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1篇

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组织形态

二、学界关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本质的探讨

三、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选择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

我国学者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制度;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或一种投资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在第2条界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时,提到“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综上所述,上述几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与特点,说明了证券投资基金既是一种投资方式、一种投资制度,又是一种金融中介组织、一种投资公司或一个信托资金。根据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有三个当事人:投资方、管理方和保管方。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业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投资基金形态。也由三方当事人构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发起人,由它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保管,同时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人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资金及其他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3)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可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模式。如何看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的观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委托说;一个是信托说。

(一)关于委托说主张委托说的学者认为,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即投资者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的方式,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分别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保管人行使保管权,自己保留基金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在投资者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我国《暂行办法》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资产所有人根据法律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同时分别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了三角关系:基金投资人将基金资产占有权授予托管人,将基金资产经营管理权授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关系。认为,基金投资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分别形成了委托授权法律关系。

(二)关于信托说我国多数学者持有这种观点。信托是指财产所有权人(信托人)将其特定的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或受信托人),受托人必须按照设立信托的目的和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该信托财产。根据1992年《国际海牙公约》的规定,信托应当具备三个特征:(1)信托财产构成一项独立的资金,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2)信托财产以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第三人的名义持有,即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服从信托条款以及法律所加于他的特别义务,享有并承担管理、使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义务及责任,即受托人依照信托条款的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并承担忠实和善良管理的信赖义务。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符合信托关系的所有特征,尤其是突出体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于受托人的信赖义务的信托代表性的特点。

(三)个人认识从中国《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看,该法规并不是严格按照信托制度来设计的。仅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享有管理权,投资人享有受益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有依法和依基金契约对基金资产的处分权;虽然规定了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财产,但同时又规定了基金财产也独立于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即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具有双重性特点;该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定或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时,受益人有向他们请求补救的权利或者基金财产落入第三者手中时,受益人可向非善意第三人索取财产权上的补救的权利。可见,认为我国在《基金法》颁布实施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有一定道理。然而,综观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性质,均是信托制度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新的《基金法》中,已经将信托关系吸收到我国基金法律关系中,并将信托法作为确立基金性质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信托制度能够更加有利地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强调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赖义务,同时又赋予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利益管理基金资产更大的自,只有这样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不能离开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即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超级秘书网

我国《投资基金法》第1条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因此,我国对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上,应尽量体现投资者本位原则并方便其权利的行使。为体现这一宗旨,笔者主张“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资人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

理由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实质上是受托人权能的一种分割。除管理事务内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基本一致,都负有双重的对物和对人的义务。在对物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管理基金资产的义务。在对人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综上所述,《信托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更新以往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设计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塑造成一种以基金契约为核心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模式的选择上,共同受托人制度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予以关注。

参考文献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2篇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定在某些种类的证券。广义的证券包括各种表明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狭义的证券则指的是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表明债权关系的债券以及表明股东权利的股票。基金财产投资的证券是指狭义的证券,即资本证券。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范围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可以更好地规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进行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但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范围限制过严,将限制基金产品的创新,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因此,通过授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的品种的方式,给基金产品的创新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适当扩大留下必要的空间。

我国基金财产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包括:

1.上市交易的股票。股票是发行公司为筹集资本向投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它代表的是股票持有者对发行公司的股东权。上市交易的股票,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可以获取分配的股息和红利以及买入卖出股票的差价收益,并且上市交易的股票实行集中竞价交易,流通性强,股票所属公司的信息更为公开,受到严格的市场监管,是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之一。

2.上市交易的债券。债券是发行人为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向投资人发行的承诺到期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的债权凭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企业债券三种。我国的政府债券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公司、企业债券是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交易的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债券。上市交易的债券到期偿还本息,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同样具有流通性,是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之一。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条的授权,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证券品种。比如,允许设立“基金的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等。

二、我国基金财产投资的法律禁止

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法律规制,那么拥有巨额资金力量的基金将会成分“洪水猛兽”,随意投资、随意担保,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还容易导致资金风险。因此,为了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法对基金财产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所谓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或者投资银行根据承销协议,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代销,即证券公司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二是包销,即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由于证券承销存在着发行风险,如果允许将基金财产用于证券承销,一旦发生证券不能全部售出的情况,势必会出现由基金财产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情况,这就违背了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原则,且证券承销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经纪业务,而基金财产只能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所以对基金财产用于证券承销的行为必须严加禁止,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我国对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这也就是说基金财产只能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品种的投资,而不能用基金财产从事其他的投资或者活动,当然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也不例外。因此对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同样必须严加禁止,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所谓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是指无论以多少基金财产投资都要用全部基金财产承担责任的投资。由于这种投资的风险极大,一旦失败将会给基金财产带来毁灭性损失,因此法律禁止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防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间的买卖进行利益输送,一般应当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因此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同时考虑到我国今后可能会允许设立专门用于购买其他基金份额的基金,而法律对具有特定投资方向的基金,可以授权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又规定了“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今后发展“基金的基金”等基金品种预留出了法律空间。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由于利用基金财产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涉嫌利益输送、不当关联交易等证券投资违法行为,且极有可能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危害基金财产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否则涉嫌利益输送、不当关联交易等证券投资违法行为,如不加以禁止很容易诱发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从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所以也必须予以禁止。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所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背离市场竞争原则和供求原则,通过增加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数量来人为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如果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不仅会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也会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禁止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3篇

一、基建财政财务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4篇

Abstract: Private solicits the fund is anything, does not have a unified view this concept to the present. This article from private will solicit the fund and the investment fund relations as well as private solicits the fund the nature and its configuration of organization aspect has discussed anything will be private solicits the fund.

关键词:基金 投资基金 信托 私募基金 组织形式

key words: The fund investment fund trust private solicits fund configuration of organization

一 私募基金是采取私募发行方式的投资基金

(一)基金

基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首先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从广义上说,基金包括财政后备基金、单位储备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和增值潜能的特点。这种基金具有集合众多投资者而进行投资的含义,它追求的是高额稳定的投资收益回报,以专家理财为手段,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为原则所设立和募集起来的大笔资金。

(二)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是广大的投资者为了在分享丰厚的利润的同时分散风险,将众多的小额资金汇聚合成大额的资金,并交给专家经营,所获得利润按照投资比例分给投资人的一种投资方式。美国学者雅克布斯泰纳认为投资信托是由多数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并成立管理者,从事高安全性和收益性的投资,再由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①在日本,投资基金被纳入了信托的范围,并且特别限定为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将投资基金信托定义为: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作为对特定有价证券的投资加以运用为目的的信托,且将收益权分割并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而中国的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是通过契约、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借助证券发行,将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出资汇聚起来,形成一定的信托资产并交给专家管理投资,获取收益后由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稿)也没有完整的确定投资基金到底是什么。总体而言,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即是:集合投资,专家理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这些同样是私募基金的特点,所以说私募基金也是投资基金,是一种新的资金融通制度,也是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二 信托为私募基金之基础

(一)信托

美国的《信托法重述》将信托定义为除慈善信托、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外,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信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财产权并为另一方承担管理处分财产的义务。日本的信托法认为信托是指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者其他的处理方式,他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和处分。②在我国,我国的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或者其收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从最简单的方面来说,就是一种代人理财的机制,是关于财产的转移和管理处分的设计和安排。

信托制度总的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1.信托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这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也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由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各国的信托法也把信任看做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委托的目的不是由受托人占有财产,而是由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等活动,并将信托财产获得的收益交与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而自己也将获得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部分收益。所以,按照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时信托区别于一般的主要的特征。

2.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可以对被委托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管理处分。但是信托财产的收益则有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占有,但是受托人有权获得收益的一部分。对受托人来说,他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中有权以所有人自居,但是在受托人一旦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后所获得的利益将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拥有。如果一旦对信托财产进行了不当管理和处分,从而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则会对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赔偿。同时,一旦信托财产有效地成立,则会从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原有的财产中独立出来。对委托人来说,信托财产从其原有的财产中的脱离,丧失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讲,一旦接受委托,信托财产仍然不会与其原有的自身的财产所混合,信托财产仍然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如果受托人还接受了其他人的委托,那么信托财产也不会和受托人接受的的其他委托的财产相混合。受托人在名义上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

3.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不当时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只要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的信托财产时尽到了谨慎、忠实、负责的义务,虽然没有取得收益,但是也只在信托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因此而扩大到自己的原有的财产上。但是由于受托人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则所要负的责任就要扩大到其自有的财产上了。

总体而言,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③

(二)私募基金

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看法都有些许不同。但是最通行的一种说法是: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合格之投资者募集而设立的基金。通过研究美国以及日台的私募基金立法,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私募基金的定义并没有说清楚什么方式才是非公开方式以及什么是合格的投资者。而我们通过对美国、日本以及台湾等的的私募基金立法的研究可以得知:

1.私募基金的实质是指投资基金按照特定的目的,以某种方式发行基金券,募集资金并交由基金管理者进行管理和处分投资,有投资者和管理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私募基金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行为,所以私募基金在本质上仍属于信托关系。首先,私募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由基金管理人事先根据设想中的投资者的需求而进行管理和处分财产。其次,基金管理者往往根据绝对收益率获得业绩报酬。最后,私募基金对管理者对财产管理的连续性的要求。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率高,所以管理者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和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但是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所以某一私募基金的管理者的水平的高低,往往能决定这只私募基金到底能否盈利,而作为投资者,对基金管理者忠诚的信任和管理水平的信任则是相当重要的。

