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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控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4-(页码)-页数

就建设单位而言,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必须起主导作用,才能确保建设质量工作的有序可控。质量控制具有科学性和规律性,要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尊重和依靠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建设项目一般都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都要按程序推进,要建立覆盖参建各单位和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推行程序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建设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己任。

1.重视招标工作,确定良好的施工队伍

在项目决策后,确立了设计方案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选择一家可靠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进行,招标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防止施工质量低劣、财务状况差、信誉差的施工单位混入投标单位之列。要考察施工单位的过往业绩、不良记录,以及相似项目的经验与技术队伍情况。

2. 在项目施工中有效地进行全面质量管控

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有效地实现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管控

2.1搞好图纸会审

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交底及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图纸的补充,为项目的高质量施工做好基础性工作。

2.2从项目监理上抓好质量控制

项目的建设过程执行工程监理制,是现行工程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与国际上通用的项;目建设管理方法接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为了能够保证项目的正确实施,以及监理单位能够有效地对实施工程进行有效管控,业主应将委托的监理工作内容具体化,并赋予监理相应权利。应与监理单位达成协议,采取考核的手段配备技术能力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负责的现场监理人员,对于工作过程中不负责,相关业务能力不强的人员建设单位有建议辞退叔。

2.3认真把好工程材料关

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材料购进、制作、检测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单位工程重点材料,如土建工程中的每一批钢筋、混凝土做到“双控”(既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要求监理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认真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随机抽取,未经检验的材料坚决不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出场。

2.4强化质量意识,实行每道工序三检制

应树立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参建单位各方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即施工人员“自检”、“互检”和专职质检员“专检”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且有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专职质检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或专职质检员签字,监理人员拒绝验收。另外,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采用巡视、平行检查、跟班旁监,随机抽查的方法。从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两个环节消灭工程中质量问题。

2.5把好管理方责任关

对工程管理人员要求做到熟悉施工图、各种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争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免造成质量隐患。要深入工程现场,详细掌握工程情况,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起来要果断、准确,并要有前瞻性,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须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整改。对于隐蔽工程,在要求监理工程师全天候的、24小时跟班监督外,工程管理人员也应亲临现场,对隐蔽工程做好详细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复核。建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参建各方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成立督察组织,随时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督察,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定期召开有参建各方参加的质量管理会议,使参建各方明确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根本目的。参建各方积极配合、互相监督、相互促进是搞好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和保证。

3. 在工程竣工中有效地进行管理控制

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后期工作,是全面考核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前,应责令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为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奠定基础。及时组织有参建各方参加的单位工程验收,并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进行工程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消灭质量缺陷。客观、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能够准确反应工程建设的内在质量。

竣工验收作为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应该引起充分重视。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必须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检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再做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有个人主观影响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最终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4.注重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工程顺利完成

由于工程参建建设各方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所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作为业主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以质量管控为纽带,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三者的关系。参建各方积极配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是搞好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和保证。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阶段;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14-0081-02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是质量控制的主体和核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设单位要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提供资金、组织参建队伍,还要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控。但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建设单位的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专业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不强,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在质量管理方面,往往单纯的依靠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导致质量管理效果不好,往往直接影响到项目后期的竣工投用。因此,要提高和改进工程质量,归根结底,是要强化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1 目前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不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是有严格要求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建设单位往往由于关系、感情、上级单位的行政命令等种种原因,往往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流于形式,导致资质不够、或者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为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甚至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

1.2 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把关不严

很多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质量、安全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事,因此只对工程建设投资较为重视,但对关乎工程质量的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工法和技术方案等监督不严或者根本不进行监督,尤其是有些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从施工单位接受贿赂,因此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中对质量问题不敢管、不能管,竣工验收也不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致使大量的“豆腐渣”工程产生。

1.3 建设单位盲目追求工期

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存在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为了领导人员的政绩,或者为了项目的及早运行投产,不遵守建设工程的基本规律,工期制定上不科学、不合理,任意压缩工程建设工期,在牺牲质量、安全的代价下追求工期,造成有的施工工序间没有合理的搭接过渡时间,经常造成较为严重的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

2 强化建设单位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的建议

2.1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当前建筑市场施工单位鱼龙混杂,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较为混乱,一些无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通过挂靠等方式承接工程的存在,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从工程招标开始,就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选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要求审查、核实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水平,严把施工资质审查关,确保施工单位从人员构成、机械设备、技术能力和作风素质上都过硬,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目前,在我国极为可行有效的办法仍是工程项目招投标制。

2.2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

随着国家和部委对工程建设重视程序的逐步提高,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其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的角色也在逐渐发生改变,更加重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力度,但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往往缺乏制度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始前就应该着手制订和完善一系列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施工资料检查及验收制度等,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实施。同时,建设单位还应该监督和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以便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互相配合、相为补充,使建设工程质量得以不断提高。

