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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

经济师财务税收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1篇

一、税务会计概要

1、税务会计的发展历程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根据财务会计的相关资料核算和监督企业税务资金运动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20世纪80年代以后税务会计更是被专业人士当作一门学科开始加以研究。可见,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经济利益以及确保不因纳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法日益健全,税收管理愈发严格,计算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这样的背景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产生差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理论界逐步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

2、税务会计的主要特征

⑴税收会计要严格遵循和执行税法的各项规范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择,但税务会计必须严格遵循并执行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不能随意选择并做出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在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根据现行财务准则规定的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几种方法中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进行核算,而税务会计则必须依据税收规定的折旧方式进行核算并报相应税务机关进行批准或备案。换言之,也就是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和财务核算凡是涉及到税收规定的必须依据相应的税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出现差异时,必须以税收规定为准绳作相应调整。

⑵税务会计是反映资金运作,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有效工具

税收与财务会计上相对于税务活动的资金运作过程的处理方法和计算口径总是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可以保证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有序运行,使税金及时地、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各种问题的发生,保证企业完整、正确地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

⑶税务会计可以利用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税务会计可以依据税收的各项具体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营运方式和纳税活动,使企业既可以依法纳税,又可以在最大的范围享受到税收的优惠,使企业明确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税务会计师概要

1、税务会计师的内涵

税务会计师(CTAC)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的重点培养项目,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表现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收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2、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的重要意义

⑴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企业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税收没有充分发挥它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企业逐步形成了重财务管理、轻税务管理的局面。国家在从业资格、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认证方面都没有建立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项目,无法具体衡量每个从业者的工作能力和学识水平,企业在聘用工作人员时,也没有明确的考核依据。而且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企业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无法及时、完整地了解税收政策和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的履行应有的纳税义务,所以在客观条件下造成多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管理失误。随着税务管理的发展,为了达到科学、精细、规范管理的目标,大、中型企业需要塑造一批较高层次的能独立进行税务管理的专家,确立他们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以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所以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加强税务会计师岗位建设在对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执行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⑵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企业财务与税收管理岗位细分的必然要求

财税分离问题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职业资格岗位设置逐渐向发达国家靠拢,英、美等国家财务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岗位设置。财务会计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纳税事项通过税务会计设立另行进行处理,从而税务会计必须与财务会计分离。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的重要因素。

⑶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税务专业人才需求量日益增加的必然结果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家税收改革的有效推进,国家迫切需要大量的税务会计师为经济产值贡献力量。近几年,企业对税务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量相当大,在很多大中型企业中,对有涉税能力的财务人员的储备和待遇已经是非常重视,并在公司设立“首席税务官”、“企业总税务师”等重要职务,据权威部门统计,未来两年税务专业人才的缺口将达几十万人。所以税务会计师的认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企业大量需求此类人才的空白。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 纳税筹划 涉税事项

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也在改革的大潮中不断地修订、改进、补充和完善,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企业面对愈来愈复杂的现代税收的法律法规和征管法,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财务会计的工作领域随之扩大,这便出现了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型的边缘的学科——税务会计,在企业也必将出现一个新型的岗位——税务会计师,他们将在中国经济的大舞台崭露头角,充分发挥现代企业会计的多重职能和功能,必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我国税收保驾护航的好舵手,在企业将成为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因此,税务会计师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在我国制约税务会计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目前在我国人们对税务会计的认知基本上是一个盲区

税务会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极少数的一些会计人员参加了由中国总会计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知识培训项目,但由于它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在我国许多领域得不到认同,重视就更谈不上了。现在许多中小型企业认为,他们企业现在没有专职的税务会计师,每月的税款照样能够按时申报,也照样不影响企业的运转,所以人们主观的认为企业只要有财务会计就行,能做凭证、能记账、能核算、能做会计报表就行了,税务会计有没有都无所谓,税务会计师岗不设也罢。

(二)税务会计师的素质也制约其发展

2010年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在我国悄然兴起,尽管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就有7万多人参加了其专业的知识培训,并拿上了税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是税务会计的先行者,作为先知先觉的他们,是值得表扬和肯定的,他们势必是敢于吃螃蟹的第一人,可在高兴的同时,我们静下心来思考一下,这7万多人当中,有一部分人在实际工作中并不从事会计行业,有一部分人虽然从事会计行业但却不涉及税收,剩下的人即从事会计行业又涉及税务业务的就少之又少,在剩下的这些人当中,虽然在企业是办税员,负责企业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可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接触一点学一点,属于无师自通,摸着石头过河。经过这次税务会计师的培训,对税收的法律法规及税法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能做到灵活运用,甚至感到力不从心。

