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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

保护环境的方法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1篇

1、随手关灯并且使用高效节能的灯泡。

2、及时关掉水龙头。

3、节约用纸。

4、出门乘坐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不乘坐私家车。

5、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和回收并且人人都不乱扔垃圾。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维度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干,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为分支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全国性的全面规范农村环境保护的基干法律或专门性法律,而其他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无法对农村环境保护活动进行科学、系统、全面、准确的调整与规制。[1]对此,《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银川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以农村环境保护为着眼点,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的首创意义

《银川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我国已有的涉农环境立法主要集中在农业环境保护立法,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其着眼点主要在农业生态环境,这种以某一产业环境效益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在发挥其预期效能时相对于以往单纯的要素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当然会有更明显的作用,但是在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上仍然有明显的缺憾,主要表现为:其一,农业环境立法人为地将农村的农业生态环境与农村其他生态环境割裂,从而使农村人居环境、农村乡镇企业等区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已有的要素环境污染防止法从整体上更多的是考虑城市环境或一般性的环境问题,对于农村环境特有的问题缺乏针对性的对策;其二,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这样的立法导向体现了以城市利益为重的视角,而在全国性环境立法中仍然是以城市为主导,以解决工业三废(废水、废渣、废气)为重点,呈现出强烈的城市中心主义色彩[2],缺乏对农村和农民环境利益的整体考虑。

从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两个缺憾来看,《银川条例》首创了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这样的立法视角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首先,农村环境立法将保护范围覆盖到农村整体,克服了单一产业生态环境立法调整范围较窄的局限性,使法律贯穿在农村环境的各个要素中,使不同区域、不同要素的污染防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助于从整体上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其次,农村环境立法以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居民环境权益为出发点,这使其在具体问题的立法设计上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解决农村环境的具体问题,也更容易关注农村居民具体的环境诉求,从而使农村环境立法的效用更强。《银川条例》生效次日,环境执法人员即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了处罚,改变了以往危害农村环境最普遍的秸秆焚烧现象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当地农村环境保护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最后,农村环境立法仍然会覆盖农业生态环境立法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并以之为立法重点。农业目前仍然是农村的主要产业,而农业污染则是农村环境的主要污染之一,这一现实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农村环境立法不可能脱离这一现实,仍然需要在立法设计时予以重点考虑,以此来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二、农村环境――《银川条例》的基本维度

一部具有首创性的地方性立法有其积极意义,同时也必然具有一定的风险,风险不仅来自于法律层面,如是否违宪或违反其他上位法的风险,这往往只需要从立法技术上把握,尽管立法技术的运用也是一项具有高难度挑战的工作;更多的风险还是来自于法律本身的适用性上,也就是具有首创性的立法能否发挥其预期的立法效益。而要化解这样的风险,取决于立法本身的科学化程度,就地方农村环境立法而言,主要要看这样的立法能否有效解决当地农村环境问题,其落脚点主要体现在农村环境上。

《银川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确定了该条例的立法宗旨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说明条例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以提高居民首先是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维护其环境权益为出发点。保护对象确定为农村环境,这就使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具有了鲜明的指向性和针对性,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对象不同于调整对象,农村环境法是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的,但并不等同于以农村环境为调整对象,按照我国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调整对象界定为某一社会关系,因此农村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亦可界定为在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保护对象和调整对象的区别,既能藉此更加明确农村环境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厘清农村环境法的适用范围,亦即农村环境法不以农村环境为调整边界,凡是涉及到影响农村环境并受农村环境法调整的行为,无论该行为发生在农村或城市,也无论是由农村居民或城市居民做出的,均应当受农村环境法的调整,正如前述焚烧秸秆行为,该行为是由一家公司在其位于城市边缘的自家场地引起的,不是农村居民做出的,也不是在农村发生的,但因为会危害到农村环境,符合《银川条例》规定的各项要件,属于农村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银川条例》的调整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农村环境”在《银川条例》第二条中定义为:“影响农村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大气、水、生物和农民居住场所等。”这种表述紧扣农村环境的特点,如定义的内涵限定在农村,外延涵盖了土壤、大气、水、生物、居住场所等,所列举的农村环境若干要素皆是农村的典型要素。

农村环境和农村居民有着完全不同于城市环境的自身特点:1.农民居住和人的活动较为分散,污染的分布较为分散,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处理也较为分散;2.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普遍较低;3.农业污染比较突出,如化肥、农药污染较为普遍。基于这样的与城市环境完全不同的特点,农村环境法也应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体现出自身独有的特征,首先,应当针对农村的环境问题量身定制,而不是照搬传统环境法以城市环境为重点的立法传统,农村环境法解决的是农村环境问题,因此就应当围绕着农村环境问题的诸多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对策体系;其次,农村环境法也应当考虑农村的适应性问题,尽管环境污染具有传导性,农村环境问题的恶化可能传导到城市,但是农村毕竟不同于城市,特别是农村地域广大、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普遍弱于城市,因此农村环境法在管理体制、保护防治的重点、法律责任的设计等方面也应当体现出不同于一般环境的特点。

《银川条例》围绕着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这一主题,在农村环境治理上契合农村环境法的自身规律,体现了颇具首创意义的探索,第一,在管理体制上,打破了农村环境保护无人负责的空白,规定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有人可能担心在乡(镇)机构精简的形势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是否可行?实际上环境保护机构并不需要新设,可以在原有的乡(镇)有关机构下加挂一块“环境保护站”的牌子,这样既不需要新增加编制,又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农村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人的目的。

第二,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但都和农村的地域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银川条例》抓住突出的六大类型,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改善、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农村地区工业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自然生态保护,规定了针对性的防治措施,这些规定既符合农村实际,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如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政府“划定畜禽、水产养殖业禁养、限养区域,对在划定的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场及集中的散养区,要予以关闭”,以此来防止畜禽、水产养殖对农村居民的污染;第二十五条为防治农村工业污染规定“新建工业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园区,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在园区外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类似的规定为防治主要的农村环境污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法律责任,重在实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法律责任的设计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最重要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苍白无力的,往往沦为纸面上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银川条例》针对所有设置了义务性条款的规定都同样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这样就使义务性的规定具有威慑力,能够发挥实效,同时法律责任条款的设计也注意了可行性,一方面在国家有相关规定情况下,注意和国家规定的衔接,另一方面又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是要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使法律责任不致于难以落地实施,如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随意抛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回收,逾期未回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将农村土地、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从事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租赁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很好的注意了当地实际,考虑了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又保证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三、《银川条例》对农村环境立法的启示

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到我国数亿农民的环境权益,因而很早就有学者极力呼吁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时体现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3],即将生效的《环境保护法》也确如所望,强化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但是作为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来说,农村环境仅仅是其关注的一个方面,要真正做到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法可依,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是其应有之义,这也是《银川条例》给我们带来的最重要的启示,这一条例开创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先河,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关注,使地方农村环境保护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不仅如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还应当重视自身的立法质量,特别是要强化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靠得住,用得上,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法律。这方面,《银川条例》也堪称以后类似法律的示范,该条例既考虑了农村环境保护的特殊性,也注意到了农村居民的适应性,从而使法律发挥实效具备了必要的现实土壤。这对今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推动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蔡守秋,吴贤静.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J].当代法学,2009(1):72-73.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3篇

一、首先要让学生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迫切性

要想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首先要让学生了解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以及都是在城市中长大,对自然环境不了解的特点,长篇大论的空洞说教肯定收效甚微,只有直观形象才能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才能让学生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针对这一特点我在教育活动中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

1.组织学生观看录象、图片,阅读资料

为了让学生充分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迫切性,我变枯燥乏味的环境保护知识为直观形象,使学生乐意接受。组织学生观赏录像、图片不乏为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之一。我先让学生观看98抗洪抢险那惊心动魄的战斗场景和今年几次台风给我国沿海地区造成的严重灾害的画面,告诉学生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和土地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森林资源日益减少,土壤的过分流失沙化……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我国长江流域,由于原始植被大量丧失,因此导致了98年夏这场小雨量、高水位、大水灾的惨痛教训;我国新疆陕西内蒙古等地由于森林和草场过度垦伐,造成西北大量土地沙漠化和西北华北等地严重缺水,不得不调长江水进京的局面。我还让学生通过看图片,分发一些资料让学生阅读,从中了解环保知识及其重要性。

2.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学生在活动中最容易接受知识受到教育,因此丰富多彩的活动也是让学生进一步明确环保重要性迫切性的有效手段之一。如:开展《我与蓝天同在》,布置学生收集有关空气污染与防治保护方面的材料,采用知识竞赛的方法让学生认识中国环境保护标志,了解3月12日植树节,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知晓为了法理和保护环境,我国也制定并贯彻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采用一分钟演讲、独唱《热爱地球妈妈》等;带领学生去牛口峪水库游览,亲身感受我们周围治理污水虽取得的成绩等,让学生在活动中增强环保意识,丰富环保知识,从而进行一次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要有针对性、灵活性

