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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原则范文

合理规划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1篇

一、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实现教学方法“可接受”

从传统的教学理念出发,我们经常会看到教师们在数学课堂上独自一人滔滔不绝的场景.这样的形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教学进度与效率,但是,未免过多剥夺了学生们的参与权利,无法有效调动起学生们的思维热度,导致大家对数学知识的理解不够确切深入.为此,寻找出一些让学生们“可接受”的灵活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例如,在对不等式的内容进行教学时,我将学生进行分组,请大家合作求解不等式3

为了吸引学生们积极参与到数学课堂当中来,作者在实际教学当中会有意识地设置一些学生合作环节,为大家提供充足的自主思考空间.这种教学方法同教师一人唱“独角戏”相比,对学生们的能力挑战显然高出不少,但却没有超出学生们的接受能力范围,值得在高中数学课堂中广泛推广.

二、积极联系生活实际,实现教学内容“可接受”

在优化高中数学教学时,除了完善教学方法之外,还要从教学内容处入手,全面促进教学效果提升.那么,什么样的教学内容设置才能够恰到好处地达到让学生“可接受”的标准呢?作者认为,将生活实际引入到理论知识呈现当中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例如,在对函数的单调性与最值的内容进行教学时,我及时向课堂中引入了实际生活的元素,大大丰富了教学内容:某超市对某种水果的销售情况进行了一次跟踪调查,分析后发现,该种水果每天的销售量y(单位:千克)和销售价格x(单位:元/千克)之间的数量关系是y=ax-3+10(x-6)2,其中,3

学习高中数学知识,不仅要懂得理论,更要善于应用.只有完成了这两个角度的协同强化,才能说是将数学知识内化于心了,学生也才是真正掌握了属于自己的知识.积极联系生活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充实了数学教学内容,让学生们看到了高中数学的全貌,有效完善了教学规划的覆盖范围.

三、巧妙设置提问梯度,实现教学梯度“可接受”

当然,想要让学生们能够高效且准确地接受数学知识,巧妙的教学梯度设置也是至关重要的.将教学梯度控制在学生“可接受”的程度之内,便可以顺畅学生们的知识理解,显著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及效率.

例如,为了让学生们能够逐步深入地掌握数列知识,我为大家设计了这样一系列习题:已知,数列{an}是一个等差数列,它的前n项和是Sn,且a1的值为2,a3的值为6,则(1)数列{an}的通项公式是什么?(2)如果Sk的值是110,那么,k的值是多少?(3)若设数列1Sn 的前n项和是Tn,那么,T2013的值是多少?很明显,以上三个问题是按照由浅入深、由简至繁的顺序排列的,相互之间形成了易于被学生们所接受的梯度.当大家开始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时,思维便会很自然地在问题的引领之下逐步走向深入.且学生们每解答出一个问题,其中所经历的思考路径,都会成为下一个问题的解答铺垫.这种梯度设置问题的方式,不仅为学生们的深入思考搭建了阶梯,更对大家的知识探究方法形成了启发.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2篇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转贴于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3篇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与信赖保护关联、但有其独立价值的另一实体控制标准乃比例合理原则。这个原则具有三层涵义:第一,政府采取的手段确实可以实现政府希望实现的目的、目标;其二,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在各种可选择的手段中对利害关系人权益最少侵害的;其三,利害相关人的利益损害不应超过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之所以称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有关联,因为,该原则要求政府决策所考虑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中包括信赖利益在内。比例合理原则若在立法中得以确认,对个体利益的保护会更加充分。假设政府拟定的城市规划中打算建一条高速公路,这条公路准备穿过一片居民区,为此,可能需要动迁。但是,如果这条公路可以绕一下弯或运用高架方式、避开居民区,即便在建设方面需要多支出一些成本,也可以成为对居民最小侵害的方案。甚至,在建设成本中还可以减去动迁费用。政府原先拟定的城市规划方案就有重新设计的必要。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乡村;人居环境;空间规划;目标原则;思路内容

总结以往乡村表面的、无序治理与规划的不合理性,从乡村特性的分析中明确乡村规划必须基于村庄有机更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乡村治理结构三个方面,为实现本质的、有序的、可持续性的乡村规划,必须运用系统自组织思想理论研究乡村问题。

1 乡村人居环境空间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1.1 规划目标

乡村人居环境的空间在规划过程是需要坚持一定的目标的。首先与大自然形成亲密的联系是首先需要设定的一个目标,从而对历史文脉进行较好的继承和良好的发展;其次居住区和生产区的布局要合理,两者要有机结合在一起,居住区的规模设计要适应居民居住,并保证居住区内部的生活环境质量,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形成合理的布局,从而创造带有田园风光,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区域范围,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最终构建一个宜居宜耕的乡村人居环境空间。

1.2 规划原则

1.2.1 连续性原则

建设乡村人居环境的过程中是乡村人居环境规划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同时,其也是各种因素相互组合在一起,相互作用的综合体。对于规划理论中各种因素和系统之间的相互连接和转换通过连续性可以实现的,从而能够将不适用整体规划的局部障碍和整体规划中较为脆弱的部分找出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这类的区域进行调试,并将其中可能存在的链接关系进行分析,从而促进乡村人居环境空间规划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其带有良好的生存能力和宜居性。在这个过程中,乡村规划的主体是村民。由村民和规划人员共同将规划完成,乡村居民要积极的参与到乡村人居环境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遇问题积极配合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其解决,从而使乡村人居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趋于合理。

1.2.2 地方性原则

在规划乡村人居环境的过程中,对于每一个村庄的特性要给予尊重。因为不同村庄在空间上的结构形式和节点空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文化传承上也都带有特色鲜明的地方色彩,所以规划过程中,地方性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具体的做法表现为,充分尊重和利用地方和区域的生态环境,充分尊重和彰显当地文化和风俗,加大挖掘乡土经济潜力的力度,依托区域地形地貌及原有的空间组织结构有效的进行村落形态构建和改造,明确重要节点的规划。

1.2.3 多义性原则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多义性是乡村人居环境规划过程中应该引起关注的。事物发展的复杂性和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具有丰富层次性和多样性是尊重多义性原则所强调的。在规划乡村人居环境的过程中涉及的领域比较多,众多包含其中的系统相互作用和协同,同时夹杂着彼此之间的相互竞争,因此说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多种因素的平衡相互制约,而形成天合一的观念。在多义性原则的指导下,对乡村人居环境的规划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说乡村人居环境规划的完成单靠相关领域的学者和专家投入其中是不够的,居民的参与和配合是规划完成和实施的关键,还要其他多方的共同协作。

1.2.4 开放性原则

在乡村人居环境规划的过程中,乡村人居环境系统的开放性需要强调,只有这样,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水平才能够提升。一个区域如果是完全封闭的状态,那么这个区域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不利于其日后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在规划和建设乡村人居环境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开放性原则的重视。一个区域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都会与外界进行着物质和信息等元素的交流,对于输入到自己区域内部的事物非常的敏感,并且还具有较高的需求。乡村人居环境系统的开放是一种自主的开放形式,不是被动式的开放形式是,因此,乡村人居环境空间的规划和建设需要村民主动自愿的参与进来,只有这样,乡村人居环境空间规划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1.2.5 全益性原则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的全益性原则也就是参与规划之中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利益兼顾,而非只强调系统内部的某一个要素。整个乡村利益的最优化是乡村人居环境规划过程中主要追求的。内部各个系统之间的平等是乡村规划全益性原则所强调的内容。该原则提倡自然界中有生命和没有生命的事物均具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同样的地位。

