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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在现代社会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纳。就我国而言,对于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等情况的犯罪分子较适合社区矫正,也便于帮助改进和纠正这些情况的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指导他们怎样重新融入社会。当前社区矫正适用数量不断扩大,接受矫正人员飞速增长,社区矫正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感,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可度和信心。孟德斯鸠曾指出,“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必将导致腐败。”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作为非监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就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同时,刑罚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惩罚,不论是执行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都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因此,加强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其公正性最有效的保障是通过检察权对社区矫正执行权进行适度制约,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之间通过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包括执行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有助于遏制滥用权力者寻租,防止腐败的发生。
二、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困境
自2003年我国开展矫正试点的工作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近十年的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通过积极探索,在该法律监督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立法过于笼统。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方式有所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仍停留于传统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层面上,而未根据新工作、新任务的特点作出改变。上述规定对检察监督做了原则的规定,但因没有明确适合法律监督遵循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近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主要还是参考《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执行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
(二)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准确。自从我国开始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在社区矫正中一直就没有明显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其定位模糊的主要根源主要来自法律规定的模糊。尽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中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各工作环节,但在以往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往往直接参与社区矫正的实施工作,成为实际参与者,而非法律监督者。至今这一角色转换尚未完成。
(三)社区矫正信息沟通不畅。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初级探索待完善阶段,其检察监督工作还没有一个成熟完善的信息平台。需要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只是靠法院送判决书、外地监所科邮寄等方式进行传递,有时也会有文书邮寄送达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现象产生,不仅会很容易造成检察监督时间上的滞后性,也会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律监督时,所需要的信息不充足不完善,不能对被监督矫正人员建立有效的明细档案,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全面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情况,这成了监督的现实障碍。
(四)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都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都不完善,都需要在工作逐步摸索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和监督法律。最重要的还是解决如何构筑一套成熟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机制。现阶段,很多地区都在积极试行各种方式,尽量来拓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渠道。但在实际中,由于各方面因素,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还具有滞后性和单一性,致使监督效果不良,仍为事后监督、静态监督。
(五)检察机关监督强制力欠缺。在实践中,纠正权和督促权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遇到的最多、最大的阻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活动,依据实际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但是当监察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轻重做出通知后,被监督单位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时,检察机关却没有任何的强制措施,只能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这种将问题转移到上级部门却并没有有效解决问题的现象,造成了监督效果不佳、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监督权力和手段的有限性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法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完善途径
(一)找准监督切入点。立足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依法监督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再综合各项检察职能,确保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准确说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在充分执行其监督职责时,还促进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还能保证正在进行矫正服刑人员的人权,促进正确有效评价体系的建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效实施。
(二)制定专门社区矫正相关法律。针对当前社区矫正的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化的特点。我国需要制定专门的相关矫正法律,将法律细致化地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程序、监督方法方式、可实施的范围等,还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分配、责任、义务、权限等种种方面做到全面的规定。特别是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应使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确保检察机关切实维护刑罚的正确实施。
(三)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通过提高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搭建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司法行政、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动态共享,使包括其基本情况、罪名、 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资料得以便捷地查阅,使对社区矫正及时、全面、综合的远程法律监督可以实现。这将使检察机关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及时解决。
