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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

合理化建议案例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1篇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 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 _ _ _ _ _ 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2篇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2]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2]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3]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版权所有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3篇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赴温州、瑞安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温州市政府关于温州市金融改革及民间融资活动基本情况的汇报,征求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金融专家、各融资主体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召开了有7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财政经济委员会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最早、民间资本最为充裕、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银行信贷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温州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中,一些先进的制度设计、监管方式和实际操作,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和规范,为全国地方金融改革提供借鉴。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快制定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根据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民间融资范畴。在有条件的放开企业间借贷限制的同时,也要看到企业间借贷毕竟不同于正规金融,具有一定风险,需要加强对企业间借贷的规范管理。建议增加条文规定,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以放贷为主业,严格规制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进行对外放贷甚至通过对外吸储来维系资金链周转的行为。

二、关于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对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作出了规定,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为便于规范和监管,建议进一步明确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定义,对设立条件及监督程序、行业规划、数量控制第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仅限于民间资金管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此外,鉴于国家和省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必再作规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内容。

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在立法调研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设定处罚利率上限的问题争议较多。考虑到国家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属于中央权力范围。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率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是合适的,建议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利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秩序的角度设定备案,而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备案制度对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塑造良好的温州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备案的法律形式,并明确备案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履约情况及合同重大变更等情况。

五、关于民间融资监管与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防范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在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同时,也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注意防范民间融资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章监督管理中,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研究设置相关配套制度,规定有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可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账户的调查取证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相应职权,并对监管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充分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作用,增加相应条款。

同时,建议增加有关风险处置机制内容,对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民间融资纠纷,法院可暂不受理,先交由联动处置机制进行甑别、处理。可先通过破产程序等平台来处置,有助于查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事实,集中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六、关于法律责任。调研中普遍反映条例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总体处罚偏轻,造成违法成本低问题。一些禁止性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监管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监管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三十三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违规从事部分禁止业务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第九条);高利转贷牟利的法律责任缺失(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建议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强化对发生风险后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

七、其他具体修改建议。

1.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明确出借的本金应当是自有合法的资金,增加规定出借人权益保护的条款。

2.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登记制度作了规定。建议应按照设定行政许可的标准来表述条文的相应内容,增加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3.目前,国家已对证券公司即下属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建立起了明确、专门的监管体系。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范围过宽,建议根据国家规定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不纳入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范畴,并对该条规定的“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一步明确。

4.对备案信息是否采信,不仅由商业化运营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强制规定并无意义。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作进一步修改。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4篇

一、2006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建设等战略部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十一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顺利完成。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民增收依然困难,新农村建设任务艰巨;经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产业层次较低,资源环境约束矛盾突出;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相对不高,居民消费仍显不足;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加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对这些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报告,体现了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要目标和措施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关于浙江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2007年,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顺利完成今年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切实做好“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现代农业服务平台,做优做强农业主导产业。落实各项支农业农政策,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种植结构。培养新型农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各种类型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着力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增强公共配套服务,切实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深化城乡配套改革,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广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把推动自主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结合起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投资适度合理增长,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更加重视进口工作,加强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三)深化体制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继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举措,加快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有序地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轻任务。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促进节约土地和集约用地。

(四)关注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继续加大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就医、就学、住房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重点保证食品、药品安全。采取强有力措施,努力争取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06年我省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深化财税改革,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年预算执行总体是好的,预计全省和省级财政收支平衡。

2006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使用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较重,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任务艰巨。对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预算草案和报告,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预算草案和报告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省级预算草案,同意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此外,本次会议还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20个省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专题审查,审查情况报告附后。

三、为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着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促进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落实完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

轨道。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保障收入稳定增长。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比重,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就业和再就业、公共安全及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及救助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勤俭节约方针,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考察等经费,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三)强化财政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健全财政资金长效监管机制,提高财政监督实效。进一步强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与规范运作。严格财政财务管理,加强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监督。做好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扎实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强化对国有投融资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经秩序。

(四)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认真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财税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是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的一年。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和“法治浙江”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不断提高法规质量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法制委员会先后对宗教事务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蚕种管理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燃气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组织调研起草并向常委会会议提请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议案,会同代工委为主任会议起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按法定程序统一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初次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情况报告。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一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法制委员会在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坚持制度创新,着力以发展固和谐。如在组织调研起草和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时,针对企业商号特别是企业知名商号被侵权现象屡屡发生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基础上着重对企业商号的登记、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及保护等作出了许多创制性规定,加大了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力度,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以管理和谐。如在审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自行车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并进一步细化、充实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各项规定,保障交通安全,有力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议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时,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社会各方利益,控制公权,维护私权,着力以利益和谐引领社会和谐。如在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时增加对环保部门行使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权的批准程序、期限、保管责任的规定;在审议物业管理条例时着重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业主投票权数、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物业装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和规定,较好地处理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在审议燃气管理条例时进一步合理科学规范燃气用户、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好地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立法公开,着力以公开促公正求和谐。对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坚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公开性,促进了立法公正。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以民主促和谐。对多数法规草案坚持印发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还就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对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分别不同对象召开5个专题座谈会;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涉及的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先后召开6个综合性座谈会和3个专题座谈会,并就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问题,对近10个销售单位及车辆管理所进行电话采访;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走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浙江日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机制,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和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牵头组织殡葬管理条例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对条例实施后的跟踪检查及存在问题的综合实证分析,以点带面,及时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同时为建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出台《关于规范部门参与立法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试行了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促进和保障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立法工作程序,促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牵头组织起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对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专门

