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

管道运输的好处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1篇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国家及省有关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实施。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规章,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含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道路客货运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等)经营实施行政许可。

(三)制定全州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运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运力、安排站点布局。

(四)负责组织运输市场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全州道路运输投诉处理机制,调解运输纠纷。 

(五)掌握__州道路运输价格、税收的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

(六)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旅客运输,组织实施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物资运输,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根据本州运力与运量情况,按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交通部门提供需求信息,进行宏观调控,组织车辆结构调整和推进技术进步,组织本州的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布局,组织本行业的科研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本州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组织道路运输业的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

(九)核发、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各种证、牌及票据、凭证、单据等,负责道路运输规费的征收、管理。

(十)负责本州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推广经验交流,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指示,对全州道路运输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州人民政府和州交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州交通运政管理处机关内设10个科、室、大队,下设12个运政管理所。

(一)办公室

1、组织起草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规划、决议、通知和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并督促实施。

2、负责组织安排有关会议,会议记要,落实和检查会议精神执行情况。

3、掌管运政处印鉴,起草公文、函电,审核各科室以运政处名义制发的各种文件,负责公文收发、传阅、催办及管理。

4、做好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各科室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5、负责日常内部事务处理,协调科室之间的工作关系;督促和检查全处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6、负责全州运政系统信息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政务正常运行,负责周期性转存文件和其他各种数据文件,保障文件安全。

(二)人事宣传科

1、负责全州运政系统人事、工资、职改、养老保险、职工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人事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台帐、档案。

2、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结合全州运政系统的工作实际,负责全州运政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和纪检工作。

3、做好__州道路运输行业宣传工作,组织完成人力资源的统计上报工作。

4、组织撰写本州交通运输行业和运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创建规划,抓好精神文明创建的日常工作;并组织抓好干部职工的素质教育工作。

(三)财务科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对全州运管系统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全州运管系统的预算、决算编制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拟定年度规费征收和经费使用计划,负责对各县有关规费征收任务的下达。

3、做好票证的计划、管理和领发工作,建立健全领、发登记台帐。

4、做好行业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台帐。

(四)旅客运输管理科

1、负责贯彻执行旅客运输行业管理法规、政策、规章和全州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拟定全州旅客运输市场发展规划。

2、按权限对全州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及线路、班次及客运站实施行政许可。

3、负责全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客运站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全州农村客运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5、负责处理旅客运输过程中的纠纷和投诉。

6、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

7、定期上报和公布道路旅客运输的统计数据。

(五)货物运输管理科

1、负责贯彻执行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法规、政策、规章和全州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拟定全州货物运输市场发展规划。

2、负责对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上报国际道路运输相关手续。

3、负责对全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及货运站(场)的监督管理。

4、负责处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纠纷和投诉。

5、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应急预案。

6、管理和发放特种货物运输准运证。

7、对全州运政系统的基本建设进行规划和管理。

8、定期上报和公布道路货物运输的统计数据。

(六)驾驶员培训管理科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2、负责本辖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站)开、停业的审核、上报工作和本辖区汽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州汽车驾驶员培训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站)管理制度,建立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站)档案、台帐。

4、组织实施全州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的审核、培训、考试。

5、组织对本辖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站)的检查,督促其完成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按规定权限处理违法办学行为。

(七)车辆技术管理科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规章。

2、负责全州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强制二级维护制度的实施、检查和协调服务。

3、负责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资质和质量信誉考核,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宣传贯彻并监督实施。

5、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的维修作业工艺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汽车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

6、组织对维修质量纠纷的双方进行维修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对维修质量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八)运输安全监督科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2、制定全州运管机构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督促全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3、负责全州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州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实施对各县(市)运管机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评价。

4、组织排查全行业和本系统内部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改的意见。

5、做好道路运输gps二级监控平台的管理工作。

(九)办证服务中心

1、负责全州道路运输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受理和送达,做好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的统计上报工作。

2、负责全州道路运输证的监督管理。 

3、负责办理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车证制证工作。

4、负责全州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办理、审验工作。

(十)交通运政稽查机动大队(加挂政策法规科)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负责做好运输行业普法工作。

2、负责全州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及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组织专项整治活动。

3、负责全州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中出现的 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处置,维护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稳定。

4、负责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和道路运输案件的复议、诉讼工作以及全州运政系统的法制工作。

5、负责对全州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督察工作,组织全州运政执法人员、运政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运政系统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及执法证年度审验工作,查办、催办、督办有关人民群众对运政执法的投诉。

7、负责全州道路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十一)12县(市)运政管理所

1、负责国家、省、州有关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实施。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规章,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含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道路客货运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实施行政许可。

3、制定本县(市)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运力、安排站点布局。

4、核发、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各种证、牌及票据、凭证、单据等,负责道路运输规费的征收、上缴。

5、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旅客运输,组织实施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物资运输,并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本县(市)运力与运量情况,按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交通部门提供需求信息,进行宏观调控,组织本县(市)的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布局。

7、负责本县(市)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组织道路运输业的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

8、负责组织运输市场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价格执行等的监督、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9、负责对本县(市)运输经营业户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0、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指示,对本县(市)道路运输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1、承办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交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2篇

一、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市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中心竣工投入使用。该项目是省局确定的我市重点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面积2980平方米,总投资510万元。该项目于2005年8月份开工建设,属跨年度建设项目。今年9月30日,由项目主管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等参建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经过对基础、主体、管道、电气、装饰的专项检测和评定,整体验收为合格工程,并被推荐申报“镍都杯”优质工程奖。市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中心已于10月13日投入使用。

市现代物流中心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于8月23日通过了省交通厅的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在编制单位对项目工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省局已将审查意见上报省交通厅待审批。目前,项目法人已开始着手进行初步设计的准备工作。

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进展顺利。今年省局下达我市新建乡镇汽车站4个和12个行政村停靠站。计划投资160万元,其中,省部投资80万元,自筹80万元。截止11月底,双湾汽车站完成投资40万元,主体工程已完工,近期将投入使用;朱王堡镇汽车站完成投资28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0%;红山窑乡汽车站、水源镇汽车站分别完成投资8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20%。

永昌县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站项目建成投入使用。该项目于8月份开工建设,11月底竣工投入使用,完成投资40万元。

完成了市农村客运网络“十一五”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省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紧密结合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场化建设,网络化运营,城乡一体,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完成了全市农村客运网络“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为我市今后农村客运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继续抓好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了出租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联合10个部门出台了《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下发了《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成立了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非法营运出租车辆专项打击取缔活动。全年,累积出动执法人员2600人次,查扣和处罚非法营运车辆69台次,追缴规费20万余元。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的维护了出租客运经营业户的权益,规范和净化了我市出租客运市场。

严厉查处道路运输市场违规营运行为。针对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抓主、抓重的原则,重点对定线客车、出租汽车异地串线和站外发车等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了打击;对短途定线客运车辆超员和超载货运车辆进行了查处。全年,下发《违章行为通知书》40余份,改乘超员旅客230人次;查处超载货运车辆80余辆;查处证照不全车辆120台次;查处欠费、逃费、漏费车辆320余辆,处理不规范使用票据客运车辆5辆。

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市场清理整顿。根据省厅、局《关于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成立了以处长任组长的危险货物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对全市危货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进行了清查和核查,经集中整顿,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7家,车辆52辆,从业人员125人。对危货运输车辆技术不达标和危货运输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进行了严厉查处,吊销了相关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收回了危货车辆《道路运输证》和经营者《从业资格证》。

强化客运站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较好落实了五不出站、“三品”检查、进站报班制度。结合我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制定下发了《市交通系统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加强对客运站站容、站貌的管理,对客运站卫生环境进行了重点整治;开展了客运站“三优”、“三化”评比达标活动。

加强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对机动车驾培经营者不按规定许可,不按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对两所驾校未经许可擅自招生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纠纷的查处和调解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全年共调解处理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纠纷案件34起,结案34起,结案率100%,涉案赔偿损失金额1.1万多元。

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切实作好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对一般程序处罚档案73份,简易程序处罚档案112份,服务质量投诉和纠纷调解档案34份全部规范建档,建档率达到100%。

