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

消费主义的好处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1篇

我们认为,必须从人类本体原初角度出发,探索循环经济对人类之存在价值,继而对人类当前的生活方式之合理性进行质疑,方能使循环经济成为一种积极的人类追求。“人不可能脱离自身的利益而存在,正如蜘蛛只能以蜘蛛为中心”。极端的“自然中心论”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纯粹的臭名昭著的“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其实质是个人中心主义或人类沙文主义”[2]充满着野蛮色彩而无法为我们接受。我们能够认同的具备实质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必然是自尊(肯定人类为自身之需要)、尊他(尊重自然界人类以外其他生物)且经由道德权衡的。无需置疑的是,人类在事实上享有自然界的支配权。但是,人只是万物之一种,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滥用这种特殊的主宰权利,而应该履行人类责任去关注、爱护更广泛的生态系统分子。循环经济承认理性的“人类中心论”,恰恰是基于对上述观点的认同———人只能以人类为中心(人之为人)。但是,这种实然状态的存在并不是承认人类的消费行为可以肆无忌惮,恰恰是人类的主人翁地位,才要求人类的消费行为必须要对其他非人成员和生态系统负责,这才是符合人类长远、共同利益的做法。既然人类是生物系统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角色,则人类对于地球上不可或缺的其他生物的尊重及对其负责任势为必然。第一,这是人类对社会网状结构中众多“他人”的道德义务和对生生不息的后代人类的必须道德义务;第二,这是人类对生物界非人类成员的必须道德义务。因此,理性的人类中心论就构成了本文中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应该承担法律义务的伦理学基础。

消费正义论———从道德义务到法定义务对于当前全球资源枯竭、废弃物过剩等最重要环境问题的产生,“消费主义”价值观应该承担最大份额的责任。“消费主义”价值观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生活方式[3]。联合国环境奖得主、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认为:“20世纪中叶两种促进全球经济演变的观念逐渐出现,即把物品用完就立刻扔掉以及有计划地将用品废弃掉。此两种观念在美国、在二战后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途径都被经济采用了,似乎物品扔的越快,损耗的越快,经济发展的就越快。”[4]在上述观念的支配和主宰下,发达国家经济领域内过度消费流行并成为时髦,并一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反思人类消费行为,主张合理、正当、适度和可持续消费”[5],遵循消费行为的代内公正及代际公正原则。消费正义要求个体在消费行为中将个人利益结合社会利益进行考虑,从而实现生产、消费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结合,并促进生产、消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及循环利用,最终达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消费行为最初强调道德的自律性和伦理性,但是,当下社会中日益滑坡的消费道德水平使我们看到了忽视道德的他律性与法律性的不足。换言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该只是出于其意思自治而可有可无的一厢情愿的选择,也不应只是出于道德感召下的个别消费者的个别偶尔行为,消费者行为应该是受法律明确约束的一种义务。在当前大量不良消费行为此起彼伏、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形下,消费正义从道德义务到法定义务的有效转化已成为必然应对。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循环经济符合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发展利益。我国宪法14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是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承担法律义务的基本依据。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0条直接规定了公民的“合理消费”义务。虽然只是一条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但这是从基本法角度对于消费者法律义务的直接规定。另外,2009年热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在第5条4款增加了“国家鼓励可持续消费,提倡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之规定。可以看到,消费正义从理论落实为实践,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在我国趋势初显。如果能够将道德规范法律化,使消费者道德义务中的一部分转化为法律义务,则可以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基本的法律准则与统一标准,法律调整手段的作用就可能被充分发挥出来,与道德调整互有长短、相得益彰。

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者行为的本质确认:生态化消费

在社会生活中,一个消费者时常以比较复杂的多重面孔出现,每张面孔下又可能有不同的行为职能存在。对于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贡献取决于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多重角色。事实上,无论是家庭成员、行政官员,还是贩夫走卒,都是生态系统的一分子,并具有明显的优于其他生物的行为职能,这是人类的本性。消费者行为始终处于生态环境中,与生态环境互为约束和影响。

(一)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之人性假设:“理性”经济人传统经济模式中的消费者行为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上之的。“理性”经济人假设遵循如下命题:第一,自利的动机。经济行为主体的动机与出发点只是追求个人的自我利益;第二,经济理。经济行为主体依据主体预期假设,通过有效手段了解相关信息,明确手段与目标间的逻辑关系,即偏好一致性,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三,经济个体对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在市场经济无形之手的引导下会无意识增进社会利益,实现“小河水满大河宽”,即利己同时利他。理论界对于“理性”经济人假设曾有很多批评与不满。批评主旨为:(1)纯粹的个人利益至上不考虑利他因素,割裂人与社会间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个人行为模式;(2)经济个体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不必然增进社会利益(因为经济理性之个人性、功利性极有可能演变为反自然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天然的方向一致性。因此,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消费决策目标为整体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即通过比较不同的商品(服务)组合,然后简单选择以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这个决策过程是以不存在消费外部性为假定前提的,根本不考虑消费行为的外部性影响,尤其是忽视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联系。所谓“理性”的消费者其实并不“理性”,以个人私利最大化为出发点,在贪欲、奢侈欲及炫富欲等不健康的消费观影响下,买了就扔,扔了再买,多买多扔,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而如果在进行消费决策时将生态成本纳入决策考量的范围,“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同时给予考虑,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p#分页标题#e#

(二)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行为的本质确认:生态化消费消费行为直接关系到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产品从卖到买,之后就直接处于消费者的实际掌控下。一个13亿人口的消费者群体,以什么方式对其掌控下的产品进行使用和处置,对于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及节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于资源能源的巨大需求,消费行为的生态影响呈现出压缩性后果。所以,中国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会受益于自身,更是对于世界的巨大贡献。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生态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循环经济是以消费者能够做到节能减排、对资源再利用和循环使用,使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最小化为假设前提的。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建立在“生态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经济理性”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生态理性”提倡整体利益的观照,循环经济中人(消费者)的经济活动是在追求福利改善的同时又满足生态友好、资源节约的要求,是兼顾经济性与生态性的统一,因此其人性假设可以界定为“生态经济人”。第二,受制于整体预算约束与生态环境约束双重条件,消费行为的决策目标开始多元化,消费者对于消费效用的追求不再只是单一的效益最大化,而是会考虑到消费行为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是否会减少总体效用[6]。第三,受消费的外部性影响,原有预算约束下的实际效用会发生一定改变。此时,一定的制度安排,比如法律的介入,可以实现整体预算约束与生态环境约束的相互条件性转化。第四,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消费活动中对于生态因素的考量上。由于这种生态偏好导致效用函数发生变化,在预算约束并不因生态环境约束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事实上消费者仍然会考虑自身对生态效用的追求,改变消费决策或者减少不适合的消费活动,以追寻符合生态偏好的消费方式。因此,以“生态经济人”为消费者之人性假设,可以对于循环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解释:循环经济———“生态经济人”(消费者)———“生态化消费(消费行为本质)”。生态化消费是可持续的消费模式,是指消费的服务与产品在能够满足人类自身需要及生活质量的同时,消耗自然资源的量尽可能少,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出的污染物尽可能少。相较于传统的消费观,生态化消费是一种全新的消费理念,它把人类消费行为纳入生态系统中,并使之受生态系统的约束,使人类消费行为与生态系统实现协调统一。改变以往消费主义肆无忌惮的消费方式、重建新的消费模式的需求,催生了消费者的生态化消费模式。消费行为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关联,即体现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行为中。生态化消费理当成为人类(消费者整体)主动积极的终极追求而非被动应对的权宜之计。

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的法律义务的确立

消费决定生产,消费者的偏好决定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类型及规模等。消费者由于消费了商品,因而也相应地消耗了能源和资源,从这个角度说,消费者是能源和资源的最终受益者[7]。消费者在产品交付后的使用与处置决策更是影响着生产者的行为。所以,消费行为无论是起点还是终点,只要坚持循环经济原则,都可以促进生产者生产方式的改变、产品设计理念的更新、产品类型及构造的改进等。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只是纯粹的私事,还应最大限度考量社会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依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从消费者权益结构的对等符合逻辑自洽性角度出发,立法确立消费者的义务业已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求。从已有的立法实践来看,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法律义务的确立主要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以生态消费为主要内容的适度消费义务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消费方式应该是适度消费,尽量缩小生态足迹,减少对于生态的不利影响。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看,适度消费的涵义包括:消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是生态型的,数量和标准是合理适度的。其中,生态消费是适度消费的主体,是其本质,而合理消费则是适度消费的数量表现。适度消费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高度契合性,其作用机理是生态消费的涓滴效应和适度消费的外部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以宪法规定为基本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许多法律对于消费行为的生态性已经有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规制。但是,整体而言,现有的法律对于消费者适度消费义务的规定零零星星,若有若无,条款间缺乏协调一致、逻辑性及系统性严重不足;同时很多规定也缺乏适用上的针对性。笔者认为,由于消保法是最为我国消费者熟知的法律,在该法中对于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强调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效应。“消费者并非总是在技术、金钱、商品和巨型公司面前毫无抵挡、防御和反抗力量的被动的受害者,他至少有时是主动的、反抗和改变环境的能动者”[8]。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可以抽象地规定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义务,在分则中则进行具体化,比如可以规定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优先选购“清洁”及“3R”产品的义务、消费者对于过度包装的产品的检举义务、消费者拒绝使用一次性制品(如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具等)的义务、监督生产企业为自己产品的生命周期负责的义务、监管“循环回收基金”的使用情况的义务等及消费者违反上述义务所对应的责任。另外,从法制系统性角度出发,还需要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完善,确定个人排污权交易制度及规定违规排污罚款等使消费者承担循环经济不法责任。国家还应健全能效标识、环境标志等产品生态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的生态选购。事实上,生态需要是生态消费的动力,也是人类的直接本能。任何人对于美好、和谐的生态环境都有着天然向往。适度消费因而本质上具有正义性。总之,一种“充足”的态度必须来代替“更多”的态度。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2篇

12年前,曾被《华盛顿邮报》誉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一位思想家”――莱斯特・R・布朗的一声断喝“谁来养活中国?”,令世界心惊。而今天中国的一番繁荣的消费景象同样令世界心跳加速。

精致的高级写字楼里穿梭着身着几千甚至上万元服装的白领金领们;麦当劳肯德基光鲜温暖的房子里处处可见打着优雅手势悠然而谈的人们;设备先进齐全的花园式洋房门口,彬彬有礼的服务生用一种训练有素的手势为进出的各私家名车开门……

在色彩鲜艳的巨幅广告的招徕下,人们奔命于各个品牌的售卖场之间,并乐此不疲。到处充斥着贩卖和购买的激情。19世纪诞生于美国的以炫耀性消费为本质的消费主义已经猛烈冲击着我们的价值观,正有迅速蔓延之势。

消费主义(consumerism)本意是一种把无限占有物质财富、贪婪追求无度消费作为人生价值取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巴尔扎克在1835年发表的《高老头》中,借高老头的嘴道出了19世纪消费主义者的观念“钱就是生命,货币创造一切。”

静悄悄的消费革命

“消费”这一原本并无特殊意义的词语,加上“主义”的尾巴,就成了众矢之的,人们几乎将其与奢侈主义、物质主义并列批判。对于消费主义在中国的兴起,近来挞伐之声不绝。其实,消费有什么罪过?尤其对于前30年“只有生活,没有消费”的中国,消费主义的到来,正在揭幕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消费的本质是文化,对于没有多少以往的消费文化可以借鉴的中国人,他的消费主义注定是有独特性的。在短短几十年之内,从极其窘迫的消费处境中挣逃出来,初涉到一个物质较为丰富的现代商业社会,是没有多少消费经历的。而消费本身是一门学问,有很强的继承性和影响力,对于大量崛起的中产阶层和新富阶层,他们必须在成长中学习消费,形成新的消费理念。这种新消费理念脱胎于传统中国消费文化,衍生于目前的制度环境又深受现代消费文化尤其是消费主义文化影响,这就注定了它的独一无二。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中产’、‘都市自领生活’应该怎样生活?”等指导读物不断畅销,甚至出现有人专门熟记酒牌与口味、服装、化妆品品牌以显示自己不凡的极端案例。在外来消费文化的冲击下,中国本土消费文化正经历着一个去传统化过程。在这个特定阶段,跟风、模仿是必走之路。从模仿中学习消费,慢慢形成自己的风格并使之与所处的地位身份相符,是许多中产人群采取的方式。这也是中国中产阶级群体十分关注流行时尚、品牌、品位的重要原因。

正是这些中国中产阶级群体消费者以一种不自觉的革命者身份,揭幕了一场静悄悄的消费革命。中产阶层以饱满的热情,义无反顾地奔赴消费主义的大潮,颇有甘之如饴的兴味。从模仿型消费逐步转向形成自己独有的风格与个性,真正意义的中国的主流消费文化正在孕育形成之中。

精神消费引领休闲时代

如果说在这场消费变革中,谁最不能缺席,那就是年轻人和女人,当然,他们的交集就是年轻女人,不用

说,她们更具消费主张,更加引领消费时尚。

消费已成为当代青年自我表达与认同的主要方式。有资料显示,中国年轻人渐成超前消费和奢侈品消费的主体。不少年轻人为了购买奢侈品而不惜透支消费。更有调查称,内地奢侈品消费者已占总人口的13%,大部分消费者为年龄低于40岁的年轻人。“月光族”、“新贫族”、“百万负翁”,越来越多年轻狂热的消费敢死队队员,令世界都为之侧目。

如同爱情是女人永恒的主题,追逐时尚消费也是女人的最爱。当男人在为所谓的事业忙碌赚钱再投资的时候,女人正用自己可支配的时间和财力在装扮身边的美丽,从家庭到整个城市。据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女性消费者有48亿之多,占全国人口的487%,其中在消费活动中有较大影响的是中青年妇女,即20~50岁这一年龄段的女性,约占人口总数的21%。女人永远是时尚消费的主体,女性的审美观影响着社会消费潮流。同时,女性掌握了家庭消费的发言权,她们承担了母亲、女儿、妻子、主妇等多种角色。据统计,中国家庭中,妻子掌握财权的占40%以上,而丈夫理财的只有20%。

当然,消费变化的除了角色,还有方式。现在大家不再像以往一样,见面就问“吃了吗”,如今反倒是不知吃什么好,穿什么好了。从来未像今天这样丰衣足食的中国社会,已逐渐步入“情感消费时代”,消费模式已从注重物质消费转向追求精神愉悦和满足。

在消费主义的洗礼下,中国人好像越来越懂生活了。下班之余,泡泡红茶坊;双休日去打打乒乓球、跳跳健美操;节假日出去,不要说苏杭,甚至新马泰,也能潇洒走一回。上海人温饱之上、投资之外的精神消费正在引领中国的休闲时代。

影视、音乐、书籍、运动、旅游……,一派“歌舞升平”的娱乐休闲景象,构筑着一道空前繁荣的“精神消费”。虽然,不可否认,当今社会的贫富差异,许多人依然处在为解决温饱而日夜打拼的水深火热之中。但近年来,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的都市,作为精神消费的集大成者之娱乐,已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消费主义 危害 和谐消费

消费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又反作用于生产。积极引导适度的消费,使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良性循环,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西方消费主义在我国逐渐流行开来。消费主义的流行,对于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固然有所贡献,但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却不容乐观。消费主义对于生产力不发达,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生态环境之脆弱的我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主义的危害,抑制西方消费模式,构建和谐消费模式,对于我国乃至人类文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西方消费主义的严重危害

