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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论文范文

农业税收论文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篇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政策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印花税来看,印花税以保险公司全部保险合同中保费收入的总和为税基,按照0.1%的税率计算征收。目前我国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时除了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我国当前的财税制度规定,保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费、被减免或者返还的流转税、国家对保险企业财政性补贴或其他补贴收入、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其中购买的国债到期获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外,其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的农业巨灾赔偿准备金,也可税前列支。同时,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而获取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该保费收入的90%计征。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也增强了其自身应对巨灾风险赔偿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简述与经验借鉴

为了保证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国(地区)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如表2所示),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表2的内容可以看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幅度均较大。首先是免税范围广,如美国、菲律宾等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其次是税收优惠幅度大,如日本对农业保险开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低于其他行业,俄罗斯对农业保险获得的利润免税等;再次是激励作用强,各国(地区)通过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保障了农民收入与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应该借鉴境外农业保险的税收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借助政府扶持,将农业保险办成惠民事业。

三、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涉农保险的税收优惠范围对农业保险经营免除营业税政策应当按照近期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精神,适用于农林牧渔业保险,覆盖种植业、林业、养殖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农牧保险范围。条件成熟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有关农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农田水利设施等。政府应该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扩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税收优惠范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要从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扩展到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组织。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险组织都有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直保业务的权利。因此,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等非盈利组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进行税收减免,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扶持的压力。

(三)配合营改增的实施,改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税基计算方式当前国内普遍是以保险经营主体通过经营保险业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款项作为其营业税的征缴税基,存在不合理性。由于保险机构总保费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的最终所有权并不归其所有,可能会作为赔款方式支出,因此,把保险经营主体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作为其缴纳营业税的计算依据需要改进。当前可以结合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积极探讨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措施,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税收政策。

(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征收企业所得税要适当首先,改进按会计年度对保险公司征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践操作中可以以农业风险发生的周期为计量期间进行征税。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利润的企业所得税计征可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如果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其利润结余总额小于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对其予以免税;如果利润结余的总额超过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对超出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做有利于增加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其次,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农作物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不超过保费收入的25%为准,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结余部分则全部作为保险公司当年利润予以征纳所得税。因此,建议对农业保险征收企业所得税要适当,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不征收所得税。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一、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二、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4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三农”形势,为增加农民收入出台的一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

(一)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户。中发〔2004〕1号文件规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级农业税收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执行性政策文件下发以后,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

(二)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工作。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各地不得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除用于继续征收烟叶特产税和收取农业特产税尾欠外,不得他用。没有烟叶特产税和尾欠征收任务的地方,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缴销和销毁。

(三)据实核减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为解决有税无地的问题,总局拟在调查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管理办法,明确核减范围、程序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地要注意调查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改进农业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措施、办法,做到计税价格合理,税负公平。

(五)改进和完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对2003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情况要组织检查,确保减免落实到户。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掌握涉农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国、地税局执行的涉农所得税、增值税收优惠政策在农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大力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农户合法权益,防止涉农税收恶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护广大纳税农户合法权益出发,标本兼治,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的要求,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二)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体制,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征收机关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模式。各地要引导和激励纳税农户自行纳税,努力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逐渐向纳税农户自行纳税转变。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使农业税管理逐步纳入专业化、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税收执法。

(三)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税费混征和非农税人员征税的错误作法,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县以上征收机关要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以保证贯彻税收政策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有人专门负责工作。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办,特别是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违反农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的,要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查处的情况要通报。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统一、规范全国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清理、纠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两税征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搞好调查研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组织收入、规范征管的任务十分繁重,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领导,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重点解决落实政策和杜绝恶性涉农案件两个主要问题。总局拟在上半年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农业税征管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农业税工作形势,部署全国农业税收工作。

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制度出台情况,做好有关培训工作。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乡镇征收人员进行农业税收政策、征管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广大征收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纪律观念。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5篇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现状症结税收管理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

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6篇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现状症结税收管理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一、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二、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三、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循环农业; 税收问题;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0-0119-03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采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即“两高一低”模式:农业资源消耗高,农业污染物排放高,农业物质、能量的利用低。农业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也是第一污染的产业。循环农业能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对环境的污染,是农业生态经济的重要途径。循环农业的内涵是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应用循环经济理念,其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循环经济理论等。“循环农业是利用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物技术与工程措施,对农业资源加以循环利用,以提高农业资源再利用程度,改善生态环境,增进综合效益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粮食安全战略,也提出了“注重永续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等带有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循环农业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也离不开税收等宏观政策的调控。

二、循环农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总体上看,农业方面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中对循环农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有流转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近年,国家出台了农业税优惠政策,推动了农业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然而目前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农业资源、农业环境支持力度不够,且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效率等。

(一)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支持未形成科学的体系

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政府虽然在2008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另外,也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更缺乏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配套的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各地方政府在促进本地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

我国政府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①,农村税收负担有所下降。为鼓励企业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出台了针对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减税、免税、退税”。税法的立法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农林产品出售价格较低,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增幅较快,农民没有享受政策“红利”,反而抵销了停征农业税带给农民的利益。

3.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不完善

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与其他税种相比,还比较单一,效果不明显。比如,对清洁生产、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减免这一方法,没有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涉及环保的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配合,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导向不明确

1.税收缺少对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的支持

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相关法律缺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许多普通农林产品冒充绿色环保农林产品,而人们受传统观念影响,绿色环保农林产品在市场并不特别受青睐。另外,农林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环节缺少税收支持,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生产成本上升,也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2.税收缺少对生产要素的支持

当前,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非常贫乏,而城市生产要素则出现大量剩余。农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外部投资、农业环保都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循环农业,如果没有人才支撑、没有循环方面的核心技术、没有一定资金支持,其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3.税收政策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不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该组织是保护土地自然力、发展循环农业的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政府还未建立专门的、适合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税收政策对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1.增值税对环境污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企业销售或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税务机关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物资的低税率,刺激了其产量产能急速膨胀。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在促进粮食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破坏了土壤肥力,也带来严重污染,阻碍了循环农业的发展。比如,河南省每年施用300多万吨化肥,有效利用率仅占1/3,大量的化肥沉留在土壤中,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池塘,形成巨大的污染暗流。

2.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

目前,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等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但是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还有一定局限性,化肥、农药、电池、煤炭、一次性用品等污染严重消费品未被列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没有起到调节人们绿色消费行为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农业要求,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另外,根据农业部近几年的典型调查资料,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在16%以上,比如,广州50%耕地遭受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辽宁省葫芦岛八家子铅锌矿区周边耕地镉、铅含量超标都在60%以上。

3.耕地占用税无法遏制耕地减少

我国最近几年统计的耕地面积为:2007年16.3亿亩,2008年16.2亿亩,2009年16.5亿亩。政府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其目的是保护耕地数量,保证18亿亩红线。由于耕地占用税税额占耕地收益比重较小,经济制约作用不明显,而且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越严重。因此,耕地占用税起不到调节耕地的作用。

4.税收对农业产业的调节功能受到很大限制

目前我国各类税种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70%,处于绝对地位,显然所得税主体地位相对弱化。朱润喜(2007)认为,我国现行涉农税种中流转税占据绝对比重,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在调节农业经济中受到很大制约,不能发挥各个税种的整体效应。

(四)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缺乏公平和效率

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农业发展缺乏公平、效率。刘炜(2010)认为,国家出台针对农业的税收支持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涉农企业、农民和农民工仍然没有在税收上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则无权享受此优惠政策。二是效率原则。政府重点发展循环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目前这些方面优惠较少,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三、税收政策支持循环农业发展的建议

在制定农业方面税收政策时,要体现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扩大税收的优惠范围,构建我国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一)构建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1.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

政府要做好制定循环农业促进法的一系列工作,出台农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乡村环境清洁标准、农业清洁生产标准;另外,政府要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理念,把建设循环农业、节约型农村、环境友好型社会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2.完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国家应扩大绿色农产品范围,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政策,扩大生产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农业企业节约、循环利用资源,国家应给予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2)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涉及环保的农业机械设备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直接返还给企业。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所含税款,准许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避免税款被他人侵占或贪污。(3)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取向。农业企业购买清洁生产机器等设备,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以降低企业税额,促进企业固定资产循环利用。

3.完善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的思路: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合二为一,并划归资源税类。土地使用税税制设计理念:农业生产用地税负低于非农业用地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土地使用税鼓励开荒扩耕,加大税负,切实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以保护粮食安全。

