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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理规范范文

环保监理规范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 减排 自动监测

目前各级环保部门都在建设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对加强环境监管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环境监督靠监测,环境执法靠监察,监控中心可以改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方式,提高环境监督和执法的科学性,克服环保监测和监察人员不足的困难。

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环保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总量减排而进行。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就必须为总量减排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污染源普遍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后,如何发挥自动监测设备的作用,体现“管理减排”的作用,环境监控中心的职能确定和管理方式关乎全局。

为了发挥环境监控中心在总量减排中的作用,特别是如何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现归结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

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作用提供了依据。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第十条“排污者使用

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7〕36号)批转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监测工作可以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8号)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即不仅可作总量核定的依据,也可作为现场执法等的依据。

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满足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监控设备必须为“国家规定强制检定”并“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的要求。环保总局制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同时规定,环境监测部门要“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审核与判别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工作,涉及自动监测仪器的选用、系统的安装、数据传输、日常维护、定期校核和相关数据的逻辑性判断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地方财政可以适当补助,验收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国家、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到日常运行、数据传输等,国家环保总局已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可以充分保证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仪器检测部门通过环境监测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自动监测设备环境监测适用性检测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由《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4—2003)等技术规范规定。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日常运行及定期校验(手工比对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与判别的技术要求由《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等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的技术规定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规定了自动监测设备到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标准。《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主要规定了各级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标准。

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环保各部门在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源排放量

国务院批准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规定,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可以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的,环保部门据此数据对污染源排放量进行核定。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各监测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废水或废气排放量相乘获得各监测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再将各时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累加,来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对由于设备故障维修、未达质控要求等原因导致的缺失数据进行修约,缺失时段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用缺失时段前的有效自动监测结果补充,也可用缺失时段内的手工监测结果补充,最终形成完整的污染源排放有效监测数据,满足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环境监理 环境监测 行政执法 职责

我国环境监理工作从1991年起步。环境监理是受当地环保局委托依法对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机构,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就环境监理在现场执法中正确履行环境监测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1 环境监测的法定地位

环境监测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进行定性、定量测定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它有害人体健康的环境变化,分析其影响过程与程度的科学活动。环境监测的本质是环境质量数据的测取、解释和运用。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综合分析评价等技术以及对监测活动的一系列科学管理。

环境监测是政府行为。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技术监督,它是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举证”的过程。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环境执法服务。

环境监测站是履行环境技术监督职能,是环境执法中法定“举证”的资格单位,也是法定的环境技术仲裁机构、技术鉴定机构。为此,环境监测站要对所监测的数据及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环保局下达所属监测站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是带有强制性的,其监测数据是证明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及环境执法的重要法定依据之一。建设项目“三同时”及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必须由法定的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而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和为改善环境质量服务,这是环境监测的基本方针。

环境监理站依法征收排污费数额,其主要依据是监测站对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实测数据。它是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状况的证据。

在查处环境污染事故中,省辖市以上环保局所属监测站是该行政区域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作为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的技术依据。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数据和资料是以间接证据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对其证据负法律责任。

在环保局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时,应组织监测机构或经环保局确认的其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由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结果报告经环保局审查属实后,可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2 环境监理的职责

近年来,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技术内容越来越复杂,单靠过去那种环境监察队伍人力有限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管抽查,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现状。因此,有必要强制性推行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通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及“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理,以进一步强化“三同时”制度。实施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后,通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使环境管理工作融入到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变事后管理为过程管理,弥补项目在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之间的薄弱环节,才能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在执行中不走样,在落实中不走空。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是环境监理的首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中,确保建设周期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物排放和生态保护,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国家建设项目标准规范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还有国家监理标准规范,如《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等。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执行国家环境标准规范,实质是授予了环境监理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检查权”、“建议权”,而执行国家建设监理工作的标准规范,是授予环境监理具有国家法律意义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这样环境监理就有了真正意义的“检查权”、“建议权”、“强制执行权”,使环境监理工作手段合法而有实效。

所以,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国家标准规范是一把准确度良好的“标尺”,同时也是做好环境监理工作的基础和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效到位的有力保证措施。

环境监理人员不但要熟悉环境监理技术管理专业知识,更要熟悉建设项目与监理执法的法律知识,在日常的监理执法过程中,认真行使监理权,做到监理行为不违法。

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时,要成为科学性、规范化的执行者。环境监理的科学性由建设项目和环境监理要达到的目的决定。面对建设项目工程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污染影响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下,只有采取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去履行职责,用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方能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各级环境监理站是受环保局的委托依法行使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取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环境监理站属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的“举证”,它在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处罚中作为证据。

由于环境监理站与当地“110”或政府公开电话联网,为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环境监测站应与环境监理站联合值班,分工负责共同查处环境违规行为。

3 加大环境监理的现场采样

环境监测站在对污染源例行监督监测时,有时要连续采集多家单位的样品,大批样品要及时分析,其重点往往放在室内监测分析。环境监理人员对所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要比监测人员了解更为详细。监理站应发挥其优势,到现场监理时要改变一支笔、一张纸的现象,不仅要将现场情况记录在案,而且要行使环境监测的职责,携带采样器具,发现异常排污情况及时采样取证,送环境监测站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环境监理现场工作量的同时能及时发现排污单位各种违法行为,以排污监测数据为依据,以环境法规为准绳进行处罚,这有利于对排污单位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有利于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有利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4 环境监理要依靠环境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理站是环境保护局的左右膀,环境监理站在环境执法中要依靠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站要积极为环境监理在执法过程中提供证据。环境监理站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由环境监测站提供“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证据的范围: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5 坚持服务与监督职能的统一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项目监理法律法规,赋予了环境监理的两大职能:“服务”与“监督”,即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代表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内,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对施工、设计、设备材料各方,实行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体现了“委托”与“被委托”的服务关系。同时,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又有了履行监督建设项目单位及施工方,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职能。环境监理具有服务性职能,实质是一种针对单一服务对象的环境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检查落实建设项目单位在计划期间内,将建设项目和环保设施同时建成,同时使用,体现建设项目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环境监理的服务性体现在: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尊重建设项目单位的企业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权、整体管理权、整体协调权、整体监督奖惩权。环境监理在建设项目整个施工期间,是利用自身的环保专业知识、经验、信息、技能和必要的验证、检测手段,为企业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问题。环境监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帮助企业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运行台账、操作规程等,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

环境监理履行“监督”职能,是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规定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授权而行使的,其作用是建立一种建设项目企业环境保护自我内在的约束机制,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有效地规范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境监理的“监督”职能既是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政府监管”的“间接体现”,又是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环境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范与要求的完全落实行为。