消费主义是指一种鼓吹在大众生活层面上进行高消费的价值观念、文化态度或生活方式,是一种在资源、环境、生态意义上的炫耀性和挥霍性的不可持续的过度消费,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1、造成巨大的生态破坏

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生共荣的整体性关系,但消费主义自工业化社会以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无视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肆意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人类正在面临文明史上史无前例的生态危机。

第一,造成大量的能源资源浪费。近几十年来消费主义所引导的大众在生活方式上的高档消费、过度消费、一次性消费、为时尚而消费、为消费而消费等等,不仅使商品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制造出由大量废弃的商品及商品包装组成的垃圾,而且使得大量汽车、家具、电器、日用品等相当完好、仍有使用价值的高档的商品被人为抛弃,导致了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二,污染环境。与高消费的生活方式相对应,传统经济生产方式也在消费主义影响下变成了一种对自然资源造成高消耗、高破坏的生产方式。商品经济从生产传统耐用商品的经济,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转变为一种生产“用过即扔”产品的经济,许多传统的耐用商品已被短期寿命的商品甚至一次性商品所取代。这些用过即扔的商品或商品包装造成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形成了大量污染环境的垃圾。

第三,破坏生态平衡。诸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三废”垃圾泛滥、土壤侵蚀、森林锐减、气候异常、沙漠扩大、水源短缺、煤、天然气和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迅速减少、面临枯竭,森林、生物等可再生资源锐减。2002年联合国组织编写出版的《全球环境望》中指出,1100名科学家预言:30年后地球上70%的自然环境将遭严重破坏,许多物种灭绝,一半以上的国家严重缺水,而地球还要养活20亿的新增人口。在我国,由于对生态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大约有200个物种已经灭绝;估计约有几千种植物在近年内处于濒危状态。人与生态环境的紧张程度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

2、造成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观在原则上主张发展要确保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以消费主义为主导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无论是在代内还是代际,都无法表现出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公正、平等、合理、协调的性质,能体现的只是一种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第一,就代内发展来说,由消费主义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的现实利益是不公平的,无法保证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公正、公平和共同进步。例如,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由消费主义引导的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南北贫富两极分化,使得美国等西方强国较之发展中国家享有对全球资源更大的支配权,能够凭借自己的资本和技术的优势赚取更多的利润,并且他们还通过在他国建厂等途径把其本国的生态危机、资源危机转嫁给其他发展中国家。

第二,就代际发展来说,以消费主义为主导价值观的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正在消耗着地球上的大部分资源,并制造了大量的废料、垃圾,是造成当代地球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对人类后代的发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据统计,美国只占世界人口的6%,消费的资源却占全球资源消费的1/3,美国2亿人对全球能源的利用量相当于发展中国家200亿人的利用量。

3、导致消费的异化

消费主义为以单纯刺激经济增长为目标,忽视经济与环境、社会、文化诸方面协调发展,对物质消费的过度追求导致了消费的异化,甚至人性的扭曲。

第一,消费主义导致发展目的走向享乐主义。消费主义把人的多种社会性需求简化为唯一的物质需求,在满足正常生存和发展需求之外,无节制地追求远远超出自身需要的消费。将发展的目的只限制在满足人的物质利益,甚至是诱导和满足人的与真实需要无关的种种主观欲望上,这就直接导致发展目的陷入狭隘、错误的享乐主义歧途。

第二,消费主义造成人的精神的缺失。由于消费主义过于注重物质消费,严重忽视了精神消费,使人精神空虚,精神生活贫乏,造成了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的不平衡。很多人沉湎于富裕后的物质享受与招摇,忽视精神文化消费和个人素质的提高,造成自身精神文化生活贫乏、低俗和低劣。

第三,消费主义导致价值评价的偏颇。消费主义以追求奢华财富、挥霍奢侈消费为荣,以支配物质的多少来衡量人的价值,把人的价值的高低等同于消费水平的高低;把消费水平的高低看作是衡量一个人贵贱、荣辱的价值尺度,把物质利益或财富、金钱的获得看作是成功的标志。拥有不断增多的物品和服务,被认为是最现实的通向个人幸福、社会地位的道路。

4、强化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

消费主义在发展的判定标准上以物质利益作为唯一的标准,常见的以GDP增长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唯一标准,而无视在资源和环保上的代价,因此,它助长和强化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急功近利行为,为了一时的发展,不考虑或很少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用牺牲长远利益的办法来换取眼前的发展,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损害生态来换取经济一时增长的“政绩”。

二、构建和谐消费模式

和谐消费模式是以和时消费、和生消费、和立消费、和处消费、和达消费、和爱消费为基本特征的消费。这种消费模式继承了传统的节约理念,同时又注入了时代的新元素。和谐消费模式具有以下内涵。

1、和谐消费模式是适应时代的和时消费

消费是人对物的享用,而物的性质、规模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超越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消费是无根基的。因此,消费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特别是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不顾国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消费、贪图享受、挥霍浪费将会导致资本、资源的匮乏。同时,奢侈之风、淫乐之气的盛行也会消蚀人们的创造精神、进取精神,最终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和谐消费模式立足于现实的物质基础,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费植根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之上,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要求人们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调整自己的需要,是推动物质文明进步的消费。

2、和谐消费模式是人与自然和生的消费

自然是消费的源泉。和谐消费模式要求人们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本着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的原则,加大对自然和生态的保护力度,善待自然,将消费纳入到生态系统之内,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不突破生态平衡所要求的质的限度,保证自然界生态系统稳定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关系。

3、和谐消费模式是促进再生产各个环节协调发展的和立消费

和谐消费就是要利用消费来引导生产,借助市场公平交换,把消费信息反馈到生产决策中去,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经济效益与效率的最大化。此外,要避免市场消费需求疲软,必须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让人们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总福利增加。所以,和谐消费模式是促进再生产各个环节协调发展的消费。

4、和谐消费模式是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和达消费

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根源在于人们拥有的太多或太少,只有在合理的人际消费关系框架下,才会有自然生态的详和安宁。在富裕国家和贫困国家之间,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应该公平地分享资源的利用效益和承担生态成本。发达国家的消费不能够以经济全球化的途径转移本国的生态危机、能源危机给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经济发达地区的消费结构要与欠发达地区的消费结构达成优势互补,着眼于双方的长远整体利益。

5、和谐消费模式是不同代际人类的和处消费

在自然资源上,现在多消耗每一单位非再生资源,就意味着我们的后代将要少消耗同样多的非再生资源,我们现在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如果超过其再生速度,破坏了其再生性,就意味着我们的后代不能再开发利用了。和谐消费模式注意节约不可再生资源,减少有毒材料的使用,给后代人留下更多的物质条件和未受污染的自然环境,这既关乎消费的公平性,又涉及到消费的可持续性。

6、和谐消费模式是以人为本的和爱消费

和谐消费模式强调增减结合、质量兼顾、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协调发展,以提高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它既不是过度消费也不是消费不足;既反对禁欲主义贬抑消费,又反对享乐主义张扬消费。它并不反对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消费,它倡导的是节制欲望的健康理性的适度消费。它将消费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求人们正确选择真正适合自身真实需要的消费品,按照有利于自己身体健康、心智健全、创造力充分而自由施展的要求进行消费,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与改善消费结构。通过和谐消费,提高物质和精神消费的层次与质量,优化消费结构,提高享受资料、发展资料的比重,有利于实现人的丰富需要,体现人的本质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毛世英:消费主义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冲突分析[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2(4).

[2] 王建辉:论适度性消费伦理的构建[N].光明日报,2007-11-27.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消费主义 危害 科学消费观

消费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生产决定消费 ,消费又反作用于生产。积极引导适度的消费,使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良性循环,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的逐渐崛起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西方消费主义逐渐在我国流行开来。消费主义的流行,对于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固然有所贡献,但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却不容乐观。消费主义对于生产力不发达,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生态环境之脆弱的中国是不切实际离的。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主义的危害,抑制西方式的消费模式,树立科学的消费观,以科学的消费观引导人们消费,对于我国乃至人类文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西方消费主义的严重危害

消费主义是指一种鼓吹在大众生活层面上进行高消费的价值观念、文化态度或生活方式,是一种在资源、环境、生态意义上的炫耀性和挥霍性的不可持续的过度消费。其错误是把生活的目的与手段混为一谈,把人的正常需要与欲望混为一体,过分夸大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对人类文明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1.造成巨大的生态破坏

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本来应该是一种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生共荣的整体性关系,但消费主义自工业化社会以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无视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肆意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人类正在面临文明史上史无前例的生态危机。

(1)造成大量的能源资源浪费。近几十年来消费主义所引导的大众在生活方式上的高档消费、过度消费、一次性消费、为时尚而消费、为消费而消费等等,不仅使商品的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制造出由大量废弃的商品及商品包装组成的垃圾,而且使得大量汽车、家具、电器、日用品等相当完好、 仍有使用价值的高档的商品被人为抛弃,结果导致了资源的巨大浪费。我们国家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基本上都排在世界最后几名。当前的过度消费、奢侈消费模式,已使我国能源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同样严重的是,由于很多资源不得不依赖进口,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安全,又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2)污染环境。与高消费的生活方式相对应,传统经济生产方式也在消费主义影响下变成了一种对自然资源造成高消耗、高破坏的生产方式。商品经济从生产传统耐用商品的经济,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转变为一种生产“用过即扔”产品的经济,许多传统的耐用商品已被短期寿命的商品甚至一次性商品所取代。这些用过即扔的商品或商品包装造成对资源的极大浪费,形成了大量污染环境的垃圾。就我国来看,据统计,全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七大江河水系中,26%是五类和劣五类,9大湖泊中有7个是五类和劣五类,由此造成了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个处于缺水状态。

(3)破坏生态平衡。诸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三废”垃圾泛滥、土壤侵蚀、森林锐减、气候异常、沙漠扩大、水源短缺、煤、天然气和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迅速减少、面临枯竭,森林、生物等可再生资源锐减。据2002年联合国组织编写出版的《全球环境liào@①望》,1100名科学家预言:30年后地球上70%的自然环境将遭严重破坏,许多物种灭绝,一半以上的国家严重缺水,而可怜的地球还要养活20亿的新增人口。在我国,由于对生态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大约已有200个物种已经灭绝;估计约有几千种植物在近年内已处于濒危状态,人与生态环境的紧张程度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

2.造成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观在原则上主张发展要确保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以消费主义为主导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无论是在代内还是代际,都无法表现出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公正、平等、合理、协调的性质,能体现的只是一种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1)就代内发展来说,由消费主义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的现实利益是不公平的、有损害的,无法保证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公正、公平和共同进步。例如,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由消费主义引导的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南北贫富两极分化,使得美国等西方强国较之发展中国家享有对全球资源更大的支配权 ,能够凭借自己的资本和技术的优势赚取更多的利润,并且还通过在他国建厂等途径把其本国的生态危机、资源危机转嫁给其他发展中国家。

(2)就代际发展来说,以消费主义为主导价值观的发达国家,利用其在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正在消耗着地球上的大部分资源,并制造了大量的废料、垃圾,是造成当代地球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对人类后代的发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据统计,美国只占世界人口的6%,消费的资源却占全球资源消费的三分之一,美国2亿人对全球能源的利用量相当于发展中国家200亿人的利用量。

3.导致了消费的异化

消费主义为是一种以单纯刺激经济增长为目标,忽视经济与环境、社会、文化诸方面协调发展,对物质消费的过度追求导致了消费的异化,甚至人性的扭曲。

(1)消费主义导致发展目的走向享乐主义。消费主义把人的多种社会性需求简化为惟一的物质需求,在满足正常生存和发展需求之外,无节制地追求远远超出自身需要的消费。将发展的目的只限制在满足人的物质利益,甚至是诱导和满足人的与真实需要无关的种种主观欲望上,这就直接导致在发展目的上走向狭隘、错误的享乐主义歧途。

(2)消费主义造成人的精神的缺失。由于消费主义过于注重物质消费,严重忽视了精神消费,使人精神空虚,精神生活贫乏,造成了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的不平衡。很多人沉湎于富裕后的物质享受与显摆,忽视精神文化消费和个人素质的提高,造成自身精神文化生活贫乏、低俗和低劣。

(3)消费主义导致成功标志的偏颇。消费主义以追求奢华财富、挥霍奢侈消费为荣,以支配物质的多少来衡量人的价值,把人的价值的高低等同于消费水平的高低;把消费水平的高低看作是衡量一个人贵贱、荣辱的价值尺度,把物质利益或财富、金钱的获得看作是成功的标志。拥有不断增多的物品和服务,被认为是最现实的通向个人幸福、社会地位的道路。

4.催生强化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

消费主义在发展的判定标准上以物质利益作为惟一的标准,常见的以GDP增长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惟一标准,而无视在资源和环保上的代价。因此,它助长和强化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急功近利行为,为了一时的发展,不考虑或很少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用牺牲长远利益的办法来换取眼前的发展,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损害生态来换取经济一时增长的“政绩”。

二、 树立科学的消费观

科学的消费观是以和时消费、和生消费、和处消费、和立消费和和爱消费为基本特征的消费观。这种消费观既继承了传统的节约理念,同时又注入了时代的新元素。科学的消费观具有以下内涵:

1.科学的消费观是适应时代需要的和时消费观。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鼓励人们适度消费,使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得以良性循环,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消费是人对物的享用,而物的性质、规模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超越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消费是无根基的。因此,消费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特别是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不顾国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消费、贪图享受、挥霍浪费将会导致资本、资源的匮乏。同时,奢侈之风、淫乐之气的盛行也会消蚀人们的创造精神、进取精神,最终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科学的消费观立足于现实的物质基础,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费植根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之上,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要求人们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调整自己的需要,是推动物质文明进步的消费观。

2.科学的消费观是人与自然和生的消费观。自然是消费的源泉。科学的消费观要求人们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不应把人的主体性绝对化,也不能无限夸大人对自然的超越性,而是人类应当约束自己,摆正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关注自然的存在价值,正确对待自然,将消费纳入到生态系统之内,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不突破生态平衡所要求的质的限度,保证自然界生态系统稳定平衡。一是不能破坏地球上的基本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保护生物及其遗传资源的多样性,从而保证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利用。二是消费的增长速度以不超过生态潜力的增长为限。在使用资源的同时,不断对资源的消耗予以补偿,维持资源的使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防止生态潜力的根本丧失,提倡资源的循环使用。因而,科学的消费观是既能满足人的消费需求,又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维护人类生存发展的文明消费观。

3.科学的消费观是人类的和处消费观。科学的消费观要求人类代内之间以及代际之间的消费公正。首先,要求确立代内公平原则。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根源在于人们拥有的太多或太少,只有在合理的人际消费关系框架下,才会有自然生态的详和安宁。在富裕国家和贫困国家之间,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应该公平地分享资源的利用效益和承担生态成本,富裕者需求的满足不应限制中等收入者和贫困者需求的满足,应该优先考虑贫困者维持生存的基本需求。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保护环境的义务,率先改变生活方式,限制无限膨胀的消费欲望;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改变世界范围的过渡消费和消费不足两个极端并存的不合理现实。其次,确立代际公平原则。把代内公平延伸到代际公平,即强调对后展的足够公平。在自然资源上,我们现在多消耗每一单位非再生资源,就意味着我们的后代将要少消耗同样多的非再生资源,我们现在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如果超过其再生速度,就破坏了其再生性,就意味着我们的后代不能再开发利用了。这就要求,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同时这种发展又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要给后代人留下更多的自然财富,以满足后代人能进一步发展的环境资源等自然条件。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目的是使一代比一展得更好。

