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税收负担;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在国民经济和税收收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6-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额为3100004亿元,税收总收入为496256.68亿元,民营企业在这十年间创造的GDP为1883186.83亿元,创造的税收总收入为405896.01亿元。民营企业这十年间对于我国GDP的贡献率达到60.75%,对于我国税收总收入的贡献率达到了81.79%。这表明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实践证明,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增进国民经济的整体活力。但客观来看,相对于国有企业,大多数民营企业实力较弱,且处在竞争性领域,税收负担不易转嫁,因此,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比较重。如果此种情况继续下去,将会严重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因此,对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税法没有规范我国民营企业纳税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成熟的民营企业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为制定合理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税收负担,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

二是, 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

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首先,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制体系。在增值税制度上,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所得税优惠上,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微型民营企业的所得税率,根据小微企业的盈利状况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措施。在营业税方面,对于民营企业纳税人可设计起征点。

其次,税收政策要有所侧重。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当有针对性,结合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吸纳下岗职工和残疾人士等特定项目。并且拓展税收优惠的手段和方式,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盈亏相抵,允许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延期纳税等。

再次,改进民营中小企业纳税服务。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税务部门应“国民等观”,减少对民营企业的纳税服务歧视现象。同时,加大民营企业税收优惠的宣传,落实促进民营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作者单位:扬州市邗江区江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徐祖跃.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 税务研究, 2014(11).

[2]张颖蕾, 沈加佳.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2(4).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税法没有规范我国民营企业纳税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成熟的民营企业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为制定合理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税收负担,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

二是, 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

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首先,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制体系。在增值税制度上,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所得税优惠上,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微型民营企业的所得税率,根据小微企业的盈利状况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措施。在营业税方面,对于民营企业纳税人可设计起征点。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民营企业; 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 分析

一、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力军和推动者。近年来,广东的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从民营经济发展趋势上看,民营经济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据统计,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3 336.44亿元,同比增长11.9%,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1.8%。同时,民营单位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质量也不断提高。2011年,广东民营单位有468.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达110.83万户,个体工商户348.48万户;民营单位户均创造增加值为49.8万元,户均上缴税收为7.94万元。在出口方面,民营出口高速增长,高端产品成为其出口主力军。广东民营出口总额为1 321.71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22.44亿美元和250.95亿美元,同比增长29%和37.9%,占民营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66.1%。另外,民营企业在税收上的贡献也逐年加大。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实现税收收入3 718.96亿元,同比增长26.8%,但是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广东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低。据2010年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民营企业500强中,作为民营经济总量第一大省的广东只有13家,而浙江、江苏两省合计309家,占据榜单60%的席位。从专利技术看,至2008年底,广东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连续12年居全国第一位,然而大部分企业仍然与专利无缘。据统计,广东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参与科技自主创新的不足20%,而中小民营工业企业只有3.4%。2009年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浙江占了19家,广东则只有8家。以上事实说明,广东民营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其科技自主创新竞争力缺乏的矛盾亟待解决。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国家将继续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税收支持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以使广东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这一举措,成为“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大战略任务。

二、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影响实证分析

(一)税收政策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是采取税收政策,其优越性体现在:一是税收政策对市场造成的扭曲最小;二是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最强;三是税收政策的操作成本较低。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民营企业可能的风险成本,提高在此过程中科技创新预期收益,为民营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研发投入、创新成果转化等因素影响很大,所以,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种激励手段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效果最为明显的首选调控手段,它影响着民营企业创新的各个环节,并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影响实证分析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广州民营企业 科技创新 税收激励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广州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据统计,2010年,全市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4056.0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38.2%,居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首位,民营企业已成为广州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广州民营企业发展水平不高,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据全国工商联2008年数据显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入围条件为营业收入29.70亿元以上)中杭州有81家、绍兴有33家、温州有21家,而广州市仅有12家。从民营经济比重来看,2010年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34.7%,而温州、宁波等地已占到80%左右,省内的佛山、中山的比重也都在60%左右。对广州来说,在城市综合实力中,科技创新是一块短板,在反映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R&D数据上,广州的支出只有北京的1/4,R&D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北京的1/3,与上海、深圳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另外,广州民营企业研发力度不大,2009年,广州科技型民营企业投入研发经费54.47亿元,技工贸总收入2069.17亿元,研发投入占技工贸收入比重的2.63%。全市民营企业拥有“中国名牌”产品称号17个,而宁波37个、深圳51个、温州38个;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5个,而温州80个、宁波44个。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深圳占了8家,广州则无1家。由于没有掌握关键的核心技术,科技自主创新的力量不足,导致广州民营企业产业附加值、竞争能力低下。广州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创新的主体在于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而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激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手段。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并激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以此让广州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本文研究重点。

税收激励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通过税收激励体现,税收激励也称为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以优惠待遇的条款。税收优惠可以解释为政府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将其让渡给纳税人,如果让渡的税收收入体现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结果中,它必然会增加科技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

(一)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有正向关联效应

国内外大量学者都对税收激励促进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过实证研究。Dagenais et al(1997)对加拿大的R&D税收优惠体系研究发现,政府每放弃1加元的税收收入,私人R&D支出将增加到0.98加元;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研发税收抵免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激励能使研发支出增加近2%。Billings(2003)指出,企业创新活动的安排取决于创新的使用成本。若以Pr和PY分别表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产出,以τ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k表示对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δ表示折旧率,r表示贴现率,则创新活动的使用成本可以表示为:

Ct=Pr(1-τ-k)(r+δ)/PY(1-τ)

其中,Pr/PY表示一单位创新活动的真实购买价格,(1-τ-k)(r+δ)表示增加一单位创新活动的机会成本。可见,税收激励k是影响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变量,各国普遍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二)税收优惠可降低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成本

税收优惠在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可降低投资成本,其机理是税收通过对资本预期收益和资本成本的影响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税负高低直接影响资本的预期收益,在资本预期收益一定时,资本成本越低,资本的预期利润率越高。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如投资抵免、利息抵免、加速折旧等,可降低资本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当政府为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时,可降低边际资本成本,资本需求量相应增加,从而鼓励企业创新投资。图1中,政府对民营企业再创新投资提供税收优惠T,新的均衡点将从E2移动到E1点,再创新资本数量从Q2到Q1。

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激励和培育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做法,广州民营企业只有进行科技自主创新,才可能在核心技术的辐射与带动下,进一步引导整个产业链条的扩张,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增强广州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税收激励政策

(一)实行多元化税收激励政策

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使用,包括间接优惠和直接优惠,运用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同时辅予免征、减征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为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广州市地税部门2010年起明确了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为:为民营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民营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以上的政策规定看,广州市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采用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间接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渗透引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对技术创新活动形成更有效的激励,为加大税收优惠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广州相关决策部门应增加间接优惠措施。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增加财政投入,扶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为加大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近年来,广州市财政实施科技型企业扶持技术创新基金计划,每年安排市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000万元,加大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支持,对认定为市创新企业的给予经费扶持,并从2011年起,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每年1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对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同时从该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奖励本市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并支持广州民营科技园扩园发展,加快建设成为国家民营科技示范基地。其次,对获得国家、省、广州市立项支持的研发项目给予专项配套资助和贷款贴息。其中,对获得部级、省级和广州市级研发项目分别给予50%、35%和25%的资金配套;对获得部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部级重点实验室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资助。再有,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自2011年起实施增城区域品牌推广计划,每年投入500万元资金,对增城区域品牌和列入市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品牌(20个),进行品牌宣传推广。以上各项利好政策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也存在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总体偏小,资金使用较为分散,支持领域有限的问题,财政政策形式单一,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的问题。为此,政府应逐步扩大财政预算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加快设置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2.落实税收激励政策,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税收激励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政府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同时落实促进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广州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在同行业中影响较大或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总部,其境外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同时,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对民营企业免费办理税务登记、纳税培训、办税软件提供与维护、税收资料提供、税法咨询服务;积极推行税务制度,尽量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减轻民营企业涉税成本;另外,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融资政策等应当互相配套,进行调整和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为扶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税务机关可开通民营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给予优先办理;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民营企业提供详细办税指引;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纳税服务;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的前提下,不折不扣落实扶持政策。

结论

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推动、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其发展所依赖的核心竞争力与技术创新息息相关,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激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增强创新能力,具有其它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构建并完善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广州发展经济工作中一项长期的战略。

参考文献:

1.吴凤平,曲顺兰.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再培育的财税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 2009.5

2.张广宁书记.万庆良市长在广州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2010.11

3.广州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EB/OL].广州市政府网

4.广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广州市统计局.广州统计信息网

5.阮家福.论自主创新与税收激励[J].税务研究,2009.5

6.宋子鹏,杨少浪.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J].珠江经济,2008.11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近年来,岚山区依托港口等区位优势,民营经济蓬勃迅猛发展。本文从税收角度对辖区民营经济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展开思考。

[关键词]

