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编制要求,要与水利发展要求相适应,与水行政管理职能相匹配。

第七条规划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或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送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议书为项目立项。

限额以上的项目,除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外,还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立项。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或设备购置方案、单价及概算、实施步骤等,设备购置还要包括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指标,设备价格必须附有2-3个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询价单等。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复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对项目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的初步设计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CE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部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部规划计划土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第十四条总投资在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审批,概算报部复核。

部直属单位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部业务土管部门审批,概算由部规划计划部门复核: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下或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流域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文件的,原报告要重新编制报批。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等。

第十八条部直属各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9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③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建议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办文按程序、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工程项目,须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须及时报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部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检查、审计、稽察、监督,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到位、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和审计、稽察等检查报告上报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令、法规,建立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制。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由其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设备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基建资金的支付要按照《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支付,要建立严格的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建设质量,控制项目成本,努力节约投资。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等文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规定、规程,及时组织审计和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经县政府同意,由政府融资平台从金融机构组织或其他机构(单位)借贷、或资本市场募集的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政府性投资的资金。

二、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

(一)申报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必须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3.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县本级投资项目由县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区)级投资项目由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

2.申报时间。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申报为每年年底之前,逾期不申报的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3.申报范围。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报的范围包括: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2)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3)农林水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5)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6)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7)政府机关建设项目;

(8)其他需要政府投资、审批的项目。

4.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法人单位;

(2)项目概况(重点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计划总投资;

(5)资金来源有效证明(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补助政策依据、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融资计划);

(6)建设周期。

三、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审定工作

每年9月份起,县各主管部门及各镇(区)向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申报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县财力状况等,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分为新建、续建(含改扩建)和拟建三大类,进行综合评审后,向县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下达。

四、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一)经县政府审定的政府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安排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计划一经下达,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更改。计划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

(二)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县发改委不得启动项目审批程序。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未经县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县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环评。

(四)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投资控制管理,严格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未纳入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项目建设资金。

(五)县发改委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等综合性工作。

(六)县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做好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七)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领办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按照县政府审定意见认真做好项目审批、资金筹集、投资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八)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九)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月报表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存在问题 解决途径

纵观几年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和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是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因而,目前在加强消费基金控制的同时,改善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势在必行。从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计划指标的控制放得过宽,一些项目没有纳入建设规模。如基本建设的“十一不占”(后改为一五不占”),使一些项目没有纳入建设规模。一些单位搞项目审批上的双轨制,基建渠道走不通,就走技改渠道。另外,城建单位也有项目审批权,甚至各级财政都可以上一些项目。这都在实际上削弱了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二是在放权的同时,缺乏必要的宏观管理手段和配套措施。国家和各级计划部门,对放权以后将要出现的问题缺乏足够的研究,而改革的措施又不配套,在放的方面考虑得多,在如何进行宏观管理方面做的少。宏观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缺乏调节手段,致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三是对固定资产投资缺乏必要的评估咨询,建设规模一超再超。四是清理在建项目流于形式,一些停缓建的项目明停暗建,或者只清理,不停建。

针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计划管理,方能够有效地控制社会总需求,保证社会总供给,从目前来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途径有:

一、深化改革和完善投资决策体制

投资决策是投资管理的基础环节,投资决策体制是投资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体制,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体制。深化改革和完善投资决策体制的目标,是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多层次投资决策体制。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首先要坚持宏观投资决策与微观投资决策相统一的原则。其次,要建立并完善科学的决策程序。不论哪一级的投资决策,都应坚持按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先论证,后决策。最后,要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提高投资决策的水平。实现投资决策民主化,就是要建立和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使投资决策成为有利于集中多方面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评价,从而有利于优选投资方案的民主基础决策制。对于重大投资决策,应从制度上保证,采取切实措施,广泛吸收和聘请各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听取咨询,审议项目,落实行动,不流于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为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不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投资决策责任制,作到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从而建立起一个责、权、利相统一的多层次的投资决策体制。

二、深化改革和完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和作用,改革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对于投资总量、结构、布局等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通过计划搞好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综合平衡,以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在于提高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应根据全社会的需要和财力、物力、技术装备能力等供给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平衡,确定五年计划的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使之相对平衡、适度,力求避免年度间投资规模的大幅度波动。在平衡安排全社会投资规模时,既要考虑全局的平衡,又要考虑部门和地区的相对平衡;不仅要考虑年度规模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在建规模的需要;不仅要考虑投资实施的财力、物力平衡,又要考虑项目投资后所需财力、物力的平衡投资总规模的确定,应是在保持合理的部门、地区投资结构的基础上安排。

三、完善和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还应切实保持计划的严肃性

计划的制定、调整和执行等环节都必须实行程序化、规模化管理,在建投资总规模和年度计划投资规模要实行双控制。要改革按生产能力和投资额划分项目审批权的办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该严格控制发展的,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该支持和鼓劲发展的,适当扩大地方和企业的项目审批权限。制定不同行业的经济规模标准,并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计划的质量水平和体现计划的严肃性,国家应把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经济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

投资资金管理体制既是投资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计划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回收方面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四、深化改革和完善投资经营管理体制

