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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税收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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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第1篇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第2篇

一、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展的作用

1、财政税收政策促进大城市医院发展。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满足城市人群的医疗需求,国家财政投入大量财力,使城市医院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专业技术人才、高端医疗设备、关键医疗技术都集中到大城市,也解决了我国城市居民看病难的问题,为我国城市化进程提供坚强的健康保证。由于卫生资源高度集中在大中城市,看病难看病贵。这是全社会关心的热点,为解决当时大城市看病难的问题,贫困地区看病贵、看病差。

2、财政税收政策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发展。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来投入,因此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很难获得充足的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方面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导致医疗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造成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县乡村容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

3、财政税收政策有力支持了民营医院的快发展。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民办医院得到了蓬勃发展。与公立医院相比,民办医院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

4、财政税收政策在卫生产业作用。在“万名医师下基层”、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很多资金、有力支持了上级医院对落后医院的技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医院看病差的问题。

二、探索新时期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的作用

1、发达地区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贫困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达地区医院已经具备了自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医院建设和发展。促进地区间医院的平衡发展。使贫困地区的人民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

2、在贫困山区实施更加灵活的财政税收政策。财政从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改善条件、优化环境、提升服务能力,使这些地区的医院得到发展。从税收方面,如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来支持医院人才队伍的稳定,提高技术水平。

第3篇

【关键词】 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 税收政策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葛人炜、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6]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1(20).

第4篇

关键词:卫生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分类管理;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O1―0059―02

自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卫生医疗事业取得了迅猛发展。就笔者所在的城市而言,目前,该市拥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2544家,其中省级医院4家,驻军医院2家,市直医疗机构14家,县级医院72家,乡镇卫生院311家,其他医疗机构12452家(含民营、厂企、社区服务中心、诊所、村卫生室)。该市医疗经济呈现迅猛发展势头,但医疗机构缴纳的税收却很少。据统计,2007年全市只有39家医疗机构入库营业税,入库营业税款只有10.3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5万元,房产税1.7万元。这说明目前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需要对现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监管体制进行深入分析和改进。

一、现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受制于多个部门

国家实行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税务机关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对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营利性的法定界定应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然而,由于目前医疗卫生体制尚不健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分类认定管理还不严格、不规范,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时常发现,有些卫生医疗机构明明是某些社会组织或个人挂靠某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其合资、合作而设立的“科室”、“病区”等,应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其行医执照上却标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在政策落实中往往无所适从。

现行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这就表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减免资格的决定权不是属于税务部门,而属于物价部门。税收减免审批权与税收减免资格决定权的分离,直接导致该项政策形同虚设。

此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也就是说,这类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而不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但事实上,据调查,目前绝大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在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这样,就出现医疗机构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收费凭证的情况。只要税收政策在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势必会造成医疗卫生机构在收费票据选择上的差异。同时,财政部门也不愿放弃既有的经济利益和权利,鼓励和纵容营利性医疗机构领取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

综上所述,一项税收政策在落实过程中要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等多个部门的牵制,税收的执法权往往需依赖其他部门才能实现,因此税收执法难度相当大。

(二)税收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优惠的前提条件是“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但各级税务机关至今都没有对其所包含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做出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规定。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属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范畴?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减免税方式是先征后退还是直接减免?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就会造成税务机关政策执行不规范,进而造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3年免征税款政策的情况。

(三)税收制度不完善

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现行营业税的9个税目中均没有“医疗卫生”专门适用的税目,并且其适用的税率究竟是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此外,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由于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只给予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3年免税期满后,往往会采取变更名称等形式,以达到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目的。这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征税就流于形式,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不容易执行。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尤为重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开办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和“项目”等部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分类认定标准,做好对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非营利性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顺畅流通。

2,进一步规范对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的管理。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这就要求税务和财政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对各个医疗机构的领取发票情况进行规范。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收据进行清理,对不符合领购资格的医疗机构坚决不予领取。另一方面,针对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使用计算机填开票据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与其他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一律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服务专用发票。要通过加强源头控管,实现以票控税,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而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行为,要严格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新增“医疗卫生”税目。相对于现有政策对医疗服务的界定,该税目范围还应增加护理等项目。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同时,鉴于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密切相关,建议实行较低的税率。

第5篇

【关键词】 制度变迁; 营改增; 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调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别下发的《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与《P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原本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免缴工商统一税的三个前提条件[2],即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私立医院或诊所,均免缴工商统一税。

1994年,政府将医疗服务纳入营业税应税对象,并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然此阶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代替工商统一税的做法使医疗行业的外在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采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并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

2009年新医改后,我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为所得的税收政策再次回转到营业税免税范围内,即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均免缴纳营业税③。针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税收政策的转变过程,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不过其征收的范围与环节存在差异。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商品(含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所实现的增值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税额征收,但两者在税率及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增值税原则上存在基本税率这一概念,即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一化的税率标准,不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特定的税率;营业税则是对同一行业的所有营业按照相同税率课税,不针对不同行业采取差异性税率,当然,税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纳税义务人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增值税的义务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者无形资产转让等营业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有效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给出的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租赁、培训、投资等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机构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部分,可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其应缴纳税收所得款,其余款项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征税和免税收入项目应分别核算,费用分摊,不分别核算的,按征税项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4]。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可免征增值税。

4.对于已经实现药房分离,成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按企业标准征收各项税款。其基本属性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是通过药品销售实现自身机构的利益,而期间投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税优惠,对于剩余盈利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用的土地、车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设立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公益或救济性捐款可在税前获得全额抵扣。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税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专项税收立法原则。而随着民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数量迅速扩大,其所依据的现有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无法适应当下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1.税收制度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超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医疗条件改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技术门槛较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难以绝对掌控,相关税务人员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并且也难以准确辨别机构所获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医疗条件,因此,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2.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9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7万个,占全部医疗卫生机构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而绝大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未进行税务登记,长期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医疗行业税务登记率水平偏低,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非营利性身份界定难。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执行的征税政策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便想方设法地与非营利性质“挂钩”。而政府在进行机构的性质认定时也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资质标准,这就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假借非营利性之名恶意避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体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其一直延续着传统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并未按照独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致使税务部门在进行计税时问题重重,难以核算准确的应纳金额。

