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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范文

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1篇

一、加强对预算管理的认识,树立科学管理理念

一是改变预算“重分配、轻管理”的思想,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预算管理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改善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所以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人员配备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二是预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责任人共同参与。三是增强预算法制观念,强化预算约束,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二、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运作体系

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因此,搭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组织框架,并努力争取机构到位、职责到位、功能到位,能有效加强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监管体系。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作为预算管理的起点和中心工作,应按照“精细理财,以质取胜”的工作要求,从预算编制程序上进行规范,从内控制度和措施上约束,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一要做好财务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统筹各项预算内或预算外收入,以保证本单位预算收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要完善预算编制方法。财务部门要与检验检疫业务相关部门积极沟通,采用调查研究、目标预测、论证分析等程序,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做到预算编制与业务工作紧密相联,从源头抓起,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执行性。三要细化预算编制,特别是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提高项目执行的可操作性,为预算执行减少不必要的难度。四要建立预算编制与上年预算执行的有效衔接。要将上年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执行质量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进行统筹考虑。

(二)强化预算执行,构建动态监控体系

预算执行和落实,是预算管理工作的重点,所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预算执行质量,是预算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之一。具体来说,一是推行岗位预算执行责任制。将预算执行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明确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形成全面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二是将预算执行的端口前移。拟定预算执行实施计划,提前做好项目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预算分步、有序执行,抓住预算执行重点、难点项目提前落实,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铺好路。三是加强预算执行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明确预算内容和项目进度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防随意改变预算资金用途、超额使用等行为,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的同时,注重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四是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提高执行情况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掌握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动态,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项目,建立挂牌制度,及时分析原因,纠正执行偏差,将事后控制提前为事中或事前控制,最大程度降低预算和财务风险。五是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制度。按月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通报,公开各单位预算执行信息,将预算执行情况透明化,加强监控力度。六是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系统内部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业务流程,保障预算执行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运行顺畅。

(三)完善预算监督,深化预算管理

要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对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与全面审核,进一步健全保证资金安全的运行机制,为今后预算项目的编制和执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是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或工作小组,作为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强化预算监督考核的组织保障,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协调、审核等,并处理和分析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追究责任,奖优罚劣。二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利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风险控制等方法,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自我检查、制约和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控,以形成对预算执行监督的支持。三是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使内部审计与监督不仅仅对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结果进行审计与监督,更重要的是对预算制度和预算贯彻执行情况的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四是建立完善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科学设计绩效指标,改进评价方法和手段,全面、准确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水平,为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严格的执行力提供信息,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有机联系的机制,达到及时沟通、有效激励和严格控制的目的。

三、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2篇

(一)监管主体缺乏配合

《会计法》内容中有明确规定,赋予财政、审计、税务等多个部门都可以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指导的权利,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会因为各部门的监督审查的重点和内容的差异,出现检查标准不能统一以及功能交叉混合的现象。其次,各部门之间无法建立有效的网络信息监管系统,造成社会资源以及财政资金的大量浪费,这主要管理力度不够,管理上较为分散,多部门监督检查体制的权责不明,导致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横向沟通,信息无法快速的在各部门间传递,出现信息堵塞,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财政部门为改进会计监管水平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其优势在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的权利有所加强,财政统一由会计人员统一管理,监管更加直接。但会计委派工作设计到组织、编制、业务、人事和纪检等多个部门,在现行的制度下,财政部门与这些部门仍然存在很多不协调和不配套之处,监管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二)会计人员积极性不高

财政部门在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使工作人员摆脱了原有的直接依附关系,也加强了单位会计监管管理,工作人员可以独立执行监督职权,但是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内容过于单一,只是负责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以及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的工作,但是被委派的单位是一个定期轮换的工作环境,缺乏固定性,对单位的基本认识不够,加上委派会计是监督单位领导的,工作的特殊性极易在单位中被孤立和排挤,特别是有些会计人员在原单位有晋升的可能性,但被委派会计后的晋升机会较小,导致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管水平的措施

(一)加强审计管理体制的建设

我国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名义上打着双重管理的名号,其实本质上只是属于地化管理,在这种传统、不科学的管理模式下,很难确保政府审计部门能够摆脱行政部门的干扰,实行客观公平、独立严格的执法制度,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想要改革这种政府审计归属地化管理的体制,必须使各级审计机关应该直接隶属于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使审计部门摆脱地方管理的束缚,把审计工作的监督权和审查权真正的抓在手上,实行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职权,严格的查处审计问题,清除腐败温床净化审计环境,同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还应该向有关部门提供经济案件的有效线索,这样才能成为真正具有权威性的经济监督部门,有效的实现各项改革措施的宏观调控目标,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从而促进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长久健康发展。

(二)加强会计监管的法制化建设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行业日益频繁,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受利益驱使经常出现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而且很多济活动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出台的会计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与现实要求,导致单位会计监管力度并没有增强呈现逐渐弱化趋势,会计监管的约束机制滞后。因此,加强行政事业会计单位的监管,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管法制环境,要求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主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财政部门应该综合各种手段,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依法处理。其他行政监管主体也应严格执法,及时反馈处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活动中的深层次问题,真正将会计监管置于完善的法制环境中。

(三)加强对会计监管的内部控制

虽然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很多单位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监管制度,但是由于单位对内部监管的意识不强,会计人员也并没有将制度中的明细职责认真落实,造成内部管理长期分散、失控的现象,由于行政事业支出是一种消费性支出,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首先必须加强对会计监管的认识,做好内部监管工作,单位负责人应该充分意识到内部监管的重要性,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有关人员职责的相互统一,相互制约,完善对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内容和执行程序,坚持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组织程序以及清查期限。其次应该设置独立的内部审查机构,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下,充分发挥内部监管作用。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3篇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州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按照《决定》的相关要求,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和措施,顺利完成第五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调研、监督和指导,切实推动全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高质量办理州政府涉法事务。进一步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州政府各类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政府行政决策、规范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严把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关。重点把好“三道关”:一是把好“制定审核关”,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继续坚持规范性文件听证、书面、座谈、网站公告等广泛征求意见机制,确保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二是把好“登记备案审查关”,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审查工作。对四县政府及州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审查制度,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是把好“清理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水平。要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新一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争取年底前公布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同时指导、督促四县及州直部门顺利完成清理任务。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一是在创新复议方式上下功夫。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办理复议案的新路子、新方法,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坚持采用听证方式审理,引入公开审理机制,提高对事实、证据认定的准确度。二是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相关制度,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四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促进全州行政复议工作平衡发展。四是加大对复议案件办案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理论研讨、案例分析等,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

(五)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工作。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工作。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好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工作,继续强化培训,抓好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人员资格清理、公布及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我州的今年的5期行政执法培训系列工作。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23

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全面提升。以2006年、2016年两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为例,2006年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2016年已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没有预先审批并编制预算,2016年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先经审批并列入预算;2006年国资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情况纸质文件上报,2016年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入清查模块,实现网上办理和纸上文件同步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含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我国一律按国有资产管理。

(2)注重强调服务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保障,进而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强调非营利性的服务。

(3)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身不会产生利润,所以使用国有资产时,着力注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和效果。

2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21资产价值不清晰

随着国家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办公信息化逐渐增强,软件种类和应用越来越多。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软件资产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记入无形资产账,致使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严重脱离;在国家提倡保护生态环境,创建园林绿化的当前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名贵花卉、树木未记入固定资产账,导致资产账面价值完全背离了实际资产。

22管理意识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形,致使资产闲置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人员,或存在职责权限不清、职能交叉使用的现象,致使监督管理权出现了严重的重叠或者落实不到位,直接影响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国有资产管理中一些不合法的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与控制。

23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有待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政策齐全,但在国有资产管理评价绩效管理方面未建立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资产使用期限、资产价值、使用频率、处置收入等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未进行考核。当前国有资产管理重心放在了实物资产管理与流动资产后期管理上,而对实物资产的后期评估缺少充分的考虑。

24缺乏完善的政策指导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尽管在国资管理中出台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处置及公物仓等一系列管理办法,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已见成效。但行政事业单位对实物资产的配置数量和标准方面,地方各级政府都存有政策不健全的现象,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配置时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相关问题无法消除;在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方面,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及使用是否进行考核评价政策存有不一致、不统一、不协调之处,当前运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之间还不完善,对于该问题,资产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途径及措施