4.改革消费税,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政府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培养人们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的习惯,鼓励人们对绿色农产品消费。政府通过对污染、资源消耗性农产品征税,促使该种农产品价格升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发挥税收对农业环境、资源调控的作用

1.改革所得税,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起保护作用的企业,如农业治污企业、农业水土保持的单位,给予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政府对符合政策企业的农机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亏损,可享受6―10年②延转期摊销的政策,甚至减免税。企业投资农业循环、节能、节水等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按100%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

2.开征生态税收

与国外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制度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小,难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主要是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国家应逐渐开征土壤污染税、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噪音税等新的环保税种,同时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对国计民生有无较大影响的资源,无论企业生产、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缴纳资源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

3.通过税收保护农业环境

通过税收政策达到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的目的。企业生产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农业化学品,给予减免税收优惠;企业生产剧毒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用物质等有害环境的物质,征收惩罚性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抑制生产数量。取消大量的非规范的税费,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增加其收入。“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③

(三)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

1.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吸引循环农业主体

循环农业发展要解决农业主体缺位问题。通过税收等政策,政府培养新型农民,吸收循环农业从业人员,鼓励其发展生态农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推动农产品流通服务建设等,保证农业生产利润率,吸引和留住循环农业主体。

2.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向循环农业

政府要发挥税收的调节、激励、引导作用,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来吸引人才、资金、技术流向农村,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充分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循环农业技术研发。

3.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对环境等要素征税

目前,农业税收主要从生产流通环节征税,应增加要素或要素本身的课税,提高非流转课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外,对矿产资源、土地、环境等生产要素征税,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持续调整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通过升级栽培模式,尽量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出台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有机资源再生利用。

(四)税收政策要向循环农业倾斜

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涉农税收政策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转向侧重于公平的税收政策,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应该以公平为导向优化,更应该向循环农业倾斜,发挥政策的经济效应。一是城乡公平。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首要任务。二是国家龙头企业与小微企业要公平对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放宽其认定标准;对小微农业企业给予照顾,因其承担很大一部分就业,政府应该给予其相应的税收扶持。政府应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生态农业,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造福社会。

此外,在取消农业税后,对循环农产品加工业、绿色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生态工程建设等,应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四、本文研究结论与不足

本文仅从税收角度阐述循环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提出了政策建议,缺乏对农业税收政策的系统分析和梳理。

1.对循环农业内涵的理解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

2.对农业循环税收激励机制的评价体系和指标尚不完善。

3.对财政、金融等激励机制也还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对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动力机制研究不够。

【参考文献】

[1] 曾艳华,吴英.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促进我国循环农业发展[C].2006年中国农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6.

[2] 董玲.河南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问题及原因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8篇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收入。(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50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地”。(3)税率偏低,因计税产量低于实际产量,导致实际税负偏低,且税收负担不平衡。如原来为了调节地区间农业收入而采用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于40年来各地区情况的巨大变化,现在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畸重畸轻。(4)征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罚措施单调、疲软。如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队发展到现在多种类型并存的纳税人,结算单位扩大数十倍,征管难度大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业税只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导致对农业税的欠、漏、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弱化。

(二)对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展望

《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而且还是我国仅有的少数几个税收法律之一,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其效力高于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

从80年代初直至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完善农业税法和改革农业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许多理论研究者或实际工作者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和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耕地税(或称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产品税并行,简称“两税型”;第二类是实行农业所得税,简称“单税型”;第三类则认为,由现行农业税制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产品税)转变,最终将两税型与单税型作为我国农业税制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与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简称“过渡型”。我们赞同“过渡型”,但不同的是:其一,不论是“两税型”还是“过渡型”,仍然主张有“产品税”税种。鉴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已取消了产品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张以“农业增值税”代替前述“两税型”和“过渡型”中的“农业产品税”。其二,依第三类观点,将来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即除了农业所得税的主体税种以外,还有其他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类中的其他非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税制”。而我们所探讨的是“农业税制”,仅包括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规定,在目前就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两税型”下,就是指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增值税;在“单税型”下,就是指农业所得税。因此,我们主张,农业税制应当向以“所得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向发展,而不再包括农业土地使用税或农业增值税。至于某些未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各司其责”。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文论及。

我们之所以提出“过渡型”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1)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状况和农业税制实行40年来给农业已经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采用由现行农业税制向“两税型”转变的方式显得更为自然、平缓,不致于给农民的纳税观念造成过分的冲击,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前后衔接。同时,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加上农业税的纳税人在数量上将会多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陡然转变为“单税型”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也会给本来已困难重重的农业税的征管增加更大的难度。应该有俟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走向完善和成熟时,农业税制再向所得税的方向发展。目前,以“两税型”作为过渡性的安排是较为稳妥的,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2)在我国整体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中,农业税制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如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因此,将所得税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长远发展目标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中,存在着农业税的税种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关系,农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乃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等。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基本实行的是一套独立的税制体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是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依法将农业税或其部分征税对象与其他税种合并征收,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有的学者就建议“开征农业产品税把农业特产税和一部分农村工商税合并征收,解决了农民长期反映强烈的一个产品征两道税的误解”。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提出从“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入手来现行农业税赋问题,并认为:“在税赋之课征上,以职业为区分之标准,理论上即有其缺

陷。在税赋稽征之立场而言,农民与非农民并无不同,农业税赋与非农业税赋之差别,仅在于针对产业之特性而异。因此,不论农民或非农民均一律须申报综合所得税,并订定合理的最低基本所得下限,不论农民或非农民之所得未达此基本所得时,即毋须缴纳综合所得税,但超过此下限者,即须按其所得之多少缴纳特定之税赋。”[4]

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亦应采取区分阶段性目标与最终发展方向二者关系的态度。换言之,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应当保持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今后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结构趋于稳定,农业的商品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且征管体制网络化、成熟化时,应当逐步减弱并最终消灭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即“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当然,“在我国要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农业与其它纳税对象实行同样的税制,恐怕还不是短期内能办到的事情”。

(三)与农业税制改革关系密切的农村税费和税收征管问题

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修订《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并不能够对现在的农业税的征管状况带来根本上的改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税费”现象。实践中,农业税已经无法保持其独立性,而是与众多的“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所说的“农民的负担”主要指的也就是“农业税费”,而且实际上其中“费的负担”要远重于“税的负担”。同时,农村税收征管“难”中,“收费难”亦占据了相当的地位。

当然,“税费不分”并不是农业税收中独有的现象。“在中国,目前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偏低”,“税收占比偏低的同时,便是各种收费和债务收入占比的偏高。由税收‘缺位’和各种收费、债务收入‘越位’可能引发的诸方面风险,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所以这一现象在农业税收中反映极为突出,“有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8]以至于法理学家们在探讨“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时,都把“农民负担合理与否”作为展开论证的引例。[9]

农业税收处于农村税收乃至整个财政税收的大环境中,仅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是“孤掌难鸣”的,必须实施一项系统工程。

其一,税费不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部门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级地方政府那里,又加上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约束这一条,更是大开了收费之门。于是,形成了一股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基金性收费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收费在内的全国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浪潮。税外收费趋势的蔓延和收费规模的日渐增大,既冲击了税基,又在相当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税收的注意力”。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立法形式“改费为税”,这“可能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收费项目泛滥问题的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法”。[11]同时不止于此,还要通过对国家整体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进一礁慕笆樟⒎ㄌ逯疲丛谧菹蛐ЯΥ邮艄叵瞪弦侠怼⑹识然种醒胗氲胤剿笆樟⒎ㄈㄏ蓿谌舾上薅ㄌ跫赂秤璧胤娇餍滤爸值娜Γ梢愿谋淠壳靶矶嗟胤揭蛭蘅餍滤爸值娜Χ湎嗟乜饕恍┚哂兴笆招灾视胱饔玫姆延煤突鸬淖龇ǎ辉诤嵯蛐鞣峙涔叵岛土⒎ㄐ问椒矫妫侠砘秩赜胄姓刂涞乃笆樟⒎ㄈㄏ蕖?[12]

其二,在改进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其征管力度方面,也不单单是靠农业税制自身的改革所能实现的。固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确定农业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要明确对各种违反农业税法的行为,如偷、漏、欠、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秩序的确立和运行,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共同努力。比如,没有公安、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再完备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也要打折扣。没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既很难到位,亦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一方面,尽管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发现和分析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之,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税制及其立法的“圈子”中。“就事论事”,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把农业税制及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放到国家整体税制,甚至国家整个财政体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并从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实现途径。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

