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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

法理学法律意识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从内容上看,它包括人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把握、评价和态度;从形式上看,它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知。我国高校的大学生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法律基础课,而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不重视,学习法律只是为了混学分,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了事,没有真正掌握法律知识本身。

(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观点、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它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们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

(三)大学生中违法犯罪现象有所上升

近来校园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与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密切相关,大学生犯罪问题已呈现上升趋势。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如此可见,刘海洋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

(一)制度冲突与协调问题

大学生心目中的法律、书本上的法律、文字上的法律和他本身经历的法律之间有时会有碰撞与冲突,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与制度之间、与改革开放之间的协调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磨合的问题,有着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冲突。在处于转型时期动荡变化的社会结构中,经济制度、体制改革、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是会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

(二)制度设计问题

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形式,还应该有符合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在这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包括其他制度,应该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反映公平与正义,不能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就会出现深层次的问题。甚至会起到一种相反的作用,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该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原理。

(三)法律贯彻落实问题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有了较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最为关键。而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很多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的时候,遇到了阻碍,被打了很大的折扣。目前高校的大学生大都在20―24岁之间,这一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因素和现象影响,大学生往往看问题比较偏激,把社会阴暗面夸大。

三、培养与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要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高校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改革,从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当然,法律意识的自觉养成和法律技能的娴熟掌握,不是通过学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高校除了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安排在课堂上学习法律知识以外,还可以使大学生选修民事、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选修课补充法律知识。也可以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等等。另外,学校可以引导大学生通过媒体、报刊、杂志的法律专题节目、栏目获取法律知识。大学生只有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能力,才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而不良情绪源自于家庭、社会及自我心理调节。

在校大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要求他人和社会认可的冲动,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同时,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人际关系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容易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一些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形成不良情绪的释放。因此,高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首先,要开设心理学相关课程,让学生通过对心理学基本知识的学习,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其次,学校应建立心理咨询机构,积极开展心理咨询业务来引导大学生开发潜能、完善人格,全面提高和发展自己,增强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和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做事前理智思考。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从而抵制不良习俗的侵蚀,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三)重视大学生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高校的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因素和现象影响。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像色情、暴力、荒谬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文化糟粕。这些道德观和文化所形成的价值观,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而我们的学校教育实践存在着重专业知识教育、轻德育和素质教育的缺陷,一些思想受不良道德和文化侵蚀的大学生对民主与法制、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缺乏辩证的认识,存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甚至颠倒是非的倾向。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极端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必须把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纳入重要的日程,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营造法律意识教育的良好环境

高等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制定长远的规划。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只有三方同心协力,构筑起一个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学校树立“依法治校”、“以德育人”的观念。首先,学校所有规章制度应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法照章处理,决不能因人而异、因人而改,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建立法制化的校园环境应着重防止高校管理中的权力“越位”现象的出现,其核心内容是防止高校行政权力的泛化,应强化高校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其次,要建立健全申诉机制,鼓励、允许和支持学生进行咨询和申诉,使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障。同时,要旗帜鲜明地宣扬时代新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使之成为大学生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人生指南。注重把校园文化变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德教育的重要平台。学校应创造“校园法制”宣传的良好氛围,通过“依法治校”、“以法育人”等经常性的校规校纪教育,及时纠正小的不良行为,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制氛围之中。

家庭应该通过言传身教等,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身教是孩子成长的阳光,父母要率先垂范,做出榜样,让富有模仿能力的孩子去效仿。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是长辈,是教师,但又是一种活的教学媒体,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一种生动的教育信息的传递,都在明显地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子女的思想和灵魂。

社会更应加强法制建设、法制教育的宣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学生;法律意识;管理制度

一、当代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第一,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目前,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对法律法规的整体认知还不够。学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取法律知识:一是通过学校的课程学习,例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是此类课程由于概念居多,所以课程相对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可以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二是通过各类媒体获取法律知识。但是各类媒体都是以案例出现,法律知识涉及不多并且不全面。所以形成现状,学生对于宪法、刑法等比较知名的法律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对于系统的法律法规了解远远不够。第二,法制观念淡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的培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当下学生普遍存在权利意识淡薄问题,不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2]例如:贵州某职业院校有个男生在省级优秀大学生评选中落选,理由是辅导员以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为由,将名额让给了另一位同学。这种“退让”现象在高校中广泛存在,学生不会应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另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学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例如:某女生在网上看到近期禽流感疫情的新闻时,为了博取网友的关注与点赞,将疫情发生地改为自己的家乡,引起恐慌。殊不知,此行为后果严重,被拘留数天。第三,缺乏法律信仰。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封建帝制与权力至上的封建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了畏惧权利,不敢控诉的现状。并且目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利用私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严重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任。近年来,法律、法规的数量猛增,学生对新定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陌生感,导致法律信仰无从产生。例如:某女生曾经在思想政治课堂上讲到她家因为土地分配与村里的人发生纠纷,后来她家把对方告上法庭,结果竟然是对方胜诉。该女生家一致认为是因为对方家有后台,并且断言家里没有权势,没有背景是不会胜诉的。明显,该女生由于法律认知不到位,没有足够的法律信仰导致对于法律有误解。

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及管理制度建设的方法

第一,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好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关键作用。所谓学生管理制度,是国家以及教育机构针对学生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强化学生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要保障学生的权益。学生也是公民,每位公民都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学校,应以学生的权利为主,不能以管理制度为借口损害学生的利益。在管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不能为了眼前利益,不顾及学生的合法权利,在符合学校规章制度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二是遵纪守法,依据法律行使权力,使管理制度公平、公正以及公开。将管理制度透明化、具体化,使每一位学生都可以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在管理制度的规范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第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大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仅仅是和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有关联。在他们的认知中,其他非致命性犯罪是不会触碰法律的,因此,部分学生认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没有必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学校应该开设相关课程,改变教学模式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确立法律信仰。另外,学校可以开设与法律相关的学生社团,例如:法律协会、315维权联盟等。通过学生自己收集案例,开展模拟法庭、案例辩论赛等形式加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奠定基础。[3]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学生才可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做到真正的知法、懂法、守法。在教育课程中,应该结合案例讲解法律知识,与现代正义观相结合,使学生发自内心的认同法律,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第三,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生活环境对于一个人的生长有着不可言说的重要性。因此,学校应该给予学生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杜绝“特权”、“关系”等不正当的关系存在。老师应该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学生的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等各种奖惩活动,不可以因人而异,徇私舞弊。如果学校不能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不执行都无关紧要,学生生活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下,受到的影响会很大,致使学生的法治意识不坚定,不利于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依法治国也难以真正实现。综上所述,学生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之学校的教育重视程度不高,所以,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对于学生的自身成长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吕梦迪.基于依法治国背景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博览,2017,3(20):32-33.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生;法律意识;管理制度