31强化政策培训和指导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抓紧落实软件资产及名贵花卉、树木等资产管理的会计制度培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加强固定资产目录的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六大类及相关明细弄清弄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使单位准确、熟练操作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嗜沸浴2普部门应建立会计制度、国资管理相关政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定期培训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国资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家底清楚。

32建立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一项管理活动,应按照各类资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做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工作的合规性,建立健全资产业务经办与审核分离机制。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管钱与管物分离。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督与资产管理相分离,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四是合理设置资产管理机构,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是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六是将制衡机制嵌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过程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资产经办、审核、审批分离机制设计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业务的有效管理。

33对单位国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不同单位相同资产的安全、维护、保管、使用寿命、使用频率、配置标准、配置数量、运行公里、空置率、处置收入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等方式,采取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可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及经费方面优先考虑并审批,以奖励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经费用于资产维护;评价结果差的单位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方面可酌情减少或不予审批,以惩戒资产浪费、资产毁损、维护不当、资产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行为。对资产配置频率高、数量多及资产处置频率高、数量多的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配置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处置单位进行评价。使行政事业单位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

34建立健全国资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各级政府应尽快完善、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情况,分类制定实物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使行政事业单位在实物资产配置上按制度办,按管理要求执行;完善政策的一致性,使单位坚定不移地执行规章制度,毫不犹豫地落实上级政策,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相关问题都有政策依据,筑就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防火墙。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按政策、按制度、按办法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加大监管力量,防止国资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5篇

所谓证券监管措施,是指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行业各类违法或不当行为所施加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据了解,证监会梳理和整合出 110 种监管措施,归纳成为 18 个大类。[1]这些措施包括入市许可、运行指导、违法处罚、市场禁入、责令整改、限制经营、谈话警示、限制分红、任职评鉴、查封冻结、撤销许可、注销资格等方方面面。足见“,加强监管”四字当之无愧,监管者权力触角无所不及。然而,实践中各方对于众多监管措施究竟属于何种行政行为,充满困惑。市场禁入、撤销许可、注销许可是不是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限制经营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此类问题不一而足。此外,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不适用于本法,至此,如何认定证券期货监管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使得上述困惑更加突出。

公权力需要约束,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度里,行政法治的目标就在于“克制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实现。监管措施背后的监管权,在我国实为一种行政权。监管措施定位不清,使得证监会部分监管行为事实上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进而带来后续司法审查中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政府依法行政、公民权利保护以及市场有序发展也就沦为空谈。因此,从行政法学角度解读并应对该问题是必要的。

二、研究现状综述

目前,“谁来监管监管者”是个渐趋热烈但不深入的话题,国内对于如何规制证券监管权的探讨十分有限,且多流于“应加强行政及司法约束”之列的泛泛之谈,以监管措施定位为切入视角的研究更是鲜见。

《证券法》出台后,较早系统地提出“证券监管权的依法行使及其机制性制约”的是前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教授,他认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行政权力范畴,监管权的依法规范是证券市场法治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为此“法治化、程序化和公开化”的行政及司法制约是证券监管权良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并相应地提出四点可能措施:(一)赋予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时的必要强制手段和措施。(二)改革司法制度,在几个中心城市建立证券(或金融)专业法庭,充实专业法官。(三)健全和落实证券民事纠纷的专业仲裁制度。(四)对证券监管权的内涵进行科学的分解、组合,使其权力结构更加趋于合理。[2](P3)

从历史上看,上述建议得到了实践层面的回应。首先,近年来证监会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强化了监管执法权,2006 年同时生效的《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赋予了证监会查询、冻结、查封资金账户等准司法性权力。其次,证监会进行了以“查审分离”为核心的证券执法体制改革,设立了新的行政处罚委员会,成立了稽查总队,并于 2010 年末启动了引入法官挂职担任行政处罚委委员的改革。可见,依法行使监管权理念已为实践所接受。然而,遗憾的是,高西庆教授并未深入论及究竟如何具体实现对于隐藏在监管措施之后的监管权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司法监督又如何实现与行政规范的互动。实践中,对于众多监管措施的定位和约束依然处于混沌状态。

近年,终于有学者开始关注到证券监管措施定位混乱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广东商学院的柯湘副教授在其论文中第一次开启了对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分类定性研究。她归纳出 29 项非行政处罚性证券监管措施,经过深入分析,认为有 17 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9 项属于事实上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余 3 项是非强制性行政措施,并进而指出,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至少应当满足行政行为对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她认为是特定时期的立法空缺所致———即“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其他行政行为的专门规范法出台前这一期间内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3](P107)

显然,论者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也提供了一种旨在通过梳理、比较、归类而予以规范的解决途径。这种研究路径的选择,是基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不断追求行政行为型式化的原因。[4](P36)型式化了的公权力行为,便于准确定位、归类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因为“依法治国意味着对行政尽可能的司法化”,[5](P64)所有的公权力行为都要以“法律形式”作出。从这点看,该篇文章可圈可点。但是,作者并未列出证监会所有的监管措施(110 余种),部分论证同样值得商榷,对问题原因的分析也失于深入、全面,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证券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如何规范证券监管措施,国内还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认识,即监管措施就是监管措施,很难也没有必要予以分类定位,对证券监管执法的规制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证券监管程序实现。这种认识至少受到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较为成熟的美国的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 ,下文简称 SEC)监管执法,除受国会和法院的监督外,主要受到其《宪法》、《联邦行政程序法》、SEC《行为规范》的限制,遵循着调查、听证、处罚、复议等严格的行政决策和监管程序,处于一个严密的程序控权体系之下。SEC本身独立于政府部门,内设行政法官办公室,行政法官作为独立职员,负责开展听证及初步裁决事宜,具体听证及裁决程序则由《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行为规范》予以明确。司法审查对 SEC 的约束,则一般以“用尽行政救济”为前提。

较之分权制衡机制而言,这种以程序规制为主导的权力控制方式,确保了行政裁量的克制合理与灵活高效。正因为如此,美国证券执法体制为国内众多论者青睐,赢得了相当程度的“鼓与呼”。当然,SEC 也存在怠于行权、规避法律、[6](P8- 9)扩张权力等指责,[7](P69)但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以行政程序实现对监管措施的约束,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如何实现证券行政监管的程序化,是先行出立的证券监管程序法,还是需要构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8]其二,如何把握行政监管程序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受到程序约束的具体监管行为一旦被诉,如何实现其与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9](P79)这些问题的存在或悬而未决,使得仅仅一句“程序控权”显得过于苍白、无力。

三、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对于监管权应依法行使和规范基本达成一致,监管立法也“要成为监督、管理、制约、控制监督者的法”;[10](P17)但对于证券监管措施定位混乱的质疑声音,尚显微弱;对证券监管措施失范的成因分析不足,多归咎于特定时期立法的空缺;而对如何实现证券监管措施的行政法约束,目前基本上存在两种思路,一种是将证券监管措施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加以梳理并归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行政规范,另一种意在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约束证券监管权的行使过程,其中,前者需要在确立可行区分标准的基础之上,将监管措施分门别类,归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之列,并解决无法归类的监管措施的规制问题,后者需要解决监管程序立法及其运行机制问题,此外,究竟哪种思路更为可行,亦可作讨论。

因此,指出证券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其失于规范的真正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找出规范和约束众多监管措施的有效对策,仍然值得探讨。从国外看,目前存在三种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自律主导型和中间型。[11](P82)

自律型监管国家崇尚经济自由和“看不见的手”,证券市场运行以自律监管为主,基本上不存在约束不断膨胀的公权力的问题,如英国、荷兰、新加坡等国家。中间型监管模式,实为介于政府主导与自律主导之间的一种折中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此类国家,对于证券行业发展既注重政府干预又强调自律监管,但他们对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约束又有不同表现。在法国,2003 年的《金融安全法》创立了独立公共法人机构 AMF,开始实施独立专业监管。

对于存在广泛权力、却属于公共法人机构的 AMF,是否需要约束以及如何使其承担责任仍然存在争论。[12](P451)在德国,2002 年合并成立了统一的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加速了由自律监管向政府主导的改革进程,对监管机构的控制则以程序约束和司法监督相结合。[13](P37)而证券监管政府主导型国家,在注意发挥自律监管作用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国家监管的价值,这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范围广泛。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权力制衡和程序约束的有效结合所构建起的严密体系,使得美国证券业监管机构 SEC向来兢兢业业,以严格、高效著称,备受好评。[14](P755)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廉政措施;探索

