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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

基金投资的特点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对冲基金 投资策略 特点

“对冲”一词原本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通过同时买入和卖出证券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1949年美国记者琼斯创立了第一支对冲基金,买入被低估公司的股票,同时卖出被高估公司的股票,加上利用杠杆交易,获取了高额的回报。这样的投资策略无论市场涨跌都能获得绝对收益。当市场上涨时,被低估公司的股票上涨幅度大于被高估公司股票的上涨幅度,整体而言是获利的。相反,当市场下跌时,被高估公司股票的下跌幅度大于被低估公司的下跌幅度,总体而言依然是获利的。琼斯的多空头并非完全对冲,由于他相信股票价格长期来看处于上升趋势,他持有净多头。琼斯的这一投资策略被称之为股票多空头策略。琼斯认为,虽然经济情况不好预测,但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的分析,是能够寻找出低估与高估的公司。这样的投资组合的收益率的波动性小,虽不能保证很高的收益率,但是可以通过杠杆来放大,同时投资组合的方差变小,也就是风险变小,实现了低风险下的高收益。

琼斯的对冲基金神秘运作数年后才被人得知,而后被广为效仿,对冲基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琼斯的投资策略显然具有对冲的性质,买低卖高,所以称之为对冲基金。但是随着对冲基金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投资策略,很多对冲基金不具有或不明显具有对冲的特点,“对冲基金”一词也就只具有名义上的意义了。

一、对冲基金的特点

目前,存在着很多对冲基金,不尽相同,但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私下募集:这样可以有效的规避监管,无需受监管部门在杠杆使用、能否做空、披露信息、衍生品使用方面的限制。对冲基金的投资人一般来自高净值的人群。但近年,机构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的投资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大有赶超个人投资者之势。(2)投入自有资金:对冲基金经理通常将自有资金投入对冲基金,这样能够使基金经理和投资人的利益保持一致。对冲基金经理作为一般合伙人管理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分红权,但是不参与经营,提高了对冲基金的运营效率。(3)收取15%-20%的业绩奖励费:除了像共同基金那样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冲基金经理通常对基金的收益收取15%-20%的业绩奖励费,这样更大程度的激励基金经理提高业绩,同时也吸引大批优秀人才进入对冲基金行列。(4)操作隐蔽:对冲基金不像共同基金那样需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同时基金经理通常与投资人约定享有极大的操作自由,不必向投资披露投资策略和方式。(5)投资工具灵活:除传统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外,对冲基金还运用如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种衍生工具,或者他们的组合,使用的投资工具广泛而灵活。(6)使用杠杆,可以卖空:对冲基金充分利用杠杆和卖空技术,杠杆可以放大资金量,杠杆使用从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不等,形成强大的力量。透过期货、期权、融资融券等方式卖空可以在资产被高估或者市场下行的情况下获利。宏观对冲基金,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透过杠杆和卖空的方式可以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7)数量化投资:对冲基金运用复杂的数学模型来做投资决策,在对投资进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减少风险,增加回报。

二、对冲基金按照投资策略的分类

(一)市场中性策略

市场中性策略又称为证券套利策略或相对价值策略,利用市场的非均衡进行套利。当基金经理认为两种相关资产的价格偏离合理的区间时,买入被低估的资产,同时卖空被高估的资产,当两种资产价格回归均衡时获利。买入和卖空的资产在金额上应做到严格匹配,这样才是市场中性的,即与市场的涨跌无关。市场中性策略又可细分为固定收益套利和股票市场中性策略。固定收益套利基金投资于各种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利用相关债券之间出现的不均衡价差寻找投资机会。股票市场中性策略利用相关股票之间出现的不均衡价差获利,将市场风险完全对冲。

(二)股票多空头策略

与股票市场中性策略略有不同,股票多空头策略一般持有净多头,也就是说,买入的金额大于卖空的金额,认为市场是向上的。此外,在买入股票的同时,为了防止下跌带来的损失,除了通过卖空相关股票外,还可以买入此股票的看跌期权,这样当股票下跌时,亏损的最大金额就是看跌期权的执行价与买入股票价格的差。由于买入期权的成本通常较高,所以基金经理大都采用卖空相关股票的方式来规避下跌的风险。相反,在卖空股票的同时,为了防止价格上升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买入看涨期权的方式来进行对冲。

(三)卖空型策略

此策略寻找被高估公司的证券,通过卖空此类公司的证券,待证券价格回归正常时获利。对冲基金通过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真实性、市场前景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被高估。比如,通过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再加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冲基金发现公司有财务造假的情况,虚增利润,从而导致股价被高估。此时对冲基金首先做空此公司的股票,然后将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宣布出去,造成公司股价下跌,对冲基金获利了结。卖空型基金通常持有净空头或者纯空头。前者会持有一部分多头,后者则纯粹的持有空头头寸,风险也较大。

