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渗滤液 处理措施 建议

[中图分类号] U457+.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171-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的渗滤液是生活垃圾在堆放或填埋过程中,因发酵、雨淋或地表水浸泡等原因产生的污水,它是一种性质复杂、不易处理的高浓度废水,不仅对城市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很容易对地下水的水质产生影响。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的渗滤液处理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寻找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的渗滤液进行有效处理,多年来一直都是我们研究的课题。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性质和来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是城市垃圾经过雨水、地表水的渗入,垃圾本身的水分沉淀以及微生物分解等形成的一种高浓度废水。它含有大量的悬浮物、有毒化学物质、有毒气体、细菌、病毒等多种污染物。其特点是有机物浓度高、金属含量高、水质变化大、营养物比例失调。

它的有毒物质主要是生活垃圾本身带有的和微生物在堆放过程中分解的。受气候、垃圾含水率、垃圾性质、填埋时间等诸多因素影响。一般在雨季时较多,旱季时较少。由于生活垃圾的种类繁多,导致渗滤液的性质相当复杂,而且变动范围大。于其他污染物相比,它的水质波动更大,污染物含量更高。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措施

2.1利用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

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就近引入到城市污水处理场中,与城市污水一起合并处理。这种方法简单快捷,处理成本低,但一定要控制好渗滤液的引入量,不能超过城市污水的处理负荷。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城市污水对渗滤液进行稀释,稀释后直接利用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相对来说,这种方法简单、稳定,是一种性价比很高的处理措施。但在具体运用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因为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都离城市较远,运输的成本较大,同时还要注意渗滤液运送时的安全问题。

2.2利用回灌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方法主要是对渗滤液收集后,通过回灌重新回到填埋场。回灌后的垃圾层含水量会增加,渗滤液中的微生物营养成分重新回到垃圾中,加速了对垃圾中有机物的分解,达到降低渗滤液有害物质浓度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加快整个垃圾填埋场的沉降速度。这种方法经济实用,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渗滤液的场外处理量,还可以缩短垃圾的发酵时间。但在具体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回灌过程的安全。这种方式处理的渗滤液仍然不能直接进行排放,在处理过程中NH3-N会不断积累,导致二次处理时费用增加。

2.3建立渗滤液处理厂进行处理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措施中,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还是在垃圾场引进渗滤液处理系统,对垃圾场的渗滤液集中处理。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比,处理更加彻底,处理量也大,同时不会再产生二次污染的问题。但相对来说,它需要引进专业的处理设施,通过专业的处理人员来完成,处理成本很高。对于小型的垃圾处理厂来说,并不适合。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处理的合理化建议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最终目的还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有害物质对自然环境的危害,避免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环境造成破坏。根据我们现在的处理情况,笔者提出了一下建议:

3.1加强对渗滤液危害的认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污染物,它对环境生态,尤其是地下水有着重大的危害,目前,我们还有一部分人没有认识到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危害,对生活垃圾的处理还仅仅是掩埋了事,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危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渗滤液的危害性,不能存在侥幸和逃避心里。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把城市生活垃圾中渗滤液的处理放在垃圾处理的重要位置。

3.2加强填埋场屏障建设

填埋场的衬层是防止垃圾填埋影响环境的关键屏障,在垃圾处理中,衬层的质量越好,渗滤液对环境产生的危害就越小。对填埋时间长的垃圾处理系统,尽量采用好的衬层。在安全填埋期内,把渗滤液封闭在填埋场中,尽量使渗滤液能全部进入到渗滤液回收系统中。同时一定要控制好地下水的渗入,防止地下水渗入引起渗滤液增加,并且要有效控制好填埋场气体的释放和收集。

3.3加强填埋场的地质屏障

对渗滤液来说,含水层并不是有效的屏障,只有渗透性低的粘土、粘结性松散岩石、无裂缝发育的坚硬岩石等才有很好的屏障效果。包气带地质屏障的好坏,取决于介子对渗滤液中污染物的阻滞能力和在质介子中的降解能力。实践表明,在选用天然粘土或人工防渗材料做衬里时,效果最好。使用时,天然粘土的厚度要大于30cm,渗透系数要小于10-7cm/s,人工防渗材料要具有强加的耐腐蚀性,渗透系数小于10-7cm/s,厚度小于0.5cm。

4总结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这种危害极大的污染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年来,虽然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措施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更科学有效地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进行处理,多年来一直是我们研究的课题。笔者根据大量工作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措施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很多合理化的建议。笔者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不久的将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中渗滤液的处理一定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姜蔚,孙贤风,程丽华.混气浮+生化+混凝吸附处理垃圾渗滤液[J].西南给排水,2005,27 (5)22-24.

[2]张凯,李多松,蒋滔.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方案及工艺分析[J].环保科技,2007,4:2-5.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2篇

为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多提合理化建议,发挥员工自主创新的能动性,激发员工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参与公司的技术改进和创新,从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有关文件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和奖励的范围

1、员工提出与各车间的生产技术、设备、产品及与产品应用相关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申请。

2、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和相关技术、设备、安装及配套、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引进、开发及市场营销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3、有效利用和节约水、电、气等能源、原材料及利用现有条件改进和改造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4、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5、产品的运输、储存、防护技术及设计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6、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7、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等。

8、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创新建议和想法应具有改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不仅要指出存在的问题,还须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案,且通过实施后能为公司带来明显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

二、组织机构

公司研发中心下设创新小组,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落实和具体操作工作,若好的创新和建议涉及技术专业问题,公司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参与评审。

组 长:

副组长: 刘

组 员:

三、工作职责

1、负责员工提出的技术创新,好的想法、建议、改进的收集与落实工作;如果能申请专利,则负责专利申请;

2、公司所有产品的改进、新品种的开发及利用、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革新改造;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产品的运输、储存、防护技术及设计应用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的论证、实施与奖励等工作。

3、对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资金、费用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理预算;对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奖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奖励办法

1、对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想法的提出人,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

2、奖励分为两个部分采取分段计发的办法。

第一部分:鼓励奖

(1)对于员工提出的技术改进和创新想法,如果实施后有显著效果并可申请专利的,视给公司创造的效益情况,由创新小组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00-20000元的鼓励,不能申请专利的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2)凡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无论实施的效果如何,只要是合理可行或将来可实施的并对公司的管理或技术有帮助的,经创新小组集体评议后,视其提案价值的大小分别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奖励,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表彰。

第二部分:效益奖

对于能申请专利的建议和想法,由创新小组评审后根据建议和想法创造的经济效益,在时效期内按其创造的经济效益(以年度为计算单位)的5%进行奖励(包括所得税)。

3、对集体提出(指2人以上)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按其贡献大小分配奖励。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3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全市规划修编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则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县(区)国土资源局认真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农业区划等专业规划、“十一五”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为规划修编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研究解决土地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完成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出发,根据各县(区)实际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划修编中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最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占用耕地的措施;合理确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标准,提出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有量的规划目标建议;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措施。

(二)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分析各业、各类用地的集约用地潜力,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环保措施等方面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指标体系,提出盘活存量用地的措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析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

(三)研究提出规划修编时调控城乡建设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按照统筹安排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原则,从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结构、布局的目标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按照居住向城镇化集中,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发展方向和进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层次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的措施: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四)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中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以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原则,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为目标,提出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重点是:提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分析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的观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的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规划调控目标及措施。

(五)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调控措施。重点是:深入分析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上地利用模式;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

(六)研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土地使用规划、计划在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上进一步发挥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制度和措施。重点是:研究提出促进规划法律法规配套衔接的建议,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研究完善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的保障体系。