企业廉政措施是加强企业廉政建设、防止企业腐败的重要措施,与企业管理措施同等重要。廉政是指国家洁净,国家公职人员活动行为规范端正,不被污染的政治状况。石油勘探企业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廉政教育、执行廉政法规、廉政制度建设和廉政监督。石油勘探行业廉政建设措施运行有序,勘探廉政,廉政勘探。近年来,有效地创建中国石化勘探建设廉政新品牌,实现了勘探建设廉洁高效运行。石油天然气勘探企业廉政措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廉政措施建设是油气勘探企业廉政建设的最为重要因素,抓好廉政措施建设,油气勘探事业就会更加健康发展。

一、油气勘探企业廉政措施建设现状

石油勘探具有数百年历史,长期的发展,形成了石油行业严密的行业规范,我国石油行业早期以部队转业军人为主力军,作风严密,纪律严明,石油工人以作风过硬著称,石油基层队伍建设也继承了军队党支部建在连队的光荣传统,石油行业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一直保持健康向上发展的良好态势。综观我国专业油气勘探公司,廉政措施建设始终保持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1.各级党政组织廉政措施建设到位,廉政建设工作有序推进。(1)廉政建设组织健全,廉政建设全面发展。企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得以层层落实。勘探南方分公司成立纪委和组建纪检监察部门,各二级单位也实行纪检监察工作专人负责制,各施工企业建立党风廉政工作联系制度。勘探南方分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建设充分体现了油气勘探企业项目管理单位特点。胜利石油管理局下属勘探公司负责所属地区勘探工作,下设四个勘探大队,数十个勘探队,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专兼职人员配备到位。业务还涉及国内外广大地区,始终做到廉政勘探。(2)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层级分工负责的廉政制度。如:勘探南方分公司印发了《勘探南方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各级党组织及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的行为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实行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建设工作严考核,硬兑现。每年职代会上,党委书记都要与各二级单位(机关党委)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将廉政考核具体指标分解到各基层党组织。各级党组织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对所负责区域实行责任承包。(3)实行业务公开,重点业务充分接受广大职工监督。勘探企业重点经营业务,尤其是对外经营业务,定期在中石化《业务公开网站》公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业务实行中石化总部领导及总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勘探企业内部副处以上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公开网上监督。(4)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置纪检工作委员会或纪检委员,专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落实。如:勘探南方分公司设置党委,下属设置党总支(党支部),下设24个党支部,设置纪检委员24名,同时,支部纪检委员调离,及时补充,始终做到支部纪检工作有人抓,纪检工作常抓不懈。中原石油勘探局在机关设置勘探管理部、油田下设勘探研究院、外部市场设置内蒙勘探部等机构负责勘探管理工作,并在各级机构中设置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廉政措施落实工作。(5)实行业务招待费等重点经营管理费用审计监督和职代会报告制,广泛接受业务监督部门和广大职工代表监督。每年年末,审计部门对业务招待费实行专项审计,并按审计规范要求作出处理意见,规范业务招待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同时,业务招待费和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还实行职代会报告制度,充分接受职工代表对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监督。2.勘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措施明确,勘探工程廉洁高效运行。(1)勘探建设工程、科研项目均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责任明确。按照中石化集团公司要求,工程建设无论金额大小,均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规范建设单位及工程承包企业廉政行为。勘探南方分公司《廉洁从业责任书》中还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单位违犯有关廉政条款,处以10万元合同扣款,甲方单位管理人员违犯有关廉政条款,处以0.5—1万元经济惩罚,乙方单位管理人员违犯有关廉政条款,处以0.3—0.5万元经济惩罚。勘探南方分公司2007年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151份;2008年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116份;2009年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125份,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签订率100%。(2)工程建设双方制定严密的廉政规章制度,约束工程建设参与人员不廉洁行为。如建设单位勘探南方分公司制定《领导干部令》,不允许施工单位到建设单位住地宴请,乙方单位制定施工队伍廉政工作规范制度,不允许请客送礼。(3)实行党风廉政工作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除招投标、合同签订、开工验收、重点工程检查、验收结算检查中纪检监察部门专人参与实行廉政监督检查外,还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大检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3.工程建设参与人员廉政措施到位,廉政规章制度有效执行。(1)实行廉洁自律承诺,廉洁工作实行自律制。勘探建设工程领导干部、人、财、物等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廉洁承诺,廉洁工作实行自律。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物资供应采购等人员每年签订《廉洁承诺书》,自己向组织承诺廉政约束条件,并让组织监督执行。如南方勘探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勘探南方分公司、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均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廉政工作自我约束。(2)实行廉政举报制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认真接受群众举报。勘探南方分公司纪委设立举报电话(028-85164718),成都机关和元坝工作部、通南巴工作部设立举报箱,坚持每月定期开箱,接受群众对工程建设不廉洁行为的举报。(3)处理专门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处理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勘探南方分公司部门设在综合办公室,在机关大楼专设接待室,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查处业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和各基层单位(机关职能处室)纪检专兼职人员处理涉及党员、干部违法乱纪。

二、石油勘探企业廉政措施缺陷

1.廉政机制不完善。(1)廉政建设制度的全面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完善。油气勘探企业涉及面广,参与勘探施工及科研项目研究单位众多,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廉政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建设资金廉政监管措施,施工企业廉政监督措施等工作环节廉政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探索健全完善。企业现有廉政制度随勘探形势变化廉政监管措施变化的及时性有待加强。(2)廉政风险预控管理有待加强。廉政风险预控管理是针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中可能发生腐败的风险,在微观层面上应用“风险管理理论”,在宏观层面上实施“质量管理方法”的系统化管理过程。对廉政风险实行质量管理,建立PDCA循环,按照计划、执行、考核、修正“四个环节”实行有效管理的机制还有待完善。对于计划阶段,主要是结合实际,找到风险控制点。执行阶段主要通过前期防范措施、中期监控机制和后期处置办法,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及时纠正不当行为。考核阶段主要建立完善对风险防范工作的考核机制。修正阶段是针对阶段性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风险预控管理措施。(3)廉政建设长效机制还有待建立完善。对勘探工程建设,如何从沿头介入、全过程监督、重要风险点重点防控等廉政建设机制探讨还不够深入,方法、措施还有待继续完善。2.廉政建设制度执行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廉政建设制度执行因素较多,但作为石油勘探企业,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企业廉政规章制度执行的影响因素相对市场经济其它行业还是小得多。企业领导及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廉政规章制度执行力度。防范个别工程建设参与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防止企业管理人员不作为引起勘探投资、工程事故的重大损失,防止个别施工企业为了自己的小团体利益而铤而走险,出现行贿行为。针对廉政制度的执行,主要加强以下三类制度的执行力度。一是党和国家廉政制度明确规定的行为一定要严格监督执行。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的52种行为严格禁止,对其它廉政规定也要严格执行。二是企业自定的廉政制度一定要认真执行。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全系统印发《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中国石化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的十条规定》等企业自定的廉政规定严格按要求办。三是对施工企业执行廉政规章制度还有待加强。施工企业作为勘探工程建设合同主体,出现廉政问题,作为项目主管单位的声誉也会受到一定影响。3.群众监督还不够。(1)对腐败认识不足,丧失廉政监督的警惕性。作为石油勘探企业,由于与社会及外界接触的局限性,使一部分党员干部看不到腐败危害的严重性,甚至认为腐败离自己很远,自己手中权力有限,不可能出现腐败。(2)认为廉政监督工作是监督机构业务部门的事,与己无关。现代社会,腐败无孔不入,腐败需要群防群治,廉政建设既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同时更需要广大群众的关注和监督,自己身边发生不廉洁行为,出现腐败分子,腐败行为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作为企业员工,自身利益及形象均将受到伤害。

