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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居民消费 居民储蓄 金融体系风险 实证分析

问题的提出

当今,扩大以消费需求为核心的国内需求,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成为保持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良方。刺激国内需求尤其是居民消费需求,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议题。消费需求历来是国内外专家学者分析与研究的重点对象,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国外对于消费需求早已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凯恩斯(Keynes)的消费函数,系统论述了有效需求理论,认为有效需求不足导致了萧条和大危机。在凯恩斯之后又出现了许多消费理论,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经济学家杜森贝利(Duesenberry)提出的相对收入消费理论,莫迪利安尼(Modigliani)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弗里德曼(Friedmam)的永久收入消费理论等。Hall(1978)把理性预期学说开创性引入到消费函数理论,对消费增长的不可预见性进行了检验。在行为经济学领域, Kahneman和Tversky(1979)创立了著名的前景理论,使对消费者行为的描述更加精确。Porter(1990)和Rostow(1990)基于竞争优势理论和国家经济增长五阶段划分,研究指出消费拉动型经济增长方式才是健康可持续的,建立消费型社会是一国经济发展最终目标。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消费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消费问题渐渐为国内专家学者所重视。从目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消费需求的重点在于影响消费需求因素的分析、消费需求不足的原因和影响、扩大消费需求的作用与意义以及如何提高消费需求等方面。尹世杰(2002)论述了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问题,并从消费的观念、政策、结构、环境方面阐述了如何提高消费率,促进经济增长。范剑平(2003)提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动力机制由投资主导型向居民消费、社会投资双拉动型转换。李文星等(2008)实证考察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得出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不是居民消费率过低的原因。田青等(2008)利用相关数据分析了消费习惯、收入、购房支出、医疗、教育支出、收入波动及利率等因素对消费的影响。刘惯超(2010)研究概括了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原因的高投资挤占消费论、高储蓄挤占消费论、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制约消费论等7种观点。李燕桥和臧旭恒(2011)动态分析了1978-2008年间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储蓄)行为,表明预防性储蓄动机对居民消费水平变动及居民消费增长率变动产生的作用强度均不大。王勇(2012)认为发展消费金融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之一。陈健等(2012)从信贷约束角度探讨了房价波动对消费的影响机制,经实证分析发现总体上房价上涨会抑制消费。夏杰长(2012)分析认为仅靠投资与净出口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正逐步不可持续,必须扩大消费需求、调整经济结构、稳定经济增长。洪银兴(2013)认为发展消费经济是解决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供给问题,尤其需要企业的创新,引导和创造消费者,推动消费方式的多样化,消费状态的扩展,消费模式的调整。

梳理和回顾国内外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对消费需求问题的研究硕果颇丰,无论理论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在呼吁增加居民消费的同时,对于居民消费与金融体系风险的分析在已有文献中鲜有提及,系统性论述和相关成果更是少见。但是,随着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地位的提高,管控金融体系风险对于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居民消费与金融体系风险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鉴于此,本文就居民消费与金融体系风险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通过对居民消费、居民储蓄、间接融资规模的实证分析,揭示居民消费与金融体系风险的关系。其中,运用计量工具进行实证模型数据化研究是本文分析的重点部分。期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论述,对当前扩大内需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当下,控制好金融体系风险,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有所参考和帮助。

分析方法介绍及变量数据选取

本文针对所要分析的问题,采用相关性分析方法和向量自回归(VAR)模型,选取取自然对数后的居民消费率(LNHCR)、居民储蓄率(LNHDR)和间接融资规模指标(LNIFR),结合我国1989-2011年之间的年度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一)分析方法及模型简介

相关性分析方法,通过计算相关系数能精确的反映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及其程度的大小。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是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建立的模型,通过所有内生变量滞后值回归分析,以估计内生变量的动态关系。VAR模型不以经济理论为基础,避免了经济学先验理论的束缚,在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中常常被使用。

(二)变量选择及数据说明

居民消费率(LNHCR)=LN(居民消费支出/GDP),以LNHCR来衡量居民消费需求的水平,该数值越大表明居民消费水平越高。

居民储蓄率(LNHDR)=LN(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GDP),以LNHDR来衡量居民储蓄的状况,其数值越大则居民储蓄水平越高。

间接融资规模(LNIFR)=LN(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年末金额/GDP),以LNIFR作为衡量金融体系风险的指标,LNIFR值越大,银行体系积聚的风险越多,金融体系风险也就越大。

本文搜集我国1989 -2011年之间的年度统计数据作为样本,时间跨度共计23年,所有样本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和历年的《中国金融年鉴》。由于统计指标呈指数化变化,本文对选取的变量进行了对数化处理,起到压缩数据、消除异方差等作用,但并不会改变时间序列的性质。

实证检验与分析

鉴于对居民消费与金融体系风险实证分析需要,本文利用Eviews7.2软件,对LNHCR和LNHDR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对LNIFR和LNHDR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建立VAR模型判定其平稳性,脉冲响应函数分析、方差分解分析以及Granger因果检验。

(一)居民消费率(LNHCR)和居民储蓄率(LNHDR)相关性分析

为了实证分析居民消费与居民储蓄之间是否存在消费-储蓄的收入支配模式,对LNHCR和LNHDR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LNHCR与LNHDR的相关系数为-0.745633,可以判定居民消费与居民储蓄之间存在强烈的负相关关系,消费-储蓄的居民收入支配模式确实存在。居民储蓄率提高说明居民消费率降低了,居民储蓄率下降则说明居民消费率升高了。

(二)间接融资规模(LNIFR)和居民储蓄率(LNHDR)实证检验与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由于序列LNIFR、LNHDR都是时间序列数据,为了防止虚假回归等问题的出现,首先需要检验其平稳性,再进行VAR建模及后续相关的检验和分析。本文选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来检验序列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结果显示,序列LNIFR、LNHDR的ADF值均小于相应的5%临界值,即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在5%显著性水平下,间接融资规模(LNIFR)、居民储蓄率(LNHDR)都是平稳序列。

2.建立VAR模型判定其平稳性。经检验LNIFR与LNHDR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下面来构造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并判定VAR模型平稳性。通过LR、FPE、AIC、SC和HQ准则选择VAR模型最优滞后阶数为3,即建立VAR(3)模型。进一步对VAR(3)模型进行平稳性判定。通过AR根的判断,被估计的VAR(3)模型所有单位根都落在单位圆内,因此可以判定VAR(3)模型是平稳的。

3.脉冲响应函数分析与方差分解分析。在已经判定VAR(3)模型是稳定的前提下,就可以进一步对VAR(3)模型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与方差分解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图1表明了居民储蓄率(LNHDR)对间接融资规模(LNIFR)的冲击效应。 LNIFR在受到LNHDR一个标准差变化的单位正向冲击之后,由开始值为零1年内迅速上升,上升到第2期的最大正效应值(0.025)之后又迅速下降,并在第3期由正效应变为负效应,在第4期达到最大负效应值(-0.01)之后逐步上升,在第5期再次上升为正效应,之后小幅变动,但其值始终是大于零的。这说明居民储蓄率(LNHDR)上升,即居民消费率(LNHCR)下降,总体上对间接融资规模(LNIFR)有正向促进作用,从而增加了金融体系风险。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伴随居民消费率下降,居民储蓄率提高对间接融资规模扩大保持相对稳定的正向作用,金融体系风险不断积累。

图2表明了间接融资规模(LNIFR)对居民储蓄率(LNHDR)的冲击效应。居民储蓄率在受到间接融资规模单位正向冲击之后,前3年由正向效应不断下降并转负,之后持续下降到第5期最大负效应值(-0.032),到第6期保持相对平稳的负值状态,而后开始持续上升,在第9期上升为正值,之后小幅度继续上升。这说明随着金融体系风险积聚,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对居民储蓄率的负面作用较大,但在近期和较长的远期表现出正效应的影响。

方差分解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间接融资规模(LNIFR)标准差从100%-87.4%的绝大部分被自身承载。居民储蓄率(LNHDR)对间接融资规模(LNIFR)的影响力第1年为0,之后从第2期到第10期影响力在10.9%-13.1%之间小幅度波动。这表明间接融资规模在较长时期内受自身影响,并稳定在一定水平,期间受到的居民储蓄率影响是稳定的且相对较小的。进一步反映出金融体系风险在较长时期内受自身影响较大,居民低消费、高储蓄对金融体系风险的加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表4表明,居民储蓄率(LNHDR)标准差被自身承载的比例不断下降,而由间接融资规模(LNIFR)承载的比例不断上升。居民储蓄率受自身影响第1期为82.18%,之后到第3期有微幅上升,随后下降并且到第10期基本稳定在60%以上。居民储蓄率受间接融资规模的影响总体不断上升,由期初的17.82%,到第10期为38.01%。这表明居民储蓄率受间接融资规模的影响随时间推移而加大,反映了银行体系为了维持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而努力扩大储蓄尤其是积极吸收中长期的定期储蓄,以获得稳定的负债。当然,银行体系的这一行为过程,抑制了居民消费的提升,也不断集聚着风险,给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带来隐患。

4.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为了更进一步发现间接融资规模(LNIFR)和居民储蓄率(LNHDR)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对LNIFR和LNHDR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和分析。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在1%显著性水平下,居民储蓄率(LNHDR)是间接融资规模(LNIFR)的格兰杰原因;而间接融资规模(LNIFR)不是居民储蓄率(LNHDR)的格兰杰原因。即居民储蓄率(LNHDR)是间接融资规模(LNIFR)单向的格兰杰原因。这表明居民储蓄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的下降,能够促使间接融资规模扩大,也就使银行体系积累风险,金融体系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暴露。同时,在接受LNIFR不是LNHDR的格兰杰原因零假设时,相伴概率为0.1374,这一概率值并不高。其表明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金融体系风险的加剧,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引起居民储蓄率提高、消费率下降。

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对居民消费与金融体系风险的探究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居民消费率低、储蓄率高是我国间接融资规模占比很高的重要原因,随着间接融资规模扩大大量风险向银行体系积聚,金融体系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暴露,这些对于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是不利的。第二,由相关性分析可知,居民低消费、高储蓄现象一直存在并不断加强,消费与储蓄此消彼长,消费-储蓄是居民收入支配主要模式。第三,脉冲响应函数表明,一方面居民消费下降、储蓄上升促进了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增加了金融体系风险。另一方面随着间接融资规模扩大、金融体系风险积聚,在近期和较长远期能使居民储蓄增加、消费下降。第四,从方差分解来看,金融体系风险加大是居民低消费、高储蓄下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银行体系在追求利润加大吸储力度,维持较大间接融资规模聚集较大金融体系风险的同时,客观上抑制了居民消费的提升。第五,Granger因果检验表明居民消费、居民储蓄与间接融资规模之间存在相互作用,消费水平下降、储蓄水平上升对间接融资规模扩大、金融体系风险增加的影响更为显著。

(二)对策建议

基于结论,为了在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消费需求的同时,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金融体系风险,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鼓励居民消费的同时拓宽居民投资渠道。鼓励居民消费只是从数量上能降低居民的储蓄水平,而未能改变居民收入的消费-储蓄支配模式。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分散居民消费后闲置资金流向,降低对储蓄依赖,一方面能给居民带来较之单一储蓄更高的收益,满足其合理理财需求;另一方面能从源头上降低居民储蓄率,缓解风险向银行体系过分积聚的现状,合理配置社会资金,分散风险,保持金融体系健康稳定。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主要是从股票、债券、信托产品等方面入手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在2006年到2007年股票市场处于持续大涨之时居民储蓄水平就明显下降,资本市场十分活跃,直接融资规模增大显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现代人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网络金额的发展,开发出适合众多小额闲余资金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

2.加强对银行体系监管并控制金融体系风险。在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里,监管好银行体系就能有效控制金融体系风险。针对本文研究问题,货币当局一方面要严格监管银行体系信贷规模、信贷结构和信贷方向,在长期中控制间接融资在社会总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优化融资结构,同时在短期内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形成和不断积累;另一方面要合理干预银行吸收储蓄行为,积极引导银行理性吸储,真正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快社会资金流动,合理配置资金资源,而不是银行采用一切手段大量揽储然后大量放贷,挤占居民消费支出,抑制居民消费潜力释放,并且增加社会间接融资规模,积聚金融风险。

3.提高银行体系自身经营能力并保持金融体系稳定。伴随着金融改革加快,银行业改革势在必行,银行体系今后必将面临更加复杂和严酷的经营环境。民营银行的进入、高利差的结束、资本市场的发展、居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等都对银行业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挑战。居民消费潜力的逐渐释放,储蓄水平随之降低也会对银行体系产生冲击。银行体系必须提高自身经营能力,从人员素质、产品创新、业务拓展、贷款管理、服务水平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维持银行体系健康状态,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继续发挥银行调节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英]约翰・梅纳德・凯恩著.高鸿业译.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商务印书馆,1999

2.Kahneman, D., Tversky, A. 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J]. Econometrica, 1979, 47(2)

3.尹世杰.提高消费率拉动经济增长[J].经济学动态,2002(10)

4.李文星,徐长生,艾春荣.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和居民消费:1989-2004[J].经济研究,2008(7)

5.田青,马健,高铁梅.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影响因素的区域差异分析[J].管理世界,2008(7)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京东白条 法律风险 消费金融 风险防控

一、“京东白条”的法律关系分析

艾瑞咨询《2016年京东消费金融研究报告》指出,“白条”业务根据其适用场景的不同,其业务性质在法律定性上有所区别:用于京东商城的“白条”属于赊购服务,而用于京东商城外消费场景的“白条”则属于消费贷款。下文将对这两类业务模式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种,针对京东商城内自营的商品或服务,京东采取信用赊购的业务模式。即京东与商品、服务消费者之间通过赊购行为形成了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京东作为债权人,而消费者作为债务人。

第二种,针对非京东自营的商品或服务,即在京东商城、京东金融以及其他归属于京东的消费平台上推送的非京东自营的商品或服务,京东通过自建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引入第三方放款机构开展在相关领域的京东白条业务。在此领域的京东白条业务中,京东的小额贷款公司1与第三方放款机构2和消费者之间亦形成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二、“京东白条”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控现状

“京东白条”作为消费信贷业务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模式,其独特的发展路径与丰富的消费场景为“白条”业务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为“白条”业务的长期发展留下了隐患。本文仅对“白条”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不在此赘述。

法律风险,在通常意义上是指没有任何法律调整,或者使用现有法律不明确造成的风险3。鉴于我国在消费金融领域的立法较少且大量以政策精神传达,故“白条”业务的法律风险宜界定为:“白条”业务开展过程中因相关法律规定缺失或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基于对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分析,笔者总结“白条”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主体资格遭受质疑;第二,业务模式合规性存疑;第三,非法交易活动监管乏力;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一)主体资格遭受质疑

消费金融业务是传统信贷业务在消费领域中的创新产物。基于我国对金融业严格监管的态势,消费金融业务应当由经银监会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依法开展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管。未经银监会审批取得消费金融公司主体资格、被行政许可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是否有资格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是悬挂于“白条”业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鉴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相对于其他领域,我国对金融领域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实行金融牌照制度。根据1994年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2007年7月3日中国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前述《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笔者认为,这是银监会对原本“无牌照,不经营”绝对的市场准入制度的适度松绑,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为金融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但这样的“适度松绑”是否能够为以京东白条为代表的非消费金融公司从事消费金融业务提供充分的适法性依据,仍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与关注。

(二)业务模式适法性存疑

对于“白条”业务是否具备适法性的判断应基于对“白条”业务范围的界定与业务性质的明确。随着“白条”业务的不断延伸,其适用范围已超出京东商城自营商品的范畴。如前所述,在京东商城自营商品的界限内,京东白条的适用可以被视为商业赊购行为。但是当京东白条的业务已经拓展到京东商城的非自营商品,如旅游、租房、装修等服务时,甚至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和车贷等非传统消费金融领域的范畴时,此时的“京东白条”已然超越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对消费金融业务的界定,而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消费信贷业务。