对小学生进行环保教育也要有针对性,要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当今的小学生都是独生子女,聪明活泼同时也好奇调皮,凡事有个新鲜感,常常有些同学在食堂前有事无事地去踩脚踏式水笼头来玩水,这样无意中就浪费了珍贵的水资源。面对这一情况,严厉的批评只能一时凑效,解决问题的根本还需让学生了解水资源的宝贵,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于是我把环境保护教育有机地结合在课堂教学中。如让同学们观看宁夏、甘肃、陕西等许多地区全家人每天才有半盆混浊的雨水可用的录像,并在学习完《访问环保专家方博士》一文之后,让学生谈谈自己观看后的感受,懂得了什么。然后让学生展开讨论:我们应该怎样珍惜每一滴水,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学生通过这样的活动,从中受到了教育,玩水笼头现象自然消失了。

三、教师在环境保护教育中要注意示范性、长期性

在小学生的心目中,教师的形象是美好伟大的,教师在学生心目中有崇高的威望。因此在校园环境保护教育中,教师要充分利用学生的向师性这一优势,身先示范,看见废纸就拾,亲自动手擦洗花坛,打扫卫生,学生定会主动加入这一行列,积极打扫。久而久之,爱护环境就会成为学生的自觉行为。我们还应把环保教育贯串于日常生活中,经常带学生到花坛除草,成立绿色小卫士队,齐抓共管,共同爱护一草一木。给学生创设优雅的学习环境,还定时请镇环保人员给学生讲解有关知识;让学生在家庭中承担倒垃圾等任务;定期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宣传环保知识,让学生亲自参加环境保护劳动实践,调查学校家庭周围有哪些污染,写出调查报告交给环保部门…总之,我们要从学生一入学起就一直进行环保教育,做到环保教育伴随学习的始终。

四、注意学生环境保护行为的同一性、实践性

在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有些同学在学校做得特别好,不乱扔纸屑,不践踏花草,看见校园有脏的地方主动打扫干净;而在校外就是另一种表现,买完雪糕随手就把包装纸扔到地上,吃完的口香糖“啪”地就吐到马路上,在公园内的草坪上追跑打闹,湖面上游船所过之处留下一只只塑料袋。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和谐的现象?原来是这些同学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的政要性,在校内为了博得老师的表扬和同学的认可所以做得很好,而在校外没有人监督就放松自己了。因此,老师要通过教育、同学和家长的监督使学生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从而严格约束自己,做到校内校外的同一性。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4篇

Save water. Water is the source of life. No water,no life. So it's very important for us to do so.Not only should we protect drinking water and stop polluting it,but also make full use of it。

Save electricity. It is crucial. We can't imagine what the life will be like without it.Everyone should do his best to save electricity. Don't forget to turn off lights or other electric machines when we finish working。

Save forests. They are useful .Please stop cutting them down and use recycled paper instead. Make our world a green one to live in。

Recycle useful rubbish. Plenty of rubbish can be recycled like cans,paper,bottles,and so on。

We can save resources in this way. I believe we can make the world a better place to live in。

尽管世界发展地更快、更好,地球上的资源却越来越少。为了保护他们,必须得做点什么。

要节约用水,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所以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仅应该保护饮用水和停止污染,但也充分利用它。

节约用电。它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无法想象没有它的生活将是什么样子。每个人都应该尽力节约用电。别忘了关掉灯或其他电动机器当我们完成工作。

拯救森林。他们是有用的。请停止切割树木,转而使用再生纸。让我们的世界住在绿色世界。

回收有用的垃圾。大量的垃圾可以回收罐、纸、瓶子、等等。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整体保护;自然环境;莲花山

Abstract:Embarks from the historical culture whole protection idea, divides the near modern history culture protection development into the monomer to the block, the block to the cities, the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s three times. Take“the Guangzhou Panyu area Lianhua history culture protectorate plan”as the example, the discussion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ion idea and the method practice applica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culture;whole protection;natural environment;lianhua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10-47(4)

引言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思路,大体经历了从文物古迹本身的“博物馆”式的保护、历史街区或地段的协调保护、历史城镇与周边地区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三个阶段。本文以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为例,探讨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认为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理念可以为我国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1 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

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来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对历史环境越来越强调和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从单体到街区,由街区又扩大到城镇。又进而兼及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遗产区域(heritage area)”(李伟,2004)。由此可见,整体保护理念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单体到街区时期、街区到城镇时期、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时期。

1.1 单体到街区时期

1933年,《雅典》提出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对“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强调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一步包含了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1964年,《威尼斯》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提出保护“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从《雅典》到《威尼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文物建筑单体的保护到历史街区保护的过渡。

1.2 街区到城镇时期

1976年,《内罗毕建议》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扩展了历史地段的范围,提出了历史城镇的概念。从《威尼斯》到《内罗毕建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历史街区的保护到历史城镇整体保护的转变。

1.3 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整体保护时期

1968年,“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开始重视自然和文化保护相结合,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公开发表的官方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的最早声音之一。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1987年,《华盛顿》在总结《威尼斯》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提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所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在历史文化整体保护方面,我国起步较晚。2007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明确了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环境的整体保护理念,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油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方法

前 言

作为维护我国社会运转与民众生活的重要能源,油田生产本身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这就使得油田的安全生产向来受到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而在我国政府倡导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当下,油田生产工作中环境保护问题也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以想要较好的保证我国油田生产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两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一、我国当下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员工安全意识与环保意识的淡薄

在我国当下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员工安全意识与环保意识的淡薄是这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这一问题使得很多员工只注重自身工作的生产效益,并没有认识到自身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不仅油田生产将面临安全威胁与环境威胁,石油公司自身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将受到极为负面的影响[1]。

2.科学、完善管理制度的缺乏

除了员工安全意识与环保意识淡薄这一问题外,石油公司缺乏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同样会影响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较好展开。我国石油生产行业本身发展极为迅速,但这种发展的迅速也使得大多数石油企业不具备完善与科学的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与环保相关的管理制度就是这一代表,而这种制度的缺乏自然就使得石油公司的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2]。

3.资金投入不足

除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外,我国当下石油企业在自身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投入资金的不足,同样影响着这一工作的较好展开。对于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来说,其本身需要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设备与环境保护设备,而资金投入的不足就使得这一工作不能够较好得到具体设备的支持,这种因石油企业认识不足造成的资金缺乏问题,对于其自身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施工现场的自然环境保护等都会造成较为负面的影响[3]。

二、更好展开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策略

结合上文叙述,我们对我国当下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产生了较为直观的了解,而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与相关文献资料,对更好展开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策略进行详细论述,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石油事业的相关发展。

1.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对于我国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来说,其本身想要较好的发挥自身职能,就必须保证每一名油田生产员工都能够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与环境保护意识,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石油企业可以采用培训与考核的双重办法。具体来说,在对油田开采员工的培训中,这一培训主要针对新入职员工以及缺乏安全生产意识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员工;而在考核办法中,石油企业需要随机对油田生产相关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环境保护意识进行考核,这一考核直接与员工的工作待遇挂钩,在这种培训与考核的双重机制作用下,员工就能够较好的提升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与环境保护能力,这自然也就将较好保证石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4]。

2.建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对于石油企业来说,想要较好的开展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还必须建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机制,这一机制需要与监督团队相结合。在这种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中,安全隐患与环境污染隐患能够及时得到发现与解决,这自然就将大大提高油田生产的安全性与环保性,真正发挥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本身效用。

3.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为了能够更好的开展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石油企业还需要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只要能够将先进的安全生产、监测技术设备以及先进的环保技术设备投入到油田实际生产中,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就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效用,虽然这一策略需要应用大量资金,但其本身具备着较强的立竿见影性。

结论

在本文就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展开的研究中,笔者详细论述了我国当下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题,并提出了更好展开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的策略,希望这一内容能够为我国石油企业的相关发展带来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翟臣,苏波.浅谈油田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管理方法[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5,05:203-204.

[2]伊勇.大庆油田开采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2014.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 畜牧业;环境污染;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24-0109-01

我国草地资源非常丰富,畜牧业比较发达,畜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拥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畜牧业可以为人们带来肉类、蛋类、奶类等食物,动物身上的毛发、皮肤还可以为人们提供生产的原材料。可以说我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离不开畜牧业的资源供给。在畜牧业给人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福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几年来,由于人类大肆的破坏环境,无情的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结构逐渐趋于弱化和不稳定状态,环境污染问题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相应的高度。由畜牧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只要有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随着畜牧业规模的扩大,这种污染程度也逐年加剧。虽然大规模集约型的畜牧业产生了很多污染问题,但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衣食等方面的需要,畜牧业朝向规模集约型发展是必然的趋势,是符合时展的,我们不能对其进行遏制。因此,为了保障畜牧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只能从提高生态保护手段方面入手。

根据目前我国畜牧业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适当的调整畜牧业的生产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环保性的畜牧经济产业,提高畜牧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到大自然当中。另外还可以提高畜牧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通过现代化、智能化的管理手段来提高畜牧产品的附加值,不只是增加经济效益,还要同时增加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实现畜牧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局面。