2.私募基金的对象和方式。首先,私募基金发行的对象,限于特定的少数有资格的投资者,而有资格的投资者则被规定为在购买私募发行的基金券之前,应具备应有的商务知识和商务经验,以促使其能够评估投资所蕴藏的价值和风险,且在人数上也有一定的限制。美国的的sec506规则对有资格的投资者还有一种例外规定:获许投资者。这种投资者是直接被允许投资私募基金的。Sec501规则规定了以下八种:(1)《证券法》中规定的银行、保险公司等。(2)私人商业开发公司。(3)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非为获许发行证券案而设立的商业信托、合伙。(4)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非为获许发行证券案而设立的一般信托机构。(5)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个人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自然人。(7)在最近两年的每一年中,个人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与配偶合计超过30万美元,且在本年度有合理的预期,收入可达到同样水平的自然人。(8)全体股权所有人。④ 其次,私募的方式为不得使用一般性的劝诱或者公开广告的方式进行。在判断什么事一般性的劝诱和公开的广告时,sec指出,一类是与发行人或者其人有着即存的业务或者其他实质性的关系的人。一种是除此之外的人。对于前者而言,对他们的信息的传递并不非要局限与一般性的劝诱和公开广告。而对于后者则必须在真正的了解了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后,才能成为有资格的投资者。

3.私募基金的设立豁免及其信息披露。首先,因为合格的投资者本身有着较高的风险判断能力和识别陷阱能力以及投资失败后的承受能力,且投资者有较高的商业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只要符合豁免条件,则可以在不用主管机关的审核而直接发行。所以不用把信息披露的过于详细,如果披露的过多,反而会泄露其掌握的一些机密信息,从而使投资效益大打折扣。所以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会随之降低。

4.私募基金的组织方式,分配机制以及投资的范围和策略更为自由。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现在基本上有信托形式,公司形式,合伙形式等法律上承认形式。分配方式基本上就是由投资者和管理者分享投资收益,也就是管理者可分得一部分由此而产生的业绩报酬,甚至有的私募基金中管理者还可以出资。这样就把投资者和管理者尽最大可能的栓到一根绳子上使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防止管理人滥用资金。而这也是美国等其他国家在私募基金的监管上一向德做法。在投资的范围和策略上,管理者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在股票、债券等范围内进行灵活投资。而这是公募基金无法做到的。

通过我们对信托制度和私募基金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实质上是统一的,可以说私募基金在本质上反应了信托关系。

三,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首先,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其次,募集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最后,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二)公司式

公司式的私募基金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私募基金的形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公司型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一般的公司十分相似,公司通常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保管人保管,并将公司的资产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等管理人进行运作。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优点是大家都和熟悉这种方式,运作起来比较方便。

(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合而成的私募基金。通常普通合伙人为资深的基金管理者,负责合伙的投资和决策,在合伙中占有一小部分份额。有限合伙人就是合格的投资者,也是合伙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在这种体制下,有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管理和处分,并在收益后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结构为利润分成。有限合伙人等于放弃了对合伙基金的管理权,仅仅监督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和处分行为。⑤

(四)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只是一个信托财产,不具法人资格。基金的法人资格被受托人也就是管理者所承担,基金财产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须借助管理者来进行和完成。信托制的优势在于低成本,决策效率高和不用双重征税。劣势在于对管理者的忠诚的义务要求较高。

参考文献:

[1] 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

[2] 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

[3] 包景轩:《私募制度解读》,中国金融出版社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5篇

许先生是一名单身白领,有固定住所和一辆汽车,短期内不需要购买高额的固定资产。其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月盈余平均为3000元,五年积累存款约20万元。他打算用这笔存款做些投资,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为此他咨询了银行的理财顾问,并按照理财顾问的建议作了如下的投资:

在上述理财业务中,投资者必须了解7个基本的法律关系:

首先,许先生与银行咨询服务之间的合同关系。许先生向银行的理财顾问进行咨询,理财顾问根据许先生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理财目的、收益预期等情况,为其提供一套或多套的理财方案供其选择。但是,投资是有风险的,理财顾问提出的仅是建议,所以许先生无权要求银行为其提供的理财方案承担责任。

其次,许先生由于购买了企业债,所以他与发行企业债的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关系。银行仅是基金公司某项产品的人,银行不为基金公司与客户之间因基金产生的任何问题负责。

第四,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的托管与被托管的法律关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第五,许先生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基金投资法律关系。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金融信托,即投资者将汇集的资金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管理,投资机构根据与投资者商定的投资原则,争取最佳的投资回报和最小的投资风险。

第六,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既包括保本型理财计划,也包括理财周计划。理财计划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并在理财协议书中一一明确。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6篇

财富管理大约可分三个方面,即企业资产管理,居民个人理财和财富管理咨询。

财富管理需要统一的监管安排

信托制度存在于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制度框架中。既然是要遵循《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委托制度,就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现在私募资产管理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目前理财市场上出现的乱象证明了有必要在法律关系上对这个产品做认真的界定。

现在的理财产品法律性质不清。很多人到银行柜台上去买理财产品,买的不是产品,而是银行的信誉。银行的理财产品就本质来说是一个资金信托。如果银行承诺理财产品保本,那就是债权产品,是一个结构化的存款,按照银监会规定,需进入到银行表内,占用银行资本金。如果理财产品不保本,风险和收益属于投资者,那就是信托产品。不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是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投资,而是银行投资,它是地道的信托产品。同样,银行理财产品也不是旁氏骗局。我认为,现在银行理财产品唯一的缺陷是没有明示这是一个信托产品。

银行的短资金池不断滚动发行理财产品,长资产池则发行期限较长的产品。银行以长资产为主,因而收益率较高。拿长资产池的收益兑付短资金池的回报,中间存在一个差额,这就是银行利润。从信托关系来说,银行的长资产池和短资金池收益差额只能收取手续费,但是银行除了收手续费,还把剩下作为超额利润留下。当然,银行确实无法一一对应计算短资金和长资产的配比,而银监会也一再要求银行做理财产品时资金池和资产池必须一一对应。信托产品的问题不是资金池和资产池的对应,而是资产池的投资方向没有明确界定,且调整时没有向投资者明示,因而引起很多纠纷。没有明确法律性质,就无法明确法律责任,所以客户在银行柜台上买了理财产品之后,就要求银行刚性兑付。我觉得银行责任在于没有明示产品的风险承担到底是谁。

市场的成熟需要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出现不兑付的情况才能实现。如果全民以保本、不亏本的心态购买产品,理财产品市场和信托产品就不会成熟。证券和基金日子不好过,就因为它们已经在走向成熟了。投资者承担风险,也知道不得不面对风险。国外的小投资人不会去买股票,也不会买信托产品。我国的信托产品都是私募的,也必须是高净值人群来买。老百姓最适合的是公募基金,就是公募资金的信托产品。

法律关系不清还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现在五类机构都在做信托,但准入标准不同,风控标准也不同,这就造成不公平竞争,需要完善制度统一监管。

财富管理的法律框架中,对委托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从信托角度立法,需要修订《信托法》,补充对信托经营的规定。可单加“信托经营”一章。对财务顾问的规定,在这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中因考虑涉及面太广,故只是狭义地作了原则性规定。今后在修订《信托法》时,可以考虑单加一章或在“经营信托”中增加规定条款。

对《信托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设立信托时委托人是否应当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规定,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受托人的审慎义务等,但并不局限于此。

财富管理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大家不愿意用“投资基金”的名字立法,是因为投资基金复杂,有投资已经上市的证券的,也有投资于未上市的证券的,还有投资于另类的,包括红酒、古玩等,这么多,这么复杂,觉得没法立法。实际上把那些想投资但没有能力投资的人的钱集合在一起,帮他投资,然后获得更高的收益,这是金融机构要做的事情。监管当局这时应该关注这个金融机构管的是大多数人的钱还是少数人的钱,管大多数人的钱由于有搭便车的现象,有从众的心理,因而有道德风险,所以需要公权力的介入,由监管当局代表公众来监督这些替大家管钱的人管得好不好。但是对少数有钱的人募集资金,这些人有能力识别风险,即使没有能力,也可以雇用财务顾问,因而他们的风险不需要用公权力替他保证,这就是私募。立法的关键就是要分清公募还是私募,对公募严格监管,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对像信托这样的私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的本意,第一是更多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也就是让投资人搞清楚自己是公募投资人还是私募投资人。第二,无论哪一类机构,只要搞了公募基金,就必须受同样管理。管理私募基金也应该遵守同样的准则。第三,给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更好地为社会管理财富。第四,给基金以类财团法人的地位,避免重复纳税。解决信托产品重复纳税的问题。修法的亮点也有两个,一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

对信托业的影响

一是没有改变现有的监管格局。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四条中写到,对非公开募集资金管理人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这里提到的“本章”指的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那章,就是说现在承认各监管当局对所管理的机构在做私募基金业务时,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即规则统一,但监管主体不一定统一。

二是法律生效后也为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公募基金提供了可能。信托投资公司本身是替人理财的,是最标准的搞信托工具的机构。但是,过去把信托公司划入私募基金的范围内,极大地限制了信托公司的发展空间,因而未来应该解放信托投资公司,允许它们做公共基金。第九十九条允许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今后达到条件可以申请管公募基金,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愿意做,就可以变为公募基金的管理人。