民营经济;税收职能;纳税服务

一、岚山区民营经济税收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底,岚山区共有民营经济5868户,其中,民营个体3957户,民营企业1911户,涉及批发业、零售业等43个行业大类、206个行业小类。2014年度共计完成税收收入195150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98.48%,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区经济税收的主体。

二、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2014年以来,岚山区国税局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载体,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立足辖区民营经济企业税收征管与服务实际,从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三方面入手,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一)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是发挥国税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充分运用小微纳税人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手段,最大限度地释放税收政策效应,为全区民营经济发展“输血壮骨”。一是强化税收政策辅导。针对辖区民营经济特点,一方面,通过纳税人学校、专题宣讲会、上门辅导等多种载体,开展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营改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等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另一方面,成立由12名业务骨干组成的税收咨询专家团队,定期到民营企业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和宣传,提高辅导宣传针对性,帮助企业理解掌握政策。二是引导和扶持创业投资。发挥税收政策积极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生成,让发展更“快”。积极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涉农优惠等税收政策,培育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展。三是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税收政策导向功能,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让发展更“优”。2014年以来,我局兑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95万元,落实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2723328万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1426万元。全力抓好营改增试点工作,532户营改增企业,减税11200万元,促进了辖区经济结构转调。为89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80369万元,有力地扶持了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优化纳税服务,服务民营经济纳税人发展一是开展需求调查,提高服务针对性。针对民营经济企业的特点,广泛开展纳税需求调查,利用税企QQ群、短信平台以及问卷调查等途径,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民营企业开展意见征集和需求调查活动,累计发放调查问卷700余份,现场解答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300余人次,征集民营企业纳税人意见建议46条,为改进民营企业纳税服务方式方法提供了资料依据。二是着力提速增效,减轻纳税人负担。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该局归并办税项目,简化办税流程,取消26项涉税文书报表,推行部分业务免填单服务,月度申报资料改为年度一次性报送,资料报送总量压缩60%。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同时,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对办税服务厅进行升级改造,办税窗口由5个增设至8个,增设VIP窗口,建设厅内自助办税区和24小时自助办税区,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窗口办税效率提升30%以上。三是建立便民服务点,实现“家门口办税”。针对中楼镇纳税人反映较为普遍的办税路途遥远、不方便的问题,我局与地税局、中楼镇政府联合设立了中楼镇办税服务站,每周三派工作人员到服务站为该镇纳税人集中办理所有涉税业务;在全区8个乡镇建立普通发票委托代开点,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及时就近办理代开业务,让边远地区、乡镇的纳税人享受到了“家门口办税”的便利。四是开展税收风险提醒。加强民营企业涉税数据的采集,将钢铁、港口和石化三大行业,从8个方面、99个小项对企业进行风险的评估、评价,开展税收风险提醒。今年共对3大行业的4户纳税人进行了风险测试,向企业提供了17条异常管理指标数据,提出26条管理意见和建议。同时,针对在稽查、评估过程发现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收政策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通过发送《税收风险提醒书》的方式进行告知,辅导企业规避涉税风险点,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减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损失。2014年,共计对222户企业发放《税收风险提醒书》,帮助企业规避涉税风险200余项。

(三)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一是打造高效廉政队伍。持续对内开展廉政、作风建设,加强干部法治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时间观念和效率观念,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民营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政务公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进行细化,约束税收执法人员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公开权力清单、执法清单的要求,通过政务公开栏、外网、媒体等方式公开信用等级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等事项流程,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规范进户执法。制定《关于加强进户执法管理的通知》,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严格落实进户执法准入制度,明确进户执法管理的范围和程序,统筹安排进户执法。四是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制定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分区域、分行业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民营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

三、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统筹抓好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民营经济在岚山区处于主导地位,落实好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对于促进其发展至关重要。建议组成政府主导、税务部门参与的扶持领导小组,密切关注经济、财税等政策变化情况,统筹政策落实,定期分析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政策调整对区域内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吃透政策、算透账,确保财税政策运用效益最大化。

(二)加快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推进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加快重点产业、清洁能源、绿色食品等扩能改造项目建设,推动总量扩张和结构调整。同时,积极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增长点。以“营改增”为契机,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壮大物流、医药、高新技术、蓝色经济等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努力培植新税源。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民营经济;国税收入

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产权、管理、科技和市场的创新,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增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在民营经济正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大背景下,我们以淄博市2000-2003年的税收资料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分年度的比较分析,测算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淄博市国税收入快速增长做出的贡献,对加强国税税收征管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民营经济近年来的快速增长成为推动淄博市国税收入增长的重要力量

自2000-2003年,淄博市民营经济税收年均增长率超过50%,势头迅猛。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民营经济的企业登记比例呈高速增长态势,年增长比例分别为9%和13%。随着多项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出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淄博市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取得了又好又快地发展。调查资料显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登记比例近年呈现不断下降趋势,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

第二,民营经济从事的行业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渐繁多。调查资料显示,从2000-2003年,民营企业不断涉足多种行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如制造业中,经营产品的数目从2000年的14个增加到2003年的26个,多品种的产品经营,反映了民营资本和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

第三,民营经济的赢利能力不断提高。从2000-2003年,民营赢利企业占被调查民营企业的比重从33%增加到51%,赢利额近几年有较大幅度增加,年增长率除2002年比2001年略有下降外,2001年、2003年比上年的增长率都在2倍以上,民营经济进一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第四,对国税税收的贡献日益增大。逐年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随着多元化经营和赢利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国税税收的贡献也在不断提高。根据税收调查资料取得的数据,从2000-2003年,民营经济对淄博市国税收入的贡献,如表1所示。

从民营经济占税收比重看,占增值税的比重和占地方税收的比重平均每年增加约1个百分点,占企业所得税的比重也呈缓慢增长态势。从分税种增长速度看,民营经济贡献的增值税除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17%略低以外,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60%,增长速度迅猛。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民营经济2002年缴纳的所得税比2001年下降了25%,但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77%,重新回到快速增长的轨道。

二、民营经济在税负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情况

(一)税负情况

税负是指国家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占税源数量的比重,反映出税收与税源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数量对比关系。税负一方面反映的是国家征税的强度;另一方面反映了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由于增值税提供的税收收入是淄博市的税源主体,民营经济在营业税、消费税中所占的比重过小,因此,对民营经济的税负分析主要以增值税为主。2000-2003年,淄博市民营经济的增值税总体税负情况可以看出,被调查企业增值税的总体税负在4%左右,民营经济的增值税税负略低于总体税负的1%左右。

(二)税收优惠情况

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税收中性的角度看,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因经济类型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优惠,否则就会有违税法的统一和公平原则。现阶段,民营经济并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只能依附于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等税收政策中。因此,民营经济只有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才能享受到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税收调查资料情况看,目前民营经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占所调查企业的比重仍然较小。

从淄博市的情况看,民营企业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本年享受内销货物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虽绝对额呈现大体的上升趋势,但所占比例逐年降低,而且占比重较小;出口退税额占所调查企业的比重有所上升,从绝对额来看,2003年比2002年增长23%。所得税享受的减免税额在2003年以前税额过小,2003年减免所得税方面和促进技术进步等允许抵扣的所得额有了显著增加。从总体上看,民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比重过低,只有出口型企业享受的优惠份额较大,这与民营企业规模小、结构单一有密切关系。

三、发展民营经济,完善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民营经济的发展,除了资本、技术、公司治理等内部因素外,市场准入、融资、法律地位等外部环境条件的改善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在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要把转变服务职能、改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与加强税收征管结合起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一,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完善税收政策、调整政策结构、强化调控作用、提高征管效率和促进企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税,调整、完善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体来讲,增值税方面,重新考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允许占民营经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参与到正常的工商业经营贸易渠道中来。另外,加快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要适当扩大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幅度;二要鼓励民间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使高新技术产业更具吸引力;三要转变区域性优惠为产业性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有效。

第二,深化税收执法透明化工作,畅通服务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方面都出台了许多新政策,投资环境的改善除了基础设施等投资“硬环境”外,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服务、法律纠纷的公正审判、税收执法的透明化等投资“软环境”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占民营经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人员等因素的制约,获取和解读政府信息的能力不高,往往做不到及时反应,不仅会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而且还影响了这些企业的税收遵从度,提高了纳税成本。因此,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税务部门,一方面坚持和深化税收执法的高度透明化,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期限;另一方面要改进服务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服务体系,用较低的成本,实现规范、快速的服务效益,改善政府服务的投资“软环境”。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7篇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市场,解决劳动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生产性民营企业,由于内外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从内部因素来看,生产性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研发能力不足,产品竞争力较弱,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从外部因素来看,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且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内、外资企业有别的所得税政策,使得生产性民营企业的待遇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又由于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局限,使得国内大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充分运用,导致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成本较高。因此,广大生产性民营企业迫切需要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性及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与所处的有利经济形势,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支出,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