在完善投资实施管理体制方面,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四自”主体。同时,要进一步发展投资品市场,在投资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实行招标承包制,形成真正的、公平合理的竞争局面。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第一,加强项目计划管理是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基本要求。新的历史阶段,公司提出了“一稳四进,油气重上5000万”的发展目标,促进公司整体协调发展和提升公司发展质量效益。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突出保障油气核心业务投资需求,重点加大深层气勘探开发、塔东勘探、致密油勘探开发、海外项目等“四进”,以及保持原油4000万吨持续稳产的投资主导方向;加大夯实油田开发基础投入,优先解决重、特、大安全环保隐患问题,保持油田发展持续向好的态势。同时,努力压缩低效项目、配套建设项目和一般维护改造项目,严格控制核减非生产性投资支出,实现企业健康良性长远发展,保证公司各项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加强项目计划管理是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在项目的可研论证、方案编制、设计审查、投资计划、施工组织、竣工结算等项目建设周期中,投资计划执行得好与坏,关系到项目整体运行结果和最终效益指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按照油田规划、框架计划、油田批次计划有序组织项目实施,才能保证建设项目投资需求,按照方案和设计的要求组织有序实施。按照效益标准优选项目,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是计划下达的前提和基础,从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效益评价不达标的项目一概不下达计划,不允许开工建设,必须不断强化投资计划在项目建设周期中的职能作用,促进项目整体投资效益得到不断的提升。

第三,加强项目计划管理是保障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基础。投资计划管理不仅是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更重要的是还规定了建设周期和质量。在建设项目前期可研论证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列入相应年度的投资计划之后,编制相应年度投资项目运行计划,详细规定了项目性质、投资渠道、投资规模、建设单位等,并规划好项目方案、设计、计划、施工、结算等各阶段计划周期,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要求运行。项目只有在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按照运行计划安排,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第四,加强项目计划管理是控制项目投资的重要手段。计划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严把项目投资控制关,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压缩控制成本,提升效益。要牢固树立方案设计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的理念,抓好项目源头控制,推广优化简化配套流程,应用适用成熟的新技术和工艺产品,大力挖潜已建站场设备系统能力,提高系统整体利用效率,源头控制投资;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投资控制,严格按照初设审查组织实施,杜绝设计变更和超投资、超计划现象的发生,减少设备采购、材料运输、工程建设等中间环节,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执行结算审查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结算进行一审,公司相关部室对一审结果进行二审,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审查行为,严肃计划管理执行力度。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5篇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要求和生产经营的特点,为实现最小的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税收最晚、承担税负最轻、适用税基最窄、享受税权最多、惩戒风险最小、税收成本最佳”的目的。税收筹划存在于企业管理中的各个方面,企业投资、经营等各项业务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以此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税收筹划的原则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效性原则。税收筹划要求决策者必须对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安排保持机敏的判断。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标作为首要选择,这样既有利于被企业主管部门认可,也利于被税务部门认可。

(三)超前性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准确把握将要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过程、环节所涉及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以便于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降低企业税负,实现筹划的目的。

(四)成本效益原则。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某一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损益,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小于所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二、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选择地规划筹资途径,选择税负较轻的投资方案,可以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实现企业的自我积累,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投资税收筹划涉及税收政策、财务政策、财务核算、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内容,搞好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产变现能力,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货币的时间价值效益。

(三)投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企业的投资方向必须顺应国家的宏观经济的运行发展方向,这样有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减少因投资方向与国家宏观政策不一致而形成的潜在风险,从而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

三、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容

(一)对投资的资金来源(筹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投资可以通过自有资本金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进行投资。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企业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企业的这些筹资构成企业的资本结构,针对不同资本结构,企业在筹建过程和运行过程中的税费处理并不一样,这就影响了企业在筹建和运营后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企业发行股票的股利可以全部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券利息或借款利息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扣除标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发行股票方式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对外负债筹资,因此,企业在多种筹资渠道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从纳税角度考虑,企业间的拆借效果最佳;其次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的方式最差。

(二)对投资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可以通过兴建一套全新的生产线,也可以通过兼并、收购、资产转让、资产置换等形式来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形成这些生产能力的方法不同将影响企业以后的税负的轻重。

间接投资对象可以分为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国库券投资等。其中债券投资又可以分为企业债券投资、国债投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投资和金融债券投资等,这些投资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国债投资、国库券投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考虑投资实际效益的同时,应从纳税角度分析企业所取得的潜在效益。同时在考虑风险和效益因素后,可利用税收的负担来权衡投资方式的选择。

(三)对投资经济实体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投资者不同分为内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按照法律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由于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纳税义务的不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考虑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例如,现在大公司安排他的一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为分公司,这就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其所得税独立计征,他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因其为独立法人,应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缴纳,因其不是独立法人,只负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如果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利润与总公司合并,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如果下属企业在开办不长时间就赢利或扭亏为盈,设立分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独立法人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同其他国家一样,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给予相当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在投资前必须明确投资方向,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从宏观上讲就是要考虑所投资行业是否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微观讲就是要考虑所投资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原材料、生产用设备的来源等,这些要素安排妥当,也可以大幅度节约税收成本。

(五)对投资的区域进行税收筹划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力规划 模式 理念 难点

中图分类号:TM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3(b)-0215-02

1 市场环境下电力规划的难点

世界范围内的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表明,解除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增强电力工业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益,已经成为现代电力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电力市场改革不但对现有的电力管理体制、运行方式等有着巨大的冲击,对电力规划同样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分散决策与宏观目标间的矛盾

在电力市场环境下,发电公司和电网公司成为市场中相对独立的市场成员。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零售市场的形成,电力零售商、大用户、配电公司作为反映电力需求的主体参与到电力规划工作中,他们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他们具有自主规划的权利,根据各个主体发展的需求,制定投资发展策略,其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存在与能源政策、电力安全等方面的矛盾。如何制定相应的机制与法规,消除矛盾的同时平衡各个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需要深入思考。

1.2 积极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入竞争,以市场机制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益。电力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而且对之后很长时间的电力生产都有影响,也就是说投资决策是资源配置的一个关键环节,必须在规划阶段引入市场机制,从源头上进行竞争,这比发电竞价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通过电力需求预测、发展目标、重点布局以及相关政策,为市场配置资源提供了广泛的信息,使不同市场主体从中得到提示和鼓励,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决定自身的发展投资决策,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那么,有如下问题都值得考虑:如何组织规划市场,采取何种模式、运行规则、交易决策方式;电量市场有多种模式(比如单一购买方式、双边交易等),该如何与之协调;如何反映出具有指导意义的长期供需信号,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如何协调各个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出现过度竞争导致的资源被掠夺式的使用,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是做好市场环境下电力规划工作的关键所在。