三是本次修法及金融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大财富管理的局面,信托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阳光私募可能不再借道信托,直接可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但私募基金能否作为一个产品,而不是以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身份进行各项经济活动,还取决于行业自律发展的程度。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7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政府资源配置重要实现途径的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在投资功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财政投融资将填充了基础产业投资的空白。由于基础产业是准公共产品,若完全依靠政府无偿投资,则因财力有限而出现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因素,如完全依靠企业自筹或银行贷款,则因基础产业作为准公共用品,将出现“效益外溢”的现象,也会形成供给不足或无人投资的现象。因此,财政投融资作为一种介于政府无偿投资和商业投资之间的一种新型投资形式,正填补了准公共产品投资的空白,有利于充实基础产业发展的社会资本,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

(二)财政投融资对基础产业投融资中将发挥导向作用。国家若强力推进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则体现国家对基础产业发展的重视,表明了将基础产业作为先导发展产业的意图,必然受到社会的重视,引起商业投资和社会资金的跟进,这将必然拉动社会资本向基础产业的投入。因此,将集中起来的社会资金引入基础产业的投融资,将形成一种“财政投融资先行―商业银行投融资跟踪―社会资金随后”的投资连锁反应与投资诱导机制,有利于为基础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财政投融资对基础产业投资将起到平衡作用。财政投融资具有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双重功能,但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施相比,财政投融资具有较高的低风险性。大力开展财政投融资活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货币扩张不同,不会诱发通货膨胀,更不会带来财政风险的产生。尤其在基础产业发展过热时,可以依靠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来适度控制投资总量的膨胀,而在基础产业经济低迷时期,可以发挥刺激社会消费的作用。因此,基础产业的财政投融资是一种产业发展的调节机制,对于基础产业的平稳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稳压”作用。

二、目前我国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其发展滞后的矛盾和问题却日渐突出

当前,基础产业的财政投融资发展滞后的问题进一步显现,暴露出的矛盾日渐突出。

(一)财政投融资缺乏应有的市场化手段。目前我国既缺乏充分运用市场性融资手段,难以提升社会投资的热度,且在财政投融资方面的资金筹集范围小,主要局限在了国家财政方面周转金、预算中的沉淀资金、间歇资金,或政府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方面,最终筹集到的资金少,难以形成雄厚投融资资金。

(二)财政投融资缺乏统一的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财政投融资管理部门不一,管理纷杂,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财政投融资计划和规范的管理,出现了很多投融资过程中的利益矛盾,造成了投融资市场的混乱。而且,目前作为财政投融资管理的法律依据缺失,对财政投融资过程中的所属权界定不严,很多本来应当由市场融资的项目却没有通过财政投融资来筹措资金,形成了资金结构的扭曲的现象,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财政投融资不能做到规范运行。要真正发挥财政投融资的作用,就要形成规范、严格的投资管理,以达到从融资到投资,进而实现投资后资金回收的良性循环。但目前我国的很多财政投资,有偿性的资金往往无偿投入,投入项目无计划、无范围,随意性很强,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审批程序,造成财政投融资资金投入的浪费。

(四)财政投融资的效益和风险意识较差。当期,我国进行投融资的资金投放,投资权利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很多没有以企业法人为中心,政企不分,没有按照市场规律,安排项目、落实计划都由地方行政部门来进行,存在以项目和计划为中心的决策弊端。尤其缺乏应有的投放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缺乏投资前的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

三、积极选择实施加强我国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策略

作为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私有产品的基础产业来说,加大政策扶植力度,实施以立法为前期的财政投融资策略,可以迅速提升我国基础产业发展。

(一)坚持财政投融资原则。财政投融资的基本原则是:应将投资的重点放在发展基础产业中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方向应致力于为大众服务的重点基础产业领域;在财政投融资过程中,应保持基础产业资源市场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防止功能紊乱;在投资过程中那个,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投资选择和偏好;坚持基础产业财政投融资资金的公共性质,防止盲目投资、风险投资。

(二)多渠道获取财政投融资资金。基于目前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范围面窄,资金不足的状况,应当拓宽资金筹集的力度,将筹集重点放在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吸纳方面,同时还要吸引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借款、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开展多种渠道资金筹集。

(三)加强财政投融资管理。针对目前财政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强化投融资的管理,建立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增强投融资整体的计划性,做好事前的计划测算、风险评估、投入方案制定,严格投融资的资金筹集、投入、回收和检查监督的程序;实施财政投融资的统一管理,明确国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划定其投融资的管理职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范投融资管理的制度,促进投融资行为的规范。

(四)实施财政投融资的多元运营模式。在此方面,国外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一般来说,对于对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对经营性基础产业项目,采用政府与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另外还有一些诸如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等。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高校资金投放 企业投资 特点 财务控制 策略

投资是企业投入资金以期在未来获得效益的一种行为。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企业价值,即采取措施增加利润降低风险,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投资。在高校财务管理活动中,也有类似的投资行为,这就是资金投放活动。不过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其资金投放活动的目的不是获得经济效益,增加利润,而是通过合理的投放行为保证办学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核心竞争力。虽然目的不一样,但高校资金投放活动可以借鉴企业对投资的财务控制方法,实现高校财务管理的目标。本文拟按这种思路,分析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的特点和财务控制策略,提出相关建议。

一、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的特点

高校资金投放活动,就是将不同渠道筹集的资金投放在教学、管理、科研的活动中,确保高校正常的办学秩序。根据高校的非盈利性、公益性特征,高校资金投放活动也必然不同于企业投资活动,其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的目的不是获得更多的利润,而是增强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能。企业是经济性组织,企业投资是集中筹集的资金,投放在利润最高、风险最小的项目中,其短期目的和长期目的都是获得更多的利润。而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由于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短期目的和长期目的有所区别。高校是公益性组织,从短期看,其资金投放活动的目的是保证正常的教学、管理、科研活动,从长期看,其资金投放活动的目的是在短期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科研服务能力,最终实现和增强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三大职能。

第二,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的对象不是各种经济项目,而是教学条件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等)、办学活动的运行管理等项目。企业的盈利目的,决定了其投资对象必须是各种各样的经济项目,通过资金推动项目实施,依托项目获取利润。高校的三大职能,决定了其资金投放活动的对象只能是各种教学条件建设项目和办学活动的运行管理项目,比如教学质量建设工程、实验设备购置、高层次人才引进或培养工程、教学楼建设、学生宿舍建设等等,依托这些项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水平和高校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的决策基础不是市场调研,而是分析高校办学规模对办学条件的需求关系。企业将资金投放到经济项目中,本质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取利润,前提是了解市场需求、了解市场竞争状况、了解投资回报率和回报周期,这必须通过市场调研才能获知。因此,市场调研就成了企业投资的决策基础。高校是办学的主体,在已经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资金投放,就是要根据办学规模的调整不断完善和充实办学条件,使办学条件满足办学的需求,因此,分析高校办学规模对办学条件的需求关系,找出现有办学条件的与办学规模的差距,就成了高校资金投放的决策基础。

二、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的财务控制策略

财务控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常指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计划目标等运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资金运动、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等进行指导、组织和约束,确保财务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就是要在财务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对筹资、投资和分配进行有效地调节与控制,解决资金供应与需求之间矛盾。财务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尽可能地把资金投放到最急需的项目上,将筹集数额、需用数额、筹集成本与使用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高校资金投放活动同样需要控制,其财务控制控制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高校资金需求预测控制。

企业资金需求预测一般在采用销售预测法基础上,对企业在现有状况下每项资产负债做更深入地分析,找出每项资产负债在企业销售收入变化下各自特有的变化规律。对企业资金需求的预测,决不能只停留在对企业资金需求缺口进行数量计算,更重要的是还需结合考虑企业目标资本构成、资金成本、筹资方式等情况。高校作为非经营性组织,不可能采用销售预测法进行预测。因此,高校资金需求预测控制的重点在于根据教育部关于办学条件的要求(如生均经费、生均设备、生均场地、生师比等),分析现有规模、现有资产负债情况下下教学条件(人才、设施、设备条件)需求、基本运行管理费用需求,找出需求与现实占有之间的缺口,从而确定筹资数量。在确定筹资数量的基础上,需求预测还包括对需求结构、需求时间以及资金使用成本的预测。这种预测控制既是对筹资的控制,也是对资金投放活动的初步规划和初步控制。

第二,高校资金投放决策控制。

企业投资决策时,首先要认真做市场调查,寻找投资机会,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高校资金投放决策,也需要根据办学规模、现有基础设施、现有教学科研设备等实际,在分析高校办学规模对办学条件的需求关系的基础上,分析资金投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资金投放的重点和投放方式,分析资金投放风险和办学效益的关系。高校财务人员在对资金配置活动进行判断时,应当增强财务调控手段,运用充分的数据资料说明和论证资金配置的合理结构,在此基础上科学地确定投放方式,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资金投放规模控制。

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的控制,虽然在预测资金需求量时已对资金投放的某些方面做了初步规划,但由于实际筹集到的资金与资金的需求之间通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实际筹集到资金之后,应根据可用资金情况以及投放对象的情况控制投放规模。其控制策略是采用限额控制法和预算管理法通过确定不同项目的资金投放数量和投放时间、投放方式,实现对高校资金投放活动的规模控制,以使资金在有限的情况下,既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又确保资金充分产生效益。

