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在市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河道管理段全体员工发扬艰苦奋斗、迎难而上的精神,圆满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修养

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文件,领会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了解中国经济政治发展方向,树立坚定政治信念,明白自身肩负的责任,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堤防巡护工作常抓不懈

我们从组织管理和规章制度入手,实行日常考评与工资挂钩制度。将平时的工作成绩同工资挂钩,奖励先进,淘汰落后。同时实行一岗双责制,将现有河道巡护人员分组,每个组2人,巡护人员对河道区内随意挖沙、取土、种植果木、建房等一切阻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保证堤防工程完好无损,确保汛期来临之时河道行洪顺畅、河道环境整洁、悦目。

三、平稳有序的开展河道治理工程

为整治河道环境,确保汛期安全度汛,我段组织力量对我市河道进行重点清理,今年我段重点清理了洮儿河省际通道以南3公里区域,土方量约10万方;共清理白色垃圾50多立方米;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600立方米;利用桥墩及沿河坝体设置“河道水深,请勿游玩”警示牌60处,移动警示牌20处。投入资金5万多元对归流河进行清淤治理,从河道内清运废弃物7000多立方米;清除洮儿河景观建设坝体杂草400余延长米,面积10000平方米, 河道环境得到改善。

四、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通过定期组织广大执法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减少了行政争议。同时还要求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办事人员的宴请及收受红包等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今年我段下达了30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4份清理通告。

五、全面清理市属砂场

2019年,大江大河工程全面启动,为配合此项工程顺利开展,我段请示上级机关,组织力量对市属所有采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取缔,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到采砂现场逐户做思想工作,确保了清理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明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开展河道清淤工程;

二、在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

三、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巡护工作,为河道行洪顺畅奠定坚实基础;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和任务,强化政治导向,积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党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我办高质量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2020 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也是巩固和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关键之年。现将 2020 年南河道管理办公室机关支部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 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提 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扎实推进党的组织体系建 设。聚焦“争一流、出亮点”目标不动摇,深入实施“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坚持学习教育常态化、创新示范项目化、日常工作规范化、能力素质专业化、基础保障刚性化、责任落实岗位化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二、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坚持理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有关规定,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列为全年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跟进学习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班子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

2.丰富学习载体。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干部在线教育平台等载体,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及时跟进学、全面系统学、深入细致学。坚持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专题研讨和辅导报告相结合,丰富网络学习内容,提高学习实用性和实效性,真正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注重成果转化。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容和核心要义内化为思想觉悟、转化为思维方法、细化为思路举措,紧密联系单位职能、部门及个人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机关开花结果、落地生根。

(二)、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

1.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及省市委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项项落地。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思想武器,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3.加强党员培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要求,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新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

1.认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内容、结合运用红色旅游文化资源,结合主题党日回到,抓好经常性党性教育。积极举办征文、演讲、读书论坛、志愿服务等系列主题活动。

2.切实抓好党课教育。支部书记带头上党课,其他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和职责,上好专题党课。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实践和业务工作等内容融入党课教育全过程,不断提升党课对党员的吸引力。

(四)、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

1、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微信群的管理,加强“学习强国”、“甘肃党建”平台运用,增进党员理论修养,提高全体党员的学习热情。

2.加强机关支部建设。认真履行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担负好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积极做好与联系单位结对共建工作,树立良好形象、展示优良作风,切实提高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质量。

(五)、加强机关党的作风纪律建设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形势和任务,强化政治导向,积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党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我办高质量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2020 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也是巩固和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关键之年。现将 2020 年南河道管理办公室机关支部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 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提 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扎实推进党的组织体系建 设。聚焦“争一流、出亮点”目标不动摇,深入实施“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坚持学习教育常态化、创新示范项目化、日常工作规范化、能力素质专业化、基础保障刚性化、责任落实岗位化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二、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坚持理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有关规定,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列为全年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跟进学习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班子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

2.丰富学习载体。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干部在线教育平台等载体,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及时跟进学、全面系统学、深入细致学。坚持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专题研讨和辅导报告相结合,丰富网络学习内容,提高学习实用性和实效性,真正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注重成果转化。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容和核心要义内化为思想觉悟、转化为思维方法、细化为思路举措,紧密联系单位职能、部门及个人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机关开花结果、落地生根。

(二)、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

1.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及省市委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项项落地。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思想武器,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3.加强党员培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要求,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新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

1.认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内容、结合运用红色旅游文化资源,结合主题党日回到,抓好经常性党性教育。积极举办征文、演讲、读书论坛、志愿服务等系列主题活动。

2.切实抓好党课教育。支部书记带头上党课,其他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和职责,上好专题党课。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实践和业务工作等内容融入党课教育全过程,不断提升党课对党员的吸引力。

(四)、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

1、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微信群的管理,加强“学习强国”、“甘肃党建”平台运用,增进党员理论修养,提高全体党员的学习热情。

2.加强机关支部建设。认真履行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担负好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积极做好与联系单位结对共建工作,树立良好形象、展示优良作风,切实提高新时代机关党建工作质量。

(五)、加强机关党的作风纪律建设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浅谈 ,山区 中小河流,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U49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随着大江大河治理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小河流防洪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由于防洪基础设施不足、规划滞后、河道管理缺位,近些年,其洪灾损失已超过大江大河,成为主要表现形式,对此,中央高度关注,200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开展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水利部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了当年的重要工作内容。2008年9月9日,规计司会同水规总院在长沙召开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布置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石柱县纳入第一批试点县开展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县规划治理中小河流项目共12条,规划治理河道长度43公里,已实施完工4条。

一、目前我县中小河流普遍存在的问题1、河流规划和前期工作不足

多数中小河流规划阶段基本情况不明,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治理目标和任务不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增加,社会财富日益聚集,都对防洪保安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前期规划治理目标和任务已不能满足河流现实治理和管理的需要。

2、防洪基础设施薄弱, 河道萎缩严重中小河流的特点是源短流急, 洪水暴涨暴落。由于多处中小河流, 特别是河流沿岸的县城、重要集镇和粮食生产基地的防洪设施少、标准低, 甚至很多处于不设防状态, 遇到常遇洪水就可能造成较大洪涝灾害。一些中小河流流域水土流失严重, 加之不合理的采砂以及拦河设障、向河道倾倒垃圾、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等侵占河道的现象日渐增多, 淤积严重,多年又未实施清淤, 致使河道萎缩严重, 行洪能力逐步降低, 对所在地区城乡的防洪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3、分布比较偏远,地质条件复杂中小河流大多分布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山区、城镇,交通不便利,对中小河流的治理工作得不到充分的开展。经济发展程度不高,治理中小河流的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再加上一些中小河流流域地质条件复杂,如泥石流、山体滑坡、喀什特地貌等都严重制约了我县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开展。4、民众的环保意识不强,河流人为污染严重由于现阶段民众受到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限制,使得整体环保意识不强,民众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水、生活和生产垃圾、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都是对中小河流污染的主要原因。从已实施完工的乡镇场镇段,特别是集镇范围内河段,采用格宾网护脚护坡,一旦洪水过后,整个河段出现“五彩斑斓”的现象,沿河的塑料垃圾口袋全部挂在格宾网上,一片狼藉。5、技术力量薄弱,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机制落后长期以来, 中小河流治理缺乏投资机制和渠道, 治理资金严重不足, 特别是石柱县属部级贫困县,财力拮据,配套资金县财政不能足额到位。后期管护经费和管护人员落实不到位。许多的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还是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水利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高水平的水利技术队伍严重不足。

6、干支流综合防洪能力亟待提高中小河流众多, 控制面积较大。受局部地形气候条件的影响, 部分地区突发性暴雨洪水产生的机率很高,干支流洪水遭遇概率较大。目前流域防洪体系的建设存在重干流轻支流、重骨干轻配套的问题, 骨干防洪工程若得不到有效保护, 长期受到中小支流的冲刷, 影响其防洪能力。只有在治理好中小河流, 通过控槽固滩, 控制河道主槽的摆动, 才能保证骨干防洪体系安全, 发挥其防洪能力。因此, 通过中小河流的治理, 对其洪水进行有效的控制, 使河流顺畅,这不仅能够起到滞洪、蓄洪的作用, 而且对干流洪水的不利遭遇起到部分减缓作用。7、建管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石柱县属典型山区县,河床比降变化大,洪水陡涨陡落,大部分项目主要落在人口密集的集镇,集镇可用建设用地很少。结合生态功能,占地面积较大。从项目实施情况看,一是大部分项目征地拆迁赔青工作难度大、推进慢,严重影响中小河流治理进展。二是在加上拆迁培青费用需地方资金配套,该县属于部级贫困县,财政拮据,项目配套资金压力大。三是治河理念有待进一步创新。工程设计中护岸标准不够高,综合防护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建设管理不够规范。水利部门技术力量不足,管理能力薄弱,项目资金使用、质量与安全、档案管理等还不够规范。五是建后运行管理薄弱,中小河流日常管理严重滞后。同时,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权划界难度大。

