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收支结余 审定原则 方法

我国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有多年,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规定》的第14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是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其中具体内容之一是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如何对这一具体内容进行审计,虽然各地审计机关和不同审计人员都回绕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总体目标开展审计,但在如何审定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结余的原则和方法上均有自己不同的见解和方法,操作并不一致,审计结论也就出现差异。有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此情况未予考虑,只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数字予以反映,未任期收支结余进行审定。笔者认为只有在正确审定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的基础上,分析收入和支出的性质,才能正确界定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才能对被审计对象做出适当的评价,因此正确审定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显得尤为必要。

一、任期收支结余的审计原则与责任界定办法

1、正确界定前任与本任和本任与后任的责任

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特定人特定时期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而经济活动具有连续性,这就存在本任领导的决策、效果都或多或少反映在后任期间。因此,审计时必须划清前任、本任和后任责任,前任的功过是非不能计算到接任者身上,本任的经济责任也不能推给前任或后任者身上。但由于我国党政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单位均为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这些单位实行的会计制度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记账基础主要是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所以,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界定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的财务权利与责任,故不能从财务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债权债务状况,任期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数据和债权债务数据也就不能满足权责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要求,归属本届任期权责的应收应付经济事项有可能并未在任期会计报表中反映,不应归属任期权责而提前收付的经济事项有可能已在会计报表中反映,诸如此类,单凭任期会计报表汇总收入支出结余来界定前后任财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和经济责任,界定被审计对象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结余就会难免出现错误和遗漏。

怎样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的这一难题,目前国家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对重大的收入、支出事项可以暂时放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兼顾客观性和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来界定前后任在财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实现权责一致,界定被审计对象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违反了合法性的审计目标,且存在人为调整任期收支结余的可能。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要站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立场,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任期收支结余的调增调减事项详细列举出来,力求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任期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状况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就能被前后任被审计对象所接受,可以被委托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所认可。

2、正确界定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经济活动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因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意识淡薄、、放任管理等主观因素导致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收支出现巨额赤字属主观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通货膨胀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影响,而造成的损失和失误,应属客观责任。被审计对象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积极招商引资,培植财源,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只要后续财力可以得到增长保障,可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实现,即使暂时出现收支赤字,也值得予以肯定。

二、任期收支结余的审计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谨慎性原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加强任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任期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制度。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

审计署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但在审计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很难严格区别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依据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界定

领导的决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式,一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选择和决定未来的行动目标和方案;二是主要依据领导者或其参谋者的个人经验、知识、智慧和能力等,对行动目标做出决定性的选择;三是领导者独断专行,靠主观臆断盲目决策。对盲目决策和不具备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个人决策,领导人应负直接责任;对科学性的决策,由于重大的决策往往伴随着重大风险,对其后果领导人一般承担主管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项目,一定要依据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全面分析失误的主观原因及领导人可控与不可控因素来具体确定领导人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二)依据内部控制设置情况进行界定

一个单位设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可依据内部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来区分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由领导人直接负责的工作、直接经办的业务和直接承揽的项目,领导人对其行为和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岗位及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领导人负主管责任。如果一个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则领导人应对整个单位的重大过错负直接责任。

(三)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界定

如依照《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应该负直接责任而不是负主管责任。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重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要评定业绩,又要划分责任;既要“审事”,又要“审人”;既要确定单位的责任,又要分清领导人的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主要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味道体现过浓而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特色,其原因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轻车熟路、便于操作,而其他方面问题,比如:廉政情况、民主决策、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审计、评价起来较为困难,因而在审计中得不到更深入透彻的审查。因此造成最后审计结果成了财务收支审计的翻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不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评价领导者的责任,因而,审计必须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自始自终着眼于“人”,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凡是与领导干部直接相关的经济事项就应该是审计的重点。对与领导干部本人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的经济事项应详查;对领导干部无直接联系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主管责任的经济事项应抽查。以党政干部为例,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等,应作为审计的重点。而由于财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会计处理上的问题或单位财务收支中情节轻微的违规问题,则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去追究。只有这样,审计时才能集中精力把重点问题查深查透。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既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风险,也是被审计人和委托机关十分关注的焦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核心是被审计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正确区分: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故意责任,还是过失责任等。为此,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指在审计评价中,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站在第三者立场上,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份,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以写实的手法来描述事实。

(二)准确性原则

指审计评价用语准确,措词恰当,直接阐述事实,少用修饰性语言。审计评价用语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或漫无边际,任意发挥。

(三)全面性原则

指审计评价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用单个的事实或几个指标来评价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

(四)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谨慎性原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加强任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任期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制度。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

审计署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但在审计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很难严格区别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依据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界定

领导的决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式,一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选择和决定未来的行动目标和方案;二是主要依据领导者或其参谋者的个人经验、知识、智慧和能力等,对行动目标做出决定性的选择;三是领导者独断专行,靠主观臆断盲目决策。对盲目决策和不具备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个人决策,领导人应负直接责任;对科学性的决策,由于重大的决策往往伴随着重大风险,对其后果领导人一般承担主管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项目,一定要依据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全面分析失误的主观原因及领导人可控与不可控因素来具体确定领导人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二)依据内部控制设置情况进行界定

一个单位设置了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可依据内部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来区分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WWW.133229.COm由领导人直接负责的工作、直接经办的业务和直接承揽的项目,领导人对其行为和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岗位及其他人员负责的事项,领导人负主管责任。如果一个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则领导人应对整个单位的重大过错负直接责任。

(三)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界定

如依照《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应该负直接责任而不是负主管责任。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重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要评定业绩,又要划分责任;既要“审事”,又要“审人”;既要确定单位的责任,又要分清领导人的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主要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味道体现过浓而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特色,其原因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轻车熟路、便于操作,而其他方面问题,比如:廉政情况、民主决策、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审计、评价起来较为困难,因而在审计中得不到更深入透彻的审查。因此造成最后审计结果成了财务收支审计的翻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不突出。

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是评价领导者的责任,因而,审计必须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自始自终着眼于“人”,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凡是与领导干部直接相关的经济事项就应该是审计的重点。对与领导干部本人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的经济事项应详查;对领导干部无直接联系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负主管责任的经济事项应抽查。以党政干部为例,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等,应作为审计的重点。而由于财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会计处理上的问题或单位财务收支中情节轻微的违规问题,则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去追究。只有这样,审计时才能集中精力把重点问题查深查透。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至关重要的环节,它既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和风险,也是被审计人和委托机关十分关注的焦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核心是被审计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正确区分: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故意责任,还是过失责任等。为此,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指在审计评价中,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站在第三者立场上,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份,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以写实的手法来描述事实。

(二)准确性原则

指审计评价用语准确,措词恰当,直接阐述事实,少用修饰性语言。审计评价用语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或漫无边际,任意发挥。

(三)全面性原则

指审计评价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用单个的事实或几个指标来评价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248-0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审计,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同时,促进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或政府部门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内部管理。这一审计的目的、性质决定了它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更具风险性。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客观必然性

1.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隐蔽性

近年来,审计发现的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及经济犯罪行为已屡见不鲜,且手段愈来愈巧妙、隐蔽。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则要反映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无违反财经法纪、有无在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常行为。如果某单位明明存在问题,而审计未能发现,其后果就是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遏止,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得不到追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还会以“审计过了”充当合法的“保护伞”。

2.界定经济责任的复杂性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直接发现其本人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还是比较好定性的。审计的重点与难点在于一旦发现其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如何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大致有:经济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经济行为失控等等。要确定某领导干部在这些问题中应负什么责任,其界限较难划分。

3.审计手段的局限性

审计主要是通过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来发现和查证问题,而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一般不会在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中明显地反映。虽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是从领导的工作总结、群众的反映中了解情况,但是审计所了解的情况若不能在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中得到证实,其问题是难以成立的。有的问题若无一定的线索,也较难用审计手段深入查证。

4.执行审计程序中存在的随意性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执行程序不严密、或审计操作不合法,都会带来审计风险,也会引起行政复议。

