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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1篇

一、领导重视

,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立足全面,依法行政,依靠法制推动各项工作,特别是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对依法行政工作非常重视。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党组会,就听取了法制工作汇报,在日常工作中,厅党组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带动全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同志经常过问法制工作情况,已经逐步形成依靠法制推进整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成效检查检验法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1月,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更名并调整组成人员名单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及时成立了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郭俊民、党组书记刘应堂任组长,其他有关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综合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领导小组的成立,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措施得力

(一)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取得良好成效。一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在厅机关每年举办4—6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讲堂活动,在全厅开展全员培训。由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处长登台宣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要求全厅干部职工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格执行。起,每年举办两期人事、劳动保障局长培训班,加强对基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宣传教育。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加强对基层业务骨干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每年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后,在安阳、开封、济源连续举办4期专题培训班和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对新录用公务员和拟提拔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测验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定期在全厅开展法律知识考试。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了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厅领导和全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和对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断探索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办法,认真筛选立法项目,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对每一个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 计划的立法项目,都成立以厅长、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厅长任副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拓宽民主立法渠道,保证广大职工群众、用人单位积极有序的参与立法活动。在起草《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时,在多次召开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的基础上,还将条例草案在“省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工的意见。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央和省内各大新闻媒体都做了报道。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上也对率先制定《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给予充分肯定。二是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是政府部门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认真落实《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0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加大了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要求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所有准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先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审查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稿纸》“法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凡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厅领导不予签发。并规定文件自之日起10日内由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厅法规处,由法规处在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三是逐步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3年内进行一次评估,规范性文件2年内进行一次评估。10月,组织全省对10月出台的《省工伤保险条例》和1月出台的《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评估和检查活动,通过评估和检查,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根据有关要求,每5年组织一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了厅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直接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8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后,整合了原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局,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明确了行政处罚实施范围,规范了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事项、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了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要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二是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了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有行政处罚项目的37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认真梳理,制定出台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四项配套制度,于8月1日开始实施。三是加强领导,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厅长、党组书记任组长,有关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6个综合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有关处室指定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共梳理出行政执法行为74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33项,行政确认16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3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对有关处室在考评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提出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在整改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掩盖、不护短的原则,依法进行核实、整改。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认真改进,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加大了调解仲裁案件受理力度,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连续两年全省处理案件超过2万件,调解结案率50%以上,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94%。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推进。全省共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80个,人事仲裁机构177个。注重预防和化解,调解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7600件,占案件总数的41.6%,有力促进了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建设。二是简化案件受理程序,积极受理复议案件。注重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把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简化办案程序、加强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引入专家咨询机制、运用调解和解结案,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9件,其中省厅直接办理50件。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应诉工作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应诉行政案件189起,省厅直接应诉行政案件4起。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过程中,积极出庭,按时作出行政诉讼答辩状和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一)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将重大事项提交局党组会或局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涉及专业事项邀请专家共同参与决策,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起草制定人社领域重大政策(或涉及民生政策)时,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才予以发文。截止2019年10月底,我局尚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及清理监督工作,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研究制定了《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二)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强化全程监督。坚持人社各项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把监督向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延伸。二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网络、电话(12345及办公电话)等平台,建立舆情收集、评估和处理机制。三是强化制约监督和问责。加大对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等违反“四风”规定的问题,保障各项惠民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使群众在自身受益的同时,增强监督主体意识,自觉参与监督。四是强化政务公开。严格实行信息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充分利用县门户网站、公开宣传栏、报刊等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涵盖政策法规、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就业创业等涉及民生利益等内容,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对人社事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主要做法

(一)规范劳资纠纷调解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建立健全劳资纠纷调解组织。根据劳资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全县“大调解”工作,成立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各乡镇(街道)以劳动保障所为中心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小组。2018年开始,根据省厅推进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工作需要,整合调解队伍,按要求设立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管辖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实现了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台账等要求。目前15个乡镇街道加一个经济开发区均已完成调解室的布置及各项制度、标牌的上墙等工作。二是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与企业联系直接、便捷的优势,形成与总工会、司法、法院等部门有效配合的联合调解机制,使矛盾纠纷在基层即得到及时处理,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同时加强与企业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主动深入企业开展预防排查、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协调企业开展矛盾纠纷预防调解工作,也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防范用工风险。2019年我县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5起,调解131起,调解率达97%。三是创新仲裁调解机制,以柔性方式化解纠纷。为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双方的诉累,劳动仲裁委主动创新调解机制,实行“预调解”。“预调解”指通过现场咨询、电话投诉等方式了解劳动争议后、仲裁立案前提前调解劳动纠纷。针对简单纠纷直接电话调解,针对复杂的纠纷,现场核实,预约协商,争取当面调解时一次性成功。调解未成功的,在立案后也会视案件复杂情况再次安排1-2次调解。避免因劳动争议案件时间拖长引起双方矛盾发酵,引发更严重的矛盾激化等后果。

(二)强化劳动监察执法监督,有效解决欠薪问题。一是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定位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建立“一级执法、二级监管、三级网格”的劳动保障监察新体系,并已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察执法管理模式和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有效提升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二是建立“两金”制度予以保障。制定实施《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纳管理制度》,共筹集欠薪应急周转金460万元、工资保证金3020余万元,积极预防和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三是重点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管理制度。在全市率先制定《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工程建设项目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全方位落实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用工实名管理、银行工资等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四是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制定实施《欠薪案件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制度》和《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县司法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三方协助机制,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结案周期,努力做到案件快审快结。五是健全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制定《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处置预案》、《防范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办法》等文件,构建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同时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9年以来,我县相继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及根治欠薪夏季行动“回头看”专项检查等系列工作,累计出动检查人数120余人,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10余次,涉及民工0.8万余人;检查工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530余家,涉及民工2.2万余人;在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今年1至11月,劳动监察大队快速调处欠薪纠纷230件,为1000余名劳动者追缴工资1500余万元,受理举报投诉案件34件,共为94名劳动者追缴、补缴工资79.26余万元。2017年-2019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起。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2018年12月,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起,其中叶亚青因拖欠何某等1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2.6万元,我局将其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强力震慑。

(三)依法加强工伤认定效率,开展部门联动行动。一是开通24小时值机的工伤事故报案电话0570-7011011。2018年度接听报案来电共620余通,均登记在册,工伤查勘车辆2018年度累计里程数高达3万公里;二是继续加强政保合作。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游分公司派驻5名工作人员参与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其中2名负责配合社保科工作人员开展案件调查。2019年共受理案件1561件,调查821件,经调查发现虚假和不符工伤案件17件,认定工伤案件1305件;三是推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确保事实清楚、申报材料齐全的工伤案件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皆实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及足额结算支付。2018年度简易程序共认定437起,占认定总量的33.5%;四是与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传发《工伤事故预警信息》,针对重大伤亡突发事件及时上门开展联合调查,同时与工亡职工家属面对面交流,解释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安抚家属情绪,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五是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2019年,共有行政复议1起(复议结果维持工伤认定)和行政诉讼7起(维持工伤认定1起,撤销工伤认定1起,撤诉4起,胜诉1起)。

(四)完善宏观调控,贯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有关情况机构改革后,我局已完成行政执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认领工作,涉及人社系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3项,并根据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再梳理,建立执法人员清单。截止2019年11月底已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掌上执法”检查172户次,其中双随机检查15户次,掌上执法(移动端)已检查157户次,检查人员23人,人均检查6.8户次。2019年度我局“双随机”抽查任务完成率、抽查任务公示率、检查完成率、检查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

二、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稽核难度依旧存在。一是养老待遇追回难。由于目前发现待遇重复领取人员大多是外地人员,且年龄较大,部分人员因患病等原因家境贫困,而且发现时发放时间较长,追回的数额较大,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较难接受,抵触情绪大,即使同意退还,也大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退还,对一些应退额较大的老年人,预计到其死亡时也无法如数退还,因此追回工作压力很大;二是针对“一人在两地同时参保”的情况,虽然对这部分人员已采取发函的方式告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让其限期整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依据、处罚条款,对“两地同时参保”这一违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三是企业缴费基数稽核查处难。对参保率及缴费基数未达标的企业缺少相关政策制度的约束及制裁,导致企业对自身违规情况的整改不重视,继而还存在违规问题。

(二)依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薄弱。由于人社业务涉及面广,业务复杂,涉及的各项法规政策也较为庞杂,而工作人员人手有限,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情况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0年,我局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围绕车俊书记的“六问”,着重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大力加强依法行政领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质量,努力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具体如下: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计划,整合监管事项,集中人员和力量,统一开展执法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将人社业务延伸至基层和线上办理。

二是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评议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共同打击人社领域内违法犯罪行为。继续推行重大执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用行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继续落实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培训率保持在100%。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一)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将重大事项提交局党组会或局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涉及专业事项邀请专家共同参与决策,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起草制定人社领域重大政策(或涉及民生政策)时,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才予以发文。截止2019年10月底,我局尚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及清理监督工作,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研究制定了《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二)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强化全程监督。坚持人社各项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把监督向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延伸。二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网络、电话(12345及办公电话)等平台,建立舆情收集、评估和处理机制。三是强化制约监督和问责。加大对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等违反“四风”规定的问题,保障各项惠民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使群众在自身受益的同时,增强监督主体意识,自觉参与监督。四是强化政务公开。严格实行信息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充分利用县门户网站、公开宣传栏、报刊等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涵盖政策法规、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就业创业等涉及民生利益等内容,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对人社事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主要做法