三、调整运力结构,深化企业改革

加大运力结构调整力度,多方融资优化运力结构。一是在不新增运力的前提下,分批次,有计划的加快出租客运市场运力结构调整步伐。通过出租客运市场运力结构调整,加快出租客运市场“窗口”建设,提高出租客运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提升行业文明程度和城市品位。二是定线班车客运市场在不新增运力、班次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经营业户进行客运车辆结构调整,提升营运车辆档次和行业竞争力。7月份以来,经市运管处积极支持和引导,通过向社会融资、道路运输企业职工集资等方式,投入资金1200万元,更新高等级客运车辆21辆,不但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扩大了市场占有率,而且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继续深化道路运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制定出台了《市道路运输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并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完成了原国有运输企业汽车运输公司的改革改制工作。具体工作中,我们将完善道路运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作为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思考基点和中心,认真研究和分析我市道路运输企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逐条进行落实。同时,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整体推进与因企施策的关系,处理好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飞龙公司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督促飞龙公司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层与经营业户的对话制度,完善飞龙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公示制度。

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态势平稳,运输生产稳步增长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严格履行“三关一监督”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检查落实力度,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道路运输生产稳步发展。截止11月底,共完成客运量、货运量368万人,659万吨;完成客运周转量、货运周转量45775万人公里,42270万吨公里。

五、认真组织,合理安排,切实做好年检年审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处高度重视年检年审工作,成立了以处长任组长的年度审验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对道路运输相关设施设备从经营资质是否合法、经营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经营行为是否规范、规费缴纳是否足额四个方面开展了审验工作。截止11月底,累计审验客货运输企业277家,车辆3300辆,维修企业214家,客运站4家,道路运输服务企业18家,从业人员资格证3940份,换发《道路运输证》1800份,建立车辆技术档案3300份,建档率达到100%。加强对车辆二级维护的管理,落实车辆维修质量合同保证制度。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全年累计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680人。

六、狠抓规费征收工作

今年由于运管费、客附费费源萎缩,受政策性减收等因素影响,完成规费征收任务困难较大。为此,按照依法征费、足额征收的工作原则,从治理整顿征费秩序入手,狠抓车辆源头管理,打击偷漏费行为,严格按照征费标准,足额征缴。截止11月底,累计完成运管费418万元,客附费277万元,分别占年计划的103.9%,103.4%,较好地完成年度规费征收任务。

七、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对运政工作中心、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工作予以公开。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制定了党务公开工作资料及制度汇编,聘请了3名党务公开监督员,扩大了干部职工对运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行业文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开展“十佳生产技术标兵”、“十佳执法标兵”、“诚信维修企业”、“青年文明号”等活动为载体,推动全市运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认真组织开展了以“学法规、学技术、学管理”的“三学”和“比素质、比技能、比形象”的“三比”活动,最近我们将在全市运政机构组织开展“三学三比”竞赛活动。认真组织开展了“阳光运政”工程。

加强运政队伍建设。组织全市运管机构认真开展了“四项教育”活动,提高运政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深化运管体制改革,按照《市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审批办法》,申请市政府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

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商业贿赂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深入开展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商业贿赂工作,使全系统干部职工认识到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使全市运政管理人员正确认识未来的职业生涯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忠于职守、诚信服务、严守法纪、廉洁从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3篇

有了明确的思想,才有成功的行动,作为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人员,首先要明确执法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思想,根据时代的发展,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正确意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正在通过改建、沟通等形式,向“大交通”的性质转变,铁路系统、出租车管理、公交车系统等都会纳入到交通局的统一管理下,在这个时期,很多潜藏的矛盾不断激化显现出来,所以要提高我国交通运输和管理的水平,需要有明确的思想作为指导。

一、强化意识,明确执法思想

强化意识,首先是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执法的责任意识。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人员应该不断的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维护政府的权威;其次是要强化法制意识,身为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人员要掌握熟练的业务知识,增强执法能力和执法的业务水平;再次,要不断的强化服务的意识。道理运输管理执法工作,要切实做好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局,做好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的促进工作,做好切实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后是不断的强化道路运输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局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局之下开展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方式,以更好的发展眼光对我国道路运输执法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二、处理好关系,转变执法观念

首先要切实的处理好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公正是执法的核心和灵魂,效率是切实的保证公正能够及时的实现,要按照“合法、合理、监督、效能”的基本原则,处理好各项审批的事项,使审批的各种程序不断简化,并且尽量的减少中心环节,减少办事的时间,使用创新执法的新手段,切实的提高执法的效果。其次要处理好技术和效果之间的关系,不能用执法的数量代替执法效果,也不能用执法的数量说明执法的成绩。此外要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过度的实施强制的措施,对于道路运输执法的工作效果产生不好的影响。再次,要切实的做好处罚和教育之间的关系,既要依法进行处罚,又要注重教育,不能只是简单的一罚到底,要以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处罚不是目的,通过教育进行改正才能目标。最后,要切实的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管理,坚决的避免以创收为前提的执法活动,这样错误的思想,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我们要牢固的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做好服务才能有效发展意识。

三、提高道路运输执法素质,切实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对于道路运输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只有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执法行政的能力,大力的减少和避免行政的“无为而治”。

1、不断加强学习教育,切实的保证学习效果

(1)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机制,一切秉承按需要进行教育,把学到的知识和能力运用到实际中的原则,通过对道路运输各项规章制度的研究和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培训机制,提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2)对道路运输执法的重点内容,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力度。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应该立足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新时期对施法人员的素质水平要求进行培训,内容也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超前意识,不断的扩充新理论,新知识,并且紧密的结合思想内容的实际,加强对执法人员理想信念、道德信仰的教育,积极的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加强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采用科学技术的手段,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在道路运输执法队伍中,大力倡导学习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实例和典型人物,并且相互之间通过交流相互促进,充分的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设执法队伍中人人争当标兵的氛围。树立典范,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和感染力,对执法人员注重抓基本理论的学习,促进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使得执法人员能够顾全大局。

四、加强信息技术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质量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在道路运输执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新时期应该不断的加快道路运输执法信息化的建设,逐步的实现运输执法的市场化推进、监督和退出的全过程中的信息化,网络化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危险品等运输车的监管。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改革,不断的推进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 道路运输执法人员,要切实的做到严格、公平、公正的执法,这不但是社会的需求也是执法工作本身所要达到的状态。所以大力加强执法制度的建设,完善各种执法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整个道路运输管理执法系统依法行政。

五、建立严格的评价,鼓励机制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渣土运输秩序,严厉打击渣土运输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渣土运输污染城市环境、危害交通安全这一突出问题,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构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为清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制定县城监大队渣土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整治行动,及时整治和消除城区道路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无牌无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努力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清查阶段

全面摸清我县渣土车拥有量及使用情况,进而理顺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整治前期,城监大队弃土管理服务站对全县的建筑工地及渣土车进行详细摸底并登记造册。

(二)宣传教育阶段

做好渣土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前期由城监队员深入工地向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车驾驶员宣传渣土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向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车驾驶员发放宣传材料,召集渣土运输企业负责人召开渣土运输安全管理会议。让在建工地、渣土砂石运输单位、运输车主认识到渣土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全民整治、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整治阶段

1、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组织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渣土专项整治行动,对城区渣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行动中,各部门要配合默契,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责,采取设卡检查的方式,查处违章违规车辆,在建工地现场阻止车辆带泥上路,要有效遏制渣土运输车辆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卸放工程渣土和严重污染路面的现象。

2、中午、晚上、周末安排值班人员对存在运输渣土污染城市道路如黄家排、山城山庄、龙郡首府路口、龙津国际背后、朝阳路等处进行轮班蹲守,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监大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参与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建立日常动态监管制度,GPS监控平台必须连接当地渣土办、交通、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管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会同住建、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三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完成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资质的审定。

5、堵住源头严管重罚。严格渣土处置核准制度,运输工程渣土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运输,并自觉接受城管执法部门检查。按照“堵住源头、严管重罚”的工作方针,严厉查处渣土车的各类违规行为,对存在运输渣土污染城市道路和违法卸放工程渣土行为的公司给予罚款。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5篇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执法水平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水平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已成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安全重要的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

5、农村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很多的道路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道路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运输管理力度较低。近几年,农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大量的机动车作为生产和生活工具进入了农村家庭。农用机动车主要是摩托车、农用车、中巴车和货车。其中两轮摩托车用于个人交通或者载客,三轮摩托车和中巴车用于客运,农用车和货车用于货运,少量参与客运。这些机动车种类繁多,质量性能参差不齐,使得安全技术状况相对落后,此外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差,交通法规观念十分淡薄。一些村民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非客运车辆载客、酒后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技术安全情况处于失控状态。

农村道路质量差,安全系数不高且环境气候恶劣,长期制约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实施的“村村通”工程,导致所修的乡村公路质量较差,且大多依山傍水、坡陡路窄、弯多弯急、路险难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农村道路设施建设条件也不能适应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形势和现代农村交通的需求,同时,堆物占道、乱设摊点等违章现象比较普遍,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严重影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创新机制,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执法制度建设对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能力建设具有全局性影响,起着长期整体性的规范作用,是道路运输管理执法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能力建设的客观要求。

