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1篇

1、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各类家庭服务业企业名称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对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支持企业冠用“”名,申请人可在区登记注册窗口直接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市局通过省局向国家工商总局远程申报。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一是对一般性家庭服务业公司制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一人公司10万元)。二是鼓励投资人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家庭服务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

3、放宽企业住所的登记条件。一是对在各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产业园区及服务业集中的镇区注册登记的家庭服务企业,在办理企业住所登记时,允许由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出具同意入驻证明和相关住所证明文件,由高新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对其日常办公进行托管,可在高新园区同一住所地址内注册多个企业。二是对从事家政服务、社区照料、摄影摄像、咨询设计等无前置审批无环保不良影响的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已取得合法居住权的住宅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经村委会或社区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

4、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除须经法定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家庭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服务行业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参照该行业通常用语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5、简化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家庭服务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设立时其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只限分支机构自身经营而其法人企业本身不经营,经其法人企业书面同意分支机构设立的,以及分支机构增加只限其自身经营的项目,经其法人企业书面同意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部门在办理上述分支机构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可以不要求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同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允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一年内集中办理备案登记。

二、创建平台,全力扶持,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6、创建快速准入平台。延伸服务窗口,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各项服务承诺和制度,积极为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设立、经营等提供登记注册的便捷服务。

7、创建宣传支持平台。充分发挥私个民营经济协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职能作用,以协会为载体,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等活动,提高家庭服务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8、创建品牌发展平台。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走访,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企业树立品牌营销理念,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实行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企业申办服务商标,用好区政府每个服务商标奖励2000元的政策,实施家庭服务业商标品牌带动战略,优先推荐认定服务类驰名、著名、知名商标。

9、创建信用建设平台。加快构建家庭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对家庭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价、警示等,逐步形成一个由政府引导、部门参与、多元互动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

10、创建融资服务平台。落实工商局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意见。一是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的等方式对外提供债权担保,办理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时,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指私个协会区民营经济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银企对接等活动,为具有竞争优势、发展前景看好的家庭服务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帮助解决融资难题,扶持企业加快发展。

三、发挥职能,积极引导,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11、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以服务商标为纽带,发展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企业经营时间超过一年、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经企业申请可以以“特许经营”表述其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类型及经营范围。已和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被特许企业书面同意,可以在其企业名称和店招广告中登记和使用特许经营企业的字号。

12、支持社区设立家庭服务企业。对在社区设立的家庭服务中心(站),及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其统一管理的维修、裁缝、日用品销售等不需要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网点可以实行申报备案,不再办照;对以个人名义从事的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2篇

一、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是:“构建和谐商业,提升整体形象”,要继续围绕强化“一个支撑”、建立“两个体系”、实现“三个提高”,即制订和完善“诚信兴商”的制度规范,为本市商业诚信体系强化支撑力度;建立商业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服务体系;实现以主要商业街领衔的本市全社会商业的诚信意识、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零售商业行业的诚信自律力度和规模商业企业的信用水平明显提高。

各区(县)、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和有关企业要把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商业、提升商业窗口整体形象的重要载体;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业服务领域抓起,坚持诚信兴商宣传教育、“诚信兴商”创建活动和诚信制度建设三者并举;围绕提升商业服务的诚信度,体现便民、利民、诚信为民的服务形象。

二、主要任务

1、提高诚信意识。各区(县)、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广泛开展以“诚信兴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动员、宣传、教育、交流、研讨、倡议、承诺、签约等多种形式的普及工作,大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舆论氛围,努力提高商业企业和员工“诚信兴商”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2、建设诚信档案。本市主要商业街、规模商业企业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业行业加强诚信档案建设,进一步提高商业诚信档案的建设率。

3、使用信用产品。探索零售商与供应商初始交易活动使用信用产品,辨识和防范市场风险;推进部分服务行业在典当、租赁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4、加强信用管理。结合“诚信兴商”活动,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状况公示制度,推进企业诚信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方法,加强信用管理。各区(县)重点加强主要商业街的信用管理;各行业协会重点加强本行业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

5、培育诚信典型。大力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示范店,上海名牌服务,商业服务品牌,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商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等示范典型的培育、发展,提升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营造和谐商业的消费环境。在此基础上,推荐全国商业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

6、提升整体形象。发挥诚信典型对全市商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通过“诚信兴商”实践活动,重点提升商业窗口行业社会公众满意度、消费者满意度、供应商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提升上海商业的整体形象。

三、工作要求

1、节日诚信营销。指导企业在黄金周等节日期间,开展以“四个坚持”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营销活动。“四个坚持”是:坚持促销活动以消费者受欢迎的方式为主;坚持品牌战略,做好市场适销的品牌商品的供应;坚持诚信经营、“和谐”为上,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行为;坚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各项服务工作。在20**年上海购物节期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服务活动,充分展示上海商业诚实守信的服务环境和让消费者购物放心满意的市场氛围。

2、专项宣传教育。结合全国统一的“诚信兴商”宣传周、质量月活动,运用学习、交流、研讨等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有关商业诚信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行规行约,宣传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成果,总结交流“诚信兴商”等经验做法,宣传诚信典型的先进事例,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营造“诚信兴商”的舆论氛围。

3、创建服务品牌。根据《上海商业服务品牌和优质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围绕提升企业和员工智能型的服务技能、市场化的服务方式、情感化的服务艺术,培育和发展一批上海商业服务品牌和优质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指导企业围绕知名度、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服务创新、品牌战略、经营业绩和企业形象等,开展上海名牌服务创建活动,评审和推荐一批上海名牌服务企业。

4、推进服务示范。指导11个零售行业136家规范服务示范单位和连锁行业百家示范单位围绕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商业、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开展“规范服务示范”活动。

5、保护知识产权。指导列入试点的商业企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活动,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展一批“上海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单位”。

四、相关措施

1、坚持联手推进机制。“诚信兴商”活动是商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社会实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联手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践的不同特点,创建“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保护知识产权等由市、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联手推进;发挥商业联合会的枢纽作用,培育发展服务品牌和节日诚信营销等由商业联合会负责推进;强化行业自律作用,行业规范服务示范等由行业协会具体实施。

2、强化诚信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制订、修订和完善诚信自律的行规行约、制度规范,对会员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评议和失信惩戒,强化会员企业的守信意识;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指导零售商与供应商初始交易活动使用信用产品,查询信用状况,并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市、区各有关部门联手合作,加强对“诚信兴商”情况联合监管。通过市商业联合会和区的有关网络平台,公布诚信档案建档企业名录和诚信示范典型名单,同时公布严重失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名单,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各区(县)、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引导商业企业和员工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以“诚实守信、便民利民、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使企业和员工增强以诚信服务促进销售的意识。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传统商业 发展模式 建议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社会已经进入高速发达的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随着互联网加技术的不断进步引发商业模式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壮大,其经营范围从食品到服装到书籍再到电器产品等方面,实现了经营的全方位开展。电子商务的不断扩展给传统商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各类传统商业在高税收、高租金、高人工成本的压力下,有的从纯实体经济转为线上线下共同发展的综合体经济,而有的则只能在高成本的打压下被迫关闭.全国整个零售商业出现了罕见的下滑局面,面临发展瓶颈。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仅2016年就关闭了摩尔百货、华联商厦和三友百货三家大型超市。传统商业如何在信息时代背景下生存发展,成为摆在传统商业经营者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优劣比对

电子商务是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包技术和互联网、移动网络等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而传统商业是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向消费者出售消费品或服务,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手段不同,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技术平台来实现销售,而传统商业则是通过实实在在的商业店铺来完成销售,两者相比各有优劣。

