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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

土地管理学总论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1篇

>> 论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 简析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关系研究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关系探讨 浅谈城市文化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城市土地利用及规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城市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问题分析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与村镇规划的比较及协同研究 探究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弊端及完善对策 浅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利用规划浅析 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 王万茂.规划的本质与土地利用规划多维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02,1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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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土资源部.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22] 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23] 国土资源部.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24]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EB/OL].(2012-08-08)[2014-06-30].http://.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学总论 教学效果 问题 对策

1、引言

《土地管理学》是介于土地科学和管理科学的一门交叉学科,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应用学科。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土地科学及土地管理教育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1]。在土地管理学的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掌握相应的实践技能,以培养学生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的能力。同时土地管理学还是一门受政策性影响极大的学科,其研究内容在不断的更新,因此,及时的进行课程教学的改革是必要的。国内不少学者也对此进行了研究,其中,敖登高娃就土地管理学教学过程中的“图表”教学方式、“主题引导”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方式和“框图”教学方式等教学效果进行了分析[2] ;魏凤秀就土地管理学教学过程中的教学内容、教学形式以及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表明教学内容要统筹安排,形式灵活多样,社会热点要正面引导[3];刘庆等对土地管理学课程过程中的启发式教学进行了探讨,结果表明,启发式教学有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优点[4];冯新伟结合土地管理实践进行《土地管理学》教学,使学生在掌握课本知识的同时掌握土地管理的新知识[5];齐艳红等以社会需求为依据,从土地管理学的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等三方面进行了改革及优化分析[6]。刘志玲等对问答法、讨论法、案例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学的一般方法在土地管理学中的综合运用进行了研究[7]。而笔者在一学期的实践教学中,结合土地管理学的教学目标,对《土地管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了探讨。

2、土地管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内容太广泛,没有重点。

在经过一学期的土地管理学课程的学习后,总结这一学期的学习内容,分析研究发现:土地管理学该门课程本身内容就多而广泛,加之讲授课时比较少,造成了老师在讲解的过程中对所有的内容都只是泛泛而讲,没有深入,以至于学生们在学期结束时对该门课程仍没有详细的理解,也不清楚课程的重点在哪里。

2.2 教学内容重理论而轻实践

土地管理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但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注重理论的讲解,而忽略了实践的应用。于此同时,在讲解理论的过程中,也并没有灵活的教学形式,这往往使学生们感到无聊,失去听课的兴趣,从而不利于人才培养的目标。

2.3 教学过程中并没有与国家政策相联系

土地管理学是一门受政策性影响极强的学科,它与国家政策联系及其紧密。在实际进行土地规划与管理的过程中,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与服务。因此,新时期下的国家政策对学生们来说是必要的,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

2. 4 教学过程中并没有对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解析

土地管理学是一门与社会联系密切的学科,其基本的理论知识都是为社会所服务的,但对于社会中的热点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不乏有些看法过于偏激,而学生们正处于养成思想观的时期,明辨是非的能力还不够,如果此时不加以引导,容易导致学生们产生思想上的错误。

3、土地管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教学内容力求完整,重难点突出,统筹安排

教师在进行教学前,应该列出教学大纲,在教学的过程中,以教学大纲为主线,但因为教学课时的限制,教学内容要有取舍,重难点要突出。《土地管理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因此,要根据学生专业的不同课程讲授的内容要有所侧重。对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课程的讲授应尽量详细,使同学们清楚的明白地籍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土地信息管理、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等。对于非专业的学生来说,老师对太专业的内容只需大致介绍,专业化太强的东西,一方面他们理解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他们在今后的道路中用到的也不会太多。这些就要求老师对土地管理学这门课程极其熟练。

3.2 增加教学形式的灵活性,时常进行实践活动的讨论

目前在土地管理学的教学过程中,主要还是以传统的教学手段为主,课堂上,仍以教师为中心,在这样的教学形式下,学生们被动的吸收知识,一方面对知识的理解有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学生们参与度不高,在课堂上感觉不到存在的价值,容易产生厌烦心理,不利于土地管理方面人才的培养。因此,在土地管理学的课程教学过程中,应该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改变其教学形式。

将案例法与讨论法相结合在理论知识讲解之后,教师应该选择与该部分理论内容紧密联系的案例,让学生们根据已学习的理论知识,独立地就案例中的优缺点、不足之处如何改正等进行讨论,然后由每组派一代表就讨论的结果进行简要说明,最后由老师总结发言。这一过程,很好的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是,选择的案例不应太难,最好与理论知识能够紧密切合。

3.3 时常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及时更新政策信息

土地管理学的教程往往具有一定的落后性,而土地管理却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就要求教师及时的对课本上的信息进行更新,向学生们传达出最新的政策消息。对于土地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更应该自觉的去了解土地管理方面的最新政策以及研究趋势和研究的热点问题,经常关注国土资源部、中国国土资源网上的信息,为今后在这方面的继续深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3.4 社会热点的解析,应正面引导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增强了人们对土地利用和土地开发的强度,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同时也使人与地之间的矛盾显得越发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定不移的坚持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份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但社会上不乏有一些思想偏激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环境的破环仍肆意的破坏土地,对于此,教师应对学生的思想观念加以正确的指引,告诉学生什么样的观点是正确的,什么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观点的正确与错误,从而教会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学生不至于被社会上错误的舆论导向所带偏。

4、结束语

当前土地管理学的教学已不能满足社会对土地管理方面人才的需求,因此,土地管理学的教学改革是必须的。只有通过对土地管理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实践教学的改革,才能使学生们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有更强的实际运用能力;才能增强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才能更好的培养学生们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为以后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

[2] 敖登高娃. “土地管理学”课程教学方式探讨[J].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5,28(2):135-137.

[3] 魏凤秀.《土地管理学》课程教学探讨[J]. 长江大学学报,2014,37(11):170-171.

[4] 刘庆,张坤,何长元. 关于高校土地管理学课程启发式教学的运用与探讨[J]. 科技创新导报,2010,28:153.

[5] 冯新伟. 结合管理实践的《土地管理学》课程教学重点探讨[J]. 教育教学论坛,2015,22:113-114.

[6] 齐艳红,王兰霞. 面向社会需求的《土地管理学》教学内容改革[J]. 安徽农学通报,2015,21(06):140-141.

[7] 刘志玲,李江凤,方世明. 土地管理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3:87-88.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3篇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由于在规划理念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体系,没有从宏观(哲学层次、科学层次)到微观(技术层次)的系统理论,而是诸多理论混杂,让人无所适从,规划编制研究和学科建设严重落后于规划实践,已明显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发展。

二、新的规划理念和理论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有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规划方法,才能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1. 新的规划理念:理性发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在规划修编的操作过程中树立全局观念、弹性观念和动态观念。在确定规划的目标时,必须紧紧围绕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这一中心议题,由经济发展的单目标模式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模式转变,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新的规划理论:空间规划、可持续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的规划指导思想的需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大胆借鉴和吸收相邻学科如城市规划、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的相关理论。(1)空间规划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协调资源供需矛盾,统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中长期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基本模式为“用地指标调控与规划分区相结合”,其着重强调的是规划对用地数量的指标要求,而缺乏空间布局约束,在规划的分区方案中,对分区内部土地利用的要求过于笼统,不能承担起有效的控制分区内部用地的功能。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借鉴西方空间规划的理论如:“田园城市”理论、“绿化带”制度、中心地域理论、“开发轴系统”理论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比较优势,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和供应政策,进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的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规划修编要由上轮主要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定建设用地规模与速度向控制环境容量、开发时序、控制建设标准转变。本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协调和平衡经济发展、公众利益、环境以及规划部门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间规划,应当着重注意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空间安排和布局,确定其开发利用时序,并通过较大比例尺的地图如用1:1万确定城镇合理发展边界,引导地方政府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从而解决城镇无序扩张、优质农地严重流失等问题。 (2)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未来需求能力的发展。其中最本质的问题是不损及我们所依赖的资源与环境。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在正确的管理下, 可以不断更新和利用。反之, 它会退化、耗竭。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 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载力的限度内, 同时采用人工生态措施(包括邻域或更大的区域) , 确保土地持续利用。目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研究的国际趋向表现为应用生态经济学观点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协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土地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无非是建设发达的经济、健康的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因此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不可再生资源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应当成为当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主题。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把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贯彻进去,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稳定性,保证土地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省略

三、新的规划方法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除了要用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外,应当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尝试采用一些新的规划方法。

1.评价方法规划实施评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地必须对上轮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做出是否进行规划修编的结论性的意见。从目前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国土资源部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各地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表格、数据五花八门,无法进行汇总和统计。因此,有必要统一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去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如何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还缺乏具体的规程和办法,还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系统工程方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着眼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综合性的规划。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载体,是国家最主要、可调控的资源,这一特点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过程是多目标的统筹协调过程。因此,在规划过程中采用以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的系统优化方法就成为必然。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划方法来解决,按这样的思路,规划的适用性会大大提高,规划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进作用。

