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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巩固发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围绕粮、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开展重点品种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门店等开展重点场所和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专项执法检查;围绕“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和夏季、秋冬季开展节日食品和季节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主要解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及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者自律,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努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重点,认真适时组织好专项检查。

二、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和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特别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认真清理积案。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经得起司法行政诉讼的监督。要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质检、卫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举报食品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要按照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严格注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受理办理登记注册。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食品生产销售或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和日常市场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逐户清理和规范,重点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对许可证失效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对查处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与质检、卫生等部门互相通报证照监管信息,及时将食品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抄告质检、卫生等部门。

四、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机关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书面文书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区域基层工商所,工商所要落实人员及时认领,并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要结合金信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联网。基层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一户一账一卡制度,即对每户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登记台账和经济户口卡片,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严格实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制度的实施,根据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研究制定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市场巡查,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本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要尽快建立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数据库,逐步建立省级范围内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计算机网络系统,最终实现与总局联网和省际之间信息共享。

五、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基层工商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监管人员、监管任务、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重点监管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将其所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责任区,落实具体监管责任人,实施“两图一书”管理模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要加大基层工商所对食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坚持“六查六看”,即: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要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登记对每户经营者的巡查记录,按户健全市场巡查监管档案,并与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全面地反映每户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改善执法装备,提供监管经费和人员的保障,确保基层工商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六、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要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努力建立农村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在农村大力推行*维权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督站、义务监督员制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城市、县城、乡镇等区域和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及送货上门经营活动的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以降价促销等名义面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监管,特别要抓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和农村消费比较集中的场所经营食品的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要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的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和经营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及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积极支持商务部门推行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等现代流通网络的建设,引导游商小贩进店、入市或定点经营,不断完善和规范农村食品销售的设施和条件,促进农村食品市场的繁荣稳定与安全。

七、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者自律管理,严把食品入市质量关。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等制度,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鼓励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监督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要把食品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的重点放在商场、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企业,监督其内部经营各环节的食品质量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其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切实对消费者负责。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活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食品市场准入体系建设。

八、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严格食品入市监管的同时,加强对食品交易、食品退市的全程监管。一是严格食品质量监测。要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把监测作为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逐步形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相结合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要健全食品质量监测机制,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消费警示和提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食品交易场所的定点监测。积极引导和督促批发市场、超市、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设施和人员,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切实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二是严格实施食品分类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和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区别情况,分类监管。对经加工制作的定型包装食品,重点检查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质检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的28类525种食品,重点检查是否加贴了“QS”标志及是否伪造或者冒用“QS”标志;对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及大宗鲜活食品,利用快速检测等方法,重点检测农药残留、甲醛、氯霉素等有毒有害项目;对冷冻食品,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标准和规范,加强从车间速冻、冷藏运输到冷柜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对散装、裸装食品,监督经营者制作食品标签,重点加强对食品名称、产地、保质期等的管理;对流通环节现场制作食品,要重点检查经营条件和用料质量,督促经营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要探索和推行食品按风险度监管的机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食品风险评估,确定本辖区内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的食品品种,实行对风险食品按名录监管,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监管,确保对高风险食品监管到位。三是严格对食品退市的监管。各地要把不合格食品退市作为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退市制度和办法。要对市场巡查、质量监测、快速检测中发现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经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并及时向不合格食品涉及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食品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市。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整治工作,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政发〔2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实力、平安、诚信**阳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出成效。

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精心规划,确定重点,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当前的整治工作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7类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4个环节,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严格市场准入,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在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其余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毒鼠强等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产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实施标准化生产,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畜牧小区、示范农场和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无公害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过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等方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销毁、公布制度;在全面推进餐饮业、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积极推进牛羊等畜禽定点屠宰;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的检查监督。

(五)依法严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凡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证据的鉴定工作。对发案多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各新闻单位要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开辟专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充分报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成效,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及时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跟踪报道整治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信誉;加强对外宣传,介绍我市食品监管成效和出口产品的质量;加大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刊发(播放)力度,适时刊登(播放)安全常识宣传教育资料;每年组织一次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加快现代流通网建设。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重点,运用市场化的办法,辅以必要的政策扶持,培育一批商贸流通大企业、大集团,并加快向农村延伸连锁网络。

加快监管责任网建设。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根据国发〔2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和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评价和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标签的审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县(市)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总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相关领域、环节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监察部门对由于失职渎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地方和相关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对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要追究地方政府责任;对某个环节、某个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加快社会监督网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基层监管责任,做到监管重心下移,抓紧建立群众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特别是乡镇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奖励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体系。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思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别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有效动员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行动。市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农业、经贸、卫生、工商、质监、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调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本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清理食品地方标准,由市质监局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卫生、经贸、食品药品监管、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制定《**阳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计划》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各个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发挥现有资源优势,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实现资源和检测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或者多头检测。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从20**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部门将情况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建立畅通的检测信息和通报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七)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食品放心工程3年规划(20**年至20**年)。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全市将选择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工作

(一)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政发〔20**〕3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加紧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树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的职能。

(二)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乘势而上、和谐发展”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以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为主,加强食品和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食品、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基本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

(二)加大对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整治的力度。

(三)学校食堂、餐饮业全面开展分级管理

(四)一年以上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办证率达100%。

(五)食物中毒事件比**年有明显下降。

三、工作内容和任务

(一)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专项整治

一是完善监管网络,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二是完善排摸取缔运行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教育,第一时间取缔,防止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回潮”;三是积极疏导,建立相对集中的食品生产加工点。

(工商**分局牵头,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监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无证照食品经营专项整治。

选择2-3个镇和街道,全面开展无证照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其它街镇启动无证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使无证经营行为明显下降,用3—5年时间,在**区基本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根据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整治经验,采用堵疏结合的办法整治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工商**分局、区食品药监分局牵头,区城管大队、区公安分局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

一要建立档案农业制度,种植、养殖业建立生产档案;二要加强禁用农药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管,杜绝在生产中使用此类药物;三是加强蔬菜生产农药残留检测,力争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四是完成环境质量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区域范围的界定,实施退出制度。

(区农委负责)

(四)畜禽屠宰、流通安全监管

坚持定点屠宰,加强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对活鸡定点交易市场的管理,做好日常检查、消毒等工作;加强对洋桥道口及非指定道口外来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管,安排专职和协管人员,实行24小时监管。

(定点屠宰工作由区农委、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工商**分局、区经委、区食品药监分局配合;活鸡定点交易工作由区经委、工商**分局负责;道口监管工作由区农委负责,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罗泾镇政府配合)

(五)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

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深化分类分级管理,推行HACCP质量认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法滥用食品添加济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工作。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管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做好进出食品的台账及查验,加强检测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肉类“两单一账”制度、豆制品“一证一照一单”制度;加强对超市、卖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做好对熟食和直接入口食品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销售无证食品和隔夜熟食的行为;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

(区食品药监分局负责,工商**分局、区经委配合)

加快推进标准化菜场建设,年内完成12家标准化菜场改建。

(区经委负责,工商**分局、区食品药监分局配合)

(七)餐饮消费环节安全监管

加强对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深化食品安全责任“三挂牌”制度,以大换证为契机,进一步推行餐饮业分类分级管理。

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推进学校食堂等级管理,提高工地、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等单位食堂卫生许可证办证率。

加强对农村家庭办宴食品安全监督指导,开展对农村厨师的管理。

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区食品药监分局负责,区教育局、区建设交通委、区总工会配合)

(八)加强食品质量抽验工作

加强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卖场的肉制品、蔬菜、水发产品、保健食品等的抽验,提高食品抽样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区食品药监分局负责)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要进一步落实镇、街道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进一步落实到村、居委会;二要进一步明确各个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农委、质量技监、食品药监和工商等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和无证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监管;三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食品安全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对镇和街道食品安全考核意见,做好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镇和街道要进一步落实对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措施,促进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充分发挥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站)的作用,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一要加强对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二要利用监管网络,加强社会监督,三要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对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联合执法。

(四)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

建立由食品(农副产品)营养卫生、生产加工、经营流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开展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预测、评价,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出谋划策。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我区已建立餐饮管理协会、食用农产品市场协会和农学会。在倡导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行业评比,加强行业内部监督检查,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

食品安全宣传要分类进行,对市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干部采取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方法宣传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拟对镇、街道、村、居委建立食品安全宣传联系人制度,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食品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约谈的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约谈:

(一)食品生产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产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食品生产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因、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

(五)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工作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约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监管部门其他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与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接到《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对拒不签收的,约谈单位要予以记录。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约谈记录》,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名后存档。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约谈单位可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有关音视频资料。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现抽检全覆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合理分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的覆盖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的重点是大型企业生产且全国流通的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饮料、调味品、茶叶等重点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要对规模以上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情况,制定省级抽检计划,被抽样的企业要避免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复,力争覆盖本省(区、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并加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企业之外较大规模企业的抽检。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同时注意对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抽检。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高风险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抽检对象名单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突出检验重点。检验项目要突出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

三、规范抽样行为。抽检的样品应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的产品分别在全国范围、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通企业中抽样;市、县抽检的产品,应当在当地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中央厨房、餐饮单位购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以及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交叉抽样。异地抽样和专项抽检等多种方式,提高问题发现率。

四、规范送样和检验行为。样品购买后,要有专人送达检验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选择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确保检验过程规范严谨、检验检测结果淮确可靠。省级及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实验室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用一定比例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五、加强风险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要同时满足抽检和监测需要,提高检验检测工作效率。要加强抽样布局和抽检结果的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出排除风险隐患的措施建议。

六、加强复检监督。严格执行复检程序和复检报告接收时限。生产经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复检所需样品,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检验机构,并专门保管。取样检验应在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如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要组织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及外部专家一起进行分析研判。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复检申请人不得停止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义务。

七、及时处置不合格产品。同一企业被抽样样品全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部分样品不合格的,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视情停业整顿,同时增加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其他批次产品的抽检频次。对产品不合格较多、且安全危害较大的,可采取全部产品下架、封存,检验合格的批次重新上架恢复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的责令下架、召回等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外地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在责令经营企业采取退市、召回措施时应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根据风险情况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清理库存、召回市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对检出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检验情况,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八、及时公布检验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检验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抽样布局及检验结果。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检验结果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检验的信息应包括产品合格的企业和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合格与不合格的检测值、生产企业及抽取样品的地点等。对公布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解读。公布检验信息时应同时抽样检验结果的新闻稿。不合格产品风险情况、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均应在新闻稿中注明,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九、监督企业整改。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令其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原抽检部门或原抽检部门委托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十、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抽检样品真伪发生争议的,如销售企业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由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料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同时不能出示采购原辅料记录的,要加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严肃工作纪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报送检验结果。工作人员如有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瞒报、谎报检测数据,利用抽检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相关抽检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建立抽检数据统计制度。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视抽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将抽检计划、组织实施、抽检经费等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抽检数据系统,每月报送抽样检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核查处置情况和信息公布等情况。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对外公布抽检结果的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汇总审核,并且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格式和方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汇总分析情况。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和信息的,要明确牵头处(科、股、室),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统一结果利用。对于抽样企业、抽样地点、检验单位的选择,样品运送保存,抽检结果的、通报、上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理,均应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并经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批准。要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处置,确保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农业部《关于促进草食畜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草食畜牧业是现代畜牧业和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市场拉动和政策驱动下,我国草食畜牧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综合生产能力持续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推进,有效保障了牛羊肉、乳制品等草食畜产品市场供给。但是,草食畜牧业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发展方式相对落后,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产业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和挑战。为适应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促进草食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草食畜牧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草食畜牧业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发展草食畜牧业是优化农业结构的重要着力点,既有利于促进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形成粮草兼顾、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的新型种养结构,又能解决地力持续下降和草食畜禽养殖饲草料资源不足的问题,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有效配套衔接,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素质,提高综合效益。

(二)发展草食畜牧业是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战略选择。草食畜产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牛羊肉更是国内穆斯林群众的生活必需品。随着人口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结构升级,草食畜产品消费需求仍将保持较快增长。缓解草食畜产品供需矛盾,必须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

(三)发展草食畜牧业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发展草食畜牧业,不仅有助于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和其它农副产品,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且是实现草原生态保护、牧业生产发展、牧民生活改善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决策部署,以肉牛、肉羊、奶牛为重点,兼顾其他特色草食畜禽,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产业效益和素质为核心,坚持种养结合,优化区域布局,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科技人才支撑,推动草食畜牧业可持续集约发展,不断提高草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切实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五)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遵循产业发展规律,结合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垦区的特点,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消费等因素,科学确定主导品种、空间布局和养殖规模,大力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探索各具特色的草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模式。

——坚持农牧结合,良性循环。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在抓好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青贮饲料作物和优质牧草,培肥地力,增草增畜,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助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基础母畜扩群、农牧结合模式创新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坚持机制创新,示范引领。完善草食畜牧业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合作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长效发展机制。加大对养殖大县和优势产业集聚区、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形成龙头企业带动、养殖基地支撑、全产业链发展的良性机制,更好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坚持国内为主,进口补充。落实地方政府保障草食畜产品供应的责任,牛羊肉应立足国内,确保牧区基本自给和全国市场有效供给;奶类应稳定奶源供给,适当进口,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六)主要目标

到2020年,草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牛羊肉总产量达到1300万吨以上,奶类总产量达到4100万吨以上;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多种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到45%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到60%以上;饲草料供应体系和抗灾保畜体系基本建立,秸秆饲用量达到2.4亿吨以上,青贮玉米收获面积达到3500万亩以上,保留种草面积达到3.5亿亩,其中苜蓿等优质牧草面积达到60%以上。

三、优化种养结构

(七)完善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贯彻《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优势区域为重点,形成资源高效利用、生产成本可控的养殖模式。在草原牧区坚持生态优先,推行草畜平衡制度,发展人工种草,建设标准化暖棚,推行半舍饲养殖;在农牧交错带实施草原改良、退耕还草、草田轮作,建立“牧繁农育”和“户繁企育”为主的养殖模式;在传统农区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青贮玉米和优质饲草种植,建立“自繁自育”为主的养殖模式,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在南方草山草坡地区,推进天然草地改良,利用冬闲田种草,发展地方特色养殖。实施牛羊养殖大县奖励补助政策,调动地方发展草食畜产品生产积极性,建成一批养殖规模适度、生产水平高、综合竞争力强的养殖基地。

(八)建立资源高效利用的饲草料生产体系。推进良种良法配套,大力发展饲草料生产。支持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甜高梁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鼓励干旱半干旱区开展粮草轮作、退耕种草。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保障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供应。加大南方地区草山草坡开发利用力度,推行节水高效人工种草,推广冬闲田种草和草田轮作。加快青贮专用玉米品种培育推广,加强粮食和经济作物加工副产品等饲料化处理和利用,扩大饲料资源来源。在农区、牧区以及垦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草牧业发展试验试点。在玉米、小麦种植优势带,开展秸秆高效利用示范,支持建设标准化青贮窖,推广青贮、黄贮和微贮等处理技术,提高秸秆饲料利用率。在东北黑土区等粮食主产区和雁北、陕北、甘肃等农牧交错带开展粮改饲草食畜牧业发展试点,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发展模式,促进农牧业协调发展。

(九)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加强市场规律和消费趋势研究,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草食畜产品。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降低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加大地方品种资源保护支持力度,选择性能突出、适应性强、推广潜力大的品种持续开展本品种选育,提高地方品种生产性能。支持地方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利用,鼓励打造具有独特风味的高端牛羊肉和乳制品品牌。积极发展兔、鹅、绒毛用羊、马、驴等优势特色畜禽生产,加强品种繁育、规模养殖和产品加工先进技术研发、集成和推广,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

(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扩大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实施范围,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逐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对中小规模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促进小区向牧场转变。扩大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范围,发展农户适度规模母牛养殖,支持龙头企业提高母牛养殖比重,积极推进奶公犊育肥,逐步突破母畜养殖的瓶颈制约,稳固肉牛产业基础。鼓励和支持企业收购、自建养殖场,养殖企业自建加工生产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养殖模式,提高标准化养殖整体水平。研发肉牛肉羊舍饲养殖先进实用技术和工艺,加强配套集成,形成区域主导技术模式,推动牛羊由散养向适度规模转变。