第四,资金投放结构控制。

高校资金投放活动,要在教学条件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科研设备购置等)、办学活动的运行管理均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分析轻重缓急程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控制需要运用平衡控制法、比率控制法和区域控制法,使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以及对内资金与对外资金保持合理的比例,使有限的资金尽可能用于急需的、紧缺的教学条件建设项目、人才引进项目,避免教学基础设施、教学科研设备的重复建设和闲置,避免运行管理活动的资金浪费。

参考文献:

[1]徐中平,邓石翼.对企业资金需求预测进一步思考.技术经济,2001.10.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9篇

【关键词】基金监管;基金风险;财务监控

一、引言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水平与前几年相比有了很大提高,并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业发展时间较短,其自身财务管理和外部环境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只重视基金投资业绩,而往往不太注重基金财务运作情况。其实,基金财务也是基金运作中很重要的一环,如果产生纰漏,一样会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带来损失。由于基金财务涉及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这与投资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发生此类风险,轻则引发社会不良影响,重则招致法律诉讼。在此,提醒基金投资者一定要警惕基金的财务风险,同时希望能给基金财务人员和监管机构提供一些参考。

二、我国基金财务监控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监控的本质是对财务活动合法性、效益性的监察和督导,目的在于督促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经营目标、制度的规定,揭露财务活动中的弊端和违法行为,威慑和制约不法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正轨运行;促进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监控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方式不规范加剧道德风险

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基金运作完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控制,损失和收益都由投资人承担,而管理人不论业绩好坏,均定期提取管理费,管理人不承担收益及风险,这样,使得管理人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基金应以现金分配净收益的90%。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基金净资产减少,影响管理费用计提。可以预见,理性的基金经理人为了自己收益最大,将尽量推迟分配,有可能在允许分配截止期限前几天分配,使基金投资人应得的红利遭受时间损失。要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该基金市场应该具有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它不仅可以使投资人获取信息差异减小,而且还可以把经理人的不良行为的后果反映在基金价格中,给投资人提供基金经营的相对清楚的信息,给经理人施加压力,保证基金的决策过程朝着有利于投资人的方向发展。设立开放式基金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但基金持有人“用脚投票”具有滞后性,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才能进行。

2.虚假财会信息掩盖了基金财务风险

在真实性原则下,财务会计可以通过有关资料和信息清晰地反映出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各种潜在的问题和财务风险,据此制定相应措施,从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但如果在财会工作中注入了虚假因素,后果则会相反。近几年,基金公司财会核算的虚假性有日益严重的趋势,如所有者权益虚置,资本金不真实,财会信息的虚假性使得许多公司长期粉饰太平,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只有等到各种问题越积越多,公司发展难以为继时,才惊慌失措,但这往往为时已晚。财会核算的虚假性实际上是保住了公司的眼前利益,断送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3.理财技能低下影响财务风险控制

长期以来,许多基金公司的财会工作主要忙于日常的记账、算账,编制会计报表,不重视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财会人员的理财意识仅仅限于传统的“增收节支”,理财技能贫乏,对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缓解债务负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问题,缺乏深刻理解和认识,这必然影响到基金财务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财会人员的违规操作直接带来基金财务风险。财务是公司资金运动的总枢纽,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原因,以及基金公司个别财会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如贪污挪用公款,利用公章私自划拨资金,搞恶性透支,给单位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也会造成基金财务风险。

由此可见,基金公司财务的一举一动,都与基金财务风险有着直接的联系,防范基金财务风险,必须重视财会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财务的监控职能。

三、加强证券投资基金财务监控的途径

(一)建立基金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投资者担心的在不同资产类别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基金托管人应严格控制整个资金的流动,发挥一定的监管职责,以防资金挪作他用,同时也受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二)对投资决策的业务控制

对投资业务应重点控制以下几个方面:投资决策违反法规和基金契约、基金经理越权或随意决策、流动性风险过大、基金业绩不佳等。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财务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资财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财务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三)对交易业务的控制

对交易业务的控制目的是使投资决策能够合法、准确、最佳地得到执行,防止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不同基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重点控制以下几个方面:违背法定限制、基金经理越权、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交易分配不公平、非最佳执行、投资文档不完备等。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等。

(四)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

我国基金的管理费用已从原来的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固定提取比例加业绩报酬,分配制度的激励优化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局面,促使基金管理人争取跑赢大势。但从根本上说,投资收益率(净资产增长率)只能衡量基金的经营成绩,不能反映基金的经营财务风险,不是综合衡量基金业绩和财务风险的最佳指标,而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夏普指数等都能更全面地反映基金的财务风险收益状况。因此,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看,只有能综合衡量基金业绩和财务风险的指标才能作为业绩报酬提取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业绩报酬有下列分配要求:基金年平均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业绩报酬的标准为“业绩报酬=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Min〔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5%。新的业绩报酬机制虽然前进了一大步,但仍有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就可以提业绩报酬,而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还可以固定提取比例费用。这种不与业绩完全挂钩的业绩报酬还称不上是名副其实的。并且在业绩报酬中没有考虑财务风险因素,可能会使投资者处于收益与财务风险不对称的状况。分配制度中应进一步降低固定提取比例,对基金业绩的衡量必须引入财务风险因素,除了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夏普指数外还应使用信息比率和M2测度来衡量基金绩效风险。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应降低基金管理费的提取。

四、结论

在金融市场中,影响风险投资基金生存的主要威胁均来自其面临的财务风险和赎回危机。通过对财务指标的综合分析、控制,反映基金风险的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并对基金财务监控的各环节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发出预警信号,为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提高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对风险投资基金至关重要。所以不断深入的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健.试论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控制[J].云南科技管理,2007(5).

[2]文慧娟.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控制研究[J].现代商业,2007(24).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理财产品;特点;类别;概念

中图分类号:D912.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83-05

根据不完全的粗略统计,国内包括商业银行、基金、保险、信托、证券等机构管理的金融理财产品规模总量约有人民币10万亿元左右,约占2007年我国GDP的42%,占国内居民存款的25%左右。

有鉴于金融理财产品对我国居民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有必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法律思考,探讨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制规范问题。而作为法律研究的起点,首先必须分析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概念。本文将从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出发,分析其类别和国际定义模式,最后建议我国可以采取的定义方法。

一、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和类别

与其他产品不同,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限于金融市场工具。投资范围的确定使得金融理财产品不同于将投资目标限定于不动产、艺术品等的其他投资产品,并且使得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金融监管机关负责监管。由于现代金融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工具范围日益扩大,只要是能够产生现金流并且具有一定流动性和交易性的产品都可以成为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内容,比如一些不动产经过证券化后可以成为REITs金融市场工具,而大宗商品、能源的期货和期权也被认为属于典型的金融市场工具。

第二,金融理财产品并不是有形的产品,而是一种无形的金融服务。金融理财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比如设计不合理,或者发生投资亏损,一般很难实行类似有形产品(比如汽车、药品等)的“召回”制度。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修正,特别是一些面向大众营销或者具有较大客户群体的产品修正十分困难,投资者一般只能通过赎回的方式来停止这种金融服务。很多国家的立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适度的公法规范,而不将其认定为一个简单的商事合同,完全交由私法规范。

第三,金融理财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金融服务,需要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理财等增值服务。金融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通过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进行的投资。在这些组织形式中,投资者并没有依靠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而是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同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或公司中的股东。合伙人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各自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规范,对法律未明确的部分,合伙人和股东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等进行进一步约定。对面向公众或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司股权募集或者合伙人邀请,不应被视为是销售金融理财产品,因而不受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则约束或管辖。。对于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合同)是否属于金融理财产品,国外目前还有争议,我国对此也未有明确规定。

第四,现代社会中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和经营可以跨越多个金融市场,或者多个金融机构共同为某个金融理财产品提供服务。比如,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经常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行信托投资计划,其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计划的整体运营,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负责信托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部分。在国外,金融理财产品的跨机构性就更为普遍,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常联合开发金融理财产品。金融理财产品的跨市场性使得对其监管和立法需要从更广阔的角度来理解。

金融理财产品除具备有以上特点外,还有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数目,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单一客户金融理财产品和集合客户金融理财产品。或称为集合理财产品。如此分类的意义是根据产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监管规则。一般而言,集合性金融理财产品涉及的人数较多,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性。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相对于单一客户的金融理财产品而言,应给予更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提供单位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其中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可以再细分为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金融理财产品等等。这种分类方式在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下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此确定具体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机关。而对于非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如私募投资基金,则需要根据其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和规范。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客户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为个人(自然人)类金融理财产品和机构类金融理财产品。个人类金融理财产品针对自然人等个人类客户,机构类理财产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等机构客户。各国法律法规一般对面向自然人客户的理财产品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目的是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在合格投资者制度中,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往往也比较高。另外,还有趋势是将个人投资者确定为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关注,而机构类投资者则不属于金融服务消费者,一般不会得到特别保护。

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不同,可以将金融理财产品分类为简单金融理财产品和复杂金融理财产品。其中复杂金融理财产品中又以结构化金融理财产品为主,并还可以再细分为信用结构化产品和非信用结构化产品等等。对于复杂金融理财产品,一般需要比简单金融理财产品更为详细的产品说明和风险提示,而且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监管实践来看,一般不建议将复杂金融理财产品向社会大众进行营销。

二、国外金融理财产品的定义模式

纵观主要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财法律制度,可以发现很少有国家直接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法律定义。大多数国家将金融理财产品作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一部分进行立法和监管。