2.3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就是为了保证对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别是通过监理单位的专业优势,对工程质量进行专业化、系统性、全方位的管理。因此,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贯穿干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阶段,在工程监理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该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相应权利,使监理工程师能够较好地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职责,起到对工程质量有效控制的目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还要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人员、装备以及工作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也要配合监理单位作好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通病的重点监控。这样,才能使监理单位较好的履行合同,达到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目标。

2.4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资料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不仅要做好施工中的协调工作,管理好工程实体质量,而且还要认真负责,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办理工程的隐蔽签字确认手续,认真检查和监督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还要严格监督检查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验资料,尽量要求施工中做到检验单位现场取样,按要求规范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建设单位要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资料在建设工程质量评定中的权威,杜绝潜在的质量隐患,这样才能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2.5 建设单位应重视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决定因素,其质量优劣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不只是施工单位管理的内容,更应该作为监理单位监理的重点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建设单位不仅要参与对建筑材料的了解,而且必须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坚持“先定、后供、严检查”的原则,首先确定建筑材料的性能、产地及质量标准,进场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检查、检验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用于工程建设,为建筑工程能够保证质量把好材质关。

2.6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工程验收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相关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书面的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做出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后工序,更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因此,建设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使项目外观、质量各方面都作为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发挥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工程验收计划书,并邀请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消灭存在的质量缺陷,为工程能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奠定坚实的基础。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程验收规范,客观、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使工程的质量等级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质量。

3 结 语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好的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则能够起到统筹全局的重要作用。因此,建设单位应该始终把工程质量管理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中之重,充分调动各单位对工程监管的积极性,发挥各单位对质量管理的责任心,控制好工程施工质量,并依靠建筑科学与技术,提高建设单位管理水平,为建设项目的整体水平和建筑业的发展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戴新国.结合实际案例谈工程建设质量控制[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7,(2).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5-0049-02

一、工程勘察与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

1.勘察阶段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①审查勘察任务书,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项目概况,拟建设地点,勘察范围要求,提交成果的内容和时间;

②勘察人员设备是否按计划进场;

③勘察质量包括勘察项目是否齐全、勘察点线有无漏、错、偏;操作是否符合规范;钎探深度、取样位置及样品保护是否得当;

④检查勘察好样品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以及对设计施工要求的满足程度。

2.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①审查图纸是否规范、标准。如图纸的编号、名称、设计人、校核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日期、版次等项目栏是否齐全;

②审查选定的设计建筑造型,平面设计与空间设计。

③审查外墙、内墙、楼地面、顶棚项目等设计标准及协调性。

④核查结构方案的可靠性、经济性及配筋情况,核查结构抗震、防火的标准等级。

⑤核查水暖电等设计合理性。

⑥核查建筑结构、水暖电等专业设计之间是否存在尺寸不一致。

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过程中,还应派专人与勘察设计单位,做好衔接工作,及时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该项目工程的地理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等方面相关资料。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后,应积极组织专家进行图纸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详细的设计图纸。

二、招标阶段的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三大主体”,施工单位的选择对工程质量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何选择好的施工单位是建设单位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的主体,要认真做好做细。招标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协助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控制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对施工质量要求,质量内容和质量保证措施等要有明确的规定。招标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投标单位完成的工程业绩,防止施工质量低劣,安全管理差,信誉低等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混入投标单位之列。要对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力求文字严谨,表达明确,条款公平合理,避免疏忽和错误,给施工造成不良后果。要通过专家评标,选择有保证质量完善措施及施工方案和社会信誉好的施工单位为中标单位,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奠定基础。

三、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1.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成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检查和验收制度、施工资料检查验收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保证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发挥作用。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各班组各分部工程自检制度,通过审核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促使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质量管理体系,与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不断提高。

2.认真组织做好施工图纸设计交底

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工作是设计图纸施工前的一次详细交待审核,参建单位必须参加。工程施工正式开工前,为了使工程项目监理与施工单位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和设计意图,掌握工程关键部分的质量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自己所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技术交底。同时也为了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施工之前,使设计施工图纸更符合施工现场具体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认真技术交底会审工作,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图纸的补充,为提高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

3.落实监理单位职责,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这是现行工程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协调好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与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人员一起共同控制工程质量。要落实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并赋予监理相应的权利。监督监理工作内容要具体化,要求监理单位配备技术能力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负责的现场监理人员,对于个别工作过程中不负责任,相关业务能力很差的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有建议辞退和更换监理人员权。