二、中小河流的治理建议

针对我县中小河流项目存在的问题,建议:一要继续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搞好河道治理与生态建设、城乡建设、人文景观等规划的统筹衔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切实发挥中小河流治理的综合效益。二要积极筹措资金。在加大对上争引力度的同时,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切实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并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三要强化建设管理。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节点控制、督导检查、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切实强化节点管理,强化调度督导,强化整改落实,推动全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和规划项目如期实现。

1、综合治理, 统一规划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必须科学论证, 全面规划。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 按照相应规范标准, 给洪水足够的通道,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治理最终根治洪涝灾害。规划要针对河流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按照统一规划, 综合治理的原则, 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 提出中小河流治理的原则、任务、治理目标和规划方案, 选定治理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布局和实施程序。规划过程中, 需要注意整体与局部, 上下游, 左右岸, 各地区、各部门的关系; 需要协调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干支流治理、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关系;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 河流治理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必须加强实事求是, 强调重视河流的基本情况的搜集、整理、分析, 充分利用以往规划治理的成功经验,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分批次、分重点地进行有序、有效的规划治理。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结合中小河流防洪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好理顺河势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从当地的防洪实际出发, 找准需要治理河流的重点河段、关键环节与薄弱部位, 采取经济、适用、有效的措施, 优先解决最突出的问题, 讲求治理效益。

3、因地制宜,生态结合

石柱县属典型山区县,河床比降变化大,洪水陡涨陡落,集镇可用建设用地不是很多。工程设计时考虑了生态功能,但占地面积较大,工程建设地点主要在县城及重点集镇,沿河已成建筑较多,征地、拆迁难度大,费用高,工程建设施工难度较大。建议设计单位因根据工程实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防洪达标的基础之上,结合规划适当增加生态景观。

4、防洪生态,标本兼治

(1)、河堤整修为治标,兴建控制性工程为治本,要标本兼治。如我县的龙河、马武河、官渡河这样的山区河流,洪水具有突发性,来去较快。由于两岸堤防多由砂土筑成,受流速较大洪水冲刷,堤脚极不稳定,堤身易失稳。如我县刚完成的沙子场镇河段治理工程中,堤脚设计全埋入设计河床内,护坡脚就被洪水冲毁,对于山区河流,建议堤脚应至少高于设计河床0.5-1.0米范围内。

(2)、河道工程实行分类治理。拟分城镇、乡村两类按不同模式的进行治理:a、城镇类,注重人水和谐,以突出生态、亲水、景观为主,工程以植物和适当硬化相结合;b、乡村类,结合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以生态、实用、亲水为主,工程以适当硬化和植物护坡相结合;特别是集镇范围内河段,采用格宾网护脚护坡,一旦洪水过后,整个河段出现“五彩斑斓”的现象,沿河的塑料垃圾口袋全部挂在格宾网上,一片狼藉。建议对集镇段采用浆砌石护脚,砼框格生态护坡对山区河流较为实用,既达到美观效果,又达到防洪作用。

(3)、努力实现生态河道建设与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有机结合。要把河道工程作为城镇、农村优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建设,要在新农村建设工程中注重生态问题,用科学的态度去实施生态河道建设,真正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5、加强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建立高水平的水利技术队伍积极主动的建立能吸引人才的用人机制,为水利科技人才施展才华创造宽松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同时,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行业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加大水利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水利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一支思想过硬、作风顽强、技术精湛的水利职工队伍,以适应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6、广泛发动群众,广开投资渠道各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积极性,组织群众,遵循“谁受益,谁治理,谁投资”的原则,动员沿河单位和群众按照统一规划,对相关河段实施科学治理。广开投资渠道,增加河道治理资金来源。

7、认真贯彻水利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颁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对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力度,提升基建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中小河流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束语中小河流的治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中小河流的防洪存在的突出问题, 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从当地的防洪实际出发, 以保护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沿岸城镇和基础设施、大中型灌区的防洪安全为目标, 要统筹衔接好中小河流治理与山洪灾害防治的关系, 统筹兼顾中小河流治理与河道管理, 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防洪与排涝, 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既有效防御洪水, 又安排好洪水出路, 要统筹处理好中小河流治理与城镇发展、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 统筹协调好中小河流治理河段与河流下游防洪标准的关系。要因地制宜, 区分轻重缓急, 分期分段开展治理。

参考文献

[1]、互联网。探讨中小河流河道治理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2]、邱发模浅谈中小河流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12)

[3]、苑海馥;刘维艳浅谈中小河流的综合治理。吉林水利. 2010(10)

[4]、裘 涛、黄建超、黄邵军 山区性河道生态型护的运用(中国科技信息2007(10)

[5]、王鹏,白海滨,蔡永钢,城市河道生态化治理的设计方法《现代农业科技》2010(02)

[6]、黄凯文,方建飞,山区河道堤防设计探索(浙江水利科技)2012(07)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水网密布,河道众多。为了推进市区城市河道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发,我市自2007年启动市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大大改善了城市河道的环境,提升了城市河道的综合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随着我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的推进,有必要从杭州实际出发制定一部规范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12年12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2007年,我市提出,力争五年内完成对杭州绕城公路以内长度一公里以上的291条、总长约900公里的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任务,全部河道按城市河道整治标准建设,整治达标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提出了“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同时,条例规定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对于钱塘江等特殊河道的管理则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城市河道管理主体。在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过程中,我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河道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则协同进行相关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因此,为保证现有城市河道管理体制稳定、有效的运行,条例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分别负责本市城市河道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城市河道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条例。

(三)关于城市河道规划。规划是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基础。随着我市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的逐步展开和深入推进,城市河道的功能发生了较大转变,其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排涝、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等主导功能日益突出,对涉及城市河道的规划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条例第二章对城市河道各类规划活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规划编制的主管部门、规划编制的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和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等内容。

(四)关于城市河道工程建设条件。在城市河道建设工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河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经常出现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城市河道建设标准需要反复修改的问题,直接影响工程的设计质量和工程进度。为了有效避免设计方案反复修改的问题,提高工程设计行政管理效率,保证城市河道建设符合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的要求,条例从九个方面明确了城市河道工程建设条件,不仅综合考虑城市河道安全、生态、景观等方面,还从绿化、文化、旅游、交通等方面规范城市河道建设的内容,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前,应当向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条件对接手续;规定城市河道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条件的要求。

(五)关于城市河道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别要求。考虑到城市河道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其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排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条例对城市河道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提出了较一般市政工程更高的要求,规定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和实施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周边生态环境等各类保护方案,以及相应的防汛防台应急方案。对于单项清淤或者挖土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城市河道建设工程,条例则对处置工程渣土作了特别规定。

(六)关于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条例从我市城市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不仅注重保护城市河道的防汛排涝、蓄水调配水、通航等基本功能,还特别强调对城市河道核心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涉河活动、建设行为、水环境改善和治理、养护绿化及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范。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围绕实现更大突破,深化水务改革创新,增加水务经费投入,统筹城乡水系沟通和水环境建设,加快节水型社会创建,不断提升水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能力,促进人水和谐、社会和谐。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方面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依据全市水务发展“十二五”规划定项目、搞建设,进一步增强规划的指导性、控制性和严肃性。

(二)努力改善民生。实施旱涝保收的农业生产保障工程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工程,夯实农村水利基础,提高农田灌、排、降标准,建设河清、岸绿、景色美的农村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注重城乡统筹。适应城市与农村对水务建设和管理的不同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城乡水务发展,科学安排项目工程,努力促进城乡水务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建设重点。围绕水务工程在安全保障、生态保护、民生改善方面的功能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一是加快灾后重建工程实施,开展好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组织对骨干引排河道和农田沟渠进行疏浚整治,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二是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改善城乡居民饮水条件;三是实施污水处理工程,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四是策应国家有关政策,重点做好南水北调、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等工程建设。