二、正确认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

1.审计评价内容超越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后作出的审计评价中,常会出现某单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出现某单位被评为哪类先进、哪种优胜;出现与财务收支不相关的业务工作评价内容。有时还利用一些未经审计核准的经济指标,表明领导干部的业绩。诸如上述评价内容,已超越了审计职责范围。如果只是为了评价的完整,或是为了满足领导干部的要求,盲目地对某一不了解真相的情况进行肯定,就会埋下审计风险的隐患。

2.审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不够紧密

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一般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于组织部门确定是否对某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保密性(尤其是离任者),因此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衔接不够。这对审计部门来讲,工作计划的不确定因素与工作完成时间要求的紧迫,往往会对审计质量带来影响。审计项目多、工作任务重,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疲于应付、草草交差的现象。此外,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较高的要求,希望审计对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的能力、廉政勤政的表现等作出结论。

3.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承担任务相对矛盾

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只具备查账技能还不行,应具有相当的宏观经济知识、政策法规及审计、会计专业知识、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之所以具有风险性,除客观原因外,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也是一大原因。此外,审计操作方法的各异也会影响审计质量,带来审计质量风险。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管理措施

1.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准则

《中国审计规范》的审计事项评价准则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评价,而与领导干部的评价不相适应。对领导干部怎么评价、评价什么,应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现在对领导干部的评价,一方面取决于领导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情况;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2.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互递信息,共同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机关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联系,把了解的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情况与组织部门掌握的领导干部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为深入审计提供线索。组织部门有责任提供领导班子和被审计者的有关情况,使审计有一定的目标。在确定审计计划,选择审计对象时,应与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确定审计重点,以解决干部考核中群众举报或反映问题的疑点。当审计查证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需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应由审计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共同确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3.严格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组的整体功能

(1)严格的审计程序是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审计质量可靠的前提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介绍事项的提纲,并要求表明其对某一事项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与被审计领导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在审计尚未确定有无违反财经法规之前,先由有关责任人自己说明在某一事项中担任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一旦查出问题,可以作为界定经济责任的依据。

(2)审计组长负责制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

审计组长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敏锐的观察分析能力,头脑中应有经济规律这根“弦”。审计组长对每一项审计取证的审核,对每一个问题的定性,对每一条法规的应用,都必须反复琢磨、仔细推敲,切不可掉以轻心。

(3)周密安排,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审计组的作用

审计组长要严格按审计方案作出周密安排,合理运筹、精心组织,让审计的触角触及每项必须把握的内容,不能因工作疏漏而影响审计质量。审计组成员要服从安排,群策群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对问题的判断能力。

(4)明确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坚实基础

在具体操作中,应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掌握侧重点。一般应突出下列3项审计重点:①突出资产、负债、损益审计;②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③突出财经法纪审计。

(5)讲究审计方法、注重审计质量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途径

审计中必须注重下列5个结合:

①企业自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要求被审计企业对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自审,审计组依据企业自审资料及对企业内控测评中掌握的失控点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②任中审计与任期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每年进行一次,一方面为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领导履行经济责任,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另一方面,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审企业领导,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为人事部门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客观依据。

③审计查证与调查分析相结合。为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应采取以会计资料为主,审计查证与调查研究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掌握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审计查证,为摸清账外经济问题提供线索和依据。

④详查与抽查相结合。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审计需要,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及现代审计技巧,必要时可采取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审计目的和要求以及所掌握的线索和依据,运用抽查方法审点资料、事项和活动,同样可以收到预期效果。

⑤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交接审计相结合。只有把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交接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在这个交接点上划一个界线,才能公正区分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交接审计的重点:一是交接手续健全合法;二是交接内容真实可靠;三是交接事项全面完整;四是交接后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明确合理。

(6)坚持审计原则、分清经济责任,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可靠保证

①离任必审、先审后离的原则。如果离任不审,形成的损失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如果先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往往使审计流于形式,势必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果需先离后审,也应明确先离岗、再审计、后认命的组织程序,切实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在如何处理遗留问题上,离、接任双方一般都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对此,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经济责任上必须以审计取证的数据作为基本依据,如实反映实际状况,分清职责、不偏不倚。

③依法审计、分清责任的原则。只有依法审计才能对离住者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公正评价。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依法界定三项经济责任归属:

界定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归属;界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归属;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归属。

④综合分析、公正评价的原则。开展审计评价必须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定性分析必须紧密围绕经济责任进行。如企业内控制度、经济管理、执纪情况等,评价中要注意把握“客观性、全面性、历史性”;定量分析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同类问题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尺,有量化指标的尽量采用具体数据,如经营规模、经营成果、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总之,评价必须紧密围绕经济责任进行,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经济责任以外的事项不予评价,这既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也是提高审计效果的需要。

四、结论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审计,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同时,促进领导干部所在党政机关或政府部门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内部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性质决定了它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更具风险性。因此,要充分认识其风险性,做好审计风险的管理,建立一支刚正、廉洁的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即围绕如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从经济责任界定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设置原则、评价方法、评价注意事项及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评价体系;评价方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出台的现实意义

2010 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4 年7 月27 日,中央7 部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等8章,共60 条内容。从《审计规定》到《实施细则》,最大的变化是把过去不太明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把过去容易产生误解的一些地方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同时也补充进去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新要求、新内容。《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表明,经济责任审计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细则》以监督制约权力运行、促进责任落实为重点,使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将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二、新形势下对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对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确定的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适当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以及领导干部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担当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等,综合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层级。

经济责任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三、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原则

1.经济发展指标与社会发展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2.微观指标与宏观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3.任期内经济指标与可持续发展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4.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与计划统计、财政财务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5.评价指标的标准化、规范化与实用性、可操作性相结合。

四、经济责任评价的方法

1.审计评价应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与定性分析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2.审计评价应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在审计工作开展前及在审计过程中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来取得更多的第一手资料,尤其应让被审计领导人在座谈会上公开自己的述职报告。

3.在审计评价中应坚持内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

4.审计评价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以保证审计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五、审计评价的注意事项

1.不能感情用事,要客观公正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事业前程及政治生命将受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影响,因而被审计者对审计评价的关注程度可想而知。一些被审计人员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会拉拢审计人员,与其搞好关系,增进感情,以便审计人员做出有利于被审计领导的审计评价。在这时,审计人员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做出公正的评价。

2.不能空洞无物,要力求具体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要真实可靠、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或空话连篇。满篇的空话、套话失去了评价的本质,体现不出审计的价值。

3.不能界限不清,要实事求是

审计评价一定要实事求是,切不能由于私人原因做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评价。另外,审计评价的范围一定要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期范围,被审计领导任期时间段以外的经济活动不可列入此次审计评价的范围之内。要对本任领导的成绩与问题划分清楚,不得笼统地将所有问题的责任都落到一任领导的身上,反之也不得将所有的成绩、功劳归功于一届领导的政绩来评价,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评价。

4.不能责任不明,要是非分明

在审计评价中由于审计人员个人整体素质不高,能力不够一些方面的因素,导致审计人员虽然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但由于审计人员能力有限不能准确分析出存在问题的责任归属。所以对于审计人员的重要一点要求是一定要头脑清晰并准确分清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5.不能主观武断,要慎重结论

审计评价中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做出客观的评价,切忌主观臆断而做出不切实际的审计评价。要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准确的判断,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的问题,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以保证审计评价的正确性和稳妥性。

六、新形势下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措施

1.增强服务意识,调整审计思路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使用者主要是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有权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能否适应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纪检等部门的要求,是审计成果能否得到运用的关键。

2.扩大任中审计,主动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争取时间

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全面实行“先审计后离任”还不够现实,一些方面的条件还尚不成熟,“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目前还会存在。作为审计机关要主动出击,加大任中审计的力度,逐步向“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转变。

3.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要被转化运用,审计质量是先决因素。只有当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提高了,确保审计结果报告真实可靠,审计机关才有底气去谈论审计成果的运用,才有资格去要求相关部门运用审计成果。