3.应用地理信息(3S)技术本轮规划修编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修订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使规划修编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从而提升整体规划的技术水平。这两个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重点普及遥感技术、GIS 技术、GPS技术等现代化手段, 使土地规划从野外调查、资料搜集、信息处理、计算模拟、规划成图到监督实施全过程实现信息化。同时, 基于土地规划中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如资源优化配置、地区经济社会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 因此, 要特别重视将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引入土地规划, 通过人- 机交互系统, 为决策者对半结构化问题进行有效决策支持, 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与决策的科学性。

4.公众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的宏观规划,其编制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情,而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规划,因此,规划的编制应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相关社会群体共同参与,规划的主体要由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向以政府规划部门和社会重要研究机构为主转变。公众参与不仅是像上轮规划一样为了提供信息资料,而是要参与规划目标、指标的分配和确定,规划方案的拟定、协商和协调。

四、还需要把握的几点

1.必须寻找一个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功能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2.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各级规划必须在同一个平台上联网运行;

3.可以与土地管理其他业务工作数据成果顺利接口;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 可持续利用 法律体系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土地资源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依靠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土地资源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那么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以我国的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为例,我国相关部门将建设质量和管理作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作为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在坚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同时,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亿元GDP地耗下降了37.2%;全面实施了“先补后占”机制和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了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共补充耕地7879万亩,大于同期的建设占用耕地5809万亩和灾害毁损耕地1477万亩。除此之外,我国土地资源的其他管理和持续开发利用水平也在总体上有所提高。①在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总体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实际上,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少。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短缺,人均土地资源仅为1.17亩,和全球人均土地面积3.75亩的水平相差甚远,并且我国的耕地面积总量目前还在以较快的速度递减,按照测算,我国到2030年耕地面积减少将近六成,但是那时人口将达到16亿人,人均耕地面积更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同时,由于必须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土地资源的开发受到明显限制。第二,我国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质量严重下降,导致土地的生产力大大降低。我国长期以来对土地资源是掠夺性开发利用,缺乏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致使土地资源当中的大量元素消失和缺乏。并且,我国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还比较弱,水土流失严重,导致了耕地质量快速下降,土地的生产能力受到了极大削弱。在我国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导致了城市的污染逐步向农村地区蔓延,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第三,土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迅猛发展,各项事业建设同样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同时,却造成了我国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的急剧下降。特别是近些年来因为项目建设的盲目上马等诸多原因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且土地资源的利用规划不完善,乱占土地而不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背景

1990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土地持续利用系统研讨会”上,提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自此之后,1991年在泰国、1993年在加拿大举行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研讨会,许多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从自然、环境、社会等各方面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指标进行了探讨。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颁行了《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评价大纲》,提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标准,自此,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得到了健全和丰富。

长期以来,国内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以进行理论性的探讨为主。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所谓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也就是土地资源不断地被高效益的利用,首先是要从总量一定的土地资源当中尽可能地创造出相应的工业、农业效益,其次是要尽量地延长土地的持续利用周期,不让土地资源荒废、中断甚至变成不可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要让土地资源更好和更加有效地利用。除了对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探讨之外,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有不少人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我国当时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国务院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在该议程的第十四章对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做出了规定,该议程指出,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增长,这是我国的官方文献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出的明确主张。

自此之后,我国众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如何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措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认的做法和思路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认真开展好计划生育政策,将人口控制在一定的规模,着力缓解“人地矛盾”;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限制,切实保护耕地,守住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不断对土地资源的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切实开展好土地整治工作,改善生态自然环境。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我国在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除了通过政策手段调整土地制度之外,高度重视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土地制度予以调整。在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深入研究之后,即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入到了党和政府的政策当中,在党和政府的文献当中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来指导土地政策的制定,在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之后,将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长期固定下来。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全面的土地法律制度,对土地相关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其中,《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物权法》对土地资源的流转和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最为全面的是《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规划、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除了上述三部法律之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法规、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构成了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我国最高法院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土地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制定出台了许多人民法院办理土地相关案件当中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按照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且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土地相关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综上,我国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正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土地资源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包括我国《刑法》规定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才能够实现当前的土地资源保护水平和综合开发水平,否则我国土地资源遭受的破坏程度更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土地管制法律在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和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对我国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虽然经过了两轮土地利用规划之后,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具体实施了耕地总量的控制、实施管理、分区控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等,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对于土地资源的规划工作十分滞后,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某些地区虽然认真开展了土地规划,但是政府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和其他政府工作的需要,甚至是由于政府官员对地区发展思路和观念的改变而不断改变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科学性不强,许多规划是为了满足上级的要求而在短期之内完成并且审批的,即便部分规划是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之后完成的,也缺乏深入的调查和论证,并且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采集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规划本身的科学性;规划本身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甚至政府制定的规划法规、规章和我国的法律有冲突之处;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往往让路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和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在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断改变规划和不按照规划执行的情形常有发生。

目前,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经实行了近13年,通过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提升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土地用途规划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针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对各级政府的规划分工不明确,土地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用途管制的措施单一,注重对农业地转为非农业地的管制,忽视了对土地开发利用效益的管制和利益的协调;在高度注重土地利用管制的同时,农业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政策法律措施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

从当前我国的基本情况来看,农村集体耕地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对于农村集体耕地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较大程度上关系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整体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对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健全、完善,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户对于耕地缺乏长期的稳定感,从而影响了农村提高耕地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了农村耕地整体利用效益的提升。据中南财经大学做的一次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对失地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极大的需求,在被访问的农户当中,有84.84%的农户反映需要农民失地保险,有96.57%的农户反映需要医疗保险,有94.36%的农户反映需要养老保险。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严格、不明确,导致了许多建设项目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上马,造成了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影响了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体系。针对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当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将土地总体规划作为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规范、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开展土地利用的依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科学合理地进行,一旦制定之后便不能轻易改变,不应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图而随意更改,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领导坚决严肃处理。加强土地总体规划方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新的方法和技术提升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比城镇建设规划更重要的规划,不因城镇建设规划而影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使两者之间摆正其位置,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

切实加强监督制约力度,对违法批地行为严肃查处、严肃处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违法批地行为,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予以刑事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要突出土地可持续利用主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采取科学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提高土地的质量。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集约化法律体系。在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和地位的基础上,要不断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集约化法律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违法审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相关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实际,要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明确界定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公共事业的界限,将划拨土地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公共事业上。同时,要在对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事业建设规划当中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建议,切实发挥民众对公共事业建设的监督力度。严格、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及其建设,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土地集约化的指标体系,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对土地结构进一步进行优化,对为满足房地产开发的需要而破坏和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避免滥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发生。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行为进行强力监督,避免行政权过分膨胀而影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人的监督制约,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的要求。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体系。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者合法地占用而侵害民众利益的事情偶有发生,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体系。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意识,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在学校和广大农村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的社会舆论氛围。对农村耕地的保护要实施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使农民愿意改善耕地的质量和效益。对于农村承包地的使用权流转要慎重地通过法律予以规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以便更好地实现土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土地质量保障机制,在法律中明确承包户对改善土地质量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对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官员、土地使用者、承包户进行严肃处理。

【作者分别为吉林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教授】

【注释】

①周怀龙:“我国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成效明显”,《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年8月3日。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5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利用和实现土地优化配置的关键,而城市规划则在指导城市建设及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方面起着决定作用。这两个规划都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简称“两规”)分别由国土(土地)管理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使“两规”相互脱节成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因此,对于“两规”应予充分的协调。

一、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1、国土资源部主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工作中都不成熟,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编制队伍、规划管理队伍都在发展建设之中。第一次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988年开始的,1991年和1994年国家土地局相继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各地在2000年前相继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但由于规划依据、方法等尚不成熟,规划专业队伍良莠不齐,故规划仍侧重于土地类型、用途的数字平衡,而在图面与实际管理的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比较频繁。

2、建设部主管的城市规划

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起步较早,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从2O世纪50年代就开始广泛编制城市规划。以后几经波折,2O世纪7O年代后期又开始了大规模编制城市规划。至今,我国的城市规划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在城市规划技术及其实施管理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相对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打下了一定的专业教育基础,建立了一支数万人的规划师队伍。很多城市都已经完成或开始编制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总的来说,城市规划经过大量的实践,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无论从规划人才培养、规划编制队伍建设,还是从规划管理队伍来看,都比较强,但在规划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关系

1、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相似,并均需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两者关系平行,主体都属于行政法范畴。《鉴于两个规划的重要性和涉及部门、空间的广泛性,两个法律都规定了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规划编制的依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规划空间和地位具有从属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它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规划则属于局部性,它着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所以,城市用地只是土地利用中的一种类型,它们之间为点与面,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所有土地做出的全局性规划,对各项用地规划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城市规划仅是一个部门用地的规划,是从属和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补充和深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由于以上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规划过程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突出表现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脱节,城市规划并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的建设并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从而造成了城市建设用地过分扩张,不断侵占耕地。

3、规划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就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在用地上也是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为核心。