(十一)加快草食家畜种业建设。深入实施全国肉牛、肉羊遗传改良计划,优化草食种畜禽布局,以核心育种场为载体,支持开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遗传评估等基础工作,加快优良品种培育进程,提升自主供种能力。加强奶牛遗传改良工作,补贴优质胚胎引进,提升种公牛自主培育能力,建设一批高产奶牛核心群,逐步改变良种奶牛依靠进口的局面。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加大畜禽良种工程项目支持力度,加强种公牛站、种畜场、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建设,提高良种供应能力。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推动育种场母畜补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杂交改良,提高商品牛羊肉用性能。

(十二)加快草种保育扩繁推一体化进程。加强野生牧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筛选培育一批优良牧草新品种。组织开展牧草品种区域试验,对新品种的适应性、稳定性、抗逆性等进行评定,完善牧草新品种评价测试体系。加强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扶持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技术服务到位的草种企业,着力建设一批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的优势牧草种子繁育推广基地,不断提升牧草良种覆盖率和自育草种市场占有率。加强草种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草种市场秩序,保障草种质量安全。

(十三)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专业大户、家庭牧场等建立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数量,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促进农牧循环发展。鼓励养殖户成立专业合作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组织化程度和市场议价能力。推动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整合优势资源,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带动作用,推进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完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生产、合同养殖、品牌运营、统一销售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进全产业链发展。鼓励电商等新型业态与草食畜产品实体流通相结合,构建新型经营体系。

(十四)提高物质装备水平。加大对饲草料加工、畜牧饲养、废弃物处理、畜产品采集初加工等草畜产业农机具的补贴力度。研发推广适合专业大户和家庭牧场使用的标准化设施养殖工程技术与配套装备,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养殖效益。积极开展畜牧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支持开展相关农机社会化服务。重点推广天然草原改良复壮机械化、人工草场生态种植及精密播种机械化、高质饲料收获干燥及制备机械化等技术,提高饲草料质量和利用效率。在大型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推广智能化环境调控、精准化饲喂、资源化粪污利用、无害化病死动物处理等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十五)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综合考虑土地、水等环境承载能力,指导地方科学规划草食畜禽养殖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养殖,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草食畜牧业。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草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分畜种指导推广投资少、处理效果好、运行费用低的粪污处理与利用模式。实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支持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建设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继续实施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支持草食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有机肥使用试验示范和宣传培训,大力推广有机肥还田利用。

五、提升支撑能力

(十六)强化金融保险支持。构建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在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基础上,探索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适当加大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资金,并逐步将直接补贴调整为贷款担保奖补和贴息,推动解决规模养殖场户贷款难题。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为草食畜牧业发展注入强大活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创新信用担保方式,完善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等制度,支持适度扩大养殖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继续实施奶牛政策性保险,探索建立肉牛肉羊保险制度,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十七)加强科技人才支撑服务。整合国家产业技术体系和科研院所力量,以安全高效养殖、良种繁育、饲草料种植等核心技术为重点,加强联合攻关和先进技术研发。加快培养草食畜牧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技能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教学人员深入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基层畜牧草原推广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广人工授精、早期断奶、阶段育肥、疫病防控等先进实用技术,提高生产水平。加快精料补充料和开食料等牛羊专用饲料的研发,降低饲喂成本,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强对基层技术推广骨干和新型经营主体饲养管理技术的培训,提升科学养畜水平。

(十八)加大疫病防控力度。围绕实施国家中长期规划,切实加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各项关键措施。加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包虫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控。指导开展种牛、种羊场疫病监测净化工作。统筹做好奶牛乳房炎等常见病的防治,加强养殖场综合防疫管理,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强化环境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加强肉牛肉羊屠宰管理,强化检疫监管。加强养殖用药监管,督促、指导养殖者规范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等安全用药规定。

(十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生产监测和信息服务,及时产销信息,引导养殖场户适时调整生产规模,优化畜群结构。加强消费引导和品牌推介,支持开展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打造草食畜产品优势品牌,提升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支持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养殖基地,加强冷链设施建设,开展网络营销,降低流通成本。鼓励地方建立原料奶定价机制和第三方检测体系,完善购销合同,探索种、养、加一体化发展路径。支持建设区域性活畜交易市场和畜产品专业市场,鼓励经纪人和各类营销组织参与畜产品流通,推动实现畜产品优质优价。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权益保障、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草食畜产品国际市场调研分析,在确保质量安全并满足国内检疫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进口市场多元化,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加强草食畜产品进口监测预警,研究制定草食畜产品国际贸易调控策略和预案,推动建立草食畜产品进口贸易损害补偿制度,维护国内生产者利益。支持企业到境外建设牛羊肉生产、加工基地和奶源基地,推动与周边重点国家合作建设无规定疫病区。

当前,我国草食畜牧业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农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要对上来,乘势而上,主动作为,创新发展机制,突破瓶颈制约,努力促进草食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拨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白勺,陕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童: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四十七条: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抽查检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熟肉制品经营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节选)

第二条:熟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兔、狗等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烹制成熟、腌渍入味制成的直接可食的肉类加工制品(俗称“凉菜”),如:烧鸡、烤鸭、盐煸鸡、叉烧、酱卤牛(羊)肉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大商场超市内的熟肉制品专柜,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内的熟食摊位(点),食品展销会的熟食专柜,熟肉制品专营店等熟肉制品经营场所。

第四条:熟肉制品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统称“市场开办方”),承担对场内熟肉制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方发现本市场内熟肉制品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未履行前款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熟肉制品经营活动实行流通许可制度。熟肉制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熟肉制品经营活动。《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悬挂于熟肉制品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规范内容的规定,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程序,受理、审核熟食制品经营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向相关经营者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熟肉制品流通许可范围的“经营项目”按照散装食品类别申请、核定; “经营方式”按照零售类别申请、核定。

第八条:加工制作点与经营店(摊)分离的熟肉经营店(摊),应当先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加工制作场所登记备案证明,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九条:熟肉制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洁净,避免交叉污染,使用完毕应及时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作、销售等区域应与生活用品、食品原料、成品等有效分隔。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熟肉制品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卫生要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器具。

(四)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熟肉制品的原料购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查验:采购用于加工熟肉制品的生鲜肉原料时要认真查验进货票据和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购进和使用来路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不得购进病死肉或私自屠宰的肉类,不得购进外观明显腐败变质、有异味等感官异常的肉类。

(二)登记:验收后对购入的原料要及时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原料的生产日期、采购地点以及肉品检疫结果等项目。

(三)储存:验收合格后放入库房或冷冻柜中。肉品库不得存放包装物和其他杂物,并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以及离地隔墙。冻肉、禽肉类原料应贮藏在-18℃以下的冷冻柜内,鲜肉应存放在-4℃的冷藏柜内。贮藏过程中应当随时检查,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产品,防止氧化、变质。

食品制作所用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不得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重复使用,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二条: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供货商档案,内容包括由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购销协议等相关信息。

原料供货者为自然人的,应当索取供货者所属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索取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供货者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三条: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索要食品原料供货商的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原料供货发票或供货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熟肉制品的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熟肉加工应根据产品特点制订配方、工艺规程、岗位和设备操作责任制以及卫生消毒制度。

(一)检查设施设备。检查接触生肉、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是否达到清洁和正常状态,并有明显标志。各工序所使用的工具、容器用前或用后要清洗、消毒。

(二)清洗处理原料肉品。用于制作的肉必须经过清洗,无毛、无血,无异物;严禁变质、有异味的原料和辅料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于灌肠产品的动物肠衣应搓洗干净,清除异味。

(三)防止食品原料和(或)半成品与成品之间交叉污染。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加工好的半成品要及时转移,防止不合理的堆叠和滞留。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要分开存放。

(四)规范加工操作人员行为。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随时清理自身岗位及其周围的污染物和废弃物,接触熟产品时应使用一次性手套,并在戴前洗手。进行原料和半成品加工的人员在接触终产品时,应先彻底清洗、消毒手部,并更换干净整洁的工作服。

(五)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帐登记、专柜储存,同时准确计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认真落实备案、公示制度。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温度控制。各项工序的温度控制应遵循防止或有效减少微生物生长繁殖的原则。冷藏食品的中心温度应在0-7℃;冷冻食品应在-8℃以下;杀菌温度应达到中心温度70℃以上;肉品腌制间的室温应控制在2-40℃。