参考文献: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3篇

一、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未融入现有的环保重点工作中,危险废物监管机制混乱,监管成效差;

(二)危废底数不清,历史遗留危废的种类、数量、分布、污染状况不清;

(三)纵向传导不力,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有相当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政策法规要求不熟悉;

(四)环评审批历史欠账多,部分环评报告编制质量不高,固体废物内容简化,错评、漏评现象突出;

(五)监督性监测未到位,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设施,特别是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监督性监测较少。

(六)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企业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现象严重,环境隐患较大。

二、整改措施

(一)加快能力建设。以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或配齐配强专门人员为切入点,以制度完善、能力匹配、管理规范为目标,推进固废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理顺监管机制。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为环境监察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对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推动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

(三)开展调查摸底。对辖区内企业危废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危险废物网上申报数据,强化申报监管,提高危废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严查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近年来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推进规范建设。对照危废经营单位及产废企业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逐厂进行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进行限期整改,确保辖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达到要求。

(六)还清历史欠账。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监管及日常环境执法过程中,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规[2012]2号),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责成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开展环境影响后环评。

(七)严格环评审批。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环办[2013]28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相关内容达不到编写技术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八)加强环境监测。督促危废处置单位和自建危废处置设施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加强监督性监测。

(九)编制防治规划。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促进提高危险废物循环利用率,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为发展目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整改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至3月中旬):制定印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方案》,各县(区)环保局(环保分局)制订整改计划并上报。配齐配足管理人员,完善机构设置。

第二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

开展调查摸底,强化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监管,确保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网上申报率达到90%以上;

督促相关企业完成环保部、环保厅危废规范化督查通报问题的整改;

对照产废企业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抽查表,逐厂进行核查,确保辖区内产废及经营单位的达标率达到要求。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阶段(2016年4月20日前):立案查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阶段(2016年4月20日至5月底):对危废产生种类、产生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责成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开展环境影响后环评。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到位。各县(区)环保局(环保分局)成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落实文件到位。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规[2012]2号)要求,深化部门合作协调机制,明确环保内设机构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三)跟踪督查到位。各县(区)环保局组织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必须实施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信息公开到位。各地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整改、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并与企业环保信用评级挂钩。

(五)廉政建设到位。认真贯彻环保部《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公告[2014]第9号),规范固体废物管理相关人员公职行为,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廉洁健康有序开展。

(六)严格考核到位。通过局统一组织,将对各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在年度目标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五、长效管理

(一)各地环保部门确立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责任制度,建设规范的危废贮存场所,建立规范的危废管理台帐,促进企业环保规范化管理上台阶;

(二)为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评质量,出台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追究环评过程中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行为;

(三)开展对危废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四)深化部门合作,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废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4篇

    2.2加快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准确定位环境监测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准确定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T作,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在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中,对污染源的监测定位为监督性监测,南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属于服务性质的环境质量监测也由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新的环境监测体制可以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监测转由社会的环境监测力量承担,由环保部门监督其提供的环境监测的服务质量。

    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精力做好环境保护监督执法T作,树立和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法的权威和地位;有利于明确相关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形成环境保护的统一战线,有效地发挥各行业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作用,保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减少环境保护部门和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具体管理事务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强同各部门与地方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有利于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摆脱目前不得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被动局面,降低因职能定位不准确带来的风险。I5l同时,为了切实完成好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区域补偿等专项监测T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等的政府监测职能,环境监测站理应处于一个有利的政治地位。因此,应该进行提高机构的地位和级别的尝试。比如常熟和张家港两市监测站就已率先进行了尝试,先后提升为副科级单位完成监测站升级。同时,政府应加大预算,加大监测事业方面的投入,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实行全额拨款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也使监测站的政治地位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从而也为监测站政治地位的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的优化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头管理,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活动的进行。环境监测部门被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够独立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环境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如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这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独立的最高管理机构对整个监测活动加以监管,直接导致监测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的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

    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是有历史原因的。在环境监测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统一的管理机构,但是在环保部门的机构改革中却把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撤消了,把环境监测的科研、标准、规范、法规、能力建设、业务管理等事项都分散到各个部门中去。所以才会致使没有一个部门从总体上对环境监测从网络建设、法规标准、质量控制、能力建设、人员培训、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分析和等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环境监测工作从总体上负责。

    1.4无统一、完整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我国目前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除国家监测局总站外,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交通部、气象局、一些大专院校、沿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测工程部门都或多或少地开展着与监测相关的监测、调查或研究活动,但其根据的标准和规范却不尽相同,使得的信息从方式、内容、参照的标准都不相一致。l4l随着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全面扩展,全国加大了环境监测的硬件投资,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包括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在内的环境监测体系,但是现行环境监测方法却跟不上技术设备的更新及新的技术方法的需要,导致无论从监测方法的类别、数量,还是从监测方法的体系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与实际工作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1.5没有建成有效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对于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准备不充分,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完善和不配套;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不清,上下各层级间的职责和任务混淆,严重影响环境监测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四级环境监测站,也形成了一定的监测能力。但是,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这些监测站并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具备网络运行功能,也满足不了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

    2对策及建议

    2.1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立法层次和法现行的环境监测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专门法规中,而且各部门的法规对环境监测活动的规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圉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对我国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的职能。但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规定水利部门应对水环境进行监测。这是明显的立法冲突,导致两个部门相互“打架”。由于各部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而且其他的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监测的管理办法,使得各部门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开展监测活动。如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而水利、气象、海洋等部广J按照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开展本部门的环境监测与管理活动。这直接导致我国的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出现盲区或多部门交叉、重复管理,以致职责不明确。也是造成当前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各自为战,企业和社会监测放任自由,各层次的环境监测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1.2法律法规关于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在环境监测的定位方面,法律上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中,监测被定位为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监测结果的服务性单位。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关于环境监测执法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环境监测却是执法的“尖兵”,毋庸置疑地参加了执法活动。这种在机制体制方面,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混淆,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忙于服务性的监测收费和提供污染源监测的工作而忽视其最重要的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研究的职能。这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没能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导致环保部门的有限监测能力不能及时和很好地为环境执法服务,难以发挥其“尖兵”的作用。[211.3环境监测监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在监管方面是对环境监测工作多头管理,缺乏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同时当地政府、技术监督局和上一级的环境监测站都有权力对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立独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应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使环境监测得到最大程度的独立,明确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的职责、相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改革,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部门应逐步完善全国环境空气、地表水、近岸海域、噪声、生态遥感、酸沉降、沙尘暴、三峡工程等生态与环境监测网络。对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加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的准备和投入,完善和出台配套的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和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明确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任务。

    2.4加快制定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监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同时将对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并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统一和完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机制,以及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3结论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执法的“尖兵”,它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须加快其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规范环境监测的日常监测,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其更好地为环保工作和社会服务。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环境监理实践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检查,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意义