1 畜牧业环境污染途径

1.1 粪便污染

我们都知道,动物才是畜牧业的发展根本,动物在成长过程中,每天都会排泄出大量的粪便,这些粪便当中已经没有了任何营养物质,剩下的只是对土壤有危害的废气固体物。粪便污染是畜牧业产生自然污染中占比例最大的。其每年排出的粪便比全国的工业生产固体废物还要高出将近3倍,由此可见,畜牧业产生的粪便对环境污染产生了怎样巨大的影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对这些粪便进行合理的解决处理任其随意分布,不仅会对土壤,水资源造成难以想象的污染,促进了各种细菌的滋生,加速了疾病的传播,破坏了地面的美观。

一些农民和养殖人员知道,粪便是一种很好的肥料,可以用在植物的生长当中。但是过度的使用粪便作为肥料,不仅不会促进植物的生长,而且粪便中的微量硝酸盐、重金属会在土壤或植物体内堆积,造成了植物发生病变,地下水及地表水被污染的现象。当水污染进一步加剧,污水流到哪,就会给当地的环境造成破坏,一旦长久不进行治理,就很难就行补救措施了。

1.2 水质污染

水质污染是畜牧业所带来的第二大污染现象。畜牧业的主要工作并不只是圈养各种动物,还会对一些原材料进行简单的加工,这样的话,畜牧业的污染源不仅来自动物,还有个加工厂的废物排放。当处理不当的粪便、尿或是各种加工厂排放的废水,渗入到地下水当中,会对地下水造成难以补救的污染问题,当排入地表水当中,也会增加水流内的各种有机物浓度,从而不断的恶化水质,某些动物一旦饮用,轻者食物中毒,重者造成死亡。

1.3 恶臭污染

动物排泄出来的粪便是造成恶臭污染的主要来源。粪便一般是动物体内的废渣残留物,其味道非常刺鼻,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臭味很容易在畜牧场内挥发,对整个区域内的空气都造成污染,虽然不能严重的影响人们的健康,但却破坏了人们舒适的生活环境。

1.4 药物残留潜在污染

动物也属于生物,也经常出现生病现象,现如今,面对生病的动物,放牧者已经告别了传统的治疗方法,直接采用药物进行治疗,就算动物没有生病也会打预防针,再加上各种农药、消毒药等的使用,其药物残渣虽然比较少,但是积少成多,形成了潜在的污染源。

2 畜牧业环境污染成因

2.1 畜牧形式的转变

传统的畜牧形式都是采用家庭式的分散经营,这样的话产生的污染力度比较轻,大自然可以自行调整消化,但是其管理起来不方便,个人的利益收益比较低,因此开始慢慢转向集约型经营。集约型经营虽然便于管理分配,但是对环境污染也急剧增长。各种动物排泄物、药品残渣的积压很难处理,一旦没及时合理的处理,便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2.2 畜牧场地的转移

传统的畜牧地点一般都在农牧场,但是随着人们对于肉类、蛋类的需求越来越多,农牧场与市中心距离果园,导致运输不方便,肉质不够新鲜等问题,因此,畜牧地点慢慢由农牧场转移到郊区,增加了污染物处理的难度。

2.3 化肥代替了农业有机肥,各种药物使用量增加

化肥较农业有机肥效果更明显、造价更低,因此逐渐代替了农业有机肥的地位,从而使粪便中有机物含量增多,造成了环境污染。另外各种药品的使用,产生的药物残渣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也能导致环境污染问题。

3 畜牧业生态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生态保护的意识

说到底,畜牧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畜牧人员的环保意识不够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提高生态保护的宣传力度,要不断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生态保护案例,增强对污染物的处理力度。

3.2 加强环境监控力度

要重视检测队伍的建设,增强畜牧业环境污染现象的检测力度,一旦发现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出现,要尽快的采集数据,与相关部门配合,对污染源头进行处理。

3.3 采取动物营养性环保措施

合理配制饲料,使用环保型饲料,消除饲料中抗营养因子的抗营养作用,采用多阶段饲养法。

3.4 搞好生态草原建设,控制畜禽排泄物,控制药物残留

把发展畜牧业同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提高畜牧业的综合效益。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畜牧业在为人们提供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同时,也为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为了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畜牧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有效的减少环境污染的现象,控制好各种药物、制剂的指标含量,在这一方面,我们还要不断的学习其他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方法,来增强自身的环保能力。

参考文献

[1]冷大勇.城市园林绿化与生态环境保护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9).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8篇

1 城乡结合部在发展中面临的环境问题及成因

1.1 “煤烟型”大气污染较重,对城市建成区的污染贡献较大

城乡结合部没有建成集中供热管网,加之城郊乡镇企业和居民区密集,能源以煤为主,加之缺少净化设施,致使空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严重超标[1]。道里区目前现有锅炉504台,其中城乡结合部有锅炉254台,占全区锅炉总台数50%,但与城区不同,城乡结合部的分散燃煤锅炉多为污染比较重的小吨位锅炉,耗能高,污染重,围城形成了烟尘污染圈。

1.2 供排水设施落后,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城区污染企业向城郊转移,工业比重加大,造成工业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近年来,道里区城乡结合部每年排放的废水其中70%为工业废水。由于部分企业工艺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备,目前这里设有污水处理设施10台,废水处理率不到10%,污水排放达标率仅为30%,致使40%的城镇地下水受到污染。

二是养殖业废水污染突出。近年来,城郊养殖业发展快,养殖点规模呈扩大趋势。人畜粪便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沟渠、河塘,造成水体污染恶臭,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如新发镇内有一自西南流向东北向自然形成的排水沟,全镇无污水排放管网,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无组织直接排放,据估计,日排放污水量在2千吨以上。

1.3 噪声、扬尘污染突出

一是建筑工地。目前道里区城乡结合部共有建筑工地31处,施工过程中的打桩、土石方等阶段以及使用的机械设备产生了大量噪声和扬尘污染。

二是工业企业以及金属加工个体户和个体餐饮等作业时制造的大量噪音。道里区城乡结合部共有工业企业280户、金属加工个体户40户、餐饮业60户,因其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居民的居住环境影响面积较大。

三是垃圾污染严重,星罗棋布的垃圾堆与大量的残土运输以及大量的裸露地共同构成了城乡结合部的扬尘污染形态。

1.4 城乡结合部产生污染的原因

一是污染源由城市中心向城乡结合部转移,城市中心的功能定位逐渐由过去的以工业为中心向以商业、服务业、居住业为中心的转移。这样,大批老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不得不向城市周边地区迁移,本属城区的污染源也就转向了城乡结合部。

二是城乡结合部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使乡镇企业迅速成为城乡结合部经济的主要支柱[2]。由于城乡结合部企业布局相对分散,普遍存在着“乡办企业办在乡,村办企业办在村,户办企业办在家”、“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现象,使得环境管理大为不便,污染治理十分困难。

三是可持续发展意识淡薄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不高,长期形成的重经济,轻环保,重建设,轻规划,重投资,轻管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发展的局面一时还难以改变。

四是目前道里区城乡结合部经常使用的农药有20余种,化学农药长期大量使用,使土壤农药残留量大大增加,对土壤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废旧农塑膜在土壤中残留积累呈逐年增加,主要是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地膜,这些地膜在自然条件下很难降解,逐年积累,对土壤造成一定的危害。

2 城乡结合部环境保护的对策

2.1 建立完善环保政策机制政府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立法中要针对车间内各项结合部的特点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环保需要,制定相应的适应区域环境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环保政策规章,以完善城乡结合部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

2.2 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域位置的特殊性,现行管理体制还存在不适应问题。一是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能,建立环境执法的协调机制[3]。二是要延伸环保部门的管理触角,结合城市环保监督员网络建设,建立乡镇环保所,就近加大区域环保执法力度,消灭和弥补城乡结合部环境监督管理的盲区和漏洞。

2.3 抓好城乡环境规划,单设城郊环保篇章,从根本上解决城郊结合部发展的无需状态按照市委市政府“北跃、南拓、中兴”的重大发展战略,本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的方针,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并举,高起点、高标准地编制好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2.4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城市生态经济圈,形成城市生态屏障要变不利为有利,整合城乡结合部的经济优势、生态优势和地缘优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经济,设施农业、效益农业、旅游观光产业,加大城乡结合部的生态建设。要从影响和制约城乡结合部环境的源头抓起,明确城乡结合部环境功能定位,结合城市功能分布和结构调整,在提升城乡结合部整体效益的同时建设环城生态经济带。

参考文献

[1]朱宏兰,高伟生.我国乡村城市化中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策.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1998年.2:20-21.

[2]李奇伟,王超.试论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保护.新疆环境保护,2004年.1:9-11.