基于京东白条在本质上是一种消费信贷业务的判断,那么前述并不具备消费金融公司主体资格的京东(包括与之关联的各个公司,下同)是否存在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适法途径呢?“白条”业务的实质是京东凭借其经营电商平台所积累的巨量客户数据对其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的后续消费行为(不限于其自有商品)进行商业授信。其行为本质即是京东对个人或中小企业(京东金采业务)的信用赊购行为。

京东金融自2013年10月独立运营以来,已建立七大业务板块,分别是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众筹、财富管理、支付、保险、证券,并未涉足银行类金融领域。京东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先后设立了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这完全契合消费金融业务的要求。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存在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的法律限制。

其次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股权结构。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指导意见》还要求“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京东通过自设小贷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模式虽然可以通过引入其他投资者分担资金压力。但限于小贷公司自身所能承载的放贷限度,难以满足京东白条业务发展的规模需要,且小贷公司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亦可能产生小贷公司控制权纠纷。

(三)非法交易活动监管乏力

“白条”业务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传统信贷业务或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借款人欺诈以及套现等问题。鉴于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宜归于信用风险,故此处仅对“白条”业务中的套现行为进行分析。

京东白条作为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相类似的消费信贷产品,其亦存在着困扰信用卡业务的套现漏洞。京东白条业务中的套现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基础的套现模式是套取资金方作为买家与从事套现服务的卖家经协商一致,由买家在京东商城等平台上购入卖方出售的某类虚构商品,然后选择使用京东白条付款。卖家在收到货款后,将相应货款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返还给买家,从而实现利用京东白条的套现。

由于套现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为了逃避京东方面对套现行为的规制,套现双方往往通过套现中介完成套现交易,由此衍生出结构更为复杂的套现模式。

套现交易链条的延伸,加剧了交易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欺诈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发生于套现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套现中介在收到套现款后不再返还给买方而是直接私吞或是擅自提高中介提成以及套现中介与卖方合谋,指示买方在购买高价商品时将收货地址留成中介要求的地址,而卖方在收到货款后不予以返还等。

套现交易以及由套现交易引发的欺诈行为不利于消费金融市场长期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由于套现引发的制度套利还会损害市场上原有的公平竞争,既违背了发展消费金融的初衷,又增大市场上的信用风险。故应加强对消费金融市场的套现监管与控制。

京东白条作为一款基于京东网上商城的网络信贷产品,其信用的发放、使用以及商品的购销、递送都会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因此,虽然京东白条业务中的套现交易多数是利用互联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来实施非法套现甚至是欺诈行为,但在看似虚无缥缈的互联网世界中,任何蛛丝马迹都有迹可循。正如京东金融风险管理部总监肖波所言,借助于平台的数据分析和特殊的技术手段,套现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欺诈行为是能够得到有效的识别和规制的。

伴随着消费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结合的行业趋势愈发明显,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被恶意利用。但随着监测技术、监控手段的不断升级与完善,笔者认为,借助于互联网而实施的以非法套现为代表的非法交易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与遏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消费金融业务在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安全埋下隐患。在消费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消费者作为推动市场前进的根本力量,只有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激发他们的消费热情,推动市场进一步发展并反向倒逼服务提供商不断优化服务质量、丰富服务种类并促进市场内各项机制逐步走向完善。因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但这恰恰正是我国现阶段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中最易被忽视、也是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

以京东白条为例,就目前阶段来看,消费者权益可能遭受的损害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消费金融账户盗刷的问题;其二是个人身份及征信信息的泄露问题。

2015年11月23日的《中国经营报》就曾报道过京东白条用户遭遇白条账户被盗刷的问题4。文章指出用户的白条账户在被盗刷后,相关用户往往没有收到消费的短信提醒,也不能在发现被盗刷时及时取消未完成的交易,且在用户个人界面无法查询到盗刷者的个人信息和收货地址。多次发生的盗刷事件引起消费者对京东金融账户的安全性以及风险甄别能力的质疑。而盗刷事件发生后,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往往求助无门,甚至有部分被盗刷的消费者因难以证明是被盗刷还是恶意套现而遭遇被京东金融方面催促还款的尴尬境地。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对于白条账户被盗刷的问题,京东金融风险管理部总监肖波表示:对于白条账户的盗刷和恶意套现,普通人难以区分,但公司通过后台的数据分析和相关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有效区分。不过,对于如何区分盗刷和恶意套现的标准,京东方面表示有详细的流程,但是不方便透露。

关于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与征信信息的保护,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权,在信息采集和信息使用过程中应坚持适度性原则,避免过度使用造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除此之外,还应着重关注对客户信息的储存与保护,避免因储存不善而导致消费者身份信息与征信信息的泄露。

注:

1、如北京京汇小额贷款公司、上海京汇小额贷款公司等。

2、如丽兹行的房屋抵押贷款、易车车贷等。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消费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12-02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这样一类金融公司的设立,使我国的经济由投资主导转变为消费主导,有助于拉动内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效地支持了经济的增长。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信用机制还不够完善

快捷和无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最有利的竞争优势。然而,要想保持住这个竞争优势,就必须对客户的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以确保最后顺利地收回资金。这在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中是很难做到的。对于现在的体系安排,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借助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识别,但由于我国刚开始建立个人资信管理体系,而且大多数客户也从未涉足过商业银行信贷,对于其信用记录根本无从查询。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客户的资信调查过程困难,成本也较高,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

(二)消费金融公司产品需求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居民的理财方式仍以储蓄型为主,家庭储蓄率也比较高。这种“量入为出”的传统观念和消费习惯使得我国除了住房贷款以外的消费品贷款市场一直都不景气。即使是消费数量较大的信用卡业务,也有超过85%的用户每个月都保持着账户平衡,信用卡最本质的信贷消费功能却未能得以完美发挥。比如,已经成为国外汽车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汽车金融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却十分缓慢。

(三)缺乏风险管理技术和人才

风险管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消费融资需求,不同程度的风险,而采用不同的风险管理办法,将风险进行化解或减少,使每一个融资活动的风险都降到最低,进而达到消费金融公司效益的最大化。这一点对于国外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由于近年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一些基础学科像数学、物理等在技术领域里的广泛应用,都推动了消费金融向更深层次的发展。而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才刚刚起步,对于这个领域的人才培养也刚刚开始。因此,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数理应用能力强的技术人才仍然十分匮乏,这使得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管理技术上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四)缺乏健全的消费贷款法律制度

若要建立一个稳定的个人信用制度,必然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消费贷款方面还存在很多欠缺和漏洞,而无法为消费贷款的发展保驾护航。

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贷款的每一环节,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有力地保证了消费贷款业务联系的顺利进行,既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自身的风险。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于传统的企业生产性信贷,而针对于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依据几乎没有。

二、国外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的经验

消费金融公司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在信贷模式、风险管理方面都积累了有许多有价值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经验

放眼世界上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美国无疑是在这个方面的佼佼者。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它的市场机制和个人信用是最健全也是最稳健的。美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出现的比较早,但也一直处于摸索阶段,真正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时间大概有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而在美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

1.美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发达。纵观美国个人征信行业演进的历程可以发现,信息网络技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互联网的普及使信用交易记录同步转化为信用记录,并存在美国的征信系统的数据库里。在这里,每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编号,记载着个人的自然信息、信用记录、是否有犯罪情况等。并且这些信息,在客户进行贷款申请时,业务人员可以直接通过联网实现在线查询,大大节约了数据征集、传递和整理的时间,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

2.美国风险管理有法可依。在法律方面,美国有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可以依靠。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基本上实现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满足信用交易对数据储存和使用的需要之间的平衡,成为规范美国个人征信活动的核心法规。另外,美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比如《社区再投资法》、《公平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等都为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3.美国有强大的科技力量作后盾。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若要使消费信贷得到充分的发展,就一定要有先进的科技作为后盾。在美国,计算机和网络被广泛运用于信贷业务中。当客户进行融资金申请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人员就会通过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并对客户进行评分,然后运用网络提交给下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这样一步步传下去,直到完成整个程序。从而使得处理资料方便快捷准确,大大提高了效率。

(二)欧盟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经验

欧盟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这些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在贷款的审批过程中,贷款所进行的是实行实时审批,因此也就离不开高度自动化的决策和定价流程,在贷款申请提交给系统后,由贷款处理系统对违约几率和贷款欺诈进行判定,从而确定风险加权价格和最高贷款额度。贷款发放后,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客户贷款账户进行贷后监管,及时更新客户的还款信息和客户数据库,并对逾期账户进行提醒以备催收。催收是贷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升级的催收方式是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经常采用的,而在催收的过程中,公司也密切关注催收人员的催收行为,以保证催收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用来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通过这个系统可以有效地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提高消费信贷业务办理的效率。因此,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对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这个系统的建立有两点是一定要注意的。首先,系统中的数据要注意质量,要做到真实可靠。其次,要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制造虚假信息者要进行处罚。在系统建立好后,要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宣传,让消费者知道它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用。

(二)加强配套的法律建设

一个稳健运行的信用制度离不开法律的支撑,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相配合,设计再好的信用体系也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限制相关数据的使用范围,而且有利于政府和各种相关的提供信用的机构更快速、真实地征集到个人的信用数据。因此,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我国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还相当薄弱,基本属于空白。因此,建立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对于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极为重要。一是加快出台征信管理的相关办法,使得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有法可依。二是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使公民在个人信用符合信贷要求的条件下得到平等的权利。

(三)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加强人才培养

消费金融公司包括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的起步都是比较晚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水平还十分有限,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更是缺乏。在风险管理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建立个人资产业务的定量化分析研究团队,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运用,做到能够准确、迅速地发现消费信贷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好地预测风险的发展。对于人才的培养,要加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数理能力应用技术人才和专门从事风险评估的管理人员的培养。并将其所学专业能够有效的运用到实际中,从而提高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消费金融业务宣传、加强引导

许多人都将消费金融等同于超前消费,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超前消费是一种超出自己消费能力的需求,是对未来自身经济造成极大压力的需求。而消费金融不同,这是在未来收入稳定的基础上,提前购买适用的生产生活用品。因此,要通过不断的宣传和引导,使人们了解消费金融的本质,并普遍接受这种信贷的消费模式。这样在消费基金融公司在为人们提供消费信贷的同时,公司业务也将会渐渐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 何明明.欧盟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西南金融,2010,(5):25-26

[2] 郭田勇.消费金融公司如何从试点走向成功[N].中国证券报,2009-08-24.

[3] 李瑞红.关于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几点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0,(5):49-54.

[4] 鲁彦散.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家庭资产;家庭消费;消费行为:分位数回归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7)05-0115-08

一、问题的提出

自Modigliani提出生命周期理论之后,关于财富对消费的影响更激发了学者们的研究兴趣。Elliott分析了家庭金融财富、非金融财富与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发现非金融财富对消费支出的影响不显著。Davis和Palumbo采用美国宏观数据进行研究,认为居民总资产若增加1美元,其总消费会随之增加3-5美分,但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影响各不相同。Dynan和Maki使用1983-1989年美国家庭微观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持有股票的家庭其消费支出会跟随股票价格变化而同方向变化。但不持有股票的家庭其消费不受股价影响。Case等分别从美国国家层面和州层面对金融资产、住房资产与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住房资产对家庭的消费性支出具有显著影响。且影响大于金融资产。Bostic等将美国的两个微观调查数据库进行匹配,研究了金融资产与住房资产的消费效应,结果表明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弹性系数为0.044-0.065,而金融资产的消费弹性系数为0.007-0.023,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更大一些,且家庭的耐用品消费与非耐用品消费行为存在差异。Bonis和Silvestrini利用1997-2008年间11个OECD国家的宏观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居民金融资产的边际消费倾向比住房资产的边际消费倾向大。Sousa对1980-2007年欧元区的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较大且显著,而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效应接近于零且不显著。Peltonen等使用14个新兴国家的数据对家庭财富与消费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亚洲国家的房产财富效应正在不断增加,在股市资本化程度高的国家金融资产财富效应较强,而收入水平或者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房产财富效应更显著。

骆祚炎采用城镇居民1985-2005年的宏观年度数据,分析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与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认为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大于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影响,但二者的影响效应都较为微弱。魏锋基于误差修正模型,分析和对比了我国股票市场以及住房市场的财富效应,发现房地产市场具有扩张的财富效应,而股票市场具有收缩的财富效应。邹红和黄慧丽使用我国城镇家庭1999-2009年季度数据。分析了居民资产对消费的影响,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市场对居民消费影响显著,其财富效应远远大于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田青对我国2001-2009年的居民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进行了估算,并分析了二者对消费的影响,认为家庭资产会对消费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实物资产对消费的影响作用较强,居民储蓄和股票资产对当期消费会产生挤出效应。而其他类型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影响不显著。乐长根和辜宏强运用2003-2010年季度数据,使用误差修正模型分别对居民股票资产、储蓄资产、住房资产与消费变动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发现股市存在微弱的负财富效应,住房市场的正财富效应相对显著,储蓄资产从短期来看具有负财富效应,在长期则有正财富效应。谢垩采用我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首次在微观层面上探究了家庭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认为对于拥有自有住房者而言,房产的消费弹性明显大于金融资产的消费弹性。张大永和曹红使用我国家庭金融微观调查数据,分析了家庭住房资产、金融资产及其他实物资产对消费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拥有自有住房与否、住房的价值和金融资产规模等因素都对家庭消费产生显著影响,且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大于金融资产。进一步分析认为,无风险金融资产对非耐用品消费产生较大影响,而风险金融资产对耐用品消费影响更大。陈训波和周伟使用2008年的我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数据,分析了我国城镇不同类型家庭财富对消费的影响,认为家庭各类资产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显著,且金融资产的边际消费倾向高于房产。家庭人口数量和户主特征等因素也对城镇居民消费产生显著影响。李涛和陈斌开基于微观家庭数据,区分和比较了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住房资产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考察了家庭资产对居民消费的“资产效应”和“财富效应”。研究发现,家庭住房资产主要呈现出消费品属性,只存在微弱的“资产效应”而不存在“财富效应”。相反,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具有明显的“资产效应”和“财富效”。张屹山等分析了我国居民收入与金融资产结构,结果发现,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都不显著,原因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较低。李波利用我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论证了金融风险资产对消费支出的财富效应与风险效应,认为两者存在替代关系,随着家庭金融资产的持有权重提高,资产财富的边际消费倾向增加,资产风险的预防性储蓄倾向也随之增加。

上述研究的结果表明,不同国家、不同家庭的财富对消费的影响各不相同,尤其在我国,利用微观数据进行这一领域的研究近几年才展开,研究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拟利用我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ina Household FinanceSurvey,CHFS),研究我国城镇家庭金融资产、住房资产以及非住房实物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特别地,本文将采用分位数回归模型,重点研究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消费影响因素。并将家庭金融资产细分为无风险资产、风险资产和社保账户资产,分别研究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与家庭消费之间的关系,回答家庭特征变量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程度。

二、样本选择、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CHFS 2011年的全国基线调查数据。CHFS是西南财经大学我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全国性的全面系统的入户追踪调查,涵盖了全国25个省(市、区)、80个县、320个社区共8 438户家庭,个人信息的样本量为29463人,具有广泛的地域代表性及大样本性质。CHFS针对性较强,拥有居民家庭各项金融资产的详细信息,全面客观地反应了当前我国家庭金融的基本状况。通过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可比数据进行对比,CHFS调查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基本一致,说明CHFS调查数据的高质量与可信度。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首先将存在缺失值和异常值的家庭剔除,然后根据以下原则对样本进行筛选:(1)户主年龄限制在20-65岁,这部分家庭是当前社会主要消费群体,且数据缺失较少。(2)部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仅来源于政府补贴,不具备代表性,因此,将收人最低5%的家庭剔除。最终获得有效样本2888个。

