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标准;设计要点

1.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重要性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是关系到农业、农村、农民的工程,在建设新农村的大背景下,水利部门应该严抓、严管工程的设计工作,以发展农业,建设农场,利惠农民为基本指导方针,设计出科学合理、高效安全的水利灌溉工程。通过灌溉规划,选择合适的灌溉设计标准,正确地决定灌溉工程的布局,并进行灌溉工程的设计,对于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灌区的经济开发有重要意义。

2.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标准

受河流的径流量与农作物种类的不断变化,农田水利灌溉也随着四季的变化不断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每年的来水与用水量都存在差距,因此,农田水利灌溉不能依照以往经验进行,而要有一个合理的设计标准,以此为依据,确保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农田水利设计标准一般是以现有水利设施状况、灌区水源的来水状况、当地经济条件以及农业发展的要求等要素为依据,综合考虑后进行确定的。如果一开始的设计标准高,农田水利的保证程度就高,且设计标准直接影响农田水利工程规模的大小。从目前来看,水利部门主要从抗旱天数和灌溉设计保证率两方面制定标准。

2.1 农田水利抗旱天数

抗旱天数指的是以灌溉设施(塘坝、小水库等)的供水能力为依据,以连续无雨和降雨很少的情况下,可满足农作物用水需要的天数作为标准。例如,如果灌溉设施中的水可以确保连续无雨80天的用水,那么,该水利规划设计的标准就是80天,以上抗旱天数的确定是以规定时间内当地农作物需水迫切的时期为标准,另外再设计中还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2 农田水利灌溉设计保证率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

3.1 预测分析规划设计的建设规模

在进行规划设计前,首先要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进行预测分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分析。第一,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小型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要求,在充分考虑小型农田水利在当地农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以增加农民收入、保证粮食安全为前提,在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分析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需求,然后才能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各项目的规模。第二,分析可供灌溉利用的水资源对小型农田灌溉面积的潜力,从水源角度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进行论证,以县为单位对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复核。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灌溉用水总量使用情况及其控制指标等因素,对农业生产内部对水资源的总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小型农田规划区域水资源的供求平衡状况。第三,分析区域耕地资源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素质潜力,主要是根据当地的耕地资源状况,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与素质进行分析。第四,预测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发展的规模,通过对小型农田水利节水改造规模、水资源供求平衡进行分析,确定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及可发展的灌溉面积的大小。

3.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3.2.1 取水方式的设计。小型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取水方式的设计,取水方式的设计方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灌溉水源来确定,灌溉水源一般分为两类,即提水取水灌溉和自流取水灌溉,小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取水设计主要针对这两种水源进行设计。下面主要是对自流取水灌溉进行介绍,以河流为主要水源的灌溉方式为自流取水灌溉,其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有坝取水,采用这种方式取水,主要是农田水利规划所在地水位地势较低,虽然水量充足,但是不能自流到所需农田中,为确保灌溉的正常,采用在河道上修低坝或节制闸的方式,将水资源引入农田。这种取水方式虽然会因为筑坝而增加工程的投资费用,但是由于引水口位置离农田较近,大大缩短了引水干渠的长度,减少了土石方的工程量。二是无坝取水,无坝取水方式的设计又分为有建闸与不建闸两类,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因没有建闸而在洪水期无法控制水流量,使渠道被洪水冲毁,农田被淹,再设计时都进行有建闸设计,以保证水流平稳,减轻对水流对引水口下唇的冲蚀。

3.2.2 灌溉渠系的设计原则。小型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灌溉渠规划,需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国土、农田、林业、道路等规划方案,另外还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用水情况,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便于管理,做到充分科学合理的利用水土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完美结合。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遵守安全为主的设计原则。安全是一切工程的最低目标,对于农田水利渠道建设来讲,应尽可能避免高填方、深挖方以及难工险段的渠道工程,另外还要尽量避免沿河布置,以防止被山洪冲毁,沿渠应有合适的泄洪与排洪设施,如泄水闸等。第二,遵守地形条件的原则。在进行灌溉渠道设计时,应将排水沟道布置在低处,灌溉渠道布置在高处,这样可进行自流灌溉与排水,并形成独立的灌排系统,同时,还应考虑到经济因素的影响,灌溉渠线的布置尽可能的直、顺,减少交叉建筑物的存在。第三,遵守综合利用的原则。灌溉渠道应利用集中落差,并结合水力加工,进行多种经营的开展,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同时,还应考虑采用河水与井水相灌溉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运用的灌溉系统。

另外,在对干、支渠的布置方案进行确定时,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依据当地的实际的地形地貌情况进行设计。在这个布置方案中,主要考虑两种地形的设计,一是中积平原型灌区,在设计时设计人员应针对这类地形,分析工程的地理位置条件,采用灌排分开布置形式的前提条件是该工程位于地面水丰富、排水条件好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排水沟道进行防渍、除涝以及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灌溉渠道主要进行冲洗压盐与灌溉;二是平原型灌区,当水利工程位于河流的中、下游平原地区时,由于当地的地形比较开阔,耕地面积大,在进行水利工程设计时,可将地形条件与洪、涝、渍、旱等灾情的发生情况及发生程度相结合,用于干、支渠的布置。

4.结束语

农田水利灌溉在农业、农民以及农村工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我们应深入贯彻实行正确的管理规划方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好、关好、保护好水利资源,规划出高效安全、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对某一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利用水利运行体制,对于用水过程中出现的供给矛盾进行妥善处理,保证水资源供求平衡,为发展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基础,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2篇

1宝应县农田林网建设现状

全县农田林网体系由运堤、湖堤、大中型河堤及主要公路、道路林带构成基干林带,组成防护林系统的骨架;一级圩、路、生产河林带组成主林带网络;二级排灌渠、圩、路林带组成副林带,根据实际情况加设辅助林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农田林网基本建设到位,大部分达到高标准林网的要求,并随着项目建设的成功,同时进行验收,交与地方管理。

2存在的问题

2.1网格偏大

由于在土地整理规划时,沟、渠、道路的规划受村庄、原来地形地貌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因规划建设节水沟渠而无法植树,未配置辅助林带等,使得所建林网网格偏大,达不到高标准林网网格控制面积的要求。

2.2树种选择不当

所建林网从树种类型看,多为乔木、亚乔木,灌木少。从树种组成看,80%为杨树,树种单一,且因连续栽植杨树,导致地力下降,生长不旺,病虫害逐年发生严重。近年来,女贞栽植增多,但因多数进行定干截头处理,即使成林,林带也难以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

2.3林带结构不合理

所建林带都是透风结构,只栽植乔木,少配植灌木,虽然透光、透风性能好,但防风能力差,防护效果不佳。

2.4林带断档缺株严重

大中型圩、路所建的基干林带和主林带基本都进行了林权制度改革,落实了管护责任制,但副林带和辅助林带大多随项目而建设,树木生长吸水吸肥、树冠遮荫等影响形成胁地而减产,相关农户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遭到该部分农户的抵制甚至破坏农田林网,造成严重的林带断档缺株现象。

3建设规划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农田林网建设不同于一般农田的林网建设,一般农田的林网建设遵循林随水(路)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由于受到已经形成的沟、渠、路影响,不一定能够建成高标准农田林网。但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时,可以对项目区内的沟、渠、路进行统一规划,使格田面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可通过控制圩堤、路基宽度规划栽植树木行数,从而达到建成高标准农田林网的目的[3]。

3.1科学规划林网网格和林带走向

通过对项目区内沟、渠、路统一规划,兼顾主、副林带的间距,规划林网的网格。一般在东西向的大、中沟、公路、机耕路、一二级渠堤、生产河两旁设置主林带,间距为300 m左右,在与主林带垂直的生产河两旁、大中沟及支渠上配置副林带,间距400~500 m。

3.2林带的规划设计

农田林网由基干林带、主林带、副林带组成,必要时设置辅助林带。一是基干林带。基干林带设置在运堤、湖堤、大中型河堤及公路上,一般栽植5行以上乔木,形成农田林网的骨架。选择的树种主要有杨树、水杉、池杉、落羽杉、杂交柳、枫杨、杞柳、紫穗槐等,可实行带状混交造林,堤顶及背水坡营造以杨树为主的用材林,株行距为5 m×4 m、4 m×3 m,迎水坡营造以水杉、池杉或杂交柳为主的防浪林、水土保持林,水杉、池杉株行距为3 m×3 m、4 m×2 m,杂交柳株行距为3 m×(4~5)m,并在其间间植杞柳或紫穗槐。二是主林带。主林带一般栽植3~5行乔木,1~2行灌木,营造混交林形成疏透度为0.25~0.35的疏透结构林带。乔木树种主要选择杨树、水杉、池杉和落羽杉,一般杨树株行距为4 m×3 m、3 m×3 m,水杉、池杉和落羽杉的株行距为3 m×2 m、4.0 m×1.5 m,灌木树种主要选择杞柳和紫穗槐。林带胁地阴面重,阳面轻,有胁北不胁南,胁东不胁西的规律。因此,在林、渠、路结合配置时,可按南渠北路进行配置,即水渠在林带之南而道路在林带之北,这样对光照和争夺水肥的问题都可得到解决。三是副林带。副林带因地制宜配置2行以上乔木,实行乔灌结合。树种可选择乔木水杉、池杉、落羽杉、灌木杞柳等,因地制宜确定株行距。由于在项目建设中有不少水泥硬化路面,因此在硬化路面的两侧要留足植树的营养地带,在树种的选择上,可兼顾绿化美化,但选择的乔木或亚乔木的树种要适地适树,苗木不要截头定干,如女贞、香樟等。四是辅助林带。在主林带或副林带之间的沟、渠、路边配置1~2行乔木、亚乔木和灌木,可选择女贞、紫薇等,因地制宜栽植。

4实施措施

高标准农田林网的建设,不仅需要有科学的规划,而且需要有相应的造林技术措施和行政措施的推动才能顺利建成。

4.1同时规划,同步实施

在项目规划时,就将高标准农田林网的建设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进行规划,有利于沟、渠、路及林带的统一规划,有利于统筹林带的配置和林木株行距的配置[4]。做到河成、路成、绿化成,田成方、林成网,尽快发挥防护效益。

4.2优质壮苗,科学造林

在苗木的选择上,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良种壮苗营造农田林网。速生树种可选择I级苗木造林,对一些兼顾道路绿化的女贞、香樟等常绿树种,要按标准选择胸径5 cm以上的全冠大苗栽植。坚持就地育苗、就地选苗造林,确保苗木质量。在栽植方法上,要根据树种不同的生物学特性,选择最佳栽植时期,随起苗、随栽植,采用“三埋两踩一提苗”的栽植方法,栽好每一株苗,采用针对不同树种特性的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栽植,如在按要求确定好株行距时,杨树采用“四大一深”的栽植方法(即大苗、大塘、大肥、大水和深栽),确保苗木成活、成林、成材,取得更好的防护效益。

4.3加强管护,确保成活

植树造林,三分栽,七分管,管护是关键。浇水、扶正、壅土、踏实,确保成活。加强抹芽修枝、及时防治林木病虫害等管理措施,保证林木健康生长。

4.4落实机制,保证成林

作为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将要移交地方管理,然而,移交后管理的好坏却是林网能否保存的关键。农田林网有胁地的不良影响,靠近树木农田的承包户如果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往往会破坏树木,轻则造成断档缺株,重则带毁网破。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农田林网的作用,让群众知道农田林网胁地一条线、增产一大片的道理,是促进农业高产稳产的有效措施等。另一方面要研究落实相应的补偿、管护机制,研究相应的防护收益和林木收益的利益分配机制,让林木有所管,林带能成网,林网能够真正得以保存并且充分发挥作用。

5参考文献

[1] 牛心圣,张军.淮北平原地区农田林网建设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6(14):3357.