(五)推进改革创新。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属地负责、分级实施。按照公平负担、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积极探索水务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和科学的用水运行机制,不断强化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饮水安全工程效益。

三、建设任务

2012年度全市计划投入水务建设资金33.77亿元,其中争取省级以上投资13.03亿元,地方财政投入及群众自筹12.57亿元,市场化融资8.17亿元。建设10个方面58项重点工程,包括:灾后重建工程、防洪保安工程、城市水务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型灌区续建改造工程、高效节水和水源基础设施、农村河道疏浚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灾后重建工程

1.整治工程。疏浚大王桥以下河道7.3千米、毕沟至入湖口段5.7千米,扩建闸。计划投资8291万元。

2.总整治工程。疏浚河道17千米,加固堤防25千米,配套建筑9座。计划投资5834万元。

(二)防洪保安工程

1.分淮入沂整治工程。堤防防渗处理104.2千米,护坡127.4千米,拆建、加固建筑物43座,修筑防汛道路181.7千米。计划投资5000万元。

2.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反修、瓦坊等9座小水库除险加固。计划投资1800万元。

3.防汛岁修工程。重点险工应急防护及主要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计划投资1800万元。

4.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新建撤退道路5.9千米,新建19座配套涵洞,拆建3座主干道桥梁。计划投资1290万元。

(三)城市水务工程

1.中心城市水系沟通工程

(1)综合整治工程。采用BT模式建设排水管网、景区道路、护坡、绿化等工程,计划投资20000万元;实施雄壮河湾景区改造工程,计划投资32000万元。

(2)内环沟通工程。内环沟通河道、疏浚至中沟段、环城西路西侧内环沟通河道配套桥梁工程以及内环沟通节点控制工程。计划投资18450万元。

(3)引水枢纽工程(续建)。完成1号沉井进水控制工程建设,建设2号沉井泵闸工程及4号沉井出口工程。计划投资500万元。

2.水环境提升工程

(1)经济开发区水环境整治工程。实施厦门路至、路至西环区域民便河两侧景观带工程,计划投资3700万元;实施洋大河清淤、护岸、河道两侧景观建设工程,计划投资2200万元。

(2)水环境整治工程。实施两侧的池塘扩浚成2个人工湖,利用人工湖土方建设防洪庄台以及人工湖蓄水工程。计划投资12110万元。

(3)市新城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太皇河河道疏浚。计划投资5000万元。

3.城市给水工程

(1)老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铺设DN500供水主管网4.5千米。计划投资760万元。

(2)新城供水工程。建设新源自来水厂二期扩建工程,日供水能力2万吨,计划投资4500万元;铺设供水管网75.4千米,计划投资600万元。

(3)新城供水工程。建设第二水厂至新城供水管网27.3千米,建设增压泵站1座,供水规模3万吨/天。计划投资10300万元。

(4)第二自来水厂建设。建设第二自来水厂,近期规模5万吨/天。计划投资10000万元。

(5)县城区管网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供水管网12千米。计划投资900万元。

(6)管网配套工程。铺设供水管网39千米。计划投资2036万元。

(7)工业水厂二期工程。建设泵站1座,铺设供水管网20千米。计划投资300万元。

4.污水处理工程

(1)截污导流一期扩容改造工程。通过更换水泵、改造设备进行扩容改造,铺设管网7.4千米。计划投资4071万元。

(2)中心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实施老城区截污管网改造二期工程、市府新区雨污改造排水管网建设。计划投资3200万元。

(3)市城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按一级A标准改造并配套回用设施,建设回用管道2千米。计划投资6500万元。

(4)河西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工程。一期一步工程标准提升及二步工程续建(日处理量5万吨),配套中水回用工程,节制闸及管道。计划投资4000万元。

(5)城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新建生化池、二沉池等,改造进水泵房、加氯间等,新建规模0.8万吨/天污水提升泵站1座及污水管网9.9千米。计划投资5000万元。

(6)城北污水管网工程。铺设污水管网10千米。计划投资2399万元。

(7)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处理厂1座,日处理量3万吨。计划投资16820万元。

(8)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建设城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2.5万吨;城北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计划投资10000万元。

5.城区排水工程

(1)城区排水工程。整治内沭河3千米。计划投资800万元。

(2)排水站工程。扩建项王东路排水泵站1座,规模3立方米/秒。计划投资400万元。

(3)经济开发区河道治理工程。治理十一支沟、南京路边沟、南环路边沟等河道19.5千米。计划投资6000万元。

(四)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1.西沙河治理工程。治理叶苌至太皇河口20.8千米,完成土方145.6万方,配套建筑物19座。计划投资5989万元。

2.治理工程。疏浚12.1千米,堤防加固17.9千米,河道边坡护砌1千米,拆建涵洞11座,加固桥梁3座。计划投资2865万元。

3.沂南河整治工程。疏浚河道33.7千米,复堤加固29千米。计划投资3000万元。

(五)南水北调工程

1.泗洪泵站工程(续建)。东线第四梯级泵站,设计流量为120立方米/秒,装机5台套10000千瓦。计划投资15563万元。

2.泵站工程(续建)。东线第四梯级泵站,设计流量为164立方米/秒,装机6台套18000千瓦。计划投资5884万元。

3.二站工程(续建)。东线第六梯级泵站,设计流量为75立方米/秒,装机4台套6000千瓦。计划投资5256万元。

4.一站工程(续建)。东线第六梯级泵站,设计流量为200立方米/秒,装机2台套14000千瓦。计划投资1509万元。

5.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工程。泵站新拆建、挡洪闸拆建工程。计划投资10015万元。

6.徐洪河影响处理工程。堤防防护、防汛道路、涵闸桥等工程。计划投资4306万元。

7.沿运涵闸漏水处理工程。中运河、徐洪河以及洪泽湖周边涵闸加固与拆建工程。计划投资2300万元。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通过新建和改造水厂,铺设输配水管网,供水到户,解决35.4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25.7万人、县1万人、3.9万人、2.1万人、城区2.7万人。计划投资17270万元。

(七)大型灌区续建改造工程

1.柴塘灌区。衬砌渠道42.1千米,新建泵站1座、拆建泵站4座、改造泵站1座,新建沟渠节制闸14座、渠首闸1座、渡槽24座、支渠桥42座、放水口83座、涵洞8座,疏浚排涝沟21.9千米。计划投资6000万元。

2.灌区。拆建渠首泵站、拦污栅桥,引河护砌、渠首段干渠安全防护,改建刘口泵站,护砌沟渠17.3千米,新(改)建分水闸和斗门75座、涵洞5座、渡槽7座、机耕桥27座,改造灌区信息化系统。计划投资6000万元。

3.来龙灌区。衬砌渠道5.3千米,新建二干一支渠首闸,改造二分干渠首闸,扩建东民便河穿二干渠地涵,拆建泵站4座,拆建生产桥4座、放水口14座、涵洞2座,疏浚南崇河6.2千米。计划投资3498万元。

4.运南灌区。衬砌渠道10千米,新建橡胶坝,新建渠道配套工程涵洞22座、节制闸1座、分水闸1座、退水闸1座、渡槽6座、桥梁8座、放水口8座、沉沙池1座,疏浚排涝沟21.8千米。计划投资6000万元。

(八)高效节水和水源基础设施

1.灌区。衬砌斗渠11.2千米,拆建泵站、泵站,新(拆)建机耕桥22座、农门51座,疏浚中小沟39.8千米。计划投资900万元。

2.灌区。衬砌斗渠19.6千米、农渠38.8千米,拆建泵站21座,新建斗门10座,新(拆)建农门53座、生产桥29座,拆建涵洞30座。计划投资2700万元。

3.灌区。衬砌斗渠13.8千米、农渠6千米、引水渠道1.4千米,疏浚整治沟渠67千米,拆建七里灌溉站,新建泵站2座,维修加固泵站5座,新(拆)建节制闸3座、渡槽10座、涵洞50座、生产桥或机耕桥15座、放水口门221座。计划投资900万元。

(九)农村河道疏浚工程

1.县乡河道疏浚。疏浚县级河道9条,乡级河道244条,土方1688万方。计划投资8900万元。

2.村庄河塘整治。整治225个村村庄河塘,土方794万方。计划投资4360万元。

(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重点县建设。各县区连片建设小型农田水利灌排工程。计划投资13116万元。