二、促进税务会计师发展的措施

目前税务会计师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学科,要想被人们所接受,就有必要对各行各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会计师的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什么是税务会计师,税务会计师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虽然税务会计来源于财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概念不同。迄今为止,人们对它众说不一,但笔者还是认为中国总会计协会“税务会计师”的税务会计实务教材中的概念最为精准确切,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内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计算、调整、退补税等,即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而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对象不同。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在企业因纳税人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而企业财务会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及现金流量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以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再次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会的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更看重的是其自身的税收利益。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即期望会计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整个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部是建立在财务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会计目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会计目标虽然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范畴,会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性质。处理依据不同。税务会计要遵随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矛盾的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而财务会计只遵随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二十一世纪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企业从事涉税的专职或兼职办税员,都应经常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让他们不仅了解税务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能及时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让他们不仅能为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做到相对节税。相对节税是指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款,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是由于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推迟税款的缴纳,时间上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说是使纳税款的价值减少;其次是为企业规避涉税业务的风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让企业的领导能充分认识到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已考取税务会计师的财务人员,尤其是涉税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除了经常参加税务局和社会机构的税务知识培训外,自己每天上网及时了解国家当天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国税发、国税函、财税等有关的税收文件,要知道一个好的税务师不仅具有过硬的会计专业技能,而且还熟通税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而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根本保证和前提,只有掌握好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才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才能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才能为国家的税收保驾护航。

三、税务会计师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得税已涉及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环节,还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这就对企业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还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法,迫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并且在税法发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师恰好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既精通会计业务知识,又熟悉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法,又具有经验和能力的现代化专业人才,必将成为企业涉税业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其职能和作用不言而语,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也是大势所趋。税务会计师可以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与此同时,税务会计师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为企业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避免企业多缴税,也有效避免企业因税法的缺失,无意中造成偷逃税款,给企业、法人及自己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同时有效降低成本,以获取税后的最大利润。

参考文献: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财务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日益明显,会计职能随之不断变革,会计分工越来越精细化,税务会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存在于企业;税务会计师是具备现代企业税务管理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能力的专业型人才,在企业财税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逐步建立并完善“税务会计师”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防范涉税风险的有效举措。

一、税务会计师的涵义

税务会计师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原理,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计算和缴纳,主要包括税务核算和监督、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相关的税务工作,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建立“税务会计师”财务管理体制,对加强企业管理、防范纳税风险十分必要可行,是适应企业需求的明智之举,企业应充分发挥其在税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弥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空白。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从企业会计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特殊领域,它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务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再融入到财务会计中去,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差异。

(一)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税务会计的信息使用者主要是税务部门。

(二)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税务会计一般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较客观和明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偷税逃税。

(三)构成要素及等量关系式

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等量关系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费用。

税务会计的要素是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纳税额,其等量关系式为:纳税所得=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纳税额=纳税所得×适用税率。

三、税务会计师在财务工作中的作用

(一)实现纳税筹划、降低税务成本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案例:某公司将临街商铺出租给商户,双方商定年租金250000元,其中包括水电暖20000元,按照此方案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250000×12%=30000(元)

由税务会计师建议,将商铺年租金定为230000元,水电暖由承租者按实际发生额另行结算,按照此方案年应纳房产税额为:230000×12%=27600(元)

比采用原方案少缴纳房产税30000-27600=2400(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纳税筹划有助于在财务工作中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目标,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企业税务管理,降低涉税风险

税务管理是指企业采用税务计划、决策、控制、组织实施等方法,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因不懂纳税筹划甚至未正确计算税款而多缴税,税负居高不下,使企业正当的税收权利得不到依法保障,或由于不懂法,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乃至受到法律惩处。

案例:一位税务会计师受托检查一家非煤矿山企业,财务会计称企业账务处理准确到位、税务管理人员比较满意。结果经税务会计仔细检查发现账内没有应列支的咨询费、勘测费等,这些费用作为非煤矿山企业是必需的费用支出,那么企业必要的资料(如《矿山治理与生态恢复方案》、《矿山储量动态报告》等)又是怎么编制的?税务会计师产生疑问,难道存在账外支出?企业有账外经营?如果存在账外经营,那么企业同样就存在偷逃税的嫌疑。

结合企业自身所处的行业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各行业必要的费用支出如果企业没有正常列支,从税务角度分析,财务会计这样处理账务的后果必然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企业配备精通税收业务的税务会计人员,能够正确合法地处理有关涉税事宜,避免因违反税法而少遭受、不遭受经济处罚。

(三)有利于增强企业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熟悉税法,而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日趋扩大,就要求有专职的税务会计产生并充实到企业中来。税务会计了解涉税资金运动规律,熟悉税法,就可以尽可能地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树立依法纳税光荣的观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在企业以至整个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税务会计师的发展前景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后,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两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总部都设专业的涉税职能部门,对公司本部及子公司采取“统一管理、统一筹划、分别上报、分别缴纳”的管理模式。即公司税务会计师或税务部门在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的配合下,对本部及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等事项与税务机关进行对接、协调,分别各个会计主体进行办理;根据企业特点、行业要求进行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根据企业的发展及部署,全程进行税务筹划。因此,集团性企业对具有涉税资质的会计师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将越来越迫切。