国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早期,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及某些外商外资合资项目,把实现工程环境监理制作为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之一。

目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的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监理工作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2002年,我国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环发(2002)141号文],要求这些部委的十三个国家重点工程进行环境监理试点开始,已历时十二年[1]。但从目前国内环境监理开展的实践工作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

1.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亟待研究制定

虽然,环境评价技术导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已经比较详细,但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还是出现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保障环保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但到目前为止,国内除少数省份、地区已出台了相应的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如2011年重庆市制定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2012年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环保厅并于近期开始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外,国内大部分省份和地区尚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技术规范或导则。因此,各地的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制定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并尽早颁布实施。

2.环境监理机构队伍的建设亟待加强

目前,在国内开展环境监理业务的机构已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范围,从业人员多数为环评工程师,通过环境监理培训,获得环境监理证书后担当此类业务开展的主角。

环境监理不同于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包括环保单项工程、环保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四大控制措施。而环境监理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达标、生态措施落实,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符合性的监督检查,针对的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

虽然两者内容、目标有较大差异,但是从事环境监理的人员如果对工程施工工艺、工序、材料、机械、施工组织方法、施工项目管理等没有丰富的经验,在编制环境监理大纲、细则等环境监理文件及执行环境监理具体任务的时候是很难胜任的。因此,加大环境监理人员的日常培训力度、频次,增进从业人员的业务交流,严格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技术条件,加强机构日常考核,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是非常必要的。

3.环境监理工作的手段有待提高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管理职能的延伸,贯穿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整个过程,对强化全过程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监理的手段和工作方法需要一定的技术设施和手段保证,特别是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的不断多样化、复杂化,规模的大型化,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实践的需要,环境监理的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

根据近几年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多数工程存在建设内容变动情况,环境监理单位应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利用各种环境监理手段,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环保主管部门及设计单位的汇报、沟通工作,防止由擅自重大变动产生的程序违法行为,避免对环境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4.环境监理行业的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随着环境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的试点不断增多,某些省份将环境监理资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范围,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中增设“环境监理”专项。环境监理机构通过申请业务范围为“环境监理”的环评资质证书,取得环境监理执业资质。

目前,加强行业管理,完善对环境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业绩考核、日常监管,形成对环境监理项目的信息管理、现场检查、定期考核、技术审查等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规范环境监理单位的从业行为,完善环境监理报告机制和监督处罚机制,是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环境监理工作将流于形式而失去意义。如辽宁省环保厅对未认真履行“三同时”制度和擅自试生产的项目及时处理,要求监理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编制的环境监理方案、设计文件和环保核查报告及月报、专题报告,试生产、验收阶段环境监理报告。[2]

三、展望

目前,环境监理工作主要涉及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等部门工程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并且环境监理主要针对的阶段是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

国外环境监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显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环境监理效果更佳,因此,扩大我国环境监理范围,积极开展设计阶段和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伊始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就开展环保核查,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力争把存在问题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把解决问题的难度降到最低,从而实现环境监理的全过程化、全阶段化,使项目单位从建设源头落实环保“三同时”,这应该成为今后环境监理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6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监测;审核;质量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负荷日趋加重,环保压力不竭增添。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加强环境监测自然势在必行。所谓环境监测,是以环境为对象,运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关的组成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以探索研究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在于能够准确的、及时、全面的反映环境质量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前提下,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环境监测的法规依据

环境监测工作是依照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开展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正、客观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环境监测的结果。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环发[2006]114号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以及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文,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是“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 完善环境监测的几大措施

2.1 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1)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形成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是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指导性文件,也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

2)为保证环境监测所需的仪器、物品等的采购及寻求服务的质量,对“采购服务”和“采购供应品进行评审,采购服务包括: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仪器设备的采购;环境设施的设计生产制造安装维护保养等服务。

3)为达到客户对委托性监测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引入“合同评审的程序”,以保证委托性监测的质量。

4)为保证质量体系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运行,促进管理体系规范有序的运作,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应定期进行内审,就是对管理体系运行符合程度进行自我内部审核。

5)管理评审是监测站站长主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评审。

2.2 仪器设备的管理

1)用于环境监测分析的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操作系统软件,商标名称,开箱单,仪器设备使用日期及验收报告,仪器检定、校准报告,仪器使用记录,仪器保养记录,仪器运行检查记录,仪器期间核查记录,以及仪器故障、维修记录等,建立仪器使用台帐,记录仪器运行保养、维修、检定等情况。

2)根据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检定。仪器设备检定要制定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按期检定,对于计量部门还未开展检定项目的监测分析仪器,要制定校准规程进行自校。

3)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实行标识化管理,监测仪器要专人管理,专人维护,对大型监测分析仪器及特殊专用的监测仪器要授权操作人,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检查、保养、核查记录及对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的仪器设备,返回后,要记录其功能和校准状态,并按时归档。

4)要建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制度,每年对监测分析仪器进行期间核查,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仪器,仪器设备核查时间是在两次校准/检定的期间进行。

5)监测分析所用的标准物质,一是用于样品分析的质控,二是用于仪器的校准,标准样品应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2.3 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管理

1)人员素质与水平是衡量监测站监测能力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工作特点和工作量。设置合理的工作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制定年度监测人员培训计划,确立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要与监测任务相适应,与单位增加监测项目,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水平相适应,培训就是提高监测人员的工作技能、管理水平及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要建立监测人员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的业绩档案,包括:监测人员、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以及辅助人员。

2.4 环境和设施的要求管理

1)实验室设施、分析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应便于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进行。监测分析所处的环境不影响监测分析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不确定度产生不利的影响。

2)对实验室有特殊要求的,要配备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对影响监测分析因素如温度、电源电压、湿度、电磁干扰、噪声、振动等要予以注视,应配备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的安全措施,以免影响监测分析质量。

3)相邻工作区有不利影响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4)实验室应有环保措施及废液处理的程序及记录。

2.5 监测记录管理

1)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是采用表格的形式记录监测分析采用的方法、步骤,初级数据、数据处理和监测结果所作的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和法规要求的记载,是环境监测报告的依据,也是患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仲裁验收及行政诉讼的原始依据。

2)环境监测原始记录根据不同的监测项目采用不同的记录表格,记录表格设计记录内容、信息要全面,记录内容要“再现”监测全过程,记录表格要体现统一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和真实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五性”要求。