通过对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指导市、县(区)级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规划修编的重要保障,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安排,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工作。通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计价,认真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的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严格核定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

(二)改进工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规范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规划修编条件和程序,各县(区)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认定,市级规划实施评价和基础研究工作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方可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各级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4篇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按治理措施划分为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及封育治理措施三大类,在《编制规定》【5】的项目划分中,第三部分封育治理措施的一级项目为护栏设施,相应的二级项目包括木桩刺铁丝围栏和混凝土刺铁丝围栏,但《水保定额》却没有这两个项目的定额。另外,在堰塘清淤和淤地坝坝基等基础开挖中,实际施工中一般采用机械施工,但《水保定额》仅提供了人工开挖定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2《编制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工工资偏低。《编制规定》中的工程措施人工工资为1.5~1.9工时,林草措施、封育措施人工工资为1.2~1.5工时(地区类别高、工程复杂取上限,地区类别低、工程不复杂取下限),按每天8工时计算,水保工程人工工资每8工时在9.6-15.2元之间。以笔者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为例,当地工资区类别是六类区,人工工资取下限,工程措施人工工资每8工时12元,与陕西水利2000定额的普工每8工时39元相比【6】,仅占其30%;林草措施和封育措施属于水保防护林工程,人工工资仅为每8工时9.6元,与林业部门的防护林造林工程人工日工资40元相比【7】,仅占其24%,人工费远远低于水利工程和防护林造林工程的同行业标准和现行市场价。(2)取费标准偏低。《编制规定》中工程措施的其他直接费费率为3%~4%,间接费费率为5%~7%,而且梯田工程的其他直接费取下限3%,梯田、谷坊、水窖工程的间接费费率取下限5%,明显不合理。因为水土保持工程量大面广,工程分散、单项工程投资较小、管理费用高,一般距城区较远,大多处于偏僻的丘陵山区,交通运输困难,故造成材料费高,工程建设成本增加,施工难度大。而且工程措施的利润只有3%~4%,林草措施更低,只有2%。同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企业利润7%,植物措施企业利润5%,这些指标设置较低,造成水保工程造价偏低,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际具有的经济价值,加之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分散、单项工程投资较小、管理费用高,影响了企业参与水保工程投标和施工的积极性,不利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加大了水土保持建设的难度。

3定额修编建议

3.1修改《编制规定》的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现行《编制规定》的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是基于民办公助项目的性质制定的,然后现在国家已取消农民义务工政策,目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几乎一样,全部通过市场行为完成。按照国家项目管理要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也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因此水保工程也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专业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担,显然现行《编制规定》的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项目管理的要求,建议参照《开发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中的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这样既保持了水土保持工程单价的一致性,又改变了同为水保工程却不同价的尴尬局面。

3.2修改梯田、谷坊等后四个章节单价计算方法

机械固沙、梯田、谷坊、水窖、蓄水池和林草工程等后四个章节为新编定额子目,为综合单价,综前所述,价格不甚合理,也不利于工程实施和结算。常规定额子目建议直接套用定额计算;水窖、蓄水池等建议参照水利工程定额逐项计算;对少量特殊子目建议经过多方调研确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计算工程单价,然后按照断面要素计算工程量计量计价。比如梯田工程,直接按照地面坡度和田面宽度计算土方移运量、田坎干砌石及表土回填等工程量,这样计价计量既简单明了又更加合理,也利于工程量的统一计量。

3.3补充、完善定额子目

为了保证水保定额的完整性,建议补充第三部分封育治理措施的木桩刺铁丝围栏和混凝土刺铁丝围栏的相关子目,按照工序逐项计算。随着机械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加之人工费的不断上涨,目前水保工程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建议参照水利工程定额尽快补充完善常规的、中小型机械施工子目。随着新材料、新机械、新技术的逐渐应用推广,很多项目出现了空白,建议通过调研逐步补充相关定额子目。

3.4工程概算中增加缺项费税

3.4.1定额编制管理费

为了更加准确的修编水保定额,建议依托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在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设立一定数量的测算站,制定测算办法,培训测算人员,以便更加准确地测算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使水保定额更加趋于合理,因此建议在工程概(估)算的独立费用中增设水保定额编制管理费,这样取之于工程,也用之于工程。既提高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参与水保工程定额测算的积极性,也促进了水保行业的自身发展。

3.4.2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建议在工程概(估)算的科研勘测设计费下增设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因为现行规定要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因此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审。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以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项目评估、核准,调整概算审查等。

3.4.3招标费

建议在工程概(估)算的独立费用中增设招标费。按现行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要求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这就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的签订以及招标文件审查等相关业务均需发生费用。有能力编制标的、且有专家库的建设单位可自行招标,但大部分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组织自行招标,只能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3.4.4地方教育附加税

2011年7月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目前很多定额都随之出台了相关规定并已经纳入工程概预算,作为水保工程编制规定,建议修编时在税金里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将其纳入工程概算。

4结语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视频会议;电力企业;风险管理;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针对企业信息通信信息化的投资是非常大的,当前电力行业面临着主辅分离等体制改革,势必将逐步推向市场化。电力企业在面向市场经营之后,需要借助IT技术完善信息化建设,增强公司集团化,这为IT技术的应用也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视频会议系统是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综合应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组建大规模视频会议系统可以采用数字信息的方式,其具有抗干扰能力强的特点,用户可通过网络通道进行远程会议和管理,系统具有非常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规划

1.1系统建设项目介绍

1.11项目概况

本项目的电力企业是国内最大的国有事业单位企业集团,承载全国的电力调度与电力信息传送的重大工作,该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不仅承担视频会议的基本功能,同时,该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系统还承担着通信信息传递、生产与调度信息传递、电力数据的传送等特殊功能。项目建设范围主要包括电视会议系统网络通道的建设、视频音频会议汇聚设备及终端、会议管理平台三个部分。该项目建成后,不仅能够满足任意节点之间的高清视频会议的要求,而且还需要满足总部层面到达全国各地任何节点的工作生产等情况的实时监控。

1.12项目建设的规划

电力企业信息化通信系统建设项目的核心是开发一套电视会议管理系统,在总部实现一级部署,根据用户需求配置相应权限,总部各部门、各分部、省级公司、地市公司、县公司具有权限的用户可通过Web登陆系统进行相应操作。用户可通过系统软件对电视会议系统和会议资源进行调度、管理、监控和设备维护。系统建设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对会管系统调研、设计、开发及接入实施阶段;第二阶段是对会管系统功能完善及兼容性扩展阶段。

1.2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规划

1.21项目风险管理的条件

企业创新氛围的形成、对风险管理认识的提高,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高层领导对项目实施中的风险管理有了充分的认识,对项目实施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其次是负责人通过对各种试验条件的分析,能认识到项目风险管理的意义,并决定在项目管理计划中引入风险管理;再次是项目参与人员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接受度。

1.22项目风险管理模式设计

针对电力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相关历史做简要分析发现,风险管理的组织模式难以采用职能式的管理模式。设计项目风险组织管理的模式如下:增加现场办公室的职能,由办公室负责项目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成立专项办,成员组成根据风险管理需要由各职能工作小组成员参加。

2、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策略

2.1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设备运送风险的应对措施

针对该风险,管控组要求各省及直属单位指定专门负责人与发货商沟通对接;同时由领导小组及项目管控组制定收发货进度安排计划,并由专项办严格督导实施;同时为保证发货质量,要求厂商在发货前需对所有设备进行严格厂验;制定应急预案,如在设备运输过程中突发意外事件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而保证设备及时安全地送到每个节点。