三、油气勘探企业廉政措施新对策

二十一世纪,油气勘探面临许多复杂的新环境和新问题,首先勘探难度小的区块已经探明并处于开发使用阶段。其次尚未勘探区域大多处于地质结构复杂,勘探深度深,勘探成本越来越高,勘探技术越来越复杂。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面对如此复杂地勘探局面,如何确定最有价值的勘探区域,如何合理使用勘探投资,实现投资最大回报,不但对勘探人员技术水平提出严竣挑战,而且对勘探人员的责任心、廉政素质也是一次极大考验。如何结合勘探南方分公司投资大、勘探区域分散、施工由勘探南方分公司自身之外的施工企业施工的实际,有效推进中石化南方地区勘探事业快速发展,廉政建设更是摆在每一位勘探管理者面前的重担。为此,对于油气勘探企业,廉政措施建设应进一步强化。1.建立廉政措施综合运行长效机制,全方位实施勘探廉政监督。建立以组织为保障,以制度为重点,以措施为龙头,以执行为抓手的廉政措施综合体,让廉政措施对勘探廉政建设发挥综合作用。企业廉政措施建设要在注重发挥重点措施示范效应的前提下,针对勘探建设综合体,全面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对症下药,综合整治,全面推进,防范不廉洁行为发生。(1)廉政组织必须健全。只有健全的廉政建设组织,才能有效保障廉政措施的全面实施。像时期那样,取消廉政监督组织,只可能为社会发展、企业进步带来无穷后患。(2)廉政制度是廉政建设的重点。没有廉政制度,廉政建设便会无序发展,廉政工作就会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廉政建设工作者就会像消防队员救火,那里有问题就扑向那里。因此,廉政制度是规范、是联系点、是重点,必须得到企业充分重视。(3)廉政建设必须以措施为龙头。廉政措施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方案一样,只有措施对路,才能解决施工难题。廉政措施也象一剂剂方药,只有对勘探工程廉政建设这个综合体的一个个廉政风险,采取针对性的方剂治疗,才会发挥最大治疗作用,确保勘探肌体健康。(4)以执行为抓手,充分体现廉政措施的整治效应。再好的措施若束之高阁,就等于一纸空文,不会有任何作用,只有认真监督措施执行,才会使措施发挥作用。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有效解决勘探廉政建设问题。勘探廉政建设措施繁多,如何结合不同时期勘探廉政建设新特点,采取不同的廉政措施,才能有效实现勘探工程廉洁。(1)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是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纵观历史,历朝历代,吏治腐败为其首。领导干部是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决策者,历来也是糖衣炮弹攻击的重点,只有抓好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才能更有效实现工程廉洁。因此对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必须摆在廉政措施建设的首位。(2)勘探工程人、财、物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廉政工作也是廉政建设的重点。这些岗位人员具有对工程招投标、工程量签认、工程结算费用核实、工程价款支付的一定支配权,如果不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采取廉政承诺和实行廉政考核等措施,就有可能让个别意志薄弱者接受礼品礼金,出现受贿,成为腐败的直接对象。(3)招投标、工程量确定、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重点环节也是廉政监督的重要环节。这些环节,大多存在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若工程管理者不能按照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办事,就有可能接受好处乱办事,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3.群防群治,多管齐下,构建廉政建设新态势。(1)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建立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对勘探廉政建设进行全方位治理。(2)充分发挥全体勘探工程参建员工和社会群众对工程廉洁的监督作用,全面收集工程廉政建设意见,对工程建设实行全面治理,才能有效防患不廉洁问题发生。

四、结论

廉政措施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勘探企业廉政措施更是企业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廉政措施构建及实施要密切结合勘探企业勘探环境实际,要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运用现行的廉政组织网、廉政制度、廉政责任书、廉政承诺、廉政关键点控制等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参考文献: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波动等价格异动的发生,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应对突发价格异动工作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

(一)一般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重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大,波动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大价格异动。是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的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州内某一县范围时,主要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州内二个以上县级范围内时,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价格异动发生在全州范围内时,主要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州级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在省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因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等事件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对市场价格、货源等情况,实行实时监测,及时将监测、汇总、分析情况报告上级价格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自身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的范围,实行不同值班制度,一般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紧急状态下,确保工作时间内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并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

(三)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起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或者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对社会公告。对经营者和各地人民政府或者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异动应急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第六条 在紧急状态下价格主管部门可提请政府成立应急领导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粮食、公安、财政、经商委等部门参加,统一协调市场价格的监管,维护经济秩序。

第七条 价格异动应急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统一部署、指挥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工作;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五)报请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场价格监管的主要工作

(一)综合信息: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信息及其他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预测和分析价格走势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警情级别,充当决策参谋;协调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二)价格调控和管理: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建议,并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平抑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行为。

(三)市场监测: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对市场运行的重要商品进行实时监控和报告;分析本地区重要商品的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汇总监测报告。

(四)市场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投诉,迅速出击,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价格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部门职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向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制假售假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七)财政、粮食、经商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十条一般价格异动预案

一般价格异动发生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和省级价格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州级价格部门接到县级价格部门的调查报告,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价格异动动态,确定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价格异动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价格异动预案

重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一般价格异动预案外,立即成立州级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各级价格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启动价格异动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迅速通过新闻媒体,重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提醒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遵纪守法。抽调专人专车,对指定监测点的重点价格监测品种进行实时监测,实行有组织、有分工的州、县二级联动价格专项检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平抑价格。

第十二条特大价格异动预案

特大价格异动发生后,除采取重大价格异动预案外,各地价格部门24小时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并每隔两小时向当地政府和州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由州政府报请省政府在我州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通过州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紧急调拨紧缺物资,以平抑市场价格。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价格异动结束后,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异动应急措施的;

(二)虚报、瞒报警情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四)违抗应急工作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提供应急资源的;

(五)不坚守岗位,的;

(六)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念。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泛指一切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从监管主体上来看,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场参加者的自律监督管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交易产品以及交易秩序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仅指狭义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采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又可以分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监会银行业监管、证监会证券业监管、保监会保险业监管。其中,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的过程中,为使被监管对象活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导向,而对其活动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加以约束的行为。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关键在于是否享有足够的与职责配套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常常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人民银行必须拥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中获取的准确信息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如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甚至可能失真,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机构、单一市场、单一行业,而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必将对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基于此必然要赋予人民银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弥补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以及对混合业务监管的协调。

最后,作为最后贷款人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所谓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临时性流动资金而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融资或救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职责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但在最后发挥作用并不是指必须到金融风险由潜在发展到彻底暴露时,人民银行才能开展行动,而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地消灭潜在的风险,为此有必要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关系金融稳定、风险集中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启示

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体系受到严重影响,危机发生后,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纷纷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加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作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同时也赋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监管对象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监管外,还要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英国经验。2011年,英国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撤消金融服务局,在英格兰银行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设立由英格兰银行管辖的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设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规则监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欧盟经验。2009年欧盟出台《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欧洲中央银行附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并提出应对建议;授予欧洲中央银行特殊职责,以保障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指出欧洲中央银行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不仅是维护货币稳定,同时包括维护金融稳定。

韩国经验。2011年,韩国出台《韩国银行法》修订案,新增了韩国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扩大了韩国银行信息获取权,可以要求提供资料的金融机构的范畴扩展至开发机构、投资机构、储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完善了紧急流动性支持手段,放宽了韩国银行贷款的条件,授权货币政策委员会可以自行扩大为韩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价证券的范畴,增加了关于临时资金短缺的救助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大大加快,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完全适应高效履职的需要。应借鉴美国、英国、欧盟、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构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议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但随着2008年《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出的调整,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现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显不足、不易操作等问题凸现,使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本地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势在必行。

第一,赋予直接检查权。2003年《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以及对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但这种有限的复查权、参与权、重组方案论证和审查权,不能保证人民银行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全面、动态的风险信息,使人民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独立性、主动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也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使用人民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当能够行使检查监督权,确保金融机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和化解。因此,应在《人民银行法》中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权。

第二,删除建议检查权。建议检查权条款立法的初衷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使用建议检查权,因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银行提起的建议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落实,还为人民银行履职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删除建议检查权条款。

第三,增加信息获取权。要实现对影响金融稳定事项的及时发现和预防,人民银行应当拥有对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权,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后,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金融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演变到威胁整体金融安全。

第四,丰富限制性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暂停业务或部分业务;责令增加资本金;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处置有关资产、转让有关业务;责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细化现场检查措施和手段。借鉴《反洗钱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现场检查的详细规定,在《人民银行法》中细化现场检查的措施和手段,赋予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调查取证、询问、要求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证据、查阅业务系统等措施和手段;并细化现场检查的程序,确保现场检查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段充足。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9篇

破解“审批迷恋”与“监管迷茫”

目前,我国政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管得过多过细,简政放权、深化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种现状,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那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这样一个关于加强监管的指导意见?