[3]张海霞,张志宝.城乡结合部环境问题初探.山东环境,2002年.6:14-15.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水塔,拆除方法

 

1.工程概况

1.1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市区某大院内,拆除水塔总高为30m,结构为钢筋砼构筑物。拆除的周边环境狭小,居民较多,因此安全、快速、高效为本次施工的中心。

2.施工前准备及主要施工设备

2.1技术准备工作

2.1.1首先熟悉被拆建筑物的周边环境,弄清建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

2.1.2对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安全意识。

2.1.3踏看施工现场,熟悉周围环境、场地、道路、水电设备管路、建筑物情况等。

2.2现场准备

2.2.1需拆除周边影响工程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塔内的管子和铁梯)并清理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

2.2.2搭设临时防护设施,避免拆除时的砂、石、灰尘飞扬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2.2.3在拆除危险区设置警戒区标志。

2.2.4接引好施工用临时电源、水源,现场照明不能使用被拆建筑物内的配电设施,应另外敷设。保证施工时水电畅通。

2.3机械材料设备的准备

 

项目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备注(型号)

1

拖拉机

2

 

  2

空压机

2

  3

风镐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2-0080-03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电子图书和影音视频等资源被广泛使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纷纷建设自己的特色数据库,收纳了大量的电子图书资源,如何防止这些数字资源被盗版,已成为数字内容市场的重要课题和图书馆面临的严峻挑战。国外对数字版权保护的研究较早,1999年Adobe公司即开始使用DRM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作为一种安全技术手段,对数字内容加密起着重要作用[1],也为我国图书馆研究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借鉴。

1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服务现状

1.1 电子图书阅读器逐渐普及

电子图书阅读器最早由美国开发,如:美国微软公司利用个人电脑平台优势占领了大半个电子图书阅读器的市场。受国外电子图书阅读趋势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电子图书阅读器逐渐普及,如:书生之家的“书生数字信息阅读器”,中国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图书浏览器”,北大方正的“超星图书阅览器”等。此外,因kindle、iPad的流行也带动了电子图书阅览的潮流,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将阅读方式由传统纸质图书转向电子图书。在这种情况下各类电子图书阅读器纷纷出现,让人无从选择。但某些阅读器只能读取特定格式的电子图书,读者必须安装相应的阅读软件才能阅读;一些阅读器涉及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如系统自动安装不可删除的软件,强制用户使用。

1.2 电子图书的内容日益广泛

网络环境下,我国电子图书市场迅速发展,其内容涵盖人文、科技、管理等方面,这些电子图书凭借其方便快捷、低价高质、极易传播的优势,获得了广大读者的青睐。2014年的网络调查显示,最受读者欢迎的电子图书分别是计算机科学类、语言学习类及畅销小说类图书[2]。目前,图书馆所提供的电子图书内容越来越全面,更加符合读者的阅读需求。

2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2.1 网络环境不安全,盗版情况时有发生

所谓数字版权,是指图书馆通过先进技术对各类数字内容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措施,它既包括软件开发技术,也包括硬件保护技术。图书馆通过数字版权保护,能够平衡数字信息商业链条中各个角色的利益需求,同时也可以促进数字化市场的合理有序传播。数字信息的传播要经过供应商、网络平台、后台操控等环节,因此,其传播过程相对来说不够封闭和安全,同时,由于电子图书的即时性与传播的广泛性,致使盗版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公共网络、微信公众号为了增加访问量,擅自传播电子图书内容,任由读者下载和阅读,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知识产权和图书馆的利益。

2.2 版权权利种类较多,版权保护非常复杂

网络环境下,电子图书涉及的版权内容较多,主要有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改编权及网络传播权等。而这些权利都需要经过电子图书作者的授权,可见版权保护十分复杂,这就导致图书馆在购买电子图书版权与权利鉴别方面存在困扰,在后续的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也极易产生漏洞与死角,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3 版权授权有瑕疵,支付渠道不通畅

和国外相比,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概念模糊、责任不明的现象,一些非正规的电子图书出版商也存在没有获得作者授权便对其作品进行传播的现象,导致权利人和责任人不确定性问题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多数电子图书版权都掌握在作者手中,电子图书出版商在洽谈版权获取的过程中,面临着授权难的困境。此外,关于电子图书版权费用支付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电子图书版权费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不利于电子图书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电子图书版权费用支付渠道不够畅通[3]。

3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的方法

针对上述电子图书数字版权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的方法。

3.1 营造和谐竞争环境,构建网状战略联盟

3.1.1 开拓图书馆电子图书购买的资金渠道。要求图书馆应购买正规的电子图书资源,提高图书馆保护电子图书版权的能力。

3.1.2 建立网状战略联盟。网络电子图书产业是一种开放的产业链模式,政府应促使图书馆建立网状战略联盟,与电子图书厂商达成合作关系,拓展线上与线下两个领域的电子图书资源。这样既可在线上完善电子图书资源,又可在线下将电子图书汇编成册,双管齐下,为读者提供更好的电子图书阅读体验。

3.1.3 加强对电子图书阅读器的监管。政府要加强对电子图书阅读器的监管,严禁电子图书阅读器以盗版资源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条件,切实打击不法电子图书阅读器厂家的违法行为,为电子图书产业营造一种和谐的竞争环境,真正做到保护作者、电子图书厂商、图书馆与读者的合法权益。

3.2 推动技术创新,完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推动技术创新是图书馆进行数字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目前,现有的电子图书供应渠道存在漏洞,导致系统易被侵入、服务器易被攻击等问题。笔者依托DRM服务器,提出包含加密服务器、内容服务器、授权服务器、密匙服务器、认证服务器等技术手段的电子文档保护系统,通过多重技术保护,避免侵权盗版行为的再次发生(见图1)。

如图1所示,DRM服务器的电子图书保护系统由七个子系统组成,相比原始的电子图书保护系统,DRM服务器更具安全性,同时在加密服务方面也有所完善,能够有效帮助图书馆在技术方面对电子图书数字版权进行保o。

3.3 加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馆员版权保护的能力

无论是电子图书的购买还是数据库的构建,都需要相关人员的参与。为此,图书馆应对从事相关工作的馆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版权意识,杜绝内部从业人员的侵权行为。此外,通过提高馆员的版权保护能力,也可促进图书馆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的开发和建设。笔者认为,馆员只有学习先进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才能预防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4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的策略

4.1 法律层面:加强电子图书数字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从20世纪初开始,我国就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但主要是针对纸质印刷品而言。网络环境下,有关电子出版物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有的法律已不适用于目前的网络环境。因此,适应电子图书产业发展的数字版权法律法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法律法规应明确数字出版、互联网出版的基本概念,明确不同出版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其次,应规范电子出版商的数字版权归属,避免责任人的不明确性。最后,应规范电子出版物的版权支付标准及市场交易。

4.2 制度层面:完善著作者授权管理制度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要想保护电子图书作者的权益与读者享受正版的权利,就必须完善电子图书著作者授权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图书馆要对电子图书厂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电子图书的授权许可是真实有效的。其次,图书馆应依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帮助权利人进行授权,调解电子图书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最后,在版税方面,图书馆应及时向作者或电子图书厂商支付版税,保证版税的透明度。

4.3 技术层面:强化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一般来说,电子图书厂商向图书馆提供资源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作品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但电子图书厂商的技术手段有限,加密措施更新频率较低,无法切实保证电子图书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图书馆在购买电子图书资源后,进一步利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强化对电子图书的数字版权保护。目前,我国部分电子图书厂商的数字授权保护做得很好,如: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采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运用DRM技术实现数字内容二次传播的可控性与跟踪性,图书馆可以充分借鉴该保护模式对电子图书版权加以保护[5]。

4.4 宣传方面:提高数字版权保护意识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的保护,不仅要依赖法律、制度和技术,同时还要获取大众的广泛支持。如:媒体可针对数字版权保护问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让读者远离盗版电子图书。此外,图书馆也可定期举办有关版权教育的知识讲座,让用户了解电子图书生产、发行与传播的流程,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及对电子图书付费阅读的认可度,为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的传播提供良好的宣传导向。

5 结语

综上所述,图书馆的电子图书服务融合了丰富的科技文化,电子图书在为读者带来便捷阅读的同时,也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需要政府、图书馆、公众及电子图书厂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图书馆只有尽快解决数字化发展与版权纠纷之间的矛盾,才能营造良好的电子图书市场,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图书传播的合理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宋旅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模型初探:以三新书业的探索为例[J].图书馆杂志,2016(3):33-38.

[2]朱兴东,罗万伯,柏银,等.DRM技术及其在电子图书发行平台构建中的应用[J].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84-88.

[3]符玉霜.电子图书的版权问题研究[J].现代情报,2011(1):29-31.

[4]李京.国外高校图书馆电子图书利用权益相关问题探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3(13):76-82.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选课 教学方法 探讨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9-0001-02

【Abstract】According to existing problems of 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ptional course in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his paper make a deep discussion about teaching intention,teaching contents and teaching method, and some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to further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struction in this course.