(2)通道开通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了保证通道开通的质量,首先由通道组制定完善的通道开通方案,要对通道的带宽性能参数、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等多方面严格要求并测试;每个节点的通道开通情况需绘制通道电路开通单并交予相关方留档备查。

(3)施工风险的应对措施

面对这类风险,可采用风险减轻的策略,进行现场环境勘察工作,并且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人员人身安全,施工人员必须具备施工资质,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由设计人员现场追踪施工进度,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出合理方案,供施工方使用,以减轻风险对施工工期和进度造成的损失。

(4)沟通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统一项目整体的建设进度,要求各节点单位成立项目推进组,并统一向专项办报备所有成员的职责及联系方式;同时总部设立项目专用内网邮箱,作为向所有单位传达信息的统一出口,各节点单位建设情况以周报的形式通过该邮箱上报;项目管控组在公司总部内网设立项目专栏,上传工作要求、项目进度报告、项目资料及相关标准,方便各单位查询;还采用电话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模式,定期召开周例会和项目推进会。

(5)性能及参数保证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确保项目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要求,项目设计方案需由具备高资质和丰富经验的单位制定;通过严格的厂验测试,保证设备发货前的质量;安装完毕后,需对设备功能、性能等进行单机测试及联调测试,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6)安装人员风险的应对措施

首先公司出台《信息化建设安全实施规范》,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面向工程师开展技术、安全等相关培训,培养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及食宿要求;同时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丰富的施工经验。

2.2项目风险监控策略

随着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风险监控活动将慢慢介入,风险监控的目的是为了改变项目管理组织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对可能造成风险变化的因素采取一定的处置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小损失的程度。风险监控依据监控风险实际是通过监视项目的进展和h境,即项目环境变化因素的变化达到核对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的实际效果的目的;获取反馈信息,改善和细化风险规避计划,以便改进将来的实际决策。

结语

本文研究了电力企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规划,分析了电力企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提出了电力企业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策略。本文的研究成果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建设提供了风险管理框架模型,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风险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增强了视频监控项目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6篇

>> 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及措施 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引导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 中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及加强合作的措施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及防范措施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及措施探讨 管理会计在医院发展中的必要性及加强途径措施 加强城建档案信息电子化的必要性及措施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必要性及措施的分析 讨论住宅建筑加强防雷检测的必要性及防雷措施 浅谈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及重要措施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及优化措施 加强和改进中职德育工作的必要性及措施 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必要性及措施 关于加强水闸工程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及措施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及措施 小议加强煤矿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 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及措施 加强现浇楼板裂缝防治措施的必要性 加强企业内控的必要性和措施 小议加强公民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内容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国务院《关于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的意见》 /indus/exp/2002080705.htm

王富海,陈宏军.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思考与探索 /neteaseivp/resource/paper/detail.jsp?pk=26097&way=5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7篇

各乡镇、各单位要把学习传达会议精神摆在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位置,学习好、领会好、传达好会议精神。一是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本乡镇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意见。二是县人口计生局、各乡镇计生办、服务所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计生干部队伍的学习宣传,要以咸辉副省长重要讲话和省人口委主任苏君对全省上半年人口计生工作通报为重点,正确认识当前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三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阵地,广泛宣传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情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

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全省半年人口形势分析会上通报的问题和市、县督查考核中指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寻找差距,强化措施,靠实责任,切实抓好当前人口计生各项工作,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工作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工作难题,切实抓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是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不断健全基层网络,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二是要大力实施“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精心打造一批“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的精品亮点,建立一批覆盖城乡、公众、重点人群和功能个性化、服务温馨化的阵地,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是要切实抓好“利益导向示范区建设”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强化部门责任,抓好人口计生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是要抓好各项节育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落实乡村干部全员包村包对象责任制,认真处理好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与落实长效节育避孕措施的关系,引导节育对象首选长效节育避孕措施,对应节育和补救措施对象都要及时落实措施,并做到动态平茬。特别要加大对二女结扎户的奖励力度,同时采取得力措施,杜绝多胎生育。

五是要全力抓好信息化建设。要建立人口信息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对接,加大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全面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8篇

推动孟中印缅(以下简称BCIM)地区经济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是我省面向东南亚、南亚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BCIM合作论坛第七次会议将于今年上半年在孟加拉国达卡举行,省政府领导届时将率团出席会议。为切实做好我省组团参会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次论坛会议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团工作

(一)****省代表团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省外办、省社科院、省贸促会、东航****公司各一位领导或专家组成,并请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贸促会组织有关企业参加,与会洽谈。同时,为加强工作指导,省政府拟邀请国家外交部、交通部、商务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国家旅游局、体育总局、民航总局和汽车运动联合会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与会。

(二)代表团组团工作由省外办统一负责,请各单位于3月8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省外办汇总,由省外办统一办理组团报批手续。企业参会工作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贸促会具体负责。

二、关于会议发言材料准备

根据BCIM论坛会议的要求,请各单位提前准备相关合作领域的会议发言材料(中英文,字数在2000字以内),并于20****年3月15日前送省外办、省政府研究室审定。

(一)关于简化过境手续、开展转口贸易和成立合资企业、扩大相互投资以及建立孟中印缅商贸城等投资贸易方面的措施建议,由省社科院、省商务厅负责。

(二)关于由昆明经缅甸、孟加拉国至印度加尔各答等立体交通建设方案和措施建议,由省政府研究室、省交通厅负责研究提出。

(三)关于昆明—加尔各答汽车拉力赛准备情况及方案建议,由省外办、省体育局负责。

(四)关于在达卡、高哈地、加尔各答、昆明、曼德勒和四国的其他城市之间开通航班,以及全面建设孟中印缅地区(包括中国和印度的其他相邻地区)空中及地面通道的措施建议,由东航****公司负责。

(五)关于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合作开发孟中印缅地区旅游资源、共建旅游市场、促进旅游合作的措施建议,由省旅游局负责。

(六)关于加强四国毗邻地区医疗卫生合作的措施建议,由省卫生厅负责。

(七)关于合作开展人力资源开发的措施建议,由省教育厅负责。

(八)关于加强四国文化交流合作的措施建议,由省文化厅负责。

(九)关于开展农业、科技、通讯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合作的措施建议,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组团参会的总体筹备和组织工作由省外办、省政府研究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

(二)国家部委参会人员的落实工作由各对口单位负责。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9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工作

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必须在守法、诚信、公正的前提下,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做到让业主满意,实现项目的目标,这也是监理工程师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监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监理工作涉及到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我通过多年的监理工作实践,就下面几个方面谈一下体会。

一、监理工程师的项目机构内部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的代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依据工程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合理有效地组织协调各专业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做到巡视、检查、旁站相结合,利用监理通知、工地会议、组织协调等手段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有条不紊地开展监理工作,达到工程项目的目标,使业主满意。

二、监理工程师的资料管理

工程资料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工程资料也是日后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依据。工程资料包括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

监理资料管理要做到及时、真实、有序。监理日志是现场监理人员如实、准确记录施工及监理的每日工作及项目的重要事件。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性地检查、督促监理员做好监理日记。监理工程师还要认真细致地检查、督促监理员的见证取样台账,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保证监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监理工程师还要及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资料要与工程进度同步、及时、完整、准确。每一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签字验收,都要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对于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工程计量都要严格把关。特别在工程准备阶段,施工承包商的人员、机械、材料、工序都要报验先行,层层把关。对施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检查工程实体,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三、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过程中的控制

监理工作有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的控制过程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采取上述措施,才能做到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有效化,才能达到工程项目各方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是我们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1、如何运用好监理的口头通知