4、规划理论依据和分析方法基本相似

不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市规划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律,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同样为自然、经济、社会综合体的土地和城市在规划时就必须遵守一些相同的规律和理论:如土地经济学中的级差地租理论、土地报酬递减理论、土地利用区位理论、生态经济学的地域分布规律、生态经济规律以及价值规律、景观学理论、系统论等。

在分析方法上二者一般都采用系统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以及静态与动态、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主要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协调,确定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等。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点集约使用土地的程度越来越高,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量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用地保证。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像一些地方部门以保护耕地为理由,限制城市规划。当然,城市规划工作中应该建立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观念,用区域发展的观点来进行城市规划。尤其对城市的人口要进行较为准确的测。以免将城市的架子拉得过大,占地过多。城市规划与士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谁上谁下的问题。更不是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谁管谁的问题。而是要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两者共同循的原则主要有:发展区域社会和经济,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发挥城市区域的竞争优势,协调区域间、城镇间的矛盾。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6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修编;县级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70-02

2010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努力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和“七・五”事件双重影响,全力推动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化新疆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国土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一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工作安排,在总结评估自治区国土资源“十一五”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目前正在认真开展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以及加快推进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任务。

一、新一轮规划修编的思路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立足地方实际,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要求,统筹发展与保护、需要与可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关系,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土地利用宏观政策。

(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理念

在维护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放弃外延扩张式的土地利用模式,着重于内部挖潜,依靠土地管理系统功能的完善和科技的进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解决非农建设用地短缺的问题,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石。在新一轮规划中保护耕地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对于建设用地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要求,注重城镇用地内部挖潜,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各类建设用地集约高效的利用方式。

(四)加快城镇化进程,协调城乡土地利用

推进城镇化,实现人口从农村向城镇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总量,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条件下,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调整,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然选择[1]。新一轮规划应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安排各区域用地布局,鼓励依法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通过迁村并点、复垦开发废弃地和居民点整理等方法,合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

(五)构建符合区域自身特点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动态变化过程。新一轮规划的实施应在完善原有规划实施政策措施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规划实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区域自身土地利用的实际,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及框架,从法律、行政、经济、社会、技术、监督等方面构建规划实施保障体系[2]。

二、新一轮规划修编进程中的问题分析

(一)基础资料对规划修编的支撑力不足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基础资料的支撑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因素,土地调查多为时点勘测,时序资料较为缺乏,在规划修编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时序数据多为历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累加所得。(2)现行规划执行过程中,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加之土地管理工作的疏忽,辖区各乡镇土地调查数据对接时不注意修正数据期水平,造成现状数据不实。(3)由于规划修编需要的数据资料庞杂,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将收集到的数据统一到规划基期年这一时点上,存在一定的困难。(4)多数现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少规划实施评价这一环节,不能了解规划执行的结果是否符合规划目标的要求,也无法了解规划的实现程度、规划的效益和规划的效力等,进而不能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二)规划指标分解的科学依据不足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采取严格的指标控制,引导土地的供需方向,实现辖区内各地类之间的动态平衡。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是由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规划资质的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来修编;由于规划修编时间紧迫, 规划修编单位多采取分析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的方式来了解辖区土地利用情况,实地调研较少,调查研究时间较短,规划修编人员对区域实际情况很难做到全面掌握,从而造成规划指标的分解随意性较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控制指标多根据重点建设区域的布局情况下分到各个乡镇,然后做局部调整,指标分解的说服力不强。(2)规划指标分解时受修编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某些指标的制定脱离了辖区的发展实际,造成乡镇级规划目标难以实现。(3)受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的限制,指标分解的科学性也受到限制。

(三)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存在差距

规划修编的理论依据包括地租和地价理论、土地区位理论、持续利用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人地协调理论和系统工程理论[3]。针对规划修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进行的理论研究能更好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目前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在研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问题时,如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县级土地利用弹性供给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根据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规划修编的时效性与现实发展脱节

随着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速度的加快,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足也日益显现,而新一轮规划却一直不见结果,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某些县(市)进行了规划局部调整。目前,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和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急需大量建设用地作为支撑,使所剩不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更加紧张,某些地区甚至已经突破了2010年的用地指标。规划修编战线拉得越长越不利于土地利用的管理,同时也造成规划法律效力的降低。因此,在保证规划质量的前提下,规划的修编和审批的速度必须加快。

三、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几点建议

(一)顺应发展,重新定位

对规划修编的定位要重新认识,不能简单地认为规划修编的目的是降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现阶段规划修编的目标应继续坚持保护耕地的法定国策,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体现保护耕地的规划重点和主线,确定保护耕地和节约、合理用地的方式、重点措施等。而从长远考虑,新一轮规划应全面把握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坚持区域发展的公平性、发展过程的持续性、人和自然的和谐性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规划的重点由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向保护国土资源的方向转变。

(二)转变思路,合理规划

《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正式确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规划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各地、各级领导也开始“认识”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辖区用地布局,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将以往违规用地合法化。在新一轮规划修编过程中,建议转变以往的修编思路,避免“一届政府,一套规划”,做到在听取各级领导意见的同时,以规划研究理论为基础,理性吸收领导建议,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最终使规划得到各方的理解。

(三)注重衔接,注重实践

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而下延伸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即“十二五”规划所确定的重大项目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落实到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第二,上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相互衔接,即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服从市级规划提出的指标控制和区域调控要求的同时,指导和调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村镇布局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第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理论研究成果紧密结合。例如在对耕地的调控上,可将基本农田保护图、农地分等定级图等反映耕地质量的图件与规划底图叠加,确定耕地调整方案,实现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动态平衡。

(四)丰富内容,不断创新

援疆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对新疆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开展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过程中,首先,要创新规划理念,强调市场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绿色规划理念、目标有限性理念和规划调控法律化理念[4]。其次,要创新规划方法,通过对“3S”技术的进一步开发,采用空间模型方法对土地利用变化进行模拟、预测和评价[5],另外还要加快规划数据库和监管系统的建设。最后,要丰富规划内容,以人口、资源、环境为切入点,涉及政策法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强调土地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环境改善、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综合性规划发展。

(五)强化领导,加强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全局和长远,县(市)级领导应将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规划修编的统一领导。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要把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作为近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周密计划,成立强有力的规划工作班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抓紧抓好每项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西同.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探讨[J].资源导刊,2008,(11):14-15.

[2] 孟梅,蒲春玲,白蕾,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以新疆伊宁市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3):1209-1211.

[3] 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公共政策学 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

公共政策学是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以解决重大社会公共问题为目标,旨在探讨政策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二战后,政策科学首先在美国兴起并迅速扩展到其他国家,成为当代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为使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学生了解政策科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政策科学过程方法,使公共政策学课程更加适应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围绕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加强公共政策学课程的建设,充实土地政策的教学内容,不断更新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1 公共政策学课程的主要内容

公共政策是一种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相联系的悠久的历史现象,作为公共权力、公共职能和公共责任的伴生物,自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产生起,公共政策事实上就一直伴随着人类活动,是最古老的人类社会现象之一[1]。国外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公共政策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公共政策学科的创始人之一哈罗德·D·拉斯维尔(H.D. Lasswell)和亚伯拉罕·卡普兰(A. Kaplan)认为:公共政策是一项含有目标、价值和策略的大型计划。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 Easton)认为,公共政策就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政策科学研究者托马斯·R·戴伊(T. R. Dye)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决策理论研究者詹姆斯·E·安德森(J. E. Anderson)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的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我国的政策科学是在80年代以后才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1992年,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成立,标志着政策科学作为一门学科已得到国内许多人的认可和重视,这极大地推动了政策科学在我国的发展,加快了政策科学在我国的学科化步伐。综合国内外不同学者的观点来讲,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机构在其职能范围内,在对社会发展状况作出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按照某种能够获得公众认可的价值标准,从不同的问题解决方案中选择出来的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行之有效的法令、策略和办法的总称[2]。

90年代之后,我国一些高校相继开设了政策科学的相关课程,建立了以“政策科学”或“公共政策”为名的科研教学机构,在未被列入国家学科专业目录之内的情况下,一些高校在其他专业名目下,招收了以政策科学或公共政策、政策分析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政策科学培养人才。党校系统和行政学院系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党政部门工作的需要,也在党政干部培训中开设了部分政策科学的课程[3]。目前,全国大多数院校都已开设了政策科学的相关课程,一部分高校在政治学、行政学或其他专业范围内招收政策科学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政策科学的教学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为促进我国政策科学的学科化建设做出了贡献。

从教学角度来看,公共政策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导论、政策系统篇、政策过程篇和政策分析方法篇四大部分。(1)导论:主要讨论政策科学的研究纲领,包括政策科学的兴起,政策科学的“范式”,即政策科学的对象、性质、范围和方法,以及中国政策科学学科的建构等主题。(2)政策系统篇:这一部分包括政策与政策系统、政策行动者、公共决策体制和公共政策工具四个主题,涉及公共政策的内容与实质,政策系统的构成及其划分,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政策行动者以及思想库,公共决策体制的构成,中外公共决策体制的比较,现代公共决策方式,各种类型的政策工具等内容。(3)政策过程篇:这一部分包括政策过程的概念框架、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与监控、政策终结和政策周期等五个主题,涉及政策过程研究的各种途径,政策过程的各个基本阶段,中西方政策过程的差别,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基本经验等内容。(4)政策分析方法篇:这部分内容涉及政策分析的过程及步骤,政策分析的各种模式、方法和技术。包括政策分析过程的基本框架、政策分析过程各种常用的方法、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公共政策的伦理学分析、系统分析方法和创造性思维方法等内容。最后是对这门课程进行提纲挈领的总结,讨论如何改善公共决策系统,提高公共政策质量,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问题。

