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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的方法范文

逻辑学的方法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1篇

在我国的法理学中一直高度提倡唯物辩证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其又面临着被高高举起,但又被轻轻放下的窘境。这种方法通常会被认为是抽象的哲学方法,一方面受到规范方法的排斥,另一方面受到社会学方法的冲击。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逻辑学的真正内涵和本质意义没有被真正的理解,实质上逻辑学方法对法理学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抽象问题具体化

法理学之所以被认为是抽象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是因为人们对法理学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1)分割开来的抽象法理学,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看成是抽象和具体、一般与特例、普遍与特殊的关系。(2)摘要式的法理学,认为法理学是具一项具有最高概括性的法学理论。对于法理学的这种认识,无论它和部门法学是否存在一致性,都说明它是无用、多余的。虽然这两种法理学观念都是从研究对象上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进行区别开来看,但却都陷入到了难以找到法理学独立领地的困境当中。

关于如何把法理学的研究做到从抽象到具体?个人认为应该把部门法哲学从一般法理学中分离出来并对其做专项的研究和探索。但显然这一想法想要实现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以往对部门法哲学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还是看到对刑法哲学、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等进行单一性的研究,而对各个部门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少之又http://收集整理少,所以对各个部门法之间相关联的含义和理论所存在的不同形态以及相互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借鉴,还缺乏一定的了解。

二、横向问题纵向化

目前,从对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现状来看,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转述为“横向问题纵向化”或许更能清楚的表述出其中的意义,因为我国当前的法理学研究中,侧重论而少有史的意识。wwW.133229.COm“横向问题纵向化”为我们提了一个醒:对于具有永恒性或者说根本性的法哲学问题,最有意义也是最有效果的研究方法就是遵循先哲们的思想去思考,学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对任何问题的思考都不要忽视既有的思想传统,离开思想传统,所有的思考都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是一种浪费时间的重复劳动。只有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有一定的了解才有可能对最古老问题的做出最新的解答,这是毋庸置疑的。

“横向问题纵向化”不但把法哲学理论具体化了,而且也把法哲学史提升到了法哲学的高度和水平。对法理学的研究,首先应当对流派意识进行强化,认识到流派是法哲学的一种存在方式,而且应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的思考如果要合乎逻辑,那么它就一定归属于一个流派,对于那些想要构筑一套超流派的理论只是无用功,所谓的超流派思考只能使思维混乱。其次,在法哲学的理论结构中对各流派的位置进行一一说明,无疑就是对单个流派的思想片面化。最后,无论是对同一流派思想的修正还是对不同流派的理论进行一个折中处理或者妥协,都要建立在清晰的流派意识基础上。一种纯粹或者说典型的理论,虽然有可能会存在片面性和走极端,但它却是理解各种复杂理论形态基础和前提保证。所以,总的来说实证主义者所讲的“错也要错得清楚”是一个非常值得敬佩和遵循的思想法则。

三、现实问题理论化

我国正在不断的完善各项法律制度,那么在这一进程中强调法学研究要面向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显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我们还是要充分的认识到,“面向现实”是就要向内看而不要停留在表面。从逻辑学的思想中来看,现实和现象、现存是不能等同来看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具有合理性的现存才可以称之为是现实。合理性是现存成为现实的理论根据和基础,其中所蕴含的理论是有灵魂的。

所以,对于“面向现实”和一些和它相关联的一系列方法论原则,我们一定不能把它们看的过分简单或者庸俗。这里以我们耳熟能详的三个原则即: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例作简要的分析。很明显,从理论上来讲这些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在法学研究中是有重大意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原则却经常不被理解甚至是误解。主要原因是:一旦面对实际问题不是从客体的方面出发,即不是当作人的实践去思考和理解。所以,(1)我们一直高喊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就变成了一切向实际靠拢了,一提到实际就被理解为冰冷的外在于人的客观事实,而完全看不到现实背后的理论,就这样“实际”成为了经验的一种表象,所以根本就没有做到从实际出发。(2)一直备受推崇的理论联系实际也变成了没有理论,只有实际,所谓的“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却沦为了离开理论、只谈实际的借口。(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在各项实际操作中变了味变成了“就事论事”。一旦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很自然的理论抛在脑后,而沉浸在了对各种事务的叙述;一旦强调理论,就会不自觉的离开具体内容和具体问题而使理论变得抽象和空洞。

所以,对于所谓的“面向现实” 我们一定要深刻的理解它的含义,面向现实不是一定要求把理论降低到“现实”的标准,而是要把“现实”提拔到理论的高度。就像马克思所说:“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因此,“现实问题理论化”不但是真正理解现实所需要的,更加是法学研究者的工作方式所要求的。

结束语: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2篇

在我国的法理学中一直高度提倡唯物辩证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其又面临着被高高举起,但又被轻轻放下的窘境。这种方法通常会被认为是抽象的哲学方法,一方面受到规范方法的排斥,另一方面受到社会学方法的冲击。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逻辑学的真正内涵和本质意义没有被真正的理解,实质上逻辑学方法对法理学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抽象问题具体化

法理学之所以被认为是抽象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是因为人们对法理学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1)分割开来的抽象法理学,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看成是抽象和具体、一般与特例、普遍与特殊的关系。(2)摘要式的法理学,认为法理学是具一项具有最高概括性的法学理论。对于法理学的这种认识,无论它和部门法学是否存在一致性,都说明它是无用、多余的。虽然这两种法理学观念都是从研究对象上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进行区别开来看,但却都陷入到了难以找到法理学独立领地的困境当中。

关于如何把法理学的研究做到从抽象到具体?个人认为应该把部门法哲学从一般法理学中分离出来并对其做专项的研究和探索。但显然这一想法想要实现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以往对部门法哲学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还是看到对刑法哲学、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等进行单一性的研究,而对各个部门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少之又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少,所以对各个部门法之间相关联的含义和理论所存在的不同形态以及相互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借鉴,还缺乏一定的了解。

二、横向问题纵向化

目前,从对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现状来看,把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转述为“横向问题纵向化”或许更能清楚的表述出其中的意义,因为我国当前的法理学研究中,侧重论而少有史的意识。“横向问题纵向化”为我们提了一个醒:对于具有永恒性或者说根本性的法哲学问题,最有意义也是最有效果的研究方法就是遵循先哲们的思想去思考,学会“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对任何问题的思考都不要忽视既有的思想传统,离开思想传统,所有的思考都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是一种浪费时间的重复劳动。只有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有一定的了解才有可能对最古老问题的做出最新的解答,这是毋庸置疑的。

“横向问题纵向化”不但把法哲学理论具体化了,而且也把法哲学史提升到了法哲学的高度和水平。对法理学的研究,首先应当对流派意识进行强化,认识到流派是法哲学的一种存在方式,而且应深刻的认识到我们的思考如果要合乎逻辑,那么它就一定归属于一个流派,对于那些想要构筑一套超流派的理论只是无用功,所谓的超流派思考只能使思维混乱。其次,在法哲学的理论结构中对各流派的位置进行一一说明,无疑就是对单个流派的思想片面化。最后,无论是对同一流派思想的修正还是对不同流派的理论进行一个折中处理或者妥协,都要建立在清晰的流派意识基础上。一种纯粹或者说典型的理论,虽然有可能会存在片面性和走极端,但它却是理解各种复杂理论形态基础和前提保证。所以,总的来说实证主义者所讲的“错也要错得清楚”是一个非常值得敬佩和遵循的思想法则。

三、现实问题理论化

我国正在不断的完善各项法律制度,那么在这一进程中强调法学研究要面向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显然是非常正确的,但我们还是要充分的认识到,“面向现实”是就要向内看而不要停留在表面。从逻辑学的思想中来看,现实和现象、现存是不能等同来看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具有合理性的现存才可以称之为是现实。合理性是现存成为现实的理论根据和基础,其中所蕴含的理论是有灵魂的。

所以,对于“面向现实”和一些和它相关联的一系列方法论原则,我们一定不能把它们看的过分简单或者庸俗。这里以我们耳熟能详的三个原则即: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例作简要的分析。很明显,从理论上来讲这些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在法学研究中是有重大意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原则却经常不被理解甚至是误解。主要原因是:一旦面对实际问题不是从客体的方面出发,即不是当作人的实践去思考和理解。所以,(1)我们一直高喊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就变成了一切向实际靠拢了,一提到实际就被理解为冰冷的外在于人的客观事实,而完全看不到现实背后的理论,就这样“实际”成为了经验的一种表象,所以根本就没有做到从实际出发。(2)一直备受推崇的理论联系实际也变成了没有理论,只有实际,所谓的“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却沦为了离开理论、只谈实际的借口。(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在各项实际操作中变了味变成了“就事论事”。一旦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很自然的理论抛在脑后,而沉浸在了对各种事务的叙述;一旦强调理论,就会不自觉的离开具体内容和具体问题而使理论变得抽象和空洞。

所以,对于所谓的“面向现实” 我们一定要深刻的理解它的含义,面向现实不是一定要求把理论降低到“现实”的标准,而是要把“现实”提拔到理论的高度。就像马克思所说:“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因此,“现实问题理论化”不但是真正理解现实所需要的,更加是法学研究者的工作方式所要求的。

结束语: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3篇

2、分类,在比较的基础上,将具有共同点的事物归为一类,,将具有差异点的事物分为不同的类,从而将体态万千的事物划分为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等级层次的系统,叫分类;

3、分析,把研究对象分为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将其分别加以研究,以达到对事物内部结构和本质的认识的一种思维方法;

4、综合,就是将研究对象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各种因素联系起来加以研究,从而在整体上认识,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一种思维方法;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逻辑学 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

    在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期,起步较晚,而且国内学者对国外法律逻辑的研究状况也了解较少。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初期阶段,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如何把形式逻辑的知识应用到法律当中,法律逻辑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运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中。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学科理论的发展,不少学者认识到把法律逻辑限制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下,不仅阻碍了这一学科的发展,也没能使这一学科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内的法律逻辑学教材多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以形式逻辑为框架穿插法律案例,以形式逻辑的推论来解决法律案例中的逻辑问题;另一种是不局限于形式逻辑,而是采用了更多的非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便产生了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的转向。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司法领域中所涉及的推论分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判决推理。也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逻辑学角度出发,认为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主要趋向应该是非形式逻辑的方向。本人认为法律逻辑学是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运用的是逻辑工具,它需要解决的则是法律领域的问题,因此法律逻辑学有着它固有的逻辑基础——形式逻辑,但仅有形式逻辑明显不足以支撑起法律逻辑学的大厦,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还要留给非形式逻辑去解决。

    一、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

    法律推理是指运用“情境思维”的方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解释法律,从已知或假定的法律语境出发判断出法律意思或含义的推论,是一个在法律语境中对法律进行判断或推断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案件确定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上位法律规范,为判决确立一个法律理由或法律依据即裁判大前提。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逻辑问题的案例在法律逻辑学教科书中也屡见不鲜:

    侦查机关通过一番调查,初步判断:

    被害者的上级(B)、妻子(M)、秘书(G)中至少有一人是凶手,但他们不全是凶手。

    仅当谋杀发生在办公室里(A),上级才是凶手;如果谋杀不发生在办公室里,秘书不是凶手。

    假如使用毒药(C)那么除非妻子是凶手,上级才是凶手;但妻子不是凶手。

    毒药被使用了,而且谋杀未发生在办公室里。

    问:侦查员的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吗?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把四个命题用形式化的方法表示出来,然后运用自然推理系统PN进行推理,推理过程中如果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结果则说明这些判断不都是真实的,如果得出的结果没有相互矛盾,则证明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这是运用形式逻辑来解决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是一种证明的逻辑,传统法律逻辑运用的是传统逻辑即形式逻辑,可见它解决的是法律推理问题。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推论的序列组成的推论链,其中一个推论的结论是下一个推论的前提;所谓推论是指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是结论,其他命题是前提;而一个推理序列则组成了论证,其中一个推理的结论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可以说,一个论证包含了多个推理,一个推理包含了多个推论。形式逻辑虽然解决了法律推理问题,但是未能解决法律论证问题。