在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监理人员旁站,经常会遇到一些质量、安全和进度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以监理书面通知的形式签发,否则会造成书面通知太多,也未体现监理工作的严肃性,会降低承包商的重视程度。口头通知特别适用于工作中的一般提示和预见性控制。监理工作对业主有咨询和服务功能,对控制的风险性要进行分析,采取一些对策措施。对承包商一方面要“监”,另一方面也要“帮”,只“监”不“帮”,会造成承包商的抵触情绪,因此只有做到常提示,避免问题出现后再通知改正,给承包商造成人工和材料,甚至工期的损失,对监理工作不利,也不能体现监理人员的水平。因此,口头通知特别适用于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的日常性预控。

2、如何运用好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

及时发现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理工程师以口头通知无效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就要签发书面通知。一方面提高了监理指令的严肃性,监理通知单将会作为不可忽视的对承包商的一种正规指令性文件,是对承包商建设行为的一种评价和要求。承包商有义务接受并实施。另一方面,书面通知还会成为监理作为公正的一方,对业主和承包商质量、进度、投资的确认。书面通知作为一种正规的收发文件,送达签收时开始生效,对责任方是一种压力,起到了控制的应有效果。

3、监理工程师如何利用好专题会议

在多次发出监理通知仍无效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有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副经理及相关人员。在会议召开之前,监理人员收集好相关的资料,比如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及验收情况,监理通知单及收发文件、监理日志等,对承包商出现的问题得出一个真切的结论。在会议上,业主、监理、承包商都发表自己对问题的看法。监理工程师要以理服人,以合同为依据,以规范操作规程、建筑法等为准则,采取相应措施,甚至要求承包商给予承诺。做好会议纪要,会上参加人员都要签字确认,这样就促使承包商改正问题,起到很好的效果。

4、做好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工作

从当前中国建设工程现状来看,部分承包商管理人员能力有限,人、机、料不能有效的运用,造成监理通知单及专题会议的效果仍然不佳。这样,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监理工程师可以请业主预约承包商的上层领导,与他们一起洽商,对工程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讲明所出现的问题的利害关系,及对承包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由承包商或项目经理的上层领导调动人、财、物,甚至现场督促,效果会更好。

5、合理行使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监理工程师有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有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决权。有权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施工人员进行调整的建议权。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与业主沟通,得到业主的一致认可。对于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对业主及监理的工作置之不理、置若罔闻和对业主、监理进行无理取闹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将采取果断措施,建议业主对其进行更换。这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发函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还可以与业主一起直接找到总承包商上层领导,说明利害关系,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但在过渡阶段,不要影响工程整体工作。

6、利用经济手段及合同管理进行控制

因为施工承包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依据法律签订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权限。监理工程师有效地利用支付手段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

有的承包商靠监理通知和监理会议及组织协调工作收效不大,只有用经济控制手段才能达到执行合同的目标。但监理工程师利用经济手段控制时,一定要做到有理、有节,收集好相关证据,做到项目经理心服口服。

7、如何做好日常监理工作:

[1]、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跟踪检查、抽检、旁站、见证取样送检:

(1)每天对施工部位进行巡视,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情况,并做好巡视记录。

(2)发现存在质量、进度、安全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取口头责令整改、在监理例会提出,发《监理通知》等处理万式,并在《监理日记》上做好记录。

(3)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

(4)旁站应做好详细旁站记录,如砼浇筑旁站应记录配合比、坍落度抽查等情况。

(5)砼试快见证取样数量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在《见证记录表》、《监理日记》和《材料、半成品取样送检台帐》上做好记录。

(6)对装饰工程分层、分房间进行检查或抽检在记录表上做好记录,避免漏项。

[2]、进行隐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按照程序进行隐蔽、分部、分项验收。

(2)施工单位提交的隐蔽验收记录应附有关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有监理实测实量记录

(4)分项工程应以楼层(段)划分,每完成一层(段)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报验单,并附有关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检验报告,经监理检查合格后签发分项工程检验认可书,作为工程量申报的依据。

(5)装饰工程应有样板或样板间签认手续,除了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外还应按样板或样板间标准进行验收。

[3]、进度控制

(1)督促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月进度计划,并进行审查。

(2)采用横道图统计法,定期编制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照表,编制形象进度表。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进度严重滞后,应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4)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报告进度情况,分析滞后原因,提出监理建议。

[4]、监理通知:

(1)对于不能当即整改、可能出现较大隐患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进度严重滞后,必须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2)整改内容应有期限要求。

(3)施工单位必须在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答复。监理应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有关记录

(4)《监理通知》/考•试•大/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及时向总监报告有关情况。

(5)《监理通知》一般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一份、业主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6)若施工单位在收到《监理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作整改或整政不力,项目监理部应以《备忘录》形式向业主报告,说明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5]、专题会议:

(1)根据施工单位的素质,针对重要的分部工程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议,落实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理交底。

(2)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每项工程至少召开2次工程质量会议,一般在基础完工后主体施工前及封顶后召开。

(3)针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或预见可能出见重大问题,组织召开质量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办法或预控措施。针对重要的技术方案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针对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指令组织召开贯彻会。

(4)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出现配合等方面矛盾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各方关系。

(5)专题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的符合性。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朔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项目监理部。外脚手架、提升井架等必须有施工单位质安部门验收证明。

(3)每日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4)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5)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总之,工程监理工作涉及到工程的方方面面,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对症下药,有的放矢,针对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方法。只有实现了项目的目标,达到了业主满意,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就是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参考文献: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10篇

一、美国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特点

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以1995年1月委内瑞拉政府向其提出关于汽油标准的磋商请求为开端。在其后的14年中,美国一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主要的使用者。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作为被诉方,美国参与争端解决案件的数量都在WTO成员中位列第一。

据WTO网站公布的信息统计,在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14年间,美国作为申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数量为99件,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案件则为105件。另外,美国作为第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也达到72件。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具有四个主要特点。

第一,自WTO协定生效以来,美国一直主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其贸易政策的执行服务。尽管在WTO建立的初期,美国作为申诉方主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争端的情况比较频繁,从1995年到2000年底的6年里,美国提请争端解决程序处理的案件年均达到11件,而2001年以后这方面的数字发生变化,从2001年到2008年底的8年里,美国提请争端解决程序处理的案件年平均仅为2.87件,但是从争端解决进入所谓法律程序的情况来看,在前6年发生的67项争端中,只有23件进入法律程序,占申诉争端总数的34.8%;而在最近8年提出的23个磋商要求中,有14个争端进入“法律程序”,占磋商要求总数的60.8%。因此,应当说美国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只是美国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目的似乎更加明确。

第二,从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贸易领域来看,美国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其执行贸易政策的工具的意图更加明显。从美国作为申诉方参与的案件所涉及的贸易领域来看,美国政府明显地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其推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工具,并积极地在农产品领域维护美国的贸易利益。在美国提出申诉的99个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的申诉有17件,占所申诉案件总数的近五分之一,涉及农产品领域中的各种贸易限制措施的申诉有30件。除此之外,美国对服务贸易(9件)和汽车产业(8件)中构成对贸易限制的措施也比较关注。

第三,从被申诉的对象来看,被美国提出申诉的WTO成员主要集中于欧共体。这与欧共体将美国作为申诉的主要对象的情况相对应。在美国对欧共体提出的18件磋商要求中,只有8件进入“法律程序”,其中一半是2002年以后的案件。在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美国在WTO协定生效的最初五年中,对其与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韩国、印度、阿根廷和巴西等,五国提出的24个磋商要求中,有13个进入了法律程序,只有一个案件以美国败诉而告终。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以后美国针对上述发展中国家的申诉明显减少,而与美国对上述发展中国家减少适用争端解决程序的现象形成对照,2006年以来美国开始对中国频繁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截止到2008年11月底,美国向中国提出5项磋商要求,这5项磋商要求有1项尚未完成磋商,另有1项经过磋商解决,其余3项均进入了法律审查程序。