1.3 市场机制失灵

在市场环境下的电力规划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必须面对其失灵问题。市场经济是高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是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实践证明了市场的价格机制具备优越的资源配置作用,但是在一些领域或场合,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全部条件,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或场合,市场机制即使能够充分发挥,也无法达到符合整个社会要求的资源配置结果。这些市场失灵或失效的现象是市场机制固有的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它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消失,而只会有程度上的差别。在做市场环境下的电力规划研究的时候,必须考虑该问题。

1.4 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是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根本目的。在市场环境下,打破传统的统一规划决策、审批开工的体制,发电公司也不再承担满足负荷需求的责任。只有在电力市场中根据需要建立有效、稳定的投资激励和宏观层面的调节措施,才能确保电网内电能供应的长期稳定,避免出现周期性的电力供应短缺,在长时间内维持电力市场中的供求平衡。如果市场缺乏有效的投资引导机制,无法保证投资者合理的利润率,那么将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使其减少对电力系统建设的投资,导致在一个长时期内电能供应紧张;另一方面,如果电厂回报率过高,则会导致新建电源项目过多,导致市场供大于求,市场价格长期偏低,造成发电公司亏损。投资不足或者过度投资都不利于电力工业科学、稳健、持续地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做好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如何组织市场环境下的电源规划,采用何种市场模式、何种市场规则等,如何做到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等,都是函待解决的问题。

1.5 电源与电网的协调发展

从电力系统的物理运行规律看,电源和电网本质上是一体的,电网是电力生产消费、电力商品交易的纽带,与此同时电网又可能是电力市场合理交易、公平竞争的障碍,为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就需要有强壮的电网结构;然而过分突出电网建设,将导致利用率下降、资源浪费、重复投资等问题。因而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和协调电源规划和电网规划,防止电源规划工作与电网规划工作的脱节,防止发电资源和输电资源的浪费,确保电网建设和电源建设的协调同步发展。我国地域辽阔,能源和负荷分布很不均衡的情况下,做好电源电网协调规划发展的工作尤为重要。然而市场环境下电源、电网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提出有效的协调手段、激励措施以及运行规则,从而解决电源电网协调发展的问题。

1.6 电力工业与资源、运输、环境的协调发展

电力行业的生产运营与设备制造行业、煤炭行业、石油行业和运输行业等息息相关。电力工业发展既能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也会被这些行业的发展所制约,他们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地发展,否则必将导致“木桶效应”。目前我国为解决电荒问题,火电建设速度远远超过煤矿建设速度,没有相应的煤炭生产能力、可开采储量和运输能力的支撑,必将造成电煤紧缺状况,导致火电无煤停机,煤价上升,不但不能解决电荒问题,而且投资效益难以保证,对将来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另外由于发电一次能源储量有限,电力工业发展必须在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框架下,对之进行合理、科学地开发利用。电力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控制发电排污将成为一项必须的工作。上述的问题在传统的统一规划决策情况下较为容易处理,然而在市场环境下市场主体分散决策,使得问题变得非常棘手。

2 新形势下电力规划的总体理念

在市场化改革的新环境下,电力规划工作面临众多新问题和挑战,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如何把握全局科学发展与市场个体分散决策的关系,解决“三个协调”问题:①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②电力工业与能源政策、矿产资源、环境容量、交通运输等的协调;③电力工业内部因素包括电源结构、电源布局等的协调;

(2)如何在电力规划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方面通过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另一方面反映电力工业的长期供需关系,为电力项目的投资运行提供正确的经济信号,避免出现投资不足或者投资过度等大起大落的不良现象;

(3)市场环境下电力规划效果的评估和监管问题。电力规划的评估和监管问题必须由政府部门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这一点毋庸置疑。针对问题一和问题二,从重要性的角度来考虑,明显地问题二大于问题一,也就是说必须在保障“三个协调”的前提基础下,再引入市场机制,发挥竞争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否则电力工业不能正常运转,何来经济效益。

为此本文提出如下的分阶段解决方式,如图1所示。

在前文中已经强调,由于市场体制存在的固有缺陷,使得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形的手”无法实现“三个协调”,必须依赖政府宏观调控“有形的手”进行全局把握,保证电力工业的科学地、可持续地发展,在此框架下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市场效益。也就是说一个全局的、统一的规划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

这阶段和传统模式下的行业规划有些类似,但为适应市场环境和电力工业发展现状,具有新的内容、特征与目标,为了区别在此称之为电力行业规划。

3 新型的电力规划模式

3.1 规划模式的总体框架

3.1.1 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为电力规划工作准备所需的基本信息和前提工作,和传统规划基本类似,主要内容为以下方面。

(1)电力需求预测:首先根据政府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以及实际状况,做好国民经济预测,并由此做电力需求预测;(2)能源规划政策:电力作为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满足社会能源规划和能源安全的需求。另外电力作为二次能源,主要为煤、水、气、核,电源结构的规划必须与能源规划相互协调,否则势必造成投资的浪费。为此作电力规划之前必须明确能源规划政策;(3)资源储量与承载能力:电力生产离不开相应资源的支撑,比如煤电不但需要燃煤的支持,还需要一定的水资源,如今电力工业的高速发展与发电支撑资源的短缺的矛盾已经日益凸显,近年电源无序建设已经将该矛盾放大并激化。由于资源储量有限,电力工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不能盲目地、无节制地开采使用,必须合理规划;(4)交通运输能力:目前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巨大的压力,电煤运输已成为电力生产运行的一大障碍,为避免出现因交通运输阻塞导致无煤停机的现象,在电力规划阶段必须重视交通运输的因素,尤其是我国目前需求急剧增长,并且以火电为主,需着重考虑,解决好煤电运的问题;(5)环保容量:现阶段我国电源仍以火电为主,发电同时还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灰渣和烟尘等有害物质;(6)电源电网运行现状:即现已运行的电力系统基本状况;(7)协议送电计划:在“全国联网、西电东送、南北互供”的大环境大背景下,所规划电力系统不是个孤立系统,因而需要考虑与外部电网交换的详细情况;(8)可行电源点:由政府委托第三方对本系统内的电源点进行可行性研究,作为优化规划的发电资源;(9)可行输电线路建设方案。