(1)坚持制度建设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涉及面广,新问题层出不穷,并受现阶段条件限制。为此,执法制度建设要抓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执法任务分工,细化、明确具体的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逐步推进。

(2)坚持严格执法工作程序,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必须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建设,建立标准的执法操作规范,包括客运、货运、站场、驾培、维修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和程序等,确保在各项执法活动、执法环节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细化罚则,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原则,将处罚标准细化、量化,设定和实施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重点掌握好适用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的尺度,便于执法人员实际操作,增强执法统一性和严肃性。

(4)建立严格的考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提高素质,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进一步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大力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不断加大行政执法保障能力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依法行政能力,减少或杜绝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

(1)强化学习教育,确保学习效果。一是建立健全执法培训机制。依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培训机制,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二是把握重点内容进行教育。培训内容应具有超前性和针对性,不断增加新理论,新知识。要结合思想实际,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应加强法纪法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反腐倡廉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三是以人为本,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依托多媒体技术,采取座谈会、建立运政执法教育网站、广泛征集疑难案例,聘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知识竞赛等寓教于乐的教育形式,从而突出执法教育的实效性,达到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效果,真正做到学用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力求建设高素质队伍,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2)加强作风建设,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执法保障能力。一是抓主题教育。要积极探索道路运输管理执法、文化育人的新途径,广泛开展以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为主题的文化创建活动。提高履行执法职责能力,把执法为民的宗旨融入道路运输管理执法职业道德培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不断推进道路运输管理执法者的文化素养建设,形成公正执法、严明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典型示范。大力宣扬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并相互交流和促进,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争当执法标兵的浓烈气氛。选树典型,发挥带动作用,注重抓基本理论的学习、抓职业道德素质的养成,使执法人员识大体、顾大局;三是狠抓廉政建设。通过采取组织纪检法规知识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邀请纪检监察领导授课、由分管领导与执法人员进行集体廉政谈话等一系列措施,引导广大执法人员强化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营造良好的廉政执法氛围;四是信息技术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应不断加快运管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运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全过程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设安全监控信息平台,加强对客运班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管等。

3、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人员,都应该明确执法宗旨,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正确理念。目前,正值交通行业进行机构向“大交通”转型的变革时期,公交系统、出租车管理即将全部纳入到交通局统一管理,在这一特殊时期,多种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如何提高交通运输业和管理水平已成为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1)强化“四种意识”,切实端正执法思想。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应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二是要强化法治意识。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掌握业务知识,增强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要强化服务意识。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四是要强化大局意识。自觉将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置于经济发展大局之下,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的现状。

(2)处理好“四种关系”,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一是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是执法的核心与灵魂,效率则是保证公正的及时实现。要按照“合理、合法、效能、监督”的原则,进一步理清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事时间,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果;二是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坚决克服和摒弃那种以创收而执法的错误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就是发展的意识;三是要处理好技术与效果的关系。不能以执法数量论成绩,硬性规范罚款数量、处理人数,防止执法权力滥用,过度实施强制措施,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四是要处理好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既要依法依规处罚,又要注重教育,不能简单一罚了之。

结束语

总之,要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执法质量,全面系统地规范执法过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制约机制,以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一是强化外部监督,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通过经营者座谈、设立征求意见箱、接待、阅卷审查、举报核查、聘请社会监督员、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办事制度,把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定期公布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重大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经常性、规范化的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科学、合理地设置监督机构及职责,使内部机构责任明晰。充分发挥执法督查机构的职能,开展明查暗访,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违规行为,做到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紧密结合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突出审查、监督、考核、追究等环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且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确保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参考文献:

【1】周岫峻,陈晓峰. 当前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江苏交通,2001(12):41.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市污水,污泥管道,运输

中图分类号:R123.3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管道运输的控制,对确保居民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污泥的管道运输的概述

1.污泥的流动性

流动性是污泥在管道内的流动阻力和可泵性。工程中常用污泥的含水率(或含固率、污泥浓度)判断污泥在管道中流动的水力特征。

2.污泥输送方式

(一)、脱水污泥经螺旋输送机输送至污泥堆棚后汽车外运。该法用于小型污水厂,二次污染严重,运输量有限,现已很少采用。

(二)、脱水污泥经螺旋输送机输送至脱水机下的缓冲料斗进入污泥泵提升至料仓,再由汽车外运,这种污泥经一级提升后外运是当前污泥输送的主要方式。

(三)、脱水污泥经螺旋输送机输送至脱水机下的缓冲料斗,进入一级污泥泵提升至料仓储存,料仓内污泥再进入二级污泥泵,经管道或由汽车输送至下一步处理处置地点。随着污泥后续处理工艺的实施,这种输送方式应用将逐步增多。

3.污泥输送系统

污泥输送系统按照压力形式分为无压、有压输送系统。无压输送主要有无轴螺旋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或汽车槽车输送。输送机适合于短距离直线输送,临界距离为20m;由于输送量、距离和高度有限,所以能耗较小。无压输送缺点有,水平方向转角处必须增设传送设施,分两级或多级传送;输送机倾斜角度一般不宜大于25°,将污泥输送至高处时需要较长的水平距离;系统密闭性不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输送量固定,不可随意调整。这种输送方式常用于脱水机房内将脱水机排出的污泥输送到料斗进口处。汽车槽车适用于远距离输送,其运输成本较高。

有压输送是泵加管道输送系统,通常采用螺杆泵或柱塞泵进行管道输送。在一定距离内,传统的输送机和汽车运输方式已不能提供安全、环保、快捷的污泥输送。设计应优先选用安全、

高效、封闭式的污泥管道输送系统,减少敞开式运输方式,防止因暴露、洒落、漏滴、臭气外逸而造成的二次污染。有压输送系统适应性强,主要优点有,输送距离长,可达1200m;采用弯头实现多转角多曲度输送功能;系统密闭性好,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输送量可调,但是由于脱水污泥流动性差,沿程水头损失较大,所以输送系统能耗高。同时污泥泵造价高,该方式常用于将脱水污泥一级提升至料仓,以及二级得升至后续处理单元的场合。

三、城市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的关系

2004年底,我们开始对我国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状况开展了调查。主要采用发放信函、网上搜集和电话咨询的方式进行。结合不同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及典型研究区的调查和资料收集,初步掌握了210个污水处理厂的情况。调查发现,在这210座污水处理厂中, 86.2%都采用活性污泥法,其余自然净化占10%,其他污水处理技术占3. 8%,在活性污泥法中又以传统活性污泥法和氧化沟为主。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脱氮除磷的要求

提高, SBR、A2O、AO有增加的趋势。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大部分采用普通曝气法活性污泥处理工艺[6],该工艺以去除BOD和SS为主要目标,对脱氮除磷效果较差。目前,氧化沟工艺是我国采用较多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之一,主要有奥贝尔氧化沟工艺、DE型氧化沟、三沟式氧化沟和卡罗塞尔氧化沟工艺等。

不难发现,污水处理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污泥的产量和污泥处理的方式,典型的如氧化沟工艺,由于采用延时曝气,污泥产量少,同时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节省了污泥单独稳定化的过程,所以很多污水处理厂相继采用此工艺来处理污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如果采用厌氧硝化处理,其投资较高,处理费用约占污水处理厂投资和运行费用的20% ~45%,而在中国仅有的十几座污泥消化池中能够正常运行的为数不多,有些池子根本就没有运行,这也是导致中国近年大量采用带有延时曝气功能的氧化沟等技术的原因。但是采用氧化沟(延时曝气)处理污水并未带来一劳永逸的效果。这种好氧污水处理工艺不但消耗更多的能耗,而且使得处理后的污泥脱水比较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污泥的处理。氧化沟是一种低负荷工艺,低负荷的曝气池池容和设备是中、高负荷活性污泥工艺的几倍,所以相应的投资要高数倍;其次,该工艺对污泥是采用好氧稳定的方法,其能耗比中、高负荷活性污泥要高40% ~50%;能耗增加带来了直接运行费的增加,同时还要增加间接投资。可以说,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

问题是降低污水处理能耗的有效技术之一。今后中国城市污水工艺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污泥处理和利用技术的进步。