[1]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90条规定:“…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税收征管法》对农业税征收的规定还是很不够的。

[2]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3]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4]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

[5]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

[6]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7]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8]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9]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10]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1]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2]参见戴海先:《略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问题》,《税收经济研究》199

6年第7期。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9篇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收入。(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50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

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地”。(3)税率偏低,因计税产量低于实际产量,导致实际税负偏低,且税收负担不平衡。如原来为了调节地区间农业收入而采用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于40年来各地区情况的巨大变化,现在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畸重畸轻。(4)征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罚措施单调、疲软。如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队发展到现在多种类型并存的纳税人,结算单位扩大数十倍,征管难度大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业税只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导致对农业税的欠、漏、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弱化。

(二)对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展望

《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而且还是我国仅有的少数几个税收法律之一,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其效力高于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

从80年代初直至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完善农业税法和改革农业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许多理论研究者或实际工作者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和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耕地税(或称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产品税并行,简称“两税型”;第二类是实行农业所得税,简称“单税型”;第三类则认为,由现行农业税制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产品税)转变,最终将两税型与单税型作为我国农业税制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与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简称“过渡型”。我们赞同“过渡型”,但不同的是:其一,不论是“两税型”还是“过渡型”,仍然主张有“产品税”税种。鉴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已取消了产品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张以“农业增值税”代替前述“两税型”和“过渡型”中的“农业产品税”。其二,依第三类观点,将来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即除了农业所得税的主体税种以外,还有其他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类中的其他非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税制”。而我们所探讨的是“农业税制”,仅包括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规定,在目前就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两税型”下,就是指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增值税;在“单税型”下,就是指农业所得税。因此,我们主张,农业税制应当向以“所得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向发展,而不再包括农业土地使用税或农业增值税。至于某些未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各司其责”。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文论及。

我们之所以提出“过渡型”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1)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状况和农业税制实行40年来给农业已经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采用由现行农业税制向“两税型”转变的方式显得更为自然、平缓,不致于给农民的纳税观念造成过分的冲击,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前后衔接。同时,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加上农业税的纳税人在数量上将会多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陡然转变为“单税型”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也会给本来已困难重重的农业税的征管增加更大的难度。应该有俟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走向完善和成熟时,农业税制再向所得税的方向发展。目前,以“两税型”作为过渡性的安排是较为稳妥的,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2)在我国整体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中,农业税制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如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因此,将所得税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长远发展目标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中,存在着农业税的税种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关系,农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乃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等。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基本实行的是一套独立的税制体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是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依法将农业税或其部分征税对象与其他税种合并征收,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有的学者就建议“开征农业产品税把农业特产税和一部分农村工商税合并征收,解决了农民长期反映强烈的一个产品征两道税的误解”。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提出从“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入手来现行农业税赋问题,并认为:“在税赋之课征上,以职业为区分之标准,理论上即有其缺

陷。在税赋稽征之立场而言,农民与非农民并无不同,农业税赋与非农业税赋之差别,仅在于针对产业之特性而异。因此,不论农民或非农民均一律须申报综合所得税,并订定合理的最低基本所得下限,不论农民或非农民之所得未达此基本所得时,即毋须缴纳综合所得税,但超过此下限者,即须按其所得之多少缴纳特定之税赋。”[4]

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亦应采取区分阶段性目标与最终发展方向二者关系的态度。换言之,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应当保持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今后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结构趋于稳定,农业的商品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且征管体制网络化、成熟化时,应当逐步减弱并最终消灭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即“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当然,“在我国要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农业与其它纳税对象实行同样的税制,恐怕还不是短期内能办到的事情”。

(三)与农业税制改革关系密切的农村税费和税收征管问题

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修订《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并不能够对现在的农业税的征管状况带来根本上的改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税费”现象。实践中,农业税已经无法保持其独立性,而是与众多的“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所说的“农民的负担”主要指的也就是“农业税费”,而且实际上其中“费的负担”要远重于“税的负担”。同时,农村税收征管“难”中,“收费难”亦占据了相当的地位。

当然,“税费不分”并不是农业税收中独有的现象。“在中国,目前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偏低”,“税收占比偏低的同时,便是各种收费和债务收入占比的偏高。由税收‘缺位’和各种收费、债务收入‘越位’可能引发的诸方面风险,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所以这一现象在农业税收中反映极为突出,“有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8]以至于法理学家们在探讨“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时,都把“农民负担合理与否”作为展开论证的引例。[9]

农业税收处于农村税收乃至整个财政税收的大环境中,仅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是“孤掌难鸣”的,必须实施一项系统工程。

其一,税费不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部门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级地方政府那里,又加上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约束这一条,更是大开了收费之门。于是,形成了一股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基金性收费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收费在内的全国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浪潮。税外收费趋势的蔓延和收费规模的日渐增大,既冲击了税基,又在相当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税收的注意力”。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立法形式“改费为税”,这“可能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收费项目泛滥问题的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法”。[11]同时不止于此,还要通过对国家整体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进一礁慕笆樟⒎ㄌ逯疲丛谧菹蛐ЯΥ邮艄叵瞪弦侠怼⑹识然种醒胗氲胤剿笆樟⒎ㄈㄏ蓿谌舾上薅ㄌ跫赂秤璧胤娇餍滤爸值娜Γ梢愿谋淠壳靶矶嗟胤揭蛭蘅餍滤爸值娜Χ湎嗟乜饕恍┚哂兴笆招灾视胱饔玫姆延煤突鸬淖龇ǎ辉诤嵯蛐鞣峙涔叵岛土⒎ㄐ问椒矫妫侠砘秩赜胄姓刂涞乃笆樟⒎ㄈㄏ蕖?[12]

其二,在改进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其征管力度方面,也不单单是靠农业税制自身的改革所能实现的。固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确定农业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要明确对各种违反农业税法的行为,如偷、漏、欠、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秩序的确立和运行,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共同努力。比如,没有公安、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再完备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也要打折扣。没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既很难到位,亦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一方面,尽管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发现和分析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之,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税制及其立法的“圈子”中。“就事论事”,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把农业税制及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放到国家整体税制,甚至国家整个财政体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并从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实现途径。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

[1]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90条规定:“…农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税收征管法》对农业税征收的规定还是很不够的。

[2]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3]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4]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

[5]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

[6]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7]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8]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9]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10]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1]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2]参见戴海先:《略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问题》,《税收经济研究》199

6年第7期。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城乡二元财政;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税收对比度;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工业化;资本积累;农业税;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工业反哺农业

中图分类号:F291.3;F8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4)01000910

一、引言

目前,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城乡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结构转换问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城乡经济为基础并反作用于城乡经济的财政也应实现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的转变。毋庸置疑,城乡二元财政的一元化必将极大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的实施,国内学术界对城乡二元财政一元化转变的研究逐步深入,成果颇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城乡二元结构的财税致因研究。一些学者从城乡财政收支两个方面阐述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产生的原因。傅道忠(2004)认为,城乡收入差距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推行的城乡二元财税政策有关,财政收支对城市倾斜,对农村歧视。汤玉权等(2007)认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城乡二元财政致使我国城乡断裂。有的学者着重从财政支出方面来论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存在的原因。官永彬等(2008)的研究表明,政府支出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具有二元结构特征。刘明慧(2008)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财政的投入规模和结构决定的。牟发兵(2005)从城乡公共品的成本分摊、享用的制度等视角分析后认为,我国城乡收入、消费和储蓄差距是由城乡二元财政结构造成的:城市公共品的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居民免费或低价享用;农村公共品主要是以农村税收以外的非税方式提供,财政适当补贴。庞绍堂(2008)从财政与经济的关系角度分析,认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表现并实现于二元财政结构,二元财政结构又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

陈颂东: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与一元化演变

二是关于城乡二元财政度量指标的研究。秦海林(2007)从财政支出的角度设计了度量二元财政的指标体系,包括财政支出结构系数、财政农业投入力度、财政非农业投入力度和二元财政对比度,并实证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财政二元结构的变化及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田柳等(2011)对城乡差距、农村消费和二元财政的实证分析,只是借用了二元财政对比度的概念。张桂文等(2013)把二元财政对比系数分解为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和二元财政综合对比系数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是财政农业支出与农业产值比率和财政非农业支出与非农业部门产值比率之比,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是财政农业支出与农业就业人数的比率和财政非农业支出与非农就业人数的比率之比,二元财政综合对比系数是二元财政产值对比系数与二元财政就业对比系数的平均值。 ,并根据实证分析得出了我国农业就业结构转换滞后于产值结构转换的结论。