四、营改增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经济负担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高昂的诊疗设备和中药制剂的购置方面没有任何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仅仅在疫苗、一级避孕药品和抗艾滋病等药品的购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必需品的购置往往给医疗机构带来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增加了机构自身的经济负担。实施营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医疗机械和药品重复征税,又能够减少“产出―流通”整个环节的税费,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置方面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提升医院的经济状况,以进一步改善院内的医疗条件。以医疗器械的购置为例,医疗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无法对该项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承担了本应由患者承担的税负,而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便可对该项税进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6]。

(二)有利于减少个人医疗支出

长期以来,“看病贵”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与民众的重大民生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医疗自费比例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整体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因此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这便决定了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受限于个人经济水平。一般而言,工资和薪金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旦从中扣除医疗费用后,便很难满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营改增的实施使个人医疗卫生开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证公共卫生支出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负担[7]。

(三)有利于构建新的医疗机构体系

t疗卫生服务事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福利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价格低廉、适宜是必然要求。营改增在医疗系统的执行,将会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征税体系的建立健全,优化医疗机构的整体布局和医疗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缓解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8]。

五、对策及建议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了特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非营利医疗机构予以间接投入,包括给予其免税资格,允许其发行免税债券以改善医疗条件;法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所得税和医疗服务增值税;英国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慈善医院予以增值税、所得税、遗产税、资产收益税及其他税费的相应减免等[9]。

在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有效推进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落实。

(一)国家层面

1.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用增值税制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间环节增值税的充分抵扣,促进产业之间融合,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理顺医疗机构与上游相关产业和下游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运作,同时消除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收结构性调整。

2.开展征管状况普查,加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对目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管状况把握不清,我国长期以来也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甄别与统计。因此,我国多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数展开“地毯式”普查,了解纳税登记和申报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惩戒措施,将现行游离于税务监管体系以外的医疗机构重新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内。同时,加强税务知识的社会普及,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地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3.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

在医疗服务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政策的杠杆平衡功能。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予以其较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此类服务的提供,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效率;对于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现代服务类行业的通行增值税税率予以正税,以保证医疗行业税收的稳定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

4.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医疗行业本身来说,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便使得市场规模原本较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间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即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一般纳税,不区分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化的税率征收政策,切实保证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平的市场氛围内良性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业来说,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备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税收负担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该行业社会资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医疗行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对医疗服务的课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成本应只限于纳税额,并避免因课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医疗卫生行业层面

1.财务管理方面

在增值税制度中,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机构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机构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进行税额抵扣,减少机构税务负担。而常规运行中,医疗机构因其经济规模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营改增后的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应重视供应商档案管理,向可以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品,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同时,强化对机构内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营改增含义的认识和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的税务负担,促进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著减轻机构的税务负担,医院可以将节省下的税款用于改善自身的医疗条件,提升院内的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于营改增前医院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其采取的是对进项税的抵扣制,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科目也相应增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对自身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营改增执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需及时补建完成增值税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核对其相关信息;在日常账目往来方面,应着重核对收支账目较原有政策发生的变化;在科研项目方面,在科研项目引进时注意款项的换算,以不含税的款项入账与增值税的计算[10]。

3.涉税纳税方面

第一,需设置专门负责核算、申报和缴纳等增值税管理的岗位,如江苏试点医疗机构普遍有财务业务骨干任增值税办税员;第二,及时改进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方法,调整增值税票据的购买及使用等责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账目凭证时,依据税务票据的相关审核要求,明确统一的会计分录;第四,保证账簿登记信息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随时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内的财务部门需进行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财务工作,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张佑林,陈朝霞.江浙工业化模式的形成机理:企业家主导下的制度创新增长模式[J].经济论坛,2011(8):53-57.

[2] 汤洁茵,刘剑文.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疗税收制度的立法改进[J].涉外税务,2009(9):17-21.

[3] 李.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规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4] 何钦强.医疗机构改革的税法问题研究[M]//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8.

[5] 唐圣春,乐虹,郝敏.中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比较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5(11):23-24.

[6] 刘柏惠.增值税扩围背景下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15(6):57-63.

[7] 商晓.我国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必要性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8] 方学敏.“营改增”扩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19):63-64.

第6篇

    1、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

    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营医院的发展。较之于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优势突出,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经营机制灵活、服务到位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但民营医院也存在人才、技术、设施设备相对落后等缺陷,这就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和保护。国家通过政策倾斜、税收优惠,可有效促进民营医院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促进城市医院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资源消耗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人们对医疗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医院改革不断加快,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国家加大投入力度,为促进城市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财政税收对贫困地区医院发展制约作用

    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发展。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因而财政税收政策也各异,而作为医疗服务机构经费的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投入远不及城市财政投入,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造成了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而县乡村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三.如何更好发挥财政税收对医院的积极作用

    1、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优化医院融资环境。

    只有建立和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满足医院日益增长的技术、设施、人才需求。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健全国家财政政策,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国家税收政策。同时,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医院在融资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医院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因此,国家应在充分尊重资本市场主体作用的基础上,采取宏观调控手段,不断优化医院融资环境,从而促进医院的和谐发展。

    2、根据不同地区医院的具体情况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发达地区的医院已具备较为完善的医疗设备和较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但贫困地区的医院在很多方面都较为落后。因而,在发达地区,应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加大贫困地区医院建设的投入力度,促进城乡间医院的平衡发展。同时,还应在贫困山区实施更加灵活的财政税收政策,从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4]。根据不同地区医院的具体情况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对改善医疗条件、优化医疗环境、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统筹城乡医疗一体化,促进城乡医院和谐发展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7篇

9月5日,来自北京、上海、香港等地的120余名企业家代表云集云南昆明,参加“昆明市医疗卫生招商引资暨项目推介会”。昆明同仁医院、云南圣约翰医院、昆明明珠医院搬迁新建等12个医疗卫生合作项目和医院建设发展项目签约,协议投资总额达22.5亿元。昆明市政府表示,昆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事业,加快民营医院发展,打破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局面。