第四,从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情况来看,WTO其他成员提出申诉的时间分布变化不大。每年提出的磋商要求在6-11个之间,只有2002年达到了19件,主要原因是这一年有多个成员对美国实施的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分别提出了8个磋商要求。从提出申诉的成员来看,欧共体是与美国争端主要的申诉方。在14年间欧共体向美国提出的磋商要求达31项,占全部被诉案件的近30%。其中18件进入法律程序,占全部进入法律程序的75个争端的24%。从美国被诉措施涉及的WTO协定来看,在所有被诉的争端中,涉及美国贸易救济法律、规则和实施的措施的争端占据了主要地位,在75个进入法律程序的争端中52个涉及美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占全部被诉案件的69%。

二、美国执行争端解决裁决政策和实践分析

(一)美国作为申诉方对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政策和实践

WTO成立14年以来,美国作为申诉方参与的案件为99件,其中36件进入所谓“法律程序”,完成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案件为31件,美国胜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为24件。其中美国没有提出异议的执行为15件,直接启动贸易报复程序的案件为3件,即欧共体-荷尔蒙案(DS26);欧共体-香蕉机制案(DS27)和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批准与推广措施案(DS291)。启动第21.5条执行裁决程序的案件为3件。它们分别是澳大利亚-对汽车皮件进出口商的补贴措施案II(DS126)(2001年1月完成第21.5条专家组报告);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乳品出口措施案(DS103)(2002年12月完成第21.5条上诉机构报告,2003年5月双方达成解决协议);日本――影响苹果进口措施案(DS245)(2004年7月建立第21.5条专家组)。

从上述统计情况来看,在作为申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对于胜诉的案件,在遇到执行方面的困难时,美国政府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敦促对方执行裁决,使用的措施包括:通过第22.6条程序取得中止关税减让贸易报复措施的授权;通过第21.5条的执行裁决程序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建议是否已获执行,以便确定贸易报复措施的实施;与被诉方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对上述措施的使用,美国政府倾向于根据不同争端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于欧共体,在遇到执行争议时,美国通常直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对于其他成员,美国则会与对方达成第21.5条和第22条报复程序协定,同时启动第21.5条执行裁决程序和第22条贸易报复授权程序,并视第21.5条程序的进展而决定贸易报复授权程序的继续。

(二)美国作为被诉方执行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政策和实践

从美国作为被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的方面来看,在105个案件中有75件争端进入法律程序,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争端解决机构完成报告的案件为63件。其中美国胜诉,不涉及执行义务的案件为5件。在美国败诉需要履行执行义务的58个裁决和建议中,有18个案件或者由于美国相关法律已经失效,或者由于美国政府直接撤销了相关措施而没有真正涉及执行程序以外,在其他的40个裁决和建议中,有13个进入第21.5条的执行裁决程序,有6个案件通过第22.6条贸易报复仲裁程序确定了贸易报复水平,并获得授权。

从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执行败诉案件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来看,美国的执行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美国政府在确定的合理的执行期间内撤销、废止或变更相关措施来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而胜诉方没有提出异议。在美国败诉的案件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有22件,占败诉需执行案件总数的近38%。从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的性质来看,属于上述情况的通常是违反WTO的措施属于美国政府行政机构的措施,不涉及需要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变更的法律措施。同时,从被执行的措施的性质来看,这22个案件中有15件都只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撤销,特别是13个案件涉及保障措施的撤销。这些措施本身的撤销并不涉及立法程序问题,通常由美国的行政机构作出决定即可生效。

第二种情况是美国的执行措施存在争议,经过多次调整不能在合理期间内完成。对于这类情况,胜诉方主要采取两类方式处理,一类是胜诉方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来促使美国进一步调整执行措施,或对由于美国不执行裁决或建议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另一类则是通过延长合理执行期限,给美国政府更多时间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在实践中,有6个WTO成员在5个案件中确定了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贸易报复方式。其中版权法第110(5)条案(DS160)中,欧共体通过第22.6条仲裁确定了中止关税减让的水平,但是并没有实际要求授权,而是在执行期超过36个月后,与美国达成了一项临时安排,该案的执行遂告一段落。

除了上述贸易报复措施外,另有一些案件的执行合理期间几经延长,仍然无法完成裁决和建议的执行。这类案件包括欧共体诉美国的1998综合调整法案(DS176),日本诉美国的1916年反倾销法案(DS162),日本诉美国的热轧钢产品反倾销案(DS184)。美国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情况的体制原因主要在于执行措施需要立法机构的介入,而立法程序的时间限制和传统上美国立法机构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导致了美国政府执行裁决和建议的困难,例如执行期超过36个月的7个案件,其裁决和建议全部涉及对法律的修改。

三、结论

从上述对美国使用争端解决机制和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政策和实践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争端解决机制是美国实现其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从美国作为申诉方的角度来看,它在知识产权标准及其实施的领域和农业、服务业和汽车产业这些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产业领域里,倾向于积极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使WTO成员遵循WTO规则。从美国作为被诉方的角度来看,它似乎也在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为其贸易救济法律及其实施政策赢得法律空间。正如上文分析的,在美国作为被诉一方的案件中,涉及贸易救济(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规则和措施的实施的争议在全部被诉案件中占据了较高的比例。从保障措施争议来看,美国政府在败诉的情况下通常都会主动地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但是由于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进程最快也不会短于1年,这就可以为美国保护国内产业赢得一定的时间。从反倾销和反补贴争议案件来看,美国则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围内尽力为其本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赢得最大空间。

其次,从美国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来看,行政机构的基本态度是积极的,但是美国国内政治体制影响了美国执行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效果。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十四年中,美国行政机构对58个败诉需要执行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基本上采取了实质性执行行动,但是由于一些被诉措施的修改需要国内立法程序,加之传统上美国立法机构的贸易保护倾向,使得超过一半的裁决执行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构建;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1-02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没有明确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一直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观念,加之司法实践中各政法机关将逮捕率、起诉率作为考核指标,办案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构罪即拘、构罪即捕一直是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笔者对扬州市一基层检察院的逮捕情况进行了统计,2008年的逮捕率为88.8%,近三年的平均逮捕率也达到了76%。而逮捕后,除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外,检察机关鲜有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的权利授予检察机关,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带来机遇,同时使检察机关也面临着挑战。

(一)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探讨的热门话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的权利赋予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对审前羁押程序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在押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行、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防止公安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出现关系案、人情案,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

(二)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必然会面临一些困难。

1.人员问题

全国绝大多数案件在基层,而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办理大量的案件,监所部门普遍人员配备较少,检察机关如何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2.审查程序如何进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司法实践中应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负责审查,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何进行,审查的标准等未明确规定。虽然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尝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各地检察机关实际情况不同,在今后执法办案中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如何审查、由哪一部门来审查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3.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无羁押必要性的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解决一押到底,尊重、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被害人尤其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权利是否会受到损害,变更羁押措施是否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发生,如何在保障在押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被害人的权益?