电子商务的优势体现在:一是客群的地域广泛。凡是有网络的地方就有电子商务的踪影,网络伸向哪里,电子商务的顾客群就存在哪里,消费者无论身处何地、无论何时,只要有需求、有网络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商品的浏览与订购,实现购买产品的愿望。二是产品的经营范围广。电子商务是存在于虚拟空间,他不受实际店铺空间的限制,在选择产品的经营范围上可以非常广泛,他可以将百货、服务、旅游、餐饮等业务都纳入其经营范围之内。三是经营成本较低。电子商务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物流成本、广告费及人工成本等,这些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的租金成本和人工成本,低成本运作是其最大的优势之一。电子商务的缺点体现在:一是它只能通过网络平台来展示其产品,无法让顾客对产品有一个亲身体验,无法满足顾客对于购物的一个现场体验感。二是由于商家诚信度参差不齐,顾客对不诚信商家的质疑,导致对整个电子商城认同度的降低。三是电子商务的付款大多是通过网银支付,这种付款方式对顾客而言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顾客登录购物平台时需要填写部分个人信息会导致个人的隐私风险和信息风险.以上风险成为影响其业务拓展的致命因素。

传统商业的优势体现在:一是顾客可以到店对产品进行实际的体验,有比较直观的印象。二是商家可以通过对店面的装修、产品的展示以及服务员的热情服务,让消费者得到愉快的购物体验和实现自身认同度。三是传统商业是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或银行刷卡方式收取货款,对顾客而言不存在货物交易上的财务风险,也不存在个人隐私的泄露。购物风险较小。传统商业的缺点体现在:一是经营成本较高,商品价格普遍高于电子商务。传统商业的经营成本主要由房租、店面装修、人工成本、水电费及税金构成,其中高额的房租是其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其次是人工成本。据中国零售业发展报告所提供的数据,2012年典型零售企业的平均费用较上年上涨了8.3%。其中房租和人工费用上涨是推动费用上涨的主要因素,典型实体零售企业房租上涨21%,以大型零售企业为主的连锁零售百强企业房租上涨20.5%。二是经营的灵活性不高。由于大多数传统商业的铺面面积、货架空间有限,商品的展示和陈列受限,导致商家的经营范围不可能太广,所营产品只能满足部分顾客购物需要,同时营业时间和铺面地点的固定化,都使得传统商业的经营无法像电子商务那样灵活多变。三是商家的经营规模较小,发展速度比较缓慢。

二、传统商业的发展模式建议

1.传统商业与电子商务高度融合。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模式。对于传统商业经营模式所带来的自身经营的局限性,经营者可以采用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模式,通过选择几家成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销售渠道,从而增加商店的顾客群、延长服务时间、扩大销售区域、拓宽商品经营范围,让电子商务与生俱来的优势对传统商业的经营短板加以弥补。同时,通过线下服务让顾客拥有到店的亲身体验、对商品的直观印象及享受高水平的服务,弥补电子商务经营上的不足,充分实现两种经营模式的优势互补,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拓宽经营范围,减少经营风险。

2.根据销售地域、消费群需求结构做好商店定位。传统商业要提升销售业绩,最主要的是要根据商铺所处地域,了解其周边消费群的需求结构来确定本店的目标市场即做好商店定位。如果商店地处繁华闹市区或富人区,周边铺面多为高端服装品牌专卖店,经营服务对象多是企事业高管、成功人士等,则该区域经营高端品牌服装专卖店、实体店商品牌、高端私人定制品牌服装、咖啡馆、健身馆或其他高端服务业就比较好。反之,如果商店地处一般中低端区域。流动入口比较大,房屋对象多为普通大众.则可以考虑专营餐饮、美发店、蔬菜店等生活必需品销售商店。只要实体店充分明确了自身定位以后,实行与网络销售的错位经营,就能充分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建立自己独有的、长期稳定的顾客消费群。

3.打造独特的营销环境、提供多种增值服务。打造独特的营销环境不仅可以吸引更多顾客光临,还可以让顾客在舒适的环境中,在与服务员的愉快沟通中不知不觉产生消费行为。传统商业在消费环境设计时必须要根据本店的经营定位,从整体的格调布局到消费区域、顾客休息场地等每一个小环境的设计都要满足顾客的心理需要。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4篇

    实业公司通常是一些生产、制造以及科技行企业,并且实业公司一般都有许多下属企业(通常有三个以上)。 实业公司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所提供的商品绝对是实体存在的,或者拥有自己的工厂或者实体的公司为依赖的,它和贸易公司是相对立的。

    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行业,这样公司的行业类别不用具体在公司名称中表述,而直接用象××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类的表述。

    一、实业公司经营范围要求

    1、内资实业公司经营范围

    内资实业公司除了可以经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产品的销售,还可以从事会务礼仪、企业管理咨询等咨询服务类业务。

    如果实业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部分的经营范围只写一句话就可以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外资实业公司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范围与内资实业公司是一样的,但产品销售需把批发和零售分开来写,外资公司从事零售业务需审批。

    如果外资实业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则必须将进口或出口产品目录详细列明。

    二、上海实业公司经营范围大纲(参考)

    1、贸易类经营范围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食品等产品的销售。

    2、实业公司可兼营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咨询,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等。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等。

    三、上海实业公司注册登记注意事项

    1、上海实业公司注册在公司查名时,需确定好经营范围,以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时的营业执照,以查名时确定的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2、在上海注册实业公司,可选择在上海开发区注册,以便享受上海开发区高额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实业公司注册完成后,若以后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可以变更营业执照。

    【相关知识】

    实业以生产制造为主业,当然其中也可以包括服务业,但大多数还是以生产制造为主。 创办实业的公司叫。这是区别于投资公司而言的。

    他们的价值创造过程有以下区别:

    G=>W=> G'

    投资公司:G=>G'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定义的车辆。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范围经济;功能服务

中图分类号:TP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159-01

范围经济是指在相同的投入下,由单一企业生产联产品比多个不同企业分别生产这些联产品中每种单一产品的产出水平要高。范围经济,由于一个地区集中了某项产业所需的人力、相关服务业、原材料和半成品供给、销售等环节供应者,从而使这一地区在继续发展这一产业中拥有比其他地区更大的优势。

一、电子商务范围经济的优势

电子商务中的范围经济还处在初期阶段,做得还不够深,诸如淘宝网之类的电子商务网站还是单一化很严重,虽发展了淘宝旺旺即时通讯软件、淘宝社区等讨论区,但其提供的服务仅与商城相关,并没有涉及其它的服务领域。虽然淘宝网聚集了非常高的人气,但其并没有大幅盈利。为了盈利,阿里巴巴必须要探索出一套新的盈利模式。大量电子商务网站均只是提供商务平台,即时通讯软件、支付认证等扩展服务还不及淘宝网,纵观其长远发展,仍存在严重的局限性。若顾客没有购物需求,并不会登陆电子商务网站进行浏览。电子商务时代虽然已经开启,但仍需要全力推广,通过找到电子商务自身的优势使得电子商务不知不觉中渗入网络用户的生活,使得购物平台与网络用户零距离。

对比现代各大门户网站,邮件服务、信息汇集、搜索引擎、博客、播客等大量服务汇集其中,发展势头迅猛。电子商务何尝不可予以借鉴,通过开发并综合新业务,吸引和存留客户,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呢?电子商务具有自身的优势:

首先,这一优势体现在生产成本降低。我们知道,同一个厂商进行多品种生产,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成本比分别生产要低;在电子商务经营中,同一个企业开展多种服务业务的研发、营销、实行的成本,比分别进行要低,因为这样可以分摊固定成本、降低变动成本、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并且,多产品和服务种类的企业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利用企业内部市场合理配置资金和人力资源,以代替市场机制。