(四)构建社区矫正动态监督机制。首先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从开始到结束,全过程各环节进行分级分类监督,一方面可以促进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其次要对社区矫正应实行实行同步监督,通过对各机关之间罪犯交付、文书交接、社区矫正变更及终止、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工作的动态监督,全面确保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事后有效监督。在现有的申诉控告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社区被矫正人员的维权机制,确保被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都能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依法审理。还要强化侦查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时各种可能出现的职务的犯罪,严厉打击预防所有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
(五)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监督机制。通过内部整合,使立案侦查、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资源,对社区矫正建立起以监所检察部门牵头,各部门通力协作的一体化监督机制。统筹审判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这三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它们之间的协调关系,共同促进有效监督,确保正确实行社区矫正工作,预防法院审判不当,强化监所检察部门与自侦部门的协作配合,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强化侦查能力,积极查办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1}但未丽:《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
{2}常俊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再定位与制度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3.1(上)。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建设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住房保障制度帮助低收入的国民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一制度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美国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最具特色的国家,美国住房方面的法律对入住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者作出了明细的准入标准和保障水平规范。与美国比较起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起步比较晚,保障性住房立法落后,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现有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已有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又存在权威性、衔接性、约束力、执行力问题。一个国家要完善其法律制度,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优良的法律。为了改变当前我国住房保障法律现状,从根本上来说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提高住房保障法律层级效力,明确法律规范。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仅有一部基本法并不能解决我国保障性住房在现实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及时制定配套的实施法律规章。另外在执法和司法上也要同步跟进,使得已制定施行的法律落到实处,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利。保障性住房法律应以基本法的地位示以世人,建设公民公民基本住房生活,明确公民住房保障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发展而。明确制定该法的立法原则在于遵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效率。在住房的供给对象以户口为界来首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对象违反了平等原则,公民的居住权应被受到公平对待。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有效落实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明确权限划分。
(二)加强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本文说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具体规定,对公权力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做好保障性住房制度,必须完善其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政府的保障资金。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就在于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居住环境,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政策。当前我国在界定中低收入家庭上的标准上仍没有科学的规定,这一方面由于居民收入统计难以有效实现,公民的真实收入难以掌握,个人存款实名制落实情况还较差,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家庭收入登记及征询制度,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制度,使得保障性住房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手中。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方面,有关部门需未雨绸缪,搜集多方经验,早做政策准备。所以强化退出机制,增强惩戒力度,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对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对于违法转租转售行为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住房难群体的居住权,必须防范和惩罚任何人以非法的手段侵犯那些弱势群体的权利的行为,对于那些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应当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并处高额罚款,并从此不再允许其申请保障性住房,建立诚信和谐的社会。
(三)加强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有效开展住房保障制度,必须做好工作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公众知悉保障性住房申请知识,畅通渠道,保障公众对住房保障制度的知情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工作制度,保障公众的居住合法权益,提高公众保障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产生在我国没有经历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过程,它是“舶来品”,在移植国外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特别是一些具体制度的实施条件和方法举措方面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试点研究。现有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必须严格审查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物尽其用,发挥其真正效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标准制定方面要统一,明确收益对象条件,扩大覆盖范围,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符合本土国情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容易被广大民众接受,推动人们内心的主动遵从,有效合理提高公众参与热情,维护我们居住权利。
(四)提高环境执法、司法水平,强化责任追究
关键词:防控 市场监管 法律风险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的偏差,执法随意性变大,时有出现违法许可、违法调查、违法处罚等情形,由此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甚至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严重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正确识别和有效防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效管控和规避法律风险就成了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强力推进的工作。