    另外,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法律的形式推导,二是法律的实质推导。法律的形式推导是指基于法律的形式理性或逻辑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或逻辑关系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的形式推导的结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后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判断的结果,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形式计算”或“概念计算”的结果。如果要进行法律形式推导,则必定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含义明确清晰,案件事实确凿清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确定无疑义的情况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特性,按照相应的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可以运用形式逻辑的的方法,但是这种法律形式推理只适用于较为简易的案件判决。从这里可以看出,形式逻辑确实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虽然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方法,但是仅仅有形式逻辑时无法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的。众所周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确认的,控辩双方经常会在法律规范的模糊意义下摆出自己的道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也往往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需要运用法律的实质推导来处理案件。法律的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它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效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在法律出现空隙,法律规范含混不清,相互抵触,“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等问题上,法律实质推理作出了法律形式推理无法给出的回答。

    形式逻辑也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指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和斯多葛命题逻辑为主体的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皮尔士、弗雷格、罗素、希尔伯特等人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从形式逻辑本身性质来看,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它无法完全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

    首先,我们知道形式逻辑主要研究的是演绎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想要得到真实可靠的结论,则需两个条件:前提真实并且形式有效,而形式逻辑关心的则是人工语言论证和逻辑系统的有效性,它对前提是否真实则关注不够。一个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证前提是真的。“形式逻辑对论证的评价是从真前提开始,但如何判定前提的真假,这已经超出形式逻辑所讨论的范围。”

    其次,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不像上述例子中那么简单,某些不确定的因素总是包含在法律论证的大、小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当中,在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中,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的推演活动,因而这样的推论不可能是像书本例题中的那种简单形式逻辑的操作。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基于自然语言的产物,因此难免会受到自然语言多义性、模糊性的影响,导致法官、律师在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产生困扰。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法律推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并不总是清晰地摆在人们面前,法官、律师也总是面对不完整的案件事实而进行推理、推论,而形式逻辑所进行的演绎推理必然是在前提充分的条件下进行的,它关注的更多是程序化的论证及人工语言的论证。从这点来看,用形式逻辑来进行法律推论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再次,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命题都是事实命题,是有真值的对象,形式逻辑对事实命题做出的非此即彼的评价是形式逻辑二值性的充分体现。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有较多的命题并非事实命题,而是如“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这一类的规范命题或价值命题,这类命题的性质无所谓真假,它们也不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这类命题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形式逻辑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维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第四,《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推理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法律思维中涉及了大量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语境推理等,这些都属于非演绎推理的范畴,而形式逻辑对非演绎推理的研究十分粗糙,无法满足法律思维的实践,因此形式逻辑无法有效地评价、规范全部法律思维。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非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兴起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公认的概念,现任《非形式逻辑》杂志主编拉尔夫·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日常生活的语言,也就是自然语言,这一点恰恰迎合了法律逻辑学以自然语言为文本的的特性。

    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在这方面与形式逻辑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即真假命题之间的关系研究;而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法律逻辑学与非形式逻辑的完美联姻。在法律逻辑学中,与法律形式推导对应的是法律实质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之间的关系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可分为法律的目的推导和价值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基于目的蕴涵和价值蕴涵,而不是基于形式蕴涵,因此它应当有不同于法律形式推导的框架,而非形式逻辑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就为法律实质推导提供了工具。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5篇

一、针对年龄特点,发散学生思维

由于小学生的年龄较小,尚未形成对理论的完整认识,跳跃性思维比较活跃,这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思维。然而,我们不能为了培养逻辑推理能力而泯灭小学生的跳跃性思维及创新思维。因此,教师应针对小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以此来发散学生的思维,逐渐形成逻辑推理思维。

1.对低年级(1―3年级)的学生而言

低年级的学生头脑中尚未形成数学的概念,对较复杂的知识也很难把握,因此,针对这个年龄段的学生,要从简单的判断推理入手来初步渗透逻辑推理。具体来讲,刚开始时要教会学生认识简单的数学符号或事物,并且明白每一个符号所代表的含义,在学生的头脑中形成初步的印象和一定的判断标准。随后可以将这些符号或事物混在一起要求学生辨别并比较,或者提供一组有规律的符号要求学生寻找规律,这就初步达到了逻辑推理的效果。

例如青岛版小学数学二年级课程中有“比较大小”的内容,学生在一年级已经了解了数的概念,在二年级通过比较数的大小来进一步了解数的特征,教师通过粉笔、玻璃球等方法来引导学生掌握比较大小的方法,对培养学生的判断力很有帮助。而且,适当设置找规律的题型,这更能锻炼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例如给出一组数字1,3,5,7……让学生寻找规律。

2.对高年级(4―6年级)的学生而言

高年级学生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需要加大难度,在学生掌握规律的基础上提高归纳和演绎的能力。这要求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能够灵活运用知识,将复杂的问题通过归纳整理转化成简单的问题。例如青岛版小学数学五年级课程中涉及分数的概念,在掌握分数的基本运算法则后,学生要有意识地探索分数的四则运算,并会应用到整数的运算上,这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归纳总结、提升的过程。当学生掌握了分数的四则运算后会发现,不论是哪种四则运算都有一套固定的规则,只是针对数的不同罢了,因此,就可以通过整数的四则运算规律进而类推到小数或分数,这样就提高了学生知识迁移的能力,起到了发散思维的作用,同时对逻辑推理能力的训练也很有帮助。

二、抓住练习机会,引导归纳总结

数学的学科特点就是要求学生在掌握概念之后,要通过大量的练习来进一步巩固,每一次对知识的巩固与练习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与感悟,正所谓“温故知新”,所以,要想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就一定要抓住练习的机会,通过练习进行归纳和总结,从而找到规律,提高逻辑推理能力。数学的练部分是习题练习,不过还有一部分是操作练习,也就是将数学问题应用到生活中,在应用中找到知识的规律。

1.抓住日常练习

学生的日常习题练习是对当日所讲知识的巩固与回顾,目的是要学生牢记知识要点。但是,如果学生在练习中仅是掌握了部分的知识点,对整个学科的提升不会有太大的帮助。作为教师要引导学生在练习中对知识进行归纳总结,跳出答题的范畴,客观、全面地分析知识点,从整体上全面把握问题,梳理知识点,引导学生意识到知识点的应用范围,这就达到了逻辑推理的目的。此外,适当提高习题的难度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深入理解知识要点。

例如青岛版小学数学五年级会引入图像的平移、旋转的知识,教师在讲授时使学生明白图像平移、旋转的规律以及图形的变换方法。通过习题让学生学会判别图形的变换方式,通过大量的练习我们会发现,对图像的变换这一知识点的考查,无非是考查图线是否变换,属于哪种变换,变换的方法以及二者的区别。因此,学生在练习时要善于总结题型及知识点的考查方式,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练习中很快找到方法。

2.练习生活实际

除习题外,学生日常生活中应用数学知识解决生活问题是另一种练习的方法,这种方法更能检验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教师要引导学生善于从生活中的数学问题归纳总结,一方面能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生活中,另一方面帮助学生提升逻辑推理能力。例如学生在出游时会遇到路程与时间的问题,可以根据所学知识,即“时间×速度=路程”的公式解决,这对学生的知识水平是巩固也是提高。

三、重视探究过程,突出学生主体

数学教学不适宜用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这样会给学生带来压力,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无法激发探究兴趣,进而阻碍逻辑推理思维的训练。逻辑推理思维建立在学生自主学习的基础上,只有对知识点有兴趣,才能进一步研究,然后逐步归纳出规律。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探究知识的过程,以学生为主体,让他们自己探究,对知识的探究主要从问题设置及动手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

1.设置问题

教师设置的问题非常重要,简单的问题达不到教学的效果,难的问题又会打消学生的积极性,所以教师要有层次、有重点地设置问题,逐渐加大难度,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设置的问题要涉及所学知识,尤其是和重难点相联系,确保每一个问题都有存在的价值。

例如在学习分数时,首先引入分数的概念,由于学生对整数已经非常了解,那么就要引导学生思考整数与分数的不同。随后,教师要通过生活中的案例引出分数在生活中的作用,让学生们认识到分数的意义。接下来,教师要引导学生了解分数的性质,可以通过分析错误案例的方法要求学生结合实际进行讨论,逐步掌握分数的所有特征。在接下来的分数四则运算中,也可用同样的方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会大大提高,而这一过程中的归纳推理也是逻辑推理能力的提升过程。

2.动手实践

除了教师设置问题引导探究外,学生动手实践探究知识点也是一种探究方式,这种方式能给学生带来成就感,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彰显学生的主体作用。例如学习图形时,学生可以制作不同的图形模型,来探究每一种图形的轴对称情况以及对称轴的条数、总结图形平移和旋转的规律等。通过实际的操作方法来探究总结知识要比直接传授更容易理解与识记,学生在探究的过程中也能够提升逻辑推理能力,从而指导他们的进一步探究。

四、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兴趣

数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其传统的教学策略与实践相分离,然而,每一个数学问题都和实际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教师要尽可能多地增加实践教学。实践教学能够将枯燥的数字和公式应用到实践中,让学生感受到学习的乐趣,从而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实践教学的过程也有利于学生思维的发展,容易帮助学生形成逻辑推理思维。实践教学一般包括情景教学和实操教学两种方式。

1.情景教学

情景教学模式在各学科教学中都很受欢迎,对提高教学质量很有帮助。教师可以根据小学生爱玩的特点,设置生动有趣的情景,将知识分解,采用竞赛、展演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参与热情,在此过程中将知识点层层剖析,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学生切身感受到数学的存在价值,在集中学生注意力的同时也锻炼了思维。

例如青岛版小学数学三年级有关统计和概率的知识,这一章节较适合采用情景教学的方式,教师可以布置任务,让学生对学校的所有教职工和学生数量进行统计,并制成统计图或统计表。除此之外,教师还可根据某一次考试成绩进行统计与分析,将知识应用到实际中,会进一步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也有利于学生在情景实践中找到知识的规律,寻找规律的过程正是训练逻辑推理能力的过程。

2.实操教学

实操教学法注重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和共同参与,教师的授课不是简单的理论传授,还要附加一些教学工具和教学实验,目的是让学生在生动有趣的氛围中更加清楚地理解知识,进而归纳总结知识,锻炼逻辑推理能力。例如在学习空间与图形时,教师应用一些图形模型向学生演示图形面积的计算方法及各种图形的轴对称情况,展示的过程不仅是在传授知识,也在提高学习兴趣,而之后的思考过程更是在锻炼思维能力。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逻辑学 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

在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期,起步较晚,而且国内学者对国外法律逻辑的研究状况也了解较少。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初期阶段,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如何把形式逻辑的知识应用到法律当中,法律逻辑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运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中。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学科理论的发展,不少学者认识到把法律逻辑限制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下,不仅阻碍了这一学科的发展,也没能使这一学科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国内的法律逻辑学教材多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以形式逻辑为框架穿插法律案例,以形式逻辑的推论来解决法律案例中的逻辑问题;另一种是不局限于形式逻辑,而是采用了更多的非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便产生了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的转向。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把法律思维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司法领域中所涉及的推论分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判决推理。也有的学者更多的是从逻辑学角度出发,认为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主要趋向应该是非形式逻辑的方向。本人认为法律逻辑学是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它运用的是逻辑工具,它需要解决的则是法律领域的问题,因此法律逻辑学有着它固有的逻辑基础——形式逻辑,但仅有形式逻辑明显不足以支撑起法律逻辑学的大厦,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还要留给非形式逻辑去解决。

一、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学

法律推理是指运用“情境思维”的方法或“个别化的方法”来解读或解释法律,从已知或假定的法律语境出发判断出法律意思或含义的推论,是一个在法律语境中对法律进行判断或推断的过程。法律推理旨在为案件确定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上位法律规范,为判决确立一个法律理由或法律依据即裁判大前提。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逻辑问题的案例在法律逻辑学教科书中也屡见不鲜:

侦查机关通过一番调查,初步判断:

被害者的上级(B)、妻子(M)、秘书(G)中至少有一人是凶手,但他们不全是凶手。

仅当谋杀发生在办公室里(A),上级才是凶手;如果谋杀不发生在办公室里,秘书不是凶手。

假如使用毒药(C)那么除非妻子是凶手,上级才是凶手;但妻子不是凶手。

毒药被使用了,而且谋杀未发生在办公室里。

问:侦查员的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吗?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把四个命题用形式化的方法表示出来,然后运用自然推理系统PN进行推理,推理过程中如果得出了相互矛盾的结果则说明这些判断不都是真实的,如果得出的结果没有相互矛盾,则证明这些判断都是真实的。这是运用形式逻辑来解决刑事案件的典型例子。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是研究推理的,是一种证明的逻辑,传统法律逻辑运用的是传统逻辑即形式逻辑,可见它解决的是法律推理问题。所谓推理是指由一个推论的序列组成的推论链,其中一个推论的结论是下一个推论的前提;所谓推论是指一组命题,其中一个命题是结论,其他命题是前提;而一个推理序列则组成了论证,其中一个推理的结论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可以说,一个论证包含了多个推理,一个推理包含了多个推论。形式逻辑虽然解决了法律推理问题,但是未能解决法律论证问题。

另外,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法律的形式推导,二是法律的实质推导。法律的形式推导是指基于法律的形式理性或逻辑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或逻辑关系进行的法律推理。法律的形式推导的结果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后承,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判断的结果,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形式计算”或“概念计算”的结果。如果要进行法律形式推导,则必定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含义明确清晰,案件事实确凿清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确定无疑义的情况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特性,按照相应的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可以运用形式逻辑的的方法,但是这种法律形式推理只适用于较为简易的案件判决。从这里可以看出,形式逻辑确实可以为法律逻辑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虽然形式逻辑可以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方法,但是仅仅有形式逻辑时无法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的。众所周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确认的,控辩双方经常会在法律规范的模糊意义下摆出自己的道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也往往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则需要运用法律的实质推导来处理案件。法律的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它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效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在法律出现空隙,法律规范含混不清,相互抵触,“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等问题上,法律实质推理作出了法律形式推理无法给出的回答。

形式逻辑也有传统和现代之分,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指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理论和斯多葛命题逻辑为主体的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皮尔士、弗雷格、罗素、希尔伯特等人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从形式逻辑本身性质来看,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它无法完全满足法律逻辑学发展的需要。

首先,我们知道形式逻辑主要研究的是演绎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想要得到真实可靠的结论,则需两个条件:前提真实并且形式有效,而形式逻辑关心的则是人工语言论证和逻辑系统的有效性,它对前提是否真实则关注不够。一个论证的形式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证前提是真的。“形式逻辑对论证的评价是从真前提开始,但如何判定前提的真假,这已经超出形式逻辑所讨论的范围。”

其次,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不像上述例子中那么简单,某些不确定的因素总是包含在法律论证的大、小前提(即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当中,在由前提到结论的推论中,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的推演活动,因而这样的推论不可能是像书本例题中的那种简单形式逻辑的操作。作为法律论证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基于自然语言的产物,因此难免会受到自然语言多义性、模糊性的影响,导致法官、律师在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产生困扰。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法律推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并不总是清晰地摆在人们面前,法官、律师也总是面对不完整的案件事实而进行推理、推论,而形式逻辑所进行的演绎推理必然是在前提充分的条件下进行的,它关注的更多是程序化的论证及人工语言的论证。从这点来看,用形式逻辑来进行法 律推论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再次,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命题都是事实命题,是有真值的对象,形式逻辑对事实命题做出的非此即彼的评价是形式逻辑二值性的充分体现。但是在法律文本中有较多的命题并非事实命题,而是如“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这一类的规范命题或价值命题,这类命题的性质无所谓真假,它们也不充当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这类命题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形式逻辑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维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第四,《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法律推理是对法律命题的一般逻辑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法律思维中涉及了大量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语境推理等,这些都属于非演绎推理的范畴,而形式逻辑对非演绎推理的研究十分粗糙,无法满足法律思维的实践,因此形式逻辑无法有效地评价、规范全部法律思维。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方向——非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兴起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公认的概念,现任《非形式逻辑》杂志主编拉尔夫·约翰逊(Ralph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J.AnthonyBlair)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日常生活的语言,也就是自然语言,这一点恰恰迎合了法律逻辑学以自然语言为文本的的特性。

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演绎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逻辑在这方面与形式逻辑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义的研究,即真假命题之间的关系研究;而非形式逻辑研究论证主要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即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法律逻辑学与非形式逻辑的完美联姻。在法律逻辑学中,与法律形式推导对应的是法律实质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指基于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以及价值理性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基于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实质内容之间的关系对法律展开的推论,可分为法律的目的推导和价值推导。法律实质推导是基于目的蕴涵和价值蕴涵,而不是基于形式蕴涵,因此它应当有不同于法律形式推导的框架,而非形式逻辑从语境和论证目的角度进行研究就为法律实质推导提供了工具。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数字逻辑;VHDL;软实验台;功能仿真

1 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数字逻辑课程的教学内容多是基于SSI、MSI等器件进行分析和设计,采用的是经典的数字逻辑设计方法,即用真值表、卡诺图、状态转换图、状态转换表、状态方程、时序图、逻辑图和逻辑函数表达式等方法,来分析和设计数字逻辑系统。显然,对于较复杂的数字系统,因其输入变量数、输出函数变量数和状态数的急剧增加,再使用上述这种传统方法进行分析和设计难以适用,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数字逻辑课程的实验环节也是基于标准SSI,MSI芯片的所谓硬实验台实验室(Hardware-based Laboratory),这种实现台不易做成开放性,实验准备,实验内容和实验课安排都不灵活,实验内容和效果也受到所供SSI,MSI芯片的限制。如今,数字化的概念已深入到各个领域,几乎绝大多数系统已不是简单几个逻辑变量就能完全描述的。然而目前在专门讲授数字系统设计基础理论和方法的数字逻辑课程中,绝大多数高校仍然是沿用了几十年不变的老方法,显然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必须加以改革创新。

2 引进VHDL语言的方法

VHDL的方法克服了传统方法的弱点,与传统方法相比有几处根本优点,设计者可以在VHDL描述模型建立之后马上用仿真手段来验证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要求。这种方法还可以免去传统方法的许多繁杂的试凑等耗时劳动(设计瓶颈),因而减少设计时间,降低设计难度,避免了由于人工试凑设计常容易发生的错误。利用各种EDA工具,可自动的将一个可综合的设计在给定的具体器件上进行门级实现。而且,用这种方法系统整体指标往往容易实现,而传统的方法则不然。这种方法其主要设计文件是用VHDL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而不是电路原理图,显然传统硬件电路设计最后形成的主要文件是电路原理图,它与设计的器件和技术有关,不易设计文档的复用。用VHDL语言设计系统硬件电路,主要设计文件是用VHDL语言编写的源程序,以此作为归纳文件有很多好处:首先,资料量小,便于保存;其次是可继承性好,即设计其它硬件电路时可以调用文件中的某些库、进程和过程等描述某些局部硬件电路的程序;第三是阅读方便,很容易在程序中看出某一硬件电路的工作原理和逻辑关系,而阅读电路原理图,推知其工作原理都需要较多的硬件知识和经验,而且看起来也不够一目了然。VHDL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设计描述与器件无关(without referenec to specific hardware),显然这是基于SSI、MSI等器件进行分析和设计无法做到的,设计者能专注其设计,而且在EDA综合工具的配合下支持自顶向下的设计。

采用VHDL的方法,在实验环境上也把基于硬件的实验室改变成基于软件的实验室(Software-based Laboratory)即软实验台,直接在VHDL仿真器中验证实验结果的正确性,根本克服了硬实验台的不足,易于实现实验的开放性和网络教学模式。

VHDL的方法是顺应迅速发展的通讯技术、电子测量技术、自动化控制等技术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使硬件软件化变为现实,使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设计向标准化、自动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无疑,传统的设计方法已经远远落后,国内电子行业已逐渐将VHDL硬件描述语言应用于电子系统设计中。为了避免我们的教学内容与电子技术发展脱节,增强人才的竞争能力,适应市场需要,将VHDL硬件描述语言引入数字逻辑的教学和实验中,逐步对旧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以改革,势在必行,也是时代的要求和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

3 举例说明采用VHDL方法的风格和特点

VHDL语言是目前广泛流行的硬件描述语言之一,它起源于美国国防部超高速集成电路计划,计划公布后受到业界的普遍欢迎。1987年12月被IEEE正式批准为标准的硬件描述语言,并于1993年公布了修改后的IEEE最新标准。VHDL支持结构化的开发设计,因此一个大型的数字系统可以分成较小的子系统,许多人可在不同的子系统中同时进行开发工作。VHDL是通过元件例化语句来实现这一功能的。和其它高级语言一样,VHDL是一种强类型语言,这使设计中的许多错误易于发现。VHDL允许设计者在不同的抽象层次里对系统进行行为描述及结构描述。VHDL有三种主要的建模描述风格:

算法描述(Algorithmic):即用顺序语句来描述输入输出对应关系的算法,这种描述方式最初往往与实现硬件无关。

数据流描述(Dataflow):即用一组并行语句来描述数据在寄存器之间流动的建模方式。这种方式与实际硬件实际存在某种对应关系。

结构描述风格(Structural):这是一种与硬件结构最近的描述方式,它通过文件的例化语句来实现。

下面用一个实例来说明采用VHDL语言设计一个四位可控的Johnson计数器,从中可以领略一下采用VHDL方法的风格和特点,此例所反映的设计过程也是笔者所指的软实验台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设计模块端口信号有:LEPT,左移控制;RIGHT,右移控制;STOP,停止计数控制;CLK,时钟输入端,Q3-Q0,计数器输出端。设计采用VHDL输入方式。该设计的VHDL代码如下:

library IEEE;

use IEEE.std_logic_1164.all;

entity johnson is

port ( LEFT : in STD_LOGIC;

RIGHT : in STD_LOGIC;

STOP : in STD_LOGIC;

CLK : in STD_LOGIC;

Q : buffer STD_LOGIC_VECTOR (3 downto 0));

end johnson;

architecture johnson_arch of Johnson is

signal DIR: STD_LOGIC;

signal RUN: STD_LOGIC;

begin

process (CLK)

begin

if (CLK'event and CLK='1') then

if (RIGHT='0') then

DIR

elsif (LEFT='0') then

DIR

end if;

if (STOP='0') then

RUN

elsif (LEFT='0' or RIGHT='0') then

RUN

end if;

if (RUN='1') then

if (DIR='1') then

Q(3 downto 1)

Q(0)

else

Q(2 downto 0)

Q(3)

end if;

end if;

end if;

end process;

end johnson_arch;

从上面的VHDL的设计代码可见:VHDL的设计文档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库的声明,端口说明和结构体设计描述。其中端口说明清晰的反映了所设计器件的输入输出性质,在结构体设计描述中也清楚的描述了器件所完成的逻辑功能。这是传统的采用SSI,MSI等标准规格器件设计所没有的优点。

图1 设计实例功能仿真图

用VHDL仿真器验证设计的正确性。参见图1:设计实例功能仿真图。

4 结论

随着CMOS技术的日趋成熟和EDA技术的产生和逐步完善,给数字系统的分析和设计方法带来巨大的变革,EDA业界出现了将整个系统集成一个片IC芯片上的系统芯片(System on a Chip,简称SOC)或称片上系统的概念。系统芯片SOC与传统集成电路IC芯片的设计思想是不同的,SOC是微电子设计领域的一场革命。它和集成电路的关系与当时集成电路与分离元器件的关系类似,其对微电子技术的推动作用不亚于自50年代末快速发展起来的集成电路技术。SOC是从整个系统的角度出发,把处理机制、模型算法、芯片结构、各层次电路直至器件的设计紧密结合起来,在单个(或少数几个)芯片上完成整个系统的功能。它的设计必须采用VHDL的方法才能实现。在数字逻辑课程教学和实验中,在向学生讲授最基本的数字系统概念和方法时就引入VHDL的方法,其意义和目的也在于此。笔者并不赞成把数字逻辑和VHDL程序设计作为两门课程分开来讲授,尽管许多高校和教材都是这样设计的。