二、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体现。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纳税人员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正确领会税收立法精神,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才能成功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大多都是一些跨国公司、三资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其中有的还是纳税先进单位,这就说明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纳税意识比较强,纳税风险较小。生产性民营企业需要克服自身条件的限制,加强对税法内容的了解,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促使生产性民营企业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8篇

一、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同经济成分税收差别待遇的现状

(一)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不同经济成分的差异

1、不同经济成分同一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差异。如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公用事业等行业给予一年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待遇,而大部分企业没有此项优惠,国有、集体福利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而民营福利企业同样承担安排残疾人员的义务则无法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2、不同经济成分经营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差异。如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废旧物资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而单位经营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其他企业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非上述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3、不同经济成分由于所处地域不同存在的税收优惠差异。如外资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而设在其他地区则没有此类优惠。

(二)在税收管理上不同经济成分的差异

1、个体工商户及小规模商贸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必须在正常生产经营1年后,其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的标准方可认定,这与其他企业的开业即可认定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大量的中小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2、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限制了小型企业的发展。

3、个体工商户和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其销售货物下道环节不能抵扣税款(或抵扣税款相对较低),从而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限制了发展。

二、差别政策的成因分析

形成上述差别政策的成因可以说是各方面的,既有国家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促进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企业优先发展采取的激励措施,也有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的对国有集体企业保护措施,当然也有民营企业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不能守法诚信经营,造成社会信誉程度低下的结果。

(一)国家为实现特定目标采取的税收差别待遇

1、国家为了促进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制定了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1991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管理上比内资企业更加宽松灵活,某些方面政策比内资企业更加优惠,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规范税制,促进招商引资,借助外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按照经济政策的需要,对一些地区实行了倾斜的政策。1980年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对经济特区实行了优惠政策;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对西部的一些企业实行了鼓励性的优惠政策,等等。

3、为了促进国有企业尽快转轨转制,在一定时期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粮食经营过程中确保粮食的社会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购销业务采取了免税的政策,为了支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发展,促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针对民营经济的不规范性,避免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跑冒滴漏,制定的限制政策

1、民营经济的不规范性导致税务机关采取针对性的管理。从民营经济自身来讲,不少民营经济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规范的财务帐目和经济核算,受自身规模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很难对外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此,从会计目标来讲,小企业没有向投资者或所有者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外在激励。一些经营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受业主追求经济利益动机的影响,无税交易和无税所得普遍存在,做假账、账外账,使得企业内部凭证真实性下降,会计信息失真,各项收入无法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严重侵蚀税基。甚至有些企业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四小票”虚列抵扣,骗取国家税款。促使税务机关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限制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采取核定征收等方法。

2、对民营经济各种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由于民营经济的特殊性,政府部门缺乏对民营经济管理的有效监督,企业法人责、权、利的约束弱化。目前,对民营经济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除税务部门外基本上无其他外部约束。然而由于税务部门受人力、业务素质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管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了政策执行上的不公平性,如对个体经营者经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就采取了限制的政策。

三、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的建议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竭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全发育,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不能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去包办发展中的问题。既要按照“中性”原则建立税收制度,又要注意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建立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

(一)进行税制改革,促进税制进一步完善。

1、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使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给予外资过多的税收优惠而实际上抑制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不同档次的低税率。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容,也是WTO的核心要求。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及政策,因此要想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内外资本形成良性循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在必行。

2、适当取消税收优惠,对需要照顾的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分散,没有形成统一集中的法律文本,给税收优惠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要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税收中性”的原则,尽可能排除因税收制度本身不合理所导致的税收不公平,增加社会的额外负担,干扰和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上弊大于利,如大量的假福利、假校办、假劳服企业通过联营等渠道,分走了大量的税款,使减免税进了个人的腰包。另一方面,对国家必须要进行调节的,应制定并完善专门的税收优惠法律,增强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维护税法的尊严,或采取按规定征税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给予财政补贴,避免对税收优惠政策滥用和人为变更现象的发生,尽量使各类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体平衡,现行税制规定小规模工业企业适用征收率6%,商业企业为4%,虽然商业企业税收负担比原来降低了2个百分点,降低的幅度不小,但实际税负仍高于一般纳税人。据测算,工业企业6%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35.29%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是按收入额中有23.53%的增值额计算出来的,实际上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没有那么高的增值额。要测算一个比较“中性”的比例,使一般纳税人不是一种优惠性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也不是一种惩罚性征收。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经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一定条件后也允许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以申请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纳税。

(二)强化税收宣传,提高税收遵从度。一是开展依法纳税光荣的宣传,宣传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应尽义务,使纳税人感到依法纳税使命感和荣誉感,增强作为共和国纳税人的自豪感,激发纳税报国的热情,形成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二是加强税收法制的宣传,特别是对《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及《税收征管法》的宣传,由于纳税人并不是100%的都奉公守法,税收管理并不只是如何使纳税人方便纳税,还需要促使纳税人尽可能的依法如实纳税,要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使全体公民了解不依法纳税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进行税收知识的宣传,使大家了解为什么要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从而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9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税收

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全国工商联对民营经济的概念做的具体阐述:“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内资民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民营经济在经历了曲折发展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得到了恢复、发展和壮大,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社会就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其中最现实的就是政策关,本文着重探讨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二、现行民营经济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简单并且政策导向不明显

我国目前关于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两种方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却运用较少,而且缺乏对民营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加快技术创新、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针对性鼓励税收优惠政策,没能很好地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

(二)税收政策执行时随意性大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级次不高,大多数税种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的,而且几乎所有税种都是小条例(法律)、大细则,同时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减免税规定更是如此,大多采用实施细则、临时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法律规定,因而减免税受到一些地方政府较多的行政干预,人为因素多,随意性大,不能很好地保证税收的法律性。

(三))税收政策存在不平等

多数民营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小,相对于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等。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改革和完善流转税

1.推进增值税转型和扩大行业范围

应尽早把增值税由生产型改消费型的试点工作从东北三省向全国铺开,为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同时扩大固定资产准予抵扣的行业范围,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工艺的开发使用。

2.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取消销售额标准,企业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无偷漏税行为,那么不管规模大小都应该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即使对于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应该降低增值税征收率,或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使其实际税负接近一般纳税人水平,以维护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地位。

3.调整关税

对民营企业减少许可限制和减征关税,对其进口的属于国家产业鼓励的设备和技术可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甚至免征关税,从而达到提高民营企业的产品技术水平和出口竞争力。

(二)改革和完善所得税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现行所得税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初确实起到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初衷,但现在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合形势发展需要。

2.降低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度

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一般在15%左右,而我国却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名义税率过高,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也不利于吸引投资者创办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低税率,并设置多档优惠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度,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3.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

严格依法治税,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税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国的税法,保证税法的权威性。明确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制定严密、科学、易于操作的执法程序,保证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和效率化,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执法体系。同时要改变目前税收机关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存在的“抓大弃小”的做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提高税收机关的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针对滥用“核定征收”现象,应改进征收办法。同时要针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不全、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现状,采取“重服务轻处罚”的管理模式,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海涛,李军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5(4)

[2]曾庆宾,刘明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05(6)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财税政策;民营经济;借鉴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着特殊的国内和国外环境,现实要求民营经济需要再次实现突破。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的突破是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从财税政策体系上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而借鉴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美国有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很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提供;三是担保贷款,由 SBA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SBA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比较灵活经常调整税法。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了25%。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减至14%,刺激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税额减免,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

美国还将政府采购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定量的采购定单,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留待小企业投资或者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如果招标对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的定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定的。

二、现阶段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是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或3~10万元的微利企业,分别减按18%和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小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符合规定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达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先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列举的措施来看,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其次是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缺乏有效的保证。再次是政策手段单一,优惠力度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限于所得税等方面,并且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没有利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政策。

三、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实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要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困难重重,风险高、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更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彬虑制定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如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 l/2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财政补贴提高到经费的3/4;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二是尝试设立阶段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用于支持风险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并对处于基础应用阶段的构思、技术和自由技术的开发进行补助。三是对科技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助;对于接纳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财政要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科技型企业招收下岗人员就业的,可实行按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将下岗职工救济费(1年或2年)一次性拨付给该企业使用的政策,同时,允许这些企业向国家申请科研经费等。

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具体措施如下:(1)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提高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为主,即提高企业的内部积累;在放宽对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尽快出台对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以利润作为注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低优惠税率来引导企业注资。(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付;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3)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主要是政策性资金,但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各地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中要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份额。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配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逐步降低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的条件,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与对外合作。

2、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首先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实现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逐步建立起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实施税收鼓励,优化税收服务,大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空间。

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扩张的欲望。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其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其次,改革所得税政策。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二是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再投资,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或者将再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四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将目前对福利企业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待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对所有中小企业,只要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就可给予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简化纳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如果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就业人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定一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不但可简化这些企业的纳税手续,也有利于他们的经营发展。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民营经济研究所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成长[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25-26.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企业所得税;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向题提出