委员会的先行审议、法规案第一次审议、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法规案再次审议、法规草案的表决、批准较大市的法规、法规公告、法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立法程序和工作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立法工作效率,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完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对2005年报备案的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3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省政府停止相关条款的适用,并决定作适当修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牵头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增加主动审查、共同审查、沟通协商等制度,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为常委会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认真组织学书记在纪念建党85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立法为民思想,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等立法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参与立法课题调研,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在部级或省级刊物发表,还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专题研讨会,开阔视野,理清思路,提高理论素养,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理论支持。召开省级有关部门立法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意见,避免立法工作中部门利益倾向。指导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召开务虚会,研讨完善法规审议工作环节,科学把握自身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记录、汇报、采纳、沟通机制,积极为常委会立法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代表议案审议等其它各项工作

审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11件和办理代表建议7件、政协提案7件。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主动上门征求领衔代表意见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为审议议案作好充分准备。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答复法律法规询问20余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0多期,为委员审议法规提供参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行政强制法等11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建议。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6)》编制工作。协助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在杭举办的基本法委员会例会、中德国家赔偿法理论研讨会的有关会务工作。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相关专工委工作联系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法规审议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论证需进一步加强,法规审议中的有关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07年是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实施监督法,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继续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加倍努力,奋发有为,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2007年立法计划的具体实施,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森林消防条例、气象条例、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改)、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广告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以及已经常委会初审4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对二类计划项目中条件成熟列入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依法进行统一审议。组织实施监督法办法立法起草小组,做好调研论证和起草等立法准备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08年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坚持法规草案专家论证会制度和听证会制度,完善立法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作用,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规范对公民意见收集、整理、采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加强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专工委的协调配合,探索保证立法计划实施的有效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大立法调研的深度、力度,重视发挥代表和市、县(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与立法指导工作。

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报送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三、做好其它日常工作。做好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问题询问的答复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法制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7)》的编印工作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找准自身工作定位,不断提高对问题的驾驭能力、判断能力和解决能力。加强对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深化理论研究,总结五年立法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团队作用,提高整体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创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氛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监督法的有关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较

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实施对省民政厅厅长的述职评议工作

对省民政厅厅长进行述职评议,是经省委同意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司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配合常委会及评议工作小组做好有关具体工作。6月份以来,内司委就省民政厅丁作和省民政厅厅长依法履职情况,分别征求了分管副省长和17个省级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省审计厅对全省民政部门审计情况的汇报,与省民政厅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并分组赴杭州、宁波等7个市和13个县(市、区),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重点对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社会事务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期间,还向省人大代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在与省民政厅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为评议参考。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我省民政工作以及吴桂英厅长履职情况的同时,指出在民政工作中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还不够顺畅,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个别专项执法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并建议省民政厅及吴桂英厅长要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工作宗旨,深化民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推进民政事业向前发展。在评议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评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评议会后,省政府对评议意见高度重视,有关领导批示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落实,省民政厅现已按照评议意见制定了具体的整改实施意见,并就改革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了具体措施。

二、积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

200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为协助做好这项工作,内司委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已经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4月份以来,内司委分别听取了省委巡视组、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部分在杭律师对“两院”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先后赴嘉兴、湖州、海盐、长兴等市、县,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案卷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在与省“两院”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交了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省“两院”专项整改活动成绩的同时,还就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内部案件请示过多,一些中级法院将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以及个别法官与律师关系、司法公开、司法人员执法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对自侦案件的办理不规范、不文明,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足,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以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业务工作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省“两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查摆和剖析,及时研究和部署,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地停止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严格规范法院内部案件请示和诉讼、执行收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和公正执法,并按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三、组织开展《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内司委负责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内司委就条例的起草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委托省人民检察院起草了条例草案的建议稿。在建议稿的基础上,内司委修改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赴江苏进行立法调研,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条例草案初稿经多次集体研究、反复修改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内司委还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审计厅等13家单位的意见,并赴绍兴、金华、嵊州、东阳等市开展调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11月份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认真做好其他的工作

2006年,内司委还会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了禁毒法、消防法立法调研以及“五五”普法决议、“两官法”实施情况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等提出的60余件案件转交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审议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15件代表议案,并向常委会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结了7件省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政协委员提案。

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一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并以此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在监督法出台前后,认真学习领会,并加强了对评议工作、群众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改进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注重自身建设的同时,还加强了与市、县(市、区)人大对口部门和兄弟省、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和交流,召开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参加了华东地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部分省(市、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与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共同举办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在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如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等,这些都需要在2007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2007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努力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2007年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做好有关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年内司委承担《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为此,内司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有关的具体工作,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07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报告。为此,内司委将深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此外,内司委还将对省民政厅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继续受理和转办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三、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是认真审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与代表沟通联系,提高审议质量,同时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二是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在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作用,倾听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在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下开展得更好。

四、努力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二是继续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改进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三是进一步密切同市、县(市、区)人大内司、法制(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四是回顾本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提高工作实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战略部署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