4.检察建议如何落实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必要只有建议权,如果建议不被采纳,或有关机关不按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如何救济,如何保障检察建议的刚性,切实保障人权,维护检察权威?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构建

逮捕是一种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因此它的法律定位只能是预防和程序保障,而不是预期的刑罚。逮捕是一把

刃剑,运用得当,能够发挥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功能;运用不好,就会产生消极影响和危害[1]。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对权利进行救济,也是深化司法改革,落实、强化检察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机制。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还要具体细化。

(一)审查部门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不难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为检察机关,但未明确由检察机关哪一部门负责审查。有人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侦查监督部门。”[2]有人认为“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3]还有人认为“由监所部门的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4]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检察资源条件下,侦查监督部门应对做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尤其是可能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进行跟踪。公诉和监所部门审查案件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审查逮捕的理由是否有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如逮捕证据发生变化,或逮捕理由消失,公诉和监所部门应及时通知侦监部门,确无羁押必要的,可以建议释放或变更。监所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相关表现,为侦查监监督、公诉部门做出是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提供依据。

(二)审查阶段和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前任何诉讼环节均有可能出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到法院判决前的侦查、起诉、审判所有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多长时间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时时审查还是定期审查,定期审查规定多长时间较为合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有2个月的侦查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因短时间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了解,无法对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做全面的评估,因此笔者建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羁押1个月后,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较为合适。 (三)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逮捕的目的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审查的标准应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逮捕措施不会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要变更强制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即一是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逮捕后发现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这种情况在审查逮捕时未被发现;三是逮捕以后患严重疾病,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审查逮捕时未被发现的;四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五是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5]。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可参照审查逮捕操作程序,即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羁押必要,需要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具体承办人收集无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提出建议,提交部门集体讨论,由检察长做出是否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四)补救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该规定也留有遗憾:检察机关的建议如不被采纳或有关机关不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威如何体现?检察监督权如何落实?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发出建议有关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应同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如建议不被采纳,应由上级检察机关通知同级侦查机关,保障建议的刚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权威。

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学习,转变执法理念

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检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理解、领会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准确理解强制措施尤其是逮捕的功能,严格把握逮捕条件,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发挥刑事诉讼法律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二)合理配备检察工作人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赋予检察机关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基层检察机关

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面临办案压力,监所部门人员配备较少,在现有的人员条件下,难以承担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检察人员,相应增加侦监、公诉、监所部门的办案力量,为检察机关顺利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人力保障。

(三)加强检察机关职能部门配合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机制,也是涉及检察机关多个部门的工作。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理由最清楚,公诉、监所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案件发展情况和在看守所的具体表现。因此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部门的协调、沟通,各部门相互配合、分段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化解社会矛盾,注重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疑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是否会损害被害人的权利?是否会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因此,笔者建议对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保护其他合法利益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需要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与被害人沟通,赋予被害人相应知情权和监督权,将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结合起来,以维护在押者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因办案的简单化或逮捕措施变更不当而引发涉检上访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计划.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j].政治与法律,2006,(3).

[2]郑东.羁押必要性审查四项内容待细化[n].检察日报,2012-05-23.

[3]姚红秋,韩新华.审查起诉环节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0,(6).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构建;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1-02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没有明确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一直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观念,加之司法实践中各政法机关将逮捕率、率作为考核指标,办案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构罪即拘、构罪即捕一直是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笔者对扬州市一基层检察院的逮捕情况进行了统计,2008年的逮捕率为88.8%,近三年的平均逮捕率也达到了76%。而逮捕后,除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外,检察机关鲜有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的权利授予检察机关,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带来机遇,同时使检察机关也面临着挑战。

(一)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

近年来,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探讨的热门话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的权利赋予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对审前羁押程序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在押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行、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防止公安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出现关系案、人情案,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

(二)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必然会面临一些困难。

1.人员问题

全国绝大多数案件在基层,而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办理大量的案件,监所部门普遍人员配备较少,检察机关如何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2.审查程序如何进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司法实践中应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负责审查,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何进行,审查的标准等未明确规定。虽然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尝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各地检察机关实际情况不同,在今后执法办案中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如何审查、由哪一部门来审查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3.被害人权益如何保护

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无羁押必要性的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解决一押到底,尊重、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被害人尤其是人身权利、民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权利是否会受到损害,变更羁押措施是否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发生,如何在保障在押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被害人的权益?

4.检察建议如何落实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必要只有建议权,如果建议不被采纳,或有关机关不按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将如何救济,如何保障检察建议的刚性,切实保障人权,维护检察权威?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构建

逮捕是一种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因此它的法律定位只能是预防和程序保障,而不是预期的刑罚。逮捕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发挥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功能;运用不好,就会产生消极影响和危害[1]。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可对权利进行救济,也是深化司法改革,落实、强化检察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机制。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还要具体细化。

(一)审查部门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不难看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为检察机关,但未明确由检察机关哪一部门负责审查。有人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侦查监督部门。”[2]有人认为“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3]还有人认为“由监所部门的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4]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检察资源条件下,侦查监督部门应对做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尤其是可能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进行跟踪。公诉和监所部门审查案件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审查逮捕的理由是否有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如逮捕证据发生变化,或逮捕理由消失,公诉和监所部门应及时通知侦监部门,确无羁押必要的,可以建议释放或变更。监所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相关表现,为侦查监监督、公诉部门做出是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提供依据。

(二)审查阶段和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要经历侦查、、审判等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前任何诉讼环节均有可能出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到法院判决前的侦查、、审判所有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多长时间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时时审查还是定期审查,定期审查规定多长时间较为合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有2个月的侦查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因短时间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了解,无法对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做全面的评估,因此笔者建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羁押1个月后,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较为合适。

(三)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逮捕的目的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审查的标准应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逮捕措施不会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要变更强制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即一是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逮捕后发现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这种情况在审查逮捕时未被发现;三是逮捕以后患严重疾病,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审查逮捕时未被发现的;四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五是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5]。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可参照审查逮捕操作程序,即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羁押必要,需要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由具体承办人收集无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提出建议,提交部门集体讨论,由检察长做出是否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四)补救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但该规定也留有遗憾:检察机关的建议如不被采纳或有关机关不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威如何体现?检察监督权如何落实?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发出建议有关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应同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如建议不被采纳,应由上级检察机关通知同级侦查机关,保障建议的刚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权威。

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学习,转变执法理念

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检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理解、领会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准确理解强制措施尤其是逮捕的功能,严格把握逮捕条件,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权利保障的价值理念,发挥刑事诉讼法律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二)合理配备检察工作人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赋予检察机关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面临办案压力,监所部门人员配备较少,在现有的人员条件下,难以承担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检察人员,相应增加侦监、公诉、监所部门的办案力量,为检察机关顺利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人力保障。

(三)加强检察机关职能部门配合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机制,也是涉及检察机关多个部门的工作。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理由最清楚,公诉、监所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案件发展情况和在看守所的具体表现。因此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部门的协调、沟通,各部门相互配合、分段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四)化解社会矛盾,注重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疑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是否会损害被害人的权利?是否会引发涉检上访事件?因此,笔者建议对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利和法律保护其他合法利益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需要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与被害人沟通,赋予被害人相应知情权和监督权,将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结合起来,以维护在押者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因办案的简单化或逮捕措施变更不当而引发涉检上访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计划.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J].政治与法律,2006,(3).

[2]郑东.羁押必要性审查四项内容待细化[N].检察日报,2012-05-23.