2006年4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向下属各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10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432号),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执行,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视同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新规定没有明确要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继续免税。不免税等于要纳税,实质上是要对民办学校征税,制约民办学校发展,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给民办教育发展带来严重后果。为此,以广东白云学院、广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等为代表的80多家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团体联合起来向省税务部门、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陈述理由,反对向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征收企业所得税。笔者作为注册税务师代表民办学校出席税务、教育部门相关的研讨会、座谈会,阐明民办学校反对征税的立场,全程参与了事关民办教育生存的所得税事件,笔者的观点与民办学校一致:拟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于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利于教育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结果最终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大规模破产,在校学生难以完成学业,非正常流动到社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特别建议税务部门慎重考虑对民办学校征收税,继续给予免税政策。

二、问题分析

(一)征税的法律依据分析

1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按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中国税种大体上分为四类: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与农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内涵:一是企业所得税属于一种所得税;二是企业所得税缴纳单位是企业。企业与所得税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充分必要条件。

2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所得。

3 关于企业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是:一是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二是建立独立账本,编制会计报表;三是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而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的内涵是以盈利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则不是企业。

企业种类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4 对民办学校征税的具体法律依据

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征税依据:

――国务院1993年12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企业。不包括民办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于1994年4月16日颁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65号)第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民办非企业单位视同企业纳税。

根据财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具体表述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机构,不包含其他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经济类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以民办学校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最高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文件尽管没有直接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但上述条文却通过明确学校免税收费收入的政策界限而提供了对民办学校教育劳务收入的征税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界限。

目前,由于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是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由此可推,其企业所得税不属免征之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4月17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停止执行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学历教育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粤地税函[2001]432号文件,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财税[2004]39号文件执行。所以。广东省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4]39号文件。

2006年下半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宣布将开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就是以粤地税发[2006]101号文件为依据的。

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5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一条。明确

了进修班、培训班即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以“政府举办”作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界限。按此规定。由于民办学校是非政府举办的,因此,其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就不属免征之列。这就是目前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但这仅仅是一个部门的行政规章,而不是法律。

(二)征税的违法依据分析

1 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

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当法律与宪法冲突时以宪法为准,法规与法律有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法规与规章有冲突时法规为准,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是税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一部依据宪法与教育法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教育法。是至今中国民办教育方面的最高法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法律效力划分属于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按法律效力分类均属于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我国为税收法律多数是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解读:立法精神在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而不是限制民办教育,更不取消民办教育。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解读:民办教育的性质属于公益性事业,即是非企业性质,从事非营利的教育活动,所以不能视同企业征税。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解读: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同等法律地位就应有同等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公办学校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同样享有。相反,同样是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学校免税,民办学校征税。实质是政策歧视,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解读:税收政策应当按公益性事业给予全面免税。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规定,如出现冲突,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应当以法律为准。即税收法规与民办教育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上应当以民办教育法律为准。所以,拟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是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从税法适用原则上分析,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件)是1999年出台的税收规章。《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作为税务部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当法律为依据,特别是当税收规章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为准。从政策出台时间上看。民办教育法律属于新法。优先采用,才符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更何况[1999]65号文件还不是法律,仅是规章。

3 从立法角度分析,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征收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全国人大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前者是规章;后者是法律、法规,规章与法规、法律前后不一致时,按立法原则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否则即违法。

2004年在财税[2004]39号下发一个多月后。国务院颁发了第399号令,宣布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这就说明。2004年4月1日以后,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新的精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学历教育收费。也包括非学历教育收费);二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尽管不能在税收政策上与公办学校完全一样,但仍可享受优惠。

只要细心对照一下“财税[2004]39号文”的有关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就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冲突。从法律效力来看“财税[2004]39号仅仅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文件。属于行政规章。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是国务院令。属于行政法规。前者处于下位。后者处于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正常的司法解释与执法规则,大家都知道,同层面法规相抵触时,以时间前后。按后颁发的执行;上下位法规相抵触时。不管时间前后,按上位法执行;因为上位法能够矫正下位法。很明显,财税[2004]39号文颁发既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之前,又在其之下。

据此,可以肯定地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后,由于“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已成为民办学校能否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免税政策的界限。因此,在考虑民办学校教育税收政策时,暂不说依据“财税[2004]39号文”行政是否违法。但起码“财税[2004]39号文是已经不适用了。更不能作为向民办学校征税的依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必须认真清理不合时宜的教育税收法律法规,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出发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新调整现行的教育税收政策也已是势在必行。

4 从税种角度分析,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法律依据

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企业”才是“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把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纳入“企业”范围,税收部门解释称为“视同企业”,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推出“企业”=“非企业”的错误逻辑,分明是典型的强权逻辑或者是强盗逻辑。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视同”其实本质上就是违法,如果“企业”=“非企业”等式成立,则税收规章上应该把“民办学校”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免税才不会出现上述的错误逻辑。

如果对“民办非企业”的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就相当于要非农业户籍的“市民”缴纳“农业税”,本身就是行不通的。

5 从利益分配角度分析。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扭曲了国家与个人分配关系

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就是由学生家庭负担的,家长才是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承担者,即税负人,在这个过程中,民办学校只是中间环节。也就是说,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对家长征税,加重学生家长负担,通过行政手段扭曲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分配关系。

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征税,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经费支出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因为纳税而减少了办学经费,学校只能通过提高学费标准来应对,因此,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人最终是家长。同时对学校而言由于提高收费而影响办学竞争力。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法律前提:由全国人大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法》

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民办学校征收所得税不是不可能,前提是:要制定与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法》。从法律上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缴纳“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如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发展迅速,国家明确认可“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税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私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于1988年6月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私营企业”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尽管出台的是税收法规,不是法律,但是当时《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不违反相关法律。所以这个税收法规的符合法律规范的,一直执行到由“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三税合一的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止。

从税收法规立法沿革分析,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制定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制定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制定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些税收法规不与相关法律相抵触即合法,执行起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国家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也是立法在前,目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税收法律。“外资企业”要依法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必须执行。

所以,从立法角度分析,要对民办学校征收行所得税肯定是要制定和通过《民办非单位所得税法》或者《民办学校所得税法》。如果把民办学校视同企业征税,实际上改变了民办学校的非企业性质,等于把民办学校企业化了,民办学校也就不是学校。而是学店或者是民办企业,“民办学校”等于“民办企业”又是出现一个错误逻辑。

民政部、财政部出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范畴,非营利组织收入即免税收入,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问题解决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经过民办学校代表、相关民办教育协会多方努力上书反映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以法制办公室名义批复如下:

文件名称:《对关于要求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给予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的报告的意见》粤府法函[2006]541号

文件内容:来文对关于要求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给予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以财税[2004]39号文为依据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妥。原因如下:

(1)虽然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以学校学历教育收入“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界限,但其后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2)从时间先后,法律效力来看,均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优先。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宜以财税[2004]39号文为依据。

落款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以法制办公室,加盖了公章

落款时间: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二)广州地方税务局作出政策调整,决定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函[2007]296号《关于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

局属各单位:

鉴于目前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尚待完善,为妥善解决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有关政策之前,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规定,民办学校申请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捐资人或出资人的名单、出资金额和比例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

(2)已提交教育部门备案的章程(需附已由教育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注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内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未注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字样。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教育劳务;

(2)捐资人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捐资人或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及其孳生利息不用于分配;

(3)不存在捐资人或出资人向民办学校借款、借物超过一年未偿还,且没有支付租借费用或者支付租借费用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4)捐资人或出资人未在民办学校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5)民办学校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6)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以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方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对民办学校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暂不退库,未征收的暂不追征。待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后再行处理。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落款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落款时间:二七年八月一日

四、结束语

关于民办教育如何发展?中央的态度是怎样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展才是民办教育的核心,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必须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目标,落实民办与公办教育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发展政策,未来民办教育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特别是收费、税收政策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民办教育收费按物价部门、教育部门规定标准收费,受到学生、社会与公办学校收费等市场因素制约,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已有相关法规可循,按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运作。体现出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中第(四)款: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营改增 促进经济发展 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税务制度下,我国征收的增值税业务主要来自于生产制造业,针对服务业的税收方式主要还是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通过计算企业全部的营业额确定缴纳的税款,这样就导致了重复缴税现象的出现,制约了我国服务性产业的发展。所以加快转变经济形式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我国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有利促进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

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发展现状

从我国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试点工作后,切实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企业的税务负担,说明了执行这一政策的正确性,通过试点结果的显示,有效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通过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的数据分析,绝大部门的企业均有大幅度的企业税负减轻现象,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企业出现税负增多的现象,这说明我国执行的“营改增”政策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完善,税负增多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减少,在整体上推中企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