其次,减少经营风险。对关联的多元化生产而言,企业将从产业生态环境中受益,从而增强抗风险能力。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只发展购物平台,盈利模式单一,发展空间有限,也面临着来自严酷的市场竞争和法律的限制。若横向发展产品与服务的种类,可增加盈利点,也是企业扩大经营空间和扩大企业规模的要求。范围经济在成本、差异化、市场营销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范围经济还强化了企业的“新陈代谢”和互补性。但是也应注意到,无关联的多元化对企业也可能构成发展陷阱。

最后,技术创新优势。首先,对范围经济的理解和受益,使企业管理层对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更加重视;其次,范围经济利益的驱动可以导致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持续的创新活动将使企业在应用新材料、采用新工艺、培养创新团队、加强市场调研等等方面获得突破,最终将形成企业强大的核心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中的范围经济方式服务经济要替代产品经济或者产业经济,也就是说,以规模经济为主导的网络经济将转变为以范围经济为主导。产品经济,主要强调的是规模经济,包括供应方规模和需求方规模。当供应方和需求方的规模效应都强大并统一在一起的时候,就容易形成自然垄断,在信息产业往往表现为赢者通吃的现象。过去的IT产业比较追求规模经济,力求获得最大的网络效应。但是服务经济不同了,它不完全是规模经济,它追求的是范围经济。范围经济强调的是围绕一种商业模式,进行多产品的整合。

二、供给方的范围经济

IT产业中经常存在高固定成本和低的或没有边际成本的成本结构。规模经济主要强调,规模生产越大,对固定成本的分担越少。但是由于网络经济中成本结构的特点,高固定成本的投资只有能够为不同的产品线所用,才能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因此从厂商的角度看,范围经济就是降低资产的专属性,使资产的应用范围加大。比如,微软最重要的资产就是它的软件设计人员,这些设计人员最好对不同的产品线都比较熟悉,以达到降低资产专属的目的。

信息技术的进步会缩小范围经济的范围,比如排版、平面设计、纸张设计、校对等构成了印刷业的范围经济,在过去,只有专家才能完成这些业务,所以综合性的印刷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但是现在,只要拥有一台高档计算机,再加上相应的软件,这些工作已经降低为熟练工种级的设计。所以厂商要经常注意范围经济的变化。

三、需求方的范围经济

需求方的范围经济也被称为网络外部性或网络效应,因为这种经济通常在网络中发生。网络效应就是商品的需求取决于有多少买家。信息技术设备之间经常具备范围经济的关系,典型的例子是传真机、摄像机和电子邮件。

在供给方范围经济中,平均成本随范围扩大而降低,而在需求方范围经济中,平均利润随着范围扩大而提高。因此,厂商如果能够在这两个方面都做得非常出色,就能成为绝对的垄断者。

四、总结

电子商务因其自身特征和市场结构的特殊性,也可以利用范围经济形成竞争优势,但这一发展战略并未被电子商务的领军企业广泛关注。如果电子商务网站通过自身技术研发或者并购其它服务性质的网站,实现一网站多服务的范围经济后,必将迎来电子商务新的春天。

参考文献

[1] 谢康,肖静华,赵刚・电子商务经济学[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有力促进小寨商圈开发改造,加快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调动各方参与小寨商圈开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小寨商圈开发改造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策划,产权单位、开发商、投资商、经营商共同投资参与。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小寨商圈开发改造区域范围:北至南二环,南至西路,西至含光路,东至路,沿长安南路两侧至电视塔,呈“甲”字形区域内。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1、积极参与并实施小寨商圈开发改造的企业和单位;

2、在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积极从事开发改造等相关工作的驻地单位和企业;

3、在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企业。

第三章扶持办法

第五条按照《小寨商圈开发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如期进行开发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由区政府给予以下鼓励扶持:

1、对小寨商圈内拆除新建的项目,由区级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列入市、区重点项目序列,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积极从市上争取开发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建设、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费用的减免政策,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2、对拆除新建的项目实行专项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可申请配套资金扶持,凡符合《小寨商圈开发改造实施方案》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经区政府审定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为二年。

3、对开发改造完成后,用于商业及服务业的项目,区政府将协助进行招商、策划、包装和推介宣传,全程跟踪服务。

4、对改扩建或整修的项目实施单位,凡符合《小寨商圈开发改造实施方案》要求,给予改造外立面工程补助。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六条凡符合《小寨商圈开发改造实施方案》业态定位要求,签定新入驻合同二年以上,且纳税关系在区的经营单位,按照营业面积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

第七条凡在小寨商圈内新建商贸、文化、餐饮、娱乐等现代服务业,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会计核算程序规范,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区,且依法积极纳税的企业,区政府将给予建(购)房补贴,按其当年上缴流转税、所得税留区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在当年纳税十二个月之后予以兑现落实。

受补贴奖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贸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大型商贸零售企业;

2、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类企业;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国际、国内大型专业旅游公司、文化产业公司;

4、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前50名及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不含房地产中介、企业);

5、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前50名的网络运营、增值和软件服务以及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类企业;

6、世界500强以及年营业额达3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且在区设立地区总部的;

7、其他依靠信息、科技、人才以及可再生要素资源投入,对壮大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现代服务企业。

第八条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际(内)知名品牌,并落户的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区政府审定核准后,给予3-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九条凡在小寨商圈内新建商贸、文化、餐饮、娱乐等现代服务业,纳税登记在我区,年纳税额留区部分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给予10-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章服务内容

第十条区政府将对入驻小寨商圈内的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确定的省、市、区三级重点项目,实行区、街、企业三级责任管理,全程跟踪。对入驻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用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行业许可、城建、环保、商业听证等手续,区级相关部门将确定专人,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

1、区发改委:对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实施的内资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核准、备案等工作;按照《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确定重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2、区外经局:对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实施的外资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核准、备案及权限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合同、章程的审批;免费帮助外资企业编写合同、章程,以及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外汇开户、海关登记等手续。

3、区商贸局:负责协调联系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大型商贸企业商业听证工作;对申请听证的企业,经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

4、规划分局:负责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所有项目建设规划政策指导工作;负责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和道路红线30米以内的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审批工作;对相关资料齐全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许可等手续办理,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关证件;负责协调联系市级有关部门,加快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项目相关手续的审批进度,协助解决报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区建设局:负责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所有企业建审手续的办理和协调工作;对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实施的新建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建审手续的审批和办理;积极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重点项目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

6、国土分局:负责协助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新建、改建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对新建、改建项目在征地过程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快事快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供便捷服务;在项目征地资料报批工作中,实行跟踪服务,在有关资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在国有土地供给上,积极配合项目开发建设,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关扶持政策,提高办事效率,指导协助完善项目供地手续。

7、工商分局:对小寨商圈开发改造范围内所有新注册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当场办结制度;开通网上查询名称、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状态查询等业务,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和全程跟踪服务;建立投资信息定期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发展走势,及时为投资者创业提供全面、详实的投资信息参考。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9篇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积极营造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改制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要求企业必须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二)放宽行业准入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对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用语可参照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行业给予登记核准。对政府及相关计划部门批准筹建的企业,筹建期间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可先行为其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以满足企业筹建期间开设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办理前期手续的需要。

(三)放宽企业投资领域。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参与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允许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四)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条件。申请人申请登记时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市区内破窗开店的除外),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纳入工商部门监管的有形市场内的,可以凭市场开办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该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直接办理登记。允许城镇居民购买的商住房在不违反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定、不扰民、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征得相邻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允许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办理企业经营场所登记。

(五)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条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予以核定经营范围;对一般经营项目,根据企业章程和企业申请内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行核定;对新兴行业,应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比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注释核定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注册。