[2] 刘春增,张玉亭,马小琦.农田林网与粮食安全的关系研究概述[J].河南农业科学,2009(9):217-219.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3篇

制定农田林网建设的标准与模式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浙江省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的意见和宁波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纲要,还需应用林学、生态经济学、风景学、美学原理等。

2制定农田林网建设模式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标准

2.1指导思想

以实现项目区农业现代化和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标准为依据,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出发点,以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增强防护抗灾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兼顾经济观赏效益,实行多林种科学布局,多树种合理配置,带、网、片、点结合,建设成具有较高综合效益的现代农业项目区绿化体系。

2.2建设标准

根据省、市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的有关标准,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高的特点,项目区的农田林网建设标准必须高于普通农田的林网建设要求,具体标准如下:网格大小以乔木树种为主构成的林带(即主林带)要求每20h耐有一个网格,经济树种或灌木(花)为主构成的林带(即副林带)要求每6.7一13.3h时有一个网格。绿化一盖率项目区的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3%以上。绿化覆盖面积的计算按每行林带Zm宽乘以林带实际长度。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5%以上。主林带、副林带标准与比例主林带必须由乔木树种构成,宽度达到lm。副林带可以由花灌木或经济树种构成,宽度至少0.sm。主林带长度要求占全部林带长度的30%~40%。树种及苗木规格项目区绿化苗木要求选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的合格大苗。乔木树种苗木高度至少在Zm以上(米径Zcm以上);花灌木苗木冠幅至少在0.sm以上,高度0.6m以上;经济树种(果苗)苗木(特殊经济林树种除外)须采用2一3年生良种合格苗,一般高度应达到lm左右。绿化资金投入绿化资金应达到项目区总投资的3%一5%。

3农田林网建设模式

我市地处东海之滨,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光热水条件较好,有利于多种树木的生长。但由于灾害性天气较频繁,土壤立地条件不一,同时我市又处于人口密集地区,人多地少,对农田林网建设的树种选择和建设要求带来一定难度。根据上述农田林网建设的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标准,因地制宜采用“自然网格法”、“通风结构”设计原则,提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包括标准田建设)农田林网建设以构筑田字型林网大框架为基本格局的模式,具体分为:A.乔木生态型模式;B.乔灌复合型模式;C.经济效能型模式,并分别确定绿化地段、主副林带配置、适宜林种、树种搭配、株行距、适用范围等。三种基本模式可以单独采用,其中以乔木生态型模式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的主要林网模式,也可以因地制宜把几种模式混合组合使用,使我市农田林网建设更趋多样化,营造出功能各异、景观丰富、各具特色,生态、社会、经济综合效益兼顾的农田林网建设新格局。

3.1乔木生态型模式

绿化地段项目区主要道路(指宽度sm以上)及主要河流。主、副林带配t在主路和主要河流两侧设主林带,不设副林带。宜采用树种常绿树种可选择杜英、深山含笑、浙江楠、袖、樟树、女贞、湿地松等。落叶树种可选择中山杉、银杏、黑杨、光皮树、喜树、香椿、柿、枣、垂柳、马褂木等。树种搭配纯常绿乔木树种或纯落叶乔木树种,也可常绿、落叶乔木树种各50%。株行距单行林带:株距2一3m;双行林带:株行距为2一3mxlm,按三角型方式种植。适用范围稻区、棉区(果蔬区)。

3.2乔灌复合型模式

绿化地段项目区主路、支路(宽度sm以下)、沟渠、河流。主、副林带配里在路两侧和主要河流两侧设主林带(乔木树种);在支路、沟渠及小河流一侧(南北向种东侧、东西向种南狈四)设副林带。宜采用树种乔木树种可选择女贞、杜英、中山杉、银杏、深山含笑、枣、柿、佛香抽、光皮树、樟、湿地松等。花灌木可选择桂花、珊瑚、木模、海桐、小叶女贞、红叶李、桅子花、金桔、石榴、柑桔等。树种搭配主林带采用乔木树种和花灌木间隔设置,乔木树种一般占50%以上,副林带可采用花灌木或以花灌木为主适当配置乔木。常绿、落叶树种比例60:40为宜。株行距乔灌复合林带株距为2-2.sm,按乔灌间隔方式种植;花灌木林带株距为Zm。适用范围养殖区、果蔬区。

3.3经济效能型模式

绿化地段结合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在路旁、河旁规划一定宽度(一般sm以上)的绿化用地,种植纯经济林树种。宜采用树种批把、柿子、银杏、象牙竹、大枣、香椿、佛香抽等袖类、金桔、杂柑类、桃、梨、果桑等。树种搭配一般宜纯林为主。株行距按树种不同确定株行距,一般为3mxZmo适用范围棉区、稻区、养殖区.。

4措施与对策

4.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田林网

建设高标准实施建设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农业项目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农业中的能量流、物质流必须有林业的参与,林网建设主要是生态防护工程,也是形象、经济效益工程。各级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提高其重要性的认识,要作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环境质量和建设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在总体规划及论证时要有林业技术人员参加,把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好。

4.2搞好规划,出台政策,确保农田林网

建设用地的合理安排绿化用地是搞好农田林网建设的基础。要改变过去在规划时重道路、水利设施,轻林网建设用地的倾向,规划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满足林网建设必要的用地。林网建设乔木林带宽为lm,花灌木宽0.sm,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规划。建设经济果竹林带,实行“谁种、谁管、谁有”政策。

4.3建立苗圃基地,确保林网建设工程用苗

目前我市及周边地区生产苗木品种较为单一,大苗缺少,造成目前林网建设树种少、规格偏小。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定向培育的苗圃。为了能就地及时提供符合规格要求的良种壮苗,避免大调大运,确保造林成活率,根据宁波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十五”计划,超前做好工程造林用苗,建立苗圃基地。基地除重点培育必要的大苗外,还要积极开展新品种引种栽培试验和推广工作,逐步丰富林网林种、树种的多样性。

4.4增加林业措施投入资金的比重,确保林网建设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林业措施投人资金比重偏小,影响林网建设形象和效果发挥。根据以上提出的模式所选择的林种和树种规格要求,参照“宁波市开展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项目区林业措施的投资比率应提高到3%-5%,以确保农田林网建设的顺利实施。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标准;工程建设;农田水利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对于选定的建设区域,需考虑农田水利工程与其他相应的农田、路、林及电力设施的配套问题,需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的选取适合当地实际条件和实际需要的灌排技术和设备。坚持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的原则。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要推动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化建设,也必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兼顾生态环境良性可持续发展。坚持农田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原则。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高质量的完成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后,需要完备的运行管护机制来保证工程可持续的发挥效益。

2、工程建设标准

2.1输配水工程

1)渠道输配水工程

选用灌溉保证率,渠道水利用系数,渠道设计使用年限,渠道建筑物配套率,渠道衬砌率,田间渠道亩均长度等指标对高标准渠道输配水工程进行评价。

不同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等条件不同,灌溉设计保证率也不同。以旱作为主的丰水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85%;以水稻为主的丰水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95%;以旱作为主的缺水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75%;以水稻为主的缺水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80%。流量小于1m3/s的支渠,斗渠和农渠各级渠道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80;其中,支渠不宜低于0.95、斗渠不宜低于0.95,农渠不低于0.90。衬砌渠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30a。渠道建筑物设计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对于斗门、农门、涵洞(管)、量水堰等固定设施,宜采用工厂化生产或现场预制的装配式结构,渠道建筑物配套率不宜低于95%。流量小于1m3/s的支渠和斗渠的衬砌率不宜低于100%,农渠的衬砌率不宜低于75%。渠道亩均长度与地面灌水质量(节水要求)、田块规格、机械作业要求密切相关,平原区农渠亩均渠道长度宜不低于2m,流量小于1m3/s的支渠和斗渠亩均渠道长度不低于1m;丘陵区可适当增加。

2)管道输配水工程

选用灌溉保证率,管道水利用系数,管道设计使用年限,管道量控及安全设施配套率,支管间距,单口给水栓的控制面积,固定管道亩均长度等指标对高标准管道输配水工程进行评价。

以旱作为主的丰水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85%;以水稻为主的丰水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95%;以旱作为主的缺水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75%;以水稻为主的缺水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不低于80%。井灌区管道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98,渠灌区不宜低于0.95。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30a。管道量控及安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使用方便安全,满足运行管理要求,配套率宜到达100%。支管间距不宜超过100m。田间给水栓的布置应符合《农田低压管道输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考虑农户操作方便,给水栓单口灌溉面积不宜低于0.16hm2。田间固定管道的亩均长度宜不低于10m。

2.2排水工程

选用排涝标准,排涝模数,排水沟建筑物配套率,明沟间距,明沟深度,明沟亩均长度,管道亩均长度(暗管排水情况) 等指标对高标准农田排水工程进行评价。

排涝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设计暴雨重现期为5 a~10a,建议易涝区为10a,非易涝区为5a。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达到:旱作区1d~3d暴雨1d~3d排除;稻作区1d~3d暴雨3d~5d排至耐淹水深。旱田设计排渍深度不宜低于0.8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不宜低于0.4m;旱作物耐渍深度不宜低于0.3m,耐渍时间不大于4d。排涝模数与设计暴雨历时,强度和频率、排涝面积、排水区形状、地面坡度、植被条件和农作物组成、土壤性质、地下水埋深、河网和湖泊的调蓄能力、排水沟网分布情况和排水沟底比降等因素有关,不同地区高标准排水工程的排涝模式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排水沟上必需的桥、涵、闸等建筑物应该配备完善,配套率不宜低于95%。明沟间距和明沟亩均长度与田间布局密切相关, 需考虑与渠道、路和田块的布局相协调。明沟间距平原区一般为30m~40m,山丘区一般为50m;明沟亩均长度不少于6m。明沟深度需考虑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可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平原区一般为1.2m;山丘区一般为1.0m。暗管排水系统的管道埋深、间距以及亩均长度等设计标准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亩均管道长度不小于80m。

2.3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1)喷灌工程

选用喷灌设计保证率,喷灌均匀系数,喷洒水利用系数等指标对喷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评价,同时,对于管道式喷灌还需要选用固定管道亩均长度;对于轻小型移动式喷灌机组还需要选用单位功率的机组控制面积;对于大型喷灌机还需要选用单台喷灌机的控制面积等指标。

喷灌设计保证率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都有关,对于经济价值高的作物不宜低于95%,对于大田作物不宜低于85%。喷灌均匀系数与风速、管网的设计和喷头的布局等都有关,不宜低于0.8。喷洒水利用系数与气候条件和作物等密切相关,对于风速小的地区不宜低于0.9,对于风速稍大的地区不宜低于0.8。管道式喷灌工程的固定管道亩均长度不宜低于3m。轻小型移动式喷灌机组的单位功率机组控制面积不宜低于6.67hm2。大型喷灌机单台喷灌机的控制面积不宜低于13.34hm2。

2)微灌工程

选用微灌设计保证率,微灌均匀系数,微灌水利用系数,固定管道亩均长度等指标对微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评价。

微灌设计保证率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都有关,对于经济价值高的作物不宜低于95%,对于大田作物不宜低于85%。滴灌工程的灌溉均匀系数不宜低于0.8;微喷工程的灌溉均匀系数不宜低于0.85。滴灌工程的灌溉水利系数不宜低于0.9;微喷工程的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85。微灌工程的田间干、支固定管道亩均长度不宜低于6m。

3、管理措施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要可持续发挥工程效益,除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外,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管护机制。坚决杜绝重建设、轻管理,工程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工程有人建,无人管,损坏后无人修的现象。

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技术与水平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短缺,在经济发达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施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工程运行管理自动化。坚决杜绝样板工程,在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达不到信息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地区,不建议盲目开展信息化建设。

4、结语

这一成果有助于规范全国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程序和评价依据,推动全国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为将来进一步制定有关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业或国家标准提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赵琦,陈曙光,叶新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做法与思考[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9,(5):18-21.