(一)规范劳资纠纷调解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建立健全劳资纠纷调解组织。根据劳资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全县“大调解”工作,成立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各乡镇(街道)以劳动保障所为中心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小组。2018年开始,根据省厅推进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工作需要,整合调解队伍,按要求设立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管辖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实现了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台账等要求。目前15个乡镇街道加一个经济开发区均已完成调解室的布置及各项制度、标牌的上墙等工作。二是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与企业联系直接、便捷的优势,形成与总工会、司法、法院等部门有效配合的联合调解机制,使矛盾纠纷在基层即得到及时处理,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同时加强与企业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主动深入企业开展预防排查、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协调企业开展矛盾纠纷预防调解工作,也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防范用工风险。2019年我县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5起,调解131起,调解率达97%。三是创新仲裁调解机制,以柔性方式化解纠纷。为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双方的诉累,劳动仲裁委主动创新调解机制,实行“预调解”。“预调解”指通过现场咨询、电话投诉等方式了解劳动争议后、仲裁立案前提前调解劳动纠纷。针对简单纠纷直接电话调解,针对复杂的纠纷,现场核实,预约协商,争取当面调解时一次性成功。调解未成功的,在立案后也会视案件复杂情况再次安排1-2次调解。避免因劳动争议案件时间拖长引起双方矛盾发酵,引发更严重的矛盾激化等后果。

(二)强化劳动监察执法监督,有效解决欠薪问题。一是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定位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建立“一级执法、二级监管、三级网格”的劳动保障监察新体系,并已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察执法管理模式和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有效提升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二是建立“两金”制度予以保障。制定实施《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纳管理制度》,共筹集欠薪应急周转金460万元、工资保证金3020余万元,积极预防和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三是重点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管理制度。在全市率先制定《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工程建设项目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全方位落实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用工实名管理、银行工资等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四是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制定实施《欠薪案件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制度》和《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县司法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三方协助机制,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结案周期,努力做到案件快审快结。五是健全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制定《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处置预案》、《防范处置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办法》等文件,构建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同时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9年以来,我县相继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及根治欠薪夏季行动“回头看”专项检查等系列工作,累计出动检查人数120余人,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10余次,涉及民工0.8万余人;检查工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530余家,涉及民工2.2万余人;在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今年1至11月,劳动监察大队快速调处欠薪纠纷230件,为1000余名劳动者追缴工资1500余万元,受理举报投诉案件34件,共为94名劳动者追缴、补缴工资79.26余万元。2017年-2019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起。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2018年12月,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起,其中叶亚青因拖欠何某等12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2.6万元,我局将其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强力震慑。

(三)依法加强工伤认定效率,开展部门联动行动。一是开通24小时值机的工伤事故报案电话0570-7011011。2018年度接听报案来电共620余通,均登记在册,工伤查勘车辆2018年度累计里程数高达3万公里;二是继续加强政保合作。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游分公司派驻5名工作人员参与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其中2名负责配合社保科工作人员开展案件调查。2019年共受理案件1561件,调查821件,经调查发现虚假和不符工伤案件17件,认定工伤案件1305件;三是推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确保事实清楚、申报材料齐全的工伤案件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皆实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及足额结算支付。2018年度简易程序共认定437起,占认定总量的33.5%;四是与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传发《工伤事故预警信息》,针对重大伤亡突发事件及时上门开展联合调查,同时与工亡职工家属面对面交流,解释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安抚家属情绪,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五是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2019年,共有行政复议1起(复议结果维持工伤认定)和行政诉讼7起(维持工伤认定1起,撤销工伤认定1起,撤诉4起,胜诉1起)。

(四)完善宏观调控,贯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有关情况机构改革后,我局已完成行政执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认领工作,涉及人社系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13项,并根据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再梳理,建立执法人员清单。截止2019年11月底已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掌上执法”检查172户次,其中双随机检查15户次,掌上执法(移动端)已检查157户次,检查人员23人,人均检查6.8户次。2019年度我局“双随机”抽查任务完成率、抽查任务公示率、检查完成率、检查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

二、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稽核难度依旧存在。一是养老待遇追回难。由于目前发现待遇重复领取人员大多是外地人员,且年龄较大,部分人员因患病等原因家境贫困,而且发现时发放时间较长,追回的数额较大,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较难接受,抵触情绪大,即使同意退还,也大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退还,对一些应退额较大的老年人,预计到其死亡时也无法如数退还,因此追回工作压力很大;二是针对“一人在两地同时参保”的情况,虽然对这部分人员已采取发函的方式告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让其限期整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依据、处罚条款,对“两地同时参保”这一违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三是企业缴费基数稽核查处难。对参保率及缴费基数未达标的企业缺少相关政策制度的约束及制裁,导致企业对自身违规情况的整改不重视,继而还存在违规问题。

(二)依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薄弱。由于人社业务涉及面广,业务复杂,涉及的各项法规政策也较为庞杂,而工作人员人手有限,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情况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0年,我局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围绕车俊书记的“六问”,着重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大力加强依法行政领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质量,努力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具体如下: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计划,整合监管事项,集中人员和力量,统一开展执法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将人社业务延伸至基层和线上办理。

二是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评议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共同打击人社领域内违法犯罪行为。继续推行重大执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用行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继续落实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培训率保持在100%。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4篇

(一)统计范围、对象及职责

公共机构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负责组织本行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上报基础数据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其中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报表填报的主体、职责、程序及时间要求是:

1.乡镇按季度统计汇总本乡镇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政府办公室。

2.有下属单位的部门按季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由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3.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省属垂直管理机构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不纳入统计范围,其能耗统计数据由州级机构汇总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4.公共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能账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必须逐月按时填写出,逐年建册存档。

(三)统计数据的审核

各乡镇、各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新核对公共机构数量,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电、水、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热力及其它能源等数据。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5篇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检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早布置和开始行动。今年的汇缴工作要坚持以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方针为指导,紧密围绕省局“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汇算清缴为抓手、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人才为保障”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分类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汇缴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开展对汇缴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使汇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年度汇缴工作质量。

二、有效组织,分类指导,扎实开展汇缴宣传、培训和辅导

一是在宣传培训的内容上,各单位要根据省局在内网设立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专栏”中提供的相关政策、提示与数据,结合本地管理要求,在汇缴申报前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释辅导、汇缴程序的宣传培训和纳税遵从风险提示等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所得税新政策和网上申报有关变化事项的辅导,对中小企业、文化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将汇缴政策宣传培训到位。

二是在宣传培训的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场所、网络报刊媒介开展工作。根据纳税人需求,及时举办汇缴政策集中培训、纳税申报填报讲评、税企座谈会等宣传活动,接受纳税人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对适用特殊政策的重点企业要派专人辅导,主动送政策上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相结合深入宣传税收政策。各单位面上集中培训工作要在3月底前结束,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个别辅导等针对性的宣传服务工作则要贯穿于整个汇缴始终,以满足纳税人的各种年度申报需求。

三是加强分类培训,不断提升宣传培训的效果。今年的汇缴培训要加强分类,更加重视区分企业类型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差别化培训宣传。培训对象不应少于主要税源企业、一般查帐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三个层面,根据企业特性有重点地实施宣传和服务。对房地产、汇总纳税等特殊行业特定类型企业也要开展专门政策讲解。培训辅导既要遍及所有参加汇缴的企业,培训面达到100%,又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影响,形成有利的汇缴氛围。

三、核实税源,核查税基,进一步加强汇缴相关基础管理

1、抓好户籍管理,理清汇缴对象。各单位要对辖区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准确掌握年度应汇缴户情况,防止漏征漏管、应汇缴而未汇缴情况发生。对年度内已注销企业,以及非正常户、实行跨地区税收转移的分支机构等不需要参加年度汇缴的,也要在做好数据核对基础上,分类整理清册。

2、核对信息,开展所得税管理信息基础维护。明确税务登记、税种认定、新办企业调查等所得税基础管理事项的数据质量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全面复核维护,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特别是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我市的企业也要加强基础信息复核,充分应用决策监控系统所得税管理提示信息完成基础管理综合调查相关工作。

3、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受理审核。今年网上申报增加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受理表,各地要辅导企业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5公告)规定的要求及省局25号公告问答,正确做好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工作。对所得税优惠事项严格按照省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国税发〔〕93号)的规定,做好税收优惠备案受理相关工作。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也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醒纳税人注意所得税涉税事项受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截止时间和管理要求,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和依法纳税能力。

四、有序安排,优化服务,全力做好汇缴申报全过程跟踪管理

1、合理安排申报进度,保证汇缴准期申报率。各单位要加强年度申报序时管理,妥善安排好不同类别企业分期分批申报。告知汇缴截止期限,从纳税人角度建议其合理安排时间,以免集中申报带来不便。除个别特殊重点企业外,要力争在5月中旬完成所有企业年度申报受理工作。市局将加强整个申报过程监控,适时通报进度,确保准期申报比例达到100%。