陈颂东: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与一元化演变

三是关于城乡二元财政结构转变的研究。一些学者主张应把二元财政转型为公共财政。庞绍堂(2008)认为,改革二元财政体制是要实现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在财政体制转型的过渡期,应逐步终止二元财政体制的行为惯性,使财政逐步向“三农”倾斜。傅道忠(2004)认为,必须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开征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资源税。傅道忠(2004)、秦林海(2007)均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牟发兵(2005)认为,纯公共品和基本公共品的税收分摊应按能力准则确定,城乡居民免费享用;准公共品的非税分摊则应按受益准则确定,有偿享用或政府补贴。汤玉权等(2007)认为,统筹城乡发展需要重新制定财政收入方案,也需要实现财政对城乡均衡的投入,即财政收入和投入的均等化。另一些学者主张应调整财政体制。田柳等(2011)认为,消除二元财政结构,中央、省级财政必须增加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改变“重城轻乡”的支出结构。

上述对我国二元财政与二元经济关系的研究体现了财政与经济关系的辩证法,对城乡财政二元性度量指标的设计和实证分析增强了研究结论的可信度和财政政策的可操作性,提出的政策建议明确了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内容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然而,已有成果没有从经济发展战略层面深入阐述二元财政形成的根本原因;二元财政度量指标的设计强调了财政支出的二元性而忽略了财政收入的二元性,缺乏对二元财政内容的完整反映;政策建议虽比较全面,但并不系统。有鉴于此,本文从经济发展战略层面探讨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税收制度的形成和一元化转变及其对我国城乡关系的影响,并采用二元税收对比度和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考察了我国不同时期城乡财政二元化程度,以深化和拓展有关研究,并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二、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形成

1.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选择

经济发展战略是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所选择的发展目标和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实行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战略目标,政府就无法协调各个部门的政策,并推动社会制度朝一定的方向变革;如果没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目标就无法实现。当然,一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会随着经济发展阶段、要素禀赋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没有一个国家始终执行同一个经济发展战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了民族独立,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在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业化道路,因为工业化被认为是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标志。反观此前的工业化道路,富有成效的有三条:一是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从发展轻工业开始,逐步提高资本等要素积累,在资金等要素提升后,再发展重工业;同时,不同程度地进行殖民掠夺和对外投资。二是德、日等后起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外进行争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战争,对内扩大税收征收,快速积累资金,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三是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道路,通过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实现高积累、高投入,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也面临着发展道路的选择问题。鉴于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和实现强国富民的理想,我国政府选择了苏联实行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一方面,朝鲜战争爆发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加严峻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地位倍感忧虑。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中国政治上孤立和经济上封锁,切断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正常的交往和贸易。这种政治经济环境迫使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来保障国家的安全。另一方面,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从发展轻工业开始,实现工业化大约花了50~100年的时间;而苏联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迅速实现了工业化。苏联经济发展的示范效应更坚定了我国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的信心。另外,苏联的全面援助,使我国有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建立完整的、独立的工业体系,极大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这也诱使我国选择苏联式的工业化道路。

2.工业化的资本来源

新中国成立初期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经济绩效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工业体系的形成、国防实力的增强和大工业建设经验的积累。1953―1956年,我国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9.6%,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8%;苏联援助的156个项目的建成,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两弹一星”的研制成功,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维护了民族尊严和国家安全。但是,这样的发展道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可持续性。重工业的资本密集型属性衍生出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建设周期长,建设期内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二是在发展的早期,大部分技术设备需要从国外引进,外汇资金需求量大;三是初始的投资规模巨大,前期投入多。而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与资源禀赋相关,也有三个特征:一是资金极其短缺,资金的价格或利率高;二是可供出口的产品少,外汇短缺,由市场决定的汇率水平高;三是经济剩余少,资源动员能力弱。发展重工业的特点与当时的经济状况相冲突,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下的资源禀赋特点和资源动员能力产生了直接的矛盾。于是,能否筹集到足够的建设资金就成为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成败的关键。

众所周知,工业化资本积累不外乎国内来源和国外来源。国外来源表现为对外掠夺、对外借款、对外贸易等境外资金的流入,国内来源有工业内部的自身积累、非农业人口储蓄和政府储蓄、农业剩余农业剩余是指农业产出在扣除农业内部消费以后所剩余的部分。 等。由于各国开始工业化时的国情差异、国家性质和所面临国际环境等不同,各国工业化资本积累来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性质决定了对外掠夺不是发展对外关系的选项,发展互惠互利的经济贸易关系才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方针。但是,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经济制裁制约了我国通过对外借款、对外贸易的路径来解决重工业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并且,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可供出口的产品也少,换汇能力弱。这样,建设资金的筹集自然就转向了国内。而当时我国工业化刚刚起步,新政权也成立不久,人民的生活水平低下,自然也无法通过工业内部的自身积累以及非农业人口储蓄和政府储蓄来获得发展重工业的原始资本积累。因此,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就成为我国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

3.农业税的选择

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的方式有价格、赋税农业赋税有土地税、销售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储蓄和财产剥夺等方式。由于各国的经济背景差异,其选择的农业剩余的转化方式也有所不同。英国采用的是“财产剥夺―贸易条件恶化”模式,美国采用的是“穆勒―马歇尔”模式,法国采用的是“高税收―高利贷”模式,日本采用的是“贸易条件改善―高税收”模式,苏联采用的是“剪刀差”模式,中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土地资本工业资本化―政府控制下的价格关系”模式,而印度等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农业税”模式。

发达国家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对农业单独设置税种,农业和工商业适用同一套税制体系并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生产销售农产品,缴纳流转税;有了农业所得,缴纳所得税;拥有农业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缴纳财产税。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单独开征了农业税。在工业化前期,发展中国家农业还比较落后,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农民收入也比较低。此时,如果实行现代的工商税制,对农产品流转征流转税,对农民所得和财产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由于税源的限制,运用税收筹集工业化资本的目的恐怕难以达到。相比之下,对农业收入、农业土地、农村人口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前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按人头分摊就是一个明显的表现。 征税,农业税的税源要比工商税的税源丰富得多,征管也相对便利。因而,少数发展中国家就直接选择了对农业征税,比如印度印度对农业开征了土地税、农业土地持有税和农业收入税。土地税是重要的农业税,以农民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税收占印度税收总额的比重较低,1989―1990年土地税占全部税收的1.7%。农业土地持有税是以平均价格计算的农作物总收益扣除土地持有成本后的净收益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并根据各地土地生产率的高低实行累进税率。农业收入税的税率很低,1989―1990年为0.2%。印度的农业三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并不高,1989―1990年不足3%,而当年的农业产值比重为35%;农业税的征收范围也很窄,仅涉及10%的富裕农民。 、巴西巴西对农业开征了农业土地税。土地税的征收范围为农庄占有的土地,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征税单位,以土地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0.2%~3.5%不等的累进税率。1990年后的土地税占税收总额的4%左右,1991年农民的税费约为农业产值的0.95%,农民负担较轻。 、中国。我国对农业的征税是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形式实现的,农业税以农业土地总收入为计税基础,税率为15.5%。印度农业税是以土地的纯收入为计税依据,巴西土地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因此,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农业税负比印度、巴西要重得多。

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决定财政,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财政收入规模,也表现为经济结构决定财政收入结构和税收结构。在工业化前期,发展中国家工商业大都不发达,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较大,政府把对农业征税作为筹集工业化资本的手段,使农业承担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任,因而农业的财政收入功能特别显著。例如,1949年,我国农业总产值为466亿元,农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为70%,重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9%,全国89.4%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从事落后的农业生产,属于典型的农业大国。面对农业占主体的经济结构,要在贫穷落后的基础上实现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重工业建设的资本积累只能通过剥夺农业剩余来完成,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因此,中国等国家单独对农业开征农业税,尽最大可能获取农业剩余以满足工业化的资金需求。不过,我国的农业税是对农业总收入的征税,与其他国家对农业纯收入或农业土地的征税相比,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更多。