【Key words】Environment protection Optional course Teaching method Exploration

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编制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中明确规定:“推进高等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作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目前,全国很多高校已开设了环境科学类的校级公共选修课,如《环境保护概论》、《环境科学概论》等,这些课程的开设对提高在校大学生的环境意识、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河南理工大学校级公共选修课《环境保护概论》的实际情况及笔者的教学体会,对《环境保护概论》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探索。

一、明确课程目标

对于非环境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环境保护概论》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因为各学科及其发展都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如在机械加工及制造行业,机械加工及制造会对环境产生多方面的污染。首先,机械及其原料在加工中(尤其一些化学处理)会将废气排放到空气中造成大气污染。第二,机械加工中的酸洗车间会排放出酸性工业废水,而电镀所产生的重金属离子等污染更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第三,机械加工中切、削等工艺会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第四,机械加工及制造所用原料加工制造中会产生一系列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第五,机械设备加工产生的切削液污染也很多。再如,在能源行业,热电厂会产生SO2、烟尘等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排放出CO2造成温室效应。核电厂会产生大量核废料,而被人们认为是清洁能源的水电,在建设过程中会破坏自然遗迹和生态平衡,同时还会引发滑坡甚至地震。也就是说,环境问题涉及面非常广,在很多产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环境污染的问题,那么对于这些专业的学生来讲,《环境保护概论》课程的学习,使他们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内,有意识的减少和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并且尽可能地采取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方法。再者,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后,大多会在不同行业或部门成为不同层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如果缺少环境意识,他们很可能沿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传统模式工作,这非常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最后,这些学生若干年后也会为人父母,他们自身的环境意识也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观念。因此,对于非环境专业的本科生,树立环境意识,使他们拥有解决当前环境问题和防止新的环境问题的知识、态度、动机、承诺和技巧是重中之重,所有的教学改革都将为这一个中心目标来服务,而这个中心目标决定了如何科学地优化教学内容以及创新教学方法。

二、优化教学内容

目前,我校关于在公选课《环境保护概论》课程的安排上,存在两个实际问题:其一,学时数很少,只有16学时,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显得非常重要。其二,作为非环境专业的一门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一般都安排在下午3、4节课或晚上,而这时学生们大部分已上了一天的课,精神上已较疲惫,如果此时再按照传统的章节按部就班来讲述的话,学生很难集中注意力,教学效果也很难保证,再加上学生自身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公选课“混”学分的思想。因此,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上述情况,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必须进行优化改革。

1.教材的选择

一本好的教材对于教学来说非常重要,目前虽然《环境保护概论》、《环境学导论》、《环境科学基础》等教材较多,但一方面大部分教材更适合于环境类专业的学生,另一方面授课学时数有限,较难找到合适的教材。因此,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再单纯依靠教材,而是在全面系统的基础上,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授课。每次课讲授一个专题,如“大气污染与防治”、“水污染与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与防治”、“环境问题与人体健康”等专题,在选择授课内容时除了兼顾全面系统外,更要突出重点。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12篇

一、中学化学教学中培养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 

1.环保意识的定义 

从根本上讲,环境意识是一个哲学的概念。是人们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一个认识水平和认识程度,又是人们为保护环境而不断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协调人与环境、人与自然互相关系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也就是说,环境意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水平,即环境价值观念,包含有心理、感受、感知、思维和情感等因素;其二是指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培养中学校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 

环境教育是全民教育、终生教育和全程教育,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重视环保意识的培养是社会赋予教育的责任,目前环保已成为全球人类关注的问题。教育影响着一代人思想,所以我们责无旁贷。近年来中国工业迅速发展,人们在享受它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遭受着污染的严重危害。有人说环境污染都是化学惹的祸,这话虽有点偏激,但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许多导致空气、水体被污染而对人体形成危害的污染物的形成都与化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化学学科对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已成国家的议事日程。而中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与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向中学生渗透和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学生运用化学知识解决环保问题的能力。对学生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致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培养学生环保意识是一件事关未来,影响深远的事情。 

二、环境及环境污染的定义和环境污染的分类和危害 

1.环境的定义 

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体。 

2.环境污染的定义及分类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的各种社会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进而有害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环境污染一般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按污染源的性质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按污染源的形态则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物污染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 

(1)大气污染的定义及对人类的危害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达到一定的浓度并危害人体健康、生物生存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大自然曾经山清水秀、美丽如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化工厂及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废气的任意排放,使得我们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改变,尤为重要的是我们的空气变得污浊最近引起人们恐慌的事件是雾霾现象,冬雾有“冬季杀手”之称,加上工业废气、车尾气、空气中的灰尘、细菌和病毒等污染物,附着在水滴上,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出行中,这些物质会对人体的呼吸道产生影响,引起急性呼吸道感染(感冒)、急性气管炎、肺炎、哮喘、鼻炎、眼结膜炎及过敏性疾病的发生,对幼儿、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和体质均有一定的影响。雾霾天气不仅对人类引起各种疾病、还影响人的心情甚至引起交通阻塞,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这些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2)水体污染的定义及其对人类的危害 

水体污染是指由于某些物质进入水体而使水体发生物理或化学的变化,且超过其自净能力范围的现象,并对人类及生物生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水体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它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以及农业上的农药不合理使用而引起水体污染,水污染是对人类健康危害最严重的污染。因为人在生活中摄入的水很多,人体中的污染物经过代谢富集起来,从而造成各种严重的危害并导致疾病。如1953年的水俣病事件,主要是含甲基汞的毒水排入水中,甲基汞被鱼吃后,人又吃了甲基汞的毒鱼,由于食物链的富集,而使人类摄入过量的甲基汞,从而使患者大脑受损,导致患者口齿不清、步态不稳、面部痴呆、耳聋目瞎,非常痛苦。造成180多人死亡,水体污染对对鱼类也造成很大的危害,造成大量的鱼类死亡。 

(3)土壤污染的定义及对人类的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如铅、镉等重金属引起严重的土染污染。 

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于农药残留、化肥滥施以及使用工业污染过的水体灌溉造成的。1992年全国有不少地区已经发展到生产“镉米”的程度,每年生产的“镉米”多达数亿公斤。仅沈阳被污染的灌溉区已达2500公顷土地受到严重的镉污染。粮食产量遭到严重的损失。一旦人们吃了含镉浓度达到0.4~1.0mg/kg就会引起疼痛病,而我们所说的水俣病和癌症都与土壤污染有着一定的联系。当土壤污染严重时会造成土地板结。 可见,环境污染给我们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为了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我们需要加强环保知识的大力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 

二、在中学化学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的方法及措施 

1.在化学课堂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在化学教学中要充分利用教材的,充分挖掘教材中环保素材对学生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在教学过程中,当讲到涉及环保知识的内容,应及时向学生进行环保教育。如介绍,大气污染物的头号“杀手”二氧化硫,其产生途径主要是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及工厂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进入空气中会形成酸雨,酸雨的危害性很大,当酸雨进入河流会污染水源,导致鱼类死亡,影响水生生物的繁殖;进入土壤会使土壤酸化,植物枯死,影响作物生长;酸雨还能腐蚀建筑物酸雨更会危害人体健康。要防治大气污染应从源头入手,化学科学家正在研制开发替代化石燃料的新型能源、化石燃料的脱硫方法、廉价回收二氧化硫的技术、尾气处理技术等,为减少以至消除大气污染而做出贡献。再如水资源,地球虽有“水球”之称,但可供给人类使用的淡水资源却十分有限,而水体的污染又加剧了水资源危机,应用化学原理可以防止水体污染,如研究反应条件实现产品无污染生产、研制无污染的化肥农药、研制无磷洗涤剂、研制高效低耗污水处理技术等。通过这类实例的学习,都能提高学生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 

2.结合化学实验教学,强化环境教育 

(1)收集有毒气体时,要进行尾气处理,强化环保教育 

中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后备劳动者,中学化学教育对环境科学的学习将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化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实验来巩固和深化学科知识。在教学实践中,要在有限的实验中融入更多环保方面的东西。众所周知,在化学实验中,会使用或产生一些有害的物质,如果这些物质进入环境,就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 

化学实验,特别是制备硫化氢、二氧化硫、氯气等气体,做铜与硝酸,浓硫酸的反应实验等,往往会污染教室、实验室的空气,直接影响师生健康。我们可将制备过程中多余的气体或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气体,通过导管,通过三角形的导管,进入相应的吸收液,进入相应进行尾气处理。(如图6所示是实验室制取氯气的装置图)制取氯气的反应原理:2MnO2+8HCl(浓)3Cl2↑+2MnCl+4H2O 

尾气处理反应原理:(Cl2与NaOH 溶液的反应方程式)Cl2+2NaOHNaCl+NaClO+H2O 

(2)对实验后的废液、废物应放入指定地点,来加强环保教育 

教师可以把环境污染物作为试验样品,进行观察分析与研究。例如测定大气飘尘的浓度、测定雨水的PH值、用SO2生成硫酸、硝酸的过程,化学老师在自己做或指导学生做实验时,也可以进行环境教育。对实验结束后的试验废液、废物应放入指定地点,这样既可减少污染物污染,又可教育学生环境保护要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只有这样,才能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3.在化学课外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教育的方法及措施 

(1)参观水泥厂、化工厂等课外活动时、加强环境保护教育 

我们通过组织学生参观考察和社会调查(如参观造纸厂、水泥厂、化工厂,调查周边的水环境)等活动,并通过测定大气污染物浓度,附近河、湖水的酸碱度,从而使学生了解周围环境污染原因及对策,在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同时,增强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或利用节假日到野外收集废电池等,让学生亲身体验环境污染的程度及其危害性,增强环境观念。 

(2)通过办展览和出黑板报,加强环境保护教育 

通过学生小组合作交流,根据我国环境的现状问题,提出一些具有宣传意义的寄语。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请爱护我们的环境。还有如199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等等。让学生通过这些寄语的渲染来提高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如2002年6月5日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的宣传语:生命如歌,让绿色渲染这美丽的旋律。 

