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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网络暴力;形成原因;治理对策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快速获取信息资源不可缺少的手段。尽管互联网有着诸多的优势,但其也产生了“网络暴力”这一有害的现象,并且这一现象在近年来有不断蔓延扩大的趋势。“网络暴力”会给当事人和参与者带来许多危害,并且这些危害不仅存在于网络世界,还会扩展到现实世界中,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不良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治理。

一、“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种影响越来越大的新的社会现象。但“网络暴力”的概念,却是备受争论,学界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事实上,“网络暴力”的“暴力”并不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暴力行为。对于“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这样容易使其内涵和外延得不到准确的界定,从而产生错误结论。根据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网络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暴力是指网络上网民进行的一些暴力活动,如暴力影片,暴力游戏,网络盗窃等的暴力行为。而狭义的网络暴力就是指网络舆论暴力,是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用激烈言论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对特定当事人进行群体谴责和惩罚,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良行为。

随着网络影响的日益扩大,在互联网技术缺陷,互联网用户自身修养不足以及相关调控政策缺失等因素的作用下,网络暴力事件在网上呈现蔓延的趋势。我们从中可以看到,网络暴力虽然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发生,但其作用的对象仍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因此,它一方面给事件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面也扰乱了网络环境,引发现实生活中的暴力犯罪。

二、“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

1、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

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的突出特点。在以网络为载体的虚拟时空中,人们的行为不用像现实世界中那样为各种客观事物所制约,变得“非实体”化了。人们在其中可以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网络媒体与其他媒体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网络的匿名性,网络是保持匿名的理想场所,网络极大地鼓舞了匿名的互联网用户参与和推动网络暴力。此外,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使网民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自己想要的信息。这虽然是有利于言论自由和思想交流的,但是也因缺乏对网民的有效监控而存在相当大的道德隐患。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网络比其他媒体更能容纳人们的冲动与暴力, 因此增大了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

2、我国网民的结构特点

年纪较轻、学历较低是我国网民的突出特点。不少网民在网上表现出心理不成熟、情感脆弱等特点。当遇到事情的时候,他们由于缺乏自我控制和冷静思考的能力而容易冲动,并容易受他人影响,从而产生从众心理。大部分的网民对发生的事物都渴望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但较低的教育水平限制了他们做出客观、细致、全面和深入的思考,往往使他们无法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这促进了网络暴力的形成和扩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正是网民缺乏法律意识和其自身的从众心理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形成。当网民在发表网络评论时,许多人υ鹑魏头律规定完全没有概念,他们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时候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的不健全更加剧了网络暴力的蔓延。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专用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涉及到了保护网络中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二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小。虽然近年来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逐渐多了起来,但大多数都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依然不健全。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可操作性比较差,处罚力度也较小,无法对散播网络暴力的网民形成有效的约束。这些都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1、加强网络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虽然是一个跨越全球的虚拟世界,但它毕竟还是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的,因此网络也必须要受到社会法律的约束。然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人却很难找到依法维权的合理途径。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首先,在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下,要想找到网上不良信息的者是比较困难的,受害者找不到要投诉的对象。其次,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往往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撑。最后,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体制下,要想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罪,将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并且难度极大。因此,面对网络暴力的侵害,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必须加快速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让网络暴力受害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基本上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但是,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往往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处理这类侵害的时候能够援引的法律法规又很少,导致受害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面对这种窘境,我国也在加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事实上,我国可以制订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并在其中加上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条款,使个人信息的披露和保护在法律的大框架内有序地进行。

2、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上的新兴媒体为广大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声的平台,但网络新兴媒体匿名性的特点也是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想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生频度,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因为只有这样网民的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才能够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事实上,为了促进网络信息传播朝有序化方向发展,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并进一步要求网络运营商在办理用户网站接入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在推行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相关技术水平,保证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安全,确保个人的隐私不会因此而泄露。在网络新媒体的注册过程中,我们可以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让网民自由选择用真实的名字还是虚拟的名字作为自己前台的名字,而在后台注册的时候,则要求网民必须提供自己真实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既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能使网络舆论传播处于监督之下。

3、提高网民自身素质

一个人的素质体现了其自身的文明程度,一个国家网民的整体素质反映了这个国家网络的文明程度。我国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说明了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升。而网民的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了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媒介素质和心理素质。因此,要想有效地提高我国网民的素质,必须从这五个方面分e入手,综合提高。从文化素质方面来看,低学历人口在我国网民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互联网在低学历人口中逐渐普及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开始接触到网络,成为新的网民,这就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来提高网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提升网民素质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教育,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推进文化“扶贫”,让越来越多的人享受网络,开阔眼界,提升生活品位。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继承吸收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华,因为这是我们道德的根基。此外,我们还要认真分析现代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特点,参考当代道德规范的新要求,制订出一些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并让网民学习和遵守,让网络媒体大力宣传和遵照执行。接着,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我国网民的法律素质。网络暴力事件之所以在我国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网民的整体法律素质较低。因此,我们应该引导网民积极学习和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媒介素质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是指网民合理地享受大众媒体的能力,能够利用媒体上的资源进行自我完善,同时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媒介素质的目标是使网民成为能够善用媒体,对媒体上纷繁复杂的信息能够做出独立、正确判断的公民。我国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折射出了网民媒体素质的欠缺,需要全社会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公民的媒介素质。最后,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方面的特征的实际发展状态。为了有效减少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引导网民自觉提升心理素质,在网络世界中努力做到遵守法规、心中有责、尊重他人。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事件也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频频发生,给网络环境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危害,我们只有采取多种手段对网络暴力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还网络和现实社会一片和谐。

【参考文献】

[1] 刘永华.互联网与网络文化[M].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

[2] 王菲.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8)104-105.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校园网络暴力,校园安全

 

2010年3月23日的福建南平校园惨案以及之后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凶杀案,将校园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甚至上升到了国家的高度,家长、学校以及整个社会都加入到了这场校园保卫战中来。论文大全,校园安全。其实,除了现实生活中的校园安全外,虚拟世界中的校园安全也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现在日益严重的校园网络暴力问题。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关于“什么是网络暴力”,法律虽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但通常认为,网络暴力指的是网民以键盘和鼠标作为武器,以互联网络为载体,发表不负责任甚至捏造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图片、视频等信息,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或者对某些自认为不道德的现象在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乃至谴责,侵犯当事人隐私,造成当事人伤害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网络骚扰”、“网络攻击”、“网络欺凌”和“网络勒索”等。曾经在网络内外轰动一时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最毒后怒事件”等等就是网络暴力的真实写照。

在网络暴力蔓延的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能独善其身。校园网络暴力就是网络暴力在以校园学生为主体的网络世界的延伸,甚至超载网络世界的界限,成为导火索,演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暴力。而且由于校园网络暴力发生在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及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后果可能更加严重,比如在大社会环境背景下,网络暴力公众事件的当事人身份相对模糊,茫茫人海,就算是进行地毯式“人肉搜索”,也未必都能找到当事人;但学校相对整个社会来说就是弹丸之地了,学生要通过帖子内容的蛛丝马迹寻找始作俑者并不难,而学生群体更加容易表现出来的冲动性和从众性往往会对事件起着“无风也起浪”的作用,使得校园网络暴力事件比社会网络暴力事件更加容易激化,当事人在相对狭小的校园环境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暴力事件对学生的影响也从网络世界延伸到现实世界,部分当事学生会出现厌学、逃学甚至抑郁、幻听幻想等严重的精神问题,有时人身安全还会受到影响,进而学生人际关系恶化,校园气氛紧张,危害性不一而足。

另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电脑上网外,学生喜欢新鲜事物的特点,使得手机和其它便携式网络设备在这个群体中日益普及,多元化的短信、彩信、飞信、QQ、电子邮件、博客等网络通讯工具,可以让学生基本上做到随时随地地交流信息,但如果出现校园网络暴力事件,这些工具无疑也会起到了放大和推波助澜的效应,科技的双刃剑作用也正在于此。

那么校园网络暴力日益严重,学生这些花季少年也成为“网络暴民”的原因有哪些呢?应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生自身的特点。青少年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期,分辨是非的能力还不高,正如前面所说,做事往往带有较强的从众性、冲动性、叛逆性等非理性的特点,对于校园网络暴力事件,学生中不乏主动挑起矛盾的“先行者”,但抱着看热闹心态的“跟风者”、“打酱油者”的人数更众,后者对暴力事件的跟帖、转载等热炒行为无疑更加扩大了事件的影响。

二、网络自身的特点。互联网的重要特点就是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很多学生自认为,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依仗不记真名的ID和匿名的“马甲”身份,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网络暴力,而“网络的世界是没有警察的世界”,违法被发现的风险很低,加上网络沟通的便利性和低成本性,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没有或者难以监管的世界里“躲猫猫”,纵横驰骋、为所欲为,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享受着风险趋近于零的所谓“想说就说”的畅快和“自由”,实质上是高举道德之旗,大行“暴力”之实。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论文大全,校园安全。在社会不断开放包容、信息交流日益方便频繁的今天,社会风气,包括不良风气对校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学校教育一个钟,抵不过社会一分钟”是很多学校德育工作者的体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是社会的缩影,而校园网络暴力正是社会网络暴力在校园范围内的反映。比如,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不少网络游戏、动画片和电影等文化娱乐媒介,里面充斥了“很黄很暴力”的镜头,渲染以暴制暴的所谓“正义理念”,不仅让学生颠倒是非,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而且容易导致激情代替冷静的思考,影响自我判断的客观与公正,使得对暴力的态度有可能从开始的憎恨、反感到默认和接纳,甚至是尝试。

校园网络暴力行为不断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演变为日益严重的校园安全问题,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那么如何有效降低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呢?可以从网络管理、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法治建设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加强网络管理。从学校的方面讲,学校有责任有义务管理好学生,包括学生网络方面的管理,并且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是学习生活在校园里(特别是寄宿制的学校),校方有管理上的便利性和直接性。学校应该管理好自己的校园网,制作学生喜欢的栏目,随时关注热门网站论坛的动态,及时更新校园网内容,发现并解决学生在网络论坛上反映的问题,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干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开发寓教于乐的软件,让学生在网络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尽量让学生乐于留在学校,减少校外上黑网吧的机会;学校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在利用校园网访问外网时将影响较坏、思想低俗的网站屏蔽,或者限制上网浏览内容,培养学生自律、负责任和安全的绿色上网意识,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道德。