(二)变量定义

结合CHFS的数据,本文给出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我国城镇家庭关键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从金融资产上看,我国城镇家庭金融资产均值为86030.00元,其中风险金融资产为28926.20元,无风险金融资产为57103.80元,即大多数家庭持有的无风险资产远高于风险资产。此外,家庭拥有的社保账户资金不容忽视,达到23220.60元;从实物资产上看,城镇家庭拥有的住房资产价值达632283.00元,远高于其他实物资产的价值;①此外,样本中的家庭规模基本符合我国大多数城镇家庭为三口之家的状况;约有16%的家庭户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户主中68%为男性,89%已婚。

(二)有房家庭消费支出的分位数模型估计及影响结果分析

根据模型(3)估计家庭资产对有房家庭支出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

第一,家庭金融资产显著影响家庭消费,并随收入水平的提高影响程度逐步下降。金融资产的消费弹性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有房家庭消费明显与家庭金融资产有关,从数量上看,收入水平越低的家庭对财富越敏感,收入水平越高的家庭,财富对家庭消费的影响越小。

第二,住房资产显著影响家庭消费,且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弹性大于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弹性,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资产对家庭消费影响程度逐步下降。住房资产对于消费支出的弹性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不论高收入还是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都与其所拥有的住房资产显著正相关,越是低收入家庭,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越强烈。与金融资产相比,无论哪一类收人群体,其家庭消费都受住房资产的影响更大。我国城镇有房家庭的住房资产均值为632283.00元,远高于金融资产均值86030.00元的水平,因此,笔者认为,住房资产的保障作用对消费的影响明显大于金融资产对消费的促进作用。

第三,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影响家庭消费的关键因素,家庭的收入消费弹性随收入增加而减小。所有变量中,消费的收入弹性最大,且都在1%显著水平下为正。随着收入的增加,家庭消费的收入弹性渐次变小,这正如凯恩斯消费理论所述,边际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少。

第四,非住房类实物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高于预期,且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对家庭消费的影响随之增加。非住房类实物资产大致包括汽车、相机、空调或奢侈品等众多耐用品以及字画等艺术品,这类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比我们预期的要大,仅次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并且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对家庭消费的影响随之增加。

第五,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受家庭规模的影响大于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在五个分位点上均显著为正,其中在Q50分位点的系数最大为0.071,总体呈现倒u型状态。消费支出与家庭成员人数正相关毋庸置疑。对于中等收入家庭来说,家庭人员增加相的消费支出必然增加。但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家庭成员增加多出的开支对家庭总体消费的影响不大,换言之,’增加一个人的开支占家庭总消费中的比重相对较小: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也许多一个孩子的投资仅限于多了基本的生存性消费,占总体家庭消费的比重也不大。因此,表现出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的影响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呈现倒u型状态。

第六,户主学历对最高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显著,对其他收入水平家庭的影响差别不大。估计结果显示,户主学历高的家庭其消费支出也高,这是由于学历高一般伴随着收入水平高。相应地消费水平也高。但对于特别高收入的家庭来说,其收入水平或者由于创业、机遇和继承等原因,其学历水平已不是主要因素。

第七,中低收入的男性户主家庭消费低于女性户主家庭,高收入家庭的户主性别对家庭消费影响不显著。这是我们根据模型估计结果得出的一个有趣的结论。户主性别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在Q10、Q30和Q50分位点均显著为负,在Q70、Q90分位点上则不显著,即男性户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比女性户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少16.6%,次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男性户主家庭相对女性户主家庭少消费7.4%和3.9%。

在我国传统中,家庭户主通常为男性,户主为女性的家庭更多为离异和未婚家庭。在高收入家庭,户主性别不影响家庭消费容易理解,但在中低收入家庭中,笔者认为产生前述现象可能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女性户主如果离异,她很可能需要进入下一段婚姻,在这期间就需要保持一定的“面子”消费,并且不需要为下一段婚姻积累资金。而如果是离异的男性户主,他为了下一段婚姻则更可能需要积累资金,节俭消费。二是女性户主如果再婚。通常她就是家庭住房的拥有者,而她又处于中低收入家庭,很可能意味着她的家庭住房是靠相对有钱的娘家资助的,在有外来经济资助情况下,家庭消费支出可以更高。

第八,正常婚姻状态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具有促进作用,对高收入家庭影响不显著。估计结果显示。户主婚姻状态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在Q10、Q30和Q50分位点上分别为0.108、0.212和0.136(在Q70和Q90分位点上不显著),也就是说,婚姻状态正常家庭的消费水平要高于离异、未婚家庭,而高收入家庭则不受户主婚姻状态的影响。婚姻状态正常的中低收入家庭一般来说收入来自于夫妻双方,高于离异或未婚家庭,从数据上看,消费增加在10%-20%左右。

(三)无房家庭消费支出的分位数模型估计及影响结果分析

根据模型(3)估计家庭资产对无房家庭支出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

第一,家庭金融资产显著影响家庭消费,高收入无房家庭对金融资产相对更敏感。由估计结果可知,消费支出的金融资产弹性都显著为正,说明无房家庭消费同样与家庭金融资产有关。样本数据显示,有房家庭的平均收入和平均金融资产比无房家庭分别高出23%和50%,也即我国的无房家庭通常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无房家庭中的高收入家庭最有可能购房。这类家庭必须攒钱购房,所以对财富最敏感。

第二,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无房家庭消费的最重要影响变量。与其他变量相比,无房家庭的消费收入弹性最大,且明显高于有房家庭的消费收入弹性,但无房家庭的消费与收入之间没有呈现明显的由收入引起的变化,甚至高收入家庭的弹性相对较大。这也是因为无房家庭大部分属于相对低收入家庭,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购房和消费,对收入敏感。

第三,非住房类实物资产对无房家庭消费的影响较大。非住房类实物资产对无房家庭消费的影仅次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但影响程度并未随着家庭收入的变化成规律性变化。

总体来看,无房家庭与有房家庭的消费支出都受收入、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影响,但影响强度却不同。有房家庭的消费支出与我们对现实的认知更吻合,而无房家庭中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各个变量系数没有呈现规律变动。从模型对各变量不同分位点上的系数斜率相等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不同分位点上的系数(D1除外)都不能拒绝斜率相等的假设,也即各分位点上的系数斜率可以认为没有显著差别。虽然无房家庭的收入有高低之分,但由于普遍收入较低、金融资产较少、又都没有住房资产,因此,无房家庭普遍需要节俭开支、压缩消费、攒钱买房,总体上他们处于同一消费水平,属于同一种消费群体。

(四)无风险金融资产和风险金融资产对有房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分析模型(4)的分位数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对表2和表4相同变量的系数变化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将广义金融资产划分为无风险金融资产、风险金融资产和社保账户余额后,估计的系数基本不变。趋势则完全没有改变,说明模型是非常稳健的。这里,我们仅分析家庭无风险金融资产、风险金融资产和社保账户余额对家庭消费的影响。

第一,无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影响最大,且其弹性系数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少。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无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程度渐次减小。从描述性统计分析即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家庭无风险资产大致是风险资产的两倍,且低收入家庭无风险资产配置的比重更高,而高收入家庭风险资产的配置比重更高,①上述结论正是消费理论和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状况决定的,低收入家庭无风险金融资产对消费的保障作用更明显。

第二,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性支出的影响微弱,收入越高,家庭消费的风险金融资产弹性越大。在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结构中,高收入家庭更倾向于配置风险金融资产,其数量更多、比重更高、种类也更丰富。本文的估计结果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最低收入10%的家庭消费对风险金融资产不敏感,最可能的情况是这部分家庭没有或仅有极少的风险性金融资产。随着收入的增加,家庭消费的风险金融资产弹性渐次增大,在最高收入的10%家庭中,其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最高,弹性为1.6%。

第三,社保账户余额对消费的影响随家庭收入的增加而减弱。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这是一笔不可忽视的财富,即使目前不能直接使用,但仍是可以预期的个人财富,对稳定当前消费具有重要作用。而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其家庭收入支付当前消费绰绰有余,社保账户余额不会对当前消费有任何影响。

四、结论及讨论

第一,无论是有房家庭还是无房家庭,家庭财富都是影响家庭消费的重要因素。有房家庭中的低收入者对财富更敏感;无房家庭中的高收入者对财富更敏感。我国家庭拥有无风险金融资产的比重两倍于风险金融资产,因此,无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更大。

第二,对有房家庭而言,无风险金融资产配置的比重随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递减,风险金融资产配置的比重随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递增。低收入家庭的资产结构中无风险金融资产比重最高,风险金融资产比重最低,风险金融资产的变动对家庭消费没有影响。高收入家庭正好相反,无风险金融资产对其家庭消费没有影响。

第三,社保账户资产在家庭财富中占有较大比重,大约占广义家庭金融资产的20%以上,占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的比重更高达25%。虽然这是一笔不能当期使用的资产,但却是中低收入家庭良好的预期保障,因此,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对提高我国城镇家庭消费支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对有房家庭而言,不论高收入还是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都与其所拥有的住房资产显著正相关,且越是低收入家庭,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越强烈。与金融资产相比,无论哪一类收人群体,其家庭消费都受其拥有的住房资产的影响更大。是否拥有住房、是否需要为购房积累资金,这些选择都会影响家庭消费支出。

第五,汽车、相机、空调或奢侈品等非住房实物资产通常具有消耗性,家庭拥有这类资产越多,基于该类资产的支出越多,但这些资产正是消费结构升级的趋势和方向。因此,政府还需不断在政策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提高其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进而促进全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最终提高社会总需求。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5篇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护和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是同一问题的两个层面"私法自治原则在金融领域的失败,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消费者加以保护,即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原因"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在金融交易关系中,强势的金融机构与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之间的博弈能力差异,使契约自由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在金融消费领域产生了公法俘获现象)使用公法来干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俘获现象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公法获得了对私法的优势地位,而是国家通过公权力进行的二次制衡过程"私法调整下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失衡,可以通过公权力的介人进行二次制衡,从而使得消费者权利得到救济"事实上无救济便无权利可言"而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的金融可获得性报告,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也正是权利的救济不足:各国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虽比较充分,然而由于缺乏权利实施的解释和权利可诉等保障机制,从而使得权利处于空置状态"根据监管有效性理论,在公法干预方式的选择中,监管是最佳的途径¹"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对消费者在金融领域权利的主要保护方式"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三分之二的金融监管者将/金融消费者保护0作为目标之一"监管机构依据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消费者利益并非是所有的消费者利益,只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利益才能成为保护的客体"换言之,根据权利利益理论的解释,消费者权利背后才是可以要求监管机构保护的利益"因此,消费者权利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法学含义"实践中,监管机构是通过实现消费者权利的可诉性将权利转化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金融服务是社会稀缺的重要资源,是消费者重要的经济福利,不仅涉及消费者的消费公平,还会影响其收人公平和财产公平¹"消费者进人金融领域,开立银行账户、获得养老保险等权利,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和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应首先得到保障,这是消费者其他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拥有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的不仅包括现实的金融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金融消费者,是对所有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因此,本文将其列为基础性权利"交易权是人门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是经济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基础"消费者金融交易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不发达和逆向选择造成的金融排斥"教育权即获得金融知识的权利"金融知识是消费者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无论是否参与了金融交易,消费者都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也就是说,获得与基本社会生活相匹配的金融教育,是全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交易性权利与交易权不同,是消费者在获得交易权后在金融交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总结,消费者在金融交易领域的风险分为四类,表示消费者的四类风险:一是审慎风险,即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二是恶意风险,即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或建议时,存在欺诈、误述、故意误售金融产品或未披露有关信息等风险;三是适宜性风险,即消费者购买了其不理解或不适宜于其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四是履行风险,即投资无法产生期望回报的风险"相应的,交易性权利是对金融机构造成的上述风险的一种制衡,分为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四类"虽然这些权利在金融领域都体现为财产权,但是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可以根据市场中的/商谈伦理0和私法约束来实现侵权保护,而是需要建立各种制度来实现,例如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冷却期制度等等"。