四、污泥运输方式的比较

污泥的输送方式可考虑有脱水污泥的卡车运输、浓缩污泥的槽车运输和生污泥的管道运输等

其优缺点的比较和经济分析如下:用车辆运输污泥灵活性较大,运输的污泥为终端产品,相对运输量较小,但对环境会带来噪音,臭味,有时还会散漏污泥,影响较大,同时也会增加车辆维修量和增大车场占地面积等。用管道运输的污泥一般只限于生污泥或未浓缩的污泥,对于在远郊集中设污泥处置设施时,规模较大,效率较高,且易于自动化,可节省动力和车辆,缓和城市的交通紧张等。从经济角度分析,三种不同方式的运输在不同处理污水量下进行的比较详见表1(日本资料)。

由上表可以看出,当污水处理量小于15~20万m3/d时,用卡车运送脱水污泥费用较少,即对小型城市及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卡车运输污泥较便宜;用槽车运送浓缩污泥对任何规模的污水处理厂都是不经济的,管道运送生污泥在20万m3/d以上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是较为合适的。

如果分建多座小型污泥处置设施,总投资和经营费用都比大型厂要高得多,因此管道运输对当前日益扩大的污水处理厂规模是最为有利的,故而在国外已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在我国所作的分析比较所得结果大致与日本相同,表2为对管道、驳船和卡车运输的相对经济比较。显然,管道输送的经济性十分突出。

五、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管道运输

1. 管材及管件

脱水污泥输送管道管材主要有两种形式:高压无缝钢管和超低摩阻耐磨复合管。高压无缝钢管连接采用焊接,管件数量少。发生问题时切断故障管段,维修好后重新焊接。管件连接为内扣式法兰连接。高压无缝钢管输送污泥时,还可选用管道系统向管道内注入剂,可减少约30%~50%的水头损失。剂可采用水、废油或高分子聚合物溶液。管道系统由高压隔膜计量泵和环组成。在污泥输送系统,剂常采用中水。中水经环注入,均匀分布在管内壁和污泥之间形成膜,有效的降低管路水头损失。膜的厚度约0.20~0.25mm,由于注入的水量有限,一般仅2%污泥的含水率会升高,其余污泥的含水率基本不受影响。超低摩阻耐磨复合管是一种具有特殊内涂层、粘稠物料在管道内进行高压低摩阻输送的管道。它摩擦系数小,是普通钢管的1/7,具有耐磨损、耐腐蚀、耐冲击的特点。管道和管件采用耐振快装法兰连接。因管道是法兰连接,管件数量多,发生故障时便于检修。污泥输送管道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管道选线应本着最短距离最少弯头的原则布线,管道尽量平直;转弯时应优先采用45°弯头;转弯半径不低于5D(直径);在管段适当位置应考虑清通、清洗、排气设施;与污泥泵连接段应预留设备的检修空间,必要时设置高压伸缩节连接阀件。

2. 偏心螺杆泵

偏心螺杆泵适用于短距离、小流量、输送压力低连续输送污泥物料的场合。输送污泥的含水率不宜小于76%,否则需要投加适当剂。输送无湍流脉动,对介质基本无剪切力,设备结构简单,体积小。它主要工作部件是偏心螺旋体的螺杆(称转子)和内表面呈双线螺旋面的螺杆衬套(称定子)。当电动机带动泵轴转动时,螺杆一方面绕本身的轴线旋转,另一方面它又沿衬套内表面滚动,于是形成泵的密封腔室,螺杆每转一周,密封腔内的流体向前推进一个螺距,随着螺杆的连续转动,被输送的物料以螺旋形方式从一个密封腔压向另一个密封腔,最后挤出泵体。泵的易损件定子和转子通常0.5~2年需要更换。螺杆泵工作压力应控制在额定压力的1/2~1/3;泵的转速应控制在定、转子相对滑动速度为0.5m/s以下;螺杆泵水平临界输送距离500m;垂直临界高度为50m,压力可达到4.8MPa。

3.液压柱塞泵

液压柱塞泵适用于长距离、大流量、输送压力高连续精确输送污泥物料的场合,对介质的挤压剪切力小,设备占地面积较大,价格和维护成本较高。柱塞泵由进料口、输送缸及活塞、驱动缸和外壳等构成。驱动缸内的活塞杆由一个、两个或四个活塞组成,泵体和驱动单元通过高压液压管连接。柱塞泵通过缓冲料斗下方的螺旋进料系统接收污泥,在进料机和泵体进料口的连接处,配备了压力测量仪式压力传感器。传感器控制螺旋进料机的进料速度,以最佳的污泥泵填充率进料。柱塞泵配备液压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包括柱塞泵液压泵、螺旋进料机液压泵、油箱、油过滤器、控制器等,控制器可安装在液压包或污泥泵体上,起到精确控制的作用。

4.管道输送技术在污泥处理中的应用

传统的污泥输送设备均属敞开式输送方式,极易产生二次污染;污泥处理所需的一些工艺环节如混合、搅拌、打散、布料、分流、流量控制等均难以融合在上述输送环节中,致使污泥处理方法的实现存在很多困难,加大了处理的难度。采用管道输送可以达到全密封无污染、安全可靠、运行成本低廉,管道输送方式的实施,几乎克服了传统输送方式的所有弊病。

(一)、污泥的远距离管道输送工艺

由于污泥的性质特殊,除了含有大量有益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外,还有对环境、人畜和土壤有害的病菌和重金属等有毒废物,所以污泥的后续处置方式主要有堆肥、填埋和焚烧。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处置数量巨大的污泥废弃物,通过管道将其远距离输送到合适的位置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污泥管道输送系统特点

输送过程全封闭、无污染,完全消除了以往敞开输送方式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输送浓度高(可直接输送含水率80%左右的脱水污泥)、距离远(0~10km)、压力大(0~24MPa);流量大(5~70m3/h),具有传统输送方式无可比拟的优越特性;全自动控制,无级调控输送量,无人值守;(4)系统结构紧凑,管道可架空或地埋、垂直上升及任意转弯,布置灵活,占地面积小;污泥在管道中的分配、分流自动可调;专门为堆肥发酵设计的打散布料器具有布料均匀、打散效率高等特点;专门为填埋设计的布料杆可以将污泥均匀送至填埋场的各个点;专门为污泥焚烧设计的多功能给料器可以适应各种燃烧器不同的物料入炉方式。

V——管中流速,m/s

5.管道输送系统设计要点

(一)、污泥来源

供输送的污泥有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流程中最初沉淀池和最终沉淀池的生污泥以及污泥处置设施消化槽的浓缩和消化污泥。

(二)、输送浓度与酸碱度

生污泥重量浓度为1 %左右,浓缩消化污泥重量浓度为4 %左右。前者适于长距离管道输送,而后才者一般只作短距离输送。生污泥酸碱度pH=6左右,浓缩消化污泥酸碱度pH=5左右。需要注意的是,当停运时,管中沉积的污泥由于缺氧,会发生厌气发酵,产生硫化氢,具要强烈的腐蚀性,因此一般停运管道应放空,有时还用水冲洗,同时,管内还应进行防腐处理。

(三)、输送泵

浓度为1 %~4 %的污泥输送可采用离心泵。对于最初沉淀池排出的生污泥,由于夹有砂粒、布片等杂物,用叶片数少或无叶片型的泵为宜。一般都应设有备用泵。

(四)、污泥贮槽

用作调节和缓冲用的贮槽,当停留其中的时间较长时,污泥会产生厌气发酵,产生泡沫,故应采用中压鼓风除泡器。此外还要设搅拌器不使其沉淀。贮槽应致少设两台,以便维修倒用。

(五)、其他设施

污泥管道输送中主要的安全问题是堵塞和漏泄。为此,应有手孔清除杂物并设冲洗管。在泵的配置上应使备用泵有串联之可能,以便堵塞时通过备用泵串联增压从排泥阀中清除堵塞物,此外定期检修是防止漏泄的重要措施。

五、结束语

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污泥的管道运输的管理将会得到更多管理者的重视,在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背景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管道运输管理将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品晶,顾国维,等.城市污泥处理与利用.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7篇

关键词:输油;管道;运输;问题;对策

石油天然气的运输在石油工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油气的运输工作联系着石油工业内部的生产、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对石油天然气的集输、处理、分配、营销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先进,石油天然气的运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对输油气管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目前的输油气管道运输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加强油气管道的管理与维护,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提高油气树种质量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一、输油气管道运输中常见的问题

(一)石油天然气蒸发问题

石油天然气在运输过程中会出现蒸发,蒸发问题不仅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给环境带来污染。石油天然气的蒸发问题一直是输油气管道运输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在输油气管道运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石油天然气的汽化蒸发。其中汽油等轻质油品中含有大量的易挥发有机组成物质,更容易汽化溢出,散发于空气中,使得周围的空气中汽油含量增加,增加易燃、易爆的危险。另外一个方面,石油天然气在运输过程中装卸都会产生有毒气体,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环境中含有过多的烃类物质,在紫外线的作用下会与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生产诱使化学烟雾形成的臭氧。