【参考文献】

[1]M.Morris Mano,etc.逻辑与计算机设计基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林明权,等,编.VHDL数字控制系统设计范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8篇

目前国内数字逻辑课程的教学内容多是基于SSI、MSI等器件进行分析和设计,采用的是经典的数字逻辑设计方法,即用真值表、卡诺图、状态转换图、状态转换表、状态方程、时序图、逻辑图和逻辑函数表达式等方法,来分析和设计数字逻辑系统。显然,对于较复杂的数字系统,因其输入变量数、输出函数变量数和状态数的急剧增加,再使用上述这种传统方法进行分析和设计难以适用,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数字逻辑课程的实验环节也是基于标准SSI,MSI芯片的所谓硬实验台实验室(Hardware-based Laboratory),这种实现台不易做成开放性,实验准备,实验内容和实验课安排都不灵活,实验内容和效果也受到所供SSI,MSI芯片的限制。如今,数字化的概念已深入到各个领域,几乎绝大多数系统已不是简单几个逻辑变量就能完全描述的。然而目前在专门讲授数字系统设计基础理论和方法的数字逻辑课程中,绝大多数高校仍然是沿用了几十年不变的老方法,显然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必须加以改革创新。

2 引进VHDL语言的方法

VHDL的方法克服了传统方法的弱点,与传统方法相比有几处根本优点,设计者可以在VHDL描述模型建立之后马上用仿真手段来验证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要求。这种方法还可以免去传统方法的许多繁杂的试凑等耗时劳动(设计瓶颈),因而减少设计时间,降低设计难度,避免了由于人工试凑设计常容易发生的错误。利用各种EDA工具,可自动的将一个可综合的设计在给定的具体器件上进行门级实现。而且,用这种方法系统整体指标往往容易实现,而传统的方法则不然。这种方法其主要设计文件是用VHDL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而不是电路原理图,显然传统硬件电路设计最后形成的主要文件是电路原理图,它与设计的器件和技术有关,不易设计文档的复用。用VHDL语言设计系统硬件电路,主要设计文件是用VHDL语言编写的源程序,以此作为归纳文件有很多好处:首先,资料量小,便于保存;其次是可继承性好,即设计其它硬件电路时可以调用文件中的某些库、进程和过程等描述某些局部硬件电路的程序;第三是阅读方便,很容易在程序中看出某一硬件电路的工作原理和逻辑关系,而阅读电路原理图,推知其工作原理都需要较多的硬件知识和经验,而且看起来也不够一目了然。VHDL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设计描述与器件无关(without referenec to specific hardware),显然这是基于SSI、MSI等器件进行分析和设计无法做到的,设计者能专注其设计,而且在EDA综合工具的配合下支持自顶向下的设计。

采用VHDL的方法,在实验环境上也把基于硬件的实验室改变成基于软件的实验室(Software-based Laboratory)即软实验台,直接在VHDL仿真器中验证实验结果的正确性,根本克服了硬实验台的不足,易于实现实验的开放性和网络教学模式。

VHDL的方法是顺应迅速发展的通讯技术、电子测量技术、自动化控制等技术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使硬件软件化变为现实,使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设计向标准化、自动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无疑,传统的设计方法已经远远落后,国内电子行业已逐渐将VHDL硬件描述语言应用于电子系统设计中。为了避免我们的教学内容与电子技术发展脱节,增强人才的竞争能力,适应市场需要,将VHDL硬件描述语言引入数字逻辑的教学和实验中,逐步对旧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以改革,势在必行,也是时代的要求和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

3 举例说明采用VHDL方法的风格和特点

VHDL语言是目前广泛流行的硬件描述语言之一,它起源于美国国防部超高速集成电路计划,计划公布后受到业界的普遍欢迎。1987年12月被IEEE正式批准为标准的硬件描述语言,并于1993年公布了修改后的IEEE最新标准。VHDL支持结构化的开发设计,因此一个大型的数字系统可以分成较小的子系统,许多人可在不同的子系统中同时进行开发工作。VHDL是通过元件例化语句来实现这一功能的。和其它高级语言一样,VHDL是一种强类型语言,这使设计中的许多错误易于发现。VHDL允许设计者在不同的抽象层次里对系统进行行为描述及结构描述。VHDL有三种主要的建模描述风格:

算法描述(Algorithmic):即用顺序语句来描述输入输出对应关系的算法,这种描述方式最初往往与实现硬件无关。

数据流描述(Dataflow):即用一组并行语句来描述数据在寄存器之间流动的建模方式。这种方式与实际硬件实际存在某种对应关系。

结构描述风格(Structural):这是一种与硬件结构最近的描述方式,它通过文件的例化语句来实现。

下面用一个实例来说明采用VHDL语言设计一个四位可控的Johnson计数器,从中可以领略一下采用VHDL方法的风格和特点,此例所反映的设计过程也是笔者所指的软实验台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设计模块端口信号有:LEPT,左移控制;RIGHT,右移控制;STOP,停止计数控制;CLK,时钟输入端,Q3-Q0,计数器输出端。设计采用VHDL输入方式。该设计的VHDL代码如下:

library IEEE;

use IEEE.std_logic_1164.all;

entity johnson is

port ( LEFT : in STD_LOGIC;

RIGHT : in STD_LOGIC;

STOP : in STD_LOGIC;

CLK : in STD_LOGIC;

Q : buffer STD_LOGIC_VECTOR (3 downto 0));

end johnson;

architecture johnson_arch of Johnson is

signal DIR: STD_LOGIC;

signal RUN: STD_LOGIC;

begin

process (CLK)

begin

if (CLK'event and CLK='1') then

if (RIGHT='0') then

DIR

elsif (LEFT='0') then

DIR

end if;

if (STOP='0') then

RUN

elsif (LEFT='0' or RIGHT='0') then

RUN

end if;

if (RUN='1') then

if (DIR='1') then

Q(3 downto 1)

Q(0)

else

Q(2 downto 0)

Q(3)

end if;

end if;

end if;

end process;

end johnson_arch;

从上面的VHDL的设计代码可见:VHDL的设计文档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库的声明,端口说明和结构体设计描述。其中端口说明清晰的反映了所设计器件的输入输出性质,在结构体设计描述中也清楚的描述了器件所完成的逻辑功能。这是传统的采用SSI,MSI等标准规格器件设计所没有的优点。

图1 设计实例功能仿真图

用VHDL仿真器验证设计的正确性。参见图1:设计实例功能仿真图。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9篇

关键词:自然法学;规范法学;社科法学;逻辑起点

作者简介:张善根,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0 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1;华东政法大学 2009 年度校重点课题“融合与超越:中国法律社会学范式的构建”,项目编号:09HZK019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6-0076-06 收稿日期:2011-04-11

在西方法学流派中,自然法学、规范法学与社会法学作为三大经典法学流派影响最为深远。比较研究这三大法学流派的真正魅力与优势所在,需要深入它们的核心问题意识,还原其问题意识的逻辑起点。因为,它们的逻辑起点不仅构成法学流派的灵魂与支柱,同时也是建构特定时代实在法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当然,不同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也确定了该流派的内在局限。为此,在我国法学流派化逐渐成为中国法学发展方向的当前[1],深入解读并厘清西方三大法学流派逻辑起点,既有助于我们对西方法学流派的科学研究,也能为建构中国法学流派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以价值为逻辑起点的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源远流长,经久不衰。西方自然法观念经历了古希腊罗马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近性主义自然法及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几个发展阶段。尽管这些不同时代的自然法都有自身的前提预设与逻辑起点,但他们都在讨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一个基本的标尺――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这一标尺才是衡量法律的基本标准,法律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及其法律的权威性来源问题都隐含其中。

(一)价值基础与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对价值的不懈追求则构成了这一学说的核心所在。[2]试图建立自然法律规范的尝试首先要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主要得益于柏拉图、苏格拉底的贡献,但更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贡献,当然也包括以西塞罗为代表的古罗马思想家,他们把法律引向基于人类理性引导的对人与物的正确“自然”秩序的认识。[3](P191)他们认为自然法是独立于传统的(人的)法律的、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一效力的存在,而且自然法会在时代和民族中不断发展。[3](P192)自然之法是唯一的非人定之法,但也是现实社会中的正确之法[4](P68),通过自然的正义、道德、事物的本质等价值来确立法律的有效性和适用标准,对他们来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理性。[3](P195)

神学主义的自然法是建立在神学基础上的法,认为存在上帝制定的、得到非信徒的理性承认的、其基本原则永恒不变的自然法。[3](P197)也就是说,自然法是永恒的上帝律法在人的意识中的复现,永恒法存在神的智慧的理智里,只要人的理智能把握这种永恒法,人就会意识到它是自然的法。而世俗法是永恒法和自然法的下位法,只有以永恒法为支撑才具有约束力[4](P70),不公正的法律、违背自然法的法不能算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污损。[5](P18)显然,在整个中世纪,一种新的价值观占领了西方世界,这种价值观不仅深刻地注入西方整个精神世界里,同时也占据了世俗的空间,成为政治国家的制度基础。人们服从法律,是因为这是上帝的法律,违背法律也是违背上帝的规则,这即是评判实在法的基础,也是评判人是否服从上帝的基础。但也很明显,神学自然法不是一种创新,相反仅仅是自然主义自然法的一种延续。

近性自然法颠覆了神法,他们认为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但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6](P39)没有经院哲学中所谓预设真理,人完全是受自身的认识能力引导。法律的来源和权威基础并不来自于上帝,正确之法也不是由上帝决定,而来自于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的本性。[5](P23)一切法都来源于人的本性。人的本质是他自己或其能力的私有者,未经个人的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利,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7](P42)而理性不仅是正确之法认识工具,也是正确之法的源泉,人的理性赋予人以自然律法。自然法也因此是“真正理性”的要求,即使上帝不存在,这种理性法仍然有效,它是一切人类法的基础和标准,是不可改变的,是永恒的。[3](P205)而如果要发现“正确之法”,首先要探寻人的“本性”,然后按照逻辑推导出人的“自然的”权利和义务。[4](P79)应当成为一项权利者也就成了决定何者是一项权利的关键因素,正义和权利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存在着有组织的社会,恰恰由于存在着需要保护和保障的权利和正义,所以有组织的社会才会存在。[8](P505)由此可见,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使一切都与理性造物之性质相符,而既非道德,也非神权。

二战后,自由主义自然法的出现意味着自然法的复兴。这场复兴运动主要沿着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是神学的新自然法,另一个是世俗的新自然法。神学的新自然法秉承了阿奎那的上帝法、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界分,认为实在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支配实在法,虽然实在法可以补充或甚至限制自然法,但决不能与自然法相矛盾。[7](P58)一方面,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是从人性或人的本质中产生的有关人类的合适而正当的行为的规则或理性秩序。另一方面,自然法是一种难以直观发现的不成文法,只有依靠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逐步发展和最终依靠神的启示才能发现。[7](P57)而对世俗的新自然法而言,法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或者是共同体的规章,法作为事业它不仅有自身的道德性,而且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9](P41)法作为共同体规章,它拥有三个自身最高的价值:个人人格的价值、共同体的价值和创造的价值。换句话说,即为自由、权力、文化的价值。[5](P60)法律的道德权威性取决于法律的正义性或至少是它保障正义的能力,来自表明这是必需的理性命令。[7](P76)尽管这两种理论取向有不同的理论支点,但他们都在试图从自然法的最高原则中得出完整的、绝对有效的法律制度,以此型塑实在法。