一、注重质量,认真做好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财经委组织起草、提请审议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初审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草案。由于立法任务较重,为了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财经委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参与的基础上,认真做到:一是提前介入,统一认识。地方经济立法涉及面广,各方面的意见较多,财经委加强与起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法规的起草进展情况及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统一对立法难点和重点的认识。二是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时,财经委坚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的重要问题,反复深入讨论,认真研究,并加强实地调研,直接听取最基层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三是重视学习和借鉴。地方经济立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财经委在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同时,注意借鉴吸收外省(市、区)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坚持“有特色、可操作、不抵触”的原则,提出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财经委把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全省经济运行态势,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认真做好审议工作。根据工作要求,重点对年度、半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在听取经济综合部门汇报、赴部分市县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审议报告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二是加强专项调研。按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财经委于去年下半年对全省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经济立法工作,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把握经济运行态势。三是注重综合分析。在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半年度经济运行情况时,财经委反复讨论,认真分析,使所提意见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经调研分析后指出,我省经济总体平稳向好,但应清醒看到存在的农民增收、企业效益提高、外贸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等方面难度加大的情况,并相应提出了建议意见。四是关注重点项目建设。财经委始终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了解和掌握所到之处的建设进展情况。视察结束后,财经委认真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视察报告,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讲求实效,精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财经委承担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经委在注意改进方法的同时,着重把握调研准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整改等环节的重点工作,力求突出实效。一是摸清情况,明确检点。执法检查前,财经委不但多次听取省级相关部门情况介绍,还分组赴市县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议常委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交通作为检点,并提出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计划安排。二是重视自查,推动自查自纠。执法检查自始至终强调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财经委加强与各市人大的联系,及时了解各地开展自查的情况,并到市县督促自查工作。要求政府部门列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和限期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既为实地检查作准备,也推动各地加强自查自纠的力度。三是注重整改,着眼长效规范。针对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道路车辆迅速增加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严重、部分领域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法制意识、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安全措施、重视隐患整改、提高保障能力等建议意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从反映情况看,通过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整改得到了进一步重视,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针对人民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意见较多、反响强烈的情况,财经委在上半年开展了广告法专项执法调研。在肯定我省贯彻实施广告法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五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促进了广告法的贯彻实施。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组来浙江检查期间,财经委认真配合安排,落实实地检查、材料准备等各项要求,保证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四、突出重点。强化预算的审查监督

财经委在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的把握上,适时进行调整,在审查收入预算同时更加注重对支出预算的审查,在审查支

出的合法性同时更加注重财政支出的结构优化,特别是强调要加大对社会保障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保障,使政府预算更好地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在有关的审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多次提出要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财经委还专门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省长专项资金安排、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年底还专题听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切实履行预算监督职责,促进公共财政建设。财经委继续把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作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2006年有18个省级部门预算提交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其中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人代会前,邀请11位专家学者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评审。大会期间,组织35位代表进行专题审查。通过审查,财经委就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不专的问题、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和标准、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行政成本偏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全过程监督,财经委在年中专门听取了关于省民政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对2005年重点审查的省建设厅、省交通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省审计厅对这两个部门决算审计结果的报告。

财经委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新一年度审计工作方案形成之前,财经委事先听取省审计厅汇报,提出审计重点,明确工作要求。2006年,省审计厅比较全面地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调查,开展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加强审计所涉问题的跟踪监督,积极推动整改工作。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针对审计揭露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省政府也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还专门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审计所涉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改进方法,重视对代表议案的审议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对代表工作的重视,代表议案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审议的代表议案有13件,内容涉及经济领域的多个方面。财经委对议案审议工作非常重视,不仅上门征求代表意见,还认真研究落实议案提出的要求。共有6件议案列入了常委会2006年的立法计划,其中3项法规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提请审议。有4件议案经和政府部门沟通,开展了调研和立法准备,已建议列入常委会的2007年立法计划。另有3件议案由于国家法正在修改中等情况,财经委将进一步做好立法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委员会履职水平

为切实履行职责,财经委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认真组织学习。财经委员会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监督法,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积极探索人大财经监督的新途径,努力推进财经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财经委员会积极参加全国人大财经立法工作培训班和华东地区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介绍和交流了我省情况,并组织调研组到外省市考察,学习借鉴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财经委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工作分工协作。一年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10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12次,保证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坚持依靠代表。财经委在开展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工作中,注意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

一年来,财经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经济立法、财经监督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财经监督的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计划审查监督的方式有待探索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约束的刚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的办事、办文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新的一年加以重视和改进,以推动人大财经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7年,省人大财经委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位一体”战略部署,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经济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一、加强对计期的审查监督

(一)认真履行对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职责。为做好“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55作,会前要在认真听取省级经济综合部门汇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对编制和完善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深入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代表的发言,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

(二)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全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把握全省经济发展态势。特别是对于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要加强与省级综合部门的经常性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并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变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情况的调研。“五大百亿”工程是本届人大关注的重点建设内容,2007年是基本完成之年,省政府要专门向常委会汇报实施情况。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财经委要在听取具体实施部门汇报的基础上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实施情况,撰写好调研报告,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四)结合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的重点审查,适时组织对“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督促水利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明确分工,提前介入,加强联系,深入调研,切实提高起草和初审质量。

(一)认真做好财经委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广告条例(草案)》的准备工作,成立起草小组,认真起草修改,保证条例草案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对财经委负责初审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检验机构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和二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要做好计划,落实人员,主动联系,及时了解起草情况,把握重要问题。草案一旦提交财经委审议,即开展立

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初审报告。继续做好2006年结转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全市场运行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的立法调研。

(四)配合做好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经济立法工作。针对相关法律征求意见稿,要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三、推进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2007年是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年。省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预算审查监督的各项工作,努力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查工作。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握预决算审查的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决算审查机制,提高预决算审查的质量和实效。继续开展对部门预算、决算的重点审查,选择省水利厅部门预算作为重点审查对象,采取专家审查、代表专题审查等形式,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做好对省民政厅部门决算的审查工作。

(二)做好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选择事关民生的重点专项资金进行调研,掌握安排使用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安排专题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相关情况报告,我们将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基础工作。

四、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要根据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财经委要进行专项调研,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内正确实施。

五、认真办理代表议案

要按照加强代表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做好为代表服务工作。

(一)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认真征求代表意见,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二)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财经委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要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三)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开展重点工程视察活动。