总之,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着新的挑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审计人员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把握时机,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增强风险意识,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央7部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2014年7月27日.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评价原则;指标体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之所在,它不仅关系到被审计者的名誉、前途,也关系到审计机关的审计风险,甚至会到干部队伍的建设。,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在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必须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为依据,其评价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审查任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确认任期内的经营业绩。

第二,审查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初和离任前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和资本来源情况,任期内是否适时、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并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资金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其他重大经济损失问题。评价企业领导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第三,审查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和经营收支是否合规合法、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策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审查职工群众反映的经济问题和其他有关经济责任事项。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企业资金,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资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而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有无利用职权索礼受贿或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牟取私利。评价企业领导人任期内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第四,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情况。是否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评价企业领导人的决策水平和企业的生产能力。

第五,通过向被审计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和当事人询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状况,查询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文件资料,查阅以前年度有关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档案,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评价企业领导人任期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状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独立性、权威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审计执法主体在组织机构上独立、工作行为上独立和人员及经费上独立。即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等。权威性原则是指确立审计主体依法行使审计监督、鉴证的地位和权利。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相辅相成的。权威性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而独立性则是权威性的基础。审计主体有了独立的组织地位,独立的精神状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那么审计的权威性也就树立起来了。如果在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遵守或弱化了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那么其评价结果就不会客观和公正。所以,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和权威性原则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过程中应维护和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以事实为依据,全面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讲透。从当时当地的条件、政策背景、实际工作环境出发去分析问题、评价责任,做到不脱离特定条件,不孤立地看待问题,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既不夸大成绩、回避问题,又不脱离实际、妄加评论,做到以理服人。

第三,责权一致原则。责权一致原则是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仅就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程度进行监督和评价,不能将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同期全部业绩的考核评定;同时,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有广义的经济责任和狭义的经济责任之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能仅限于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这一狭义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要注意考核和评价与宏观经济和长远利益相关的经济责任。责权一致原则强调在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和直接效果时,考虑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分清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即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工作出现断层与错误的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界限。

第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更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可或缺的审计内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领导人的经营能力。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必须是从量开始,以量分析;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较全面的审计,不仅要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还应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与否,与单位领导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区分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至关重要的内容。违纪违规责任问题,对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来说应区别情况,进行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即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定性分析。所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定量分析性评价和定性分析性评价结合起来,这样才有助于评价的客观、公正。

第五,谨慎原则。首先,对超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人员无法取证的事项不作评价;对于审计未涉及到或虽已涉及到但审计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而又不可能进一步获取有力证据予以证实的审计事项,要说明情况,据理回避;对审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无法审查和核实的事项不作评价;对审计对象评价标准不清或者没有明确评价标准,可能造成被审计人的责任难以分清的事项不能随意做出评价。其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使用专业、规范和措辞适当的用语,对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尽可能用数字来说明,对不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也要用写实的手法来反映,切忌夸张和华而不实的描述。再次,对审计取证的全面性、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事实的完整性进行全面检查,看证明材料与审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和疑点,通过复核把关来减少审计风险;同时,对使用法规的正确性、准确性、时效性、实用性,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引用的法规在对象、范围上是否一致,在时间上是否过期失效,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是否于法有据,宽严适度。

第六,先审计后离任原则。责任审计最终是为组织人事部门正确使用干部提供有价值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审计工作与领导干部的任免直接相关。因此,先审计后离任原则是保证审计成果切实转换为管理、培养和使用干部的正确导向和依据的前提。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应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标准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一,定性标准。定性标准是从性质上判断被审计者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它主要包括真实性审计标准、合法性审计标准、效益性审计标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考核标准。

真实性审计标准是指被审计者任职单位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其经济业务活动。按照《评价标准》的规定,财务真实性分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真实三个层次。

合法性可分为合法、基本合法、有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四种。

效益性审计标准是指资金的使用能够实现其计划中规定的效益目标。效益目标包括经济效益和效益两部分。经济效益从三个方面进行评定:一是经济性和效率性;二是效果性;三是收益性。

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考核标准是指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评审,审查有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遵循性和有效性,划出其中的冗余与薄弱环节,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二,定量标准。定量标准是指从数量上通过比较考核和评价被审计者经济行为的量化标准。主要是指一些技术经济指标。

财务效益状况的主要指标有:利润(或利税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营运状况的主要指标有: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状况的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和已获利息倍数。能力状况的主要指标有:销售增长率和资本积累率。

在运用上述指标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第一,除了运用上述基本指标,还应运用一些辅助的指标,以便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如财务效益状况方面有销售利润和社会贡献率;资产营运状况方面有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长期投资收益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损失比率等;偿债能力状况方面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发展能力方面有总资产增长率和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第二,在对财务效益状况方面指标的中,凡涉及利润的,计算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前任遗留的由责任人在职期间消化处理的各类潜亏,如坏账、呆滞物资、待摊费用、代处理财产损失等;任期内各年因国家经济政策变化和改革措施引起的收入的增加或减少,成本和税金的增加或减少;任期内各年因会计核算的变化而产生的对收入、成本、利润的;任期内各年因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所产生的对利润的影响,等等。第三,在计算资本保值指标时,应剔除这些因素:年度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金;由于国家实行先征收税费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组、评估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接受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等。第四,在运用上述指标时,应结合本单位经营性质和管理特点,适当增加或删减一些指标,使评价指标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尽可能做到审计评价既全面、谨慎,又客观、公正。

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对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去认真地、不断地和探索,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实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1]滕树煊,周立春 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审计评价[J] 湖北审计,2001,(6)

[2]谢立军 浅谈离任审计“十要”[J] 审计,2000,(6)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国家理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中图分类号:F239.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2012405

政府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展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新领域。由于当前国家政治授权产生的问题与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对权力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两个“暂行规定”和2006年修订通过的新审计法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尚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制尚未建立起来,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特殊, 审计范围广泛, 不同层面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差距很大,因此,探索和规范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个人”的责任审计,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的是非功过,关系到党政领导干部的升黜,因此,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诸环节的核心与关键问题。本文拟在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基础上,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整体框架,并扼要探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为进一步出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或经济责任审计准则的制订、规范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一个参考依据。

一、相关研究评述

界定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是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基础。2006年修订的新审计法第25 条规定: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仅仅给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总体内容,对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提供了指导意义。现实中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十分复杂,想用一把尺子来界定其审计内容是很难做到的。吉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1]在总结一些典型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他们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范围分为四个层面、三个范畴和二个系统。四个层面主要由省部级、地厅级、县(区)局级、乡、科级四个层面的干部。三个范畴主要包括块块领导干部、条条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二个系统包括党委系统和行政系统。并提出采用一般分类与特别分类两种办法来探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认为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1) 审计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2) 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在执政期间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效益。(3)审计、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在执政期间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最后根据行政区党委,行政区政府领导、政府部门领导界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别内容。在审计署2007―2008年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9)中,以蔡春教授领衔的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2]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将党政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目标经济责任的内容分为治理责任、管理舞弊控制责任、经济权力控制责任、效益或绩效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各类目标经济责任,构建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评价指标分为民主政治建设和绩效两个方面的评价。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权力范围、组织结构和问责体系、信息透明度、廉洁自律、申诉和执行机制、党风廉政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政务公开程度等指标;绩效方面包括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投入产出的“3E”、内部控制、资源利用等指标。青岛市审计局课题组[3]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将政府部门分为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在确定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将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分为经济决策权指标、经济管理监督权指标、经济执行权指标和履行廉政职责情况指标四大类。刘世林和牛玉韬[4]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与评价对象、评价责任、任职目标、评价范围挂钩,并构建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给出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一级与二级指标为:(1)财政财务收支评价(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收入与支出、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等)。(2)资产管理与购建评价(主要包括资产综合情况、长期资产管理情况、流动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3)经营业务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环境情况、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等)。(4)个人及行政执法情况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性违法违纪情况、个体性违法违纪情况)。