(二)自然法学的逻辑起点及其可能的挑战

不管是自然主义,神权基础的、理性主义的还是自由主义的自然法思想,都能从人类乃至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10],并在实在法之外建构了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参照法。尽管不同时代参照的基本标准不同,既有自然的也有神学的,既有理性的也有现实的,其中内含了一系列何谓正义或者说何谓正确之法的价值,而且坚信一种全涉且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由自然法得到建构。[8](P47)实在法的合法性来源也基于此,因此,自然法把合乎正义的、合乎道德的、合乎理性的,甚至合乎上帝的法才视为法,而一切与自然法相违背的法都是非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自然法是实在法的校正工具,表明了自然法致力于探寻“正确之法”的努力。而且,在自然法看来,法律的目的也在于实现人类的这些价值。另一方面,自然法的各种基础的或最高的价值也构成了实在法权威的基础,也回应了法律为何要被人们遵守的难题。法律应被遵守是因为法律首先是一系列人类的价值,并有助于实现这些价值,实现这些价值也就实现了人类自身。由此可见,自然法学的逻辑起点可以抽象为一系列的价值,并通过这些价值建构了自然法学独特的思想体系,从而建构了不同时代中不同的法律秩序。

但以价值为核心的逻辑起点也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首先,自然法学容易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规范混同。自然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道德律或法律的道德性,这既是自然法学的魅力所在,也是其最受攻击的地方。[10]自然法学认为,法的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等,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或最高地位,法律规范是体现或实现这些价值的行为规则。也就是说,自然法学把自身托付给了不同的价值基础,因此也使自己深陷道德的泥潭而难以理清两者之间的界限。其次,自然法将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自然法依赖于各种价值理念,然而价值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因人而异的,但自然法学家对人性的研究是抽象的,没有用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来认识人性,因而往往过分地强调人性的共同性,而忽视人性的差异性和可变性。[10]如果在司法领域运用自然法将导致审判的任意性,和由此带来的史无前例的法之不确定性。[4](P109)再次,自然法对社会性的理解上不够全面和科学,即往往把社会性只是理解为群体性或合群性,而不懂得人是有各种各样的群体组成的,法律也有文化差异性和阶级差异性。[10]最后,自然法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这些人的作为将抽象的自然法转化为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但由于人的知识和意愿的不充分,自然法的这样的一种实现,到底能实现到何种程度,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11](P434)

二、以规范为逻辑起点的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是在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与论战中形成的。通过试图建立与自然法学相区别的逻辑起点,以建构分析法学的基本理论。

(一)规范基础与分析法学

作为分析法学鼻祖的边沁和奥斯丁就开始了对实际的法与应当的法进行切割与分离,从而防止法律与道德的混淆。在他们看来,法律是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或者说是者的命令。除此之外,并无法律可言。[7](P84)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确立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的因素,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外一回事。[12](P13)这事实不仅把研究者的视角导向了实在法,同时也隐含了人们为何应当遵守法律的理由,那就是法律应当被遵守的理由仅在于它是法律,而法律的背后是的强制力。如果法律不被遵守,那么就有强权要求其遵守或者受到隐藏于法律背后的者的制裁。也就是说,这一进路为分析法学铺平了道路,因此,法理学应研究实在法或者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12](P126)

凯尔森把分析法学发展到极致,并以奥斯丁的理论为基础建立了一个纯粹的分析法学。奥斯丁似乎把自己的学说建立在者的命令基础之上,尽管凯尔森并不否认这一点,甚至也认为法律应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理想。[13](P163)但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不能以它的内容和某种道德或政治价值不相容为依据而被怀疑。但在他看来,法律的逻辑起点应当是规范。[14](P43)规范就是某一共同体的实在法。规范之所以是有效力的法律就是由于,并且也只是由于,它已经根据特定的规则而被创造出来。[11](P128)因此,法律的一般理论在于研究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规范整体的法律秩序及其结构、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很多实在法律秩序中的统一。[13](P156)为了解释规范的效力及法律秩序问题,凯尔森建立了一个由初级规范、次级规范及其基础规范构成的等级体系,一个法律规范并不是由于它们本身或基础规范有一种拘束力是自明的内容才是有效的。它的效力基础来源于更高一级的规范,高级规范创造低级规范,并决定低级规范的效力。高级规范又由另一个更高级的规范所决定。[11](P141)实在法规范之所以有效力只基于一个推定:有一个基础规范,它建立了最高的、创造法律的权威。这一基础规范的效力是未被证明的并必须这样保留在实在法本身的范围之内。[11](P430)这也是法律必须被遵守的理由。

分析法学在二战后受到严峻的挑战,这主要是基于并围绕着对二战战犯审判而引发对善法与恶法的思考。这也是分析法学难以逾越的困境,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的出现部分是为了挽回分析法学在这一时代所受到的挑战,另一方面试图弥合实在法与自然法的沟壑。在哈特看来,关于法律“本性”的探讨在于消除以下三个争论点所引发的疑问与困惑:其一,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其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联系;其三,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15](P14)对于第一个问题,哈特在批判奥斯丁关于法即者命令说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见解,认为该理论部分解决了法律为何被遵守的理论,但无法解释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也应服从法律。由以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来的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不可能指望去阐明哪怕最基本形式的法律。[15](P82)对于第二个问题,哈特部分承认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部分校正了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具体的一致性,或必须依靠我们有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这种广泛流传的信念。但他坚持了分析法学的基本立场,认为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中所使用的检验特定法律的法律效力的标准必须明示地或暗示地包括对道德或正义的引证。[15](P181)对于第三个问题,也许是分析法学最为重要的问题,法律是第一规则和第二规则的结合,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第一类规则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类规则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更。[15](P84)这也是法律具有规范效力的基本理由与法律产生的源泉。

(二)分析法学的逻辑起点及其可能的挑战

分析法学作为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产物,在那个时代很有市场。他们建立了以规范为逻辑起点的法学理论,认为一个法律的有效性仅取决于遵守的形式上的立法程序,君主的有效的意志行为体现在其中,而不取决于法律内容,实证性成为法之本质。[4](P110)法律一经被合法地创制出来,就具有权威基础,人们也必须遵守,人们遵守法律仅仅是这种法律是经由合法制定出来的法律,而不论及法本身的善恶,法律是一回事,它的好坏是另外一回事。这样法律的稳定性与确定性就能得到维持,法律的统一性或系统性也才能得到确立。[4](P126)正确的法律可以通过法律逻辑和法律解释来实现。这是分析法学的精髓所在,其不仅从某种意义上解释并解决了自然法学中的难题,而且也迎合了资本主义稳定时期的社会需求。但对分析法学存在的质疑也因其逻辑起点而产生,尤其是当分析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成为纳粹国家恶法体系及其司法的替罪羊的时候,对分析法学的攻击最盛。

以规范为逻辑起点的分析法学最大的挑战就是实证法中的恶法是否应当被遵守的问题。按照分析法学的逻辑当然是应当遵守的,除非其被合法性地废止。但如果这样的法律也要遵守,那么谁来保证实证法都是善法?或者说,如果强权者尤其是集权统治借助法律的工具来强迫人们服从,那么我们是否也需要服从?这里的服从不仅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执法者。[3](P126)典型的案例就是如何应对纳粹时期的法律及其对二战战犯的审判,如果纳粹法律有效的话,那么战犯行为比如说种族灭绝的行为都是合法的,甚至如果他们拒绝种族灭绝还是违背纳粹法的。与此相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实在法是非法的,但在道德上却是可以证成的行为。这也可以从纳粹时期的法律和对二战战犯审判中找到许许多多的案例。比如拒绝种族灭绝的行为等。[7](P411)还有一个挑战是分析法学关于法的效力基础问题。在分析法学看来,法律的效力基础在于者或者说是国家权力。但20世纪的纳粹以法的名义实施的不公正确实使得这种观点受到沉重的打击。尽管分析法学尤其强调权力是指国家合法权力或者说是经合法授权的权力。但却无法解答,如果强盗集团成功地篡夺了国家权力,那么这群强盗正式颁布的强盗法律是否就是法律,其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3](P221)

三、以事实为逻辑起点的社科法学①

在社科法学看来,法律系一事实,是一种发生于时空中、并能为感观所感知的特定人之行为。法学就其本质而言,与自然科学无异,其以实然陈述描述其对象。[14](P63-67)而如何探求这种法的事实则是通过借鉴各种社会科学的方法来实现。

(一)事实基础与社科法学

历史法学可以视为社科法学的开始,其创始人为胡果,其重要代表是萨维尼和梅因。萨维尼否认有一种不变的、适于所有民族的共同之法,因为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自己独特的“民族之魂”,法律是一个“民族精神的流出”,他认为,“受民族精神浸染力影响”之习惯法,是法的特有的和本来的形式。[4](P88)因此,立法者不必去创制新法,而仅仅是历史和民族精神的表达。[16](P7)而梅因的出发点与萨维尼完全不同,他主要是通过法律史或者说是通过追溯法律的起源来发现法律的发展历程,并得出法律的发展是身份向契约的转化过程。[17](P7)但其基本脉络都渗透了社会的历史进化理论,试图从社会本身来发现法律,从而批判了分析法学的规范理论与自然法学的价值理论。历史法学所持这种观点,实是因为他们所探寻的乃是一种能够使现代社会分化的法律秩序与原始社会未分化的社会控制得到统合的理论。他们关注的是法律秩序的约束力,而不是特定法律的约束力。[8](P87)

法律社会学在某种意义上是从历史法学中发展起来的[18],但更多的是借鉴了社会学理论与方法。法律社会学一方面侧重解释法律的社会事实是如何发生的,在这一点上其思想主要渊源于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理论,他认为社会学的一切企图都是发现社会事实本身。[19](P4)以此为逻辑起点,他认为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形成了不同社会类型,并决定了不同的法律类型。在传统社会产生惩罚性法律类型,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恢复性的法律类型。[20](P54)另一方面侧重解释法律行动的逻辑。在此,韦伯奠定了整个行动理论的基础,他认为社会学是解释行动的科学[21](P3),并精确地区分了“规范意义”和“事实意义”,指出事实意义是在一个共同体中,在事实上所发生的,因为存在着这样的机会,即在共同行为时,参与者把各种具体的秩序在主观上看做有效的,并实际按它们去做。[4](P171)因此,尽管法律可以分为实质理性型、实质非理性型、形式理性型及形式非理性型四种,但法律的合法性根据主要在于:第一因其合理性而合法有效,第二因其传统性而合法有效,第三因个人魅力而合法有效。[21](P15)而当法律社会学的中心从欧洲转向美国时,法律社会学也从解释主义进入到了实用主义。它更加强调法律应该有助于实现社会目的,而非制裁。[8](P296)法律是一种可以经由智性努力而得到改进的社会制度,法律实施的效果要有助于社会目的的实现。因为,社会本身既是法律产生的根源,也是法律权威的最终根据。[8](P296)

法经济学可以归结为一种行动的理论,但其理论的出发点与法律社会学明显不同。法经济学研究中“理”假设的核心内涵是:假定人们对法律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会通盘考虑适用法律行为所引致的法律后果,并做出恰当的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选择。[22]科斯定理是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他认为法律权利的配置不是因为谁更应该值得保护,而应该由效益来决定。[23](P15)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改变刺激。[24](P75)一切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为目的,立法、执法和守法的真正根据是以法律修辞掩盖着而不是阐明了的经济理由,市场经济规律天然地、内在地决定着法律逻辑,寻求法律的经济依归是法经济学的基本任务。[22]

马克思主义法学既是阶级法学的源泉也是批判法学的源泉,马克思剥离了法律的神圣面纱,对法律的世俗化作出了巨大贡献。[25](P10)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律是建立在社会物质基础之上,生产关系的总和形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这是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得以建立的基础,法是当时统治阶级的产物和权力工具,而受到共同利益限制的意志的体现就是法律。[3](P227,228)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事物的法的本质。[26](P185)因此,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26](P183)社会是一个由原始社会的无阶级的状态向阶级转化,最后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而法律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从无到有,最终走向消亡的过程。