六、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财经委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以学习为先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二)以监督法为要求,规范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监督法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认真逐项贯彻实施,尤其是对财经监督明确的新规定,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确保人大财经监督工作依法开展。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5篇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环资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先后赴杭州、宁波等8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实地考察,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六、关于优化城市交通问题。城市的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着密切联系,交通堵塞会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剧城市的空气污染。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出行方式,运输效率高,总污染排放量小。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优化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内容。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6篇

按照教育局党委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案例剖析阶段工作安排,我校党支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一、认真组织,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1、学校召开党政班子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握工作重点,研究制定了学校案例剖析阶段工作安排。

2、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对对照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安排案例剖析阶段工作,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王燕在大会上进行了动员部署。

3、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学校设立宣传专栏、悬挂了标语口号,及时补充完善专题博客内容,各种宣传信息已经达到70条,访问次数达到了17000多次。

二、广泛开展了献计献策活动

在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案例剖析阶段动员会以后,我们又专门组织会议对献计献策活动进行专门发动,讲清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对改进学校工作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党员积极投入到献计献策活动中来。为此,我们要求每名党员认真对待献计献活动,不能走过场。

为了使献计献策活动更有实效性,学校党支部对党员献计献策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党员做到心中有数,更有针对性。要求党员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改善、校园环境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了使党员同志更广泛地提出自己的建议,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一是下发合理化建议反馈表到每个党员,针对学校重点提出建议;二是组织召开座谈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三是校长、副校长和个别党员进行交流,单独听取他们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专题博客上开办建议栏,随时听取党员的意见。

对党员同志通过不同渠道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学校党支部非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汇报、汇总。

献计献策的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内容针对性强,对改进学校各个方面的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内容全面,涉及到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可操作性强。建议起点高,具有前瞻性。建议内容涉及到5个方面,9大项专题。最后学校党支部形成了《献计献策专题报告》。

三、认真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

1、确定调研专题内容。学校党支部根据副校级以上领导分工情况,在班子成员认真讨论、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党支部和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分别确定了调研专题。

2、认真开展调研活动。对党支部的调研工作,主要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其他支部委员按照调研专题的细化内容分别开展调研,并随时汇报调研情况,最后听取汇报,安排专人汇总。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根据个人调研内容,深入到教师、学生、家长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翔实的资料,做好调研记录。

3、认真撰写案例剖析报告。学校党支部书记听取支委成员调研情况报告,进行汇总,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安排专人撰写调研报告。4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思考,认真撰写了案例剖析报告。

四、认真做好学习教育活动的管理工作

1、建立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学习教育管理工作。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7篇

一、高度重视,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坚强后盾

2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县人民政府都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行政复议工作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家俊同志担任,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参与案件受理、办理和结案的全过程审查,签署受理审批表、复议决定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表,对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执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为75%。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0.48%。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件,受理5件,受理率达100%,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1.35%。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严格按法定时限及时审查立案,并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注重帮助指导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书,依法保障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二是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1件,通过耐心说服当事人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件造成当事人、投诉。三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当场下达受理通知书,不让当事人往返。

三、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结3件,审结率为100%。其中:维持2件,占67%,涉及计生部门;撤销1件占33%涉及国土部门。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审结4件,其中,维持1件,占20%,涉及国土部门;适用调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国土2个部门;1件正在办理中,占20%,涉及国土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热情接待、周密策划、严格程序、公正处理的原则,即严把案件质量关,抓“四个环节”,即:受理、审理、送达、案卷归档,注重“一保护、一监督”,即:一是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活动。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积极引入调解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政争议。既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正当行使,办理结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较为满意,又要用正当手段维护好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威。

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有专兼职复议人员4人,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人承办,由1人主办,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均有3人承办,主要领导亲自审查。20*年2月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1辆公务用车,现有电脑4台,已达人手1台。我县由于办公用房较少原因,暂时未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听证庭可在县政府会务中心临时设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有3个部门的法制科(股)设有行政复议科,能正常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在队伍建设上,我县在“三个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加强对政治理论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二是注重增强业务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三是注重推进作风建设。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实际行动中,贯彻到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过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行政复议法》自*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县上下对两个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省、州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熟悉《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强了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要求行政复议人员通过集中学、自学等方式,把握《复议法实施条例》实质内容,把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学习的重点,把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来抓,树立了和谐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理念。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按要求省州相关要求,及时阅卷归档、并上报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按时报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县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群众对行政复议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一些宣传,但在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宣传覆盖面还不大,人民群众知晓率相对较低,未达到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现在不十分清楚何谓“行政复议”;对具体程序和途径不知晓;对上级机关是否会撤销或变更下级不当决定持怀疑态度;对复议“不公开化”的过程感觉心里没底;特别是一些群众还不知道行政复议具有不收费、快捷、便民的特点,再加上还有的群众对行政复议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复议途径而走上访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认识不到位,制约了该法律和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

我县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领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站在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来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发挥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强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不充分,整体运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够高;其次,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定层面上存在消极及应付状态,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将申请人推往诉讼途径的现象。

(三)行政复议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办案条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与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办案水平都还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总结办理经验,探讨办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县深入开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请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群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他们信任行政复议机关,愿意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理途径和不正常方式表达诉求。从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认真处理,要做好说服、解释、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结合行政复议实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及归档的规范等。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对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绝不能搞“官官相护”。要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8篇

一、高度重视,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坚强后盾

2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县人民政府都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行政复议工作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家俊同志担任,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参与案件受理、办理和结案的全过程审查,签署受理审批表、复议决定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表,对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执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为75%。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0.48%。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件,受理5件,受理率达100%,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1.35%。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严格按法定时限及时审查立案,并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注重帮助指导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书,依法保障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二是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1件,通过耐心说服当事人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件造成当事人、投诉。三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当场下达受理通知书,不让当事人往返。