3 实验室质量控制与数据处理

3.1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以下简称QC)的目的在于控制监测分析人员的实验误差。使之达到规定的范围,以保证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能在给定的自信水平下,达到容许限定的质量要求之内。常规的质控方法有:一是平行样分析,每批样品做10%的平行双样分析,测试分析的精密度;二是加标回收分析,每批样品做10%的加标回收实验;三是密码样分析,随机抽取10%-20%的样品编为密码平行样或加标回收样进行测试;四是标准物质的对比分析;五是分析人员之间的相互检查和比对分析;六是同一种样品不同实验室的分析,七是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分析同一种样品;八是绘制质控图。实验室质控就是使是分析误差控制在置信水平内,克服或消除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对监测分析质量的影响。

3.2 实验室外质量控制

1)实验室外的质量控制主要是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样品保存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措施。采用样品编号,阳平专人保管,样品交接等措施。

2)实验室外控含包括:使协同工作的实验室间能够在保证基础数据的前提下,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结果,即在控制分析测试的随机误差达到最小的情况下,进一步控制系统误差。主要用于实验室性能评价和分析人员的技术评定,协作实验仲裁分析等方面。

3.3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按照有效数字的修约和近似数的运算原则进行。经过计算和整理的数据进行数据异常值得检验,经过检验,剔除异常值。常用的检验方法有Grubbs法、Dixon法、Cochran法等。

4 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

4.1 环境监测数据审核的人员要求

环境监测数据审核人员要有工作责任心并具备全面的环境监测知识,必须熟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熟悉质量保证的内容、程序、方法、熟悉各个分析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析原理、检出限、样品保存技术、而且掌握同一项目不同分析方法在适用范围、分析条件、检出限、技术关键等方面的差别,掌握各个分析项目、各个分析方法的干扰因子及影响条件,掌握各行业特征污染物等,要善于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坚决问题。

4.2 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核依据

1)环境监测数据审核要严格以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依据,一是国家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二是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1996)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四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等,五是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等。

2)环境监测按监测的目的可分为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科研项目监测、环评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工验收监测等,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审核布设的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方法、方法检出限、测试精度是否满足监测目的的要求,监测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3)要审核质控数据,包括:空白值、质控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标准曲线等,以及监测数据计算的审核和监测数据相关性分析及剔除异常数据的合理性。

5 如何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5.1 制定全面及时的质控计划

质控工作涉及到监测工作的方方面面,即每个工作环节,因此,每年年初根据监测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质控计划。这些计划包括: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仪器运检,仪器核查计划,人员培训计划,使用标准物质计划,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计划,质控考核计划等。

5.2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质控措施

环境监测质控工作贯穿于样品采集、样品运输、样品交接、样品保存、实验室分析整个分析流程的方方面面。

5.3 重视人员培训与考核

要加强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必须加强监测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的教育,通过培训考核,使监测人员了解现状,开阔视野,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发展的目标,增强监测人员对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5.4 确立质量控制工作在环境监测中的地位

质控工作是一种质量管理手段,它的目的在于控制分析人员的实验误差,保证测试的结果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下,以评定实验室的能力和水平,是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质量控制,保证监测分析数据真实有效。

6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今天,环境监测已成为环境保护中一项前瞻性、根本性的工作。只有认识到环境监测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环境监测工作,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这一主题,才能真正改善人们生活质量,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现状;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环境监测是环保部门基本工作之一,也是它们的重要职责,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环境监督重要手段;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重要依据,对环境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概念

提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初衷就是要改变哑铃式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它始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终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点在于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达到全过程管理的模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内容和实际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可概述为取得资质资格的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合同等,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或措施,对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及其建设期间施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重要依据。

二、环境监理开展的必要性

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环境监理工作可以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理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理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环保验收的通过与否。

环境监理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对建设项目管理只注重审批和验收两个环节的管理方法,变事后管理为全过程管理,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次飞跃。随着法律依据、标准规范、技术方法等相关内容的不断完善,工程环境监理必将在我国今后的环境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环境监测的问题原因

1、落实工作时,没有相关的规范标准作为依据

项目工程的环境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工作时,通常都是要依据初步的设计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与业主单位所签订的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文件的,但是在这些文件中,很多环境保护的措施都脱离的实际,并且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也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的要求,这就导致了监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不能有效的约束施工单位,在惩治一些违规行为时也不是有据可循的。

2、负责环境监理的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环境监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所以负责人员也应是复合型的专业人才。然而,我国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通常都是监理单位的人员,监理经验丰富,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却十分匮乏。还有一部分人是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他们环境保护知识十分丰富,可监理方面的素质能力却又十分薄弱。

3、 缺乏健全的工作机制体系

不同于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工作的程序、模式、方法以及内容等体系和机制都还不够健全,也没有相关标准规范作为指引,所以实施起来较为困难。

4、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不强

现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对于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整体环境监理的效果,设计阶段,设计人员并没有真正的落实相关的环境评价文件以及各项环保措施,而施工阶段,一线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很差,大都重视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忽视了环境保护工作,有些施工人员对于环境监理工作甚至还有抵触情绪。

四、环境监测的发展趋势

1、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为适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市场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体系,国家应适时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环境监理规范应包括环境监理现场工作指导规范和环境监理结果工作规范。环境监理现场工作规范明确环境监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范围、方法、行为,对于多数工程存在建设内容变动情形,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环保主管部门以及设计单位的汇报、沟通工作,防止由擅自重大变动产生的程序违法行为,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影响。环境监理结果工作规范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档案材料管理、环境监理结果和成果体现方式。

2、健全环境监理工作的标准规范,落实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

不断健全并完善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相关规范标准,这样在实施环境监理工作以及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时才是有据可循,有章可依的。国家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相关文件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制定环境工程监理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收费标准以及验收指标等文件,这样才能为监理单位执行环境监理工作提供量的依据,这样监理单位才能够定量的考核工程项目整体的环境监理效果,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单位所落实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

3、培养环境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对于负责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他们必须具备工程项目方面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知识,同时他们更要具备环保保护以及环境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他们对于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十分熟悉。所以,现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一批既擅于工程监理工作的又能够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技能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在这方面应多借鉴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并且其培训的制度体系已经是相当成熟的了,因此我们应借鉴其经验来推进并发展环境监理上岗的培训工作。另外,我们还应总结行业的特点,编写环境监理工作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制度,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培训体系,这样相关的从业人员才能全面的掌握环境保护方面以及工程监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4、实现环境监测领域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使得各种新的技术不断地应用于环境监测中。环境监测鼓励各级监测部门在监测工作中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之前要经过验证后方可使用。

仪器创新是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监测中使用的仪器相对落后,监测仪器不足及老化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多为中小企业生产的中低档仪器,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监测仪器寿命、降低监测仪器的制造成本、保证其使用性能,是环境监测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方面。