从社会的方面讲,网络是社会的网络,而不仅仅是存在于学校这个狭小的范围内,社会对网络的管理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国家要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机制,健全网络暴力事件的管理规定。在近年发生的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往往没有尽到内容审查和监管的义务,在出现问题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是导致暴力事件升级激化的重要原因。此外,报纸等传统媒体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有时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报纸还援引从网络上获得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网络暴力中去。对此,政府监管乃至惩罚的力度还要继续加大。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二、重视学生的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对于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来说,系统科学的学校教育作用无可代替,对学生进行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而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通过自我内化的力量遏制甚至杜绝校园网络暴力,意义重大。

人文教育的范围很广泛,其核心学科是传统的文、史、哲、艺等人文类学科。广博的文化知识滋养、高雅的文化氛围陶冶、优秀的文化传统熏染可以促进学生境界的提升、理想人格的塑造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可以让学生的思想层次更上一个台阶。学生的文化、文明程度提高了,其情趣修养也会越来越高雅,离低俗暴力自然也越来越远;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心理教育与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养成宽容、平和的心理态度,营造尊重他人、文明上网的社会氛围,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媒体信息交流环境。

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我们不能期望把网络世界打扫干净了再让他们进去,必须要教育青少年学生在网络面前学会自律,养成文明、健康的网络行为习惯。学校可以通过上课、讲座、视频、墙报、辩论赛等方式,理性地引导学生看待网络,要让学生认识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使人受益匪浅,也可以滋生潜伏暴力,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当事人生活秩序被打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网络世界虽然是虚拟世界,但不是超越道德法律的虚无世界,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一样,有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这个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网络相关立法虽然还不完善,但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络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已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不是针对网络的,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并不能说在网上违法就无法可依。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学校要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自律能力,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在网络上正常行使个人的自由权利,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要将现实中必须尊崇的道德和法律同样作为网络世界的规则,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做一个成熟、理性、负责的网民,让网络远离暴力,远离校园,不参与校园网络暴力,而在遭受校园网络暴力时,不能屈服忍让,也不能以暴制暴,要向家长、老师、学校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直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三、加强法治建设。校园网络暴力严重的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例如侵犯隐私权等,但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等方面的立法保护还有欠缺,就算是对现在备受争议的、已成为网络暴力行为典型代表之一的“人肉搜索”,以及提供“人肉搜索”平台的网站,应尽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处于互联网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迫切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先后颁行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方面的法律规范,但相对于网络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规范无论从效力等级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可喜的是,随着网络方面立法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例如正在修改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包括网络侵权方面的内容。

相信有了法律正义之剑的护航,加上严格的执法,以及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校园网络暴力行为能得到有效遏制,校园的网络天空更加纯洁,青少年学生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赵越,马兵.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原因及对策.职业时空.2003年04期

2.秦平.治理网络暴力需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法制日报.2008年9月4日第001版

3.刘敬,张志超.“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亟须运用法律和道德手段给予制止.中华新闻报.

2008年9月24日第C02版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3篇

近几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有关“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的讨论也逐年升级。从残忍的“虐猫事件”到妻子出轨的“铜须门”事件,从“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到背叛妻子致使妻子跳楼的“王菲事件”,从“艳照门”事件到最近“舒淇退出微博”中,我们可以领教到“网络暴力”的巨大能量。“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还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必须引起网民,乃至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的重视。“网络暴力”是一些网民在表达自我言论时,因忽视自身社会责任而伤及他人,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化的表现。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可见,关于“网络暴力”的概念还需要继续探究。

“网络暴力”的现状

在网络时代,上网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代表着知识爆炸、语言创新、思想互动、观念更新,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随着网络的深入发展,信息传播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人们的公共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然而,从近几年来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铜须门”事件、“艳照门”事件、“房叔”事件等,可以看出在网络上裸地揭露他人隐私成风,导致了一场场激烈的“口水战”、“人肉搜索战”。网络正在成为一种难以限制的发表舆论的手段,其盲目性、偏激性、非理性等引发的一系列危害,已经昭然若揭。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网络的公信力和舆论监管受到严峻的考验,对我国的道德底线、法律权威也形成了猛烈的冲击。

“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的复合传播方式为其传播提供了技术条件。网络与传统媒体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的互动性、平台性特点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编辑、记者,也就意味着大众也可以利用网络不良信息、进行暴力侵害。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网民能更加轻而易举的了解网络信息,如今的网络已不紧紧是文字信息了,更多的图片和视频进入网络世界。“舒淇艳照”如果没有裸的图片而只是单纯的文字说明,就不会产生这么大的反响。网络技术在带来网络巨大变革的同时,也让网络暴力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网络的匿名性、自由度高和群功能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温床。互联网上提供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栏(BBS)、在线聊天、新闻组服务和网络博客等服务,都支持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其中。虚拟的网络环境导致网络发言者可以用虚拟的网名和网络ID形式,隐藏其真实身份,这就造成网民言说责任与真实身份的断裂,使其放纵自身的网络行为,以不负责任的娱乐心态对待各种事件。网络BBS、论坛、各种网络群组作为一个高自由度的虚拟社区,常常成为大量虚假消息的集散地,从而提供了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另外,各种网络群组具有强大的群传播功能,网络发言者在难辨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在群体传播中容易发生一些极端化的群体行为,偏激性的言论、盲目的举动、煽情的画面致使网络参与者的情绪在相互影像中不断渲染、强化、升级,于是产生了群体心理学上的广场效应,导致网络暴力言行的产生。

网络媒体追求点击率是产生网络暴力的推手。目前,互联网上的一些网站为了吸引人气,增加点击率,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通过一些血腥或极具煽动性的标题,大肆炒作,使得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和谩骂攻击的对象。而网站也因此获得了高点击率。因此有学者指出,“网络暴力”背后实质是“网络暴利”。这次的“舒淇事件”其背后就是网络水军的力量,而这些网络水军和网站都得到了自己的利益。

网络法制不健全和监管缺失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网络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非专门针对互联网的、但宏观涉及到相关立法,如《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保护和维权作了规定;二是专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性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尽管相关的网络立法已经不少,但大多都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可行性差、处罚力度小等情况非常突出。甚至各个政府机构从自身的执法角度和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一些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法规,这种局面致使执法部门有法难依、无所适从。

社会转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和全球化双重力量的驱动下,“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农业与工业的更迭、压缩式的跨越发展,使转型期中国比发达国家面临更加多元复杂的风险。”网络暴力现象在中国的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转型过程中风险无序释放的结果。一方面,经济社会的脱序式发展,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形成网络暴力。

毋庸置疑,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的确创造了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极大提升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加之、权钱交易等贪腐问题的大量存在,社会贫富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强化了强弱失衡的社会结构。由此,在改革过程中的失落者、失意者及利益受损者等弱势群体那里,曾经虽然贫穷但却平和的社会心态中,如今更容易滋长相对剥夺感,而利益均衡机制的现实缺失又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不难发现,对强势群体的评论,他们往往夹杂着一种偏执情绪,或奚落,或羞辱,并形成“有钱人缺德,有权人不公”的思维定势。网上社会的迅速崛起,无疑给他们提供了自由言说和情绪发泄的广阔空间。可以说,网络暴力成了名副其的“弱者的武器”。

“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目前,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认为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网络监管制度。完善网络的法制建设是限制网络暴力的根本方法,也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依据。任何文明的社会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同样,网络社会也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引导,以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针对互联网上的网络暴力非理,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恰当的界定和引导。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还要特别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即对公民权利无差别的尊重和保护。在对大多数人的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少数人的权利,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适当地实行网络实名制。应大力推行网络实名制度。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网络管理经验看,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遏制网络暴力信息的泛滥,并且不会对言论自由构成阻碍和限制。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在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在接受网民进行留言、照片和视频等操作前,必须先对网民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07年6月,韩国互联网日访问量超过30万人次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采用实名制,并且实施实名制后,对网络暴力的监管收效显著。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结合我国的网络实情逐步实行。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暴力;危害;法治防治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学研究项目《法治思维视角下网络暴力防治机制研究》

(14C0747);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互联网+” 背景下高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机制研究》(15E09)。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融入了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还是数字更为直观――中国迄今已经有6.49亿网民,超过5亿的智能手机用户。截至2014年6月,我国域名总数增至1915万个,相比2013年底增速为3.9%,网站数量为273万个。4G等通讯技术的进步,智能芯片的广泛应用,让“公民即网民”时代正阔步走来。 所以公民在各大网站发表自己的言论日渐方便,如同尘世生活中的雾霾一样,在喧嚣的互联网上,各种暴力及霸凌现象已成为网络公共生活中的阴影,挑战着公序良俗,消解着公平正义。稍有不慎,暴力之火可能蔓延至每个人身上。

1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及其危害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什么是“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是这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二)“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时常以凌厉而澎湃的恶毒舆论演绎着“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魔力。一是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公共事件,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二是无节操、无底线地挖掘新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甚至“株连”亲朋家人;

三是线上线下直接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

从贫富悬殊到阶层分化,从利益失调到娱乐至死……转型期的中国,似乎给“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提供了绝佳的“表演时机”。于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头也不回,将真相与秩序甩在身后,极速狂飙。投机者利用“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氤氲出的“耻辱文化”,炒作热点,渲染黑暗,在点击率经济中盆满钵满。也许今天,人人是暴力氛围的加速器,而迟早有一天,人人都要为失范的网络世界,支付混沌的代价与成本。毕竟,从来暴力的狂欢,都不外乎零和博弈:伤害越大,重建越难。

2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法治防治策略

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一)政府层面:创新社会治理思维,在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中发挥主导功能。一是要反思制度设置的公正性,并积极构建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促进转型风险的有序释放。二是应加强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引导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运营商的规范制度,防止风险信息异变。