就在推介会召开前不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规定“民营医院3年免税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凡具有医师资格证,在国家核准范围内的医生,在昆明地区可以多点执业”共12项扶持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

在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之际,云南省率先在医疗卫生领域多个单点上突破现行国家政策。虽然目前民营医院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难题,但民营医院的突围已经开始。

先天不足

在20多年的医疗市场化改革中,民营医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在医院数量、医护资源、资产占有量等方面,民营医院占很少部分,无法与公立医院相比。

尽管先天不足,但近几年来,民营医院以其优质的服务、灵活的机制、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力,仍然取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西医、口腔、眼科、医学美容、男科等专科优势突出,而且已经形成一些品牌。

民营医院在发展的同时,不少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民营医院的不诚信很严重,而国家政策越来越成为制约民营医疗市场发展的瓶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日下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首次提出要对民营医院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了鼓励民营医院发展,当时出台了“免税3年”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其中营业税率为5.5%,企业所得税率为33%,此外还有其他累计10.8%的税率。由于民营医院的运作模式,国家“免税3年”的优惠政策并不能使其得到多少实惠。

没有医保定点资格。医保人员是就医的主流,而且比自费医疗的病人有更高的消费能力。是医保定点就意味着能吸引更多享受医保的人员,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回报。然而,除极少数幸运的民营医院外,大多数民营医院都被排除在医保定点单位之外,更不能作为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一系列的政策瓶颈套牢了许多民营医院,有的不堪重负关门;有的在夹缝中生存;更有甚者,开始铤而走险。这更增加了民营医院的不规范,加深了公众对民营医院的不良印象,国家对此出台许多严规:不许做医疗广告,不许对药品加价,医生不许走穴等。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了中国的全民医保网。在这种背景下,许多早已超负荷运转的大中型公立医疗机构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根据卫生部的统计,2008年中国健康医疗市场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医疗市场。庞大的医疗市场需要民营医院的加盟。

一边是政策瓶颈,一边是市场需求,民营医院的发展道路注定不会平坦。

在2008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称,要全面推进以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障三大体系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为重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并将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用三年时间,探索出比较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

公立医院改革是为使百姓看得上病、看得好病、看得起病。民营医院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其地位不可小视。公立医院已经走出了医改中最复杂和最难突破的医院改革的重要一步,民营医院也期望新医改能带来希望,能够与公立医院在同一起跑线竞争。

专家支招

在目前呼声比较高的新医改中,主要有“政府主导化”和“市场主导化”两种态度。卫生部已经把新医改的基本原则定为政府主导和强调公益性。但新医改方案还未面世,不管最终方案如何,民营医院的发展都需要国家的政策倾斜。

政策是民营医疗市场的方向,没有方向,民营医院就谈不上发展。政策松绑,民营医院发展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中央已经确定,到2010年,在全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此外,国家已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营医院。

如何更好地发挥民营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生力军作用?卫生部原医政司司长、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主任于宗河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是减轻税收负担。中国80%以上的民营医院被定为营利性,一律纳税,这种一刀切的税收政策,有失公平。况且中国民营医院发展历程短,不成熟,应以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如果在此阶段把税收压力与其获利冲动双重叠加,会更加重其不规范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另外,中国民营医院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不足、执行不一,损害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医疗服务质量,加重了病人负担。

中国民营医院的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微乎其微,但却使民营资本向医疗卫生领域进军带来不便,造成认识上的扭曲,甚至抱怨、责难和质疑,可能引发行业混乱。

同时,民营医院即使被核定为营利性的医院,实际上其社会公益属性未变,仍要承担诸多社会功能,甚至还要承担或多或少的贫困患者费用减免和医疗欠费。这符合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益性的精神要求,因此在税收政策上理应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报请地方政府和协调发改委、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制定和出台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扶持与鼓励政策。对为办公益事业回报社会而举办民营医院的投资者,应以抵扣相应税收而予以鼓励,政府也可对医院予以资助。除主要提供高端人群特需服务的营利性民营医院以外,对大多数民营医院应依法享有与公立同等的价格及税收政策。民营医院依法承担的预防保健、卫生支农、卫生救援等公益,以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进行救治和帮助,政府应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补偿。

民办医疗机构不是工商企业,不宜进行工商登记,也不宜按工商企业标准征收税款。管理上应归口到卫生行政部门。

对于医保和新农合定点,不能依据公办或民营性质。各地应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标准的民营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应纳入基金支付和报销范围。

人才是民营医院发展的制约因素。民营医院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先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应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人事档案应纳入当地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第8篇

作为关系基本民生的重要服务产业,对医疗卫生行业进行的改革和调整在各国发展和转型中都极具标志性。在我国,除了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外,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也使医疗卫生行业的改革表现出更为突出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一方面,我国的医疗卫生行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逐渐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和集体所有制保护中走出来,不得不开始谨慎面对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的竞争。另一方面,整个社会正处于深刻的改革进程中,来自于财税、金融等领域的变革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政策选择,在其内部形成了各类利益群体错综复杂的局面,推行改革必须通盘考虑,具备长远视野。

二、卫生行业税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卫生服务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已经出现的各类疾病进行治疗,使人体恢复健康的临床医疗服务;另一类是提升人群整体健康水平、改善公共卫生环境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监督、传染病免疫和检测、健康教育、水质检测等。后一类服务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和有限的非竞争性,将其纳入准公共产品范畴,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是无可争议的。对于前一类服务,就其经济性质而言,具有私人性,但由于医疗服务所具有的特殊性,若任由私人市场供应,势必会造成供给不足,必须要求政府介入。

其一,医疗服务市场供需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医疗市场中存在着医患信息不对等问题,相对于医生来讲,病人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无法判断医疗质量的好坏以及与价格是否相符,必须面对不确定的治疗结果,若医疗机构以利润极大化为目标,就会藉此对病人收取高价格,实际上却提供低质量的服务,导致医院与病人之间的契约失效。这种市场失灵决定了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其二,医疗服务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对外部性的讨论开始只局限于一些传染性疾病的防疫小,这是显而易见的。但这种讨论后来逐渐扩展到了基本医疗服务,甚至只有小规模人群购买的卫生保健服务。这是由于,人们对急救、住院服务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人们能从他人得到适切的治疗从而获得健康这件事中获得极大的心理效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医疗服务的可及性需要有公共补助。