1.2.6 全息性原则

生物学中的全息律是规划乡村人居环境全息性原则的来源,也就是生物体是整体的成比例的缩小,在化学组成的模式上与市整体相同。因此,会有一些重要的关键节点在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过程中,在整体中,这些节点是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其也是相对独立的个体,与乡村的人居环境空间系统存在很多的相似性,从关键节点的活力情况就可以看出整个系统的实际情况,而整个系统的调控是需要加强对关键节点的调试才能够完成。

2 乡村人居环境空间规划的设计思路和内容

2.1 规划思路

明确构成乡村人居环境的六大系统,每个系统又自成体系。根据乡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的六项基本原则,逐步对水、能源、交通、建筑、环境景观、社会事业每个系统进行规划研究,完成农村居民参与的、相关领域学者协作的综合性规划,同时重视各个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协调,共同构成乡村人居环境这个自主开放的大系统。

2.2 内容体系

一是确定国家层面的六大系统自组织规划设计内容,制定其技术体系。二是制定区域(省域、市域)层面的六大系统自组织规划设计导则。三是研究镇域层面的六大系统自组织的空间规划。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规划和建设乡村人居环境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规划的目标,并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乡村人居环境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形成清晰的规划思路和内容体系,最后落实乡村人居环境空间的合理规划,有利于城乡差距的缩短,促进两者的和谐发展,共同作用构建适宜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空间。■

参考文献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风景名胜;景观规划;原则;内容;问题

1 规划的原则

为了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一般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1 保护优先原则

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和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而不可再生的遗产,风景名胜区的价值首先是其“存在价值”,只有在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被破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多种功能。因此,保护优先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1.2 突出自然原则

充分发挥风景资源的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维护景观的地方特色,强调回归自然,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

1.3 综合协调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资源充分有效保护前提下的合理利用。虽然保护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但是并不意味着要将保护与利用割裂开来。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特殊性之一就是风景区内包涵有许多社会经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自然―――社会复合生态系统”。所以只有将各种发展需求统筹考虑,依据资源的重要性、敏感性和适宜性,综合安排,协调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达到资源永续利用的目的。

1.4 环境容量原则

环境容量原则也叫环境承载力原则,其意义在于任何资源的使用都是有极限的,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也不例外。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必须要在其允许的环境承载力(或称环境容量)之内,这是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5 分区管理原则

根据风景资源价值与分布,划分功能分区,严格实行“山上游,山下住”、“区内游,区外住”、“区内景,区外商”、“区内名,区外利”的管理原则,在保证风景资源不被破坏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1.6 统一规划、分期发展原则

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些遭到破坏的风景名胜区还需要有一个很长的自然恢复阶段。所以对待风景名胜区规划要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妥善处理近期实际与远景目标的矛盾,从最终目的出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 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关于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综合布置,经过批准的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

2.1 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为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阶段。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当地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根据风景区的自然、历史、现状情况,确定发展战略布置。因此,应首先确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

2.1.1 规划纲要内容

(1)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与评价,明确风景资源价值等级,保存状况以及风景名胜区主要存在问题。

(2)分析论证风景名胜区发展条件(优势与不足),确定发展战略。

(3)拟定风景名胜区发展目标,包括资源保护目标、旅游经济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

(4)证并原则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包括保护地带)、总体布局以及资源保护、利用的原则措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规模、容量、功能结构、风景资源保护措施,优化风景名胜区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引导风景名胜区健康、持续发展。

2.1.2 总体规划的内容

(1)根据地形特征、行政区划和保护要求,划定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包括保护地带。

(2)确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性质、发展目标、规模容量。

(3)根据风景名胜区功能分区,确定土地利用规划,进行风景游赏组织。

(4)确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明确保护措施与要求。

(5)确定风景名胜区天然植被抚育和绿化规划。

(6)确定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7)确定风景名胜区基础工程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环保、环卫、能源、防灾等设施的发展要求与保障措施。

(8)确定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9)制定分期发展规划。

(10)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提出措施建议。

2.2 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规定风景各区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在风景名胜区内,应根据景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景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主要内容有:

(1)详细确定景区内各类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用地性质和发展方向,提出保护和控制管理要求,以及开发利用强度指标等,制定土地使用和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细则。

(2)对景区内的人工建设项目,包括景点建筑、服务建筑,管理建筑等,明确位置、体量、色彩、风格。

(3)确定各级道路的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风景名胜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是针对明确的建设项目而言,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3 风景名胜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3.1 盲目追求“档次”

“档次”原本是景观规划应追求的理念。问题出在对“档次”的理解上,“档次”往往被理解为宏大的气派或用材的豪华考究,它意味着大量财力的投入。决策者往往在项目的开始便定了高调,而不管该场所在整个环境系统中的位置。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如此巨大的财力投入能否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二是该场所是否真正具备“档次”的环境条件。因此,不顾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现状,盲目追求所谓“档次”,是绝不可取的。

3.2 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

长期以来,风景名胜规划中对人的需要及对人性的关注不够。我们必须注意:再美的风景,再好的名胜,都是为人服务的,在规划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理念,从一般人对美的需求和理解,对风景名胜的向往和欣赏心理出发,去研究规划区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现状与未来需求的结合,强化风景名胜区的服务功能,而不是追求浮华与排场。

3.3 生态意识淡漠

我国景园界存在着在生态规划与设计问题上空喊口号而疏于实践的现象。在理念上大家都谈重视生态园林建设,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与建设中重视生态系统保护、平衡,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经济需要、或领导意图、或条件所限等原因,往往不考虑项目建设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业园区;规划;原则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045-04

农业园区的合理建设和理性发展已成为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加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业整体收益、增强中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农业园区需要认真予以规划设计。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是事先必须明确的若干游戏规则。规划方案选择与项目的设置,必须受所选择的原则之制约。

一、为何需要确定规划设计的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园区规划的原则是指在进行园区规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则,体现园区规划设计的基本理念和方法。通常是在具体规划开始之前根据园区的性质、目标而制定的,从宏观上体现整个规划的定位,确定规划的方法和思路。在具体规划中作为行动指南,在规划完成之后成为衡量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完善的尺度。制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作用如下:

1.为园区规划确定基本思路。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是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工作的行动指南。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往往能够反映园区规划者在规划中要遵循的基本理念和思路,以及处理事情的法则。它将贯穿在整个规划设计工作的始终。

2.体现园区规划的定位。在通常情况下,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体现园区的定位,要从生态、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展示规划的基本思想和园区发展方向,明确表达农业园区的定位。例如“起点要高,立意要深远”这一原则,就简明地阐述了该园区建设的“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定位目标。

3.评价规划的尺度。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可以用来作为一个准则,在规划过程中,为规划设计工作指明方向,而在规划完成之后,该原则又可以作为衡量该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完善、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一个尺度。如原则明确了要“因地制宜”,那么在规划评审中就要检查一下,规划方案是否真的做到了因地制宜?如没有做到,则规划本身就需要改进。

二、怎样确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的原则

1.体现时代动态。农业园区规划原则是在农业园区规划过程中赖以遵循的法则,这种法则是与时俱进的。社会在不断发展,观念在不断更新,需求也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和政策等准则会有所不同,那么,农业园区规划的原则也要随着变化着的社会而不断调整,体现时事性和动态性。

2.适应性。在制定农业园区规划原则时要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社会、文化、历史等条件,原则的制定要与之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另外,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是我们制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制定原则时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以及当地的政策法规,使之与相关政策法规相适应。

3.协调性。规划类型多种多样,不同类型规划的规划原则也多种多样,这些规划原则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其他相关规划,制定规划原则时要保持与其他规划原则的协调。如,农村土地总体规划原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原则等,作为农业园区规划原则应当与相关原则协调一致。

4.效益观念。农业园区是推动农村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潮中,如何提高农业园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农业园区规划的重要目的,所以在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制定过程中要树立讲究效益的观念。