(二)社会层面:提升自组织能力,在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中发挥主体功能。

一是要努力构建以家庭、学校为主体的教育督导系统,以改善青少年的社会化环境。二是积极营造有序而又有活力的舆论环境 。

(三)网民层面: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这也就要求每个网民,如果你发表意见,有自己的态度和观点是可以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理由,但对于事实不清楚的,不要盲目转发,至少要表明自己的观点。真正制造谣言的人要承担责任,其他网友不要盲目跟风,随意转载,围观式的转载有可能扩大侵权行为。

3 网络安全法与“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我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网络安全法。我国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我国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我国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我国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治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我国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参考文献

[1] 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 浙江学刊. 2011(06)

[2] 陈代波. 近年来我国网络暴力问题研究综述[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02)

[3] 贺进,王艳艳,贺志明. 高校校园网络暴力的治理[J]. 新丝路(下旬). 2015(06)

[4] 李亚诗. 从“网络暴力”看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9(11)

作者简介

贺进,男,管理系软件设计师,湖南大学2014级软件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安全管理。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5篇

大学生网络道德网络暴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网络的快速发展对大学生产生了巨大影响,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所需的知识。但是当下,大学生网络道德出现了严重问题,网络道德缺失、网络暴力等不断在大学生网络生活中出现,影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对大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势在必行。在本文中,我们对高校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相关的知识进行学习。

一、高校大学生的不良网络道德、网络暴力表现

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即兴调整的行为规范就是道德,随着人们交往方式、手段的变化,人们的道德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

网络和现实社会一样,也存在暴力行为,网民在网络上进行暴力行为,实质上将社会暴力行为在网络上进行的延伸,在网络社会的虚拟、间接等因素下,网络暴力行为并没有像社会暴力行为那样,血肉相搏、拳脚相加。

而高校大学生中出现的不良网络道德、网络暴力表现主要有:

1.大学生网络言行不文明,涉猎不健康网站,在网络的自由言论和匿名前提下,大学生的言行随意,脏话、脏词可以随意的从口中讲出,学生在聊天、发文时直接采用不文明文字,很多大学生都遇到过网友使用脏话或者有攻击性的言论,甚至有些男性大学生会浏览一些,玩暴力网络游戏等。

2.网络成果剽窃非常严重。网络使得全球的信息共享,丰富的资源、信息可以随时的查看和下载,一些人道德观念薄弱,利用网络进行文章抄袭等,这种现象在大学生中占据的比例非常的高。

3.大学生盲目地进行网络恋爱。根据调查研究,几乎有一半的大学生相信网恋,有网络经历的大学生也不在少数。在网络上进行恋爱,主要是寻找精神上的慰藉,满足自己的网恋好奇心,真正在网络上真心找对象的人很少。大学生盲目的崇尚网络,沉浸的网络世界里,甚至荒废自己的学业,形成孤僻、暴躁等不良倾向,这些严重地影响到大学生心理健康。

4.使用网络暴力语言。语言是一种交流行为,在语言交流过程中,需要遵守合作、礼貌等原则,如果采用语言武器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导致他人精神、心理上产生创伤,就构成了语言暴力。当前大学生出现的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是在网络交际活动中使用粗暴、肮脏、诋毁、嘲笑等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5.在网络游戏中使用暴力行为。人们沉迷网络游戏,想从网络游戏中寻找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成就感,网络游戏具有多元化的功能,大学生沉浸在网络游戏中寻找。网络暴力游戏可以满足大学生心理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网络游戏成瘾在大学生普遍存在,一些大学生为了进行网络游戏每月需要花费大量的网费,甚至不上课,这些都会影响大学生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6.在网络学习过程中使用暴力。在当前的教育资料不能满足学生需求下,学生会从获取,网络成为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收集各种学习资料下载,但是在没有经过作者同意下下载、上传别人的论著、文献,就形成了侵权暴力行为,对他人在网络上上传的文章进行剽窃,也是侵权行为。

二、高校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途径

为了防止以上大学生网络不良道德、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对大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势在必行,对大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将网络道德教育落实到实处,才可以发挥它的作用。高校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途径有:

1.大力推行和网络相关的法律,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当前,我国出台的和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互联网安全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将这些和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在各大高校进行推行、宣传,让大学生的对我国法律进行熟悉,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都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遵纪守法。

2.重视对高校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内容的宣传和学习。网络道德主体就是使用建设、管理、使用具有一定道德能力、道德义务和权利的个人或组织,高校大学生是网络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群体,网络存在的巨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高校要重视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学生进入大学以后,和之前的学习生活相比更加轻松,很多大学生喜欢呆在宿舍上网,迷恋网络游戏,有的学生甚至不吃饭、不上课,迷恋网络上的一切,网络、网络游戏、网络上的虚假信息等,导致大学生在情感和钱财上都受到严重损失,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大学生的心理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对网络上的信息没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学校需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以及心理教育,帮助大学生提升自控能力,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对大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可以在我国出台的和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网络道德相关知识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

3.建立网络道德教育机制。各大高校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要重视起来,结合当前高校教育力量,探索新的教育方法,建立有效的网络道德教育机制,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校园环境、提升大学生的辨别能力,引导学生进行积极向上生活学习,将不良的网络生存方式解除,发展健康的生活方式。各大高校要将学生的网络心理进行准确的掌握,建立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让学生和心理专家进行真心的交流,将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表达出来,这样可以缓解学生的心理症状,将学生的网络道德人格进行完善,实现教育的有效性。

4.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宣传活动。高校的网络道德教育氛围是教育成功的重要因素,高校通过开展各种有意义的网络道德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对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重视,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同时重视校园网络管理。高校网络服务中心是为学生提供学习的平台,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所以要引导学生正确地使用网络。

三、小结

根据当前高校大学生的网络道德现状以及网络道德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产生的影响,加大对高校大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将大学生的学习环境进行净化,正确引导学生使用网络,文明使用网络,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吕晓晴,周桂英.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探析[J].华章,2013,(03):54-55.

[2]周平.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研究[D].湖南大学,2009.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网络犯罪;个人隐私权;网络暴力;法律规制

网络暴力是网络犯罪的一种,但它在我国仍处于法律调整范围是边缘地带。网络言论的自由性和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使人们对于网络暴力往往抱着一种看客的心态,甚至毫不介意为其推波助澜,更有些人打着所谓“正义”的旗号对一些人进行恶意攻击或通过人肉搜索泄漏其个人隐私,人们对于网络暴力的漠视态度使其肆意的发展,但其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得受害的身体和心理受到巨大的伤害,网络暴力的影响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对于网络之上,对于人们的工作生活也有着深层次的影响。

一、网络暴力的基本理论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揭露他人隐私,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行为。主观上,网民沉溺于“网络社会”对他人与社会漠不关心。且实施网络暴力的心理压力轻。加之“网民多数为年轻人,心理不成熟,言论多出自不计后果的一时冲动。”客观的科技的发展过快,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网络道德文化约束极弱。

网络暴力具有危害的扩散性、影响的广泛性、空间的虚拟性、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网络暴力的危害具有很强的扩散性,网络上的言论被迅速传播从扩散使得其影响极为广泛。其影响不仅仅止于网络之上的诋毁漫骂,它的影响被害者的生活,对其身心均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给网络的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二、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一)具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利益的不法行为。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一般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侵扰和非法公开。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对于受害者的隐私未经当事人同意予以非法公开,构成了具有加害行为的要件。

(二)过错。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一种意志上的缺陷。在网络暴力中,过错是十分明显的存在的。网络暴力是在网络上发表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论,或是有意泄漏他人的个人隐私。只有主体主观上的积极行为,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构成网络暴力中的侵权行为的第一要件为行为人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如受害人精神上的烦躁、恐惧、羞辱,甚至因此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的行为,这些现象与侵权人的侵扰和非法公开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一点毋庸置疑,这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的出现。

(四)损害事实。损害是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事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此种后果可以是有形的事实,也可以是无形的损害。有形事实,包括干扰权利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等。无形损害,如造成权利人内心的恐惧、烦恼、精神上的不安等等。

三、相关法律措施

(一)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在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在网络问题方面的一些制度措施。在英国,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撤下攻击性的贴子,否则他们可能会被当作发贴者承担法律责任。在美国,可以发传票强令互联网公司公开网络用户的身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信息,由庞大的皇家邮政系统承担。笔者认为,对网络中的言论作出规范,首先应从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开始:从技术方面上加以规范,通过提高网络安全度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从立法方面对网络上的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网络运营商拥有公布网民的个人信息的能力,但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可以对公民的隐私可以随意运用,甚至用其来谋取私利益。在网络暴力中,各大网站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他们应当约束自己,并对网络上的传播的言论及网民的隐私负责。

(二)对网络上发帖人进行管理。在网络暴力当中,当一个行为或言论在网络上被公布后,出现了很多跟帖的人,这其中就包括了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以及纯粹跟帖看热闹发表自己意见的人。正是由于这几种人的存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发帖者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究竟该不该限制及如何去限制,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那么网络暴力中的网上发贴人就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披露他人的信息,或编造虚假信息随意攻击他人,他们一旦这样做,很快就会因“实名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网络暴力加以立法调整。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在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隐私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做了大张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内。在立法上应当把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和荣誉权,但仅有这几项人格权的规定是无法对网络暴力中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的。

统计调查表明,中国网民总数排在世界第一为,这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如不规范管理,不以法律手段进行引导,任其此发展下去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网络暴力至今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忽视。应对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的约束,以达到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个人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7篇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的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立法中的困境

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8年12月,王菲因人肉搜索起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胜诉,诸如此类案件的发生也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关注网络言论中的犯罪问题和侵权问题,而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这些案件几乎全部触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边界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空间下言论自由与暴力之间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最高院相继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的解释,构成了当前审理互联网言论暴力案件的主要法源。但是己有的司法解释虽然尝试对网络言论自由与犯罪和侵权之间进行界定,但以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居多,在界限问题上仍不够清晰,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解决界限问题的必要性