2、积极组织所得税网上申报工作。今年是网上纳税申报模块全省统一后的第一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一网上纳税申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纳税人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工作,辅导纳税人网上申报操作,正确归集和填列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发挥网上申报逻辑控制和自动比对作用。

3、认真做好备案事项管理和附报资料受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5公告、省局25号公告问答、国税发〔〕93号文的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受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根据省局重组业务操作指南进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报送的涉税事项备案资料,要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凡资料不齐全、项目不完整的要及时退回并限期补正。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醒纳税人注意所得税备案受理的资料内容、截止时间和管理要求,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和依法纳税能力。

4、正确引导发挥中介机构涉税鉴证的作用。各单位要加强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管理,密切关注涉税鉴证质量。凡经过中介机构涉税鉴证的,须报送汇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详细说明审核情况、纳税调整项目、原因、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加强涉税鉴证质量评审,以发挥涉税鉴证业务在汇缴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密切关注,突出重点,大力提升主要税源所得税申报质量

1、利用汇缴契机,着力加强主要税源企业税收宣传辅导和纳税提醒。各单位要根据预缴申报营业收入、会计利润等指标排出前位企业,对主要税源特别是达到省、市局监控标准的所得税重点税源,结合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及有关第三方信息,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展“一对一”沟通辅导。一是核对其预缴情况,与实际会计利润额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在企业年度申报前通知其及时补充四季度预缴申报,保证应预缴入库的税款及时入库;二是结合前期宣传辅导,开展主要税源企业基础管理事项综合调整,对总分机构、关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重要的征管信息加强动态维护,保证征管信息完整、准确;三是对主要税源企业适用政策和主要业务所得税处理开展针对性辅导,深入企业调研,掌握了解其核算状况、会计和税收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存在的风险实施有效纳税提醒,帮助并督促企业对照税法政策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2、加强年度申报审核,提高主要税源申报质量。关注企业申报动态,在主要税源企业初始申报完成后及时组织年度申报表审核。审核申报表要素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审核申报数据与台帐数据是否吻合,与基础管理信息是否一致,与其他资料的基本勾稽关系是否准确;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纳税调整具体项目,判断企业纳税调整是否到位,发现申报错误及时通知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主要税源企业年度申报质量是所得税征管质量的重要反映,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申报质量的监控管理,省、市局也将充分关注,在汇缴期结束后适时组织抽查考核。

3、建立完善台帐,加强重要事项备案信息管理。对规模较大、达省市局监控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要逐户建立所得税管理信息台帐,全面反映包括时间性差异、优惠享受、亏损弥补、税额抵减等所得税常规管理必备内容,对投入产出、主要物料人工耗用、关键评税指标前后各期变化等带有行业特性或个体企业规律性的情报信息也应尽量通过台帐跟踪反映,便于管理。重要事项涉及跨年延续管理或政策适用发生重大改变的,要分清不同年度税基差异对企业所得税实现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到底子清楚、情况明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

六、规范核定,强化征管,坚持抓好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

1、严格对照政策,做好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各单位要对照总局、省局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限制行业、年营业收入超千万元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办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对新办企业初始征收方式认定按查帐征收管理的,应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前根据企业核算状况进行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各单位要督促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建帐建制和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把核定征收面控制在合理范围。

2、加强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管理。开展核定征收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查,如企业经营业务与行业认定不符合,及时做好系统内行业类别更新维护。凡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与行业类型不匹配,突破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上下限的,要利用汇缴期及时进行调整。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应从高确定其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至少高于同类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恶意筹划人为降低税负。

3、强化核定征收企业收入管控,防止少征税或税收流失。各单位要加强不同税种间申报收入比对,积极从源头上控管销售收入。对容易隐瞒收入、纳税申报不实的,要采取以可计量的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控管企业税收。对异常零申报企业和长期空挂企业,尽力做好零申报情况核查工作,最大限度地挤压虚假零申报面。

七、细化分析,排查风险,不断加强汇缴评查和后续管理

1、加强税基项目风险审核。根据市局统一布置,充分应用监控决策系统、基层管理平台开展汇缴申报结束后主要税基项目风险审核工作。各单位要总结近几年汇缴审核工作经验,在市局分析选案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税源税基特点,加强自身风险识别,完成二级选案。要熟悉风险审核工作流程,按规范的程序进行选案和审核操作,重点加强审核质量管理。根据工作底稿中提示项目和审核要点,认真开展应对处理。涉及主要税源重点风险事项的,要集中骨干力量专业团队重点应对。各单位要加强审核工作组织,强化过程跟踪、督查复查、结果反馈,把好审核质量关口。

2、强化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及时开展享受优惠企业有关数据分析,组织备案资料核查,按照优惠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级专业化审核管理。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要实行集中专业评审,督促辅导企业完善专项申报资料;对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政策较复杂事项,要通过服务引导和后续管理,帮助企业掌握政策要义,明确适用口径,降低优惠政策管理风险。对确实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严格核查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3、对重点企业统筹开展汇缴评查。各单位要结合前期宣传辅导、纳税提醒、汇缴审核情况,科学规划后期管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做好所得税汇缴评估检查工作统筹。根据企业年度申报和纳税遵从,运用各类指标和分析工具,切实选出评点,周密制定评查计划,有序安排检查工作,力保评估检查的质量和效果。要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要求,集中力量重点应对风险较大的规模企业,加强市、县局层面专业应对,推进团队实体化运作。要充分发挥管查联动在汇缴评查中的兜底和保障作用,努力提升执法威慑,力求评一户、清一户,实现以查促管促进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6篇

【关键词】 信息技术; 部门决算; 决算汇审

中图分类号:F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2-0066-03

根据全国人大提出的要求,财政部自2000年开始自上而下进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十多年来,初步实现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构建了较完善的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管理系统。随着财政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推进,某省财政厅继推行部门预算系统之后,2010年开始在全省财政预算单位推行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为财政资金实现精细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部门决算是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部门预算、进行财政绩效评价、分析财政资金管理情况的基本依据。主管部门做好部门决算汇审,对提高部门决算信息的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部门决算汇审中存在的不足

(一)难以适应财政资金拨款方式改革的要求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教育厅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拨款,通过财政管理系统,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直接下达指标和额度,各单位按规定使用和支付财政资金。负责各二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汇审的主管部门是教育厅,不再是财政资金的二级源头,不承担财政资金的转拨,并不掌握和监督所有二级预算单位的适时财政资金及拥有完整的资金信息。部门决算汇总审核的重点之一,包括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和收支余的核对及其分析。在部门决算汇审中,教育厅虽然不掌握相关财务信息,但必须承担部门决算汇审任务;掌握相关财务信息的二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分别承担部门决算汇审基础信息的编制单位和省级最终汇审。在二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间核对财政资金信息,由于存在二级预算单位数众多、预算资金管理精细化、财务信息不对称、部门决算汇审时间紧任务重等客

观实际,需要安排有经验的专人负责核对大量繁杂的数据和信息,仍然存在反复调整账务和反复核对,带来数据和信息核对不够准确、影响汇总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难以全面分析部门决算汇总信息,汇审质量与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

(二)难以适应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下,资金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预算和资金管理精细化,资金流变得分散零乱。财政部门决算根据财政精细化管理框架来构建,所有资金有关专项的反映,都要按不同的文号以收支余分别进行连续核算和反映,包括每一笔财政资金的功能科目、经济分类科目,非税收入对应于所有收费项目及编码的上缴、拨款和结余及其明细。适应国家提倡机关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部门决算中还要反映单位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财政资金开支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相关信息。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将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固定资产折旧的信息反映、高校成本和费用信息反映等,部门决算汇审需要汇总、核对和审核的数据与信息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

二、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部门决算汇审效率的必要性

(一)财政信息系统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合以上情况,目前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成形,新体制下的部门预算系统和财政财务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已全面投入使用,系统为促进精细化管理、实现财务信息的规范性与及时性提供了保障,教育厅决算汇审小组在汇审过程中使用数据库技术对大量信息进行批量处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将零星工作进行系统改进,充分使用省财政厅财政财务一体化信息成果,使之成为决算汇审工作的起点,按精细化管理及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准则体系的要求,进行规范的预算指标管理、预算执行管理、核算管理,结合改进工作流程,将工作中常用的数据库分析方法进行总结、整理,编制程序并应用到实践中,最终解决每年决算汇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难题。

(二)信息技术利用能满足管理要求

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财政国库管理研究和财政资金管理研究;缺少有关信息技术利用及开发应用软件等方面研究,难以核对财政资金预算、资金拨付预算、资金使用预算、预算资金使用的反馈信息等。通过梳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使业务流程和信息技术有机结合,整合财政资金管理各类信息,提高部门决算汇审效率,同时促进财政资金绩效分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决算汇审利用信息技术成果需整合提升