2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对公共政策学课程提出的客观要求

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要瞄准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转变,要通过质量工程的实施,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上取得突破,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得到显著增强。国内不同大学根据其特色,分别制订了适合本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综合起来讲,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备现代管理学、经济学及土地资源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土地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宽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知识,受过土地规划、测量、计算机、地籍管理、不动产估价等的基本训练,具有较强的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与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在国土、城建、农业、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研究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4]。

基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结合土地科学学科领域的研究问题,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出公共政策范式的发展过程,包括政策所遵循的基本理论、价值原则、决策方式、实施手段等内容,这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公共政策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

土地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根据这一决策,2003年以来,中央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5]。但由于土地宏观调控是一项全新的举措,其运作机制和理论框架都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上的不成熟,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首先,如何建构一个比较系统的土地宏观调控理论体系,要回答土地宏观调控中的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土地政策为什么能够参与宏观调控;二是土地政策如何参与宏观调控;三是土地政策如何更有效地参与宏观调控。在此基础上,提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运作机理和操作模式以及提高土地调控有效性的具体路径,从而构筑比较系统完整的土地调控理论体系。

其次,如何创造性地解决土地宏观调控中的诸多理论难题,包括土地调控的理论框架、政策目标、政策工具、传导机制、操作模式、土地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的搭配应用等都是当前理论界面临的难题,尤其是土地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相互配合应用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策略等。

再次,实践中在研究土地调控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宏观调控的形势和要求,提出土地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领域的应用路径和措施等一系列实用性较强的土地调控政策措施。

3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公共政策学课程的教学实践与体会

土地资源管理的专业性很强,要根据公共政策学课程特点,结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优化教学内容,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该课程教学内容首先讲授政策科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原理及政策分析方法,同时针对目前土地管理和政策研究的热点和重点问题,总结我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介绍国外的土地政策,探讨这一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通过课堂讲授和讨论、文献阅读、案例教学法、对比法、自学指导法等多种形式,丰富教学内容,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把更多知识传授给学生,引导和启迪学生学好这门理论性、应用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

3.1 切实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作为教师应承担“传知识、教做人”两大任务,首先要特别重视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把教师培养成为学者、教育者、交往者和决策者,要使教师成为土地科学领域的专家,这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前提条件。为了推进教学改革,除了有赖于教师个体素质的增强,更有赖于教师队伍整体优化和提高,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锻炼和成长,事关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青年教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为人师表,不仅要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广博的知识背景和辨证、睿智的思维方式,而且要具备融理想、信念、情操和教养于一身的强烈的人格力量。要带领青年教师到实践中进行锻炼,通过承担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把专业知识、实用技术等灵活应用到具体实践环节中。

3.2 努力优化教学内容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公共政策学的教学,要在教学内容上特别强调一个“用”字,因此教学中,教师要根据土地资源管理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适当引进新的科研成果,丰富和充实教学内容。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和城市化进程,紧密联系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实践,把土地供应、土地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耕地保护、房地产调控等主要政策内容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调查等工作环节充实到课程讲授中,使毕业生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授课时,结合各章节的内容介绍最新研究成果,并让学生查阅相关书籍和报刊。通过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学生对土地资源管理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和发展动态有初步的了解,另外一方面也提高了学生利用公共政策学课程的理论和知识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3 多途径丰富教学方法

结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根据公共政策学教学内容,灵活运用互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情景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将理论学习与讨论交流、模拟实践等有机结合,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特色。要积极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改变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大力推进问题导向的启发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1)发现法

发现法是教师在课堂上随时提出问题,引导、启发学生去思考,并寻找问题答案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目的是尽量地引导学生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公共政策学在每一章的课堂教学中,均围绕各章的核心内容,可以设计一些有较强针对性、关联性、概括性和可讨论性的问题,通过启发、点拨和引导等方式,吸引学生去思考、分析、讨论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可以使学生在思考、分析和回答问题中理解和掌握相关章节的关键理论知识,而且可以增强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讨论法

政策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处处可见,为讨论法授课提供了比较好的素材。讨论式教学法旨在为学生提供自学、分析问题和讨论问题的机会,这种方法适用于学生已基本掌握公共政策学的基本理论,结合土地资源管理实践,对现行土地政策进行思考的学习阶段。这种教学法既能使学生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兴趣,又有助于培养学生自学、分析、归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密切师生关系,促进教学相长。

(3)案例教学法

公共政策学教学中在保留传统理论讲授的基础上,要积极采用案例教学法,选用土地供应、土地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耕地保护、房地产调控等土地管理实践中的一些现行土地政策作为教学案例,这些教学案例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启发性和趣味性,通过情景模拟、辩论会和角色扮演等教学方式以及多媒体技术,可以吸引学生紧紧围绕公共政策学教学内容所涉及的概念、原理和方法等展开思考和分析,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比较法

可以采用对比法,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制度和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授课教师再进行归纳。这样举一反三,反复对比,使学生印象深刻、记得牢。通过对比法讲解,化复杂为简单,便于学生记忆和掌握,能够收到深入浅出的教学效果。

(5)自学指导法

由于公共政策学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多,内容非常丰富,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不可能在课堂上一一讲解,因此除了在课堂上讲清该课程的重点、难点以外,要求学生大量阅读与课程相关的书籍和报刊,如《中国土地科学》、《中国土地》、《中国国土资源报》、《资源科学》等,扩展学生的知识面。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撰写读书报告,从中体会学习的乐趣,真正感受到该课程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4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公共政策学教学中要善于将政策科学理论和我国的公共政策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重视学生的政策实践环节,并加大学生操作技能训练力度,努力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政策问题的能力。结合现行的土地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实习活动,利用寒署假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教学方式,学习政策经验,增强政策科学课程的现实性。同时,鼓励学生参加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及调研工作,从中学习分析和解决实际政策问题的能力,训练和提高科研写作水平。

总之,政策科学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其教学必须采取与现实政策实践紧密结合的方式。要以学生为本,以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为指导,结合公共政策学的课程特色,在传授必需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培养出实践能力较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土地管理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 李建军,武玉坤,姜国兵.公共政策学[M]. 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3] 吴江.国外政策科学研究与我国政策科学教育[J].中国行政管理,1999,(12):30—33.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土地资源管理研究方向方法

土地资源管理就是指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提高土地利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监督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综合性活动。

在广义上来说,自1997年国家教育专业目录将原属于工学门类的土地利用与规划专业和属于经济学门类的土地管理专业合并调整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以来,土地资源管理涵盖了土地科学研究的几乎全部问题。本文以广义理解的土地资源管理含义为准,探讨其研究方向和内容。

土地资源管理研究体系包括基础理论研究、管理应用研究和管理方法研究三方面。

1 基础理论综述

1.1 土地利用与资源环境安全研究

土地利用与资源环境安全是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研究的热点,主要开展了以下五方面研究:(1)土地利用多样性与生态环境安全、食物安全;(2)城市发展对土地资源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3)区域土地资源利用与生态系统空间格局;(4)土地资源生态利用模式与高效安全生产模式;(5)土地资源质量变化时空规律、形成机理与调控对策。

1.2 土地集约利用研究

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单位土地上适当增大投入,使得单位土地收益达到最大化的利用方式。主要开展的研究有:(1)城市土地利用集约利用理论,包括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的研究、城市化发展与土地集约利用等。(2)土地集约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包括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标准的设计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标准。(3)在研究尺度上,开展包括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业土地集约利用研究。(4)基于技术、系统动力学模型、模型和技术的融合和应用研究。

1.3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

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石。目前,主要开展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的研究,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土地利用分区及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研究;(2)土地利用系统的指标体系及其阈值研究;(3)典型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研究。

1.4 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研究

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是引起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的主要驱动力,它是土地资源研究的一个重大领域。目前,该领域的研究集中在四方面:(1)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数据库平台建设研究;(2)我国重点区域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驱动力机制与模拟研究;(3)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与资源、生态安全研究;(4)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与宏观土地利用决策研究。

2 管理应用研究

2.1 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中国的土地规划集中在土地的利用规划上,主要研究内容为:一是以政治经济为基础的土地利用规划理论研究,研究领域有三个:(1)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2)总体理论研究(人地协调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3)主体理论研究(耕地保护理论、城市空间形态理论等)。二是基于过程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法的研究,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用地规模预测的规划模型、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方案评价三个方面。三是在系统总结第二轮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土地资源利用规划修编研究工作。