三、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结3件,审结率为100%。其中:维持2件,占67%,涉及计生部门;撤销1件占33%涉及国土部门。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审结4件,其中,维持1件,占20%,涉及国土部门;适用调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国土2个部门;1件正在办理中,占20%,涉及国土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热情接待、周密策划、严格程序、公正处理的原则,即严把案件质量关,抓“四个环节”,即:受理、审理、送达、案卷归档,注重“一保护、一监督”,即:一是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活动。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积极引入调解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政争议。既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正当行使,办理结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较为满意,又要用正当手段维护好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威。

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有专兼职复议人员4人,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人承办,由1人主办,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均有3人承办,主要领导亲自审查。2006年2月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1辆公务用车,现有电脑4台,已达人手1台。我县由于办公用房较少原因,暂时未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听证庭可在县政府会务中心临时设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有3个部门的法制科(股)设有行政复议科,能正常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在队伍建设上,我县在“三个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加强对政治理论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二是注重增强业务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三是注重推进作风建设。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实际行动中,贯彻到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过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县上下对两个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省、州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熟悉《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强了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要求行政复议人员通过集中学、自学等方式,把握《复议法实施条例》实质内容,把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学习的重点,把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来抓,树立了和谐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理念。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按要求省州相关要求,及时阅卷归档、并上报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按时报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县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群众对行政复议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一些宣传,但在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宣传覆盖面还不大,人民群众知晓率相对较低,未达到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现在不十分清楚何谓“行政复议”;对具体程序和途径不知晓;对上级机关是否会撤销或变更下级不当决定持怀疑态度;对复议“不公开化”的过程感觉心里没底;特别是一些群众还不知道行政复议具有不收费、快捷、便民的特点,再加上还有的群众对行政复议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复议途径而走上访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认识不到位,制约了该法律和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

我县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领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站在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来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发挥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强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不充分,整体运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够高;其次,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定层面上存在消极及应付状态,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将申请人推往诉讼途径的现象。

(三)行政复议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办案条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与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办案水平都还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总结办理经验,探讨办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县深入开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请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群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他们信任行政复议机关,愿意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理途径和不正常方式表达诉求。从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认真处理,要做好说服、解释、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结合行政复议实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及归档的规范等。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对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绝不能搞“官官相护”。要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9篇

一、高度重视,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坚强后盾

2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县人民政府都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行政复议工作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家俊同志担任,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参与案件受理、办理和结案的全过程审查,签署受理审批表、复议决定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表,对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执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为75%。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0.48%。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件,受理5件,受理率达100%,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1.35%。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严格按法定时限及时审查立案,并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注重帮助指导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书,依法保障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二是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1件,通过耐心说服当事人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件造成当事人、投诉。三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当场下达受理通知书,不让当事人往返。

三、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结3件,审结率为100%。其中:维持2件,占67%,涉及计生部门;撤销1件占33%涉及国土部门。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审结4件,其中,维持1件,占20%,涉及国土部门;适用调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国土2个部门;1件正在办理中,占20%,涉及国土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热情接待、周密策划、严格程序、公正处理的原则,即严把案件质量关,抓“四个环节”,即:受理、审理、送达、案卷归档,注重“一保护、一监督”,即:一是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活动。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积极引入调解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政争议。既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正当行使,办理结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较为满意,又要用正当手段维护好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威。

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有专兼职复议人员4人,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人承办,由1人主办,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均有3人承办,主要领导亲自审查。20*年2月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1辆公务用车,现有电脑4台,已达人手1台。我县由于办公用房较少原因,暂时未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听证庭可在县政府会务中心临时设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有3个部门的法制科(股)设有行政复议科,能正常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在队伍建设上,我县在“三个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加强对政治理论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二是注重增强业务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三是注重推进作风建设。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实际行动中,贯彻到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过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行政复议法》自*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县上下对两个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省、州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熟悉《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强了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要求行政复议人员通过集中学、自学等方式,把握《复议法实施条例》实质内容,把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学习的重点,把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来抓,树立了和谐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理念。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按要求省州相关要求,及时阅卷归档、并上报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按时报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县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群众对行政复议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一些宣传,但在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宣传覆盖面还不大,人民群众知晓率相对较低,未达到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现在不十分清楚何谓“行政复议”;对具体程序和途径不知晓;对上级机关是否会撤销或变更下级不当决定持怀疑态度;对复议“不公开化”的过程感觉心里没底;特别是一些群众还不知道行政复议具有不收费、快捷、便民的特点,再加上还有的群众对行政复议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复议途径而走上访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认识不到位,制约了该法律和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

我县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领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站在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来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发挥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强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不充分,整体运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够高;其次,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定层面上存在消极及应付状态,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将申请人推往诉讼途径的现象。

(三)行政复议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办案条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与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办案水平都还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总结办理经验,探讨办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县深入开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请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群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他们信任行政复议机关,愿意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理途径和不正常方式表达诉求。从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认真处理,要做好说服、解释、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结合行政复议实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及归档的规范等。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对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绝不能搞“官官相护”。要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10篇