(六)放宽农村连锁经营登记条件。企业凭与农户签订的连锁生产经营合同,可申请带有连锁字样的企业名称及“某某农产品连锁生产经营”的经营范围。农资经营企业可以采取连锁方式到农村领办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不受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七)放宽企业改制注册资本条件。对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只要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即可作为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受具体出资形式的限制。

(八)放宽企业出资形式。企业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九)推行试营业制度。凡营业场所在平方米以上(除高危行业和从事餐饮、食品经营以外)的企业,可申请试营业,经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可申请天的试营业,试营业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办理正式营业执照。

二、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吸纳盘活多种经营主体创业兴商参与区域经济建设

(十)鼓励创办个体工商户。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已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原有名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设立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利用家庭住所、租赁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场所,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十一)鼓励创办私营企业。对创业者申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金申报制,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准允创业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从事新兴产业经营的,本着“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给予核定经营范围。

(十二)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和发展。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入股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可以以工会社团法人或股东代表为职工持股的代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支持区旅游产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立足工商职能,支持区政府提出的贺兰山东麓葡萄园长廊结合酒庄文化发展产业政策,引导帮扶建设50个休闲度假村的旅游项目。加强与文化、体育、卫生、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设立旅游项目一站式咨询、受理窗口,做到提前介入、快速受理、快速办证。重点支持发展一批影响大、有特色的旅游品牌,做强、做大、做响旅游产业。

(十四)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支持和扶持现代服务业优势企业发展,改造提升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积极扶持发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科技与信息等新兴服务业。

(十五)鼓励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一农民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加入多个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对口合作社。

(十六)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给予相应登记。为农村经纪人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培训、免费办照,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骨干,鼓励、引导运销大户、种植养殖能手和科技人员等从事经纪业务,壮大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

(十七)主动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全面宣传宣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搭建内外企沟通联系平台,主动推介招商引资项目,主动承担招商引资任务,认真组织项目对接洽谈活动,努力为地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

三、提高工作效率,给力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

(十八)把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发展的理念统领工商工作,全心全意抓服务,一心一意促发展。做到在监管中强化服务,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努力在服务理念、服务作风、服务方式、服务规范、服务形象、服务效益上实现新突破。

(十九)开辟登记注册窗口绿色通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市场主体申请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对招商引资企业、重点项目企业、国企改制企业等,实行专人负责、全程指导、跟踪服务,为企业落脚、生根、投产、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二十)实行登记注册窗口政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公示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内容,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继续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业务办理时限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推行上门年检、集中年检、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畅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十一)改善登记注册窗口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强窗口环境设施建设,使登记注册大厅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清洁卫生,为服务对象营造优良的服务环境。

(二十二)积极推进“五个更加”,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做到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创造;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做到创新监管理念,拓展监管领域,完善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实现市场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更新维权理念,畅通维权渠道,扩展维权网络,提升维权水平,维护社会和谐;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更加严格锻炼队伍,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转变队伍作风、夯实基层基础、完善管理机制,推动“三个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十三)搭建企业用工平台,解决企业用工荒和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企业在设立、年检中签报企业用工登记表,工商分局与劳动就业局联合搭建建区就业网,开设区企业招工专栏,工商分局上传用工信息,及时将企业用工信息传给需就业者。在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置电子屏,公布就业人员信息,方便企业招工。当好用工企业和创业求职者的桥梁,解决企业用工荒和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二十四)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服务。利用所掌握的个体工商户、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每半年和全年分别对市场主体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利用,形成分析报告,全面反映市场主体数量、经济规模、经济结构、产业优势等综合情况,为政府决策和投资者提供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二十五)认真开展股权出资、出质登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为办理股权出资、出质登记的企业提供高效登记服务,对手续齐全的当场给予办理登记。

(二十六)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积极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动产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扩大动产抵押物范围,在机器设备、原材料的基础上,扩展为半成品和产品,在确保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既获得资金支持,又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七)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二十八)按照《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办法》的规定,积极搭建商标质押融资操作平台。大力推进商标权质押融资工作,帮助指导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企业运营商标质押贷款,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开辟新渠道。

(二十九)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宣传、鼓励、协调、帮助创业者解决贷款难等困难。继续与银行搭建平台为会员开展金融服务,解决贷款难问题;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与工商联成立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协调落实创业资金扶持政策。牵头劳动就业局、农牧局等部门,宣传国家创业贴息贷款政策,核实创业者贴息贷款申请,帮助申报,作好协调,落实政府创业贴息贷款发放工作,给力扶持创业者,解决开业资金困难。

五、减免费用,减轻市场经营主体经济负担

(三十一)减免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免收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和年检费、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分公司年检费、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国际注册手续费等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六、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增强企业用知名品牌开拓市场的能力

(三十二)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商标意识。大力开展商标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努力使市场主体掌握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等方法。大力实施“商标兴市、商标兴企”工程,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开拓市场能力,积极促进更多市场主体走品牌发展之路。

(三十三)指导企业注册商标。加强对企业注册商标的行政指导,特别是加强对辖区龙头企业、小巨人企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鼓励企业积极注册各类商标,特别是具有浑厚地域特色优势的地理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服务商标、农产品商标,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境外注册,培养国际品牌,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十四)帮助企业争创著名和驰名商标。按照“重点培育、大力扶持、认真推荐、积极协调”的原则,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库,做好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品牌孵化工作,加速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梯队建设。指导企业制定争创规划,建立注册商标管理的各项制度,鼓励企业加大争创投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和开拓市场行为,规范企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和运用商标开拓市场。

七、寓监管于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三十五)加大行政指导力度。指导实力强、服务好、信誉好、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经营主体,通过参股、控股、收购、联营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指导其注册服务商标,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创建广告品牌,充分发挥品牌企业在广告业的引领带头作用。

(三十六)全面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主体动态和静态监管数据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等机制,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到位。

(三十七)全力维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准入、辖区监管、组织领导、归口指导、社会监督等五个责任体系,健全责任机制、自律机制、执法机制、监测机制、监督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推进食品准入规范化、巡查监管网格化、食品检测专业化、食品监管信息化、经营主体自律化,解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营造全市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十八)加快推进维权体系建设。坚持以完善和规范维权体系为重点,努力实现消费维权由事后处理为主向事前预警和超前防范转变。强化1转办、反馈、综合分析、消费引导等功能,使成为工商部门与消费者信息互动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畅通民意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成为工商部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平台。加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真正把建设成为消费维权的民心工程、工商执法的形象工程。

(三十九)严厉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供电、供水、供热、通信、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的强制交易、强制服务、限制竞争、滥收费用行为;严厉打击“傍名牌”、仿冒、假冒、虚假宣传等商业欺诈行为;严厉查处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以及教育、电力、体育、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资源开发、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努力创建全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十)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持以我市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为重点保护对象,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四十一)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坚持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违法集中的广告为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制作、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围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以及性药品和治疗性病等商业广告,扩大监测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活动,严厉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广告案件。

(四十二)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活动。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向校园和农村渗透蔓延。全面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群防群控,形成合力。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政策引导、行政指导和教育督导,加大直销监管力度,规范直销市场健康发展。

(四十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格规范农资市场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坚持以农药、化肥、种子、农膜、农机配件为重点,加大对经销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12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商业银行则是现代金融体系中历史最悠久、服务活动范围最为广泛、对社会经济活动生活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然而,如今商业银行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改革,从业务范围到经营策略都有了许多新的变化。

一、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1、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银行业务既简单又安全,许多国家金融当局规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存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将银行置于金融市场风险之外。而目前商业银行无论国内金融业务还是国际金融业务都会遇到同业的全方位竞争。如证券商、基金、保险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仅可以提供与银行类似的服务,而且还不受有关银行法规的限制。由于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金融服务业务竞争激烈,许多银行的利润近乎为零,不得不依靠提供大量的服务和严格控制营运费用而艰难地生存。

