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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裁判文书改革范文

司法理念裁判文书改革

一、裁判文书改革回眸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不断实践,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意义,纷纷采取措施进行改革,回顾几年来的改革情况,可谓形式多样,各有千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烟草大王褚时健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刑事判决书。这一判决书与传统的判决书模式相比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在“事实和证据”部分,改变了在高度概括控辩主张之后千篇一律地叙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写法,而是在“事实和证据”部分开宗明义地用“评判如下”作为由头,围绕控辩主张和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将法官认证的过程、理由和结论予以充分地表述。广州海事法院在制作的裁判文书中,一改传统的“本院认为”判词的表达方式,直接将主审法官的个人意见、包括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标明出来。

针对以上各种形式的改革举措,学者罗书平点评为:以“评判如下”的内容取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改革举措,完全符合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趋势。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作为标志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传统的“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变革为“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将由形式上的平等逐渐走向事实上的平等,而刑事裁判文书是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否平等的最直接的体现。

司法实践表明,绝大多数的诉讼案件即使是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控辩双方的主张中涉及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内容,也并不都是“针锋相对”的。因此,这里就有一个如何对控辩主张中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概括,针对这个焦点问题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认证的问题;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试行“填充”格式,这种较为“超前”的做法,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

笔者认为,各地法院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改革措施,其中不乏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改革举措,但其中注重形式的居多,重视实质的较少,未能把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内涵“公正与效率”真正体现出来,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裁判文书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与弊端

研究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改革,笔者认为,存在很多的不足和弊端。尤其是不能反映庭审的全貌或全过程,不能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记录,表明着法官审判权的运用和诉讼各方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然而,目前的裁判文书改革还没有真正走出职权主义的阴影,法制和当事人色彩淡化,考虑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少,考虑法院自身感觉行文方便多。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仍是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的理由,据此形成法院的判决。从判决书的内容看,一个案件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都是由法院决定的,而不体现是当事人举证、控辩双方意见及适用法律的结果,难以表露民主与法制的思想,难以体现公正、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使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信赖程度不高,影响裁判文书适用法律的效果和尊严。由于当前法院裁判文书不能全面反映司法活动,说理不充分、透明度不高,不能充分表达司法公正。面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将现代司法理念融入改革之中,指导改革实践,才能真正获得裁判文书改革的成功,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三、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改革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动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依法治国条件下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现代司法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其意义在于:一是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准备不足会导致法律之间的不统一,影响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二是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三是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总结归纳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内涵,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其他现代司法理念要服从并服务于这一核心,与这一核心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要确立中立裁判理理念、司法公开理念、权利平等保护理念、法制统一理念、实体和程序并重理念、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并重理念,都是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展开的。简言之,司法审判工作或各项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必须要树立以“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核心,以公正、中立、平等、公开、统

一、文明、高效等为基本内涵的现代司法理念,为人民法院体制建设、机制改革和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司法环境。作为审判方式改革重点之一的裁判文书改革,必须要贯彻体现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公正与效率这一核心内涵,同时也要将其他现代司法理念融入其中,使改革后的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公正执法良好形象的载体,及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好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改革的关系。

1.裁判文书改革必须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1]。公正司法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不仅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每一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裁判之中,从一定程度上说,后者的意义必定远胜于目前而未真正实现的公开审判[2]。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包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的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包括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慎重和适当的评议,要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进行仔细的讨论和衡量,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充分注意到各方的观点和论据,并加以评判。据以制作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而充分的证明,应明确其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向各方及社会公众公开证明自己所作载判公正的合理性。三是裁判形象的公正,这实际上是由前二项派生出来的。所谓形象公正是指存在社会公众内心的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评价的尺度,虽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施,但影响法律权威性,反过来影响执法[3]。形象公正很重要,因为一个不公正的案件是可以纠正的,但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