4.科学的消费观是促进再生产各个环节协调发展的和立消费观。科学的消费观就是要利用消费来引导生产,借助市场公平交换,把消费信息反馈到生产决策中去,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经济效益与效率的最大化。此外,要避免市场消费需求疲软,必须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让人们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总福利增加。所以,科学的消费观是促进再生产各个环节协调发展的消费观。

5.科学的消费观是以人为本的和爱消费观。科学的消费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是以人的生活方式健康化、文明化为特征的消费观。消费不足或消费过度都是不可取的。消费不足无法提供人类正常生活需要的消费品,使人应该有的健康体魄与健全智力达不到应有的水平;消费过度将消费作为人生活的唯一目的,在本质上是一种“异化消费”,它使消费与“需要”、“使用价值”相背离,过度地去追求不必要的欲求满足,势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甚至人性的扭曲,给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科学的消费观既不是过度消费也不是消费不足;既反对禁欲主义贬抑消费,又反对享乐主义张扬消费。科学的消费观并不反对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消费,它倡导的是节制欲望的健康理性的适度消费。它将消费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求人们按照有利于自己身体健康、心智健全、创造力充分而自由施展的要求进行消费,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与改善消费结构,要求人们在消费中实现人的体力、智力、情感力、意志力以及社会素质、精神素质、心理素质等综合能力与素质的全面发展,在享受文明的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文明。

参考文献:

[1]毛世英:消费主义与可持续发展观的冲突分析[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04期

[2]王建辉:论适度性消费伦理的构建.光明日报,2007-11-27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5篇

摘 要:消费者运用民法中的欺诈理论进行的事后救济方式,以及经营者被要求在一些具体合同领域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先预防方式是当前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的主要路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继续增大国家力量的介入,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逐步建立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关 键 词: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知情权。 On Realization of Balance of Information in Consumers Con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LawAbstract:Consumers should use the fraudulent theory and businessmen should be required to carry out theinformational obligation in some contracts, which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formation inconsumer contracts between the consumer and businessman, but that can not thoroughly solve the problemof the imbalance of information. There should be an improvement over the remedies after the damage, andat the same time, the consumer should be able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formation by means of suit. Great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which should include the general informational obligation ofbusinessmen and the information in some particular contacts, and however, all of them need theintervention of the public power continually. Key words:consumers contract;balance of information;right to know.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均衡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力图通过行政、司法、立法多种手段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消费者应当主动获取消费信息,经营者没有提示和告知的义务,这种方式称为“买者自慎”。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未对格式条款说明等情况而遭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日益重要,国家力量逐渐介入,首先受到限制的是各类欺诈行为,在保护方式上以事后救济为主,并辅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对于格式条款则采取了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解释。国家力量的介入改善了消费者的处境,但国家力量主要在于事后救济。资本的贪婪使事后救济体系在发达国家一再遭到冲击,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实现信息获取的均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在一些领域进行更有深度的干预,要求经营者负有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现代经济不仅有交易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更少不了各种中间人、中介机构,他们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消费者须要从他们掌握的信息中评判是否与某个经营者交易,有第三人的好处显而易见,当然不利之处也同时产生,第三人的不实信息造成的危害并不比经营者差,因此保障第三人告知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各国都关注的问题。 生活实践告诉我们,在我们这个时代,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状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如同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消费者根本不能凭借自己的力量揭开面纱。如何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非理性消费;对策

一、 大学生非理性消费行为的表现

大学生的消费从整体上看,表现出自律、节俭的主流,但是也存在着部分大学生不合理消费的情况。

(一) 超前消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文化不断的变迁。大学生的消费也逐渐受到社会上的影响,“超前消费”的热潮开始逐渐的兴起。一些大学生的消费水平甚至已超过一般的上班族,为了一些所谓的面子,攀比、追求时尚、感情投资等,买一些自己根本承受不了的商品。

(二) 过度消费。大学生正处于人生中的青年时期,希望通过前卫、时尚来向众人展现自己的个性、青春和活力,同时时刻关注时尚潮流,唯恐自己落后于潮流。一些学生在大学校园里消费频繁,根本没有理财意识,无节制、无计划的进行消费。据调查显示用于购买时尚的衣物、网游花费、旅游、电子产品等消费品时,大多已经超出了自己可承受的支出范围。

(三) 炫耀消费。一些大学生的消费有时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只是想用自己的高消费,奢侈品消费行为进行炫耀。他们的穿着打扮无不是当下最流行和新潮的款式,来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享受别人的羡慕与恭维。更有甚者,他们已经不满足于一般的手机、电脑等一般的电子产品,而是开始选择层次更高的汽车消费。当下,开着名车上学已经屡见不鲜。

(四) 情绪化消费。一些大学生的生活极其空虚和乏味,以及一些学生找不到合理的情绪宣泄渠道,致使他们将消费作为弥补空虚的手段。特别是对于女同学,她们天性就喜欢购物,更是把购物当做一种消遣和排解寂寞的途径。当她们受到挫折和和伤害时,就把疯狂购物当成发泄情绪、伤财不伤身的最好方式。

(五) 享乐主义消费。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的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也涌进我们的国门。当代大学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思想糟粕的影响,信奉“今朝有酒今朝醉”,把对物质欲望和感官欲望的追求和满足作为人生幸福和快乐的唯一目标。根本不考虑自己的消费承受能力和自己的实际需要。

二、 目前大学生非理性消费行为的主要原因

当前大学生的非理性消费行为,虽然与大学生自身脱离不开关系,但这也与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的引导、学校的教育有关。

(一) 大学生自身消费心理的影响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断乳期的晚期,自我意识显著增强,最自我关注日益强烈,渴望给他人以美好的印象大学生在消费时具有从众性、攀比性、时尚性、个性化等心理特征。作为社会的潮流群体,在消费的时候总是有意或无意的受到时尚因素的影响,追求品牌,信奉物质是快乐的源泉。同时,因为攀比性与从众性的心理,另一些自信心较弱、自尊心较强的同学很难在消费时再保持着冷静,因此做出一些超出自己实际承受范围的不理智消费。

(二) 社会上的“拜金”、“享乐”主义风潮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西方的一些资本主义思想糟粕也随之进入我们的国门,是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浮躁的风气,即轻视精神重视物质。是一些,鄙视理想,崇尚实惠。这股社会风气冲击了一些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他们穿讲究样式,吃讲究营养,住讲究宽敞,行追求豪车,用追求品牌,充分展现个性。即时消费、现实消费与贷款消费渐成趋势。

(三) 学校消费教育的缺失对大学生的影响

大学生虽然受高等教育的熏陶,具有理性的思维,但受到社会经历和年龄因素的局限,他们还不具备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的能力,因此需要高校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同时,教师在教育中对消费教育的引导不够,对学生缺乏管理钱财、计划钱财的教育,大学生陷入非理性消费的泥潭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 家庭消费教育的缺失影响大学生的消费

家庭消费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每一个家庭的消费都有其自身的消费习惯、理念和特点,而处于这种生活环境中,家庭特色的消费习惯也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除此之外,父母望子成才的心愿异常迫切,只重视其智育发展,很少让孩子了解家庭中的经济情况,参与家庭的消费活动,造成了大学生的自控能力差。

三、 应对大学生非理性消费的主要对策

目前大学生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不仅加重了将家庭的经济负担,影响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而且损害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导致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滋生,影响其全面的发展。因此急需给予大学生的消费观进行正确的引导。

(一)大学生自我培养健康的消费观念

正确认识和了解金钱,养成科学的理财习惯。坚持每学期、每月建立开销预算,以防止消费的无计划性。在消费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自己的实际需要明确消费标准,理性进行消费。同时,在消费中应当遵循正确的消费原则:坚持消费适度原则、计划性消费原则消费自立性原则,通过这些原则来约束自己的消费行为,逐渐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二)加强社会对大学生的引导

大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对青少年。主流媒体应当利用自身的号召力,引导大学生建立绿色消费观和科学消费观念,同时也要旗帜鲜明的反对腐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大学生的侵蚀,反对当下的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从高校周边的小环境来说,学校和政府应该通力合作惊醒清理和整顿,坚决清除一些大学生非理性消费行为的诱导因素,还给大学生一个学习、休闲、生活的理想去处。

(三)学校应加强消费观念的教育

首先,各高校应当对本校学生的消费进行研究与调查,积极引导学生对非理性消费行为进行自我分析与剖解。其次,学校可制定不同的消费咨询与指导机构,对学生的消费进行指导与分析。再次,把大学生消费教育作为一个长期的任务来抓,增强大学生的理财和计划消费能力。最后,高校应当大力加强校内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把大学生的兴趣吸引到追求健康的美好生活上来,形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行为方式。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7篇

关键词:消费主义思潮;影响;青年教育

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西方消费主义思潮迅速传入国内并且强势蔓延开来,严重影响着广大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因此,探讨消费主义对青少年产生的影响,引导他们形成科学的消费观念和正确的消费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费主义的含义与特征

消费主义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的一种社会思潮,并逐渐发展成为西方主流的价值观念。它是一种以追求和崇尚过度的物质占有,以及把消费作为美好生活和人生目的的价值观念及其行为实践,其本质是讲求消费至上和享乐至上。

作为一种行为实践和价值观念的结合体,消费主义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符号性。消费主义往往忽视商品的实际效用,更多的是把商品看作一个符号,一种身份或地位的象征,即把物质消费看作是自我表达和社会认同的主要形式,看作是高质量生活标志和幸福生活的体现。二是占有性。消费主义注重物质消费,把对物质的渴望和追求视为人的全部需要,强调以自我为中心,千方百计追求的是满足自我的需要,容易滋生出享乐主义思想,从而过度占有和消费商品,忽视了精神上的需要。三是感染性。消费主义因为是通过物质的占有或消费来实现心理上的满足,这使得他人很容易学会模仿,促使低收入人群向高收入人群的消费模式看齐,诱导人们希望通过过度的消费获取地位或身份上升的欲望。四是挥霍性。消费主义主张一切为了消费,消费一切,认为个人的消费能力、消费水平不应当受到太多条件限制,有时应当适度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自己的支付能力,崇尚和实践着过度的消费。

二、消费主义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青少年认知能力差,辨别力弱,模仿力强,价值观念尚未完善和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思想的影响。消费主义的传播,侵蚀着青少年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认同,势必会给他们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2.1消费观念和行为的异化受消费主义的影响,青少年在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上出现严重的偏差。部分青少年错误地把消费额的多少、消费档次的高低当作衡量身份、地位的重要标志,把高水平消费目标的实现当作人生终极目标、把消费物品作为人生成功与否的最高标准。他们一味追求享乐,忽略艰苦奋斗思想,意志品质退化,将主要精力放到追逐消费时尚上,却对学业、事业表现出无所谓,人生活动出现严重错位。特别是青少年学生普遍存在着攀比消费、奢侈消费等异化消费行为,不仅加重了父母的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人际关系。可以说,在青少年时期形成的不良消费观念会影响他们以后的消费习惯,不利于自身价值观和人生观及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完善。

2.2传统美德教化的受阻我们知道,人的思想观念一旦形成,便很难改变。在消费主义的影响下,青少年过分追求物欲,消费主义所倡导的各种消费观念深深地扎根于青少年的大脑中,使得他们远离或者排斥传统美德,不主动也不愿意去接受勤劳节俭、艰苦奋斗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些传统美德在对青少年的心灵感化和观念转变中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实践证明,消费主义正在影响传统美德的教育效果,成为青少年接受和内化传统美德的巨大思想障碍。

2.3精神生活的迷茫青年时期是一个人中消费需求最旺盛的时期,与其他年龄层次的人相比,青少年由于自身生活阅历浅薄,又受到消费主义的影响,出现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他们将个人实惠作为主要的价值取向、判断标准和行动准则。此外,青少年生活目标也呈现出享乐化和低俗化,缺乏积极、进取的精神,经受不起生活的艰苦和挫折。同时,青少年放松对自己的道德要求,不注重自我精神修养,忽视加强自己的精神文化素养,这使得自身变成没有价值追求和思想深度、丧失斗志的“单面人”。

三、消费观的教育

抵御消费主义负面影响的策略消费主义给青少年带来的诸种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他们的健康成长,为此,我们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共同来抵御消费主义对青少年的思想侵害。

3.1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是促进青少年抵制消费主义倾向的根本措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态的性质和方向的集中体现,是当前进行社会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对青少年进行核心价值观教育,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融入抵制消费主义的全过程,培养正确消费价值观。社会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青少年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他们确立共产主义理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抵制消费主义意识形态对青少年价值观的侵蚀,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通过教育,青少年领会和掌握了核心价值观,推动自己形成健康、科学的消费行为。

3.2倡导科学的消费观科学的消费观是指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在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导下,青少年进行合理消费,达到身心健康和健全人格,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一种消费观念。其包括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继承“节约勤俭”的中华传统美德,把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发扬光大,增强对消费主义的抵抗力。二是提倡适度、健康、绿色的消费。”③消费同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收入相适应,杜绝不讲排场、不摆阔气的消费,做到消费有利于促进身心健康,以及提高人的体能素质和文化品位,摒弃庸俗消费和低俗消费。同时要考虑消费带来的社会后果,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进行可持续性消费。

3.3“重视学校与家庭的引导学校是加强青少年消费教育的主阵地,在帮助他们树立科学消费观和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④。学校要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青少年的消费道德教育,及时发现存在的消费主义倾向,纠正他们当中存在的攀比、炫耀等不健康消费心理,提高他们对消费主义的抵抗能力,从而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对于家长来说,加强对子女消费行为的监督与引导,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他们体味生活的艰辛与创业的艰难。同时引导他们处理好劳动与享受、学习与生活、奉献与索取、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关系,提倡健康向上的智力投资消费、精神文化消费、发展性消费,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情趣

参考文献:

[1] 王宁.消费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 陈昕.救赎与消费――当代中国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创新

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是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基础。长期以来,我们在政治经济学教学研究中受苏联范式的影响,恪守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教条,强调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忽视政治经济学的建设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的时代变迁,新经济的出现,“使知识经济成为新的社会经济形态,虚拟经济成为经济活动的新模式,网络经济成为新的经济运作方式”,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使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新时期和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前提下,适应时代变迁,推进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

一、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应处理好的六个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发展,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时代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不例外”,“科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在于它能够反映实践和时代的要求,随实践和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只有能够不断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理论才是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需要立足于新经济带来的现代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立足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的基本特征,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能够与时俱进,增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追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形态。因此,在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中需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都要研究市场经济问题,但在市场经济问题的研究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通过人与人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关系的考察来解释经济的本质问题。而西方经济学侧重于经济运行分析,研究资源配置及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要以市场经济为中心,既要研究生产关系,又要研究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重视经济运行分析。因此,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主体,吸收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份,“借鉴西方经济学从资源配置角度研究生产方式”,实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互补,提高政治经济学的学术生命力和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

(二)处理好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从经济改革的角度讲,在理论的号召和指导下,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改革的目的,形成“改革共识”,增强人们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推动改革的深入进行。尽管30年来,中国改革的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我国的改革理论仍处于滞后状态。为促进改革理论的发展,应在对实际应用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把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与改革理论的创新结合起来。一是提升改革理论研究水平,不断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建立改革理论的创新激励机制,提高人们对基础理论的研究积极性。二是处理好改革与实践的关系,一方面要善于从改革的实践中及时地总结、提升改革理论;另一方面要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验证和修正理论。

(三)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可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这两种方法,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应是统一的,相互补充的;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本前提,没有定性的定量是一种盲目的、毫无价值的定量;定量分析使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定性更加科学、准确,它可以促使定性分析得出广泛而深入的结论。从当前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定量分析占据主导地位,忽视了定性分析,使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失去了思想性。因此,在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中要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加强政治经济学的思想创新。