2、来自金融监管的挑战。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经济变迁,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国家或地区被迫放松金融监管,有的放松了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有的则放松对银行机构设立的限制,结果导致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交叉,大量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市场,而商业银行却因长期受到政府保护而导致同其他金融机构相竞争的意识较差,从而在竞争中居于不利地位。

3、来自经营管理的挑战。由于银行电子化、专业化、金融创新以及客户要求和竞争风险的增加,意味着对高素质人力资源的挑战。许多银行原有职工的素质并不能满足银行业务及经营手段变化的需要,银行不得不搞好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通过提高职工业务素质的整体水平,来应付银行业变迁对员工知识结构的挑战。同时,银行业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银行必须正确判断和评估风险,进行全面的静态、动态以及国别风险分析,把经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或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4、来自高科技和客户的挑战。银行业是最早大规模使用电子计算机的行业之一。商业银行经营电子化将会使经营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也将使商业银行在形式上发生全新的变化。但相当多的银行顾客依旧喜欢人格化服务,更愿意直接向银行服务人员咨询各种金融业务,而且网上金融使企业和个人足不出户就能选择银行,这样客户较易流失。

客户是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也是银行的利润源泉。这就要求金融业由劳动密集型向高度资本密集型转变。这种转变加大了银行的固定资本支出,致使许多规模较小的银行难以生存。

二、解决对策

1、拓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应迅速拓宽,突破传统的存贷款及结算业务。例如:贷款方面,票据贴现、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贷款证券化正在开展;我国商业银行开始重视表外业务,并将作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努力保持如担保、承兑业务等,同时还要多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

2、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一些新的风险管理制度,开辟更多前所未有的创新业务。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摆脱了一些经营困难,但创新本身又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问题,使商业银行经营面临着更为复杂的风险。因此,制定一个富有远见卓识、适应潮流又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是当今银行决策的首要任务。对大多数银行而言,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在客户、业务、区域、市场等方面有所侧重,重视电子化建设和发展,汇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大力加快金融电子化水平。现在适用于银行业的自动化设备也有较大的发展,ATM机、POS机在各地出现。为了迎接网络化的挑战,银行开始将传统的业务搬上网络,网上银行、自助银行也发展很快。网上交易的发展,使银行与客户的交易速度更快、更准确,拓宽了银行的客户来源。但是,网上交易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和竞争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必须根据网上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

4、深化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加快法制化建设步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义务,不可能长期依靠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来保护自己的银行业。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抓紧时间迎接挑战,实施一系列扬长避短、强化管理及深化改革的措施。商业银行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健全的金融法律环境,因此要加强法制化建设,并严格依法监管,严肃查处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11篇

内容摘要:综合经营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上市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代表,本文通过对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统计分析,了解我国上市银行综合经营情况,在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基础上,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及路径选择。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上市银行 综合经营 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主要是指一家金融机构经营若干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如商业银行除了经营传统的存贷汇等业务之外,还经营非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包括租赁、信托、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等业务。

从金融生态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外部竞争、金融脱媒、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利率市场化等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和严峻挑战,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是增强中资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需要,满足客户综合性金融需求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是面对现实的必然选择。

从政策动向看,“十一五”(2006-2010)规划纲要首次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十二五”(2011-2015)规划纲要再次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2012年9月,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金融十二五规划》称,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此后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指出,为了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

从实践视角看,综合经营仍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据统计,2012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前25位的大银行中,除我国的四家国有控股银行仍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外,其余均采取综合经营模式。根据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美国共有494家金融控股公司,包括花旗、美国银行、纽约梅隆银行等几乎所有的大型集团。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理论基础及成本收益分析

(一)理论基础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变迁理论、金融深化理论、协同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及范围经济理论。

1.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当制度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制度需求与供给未达到均衡时,就存在制度变迁的动力。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本质上就是金融制度的变迁,即金融创新在市场需求的引导下催生了带有综合经营特征的工具和机构,公众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促使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服务,这种改变驱使商业银行向综合经营转变。

2.金融深化理论。该理论指出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体制导致金融市场上资金流动的条块分割,不符合金融深化原理要求,应当削弱少数专业化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和分配贷款时所处的垄断地位,变专业银行为全能银行。因此,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发展。

3.协同理论。协同效应强调的是整体效应大于各组成部分的效应之和,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所带来的协同效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服务交叉性和财务协同效应;第二,业务上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业务互补性和信息共享。

(二)成本收益分析

1.成本效应。综合经营有两大成本优势:一是规模经济,二是范围经济。随着产出增加,平均成本下降,这就说明存在规模经济。把两种或更多的产品合并在一起生产比分开来生产的成本要低,就存在范围经济。多元化经营带来范围经济,而范围经济又促使银行不断降低风险,节约成本,提升资金实力及核心竞争力。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有效的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

2.收益效应。综合经营的收益效应体现在范围经济及增强市场势力。资源共享和信誉溢出效应产生范围经济。综合经营的竞争优势集中表现在可以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留住优质客户,提升客户基础,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信誉溢出效应,就是信誉在不同经营范围的自然延伸。全能银行由于业务品种的多元化和经营范围的扩大,使价值链中的关联部分得到充分利用。

从长期看,在有效的管理及内部控制下,综合经营能产生积极的成本效应与收益效应,必然出现成本下降,收益上升。根据公式“利润=收益-成本”,利润是非常可观的。

上市银行综合经营情况统计分析

截至2013年4月30日,我国共有16家银行在境内上市。这16家上市银行可分为三类:4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9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主要涉及基金、租赁、信托、保险、投行、证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等。根据上市银行年报及相关网页统计金融牌照数量(除银行牌照外):1.工商银行拥有4个金融牌照;2.建设银行5个;3.中国银行4个;4.农业银行5个;5.交通银行6个,最齐全;6.民生银行2个;7.浦发银行2个;8.兴业银行2个;9.华夏银行1个;10.招商银行2个;11.中信银行4个;12.光大银行1个;13.平安银行0个;14.北京银行2个;15.南京银行1个;16.宁波银行0个。从统计资料看,有12家银行设立租赁公司,8家银行设立基金公司,5家设立保险公司,4家从事投行业务,3家设立信托公司,2家设立财务公司等。根据统计数据使用Excel绘制散点图,横轴为银行序号,纵轴是金融牌照数量,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前五家大型银行金融牌照数量较多(≥4),说明大型银行综合经营已具雏形;民生、浦发、兴业、华夏银行金融牌照数量≤2个,说明在逐步涉足综合经营;招商、中信、光大、平安这四家银行分别隶属于相应的金融控股集团,其集团是综合经营,几乎实现“全牌照”;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这三家城商行金融牌照数量相对较少,其中宁波银行为0,宁波银行的经营战略是“小而美”。

国外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

(一)美国-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不从事任何业务活动,而是由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各个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具体金融业务活动,母公司主要负责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制定和监督管理。

(二)英国-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本身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并负责制定控股公司的战略规划,同时还拥有或控制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公司呈多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的形态。

(三)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是指以单一商业银行为机构主体,以分设事业部的方式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公司呈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的形态。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及路径选择