(3)聘请环保专家来校作讲座的形式、加强环保教育 

通过聘请环保专家讲座的多种形式和途径,让学生对环境污染的来源、危害以及对其的治理方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让学生通过收集身边环境污染的事例,让学生亲身体验环境污染的程度及其危害性,增强环境观念。还要教育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时刻牢记环保使命,充分利用节约能源(如节水、节电、充分燃烧煤气、石油液化气等),并开发使用新能源(如图9所示风能),合理分类存放生活垃圾(如电池回收、不乱到污水等),不使用污染环境的物品(如含磷洗衣粉、喷发胶等),敢于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做斗争,努力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程度,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通过课外活动,并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深学生对环保意义的认识,组织学生参加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3月12日植树节、5月31日世界无烟日、 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让学生在宣传中了解我国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和常识,提高学生在环境管理环境文化方面的认识。并利用节假日、夏令营,组织学生对当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护区和环境污染区等进行实地考察,使他们认识到人与气温、气候、空气、谷物增产、水土流失、森林砍伐,以及环境保护等都存在着密切关系。通过现场对比,丰富学生环境方面的知识,结合已学的知识,开展有关环境污染与保护知识的问答活动等。 

4.透视社会热点,增强学生环保意识 

作为化学教育工作者,关注化学生活也是成功教学的一个标志,经常关注与化学有关的热点话题,如雾霾、苏丹红事件、塑化剂、三聚氰胺、低碳生活和绿色生活等。以上都是化学物质与人体健康的话题,不妨在课堂上和大家一起交流、分享,在教给学生化学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做一个热爱生活和关注社会的公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指导学生做到不乱扔脏物,不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不使用含磷洗衣粉、捡塑料袋、督促父母不焚烧秸杆、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等活动。同时,也可指导每个人都应从防止家庭污染,保护环境通过这些信息的介绍,使学生切实感到环保要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少用化学用品,以减少污染,为保护环境而改变生活习惯。 

5.借助多媒体丰富环保知识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13篇

摘要: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生活背景,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其中也不乏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丰富内容。本文通过对习惯法及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做简要的梳理,列举藏族、侗族、傣族、蒙古族几个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希望给人们在大力发展工业社会的同时带来新的思考,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 :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态环境

当今,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背景下,人们往往过分的信赖科技和现代性,在广泛使用科技和法律等环保措施背后,本土资源在无形中收到了较大的冲击,有的甚至遗失。作为传统法律的一部分,作为“本土资源”的当然构成要素,梳理和发掘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的传统习俗和举措,势必会给人们在大力发展工业社会的同时带来新思考。

“对少数民族地区而言,生态可以理解为是生活的样态。甚至可以认为,生态与少数民族的生活是绝对的共存共荣。”①这一特性在少数民族的生活中,几乎是没有差别的,所以我们要承认和尊重适合于各地不同“地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并在其中试图探索出一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

习惯法是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它是人类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它源于各民族生存发展的需要,对于人类法治文明意义甚大。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甚至认为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是最富生命力的法律形式。习惯法,是一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与制定法相对应的社会规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照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②

朱苏力说过:“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作为中华法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体系中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大的一种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广大少数民族在千百年以来的生活、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世代相袭、长期存在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法,它为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传递民族文化起了积极作用。”③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极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民族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早已切身的感受和认识到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关于生态环境的意识直接源于他们对于自然最真切的认识、体验和情感,因而也更为深刻的表达了对自然秩序的价值取向及精神追求。我国目前环保法律并不完善,尤其在地方环保法律和环保措施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富有成效的环保经验,即可以弥补和矫正现行环保法条和环保措施的漏洞和不足,也可以更好的促进中西法文化的良性互动和融合。

孟德斯鸠曾近说过:“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④以下将简单列举几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内容。

一、藏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藏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禁忌对藏区牧民来说是良心的命令,违反这种命令会引起一种可怕的有罪感。藏传佛教的“十善法”有自然生态与资源保护规约,如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药材,乱伐树木。藏族有谚语:“山林常青獐鹿多,江河长流鱼儿多”,藏区一般不准捕杀野生动物,对于以打猎为生的人予以鄙视和谴责。许多寺院专门设有“放生节”,在该节日放生的牛马,被视作神牛神马,不得驱赶、乘骑和捕杀,任其自然死亡。⑤也正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了各种环境要素之间共生共存密不可分的关系,才使得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始终保持着生生不息的蓬勃景象。

二、侗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湘西侗族人认为古树是神树,要保护,因此禁止砍伐房屋周围的古树,在侗族,有“嫁妆树”的习俗。即孩子出生之后,便为之栽种一百株杉苗,作为儿女嫁娶的费用,有的地方母亲还专门为女儿栽种“嫁妆林”名叫“十八杉”,也称为“姑娘林”,这在客观上使森林资源得以持续发展。在社会交往中,侗族有打草标的习俗,即用茅草、芒冬草或稻草等结成疙瘩、田螺或箭头等形状,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其中山标意为不让人随意去砍柴、割草和放牧或拿走砍好的柴草以及打算耕种的荒地等。另外他们崇拜山,由于对山存在敬畏之情,侗族人在获取动植物资源时,遵循“取物有度、不贪多”原则,要留适量的资源给山峰,这些朴素的自然观念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傣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傣族人民在开发自然获取生存资料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生态环境观念。傣族的习惯法认为,人与自然是和谐共处的关系“: 有了森林才会有水,有了水才会有田地,有了田地才会有粮食,有了粮食才会有人的生命。”正是有这样的认识,人们才更应该保护森林、水源和动物。傣族历代流传的《布双郎》“祖训”规劝人们“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菩提树”“寨子上和其他地方的龙树不能砍”“不要砍树来挡路”“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不要也不能填”等等。⑥

四、蒙古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蒙古族的观念中,大自然并非纯粹的物质世界,而是一个充满神灵的世界,万事万物皆有灵性,他们认为只有尊重自然、敬畏自然,才能与其和睦相处。(关于蒙古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作者在2014年四月发表在《前沿》杂志中的文章《蒙古族习惯法中的生态环保观——内蒙古雾霾引发的思考》已有详细的论述,所以在此不再赘述)。从某些角度看,蒙古族习惯法中的一些思想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适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却有其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

由于篇幅有限,以上仅选取几个少数民族习惯法做一简要的介绍。纵观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它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属于未来。它是一种“活”的文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扎根于各民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在当今的民族地区仍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当然,由于经济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我们在倡导弘扬各少数民族传统均衡和谐生态环境观念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生态环境观念中不可避免的带其浓厚的原始性,内容也较为粗糙,不可能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做出全面准确的科学解释和说明。我们应承认并弘扬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关于生态环境观念的合理因素和积极方面,强调环境保护意识、生态价值观、合理利用资源、敬畏和尊重自然,使少数民族地区生态习惯法与现行环保工作和措施良性互动起来,让它有所为。

引文注释

①王佐龙.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J].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2).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71.

③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

④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8.

⑤华锐·东智.浅论藏族传统的禁忌文化对生态环境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贡献[J].西北民族研究,2003(1):183-189.

⑥耿明.傣族历史上的原始宗教及其与法律的关系[J].云南社会科学,1999(3):73-78.

【基金项目】内蒙古工业大学科学研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生态修复 水环境

课题:秦皇岛市社科联项目

201206167 秦皇岛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构建、评价与生态城市建设对策研究 201206166 秦皇岛生态城市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

秦皇岛市科技局项目

2012025A128秦皇岛市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保障机制研究

一、生态恢复技术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现状

生态修复技术应用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主要是用于各种受损生态系统如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生生态系统、草原、森林、矿区等陆地生态系统的恢复重建过程中。[6-8]

目前广泛应用的污染水体整治工作如驳岸景观、河床硬化、综合调水及引流冲污等方法都难以解决水体生态系统重建与水体功能的再现问题。 因此,从 20 世纪 70 年代后开始采取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法,强调水环境生态系统的修复逐渐成为受污水体治理的主导思路。

二、生态恢复主要技术与方法

(一)生态修复技术概念

生态修复的概念

所谓环境生态修复,是指使受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恢复到被破坏前的自然状况,强调在不断减少污染源的前提下,采用生态方法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环境自净能力,还原生态系统的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在区域的结构功能[19]。

(二)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

1、污染水体生态恢复的工程技术

(1)植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技术是以植物(如水草、水生花卉等)忍耐和超量积累某种或某些化学物质的理论为基础,利用植物及其共生生物体系清除水体中的污染物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①植物萃取技术

利用金属积累植物或超积累植物将水体中的金属萃取出来,富集并运输到植物可收割部分。

②根际过滤技术

利用超积累植物或耐重金属植物从污水中吸收、沉淀和富集有毒金属。

③植物固化技术

利用耐重金属植物或超积累植物降低重金属的活性,从而减少因重金属扩散而进一步污染环境的可能性。

(2)动物与微生物修复技术

水生动物群落的恢复是水体生态系统恢复的重要内容,同时亦是维持重建水生植物群落结构和功能稳定的重要机制。

①采用CBS水体修复技术

CBS是Central Biological System(集中式生物系统)的简称,由美国CBS公司的科学家开发研制,并得到广泛成功应用,是一种高科技的生物修复水体的方法,是利用微生物生命过程中的代谢机理,将废水中的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从而去除有机污染物的过程。