(四)宏观策略

运用宏观策略的对冲基金称之为宏观对冲基金,此类基金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全球各国的宏观经济指标,在全球范围内寻找金融资产出现的价格错配情况,通过货币、利率、债券、商品等工具进行投资,充分利用杠杆将资金量放大数倍,以达到与一国金融当局对抗的能力。宏观对冲基金可以运用两国之间的汇率不均衡进行投机获利。当一国实行固定汇率时,由于出现了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等情况,导致此国货币被严重高估,但由于固定汇率的限制,此国货币不能贬值,宏观对冲基金便趁此时机大量抛空此国货币,从而给此国货币造成巨大的贬值压力,直至此国宣布本国货币贬值,对冲基金获利了结。宏观对冲基金的典型代表是索罗斯的量子基金。索罗斯在1992年就是利用英镑与德国马克之间的汇率失衡通过卖空英镑的手法狙击英镑成功,获得了大量收益。索罗斯在1997年狙击泰铢时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香港市场和俄罗斯市场则以失败告终。

(五)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又称之为特殊事件策略,利用公司发生的特殊事件进行投资获利,比如合并、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此策略主要包括兼并套利策略和不幸证券策略。(1)兼并套利策略投资于各种兼并收购事件,比如杠杆收购、要约收购等。一般认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会上升,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会下降,所以对冲基金在做多被收购公司的同时,做空收购公司,当股票价格如预期那样变化的时候,便能获得收益。(2)不幸证券策略是指投资于那些面临破产、重组以及其他危机情况公司的证券,当这类公司摆脱危机情况后,证券价格随之上升,对冲基金便能获利。由于此类证券属于较低等级,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较少参与,从而此类证券的价格会更低,对冲基金能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待情况逆转后获得可观收益。但是,此种投资策略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危机公司未能走出低谷,对冲基金将面临较大损失。

(六)新兴市场策略

此种策略的对冲基金投资于经济增长速度快、增长潜力大的新兴市场国家,获取高额的回报。新兴市场国家一方面发展快,另一方面在制度上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漏洞较多,信息传递效率低从而价格变化不够及时,这就给了对冲基金更多的机会在合适的价格投资,最终获得巨额收益。新兴市场策略与宏观策略存在重叠之处,宏观对冲基金往往利用新兴市场国家的制度缺陷,攻击一国的金融体系,达到获利的目的。

(七)基金的基金型策略

该策略指对冲基金投资于其它的对冲基金,以使投资多样化,减少风险,增加回报。具体而言,该策略又可分为两类。(1)一只大型基金又分成若干子基金,每个子基金由一名对冲基金经理管理,不同的子基金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或投资于不同的资产,若干子基金构成的大型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面均实现了多样化。(2)一只对冲基金不分成若干子基金,由一名基金经理管理,该基金经理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特点的对冲基金,从而获得更加稳定的回报。基金的基金收取双重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费,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支付比例更高的费用。大型基金由于规模庞大,自身的管理能力有限,所以较多采用基金的基金型策略,这也是大型基金的一个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杨.宏观型对冲基金的经营策略分析[J].特区经济,2009,1

[2]张树德.对冲基金的定义与分类[J].财会月刊(理论),2008,12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2篇

证券投资基金是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垦金管理入必须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也承担亏损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

(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他们不仅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而已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与直接购买股票相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投资者若直接投资丁股票、债券,就成了股票、债券的所有者,要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投资者若购买厂证券投资基金,则是由基金管理人来具体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证券的买卖活动。因此,对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证券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在我闺,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额回。般较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人市难”的问题。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储蓄;投资;资金流量表;间接融资;直接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9-0005-04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相对世界上其他国家而言具有较高的储蓄率和较高的投资率。表1显示了1978年以来历年的储蓄率和投资率,这里的储蓄率定义为支出法下国内生产总值减去最终消费之后的差额与支出法下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投资率定义为资本形成总额与支出法下国内生产总值之比。表中显示我国的储蓄率与投资率一直就较高,而且在波动中还不断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储蓄率的上升趋势更为明显。我们还注意到,储蓄率在大多数年份(31年中有23年)都超过或至少等于投资率。这意味着总供给大于国内总需求,有一部分资源(各种商品和劳务)以净出口的方式输出到国外,表现为大多数年份出现经常项目顺差。

对此,学术界作了很多的分析和探讨,得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观点,但那些文献采用的数据基本上都是早些年份的。本文侧重于利用近几年(2004年以来)的数据,来分析我国储蓄和投资在数量和结构方面的一些最新趋势和特点,并探讨其原因及涵义。

表1显示,我国本来就较高的储蓄率近几年又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2003年的43.2%上升到2008年的51.4%,投资率也有进一步的提高,从41%增加到43.5%,储蓄与投资的差额不断扩大,反映为贸易顺差越来越大。