消费者效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的经济学含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在管制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中有其经济学理论基础"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提供的消费者获益并非指直接的经济收人,而是消费者通过参与金融活动使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得到满足"为此,消费者偏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价值导向"根据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的类型,消费者获益可以分为基本金融服务效用、风险型金融服务消费者效用和非金融产品效用"。消费者实际获得的效用总量会受到消费者个人偏好的影响"金融消费者偏好不仅是消费者效用的基础,而且其排序决定了监管规范的价值取向"消费者的偏好各不相同,消费者群体无法得出相同的偏好,这就会出现个人排序和社会选择的矛盾"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解决冲突的办法是把集体选择规则中所反映的价值看作是相对基本的,而个人排序不是基本的"一旦集体选择规则选定了一种社会排序,那么个人就有义务接受这种排序,不管个人所显示的排序是什么样的"鉴此,本文认为,消费者运动追求的价值观代表了消费者的基本偏好排序,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偏好排序,即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价值取向和消费者偏好应当一致"消费者运动的发源是为了追求安全和公平,消费者福利在二战后受到重视,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要求的组织的出现使消费者更系统地提出了/消费者主义0"其基本主张就是,对一切与人类生活有关的事物进行检讨,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有利于人类生活得幸福、安全,有利于人类的公共福利"因此,和其他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一样,安全、公平与消费者福利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基本价值导向"1.安全安全权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其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5大6第三十九条中:/凡自由民,除经其所在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对其进行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0消费者作为公民的一个侧面,在金融领域享有其财产的安全权"金融资产的安全分为存款资金的安全和非存款金融资产的安全"目前,各国对存款资金的安全保护相对较好:根据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IADI)统计,截至加ro年2月,已经有1肠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有些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并非对存款资金不加保护,而是采取了其他形式的隐形保护模式"2公平公平是被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广泛讨论的一个概念"其具有不同的定义,但无论何种定义都和正义紧密联系"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之幕0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伦理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二是经济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确定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的"罗尔斯指出,对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来解决:(l)差别原则,即在符合代际正义的储蓄原则条件下,使最少受益者得到最大利益;(2)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即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在金融领域,消费者追求公平体现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博弈、消费者获得公平的经济机会、消费者的期望收益与所承担风险的公平匹配"3.消费者福利对/金融消费者福利0的定义和对/福利0的定义一样困难"从表征上分析,金融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任何机构都不可能保护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一定获得经济收人"因此,消费者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其在金融活动中公平合宜地获得足够的金融福利,如增值、汇兑方便、跨期保值、减低风险等"消费者能否获得金融服务,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会被很多现象所掩盖"一些基本金融服务,如银行账户、养老保险等,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是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福利,国家应进行干预以确保消费者有权获得金融服务"。1对消费者基本金融服务效用的影响消费者的基本金融效用包括跨期消费、基本银行账户服务功能、基本信贷服务功能、基本保险服务功能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等"这些是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的基础性权利.是嚓管机构应该供给的消费者福利,否则就会发生社会排斥"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的安全也是监管干预下消费者应当获得的效用"如果没有监管的干预,消费者就无法获得金融服务,也就不能成为金融交易关系中的消费者角色,无法通过司法和其他途径维权"为此,保证消费者获得一定水平的金融效用(用UI表示)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责任"消费者可获得的基本金融功能与一国经济基础和金融发达程度正相关"由于一国经济基础和金融发达程度在一定时间内变动较小,本文将其设定为常量a"将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用cF表示,U,可以表现为c;的函数"由于金融稳定是消费者获得基本金融服务效用的基础,系统性风险过大造成的金融机构的倒闭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基本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因此,金融审慎监管也是影响U,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Ul函数中应当包含金融审慎监管投人C,变量"归纳如下:a为消费者可获得的基本金融功能为常量;、为消费者i在基本金融服务上投人的资金;C,为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监管的投人;C,为金融审慎监管投人;w、、为消费者i可获得的基本金融服务的效用"由此可得:w*,=aUI(C;,Cp入,)(l)当发生金融排斥时,U",w、一aU:(CF,Cp,、,)一0,即消费者被排斥在金融领域之外"2.对消费者风险型金融服务效用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¹"在一定时间内,金融体系对风险型金融服务供给的水平应是稳定的"据此,本文假定消费者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是个常量刀;金融资产的价格与期望收益正相关,而与金融资产风险负相关"无论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如何,消费者都需要其能以合理价格购买到由一定风险和期望收益组成的金融资产"这需要市场约束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共同来达成"消费者可获得的效用还取决于金融消费者风险的控制"金融消费者风险不同于金融资产风险,是消费者在购买金融服务时发生的风险,即上文提到的审慎风险、恶意风险、适宜性风险和履行风险"金融消费保护监管的目的就是防范这四类风险的发生"用C,表示在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上的监管资源投人,风险型金融产品的效用可以表示为金融监管C,和市场约束m的函数"刀:消费者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设为常量;C,: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监管的投人;、:消费者i在风险型金融服务上投人的资金是、;w":消费者i可获得的风险型金融服务的效用w""w"=那2(Cp,Cq凡、)(2)当、二o时,w"一四2(Cp,Cq川)二o因为风险型金融产品效用的获得一定要投入资金"系统性风险在金融服务领域由金融审慎监管和市场约束予以控制"但也可能出现尽管金融审慎监管投人很多,但由于市场约束存在缺陷而仍无法控制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负的效用,甚至造成w"<O"3.对消费者非金融产品效用的影响金融产品的负外部性还对消费者的其他非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效用U0产生影响"例如: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风险过高或金融服务的供应低下,都会使经济发展迟滞,并影响消费者的信心,从而降低消费者的其他效用;金融危机下,消费者的就业都会因此受到影响"减少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体现了全社会和全体消费者的利益,符合安全、公平与消费者福利的价值导向"鉴于金融的负外部性与系统性风险占相关,金融审慎监管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金融负外部性。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实现最大化的分析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监管,从经济理论上分析,可以将其目标概括为在各项约束条件下,达到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根据以上的分析,金融消费者的可获得效用是基本金融服务、风险型金融服务和非金融产品服务三个部分效用的总和"消费者i在三个部分可获得的效用如下:、、产召、.产4qI曰吸了、了.、w*一aU,(CF,Cp入,)w"一月UZ(Cp,Cq,叭)w"=f(Cp声)U"(、)(6)鉴于上述三个部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在本文的分析中均假定为常数,且为十、+、=x"消费者i为一国最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的代表,其偏好代表了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偏好"消费者i的总效用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偏好"本文以消费者投人的资金量的比率来代表消费者对该领域的偏好,消费者在不同领域的投资比重作为权数,对效用进行加总"虽然消费者整体的效用并非是单个消费者效用的简单加总,但是消费者i的效用总和最大时,最大多数消费者实现了效用最大化,可以推出整个消费者群体的效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监管目标"消费者i的效用总和W表达如下:W一备Wil+资W:+瓷W"一知U>-CF,Cp,、#,+枷2(Cp,Cq,m,、,+督f(Cp声,U"-、,由此,可得金融消费者监管的目标函数(7)、,r为,,,~"、.耘"二,,""____、.与对""、,,z_.、1了"、Max[W卜Max}号aU,(CF,C",\,)+若归从(C",C",m,、)+尝f(Cp声)U"(、)l又吕)-.-~.L0/-.一-/IX一~.、~卜.一p.-,-.X尸一之-一p.一q.一,-飞-X一-一p厂-一/、一1.J。由于一国在金融监管上的资源投人C是确定的,可以得到约束条件如下:C一CF+Cp+C,(9)变量包括:CF(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基础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几(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交易性权利保护的资源投人)、C,(监管机构对金融审慎监管的资源投人)"。我们可以根据1、2和3将wi,,w:,w"这些隐函数转变成具有显性表达式的形式,并求出C,、C,和C,的显性解"由于CF、C"和C,的范围为(0,C),且对w*l和w"而言,C;和C"越大越好,即CF和C,对效用的一阶导数为正数"由于金融审慎监管太严或太松都会影响监管的实际效果,而金融审慎监管成本C"太大或太小会直接导致监管的过严或过松,并会最终影响到总效用,因此应该在(0,C)内找到一个最优值,使得总效用达到最大"关于金融监管对消费者的三部分效应,其效用函数在前面只是从性质上反映各成本对其的作用,表现为隐函数"为了更好地提取各监管成本对效用的影响效果,需要将隐函数显性化,以便更加直观、明晰地获得监管成本投人的均衡效果"依据各监管成本对效用影响的定性效果,这里将隐函数wi,,w",w"做出如下的显性函数的表示式"该显性函数的表示式是在考虑各监管成本的定性影响效果的基础上,参照冯#纽曼和摩根斯坦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和阿罗和德布鲁的瓦尔拉斯均衡的均衡分析框架所进行的改进性的设计,是一种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分析思路"w";=a、ICFCP(C一Cp)(10)w"=人CqCp(C一CP)(川屿=7与qC,(12)其中a尹夺为常数;a为一国现有的金融包容度和发展基本金融的其他条件;口为一国风险型金融服务的发达程度和市场约束能力;7为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对金融领域产生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结论与政策建议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审计;消费者利益保护;大数据

一、大数据环境下金融审计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连续四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想要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必须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金融审计在大数据时代下要更好地发挥金融治理的作用,需要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和金融监管体系变革潮流,推动金融改革。金融审计要整合多种审计力量和监管资源,完善大数据时代下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利用数据分析能力,提高审计效率,采用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和专项调查,突出审计效果。现有的有关金融审计的研究大多基于国家治理视角,是为了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保障国家经济平稳运行。然而,消费者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依靠消费者的踊跃参加。但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探讨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金融审计目前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将站在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在金融审计中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研究金融审计的范围、方法以及实施路径。

二、大数据对金融审计和金融消费者的影响

我国金融业大数据投资规模在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业务数据量也海量增加,传统的审计技术已不能满足现有的状况。因此,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审计带来各种挑战。

(一)大数据背景下金融审计的现实困境

1.金融审计范围和内容有待转变。我国金融审计的主要审计范围是中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等传统的金融业务。然而由于大数据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着差异,所以针对传统金融设立的金融审计不完全适用于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对大数据平台的依赖,使得大数据金融审计也应当加强对各种大数据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从而降低大数据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特点及其固有风险,决定了金融审计的内容要增加对其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在大数据时代,金融审计所需数据涉及了多个系统。面对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审计内容必然进一步扩大,成为跨越多种业务类型、多个系统的多元化审计。金融业的业务一般是以消费者为导向,即同一客户可能在一家或多家金融公司开展多种不同类型的业务。传统的金融审计以业务类型来区别分析风险,难以全面分析风险所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客户的不同业务活动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可以充分掌握风险点。2.金融审计方法有待创新。在手工数据处理条件下,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审阅、对比分析等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调查。但是在数据信息化的条件下,审计内容被存储在计算机中,审计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来进行取证。现有的审计模式是以事后审计为主,往往要在业务活动发生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没有实时价值。金融机构的数据系统总是在动态运作,一旦停止运行,会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损失和不便,所以需要审计人员在系统运行时进行审计,但又不能干扰系统的正常运行,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3.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金融审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大数据金融的快速发展给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同时由于其发展过快而使得金融审计出现了部分法律空白。我国的法律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对消费者的定位十分模糊,没有重视到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现行的有关大数据金融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够达到大数据金融审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求,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大数据金融审计的法律法规,对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数据金融审计工作做出恰当的规范和指引。

(二)大数据背景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1.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个人数据和信息能够轻易地被金融机构所获取和存储,这会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受到威胁。尽管金融企业会采取措施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但是当系统操作失误或者是系统遭到病毒入侵和恶意攻击时,有可能导致信息泄露,从而危害到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后果,如个人的财产被盗取、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被泄露等问题。2.金融消费者的资产缺乏保护。金融商品的专业性强和风险高的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所以,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消费者相比,弱势更为突出。比如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以及金融大数据平台的技术缺陷,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窃取金融消费者的资金等。3.金融消费者分类不合理。大数据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由于缺乏相应金融知识,很容易在高收益的诱导下选择超出自身所能承受的高风险产品。消费者可能为了购买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填写虚假信息。但金融机构没有去进行审核与管理。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大数据金融消费者分类制度。4.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存在问题。近几年审计署的审计公告结果显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部分信息系统应用功能设计不完善、业务数据不一致,部分模块间信息共享不充分,不利于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中心建设部分功能未达到监管要求、信息系统未有效利用,信息系统管理不能有效防范人为调节数据风险,对网络接入、访问控制不够严格,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存在客户信息记录异常、邮件系统日志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软件未经测试即直接上线进行实盘操作,最终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三、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视角的金融审计研究基本思路

大数据时代下,需要构建大数据理念的金融审计模式,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建立统一的审计信息平台

为了充分了解大数据金融行业的整体经营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当建立统一的大数据金融审计信息平台,对金融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和整合分析。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数据仍未完全标准化,所以需要统一数据结构,实现数据标准化,实现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之间跨行业、跨市场整合分析,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由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金融单位同时备份原始数据,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库采取集中管理、分层授权的方式进行监管,保护数据的安全,有效防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丢失。

(二)加强金融数据分析管理

大数据时代下,审计证据不能依靠传统的发现方法,要从数据库中挖掘出想要获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因此,需要应用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利用连续审计的模式进行审计。连续审计是一种用于自动执行控制以及风险评估的方法,从定期对金融交易的样本进行审查转变到对所有金融交易的连续性审查。通过对业务数据的自动且频繁地分析,能够真实分析出金融交易层面的异常结果以及控制缺陷和正面临风险的数据。将大数据技术与联网审计结合起来,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实施数据挖掘,通过关联分析,确定各种风险,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审计人员可以在被审计的金融系统中,设计并嵌入审计程序模块,自动收集数据并对数据库实时监督,有助于更方便地找到审计证据。另外,将金融数据与其他领域的数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从而运用信息化手段审查问题,进行宏观分析。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金融机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审计人员同时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计算机知识,要熟练掌握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流程和操作,清楚识别数据环境并查找审计证据,审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分析和获取潜在数据。在进行大数据金融审计时,还可以借助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士,如内部控制的专家、信息系统的专家和数据挖掘的专家等,让审计小组的结构多样化,能够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并顺利完成对金融机构的评估。但是,大数据审计并不能代替传统的审计,在金融审计过程中,仍需要审计人员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用审慎的眼光看待问题,从全面审查数据处理、保护资产安全的角度评价被审计单位。

(四)建立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金融审计体系

在大数据金融领域,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必须公开相关条款,并让消费者能够在系统或者网站上获得这些信息。审计机关对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为消费者普及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相关知识,强化金融消费者的大数据金融消费的观念,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避免损失的目的。由于大数据金融的复杂度高,尤其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单纯的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教育并不能让消费者清晰掌握金融产品的特性。因此,可以在金融业协会成立大数据环境下金融消费者保护小组,设立消费者投诉部门,并制作出一个信息披露的模板。该小组致力于帮助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金融机构的完整的信息披露,所做出的决定是出于自身实际出发的。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7篇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如今互联网金融席卷而至,一方面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也具有特定的风险问题,如此结合或将风险相互放大,这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并且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了极大威胁。为此,本文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入手,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措施建议,力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大金融风险的防控力度。

一、研究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金融业务逐渐与互联网结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领域。特别是2013年6月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推出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就迎来了一轮新的高潮,随后紧接着出现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数米基金网的“现金宝”等,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前热门话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产生大量的投资机会,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供应链金融、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如余额宝)、P2P网络借贷、和大众筹资五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此本项目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介绍常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

目前,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偏向理论分析,如吴晓灵在(2013)介绍互联网金融的主流形式时对互联网金融对监管的挑战提出建议,一是要实现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的分开,二是要扶持行业自律组织;郑重(2012)指出需要从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国内外监管四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控制和协调;潘静(2013)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也得理财服务的创新情况进行介绍,从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提出对其加强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里,网络的安全十分重要,一旦互联网发生问题,会导致银行业的损失非常大。如果一个国家的互联网发生问题一个星期以上,金融系统就要崩溃。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既包含了金融风险,又包含了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强传播性、影响瞬时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金融边界模糊,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旨在通过阅读文献,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从中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依次从系统方面、互联网企业方面、消费者方面及操作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需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安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池的安全性、密钥技术的不完善性、技术的不安全性导致的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资料泄露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有效运营带来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中,除了互联网自身不可规避的系统性风险以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风险,比如: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然而,这些风险当中,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信誉风险,一旦因为种种原因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信誉风险时,客户就会对该企业失去信心,产生信任危机,或者该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客户的预期水平时,消费者就会转向别的企业,使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客户流失和资金减少的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随着炒作的越来越热,和人们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互联网金融当中,并且,有的是以一种盲目跟风的态度参与其中。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在网络全面覆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系统遭到黑客或病毒的冲击,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会泄露。消费者面临的第二个风险是资金的安全,毕竟,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投入其中以后,就会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存在,其风险,也是自己不可控制的。一旦该金融企业遭遇到风险,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就会面临威胁。

三、互联网金融防范对策

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对创新的鼓励,对互联网促进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高度认可。对于蓬勃发展、草根起家的互联网金融来说,这是一次正名,国家正式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以及相关的理论表述。互联网金融已经被提到新的高度,进入全新的发展半径。

(一)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移动支付引发的风险问题,应该从整个支付链的整体角度来考虑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每个参与要素的风险影响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已经采取部分措施来解决客户端环境的复杂风险问题,研制开发面向对公客户和高端客户的定制移动终端,开展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的业务品种。在对业务运营系统的风险防控上,建立专业的团队来挖掘金融业务创新的可能风险,对已暴露的风险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整体系统层面提出整改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在管理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方面,银行业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对银行业来说,应该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及其他金融企业的交流合作,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在管理模式上,可以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监控微博、大型社区论坛等大众化、快速传播的新媒体舆论,及时发现风险并进行应急处理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应加强分业监管下的联合,并与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进行合作,规范信息行业、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消费者信息防护及权益保护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二是对每一笔交易信息进行充分备份,包括实名制等,这是为了将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据。美英两国的监管机构认为,他们有责任保证在互联网平台上交易的人的身份识别,但是不负责风险的大小。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应该加大对客户信息防泄漏的防护体系建设;银行业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防控,在金融创新时把握好便捷性和安全性的平衡,创新出针对不同风险承受群体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监管部门应加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尽快完善消费者损失索赔的法律规范,以切实减少客户的实际财产损失。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8篇

一、文献综述

在2008年从美国开始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背景下,美国与2010年公布了针对金融业监管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e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下称“法案”)。该法案公布后,我国学者多从两个方面对美国金融监管法案进行研究,第一是对改革法案的不同角度解读,如法案内容本身、法学理念等;第二是对改革原因与效果的评价,并且国内学者皆在该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一,多角度对《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法案内容的解读并谈对我国的启示。邹昆仑等(2012)从法案内容本身“机构改革、市场稳定监管、金融衍生品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这五个方面对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了解读。苏振明(2010)从美联储职责变化的角度解读该法案,认为美联储在本次改革成为了金融市场上的超级监管者,而美联储目前缺乏监管;马林声和罗劲(2010)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个角度,认为《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视是本次立法中重视保护其权益的主要原因,并对新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进行了评价。

第二,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原因和分析和效果的评价。仁渤方惠(2012)基于次贷危机对改革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繁冗和漏洞造成了监管的失灵和效率低下,美国缺乏同一的监管者,危机前的监管机构也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冯果、田春雷(2009)认为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巨大缝隙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关键性肇因,并从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金融监管机构配合、金融创新与监管立法者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王仁荣(2010)认为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虽然主要针对的是金融业,但是同时也深刻的改变着公司的治理原则,如董事选举、权取得、董事会构成、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以及经纪人投票等;林金有、张茂荣(2011)认为美国此次改革效果并不明显,存在着华尔街金融利益团体利用重金影响监管力度、支持共和党反对领导的改革以及游说力量影响立法的诸多影响法案效果的行为。