2020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一)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研究确定立法项目。为促进我市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幸福商洛。年初,法工委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市四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编制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将《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列为立法审议项目,将《商洛市农村环境污染管理条例》《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为预备审议项目,将《商洛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商洛市城乡规划条例》《商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着力将市委重大决策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二)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法工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立法法》和《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等及时报市委审定,使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全过程。《商洛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于4月2日报请市委批准同意后印发执行。近期,法工委正在起草报告,拟对《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两次审议情况及第三次审议表决情况向市委报告。日常工作中,主动做好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常委会党组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年来,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发挥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一)筹备召开了2019年全市立法工作会。4月25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19年度商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结合立法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吉斌作了讲话,对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会议明确了我市地方立法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二)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改审议工作。为审议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法工委一是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积极参加前期立法调研,督促指导起草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条例起草送审任务。二是及时完成立法工作交接。条例草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一审后,7月2日法工委与内司委、司法局、公安局召开了立法工作交接会,研究制定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方案,全力做好法规的修改审议工作。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法工委通过在市人大网站征求意见公告,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法检两院发送征求意见建议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60余条。四是深入调研论证。6月下旬至7月中旬,法工委先后到商州区、镇安县和柞水县实地调研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情况,在市直召开了4场次由公安、城管、规划、司法、应急、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召开2次立法专家论证会。11月18日至22日结合条例修改工作实际需要,组成学习考察组,赴湖南浏阳市、我省铜川市学习考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先进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意见交流、学习研讨,为条例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五是充分发扬“工匠精神”反复修改。法工委在条例修改过程中查阅、检索、学习上位法及外省市相关法规20余部,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征集和调研意见建议,先后7次从体例、结构、调整的对象、禁放范围设定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8月29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完成了第二次审议。现草案修改二稿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请表决通过。

(三)依法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按照《立法法》《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法工委及时开展“立法回头看”,对2017年3月30日我市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实体法《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5月16日法工委组成立法评估组,分别到商州区、山阳县、柞水县、市住建局和市发改委等县区和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贯彻实施《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评估报告,指出市政府在执行条例工作中存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提出要尽快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等意见,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市政府办理。9月,按照常委会要求,法工委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视察检查。目前,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已制定出台了《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商洛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等两项法规配套制度,使《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抓好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一)全面开展对已报备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法工委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工作目标,切实抓好《商洛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落实,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今年,对市政府报备的《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商洛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4件规范性文件,已会同相关工委员开展了审查,现已全部审查完毕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二)认真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4月,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1件。法工委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08]37号)进行了认真研究,仔细阅读学习相关材料和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到市司法局调研,听取意见,会同常委会环资委进行专题研究。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全面考量后形成审查结论,经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反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达成共识。

(三)举办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培训班。为了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启用工作,保证熟练掌握备案审查系统软件的使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6月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广播电视大学组织召开了全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培训会,系统培训省人大常委会开发使用的全省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平台软件使用程序。市人大各工作机构、市法检两院,市司法局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及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此次培训,全市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初步了解了我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基本使用方法,基本掌握了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软件使用程序。

四、立足职能职责,统筹推进其他好各项工作见实效。

(一)认真做好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全年就《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陕西省实施慈善法办法(草案)》等6件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讨论,共提出20余条修改建议。

(二)配合省人大做好法规草案立法调研工作。今年以来,先后配合省人大法工委,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进行立法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充分反映基层实情,为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条例提供参考。

(三)积极参加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4月下旬,组成第五执法检查组对丹凤县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通过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了解该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为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7月,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吉斌的带领下,赴镇安、柞水开展市级上半年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实地调研工作,认真撰写调研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提供了依据。5月,配合教工委对我市洛南、山阳、柞水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行了立法前期调研。

(四)高质量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按照常机关的安排做好扶贫、培训和人代会期间的会务、安保等工作;积极参加省人大系统第十届乒乓球比赛;组织参与机关举办的“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知识竞赛;全年参加市委、市人大组织的各类专题培训20余次,参加相关电视电话会议10余次。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法工委坚持把自身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狠抓政治理论学习。紧扣“讲政治、敢担当、改作风”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教育整顿活动,认真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践行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立法实务学习。充分利用工委会议和法委会,有计划地学习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选派相关立法工作人员到北京参加全国人大立法培训班,不断提高工委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三是加强理论研究。鼓励和支持全体干部开展立法理论研究,发表研究成果,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今年,有三位同志撰写的共4篇理论调研文章在商洛人大新闻奖评选中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四是加强立法交流。先后共接待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2批23人来商开展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活动。11月,组织部分工作人员赴湖南长沙、浏阳、我省铜川等地学习考察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能力。

一年来,法工委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既定工作任务,取得一些成绩和进步。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差距和不足客观存在,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不少,如学习还不够深入系统,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调研和听取民意还不够充分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精益求精抓好各项工作。

2021年工作要点

新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深学笃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扎实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一是做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请批准和备案工作。二是做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三是起草制定《2020年度商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四是开展《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五是组织开展《商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商洛市城乡规划条例》《商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前调研活动。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11篇

2007年5月29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12篇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和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报批的《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2月12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已于12月13日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几个字,建议予以删除。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应当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化肥、农药这一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使用化肥、农药”是对“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具体化。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禁止行为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后面增加“和使用化肥、农药”几个字。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明确保护范围”后面,均增加“并设立警示标志”的规定。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建议修改为“责令相关区域排污单位立即暂停排污,并采取措施使出境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所禁止的行为,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未设置一一对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所禁止的不少行为在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对这一问题已经作了衔接性规定,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未作修改。

三、关于报批的《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13篇

近年来,××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工作原则,不断创新复议工作理念,健全和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机制,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和原则

牢固树立起与法治社会要求和时展需要相适应的执法理念和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时代需要,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此,××市工商系统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复议法》和《复议条例》,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以及对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向往会越来越迫切,要发挥好工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改革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工商部门形象和行政执法水平,而且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需要全面改进和提高。要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复议工作就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为此,××市工商局从转变观念入手,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月,召开了全系统“改革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和谐工商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树立“公正、法治、和谐、大局”四个执法理念和坚持“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相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和指导帮扶相统一”四项执法原则,这“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原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精神是一致的,符合当前国家经济社会特别是应对金融危机形势的要求,也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是当前××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市推进行政执法改革,促进行政复工作的创新,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积极探索,完善制度,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机制