4.严把工程材料进场关

建筑材料的质量是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决定因素,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因此,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要求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进场使用前都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而且现场要按要求进行复检,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中(即遵循“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管理人员、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加强管理,明确材料规格、取样及送样保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强化材料质量意识。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认真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随即抽验,必要时亲自到材料供应商或材料生产厂进行调查了解,做到未经检验的材料坚决不许用于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要责令清退出场。

5.严格实行“三检”制度和监理工程师核查

施工单位要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到工序必须进行“三检”制度,即施工人员“自检”“互检”和专职质检部门专职质检员检查验收。对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严格控制,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做专检、抽检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制度和专职质检员签字,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另外,要求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采用巡视、跟班旁检、平行检查,随即抽查的方法,从事中检查和事后验收两个环节消除工程中的质量问题。

四、加强对工程竣工工作的管理

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后期工作,是全面考核设计与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积极承担起竣工验收的组织责任,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项目早日接受使用,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将整个竣工验收工作编制详细的计划书,将竣工验收准备(包括竣工工程预验和正式验收),工程交接与工程收尾等阶段的工作详细地编制进去。竣工验收前,应组织邀请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全面检查,对于重要部位的功能与涉及结构安全使用的功能,要给予重点检查。对于竣工现场必备的施工技术资料,认真审查好这部分资料,为工程技术资料归档的审查打下基础。要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消除缺陷,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等级。

五、保修期的质量管理

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在保修期间容易暴露施工质量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加强对该时期内工程使用的了解观察,及早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则可以弥补工程质量上的某些不足,避免酿成后患。对保修期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属于质量隐患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进行维修。对出现质量的部位应跟踪检查和验收,保证修复质量,确保工程正常使用。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项目数量日益增加。一个工程项目往往由多个参与主体组成,其中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工程管理的核心,也对工程的整体质量承担着主要的职责。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最为关注的环节,始终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其管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交付和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质量控制与管理放在工程项目管理的首要位置,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以期充分发挥出工程的经济效益。

1 前期工作阶段

1.1 重视勘察设计工作

建设工程的使用效果和质量水平,主要取决于设计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建设单位应从源头抓好工程的质量管控工作。首先,要重视设计前期工作,委托业绩好的勘察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和勘察,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使勘察成果尽可能完善、准确,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并为工程设计提交好基础资料。

通过资质审查、招标等形式,选择有专业资质的、实力强的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派专人与设计单位做好衔接工作,及时为设计单位提供基础资料。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及时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以便修改设计,确保为工程建设提供一份相对科学、准确、详细的设计图纸。需要说明的是,审查单位必须是取得审查资格,且具有审查权限要求的设计咨询单位。

1.2 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选择一个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监理单位,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基础,也是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对工程项目建设来讲,监理单位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使投标单位能进行公开公平的充分竞争,这样可以在较宽的范围内择优确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1)必须选择依法成立的社会监理单位。即选择已经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监理单位,而不是临时拼凑的机构或群体。

(2)被选择的监理单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好的素质,具有足够的、可以胜任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各类工作人员。评选时,应将监理人员素质作为重要的考评因素,尤其是总监的素质。

(3)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技能和工程建设监理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其投标书中应能提供较好的监理方案。

(4)被选择的社会监理单位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较好的监理业绩。社会监理单位应在科学、守法、公正、诚实方面有良好的声誉,并且在以往的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好的业绩。

(5)合理的监理费用。监理招标和设计招标一样,重点是评技术标,至于商务标,通常可通过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控制。一个工程项目的成败与否,原因固然可能多种多样,但是监理单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对此却有很大影响。如果能够经过一个周密慎重的选择过程,最终确定一家有经验、有人才、有方法、有手段、有信誉的监理公司为其服务,建设单位将会获得很大的投资效益。

总之,建设单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选择监理单位,都应反映和体现一个基本事实,即选择工程监理单位重在它的监理水平、监理经验、社会信誉和投入监理人员的素质。而监理费用则是评审的第二个要素。因为选择一个理想的监理单位,可以优化实施项目,可以在经济方面产生良好的效益,其所带来的好处远比支付的监理费要大。

1.3 重视招投标工作,选择良好的施工队伍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三大主体”之一,施工单位的选择对工程质量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招标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包括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多个方面,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防止施工质量低劣、财务状况差、信誉差的施工单位混入投标单位之列。审查施工单位时,还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和经验,在以往的工程施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等。另外,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时,不能遵循低价中标的原则,应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否则将无法保证工程质量。

2 建设实施阶段

2.1 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阶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施工准备的充分程度,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订施工意见、质量检查办法等,保证管理机构的良好运行。对于项目管理人员来说,要搞好迁占赔偿,处理好地方关系,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督促健全现场监理机构,确保其配备技术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交底及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图纸的补充,为项目的高质量施工做好基础性工作。同时,还要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物料准备、技术力量、现场施工准备、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2 工程实施阶段