[3]姚红秋,韩新华.审查环节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J].中国检察官,2010,(6).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13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巡察工作的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整改落实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政治标尺,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自觉担负起整改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聚焦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建议,把整改落实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使整改落实工作真正发挥教育干部职工、正风肃纪、凝心聚力的作用,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凝聚强大合力。

二、主要原则

整改落实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强化问题导向。对市委巡察组反馈的意见,端正态度,勇于面对,敢于认领,坚决整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巡察组要求上来。

二是坚持立行立改。对现在能改的不等不靠、限时完成,需长期治理或逐步解决的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

三是立足标本兼治。既着力在治标上下功夫,又着力在治本上做文章,注重从强化教育、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入手,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四是立足整改落实。结合市委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和学校实际,逐项拉出问题单子,逐条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要求,真正夯实责任。

五是抓好统筹结合。坚持把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同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制度化、从严治党等工作结合起来,以整改落实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整改任务和措施

认真对照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梳理出**大项具体整改任务,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科室、配合科室、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一)关于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方面问题的整改

1.政治意识不够强。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界限不清,

未制订“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未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整改措施:①分别单独制定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和行政议事决策制度,明确界限。②重新修订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牵头领导:***;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限:***。)2.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有差距。

一是履行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不到位。**帮扶责任人未定期走访帮扶对象。

整改措施:切实履行扶贫帮联责任,组织帮扶责任人每月到扶贫点入户走访不少于**次。(牵头领导:**;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二是学习贯彻全国、自治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不到位。未制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度和方案,未按要求定期召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会议。

整改措施:①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贯彻全国、自治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关于高校的指示批示精神,并结合实际开展专题研讨。②制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度和方案,每学期召开一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题会议。

3.党委领导班子作用发挥不明显。

一是党委组织功能弱化,存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的现象。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党委、行政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委议事规则,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是党委不重视理论中心组学习,学习缺乏专题交流和讨论。

整改措施:认真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研讨提纲,形成研讨决议,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落实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方针不到位,校行政人员和专职教学人员的比例为**,教师高层次人才偏少,**名教职工仅有**名硕士。

整改措施:①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提高开放教育人才培养质量。②向上级部门申请,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充实师资队伍力量。③将兼职教师纳入专职教学人员,加大内部培养,鼓励在职教师提升学历。

四是党委立德树人工作不力。未针对个别教师存在的不遵守校规和纪律经常脱岗等问题,有效的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整改措施:认真学习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对不遵守校规校纪和工作纪律的教师的批评教育、谈话诫勉。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严格。

一是议事决策程序不规范,存在先实施后上会研究的现象。

***党委批示同意***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但会议记录显示***党委会才研究该议题。

整改措施:①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先上会研究后实施。②各支部集中学习发展党员程序。

二是议事规则执行不严谨,涉及“三重一大”会议多次未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如***研究社区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涉及“三重一大”会议必须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

5.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够深入。

一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2019年在**调研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未进行专题学习研讨。

整改措施: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2019年在**调研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列出提纲,开展专题研讨。

二是学习停留在一般性安排上,且形式单一,不细不实,个别同志不知道“两个维护”的内容。

整改措施:将原文学习、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实地参观等形式相结合,丰富学习形式。对全体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测试和培训。

6.意识形态建设力度不够。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均没有

开辟意识形态工作专栏。

整改措施: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加强分析研判,强化阵地建设和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在学校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辟意识形态工作专栏。

7.落实宗教工作不到位。2019年理论中心组及各支部未认

真学习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和上级关于宗教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

整改措施:将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和上级关于宗教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列入理论中心组和各支部学习计划。

(二)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方面

8.选人用人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完备。**名干部选拔任用缺少考察工作方案及相关档案,资料显示人员调整的动议请示时间为***,但**就已召开党委会确定了考察对象。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选拔干部,制定干部选拔考察工作方案,健全档案资料。

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及轮岗工作滞后。**副主任、**副科长分别主持部门工作至今为**年、**年。有**名环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超过**年,**名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超过**年。三是干部队伍趋于老化,**岁以上教职工占全校**%。

整改措施:①严格执行市委关于大力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要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环节干部,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补齐干部岗位空缺。②制定干部轮岗方案,根据实际,加大干部轮岗力度。

9.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严格。

一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存在问题年年说、年年改、年年有的现象。

整改措施:严肃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高质量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深刻检视问题、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牵头领导:樊长春;责任领导:校党委班子成员;完成时限:立行立改。)二是“三会一课”执行不严格。寒、暑假期间,第一、第二、

第三党支部均未开展组织活动。第三支部***年月日未召开支委会。

整改措施: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各项制度,按时召开党委会、党小组会、党员大会,支部书记带头讲好党课。

10.基层党支部堡垒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是支部换届不规范。第一、第二、第三支部换届选举均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整改措施: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以后支部换届选举采取差额选举方式进行。(牵头领导:xxx;责任部门:各支部;完成时限:立行立改。)二是发展党员不严肃。某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无培养联系人签字,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不一致。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发展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三是落实按月缴纳党费制度不严格。第二支部党费从**年**月按季度缴纳。四是党员谈心谈话制度落实不力。如,第一支部无党员谈心谈话记录。

整改措施:严格按月缴纳党费,规范缴纳手续。严格执行党员谈心谈话制度,做好记录,一年不少于两次。

五是对党员疏于管理。党员***因债务纠纷涉法,但分管领导及其所在支部未对其进行批评谈话。

整改措施: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教育。对李吉兴进行党纪处分,并由分管领导与其谈心谈话。

(三)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方面

11.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一是违规发放津补贴。

二是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时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补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

12.形式主义仍然存在。一是应付检查。某党员长期不上班,却有参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知识竞赛题、党员个人述职报告以及心得体会等档案资料。二是评星定级标准不严格。第三党支部**名党员有**名党员被评为优秀党员。三是存在照搬照抄。

整改措施:深入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严格根据评星定级标准开展评星定级。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对照检查,对照搬照抄现象进行整改。

13.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一是差旅费报销制度不规范。二是存在大额现金支出现象。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督促检查财经纪律,督促财务科对报销事项严格把关,严格审计程序,推行公务卡使用。

严格执行学校差旅费报销制度和“三重一大”制度。

14.运用“四种形态”不到位。一是对干部疏于教育管理,***等长期不正常上班,党委没有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整改措施:①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②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经常谈心谈话,该处分的要及时处分、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

二是重点环节监管不到位,存在廉洁风险。电大每年以现金的方式收取补考生的补考费**元/科。

整改措施:加强对重点环节监管,加大可能发生廉洁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监督检查,取消以现金方式收取补考费,以刷卡形式或线上支付收取补考费。

15.纪律制度建设不完善。财务制度、校务公开、教师教学管理、采购等制度不健全、办公等用品存在多头采购的现象。

对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等制度未建立。

整改措施:完善纪律制度,制定完善财务制度、校务公开、教师教学管理、采购等制度,建立对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等制度。

16.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班子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年、**年未按季度听取工作汇报。二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形式化。班子成员***年的廉政风险防控台账内容都一样。

整改措施:①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按季度听取工作汇报。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台账;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健全更新各科室、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控台账。

17.审计整改不到位。一是乌审农报**号审计**年**列支服装款**元,此款直至巡察进驻后,才予以追补。二是**年派驻纪检组内部审计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中,**列支加班费**元,**年全年电话费**元,截至巡察组进驻仍未收回。

整改措施:及时进行审计整改,及时追补服装款、加班费、电话费,建立整改长效机制。

四、整改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5月9日—5月12日)。召开市委巡察组向校党委巡察反馈情况会议,听取市委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召开党委会,认真学习传达市委巡察组向反馈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巡察整改工作。召开党委(扩大)会,就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二)集中治理整改阶段(5月13日—7月31日)。研究制定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对各支部、科室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巡查整改专项档案。6月底前,召开学校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支部、科室整改落实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7月20日前,各支部、科室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学校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底前,召开学校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整改报告,上报市委巡察办。适时召开巡察整改民主生活会。