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法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实现动态监测,动态监测可以掌握各种污染物的变化动态及趋势;二是提高预警应急监测能力;三是单纯的地面环境监测与遥感环境监测相结合;四是现场快速分析技术和连续自动化技术讲得到广泛应用;五是生态监测技术的研究将进一步加强。

5、加大环境监理宣传力度

在环境监理行业外部,借鉴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扩大环境监理稿件和读者覆盖面,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宣传工作,督促建设项目业主落实环境监理工作。在环境监理行业内部,应转变环境监理培训、资质管理、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的理念,通过提高环境监理培训质量达到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素质的目的,环境监理管理部门须严格要求环境监理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结束语

环境监测管理的根源是利用环境保护的手段使环境与经济不发生冲突。所以,在接下来的行动中,要把环境、经济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通过分析环境质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及牵制,做到综合平衡,使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实施和发展,从真正意义上协调环境与城市经济、社会之间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晓红,李继文.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中的问题和建议[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8(35):108-109.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有关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四)参与有关环境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五)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社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制定合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三)建立本单位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单位应当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按照环境监测网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汇总、整理监测资料,相互交流环境监测信息,为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环境监测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全省环境监测力量整合全省环境监测资源,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协助管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组织人员进行科技攻关,促进和规范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环境监测标准、监测规范和监测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能力和条件,适应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应当如期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不得拒报、迟报、漏报、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公共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建立相应运行维护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传输、校验、预警等监测监控行为,统一管理全省自动监测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以及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应当达到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统一标志物。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测单位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第二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性监测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9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报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报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六)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贯彻执行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依法监督管理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一)指导各市州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综合统计、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督查督办、外事事务办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编制本系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审计监督工作;组织预决算的编制,拟订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会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法规监督处。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食品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拟订工作;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案件审理和督办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食品监督许可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处)。

负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注册的受理和审核;指导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广告审查。

(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及其用药标准;负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的注册初审;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调剂审批工作;承担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工作;组织拟订地方习用中藏药材的质量标准、中藏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管理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承担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药品出口相关监管事项。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指导实施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抽验工作;监督实施流通领域药品的召回;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资质审批、审核及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的注册和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吃〕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8名。

(二)保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22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问题;对策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拉开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序幕。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是环境监测,我国将环境监测放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程,并在短短的几十年我国环境监测取得显著成效。但这仅仅只是开始,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环境监测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我国环境监测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提高。

一、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不足

环境监测是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大气、水、森林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以及污染源、污染事故和战争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进行监测、检测或观测。

环境监测能准确地对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及时、全面的反应污染源现状并能预测其发展趋势,一方面为我国环境工作人员在环境管理、规划、治理方面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为我国在环境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提供了依据,更重要的是,对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搞好环境监测意义重大啊!但是,将目光投放在我国环境监测工作上,我们发现还有许多不足。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不断立下法律法规,但是,环境保护重要环节――环境监测,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受到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俗话说“无规矩不能成方圆”,环境监测没有明确规范使得其性质、地位和作用有些模棱两可,影响了人们对环境监测的认识。环境监测站没有法定化,使得全国的监测管理体制和监测人员管理模式不能很好的达到到统一,而且监测经费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不利于环境监测的健康发展。

2.管理模式老套

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仍沿用旧的分块管理模式,很容易致使某些地方政府施行“保护伞”,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维护地方利益,从而影响环境监测体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毒奶粉给我们的警示。监测站在全国均匀分布,缺少考虑地理环境差异,施行有密集有发散的分布,造成某些监测站虚置以及污染严重区域不能得到效监测。在分配监测任务和工作上也是“一把尺子”“统一布置”,使得环境监测人员难以根据各大自然区域差异和污染的轻重,有主有次的进行监测。影响了监测质量。

3.财力资源不足

长效、稳定的财政支持是我国环境监测的坚强后盾。为了保障我国环境监测的顺利进行,足够的资金供给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我国环境监测管理模式有些陈旧,在引进仪器装备时某些资源不能合理配置,使得部分仪器不能各尽其用,造成了资金不必要的浪费,也给各级政府的财政添加了压力。加上我国正处于发展中阶段,在环境监测方面投放的资金不会特别充裕,也间接影响了环境监测科学研究。阻碍了我国在环境监测方面取的更大的进步。

4.监测技术体系有待提高

监测技术体系可以说是是监测工作的核心部分。我国监测工作的发展关键在于监测技术体系。通过考察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体系,我国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监测技术体系。由于初步阶段,检测技术体系的基础还是比较薄弱的。其别令人看好的网络监测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的结构还不够巩固,运行机制、监测能力还不够与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相适应。要我国监测工作更有效,提高监测技术体系很重要。

5.加强监测人员素质

当今世界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由于我国在环境监测方面起步较晚,我国在环境监测方面师资力量还不够雄厚,不利于人才的培育。加之我国环境问题不是很严重如法国大雾日本水俣事件,所以环境监测在全国的影响力不是很大,环境监测在许多校区被认为冷门专业。这都使得我国在环境监测方面人才匮乏。

二、应对策略

为了推动我国监测事业的发展,我们应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

大力要求国务院颁布专门规范环境监测的法律条例。在条例中明确指出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将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行为规定为环境保护行政监督行为,将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机构规定为行政监督性单位纳入行政序列。规范环境监测人员,将环境监测人员按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范监测经费的支出,为监测经费提供有力的保障。

2.改革管理模式

旧的管理模式很难和现在监测工作的发展相适应,要积极推进管理模式改革。设立总的监督机构,可以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设置国家监测局,统一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环境监测工作,对全国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监视。各大区域设立区域环境监测中心,对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监测按落实环境质量地方负责制。环境监测站按地域分布,做到有重有轻,任务根据环境严峻程度分配,做到有主有次。

3.保障经费

由中央和地方共同保障监测经费并且按类别调动监测经费,国家和区域监测机构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出;地方监测站建设和运行需要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让经费支出清晰有条理。为了减少经费浪费,在资源配置方面要防止“上下一般粗”。应重点加强和提高省、市级监测站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水平,区、县级监测站应结合地方特点,视其功能和需要进行建设。

4.完善监测技术体系

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测技术体系,但还有一些漏洞。要完善我国监测体系,应组建以下六体系包括环境监测学基础理论体系、环境监测技术路线体系、技术规范体系、分析方法体系、质量评价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网络也需要完善,对环境各要素如空气、水、土壤、生物等进行网络监测;对国家、省、市、县四级进行网络管理;对数据报告、信息传输和在线监控网络系统等信息进行网络监测。向海峡西岸先进的环境预警体系靠近。

5.提高监测人员素质

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素质的重视,并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制定环境监测专业培训计划,围绕能力建设重点工作和重点领域开展监测技术培训;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环境监测人才的培养,努力培育出学术顶尖人物和拥有过硬专业知识、技术的人才队伍;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注意及时引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定期选拔技术骨干赴国外进修;逐步建立国家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咨询库。通过加强监测技术人才和队伍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环境监测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国监测工作。(河北省沧州市环境监测站;河北;沧州;061001)

参考文献

[1] 常学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中国环境监测方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02月第1版.