“出台《意见》,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上级的要求”,省政府审改办的同志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坐门等客”、“关门审批”,导致“审批迷恋”,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现象严重,主动监管的意识不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另外,在大量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一些行政机关不清楚管什么、不知道怎么管的问题也普遍存在,出现“监管迷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强调,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等事项后,政府机关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省委、省政府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出要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措施和职责分工,推动政府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明确监管内容防止监管缺位错位

行政审批是一种事前管理方式,需要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既主动又省力,因此相当数量的部门把审批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监管方式,进而形成了审批迷恋,离开审批,不知道管什么。

采访中,记者得知,事中事后监管是相对于事前审批而言,因此,《意见》按照保留、取消、转移、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对监管内容进行了明确。比如有些审批事项,属于政府管得过多过细,取消后政府不再监管,改由公民和法人自主决定;有些审批事项,取消后仍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对此《意见》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主要是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事前设置关口,虽然也可以起到管理的作用,但成本太大,而且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审改办一名同志告诉记者,与以事前审批为主的机制相比,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是活力激发型监管。

对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意见》明确要对承接(受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托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审批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管。

五项监管措施构建监管体系

“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对我们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在采访中,有些部门的同志向记者报怨,以前靠审批,还能有个抓手,现在不批了,怎么管?报怨的背后,反映的是监管理念的老化和监管措施的落后。

据负责《意见》起草的同志介绍,考虑到不同的审批事项,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不尽相同,《意见》将带有普遍性的日常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分别从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对加强监管予以细化明确。比如风险监管,就是基于事前预防,主要通过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再如信用监管,就是指遵循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基本准则,通过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记者注意到,《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指出,要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明确职责分工探索协同共治

“九龙治水”、“七八个大盖帽管一头猪”等现象,直指监管职责不清、协同配合不够等问题。为保证各级各部门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意见》分别从职责分工、协同机制、队伍建设、法规制度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5项保障措施。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界定。

《意见》指出,对于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要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公众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意见》强调,要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加强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实现四个转变促进《意见》落实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7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等16个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年底前,省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监管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涉及管理理念、手段创新等多个方面”,省政府审改办的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要实现思想观念、工作重心、监管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以四个转变来保证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10篇

关键词:A级外墙保温材料、节能与防火、博弈论、政府监管、防火措施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law, civil building exterior wall insulation materials shall be by combustion performance for A level of material, because this kind of material energy saving the effect not beautifu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choice of heat preservation material it is difficult to give consideration to the fire prevention and energy saving. This article tries to use of A level can heat preservation material, under the premise of think fire prevention need strong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mplementation of fire prevention measures, structuring the government and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of game model, and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Key words: A level of exterior wall thermal insulation materials, energy saving and fire prevention, game theory,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fire 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近几年,央视新楼、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等多起恶性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外墙保温材料安全性的关注。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几番出台相关政策,逐渐提高了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指标。其中,今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65号文”),规定了外墙保温材料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一律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不燃)的材料。目前,防火性能优异的A级不燃材料基本都为无机材料,市场上出现的主要是岩棉、玻璃棉等。虽然此类材料防火性能优异,但除了应用配套技术不完善、供应量不足导致价格过高之外,在节能方面尚有短板。如岩棉不仅生产耗能高,且生产和施工中易产生粉尘,危害工人健康。在达到同级别保温性能时,岩棉使用的板料是可燃材料的两倍甚至三倍,这不仅增加墙体负重,也是一种物料浪费。而保温性能优异的往往是有机材料,但其防火性能却无法达到“最严65号文”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外保温材料火灾都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面对如何预防火灾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不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而是加强建筑企业在施工中的各项防火措施的监管,并实施一定的惩罚手段。本文试图在可以使用非A级保温材料的前提下,探讨在火灾预防中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博弈关系,建立“政府一建筑企业”博弈模型,希望能使外墙保温市场有一个良性的发展。

1.前提假设与模型建立:

由于利益驱动,建筑企业会考虑实施防火措施的成本和政府的监管惩罚而选择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或不采取防火措施, 政府监管机构则为了社会利益考虑监管成本而选择监管或放弃监管。建筑企业与政府都会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2)假设建筑企业采取防火措施,可以有效遏制火灾的发生,若不采取防火措施,必然会发生火灾。

3)假设政府部门的战略为防火监管和不监管, Fg 为政府监管的成本, Mg 为企业采取防火措施为政府(社会)带来的收益。建筑企业的战略为采取防火措施和不采取防火措施, 假设Fc为企业采取防火措施的成本, Pc为由此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此处,防火措施给企业和政府带来的收益不易量化,不过因为企业采取防火措施可以遏制火灾的发生,可以认为政府和企业都避免了火灾造成的损失,故假设Mg,Pc分别为过去政府和建筑企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4)假设政府只要监管, 若有建筑企业不采取防火措施, 则肯定发现, 此时建筑企业被强制采取防火措施, 并受到政府的罚款F; 如果政府不监管, 则建筑企业不会采取防火措施。此时会发生火灾,由于政府的失职,会受到上级部门的惩罚,记为Lg, 建筑企业也会受到惩罚,记为Lc

由以上假设,可建立博弈模型如下:

上述模型,若Pc-Fc>=0,则即如果建筑企业采取防火措施带来的收益不小于其所付出的成本, 此时博弈模型为纯战略纳什均衡: 建筑企业采取防火措施, 政府不对企业的防火措施进行监管。这种情况对社会(政府)和企业均有利。

若Pc-Fc

A=1-

B=1-

即政府以概率1- 对建筑企业进行防火监管,建筑企业以概率1- 实施防火安全措施。

概率A,B的表达式蕴含了A,B与F、Pc、Fc、F、Lc、Cg之间的关系,下边尝试揭示其中的一些关系:

A与Fc正相关,也就是说企业采取防火措施的成本越高,越不会采取防火措施,政府对其监管的概率也就越高。

A与Pc负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因采取防火措施获得的收益越高,便会继续采取防火措施,政府对其监管的概率就越低

A与F、Lc负相关,B与F正相关,即因企业未采取防火措施受到的惩罚越低,企业采取防火措施的概率也越低,政府对其监管的必要性就越高

B与Lg正相关,即政府因未监管企业的防火措施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惩罚越高,其监管的概率也越高,企业采取安全措施的概率越高

B与Fg负相关,即政府监管的成本越低,概率也就越高,企业采取防火措施的概率也越高

综合以上讨论,A、Fc、Fg同为正相关,Pc、F、Lc、B、Lg同为正相关,而这两组数据又为负相关,只要政府设定较高的惩罚并降低政府内部的监管成本,企业在经过多次博弈过程后,便会积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这样,建筑企业在选择外墙保温材料时,便可以优先选择节能效果优异且成本较低的品种,达到防火与节能的兼顾。

2.政府防火监管政策建议:

结合上述博弈分析,本文对政府有关外墙保温材料的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1.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既符合建筑节能要求,又能防火的外墙保温材料产品的开发。

应该明确不能因为外保温层着火就否定建筑节能的目标和做法,要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外墙保温材料与系统的技术方法,针对国情开发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能彻底解决大部分现有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差等弊病的外墙保温系统。这样建筑企业在选择外墙保温材料时有更多的选择,并主动兼顾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与节能性。

2.政府应加大防火监管力度,制定详细的火灾预防规范。

政府应将火灾预防设为安全监管的首要步骤,对于防火措施不达标的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并采取停止投标、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营业执照甚至清出建筑市场的手段, 对事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职业资格处理。从长远来看, 通过这些手段, 可以使得建筑企业自觉建立火灾预防的一系列管理机制来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加建筑企业采取防火措施所能带来的净收益, 从而促使和帮助实现建筑企业的自我管制。自我管制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对建筑监管的压力, 降低政府自身运营成本,并能有更多的时间从事行业统筹的其他事务; 另一方面, 建筑企业把防火的自我管理机制自觉纳入企业施工管理生产管理体系的范畴, 可以从本质上杜绝火灾的发生。

( 3) 政府监管部门应提高监管效率, 降低监管成本

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监管机构运的运营成本,保证监管机构的高效运作。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防止其他部门插手,避免造成职能混乱。及时统计各个建筑企业防火措施情况,以做到重点突出,加强对防火措施不完善的企业的监督和整治。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

( 4) 相关机构还要应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奖惩力度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监管有效的部门给予奖励,并从严处理失职的监管部门。预防火灾,事前防治比事后处理更加重要,因此要督促监管部门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建筑企业的防火措施进行检查。

参考文献

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础[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刘穷志.煤矿安全事故博弈分析与政府管制政策选择[J].经济评论,2006(5).