(一)“金融产品(商品)”模式――以澳大利亚和日本为例

澳大利亚于2001年修改《公司法》,增加了法律对“金融产品”的定义。根据该法,除有特别例外情况,金融产品是指人们进行金融投资、管理金融风险或进行非现金支付的一种工具(facility)。・按照这个定义,金融产品包括证券,票据、股票或政府债券,部分衍生品,利率和货币互换,保险产品(包括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年金利益,退休存款账户,外汇。存款机构的产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抵押等等。

2006年日本废除了之前的《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法》等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改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并进而使得金融商品的范围也大大扩大,金融商品包括了有价证券、货币、基于存款合同的权利,其他证券及类似权证,政府规定的其他证券或衍生品(但不包括《商品交易法》中的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等,最大限度

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对象,构筑了从金融产品的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虽然日本的存款和保险等投资性质的金融产品仍由《银行法》和《保险事业法》管辖,但这些法律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所确定的原则,修改了各自的产品销售规则和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澳大利亚、日本的法律没有直接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定义。从“金融产品”的定义来看,澳大利亚“金融产品”的外延已经包括了各类金融理财产品。日本的金融商品虽没有直接言明包括银行存款和保险产品,但十分明确地将“集合投资计划”列为金融商品,并且调整了相关银行业、保险业和信托业法律,使得对具有投资性质的银行存款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的规范与对金融商品的规范相一致。《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不对日本现有银行和保险法律“大动干戈”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包括了金融理财产品的范围,目的是将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置于同一法律规则之下,完善之前因分业立法而导致的不同业态间金融商品的规则不统一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金融服务”模式――以欧盟为例

欧盟《远程销售指引》将金融服务定义为:银行服务、信用服务、保险服务、个人年金服务、投资或支付性质的服务。此外,欧盟对具体的投资服务、人寿保险、金融工具市场、未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等还有单独的指引规定。从《远程销售指引》的定义来看,金融理财产品既有可能属于银行服务,也有可能属于现代保险服务,与投资也密切相关,因此无可置疑地是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

(三)“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模式――以英国为例

英国也没有从法律上直接定义金融理财产品,但英国通过对在“从事业务经营过程中”个人和机构的“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进行定义,将金融理财产品的规范囊括其中。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受监管的“特定行为”不仅包括实际从事该行为,也包括提议或同意从事该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投资活动:即以本人或人的身份买卖、认购和承销某种“特定投资”:如果涉及的“特定投资”是保险合同,则包括履行该合同;(2)安排投资交易:即为他人买卖、认购和承销某种“特定投资”作出安排;(3)吸收存款;(4)保管与管理财产:即保管和管理属于他人的财产或作出该类安排(例如银行的保管箱业务);(5)投资管理:即管理属于他人的由投资组成的或包含投资的资产,例如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或养老基金:(6)提供投资建议;(7)设立共同投资基金;(8)利用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发出投资指令:即用计算机系统为他人传递电子化的投资指令,以取代书面指令。

“特定投资”的种类则包括:股份或股权:创立或确认负债的证=陪(例如债券和存款证书);政府与公共证券;赋予投资权利的证=5(例如认股权证);代表证券的证明;共同投资计划中的单位份额;期权;远期;盘差合同:保险合同:参加劳埃德协会的保险业务:存款;以土地为担保的贷款;以及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某类特定投资的权利和利益。金融服务局还可以在实践中将更多符合该定义的金融产品纳入“特定投资”的范同。从“特定行为”和“特定投资”的范围可以发现它们涵盖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基本包括了所有金融理财产品。

(四)“证券”模式――以美国为例

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采取统一立法的做法不同,美国的立法者没有对金融产品做统一定义。这主要归因于美国的《证券法》将“证券”的定义设计得异常广泛,使得不少美国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或服务都属于“证券”,而归证券法律的管辖

美同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规定,证券是指各种票证、股票、国库券、债券、无抵押债券、利益证明或参与某种利润分配协议的证明、担保信托证、筹建经济组织证、可转让股权、投资合同、有投票权的信用证、证券证明、油矿、气矿或其他矿藏开采权未分配部分的权益;任何证券、存款证明或者组合证券和指数证券(包括根据价格而计算出来的利益)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任何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交易的有关外币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或者,从总体上任何被认为是“证券”的利益或工具。或者购买上述内容的临时的或中介性的收据、担保、保证等各种利益的证明。除例外或得到豁免,任何发行证券的行为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并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

美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是如此广泛,基本上只要是向公众发行的,即使不是公司的股权,比如说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合伙合同(权利),也被认为属于“证券”。美国最高法院2004年在SEC v,Edwards一案中还判定:保证固定回报的投资安排属于投资合同,应归《证券法》管辖。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美国的“证券”还是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金融理财产品的范围,比如对于投资“期货”的金融理财产品,就不属于“证券”,而受《投资公司法》、《期货交易法》、《银行法》等其他法律规范。造成美国金融理财立法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在金融市场早期,金融理财产品大部分具有“证券”性质,因而美国的有关立法机关将注意力大都集中在对“证券”的规范上: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则是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在涉及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制度中,即使没有统一的金融理财规范,但投资者可以借助受信法律(Fiduciary Law)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结论:统一定义我国金融理财产品

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与各国金融立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对各类金融理财业务的监管和法律标准非常不统一,金融理财机构按各自行业的标准和习惯从事金融理财活动,监管机关也按各自的标准对这些活动进行监管。比如,对信托公司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来规范,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来规范,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均由银监会直接监督管理,前述两个办法也由银监会制定。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定来规范,对证券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主要由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来规范。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上述各个办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管辖内容,立法层次也参差不齐,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有行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对金融理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并且,国内的各个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11篇

运作架构与运作关系

在法律规范确定的运作架构上,证券投资基金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即管理人募集并管理,托管人托管,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权分立”的架构,基金在管理人承担发起募集、投资管理等职责的同时,托管人、其他中介机构也共同参与,多个参与人在相互制约中实现基金的运作。银行理财计划则是客户通过向银行授权形成“一对一”的制度设计,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起,投资人委托银行投资,由银行进行投资的理财计划始终主要由商业银行一个主体来完成业务运作。

由运作架构形成的风险分担机制上,基金的“三权分立”虽不能保证收益,但能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通过托管人的监督也能有效防范基金投资中的违规风险等。一般由银行发起并投资的理财计划的风险则偏重于银行一方承担。

在盈利模式上,基金公司在取得管理费收入的同时,更要通过增加基金只数或规模来获得更多的托管费收入。商业银行在理财计划中,以自身的信誉作为支撑,发售介于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之间的理财产品,形成事实上的固定收益理财,或者说,银行是将存款负债转化为理财负债。

基金对理财计划的借鉴意义在于:第一,理财计划运作中应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除相关法规规定的审计、稽核等措施外,可采用内部托管制,由行内基金或资产托管部门承担计划的托管职责,以保证资金、核算、估值、清算等业务的独立运作,防范可能出现的核算、估值不准确,自营与业务混淆,资金被挪用或利益输送等风险。托管部提供的服务可因理财计划规模大小、风险程度高低以及投资对象风险的大小而具体设计。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的内部托管模式有参照意义。第二,计划发行与投资分离,既便于发行组织、投资人资金归集与支付、信息统计、客户服务等,也有利于投资部门专心投资。从银行整体角度看,专业化的内部分工有利于在防范风险中扩大理财计划的整体规模,从而实现银行优化收入结构等目的。第三,通过不断提供新的品种,扩大总体规模,实现业务盈利。

产品内在机制与外部特征

从一般产品特征分析,两种产品在内在机制与外部特征方面具有可比性和关联性。(见表1)

目前的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能提供更高的超过银行存款的收益,一旦股票市场转暖,则不具有收益上的竞争优势。另外,在产品所能给管理人或银行提供的收入上,作为理财计划提供者的银行,能保证一定的盈利:一是增加了存款规模;二是银行在计划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费率(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部分),银行还可变相增加尾随佣金或托管费收入等。基金产品中,一般不与业绩挂钩的固定的管理费收取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公司的创新或基金净值的增长动机。

综上分析,基金对理财计划在产品上的借鉴意义在于:投资及信息披露透明度高;服务相对完善,理财计划更要增加运作中的信息服务,例如,对于银行投资的理财计划,事先充分向投资人披露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充分利用跨市场的优势,创造更多的跨市场产品。

风险点与风险特征

两种产品主要的风险点与风险特征存在一些差异。(见表2)

进一步分析,两种产品可比性的风险特征还有以下方面:

(1)管理人不直接承担基金投资损失的责任,银行则可能承担理财计划投资损失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基金管理费以管理规模按日计提,所以绝大多数基金的管理费收入不与基金业绩挂钩,只有少数基金在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收益标准,如在与业绩比较标准有差距、现金比例过大等情形下,才会少收管理费。尽管商业银行根据投资对象等所确定的套利模式来设立理财计划,目前的风险很小,但是,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商业银行则要承担理财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一是银行管理的理财计划一旦出现损失,银行为了维护形象可能用自有资金消化;二是如果低于收益幅度内预期的最高收益向投资人支付,也会导致形象损失。

(2)在产品风险特征上,一般的基金产品投资环节的风险以及持有人的风险都较大。目前的理财计划产品在发行或最终支付环节具有无风险或低风险特征,银行在投资环节产生的风险往往因保证收益而不能转嫁到投资人身上。银行的风险在于对收益预期估计过高,而受到利率等因素影响后不能缓解,在浮动收益范围内按较低的标准支付而影响信用。同比而言,理财计划不与投资对象挂钩,投资人也无需知晓,所以目前的产品具有保本刚性与收益弹性。