由此可见,国内尚未有学者从金融法的目标、原则角度对改革法案进行分析,在评价方面也缺少利用金融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评价。而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针对的却是美国金融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金融法的原则和目标对《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进行解读,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清这项法案所体现的金融法特征。而进行解读前,需要对改革前美国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以更好的分析改革法案的内容。在理解法案内容的基础上对该法案中体现的金融法相关知识进行论述。

二、监管的侧重点:防范系统性风险

“确保金融机构稳健与审慎经营,化解系统性风险”是金融法的“核心目标”。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与一般风险的差别在于,系统性风险存在于金融系统的整体环境中,很难察觉却影响深刻、波及面广,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自主措施是难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法是对金融业的规制,需要加强对金融业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金融法的天然职责。金融业是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业,是一个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重风险的行业。金融行业的风险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很容易引发金融危机,造成更多的经济、社会问题。

然而,改革前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对金融法的“核心目标”——“确保金融机构稳健与审慎经营,化解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建立全国性质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由于美国在法案出台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机构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别进行监管,缺乏必要的机制对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和管理。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没有被察觉以致于发生了从华尔街开始蔓延,并最终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

本法案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加强对金融业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正如前文所述,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控制系统性风险。总之,本法案的出台体现了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是美国金融法历史上的一个进步。

三、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

构建金融法律体系,是为了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因此,在金融法方面进行立法时,立法者需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但是一般的监督管理机构很难建立起对全国的金融风险监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在这次改革中加强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能。

在这次金融监管改革中,美联储获得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为了监控系统风险而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负责人部分由美联储的管理者担当;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该局属于美联储的内部机构;美联储被赋予了监管大型金融机构运行的职能;美联储有责任对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清算活动进行监管,等。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9篇

【关键词】中小银行 消费金融 信用评价

一、引言

(一)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

近十年来,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两驾马车――投资和出口明显疲软。中央“十三五”规划中提到了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因此,培育和发展居民消费,促进消费经济就成为扩大内需的落脚点(宋明月,2015)。从发达国家促进消费经济成功经验来看,以金融助力居民消费升级、进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新常态”下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中小银行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

虽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抵御风险及网络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比中小商业银行有很多优势,但地方中小银行在微观信息方面也有自己的独特的优势。当地方中小银行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了客制化的金融服务后,企业与银行就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些客户成为了地方中小银行的长期发展与进步的基础。通过不断的合作,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可以用较低的成本来收集企业信息,对于企业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以外的其他信息也可以及时获取,进而准确地掌握企业的信誉状况、风险程度、资产抵押情况等,达到降低信息不对称降的目的,通过不同行业的贷款组合管理降低风险(姜鹏,2009)。由此可见,这种信息优势使得地方中小银行存在和大型商业银行并存的基础,成为地方中小银行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

(三)消费金融信用评估的意义

随着贷款利率市场化,个人信贷业务将成为商业银行争夺的优质业务,其中价格竞争必然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手段。如何给出一个合理科学且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就是摆在各家银行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缺失合理科学的个人信贷定价机制,就会造成恶性的价格竞争,使各商业银行陷入价格战,甚至是使得商业银行体系崩溃。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定价的难点和重点就是个人信用评估。消费金融业务的特点就是“快捷、纯信用,额度小”,审批也多为采用批量获客和批量审批的方式,甚至是有的采用人工智能的系统自动审批,这些都可能造成呆账、坏账的产生,进而会产生信用风险(彭飞等,2014)。由于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未完善,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具有分撒化和非结构化特点,这些都会造成消费金融信息数据获取成本高和准确性差等特点,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引发信用风险。

因此,如何实现准确且便捷的个人信用评估是各商业银行控制贷前风险、计算个人信贷价格的关键。

二、消费金融评价体系研究现状

国外在消费金融方面的研究比国内要早很多。现有的已经被学术界广为接受的消费金融国概念包括Consumer Finance(消费者金融)、Household Finance(家庭金融)、Personal Finance(个人金融)、Consumer Credit(消费者信贷)(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11)。与西方国家相比,由于我国缺少个人数据的积累,个人财富中储蓄为主,这些差异导致我国的消费金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消费金融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国内关于消费金融的研究多集中于其中某个方面,缺少整体性研究,基础性的理论更是缺少,现有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模式研究。李瑞红(2010)在分析了国外发展消费金融公司成功经验额度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建议通过政府监管政策和行业规范来促进消费金融公司的规范化发展;二是政策监管对策研究。翟帅、朱玛(2010)从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角度分析了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困难,指出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有许多困境需要政府和企业来解决。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其中很少涉及中小银行的消费金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本文就从方法和实证角度研究中小银行的消费金融信用评价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是中小银行消费金融指标体系建设;二是中小银行消费金融评价指标体系权重的确定;三是消费金融信用评价得分的合成。最后通过对一家中等规模银行的实际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来验证模型的准确定和适用性。

三、消费金融信用评价体系构建

(一)指标体系建设

尽管不同的消费金融公司给出了自己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但都是立足于自己的银行,而没有从整个银行环境来考虑个人的银行信用。于此同时也缺乏对非银行信用记录的考察,非银行信用记录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不良记录都要考虑进来,只有那些对信贷履约有较大影响的不良记录才需要加以考虑。在选取评价指标时采用了单变量分析法针对每个风险因素的风险区分能力以及经济理论假设一致性进行分析,筛选出精简的、有足够区分能力的风险因素。

用于筛选单变量区分能力的统计量,业界常用的主要有AR值和KS值。根据每个单变量在两个统计量上的表现,可以判断出单个财务指标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区分“违约”和“非违约”状态,从而识别出能对“违约”有潜在区分能力的单变量。

AR值是CAP曲线(Cumulative Accuracy Profile)用来分析单因素风险区分能力的手段。如果CAP曲线越接近“完美曲线”,表示这个风险因素的^分力越好。而且,在得分低的部分越陡峭,说明区分力越好。曲线陡峭的原因是大部分差的债务人可以很好地在这部分的得分低端中表现出来。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汽车金融公司个人汽车信贷风险管理Credit Metrics模型

一、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正式批准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我国的汽车信贷规模发展迅速。2001年的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增长了2.63倍。

汽车消费信贷的出现,实现了消费者支付方式由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的转变。发达国家健全的汽车消费法律法规、完善的信用体系、多元化的信贷模式、一站式人性化的信贷服务,为汽车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为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顺应了汽车产业发展的步伐。

卖者有货而买者无钱,这是汽车金融业务出现并发展的需求因素;汽车金融公司作为附属于汽车制造企业、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可以通过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市场营销网络,与客户进行接触和沟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作为发达国家第二大个人金融服务项目的汽车消费信贷,在全世界近1.4万亿美元的汽车销售总额中,已经达到1万亿美元左右,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消费信贷成为了汽车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地位与业务优势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个人汽车信贷业务领域内的优势和挑战不尽相同,因此,风险防范体系的构成要素也各有侧重。

1、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优势

汽车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以提高由经销商销售的新车和二手车在中国的销售为目的,在银监会审批的经营范围内,为经销商提供有竞争力的车辆贷款,为大客户或个人客户提供零售汽车消费信贷,以及从事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其他辅助业务。通常,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品牌建立了紧密的、专属式的伙伴关系;一般只为本品牌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专门针对本品牌用户量身设计金融产品。其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母公司利益关联度强。汽车行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性,其产量的形成,取决于产能的发挥和需求的规模。因此,作为汽车制造商附属财务公司的汽车金融公司,与母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首要任务是促进母公司汽车的销售,以保证对汽车业连续稳定的支持,既追逐利润,也配合母公司进行灵活的资金运作,支持母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同时,把经销商当作合作伙伴,以降低贷款利率与薄利多销组合模式扩大企业收益;而银行则不然,也很难做到。

(2)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高。在服务过程中,汽车的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服务,这要求融资机构在进行融资评估时掌握广博的专业知识,能对产品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了解;在流程管理中,专业汽车金融公司能够针对汽车消费的特点,开发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抵押登记管理系统、催收系统、不良债权处理系统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业务营运中,专业汽车金融公司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系统,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管理,不但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而且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从而赢得了规模经济优势。

(3)汽车消费综合服务优势。汽车金融公司不仅能帮助终端客户轻松实现购车梦想,还能让客户放心用车。除了为客户提供购车贷款,还为客户提供汽车消费过程金融服务,如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租赁等服务。汽车金融公司的综合服务将延伸到汽车消费领域,既增强了对客户的吸引力与还款意愿,还增加了金融服务的收益,也有利于监控和防范客户风险。

(4)汽车消费零售贷款优势。汽车金融公司能为终端用户和商业客户提供专业化、结构性和多样性的金融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贷款门槛低、手续简便:无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没有户口限制要求,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和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等即可。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甚至更低;贷款年限最长可达5年;无需缴纳抵押费,贷款成本低。贷款速度快:审批流程短,提交资料1―7日后客户就可以提车。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短板就是贷款利率偏高:比银行的同类业务的利率高,比商业银行高10%~30%。

2、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局限性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汽车金融服务是其贷款业务的拓展,而非主营业务。因此,其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非专属性。商业银行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关系较为松散,属于合同关系,而非利益共同体。

(2)专业性差。从业务的角度看,汽车消费信贷仅为其种类繁多的业务之一;从专业人才的角度看,汽车行业的专业性很强,银行缺乏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

(3)利润率低。汽车信贷业务的授信操作和控制成本高,审核期长,风险较大。

(4)业务单一。商业银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相对刻板单一,缺乏相关的拓展服务。

三、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分析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来自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8种。

由图1可知,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主要有源自授信者(汽车金融公司)的操作风险、源自受信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因外部宏观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其他风险,本文主要分析前两种。

1、受信者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受信者因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还款而造成授信者损失的可能性。受信者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发生在贷款前,是指信贷交易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贷款成本上升,优质受信者(低信用风险)被驱逐出信贷市场。

道德风险是发生贷款合同签订以后,文中是指虽然授信者与受信者在合同签订时是信息对称的,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授信者(拥有较少信息的人)只能观测到受信者(有信息较多的人)的行为结果而无法观测到受信者行动本身或者无法预测受信者的行动,从而使受信者有机会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给授信者带来利益损失。如在贷款合同签订生效以后,因汽车价格变化导致受信者蓄意拖欠还款。

2、授信者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系统不完善、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外部偶发事件所导致的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7类: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工作场所安全性、产品及业务做法、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交割及流程管理以及实物资产损坏等。

3、消费类信贷风险的成因

(1)信息不对称的成因。一方面是缺失完整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真实、全面、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是一个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的最基本条件。虽然近年来中国已开始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但整个征信系统仍有待改进,如央行所建立的征信网只包括了上海和广东地区的个人信用信息。总体而言,个人征信系统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完整上,而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还太过于分散,并没有一个全面概括个人信用信息的系统。并且,贷款申请者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仅有身份证明、所在单位人事档案、个人事务资产证明和存单证明,虽然这些证明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自然以及经济状况,但无法客观评价个人的道德品质。

另一方面是缺乏信用评估与资信调查机构。虽然在实际中每个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汽车金融公司,都会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信用分级,但是不同金融机构会有不同的信用分级标准,业内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去评估贷款申请者的信用状况。由于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的缺失,自然就没有专业和权威的资信调查机构。

(2)汽车金融公司操作风险的成因。一方面是源于贷款审批人的主观判断。由于目前中国仍没有一个较全面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对于贷款申请者信用风险的判断主要是建立在国家现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和有合作的商业银行内部信用信息系统基础上的。但当这两个信息来源无法提供确切的信用信息时,对于贷款申请者信用风险的判断是建立在贷款审批人员的主观判断之上的,由此就产生了操作风险。

另一方面是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完善。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是2004年刚刚兴起的,汽车金融风险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在使用量化模型来度量风险和预警风险方面仍旧十分不成熟。如经济环境对于汽车金融风险的影响的研究仍旧十分欠缺,所以有关数理模型参数的设置仍旧存在障碍。

(3)相关法律条款不健全。虽然有关部门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条规,但这些法律层次依旧不高,且缺乏可操作的保障措施。现行的法律条规主要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于个人消费贷款的专项条款,对失信、违约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不具体、不全面,使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上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系统性约束和保护,对所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法适从。

四、汽车个人信贷风险的定量分析

目前国际上运用较多的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主要有:KMV公司的KMV模型、JP摩根的信用度量术模型(Cedit Metrics Model)、麦肯锡公司的宏观模拟模型(Credit Portfolio View)、瑞士信贷银行的信用风险附加法模型(Credit Risk+)、死亡率模型(Mortality Rate)等。本文则运用Credit Metrics模型对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

1、Credit Metrics模型

Credit Metrics模型是J.P.摩根1997年推出的用于度量信用风险的风险管理产品,是一种基于风险机制VaR(Value-at-Risk)方法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该模型用简单的期望和标准差来表征资产信用风险的变化,通过计算在确定的置信水平下信用资产的最大损失额,将Var方法引入到信用风险管理中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组合价值的变化不仅受到债务人违约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债务人信用等级转移的影响。

2、模型参数的选取

根据年龄、婚姻等个人自然状况、单位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前景等职业情况,以及家庭收入、存款余额等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分,并根据得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级,得到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级(见表1)。

3、信用评级转移矩阵

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会因信用事件而发生转移:有利的信用事件会使下一期的信用评级上升;相反,不利的信用事件则会使下一期的信用评级下降,最极端的一种状态就是违约。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发生转移的概率可以用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表示(见表2)。

4、合同金贴现矩阵

根据各种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的第一年远期零息票利率可以得出合同现金流的贴现率表(见表3)。

5、贷款回收率

若债务人违约,贷款就不会再产生已承诺的还贷现金流,贷款的残值能收回的价值就取决于贷款的回收率和资产的优先权等级。优先权等级不同,贷款在违约时的回收率也不同;优先权等级越高,贷款违约时按贷款面值计算的回收率也越高(见表4)。

额;再对上述现金流使用远期利率进行贴现,假设贷款申请人处于AAA级,则使用AAA级的合同金贴现率,且贷款期限为3年(36个月);AAA级的贷款申请者在以后仍旧为AAA级时的贷款价值:A1。对于一年末发生违约情况下的贷款价值按照“本金×贷款回收率”来计算。而对于实际中一个贷款案例(本金35,000,年利率6.2%)而言,可以得出关于各个评级的申请者在一年末各个评级的贷款价值表格(见表5),进而得出贷款年末的均值μ=16036以及其标准差σ=356.2。在正态分布下,未来一年X%的VaR为σa为标准正态分布95%所对应的值,如5%对应于1.65),得到95%的概率下的VAR。

五、结论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需求呈上升趋势,其市场发展空间很大,值得汽车金融公司着力开发个人汽车消费业务。

针对授信者的操作风险,则需要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汽车金融公司自身管理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思考,研究集成完善的方法和手段,达到风险受控的目的。

针对因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便捷性所伴随的受信者信用风险的上升,应采取组合型风险防范体系,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在客户静态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充分挖掘信用等级评价要素,不同的要素赋予不同的信用权重。根据静态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转移矩阵的信息提示,细分客户群,从而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所带来的资金损失,即对于信用等级呈上升趋势的客户,即使静态分析的信用等级并非最佳,也要重点关注和改善客户关系管理;对于信用等级呈下降趋势的客户,即使是静态分析的信用等级最佳,也应考虑附加风险系数。

【参考文献】

[1] 苏磊: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0(32).