一、当代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第一,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目前,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对法律法规的整体认知还不够。学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取法律知识:一是通过学校的课程学习,例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是此类课程由于概念居多,所以课程相对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可以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二是通过各类媒体获取法律知识。但是各类媒体都是以案例出现,法律知识涉及不多并且不全面。所以形成现状,学生对于宪法、刑法等比较知名的法律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对于系统的法律法规了解远远不够。第二,法制观念淡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的培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当下学生普遍存在权利意识淡薄问题,不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2]例如:贵州某职业院校有个男生在省级优秀大学生评选中落选,理由是辅导员以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为由,将名额让给了另一位同学。这种“退让”现象在高校中广泛存在,学生不会应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另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学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例如:某女生在网上看到近期禽流感疫情的新闻时,为了博取网友的关注与点赞,将疫情发生地改为自己的家乡,引起恐慌。殊不知,此行为后果严重,被拘留数天。第三,缺乏法律信仰。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封建帝制与权力至上的封建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了畏惧权利,不敢控诉的现状。并且目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利用私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严重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任。近年来,法律、法规的数量猛增,学生对新定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陌生感,导致法律信仰无从产生。例如:某女生曾经在思想政治课堂上讲到她家因为土地分配与村里的人发生纠纷,后来她家把对方告上法庭,结果竟然是对方胜诉。该女生家一致认为是因为对方家有后台,并且断言家里没有权势,没有背景是不会胜诉的。明显,该女生由于法律认知不到位,没有足够的法律信仰导致对于法律有误解。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1.当代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1.1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

目前,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对法律法规的整体认知还不够。学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取法律知识:一是通过学校的课程学习,例如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但是此类课程由于概念居多,所以课程相对枯燥乏味,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可以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二是通过各类媒体获取法律知识。但是各类媒体都是以案例出现,法律知识涉及不多并且不全面。所以形成现状,学生对于宪法、刑法等比较知名的法律有一定的认知,但是对于系统的法律法规了解远远不够。

1.2法制观念淡薄

权利与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的培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当下学生普遍存在权利意识淡薄问题,不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2]例如:贵州某职业院校有个男生在省级优秀大学生评选中落选,理由是辅导员以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为由,将名额让给了另一位同学。这种“退让”现象在高校中广泛存在,学生不会应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另外,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学生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例如:某女生在网上看到近期禽流感疫情的新闻时,为了博取网友的关注与点赞,将疫情发生地改为自己的家乡,引起恐慌。殊不知,此行为后果严重,被拘留数天。

1.3缺乏法律信仰

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封建帝制与权力至上的封建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现代人的思想,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了畏惧权利,不敢控诉的现状。并且目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利用私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严重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任。近年来,法律、法规的数量猛增,学生对新定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容易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陌生感,导致法律信仰无从产生。例如:某女生曾经在思想政治课堂上讲到她家因为土地分配与村里的人发生纠纷,后来她家把对方告上法庭,结果竟然是对方胜诉。该女生家一致认为是因为对方家有后台,并且断言家里没有权势,没有背景是不会胜诉的。明显,该女生由于法律认知不到位,没有足够的法律信仰导致对于法律有误解。

2.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及管理制度建设的方法

1.1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

好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关键作用。所谓学生管理制度,是国家以及教育机构针对学生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

强化学生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要保障学生的权益。学生也是公民,每位公民都可以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学校,应以学生的权利为主,不能以管理制度为借口损害学生的利益。在管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不能为了眼前利益,不顾及学生的合法权利,在符合学校规章制度的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二是遵纪守法,依据法律行使权力,使管理制度公平、公正以及公开。将管理制度透明化、具体化,使每一位学生都可以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在管理制度的规范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1.2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

大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仅仅是和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有关联。在他们的认知中,其他非致命性犯罪是不会触碰法律的,因此,部分学生认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没有必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信仰。学校应该开设相关课程,改变教学模式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确立法律信仰。另外,学校可以开设与法律相关的学生社团,例如:法律协会、315维权联盟等。通过学生自己收集案例,开展模拟法庭、案例辩论赛等形式加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奠定基础。[3]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学生才可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做到真正的知法、懂法、守法。在教育课程中,应该结合案例讲解法律知识,与现代正义观相结合,使学生发自内心的认同法律,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

1.3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生活环境对于一个人的生长有着不可言说的重要性。因此,学校应该给予学生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杜绝“特权”、“关系”等不正当的关系存在。老师应该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学生的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等各种奖惩活动,不可以因人而异,徇私舞弊。如果学校不能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不执行都无关紧要,学生生活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下,受到的影响会很大,致使学生的法治意识不坚定,不利于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依法治国也难以真正实现。

综上所述,学生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之学校的教育重视程度不高,所以,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对于学生的自身成长有重要意义,并且对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吕梦迪.基于依法治国背景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博览,2017,3(20):32-33.

[2]贾会祥.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与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简论[J].卷宗,2017,2(32):14-15.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关系 法律意识 高校 学生管理

一、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行政类法制关系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教育法》,高校本身是具有明显行政性特征的,这种行政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高校的具体工作中。高校自身的这种行政类法制关系是具有一定层级性质的,有关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会对高校进行行政性质的管理,高校又会对学校内部的学生进行行政管理,这样就体现出了一定的层级管理特征。在《教育法》的规定和指导下,高校是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存在的,所以在某一层面上,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坚固的行政类法制关系。

(二)民事类法制关系

高校自身除了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性质外,在发挥自身的教育功能的时候,还体现出了民事性质。高校自身所具备的这种民事性质,只能在其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高校学生都是具备完全、独立性质的个体,在高校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通过交学费享受学校提供的食宿资源与教育资源。这就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之间,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个体,双方存在一种民事类法制关系。

(三)特殊类法制关系

除了上文提到的两种法制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制关系,这种法制关系主要是在一些制度和具体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的。高校在社会中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高校为了加强管理,提升管理质量,会存在一种与学生之间并不平等的法制关系。比如,高校内部都会授予优秀学生相应的奖学金,对于表现较差的学生则会进行处分,在这样的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之处,所以说,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类法制关系。

二、法律意识的运用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共计2845所,我国高校的教育模式还处于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中,高校在转变管理模式过程中,将自己与学生放在更加平等的地位上,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注重一定的平衡性,一定要切实保护高校与学生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偏向一方。在法律条文中,要将高校与学生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考量结合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够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将高校与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详细列出,并且要列出在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双方应当采取怎样的法律机制进行解决。这种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有效保障高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

(二)法律监督的强化

相对于学生来说,高校是掌握权力的一方,但是这种权力在具体工作中不能被滥用。学校应当安排相关的人员和部门对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具体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合理运用法律机制,是否出现不合理的法律解决方式。一旦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监督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切实做好问题的解决工作,避免激化学生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矛盾,有效发挥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三)高校对法律机制进行规范化处理

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的时候,高校应当明确向学生通报什么样的行为是学校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要让学生提前知道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种公开化的提前告知,会让学生明确知道学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只有对法律机制的应用进行规范化处理,才能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管理人员的工作才会变得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具有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胡千慧. 分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及其法律应对机制[J]. 大学教育,2016,07:176-177.

[2]白鹤举. 建构高校与学生间的多元法律关系模型[J].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17-19.