(一)模式选择

结合我国实际,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比较可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分为以英国为代表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主要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商业银行在资金规模、网点数量、客户信赖度以及外部制度环境等方面,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此类模式开展综合经营可以突出主业和核心竞争力。借助于资本实力、网点规模的优势可以实现对非核心业务子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这种模式下,银行内部的非核心业务仍然比较弱小,难以凸显内部的协同效应,同时由于母公司拥有自身业务经营,可能引起的风险传递途径较多,较易发生风险传染现象。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母公司主要专注于公司整体战略管理,其所有的金融业务分别通过银行子公司和非银行子公司来经营。在此模式下,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并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的综合经营局面。由于母公司不参与业务经营,各公司之间防火墙体系可以有效隔离风险。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治理架构,建立有效和权威的集团公共平台,扩大资源共享的程度,提高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招商、中信、光大、平安这四家银行分别隶属于相应的金融控股集团,这四家金融控股集团属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二)路径选择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需要逐步推进。从发达国家的启示看,一是应在做强主业的基础上推进综合经营,二是构建以大型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

大型银行应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中型银行根据自身实力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或业务合作模式。实力较强的可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实力弱些的可采取业务合作模式或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等。小型银行应采取业务合作模式:一是通过战略联盟形式与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开展浅层次的业务渗透与合作。二是创建投资银行部。商业银行利用已有的强大客户群和丰富的服务渠道,延伸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如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企业债券承销和投资、信托资金托管等。

结论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应遵循功能的发展观点,以市场需求为准则,与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紧密合作,在更大范围内组合和创新金融产品,跨越多个金融领域,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开发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快捷地实现各项金融功能,从提供单一金融服务到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以满足市场多元化金融需求。从统计资料看,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在稳步推进,大型银行宜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型银行根据自身实力采取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或业务合作模式,小型银行宜采取业务合作模式或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门等。在推进综合经营中,应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真正实现竞争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Harold D. Skipper Jr. Financial Services Integration Worldwide: Promises and Pitfalls. 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2000(3)

2.Frederic S. Mishkin. Financial Consolidation: dangers and opportunitie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99(23)

3.Jean-Pierre Daniel, The 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in Europe. 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2000(7)

4.Michael Thom. The Prudential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in the EU. North American Actuarial Journal,2000(4)

5.陈为.中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综合经营路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6.蒋波.基于金融功能观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研究[J].南方金融,2012(5)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借力市场化运作手段,通过现代流通方式和经营机制改造、提升、整合、优化、完善传统经营网络;以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为重点,构建符合区域性中心城市实际、适应现代新型商品流通业态的实体店和电商网店相结合的网络服务新体系。按照“建设新供销、服务新农村、引领新发展、再创新业绩”的总要求,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满足消费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5321发展规划目标,到2017年,五大经营服务体系,每个网络的网点均达到1500个以上。2014年,全市发展培育龙头企业8个,建设配送中心2个以上,新建、规范直营、加盟超市100个,农资农化放心店75个,新型示范庄稼医院25个以上,发展农产品平价菜店、直销店50个,建设示范绿色回收网点50个。

三、主要任务

一方面要加强传统的四大网络连锁体系改造完善,另一方面要开展电子商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实体店、网上信息服务、电商店、现代物流配送、协会服务等一体化的新型环丹江库区及上游地区发展的城乡现代信息化网络服务体系建设。

(1)构筑辐射环丹江库区发展的新型农资连锁放心经营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以市、县农资公司为龙头,以区域配送中心为骨干,以乡镇基层供销社、经营大户为基础,以乡村农资放心店、庄稼医院、农化服务店为终端,集采购、配送辐射、信息化、农化服务和农资供应为一体农资连锁放心经营服务体系。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新建农资科技物流园,增强调控辐射能力,建设庄稼医院、农化服务店,增强服务功能。农资企业要建立农资网站和信息化农技服务咨询平台,经营服务范围扩大到环丹江库区及上游更广大地区。金满园农资公司要启动农业生产资料科技物流园筹建,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的信息化、集约化、园区化,产业化经营。改造完善基层供销社农资连锁经营服务功能,建设新型示范庄稼医院、农化服务放心店及开展农资科技信息化咨询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扩大农资经营品种,增加农业科技服务项目,推广新型农资商品,降低控制因农资的高毒低效和不当使用对水土和库区的污染,提高经营效益。扩大新型庄稼医院,农化服务放心店的农资经营品种,推广经营新型化肥、农药、种子、农膜、农具、农药械,因地制宜增加小农机农具等经营,开通双向互动,开展农资技术、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测土培肥、农资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及网上、人工宣传指导,把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有机结合起来,服务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帮助农民增产增收。市兴合农资公司要启动与中农集团开展的环库区碳酶肥试验示范,增加使用面积,经营品种和销售规模。2014年碳酶肥试验基地要达到40个以上,推广使用面积1万亩以上;家家富公司要开展高效低毒无污染的生物农药推广应用。通过3一5年的努力,力争使全市供销社经营的农资85%以上是绿色有机低毒高效环保的,农民使用耕地面积达到90%以上,减少普通化肥使用量20万吨以上,改变农业用肥用药习惯,达到控肥、控药、控污染,一江清水送北方目的。

科学淡储、合理调节农资市场供求。农资企业要注重本地农资市场商品需求和价格调查,科学合理的采购调度农资商品,加强绿色环保高效无污染新型农资商品采购淡储,完成好市委、政府下达的4万吨化肥淡储销售任务,调节农资市场供求,相对稳定价格,保证春耕秋播生产需要。

(2)打造立足营销全国出口海外的现代农产品物流服务网络

围绕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建设依托农产品超市、专卖店、营销企业、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冷链加工配送中心、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户,把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贮存、配送、销售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农产品产业化体系。

充分整合资源,积极培育有自主品牌、有竞争力、有带动力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重点建设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业化园区,继续推进农产品购销店、平价菜店和网店建设,促进农产品销售。做大武当山珍品牌,组建武当山珍集团公司,整合资源、扩大宣传,力争3-5年销售过30-50亿元,武当山珍公司要加强系列产品开发经营;新合作完善扩大农产品生鲜公司经营;伏龙山珍公司做大做强农产品深加工出口业务;各县也要围绕政府主导生产特色农产品资源,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和交易,打造农产品龙头企业。全市系统要集中力量打造武当山珍品牌,推进农产品做大做强。加快华西国际农商城建设,打造成新的商业综合服务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提升供销社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伏龙山珍农产品加工园春节后要投产,拉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的附加值;市新合作要继续推进建设平价农产品店和电商网店;武当山珍、伏龙山珍公司要尽快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组织专人、专班开展专项业务,实现线上与线下、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销售体系。

加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对接。组织专业合作社与生产加工企业对接,引导组织农户、生产基地开展订单生产,深加工销售,提高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及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开展中药材、核桃、茶叶、柑桔、蔬菜、山羊、水产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和深加工,创办兴办加工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积极组建完善各类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开展相关培训,提供信息、科技和农产品产加销等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加强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使其成为农副产品购销和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头人。

(3)开拓环丹江库区及上游地区发展的日用工业品连锁经营体系

坚持“开放办社”的原则,以新建、规范、改造重组、租赁、合作经营等形式,大力培育日用消费品经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日用品连锁经营。积极整合仓储、网络等资源,实现现有网点与连锁经营的有机对接。市直建设新合作鄂西北商贸物流城,打造日用品等商品物流交易平台,提升在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新合作超市公司即将启动环丹江库区及上游发展连锁超市战略,建设区域性最大的商超企业,力争3-5年销售过50亿元,并为上市作准备。

根据需求,建设完善县乡镇重点配送中心,扩大乡村配送和辐射周边配送品种、配送量和配送范围,提升日用品配送率和效益。各县供销社要挖掘现有设施潜力、整合社会资源、争取政府土地等支持,通过自办、联办、合作等多形式建立县乡配送中心,重点研究解决乡村“最后一公里”配送问题。扩大总经销、总产品范围,加强大路商品、粮油菜蛋奶、洗涤用品、卫生用品日、烟花爆竹、节喜庆用品等日常消费生活必须品的订购配送,满足乡村农民生活需求。新合作物流配送中心和筹建的鄂西北商贸物流城在满足系统内自营配送情况下,要继续扩大第三方物流。各县配送中心要特别研究扩大乡村配送和辐射周边配送,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覆盖面、配送率和配送效益。