[2]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版) [S].国土资发[2011] 144号,2011.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标准农田;耕地;建设;分析

1.前言

众所周知,粮食安全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重大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及人口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又制约粮食生产,因此保障粮食安全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拥有充足的耕地资源,而高标准农田是耕地的精华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1]。国家农业部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集合现代管理理念、良好配套基础设施、高级农业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的高生产能力的系统工程。国家通过政策拉动、资金投入进行高标准农田改造,但达到怎样的标准是高标准农田,如何建设高标准农田,是目前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研究重点。

2.高标准农田建设现状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发展现代农业、从根本上提高粮食生产保障水平的重大前举措。各地在政策配套、资金保障、体制运行上已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推进, 已然产生了一批丰硕的成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就农业综合开发而言,1988年以来,我们一直在着力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的相关工作, 面对建设背景、内在规律、运行机制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在思想观念、建设模式、推进机制上均未完全作出适应性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应释放出的潜能受到了一定的制约[2]。对此,我们应保持高度的警醒,及早作出谋划,制定出适应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在规律的方案和模式并加以推进,才能确保其建设过程的科学和顺畅,也才能防止在造势上轰轰烈烈, 在实际成效上却与中低产田改造并无二致的局面出现。

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同于中、低产田改造,而是在中、低产田改造基础上进行的。模式是技术和经济的有机结合,是针对当地发展存在的缺陷而寻求的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在农业发展中,模式一般包括经营模式、种植模式和工程模式,建设模式则是以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模式与种植模式的结合,适合于当地农业发展[3]。

3.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发展浅析

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我们辽宁省内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以下对辽宁省高标准农田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3.1 要科学把握高标准农田的内涵

当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那就是认为所谓高标准农田建设,就是单位投资额度高一点。这种认识,是对高标准农田内涵的严重误读。

高标准农田的内涵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点:具有良好的自然生态境及土地、气候等基本条件(体现基础性);能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的持续、安全(体现安全性或抗风险性);具备很高的符合市场需求的粮食生产能力(体现产出能力);拥有素质较高、呈现链状分布的耕作、管理、经营者( 体现经营能力);整体农业状态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初具雏形(体现与农业经济整体的和谐度)。

3.2 明确高产稳产农田建设内容与要求

目前, 高产农田建设潜力主要来源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两个方面[4]。通过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通过采取技术、工程、经济和行政措施, 对粮食主产区内农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完善排灌体系, 改善农田生产条件, 提高农田旱涝保收率和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建成设施配套、能排能灌、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优质农田。

从各地高产稳产农田建设规划可知, 目前高产农田建设主要基于对土地整理, 集中在田块整理、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和农田生态工程建设等方面, 对工程方面的标准与要求也较细致, 但在高产稳产农田土壤肥力建设方面明显不足[5]。从高产稳产农田的内涵看,维持农田系统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核心是保持土壤肥力, 而现行土地整理中的土地平整, 道路、沟渠与其他工程只是农田质量提高的配套设施, 是外在的影响因素。随着土地整理的全面深化, 在一般整理工程基础上实施必要的土壤改良措施应是今后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高产稳产农田建设的内在要求。

3.3 建立促进农户保护与养护耕地的激励机制

耕地是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 保护耕地是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户共同的责任。而农户作为耕地的直接使用者, 在耕地保护特别是耕地质量保护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因此, 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责任性将在很多程度上影响着高质量农田的持久性, 但在实际中忽视的也恰恰是这些最重要的主体。农民对耕地投入不足, 耕地地力下降较为严重。因此,为了改变我国农业利益低下的现状,需建立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保障制度。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耕地保护方面的立法, 这样才能通过提高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来提高农田质量与提高粮食生产力。此外, 耕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 需要对种植耕地的农区和农民给予相应的社会和生态效益补偿, 特别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激励农户用地养地。

3.4 要充分理清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脉络

高标准农田功效的完全发挥,一要依赖于基础设施水平的高标准;二要依赖于扎实的“软实力”的强力支撑;三则要依赖于建设过程中有一个合理的切入点、科学的实施流程。从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蜕变中,我们可以观察出各地在农田建设、经营模式上均有不同的实践形态,这也让我们有机会逐步廓清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思路和脉络。其间的关键词包括:一是土地规模经营。零散的地块、一户一品的种植模式,农田的高标准就无从谈起,对小麦、水稻等农作物尤其如此;二是设施农业。这是高效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三是经营管理者培训,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也是高标准农田运行机制是否能够最终建立的关键;四是合作组织的建立。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产品与市场最大程度对接的必备条件。

4.结语

耕地质量一直是耕地保护研究的重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则是提高耕地质量的必要措施,要不断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样才能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农业综合开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与思考[A];首届湖湘三农论坛论文集(上)[C];2008年

[2]赵琦.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做法与思考[J].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09, (5)

[3]沈宏观.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冷思考[J].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0, (9)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6篇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生态高效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区基本农田特别是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和经济果林地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设施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房地资规[]562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内容

设施农田主要包括设施粮田、设施菜田以及经济果林地,是指通过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生产辅助设施建设,形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规模(50亩以上)连片、农田平整、排灌通畅、设施配置合理的高产稳产农田。

农田生产辅助设施,是指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必需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粮食、农资、农机具、冷藏、整理、包装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设施农田和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设施农田内新设立的生产辅助设施,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尽量不占用耕地,用地规模应与农业生产需要相适应。

三、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设施粮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粮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3%(2平方米/亩)以下(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其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占设施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控制在0.9%(6平方米/亩)以上(含已有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

经济果林地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参照保护地设施蔬菜基地标准。

四、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管理

1、申请:

(1)申请对象:注册在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2)对确需新建农田生产辅助设施的,由所在镇或建设单位将拟建设项目相关的位置图、项目名称、功能和设施农田及设施的现状情况等资料,向区农委提出申请。

(3)申请建设生产辅助设施,符合文件要求的,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文件范围外的,若该用地符合设施粮田、设施菜地和经济果林地的基本功能要求,并达到规范化用田(由农委审核认定),其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管理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2、认定:

由区农委、区房地局共同按国土资发)511号的文件要求,对项目性质、功能、规模等进行审核认定。

3、备案或审批:

生产辅助设施建设要规范手续,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申请对象建造的场地及轻型结构的仓库、管理用房(限一层),视同临时建筑。

建造临时性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占用农用地的,由建设单位签定复耕保证书,并经区农委和房地局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农委备案。届时建设单位按要求恢复成耕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申请,并按原程序进行认定、审核、备案。

建造永久性农田生产辅助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农用地转用指标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指标由各镇自行解决。

4、土地变更调查:

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农田辅助设施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土地变更,注明实际地类。其中实行备案的设施用地占用的耕地,在年度耕地保护考核中,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高标准农田;概念界定;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 S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3-0212-03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HAO Zhe TIAN Ya-guang

(Liaoning Nonferrous Geological Exploration and Research Institute,Shenyang Liaoning 110013)

Abstract Construction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is the artificial measures of using and transforming nature,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solving the land use problems whil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reaches a certain stage.As the current hot topics and new things,some basic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were fuzzy and indistinct definition.In this paper,the related concepts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and its construction were defined.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high-standard farmland construction were analyzed.It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evant designers and researchers.

Key words high-standard farmland;concept definition;connotation;extension

“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战略举措,是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长久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要求。

按照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1],2015年我国将建成2 666.67万hm2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而2020年拟建成5 333.33万hm2高标准基本农田。当前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以大规模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工作重点,增强土地资源对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并提出在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重点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倾斜[2]。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3]。

2012年6月20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4],并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阐述。但高标准农田作为新名词新事物,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还存在模糊、界定不清的问题。诸如:高标准农田的基本内涵是什么,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标准等,这些问题均亟待作以深入探讨和澄清。为此,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高标准农田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剖析,供相关设计与研究人员参考。

1 高标准农田概念的科学界定

对基本概念的严密定义是任何学科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标志之一。因此,有必要首先澄清有关高标准农田的最基本概念,给予其科学界定。

1.1 高标准农田

1.1.1 农用地、耕地和农田。

(1)农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农用地的范围大于耕地。

(2)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6],它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3个二级地类。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进入21世纪,人口不断增多,耕地逐渐减少,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粮农组织(FAO)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土地面积为18.29亿hm2左右,人均耕地0.37 hm2;而我国现有耕地总面积为1.21亿hm2,人均耕地0.08 hm2,只占世界人均耕地水平的1/4。

(3)农田。目前,对于农田尚未给出准确的定义。就查阅资料来看,农田的定义可分为狭义和广义2种。狭义的农田就是指耕地[7],中国古代有“已耕者为田”之说,因此农田应为经开垦耕种的土地;广义的农田包括各类农耕生产用地,其范畴应介于耕地和农用地之间。农田分布受水分、温度、土壤、地形等因素制约,尤以水分的影响最大,因此农田多分布在降水量比较充沛或水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年降水量低于250 mm地区农田较少。我国的农田大部分集中在东南部湿润及半湿润地区,即从大兴安岭起,经张家口、榆林、兰州、昌都,自东北斜贯西南一线的东南部。这些地区受季风影响,雨量充沛,是我国主要农作区。随着农业的发展,农田分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农田可分为梯田、坝地、平坝田、冲田、圩田、条田、水田、水浇地、旱地和台地等多种类型。

1.1.2 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

(1)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这是从战略高度出发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最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8]。

(2)一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和其他用地,被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主要类型包括:坡度大于25°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等。目前我国耕地面积大约为1.2亿hm2,基本农田约为1.13亿hm2左右,其他逾666.67万hm2为一般耕地;而我国粮食主产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大约占其耕地的95%左右。

1.1.3 高标准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后达到标准的原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定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除了与各省市地区的耕地质量等别情况有关外,还与其城市化进程等因素有关。鉴于高标准农田旱涝保收的高产性要求,高标准农田均属于基本农田的范畴。

1.2 高标准农田建设

1.2.1 中低产田改造。我国耕地中有78.5%的中低产田,其中中产田面积占37.3%,低产田面积占41.2%。在我国传统的土地建设项目中,针对不同土壤的障碍因素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改造中低产田比垦荒投入省、用工省、见效快,改造好了能长期见效益。改造中低产田的手段主要为增加养地作物,增施有机肥,并进行生态农业建设,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1.2.2 土地整治。土地整治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的综合整治,整治后田块更加平整,灌排设施更加完善,路网林网更加科学便利,田块集中连片程度提高,生产能力增强,耕地质量有所提高[9]。