总之,从风险承担主体、风险点的多少、风险特征等角度分析,理财计划中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要小于基金。理财计划中因为商业银行可以获取多种直接和间接收益,只要控制好产品设计、收益率测算等关键环节,并扩大理财计划的规模效应,商业银行仍然可以取得较好的收益。理财计划的产品风险因为跨市场、费用低、融资成本低等原因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稀释。

客户需求与客户特征

“双低产品”(即低风险、低收益)是目前银行客户的主要需求产品。在投资人重点关注的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三个层级关系中,多数基金只能满足流动性和部分安全性的要求,而收益性连续多年没有保障。理财计划能根据流动性要求设计产品,能够兼顾安全性和收益性。比较基金而言,理财计划产品符合或满足了客户的实际需要。据某商业银行对委托人投资心理的调查表明:一般客户将风险分析或风险大小放在第一位,其次才考虑投资收益的大小。调查结果为:投资人最强调买收益的可能性,“有收益,无直接风险或收益大于风险:买入;风险大于收益:买一点或不买;收益不稳定:不买”。

进一步分析两类产品的客户,具有下述共性或个性特征:

(1)客户构成中,基金首先面对的是广大的不特定的客户,理财计划面对的是银行内的客户,当然,银行还希望吸引行外或系统外的新客户。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一些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中,存量客户占20%~30%,新增客户比例达到70%~80%。

(2)目前,客户对产品的认知程度主要取决于产品的收益预期、安全性等因素。人民币理财产品相比同期存款利率有较高收益率,使部分追求安全性的客户更愿意购买。

总之,从职业、性别、年龄、区域等方面分析两类产品的客户构成没有太大意义,因为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或整个金融市场能够提供客户选择的金融产品较少,而市场潜在的客户群体庞大,加上资本市场波动性较大、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刚起步、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客户被挖掘、细分、重新定位的空间和潜力很大。

监管体制与监管重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监管的做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计划与基金监管的类似之处有:确定了开展相关业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上报产品的申请及说明、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等;高层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审批、派出机构协助监管的体系;具体业务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对产品进行调查、检查等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权限和措施等。不同之处主要有:理财计划监管环节少;监管手段所体现的对违规处罚方面,《基金法》对行为界定较细、处罚额度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进行了框架性规范。

监管机构对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是落实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客户权益保护制度。对基金的监管重点是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通过落实制度设计从而实施对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在理财计划发展初期,采用“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有利于完善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推动理财计划与基金共同发展

计划与基金存在关联与竞争关系。在关联性上,一方面,基金不能投资于理财计划,基金则成为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例如,广发银行的“薪加薪B计划”和深发展的“现金增利计划”,都是月结型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季结型产品投资于短债基金。上述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也较大。另一方面,据三季度货币市场基金的季度报告,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至少在30%以上,说明了基金也缺乏合理、足够的投资范围和对象。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理财计划又投资于基金,至少说明目前存在着较严重的市场壁垒与政策限制,以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在竞争关系上,基金业低潮情形下理财计划凸现的竞争优势使部分投资人由买基金转而买计划产品,使基金的潜在资源转化为理财计划的实际投资人。但是,面对众多的潜在客户群体、超过15万亿元以上的居民储蓄存款,理财计划不仅发展潜力大,对基金的冲击也十分有限。

银行作为客户集中地,利用网络化的营业网点和先进的技术系统等,为基金和理财计划提供了综合的交易平台。所不同的是,基金只是利用了银行的通道和客户群,而理财产品则由银行利用自身的客户、资金、技术、信誉以及投资渠道等优势自行发起设计或管理。

预计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会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单一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从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从无偿服务逐步向收费服务转变。因此,商业银行应整合资源,提高综合营销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在把计划作为固守存款阵地手段的同时,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推动理财计划与基金共同发展,除前述对应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充分利用业务平台,不断推出创新型、特色化的理财产品。目前市场上推出的理财产品在创新上归为两类:一是流动性灵活化,以延伸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为代表;二是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联系起来,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银行应综合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服务内容,构造基于财富管理模式的业务发展平台,全面满足客户的多种金融需求。在现有基础上应进一步地创新:第一,延伸投资品种,将投资品种从目前的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延伸至企业短期融资券、一般性金融债等。第二,实行“差异化创新”,一方面,以流动性变化为主题,将收益与期限有效结合起来,丰富理财产品链,另一方面,在推出“双低型”产品基础上,将理财产品都与某种金融衍生产品挂钩,适当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双高”产品。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基金;财务监控;投资;途径

随着近十多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大力发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不断涌现,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已达到49家,是2001年的3倍多。这些公司的发展对于繁荣我国的资本市场、完善我国的基金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普遍不长、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以及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规范等原因,基金管理公司已成为我国基金风险的“高发区”,出现了基金经理频繁大换血、“基金黑幕”、基金利益输送、基金净值低下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近几年,政府部门加大了基金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效果不显著,基金风险有增无减,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是重视了外部环境的制约,而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抓得不够,其中财务监控乏力是一个关键问题。财务监控对于主要从事资金流通与资本运作业务的基金公司来说,其好坏程度对公司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财会信息虚假、理财技能低下、财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反映出我国当前基金行业的财务监控问题的严重性。

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监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务监控的本质是对财务活动合法性、效益性的监察和督导,目的在于督促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经营目标、制度的规定,揭露财务活动中的弊端和违法行为,威慑和制约不法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正轨运行;促进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监控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托方式不规范加剧道德风险

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基金运作完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控制,损失和收益都由投资人承担,而管理人不论业绩好坏,均定期提取管理费,管理人不承担收益及风险,这样,使得管理人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基金应以现金分配净收益的90%.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基金净资产减少,影响管理费用计提。可以预见,理性的基金经理人为了自己收益最大,将尽量推迟分配,有可能在允许分配截止期限前几天分配,使基金投资人应得的红利遭受时间损失。要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该基金市场应该具有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它不仅可以使投资人获取信息差异减小,而且还可以把经理人的不良行为的后果反映在基金价格中,给投资人提供基金经营的相对清楚的信息,给经理人施加压力,保证基金的决策过程朝着有利于投资人的方向发展。设立开放式基金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但基金持有人“用脚投票”具有滞后性,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才能进行。

(二)虚假的财会信息掩盖了基金财务风险

在真实性原则下,财务会计可以通过有关资料和信息清晰地反映出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各种潜在的问题和财务风险,据此制定相应措施,从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但如果在财会工作中注入了虚假因素,后果则会相反。近几年,基金公司财会核算的虚假性有日益严重的趋势,如所有者权益虚置,资本金不真实,财会信息的虚假性使得许多公司长期粉饰太平,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只有等到各种问题越积越多,公司发展难以为继时,才惊慌失措,但这往往为时已晚。财会核算的虚假性实际上是保住了公司的眼前利益,断送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理财技能的低下影响到基金财务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

长期以来,许多基金公司的财会工作主要忙于日常的记账、算账,编制会计报表,不重视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财会人员的理财意识仅仅限于传统的“增收节支”,理财技能贫乏,对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缓解债务负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问题,缺乏深刻理解和认识,这必然影响到基金财务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

(四)财会人员的违规操作直接带来基金财务风险

财务是公司资金运动的总枢纽,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原因,以及基金公司个别财会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如贪污挪用公款,利用公章私自划拨资金,搞恶性透支,给单位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也会造成基金财务风险。

由此可见,基金公司财务的一举一动,都与基金财务风险有着直接的联系,防范基金财务风险,必须重视财会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财务的监控职能。

二、加强证券投资基金财务监控的途径

(一)建立基金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投资者担心的在不同资产类别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基金托管人应严格控制整个资金的流动,发挥一定的监管职责,以防资金挪作他用,同时也受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二)对投资决策的业务控制

对投资业务应重点控制以下几个方面:投资决策违反法规和基金契约、基金经理越权或随意决策、流动性风险过大、基金业绩不佳等。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财务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资财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财务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三)对交易业务的控制

对交易业务的控制目的是使投资决策能够合法、准确、最佳地得到执行,防止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不同基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重点控制以下几个方面:违背法定限制、基金经理越权、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交易分配不公平、非最佳执行、投资文档不完备等。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等。

(四)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

我国基金的管理费用已从原来的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固定提取比例加业绩报酬,分配制度的激励优化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局面,促使基金管理人争取跑赢大势。但从根本上说,投资收益率(净资产增长率)只能衡量基金的经营成绩,不能反映基金的经营财务风险,不是综合衡量基金业绩和财务风险的最佳指标,而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夏普指数等都能更全面地反映基金的财务风险收益状况。因此,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看,只有能综合衡量基金业绩和财务风险的指标才能作为业绩报酬提取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业绩报酬有下列分配要求:基金年平均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业绩报酬的标准为“业绩报酬=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Min〔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5%.新的业绩报酬机制虽然前进了一大步,但仍有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就可以提业绩报酬,而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还可以固定提取比例费用。这种不与业绩完全挂钩的业绩报酬还称不上是名副其实的。并且在业绩报酬中没有考虑财务风险因素,可能会使投资者处于收益与财务风险不对称的状况。分配制度中应进一步降低固定提取比例,对基金业绩的衡量必须引入财务风险因素,除了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夏普指数外还应使用信息比率和M2测度来衡量基金绩效风险。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应降低基金管理费的提取。

(五)强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在不妨碍基金正常运作的基础上,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度,比如在中期报告和年报中应当对报告期间亏损严重的投资做出说明。同时,也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执行进行独立的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的活动“暴露在阳光下”,利用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使管理人减少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六)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作用