总之,税务会计师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税务会计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税务管理素质、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内部涉税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其次税收并不仅仅关系到国家利益,而直接构成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并直接影响到股东收益的大小,作为理性经济的纳税人应充分考虑税收成本,事前合理地安排各项经济活动,利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合理地进行税收规划以及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有效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罗本慧.浅析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J].现代商业,2011(08).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4篇

1.给企业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并且降低企业纳税的风险。在企业中,如果企业的税务会计师既懂税务又懂财务,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就需要根据的现状与规定的政策制度,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来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的内部财务制度与税务管理的制度,也为企业分析财务与纳税核算提供一定的支持。例如在实际中,如果企业要对外资并购情况进行风险分析与纳税规划,就必须来评估企业实行外资并购的概况、性质以及影响后果做出有效的分析,而在一个公允的企业资产定价机制与开放性的经济市场,对企业的有效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在企业中来设立税务会计师职位,也说明了企业领导层对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并且在企业中还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需求来改善企业纳税的环境,这样在企业中就有利于税务会计师充分的发挥管理职能,实现企业的财税管理,促进企业对资金的充分利用,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2.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水平。在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中,税务会计师可以有效的监督企业的税务核算业务与会计业务,并且在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中,为了实现企业的纳税规划与税务稽查,税务会计师还会从不同的角度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在会计核算上来提升企业的能力,同时也保证企业在进行税务核算时的全面性、系统性,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税务会计师能够从整体上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水平与税务服务意识。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提高税务会计人员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还要督促税务会计人员不断的学习新政策新知识,提高其在工作中的应变能力,也提高在企业财税工作的中的服务意识。除此之外,还要关注税收法律、法规上的一些变动,并且在工作中要运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财务工作,把企业的会计监督、纳税核算以及财务管理的水平提高到新的高度。

3.完善纳税筹划,合理的降低企业成本。在企业中,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的政策法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投资中来选择利益最大的企业纳税管理方案。在本质上,纳税筹划工作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并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进行的偷税漏税行为。例如是某公司,主要业务是销售自来水,但同时也兼营生产销售纯净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需要根据行业特点缴纳6%的增值税,但是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纯净水时需要以17%税率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而在生产纯净水购进材料时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很有限。因此,税务会计师就可以筹划在成立一个小规模的纳税公司进行纯净水的生产销售,这样就合理的降低了公司14%的税率。另外,由于公司没有进行税额的抵扣,但是却要按照增值税来征收税率,这样为了降低公司的采购成本,也可以提前筹划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合理的降低成本。而这个案例也说明,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税务会计师可以利用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企业发生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就可以把企业的税收当做一项成本来考虑,以合法合理的方法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并帮助企业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实现财务目标。另外。税务会计师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降低了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还有效的避免了企业由于偷逃税行为而被罚缴纳更多税款的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结语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5篇

财政税收事关国家财产权与纳税人财产权的合理分配、使用等国计民生大事,其重要性日益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广东税收长期名列全国各省前茅,占全国税收七分之一强,对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广东如何率先在全国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公共财政,建立征纳双方和谐关系,已经成为我省一个热门的话题。

鉴于此,由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的“首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于2007年6月2日在华南理工大学励吾科技大楼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这是南方财税法学界、财税学界、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实务界人士的一次重大学术盛会。与会120多名著名财税法专家学者、财政税收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领导,围绕“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主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并在一些重要的学术问题上达成共识。而南方财税法网()的开通,更是标志着南方财税领域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由此建立起一个相互切磋、交流思想观点的学术平台,从而实现南方财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紧密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财税法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次论坛按照国际会议的规格和模式,采用大会专题发言、学者评议及自由提问和讨论等方式,围绕以下五个专题,就如何深化广东财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实现公共财政的制度创新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一、税收立法与和谐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刘佐所长对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进行总结与前瞻。刘所长介绍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和税种情况,并针对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政大学汤贡亮教授总结归纳国际上地方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经验,为中国地方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中山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提出要适当下放部分立法权以及如何设置税制结构两个方面的内容,他还强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和开征物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张永志处长对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进行了简要回顾,并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张处长还谈到,人大预算工委争取在年底之前将财政税收的立法规划建议报给常委会。他还建议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由一个部门管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关永宏教授提出在推进税收立法中与物权法中对私人财产保护相协调,在税收立法中实现分权、并税,以及实现民主立法等一系列问题及对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蔡巧萍系统地论述了税收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定位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基本原则问题、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共青团广州市委书记李自根指出,税法的体系由实体法与程序法构成,其中实体法构成了主体部分,程序法则从属于实体法,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税法事关国计民生,其核心在于“依法调整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其使命在于依法理顺国家与公民财产权分配关系,保障公共产品的提供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满足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问题。这是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根本区别之处。张富强教授、研究生黄双立认为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并基于法律的规定,授权政府及其税收职能机关,向社会成员实施法定的、强制的、直接无偿间接有偿的金钱征收,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