实践中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也有着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处。首先,网络平台的传播快速且广泛,而且个人言论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很难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找到不良网络言论的始作俑者,也就很难找到网络言论暴力的责任主体。其次,即便确认了责任主体,由于网络言论传播范围、用语程度和语言理解的不同,很多此类案件在定性和裁量上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言论自由与言论暴力的中间地带都无法得到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当前立法中对于网络言论犯罪、网络言论侵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给出一个明晰的定性,有助于实现司法统一,给网民一个合理预期,实现法律事前预防的功能。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性界限

(一)外国对于这一问题的原则参考

利益衡量方法是西方国家19世纪法学研究中最为崇尚的方法之一,在20世纪为美、日学者发展成为裁判的重要方法。在这一方法的指引下,美国的学者及法官提出了恶劣倾向原则、直接煽动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优先地位原则等。日本、德国则发展出了自己的原则如公共福社原则、必要且最小限度原则、相当原则等。

在英美法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霍姆斯法官在申克案中确立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主要解决了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冲突问题,他认为的可处罚言论是对社会秩序己经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实质性危害的言论。这是普通法国家区分言论自由与暴力的标准,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但是在我国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只能作为裁判的原则性考虑。

(二)我国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应当确立的原则一一比例原则

在网络言论中,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粹在私人网络平台的言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而当网络言论在互动性网络平台中并传播时,即与公共利益相关,则要对二者进行相应的衡量。此时对于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具体考量则需要适用比例原则,衡量保护此种言论自由的利益和它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结合法官的个人判断综合考量。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则性界限一一以法益为基本视角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法典化和明确化,以便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因此需要在法律规范中给网络言论自由确定一个可量化的界限,笔者认为确定这一界限应当以法益为基本视角,如果网络言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实体利益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界定为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侵权。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实体界限

首先是国家利益边界。不管任何时期,国家的安全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网络言论中触及到危害国家主权、煽动分裂国家、泄露国家秘密、激化民族矛盾等形式的言论,就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

其次是社会公共利益。利用网络进行线上线下联络恐怖主义活动、恶意低毁特定群体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造谣生事煽动社会恐慌等形式的网络暴力言论,实在地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和谐,侵害这些利益的网络言论显然也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再次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这类网络暴力言论主要表现对特定主体的侮辱、诽谤、人身攻击、人肉搜索以及曝光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侵犯的主要是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是否强调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学术上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核心是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原则上无论其真实与否,都不能纳入对网络言论规制的范畴。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式界限

形式界限主要涉及网络言论达到何种程度、符合哪些条件即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形式界限应当紧密结合互联网言论实时更新、传播范围广的特殊性。对于浏览量或者转发量达到一定数目限制而又于公众网络平台和互动平台的不当言论,应当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并追究责任。此外,网络言论如果属于人肉搜索他人个人信息、含有侮辱性语言文字或者暴力、色情等信息的,只要形式上满足这些条件,就应当立即作为不当言论进行处理,因为这些在形式上就己经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

四、对我国确定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方式的建议

(一)国外立法经验

美国政府从立法上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进行规范:首先,政府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干预和管理。其次,让渡管理权限、促进行业自律,以保障公民自由表达,促进互联网的自我约束。最后,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践中美国最高法院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以及附加言论,纯粹言论被认为应该受到最高的保护,象征性言论被认为非常近似于纯语言,而附加性言论则被认为应受到最严厉的限制,因为它是在没有交流作用的行为环境中的语言表达形式。泛美国针对这三类言论的不同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且美国法一大特色在于将网络言论区分高价值与低价值,对待低价值的言论的法律限制要比高价值的宽容得多。

与美国法不同,德国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采取的是相对保障方式。它允许其他法规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德国的立法者正是通过对网络特殊性质的考虑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凡德国的《多媒体法》将网络言论区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言论,它作此区分的主要原因是注意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这也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

(二)结合我国情况的立法建议

我国应坚持原则性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立法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要求对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暴力的界限给出一系列的列举式规定,并以相关言论的社会危险性、传播范围等因素为辅助参考指标,加之以兜底性条款规定,全面遏制网络暴力,充分保障言论自由。

必须坚持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法则。现代文明社会对成文法的要求是即事前法,法律要给人们一个事先的合理预期。制裁网络暴力言论也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就是滥用执法司法权,是对言论自由的侵害。对于法律上不能完全覆盖的言论,应当认为其属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范畴。但是,由于言论本身的特点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也应酌情把握归入言论暴力范畴之内。实践中在完善法律对言论暴力的规范的同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中间地带,应当最大可能地保护言论自由权。

我国以法律来规制的网络言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网络暴力言论之所以要制止,是因为其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如果达不到这个严重程度,则没有制裁的必要。言论自由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对网络言论的规制和干预是与言论自由相对抗的,应由较高级别的立法机构来确定,以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最高法院作为解释机构来确定,是对言论自由尊重的应有之义。例如在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入罪的标准即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这一标准就是法律对严重程度的一个具体量化标准。

网络言论入罪应当慎重,严格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还是以民事侵权方式解决网络暴力言论,对民事侵权的处理机制比较完善,经验也比较丰富,所以我国应当立足于社会和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立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环境;构建

一、网络暴力的相关概念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狂热、非理性的情绪支配下,在互联网上借助网络舆论力量,对他人进行言语侮辱、威胁诽谤甚至人身攻击等的群体性暴力行为。它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实施攻击者虽然往往是匿名的、虚拟的,但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却是真是的。实施网络暴力的网民被称为网络暴民。

二、网络暴力实现的主要形式、共同特征以及对现实社会的影响

网络暴力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最初阶段:倾向于“泛娱乐”性质的恶搞。网络恶搞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一定的人或事物应用各种手段炮制出来的违背常理,让人啼笑皆非的网络恶作剧。网络恶搞的对象可以是某件事物,也可以是具体的某个人。一般情况下的恶搞行为更倾向于一种“泛娱乐”化的哗众取宠的心态,虽然有着颠覆大众道德标准、混淆是非判断的嫌疑,但其暴力性质并不十分明显,因此,我们可以把它视为网络暴力的初级阶段。

升级阶段:有一定攻击性的板砖。在网上,网民们把对某一问题的反对和批评形象地叫做给它拍“板砖”。“拍板砖”的行为比较普遍地出现在网络各种形式的表达里,比如新闻跟贴、“BBS”、论坛,近两年则更集中地出现在个人博客里。2006年,异军突起的博客成为了名人与公众面对面自由交流的阵地。然而,伴随着这一阵开博热潮,博客上的种种“板砖”恶战也开始蔓延开来。首当其冲的是一批文人博客上的口水战,比如轰动一时的“韩白之争”。在这场口水风波里,论战从文艺观不同,世界观迥异的争鸣发展到后来纯粹的人身攻击。而论战双方身后的一群支持者更是“砖头”乱飞:以偏概全发泄者有之,污言秽语随意骂街者有之,某些话之下流和恶毒,令人吃惊。因为已经涉及到相当程度的人身攻击,因此,这样的“板砖”已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

终极阶段:终极追杀令――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的终极形式为网络“人肉搜索”,也称网络“终极追杀令”。网络人肉搜索本来是“猫扑(mop)”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后用来泛指在网上发起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网络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劫持域名、邮箱、封ID、窃取并公布他人私密资料,甚至是在现实生活中对网上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等,都是人肉搜索的后续行为。

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不仅广被包括央视《大家看法》节目在内的国内媒体的纷纷报道,更引发了包括《纽约时报》、《南德意志报》等多家海外舆论的高度关注。《国际先驱论坛报》甚至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了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

经由人肉搜索促成的网络暴力现象到了2007年以后有了进一步的升级,其暴力行为的表达方式由以往仅限于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变成了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的人身攻击。2007年被媒体称为“第一桩人肉搜索案” 的“女白领自杀”事件,可以说是网络暴力从网络延续到现实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网络暴力由于其强大的群体性和攻击性,一旦失控,将对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其一是挑战了传统的道德标准。比如那些低俗娱乐新闻在网络上的泛滥和前些年对“红色经典”无休止的恶搞。低俗娱乐新闻凸现了某些人阴暗的窥视心理和不正常的好奇心;对“红色经典”的恶搞则颠覆了人们的道德标准,混淆了是非判断的价值观念。

其二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某一事件从一新闻事件发展到成为网络暴力事件,其中经过大量网友的非理性传播,很容易出现偏差和夸大,而如果这种以讹传讹的传递过程造成的偏差成为了网络舆论的主流的话,势必折射到现实社会当中,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容易引发现实的社会矛盾。一些新闻,甚至是假新闻,在被网民不理性的传播下,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们所利用,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继而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如06年的“高州事件”、08年的“贵州瓮安6.28事件”等,本来都是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被某些别有用心的网民辗转传播后,却越来越离谱,最终引发成为影响非常恶劣的重大社会案件。

三、遏制网络暴力的建议及对策

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从“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这几个方面对互联网进行治理。这也是政府治理互联网的一个理念和方向。但是,就像网络暴力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深层原因一样,网络暴力的遏制和消除也需要依靠除政府以外的网站经营者和网民等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多管齐下,做好监管。具体而言,政府方面的作为应当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1、出台相关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细则,严格监督,规范管理。目前,国家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还显得相对滞后,对一些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并且缺乏实实在在的操作性,在现实中很难具体实施。为此,要实现切实的监管功能,需要的是一些操作层面上,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法规的细则。

网站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文明办网。其实,无论是“泛娱乐化”的恶搞还是目标明确的人肉搜索,说到底,每一次网络暴力事件的发展都需要网站管理者的助推――至少是纵容――比如管理员的反复置顶推荐。网站为访问量和点击率而炒作广受社会大众关注的网络事件无疑也是网站出名盈利的捷径之一。因此,要实现网站获利和树德的“双赢”,增加社会责任感,文明办网,应当成为网站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应有之义。

网民:加强个人素质教育,文明上网。

2006年年底,美国《时代》周刊把2006年度人物的桂冠颁给了“YOU”――全体网民。的确,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凭借互联网成为了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因此,我们每一个网民也就责无旁贷的成为了网络文明的具体执行者。“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正因为如此,网络上的道德约束也要比现实社会弱得多。在这种情况下,文明上网,强调得更多的是依靠个人道德和修养来维系的,一种个人的“自律”性道德。网络不文明行为其实正是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浮躁媚俗等不道德行为的网络版。据调查显示,中国的网民中18至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网民在结构上呈现低龄化的态势。年轻一代网民正处于道德观念的形成期,因此,加强青少年的个人素质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刻不容缓。