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每日记录一次,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加工时间、原料及数量、供货商名称、负责人签名、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等。现场加工原始记录应当附在当日加工制作记录之后。食品加工制作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制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公示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牌、名称、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熟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现场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食品安全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加工好的肉制品应在冷却间冷却,不得随意暴露。冷却后的肉制品应放入专用冷藏柜中贮存,等待使用或销售。不得常温储存,超过规定时间则应重新加工。冷藏时应分类存放,成品不得与生肉、半成品混放。各种腌、腊、熏制品按品种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一般吊挂在通风、干燥库房中。咸肉堆放在专用的台面或垫架上,如夏季贮存或需处长贮存期应在0-10℃温度下贮存。

第十八条:包装熟肉制品时,用于包装熟肉制品的操作间要清洁、消毒;要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要标明保质期限、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储存条件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销售熟肉制品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熟肉加工时间;必须使用专用的刀具、案板和称量器具销售;操作人员必须戴帽子、口罩;销售区域必须采取防尘、防蝇、防污染等设施。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主题,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落实三方责任,巩固和深化监管和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探索食品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纪检监察、法制科、食品科、稽查大队和质检所(食品安全监控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三位一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局食品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稽查执法和检验检测各项日常工作和对外协调工作。

三、工作职责

1、食品科:制定全市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调查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2、食品稽查中队: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案件的受理、查处;协助、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

3、食品安全监控中心:配合食品科对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年度审查,并进行汇总分析;负责对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按分工对与食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进行答复、核实并协助调查处理;负责对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行维护和管理,协助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性工作。

4、法制科:对行政检查过程进行监督,对案件进行指导,对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制审查。

5、纪检监察:对三位一体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质检所:执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计划,对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承担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检验。

四、工作目标、内容

各部门在开展食品生产行政检查工作中,应按照岗位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管、检验检测、行政执法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现无缝衔接和闭环管理,提高食品监管的有效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纠正,确保全市食品生产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三级抽检合格率。

(一)完善食品日常行政检查工作衔接机制

1、食品科联合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违法行为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书面移交稽查大队立案查处,必要时应通知稽查执法人员到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证据灭失或事态恶化。在处理涉案食品取证、抽样、检验及结果告知过程中,应保证质检所和稽查大队相关工作无缝衔接;稽查大队应当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食品科。

2、法制科加强对行政检查相对人的后续回访,做好法制宣传、调查沟通工作。

3、稽查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食品生产安全问题的发生,查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食品科。稽查大队在处理食品案件时,应当注意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及后处理不应超过食品的保质期限。

4、稽查大队、食品科对投诉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可根据案情单方或联合检查,视现场检查情况,应立案查处的由稽查大队依法处理,仅需责令行政相对人整改的,也可由食品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现场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行政执法人员赴现场果断采取封存、异地扣押或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责令企业改正,坚决杜绝不安全食品流向市场;对已经销售发货的,应责令并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召回。

6、质检所在开展检验业务过程中,为保证食品安全,应当重点加强食品、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相关原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食品添加剂含量以及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安全技术指标的检验检测。质检所应严格按产品执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抽样,样品检测和备样保存应当规范,提供给被检单位的异议期应在食品的保质期范围内(保质期短于异议期的除外)。

质检所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食品抽查的工作力度,提高食品监督抽查的覆盖面,确保高、中风险食品安全情况得到有效监控。承担食品监督检查检验任务过程中发现食品严重不合格,应在第一时间内将不合格情况报告食品科。食品科和稽查大队应当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二)完善食品重大行动衔接机制

1、对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职责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在局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检验检测、案件查处等活动,尽可能减轻突发事件引发的不良后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现场处置人员应采取有力措施保全有关证据。

2、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为局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食品安全重大监管行动和突发事件处置,共享系统内部信息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在食品生产监管中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3、对总局、省、市局布置的突发性食品监管重大行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食品科、质检所(食品安全监控中心)、稽查大队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整合食品生产监管力量,确保重大行动取得实效。

4、食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移交后同时做好后处理工作,对违法单位仍应当继续按照质监职责严格监管,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执行重要问题通报、报告制度

在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情特别重大的,或者存在区域性、普遍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或者安全隐患可能产生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在局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及时书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一级质监部门,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本局没有管辖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通报相关职责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维护全市食品生产安全是我局职责所在,是政府考核我局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具体任务和责任进行细化量化,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人员,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有效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积极创新。

各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配合协调,整合监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完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在监管工作中,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拓宽思路,在一线监管实践中探索新方法、新路子,及时总结经验。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2010年12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2011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据统计,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649条,其中各级人大161条、省有关部门68条、其他方面(包括人大代表、专家、基层执法单位与人员、行业协会、院校、专业机构、网民等)420条。

从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到的反馈来看,各方关注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饮具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

食用农产品:是否规定?

膨胀西瓜、肥大猕猴桃等一系列事件的曝光,让人们对食用农产品问题深感忧虑,多次呼吁立法规范与部门监管。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专设了“食用农产品”一节。草案二次审议稿则在总则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删去了“食用农产品”这一节。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处于源头位置,加强监管非常重要,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不够全面,难以涵盖食用农产品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作了转致性规定,其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因而不宜在本办法中加以规定。

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两部并行的、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法律,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另行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绍兴市人大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关系,鉴于草案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均源于上位法,未加细化和分解,没有必要,建议删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提出,鉴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相关内容较为复杂,建议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另外规定,本办法中只需作衔接性的规定即可。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为2011年立法计划中的二类项目,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何界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界定,是进行监督管理的前提。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界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专门在附则中增加了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者。”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多指出要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以便加强监管。

网民温州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李川认为,草案规定了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程序,但对于其应当如何定位,属于自然人还是组织未明确。

绍兴市人大、丽水市人大、舟山市普陀区人大、省卫生厅指出,为明确监管职责,防止监管漏洞,应当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

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李兰娟认为,要进一步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对小作坊的设立条件特别是设备条件等进一步明确,增强操作性。常委会委员陈永昊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提高门槛,加强监管。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应当以加工为主,因为关键环节在加工,食品安全隐患也在于加工这个主要环节。应当把前店后场式熟食卤味店、炒货店、面包店、糕饼店等都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由质检部门来统一监管。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指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概念加以明确,导致许多业态难以用列举方式划定监管职责和范围,本办法应当明确相关概念,建议参照2009年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委员会(SAC/TC313)审查通过的概念,将小作坊定义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省质监局建议,根据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近几年监管和3年整规工作实践,建议在充分考虑其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等特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定义。

省工商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需要对现场制售是否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予以进一步明晰。

食品摊贩:如何监管?

食品摊贩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是部分群众就业谋生的手段。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与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均单设一节规范“食品摊贩”。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了堵疏结合的方针,明确政府应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鉴于实践中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为便于基层政府对摊贩管理模式进行有益探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提升改造、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如何在允许设立的前提下,规范好食品摊贩以保证食品安全。

宁波市人大提出,草案中摊贩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能还是不够明确。建议根据食品摊贩监管的综合性和特殊性要求,确定主管单位,授权城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主管。

舟山市定海区食安办指出,草案对城市和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临时经营场所等规定相对明确,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乡、村的食品流动摊贩快速增多且生产经营相对无序,更应落实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舟山市人大认为应当对食品摊贩实施许可。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的时间和区域作为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的规定,加大对食品摊贩违法

行为的处罚力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局建议,由于实践中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等问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上街执法,建议将食品摊贩卫生状况不到位、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也一并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以免重现多头管理的现象。

食品添加剂:怎么使用?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了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比较突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文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进行了部署。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散见于各条文,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食品添加剂”专设一节,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增设了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应当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特别是防止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与非法添加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吴顺江指出,有些添加剂本身是一种科研成果,但是过量使用是有害的,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生产者真正了解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常委会委员毛雪非提出,建议增加对添加剂生产的准入规定。常委会委员潘海天提出,建议增加禁止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用物质,以及生产以食品添加为目的的非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的行为,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绍兴市人大提出,作为追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证据,应当增加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最短保存期限。

地方立法网网民提出,建议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的行为规范扩大到“食品生产者、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范围。

此外,一些建议指出,目前出现的问题并不局限于添加剂本身,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非法的添加行为,应当对非法的添加行为予以规制。

集中消毒餐饮具:如何规范?