加快恢复重建乡镇基层社,规范发展乡镇综合经营服务中心,拓展经营服务范围。随着乡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加速,要加强调研,结合当地村镇居民和农民消费特点及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的拓展石油、玉石、旅游工艺品、中西药材和医药器械、酒店用品、家电五金、文化创意、婚庆商品服务、冷饮速冻、水产海产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农用车、农耕、农收、脱粒小农机、小家电、厨卫用品等批发配送经营。市直龙头公司、各县市区特别是房县要抓好乡镇网点专业系列商品经营,房地产营运,土地集中、置换、滚动合作开发。

继续发展规范乡村直营、加盟超市,改造和提升村级综合服务社,完善销售终端。把超市开到百姓家门,形成以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和大中型超市为依托,以“小超市”、“便利店”为主要形式,城乡结合、上下贯通的连锁经营终端。大宗的生活消费品逐步实行联合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优化店容店貌,引导促进满足村级农民消费需求。

调研定位、重视打造日用品电商销售平台。研究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居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改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发展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和信用评价于一体的全程电子商务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形成适于网络交易的行业自律和权益保障机制,培育电子商务法律咨询、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研究好本地企业电商销售商品定位,建立实体店、网店、信息服务平台、快递为一体的现代销售模式,方便居民就近网购和全球网上电商消费。建立拓展市县乡镇超市与电商配套的社区配送功能,方便就近配送,降低配送成本。

发展双向流通,扩展一网多用的服务项目。超市和村级综合服务社、专业社要把质优价廉的日用消费品送到农民手中,把农副产品收上来销售出去,实现城乡商品的双向流通。继续开办扩展通信、保险、邮政、汇兑、刷卡消费、交纳水电费、信息咨询等服务业务,把城市便捷的消费方式普及到农村。

(4)构建区域性再生资源绿色回收利用体系

各县社级社和再生资源企业要遵循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发展原则,秉承“建网络、聚资源、搞加工、做环保”的理念,规范建设再生资源网络,实现绿色、科学回收利用,重点抓好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或者交易市场和示范回收网点建设。

打造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建设交易市场和绿色回收示范网点。支持、引导骨干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整合、规范发展现有社会及本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发展壮大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建立网上收废平台,要按照城乡商业网点规划,“七统一”标准,将绿色回收服务网点开到城乡社区中心区。各县市区至少要建成一个以上功能分明、科学有序、具有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者回收分拣中心。特别是丹江、郧县、房县等再生资源量大的县市,要先行一步,也可以根据实际开展分类、分拣、挑选、初级加工等,提高交易价值。

重点建设2个大型现代集回收、交易、深加工、配送、信息化于一体的再生资源产业园。市再生资源公司建设的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2014年要建成营业,竹溪要加快再生资源产业园筹建;各县市社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网店要积极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开展业务对接,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效率和增加附加值,提高经营效益。

建立完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供指导、服务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5)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和物流配送体系

烟花爆竹统一归口供销社经营管理,是政府赋予供销社的一项重要职责。2000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明电[2000]7号)中明确指出:“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要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管理”。2001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81号),进一步明确了供销社归口经营管理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全市供销社系统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安全经营形势大有好转,事故率逐年下降。

加强对全系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安全监督。要求批发企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备查,按规定从正规厂家定货、购货,并不定期地对库存产品进行自查,防止烟花爆竹非法制品、“三无”产品进入销售渠道,对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不予出售货源,从源头上把好关,确保广大群众购买到安全放心的烟花爆竹产品。

完善烟花爆竹连锁配送体系。通过省社烟花爆竹经营平台,在认真开展地域布点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局重新调整,在重点乡(镇)选择建立标准连锁店,整合资质好批发企业以及配送中心,实行产品配送承诺制,牢固树立为零售户服务思想,做到经营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价格合理适中,规格品种齐全,配送服务及时,售后服务优良。

四、主要措施

(1)解放思想,转型发展

系统上下,要继续解放思想,充分提高对供销社改革转型发展的认识。随着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乡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和信息化推进,丹江水送北方,现代物流、快递、商流发展,电商的兴起,供销社传统经营服务网络也要加速转型发展,适应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和商流、物流、电商、信息流等现代经营业态发展,满足消费者对新业态新服务新商品需要,建设发展实体店+电商+信息化服务+物流快递+方便服务的新型商流模式。

要把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助农增收,规范有序,保证安全的新型现代商流网络建设作为新时期供销社转型服务城乡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确定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要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激励机制。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推动“新网工程”建设。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新网工程”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发展方向、市场定位、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分步推进。围绕区域性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特色产业、主营业务、支柱品牌以及设施、网点等资源优势,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把握好机遇,选择好形式,扎实、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供销社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3)开放办社,借力发展

加大招商引资、联合合作、并购兼并力度,通过合作联合借资、借智、借力,推进供销社快速裂变式发展新型供销合作混合经济,早日建成环库区辐射全国的信息化新型经营服务网络。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13篇

民营企业作为IDC市场的拓荒者,最早发现机遇,进行了市场拓展和培育的工作,一度取得市场优势。但电信运营商很快成为IDC市场的跟进者,并凭借自身优势迅速超越了民营IDC

拓荒者:民营企业

优势:民营IDC与互联网企业结合紧密,更了解其需求、运作更加灵活,差异化优势明显。

业务范围:一系列的增值业务,有负载均衡以及集群服务、Web Caching 服务、VPN 服务、网络存储服务和网络安全服务等。

竞争结果:在IDC产业链获得了一席之地。

跟进者:电信运营商

优势:网络基础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和规模优势

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托管服务,主机出租服务等,是在IDC价值链的底层。

竞争结果:确立了在这一领域的垄断地位。

虎视耽耽者:广电总局

优势:强大的资金能力、雄厚的政府背景使广电总局一开始积极建设自己的IDC就广受关注。事实上,广电总局已经具有一定的数据和经验积累,同时还拥有内容方面的优势。

劣势:与电信运营商相比,广电缺乏做网络的经验

竞争结果:民营IDC企业的市场份额将被进一步压缩

目前的IDC产业格局被垄断的市场

IDC产业内部的同质化竞争已经非常激烈,电信运营商与民营IDC之间,以及民营IDC彼此之间,业务越来越重叠,于是价格竞争成为决定市场成败的关键因素。形势对民营IDC来说更加不利。

行业主导者:电信运营商(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为代表)

所占市场份额:60%以上

优势:本身的资金能力非常强大,不论在机房的建设、服务器的购买、对电力成本的承担能力上,优势都很明显。身处上游的电信运营商,实际上握着民营IDC的生死牌。

业务范围:近年来,电信运营商出现了“上下通吃”的趋势,从基础业务向增值业务发展。

竞争结果:两者之间的竞争是不对等的竞争,其结果不是资源的优化利用,而是电信运营商垄断优势的不断加强。

依附者:民营IDC企业

优势:灵活,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创新性较强

劣势:依附于电信运营商,需要从电信运营商那里购买带宽、租用机房和线路开展业务,自建机房开展业务的民营IDC很少,同时直接受到电信运营商发展战略的影响。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14篇

展环境,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减免收费力度,鼓励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1.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在乡镇以下的农村(不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发展的个体工商

户,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符合条件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从事

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三年内免

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有关证件免收登记

注册费,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

工本费。

4.扶持残疾人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

管理费。

5.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过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批准,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期间由省工商局规定的半年放宽到两年。