应加强独立董事在防止公司虚假行为、改善治理结构、促进信息披露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的作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1、独立董事应在基金董事中占多数席位。

独立董事的自我任命,即独立董事应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股东利益、监督经营运作,自我任命的独立董事为什么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呢?尤其是在解决经营中的任何利益冲突方面,独立董事的作用更为重要。所有的基金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而不仅是现行法律要求的1/3,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的根本目的同样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和信心。1962年,美国就已发现40%的独立董事比例对基金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大多数基金家族已在它们的董事会吸呐了多数独立董事。近年来,美国的许多基金发起人经历了重组,使独立董事不少于75%,因此,我们应认识到设立多数独立董事在保护基金股东利益方面的价值。去年7月份,美国证监会增加了基金公司当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从原来的40%增加到75%的比例,董事会主席也要由独立董事担任。

2、独立董事要能获得充分且准确的信息。

要确保独立董事接受的信息准确、客观而且完整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当的地方获得适当的信息,即便是最独立、最自信的董事都不能有效地工作。对其来说,能够听取律师和审计师的客观建议是非常重要的。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工作,保证独立董事获得必要的信息,以支持客观、独立的判断。

3、建立独立董事信用档案制度和失职追究制度。

吸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失误的教训,对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记录,对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进行公布和处罚,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建国。基金投资[M].上海: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2002.

[2]张鸣。投资管理[M].吉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丛树海。证券投资基金[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5]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理财产品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8-0053-03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特点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不同,投资收益水平有较大的差别

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代售基金产品,二是代售短期理财产品。第一类基金产品直接或间接与股票市场挂钩,随着股市的变动,收益出现高低变化,本金回收无现实保证。2007年最高收益率达到30―50%,2008年上半年最低收益率跌破面值,目前市面上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共有147只。第二类理财产品是回避股市风险的另一种选择,主要是发行商投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以及优质企业信托融资项目、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银行承兑汇票等投资管理工具。普遍具有本金安全可靠、流动性强的特点,年收益多在5%以下,有的仅为3%,折算到每天,个别理财收益率低于1年期固定存款利率。2007年债券型基金平均收益率为23.56%,大大落后于股票型基金128%的收益率。

(二)当前投资理财收益下降,资本市场进入调整期

2007年在居民投资产品组合中,由于股市行情的大幅上扬,90%选择与股票市场挂钩的基金理财产品,由于部分投资者在高位未能及时平仓,收益率水平大为降低。我国A股市场股指从2005年的最低点998点,上涨到2007年10月中旬的6124点,股市涨幅达到500%,A股市场的总市值从2005年初的10万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30万亿元,基金行业也从2005年年初的不到1万亿元发展到现在的3万亿元,市场经历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牛市。到2008年6月末,A股市场股指下探到2700点,较2007年股指最高点下降了3424点,降幅达到55.9%。

2008年上半年股票型基金的绝对收益水平出现了较大水平的下降, 在收益率水平下降的情况下,基金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产品线结构失衡的局面可能会随着股票型基金收益率的下降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银行理财产品改打短平快,适应市场阶段性投资选择

理财产品在经历了“零收益或负收益”之后,2008年各大银行的理财产品研发部门将存在周期进行了压缩。据统计,截止6月末,所有在售的102只理财产品中,投资期限小于或者等于6个月的为57只,占全部在售产品的55.89%。其中期限最短的理财产品为中国银行推出的“博弈人民币理财产品7天”,预期最高收益率为年利率2.20%。个别投资者不愿意自己的“闲钱”长期被锁定,选择投资半个月、一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满期后,若股市行情反弹,就入股市;若行情不好,就继续投资理财产品。超短期理财产品较好的流动性满足了很多客户资金周转的需求。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率风险提示不足,核心风险提示更是空白

商业银行都把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最大法宝,5%、10%、15%,有的高达30%,上不封顶。2008年部分理财产品频现零收益。据调查,某客户2007年从一家银行购买一款申购型理财产品,宣传年收益可达到15%,对该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只字未提,2008年到期后,仅得到4%的回报,风险提示的透明度没有体现;由于目前内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都购买自国外投行,操作也由国际投行负责,因此对于其中的期权结构,内地银行甚至不太了解,更谈不上向投资者尽风险提示之责。对银行选股的能力和动机,在产品说明书中并未得到体现,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最大的风险所在。

(二)部分理财产品的设计、操作遭到质疑

在2007年资本市场整体向好的形势下,多家理财产品的挂钩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却为零,包括浦发银行汇理财F2计划,深圳发展银行聚财宝飞越计划,中国银行0703B理财产品,这几例挂钩港股市场的结构型产品,其产品设计都颇为相似。产品设计时是考虑到挂钩股票同为金融股,股价波动具有一定的联动性,最好股票和最差股票应该不会相差太大,因此实现部分收益的可能性较大。但专家指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不与单只股票走势相关,而与挂钩股票的整体表现相关。因此要实现最高收益,只有当挂钩股票涨跌幅完全相等时才能实现,这个概率显然很小。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过程中,没有用客观的数据资料警示投资者,而是需要投资者自己判断,并且承担判断结果带来的风险,相当于把投资者置于一个信息完全不对称的环境中,银行不能因为自身风险已对冲为零,而置身事外。

三、资本市场弱市下居民如何理性选择理财产品

(一)选择基金要从基金业绩、基金经理、基金公司三个方面进行客观评判

首先要了解基金以往的业绩,可以考虑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份额累计净值-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例如某基金目前的份额累计净值为1.19元,单位面值1.00元,则该基金的累计净值增长率为19%。累计净值增长越多,则表明基金经理为基民创造的社会财富越多;其次要关注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手握投资大权,决定买卖的品种和时间,对业绩的优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自身的投资理念和思路对基金的运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投资者也可以借助一些专业公司的评判,对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有一个比较好的度量。

(二)购买债券型基金要选好品种

2008年股票型基金净值大幅下挫,为了能够打新股和不受股市的影响,不少投资者选择债券型基金。2007年债券型基金平均收益率达到22%,其中六成以上来自打新股的收益,今年打新股产品的收益大幅度下降,不过预期收益率在10―15%之间,是稳健投资者配置的重点。由于宏观经济预期长期稳定发展,奥运概念、人民币加速升值等为上市公司提升业绩提供了依据,而且目前市场仍然在负利率情况下运行,适当配置债券型基金,不但可以规避震荡行情下的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而且还能在持续通胀下实现保值。目前市场上有29只债券型基金,根据可否投资股票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投资股票的纯债券基金,包括招商债券、融通债券和嘉实债券。第二类是可以打新股但不能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的债券基金,这类基金共有16只,占债券基金总数的57.14%。第三类是既可以打新股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债券基金,这类基金股票仓位的规定较为混乱,应避免介入,实际投资操作中可详细询问相关产品的情况。

(三)弱市环境适宜基金定投,可有效分散风险

目前投资者选购一款中意的定投产品十分便利。以农行为例,该行联手17家基金公司推出基金定投业务,具有预约时间宽泛、起点金额低,最低每月只需投资100元。选择基金定投业务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平均投资成本,因为定投的方式是不论市场行情如何波动都会定期买入固定金额的基金,自动形成了逢高减筹、逢低加码的投资方式。由于股市回调时间一般较长而速度缓慢,但上涨时间的股市上涨速度较快,投资者往往可以在股市下跌时累积较多的基金份额,因而能够在股市回升时获取较佳的投资报酬率。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基金的期限、种类和风险的不同进行合理的配置,也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组合配置。如果理财目标是长期的如5年以上,可以选择波动较大预期收益也较大的基金,反之则可以选择风险收益较小的基金?鸦合理选择赎回和转换,当投资人投资的基金到达投资目标或者表现太差时,我们不一定非要赎回来结束投资,也可以转换成其他更好的基金投资。此外,采用合适的收费方式和投资比例,投资人如果想选择长期稳定的投资方式可以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这种模式特点是持有时间越长费率越低,有利于复利增值。

(四)合理配置,控制投资理财产品仓位比重

基金是一种适合长期投资的理财工具,不存在一种基金在任何市场上都能保持良好业绩的情况。就目前而言,投资者将40%资产配置于股票型基金,30%资产配置于债券型基金,30%配置于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投资者应慎重投资QDII基金,因为当前受美国次级债影响,海外股市波动较大,投资QDII基金有一定风险。

(五)投资黄金可以作为一种长期策略

在CPI持续高位运行和国际金价大幅上扬的形势下,具有增值保值优势的黄金成为投资的焦点。黄金价格与美元、国际原油走势挂钩,基本上是全球联动,不受国内信贷政策、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能够有效的抵御政治、经济和金融风险。个人投资者可以把投资黄金当作一种长期策略,尝试采取“定额定投”方式购买黄金,即每隔一段固定时间,以固定的金额购买黄金,而不要考虑黄金的短期波动。

在当前黄金的开采成本和需求增加后,金价仍然有较大的上涨空间,因此,采取定额定投可以分散黄金的投资风险,平抑金价的短期波动。目前居民投资黄金的渠道很多,工行、建行提供实物黄金交易,金价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钩,另外纸黄金是一种帐面交易,本质更类似于炒股,只是通过电子交易而不进行实物交割,专家预测,未来的2年之内,黄金价格将由现行每克220元上涨到每克400元,其升值空间不容小觑。