2.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连片建设小型农田水利灌排工程。计划投资375万元。

3.农田排灌畅通工程。实施农田外三沟成片整治工程,50片、16片、泗洪10片、豫10片、城10片,面积共72万亩,总土方838万方。计划投资2900万元。

4.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等田间工程建设。计划投资1500万元。

四、工程效益

通过水务项目的实施,中心城区骨干河道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新增供水能力10万吨/天,其中可向新城送水3万吨/天;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万吨/天;增加有效灌溉面积5万亩,旱涝保收田12万亩,增加、改善灌溉68万亩,增加、改善除涝70万亩;解决35万人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项目实施后,城乡防洪排涝能力得到加强,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稳产高产农田大幅增加,水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舞斗志,营造氛围。特别是重点项目集中、建设征迁任务重的县区,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将相关政策规定讲清楚、说透彻,让群众真正理解并主动支持项目建设,消除影响工程施工和顺利推进的不利因素。

(二)加强行政推动。水务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因素多,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投入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推进作用,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冬春水利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落实,严格项目督查,形成共建合力。要继续推行观摩评比、目标考核、进展通报等行之有效的办法,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对“三农”投入的机遇,充分利用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水利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及时、足额筹集灌区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重点项目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及时推进。按照《市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98号)要求,加大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力度,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到位,规范用于水务建设。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水务建设,扩大资金筹措渠道,破解资金紧缺矛盾,确保建设项目扎实有序推进。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步伐的重大部署,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从20*年起,对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对河道进行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总要求,坚持兴利除害结合,防汛抗旱并举,治理保护并重,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科学规划,增加投入,综合推进,标本兼治,确保水库河道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从20*年起,用*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规划内重点河道和重要小型泄洪河道治理,全面提高河道防洪能力。

(三)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落实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大型水库除险加固由市里负责,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大型河道治理根据省统一安排,我市做好境内相应配合治理工作;跨县(市)、区河道由市里协调,相关县(市)、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治理任务;各县(市)、区辖区内的河道治理由县(市)、区自行负责。

2.统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省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排查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对所辖水库及河道进行排查、鉴定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年规划和河道治理5年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治理加固计划。

3.突出重点。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实施已经在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大中型水库加固及河道治理项目,优先实施存在严重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构成直接威胁的“头顶库”和“串联库”,优先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保护人口密集区、工矿区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泄洪河道,以及穿越市、县边界的河道。

4.建管并重。在全面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与河道治理的同时,不断深化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抓紧分类定性、定编、定岗,落实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

5.因地制宜。要正确处理好工程加固治理与防洪保安、社会稳定的关系,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兴利蓄水,科学确定加固治理方案。要因地制宜,对经论证加固价值不大的小型水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慎重采取报废或降等措施,做到有保有压、升降合理、销号有据。

二、创新思路,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资金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融资为辅,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一)政府主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治理工程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大中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以县(市)、区投入为主,市财政设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徒骇河、德惠新河等大型河道治理按照省统一安排进行,市级对危桥(涵)、险闸及重点险工治理进行补助;小清河综合治理、腊山分洪工程(包括玉符河下游段)等重点工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资金筹措方案落实;其它河道治理由各县(市)、区负责,市里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加固治理任务,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和河道治理工程各项资金及时到位。

(二)市场融资。在确保工程防洪安全、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中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多种方式筹集水库加固资金,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先加固治理后经营等方式投资水库加固和河道治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利用信贷资金,与财政投入捆绑使用。

(三)发动群众。要充分调动水库所在地群众的积极性。对一村一库的小(2)型水库塘坝、小型泄洪河道,要在落实政府投资补助、吸引社会资金的同时,按照“一事一议”用工和筹资办法,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同时,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摊派。

三、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基本建设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设计施工、转包倒包工程等不法行为。树立质量第一的宗旨,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优质工程。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认真研究制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度汛计划和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严把工程验收关,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对工程进行各阶段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强化资金和财务管理,搞好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

加强水库、河道安全管理工作,科学界定水库与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确保工程规范管理、安全运行、良性发展。强化水库、河道工程巡查工作,加大河道采砂(采矿)和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及时组织河道清障,妥善调处水事纠纷,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围堵河道等违法行为,确保良好的水事秩序。

四、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要与落实防汛责任制统一起来,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责任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重点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协调工程实施。各县(市)、区分别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改部门要加快立项审批步伐,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和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要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水利部门要科学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搞好技术审查与方案论证,指导、组织、监督工程实施,并组织做好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制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好工程建设用地,配合做好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电力、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水库除险加固与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实行重点督查和跟踪督导,并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加固和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加固任务的县(市)、区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对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惩处。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河道管理,保证防洪安全性,提升江河湖泊高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城市河道 整治 建设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河道的地位、功能已日益重要,对城市河道的整治、开发利用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笔者在本市多年城市河道整治工程的实践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⑴管理体制混乱,“多龙管水”;⑵规划滞后,起点不高;⑶设计理念落后,

缺乏新意,前期工作深度不够;⑷施工队多而杂、鱼目混珠、素质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⑸监管制度仍不完善、力度不大。

为此,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结合本市的一些特点,在以下几方面提出一些对策、措施。

1 管理体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市区河道实行的是市、区根据河道等级分级管理、水利与城建部门分区域管理的模式。管理体制较为混乱,由于多头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不能很好地衔接,甚至有互相推楼、扯皮的现象;加之还未编制城市河道的蓝线规划,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搭建、倾倒垃圾等违章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堵塞河道、污染水质,每遇暴雨,极易积水,影响生产、生活秩序。应加快水务一体化的进程,出台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打破市、区、部门之间的界限,明确职责,建立专职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一龙管水” ,一管到底,落实管理责任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违章搭建等现象死灰复燃,并逐步推行市场化管理模式。

2 工程规划

一个好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在一个好的工程规划的基础之上,因此,规划必须先行,做到高起点、高标准,具有控制性、指导性、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

2.1 规划的原则

城市河道整治工程规划的原则是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的黄线规划、城市的蓝线规划、城市的防洪规划、城市的水系规划。

2.2规划编制

对上述的专业规划,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可采用指定、议标、招标等方式先择编制单位,并采用公示、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优化、完善。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当务之急是编制城市河道的黄线、蓝线规划,对城市的防洪规划、城市的水系规划进行适度的修订、完善,报经上级或市政府、人大批准,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3 工程设计

3.1设计单位的选择

应积极推进竞争性选择设计单位的做法。市区河道工程既是水利工程,同时也是市政工程,可在水利,市政等部门进行跨行业、跨地区选择,从技术层面,文化品味等多方面比选。

3.2 设计理念的创新

工程设计中,在巩固或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的前提下,引进人水和谐的理念,融生态型、景观型、功能型、亲水型于一体。必须进行设计创新,采用先进的设计手段,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工程更趋安全、合理。同时,还应加强对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审查,可适当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尤其是所在地业主代表,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成为民心工程,以便在实施时得到配合,确保顺利推进。① 新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与完整性,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融合,充分考虑附近的建筑、公共设施的特点、河道特征、功能等,亦可一次设计,分期实施。② 老工程加固河道原有部分护岸工程由不同的企事业单位所建,建设年代不同,标准不一,尤其是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普遍基础浅、排水设施不完善、质量不高、离房屋建筑近。对标准太低的进行拆建,需要加固的,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查找工程档案或原有资料;对档案及资料不全者进行勘探或人工摸探;加固设计应遵循墙前加固、墙后减载的原则,减少开挖、扰动,尽量减少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4 工程施工

4.1 施工单位选择

近年来,由于放低了准人门槛,施工队伍多而杂,素质普遍较差,技术工人缺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施工质量难以保证。要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实地考察、临场答辩等方式选择资信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队伍。

4.2 项目经理

应选择身体条件好、业务熟、现场管理能力强,具有类似工程经验、无施工不良纪录者。

4.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熟悉周边环境,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尤其是对工程的难点、要点,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杜绝扰民工程。

5 监督管理

5.1 业主单位

①建立项目法人。根据分级管理的职能,,按基建程序组建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法人,法人代表应为专职,条件成熟的,可逐步推行“代建制”,进行市场化运作。②施工图审查。必须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并严格按程序办理和控制设计变更。③招标。业主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预测招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对策、措施,进行事前控制,在招标信息、招标文件时对相关的要求、标准要明确界定,表达清楚,不致产生歧义、使人误解。具体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承包范围、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的专业、等级;实行项目经理部保证金制度;招标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亦可委托中介机构招标。④工期安排。工期安排应科学、合理,尽量避开雨季,雨季施工干扰因素较多,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增加工程投资严格工期保证金制度,对拖延工期的施工单位一定要处罚到位,避免出现“马拉松”工程。⑤竣工验收。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后,应尽快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档案应按水利、城建的要求进行归档。

