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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创新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互联网技术创新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第1篇

互联网成创业首选

“在微软研究院十多年技术领域的成绩,和以前在硬件设计、芯片设计上的经验,还有对技术团队的管理,在对创新者的培育方面,我都觉得我已经积累到足够经验,现在是要回报的时候了。”作为微软亚洲研究院创始团队中最后一位科学家,李世鹏在解释自己为何加入科通芯城担任CTO时如是说。而在科通芯城CEO康敬伟看来,科通芯城需要有更强技术的平台,来帮助今天年轻的创新创业者,李世鹏作为拥有接近两百项世界专利的科学家,无疑是最重要的保障。

据资料显示,从2005年李开复出走开始,微软亚洲研究院创始团队就纷纷开始转投互联网公司旗下。在李世鹏之前,微软研究院原常务副院长赵锋在今年9月出任海尔集团CTO,2014年,张亚勤宣布加盟百度担任公司总裁,2010年,张宏江加入金山,同时林斌成为小米联合创始人,至于离开微软的李开复先选择了谷歌然后又在2009年创办了创新工场,而2008年王坚则加入阿里巴巴。据业内人士表示,如今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吸引力已经让全球的科学家蜂拥而至。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前NASA工程师陆复斌在今年6月就加入到百度担任百度贴吧事业部总经理,2013年,谷歌Android全球副总裁Hugo Barra也加盟小米出任小米副总裁。

提升技术帮助企业“过冬”

“出来(微软亚洲研究院)的这些人比在里面这些人贡献更大。”金山CEO张宏江在谈到科学家加入到互联网公司的作用是,认为科学家本人在专利上的造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会对科技公司带来极大的推动。

对此观点,18岁获得国际信息学奥林匹克比赛金牌同时曾任搜狐公司CTO的王小川颇为认同,他直言技术的创新是搜狗能够前进的主要推动力。也正是因此,在日前搜狗搜索宣布与知乎进行深度合作时,王小川也认为搜狗对知乎在搜索技术上的投入才是真正的“大手笔”。据介绍,双方合作后,知乎将启用搜狗为其定制的搜索技术解决方案,完全升级知乎搜索的底层引擎,改善PC及无线端的搜索功能和服务。

技术方面的硬功夫,也在搜狗的业绩上有正面的体现。据财报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搜狗营收10.21亿元,净利润达2.14亿元,实现7个季度持续盈利,其中最大的亮点则是借助腾讯的独家资源,搜狗相继推出了微信搜索、微信头条等重磅产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对此,业内专家表示,随着资本形式不再乐观,以科技主导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得到了资金的青睐。“拥有科技背景具备技术实力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竞争力,在资本寒冬下无疑能够得到青睐。”

连接市场担“桥梁”重任

“大数据、互联网+等概念目前很热,但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仍然需要应用层面的变现才能连接消费者。”有业内专家表示,新兴技术要想实现和市场对接,拥有技术背景而又投身创业前线的科学家要担负起重要的桥梁作用。

第2篇

一、基于竞争利益的竞争关系认定

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的前提,然而在上述几个有影响力的案件当中,竞争主体的“跨界”成为主题词。比如百度诉360插标案中百度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360是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中,优酷是网络视频服务提供商,金山是浏览器服务提供商,被告也无一例外的提出了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都认定了竞争关系的存在,并通过系列案例发展了对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值得未来的案件借鉴。

2005年“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先对经营者和竞争关系做了精辟的阐述。该案判决书中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凡存在竞争的商业化市场,都应该属于其调整范围。要确认双方的竞争关系,首先需要确认双方出于同一市场当中,其次需要确认双方基于该市场的经营行为对彼此的经济收益有影响。

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又对上述观点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其认为:“传统行业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一般限于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但是当前互联网经济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了解则不应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本案中,二被告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使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发展的企业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该判决抛弃了狭义的市场分野,从存在竞争利益的角度去界定竞争关系,确定了法院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长臂管辖”,更接近网络市场竞争的本质,也有利于解决当下网络市场竞争的乱象,对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合理界限

我国的《反法》虽然列举了若干条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都是主要针对现实社会而言,对于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有具体规定。结合互联网环境的特点解读及适用《反法》第二条原则规定就是对互联网环境下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合理划界,是事关我国互联网产业走向的大事。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为该原则性规定的适用提出了较有操作性的指导原则和条件。最高院认为,适用反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这一标准实际上是强调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在规范性质上属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适用在顺序上具有劣后的特点,只有“穷尽规则,方能适用法律原则”。

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反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要求会给竞争对手、消费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某种危害或者危害的可能,但是这种危害的损害后果究竟如何判断?