5.可操作性。农业园区规划原则必须是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符合当地经济社会条件的,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能够有效指导农业园区规划工作的。尽量避免不能指导实际工作的抽象化、形式化的原则表述。

6.经验性。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有行之有效的现实基础,在制定原则时要充分吸收其他地区、其他类型的规划项目在规划过程中行之有效的规划准则,吸取其最具普遍意义因素,加以变通运用。

三、不同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经典表述

一个完整的农业园区规划是一个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至少要从科技含量、功能需要、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环境保护、投资风险、开发难度、政策支持、地方投资、招商引资等十个方面考虑问题。原则的不同表述,反映考虑的重点不同。

目前,中国大量的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方案中的规划设计原则的表述虽各不相同,但大部分本质含义相同。通过对30多个农业园区规划文本中对规划设计原则的表述进行筛选,初步合并出十五种较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

1.生态优先原则。农业园区规划设计中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妥善解决在农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后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在具体的规划与开发中务必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技术,按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把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放在首位,创造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产、生活、休闲环境景观和空间,确保农业园区生态可持续发展,功能区的设计和项目的取舍,要以此为据。

2.效益综合性原则。农业园区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以综合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农业看成既是一种基础产业,又是一种战略性产业,不仅要提供物质产品,而且要提供精神产品,使农业由单一经济转向综合经济,由弱质产业变成具有强大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园区建设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注重经济、生态、社会的协调发展,带动周边乃至全省、全国农业结构的调整,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3.自身发展和示范带动相结合原则。现代农业园区是中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形式,肩负着带动周边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使命。现代农业园区一方面要注重自身发展,不断提高园区经济效益,同时园区内产业结构的设置,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管理经营模式的设计都要具有示范推广价值,要把推动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放在首要位置,不断增强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力。

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时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合理规划,稳步推进。一方面走低碳、节能、环保道路,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的可持续性,严格保护生态资源,防止环境被污染和破坏,同时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园区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实现农业园区内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项目设计上逐步形成具有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良性机制,使农业园区能够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5.发挥地域优势、突出特色原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特色取胜,是农业园区发展的必由之路。无论农业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农业观光园区还是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在资源、人力资本、核心技术等方面并无突出优势的情况下,不宜正面参与市场竞争,应与周边的现代农业园区进行错位竞争,结合当地地方特色,发挥地域优势,实施差别经营,刻意培育个性,避免雷同,营造本园区鲜明的特色。

6.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相结合原则。农业园区建设,涉及到招商引资、土地流转,农民的组织,完全靠业主或企业实施,往往难度较大。只有发挥行政引导作用,由政府在招商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建上给予牵头引导,才能真正地实现土地适度集约经营,才能使农业园区建设顺利实施。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政府调控的同时,任何农业园区规划都要以市场为导向,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要考虑市场细分和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以适应市场、满足市场需求为规划原则。不同类型的农业园区的目标市场往往有所差别,要根据自身性质来确定目标市场。

7.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原则结合。项目选择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及市场未来发展前景,项目设置在技术和理念上要具有前瞻性。通过规划的实施,不仅对园区本身的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起促进作用,而且对周边地区甚至更大范围内的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起示范带动作用和提供经验借鉴。在生产方式组织上和技术选择上要遵循先进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与前瞻性原则是相对应的,规划要有前瞻性,要考虑未来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的可能性。同时也要考虑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要考虑当地财力、物力、科技与人力资源条件约束的客观性。要面向未来,立足现状,研究和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在生产方式组织上和技术选择上要注重规划方案的现实可操作性,使先进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8.因地制宜原则。因地制宜是指“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相适宜的措施”。这里的具体情况是指农业园区拟规划地块本身以及周边的地形地貌、土壤性状、气候条件、水源条件、现有排灌条件、农业耕作制度和植被情况、交通条件、能源供给条件等。这些条件,有些是容易改变的,有些是难以改变的甚至不可改变的。改变条件(无论难易)都要花费建设成本,都要增加建设投资。因此根据因地制宜的规划法则所制定的方案,应是建设成本较低、可操作性较强的方案。

9.因人成事原则。因人成事的本意是指“依靠别人把事情办好”。用作农业园区规划的法则,要求重视农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主体,要求在规划中明确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规划要明确项目的关系人以及哪些人应承担怎样的职责,要明确项目运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应用因人成事的规划法则,要求在农业园区规划过程中,研究规划实施主体及其内外关系、相互关系。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通过反复征求项目实施主体对规划方案的意见,甚至把规划实施的主要关系人纳入规划团队之中,使规划方案变成他们自己的决策选择。

10.因势利导原则。因势利导是指“顺着事物本身的发展趋势,使之导向正确的轨道”。园区规划其实是规划设计系统内在结构,使系统内因与外因和谐一致,顺势而为。无数事实证明,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园区规划,实施起来事半功倍。应用因势利导的规划法则,要求我们在进行农业园区规划的过程中,要上循国情,下通民意,研究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市场变化的大趋势,研究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的总趋势,研究政府的意志和百姓的意愿,对园区进行战略设计和目标定位。在此前提下,再对园区进行功能设计和项目安排。如此,可保证园区发展在一定时期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保证园区发展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鼓励发展方向。

11.因难见巧原则。因难见巧成语的本意是指“由于难而更显出技艺的巧妙”。 一项成功的农业园区规划成果,应该能为解决项目区的发展难题提供一个可行之方案。应用因难见巧的规划法则,要求园区规划工作团队站在更高的角度来设计园区的目标和功能,要分析项目区的发展难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园区的建设能是项目区的主要难题得以解决,使园区成为项目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亮点,成为地方经济的一个增长极。从这个角度看,因难见巧,又是我们农业园区规划设计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

12.开发多元化原则。农业园区的建设形式要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发展农业园区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农民对农业项目、农业科技的多样化需求。本着多渠道建设、多形式开发、全方位辐射的原则,统筹规划、协调布点、灵活运作,不断探索园区建设的新路子。要创新投融资模式,在政府少量引导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要广泛吸引国营、民营、外资等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实现投入的多元化,探索有利于园区健康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利益分配上,应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把有关的扶持激励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13.主导性和功能多样性相结合原则。很多农业科技园区本身肩负的使命就是多元的,特别是政府主办的园区。在这种情况下,要坚持产品主导性和多样性相结合原则,园区内的每一个具体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主营方向,通过若干个独立的、目标几乎单一但又彼此不同的项目,来实现园区的多目标使命。首先,打造园区主导产品(功能),突出园区特色,不同类型的农业园可分别打造主打旅游功能、特色农产品的种植或倾力打造某种主要服务功能。其次,注重园区功能多样性,丰富园区内容,增强园区吸引力,提高经济效益。在经济功能开发的基础上,增加生态、文化等功能的开发,即在提供鲜活、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和加工原料,以满足都市消费和某些工业发展需求的同时,为城市提供新鲜空气,营造优美宜人的绿色景观,改善自然环境,缓解城市污染,充分体现其生态功能。

14.“农游”结合原则。休闲农业资源规划与开发要加强农业与旅游业有效结合,发展“农游合一”的新型产业。休闲农业通过旅游的带动而走向市场,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提高了农业的价值,获得巨大经济效益。同时,休闲农业又为旅游业的发展开拓新领域,丰富了旅游的内涵,促进了现代旅游业的延伸和发展。

15.系统开发原则。在农业园区规划中要用系统思想指导规划过程。首先要把农业园区看成地方国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要跳出第一产业看农业,把农业放在第一、二、三产业中定位;其次要把地方农业看成区域农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把地方农业放在全省、全国和国际大市场中定位;最后要考虑系统内部结构的关联性,通过调整农业内部产业结构来确保农业系统实现其最大功能。

四、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选择建议

以上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十五种表述,来自实际规划案例。不同的表述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园区。我们把农业园区分为农业观光园、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四大类,其对应的规划原则表述(如表1所示)。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以上大部分规划设计原则对于四种类型的农业园区是通用的,而不同园区由于自身性质的不同,在确定规划设计原则时又有所侧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当地政策、环境、资源等背景选择性的确定农业园区规划原则。而且,对于一个具体园区而言,所选择的原则表述不宜过多,一般3~7项就可以,多了工作人员难以记忆和执行,反而起不到指导作用。

五、结束语

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的研究,是农业园区规划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规划设计原则的确定,对于实现园区战略目标和定位,指导园区发展方向有着重要意义。确定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原则要结合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政策、经济、地理环境、园区目标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这样才能使所确定的原则发挥作用。本文对此的研究尚很肤浅,希望能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陈宇.论观光农业园规划的原则和手法[J].农学通报,2010,(2):298-300.