5.2 监理单位

选择与工程相对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逐步实行监理招标制度。

项目总监要业务精、素质高,现场管理协调能力强监理班子配备专业应齐全,年龄结构合理。

5.3质量监督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要从技术的层面进行强制监督。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尤其是随机抽查的方式是最易发现问题、反映真实情况的方式另外,还应采取行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济(质量保证金制度)手段,三管齐下,实行全方位督查。

5.4 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完善市场准人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的审查,做到持证上岗,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行为严肃查处。

5.5 财政、审计部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配合决策部门,研究完善投融资政策,对城市河道进行滚动整治、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水资源,使之步入良性循环。

5.6 纪检、监察部门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控源截污工程的实施,到2011年底,实现建成区内污水主管网全覆盖,主城区旱流污水不下河。

加快污水管道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落实排口整治方案,建设左湖等相应污水泵站。在2010年黑臭河流排口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完成古运河下段(丹徒南闸—三岔河)44—61号排口整治(其中:53、54、55、56、57、58、61号排口已经完成整治)、及沿河种植业、左湖畜禽养殖点清理;对象山镇原综合福利厂内新发现的塑料加工点予以取缔,堆积在运河边的废塑料垃圾进行清运;对谏壁镇蔡家村新发现的豆制品加工店予以取缔。结合引水换水、河道清淤保洁,确保辖区断面水质达标。

二、工作安排

3月份,对古运河、虹桥港、玉带河、工业园区各类排污口再核查(工业园区内排口由园区负责核查)。其中,虹桥港、玉带河沿河排污口全部完成截污纳管。

4月份,按照职能分工,重点对古运河下段(丹徒南闸—三岔河)排口提出整治计划,做到一口一策;对靠近污水管网的排口,提出整治意见并报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进行截污纳管;对远离污水管网的排口,由所在地镇政府建设就地处理设施,或封堵排口,解决晴天污水下河问题。

5月份—7月份,全面实施排口整治、污水管网建设及种植业、畜禽养殖点、沿河垃圾清理。

8月份,区政府组织考核检查。

三、职责分工

1.区住建局是控源截污工作牵头单位,主动对接市住建局,确定整治内容,并协调区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控源截污技术指导和监督。一是确定区沿河控源截污具体工作项目和工作计划(重点是古运河下段);二是确定区老小区改造对象;三是明确城中村改造对象。负责跟踪落实全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泵站的建设。

2.区农委(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清淤、绿化工作。主动对接市水利局,协调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掌握全区河道清淤、漂浮物打捞和绿化工作计划,提出河道清淤、沿河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及时指导和跟踪落实。

3.环保分局主动对接市环保局,协调区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全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内部雨污分流改造总牵头和具体督办。区教育局、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大学、科技大学负责做好相应单位内部雨污分流改造,并提出具体改造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4.区城管局牵头并协调区相关单位及部门,做好沿河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落实好虹桥港和玉带河沿河相关整治任务。

5.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道路(上隍路)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主动对接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区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上隍路污水管网建设工作任务。

6.工业园区负责园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对管网进行核查,提出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主动对接市、区住建部门,完成1500米的污水管网建设。

7.各镇、各街道负责辖区河道两侧种植、畜禽养殖回顾核查,对未完成的项目继续做好清理和取缔;负责河道沿线保洁和垃圾清运;协助做好沿河排口核查和封堵工作,取缔长岗洗车点;象山镇、谏壁镇提出古运河下段(丹徒南闸以东—三岔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具体点位,同步建设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临时泵站。

四、工作措施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河道站按照市水利局和县水务局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局中心工作和河道站工作职责,在局党组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我站从河道管理和治理两方面着手,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工作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我站今年主要开展了四项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重点河流的名录调查工作;二是开展了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三是开展了河道汛前安全检查,四是开展了河道巡查工作。

(一)50km2以下河道名录调查工作

今年我县调查完成县境内流域面积10-50km2的重点河流名录调查68条,境内干流总长525.39km(其中长江以北319.6km,长江以南205.79km),覆盖全县24个乡镇。其中县境内河流13条,跨县界河流29条,跨省界河流30条(其中包含4跨县界河流)。调查范围内河流岸线总长326.24km,已利用岸线为3.0588km,生态修复岸线长度26.965km,岸线利用率0.94%。50km2以下重点河流名录调查的完成,为我县保障防洪安全、依法实施河道管理、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维护河流健康、保障有序和可持续开发河道岸线资源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

(二)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

根据《重庆市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组织开展了巫山县除长江以外的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根据现状调查成果,提出了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评价意见和建议,可为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提高河道信息化管理水平,提供重要依据,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成为河道“清四乱”工作的有力抓手。为与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按大地2000坐标系统上图,目前已完成初稿,可在市水利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规划成果备案。

(三)汛前安全检查

为保障防洪安全,从2020年3月开始,我站编制了河道汛前检查计划,完成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全县23条河道进行了汛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处,分别要求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有效地杜绝了安全隐患。

1、对于安全隐患较大的两坪乡溪沟流域,组织编制了《巫山县两坪乡溪沟流域应急度汛方案》并通过了县水利局组织的审批。函请两坪乡人民政府按方案做好应急度汛工作,力争将汛期灾害损失降至最低。

2、对防洪隐患较大的抱龙镇洛阳小学河段,我站积极协调抱龙镇政府和清淤单位,并多次到抱龙镇召开现场会,在汛前完成洛阳小学瓶颈处淤积物清理1.2万方,保证了洛阳小学及周边群众住房安全。

(四)河道巡查工作

近年来,我县河道较大及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但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占用河道、乱倾乱倒现象相对较多。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新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针对我县河道管理现状,我们着力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不定期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5月12日,我站配合湖北省巴东县河道采砂管理第二季度统一清江行动,对鳊鱼溪、小溪河进行了联合巡查,对小溪河笃坪段侵占河道行为进行了取证,并移交巫山县水行政执法支队;5月29—30日,我站对市局下发的疑似涉河建设或占用的51个卫片图斑进行了逐一核查,将结果及时报送。我们加强河道日常监管,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河道乱倾乱倒、乱挖乱采、乱搭乱建、乱栽乱种的现象现场调研,就地办公,及时研究处理意见,责令整改,及时清除行洪障碍,有效维护了河道管理秩序。2020年共计巡查河道70余次,发现并处理问题8处,移交县水行政执法支队3处。

二、扎实开展河道治理工作

(一)强化工程管理,完善建设机制

为强化河道治理工程管理,确保项目绩效,我站在河道治理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通过制度管工程,走规范化管理道路。在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及后期管护中,严把规划设计,注重安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资金拨付,加强建后管护。

1、严把工程规划与设计

在项目规划时,积极与乡镇衔接,与乡镇组织村社召开群众会,对河道治理的建设内容进行调研,调查民意,看群众对河道治理工作是否支持,判断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对积极性高的项目区我们优先考虑。尽量创造好的施工环境,便于项目的推进。

在设计时,派人与设计单位一起现场踏勘,要求他们结合现场情况合理设计,设计成果出来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重点是对建设内容、结构形式和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再报送审批。

2、安全管理

我们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备案,要求企业把安全生产贯穿到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杜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了安全与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3、工程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遵循河道工程基建程序,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严控工程质量。一是进行了质量监督报备,创建了质量监督组织保障体系;二是强化管理,坚持对工程质监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明确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要求;三是强化现场监督,严把施工、原材料量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了“线上监理流动检查、旁站监理现场把关、质监巡回抽样检测”的质量控制体系,营造了质量建设的良好氛围。

4、财务管理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要求,严明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从工程勘察、工程概算、工程款预付、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工程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在经费审签程序上,我们采取一单多签,严把资金审批关。做到了资料与工程管理的每个环节相衔接,手续齐全、帐务清楚、帐实相符,确保资金拨付稳妥可靠,管理有序。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还经常加强职工廉洁勤政教育,把工程管理人员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和相互监督之中,狠抓了廉洁施工,没有发现一件违纪、违法行为。