[3]胡超仪.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过程当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02:20-21.

[4]胡千慧. 探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纠纷问题[J]. 铜陵学院学报,2016,01:91-93.

[5]朱燕刚.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分析[J]. 法制博览,2016,16:306.

作者简介: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6篇

[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目前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是:乡村公众法律意识依然不强,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本文借助发生在安徽省的四个“涉农大案”,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的法治观念问题、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权力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问题、权利观念问题等五个方面就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改革普法教育制度、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 、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法治与德治并举、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等七个方面的思考,以便进一步促进我国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论文关键词:乡村公众 法律意识教育 探讨 2009年2月14日,中央电视台第93期《面对面》栏目播出了专访:《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栏目中谈到了四起影响较大的“涉农”案件:“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小张庄村“恶霸”张桂全“残杀村民查账代表案”、发生在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和临泉县王营村村民反映村干部乱收费等问题反遭打击报复的“白庙事件”。笔者认为,这类案子,就全国而言,并非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在反映中国农民的受法律意识教育的程度上,它们无疑是带有里程碑式的案件。本文拟以对这四个案件的共同性作为分析的主要文本,就这四个案件在乡村公众法律教育方面所具有的预示意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一、案件背后的反思 1993年2月21号,由于清查村集体账目触及到了少数村干部的利益,遭人诬告的利辛县路营村村民代表丁作明被打死在派出所里。 固镇县的农民对村里面财政表示了怀疑,大家选出来村民代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要求查账。但是就是在查账的过程当中,村民代表被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不到五分钟的时间杀死四个、杀伤一个。 1995年,临泉县白庙乡王营村的村干部巧立名目随意收费,并且态度蛮横,激怒了村民,他们多次向县、乡两级政府反应却没有结果,村民代表王俊彬等人反而被开除党籍,甚至被警方通缉,致使他们有家不能回。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简要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基层干部的素质急需提高。我们的执法人员在面对事件发生的时候应该秉公办事,应该是按照法律的原则去办事①。但是从产生问题的深处来讲,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们反思一下:普法教育十多年了,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乡村的公众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人真正有多少?我们究竟还要走多久,才能迎来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笔者认为:中国有13亿人口,9亿在农村,只有探讨和研究中国9亿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整个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中国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口号才有了实际意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②。简要的说,就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活动、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二、我国目前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现状的剖析由本文开头所述的四个案例,结合我国在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方面的实际,我们将会得出以下结论: (一)法律意识依然不强。乡村由于经济的落后、地方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儒教的潜移默化,“顺民”思想依然浓厚。对于作 为权利主体的损害,碍于面子或“官官相护”思想的长期沉淀,他们中的多数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忍受或者私了。在我国西部地区,据统计,能正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占调查对象的21.2%,不能正确认定的占72.4%,回答不上的占5.3%。虽然经过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由于受到传统和现实的影响,其维权、护权意识依然淡薄。 (二)法律意识教育依然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在乡村,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特别是农业的主体地位,造成了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自然就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主要依托于乡村学校,而学校由于条件的有限和办学的目的、对象不同,不可能长期开设法律课堂,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因此新法律的出台不可能一下子就为乡村的公众所了解、掌握和依法办事。 (三)乡村法制运作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 执法的机制不健全。首先是执法主体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高学历的人才少,个别执法人员道德修养较差,执法方式粗暴。“丁作明被杀案”中的派出所副所长只用了“加加温”三个字,就断送了 一个非常好的农村青年的性命。其次是执法的责任不明确。乡村的执法人员由于是街坊邻居、亲戚朋友等相互熟悉的原因,在执法中常操作不规范,没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最后是“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这主要是执法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 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力。法制系统内部“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讲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跟着改变③”的观点长期困绕乡村公众对拥有执法权力者的“谦让”。二是外部监督不畅。主要表现乡村的司法系统对人民群众的监督往往置若罔闻。并且外部监督渠道较为闭塞,信息来源不广,其监督作用就德不到应有的发挥。 (四)乡村法律人才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一方面,在乡村法制队伍中,专门的法律人才少,各种非法律“出身”人才多,这就使中国的现有法律意识教育面临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高这两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存在缺乏连续性、教育面过窄的局限性。现在乡村的法律意识教育还是主要依托学校教育,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的少。这就导致了乡村的法盲数量与城镇相比基数大,受法律教育人群的年龄结构偏低并使终身法律教育几乎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更为主要的是乡村的公众的素质普遍低下,严重制约法律意识教育的深入进行。 三、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通过案件背后的反思,我们会发问: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行之有效的途径在哪里?法律意识教育与地方性知识存在多大程度的冲创?普法已经十多年了,我们对乡村民众的法律教育是否存在途径上的误区?笔者认为,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促进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统一。 (一)关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问题。 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法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观念。在乡村,由于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由于我们过去有长期按照领导人意见办事的习惯和作风,以至有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的干部和相当多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解决对法律的模糊或者偏面认识 1.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为法律是有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它是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都必须受制于法。 3.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 (二)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充分考虑当地的道德、民俗、习惯、乡规民约等方面,依托地方性知识并使法律意识教育在地方化的语境中去进行。尽量减少地方性知识对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的不利影响。 (三)权力的监督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那么怎样才能依法治国?简单的说,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国家事务。进而言之,就是国家的管理者应该依法办事。由于权力现象在人类社会广泛存在,我们在这里仅讨论权力的一种,即国家权力,它是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一方主体对另一主体所拥有某种优势力量的体现。在中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科学分工的各种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法定的权力,同时它又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的配合和监督。就是说,司法机关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也必须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府机关的违法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也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千真万确的真理。从本文的四大“涉农”案件可以看出,对乡村干部权力的监督不力会导致正义的暂时不能维持。我们必须在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结合乡村当地实际,探寻监督、平衡、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制度设计。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依据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人民选举人民代表参与对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办事。2009年10月,我国在浙江、内蒙古、辽宁、湖北、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检察院试行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促进公正执法、强化外部监督、提高侦察水平和办案质量。目前,全国已经有208起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有16起案件根据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订的处理意见④。从以上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来看,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将更能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贯彻到最基层,更能体现宪法精神。这同样也能大力调动乡村公众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开创全民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新局面。但鉴于目前我国乡村公众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这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现在试行的应有所不同。 (五)权利观念问题。权利的实质就是法律规定并保护的利益。权利是人民本身所具有的、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残杀村民清账代表案”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实质上就是对人民的侵犯,就必然要导致人民的反对。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权利总是基本的,群众没有权利或者权利被任意侵犯,要他们自觉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临泉县“白庙事件”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漠视人民的权利,乱摊派、乱收费屡禁不止,往往和我们的权利观念不强有关。 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几点思考 1.改革普法教育制度。要利用新闻报刊、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信念,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普法教育要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进行。认真抓好各种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为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提供坚实的基础。把法制教育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行。 2.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形成,是法制环境的最集中表现。为乡村的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培育公正的司法环境,一方面可以为法律意识教育奠定坚实的实施基础;另一方面可以树立乡村良好的司法形象,从而为乡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司法保障。这势必会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有力的推动。首先,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提高审理乡村案 件的速度。前文的四个案子虽然得以公正的审理,但时间跨度都很长,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其次,要塑司法机关的新形象。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一些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大搞司法腐败。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塑司法机关的新形象,尤其必要。首先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其次要正确处理与当事人、辩护人的关系,不搞金钱交易;第三要彻底转变审判作风,认真落实错案追究制;最后,要整顿司法队伍。3.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真正落实,要全面提高乡村公众的整体素质,尤其是提高青壮年的整体素质。在乡村,要继续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开展扫除文盲运动,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对社会力量办学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继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建立乡村社会卫生保障体系,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继续开展科普教育和“送法下乡”活动。4.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赋予了发展以新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来讲,坚持以人为本,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对乡村公众进行的法律意识教育,就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打造一个充分的发展空间,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正义为走向实质的正义引路导航,并尊重人的自主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对法的自觉认同,使法在人们心中的信仰和信念依托更为坚定。5.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村组干部的权力上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为了实行依法治村,就必须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一是要深化改革,完善对乡村干部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权力依法行使的制约机制。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繁荣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三要把党的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四要突出监督的重点。一方面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6.法治与德治并举。江泽民同志指出“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党的十六大总结13年来的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之一。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坚持这一基本经验。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犯、不敢犯作用,却无法解决不想犯、不愿犯、不能犯的问题。固镇县“残杀村民清账代表案”中,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明知杀人要偿命,可是还是杀了村代表。古代的官吏有“割鼻”、“袅首示众”等残酷的封建刑法,却仍然没有遏制住贪官“朝杀而幕犯”的势头。而德治恰好能弥补这一不足,它要求在人们的思想中筑起道德堤坝,用以抵御各种非分利欲的诱惑,有效的防治犯罪。7.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既然是守法意识的教育,那么它也是权利之学,就必须教会公众如何获得权利,维护权利。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很长的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需要造就数以千计的乡村公众法律教育家,而我国却存在法律人才特别是大牌律师的缺乏。同时,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队伍的素质:一是要提高队伍的政治觉悟和品德。教育引导干部忠于人民、法律和事实,清正廉洁,以身徇法;二是要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能正确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要强化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我们只有培养出维护法律正义的大量守护者,才能进一步促成法律意识教育的成功。 在拥有9亿农民的国度里,探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普遍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建设法制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一定会开创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新局面,这也必将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的保障,必将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添光辉。注释:①《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中央电视台《面对面》第93期(2009年2月14 日播出)。②贾萍:《浅谈西部公众法律意识教育》,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0期第17页。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④《法制日报》(2009年2月10日,第11版)。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高职生 法律意识 现状 培养途径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高职生法律意识,是高职生群体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1.从社会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自1999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地写入宪法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法治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高职生作为未来生产、服务与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实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的主体,其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从学校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加大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不仅改变了高职生的生活与交往方式,而且改变了他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取向。网络社会的自由、开放、平等的交流,随意、便捷的交往和充满刺激的在线游戏对高职生具有强大的诱惑力,这给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新课题。网络上不良信息的传播,对高职生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因此,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3.从个人角度看,法律意识是高职生职业素质的重要构成部分。《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指出:“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综合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因此,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进而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是提高他们综合素质的要求。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高职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对具体法律部门的知识了解不够,尤其是法律意识的层次较低。课题组对我院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体工程、船机工程、集运管理、国航管理五个专业300名学生问卷调查,当问及是否知道《劳动合同法》时,98%的学生说知道,但当问及是否知道劳动者的具体权利有哪些时,只有37%的学生回答得比较全面。法律意识的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他们往往比较关心劳动就业、教育、经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农村出身的学生则比较关心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现出他们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的法律,表现出较强的法律实用主义意识而社会价值意识淡薄的现象。