(二)管道材质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输油气管道多采用螺旋焊缝钢管、碳素钢无缝钢管以及直缝电阻焊钢管等管材。管道的材料多数为金属。金属管道与石油天然气等介质接触时,会由于相互作用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管道的锈蚀。这样的情况在输油气管道中极为常见。金属管道在被腐蚀后,其金属色泽、外部形态、机械性能等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不仅仅会影响输油管道的使用寿命,同时还会影响运输油品的质量。管道锈蚀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油品泄露的情况发生。

(三)容易引发火灾

石油天然气主要由各种烃类化合物组成,极容易发生燃烧、爆炸、静电聚集等危险情况。输油管道运输过程中,都是在加热加压的环境中进行工作,这种运作环境会增加引起危险的概率。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给社会和经济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二、输油气管道运输过程中常见问题解决的方法与对策

(一)输油气管道运输过程中做好防火措施

石化企业应该定期对输油气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做好设施的防火设计工作。设计的问题往往会引发石油天然气的泄露,因此,做好防火设计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进行输油气管道设计与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根据不同的输油气工艺流程,选择适合的管道材质,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与安装。防火安全体系的构建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做好防火的审核把关工作,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同时,还需要做好消防队伍的建设,对输油气管道运输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对于禁火区域内的需要动火的管线、设施和其他附件要及时拆卸,在安全地带动火或者做好隔离措施。对“用火许可证”进行完善,落实动火作业的责任。在需要动火之前以及动火的过程能够,需要仔细分析动火范围内的环境情况,做好易燃易爆物的浓度检测,杜绝动火期间火宅和爆炸危险的发生。

(二)做好输油气管道的防腐处理

1、提高钢管材料要求

剥离或者阴极剥离会导致管线出现腐蚀开裂的情况,影响管线腐蚀开裂情况的因素有很多,各种因素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要想减少管线腐蚀开裂的问题,需要在材料的创造期间,对夹杂物的形貌与数量进行控制与改善,降低管线中氢含量及硫含量。对于焊接构件而言,对其进行焊后热处理能有效改善材料结构,是其应力值下降。

2、对管材壁厚度进行合理选配

厚壁的管材在输油气管道运输过程中,比报壁管线抗应力腐蚀开裂的效果更好,在进行输油气管道的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管材壁的厚度问题,适当减低管材的强度,增大管壁的厚度,能有效防止应力腐蚀开裂的现象发生。

3、对现场补口的质量进行控制

输油气管道的补口材料需要与罐体防腐覆盖的防护层有良好的互容性,在补口的接缝处,一定要特别注意粘接严密,并做好严密性测试。对补口位置的钢管表面做好处理,务必使罐体表面保持清洁。

(三)提高石油天然气的回收质量

石油天然气在运输过程中挥发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应该是提高石油天然气的回收质量。在油气运输过程中,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抑制油气中烃类气体的挥发。在油品集中灌装的地点,做好回收装置的设计,对挥发的油气进行回收,采用特殊的技术,将蒸发回收的油气转化为液态重新输入到管道内。提高石油天然气的回收质量,不仅可以解决运输过程中油气的蒸发问题,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量,降低空气的污染,同时还能有效的节约资源,有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结束语

输油气管道运输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容易发生许多不易察觉的问题与隐患。因此,需要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过程中规范工作,严格把好管道质量关,做好管道材料的选择和维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输油气管道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针对石油天然气蒸发问题,做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有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的污染,提高石油天然气的利用率,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寒冰,闫杰.论油气储运问题与对策[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4).

[2]卢禹赫.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安全问题的分析及探讨[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5).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8篇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现我县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装备本质安全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逐步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运输事故进一步减少,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推动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2015年全县“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由__县交通运输局、__县公安局和__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实施。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2015年全县“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领导组。

各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1.加强普法培训,提高行业遵法守法意识。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考核,持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制定各层双向安全承诺事项,明确和细化承诺内容,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结合贯彻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在道路客运行业组织驾驶员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不超速,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要求行驶;不超员,车辆乘员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不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不接打手机,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做到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全程按要求佩戴使用,确保乘客生命安全,为旅途平安保驾护航。

3.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营监控等方面,开展风险源辨识、评估、监测,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联合督办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98、99条予以查处。

4.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在运力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批、评比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在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

5.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道路运输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安全监管

6.加强接驳运输管理,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的长效机制,细化接驳运输组织及安全运营各项要求,完善接驳运输管理制度、运行规则和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接驳运输行为。鼓励长途客运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经营、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等方式实施长途客运线路资源和接驳点资源整合,集中实施接驳运输,扩大接驳运输的范围和规模,推进接驳运输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公安交警队加强各接驳点设置情况、运转情况和接驳运输台账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严格执行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管理制度的,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接驳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7.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运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__〕30号)和《关于加强对7座以上公路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控工作的通知》(晋公交管〔2011〕81号)要求,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20时以后不得发出任何营运客车,22时所有7座以上营运客车暂禁止驶入省内高速公路运营,23时至次日凌晨5时暂禁止任何营运客车驶入公路运营。客

运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法人代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和动态监管,杜绝不按规定时间行车问题的发生。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抄告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的不执行停车休息规定的长途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恢复运营,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8.严格包车客运管理。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化备案审核,认真审查包车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包车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开展抽检核查。要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增派执法力量,加大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点、学校等旅游包车集中地点的监督、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注明事项运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9.科学调整道路客运结构。针对高铁、公路、民航等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高铁、民航快速发展对道路长途客运的影响,各部门要加强对我县道路客运需求及发展形势的调研分析,制定综合运输发展规划,科学调整道路客运结构,促进道路客运市场稳定安全有序发展。

(三)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10.加强联合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违规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及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誉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要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对营运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处罚,直至吊销从业资格证。要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作用,切实形成“镇(街)主导,相关部门联动,村(社区)参与”的联合整治机制;要研究建立社会监督和奖励机制,发动村民举报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等违法行为。

11.严格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强化运营安全保障。对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公安部门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进行),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

12.创新农村客运组织模式,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的出行服务。鼓励推行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引导农村客运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制定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推行农村客运片区化、网络化、集约化经营。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农村客运经营服务方式,通过加开集庙会班车、周末班车、预约客车等措施,解决集庙会、节假日、春运、黄金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农村居民乘车难问题。加大农村客运安全宣传,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

13.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源头监管。安监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与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

14.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新颁标准贯彻落实。道路运输管理所要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部__年新颁标准的培训,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等四项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查处危险货物违法托运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所要梳理出本辖区高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本次整治工作检查企业(单位)名单,并深入企业(单位)开展检查工作,对企业(单位)1年内与危险货物托运有关的台账等资料进行核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的、承运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所标注的经营范围不符等非法行为,要立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对托运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抄告同级安监部门。对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等违法情况,应及时向安监部门通报。

16.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道路运输管理所要鼓励引导危险品运输企业整合资源,对监管水平差、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合或重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探索中小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合作模式,吸引中小企业参加,提升危货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17.完善异地运输备案制度,强化车辆驻地运输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托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强化对异地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运输企业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地道路运输机构要对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经备案的异地运输企业要按照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纳入日常安全监管,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查只收费、不监管的企业。公安部门对查处的异地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违法转递制度的规定。

(五)提高车辆标准化水平,坚决打击非法改装

18.发展标准化营运车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引导营运车辆向标准化、专业化、轻量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标准化、模块化厢式车等专用运输车辆,重点推进干线公路营运货车车型的标准化,加快更新淘汰老旧车辆。

19.严格营运车辆年审

年检。公安部门要会同质检部门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营运车辆安全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对发现存在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的,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并将车辆信息抄告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收回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不得从事营运。20.加强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人、押运员开展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公安部门要联合质检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六)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21.健全监管与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建立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等方面,对“两客一危”企业进行考核,并把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依据。

22.提升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水平。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两客一危”未入网车辆排查整治工作,确保2015年6月底前车辆入网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联网联控数据完整性建设,确保所有“两客一危”车辆经营业户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班车线路牌信息等基础数据完整有效。道路运输企业要将动态监控系统与车辆调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监管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监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对车辆运营期间实行不间断的动态监控;要研究分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总结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运行规律,发掘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因素,科学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23.强化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对所属的“两客一危”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于设备运行情况不良,无法确保行驶过程中车辆实时信息的有效上传的,不得安排发车任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所属地的“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和接入情况进行梳理清查,凡应装未装、应接入而未接入的车辆,或者已安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一律停运整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对行驶过程中的车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突发设备故障情况,运输企业及时与车辆安全员取得联系,确保车载设备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对相关车辆进行停业整顿,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发生两次及以上上述行为的,取消相应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