5、工程建后管理

为使工程得到永续利用,我站对已竣工验收的河道治理工程进行移交,颁发《工程管理使用证书》,要求受益镇村建立完善管护制度,明确了工程管护人员的责、权、利,从而确保了治理工程的永续利用和流域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1、巫山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完成福田河场镇至下田段、福田河支流浑水河段、福田河支流跑马支沟段、福田河支流凉水支沟段共四部分治理任务。治理河道总长7977m,疏浚河道长度 4060m,新建堤防长度 3028.35m,修复堤坊长度346.49m,重建堤防长度38.96m,扩建道路及增设栏杆长度4261.22m,新建人行桥5座。工程已验收,完成投资2620万元。

2、巫山县大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工程位于庙宇镇大河沟白庙及新城村河段,治理河道长4.93km,新建堤防3.88km,沿途设置21个固砂坎,新建排洪管涵2处,新建下河梯步12座,新建人行桥6座。全河道进行清淤疏浚,长4.93km。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2680万元。

3、巫山县福田河石家院子抢险治理工程

工程位于巫山县天宫村,治理河道长195m,新建堤防195.3m,清淤195m,该段为福田河防汛薄弱环节,工程于2020年10月动工,目前已完工,完成投资230万元。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计划及前期工作(对照目标2、3全部完成)

 1、计划工作。编制完成了2006、2007年财政预算安排计划、2006年基本建设计划。

 前期工作是各项目建设实施的基础工作,前期工作的深度直接影响项目的审批立项和资金安排,也直接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项目安排要符合国家的投资政策,要抓住机遇,随时提出成熟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深入细致,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多方案进行科学比较,选择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出版了《某市城市水系环境规划》,某市城市水系规划多次向相关单位及有关领导汇报多次,并编制多媒体幻灯片向市领导进行汇报,经专家评审后,已正式出版。总结了“十五”期间的水利建设完成情况,对“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进行了筛选,对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广泛的研讨,编制完成了《某市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草稿)。组织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滞洪区安全规划和洪水河可研的编制工作。

 水库:完成了两座小水库的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的要求,完成了石门水库和磊口、两个小水库计划的上报工作。

 灌区:完成了红旗渠灌区节改工程年度计划的上报工作,预计2007年开工建设。

 二、建设管理(对照目标1、4)

 今年我市在建和新开工水利工程共10项,截至目前共计完成工程投资4314万元。对六项工程进行了施工、监理招标(环城河、琵琶寺、南谷洞、大功03、04年度、永兴供水)。

 同时,配合省厅对在建工程进行了质量大检查,对琵琶寺水库进行了稽查。多次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在建工程八项,即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某河河道治理、漳河护岸二期治理、马家岸水库、引黄入内工程、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引岳工业供水工程。新开工项目四项,即环城河引水工程、大功灌区节水技改2006、2007年度工程、永兴供水工程。其中启动环城河综合治理工程列为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环城河治理、马家岩水库、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某河河道治理工程四项工程列为市重点工程。

 基本建设工程越来越注重程序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规范“三项制度”,强化“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障”的管理体制,建全机构,落实人员,制定制度,狠抓落实。严格执行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使每项工程能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2006年度各项基建工程完成情况:

 1、环城河综合治理引水工程

 环城河引水工程作为环城河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市发改委于2006年5月31日以安发改办[2006]267号文对可研报告进行了批复,7月19日又以安发改办[2006]383号文对初设报告进行了批复。核定后的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引水工程全长12.62公里,主要工程量土方开挖11.38万立方米、清淤4420立方米、玻璃钢纤维增强聚脂夹砂管道埋设12620米、钢筋砼顶管施工280.5米、拆除和修复路面7635平方米;核定概算投资1538.3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47.83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245.73万元、基本预备费44.81万元。

 水利局作为环城河引水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成立了环城河引水工程建管局,报请规划局批复了引水工程规划红线,通过招标完成了施工、监理招标工作,选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管材生产厂家,工程于划9月10日正式开工。

 截至目前,已完成管沟土方开挖8.78万方、清淤2210万方、管道安装7375米、钢筋砼顶管施工136米、拆除砼路面7635平米,完成投资631.4万元。

 资金来

共5页,当前第1页1源及到位情况: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投资。管材部分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采购订货。目前,财政拨款1200万元到位。

 存在问题:1、沿线征地、拆迁、协调难度大,设计变更多;2、铁西排洪沟段施工难度大,干扰多。

 2、马家岩水库工程

 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以豫计农经[2006]1098号文对《某市马家岩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某省水利厅2006年11月24日以豫水计[2006]178号文对《马家岩水库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复工程总投资19920万元,计划建设工期42个月,主要建设内容:大坝(包括左、右岸挡水坝和中间溢流坝)、输水洞、放空洞等。2006年10月某市水利局成立了工程建设管理局,2007年3月建管局采用委托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确定了水库大坝及基础灌浆工作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工程于2007年5月8日正式开工建设,截至2007年年底主要完成临时工程、进场公路、砂石料系统、河槽开挖、坡积物清运、上下游围堰、地下截渗墙、导流明渠、移民安置、溢流坝段的基础开挖等工作,完成投资2301万元。

 2006年计划投资1500万元,完成两岸边坡开挖、大坝回填、溢流坝段上下游齿槽砼浇筑及部分坝基浆砌石砌筑等。截至目前已完成溢流坝基础开挖、溢流坝上下游齿槽砼浇筑、溢流坝段基础固结灌浆及部分坝基浆砌石等内容,主要完成土方0.9万方、石方12.32万方、砼及钢筋砼44670方、灌浆5607延米,完成投资2014.83万元,占全年总投资计划的134%。现在正在进行剩余坝基浆砌石砌筑和廊道砼浇筑。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投资9300万元,其余地方自筹。目前,国家到位资金8000万元,省补资金到位1400万元,地方自筹2400万元,共计到位资金11800万元。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设计料场与施工场地交叉影响,施工作业面小,影响进度。

 下一步工作计划:设法开辟新的料场,继续完成坝基浆砌石砌筑和廊道砼浇筑。

 3、某河河道治理工程

 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6年12月31日以豫计农经[2006]1780号文对《某河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7年3月15日又以豫发改办[2007]368号文对《某河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核定概算投资1227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扩挖河槽和加固堤防53.05公里;险工治理13处,长3240米;改扩建、重建、加固建筑物72座,其中桥梁9座、节制闸2座、渡槽改倒虹2座、防洪闸19座,提灌站40座。核定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633万方、土方回填222万方、浆砌石46285方和砼28986方。2007年4月18日采用自行招标形式对2007年度工程进行了施工、监理招标,确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于2007年9月22日开工。截至2007年年底,主要完成于曹至郭盆闸段11公里的测量放线工作、部分征地及河道开挖、900米筑堤,主要工程量为土方20万方,完成投资550万元。

 2006年计划投资500万元,完成四个标段40万方土方工程及部分征地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部分征地工作以及5.05Km河道开挖、2.85Km筑提,共计完成土方36.5万方,完成投资250万元。至此,到位800万元资金全部用完。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可研批复资金来源为省基建资金补助500万元,其余资金争取国家补助、申请银行贷款或市、县自筹。截至目前国家资金到位300万元,省资金500万元,共计到位资金800万元。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缺口大,征地困难。

 下一步计划: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下段施工。

 4、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工程

 某市发展与计划委员会2006年4月20日以安计投资[2006]182号文对《小南海泉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6年9月9日以安计设计[2006]538号文对《小南海泉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核定工程总投资2025万元,计划建设工期2年,主要建设内容有:3.8km河道清淤、河岸护砌、污水截流管沟、拦砂堰8座、溢流堰2座、踏步等。2006年5月某市水利局成立了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2006年11月16日建管局采用自行招标形式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于2007年3月19日开工,截至2007年年底主要完成2.05公里河道的清淤、河岸护砌,3座拦砂堰和2座溢流堰,完成主要工

共5页,当前第2页2程量土石方30万方,砼及钢筋砼575方,完成投资1113万元。

 2006年计划完成剩余全部工程,包括1.35Km的河道清淤、河岸护砌,5座拦砂堰以及全线3.8Km的沿岸绿化等内容,投资912万元。截至目前已完成:征用河滩地89.48亩、河道土方12万方、砌石8900方、砼400方、泉区绿化30亩、主泉区两岸植树19800棵,完成投资829万元,占全年总投资计划的91%。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从水资源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水利局负责申请贷款,贷款本息从以后的水资源费中列支。目前,建设单位贷款500万元、水资源费支出700万元。