(四)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前,传统政治经济学居于中国经济学的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传统政治经济学与改革开放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相脱节,其解释和预测能力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传统政治经济学范式‘衰落’了”。因此需要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形成新的分析范式,而在理论创新中需要吸收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的思想。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首先要处理好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借鉴和吸收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分。其次,要处理好与经济史学的关系,从经济学说史中吸取养分,继承政治经济学说史上的先进成分。同时从经济史的演化过程中总结、提炼经济思想,特别是要从中国改革30年的历史事实中总结提炼经济思想,以推进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发展。最后,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的关系,通过与经济社会学、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等经济学分支学科的交叉融合,提高政治经济学的解释力。目前经济学的学科划分太细,肢解了整体性,在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关系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分支学科的紧密联系。

(五)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一是处理好经济学与历史学科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托宾指出经济学走到极致,将无限地接近于历史学,因此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需要从史学中吸取养分,提高其创新力。二是处理好经济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需要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和价值主张对政治经济学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而政治经济学的争端也往往归结为价值论的争论,“任何纯理智的作用都不能决定关于最后价值的判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需要处理好与哲学之间的关系,在与哲学的交叉中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建立政治经济学的伦理基础。三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心理学与经济学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心理学与经济学互涉的历史发轫于近代英国经验主义哲学,随后经历了一个从相互分离到再度结合的过程。随着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政治经济学自身的研究领域逐渐扩张,从而与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产生了日益增多的交叠。所以在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创新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六)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学科的创新过程中,不仅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而且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一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数学之间的关系。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与数量关系的科学。其最鲜明的特性是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和广泛的应用性。经济学与数学之间的结合开始于边际主义,数理方式是现代经济学方法论的标志,数理方法的运用不仅为经济学提供了研究的工具,而且通过数理的方法还可以发现规律,使经济学具有科学的形式。保尔·拉法格在《忆马克思》一文中提到马克思对数学分析的评价,马克思认为:“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完善的地步。”二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物理学的关系。经济学很早就从物理学中吸取思想方法,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机制、均衡、熵定律都是来自物理学,尽管经济学不能和物理学一样进行试验,但是其研究方法对经济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中,需要处理好和物理学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生物学的关系。在经济学说史上,经济学从社会生物学的发展中获得大量好处,追究经济学与生物学的相互关联,就会发现两者一直都是相互影响的。美国旧制度经济学家将生物学上的演化引入经济学,提出了制度演化的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将生物学上的达尔文进化论引入经济学,强调经济的“连续原则”,笃信自然不能飞跃的格言,肯定经济世界是不断变化和缓慢成长的。因此,在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过程中,也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生物学的关系。

二、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要突出八个创新

新时期推进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在坚持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传承,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继承的基础上,要突出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八个创新。

(一)形成新概念。概念、范畴体系是区分理论范式的两个最重要标准,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关键在于形成新的概念和范畴体系,需要从现实中抽象出新的概念并将其增补进来,以使政治经济学具有更强的时代特色。新时期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主体,吸收各种经济学流派的科学成份,建立新的概念:一是要推动政治经济学学科本身的概念创新。结合变化了的新形势和时代的新特点,赋予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新的内涵,把它的性质界定为:研究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学科。“特别是在资本、劳动力、剩余价值、剥削等问题上要有创新发展,从而提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性”。二是引进新概念。如,“科学发展观”、“利益和谐”、“现代财富观”、“民营经济”、“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幸福指数”、“和谐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等,增强政治经济学的生命力。

(二)拓宽新范围。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体,吸收各个流派的科学观点,在时间和空间上扩展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和解释范围。从时间看,理论阐述不只是从马克思理论讲起,而是向前延伸一些,如,在讲劳动价值论时,要反映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观,使人们从历史演化的角度认识劳动价值论。从空间上来看,在分析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理论时,既分析资本主义,又分析社会主义,同时重点结合中国的现实。

(三)建立新范式。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的新范式就是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形态:一是要反映现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又要反映每一个理论形成的历史、重大事件,还要阐述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既体现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深刻性,同时又体现历史的厚重感。二是从变化了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出发,建立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新范式。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化的发展使世界现代化进程进入二次现代化过程,社会也由传统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转型,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需要从变化了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出发建立新范式。

(四)确立新对象。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一致认为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而且政治经济学不能孤立地研究生产关系,它要联系生产力和上层建筑进行研究。在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论证的基础上,不仅要研究生产关系,而且要研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关系。其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关系及其运行机制;任务是探讨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关系的一般规律。

(五)明确新主线。公平与效率关系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要围绕调整宏观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实现社会和谐这一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抓住以下三个核心:一是在宏观上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核心,通过宏观结构平衡、价值平衡及其调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二是在微观上以处理好企业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为核心,通过强调效率,在微观上促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又通过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社会的公平。三是在资源配置上以处理好效率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为核心,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实现和谐发展,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促进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实现。

(六)构建新体系。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正确处理“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全新体系。在理论体系上,继承传统,立足现实,突破苏联范式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实现政治经济学的转型,建立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新体系。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结构和理论的逻辑自洽性,理论体系应分为生产方式与基本经济制度、生产理论、交换理论、分配理论、消费理论、宏观经济理论、经济全球化理论等。每部分按历史顺序,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思想逻辑,分为一般理论、资本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理论,最后具体到中国的现实。

(七)增加新内容。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坚持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变化了的世界经济新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进行创新:一是根据情况变化,在角度上和内容上进行创新,如,将“对外开放理论”改为“经济全球化理论”,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二是总结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来的经验,把新理念、新现象和新问题加进去,增强政治经济学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

(八)归纳新观点。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系统梳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归纳出新的观点。如,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分类及目标、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构成、经济全球化中的两种趋势等。既使传统理论得以继承,又使各家观点得以展现。

三、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抓住体系创新这一主线

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其逻辑自洽性的基础上,紧紧抓住体系创新这一主线,以与时俱进为基本原则,以突破政治经济学教材的苏联范式和实现政治经济学教材的转型为目标,针对当前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两分法的局限性,借鉴政治经济学史上政治经济学体系的三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四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以及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优秀传统,以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的四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为指导,建立由七大部分构成的理论新体系。

(一)生产方式与基本经济制度。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首先研究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最后研究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垄断资本主义到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演变,分析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经济改革。

(二)生产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生产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生产。在生产的一般理论中,研究生产要素与生产过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资本、技术,生产的组织以及生产规模与再生产理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面,研究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在社会主义生产的研究中,研究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的生产要素、社会主义的生产效益、社会主义的再生产、社会主义生产组织、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农村的经济组织与中介组织、社会主义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交换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交换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交换和社会主义的交换。在交换的一般理论中,研究分工与交换、商品、货币、市场及市场体系和价值规律及其作用;在资本主义的交换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资本主义价值规律、资本主义竞争机制、资本循环与周转以及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在社会主义的交换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四)分配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收入分配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和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在收入分配的一般理论中,主要研究分配的双重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收入分配及其机制、初次分配及其决定、再分配及其调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及其实现;在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性质与特征、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形式(包括工资、利润、利息、地租以及资本主义的其他分配方式)、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调节;在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性质与特征、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再分配及其调节、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

(五)消费理论。在研究思路上,先研究消费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消费和社会主义的消费。在消费的一般理论中,主要研究消费的双重含义及相互关系、消费及其决定因素、消费结构与模式、消费的变化趋势、消费与社会福利的增长;在资本主义的消费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消费的性质与特点,资本主义的消费结构与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制度;在社会主义的消费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消费的作用与幸福指数、社会主义消费的结构及方式转变、社会主义的消费模式及合理化。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9篇

关键词: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创新

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是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基础。长期以来,我们在政治经济学教学研究中受苏联范式的影响,恪守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教条,强调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性,忽视政治经济学的建设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的时代变迁,新经济的出现,“使知识经济成为新的社会经济形态,虚拟经济成为经济活动的新模式,网络经济成为新的经济运作方式”,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使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新时期和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前提下,适应时代变迁,推进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

一、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应处理好的六个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发展,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时代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不例外”,“科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在于它能够反映实践和时代的要求,随实践和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只有能够不断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理论才是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需要立足于新经济带来的现代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立足于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的基本特征,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能够与时俱进,增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追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形态。因此,在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中需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都要研究市场经济问题,但在市场经济问题的研究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通过人与人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关系的考察来解释经济的本质问题。而西方经济学侧重于经济运行分析,研究资源配置及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要以市场经济为中心,既要研究生产关系,又要研究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重视经济运行分析。因此,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主体,吸收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份,“借鉴西方经济学从资源配置角度研究生产方式”,实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融合互补,提高政治经济学的学术生命力和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

(二)处理好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从经济改革的角度讲,在理论的号召和指导下,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改革的目的,形成“改革共识”,增强人们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推动改革的深入进行。尽管30年来,中国改革的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我国的改革理论仍处于滞后状态。为促进改革理论的发展,应在对实际应用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把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与改革理论的创新结合起来。一是提升改革理论研究水平,不断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建立改革理论的创新激励机制,提高人们对基础理论的研究积极性。二是处理好改革与实践的关系,一方面要善于从改革的实践中及时地总结、提升改革理论;另一方面要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验证和修正理论。

(三)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可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这两种方法,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应是统一的,相互补充的;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本前提,没有定性的定量是一种盲目的、毫无价值的定量;定量分析使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定性更加科学、准确,它可以促使定性分析得出广泛而深入的结论。从当前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定量分析占据主导地位,忽视了定性分析,使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失去了思想性。因此,在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中要处理好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加强政治经济学的思想创新。

(四)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分支学科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前,传统政治经济学居于中国经济学的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传统政治经济学与改革开放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相脱节,其解释和预测能力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传统政治经济学范式‘衰落’了”。因此需要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形成新的分析范式,而在理论创新中需要吸收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的思想。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首先要处理好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借鉴和吸收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合理成分。其次,要处理好与经济史学的关系,从经济学说史中吸取养分,继承政治经济学说史上的先进成分。同时从经济史的演化过程中总结、提炼经济思想,特别是要从中国改革30年的历史事实中总结提炼经济思想,以推进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发展。最后,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的关系,通过与经济社会学、经济哲学、经济伦理学等经济学分支学科的交叉融合,提高政治经济学的解释力。目前经济学的学科划分太细,肢解了整体性,在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关系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分支学科的紧密联系。

(五)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一是处理好经济学与历史学科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托宾指出经济学走到极致,将无限地接近于历史学,因此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需要从史学中吸取养分,提高其创新力。二是处理好经济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需要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和价值主张对政治经济学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而政治经济学的争端也往往归结为价值论的争论,“任何纯理智的作用都不能决定关于最后价值的判断”,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需要处理好与哲学之间的关系,在与哲学的交叉中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建立政治经济学的伦理基础。三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心理学之间的关系。心理学与经济学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心理学与经济学互涉的历史发轫于近代英国经验主义哲学,随后经历了一个从相互分离到再度结合的过程。随着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政治经济学自身的研究领域逐渐扩张,从而与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产生了日益增多的交叠。所以在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创新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六)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在政治经济学学科的创新过程中,不仅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而且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一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数学之间的关系。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与数量关系的科学。其最鲜明的特性是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和广泛的应用性。经济学与数学之间的结合开始于边际主义,数理方式是现代经济学方法论的标志,数理方法的运用不仅为经济学提供了研究的工具,而且通过数理的方法还可以发现规律,使经济学具有科学的形式。保尔·拉法格在《忆马克思》一文中提到马克思对数学分析的评价,马克思认为:“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完善的地步。”二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物理学的关系。经济学很早就从物理学中吸取思想方法,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机制、均衡、熵定律都是来自物理学,尽管经济学不能和物理学一样进行试验,但是其研究方法对经济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创新中,需要处理好和物理学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生物学的关系。在经济学说史上,经济学从社会生物学的发展中获得大量好处,追究经济学与生物学的相互关联,就会发现两者一直都是相互影响的。美国旧制度经济学家将生物学上的演化引入经济学,提出了制度演化的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将生物学上的达尔文进化论引入经济学,强调经济的“连续原则”,笃信自然不能飞跃的格言,肯定经济世界是不断变化和缓慢成长的。因此,在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过程中,也需要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生物学的关系。

二、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要突出八个创新

新时期推进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在坚持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传承,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继承的基础上,要突出政治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八个创新。(一)形成新概念。概念、范畴体系是区分理论范式的两个最重要标准,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的关键在于形成新的概念和范畴体系,需要从现实中抽象出新的概念并将其增补进来,以使政治经济学具有更强的时代特色。新时期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主体,吸收各种经济学流派的科学成份,建立新的概念:一是要推动政治经济学学科本身的概念创新。结合变化了的新形势和时代的新特点,赋予政治经济学这门学科新的内涵,把它的性质界定为:研究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学科。“特别是在资本、劳动力、剩余价值、剥削等问题上要有创新发展,从而提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性”。二是引进新概念。如,“科学发展观”、“利益和谐”、“现代财富观”、“民营经济”、“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幸福指数”、“和谐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等,增强政治经济学的生命力。

(二)拓宽新范围。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体,吸收各个流派的科学观点,在时间和空间上扩展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和解释范围。从时间看,理论阐述不只是从马克思理论讲起,而是向前延伸一些,如,在讲劳动价值论时,要反映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观,使人们从历史演化的角度认识劳动价值论。从空间上来看,在分析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理论时,既分析资本主义,又分析社会主义,同时重点结合中国的现实。

(三)建立新范式。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的新范式就是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形态:一是要反映现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又要反映每一个理论形成的历史、重大事件,还要阐述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既体现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深刻性,同时又体现历史的厚重感。二是从变化了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出发,建立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新范式。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化的发展使世界现代化进程进入二次现代化过程,社会也由传统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转型,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新需要从变化了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基础出发建立新范式。

(四)确立新对象。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一致认为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而且政治经济学不能孤立地研究生产关系,它要联系生产力和上层建筑进行研究。在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论证的基础上,不仅要研究生产关系,而且要研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关系。其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关系及其运行机制;任务是探讨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关系的一般规律。

(五)明确新主线。公平与效率关系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创新要围绕调整宏观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实现社会和谐这一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抓住以下三个核心:一是在宏观上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核心,通过宏观结构平衡、价值平衡及其调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二是在微观上以处理好企业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为核心,通过强调效率,在微观上促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又通过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社会的公平。三是在资源配置上以处理好效率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为核心,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实现和谐发展,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促进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实现。

(六)构建新体系。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正确处理“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全新体系。在理论体系上,继承传统,立足现实,突破苏联范式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实现政治经济学的转型,建立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新体系。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结构和理论的逻辑自洽性,理论体系应分为生产方式与基本经济制度、生产理论、交换理论、分配理论、消费理论、宏观经济理论、经济全球化理论等。每部分按历史顺序,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思想逻辑,分为一般理论、资本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理论,最后具体到中国的现实。

(七)增加新内容。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坚持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变化了的世界经济新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进行创新:一是根据情况变化,在角度上和内容上进行创新,如,将“对外开放理论”改为“经济全球化理论”,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二是总结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30年来的经验,把新理念、新现象和新问题加进去,增强政治经济学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

(八)归纳新观点。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系统梳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归纳出新的观点。如,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分类及目标、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构成、经济全球化中的两种趋势等。既使传统理论得以继承,又使各家观点得以展现。