为提高决算汇审质量,提高汇审工作效率,教育厅从2008年开始进行了相关数据的收集,进行了信息分析和技术整合探索,深入分析部门决算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需要改进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同时使用数据库工具处理繁杂而庞大的零星财务数据,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不断改进奠定了基础。按照这种思路和方法,2009―2011年三年间,实现了审核信息从以前的6~7名核对人员减少到2人,核对时间从7~10天缩减到2~3天。连续3年与省财政厅数据一次对接成功。2012年部门决算汇审过程中,充分利用省财政厅财政财务一体化系统的现成数据,结合汇审小组积累的经验,通过数据库分析,提前2周向财政厅提供的数据提出质疑,最终省财政厅认定教育厅的数据是正确的。因此,在以往汇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总结和思考提升,研究开发比较完善可靠的数据核实分析软件,有助于提高部门决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实现财政资金预算下达、预算核拨、资金使用、部门决算反映与汇总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促进部门决算及时完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分析等。

三、利用信息技术实施部门决算汇审的思路

部门决算汇审数据来源,包括部门预算文件,财政一体化系统、财政账务系统、教育厅财政一体化系统数据,教育厅账务系统中转拨款数据,单位财政一体化系统数据,单位账务系统数据,上报汇审报表数据等。这些数据核对一致,是保证部门决算汇审数据准确的重要基础。数据整理与核对,包括部门决算汇审前、汇审中、汇审表形成后、汇审表定稿后等流程,实现所有数据核对相符、相关信息准确、与预算批复一致。

(一)部门决算汇审前数据核实

预算与系统数据内部核对。部门预算文件与财政一体化系统、财政账务系统数据核对,形成财政厅的拨款和拨款支出数据。部门预算文件、教育厅财政一体化系统数据、教育厅账务系统中转拨款数据核对,形成教育厅的转拨款数据。部门预算文件、单位财政一体化系统数据、单位账务系统数据核对,形成单位收到拨款和拨款支出数据。核对不符的数据,各数据来源方核对核实处理。

预算与系统数据下发核对。财政厅的拨款和拨款支出数据与教育厅的转拨款数据、与单位收到拨款和拨款支出数据初次核对,形成初次核对数据。下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核对核实,并将核对核实结果反馈教育厅。教育厅根据反馈结果,对于核对不相符数据分析原因,反馈给数据来源方核实处理,最终形成决算汇审前部门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底稿。

(二)部门决算汇审中的信息核对

编制上报部门决算报表。各单位根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预算文件、工作底稿等会计资料,编制本单位部门决算报表,形成部门决算上报数据。教育厅接收各单位上报部门决算报表数据后,形成教育厅部门决算汇总表。

报表与工作底稿核对。教育厅部门决算汇总表、各单位部门决算汇总表与工作底稿信息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形成反馈意见,对于核对不一致信息分类梳理,反馈给信息来源方核实处理,最终形成决算汇审中部门决算报表审核工作底稿。

(三)部门决算汇总表形成后的信息分析

部门决算汇总表与财政核对。教育厅部门决算汇总表、各单位部门决算汇总表与财政厅有关信息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及信息来源,如存在差异或调整、核实信息,再进行信息反馈、核实处理、上报汇总;所有信息核对核实准确无误,形成上报财政厅的部门决算汇总表和决算报告。

部门决算汇审后工作总结及分析。教育厅部门决算汇审后,通过分析工作底稿、差异形成原因、调整事项整理、核实信息情况,对汇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从汇审总体思路、工作组织、流程设计、实施步骤、工作方法、软件优势和不足等方面,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优化完善。

四、利用信息技术实施部门决算汇审的解决方案

利用信息技术实施部门决算汇审,要解决包括信息来源多、信息量庞大、审核任务重、工作时间有限、工作重复简单、差异情况复杂、审核要求高、汇审质量必须保证等技术问题;实现汇审工作流程化、多用户同时参与、协作中互相牵制、提高汇审效率、保证汇审质量、实现信息共享等目标。

(一)系统开发思路

部门决算汇审辅助系统,应实现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注重信息技术与财政管理的信息融合,信息技术与决算报表软件的兼容,信息技术与单位账务的衔接,符合决算报表有关反映部门预算执行、预算核算决算一致、财政资金收支、非税收入征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等信息要求;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要求;符合决算报表改革及变化要求。切合教育厅部门决算汇审单位实际业务和特点,建立在服务于高校教育经费反映的前提下,覆盖包括财政资金绩效分析、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债务规模变化及管理、三公经费管理及控制等资金支出重点关注信息。

(二)系统模块与功能

利用信息技术实施部门决算汇审,主要运用Delphi可视化软件开发工具和网络技术,开发部门决算汇审辅助系统。部门决算汇审辅助系统,要涵盖并运用移动设备、Delphi语言、软件开发工具、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整合运用,实现处理大数据的多维分析、业务处理和存储,提供实时信息以实现准确审核与决策,使部门决算汇审在内部牵制中达到流程化及规范化,实现部门决算汇审报表变化可调整,满足信息源各方需求。

部门决算汇审辅助系统解决方案,以财政厅、教育厅、单位部门决算报表反映的资金为对象,以财政厅、教育厅、单位的财政一体系统和账务系统为资源框架,立足于各方资源的优化整合。系统拟包括任务、录入、报表、审核、汇总、分析、打印、传送等模块。任务模块实现信息管理和分析管理功能;录入模块实现自定义录入、数据录入、数据运算、数据插入、数据删除、数据复制、数据提取功能,数据提取功能包括财政数据提取、教育厅数据提取、单位数据提取和部门决算系统数据提取;报表模块实现基础数据报表、工作底稿、单位报表、汇总报表功能;审核模块包括审核数据、审核数据有效性、审核数据一致性、核对户数、审核结果查询;汇总模块包括完全汇总、分类数据汇总、单位数据汇总、选择汇总等功能。分析模块包括预算分析、预算执行分析、决算分析、差异分析、绩效分析等功能。打印模块包括数据选择打印、报表选择打印、工作底稿打印、审核结果打印等模块,传送包括数据传入、数据传出、导出Excel、批量传入、批量传出等功能。部门决算汇审辅助系统模块及功能如图1所示。

(三)部门决算汇审的突出变化

2013年部门决算汇审的突出变化,包括信息数据传输无纸化,部门决算会审定稿必须要求书面材料,其余所有信息数据传输,通过网络或电子数据上报,在辅助系统形成工作底稿,实现部门决算汇审网络化和无纸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汇审成本;报表编制与财政财务改革政策衔接,既强调报表数据反映真实、支出去向准确、报表分析结合管理、预算执行反映清晰,也加强与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财务制度、三公经费管理、公务卡制度等财政财务改革政策的衔接。注重更加科学规范的汇审工作流程,建立起部门决算与部门预算、财政管理与会计核算、财政改革与管理要求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有效机制。重视部门决算汇审信息安全,在辅助系统及信息数据传输处理中,对于信息和数据,重视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环境安全,保障部门决算数据的安全保密。

随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财务制度、三公经费管理、公务卡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改革不断推进,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部门决算随之呈现新的变化和要求,某省教育厅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部门决算汇审效率和汇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将利用信息技术拓展到预算管理、跟踪预算执行进度、动态监控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将部门决算汇审工作前移,实施从预算到决算的全过程管理。

【参考文献】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7篇

一、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务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一)市事务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组织发放统计软计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表。

(二)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1、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市事务局负责。

2、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年月日前报送市事务局。

(三)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组织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年月日前报送市事务局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帐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台帐》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部门填写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乡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的数量,汇总本行政区域所有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等其他信息。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

逐车调查单车油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统计专业人员进行充实和固定,使工作人员素质、数量与节能工作相适应,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级公共机构

1.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按季度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30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报表一并报送市事务局。

2.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公共机构要按季度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以此作为上报和统计分析的依据。

(二)各县(市、区)级公共机构

1.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半年和年度分别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于每年的7月5日前、次年3月5日前报送市事务局,由市事务局负责汇总报省。

2.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上一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按季度、年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每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数据安全管理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8篇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收购以及收购被否决本身,都引起国内外和业内外的极大关注。不仅在于它创造了迄今外资在华最大的收购案的记录,也在于它是《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首个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否决的一起收购案,更在于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这次并购案被否决将向国际社会传递哪些信号?会产生哪些影响?