一、储蓄率快速提高的原因分析

本文从各部门储蓄的变动趋势来分析近几年国民储蓄率快速提高的原因。这里的国民储蓄率计算口径和上文稍有不同,利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的数据,我们把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居民和政府四个部门各自的储蓄量加总,再除以国民可支配收入得到国民储蓄率。前文计算储蓄率用到的分子和分母分别是支出下法国内生产总值减去最终消费支出的差额和支出下法国内生产总值,和这里所用的分子和分母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计算出来的比率值也有些许差异,但在反映储蓄率的高低及变动趋势方面是相似的。我们只需比较一下表1和表2中近几年的储蓄率数据就会发现这一点。表2中各部门的储蓄率等于各部门储蓄量除以国民可支配收入,其中,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两个部门的储蓄率可以合计得到企业部门的储蓄率。本文虽然主要侧重于分析近几年的情况,但表2(包括以下各表)也列出了2004年以前一些年份的数据,这样做是为了便于比较。

表2的数据显示,我国近几年的国民储蓄率从2003年的42.90%大幅提高至2007年的50.88%,从各部门的储蓄变动情况来看,国民储蓄率的提高主要归因于三点。一是企业储蓄率从2003年的15.47%跃升至2004年的21.79%和2005年的20.04%,接下来的两年虽有所下降,但仍比2004年以前高出几个百分点。二是居民储蓄率从2004年到2005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18.30%上升至21.16%,增加了2.86个百分点。之后的几年缓慢增加。2007年达到21.82%。三是政府储蓄率在2007年上升至10.64%,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最高的一年。

企业储蓄率提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总体盈利能力近几年快速提升,2004至2006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年增长率为38.1%,22.6%和31%,2007年1-11月份实现利润同比增长36.7%。为进一步考察居民储蓄增加的原因。这里采用李扬和殷剑峰(2007)的分析思路,把部门储蓄率分解为部门储蓄倾向与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的乘积,其中,部门储蓄倾向等于部门储蓄除以该部门可支配收入。表3列出了居民和政府两个部门储蓄率的分解情况。表3的数据显示,相对2004年以前而言,2004年以来居民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占比有相当幅度的下降,但是,居民储蓄倾向却在不断上升且幅度更大,这就决定了两者的乘积即居民储蓄率呈增加的趋势。2000至2007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增长率为5.90%,6.84%,11.30%,8.24%,26.05%,18.44%,14.39%,19.20%,近几年增速明显大幅加快。根据消费和储蓄的宏观经济理论,随着收入的快速增长,收入中用于储蓄的份额即储蓄倾向应该会越来越大,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近几年的表现,与理论预测是比较吻合的。而政府储蓄率之所以在2007年达到近年来的新高,一是由于我国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速明显加快,2000至2007年财政收入年增长率依次为17.0%,22.3%,15.4%,14.9%,21.6%,19.9%,22.5%,32.4%,使得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占比在这几年不断提高,并在2007年达到近些年的最高点24.06%;二是政府的储蓄倾向也在2007年达到近几年的最高点44.22%,意味着政府储蓄比其可支配收入以更快的速度增长。

二、投资的部门结构变化及部门资金余缺率的变动

由表1知,我国投资率近年来一直保持在40%以上的高位,并在2008年达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点

43.5%。在保持高投资率的同时,我们注意到投资的部门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表4显示,近些年来,企业投资在资本形成总额中的占比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与此相对应的是,住户投资的占比提高了几个百分点,政府的投资占比相对本世纪初来说虽有所上升,但幅度很小。

表5的数据显示,近些年,企业和住户仍分别保持资金赤字部门和资金盈余部门的地位。企业的资金缺口率在2004年有大幅度下降,但随后快速上升,在2006和2007年都达到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的最高点,表明企业投资需要外源融资的程度显著增强。住户的资金盈余率在2004年达到近十来年的最低点54.04%,随后快速回升,2007年达到68.01%,和2004年以前的水平相近。表中颇值得注意的一个地方是,政府部门在2005年第一次由前十来年的资金短缺部门变成资金盈余部门,资金盈余率为18.45%,并快速上升至2006年的54.14%和2007年的66.62%,成为资金的净供给者。上文提到的我国财政收入年增长率近年来明显加快,无疑是政府变成资金盈余部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储蓄转化投资的结构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资金盈余单位(主要是居民),在把资金转让给资金赤字单位(主要是企业)使用时,主要是通过银行间接融资的渠道。下面考察一下近些年的融资结构是否有些变化。表6显示了我国非金融企业每年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额,如果银行贷款和发行证券筹资量合计是100的话,那么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所占份额自2004年以来在快速增加,依次是10.21,13.61,16.14,22.67,显然高于2004年以前的水平(2000年除外),表明直接融资的地位逐渐提高,融资结构有所改善。

但应该注意的是,近几年证券筹资额增加较快主要归因于股票筹资大幅增加,2005至2007年,非金融企业债券筹资量为2009.5亿元,2266亿元,2177亿元,基本没什么变化,而股票筹资额为1074.9亿元,2814亿元,5583亿元,呈快速增加之势。2006和2007年,股票发行筹资额大增的一个主要原因,显然是这二年股市呈大牛行情。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4篇