[2] 黄荣、何有世、王步祥:失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5).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社会公众,金融产品,认知,消费,分析

随着金融改革持续深化,金融服务不断扩展,形式不断创新,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长。但与此同时,社会公众普遍对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存在了解不够,也制约了人们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的自主选择,而且金融机构若不了解公众的消费习惯,也会产生较高的制度成本等。所以,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知识的掌握程度,如何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的全面了解,和金融机构如何了解公众的消费习惯以及提供什么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维持金融市场有效运行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公众对金融知识与金融产品的了解度与消费习惯,我校金融专业师生组成的调查小组在假期对调查者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分别以湖南长沙、湘潭、株洲、岳阳、娄底、怀化、益阳、吉首、衡阳、张家界等地区的消费者为对象,主要通过问卷调查法、实地走访法,再辅之以网上调查法,根据不同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月收入、经常使用的银行卡的类别等情况,共发放调查问卷1250份,收回有效问卷1221份,探索湖南各地区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情况,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掌握程度与消费习惯进行系统分析,为金融产品和市场创新与发展提供参考意见,以进一步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与使用程度的了解,为公众与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公平的交流机会,使金融市场更有效率地运作。

一、主要调查内容与分析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通过图1我们调查的对象中,年龄结构上, 40到60岁之间者,占总人数的47%。,这类人群大多是当今社会的中流砥柱。在学历结构上,大专以上文化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7%,高中毕业生占17%,体现了我们的调查对象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此外,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大多数的调查对象是企业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分别为40%和32%,他们也正是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最大贡献的人群。调查对象中月收入以1000到5000元为主,占59%,其次月收入为5000元以上的占到11%,1000元以下的则为30%。

(二)主要调查内容分析

1、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主要了解途径主要是通过电视、网络等传媒报道获悉。

通过图2发现,购买理财书籍与参加金融知识讲座的比例只占总体的17%和20%,而通过网络等途径的却占38%,可见公众大多数不是主动去寻找并学习金融知识的,而是在信息全面却杂乱无章的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被动接受金融知识的,所以金融知识的过于专业性与不够趣味性阻止了公众的了解欲望,建议金融机构从公众的兴趣着手,多设立一些通俗易懂且有趣味性的金融知识,还可以在传播性极强的社交网络微博等成立频道,打开网络传播的途径,既能够吸引人们眼球,使人们相互交流,也能扩展关于那17%喜欢与亲朋好友交流见识的公众市场。所以,顺着公众的习惯扩展网络金融途径,既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也能提升公众对金融知识的掌握程度。

2、公众进行金融消费的方式主流是营业大厅购买。

通过图3发现营业大厅购买占了36%,大多为银行储蓄等产品,可见人们的储蓄意识还是排第一;30%选择通过网上购买的形式来进行金融消费,大多为证券和基金等产品;而上门服务购买占了24%,大多为保险产品;通过手机购买占10%,大多为小额金融产品。可见营业大厅购买和网上购买是金融消费的主流方式,通过分析以及对公众的具体开放式的访谈,发现网上购买进行金融消费人群占大多数的原因是因为网上购买具有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也不受上班时间的限制,不必花太多时间沟通,获取信息更具主动性,且服务费用低于传统服务交易费用等优点。在如今社会的快餐式消费的趋势下,建议金融机构发展网上服务市场的多元化与个性化,简化交易流程,完善网上金融的服务体系,以提升核心竞争力。

3、公众进行金融消费最看重的还是安全性的保障。

通过图4,不难发现近三分之一的公众选择的都是安全性的保障,众所周知,金融消费都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并且收益与风险具有等价性。但是公众最需要的还是能够去除一部分高风险换来稳定收益,包括19%的选择金融机构品牌和规模、16%选择关于该金融产品的评价、15%选择质量服务的公众,其实核心还是在于它们所产生的安全性,金融机构品牌规模大,说明能够规避更多的市场风险,金融产品的评价高,说明更经受的住市场考验,金融服务的质量好,说明整个金融基础是完整的,基础越好,所遭受的不利因素就越少。所以金融产品的安全性越好,越能吸引公众进行金融消费,对安全性的追求应成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

4、公众常用的银行卡类型为借记卡。

通过对公众常使用的银行卡类型情况分析,不清楚自己使用的银行卡类型的公众只占总体10%的比例,说明公众对于银行借记卡先储蓄后消费无透支功能、贷记卡的可透支可存储依靠银行发放给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消费的两种不同功能的银行卡的分辨是有清晰认知的。选择借记卡的比例占总体的48%,说明大部分公众还是遵从于中国传统的消费方式,没有进行超前消费。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就业率低且不稳定等问题下,超前消费一般还是弊大于利,美国的金融危机就是因美国等国家消化商品过剩超前消费过度导致大量的经济泡沫产生次贷危机的,而中国的公众普遍有储蓄的习惯,所以避免了负债累累。可见公众使用借记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议对公众引导关于借记卡的作用以及储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与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等知识进行普及。

5、公众使用并且了解的金融产品品种全面,分布比例大致相同。

通过公众使用和想要了解的金融产品情况的统计,消费者使用的如存款、股票等投资、保险、金融衍生产品、房地产等金融产品中,分布比例大致都维持在20%之内,差异不大,说明公众的投资方式很全面,全面也代表着平庸,没有侧重点,金融机构应在某一种最具专业性的产品中提升产品品质和吸引力,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消费金融。

6、大多数公众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资本升值。

通过对公众进行投资理财的目的调查中发现,当人们进行投资时,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进行资本升值,人数占总人数的45%,而养老保障,家庭储蓄只占22%和18%;其次是短期投资和分散投资风险,占7%和8%.。说明公众对于投机与投资的取舍,更偏向于时间长的投资,说明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获得某种比较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消费者未来收益的累积。所以公众进行金融消费更倾向于收益率,金融产品提升收益率才能吸引公众,投资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增加要素投入和资源合理配置是我们发展的主要目标。

7、大部分公众对于金融风险抵抗力较弱。

由公众对于金融风险的承担程度情况分析可知,金融风险与金融收益成正比,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性来说,大部分居民能接受30%风险损失以下的占74%,而74%中的29%的公众为保守的投资理念,其选择的是只要保证不亏就好,也说明其对风险的抵抗能力较弱,以保护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为首要目标,通常不太在意资金是否有增大值,35%的公众能承受5%至20%的风险,说明这类投资者是温和保守派,持谨慎稳重的态度,希望投资在保证本金的安全性的基础上能够有一定的收益性,但常常会因较大的金融风险规避而不做出动作。只有16%的公众能够承受50%以下20%以上的金融风险,这类投资者专注于投资的长期收益,并且能够承担一定风险。能够接受50%以上风险的只有少数的9%,这类投资者高度追求资本的增值,愿意接受投资大幅度的波动。总之,从被调查者的结果中,我们惊奇地发现接受金融风险损失在30%以下的居民竟占74%以上,说明湖南公众大多数人不愿承受较大风险,希望在保本情况下能有所收益,由于风险的抵抗能力不强,故不敢期望过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建议各金融机构多开发小成本小风险的金融产品。

8、公众对于金融风险的控制心理较强。

通过公众对于金融风险的控制情况分析,调查结果发现,公众对个人理财服务的了解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还是客观的,能够有效运用并且合理控制风险的人占47%,而不了解的人群只占12%,了解程度一般的人占41%,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公众尝试的投资经历较多,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能力也大大增强,但是居民对个人理财业务的了解程度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将影响到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和金融资金的流动性及金融界的发展,中国的百姓逐步富足也将会突破传统观念。针对41%对金融风险的能力了解一般和12%不了解的那部分公众,银行应加大其理财产品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理财产品的介绍,提高居民的理财意识和加深对其理财产品的了解。

9、公众对于购买金融产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收益和安全。

通过对影响公众购买金融产品的因素调查结果发现,在公众考虑购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因素分别是:预期收益率对购买者在决策中的影响占21%。过去投资经历对消费者在决策中的影响占12%,,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看重占7%,购买金融产品的风险因素占29%,消费者募集资金的投资领域占8%,认购的起始资金占9%,方便套现占13%。

二、调查结论与分析

(一)公众对金融知识重要性的看法和认识还有待提高。

城乡居民居民目前获得金融知识的机会和渠道匮乏,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应尽可能的从多途径学习和掌握金融知识,以防城乡差距有拉大的迹象,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防范于未然。

(二)从安全性来说,银行储蓄仍是城乡居民投资方式的首选。

传统的投资方式在人们心中还是根深蒂固。其他的投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潜力,应鼓励其他投资方式逐步逐渐的发展壮大。

(三)居民在投资时最关注的因素还是利润回报。

现在人们在投资上还是一切向钱看,注重利润回报固然很好,但是不要盲目注重利润回报,仍旧要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在投资时才会获得平稳的收益,不然的话就会上当受骗,陷入金融诈骗的泥潭。

(四)了解公众所掌握的金融知识和消费习惯,能帮助金融机构创立更具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只有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才能更好的吸引消费者。

随着金融产品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逐步增加,国内外金融市场关联度的不断加强,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对金融应用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必然要求金融消费者知识水平和应用技能要与金融市场同步发展。各国银行业发展的经验已经表明,健全有序的银行业运行离不开具备相应金融知识和技能的金融消费者。

(五)正确的金融消费知识能有效的保护公众。

正确的金融消费知识能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购买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金融消费者知识的掌握,也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改进服务、规范行为、消除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调查对策与建议

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是一项较为长期的系统工程,这涉及到大部分的群众利益,其对象的广泛性和知识的专业性决定了推进该项工作需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教育部门、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区组织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合作,才能有效整合金融宣传教育资源,达到共同提高金融知识普及的效果。所以对社会公众进行金融消费教育应当成为我国公共教育的核心内容。

(一)政府应该为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消费教育搭建平台。

世界银行在“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与金融扫盲”方面提供了良好经验。2012年6月,世界银行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扫盲工作开展调查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准则,为一国全方位监测识别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了评估手段。我国地方政府往往十分关心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对金融的关注仅局限于如何在融资方面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居民金融知识的普及。

我们建议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在社会各地区系统地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政府应与高等院校联合编制《金融基础知识读本》。其次,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公共金融教育的组织网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媒体,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可以通过贴近现实生活的内容和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公众在轻松的环境中,从新的角度认识金融,理解金融并学会运用金融工具为自己的生活理财服务。再次,要从基础抓起,建立常态化金融教育制度。金融知识的普及应从学生抓起,在金融机构聘请金融方面的教师,不定期地走进学校课堂,或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到金融行业去实地了解金融工具的使用。

(二)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领导者应该是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

美联储十分重视金融教育的普及,美联储设有承担金融教育职责的消费者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金融素质基础教育。美联储开展金融素质教育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向公众提供有利于社区及个人发展的金融信息,发起并组织金融培训项目,推动其他金融机构私人企业社区组织开展金融教育。

英国金融管理局对金融知识普及的工作重点也十分重视。英美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学习,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在普及金融知识教育中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将央行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中的目标和任务。金融监管机构也要为金融知识的普及保驾护航。在当今金融业还不成熟的社会大环境下,金融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对社会群众进行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避免客户在金融领域因短期、投机行为而承担过多的金融风险,更要对金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出现的误导客户的行为进行处罚,通过金融法规的普及来减少公众在金融领域可能会遇到的风险。

(三)金融企业在普及金融知识教育中应该担当主角。

我国的金融企业应成为普及金融知识教育中的主力,积极推广金融知识,强化公众对金融工具的掌握,帮助公众通过金融工具为自己的家庭理财,甚至为企业经营管理取得更好的效益,使人们获利,便能让获取金融知识、学习金融知识成为人们的自愿学习的行为。金融机构除了正统的知识培训外,还可以通过发放金融知识传单,组织机构人员深入农村,为农民讲解金融知识,解决理财问题。这样既普及了金融教育,也打响了金融机构自身的知名度,从而可以吸引公众参与多种多样的投资,这样金融企业也提高了自身的形象,同时又获得了大量市场资金,是公众与金融机构两者的双赢。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12篇

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新兴汽车消费信贷机构,与银行有很大的区别,在信贷风险的管理上面临更大挑战,分析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成因对信贷风险管理有重要意义。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可分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通过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影响国家经济的总体运行。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当市场供求平衡情况发生变化时,会直接影响国民的收入水平和市场的物价水平,国民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居民消费信贷的还款情况,物价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居民进行消费活动的行为,从而间接影响着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消费信贷机构的贷款资金的发放以及回收,造成汽车金融公司的信贷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到2025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余额将达到5250亿元人民币。面对如此巨大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国内可以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和部门都纷纷准备抢占市场先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其中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开始成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上最大的竞争主体。汽车金融公司若与商业银行发生不良竞争则会导致信贷风险的加剧,遭受损失。

3.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始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试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成立于2006年,导致消费信贷业务缺乏良好的信用体系为其提供信贷参考依据。此外,相关政府部门虽然颁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但这些规章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层次不高,难以发生法律效力。总之,汽车金融公司在提供信贷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着消费者的信用风险。

4.汽车金融公司内部原因

首先,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只能借鉴国外的风险管理经验,缺乏符合中国特色的信贷风险管理技术。其次,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处于整个汽车产业链中的重要位置,对公司内部员工的数量和素质都应有较高的要求。但从实际上来看,汽车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的欠缺,不仅是人员配备数量上的欠缺,还体现在员工素质上的参差不齐。

二、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对策

从汽车金融公司的角度出发,要改善信贷风险的管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要实现信贷风险的有效管理,汽车金融公司须加强对信贷风险的识别、规范对信贷风险的度量、完善对信贷风险的控制与处理。在信贷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警惕性。

2.加强与竞争方的合作,实现互利互惠。汽车金融公司的竞争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关于信贷业务开展和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经验,通过与银行的良性竞争和合作,可以有效降低和控制信贷风险。

3.注重人才培养,优化人力资源体系。随着汽车金融公司的不断发展,人才匮乏成为重要的发展问题。人才匮乏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第一,与高校合作,开设汽车金融专业课程;第二,从社会招聘有信贷工作经验的人才予以厚待;第三,建立公司内部的人才培养体系,开设培训课程。

三、总结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 决策过程

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形式,是传统金融业与现代信息科技的结合,是对传统金融业的补充甚至部分替代,是以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为核心模式的新兴领域,包括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谢平(2012)第一次在正式文献中提出这一概念,他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a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无论是从产品的形式还是价值创造方式上都有诸多不同,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购买一定是有异于传统的购买的。本研究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性分析切入,研究产品特性对消费者决策过程的影响,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推广扩散提供策略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2、效率高

实物产品的客户群体往往相对固定,市场推广和开发的速度较缓慢、链条较漫长、范围较受限,互联网平台有效地突破了这些限制,产品或服务可以充分而快速地抵达潜在客户。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

3、覆盖面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传播速度快

一款好的产品,在被证实确实具备良好性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社交网络工具如病毒般地在使用者本人的圈层内扩散,并以更高的速率传向更大的群体和更广的范围。

5、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目前,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互联网金融的决策过程分析

1、问题认知

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的起点是唤起需求,包括消费者自身的内在需求刺激和环境的外部刺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网络使用者,支付需求是为满足其网络使用的交换需求。环境的外部刺激则来源于目前广泛存在的社交网络,社交网络所的各种信息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需求确认。消费者在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刺激后就会产生不足之感,即感觉到或意识到实际与其需要之间有一定的差距,如果又具有一定的购买力时,消费者便有了某种消费需求,而面对互联网金融环境产品,消费者会有一些新的需求,如出于好奇和能获得成功的满足感而对网络投资活动产生的趋向。

2、信息搜集

一旦消费者意识到一个问题或需求并产生了购买或使用某个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动机时,他们便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寻找相关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相比于传统的购买过程,消费者对网络信息收集带有更大的主动性。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平台等工具来有效收集信息,体现了较传统信息搜集更为方便、快捷、全面的特点。虽然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人们进行信息搜索的效率,改变了消费者的行为,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属于高涉入度产品,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属于扩展型决策,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会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收集信息,进行多方位的挑选比较。并且在互联网金融系统中,由于社交网络所具有的信息较为充分的特性,个人和机构在社会中有大量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掌握部分信息,比如财产状况、经营情况、消费习惯、信誉行为等,单个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可能有限,但如果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在社交网络上各自掌握的信息,汇在一起就能得到信用资质和盈利前景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消费者愿意通过社交网络获取更多的信息,能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