3.1.2 电力行业规划

虽然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显示出了显著的效益。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的固有缺陷,必须政府通过一定的调控措施进行干预,弥补市场缺陷,不能纯粹由发电集团公司“自主决策”,而是需要重视宏观调控与宏观把握,才能保障电力工业的正常运转,发挥市场效益。为此要做市场环境下的电力规划,必须先好做电力工业的电力行业规划,重点地解决“三个协调”问题。

3.1.3 电源竞争规划

要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基础作用,就必须在电力投资阶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电源竞争规划主要解决在发电侧由多家发电公司构成的市场环境中,公平、公正地分配有限投资电源点的建设权,反映出稀缺的电源投资市场价值、更好地实现电源投资阶段的资源优化配置等。

3.1.4 输电网规划

经过电源竞争规划阶段,电源规划方案基本确定,而即使在市场环境中,电网公司仍然作为唯一垄断者,其规划方法与传统方式下基本相似,可以直接沿用传统的电网规划研究成果,在此不在复述。

3.1.5 监管与评估体系

在传统规划中,已经有很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也具体、多样,涵盖了传统电力规划指标的方方面面。然而这些方法与指标过于分散、繁杂,缺乏具有代表意义的综合评价方式,给电力系统生产运行部门带来较大的困惑,无法从众多的指标中发掘出针对主要问题的明确的决策信息。必须就某一特定的主题,把原来已有的和一些新提出的评价方法中和该主题相关的,通过科学的综合评价方法,以可视化的方式,给出明确的、科学的、具有代表意义的决策信息。

3.2 政府部门、发电公司、电网公司在规划模式中的地位与职能

3.2.1 政府部门

从前面的介绍中,不难看出在本文提出的市场环境下规划新模式中,政府部门承担起电力行业的宏观调控的职责,同时在整个规划过程中,政府部门对各个环境起到主导作用。

在前期准备阶段,根据政府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以及实际状况,做好国民经济预测,由此做电力需求预测,并做好资源、环境、运输等相关因素现状及其发展规划信息的收集。

在行业规划阶段,协调考虑国家能源政策、一次能源开采能力与运输限制、环保问题、合理装机容量、电源结构优化、系统调峰问题、电源布局优化、电源电网协调发展以及电力投资决策对后续发展的影响等因素,重点地解决“三个协调”问题,制定科学的、经济的电力行业发展方案,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监管与评估阶段,有两方面的内容:(1)对竞争规划市场的监管;(2)对最终规划方案的评估。由于电网公司仍旧是唯一垄断者,因而还需保证电网的开放性评价工作,比如接入费用是否合理、阻塞情况是否减缓或消除等。上述工作需要较深的专业技能,具体工作由政府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来实施。

3.2.2 发电公司

在本文提出的市场环境下规划新模式中,发电公司对电源的投资必须通过在竞争规划市场中申报电量合约的竞争方式来获取,申报价格可以根据自身公司经验运行水平和发展策略,完全自主调整,获得电源建设权和新建一定年份内的电量差价合约。

3.2.3 电网公司

在本文提出的市场环境下规划新模式中,电网公司主要工作为在电网规划阶段,根据电源竞争规划的结果,实施细致深入的电网规划,要求满足:(1)行业规划中地区交换容量的需求;(2)电网开放性评价指标的需求。

4 新型规划模式分析

该规划模式的主要优点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

(1)分为多阶段处理,每个阶段即相对独立,突出解决某一问题;每阶段又相互关联,使得规划过程协调统一。理顺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实现协调优化规划;(2)通过由“粗”到“细”实现电源电网的协调优化规划。①电力行业规划阶段粗放地实现电源电网协调规划;②在电源竞争规划后,电源规划方案已经确定下来,此时做深入的电网规划,实现电源电网的细致的协调;(3)解决了宏观调控与自主决策的矛盾关系,即实现政府部门对电力规划的宏观调控的目标,协调国家能源政策、一次能源开采能力与运输限制、环保问题、合理装机容量等因素,提出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又达到了在电力投资阶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目的,发挥市场机制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4)与传统规划模式有一定相似之处,大部分可沿用传统规划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应用经验,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和连续性。

参考文献

[1] 蒋鹏.电网规划方案技术经济评价方法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0.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7篇

一、科学规划,积极分步组织实施

信息化工作是一项投入大、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的宏大工程,初期建设可能由于资金、人力、环境等因素不能全面开工,但是要为未来的发展留下空间,所以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就显得尤其重要。一要明确规划重点。地方政府要认真研究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信息化发展重点,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产业,积极构建软件名城、名园、名企和名牌,扩大软件外包业务;坚持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大力发展信息制造业和信息服务业;结合推进信息化,大力推进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设“数字化城市”;大力推进信息产业消费,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推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等等。二要科学制定规划。规划一定既满足当前又反映未来。要善于借用外脑开门搞规划,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力量进行专项规划,聘请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指导。实行多方案比较分析,通过对产业发展方式、资源消耗方式的比较等,选择最佳方案,规划形成草案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城市规划展示馆公开展示,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三要严格执行规划。发展规划是一个地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一旦形成就要明确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指导性地位。政府要大力宣传,各涉及部门、企业要站在全局高度,克服部门利益,全力配合,按照规划要求,自觉履行各自责职,认真加以实施。