中国石油国际公司税收保险部詹清荣主任论述了广东省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的四个关键问题,包括公共财政理念的变革、核心制度的构建和刚性执行、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服务型政府转型和执政成本的控制。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李鲁云副主任提出要坚持依法理财,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他认为,通过财政法治化来促进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保障公共财政良性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广东省财政研究所黎旭东所长提出要财政政务公开并对财政政务公开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他特别强调了财政公开的法律依据以及财政公开法与保密法的界线问题。华南农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邹帆教授介绍了我国乡镇级公共财政职能的状况,分析了有关农业税制度的利弊并提出有关的制度安排。华南理工大学论文联盟法学院张富强教授探讨了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作为学者,在立法、执法、普法层面都应当积极参与,首先要观念更新,国家应当首先考虑如何向纳税人高效地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其次要解决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服务者,是为人民服务的,再次政府必须保证所有税收都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张培森教授建议制订预算法,决算和预算都要通过法案的形式通过,追加支出和追加收入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讨论。

三、税收执法与和谐社会

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会长、原广东省地税局副局长鲁兰桂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执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四大关系,即税收执法与维护纳税人权利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税收计划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税收法制建设的关系。广东省税务学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于海峰教授提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即: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依法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全体纳税人都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和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於鼎丞教授对两岸税收救济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在宪法层面上人民有提出行政救济的权利,适当修改税务行政救济的限定条件等。广州市地税局副巡视员谭玉明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指出,要提高税收保障水平,促进地方和谐发展,要从适应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的高度进行改革。广东省财政研究所黎旭东所长针对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纳关系,促进税收执法和谐指出,征纳关系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他认为税收计划和税收执法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等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洪林教授认为,从历史的视角来看,税收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对社会重要的税收要谨慎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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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实行垄断、进行征税是应当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研究生周婷婷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借鉴国外税务行政诉讼的经验,提出逐步健全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尽快完善税务司法制度的措施。

四、税收实务与和谐社会

首都经贸大学丁芸教授指出,税收对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发挥税收职能,服务和谐社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吴荣芳荣誉会长提出,要适时正确制定税收法规,充分发挥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分析了海峡两岸财产税制,通过对比两地财产税制,分析我国大陆财产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大陆财产税制的设想。广州市地税局总会计师李建强分析了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中的运用问题.他认为.企业所得税在体现或者贯彻实质课税原则方面有三个分支:一是实质所得人课税原则,二是实质所得额课税原则,三是事件实质课税原则。广东省司法厅蒲皆祜副巡视员认为,法律援助与政府财税有密切关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必须得到政府财政大力支持;社会团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捐款应获得税收减免。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沈肇章教授认为,第一,纳税遵从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第二,我国税收制度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税收政策需要进行适时调整;第三,两岸四地税收制度的对比、研究和借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我国税法的完善;第四,研究实质课税原则问题,理论与实践必须相结合。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6篇

财政税收事关国家财产权与纳税人财产权的合理分配、使用等国计民生大事,其重要性日益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广东税收长期名列全国各省前茅,占全国税收七分之一强,对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广东如何率先在全国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公共财政,建立征纳双方和谐关系,已经成为我省一个热门的话题。

鉴于此,由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的“首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于2007年6月2日在华南理工大学励吾科技大楼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这是南方财税法学界、财税学界、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实务界人士的一次重大学术盛会。与会120多名著名财税法专家学者、财政税收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领导,围绕“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的主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并在一些重要的学术问题上达成共识。而南方财税法网(sftl.corn.cn)的开通,更是标志着南方财税领域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由此建立起一个相互切磋、交流思想观点的学术平台,从而实现南方财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紧密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财税法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次论坛按照国际会议的规格和模式,采用大会专题发言、学者评议及自由提问和讨论等方式,围绕以下五个专题,就如何深化广东财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实现公共财政的制度创新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一、税收立法与和谐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刘佐所长对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进行总结与前瞻。刘所长介绍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和税种情况,并针对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政大学汤贡亮教授总结归纳国际上地方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经验,为中国地方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中山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提出要适当下放部分立法权以及如何设置税制结构两个方面的内容,他还强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和开征物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张永志处长对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进行了简要回顾,并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张处长还谈到,人大预算工委争取在年底之前将财政税收的立法规划建议报给常委会。他还建议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由一个部门管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关永宏教授提出在推进税收立法中与物权法中对私人财产保护相协调,在税收立法中实现分权、并税,以及实现民主立法等一系列问题及对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蔡巧萍系统地论述了税收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定位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基本原则问题、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共青团广州市委书记李自根指出,税法的体系由实体法与程序法构成,其中实体法构成了主体部分,程序法则从属于实体法,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税法事关国计民生,其核心在于“依法调整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其使命在于依法理顺国家与公民财产权分配关系,保障公共产品的提供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满足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问题。这是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根本区别之处。张富强教授、研究生黄双立认为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并基于法律的规定,授权政府及其税收职能机关,向社会成员实施法定的、强制的、直接无偿间接有偿的金钱征收,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