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损害并没有实际发生只是有发生的可能时,便足以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明确的是,反法虽然致力于建立和维护一种基本的商业道德,禁止以违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竞争活动,但它本身不能也无法消除给竞争者所带来的某些损害,它只是强调竞争必须满足正当性要求。这种正当性所关注的是竞争方式和竞争手段,而不是竞争行为是否产生了损害的后果。所以,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应特别明确: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不能作为考察行为合法的标准,竞争方式和手段的合法与否,才是考察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与关键。

因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潜在利益和直接利益,只要证明了竞争方式和竞争手段的不正当性,对损害后果即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不以举证实质损害为要件。

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最高院在此有一个逐步阐明概念的过程:“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该判断标准的要件为:

首先,划定“特定商业领域”的范围。判断正当与否的伦理标准并非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必须纳入特定的商业领域,针对特定的主体、时间、空间维度进行衡量。具体到互联网在这一特定商业领域中,其行业标准、行业道德究竟是什么,原告应该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说明,法院也有义务进行查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在3Q大战中,原告以工信部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互联网协会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作为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举证,一审法院依此作出了判决。对于奇虎质疑一审法院适用《若干规定》和《自律公约》的问题,最高法院肯定了此案中行业自律公约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并将法院认可的自律公约限定在“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则”范围之内。最高法院特别指出“一审法院在裁判本案时援引的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自律公约》的援用并不是将其作为法律规范性文件意义上的依据,实质上只是作为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事实依据。对于《若干规定》的援用,也仅是用于证明互联网经营行为标准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笔者认为,一二审中原告的举证和说明及法院的查明和阐释都是非常精当的,堪为此类案件的标杆。

其次,强调“经济人”标准。在法治社会的市场条件下,各交易主体应是有限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尤其是在竞争法提倡自由、竞争的理念下,更应鼓励市场主体在遵循公认商业伦理的同时,积极追求利润,创造个人财富。那种牺牲自我利益成就他人的高道德标准并不是法律的准绳。

最后,引入“伦理”概念。“伦理”在此更多是意味着一种好的习俗,好的交易习惯,是市场交易中公认为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