2.2 土地结构调整与优化配置研究

土地结构调整与优化配置研究内容包括:(1)土地结构调整与优化配置的理论研究;(2)农业结构调整与土地利用优化配置模式研究;(3)城市空间结构重组与土地利用优化配置模式研究。

2.3 土地整理研究

土地整理与土地规划密切相关,它既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土地规划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土地整理理论研究包括土地整理意义、土地整理分类、土地整理模式等内容。

2.4 土地复垦研究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目前在土地复垦方面主要开展的研究包括:(1)对土地复垦的内涵进行合理的扩展,将“生态重建”的理念引入到土地复垦中来;(2)引入更加全面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土地复垦工作,比如地理学、生物学、地质学等多个一级学科;(3)土地复垦研究的另一大进展体现在新技术的应用,包括空间技术、3S技术、数学分析和数学建模方法等。

2.5 房地产经济相关研究

房地产经济是与土地息息相关的课题,也是土地资源管理中一块比较重要的研究领域。其研究方向为:(1)对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分析研究、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因素分析等;(2)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有关政策进行分析,寻找合理的政策指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3)对房地产预警系统的相关理论研究和预警评价指标研究等。

3 管理方法研究

3.1 信息化的管理方法研究

目前,计算机、数学模型和“3S”技术等现代化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的研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研究包括:(1)计算机技术辅助制图研究;(2)高光谱遥感在土地质量监测和土地调查中的应用研究;(3)地理信息技术在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建立中的应用研究;(4)全球定位系统在地籍调查中的应用研究。

3.2 法律化的管理方法研究

目前,土地立法研究方向包括:(1)借鉴国外土地法律制度和国内规范制度实践,完善土地法律体系,出台全面而有效的法律法规;(2)跟随时代的发展,分析政府调控经济的需要,对目前的土地法律进行修订,补充法规条例;(3)研究探讨制定合理的规范措施,使得土地资源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叶艳妹,吴次芳.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J].中国土地科学,2002,(4).

[2]戴尔阜,吴绍洪.土地持续利用研究进展[J].地理科学进展,2004,(1).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新型总有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规定尽管确认了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是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最主要的立法。从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1但是,集体是什么?“集体”与其成员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般说来,农民集体这样一个集合概念,除非推行全民公决式的管理模式,在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上,它往往只有名义和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市场主体。”2因此,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于是法律又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采用了模糊所有权,强化行使主体的做法。殊不知,实际的执行效果适得其反,“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村干部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干部利用土地谋取私利和利用对土地的支配权欺压农民的现象屡见不鲜。难怪有人说,有些地方的乡村干部已经蜕变成为新一代的地主恶霸,土豪劣绅。” 3这是我国农村中大量出现侵犯农地现实使用人利益现象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疏离感。

    (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清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原则上是《宪法》第10条规定的具体化。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4.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不断涌现,老城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即使是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比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导致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清。

    同时,各层次集体所有权之间也客体不明。《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承包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有一个根本的缺陷,即没有将每一个层次的农民集体范围所拥有的标的物或客体物区分开,而是共同指向同一范围的土地,即所谓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此种状态既违反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又导致了农村各层次集体之间在土地所有权确权过程中常发生权属争议。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缺失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但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是一种受严格限制的所有权。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的限制。具体体现在:第一,使用权能方面,集体土地不能用于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第二,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为国家所有后才可转让,在实践中转让金大大高于征用费,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受到限制。第三,处分权能,一方面,集体土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另一方面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5对土地的法律处分本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受不得买卖和征用的限制,显得很不完全。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十分严重的弊病。集体土地所有权困境的解决成为了物权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民法学界提出了多种改造方案,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废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6第二种是废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农民私有化。第三种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或者是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两者并存的所有制结构。7第四种是主张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8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经济及生产力发展状况下,实行国有化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而土地私有亦应“慎言”。只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唯一切实可行的选择。“尽管现行立法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和混乱,但是,我国集体土地的实际占有、支配格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实际形成。所以,在具体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当考虑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土地占有状况,确认集体土地的事实主体。”9

    针对以上提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对其加以解决:

    (一) 理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首先,把现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区分:第一,把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立为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在村一级的集体层面上也应存在相应的土地,这些土地主要用于公益用途及发展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土地的种类可以依照各村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定,原则上基本维持现在村集体组织占用的土地,并合理地预留一定面积供后续发展使用。第三,在乡镇层面上,存在的土地包括:政府机关办公用地,乡镇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用地。这样,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个层次的客体都已经区分开来。其次,要作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限范围。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农地,二是建设用地。农地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的土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水渠等。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集体土地还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当前,农村土地登记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登记,二是要在认真测量的基础上,明确土地边界。

    (二) “新型总有”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设计

    所谓“总有”,是指在日耳曼之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之使用、收益权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公社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10这种分割所有权形态,其内容为质的分割,即管理、处分权属总有团体组织,而各总有成员则仅享有利用、收益权,称利用所有权。同时,各总有成员之使用、收益权与其成员身份有密接关系,因其身份之得丧而得丧,不得离开其身份而就其权能为继承、让与或处分。因而有极强之团体封闭性。本文中所指的“新型总有”则是对传统日耳曼法的扬弃,不再是团体的管理处分权和成员的使用收益权的简单相加,而是总有成员通过其集体对物实现抽象的统一支配。

    1、新型总有的概念和特征

    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这种新型的所有权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新型总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而这些人群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团体,而是以成员个人为本位的非法人团体,其权利义务仍由组成团体的全体成员承受,不由个别成员承受,也不由团体独立承受。因而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全体成员都是所有权主体,但他们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又不同于其个人所有权,只有当他们结合为群体,处于群体之中时才能享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第二,集体所有的财产由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法基本精神所确定的平等、自愿、民主、多数议决的原则统一进行最终支配,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当作为多数人之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主的程序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做出决策后,由代表全体成员的集体组织负责执行。这种负责执行的团体是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体。第三,新型总有权不可分割。也就是说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的集体成员不得分割作为集体所有的财产,既使其脱退集体或死亡时都不发生对集体财产的分割。11正因为新型总有权的不可分割,决定了集体所有权的稳定存在。只要集体组织尚有成员存在,新型总有关系将永远存续下去。

    2、具体的制度设计

    (1)新型总有权主体:各层次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对相应的集体财产以新型总有的形式享有集体所有权。新型总有权人要件有以下两个:第一,必须是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内具有农村户籍的成员。如果原集体成员已将户籍迁出,依法取得城镇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则不得再享有新型总有权。第二,必须是现存的集体成员。因为集体财产不因成员死亡而被继承。一旦集体成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便依法丧失所有权,亦不得为其继承人继承,该成员原享有的新型总有权消灭。

    (2)新型总有权内容:第一,管理权。集体成员对土地实施所有者的权利是通过参与管理来实现的,而对管理的参与也必须通过对参与者的管理来实现。12因此,新型总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首先表现为全体成员的民主管理,其次是总有专职管理人的管理。即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成员都有权参与制定集体土地管理规则,有权参与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处分的决策,有权参与决定具体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有权对执行机关或执行人员的执行进行监督,在平等自愿、民主决议的基础上形成共同意志,对土地进行最终支配。第二,占有权。集体土地首先应由农民集体即新型总有权人集体占有,而集体占有的方式是由集体财产的管理体占有。但为了实现土地的保值增值,其占有权主要是与所有权分离而由他人占有的,包括由新型总有权人个人占有、集体企业占有、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占有。第三,使用权。使用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保持原有状态的前提下,依照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能。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据新型总有规则和接受新型总有管理体管理的前提下对其加以使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目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的使用权能与所有权分离,通过承包合同形式融入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收益权。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利益的权利。正是由于收益权农民集体才将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在占有、使用权人保有部分收益权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得以分享部分收益权,实现集体利益,新型总有权人的利益也从中得到实现。13第五,处分权。新型总有权人得以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决定其命运。但基于土地的特殊性质,其处分权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比如集体以买卖方式处分其土地所有权便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集体所有权的处分权,只能说是不完整的所有权。在此,笔者特别需要提出的是:这样对处分权能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若允许集体土地进行自由买卖或转让,最后集体土地很有可能流到资金较为雄厚的私人手里,而这样至少会导致两个不利后果:其一,集体土地流失,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将日益严重,农民将失去他们最后的保障;其二,土地私有化。因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仍应坚持;立法上可以改善的地方是应明确国家征用土地的条件、程序等,以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受到非法侵害。并且,建议立法提高征用的补偿标准,保证集体土地的收益权,不能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保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