6.对在社区和农村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托幼养老、就业培训、文化服务、农业技

术培训、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以及物流企业,免收首次登记营业执照工本费。

7.对新登记设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费用。

8.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

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管理费。

9.对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免收登记费用。

10.对由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联运企业通过辅业剥离、兼并、联合等形

式新办的物流企业,免收首次登记营业执照工本费。

对大企业剥离其辅营服务业申请办理新设登记企业的,免收营业执照工本费。

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注册登记条件,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11.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它规定均不作为企业设立

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12.放宽各类企业冠用“**”名称的条件。服务业企业可直接冠市级名称,其他内资企业冠

市级名称注册资本(资金)由规定的最低50万元放宽到3万元。

服务业企业、涉农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可以推荐直冠省级名称。对科技型企业、有

进出口权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和产品填补国家、省、市空白的企业,可推荐冠省级或无行

政区划名称。

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可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组织形式之前,如:光明(**)机械有限公司。

13.放宽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申请条件,注册资本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

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

14.改制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在新的企业名称中添加字

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字样。

15.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

“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16.允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行业限定语。

17.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18.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本和经营项目较多的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按中类或大类核定。

19.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省市确定发展的重点项目,因土地、环保及其它前置审批尚

未办理完毕的,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企业可申请先行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

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与其经营范围相

一致的营业执照,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

20.扶持六大产业链发展。对列入市政府主导产业的煤化工、冶金机械装备制造、硅材料、

纺织服装、食品药品、新型建材等六大主导产业,并且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

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发展”

字样。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冠用省级或部级企业名称。

21.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

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

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破产清算”“会展策划”等。

22.国有企业因改制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核准。原

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核定为“仅限本企业办理职工保险福利等相关手续”,保护职工权益。

23.经市政府批准,允许设立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发放小额短期流动资金的小额贷款

公司,促进新型金融组织发展。

24.分公司从事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时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隶属的公司可以不办理相

应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25.凡依法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

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自主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

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26.企业经营住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尚未取得土地、房产证件的,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27.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28.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降低创业成本。

29.鼓励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流动零售活动和修理

服务,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

30.投资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可实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册

资本可按注册资本总额的20%给予注册,但不得低于3万元;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

注册资本限制。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20%放宽到70%。

31.凡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公司,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

金、资本公积金均可转增公司注册资本。

32.扶持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帮助县级、市级集团申报省级、部级集

团;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登记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低

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3家以上降低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

为500万元。

允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降为3000万元;子

公司由至少5家减少为至少3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

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亿元

降为2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减少为至少2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1000

万元。

33.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并开始盈利才能对境内再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允

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对境内进行再投资。

34.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

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5.放宽农村企业出资方式限制。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其以与生产经营相

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但必须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

相应有限连带责任的书面文件。

36.进一步拓宽农民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37.鼓励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赋予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

由,不限制注册资本,免予提交验资报告,对申请人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原组织形式的,可不再办理重

新登记。

38.扶持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支持农民自主创办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

业。为解决农民经营困难,便于引进资金、技术,允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的形

式投资入股,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9.为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及畜、禽、水产养殖

和农产品收购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积极为提出注册申请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服务

,办理营业执照。

40.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和涉农经纪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

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

属地工商局予以备案登记,免于注册登记。

4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农民凭身份证明、场所使

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

行“一人多照”。

42.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由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职权。

43.支持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转

让。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股东、股权转让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44.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方便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

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除工商登

记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可

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在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

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可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

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

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

45.优先登记清洁安全、高效利用资源的企业;对于小钢铁、小采矿、小水泥、小焦化、小

橡胶、小烧结等“十小”企业不予登记。

4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调整、关闭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工作,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7.加快园区建设,促进产业融合。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发展,积极参与

当地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的部门联席会议或领导机构,提早介入产业规划、项目引进论证,为招商

引资、推动产业集群化、园区化发展提供宽松的准入环境。

推动发展楼宇经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和帮助金融业、咨询中介公司、娱乐服务企

业、旅游服务企业等国内外各类企业和公司进驻商务楼宇,实现聚集发展。

三、大力实施商标带动战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8.开展“商标进企入户”宣传服务活动。推广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启动全市商标免费培训

计划,提高全民商标意识。

49.开展“**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提高我市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积极指导、帮助企

业做好各类商标特别是服务类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驰名、著名商标的申报

认定工作,主动跑省进京,加强协调,提高驰名、著名商标的认定率。

50.实施“一村一品一标”战略。积极引导农民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企业注册商标,

着力打造“一村一品一标”或“一乡一品一标”。积极指导有关地方和组织注册地理标志。推行

公司+商标+农户的商标运作模式,提高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服

务。

51.大力培育农产品商标品牌。突出重点,形成一批“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

品牌。对已获得著名商标的涉农企业,帮助其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四、改进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52.打造企业登记绿色通道,缩短登记时限。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提交材料齐全

,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办结。

53.下放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公司的,其注册登记权限由市局下放至辖

区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54.实行集中办公,方便企业。凡是已设立政务中心的县(市、区),所有县(市、区)工

商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许可项目,一律进驻中心,方便企业办事。

55.探索实行并联审批制。与环保、卫生、发改、建设等登记前置审批部门和技术监督、国

税、地税等登记后置许可部门探索实行并联审批服务,提高注册登记效率。

56.开通工商行政管理外网,实行网上登记、网上注册、网上年检。对于大型企业、集团企

业上门服务,对于中小企业提前预约,就近在企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进行年检服务。

57.对全市的所有企业登记档案进行电子扫描,建立电子档案,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

设立企业登记咨询服务热线,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年检、注销等事项提供咨询

服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设置排号机、电子滚动显示屏和服务效能评价器,提高服务效能

五、转变监管方式,保护合法经营,优化发展环境

58.明确执法权限。除市局统一安排的执法检查外,各单位及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跨界进行检

查。积极推进联合执法,严格控制各类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协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经

营者探索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59.推行人性化执法制度。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企业的首次轻微违规行为

可免予处罚,责令改正。

60.规范验资、审计、评估。各级企业注册登记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验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增值税 营改增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货物销售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征税对象的增值税制,对其他的劳务与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税收制度,从而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此次改革的不完善之处也随之逐渐地暴露出来。2009年增值税的全面转型,使我国的增值税类型正式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这一转型也意味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后遗留的两大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己经得到了妥善解决,而从目前来看我国解决另一问题的时机也已日趋成熟,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进一步改革增值税,扩大其征收范围,逐步将营业税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己是当务之急。

一、营改增对于推动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宏观调控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经过“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我国现行税收体制格局与“十二五”中关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要求衔接起来,减少了所占收入份额较大的间接税。我国现行的税种多达十八种,要想减少税收,其选择途径万千,方法多种多样。且在各大税种中,占有收入份额较大的为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这三者都称为主要间接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减少的主要是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分析往年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在主要间接税当中增值税的所占份额最大,如果能将增值税作为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对象,则对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样能够更好地均衡我国的税收收入体系,进而推动结构性减税的实行与深化。目前,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方案正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研究对象,是我国实施范围最广、影响力度最大的结构性减税。

二、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互为补充。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而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系列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

首先,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尽可能地广,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进而扭曲企业的生产和投资决策。第二,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最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特别是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三、营改增总体推行情况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2013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四、改增试点现状

“营改增”试点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上海市作为第一个试点,在过去的两年里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试点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加快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商业模式和发展方式,切实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征管手段,优化纳税服务,持续跟踪试点情况,认真分析试点效应,确保了试点的平稳推进、有序运行。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有15.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5.6万户,占35.2%;小规模纳税人10.3万户,占64.8%。2012年共新增试点纳税人4.1万户,其中,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占比最高,分别为28.4%、27.6%和17.9%。上海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均已顺利完成纳税申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税政司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