[2]胡自超.农业园区规划研究[J].硅谷,2008,(17).

[3]姜蕾,王树进.地震灾区重建中的农业园区规划原则与思路[J].市场周刊,2009,(1).

[4]王树进.观光农业园规划与经营[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10.

[5]王树进.农业科技园区项目规划探讨[J].农业技术经济,2002,(3).

[6]徐美华.新洲区农业产业园发展的前瞻性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7]杨载田.观光休闲农业规划布局原则探索[G]//海峡两岸观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海峡两岸观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 游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

The Research on the Planning Principle of Agriculture Park

WANG Shu-jin,WANG Jin-hu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in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5,China)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流程

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主要考虑规划区域内负荷预测、电力平衡、负荷分区、站址落地、廊道选择等。供电规划一般不涉及发电厂等电源点。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一般由供电公司联合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下面将浅谈如何开展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流程、注意作法、注意点。

1 主要工作流程

1.1 资料收集阶段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致要求,对规划区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确定城市电网规划原则。规划部门负责收集城市建设规划及城市规划图等资料,供电部门负责收集历年电力负荷、电量、电力建设情况资料。

1.2 负荷预测阶段

根据历年负荷及城市规划情况,研究分析该规划区的负荷特点,选择多种方法对规划区进行总负荷及分区负荷预测,并对上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规划区总负荷及分区负荷。该工作以供电部门为主,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用地情况,采用负荷密度法等进行校核。

1.3 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线路走廊规划

根据负荷预测结果,结合多种变电站规划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优化得出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站址及建设规模,确定变电站接线方式,规划确定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走廊路径。在规划工程中,工作组要及时与规划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保证规划用地及线路走廊具备可行性。

1.4 初步审查阶段

邀请市规划局、国土局,各县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及县供电公司等,对规划初步成果进行初步审查。规划工作组结合初审结果,调整优化规划方案。

1.5 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各有关单位对初审修改完善后规划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包括市、县规划、国土、发改委、环保、水利等,市区还需征求各区政府、园区、各规划分局意见。根据各单位回函,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方案。

1.6 专家评审阶段

由市规划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邀请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经研院等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成果,规划成果在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

1.7 市政府审查、批准阶段

首先要通过市规划委员会预审查,再通过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查,最后,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作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市规划局统一、实施。

2 主要作法

电网专项规划紧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步伐并保持高度统一,确保规划项目和走廊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为规划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严格履行专项规划审批程序,保持市县区域的高度一致,确保规划成果的科学性严肃性。

强化五个层面的机制:

(1)强化市县公司层面机制。供电公司内部建立起公司分管领导、发展策划部、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县公司发建部构成的四级管理体系。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发展策划部负责职能管理,承上启下,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负责专业规划具体编制,县公司发建部负责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2)强化与市规划设计院合作机制。联合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开展电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合同对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管理,促进规划既满足电网内部要求,又符合城市发展要求。

(3)强化与各级政府层面沟通机制。专项规划内部编制完成后,市、县公司层面分别征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部门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并获得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批复意见,确保电网专项规划成效显著。

(4)强化专业部门层面机制。公司内部按照电网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基建部、财务部、运维检修部、调控中心、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信通公司及各县公司,确定相关专业人员职责分工、各司其责,明确考核评价。

(5)化技术支持层面机制。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要与各县公司沟通协调,确保电网规划编制实现高标准、高目标及高质量。另外,需要加强与市城乡规划研究院合作,提高规划变电站位置及输电线路走廊科学合理性。

3 规划注意点

3.1 负荷预测

一般负荷(均布负荷)、点负荷预测要相结合。供电公司一般提供负荷预测方法,规划单位(规划局或规划院)具体计算,不宜直接套用供电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因为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更熟悉)。负荷预测要考虑到城市区域的开发强度。35千伏系统在很多城市市区里是限制发展的。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3.2 变电站布点

根据负荷预测结果,确定变电站容量、数量、区域位置。变电站布点专业性很强,不仅要考虑分区域负荷,还要考虑到电网系统。在城乡供电专项规划中,110kV变电站是布点工作的重点。变电站选址原则(符合城市规划、负荷中心、进出线、交通、电磁、环境、防洪、抗震、地质)。500kV变电站布置在城市;220kV变电站布置在城市周边,接近负荷中心;110kV要深入负荷中心。

3.3 高压走廊布置原则

高压廊道分两种:高压走廊和地下管沟。根据城市地形、地面和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做到捷径、顺直,同时减少交叉;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应规划专门通道。

新建、规划高压架空线路不宜跨越城市中心区、重要风景旅游区。市区尽量采用同杆多回架设,采用窄基塔。城市道路下电力管道(电缆沟)要规划到位。市中心、高层建筑群、城市商贸区、重要风景区等要采用地下电缆供电。

4 结束语

城乡供电专项规划要求首先明确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电网规划适度超前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力求电力设施规划建设远近结合,电网网架结构坚强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经济高效,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其次是坚持规划原则,包括依据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原则;与城市其它市政工程设施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电力适度超前,符合电力行业自身发展要求的原则;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用电增长需求的原则;远近结合,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管理的原则。再次是要按照合理流程开展规划编制、意见征集、评审、修改完善等。最后城乡供电专项规划应按照法定上报、审批,方才可以完成城乡供电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1]田怀源,周步祥,冯燕禧,等.城市电网规划中负荷同时率的选择技术研究[J].四川电力技术,2011,34(1):38-41.

[2]沈锐.电网规划与电力设计对电网安全影响分析[J].广东科技,2014(2):85-86.

[3]蒋洪增,侯杰.配电网建设中的实用技术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1(1):63.

作者简介:胡中鲲(1979-),男,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电网规划、电源接入管理工作。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8篇

中图分类号: F1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生态系统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城市生态规划是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适应的一种规划方法,它将生态学的原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同时又将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以及多种技术手段应用到其中,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开发和生态建设提出合理的对策,辨识、模拟、设计和调控城市中的各种生态关系及其结构功能,合理配置空间资源、社会文化资源,最终达到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如何实现城市生态的可持续规划

一、城市生态规划需遵循的设计原则

1.自然生态原则是城市生态规划的基础。城市是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要求生态规划必须遵循自然演进的基本规律,维护自然环境基本再生能力、自净能力和稳定性、持续性,人类活动保持在自然环境所允许的承载能力之内。规划设计应结合自然,适应与改造并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消极影响。努力实现平衡是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度的。当外界压力很大,使系统的变化超过了自我调节能力的限度即“生态阈限”时,它的自我调节能力随之下降,以至消失。此时,系统结构被破坏,功能受阻,以致整个系统受到伤害甚至崩溃,此即通常所说的生态平衡失调。 城市生态系统是外界压力最大的生态系统,如果不以自然生态原则为基础,必然导致城市生态环境的畸形发展和恶化,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充分视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的社会生态原则是城市生态规划的方向。这一原则要求生态规划设计要重视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体现尊重、包容和公正,生态规划要着眼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平是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 因此,任何经济发展决策时都不能只考虑对当前人类社会的影响,还要把该决策所影响到的所有方面都做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如果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只是当时当地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对人类的长期发展,人与生态的和谐共存带来的都是不良的影响,那么这种经济模式就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要获得人类文明的长期存在发展,就必须尊重自然,尊重生态。