投资基金并不是无风险的投资。投资者如果只买一只基金,或无目的地重复购买多只基金,这时就面临了较大的风险。如果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有目的地选择、购买几只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特征的基金,构建一个有效的基金组合,投资者就能达到分散风险,获得持续、稳健收益的目的。

例如,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的流动性较高,收益低但较为稳定,可以作为现金替代品进行管理i股票基金风险、收益程度较高,但可以使基金组合有较高的收益:而混合基金则兼具灵活配置、股债兼得的特点,风险稍低,收益相对稳定。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周期和风险承受能力,构建一个投资于不同基金品种的基金组合。

一个好的基金组合,不在基金的数量越多越好,而在要让组合中单只基金的差异化程度较大。从原则上讲,基金组合一是基金类别的配置,主要是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的比例,这决定了基金组合预期收益率的高低;二是核心组合,主要是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的配置,这决定基金组合长期的收益表现。

从投资基金以获取可观收益的角度出发,投资者首先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力确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投资目标,然后审慎选择三至四只业绩稳定的股票或混合基金来构成自己基金组合的核心部分。

即使同为股票基金,有些基金偏重大盘价值类股票,整体上表现出稳健的风格;有些则偏爱小盘成长类股票,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进取风格。有些基金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不会特别在意分红;有些则强调到点分红,获得一定盈利后就立即分红,使投资者落袋为安。有效的基金组合应该选择不同风格特征的基金,以分散特定风格具有的风险。但是,组合中基金的数量要适度,并不是买的基金越多,风险就越分散。

此外,基金组合也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才能达到进一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如何选择基金产品?

市场上的基金有很多不同的类型,而同类基金中各只基金也有不同的投资对象、投资策略,特点也有差异。在选择基金时,投资者需要了解基金的收益、费用和风险特征,判断某种基金是否切合个人的投资目标。具体说来,投资者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一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值得信赖,是否拥有丰富的基金产品供投资者做备选,是否具有相当的运作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二看基金是否适合个人需要,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对象、风险水平是否与个人目标相符。

三是看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风格等与基金的业绩表现息息相关,投资人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经历、过往业绩水平和投资思想等多方面的信息。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5篇

那么,当我们步入2008年新理财时代,有哪些理财新产品值得关注呢?

1、“蓝筹计划1号”

推出银行:中信银行

理财特点:一边是银证信三方联手;一边是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对个人投资者来说,虽然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门槛一下子从5万元跨到了100万元,有点可望而不可及,但是仍然有新的理财产品,能够让你用5万元享受到“准信托”的理财服务。

比如中信银行的首款“蓝筹+新股”理财产品“蓝筹计划1号”。由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和中信信托组成的投资管理团队推出,中信银行委托中信信托设立“蓝筹+新股”信托计划,投资公开发行的蓝筹股票(沪深300指数成分股),证券投资基金,首发新股、增发新股,首发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产品。该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为36%,投资期限为2年,投资起点为5万元人民币。

不过它的赎回不像开放式基金那么方便,只能在成立后每半年的第一个工作日赎回。

2、“奥运主题”股票证券

投资集合资金计划

推出银行:中国银行

理财特点:满足高端客户的高收益需求

对于实力雄厚的投资者,门槛比信托投资还高的私人银行仿佛更对味。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最近推出“奥运主题”股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计划,200万元起售,而且限定了投资人数为50人,预期年收益率为-7.3%至132.48%,投资期限为1年。这款产品采用了基金、信托、银行、投资人的四方监管模式,以追求绝对正收益为目标,采取有效方式激励投资顾问,使其更加关注产品的投资收益。股票仓位根据市场情况控制在0-100%之间。规模适中,投资也灵活,市场好时可集中持股,满仓操作,反之则空仓申购新股等。

3、“基金股票双重精选”

推出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理财特点:流动性好,门槛也比较低

相比起来,工商银行的“基金股票双重精选”的流动性比中信银行“蓝筹计划1号”强许多,它有3个月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周一可申购赎回,对持有2年以上的投资者实行免赎回费的优惠。

它的投资方包括中融国际信托,广发基金等,基金投资比例为O~100%,股票投资比例为0~50%,新股申购、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O~100%。起始认购金额为5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认购费率有1.2%、0.6%、每笔1000元三种收取标准。

4、“基抵利”

推出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理财特点:一方面定期存款“变身”货币基金:另一方面保障本金并加强流动性和收益

把钱存定期也许是最“鸵鸟”的投资方法。如果实在没有时间研究或者缺乏投资意识,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每年的收益被CPI吞噬。深圳发展银行推出的“基抵利”新品,只需在深发展营业网点申请开通“个人基金理财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即可获得与预期收益相对应的货币基金,由专业基金经理为你“利上生利”。而客户的本金也将在账户到期时全额返还。客户如有资金需求,可以随时选择赎回货币基金,银行同样保证了客户资金的流动性。

5、“招商精选FOF”

推出银行:招商银行

理财特点:一方面双层“气垫”增加完全性;另一方面创新的双业绩基准费率

在股市大幅震荡的行情下,如何把损失降到最小?一般来说,基金由于实现了组合投资,在大盘硬着陆时就好像加上了一层“气垫”,风险要小于个股。而FOF(Fund of Fund),是专门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相当于在原来的“气垫”上又加上一层,就显得更为保险。