三、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选择

(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制度变迁

正是出于对医疗卫生行业特殊性的考虑,我国一直对其采取比较特殊的税收政策并经历了几次较大调整。

1950年,中央财经委发出《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规定公私立医院诊所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免缴工商业税①。1955年,《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扩大了受惠面,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医疗机构扩展至门诊部、卫生院、个体开业医师、镶牙所,而且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的三个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此阶段,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都是免工商统一税的。

(二)对医疗卫生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评价

依托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我国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税收政策经历了统一免缴工商统一税到统一免缴营业税,到分类征收营业税,再到统一免缴营业税的转变过程。在最初,对医疗卫生服务统一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有其可取之处。但是,随着增值税扩围试点的展开,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并于2014年8月1日在全国铺开,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范围正在迅速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于医疗机构、患者还是对政府来讲,对医疗卫生行业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政策都具有明显的负面作用。 对医疗机构来讲,在购买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产品时,要缴纳销售方隐含在价格里的增值税销项税,成为医疗卫生机构的进项税,但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对其进行抵扣,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机构当成医疗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承担了本应该由患者承担的税负。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的价值是在医疗行为中持续实现的,对医院征收营业税实际上是对医疗器械转移价值的再次征税,即便营业税在实际征缴中已经予以免除。

(三)医疗卫生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背景下,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有诸多必要性。

首先,从增值税的概念上说,只要是生产流通环节中发生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都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的是以医疗卫生服务为生产对象的生产活动,这一行为本就该包括在增值税的税基当中。

其次,从增值税转型和扩围的角度看,把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和要求。我们针对增值税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的目的是尽可能扩大增值税税基,消除服务业发展中的税收制度性障碍,促进服务经济转型,调整经济结构。若对包括卫生行业在内的部分行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是对增值税税基的极大侵蚀,不利于总体的减税效果,直接违背了改革的本意。

再次,从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政府责任看,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能避免对医疗器械等中间投入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真正实现对卫生部门减轻税负,实现对医疗卫生部门发展的扶持,还能恢复税收对资源配置的中性作用,矫正由于中间投入代价过高而导致的卫生部门向产业链上游转移行为,减少低效率的生产扩张,符合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四、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由于公共卫生服务的准公共品性质,以及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的特殊性,再加上医疗卫生服务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我国虽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对医疗卫生服务业采取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随着整体税制的变革,增值税的开征、转型和持续扩围,导致医疗服务业的税收优势逐渐丧失,反而承受了比其他行业更高的税负。我们的测算也显示,增值税扩围后医疗卫生行业的税收负担不但不会缩减,反而将增加1.1%。相反,如果改征增值税,当税率在8.46%以下时,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税负为负值,只有征收17%以上的税率时,才会与当前的税收水平持平。现有的税收制度的确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负担,这一方面不利于医疗服务业自身的发展和技术提升。另一方面,对医疗服务的刚性需求导致医疗卫生机构将过高的成本负担向消费者转移,这是医患关系持续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导致政府向政府缴税的问题难以避免。在如此多的问题束缚下,我国对医疗卫生体系展开的改革难以取得实效。只有以财税改革为抓手和动力,才能改变新医改处处被动的局面,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基于这些考虑,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第9篇

王执礼认为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存在着体制上的瓶颈,如医疗体制单一,公立医疗机构占垄断地位。这种体制缺乏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的动力。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建议国家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引入多元化办医的体制,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功能模块化

王执礼认为,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社会生产和服务功能可以统称为社会功能。社会功能是由一个个模块构成的,如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能源生产、食品生产等。医疗卫生模块向社会提供的就是医疗卫生服务,应该说社会需要的是既好又便宜的服务,既然由谁提供这种服务并不重要,那么就不应该按投资人的不同来划分若干的界线,不论是国家投资还是民间投资只要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就行。在医疗卫生模块里,如果民间资本投入增加了,政府的投入就可以少一些。政府就可把省下来的钱投向更加需要的地方。

王执礼说,办医院的投资是非常大的,在大城市办一家二级医院要投资5亿到10亿元。

促进公平竞争

王执礼认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应该有个好的经营环境,政府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要一视同仁。

据记者了解,按照《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府在医疗机构的管理上,其实并没有区分公立和民营,只区分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该《实施意见》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这种税收政策的不同,使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对医疗机构是否定性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常在意。

在《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几个概念的解释》中又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包括各类政府医院、企业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国内私立医院、股份制医院、个体诊所和其他营利性医院。这个规定基本上把民营医疗机构划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范围,因此,民营医疗机构的投资人认为这不公平。

打造高水平、规范的民营医院

王执礼认为,民营医院应该办成高水平、规范的医疗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一是注重医疗服务的质量,二是注重医疗机构的声誉,三是以病人为中心,体现人文关怀。

王执礼在英国留学、工作17年。他说,投资办医院是一项为社会作贡献的很高尚的事业。英国投资办医院的人都是很有地位、很有身份的人。同时,高水平、规范的民营医院增加了,社会对民营医院也会改变看法,从现在的不信任变为尊敬。

第10篇

(一)我国产业结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我国的产业结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史、体制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的产业结构还尚不完善。

因此,协调三产业比率之间的关系,现代农业的发展,第二产业、技术革新和节能减排的发展为切入点,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促进生产业的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取向。三次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业和其内部结构,增加了低下”的过程中调整,或其他的柔软的行业的税收政策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及时调整税收政策,如增值税扩围,支持小微企业,等等,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总体而言,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和设计,针对性不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我们当前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激励功能,税收政策取向、组合和政策工具使用等也有一些问题。

