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质量检查报告范文

质量检查报告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质量检查报告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质量检查报告

第1篇

一、基本情况

金昌市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6349件,其中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1561件。在本次公证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民事经济类公证共526件,其中民事公证425件,经济公证101件,经统计:合格证为521件,占总数的95.3%;基本合格证25件,占总数的4.7%;未发现不合格证。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共262件,合格证257件,占总数的98.1%;基本合格证5件,占总数的1.9%;未发现不合格证。另外,该处还在全处集中评查中通过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卷4件,对承办公证员给予了奖励。

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373件,其中民事类117件,经济类256件。本次公证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了所有办结案卷。经统计,合格证为373件,占总数的100%;未发现不合格证。

在检查中,市司法局和两级公证处采取承办公证员汇报自查结果、填写“质量检查阅卷笔录”、座谈检查体会等多种方式,找出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家帮助提出改进意见。公证员们还利用这次检查提供的交流机会,研究和探讨了一些公证理论热点和实践难点,如能否提供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如何达到保密要求等等,从而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

综上,本次公证质量检查通过全面自查和地区互查,重点检查了市、县两级公证处各类公证事项办结案卷1161件,合格与基本合格率达到100%。我市公证人员确能坚持真实、合法、程序、规范的公证原则,办理公证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保证了公证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1.存在轻视实体与程序其中一方的工作误区。一些公证员在办证时,或因事项简单而不仔细询问、理顺法律关系,或一味追求事实准确无误而忽视公证程序要求。

2.谈话笔录制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谈话不能紧扣主题、切准要害,谈话内容缺乏“告知义务”内容,谈话针对性不强,谈话文字书写不规范等。

3.个别公证卷宗制作有瑕疵,如缺乏次要证据、《受理通知书》,公证书无页码,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等。

4.具体办证中把关不严的问题时有出现,特别是现场监督类公证,由于申请单位的原因,往往导致先公证后补相关材料。

5.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专用保险柜,遗嘱等保密卷宗存放不安全,安全措施不完备。

6.限于实践操作困难,大部分案卷无法做到收费凭证入卷,公证处一般采用变通办法,仅将发票号码抄录在案卷中。

三、改进措施

新晨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争取能纠正的,及时纠正;对目前无法补救的,如大量案卷缺少受理通知书等,将之纳入公证处内部制度建设解决,在今后工作中注意改进。同时,还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公证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

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公证质量标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漏补缺,力争今后公证质量实现新的突破。

3.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要抓紧制订档案管理等业务制度。

第2篇

一、基础工作检查情况

为做好此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局领导专门召开会议,明确开展消费价格数据质量检查评估的目的和意义。有效地保证消费价格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的宏观决策依据,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切实做好七个方面:

1、我县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于20*年5月16日建点,并正式开展工作。20*年末,我县常住人口37.93万人,户籍人口36.1185万人,我县在选定网点中,严格按照消费流通和消费价格调查方案要求抽取,根据县内各类商店的不同规模和地域分布情况,合理选择和设立调查点,设立调查网点88个,代表规格品762个,其中消费零售代表规格品714个,农资代表规格品48个,调查网点分布合理。

2、严格遵循省队<<流通和消费价格统计调查方案>>的调查制度要求,选取代表规格品,紧紧围绕方案要求,所选的规格品准确齐全,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保证同质可比性,满足了我县物价调查工作的需要。选定规格品是按规定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3、为了真实准确地做好价格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坚持采价制度,对规格品坚持直接采价渠道,严格按照采价的“三定”原则,由各采价点专人负责采集当月的价格。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实行每5天采价一次,价格相对稳定商品和各类政策性调价商品,实行每月采价两次,以确保源头价格资料真实可靠。

4、遵循《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业务培训手册》,对于特殊商品的价格,缺货不超过三个月的,用辅助调查点或沿用上次价格;连续缺货三个月的,年底若更换代表规格品,并备有新规格,对每一个商店,每一个调查点,都进行核实和认定;商品打折期间按实际价格如实登记,当打折结束后,按恢复实际价格进行登记;行业或政策性调价的商品如:车票、液化气、成品油类等价格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5、建立健全调查商品价格及服务项目价格调查原始表。商品及服务项目调查表按规定的采价时间登记,价格调查表填写完整,按总队要求认真执行“三审”制度。