4.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体系的形成

在我国,农业剩余由农业部门传导给工业部门主要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实现的,政府直接征收农业税是农业剩余转移的基本方式之一。农民向政府缴税,把农业剩余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政府手中,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再把农业剩余以财政支出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注入工业部门,形成工业化的发展资本。为了最有效地把农业剩余导入工业,加速工业化所需的资本积累,我国政府设计了一套城乡有别的二元财税制度,通过在城乡征收差别性的税收和对城乡公共品差别性的供给来实现。

(1)城乡二元税制

20世纪50 年代,我国政府为了从农业抽取工业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设置了一个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按征税主体分类的税收分类法。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税务部门征收工商税,海关征收关税。直到2006年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为止,我国一直实行传统农业税和现代工商税并存的二元税制,对农业单独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城市工商业统一征收工商税。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总收入,没有扣除农业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无论生产的农产品是销售还是自身消费,都必须缴税。从表面上看,农业税的税率并不高,全国平均为15.5%,但相对于农业的投入产出比来说,相对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来说,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经营处于保本甚至亏损状态,农民根本不具备纳税能力和纳税资格。农业特产税是以农业特产品的销售收入在收购环节按5%~20%的税率征税的,并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也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而非农产业的所得税,是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只有净所得额大于零时才缴税。可见,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所得税,也不是商品税;农业特产税是商品税,而非所得税。

城镇居民的工薪阶层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对生计费用等是免税的,并且个人所得额位于较低级次时税率并不高。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时,生产费用等也是可以扣除的,所得额位于低档时税率也不高。由此可见,在城乡二元税制并存的条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按农业和非农产业设计的二元税制,明显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也是造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至今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

(2)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03年国家实施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之前,我国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是二元的。城市公共品由财政提供,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城市居民免费使用,如教育、道路、照明、排水、环境、卫生、秩序等。而农村的公共品却由农民“埋单”,有偿使用。在集体化时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完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落在了农民身上。比如,义务教育本应由国家财政来提供资金义务教育是具有外溢性的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并非限于农民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理应由国家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但农村义务教育长期由乡镇管理,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农业税以外的税外收费。而城市义务教育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这就是城乡的“一品两制”。当然,政府为了确保农业为工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剩余,也对农村、农业进行财政支持。不过,财政对农村和农业的支出远远小于对城市和工业的支出。

在以城乡二元税制、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体系下,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而农村居民享有的公共品比城市居民少,必将产生城乡差异,即城乡收入的差异和城乡公共服务的差异,进而加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加剧;而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又将使财政结构的二元化更加显著。因此,我国的二元财政结构是二元经济结构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和演进又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了二元财政结构。

三、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一元化转型

根据发展经济学理论,一国工业化进程划分为工业化前期、工业化中期和工业化后期三个不同时期,相应的,工农关系依次经历以农补工、工农自补和以工补农三个阶段。然而,工农自补只是理论上的概括,相当于生产者补贴等值为零的阶段。在工业化过程中,很难找到既不剥夺农业又不反哺农业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工业化进入中期就是工业反哺农业的开始。

纵观美国、日本等工农关系处理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工业化过程第一阶段结束、第二阶段开始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一是国民经济结构已经以工业为主体,工农业产值结构份额大致为6∶4,其中农业份额不低于40%,不高于50%;二是农业部门的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重不超过55%;三是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35%;四是人均GDP按1980年美元计算在700美元以上。

综观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现价和官方汇率计算,2003年人均GDP为1 090美元,农业劳动力比重为49.1%,非农产业取代农业成为就业的主体;2000年以来城镇化率已经超过35%,且有加速提高之势。根据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及时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工业化进程做出了新的判断: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总体上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同时,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20 000亿元,表明我国已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农业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4.4%,表明我国农业税的税收贡献已降到很低。

注:(1)人均GDP是按当年价格GDP和当年汇率均价计算,(2)农业产值比重=农业GDP/GDP,(3)工业化率=工业GDP/GDP,(4)城镇化率=城镇人口/总人口,(5)农业就业比率=农业就业人口/社会总就业人口。

顺应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需要,2006年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结束了长达2600年的农民缴纳国税皇粮的历史,城乡二元税制不复存在。同时,伴随着“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财政提供等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的改革,公共财政的阳光全面覆盖了农村。农民不再是公共品的提供主体,农村公共品由财政提供、农民免费享用,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体制也不复存在。但是,尽管国家自2003年起改变了经济发展战略,开始执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大幅度增加了对“三农”的财政投入,但对非农部门的财政支持还是大于农业部门,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

农业税的废除和农村公共品的财政提供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财政制度的结束。但是,二元财政制度的一元化,并不意味着长期的二元财政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财政结果可以立即得到消除,更不会立即带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土崩瓦解。这是因为虽然农民负担减轻了,但长期负担过重带来的低生活水平不可能很快就提高到城市居民的水平,城乡收入差距、消费差距依然显著;虽然公共财政覆盖了农村,但农村公共品的长期欠账不可能马上补上,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状况也会长期存在。

四、我国城乡二元财政演进的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财政对比度来分析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结构的演进。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设计了二元税收对比度和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两个指标,并实证度量我国城乡二元财政的强度及其动态演变,同时,对城乡二元财政强度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求寻找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难题的治本之策。

1.度量城乡二元财政的指标

财政分配由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阶段构成,因而,衡量城乡二元财政强度的指标既要体现财政分配的两个过程,又要反映农业、非农业产值结构的变化以及财政分配与产业结构转换的关系。

(1)二元税收对比度

二元税收对比度为农业税吸取力度与非农业税吸取力度之比,农业税吸取力度是农业税与农业产值之比,非农业税吸取力度是非农业税与非农产值之比。用公式表示为:

4.分析结果与讨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相对于1984年之前,1984年之后我国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税收对比度的波动幅度较小。这是因为,1984年之前的财政支出结构系数、税收结构系数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而1984年之后的产业结构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1984年之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第二、三产业产值的增长较快,非农产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逐渐上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对财政对比度变动的贡献比较大,而产业结构变动是由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其变动比较稳定,财政对比度自然波动较小。

我国城乡二元税收对比度、财政支出对比度都经历了恶化、好转的循环过程。从总体上看,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呈现改善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二元财政制度一元化的成效。但二元税收对比度却呈现恶化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本文的计算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入农业税中从理论上讲,我国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应列入农业税类,因为这两个税的纳税人并非农民,而是农地变更为非农地用途后的使用者和土地、房产权属的承受者。 ,导致二元税收结构系数被高估。而且由于近年来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和土地价格快速增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也大幅度增长,显然二元税收对比度被大大高估了。

城乡二元财政对比度是产业结构、税收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随着经济增长,农业产值占 GDP的比重下降,非农产值占GDP的比重上升,非农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率就上升,这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经济规律。在财政支出结构和税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城乡财政结构会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而改善。相比之下,财政支出结构、税收结构是政府可以操作的政策变量,因此,政府可通过优化税收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来促进城乡财政结构的优化。

五、结论与启示

城乡二元财政服务于以城市为中心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并作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并通过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来实现工业化的资本积累,进而建立了以农业税和工商税并存的二元税制和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二元财政制度体系,导致农民的税收负担比城市居民的税收负担重,而农村居民享有的公共品比城市居民少,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当二元财政强度增加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恶化;反之,城乡关系好转。进入21世纪,我国也进入工业化中期,总体上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并及时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积极支持“三农”发展。2006年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城乡二元税制不复存在;同时,伴随着“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财政提供等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的改革,城乡二元公共品供给体制也不复存在,但对非农部门的财政支持还是大于农业部门,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

但是,城乡二元财政制度的一元化,并不意味着长期二元财政制度的结果可以立即得到消除,城乡收入差距、消费差距、公共服务差距等依然会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显著;而且,财政分配的城乡二元性仍然存在。同时。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也只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城乡二元金融制度、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等也是造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工业剥夺农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城乡二元结构根深蒂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鉴于城乡二元财政制度不复存在,要加速城乡一体化,政府就应该加大财政对农民、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提高城乡二元财政支出对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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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1篇

一、两条免税规定

75号文第一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上述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第二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通知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75号文的这两条规定和2011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内容,均系关乎民生的流通环节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给予了免税待遇。据2012年10月10日中国税务报《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每年约40亿元》一文报道“据测算,此次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税的规模约为每年40亿元”。

二、争议缘于第三条

上述政策是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蔬菜之后的再次“扩围”,政策明确、没有歧义。引发争论主要是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这就给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了困惑,照这个规定其可抵扣发票的范围大大变窄,可抵扣的发票也大大减少,事实真是这样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所以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个人,或者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现在的75号文,免税农产品的范围由生产环节扩展到了流通环节的部分农产品。

75号文下发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从农民个人手中直接收购初级农产品时,可凭其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民个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而收购、加工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初级农产品时,因其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只能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所以采购方可凭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这样,收购方或加工方凭上述发票,按照买价13%抵扣。

75号文下发后,对第三条规定的有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75号文第三条就是对购进农产品可抵扣销售发票的解释,这个解释是针对所有农产品的。按照其字面意思,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销售发票仅限于已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似乎没有交过3%增值税的纳税人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不再允许抵扣。另一种意见认为,75号文是针对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以第三条只是针对流通企业的规定,流通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后,不再缴纳增值税,同时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其他企业政策没有变化,并不受影响。这两种意见似乎都有道理,实际工作中我们究竟该怎么做?