三、新时期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抓住体系创新这一主线

政治经济学学科创新要在其逻辑自洽性的基础上,紧紧抓住体系创新这一主线,以与时俱进为基本原则,以突破政治经济学教材的苏联范式和实现政治经济学教材的转型为目标,针对当前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两分法的局限性,借鉴政治经济学史上政治经济学体系的三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四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以及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优秀传统,以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的四分法(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为指导,建立由七大部分构成的理论新体系。

(一)生产方式与基本经济制度。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首先研究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最后研究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垄断资本主义到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演变,分析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征;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经济改革。

(二)生产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生产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生产。在生产的一般理论中,研究生产要素与生产过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资本、技术,生产的组织以及生产规模与再生产理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面,研究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在社会主义生产的研究中,研究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的生产要素、社会主义的生产效益、社会主义的再生产、社会主义生产组织、社会主义企业、社会主义农村的经济组织与中介组织、社会主义生产的协调发展。

(三)交换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交换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交换和社会主义的交换。在交换的一般理论中,研究分工与交换、商品、货币、市场及市场体系和价值规律及其作用;在资本主义的交换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资本主义价值规律、资本主义竞争机制、资本循环与周转以及资本主义市场体系;在社会主义的交换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四)分配理论。沿着从一般到具体的思路,先研究收入分配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和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在收入分配的一般理论中,主要研究分配的双重含义及其相互关系、收入分配及其机制、初次分配及其决定、再分配及其调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及其实现;在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性质与特征、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形式(包括工资、利润、利息、地租以及资本主义的其他分配方式)、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调节;在社会主义收入分配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性质与特征、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再分配及其调节、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

(五)消费理论。在研究思路上,先研究消费的一般理论,再研究资本主义的消费和社会主义的消费。在消费的一般理论中,主要研究消费的双重含义及相互关系、消费及其决定因素、消费结构与模式、消费的变化趋势、消费与社会福利的增长;在资本主义的消费中,主要研究资本主义消费的性质与特点,资本主义的消费结构与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制度;在社会主义的消费中,主要研究社会主义消费的作用与幸福指数、社会主义消费的结构及方式转变、社会主义的消费模式及合理化。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10篇

要:消费者运用民法中的欺诈理论进行的事后救济方式,以及经营者被要求在一些具体合同领域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先预防方式是当前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的主要路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继续增大国家力量的介入,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逐步建立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关 键 词: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知情权。

On Realization of Balance of Information in Consumers Con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LawAbstract:Consumers should use the fraudulent theory and businessmen should be required to carry out theinformational obligation in some contracts, which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formation inconsumer contracts between the consumer and businessman, but that can not thoroughly solve the problemof the imbalance of information. There should be an improvement over the remedies after the damage, andat the same time, the consumer should be able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formation by means of suit. Great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which should include the general informational obligation ofbusinessmen and the information in some particular contacts, and however, all of them need theintervention of the public power continually.

Key words:consumers contract;balance of information;right to know.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均衡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力图通过行政、司法、立法多种手段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消费者应当主动获取消费信息,经营者没有提示和告知的义务,这种方式称为“买者自慎”。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未对格式条款说明等情况而遭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日益重要,国家力量逐渐介入,首先受到限制的是各类欺诈行为,在保护方式上以事后救济为主,并辅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对于格式条款则采取了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解释。国家力量的介入改善了消费者的处境,但国家力量主要在于事后救济。资本的贪婪使事后救济体系在发达国家一再遭到冲击,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实现信息获取的均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在一些领域进行更有深度的干预,要求经营者负有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现代经济不仅有交易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更少不了各种中间人、中介机构,他们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消费者须要从他们掌握的信息中评判是否与某个经营者交易,有第三人的好处显而易见,当然不利之处也同时产生,第三人的不实信息造成的危害并不比经营者差,因此保障第三人告知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各国都关注的问题。

生活实践告诉我们,在我们这个时代,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状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如同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消费者根本不能凭借自己的力量揭开面纱。如何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实现信息均衡,应当成为被关注的问题。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多头并举,但本文仅从民法角度,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的方案。

二、当前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及其评析。

尽管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背景,但国家介入的深度和广度的持续增强是贯穿其中的主线。根据国家干预方式的不同,对国家因虚假信息导致损害发生后的介入,可以称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对国家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使其预先了解的方式,可以称为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被动的事后救济和主动的事先预防两条路径的综合作用是当前各国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

1.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

信息提供者主要有经营者以及第三人,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人都可能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产生欺诈。为了更好地发挥事后救济路径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在制定法中对于可能构成欺诈的因素予以明示成为一种常见方法,例如在欧盟《2006年关于误导和比较性广告的指针》中对于误导性广告须要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示;在法国的《消费者法典》第二编商业实践行为(commercial practices)中对于误导性行为明令禁止;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法律救济法》中对于欺诈行为明确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德国主要是通过运用民法典中对于错误以及欺诈制度的规定来实现事后救济。一方当事人在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时,如果表示的内容发生认识错误,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但要向相对人赔偿由于对其信赖而支出的信赖利益(消极利益),但信赖利益不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欺诈则是由于相对人或第三人诱导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并由此诱导而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受到欺诈之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对方有过错)。在欺诈中还存在着第二种情形,即相对人沉默,沉默一般不构成意思表示,除非双方之间有特约。在相对人沉默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有告知义务,则因其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此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在法国法中如果利用了沉默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不告知,则构成法国法上所说的“被利用的错误”[1]。

在英国和美国主要通过“误述”

(misrepresentation)制度加以解决。误述理论可以概括为“一方当事人不得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从而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2]。在这些国家一般不认为告知是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主动告知则须要清晰明确,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因疏忽未能明确告知不能作为免责条件。同时沉默不能视为误述,除非行为人有向对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3]。

2.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经营者告知义务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动性措施,通过法律规定或判例确定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悉。不论是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妥善地实施都可以稳妥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均衡,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经营者告知义务与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有区别的。从性质上看,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法定义务,而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则不一定是法定义务;从适用范围上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均可[4];从责任角度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在实现方式上,如果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而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是一方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危害合同相对方的决定就没有告知的必要,且相对人也没有相应的请求权来主张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履行与否在于告知义务人,而不在于相对人。

经营者告知义务实现的方式正如梅迪库斯所言:“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规范性的方式来设立信息义务:法律必须对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信息作出规定。”[5]如在《德国民法典》第50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有关现金价格和分期付款价格的信息义务;在英国则主要通过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中存在大量法定揭示义务的规定来实现,例如1985年《公司法》和1974年《消费者借贷法》中的法定揭示义务。

消费者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不仅应当存在于合同的缔结阶段,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充分贯彻合同有机理论,从缔结合同起到合同生命终止的全过程都存在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该理论强调合同的生命不是在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后即消灭,而是认为合同的生命直至产品的保质期届满、服务的保质期或目标已达到为止,将我们通常认为的合同消灭时间拖后很多,因此经营者告知义务就不能仅局限于合同订立中、履行中,还应当在履行后。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体现的就是在合同生存的全过程都要进行告知。

3.对于两种路径的评析。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在实现信息均衡上逐渐取得一席之地。现实的残酷性不断地迫使立法者通过法律为经营者设立告知义务,并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具体合同的告知义务,同时还通过大量的判例实现了告知义务的实践操作可行性,并形成一些公认的规则[6]。英国由于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并没有规定须揭示重要事实义务的一般性规则,但通过在一些成文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达到了对于信息弱势方保护的目的。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第3条明确了经营者的努力说明义务,但该义务并不具有产生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可能,同时也不能产生因不告知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仅能通过该法第4条关于不正当劝诱的撤销权的规定实现信息均衡[7]。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代,美国通过新的立法对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责任追究都反映了立法者意欲扩大告知义务的可能适用范围[8]。

转贴于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仍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尽管以上所列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主动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但从路径选择看,基本上还是以事后救济为主。这种方式可以推动参与交易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反映了各国对于自由主义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可,同时也反映了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

但该种方式也存在着由于只能等到损害发生之后才能实施救济而导致社会成本上升、社会整体效益下降的问题。

(3)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实现方式存在局限。尽管在《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足够资讯的主张[9],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增加了政府对于消费信息的通告,但以上方式均要求行政机关在消费信息披露方面的作为性义务。“这种义务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积极、高效、廉洁等因素,这时行政执法者就特别趋向于实现国家利益而非公众利益或容易被非法经营者俘获。”[10]因此即使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在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方面的作用,但在实现方式上必须改变单纯依赖政府履行其作为性义务,而在维持政府履行作为性义务的基础上,增加消费者主动实现信息均衡的手段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三、实现信息均衡的应然路径。

事后救济路径对于实现信息均衡所能起到的作用已经接近极限,但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工作却远没有完成,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继续妥善适用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先预防路径。换言之,国家干预的力度要加大。国家的干预并不是国家直接进入市场干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是通过间接方式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均衡。

国家间接介入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赋予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请求权;二是使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使其成为经营者的一项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基本义务;三是尽可能将具体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内容具体化。

1.消费者知情权的可诉性。

可诉性决定了经营者告知义务变成一项可以被请求的义务。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国家对于具体合同的明确规定知道其应当且必须了解的信息,同时还可以直接请求经营者告知其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只要请求告知的内容没有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经营者都有义务回答。如果经营者不予回答,消费者可以向准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请求权,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并且经营者会将增加了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排除必要性垄断外,在同一市场内,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会有若干家,如果其中一家将因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行使而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其必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加之目前信息流动速度之快,足以使一家失去消费者信任的企业失去当地市场。这种退出只会使其他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更加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请求权,从而履行好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从较长的时间段上看,这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使交易变得更加顺畅。

2.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在抽象层面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而不适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应当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基本法的地位,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则可分布在与消费者有关的具体合同中,这样在法律体系中可以形成逻辑严密、体系内相互支持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这样的体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可以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也可以通过体系内的法律解释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3.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内容的明确性。

立法者推定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如果不进行告知将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状况,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要求经营者必须承担告知义务。立法者应对于重要且必须履行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在法律中予以明示性规定。鉴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已经成为制订法律的基础,因此通过明示方法规定各种类型经营者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只能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人的认识能力可以预见到经常性进行的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对于经常性交易的信息优势方规定明确的告知义务内容是可能的。例如在保险法中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具体的合同中某些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

实现信息均衡的事先预防路径是以法律父爱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的,但这并不影响在整个经济领域奉行自由主义精神。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两原则时,明确指出作为第二原则的差异原则,可以在经济上帮助弱者,使其获得均等的机会[11]。消费者在罗尔斯的意义上也应当是经济上的弱者,因此国家通过间接介入扶助消费者并没有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由本质。即使认可了经营者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可以诉讼的作为性义务,也需要消费者的请求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消费者并没有处于消极的被保护地位。

基于以上阐述,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以事后救济路径为主、事先预防路径为辅的方式转变为事后救济路径与事先预防路径共同作用于消费者合同领域,在稳定事后救济的基础上突出事先预防在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方面的积极作用,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

四、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分析。

以应然性的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为分析框架对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进行分析,找出不足之处,为其更加完善打下基础。

1.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现状。

我国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一是民法中的欺诈制度;二是消保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格式条款的制度;四是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告知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上各种途径也可以归纳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与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目前是我国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使经营者预见到隐瞒与虚假陈述的后果而产生压力。从民法角度看,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互动实现,尽管对于《消保法》属于民法还是经济法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民法,相对于民事基本法,《消保法》应当属于特别法[12]。从方法论角度看,如果它们规定的内容相同,则《消保法》

优先;如果《消保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充分,则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例如:当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被欺诈,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欺诈的规定,并结合民法理论来处理。消费者可以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同时为了更充分地保护被欺诈之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保法》第49条要求惩罚性赔偿。

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则是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提供重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清楚明白地消费,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某些具体合同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消保法》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则通过授予消费者知情权,使其主动地探寻消费中的信息,以达到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2.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不足。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发展方式的转变,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从主要是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到投资、消费共同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系列变化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表现为消费政策发生了转变,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信息均衡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完善的建立。与我们的目标相比,现有的关于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先天不足。其一,尽管在《消保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并列举了大量请求的内容,但消费者如何行使知情权,在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考虑。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受到不均衡信息的侵害后,只能采取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事后救济的路径,消费者的知情权只具有权利宣示的作用,不能产生权利可实现的效果;与此同时,在基本法中列举如此之多的请求内容,姑且不考虑实现的可能性,仅从技术角度看也可以视为对于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尽管在诸多请求内容之后加了“等”的字样,但在缺乏司法或准司法保护的情况下,“等”字起不到请求内容扩大的作用。其二,《消保法》中宣示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与罗列其中的各种具体告知义务并列,使《消保法》作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没有得以体现。在《消保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抽象的一般性义务,它应当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定的几项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从功能上看远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具体义务列举的好处在于明晰,不利之处在于易失全面。由于我国已经在一些法律中明确设置了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因此如何在《消保法》中找到与它们衔接的方法,使本应关联互动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不被割裂,进而发挥出体系的作用就成为立法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有欠缺。欺诈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避免其因意思表示错误而陷入不利境地,但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对于构成欺诈条件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民事法律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在《意见》第68条中规定了两种情形的欺诈:一是虚假陈述导致的欺诈;二是故意隐瞒所致欺诈。对于前一种欺诈从构成要件上看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后一种,产生该欺诈的基础是实施欺诈之人有告知义务存在,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没有一般性告知义务的规定,加之对于经营者欺诈的故意证明基本难以实现,因此对于隐瞒所致欺诈的规定在实现信息均衡的救济中难以达到效果。

3.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建议。

基于以上阐述,在我国要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在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逐步补足以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可诉性和经营者告知义务具体化为目标的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1)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将民法上的欺诈理论移植到《消保法》中,使该理论更适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变《消保法》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手段上还须要借用民法规定的尴尬现实。鉴于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欺诈故意的证明对于消费者过于严苛,因此在移植的过程中,应当降低证明难度,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主观过错的证明应当采取客观化的方式,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推定为有过错,而不须要消费者再证明,使消费者更容易得到保护。同时应当建立独立的消费者撤销权制度,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得到保护。为了使事后救济在实现信息均衡上对于经营者更有压力,应当对实施欺诈的经营者增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2)补足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其一,改变《消保法》中消费者知情权形同虚设的状态,使其具有可诉性。可以不用修改目前法条的内容,只要明示,当消费者在向经营者主张以上内容未能实现时,可以向有关机关主张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其具有可诉性,对《消保法》第8条中的“等”字,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其二,在法律中应当明确经营者的一般性告知义务。由于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当对于知情权划定边界,它的边界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可以不告知。其三,为使法律能得到执行,应当设立相应的准司法机关,使其承担起消费者知情权诉讼的绝大部分内容。在修订《消保法》的同时,应当逐步完善与消费者有关的各项法律中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使它们与《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成为互相支撑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五、结

语。

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通过由国家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使其在博弈过程中处于对等状态,从而实现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笔者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论证了加大国家介入的必要性,认为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起以《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并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

参考文献:

[ 1 ]牟宪魁。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J].法律科学,2007(4):79.

[ 2 ]阿狄亚P S.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271.

[ 3 ]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225.

[ 4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56.

[ 5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344.

[ 6 ]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57-58.

[ 7 ]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93.

[ 8 ]伍巧芳。《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述评[J].法学, 2010(8):111.

[ 9 ]管斌。论消费者权利的人权维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 2008(5):61.

[10]赵红梅。经营者义务:对谁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J].法商研究, 2010(4):84.