外墙保温材料 安全与节能如何如何兼顾[OL].中国新闻网

省略/estate/2011/07-27/3213700.shtml

尽快出台兼顾节能与安全防火的国家标准[J].中国经贸导刊,2011(13).

崔淑梅.建筑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手段与方法研究[J].建筑安全,2008(10).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管路及措施;研究

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市政工程的寿命,大部分施工企业都存在着各方面的管理问题,承包商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普遍质量意识淡薄,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偷工减料、降低成本,从中谋取利益。为了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提高市政工程的管理水平,抓好施工质量,强化质量意识,以技术标准为准绳,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市政工程质量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1我国市政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市政工程管理的过程当中,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导致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工程管理得不到有效的实际措施。1.1市场的管理不规范。在市政工程的建设当中,政府投资的建设,一般都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大多数出现问题之后都是由政府进行承担。施工的单位也还要对工程承建负责相应的责任。导致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施工单位往往会把各个方面的重点都放在工程的整体进度上,而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的质量,大多数的建设单位都会采取推卸责任的方式。在面对施工过程当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有一些工作人员,会将一部分的责任推卸。因此,在整体的施工过程当中过程当中,对于市政工程的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漏洞。1.2工程质量的意识薄弱。“豆腐渣工程”在近些年逐渐的涌现出来,在市政工程的施工当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承包商对施工的成本进行大幅度的降低,就在工程建设当中经常的偷工减料,开发商在使用施工材料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以次充好、以坏冲次”的情况,因此,严重的安全隐患就为施工过程中留下了很多问题。整个工程就会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容易导致在施工的过程当中经常出现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都是因为整个施工过程当中出现了严重的管理问题而导致的。1.3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统一、完善的工程监理体系在我国市政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至今没有形成。我国整体的监理行业在市场上的水平参差不齐,对于各方面的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在大多数的中小监理单位中,监理管理在施工现场中的应用中就会相对较差,并且对相应的规范制度和正常程序都严重的缺乏质量控制等。

2加强市政工程管理的措施

想要提高工程质量的根本途径,只有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管理,并且在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加强市政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2.1加大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随着我国城市不断的迅速发展,在城市发展中的市政工程作为占地规模较大、系统较复杂的建筑工程,在施工的前期,不仅需要设计人员进行仔细的设计之外,想要今后对市政工程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划以及实施,并且处理好眼前以及城市未来的发展,都需要与城市的发展规模进行结合,并且能够对眼前与未来城市的发展局面进行良好的处理。相关人员必须要通过大量的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要对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进行全面的加强,同时,要对市政工程的规模做出详细的评估,同时,也为要市政工程的建设提供相关的数据。2.2强化工程质量意识。在对工程质量强化的过程当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工程招标的过程当中应该与一些信誉好、工程质量意识强的施工队进行合作,为了方便工程上确保施工质量进行完善的铺垫。其次,应对工程的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并且将工程管理中的各个关节落到实处,同时,制定合理,并且完善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的奖惩措施,对于管理人员做到工作负责、管理到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奖励,反之,对于工作马马虎虎的管理人员,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中不仅要对管理人员的意识进行强化,还要对施工材料的管理进行相应的加强。施工材料在购买回来后,要对施工材料进行及时的检测。同时,对材料运用专业的人员进行详细的分类管理。避免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因为材料出现各方面的问题,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最后,对于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才能避免施工过程中工程出现质量的问题,想要在施工过程中提高施工的质量,并且保证施工材料进行没必要的浪费,就要在施工的过程当中使用正确的施工方法。2.3健全监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监理必须监督好工程近期的发展和质量的实际过程,还应在施工的过程当中不断的提高工程的质量。综合性的工程是市政工程的一种,就是采用法律的手段,来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等。事实上,因为市政工程是综合性工程,不仅仅有道桥工程专业知识,还有排水的专业知识,以及园林、煤气管道、热力管道等多方面工程的专业认识。精于自身所学的专业是一般工作人员的基础想法,所以对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很难进行胜任。因此,市政工程质量监理,是一项难度大、项目多、任务重的监理工作。所以,健全监理制度并且加强监管力度就要针对相关的部门进行全面完善。在健全各方面的全过程当中,主要是包括以下的几种途径。首先,想要提高监理的质量,就必须要对监理人才的培养进行加强。其次,在综合培养监理人才的过程当中,还应结合着自身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状况,从实际的角度出发,从而进行全方面的发展。2.4关注工程建筑环境。环境因素是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最后一个要素,也是施工前期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在施工前期,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考虑到施工可能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发生的突发事件,所以说,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还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把在施工过程中因环境变化而给工程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所以说,为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关注环境因素的变化。综上,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的标志之一,一方面能反映城市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对城市化的进程不断的推动。综合其发展现状,需要相关人员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制定出完善合理的管理措施,并将合理的措施应用到工程中的每个环节,在整体施工质量保障的同时,还能对工程使用中做好一定的铺垫。

参考文献

[1]刘红艳,徐启强.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管理及措施的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5):99-102.

[2]陈立山.关于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3):88-90.

[3]刘治中.论加强市政工程管理的问题及措施探索[J].现代国企研究,2016(5):114-115.

[4]郭仲涛.浅论加强市政工程管理的问题及措施探索[J].门窗,2015(7):45-46.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12篇

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中的最大领域。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以下简称金融自由化或自由化)中的监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管与自由化以及为推动自由化而需要建立的多边纪律的关系问题。金融离不开监管,而金融自由化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利益需要对自由化进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各国国内政策包括监管政策进行规制。研究解决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首先应当理清自由化及其纪律与监管的关系问题;同时,亦需要对WTO规则下审慎措施的标准及审慎措施在国内政策中的体现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WTO与金融自由化

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在乌拉圭回合前的国际贸易谈判中长期被忽视,原因在于服务在传统上被认为是无法进行贸易的。这其中既有经济技术方面的限制,也有政策、体制的因素。就前者而言,由于传输技术的限制,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服务贸易在传统上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相互接触和同时存在;就后者而言,传统的服务业多属于公共行业,由政府实行垄断,在政策上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准入限制。但近一、二十年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金融领域,技术的进步使诸如国际电子资金划拨、金融网上交易、网上远程服务提供和数据处理等众多业务成为现实并大量涌现。同时,众多国家进行金融业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引入竞争。欧盟对欧盟内金融机构实行的“单一护照”制度在成员国金融体制间甚至具有引发竞相革新的效应。技术的进步和各国变革的进行使金融服务的非贸易性质得到了极大的改变。

据WTO截止其成立前后的有关研究和统计,金融服务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其国际交易亦增长迅猛。1970年至1995年期间金融服务部门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相当增长,其中香港、新加坡、瑞士和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已达到7—13%。金融服务部门的就业在许多发达国家同期增长25—50%,占总就业的3—5%。从国际交易来看,1996年前的10年间国际借贷、证券交易和衍生市场经历了快速增长,1995年银行的国际融资额达到了6.4万亿美元,净借贷款额4.6万亿美元;证券业务值从1万亿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5万亿美元;衍生交易增长了10倍,1995年未平仓的利率、汇率和股票指数金融期货期权值达到10万亿,相当于全年国际贸易值的两倍,未结清的互换和与互换有关的衍生工具金额高达25万亿美元。此间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增长了三倍,截止1995年作为银行业商业存在指标的外国拥有的银行资产在一些国家达到将近20%。金融国际化、全球化势头十分强劲。尽管如此,由于衡量金融服务生产和贸易比许多其他服务部门更加复杂,很大比例的服务贸易并不需要跨越国境提供,有关的统计数据常常不能准确地、充分地衡量金融服务贸易流量。不仅如此,金融业的性质使金融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其贸易流量。金融业和金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为把金融服务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基础和动因。