此次并购案也引起国外媒体广泛关注。法新社3月18日在发出的新闻中认为,“这笔高达24亿美元的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一笔外资收购案被看成是中国如何应用其新实施的《反垄断法》的一次考验。”

而围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所引发的各利益方的种种吊诡,以及国际社会的种种猜疑,也让我们有理由相信,质疑谁否决了汇源并购案,进而重新认识法律、民粹、外资和民族企业的纠缠勾联,不再是一个伪命题。

被关注的判例

这场并购事件,被无数公众视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场大考。

据商务部介绍,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共受理了40起反垄断审查申请,目前通过24起,其中一起为有条件通过,即英博收购安海斯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第一起没有通过审查的案例。

商务部的艰难抉择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前,许多中资企业收购美国企业,曾领教过美国安全审查的厉害,如华为收购3COM、中海油收购优尼科,便因未能通过美国方面的国家安全审查,被拒之门外。此次中美企业角色互换,中国会如何处理?如何处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实际上是在经济与政治上的一次平衡,需要有政治智慧。

对于这起收购案的审查过程,商务部介绍: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的审查涉及六项审查内容。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商务部表示,在审查的同时,也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等多方面意见。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商务部称,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被重视的裁决风向

对商务部的裁决以及随后发表的相关阐述,分析人士指出,这表明中国政府做出的决定是紧紧围绕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反垄断法》的标尺进行衡量界定的。这当然既能体现市场与法治理性,也利于展示国家与民族的气度。

因此,可以说,现在中国《反垄断法》第一场大考有了答案,它实际上也就庄严宣布,对跨国公司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并不是花架子。这样一来,《反垄断法》也就真正进入了国内外公司的视野。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3月18日表示,商务部会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这个结果其实很明确,但之前有太多人出于太多目的发出太多声音,把这件收购案跟中国是否坚持市场开放、是否要搞贸易保护主义联系到一起,这里面有人蓄意把水搅浑好浑水摸鱼,有些人是糊涂跟风。所以,中国需要在此收购案结果公布后做好对国内外的解释工作,告诉市场,这并非意味着中国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收购关闭大门,并非中国要在外商投资方面搞贸易保护主义。在反垄断方面,中国对各国企业一视同仁。

梅新育称,汇源收购案被否决表明中国具体法规的健全。对于可口可乐是否会曲线收购汇源的问题,他表示,按目前可口可乐送报给商务部的方案,是绝对不可能再通过的,除非可口可乐改变收购方案再次报批。梅新育指出,他个人从一开始就反对这起并购,因此商务部的这个决定其实对商务部来说是件好事,有利于商务部的公众形象。

去年9月,梅新育就曾撰文指出:“即使这起并购案件最终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审批,它也是不符合我们期望的。”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收购案被否决更大程度上还是从反垄断的角度进行的一次技术层面的操作,并不涉及贸易保护或是限制利用外资的问题。从商务部上报、立案的案例数量来看,仅一例否决的案例并不能说明释放出了不利于引进和利用外资的信号。相反,对于中国政府而言,第一次依法做出反垄断的否定裁决,对于合理健康的利用外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值得赞赏的。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张汉亚则对媒体表示,这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法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对未来关键性行业的并购约束开始加大。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反垄断法》立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王晓晔认为,商务部作出这一决定不是为了保护民族品牌,而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她说,可口可乐无疑是碳酸饮料的老大,而且已经进入到果汁领域,如果收购汇源,可能采取捆绑销售等方式,势必会影响到市场竞争。她说,商务部作出这一决定正是为了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的态势。

王晓晔认为,即使从民族主义角度出发,保护民族品牌的发展也无可厚非,澳大利亚政府就曾阻止过可口可乐收购其某民族品牌,以保护国内市场有序竞争。

新闻链接 中国商务部的裁决公告(2009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目,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目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四、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被质疑的裁决

尽管这起极受关注的外资并购民族品牌事件被最终引向市场与法治视角,本身已是一种巨大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务部现在给出的答案,就不会经受各种争议与评判了。

拒绝可口可乐并购,能否获得足够的公信力与说明力,就在于这起事件到底能不能经过法律程序正义的考量,就得看《反垄断法》到底能不能为这个结果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这实际上就是审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的关键落点。

事实也确实如此,商务部的裁决在业界引起了巨大争议。

裁决程序有疵?

纵观海内外专家学者对商务部的决策质疑,主要集中在对《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上,尤其是商务部提出的可口可乐未通过审查的三条理由。

北京大学中国企业史研究室主任吴晓波先生认为,商务部阻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理由不成立,饮料行业是完全竞争的行业,不应该通过行政手段来干预。知名财经作家吴晓波也对媒体表示:饮料行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行业,政府不应该以这种手段干预,商务部应该有公开听证的这一步,反垄断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不以为然”,他自始至终认为这一并购案完全可以获得通过,商务部的三条理由实际上都不能成立,因为果汁行业的“竞争余地太大了”。

综合各方观点,反驳理由是:商务部的第一条理由是: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截至目前,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其他企业的进入;没有足够理由证明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就一定能传导到果汁行业;也没有表明汇源是否已经形成垄断。

商务部的第二条理由是,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首先饮料市场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开放的完全竞争型市场,迄今为止未有哪个企业要做饮料而因为被控制而无法进入的,相反在其他石油、钢铁、汽车、航空等领域则十分常见。

商务部的第三条理由是,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可口可乐要在果汁市场形成垄断,只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它垄断了果汁的原料,譬如,它垄断了中国的苹果、橙子或葡萄基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小。第二,它垄断了果汁销售的通路,这当然也决不可能发生。

其实所有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并购后是否真的会产生垄断。在这个问题上,商务部的解释稍显笼统,以至于留下上述诸多可供推敲的地方。

多方专家学者认为作为中国市场的第一起反垄断审查案件、饮料业最大的并购案、涉及全球最著名的饮料公司,建议开个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

也有专家指出,众所周知,反垄断审查是一项涉及内容广泛、技术极其复杂的工作,并且需要通过相关事实、数据来进行界定,这些都需要详实的配套制度进行阐释,否则就难以具备足够的说服力。遗憾的是,目前商务部给出的法律依据与相关阐述,还是太过笼统与原则了。

由此,市场人士建议,商务部更应

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的裁决,给出更多法律解释,来消解可能招致的质疑。法治的公信力,很多时候都不是由某个判决结果来决定的,其关键就在于相关运行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正义,是否有足够的配套制度来支撑法律的运行。

即便是在目前《反垄断法》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语境下,相关部门也应该真正俯下身去,凭借既有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技巧,来传递法律的权威与公信,而不能闪烁其词。更重要的是,这件事也应该倒逼相关法律配套制度的尽快完善,来让《反垄断法》对任何垄断行为,都有说“不”的足够的底气与自信。

民粹的压力使然?

中国复关及入世谈判的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避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出现“政治化和民族情绪”,看来是被他不幸而言中了。

对于汇源收购案被否的结果,据新华社报道,有超过82%的网友反对这一收购计划。网民认为,从大宝、乐百氏、娃哈哈到汇源,曾经让国人引以为豪的民族品牌就这样一个个被“吃掉”了,为什么大多数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之后总是难逃被收购的歧途?网民甚至提出中国的民族品牌还能走多远的问题。

其实,产业安全和保护民族产业的争论,已经使得部分外资收购泡汤,如凯雷收购徐工案、米塔尔收购莱钢案等,也使得外资对投资中国感到怀疑。《华尔街日报》在3月19日认为,这一裁决,“更像是利用中国新反垄断法之便,保护行业领先企业、安抚国内的民族主义者。”理由是,根据来自欧睿(Euromonitor)的数据,汇源在中国的纯果汁饮料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市场占有率接近三分之一;而可口可乐在天然果汁饮料市场的份额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可口可乐和汇源总共控制着中国软饮料市场的17.3%。这两个数据都很难说明是具有垄断性,因此否决这项交易令北京的外资企业感到大惑不解,尤其是在可口可乐的行为并无不妥的情况下。可口可乐向中国投入了巨额资金,也是去年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商。甚至中国政府的研究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也称监管机构陈述的理由站不住脚。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撰文表示,政府对来自国内媒体的压力、特别是民族主义者在互联网上围绕该交易的争论中所作言论作出了妥协。中央党校研究室赵杰博士指出,商务部的此项裁决的前两项,较完整地理解了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但其中第三项对中小企业影响的分析,可以看作是执法机关受到十九世纪末创立谢尔曼法时期反垄断就是反大、反特权的观念,与国内舆论对民族品牌崛起和国内市场拓展担忧的社会情绪的共同作用的一种委婉表达。

在此之前,商务部外资管理司副司长林哲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民间掀起的民族品牌保卫战,对商务部已经造成无形的压力。林哲莹在接受记者问询时表示,商务部会综合考虑目前国内外形势,审慎对待可口可乐和汇源并购案。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日前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决定披露了详细流程,“市场进入问题是反垄断审查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严肃的竞争问题,这与所谓民族品牌问题完全是两个概念。因此汇源是不是民族品牌不是反垄断审查需要考虑的因素,与商务部禁止此项收购无关。”姚坚说。

据北京安邦集团研究总部高级分析师贺军介绍,人们不应该以过度的民族主义情绪来评判这一收购计划,让民族主义情绪渗透到商业中来是有害的:“一个市场要健康发展,要改革,要开放,就应该欢迎各家做生意的都到这里来,一个好的市场可能是一个法治的市场,透明的市场。没有很多寻租的成本,没有很多灰色的交易,政策是透明的,投资者对于收益和未来的环境是可预期的,并且让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好处。”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巍则表示,不应轻易就对参与并购的外资企业扣上一项“行业垄断”的帽子,并煽动全国性的打抱不平。“目前这个收购是否成功,重点就要看商务部是否判断其为垄断。”他初步分析果汁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分布,可以认为如果未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成功,也并不会在整个果汁行业内形成垄断局面。这样看来,商务部这次审理可能看作是中国政府对外开放态度的考验,如果不能通过,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中国商业自由契约精神的削弱,民粹主义在未来有可能危及中国经济的繁荣持续。

否决不涉及中国投资政策?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19日表示,对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反垄断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裁决与中国的外资政策无关。中国一贯主张积极吸收外资,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为各国投资者来华开展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3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中国政府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公司是根据反垄断法作出的客观裁定,完全不同于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同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商务部作出禁止收购的决定,既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也非保护主义,本案的裁决与中国的外资政策无关。在此前一日,秦刚表示,中方作出这样的裁决是为了维护中国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政府始终坚定不渝地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政策,中国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在中国的市场上随处都可以看到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也可以看到中国的产品和来自世界各国的饮料。中国消费者既喝汇源果汁,也喝可口可乐。中国市场是充分开放的,中国的商品是丰富的。”秦刚说。

3月22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该论坛上回答一位日本学者关于中国投资政策的问题时说:“有的(西方媒体)说,这件事说明,中国在投资上不欢迎外资到中国投资,我觉得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大的误会。”

“可口可乐兼并汇源这件事发生在两个外资企业之间。”陈德铭的解释颇为出乎人们意料,可口可乐是总部在美国的公司,汇源果汁是一个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外国公司,这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企业兼并不涉及中国投资政策,只涉及中国对这两个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的经营集中度的审核问题。

失意的汇源何处去?