    (3)新型总有权的行使机制:第一,权力机构。新型总有权行使的权力组织应是农民集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集体的重大事项等都必须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从而做出决定。所有权的行使一般以全体成员或代表的协商一致为原则。但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达到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因此可以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所有人的意志,比如,可以规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作出决策。第二,执行机构。集体决策作出后,由全体成员来共同执行是不现实和不经济的。所以,必须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来执行。新型总有权的行使依权利人的多寡和范围大小,可以设立集体土地管理者或管理委员会作为新型总有权行使的执行组织。首先,在村民小组范围内,由于人数较少、范围较小,可以只设定一名管理者负责执行,一般由村民小组长来承担。其次,在村一级,由于人数众多、范围较大,应由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但也要视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执行机构。一般来说,村的范围不大、集体土地较少的,就无须另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就行了;如果村的范围较大、集体土地较多,构成较复杂的,就应另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最后,在乡镇范围内,也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委员会即乡镇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机关。所有的村民小组长或管理委员会都由相应的农民集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乡镇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分别是村集体土地和乡镇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体,是所有权行使的执行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互不隶属。14第三,监督机构。对各执行机构和人员的监督首先是农民集体成员及其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的民主监督,其次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首先,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长管理,由于范围较小,财产构成也不复杂,村民组长的管理一般被置于村民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为了节约监督成本,无须另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只要加强村民的民主监督就能有效监督村民组长履行管理职责。其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范围的全体农民所有,如果其土地构成不复杂而直接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一般也无须再另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而由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和村民民主监督。如果村的范围较大,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构成复杂,从而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管理时,则应依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对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最后,乡镇集体的范围大,土地的构成较为复杂,应当设立专门的乡镇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机构。

    注释:

    1王洪友、邹丽萍:《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性》,《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2 潘春尚、陈晓文:《农地流转秩序的思考》,《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

    3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 马金强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5 吕建春:《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及出路》,《荷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6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黄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8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伍业兵:《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同主张及其选择》,《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9期。

    10 由嵘:《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11 韩松:《论总同共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2 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商,1958年版。

    13王铁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完善-民法典制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学》,2003年第2期。

    14韩松:《论总同共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王洪友、邹丽萍:《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性》,《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2、潘春尚、陈晓文:《农地流转秩序的思考》,《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

    3、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马金强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5、吕建春:《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及出路》,《荷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6、黄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7、伍业兵:《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同主张及其选择》,《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0年第9期。

    8、由嵘:《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9、韩松:《论总同共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0、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商,1958年版。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社会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部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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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China)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11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3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为指导,深入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其他重要方面的关键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大讨论,比照找差距,根据社会需求查问题,在转变思想观念上狠下功夫,在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上务求成效,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找矿工作规律,敢于解放思想,勇于超越自我,善于破解难题,全面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实现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闽北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提高认识、突破束缚。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准确领会中央和省市对地质找矿工作的要求,以战略眼光审视形势,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树立大地质、大服务理念,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属上来,统一到提升服务能力和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上来,统一到加快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上来。

(二)找准问题,深入剖析。准确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于地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专题辅导、座谈讨论、问卷调查、考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定位、工作领域,全面查找问题,系统梳理分析,深入剖析根源,为寻求治本之策奠定扎实基础。

(三)突出重点,破解难题。紧紧围绕加快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着力解决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创新服务能力不强、队伍建设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重点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情况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密切与各地勘单位的联系,加强服务。深化推进矿产勘查新机制、科技创新机制、公共服务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和地勘队伍改革创新机制,打造大平台,实现大突破。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更新管理理念,克服业务管理行政化、地质工作简单化的倾向,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管理轻服务的工作方式,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业务技术管理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体制机制,使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工作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把握正确导向。以学习带动大讨论。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比照找差距,根据社会需求查问题,在转变思想观念上狠下功夫,在落实中央和省市要求上务求实效。

(三)着力解决问题。把查找问题、破解难题作为大讨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注重总结经验,注重探索实践,确保在解决中央和省市重视、社会关注、基层关心的若干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实行分类指导。区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重点动员国土资源系统,广泛联系相关部门、地勘队伍、矿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各有侧重地组织开展学习讨论,分门别类地研究解决问题。

四、参加范围

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矿业协会和在闽北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并联系有关矿业企业、科研院校。

五、实施步骤

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我局开展大讨论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1日---4月15日)。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部署要求,制定实施意见,编印学习材料,召开动员大会,做到广泛发动,部署到位。

1、制定实施意见。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具体安排。

2、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地质环境勘查科,抽调有关人员参加。

3、编印学习材料。编印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一系列文件、重要指示和国内外地质找矿工作改革发展研究有关参考材料。

4、动员部署。4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

5、全面启动。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矿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进行动员部署。

预期成果:

1.印发局实施意见。

2.印发学习材料。

3.形成动员报告。

(二)学习讨论阶段(4月16日---6月15日)。主要任务是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广泛讨论,总结经验教训,聚焦制约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思路,做到学习深入,讨论聚焦。

1、深入学习。各单位可采取自学、集中学习或培训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4月下旬,安排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矿业协会集中学习1---2次,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学习材料,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深入思考和交流。

(2)5月上旬,召开1次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矿业协会和部分在闽北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交流座谈会,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讨论。

(3)邀请有关专家召开1---2次辅导报告会或专题讲座。

2、深入调研。结合我市地质工作实际,围绕“加强矿产资源有效管理推进闽北经济跃升发展”开展调研。

(1)4月中旬,向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县(市)政府和重点矿山企业发放调查意见表,了解他们对地质找矿改革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力争发现倾向性、趋势性的问题。

(2)开展现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3、明确主题。在调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找制约地质找矿改革发展新的突出问题,系统梳理,明确讨论主题。

4、广泛讨论。一是5月上旬,由讨论办牵头,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矿业协会和部分在闽北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等,围绕各自职能定位,有侧重地从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等不同层面和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研讨。二是在局门户网站、闽北国土资源简报等处开设“我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建言献策”专栏。三是征集推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的相关文章。

5、透析问题。6月上旬,结合实际,着力从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聚焦问题,剖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的初步思路。

(1)5月底,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矿业协会形成检查分析报告,并报讨论办。

(2)6月上旬,讨论办提交阶段总结报告。

预期成果:

1.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讨论主题。

2.系统梳理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

3.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矿业协会检查分析报告。

4.形成阶段总结报告。

(三)解决问题阶段(6月16日---7月31日)。主要任务是针对重大问题深化讨论研究,分层次、分领域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包括专题讨论,深化专题研究,提出措施建议,进一步梳理、研讨问题,提出建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

1、专题研讨。6月中下旬,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由讨论办牵头,召集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矿业协会和部分在闽北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等相关单位针对当前地质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顺、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和人才缺乏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讨论。

2、深化专题研究。6月中旬---7月份中旬,在已有专题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找新区、提服务、走出去、依靠科技与人才”的总体思路,深入开展专题研究。

(1)深化地质工作结构和布局研究,重在统筹地质工作部署,开拓新领域。

(2)积极推进地质找矿与矿业权配置的紧密结合。

(3)深化矿政管理研究,提出完善管理、规范市场的政策措施。

(4)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重点加强我市非金属成矿区带和优势矿种地质资料研究和开发利用,完善地质成果资料目录网上公开查询系统,加快推进地质资料的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服务进程。

(5)深化地质找矿技术研究,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

(6)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制度,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

3、提出措施建议。7月下旬,通过讨论、专题调研和研究,分层次、分领域提出解决措施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积极沟通推进;需要报请部决定的事项,提出相关建议。

预期成果:

1.形成促进我市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建议;

2.提出完善市级矿政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及做好服务的政策措施建议;

3.提出市级地质勘查科技创新机制、科技人才培养的意见建议;

4.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专题研究报告。

(四)总结完善阶段(8月1日---8月31日)。主要任务是对讨论活动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和专报,召开总结大会,做到“总结全面,布局明确”。

1、制定解决方案。8月初,针对突出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阶段逐步推进,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明确工作布局。

2、全面总结。8月中旬,汇总成果,起草总结报告,筹备总结大会。

3、8月底,召开总结大会。

预期成果:

1.形成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2.各单位总结报告和大讨论总结报告。

六、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的领导,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大讨论活动落到实处。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地质环境勘查科,具体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把组织开展大讨论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计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协调推进。讨论办负责大讨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相关实施工作,联系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矿业协会和在闽北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有关矿业企业、科研院校。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学习讨论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讨论工作。市矿业协会负责本单位活动并联系有关矿业企业、科研院校。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村级土地利用;研究

1 新农村建设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研究进展

村级土地利用项目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针对的是新农村建设背景以及现代土地管理要求,而项目的提出主要就是解决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不完整的问题。国内对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项目的编制意义已经投入研究,一方面,部分学者对乡村产业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项目等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论述的观点也是围绕规划编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展开的。普遍认为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生产项目和经营管理项目,提高整体规划结构的协调性和融合度[1]。另一发面,部分学者从土地利用规划结构的特征和缺陷出发,对整体研究机制进行分析,集中阐释了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研究项目的实际意义,并且要强化规划管理的力度。

渠甲源等(2010)提出,在实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项目的过程中,要保证土地利用规划按照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协调发展、统筹管控、生态保护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

陈荣蓉等(2014)提出,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要坚持“三遵守和三突破”,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集中遵守耕地保护红线、上级土地利用规划不超标以及集约化利用耕地。而三突破指的是,要有效突破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突破传统建设模式、突破传统统筹城乡兼顾模式。

郑健(2010)提出,在分析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深度贯彻落实合理化利用以及深层次保护的原则,确保能顺应国家政策要求,提升利用效率。