 存在问题:资金缺口大(目前缺口825万元),施工环境差,协调工作难度大。

 预计全年完成情况:全部工程完工。

 5、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省水利厅于2006年2月以豫水计[2006]22号文对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作了批复,省计委于2006年9月以豫水计农经[2006]1160号文对工程可行性研究作了批复。工程主要内容是:坝基防渗、上下游坝坡整修、溢洪道、泄洪洞和南北灌溉洞及观测和管理等配套设施,工程总投资2630万元,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4.64万方、土方回填0.83万方、砼及钢筋砼1.15万方、灌浆16838.3延米,计划工期两年。2006年7月某市水利局成立了工程建设管理局,2006年11月通过自行招标选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于2006年10月开工,截至到2007年年底,主要完成了坝基防渗帷幕灌浆、大坝上游坡砼护砌、泄洪洞和南、北灌溉洞建筑物改建、溢洪道开挖衬砌和工程管理设施项目。累计完成坝基防渗钻孔灌浆18492米、帷幕灌浆8500米、灌浆孔687个、土石方6.18万方、钢精砼浇筑9845方和砌体1630方等,累计完成投资1787.7万元。

 2006年计划完成剩余部分工程。截至目前,已完成泄洪洞和灌溉洞灌浆、观测设施、坝定防浪墙改造、坝定路面、渡槽等项。完成土石方0.36万方、灌浆890延米、砼及钢筋砼2960方,完成投资151.8万元。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投资1300万元,其余地方自筹。目前,中央国债资金1300万元已到位,市配套资金230万元,累计到位资金1530万元。

 存在问题: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不足,影响部分工程建设。

 下一步计划:2007年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配套项目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

 6、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006年5月省水利厅以豫水计[2006]40号文对《某市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作了批复。主要工程内容是大坝沥青砼面板翻修,两坝肩帷幕灌浆,下游坝面整修加固,坝顶路面翻修、防浪墙拆除、沥青砼面板降温设施更换,坝体排水观测廊道交通竖井改建和增加坝体观测设施;溢洪道工程的进口段、出口段开挖整平、衬护防漏和出口修建导流坝;一级洞、二级洞维修等,工程总投资2756万元,主要工程量为石方开挖1.84万方、帷幕灌浆8420延米、固结灌浆2034延米、砌体1.30万方、砼及钢筋砼0.46万方、沥青砼0.44万方,计划工期2年。某市水利局2006年5月以安水[2006]78号文成立了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局2006年7月自行招标确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于2006年9月开工,截至2007年年底,主体工程已完工,完成投资1539万元。

 2006年计划完成剩余部分工程。8月份已进行了招投标工作,选定了施工单位,9月底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截至目前,管理设施基础开挖已完成,正在进行上部结构建设,完成土方8800方、石方1540方、砼140方,完成投资59万元。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投资1400万元,其余地方自筹。目前,中央国债资金1380万元已到位,市配套资金170万元,累计到位资金1550万元。

 存在问题: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部分工程建设。

 下一步计划:2007年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配套项目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

 7、漳河护岸二期工程

 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6年12月5日以豫计农经[2006]1646号文对《漳河三省桥至观台河段护岸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6年12月31日又以豫计设计[2006]2481号文对《漳河三省桥至观台河段护岸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共5页,当前第3页3进行了批复,批复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核定建设内容为:护岸、护地工程16处,总护岸长度14.965公里(其中某市4.92公里,某县10.045公里)。2007年3月某县水利局成立了某县段工程建设管理局,2007年5月某县段建管局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确定了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某县段工程于2007年5月开工。截至到2007年年底,主要完成七个村3756米护岸,完成土石方51400方,砼及钢筋砼46370方,完成投资885万元。

 2006年计划投资1115万元,完成某县段剩余全部工程。由于2006年度计划未下达,本年度仅完成2007年度剩余工程,完成投资115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砼6900方。目前2007年度工程已进行验收。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省基建定额补助某县投资300万元,某市投资1000万元,其余申请国家补助和两县自筹解决。目前,省补300万元已到位,某市到位200万元,某县自筹资金500万元。

 存在问题:资金缺口较大,市、县配套资金到位不足,无法完成剩余部分工程。

 下一步计划: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剩余项目的建设。

 8、某县引黄补源工程

 某省计划委员会2000年2月14日以豫计农经[2000]168号文对《某县引黄补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0年7月25日某省水利厅又以豫水计字[2000]074号文对《某县引黄补源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核定建设内容为61.38Km的总干渠、7条干渠、1座引水闸、1座引水涵闸、4座节制闸及总干、干渠渠系建筑物,核定概算投资4890万元,主要工程量土方750万方、砌体0.84万方、砼及钢筋砼1.86万方。2000年某市水利局成立工程建设管理局,建管局通过自行招标确定了施工及监理单位。工程于2000年11月开工,截至2007年年底,已完成61公里总干渠开挖,总干渠建筑物已建成24座,其中干渠进水闸及节制闸10座,桥梁13座,金堤河拦河闸1座,累计完成投资4096.88万元。

 2006年计划投资794万元,完成剩余全部工程,截至目前完成投资73.45万元,完成5座桥及古建筑遗址改线工作。至此,61.38公里的干渠已建成通水,等待验收。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批复资金来源为省补1400万元,市配套1200万元,县自筹2290万元。目前,省补1400万元已到位,市配套资金到位465万元,县自筹资金2305万元。

 存在问题:市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干渠配套工程(支渠等)建设。

 下一步计划:配套项目根据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落实。

 9、大功引黄灌区节水续建配套2006年度工程(某部分)

 某省水利厅2007年5月13日以豫水计[2007]7号文对《大功引黄灌区节水续建配套2006年度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核定预算投资266.5万元,主要建设项目为:重建某高平干渠节制闸1座、支渠进水闸4座;重建某瓦岗干渠、高平干渠、柳青干渠生产桥7座。工程于2006年6月开工,截至目前已完成蒙堤、孙白2桥和万古、新庄、向门头、今古店支渠进水闸4座,累计完成投资109.12万元。

 10、大功引黄灌区节水续建配套2007年度工程(某部分)

 某省水利厅2006年3月9日以豫水计[2006]4号文对《大功引黄灌区节水续建配套2007年度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核定预算投资200.23万元,主要建设项目为:新建某城关干渠北关节制闸、城关干渠五干排分水闸、贾公干渠节制分水闸3座水闸;重建某城关干渠景庄、苗固、白庄3座生产桥。工程于2006年6月开工,截至目前已完成白庄、苗固生产桥2座和贾工干渠分水闸1座,累计完成投资81.2万元。

 三、质量监督(对照目标5全部完成)

 根据《某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06年对我市10项在建水利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即引黄入内工程、大功节水技改工程2006、2007年度工程、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南海泉域综合治理、某河河道治理工程、漳河护岸二期治理、马家岸水库、永兴供水、引岳工业供水、环城河引水工程。在监督过程中,认真履行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以抽查方式为主,定期和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抽查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核准工程项目划分,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表填写是否真实、及时、准确。规范工程管理程序,严格把好每道

共5页,当前第4页4工序质量关,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参加各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配合省厅对我市在建工程,特别是使用国债资金的工程,进行多次系统的监督检查,省厅领导对我们的质量监督工作给予鼓励和表扬。通过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截止目前,对5项新建工程,即环城河引水工程、大功灌区节水技改2006、2007年度工程、永兴供水工程、引岳工业供水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了核准,共核准单位工程11个,分部工程64个,单元工程2200个。对2006年完工的四项工程中的9个单位工程进行了验收,即南谷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溢洪道单位工程、大坝单位工程、婴儿沟综合治理工程、漳河护岸二期工程、引黄补源工程某段桥梁工程。其中,7个单位工程达到优良;分部工程37个,27个达到优良;单元工程991个,705个达到优良。完成小南海泉A标、引岳工业供水、永兴供水工程、引黄补源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

 四、统计工作(对照目标6全部完成)

 1、完成了2007年水利综合年报的上报工作。按照省厅和市有关单位的要求,实事求是的、及时的,完成了本年的前9个月水利基建报表任务和水利综合统计双月报上报任务。

 2、组织召开全市水利统计工作会议,安排布置2006年水利统计年报的编制工作。继续做好在建工程基建统计月报、水利综合统计月报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五、科室其它工作(对照目标7、8)