3. 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持续性的经济生态原则是城市生态规划的体现。经济活动是城市最主要、最基本的活动之一,经济的发展决定着城市的发展,生态规划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持续性。这一原则要求规划设计要贯彻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优化产业经济结构,促进生态型经济的形成。效率是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

4. 自然生态原则、社会生态原则和经济生态原则有机结合的复合生态原则是城市生态规划实现的必然途径。城市的自然、社会、经济系统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规划设计必须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三者兼顾,综合考虑,使整体效益最高。规划设计要利用这三方面的互补性,协调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努力在三者之间寻求平衡。协调是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 以上这些原则都是普遍性的,但城市是地区性的,地区的特殊性又受自然地理和社会文化两方面的影响。因此,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需要与空间、时间和人(社会)的结合,在特定的空间中有不同的应用。

二、城市生态规划的主要内容

1.高质量的环保系统。对不同的废弃物按照各自的特点及时处理和处置,同时加强对噪声和烟尘排放的管理,使城市生态环境洁净、舒适。 2.高效能的运转系统。包括畅通的交通系统,充足的能流、物流和客流系统,快速有序的信息传递系统,相应配套有保障的物质供应系统和城郊生态支持圈,完善的专业服务系统等。 3.高水平的管理系统。包括人口控制、资源利用、社会服务、医疗保险、劳动就业、治安防火、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保证水、土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适度的人口规模,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 4.完善的绿地生态系统。不仅应有较高的绿地覆盖率指标,而且还应布局合理,点、线、面有机结合,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组成完善的复层绿地系统。 5.高度的社会文明和生态环境意识。应具有较高的人口素质、优良的社会风气、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和高度的生态环境意识,这是城市生态建设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 从生态规划内容可以归纳出一些具体的城市生态规划目标:从人类的角度来说,城市中具有合理的人口规模,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和谐;从土地的角度来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开发有序,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城市功能获得适宜的生态区位;从空间的角度来说,城市空间与其承载的城市功能相适应,具有高效、低耗的空间分布特征,城市空间的多样性和异质性使得城市既呈现动态发展的态势又保持稳定有序的结构;从环境的角度来说,城市功能的发挥不超过其环境容量的限制,促进城市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9篇

本次规划修编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文秘部落围绕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三保“主线,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

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10篇

本次规划修编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文秘部落围绕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三保“主线,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

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

(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

(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权所有

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8、规划协调、编制规划成果阶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对推荐方案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干部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规划协调和论证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形成最终规划方案,编写规划报告。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11篇

最近20年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涉及海洋法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达20余件,而这其中大多数又都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也受理了一些涉及海洋划界争端的案件。主权国家之间更多地选择通过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无疑是国际法治发展的新动向,对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非所有国际海洋划界争端都能通过和平方式妥善解决,如果海洋划界争端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对有关各方依法利用海洋和维持国际海洋的正常秩序,都存在巨大的、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威胁。

一、各国在理解和适用“公平原则”方面存在的分歧

从 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各国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各种理论和主张,莫衷一是,但是1969年国际法院的一项重要判决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某些变化。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之间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产生争端后,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德荷条约》,1965年6月9日签订《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在划界中他们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界线,但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丹麦和荷兰的代表认为,整个事项受它们称之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支配,该规则在1958年4月29 日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得到反映。根据该规则,如当事各方未就适用另一方法达成协议,所有大陆架边界线应以等距离划分,除非经公认存在着“特殊情况”。按照丹麦和挪威的观点,就有关的两条边界线而言,德国北海海岸的形状本身未构成特殊情形。联邦德国认为,无论如何,在类似北海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的规则是,有关国家应根据其海岸长度按比例拥有现有大陆架“公平合理的部分”。由于联邦德国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其很不利,其只能得到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兰则分别占10%和11%。联邦德国主张,“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联邦德国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界。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但是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 日,法院以11票对6票作出判决,认为联邦德国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法院未接受联邦德国的观点,同时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决的观点。法院认为,采取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适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有一项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这是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以它对陆地领土的主权为依据的,而这一点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涵。

如果要对“公平原则” 在“北海大陆架案”之后的后续发展作出综合评价,我们就必须考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整个过程。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当时形成了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即“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集团”。前者主张应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适当时可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但要顾及各种特殊情况;而后者则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是划界唯一的合理原则。在小组讨论中,“公平原则”集团国家还认为,世界各地海域情况十分复杂,如海岸线的曲折变化,海底地貌特征和岛屿分布等地理因素,以及各种历史因素,在划界时我们都必须全面考虑,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才能合理解决。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并非唯一的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才能采用。这些国家认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在划界问题上虽然强调了中间线和等距离线,但公约签订以来各国大陆架划界的实践表明,一项具体规则(如等距离规则),不可能在一切或大多数情况下导致公平合理的结果。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因此,结合海洋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最适宜和最基本的原则,距离标准不能否定和取代自然延伸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表明中国也主张采用“公平原则”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

二、“等距离原则”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吗?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实际上确认了“等距离原则不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在驳回丹麦和挪威的论点时,法院认为,在《日内瓦公约》第6条中所表示的等距离原则,并未被国际法委员会作为正在形成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提出,该条款不能说是反映或体现了这样的规则。此点已为事实所证实,即与《日内瓦公约》第l、2、3条不同,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均可对第6条提出保留。该公约中某些其他条款,虽然与公认的习惯法范围内的事项有关,但未被排除在许可保留的规定之外,然而它们均与远早于该公约的一般海事规则相关,而且仅附带涉及大陆架权利。公约中提及这些规则只是为了确保行使大陆架权利不会使其受到侵害。可是第6条权利却直接与大陆架权利有关,而且因为它未被排除在许可保留的规定之外,因而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它不被视为反映了正在形成的习惯法。

丹麦和挪威的代表则认为,即使在《日内瓦公约》签订之日并不存在赞同等距离原则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该公约之后仍然产生了这样的规则,其原因部分在于公约本身的影响,部分在于其后的国家实践。而法院指出,参加某项公约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或可表示某项公约的规则已成为一项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但在本案中,迄今为止批准和加入的国家数目并不够。至于时间因素,虽然短短的一段时间并不足以妨碍在原先纯属协议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条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但必要的是,在那一时期的国家实践,包括其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实践,在所援引的条款意义上,应该是广泛的和实际上统一的,而且实践的方式应该表明普遍承认涉及一项法律规则。在所列举的约15个案例中,有关国家已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边界或已经按此原则划分了边界,但并无证据表明,他们之所以如此行事,是因为感到在法律上要求由于习惯法的规则按此方法划界。因此,国际法院认为,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时,没有宣告使用等距离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力也就不能构成这样一项规则,而且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在这方面也是不充分的。

值得关注的是,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并不存在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而在国际法院对“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主张,对于争端各方而言,无论是从条约还是习惯法规则来讲,等距离划界法都不具有强制性。至于“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还指出:本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如果必要的话,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者海图上绘制出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成为法律规则,好像接受采用这种方法的后果,不论是在各当事国未能取得一致的情况下还是在未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的条件下,都是理所当然似的。国际法院强调,习惯国际法要求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依据习惯国际法,公平原则已成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也有学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实际上是对有关国际实践的确认。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庭也认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并不是确立“等距离”和“特殊情况”两项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项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与习惯法规则有着相同的目的,即按照公平原则来划界。