中国石油国际公司税收保险部詹清荣主任论述了广东省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的四个关键问题,包括公共财政理念的变革、核心制度的构建和刚性执行、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服务型政府转型和执政成本的控制。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李鲁云副主任提出要坚持依法理财,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他认为,通过财政法治化来促进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保障公共财政良性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广东省财政研究所黎旭东所长提出要财政政务公开并对财政政务公开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他特别强调了财政公开的法律依据以及财政公开法与保密法的界线问题。华南农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邹帆教授介绍了我国乡镇级公共财政职能的状况,分析了有关农业税制度的利弊并提出有关的制度安排。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探讨了公共财政与和谐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作为学者,在立法、执法、普法层面都应当积极参与,首先要观念更新,国家应当首先考虑如何向纳税人高效地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其次要解决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服务者,是为人民服务的,再次政府必须保证所有税收都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张培森教授建议制订预算法,决算和预算都要通过法案的形式通过,追加支出和追加收入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讨论。

三、税收执法与和谐社会

广东省地方税收研究会会长、原广东省地税局副局长鲁兰桂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执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四大关系,即税收执法与维护纳税人权利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税收计划的关系,税收执法与税收法制建设的关系。广东省税务学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于海峰教授提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即: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依法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全体纳税人都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和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於鼎丞教授对两岸税收救济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在宪法层面上人民有提出行政救济的权利,适当修改税务行政救济的限定条件等。广州市地税局副巡视员谭玉明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指出,要提高税收保障水平,促进地方和谐发展,要从适应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的高度进行改革。广东省财政研究所黎旭东所长针对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纳关系,促进税收执法和谐指出,征纳关系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他认为税收计划和税收执法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等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洪林教授认为,从历史的视角来看,税收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对社会重要的税收要谨慎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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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实行垄断、进行征税是应当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研究生周婷婷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借鉴国外税务行政诉讼的经验,提出逐步健全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尽快完善税务司法制度的措施。

四、税收实务与和谐社会

首都经贸大学丁芸教授指出,税收对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发挥税收职能,服务和谐社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吴荣芳荣誉会长提出,要适时正确制定税收法规,充分发挥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分析了海峡两岸财产税制,通过对比两地财产税制,分析我国大陆财产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大陆财产税制的设想。广州市地税局总会计师李建强分析了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中的运用问题.他认为.企业所得税在体现或者贯彻实质课税原则方面有三个分支:一是实质所得人课税原则,二是实质所得额课税原则,三是事件实质课税原则。广东省司法厅蒲皆祜副巡视员认为,法律援助与政府财税有密切关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必须得到政府财政大力支持;社会团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捐款应获得税收减免。暨南大学财税系主任沈肇章教授认为,第一,纳税遵从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第二,我国税收制度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税收政策需要进行适时调整;第三,两岸四地税收制度的对比、研究和借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我国税法的完善;第四,研究实质课税原则问题,理论与实践必须相结合。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7篇

关键词:税务;职业资格;重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056-02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职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已成为一种趋势,而现行税务专业职业资格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专业的发展。因此,重新审视并完善税务专业职业资格,对于其在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税务专业的历史演进及其职业资格现状

为了适应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的要求,顺应纳税人的客观需求,中国高校中税务专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设立、取消、再恢复的反复曲折过程(储德银等,2009)。20世纪80年代各财经院校开设税务专业,主要是为各级税务部门培养高级管理人才。1998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税务专业并入财政学专业。后来随着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收征管实现了程序化,纳税人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但仅凭纳税人自身的努力难以准确地履行其纳税义务,因此产生了纳税的迫切需求,同时,根据教育部2001年10月《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果调整的若干原则意见》的指导,各高校也陆续恢复或开设了税务专业。税务专业下设两个专业方向:税务会计和注册税务师方向(赵恒群,2008)。其中,税务会计方向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培养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人才;注册税务师方向,也即税务方向,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培养涉税人才。截至“十一五”末期,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总计4 231家,业务收入80.1亿元,服务纳税人约238万户次,从业人员84 567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31 894人。

目前,税务专业已经设置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只有注册税务师。根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该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包括《税法(Ⅰ)》、《税法(Ⅱ)》、《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的考试。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法律、法规,税务基本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因为没有层级递进结构,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门槛过高,题目较难,通过率较低(曹颖,2008)。

二、税务专业职业资格重构的现实性和必然性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以大专学历为例,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或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才可以报考注册税务师。这也就意味着,从大学毕业起六至八年,正是这些专业的毕业生业务和实践能力得到急剧提升的时间,却出现了职业资格考试的空白。这无疑会对他们的职业发展产生很大的障碍。实践中,很多从业者可能会选择考取会计专业资格。但是,纵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涉及和税务专业直接相关的内容只有流转税、所得税及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等,而税务专业服务范围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个方面,涉税服务包括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鉴证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及其他,这就使得仅通过会计从业和专业资格考试的学习不能完全满足税务服务的需求。