招商银行向金葵花客户推出的“招商精选”理财计划就是一种FOF产品。它不仅投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QDⅡ基金以及债券现金类资产,还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新股申购和配售。预计产品年收益率达到8%~40%。在产品费率方面,该计划设置了相对业绩基准(晨星开放式基金混合指数)和绝对收益基准(5%)。只有同时超越双业绩基准,才提取超越晨星开放式基金混合指数以上的20%作为业绩报酬,算是银行理财产品费率收取标准上的一个创新。

6、“华夏理财――慧盈7号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

推出银行:华夏银行

理财特点:正所谓两个篮子,两手准备――指数基金与大宗商品,择优录取

投资有时像走钢丝,左手牵的是收益,右手牵的是风险。华夏银行的慧盈7号产品也是这样,它提着两个篮子:每个篮子都由恒生国企指数基金、恒生综合指数基金、原油,铜构成,但两个篮子中指数基金的权重和商品的权重不同。一个篮子中指数基金权重大,35%恒生国企指数基金,35%恒生综合指数基金,15%原油价格、15%铜价;另一个篮子中商品权重大,15%恒生国企指数基金,15%恒生综合指数基金,35%原油价格,35%铜价。投资者可“择优”选择最终的收益。期限一年,预期最高收益率为12%(100%保本型)和33.5%(95%保本型)。

7、“动态商品指数”

推出银行:德意志银行

理财特点: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增加更多选择,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自己的资产

德意志银行新近推出的挂钩“动态商品指数”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四类大宗交易商品,包括能源,农产品、贵重金属和工业金属。这些商品较少受到全球股市波动的影响,即使在波动的市场之下,也能保持较好的市场预期。

8、“美林四年期精选投资最佳配置澳元票据”

推出银行:花旗银行

理财特点:成本最低地分享巴菲特的投资成果

段永平花了62万美元与巴菲进午餐,而你只要8万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巴菲特的投资收益。花旗银行的这款QDⅡ产品,投资的澳元票据除了有股神巴菲特的伯克夏哈萨韦公司股票外,还包括美林折价H股指数、美林可持续能源指数和永续睿智能源基金等。

它的四年期潜在最高收益率按条件不同分为:累计52.5%的自动提前终止票息,60%的到期票息,或者上不封顶的最佳配置投资组合票息。本次产品以人民币计价,境外投资标的澳元票据,起购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每次递增人民币1万元或其整数倍。

9、QDⅡ产品

推出银行汇丰银行(中国)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6篇

招商平衡:稳定的股债平衡配置

招商平衡是一只以股债平衡投资为特点的配置混合型基金。许多配置混合型基金股债配置比例变动范围十分灵活,往往长时期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而招商平衡的股债平衡型投资特点十分稳定。股票投资比例通常在40%-50%之间,债券投资比例在40%-50%之间,属于典型的股债平衡配置。在股票投资上,招商平衡对大盘和中小盘同样均衡配置,重点投资一些中盘潜力成长股,总体而言选股效果中上。

从长期表现来看,招商平衡落后于同类型的平均水平,这与其股债基本平衡的投资特点有关。由于稳定的股债平衡配置特点,招商平衡的净值波动风险明显低于配置混合型基金平均水平,但中长期收益预期也相应较低。在德胜基金评级中,这种特点十分明显(见附表)。在股市剧烈波动时期,招商平衡将体现出明显的抗跌优势,前段时间在震荡中表现就很出色。这种稳定的投资特点适合于风险偏好中低的投资者。

申万巴黎盛利配置:类保本的平衡投资

申万巴黎盛利配置是一只规模很小的配置混合基金。该基金为争取绝对收益概念的基金产品,以争取超越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收益为目标。股票和债券配置的基准比例大致是35:65。且这种配置特点比较稳定。从这个角度上看,盛利配置带有一定的保本性质,但收益预期又高于保本基金,类似于加强型的偏债类基金。其收益风险特征属于低风险、中低收益类型。

在股票投资部分,申万盛利配置采取极为积极的投资策略。由于股票投资规模很小,盛利配置可以快速对股票组合进行调整,年换手率超过1000%。总体来看,这种积极的股票投资对于提升基金收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7篇

股票基金是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主要种类。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投资集中为大额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是股票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

股票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股市中占有重要地位。以美国为例j993年美困股票基金为7490亿美元,占美国共同基金总值的36%,占全部股票市值的13%,1996年增加到17 501亿美元,占美国共同基金总值的49%,占全部股票市值的17%。