集中消毒餐饮具作为一种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对于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规定较为简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餐饮具集中消毒”专设一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通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集中消毒餐饮具为新兴行业,浙江范围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单位数量较多,规模总体偏小,存在选址布局不合理、设备设施不齐备、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需要对其设立条件、经营规范等方面做较为全面的规定与监管。

针对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务院2004年公布的第三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含了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因此地方立法不宜再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但应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

绍兴市卫生局提出,老百姓很关心餐桌上餐饮具是否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餐饮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一次性餐饮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吉县人大建议,对洗涤剂、消毒剂来源进行登记,以备查验。绍兴市人大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除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外,还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饮具。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一、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协助配合解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各项具体工作。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意见,抓好组织实施。

2、建立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并依照省、市有关食品小作坊准入条件,负责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协助区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3、按照市、区政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辖区内食品从业单位安全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食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4、做好与区食品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基层社区做好有关食品安全协管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5、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协助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食品从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市、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社区)、示范店等创建活动。

二、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努力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市政府要求,各街道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分管主任担任食安办主任,确保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同时落实相应的工作保障经费。主要工作责任:

1、负责协助配合区相关工作部门或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应急处置、联合检查或整治行动。

2、了解掌握辖区食品安全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配合区相关部门处理整治,及时解决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配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善后处理、维护稳定工作,完善信息预警体系建设。

4、做好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辖区内食品从业单位工作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职责

1、社区必须明确1名专兼职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工作协管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具体负责本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工作。

2、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协助街道配合区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协助街道食安办和区有关部门对本社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综合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反映并报告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3、掌握本社区食品从业单位数量及基本情况,协助配合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做好本社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9篇

一、工作指标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内容,单位主要领导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本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效落实本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下移重心,切实加强基层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监管职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四)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对本监管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应急响应,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安委〔XX〕1号)文件精神,建立经常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机制,严格规范食品安全宣传报道行为。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和《××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信息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道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行为。

(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案件)查办工作。严格执行《××市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督察督办制度》,依法查处本监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移交其他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案件,有效遏制制售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八)积极完成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食品安全其他监管任务。

(九)抓好全运会食品安全和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全运会期间全县食品药品不出现任何问题。

二、事故控制指标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确保本监管环节无因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责任目标考核

按照《××县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细则》(×食安委[XX]1号)规定,年终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本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因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10篇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并征求意见。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监管理念;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的理念;加大违法成本的法 经济 学理念。这四大立法理念不仅是食品安全立法理念的创新,也将对相关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纵观《征求意见稿》,其充分体现了四个新的立法理念。

一、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一)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转变。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人们曾对如何构建食品安全 法律 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其主要观点有三:其一是主张在保留《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法》定位为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位为特别法,形成基本法统帅特别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其二是主张修改《食品卫生法》。认为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已经不少了,关键在于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涵盖所有食品安全领域。按照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食品安全法》已没有自己调整的特定对象。另外,制定《食品安全法》还需要对其结构和内容进一步论证,但修改《食品卫生法》无需更多论证。其三是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其主要理由为:《食品卫生法》不调整食品安全监管关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空白。诸如人们常说的掺假食品,只要掺假食品是卫生的,就无法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但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掺假行为进行处罚。比如,注水猪肉,如果猪肉里的注水是卫生的,就不可能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另外,《食品卫生法》也不可能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监管。可见,食品安全的外延更为广阔,包含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个基本要素和其他相关要素,《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不应同时并存。

《征求意见稿》第98条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说明将来的《食品安全法》将要取代《食品卫生法》。从字面看来,《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只是“卫生”到“安全”的用词转变。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而是立法者深深认识到食品安全关联着人民的生命与身体健康。这是立法理念的根本转变。

(二)从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到既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又注重食品具有应当具有的营养的转变。我国在食品数量安全得到保证以后,开始注重食品质量安全,以保证人们不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而损害身体健康。并在立法上体现了这一理念。诸如,《食品卫生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2006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2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按其预期用途使用、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保证。”这样,《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即强调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或者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患或者潜在性危害。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 及科技的进步,人人能够“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成为人们奋斗的目标。食品安全的概念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生了变化。因此,《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虽然《征求意见稿》与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相比较只增加了食品“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但却反映了国家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因为,食品“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不但应包括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另外,《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也符合1996年11月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对食品安全的要求。[1]

二、充分体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监管理念

食品在其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由于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缺陷或外部环境污染等原因而导致安全问题。因此,对食品安全必须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征求意见稿》尊重 科学 ,坚持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重在源头的理念,强调整个食物链各环节按社会分工和协作关系来设计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和程序,并加以科学衔接,弥补了《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未包括种植、养殖环节及与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相关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化肥等的不足,并与《农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科学划分,做到既分工又协作,共同组成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关系,共同完成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重在源头,包括:食品种植、养殖投入品的生产和使用监管,主要是指对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牧、水产业投入品的生产与使用监管;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食品包装物、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和使用管制;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 、餐饮企业的设立条件及卫生条件监管;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监管;食品商标、标识、广告的真实性和信息充分性监管等。简而言之,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是指,从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到销售的整个涉及食品安全链条的监管。这些全过程监管的内容缺一不可。因为,如果有一个环节或一个方面监管不力,就会影响其他环节和方面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安全链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征求意见稿》总则第2条、第2章、第3章、第5章、第8章等有关条款全面反映了全过场监管重在源头的理念。[2]《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有些学者可能认为《征求意见稿》不调整食用农产品,因此《征求意见稿》没有坚持“从农田到餐桌”全场监管重在源头的理念。其实这是对《征求意见稿》的误解。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食品安全法包括一切调整食品安全监管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食品安全法仅指食品安全法典。《农产品质量法》属于广义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等做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没有必要再作出规定,以便两部法律更好地衔接。因此,《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①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使食品追溯制度的实行成为可能。因此,《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充分体现了发挥消费者制衡作用的理念

食品安全不仅是关系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劳动力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的大问题。因此,国家在不断加强对制造、销售假冒食品、不安全食品的处罚的力度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赔偿金的倍数。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也互动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利,维权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有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所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作了初步尝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退一赔一”、“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在“退一赔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胆战心惊”、“闻风丧胆”。对于食品以外的一般商品而言,退一赔一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抑制假冒伪劣商品,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适用“退一赔一”规则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抑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所以,《征求意见稿》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虽然向消费者支付其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有时并不一定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但无疑已经是一个巨大的 历史 性进步。

(二)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退一赔一”或“双倍赔偿”制度,但要真正得到双倍赔偿并非容易。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要得到双倍赔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②消费者有因经营者的欺诈而上当受骗的结果;③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结果与经营者的欺诈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要满足这几个条件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经营者在很多情况下逃脱了“双倍赔偿”的惩罚。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将欺诈作为“双倍赔偿”的唯一条件,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指出:“除了故意的欺诈以外,恶意的不作为、重大过失、极端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均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3]《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扬弃,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样,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就可以获得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不需要承担经营者具有欺诈的举证责任,明显地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这无疑也是《征求意见稿》一大亮点。

(三)鼓励消费者举报。公益诉讼制度与举报制度相比较具有诸多优越性,这已被美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所证实,而且我国也有众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正在进行论证。但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实行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很多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不具备实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基础,所以,公益诉讼制度目前仍然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不可能在近几年提到立法日程。这样,在消费者不可能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做斗争的情况下,我国建立健全消费者奖励举报制度,既可以弥补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也可以有效地遏制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针对此种情况,《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使我国食品安全奖励举报制度上升为 法律 ,这无疑是食品安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四、充分体现了加大违法成本的法 经济 学理念

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重视法律制度的安排,通过改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的不同设计,制约行为人对守法和违法的选择。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在他作出违法与守法的选择时,首先要对守法和违法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分析。当他认为自己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比其违法所获得“收益”大,即负收益(严重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时,他就会采取守法的方式,否则就不是一个经济人的睿智选择。当他认为自己为其违法行为支付较少的成本却能够获得“较多的收益”,甚至他对其违法行为不支付任何成本时,他就可能选择违法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一般来说,当违法成本一定时,守法成本越低,行为人就越愿意付出,同时也意味着行为人违法成本增大,被查处的风险概率高,就越趋向于守法;相反,如果守法成本高,也意味着行为人违法被查处的风险概率低,处罚力度不大,当事人就越趋向于违法。换言之,当守法成本一定时,违法成本越高,就意味着相对人违法被查处的风险概率越高,处罚力度大,相对人就越趋向于守法。所以,从理论上说,守法成本趋向于零,违法成本趋向于无穷大,行为人就越会趋向于守法,而避免违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守法成本为零和违法成本无穷大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要 科学 合理确定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以及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规范行为人守法的关键所在,《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无论从1982年的《食品卫生法(试行)》到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都没有真正从法经济学角度思考问题,没有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被查处的风险概率,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守法成本,扩大守法收益的理念作为食品安全立法的理念,这也成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行为被查处的风险概率。增加违法成本,减少守法成本的理念成为食品安全立法的理念,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4]《征求意见稿》强调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 企业 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225条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根据其货值处以10万元以下或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重申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143条或者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并根据货值处以10万元以下或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可见,《征求意见稿》对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考虑其是否构成犯罪,其次才考虑行政处罚,而在此之前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立法都是首先考虑行政处罚,其次才考虑是否构成犯罪。可见,《征求意见稿》反映立法者的立法理念的根本转变,是我国相关立法理念的突破,它将对我国相关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强调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这无疑也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成本。