2.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高职生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明显增强,他们也比较关注网络媒体等方面的热点法律案例并参与讨论,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信仰。课题组在问卷调查中发现,“你如何看待当今中国法与权的关系”这一问题,有高达65%的学生选择权大于法,有70%的学生甚至认为“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表现出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3.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相互脱节,表现出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一方面,高职生比较关心国家法治的进程,也能比较自觉地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本位主义,更多地强调享有权利,而忽视义务的承担。现实中,当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法律正义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

四、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1.深化对法律意识构成要素的认识。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构成了法律意识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心理是高职生守法的重要保证,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法律知识是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法律态度构成了法律意识的核心因素。高职学生作为正接受高等教育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里,即使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要必修一门法律基础课,可以说大学生并不缺乏法律知识。但资料显示,1965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期间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5%,近几年占整个社会的17%。广东省49所普通高校在1981―1998年违法和犯罪的学生高达626人,约占同期在校生总数的0.2%。一方面,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远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其犯罪率并不比社会平均犯罪率低多少。这说明,法律知识的多少并非大学生是否犯罪的决定因素。在法律意识中,与犯罪联系紧密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态度。所以,通过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修养、营造自觉守法的氛围来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态度,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2.切实进行思政课课堂教学改革,发挥课堂教学法律意识教育的主阵地作用。2006年高校思政课改革后,高职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为一本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后,有关法律知识的章节少了,课时少了,但内容仍涵盖所有部门法的内容,这要求教师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不要把法律课仅作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的传授课,要加强法律课的思想政治教育属性,从传授法律知识向重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方面转变,突出法律课法律意识培养的功能性。其次,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可以采用以案解法、以案说法、网络热点案例讨论、参加法院审判旁听等方式提高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3.要严格依法治校,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首先,学校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制定学校的章程与各项管理制度。其次,在涉及高职生助学金、奖学金、评优评先、就业协议书的收取等方面,既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又要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尤其是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方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要严格依照处理程序,听取他们的意见,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行政行为的发生,确保绝对的公平;这样也能教育当事人和其他学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张俊杰.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索[J].凯里学院学报,2011,(8).

[3]陈云梅.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11,(8).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当代 大学生 法律意识 缺失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却比较薄弱,大学生犯罪呈现逐年增加趋势。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应重视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优化当代大学生发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在探索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过程中,如何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大学生教育关注的重要课题。因此,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提高当代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鉴于此,笔者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体现

影响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因素较多,阻滞了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就目前而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认知偏差、法律情感淡薄和法律意识缺失,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就是大家对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偏差不无关系。法律认知是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认知偏差的出现,是根据一定表现的现象或虚假的信息而对他人作出判断,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当代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认识不足,造成法律认知偏差,致使在理解法律相关知识时存在着缺陷。

(二)法律情感淡薄。

法律情感淡薄也是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表现。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基于对法律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的感情。情感体验就是用感性带动心理的体验活动,法律情感与法律意识密切联系,是法律意识的感情因素和心理动力。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情感较为淡薄,对法律缺乏亲近感,不适应我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建设。

(三)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缺失在当代大学生中也普遍存在。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法律信仰是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目前,大学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制约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在了解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的基础上,为促进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法治主体意识,是指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发挥主体的自觉能动性,积极的参与法治建设的意识。要想提高大学生学法的自觉性,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首先需培养其自觉参与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其次,要使大学生做到要严格执法,勇于护法,使其真正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最后能够清晰地认识自身的责任不是法律强加的,而是行使权利时的必然选择。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把法律作为最终的、最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需要大学生正确处理法与权、法与情的关系。抛弃一切对于法的错误观念,从而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

(三)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必须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要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真正做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法律义务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意味着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约束。对此,需要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总之,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面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要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应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制主体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不断探索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能力,改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

(作者: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张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人民论坛. 2010(29).