24.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动态监管平台,与公安、安监部门建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公安部门可以依据动态监控数据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实现动态监控与运输监管的良好融合,建立监管和运营闭环管理机制,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应用水平。

(七)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25.继续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员、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抄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强化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综合监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26.严肃查处包车客运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各部门要以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格查处旅游包车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连续3个月内违反有关规定3次以上的车辆及长期在异地违规运营的省际包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直至吊销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对其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

27.加强宣传,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站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乘车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乘坐“带病”、拼装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车辆。要建立并完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机制。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6月份)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发动工作。6月30日前,要将制定的工作方案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进阶段(6-11月份)

各部门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确保6月中旬各项工作顺利启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协商解决活动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需要上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定期开展阶段工作督查,督导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部门要对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地区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先进地区、先进运输企业的材料分别报__县交通运输局、__县公安局、__县安监局。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要积极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县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县政府考核范围,确保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

各部门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或互查。各局将适时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活动任务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四)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各部门要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中介组织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法规标准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协调企业加强线路、运力资源整合,优化结构,提高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良性机制。

(五)发挥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监控、交通运输路网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要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与交通运输在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六)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活动宣传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依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建立安全领导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执业资格。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给运输车辆配备足够的经考核合格、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押运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例会,教育培训面要达到100%。

第三章车辆设备管理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有良好的技术状况,技术等级达到一级;要做好危货运输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工作,按期进行车辆技术定级;罐车罐体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企业要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

第九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运输企业要对GPS监控信息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要建立车辆监控平台或委托GPS运营商服务平台对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不得退保和脱保;不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保证车辆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驾驶员、押运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并熟悉安全卡的内容。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设立专用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消毒等设施、设备;为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有警示标志。

第四章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及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劳动防护和清洗消毒制度、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编制可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驾押人员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采取救援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损失。

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核算”四统一的要求,全面对运输车辆实施公司化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省安监、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每两年安全评估一次,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合格,出具评估报告,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车辆检测和检查制度,要定期开展车辆检测和二级维护,每月应对专用车辆至少检查一次,“五一”、“十一”、“春节”前要对车辆进行集中检验,应当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定期将危险货物运输情况,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

第五章行业监管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把“三关一监督”(即严格把好经营资质关、车辆技术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和市场监督关),并建立定期深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制度和例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子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交通局和运输管理部门接到发生重、特大道路危货运输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协同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危货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10篇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实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和一批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强化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全面整治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通过建立完善职责明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提升人员素质和安全意识,营造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不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不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影响和干扰全区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1.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严格禁止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汽车客运站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安排客车发班;做好凌晨2时至5时途经我区长途客车的摸底工作。(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交运集团汽车五分公司、各汽车站)

2.严格汽车客运站源头监管。汽车站要加强对旅客行包“三品”的检查,切实落实好汽车客运站的“三封闭”措施,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责任单位:运管处、交管所、孤岛交管所、仙河交管所、各汽车站)

3.严格包车客运管理。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化备案审核,认真审查包车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包车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开展抽检核查。利用车辆GPS监控系统和包车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包车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4.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联合公安、安监部门对农村客运车辆的道路安全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加强校车途径路线农村公路隐患排查和养护工作。加强同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违规经营行为。(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公路所)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监管。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严查违法托运行为,对未建立健全或已建立健全但未严格执行发货与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抄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许可机关,由其许可机关督促整改完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予以处罚,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化品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严查违法承运行为,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2.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新颁标准贯彻落实。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等四项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3.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鼓励引导危险品运输企业整合资源,对监管水平差、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合或重组,提升危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有关危运企业)

4.完善异地运输备案制度,强化车辆驻地运输管理。依托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强化对异地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运输企业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地道路运输机构要对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经备案的异地运输企业要按照当地运输管理要求纳入日常安全监管。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查只收费、不监管的企业。(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三)提高车辆标准化水平,坚决打击非法改装

1.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标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引导营运车辆向标准化、专业化、轻量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推广标准化、模块化厢式车等专用运输车辆,重点推进干线公路营运货车车型的标准化,加快更新老旧车辆。(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严格营运车辆年审年检。对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发现存在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并予以强制报废的抄告车辆,运管部门要收回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不得从事营运。(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3.加强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全面开展驾驶人、押运员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和操作规程培训。(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危运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1.严格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考核。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重点车辆监管,建立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等方面,对“两客一危”企业进行考核,并把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和营运客车更新的依据。对于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对相关车辆进行停业整顿,对相关人员停岗培训教育。发生两次及以上上述行为的,取消相应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夯实基础,提升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水平。联合安监等部门积极推进危化品等重点车辆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两客一危”未入网车辆排查整治工作,确保2015年6月底前车辆入网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联网联控数据完整性建设,确保所有“两客一危”车辆经营业户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班车线路牌信息等基础数据完整有效。道路运输企业要将动态监控系统与车辆调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报班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监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对车辆运营期间实行不间断的动态监控,切实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实现动态监控与运输监管的良好融合,建立监管和运营闭环管理机制,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应用水平。(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道路运输企业)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开展道路货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路面执法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员、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等行为。严查安全性能、外观标识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2.加强班线客车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严厉打击“黑班”、“黑线”、“黑出租”等非法营运行为,严肃查处班线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公布班次运营以及站外上下客等违规运营行为,做好营运客车出城检查、登记工作。(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3.加强包车客运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包车客运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4.加强宣传,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乘车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乘坐“带病”、拼装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车辆。完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机制。(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办公室、法规办、各交管所)

(六)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鲁交运发〔2011〕30号)要求,做好辖区内年发运量在5万吨以上的盐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统计工作,经政府批准公布后实行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七)强化本质安全生产

1.严格运输市场准入。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标、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市场准入的主要依据。严禁新增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各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要与挂靠经营者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达标工作。(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有关运输企业)

3.严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经营性道路客货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和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从业人员日常考核内容;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的驾驶人“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4.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加强普法培训,交通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考核;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运输企业)

(八)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按照市局主管部门安排,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范围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逢七不开”规定和船舶防碰撞等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开展运输船专项整治,整顿水运市场、船舶、船员、通航秩序。(责任单位:港航所)

(九)全面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1.全面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制定治理计划,优先保障使用资金,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危涵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公路所、各公路管理站)

2.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公路建设“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公路所)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建设。按照《2015年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联系公安局、区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道路里程、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机动车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办)

(十)强化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

严厉打击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开工以及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包等行为。督导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防触电、防火灾、防人机冻损、防跌滑、防高空坠物伤人等事故的预防工作,各施工单位遇恶劣天气应停止施工作业,防止冻伤、摔伤事故的发生,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班管理,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做到防患于未然。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主体工程与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公路所、基建办)

(十一)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健全完善“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科技手段检测、执法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搞好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升事故预防能力。全力做好“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交通站场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客车、校车通行农村公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企业自查自纠制度。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定期自查、自评、自纠、自报制度,凡是没有执行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创新检查方式。要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帮助企业“诊断”隐患、发现问题,指导搞好整改。推广科技手段检测隐患,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三要确保整改到位。对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可能造成伤亡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重大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公路管理站、各交通运输企业)

(十二)强化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好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局属各单位要依据市局主管部门相关预案,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客运站应急处置预案、危险品运输应急处置预案、公路方面相关预案、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预案。修订后要以正式文件予以印发,另制定配套现场工作方案和操作手册,提高预案质量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要及时向法规办报备。各运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结合有关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各类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及时向安全办报备。各单位、企业要按照应急演练计划,科学组织实施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严禁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法规办、基建办、运管处、公路所、各交通运输企业)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召开调度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利用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规范整治阶段(3月—10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对涉及到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进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安排计划和保障措施,并逐项落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12月)。认真总结经验,查缺补漏,建立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运行机制,巩固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城市公共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管处,具体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11篇

一、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和“平安*”建设为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康发展、规范有序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依据,抓住全市集中联合整治交通秩序的有利时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集中打击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不法经营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促进我市道路货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集中整治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坚持依法整治的原则;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联合整治的原则;边整顿、边建设、边规范的原则;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整治与调整道路运输结构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集中整治,使我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形势、超载超限现象和货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道路运输市场集中度和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从业人员素质和诚信经营意识明显提高。实现我市道路货运责任事故率百万车公里≤1次、车辆超载超限率每千车≤9辆次;80%的货运业户实现公司化经营、户均拥有货运车辆不少于50辆;90%以上的从业者持证上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者持证上岗率为100%)、顾客满意率≥95%的目标。