股票基金按投资的对象可分为优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优先股基金可获取稳定收益。风险较小。收益分配主要是股利:普通股基金是目前数量最大的一种基金,该基金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风险较优先股基金大。按基金投资分散化程度,可将股票基金分为一般普通股基金和专门化基金,前者是指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类普通股票上,后者是指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股票上,风险较大,但可能具有较好的潜在收益。按基金投资的目的还可将股票基金分为资本增值型基金、成长型基金及收入型基金。资本增值型基金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资本快速增长,以此带来资本增值,该类基金风险高、收益也高。成长型基金投资于那些具有成长潜力并能带来收入的普通股票上,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收入型基金投资于具有稳定发展前景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追求稳定的股利分配和资本利得,这类基金风险小,收入也不高。

股票基金具有以下特点:①与其他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具有多样性,投资目的也具有多样性。②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风险。费用较低等特点。对一般投资者而言,个人资本毕竟是有限的,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种类而降低投资风险。但若投资丁股票基金,投资者不仅可以分享各类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过投资于股票基金而将风险分散于各类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了股票基金,还可以享受基金大额投资在成本上的相对优势,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③从资产流动性来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动性强、变现性高的特点。首先,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流动性极好的股票,基金资产质量高、变现容易。其次,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本身的流动性也较好。目前,许多国家的股市都有涨跌停板的限制,投资者手中所持股票易出现被“套牢”的情况,造成资金流动困难。投资于股票基金,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④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股票基金的风险比股票投资的风险低。因而收益较稳定。不仅如此,封闭式股票基金卜市后,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交易所交易获得买卖差价。基金期满后,投资者享有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⑤股票基金还具有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的功能和特点。就股票市场而言,其资本的国际化程度较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低。一般来说,各国的股票基本上在本同市场上交易,股票投资者也只能投资十本国上市的股票或在当地上市的少数外国公司的股票。在国外,股票基金则突破了这一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基金,投资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股票市场,从而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海外股票市场的现状来看,股票基金投资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公司股票。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8篇

当一名30多岁投资者求教这一年龄段的最佳投资主意时,巴菲特说:“我会把资金用来购买低成本的指数型基金。除非我是在大牛市期间购买,否则我有信心它表现更好……而且我还能够回来继续我的工作。”这个信息被国内媒体和文章翻译并转载,有的甚至以此佐证,投资大师也是指数投资的拥趸。擅长主动投资的巴菲特推荐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实际上包含了丰富的信息:30多岁的人适合投资指数基金;指数基金成本低;小心别在大牛市购买;指数基金在一定条件下表现非常好,要专心好自己的工作,不要为指数短期波动困扰……这些信息可以一一解读如下:

一、指数基金适于长期投资。巴菲特看到提问者的年龄大约是30多岁,所以给他投资指数的建议。投资如果从30岁算起,到60岁左右退休,大约是30年,30年真的是很漫长的时间。我们回顾美国三大股指近30年历程:道琼斯指数从1979年5月16日828.5点增长到2009年5月13日的8285点,戏剧化地增长整整10倍,年均增长率约为8%;相应地,标准普尔500指数从98.42点增长到883.92点,年均增长率7.59%;纳斯达克从129.35点增长到1664.19点,年均增长率8.89%。1979年时,美国股指同样处于石油冲击后的熊市,还要经历漫长的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才能一飞冲天。到现在即使遭遇了“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其指数年均收益率也还是跑赢了CPI的。因为30年是个足够长的时间段,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那么指数投资是否适合40岁以上的人呢?实际上,在当前A股市场从牛市顶部下跌超过50%的情况下,40岁左右的人在预期20多年的投资时间情况下,同样可以配置一定比例的指数基金。

二、选择合适的购买时机。巴菲特的观点是,大牛市的顶部买指数基金风险非常大,但如果目前市场处于底部或者中部,投资风险已经充分释放,那在市场恢复过程中,指数基金的表现是足够好的。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5月13日,在今年回暖行情中,标准指数型基金以平均净值增长率50.52%远超标准股票型基金的36.28%。因此,投资者在当前市场震荡的状况下,合理配置指数基金,未来收益可期。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9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REITs;税制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31-02

国务院总理2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其中合理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任务也被提上了日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成熟的金融投资工具,各国都对其在法律上、特别是税法上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使得该制度在现代金融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制度上的缺失与障碍严重制约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所以必须从法学的角度,全面深入的分析各国和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制度上的思考。

一、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涵义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英文表述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s,目前,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定义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REITs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采用一定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人募集资金,是其投资权益的证券化,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制度都有很大差别,在引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时都会从本国国情出发对其进行相应的制度上的改变,其法律架构,发展模式,募集方式均不相同;在理论研究领域,各学科都从本学科的角度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定义。经济学研究如何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益最大,金融学研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资金融通中的合理利用与安全,法学则关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行中的法律关系。最后,也是由于语言本身的特点,不同语境,不同时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涵义都在不断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无须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细节上作过多的限定。应当从其特点、功能上作清晰的表述,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做出界定。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制的特点

(一)要素的特殊性

税制要素包括征税人、纳税人、客体、税目和税率。在REITs税制中,部分要素具有一定特殊性。首先狭义上REITs税制的客体仅为REITs和投资人的应税收入。一般仅投资人是纳税人,特殊条件下比照公司对REITs课税。其次,REITs并没有规定独特的税目税率。最后其税制的最大特点在于避免对商业实体和投资者的双重征税。这样在交易成本上相对其他经济主体优势明显。