在上述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产业的特点,北京高院在百度诉360插标案判决中进一步对互联网产业的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阐述,设定了五项基本原则:“根据《反法》第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五项基本原则:第一,公平竞争原则。为了维护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确保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竞争,原则上,所有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任何互联网产品或服务都不能通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来改变公平竞争的地位。第二,和平共处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不得擅自干扰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不得干扰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网络用户终端的共存。第三,自愿选择原则。其一,网络用户有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有自愿选择使用哪一种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自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强制网络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或放弃使用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其二,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在网络用户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可以成为非实质权用途的工具用以修改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即使网络用户对干扰手段知情并主动选择,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影响结果也只能局限于该知情并主动选择的网络用户。否则,擅自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可能会侵犯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经营秩序。第四,公益优先原则。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经营不能损害网络公众等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选择和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例如,为了保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可以主动采取删除、组织等手段干扰网络病毒的正常运行。第五,诚实信用原则。即使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干扰手段,也要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能够采取不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其他手段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则不应当采取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正常运行的手段。而且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正常运营的手段也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为限度,不可随时滥用和扩大,否则干扰措施的行为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上述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应当认为:虽确实处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和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基本商业道德,由此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规则可以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该五项基本原则所划定的界限堪称互联网产业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合理界限。以该五项基本原则去审视,当下互联网产业的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就可以比较清晰的做判断。比如,百度诉360插标案中,奇虎公司在百度搜索结果网页中进行插标,是修改其网页的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这一互联网服务的正常运行,除非奇虎能证明该行为系保护公共利益之必要行为,否则应当经过百度的同意。而如果奇虎仅仅在其提供的360搜索的搜索结果中进行插标警示,借以增强其搜索服务的安全性和用户体验,并进而争夺百度的搜索市场,这样的竞争无疑是健康而有意义的。在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案中,浏览器作为用户登录网站、浏览网页的工具软件,其基本功能系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除非有特殊的合法理由,不应增加、删减或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在用户通过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的网站时,优酷网址下的所有内容及模式都是由优酷支配的,金山猎豹的行为超越了自己的本分,刻意阻截了优酷的视频广告,破坏了优酷网的完整的视频服务,截留了优酷的盈利点,进而挑战了原告的基础商业模式,其行为的不正当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其行为不被叫停,几乎所有的浏览器软件提供商都会采取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功能,这使得优酷等视频网站赖以生存的商业模式将遭到破坏,进而使得视频网站要么转向全面收费,要么死掉,最终损害的还是大众获取信息的机会。如果金山基于现有视频广告过多过长的情况,自己提供广告较短的视频服务,或者通过跟视频网站达成协议以向视频网站付费或资源置换的方式换取用户可在其浏览器中收看不放广告的视频,以增加猎豹浏览器的市场占有率,这样的竞争行为就是正当的。再比如在3Q大战中,腾讯的QQ本是一个正常运行的独立软件,奇虎以保护用户利益为名,推出扣扣保镖软件,诋毁原告QQ软件的性能,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其主要目的是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依附QQ庞大的用户资源推销自己的产品,拓展360软件及服务的用户。被告在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推销自己的产品,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

在一系列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几乎都以技术创新为其行为做抗辩,并呼吁司法机构对其创新行为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对创新行为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发展空间是必要的,事实上我国的执法与司法机关对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已经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但是这种宽容也是有边界的,值得保护的技术创新必须是从社会整体来看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新颖性,能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积极行为,且技术创新应以不侵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合法经营为底线。从这个角度看,在上述案例当中,无论是插标技术还是广告屏蔽技术,被告所使用的技术其实都是普通的现有技术,从宏观来看,并未带来行业整体效率和体验的提升,并没有通过该技术把行业的“蛋糕”做的更大更有营养,其所作所为的无非是不恰当的用切分竞争者的蛋糕的方式来讨好消费者,本质上还是一个“食人自肥”的零和行为。

四、商业模式与不正当竞争

在上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都提出商业模式并非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从而对法院裁判的基础予以质疑。笔者认为被告是在偷换概念,实际上司法机关在这里保护的不是商业模式本身,而是公平合理的商业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模式只要不违法,不侵害公共利益,其他竞争者就无权干扰。正因如此,在QQ的商业模式是否受保护的问题上,最高法院明确地指出,“这种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事实上,本案上诉人也采用这种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被上诉人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在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中,海淀法院也认为商业模式的优劣应该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技术;创新模式

[DOI]10.13939/ki.zgsc.2016.16.045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通信技术,将众多计算机联系到一起,形成了互联网。互联网的出现和应用,使得世界各个角落都能够通过网络连接到一起,进行信息资源的共享。互联网不单单在通信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文化、经济、政治等领域当中,都具有较大的影响和意义。

1 互联网经济技术的创新模式

1.1 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创新模式

在互联网经济发展当中,技术创新模式主要包括搜索引擎、网络游戏、即时通信、电子商务等。其中,提供信息是互联网最为基础的功能,搜索引擎通过在因特网当中对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然后提供给用户进行查询。其中,百度、Google等都是常用的搜索引擎。网络游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休闲娱乐方式,能够有效的聚合人气,实现网络游戏公司的盈利。即时通信主要包括QQ、微信等,具有良好的增长潜力。电子商务主要包括淘宝、天猫等,利用网络平台实现整个商务过程。[1]