[2]肖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选择.湘潮(下半月). 2010(06).

[3]王楠.浅谈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思考.天府新论.2009(S1).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9篇

关键词: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校园安全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与校园安全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8日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欠缺。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像法律专业学生那样掌握得有深度和广度。但从自身的综合素质方面来讲,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还是应该掌握多一些法律知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和专业法律课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一是学校在课程设置时专业课设置太多,挤占了相关法律课的课时;二是学生从就业的角度上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相关法律课重视不够,学习法律课程的目的不是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而是为了应对考试;三是相关法律课程中有关法律的知识虽然全面,但都过于笼统概括,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刻,对法律的认识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缺乏理性的认识,很难有效地掌握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是通过课堂式的学习,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完之后,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如何维护合法权利就慌了手脚。例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最终造成比较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在购物消费时不知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购物凭证;有的学生毕业找工作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等。这些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学生平时不注重维权权意识的培养;二是学校在学生权利维护方面缺少引导;三是社会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基于规则行为意识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即使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不关注,他们认为自己很难遇到法律问题,其实人在社会中生存,时时刻刻都与法律及其法律相关的问题紧密联系。另外,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这都非常容易使这些学生脱离法制的生存环境,产生错误的观点,对事务缺乏冷静、理智的判断,例如有些学生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能明确地作出判断,曾出现过大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组织的现象;有些学生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出现法制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学校里法制宣传活动近乎冷淡;二是学生自身缺乏培养法制意识,无论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学校疏于学生法制意识方面的培养;三是有些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少,甚至几乎为零。因此,帮助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因此,从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来维护校园安全的对策

中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制环境。

(一)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它以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为核心,是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最直接、最主要的课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依靠传统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是难以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知识的,所以任课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一些能激发中高职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将封闭式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融入到法律知识中。一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中高职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中高职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及其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二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教学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为主,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讲授法、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贴近生活,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多媒体技术和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使教学过程充满动感和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教育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是在课外多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可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今后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通过法律讲座解答学生所关心的疑难和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安排学生通过电视或网络收看媒体播出的各类法制节目。例如,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法制栏目。

三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演讲、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或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常识。

四是走出课堂,旁听审判,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五是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传日,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活动中去。如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等。这样,不但提高了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对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三)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创造条件。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因此学校要很重视学生的心理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设立心理辅导机构,让学生随时都能够了解自己,很好地进行解压和宣泄压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一项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强迫症等为主。因此,中高职院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同时学校应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四)学校要为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提供和谐的内部环境。一个学校的法制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因此学校应从各个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

一是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且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近年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因违反校规而受到学校的惩罚,包括不发毕业证、开除、勒令退学等。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讼,这说明随着学生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手段,对管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管理者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明确管理者的法律责任,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确保学生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实现。

三是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学生普遍关注的奖学金的发放、优秀生的评选、贫困生的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和管理,要照章办事,不能因人而异,做到有法必依。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10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2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12

[本刊网址]http://hbxb.net

大学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储备力量,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高职院校大学生作为我国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促进这一群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样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内涵研究呈现出一种从简单的对法律水平的关注发展到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如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的研究上来。本文基于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成果,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内容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内容。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着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自身特殊特征。正是这种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内涵上的特殊性使得研究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变得极为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呈现片段性

在整个三年学制中,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只在一年级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还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而该教材的法律基础课大约只占全书的四分之一。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未及展开就草草收场,授课教师们多疲于赶进度,传授的也仅仅是抽象化的概念。也就是说,我国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系统解除法律知识的途径非常有限,使得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片段化、碎片化。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主动性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专科层次,它们大多由过去的中专、职业高中升格而来,在高等院校序列中,位居末席。高职院校在高考中录取分数线不高,连年扩招更使“门槛”设置愈低,客观上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偏低;而这个阶段的高职大学生,刚刚摆脱高考的压抑,又还未感受到社会生存的压力,所以许多同学没有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这部分同学几乎很难参与课堂学习,在接受法律教育时,心智的参与程度也很低,失去了在高职三年唯一能全面、正确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机会。这使得对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当被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朴素性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片面性,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很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网络的点击留言、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同身受而得到的,他们对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往往带有人云亦云性,或者仅仅用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念去评价。因而他们的法律意识处于较低和或日较朴素的层次。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所处的阶段正是他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成熟和完善时期,这个阶段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发展性,一旦脱离这个过程,他们对法律的相当朴素的认知、情感、信仰等都已固定下来,再去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难度相当大。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我们通过分析这一阶段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认识到在这个过程培养、塑造良好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校园法制教育取得巨大成功,但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虽然零散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我国高职院校只在大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业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法律基础部分课时极为有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获得整体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困难。而且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大多也只重视专业课,轻视法律基础课,上课无精打采,考试敷衍了事。在这种主客观因素联合作用下,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不太可能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

(二)欠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高职院校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给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一些法律的基本规范和知识,纵观此教材的法律基础部门,我们可以看到,主要是向大学生们教授一种守法教育。守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仅仅强调守法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因为守法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视野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法的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在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中,既要加强守法教育,也要让大学生树立一些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例如权利本位的理念,程序公正的理念。

(三)对我国当代法律评价失当

法律评价是人们建立在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基础上的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作出的评价。正确的法律评价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理性的法律理念上。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又因其身心发展阶段还处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阶段,他们对我国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和失当,部分大学生过分夸大我国法律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困难这一方面,从思想深处蔑视法律的作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落实依法治校,营造学校法治环境

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是大学生身边的社会。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高校要坚持落实依法治校,让大学生感觉到法就在身边,自己就在法中。

首先,严格校园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师生言行举止,将学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开展法制教育,针对不同年龄、专业的大学生的不同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树立大学生信法、守法意识;最后,邀请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进校园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讲座。

(二)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健康法律心理

学者们的大量社会学研究显示,大多数人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守法,而是由于道德习惯而守法。因此要培养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离不开思想道德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在校园里多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联系,是对法律现象自发的、系统的反映形式。积极健康的法律心理能够让大学生克服偏激心理,对法律现实、社会现象进行更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对于大学生某些消极、破坏法律心理的出现,要及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教师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解决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些心理问题。

(三)积极探索法制教育新模式

教育是高职院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方式。唯有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丰富完善教育内容,才能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