二、整治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取缔“黑车”、“黑户”,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取缔无行驶证无道路运输证、有行驶证无道路运输证非法从事道路营业性货物运输的货运车辆(以下称黑车)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业户(以下称黑户)。取缔“黑车”、“黑户”是此次集中整治的重中之重。重点打击:在建设工地、沙石料场和煤矿的自卸车、散装货车、普通货运汽车和拖拉机;城区、沿路待租的小型货运汽车;在车站、大型厂矿、企业等货源集散地从事短途运输的车辆;一车多牌、多车一牌等套牌以及报停后仍然从事非法运输的车辆。“黑户”主要存在于沿街、沿路和货运站场内无营业执照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非法经营业户。各县(市)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支持,组织精干力量联合执法,集中打击“黑车”、“黑户”经营,净化运输市场环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举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依靠黑、恶势力垄断货源、居间盘剥,无营业执照从事道路货运信息配载、以及运用不正当手段争抢、倒卖货源、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经营行为的“黑车”、“黑户”,要坚决予以打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通过集中整治,规范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货运市场秩序。

(二)整治超限超载运输,巩固治超成果,促进道路运输安全

强化源泉管理是确保治超成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道路运管机构要对辖区内货运站场、煤矿、沙石料场、大型厂矿等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加强对煤矿、沙石料场等现场管理,联合公安、安监、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加大对货物集中地和货源点的监管力度,派驻管理人员,维护站场运输秩序,清理非法经营业户,监督进入站场经营货运车辆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把超限超载问题解决在源头。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为驻站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必要的联合办公设施,并配置必要的电子称重设备等。要进一步明晰道路运管机构、货运站场、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权责关系。道路运管机构要与货运站场签订《安全规范经营责任书》,各货运站场要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监督规范进站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要组织专家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对年运量在3万吨以上的货源逐步探讨试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招投标中,各县(市)道路运管机构要加强对货运企业经营资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审核,严把参与招投标企业的资格,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

要切实做好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更正和换发工作。具体工作中,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简化程序、方便业户,免费更正和换发《道路运输证》,并及时做好登记、造册和统计工作。

(三)强化市场监管,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搞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是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要坚持“专业化、集约化”的原则,要在继续严把经营资质关、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关、从业人员资格关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安全监督、公安部门加大对化学危险品源泉地的整治。要重点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单位)违反国务院《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将生产的化学危险品交付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车辆承运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黑车”和普通载货汽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法行为;要联合技术监督部门切实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压力、常压容器的管理,车载罐必须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含有装载质量要求的合格证明,否则一律收缴《道路运输证》,并限期进行罐体检测,逾期不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其《道路运输证》作废;结合贯彻《山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继续深入开展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规范优秀企业活动,进一步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稽查机构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无证、违规车辆终止其运行,并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运行。

(四)整治偷逃交通规费行为,促进规费征收工作

目前,我市道路货运经营车辆偷逃规费现象时有发生。交通规费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应给予高度重视,组织交通稽查、道路运管机构联合在国、省道主要路口,以及货源比较集中地点设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交通规费的经营者。对偷逃交通规费的,一经发现,除足额补交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数额巨大的,要依法查扣其经营车辆,并将有关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切实加大驻经营车辆的整治和稽查力度。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和鼓励外地、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及车辆来我市经营,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我市申请登记、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其新增或更新车辆必须在我市注册,并实行公司化经营。要严格查处户籍所在地在我市的单位或个人利用省际间交通规费收缴衔接的漏洞,经营车辆在外地、市注册并长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偷逃我市交通规费,无偿使用甚至损坏我市公路资源的恶劣行为。各县(市)道路运管机构、交通稽查要加大整治和稽查力度,对已经查实的,限期到我市有关部门办理转户,并按规定申办营运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无证经营的条款进行处罚。

(五)整治货运市场经营秩序,调整道路运输结构,推进公司化经营调整和完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公司化经营是集中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主要目的。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切实加大整治力度,加快道路货运结构的调整,推进公司化经营。要集中整治货运主体多、小、散、弱的混乱状况,重点清查道路货运经营业户的经营资格条件,对达不到经营条件要求,驾驶员违法违章行为严重,经常发生商务事故或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属企业经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属个体经营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经营规模较小和个体经营业户与具备相当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经营业绩优良的品牌运输企业合资合作、股份经营。提倡大中型运输企业通过融资、等方式积极吸纳经营规模较小的运输业户和个体经营业户的货运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和经营,严格控制经营规模小、组织和运输方式落后、抗风险能力弱的运输主体的增长,尽快改变我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多、小、散、弱的被动局面,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车型和结构的调整,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中型栏板式普通货运车辆的盲目增长,积极推进厢式化和无运输,力争到2005年底,道路货运汽车厢式化率达到20%、无运输率达到60%,重型、中型、轻型汽车比例进一步得到优化。

各县(市)在推进道路货运公司化经营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尊重运输市场规律、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实行经营主体公司化可以是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也可以是按照模拟法人方式,规范运作,有统一章程和合同的联营经济实体。

(六)整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执法队伍,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

当前,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中“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还比较淡薄,部分执法人员中存在,充当道路运输不法业户的保护伞,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问题。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加强队伍和行风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顿力度,对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的执法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对依权谋私,循私舞弊行为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的学习,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执政为民的意识,提高执法队务的综合素质。要切实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业素质低下、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从2005年1月至2005年2月底。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和全省集中联合整治交通秩序会议精神等,认真分析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状况,总结以往整顿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集中整治的意义、目标、措施、步骤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从业者参与到整治活动中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8月底。主要任务是: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和整治重点,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在这一阶段中市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以集中打击“黑车”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黑户”非法从事货运和偷逃交通规费不少于三次的专项治理活动(具体通知另行下发)。各县(市)道路运管机构要结合年度审验,扎扎实实地开展整顿工作,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时间从2005年9月1日至10月底。主要任务是: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集中整治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市场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大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2005年11月1日至30日。主要任务:各县(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道路货运市场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11月15日前,报局道路运输处。

市局整治领导小组将制定整治货运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标准,2005年11月底以前将组织检查验收,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反之,予以通报批评。

四、整治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的好坏关系着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与运行质量。通过对道路运输市场的集中整治,进一步巩固治超成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县(市)要切实提高对这次集中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议程,下大气力,切实抓紧做好。为此,市局成立集中整治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市集中联合整治交通秩序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道路运输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要结合当地实际,议真研究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实施方案,抓住重点,明确目标、措施。要联合公安、工商、安全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采取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工作方式,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对重要路口和路段的路检路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和业户投诉举报的违法运输行为,及时、认真地予以查处。

同时,要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作用;要在国、省道主要路口、高速公路收费处和服务区、货运站、沙场、矿区等场所张贴标语、通告,悬挂横幅以及向业户发放明白纸等,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经营业户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广大的从业者积极参与到整治活动中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从留成的货运附加费中划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整治工作中的宣传、设置现场管理的办公场所、增配联合执法的必要装备以及执法人员外勤津贴等。

各县(市)集中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联系人、联系及投诉举报电话,于2005年1月25日前报局道路运输处。

(二)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道路运输科技含量,促进现代交通物流的发展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从提高运输生产力水平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现代交通物流发展的高度,着力推动道路货运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工作,使我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集中度和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要引导货运企业在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整合市场资源,突破所有制和地域限制,形成利益与资源共享的大型货运集团。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股份合作、融资经营、收购、服务等多种形式,吸纳个体经营业户,逐步形成经营主体公司化。

鼓励大中型货运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第三方物流。打破地区封锁,大力推广物流连锁经营,培育道路货运名优品牌。允许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连锁经营,形成网络优势,做大做强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目前我市要着力抓住快速货运和物流配送这个核心,争创全省的知名品牌,引领我市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推动我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车型和结构的调整,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要求,大力推进货运汽车标准化工作,鼓励发展箱式(集装箱)载货汽车、专用货车、特种货运汽车和绿色环保型汽车。要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的科技含量,改善货运汽车营运组织调度系统,积极推广应用GPS卫星定位和行车记录仪技术,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车辆安全系数和利用效率。

对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的货运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车辆购置、更新等方面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各种营运手续。