赵立强(2013)指出,以浙江省山村试点为例,在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建立过程中,要确保规划的衔接性,提高差异性和特色化。

邓伟(2010)指出,以重庆市乡村试点为例,在相关规划结构研究过程中,对规划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大比例尺数图以及城乡统筹规划问题作为研究重点,切实维护整体管理项目的实际要求,从而建构规划刚性和弹性的结合框架。

2 新农村建设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研究存在的问题

在对相关研究项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研究学者尽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也存在一些疏忽的问题和分歧[2]。

第一,在对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具体内容的讨论方面,相关研究人员就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受到农村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另一种则会受到相关部门下设行政命令的影响。正是由于总体规划内容存在相左的意见,因此,整体落实情况弹性不足,但是刚度过度[3]。

第二,在对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定位方面,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对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划分时,将其列入详细规划,将总体规划进行分类细化和落实。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市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总体规划内容较为相似,需要将市级、县级规划进行整合。

第三,在对实证项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作者对其进行了实证研究,更多的学者还是总政策、理论等方面进行分析,这就导致研究内容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存在差异[4]。

3 新农村建设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研究优化路径

3.1 建更加有效的理论研究模型

相关研究部门需要对理论体系进行深度分析和集中管控,特别是村级土地规划利用项目会对整体规划产生影响,甚至发生冲突,因此,村级土地规划项目要结合法定规划要求,建构更加完整的运行体系,顺应政策和法律规范,确保管理模型和运行机制贴合实际需求。

3.2 确保研究结构的连贯完整

在对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进行阶段性分析,要对全局性和持续性进行统筹管控,提高规划性和关注度,切实维护编制结构、论证结构、监督维护结构和反馈结构能形成良好的动态研究机制,确保其能对土地利用规划项目进行全面认知和综合理解,从而积累更多的项目运行经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保证管理项目的全局性和持续性,确保管控要求和管理项目之间能形成协调统一的结构。

3.3 协调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划

要想深度贯彻落实有效的城镇化运行要求,就要保证政策配套机制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之间能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农村建设项目和城乡发展之间的有效性,也为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例如,要针对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村历史文化景观保护问题、农民城镇化利益等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并且进行进一步探索和研究[5]。

3.4 高度重视研究中的实践过程

在研究村级土地利用管理规划项目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实践的重要价值,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运行计划,在对比和总结的同时,并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提高公共参与热情的同时,建构更加完整的项目规划,协调发展后对运行结构和收效进行综合评价。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对整体项目运行维度和管控要求进行系统化分析的过程中,要保证运行机制和运行框架贴合实际需求。村级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就是对整体规划结构的深入探索和解构,在研究过程中,要对改革措施和完善机制进行系统化分析,并且提高实践性研究的实施意义,从而为未来进一步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佐证。

参考文献:

[1]张旭,廖和平,杨伟等.浅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37(05):135-139.

[2]卞素萍.转型发展中的新农村建设研究--基于对江苏高邮和宜兴的个案调查[J].江苏农业科学,2014,36(12):493-496.

[3]刘超,王翠欣,田凤雅等.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模式探讨――以河北省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3,38(32):18594-18596.

[4]罗静,曾菊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土地利用矛盾与改革策略[J].社会主义研究,2015,21(04):77-80.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13篇

一、主要做法及特点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大讨论活动。局党组把此次活动作为破解难题、改进作风、提升能力、创新机制、更好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并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县国土资源局“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大讨论活动;制定并印发了《县国土资源局“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和《关于成立县国土资源“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指导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大讨论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扎实抓好各个阶段的工作。7月20日,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伟同志主持召开局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传达学习县委关于在全县开展深入学习“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精神,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县国土资源局“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大讨论活动。

(二)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促进思想观念大转变。我局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发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大讨论活动:在局办公楼显要位置悬挂了宣传横幅;通过局办公楼电子屏幕全天候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印发了“转型升级、率先发展”专题简报;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设立“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专栏,方便干部职工学习讨论,形成局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带头讨论,广大职工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在局办公楼楼道醒目位置张贴了6块宣传牌。此外,还建立了周例会学习讨论制度,每周一上午安排“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专题学习,重点学习了7月2日市委书记陈树隆来县调研时的讲话、县委书记何友旺同志在县第十次党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县委书记何友旺同志在2011年7月12日县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等内容,为国土资源工作积极服务于全县“转型升级、率先发展”打牢理论基础。此外,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局还专门购买了《2009-2010中共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家学者报告录》和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工商管理博士汤明根编著的《引擎—中国开发区的时代使命》等相关书籍50本。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等一系列活动,不仅有效推动了局机关从审批管理型向服务效能型的职能转变,促进了机关干部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观念转变,同时也使全体党员干部认识到,要实现国土资源科学发展,必须勇于革思想的命、削手中的权、让部门的利,必须从安于现状不想改、畏首畏尾不敢改、视野狭窄不会改中解放出来,从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认真找差距、找原因、找动力,创建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分析检查阶段,我们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为抓手,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破解难题。一是认真查找突出问题。采取了民主恳谈、一表两箱、交心谈心、局域网页等四种方式征求系统内外意见。二是开好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征求意见、交心谈心、撰写发言提纲的基础上,召开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三是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为了撰写好群众满意的局党组分析检查报告,局党组明确专门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撰写,局党组对报告提纲、内容进行认真讨论、研究,多次征求党组成员、机关党员干部意见,反复修改,十易其稿。并且按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县大讨论办。

(四)集中力量抓整改,努力提高大讨论活动效果。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问题上,常常陷入“两难”境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局党组充分利用大讨论活动这一有利契机,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党员干部的智慧和力量,针对需要重点解决的八个方面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落实阶段方案和整改落实方案,提出八条整改措施,下达了《县国土局“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整改落实工作任务分解表》,将八项整改内容逐一分解到相关科室和各单位,由局分管领导负责,主管科室牵头,相关科室参与,对完成时限、目标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整改落实过程中,局大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收集,了解整改进度,局领导利用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干部职工大会等时机,对整改及时、措施到位的进行表扬,对反应迟缓、敷衍塞责的进行批评。并通过召开相关会议,由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对各自负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局领导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点评,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相互讨论,共同寻找对策,集体破解难题,有力促进了整改工作落实。

(五)总结提升,积极做好自查和补缺补差工作。我局党组认为努力做好总结提高阶段各项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部署、确保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局党组要求各科室、二级机构、派出(驻)要充分认识做好总结提高阶段各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巩固和扩大成果的重要环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抓好这一阶段工作。我局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补课”,及时改进提高,确保了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地完成“转型升级、率先发展”大讨论活动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深化了党员干部对“转型升级、率先发展”的理解和认识,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通过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全局党员干部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什么是“转型升级、率先发展”、为什么要“转型升级、率先发展”、怎样“转型升级、率先发展”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大家深刻认识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贯彻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进一步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群众利益的关系;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必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效能型机关建设。同时,对如何既要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又要保护好资源,怎样破解难题、不负使命,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二)重点解决了一些与科学发展不符合、不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问题。

1、严格执行土地政策,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充分发挥用地预审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中的作用;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基本农田管理,努力实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目标,对建设项目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建立县局和乡镇国土所“上下联动”机制,县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建设用地的批后跟踪监管,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的具体工作,从而有效地规范全县土地使用者的用地行为。县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监管卡》,供应的每一宗地制作一张建设用地跟踪监管卡,内容包括费用缴纳、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使用情况等主要信息,并将其连同宗地的供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及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移交给有关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同时遵循局所登记信息共享,局地籍股对每宗用地的验收发证信息每月一次定期向局用地股、法规股、执法监察大队和土地所属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传递。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增加投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确实达不到规定用地强度的项目,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挂牌出让。

3、针对编制不足,人员混岗的问题,专题向县主要领导报告,并经编委会研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购买服务类的工作人员,同时,为加强执法力量和各科室的力量,积极努力争取编制名额。从四个方面来考核干部:针对干部考核体系优化的问题,突出“以德为先”,力求体现考核工作的导向性;突出“分类考核”,力求体现考核对象的差异性;突出“科学发展”,力求体现考核内容的时代性;突出“立体考评”,力求体现考核方法的科学性。

4、以思想理论武装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执政能力培养,突出业务知识培训。采取干部教育多元化制,如集中培训,网上学习,请有资历的专家、学者来局开展讲座活动,购买书籍,给干部们补充知识,同时鼓励干部同志在平时多读书,读好书,好读书,在局里形成一种阅读知识的氛围,随时充电,以应对日益发展的事物,与时俱进,不断进步。

5、从源头抓起,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各项制度,抓好干部队伍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的手和口,管好家人、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创新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国土资源领域廉政建设的长效管理体系,形成以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势势头,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重点规范用地审批、项目立项审批、干部选拔任用、财务资金管理等环节,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防各类吃拿卡要的现象发生。