(二)加强监管力度,强化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一项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看这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如何,它关乎着具体的法治进程。《征求意见稿》这方面也作了有益的尝试,其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及不作为的后果。首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及不作为的后果。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次,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及不作为的后果。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罪、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1] 《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对世界食物安全的表述是:“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和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食物安全”。

[2] 如《征求意见稿》第2、13、14、16、17、27、28、29、31、34等条款。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11篇

二、主要措施

(一)镇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村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要着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的两大举措,

一是镇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建立*镇食品安全信息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镇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计、建立并对网站运作进行日常维护,各主要食品监管部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上网及内容更新工作。

二是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考核工作。有关部门要重视日常监管信息的报送工作,专人负责,落到实处,要求报送的信息包括部门监管动态、检测信息、工作文件等,要注重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保证信息质量。镇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应急联合检-2-查行动。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协调合作,针对那些问题频发环节、高风险食品和跨领域违法等情况,采取统一部署、集中行动、互联互动的方式,惩治非法行为,净化食品市场。公安边防、卫生防疫、安监中队、综治办、各学校组建成立我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由镇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随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联合执法,将部门监管资源集中起来,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强大合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要尽量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及时进行跟踪报道,增强社会影响力,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威摄力。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建设。监督体系建设是一项抓根本、管长远的工作,有关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作为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1)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制订部门内部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制,对食品安全职能单位监督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强化食品安全暗察暗访和督察工作。要将暗察暗访和督察工作作为掌握食品安全真实状况,及时发现、了解问题,并督促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重要手段。镇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暗察暗访和督察工作,发现食品质量不安全的,或监管单位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3)推进食品安全评价工作。制订规范、完善的评价工作标准,对年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和考核,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全面提高我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立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投诉电话,形成方便、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有效解决群众食品质量投诉问题。举报电话设在镇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接线记录。及时将办结情况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答复当事人,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迅速解决、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12篇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尚未落实到位,基层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够广泛深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等,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任重道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我省“十三五”规划,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一要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为契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问责机制。调整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将抽检不合格或主动打击案件不再作为平安考核扣分内容,从而提高地方政府强化监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二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食安办的定位和职责,充分发挥其牵头协调和督查考核的作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力量整合,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三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基层监管站所标准化建设,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管装备等方面向基层一线倾斜,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推进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指导并适当提高工资补贴待遇,切实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四要加大财政投入,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经费足额到位,增加检测种类,扩大检测范围,提高检测批次和频率,增加抽检覆盖面;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社会资源,建立第三方公共检测平台,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

二、夯实基础,进一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一要积极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统一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做到企业信用与风险等级、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信用公示与信用结果应用“三结合”;实施“黑名单”管理办法,加大“黑名单”公布力度,倒逼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义务;加强行政约谈,签订责任承诺书,引导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大中型超市、餐饮、农贸市场等特定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自律和行业规范。二要加快溯源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重视农业生产地方标准修订,加强已建成的标准化基地的跟踪指导,加大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力度。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通过自检、抽检、索证、备案等制度建立完善销售环节的安全屏障。尽快建立产地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定期对农田土壤进行监测,同时开展灌溉用水和大气指标监测,确保农业产地环境质量安全。三要加快出台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快食品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解决“低、小、散、乱”问题,把食品产业做强做大。四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继续巩固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成果,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强化对统一配送食品的管理,推广使用安全塑料、铁质餐具,为中小学生提供安全的饮食条件。五要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创新以监管数据为技术平台的监管方法,加强对互联网销售食品等新生业态食品的安全监管。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要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中有关行政拘留和重复违法行为处罚、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等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和通报大案要案,突出重大违法案件的惩治警示力度,形成集中打击、重典治乱的氛围。二要加强部门协作联动,认真落实《关于建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意见》、《浙江省食品危害认定操作规程》等规定,注重行刑衔接,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涉嫌犯罪联动执法机制、抽检互报和案源互通制度等方式,推动形成部门密切合作、信息畅通、高效打击的执法监管协同机制。三要加强执法干部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执法力量配备,加大执法经费投入,支持利用先进科技装备执法,提高快速、准确执法能力。四要建立和完善与群众的互动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确保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13篇

一、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共有食品加工企业16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1家,食品流通企业1816家(商场超市82家、食品杂店1734家),农贸市场21家(经营户1518户),餐饮消费单位1736家(宾馆饭店1452家、学校食堂115个、单位食堂169个),生猪屠宰加工点1个。食品安全,责任重大。近年来区政府以文明城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为契机,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目标,下力推进食品放心工程,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不断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迄今全区未发生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逐步增强,全区食品安全形势较为稳定。

(一)加强了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管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近年来区政府加强了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纳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体系,并逐年加大了财政投入。按照“一个监管环节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定了《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依托街道基本建立了基层综合监管平台,初步形成了区街居三级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着力于食品安全环节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基本落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各自监管责任,以“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卫生关”这四大环节关口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为重点,努力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所遏制。针对重点品种、重点时期和重点区域,调动相关部门和街道力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合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区政府及各部门在整治市场和经营性公共场所、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形势和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期望及切身感受依然不容乐观,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政府在实施市场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整治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主要有:

(一)综合监管机制尚有不足,政府监管责任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区政府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街道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社区聘请了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员,目的是形成以网格化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监管责任网。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管合力不明显,网格化的监管责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落实。处于网底的街道、社区和环节监管的部门之间在责任上还有模糊认识,工作协调不够科学。当前基层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重心下移的现实需要,街道综合平台作用发挥不明显。街道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是城管队伍,社区信息员更是身兼数职,面对面广量大的监管对象和繁重的监管任务,显得力不从心。加上街道没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执法权限在条口部门,发现问题难以及时执法管理。二是目标管理的考核效应不明显。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虽然列入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但未列入区年终“四个文明”综合考核体系,对部门和街道目标管理的刚性约束不够。三是工作信息整合利用不够,信息的尚未建立常态化的通报机制,负责环节监管的各部门信息网络未能互联共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质量和效率。四是监管检测设备、标准、手段等技术条件还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加大投入。

(二)“五小”行业整治、管理尚不到位,群众满意度较低。小作坊、小饮食店、小超市、小卤菜店、小熟食店等“五小”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不少业主的食品安全法律、道德意识薄弱,经营场地、设备等硬件条件难以达标,无法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由于面广量大,监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难以及时到位,而这些行业又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虽然对“五小”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群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但目前既不能采取“清扫”式管理一除了之,又没有足够的执法和管理人力日常跟进。

(三)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社会监督氛围不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正面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的公众普及度不高。部分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自律。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息较多来源于一些非官方渠道,消费者在知情权、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体处于劣势,导致群众监督意识、维权能力不强,社会监督网络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四)《食品安全法》施行后的“工作过渡期”问题。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由于地方机构调整还未到位等原因,市区政府工作应对和法律出台相比相对滞后,在工作体制上还不能及时依法理顺。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了一个为期3个月的“工作过渡期”。与媒体舆论的密集宣传、群众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期望值相比,政府工作力度显得不对称。另外对于“五小行业”还缺乏具体的法定管理办法,导致基层执法管理难,有待于向上级人大建议尽快制定并实施。