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税务专业和会计专业的天然渊源分不开的。尽管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但是两者在核算目标、核算基础、核算对象及核算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越来越明确,这就使得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黄鸿平,2011)。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税、会统一”的模式,而海洋法系国家则普遍采用“税、会分离”的模式。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会计国际化进程也在加快,大陆法系的国家开始进行会计改革,其(下转173页)(上接56页)会计规范与税收制度在某些方面呈现出分离的态势(刘植才,2011)。这种分离的趋势实际上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的这种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胡宝亮,2011),产生了税务专业建立相应职业资格的迫切性。

总之,现有的税务专业的唯一的注册税务师考试资格,在实际中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无递进层级关系,会影响到注册税务师队伍的建设,这也和经济发展中对注册税务师的大量需求相矛盾。同时,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趋势,未来的税务会计会逐渐形成自己的一套理论和方法体系,完善会计学科体系(黄鸿平,2011)。因此,由于企业财税管理岗位的细分,建立税务专业职业资格具有必然性。

三、税务专业职业资格重构路径

1.修订注册税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为了使更多有志于税务工作的人员尽早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应对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适度调整,降低门槛(曹颖,2008)。大专以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四至八年正是业务、实践能力上升的黄金时期,如果能够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对他们的专业水平的提升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也能缓解这个行业的人才需求匮乏状况。因此建议修订对大专以上税务及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考试报名条件,使得他们在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的同时即可参加注册税务师的报名考试,这对他们的职业生涯具有很好的提升作用。

2.完善现行的税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基于该专业与会计专业的传统渊源,习惯上都是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税务专业同学的考试方向,这也使得很多税务专业的同学对该专业产生了疑惑:税务和会计专业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因此,税务专业职业资格重构的第二条路径就是:建立一个层级递进结构,在注册税务师之先,可以建立初级、中级和高级等税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制度,例如助理税务师、税务师和高级税务师等。目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培养项目税务会计师(CTAC)既是一种有效的尝试,一方面,可以填补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取得注册税务师考试资格之前的空白期;另一方面,也可以完善税务专业职称评定和资格认证的空白,适应企业税务管理人才的需求,促进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储德银,经庭如.新时期税务专业发展定位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8).

[2] 赵恒群.税务高等教育改革问题研究[J].管理观察,2008,(7).

[3] 曹颖.中国税务师事务所发展中的人才瓶颈及突破[J].会计之友,2008,(8).

[4] 黄鸿平.浅谈税务会计的建立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1).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9篇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Abstract:Isfollow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awineconomicrulesandregulationsinrelief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sciencegraduallypaysattentionforthescholarandthegovernment,butinsistedthatrightsandobligationsthisbasicclueandtheauxiliaryrelatedknowledge''''sstudyisthekeywhich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persononlythenraises.Asaresultofthetraditionallegalscienceeducationmalpracticeresult,theintroductioncaseteachingmayimprovethefinanceandtaxationlawteachingeffectively,andunifiestheempiricalanalysisthemethod,providestheessentialpracticeopportunityguaranteesthefinanceandtaxationlawprofessional''''soverallqualityraiseforthestudent.

keyword:Financeandtaxationlegaljurisdictionadvantagedutyempiricalanalysis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税务会计师;认识;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运行的发展,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因此从企业的前期注册,到基本建设、至正常的生产周期,人们针对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设置了内控制度来防范,使我们的企业得到有序良性发展,其中涉税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涉及经济业务的重要控制风险。涉税风险的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独的个体,他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密不可分,这就需要我们应该重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的涉税工作岗位——税务会计师,下面我就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和他在企业所起的作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1 财务会计不等同于税务会计

大家都认同财务会计在企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感觉财务会计包含或等同于税务会计,其实不然。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在国家现行税法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带有税务筹划性,企业通过税务会计履行纳税义务,从“应交税费”账户上它反映了企业上缴和未缴税金的数额,未交数额它是体现企业对国家的一笔负债,其金额的大小、滞留企业时间的长短,可以反映企业“无偿使用”该资金的能力。因此通过税务会计的筹划,正确处理涉税会计事项,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税务会计还具有协调性和广泛性,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事项及结果,只要与税法规定不悖,是与税务会计相同的,只有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才进行纳税调整,即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在日常工作中每年的所得税汇算就是一个典型的事项,当财务会计结束了一个会计年度的工作后,就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确认的收入、成本、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都要符合税法确认的条件,调增或者调减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最后方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得出的利润总额是不一致的,这就是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协调性。广泛性主要表现在小型企业,他们为了简化财务核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时,与税法不同之处直接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可以称为税务会计,而不宜称为财务会计。