6、加强与社保等部门联动,积极向县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各项补偿费用按时足额兑付,并确保在征地过程中不出现新的拖欠;同时,加大失地农民保障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7、从舆论上控违,不断提高宣传效果。以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为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大对拆违成果的宣传,使违建居民感受政府打击违法建筑的坚强决心,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县”活动,建立村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制定我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问责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防违、控违工作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巡查报告机制,增强执法力量,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拆除,第一时间复耕复绿;健全国土资源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快速打击力度;从重从快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当事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进行公开曝光,让违法用地者不敢违法、违不起法,尽快改变我县违法用地案件查处的被动局面,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的权威性。

8、关于住宅类划拨土地进入二级市场,难以办理出让土地证问题。该问题主要原因是转让受土地供应方式改变等政策瓶颈制约,导致土地证过户手续难以办理;为此,我局将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探索解决住宅类划拨土地进入二级市场等问题的有效办法,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三)形成了一批国土资源保障、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和管理制度。局党组始终把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作为整改落实的重点。一是创新机制。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等新举措、新办法;同时构建了节约集约用地长效监督机制,并建立激励机制;积极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二是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我们对原有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清理,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三是建立党员干部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局党组始终把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作为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抓手,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主题教育活动。大力推行微笑服务,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执行力,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为今后开展好集中教育活动摸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大家一致认为,这次学习讨论活动,局党组思想之重视,谋划之精细,组织之严密,效果之良好,是近年来少有的。在理论武装方面,坚持把学习培训、辅导讲座、开展讨论、参观见学、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局领导带头学习、带头交流、带头调研、带头解放思想;在突出实践特色方面,坚持到实践中找问题、找差距、找答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破解难题,边学边查边改;在扩大群众参与方面,采取各种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努力构建群众参与平台,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在整改落实方面,分管领导负责,相关科室牵头,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措施,并做出公开承诺等方面都创新了不少经验和做法。

在学习讨论活动中我局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大讨论活动发展不够平衡,少数同志因业务工作忙,投入学习讨论活动的精力不够。二是在创新体制机制方面,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有些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三是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14篇

我现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根据党委分工,今年我具体分管耕地保护、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等项工作。

年,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和局长的率领下,在相关科室同志的共同努力下,以探索的精神审视问题,以创新的勇气推动工作,以挑战的姿态应对困难,调高目标,自我施压,从而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公仆意识

一年来,我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路线,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论述为思想武装,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学习提高,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新时期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不断加强身身主观世界的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树立公仆意识。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为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以通晓业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职能服务。我能够潜心钻研业务知识,虚心求教,取长补短,认真学习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用科学知识武装头脑,丰富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内行,通过刻苦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了政策水平,增强了业务素质,增加了管理能力。

三、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

工作中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经常深入到农村,田间地头,搞调查研究,深入到矿山企业了解情况,和同志们一道操作实践,在国土资源管理的“管”与“用”矛盾点上来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空间,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为“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为矿产、兼并和股份制企业改造提供政策依据,服务于经济建设。

四、找准位置,当好配角

找准位置,当好配角是自知自明的具体表现。为了配合局长做好工作,我始终注意搞好配合,力争当好参谋和助手。在工作中,把自己置于第一线,把问题想在前面,把工作做到前面,虚心向班子其他同志学习、求教,取长补短。凡是班子里集体讨论决定的事和班长安排的工作,从不挑不拣不推不托,并保质保量地坚决完成。拉套不偏,竭尽全力,协调配合不分份内份外,进而推动全局的整体工作稳妥进展。

五、敬业奉献,竭尽职守,努力完成责任目标工作

今年上半年是我们国土资源管理最具挑战性的一个时期,土地市场继续进行清查整顿,国家在宏观调控上对用地实行三个暂停,这对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景区拆迁建设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局长的领导下,我积极配合,任劳任怨,努力协调,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从而使我局在市中心工作中都受到了各级领导及群众的赞誉。除此之外,我本人岗位目标责任内的工作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具体如下: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

按照上级精神,对土地市场清查整顿积极采取“回头看”,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和整改,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暂停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报批,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自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来,共追缴、清缴出让金万元,巩固了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新成果。

二是景区拆迁安置及违法建筑物的整顿

景区拆迁是市政府实施旅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全力服务市中心工作,对景区居民户、商户、企事业用地进行了丈量和附属物清点,对小区371户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近期,景区出现违法搭建临时构筑物,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我局组织500余名干部职工对违法搭建物进行了强制性拆除,恢复了景区秩序。

三是土地复垦项目区初见成效

两岸整理复垦工作在完成原有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截止11月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已完成土地平整工程量万立方米(新造地亩),占总计划的95%;修排水沟米,占总计划的80%;开通田间道路18132.6米,占总计划的83%;植防护林39218株,占总计划的90%;打井工程完成80眼(其中深井5眼),占总计划的95%;架电工程完成23000米,占总计划的64%;地埋管工程铺设56000米,占总计划的90%。该工程完成后,迎接省整理中心的验收。

四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始修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经专题汇报,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规划编制领导组,10月日召开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广泛征求各乡镇政府及 交通、水利、旅游、林业、公安、计委、经贸委等单位的意见,争取使该轮规划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已委托南京农业大学编制,所需的各项资料已基本收集完毕,编制工作正在稳步进行。

五是加强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

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始终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今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扎实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并多方筹措资金30多万元,制作了高标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图幅、基本农田保护牌600余块,对损坏严重和需补充的保护图、保护牌进行更换,使基本农田保护意识更加深入人心,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严格控制在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效果明显,我局获得了市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

六是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服务市中心工作,完成了入口处及电瓶车道路建设、高速二期建设、至、国道至旅游公路、省重点工程高速段、市重点工程铁路至段、汽车电器公司、预制板厂、煤机配件厂、等占地7057.09亩的土地丈量及附着物清点工作。

六、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1、党委支持、局长重视、上下协调是搞好工作的基础;

2、创新思路是搞好工作的前提;

3、与时俱进是工作取得突破的关键;

4、真抓实干是实现目标的根本。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宝库林区;水源涵养;青海大通

大通县宝库林区分布有较大面积的乔灌木林地、草地,也有少量的农田,它们对天然降水具有一定程度的拦截和贮存作用,特别是林地,其贮存量受降水、蒸发、温度、风力、植被及土壤理化性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1-3]。植物体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一方面吸收消耗养分和水分,另一方面也产生一些土壤有机物质进行拦截和贮存降水[4-5]。林区生物因素和气象因素相互作用,形成动态的水文循环[6]。

1材料与方法

1.1调查地概况

大通县宝库林区是西宁市重要的水源地之一,林区林业面积48 480 hm2,海拨2 680~3 400 m,该地区目前已查明乔灌木树种69种,草本植物238种。林区乔木树种主要有青海云杉、祁连圆柏、山杨等;灌木树种有山柳、小檗、杜鹃、金露梅、短叶锦鸡儿、鲜卑花等。

1.2调查方法

测定土壤样本108个,乔灌木样本80个,草地样本35个,地被物层样本12个,共取样本235个。

1.2.1某一地类最大持水量。测定该区乔木(T)、灌木(S)、草本植物(G)及苔藓地被物(M)的单位面积最大持水量与其总面积之积,即可求出某一地类的最大持水量。

1.2.2土壤最大持水量。土壤最大持水量是某一地类土壤单位面积最大持水量与其总面积之积。其中,土壤单位面积最大持水量是根据测定出的土壤物理性质利用以下公式计算:

W=H·P·10 000

式中:W为1 hm2土壤持水量(t/hm2),H为土层深度(m);P为土壤非毛管孔隙度(%),10 000为1 hm2的平方米数。该区土层深度经调查选定0.8 m。 护理

1.2.3宝库林区最大持水量之和。其公式为:

W总=W土+T+S+G+M (1)

式中,W总为各地类的最大持水量之和;W土为各地类的土壤最大持水量;T、S、G、M分别为乔木林、灌木林、草地、地被物层的最大持水量。

2结果与分析

2.1最大持水量分析

宝库林区各地类的最大持水量、土壤的非毛管孔隙度及各地类面积见表1。将表1中数据代入(1)式中,各地类土壤最大持水量:W土=5 849.31万t;乔木林最大持水量:T=8.72万t;灌木林最大持水量:S=51.07万t;地被物层最大持水量:M=554.83万t;草地最大持水量:G=46.85万t;全林区总的最大持水量:W总=W土+T+S+G+M=6 510.78万 t。

2.2线性分析

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的最大持水量与其土壤非毛管孔隙度存在线性关系:

Y=4.41+0.19x

式中:Y为最大持水量;x为非毛管孔隙度。

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的最大持水量与黄土壤非毛管孔隙度的相关系数r=0.834 2,说明最大持水量和非毛管孔隙度间密切相关。这也与它们各自的水源涵养能力一致,即乔木林>灌木林>草地。

3结论 护理

大通县宝库林区各类型植被水源涵养能力的排序为乔木林>灌木林>草地。该区涵养水源的总量为6 510.78万t。

4参考文献

[1] 马国青,梁兵宽,马永珍,等.青海大通北川河源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研究[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

[2] 曾庆波,李意德,陈步峰,等.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研究与管理[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7.

[3] 于志民,王礼先.水源涵养林效益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

[4] 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