(三)加快道路货运站场建设,搭建市场和管理平台

货运站场是货物集散和组织运输生产的公用型基础设施,是道路货运经营和管理的基础平台。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货运站场建设的重视程度,集中财力,下大气力,加快货运站场建设步伐,努力扭转我市道路货运站场建设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提倡“国家投资、社会集资、市场融资、引进外资”等筹资方式,鼓励对公用型货运站场和有形化货运市场建设的多元投资。要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调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外商、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加快道路货运站场的建设。根据我市交通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市局将每年从场站建设资金中拿出货运附加费的30%作为道路货运站场建设的专项补贴资金,有关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予以追缴。各县(市)也应从地方留成的货运附加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货运站场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我市的道路货运站场有较大的改观。站场建设资金采用授权委托的方式,实行资金产权化、产权股份化的投资形式,发挥政府投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建设经营,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共同受益的良好局面。要运用现代物流理论,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完善货运站场服务功能,提高智能化管理和组织化水平,为广大经营业户搭建良好的信息网络平台。

要尽快完善站场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现代化服务水平,积极引导从事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货物中转配送等货运业户进入站场经营,充分发挥货运站场在资源、设施、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促进道路货运业的健康发展。要以货运站场为平台,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形成运管机构监管站场、站场以制度和规范管理业户的市场运营机制,实现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健康发展。

各县(市)要抓住当前的大好机遇,从建设法制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加快运政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步伐,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为道路货运从业者搭建良好的管理和服务平台。

(四)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优质服务、诚信经营”活动

在深入开展集中整治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的同时,2005年3月至9月在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开展“优质服务、诚信经营”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货运经营服务质量,推出六家开展“优质服务、诚信经营”活动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的县级运管机构、20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遵纪守法的货运企业和200名优秀货运汽车驾驶员。活动中,一是要加强对“优质服务、诚信经营”活动的检查和指导,有针对性地组织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二是要建立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从业者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把规范经营、依法缴纳税费、诚信守信、优质服务的货运企业和从业者记入到红名单;对偷逃规费、欺诈经营等违法、违章经营的货运企业和个人纳入到黑名单,并于每季度集中向社会以点评形式公布。

(五)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12篇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和先进运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

开行乡村道路客运班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凭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运行;途经城镇需要配载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载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上下旅客。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线路和停靠点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经起讫地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包车可以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

(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六条 旅客应当遵守秩序,文明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二节 货 运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并随车携带。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押运人员的监管下完成运输;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禁止使用除罐式集装箱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禁止运输普通货物。

第二十一条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货物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配送业的发展,为从事城市货物配送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

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不得转让、出租。

第二十五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严禁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日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二十七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维护、修理制度和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八百公里以上的班车客运车辆或者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

第三十条 实行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制,具体类型等级要求和营运使用年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卫星定位装置的品牌及安装等事项。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行,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管。

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交通战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时、当地市场运价予以合理补偿。

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基本出行或者运送紧急物资需要,客货运输经营者在具备道路基本通行条件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应急运输。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制定并发布作业及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其他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实施安全检查。

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和公平竞争环境,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运经营者以及客运经营者之间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超载的车辆出站。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包车客运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包车客运不得载客运行。

第三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按规定对进站客运车辆发班和停班进行管理,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并按规定收取;按照应班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相关规定售票,并在客票正面印制或者加盖客运站名称。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仓储服务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内的搬运装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具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因搬运装卸作业不当造成货物损毁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得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类别承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由于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机动车或者装配机动车附加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签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上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并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教练车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营运性质客运车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营运客运车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

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与货主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相对集中经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和服务监管,完善安全和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教练员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站(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路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按规定着装,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文明执法。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的举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对公众的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 (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六百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三)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四)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五)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二)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四)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五)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六)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七)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八)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九)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十)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四)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实施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证件、客运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对农业机械维修、安全监理、技术检测及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考核等的管理,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13篇

一、基本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切实提高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严格落实职责和岗位责任,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点抓好“一抗三保”工作,即:抗灾害、保畅通、保运输、保安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以刘德英局长为组长,陈贤康、俞之伟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局工程科、局行业科、公管所、公路段、港航处、质监站、各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公交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交通运输工作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业科。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交通运输系统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三、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收集整理交通运输系统应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应急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和维稳工作。

局工程科:及时掌握全市公路通行及交通在建工程应急情况,加强对公路、桥梁、隧道、在建工程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重点路段安全畅通,并将辖区内道路通行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局行业科:根据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全面掌握天气变化、道路畅通及运输车辆通行等情况,及时通报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道路畅通交通运输工作各类信息,制定工作预案,指挥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运输和安全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处置各种应急事项。

公路运输管理所:跟踪了解雨雪、冰冻严重地区公路通断情况,督促运输企业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在途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确保安全行车,必要时停运或中途停车休息;准备应急车辆,做好应急运力储备,科学合理调度,及时疏运因雪阻造成的滞留旅客;指导、教育各运输单位驾驶员开好安全车;及时向运输企业公告封道线路。

公路管理段:加强全市公路特别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高边坡、高挡墙和高路堤等冰雪灾害易发地段的巡查力度,加强公路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积雪、冰冻严重路段交通疏导,全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准备铲雪车、装载机、挖掘机、自卸车、高空作业车、安全设施抢修车、洒水车、应急照明灯、铁锹、草包、防滑沙等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并保证车辆、机械性能完好。一旦发现雪堵、塌方,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抢修,设立警示标志牌;必要时进行封道,并及时通报封道情况。

港航管理处:加强恶劣气象条件下水路运输、渡口、渡运的安全监管,督促水运企业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运输船舶安全操作和恶劣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将大风、大雾等情况通知各水运单位和渡口;督促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装卸作业处理,必要时停运、停渡。

质监站: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各建设指挥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各交通工程指挥部:加大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物、简易宿舍等的安全管理,严格防范因灾致人伤亡事故;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工地应暂停施工;确因工期、质量因素需要施工的,应督促加强安全防范。

各运输公司:根据天气和道路畅通状况,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在途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必要时采取停运等措施,确保安全行车;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配备防滑链等应急物资,全力保证运输安全。

公交公司:加强在途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加强城区道路巡查,组织人员及时除雪,保证公交线路畅通,公交运行安全。

四、应急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范雨雪冰冻灾害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一是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状况的中长期预报,宣传防范应对措施,增强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二是要对因雨雪冰冻影响可能造成的道路堵塞封闭情况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责任,明确应急人员,储备应急物资。

三是要抓好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密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基本管理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

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

第十一条本市积极推进建立道路运输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市交通执法总队对车辆运输的货物依法进行检查、控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在一百二十日内正式营运。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营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可以每年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或者注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禁止沿途揽客。禁止超过核定人数运输旅客。

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发生旅客严重滞留的情况,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输管理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车辆的外型和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悬挂和使用与其运输经营业务相符合的营运标志。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同时实施年度审验。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迄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的经营者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公示机动车制造企业的授权证明,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登记档案,记录配件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进货单价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供用户选择。使用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应当参照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维修质量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企业未提供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应当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确保其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用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不准确或者逾期未进行强制周期检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检定,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区域等;

(二)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聘用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四)严格考试纪律;

(五)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得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分别征求市交通局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

(二)按照客运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票价售票;

(三)对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三日不进站经营的,及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四)严格执行各项站务收费规定;

(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二)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三)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四)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理方法,查验有关凭证。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从业的,责令停止上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涂改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维修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做好培训记录、未建立学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上岗资格证。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营运车辆、维修机具设备等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文书和清单,告知执法依据、理由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时限;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取回暂扣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暂扣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管道运输的好处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基本管理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

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

第十一条本市积极推进建立道路运输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市交通执法总队对车辆运输的货物依法进行检查、控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在一百二十日内正式营运。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营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可以每年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或者注销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禁止沿途揽客。禁止超过核定人数运输旅客。

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发生旅客严重滞留的情况,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输管理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车辆的外型和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悬挂和使用与其运输经营业务相符合的营运标志。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同时实施年度审验。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迄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和经营者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公示机动车制造企业的授权证明,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登记档案,记录配件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进货单价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供用户选择。使用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应当参照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维修质量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企业未提供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应当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方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确保其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用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检测、计量仪器设备不准确或者逾期未进行强制周期检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检定,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区域等;(二)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三)聘用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四)严格考试纪律;(五)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得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分别征求市交通局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安排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二)按照客运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票价售票;(三)对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三日不进站经营的,及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四)严格执行各项站务收费规定;(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二)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三)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四)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理方法,查验有关凭证。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从业的,责令停止上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或者出租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涂改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维修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配件登记档案、未履行记录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做好培训记录、未建立学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上岗资格证。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或者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不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营运车辆、维修机具设备等物品,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暂扣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文书和清单,告知执法依据、理由和接受处理的地点、时限;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在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取回暂扣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暂扣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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