2.裁判文书改革必须体现司法公开

司法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要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裁判文书说理公开,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此外,裁判文书除了约束当事人,打击犯罪,保证法律具体实施的作用外,还肩负着法律宣传教育的作用。现代社会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立法不断,人们无暇顾及每部法律规定,相反,却关注于身边的每份裁决,极欲知晓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不公开裁判文书的说理,裁判文书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的目的就很难达到。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这里的公开不仅包括案由公开、审判公开,更包括裁判文书中的定案证据、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的公开,即通过裁判文书将审判过程全部公之于众。

3.裁判文书改革必须体现司法中立

在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把握司法中立,摆正法院及法官的位置,维护司法的被动性。以所谓“民不举官不究”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为了保持我们居中裁判者的制衡作用,法官不能主动介入任何争议从而表现出失去中立立场。而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控辩双方意见据实分析认证,切忌凭主观随意取舍。彻底杜绝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认识程序法独立存在的重要价值,对程序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丝毫不能剥夺,给法院规定的义务也丝毫不能省略,程序法未授权法院行使的权力,绝对不能行使,法官要时刻保持居中裁判的地位,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及权威性。尤其作为新时代的法官,更应成为司法中立理念的最先接受者和实践者,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对于因理论基础不实、意义认识不足、小节“不太注意”等原因而产生的有违司法中立的思想、做法,必须彻底铲除。努力摒除破坏司法中立地位的习惯做法,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使裁判文书体现法官中立裁判的立场。

4.裁判文书改革必须体现司法效率

我国目前的审判力量还相对较弱,而各类案件数都呈上升势态,案情也日趋复杂,法官的工作压力已经相当大。如何将审判人员的精力有效集中于案件事实的确认与推论最后的结论?体现在裁判文书改革上,就是有效地减少其在这方面的重复劳动。裁判文书的相当部分是表述案件的客观情况和审理过程,这些内容在案卷的其它部分都有充分、详细的记载,过于强调这些内容的完整和详尽,无疑会分散审判人员的精力,反而会使应当重视的部分得不到充分的论述。现在,许多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面对巨大的工作量,每天都疲于应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量的重复劳动占用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对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是非常不利的,也与我们裁判文书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效率与公正始终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过于强调效率固然会使公正得不到保证;但一味强调公正,也会使效率大打折扣,使案件一拖再拖,“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最终也会使实质上的公正难以实现。

四、深化裁判文书改革的几点建议

建议1:裁判文书首部的写作除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基本要素外,还须写明案件受理时间、交换证据、开庭时间和次数、审限延长批准情况等,存在重审、移送管辖、中止诉讼情况的,也应予说明。即应体现出审件审理的全部经过。当事人诉辩主张、控辩双方意见部分的写作应具有客观性,概述诉辩双方意见须具体、完整,切忌凭主观判断随意取舍,除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不规范的用语外,尽量用其原有的表达方式。在详细处理上,当事人无异议或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主张可简要说明,重点反映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控辩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为认定事实和阐述裁判理由作好铺垫。对证据的来源与否应有一个合理的说明。

建议2: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部分的写作应完整、清楚,做到不遗漏主要事实,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应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着重对争议事实分析论证。因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依靠证据来证明的。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但无论真假,都需要法官进行审查分析。尤其对控辩及诉讼各方有异议事实部分的证据更要充分分析论证,最后被认定的材料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这就更需要着力对证据进行分析与论证,因而审查证据构成了审理的基础,对案件的判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证据事实认定过程中,既不能事无巨细,记流水帐,又不能只罗列证据,不认定事实。

建议3: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的理由是法院裁判文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媒介,理由部分阐述充分、合情、合理、合法、才具有说服力,最后的结论才能站得住脚。因此,要改变以往裁判文书讲理不透彻或根本不讲理的状况。在写作时可以采用说理的方法,可引用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引用或简述法律规定内容,直接得出结论。也可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含义不明的,要依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要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权威的法学理论进行阐述。

法官代表国家制作的裁判文书,是窥视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载体。对于我国的司法人员来说,司法裁判文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