三、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的现实问题,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是一项社会性、长期性的艰巨工作。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仍不容乐观,并且任务日益繁重。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建议依法尽快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执法力量。建议重视基层监管平台建设,研究解决平台执法管理、队伍建设、运行机制等问题,真正落实网格化的管理要求。食品行业产业链长,监管部门众多,力量容易分散,要进一步发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和执法联动机制。要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建议就实施市场和经营性公共场所整治提升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每年列出一批重点任务和工作项目,列入全区“四个文明”建设综合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管理力度。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群众维权意识。抓住市场、经营性公共场所企业主和社区群众两个层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政府的政策措施,宣传优质企业、优良品牌,披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宣传学习,增强行政执法及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管素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维权能力,动员全社会参与日常监管,营造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农民 参与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54-03

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苏丹红、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的曝光,当下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城市居民科学健康的食品消费习惯正逐渐养成,城市居民掌握了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城市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断趋于完善。相比较之下,农村居民不科学的食品消费习惯因未得到正确引导、矫正,且所了解的食品安全知识相对贫乏等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构建将会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对劣质食品,农村消费者一般缺乏鉴别能力,在近年来城市对食品安全问题紧抓严管下,一些“问题食品”转而流向农村市场,屡屡给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加之农村食品市场规范化程度普遍不高、监管相对乏力。农村地区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区和事故多发区,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三无食品在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交通闭塞地区频频出现。为了有效的缓解上述社会问题,国务院于2012年6月2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多处规定要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1]特别是根据2013年3月10日制定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管水平,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而构建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机制。2014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2]政府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心可见一斑。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兴起治理理论,用治理代替了通常所说的“政府统治”。[3]“治理”理念下,权力运行的向度是上下互动多向的,更为强调公众在多元化权威下参与决策和管理。在中国长期的“统治”型“从上到下”的单向权力运行模式下,公民面对公共权力更多地只是被管理者和受众,而在欲行“治理” 式的多向权力运行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前,公民面对公共权力不应单单只是被管理者和受众,而应更多地成为参与者和运行者。[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农民参与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知情权,限制政府的权力过度膨胀,切实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然而因农民认知有限,政府信息不公开,参与途径有限等诸多现实瓶颈,我国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情况却并不乐观。基于此,为改善现状、提供对策,课题组选取了重庆市北碚区7个乡镇[]进行了实证调研,按户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1份。在181份调研数据基础之上,就农民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作进一步的分析。

1 农民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1.1 农民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

当问及“如果您发现有人在“制假售假”,违法违纪,你会怎么做”(此项为多选)时,调研数据显示: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时制止这种行为”的人数为98人,约占百分比的54.1%;选择“向媒体曝光,或者借助微信、QQ等公众平台揭发检举”的人数为73人,约占调研调查人数的40.3%;其中有91人选择“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选择人数占到调研总人数的50.3%;选择“自己亲自上前制止”的人数为18人,约占百分比为9.9%;选择“不问不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数为25人,约占百分比为13.8%。从调查数据来看,大部分的农民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还是偏向于向政府部门举报,选择相信公权力机关;其次是在网络时代大数据环境下,通过自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老百姓的自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遇到制假售假的情形下,有较小部分人选择的是“自己亲自上前制止”,在调研的过程中,有的人反映到不愿意惹事上身,担心地方保护势力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选择前三种维权方式相对安全与理性;在调研的过程中,181人中仍然有25人认为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假售假、违法违纪和自己没有多大的关联,维权于自身利益无益,听之任之。有农民反映:“政府加大管理力度,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生产者注意义务加强”,“政府部门,不关心百姓疾苦”,“加大食品安全力度,让老百姓都参与进去”,“消费者自身的安全意识应该加强”等。[6]由此可见,大多数的老百姓能够认识到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愿意参与其中。但是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满意,农民期待政府部门能够加大管理力度,不要放纵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违法行为。

1.2 农民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阻力

当问及“您不愿意举报投诉的原因是什么”(此项为多选)时,有29人选择了“不知道怎样投诉或举报”,约占总人数的10.5%;其中选择“担心相关利益人员的打击报复”的人数为87人,约占百分比为48.1%;“觉得投诉或举报根本起不到多大的作用,监管也只是流于形式”的人数为116人,百分比高至64.1%;选择“太麻烦,费时费力,食品安全监管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数为25人,百分比达到了13.8%。从调研数据来看,大部分的人不愿意投诉或者举报的症结是投诉举报起不到多大的作用,监管只是流于形式。一方面反映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是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并未树立起来,或者是因现实的压力在面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违法行为时选择避让退步。部分人群在调研中提出了“相关人员多深入市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举措”,“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对不合格的厂家商家要坚决的予以取缔、重罚”,“多罚一点款就不敢违法了”等建议。[7]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对于制假售假猖獗的农村地区来说,来自各个方面的现实阻力很大。“官官相护”、“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况突出,农民维权不仅效果极差,还有可能会招致相关利益人员的打击报复。

当务之急是消除这些现实阻力,树立起农民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

1.3 农民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意愿

当问及“您愿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吗”时,从调研数据来看:其中选择“愿意,知道怎样参与”的人数为44人,百分比达到24.3%;选择“愿意,但不知道该怎样参与”的人数最多,为120人,百分比约占调研总人数的66.3%;选择“不愿意,参与对自己没好处,还费时费力”的人数为7人,约占百分比的3.9%;选择“无所谓”的人数为10人,约占百分比的5.5%。在问卷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农民购物倾向于到菜市场或者是流动摊点消费;消费的时候更多关注的也是“价格”,而十分重要的“质量”方面却通常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也常常不在消费时的考虑之中。农民不知道如何去分辨假冒伪劣产品,在遇到了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常选择“自认倒霉”的态度处之。有的农民反映到:“食品安全方面,牛奶制品、婴幼儿奶粉,鸡鸭问题都很严重,猪肉好多都是注水的,这些方面国家应该多管一管。”,“农村里面的农民大多没有文化,好多都不知道怎么分辨,只有吃了哑巴亏。加大力度有好处。”,“根本没有人来检查过,好多人都是贪官”,“经常买到假货,也没有人管过。我们没有文化,管不到。就是管了,也害怕被报复。”,“意见反映了也没有用,也没有人管”等情况。[8]可见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之城市地区更为突出。农村地区的农民大多没有文化,不知道如何分辨假冒伪劣产品,加之不良的消费习惯等原因决定了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困难。而现实中相关部门没有将食品安全监管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造成的现状是:大部分农民愿意参与到食品安全工作中去,但是却不知道该怎样参与。心有余而力不足。

1.4 农民期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式

当问及“您希望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此项为多选)时,选择“就制定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的人数为80人,约占总人数的44.2%;选择“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通过媒介予以揭露,如向新闻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的人数为119人,约占总人数的65.7%;选择“参加消费者保会协会或者担任担任所在村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有偿的参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数为54,约占百分比30.0%;选择“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担任志愿者,无偿的参与”的人数为25人,百分比约占13.8%。食品安全的监管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三种。“向有关部门举报”,“拨打12315热线电话”等方式都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属于事后监督。在现实生活中防微杜渐,及时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事前与事中监督比事后补救重要的多,但因种种原因我国现目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事前与事中监督这一方面并未落到实处。从调研情况来看,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改善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制度增设与改革鲜为人知。对《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了解程度较之前者更深入一些。但是当涉及到具体的规定时,情况同样不容乐观。调研中看出,“就制定和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选择参与到事前监督的人数为80人,约占总人数的44.2%。同时部分农民希望有偿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愿意无偿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人数仅为25人。故政府部门不仅应该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渠道,同时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参与奖励制度。为农民搭建起一个广泛参与的平台,同时树立农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与积极性。调研之中,“对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度不够”,“加大监管力度,食品安全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必须重视”,“加大对制假售假的严惩力度,加强法律监督”等建议与意见,[9]部分群众反映的情况是现实也是期待。

综上所述,农民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较为单一,更多的农民倾向于传统的监督方式。也有小部分的农民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于自身无益,不愿意参与其中。就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阻力来看,大部分的农民觉得监管流于形式,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担心相关利益人员的报复人数居多。这一方面是农民对食品安全监管缺乏信心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实中存在着“官官相护”,“权钱交易”,“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形。就农民期待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式来看,传统的食品安全事后监督依然占到多数,但是农民也逐渐意识到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的重要性,农民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大的提升。农村地区向来是“三无产品”的主战场,制假售假屡禁不止,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为了解决现实困境,要求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但是食品安全因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依靠公权力机构的监督之外,更多的也需要号召广大农民群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之中。这不仅是现实情况所决定了的,同时也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一方面。