三、理解政策的实质

解决涉及“三农”的现实难题,迫切需要相关的政策支持。国家对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单位、个人给予了增值税免税扶持和鼓励,同时又对购进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给予了按照农产品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待遇。这样,销售方免税的同时购进方仍可抵扣,既维护了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又维护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从而更好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如果将75号文第三条“销售发票”的规定狭隘地理解为仅适用于生产环节或流通环节所有农产品的话,则可抵税的情况仅为采购方从农民个人处采购且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况。那么采购方无论是从流通环节的经销单位采购还是从生产环节的农场、农业合作社采购都将不能抵税,甚至农民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销售发票也将无法抵税,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理解为仅针对流通环节的企业,则农业生产单位、个人将不受影响。那么从流通环节采购农产品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将不能抵税,而从生产环节采购、取得的普通发票仍能抵扣。可抵与不可抵之间,政策的导向作用将显现,无疑会促进采购方从生产环节直接采购,从而扶持农业生产。这样,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从而抑制流通,鼓励生产。

笔者认真分析了涉农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感觉75号文的某些表述不太完美,容易让人误解,引发争论。因此,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出台相关规定时能够多走访、多调研,行文时要统筹考虑,前后一致,避免给纳税人造成困惑、无所适从之感。因为毕竟每一项政策的出台、变动都关乎万千企业,关乎千家万户甚至关乎你我个人。

(作者为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参考文献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2篇

改革起源于基层

被称为“农村税费改革第一人”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何开荫回忆,农村“大包干”后,安徽省1984年农民增产增收到达高峰,1985年后粮食生产出现4年徘徊,农民负担加重,收入增长艰难。1988年,何开荫发表文章《农村第二步改革出路何在》,呼吁从规范农村税费征收办法入手减轻农民负担。这是第一次见诸文字的提及农村税费改革。

1989年新华社的内参和《半月谈》内部版先后报道了何开荫的想法,引起中央领导和政策研究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2年起,何开荫开始到一些县、市“游说”。当时安徽涡阳县委书记、县长都表示同意尝试,但县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农民负担问题最为突出的新兴镇偷偷地搞了起来,内容很简单:按照全镇每年的支出总额确定农民的税费总额,税费一并征收,分摊到亩,每亩地只交30元。这就是现今农村税费改革的雏形。

1993年年底,何开荫在合肥稻香楼宾馆参加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时,一个叫马明业的与会者找到他,介绍自己是太和县县长,说县委、县政府将要着手的改革确定在“正税除费”上。何开荫给了他一些自己的研究文稿。出乎何开荫意外的是,太和县的动作快得惊人,没几天,一份《太和县农业税费改革意见报告》报到了省政府。

省里批准了。1994年,安徽省太和县雷鸣电闪般地将这场改革在全县31个乡镇全面推开,成为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县。改革进行中,安徽省的一位领导突然作出了要求太和县改革立即停止的决定。“有根有据,说这种改革是非法的。”何开荫说,因为农业税制依据的是1958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30多年来,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税制早已弊端百出,可是《条例》一天没被废除,它就一天有着法律的效力。

经过省里多位领导的争论,最终达成共识:“既然省政府已经下了文,那就继续搞下去吧,秋后看看效果再说。”

还没等到秋后,熟悉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回良玉被派至安徽,担任省长。回良玉对太和县的税费改革大为赞赏,正式就任省长后,他下达的省里“一号文件”,就是将太和县的改革经验,在淮河两岸20多个县市迅速推广。

进行了半年改革的太和县,一举创下这个县自建国45年以来最大的一个奇迹:全县31个乡镇、9168个村民小组、353459户农民,农业税的全部征收工作只花了短短5天!“踊跃交粮的农民在粮站门前排起长蛇阵,这多年不见的场景让许多乡村干部竟激动得鼻子发酸,眼窝发热。”何开荫说。

1993年,河北省的部分地区及安徽阜阳、贵州湄潭、湖南怀化等地方也开始改革试点。农村税费改革从秘密试验到公开试点。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最著名的“十三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从基层自发实验到全局性改革

1999年4月,一份名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重大政策问题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以3人小组的名义上报国务院。时任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黄维健在接受采访时说,报告基于这样一个认识:试点地区的并税改革方案都不尽规范,有的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一并列入正税,有的征收办法和程序有悖法理,容易引发矛盾,所以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建立一个规范的税费制度。除此之外,争论比较激烈的是农业税率。经过反复权衡,《报告》将税率初步定为7%。

2000年1月,国务院第57次总理办公会议原则通过了3人小组提出的报告建议。此次会议,议定农业税税率为7%,农业税附加上限为20%。

然而,基层出现财政困难让改革瓶颈显现。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试点,此前“加快推进”的提法变成了“稳步实施”。一时间,海内外媒体关于“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进行不下去”的议论纷至沓来。

2004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自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

至2005年年底,中央财政为此新增支出140亿元,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达到664亿元。有28个省份已全部免征农业税,另外3个省份即河北、山东、云南也已经将农业税降到了2%以下,并且在这3个省中也有210个县免征了农业税。因此,2005年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经微乎其微。农业税已经名存实亡,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要实现。

安徽省宣布了2005年全面免除农业税。“自从开天地,不收皇粮第一回”,李永林请人写了一副春联。“农业税没有了,村里还发几十元粮补款”。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公共支出;成本;收益;免征;农业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02

一、引言

俗话说“农民稳,天下稳”,在中华文明数千年的农业社会中,农民一直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一直是政府财政的提供者。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不仅向工业建设和城市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还提供了大量用于城市扩张的土地。然而,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中国加入WTO后的形势凸显出“三农”问题的政治意义,全球化浪潮将对我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着深远地影响,我国原有产业的调整、升级都需要从政治的角度加以战略性地重新规划,农业发展在入世后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基本制度基础是税收制度,免征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与发展,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必要措施。

二、免征农业税的内容分析

我们把免征农业税政策本身所规定的内容称之为免征农业税政策的表面内容。通过对免征农业税的过程和表面内容的分析,可以揭示出免征农业税的政治内容。对政治内容的揭示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实质和内涵。

1.免征农业税的表面内容

根据现在已经废止的《农业税条例》的说明,所谓农业税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向政府缴纳的税收。免征农业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五个取消”。即: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

2.免征农业税政策的政治内容

从政治学角度说来,我们认为免征农业税政策还有更深层的内容。首先,免征农业税政策实质上是取消身份的差别。农业税是专门针对农民而征收的税种,这个税种有强烈的身份特征,身份不同的公民享受不同的待遇。免征农业税政策意味着身份歧视在我国开始取消。这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平等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一政策有利于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其次,免征农业税政策是促进农村政治稳定的有利措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各种名样的收费不断增加,乱罚款、乱摊派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农村各种矛盾不断增加,这严重地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因此,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央政府旨在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而推进的一场制度变革。最后,免征农业税政策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公正。免征农业税政策使城乡关系发生了根本转变,具体表现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这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免征农业税不仅仅是农业税费改革那样简单,它实质上是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

三、公共支出项目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1.公共经济学对公共部门的收入和支出的界定

公共经济学一般通过公共部门的收支来衡量政府活动的范围以及它对经济的影响程度。政府取得收入或获得资源支配权的方式有三种,即税收、收费和公债。税收是政府依据其行政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收入的方式。政府部门提品和服务是免费的或部分免费的,要弥补生产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必须依靠税收。从国民经济部门结构来看,税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私人部门的收入;二是来源于公共企业的收入。价格或使用费是公共部门中的单位通过销售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用有偿交换来获得收入的形式。公债是政府通过信用进行融资的方式。我国发行的国库券就是一种公债。公共部门的支出可以按多种方式分类。按支出效益时间性分类,公共部门的支出可以分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支出。按支出的回报性可以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分类可以分为行政管理支出、国防支出、社会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经济建设支出。