近年来,××市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积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努力改进行政复议的方法、方式,把“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以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融入执法实践。

(一)积极推行“庭审式”复议方式。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参照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由以往的“书审”改为“庭审”。复议机关主持,双方同时参与复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陈述,并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庭后由复议机关根据庭审情况做出复议决定。青岛、××等市工商局2005年就开展了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庭审”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市工商局将这一做法在全系统进行了推广,受到了一致好评。今年*月,××市工商局受理了一起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审查时××市工商局发现,一方面申请人对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另一方面当事人与作为被申请人的执法机关缺乏沟通。于是,××市工商局决定采取庭审方式,把双方召集到一起,通过被申请人就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说明,申请人对法律的规定有了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同时,××市工商局又建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积极指导帮助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最后,当事人不仅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而且对××市工商局的这一做法给与高度赞扬。行政复议采取庭审方式,不仅有利于复议机构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而且增强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任,也有利于缓解当事人情绪,减少不服复议而提讼情况的发生,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有助于被申请人机关发现问题,引以为鉴,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二)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调解机制。按照《复议条例》的精神,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积极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近年来,××市各级工商复议机机构尝试把协调方式引入行政复议,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为了使复议调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市工商局始终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调解、和解制度。实践证明,通过调解,不仅能尽快解决纷争,促成当事人化解矛盾,同时,也节约了行政成本,减少资源耗费,促进了社会和谐。*年以来,××市工商系统通过和解、调解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已达*件,占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行政复议数量的*%。

(三)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审查与自我完善。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市工商局认真贯彻《复议条例》的精神,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在

将复议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复议机构针对复议案件存在的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制发行政建议书,送达被申请人机关,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复议机构备案保存。对一年内同一办案机构同种情况发生两次以上的,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相关责任。××市工商系统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定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普遍制作了复议建议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的促进了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同时也树立了复议机构的权威。

(四)努力增强复议决定书说理性。“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科学公正的具体体现。××、××、××等县局在2007年就开始采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市工商局及时总结该做法并借鉴兄弟市市的经验,在去年的××市工商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市推广“说理式处罚和行政复议文书”,要求××市系统制作的复议决定书,要充分叙述双方的意见、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对焦点问题的认定分析、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推广以上做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叙事说理,体现了复议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取得了以理服人、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围绕全面推进复议工作改革和提高,××市工商局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几个方面,狠抓落实。

(一)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机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局坚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在××市工商系统形成了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组织责任实施体系,主要领导经常调度行政复议情况,分管领导全面掌握本机关每起复议案件,并对案件复议工作进行具体指导。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确实施,各级工商机关都实行了重大案件集体审核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的重视,认识的到位,制度的完善,措施的落实,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理顺工作体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着力解决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经费以及办公条件等问题,努力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一是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个县(市)、区工商局全部建立了法制机构;××市县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的*%。在配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优先选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法律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一些地方更是把法学专业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等作为必要条件。目前全系统行政复议人员中有33人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二是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办公条件。各级工商机关都配备了专用车辆、照相机、摄像机、微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复议办案设备和复议听证室等专门办公场所,复议经费也都全部落实到位,行政复议工作做到了措施周密,保障有力。三是为适应工商系统法制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的作用,××市工商局成立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承担研究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复议和应诉案件等工作,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工作措施,抓好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协调和组织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宣传,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和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并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市工商系统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法律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社会普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济南、××两个市局分别被作为全国“法律六进”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市深化“法律五进”现场经验交流会的典型单位,进行了现场参观和大会发言,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三是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市行政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打好组织基础。××市工商局每年都采取送出去、请进来,以案说法、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市工商局法制处还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复议工作人员进行案例剖析研讨,就案件与审理进行点评,近两年已召开了*次案例评析会。通过这种培训方式,有效提高了行政复议人员的案情分析、案件处理的能力。四是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普法领域。××市工商局充分利用协会资源和网络资源,多渠道开辟法制学习园地。在局内部工作网上开辟了“网上法苑”栏目,梳理执法依据,推广执法经验,交流执法信息,组织理论研讨和案例评析,加强了对系统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的指导。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14篇

一、“一听证”

《征收条例》第11条对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设定了明确的规范行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情况,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同时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作出要求,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这一条款的设定,主要是要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能够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也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最大保护。

二、“一审计”

《征收条例》第29条第2款设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制度,是因为征收主体是政府行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这在保障依法补偿、公平补偿的同时,也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避免政府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不合理支出行为的发生。

三、“一评估”

《征收条例》第12条设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一条款的设定,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要程序。其目的是通过风险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纠纷。

四、“一保护”

《征收条例》第19条第2款设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条款的设定是为了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给被征收人设定的救济途径和复核的权利;该条款的设定是条例确定的一项新制度,是专门针对被征收人的保护性条款,是条例人性化的重要体现,更是条例总体设计上的一大进步。

五、“两取消”

《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取消了拆迁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强制拆迁权。

《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在设定程序上发生了改变。《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而《征收条例》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行政许可权被取消。

《征收条例》第28条设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的设定,是将《拆迁条例》规定的由政府强制拆迁行为改为人民法院执行。《征收条例》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六、“两送达”

即送达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条例》设定的送达程序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一是要让被征收人知道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二是要让被征收人知道政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救济途径。同时,要求政府征收部门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也是让社会更多的人知道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理并进行监督。

七、“两公告”