[2] 张汉波,袁嘉丽主编.《环境污染微生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1.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11篇

一、稽查目标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和规范的活动。20__年全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目标是:通过市县区自查和上级稽查,全面规范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健全监管机制,总结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三、稽查内容

20__年我市环境监察稽查将围绕我市和20__年上半年市县区环境监察重点业务开展,具体是:

(一)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工作规范化。重点稽查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次数是否满足监察频次要求;现场监察记录所反映的现场监察内容是否完整;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表述是否准确;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与报送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在线监控现场监管和减排监察系数现场检查是否开展;现场监察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限期整改与挂牌督办是否落实到位。

(二)对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稽查。重点稽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是否在2人以上,环境监察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与案由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视听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等。

五、稽查方法

本次稽查采用案卷查阅与现场调查的方式开展。在各县区组织自查整改的基本上进行交叉互查,通过案卷查阅找出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现场调查,对稽查对象在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过程中职责履行情况逐项打分,做出初步判断,提出整改意见。

(一)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稽查

包括案卷评审”与“现场验证”两部分,其中“案卷评审”部分(60分),评审内容为12份《现场监察记录》,每份《现场监察记录》分值为5分,缺少1份,扣5分。具体包括“基本信息”、“现场监察情况”、“现场监察意见”、“确认信息”、“文字要求”五方面内容,其中“现场监察情况”、“现场监察意见”为稽点。“现场验证”部分(40分),主要稽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五项内容与《现场监察记录》的一致性。

(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

通过“案卷评审”的方式开展。包括“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70分)和“《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0分)两部分。不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100分)作为唯一打分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部分,包括企业信息和证据信息两项内容,其中证据信息为重要稽查项,要求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物名称等要素齐全,监测报告合乎规范要求,案件调查报告详实(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明确、调查经过清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用正确、提出的拟处理处罚意见明确),证据链完整。

六、稽查程序

稽查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等六个步骤执行。

1、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明确稽查时间、内容和方法,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参加的稽查人员等。

2、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下级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3、实施稽查,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取样监测等。

4、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主要向组织稽查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稽查的对象、主要内容,稽查过程,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等;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人员应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试点期间暂不涉及人员处理问题。

5、文书送达,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6、稽查建议执行,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最后,案卷归档,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六、时间安排

1、县区自查阶段(5月4日-6月14日)

各县区环保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方法,开展自查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并上报自查报告。

2、市局稽查阶段(6月15日-7月15日)

市局组织开展各县区交叉稽查,针对稽查发现的问题编制《稽查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下发《处理决定书》。

2、整改督查阶段(7月16日-7月3 1日)

各县区针对《处理决定书》要求整改落实,市局组织后督查,核实整改情况,为迎接省厅稽查做好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

各县区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认识,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按照“全面稽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自查工作,要将环境监察稽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常规性工作来抓,立即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自查和执法规范工作,进一步完善执法档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确保稽查取得实效。

(二)找准稽查定位,落实稽查任务

市支队要充分发挥在稽查工作中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按照稽查要求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使本级稽查考核达标;还要适时指导、督促县环保局开展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对国控省控企业的环境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执法隐患。县区环保局要克服困难,按照要求,扎实做好环境监察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好基层关,守好基层岗。

(三)细化稽查内容,规范稽查文书

在环境监察稽查中,各稽查组要采用逐企业逐案打分的方式,对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和群众投诉查处等执法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现、该立案查处未立案处理到位的,下发《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责令改正,并督促落实。各县区环保局应建立专门的环境监察档案,保证日常监管实现“一企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执法留痕、行为规范。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

质量管理提升

中图分类号:0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lO.121.02

1、前言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现场采样方案、分析测定方案、数据处理方案等重要步骤共同构成了环境监测体系的整体。如进一步细分,上述工作还可分为监测网点划分、采样时间及频次确定、采样方法选用、样品储运工作、样品处理步骤、监测方法比选、数据处理过程、监测报告出具、综合评价分析等十余项工作。由于环境监测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有关部门制定环境管理措施的方向、目标和程度,所以最终得出的监测结果是十分重要的。受结果影响的因素所限,目前在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思想倾向。

在开展环境监测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监测人员往往过于重视样品分析和数据采集环节,却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样品前处理、信息传输等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手段。这种对于监测工作质量管理的忽视,直接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进而影响到相关部门对环境管理措施的实际制定。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必须对环境监测中的管理工作提高重视。因此,加强环境监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是有效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增强环境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2、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及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始开展计量认证工作,从组织机构、设备仪器、工作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考核环境监测的工作质量。20世纪90年代末,《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正式颁布,该项文件对监测机构工作质量的要求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使得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更加全面、规范。2007年9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首次将质量管理正式列为环境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人员考核、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的方法,保证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前处理、分析及数据汇总等步骤的工作质量。可以看到,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推行质量管理,对推进监测工作的全面有序发展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工作已经涵盖了监测计划、布点方案、采样方法、样品处理和保存、分析测定方法的选择、仪器的校准、试剂和标准物质的使用、数据记录和数据处理等步骤和环节。在设置监测点位、执行采样过程、分析测试样品、处理监测数据等过程,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从而保障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从而为相关部门制定环境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2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然而各地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当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具体而言,主要是质量体系文件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合、执行不到位,使得各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很好的应用于实际工作。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设置随意、技术人员操作不规范、质控工作不够严格等问题,从而影响到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针对上述问题,监测站工作人员应转变“轻管理、重数据”的错误观念,将严格、规范、有效的质量管理纳入环境监测工作的整个过程。

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质量分级、污染源监督评定、环境管理工作、污染事故仲裁等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步骤。提高环境监测工作中的质量管理水平,是完善监测机制,保证数据公正、权威的关键,对推进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因此,每名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要树立管理意识和观念,抓好质量管理并落实质量控制措施,把监测数据的误差尽力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2.3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水平的方法

为了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就必须采取相关措施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从监测点位的布设、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以及分析审核均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由于管理工作贯穿整个环境监测过程,因此只有探寻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才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为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每名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应深刻认识到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为全面推进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后续保障。