6、我局按照消费价格工作情况聘请了专职辅调员5名,两名负责居民消费较多、较大农贸市场和天生祥超市,其余三名采价员专人负责采集工业品、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价格。因我县是新建点,采价工作难度较大,所以统计局全体人员全力配合负责到底,严把价格调查第一手基础数据质量关。

7、我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权数的编制主要是依据城市和农村住户资料;商品零售各大类权数资料主要来源于我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报表数据为依据;农业生产资料权数来源于农村住户资料和省调查队《农业生产资料权数来源表》为依据。三套权数基础资料上报,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计算及审核。权数资料来源准确可靠,计算方法合理。

二、资料管理情况

建立台帐(原始台帐、上机台帐),确保“采价本、台帐、机器”三对照,努力做好台帐管理的规范化。对台帐、权数、年度报表、月度分析等按规范要求设置和整理归档。

三、调查资料服务情况

第3篇

一、案件检查情况

接省法院通知后,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检查工作。首先由各业务庭对案件进行自查,摸清具体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书面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在业务庭自查的基础上,审监庭对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进行了核查,做出书面核查报告,并由审判委员会最终确认。20**年至20**年6月,两级法院共有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444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4126件。在这次质量检查中,两级法院共自查案件4044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731件;核查案件376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456件;提请审委会确认1265件,其中中院17件、基层法院1248件。

在自查和核查过程中,各单位基本上都能认真、深入剖析通知规定时间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每一个案件,但由于一些特殊的客观原因,少数单位只对部分案件进行了检查。如,由于20**年下半年越秀区法院与东山区法院的合并及法院办公地点的调整和搬迁,有些资料无法找到,所以只对20**年1-6月的案件进行了自查和核查。

二、受检案件质量情况

(一)总体情况

经过检查,两级法院审委会确认案件原审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的案件645件,占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9%。其中中院17件,占中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5%,基层法院628件,占基层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

(二)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案件

1、从问题类型看

从质量问题或瑕疵类型看,程序问题或瑕疵的1**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4%,(其中中院2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1.8%;基层法院10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6%);实体问题或瑕疵的539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6%,(其中中院15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8.2%;基层法院52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4%)。

2、从案件类型看(以中院各业务庭为对象)

由于各基层法院是以本单位所有类型案件为对象进行集中检查和汇总报告,因而目前尚无法对各基层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立案、审监等各类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状况进行对比分析。现仅以*中院为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报告说明。

20**年以来,*中院共收到省法院退回的上诉案件1309件,其中二审维持825件、改判248件、发回重审65件、撤回141件、调解27件。维持率、改判率、发回率分别为63%、19%和5%。民三庭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最低,合计仅为10%。见下表。

3、各基层法院之间的比较

从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看,各基层法院之间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参差不齐。12个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数占本单位已查案件总数的比例如图所示: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1、各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的数量是由本院审委会自己确定,不同法院审委会之间在案件质量问题上的看法、要求难免有所不同,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其他主观方面的考虑,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本身就存在差异;2、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基层法院收结案数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数等基数不同,也会影响上述比例的形成。因此,此表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差异。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要

长期坚持和深入

从这次检查活动开展的情况看,我市两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普遍的提高,都能认真负责、有步骤地开展自查、核查和审委会评定工作。但是,检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少数中院业务庭室和基层法院检查工作效率不高,上报检查数据和汇报材料不及时,影响了向省法院提交统计数据和情况报告的进度。

(二)审判质量总体较好,但仍有待提高

1、案件质量总体较好。其一,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从中院的统计数据看,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9%和5%;从省院了解到的数据反映,基层法院20**年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7%和1.8%。这种比率应当说是合理的,相对于同期全部一审案件总数来说,比例更小。其二,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案件的比例仅为15.9%。要特别指出的是,中院审委会认定有问题的17个案件,全部都属于审判过程中的细微瑕疵,均没有达到构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许多基层法院也有这种情况。

2、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办人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案件中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而导致实体处理出现偏差;未能准确把握证据的证明力,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注意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认定或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草率运用逻辑推理将“孤证”作为定罪证据;等等。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办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意见掌握不熟致案件处理不当;归责原则适用错误;等等。