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其相关部门应全权代表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采取超前控制、预防为主的手段,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期的质量控制目标。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建设单位自身管理,加大管理力度

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逐步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要求做到熟悉施工图纸、各种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设计问题,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争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免造成质量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还要深入工程现场,详细掌握工程情况,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起来要果断、准确,并要有前瞻性。对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不但要求监理人员需全天候、24小时旁站监理,工程管理人员也应亲临现场,并对隐蔽工程做好详细记录。

(2)从项目监理环节抓好质量管控工作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施工质量;进度;管理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is the fundamental assurance for the project investment benefit is achieved, the quality control is an effective method to ensur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hould be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ces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chedule control task is according to th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inspection, handling (PDCA) cycle management method for schedule control, make the project schedule in a dynamic managemen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Progress;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建成后的运用,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影响建设、施工单位的信誉、效益。如何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是参建各方共同的职责,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工程进度是建设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项目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对工程进度的控制、管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负有重要责任。

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指其导思想,质量与进度的控制已不只是传统的质量与工期控制,而是将质量、工期与工程实物、成本、资源配置等统一起来,其基本对象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活动。如何加强施工项目质量与进度计划控制,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一个重要课题,作为建设单位,应抓好工程质量为前提,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目标,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两项关键工作。

一、设计阶段质量、进度的控制

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以提高设计质量。重视设计前期工作,配合设计单位搞好现场测量和查勘,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使工程设计方案尽可能完善、准确,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设计方案完成后,及时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时修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确定后即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给与设计人员比较充足的设计时间,不能操之过急,否则施工图设计质量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和设计人员充分的沟通,提出自己的意见请设计人员作为参考,及时向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使设计人员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详细的设计图纸。

对于设计进度的监控应实施动态控制。在设计工作开始前,首先应审查设计单位所编制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计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分析。一旦发现偏差,就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纠偏措施,以加快设计工作进度。必要时,应对原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或修订。 在设计进度控制中,要对设计单位填写的设计图纸进度表进行核查分析,并提出建设单位的意见,从而将设计阶段的每一张图纸的进度都纳入监控之中。

二、施工阶段质量、进度的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阶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施工准备的充分程度,对施工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制订施工管理、质量检查办法等,保证管理机构的良好运行。搞好迁占赔偿,处理好地方关系,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实行监理的项目,应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料物准备、技术力量、现场施工准备及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确保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先进、技术方案可行、施工总进度计划合理,并不的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2.工程实施阶段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建设单位管理机构的工程师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的质量检查办法,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工程例会,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手段,尽量在质量问题发生前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消除,这是最理想的管理方法,经济损失最小或没有经济损失,确保把工程质量控制在合格范围内。

一个成功的建设项目,必然有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一套规范的工作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和经济效益。对工程进度的控制,项目管理人员负有重要责任,作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明确指导思想,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针对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进行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进度目标按期实现的前提是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进度计划。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量与工程复杂程度,针对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并坚持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PDCA)循环工作方法,把项目进度控制在预定的合理范围。

3.质量、进度控制的具体方法措施

(1)质量控制:通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好的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应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通过控制操作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方法、工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等,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应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现场实体质量检测、检验、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等措施来掌握和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参建各方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综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督察组织,经常巡视、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开展监理工作,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督察,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2)进度控制:进度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实现;进度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经监理单位批准,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进度计划采取动态控制的方法进行控制,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进度控制时要综合系统考虑对投资和质量的影响,同时建设单位应编制网络总进度计划,利用网络技术,控制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进度,重点控制关键线路上的主要工作,如果关键线路上某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比计划拖后时,就可能导致单位工程或整个项目工期延长,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偏和调整,具体的讲,进度控制的任务就是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PDCA)循环管理方法进行进度控制,使项目进度处于一种动态管理中,通过每一次循环不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通过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工程项目进度目标顺利实现。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

1.质量控制

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质量的事后控制,是全面考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但是竣工收尾阶段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验收程序,组织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验收规范、标准,逐项验收评定,可采取观感、实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重点查看各项原始记录资料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有无屋面渗漏、卫生间、阳台、厨房渗水、楼地面、墙体开裂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有疑虑的地方,现场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消除质量缺陷、客观、公正地对工程合格与否作出评定。