第一,高职院校教师应当与时俱进,改变过去传统的对法律基础知识点、抽象法律原则概念的传授,把重点放在良好法律意识的培养上。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不是让大学生背得全部的法律概念,熟悉全部的法律条文,而是让大学生们把知道的法律知识内化为内心的法律信念、法律信仰,从而自觉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守法、遵法、护法的行为。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属性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6-0094-0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HEUCF20121307)。

作者简介:孙春伟(1963-),男,哈尔滨人,法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一、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意识形态的主要体现。意识形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泛指一切具有政治性或者价值性的有影响力的思想或者观念。意识形态主要存在于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领域,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等内容。在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基本关系問题上,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形态包含在意识形态中。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一起共同构成了意识形态的完整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主要体现形式。从意识形态的基本含义上看,一般认为,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等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或者载体。“意识形态又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是由各种具体的意识形式——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经济思想、社会思想、教育、伦理、艺术、宗教、哲学等构成的有机的思想体系。”这里所谓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其实是指意识形态的构成内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形式。法律意识形态,是体现意识形态内容的形式。

法律意识形态是具有价值判断性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性或者政治性,是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特征的主要表现。在内容上。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問题的系统思想,并且这样的法律思想又必须是具有价值判断性或者政治倾向性。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价值属性,是指法律意识形态反映人们的价值观。反映人们对法律問题所作的肯定或者否定的价值判断。价值属性,突出反映人们的主观态度,也体现人们的是非观念、善恶观念、正义观念等基本的主观立场与态度。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政治倾向性,是指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反映特定阶级、基层或者群体的具有政治属性的共同法律思想。在阶级社会,特别是在阶级斗争的时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性突出地表现为阶级性。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性则不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而是表现为具有明显的阶层性、政党性。在内容上,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也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内容,例如,民主思想与思想,既可以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也可以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应当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或者特征。虽然国内外对意识形态的涵义存在着众多的定义与分歧,我们可以接受的基本认识是,意识形态是反映特定群体共同价值观或者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我们对法律意识形态的认识就是以此为基础。从涵义上看,法律意识形态就是反映特定群体共同法律价值观或者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或理论。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群体中流行的关于法律問题的具有价值属性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这样,法律意识形态首先具有意识形态基本特征:具有价值属性或者政治倾向性,是特定群体的具有影响力的系统思想,是价值观的体现,具有导向性作用,具有科学性与虚假性。

在意识形态的整体构成中,不能没有法律意识形态。如果说,在意识形态概念使用的初期,意识形态是虚假的,那么,经过一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同时,早期的意识形态又确实是以政治意识形态为代表,政治意识形态垄断性的存在,掩盖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在当代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意识形态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的观念,意识形态引领社会的发展,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导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方向的法律意识形态,就成为意识形态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法律意识形态,必然造成国家法制建设的倒退,造成意识形态整体的混乱。

法律意识形态虽然是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是不同的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意识形态是在一定范围内流行的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法律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法律問题具有普遍影响及政治倾向性或者价值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或者理论。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主要不同,在于意识形态的存在领域不同以及内容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区别,就在于思想内容的不同、领域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是一种法律思想,但不等于法律意识形态只存在于思想领域、只存在于法学研究中。在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在国家的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和人民群众的守法活动中,都广泛地存在着法律意识形态,都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問题的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是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中,可以有一定的其他意识形态的内容,其他意识形态也会对法律問题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法律意识形态要以一定法律思想为主要内容,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图示: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特殊性

(一)法律思想性

法律意识形态表现为理性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讲,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部分。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人们对法律問题的心理感受与主观反映,表现为不同的心理活动过程与结果。法律意识的心理形式首先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知觉等直观的感性的心理反映。人们在法律感知的基础上经过简单思考后形成法律评价、意见和态度,以及对法律现象经过深刻思考后形成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或者法律理论等理性的心理反映。这些心理形式,可以分为感性的法律意识与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形态属于理性的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思想以及法律理论,他们的基本含义是相同的,严格地讲是有区别的。这里的法律观点、法律思想与法律理论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法律观点是法律思想的体现,法律理论也是法律思想的体现。这样,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意识的构成内容中,属于法律思想,也可以说属于法律观点或者法律理论。但无论如何,法律意识形态都不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感性部分。

法律意识形态是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但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只是法律思想中的最具有影响力的部分,只是全部法律思想中的极少部分。法律思想是大量存在的,相当多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思想或者接受外界的法律思想。法学研究人员、法官等法律专家,一般都会对具体法律問题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人民大众也可以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但是,人们各自的法律思想,在理论性、系统性,特别是在影响力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实际作用与意义有很大的不同。只有极少数法律专家的法律思想才能够成为具有相当影响的法律学说,才可能成为法律意识形态。例如,现代美国的庞德,是当代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只有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影响的法律思想,才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例如,天赋人权思想,是思想家提出来的,具有深远的影响,可以称为法律意识形态,当然更属于政治意识形态。相反,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思想不一定是法学家提出来的。有时,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思想是由重要政治家提出来的。例如,邓小平先生无论如何不能属于法学家,但是他强调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却成为当代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这无疑是政治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

(二)方向决定性

法律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功能与作用是决定着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律意识殊的法律思想,具有不同于法律意识其他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的問题。有学者做了一定的研究。有人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在我国现阶段为主体构建作用,即我国的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人才。也有人认为,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法律观念的凝聚功能、法律意识的法制运行促进功能和法律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与作用,同时也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与作用。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与作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具有服务功能,维护功能,教化功能。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部法律意识中的数量虽然最少,但其作用却最大。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突出地表现为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意识形态决定着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遵守活动。都存在发展方向的問题,都需要方向上的引导,以保证一切法律活动符合国家的要求,为实现国家的法制建设目标服务。这就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这样的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在法律意识的全部构成内容中,也只有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具有这样的功能,能够起到引导法律活动发展方向的作用。

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决定全社会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具体的法律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因其在整个法律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而不同。以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作用程度大小不同为依据,可以把法律意识形态分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中,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往往是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或者是社会其他阶层的法律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中可以存在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却处于次要地位。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地位与作用,随着其所属的阶级的地位的提高而提高。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在内容上也是比较丰富的。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只有统治阶级中的主要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国家立法活动所确定下来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而国家法律中所体现出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思想又是十分丰富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不一定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统治阶级的重要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

(三)相对的科学性

法律意识形态相对具有科学性。我们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形态具有科学性,判断法律意识形态科学性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实践,我们只能根据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的实际作用情况来判断。法律意识形态具有科学性,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的,能够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样的法律意识形态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因而是科学的。虽然,特定的国家或者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意识形态有很大不同,但是在整体上,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是积极的,有益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法律意识形态不是十分科学的,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的成分。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与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科学性是一致的。

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非科学性。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根源于人们的主观性。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是人们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与认识。当人们的主观反映符合客观情况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科学的。当人们的主观反映不符合客观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非科学的。非科学成分特别存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认识中。人们对事物未来发展的主观期望与追求,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当人们的主观期望与追求。超越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或者客观规律时,就成为了非科学的东西。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其价值判断性。意识形态中的价值性是人们主观性的集中体现,也是非科学性的主要体现。“意识形态和科学理论相差无几,都是解释社会的系统方法,并提出思想以便使人了解社会的运转。它们之间的两点区别是:一方面,科学理论不包含价值判断,而意识形态则包括一个价值观体系;另一方面,科学理论基本上是依靠已被科学检验和证实过的事实,意识形态则不仅原则上归纳了这些事实。而且大大超过这些事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印象、表面观察和具有倾向性的解释。”