当前,随着营改增政策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我国逐步进行全国性的试点工作。虽然目前我国真正执行营改增政策的行业缴纳额的营业税只占到缴税行业的很小的一部分,只包括交通运输也和现代服务业,比较局限和片面。既然营改增政策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所以应进一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应用领域,促进经济的全面稳步发展。

二、“营改增”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影响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通过制定新政策,进一步的对经济进行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有效促进了我国的宏观经济,优化了国有产业的调整,建立健全了国家的财政体系。

(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在整体经济不景气的大前提下,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落实确实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降低的税收负担,企业得以有充分的资金运作公司,使企业得到良好的发展。

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企业可以通过外购商品和服务算包括的纳税款项进行抵扣,达到减税的目的。但是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的根本表现形式,是又减轻的税务负担与增加的财务负担相结合产生的净税收负担所影响的。因此,为了切实有效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真正使企业达到减税的效果,促进企业的发展,一些财政部门提供了专项资金,对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谁无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增加的企业进行补助,做到专款专用,通过企业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税务情况缴纳减税申请,财政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最后进行资金的帮扶,确保营转增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在政策转型过程中,难免遇到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自身存在不足的问题,所以就需要财政部门进行过渡性的扶持,真正给企业带来实惠,给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二)营改增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

自从我国营改增政策执行以来,税务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让企业了解营改增政策确实能给企业带来税收负担减轻的效果,让企业自觉自愿遵守营改增政策,这样能够有效落实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同时,对于营改增政策执行过程中减税效果明显的企业,作为营改增政策执行榜样加大力度进行宣传表彰,促进营改增政策的有效落实。除此之外,关于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或者出现的其他的相关的问题,相关财政部门应该做到积极调查问题出现的原因,给企业解决问题,给予税务负担加重的企业经济帮扶,尽快处理问题,提供给企业解决方案和相应的措施。同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情况,由上级部门出台相应的整改政策,完善营改增政策,促进政策的全面落实。除此之外,由于营改增政策在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成功实施,下一步应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试点范围,广泛将营改增政策落实到整个行业中去,在设备安装业,建筑业,电子通信业等行业中,转变以往的税收政策,执行营改增政策,促进所有行业减轻谁无负担,促进经济稳步的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业务,完成充分抵扣,彻底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保证企业总体税负减少或平稳下降的局面,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营改增政策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三大产业产业结构比例严重失调。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政策,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准有极大的积极推动作用,增强了服务业的比重,促进三大产业的和谐发展,推动经济快速稳步发展。实行营改增政策能够减轻服务业的税务负担,间接的降低了服务性企业的成本,给服务业的生存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整体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改变以往由于产业不同带来的税收差别问题,消除税收歧视现象。而且有效改变同一产业税负不均情况的出现,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减低各行各业的税负成本,同时出现联动减税效果,营业税改增值税解决了企业重复征税的情况的发生,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税务征收制度,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除此之外,外购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款,降低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纳税负担,间接给纳税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些物质支持。营改增政策减少了税务征收力度,也间接的增加了国民和企业的输入,促进了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进一步的推动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政策有效地处理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随之商品的价格也就降低,带动了群众的消费意识,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营改增政策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影响。

在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财政部门实行分税制的税务制度,税务种类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同税。中央财政部门主要征收中央税,共同税,地方财政部门主要征收地方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收来源,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就导致地方财政部门的收入降低。与此同时,中央财政部门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公共服务项目,地方财政部门需要自己出资建设,在营改增政策的环境下,地方财政部门得不到资金支持,公共服务项目难以实施。财务部门在税务款项的转移支付中,存在着与政治制度的不协调的问题,在技术上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做到上缴的税额与转移支出所得到的收入相符合。综上所述,由于中央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在职权上存在着极大地不均衡现象,极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收入,需要制定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政策,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来源,才能切实落实营改增政策的有效进行。

三、营改增政策落实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制度,加大对营改增政策实施中导致税负增加企业的扶植力度,给予经济补贴和政策帮扶,使企业在政策改革中完成转型,保持企业经济的稳步发展,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企业在完成营改增政的转型之后,企业需要获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缴税的凭证,但是企业往往面临无法获取发票的状况。所以必须制定相关的措施保证企业纳税人能够顺利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三)由于在服务业和制造业营改增政策的成功实施,需要进一步扩大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范围。全面降低各行各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保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四)营改增政策应该考虑到其的长远发展问题,通过对企业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的不断发展,制定出与时俱进的营改增政策,优化企业税负,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创新性,时代性。

营改增政策的政策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不断完善产业结构的优化,提高企业的产业升级能力,促进营改增政策在各行业的推广实施,做到所有行业所有企业稳步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式[J].财经问题研究,2013.5.

[2]章雁.营改增的创新,效应一级实施策略[J].新会计.2012,6.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3篇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客观发展的必然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生产力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的力量,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束缚,人们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导致在实践中把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除,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我们是在生产力和科技、教育比较落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正是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已从贫穷落后的短缺经济进入到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民营经济的作用功不可没。综观当前经济比较发达、走在全国各省、市、区前列的浙江、江苏等省,都是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广东也是其中之一。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广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不理喻“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花力气引进外资,并鼓励内地民间投资,把投资者、生产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流通活跃起来,使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各得其所,使广东从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省,转变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经济是现阶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客观要求。

(二)发展民营经济是强国富民之路

党和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实施多年。当前,我国已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许多劳动者也都有了劳动结余,个人财产亦在逐渐增加,个人财产的增加,势将发展为民间财产,这是可喜的现象。由此,我们可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财产转化为民间资本,投入扩大再生产。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富裕,就是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进行再生产的过程。因此,贯彻落实“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让民间资本活跃起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持续进行,是“打开一条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新路”,拓宽强国富民之路,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进而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

(三)民营经济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生力军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近几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拉动经济政策,收到明显效果。但是,过去几年积极财政政策的特定内容是,增发国债,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项目。而目前,我国财政赤字不小,债务亦不轻,长此以往,财力将不堪重负,财政政策调控经济的能力将逐步下降,甚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因此,必须研究新举措,逐步从举债的局面中走出来。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对症下药的良方。而扩大内需,不论是投资需求还是消费需求,都是人民群众的购买力及其投资欲望和消费欲望的反映。因此,要有效地扩大内需就必须切实贯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发展民营经济正是有力举措。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指出,“民营经济在创造供给的同时也创造了需求”。积极发展民营经济,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以民间资金代替发行国债,拉动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由此可见,民营经济既是增添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又为拉动国内需求开辟了新的途径。

(四)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就业问题,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就业是国家实行的长期战略和政策。而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要靠经济的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正好是能大大地促进就业,特别是我国当前的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机会起着独特作用,广东劳动力的资源配置情况就是最有力的证明,2001年广东全省劳动力就业人数比上年增加81.8万人,其中国企的就业人数减少71万人,而个体和私营经济配置的劳动力增加54万人,占全省劳动力增加总量的66%.而且,发展民营经济不仅能增加城镇人员就业,还可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可见,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而扩大就业又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创造就业的新局面。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

1.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逐渐得到全社会共识和肯定。回顾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对其地位的肯定紧密相连。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个体经济重又出现;个体经济的作业者被称为“个体劳动者”。1982年后,开始出现私营企业,逐渐形成私营经济。1988年第二次修宪,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民营经济的地位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提出在政治上应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了理论认识问题,扫除了思想障碍,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和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安置着大约70%的职工就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的60%和40%左右,出口总额占的份额亦将近60%,保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2.民营经济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以后,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从广东的情况看,到2002年底,全省有个体工商户175.3万户,注册资本436.2亿元,私营企业25.9万户,注册资本3380.1亿元;共有从业人员495万人。广东民营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5年的6.7%上升到23.5%.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33%.从税收收入上来分析,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纳税总量大致占税收总量的33%.来自民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则从1980年占总收入的0.9%上升到21%.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之后,民营经济发展更为迅速,从1992~1997年广东民营经济缴纳的税收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之后,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3%,比同一时期,来自国有经济税收的增速12.5%高出20个百分点。可见广东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地位举足轻重。

3.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势头强劲。从广东社会投资完成的情况看,1995年民营经济在社会投资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10.7%,到2001年底全省社会投资中,民营经济的投资上升到16.5%,从1990年至2001年的11年间,民营经济的投资额增长11倍,而同期国有经济投资只增长3.6倍。从投资额的增速,可见民营经济具有很强的发展后劲。

(二)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种种阻碍。

1.政府环境不够理想。主要是存在一些歧视政策,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许多限制,一些外企可以进入的行业,却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至于那些垄断、半垄断的行业如铁路、电信、电力、市政设施等,民营企业更只能望门兴叹。再是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部门服务意识差,有的甚至对民营企业“卡、压、拿”,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审批难、用地难等诸多问题。