(1)在监测布点、频次选取工作中加强质量管理

为了使得环境监测工作中采集的样品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监测人员首先应对环境监测对象进行分析,研究特征污染物的空间、时间分布规律,并考虑气候、水文、周边等环境因素对监测点位的影响。在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应全面考虑城市布局进行布点工作,使得所选点位对整个城市的环境质量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时候,应通过综合生产工艺、排放特征和排放规律等因素,并结合现场勘察后论证布点采样的位置。在环境监测的频次上,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应尽量在每年的同一季节和时间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条件改变所产生的影响,更确切地掌握所监测环境质量变化的趋势。对于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应调查排污单位的工况和排污时间,从而确定监测时段和采样频次。

(2)在技术操作、现场采样中加强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采样技术是确保样品准确性的关键要素,监测人员应系统学习不同样品的采样技术规范。在实际采样过程中,针对样品的特征选取相应的采样方法、采样设备或工具等。对于一些排放特殊污染物的监测项目,采样工作应进行现场固定,从而保证采集样品浓度切合实际。对于采样记录应据实记录并填写齐全,在样品运输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整个现场采样工作应保障过程规范、数据严谨,将采样中可能存在的误差降低到最小程度。现场采样工作结束后,监测人员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与同组人员共同核对仪器的数量及编号,并切实做好入库记录。现场监测人员应具备仪器常见故障的解决能力,对现场的仪器故障进行同步处理,或对故障仪器进行标示并及时记录故障产生的条件:仪器室管理人员检修无法排除故障后,应联系厂家尽快完成维修工作并填写维修记录。此外,监测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仪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将每名员工纳入仪器检修管理的制度当中。

(3)在方案制定、数据处理中加强质量管理

在监测前详细制定监测方案,对布点、采样、质量保证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在采样过程中,利用现场空白、平行样采集等措施提高监测质量。对制定规划、布点采样、现场监测、样品运贮、仪器检定、实验室分析、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等全程实施质量管理,从而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进而更好地为制定环境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在样品的现场测试及后续分析中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科学、严谨的测试分析工作。有必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时,应预先检验其等效性或适用性,从而保障数据的科学性。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排除等应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质量手册等。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应基于监测对象实际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4)在质控工作、日常监督中加强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手册制定质控计划,在日常监测中采取平行样、空白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措施,并及时解决监测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等的跟踪机制,对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校准和期间核查。努力推进现场质量监督、监测新技术开发、监测仪器供应商资质评定等配套工作。保障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的完整性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对实验室基础分析,到测试结果的分析判断应用数理统计方法,具体可以从检测限估算、剩余标准偏差等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环境质量监测技术及分析方法不断创新。环境监测工作所面临任务的日益增多,也对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环境监测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要求监测人员能够客观分析、灵活应变,用较高的素质来解决环境监测中不断面对的新问题。在监测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中,应不断地加强整体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管理,从而适应环境管理越来越严格的需求。监测站应深入研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开展资质认证、考核上岗、质量评审、信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相关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切实完成监测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职业规划,从监测工作的各个方面来推进质量管理工作的进行。

3、结论

环境监测是精确地测取数据,严谨地解释数据和科学地综合运用数据的过程。环境监测工作能够准确、及时、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具有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意义,其目的是为环境管理服务。全面质量管理涵盖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的全部措施,是环境监测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对当前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有效措施。文章认为,面对当前的环境监测要求,监测人员应当开拓思路,从监测的源头到报告的发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上述措施可有效地提高环境监测的工作水平,对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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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20l l(04):56-57.

[2]刘蔚.初探环境监测采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J].商品与质量,

201l(03):11-12.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 业务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a)-0246-01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社会大众越来越关心的问题。环境管理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环境监测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来说,是一项非常基础性的工作,它不但是环境保护决策工作的重要依据,还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分析了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规范化管理的对策,这对于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是很有意义的。

1 环境监测的业务内容

现在,各级环保部门所承担的环境监测业务主要有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单排污申报监测、科研监测、专项调查监测其他各类市场委托监测。以下是环境监测业务的4种委托方式。

(1)政府指令性任务,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等工作。

(2)政府出资,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专项调查性监测和科研型监测等。

(3)由企业来出资,委托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各项监测活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以后环境管理的依据。

(4)由委托的那一方出资,自己选择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被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向委托方交出相关的环境监测数据。

2 目前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在环境监测中,对水、空气、声音、土壤等重要环境因素的质量现行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样品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环境监测规范等资料的使用和配备还不是很完善,导致环境监测工作执行标准的落后。

第二,在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职能科室在工作运行的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各个岗位不能及时有效的履行自身的职责。

第三,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对各类监测报告的分类以及编制的界限不清楚,比如原始信息中的气象参数、水文参数、分包信息以及在监测期间的其他相关信息表述不清、记录不全、没有监测采样示意图等情况。

第四,一方面,对委托监测项目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同时缺乏对委托项目的监测技术能力的调研,以致于监测能力不足,满足不了委托方的全部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环境监测团队不注重自身的能力建设,对于委托方的监测项目只能勉强承担,导致监测项目评估数据不充分,缺乏说服力。

第五,监测业务和监测质量管理不够规范,现在,控制得还比较好的是实验室分析质量。但是,在现场监测采样这一方面依然比较随意,监测样品缺乏完整性和代表性。

3 环境监测业务管理规范化的相应对策

3.1 监测标准管理的规范化

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是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估的技术依据。环境监测标准体系主要是针对空气、水、土壤、噪声等各个环境要素进行的,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监测机构,根据不同的划分,分别建立起国家环境监测方法及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并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跟踪并收集相关的信息动态,使资料库中的标准文本和数据库中的标准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更新。同时,环境监测机构还需要依据自身的环境监测能力,建立起监测资源信息库,为承接环境监测业务提供可靠而有力的支持。

3.2 监测工作流程的规范化

在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认可质量体系中明确界定各个种类环境监测业务的相关岗位职责和职能科室;将各类业务的办事程序图以及工作流程制定出来,其中包括外部链接和内部流程;如果是企业委托的业务,可以向委托企业提出服务承诺,并可采取业务流转单的方式。对内部,认真审核从业务委托受理一直到登记发放等各个工作环节,提高服务时效。还可以对委托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也有利于服务时效的提高。

3.3 监测收费管理的规范化

环境监测机构要规范收费管理,就应建立起“项目收费标准数据库”,将所有具体监测项目、环境要素以及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的收费单价明确出来。接到环境监测业务后,要对业务的采样费用、分析费用、报告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费进行总额的测算,然后再将总额测算后的测算单据交给业务管理员来审核,确认签字以后将该单据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外的报价单据,与此同时,该单据还要内部存档备查。这样一来,不仅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杜绝了人为收费的随意性和混乱性,有效地使单位的服务收费行为得到了规范。