2 税务会计师产生和发展趋势

企业税务会计师是在企业从事与税务相关的会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的会计人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规避风险,原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分的企业会计已不适应企业经济活动管理的需要,企业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独立就显的尤为重要。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财务会计应遵循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两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大型企业或集团,总部都设专业的涉税职能部门。因此,企业对具有涉税资质的会计师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将越来越迫切。

3 税务会计师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企业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理财活动。税务会计师将其所掌握的税收知识、会计知识、法学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综合知识运用到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在不违反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对各项经济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从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义务发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达到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得目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已经逐步认识到他的重要性,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我们要提前考虑到他所涉及到的各项税费,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税负偏低的税种(必须是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在业务办理中要考虑保存与税法要求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到时享有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抵免项目提供依据,业务完成后要考虑什么时间缴纳税款,尽量滞后支付税款,以延长税款在企业停留的时间,但不能逾期缴纳。

例如:企业需要购置一套需要安装的设备,设备购置费为75万元,安装调试费15万元,设备总支出为90万元。

方案一: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费7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0.90万元税款,安装调试费开劳务发票15万元,设备入账价值为80.1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90万元。

方案二:我们在设备进行招标前就进行纳税筹划,招标价格含安装调试费用,并且是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合同签订注明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后交付。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备购置总费用9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抵扣13.08万元税款,设备入账价值为76.92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3.08万元。

上案例方案二,因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比第一方案多抵扣税款2.18万元,减少了企业资金流出,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竞争力。

4 提高税务管理,规避涉税风险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对企业税务管理的认识,大致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首先是“无关论”这样的观点导致了人们对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熟视无睹,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其次是“关系论”这种观点直接导致“人情税”“关系税”的屡禁不止,腐败滋生。再一种是“技巧税”认为熟练掌握某些偷逃税或避税的技巧,只要能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什么技巧都敢用,不顾法律后果。虽然侥幸过关占了一时的便宜,到后来也有“赔了夫人又折兵”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受到牢狱惩罚。全球跨国知名企业百事可乐(中国)公司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原因就是:明知进 口报税的商品编码有误,却因为想继续享受意外得来的低税率“将错就错”,当高管接到法院的传票追悔莫及。现代税收“无限期追踪制度”及“法人问责制度”使企业高管们越来越认识到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税务管理的实质是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税务管理应服从于企业管理的整体发展目标,服从企业管理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广义上讲,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狭义上讲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准确纳税、规避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三方面内容。

企业税务管理的具体活动是由企业税务会计师具体运作的,他在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谋划,全过程管理,把纳税意识宣传到每一个员工心里,而实施全员参与,并且注重成本效益,树立全局意识和整体观念。

5 税务会计师在应对税务稽查所起的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税务稽查分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由于税务会计师熟知税收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把经济活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应缴纳的税款,按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处理完毕,所以应付税务局的日常稽查、税收专项检查是胸有成竹的,至于专案检查,只要我们立足于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款是不用担心的。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 企业 增加税收 作用 措施

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税务会计从会计学中独立出来并形成一门新兴的学科。税务会计工作对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也因税务会计工作的开展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这篇文章我们将围绕税务会计的涵义、税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和税收会计为企业增加收入的有效措施展开积极地讨论。

一、税务会计的涵义

税务会计是指以纳税人作为会计的主体,以货币为其基本计量形式,以我国的现行税收法为其基本依据,采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的管理活动。税务会计是从企业会计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特殊领域,是税务和会计相结合并组成的一门新的交叉学科。与财务会计的不同之处是:它所实现的目标是调节经济并充分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和计税相关联的经济项目作为其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其核算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法;收付实现制原则为其核算的主要原则。

二、税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税务会计工作对企业的经济管理有着极为的重要性,它能够有效地确保企业税务活动服从相关的规定进行,也能够有效地监督企业每笔货币资金的运用情况。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为:第一,在企业的税务筹划方面的作用。税务筹划资金的多少与企业经济的效益直接挂钩。筹集资金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不能违背税法,同时还要结合公司的经营特征进行筹划资金。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别要注意的是: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并且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偷税、骗税、漏税等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工作人员的经验积累,按照利于纳税来筹划税收。第二,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能够更好的监督企业的运行。企业税务会计要避免因不熟悉税法致使没有履行纳税的义务或者是多缴纳税金受到的不必要的损失。税务会计要通过有效地监督手段,来保障企业正确的履行纳税的义务。第三,企业税务会计能够调节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对企业的生死存亡和是否能够更快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可以根据在一定的时间段和一些项目的需求,来具体的分配资金的使用情况。使资金得到科学合理的分配,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税务会计为企业增加收入的有效措施

由于企业的税收会计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上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结合公司的自身特点和所面临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利用税收会计为企业增加经济收入。

(一)使税务的核算体系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的税收体制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创建完善合理的税务会计的核算体系,有利于税收制度更好的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会计核算在遵守会计准则的基础之上,其核算体系还应该和会计准则相一致。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总分类账时,要与自身涉及到的税种相一致。例如:在使用用友财务软件核算总额时,要在税务会计中增加一个总账模块,在核算时把涉及到的每一笔业务都在总账的表单中标注清楚。这样就能清晰地放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