3、评价与选择

当消费者从不同的渠道获得相关的信息后,便会对供选择的各种产品或服务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选择中,消费者重点面临的评价问题主要有与传统渠道金融产品的比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的选择等。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消费者会着重考虑下述因素。

(1)便捷性。网络支付的价格优势固然是一个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原因,但是便捷性仍然是消费者最敏感的因素,只有当网络支付相比于传统金融服务有更大的便捷性优势时消费者才会倾向于接受网络支付。

(2)风险。其包括操作风险、支付系统风险等。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本身是无形的,而且互联网金融产品更不能如传统的金融产品能看到它的有形展示,所以消费者面临的感知风险要远高于一般的金融产品。同时,互联网交易存在技术问题,网络运营商的操作系统存在安全性漏洞,网络金融产品交易依赖于物理网络传输数据。因网络技术或管理等原因,在客户信息在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信息传递过程中潜伏着系统兼容故障、当机或病毒侵入等可能引致客户信息丢失或被盗的风险,进而导致消费者遭受实质性经济损失。这些风险的存在会加剧消费者的感知风险评价。

(3)信任。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物理空间隔阂降低消费者信任感。鉴于互联网金融所依赖的网络交易技术提供仿真交易环境有别于传统的消费类金融业务交易环境,交易双方在物理空间上相互间隔导致的心理隔阂,使得消费者对移动支付消费模式的信任度不足。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突破传统交易模式的时空界限方面给消费者增加的心理满足感,被交易双方的物理空间距离拉大所导致的消费者心理障碍所抵消。

4、购买/使用

消费者决策理论认为消费者是理性的和有适应能力的,通过信息搜寻和评估后产生购买决策,然后进入实际购买阶段。互联网作为金融产品信息搜寻和购买的媒介,在网上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购买环境中,由于缺乏真实的产品互动,导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需求很大,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很容易得到,而且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购买。互联网有强大的能力对海量的信息进行存储、搜寻及交互沟通,使用互联网的信息搜寻功能可以显著地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前焦虑,而且全面的信息会引导消费者进行理性决策,减少从众和冲动型购买发生的几率,通过互联网平台就实现了金融产品的购买或使用。

5、购后行为

互联网金融产品属于服务产品,无需物流配送等环节,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或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后主要会就整体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受制于金融产品的特性,消费者还将对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这些活动将发生在购买行为后期。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广的对策建议

了解了服务消费者购买服务的决策过程的特点,服务营销人员可以针对这些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更好地做好服务营销工作。

1、拓展信息渠道建设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更多地依赖于社交网络获取信息,社交网络中的顾客会把把自己的感受告诉其他人,使潜在的顾客获得有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因此应善于应用社交网络增强传播力。

2、加快创新扩散和新产品开发

由于金融产品属于无形产品,所以在向市场上推出产品时,信息比较难以沟通,新产品采纳过程中的知晓兴趣评价阶段可以省略,直接降低进入壁垒,比如采用较低投资额度,或者采用免费支付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进行尝试,加快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扩散。同时,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随着客户对新技术接受程度的逐渐提高,他们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重视新产品开发。

3、降低消费者的认知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时的高感知风险会阻碍其对该项产品的实际购买,因而企业应设法降低消费者购买时的感知风险,适当的时候可向消费者提供保证。对于新产品,应尽可能详细的说明,以打消顾客的疑虑。同时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保护消费者权益

从企业层面来讲,应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只有准确掌握互联网金融消费的诉求,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应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 郭旭:移动支付模式下的消费者信任风险及对策探析[J].商业时代,2013(20).

[3] 张国佐:传统消费者决策模式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性[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8).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产品监管;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7-0062-06

一、引言

确立金融监管边界,就是在金融监管、市场约束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平衡关系。如果金融监管能够接近或基本处于有效的监管边界范围,那么将会对市场、金融机构和交易者带来综合的正面外部效应,反之则可能出现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负面”的外部性。

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肯定是有边界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必要去干预金融市场中的所有行为,否则市场将不复存在。因此政府在实施监管时首先应当明确其政策意图发挥作用的范围,而监管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金融市场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即在保证金融总体稳健的目标之下,既要体现出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与经营自的尊重。同时也应重视交易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与此相对应的是金融监管理念中要体现出审慎性监管与规范性监管的动态平衡。然而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表明,多数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审慎监管与市场规范监管之间尚未给出较好的平衡关系。其平衡关系的失调及其矫正的思路又可从两方面进一步分析:

一方面,从审慎监管来看,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与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配置的失调。在以往的金融监管中仅仅依赖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增长,因为微观审慎监管将经济波动视为外生风险,忽视了金融机构行为本身的系统性内涵,因而应当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等重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改革建议和立法草案,也纷纷将宏观审慎监管作为核心内容加以强调,大都要求设立或明确宏观审慎监管职责行使者,建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从而将其置于极为重要的位置。例如美国《Dodd-Frank法》中决定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和英国计划设立于央行下的审慎资本监管局(PRA)。

另一方面,从市场规范监管看,针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合规性监管和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配置也不平衡。在以往的金融监管中,相对比较重视对于金融机构行为的合规性监管。实践中金融机构即便在形式上符合了交易规范的基本要求。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知识与金融能力上的实质弱势特性,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极易受到损害。为此美国、英国等国家在金融改革建议中,纷纷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美国新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英国则计划于2012设立完成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CPMA)和消费者金融教育机构(CFEB),即出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化的趋势。

英、美等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动向体现了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对于审慎监管与市场规范监管的再平衡,但它也将对金融监管的边界产生重要影响。因为无论是出于审慎监管还是市场规范监管的目标,都将意味着更多的监管法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被投入到金融领域。对金融机构而言,在营运规模、业务范围和消费者保护方面,都将受到较过去更为严格的监管审查,一改过去片面维护金融自由化及金融创新的诉求。结合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市场规范监管的层面出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边界目前正在酝酿一个较大的变化――即将从传统的关注对金融机构的销售与服务环节的“行为规范监管”进而延伸至对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本身的质量实施“产品监管”。

二、基于英国金融产品监管动向的观察

FSA(金融服务管理局)于2011年1月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讨论意见稿的附件Ⅱ中专门讨论了产品干预问题,即基于保护零售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产品监管问题,并提出了英国政府计划在产品监管领域将考虑实施的做法。

(一)产品监管的提出背景

FSA认为,英国以往的金融监管行为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同金融机构就具体金融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易的环节。然而在总结典型的消费者于金融消费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则主要发生在如下领域:

1、养老金投资产品的不当销售,大规模的储蓄保险不当销售,近来则更多体现在可分割型投资信托基金和结构型产品方面:

2、在保险领域,FSA和其他监管部门对付款保证保险(PPT,payment protection insurance)采取了行动:

3、在抵押贷款方面,为了保护消费者,监管机构对收取消费者拖欠贷款行为进行了干预。

上述领域接二连三地出现消费者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引起了FSA的反思,FSA认为,必须提供新的监管方法去避免类似损害消费者事件的大规模发生,并决定扩大监管范围,即不仅仅将监管局限于金融商品与服务的销售环节,而是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关于金融产品在生命周期可能发生的问题图示如下)提前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出现,即早期介入产品监管领域。

金融产品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问题环节的图示

英国监管部门认为,尽管在产品销售环节对金融机构设定较高的规范性要求在实质上有助于消费者选择适合他们的产品(它们仍将保持对此领域的持续关注),然而金融机构仍能够在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之前施加巨大的影响力。金融机构的如下决策将在实质上影响消费者的行为结果:

1、产品的功能设计;

2、做出产品在各种条件下的合理功能假设,并对其进行检讨;

3、决定何种产品被提供:

4、决定产品销售的市场策略;

5、不断实施产品监测。

英国监管部门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将监管的策略过多地指望在信息披露上会存在问题。因为监管者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为了让消费者明智地去选择适合他的金融产品,但这不总是发生预期的效果。在金融商品销售中,消费者的行为特征被金融机构所洞悉进而向消费者施加不当的引导最终造成损害发生。金融产品本身的特征更是加重了损害。因此,如果监管者仅仅将监管重点设定于产品销售环节,那么只能在消费者遭受损失后才能发现这些问题。而金融产品一旦被投入市场后,那就更难以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越多的金融机构以这种方式向市场提品,那么对于消费者造成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因此,如果监管机

构早期介入产品监管就会比事后处置更有效率,这也可以使更少的金融机构被卷入。早期产品监管还能够节约监管机构的成本。并且及早介入产品监管在一定意义上还能避免冗长的常规监管。因此基于上述考量,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将早期介入产品监管作为监管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产品监管的基本理由

1、高层次的市场失效分析。

关于市场失效的分析是监管机构决定是否采取监管措施,以及应采取何种程度监管措施的必经程序,对于是否值得采取产品监管的措施也是如此。在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金融机构能通过彼此的交易相互受益,而在无效竞争的市场中则会导致消费者受损。

无效竞争可能是由于“问题产品”提供导致的,而根据监管经验发现,处于零售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常常难以理解和发现产品中存在的问题。而在以往,监管机构主要试图通过制订产品信息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规范去帮助消费者,但实际效果不佳,这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第一,消费者缺乏产品相关的信息,或者根本不使用他们已经获取的信息;

第二,消费者在准确判断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时受到的阻碍,这主要是因为产品本身过于复杂所致;

第三,消费者根本不知道他们所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往往只有在事后损失形成后才能知晓;

第四,消费者无法制约自律性差的金融产品提供者;

第五,金融产品销售商,如销售中介所获得的激励导向不是向消费者提供适合的产品,而是卖给消费者更多的产品:

第六,由于市场失败本身所致,以及监管者的监管方式的有限性所致。

2、瞄准具有显著风险的问题。

关于市场失效的分析可以帮助监管者决定采取产品监管措施是否会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理工具。然而监管者仍须决定或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行动。监管者常常在平衡消费者保护目标和避免过度监管的问题上陷于两难境地,因为监管者有责任将监管资源有效投向最重要的市场问题上。监管部门能否准确锁定市场中存在的显著问题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一方面要靠对市场中不断产生的问题的持续关注,这需要对其进行数量和质量的分析;

第二,问题本身可能波及的人群数量和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第三,问题发生在哪个具体行业也是监管部门判断该问题是否为显著问题的考虑变量。例如,在银行零售产品中,由某些理财产品导致的损害可能涉及到的受损消费者的绝对数量不大,然而对于每个具体消费者来说受损金额却可能很大;

第四,监管机关对于问题的风险是否具有显著性有时也取决于问题本身的特点,其中首要的考虑包括下述方面:

是否会对一个消费者的核心金融利益受到影响(比如他们的养老金、储蓄、房屋所有权、生计来源资产的保护);

是否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从而使消费者面临财务困境;

是否上述方面将给消费者带来长期的影响,同时该影响此后不能被矫正。

3、指示出产品存在的问题。

在判断出产品存在的问题后,监管者将会向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指出产品存在的问题,然而监管者在向消费者指示产品存在的问题时,并非是采取针对特定的某个产品的问题进行揭示的方式,而主要是通过描述“问题产品所具有的共同特征”的方式去实现,以引发消费者在做出决策前予以特殊关注。而监管者在向金融机构指示产品存在的问题时,则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完善产品,如果金融机构对那些对于消费者构成极大潜在风险的产品未采取完善措施,监管者将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甚至包括禁止该产品进入零售市场。

(三)新兴的监管方式

英国监管部门描述了一些工具和方法,从产品评价方面介绍了其在产品监管工作上的一些基本思路。这些工具中包括了原有的用于评估金融机构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风险的“宏观”工具,它还将被强化并继续用于监管机构对于金融产品设计方面的监管。此外,监管机构为了贯彻新的密集监管和介入式监管措施还将开发一些特殊的监管工具。

1、早期识别风险行为。

英国监管部门运用一系列广泛的信息去识别金融机构的风险,具体如:

广泛的市场数据分析和本部门的数据分析:

零售行为风险前景分析:

独立的产品研发机构:

FSA的数据,例如产品销售数据、由客户联络中心提供的客户投诉情况统计和投诉信息统计;

由其它第三方机构提出的预警――如金融申诉服务专员部门或其他消费者团体提供的信息;

金融促销信息;

新闻报道评论:

FSA特有的情报来源。

2、零售行为风险前景分析。

这主要是从宏观金融市场的角度,评估那些金融环境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导向的行为。这个分析包括与宏观经济状况相关的行为风险、行业部门发展趋势等,从而理解和预见监管发展的未来指向和消费者的特点与行为方式。监管部门的目标是,对于具有风险导向倾向的金融机构可能对经济环境变化作出的回应进行识别,同时也包括对相关的风险产品的识别,从而通过聚焦零售市场行为风险的前景分析来保护零售市场的公众。

3、商业模式和策略分析。

商业模式与策略分析是监管机构在具体评价某一特定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行为风险时的具体做法。基于零售行为风险前景分析所掌握的信息,商业模式策略分析会评估已确定的风险是否会、以及会以何种方式在特定的金融机构中体现出来,同时监管部门会高度关注特定金融机构存在的所有特定风险。商业模式和策略分析是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的一项非常详尽的分析,它要考虑到市场运行环境状况和其他同类公司的一般性做法。监管机构会分析特定金融机构在经营模式上的脆弱之处,并提示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的目的是对于金融机构当前的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战略进行评价,重点是考虑这些战略会对消费者产生何种影响,目前英国监管当局主要是通过“ARROW”风险评级体系来实现这一目标,这种深入细致的分析有助于使监管部门了解风险重点领域,进而在未来的监管中有效地实施对应措施。

4、其他更精细的监管方法。

英国监管部门还将开发出对于金融机构内部产品管理程序的深度测试办法,这些更为精细的监管方式主要针对那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机构的产品监管:

机构的产品策略计划:

产品的目标市场;

产品的行销策略:

机构内部激励机制:

机构的风险和压力测试:

产品的定价与价值:

机构的业务运营和自我监察。

此外,英国监管部门对于一些小型的金融机构设置了不同于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特定监管方式。同时,对于同金融产品服务提供相关的居于“产品供应链”中的其他机构,监管部门也提出基本的监管要求,比如他们也应当如所有金融机构一样实施“公平待客”措施的有关要求。

(四)附加的产品干预选择

英国监管部门认为,在上述产品监管方式仍被认

为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时,监管部门应当具有额外的权力以在极为特定的情形下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些附加的产品干预可以包括如下方面的权力:

产品的前置审批:

产品禁止;

强制产品具有某些功能或禁止产品的某些功能(为产品设定最低限度的标准);

价格干预(金融机构有责任保证其产品的收费结构是适宜的;产品供应者有责任从产品总体的角度确定一个适宜价格;在销售环节,要求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收费较低的产品作为替代性产品:在必要时为产品设定价格上限):

增加对产品供应者的审慎性条件约束:

对消费者和业界预警:

防止不适宜销售和按客户类别限制销售:

对销售顾问能力的附加要求。

三、对金融产品实施监管的合理性及其质疑

对金融产品予以监管的设想在除英国之外的国家亦有体现,比如美国2009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中认为,CFPB将接管所有其他联邦管理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CFPB的建立将会在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促进透明、简单、公正、责任承担”等目标的实现。CFPB将对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格机构施加更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符合CFPB设计要求并经他批准的“单纯金融产品”(plain vanilla products),禁止向消费者提供那些未经特定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认的存有问题的金融产品和合同条款。更为重要的是,CFPB除了批准具体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外,还将被允许为促进政府施加更为严厉的监管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措施而制定规则。

澳大利亚的ASIC在金融危机后也高度关注对金融产品实施监管,如ASIC专家组在2010年的关键倡议之一就是进行风险监控。专家团将对各自监管的区间进行最大风险评估,并分配相应资源监控存在上述风险的层面。风险监控所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新产品,尤其是那些推销给一般投资者的产品。这与ASIC将保护一般投资者作为工作重点的原则是相一致的。对于融资投资,立法机关明确其属于《公司法》所管辖的金融产品,将受到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制约。除了监管局的审慎监管外。澳大利亚政府汲取了美国金融监管联邦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管辖权限存在交叉或真空等经验教训,在次贷危机后,提出将澳大利亚的消费者信贷产品或服务的监管统一到联邦层面,制定《统一消费信贷守则》。今后任何涉及消费者信贷的产品或服务都将归联邦政府(具体为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管辖,而不再是联邦和地方分别管辖,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