就可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言,国际法院在审理北海大陆架案时认定,在本案中当事国均无义务适用等距离的划界方法;没有任何一种划界方法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适用的;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并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下通过协议实施,并尽量为各方留下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所有大陆架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如此划界产生互相重叠的区域,则应以当事各方商定的比例划分,或者如未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划分,除非它们决定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

国际法院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在国际法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它不仅进一步阐明了国际法院在1950年“庇护权案”的判决中有关认定国际习惯的观点,而且它所提出的有关自然延伸的理论,以及“大陆架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并通过协议实施”的原则对国际社会的实践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有学者认为:“该案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中反复得到认可或确认。此后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或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适用了公平原则。”

三、“公平原则”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为了妥善解决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我们必须强调“公平原则”突出的、重要的地位和主导作用。如果可以把“等距离/特殊情况”视为海洋划界中适用的规则或者方法的话,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分析作为法律原则的“公平原则”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之间的关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两者之间到底有何区别呢?在谈到法律原则的法律含义时,英国的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称:与法律规则,甚至是一般法律规则相对应,原则或一般原则本身不是指规则,而主要是指为规则奠定基础,解释并为规则提供理由的东西。一项规则回答“什么”;而一项原则实际上回答的是“为什么”的问题。如果从规范性着眼,国际法原则和规则都是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国际法原则通常更具有一般性并且涉及国际关系的主要问题。有国内学者认为,“在法的体系中,规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包括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而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国内海洋法学者的研究表明,早在1937年6月28日默兹河 (river meuse)一案中,常设国际法院法官赫德森就指出:“赫赫有名的公平原则(principles 0f equity)久已被认为是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作为这样的公平原则往往为国际法庭所适用。大多数国际法学家似乎同意,这一措辞是被理解为一般正义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justice),以别于任何特殊法律制度。”从表面上看,“公平原则”只不过是国际法院在其判决中表明的一种法律观点,但是实际上它也是国际社会各国各种利益和要求互相对立和妥协、各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1969年国际法院关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一方面排除了等距离规则习惯法规则的效力和地位,另一方面又确立了公平原则在解决国际海洋划界争端中的法律地位。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主张,等距离方法本身既非“规则”又非“原则”,因为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该方法可能导致有失公平的结果。我们应当强调的是,在评价规则、原则的价值时,关键是看其适用的效果是否与立法宗旨相左。有学者指出:“公平原则不能抽象地加以解释,而应指为取得公平结果所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如果按照某项规则进行国际海洋划界最终导致了显失公平的结果,该规则将会背离法律本身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公平。

强调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说和原则相比规则不重要,而是要突出原则的指导性地位,因为“原则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同一致性的作用。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公平原则”与“等距离/特殊情况”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在国际海洋划界中,无论适用哪种规则或者具体方法,追求结果的公平无疑应该是适用规则和原则的终极目标和核心价值。有的外国国际法学者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公平原则是“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还有学者认为:根据《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划界应首先考虑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其次是特殊情况,最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这项规定并非单纯地强调中间线,而是要求把三者即协议、等距离和特殊情况结合起来,以便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在讨论法律的确定性问题时,有学者指出,“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作为具备确定性的规则,“等距离规则”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至少目前人们无法找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海洋划界问题上,表示接受此项规则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法律确信(opinio juris)的证据。某些国家执意要将“等距离规则”上升到原则的地位,这种做法既缺乏国际协定法依据,又没有国际习惯法根据,在一定意义上也无法经受在政治伦理层面的“正统性”拷问,而“正统性,在现代西方法学界的含义是,对于法律的妥当性、约束力及其基础价值的普遍确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争端各方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和国际仲裁及司法办法,解决在海洋划界方面的争端,也是各争端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在解决划界争端中,究竟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原则和规则,使争端顺利解决,事关有关各方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地区和平与安全。在影响深远的“北海大陆架案” 中,国际法院认为,采取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这是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以它对陆地领土的主权为依据的。在这里,“公平”实际上指的是适用划界规则进行海洋划界,产生的法律结果是公平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公平”并不等于平分、平等、均等和对等,划分结果的公正合理是衡量大陆架划界所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的合理性的标准。

有些学者认为,在大陆架划界领域,“无论从成文法还是习惯法上看,实在国际法上都存在一个客观的由条约和习惯组成的大陆架划界法”。诚然,在全球化的宏大历史背景之下,国家间相互依存关系发展迅速,形成了许多需要用法律加以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新领域。与此相适应的是一些国际法新分支的陆续出现。对于国际法新部门形成的条件和标准,国际法学家梁西先生认为,这是“在某一专门领域,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独立分支并具有较成熟体系的部分”。苏联学者阿沙夫斯基曾提出划分国际法部门的两个标准:其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国际关系的特殊范围及调整该类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目的),其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就后一问题国际法学家常常使用三个标准:一是构成国际法某一部门基础的特殊原则的具备;二是各国对单独调整某一组社会关系的兴趣(明显表现在编纂活动中);三是某一组社会关系的重要国际意义及有关国际法规范的足够数量的具备。对照上述标准,目前我们恐怕很难说“大陆架划界法”作为国际海洋法或者国际法的新分支已经形成,因为在海洋划界的原则规则问题上,各国之间还存在严重的分歧和争议,而且在划界领域里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在数量上也缺乏足够的积累。

四、结语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问题上,中方历来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划界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并认为 “等距离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中方还主张,在中日东海划界问题解决之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种“共同开发”的模式,从本质上讲实际上是争端解决之前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因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3)条和第83(3)条的规定,“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近年来随着中国“春晓”油气田采掘成功,中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问题上的矛盾激化,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矛盾,2004年6月21日当时的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在青岛举行的第三届亚洲合作对话会议上,向当时的日本外相川口顺子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然而川口却表示,中方在东海地区勘探石油有超越中线的嫌疑,损害日本权益,在中方提供有关矿区具体资料之前不可能谈及共同开发。为了缓和中日关系,中国政府积极主张两国就此争议开展双边会谈。2004年10月和11月以及2005年3月和5月,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但终因日方的强硬立场没能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2006年 10月8日至9日,时任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的安倍晋三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2006年10月8日中日两国发表了《中日联合新闻公报》,称“……双方确认,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应坚持对话协商,妥善解决有关分歧;加快东海问题磋商进程,坚持共同开发大方向,探讨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日本外相冈田克也2010年1月17日宣称,中国如果继续开采“春晓”等油气田的天然气就等于违反两国合作开发的协议,日本不排除向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中国的可能性。对此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向冈田克也强调,中国拥有“春晓”等油气田的主权,不能接受日本起诉的主张。

日本1996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1款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日本的国内法的这种规定和目前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就“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国际法院认为,必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一切有关情况”就是“一切与争议区域有关的情况”。相关的因素包括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权利、经济开发情况等等。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中国大陆海岸线长,日本冲绳群岛岛屿海岸线短,日本想以其岛屿海岸线与中国平分东海,是不公平的。中国提出要根据东海“特殊情况”,即海岸线长度、人口比例、工业布局等因素划界,是有道理的。

在国际海洋划界问题上,迄今为止的国际司法实践充分表明,在大陆架划界中“公平原则”的主导地位和突出作用已经明确,但是划界的具体方法可以选择。然而,无论如何,划界都应以“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而不应与原则相冲突,在此前提下,我们才能综合考虑特殊情况和等距离等具体的规则。只有严格按照“公平原则”的指导进行的国际海洋划界,才能使有关争端得以妥善解决,并实现双边或者多边关系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在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上划界案的裁决书中,国际法院法官组成的仲裁法庭也同样认为,在本案中,不论涉及领海划界或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都应适用公平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12篇