以上研究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局限性:(1)审计内容界定和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构建多采用归纳法对评价指标进行分类,没有运用演绎法,将审计评价指标框架构建在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上。(2)各研究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构建审计评价指标框架,但由于主要采用的是归纳法,没能显示各类指标之间逻辑关系,同时各类指标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重复交叉内容。本文拟以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为基础,着眼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整体框架的构建及具体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但本文并不涉及具体的审计评价指标的构建。

二、以国家理论为基础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的构建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包括规范的国家理论和实证的国家理论。所谓规范的国家理论,主要是对国家行为的矛盾性质进行思考,它有三个基本内容:一是从国家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角度论证国家行为的合效性;二是从信息的缺失和国家行为的个人性来论证国家行为所包含的违背经济效率原则的性质;三是界定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而实证国家理论主要是探索国家行为根据的理论,主要是关于国家的本质和对国家“悖论”的解释。由于规范国家理论可以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提供了理论依据,所以这里是以规范的国家理论来构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根据规范国家理论,国家在产权界定、保障私人权利、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具有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具有合效的性质;但由于国家行为的强制性(即非市场自由交易)和关于国家行为成本和收益的可靠信息的缺乏以及国家行为的个人性可能导致国家行为对帕累托效率的偏离,具有违反效率的性质。国家经济行为的边界是国家组织比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优势的经济领域。图1是从规范国家理论的角度,给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整体框架。

在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六个审计评价模块可进行相应简化:(1)国家界定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一般不能归结为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因此,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一般不作为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与评价的内容。(2)权利范围模块并入日常行政与执法和重大经济决策两个模块中,但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现代国家大多偏离了古典经济学中的充当“守夜人”的国家模型,现代国家基本奉行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政策,不仅是公共物品的供应者,而且充当了私人物品的供应者和需求者,因此,重大经济决策审计评价不仅包括了提供公共物品经济决策,也包括了其它如大额非常规经济拨款、大额非日常采购等重大决策。总之,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框架可分为四个模块:(1)日常行政与执法,简称“日常行政”评价模块。(2)重大经济决策,简称“重大决策”评价模块。(3)遵纪守法与廉政建设,简称“遵纪廉政”评价模块。(4)工作业绩、经济目标完成情况与社会满意度等,简称“工作业绩”评价模块。

由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指标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党政部门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且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指标也是动态变化的,所以本文将着重于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整体框架的构建(如表1所示)。

在以上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几个模块中,重点和难点是重大决策中的重大经济决策和工作业绩的评价。重大经济决策的特点是:(1)重大经济决策责任一般可以直接问责到负责人。(2)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复杂,往往涉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很多效果无法进行定量分析。(3)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往往具有时滞性,甚至有的项目的短期和长期效果是矛盾的,党政领导重大经济决策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按照决策―执行―结果的顺序,主要是对三个方面的评价:重大决策的合规性评价、执行过程评价和结果的效益性评价,效益性评价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评价,即通常说的“5E”评价。显然具体评价指标对于不同的重大经济决策也是不同的。由于公共投资项目是重大经济决策中最为复杂,审计评价最难的,所以这里给出公共投资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表2党政领导重大公共投资项目

决策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层次与具体指标

合规性立项程序合规性;可行性研究科学性;概预算合理性

决策执行过程项目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项目责任制、建设程序控制、现场控制);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进度;项目质量指标;项目安全指标

效益性经济效益(常规的财务指标如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财务净现值,财税贡献等);环境效益(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指标);社会效益(增加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公平等)

党政领导的工作业绩、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满意度的评价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间的差异最大,变化最大,这方面的评价往往存在着指标设计争议大,数字不易获取,缺乏客观评价标准等困难,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如表3所示。

表3中社会和谐度评价的具体指标包括恩格尔系数、贫困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就业率、居民平均受教育程度等;社会满意度评价的具体指标包括基尼系数和发生率等;干部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包括:中层以上干部群众评议合格率、中层以上干部群众投诉升降率和高级技术人才流失率。

三、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

下文笔者将在扼要分析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特点及各评价模块间的逻辑关系基础上,总结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的原则,但完整具体的评价指标不是本文研究内容。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对党政领导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包括对“经济履行过程”和“经济履行结果”的评价。“日常行政”模块是对党政领导日程行政执法的经济履行过程的评价,包括对财政财务收支、行政执法、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权力范围等内容的评价;“重大决策”模块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合规性、决策执行管理与重大经济决策结果的效益性等三方面的评价;“遵纪廉政”是反映党政领导在日常行政和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的遵纪守法和廉政建设情况;“工作业绩”模块从履职结果上集中反映了以上三个模块的履职情况。由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工作业绩表现不同,所以该模块宜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设置评价指标。各模块的逻辑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模块的关系图

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与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相比,具有的特点主要有:(1)由于党政领导从事的社会宏观经济、社会事务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其工作结果大多不能进行定量分析,所以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设置应涵盖党政领导履职过程与履职结果,而对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偏重于负责人对企业最终经济业绩的影响。(2)动态性。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治体制的改革,党政领导的职责与目标经济责任在不断发展,因此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是动态发展的,这点在“遵纪廉政”和“工作业绩”两个评价模块中表现更为突出。(3)差异性。区域党委、区域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经济管理政府部门与社会事务管理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级别政府之间,其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不同类型和级别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点在“工作业绩”评价模块表现最为突出。

综上所述,我们可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总结为:

(1)逻辑统一原则。各评价模块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保持逻辑一致,应避免指标间的重复、脱节和冲突的现象。(2)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涵盖党政领导履行经济过程和履职结果。(3)动态发展原则。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设置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评价指标的框架内,做到动态调整和不断发展。(4)一般指标和特殊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正如上文所述,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工作业绩”评价模块上,为了设置简化科学的评价指标,对“日常行政”、“重大决策”与“遵纪廉政”三个评价模块,可设置通用的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至少可设置通用的二级评价指标,而对“工作业绩”模块,可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设置特别的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1] 吉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谈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界定[J].审计月刊,2007,(4).

[2] 西南财经大学课题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R].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3] 青岛市审计局课题组.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R].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2007―2008),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4] 刘世林,牛玉韬.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J].中国内部审计,2006,(12).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风险 防范

一、 经济责任审计

(一)责任:指份内应做好的事以及未做好的份内之事应承担的过失责任。领导人的责任,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以及承担的过失。它可能是经济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责任,或两者兼而有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经济责任: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经济责任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也就是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基于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以及在行权过程中产生并应承担的过失。主要包括: ①财务责任―资产负债、损益真实,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②管理责任―管理措施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③法律责任―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利益获取。

(三)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经营决策等相关经济活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也就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1、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的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目标,具有多元化、多角度、多层次。围绕三权一律,也就是指领导干部的决策权、管理权、决策知情权和廉洁自律。正确界定并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行政和资产保值增值。

2、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主要指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权力机关委托后审计。

3、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的特征:受托性及审计关系人的明确性、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的综合性、高风险性、审计时间跨期性;大量运用分析方法和评价的深度及难度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1、现行法律法规,政府授权依据《会计法》《审计法》。

2、审计人员代表审计机关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行使审计权。

3、不得超越法定的审计职权进行审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法定审计程序必须遵守《通知书送达、证件及通知书副本征求意见等》。

5、必须履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回避制度、告知义务、组织听证的义务、行政救济手段提供赔偿责任承担等)

其他原则:

1、 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2、 三审三不审的原则。

⑴有无委托书和领导签字。

⑵有无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领导的述职报告)。

⑶有无被审计领导按要求内容以书面形势作出承诺。

3、两清两界定

⑴被审领导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查清、被审领导单位不存在问题必须澄清。

⑵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责任界定、主管和直接责任的界定。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两大步骤:领导人或单位、直接和主管经济责任。三大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三种评价:肯定性、否定性、综合性评价。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其目的是对这些领导干部功过是非的评价和确认,其审计结果会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的仕途荣辱。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做到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谨慎性原则,稳健谨慎的态度,客观肯定的评价。