遏制网络暴力,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可能仅靠某一方面单独作为而实现。只有在逐步健全法治规则,依法治网的前提下,通过增强网站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网民的个人道德素质的综合手段来净化网络空间,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参考文献:

[1]王天意《网络舆论引导与和谐论坛建设》人民出版社出版2008.8

[2]《网络暴力 请善用你宝贵的话语权》央视网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9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049-02

高校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前沿,大学生是网民中的主流群体之一。网络媒介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受思想观念、市场开发、外国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网络媒介中的暴力越来越多,侵蚀着大学生健全人格,从而影响了大学生学业。因此,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暴力行为概念界定、表现形式与危害

(一)网络暴力行为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行为虽然已经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暴力行为是指网民在网络交流中或对网络事件使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暴力语言,传播、观赏暴力影视,玩网络暴力游戏,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盗取银行账号、非法获取他人隐私的一系列危害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黑客行为,以及其他利用网络传播、赏玩暴力信息的行为。

(二)网络暴力行为表现形式与危害

1.语言暴力

一方面,有些大学生在聊天室、博客、论坛等场合使用不够文明的语言,直接谩骂、攻击他人。例如:TMD(他妈的)、WBD(王八蛋)、NND(奶奶的)、SJB(神经病)等[1]。根据一份来自网络的调查结果,居然有50%的大学生使用过一些不文明的语言或者攻击性的语言来发表自己的看法;而有28.2%的大学生在参与网络聊天的过程中使用过不雅的语言[2]。

另一方面,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失实言论,通常称为“网络舆论暴力”,近几年来网络舆论暴力愈演愈烈。例如,最近引起大家普遍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很多,有“高跟鞋虐猫事件”、“最毒后妈事件”等等。据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中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超过三亿人,而这些人中以大学生为主要群体,他们活跃在各种论坛,善于接受网络中的新鲜事物,善于通过网络发表自己对事物的看法。因此,实施网络暴力的主要群体就是大学生群体,这已在学术界普遍达成共识。

2.传播、观赏色情与暴力影视

色情与暴力向来都是高度关联的,常常相互转化。少有纯色情或纯暴力的影视,色情影视中包含暴力成分,暴力影视中也有色情成分。武打格斗、色情、贩毒、绑架暗杀、帮派行会、有组织犯罪等色情与暴力影视常常混杂在一起,深受青少年喜爱。传播、观赏色情与暴力影视,对大学生的攻击行为增多、价值观混乱、甚至违法犯罪起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3.玩暴力游戏

网络游戏是大学生主要的文化娱乐方式,85%以上的网络游戏包含包含着一定的暴力内容甚至色情内容,近年来网络暴力游戏具有玩家数量快速增长、游戏暴力程度不断升级趋势。例如:打斗过关类的《战神》、动作冒险类的《生化危机》、武打格斗类的《格斗之王》、射击类的《反恐精英CS》、角色扮演类的《魔兽世界》等。有资料显示,85%的游戏玩家是25岁以下学生,大学生则是这个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2]。迷恋暴力游戏,会增长暴力倾向、产生模仿之欲。没有社会经验缺乏自主判断力的大学生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中,容易在潜意识中萌生暴力的种子,并将这种情绪带到现实生活中去处理问题。

4.黑客行为

从世界范围发生的黑客事件看,大多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为,我国发生的第一起黑客事件即为大学生所为,大学生黑客事件不断见诸各媒体。黑客行为与通常的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有所不同,但同样是严重地危害他人、危害社会、乃至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暴力行为。

高校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前沿,大学生是网民中的主流群体之一。网络媒介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受思想观念、市场开发、外国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网络媒介中的暴力越来越多,侵蚀着大学生健全人格,从而影响了大学生学业。因此,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暴力行为概念界定、表现形式与危害

(一)网络暴力行为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行为虽然已经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暴力行为是指网民在网络交流中或对网络事件使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暴力语言,传播、观赏暴力影视,玩网络暴力游戏,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盗取银行账号、非法获取他人隐私的一系列危害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黑客行为,以及其他利用网络传播、赏玩暴力信息的行为。

(二)网络暴力行为表现形式与危害

1.语言暴力

一方面,有些大学生在聊天室、博客、论坛等场合使用不够文明的语言,直接谩骂、攻击他人。例如:TMD(他妈的)、WBD(王八蛋)、NND(奶奶的)、SJB(神经病)等[1]。根据一份来自网络的调查结果,居然有50%的大学生使用过一些不文明的语言或者攻击性的语言来发表自己的看法;而有28.2%的大学生在参与网络聊天的过程中使用过不雅的语言[2]。

另一方面,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失实言论,通常称为“网络舆论暴力”,近几年来网络舆论暴力愈演愈烈。例如,最近引起大家普遍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很多,有“高跟鞋虐猫事件”、“最毒后妈事件”等等。据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中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超过三亿人,而这些人中以大学生为主要群体,他们活跃在各种论坛,善于接受网络中的新鲜事物,善于通过网络发表自己对事物的看法。因此,实施网络暴力的主要群体就是大学生群体,这已在学术界普遍达成共识。

2.传播、观赏色情与暴力影视

色情与暴力向来都是高度关联的,常常相互转化。少有纯色情或纯暴力的影视,色情影视中包含暴力成分,暴力影视中也有色情成分。武打格斗、色情、贩毒、绑架暗杀、帮派行会、有组织犯罪等色情与暴力影视常常混杂在一起,深受青少年喜爱。传播、观赏色情与暴力影视,对大学生的攻击行为增多、价值观混乱、甚至违法犯罪起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3.玩暴力游戏

网络游戏是大学生主要的文化娱乐方式,85%以上的网络游戏包含包含着一定的暴力内容甚至色情内容,近年来网络暴力游戏具有玩家数量快速增长、游戏暴力程度不断升级趋势。例如:打斗过关类的《战神》、动作冒险类的《生化危机》、武打格斗类的《格斗之王》、射击类的《反恐精英CS》、角色扮演类的《魔兽世界》等。有资料显示,85%的游戏玩家是25岁以下学生,大学生则是这个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2]。迷恋暴力游戏,会增长暴力倾向、产生模仿之欲。没有社会经验缺乏自主判断力的大学生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中,容易在潜意识中萌生暴力的种子,并将这种情绪带到现实生活中去处理问题。

4.黑客行为

从世界范围发生的黑客事件看,大多是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为,我国发生的第一起黑客事件即为大学生所为,大学生黑客事件不断见诸各媒体。黑客行为与通常的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有所不同,但同样是严重地危害他人、危害社会、乃至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暴力行为。

教育就是影响。以上网络暴力行为在大学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长期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必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不断改变着大学生的思维方式、人生观和价值观,侵蚀着大学生的健全人格,也必将从网络暴力行为诱发现实的真正暴力,当代大学生极为开放、校园暴力与大学生犯罪率攀升可窥一斑。值得一提的是,沉溺网络业已成为大学生重修和被退学的重要原因,也使得大学生成为我国第六次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中唯一持续下降且下降幅度进一步增大的群体。国家富强、民族昌盛依靠的是亿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重要群体,健全人格、健康体魄、扎实的知识历来是构成大学生劳动能力的最重要因素,网络暴力行为正在不断弱化这些因素。如果网络暴力行为不能及时很好地解决,必将影响和谐社会、国富民强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成因分析

(一)网络社会的“三无”容易导致网络道德失范

有人将万维网的“www”(即word wide web)理解为无身份、无性别、无年龄的“三无”,这就道出了网络的匿名性特点[3]。当人们从现实世界进入匿名的网络情境时,没有了他人的监督,日常交往中的礼仪规范、身份角色等社会规范不同程度地消除,相应地回归了人的生物本性,甚至被重构和游戏化,“社会上是人、网络上是鬼”已是普遍现象。那么,网络上频发谩骂、侮辱、攻击他人,歪曲、煽动网络事件等网络暴力行为,也就不难理解。

(二)网络暴力犯罪法律建设滞后

网络法律的制定已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自1994年网络进入我国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法规政策。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网络立法与国外相比,还很不完善。再者,立法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特点。网络暴力行为是近几年网络社会的全新产物,尚无明确法律定义,更谈不上规范的法律制度。况且,网络媒体的“网民三无”更是加大了网络暴力犯罪的侦查难度。网民实名制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犯罪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目前只有韩国实行了网民实名制。所以,依靠网络立法遏制网络暴力行为还有待时日。

(三)课业负担过轻,网络暴力行为成为过剩精力宣泄的方式

相对基础教育来说,大学管理宽松、课业负担过轻,大学生从十余年的过重课业负担枷锁中突然被释放出来,释放的情绪和过剩精力自然需要宣泄。大学课程设置实践性不强、大学教师重项目轻教学现象普遍是近些年来的热门话题和课题,导致学生学习动力不足,部分学生还有“学了用处也不大”的偏颇认识。网络暴力游戏、色情暴力影视、聊天网恋乃至更甚的黑客行为自然成了大学生的宣泄释放的重要通道,无论大学生选择了哪一个,都可以耗尽其旺盛精力。有资料表明,大学生年级越低,开始接触网络的时间越早,且比例越高。就上网频率来看,经常接触网络的学生占了70%,成天沉溺于网络的学生占10%,3.4%的学生经常上通宵网[2]。

(四)心理成熟度滞后容易导致网络暴力行为

调查表明,有相当部分大学生热衷于网络暴力行为,甚至明知某些网络暴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为谋求正义心里得到满足,口诛笔伐的大学生也就成了“网络暴民”[4]。

现代大学生具有思想活跃、热情澎湃、反应迅速、嫉恶如仇的优点,同时也有理性缺失、从众心理、释压需求、逆反性格等性格缺陷。由于大学生涉世未深、缺乏理性思考、自我控制力弱,常常网见不平、敲键相助,形成强大的舆论合力,使当事人淹没在“人民战争”、“学生运动”的大海之中。大学生的网络暴力行为既可以使当事人一夜声名狼藉,同时也造就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三、降低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引导策略