此外,欧盟计划于2011年设立新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并表示欧洲监管局有权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查,例如裸卖空交易,评估其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在紧急情况下,欧洲监管局根据欧盟法律规定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的金融活动或金融产品。并可提请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性禁止这类产品和活动。

尽管在英、美、澳大利亚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构筑的金融监管改革中都对金融产品实施监管有所涉及,然而基于自由市场主义的传统,这些国家的金融业者和学者也一再对此种规定表示出了强烈的质疑或反对,并认为这些措施除了将严格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以外,还严重影响金融创新。比如有美国学者认为,CFPB的使命是建立于迎合那种关于金融监管是由于消费者不能理解金融产品因而不能做出理性决策的概念之上的。至少作为一种适当的监管回应,它假设它能设计并向消费者提供一些具有“单纯功能”(“plain vanilla”products)的金融产品,只要“促使”消费者去选择类似的具有“单纯功能”的金融产品,那么他们自然就会远离那些奇异的非常规型的金融产品。很不幸的是,基于这种观点,就没办法证明是由于消费者的非理而导致了金融危机。

退一步讲,针对那些关于即便毫无证据证明说是由于消费者的非理导致金融危机的话也值得进行一些补充性的监管,而监管将有助于把消费者推向那些具有“单纯功能”的金融产品的说法也是值得质疑的。

第一,既然只是由于非常规型金融产品不适合多数人,那么通过提高那些对非常规型金融产品感兴趣的消费者的经济成本就会降低其福利。然而由于消费者具有不同的偏好,不能仅仅为了达到限制非常规型金融产品消费者的目的,就通过采取普遍的设置监管措施去妨碍、限制所有消费者满足自己偏好的能力。

第二,即使不去争辩CFPB是否允许包括非常规型金融产品在内的产品进入市场以满足消费者选择的需要,其实只要CFPB保有对产品设计的批准权就可以了。但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CFPB可能会针对那些“理性”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的“不受欢迎的抵押贷款产品”施加以各种“细微”的设计要求。甚至从根本上导致类似产品被彻底禁止。还有,人们会质疑CFPB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和信息选择出更符合消费者利益的具有“单纯功能”的金融产品,因为又有谁了解根据CFPB的偏好所挑选出的产品就一定比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更适合消费者呢?

第三,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的非理的确是个问题,然而产品监管这种家长式作风的管理方式也会降低对消费者的激励,减少他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去提高其消费决策能力的动力。这些基于现实的和经济效果的考虑因素应该值得决策者在做出目前产品监管的决定时再三权衡。所有这些对于金融产品的新的监管措施都会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巨大成本。然而,有关消费者的非理性并没有被证明同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相反,那些支持设立CFPB的人士却在没有任何经验证据的支持下认定消费者的非理性同金融危机有着显著关系,进而提出产品监管等建议,而在我们看来,这非但不能帮助消费者,反而可能给他们造成损害。

然而针对上述非议。金融监管机关则认为,目前大多数金融产品的所谓“创新”都并非是在功能上的创新,更多地只是体现在价格结构和市场营销模式上的创新,而这些所谓创新给消费者带来的只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和难以了解的金融商品和信息,由此消费者根本无法了解和选择适合他们需求的金融产品,其消费风险随之越来越高,极可能对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采取措施去审核或过滤那些不适合普通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产品。

消费金融风险分析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社会认知理论;结构方程模型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5.24

中图分类号:F832.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5-0108-06

Research on the Behavior of Onlin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Purchasing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XU Xiaoyang, LU Minghui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Abstract: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urchasing intention and behavior of financial products from the consumers perspective, and discusses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cognitive of risk 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are the key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There are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s both between trust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and between computer selfefficacy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Key words:online financ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极为迅速,产生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全方位、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给一直走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金融业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随着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概念,与人们的生活更为密切,产生了独特的发展形态。2012年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基于各种平台的金融创新产品开始出现,“余额宝”等本土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消费者的碎片化理财,具有较高收益、门槛低和随时赎回的特点,激发了广大网民的投资热情。与此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创新的探讨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新兴研究热点。

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领域始于国外,但“互联网金融”不是通用的国际术语,多见的是“E-finance”,“E-commerce”,“Network finance”,即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其范围大于只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并侧重金融交易、服务的信息化。Manuchehr Shahrokhi总结了电子金融的发展创新状况,分析了金融服务业和IT产业面临的挑战[1]。目前,互联网金融往往被具体化为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金融交易模式和产品,Garry Bruton等分析了小微金融、众筹、P2P网贷等创新金融模式,以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模式[2]。一些学者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依托移动支付、网络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信息与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与融资以及互联网理财等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3,4]。还有一些学者对影响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相关研究,包括采用计划行为理论等模型对金融的安全性[5]、消费者满意程度、感知的易用性和有用性[6]等关键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内涵、互网金融模式和影响互联网金融使用的关键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使用行为研究较多,且主要使用计划行为模型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研究较少。由于计划行为模型侧重于个体实施特定行为的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而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新生事物,需要在互联网氛围下进行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需要关注心理认知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在不同的自我效能和社会认知水平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可能大相径庭。但现有文献尚未就此进行深入探讨。为此,本文以社会认知理论为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框架,深入探讨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产品战略规划提供参考,为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建议。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本文将主要基于社会认知理论和已有文献分析构建研究框架。在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调研之后,决定设置6个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

Albert Bandura的社会认知理论揉合内因决定论和外因决定论两种理念,辩证地提出个体的认知因素、环境、行为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行为及其所处的环境为动态的互惠决定关系,任何两者之间的关系都随着个体的认知、行为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环境因素包括所处氛围、外在资源等。个体认知包括自我效能和结果预期:自我效能是个体对自我是否具备某种特殊能力的判断,自我效能与个体的能力有关但并不能反映其真实能力,只影响个体对任务的选择和完成任务的韧性;结果预期是个人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结果的判断[7]。环境因素对个人的自我认知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影响自我效能即对自己能力的判断。组织内每个个体对互联网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触和使用情况形成一种组织内的环境氛围,即互联网氛围。在使用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强化消费者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能力的价值判断。因此,互联网氛围会影响组织内个体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判定,这种能力的判定即计算机自我效能。

风险控制认知是指个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风险的程度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程度的认知水平及认知行为。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认知包括风险控制认知,并受环境因素影响。Sutton S.G.等指出企业个体或决策群体必须正确认识到电子金融(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企业才能成功实施以互联网金融为平台的电子商务,获得效益[8]。因此,互联网氛围(即互联网环境)会影响风险控制认知。

由于现代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基于信息动机和情感动机,喜欢使用互联网获取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和进行具有强烈感彩的购买评价,并通过“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媒体与其他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因此,互联网氛围也会影响人与人之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沟通交流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互联网氛围对计算机自我效能有显著影响;

H2:互联网氛围对风险控制认知有显著影响;

H3: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有显著影响。

成颖等提出计算机自我效能是自我效能感理论在计算机培训及其辅助技术使用等行为活动中的应用[9]。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个体认知因素将会影响个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行为。廖俊峰等将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研究个人网上银行采用意向的主要变量之一[10]。如果某个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较好,那么他(她)会更有信心并更愿意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4: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对新生事物的认知程度将会影响交易信任并影响其购买意愿与购买行为。Kim等提出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时会考虑交易环境风险、本人的风险偏好、卖家的信誉度等等,这些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需要消费者进行分析和控制,如果消费者对相关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并知道如何进行防范,则消费者更愿意选择信任卖方[11]。所以个体对风险控制的认知将显著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

消费者在搜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时,由于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和理解的不对称,他们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犹豫不决。张万力等提出沟通交流可以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知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意愿[12]。沟通交流包括大众传媒对社会受众的信息传递、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交流和人们日常交往时所进行的信息交流。有效的沟通交流活动将促进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从而构建对理财产品尤其是创新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影响人们的购买行为。交易信任一旦形成,消费者则更容易产生购买意愿并付诸行动。陈东宇等发现P2P的出借意愿主要受信任影响,交易信任影响购买意愿和行为[13]。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5:风险控制认知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6:沟通交流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7: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变量设置和假设,本文的理论模型框架如图1所示。

2 问卷设计和数据收集

为确保测量量表的真实有效,在设计调查问卷时,作者在参考相关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与有关专家和受访对象进行深入交流。在与他们进行有效沟通之后,修改相关量表。然后进行范围较小的预调查,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预分析,针对分析结果及访谈意见对量表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确定最终调研问卷。问卷所采集的基本信息有职业、学历、年龄和年收入,问卷主体部分采用了Likert五点量表形式:数值1表示“完全不赞同”、数值3表示“不确定”、数值5表示“完全赞同”。问卷主要涉及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等6个变量,共16项,问卷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问卷的调研对象是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无锡市、苏州市的普通市民,既包括分布各行各业的工薪阶层,也包括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共发放问卷800份,每个地区为200份,有效问卷725份。被调查人群职业主要为女性(61.23%),以年轻人为主(20~40岁占比为75.37%)。受教育水平较高(大R陨险90.15%),收入水平也较高(收入在3万以上占77.34%)。将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支付宝注册用户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各项比例基本一致,因此认为该样本是有效的。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统计分析

使用SPSS22.0软件分析,各测度指标平均值在2.77~4.57之间,中位数主要以3为主,众数以3为主,标准差范围在0.83~1.22之间。通过上述软件统计分析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经常使用互联网(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均大于3,中位数和众数都在3以上),但是他们很少进行以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主题的信息交流,并且对该类产品的风险认知程度不足(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此外,由于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缺乏交易信任(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受访者部分人群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持观望态度,但也有较多受访者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确保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理财收益。观察变量描述性统计量具体如表2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测量指标

y1的众数、y3的中位数和众数、y10的中位数和众数均为5,这说明绝大多数受访者极度依赖互联网,并爱好使用QQ、微信等社交网络媒体进行信息交流。此外,测量指标y2、y5、y6、y9、与y16的标准差均超过1.1,这说明受访者们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和购买行为差异显著。

3.2 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衡量调查问卷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文采用Cronbachs 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分析软件为SPSS22.0。分析得到的Cronbachs α系数均大于0.7(参考标准为大于0.6),表明问卷内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因此具有较好的信度,相关量表具有较好的整体可靠性和稳定性,可进一步进行验证分析。效度检验采用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型检验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912,远远大于0.6,Bartletts球型检验的显著性为0.000,表明各变量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因此调查问卷效度较好。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发现,因子载荷基本大于0.5,且累计方差解释程度均大于80%,说明相关量表较为理想。

3.3 模型的建立和适配度检验

本研究依据社会认知理论,基于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使用AMOS软件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外因潜变量为互联网氛围,内因潜变量有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本研究在模型修正时发现,y1与 y3观察变量题项所测量的特质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 y4与 y10之间、y5与 y7之间、y8与 y13之间也是如此。因此设定了上述四组共变关系,从而减少模型的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契合实际。

为验证上述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本研究对模型整体适配度和基本适配度进行检验。根据表3所示,良适性适配指数(GFI)大于0.9,这说明该模型的协方差在解释样本数据协方差时,效果较为理想。渐进残差均方和平方根(RMSEA)、增值适配指数(IFI)、比较适配指数(CFI)、简约调整后的比较适配指数(PNFI)等指标均完全符合标准。但卡方自由度比CMIN/DF指标略偏高,这可能是源于该样本相对较小,从而导致该指标不够稳定。总之,该模型整体适配度较好。

根据图2所示,观察变量y1和y2能被外因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59和0.76),说明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流信息更能反映互联网氛围的构念特质,而y3能被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低(因素负荷量为0.46),这说明受访者上网的频率对互联网氛围的相对重要性较低。y4和y5,尤其是y5观察变量能有效反映内因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所要测得的构念特质(因素负荷量分别为0.69和0.81),这说明受访者相信自己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尤其是熟练使用计算机购买余额宝等产品能有效反映受访者的计算C自我效能的构念特质。同理,观察变量y6、y7、y8能被内因潜在变量“风险控制认知”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63、0.88和0.79),说明受访者通过认知余额宝等产品风险及其风险控制、互联网企业风险管理能较好反映风险控制认知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9、y10、y11能被内因潜在变量“沟通交流”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0、0.57和0.75),说明受访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与朋友、同事和家人及互联网企业进行有效信息交流能较好反映沟通交流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2、y13、y14能被内因潜在变量“交易信任”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9、0.82和0.65),说明受访者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及其较高收益比较放心、对互联网企业比较信任能较好反映交易信任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5、y16能被内因潜在变量“购买意愿与行为”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93和0.90),说明受访者愿意购买和持有互联网理财产品能较好反映购买意愿与行为的构念特质。总之,在对模型基本适配度检验中,除y3互联网氛围的因素负荷量是0.46外,互联网氛围对应的其他两个观察变量的标准化估计值均大于0.5;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和购买意愿与行为所对应的观察变量的所有标准化估计值均在0.5至0.95之间,且无较大的标准误差,所以模型的基本适配度较好。因此,该模型能较好地解释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行为。

3.4 假设检验和路径分析

图2显示了结构方程模型的各路径系数,通过对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互联网氛围分别对计算机自我效能(C.R.=6.940,P

3.5 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

在标准化回归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前提下,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潜在变量之间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可表述为:潜在变量“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最大(0.619),表明“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最为显著;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为0.327,表明“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也比较显著。各潜在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效果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互联网氛围(0.785)、风险控制认知(0.319)、沟通交流(0.249)。通过对不同潜在变量之间的回归系数值进行比较,发现各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果:“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最大,“风险控制认知”次之,“沟通交流”最小。

3.6 事后访谈

针对部分消费者的事后访谈表明,他们经常通过互联网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了解新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并通过“微信”“QQ”等社交媒体“朋友圈”流通理财心得和信息。他们(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认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身份认证手续繁琐、银行支付限额过低,担心存在产品被大量赎回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计算机(或手机)感染“木马”病毒等技术风险、计算机操作风险等。因此一些消费者认为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较高的风险。

然而,大部分受访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仍然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为该类产品实质是对货币基金的“团购”,具备无门槛、零收费、随时赎回且具有较高收益。当前股市大幅震荡、楼市泡沫严重,民众的投资渠道较少,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仍是不错的理财方式。此外,受访者大都认为,虽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压缩“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他们今后仍将继续购买或持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4 结论与启示

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本文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建立了结构方程模型。通过适配度检验和假设检验,认为该模型适合于解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形成过程。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作为环境因素的“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计算机自我效能”和 “风险控制认知”的影响效应均非常明显,“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较大,并且“计算机自我效能” 和“风险控制认知”对“购买意愿和行为”也有一定的直接影响,这正好符合社会认知理论中环境因素(互联网氛围)和个体认知(计算机自我效能和风险控制认知)对个体行动(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重要影响作用。

第二,“沟通交流”对“购买意愿和行为”具有较强的简接影响效应。这表明通过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日常人际交往等不同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对消费者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影响显著。这也说明基于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和人际交往的信息交流,能促使人们形成偏好意愿。

第三,“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具有较强的直接影响效应,这说明消费者对金融理财产品及所属互联网企业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和行为。

为有效增强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以互联网的接受程度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作为划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客户群的标准之一,应多关注互联网氛围良好的社区中那些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对较强的消费者,进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消费者精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应设计简洁的产品、便于操作的工作流程、合理的风险内控和信息披露制度,亩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应结合使用传统大众传媒和人员促销等方式对中老年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沟通,促使他们接受这种全新的理财产品;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媒体帮助消费者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新理念,提高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从而促使他们购买适合自身需求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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