(二)严格的适用条件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制在组织形式、股权、资产、收益结构和分配比例上都有严格规定,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减免。

(三)税收优惠

法律给了REITs极大的税收优惠,在不同领域和环节,对于不同税目可以免征部分甚至全部税收。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制的立法模式

目前世界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制立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另外一种是以亚洲为代表的专项立法模式。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制研究

美国税法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本条件是由税法规定的,而且还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了税收上的优惠,这也成为了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主要动力。

1.美国税法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影响

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来说,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税法的每次变更,都牵动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神经,都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有时是正面的,有时也是负面的。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前身是马萨诸塞信托,那时采用的信托的形式进行商业活动并不认为是与公司相同的纳税主体,因此可以合法规避税收。但是在Morrissey missioner案中(SEE 296 U.S 344,360(1935)),最高法院认为:商业信托视同与公司作为纳税主体,自此,商业信托失去了税收优惠地位,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在美国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当1960年《国内税收法》首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时,其在业绩上也并无优势,这是因为当时有限合伙的税收优惠要大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并且投资方向上的限制也不利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到了70年代初,由于美国的经济衰退,许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都陷入了沉重的财务危机,从数据上看,1974年的行业平均亏损率高达42%,甚至高于08年美国经济危机的37%的亏损,这一时期有许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破产。之后,通过1976年和1986年两次税改法案,放宽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管理上的限制。1997年取消了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双重征税,1999年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股利分配比例下调回90%,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设立和发展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

2.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特点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的成功发展是多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美国在立法确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优惠地位的同时,对其组织、股权、资产、收益结构和分配比例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

(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改革创新。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形式不断创新,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管理方式更加合理高效,经营规模不断提高,都要归功于其改革创新。

(3)投资多元化和经营专业化的有效结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制提供了宽松的经营环境的同时也设定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多元投资,分散风险,高额回报提供了保证。但是,也要看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有它功能上的局限性,没有哪一种投资工具可以解决房地产业中存在的全部资金问题。另外,更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有关制度,确保金融安全,防止恶意套现,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综上所述,从1960年美国《国内税收法》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来,美国不断用税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规范,通过这些税改法案,严格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资格,完善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行平台,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更加和谐。

(二)亚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亚洲各个国家和地区继美国后纷纷推出具有本国特色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新加坡、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都通过专项立法允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总的看来,亚洲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保留了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特征,但法律上的限制明显多于美国。另外,在立法模式上,美国是以税法为主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调整,而亚洲一般以专项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最后,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管理形式上,亚洲与美国也有差别,“美国主要采取公司制,而亚洲大多采用信托和信托基金的形式。

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收制度前瞻

早在2009年的国务院金融国九条中,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就首次在国务院会议上正式提到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然而,至今我国大陆也没有一家真正的REIT,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上存在相当的障碍和制度的空白。《信托法》束缚了REIT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证券法》限制了证券的种类、募集与流通;其他如《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都有相应的缺陷。我们从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来看,税收制度一直与之息息相关。税收制度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推动力,如果不解决税收上的障碍,那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即使在我国建立起来,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推动经济的作用。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旦建立,其法律关系是复杂的,牵涉到多方当事人,包括发起人,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他们之间的交易十分繁杂,涉及的税种也很多,容易造成重复征税,加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行成本,减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金回报,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税法中,如果发展公司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公司就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人同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由于将很大程度的收益都分配给了投资人,就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和普通公司一样积累资本的能力,再按照公司的标准征税,显然不合情理。如果这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就只能削减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比例,这会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锐减,其优势也就不存在了。如果采用契约型,除了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明确外,其它的信托税收制度也只是适应一般意义的经济交易,而信托发展到成熟时期,本身是比较复杂和特殊的,目前的税收制度显然是没有将其考虑在内的。短期来看,契约型是符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长远来看,总趋势是采用公司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此外,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免税成为了各个国家和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普遍性做法,因此,设立一个合理的税收体制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够发展的关键。但是,只是一味强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优惠是不行的,必须同时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收益结构,收益分配,退出机制和救济机制作出规定,符合法律对于REITs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规定,才能真正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注释:

李智.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之基本理论[J].河北法学,2007(25):66.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论文网 LunWenDataCom]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 发展 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 法律 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秩序罪之中的破坏 金融 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 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 经济 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 自然 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 法律 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 金融 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 文献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14篇

窍门一:数量控制在3只以下

俗话说,多则不精,基金定投也是同样道理。既然是投资,那肯定要定期管理,如果投资超过3只,一般很难有精力每月都一一分析,那就变成了瞎投乱投,管理上不仅混乱,而且很有可能一些基金投资方向相同,属于重复投资,无法降低风险。