土地整治历经10余年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在目标上,已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建设性保护耕地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土地整治的目标更加多元化;在内容上,已包括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内容;在内涵上,已由增加耕地数量为主向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并重转变,区域综合型特点更加鲜明;在外延上,已由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向集中连片的综合整治转变,逐步演变为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在手段上,已由以项目为载体向以项目、工程为载体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的运用转变[2]。

1.2.3 高标准农田建设。

(1)历史沿革。20世纪80年代前,限制我国耕地土壤质量的主要问题是氮磷肥力不足,随着多年来化肥投入量和作物产量的持续增长,土壤氮磷养分供应状况已有较大改进,中低产田改造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目前靠增加化肥投入量的产量增长已近极限,随之产生的“低、费、污”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已逐步成为我国耕地土壤质量的新一轮核心问题。可见,为继续提高我国粮食生产能力,仅靠增加农用化学品和能源投入量的模式是死路一条,只有提高耕地基础地力、藏粮于土,才是建立我国未来粮食安全长效机制,实现粮食安全保障的必然选择[2]。为解决这种现实困境与潜在隐忧,我国适时提出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提出原因。“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近年来的总趋势是:建设用地的扩张一浪高过一浪,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发展,盲目攀比,置资源环境问题于不顾;土地产权机制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产权经济机制缺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参与违法供地,引起部分行业和地区发展失控。另外,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建设用地也呈现“人减地增”的逆向发展趋势,从而对耕地保护造成了一种“双挤”局面。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解决土地利用问题,缓解人地矛盾的最合理途径就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土地整治,从而增加建设用地的流量,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的压力,支持城镇化进程。因此国家适时提出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属于土地整治的一种。是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通过土地整理等方法,对农田进行土地平整和田间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要求,使农田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如前所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建立在以往中低产田改造工作的基础上,为了应对当前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严峻挑战,提出的高标准土地整治工程。前期中低产田改造和传统土地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其升华和提升,是土地整治工程发展的高级阶段,是新时期着力打造的亮点。

2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科学界定

随着新时期下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深入开展,需要给“高标准农田建设”界定合乎规律的内涵和外延,一是要求能客观地反映新时期下高标准农田实践,二是要求能准确地指出新时期下土地整治的发展方向。

2.1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内涵

目前对“高标准农田”内涵的理解不一,不少实际建设内容仅显露于表象,有的项目其实就是土地平整也被冠之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际土地质量根本未得到改观。因此,高标准农田的科学内涵必须予以明确。现从以下5个方面界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内涵。

2.1.1 动态发展过程与系统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是与一定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动态发展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现阶段的高标准农田可以这样理解:结合当地自然条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过科学规划所建设的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高产高效,并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优良农田。高标准农田是科学完备的农田基础设施加先进的管理机制,综合应用农业先进技术为依托的复杂系统工程[10]。

2.1.2 核心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核心在于耕地地力提高和土壤综合质量提升,有别于以往单纯以增加耕地数量为目标的土地整理模式。目前我国耕地质量问题严重:一是土壤营养元素含量不均,全国有95%的耕地缺磷,23%的耕地缺钾,14%的耕地磷钾俱缺;二是土壤沙化、盐碱化程度逐年加重,全国土壤沙化面积已达15 330万hm2,占国土面积的15%,盐碱化耕地面积为763万hm2,占总耕地面积的8%;三是耕地退化加剧,干旱、半干旱地区有40%耕地严重退化。因此,提升耕地综合质量,提高农用地等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核心目标。

2.1.3 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三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五是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2.1.4 创新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推动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特点在于高标准,为此必须始终坚持技术创新,保证其科技领先,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推动力。高标准农田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创新为引领,不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打造一流平台。这种创新体现在多方面:以理念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彩色;以管理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量;以技术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效益;以主体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添活力;以考评的创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保险。

2.1.5 高标准农田的建设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绿化防护、土壤监测等设施完善,使用效率高,适宜机械耕作,便于集约经营,可有效抗御旱涝灾害,确保旱涝保收;二是农田土壤的肥力状况符合农业高产稳产的要求,支持有机肥积造,鼓励农民发展绿肥、秸秆还田和施用农家肥,保证土质肥沃,避免土壤沙化、土地盐碱化和耕地退化;三是具备节能高效特征,生产成本和灌溉水用量等明显下降,不因提高复种指数而降低土地产出率,不因常年连续耕种而出现年度间的产量大幅波动;四是要能够防御风、沙等各种自然灾害和防止水土流失,实现田园风光秀美,与自然和谐;五是对农田废弃物、排放物和土壤肥力状况等实现跟踪监测,监控治理效果,提高耕地及水资源使用效率。

2.2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界定思想

科学的建设标准,是保证高标准农田质量、提高建设成效的关键。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应对不同类型区的高标准农田工程,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使“标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2.1 高标准农田界定标准的复杂性。从概念上讲,全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应该是高等级、集中连片的农田。但这种高等级究竟是几等地,由于耕地质量等别区域间的不平衡,在保证一定面积的基础上,各地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也不完全相同,这导致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界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成果让耕地有了全国统一、可比的标准。但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是针对全国范围制订的,而各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统一用这个标准来建设高标准农田并不完全适合,必须针对各省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以反映出我国耕地质量区域分布不均衡、决定因素复杂等特征。例如,目前优等地仅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7%,高等地占30%,中、低等地占67.3%;等别最高的1~3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等7个省份,等别最低的13~15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等22个省区。在这种耕地质量国情下,很难一刀切出一个全国通用、对应某个等级的“高标准”。另外,由于我国自然条件南北、东西差异较大,区域、局部性的耕地资源匹配情况不同,导致耕地质量等级建设难度不同,也会影响各省划分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结果。

2.2.2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界定的指导思想。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具有完善的排灌系统、肥沃的土壤条件、优良的生态环境、便捷的田间道路、适度的农田规模、较高的生产能力。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科学布局、典型示范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界定原则,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协调发展。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主要体现在:经过土地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至少应比整治前至少提升1个质量等别(等别划分据《TD/T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一般来讲,农田每提升1个等级,平均增产粮食1 500~2 250 kg/hm2,生产水平低的农田,增产潜力更大。另外,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应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高标准农田的农产品产出率和效益率必须高与当地平均水平的40%~50%才属合理。

可通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基础数据,对高标准基本农田里的元素进行检测和评定,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耕地质量等级和生态地球化学背景等。将“提高1个等级”作为可测定、可考核、可检验的平均标准提出来,体现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科学精神。该界定标准虽具可操作性,但过于笼统,具体的质量等级界定应依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根据不同省、市、地区土壤特征、农用地类型等分别制定细则,并出台相应的地方行业标准。

2.3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外延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的就是保证土地建设可持续发展,其外延宽泛,应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等层面上,论述高标准农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从以下几方面阐述高标准农田概念的科学外延。

2.3.1 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高标准农田建设,无论在全球、地区,还是局部区域,形成的是由水利、土壤、作物、耕作、田间道路、农田林网以及小气候等多种因素组成的有综合功能的生态复合系统。该系统以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动力特性,影响着整个自然界的演进和变化,充分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2.3.2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符合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用高标准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高标准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高标准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高标准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高标准发展理念引领农业。建设高标准农业的过程,就是改造传统农业、不断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过程,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

2.3.3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这需要强有力的政府行为来保证宏观上的有效调控、微观上的协调运作;并需要调动各部门积极性,集聚各方力量、形成建设合力。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很多,相应的科研和设计部门要全面理解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内外相关标准;施工人员也必须不断“充电”、更新知识,才能担负起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开发任务;同时,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积极促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让项目建设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2.3.4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因地制宜开展有差别化的整治活动。我国首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出台,从国家层面对各环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耕作层厚度等诸多要素提出了量化要求。然而,正如“高标准”并非全国通用的绝对标准一样,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是一种统筹区域特征的差别化土地整治活动。比如,东北平原区应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积极推行规模化、机械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和华南丘陵平原区应注重改善基本农田生态;云贵高原区应将农田整治与陡坡退耕还林政策有效结合,加强坡耕地整治;黄土高原区应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和风沙防治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可见,“高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说更是对农田建设过程的高要求,需要各地从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出发,探索实施符合当地特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模式。

2.3.5 高标准农田是需要切实加强后期管护,保证工程效益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建设项目。以前的土地整治工程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项目实施后将土地和固定资产移交给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管护主体后,整个工程就基本结束了,之后少有问津,这无疑使发挥资金投放效益和工程效益大打折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必须要全面加强工程后期管护:严格界定不同工程的管护主体,做到责任明晰;明确工程产权归属,使受益人、所有人、管护人合一,充分调动群众对于管护工作的积极性;重新审视当前管护经费全部由乡镇、村来承担的局面,考虑将部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跟踪工程管护实效,加强工程管护监管。

3 结语

高标准农田是当前的热点话题和新生事物,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成为地方各级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解决土地利用问题的必然选择。本文针对高标准农田及其建设问题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深入剖析,供相关设计与研究人员参考。

4 参考文献

[1] 地球杂志编辑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再建4亿亩高标准农田[J].地球,2012(6):12-15.

[2] 刘新卫,李景瑜,赵崔莉.建设4亿亩高标准农田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3):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TD/T 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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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TD/T 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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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钟毅,陈超,蒋夙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几点思考[J].国土资源刊,2012(6):86-87.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标准;设计要点

中图分类号: 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重要性

农田水利规划是农业工程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农业、农村工程规划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目前建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水利部门应该严格控制农田水利规划设计工作,保证农业的全面发展,设计出安全高效、科学合理的农田水利规划,对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

2. 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标准

受河流的径流量与农作物种类的不断变化,农田水利灌溉也随着四季的变化不断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每年的来水与用水量都存在差距,因此,农田水利灌溉不能依照以往经验进行,而要有一个合理的设计标准,以此为依据,确保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农田水利设计标准一般是以现有水利设施状况、灌区水源的来水状况、当地经济条件以及农业发展的要求等要素为依据,综合考虑后进行确定的。如果一开始的设计标准高,农田水利的保证程度就高,且设计标准直接影响农田水利工程规模的大小。从目前来看,水利部门主要从抗旱天数和灌溉设计保证率两方面制定标准。

2.1 农田水利抗旱天数。

抗旱天数指的是以灌溉设施(塘坝、小水库等)的供水能力为依据,以连续无雨和降雨很少的情况下,可满足农作物用水需要的天数作为标准。例如,如果灌溉设施中的水可以确保连续无语80天的用水,那么,该水利规划设计的标准就是80天,以上抗旱天数的确定是以规定时间内当地农作物需水迫切的时期为标准,另外再设计中还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2农田水利灌溉设计保证率。

农田水利灌溉设计保证率是指在长期使用期间内,某个水利灌溉工程灌溉用水得以满足的年数与总年数的比值,该比值的百分数即为灌溉设计保证率,可用符号“P”来表示,例如一个地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为80%,就说明P=80%。所以,在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方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当地的水源情况与作物种类,确定水利工程的规模,例如,在水源充足、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地区,设计保证率应在70%-95%之间;如果在水源缺乏、以旱作物为主的地区,水利工程设计保证率应在50%-80%之间。

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

3.1预测分析规划设计的建设规模。

在进行规划设计前,首先要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进行预测分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分析。第一,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小型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要求,在充分考虑小型农田水利在当地农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以增加农民收入、保证粮食安全为前提,在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分析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需求,然后才能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各项目的规模。第二,分析可供灌溉利用的水资源对小型农田灌溉面积的潜力,从水源角度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进行论证,以县为单位对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复核。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灌溉用水总量使用情况及其控制指标等因素,对农业生产内部对水资源的总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小型农田规划区域水资源的供求平衡状况。第三,分析区域耕地资源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素质潜力,主要是根据当地的耕地资源状况,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与素质进行分析。第四,预测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发展的规模,通过对小型农田水利节水改造规模、水资源供求平衡进行分析,确定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及可发展的灌溉面积的大小。