从2008年9月3日至今,在“等待出售”的半年里,汇源果汁自身的业务扩张几近停滞,如今,朱新礼和汇源集团必须忘记可口可乐,重新上路。

而最强大的挑战,将来自昔日的求购者一一放弃汇源的可口可乐,并不会放弃中国的果汁饮料市场。

在资本市场遭遇失意的朱新礼,希望在产品市场上有所挽回。“低浓度果汁饮料”已被定为汇源的扩张目标,而这一直是可口可乐的强项。可乐,亦或汇源输了?

朱新礼曾经说:不论审批是否通过,都将顺其自然。任何优秀的现代组织,其核心都是一个上下一心的“愿景”。然而半年间,偌大的汇源,每一个人对未来的期待都被调整的两次。

在如此激烈竞争的市场上,大乱之后,必是大挫。

中国也不是唯一一个对食品饮料行业采取保护行为的国家。美国软饮料企业百事曾表示对法国酸奶制造商达能有收购兴趣,招来法国政府的直接反对。

汇源并购案被否,此前一直对并购案持强烈反对态度的国内果汁业自是喜不待言,但是作为当事一方的可口可乐公司似乎也并没有感到过于难受。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收购案被否决,对可口可乐来说,实质影响不大,更多的是某种程度上的“面子损失”,但对汇源来说,则或许会面临品牌和资金的双重损失。汇源之所以愿意接受可口可乐收购要约,是因为近年来存在业绩下滑,资金链紧张以及渠道存在诸多问题。

在可口可乐公司3月18日的声明中,对裁决结果表示了遗憾,并表示不继续有关收购行动。这种说法并非空穴来风。上月底发生的一件事情颇为耐人寻味。汇源董事会主席朱新礼在出席一个论坛时曾透露,在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可口可乐董事会反对收购的声音越来越多,自己要给可口可乐全球总裁“打打气”。但仅仅两天后,汇源随即澄清公告,称汇源并不了解可口可乐任何董事对收购的任何意见,公司也没收到关于更改收购计划的任何意见。

大福资料研究有限公司分析员左国光对媒体表示,对可口可乐而言,收购被否决对其扩展大中华业务有所影响,但随着股票市场自去年不断受环球经济冲击,汇源果汁的市值不断不滑,其当初建议价现今来看实在溢价太高,所以并购案被否对可口可乐是个好消息。可口可乐可以保留更多资金作未来收购计划,作价成本或较收购汇源为低。

更有网友发出疑问,“是不是可口可乐觉得当时买贵了,现在忽悠商务部否决并购案?”

一直关注此事的国内一大型券商高层表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不排除可口可乐资金吃紧而放弃收购的打算。如果给放弃收购找一个合适的理由也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在有些条款上加加减减,很容易做到不被政府批准的”。

对此,可口可乐公司断然否认,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穆泰康3月18日发表声明表示“在审批过程中我们尽了最大努力提供一切有关材料协助商务部清楚了解此项交易,我们一直希望可以与优秀的汇源团队一起推动汇源品牌更进一步发展”。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认为,商务部绝不可能和可口可乐“串通一气”,也不会存在“忽悠”商务部否决并购案的情况。

当然,汇源也没有完全输到底。在此轮收购过程中,汇源的知名度得到大大提升,各种媒体都在不遗余力地报道此事,而且这种知名度的提升不像恒源祥那样备受争议。在国际上,所有的消费者都会认为:一个可口可乐想要收购却遭到中国商务部否决的中国品牌,一定是一个了不起的品牌!

两难境地

对于汇源方面而言,更大的问题是,之前已经做好出售准备,而且也明确了战略转型和业务重心转向果汁行业的上游――果园的投资建设,将如何应对眼下的变化?北京CBCT品牌营销机构董事长李志起认为,对汇源来说禁购令无疑是个坏消息,因为汇源的战略转型和业务重心转变的想法将被推迟,这会让汇源面对的难题压力更大,没有救世主了,必须自救。在已经做好出售果汁业务的各种准备下突遭否决,制定发展战略将是对汇源的一大考验。

北京神农绿林食品有限公司是汇源成熟基地之一,与北京汇源公司常年签订经销合同。记者从该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每年给汇源集团供应2000万斤红果,这让周边村里的150户农户每年增收1万元。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汇源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30多个地(市、县)建立了工厂,连接着400多万亩水果基地。公开资料显示,在并购过程中,汇源的战略转型计划其实也在同时推进。从2008年9月至今,汇源集团先后在湖北钟祥、辽宁本溪、河北隆化等地投资建厂,累计投入已达20多亿元。根据汇源内部人士透露,考虑到与可口可乐合并后的转型,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汇源便陆续在人员安排、渠道整合方面提前做了不少准备,包括裁减涉及终端方面的渠道和品牌方面的工作人员等。

最初决定并购,朱新礼有意往上游产业链转型,并已投入了巨资。由于前期上游建设的投入,让汇源提前投资了近20亿元。目前公司的流动资金已不充裕,另据报道,未来3个月内,朱新礼将可能拿出近8000万美元资金赎回华平基金的投资。据汇源果汁2008年6月30日数据显示,这相当于朱新礼要倾尽汇源果汁目前全部账面现金。另外,还有近7亿元的流动负债将在1年内到期。

如今并购未获批准,摆在朱新礼面前的首先是如何应对销售市场激烈竞争以增强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这对于40多岁开始创业、经历无数风雨、多次利用资本运作顺利抽身的朱新礼来说,可谓进退两难。

汇源目前在全国已有22家果蔬菜汁生产工厂,汇源方面称,“并购被否之后,汇源需要重新进行招商等工作。”

寻求外部资源是上策

卖猪,还是继续养猪?朱新礼回到了选择的原点。

朱新礼的选择似乎倾向于后者――暂时放弃自己擅长的果汁上游业务,重新面对竞争激烈的下游市场。目前,汇源已经叫停了总投资近30亿元的果汁上游基地建设项目,并陆续召回派往基地的骨干人员,转战新产品开发和营销领域。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个战略并不明智,因为低浓度果汁饮料并不是汇源的强项。据透露,汇源旗下有200多种产品,而真正赚钱的主要是传统的高浓度果汁产品。而在这个市场,汇源还将面对两个强劲的竞争对手,一个是曾经入股汇源后来退出的统一,另一个是并购汇源失败的可口可乐。

对于接下来汇源的出路,有专家指出,一是继续出售,但是找一家整体收购已不太可能,因为都有可能罩上垄断的罪名。二是自救。如果是要自救,汇源就要两条线出击,一方面进一步优化渠道,改变短板。同时上游原料的建设也不能全然放弃。汇源的产业链条拉得比较长的,朱新礼不是没有成功的可能,但是会比较辛苦。因此,对于汇源来讲,引入产业资本,既获得资金又引入有经验的高管方为上策。

继续出售?

“民族企业”这面大旗压得朱新礼喘不过气来,对其一手“抚养长大”的汇源集团数次出售均以失败告终,从德隆到可口可乐,汇源四次出售遭遇三次失败。而朱新礼“专心种果树”的愿望也不得不搁浅了。

近日,有消息称,朱新礼可能还要尝试将汇源集团出售给统一集团。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被叫停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杨寿正日前强调,总经理罗智先不久前曾表示,汇源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投资目标。

统一集团2005年早于达能和可口可乐,曾以3030万美元入股汇源果汁5%,后来受限于台湾当局投资大陆40%上限,被迫取消交易。这次可口可

乐并购汇源被叫停,台湾也放宽投资上限,为统一打开再度入股汇源的良好契机。

在上市后的两年中,统一企业发展迅速,特别是从去年下半年来,其一系列的兼并收购动作表现出其强大的扩张野心。将业务扩展到其生产行业的各个领域,是统一企业扩张的重点策略之一。

然而扑朔迷离的事,3月24日统一企业(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杨寿正告诉媒体,无论是收购还是参股,统一都没有这方面的打算。

新闻链接 谁来关注朱新礼们的无奈?