窍门二:定投至少5年以上

真正的基金定投,应该是要跨越至少一个牛熊轮回周期。熊市多买份额多做积累,牛市少买份额,最后高点减仓全部出货,这个才是基金定投赢利的方式。结合中国股市,一轮牛熊转换差不多要4年,所以建议投资者至少做好5年左右的投资期准备。如果你只打算投资1~3年,基金定投并不适合你。

窍门三:选择合适的基金

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本质上不适合基金定投,因为净值比较稳定,波动很小。但是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临时性的投资用途。例如,当股市上涨到某一阶段高点,面临明显的下跌风险时,可能就有必要把基金定投的资金转到货币型或债券型基金上,做必要的风险规避,这也是趋势定投、智能定投的主要投资策略。

股票和指数型基金——基金定投的主力品种,波动大。这两类基金具体选哪个,投资者一般各有说法。股票型基金这里特指的是主动管理型股票基金,而指数型基金是被动管理型股票基金。一般来说,从发达国家长期投资经验来看,指数基金长期业绩确实是可以战胜95%以上的主动管理型基金,但是由于中国股市非有效市场,因此实际统计数据表明主动管理型股票基金反而业绩更为突出。但是否就应该投资股票型基金呢?这里又存在一些问题:500多只基金里选哪一只?它的业绩能保持稳定么?它的基金经理可以保持5年、10年甚至20年么?因此,如果你定投一只股票型基金,意味着你必须要多花时间关注它,包括它的投资策略、投资业绩、投资风格,特别是基金经理有无更换等。在目前中国市场,很难说一个基金经理会连续任职超过5年以上。而如果定投一只指数型基金,由于是被动跟踪指数,哪怕中途更换基金经理一般也无太大影响,因此反而没有这方面的问题。

假如只做一只基金的定投,要么选择代表全面又被动跟踪的指数型基金,例如沪深300指数、MSCI中国A股指数等;要么选择盈利能力较强的股票型基金包括配置型基金。如果做2~3只基金定投的组合,那么可以选择不同风格的主动管理型股票基金做定投组合,例如蓝筹+中小盘这类不同风格的组合。特别提醒,如果是以后考虑做基金转换的,请千万确认你定投的这只基金能否做基金转换,例如一些LOF类基金是无法进行基金转换的,其中有很多的指数型基金包含在内。

窍门四:注意降低费用

不同的基金定投销售渠道,成本费用各不相同。一般建议投资者可以尽量采取最低的申购费用(目前最低是4折),同时采取后端收取费用的方式来降低定投成本。

窍门五:保持投资纪律

保持投资纪律是基金定投成功的关键所在。基金定投本身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具有强制储蓄的意义,因此建议对于自控能力差的投资者,直接用工资卡作为扣款账户,选择发工资后的1~2天作为扣款日期,一发到钱即自动扣款,来保证强制投资。

窍门六:注意调整与控制

这要求比较专业,但可以大幅提高投资收益或者降低投资风险。基金定投并非如别人所说的两眼一抹黑,随便买个按期扣款,之后就有钱赚那么简单,作为长期投资是很讲究定投期间的调整与控制的。

归纳来看,至少有两个重要方面需要我们去调整和控制。

投资基金的变动与好坏。这点特别是投资主动管理型股票基金的投资者要注意的。我们经常发现,去年业绩排名榜第一的基金,第二年就名落孙山甚至远远落后于别的基金;也经常发现,每年往往有大量基金经理跳槽,如果你是因为对于某位基金经理的信任而去追随他,则会发现第二年他已经弃你而去。而对于主动管理型股票基金来说,基金投资管理团队特别是基金经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关心自己所持基金的动向,对于明星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要特别注意。一般建议两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考虑更换自己所持有的定投基金。一是基金经理更换,特别是该基金经理是该基金乃至该公司的核心人物。二是基金投资业绩很差,但是和其类似投资风格的基金却普遍业绩很好。有时候,基金业绩好坏是和整个股市板块轮动有关系,单纯的业绩好坏并不应该抛弃它。但是如果长期来看,它的业绩一直明显低于同类型同风格基金的平均业绩,那就只能说明它达不到平均业绩。

股票周期的波动。基金定投盈利的核心在于通过不断买入,降低自己的成本来获取收益。因此本质是越贵越少买,越便宜越多买,从而不断降低成本。因此适合的模式是熊市播种,牛市收获,而不是到牛市股票到了顶峰后,依然不断买入并持有股票型基金,最后再度下跌,吐回全部赢利。所以说,在熊市情况,可以放心多买,不用顾及账面浮亏;但是在牛市情况下,需要预测下顶部,或者采取逐步减持的方式,可以通过基金转换把股票型基金逐步转换为稳定的债券型或者货币型基金里去,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持赢利。如果遇到下跌,再逐步买回股票型基金。事实上,很多基金公司提供的例如智能定投、趋势定投,正是这个原理,无非是给你科学的参考数据作为采取转换行动的标志。所以说,作为专业的投资者,可以自己判断自己操作。作为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例如趋势定投、智能定投这类傻瓜投资来实现。

窍门七:克服短期心态

基金投资的特点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转贴于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