3.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3.2.1取水方式的设计

小型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取水方式的设计,取水方式的设计方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灌溉水源来确定,灌溉水源一般分为两类,即提水取水灌溉和自流取水灌溉,小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取水设计主要针对这两种水源进行设计。下面主要是对自流取水灌溉进行介绍,以河流为主要水源的灌溉方式为自流取水灌溉,其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有坝取水,采用这种方式取水,主要是农田水利规划所在地水位地势较低,虽然水量充足,但是不能自流到所需农田中,为确保灌溉的正常,采用在河道上修低坝或节制闸的方式,将水资源引入农田。这种取水方式虽然会因为筑坝而增加工程的投资费用,但是由于引水口位置离农田较近,大大缩短了引水干渠的长度,减少了土石方的工程量。二是无坝取水,无坝取水方式的设计又分为有建闸与不建闸两类,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因没有建闸而在洪水期无法控制水流量,使渠道被洪水冲毁,农田被淹,再设计时都进行有建闸设计,以保证水流平稳,减轻对水流对引水口下唇的冲蚀。

3.2.2 灌溉渠系的设计原则

小型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灌溉渠规划,需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国土、农田、林业、道路等规划方案,另外还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用水情况,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便于管理,做到充分科学合理的利用水土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完美结合。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遵守安全为主的设计原则。安全是一切工程的最低目标,对于农田水利渠道建设来讲,应尽可能避免高填方、深挖方以及难工险段的渠道工程,另外还要尽量避免沿河布置,以防止被山洪冲毁,沿渠应有合适的泄洪与排洪设施,如泄水闸等。第二,遵守地形条件的原则。在进行灌溉渠道设计时,应将排水沟道布置在低处,灌溉渠道布置在高处,这样可进行自流灌溉与排水,并形成独立的灌排系统,同时,还应考虑到经济因素的影响,灌溉渠线的布置尽可能的直、顺,减少交叉建筑物的存在。第三,遵守综合利用的原则。灌溉渠道应利用集中

落差,并结合水力加工,进行多种经营的开展,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同时,还应考虑采用河水与井水相灌溉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运用的灌溉系统。

另外,在对干、支渠的布置方案进行确定时,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依据当地的实际的地形地貌情况进行设计。在这个布置方案中,主要考虑两种地形的设计,一是中积平原型灌区,在设计时设计人员应针对这类地形,分析工程的地理位置条件,采用灌排分开布置形式的前提条件是该工程位于地面水丰富、排水条件好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排水沟道进行防渍、除涝以及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灌溉渠道主要进行冲洗压盐与灌溉;二是平原型灌区,当水利工程位于河流的中、下游平原地区时,由于当地的地形比较开阔,耕地面积大,在进行水利工程设计时,可将地形条件与洪、涝、渍、旱等灾情的发生情况及发生程度相结合,用于干、支渠的布置。

4. 结束语

农田水利灌溉在农业、农民以及农村工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我们应深入贯彻实行正确的管理规划方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好、关好、保护好水利资源,规划出高效安全、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对某一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利用水利运行体制,对于用水过程中出现的供给矛盾进行妥善处理,保证水资源供求平衡,为发展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基础,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范天胜.浅谈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J].四川建材,2011,37(2):85-86.

[2] 郭萍.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7:232-233.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9篇

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人农村。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巩固,苏区的财税事业也开始产生、发展起来。从19刀年10月井冈山根据地创建到1934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党的财税工作经历了由军队筹款自给到建立各种税收制度的转变,逐步形成了以农业税为主体的财税休制。探讨这一时期党的农业税政策的演变及特点,不仅可以拓展苏区经济史的研究广度,而且对改革开放的今天,如何减轻农民负担、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也颇具启迪和借鉴意义。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农业税政策

早在根据地的初创阶段,党中央就开始注意到农业税问题。1927年8月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湘鄂赣粤四省农民暴动大纲)中指出:自耕农民及凡已取得大地主田地之佃农,对其革命政权〔农会)交纳田税,税额由农民协会规定。1927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在给湖南省委的指示信中也指出:“土地没收后由革命政府宣布简单的田税税率法(累进的田税,至多不超过收人的百分之三十)”。翌年3月,中央对土地税做了调整,规定土地使用人须向县苏维埃缴纳农产品10一巧%的国税。政策的制定应当建立在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由于这一时期各个根据地刚刚建立、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新旧军阀压榨而濒于破产的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改善生活,休养生息。因此,初创时期的根据地尚不具备征收土地税的条件,财政来源主要通过战争缴获和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所得。最早实行征收农业税的地区是创建的乡!-冈山根据地。1哭8年,井冈山革命政权建立之后,随即开展了土地革命,广大翻身农民获得了土地,免除了地主沉重的地租和高利贷,生产热情高涨,取得了秋粮的丰产增收。为了解决红军的给养困难,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开征土地税。这项工作由县、区、乡各级政府组织,应纳农户一律按分田产量征收实物税。税率在收成较好的宁冈县为20%,而“遂川、鄙县、永新各一部在割据区内,都是山地,农民太苦,不好收税”。图(卿)年底,在主持下,总结了宁冈征收土地税的经验,制定并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数量分等征收,税率依照生产情形分为巧%、10%、5%三等。以第一等5%为主税率,遇特别情形,经高一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可分别适用第二、三种税率。但在中央苏区建立之前,各根据地的农业税的征收办法不尽相同。赣西南地区的土地税是以户为单位,具休办法是:每人分田收谷5担以下的免征土地税;分田收谷6担的征1%;7担的征1.5%,8担的征2.5%;8担以上者每担加征土地税1.5%。若遇自然灾害,可报经当地苏维埃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土地税。ts](阳的因为赣西南地区是以乡为单位平分土地,在每个乡每人分得田地数额是相同的,故上述等级税率实际上是一种地区差别的比例税,对农村各阶级的收人不起调节作用。193()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颁布区内统一的《暂行税则条例》,其中规定:农民领耕田地,应向政府交纳田地税,分单季双季两种征收。闭(即)单季田(指下季不能种水稻者)的税率,分别为3担田以下抽收5%,3担田以上抽10%,5担田以上者则收巧%;双季田(指早晚季均可种水稻者)的税率标准是:分3担田以下者征10%,3担田以上者征巧%,5担田以上者则征加%。同年9月,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正税则条例》,对原有的土地税则依实际情形的变化进行修订。田地税按照各户田地多少,适用不同税率以产量征税:每人分5担田以下者,按产量征10%,分5担田以上者,按产量征巧%,单季征收一次,双季征收两次。田地税以收干谷为标准,按市价作价收税款,不收实物。这一规定与原来颁行的征税办法比较,税率有所提高,而且,这种征税办法,也和赣西南地区一样,实际上是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不是统一的累进税率。

二、中央苏区农业税制的制定与执行

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颁布暂行税则决议),关于农业税问题,决议指出:“农业税只能以主要出产为收税的标准,对于一切副产品暂不征收”。[s](脱)同年12月,临时中央政府正式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以下简称《暂行税则》),其中关于农业税的条文,作了较大改革。(1)征税范围:只对主要农产品(谷、麦)征税,副产品暂不征税;(2)计税标准:按照农户当年的实际收获量为计税标准,定出向每人征收的最低数额和累进税;(3)起征点与税率:根据农户全家当年的收获量,按人口平均确定维持生活必需的最低数额,作为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超过此点的部分按全额累进税率征收。(4)减免优待:红军家属、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一律免税;贫农收人虽已达到起征点,但仍无法维持其一家生活的,可由乡苏维埃政府决定个别减税或免税;(5)征收手续:在农产品收获后一两个月开征,收税是按照税率规定向各户征收每人应纳人之税额。缴纳现款或实物,由应税农民自定。(暂行税则)的正式颁布,在根据地财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标志着中央苏区新型的统一累进税制的建立,同时也表明了党的财政工作政策的转变,即由前一阶段以打土豪筹款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政策转向以发展国民经济,加强税收整理来增加财政收人为重点的财政路线上来。但是,在《暂行税则)颁布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许多地方苏维埃政府对于整理税收仅停留在文件或宣传上,没有进行实际的征收工作。就农业税的情况看,1932年4月巧日,(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就指出:“过去政府对土地和工商累进税,没有认真征收,以致减少政府收人”。囚(价)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在思想认识上,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因憎恶反动政府的苛捐杂税而憎恶一切捐款,对苏维埃革命政权的税收性质、意义和地位认识不深,以至于不了解征税工作在苏区财政构成中的重要作用。其次,因为过去筹集财政经费的主要途径是依靠红军打土豪筹款项,税收工作很少,所以多数地方政府对财政工作重点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者,征收统一的累进税是中央苏区健全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而苏区财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工农出身,文化水平较低,要很快熟悉复杂的税收业务有一定困难,所以说,“不了解税收方法也是他们忽视税收工作的原因之一。

三、中央苏区农业税政策的修订和调整

税收工作在实践中虽然进展迟缓,但随着苏区反“围剿”战争形势的日益严峻,临时中央政府在《暂行税则)颁布后不到两年时问内,连续修订和调整了以农业税为主体的税收政策,使原有的农业税制呈现出新的特征。第一次税收调整,是在(暂行税则》颁布半年之后进行的。1932年7月14日,临时中央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暂行税则)。新的(暂行税则》比之于调整前最突出的变化是:起征点降低,征税面扩大;税率提高,负担加重。调整后的农业税,一般农民的起征点降至3担起征(原有4担起征);最低一级的税率,原有1%,调整后改为4%,负担提高了三倍;最高一级的税率,原有16.5%(人均收获量巧担以上者)现为18%,负担提高9%。据测算,农业税调整后,江西苏区农业负担加重了,一般农民(贫农、中农)负担大约增加一倍。新的(暂行税则)执行14个月后,中央苏区又开始实行第二次税收调整。1933年9月18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农业税暂行条例》,27日颁行(土地税征收细则》。与前次调整相比,这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集中于农业税税率的标准改变。即由原来按人均收获量多少来确定适用的累进税率改为按两个标准来确定:第一个标准是按各人分旧多少确定;第二个标准是按分田时人口多少确定,即分田同样多的地方,农户分地人口少的税率低,人口多的税率高。例如同样每人分6担田的地方,2个人的税率为7.1%,3个人的为7.2%(一般农民);富农则分别为11,7%和11.9%。为什么要确定两个税率标准?主要是因为人口多的人家,耕种上比人口少的人家,成本更低,收获更大。若从实行累进税制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办法有利于调剂不同农户的收人,倒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比较1932年7月的税率标准,新的税率除少数例外,大多都有不同的提高。对一般农民来说,少则提高0.1%,多者提高2.2%。提高税率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证革命战争急需的供给,但客观上无疑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群众的负担。在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中央苏区的农业税政策经历了连续两次调整,较大程度地增加了苏区农民的负担。其原因何在?这一问题可以从当时的革命形势发展以及当时苏区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中找到答案。第三次反“围剿”战争取得胜利后,当时已占统治地位的“左”倾中央领导人对形势盲目乐观,认为很快就能夺取中心城市,完成湘鄂赣几省革命的首先胜利。于是,1932年苏区中央局作出决议,把争取江西省及临省革命首先胜利,作为中央苏区党的中心任务。为了完成这个战略任务,就要壮大革命力量,猛烈地扩大红军,急剧增加战争物资供给。面对空前增长的战费需求,依靠过去正常的财政渠道显然难以满足,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包括提高税率、发行公债在内的非常措施。不仅如此,为了完成这一战略任务,使红军用全力于决战方面,临时中央政府还于1932年6月解除了主力红军筹款的任务,改由苏区政府承担红军的全部给养,致使军需供给大增而筹款收人锐减,财政陷人更加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苏区政府只得变更1931年12月1日所颁布的暂行税则的税率Is1御3),连续两次调整税制。将提高税率、增加税收作为克服财政困难的主要手段之一。