(二)社科法学的逻辑起点及其挑战

社科法学是一个很庞杂而又看似缺乏系统性的法学理论,他们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借鉴了过多的社会科学理论,从而探索法律的本质问题。但显而易见的是,社科法学试图在区别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建构自己的理论。脱离社会的普世价值显然让人类无法适从,而分析法学规范的逻辑不仅使得法律有背离价值的风险,使法律沦为暴政的工具,同时又看不到法律真正的权威根据所在。社科法学使得法律从自然之神和对规范的崇拜回归到“社会”神中来[27](P4),而社会为何物,它所呈现的社会事实如何则是社科法学的核心所在。也就是说决定法律的社会因素究竟为何物,构成社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有对社会事实的真正认识,才能知道法律是什么,法律要做什么,为什么要遵从法律等一系列探寻法律本质的答案。但社科法学也并非天衣无缝,它也面临自身难以应对和解答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根源于社科法学的逻辑起点。他们把社会视为一切法律的根据,而不管这种根据是深藏在历史中、深藏在文化中,还是深藏在特定的社会结构和情境中。

构成社科法学最大的挑战是对社会本身的疑问[13](P306),从“社会的”这个词所具有的更深且更为真实的含义来看,实际上是一些彻头彻尾的东西。[27](P69)这也导致了以社会为根据的法律的不确定性,它难以抵挡对法律的社会根源的不断追问,尤其是当不同的社会情境发生冲突时,法律将如何选择。就此而言,自然法学一样,看似衡常的事物,隐藏了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而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法律体系最为忌讳的东西。另一方面是对社科法学功用的质疑,社会学法学不仅以法律规范概念为前提,而且其结果不可能在实质上不同于规范法学的结果,甚至断言以社会学法学为名的不过是些方法论上的假设而已。[14](P196)

结 语

综上所述,西方三大经典法学流派的逻辑起点分别是:自然法学以价值为逻辑起点,规范法学以规范为逻辑起点,社科法学以社会事实为逻辑起点。这看似常识化的命题,既展示了不同法学流派的魅力与优势所在,也潜藏了这些流派的内在局限。法学流派逻辑起点的魅力与局限并存的两面性,导致不同流派看似找到了法律最终的权威依据,但事实上,这些所谓的法律权威根据又是那么的虚无缥缈,让人不可预知,难以确定。因此,在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极度依赖西方法学流派的今天,克服西方法学流派的思维定式及其内在局限性,有助于重新理解西方法学流派,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的自主性与主体性。而这正是推进中国法学流派纵深发展,建构中国法学流派的前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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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ical Starting Point and Limitation of Western Legal School

ZHANG Shan-ge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Chongqing 401120, China)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10篇

摘要:逻辑学是我国高校文科专业开设的一门基础课,它对于训练学生的思维、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要提高逻辑学教学质量,需要教师更新教育观念,突破传统授课方式的束缚,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强调实用性,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实际。

关键词:逻辑学教学 观念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思考

逻辑学主要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作为一门关于思维的学问,它在训练人们的思维、提高人的素质、培养人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逻辑学教学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年轻人在今后一生中能自己教育自己。因此,素质教育要求教育不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而更关键、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钱伟长教授在谈到21世纪人才时的话语令人深醒:“不是学好一门课就能像这门课所教的那样工作就是了。因为这门课的知识隔几年或几十年就可能没用。如果我们重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学生通过这门课所学到的逻辑思维能力永远有用。”[1]爱因斯坦也主张:“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专业知识,始终放在首位。”[2] 逻辑学是一门源远流长、历史悠久的科学。它的基本功能是训练人们的思维。我们知道,人们不是学了逻辑学后才能思考的,所以,逻辑学的作用不在于教人们思维,而是在于训练人们的思维。wWW.133229.Com如列宁所言:“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3] 通过逻辑教学,学生不但可以掌握一门学科的知识,还可以自觉运用这些知识来正确表述、论证思想、揭露与驳斥谬误和诡辩、分析和解决问题。再者,通过逻辑思维训练,可以提高一个人的思维素质和抽象思维能力。逻辑学在培养人们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探求新知识方面提供了必要的工具。逻辑学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它具有多方面的教育功能,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逻辑学具有思维教育功能,在提高学生的思维素质与思维能力方面,具有其他课程无法比拟的优势。尤其是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它的作用十分显着,它有助于大学生认识和把握思维规律,提高思维效率,培养正确的思维习惯。

逻辑学具有品德教育功能,学习逻辑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耐心细致、坚持真理、坚持科学的品质。学习逻辑学能促使学生自觉遵守和运用逻辑规则的意识的形成,使他们的言行更具规范性。

逻辑学具有人文教育功能,逻辑与语言密不可分,因此学习逻辑学也是间接地学习、应用和研究语言,使人们的思想更加严密,语言更有逻辑性。另外,逻辑学与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科学紧密结合,形成了各种应用逻辑学,因此,学习逻辑学,也有助于学习相应的人文科学。

二、传统逻辑学教学的观念、内容、方法与素质教育要求不相适应

素质教育是“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而逻辑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思维素质的基础性学科。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发展的整体化,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越来越显得重要。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我国高校教育已由以往的培养“精英”的应试教育向“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转变。近年来,逻辑教学的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实际状况与素质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师不再是知识的惟一传授者和教育的惟一组织者,应是学习资源的组织者、网上学习的指导者和创新人才的培养者。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教学基本上是在传统教育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仍然是知识的惟一传授者和教学的惟一组织者,学生只不过是接受知识的容器。[4]

三、逻辑学教学观念、内容和方法的思考

(一)更新教育观念

目前中国高校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将不再是单纯地传授知识和组织教学,学生也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教师注意创造师生交往的机会,创设学生创新的情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让每堂课都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自由度和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由创造个性。

(二)突破传统授课方式的束缚,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多数学生反映,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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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逻辑学主要面临两大困难:一是逻辑学内容比较抽象,常常运用符号、公式,十分枯燥乏味,又难于理解与记忆,给学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对学习逻辑学缺乏兴趣,产生了畏难情绪;二是学生运用逻辑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较弱,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在教师的引导下,他们跟随教师的思路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一旦离开了教师的引导,让他们独立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感觉无从下手,不知道由哪里切入。

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教学效果,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把逻辑理论与知识转化为能力,内化为素质。

逻辑学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科,概念多,规则多,公式多,符号也多,学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但逻辑学知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际联系比较密切,根据这些特点,逻辑教师应注意逻辑理论紧密联系实际,用生动的实例去进行教学,而不应单纯地从概念到概念、从公式到公式、从符号到符号进行推演。如果这样,就会使逻辑教学拘泥于符号化、形式化,从而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厌恶逻辑学,更不用说激发学生学习逻辑的兴趣、培训学生的逻辑技巧和运用逻辑知识来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鉴于此,逻辑教师可以根据每部分逻辑知识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课堂辩论、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强化记忆、讨论启发、专题讲座等。这样,教学既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1)运用设置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如果在教师的启发下,由他自己去求得答案,自己概括出定义、定理和法则,他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就高。他克服的困难越多、越大,他的学习越加积极,兴趣也会越大。教师应引导学生主动尝试,启发他们积极思考,多方面地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这就要求教师要善于组织学生对大量的事例和文案进行分析,教师选择相关的资料,提出问题,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不塞给学生现成的结论,而是启发学生主动尝试,动脑思考,给学生创造发挥见解的机会,使其达到对有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运用设置疑问的方法,要求教师首先要提供问题或提供含有问题的材料,这些材料或问题的选择要有典型性;其次,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最后,教师要做好问题总结,讲透理论知识,使学生明确问题所包含的理论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2)采用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3)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故辩论对于学好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辩论的过程中,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外,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学习其他学科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4)注重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更易实现教学目标

在逻辑学教学中,要实现教学目标,还要积极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由于在教学中经常会用到一些逻辑故事、教学案例和一些符号、公式等,所以,可以把它们制成课件,实现教学过程的形象化、智能化。这样的教学既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又有启发性。将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逻辑学的课堂教学,既能提高备课、讲课的速度和效率,使教师有更多时间讲解每堂课的重点、难点,也便于学生能下载或复

编辑整理本文。

印讲义,节省课堂上做笔记的时间,从而更专心于听讲和思考,实现教学目标

(5)逻辑学教学内容必须强调实用性,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实际[5]

逻辑学教学要体现理论教学的实用性,要沿着现代逻辑的发展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贴近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贴近学生学习和工作的实际,将理论内容最大限度地渗透到教学实践中。教学中既要坚持传统逻辑的理论框架,又要适当吸收现代逻辑的科研成果。教学体系上,概念、判断、推理、逻辑论证、思维规律的理论框架要保持,但对相对抽象的不太结合工作实际的现代逻辑演算则需做一定的取舍。这样,学生学习起来不会感到太吃力。

逻辑学的基本特点是内容高度抽象,绝大多数学生学习逻辑学时的最大感受就是枯燥乏味,对它缺乏兴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教学时要力求把逻辑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使逻辑教学趣味化。为了做到这一点,在系统讲授逻辑学原理的同时,可以穿插许多有趣的逻辑故事、逻辑典故,努力使抽象的理论知识生动化、具体化。

如果不注意用生动的实例去教学,而是单纯地从符号到符号、从公式到公式地进行推导,只会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坚持知识性与趣味性的结合,就需要教师做好备课工作。教师要在课前精心挑选适合的逻辑故事,逻辑故事要与所讲的内容具有相关性,不能为追求趣味性而忽视了知识性。在每一节课前,教师都要针对该章节内容和学生的心理倾向认真分析,对所教内容如何切入,怎样激发学生兴趣,需要补充哪些内容,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教学等,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使教学变得丰富多彩,游刃有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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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我国高校文科专业开设的一门基础课,它对于训练学生的思维、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要提高逻辑学教学质量,需要教师更新教育观念,突破传统授课方式的束缚,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强调实用性,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实际。  

逻辑学主要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作为一门关于思维的学问,它在训练人们的思维、提高人的素质、培养人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逻辑学教学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年轻人在今后一生中能自己教育自己。因此,素质教育要求教育不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而更关键、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钱伟长教授在谈到21世纪人才时的话语令人深醒:“不是学好一门课就能像这门课所教的那样工作就是了。因为这门课的知识隔几年或几十年就可能没用。如果我们重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学生通过这门课所学到的逻辑思维能力永远有用。”[1]爱因斯坦也主张:“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专业知识,始终放在首位。”[2] 逻辑学是一门源远流长、历史悠久的科学。它的基本功能是训练人们的思维。我们知道,人们不是学了逻辑学后才能思考的,所以,逻辑学的作用不在于教人们思维,而是在于训练人们的思维。如列宁所言:“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3] 通过逻辑教学,学生不但可以掌握一门学科的知识,还可以自觉运用这些知识来正确表述、论证思想、揭露与驳斥谬误和诡辩、分析和解决问题。再者,通过逻辑思维训练,可以提高一个人的思维素质和抽象思维能力。逻辑学在培养人们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探求新知识方面提供了必要的工具。逻辑学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它具有多方面的教育功能,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逻辑学具有思维教育功能,在提高学生的思维素质与思维能力方面,具有其他课程无法比拟的优势。尤其是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它的作用十分显着,它有助于大学生认识和把握思维规律,提高思维效率,培养正确的思维习惯。 

逻辑学具有品德教育功能,学习逻辑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耐心细致、坚持真理、坚持科学的品质。学习逻辑学能促使学生自觉遵守和运用逻辑规则的意识的形成,使他们的言行更具规范性。 

逻辑学具有人文教育功能,逻辑与语言密不可分,因此学习逻辑学也是间接地学习、应用和研究语言,使人们的思想更加严密,语言更有逻辑性。另外,逻辑学与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科学紧密结合,形成了各种应用逻辑学,因此,学习逻辑学,也有助于学习相应的人文科学。 

二、传统逻辑学教学的观念、内容、方法与素质教育要求不相适应 

素质教育是“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而逻辑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思维素质的基础性学科。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发展的整体化,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越来越显得重要。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我国高校教育已由以往的培养“精英”的应试教育向“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转变。近年来,逻辑教学的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实际状况与素质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师不再是知识的惟一传授者和教育的惟一组织者,应是学习资源的组织者、网上学习的指导者和创新人才的培养者。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教学基本上是在传统教育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仍然是知识的惟一传授者和教学的惟一组织者,学生只不过是接受知识的容器。[4] 

三、逻辑学教学观念、内容和方法的思考 

(一)更新教育观念 

目前中国高校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将不再是单纯地传授知识和组织教学,学生也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教师注意创造师生交往的机会,创设学生创新的情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让每堂课都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自由度和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由创造个性。 