②采用EM技术进行水体修复

EM为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的简称,是一种由酵母菌、放线菌、乳酸菌、光合菌等多种有益微生物经特殊方法培育而成的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EM技术时日本琉球大学教授比嘉照夫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发成功的一项微生物技术。EM菌群是由5科10属80多种对人类有益的微生物复合培养而成的多功能微生物菌群。其物理性状为棕褐色液体,包含有光合细菌、醋酸杆酶、放线菌、乳酸菌和酵母菌5大类微生物。EM菌群在其生长过程中能迅速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同时依靠相互间共生增殖及协同作用,代谢出抗氧化物质,生成稳定而复杂的生态系统,抑制有害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激活水中具有净化水功能的原生动物、微生物及水生植物,通过这些生物的综合效应从而达到净化与修复水体的目的。

2、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修复技术[14-19]

(1)恢复水生植被

控制营养物的生物措施包括扩大天然营养物汇点对营养物的滞留,削减营养物向营养生成带的再循环和内负荷,外源负荷的削减必须与湖泊内过程相吻合,即将营养物保持为初级生产者所不能利用的化学形态或滞留于湖内不能利用的位点。控制外源营养负荷,除利用和恢复水陆交错带的湿地和湖泊沿岸带的大型植物和微生物的作用,发展费用较低的半天然的人工湿地也是一种可行途径。对于水质明显恶化的水体沉水植被不易恢复,即使恢复也难以维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根际系统的净化,控制面源污染,或是通过生物量的收获消除内负荷,美化环境。重建以沉水植物为主的水生植被对以武汉东湖为代表的长江中下游富营养化浅水湖泊的恢复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结合起来。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也必须根据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规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态特征选择耐污性强的r-选择型植物作为先锋种类,然后逐步对水生植被的结构加以优化。

(2)优化水产养殖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平衡

一般说来,湖泊退化的表征有藻类过度增长、水生植被衰退、污染输入超过水体自净能力及净化能力下降、水质恶化、食物链丧失等。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人为措施促进湖泊的恢复,防止水体的进一步污染,降低富营养化水平。大型枝角类及植食性鱼类虽然可以降低藻类现存量,提高水体透明度,但在长期尺度上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必须进行湖泊生态系统的整体优化,提高和恢复生物多样性,进而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湖泊富营养化的过程中,水生植物群落本身也发生演替变化,以适应不同的营养水平和水环境条件。

在水体富营养水平高,透明度低,加上水华大量发生,草食性鱼类摄食等因素的作用下,沉水植物损失,湖泊进入浮游植物占优势的状态,我国称之为藻型湖泊,表现为湖水浑浊、生物多样性降低,湖泊的利用价值、美学价值和野生生物保护价值也随之下降。但并非每一个湖泊都符合这一模式顺序发展。由上述演替过程分析,对于长江流域富营养化浅水湖泊的生态恢复必须以沉水植物为主的水生植物重建为重点,将工程措施和生态调控措施结合起来。对外源与内源污染负荷的削减是有效的生态调控措施的前提。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必须根据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规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态特征,选择耐污性强的,选择型植物作为先锋种类,然后逐步对水生植被的结构加以优化。

3、海洋生态修复---海藻的应用

海藻是海洋生态环境的生态修复者,大力发展海藻养殖,可以减少海洋富营养化,修复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海藻通过从海洋环境中不断吸收氮和磷,当生长到一定大小,可以被人们很容易地从海区收获到陆地,这种收获本身就是把大量吸收和储存在海藻中的氮和磷从海洋中除去。这种除氮和磷的方式必须存在两大前提:其一是该种海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而且经济价值越高越容易被栽培和收获。其二该种海藻可大规模栽培生产且收割方便。海洋微藻也能从海洋中吸收氮和磷,但由于其个体小难以收获,因此难以充当现代海洋生态修复者,只能作为生态平衡成分之一。

参考文献

[1] 罗永. GIS 技术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 年,2:6~7.

[2] 荆治严.城市重污染河流污染特征与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J]. 环境保护科学,2012,38(2):16~19.

[3] 秦伯强,高光,胡维平,吴庆龙,,刘正文,谷孝鸿,朱广伟,陈非洲. 浅水湖泊生态系统恢复的理论与实践思考[J].湖泊科学,2005,17(l):9~16.

[4] 叶建锋,操家顺.生态修复技术在保护水库水源地中的应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4 ,27(2):61~63.

保护环境的方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系统;系统论;方法

中图分类号: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1-0118-07

当代社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各个法律部门以及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构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理论与实践的挑战。在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现实挑战的法律体系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处于不可或缺的核心地位,其基本社会功能在于调整和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建立社会中的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生态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个基本理论与实践范畴,它既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断成熟的标志,又是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体化、系统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话语。笔者以系统论方法为基础,对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涉及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认知功能,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内部结构等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检视和梳理。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论方法

“系统”(system)的英文一词源自于古希腊文,其原意指由部分组成的整体。现代自然与社会科学中的系统,则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或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中,法律体系实质上就是法律系统,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有效法律规范组合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进而以法律部门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法律体系是法律发展与演变的整体化、系统化的产物,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所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系统结构;其二,法律部门之间,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之间,以及法律部门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和系统功能的有机整体。法律部门的法律体系属于国家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它位于国家法律体系的下一层级,是由特定法律部门的有效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一个具有目的统一性、结构关联性、逻辑自洽性和功能协调性的法律子系统。

系统论(system Thinking)是以系统的整体观、统一观和协调观为核心的科学认识理论和理性思维方法,它强调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等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根据系统论创始人路德维希・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t-talanffy)的观点,任何系统不是各个要素(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整体功能具有各个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系统论不仅是认识和描述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而且为人类理性思维的科学方法开拓了新的路径,它为应对和解决现代社会中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描述和理解的方法。

纵观人类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轨迹,勒内・笛卡尔倡导的实证经验主义研究方法开创并奠定了近、现代自然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将所研究的客观事物分解成若干部分,并抽象出其中最基本的要素,然后再通过要素、部分的性质去认识、描述和理解客观事物。这种方法着眼于客观事物的部分或要素,崇尚经验分析的归纳方法以及单项的因果决定论,其缺陷在于,它难以全面、准确地认识、描述和理解客观事物的整体及其部分、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人类对自然客观世界复杂性认识的加深,以及社会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人类需要更多地运用整体、系统的思想和方法来认识、描述和理解自然和社会问题,以系统为核心的系统论思想和方法因而应运而生。

法律体系的系统论方法是指自觉地运用系统论的整体主义科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系统及其子系统进行分析、研究和建构。作为法律的系统论方法和整体性思维方式,将系统论方法运用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分析、研究和建构之中,就是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个系统,从该系统的要素与要素之间、系统与要素之间、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关系中综合地分析、研究和建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达到公平、有效地解决和应对当代社会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的目的。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环境法形成和发展的早期阶段,学者们就敏锐地意识到,环境法律体系是影响到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并提出把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究。学者们认为,只有研究整个环境法律体系,才能使环境法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从而推动环境法的发展。尽管当时的环境法学者们对于环境法体系研究产生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受苏联法学思想和理论中僵化的法律教条主义的限制,这种法律体系研究在当时并没有采用真正意义上的系统论方法,而且,相关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仅仅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者调整方法为标准和依据。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不同的时空特征。西方发达国家自产业革命以来数百年间,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呈现出渐进演变的历时性特征,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演变也因而具有渐进的历史演进特点。相比而言,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则明显地呈现出各种问题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纠葛的共时性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三四十年时间内,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以爆炸式的方式集中地爆发。与此同时,除了地方层面、国家层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之外,日益突出的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同样对于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构成了挑战。由于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形成和发展的这种特殊历史背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形成和发展因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应对性和建构性特征,并呈现出明显的法律借鉴与法律移植的印记。随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和实践的迅猛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迅速扩大,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也急剧增加。当前,自觉地运用系统论方法对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进行分析、研究和建构,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已经日益凸显。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实践系统论

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社会日益呈现复杂化的特征,因实践功能的区别社会分化为不同的系统,其中,法律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所形成的一个社会子系统,它通过调节自身规范结构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整。按照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可以被视作一种自组织的社会系统,它作为国家法律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经历着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轨迹。在这个系统中,各个要

素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并有机地结合而共同形成系统结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具有特定的系统功能,其系统整体功能大于各个要素的功能之和。运用系统论方法分析和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在系统论的整体观、统一观和协调观的指导下,确立系统各个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确定要素与系统整体相互间的关系、优化系统内部的结构并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从而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目标的实现。