四、中央苏区农业税政策的特点

从上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区农业税制度的建立、发展和不断调整,我们不难看出,除了税收体制所通行的一般内容外,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中央苏区的农业税制还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税负政策的阶级性原则。税收历来是国家取得财政收人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在革命根据地,由于了帝国主义、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工农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税收也转而为革命利益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党在根据地实行的税收政策,明确宣布贯彻阶级性原则,即“除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对于被剥削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图(份)193()年6月,中共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指出:为了斗争的财政需要,贫农不能不出相当的土地税’,但必须收得很轻;极贫的应该免税;中农出税较贫农可以多一些,但须不违背联络中农的原则;对于富农则可以抽收高于30%的土地税。简而言之,苏区农业税负担政策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但是,应该指出,当王明“左”倾路线在苏区居支配地位后,在“消灭富农经济”的“左”倾思想指导下,对富农课征过重的农业税,曾一度使苏区经济产生负效应。其主要表现是在统一累进税中对富农降低起征点和另订一套较高的税率。如1931年的(暂行税则》规定一般农民(贫、中农)最高税率为16.5%,富农则为18,5%,到1933年颁布的《农业税暂行穿例》中,一般农民最高税率是18.2%,而富农则高达27.8%。在起征点上,规定富农要低于贫农、中农起征点的一半。1931年,贫农起征点为4担,富农则一律取消起征点。在计税标准上,一般农民按人口平均计算收获量与纳税标准,而富农则按劳动力平均计算收获量与纳税标准,税负自然更重。这种实际上不给富农以任何经济出路的“左”倾政策,对根据地的政权巩固和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农田水利;灌溉工程;规划设计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是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部分。通过灌溉工程的规划,我们来对灌溉的标准进行制定,对灌溉的布局进行合理的选择,进而来对灌溉工程进行设计,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对设计的标准进行合理地规划

我国的河流径流量随着季节的更迭发生不断的变化,所以,农业灌溉的用水量也是不确定的,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不确定因素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加大了对水利灌溉工程的修建。我国目前的水利灌溉工程规模根据实际需求大小不同,因此,在兴建之前需要有一个灌溉设计标准作为施工的依据,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一般情况下,灌溉工程的设计标准要根据该地区的水源来水情况、现有水利设施情况、农业发展要求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来进行,同时还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合理的确定。

(一)灌溉设计标准的制定

1、灌溉设计保证率

灌溉设计保证率是指:在灌溉工程的有效期内,灌溉用水得到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比,一般用“P”来表示。例如P=70%,就表示某个水利灌溉工程在100年内有70年能满足该区农业灌溉用水要求,而其余的30年里就不能够满足全区的灌溉用水。那么70%就是该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所以,在设计农业灌溉工程时,设计人员必须对该区做出详细的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灌溉工程的规模,尤其是对当地的水源特点和农作物种类要有详细的了解。在严重缺乏水源的地区和旱田耕作区,灌溉设计的保证率可以取50%~80%;在水源丰富的地区和水田耕作区,灌溉设计的保证率要在70%到95%之间。

2、抗旱的天数

什么是抗旱天数呢?抗旱天数是指:以小水库、塘坝等的供水能力为依据,在连续无雨(一般是指降水量很少,一般情况下将日降水量小于蒸发量的情况,而不是绝对无雨)的状态下,能满足农作物用水需求的天数。比如,某灌溉设施可以满足农作物70天的持续性用水,那么该灌溉设施的灌溉设计标准就是抗旱70天。抗旱时间的规定应该以该区的主要农作物的迫切用水时间为标准。对于抗旱天气的确定,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情况,具体确定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二)获取灌溉水的设计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设计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于灌溉水获取方式的设计,也是目前水利建设面临的一大难题。取水方式设计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灌溉水源情况来进行对取水方式的设计。一般情况下,灌溉的水源可以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自流取水灌溉和提水取水灌溉。水利工程的取水设计一般都是针对这两种类型进行选择设计。以下我们就针对自流取水灌溉来进行分析。

自流取水方式灌溉以河流作为灌溉水源时,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分别是无坝取水和有坝取水。在设计时,为了能保证自流灌溉水位很高,对开渠引水地点的选择上要慎重,应该选择在河流上游水位比较高的地点,对引水口地点的的选择决定了取水方案的设计,还影响到了建设成本的投入。

1、无坝取水方式

对无坝取水渠的设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为有建闸和不建闸两种。但是由于不建闸的引水口在洪水期间不能控制流量,进而导致农田会被大水淹没。考虑到这种情况,所以在进行设计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建设建闸控制的方案。通过把进水闸的中心线与河道水流方向的夹角角度设定在30度到45度之间,来保证流入到水渠的水流平稳,不仅引水量大,而且有效地减轻对引水口下唇的冲蚀。

2、有坝取水方式

如果水利灌溉工程所在地的河流水源比较丰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达到自流灌溉引水的要求。这种情形下,在进行工程的设计时就应该采用各种办法,比如,在河道上修建堑水建筑物,把水位提高上来,进而保证引水自流灌溉的实现。

溢流坝的设计可以起到横栏河道和抬高水位的作用,同时还能排除河道内多余的水和洪汛期产生的多余的水量。

进水闸的设计被应用在引水灌溉,能有效的控制入水渠的水流量。它的平面布置有两种类型,分别是:正面取水和侧面取水。考虑到侧面取水不能保证在引水口位置形成横向入流,这样会造成大量的泥沙流入渠道中,进而导致泥沙淤泥河道,影响水流的速度,所以工程的设计人员在进行方案的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工程处的水源情况,如果工程是在多沙河流地段,应该选用正面的取水方案。这种方法是农田有坝取水中最有效的也是最常用的。

三、灌溉渠系的设计原则

(一)灌溉渠系规划布置的原则

在进行灌溉渠系的规划时,要综合各个要素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整体的把握,具体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本着充分考虑地形的原则,应该把灌溉渠道布置在高处,相应的把排水沟道布置在低处,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流灌溉和排水,建成各自独立的灌排两套系统,对于局部的高地或者是洼地,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小片的灌排措施来进行处理。

2、安全原则也是设计中最重要的原则。在对渠道的设计时应该尽可能的避免深挖方、高填方等难工险段。如果遇到地形条件恶劣的工程段,必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对待。比如,在山区就应该考虑到是否要避开河流,防止被山洪冲毁等。

3、综合利用的原则也是在灌溉工程设计中必须要考虑的。充分的利用河流的落差,综合考虑水电、水力等元素,充分利用水资源。此外,还应该考虑采用塘、库渠共同使用,以增加灌溉的效果。

(二)干、支渠布置的设计原则

1、在山地和丘陵地带,因为地形起伏比较大,加上坡度比较陡,耕地多数是坡地和梯田。所以在修建的时候要综合各种要素进行考虑,力求“水不低头”,做到最大限度的自流控制灌溉区。

2、对于平原地区来讲,地形比较宽阔,会有大面积的耕地,在设计时,要把这种地理环境和洪、涝等灾害联系起来,进行干、支渠的布置。

3、一般情况下,冲积平原型的灌溉工程设计,如果在地下水比较丰富、排水条件好的地区,那么就要把灌溉和排水分开。然后在灌溉渠道进行灌溉和冲洗压盐,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等现象的发生。

结语: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所以相关水利部门必须加大力度来建设我国的水利灌溉工程,进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促进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成凤,辛朝,曲泽军.搞好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J].科技促进发展(应用版),2010.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设施;材料;技术参数;安徽寿县

中图分类号 S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5-0062-02

机械化插秧技术是采用高性能插秧机代替人工栽插秧苗的水稻移栽方式,主要包括:标准化育秧工厂的建造、适宜机械栽插要求秧苗的培育、高性能插秧机的操作使用以及大田农艺管理措施的配套等[1]。新一轮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在解决了机械技术的基础上,突出机械与农艺的协调配合,以机械化作业为核心,实现育秧、栽插、田间管理等农艺配套技术的标准化[2]。探讨了适宜寿县及沿淮地区标准化水稻育秧工厂的建造技术规程。现总结如下。

1 工厂选址

1.1 厂址面积及条件

根据预约栽插大田面积确定厂址面积。一般按100∶1的比例确定。如大田面积133.33 hm2,则厂址面积1.33 hm2,其中操作车间250 m2,操作水泥地坪200 m2,其余面积用作秧板田。寿县麦茬稻地区育秧时间均在5月中旬至6月上旬,日平均气温已稳定在21.5 ℃,不需要大棚保温防护。南部油茬稻或空闲茬水稻与麦茬稻混作地区,则需建造简易大棚或连栋大棚,根据油茬稻或空闲茬水稻与麦茬稻预约栽插面积的比例,预留1 000~3 000 m2用于建造大棚。厂址条件:地势高爽平坦,通水、通路、通电(三相电)。

1.2 秧板田选择

选择地势平坦、排灌方便、背风向阳、土壤肥沃、运秧方便的地块作秧板田。秧板田、大田比例为:杂交稻1∶120;常规粳稻1∶100。在播种前10 d精做秧板田,秧板田规格为:畦面宽1.3 m,秧沟宽0.25 m,深0.15 m,四周沟宽0.30 m,深0.25 m,秧床应达到“墒直、面平、土实、沟深”的要求。

2 设施准备及技术要求

2.1 操作车间

2.1.1 规格。面积为250 m2(10 m×25 m);房顶采用齐脊结构,室内屋檐最低点净空高度不低于3.5 m,脊顶最高点室内净空高度不低于4.3 m。

2.1.2 材料。

3.2 无纺布

技术参数为:PP聚丙烯+抗老化母粒,颗粒热浆喷丝;厚度:37~38 g/m2;宽幅:1.5~1.6 m;规格:每捆27~30 kg。一般预约栽插133.33 hm2,应准备20捆。

3.3 育秧伴侣

寿县选择江苏省里下河农科院研制的机插秧专用育秧伴侣,133.33 hm2大田需准备2 t。

3.4 床土

最适合作营养土的一是菜园土,二是耕作熟化的旱田土,三是秋耕、冬翻、春耖的稻田土。不宜在荒草地及当季喷施过除草剂的麦田取土,以防苗床产生草荒和药害,掺有草木灰的粪土因碱性偏大也不宜作床土。杂交水稻大田备1 200 kg/hm2,常规粳稻备1 500 kg/hm2。

3.5 种子

推荐生育期在140 d以内的品种为宜,杂交或常规籼稻:新两优6号、两优827、Y两优1号、丰两优6号、两优0293、Ⅱ优162、两优100、C两优608、开优8号、徐稻5号、Y两优5867、天优华占;单季粳稻品种:Ⅲ优98、皖稻88、粳杂优1号、天协1号、皖稻68、武粳15;单季糯稻品种:华籼糯3号。大田用种量:杂交稻21.0~22.5 kg/hm2,常规稻45.0~60.0 kg/hm2。

3.6 其他辅助工具和材料

辅助工具:喷雾器、水泵、手推车、农用车、秧块周转箱、皮尺、磅秤、温度计、塑料桶等;辅助材料:农药、化肥、农膜等。

4 参考文献

[1] 张卿.水稻工厂化育秧成套设备及育秧工厂[J].华夏星火,2001(11):38.