1.受财政收入职能的强力制约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以确保税收功能是促进我国税收制度和政策设计和变化的重要因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低,发展中国家政府控制的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但是坚持税收功能,将导致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执行“但财政收入”为最高指导原则。在满足施工需要的短期财政收入和关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利益的平衡,很多,可以促进GDP在第二产业的现有产业结构取决于税收形成,然后成为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障碍。我们已经看到,即使接近资源和环境承载一个临界点,我们国家的特点是“两高一资”产业项目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校正,这表明加强趋势。可以70%的工业能源消费在我国近年来,六大高耗能行业增长总是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增长率。没有准备好“两高一资”行业项目的GDP和税收,税收政策决策和制造商不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功能作为一个“篮子”的主要组件税功能。

2.驱动方式是单一的,效果有限

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导向一样有三种类型:(1)税收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农业生产者等农产品的销售外,宠物饲料饲料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收集角色和存储粮食收购和出售国有粮食企业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农业企业。[2]支撑了第三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发展,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教育服务,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邮政服务,免征营业税金融业务的一部分,企业文化电影拷贝收入征收增值税,文化的产品出口增值税出口退税,经营性文化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的问题的转换和类型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动画企业服务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减少,高度的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15%的速度减少,职员工教育费扣除,外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鼓励技术的进步,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显然,激励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主要税收优惠,超重也是有限的税收优惠和税收优惠,直接间接税税收优惠比。范围的意思,税收优惠政策的功能局限于特定的纳税人,相当覆盖了整个产业链,以及缺乏产业链的所有参与主体的利润税影响导电机制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激励的效果。

3.对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优惠政策较少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压力下,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的认识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成效可喜。但目前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还参差不齐,核心竞争力缺乏,难以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经济转型发展的紧迫形势。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收政策主要以结构性优惠为主,对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研发、设计、核心技术开发等优惠政策缺失。综合我国现阶段产业发展形势来看,对引进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多,反而对自主创新研发环节的优惠政策少,这种优惠方式导致企业把重点放在引进先进技术上,由于新技术研发的成本及风险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制约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也不利于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11篇

北京健恒糖尿病医院是北京一家有近20年历史的民营医院。记者联系院长杭建梅进行采访,在电话中刚一表明意图,就被对方毫不客气地打断:“我们不做广告。”一番解释之后,工作人员才将电话转给了院长杭建梅。“拉广告的人实在太多了。”杭建梅苦笑道。而更让她无奈的是,最近在网上看到了关于自己医院的负面消息,帖子上充斥着“骗子、黑心、三无”这样的字眼,并且有板有眼地说,有病人到该医院做手术重复两三次,而且用原始刀片。“我的医院根本就没有外科,从来不做手术,怎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呢?”正当杭建梅为此犯愁时,有人打来了电话:“网上有你们医院的负面消息,你们需不需要花点钱删除。”她这才知道是恶意攻击,只能置之不理。

杭建梅的处境反映了民营医院面临的普遍问题,外界已经将民营医院的形象和铺天盖地的夸大广告划上了等号,认为民营医院只有通过花钱“消灾”才能获得生存。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营医院如履薄冰,良好的声誉是它们与公立医院竞争病源的根本。自身的需求和外界的固见造就了城市中随处可见的小广告和小传单,使整个行业都弥漫着虚假和夸张的气息。

而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却有民营医院的利好消息。2010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多部门联合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下称58号文)。当然,对业界来说,这项政策并不是意外的惊喜,而是新医改方案之后水到渠成的结果。

2009年4月出台的新医改方案给予了社会资本明确的定位,鼓励、动员社会资源参与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办医院,医生多点执业;2010年2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重申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完善政策体系,为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作为目标。

58号文正是在此前的基础之上,对社会资本办医做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导向,在保证医疗改革公益性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正如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主任刘国恩所说,要解决中国看病贵的问题,需要建立社会医疗保障体制,而要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关键是引进民间资本。

破除民营医院困局

对于现存的民营医院来说,这项政策无疑能够使他们心中多年的积郁得以释放。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的解读,58号文所要解决的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使它们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2009年,我国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障碍。

北京健恒糖尿病医院院长杭建梅对此感受颇深,在其医院发展的19年过程中,这些问题一直相伴随行。

1991年,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医生杭建梅从单位辞职,创办了糖尿病专业机构。“当时海淀区有21家民营医院,到现在只有两三家还存在。”杭建梅说,近20年都是在夹缝中生存。最初只是有9个人的小门诊,而且都是从公立医院退休的人员,病人的数量极少,大多在检查之后,转向大医院取药。因此只能依靠北京之外的病人勉强维持生存,而各地的医保制度开始施行之后,外地的病源也被切断了。所幸,2003年,杭建梅的医院被纳入北京市定点医保机构,成为北京市首批被纳入医保体系的民营医院之一,这才使局面有所好转。而其他医院却没有那么幸运,无法被纳入医保体系依然是民营医院生存的障碍之一,以北京市为例,全市70%的医疗机构为民营,而进入医保定点的只占5%左右。

而最让杭建梅不堪重负的是营业税。2004年,她不得不再一次将医院改头换面,在此之前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出台,她已经几度更名,这一次却是因为税收政策。

2000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宣布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照章纳税。按照该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营业收入征收5.5%的营业税及附加,对税后利润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

3年免税的优惠政策催生了大量的民营医院,但也使利润较低的民营医院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我们销售的药品最多只有15%的加价幅度,在此基础上还要给病人让利,而且还不是按照利润,而是从营业额中缴税。”杭建梅难掩激动的情绪,她敲着桌子说道。在这种情况下,她只好等待3年之后倒闭的现实。3年大限很快来临,杭建梅曾试图改成非营利性医院,但是申请太困难了,她听说只有一两家医院申请到了。交了几个月税之后,杭建梅束手无策了,她只好选择更名。“名声刚出去,就只能换牌子了。”她说,为了生存,只好走政策边线。又是一个3年,“再不来政策,我又得换名字了。”杭建梅非常焦急,朋友劝她,再等3年吧。

好消息在2008年降临,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条规定在58号文件中,又一次得到了体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在11项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执业环境的措施中,税收优惠和支持将民营医院纳入医保体系的政策无疑将最具诱惑力,势必产生新一轮的社会资本办医热潮。