(二)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管理,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一,用减少成本的方式来实现收入的增加。减小成本要依靠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来达到目标,只有在高效率的管理和筹划中,以遵守法律、依据税法的情况下,减少税收的成本,才能增加税收的最大化利益,从而使企业在竞争市场上更强大。第二,要保证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权益。税务会计师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帮助纳税人处理好相关的纳税事件。在符合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并在合理的情况下较少税收。监督企业的税收行为。第三,提高企业纳税人的自觉性。国家法律法规中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国家公民都应该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不然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纳税人应该把纳税视为具有荣耀的事情,自觉地履行。税务会计师应该熟练地掌握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确保公司的及时缴税。

(三)公司应该加强对会计税务师的培训力度

税务会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会计和税法的相关知识,由此看来税务会计工作需要的是全方位的人才。企业能够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离不开税务会计师辛勤工作。假如说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实施是税务会计工作的主要目标,则税务会计师的工作能力的好坏将决定企业发展经营的好坏。由此看来,税务会计师对企业的影响至关重要。所以,企业应该对税务会计师的培训业务提供大力的支持,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税务会计从业准则来调整税务会计师的工作。税务会计工作人员要经过严格的理论和实务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业,同时每年要继续教育和年检考核。目前我国的相应措施正在逐步完善。

四、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税务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税务会计逐步从会计学中分离出来,并成立自己的体系。税务会计是税务和会计的一门交叉学科。在企业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税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只有人才大军有了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有了保障。

参考文献:

[1]郝转权.当代公司管理制度下税务与财务的会计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1)

[2]魏志愿.浅谈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的作用[J].中国证券期货.2011(08)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 税收政策 演变 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赵书博,邸璇.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2).

[2] .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机制[J].中国财政,2009(5).

[3] 李涵.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 企业税务 税务稽查

一、税务会计师的涵义与主要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会计收及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大中型企业,逐渐形成了以财务、税务、管理三大会计体系协调运作的财务系统。其中,税务会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作为企业高级税务管理者的税务会计师,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税务会计师,简称CTAC,作为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重点项目;一般来说,税务会计师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式,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企业税务会计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法的要求下,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并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制度,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所产生的税种进行会计核算,其中,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是其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另外,税务会计师还要分析制定企业纳税报表,及时申报纳税,并对本企业的纳税活动进行监督核查。

二、税务会计师的主要职能

一般来说,企业业务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以及增值税的减免、相抵和退税,因此,企业专门设有税务会计来负责企业的日常开票、发票管理、认证税票、纳税申报、税务关系维护处理等。概括来说,其职能主要是强化企业税务管理,规范企业税务筹划,以及正确处理税务稽查工作。

(一)强化企业税务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采用税务计划、决策、控制、组织实施等方法而使其税收成本最小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企业税务管理,其实就是在企业的业务活动中依法合理运用税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管理。在当前税法日益完善的今天,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能有效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进而增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加快企业的良性发展;对企业效益而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比如根据国家不同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进行合理筹资和技术改进,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技术实力。

(二)规范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理财活动。

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相应税务,依法争取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做不好税务筹划,就很难分清依法节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也常常会使得企业多纳不必要的税。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师必须要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在提高企业财务水平的同时,为企业经营提供相应的建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合法利益。

(三)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应对税务稽查工作,是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税务会计师通常要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正确性进行论证,并尽可能的减少企业损失。首先,税务会计师必须熟悉相关税法政策、会计准则及稽查方式,做好纳税、涉税自查及接受稽查的一切准备工作,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其次,在自身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及时将稽查内容及进展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再次,与稽查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积极配合调查,尽量就稽查问题达成共识;最后,如果企业面临处罚,应积极按要求改正错误,针对不当处罚决定,税务会计要据理力争,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三、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及意义

第一,税务会计既能保障国家利益,又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征税与企业纳税是一对直接对立的矛盾,但税务会计能很好的协调这一矛盾。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原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分家的现象已越来越少。税务会计在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依法纳税,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由此可见,企业税务会计是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纽带。

第二,对企业自身来说,税务会计可通过税务管理和筹划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国家的税种是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而增加的。面对名目繁多的税种,企业就需要税务会计这样的专门人才来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又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还能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及税收优惠的变化及时进行筹资,加快技术升级,从而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有利于普及税法,提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意识。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是多样化,涉及的税种就越多,就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这都需要税务会计师进行专门的税务筹划,对税务会计师有着很高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税法的熟悉和了解。税务会计对税法的了解,也有利于带动其他工作人员的纳税意识,有利于树立企业依法积极纳税的良好形象。

四、总结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师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企业为适应不断完善的税收和税制改革而产生的。税务会计在为企业熟悉税务政策、把税务政策应用于企业经营中承担着最重要的角色。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税务会计师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前进而不断壮大队伍。

经济师财务税收范文第15篇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