政府必须有所作为,首先就要加强对网吧等场所的监管,这样才能对降低大学生暴力行为起到作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关闭网络色情与暴力网站与游戏,查处违规网络技术服务商。当然,以上措施只是“堵”的治标策略,高校的有效引导才是治本策略。

(一)开展传媒素养教育

传媒素养(Media Literacy)一词起源于欧洲,国内将其称为“媒介教育”、“媒介素养”、“媒体素养”等,在高校进行传媒素养教育是我国目前进行传媒素养教育的最佳模式。高校要跟上时代步伐,改革教育方式方法。组织技术力量,开设引导大学生正确上网的选修课和讲座。在大学生的计算机课程和德育课程中增设网络道德行为课程,课程内容包括网络法制教育、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尤其是网络犯罪、网络暴力等方面的教育内容。加强网络道德行为教育,提高大学生传媒素养,实现利用网络资源为全校师生服务。

(二)加大高校课程改革力度

高校要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设置课程,以调动教师提高教学积极性改革教学管理制度,酌情增加大学生课业负担,吸引、疏导大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来,可以大大降低“清闲生乱心”现象,从而有效降低网络暴力行为[5]。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培养大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

高校应积极开展社会化、大众化、吸引力强的校园文体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使之成为大学生情绪宣泄、愉悦身心、社会交往、强身健体的主要渠道,逐渐远离虚拟网络,培养大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健全人格的形成和体魄的强健。

参考文献:

[1]于根元.中国网络语言词典[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王欣苗.媒体暴力对大学生攻击行为的影响及教育干预[J].首都医科大学学报,2011,(18):44-45.

[3]朱柱.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教育思考[J].德育在线,2011,(1):254-255.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10篇

网络暴力的特征

2012年,一起公务员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案中,原告罗某既是法学教授又是律师,而被告何某则是某单位政法科公务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罗某代何某主张房屋拆迁的赔偿费用。因过程中出现纠纷,被告何某就在网络上诋毁罗某的文章。最终,法院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罗某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余元。类似的网络暴力事件并不鲜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其匿名性与快速传播性极易成为谣言的“助推器”和“放大器”。畅通的言论通道与开放型舆论环境给人们交流思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一些蔓延于网络的“情绪型舆论”,有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很大,从而加剧了群众的盲从与冲动,也使网络冲突与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

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网络暴力虽然发生在互联网虚拟社区中,但它是现实社会中暴力的延伸,最终又会回归到现实社会中。面对网络暴力的这些负面影响,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应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积极地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互联网不是个人私器,利用网络舆情操控为一己私利服务,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胁迫乃至恶意诋毁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网络经营,追求利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自律与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础上,对明示规范的遵守与执行就成为网络治理的“不二法门”。另外,各级政府应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意识,努力构建公共信息平台。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承载着民众“自由表达空间”的期待,但真正能形成公众舆论并通过社会信息沟通以及政府决策起作用的成就感并不多。绝大多数网络上的言论与意见没有被足够重视,于是民众反而在这种公共表达空间中累积了更多的愤懑。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要积极地构建公共意见平台,切实听取民众的意见,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第二,各种网络媒体、论坛等要依法自觉规范自己的信息行为,做好“把关人”角色。社区论坛也好,博客微博也罢,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在帮助网民个体实现“畅所欲言”的同时,理应做好“把关人”的角色。信息的泛滥使网络编辑应接不暇,要想在极短的时间内循规蹈矩地选择并编辑海量的信息,即使对训练有素的编辑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网络编辑一定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确保的信息真实可靠,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

第三,网民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地使用、、传播网络信息。网民拥有言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爱恨标准,转发或评论一些消息,但网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些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来设置敏感词屏蔽,但网民可以用其他词和方法来代替,所以网民在面对各种网络信息时,切勿盲目跟风、情绪化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发表言论时要遵守网络道德标准,客观实际地信息,或者有意识地筛选接收信息。如果网民文明、理性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的谩骂攻击者也就会自觉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暴力从来不是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相反,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而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贴对政府、法人和其他公民进行批评建议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越神圣我们越应该认真对待,慎重使用。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网络暴力时隐时现,任何焦点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网络的疾风暴雨,继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遏制网络暴力才能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为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的生活便利。

参考文献:

[1]湖南衡阳:当事人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中国青年报》2012年9月26日

[2]《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人民日报》2007年8月12日

[3]《2011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M].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中图分类号:G350.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093-01

一、网络通缉令的概念

所谓网络通缉令,是指个人借用网络对有违背社会公德或是违法乱纪的人和事加以曝光,聚合众多网民之力,将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全部找出,并公之于众的行为。网络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它利用的是网民,惩恶扬善的心理特点和网络信息迅捷的传播方式,激起网民们的愤怒和同情,从而引发舆论浪潮,促使相关部门对现实事件给予干预。

二、网络通缉令的性质

网络通缉从主体、条件、后果都不符合通缉令的规定,并不是有法律效力通缉令,只是借通缉令名称达到引起网民注意的目的,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目前,依据网络通缉的内容和目的,可以将其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自己或近亲属的利益遭到损害没有确凿证据而在司法机关无法立案或已立案但无法继续侦查情况下,的寻找证据的告示。这种告示往往具有许诺给予酬金的意思,其性质类似于悬赏广告第二类是人当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行为而的声明。这种行为的性质类似于自力救济中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第三类是人针对某个具体的社会事件,为达到某种谴责、批评目的而的告示。

三、 网络通缉令的形成和特征

(一)、成因。网络通缉令暗含着网络暴力的倾向,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事物,也有其发生发展的土壤。网络暴力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1、网民的朴素的正义观;2、行为人故意公布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希望他人受到网络谴责;3、网络的虚拟性,这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二)、特征。网络暴力一般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动机的朴素正义性。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最初引发网民表达愿望的,是对有关行为的不满而产生的朴素正义感。第二,行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由于互联网信息的随意性,其消息来源和真实性往往得不到验证。广大网民在看到信息时,往往直接展开讨论,并在部分网民的号召下采取“道德审判”、“惩罚”等行动,既不去考虑消息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考虑审判与惩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现出了盲目性和从众心理。第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模糊性。很多网民在讨伐他人时,往往不考虑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不仅在网络上进行语言上的侵犯,更经常的转换为现实的攻击方式。第四,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网络的暴力,往往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上极大的痛苦,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 网络通缉令的侵权表现

网络通缉令通过公布他人隐私的手段使他人受到侵害,当然构成了侵权,而且主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精神性人格权,这主要体现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并且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但这几种人身权并不是一次网络暴力就会全部侵犯。而是网络暴力可能侵犯的人身权。1、姓名权。“姓名是正当,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因此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姓名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的权利。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以及肖像品享有的各种合法利益,并排除他人伤害的权利3、隐私权。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4、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享有的权利。“网络通缉令”将他人隐私和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使他人受到谴责,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当然其人格尊严权可能受到侵害。

五、 网络通缉令的预防和规制

网络暴力归根到底是由于网络法制不健全,网络虚拟性以及人们道德水平还相对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引发的,因此要防止和规制网络暴力的蔓延,应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1、区分网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网络传播领域进行监管。应该在网上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法律上的区分。2、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力争建立健全网络法制。3、实行网络实名制。推行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虚拟化的最好办法,要让任何违法行为承担他应有的法律后果才能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4、对侵权者进行必要的制裁。法律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5、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6、逐步倡导绿色上网。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侵权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会不断蔓延,这样,将很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特别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因此,应加大注意力度,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私力手段加以防止。这样,才能在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不致损害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参考文献:

[1]陈志强,王艺.”网络通缉令”现象解析[J].东南传播.2008.5(总45期)

[2]李嫦宏,赵玉玉,探析网络通缉的法律问题[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第4期(总67期)2007.8

[3]满洪杰.网络暴力及其法律规治[J].专题研究-法治空间.2008.7.66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12篇

31岁的姜岩,当她情无反顾地从24层高楼跳下,纵身飞向“天堂”的时候,或许想不到在她身后会有无数人为她悲伤,甚至为她违法仗义执言与行动。

死亡,对他人的非理,往往是最具催化性的一种力量。人们基于同情,基于同态想象而生之悲情,基于放大的义愤,基于群体广场效应……于是网络暴力,以及延伸到具体生活中的干扰与威胁,都应运而生。

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各种价值观、人生观、伦理观、法律观、权利观……纷然杂陈的时代。许多人的灵魂精神处于动荡状态,社会心理方面既有传统窠臼压抑新生观念的一面,也有新观念破土而出的倔强。各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也就常常会借助一些事件,在人群中展开;另一方面,由于精神以及生活本身的变迁剧烈,人们的安全感减弱,焦虑感增强,浮躁与不安成为最常见的社会心理现象,大量的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到的挫折,对现实的不满意,以及公共诉说与法律救济的难度,都导致他们在虚拟世界寻找发泄机会与场所的潜意识冲动。而网络因其隐匿性与大众性,也便成为发泄心理垃圾的首选之所,网络暴力因此风生水起。

网络暴力的型态,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以动机猜测、道德批判、智力贬低、伤尊辱智的脏话谩骂以及极性思维、压制甚至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方式为主要特征,严重的时候会达到损害当事人基本隐私权、名誉权、生活的安宁等情形,这是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三方教育下的共同结果。另外,网络群聚的特点,也有点类似群体心理学上所谓的广场效应,千人万众的类似声音会造成热衷此中的人,完全将自己虚拟化、无名氏化。当他们处于集群自大与正义假定的亢奋状态时,就会产生自己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后果的安全幻觉――于是一切胆大妄为的行为都可能发生。

如果按照严格标准,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暴力现象无时不有、无处不在。那些在网络上用脏话骂人的行为,是一种轻度的网络暴力。只是因为它过于普遍,与直接用口头表达相比,其损害程度较轻,加之现实法律救济的难度,它才没有引发广泛关注。一个将辱骂视为无所谓的社会是畸形的,说明这个社会教养方面的匮乏已经到了惊人的地步,也说明了人们的内心与外表之间的人格分裂也已很严重。