政府对经济的影响可以不表现为收入或支出,而有些政府收支并不反映在收支账户上。我们把这种收支成为隐性收支。税收是政府的公共收入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而税收的减免也就是政府公共收入的减少,或者理解为政府公共支出的隐性支出。因而,我们可以从政府公共支出的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分析免征农业税的成本和收益分析。[1]

2.公共支出的成本——收益分析的概念

公共支出的成本——效益分析,顾名思义,就是指对某项公共支出计划、项目、或者某项公共政策实施所生产的全部效益和所有成本进行定量分析。马斯格雷夫①在《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此进行了划分,将其分为真实的与货币的收益和成本。真实的收益和成本是指公共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和收益,反映了社会福利的减少或增加;货币的收益或成本是指因市场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成本或收益,其结果是某些人所得即为其他人所失,社会福利并没有发生变化,又称为虚假成本或收益。另外,也有学者将公共支出的成本和收益划分为有形的收益和成本以及无形的收益和成本、最终的和中间的收益和成本、内部的和外部的收益和成本、直接的和间接的收益和成本。

公共支出的效益就是指用货币衡量的、由公共支出项目实施所带来的消费者效用的增加。测定公共支出的效益就是观察公共投资计划实施前后消费者效用的变化。成本的衡量首先包括项目范围内所产生的基建、维修和经营等方面的投入,这些通常也被称为内部成本;第二,有些公共支出项目还会产生由该项目引起的却不由项目本身承担的成本,即外部成本;第三,计算成本时还应该考虑的是社会机会成本。[1]

四、免征农业税的成本——效益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制度变迁实际上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变”的过程,因此要求全体对每一制度安排作出一致协议(或布坎南似的一致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制度变迁能否发生,还要取决于旧制度安排中各种利益团体对预期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制度创新的主体分为三个层次:个体、团体(社会)和政府,它们对同一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比较是不一致的。只有当赞同、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集合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力量博弈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制度创新才能产生。[2]下面对三个层次的制度创新的主体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

1.个体成本-收益分析

就个体收益而言,首先,免征农业税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负担居高不下,挤占了农民家庭消费,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在中央“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下,加大了对农民的减负力度,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其次,免征农业税有利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对农民的征税及各种负担,造成农民种地利润十分微薄甚至亏本,使农民失去种地的积极性,致使农业发展后劲乏力,农村更加落后。政府取消农业税,并给予可能的补贴,无疑会提高农民积极性,推动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进步。第三,免征农业税有利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世贸组织成员国中,没有国家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税,与此相反,大多数国家还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进行补贴。[3]我国继续征收农业税无形之中增加了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就成本而言,广大农民在负担得以减轻而拍掌叫好的同时,仍然有“五怕”,即“怕政策不连续、怕负担再转嫁、怕补贴不到位、怕政策不平等、怕土地乱占用”[4]。免征农业税将使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一些地方为了弥补减少的收入,采取了变相转嫁的方式,把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其他方式再变相转嫁到农民头上,从而使加重免征后农民的其他负担,农民要为制度创新付出成本。

2.社会成本-收益分析

免征农业税的社会收益一方面在于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城乡差距较大,这种差别体现在我国的税制上主要表现为:城市居民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市从事工商业者纳增值税都有起征点,而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没有起征点,也没有成本费用的扣除。农民实际上担负着比城市居民更重的财政负担。但中国农民从政府得到的公共服务远远少于城市居民,相反,农民却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经济学上所说的“外部收益”,例如良好环境、廉价食物和战略物资等。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对于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免征农业税能够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扩大内需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内生机制,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居民的消费需求不足。农村居民占我国居民总数的绝大部分,农民增收困难导致的农村居民的消费不足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取消农业税,国家虽然会减少税收收入,但由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提高,从而购买更多的物品,使整个社会物品的销售量增加,由于乘数的作用,销售量的增加会促进投资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因而国民收入增长,销售量再次上升,国民收入呈螺旋式增加,从而拉动数倍于农业税收的经济增长。

免征农业税的社会成本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加重县乡政府的财政压力。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框架下,农业税是由国家制定法规但由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的税种。从农村县乡两级财政情况来看,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71%。[5]农业税是县乡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免征农业税意味着县乡政府失去了大宗收入来源,这就使县乡级财政陷入困境。第二,导致县乡管理效率降低。农业税免征后,县乡财力有所下降,县乡领导干部工资水平难以升高甚至下降,容易导致人心涣散,影响对县乡管理和服务的效率。最后,政府财政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导致用于工业化建设和城市化发展所需资金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3.政治成本-收益分析

我国政府实施免征农业税具有一定的政治收益。通过农业税免征,不仅有利于社会总产出的增加,实现农民的增收、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进步,而且还能消除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有利于中央政府获得更广泛的政治支持,巩固中央政府的执政地位,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关爱,提高了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威信。取消农业税给县乡机构提出了“精兵简政”的要求,基层机构深化改革,规范职能。

免征农业税的政治成本微乎其微。从理论上说,我国农业税收制度创新必然要触及农业剩余的转移以及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由于制度创新“非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创新的制度不可能在任何一方的福利都不减少的条件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农民利益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以损失非农既得利益为代价,当损害超过了既得利益集团从创新的制度中获得的收益时,自然会遭到利益集团的抵制。但在现实中,免征农业税政策不仅受到了农民的热烈欢迎,也受到广大非农利益集团的支持,举国上下齐声称赞。我国城与乡是互相依存的,城市的繁荣是与农民的全面支援分不开的。广大非农利益集团充分认识到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消农业税”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

五、结语

农业税免征,是完成我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一大飞跃,结束了按亩田、产量以及人口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历史。在我国现阶段,免征农业税政策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又是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免征农业税政策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出台,不仅使我国数亿农民直接受惠,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而且更重要的是,从长远来看它有助于增进我国社会公平、农村政治的稳定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免征农业税的政策都是收益大于成本。

注释:

①理查德.阿贝而.马斯格雷夫(德,1910-2007).现代财政学之父、国际财政研究院创始人之一。

参考文献:

[1]蒋洪,朱萍.公共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07.

[2]李贤利.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新成本分析[J].特区经济,2005(09):187-189.

[3]张富良.农民纳税市场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由之路[J].重庆社会科学,2004(01):20-23.

[4]田千武.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仍然有“五怕”[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07):+33.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核定 畜禽业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某些农产品中试点增值税进项核定。按照改革趋势可以预测该试点成熟后会在全部涉农行业内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为了准确掌握政策,更好地运用政策,我们有必要对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解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内涵

财税[2012]38号文件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财税。其他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由此政策可知,目前试点的范围只是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部分行业,并没有在全部农产品购进领域实行进项扣除。笔者猜测,原因可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累积进项核定的经验,待条件成熟后会在全部农产品购置领域实行进项核定扣除。

二、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正面效益

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后实现了“征扣一致”的目标,重树了农产品增值税征扣税对的链条机制,保证了增值税的稳定运行,也带来了诸多好处。

(一)缓解了税负不平衡的现象,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现行深加工部分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进项税率为13%计算抵扣,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之间存在4%的差额,这样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会少,使得他们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要高于工业企业。因此,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后可以实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一致,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实行17%的抵扣,缓解了税负不平衡的现象,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规避了增值税进项计算抵扣环节的舞弊行为

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增值税进行税额不再实行计算抵扣,这样就会使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利用虚开收购发票来达到偷漏税的目的舞弊行为落空,规避了以前税制的增值税进项计算抵扣环节的舞弊行为,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三、实施政策前后的税负研究

对增值税进行税额实施核定征收前后的税负研究有利于企业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做到依法理财,合理避税。本文以禽畜企业为例,将禽畜企业区分毛鸭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对他们税负进行研究会发现以下现象:

(一)加重了毛鸭初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以生产毛鸭为主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来说,按照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办法,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买价×13%)/(1+13%)=买价×11.50%,即实际扣除率由13%下降到11.50%。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所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上升了1.50个百分点。我们可以假定采购毛鸭对其进行初级加工制成生鲜制品(假定企业全部生产生品肉类),企业月加工100万只,单只重2.5KG,采购单价8元/KG,出成率为90%,全部生产生鲜肉,销项税率13%,可以发现由于采用新办法比原来计算税率13%的进行税率小了,实际可以抵扣的就小了,企业的两种方法抵扣进项税分别为260万与230万,采用新政策后企业每月少抵扣进项税约30万,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如表1所示。

(二)减轻了毛鸭深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以生产毛鸭为主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来说,按照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办法,如其可抵扣的进项税抵扣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了17%,即可抵扣的实际进项税额为:(买价×17%)/(1+17%)=买价×14.53%,即实际扣除率由13%上升到14.53%,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1.53个百分点。我们可以假定企业月加工100万只,单只重2.5KG,采购单价8元/KG,出成率为90%,生鲜肉全部转深加工后销售,销项税率17%,抵扣进项税的计算方法分别采用:据实扣除法,投入产出品的深加工部分对应原料按13%抵扣,投入产出品的深加工部分对应原料按17%抵扣,则:企业的两种方法抵扣进项税分别为260万、230万、290万。三种方法相比较,可以发现深加工后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最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如表2所示。

四、结论

通过实施政策前后的税负研究比较可以发现,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政策若按13%抵扣进项税额将加重畜禽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若深加工部分按17%抵扣进项税额将减轻畜禽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预见,这一税收杠杆的作用在以后的产业升级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雄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有待完善[N].中国税务报,2013-01-21010.

[2].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J].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21:21-30+1

[3]何丽君.甘肃省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适用办法探讨[J].财会研究,2012,23:17-18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5篇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采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即“两高一低”模式:农业资源消耗高,农业污染物排放高,农业物质、能量的利用低。农业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也是第一污染的产业。循环农业能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对环境的污染,是农业生态经济的重要途径。循环农业的内涵是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应用循环经济理念,其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循环经济理论等。“循环农业是利用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物技术与工程措施,对农业资源加以循环利用,以提高农业资源再利用程度,改善生态环境,增进综合效益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粮食安全战略,也提出了“注重永续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等带有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循环农业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也离不开税收等宏观政策的调控。

二、循环农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总体上看,农业方面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中对循环农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有流转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近年,国家出台了农业税优惠政策,推动了农业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然而目前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农业资源、农业环境支持力度不够,且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效率等。

(一)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支持未形成科学的体系

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政府虽然在2008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另外,也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更缺乏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配套的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各地方政府在促进本地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

我国政府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①,农村税收负担有所下降。为鼓励企业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出台了针对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减税、免税、退税”。税法的立法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农林产品出售价格较低,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增幅较快,农民没有享受政策“红利”,反而抵销了停征农业税带给农民的利益。

3.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不完善

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与其他税种相比,还比较单一,效果不明显。比如,对清洁生产、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减免这一方法,没有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涉及环保的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配合,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导向不明确

1.税收缺少对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的支持

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相关法律缺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许多普通农林产品冒充绿色环保农林产品,而人们受传统观念影响,绿色环保农林产品在市场并不特别受青睐。另外,农林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环节缺少税收支持,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生产成本上升,也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2.税收缺少对生产要素的支持

当前,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非常贫乏,而城市生产要素则出现大量剩余。农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外部投资、农业环保都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循环农业,如果没有人才支撑、没有循环方面的核心技术、没有一定资金支持,其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3.税收政策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不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该组织是保护土地自然力、发展循环农业的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政府还未建立专门的、适合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税收政策对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1.增值税对环境污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企业销售或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税务机关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物资的低税率,刺激了其产量产能急速膨胀。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在促进粮食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破坏了土壤肥力,也带来严重污染,阻碍了循环农业的发展。比如,河南省每年施用300多万吨化肥,有效利用率仅占1/3,大量的化肥沉留在土壤中,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池塘,形成巨大的污染暗流。

2.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

目前,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等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但是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还有一定局限性,化肥、农药、电池、煤炭、一次性用品等污染严重消费品未被列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没有起到调节人们绿色消费行为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农业要求,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另外,根据农业部近几年的典型调查资料,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在16%以上,比如,广州50%耕地遭受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辽宁省葫芦岛八家子铅锌矿区周边耕地镉、铅含量超标都在60%以上。

3.耕地占用税无法遏制耕地减少

我国最近几年统计的耕地面积为:2007年16.3亿亩,2008年16.2亿亩,2009年16.5亿亩。政府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其目的是保护耕地数量,保证18亿亩红线。由于耕地占用税税额占耕地收益比重较小,经济制约作用不明显,而且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越严重。因此,耕地占用税起不到调节耕地的作用。

4.税收对农业产业的调节功能受到很大限制

目前我国各类税种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70%,处于绝对地位,显然所得税主体地位相对弱化。朱润喜(2007)认为,我国现行涉农税种中流转税占据绝对比重,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在调节农业经济中受到很大制约,不能发挥各个税种的整体效应。

(四)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缺乏公平和效率

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农业发展缺乏公平、效率。刘炜(2010)认为,国家出台针对农业的税收支持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涉农企业、农民和农民工仍然没有在税收上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则无权享受此优惠政策。二是效率原则。政府重点发展循环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目前这些方面优惠较少,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三、税收政策支持循环农业发展的建议

在制定农业方面税收政策时,要体现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扩大税收的优惠范围,构建我国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一)构建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1.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

政府要做好制定循环农业促进法的一系列工作,出台农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乡村环境清洁标准、农业清洁生产标准;另外,政府要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理念,把建设循环农业、节约型农村、环境友好型社会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2.完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国家应扩大绿色农产品范围,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政策,扩大生产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农业企业节约、循环利用资源,国家应给予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2)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涉及环保的农业机械设备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直接返还给企业。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所含税款,准许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避免税款被他人侵占或贪污。(3)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取向。农业企业购买清洁生产机器等设备,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以降低企业税额,促进企业固定资产循环利用。

3.完善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的思路: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合二为一,并划归资源税类。土地使用税税制设计理念:农业生产用地税负低于非农业用地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土地使用税鼓励开荒扩耕,加大税负,切实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以保护粮食安全。

4.改革消费税,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政府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培养人们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的习惯,鼓励人们对绿色农产品消费。政府通过对污染、资源消耗性农产品征税,促使该种农产品价格升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发挥税收对农业环境、资源调控的作用

1.改革所得税,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起保护作用的企业,如农业治污企业、农业水土保持的单位,给予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政府对符合政策企业的农机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亏损,可享受6―10年②延转期摊销的政策,甚至减免税。企业投资农业循环、节能、节水等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按100%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

2.开征生态税收

与国外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制度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小,难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主要是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国家应逐渐开征土壤污染税、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噪音税等新的环保税种,同时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对国计民生有无较大影响的资源,无论企业生产、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缴纳资源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

3.通过税收保护农业环境

通过税收政策达到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的目的。企业生产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农业化学品,给予减免税收优惠;企业生产剧毒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用物质等有害环境的物质,征收惩罚性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抑制生产数量。取消大量的非规范的税费,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增加其收入。“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③

(三)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

1.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吸引循环农业主体

循环农业发展要解决农业主体缺位问题。通过税收等政策,政府培养新型农民,吸收循环农业从业人员,鼓励其发展生态农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推动农产品流通服务建设等,保证农业生产利润率,吸引和留住循环农业主体。

2.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向循环农业

政府要发挥税收的调节、激励、引导作用,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来吸引人才、资金、技术流向农村,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充分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循环农业技术研发。

3.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对环境等要素征税

目前,农业税收主要从生产流通环节征税,应增加要素或要素本身的课税,提高非流转课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外,对矿产资源、土地、环境等生产要素征税,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持续调整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通过升级栽培模式,尽量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出台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有机资源再生利用。

(四)税收政策要向循环农业倾斜

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涉农税收政策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转向侧重于公平的税收政策,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应该以公平为导向优化,更应该向循环农业倾斜,发挥政策的经济效应。一是城乡公平。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首要任务。二是国家龙头企业与小微企业要公平对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放宽其认定标准;对小微农业企业给予照顾,因其承担很大一部分就业,政府应该给予其相应的税收扶持。政府应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生态农业,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造福社会。

此外,在取消农业税后,对循环农产品加工业、绿色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生态工程建设等,应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四、本文研究结论与不足

本文仅从税收角度阐述循环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提出了政策建议,缺乏对农业税收政策的系统分析和梳理。

1.对循环农业内涵的理解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