法律意识形态是否具有虚假性?这个問题来源于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虚假性认识。在对意识形态的基本认识中,存在着一种相当有影响的认识,认为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马克思恩格斯在著名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批判》中指出:青年黑格尔哲学就是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作为当时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颠倒了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对现实世界的虚假反映。“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意识形态的这种虚假性。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视觉对事物的颠倒反映一样。人们从这样的经典论断中得出的结论是,意识形态具有虚假性的。由此,很多人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并且虚假性也成为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谓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简单的讲就是意识形态的观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缺乏科学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意识形态虚假性,是针对当时德国青年黑格尔哲学,是针对特定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恩格斯对特定意识形态的特征分析,扩大到一切意识形态中,不能认为“虚假性”是一切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马克思与恩格斯自己可能也没有想到,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后来也成为非常有影响的意识形态。对于马克思主义,这样的意识形态,我们又如何认识其基本属性,又如何把“虚假性”也作为其基本属性之一?无论在什么立场上,我们客观地看。马克思主义具有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发展。但在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大于非科学性的。如果一种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大于非科学性,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该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是科学性。相反,如果一种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大于科学性,就可以认为该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是非科学的,即虚假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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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明,论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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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春伟,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1,(5).

[6]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培养环境

职业院校的学生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因美丽外表的诱惑和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而不免有时在困惑或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或是伤害他人,他们或是不了解法律,或是不顾及法律。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他们的行为,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呢?这些是职业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

1.学生法律意识及其特点。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学生法律意识:是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认知是指人们通过心理活动获得法律知识或应用法律知识的过程;法律评价是对法律本身及其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法律现象之评价,也可理解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法律信仰,是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

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就其主体而言,职业院校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就其内容而言,由于职业院校的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认识行为后果。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方面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所谓法律素质,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法律知识占有、运用以及法律意识形成等方面的素质。法律素质总是表现于具体的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之中,个体法律素质的强弱会影响群体法律素质的高低,在法律素质的三个方面内容中,法律知识占有是法律知识运用和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没有法律知识,不可能谈到法律知识的运用以及法律意识的形成。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律知识占有越多,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具有的法律意识就越强。因而素质的高低和意识的强弱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创设培养环境,增强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1.适应职业教育特点,改革法制教育课堂,为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法律教学环境。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法制教育进课堂,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法制课教育应走出重刑法轻民法、重体系轻专题、重法规轻观念、重理论轻体验的误区。重点突出法制教育的两大方面:一是传授、体验与职业院校学生的身心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并与其专业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让其在学习中体验法律现象。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可以作为学生日常行为的普法内容;税法、合同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则可作为经贸类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规等可作为计算机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作为汽车工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结合学生就业再开设劳动合同法,比较全面而又有针对性地给学生以普法教育。二是在学习领会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维护法律的思想感情、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鉴别行为合法性的能力以及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的重点应放在树立学生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上。法制课堂必须帮助学生明确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律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权利与义务同时产生,相互依存,相互对应,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义务履行的状况,成为权利实现状况的前提。任何法定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以及他人的利益,否则将受到制裁。法制课堂必须从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角度,告知学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权,减少年轻人的冲动,从而把纸上的法律权利变成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内在的自我要求,由被动变为主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生鉴别能力的重点,是让学生在各种法律情境中直接感受,亲身体验,用学过的法律知识解决生活中的法律事件,在实际体验中增强法律意识。

2.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利益,营造学生法律意识形成的法律情感环境。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良好情感,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教师与学生朝夕相处,教师的法律形象是学生产生良好情感、建立法律意识的重要因素。

教师法律意识的强弱和法律知识的多寡及其行为的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如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处理问题的方法是否合法等。其行为如符合法律,则会使学生认同法律、相信法律、亲近法律;其行为如违反法律,则会使学生直接感受到法律的不可信,产生对法律的厌恶感,进而失去遵法守法的信念。教师是学生的偶像,教师的行为对学生会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起到导向作用,关系到学生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特别是班主任作为直接的管理者,是班级建设、法制教育的主体,班级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班主任、教师不仅应知法懂法,更要做守法用法的楷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实施的依法管理,会使学生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在心灵深处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学校是学生的管理者、保护者,是学生权利能否实现、权益能否保障的关键,只有学生的权利和权益得到保障,学生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公正,也才能从内心里产生学法、用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学校虽然是管理者,也不能忽略学生的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在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同时,也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而,摆正学生位置,树立为学生服务思想,尊重学生权利,保障学生利益不受侵犯,才能避免学生对法律的曲解和对法律产生恶法、冷法情感。

3.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为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校园法制环境对学生法律意识和日常行为习惯养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法律意识培养是一种素质教育,决不是靠学校的一门法律课就能实现的,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教育、教学、后勤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才能实现。首先,在依法治国国策下,坚持依法治校,在思想上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给予足够的课时安排,上好法制课,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学师资队伍,设立学生维权中心,从而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起到保障作用。其次,学校宣传部门、学生会、团委,应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多种多样的涉法、普法活动。学生的涉法过程,实际上是法律的实践过程,其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如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开庭,参观少管所,听取法制报告,感受权利保护和违法制裁的过程,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走上街头进行环保宣传、维护交通秩序等活动,不仅能增加学生法律知识的占有量,加深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且能促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由学法、守法升华到用法、护法;积极发现、挖掘学生中的法律现象,建立法律咨询中心、自律委员会,对照法律对学生行为进行评价,实行教育、服务、引导一体化,切实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法律关系;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法律讲座,营造校园的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从而引导、激发学生的法律意识。

“模拟法庭”是最常见、最有效、学生最感兴趣的实践活动。有的学校成立了“学生行为自律仲裁庭”作为尝试,自律仲裁庭除顾问由校领导和校外聘请的专家担任外,合议庭、律师团、裁决执行监督组、议案审议小组成员全部由学生担任,仲裁范围涉及学生的各种行为。这样的仲裁庭既能让学生在鉴别行为过程中增强法制观念,又能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强化自我教育,值得借鉴。利用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法制教育,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今日说法”、“为你服务”、“法律讲堂”是向学生讲授法律知识的好课堂,是学生实践和体验法律的好教材,组织学生收看会使学生受益匪浅。如此的涉法和普法活动,会使学生深切感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进而增强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需求感。

4.提高自觉守法意识,营造个人道德环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应贯穿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14篇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职学生受到用人企业的青睐,但其法律素养并不理想,纪律观念淡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本文将从树立法律信仰、创设情景教育、培养法律思维、营造文化氛围提高法律认知能力、等方面着手,论述如何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率。