此事之所以引起巨大反响,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人认为,汇源果汁是民族品牌,不应被外资收购。其中,最极端的批评者认为,朱新礼此举是在“卖国”。

在刚刚遭遇网民炮轰后,汇源集团董事长朱新礼曾特地出面做了解释,品牌是无国界的,出售汇源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他规劝人们不要用民族主义观点看待收购计划,并承诺将继续为中国果农和消费者服务。这是汇源最大的一笔“招商引资”,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针对外界的评论,他说:“中国改革开放30年,就应该有一个大国的风度,大国的自信,品牌是为人类服务的。这显示了一个人的自信,一个国家的自信的问题。为什么非要打上民族品牌的烙印呢,花旗也是民族品牌,为什么没有人去关注呢?我们一定要想到,品牌是为消费者服务的。很多人一手抓着可口可乐一手还在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个合适吗?”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巍比较理解朱新礼的无奈,在合适的时候退出产业链的低端是明智选择,一个老人不可能继续掌舵这么一个几乎涵盖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在如此竞争的行业去拼杀,在没挑出能够胜任目前企业规模的接班人背景下,收缩战线无疑是正确选择,“做过企业的人都知道,企业很多时候是做生意做没的,选择放弃在更大程度上是负责任的表现。”

吊诡的国际猜疑

虽然中国商务部一再表示,否决可口可乐公司以24亿美元对汇源果汁集团收购的提议并非保护主义行为,同时也与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无关。但是来自海外方面的舆论对于该项否决计划的目的却一直耿耿于怀。

口水之战的焦点在于,中国方面否决收购的目的究竟在于“反垄断”还是“贸易保护”?由于该项决议是在中国企业纷纷“出海”掀起收购热潮的情况下做出的,关注此项交易的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可能给那些在中国寻求并购机会的外国人浇了盆冷水,并有导致其他国家如法炮制阻挠中国海外投资项目的风险,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有可能面临报复性“壁垒”。

外方要求更清晰的决策程序

虽然中国美国商会拒绝就该裁定置评,但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会长傅强恩(John Frisbie)3月23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9”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明,听到该消息感到很遗憾,他认为,“商务部关于汇源的决定,透明度是最重要的。”

傅强恩反复强调了“透明度”的重要性。“如果外国投资者无法知道作出这样决定的细节,他们就不了解中国政府希望他们怎么做。”傅强恩认为,这种“不了解”会使投资者在作投资决策时无所适从。

傅强恩认为,从商界的角度来说,能够做的就是尽可能多地提供信息。比如,该组织在今年1月美国政府换届后,就向奥巴马新政府和参众两院的所有议员,提供了一份关于中国贸易政策的推荐。该组织的许多会员企业也向自己的员工宣传这样的理念:贸易给自己企业带来了市场机会,给自己提供了就业机会。

中国欧盟商会(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3月18日则表示,希望中国政府在不久的将来公布公布该次审查结果的细节和禁止此项收购的具体原因。

中国欧盟商会表示,支持中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所述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查目的,但商会相信这一目的的最佳实现方式应该是:通过放宽限制、增加透明度以及降低进入市场和扩大投资行为的门槛,欢迎更多的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

“在相关的决策过程中,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并提高透明度,这两点将确保中国消费者和工商业界与世界其他地区同步享用最新的技术和服务,由此为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在促进中国国内的市场竞争和创新以及确保中国经济未来长期发展方面,平等地获得国际领先的工业技术标准至关重要。”中国欧盟商会认为。

担心外资信心恐受挫

英国《金融时报》目前发表社评认为,北京决定阻止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24亿美元收购计划,“是不明智的”,“不符合中国利益”,这本来将成为迄今最大规模的外资收购中国企业交易。

作为去年8月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迄今遭遇的最大考验,这一里程碑式的决定,不仅发出了中国不对大笔交易开放的信号,还为某些外国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说辞,其本来就对中国的海外投资表示紧张。结局很可能是,涉及目前世界上惟一有活力的大型经济体的跨境交易将会减少,各方倒退到保护主义行为。这正是中国领导人一直表态反对的。也正是这种举动加剧了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大萧条。

可口可乐公司3月6日表示,除了投资24亿美元收购汇源外,可口可乐还计划未来三年在中国投资20亿美元。在美国市场销售增速放缓之际,中国政府的这一裁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华扩张战略遭遇了挫折,中国现在是仅次于美国、墨西哥和巴西的该公司全球第四大市场。可口可乐首席执行官穆泰康目前正以更大力度推动该公司将触角从传统的汽水业务延伸到果汁领域,收购中国汇源果汁正是这一努力的一部分,果汁饮料市场的增长速度比碳酸饮料市场快得多。穆泰康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声明中说,“我们感到失望”,但他同时表示,可口可乐公司尊重中国商务部的决定。

又是《华尔街日报》的消息,该报记者Andrew Peaple在3月17日撰文表示,外商直接投资只占中国总投资的一小部分。尽管这类投资的数额在下降,但中国企业,特别是资源型企业,却正在海外大举并购。这两个趋势结合在一起,再加上贸易顺差预计会收窄,有可能导致中国的外汇储备停止增长。这件事颇令中国政府挠头,因为中国公众并不乐见将汇源果汁出售给外国买家,但如果中国想增加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并增加其他国家对中国海外收购的善意,最好还是让可口可乐这类愿意在华投资的外国公司能够如愿以偿。

攻击中国实施“贸易保护”

在国际上,将此次否决并购的决策扣上“贸易保护主义”帽子的不乏其人,尽管商务部已经在3月20日作出了“客观裁定,完全不同于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的解释。

在各种质疑的声音中,外电对于此事的态度尤其值得玩味:美国《华尔街日报》、路透社等各大财经媒体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此举是出于贸易

保护主义的考虑。有人将此与美国方面对某些引人注目的中国企业收购美国公司的计划给出的结论作对比。

《华尔街日报》记者Heidi N.Moore认为,中国这一表态与美国方面对某些引人注目的中国企业收购美国公司的计划给出的结论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驳回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5年收购加州联合石油公司(Unocal)的计划时,美国国会的理由是涉及国家安全(虽然后者70%的能源储备分布在亚洲)。Bain Capital提出收购网络设备公司3Com的计划也因同样原因被否决。中国华为技术公司持有3Com 16%的股份。在这两起案例中,收购方最后都放弃了计划。这三起收购案的结果是一样的:保护本土企业免被潜在的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一向鼓吹自由贸易的美国引起了人们对保护主义的恐惧。

该报引用市场咨询公司的数据来说明,可口可乐与汇源在中国软饮料的总体份额“很难说明是具有垄断性,因此否决这项交易令中国的外资企业感到大惑不解”。

据“美国之音”采访报道,美国业内的律师和投资银行家们纷纷表示,中国政府的这项裁决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牛刀初试,它损害了中国政府反对保护主义障碍的公开立场。时值全球经济衰退之际,这些保护主义壁垒正引起各方的高度警觉。

就在裁决公告仅仅4个小时后,欧盟商会对此事发表了看法:“支持中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所述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查目的,但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实现方式应该是通过放宽限制、增加透明度以及降低进入市场和扩大投资行为的门槛,欢迎更多的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

即便商务部和外交部后来都出面澄清,收购汇源案被否与贸易保护和外资在华政策无关,《华尔街日报》仍然坚称,“这一决定可能会成为对海外投资者的一个警告,表明中国可以利用反垄断法对收购交易施加沉重压力,甚至完全否决交易,尤其在人们担心领先民族品牌流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认为会影响中国海外收购

除此之外,几乎所有的国际舆论都认为,中国的这项裁决对于中国正在澳大利亚接受审查的几桩外资并购案不利,会引起示范效应。

路透社3月18日的报道认为,这个中国《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或会影响到中资机构海外的收购以及今后跨国企业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向。

《华尔街日报》也表示,中国商务部的决定是历经多年才得以出台的中国《反垄断法》遇到的第一项重大挑战,并将给中国并购市场乃至外国在华投资业务带来“寒蝉效应”。该决定还将加大中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的难度。

《华尔街日报》认为,中国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这一决定的影响正波及远在南半球的澳大利亚。已经成为澳大利亚反对党领袖人物的乔伊斯表示,中国政府对这桩交易做出的决定将会作为参照被澳大利亚政府考虑。这类交易中规模最大的一笔就是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195亿美元收购力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其部分矿业资产的交易。当然,这桩交易的形式与可口可乐一汇源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华尔街日报》在分析原因时指出,之前中国多项收购美企以挫败告终,促使中国对美国没什么好感。也有人怀疑中国政府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交易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美国政府的上述决定还以颜色。甚至有时事评论员认为这是冷战时期遗留下来的产物,即企业并购市场成为东西方间敌意的又一个宣泄场所。

该报还提醒:现在还有9起中国公司提出收购澳大利亚资源公司的交易悬而未决,中国在这个时候给贸易保护主义火上浇油殊为不智。

此前有外媒报道称,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资本趁机向全球能源和原材料市场扩张,目前国有的中国铝业有限公司投资近200亿美元收购国际矿业巨头力拓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正受到澳大利亚政府和民间的强烈反对。3月中旬,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表示会将中国铝业对力拓的195亿美元参股计划的审查期延长了90天。