避免恶性循环

自1985年医改之初,社会资本就处在政府部门的考量之中,几乎每一次重大的改革措施,都有对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规定。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中国市场经济道路的确立,民营医院的创办出现了第一个,进入2000年之后,中国医疗服务市场正式对外开放,各项鼓励政策出台,民营医院进入第二个井喷期。

然而大量放开之后,政府监管和规范的缺失,使民营医疗机构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诟病。伴随着中国医疗改革失败的宣告之声,对大量放开社会资本的市场化做法也开始了反思。

2005年7月,卫生部开始实施《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医生执业行为;2006年11月重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广告程序,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和形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2008年6月,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在经历了急剧增长的势态和鱼龙混杂的乱象之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步伐被迫放缓。

“1992年放开了一批民营医院,这一时期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的诊所,有的花钱向大医院买病人,毁坏了民营医院的声誉,政府逐步规范了之后它们就生存不下去了;2000年之后又放开社会资本,这时候进来的民营医院资金实力比较雄厚,都是大手笔做广告,但是很多医院的质量并不过关,只能被淘汰。”杭建梅亲见了民营医院的起起落落。

放开社会资本,民营医院数量飞速增长,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使整个医疗市场失控,政府不得不紧急拉闸,这就是过去20年民营医疗机构的环境变化轨迹。为了避免陷入一放一收的恶性循环,本次社会资本放开需要未雨绸缪。

58号文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据媒体报道,58号文甫一出台,多家风投已开始进入民营医疗机构。“这次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放开了,但是一定要考虑医院的资质和医生的水平,不能有了钱就批准,否则老百姓看到的就是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和医托。什么样的资本能进来,什么样的不能进来,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如何界定,还需要各地的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要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据此制定原则指导,将政策变成具体的实施条例。”北京大学医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说。

能否缓解“看病贵”?

社会资本获得释放、涌向医疗机构之后,能否缓解“看病难”和“看病贵”,则是普通百姓更为关心的问题。

“价格肯定不会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主任刘国恩如此判断。随着医疗服务主体的增多,其供应能力会增强,“看病难”的问题会有所缓解,但是医疗服务的总体价格不会下降。我国医疗发展和国外的经验都表明,医疗服务的总体价格通常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要使老百姓自掏腰包的部分少,则要靠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去实现。而随着日后越来越多的民营医院被纳入医保体系,医保的负担无疑会日趋加重。“医保的压力大是应该的,这也能够促进政府把钱花在更多的医疗保障上。”刘国恩表示。

第12篇

关键词:医疗器械企业;税收筹划;税收管理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落实,社会大众越来越关注医疗改革问题。现阶段,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因此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医疗器械企业得到良好发展,由于我国医疗器械行业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很多企业成立时间较短,医疗器械市场环境需要完善,再加上掌握高新技术的企业占比非常小,医疗器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受到政策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为推动医疗器械企业能够实现良性发展,在面对国家税收政策改革时,就要做好自身税收筹划工作,并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企业纳税金额,使企业效益得到提升。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指的是通过对当前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充分分析,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纳税主体纳税前的经济行为进行统筹规划,或是当纳税方出现变动时,可以使企业应缴税额得到减少。总的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行为。一般来说,税收筹划通常要符合以下几点:第一,合法性。在税收筹划工作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就是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下进行税收筹划,只有满足国家法律要求才不会使企业面临偷税漏税风险;第二,目的性。税收筹划工作开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使企业的纳税金额减少,进而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第三,前瞻性。指的就是对经济行为事前进行规划和安排。

2医疗器械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2.1提升企业纳税意识和税收管理意识

当前有许多医疗器械企业都是以技术创新或是科技成果研发为核心,当技术研发出来后便创立为企业,进而实现产业化发展,因此这些医疗器械企业的管理人员都缺少纳税意识,这就会导致企业很容易面临税务风险。而实施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帮助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了解当前税收政策,并能够掌握税收政策变动情况,进而使企业能够合理减少缴税金额,由于有效税务筹划工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金,因此企业管理者就会主动了解税收相关法律政策,进而使企业的纳税意识得到提升。由于税收金额在医疗器械企业中占据较大金额,为了尽可能减少税收金额,企业管理者必定会重视税收管理工作,所以企业税收管理意识也会得到提升。

2.2在合法前提下节省企业税收

对于企业来说,纳税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税收时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成本,由于一些企业没有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导致企业面临着税收税负问题。一些小的医疗器械企业为了减少自身税收压力而逃避纳税义务,偷税漏税行为时有发生,导致企业受到严重税务风险的影响。此时,如果相关部门对这些偷税漏税医疗器械企业进行审查,那么企业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偷税漏税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减少税收金额,只有将合法作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税收成本。

2.3有利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医疗器械企业为了提升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性,通常都会聘请一些专业人士来辅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这样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很多时候,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为了确保税收筹划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会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力度,因此,医疗器械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还可以有效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进而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所以,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对医疗器械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医疗器械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3.1缺少税收筹划意识

结合当前医疗器械企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医疗器械企业众多,大规模的企业占比比较少,主要以小规模医疗器械企业为主。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透过这些问题我们了解到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缺少秩序,更不要说企业管理者是否具备良好的税收筹划意识了。有许多小型医疗器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只为使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占据更多份额,即使面临法律风险也会通过偷税漏税获取更大效益。此外,一些企业没有专门负责税收管理的人员,还有一些企业财务部门人员流动性很大,很多时候税务管理工作都是会计人员来负责的。还有一些医疗器械企业管理者虽然对税收相关政策有着深入地了解,但是却将税收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如何减少税收金额,却没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只是为了降低税收而进行税收管理,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及时税收金额上有所减少,但是却没有为企业带来一定效益。

3.2自主研发创新意识薄弱

现阶段,有关医疗器械企业税收减免的相关政策不多,现有的税收减免政策也是关于企业自主研发方面。然而,我国很多医疗器械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比较薄弱,研发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很多医疗器械企业很难将自主研发创新能力作为行业核心竞争力,由于医疗器械市场中的很多设备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重复性的设备占据多数,进而使得能够符合自主研发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非常少。对于医疗器械企业来说,如果缺少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就会非常被动,很难占据竞争优势,只是一味通过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医疗器械企业要想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就要提升自主研发创新能力,这样才能利用自主研发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3.3对税务政策的认知不足