[1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593.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11篇

一、品牌是产品身份的标识与符号的确认

品牌最基本的意义就是一种识别符号(Logo),或产品被识别的标志,也可以说品牌是产品的身份符号。消费者通过过它来确认他们所钟爱的产品。换个角度来说,品牌也就是消费者的身份证,不同文化和阶层的消费者,不同个性的消费者,他们所使用的品牌是不一样的,每一个品牌背后都会有具有的共同特点有一群人,如共同的消费(生活)方式、文化心理、审美情趣等,处于共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一样的喜怒哀乐,品牌只能属于某一部分人,他不可能代表所有人,否则就没有营销意义了。今天我们要了解一个人的身份,在一定意义上讲,只需看看他使用的品牌就一清二楚。虽然,我们不赞同以貌取人,但是事实上,一个人的衣着、所使用的物品,客观上确实反映了一个人所处于的社会阶层和地位,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开不同品牌的车,穿不同品牌的衣服,住不同社区的房屋,参加不同场所的聚会,使用不同品牌的化妆品、抽不同品牌的香烟,每一个社会阶层都会选择属于自己的品牌。品牌使用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经济收入、文化修养和社会地位。

假如一个高档品牌,为了迎合更多的消费者,让更多的消费者购买,降价至低档品牌的水平,就会失去他应有的价值,以至于原有的消费者也会离开他。如国内服装知名品牌杉杉,在国内一些地区降价低至2折,受到不少消费者质疑,他还会是衫衫吗?甚至有消费者明确表示,杉杉品牌的价值受到损害,以后不会再买杉杉服装。由此可见,品牌独有的价值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识别人的身份的一种标志,品牌就是一种身份的符号。

二、品牌是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的心理(主观)反映

从消费者角度讲,品牌是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的心理(主观)意义。消费者对品牌认知意义主要包括对品牌功能性意义的认识和品牌形象象征性意义的认识。在产品高度趋于同质化的市场条件下,消费者对品牌形象的象征性意义认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劳斯莱斯”品牌是一个人地位的象征,而“卡迪拉克”品牌则是成功的象征。可见同样都是汽车,但品牌的象征性意义绝对是不一样的。有关调查表明(2006),在中国大约有30%左右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在某种意义上比自己实际消费能力高出一个级别的商品,这样做可以体现“自我身份”。可见品牌的象征性意义在实际的营销中是多么重要。

消费者品牌心理(主观)意义建构是受到其自我的影响,所以我们才说品牌通过产品或服务联系着消费者,即消费者通过与其相互作用获得的主观的意义。品牌意义意味着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与期望程度。品牌意义越深刻在将来的营销中,消费者对品牌的选择性与忠诚度也越高。品牌也是消费者自我表现的一种方式,品牌的这种感觉是其它任何东西不可替代的,影响品牌这种感觉的最重要因素是品牌结构中具有某种情感成分,就好像爱的感觉一样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一样。这种感觉产生主要来自于品牌传播过程中的各个要素的设计如产品品质、包装、产品使用经验、视觉色彩、标志符号、媒体广告、声音、形象代言等。在品牌形象建构的每一个环节,在消费者接触品牌的每一个点,都会影响消费者的感觉,这些东西经过消费者的整合最后就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决定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程度,进而可能影响到消费者行为。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品牌的力量。

三、品牌打造思路是由品牌意义决定的

了解了品牌意义形成过程,企业如何打造使消费者认同的品牌呢?品牌管理理论告诉我们首先要决策品牌定位。品牌定位描述是构成某一个目标消费者群体对品牌主要特点的知觉,对品牌定位描述反映了品牌在整个组织中能够综合和共享公司的愿景,并能指导经营者对品牌管理的思考。然而消费者更喜欢看到这种品牌定位描述所对应的最终结果,即他们更喜欢了解品牌的设计如何,定价是否合理,沟通宣传以及销售渠道是否畅通和有效。

打造品牌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彰显品牌个性。品牌个性是以品牌定位为基础的,品牌个性要反映品牌定位,同时又是对品牌定位的深化。两个品牌可能存在同样的定位,但必须拥有不同的鲜明个性,否则消费者就很难识别他。保持品牌个性与品牌传播一致性要从品牌内部构成要素即从品牌的个性或品牌精神开始,努力保持企业产品与品牌精神理念的一致。这一观点若从品牌管理的理论上讲就是品牌定位、品牌个性必须依据品牌识别中的核心识别(即品牌永恒的精髓、本质和价值)来确定,品牌识别为品牌定位、品牌表达的方式和保持品牌个性等提供了指导性框架,三者之间必须确保一致,保持协调、统一和连贯性,这是构建品牌战略的基本思路。

打造品牌就是如何处理品牌意义产生的细节,处处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一切从关怀消费者出发。如宝洁公司在中国大陆成功的创造了飘柔、海飞丝、潘婷、沙宣、润妍等5个洗发水品牌,每一个品牌,都从消费者存在的问题出发,为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研制出一个个有特质的品牌,每一个品牌都有特定的定位,为一个特定的人群服务,每个极为中国化的名字,包涵着中国文化的底韵,从而赢得消费者的芳心。所以品牌意义获得要经过精心设计,考究制造,反复锤炼,精益求精,最后形成一种有品位与品质的东西。一个成功的品牌与一般品牌的差别就在于每一个细节的不同,一流的品牌比普通品牌,并不会多一些功能,多的是一些对细节的讲究,就像电子表其功能最多,但其价格最便宜,因为它至今没有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任何品牌形象。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12篇

要:消费者运用民法中的欺诈理论进行的事后救济方式,以及经营者被要求在一些具体合同领域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先预防方式是当前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的主要路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继续增大国家力量的介入,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逐步建立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关 键 词: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知情权。

On Realization of Balance of Information in Consumers Con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LawAbstract:Consumers should use the fraudulent theory and businessmen should be required to carry out theinformational obligation in some contracts, which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formation inconsumer contracts between the consumer and businessman, but that can not thoroughly solve the problemof the imbalance of information. There should be an improvement over the remedies after the damage, andat the same time, the consumer should be able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formation by means of suit. Great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which should include the general informational obligation ofbusinessmen and the information in some particular contacts, and however, all of them need theintervention of the public power continually.

Key words:consumers contract;balance of information;right to know.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均衡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力图通过行政、司法、立法多种手段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消费者应当主动获取消费信息,经营者没有提示和告知的义务,这种方式称为“买者自慎”。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未对格式条款说明等情况而遭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日益重要,国家力量逐渐介入,首先受到限制的是各类欺诈行为,在保护方式上以事后救济为主,并辅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对于格式条款则采取了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解释。国家力量的介入改善了消费者的处境,但国家力量主要在于事后救济。资本的贪婪使事后救济体系在发达国家一再遭到冲击,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实现信息获取的均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在一些领域进行更有深度的干预,要求经营者负有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现代经济不仅有交易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更少不了各种中间人、中介机构,他们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消费者须要从他们掌握的信息中评判是否与某个经营者交易,有第三人的好处显而易见,当然不利之处也同时产生,第三人的不实信息造成的危害并不比经营者差,因此保障第三人告知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各国都关注的问题。

生活实践告诉我们,在我们这个时代,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状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如同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消费者根本不能凭借自己的力量揭开面纱。如何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实现信息均衡,应当成为被关注的问题。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多头并举,但本文仅从民法角度,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的方案。

二、当前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及其评析。

尽管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背景,但国家介入的深度和广度的持续增强是贯穿其中的主线。根据国家干预方式的不同,对国家因虚假信息导致损害发生后的介入,可以称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对国家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使其预先了解的方式,可以称为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被动的事后救济和主动的事先预防两条路径的综合作用是当前各国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

1.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

信息提供者主要有经营者以及第三人,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人都可能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产生欺诈。为了更好地发挥事后救济路径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在制定法中对于可能构成欺诈的因素予以明示成为一种常见方法,例如在欧盟《2006年关于误导和比较性广告的指针》中对于误导性广告须要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示;在法国的《消费者法典》第二编商业实践行为(commercial practices)中对于误导性行为明令禁止;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法律救济法》中对于欺诈行为明确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德国主要是通过运用民法典中对于错误以及欺诈制度的规定来实现事后救济。一方当事人在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时,如果表示的内容发生认识错误,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但要向相对人赔偿由于对其信赖而支出的信赖利益(消极利益),但信赖利益不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欺诈则是由于相对人或第三人诱导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并由此诱导而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受到欺诈之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对方有过错)。在欺诈中还存在着第二种情形,即相对人沉默,沉默一般不构成意思表示,除非双方之间有特约。在相对人沉默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有告知义务,则因其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此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在法国法中如果利用了沉默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不告知,则构成法国法上所说的“被利用的错误”[1]。

在英国和美国主要通过“误述”

(misrepresentation)制度加以解决。误述理论可以概括为“一方当事人不得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从而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2]。在这些国家一般不认为告知是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主动告知则须要清晰明确,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因疏忽未能明确告知不能作为免责条件。同时沉默不能视为误述,除非行为人有向对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3]。

2.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经营者告知义务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动性措施,通过法律规定或判例确定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悉。不论是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妥善地实施都可以稳妥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均衡,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经营者告知义务与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有区别的。从性质上看,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法定义务,而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则不一定是法定义务;从适用范围上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均可[4];从责任角度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在实现方式上,如果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而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是一方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危害合同相对方的决定就没有告知的必要,且相对人也没有相应的请求权来主张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履行与否在于告知义务人,而不在于相对人。

经营者告知义务实现的方式正如梅迪库斯所言:“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规范性的方式来设立信息义务:法律必须对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信息作出规定。”[5]如在《德国民法典》第50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有关现金价格和分期付款价格的信息义务;在英国则主要通过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中存在大量法定揭示义务的规定来实现,例如1985年《公司法》和1974年《消费者借贷法》中的法定揭示义务。

消费者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不仅应当存在于合同的缔结阶段,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充分贯彻合同有机理论,从缔结合同起到合同生命终止的全过程都存在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该理论强调合同的生命不是在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后即消灭,而是认为合同的生命直至产品的保质期届满、服务的保质期或目标已达到为止,将我们通常认为的合同消灭时间拖后很多,因此经营者告知义务就不能仅局限于合同订立中、履行中,还应当在履行后。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体现的就是在合同生存的全过程都要进行告知。

3.对于两种路径的评析。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在实现信息均衡上逐渐取得一席之地。现实的残酷性不断地迫使立法者通过法律为经营者设立告知义务,并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具体合同的告知义务,同时还通过大量的判例实现了告知义务的实践操作可行性,并形成一些公认的规则[6]。英国由于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并没有规定须揭示重要事实义务的一般性规则,但通过在一些成文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达到了对于信息弱势方保护的目的。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第3条明确了经营者的努力说明义务,但该义务并不具有产生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可能,同时也不能产生因不告知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仅能通过该法第4条关于不正当劝诱的撤销权的规定实现信息均衡[7]。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代,美国通过新的立法对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责任追究都反映了立法者意欲扩大告知义务的可能适用范围[8]。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仍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尽管以上所列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主动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但从路径选择看,基本上还是以事后救济为主。这种方式可以推动参与交易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反映了各国对于自由主义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可,同时也反映了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

但该种方式也存在着由于只能等到损害发生之后才能实施救济而导致社会成本上升、社会整体效益下降的问题。

(3)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实现方式存在局限。尽管在《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足够资讯的主张[9],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增加了政府对于消费信息的通告,但以上方式均要求行政机关在消费信息披露方面的作为性义务。“这种义务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积极、高效、廉洁等因素,这时行政执法者就特别趋向于实现国家利益而非公众利益或容易被非法经营者俘获。”[10]因此即使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在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方面的作用,但在实现方式上必须改变单纯依赖政府履行其作为性义务,而在维持政府履行作为性义务的基础上,增加消费者主动实现信息均衡的手段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三、实现信息均衡的应然路径。

事后救济路径对于实现信息均衡所能起到的作用已经接近极限,但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工作却远没有完成,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继续妥善适用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先预防路径。换言之,国家干预的力度要加大。国家的干预并不是国家直接进入市场干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是通过间接方式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均衡。

国家间接介入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赋予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请求权;二是使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使其成为经营者的一项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基本义务;三是尽可能将具体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内容具体化。

1.消费者知情权的可诉性。

可诉性决定了经营者告知义务变成一项可以被请求的义务。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国家对于具体合同的明确规定知道其应当且必须了解的信息,同时还可以直接请求经营者告知其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只要请求告知的内容没有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经营者都有义务回答。如果经营者不予回答,消费者可以向准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请求权,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并且经营者会将增加了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排除必要性垄断外,在同一市场内,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会有若干家,如果其中一家将因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行使而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其必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加之目前信息流动速度之快,足以使一家失去消费者信任的企业失去当地市场。这种退出只会使其他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更加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请求权,从而履行好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从较长的时间段上看,这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使交易变得更加顺畅。

2.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在抽象层面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而不适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应当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基本法的地位,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则可分布在与消费者有关的具体合同中,这样在法律体系中可以形成逻辑严密、体系内相互支持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这样的体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可以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也可以通过体系内的法律解释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3.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内容的明确性。

立法者推定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如果不进行告知将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状况,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要求经营者必须承担告知义务。立法者应对于重要且必须履行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在法律中予以明示性规定。鉴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已经成为制订法律的基础,因此通过明示方法规定各种类型经营者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只能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人的认识能力可以预见到经常性进行的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对于经常性交易的信息优势方规定明确的告知义务内容是可能的。例如在保险法中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具体的合同中某些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

实现信息均衡的事先预防路径是以法律父爱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的,但这并不影响在整个经济领域奉行自由主义精神。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两原则时,明确指出作为第二原则的差异原则,可以在经济上帮助弱者,使其获得均等的机会[11]。消费者在罗尔斯的意义上也应当是经济上的弱者,因此国家通过间接介入扶助消费者并没有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由本质。即使认可了经营者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可以诉讼的作为性义务,也需要消费者的请求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消费者并没有处于消极的被保护地位。

基于以上阐述,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以事后救济路径为主、事先预防路径为辅的方式转变为事后救济路径与事先预防路径共同作用于消费者合同领域,在稳定事后救济的基础上突出事先预防在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方面的积极作用,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

四、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分析。

以应然性的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为分析框架对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进行分析,找出不足之处,为其更加完善打下基础。

1.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现状。

我国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一是民法中的欺诈制度;二是消保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格式条款的制度;四是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告知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上各种途径也可以归纳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与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目前是我国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使经营者预见到隐瞒与虚假陈述的后果而产生压力。从民法角度看,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互动实现,尽管对于《消保法》属于民法还是经济法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民法,相对于民事基本法,《消保法》应当属于特别法[12]。从方法论角度看,如果它们规定的内容相同,则《消保法》

优先;如果《消保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充分,则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例如:当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被欺诈,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欺诈的规定,并结合民法理论来处理。消费者可以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同时为了更充分地保护被欺诈之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保法》第49条要求惩罚性赔偿。

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则是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提供重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清楚明白地消费,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某些具体合同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消保法》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则通过授予消费者知情权,使其主动地探寻消费中的信息,以达到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2.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不足。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发展方式的转变,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从主要是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到投资、消费共同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系列变化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表现为消费政策发生了转变,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信息均衡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完善的建立。与我们的目标相比,现有的关于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先天不足。其一,尽管在《消保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并列举了大量请求的内容,但消费者如何行使知情权,在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考虑。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受到不均衡信息的侵害后,只能采取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事后救济的路径,消费者的知情权只具有权利宣示的作用,不能产生权利可实现的效果;与此同时,在基本法中列举如此之多的请求内容,姑且不考虑实现的可能性,仅从技术角度看也可以视为对于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尽管在诸多请求内容之后加了“等”的字样,但在缺乏司法或准司法保护的情况下,“等”字起不到请求内容扩大的作用。其二,《消保法》中宣示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与罗列其中的各种具体告知义务并列,使《消保法》作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没有得以体现。在《消保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抽象的一般性义务,它应当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定的几项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从功能上看远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具体义务列举的好处在于明晰,不利之处在于易失全面。由于我国已经在一些法律中明确设置了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因此如何在《消保法》中找到与它们衔接的方法,使本应关联互动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不被割裂,进而发挥出体系的作用就成为立法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有欠缺。欺诈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避免其因意思表示错误而陷入不利境地,但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对于构成欺诈条件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民事法律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在《意见》第68条中规定了两种情形的欺诈:一是虚假陈述导致的欺诈;二是故意隐瞒所致欺诈。对于前一种欺诈从构成要件上看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后一种,产生该欺诈的基础是实施欺诈之人有告知义务存在,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没有一般性告知义务的规定,加之对于经营者欺诈的故意证明基本难以实现,因此对于隐瞒所致欺诈的规定在实现信息均衡的救济中难以达到效果。