(六)在市场不确定因素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投资策略和技巧

短期市场的涨和跌,影响的因素较多,专业人士都无法准确预测。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参照考察所投资的公司全部基金的整体表现,根据对成熟市场的研究,股票(包括基金)的长期平均收益率保持在每年10%的水平,美国市场50年的合理回报大概是15%。在目前市场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收入来源比较稳定的投资者可以采用分期购入法,实现长期稳健投资。投资者可选择大比例分红的基金。对于这类基金,基金管理人会利用震荡机会进行资产品种的重新配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此机会进行适度的参与。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但能够购买到相对较低净值的基金份额,同时还能为基金未来的成长奠定基础。避免了投资者的盲目大范围赎回而造成基金的被动性调仓,从而保持基金管理和运作业绩的稳定性。

四、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特点,设计符合居民实际操作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要对产品的市场风险及时对客户告之,并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上,要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进行研究,对风险度较大的理财产品,要提高入市门槛。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应加强内控监管

针对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业务中显露出的问题,如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算、监测和控制体系。这些问题的体现,正是由于我国基金产品市场短期内迅速膨胀,相关的行业规范性科学操作缺位,监管部门还缺乏这方面具体监管的法律法规。

课题组组长:范满志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14篇

一、基建财政财务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基金投资理财的方法范文第15篇

一、现行制度会计处理方面的局限性

(一)制度规定的核算范围过于狭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高校基建的筹资渠道已不是仅仅局限于制度规定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而是有越来越多的集资、银行贷款和多方合作出资等方式。新的资金运作模式的出现,凸显了原制度不利于全面揭示财务状况及防范财务风险的缺陷。

(二)对支出的划分不科学

事业财务结转自筹基建数与基建财务完成投资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业财务将自筹基建经费转存银行,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支出。现制度将结转自筹基建划归支出类科目,势必当期结余的真实性。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高校基建财务处于既不属于会计,也不属于政府和非盈利组织会计且独立于部门预算之外的尴尬境地。作为高校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无法在表内对其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及对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解决以上的根本途径有赖于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国际惯例接轨,将基建财务纳入事业财务统—核算,通盘考虑作为—个会计主体的不同经济业务,拓展核算范围,重新修订制度。目前,至少还应本着务实的态度,对具体业务统一认识。

二、几种不同情况的账务处理

对跨年度工程事业财务结转自筹基建数与基建财务实际支出数不符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年终清理时,事业财务和基建财务将跨年度工程的当年基建拨款数调整为基建实际投资数。若实际投资数大于当年拨款数,事业财务追加拨款;若实际投资数小于当年拨款数,将小于部分双方先挂于往来账,第二年再做相反分录。下面按自筹基建经费的不同来源分别进行阐述:

(一)用当年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安排自筹基建

1.资金结转基建专户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

贷:银行存款

2.当年工程完工交付,年终结账时:

借:事业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

同时增加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跨年度工程年终结账时:

当基建实际投资数大于结转自筹基建数账面数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大于部分)

贷:银行存款(追加拨款)

当基建实际投资数小于结转自筹基建账面数时:

借:其他应收款——××工程项目

贷:结转自筹基建(“结转自筹基建”账户中尚未形成基建投资部分)

借:事业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基建财务实际投资数)

(二)用事业基金中的非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分录同上)

(三)用专用基金安排自筹基建(以集资建房为例)

1.教职工集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资金结转基建专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不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避免调整当年事业结余)

贷:银行存款

3.当年工程完工交付,年终结账时:

借: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贷:其他应收款

同时增加资产和基金: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4.跨年度工程年终结账时,不做处理。

5结算房价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借或贷:现金(多退少补部分)

如果出售产权,则: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四)用银行贷款安排自筹基建

近几年随着事业的不断发展,许多高校利用银行贷款来解决超常规发展中建设资金严重匮乏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不探讨高校举债运行的规模与风险控制,仅关注用贷款形成资产的交付及贷款利息的处理问题。各高校针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但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体验和探索,出以下两种做法,它们基本可以照顾到方方面面的需求:

1.事业财务核算法

顾名思义,取得的银行贷款以及偿还均在事业财务账面反映,基建财务按拨款处理。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银行

(2)转入基建专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

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年末结账时

需要将基建完工交付数、基建实际投资数与一般基金余额做一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即存在事业财务无力接受的交付资产或实际投资,大于部分基建挂账;若前者小于后者,则按基建交付数和基建实际投资数全额接受并列当年支出。

借:结转自筹基建(以一般基金余额不出现赤字为限)

贷: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工程项目

借:事业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

同时,完工资产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基建财务: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

借:交付使用资产(事业财务可接受的基建交付及实际投资数)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4)偿还借款时,事业财务:

借:借入款项——××银行

贷:银行存款

借:事业支出——基建借款——××工

程项目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其会计处理如图1所示。

这种办法的优点是,基建财务核算简单明了,而事业财务账面亦能够真实地反映高校的举债及其风险情况,且根据一般基金余额来控制当年结转自筹基建数,满足了“收支平衡”的要求。问题是在目前对高校贷款规模不可控制的情况下,学校收入的增幅可能远远低于银行贷款的增幅。随着基建工程的不断完工,因事业财务无力接受而挂往来账的完工资产将会达到几个亿,巨大的往来账余额是高校三、五年内无法消化的。

2.基建财务核算法

取得的银行贷款在基建财务账面仅反映借入和使用的情况,而还款情况由事业财务反映。这样就避免了贷款两个账户的重复核算。

(1)取得借款时

事业财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基建借款——

××工程项目

结转到基建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基建借款——××

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

同时,备查登记簿登记银行贷款指标数和已贷入数。

基建财务: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建行投资借

款或者(下同):

贷:基建投资借款——其他投资借款——其他机构借款

(2)年末结账时

基建财务将基建完工交付数、基建实际投资数与事业财务一般基金余额做一比较,事业财务只能保证在一般基金余额为正数的前提下接受基建交付资产及基建实际投资数并列入当年支出,超出部分基建挂账。第二年视事业财务财力情况,继续接受交付资产或让基建财务继续挂账。

事业财务:

借:结转自筹基建(以一般基金余额不出现赤字为限)

贷: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

××工程项目

借:事业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

同时,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基建财务:

借:交付使用资产(事业财务可接受的基建交付及实际投资数)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同时,通知事业财务该项目贷款完成并转账,处理如下: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贷:待冲基建支出

(3)下年初建立新账时

基建财务冲转贷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4)还本时

事业财务:

借: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

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

借:事业支出——基建借款——××工

程项目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基建财务:

收到事业财务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银行贷款:

借:基建投资借款——建行投资借款

基建投资借款——其他投资借款——其他机构借款

贷: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5)平时计息时

基建财务处理如下:

借: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贷:基建投资借款——建行投资借

款(借款利息)

基建投资借款——其他投资借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利息)

事业财务:

借: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

项目工程(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处理如下页图2所示。

这种办法操作相对复杂些,贷款付息时基建财务只需转账,不需动用货币资金。事业财务账面则相对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负债及风险情况,有利于对高校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也维护了基建财务本身不具备贷款的法人主体资格和偿还能力的会计核算要求。

采用哪种核算没有统一规定。后果往往是横向之间会计信息不可比,误导授信决策。建议对那些可控风险贷款的会计处理,尽量采用负面小的事业财务核算法,企盼相关的政府部门及早做出统—规定。

3.银行贷款利息的处理

高校会计制度没有涉及银行贷款利息。本着“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1)事业财务核算法:

其一,事业财务收到支付利息的通知时:

借: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

项目工程(利息)

贷:银行存款

同时基建财务:

借: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贷: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借款利息)

其二,年末基建财务根据各项工程累计支出平均数和资本化比率出各工程应予资本化的贷款利息: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同时,将与工程支出无关或完工待交付工程的贷款利息转事业财务:

基建财务:

借: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借款利息)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事业财务:

借:事业支出——借款利息(注:系与工程支出无关或已完工待交付工程的贷款利息部分)

结转自筹基建

贷: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项目工程(利息)

之所以通过“基建拨款”科目而不是“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利息,是将事业财务中的借款成本视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的另—部分。据此再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改革部门追加基建投资计划,并将此部分资本化记入工程成本,这既符合“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也是高校基建财务本身无能力也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的真实反映。

(2)基建财务核算法:

其一,事业财务收到支付利息通知时:

借: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

项目工程(利息)

贷:银行存款

同时,基建财务:

借: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贷:基建投资借款——建行投资借

款(借款利息)

基建投资借款——其他投资借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利息)

其二,年末基建财务根据各项工程累计支出平均数和资本化比率计算出各工程应予资本化的贷款利息:

基建财务: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同时,将与工程支出无关或完工待交付工程的贷款利息转事业财务:

借:基建投资借款——建行投资借款

(借款利息)

基建投资借款——其他投资借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利息)

贷: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事业财务:

借:事业支出——借款利息(注:系与工程支出无关或已完工待交付工程的贷款利息部分)

结转自筹基建

贷:其他应收款——基建借款——

××项目工程(利息)

对于利息的偿还同偿还本金的账务处理。

上述两种会计方法的共同优点是将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真实反映了工程造价的成本。

4.年终结余分配的

在事业财务年终有结余的情况下,无论采用事业财务核算法或基建财务核算法,只要存在事业财务无力接受的基建交付工程(或待转在建工程实际投资)的事实,即说明此时的结余尚未扣除待交付的结转自筹基建支出,事业财务的年终结余都不能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的依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