[2] 向进社.智能型水稻工厂化育秧技术与设备[J].江苏农机与农艺,2001(2):15.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12篇

蔬菜标准园的规划布局应达到:集约化育苗、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的要求。

商品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要相对集中,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规模化经营是商品蔬菜生产的首要条件,生产越发达,产业越趋向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便于进行统一规划、建设、销售等,提高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使用效率。适度规模化生产可使产品批量上市,形成有效的市场辐射,一般产品的辐射能力与基地规模呈正相关,基地规模越大,产品的辐射能力就越强。规模化经营也有利于基地内部的产业分工和专业细化,形成有利于蔬菜商品化发展的专业化生产格局。如果基地规模过小,生产过于分散,就不能充分发挥土地、人力、物力等资源优势,蔬菜生产水平也难以提高。因此农业部对蔬菜标准园的创建提出露地应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此外,规模化基地要求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较强的技术队伍、较完善的生产组织形式。规模化基地应完善好土地流转有关手续,按照章程要求搞好社员花名册(姓名、地址、年龄、面积、电话、入社年月、退社年月等等)的管理。

1 划分。在蔬菜生产体系之外,一般应包括农资供应与仓储、技术服务、营销服务、信息网络等配套体系。因此,蔬菜标准园的功能区一般包括:育苗区、新品种和新技术展示区、蔬菜生产区、采后处理区(含产品仓储)、生产后勤服务区(含农资仓储)、综合管理办公区。

2 建设内容。①蔬菜生产区包括露地种植区及设施种植区,对应的建设内容有:露地设施及保护地设施。

露地设施:土地平整、区内路渠、灌溉系统和配电线路、肥料池、蓄水池等。

保护地设施:基础设施(土地平整、区内路渠、灌溉系统和配电线路等);塑料大棚(管棚)、日光温室等保护设施;附属配套设施(滴灌、微喷及肥水一体化装置和蓄水池等)。

②采后处理及管理区包括加工物流中心、生产后勤服务及配套设施用房、综合管理办公用房、生产及生活用房、停车场等。

3 布局形式。分为露地栽培区、设施栽培区、采后处理及管理区等三大区。其中,集约化育苗区及新品种新技术展示区包括在露地栽培及设施栽培区内靠近管理区的位置;采后处理及管理区内包括采后处理区(含产品仓储)、生产后勤服务区(含农资仓储)、综合管理办公区等。

①塑料大棚。必须选择地势较高、地形平坦的土地,土壤质地宜壤土、沙壤土、黏壤土处建大棚,不能选择地下水位较高的田块或低洼地、坡地。建于交通方便的地块,但不能建于交通繁忙的公路两旁。大棚的走向在我国南方地区一般为南北向,有利于大棚充分而比较均匀地接受阳光。

一般并排搭建的单体大棚之间的间隔距离应在1.5~2米左右,不宜太近,有些园区在安装大棚时由于间隔过近,导致两棚间的排水沟窄、浅,不能顺利排除积水,以至雨水透进棚内,提高了大棚内的湿度,引起病害的发生;有的由于棚间距小,下雪天棚顶刷下来的积雪堆积在两棚之间,一则对两侧的大棚形成了挤压,二则由于积雪长期不融化,降低了大棚边上的地温,影响蔬菜作物的生长,冰冷的雪水渗进大棚,更对大棚内的蔬菜作物造成冷害等等。大棚之间适当留宽距离,其空隙可作露地栽培或小拱棚栽培;大棚两头离明沟的距离应在80厘米以上;两排大棚之间的间隔距离应在2.5米以上。连栋大棚之间的间隔距离可在单体大棚的基础上再适当扩大。

大棚群应配套(附加)设施,如设置道路、排水沟以及电力设施等。

②田间灌排渠和道路。道路分为主路、干路和支路等,规划时应与防护林和排灌系统等统筹考虑。在设计时既要考虑方便作业、便于蔬菜运输和管理,又要尽量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道路宽度依据基地面积大小而定,一般主路、干路和支路宽度分别为6~8米、4~6米和2.5~3米。

菜田的灌溉、排水系统包括水源、输水和配水(沟、渠等)系统以及田间排水网等。合理的排灌设施能够调节田间小气候,调节土壤及空气湿度,促进蔬菜作物生长发育,达到高产高效的目的,同时还能够起到一定的防病、防霜、防冻的作用。灌排渠以10~20亩为一单元设置为宜,一般情况可按主渠300米间隔、支渠100米间隔布置。为节省用地,田间道路一般与灌排渠并排修建。菜田灌溉宜采用滴灌或微喷灌。田间道路一般间隔100~200米设置一道。

要做好田间的围沟、腰沟、畦沟,在南方,一般畦沟深20~25厘米,腰沟深30~35厘米,围沟深40~50厘米,形成由低到高的落差,并与田间的排灌系统相通,要达到田间雨水排灌自如、雨住田干、旱涝保收的要求。

③种植区。种植区多采取东西行向,形状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宜,利用田间道路、排灌沟渠和畦埂等进行区域分隔。田区内要求坡度均一,土地平整。田区大小依具体条件而定,在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田区可适度加大。然后,如果田区面积过大,则将使田区灌溉时间延长,管理不方便,同时也会加大蔬菜采收及运输的工作量;若田区面积过小,则会使土地利用率下降,也不便于机械化操作。因此,在规划时要考虑到田区大小与操作管理的协调性,一般以30~45亩为宜。种植区规划好后,要落实到专人负责管理,做好每个种植小区的田间管理档案,并做好当年的种植规划和长年的轮作换茬安排。

④新品种新技术展示区最大占地面积。设施蔬菜标准园10亩、露地蔬菜标准园50亩。集约化育苗区占地面积依据育苗方式及品种而定,一般应配置园区面积的1/20~1/30的面积,集约化育苗要集中并配以必要的设施设备,集约化育苗处一般应设于园地交通方便的中心地带,以利于缩小田间移栽定植的运输距离,千万不要园区里东一块、西一块到处都是苗床地,园区里所有的蔬菜育苗由专人分工负责。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法律规制,困境,原因,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125-04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保护基本农田对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维护农业生态以及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土地管理法、农业法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务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专门颁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范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行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两个全新理念,其一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其二是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以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各地积极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对基本农田保护行为进行补偿。与实践的积极推动相比,基本农田保护补偿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现有研究对其存在的困境明显缺乏关注,笔者以“基本农田保护补偿”作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上仅搜索到6篇相关文献,现有研究显然无法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探究法律规制面临困境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法律规制的思路。

一、当前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

(一)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目的不明确。2008年以来,国家一直在积极推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但当下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目的仍存纷争。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补偿的目的在于平衡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间的巨大利益差距,以此增加农民收入,激励农民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补偿的目的是要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从而形成基本农田保护的激励机制;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护补偿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从这些地方性规范文件来看,其规定的补偿目的过于笼统,并未认清基本农田保护与一般耕地保护的本质区别,使法律制度构造缺乏科学性与可行性,必然导致补偿效果欠佳,徒费纳税人资财。

(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相关主体难以确定。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相关主体可分为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基于基本农田在维护农业生态和粮食安全的功能,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负有补偿的义务。但具体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中央政府抑或是地方政府,并不确定。实践中,地方政府负担全部补偿资金的方式对于基本农田保有量较多的地方政府无疑会增加其财政负担。而从受偿主体来看,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抑或承包经营权人,亦难以确定。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确定适格的受偿主体则会更加困难。

(三)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不统一。现行各地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并不统一,成都市规定对于一般耕地保护补偿金额是每年每亩300元,基本农田保护补偿金额为每年每亩400元;广州市规定根据地域不同分为每亩每年500元、350元和200元;汕头市规定的补偿标准较低,每年每亩仅30元,同时,规定补偿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每3年原则上调整一次;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规定不同地区设定每亩每年500元、200元等不同标准,并与汕头市要求相同,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每3年原则上调整一次。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应在激励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与不对政府财政构成过重的负担之间寻求平衡,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受偿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十分不利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四)对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乏力。实践中对于基本农田保护行为的监管,受偿主体一般要与补偿主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所谓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往往是一种软约束,受偿主体履行基本农田保护义务的行为难以监督。众多分散的农户是否在维护基本农田的质量,在有限的执法资源之下,执法部门面临沉重的执法负担,导致执法部门实际上根本无力监管基本农田保护行为。基本农田补偿发放之后,受偿主体是否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基本农田保护义务,亟需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机制。

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法律规制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现有研究无法为实践提供正当性基础。基本农田补偿目的的研究在于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意义的导向,有学者认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属于对土地发展权的限制,基于此种限制应给予农户补偿。〔1 〕 (P104 )此观点可称之为“土地发展权受限说”。有学者则认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权利人丧失土地开发机会,承受本应由全社会承担的土地开发机会丧失的成本,构成管制征收,土地权利人因其“特别牺牲” 应有权获得额外的公平补偿。〔2 〕 (P77 )此观点可称之为“管制征收说”。此两种观点显然皆无法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实践提供正当性基础。

主张“土地发展权受限制说”的学者注意到我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用土地的行为受到限制,但我国的农用地是否存在所谓的“土地发展权”?如果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并不存在土地发展权,何谈土地发展权的限制。一般认为,土地发展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人发展或开发土地的权利,是为保护农用地、环境敏感地区而实施的政策性工具。〔3 〕 (P133 )但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利生成之时,权利人并没有取得所谓的改变土地用途以获取更大收益的权利,一旦土地规划之后即产生权利内涵明确的土地使用权,权利本身界限已经明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仅取得该幅地块当时的法定使用类别、强度的权利,并未包括未来变更使用的土地发展权及其所带来的发展价值。〔4 〕 (P2-35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皆不可能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土地权利人并不享有土地发展权,更谈不上对土地发展权的限制,“土地发展权受限说”无法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提供正当性基础。

农用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限制是否超出特别的界限而构成“特别牺牲”,达致与“征收”同样的效果,从而构成“管制征收”?美国经过司法判例逐步发展的管制征收理论认为如对不动产的管制已达到类似征收的效果应考量是否予以补偿。管制性征收理论认为必须衡量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衡量的本质是评估公共利益和加诸财产所有权人的负担,具体可以分为四点:管制性的法律是否为了合法的公共利益,此种法律是否合理地促进此项公共利益,加诸财产所有人的负担是否过大,此种负担是否不成比例。〔5 〕 (P159-167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否使权利人承担远超过农用地社会义务的负担,有否侵害农户的经营自?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2007年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可知农用地根据土地的地形、灌溉设施等情形,具有不同的农业用途,基本农田作为耕地中的精华应在其上种植农作物,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在林地、园地和养殖水面上进行,方符合土地的最佳利用。因此,对基本农田施加的限制并没有超出社会容忍的限度,本身属于基本农田社会义务范围之内,并不会构成所谓的“管制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永久”是否会达到过度的限制呢?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不会影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即使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不会对土地权利人造成不可容忍的负担,不构成“管制征收”。 “管制征收说”显然同样无法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实践提供正当性基础。