二、加大力度,努力提供物质基础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政府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抓推进,协调联动聚合力。一要集约推进区域信息化建设。目前,各地对信息化的投资增长很快,且大多数是政府投资,随着电子政务浪潮的到来,很多地方政府都已经构建或准备建立各自的网络及应用系统。相对于信息化的广泛需求,政府能够提供的资金是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最大的效益,用科学的态度指导项目建设,做好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和设备选型。很多信息系统都要求信息查询响应的时间在几秒之内,对于某些用户众多、时效性强的系统是必要的。而对于绝大多数系统,完全没有必要过分追求响应时间。响应时间减少几秒,投资却可能成倍增加。因此,我们必须用科学的观点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要关注信息系统的性能价格比,而不是纯粹的性能评价指标。另外,一个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绝大部分取决于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开发,而不是物理环境所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把信息系统建设从重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到基础设施与应用并重的阶段。保证低成本信息化,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二要坚持以市场为主体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信息化建设投融资机制。优化政府资金投向,财政性投资主要用于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保持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在竞争性领域坚持以社会资金为主,鼓励国内外风险资本进入本地信息化建设市场。建立集约共享机制。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集约化和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进一步提高设施和资源的利用效率。统筹建设通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等基础网络,推进网络资源的共建共享和逐步融合。开展跨部门业务系统协同,逐步形成跨部门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和应用模式。建立区域之间信息化交流合作机制,在更广范围提高信息资源共享度和利用率。三要坚持以重大项目带动地方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项目的支撑作用,把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政府项目审理机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相关部门合作共建的重大工程中推行理事会制、代建制、代管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积极建立信息化建设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和后评价。

三、统筹引导,全面构建良好环境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8篇

关键词:强化规划;改革管理;改变方式;质量管理;验收结算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国力不断强大,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增加,尤其水利建设资金年年增长。如何搞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最小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这就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政府规划职能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组建专门的《水利规划》机构,严格界定《水利规划》工作内容、规划标准和工作深度,提高质量。将《水利规划》纳入地方政府法制化建设轨道。对《水利规划》进行补充、完善、修改要与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同步进行。对《水利规划》中的建设规划项目,严格区分为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和非常规建设规划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建设规划项目的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常规建设规划项目(江河整治、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农村人畜饮水、水土保持、水利发电、水环境的保护、城市供水)制定长远规划,规划应具体明确工程的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安全标准、针对流域或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计划、土石料场粗查、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对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取消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任务、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等内容的审查。对工程建设规模、安全标准、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计划、投资估算等内容,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水利规划》中相对应的建设规划项目的结论和指标对拟建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不再真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在工程建设规划中对不确定因素较大的非常规建设规划项目(采矿加工筛选、高耗水工业等用水大户),真对其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工程项目,按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现有的审批程序严格管理。

《水利规划》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备案,列出《水利规划》中建设规划项目的项目清单、项目基本情况或简介并编码上网公布,对《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报告》的修改、补充、及调整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2、改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按本地区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不应再安排和审查人畜饮水安全、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商品粮基地、综合农业开发、土地整治、发改、移民等工程项目。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必须是《水利规划》中上网公布的清单项目,减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的随意性,提高《水利规划》的权威性。

3、改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

对《水利规划》中的建设规划项目,依据建设规划项目的规模、工程等级化分为中央项目、省级项目和地方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1)对工程规模巨大、工程等级较高、建设管理复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持原有的建设管理程序。

(2)对工程规模小、工程等级较低、数量众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市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改变和创新工程建设的管理办法。

(3)对于由市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将现有的勘察设计委托模式和施工招投标模式改变为水利工程建设竟标模式,将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多个建设环节捆绑在一起,在市场需求牵引下自由组合形成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引入市场竟争机制,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含勘察、设计、施工费)的形式,采用最低报价法竟标。取消或减少政府在微观事物上管的过多、过细又难以管好的职能。真正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转移到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上来。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统一、标准的工程建设市场。在充分的市场竟争环境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在不违返法律、法规、规范和《水利规划》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安全标准、使用年限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约束的前提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自主设计、自主施工,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市场主体)采用新计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极积性。在激烈的竟争、严格监管环境下,使建设工程项目报价更低、设计更加合理、安全更加可靠。

强化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建立全额或高额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取消市场建设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设备、资金、业绩、诚信、能力的审查,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取消或减少人为控制的主观因素,强化制度保障的客观因素。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保障能力,

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管

强化政府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监管职能,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和《施工质量监督站》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审查和监督工作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自主确定勘察项目、勘察内容和工作深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性负完全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和设计规范对工程设计的安全性、耐久性、满足性进行审查。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水利规划》要求的设计任务、工程规模、防洪标准、设计使用年限、永久占地指标、当地建筑材料(质量、储量、位置、分布范围)。

审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法律、法规、条例要求。

对审查后的工程设计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盖章确认。

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质量监督站》基础隐蔽工程开挖以后,审查工程地质条件是否与施工图相符,如有出入,应作设计变更,并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审查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对自身的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设计变更负责。

5、工程验收与结算的必要条件

(1)准备验收与结算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水利规划》中上网公布的清单项目,强化《水利规划》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减少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决策的随意性。

(2)准备验收与结算的工程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必须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强化设计审查责任。《施工质量监督站》

(3)国家应制定出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强化监督职能,落实监督程序、责任。加强各级《施工质量监督站》的标准化建设,对人员素质、必备仪器设备、交通车辆、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质量监督站》坚决取剔。

(4)施工建设合同是结算必备的条件,详细的施工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9篇

关键字:项目前期阶段;工程项目;建设阶段;作用;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一、项目前期阶段的重要性