在中国传统法学理论的视野下,没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也就无所谓以法律部门为基础的部门法体系④。换言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形成的前提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或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成为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现实中,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在很多情况下,其法律关系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而且同时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本身而言,其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广泛、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多样、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灵活,如果在理论上简单地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调整方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既难以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进行齐整的划分,也无法保持其内在逻辑的自洽性和涵盖范围的周延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如何更有利于法制建设和现实问题的解决,更有利于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为判准,不仅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客观因素为部门划分的考虑因素,法律目的、价值功能、社会需求这样的主观因素也应被纳入考量范围。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需要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方面破除理论意义上的教条主义束缚并改变单一划分标准的做法,采用更加开放、务实和灵活的实践意义上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在一定的自然空间范围内,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的自然过程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是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或恢复自身结构和功能相对稳定的系统整体的自我调节能力,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相对平衡的独立运转的开放系统。由于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的整体性、关联性特点,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造成的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因而具有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关系,这种特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系统整合及其体系化发展奠定了自然基础。因此,尽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涉及范围广泛、涵盖领域庞杂,但是,由于担负着应对和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共同社会实践使命,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之间及其法律规范之间并非是孤立、分割的,而是具有内在的目的一致性和实践统一性。

当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其共同的法律价值追求及其统一的立法目的,它形成了全面应对和解决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专门性法律领域和实践性法律部门。确保空气、水、土壤等自然生态环境要素的健康和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良性循环,以及维护当代和未来世代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价值和目标。与传统部门法立足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和法律理念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为其价值观和法律理念,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并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无疑构成了社会法律系统中应对和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的一个特殊的法律子系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时间要比其他一些法律部门晚得多。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率先出现了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土壤、核放射等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立法,以及土地、水资源、森林、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专项立法,从而推动了现代法治意义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形成的初期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并不是一个突出问题,随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数量的急剧扩大及其彼此之间有机联系的增强,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综合法、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法典的制定,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系统化、体系化发展成为一种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也日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于现实社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及其体系化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基于这个前提,笔者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及其体系应当建立在法律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建立在抽象的、模糊的、甚至矛盾的法律理论上的调整对象的划分标准的基础之上。因此,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践系统论出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研究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仅在于认可和接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而且,更在于自觉地运用系统论方法来构筑一个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有机整体。事实上,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国家法律系统下一层级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子系统,除了需要考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对象的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统一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原则的共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规范的关联性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同样应当成为判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标准和依据,而不是仅仅以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作为其判别唯一的标准和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们将这些因素都作为判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准,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部门地位及其法律体系,归根结底还是要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本依据。

确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涵盖的实践领域和范围,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的前提。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随着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涵盖的领域和范围在实践中不断扩大,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系统论的角度出发,笔者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界定为: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及其形成的法律部门为基础,由

特定国家有关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以及预防、减少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根据这个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涵盖的实践领域和范围不仅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还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领域,以及新兴的预防、减少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律领域。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认知功能

系统论方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分析、研究和建构的基本方法,它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系统认知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论方法,可以将分散而庞杂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分门别类、有目的地整合成为系统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从而提高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性认识以及对其法律秩序的整体把握。中国环境法学者在环境法形成的早期阶段已经意识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离不开体系思想,体系化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否存在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文件及其法律规范都已经变得极为庞大。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在一个分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关政策制定过程的组织与执行的法律规定的统一性的缺乏进一步使分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变得复杂。法律数量多、法律规定内容重复,数量庞大和凌乱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使其难以被清晰地把握。法学体系化研究有助于客观及实际的工作;它也成为借助那些――透过体系才清楚显现的――脉络关联以发现新知的根源,因此也是法律秩序继续发展的基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能够促使其法律规范以一种整体、有序、系统的法律形态,面对现实社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需要,并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及其实施提供有效的立法参照和实施依据。

其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论方法有助于明确其法律规范涵盖的领域和范围,从而促使其形成一个目的一致、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协调的法律规范系统结构。中国环境法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大环境法”和“小环境法”两种不同的主张。持“大环境法”观点的学者认为,环境法的概念应当是广义的,它是指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自然等涉及环境要素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环境保护法(狭义)、资源法、土地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持“小环境法”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法是指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只包括资源法、土地法等法中有关资源保护的内容。目前,尽管学界对于“大环境法”的观点已基本形成共识,但是,如何统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涉及的不同领域和范围,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法律整体,仍然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理论和实践部门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三,通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提高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认知水平,推动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首次环境法体系学术研讨会上,环境法学者就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只有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环境立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环境立法工作,提高环境立法的效果,方便环境法的适用,以及对环境法作出科学的解释。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论方法,可以识别其法律规范的缺陷和空白,确认其结构性问题之所在,以及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规范的适用等。例如,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前的一个缺陷就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缺失,无论是选择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还是未来制定环境法典,都离不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分析和研究。法典化作为法律体系化的最高形式,根据欧洲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法典化是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获得部门化、体系化发展的一种积极选择。它能够更为集中、系统地反映或表现立法者、决策者、者的意志、利益和政策,也便于社会公众更集中、更系统地了解、理解和遵守现行法律制度。法典总则的制定,能够将分散规定于不同环境法律中的属于环境法律共通的部分,统一起来予以规定,从而精简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典分则的制定,通过将环境法律集中编纂在一起的方式,可以使人们对环境法的组成部分形成清晰的了解。

其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系统分析和研究,有利于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确立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子系统,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是构筑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屏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内部结构检视

法律始终处于一个致力解决新问题并试图将旧问题处理得更好的动态过程之中。在这个动态过程之中,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规范结构的调整、完善和优化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系统论的视野出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应当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在系统总体方面,贯穿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个领域、各个部分、各个要素之中的共同的法律概念、法律价值、法律目的、法律原则等,共同构成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内在统一结构的基础;在系统纵向关系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规范具有等级关系和从属关系,低层次的法律规则是高层次的法律目的、法律原则的具体展开,它们共同构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纵向结构;在系统横向关系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系统横向结构。

当前,以系统论方法为基础,客观地分析、检视和梳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发现其结构、要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求调整、完善和优化其内部法律规范结构的法律进路和途径,是构筑目的一致、层次分明、结构有序、功能协调的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具体地,以系统论方法为基础分析、检视和梳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可以分别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两个不同的角度入手。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是以相关法律规范作为系统的构成要素,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性质及其涵盖领域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可以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律规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自然保护法律规范以及自然灾害预防与应对法律规范等不同法律规范构成的五个子体系。

其一,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律规范子体系。该子体系包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目的、法律原则、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政策、宏观行政监督管

理体制、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基本法律制度、基本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子体系。该子体系由针对各种污染因子和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并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构成。它主要由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噪音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学物污染防治、电磁波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

其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子体系。该子体系主要由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构成,它以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宗旨,囊括了各种不同类别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包括水、土地、海洋、矿产资源、森林、草原、渔业、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能源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四,自然生态保护法律规范子体系。该子体系的法律目的在于以保障和促进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的保护,其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涉及的自然生态环境要素包括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自然景观,以及土地沙漠化防治、水土保持、转基因生物体控制等方面。

其五,自然灾害预防、减少与应对法律规范子体系。在传统意义上,自然灾害因其发生的自然属性及其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抗拒性,而没有被纳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涵盖的法律调整范畴。但是,随着当代法律观念和意识的进步,面对越来越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威胁,各国普遍认识到,通过有效预警、适度干预和积极救助等法律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目前,自然灾害的预防、减少与应对的社会行动,已经逐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自然灾害法律规范子体系主要包括防灾与减灾、自然灾害的应急与救助、防洪与抗旱、地震、气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是以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作为系统的构成部分,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国家立法机构在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法律部门的体系化建构通常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颁行为基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就是按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而构成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明、结构有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相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通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级化、类型化和序列化,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结构更为直接、更为明了。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依托,以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

1 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宪法中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对于一个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权属体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家职责等方面的内容,从而确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宪法依据。

2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立法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立法方面,各个国家采取了环境基本法、环境政策法或环境法典总则等不同的立法体例,其主要内容均是规定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总体目标与总括性法律目的、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政策、宏观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权利与义务、主要法律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位于宪法之下,但高于其他的一般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立法方面,中国目前还处于空缺状态,这是未来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3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国1979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于1989年正式颁布《环境保护法》。虽然一些学者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的环境基本法,但严格意义上讲,它只是一部具有一定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而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其法律等级只是一般法而不是基本法。同时,受到立法时的时代观念和客观条件限制,《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及其基本内容停留在污染防治的法律层面,并不能总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各个范围和不同领域,因此,它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中只是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律。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中国环境法制实践向纵深的推进,近年来,中国已经制定或者正在起草一些新的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如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法》,以及正在起草的《能源法》等,这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综合性立法扩大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此外,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应当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具有综合性、基础性地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4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是指针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自然灾害预防、减少和应对的单项立法。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中,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颁布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石油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颁布了《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自然灾害预防、减少和应对方面,颁布了《防洪法》《防灾减灾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等。目前,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考虑的单项法主要包括《原子能法》《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法》等。

5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据法定程序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文件。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数量非常多,几乎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监督的所有领域和范围。

6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法律解释

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漏洞、空白、模糊、不确定等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授权的机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适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立法解释,以及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对适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司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法律,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司法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7 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

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在现实中大量存在,虽然这些部门性行政规章主要是针对相关行政机构内部行政行为的规范,属于准法律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规章仍然可能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

8 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与规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与规章已经成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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