一、法律风险的含义
法律风险是指因执法不当、贯彻执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细则或办法不正确、人员素质差异或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行政管理或执法事务违法的可能性。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法律风险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二、烟草专卖市场监督检查细节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时面临着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等法律风险,通过加强教育、提升素质、规范执法、执法建设和法制监督等多种途径有效防范、控制和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但在日常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专卖执法人员不注重执法细节和规避法律风险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往往会引起法律风险发生。
(一)烟草专卖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无资格执法
虽然“持证检查”已深入人心,但在烟草专卖市场检查过程中仍然有一些执法细节存在法律风险。一是在当前的执法队伍中存在一定数量的临时聘用人员或新上岗人员,在没有检查证的情况下到零售户店中实施监督检查。其中包括多种情形,有的是入户走访“服务人员”,自身认为入户走访签字属于服务行为,不存在执法行为;有的是“尾随”持证执法人员身后做“旁观人员”,只是做一些检查记录、信息搜集,认为没有实际参与执法过程;有的是处理市场举报等临时工作的“应急人员”,在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时,执法人员在执行其他任务而调用无证人员处理举报的实地调查工作;二是为有力监督执法人员的市场监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考核机构到零售户店中实施检查,查看执法人员日常走访签字和零售户守法经营情况。虽然将执法工作纳入考核能够有效激励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但部门考核人员无检查证件入户实施检查时也存在了法律风险;三是执法人员到商住两用性质的零售户中实施检查,查看卷烟零售户住所区域时在未经零售户允许或者跟随的情况下实施检查,随意翻动其私人物品造成零售户抵触情绪,从而引起零售户的举报、投诉等。
(二)烟草专卖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作为”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
在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忽视执法细节的一些“作为”侵犯了被检查人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在运用烟草零售市场检查“APCD”工作法搜集零售户基础信息做市场分析,如搜集零售户库存情况。执法人员在零售户不配合情况下强制清点库存,或者零售户不在场情况下私自清点都会引起法律风险;二是执法人员在许可证后续管理、市场检查中发现零售户有违法违规经营卷烟行为时会当即采取拍摄涉案卷烟照片、许可证照片等形式固定各类证据。在取证的照片中有的会将当事人拍入照片,有的将旁观人员拍入照片,这些照片除了作为案卷的影像证据使用外,往往还作为网站政务信息或粘贴在法律宣传展板等做信息、宣传和教育使用,这样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也是一大法律风险隐患。
(三)烟草专卖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
同时,在市场检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忽视执法细节的一些“不作为”侵犯了被检查人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是入户检查或者走访服务不按照规定佩戴执法徽章、出示检查证件引起法律风险;二是在先行登记保存涉嫌违法卷烟等证据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程序存在法律风险: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时先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给当事人,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充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手续,程序上与法律相违背;三是执法人员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未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例如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关于涉案卷烟是自己使用或者礼品赠送而来等卷烟来源说辞不予理会,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复议或。
三、预防与控制烟草专卖市场监督检查细节中法律风险的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工作,充分做好风险识别、预防、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和化解因风险引发的违法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在正确识别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点的基础上,除了要正确做到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取得确实充分、处罚结果公正合法、处罚执行依法依规外,在烟草专卖市场监督检查细节中,必须采取以下防控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执法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识法治的重要性,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用法、守法,系统的学习法律原理,掌握法学精髓。除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行业内法律外,还应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程序,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总结,掌握执法过程中各环节的执法要求,在执法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将法律法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融会贯通,从而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二)做好法治宣传,加强法律监督
定期适时向社会、广大卷烟零售户开展法治宣传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以“3.15”、“6.29”、“12.4”等重大宣传日为契机,以开展“送法下乡”、办公场所设立固定咨询点、烟草法治宣传网站等形式创新法治宣传载体,结合辖区内广大卷烟零售户及消费者的特点,有计划的精心选择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和特点,加强日常走访宣传,切实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营造浓厚的烟草专卖社会氛围。通过大力宣传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及卷烟零售户对烟草专卖执法的认可度、知晓度、配合度和满意度。
(三)规避法律风险,增强防范意识
开展烟草专卖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梳理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中各个岗位、各个程序、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点,强化依法行政、预防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教育,针对风险点加强学习与敏感效应,使得防范法律风险内化为执法人员的意识,成为自觉的规范执法行为,从根本上降低执法法律风险。定期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学习培训讨论会,执法人员相互交流执法案例、学习先进和汲取经验,共同提高和进步。
(四)注重细节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细节决定成败”,基层专卖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卷烟零售户直接接触的一线人员,代表着烟草部门的形象。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注重每一个执法细节,加强执法细节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一是统一着装,佩戴执法徽章;二是入户亮证,说明来意;三是执法检查,先经允许;四是登记保存,告知权利;五是牢记禁令,文明用语;六是做好记录,签字确认;七是履职服务,表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