3.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建议。

基于以上阐述,在我国要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在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逐步补足以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可诉性和经营者告知义务具体化为目标的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1)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将民法上的欺诈理论移植到《消保法》中,使该理论更适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变《消保法》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手段上还须要借用民法规定的尴尬现实。鉴于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欺诈故意的证明对于消费者过于严苛,因此在移植的过程中,应当降低证明难度,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主观过错的证明应当采取客观化的方式,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推定为有过错,而不须要消费者再证明,使消费者更容易得到保护。同时应当建立独立的消费者撤销权制度,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得到保护。为了使事后救济在实现信息均衡上对于经营者更有压力,应当对实施欺诈的经营者增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2)补足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其一,改变《消保法》中消费者知情权形同虚设的状态,使其具有可诉性。可以不用修改目前法条的内容,只要明示,当消费者在向经营者主张以上内容未能实现时,可以向有关机关主张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其具有可诉性,对《消保法》第8条中的“等”字,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其二,在法律中应当明确经营者的一般性告知义务。由于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当对于知情权划定边界,它的边界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可以不告知。其三,为使法律能得到执行,应当设立相应的准司法机关,使其承担起消费者知情权诉讼的绝大部分内容。在修订《消保法》的同时,应当逐步完善与消费者有关的各项法律中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使它们与《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成为互相支撑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五、结

语。

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通过由国家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使其在博弈过程中处于对等状态,从而实现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笔者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论证了加大国家介入的必要性,认为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起以《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并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

参考文献:

[ 1 ]牟宪魁。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J].法律科学,2007(4):79.

[ 2 ]阿狄亚P S.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271.

[ 3 ]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225.

[ 4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56.

[ 5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344.

[ 6 ]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57-58.

[ 7 ]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93.

[ 8 ]伍巧芳。《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述评[J].法学, 2010(8):111.

[ 9 ]管斌。论消费者权利的人权维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 2008(5):61.

[10]赵红梅。经营者义务:对谁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J].法商研究, 2010(4):84.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13篇

[基金项目] 湖南省教育厅2012年一般项目“批评的踪迹:弗雷德里克·詹姆逊与中国”(12C0421)

[作者简介] 黄宗喜(1978—),女,湖北恩施人,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诗学、文艺理论.

[摘要] 詹姆逊认为西方消费社会中物质的丰盛压缩了个体选择的自由,拉大了社会阶层间不平等的鸿沟,模糊了现实与幻想的界限,剥夺了大众理性判断能力。西方后工业时代的消费文化沿袭着资本主义的生产逻辑,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中国的现代化远是未竟的事业,消费社会尚未成型。中国的消费文化承担着解构泛政治话语,扩展民众自主生活空间的重要作用。在中国语境下接受与理解詹姆逊的消费社会理论,需要进行新的阐释与创造性解读。

[关键词] 詹姆逊;消费社会;文化资本逻辑;文化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 B08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3)05—0096—05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消费文化的研究中,弗雷德里克·詹姆逊(Frederic Jameson,1934-)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理论家。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消费社会领域詹姆逊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就,但他并不专门从事消费文化研究,也没有专门的消费社会论著问世,他关于消费社会现象的研究主要通过后现代文化以及全球化思想体现出来,并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 school)以及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对消费社会和文化批判的传统。他的批判理论反思了美国施行文化霸权主义的实质是一种政治霸权主义的策略,并力图唤醒处于被美国全球化的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有效抵制。也正是从这种批判立场出发,詹姆逊认为消费社会并不是他们渴望的理想社会形态,物质的丰盛、视觉的盛宴并没有带来自由民主,没有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相反,消费文化还混淆了现实与幻想,使人们失去判断能力。消费社会使文化商品化,商品形象化,广告符号化,整个社会“麦当劳化”。詹姆逊认为这一切再造和加强了资本主义生产逻辑,体现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策略和意识形态。詹姆逊基于美国晚期资本主义的现实立场,对于晚期资本主义消费文化的批判相当深刻。但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消费文化不仅是一种生产力,也是中国软实力的重要构成。因此,在中国语境下接受与理解詹姆逊的消费社会理论,需要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新的阐释与创造性解读。

一文化商品化背后的资本逻辑

随着科学技术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美国从工业社会跨入到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与以往的社会有很大不同。工业社会以机械技术为中心,后工业社会以信息技术为中心,正如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所说:“工业社会的‘意图’是‘同经过加工的自然界竞争’,它以人与机器之间的关系为中心,利用能源来把自然环境改变成技术环境;后工业社会的‘意图’是‘人与人的竞争’,在那种社会里,以信息为基础的‘智能技术’同机械技术并驾齐驱。”[1](p128)因此,后工业社会是一种新型的社会,被冠以各种各样相似的名称,比如跨国资本主义社会、消费社会、媒体社会等等。在《后现代主义与消费社会》中,詹姆逊指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新的消费类型: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3年第5期黄宗喜,周骅:詹姆逊的消费社会理论批判

技术具有了不同的含义。美国人在五六十年现了一种崭新的东西,那就是信息,媒介,如电视等;电视在50年代初极快地发展起来,进入了每一个家庭,正如今天的录像机,几年以前还只是极有钱的人才能享受,而现在几乎是成千上万了。[2](p143)

由于广告,由于形象文化,无意识以及美学领域完全渗透了资本和资本的逻辑。商品化的形式在文化、艺术、无意识等等领域无处不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处在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而且文化也就有了不同的含义。[2](p145)

他注意到今天的消费社会与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大不一样。科学技术已经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力量在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的发展不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人们使用物品的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享用节俭、实用的原则,而是以快乐享受与满足为最高准则。商品的使用寿命变短,时尚和风格的迅速变化使商品遭到人为的废弃。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新的消费社会中,一切物品商品化,“在资本主义世界里,不仅劳动力已经商品化,而且精神领域,如艺术生产,甚至各种理论的生产,都已普遍地融入了商品生产的形式。”[3](p119)甚至连康德所说的人内心深处的美感也无法逃过商业的渗透,“美感的生产已经完全被吸纳在商品生产的总体过程之中。也就是说,商品社会的规律驱使我们不断生产日新月异的货品(从服装到喷射机产品,一概得永无止境地翻新),务求以更快的速度把生产成本赚回,并且把利润不断翻新下去。在这种资本主义晚期阶段经济规律的统辖之下,美感的创造、实验与翻新也必然受到诸多限制。在社会整体的生产关系中,美的生产也就愈来愈受到经济结构的种种规范而必须改变其基本的社会文化角色与功能。”[4](p429)在詹姆逊看来,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文化与工业生产、商品设计、大众消费已经无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在资本主义工业尚在初期发展的阶段,文化还可以是一种高雅艺术,可以成为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异质性力量,如欧洲19世纪涌现出大量批判现实主义的伟大作品。而到了后现代社会中,随着资本不断的侵城略地,消费社会逐步形成,整个社会不可挽回地进入到资本控制的时代,甚至连人的无意识以及美学领域都完全渗透了资本与资本逻辑。

文化商品化意味着文化被推入市场经济的大潮,遵循着市场经济的逻辑。这与前资本主义时期人们推崇纯文学、高雅文学或者是文化作为一种艺术产品,以高雅的姿态独立于经济之外大不一样。在消费社会中,人们所推崇的是被精英知识分子贬为“低级的”一整套文化现象,“如电视连续剧、《读者文摘》文化、广告模特、大众通俗文学以及谋杀故事、科学幻想等等。”[3](p120)通过这种文化现象,文化与商品产生了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在购物,在职业工作中,在各种休闲的电视节目形式里,在为市场生产和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中,甚至在每天生活中最隐秘的皱褶和角落里被消费,通过这些途径,文化逐渐与市场社会相连。”[5](p108)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作为一种消费品被无情地抛入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艺术的审美价值让位给交换价值,衡量艺术家成就不再以艺术作品的特定准则与审美为标准,而是艺术作品在市场上所取得的商业价格。艺术家本人也会因为价格高低与商业利润多少的攀比而自豪与失落。詹姆逊认为文化的这种彻底商品化是“复制或再造——强化——消费资本主义逻辑的方式”[5](p20)。

二商品形象化背后的符号价值

在后工业时代,电视、电子产品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视像社会。形象化便成为后工业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詹姆逊认为在这种视像社会中,“所有这些,真实的,未说的,没有看见的,没有描述的,不可表达的,相似的,都已经成功地被渗透和殖民化,传统转换成可视物和惯常的文化现象。”[5](p98)形象化后的世界,形象本身就是商品,我们消费物品不再仅仅是因为它的使用价值,更多的是因为通过消费物品而获得物品之上的精神意义。譬如新型轿车不仅仅是交通工具,或者只是在使用起来更方便更舒服,而是拥有它就拥有了“成功人士”或者“上层阶级”的身份象征,它使别人看我们的眼光与先前不一样,我们在别人的眼中就成了另外一种形象。因此,商品不完全是物质性的,商品和精神状态有关系。拥有一辆新的轿车,主要是拥有身份、地位、品味等符号价值这些抽象观念。在这一消费过程中,经济的交换价值被转换为经济的符号价值。

“符号价值”这一概念最初是由鲍德里亚使用的,他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再被人包围,而是被物包围着,我们消费物品也不再是因为消费其使用价值的需求性满足,而是消费其符号,他说:“消费既不是一种物质实践,也不是一种丰盛的‘现象学’,它既不是由我们所吃的食物、穿的衣服、开的小车来定义,也不是由视觉、味觉的物质形象和信息来定义,而是被定义在将所有这些作为指意物(signifying substance)的组织之中。消费是当前所有物品、信息构成一种或多或少连接一体的话语在实际上的总和。”[6](p25)这些符号价值把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使相同商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完全不一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詹姆逊认为要加强产品的形象设计。

商品的符号化,离不开广告。广告是使商品符号化的主要手段之一,“广告的目的就是使消费品变成具有某种文化意义的符号象征,或是让消费者在消费品和某种文化意义之间进行某种习惯性联想,以至于一见到某种在广告中出现过的商品,就会联想到它所代表的文化意义。”[7](p122)因此,有研究者指出:“每一个广告都像一个确认‘身份’的仪式,确认的不仅是商品的身份,更是消费者的身份,受到社会公认的美好形象。”[8](p108)鲍德里亚认为这种广告具有使人产生幻象的作用,“它通过虚假的象征,使个体陷入到所谓个体无意识的神话中,以促使他们对其作出投资而完成消费功能。”[9](p163)詹姆逊也指出广告是商品符号化的中介,而“色情是这个过程中重要的部分:广告宣传的策划者是真正的弗洛伊德式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懂得性本能投入的必要性,懂得必须使这种投入伴随着商品并使它们吸引人。连续性也有它的作用:其他人的汽车或花园机械的形象会在我购买那些东西的决定中发生作用(由此也可以使我们看到文化和经济折回到社会本身)”。[10](p368)在广告中介的过程中,广告艺术家是非常重要的角色。詹姆逊认为广告艺术家都是些了不起的艺术家,遗憾的是这些了不起的艺术家和商业性的目的联系紧密,只要和商业利润挂钩,广告形象的目的最终都会使人们沉浸在“想象界”,把内心的欲望引入到消费中去。

詹姆逊对商品的形象化与符号化毫无好感,他以萨特的“想象界”概念为例,说明形象通过否定存在而与存在相联系,形象使存在非真实化。詹姆逊通过“形象”与“存在”演绎出“实践”与“存在”的关系,后者认为我们的实践,我们在世界上所作的一切都在改变我们的存在。而“形象”与“存在”关系认为任何事物会通过它的形象而使我们产生幻觉,从而否定现实中的存在,这种幻觉破坏了适用于实践的对象。萨特对形象的这种催眠作用深恶痛绝,他认为这“只会毁灭这个世界,是尼采式憎恨的一种表现。那些对现实不满、仇恨,但又不愿意行动的人正是通过形象来败坏现实,使现实受到损害,这就是想象界的作用过程” [2](p194)。詹姆逊沿用萨特对形象的认识,认为商品的形象化很危险,它通过使人产生幻觉,使现实存在非真实化,形象化的商品采用一种隐秘的方式感染毒化现实世界。

那么形象怎么让真实世界非真实化从而达到毒化现实世界的目的呢?詹姆逊通过分析“摹本”与“类象”的区别加以说明,在他看来,“摹本”与原作是有区别的,原作具有真正的价值,而“摹本”永远只能处于从属地位。“类象”则是没有原作的“摹本”,在“类象”中,一切都是一样的,不存在原作和“摹本”的区别。在詹姆逊看来,“类象”物品破坏了现实感,使幻觉与现实混淆,使人精神涣散,软弱无力,分不清自己是处在现实还是幻觉中,从而失去对现实的正确判断力。

三全球化时代的消费至上

全球化时代的影响之一便是消费文化的产生,消费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使我们的生活与传统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费文化最初出现在美国以及第一世界国家,而后蔓延到全世界。如今,我们走在中国一线城市的大街上,可以看到来自美国的星巴克咖啡连锁店,来自法国的春天百货,来自日本的平和堂购物商场,麦当劳、肯德基等西方快餐店差不多覆盖了中国绝大多数城市。在中国大城市的商场里,我们同样可以购买来自世界其他城市的品牌商品。麦当劳、肯德基、星巴克等穿过不同的疆界和文化差异,在世界不同的城市被大量生产、流通和消费,物理时空的距离、人文环境的差异而被消费商品的相似性缩短缩小,让人们从心理上感到北京和纽约、日本和中国的距离并不遥远。

詹姆逊与其他理论家不同之处在于,他不仅仅局限于从文化经济的角度来考察消费文化,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认为消费文化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结构组织的一部分。他把消费文化作为社会结构组织的一部分从两个方面来加以批判:一是他把消费行为看作是个人主义行为,认为这种行为破坏了传统社会组织结构;二是他把商品消费与金钱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认为消费文化破坏了传统的契约关系。“消费本身是个人化的和分裂的,其逻辑是破坏那种常常被隐喻化为日常生活结构组织的东西”[10](p372)。詹姆逊告诉我们消费行为是个人主义的。而个人主义伴随着启蒙运动而产生,它最初因为对个人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强调而受到普遍拥护,随着工业革命的产生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个人主义与欲望、放纵等相联系,资产阶级思想家强调个人就是一切目的,甚至国家、社会都应该为个人服务。这种个人主义至上的论调引来很多反对之声,如理查德·布隆克(Richard Bronk)在《质疑自由市场经济》一书中认为个人主义破坏了世世代代所形成的传统社会组织形式和道德秩序。詹姆逊考察消费文化对于社会组织结构的破坏和他的这一观点很相似。消费社会追求个人的享乐和满足,使个人从以前的道德枷锁中完全解放出来,个人利益变得至高无上,而整个社会也都以过好自己的日子为最终目的。个人意志的突出和物质欲望的放纵,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政府组织结构,最终使国家走上自由市场的道路,从而产生如此非理想的社会形态:“剧烈的社会两极分化和贫困化,中产阶级遭到破坏,毫无福利保障的结构性失业,世界上最严厉的监狱统治,城市污染损坏,家庭解体。”[10](p377)