(2)依法性原则,不能超出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

(3)客观性原则,依据审计查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能主观臆断,不能人为编造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夸大或缩小事实。

(4)公正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不借机牟利,掺杂个人感情,好恶和主观因素。

2、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

(1)国家法律、法规。

(2)行业管理制度。

(3)合同、指标、定额等标准。

3、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遵循科学性、综合性、成本效益性、可行性原则,以定量方法为主、定性方法为辅、两种方法相结合进行评价。

二、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指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报告或决策对待审计事项发表不正当审计意见,做出不正当评价或应当提示未能提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中重大失实或违法违纪事项。审计处理、处罚不当,以及因此造成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可能危害被审计对象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行政甚至法律责任。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潜在性和可控性。

(一)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因素

1、法律因素

2、社会环境因素

3、被审计对象因素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为了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在实施审计时可实行双向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向审计机关承诺,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向审计机关承诺,对递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负责。同时做好预测风险、回避、减少、化解、防范、规避风险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体系。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9篇

本文试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概念不同来区分两种责任,以期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实务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科学划分提供依据。

一、 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任何一个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之所以对其活动及结果负责,是由于社会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来完成特定的目标。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社会同时要求该主体对行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利用组织赋予的职权从事会计工作,也要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保证实现会计目标。所以,不妨选取这样的角度来认定会计责任,即: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1. 会计本质-->会计目标

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

管理是维系人类组织(集体)中个体的纽带,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之和,放大每一个体的功效,并产生个体力量不具备的功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由五个基本功能组成;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和激励,挖潜和革新。会计从近乎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发展至会计,职能不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个领域。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决策行为。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对其合法性、经济性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履行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控制等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为灵敏、有效的控制系统。因此可以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所从事的活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既然是一项管理活动,其整个活动过程所表现出的职能就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决策六大项。会计不仅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并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这样,而是由会计本质决定)。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旨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而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职能则是对未来经济活动进行有目的、有倾向的引导,使其向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可见,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2. 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对于会计责任,可以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划分,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而会计内部责任则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内部责任,还是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顺利完成。

同时,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告,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并由审计证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给社会公众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从而会计应向公众负起财务责任。会计活动,在对过去和现在进行记录的同时,提出预测性的指导方针用以影响未来经济活动,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从而导致了会计的管理责任。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应承担的。与会计责任对应的是一种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向公众承担如此诸多的会计责任,才应比其他人更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判断,来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从而使其具有真实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规模、业务量逐步加大,交易处理逐步复杂,掌握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程序上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现象也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运营。(2)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因此会计不只是简单地核算,还要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供决策。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核算的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需要。

二、 审计责任的追溯

1. 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

独立审计是商品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体制、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考查独立审计发展的,可以看出,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至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在这一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

(2)20世纪初至30年代。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因此,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上,引入抽样审计,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这一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进行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

2. 审计行为-->审计责任

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进的,可以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是推动审计行为演进的根本原因。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方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切实履行。如何实现审计目标则是审计责任。

经济发展至今,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已扩展为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也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要负的审计责任就在于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 (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r)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合法性所负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 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因此,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

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师的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

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从以上的可以看出: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 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 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 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1. 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与协助作用也有很大程度的欠缺。例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用函证的来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各方发出函证,却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收到回函。公众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意识的不配合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审计质量。

2. 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为由推脱责任。然而,审计由详细审计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在我国普遍存在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一些事务所从事的业务,诸如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

(三) 上的不完善

1. 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 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 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再例如,公司改组上市的审计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来的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进行的公司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对改组之后的企业的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模拟。尽管模拟的会计报表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由于目前没有与报表模拟有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其职业判断,在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

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两者责任相互混淆,还有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诸如“错误与舞弊”、“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会计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同含义等等。实务操作上主观性较强,很难严格界定。

五、 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

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方法有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还可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加强监控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提高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地去避免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10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领导者的经济责任日见突出,对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显得越来越重要。审计人员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难点问题,亟待探讨解决。

一、对存货界定的难点

受企业法人代表及少数人员的利益驱动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以及库存物品积压、销售退货等因素的影响,给存货的审定带来了许多难题:

(1)算账难。有些企业财务部门的产成品、原材料账很难反映企业库存的真实情况,主要问题是一些亏损企业或微利企业为了完成利润(亏损)指标,普遍采用少转成本的方法,造成账面数大于实际库存数,形成虚假库存;有些企业为截留利润、少交税费,采取多转成本等方法,使账面数小于实际数,账面甚至出现红字;有些企业利用库存调节利润,随意确定原材料(产成品)结转成本单价,使库存原材料(产成品)账面单价严重失真,甚至造成账面数量符号与金额符号相反。

(2)对账难。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松弛,采购物品、产成品等进库不入账,出库不出账等,造成财务账与库存账数量不一致,库存账与实物卡不一致,实物卡与实物不一致等问题。

(3)盘点难。有些企业销售不畅,库存积压严重,导致外出借库或多种物品混库、品种串户、成套物品散堆等问题,加大了审计盘点难度;存货涉及的账户众多,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发生时间,少则三年以上,多则达十年之久,对其审查通常依据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选择重点账户和近年发生的事项进行抽查审计,难免有疏忽或遗漏。

(4)取证难。对于在途存货、委托加工存货和委托代销存货,审计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存在路途远、花费大、成本高等困难。此外,对方单位不支持配合甚至串通一气故意隐瞒真相等,使审计证据的质量难以保证。

(5)定价难。一是市场价格差异大,不同品牌、不同质量的物品价格不同;同一品牌、不同厂家的价格不同,同品牌、同质量、同厂家、不同进货渠道的进货价格不同。二是人员素质区别大,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好的供销人员,进货成本就低;反之,进货成本就高。三是成本结转误差大,少转或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原材料、产成品账面价格的真实性。四是存放时间质差大,物品存放时间长,品质差,实际价值与账面价格误差大。

(6)责任划分难。有些企业领导离任不审计;有些单位保管员换人不交接,实物长期不盘点。这些问题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时,库存问题的责任难以说清。

二、对债权债务界定的难点

(1)债权与债务核算中相互混淆,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地反映,目的在于人为缩小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规模,掩盖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造成企业资产与负债、债权与债务结构合理的假象。

(2)债权债务单位路途遥远,审计人员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回函率极低,导致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坏账损失和有问题的资金难以认定。

(3)审计中企业请求审计组不要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否则往来单位正好以此为借口找上门来结账催债,使得审计有时无所适从、举步维艰。

三、经济责任界定的难点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领导人必须有事先预定的、明确的经济责任。但现在一些企业普遍缺少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明晰化的责任管理标准。领导人没有明确的、科学的经济责任的界定,使审计评价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构成了一定的审计风险。

(1)界定原任责任和现任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难度大。对主要领导直接分管的事项,如果发生错弊、损失或风险,是否一定要承担直接责任而不是主管领导责任?而对于其他副职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出现重大问题,作为主要领导是否只承担主管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另外,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在某些环节上既有离任者的个人行为,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时,往往相互推卸责任,很难界定个人所起的作用大小,致使责任难以区分。

(2)盈亏不实和潜盈、潜亏的界限。从理论上讲,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明亏和潜亏是能够分清的。但在审计实务中,有时却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如某企业离任者要求对库存产品按现行市价与账面成本计算潜盈利润,而接任者则认为不能就账论账,因为产品销售过程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如质量、价格、销售费用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计算和认定库存产品中的潜盈。

(3)离接任领导责任界限的划分。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账户多以及账务处理的不规范、财务管理失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审计人员要全面、彻底地划清前任、接任、再后任的经济责任界限难度大、风险大。

四、审计评价的难点

审计评价是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审计报告阶段的重点和难点。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是否真实、准确,并直接影响着他们的荣辱升降等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审计工作是否落到实处。由于涉及被审计对象的切身利益,因而被审计对象十分关注审计评价,会提出一些要求,而不实或不当的评价,可能会引起审计行政诉讼。