(二)突破传统授课方式的束缚,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多数学生反映,他们学习逻辑学主要面临两大困难:一是逻辑学内容比较抽象,常常运用符号、公式,十分枯燥乏味,又难于理解与记忆,给学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对学习逻辑学缺乏兴趣,产生了畏难情绪;二是学生运用逻辑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较弱,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在教师的引导下,他们跟随教师的思路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一旦离开了教师的引导,让他们独立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感觉无从下手,不知道由哪里切入。 

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教学效果,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把逻辑理论与知识转化为能力,内化为素质。 

逻辑学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科,概念多,规则多,公式多,符号也多,学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但逻辑学知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际联系比较密切,根据这些特点,逻辑教师应注意逻辑理论紧密联系实际,用生动的实例去进行教学,而不应单纯地从概念到概念、从公式到公式、从符号到符号进行推演。如果这样,就会使逻辑教学拘泥于符号化、形式化,从而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厌恶逻辑学,更不用说激发学生学习逻辑的兴趣、培训学生的逻辑技巧和运用逻辑知识来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鉴于此,逻辑教师可以根据每部分逻辑知识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课堂辩论、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强化记忆、讨论启发、专题讲座等。这样,教学既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1)运用设置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如果在教师的启发下,由他自己去求得答案,自己概括出定义、定理和法则,他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就高。他克服的困难越多、越大,他的学习越加积极,兴趣也会越大。教师应引导学生主动尝试,启发他们积极思考,多方面地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这就要求教师要善于组织学生对大量的事例和文案进行分析,教师选择相关的资料,提出问题,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不塞给学生现成的结论,而是启发学生主动尝试,动脑思考,给学生创造发挥见解的机会,使其达到对有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运用设置疑问的方法,要求教师首先要提供问题或提供含有问题的材料,这些材料或问题的选择要有典型性;其次,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最后,教师要做好问题总结,讲透理论知识,使学生明确问题所包含的理论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2)采用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3)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故辩论对于学好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辩论的过程中,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外,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学习其他学科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4)注重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更易实现教学目标 

在逻辑学教学中,要实现教学目标,还要积极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由于在教学中经常会用到一些逻辑故事、教学案例和一些符号、公式等,所以,可以把它们制成课件,实现教学过程的形象化、智能化。这样的教学既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又有启发性。将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逻辑学的课堂教学,既能提高备课、讲课的速度和效率,使教师有更多时间讲解每堂课的重点、难点,也便于学生能下载或复印讲义,节省课堂上做笔记的时间,从而更专心于听讲和思考,实现教学目标 

(5)逻辑学教学内容必须强调实用性,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实际[5] 

逻辑学教学要体现理论教学的实用性,要沿着现代逻辑的发展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贴近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贴近学生学习和工作的实际,将理论内容最大限度地渗透到教学实践中。教学中既要坚持传统逻辑的理论框架,又要适当吸收现代逻辑的科研成果。教学体系上,概念、判断、推理、逻辑论证、思维规律的理论框架要保持,但对相对抽象的不太结合工作实际的现代逻辑演算则需做一定的取舍。这样,学生学习起来不会感到太吃力。 

逻辑学的基本特点是内容高度抽象,绝大多数学生学习逻辑学时的最大感受就是枯燥乏味,对它缺乏兴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教学时要力求把逻辑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使逻辑教学趣味化。为了做到这一点,在系统讲授逻辑学原理的同时,可以穿插许多有趣的逻辑故事、逻辑典故,努力使抽象的理论知识生动化、具体化。 

如果不注意用生动的实例去教学,而是单纯地从符号到符号、从公式到公式地进行推导,只会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坚持知识性与趣味性的结合,就需要教师做好备课工作。教师要在课前精心挑选适合的逻辑故事,逻辑故事要与所讲的内容具有相关性,不能为追求趣味性而忽视了知识性。在每一节课前,教师都要针对该章节内容和学生的心理倾向认真分析,对所教内容如何切入,怎样激发学生兴趣,需要补充哪些内容,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教学等,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使教学变得丰富多彩,游刃有余。[6]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王洪.法律逻辑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 

[3]王明辉主编.何谓逻辑学[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5. 

[4]訾其伦.我国高校文科专业的逻辑教学情况探析.职业圈.2007 (11)电子杂志.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12篇

摘要:逻辑学是我国高校文科专业开设的一门基础课,它对于训练学生的思维、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要提高逻辑学教学质量,需要教师更新教育观念,突破传统授课方式的束缚,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强调实用性,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实际。 关键词:逻辑学教学 观念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思考

逻辑学主要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作为一门关于思维的学问,它在训练人们的思维、提高人的素质、培养人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逻辑学教学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教育学家罗伯特·赫钦斯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年轻人在今后一生中能自己教育自己。因此,素质教育要求教育不再只是给学生传授知识,而更关键、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智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钱伟长教授在谈到21世纪人才时的话语令人深醒:“不是学好一门课就能像这门课所教的那样工作就是了。因为这门课的知识隔几年或几十年就可能没用。如果我们重视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学生通过这门课所学到的逻辑思维能力永远有用。”[1]爱因斯坦也主张:“应当把发展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一般能力,而不是把专业知识,始终放在首位。”[2] 逻辑学是一门源远流长、历史悠久的科学。它的基本功能是训练人们的思维。我们知道,人们不是学了逻辑学后才能思考的,所以,逻辑学的作用不在于教人们思维,而是在于训练人们的思维。如列宁所言:“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3] 通过逻辑教学,学生不但可以掌握一门学科的知识,还可以自觉运用这些知识来正确表述、论证思想、揭露与驳斥谬误和诡辩、分析和解决问题。再者,通过逻辑思维训练,可以提高一个人的思维素质和抽象思维能力。逻辑学在培养人们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探求新知识方面提供了必要的工具。逻辑学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它具有多方面的教育功能,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逻辑学具有思维教育功能,在提高学生的思维素质与思维能力方面,具有其他课程无法比拟的优势。尤其是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它的作用十分显着,它有助于大学生认识和把握思维规律,提高思维效率,培养正确的思维习惯。

逻辑学具有品德教育功能,学习逻辑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耐心细致、坚持真理、坚持科学的品质。学习逻辑学能促使学生自觉遵守和运用逻辑规则的意识的形成,使他们的言行更具规范性。

逻辑学具有人文教育功能,逻辑与语言密不可分,因此学习逻辑学也是间接地学习、应用和研究语言,使人们的思想更加严密,语言更有逻辑性。另外,逻辑学与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科学紧密结合,形成了各种应用逻辑学,因此,学习逻辑学,也有助于学习相应的人文科学。

二、传统逻辑学教学的观念、内容、方法与素质教育要求不相适应

素质教育是“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而逻辑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思维素质的基础性学科。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发展的整体化,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越来越显得重要。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我国高校教育已由以往的培养“精英”的应试教育向“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转变。近年来,逻辑教学的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实际状况与素质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教师不再是知识的惟一传授者和教育的惟一组织者,应是学习资源的组织者、网上学习的指导者和创新人才的培养者。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教学基本上是在传统教育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仍然是知识的惟一传授者和教学的惟一组织者,学生只不过是接受知识的容器。[4]

三、逻辑学教学观念、内容和方法的思考

(一)更新教育观念

目前中国高校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将不再是单纯地传授知识和组织教学,学生也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教师注意创造师生交往的机会,创设学生创新的情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让每堂课都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自由度和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由创造个性。

(二)突破传统授课方式的束缚,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多数学生反映,他们学习逻辑学主要面临两大困难:一是逻辑学内容比较抽象,常常运用符号、公式,十分枯燥乏味,又难于理解与记忆,给学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对学习逻辑学缺乏兴趣,产生了畏难情绪;二是学生运用逻辑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较弱,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

编辑整理本文。

。在学习过程中,在教师的引导下,他们跟随教师的思路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一旦离开了教师的引导,让他们独立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感觉无从下手,不知道由哪里切入。

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教学效果,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把逻辑理论与知识转化为能力,内化为素质。

逻辑学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科,概念多,规则多,公式多,符号也多,学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但逻辑学知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际联系比较密切,根据这些特点,逻辑教师应注意逻辑理论紧密联系实际,用生动的实例去进行教学,而不应单纯地从概念到概念、从公式到公式、从符号到符号进行推演。如果这样,就会使逻辑教学拘泥于符号化、形式化,从而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厌恶逻辑学,更不用说激发学生学习逻辑的兴趣、培训学生的逻辑技巧和运用逻辑知识来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鉴于此,逻辑教师可以根据每部分逻辑知识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课堂辩论、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强化记忆、讨论启发、专题讲座等。这样,教学既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1)运用设置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如果在教师的启发下,由他自己去求得答案,自己概括出定义、定理和法则,他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就高。他克服的困难越多、越大,他的学习越加积极,兴趣也会越大。教师应引导学生主动尝试,启发他们积极思考,多方面地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这就要求教师要善于组织学生对大量的事例和文案进行分析,教师选择相关的资料,提出问题,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不塞给学生现成的结论,而是启发学生主动尝试,动脑思考,给学生创造发挥见解的机会,使其达到对有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运用设置疑问的方法,要求教师首先要提供问题或提供含有问题的材料,这些材料或问题的选择要有典型性;其次,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最后,教师要做好问题总结,讲透理论知识,使学生明确问题所包含的理论知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2)采用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3)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故辩论对于学好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辩论的过程中,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外,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学习其他学科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4)注重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更易实现教学目标

在逻辑学教学中,要实现教学目标,还要积极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由于在教学中经常会用到一些逻辑故事、教学案例和一些符号、公式等,所以,可以把它们制成课件,实现教学过程的形象化、智能化。这样的教学既有趣味性和生动性,又有启发性。将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于逻辑学的课堂教学,既能提高备课、讲课的速度和效率,使教师有更多时间讲解每堂课的重点、难点,也便于学生能下载或复印讲义,节省课堂上做笔记的时间,从而更专心于听讲和思考,实现教学目标

(5)逻辑学教学内容必须强调实用性,贴近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实际[5]

逻辑学教学要体现理论教学的实用性,要沿着现代逻辑的发展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贴近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贴近学生学习和工作的实际,将理论内容最大限度地渗透到教学实践中。教学中既要坚持传统逻辑的理论框架,又要适当吸收现代逻辑的科研成果。教学体系上,概念、判断、推理、逻辑论

编辑整理本文。

证、思维规律的理论框架要保持,但对相对抽象的不太结合工作实际的现代逻辑演算则需做一定的取舍。这样,学生学习起来不会感到太吃力。

逻辑学的基本特点是内容高度抽象,绝大多数学生学习逻辑学时的最大感受就是枯燥乏味,对它缺乏兴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教学时要力求把逻辑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使逻辑教学趣味化。为了做到这一点,在系统讲授逻辑学原理的同时,可以穿插许多有趣的逻辑故事、逻辑典故,努力使抽象的理论知识生动化、具体化。

如果不注意用生动的实例去教学,而是单纯地从符号到符号、从公式到公式地进行推导,只会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坚持知识性与趣味性的结合,就需要教师做好备课工作。教师要在课前精心挑选适合的逻辑故事,逻辑故事要与所讲的内容具有相关性,不能为追求趣味性而忽视了知识性。在每一节课前,教师都要针对该章节内容和学生的心理倾向认真分析,对所教内容如何切入,怎样激发学生兴趣,需要补充哪些内容,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教学等,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使教学变得丰富多彩,游刃有余。[6]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王洪.法律逻辑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

[3]王明辉主编.何谓逻辑学[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5.