《征收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权利等事项”。

《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条例》设定的上述两个“公告”程序,是要求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必须完成的规范性动作,也是与《拆迁条例》不同的亮点之一。因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要让广大的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得到广大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另外,要让广大的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的政策、补助奖励、安置情况、结算方式、差价距离等具体情况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只有取得广大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才能顺利完成。

八、“两复议、诉讼”

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征收条例》在第14条、第26条中为被征收人因不服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设定了可以分别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九、“五公布”

1 征收部门作为公布主体

《征收条例》一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二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上述条款是新增加的内容,也是为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征收工作的透明度,让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有在征收工作中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才能取得被征收人的信任和支持。《征收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公开透明不仅要求过程公开,而且要求结果公开。

2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公布主体

《征收条例》一是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是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合理化建议案例范文第15篇

近年来,××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坚持“复议为民,定纷止争”的工作原则,不断创新复议工作理念,健全和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机制,行政复议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和原则

牢固树立起与法治社会要求和时展需要相适应的执法理念和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时代需要,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此,××市工商系统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复议法》和《复议条例》,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以及对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向往会越来越迫切,要发挥好工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改革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工商部门形象和行政执法水平,而且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需要全面改进和提高。要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复议工作就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为此,××市工商局从转变观念入手,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月,召开了全系统“改革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和谐工商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树立“公正、法治、和谐、大局”四个执法理念和坚持“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相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和指导帮扶相统一”四项执法原则,这“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原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精神是一致的,符合当前国家经济社会特别是应对金融危机形势的要求,也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是当前××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市推进行政执法改革,促进行政复工作的创新,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积极探索,完善制度,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机制

近年来,××市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积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努力改进行政复议的方法、方式,把“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以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融入执法实践。

(一)积极推行“庭审式”复议方式。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参照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由以往的“书审”改为“庭审”。复议机关主持,双方同时参与复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陈述,并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庭后由复议机关根据庭审情况做出复议决定。青岛、××等市工商局2005年就开展了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庭审”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市工商局将这一做法在全系统进行了推广,受到了一致好评。今年*月,××市工商局受理了一起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审查时××市工商局发现,一方面申请人对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另一方面当事人与作为被申请人的执法机关缺乏沟通。于是,××市工商局决定采取庭审方式,把双方召集到一起,通过被申请人就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说明,申请人对法律的规定有了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同时,××市工商局又建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积极指导帮助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最后,当事人不仅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而且对××市工商局的这一做法给与高度赞扬。行政复议采取庭审方式,不仅有利于复议机构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而且增强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任,也有利于缓解当事人情绪,减少不服复议而提讼情况的发生,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有助于被申请人机关发现问题,引以为鉴,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二)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调解机制。按照《复议条例》的精神,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积极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近年来,××市各级工商复议机机构尝试把协调方式引入行政复议,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为了使复议调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市工商局始终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调解、和解制度。实践证明,通过调解,不仅能尽快解决纷争,促成当事人化解矛盾,同时,也节约了行政成本,减少资源耗费,促进了社会和谐。*年以来,××市工商系统通过和解、调解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已达*件,占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行政复议数量的*%。

(三)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审查与自我完善。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市工商局认真贯彻《复议条例》的精神,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在

将复议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复议机构针对复议案件存在的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制发行政建议书,送达被申请人机关,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复议机构备案保存。对一年内同一办案机构同种情况发生两次以上的,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相关责任。××市工商系统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定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普遍制作了复议建议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的促进了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同时也树立了复议机构的权威。

(四)努力增强复议决定书说理性。“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科学公正的具体体现。××、××、××等县局在2007年就开始采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市工商局及时总结该做法并借鉴兄弟市市的经验,在去年的××市工商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市推广“说理式处罚和行政复议文书”,要求××市系统制作的复议决定书,要充分叙述双方的意见、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对焦点问题的认定分析、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推广以上做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叙事说理,体现了复议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取得了以理服人、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围绕全面推进复议工作改革和提高,××市工商局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几个方面,狠抓落实。

(一)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机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局坚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在××市工商系统形成了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组织责任实施体系,主要领导经常调度行政复议情况,分管领导全面掌握本机关每起复议案件,并对案件复议工作进行具体指导。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确实施,各级工商机关都实行了重大案件集体审核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的重视,认识的到位,制度的完善,措施的落实,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理顺工作体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着力解决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经费以及办公条件等问题,努力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一是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个县(市)、区工商局全部建立了法制机构;××市县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的*%。在配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优先选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法律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一些地方更是把法学专业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等作为必要条件。目前全系统行政复议人员中有33人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二是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办公条件。各级工商机关都配备了专用车辆、照相机、摄像机、微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复议办案设备和复议听证室等专门办公场所,复议经费也都全部落实到位,行政复议工作做到了措施周密,保障有力。三是为适应工商系统法制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的作用,××市工商局成立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承担研究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复议和应诉案件等工作,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工作措施,抓好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协调和组织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宣传,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和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并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市工商系统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法律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社会普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济南、××两个市局分别被作为全国“法律六进”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市深化“法律五进”现场经验交流会的典型单位,进行了现场参观和大会发言,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三是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市行政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打好组织基础。××市工商局每年都采取送出去、请进来,以案说法、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市工商局法制处还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复议工作人员进行案例剖析研讨,就案件与审理进行点评,近两年已召开了*次案例评析会。通过这种培训方式,有效提高了行政复议人员的案情分析、案件处理的能力。四是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普法领域。××市工商局充分利用协会资源和网络资源,多渠道开辟法制学习园地。在局内部工作网上开辟了“网上法苑”栏目,梳理执法依据,推广执法经验,交流执法信息,组织理论研讨和案例评析,加强了对系统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