当人们被一种未经理性过滤的情绪支配时,往往会遗忘他人的正当权利――人格不受侮慢被文明对待的权利、自我辩护的权利、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隐私不受侵扰的权利。如果说网络上的辱骂还只是一件不算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事,那么数年来,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也已经发生过好多起。从“网络虐猫案”、“铜须门事件”以及“姜岩事件”,到刚刚发生――甚至还在继续――的针对留美女生王千源的网络暴力案,网络暴力无论如何都需要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严肃对待。

在这些事件中,一个关键的网络工具――就是被网友们津津乐道且心生恐惧的“人肉搜索引擎”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它是曝人隐私的主要工具,随着隐私的曝光,被声讨的对象无处遁形,随之而来的就有可能引发网友从键盘走进现实的恐吓甚至攻击。

虽然“人肉搜索引擎”在一些真正于社会正义相关的公共事件中,也会发生巨大作用力,例如,在“华南虎事件”中,如果没有“人肉搜索引擎”的介入,也许真相揭露不会那么有效率。但是,无论如何,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典型利用“人肉搜索引擎”的网络暴力案件中,不得不说,它的作用主要还限于对公民隐私信息的非法曝光。

梁漱溟先生曾说过:在西方,公众的事情大家都参与做主,而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无权过问。而中国正好相反,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有权过问,公众的事情大家都不管。在由“人肉搜索引擎”引发的几起网络暴力事件中,这样的状况十分明显,例如这次的“姜岩事件”,以前的“铜须门事件”等。在走向法治的时代,人们要懂得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格和权利,甚至要尊重他人堕落的权利。

由此,对网络暴力事件,除了被侵害的当事人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网民群体更需要有公民意识。

由于中国的公民教育迟迟未有系统及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遨游嬉闹,都缺乏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是对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公民权并不清楚,其二是随之而来的对他人拥有何种公民权也不甚了了。这样一来就导致两种后果:其一是缺乏法律意义上权利自我维护的意识,其二是不知道尊重他人的基本公民权。这两种后果实际上是一体两面,是孪生兄弟。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一起事件发生时,网民们往往并不能清晰地划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能清晰地认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应首先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才是考察道德正当性。

除了是否合法,在涉及道德正当性的问题面前,网民们往往也缺乏区分道德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差异:哪些行为既不符合公德,也不符合私德?哪些行为仅仅是不符合私德,却与公德无关?与此相关,网民们也往往不容易清晰地意识到私德领域的事,各人自己负责,他人无权置喙。只有当私德意义上的败德行为损害了公德利益或者损害了公共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的时候,与行为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者才有权去评价;而那些仅仅损害了私权法律关系中的人权时,外人是不必以公共姿态去关注的;如果在私人领域中表现关切,也得把握分寸,没有特殊原因,不能为了仗义就损害他人正当的法律权利。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13篇

在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叶蓝秋因没有给一位老大爷让座而引发了“‘墨镜姐’不让坐”事件。这一事件通过媒体的爆料和后期炒作,引起社会各界轩然大波。舆论纷纷指责这位伪社会精英沦丧的道德品质,导致叶蓝秋一夜之间成为了社会名人。网民展开人肉搜索,叶蓝秋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来自网络的舆论暴力如此汹涌,让叶蓝秋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倍受打击,最后选择了跳楼自杀,事件才得以真相大白。

一、 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于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口诛笔伐的一种攻击行为。这些恶语相向的语言文字,通常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碰了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尖酸刻薄、恶毒残忍,已经完全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的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进行人身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直接破坏了当事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在电影《搜索》中,《今日事件》的专家说道:“只谈个人隐私这块儿,一个漂亮的姑娘遇上那么一事儿,结果她的名字、她的手机号、她的身高、体重,她的工作单位,甚至是她初恋男友的名字,这一切一切都被晒到了网上。”这正是网络暴力的体现。

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1、事件本身有悖于传统道德规范。

事件本身往往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导火索,它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表述姿态以及事件的道德倾向,这几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其中,当事人如何表述以及整件事件呈现出何种诉求,是网民做出抉择的两个主要判断依据。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墨镜姐’不让座”事件本文转自中,“墨镜姐”不让座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的传统美德,更过分的事出现了她拍拍自己大腿对老人说“坐这儿”的调戏老人的言语,自然让围观者和网民们群情激愤。可以说,由于当事人的所做所为与多数网民们共同的价值观和心理情感相悖,使得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网络舆论的攻击,成为众矢之的。

2、网络本身的特性—匿名性。

匿名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网民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攻击,倚仗的正是匿名身份。老话说“法不责众”,而这些网民正是这些“众”。对他们而言,“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可以肯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现,他们必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忌。[3]

此外,网络具有虚拟性,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可以隐藏或编造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这种身份的匿名性又使得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网络中的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对于那些自律性不强、极易冲动与放纵的网民们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自由的天堂。“郁闷了,为什么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有这样的人?”“缺德缺到这份上,也得让人佩服了。”“见过狂的,没见过这么狂的!!!!”

3、网络媒体追求“点击为王”,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上,点击率体现了一个网络媒体受欢迎的程度,点击率的多少决定着网络媒体的收益多少。因此,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中保持领先,一味追求点击率。他们致力于策划有争议的议题,他们用引人注目的大图片和充满刺激性的大标题,加上夸张的情节,使得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事件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引起社会轰动。

“‘墨镜姐’公交不让座,调戏老者”“妙龄女子乘公交拒不让座调侃老翁”“‘墨镜姐’狂不让座,公德丧失引社会反思”“‘墨镜姐’不让座视频引网民热议,网民群起谴责”···在《搜索》中,如此的言论几乎充斥着各大网站,叶蓝秋打开电脑,都是谩骂自己的言论,这与网络媒体的大肆宣扬不无关系。

4、网民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急于下是非判断,难于在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难对自己在“善良行动”下所导致的行为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等等。而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4]从而引起网络暴力。

此外,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世界里,网民在行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都不得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否则,叶蓝秋似的悲剧会再次上演。

三、解决网络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大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文明上网。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指出,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特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网络空间并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则,导致网络存在一些杂乱无章的现象。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司法举证困难,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缺少伦理道德约束的虚拟空间里,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强化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在良好的道德观念下文明上网。此外,要有针对性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们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他们心中有法的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利用法律观念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使用互联网时,既能文明、合法上网,又能有效抵制不良信息。

2、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文明上网应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 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仍不成体系,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不仅如此,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言论,这些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制度建设都是大有好处的。但是,怒不择言、毫不顾忌后果和影响地去发掘别人的隐私、代替法庭兴师问罪,轻则使越俎代庖,重则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5]《搜索》中,网民们的“人肉搜索”对叶蓝秋的精神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一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与管理,既保护网民们的言论自由权,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媒体加强自身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搜索》中的叶蓝秋之所以最后走向了死亡,与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前期的曝光和炒作已使叶蓝秋成为社会名人,不仅如此,媒体为了收视率的提高,拒绝将播出叶蓝秋的道歉视频,将事态进一步严重化。而要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媒体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承担责任。

坚持真实性为第一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规律;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发挥媒体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文化责任;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

4、广大网民加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大力推进民主进程。由于中国网民的庞大数量,当前实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还很大,因此,只有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才能使“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成为可能。另外,我们应该看到,网络暴力之所以屡屡出现,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也有很大关系。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民众提供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场所。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民主修养和有效的自我约束,加之网络以外没有更多的表达渠道,网络暴力的产生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多的合理、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使民众的言论自由切实得到保证,而不仅仅是在网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人们浏览信息、自由表达提供了便利,也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解决网络暴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涉及到政府、各行各业和每一位民众,只有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处理好言论自由和暴力言论的度,网络暴力才能早日解决。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网络暴力现象探析

[2]《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3]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的内涵及原因分析,《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5月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社会学

2015年7月8日下午,演员袁姗姗的TED演讲视频瞬间成为微博热搜榜第一名。视频的题目为《在网络暴力中捍卫自己》,袁姗姗讲述了自己从一直被黑的“黑姑娘”到全民追捧的“马甲线女王”。从被网友指责“滚出娱乐圈”,365天被陌生人骂,但是她选择最积极的方式迎接骂声,在网络中站起来。在演讲中她也提到发生在2015年4月,因为网络霸凌自杀的台湾女星,暴力言语的危害甚至会伤及人命。当然在明星以外,百姓遭到霸凌的事件也不少见,今年5月,在成都发生的女司机暴力事件也引起了大量曝光。网友先是对打人男司机的谴责,其后当曝光女司机违背交通规则的视频后,舆论开始倒向女司机,人肉搜索,爆炸性的娱乐攻击。另一方面也有人开始反思此事中的“网络暴力”、“驾驶规则与安全”、“个人隐私”等社会问题。一时间,众声喧哗。11日女司机发表了道歉信,并指出在这个事件里,深知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给她及她的家人带来了伤害,影响着她的生活。所以她也不愿男司机张先生和他的亲人也遭遇同样的境遇,恳求大家能到此为止。有学者把网络暴力称为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病毒,认为虽然不能用显示社会中的法律来规范管理,但也不能放任。而网络暴民的存在成为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对网民的分析也是不可或缺的。

一、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

从网民角度进行分析,网络暴力的形成,文章认为有下面几个原因:

1.网民对网络社会虚拟性的误解

与大众媒介相比,网络的特点在于自由性和匿名性。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虚拟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去扮演在现实社会中完全不可能触碰的角色,并且没有社会压力和人际关系等规范条件的束缚,日积月累,人们产生了一个错觉,那就是在网络社会中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肆无忌惮的畅所欲言,甚至是不考虑后果的谩骂。大多数的他们是不冷静的,对事件的本身并无全面的了解,只是因为网络舆论爆炸迎合了其心理形态。