 1、参与组织召开了2006年全省水利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工作会议。

 2、督导完成了卫河重度污染区的农村饮水项目建设。

 3、完成市级以上科技成果1项(《某市城市水系环境规划》获省建设厅二等奖、省城乡规划一等奖、市科技三等奖),发表了3篇论文,报送信息8条。

 4、完成防汛值班和治安值班工作。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7年工作安排

 一、完成安丰沟、洪水河的前期工作。

 二、继续做好在建工程马家岩水库、南谷洞水库、琵琶寺水库、红旗渠技改、大功灌区技改2006、2007年度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完成南谷洞水库、琵琶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主体工程验收、环城河引水工程、引岳工业供水工程、永兴供水工程、大功灌区技改2006、2007年度工程、小南海泉综合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争取石门水库、水库和磊口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的资金和工程开工。

 四、完成某市水资源优化配置规划的编制。

 五、编制2007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全市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综合计划。

 六、负责在建工程基建统计月报和水利综合统计月报及年度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河道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灌南县;农村河道;轮浚整治

农村河道是引水、排涝的重要工程,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变农村环境面貌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十年来灌南县大力开展以县乡河道疏浚、村庄河塘整治、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是,由于我县特殊的地势和土质,河道淤积的速度不容忽视,据统计我县河道每年大约以平均15厘米速度淤积。为满足河道的防洪排涝、水环境、饮水水源地、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农业现代化、水利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河道轮浚整治工程是必要的,可行的。

1、水系概况

灌南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东临黄海,地势低洼,境内河流纵横,属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流经灌南县的流域性河道为新沂河;共有区域性河道21条,其中区域性骨干河道15条,分别为灌河、武障河、义泽河、龙沟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老六塘河、公兴河、柴米河、柴南河、沂南河、一帆河、唐响河、甸响河、盐河,区域性小型河道6条,分别为古屯河、县界河、伏河、硕项河、花王河、港河;共有县乡河道182条1057千米,其中县级河道22条263.9千米,乡级河道189条910.2千米;共有村组河道6908条4113.63千米。

2、203-2012河道疏浚整治情况

根据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关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的有关要求,县水利局先后组织编制了《灌南县2003年-2007年县乡河道疏浚规划》、《灌南县2007-2010年县乡河道疏浚规划》、《连云港市灌南县2011-2012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规划》,并得到了县政府批复。从2003-2012年,我县进行了2003~2007年和2007~2010年两轮县乡河道疏浚、2007-2010年村庄河塘疏浚整治工程和2011-2012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共疏浚土方4065.6万方,占规划任务的109%,完成投资15209.7万元。共疏浚县级河道22条263.9千米土方748.7万方,疏浚乡级河道189条910.2千米土方1766万方,疏浚村庄河塘2145处1724.5千米土方1550.9万方。将规划内淤积的河道疏浚一遍,提高了引排标准,改善了农业用水条件及农民的生活环境。

3、2013-2015年河道轮浚整治工程

经过2003-2012年十年的疏浚,全县淤积特别严重的县乡级骨干河道和村庄河塘得到有效疏浚整治一遍,恢复了河道的原设计标准,改善排涝面积75万亩,改善灌溉面积65万亩,增加旱涝保收田18万亩,增加土地复垦面积845亩,植树造林75万株,综合效益十分显著。由于我县特殊的地势和土质条件,河道淤积的速度不容忽视,从目前淤积情况来看,2003-2007年疏浚的部分河道淤积较为严重,影响效益发挥,其中4条县级河道,39条乡级河道,162个行政村的1073处村沟(塘)淤积最为严重,需要轮浚。

3、1轮浚整治工程规划

坚持“全面规划、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治理、整体推进;建管并重、长效管护”的原则,在2003-2012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河道水功能划分的总体目标,对淤积的农村河道进行轮浚整治,实现农村河道水系畅通,河面坡堤整洁,河道功能正常发挥,水环境面貌的工程效益。计划从2013~2015年用3年时间,将全县部分农村河道轮浚一遍,恢复原设计标准。计划疏浚县级河道4条23.4千米土方78.5万方;疏浚乡级河道39条161.6千米土方314.5万方;疏浚162个行政村的村庄河塘,共1073条(座)土方650.6万方。结合河道轮浚,搞好河道沿线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搞好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疏浚和工程管理的领导,保证疏浚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正常化,保证县乡河道始终满足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需求。提高河道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县河道管理所负责县级河道的管理,乡级河道及村庄河塘由工程所在乡镇统一管理。落实农村河道管护工作,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建立管护队伍,落实管护经费,推动河道管理工作正常化。

本次轮浚后灌溉保证率将达到80%以上,防洪除涝标准基本达10年一遇。

3、2轮浚整治工程标准

(1)村庄河塘

总体要求:“两清一建”。即清除淤泥,拆除坝埂,疏通水系,改善水质;清理垃圾杂物,整治河坡,改善环境;建立制度,明确责任,长效管理。

具体要求:“四清、三平、二达标、一畅通”。即淤泥挖清、垃圾除清、污水换清、坝埂拆清,坡面平整、底面平坦、口线平直,深度达标、水质达标,水系畅通。

(2)县乡河道

总体要求:河道顺直,弃土筑成河堤,大沟两侧无杂树杂草,淤泥不挂坡。达到“口口上线、面面平光、寸寸做足”。

具体标准:设计标准,排涝十年一遇,灌溉保证率75%以上。建设标准,河道深4-5米,底宽4-8米,青坎宽3-5米,边坡1:1.5-1:3。

4、轮浚整治工程综合效益

4、1社会效益

农村河道轮浚工程显著提高了河道的灌排能力,有效地提高了引水灌溉和排涝抗灾能力,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并明显改善农村河道河塘水质,使各种水产、水上养殖得以顺利展开,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

农村河道轮浚工程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利用疏浚河道的泥土填平废沟塘,平整土地,改善当地的农田形象。另一方面,河道轮浚后,河道两侧规划统一进行植树,全县可植树20万株,改善了全县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

农村河道轮浚工程改善了城乡水环境,沟通了水系。通过河道疏浚、村庄河塘疏浚整治,清除排水河道的垃圾,美化了城乡水环境。河道轮浚后,灌溉水质得到了改善,两岸进行植树,不仅有利于水土保持,而且再现水清岸绿,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乡村面貌。

县乡河道采用机械化清淤,该项工程实施后不仅解决了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灌溉和排涝问题,而且社会效益也非常显著。首先用机械化代替人工,广大群众可以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有利于提高群众的身体健康;其次是广大群众可以集中精力外出打工,或在家乡专心搞多种经营,增加经济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第三是减少用水矛盾,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4、2经济效益分析

全县农村河道轮浚实施后,可使全县的河道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排涝能力达228.9m3 /s,增加、改善排涝面积97.9平方千米;增加河道蓄水能力152.8万立方米,引水能力达43.1m3 /s,增加、改善灌溉面积61万亩,年均减灾效益466.4万元。

5、轮浚整治工程保证措施

5、1组织领导

河道轮浚工程是一项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该项工程的完成,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县成立河道轮浚整治工程指挥部,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水利、农办、农业、计划、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投资投劳政策、资金筹集、任务落实、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竣工验收、总结表彰等重大事宜。以县政府文件形式下达各乡镇疏浚工程任务,县长同乡镇长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建设重点、建设任务、完成时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负责疏浚工程的日常事务。乡镇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乡镇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县水利局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河道轮浚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组织、质量控制等工作。

5、2资金筹措

农村河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河道轮浚的投入主要由区、乡财政负担,省、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灌南县县、乡两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河道轮浚整治,并严格规范用好 “一事一议”政策,组织乡村开展河道轮浚。并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拓宽农村河道轮浚投入管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

5、3项目管理

为确保2013-2015年度农村河道轮浚顺利实施,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建设氛围。同时按照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县乡河道轮浚项目及资金管理意见以及村庄河塘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依照规划安排项目,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项目公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等管理制度。对政府补助资金、群众投工投劳的情况不仅要接受审计,而且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4技术措施

推广机械化施工技术,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全县河道轮浚全部采用机械化施工,并推广挖掘机和泥浆泵组合施工方法。综合运用水土保持技术,河道轮浚前,清除沿河的障碍物及杂树,疏浚后在青坎、河堤上统一植树,杜绝耕种农作物,防止水土流失。为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做成干部群众满意的放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