2 改善农民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现实困境的可能有效途径

2.1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条文为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此规定更多的停留在宏观层面上,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具体配套措施还有待完善。2014年,立足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实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提出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其中一部分便是关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改革方案。草案中完善了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就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及舆论监督而言,新的修订草案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提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立法上关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规定,是其正当化、合理化的最重要的依据。“民主要求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如愿表达意愿,参与决策,公共事务的管理等。”[10]制度化的民主是有保障的民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基础。

2.2 加大监管力度,树立农民参与的信心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未落到实处,贪腐现象仍然存在。寻租是指为了获得人为创造的收入转移支付而造成的稀缺资源的耗费。[11]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寻租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很多黑心商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追究,在当地寻求保护伞形成地方保护主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政府公信力下降,农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受挫。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的惩罚力度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罚款、吊销或者暂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拘留、责令关闭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建立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发生违法行为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中予以载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禁止其从事食品行业,以期实现“事前预防,事后规制”的效果。企业大都很看重自己的商誉,媒体曝光对商家而言是致命性的打击,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赋予普通公众就食品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让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之中,正当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理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但不得不说,就目前而言,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缓慢,相关的具体配套措施不全面,就食品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并不多见。且上下沟通不畅、宣传不到位、监管措施未落到实处等情况使得农民对食品安全监管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改变此种现状,树立起农民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任重而道远。

2.3 拓宽农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渠道

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短缺以及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的程度与效率不高,参与的渠道、途径不多也不畅,公众的观点、建议无法得到重视,属于“事发后举报”、“受害者举报”的参与模式。[12]就公众参与而言,提升公众参与的能力是前提,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知识普及教育;其次是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搭建一个平台。普通民众可以通过网络举报、拨打“12315”热线、媒体曝光的方式等多种方式,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中;再次,政府部门应着手培育食品安全监管的行业组织协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监督力量。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任务,涉及的范围广、专业性强,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不可靠、不现实的。从调研数据来看,农民不仅希望参与事后监管,也希望参与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农民的维权意识在提升,同时也越来越明白单单依靠事后监督是不现实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契合。

2.4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为农民参与提供平台

公开与参与构成了现代民主的两大要素。公开是参与的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民众的知情权,也就不可能有公众参与。[13]信息公开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满足公众最基本的知情权,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第118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4)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网络化与信息化还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主导者应当是相关监管部门,但政府部门的人力、财力与物力都有一定的限制,整合社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资源很关键;其次是畅通信息公开的途径,充分发挥网络、手机等自媒体的作用,及时高效准确的相关信息。

2.5 完善激励机制,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实践之中,多数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一定风险,其生命与财产安全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一部分人在面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违法行为时选择沉默。然食品安全问题被发现,监管程序得以启动的动因大多来自普通群众的举报。且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就意味着参与者本人将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给予食品安全监管参与者精神上与物质上的鼓励是必要的。需要说明的是应是精神上的鼓励为主,物质上的激励为辅。且在官民矛盾逐渐凸显的今天,传统行政用“命令”、“强制”等生硬的方式,这不仅容易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官衙门”、“官老爷”的作风,同时也容易使行政相对人产生抵触与厌恶的心理。通过完善相关的激励机制,这一相对柔和的方式能一改行政机关的形象,食品安全监管也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公众参与既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减少食品安全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也能够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心,增强社会大众对改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决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解读.[ EB/OL ] .http:///jk/2012/07-03/4005585.shtml.

[2]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 EB/OL ] .http:///npc/xinwen/lfgz/flca/2014-12/29/content_1891935.htm.

[3]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10.

[4]赵谦.构筑中国农民参与土地整理制度之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11,(07).

[5]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

[6]此处为调查组所选取的7个乡镇中1名受访者的建议与意见.

[7]此处为调查组所选取的7个乡镇中1名受访者的建议与意见.

[8]此处为调查组所选取的7个乡镇中1名受访者的建议与意见.

[9]此处为调查组所选取的7个乡镇中1名受访者的建议与意见.

[10]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26.

[11]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范文第15篇

一、认清形势,知难而上,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用药现状。

我市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以前在药监、卫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药品供应渠道混乱,市场上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还不少,农民用药安全,吃上放心食品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保证。从近两年我市农村药品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形势严峻、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药品从业人员素质低。在全市400多家村卫生所(室)、门诊部中90%从药人员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购药渠道混乱。不少个体诊所、村卫生所(室)及药店从个体商贩中购进药品,进药渠道不合法,质量得不到保证;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滥用抗生素和药品经营单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现象;四是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严重。20*年至20*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全市个体诊所、村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绝大部分存在使用过期失效药品行为。

以上情况说明,随着药品监管力度加大,城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日益规范,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不断向地理位置较偏僻,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农村转移,农村地区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差,严重缺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对药品规范管理的认识不足,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得不到充分保障,我们必须以事实求是的态度,以向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正视目前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和药品供应渠道方面存在的问题,认清形势、确立目标、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色地完成政府下达的农村“两网”建设任务,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混乱现状,让农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

二、明确要求、明确任务,全面落实农村“两网”建设目标。

为解决好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列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49号)、《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保证农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宗旨,正确处理好“两网”建设工作中的各种关系,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在当地政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开展“两网”建设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把“两网”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逐步建立覆盖县、乡、村以药品监督部门为主,以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为辅的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质量体系,确保对农村药品的监管到位。到20*年底,各省(区、市)县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要有不低于60%的县实现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有不低于40%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供应进村的目标。

根据这一指导性意见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两网”建设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已转发了这一方案,这个《方案》中确定我市“两网”建设的目标是到20*年底前,建立起乡镇有领导分管、有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行政村有食品药品监督联络员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体系;实现药品供应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和90%以上的村卫生室和村级药店,消灭药品监管和供应盲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20*年度的工作目标是:建立起各乡镇有领导分管、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60%的行政村有食品药品监督联络员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体系;所有乡镇60%左右的行政村和1000人以上行政村都有药品供应网点。

在药品监督方面,20*年以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部分乡、镇卫生院、药品经营企业聘请了一些信息员,信息员们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并反馈药品质量总体状况及药品市场情况、协助开展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今年年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联合下了《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并按《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指导各乡镇卫生院进行整改,同时对村卫生所(室)进行全面整治,对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改变了村卫生所(室)的面貌,提升了管理水平,提高了从药人员的素质。他们还组织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打击非法邮售假劣药品、整顿和规范农村中药材集贸市场、整顿和规范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行为等6次大规模的药品市场整治活动和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采血器、一次性输液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急救室、妇产科、过期失效药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等16个专项检查,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在药品供应方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积极推进以下药品供应模式,一是充分利用卫生网络资源,实行由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所(室)实行药品统一代购配送。基本上规范了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行为;二是大力推进药品连锁、配送,目前我市已实现了药品连锁配送进市到乡。下一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部分乡镇设立中心药店,进一步推进药品连锁配送工作,并支持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发展乡镇(村)零售连锁药店。

在食品监督方面,5月份市政府成立了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还制定了《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目前,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我们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我市农村食品药品市场仍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上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还不少。二是购药渠道不规范,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经常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消毒不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没有作毁形处理;三是不合理用药现象严重,乱用抗生素。四是违法经营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存在以上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项主要原因是现在药监管理体制乡、镇以下未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为了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使广大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和药品供应网络的意见。这个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吴仪副总理的肯定。吴仪副总理指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不仅需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更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供应网络建设”。全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在积极加强“两网”建设。

前不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全省“两网”建设情况,我市是全省没有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网9个县(市)之一。

三、提高认识、落实职责,全面推进农村“两网”建设。

市政府办公室已转发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政办发[20*]88号),它是我市推进农村“两网”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它具有高起点、高要求的特点,要在年内全面实现20*年度目标要求。在这里,我向与会的全体同志,向各镇乡的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药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食品安全关系到家家户户”,关注老百姓的食品和用药安全,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总书记曾经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吴仪副总理也指示:“食品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件天大的事”。因此,搞好农村“两网”建设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好实践,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贡献。这件事如果办好了将对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胸怀建设全面小康的大目标,全力推进农村“两网”建设,不断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

2、层层落实责任。从市到镇到村要建立农村“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各乡镇11月份必须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将文件送到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乡镇“两网”建设的领导,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出的“两网”建设方案,认真开展工作,确保“两网”建设扎扎实实得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