2.市场环境差。民营企业大多数由于规模较小,资信度较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所以他们向银行贷款和利用商业信用等方面融资较难。如最近崛起的民营影视企业资金紧缺,却因无法取得担保,银行对其经营效果不好判断,而无法取得贷款,金融支持的缺失,直接限制着企业的发展。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资金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据调查,66.9%的民营企业将资金不足列为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前些时候,社会上三角债情况普遍,造成社会信用不理想,银行不敢把钱放贷给企业,企业不敢把货交给另一企业,生怕货出去了,钱收不回来,血本无归。这种现象,严重地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3.观念处境堪忧。从广东的情况看,严重的问题是,民营企业主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心态,本来资金紧缺已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小富即安的心态又阻碍着许多民营企业不敢进入资本市场,而不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就不可能做大做强,这就造成广东的民营企业只停留在产品经营阶段,不能做到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因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协作水平低、科技水平低、缺乏竞争力等问题。表现在管理形式上是家族式的产权与管理,而管理的落后又阻碍着企业继续发展壮大。

此外,极少数民营企业急功近利,不重视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有的甚至搞假冒伪劣、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大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信誉,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并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税收收入的重要支柱,这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密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措施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针对性不强、不规范。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税收虽有优惠,但没有从其特殊性考虑,优惠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未能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高度制定优惠政策,忽视了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而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优惠措施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而且大多以补充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较为零散,没有一个明晰的思路,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2.优惠方式简单,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效用不明显。同时,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不仅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增值税方面,由于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点高面低”现象十分突出。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3.非国民待遇。税收政策存在非“国民待遇”。例如对民营企业所得重复征税,企业除与国有企业同样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赠资本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商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投资,不管投资该企业还是开办其他企业,均可获得退还一定比例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外商投资,连企业所得税都可以退还一部分,而国内个股增资,却要在已缴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者待遇差别太大。这种双重征税制和歧视性的政策,限制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使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大打折扣。再如,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4.税外收费负担深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把民营企业作为各种费用开支的“摇钱树”,经常增设名目摊派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越是穷的地方,摊派现象越是严重,这给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企业困难,经济难以发展,地方财政更困难,形成恶性循环。这些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和乱摊派、乱集资名目繁多,形成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不良局面,既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分配的职能,又令企业不堪重负,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绊脚石。

5.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广东北部山区同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差距,如同全国东西部情况一样,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占有全省总面积65%、人口占40%的山区,GDP只占17%;而面积和人口各占23%和30%的珠江三角洲,GDP却占78.6%.从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差距更为悬殊,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86.5%来自珠江三角洲,山区的国税收入只占4.2%.显然,区域间悬殊的差距,如不及时解决,势必拖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三、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在当前我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的关键时期,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作为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税收扶持企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营造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税收环境,根据公平、效率、法制、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原则,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

(一)调整增值税政策

第一,取消增值税两种纳税人的不平等待遇。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是“增值额多的多征,增值额小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而不是按销售额多少来界定怎么征、征多少。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增值额大小,甚至不论有无增值,都得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征税,显然有失公平,也同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立法精神相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有“欺负弱小”之嫌。因此建议:①按企业的财务会计是否健全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②也可以考虑一律按增值额计征。至于当前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应另行采取措施,促使其加强财务会计的管理,不应削足适履,背离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二,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调动社会资金进入高新技术领域,鼓励民间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快技术进步。

(二)完善所得税政策

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能体现量能纳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降低企业税负,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公平。第二,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应用新成果、研究和开发费用、引进新技术等应一视同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规定起征点,以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第三,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投资的净资产可在税前扣除;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期纳税等。

(三)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

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对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改善融资环境

资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融资难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为此,需要国家立法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税收支持。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使之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按比例从每年的民营企业税收收入增长部分中提取;实行对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业务收入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优惠。

(五)积极推进税费改革

税收负担之外,我国民营企业的“费负”过重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费用都应主要由用税人来承担,不能再向使用者或受用者收取额外费用。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将部分的“费”改为“税”,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简化办税程序,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及时将税收法规政策和重大事项传达给纳税人,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和“一窗式”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七)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与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民营经济必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绝不能因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两极分化。因此,民营经济除了应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之外,还必须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目前,我国仍然是生产力比较落后,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并呈现差距扩大趋势。以广东为例,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珠江三角洲占71.5%,山区只占9.1%.城乡差距日渐拉大的趋势尚未能有效地扭转,1980年广东农民人均年收入274元,是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472元的58%,到2002年农民年均收入3912元,只占城镇职工收入11137元的35%,即是说22年间城乡人民收入差距拉大了23个百分点,形势非常严峻。因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同开发贫困山区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向山区和农村进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发具有山区优势的资源加工型产业,实行政策倾斜,建议对各省的贫困山区也实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其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其投资环境。同时,要发动山区群众和广大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改变贫困面貌,力争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这对扩大内需和实现共同富裕都有重大作用。近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投资需求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但对拉动消费需求、出口需求的效果却不甚明显,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镇居民的消费出现升级时,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的消费没能填补其空白。因而,国内需求仍显得不足。因此,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国内需求,促进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脱贫奔小康,实现共同富裕。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它为全面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税收上要进行扶持,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从各方面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民营经济才能持续稳步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共识

在意识形态方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大宣传力度,打破观念上的束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对民营企业的偏见。“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要使广大民营经济、个体经营者和员工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各级政府要对国企、民企“一碗水端平”。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平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在全国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发展民营经济,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按照市场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领域,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致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逐步把市场运行和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规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三)优化政务环境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构建完善高效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创业、经营和发展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开拓市场中的组织和推动作用,提升“政府搭台、民企唱戏”的服务水平,最近广州成立了由市政府研究室主管的“民间投资协会”,着力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拓展民间投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排忧解难、开辟道路无疑是个有益的探索。同时,要按照“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和规范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优质、低成本的服务;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平台,以便在技术进步、信息网络、对外合作、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四)完善法制环境

要致力建立民主公正的法制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个人的合法财富的法规与政策,提高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要把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营造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以调动民营企业家乃至全社会在法律制度下追求个人财富的积极性。建立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及时、广泛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营企业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4篇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客观发展的必然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生产力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的力量,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束缚,人们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导致在实践中把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除,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我们是在生产力和科技、教育比较落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正是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已从贫穷落后的短缺经济进入到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民营经济的作用功不可没。综观当前经济比较发达、走在全国各省、市、区前列的浙江、江苏等省,都是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广东也是其中之一。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广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不理喻“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花力气引进外资,并鼓励内地民间投资,把投资者、生产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流通活跃起来,使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各得其所,使广东从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省,转变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经济是现阶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客观要求。

(二)发展民营经济是强国富民之路

党和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实施多年。当前,我国已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许多劳动者也都有了劳动结余,个人财产亦在逐渐增加,个人财产的增加,势将发展为民间财产,这是可喜的现象。由此,我们可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财产转化为民间资本,投入扩大再生产。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富裕,就是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进行再生产的过程。因此,贯彻落实“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让民间资本活跃起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持续进行,是“打开一条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新路”,拓宽强国富民之路,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进而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

(三)民营经济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生力军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近几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拉动经济政策,收到明显效果。但是,过去几年积极财政政策的特定内容是,增发国债,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项目。而目前,我国财政赤字不小,债务亦不轻,长此以往,财力将不堪重负,财政政策调控经济的能力将逐步下降,甚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因此,必须研究新举措,逐步从举债的局面中走出来。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对症下药的良方。而扩大内需,不论是投资需求还是消费需求,都是人民群众的购买力及其投资欲望和消费欲望的反映。因此,要有效地扩大内需就必须切实贯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发展民营经济正是有力举措。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指出,“民营经济在创造供给的同时也创造了需求”。积极发展民营经济,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以民间资金代替发行国债,拉动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由此可见,民营经济既是增添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又为拉动国内需求开辟了新的途径。

(四)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就业问题,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就业是国家实行的长期战略和政策。而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要靠经济的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正好是能大大地促进就业,特别是我国当前的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机会起着独特作用,广东劳动力的资源配置情况就是最有力的证明,2001年广东全省劳动力就业人数比上年增加81.8万人,其中国企的就业人数减少71万人,而个体和私营经济配置的劳动力增加54万人,占全省劳动力增加总量的66%.而且,发展民营经济不仅能增加城镇人员就业,还可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可见,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而扩大就业又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创造就业的新局面。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

1.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逐渐得到全社会共识和肯定。回顾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对其地位的肯定紧密相连。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个体经济重又出现;个体经济的作业者被称为“个体劳动者”。1982年后,开始出现私营企业,逐渐形成私营经济。1988年第二次修宪,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民营经济的地位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提出在政治上应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了理论认识问题,扫除了思想障碍,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和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安置着大约70%的职工就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的60%和40%左右,出口总额占的份额亦将近60%,保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2.民营经济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以后,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从广东的情况看,到2002年底,全省有个体工商户175.3万户,注册资本436.2亿元,私营企业25.9万户,注册资本3380.1亿元;共有从业人员495万人。广东民营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5年的6.7%上升到23.5%.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33%.从税收收入上来分析,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纳税总量大致占税收总量的33%.来自民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则从1980年占总收入的0.9%上升到21%.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之后,民营经济发展更为迅速,从1992~1997年广东民营经济缴纳的税收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之后,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3%,比同一时期,来自国有经济税收的增速12.5%高出20个百分点。可见广东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地位举足轻重。