就建造项目而言,项目的最后立项是项目决议计划期间的标志。项目的开始阶段是面临商场局势挑选投资时机,经过对有投资时机的项目进行开始对比剖析,对有投资意向项目的有关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对把握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挑选,承认具有投资时机的项目,进而对该项目编制预可行性研讨陈述,编制项目建议书,承认其开始方案件、项目开始平面计划等。上述预备期间整理汇总的资料经过开始评估评论,正式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讨陈述,就项目的建造计划、投资计划、建造计划及建造地址、资金来源等等关键性内容作一致执行和承认后,将其资料汇总并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变革委员会请求投资项意图立项存案,当地经济发展变革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单位供给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关于投资项目的职业性质,承认是鼓励项目、是约束项目仍是禁止项目,终究赞同建造项目的立项存案并颁布投资项目立项存案证,然后进一步清晰详细建造项目性质、项目建造计划、项目拟建造地址、项目的投资额、投资组成、资金来源和项目的开工时刻。

二、项目前期期间在工程项目建造的效果

根据国家对投资体系变革后政府对建造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司投资项目采纳批阅、核准和存案三种不一样准则。项目前期期间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策划起到赞同可行性研讨陈述止,首要内容为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讨陈述,征询评估,终究决议计划项目和计划。关于公司投资项目从项目策划起到项目请求陈述核准止。首要作业内容项目计划、勘测、进行时机研讨和可行性陈述,编制项目请求陈述,征询评估等。由此可见工程项意图前期期间的首要作业内容包括;投资时机研讨、开始可可行性研讨、可行性研讨、项目评估及决议计划。此期间的首要方针是对是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能性、可行性,以及为什么要投资、何时投资、怎么施行等严重疑问进行科学证明和多计划对比。本期间是投资者最为注重,此期间对工程项目久远经济效益和战略方向起着决定性的效果。此期间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可行性研讨。

三、项目可行性研讨的效果

1、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讨是断定项目是不是进行投资决议计划的根据。中国投资体系变革把原由政府财务一致分配投资的体系变成了由国家、当地、公司和自己的多元投资格式,打破了由一个业主建造单位无偿运用的局势。因而投资业主和国家批阅机关首要根据可行性研讨供给的评估成果,断定对此项目是不是进行投资和怎么进行投资,是项目建造单位决议计划性的文件。

赞同的可行性研讨是项目建造单位筹集资金特别是向银行请求借款或向国家请求补助资金的重要根据,也是其他投资者的合资理由根据。但凡向银行借款或请求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向有关部分抄送项意图可行性研讨。银行或国家有关部分经过对可行性研讨的评估,并断定项目确实可行后,才赞同借款或进行资金补助。如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中国金融机构都需求把提交可行性研讨作为建造项目请求借款的先决条件。

2、可行性研讨是编制项目开始规划的根据。开始规划是根据可行性研讨对所要建造的项目计划出实践性的建造蓝图,即较翔实的计划出此项意图计划、商品计划、整体安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劳动定员、三废处理、建造工期、投资概算、技能经济指标等内容。并为下一步施行项目规划提出详细操作计划,开始规划不得违反可行性研讨现已证明的准则。

3、可行性研讨是国家各级计划归纳部分对固定资产投资施行调控处理,编制发展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技能改造投资的重要根据。由于建造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考虑的要素多,涉及的规划广、投入的资金数额大,可能对大局和当地的近、远期经济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如许多水利工程不只耗资大、工期长,还需求大批的移民迁徒,因而这些项意图可行性研讨内容愈加详细,可作为计划归纳部分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调控处理和编制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根据。

4、可行性研讨是项目建造单位拟定选用新技能、新设备研发供需收购计划的根据。可行性研讨中对拟建项目选用新技能、新设备进行剖析和证明以为可行的,项目建造单位可根据可行性研讨拟定的新技能引入和收购新设备的计划。

5、鼓励的可行性研讨是项目建造单位向土地处理部分请求建造用地的根据。由于可行性研讨对拟建项目怎么合理运用土地的想象提出了方法和方法,国家土地处理部分可根据可行性研讨详细检查用地计划,处理土地运用手续。可行性研讨为保证项目到达环保规范,提出了处理方法和方法,这些信息可作为环保部分对项目进行环评、详细研讨处理方法,签发项目建造答应文件的首要根据。

四、可行性研讨与工程规划

1、可行性研讨是编制工程规划文件的重要根据,工程规划是根据现已断定的可行性研讨陈述对拟建工程的技能、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愈加深化细致的剖析,是可行性研讨的深化和持续。可行性研讨不只对拟议中的项目进行系统剖析和全部证明,判别项目是不是可行,值得投资,要进行反复对比,寻求最佳建造计划,防止项目计划的多变形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糟蹋和时刻的延误。这就需求严厉项目建议书,可研陈述的批阅、核准和存案准则,保证可研陈述的质量和满足的深度。假如在规划前期不能提出高质量的、切合实践的规划任务书,不能将建造意图用规范的技能术语表达出来,天然也就无法有效地操控规划全过程。假如使工程的开始规划起不到操控工程概括及首要功能的效果,或在只要一个大略的计划下便草率地进入施工图规划,规划项目处理与施工肯定会出疑问。

2、可行性研讨中的总的方针如操控不好,使规划过程中朝令夕改,规划者莫衷一是,捉襟见肘,通常形成商品先天不足。因而开始规划概算必须在可研陈述估算操控规划以内,开始规划未获赞同,不得进入施工图规划期间,严重规划变更必须报原赞同机关批阅。防止工程建造中不断追加投资使工程处理失控,形成“半拉子工程”、“胡子工程”,给国家及投资业主带来巨大丢失。