3、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主要有:宣判后一审判决书送达的对象不适格;审理过程中对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处理或判决事项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当;对标的物未依法进行评估即进行实体处理;据以定案的证据未依法质证;委托送达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案件未收到受委托法院的送达回证即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将诉讼材料交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签收即视为送达;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前即采用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在三个月内审结;未依法行使释明权;刑事案件未为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人;等等。

4、从中院刑事案件检查情况看,量刑不当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刑一、刑二庭被改判的案件中,因量刑不当被改判案件占到整个改判、发回总数的67%,这个数字是惊人的。更深入的看,这里的量刑不当主要表现为量刑过重,极少数表现为量刑过轻。这可能是基于两级法院的角色和理念等方面的不同所导致的,当然我们也发现有些案件省法院二审进一步从轻、减轻是没有充分依据。

5、文书质量也应引起重视。虽然检查没有涉及裁判文书质量问题,但也发现有些文书错漏明显,中院还有个别案件被省法院在发回重审函别点名,许多基层法院也在检查报告中强调了文书制作上的疏漏对案件质量的影响。文书质量虽不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它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任,也可以从侧面反映我们办案人员的责任心问题。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检查认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一,当然归因于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部分案件的经办人或在审判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较为明显的错误,对于证据的采信和法律关系的定性分析有着较为严重的偏差,对于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策性文件的精神掌握不熟、理解不透,这是影响一审案件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二,审判作风也是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庭提交的案件从干警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核查,未发现有违法、违纪等徇私枉法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情况,这说明我院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相对较高。但在核查中也发现,部分案件出现的错漏完全可以避免,但由于案件经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完备,导致出现了一些低级错误:如,送达程序简单粗暴;核查证据不仔细,对于证据中微小但极其重要并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未发现;数据计算错误;裁判文书有错漏或判项的文字表述不规范;遗漏法定量刑情节或遗漏认定事实;在装订上诉案件卷宗时漏订涉案主要证据;等等。

(四)不属于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情况

检查发现,有相当部分一审案件虽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并不属于质量或瑕疵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其一,二审出现新证据或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主要是指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或查明了新的事实足以原判,以及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二审中退赃。其二,不同法官对法律理解和的差异导致两级法院对案件处理的看法不同。这次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很多案子虽然一二审在对案件的处理上有较大差异,但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不一定归咎于一审对案件事实的查实和认定不准确或对相关法律适用不当,而主要是因为不同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考虑的角度不同,以及对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审判活动本身就是主观思维见之于客观证据和法律实施的能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主观意识活动的个体差异以及法律理论的分歧,不同的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上考虑的角度不同,从而导致案件结果迥异,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四、改进工作的方向

1、充分重视案件质量问题,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和日常化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虽然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也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市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未走上正轨、还未建立制度化和日常化的管理和操作模式,省法院要求的立体、动态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还远未形成。我们应该以这次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把我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启动起来,完善起来,争取真正达到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

2、摆正心态,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案件质量问题,提高审判质量。

这一点非常重要,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部分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不太合适,但多数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都其合理性,或者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的理解更加恰当、或者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合理。所以,一审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上级法院裁判的基础上,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客观、理智地对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结果。中院各庭室和各基层法院应当对本单位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结果予以充分的重视,对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和总结并告知相关的一审案件经办人。尤其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更是应当仔细分析,找出原因,改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各经办人也应及时找出自身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审判人员办案水平。

各单位切实抓好证据规则的落实,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也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依据法官良知、逻辑推理及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自由的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同时正确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稳步向前,我国立法工作不断上新台阶。不断有新的法律颁布实施,旧的法律法规也适时修改,司法解释工作不断跟进。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审判质量,审判人员就必须要讲学习,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努力培养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通过对立法原意、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国情社情的综合把握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条件、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信、公平等基本原则为指导作出裁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加强审判作风,狠抓审判纪律,树立公正、严谨的良好司法风尚。

在两级法院大力开展审判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责任心,强调办案人员必须一丝不苟地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决不允许审判人员和书记人员再出现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奖惩及通报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案件抽查和质量评查工作,引导两级法院干警逐步形成深入、细致、完备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两级法院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