五、解决审计难点问题的对策

1.对存货审计。以实地盘点为主,在向被审计单位发出通知时,要提出对库存物资进行全面盘点的要求,以降低审计盘点与企业自己盘点的误差;选择库存单价高、数量多、余额大或疑点问题多的重要物品作为抽查的重点。对特殊物资的盘点可以考虑聘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这些物资进行合理的计量。要从数量、质量、计价三个方面,对存货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可靠性的界定。

2.对债权债务审计,要通过全面审查,确定需要核实的重点往来单位,从而分别采取上门核对、函询等方法,尤其要注重发挥审计部门相互协作的优势,对重大的往来账款可以直接通过对方所在地的审计局协助查证,力争将情况查清。

3.对经济责任的划分,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分清责任的原则。只有依法审计才能对离任者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公正评价。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依法界定以下三项经济责任归属:(1)界定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归属。即:企业领导任职期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延伸到下任才见分晓的以及对前任遗留的除不良资产以外的应收款项的催收,投入项目的损益管理,存货的清理销售等应负的职责均属任期责任;而前任领导的经济活动延伸到本期所造成的遗留问题,应归属前任责任,在审计评价中可予以剔除或附加说明。(2)界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归属。即:企业领导对任期内直接决策的事项所造成的问题属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而对未经其审批或下属在经济行为中的问题,应归属为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3)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归属。二是要依据权责发生制等会计核算原则和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对离接任者之间应负担的盈亏责任明确划清。三是广泛听取被审计单位职工的意见,尤其要重视企业职代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四是充分征求离接任领导人员的意见,尤其要重视领导人员写出的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

4.对于审计评价,笔者认为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审计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分清职责、不偏不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做出公正的评价。要限定在被审计对象任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切忌增大时间跨度和本人领导工作的范围,把所有的成绩归功于一届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而做出不切实际的评价。

(2)审计评价要力求具体,语言要标准、规范。审计评价要坚持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定性分析必须紧密围绕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中要注意把握客观性、全面性、历史性原则;定量分析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同类问题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尺,有量化指标的尽量采用具体数据。依据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采用写实、量化的方法给予评价,力求做到具体可信,切忌使用空话、套话。语言要标准、规范、准确,少用或不用修饰性语言,对查出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应做出准确的定性和正确的处理。

(3)审计评价要科学、准确,下结论要慎重。对非审计内容不作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不作评价;对审计证据不充分的审计事项不作评价;对某些疑难审计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确有把握后再作审计评价。切忌主观臆断、不切实际。切忌包揽一切,审计评价是对微观经济责任的确认,审计工作不能代替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只不过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依据,其审计结果作用发挥的如何,也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审计事项负责。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11篇

 

一、目前村级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管理混乱。集中表现在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无专职财务人员,财务收支混乱,开支不透明,不公开,部分村官新官不理旧账,后任不管前事,只接钱不接账,致使职责不清,经济责任难以区分;部分村组干部财经法规意识淡薄,浑水摸鱼,乘机挥霍浪费集体资财,甚至挪用公款、以权谋私;大部分集体资产管理无序,村干部任职一届,债务增加一层,“富了和尚穷了庙”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干群关系不融洽,群众信任度不高。 

二是现行的“村财乡管”制度仍有缺陷。“村财乡管”制度解决了村级组织无专职、专业财务人员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村组财务的规范化。但由于管理范围大、涉及面多,再加上各村的财务状况各不相同,很难摸清村级财务的实际情况,管理也就流于形式。另外还由于“乡管”在报账程序、发票审核上的正规要求。致使大部分未能取得正式凭证的支出改头换面堂而皇之的列支,甚至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采取虚开发票报账,村级组织重新记账分配支出,一方面导致“乡管”账务成了假账,真实性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小金库”以及由此引发的隐患。 

三是监督缺失。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迅猛发展,乡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配合实施“以发展城市经济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国家对“三农”的投入越来越大。每年用于农业农村的专项资金日益增多,在主客观上都要求对村级财务收支加强监管,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而原有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村干部钻空子,乱支乱用集体资产和资金,甚至贪污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致使农民群众对村干部的不满意见增加,干群矛盾激化,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农村的和谐和稳定。 

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同程度既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坏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开展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杜绝与防治这些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村级组织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促进村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村干部廉洁自律。 

 

二、开展村级负责人审计的基本思路 

 

200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以及此前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中纪委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任务分工要求,分别将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明晰化,这为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使这项工作在制度上有了支持和保障。 

但是毕竟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相对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在审计的组织、实施以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及评价方面都没有规范性的操作规程,所以应该坚持本着经济责任审计“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计划安排上慎重考虑,既要积极应对,更要加强风险控制,特别是针对村级组织财务混乱的现状,在审前调查阶段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尽量考虑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方面的特殊性,不可依照常规性审计去推断并据以制定审计重点。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更是要突出保证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这一根本点,做到严谨细致,力求审计结果客观公正,最大程度的降低审计风险。 

另外村级组织财务形式属集体经济,而《宪法》和《审计法》没有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的职权。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势必要涉及村级经济,所以审计的法律依据必须主要依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法规、规定、办法、制度等,这就要求在审计思路上一方面更加慎重健全,做到师出有名,有理有据。同时也呼唤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跟进,积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体具有执法权,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切实为村级组织审计提供有力的保障,使之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一)审计内容和方法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对其在集体领导负责制下所扮演的角色的审计,即所肩负的经济责任审计。对“村官”经济责任审计什么,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把握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工作效果。村级组织负责人在经济方面的职责决定了对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村级组织的实际,注意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真实、合法、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勤政和廉政并重的原则;四是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原则。做到既突出重点,又不挂一漏万。按照上述原则,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①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②集体资产、负债的真实和完整性情况;③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④村委会较大投入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⑤土地、林木等资源使用权的出售,出让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以及由此而来的财务收支情况;⑥国家发放给农民的粮食、低保、医疗保险等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⑦“村官”本人勤政廉政情况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村级组织的经济结构、规模、形式大相径庭不一而足,审计内容应该根据审前调查所了解的详细情况有所偏重,抓住实质内容,比如对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可以偏重于财务管理和本人廉政情况等方面的经济责任,而对经济发展规模较大的就要兼顾重大活动决策等方面的经济责任,以利于节约审计资源,保证审计效果。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立足于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并据以分清村级负责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而鉴于上述的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相对混乱又长期缺失监督的客观实际,所以在审计方法上应当突出采取账内和账外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审计组织和村民理财小组相结合的具体审计方法。在审前调查中,应分别召开由村“两委”、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审前座谈会,宣传审计的目的和意义,消除村级组织和村民的顾虑和误解,争取理解与支持。在实施审计中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摸清村级集体经济家底的同时,突出对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涉及集体资产出租及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征地款处置、专项资金管理、村干部收入分配,乡规民约的制订与执行、财务公开、重大投资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重点审计。同时注意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由于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部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有关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审计人员必须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充分的考虑,不能搞一刀切,要灵活处理,审计定性上需要慎重、处理宜灵活。

(二)审计报告和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12篇

一、目前村级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管理混乱。集中表现在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无专职财务人员,财务收支混乱,开支不透明,不公开,部分村官新官不理旧账,后任不管前事,只接钱不接账,致使职责不清,经济责任难以区分;部分村组干部财经法规意识淡薄,浑水摸鱼,乘机挥霍浪费集体资财,甚至挪用公款、以权谋私;大部分集体资产管理无序,村干部任职一届,债务增加一层,“富了和尚穷了庙”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干群关系不融洽,群众信任度不高。