3.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势头强劲。从广东社会投资完成的情况看,1995年民营经济在社会投资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10.7%,到2001年底全省社会投资中,民营经济的投资上升到16.5%,从1990年至2001年的11年间,民营经济的投资额增长11倍,而同期国有经济投资只增长3.6倍。从投资额的增速,可见民营经济具有很强的发展后劲。

(二)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种种阻碍。

1.政府环境不够理想。主要是存在一些歧视政策,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许多限制,一些外企可以进入的行业,却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至于那些垄断、半垄断的行业如铁路、电信、电力、市政设施等,民营企业更只能望门兴叹。再是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部门服务意识差,有的甚至对民营企业“卡、压、拿”,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审批难、用地难等诸多问题。

2.市场环境差。民营企业大多数由于规模较小,资信度较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所以他们向银行贷款和利用商业信用等方面融资较难。如最近崛起的民营影视企业资金紧缺,却因无法取得担保,银行对其经营效果不好判断,而无法取得贷款,金融支持的缺失,直接限制着企业的发展。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资金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据调查,66.9%的民营企业将资金不足列为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前些时候,社会上三角债情况普遍,造成社会信用不理想,银行不敢把钱放贷给企业,企业不敢把货交给另一企业,生怕货出去了,钱收不回来,血本无归。这种现象,严重地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3.观念处境堪忧。从广东的情况看,严重的问题是,民营企业主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心态,本来资金紧缺已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小富即安的心态又阻碍着许多民营企业不敢进入资本市场,而不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就不可能做大做强,这就造成广东的民营企业只停留在产品经营阶段,不能做到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因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协作水平低、科技水平低、缺乏竞争力等问题。表现在管理形式上是家族式的产权与管理,而管理的落后又阻碍着企业继续发展壮大。

此外,极少数民营企业急功近利,不重视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有的甚至搞假冒伪劣、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大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信誉,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并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税收收入的重要支柱,这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密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措施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针对性不强、不规范。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税收虽有优惠,但没有从其特殊性考虑,优惠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未能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高度制定优惠政策,忽视了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而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优惠措施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而且大多以补充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较为零散,没有一个明晰的思路,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2.优惠方式简单,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效用不明显。同时,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不仅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增值税方面,由于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点高面低”现象十分突出。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3.非国民待遇。税收政策存在非“国民待遇”。例如对民营企业所得重复征税,企业除与国有企业同样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赠资本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商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投资,不管投资该企业还是开办其他企业,均可获得退还一定比例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外商投资,连企业所得税都可以退还一部分,而国内个股增资,却要在已缴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者待遇差别太大。这种双重征税制和歧视性的政策,限制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使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大打折扣。再如,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4.税外收费负担深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把民营企业作为各种费用开支的“摇钱树”,经常增设名目摊派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越是穷的地方,摊派现象越是严重,这给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企业困难,经济难以发展,地方财政更困难,形成恶性循环。这些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和乱摊派、乱集资名目繁多,形成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不良局面,既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分配的职能,又令企业不堪重负,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绊脚石。

5.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广东北部山区同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差距,如同全国东西部情况一样,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占有全省总面积65%、人口占40%的山区,gdp只占17%;而面积和人口各占23%和30%的珠江三角洲,gdp却占78.6%.从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差距更为悬殊,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86.5%来自珠江三角洲,山区的国税收入只占4.2%.显然,区域间悬殊的差距,如不及时解决,势必拖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三、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在当前我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的关键时期,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作为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税收扶持企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营造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税收环境,根据公平、效率、法制、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原则,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

(一)调整增值税政策

第一,取消增值税两种纳税人的不平等待遇。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是“增值额多的多征,增值额小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而不是按销售额多少来界定怎么征、征多少。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增值额大小,甚至不论有无增值,都得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征税,显然有失公平,也同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立法精神相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有“欺负弱小”之嫌。因此建议:①按企业的财务会计是否健全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②也可以考虑一律按增值额计征。至于当前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应另行采取措施,促使其加强财务会计的管理,不应削足适履,背离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二,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调动社会资金进入高新技术领域,鼓励民间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快技术进步。

(二)完善所得税政策

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能体现量能纳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降低企业税负,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公平。第二,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应用新成果、研究和开发费用、引进新技术等应一视同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规定起征点,以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第三,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投资的净资产可在税前扣除;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期纳税等。

(三)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

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对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改善融资环境

资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融资难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为此,需要国家立法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税收支持。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使之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按比例从每年的民营企业税收收入增长部分中提取;实行对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业务收入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优惠。

(五)积极推进税费改革

税收负担之外,我国民营企业的“费负”过重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费用都应主要由用税人来承担,不能再向使用者或受用者收取额外费用。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将部分的“费”改为“税”,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简化办税程序,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及时将税收法规政策和重大事项传达给纳税人,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和“一窗式”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七)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与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民营经济必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绝不能因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两极分化。因此,民营经济除了应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之外,还必须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目前,我国仍然是生产力比较落后,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并呈现差距扩大趋势。以广东为例,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珠江三角洲占71.5%,山区只占9.1%.城乡差距日渐拉大的趋势尚未能有效地扭转,1980年广东农民人均年收入274元,是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472元的58%,到2002年农民年均收入3912元,只占城镇职工收入11137元的35%,即是说22年间城乡人民收入差距拉大了23个百分点,形势非常严峻。因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同开发贫困山区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向山区和农村进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发具有山区优势的资源加工型产业,实行政策倾斜,建议对各省的贫困山区也实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其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其投资环境。同时,要发动山区群众和广大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改变贫困面貌,力争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这对扩大内需和实现共同富裕都有重大作用。近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投资需求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但对拉动消费需求、出口需求的效果却不甚明显,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镇居民的消费出现升级时,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的消费没能填补其空白。因而,国内需求仍显得不足。因此,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国内需求,促进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脱贫奔小康,实现共同富裕。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它为全面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税收上要进行扶持,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从各方面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民营经济才能持续稳步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共识

在意识形态方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大宣传力度,打破观念上的束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对民营企业的偏见。“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要使广大民营经济、个体经营者和员工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各级政府要对国企、民企“一碗水端平”。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平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在全国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发展民营经济,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按照市场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领域,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致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逐步把市场运行和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规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三)优化政务环境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构建完善高效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创业、经营和发展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开拓市场中的组织和推动作用,提升“政府搭台、民企唱戏”的服务水平,最近广州成立了由市政府研究室主管的“民间投资协会”,着力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拓展民间投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排忧解难、开辟道路无疑是个有益的探索。同时,要按照“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和规范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优质、低成本的服务;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平台,以便在技术进步、信息网络、对外合作、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四)完善法制环境

要致力建立公正的法制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个人的合法财富的法规与政策,提高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要把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营造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以调动民营企业家乃至全社会在法律制度下追求个人财富的积极性。建立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及时、广泛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营企业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5篇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客观发展的必然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生产力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的力量,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去,由于受“左”的思想束缚,人们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导致在实践中把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除,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脱胎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我们是在生产力和科技、教育比较落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正是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已从贫穷落后的短缺经济进入到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民营经济的作用功不可没。综观当前经济比较发达、走在全国各省、市、区前列的浙江、江苏等省,都是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广东也是其中之一。回顾改革开放20多年,广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不理喻“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花力气引进外资,并鼓励内地民间投资,把投资者、生产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流通活跃起来,使投资者、生产者、消费者各得其所,使广东从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省,转变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之一。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经济是现阶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客观要求。

(二)发展民营经济是强国富民之路

党和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实施多年。当前,我国已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许多劳动者也都有了劳动结余,个人财产亦在逐渐增加,个人财产的增加,势将发展为民间财产,这是可喜的现象。由此,我们可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财产转化为民间资本,投入扩大再生产。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富裕,就是人们劳动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进行再生产的过程。因此,贯彻落实“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让民间资本活跃起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持续进行,是“打开一条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新路”,拓宽强国富民之路,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水平”,进而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

(三)民营经济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生力军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的、基本的立足点。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近几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拉动经济政策,收到明显效果。但是,过去几年积极财政政策的特定内容是,增发国债,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项目。而目前,我国财政赤字不小,债务亦不轻,长此以往,财力将不堪重负,财政政策调控经济的能力将逐步下降,甚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因此,必须研究新举措,逐步从举债的局面中走出来。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正是对症下药的良方。而扩大内需,不论是投资需求还是消费需求,都是人民群众的购买力及其投资欲望和消费欲望的反映。因此,要有效地扩大内需就必须切实贯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发展民营经济正是有力举措。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指出,“民营经济在创造供给的同时也创造了需求”。积极发展民营经济,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以民间资金代替发行国债,拉动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由此可见,民营经济既是增添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又为拉动国内需求开辟了新的途径。