1.2 互联网技术创新发展的影响因素

在互联网经济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于创新模式的选择和优化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必须进行不断的调整,以应对复杂的外部环境,探寻最为合理的发展方向,决定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这些外部影响因素的改变是被动的,而对于技术创新活动来说,企业内部的影响因素具有较大的主动性。通过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选择更为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发展模式,从而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2 互联网经济技术创新模式的发展障碍

2.1 网络游戏

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当中,网络游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它的发展带动了与之相关的网吧业、广告业、游戏衍生品、游戏卡等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一条很长的产业链。在网络游戏的发展中,面临着负面效应、同质化、人才瓶颈等障碍。很多青少年对于网络游戏过度沉迷,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了网络游戏市场的不和谐。[2]当前网络游戏主要分为休闲类、体育竞技类、角色扮演类,其套路和内容较为固定,难以实现网络游戏市场的良好持续发展。此外,在网络游戏研发、运营、美工、策划等方面,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人才缺乏问题,制约了网络游戏的发展。

2.2 电子商务

在互联网经济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电子商务。近年来,通过交易手续简化、生产周期缩短、库存减少等方式,电子商务有效的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因而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便捷性、即时性、互动性特点,极大的促进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但是,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大的障碍,例如在线支付、安全认证、规范治理等方面的监管问题,都存在着较大的不足,极大的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2.3 搜索引擎

搜索引擎的应用,极大的改变了网民的上网习惯,为人们使用互联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未来的发展中,搜索引擎具备十分宽广的发展空间。[3]但是在实际发展中,搜索引擎市场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也没能体现出其巨大的商业价值。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搜索引擎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很多的障碍,例如对搜索引擎营销认识的误区,以及对市场细分的困境等。

2.4 即时通信

即时通信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所产生的一种重要的互联网功能。在当前社会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其的要求都越来越高,QQ、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也层出不穷。这种情况虽然能够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带给用户更多的选择。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对用户之间的沟通效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不同的即时通信软件之间,依然不能够实现良好的互联互通。即时通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障碍包括网络协议、行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3 互联网经济技术创新模式的发展措施

3.1 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对于我国宏观调控体系来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使其方法、理论等方面都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互联网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当中的重要微观主体,因此,其发展和进步也有赖于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指引。[4]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努力加快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程度。同时适当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互联网行业的隐形垄断能够得以消除。同时要加大力度进行国际间的合作,支持企业的自主创新。此外,应当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转换调整经营思路

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企业是最为重要的主体。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企业发展的形势已经发生变化,过去企业具备的环境、政策等优势,其作用将会越来越小。企业要想得到更大的发展和进步,必须对自身的经营思路进行转换和调整,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首先应当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重视合作竞争理念和客户满意度。同时不断提升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的战略发展进行准确定位,使自身实力得到不断增强,主动寻求发展变革,内外合力推动互联网经济技术的创新。

3.3 借鉴先进的国外经验

早在20世纪中前期,计算机就被发明出来,随着数十年来的不断发展,现代信息技术更是获得了极大的进步。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当中,很早就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各个国家纷纷认识到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意义,并且在这一领域当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积累了很多珍贵的经验。[5]由于我国互联网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有限,因此,在互联网经济技术的创新中,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应用,推动我国互联网经济技术的创新发展。

3.4 完善各方面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当中,互联网的安全问题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当中,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金融危机、市场垄断、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知识产权受侵、恶意软件、黑客攻击等。对此,应当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立法化,建立完善的安全体系。同时努力发展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此外,还应当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国际积极接轨,从而建立和完善长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互联网经济技术的创新发展。

4 结 论

在当前社会中,互联网经济技术的创新模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结合互联网经济技发展中的各种影响因素及发展障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推动互联网经济技术的良好创新,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整体进步。

参考文献:

[1]张娜娜,付清芬,王砚羽,等.互联网企业创新子系统协同机制及关键成功因素[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4(3):77-85.

[2]傅瑜,隋广军,赵子乐.单寡头竞争性垄断:新型市场结构理论构建――基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考察[J].中国工业经济,2014(1):140-152.

[3]汪玉凯.“互联网+”是“互联网2.0+创新2.0”的新经济创新模式[J].办公自动化,2015(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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