二是现行的“村财乡管”制度仍有缺陷。“村财乡管”制度解决了村级组织无专职、专业财务人员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村组财务的规范化。但由于管理范围大、涉及面多,再加上各村的财务状况各不相同,很难摸清村级财务的实际情况,管理也就流于形式。另外还由于“乡管”在报账程序、发票审核上的正规要求。致使大部分未能取得正式凭证的支出改头换面堂而皇之的列支,甚至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采取虚开发票报账,村级组织重新记账分配支出,一方面导致“乡管”账务成了假账,真实性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小金库”以及由此引发的隐患。wwW.133229.Com

三是监督缺失。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迅猛发展,乡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配合实施“以发展城市经济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国家对“三农”的投入越来越大。每年用于农业农村的专项资金日益增多,在主客观上都要求对村级财务收支加强监管,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而原有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村干部钻空子,乱支乱用集体资产和资金,甚至贪污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致使农民群众对村干部的不满意见增加,干群矛盾激化,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农村的和谐和稳定。

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同程度既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坏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开展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杜绝与防治这些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村级组织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促进村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村干部廉洁自律。

二、开展村级负责人审计的基本思路

200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以及此前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中纪委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任务分工要求,分别将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明晰化,这为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使这项工作在制度上有了支持和保障。

但是毕竟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相对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在审计的组织、实施以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及评价方面都没有规范性的操作规程,所以应该坚持本着经济责任审计“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计划安排上慎重考虑,既要积极应对,更要加强风险控制,特别是针对村级组织财务混乱的现状,在审前调查阶段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尽量考虑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方面的特殊性,不可依照常规性审计去推断并据以制定审计重点。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更是要突出保证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这一根本点,做到严谨细致,力求审计结果客观公正,最大程度的降低审计风险。

另外村级组织财务形式属集体经济,而《宪法》和《审计法》没有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的职权。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势必要涉及村级经济,所以审计的法律依据必须主要依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法规、规定、办法、制度等,这就要求在审计思路上一方面更加慎重健全,做到师出有名,有理有据。同时也呼唤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跟进,积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体具有执法权,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切实为村级组织审计提供有力的保障,使之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

(一)审计内容和方法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对其在集体领导负责制下所扮演的角色的审计,即所肩负的经济责任审计。对“村官”经济责任审计什么,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把握不好,就会直接影响工作效果。村级组织负责人在经济方面的职责决定了对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因此,我们应该在借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村级组织的实际,注意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是真实、合法、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勤政和廉政并重的原则;四是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原则。做到既突出重点,又不挂一漏万。按照上述原则,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①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②集体资产、负债的真实和完整性情况;③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④村委会较大投入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⑤土地、林木等资源使用权的出售,出让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情况以及由此而来的财务收支情况;⑥国家发放给农民的粮食、低保、医疗保险等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⑦“村官”本人勤政廉政情况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村级组织的经济结构、规模、形式大相径庭不一而足,审计内容应该根据审前调查所了解的详细情况有所偏重,抓住实质内容,比如对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级组织可以偏重于财务管理和本人廉政情况等方面的经济责任,而对经济发展规模较大的就要兼顾重大活动决策等方面的经济责任,以利于节约审计资源,保证审计效果。

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立足于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并据以分清村级负责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而鉴于上述的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相对混乱又长期缺失监督的客观实际,所以在审计方法上应当突出采取账内和账外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审计组织和村民理财小组相结合的具体审计方法。在审前调查中,应分别召开由村“两委”、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审前座谈会,宣传审计的目的和意义,消除村级组织和村民的顾虑和误解,争取理解与支持。在实施审计中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摸清村级集体经济家底的同时,突出对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涉及集体资产出租及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征地款处置、专项资金管理、村干部收入分配,乡规民约的制订与执行、财务公开、重大投资及投资效益等方面开展重点审计。同时注意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由于农村实行的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部分村规民约与国家有关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审计人员必须在坚持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充分的考虑,不能搞一刀切,要灵活处理,审计定性上需要慎重、处理宜灵活。

(二)审计报告和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13篇

(一)经济责任界定不明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两办规定)。新规定特别指明:“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以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功过是非、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地界定。然而,由于经营管理、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客观上就存在很大难度。界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时,存在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现任责任和历史责任的界定;领导责任和财务责任的界定;主管责任和客观责任的界定。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审计意见不能明确表述被审计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及经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不完善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主要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两种方法。定性评价通过对审计结果的分析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问题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说明。定量评价方法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但是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定性评价方法为主,定量评价方法只起到了简单的辅助作用,这种简单的评价模式导致评价主观性太强,违背谨慎性原则,同时评价结论无具体数据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难以客观地鉴证评价内容。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一般是参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和《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中的规定,这些指标由国家给定了固定的权数,即确定了各个指标的重要程度。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指标的权重会发生变化。例如企业处于初创期的关键指标为市场占有率,而成长期则为销售增长率,成熟期、衰退期则分别为销售利润率和现金回收率。此外,该评价指标体系是以货币计量的财务分析指标为主,对财务收支以外的重大决策、管理、廉政等事项的评价仍处于摸索阶段,对法纪责任通常采用定性分析评价的方法,对企业管理责任的评价不够全面,对社会责任更是缺少评价机制。

(四)审计成果难以有效运用 在当今审计实践过程中,除了“先离任,后审计”的滞后审计外,还普遍存在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不透明、不规范;对审计成果的挖掘利用不充分,被审计单位没有认真分析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不能执行到位。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设计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评价时,应以被审计单位的事实为依据,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要兼顾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同时评价指标应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权责对等的展开评价,不能是有权无责,造成评价的缺位;也不能有责无权,造成评价的越位。(2)谨慎性原则。评价中要坚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于该评价的,要注意措辞恰当正确,不要给予过高评价,对于定性评价的内容最好给出消极评价,同时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3)全面性原则。要求对所有审计内容进行评价,既要确认业绩,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在评价指标选取上尽量全面、系统,既注意指标的数量效果,又注意指标的质量效果。(4)重要性原则。指标体系设置应该能够重点反映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部门在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时,必须考虑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反映企业个性的指标,纳入审计指标体系。同时,要避免设定的指标体系多而不精,突出直接反映经济责任的指标。(5)合法性原则。审计评价要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主要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两种方法。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能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但是不能及时反映外部经济变化情况,相应不能预测短期的经营决策对未来企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紧靠定量评价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定性评价不可或缺。定性评价是通过对审计结果的分析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问题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和说明。定性评价受会计历史数据信息局限性小,弥补了定量评价的不足,但是由于其评价主观性强且评价标准不统一,导致评价失去客观公平。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中,要选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方法来进行综合评价,并逐渐以定量评价方法为主,尽可能设置定量评价指标,力求在审计评价中得到客观合理的结果。

在具体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实施过程中,应按照以下三步进行评价。第一步,从责任入手,展开分类评价。对按照委托方的管理需求划分的经济责任即受托会计责任、受托财产责任、受托经营责任、受托法律责任以及国企领导人还需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进行分类评价,并将不同维度的评价内容按影响程度统一于综合评价中。第二步,以人结束,进行综合评价。对责任的审计评价最终反映对人的评价。一般做法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总体肯定,并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局部否定,最终由评价方进行综合判定,并得出明确的评价结论,给委托方、离任方、接任方以及其他相关方关于离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一个明确的说法。第三步,评价结果分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论最终要分级,以体现经济责任履行优劣情况,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功能,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现阶段国有企业领导人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一种综合受托责任,包括受托会计责任、财产责任、经营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应紧紧围绕被审计对象必须履行的经济责任,适当关注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可以根据国企领导人承担的责任来划分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反映不同的责任履行情况。其中,会计信息真实合法性反映受托会计责任履行情况;资产质量、资产运营能力反映受托财产责任履行情况;重大经营依法依规决策及效果情况、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反映受托经营责任完成情况;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受托法律责任履行情况;个人廉洁从业情况反映政治责任履行情况;安全、就业、纳税、环保情况反映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见表1)。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后,在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专门向项目委托部门提交的关于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在财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的报告,它是反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质量的最终载体,为审计成果应用者提供决策依据,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目标。评价结果应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结合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做出综合说明,一般将履行情况分为“履行很好”、“履行较好”、“履行一般”、“履行较差”四个档次。评价结果除综合评价责任履行情况外,还应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指出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分析,得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如图1所示。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实施建议