本次规划修编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文秘部落围绕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三保“主线,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

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

(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

(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权所有

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8、规划协调、编制规划成果阶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对推荐方案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干部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规划协调和论证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形成最终规划方案,编写规划报告。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13篇

(一)目的与依据

1、规划目的:为贯彻“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实施《*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落实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2、规划依据:《规划》以《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等法律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依据,与《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保持一致,并与本市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的总方针,以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为主线,以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为中心,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与市场配制资源为动力,应对入世挑战和机遇,积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兴矿战略,统筹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效益,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与时俱进,构筑有竞争力的优势矿产业,拓展矿产品的延伸产业,发展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严而又严地贯彻执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以保护和节约的要求指导开发利用,以开发利用的成效体现保护和节约。

2)坚持面向实际原则,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形成具有*特色的矿业经济。

3)坚持体制创新的原则,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合理布局矿山,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原则,面向“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充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5)坚持“科技兴矿”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经济效益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6)坚持效益统筹、环境优先的原则,统筹矿业活动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总体效益。

7)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适用范围、期限、基准年

1、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市辖区域。

2、规划适用期限:近期,20*-20*年;远期,20*-2*0年。

3、规划计算基准年:*年;实施基准年:20*年。

二、规划背景

(一)自然经济地理条件与市域经济发展现状(略)

(二)矿产资源条件与开发利用现状(摘要)

1、矿产资源现状

市内矿产资源虽不丰富,但有特色。经过建国以来50多批次地勘部门和采矿企业所进行不同程度的勘查工作,已发现和查明具有工业使用价值和开发前景的矿产18种,以萤石、珍珠岩和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为主,有各类矿床(点)84处,可供开发利用的矿床25处,其中大型矿床10处。全市矿产资源特点是;能源和金属矿产少,非金属矿占主导地位;非金属矿产中,萤石、珍珠岩以及砂、石、粘土占有重要地位;大中型矿床少,小型矿床(点)居多;工业矿床占有比例小。可开采利用的矿产多己开采。

全市查明并已上资源储量表的矿产只有萤石1种,矿床4处。

2、主要矿产资源:萤石、珍珠岩、沸石矿、耐头粘土矿、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建筑用凝灰岩、矿泉水、地热水。

除上述较主要矿产外,市境内还有陶瓷土、紫矿、玄武岩、花岗岩、膨润土、叶腊石、金、银、铜、铝、锌、钴、磁铁矿、褐铁矿、黄铁矿等零星产出。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矿产开发历史悠久,在已发现和查明具有工业使用价值与开发前景的18种矿产中,有萤石、珍珠岩、膨润土、陶瓷土、叶腊石、砖瓦用粘土、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砂、矿泉水等9个矿种,被不同程度地开发利用。目前市内矿产品深加工工业除萤石外,一般矿产品都处于卖原矿和初级加工产品状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略)

三、矿业发展思路与规划目标

(一)矿业发展思路与重点发展方向(摘要)

1、矿业发展思路:从市情和矿情出发,以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资源条件为基础,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原则,立足本市资源,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有针对性的建立市场外较稳定的矿产品供应渠道,服务于“建浙中经济强市,创五金科技名城”。在适度开发我市优势的同时,调整矿山合理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决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来工获得一时的经济涉外效益,建立一套严而又严的管理制度,走一条资源节约型、高附加值、生态环境型的矿业发展之路。

(二)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

20*-2*0年,*矿产资源工作总体规划目标是:在全面贯彻实施《*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产资源法》基础上,通过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进一步整治与规范,矿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法治矿,科学办矿,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从资源粗放型向资源集约型转变;从技术落后型向技术先进型转变;从损害环境型向改善环境型转变。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逐步实现矿业权市场化和规范化,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个资源”,有针对性地建立市场外较稳定的矿产品供应渠道,促进矿业经济发展。

管理目标

1、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完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歩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贯彻实施《*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为依据管理矿业活动,保障全市矿业资源管理秩序的健康发展。

3、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矿业权依法有偿取得,公开、公平、公正,按国际贯例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对我市粗放型小矿山进行全面整治,调整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改变“多、小、低、散”状况。整治的重点是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山,从我市以自产自销为主的现状出发。原则上在《规划》近期予以关闭。

5、从经济社会可持继发展高度,采取措施,减轻矿业资源开发利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全面开展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建立一套便于监督检查、考核、奖罚的制度。严格禁止在重要水库周边保护范围内的矿业活动。

经济目标(略)

矿业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目标

1、风景名胜旅游规划区,重要水库周边以及交通干线、旅游线路、河道、水系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新办采矿点,已建矿山,在“十五”初期关、停、转迁。远期要求对停采的露采矿山,及时复垦还绿。河道采砂按水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2、为适应现代化、城镇化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露天采场必须距城市规划区周边1000米以上,一般城镇300米以上。重要输电线,通讯线路和国家测量标志等地的采矿活动,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执行避让。

3、鼓励废物利用以及选矿用水的封闭循环使用。积极推广无粉尘、无废料的“绿色生产”新工艺,尽力减少对环境污染。

4、规划开采区和其他限采区域内需要保护的零星文物古迹景点、景观等保护目标,原则上要求在环境保护对象周边300米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办矿山;逐步关停或转移现有矿山。

5、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保护,复垦还绿等要求,按《*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格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责任制。矿山的复垦或恢复植被率,近期达到40%;远期达到80%以上。

四、规划分区

(一)规划分区的原则和条件

1、规划分区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指导下,规划分区的原则是:

(1)法律、法规准入原则,符合《*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要求。

(2)符合省、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市相关规划相衔接,有利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综合发挥,效益统筹,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与《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分区。

2、分区类别及其条件:根据上述规划区划定的原则,划分为规划开采区(KC)、限采区(XC)和规划禁采区(JC)。划分三区的条件是。(略)

根据上述规划区划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划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的基本条件,规划分区共划定为6个规划开采区、3个限采区和7禁采区。在规划禁采区内,建设5个开采基地,包括建筑用石料基地3个,制砖基地2个。开采区总面积38.0平方公里,限采区总面积117.6平方公里,禁采区总面积119.3平方公里,,共计274.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26.3%。期中开采区和限采区占14.9%。

(二)规划开采区(略)

(三)规划限采区(略)

(四)规划禁采区

1、五指岩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C-1):面积约9.5K㎡。

2、太平水库禁采区(重点水源保护区)(C-2):面积约5.5K㎡。

3、乌辽山规划禁采区(市级风景名胜区)(C-3):面积约3.0K㎡。

4、市城区规划禁采区(C-4):面积约13.5K㎡。

5、方岩-杨溪规划禁采区(省级风景区、市重点水源保护区)(C-5):面积约26.0K㎡。

6、白云山规划禁采区(C-6):面积约14.0K㎡。

7、永祥规划禁采区(C-7):面积14.5K㎡。

此外,尚有划为禁采区范围的,诸如铁路,高速公路和高压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应划为禁采区,由于在图上不便于标注,仅在规划在文本中给予表述。在《规划》实施中,必须同样严格遵照执行。

(五)其它地区(略)

五、矿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略)

(一)矿业开局

(二)矿业产业结构调整

(三)矿产品结构调整

六、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略)

(一)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七、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略)

(一)完善规划管理体系,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二)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

(三)深化矿业体制改革与创新,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开发利用水平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海河流域现有综合规划是1986年编制的,已经难以适应现今流域 经济 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必须站在新的制高点上进行修编。结合流域当今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阐述了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及原则,指出了规划修编工作围绕流域发展与管理应关注的主要内容。