金融服务贸易在取得巨大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重重贸易壁垒。金融等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其显著特征之一在于无形性,即服务的空间形态基本上是不固定的,不直接可视的。这一特征对国际贸易管理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就是,各国不能像管理货物贸易那样运用诸如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边界措施,而是普遍借助于国内法规政策的形式,如通过禁止或限制准入,进入后拒绝给予国民待遇,以及许可、技术和资格要求等对服务贸易进行规制。而金融业由于其特殊性质所在,在各国通常是规制最严的行业。技术的进步并未使各国自动放弃对金融业的规制。因此,以美国、欧盟等为代表的服务业发达的国家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类似《关贸总协定》的全面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在乌拉圭回合中力主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内,从而推动各国服务市场的开放。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压力,一方面需要资本和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来寻求发展,同时担心如果不积极参与谈判将会出现由发达国家决定和制定多边服务贸易规则的危险局面,因此,在乌拉圭回合中,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被首次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之内,几经周折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S)这一框架规则协议,并于1997年12月完成了金融服务贸易谈判。

GATS的达成和金融服务谈判的完成确立了以规则而不是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具体来说,WTO的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包括规定一般规则和义务的GATS,根据金融业特点而制定的金融服务附录(以下简称附录)和各国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承诺表以及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等三重结构。根据GATS和附录,WTO框架下的金融自由化涵盖了除政府行使权力提供的金融服务之外的所有金融性质的服务。WTO为推动金融自由化除要求成员方作出承诺外,还规定了规制各成员方政策的普遍性义务,使成员方的政策不构成对金融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限制。这些义务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国内法规等普遍义务,⑤其中国内法规的规定与自由化以及监管具有密切关系。GATS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成员国应当制定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措施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该条款(b)项还进一步规定制定这些纪律的目的在于确保规制措施“不构成保证服务质量的不必要负担”。根据该条款授权,服务贸易理事会成立了专业服务工作组(WorkingPartyOnProfessionalServices)以制定必要的纪律,保证该条规定的实施

二、WTO框架下监管与自由化的关系

1.WTO框架下金融监管与推进自由化的多边纪律具有冲突的一面

金融构成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为其他许多部门的发展提供要素,关系到众多部门和整个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因而也成为各国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必不可少的工具。金融行业所具有的这种影响全社会利益和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公共性”的特点使它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特殊的监管。其次,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它是一种典型的高负债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它的经营必然受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种种风险。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的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和清偿能力,以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利用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最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是以少量的资本准备金为支点,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等形成其资产的主体。因此,金融机构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维系在公众的信任上。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有可能引发挤兑,并可能波及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引起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并可能危及整个经济领域。为此,GATS第十九条规定,自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和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同时附录的核心规定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carve-out)也特别指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金融服务自由化所导致的开放的和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通过影响储蓄和投资以及跨部门、跨国家和跨时段地改善资源配置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利率的放开以及新的储蓄工具的出现都可能导致投资回报的提高,从而进一步刺激总储蓄和投资的进一步抬升,而总储蓄和投资的抬升会转而促进经济的增长。金融服务自由化所导致的竞争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并提供更多的服务品种,使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从丰富的服务品种、低廉的服务收费、更高的存款利率和更好的服务中受益,从而增进消费者福利。此外,金融开放亦将促使政府改进宏观经济管理,减少国内政策对金融市场的干预,金融开放的压力和动力迫使各国改善金融部门的规制和监督,所以市场约束可以导致好的监管。

但是,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没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是行不通的。首先,金融自由化客观上具有要求对金融活动放松管制的一面,如放松或取消对利率水平、贷款规模的限制等,而金融业在传统上是受国内规制最严的行业。在多边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如何处理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如何将金融自由化的扩展与监管的加强有机地协调起来,需要有章可循。其次,在WTO框架下(以下或简称WTO下)金融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各国金融利益按WTO“游戏规则”的重新分配,而国际社会的现实是林立、利益相异,如果没有多边纪律的约束,极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要求其他国家尽可能多地开放市场以便从自由化中获得更大利益,而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则不惜以审慎措施为名逃避承诺和义务。最后,审慎监管与贸易保护主义客观上所具有的相混杂的情形也为多边贸易体制提出了重大挑战,即如何获得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而不损害各国政府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困难在于: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审慎监管措施有时也免不了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损害,而贸易保护主义则可以以监管为借口逃避承诺和义务。应对这一挑战也需要一定的纪律将二者区分开来,使前者得以解脱,使后者得以制止。因此,GATS在序言中明确提出需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使服务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增长。同时附录也对审慎措施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并规定当审慎措施与GATS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些措施不得当作该成员逃避其GATS承诺或义务的工具。

2.WTO框架下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自由化条款的羁绊

监管与自由化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二者在多边意义上的关系最终取决于WTO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对二者的权衡后所作出的定夺。根据附录的规定,WTO不阻止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等,WTO的目标是金融服务自由化而不是不要监管。

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和公众福利等具有积极作用。然而,金融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稳定以及社会福利的效果的实现不是没有条件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与有效,这也为成员方实施金融自由化提出了挑战。宏观经济与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关系问题是影响金融自由化成功的重要问题,但已超出本文范围,故不做探讨。但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在营造宏观经济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从而也构成影响宏观经济的重要因素,宏观经济稳定在现代经济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状况,而金融状况又取决于监管。就监管对金融自由化的作用而言,有关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研究普遍认为,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外部效应需要规制政策,认为金融自由化所能带来的利益必须以国内存在合适的监管和规制机制为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许多研究还表明,审慎监管能够增强开放条件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监管对于处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业更加重要。在开放的环境中,宏观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由于金融开放而引起的竞争加剧通常导致金融机构利润率下降,而减少的那部分利润本来是可以用来弥补因管理或政策失误带来的损失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服务自由化如果不伴之以有效监管,则更容易引起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动荡。而有效的监管则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及早发现问题,从而赢得更多的时间采取纠正措施,减少危机发生的可能和强度。正是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基础,WTO规则在推动成员国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强调成员方有权采取审慎监管措施。WTO前总干事鲁杰罗曾指出,贸易和投资一体化程度越深,就越需要加强全球市场的规则、结构和治理,加强市场与开放市场应提到同等重要的议事日程上,重点放在健全的规则架构上。

三、WTO审慎监管措施的标准及其范围

1.WTO审慎措施的标准

WTO的审慎措施是什么,即哪些措施属于WTO的审慎措施,从而不受GATS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条款的约束?这一问题并未随着自由化与监管的关系的明朗而解决,构成探讨自由化与监管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然而,WTO并没有对审慎监管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其他一些从事监管标准的研究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等也没有对监管进行定义,而是推出上述领域的最好做法(bestpractices),供各国参考采用。根据GATS特别是附录的有关规定,本文对WTO下的审慎措施的标准探讨如下:

(1)辨别监管措施的依据是其目的性。附录规定,不阻止成员国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这实际上已经揭示监管的某些内涵,即监管出于审慎之目的。这一规定表明,WTO下辨别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是其目的性而不是其客观效果,即一项措施是审慎措施还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主要应看其是否是为了审慎监管之需要,而不是看是否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了损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就构成监管措施,否则,则相反。此外,附录规定中的措辞还表明,WTO下的审慎措施并不限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具体目的,使用“包括”就意味着在上述两类目的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审慎目的和为这些目的而采取的监管措施,这对于确定审慎措施所涵盖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出于审慎目的从而是否构成审慎措施,通常应由采取措施的国家认定,这是现实的需要。首先,从横的方面来说,各国金融市场结构、发展水平、传统等不尽相同,情况千差万别。对于一国来说是必需的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能并不构成审慎措施甚至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反之亦然。例如,一些国家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对于这些国家来说这一制度具有审慎的目的,然而可能被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视为不具有审慎的成分。从纵的方面来看,金融业在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在不断涌现,有效的审慎监管措施只能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当时的金融状况行之有效的措施,金融状况发生了变化,监管措施亦应随之改变。这说明即便是在一个国家的不同阶段也存在着监管措施的不同标准。其次,金融业具有公共性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的监管机构需要保有采取适当监管措施的足够的灵活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期间更是如此。正如马来西亚代表在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会议上指出的那样,马来西亚经历过金融危机,根据经验当需要采取措施时因受制而不能采取措施,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对审慎措施只能由不同的金融制度作出不同的解释,否则,监管就很难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作用,甚至会动摇金融自由化的基础。

(3)审慎措施的标准因国而异,尤其应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使其享有更多的灵活性。具有不同发展水平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所需要的监管措施不尽相同,因此监管措施的标准也不应当是统一的。GATS已经注意到并承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特殊需要。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的进程要反映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明确规定应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所以,无论从金融业的实际情况还是从GATS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应当有不同的标准,对在实践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审慎措施提出异议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对监管灵活性的特殊需要。