(二)未考量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对地力提升的重要价值。基于基本农田对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我国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法律规制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保护,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对基本农田的转用和征地审批不考虑数量多少一律由国务院批准;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通过层层目标责任分解,明确具体的保护主体。《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还设定禁止规范,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之上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通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机制,收集基本农田保护的信息。但总体而言,现行立法仅注重从基本农田数量的维持上保护基本农田,而对基本农田地力的提升这一攸关基本农田粮食生产综合能力的因素熟视无睹。从法律实施来看,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一是建设行为违法占用耕地,另一个就是耕地地力下降,两个问题对粮食安全皆会带来极大威胁。城市化进程中必然面临的现象是建设行为不断挤占农业用地的空间,在耕地数量不断下降的情况下,确保耕地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确保耕地数量可保障粮食安全,通过不断提高基本农田的地力,保障耕地的质量,同样亦可保障粮食安全。现行基本农田保护法律对于基本农田地力的提升缺乏规范,必然导致在受偿主体的确定、补偿标准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行为的监管等方面出现困境。

(三)忽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中的国家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补偿不是政府的恩惠,而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所负载的利益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之外,更多的是其产生的农业生态利益和维护粮食安全的社会利益,此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全社会所享有,而作为利益的生产者的农民并未从利益享受者处获得其应支付的对价,形成正外部性。对于正外部性内部化的途径一般认为有征税和补偿,对基本农田保护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征税并不适用,因此,对承担保护基本农田的农民进行补偿是正外部性内部化的合理途径。从基本农田保护中获得利益的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不可能与作为利益生产者的农民达成补偿协议,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负有补偿农民因产生农业生态利益和社会安全利益而付出的成本。在具体补偿主体的确定上,不可把补偿的责任全部推至地方政府,基本农田保护是全社会的义务,若仅由地方政府承担补偿责任,势必造成拥有基本农田数量较多的粮食主产区为其他拥有基本农田数量较少的经济较发达地区承担责任,形成区域间的不公平。忽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国家责任必然导致补偿主体难以确定、补偿资金投入不足,难以形成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法律规制

基于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法律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时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法律制度,以推动永久基本保护区划定工作,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

(一)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目的在于提升基本农田的地力。耶林指出“目的是整个法律的创造者,并不存在不源于目的(即一个实际动机)的法律规则。” 〔6 〕 (P54 )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既不是对农民土地发展权限制的补偿,也并未因为过度管制基本农田利用行为而构成“管制征收”。以“土地发展权限制”和“管制征收”作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目的的实质是以私人土地所有权的保障作为基点,而进行法律制度的构造,与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国情并不相符。因此,若盲目引进以私人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西方经验,不仅忽视了我国的制度基础,而且必然会导致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法律规范在行为调整上的困境。以地力提升作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目的,有利于塑造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依此目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法律制度构建应以地力提升为价值目标,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估亦应以地力提升程度作为考量因素。

(二)充分考量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经济激励功能。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是对农户所为保护基本农田公益行为的利益诱导,内含有经济激励功能。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认为,“立法者必须探究、关照及评价需要规范的生活关系及利益冲突,这些探究、关照及评价在每个规范都不相同,因为它取决于不同的利益状态。我们应该去寻找个别的利益,并且认识到是何种冲突处于对立状态,这可以说是一种信息搜集工作。” 〔7 〕 (P251 )基本农田上负载有农民的生产利益,通过在基本农田之上从事农业生产,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才有物质基础;基本农田之上亦负载有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其中既包括每一个人获得粮食安全的保障,也包括良好的农业生态、优美的农业景观等。一方面,农业生产中农民维护基本农田地力的行为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如果农民过度追求自己的生产利益,一味削弱地力,将有损公共利益。认识到农户的行为选择与公共利益实现密不可分,就涉及到如何选择规制农户行为的手段问题。在命令式和激励式手段之间,命令式手段在规制农户维护地力行为方面效果不佳。因为对于基本农田质量的保护不但要求农户消极的不为,更重要的是如何激励农户积极的为。因此,应充分考量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这一利益诱导机制,激励农户选择提升地力,从而更好的实现公共利益。

(三)凸显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国家责任。基本农田保护产生的农业生态利益和粮食安全利益受益者为全社会,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承担长期以来被忽视的补偿责任。补偿不是政府对农民的恩惠,而是农民基于其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的行为而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中央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应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列入预算科目,保障补偿资金的来源。国家还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的增长机制,以使基本农田保护者获得的补偿资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增长。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投入的主要部分,地方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相应的比例投入到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以调动地方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四)维护直接从事基本农田保护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地力提升理论,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受偿主体应是切实有助地力提升的基本农田保护者。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负有基本农田保护职责的主体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基本农田的农户。首先,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承担的为法定的行政职责,其不得放弃保护基本农田的行政职责,否则会构成行政失职,地方人民政府不可能作为受偿主体,而应是补偿主体。其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本农田的发包主体,对基本农田保护具有管理职责,但在家庭承包经营制下,基本农田一般已经发包至本集体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将其作为受偿主体激励效果不彰,无法实现地力提升的补偿目的。最后,承包基本农田的农户直接在基本农田之上从事农业生产,是基本农田地力的“养护者”和农业生态利益和粮食安全利益的生产者,而农户从农业生产中所获的收益与由其生产的为全社会所享有的利益相比存在巨大利益差距。因此,应将其作为受偿主体,维护直接从事基本农田保护者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机制。基本农田补偿发放之后,必须通过完善的监管机制,监督农户在基本农田之上所为的农业生产行为有利于地力提升。首先,完善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制度和地力档案制度,根据地力分等定级情况确定补偿标准,相同地力等级应统一补偿发放标准。其次,应在现行受偿主体与补偿主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基础上,设计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依据地力分等定级标准,明示受偿主体所承包地块缔约之时的具体质量等级并约定补偿期间应达到的质量等级。最后,建立地力等级抽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受偿主体的地力提升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达到基本农田保护合同约定地力等级的农户,要求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内暂停补偿发放,若经治理仍难以符合地力等级标准的农户取消其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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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文昌,等.土地政策〔M〕.台北: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7.

〔5〕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14篇

在我国农业经济的建设与发展中,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是一项不仅直接促进农业的生产与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工作,而且对于国家水资源的综合治理与合理利用也有积极作用。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以及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现状的日益突出,现阶段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与进步,以及满足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发展要求等,都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因此,做好现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工作,促进我国农田水利事业的跳跃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现状 

1、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秩序维持不够好 

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部门比较广泛,涉及的管理部门也相对较多,要想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就必须严格要求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但是,现在的规划秩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涉及到的各相关部门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所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导致工程的规划秩序不能很好的维持,使得水利工程的功能不能够完全顾及到,从而影响整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会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利益,各个部门都负责各自建设的一部分,最终会导致整个建设工程杂乱无章,缺乏系统管理,整个工程的规划设计也不能够顺利的执行,这将会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正常发展。 

2、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实际联系不紧密 

不管任何工程建设都需要严格与现实情况联系起来,才能可持续性的发展,才能在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过程中立足。然而,现在有些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中,设计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效益,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规划设计人员几乎在超负荷的情况下运行,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完成设计任务,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实地考察,也没有足够的空间去想象更加完美的规划设计方案,最后的规划设计存在一些纸上谈兵问题,与实用需要还有一定距离,这将会直接导致工程的规划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变更,施工联系单增加,整个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投资等都得不到很好的控制。 

3、相关部门对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不到位 

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水利工程的收益以及长远发展,所以,在规划设计中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管理,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然而,目前,有一些水利工程的工地相对比较分散,工程的监理费用也不高,最后导致许多工程管理部门都不愿意去监管,使得这些水利工程的监管部门参差不齐,监管职责也不能落到实处,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缺乏监管,很不完善,以至于不能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以及效益。少数地方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前期规划设计几乎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工程设计质量低劣,实施后效益不高。 

三、现代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为了有效解决现代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进一步提高工程规划设计质量,必须掌握现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要点,下面就此提出个人一些观点以供探讨。 

1、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标准 

农田水利灌溉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不确定性,每年的用水和来水量都不同,所以,农田水利规划设计要根据相应的标准而不能根据经验来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农田水利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般情况下,要将农业发展要求、当地经济条件、灌区水源来水状况和现有水利设施状况等作为依据,然后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标准直接影响到各种建筑物的结构尺寸和投资,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与效益。 

1.1农田水利灌溉设计保证率 

农田水利灌溉设计保证率就是指在长期的使用中,个别水利灌溉工程的灌溉用水能够充分满足的年数的出现概率,这个比值就被称为灌溉设计保证率,一般使用“P”来表示。例如,一个区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是80%,就可以表示为P=80%.因此,在设计农田水利工程时,设计单位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当地的作物种类和水源情况来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的灌溉设计保证率。随着现代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农产品的转型发展,灌溉设计保证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而不能不变地延用。 

高标准农田一般规定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3-0105-01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沟、渠、闸、涵、站、桥,小型工程虽然工程量小,但种类齐全,项目繁多,项目划分上和大中型水利工程基本一致,比起单一的堤防工程和引水(渠道)工程,专业涵盖更广、子目更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般分布在基础条件差的农村,项目范围大,涉及面广,工程零散,一般一个项目要覆盖几个乡镇,少则几万亩农田;单位(座)工程量小,单位工程造价低,一般一个单位(座)工程造价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工程施工季节性强,一般在秋冬施工;工期较短,一般为三、四个月工期。

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导致了工程质量控制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1)业主单位质量意识不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业主单位一般为县级的水利部门,多数业主单位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像大型枢纽工程、防洪工程那样人命关天,责任重大。项目管理中只注重工期,而轻视质量,只注重外观质量,而轻视内在质量。加之现在小农水工程一般都要地方配套资金,当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时,就随意降低质量要求,压低工程造价;2)工程设计过于典型。小农水工程由于面广量大,工程零散,受勘测设计费用的限制,设计单位一般不搞单位(座)工程的设计,而是搞类单位(座)工程的典型设计,而实际工况条件千差万别,导致施工单位随意变更设计;3)监理工作不到位由于小农水工程偏僻零散,且工期较短,施工相对集中,监理单位受监理费用的限制,不可能派遣大批的监理人员实行旁监,监理工作只做到抽检和资料整理甚至于做假资料,质量控制流于资料控制,根本不能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4)施工单位缺乏必要的质量保障措施。小农水工程虽然也采取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中标施工,但由于单位工程量太小,技术含量不高,加之价格较低,有资质的单位自身的队伍一般不进场施工通常的情况是在签定施工合同后,明确一名本公司人员做项目经理,成立一个项目部,再由项目部找几个小包队作为自己的施工班组,项目部把工程分包给包工队,以包代管,根本未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小包工队的施工人员大部分人不具备专业工人应有的起码技能,质量很难保证。包工头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往往会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隐患。

3 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

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3.1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要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严禁在招投标中盲目压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要负责按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要保证资金资金落实到位。要保证有合理的设计、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现象。要保证监理单位责、权、利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

3.2设计单位责职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要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要根据工况特点,细化设计,力求准确可靠,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3.3施工单位的责职

施工是形成工程保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基础。施工单位要真正建立健全和完善完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三检制”,并使该体系正常、有效运转。要从操作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环境5个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质量控制。要对工程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落实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控制措施。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精心施工。项目经理、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达到全部持证上岗。

3.4监理单位责职

工程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主体,监理控制工作的好坏直按影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