3.4 监测质量管理规范化

实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代表性、完整性和精密性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目标。要实现环境监测数据的这“五性”必须要做到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首先就包括前期的现场采样与监测,然后是中期的实验室分析,再就是后期的数据报告编制。现在来说,实验室分析的质量控制还是比较规范,那么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重点是前期和后期的质量控制。其中,现场监测仪器的校准、监测采样方法的正确应用、监测点位的代表性等是前期现场监测与采样的质量控制的重点。而报告的审核以及评价方法的正确应用是后期质量控制重点的体现。

3.5 业务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要规范业务项目管理,就要建立“业务项目动态管理信息库”,其中包括委托单位、委托日期、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监测收费、分包法、归档情况、项目进展、监测分析能力等信息,这样方便对所承接的环境监测业务进行动态管理以及对监测业务进度的掌握,并且还要将项目的完成情况定期汇总给监测机构的管理层,根据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在进行管理评审时把“业务开展情况及需求分析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材料提交给单位管理层,为单位各项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依据。

4 结语

简而言之,通过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不但降低了检测成本,还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促进了环境检测质量全方位的提升。

参考文献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14篇

目前使用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仍然是20世纪80年代由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所颁布的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变迁后,陈旧的条例已不适用于现代化的环境建设中,更不符合现代化环境监测的要求。因此,应结合现代化环境监测的要求和特点,尽快修订和完善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保障系统,细化至每一个环节的环境监测细节,从而建立完整、健全的环境监测制度,在法律法规强有力的约束下和威慑下,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对监测机构中的资质、监测工作人员的资格、监测规章制度的制定、监测网络的建立等予以明确、严格的规范,从而逐渐推行标注化建设,真正确保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2规范环境监测技术管理体系

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依据于环境监测设备的技术规范,因此建立有效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对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要想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体系,首先要加强对监测设备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力度。目前我国虽已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并投入到环境监测工作中。但新技术和新设备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常出现新旧设备和技术使用方法不一的情况,旧设备和旧技术严重落后,跟不上先进技术的步伐。因此,要不断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时更新以往监测技术,掌握和跟进现代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同时要尽快制定出新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合规性。另外,由于许多进口的新监测设备和技术在投入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诸如监测方法不恰当、监测流程不完整、使用方法与设备不一等问题。因此,应制定和出台进口监测设备的准入规章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通过借鉴国外对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环境监测要求的准入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规范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管理。

3提高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质量监督员职业素养的高低决定着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高低,因此在选拔新人时,应选用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等整体职业素养较高的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的职务。而对于原有员工,应展开全方面的职业素养培训,主要包括增强职员的监测技术、加强职员的相关知识涵养、提高职员的工作能力、培养职员的责任意识等,从而切实提高质量监督员的整体职业素养。同时还应强化考核,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职员的技术、能力和知识程度等项目进行严格考核,对能力较差、不合格的职员应给予相应惩罚并加强培训力度,从而全方面提高质量监督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水平。

4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环境监测机构,都将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与国家实验室制定的标准作为依据来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规定和标准来进行环境监测是远远不够并且行不通的,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要想实现质量数据的真实和准确,则必须要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监测方案的科学性、监测地点的代表性、实地取样的规范性、样品保持的完整性与分析结果的合理性等,才能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环境决策。由此可见,创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要实现创新,则必须要完善环境监测的监督体系,全方面监控监测工作的准备、采集、保存、检测、报告等工作;还需建立灵活且有效的反馈机制,质控制度和标准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从而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

5结语

环保监理规范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现状分析 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 X8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16-1

环境监测工作对及时发现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污染的及时处理起到了很大作用,环境监测工作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来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的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首先要保证其获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代表性,这将直接关系到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进一步的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造成了阻碍。所以,我们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对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作进一步的创新探讨。

1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现状分析

环境监测是对我国相关的环保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同时,环境监测获取的相关数据对环境控制,环保执法,政策调整都有很大的指导性作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正式开始了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相关跟踪,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起步相对较晚。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技术培训、质量控制考核与检查为重点。

在本世纪我国的环保部门还了一系列的文件,进一步的对环境监测相关机构的工作内容、职责、经费保障和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说明我国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并且着重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制度方面对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作进一步的指导。虽然在指导相关文件中提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的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但是,在环境监测具体的工作过程中相关的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日常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效率,而且还会导致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出现失误和偏差,严重影响着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的意义所在就是,对于环境监测的情况和效果需要有额外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确定其检测的质量符合需求。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研究

质量管理体系就是为检测数据提供了一个∫谰莸谋曜迹规定了具体实施环境检测管理部门的职责和需要承担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从某些方面监督和管理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岗位资质。所以,我们也可以把检测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看做是一个对检测的约束,能保证负责环境监测的技术人员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并且可以顺利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为了使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更加的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需要对质量管理体系作进一步的创新研究。

2.1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的冲突,要进一步的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就要进一步的落实我国的环境保护监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约束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完善起来的同时,也应该建立相应的而定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法律体系来进行保障。在明确环境保护监测的法律定位的同时,将环境保护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也纳入到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显然可以保证其管理效果的提高,按照法律的严格规范,将监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认证、设备质量监督、标准统一、技术认证等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到统一的标准上来。

2.2建立阶梯化的技术管理体系

从国家到地方建立一个完整的具有明确阶梯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其段路径的管理体系。地方技术中心直接向国家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有部级别的机构直接领导区域性的技术管理机构,在有地区性的管理机构负责地方的质量管理机构,以此形成一个顾家、区域、地方的段路径的管理模式。在这个管理模式中可以建立部级的技术中心,并指导地方建立相应的技术中心,其责任有两个方面包括行政职能和技术监督职能,一切将按照质量管理的规定进行,利用数据来衡量当地的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并定期以行政手段对滴定法那个的监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进行审查和考核。

2.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制度研究

大部分的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在进行质量管理的工作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质量管理的复杂性,首先要求监测仪器的准确,试验过程的完整,其次需要保证监测方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以及监测点具有代表性。要求现场采样的完整性,对样品运输和保存的规范性,以及形成数据的处理和保存也需要一致性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最后,需要所产生的结论可以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必要而明确的指导性。针对此种跟踪流程的复杂性,环境监测应当分局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以及执法的需求,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我们应该从共组的流程规范制度做起,同对不同的监测方式和方法的规范建立其完整的工作制度,而且此种制度的建立不应当是局限在技术层面而更应当将管理过程进行规范化,因为使得监测的过程规范起来是实行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所以需要针对性指导监测工作中的细节。同时还应建立灵活的反馈机制,针对技术的发展来相应的调整对其质量监控的标准和流程监测制度。

3总结

为了使我国的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跟上国家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对我国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在解决管理体系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的促进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工作,主要从完善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阶梯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及制度方面的创新这三方面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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