2.网友的素质参差不齐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年2月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数据,截至到2014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全国人口近1/2,其中15-35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61.5%。从学历上看,占规模最大的是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从职业构成看,占群体最高的是中学生群体,比例近24%,其次是自由职业者和个体户,占23%。从网民规模上看,72.5%为城镇网民,农村网民仅仅占27.5%。[2]由此可见,中国的大多数网民处于心理成熟的过渡阶段,对问题不能冷静的分析,容易随波逐流;另外生活压力比较大,对社会的不满度高;在现实社会中无论在职场还是学校都充斥着不平等的现象,有很多人由于自己利益的得失和力量的微薄,只能息事宁人,所以当网络上出现社会不公平事件,特别是弱势群体受到伤害时,就会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同时由于网络社会的匿名性,网友就会站出来发泄自己积累的不满情绪和偏激焦躁的心态。当这种心态和情绪被其他网友“肯定”和“接受”时,就会导致不真实言论的扩大和伤害。正常作为的网络暴力,它是以道德之虚,施暴力之实。在网络暴力中大多数是行侠仗义之人,他们拥有典型的人格特征:偏执、极端、轻信、冲动以及易受影响。他们以群体之势,逐步成为事件的语话强势,而又缺乏独立思考精神和网络道德责任感,网络暴言成为其宣泄情感的方式,甚至逾越了道德、法律底线,制造社会困扰。

3.网络空间给网友提供的“安全阀”

网络空间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平等表达自己意见的“新公共领域”,在人们生活中充当“安全阀”。据统计数据而言,喜欢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占44%,网络世界逐渐成为人们发表言语的自由区。相比而言,青少年更愿意在网络中发表舆论见解,特别是是15-19岁的青少年,比例占50%;然后是20-35岁的青年群体,占47%。青少年处于思想意识形成期,言论表达的积极性较高,网络空间给了青少年群体更大的自由表达空间,更容易混淆网络空间的虚拟与现实、言论的群体极化效应等也会对青少年的社会认知产生一定的影响。

4.网络社会监察程度低和道德规范的滞后

当今的网络世界暴露出的更多是监察制度的滞后和道德规范的不健全。对于网络自身而言,其虚拟性和角色匿名是一把双刃剑,带给我们方便、获得信息的同时,又给予网民过多的自由,以至于随意的言论暴力,造成私人空间与大众空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像吉登斯所说:“较多的相互依赖,上至全球化的独立系统,意味着在作为一个整体而影响到那些系统的不幸事件,在发生时就会有更大的易受伤害性。”但是,如今的网络监制,法律并没有准确规定,网络隐私、言论自由的范围、网友权利的界定仍然处于待定的状态。国家的监察力度和引导还有待于提高和加强。同时网友的自律对于网络交往的系统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暴力可能使每个人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网络暴力随时会逾越道德底线,打破社会规范。对于网络世界中社会关系的维系不仅需要规范、完善,更需要网民的自律,善用语言,使人言可敬。

二、关于网络暴力的对策

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大环境下,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我认为,政府应该充当监控着、调节者,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作用,达到一种以预防为主,携手合作,共同治理网络暴力的理想状态。

1.关于政府

首先,扩大网络监察范围,创造与网络信息发展相适应的环境,当非客观的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时,政府应该做出及时地纠正,即作为陈述事实真相的平台,也就是公信平台,还原事实真相,遏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其次网络中的人肉搜索使网民隐私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因此,对于协调网络信息的共享性与隐私性的关系、建立安全的网络监察体系、改善信息技术、提供更好的网络环境等问题,对网络监察体系提出了挑战。

2.关于网民

对于网络暴力而言,网民在对任何事件进行评论时,缺乏对事实的了解,而在其激烈的言辞和焦躁的态度背后是法律和责任意识的淡薄。因此,对于暴力舆论的始作俑者,要提高其道德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的肆无忌惮主要来源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自由性,从网友评论的成本收益来说,其发表评论的收益包括:一是以个性的言论,追求自身的存在感;二是在打击他人的过程中获取道德优越感;三是作为娱乐消遣的需要;四是从网友的追捧和跟从中,享受一种作为意见领袖的优越感和成就感;五是发泄压力,用暴力言语来平衡从现实生活中感到的不安和挫败。而其成本除了上网所消耗的事件和费用外,其他成本几乎为零。收益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的结果,也就让网民乐在其中了。既然网络的自由不可过多过死的限制,那么就从网络暴力的始俑者出发,提高公民道德责任感,加强法律意识。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网络的产生不是为了制造困扰,而是让生活更美好。

三、结论

网络是交织在现实世界中的虚拟生活,与真实的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网络暴力的解决是一个慢长的过程,需要我们的努力,语言不应该成为致命的利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素质的提升,在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下,网络暴力现象一定会渐失,我们会迎来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李建华.科学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表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

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网络 网络暴力 对策

网络在为网民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空间的同时,也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而使得部分网民滥用网络传播自由,形成“网络暴力”现象。从“虐猫女”、“铜须门”、“死亡博客”等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网民在滥用人肉搜索,利用各种手段行使“网络审判”,使本应成为民意表达自由平台的网络沦为网民非理性宣泄的工具,也为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一个新词汇。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王刚在《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一文中将“这类包括侮辱、谩骂、网上围观、诽谤、恶意暴露个人隐私等人身攻击、严重践踏网络文明的网络事件称为‘网络暴力’。”①这种观点仅表现了网络中的“语言暴力”,而网络暴力之所以称为“暴力”,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介入了现实生活并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所以笔者比较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②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的确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捷,但也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成了伤害他人的“利器”,使其染上了“暴力”的色彩。“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和敌意行为。

(一)语言暴力

所谓语言暴力,是指“施暴者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致使对方的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③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体现在情绪化表达和对象扩大化两方面。

1、情绪化表达

网络中,网民对热点事件的信息来源与真伪是很难辨别的,往往对事件的进展和始末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并发表尖锐激烈的评论来谴责和谩骂当事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上的谩骂、诽谤显得肆无忌惮和不可遏制。网民缺乏辨别媒介信息真伪的能力,使得各种各样私人的情感超越了理性,异化为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谴责、谩骂来获得情绪上的宣泄。

2、对象扩大化

网民在谩骂、羞辱当事人时可能会迁怒于其他人,其周边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被网民拖下水。网民有“正义感”,能够“不平则鸣”这是幸事,但是没有法律赋予网民有行“私刑”和“迁怒于人”的权利。最近几年,“网络暴力”行为不再像以往那样狂热,形成了一种娱乐化倾向的恶搞,但是这种恶搞仍是“换汤不换药”,不过是换了另一种形式对当事人来做人身攻击。

(二)敌意行为

笔者认为敌意行为是指专门针对当事人的有敌对意味的行为的总称。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表现在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和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两个方面。

1、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

网民以“人肉搜索”为工具,追查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并公布到网上。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与交互性特点,当事人在网上网下很快就会一“帖”成名。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把当事人的相关资料及隐私曝露在公众面前,无形中触及了法律底线。

2、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

当事人真实身份遭曝光后,部分网民会执意将网络暴力转入现实世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干扰。比如用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恐吓、谩骂;对当事人当面谴责;在当事人的住宅等处涂标语;恐吓并威胁当事人人身安全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界限已经完全被混淆,网民对当事人的现实干扰已经是侵权,甚至是违法。

三、“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网民自身、网络环境、网络传播机制等都在不同层面上对其形成产生影响。现从网民的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效应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网民年龄结构年轻化

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4.85亿人。④58.1%的网民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并且77.7%的网民文化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下。新增网民在年龄结构上呈现明显的年轻化,在学历结构上呈现下移的趋势,这一类网民血气方刚,冲动易怒,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容易被表面信息左右,难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客观估计,而这些无形中成为网络暴力现象出现的直接原因。

2、“道德”与“法制”界限的混淆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往往以一种“执法者”的身份出现。他们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对错的评判,进而将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站在道德的致高点上肆意对当事人进行所谓的“审判”,以“德”代“法”。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明显混淆了“道德”与“法制”的界限。

3、网民对“言论自由”的错误解读

网络使人们表达意见的门槛降低,人们在这个自由开放的空间里可以对任何自己感兴趣的事物发表意见。网民一旦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去,其表达的意见必然是情绪化的、随意的,甚至是偏激的。但是万事有度,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网民的从众心理

网民往往会因为一些刺激或是一些煽动性言论的误导,而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个体寻求的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⑤很多网民就是在这样一种心理驱使下表现为凡事“人云亦云”。从众心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发生得相当典型。当同一种声音占据一个帖子绝大比例的时候,网民会逐渐失去自己独立的思考而跟从大家,从而成为推动“网络暴力”的发展。

5、网民的狂欢心理

“狂欢是一种宽泛的精神文化现象,它强调民间文化、俗文化的价值,并且与一切等级、权威相敌对,表现出一种鲜活的生命力。”⑥这种心理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一些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导致了部分网民利用网络来逃避现实和追求娱乐。

四、“网络暴力”的规制对策

1、加强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和自律意识

“网络暴力”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网民的素质上的问题。虚拟空间里信息杂糅,网民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参差不齐,一些网民不辨真伪,造成信息以讹传讹,而另一些网民基于并非完全真实的信息来发表评论,可能造成冤案错案。

200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互联网从业人员与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合理利用互联网资源。古时君子有“慎独”的修身法,即在无人的场合也不能无所顾忌。现今的网民也应该遇事保持平和心态,尽量避免在对“失德”之人批判怒骂的同时,自身也无视了法律和他人尊严。

网民不仅要学会利用网络满足自己的需求,还应该掌握对于各种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选择能力,能正确处理不良信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同时,网民还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冷静理性的自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

2、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鉴于网络匿名性的特征,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市民的上网行为,防范网络暴力,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网络管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网民自身媒介素养的缺乏是造成网络暴力事件中产生非理性言论和行为的内在原因,网民在充分利用网络的时候,也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而网络媒体也要坚守和承担自己的媒介责任,这样才能遏制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的现状,为人们提供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显示的网络舆论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

277) 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网络天地》,2007(1):36-37

②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初探》[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9

③《网民缺乏教养吗?漫谈网络语言暴力》[EB/OL].省略/

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16358.shtml,2009-03-08/2010-04-22

④《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1-07-19

⑤⑥孙薇,《从传播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暴力”成因》[EB/OL].media.省略/GB/22114/44110/11

3772/6942840.shtml,2008-02-2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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