3、工程项目的建形成本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可行性研讨及规划。据专家测算,在预备期间工程规划可以操控70-85%的工程投资,后边的施工、资料、劳务只能操控15-35%,规划期间是操控投资的关键环节,但长期以来建造单位遍及不注重规划期间的造价操控,很少干预规划计划的经济合理性。在实际经济环境中,业主建造单位期望挖潜下降工程造价,特别是一些民营、个体业主,他们缺少懂技能的专家为他们的项目认证、研讨,因而下达的规划任务书作为规划根据的基本文件就很不规范,处理这一疑问的最佳方法是项目处理尽早介入,就建造计划、规范、投资限额等,帮忙业主完善规划任务书挑选优异的规划计划这样可使下达的规划任务书更切合实践更便于操控建造规范到达操控工程造价的终究意图。

因而搞好可行性研讨和工程规划这两个环节非常有必要这两个环节的作业做的不细决议计划失误不光工程项目没有经济效益并且丢失可能是沉重的。可行性研讨与规划项目处理是防止投资决议计划失误、保证工程项目建造及投产后运营效益职责的重要手段。

总归,建造单位投资项目前期期间的计划组织对项目的成功施行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前期期间的顺畅施行是建造单位投资项目成功的保证,为了保证投资项目赶快的顺畅施行并依照估计的进展计划投入运用,作为建造投资方,需求注重项意图前期期间处理,组织专业组织机构,稳重组织人员,做好投资项意图前期期间处理,然后为项目的终究成功施行完结打下坚实的根底。

参考文献:

[1]张神雄. 谈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的管理[J]. 工程建设与设计201004:113-116.

[2]高飞. 浅谈如何做好建设项目前期阶段的事前审计[J]. 价值工程201425:89-90.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10篇

一、规划要注重结合。现代农业园区是综合性的园区,不是简单的传统农业或传统耕种的概念。我们首先要考虑如何与农业产业化结合,其次要考虑如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第三还要考虑如何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结合。

二、规划要着眼长远。农业不如其他产业见效快。比如房地产业,上半年开始修建,下半年就能够有成果;搞工业建设,今年投入,明年就会有产出。而农业投入可能需要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真正体现出效益。因此规划必须有长远打算,投资者也必须有长远的打算,否则,就不要在农业领域考虑投资。

三、规划要处理各种关系。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有许多关系需要我们认真思考。首先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哪些是理论里有而实践中没有的,哪些是理论里有而实践中可以去推进的,哪些是理论里没有而实践中可以去创造的等等,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第二是产业和建设的关系。刚才专家讲到,现代农业和传统农业的关系就是“三有三无”的关系。其实两种农业还有一种差异,那就是传统农业是自然状态下的耕种,而现代农业必须融入建设的理念,只有这样,各种各样的建设才会在园区中体现出来。第三是形象和效益的关系。现代农业园区必须要有形象,但同时必须体现效益。效益分两个方面,其一是农民的效益,如果农民的收入不能够增加,那我们的工作就是徒劳;其二是投资者的效益,如果投资者不能得到效益,农业园区的建设同样无法推进。第四是示范与推广的关系。我们是要把现代农业园区做成示范园区还是在全市乃至全国都能够推广的园区,大家必须认真考虑。第五是政策与创新的关系。作为幅员面积200多平方公里的现代农业园区,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保障。有些政策是中央或重庆特别规定的,我们既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还要有所创新。比如资金问题,建设这么大一个园区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一下也筹不了这么多钱,可否划出一块土地用于建设来筹集资金,就牵涉到政策中“四规合一”的问题,因为只有在城市才有相对应的土地利用规划,才有城市建设用地,那我们怎么创新,怎么去推进这些工作,需要大家多想办法。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11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的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1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开发(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公开招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报)批。

第十条有关镇区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未能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单独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账目和开设银行专户的;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超或减预算建设的;

(三)未核准招标方案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很好,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来说是问题与成绩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对策,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 正确认识城市规划

1.1 城市规划面临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

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等等。

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2 如何迎接这一挑战

首先,要树立规划的资源意识。城市规划不仅是一种重要资源,而且是一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资源。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土地出让转让的关键是土地价值问题。尽管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就具体某一块用地来说,它的价值往往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情况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开发条件来决定。《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规定,明确了城市开发用地的性质、功能和容积率等开发要求由城市规划来确定,这些开发要求直接左右着开发效益。因此,通过城市规划的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开发商与城市政府收益分配比例,可以为政府筹集大量的建设资金。具体地说,城市建设中容积率的提高、原有建筑的加层、“破墙开店”等用地性质功能的改变都可以产生很高的级差收益,但这不是项目开发本身产生的,而是政府长期基础设施投入的结果。

其次、要把市场机制引入城市规划,规划管理要靠“两手”。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方式按价值规律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力要素流动和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对形成城市土地市场和带动城市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的作用。在这种运行机制下,如果城市规划不利用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就无法对城市建设实施有效的调控。当然,城市规划工作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无论在什么体制下都是以政府的管理或干预的形式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商追求的是最高最大的利润,这种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往往会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市场土地供给的有限性与价格的上涨趋势也往往会导致土地投机活动。市场调节的结果也往往只使直接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吸引了很多投资者,而维护城市正常功能的绿地、道路交通设施等公益事业仍然难以吸引投资,只能依靠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城市规划的调控来加以解决。如不加以控制和引导,市场机制很容易导致城市建设的盲目性和城市功能失调。

第三、城市规划要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当前城市建设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设资金问题。有资金才能改造城市,没有资金城市就难以发展。所以。城市建设资金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所有的城市市长所关注的问题。没有建设资金,规划得再好也没有用。在国际上,城市建设资金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税收,西方国家都是用税收来搞城市建设的。像日本大版市1996年的建设资金是1500多个亿,还说不够。二是级差地租,以土地来挣钱,比较典型的是香港。三是各种收费,增加城市积累。就我国来说,税收不是我们的办法,规划费用也不是办法,国务院早已三令五申,不许乱摊派。