2.进度控制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项目进度目标实现的关键工作,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收尾工作的管理力度,特别是2012年开始,国家对工程质量、消防、室内环境检测、保温节能等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要求更加规范和严格,建设单位应该提前咨询、掌握相关验收规定、检测要求和程序,需要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检测的项目如室内环境检测、避雷检测等,应提前和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安排检测计划和具体时间,督促施工单位负责检测的项目如消防检测等,尽早和相关职能部门联系确定检测时间,以免影响验收工作,同时建设单位应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的积极性,尽快完成剩余工作量,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竣工清理工作,为竣工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控制;管理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质量关系到各参建单位的发展大计,在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真正的把握住工程质量关是一件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管理中事关多个单位、部门、人员,如何更佳的完善在现有条件下的质量管理状况,实现工程最佳效益,共同创建一个和谐的施工环境,如何为参建各方的良性发展建立一个新的平台,是建设单位当前一项重要课题。在此,本文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针对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等阶段的特点,并从设计、招投标、施工三个阶段分别就如何树立现代工程管理意识,如何抓好各阶段控制管理,探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思路,实现工程预期的控制目标。

一、设计阶段的控制与管理

拟建工程项目经过决策立项后。设计就成为工程建设的关键,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建设质量、投资的回报和工程的效益。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绝不能将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工作片面地理解为是设计院的事.不闻不问,相反,应积极参与设计的全过程,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评定设计方案。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总体规划及有关要求,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美观实用”的原则,组织设计招标或方案竞争,评定设计方案。(2)优选勘察、设计单位。认真进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优选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实施。(3)优化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着重从使用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各专业设计之间的衔接是否协调并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对设计薄弱环节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进行。(4)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尽快送专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并进行图纸备案,为工程施工作好准备。设计阶段的控制最终要体现在施工图图纸的审查上。施工图是对设备、设施、建筑物、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材、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

二、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控制与管理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竞争手段.选择一个既能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又能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的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作为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的合约,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明确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合同价变更的规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分包工程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避免“低报价、高索赔”的发生。一份签定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能很好的保证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和造价。

三、施工阶段的控制与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对施工的具体质量控制主要是委托监理进行。为了能够保证项目的正确实施,以及监理单位能够有效地对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工作内容具体化,并赋予监理相应权力。就质量控制而言,应委托监理以下内容:(1)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2)检查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3)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要督促承建单位实施预控措施。(4)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5)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预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建设单位主要通过监理工作月报和进行现场监督,对以上委托内容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控制,使监理工程师能较好地履行监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控制的目的。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质量控制

在实际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除要发挥监理的作用外,建设单位可直接负责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并协调二者关系。(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质量监督组织,主动控制影响质量的因素包括人员、材料、机具、设备、施工顺序和方法等。(2)抓好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方法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的互检、各工序间的交接检、质检员的巡检,以及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3)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进行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4)审查质置问题事故报告,参与现场质量监理会议。当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应及时组织专人调查分析原因,防止诱发重大的质量事故。并审查监理、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问题事故报告单及处理方案报审单。

(三)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须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健全一套质量控制制度,制定管理程序,用制度去管理,按程序去操作。(1)审批制度。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等须经监理审批同意。(2)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方式。这部分工程须在其被覆盖前进行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由业主、监理、设计单位、质监站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3)工程变更处理申报制度。凡是设计变更,施工单位须将有关变更申请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派驻工地的项目管理工程师审核,再经设计单位核定后方可实施。

参考文献:

[1]黄如宝.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原理、方法与信息系统[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

第八条  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省、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受监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部位、环节,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装饰装修、建设或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情况;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

(五)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发质量等级证书;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

(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随机抽样,并对送样或取样的批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员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等资料,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经营商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提供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审签,并承担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深度,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

(四)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彩、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除批准的试点工程外,不得将国家、行业、地方未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于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生产、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

(二)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后,必须在十日内开始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发给《陕西省合格工程证书》;达到优良等级的,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并发给《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核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合格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对取得《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给以优质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证书,提供使用和维护说明,在保修内定期回访用户。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工程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和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三)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四)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按勘察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设计单位按设计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

(四)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或建设单位可依法向生产、供应单位追偿;

(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

(七)因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损害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或质量检测机构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按规定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进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该项保修期满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为:住宅工程、公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5%至2%;其它工程参照上述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检测员、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违反建设工程资格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检查监督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整体或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经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五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营活动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伪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

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条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二条  因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强行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因其提供的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质量等级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资质证书,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发放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  拒绝和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罚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资质证书或对单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设单位;河道疏浚;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U6 文献标识码:A

建设单位是河道疏浚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总责任。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河道疏浚后的运用,同时也影响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施工单位的信誉。控制河道疏浚质量是参建各方工作的重点,也是参建各方的共同职责,更是建设单位的工作中心。下面本文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对河道疏浚工程的质量控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体会。

1 做好勘测、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地质勘测和设计工作是河道疏浚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单位要重视勘测和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的勘测和设计工作,以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在这一阶段,建设单位要配合勘测单位做好地质勘测工作,使勘测成果准确可靠,避免在施工中出现由于勘测成果不准确而导致部分河段无法施工的现象,避免施工单位因土质类别与勘测成果不相符而提出索赔的情况;配合设计单位搞好工程现场测量和查勘,科学、合理的进行标段划分,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河道疏浚工程建设的影响,使工程设计尽可能完善、准确,以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