詹姆逊对消费商品的批判与传统上对金钱的批判相似,认为消费文化对社会的腐蚀作用与金钱的腐蚀作用一样,它们都破坏着社会的契约关系。传统社会认为人们一旦产生金钱欲,精神道德的追求就会走向虚无,大家重视的是功利和实利,以金钱来作为衡量人生是否成功的标志。这种对金钱的过分崇拜会导致道德败坏、“伦教荡然,纲常已矣”、“上下相争,惟利是图”的现象,这样必将导致国破家亡。消费社会中的拜物主义和金钱崇拜相似,它会导致整个社会出现如此局面:“人们似乎是为了商品而生活,小轿车、高清晰度的传真装置、错层式家庭住宅以及厨房设备成了人们生活的灵魂。”[11](p10)一旦这种对消费商品的关注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以后,消费就会成为合理化的日常生活。但其实这种合理化的日常生活又是不合常理的,因为一旦消费商品无限增长到一定的程度,那么整个社会将变成一个沉浸到消费所带来的暂时的蜜罐里,无法逃离,没有出口。这样势必会转移个人对公共问题、对社会政治的注意力,统治阶级便可以更多地按照自己的想法操纵社会和大众,传统的契约关系遭到破坏。

四詹姆逊的消费社会理论

对于中国的启示意义

詹姆逊的消费社会理论沿袭了法兰克福学派、波德里亚的理论路线,认为消费文化混淆现实与幻觉,使深处其中的人们失去辨别真伪的能力,从而达到稳固社会、维护统治的功能,这对于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有着非常积极和警醒的意义。对于正处在发展中的中国而言,消费文化对于经济的发展,对于人们自由与民主空间的拓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完全挪用相关的批判理论对于中国的消费现象加以批判,有着不恰当之处。但是,当下学术界对中国有关消费社会的批判基本沿用鲍德里亚、法兰克福学派以及詹姆逊这一理论路径,注重从符号学、影像幻想的角度批判消费文化的消极作用,而无视中国语境与现实,没有看到处在发展期中国消费文化的积极作用,这是有失妥当的。

消费主义作为一种和商业、物品以及欲望联系紧密的文化现象,它确实有如詹姆逊所论述的很多负面因素。但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它也有很多积极的因素和健康的一面。如果把消费文化作为一种解构武器,它提供给人们的消费自由可以有效地消解在中国长期以来,特别是时期所形成的高度政治化的一元主义,所以,从这个方面讲,消费主义在中国的盛行就有不可否定的积极意义。有部分崇尚启蒙精神的精英知识分子虽然承认消费文化有缺陷,但他们主要肯定消费文化的消解和批判作用,“因为即使从建构人文精神的角度来说,人文精神的对立面首先也绝不是什么大众文化、痞子文化,而是僵化体制,是独断论、一元论、绝对论。”[12](p179)

无论是法兰克福学派、鲍德里亚还是詹姆逊都认为消费文化只是受资本主义控制,由资本主义操纵和左右,任资本主义摆布的棋子,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失去自主性。但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消费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正如台湾学者刘维公所说:“消费文化发挥文化的作用力,参与资本主义创造利润以及累积资本的过程。同时,资本主义社会则是消费文化繁衍的温床,资本主义是当代消费文化‘欣欣向荣’的重要推手。”[13](p211)消费文化与经济发展不是单向的,一方受制于另一方,而是双向的,相互作用才是二者的关系。对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我们更应该看到消费文化不仅是一种生产力,也是中国软实力的重要构成。

因此,我们在接受詹姆逊的消费社会理论时,一方面既要看到其中对于消费文化体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批判的深刻性与局限性,另一方面又要结合中国的现实语境,看到消费社会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有其积极性与合理性,正如陶东风所说:“如果我们不否定中国的改革开放与现代化运动具有不可否认的历史合理性与进步性,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当今社会的世俗化过程及其文化伴生物——世俗文化,具有正面的历史意义,因为它是中国现代化与社会转型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80年代文化界和知识界对于准宗教文化的政治文化、个人迷信的神圣光环的充分解除,改革开放的历史成果是不可思议的。”[14](p83)因此,伴随着消费社会产生的一些不合理的衍生物,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因为其负面现象而像贝尔那样充满着怀旧的情绪,或者像詹姆逊一样给予强烈批判。我们回到传统社会肯定是不可取的,只能积极思考让经济以及消费趋向正常化发展与得到科学化管理。

[参考文献]

[1][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的一项探索[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

[2][美]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M].唐小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唐小兵.后现代主义:商品化与文化扩张访杰姆逊教授.读书[J].1986,(3):118-124.

[4][美]詹明信.后现代主义,或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A].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C].陈清桥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420-515.

[5][美]弗雷德里克·詹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消费社会[A].文化转向[C].胡亚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20.

[6]Jean Baudrillard. Jean Baudrillard :Selected Writings[M].Mark Poster(ed),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7]王宁.消费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8]何纯,张海寅.传媒舆论引导与生活方式多元的文化认同与文化实践[J].湘潭大学学报.2008,(4):106-109.

[9][法]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0][美]詹姆逊.全球化和政治策略[A].现代性、后现代性和全球化[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64-385.

[11]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张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12]陶东风.后现代主义在中国[A].后现代主义[C].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172-181.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14篇

就经济发展理念而言,强调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必须是又好又快地发展。所谓又好又快地发展,就是要把发展的“质”和发展的“量”结合起来,不能只强调“质”而忽视“量”,更不能只强调“量”而忽视“质”;从二者关系来说,“质”是第一位的,“量”是第二位的,要在保证“质”的基础上,注重“量”的增长。而要实现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既要在经济发展的“质”上下功夫,又要在经济发展的“量”上做文章。为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在处理好转变与发展的关系基础上,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因此,始终坚持并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地经济发展,就是在经济发展理念中贯彻和融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换言之,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体现在经济发展理念中就是又好又快地经济发展。就经济发展目标而言,强调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只是手段和途径,通过这一手段和途径来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才是目的和根本,即经济发展必须“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指导方针,也是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行动原则。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发展目标,正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增长率显著提高,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各种资源环境问题仍很突出,主要有:粗放利用和浪费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破坏土地和占用耕地的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不足,石油、铁矿石等进口量和对外依存度迅速提高;环境污染加剧,一些与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的死亡率或患病率持续上升;等等。因此,只有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发展目标,才有利于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进而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就经济发展方式而言,强调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它要求在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家园的前提下,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党的十报告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1](P17-18)然而正如人们所说,发展是硬道理,硬发展不是道理,只有科学发展才是真道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我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始终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各项建设事业均取得了可喜成就,使国人感到无比自豪与骄傲。虽然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还会遇到很多问题,还要面临不少困境,还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但是应该承认,发展仍然是破解我国所有经济发展难题的关键。为此,我们要牢牢扭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抓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着力把握发展规律,牢固确立生态文明型经济发展方式,力求实现低资源能源消耗、低生态环境破坏、高经济社会效益,也就是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就经济发展道路而言,强调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在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新型工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地理条件、资源状况、环境承载能力等,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其中。这是因为:迄今为止,我们走的基本是其他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建设”、“先开发后保护”的传统工业化道路,是一种拼资源、拼人力、拼成本、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虽然我们经济增长的速度令世人刮目相看,经济发展总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投入的成本太高了,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我们不但透支了作为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和资源,也透支了作为国家与社会发展中极为宝贵的人力资本和权益资本,从而与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依靠科技和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相去甚远。因此,我们一定要且必须要坚持走贯彻和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既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又要生态良好;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碧水青山。总之,经济发展理念、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道路这四个主要经济方面,都必须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这就是党的十报告所提出的“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各方面”[1](P34)。只有这四个方面都融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才会搞好。

二、时间维度(历时性或纵向)———经济层面不同阶段或环节的生态文明建设

经济层面不同阶段或环节的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在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各方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的全过程,也就是融入全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或环节,从而建设不同阶段或环节的生态文明。如从社会生产总过程来看,每一经济活动都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环节,在这四个环节中同样也都要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1](P34)。所以,生产中的生态文明建设、交换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分配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消费中的生态文明建设,都属于“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全过程”的范畴。以生产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来说,就是要进行清洁生产,实现生产正义。生产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通过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改变自然界的物质存在形式,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过程,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一般说来,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作为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过程的劳动;二是劳动者将劳动置于其上的劳动对象,包括被纳入生产过程中的没有经过加工的自然物和已经加工过的物体(原料);三是劳动者用以改造和影响劳动对象的一切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现实的生产,就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而生产出劳动产品,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这样一来,生产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处理好尊重客观自然规律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清洁生产和绿色生产;既要正确地认识自然,合理地改造自然,又要充分地利用自然,有效地保护自然,坚定不移地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环境双赢之路,实现生产正义。以交换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来说,就是要进行公平交换,实现交换正义。交换是指人们之间相互交换活动或相互交换劳动产品的过程。作为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交换,包括人们在生产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能力的交换,也包括一般劳动产品和商品的交换。具体说来,交换可分为四类:一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如分工、协作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和能力的交换;二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道工序之间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等的产品交换;三是劳动者所生产的劳动产品在最后进入消费领域之前,针对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保管等,在各个不同生产部门或单位之间所进行的交换;四是劳动者所生产的劳动产品在进入最后消费领域或环节所进行的交换,它是直接为消费而进行的交换。在这四类交换中,第一类属于直接生产过程,后三类则是联结生产、分配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可见,交换是生产者之间、生产及由生产所决定的分配和消费之间的桥梁或中介,是社会生产总过程的中间环节。这样一来,交换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处理好交换与生产、分配、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换;既要遵循自由平等、互惠互利、公平交易的原则,又要履行交换责任和义务,讲求诚信,做到公平公正,实现交换正义。以分配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来说,就是要进行合理分配,实现分配正义。分配是指把劳动者通过劳动所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分归给社会或国家、集团和个人的活动。作为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分配,包括作为生产条件的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力的分配和作为生产结果的劳动产品的分配。在这里,作为生产条件的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力的分配,属于直接生产过程,它决定了生产的性质;作为生产结果的劳动产品的分配,其性质也取决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力分配的性质,劳动产品分配是达到消费的必经阶段和重要环节。这样一来,分配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就不仅要处理好人力、物力、财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分配和公正分配,还要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仅要共享劳动成果,也要共担因生产劳动特别是破坏性劳动所带来的如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一切后果,从而实现分配正义。其实,分配正义不只是限于财富和物质分配,还有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分配等。以消费中的生态文明建设来说,就是要进行适度消费,实现消费正义。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使用和消耗社会财富的过程。作为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消费,包括在生产过程之内进行的生产消费,也包括在生产过程之外进行的个人消费。生产消费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对由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构成的生产资料和由体力与脑力构成的劳动力的使用和耗费,是直接的生产行为,属于生产要素的耗费,是在生产过程之内进行的消费;个人消费是人们把通过劳动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社会成员个体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间接的生产行为,属于再生产出能够从事生产活动的劳动者的耗费,是在生产过程之外进行的消费。消费是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这样一来,消费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就不仅要处理好消费与生产、交换、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正当消费、合理消费,还要协调好消费与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绝对不能以消耗资源、损害环境为代价来满足部分人的消费欲望,提倡环保消费、绿色消费。在消费过程中,人们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要履行应尽的义务,还要保持人类消费与环境供给能力、吸收能力、补偿能力、再生能力和恢复能力之间的和谐,从而实现消费正义。

三、结语

消费主义的好处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弗洛姆;消费异化;资本增殖;价值缺位;生态文明;生态消费

[中图分类号]B15[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4.004

埃里希?弗洛姆(ErichFromm,1900—1980)是美国著名的人本主义哲学家和精神分析心理学家,原籍德国,曾执教于法兰克福大学,是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弗洛姆对资本主义社会消费异化现象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认为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但它使人向非人化方向发展,人与物、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都被异化,因而是病态的消费异化的社会。学界对弗洛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弗洛姆与弗洛伊德和马克思的关系、弗洛姆的社会心理分析和社会改造理论及人道主义与人学思想等方面,但都没有对弗洛姆异化理论的具体内容及成因作系统探讨,也较少涉及它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问题。本文拟在分析弗洛姆对资本主义社会消费异化现象的批判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探讨弗洛姆异化理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一、弗洛姆对资本主义社会消费异化现象的批判

总体上,弗洛姆认为,人类有“自我保存的需求”和“生存的需求”,人性是一种潜能、创造性和理性,对自由、幸福的欲求是人的天性,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性格模式。如果一个人按照人性的特性和规律去充分发展,他就可以达到精神的健康;如果一个社会以符合人性的、满足真正的个人需要为基准,它就是健全的社会。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是个不健全的社会,它以人的病态化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人的异化。弗洛姆在《健全的社会》一书中对资本主义造成人的病态化及消费异化现象进行了深刻批判。弗洛姆认为异化主要是心理学问题,是一种心理体验。所谓“异化”,就是一种认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人把自己看做一个陌生人”[1](P106)。弗洛姆认为,在现代社会,异化几乎无处不在,“它存在于人与他们的工作、与他所消费的物品、与他的国家、与他的同胞,以及与他自身的关系中”[1](P109),消费异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已经在物质上进入了富裕社会,但人被异化的范围也更广泛了,已经由生产领域延伸到消费领域。消费本来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手段,但消费的这一功能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被异化了,消费被赋予了其他意义——一方面,它成为人们在劳动中失去自由的一种补偿,成为人们逃避现实痛苦与不幸的避难所;另一方面,统治者对消费进行操纵和控制,使消费成为一种实施社会控制的工具。消费异化使消费的主体、客体和消费行为都发生了异化。

1.人所创造的世界成了人的主宰者

弗洛姆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人造世界,然而人却感觉不到自己是一个创造者,反而成为自己创造出来的世界的奴隶。人所释放出来的力量越强大,人就越感到作为一个人的渺小和无能。在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组织越来越庞大的工业社会中,人所创造的世界没有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和确证,人所生产出来的消费品也没有成为人发展自我、实现自我的必需用品,它们反而成为人的偶像和控制人、奴役人的上帝,物欲驱使使得生产者成为消费行为实现自己的必需手段,人不过是消费得以实现和持续的环节,人对物的消费异化为物对人的消费,消费异化成为社会存在的重要特征。“人所创造的世界却成了人的主宰者。在它面前,人俯首帖耳。他竭尽全力地安抚它,巴结它。他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的成果反过来成了他的上帝。”[2](P159)

2.商品使用价值被遮蔽

在消费社会里,商品的炫耀价值走向前台,商品的使用价值越来越微不足道。当一个人说到“300万美元的物品”的时候,主要关心的并不是它的用处、外观或具体特征,而是在说它作为一种商品所具有的能用金钱数量形式来表达其交换价值的品质。弗洛姆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金钱代表了一种抽象形式的劳动和努力,它不必是“我”的劳动和“我”的努力,因为“我”能通过继承或欺诈或运气或其他方式得到它。“如果我有钱,我就能够得到一张精美的油画,即使我可能没有一点艺术鉴赏力;我能买到最好的留声机,即使我毫无音乐感。”[1](P115)在消费社会里,商品的使用价值被遮蔽,商品的价值被异化,失去了其本真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