(4)对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将审慎措施纳入WTO多边纪律之中,就不可能不对各国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没有约束或限定得过于宽松,就会失去纪律的意义;限定过严,又不能适应各国的不同情况。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就是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平衡点在哪里?从WTO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禁止用作逃避金融自由化承诺、义务的手段和目的的直接性。前者是附录对审慎措施所施加的一项明确限制,禁止在审慎措施不符合GATS规定时用作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承诺和义务的手段。然而,如前所述,一项措施究竟是审慎措施还是逃避金融承诺或义务的手段,应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国家根据采取措施的目的来认定。后者是指监管措施需直接地、主要地出于审慎之目的。因为世界的各种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法律上的联系通常须是直接的联系,就各国规制金融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来看,大多包含有审慎的成分。如果将所有包含审慎成分的措施都作为审慎措施,审慎措施与金融法规政策几乎别无二致,通过规制各国法规政策来推进金融自由化将是一句空话。

一方面审慎的目的由采取措施的国家来认定,另一方面又要对之进行上述约束,一个不可避免产生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约束。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国家认定审慎之目的并不意味恣意认定,规则和纪律本身就意味着对行为的约束和对恣意的制止。不仅如此,任何目的总能通过一定的客观因素如各国的金融体系、传统、发展水平、采取措施时的金融态势、措施与目的的对应性等来衡量,这就为对采取措施的国家进行必要的约束提供了条件和基础。其次,WTO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具体的办法。一方面它使各国能够自行认定审慎之目的,自由采取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不妨碍其他国家提出异议,从而通过争议解决程序来确定有关审慎措施是否违反了必要的约束。这种做法看似有些事后审查的味道,但是如果其他国家感到审慎措施不具有审慎的目的或有逃避义务之嫌,却又无法在多边法律框架内解决,那么它们特别是那些强国会自行采取措施,“没有争议解决制度,国际贸易关系会很快退化为强权政治”。而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不同就在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适用规则的。事实上,金融附录对因审慎措施而引起的争端解决也作出相应的规定,指出“关于审慎措施和其他金融争端的专家组应具备与争议中的具体金融服务有关的必要的专门知识”。尽管如此,无论提出异议还是解决争议都应当考虑监管在WTO下的特殊性。

2.WTO审慎措施的范围

如前所述,金融业是受国内政策规制最严的行业,而WTO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是规制各国政策。因此,WTO下审慎措施的涵盖范围主要是考察审慎标准与政策的关系问题,即依审慎标准考察哪些国内政策通常可能构成审慎措施。在现实中,审慎措施与政策通常相互混合、相互包容,政策中包含有审慎措施,而审慎措施又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二者关系的微妙之处在于:一方面,GATS及附录对各国规制金融服务的政策建立丁两套规则,一是国内规制,二是审慎措施。国内规制并非由东道国任意支配,而是要受GATS第六条所施加的诸多义务的限制,审慎措施通常可以由各国任意采取。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政策中既有国内规制又有审慎措施,而哪些属于国内规制,哪些属于审慎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成员方追求政策目标的不同自由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各国规制金融业的政策大多包含有审慎的成分,如何分辨规制金融业的国内政策中的审慎措施与非审慎措施,决定着自由化能否得到有效推动和金融业的稳定。例如,如果将所有包含审慎成分的措施都作为审慎措施,那么,审慎措施与金融法规政策几乎别无二致,通过规制国内政策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努力将化为泡影。因此依审慎标准分析哪些国内政策通常可能构成审慎措施,可以大体上弄清WTO下审慎措施的涵盖范围,有助于在实践中对审慎措施的把握和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

现有研究多将影响金融业的政策分为4类:宏观经济政策、审慎规制、追求除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目标以外的公共政策目标的非审慎规制和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

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常见的对金融自由化具有影响的措施通常有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等。货币政策对金融服务的提供所产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必然影响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类似的例子还有对银行的准备金要求等。GATS及其附录将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GATS的适用范围外。上述措施无疑构成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因而可以排除GATS的限制。然而,这些措施显然也可以被认为是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审慎措施。

GATS第十一条是关于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重要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第十二条,一成员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易实施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限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成员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实施与有关资本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除非依第十二条或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但该条注释指出,如果一成员方作出了与跨境提供有关的市场准入承诺,如果跨境资本流动是该服务的必不可少的部分,该成员方有义务允许有关资本流入其境内。由此可见,成员方仅承担了跨境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动义务和与商.业存在有关的资本流入的义务,而对于除此之外的资本流动则不承担义务。因此,一国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等措施,在多数情况下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即便这些措施与上述义务承担有关,成员方仍可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进行限制。根据有二:一是当出现严重的收支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困难或威胁时,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其已承担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进行限制,包括对与之相关的国际支付与划拨进行限制;二是如果对国际资本交易的限制措施是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这些措施亦构成审慎措施,成员方可以自由采取。“”版权所有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13篇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3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本市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一)各级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

1.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部署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兽医队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疫情测报等人员。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制定免疫、疫情测报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的经费;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场所);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动物防疫场所的防疫监管责任人。

2.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按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各项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质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商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负责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9.工业部门。督促皮革加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加强对加工市外购入生皮的监管。

10.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1.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监狱、驻军等单位所属的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场所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责任制,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账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

1.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防疫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的;

4.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或动物防疫经费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

5.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准备不充足,延误对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

6.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不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3.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乡村防疫人员责任不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4.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5.乡镇、街道动物防疫工作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情况,造成工作失误的。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或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3.不组织开展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

4.不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5.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或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四)有关部门

1.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紧急情况处置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1.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14篇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建材价格监管情况,年初,市政府连续两次下发明传电报,指导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市物价局也于2009年4月8日召开了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座谈会,对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县委、县政府针对市政府关于建材监管工作的要求部署,在大力肯定我局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做了明确批示,要求我局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建材价格的持续稳定,并成立了由县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县建材价格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建材供应及价格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二、采取措施、强化职能,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座谈会结束后,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同意,于4月27日召开了有主管建材监管工作副县长及联合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机砖生产企业负责人、建材经营户参加的*县建材价格提醒告诫会。会上,对机砖出厂最高限价政策和建材销售的差率控制措施向各生产经营户进行提醒、告诫,并签定机砖销售价格承诺书,同时,也对联合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责做了严格要求。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通告》要求,各机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限价,以低于0.35元/块的价格销售机砖,并要求于4月底在砖厂醒目位置做好对建材价格监管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公示工作,5月初,我局对各企业限价政策执行和公示情况开展了严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将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材市场监管的相关精神传达至千家万户,我局积极草拟并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通告》,在全县25个乡镇进行张贴,同时将《通告》印制成宣传单1000多份,散发给各机砖生产企业,建材经营户和广大群众,大力宣传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切实把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做好、做实。

目前,我县建材市场价格秩序运行平稳,机砖价格得到有力控制已逐步回落,与年初相比降幅达33%。建材市场价格具体情况是;线材(6.5):3750元/吨;

行政监管措施范文第15篇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建材价格监管情况,年初,市政府连续两次下发明传电报,指导全市建材价格监

管工作。市物价局也于2009年4月8日召开了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座谈会,对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县委、县政府针对

市政府关于建材监管工作的要求部署,在大力肯定我局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做了明确批示,要求我局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

力维护建材价格的持续稳定,并成立了由县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县建材价格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建材供应及价格

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二、采取措施、强化职能,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全市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座谈会结束后,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同意,于4月27日召开了有主管建材监管工作副

县长及联合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各机砖生产企业负责人、建材经营户参加的*县建材价格提醒告诫会。会上,对机砖出厂最高限价

政策和建材销售的差率控制措施向各生产经营户进行提醒、告诫,并签定机砖销

售价格承诺书,同时,也对联合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责做了严格要求。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建材价

格监管工作的通告》要求,各机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限价,以低于0.35元/块的价格销售机砖,并要求于4月底在砖厂醒目位置

做好对建材价格监管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公示工作,5月初,我局对各企业限价政策执行和公示情况开展了严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将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

后恢复重建建材市场监管的相关精神传达至千家万户,我局积极草拟并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通告》,在全县25个乡镇进行张贴,同时将《通告》印制成宣传单1000多份,散发给各机砖生产企业

,建材经营户和广大群众,大力宣传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切

实把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做好、做实。

目前,我县建材市场价格秩序运行平稳,机砖价格得到有力控制已逐步回落,与年初相比降幅达33%。建材市场价格具体情况是;线

材(6.5):375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