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在不断调整,税收改革工作也在进一步推进,一些医疗器械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变动没有过多关注,导致税收筹划方案与当前税收政策不匹配,使当前税收筹划政策无法实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是针对当前税筹政策,规划有利于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税收方案,如果企业对当前税收政策变动不够了解,就会影响到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有许多医疗器械企业就是因为对税收政策变动的灵敏性较差,而且没有结合当前税收政策,而是盲目按照以往的税收政策或是以往税收筹划经验来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对当前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使企业不得不面临严重的税负问题。

4医疗器械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4.1增强自身的税收筹划意识

无论什么企业,都必须要履行纳税义务,所以,纳税费用支出是一项强制性的费用,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财务人员都要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对于医疗器械企业来说,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首先要具备较强的税收筹划意识,要意识到偷税漏税行为对企业未来发展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为此,要在企业内部构建财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使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并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此外,还要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很大程度都与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以及执行能力有关系,作为财务人员,要能够做到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这样才能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结合近期税收政策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如果税收政策出现调整,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中的详细内容进行对比调整,当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的时候也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企业当前经营现状和当前税收政策。

4.2以企业利润为前提,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

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多个税种,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也不能只考虑某一个税种,应当结合企业面临的所有税种进行分析。由于税收法律变动、政策变动、市场经济变动等多种因素都会对税额造成影响,所以,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那么这个税收筹划方案才算是成功的。对于医疗器械企业来说,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经济目标:第一,缩减纳税金额,使企业的整体税收金额得到减少;第二,延迟纳税,可以利用时间价值使企业资金实现增值,进而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现阶段,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工作的认识过于片面,税收筹划并不只是单纯减少纳税资金,而是要减少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并提升企业整体利润。

4.3结合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执行税收筹划工作

医疗器械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就是为了使企业能够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减少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会制定很多方案,而每个方案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这就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影响,一些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在不调整当前财务管理流程的前提下就可以实施,而有的方案则需要对当前财务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后才能实施。只是针对方案中税收金额降低程度来选择方案是比较片面的,因此在选择方案时,要结合企业短期和长期的财务管理目标来选择,这样才能确保税筹筹划工作有效开展。

第13篇

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经过近20年时间的运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为国家财政聚集了大量的收入。税收是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政策因素。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围绕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已经制订并初步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与9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基本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

第四,研究出台了一些对外投资税收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

根据对有境外投资的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吸引的外资企业投资效益并不很高,除了企业经营机制上的问题外,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滞后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需要;二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对外直接投资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原则性规定多,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少;三是税收支持主要以减税或免税为主,形式比较单一,而且是一些无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政策,导致了对外投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四是税收政策不严密,一些关键的政策要素还存在操作问题;五是在出口退税及其他更广泛的财税、金融等方面配套的政策还远远不够,没有形成体系性的支持合力和全社会共谋发展的氛围,还没有提升到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贯彻执行。

二、改进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税收激励政策的产业和区域激励

第一,促进服务业的较快发展和比重的提高。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承诺。服务业特别是金融保险、电信、商业、运输业等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将被陆续取消,利用外资扩大服务业就成了未来外资经济成长的又一重要增长点。目前,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服务业内部的结构是不平衡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和传统的商业服务业,而在金融保险业、商务咨询业、医疗服务、物流、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和燃气、电源生产等领域投资较少。为了扩大这些领域的外资流入,必须从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人手,促进服务业较快发展和比重的提高。

第二,重点调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对不同性质的产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对投资于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予以普遍优惠,这种优惠应不分内外资的区别;我国本土企业竞争力较弱,须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产业,可以考虑给予外资额外的税收优惠;其他已基本市场化,无须政府干预的产业,则尽量取消对它的税收优惠。此外,对于限制性行业一律不给予税收优惠,甚至加重税负。

第三,充分发挥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针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东部沿海地区,进一步扩大了东西部经济差距的现实,税务部门应根据各地区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逐步削减以至取消对东部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保留并适度加大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改善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所以针对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保持政策的持久性;二是要在税制体系内全方位地、有针对性地实施;三是在施行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应该通过税收政策来谋求西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第四,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的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战略调整

首先,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其次,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最后,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第14篇

“三位一体”的保险计划

上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也曾经靠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医疗费用,但随着医疗服务费用的日益增多,美国健康保险出现了经营严重亏损的局面,类似我国公费医疗所遇到的困难。自1973年颁布《健康维护组织法》以来,美国的健康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计划“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除了65岁以上的老人和一些特殊群体外,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本人购买健康保险获得医疗保障。联邦政府埋单的比例微乎其微。

“守门员”机制的保险模式

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始自上世纪60年代,其特点是将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以有效控制成本的方式提供高质量的、必要的、恰当的医疗服务。通过这种“守门员”机制,保险公司在医疗过程开始时就介入医疗诊治的全过程,审核医疗建议,选择合适治疗,把好了医疗费用和质量标准关。同时,为减少医疗费用的发生,被保险人的预防性医疗服务备受关注,被保险群体的健康水平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据美国“健康体制改革中心”报告资料显示,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采取了5项措施:对医院、诊所及医生的技术、服务和医德综合评价后,择优选出定点医疗单位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生病需要住院时,保险公司和医护方一起制定最佳医疗方案,以确保治疗的经济与有效;随时进行医疗费用的监测和审核,避免医方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跟踪医学最新进展,帮助医生提供医疗水平,千方百计降低医疗成本;同时在社区普遍推行“基础起点服务计划”,当被保险人需要就医时,不管病有多重,必须先到初级保健医生处诊治。初级保健医生的选择,既可以自己决定,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指定,经初级保健医生签字同意后,再转到更高级的医院治疗,否则无法到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行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后,即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更加有保障,又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赔付成本大大降低。

专业经营的保险公司

专业化经营是美国保险公司的又一个突出特点。医疗保险具有涉及关系复杂(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风险类型多、风险控制难度大等特点,要求具有很强的专业化,因而专业服务质量更高的专门经营医疗保险的公司应运而生。