[4]訾其伦.我国高校文科专业的逻辑教学情况探析.职业圈.2007 (11)电子杂志.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培养学生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是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数学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育目标。而指导 学生学习和掌握常用的逻辑思维方法,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使学生乐于思考并善于思考的关键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要启发学生掌握如下一些常用的逻辑思维方法。

   一.分析与综合的方法。所谓分析的方法,就是把研究的对象分解成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每一 个组成部分,从而获得对研究对象的本质认识的思维方法。综合的方法是把认识对象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加以 研究,从整体上认识它的本质。例如学生认识5, 教师要求学生把5个苹果放在两个盘子里,从而得到四种分法 :1和4;2和3;3和2;4和1。由此学生认识到5可以分成1和4,也可以分成2和3等。 这就是分析法。反过来, 教师又引导学生在分析的基础上认识:1和4可以组成5,2和3也可以组成5。这就是综合法。在此基础上, 教师 还可以再一次运用分析、综合方法,指导学生认识5还可以分成5个1,从而知道5里面有5个1;反过来,5个1能 组成5。分析、综合法广泛应用于整数的认识、分数、小数、四则混合运算、复合应用题、组合图形的计算等教 学中。

    二.比较与分类的方法。比较是用以确定研究对象和现象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它是 人们思维的基础。分类是整理加工科学事实的基本方法。比较与分类贯穿于整个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之中。 比如学生开始学习数学,他就会比较长短,比较大小,进而学会比较多少。然后就会把同样大小的放在一起, 相同形状的归为一类。或者把相同属性的数学归并在一起(整数、小数、分数)。前者反映的是比较方法,后 者例举的是分类方法。分类常常是通过比较得到的。比较和分类方法是小学数学教学中经常用到的最基本的思 维方法。

    三.抽象与概括的方法。抽象就是从许多客观事物中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 的思维方法,概括就是把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属性综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例如,10以内加法题一共有45道, 学生初学时都是靠记住数的组成进行计算的。但是如果教师帮助学生逐步抽象概括出如下的规律,学生的计算 就灵活多了:①一个数加上1,其结果就是这个数的后继数。②应用加法的交换性质。 ③一个数加上2,共13道 题,可运用规律①推得。④5+5=10。掌握了这些规律,学生就可以减轻记忆负担,其认识水平也可以大大提 高。又如,在计算得数是11的加法时,学生通过摆小棒计算出2+9、3+8、7+4、6+5等几道题之后,从中抽 象出“凑十法”:看大数,拆小数,先凑十,再加几。这样,在学习后面的所有20以内进位加法时就可以直接 运用“凑十法”进行计算了。事实表明,学生一旦掌握了抽象与概括的学习方法,机械记忆就将被意义理解所 代替,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就会产生新的飞跃。

四.归纳与演绎的方法。这是经常运用的两种推理方法。归纳推理是由个别的或特殊的知识类推到一般的规 律性知识。小学数学中的运算定律、性质及法则,很多是用归纳推理概括出来的。如加法的交换律是通过枚举 整数中的几个“两个加数交换位置相加和不变”的例子推导概括出来的。这样的推理在小学一年级就可以经常 开展训练。如让学生演算下面各题后发现一种规律:7-7=,6-6=,5-5=……9-8=,8-7= ……2-1=。经常进行这样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有序、有理、有据的思维。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推到特殊的思维方法。例如一年级学生“算加法想减法”,实际上是以加减互逆关系作 为大前提,从而推算出减法式题的计算结果。又如,由“0不能做除数”为大前提,根据分数、 比与除法的关 系,推理出分母和比的后项不能为0。事实上, 人们认识事物一般都经历两个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 个是由一般到特殊。因此,归纳与演绎法是人们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14篇

一、分析与综合的方法

所谓分析的方法,就是把研究的对象分解成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每一 个组成部分,从而获得对研究对象的本质认识的思维方法。综合的方法是把认识对象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加以 研究,从整体上认识它的本质。例如学生认识5, 教师要求学生把5个苹果放在两个盘子里,从而得到四种分法 :1和4;2和3;3和2;4和1。由此学生认识到5可以分成1和4,也可以分成2和3等。 这就是分析法。反过来, 教师又引导学生在分析的基础上认识:1和4可以组成5,2和3也可以组成5。这就是综合法。在此基础上, 教师 还可以再一次运用分析、综合方法,指导学生认识5还可以分成5个1,从而知道5里面有5个1;反过来,5个1能 组成5。分析、综合法广泛应用于整数的认识、分数、小数、四则混合运算、复合应用题、组合图形的计算等教 学中。

二、比较与分类的方法

比较是用以确定研究对象和现象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它是 人们思维的基础。分类是整理加工科学事实的基本方法。比较与分类贯穿于整个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之中。 比如学生开始学习数学,他就会比较长短,比较大小,进而学会比较多少。然后就会把同样大小的放在一起, 相同形状的归为一类。或者把相同属性的数学归并在一起(整数、小数、分数)。前者反映的是比较方法,后 者例举的是分类方法。分类常常是通过比较得到的。比较和分类方法是小学数学教学中经常用到的最基本的思 维方法。

三、抽象与概括的方法

抽象就是从许多客观事物中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 的思维方法,概括就是把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属性综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例如,10以内加法题一共有45道, 学生初学时都是靠记住数的组成进行计算的。但是如果教师帮助学生逐步抽象概括出如下的规律,学生的计算 就灵活多了:①一个数加上1,其结果就是这个数的后继数。②应用加法的交换性质。 ③一个数加上2,共13道 题,可运用规律①推得。④5+5=10。掌握了这些规律,学生就可以减轻记忆负担,其认识水平也可以大大提 高。又如,在计算得数是11的加法时,学生通过摆小棒计算出2+9、3+8、7+4、6+5等几道题之后,从中抽 象出“凑十法”:看大数,拆小数,先凑十,再加几。这样,在学习后面的所有20以内进位加法时就可以直接 运用“凑十法”进行计算了。事实表明,学生一旦掌握了抽象与概括的学习方法,机械记忆就将被意义理解所 代替,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就会产生新的飞跃。

四、归纳与演绎的方法

这是经常运用的两种推理方法。归纳推理是由个别的或特殊的知识类推到一般的规 律性知识。小学数学中的运算定律、性质及法则,很多是用归纳推理概括出来的。如加法的交换律是通过枚举 整数中的几个“两个加数交换位置相加和不变”的例子推导概括出来的。这样的推理在小学一年级就可以经常 开展训练。如让学生演算下面各题后发现一种规律:7-7=,6-6=,5-5=……9-8=,8-7= ……2-1=。经常进行这样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有序、有理、有据的思维。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推到特殊的思维方法。例如一年级学生“算加法想减法”,实际上是以加减互逆关系作 为大前提,从而推算出减法式题的计算结果。又如,由“0不能做除数”为大前提,根据分数、 比与除法的关 系,推理出分母和比的后项不能为0。事实上, 人们认识事物一般都经历两个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 个是由一般到特殊。因此,归纳与演绎法是人们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归纳推理的判断是一些个别的、特殊的判断,因而它的结论与前提之间的联系并不具 有逻辑的必然性。例如,虽然有0÷2=0,0÷3=0,0÷100=0,……但并不能因此推出“0除以任何数都等于 0”。所以,人们在得到一般规律性知识以后, 还要用某个规律性知识推到某个个别的特殊的知识。一般说来 ,如果一般规律性知识是真的,那么,所推得的个别或特殊的知识也是真的。

逻辑学的方法范文第15篇

小学生进入中年级,第二信号系统活动逐渐占主要地位。他们的学习不再像初入学时那样依赖直接的刺激 物,他们的抽象思维已有所发展,具备了从简单的比较、分类向简单的推理、概括等逻辑方法发展的基础。因 此,中年级概念教学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其一,开始要求用较严谨的语言表述概念的内涵。相对于低年级,在表述概念的内涵时,教材逐渐加强了 语言的严谨性和科学性的要求。教材中,日常性的语言大大减少,如“东西”之类的词语越来越少,取而代之 的是科学上常用的“物体”等词语。

其二,教材所揭示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仍然是较低层次的。教材所揭示的概念的内涵或外延都是比较简单 的、基本的。例如:“在水中浮着的物体受到一个向上的力,这个力就是水的浮力。”这里只揭示了“浮力” 的方向,并没有涉及浮力是如何产生的,浮力的本质(水的压力差)等。值得一提的是,有许多概念,教材并 没有要求揭示其内涵和外延。这类概念,或者是直接引用儿童日常生活中已形成的概念,如“螺丝钉”、“喷 壶”等;或者在引入日常概念的基础上,寻找共同特征,如“果实”、“鸟”等;或者是直接引入科学概念, 让儿童通过多次接触、使用这些概念,去体验这些概念的大致含义,如“脊柱”、“关节”等;还有些概念是 在让儿童观察自然事物范例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概括的方法抽象出来的,如“哺乳动物”、“溶解”等。

根据以上两点特征以及概念本身的基本逻辑特征,教师在揭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时,应注意只使用简单的 和基础的逻辑方法,并且只要求学生用这些逻辑方法去获得概念,不要求他们知道这些方法本身的内涵。在中 年级,这些简单的和基础的逻辑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概念的限制法和概括法

概念的限制法是由外延宽的概念过渡到外延窄的概念的逻辑方法。应用这种方法时,要增加原概念的内涵 ,使它的外延相应地减少而过渡到新的外延较窄的概念。例如“砂质土”的概念可由“土壤”的概念通过限制 而来:

土壤——地面上能够生长植物的土。

砂质土——地面上能够生长植物的、含砂多的土。

原概念的内涵增加了“含砂多”,就可使其外延缩小,变为外延窄的“砂质土”这个新概念。

概念的限制法只在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中进行,而且有一定的限度。例如,

限制 限制 限制 果实─肉果─苹果─红玉苹果。限制到具体的种“红玉苹果”,就不能继续限制下去了。

概念的概括法是由外延窄的概念过渡到外延宽的概念的逻辑方法。应用这种方法时,就要通过减少原概念 的内涵,使它的外延相应地扩大,转化为外延宽的新概念。例如,“土壤”的概念可以由“砂质土”的概念通 过概括而来:在“砂质土”的内涵中减去“含砂多的”几个字,便可得到“土壤”的概念。

由于中年级儿童的认知水平有限,自然教材并没有严格按这种逻辑方法获得概念,往往通过观察直观形象 的自然事物或现象,然后运用语言归纳(概括)来得出概念。例如,“哺乳动物”,是在让学生观察猫、牛、 猴、狮子的外形、繁殖、喂养后代的情况,找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之后,再进行归纳:“猫、牛、猴、狮子在外 形和繁殖、喂养后代方面有很多共同特征,它们是同一类动物,叫做哺乳动物。”教材中还有“金属”、“水 的净化”等概念,也是采用类似方法获得的。诚然,这还是属于由外延窄的概念过渡到外延宽的概念,也是概 括的一种形式。

二、概念的定义法。

它是通过揭示邻近属概念和种差来说明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用公式表示是: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

定义法在中年级自然教材中有三种形式:

1.性质定义 指用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性质作为种差下定义的方法。例如:

(附图 {图})

~~表示种差;==表示邻近属概念;

——表示被定义概念。(下同)

教材中还有“螺丝钉的共同特征”、“水的浮力”、“骨胳”、“污染物”、“温度”、“导体”、“绝 缘体”、“热胀冷缩”等概念,是运用性质定义来揭示概念内涵的。

2.发生定义 指用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产生或形成过程中的特征、来源作为种差下定义的方法。例 如:

(附图 {图})

教材中还有“大气”、“脱臼”、“污染源”、“摆”、“摄氏温度”等概念是运用发生定义来揭示概念 内涵的。

3.功用定义 用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功用作为种差下定义的方法。例如:

(附图 {图})

“土壤”的概念也属功用定义。

三、概念的划分法。

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物质、生物的分类,一般都属于划分法。

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子项和划分的依据三个部分组成。例如,对“土壤”概念可作如下划分:

根据含砂和粘土的多少,可以把土壤分成三类:含砂多的叫砂质土;含粘土多的叫粘质土;砂和粘土含量 差不多的叫壤土。

在这里,含砂和粘土的多少是划分依据,土壤是母项,砂质土、粘质土、壤土是子项。

教材中还有“肉果”和“干果”的概念是通过划分得出来的。

四、语词解释法。

是对语词的意义进行规定或说明的方法。它告诉我们一个语词表达什么概念,并不揭示概念的本质特征。 不是概念的定义,只是明确概念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方法。例如:

磁铁指南的一端叫做南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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