(三)建章立制阶段(5月13日—年底)。坚持把整改具体问题与加强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在做好集中治理的同时,针对共性问题研究制定基础性、长期性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促进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机构。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巡察督查工作机构,抓好督查督办。

(二)强化整改责任。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对照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责任分解,逐个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二是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市委巡察组和校党委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拿出具体详细的整改措施,并根据市委巡察组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目标。

(三)建立推进机制。建立四项推进制度。一是碰头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碰头会,听取各牵头部门整改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工作台账制度。

要求各牵头部门建立整改落实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整改措施、时间节点、工作进展、相关责任等,并根据进展情况逐项对账消号。三是督查督办制度。由督查工作机构定期对各支部、科室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对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重视、不认真、不负责、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巡察整改工作台账附件1**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统筹领导学校巡察整改工作,负责全校整改工作的协调推进、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导、整改意见的确定及整改成效的评价等。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主任:***成员:***职责:在学校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巡察整改工作的牵头协调及日常工作。负责对接市委巡察组,制定整改方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报送和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工作。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14篇

论文关键词 泉州 侦监 羁押 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2013年度,泉州市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检《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该项新增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一、 办案情况及分析

2013年,全市两级院侦监部门共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84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82人,采纳率达97.6%,提出建议人数占全省的27.6%。

1.启动方式:(1)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的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38人,经审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5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33人。(2)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49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49人。

2.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类型:(1)过失犯罪案件,包括交通肇事案件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2)捕后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3)涉案金额较低的侵财案件,包括盗窃、诈骗和职务侵占案;(4)涉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或者在犯罪中属于从犯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开设、、非法拘禁、包庇、妨害作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重大责任事故、容留卖淫等罪名。

3.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1)过失犯罪及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与被害方和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涉案金额较低的侵财案件,捕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追诉标准发生变化,可能不构成犯罪的。(3)涉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或者在犯罪中属于从犯的犯罪嫌疑人,捕后侦查取证行为已基本完成,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捕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出现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情形。如惠安县院批捕的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该院侦监科在与监所部门的工作沟通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发现身体不适并被初步诊断为“肝癌晚期”,即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变更为监视居住。(5)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存在现实困难,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主要做法

1.积极部署,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市院侦监处为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2012年8月即部署各基层院开展监督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案件分类、跟踪重点、建立台账、定期筛查等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此外,及时组织学习高检院、省院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与本院监所处、公诉处及研究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强化协作配合。

2.加强沟通,与公安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各基层院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学习修改后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以及上级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达成共识,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石狮、惠安、鲤城、晋江、泉港、安溪、德化等基层检察院分别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或意见,从制度层面增强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

3.认真审查,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申请的,依法启动审查,严格把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35人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3人则不予建议。(2)加强捕后跟踪监督,重点针对上述几种案件类型,多渠道了解调查案件相关信息。一是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跟踪捕后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变化;二是强化与监所检察部门、看守所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状况信息;三是将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刑事和解工作相结合;四是落实权利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评估风险,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以审查逮捕案件的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同时,对案件的执法办案风险进行评估,经过评估和领导审批,确保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不致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不致引发当事人的涉检涉诉风险。2013年全市两级院侦监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无一起发生涉检上访或者举报不当执法的事件。

三、存在问题与思考

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侦监部门在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过程中,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也发现了诸多困惑和问题。

1.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较为争议的主要有两点:(1)该条款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在理解认识上不一致;(2)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如果不予采纳且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如何进行后续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从广义上讲其实包括三个方面:(1)侦监部门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2)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时,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3)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据新刑诉法第93条之规定所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即通常所说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顾名思义,应当是指继续羁押的合理性审查,并不包括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审查。一是因为羁押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检察机关发现羁押不当的,根据职能应依刑诉法第94条之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二是刑诉法新增此条款,立法旨意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羁押措施被过多使用的现象,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立法机关在此条款赋予检察机关的是一项“建议权”,而非决定权,因此不具有强制性要求。个人认为立法者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系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并非诉讼职能,而“在制度设计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基本上属于程序性监督,即主要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由此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作出强制性决定,而是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由有关机关就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如上所述,审查的内容指向继续羁押的合理性问题,并非合法性问题,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在判断和把握标准上往往不一致,因此采用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也是较为妥当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不采纳建议,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21条之规定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如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时限回复,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经口头纠正仍不反馈处理情况的,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至于有关机关不采纳建议,并按规定时限回复的,检察机关即使认为不采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也不宜再启动监督制约措施。

2.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问题。高检院监所厅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监所部门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全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监所部门基于业务考评的实际考虑,也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内部对审查主体的认识不一致,也影响到审查工作的衔接与配合。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规定,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职能进行的分配,应当理解为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分别由侦监和公诉部门负责开展,监所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根据诉讼阶段向侦监或公诉部门提出建议。如此设计,也是契合办案实践的: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等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案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诉讼阶段分别交由侦监或公诉部门进行审查,不会产生究竟要交由哪个部门审查的困惑;二是因为“诉讼监督职能只有由参与诉讼的机关承担,才能节约司法资源,增加监督效果”,侦监或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原先审查过案件,对案情、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个人情况都有所了解,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侧重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是否发生变化、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等,更具全面和效率,而监所部门原本对案情毫不熟悉,要像侦监或公诉部门一样全面审阅案件材料既难以做到也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如仅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羁押表现或身体状况等信息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无疑是冒险的。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范文第15篇

 公司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未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

(一)坚持以上率下,层层压实责任。公司领导班子以身作则,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各项具体措施,转变作风与工作方法。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具体措施与日常工作生活相结合,认真落实作风建设责任。2018年初,公司总经理与股东单位昭通高速签订了《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公司领导班子与昭通高速签订了《中层干部廉洁从业责任书》,进一步健全了作风建设“目标具体、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做到了思想不放松、标准不降低、力度不减弱,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有效形成了以上率下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坚定理想信念,深化教育引导。始终坚持抓教育引导,突出教育的经常性和针对性,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各项具体措施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党的精神学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党员大会、理论中心组会议、“三会一课” 、观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公司充分利用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持续开展立体化、全方位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深刻理解和把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意义,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认识。

(三)厉行勤俭节约,严控支出。

    公司在固定资产及日常的采购中,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的工作目标,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询比价,注重沟通技巧和谈判策略,真正做到了“货比三家”和阳光采购,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

在会议筹备安排中,有专人负责会议工作,能做到按照会议要求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服务工作。提前准备会场和会议材料,及时安排车辆及住宿等预定工作,并做好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针对会议召开,坚持可开可不开的会一律不开,必要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安全会议、党风廉政会议等示情况合并召开,尽量压缩时间和会议议程,提高会议质量,实行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处领导身体力行,在各种会议不讲空话、套话,讲实话、短话。公司号召全体职工树立节能减排降耗意识,减少了一次性办公耗材的使用,节俭使用办公用品,纸质材料双面打印和循环使用。

 在接待工作中,严格规范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管理相关制度,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在接待中,减少陪同及陪餐人数,一般安排在公司食堂或相应标准餐厅安排工作餐。逐步完善接待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标准、陪同人数、支出报销等事项,坚决杜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发生。

(六)深化纪律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从小抓起,坚持自查自纠,持续深化作风建设。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切实做到外出必请假,返回工作岗位及时销假,切实加强对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营造踏实干事、团结拼搏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项目公司2018年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细化具体措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问题;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三、工作打算

 下一步,公司将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推动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各项具体措施,不断改进作风建设作为学习贯彻党的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