为提高设计质量,建设单位应实行设计监理,在设计过程中,要求监理及时对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理参与设计,可以使监理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和熟悉重要的设计参数,为以后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详细的设计图纸。

2 做好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选择资质良好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因素。考虑河道疏浚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要注重对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 审查内容除包括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设备、施工业绩和社会信誉等一般内容外,还要特别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和经验,在以往的工程施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等内容。

3 做好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是河道疏浚工程施工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施工准备的充分程度,对工程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建设单位在此阶段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工程管理制度,保证管理机构的良好运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要搞好拆迁赔偿工作,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上岗培训,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技术力量、现场施工准备和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审核施工方案。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处理好地方关系,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矛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质量控制是确保河道疏浚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为加强河道疏浚工程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成立质量控制管理部门,全权代表建设单位履行质量控制管理职责,采取超前控制、预防为主等手段,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控制目标。

3.2 做好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高质量的监理服务是确保河道疏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有力保障。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来实现的。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赋予监理单位相应的权力,使其能够较好的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实时有效的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监理报告和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来实现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河道疏浚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要求,科学而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实行以单元工程评定验收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手段的程序化、规范化的质量控制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在河道疏浚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并抽查监理单位的内业资料,同时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督促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单位的现场资料应及时整理,使监理资料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确保工程资料能够反映河道疏浚工程的实际,杜绝事后补资料现象的发生。

3.3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监理工程师要在施工过程中依据监理合同有效落实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于监理控制之下。通过控制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等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因素,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通过对施工记录的检查、施工测量放样成果的审核、现场疏浚质量检测及参与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河道疏浚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由参建各方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联合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返工处理,以保证河道疏浚的质量。

4 做好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竣工验收是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后期工作,是全面考核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单位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有疑虑的地方,要现场进行质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要限期返工处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5 建议

5.1 加强学习,提高质量控制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进行工作总结,采用先进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5.2 参建各方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要定期召开由参建各方参加的质量管理会议,随时解决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协调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质量纠纷,使参建各方明确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根本目的。要求参建各方积极配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不断进行质量控制工作的经验交流,共同做好河道疏浚工程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9篇

1.1建设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2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3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4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各方主体在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局限性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都在实施着质量管理,但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各有优势,各有劣势。为了提高效率,我们就要认清这一点,扬长避短。使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协调统一起来,各自发挥特长和优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1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2.1.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优势

(1)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确定权,通过认真遴选,从源头上解决各方主体的能力问题;(2)掌握资金等重要资源,掌控地位明显;(3)在买方市场前景下,供求关系决定建设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有更大的效力。

2.1.2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局限性

(1)投入的管理力量往往较少,只能从宏观上进行管理;(2)在委托监理的体制下,更多的是间接管理,否则会出现职能重复及管理上扯皮冲突的问题;(3)由于是一次性工作,往往人员配置很难做到对项目管理非常精通的地步,且专业水平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2.2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2.2.1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优势

(1)设计质量决定着项目的最终质量水平,设计把关是把好质量关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一道防线;(2)专业水平高,对施工质量的评判较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有更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意见易被各方接受;(3)对影响质量的变更有最终确认权和否认权,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2.2.2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局限性

(1)工作重点和角度不同,所投入实施阶段的精力有限,只能在重点难点部位和环节上实施管理,目前只在验槽、各分部的验收、五方认证、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到现场对质量进行检查和确认;(2)对除建设方外的其他主体无合同关系,必须依靠建设方的制约权间接实施管理;(3)限于建设单位的资金实力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能力,也使其管理效果受到制约。

2.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2.3.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优势

(1)作为项目的直接实施者,掌握着除甲供材料和资金以外的主要资源,其质量管理措施最直接、最有效;(2)施工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其派驻的管理人员、劳务力量的水平以及使用的原材料;(3)最具项目实施的措施和经验,也使其管理效果最有效;(4)其质保体系是项目质量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质量管理的核心和重中之重。

2.3.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局限性

(1)市场竞争导致施工利润大幅下降,出于降低施工成本的考虑,施工单位往往不会投入充足的管理人员,造成质保体系不完整或虚化;(2)劳务层和管理层在现阶段管理体制下易出现两层皮现象,使其管理效力有很大程度的降低;(3)质量的投入与成本的付出往往不成比例,也影响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积极性。

2.4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2.4.1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优势