(一)会计信息务必真实可靠 确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评价单位领导人相关经济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审计工作者在进行定量评价之前,必须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数据信息重新审核,以降低审计风险。具体计算时,可借助先进的计量分析软件来提高计算的速度与准确率。

(二)因地制宜选取评价指标,不同阶段调整权重 不同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都有其独特的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的差异性,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和所在地区的不同,选取适合的指标体系,突出企业个性的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审计效果。另外不同阶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指标的权重应有所不同,评价指标权重的设置应能适应企业的动态变化,并能正确描述动态变化的发展趋势。

(三)实现审计“关口前移”,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即任前预防、任中控制,发挥审计预防、揭露、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任前审计重在审计被选拔的领导干部在前一任期履行情况。进行任前审计时,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审计并认真听取领导干部前一任期所在单位的群众的意见。任中审计最主要的效用是能够在识别风险后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另外,要实现审计“关口前移”,还需强化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包括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评价。通过对这些事项的跟踪审计,利用跟踪审计的评价结果,可体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作用。

(四)深化审计评价结果的运用,发挥审计增值服务职能 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不仅仅是充当评价者、监督者,也要注重审计评价结果对企业治理、增值和改善企业运营状况的作用。要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一要建立健全审计评价结果运用的规章制度,对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如何运用审计成果以及运用情况如何反馈做出明确统一的规范,从制度上保证审计评价成果的有效运用;二要完善审计问责制度,对出现问题事项的相关责任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应尽职责。三要实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度,表彰和鼓励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警示和制约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四要实现后续审计制度化,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写出并上交整改报告,督促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实行重点后续审计。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14篇

(一)审计评价不明确。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如实指出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分析的全面评价实质上是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工作纳入审计评价内容;三是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也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

将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评价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即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而且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存在正在诉讼中的未决经济案件等可能造成的或有损失,应承担的或有责任不予披露,不明确责任将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三)审计评价要求不明确。

没有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评价带有主观随意性,评价用语不够准确规范,使人难于理解或产生错觉,或者评价结论过于绝对化,未遵循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审计人员的素质影响审计评价质量。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特殊,这就决定了审计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责任大,必须要求具备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专职人员较少,审计项目多,就临时搭班子,抽到谁是谁,很难保证人员质量,审计评价往往抓不住要害,深度不足广度不够,难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质量。

二、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策

(一)审计评价必须做到、严谨。

审主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审计主、客体争议较多的环节。审计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既要进行一般的定性分析,还应进行定量分析,与本单位上的水平或兄弟单位、同行业先进指标比较、分析、作出判断,做到证据充分,结论科学。

(二)规范审计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为了避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随意性,使评价与目标一致,必须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主要是界定和确认被审计领导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其任职期间,单位在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任职期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上应负的责任,评价必须突出重点,做到:评价不超越审计职权,对非经济责任,对非被审计人的责任不作评价;评价不超越审计目的及其应审的范围和内容,对非审计事项不进行评价,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评价;评价遵循重要性原则,抓住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评价;评价要依据事实和规章,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定性结论要恰当、准确,不至于引起误解和错觉。

(三)做好经济责任的界定。

为了使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必须明确经济责任的归属,造成经济责任产生的因素,以及经济责任的性质,对下述一些界限问题进行认定:

1、主观与客观责任。责任人为谋取和利用小团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主观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或国家经济改革过程中有关条例、措施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使单位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客观责任。属于客观原因,审计在评价中应给予分析说明,对于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盈亏,应作相应的分析和调整。

2、前任与现任责任的界定。领导干部应对任职期内活动承担责任,因有些经济活动的投入需延伸到任期后才能见效果,前任的投资或过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损失或遗留的应属前任责任。若前任将收入隐瞒,转移到以后年度,审计人员应按照期间归属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期业绩。对前任遗留的债权债务现任有责任进行清理、催收,现任对前任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清理整顿,挽回损失的,应在评价中予以肯定。

3、集体与个人责任界定。决策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决策团体。决策的成功与失败不能完全归结为单位领导个人,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者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在做结论时要查证决策时的书面凭证,如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等,使责任界定有根有据。

4、错误与舞弊责任的界定。一般的错误与故意的舞弊行为,在评价时要严格区分。可以从两方面衡量,一看行为的性质,如果经过确定行业的发生确实是无意识的,则可定为错误,相反,若行为的发生是有意识的,即经过策划和预谋的则应评定为舞弊问题;二是看行为的结果,如果经审核认定,虽然发生了不应有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个人也未获取私利,则可以评定为错误;若行为的结果使国家蒙受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了私利,或是弄虚作假,有意欺骗上报,则可评定为舞弊。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原则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对策

随着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以被提上议事日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是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的是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真实性以及被审计对象的廉洁自律、所做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建设等具体工作和表现得出的总结性评价。做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经济责任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是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的人格化审计,被审计对象包括实体会计资料和抽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中对被审单位经济责任人应负的经济责任做出的综合性评价,它的客观性与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审计结果的质量,也关系到审计风险和对干部使用的引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重要前提是经济责任的正确界定,这一前提同时能够保证审计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高校经济责任的划分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在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中,各部门基本都有正职和副职行政干部各一名。一般来说,正职干部要承担直接经济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要对所有事项都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由正职干部主管或直接签署意见经济事项,应该由其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经济事项正职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

2、集体责任和个体责任。由个人做出的决策而引起的经济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由集体决策失误而引起的经济责任应由集体负责。但在集体做出决策的过程中,一般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做出表决时个人明确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的,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个人独断专行、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的经济责任,则应由个人负责。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和原则

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较为复杂,既包括不以盈利为目标的职能部门、院系等教学单位,又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校办产业的负责人、后勤集团,并且这些部门和企业的经营模式各不相同,因此审计评价的内容也不同。从总体上来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任期内的资产状况。高校的资产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和材料。审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实验仪器采购程序的合规性、使用的效率性和维护的完整性。对校办企业和后勤集团的评价还应包括固定资产的盈利能力等。第二,任期内的经济决策情况。高校行政、教学部门的经济决策权主要集中在预算经费的收支方面,因此内部的经济民主程度是经济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相比而言,校办企业和后勤集团的经济决策权对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影响,对它的审计评价应从决策制度、决策程序合规性与充分性,决策的前瞻性和决策效果等方面考察。第三,任期内的预算执行情况。高等学校一般实行一级财务核算,预算经学校审核批准,各部门按此核定的预算开展年度收支计划。各部门在批准的预算内有审批权。因此,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包括预算编制的合理、可行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预算完成情况等方面。对后勤集团和校办产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则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主。第四,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审计评级工作主要从遵纪守法、个人有无经济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贪污、挪用公款、无偿占用公物等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根据上述经济责任审计评级的内容,为正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保证审计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以及有效执行,审计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评价原则。这一原则表明审计评级工作要在法定职权或授权的范围进行;审计评价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第二,重要性原则。因被审计对象经常涉及较多经济事项,因此评价时要有所侧重,对重要的经济事项要详细评价。第三,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以审计人员实地调查取证为基础,经济责任的认定不能脱离客观经济环境和历史条件,在充分分析主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做出评价,不能带有个人的主观成分,更不能受其他非审计人员意见的影响。第四,相关性原则。保证审计评价的内容应是与经济责任有关的事项,凡是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不应进行评价。第五,规范性原则。一是指审计评价用语要恰当、规范,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可信和客观性;二是指对同一类的被审计对象和同一类型的经济事项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审计评价。

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现有法律规章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未细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种种现实困难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的问题,增加了审计风险的同时影响了审计质量。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模糊性。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细则规定没有规定不可以评价的内容。这对开展审计评价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因为这一原因,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往往过于全面。表现为在审计评价过程中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的精神风貌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水平纳人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和审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