健康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通常包括:

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各类人群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保险需求。

医疗保险服务。通过健康维护等组织安排,对被保险人的医疗活动提供包括预防、咨询、介绍医生和医院、结算费用等一系列服务,安排病人到最近的、条件最适宜的医生和医院处就诊,使被保险人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风险管理和资金管理服务。既为客户提供了风险保障,又尽可能满足了客户的多种投资需求。

免税政策的支持帮助

第15篇

有人曾形容,如果公立医院是政府的儿子,那么民营医院就是“养子”。上世纪70年代末,民营医院犹如一股强劲的冲击波,以其强烈的市场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经营意识,赢得了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民营医院的出现打破了国有医院的垄断格局,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显示出蓬勃发展的劲头。然而,民营医院的发展路程并非一帆风顺,而且生存环境越显艰难。

夹缝中求生存

许多细心的人们发现,在诸多的民营医院中,特色专科医院占了很大的比重。“走特色专科医院之路,其实是我们无奈的选择。因为我们和公立医院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对这个问题,多家民营医院负责人表示了很大的无奈。

医保问题仍然是民营医院的最大困扰。比如,上海1700万常住人口中,约有1000万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民营医院因为没有医保定点资格只能为剩下的700万人服务,而且这700万人同时也是国有医疗争夺的对象。

此外,造成民营医院困扰的还有医疗设备审批制度。现在医院要引进价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审批,而且每年引进的设备还有一定的额度,光这一条就卡死了许多民营医院向大型综合性医院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以特色专科抗衡公立医院成为许多民营医院最有可能的市场制胜战略。事实上,虽然民营医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基本上还是总体处于夹缝中求发展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民营医院有4500多家,其中床位在300个以上的有近400家,如果加上个体诊所和其他民营医疗机构等,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将近20万。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民营医院的现状是,1/3是盈利的,1/3是平衡的,1/3则是亏损的。

诊断民营医院“弊病”

被视为市场活力象征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民营航空的作用上得到了充分的显露,一家春秋航空诞生伊始抛弃既有航空企业的竞争路线,独特的廉价航空理念给整个航空市场带来了新气息。其实不仅是航空业,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历程已然证明了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活力给人们经济生活带来的深刻变经。但是,民营医院为何无法发挥同等的“鲶鱼效应”?

事实上,在民营医院这种倒退的背后,是诸多主客观因素使然。民营医院从诞生之日起,就以“非嫡系”的地位出现在医疗市场上。作为市场的补充力量,政策环境并未对其特别眷顾,反而将大部分民营医院排斥于主流之外。

最先体现在税收负担过重。北京五洲投资集团副总裁闫衡秋认为,现在税务部门在制订政策时候把医院当成一般服务业,考虑到医院既有营利性又有公益性,所以不笼统按照一般服务业来定税。为此,他一直不断呼吁国家在税收上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在2000年前,国家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2000年,全国实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务院同意对医疗服务征税制度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实际上已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以一家营利性的民营医院为例,目前要缴纳的营业税为5.5%、企业所得税为33%,另外还有增值税、房产税等10多个税种。由于公立医院不仅有税收优惠,同时还享受财政补贴,曾有人核算,民营医院的成本要比公立医院高出16%,这也致使一些医疗机构不堪税负,在新医改尚未到来时,就纷纷关门歇业。

同样令人头痛的是,多数民营医院尚徘徊在医保体制之外、行业管理不规范、筹资难竞争力小多样问题之中。在采访中遇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民营医院院长,他无奈地告诉记者,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除了有一定诱惑力的薪水之外,民营医院在引进人才上就没有几张打得出手的牌。由于职称晋升和户口问题等几道坎的阻碍,中青年医生很少有人愿意来民营医院,所以民营医院常通过一些本地或外地大医院的优秀医生的挂职来解决人才荒。然而,根据现有的医疗卫生系统人事制度规定,医生只能注册一家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公立医院的医生只能在本医院注册并工作,否则就违反了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外院的资深专家虽然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但往往只是每周来坐诊一次,难以从整体上提升民营医院的医疗水平。因为缺少与行业人事的交流,也造成很多医疗行业专家对民营医院不了解,产生了一些偏见遭受断臂之痛,生存艰难。

不应任由民营医院“自生自灭”

自民营医院诞生以来,消除民营医疗机构身份歧视的呼声就从未间断过。然而在呼唤享受“国民待遇”的同时,民营医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专家的担忧,能否在医疗卫生领域扮演生力军角色,还得看其对自身发展“瓶颈”的突破。

在创业之初,很多民营医院采取“广告轰炸”的策略打开市场,这些广告往往又多存在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一份统计显示,全国90%以上的民营医院广告都存在违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目前民营医院的诚信危机。

现为某医疗集团高管的薛家鑫已从事医疗医药管理近十年,同时他还是全国工商联2007年民营医疗政策发展的建议者。在薛家鑫看来,今后应该建立医疗市场的准入机制,对民营医院的准入按有关法规审查其主体的资质;为防止民营医院为牟取暴利而行为不规范,应该设立预警机制,以便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的民营医院要坚决要求其退出或整改等。

如果说体制限制与追逐短期利益等因素诱发了民营医院的违规行径,那么监管缺失的市场却成为放纵民营医院蜕变的温床。

福建莆田成系统的违规申请医疗机构执照行为已经不是秘密,但是一直以来并未受到相关法律的惩戒。这已经成为医疗市场监管缺失的一个典型案例。曾经通过性病游医致富的莆田人,如今依旧通过不法行为维系着“莆田系”民营医院的运作。在这些民营医院中,房子与设备是租用的,医生是临时聘用的,就连营业执照都可以通过租赁或购买得到。由于不必投入大笔资金购买硬件设备,同医务人员之间也不存在长期的聘用关系,所以,如果“莆田系”的某家医院办砸了,他们就再换一个地方另起炉灶,继续通过虚假广告招揽和欺骗求医心切的患者。法律的缺失与监管机构的松懈令“莆田系”医院的缔造者们屡屡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