海河流域是我国 政治 文化中心和经济发达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新

规划修编要重点把握以下八项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点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水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供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等方面的需求。二是坚持人与 自然 和谐的原则。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促进水利的可持续 发展 。三是坚持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原则。继续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配置放在突出位置。四是坚持流域水利发展与区域 经济 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强化流域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五是坚持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流域各方面对水利需求的同时,牢牢抓住海河流域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防洪保安要求高的特点,在规划中着重解决生态环境修复、供水和防洪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六是坚持协调统一的原则。妥善协调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水利规划与其它行业规划的关系。七是坚持继承与发展的原则。现行规划是修订的基础.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八是坚持以创新促发展的原则。规划修编力求体现先进性、 科学 性、经济性,并应重视采用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提出新成果,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三、围绕流域发展与管理的需求,突出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

流域综合规划应对流域的防洪、排涝、供水、灌溉、发电、航运、岸线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各项任务,进行全面规划,结合海河流域特点和实际,海河流域综合规划要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重大问题。

1.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安全高效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

通过建设南水北调东中线,沟通流域水系,组成海河流域“二纵六横”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合理配置引江水、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引黄水以及非常规水等多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受水区和非受水区用水,城市和 农村 用水。

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要求,提出主要省际河流水量分配规划方案.加大农业节水、 工业 节水和城市节水力度,统筹灌溉规划、城乡供水规划,以及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建议规划等,保障饮水安全、粮食安全。

2.维护河流健康,构建清洁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保障体系

确立河流生态功能,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目标,确定基本生态水量,开展北运河等生态修复试点,保障白洋淀、七里海等重要湿地生态用水。

以京津等大中城市水源地、省界缓冲区、地下水资源保护为重点,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出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及分阶段目标,提出地下水限采方案,建立完善的水质水量监控体系。

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拟定官厅和密云水库上游、太行山等重点区的水土保持方案。

3.实施洪水管理,构建人水和谐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

建立较完善的防洪体系,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沟通水系、相机调度,注重洪水资源利用。加强中小河流、中小水库、山洪灾害防治、洪水资源利用和岸线利用规划,制定不同标准下的洪水资源利用方案及措施,提出洪水调度方案调整意见。

4.加强综合管理,构建有序可行的水管理能力保障体系

提高流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健全流域水法规体系,完善规划体系,建立新型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高效的协商机制。完善水利应急机制,积极调处和预防以晋冀豫漳河上游和京津冀晋省界地区为重点的水事纠纷。加强水利信息化.提高水利行业自身管理能力。

合理规划原则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枢纽,锚固,原则

1.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是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骨干,是大众化、大运量、独立专用轨道的城市客运系统。自1863年世界第一条地铁在伦敦诞生以来,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已经走过了146年的历程。我国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规划建设地铁,但真正开始规模化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还只有十几年的时间。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时期,截至目前,我国有40余座城市在建或筹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已获批的15座城市规划在2015年之前建设1700km的城市轨道交通,加上目前在建的线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里程将超过3400km[1]。

考虑到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超常发展速度,以及对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明显的导向作用,必须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合理的规划及优化。

结合不同的城市特征和经济发展背景,创建一个等级划分明确、编织质量良好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将对城市活动和城市功能的发挥呈现出巨大的支撑作用,对优化城市用地空间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在规划线网中,多种交通模式相互衔接的大型换乘枢纽对轨道交通线网骨架和城市发展具有“锚固”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2.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线网规划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枢纽锚固全网”的轨道交通网络优化理论的作用,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优化。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是城市交通网络规划的一部分。从总体上讲,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是宏观控制性规划和指导性的实施规划,也是近远兼顾的长远性规划。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依据总体规划、支持总体规划、超前总体规划、回归总体规划”。

具体来讲,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时应遵循如下原则[2]:(1)线网中的规划线路走向应与城市交通中的主客流相一致。(2)线网规划要与城市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并适当留有发展的可能性。(3)规划线路要尽量沿城市干道布设。(4)线网中的线路布置要均匀,线网密度要适当,乘客换乘方便、换乘次数少。(5)线网要与城市公共交通网衔接配合好,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乘客提供优质交通服务。(6)线网中各条规划线上的客运负荷要尽量均匀,避免个别线路负荷过大或过小的现象。(7)在选择线路走向时,应考虑沿线地面建筑的情况,要注意保护国家重点历史文物古迹和保护环境。(8)车辆段(场)是快速轨道交通的车辆停放和检修的基地,在规划线路时,一定要同时规划好其位置和用地范围。(9)环线的设置要因地制宜,不可生搬硬套。(10)在确定线网规划中的线路修建程序时,要与城市建筑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相结合。

3. 线网优化的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

3.1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的含义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的轨道交通网络优化理论是指在进行线网优化时,首先应根据交通集散点的分布情况,确定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枢纽的布局,然后根据枢纽布局调整网络,以满足各集散点之间的交通联系。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非常类似于铁路选线中的坚持重大工程优先选址原则。“重大工程优先选址”的选线原则是指在首先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重大桥梁、隧道工程的位置处于优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的前提下,再进行两端连接线路方案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比选,这样选择确定的线路方案才具有可行性、可靠性[3]。

3.2 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的意义

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对于支持城市总体规划战略发展、支持交通发展战略的实现、保障出行时间和高度可达性、改善城市居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日趋完善,网络效应越加明显,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更为重要。如图1所示的北京市205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棋盘+放射状”的网络已经形成,重大节点(枢纽)数目较多,在线网优化中更应该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

3.3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涉及的主要问题

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确定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重大节点(枢纽)的合理位置,在枢纽位置基本确定、线网被锚固之后,可能会涉及其它一些问题,例如如何规划高质量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局部线路走向的调整、端部延伸以及与国铁的衔接等。

(1)重大节点(枢纽)位置的合理确定

在线路基本走向确定之后,利用大客流集散点(大型住宅区、商业中心、娱乐中心等)、交通枢纽(公交枢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和换乘站点等及进行线路锚固尤为重要。这样不仅充分体现出轨道交通“以人为本”的换乘设计理念,充分发挥出轨道交通网络功能与方便、快捷的服务特色,而且为线路走向的深化提供了依据和基础。例如,上海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4],将上海南路、八万人体育场、徐家汇、人民广场及铁路上海站等大客流集散点作为必经的控制点,为解决上海火车站至漕河泾的南北客流交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1 北京市2050年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方案

(2)规划高质量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

重大节点(枢纽)位置确定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规划高质量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在优化线网连接性的条件下,采用至少汇集两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形成大型换乘枢纽结构的理念,以便优化乘客出行的可能性和便利性,有效支持城市的发展,贯彻落实交通引导发展(TOD)的模式。

另外,为了缩短线路间换乘的距离,提高换乘的便利性,方便枢纽工程的实施,有必要优化换乘枢纽的组织,尽可能使线路同层布设,减少换乘的层面,控制车站埋设深度。

(3)局部线路走向的调整

根据重大节点(枢纽)的位置情况,可以对线路的局部走向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一些其它原则,如保护历史性建筑和一些标志性建筑、结合三维开发保护空间、结合地形、地质现状等。

(4)端部延伸以及与国铁的衔接

轨道交通线路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轨道交通线路依据城市规划及城市发展状况,应当考虑线路端部有无延伸条件。另外还要考虑能否和国铁衔接的问题,有条件时可与国铁直接衔接,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与国铁之间的资源共享,无条件时要考虑远期衔接问题,预留接口。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坚持重大节点(枢纽)锚固网络原则,对于线网的合理优化、引导城市发展、调整城市布局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毕湘利.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谈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设计[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8(12):1-4.

[2] 施仲衡 等.地下铁道设计与施工[M].陕西: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3-4.

[3] 朱颖.铁路选线理念的创新与实践[J].铁道工程学报,2009(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