地方政府唯一能掌握的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用不好,城市就不能发展;级差地租用得好,城市就会发展。有的市县尽管也利用级差地租的杠杆作用筹集资金进行旧城改造,但由于没有充分发挥规划部门的作用,缺乏科学的测算,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一个本来可以给城市政府带来收益的成片开发项目入不敷出,成为政府的包袱。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规划的手段、级差地租的杠杆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

2 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

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调控

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火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电网规划 投资 风险 分析

中图分类号:F403.7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0、引言:电力增长速度必须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专家的预测,2015年的全年用电量增速预计将达到11%-15%。2020年我国用电需求将达到7-8万亿千瓦时,发电装机将达到16亿千瓦左右。利用小时数仍在较低水平徘徊,随着大量新机组的投产,盈利率不容乐观。

对电网规划进行市场风险分析与评价能够使得投资决策科学化、标准化,减少决策的人为因素风险。通过各种有效地方法与措施,可以把规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对规划进行风险防范和评估,有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1、电网规划投资的特点

电网规划投资的特点是由建设规划投资的特点所制约和决定的,通常电网规划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1) 投资时间长

(2) 投资数额大

(3) 影响投资效果的因素多

由于发电行业的这些投资特点,决定了发电规划投资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国家发改委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因此,电力建设规划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加快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2、 电网规划投资风险的识别

规划风险识别是一项贯穿于规划实施全过程的规划风险管理工作。它不是一次,而应有规律的贯穿整个规划。风险识别就是用系统的观点从全局出发,分析投资规划的各个方面和运行过程,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到影响目标的主要风险因素,并分析对整个规划的投资影响程度。风险识别包括识别内在风险及外在风险。内在风险指规划工作组能加以控制和影响的风险,如人事任免和成本估计等。外在风险指超出规划工作组等控力和影响力之外的风险,如市场转向或政府行为等。对规划而言,风险识别还牵涉机会选择和不利因素威胁。任何能进行潜在问题识别的信息源都可用于风险识别。

3、 基于群AHP的规划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应用

建立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是电网规划投资风险评价模型建立的基础,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在于它能够客观的反映电网规划投资风险评价因素的构成及其内在联系。

3.1多层次综合评价数学模型

层次分析法AHP是美国运筹学家萨蒂(T.L.Saaty)在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来的,它是将一些难量化的定性问题,在严格数学运算的基础上进行量化;是将一些定量与定性相混杂的复杂决策问题综合为统一整体后,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此方法特别适用于那些难于完全用定量方法进行分析的复杂问题本方法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很快就为广大技术人员所接受,并在决策、评价排序、指标综合、预测等领域获得成功应用。

3.2电网投资规划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电网规划从立项到结束的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大量的风险,由于风险存在多样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等特性,在规划的施工建设过程中,这种体现尤其明显,危害更大。如果不能有效防止和规避这些风险,将会对整个工程规划的质量、进度、费用造成巨大风险损失,甚至导致工程失败。因此,必须在火电工程规划建设中做好风险管理研究工作。

该电网投资规划工程规模庞大,涉及的因素繁多,总结出有代表性的风险评价指标,建立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对各方面专家学者进行问卷调查,以调查所得到信息作为样本,采用基于群AHP的规划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方法对“电网规划投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初步指标体系进行筛选并确定权重,筛选出适合该电网投资规划的主要风险指标用模糊灰色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4、电网规划投资风险模糊灰色评价方法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是一种用于涉及模糊因素的对象系统同的综合评价方法,能对涉及多种模糊因素的对象系统进行中的评价。在一般的评价问题中,对应于每一因素,都有一确定的评价分数,但对于许多问题,并不能简单的用一个分数来加以评价。按照同一评价因素,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这时的评价结果,不再是一个确定的数,而是一个用语言来表达的模糊概念了。为了得到正确的评价结果,应该采取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模糊综合评价就是应用模糊变换原理和最大隶属度原则,考虑与被评价事物相关的各个因素,对其所做的综合评价。

4.1电网规划投资风险模糊灰色综合评价模型

在电网规划投资风险综合评价实践中,模糊性和灰性往往是伴生伴随的,如果单纯采用模糊方法,会造成信息丢失;相反,如果仅采用灰色理论方法,则不能充分利用评价规则模糊性的特点,两种情况都会造成评价结果与实际存在偏差。灰色模糊规划风险综合评价方法,就是从总体上考虑专家评判信息的不完全性(灰性),利用灰色聚类理论得到灰色统计量,进而构造出模糊隶属度矩阵,最后采用模糊算法计算出规划总体的风险大小。

5、结束语

投资规划的必要性范文第15篇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项目未批先建。严格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项目概算审批制度。

三、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储备应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简介、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筹措等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交政府讨论通过。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意见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四、严格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规模大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项目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五、加强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从储备库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并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列入市人大资金监管范围。

六、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委托拆迁、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等前期手续。

七、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概算。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八、实行项目代建制度。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等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办实施代建。实施项目代建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概算报批、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工作。双方职责在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新开工项目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必须填写项目开工报告单,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严格执行项目限额设计制度。项目限额设计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十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单位、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规模标准达到《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或标段采用施工总承包加专业分包模式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首次发包时一次性将所有标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明确使用标准,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使用标准的,需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在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三)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等),经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商定,招标限价需经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招标方案经各部门商定后报市建设局(定额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十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与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内容审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

十三、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结)算实施全过程审计。在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监管,提出审计审核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

十四、实行项目监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实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考核制度和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对参建单位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十六、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园林、管线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配合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十七、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和报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十八、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的,同时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

十九、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予以审核确定最终价格。对于施工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招标等进行审核,并在相应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会同监理(招标)单位对施工结算书进行预审,预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二十、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因主动实施优化设计、采用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约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应对工程实施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查和后评估等工作。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核实等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工程概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市相关前期审批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