(1)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的规定取得了直接对施工单位实施全过程细致管理的依据;(2)监理工作属高智能的技术咨询服务,较建设单位无论从管理上还是技术上都更专业;(3)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更便于专心致志地进行微观实体质量的把关;(4)作为驻现场的甲乙以外的第三方,对质量评价更具客观性,所表达的意见更易被双方接受。

2.4.2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局限性

(1)手中不掌握项目实施所需的任何资源,其管理意志的落实很大程度受制于建设单位的授权和支持;(2)目前监理行业普遍存在着责任大,报酬低的窘境,使高素质人才流失严重,监理人员整体业务水平不高,影响了管理效果。

3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措施

(1)建立和健全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项目管理极不规范,“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为此,我们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

(2)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是研究工程项目是否合理可行,而在实施前对该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及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为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由此考察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盈利性,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实施上的可能性、风险性。我们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工作,真正把可行性研究与建设期的“一大管理,三大控制”同时纳入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以期各投资项目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项目经理合格与否是保证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第一是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要经过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人尽其才;第二是实行项目经理答问制度,对任何工程的投标或承包施工,都应由评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提出问题让项目经理回答,再根据回答问题的情况,确定是否中标或承担施工;第三是加强对项目经理的跟踪管理,通过详细、全面的资料,全面反映其管理水平,并运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把外部压力变为内部动力,促进项目经理自身素质的提高。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建设单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防洪工程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前言

目前,防洪工程建设全面推行了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以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实践证明,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建立高效多能的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建管职能,对施工实施严格的科学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近几年的防洪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按照“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要求,实行主管单位向建设单位,派驻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监理单位设立监理部、施工单位设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模式。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在人员配置上应力求识广精干,一专多能,顺应“小建管、大监理”的要求,有效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质量是施工管理的核心,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从准备施工开始,一直贯穿到工程交付使用的全过程。无论工程的任何分部、任何分项甚至其中的各个细节都必须严格质量管理,才能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导单位,必须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施工管理体系。

1 建立以建设单位质量监管为核心,以工程监理为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质量的关键,有利于业主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监控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为此,既要加强“三个层次”的控制和各层次的职能,即建设单位监督,项目监理和企业自检,又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者的关系。

并概括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模式依法进行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构成承发包的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监理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职责、权限和经济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而仅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导单位的地位,在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可动摇。

2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体系

审核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人员配置。明确建设单位必须参加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的内容,明确质量验收程序。对于一个单位工程而言,包含了大量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于一般建设单位人员有限,不可能全部参加。

其大量的质量控制工作应当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建设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对工程其他各方积极沟通与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一套明确的,严格的管理程序,对各方进行管理。

2.1 检查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质量保证体系。

2.2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

2.3 审核施工现场布置图,并严格执行。

2.4 坚持有建设单位参加的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参加隐蔽验收并代表独立的一方。

2.5 坚持建设单位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制度。分部工程包括:地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网架工程。

2.6 对于其他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可采用随即抽检方式。

2.7 平时保持一定的巡视频率,及时发现问题,通过监理解决。

3 对建筑材料的管理

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也可以说,原材料的好坏是关系到工程能否优质完工的重要前提。为此,要求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同时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不为利所动。

对每一批进场材料均遵循严格的报验制度,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允许使用,对关系到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关键材料,必须采取抽检和普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用材质量。如今,一些小水泥厂、小型炼钢厂生产的劣质产品充斥建筑市场,这些材料一旦用于水利水电建筑结构中,就会存在质量隐患,甚至导致“豆腐渣”工程。

为此,必须把好进场材料质量关,消除材料质量隐患。材料是构成建筑产品的具体有形物,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水利水电项目工程质量和建筑产品的寿命。因此,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制订详细的建筑材料监督管理办法。

选择信誉高、规模大、抗风险强的物资公司作为主要建筑材料的供应方。材料进场后,及时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产品,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通过监理单位通知承包单位给予退货或降级使用。对入库产品应要求承包单位做好明显标识,标识牌应注明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吨位、产地、入库时间和拟用工程部位,以备现场监督。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等,做好材质跟踪调查记录,避免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混入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对于一些特殊工程的工程设备,也要给予一定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检查验收,设备的安装质量以及调试和试车运转。要认真审查供货厂家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要求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复试。

4 严格执行工程验收规范

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方面。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工程项目建设转入使用或投产的标志。通过对施工过程中质量的验收来控制工程质量,对每一个施工工艺流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划分,确定具体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一道工序,每一个分项完成以后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5 对工程变更的控制

对工程变更,需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最优的变更方案;同时,要尽量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提高功能或标准的情况。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合同价款常采用固定价款和可调价款两种方式。甲方代表要熟悉所负责项目的合同内容,在施工中遇到不同的情况可以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固定价款合同,甲方代表要掌握固定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即在什么情况下的风险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如合同中约定除了不可预见的基础超深及设计变更,其余的因素均为风险因素。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由于某部分工程量少算或材料涨价等原因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甲方代表可根据合同约定,明确做出该部分内容属乙方的风险范围、不予调整的意见。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11篇