关键词:中等职业;法律意识;途径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4-0294-01

近年来,中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呈现上升趋势,日常生活中学生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有效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已刻不容缓。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职学生受到家庭、教育、社会等因素影响,重视个人利益,缺乏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侵犯财产、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妨碍学校管理秩序,给家长带来困扰,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学校教育中,受教学计划的限制,不能系统讲授法律知识,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课教学形式单一,学生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导致学习法律的热情不高;法制教育成效不明显;使得学生不能准确定义自身行为性质,无法对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以致学生法律意识无法得到提升。

二、培养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中职生普遍年龄偏小,心智不成熟,易受不良行为的误导,易冲动,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最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法律信仰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培养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思想状态,进而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和方法

中职学校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具有了一定法律认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信仰。学校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必须从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培养法律思维等综合教育入手。

1.从信仰法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意识应当学会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开始,只有对法律有了尊重、敬畏的意识,才会从心里下意识的学好法律、遵守法律,才会以法律为准绳去规范和制约自己的行为。生活中,存在着少数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事情发生,从侧面反映了法制的不健全和国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制教育应从国情出发,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不合法的现象,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评价不合法的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让学生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敬畏和信仰,在潜移默化中完成法律意识的培养。

2.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认知能力。法律知识影响个人行为。通过法制教育,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教学”方法,直观形象的把法律的规定用简单明了的方式传递给学生,通过行为对比,帮助学生鉴定行为的合法性;使他们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变成自己行为规范的一部分,从而提高自身行为标准,约束外在行为,从整体上提高学生知法、守法的水平。

3.创设情境模式,加强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学习法律知识就是要让学生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然而,法律条文抽象乏味,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学习相关内容提不起兴趣,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应从学生实际状况和认知规律出发,创设教学情景,组织相关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亲身观察、感受,体验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自身、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最终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转变学校法律课教学理念。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先改变教育教学理念。实践中,大多数学校认为学生最重要的是专业技能的学习,将促进学生就业视为教学的最高目标,反向指导教学,法律课程流于形式。相反,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的品行和规范意识,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学校也应不定期的聘请律师、司法人员、法学专家来给教师做培训,让其接受先进的法律理念,学习如何把法律理念融入到教学中,转变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轻松的接受法律知识。

5.营造校园法治文化,创设法律学习氛围。学校应当积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在校园中营造出良好的学法氛围。利用文化专栏、校园网、校园电视台、组织法律社团等,定期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促进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将社会生活作为法律知识学习的教材,定期组织师生对身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辩论,让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思辨法律问题,使学生受到积极的影响与启迪,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将法治理念逐渐融入到现实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需要学校在法律教育、教学理念、课程设置、创设法制文化氛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以帮助学生学会尊重、敬畏、信仰法律,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法理学法律意识范文第15篇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栋梁之才,是未来的中流砥柱,他们的法律意识的程度关系着我国法制社会的进程,他们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社会群体的普遍性,又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大学生普遍对法律知识认知不高,法律观念淡薄目前,我国在广大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目的是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在校大学生都学过基础的法律知识。但就近几年的大学生伤人案可以看出,大学生法律的整体认知水平不高。原因有两点,一是很多学生在校期间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对于法律课不够重视,只是为了修满学分,并没有真正的理解和消化法律知识。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大学生就很难有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二是,法律课的课时设置的很少,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只是在大学一年级上学期学习少量的法律概念和常识,在很短的时间内,要阐述专业的问题,并要求同学都理解,这是很困难的,所以大学生在课堂上想要学到的法律知识也是十分有限的。此外,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不牢固,导致对法律的观念不清晰,有的同学对怎样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不清楚,甚至有惧怕的心理,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有的同学还认为自己不会遇到和自己有关系的法律问题,还有的同学认为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不如拳头好用。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

(三)权力意识和义务意识存在偏差随着西方各种思潮的涌入,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学生越来越重视物质生活,越来越重视个人利益,对于平等权力有着强烈的诉求,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些同学认为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应当满足自己的利益,而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意识却是模糊不清的。所以就存在只重视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力,而忽视了应尽义务的现象。

(四)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不紧密高校大学生通过在校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知道遇到法律问题应该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的同学知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了,但却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最常见的就是去购物时,买到了劣质商品,因为没有要发票而不能退货,只能自认倒霉;还有,与大学生息息相关的就业问题,大学生不知道怎样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来保护和争取自己在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的权力等。理论不能联系实际,不能学以致用,其收到的效果就不理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的能力,目前看来是非常重要的大事。

(五)大学生没有确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大学生对正义、公平、民主、自由等等的追求,其实就是对法的最高期望,也就是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而就近几年的大学生伤人事件及现实生活中忽视法律的现象,可以看出,大学生很难自觉的服从和遵守法律,要使之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谈何容易。面对当前形势,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重视大学生的法律基础教育大学生直接获取知识的地方就是课堂,培养大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首要任务就是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因此,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就成为了重要的基础环节。教师要提高自身素质,发挥专业优势,对待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同学,要结合其特点进行教育。只有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才能充分的调动同学的积极性。例如,可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让学生分析解决,从而找到案例所要阐述的基本理论。在分析和解决案例的同时,增加了教师和学生的互动,不再是单一传统的灌输教育方式,而是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充分的交流与参与。此外,还可以采取举办模拟法庭、报告会、法律知识辩论赛等教学手段。把原本枯燥单一的法律知识变为生动,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在法律课程的选择上,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可以增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如建筑法规等等,使之与学生的距离更加贴近。

(二)创造法制校园氛围,实行依法治校在学校里,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让学生感到校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学校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也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在制定规章制度期间,学校也要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对于合理的有建设性的意见要予以肯定和支持,使得学生自觉拥护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并形成一种习惯,从而营造出积极向上的校园风气。

(三)加大大学生法律实践力的培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事情都要通过实践才能看到存在的意义。法律更是如此,离开了实践,脱离了社会这个群体,法律则毫无生命力,失去了自身的价值。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在校园里,要走出去,通过实际接触的案例来切身感受法律的魅力。一是可以利用假期时间,让学生开展社会调查,从学生自己感兴趣的题目入手,通过分析,取证最终得到结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对法律的热情。二是可以组织学生去法院进行旁听,让学生们身临其境的感受案例分析中的价值判断,感受法律的威严。三是设立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和项目。如法律知识辩论赛,模拟法庭等等,形成固定的培养训练方式,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更能促进法制教育实践活动长期维持下去。

(四)重视德育教育的培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是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手段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着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为此大学生在校的法制教育一定要和德育教育结合在一起,在强调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大学生的共产主义道德修为,使当代大学生茁壮健康成长。

(五)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高校的法律教师应该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同时又要充分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学校除了聘任一只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还可以聘请一些从事司法实务的人补充到优秀的法律教师队伍中去,这样也给在校大学生提供多一些接触外界的机会,拓宽视野。同时,教师还要积极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有积极乐观的精神,对待困难不退缩,学会自我调节,帮助学生处理生活中的问题,增强社会应变能力,保持稳定的情绪,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自信健康的生活。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