(四)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就业问题,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就业是国家实行的长期战略和政策。而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要靠经济的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正好是能大大地促进就业,特别是我国当前的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机会起着独特作用,广东劳动力的资源配置情况就是最有力的证明,2001年广东全省劳动力就业人数比上年增加81.8万人,其中国企的就业人数减少71万人,而个体和私营经济配置的劳动力增加54万人,占全省劳动力增加总量的66%.而且,发展民营经济不仅能增加城镇人员就业,还可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可见,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就业的重要渠道。而扩大就业又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创造就业的新局面。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

1.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逐渐得到全社会共识和肯定。回顾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对其地位的肯定紧密相连。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个体经济重又出现;个体经济的作业者被称为“个体劳动者”。1982年后,开始出现私营企业,逐渐形成私营经济。1988年第二次修宪,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民营经济的地位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提出在政治上应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了理论认识问题,扫除了思想障碍,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和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安置着大约70%的职工就业,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的60%和40%左右,出口总额占的份额亦将近60%,保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2.民营经济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以后,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从广东的情况看,到2002年底,全省有个体工商户175.3万户,注册资本436.2亿元,私营企业25.9万户,注册资本3380.1亿元;共有从业人员495万人。广东民营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5年的6.7%上升到23.5%.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33%.从税收收入上来分析,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纳税总量大致占税收总量的33%.来自民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则从1980年占总收入的0.9%上升到21%.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之后,民营经济发展更为迅速,从1992~1997年广东民营经济缴纳的税收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1997年党的十五大之后,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3%,比同一时期,来自国有经济税收的增速12.5%高出20个百分点。可见广东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地位举足轻重。

3.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势头强劲。从广东社会投资完成的情况看,1995年民营经济在社会投资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为10.7%,到2001年底全省社会投资中,民营经济的投资上升到16.5%,从1990年至2001年的11年间,民营经济的投资额增长11倍,而同期国有经济投资只增长3.6倍。从投资额的增速,可见民营经济具有很强的发展后劲。

(二)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种种阻碍。

1.政府环境不够理想。主要是存在一些歧视政策,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许多限制,一些外企可以进入的行业,却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至于那些垄断、半垄断的行业如铁路、电信、电力、市政设施等,民营企业更只能望门兴叹。再是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部门服务意识差,有的甚至对民营企业“卡、压、拿”,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审批难、用地难等诸多问题。

2.市场环境差。民营企业大多数由于规模较小,资信度较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所以他们向银行贷款和利用商业信用等方面融资较难。如最近崛起的民营影视企业资金紧缺,却因无法取得担保,银行对其经营效果不好判断,而无法取得贷款,金融支持的缺失,直接限制着企业的发展。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资金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据调查,66.9%的民营企业将资金不足列为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前些时候,社会上三角债情况普遍,造成社会信用不理想,银行不敢把钱放贷给企业,企业不敢把货交给另一企业,生怕货出去了,钱收不回来,血本无归。这种现象,严重地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3.观念处境堪忧。从广东的情况看,严重的问题是,民营企业主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心态,本来资金紧缺已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小富即安的心态又阻碍着许多民营企业不敢进入资本市场,而不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就不可能做大做强,这就造成广东的民营企业只停留在产品经营阶段,不能做到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因而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协作水平低、科技水平低、缺乏竞争力等问题。表现在管理形式上是家族式的产权与管理,而管理的落后又阻碍着企业继续发展壮大。

此外,极少数民营企业急功近利,不重视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有的甚至搞假冒伪劣、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大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信誉,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并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税收收入的重要支柱,这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密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措施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针对性不强、不规范。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税收虽有优惠,但没有从其特殊性考虑,优惠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未能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高度制定优惠政策,忽视了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而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优惠措施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而且大多以补充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较为零散,没有一个明晰的思路,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2.优惠方式简单,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效用不明显。同时,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不仅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增值税方面,由于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点高面低”现象十分突出。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3.非国民待遇。税收政策存在非“国民待遇”。例如对民营企业所得重复征税,企业除与国有企业同样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赠资本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商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投资,不管投资该企业还是开办其他企业,均可获得退还一定比例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外商投资,连企业所得税都可以退还一部分,而国内个股增资,却要在已缴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者待遇差别太大。这种双重征税制和歧视性的政策,限制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使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大打折扣。再如,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4.税外收费负担深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把民营企业作为各种费用开支的“摇钱树”,经常增设名目摊派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越是穷的地方,摊派现象越是严重,这给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企业困难,经济难以发展,地方财政更困难,形成恶性循环。这些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和乱摊派、乱集资名目繁多,形成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不良局面,既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分配的职能,又令企业不堪重负,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绊脚石。

5.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广东北部山区同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差距,如同全国东西部情况一样,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占有全省总面积65%、人口占40%的山区,gdp只占17%;而面积和人口各占23%和30%的珠江三角洲,gdp却占78.6%.从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差距更为悬殊,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86.5%来自珠江三角洲,山区的国税收入只占4.2%.显然,区域间悬殊的差距,如不及时解决,势必拖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三、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在当前我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的关键时期,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作为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税收扶持企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营造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税收环境,根据公平、效率、法制、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原则,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

(一)调整增值税政策

第一,取消增值税两种纳税人的不平等待遇。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是“增值额多的多征,增值额小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而不是按销售额多少来界定怎么征、征多少。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增值额大小,甚至不论有无增值,都得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征税,显然有失公平,也同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立法精神相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有“欺负弱小”之嫌。因此建议:①按企业的财务会计是否健全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②也可以考虑一律按增值额计征。至于当前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应另行采取措施,促使其加强财务会计的管理,不应削足适履,背离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二,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调动社会资金进入高新技术领域,鼓励民间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快技术进步。

(二)完善所得税政策

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能体现量能纳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降低企业税负,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公平。第二,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应用新成果、研究和开发费用、引进新技术等应一视同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规定起征点,以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第三,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投资的净资产可在税前扣除;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期纳税等。

(三)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

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对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改善融资环境

资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融资难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为此,需要国家立法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税收支持。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使之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按比例从每年的民营企业税收收入增长部分中提取;实行对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业务收入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优惠。

(五)积极推进税费改革

税收负担之外,我国民营企业的“费负”过重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费用都应主要由用税人来承担,不能再向使用者或受用者收取额外费用。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将部分的“费”改为“税”,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简化办税程序,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及时将税收法规政策和重大事项传达给纳税人,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和“一窗式”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七)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与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民营经济必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绝不能因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两极分化。因此,民营经济除了应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之外,还必须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目前,我国仍然是生产力比较落后,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并呈现差距扩大趋势。以广东为例,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珠江三角洲占71.5%,山区只占9.1%.城乡差距日渐拉大的趋势尚未能有效地扭转,1980年广东农民人均年收入274元,是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472元的58%,到2002年农民年均收入3912元,只占城镇职工收入11137元的35%,即是说22年间城乡人民收入差距拉大了23个百分点,形势非常严峻。因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同开发贫困山区以及解决“三农”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向山区和农村进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发具有山区优势的资源加工型产业,实行政策倾斜,建议对各省的贫困山区也实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其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其投资环境。同时,要发动山区群众和广大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改变贫困面貌,力争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这对扩大内需和实现共同富裕都有重大作用。近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投资需求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但对拉动消费需求、出口需求的效果却不甚明显,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镇居民的消费出现升级时,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的消费没能填补其空白。因而,国内需求仍显得不足。因此,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国内需求,促进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脱贫奔小康,实现共同富裕。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它为全面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税收上要进行扶持,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从各方面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民营经济才能持续稳步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共识

在意识形态方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大宣传力度,打破观念上的束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对民营企业的偏见。“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要使广大民营经济、个体经营者和员工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各级政府要对国企、民企“一碗水端平”。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平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在全国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发展民营经济,重在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按照市场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包括现代服务业在内的所有可能领域,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序竞争,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调动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致力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和守法经营,逐步把市场运行和各项经济活动纳入法规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三)优化政务环境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完善政府的经济调控、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构建完善高效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创业、经营和发展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开拓市场中的组织和推动作用,提升“政府搭台、民企唱戏”的服务水平,最近广州成立了由市政府研究室主管的“民间投资协会”,着力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拓展民间投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排忧解难、开辟道路无疑是个有益的探索。同时,要按照“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和规范审批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优质、低成本的服务;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平台,以便在技术进步、信息网络、对外合作、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四)完善法制环境

要致力建立**公正的法制环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和修改现行各种歧视和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以及个人的合法财富的法规与政策,提高法规、规章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要把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营造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以调动民营企业家乃至全社会在法律制度下追求个人财富的积极性。建立政策制定过程的意见征询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及时、广泛公布。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民营企业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讲、咨询和人员培训,帮助民营企业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