1.1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不力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对电力工程建设的需求不断加大,有些设计单位不考虑自身业务接纳能力而盲目接活,边施工边出图的现象时有出现,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建设管理单位常常重立项投运,轻过程管理,一人常常身兼数个工程的业主项目经理,导致经常无法参加工程项目质量活动。电力施工单位常对工程进行转包,坐收管理费,质量专职缺少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存在人证不一现象。监理单位驻场监理人员无法满足相关规范人数要求,无法全面对工程质量管控。

1.2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标准化工艺执行不彻底

为落实电力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提高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效果,加强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管理,电力相关部门制定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和《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管理办法》供电力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执行。但在电力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有时压缩工程建设的工期,打乱施工单位既定进度计划。监理单位未对电力工程土建施工、电气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的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旁站监理,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力度不够,不能及时闭环已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标准工艺”宣传和培训,未针对其中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技术交底,无法保证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1.3工程质量技术记录不齐全

记录是阐明所得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条件,质量记录是在质量过程中形成的,并且是质量管理决策和质量管理结果的重要依据。电力工程施工过程有隐蔽性特点,因此质量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直接反映出工程质量的水平。在日常工程质量记录检查中常存在如下问题:施工方案内容无工程针对性;工程材料检测报告未出但已经投入工程使用中;缺少平行检验、质量巡视、检验批验收记录,无施工质量验收数码照片、基建信息管控系统中内容与工程现场施工不同步等问题。

2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措施

2.1深入贯彻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质量管理专职机构和深入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是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质量管理制定出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控制重点和关键点,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电力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经理质量负责制。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电力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对工程质量全面全权负责,保证质量目标全面落实到分部分项工程之中。质检员主要负责对施工班组的工序质量管理,深入贯彻质量目标。电力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监理规范和行业标准来配备监理人员,对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进行质量旁站,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做到未经监理单位验收,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各参建单位要定期参加质量例会及质量分析会议,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工程质量验收通过率。各参建企业应建立健全QC小组,吸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积极投入到电力工程全面质量管理过程中来,将先进质量管理理念通过多种形式与工程实践相结合。

2.2做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标准化工艺工作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参与。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各参建单位应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科学认真编写单位工程质量通病防范措施,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完工后,要督促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水平。同时监理单位应认真填写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评估报告。总结工程经验与不足,提高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管控的成效。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特性组织参建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标准工艺”实施进行贯彻培训和交流。电力设计单位要在“标准工艺”设计策划框架下,开展设计质量技术革新,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要求,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电力施工单位要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对“标准工艺”进行技术交底,明确质量控制要点,并落实自检自查自纠工作。电力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标准工艺”策划性文件,并及时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标准工艺”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3规范电力工程质量记录和数据管理

要保证电力工程质量记录和数据管理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全员参与。质量数据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的基础,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追溯性的文件。电力工程项目质量具有潜隐性,因此从项目建设开始到生命周期结束,要有完整的质量记录,以便发现质量缺陷是能追溯原因,准确快速处理以降低质量事故损失。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保证工程建设报建手续齐全。电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填写,保证策划指导文件、施工方案齐全有效,如需涉及专家论证的施工部位,应严格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基于电力工程高标准质量要求,要对施工过程进行拍照留存,如变电站工程中的母线安装、GIS安装,架空线路工程中基础工程钢筋验收等。针对电力工程有的基建工程管理控制系统,各参建单位专职填报人员要及时更新,保证上传信息与工地现场施工情况同步,杜绝资料造假情况出现。工程竣工验收后,各单位要将质量管理资料按照“贯标”要求,进行组卷归档。

3结束语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字: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 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字: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 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五、 结束语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14篇

【关键字】工程质量;质量监督;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认证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在工程实务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工程中的质量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的,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把责任与法律、权益相结合,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对责任和义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范文第1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在安全性、使用功能、耐久性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条 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各方,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建设商品住宅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重新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和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地基土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并出具检查验收文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分阶段检查验收文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当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应当见证取样而未经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标识,工程监理单位不予验收。

  第三章 质量保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本规定所称质量保修,是指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本规定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修复。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接受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修复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相关当事人应当为鉴定机构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委托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质量;

  (四)监督抽查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监督管理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阶段验收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的;

  (二)对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未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真实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竣工验收,或者出具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设计单位不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或者出具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或者每一检验批进行检查的;

  (二)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各项工程不履行验收责任的;

  (二)对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报告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检测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应当见证取样而未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未经审核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因质量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