外界不仅将这项决策冠上现在全球风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帽子,还连篇累牍地将其后果与中国对外投资可能面临的“报复性”贸易壁垒相联系,这是“泼脏水”还是一种威胁,尚不得而知。

“如果中国确实无意于搞保护主义,那做出这个裁决可能还是因为缺乏经验。”一位国际反垄断法专家表示。中国应该做好对外解释工作

对国际社会的臆测质疑,中国政府和各界都进行了批驳。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否决汇源并购案并不是保护主义。在此全球性经济危机时期,强迫命令本国企业和金融机构收缩对外投资,政府救援企业以不对外投资、不关闭在本国工厂等为条件的,这才叫保护主义。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说中国的外资政策有什么问题的话,最大的问题不是保护主义,而是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只要实事求是平心静气地审视这件案子,理性的投资者理当就此对中国的商业和法制环境加分,而不是抨击。因为这个结果证实了中国《反垄断法》的严肃性,有关部门没有以“加大利用外资力度”之类理由扭曲法律,而法制的可预期性正在构成一个国家商业环境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商务部研究院另一位研究人员王志乐也认为,从商务部上报、立案的案例数量来看,仅一例完全否决的案例,并不能说明此举就释放出了不利于引进和利用外资的信号。相反,对于中国政府而言,第一次依法做出反垄断的否定裁决,对于合理健康的利用外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梅新育同时也表示,我国需要在此收购案结果公布后做好对国内外的解释工作,告诉外国投资者,这并非意味着中国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收购关闭大门,并非中国要搞贸易保护主义。在反垄断方面,中国政府对各国企业一视同仁。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白明认为,此前外资企业都是通过实体层面并购中国的国内企业,这次是证券市场提出要约并购,同样都是并购,只不过是换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研究的新课题。根据白明的阐述,要完成一个并购必须过三道槛:一个是外资槛,根据现在的外资管理条例它并购的这个行业这样的规模、这样的方式是不是我们允许的?第二是反垄断的槛,也就就是现在反垄断局的实际规定;第三是国家安全的槛。“关键是通过证券市场并购的口子一开,能并购果汁为什么不能并购你石油、移动、电信,这个到底跟国家安全有没有关系也是要研究的。”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我国需要在此收购案结果公布后做好对国内外的解释工作,告诉外国投资者,这并非意味着中国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收购关闭大门,并非中国要搞贸易保护主义。

新闻链接 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可口可乐兼并汇源案不涉及中国投资政策”

中国商务部裁决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掀起轩然大波,尤其引发各界对中国投资政策变动的各种猜测。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3月21-23日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表演讲时,以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对汇源的兼并案,说明中国不欢迎外资到中国投资,是一个非常大的误会。他强调,“中国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绝不会改变。”

陈德铭特别指出,可口可乐兼并汇源这件事发生在两个外资企业之间,可口可乐公司总部在美国,汇源果汁是一个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外国公司,这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兼并不涉及中国投资政策,只涉及到中国对这两个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的经营集中度的审核问题。

他说,因为可口可乐的碳酸饮料在中国占了非常高的比例,汇源果汁也在中国果汁市场占了比较高的比例,可口可乐又经营着果汁等等。审核的结果表明,这种兼并会造成过于高的集中度,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和弱小企业的利益,所以我们才给予否定。在否定的同时,我们仍然希望可口可乐、汇源在中国能够非常健康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同样希望其他的企业到中国来进行投资和发展。

陈德铭在回答提问时重申,汇源并购案被否,不代表中国对外投资有变化,更不能说明中国政府不欢迎外国投资,他表示这些疑虑可能仅仅是误会。

“我们仍然希望可口可乐、汇源在中国能够非常健康地发展,同时也希望其他企业到中国来进行投资和发展。”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9篇

法规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只有具备完善的法规制度、严格的执法程序、健全的严惩失信机制,才能解决信用体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才能构建完整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进一步清理、修订、补充、完善相关外汇管理法规,提高法律层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明确界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标准,对于没有明确失信行为处罚标准的,要研究制定相关罚则。按照“疏堵并举、公开透明、简明实用、统一稳定”的原则,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简明的外汇法规体系。避免出现政策法规条块分割、前后矛盾、朝令夕改的现象,消除外汇管理漏洞。

(二)增强执行政策法规的刚性。外汇管理具有涉及面广、管理环节较多的特点,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高低将直接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此,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增强执行政策法规的刚性成为外汇监管人员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自身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才能增强公民的信用意识,提高社会公信力,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三)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对失信涉汇主体的惩罚机制,是完成好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使诚信者得到社会的认同,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方面要求加大对涉汇主体的检查力度,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罚力度,使失信违约者付出很高的成本代价。通过对守法者提供优质服务和对失信行为的严惩的方法,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二、整合信息资源,解决外汇监管手段缺失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外汇局内部,还是政府各职能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程度均较低,虽然各部门都有较为完善的监测系统,但仅局限于本部门和本岗位,信息不能共享。运用科技手段,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统一、高效、完整、共享的监管平台,实现对涉汇主体信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外汇管理局建立内部监管信用平台。研究开发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外汇监管平台,对涉汇主体的合规经营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与外汇各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制,采集国际收支监测系统、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外汇反洗钱系统、因私购汇系统、结售汇系统等数据信息。将外汇指定银行、涉汇企业、涉汇居民个人纳入到合规经营评价体系。按照交易主体,设定相关信用评价数据指标和预警值,对交易主体所有交易记录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监测。通过对交易主体的事后监管,实现外汇市场信用体系数字化。

以“电子口岸”为载体建立外部监管平台。由于“电子口岸”包括了海关、税务、质检等多个部门,应该说,政府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绝大部分分布在这些部门中。如:质检掌握企业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工商掌握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税务掌握企业偷、漏、骗税方面的信息;海关掌握企业进出口中是否存在违法、走私情况的信息;外汇掌握有关企业骗汇的信息;银行掌握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但是,这些信用信息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缺乏一个有效的沟通渠道。而“电子口岸”完全可以把分散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在一起,结合“金关、金税、金卡”工程建设,对“电子口岸”的数据库数据信息进行扩充,建立一个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公共服务网页,制定一套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制度,设定管理权限,进行网络化管理,努力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

三、实行分类监管,解决失信惩戒执行难的问题

实行分类监管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惩戒失信企业的有效方式。只有对涉汇主体实行分类监管,才能体现“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奖优罚劣”原则,才能实现监管的目的,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一)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量化考评。首先,考核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汇管理局报送的统计数据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确定分值。其次,考核外汇指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外汇法规履行代位监督职责情况。根据守法守信记录,进行等级评定。对于合规性等级较好的银行,除定期通报外,对业务授权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于合规性等级较差的银行,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和监管的对象;对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问题严重者停办部分外汇业务。

(二)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进出口企业,根据企业的进出口核销率、预期未核销率、预收货款占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贸易真实性以及违规违法记录等硬指标,确定企业的等级。对信誉程度好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核销单领用、核销管理等建立绿色通道,并将信应着重解决的四个问题用等级信息提供给外汇指定银行,作为其审核进出口开证、付汇、结汇的参考。对信誉程度低,确定为“关注类”的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进行限制,并将信息反馈给外汇指定银行、工商、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境外上市等企业,考核外汇登记、资本金到位、外债登记核准、境外投资批准、外汇年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调回境外上市外汇资金和规范使用外汇账户等指标,进行等级评定。对不守法企业定期上报总局,在相关网站上或专业杂志上公布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三)对个人实行信用登记备案。利用国际收支、个人购汇、反洗钱等系统进行非现场监测,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有关当事人进行备案登记,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根据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建立“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个人信用记录,并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公布,作为个人信用记录。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10篇

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国的境外投资规模一直较小(境外投资主要限于针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援助项目)。在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第13项措施),由此对外直接投资开始作为一项政策确定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我国开始鼓励扩大境外投资,提出要“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帮助。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2002年党的十六大与2007年党的十七大均着重指出,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与党和国家的上述发展要求相适应,我国各级政府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态度也逐渐从限制转变为鼓励和支持。一、基本政策发展演变(一)对“境外投资”由限制到鼓励支持1991年3月,当时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上述观点成为20世纪90年代指导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基调(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当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能够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带有援质的海外投资项目)。1991年8月,国家计委在《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中,也仅仅是允许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贸易性项目(当时,非贸易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形式),并不允许我国企业到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开展境外投资。在上述政策环境下,我国199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仅为10亿美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政治经济等综合实力的增强,在1997年,我国限制境外投资的政策开始松动,逐渐向鼓励境外投资转变。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贯彻大经贸战略,推动外经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增加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明确我国企业可以在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从事贸易活动。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规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几乎就在同时(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加以明确肯定和规范。(二)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不断规范和简化1我国早期对“境外投资”采取的是严格的高层审批制。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一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名单附后)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凡符合一定规模条件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由企业经向外经贸部备案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企业申请在非敏感、非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由企业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有关主管部门将审批意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代表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申领批准证书。2由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逐渐下放审核权限,对“境外投资”的审查程序呈现投资便利化趋势。2004年7月我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做出了重大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文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明确指出,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12省市开展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在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实施后不久,我国商务部就于2004年10月1日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透明管理,下放和简化相关审查程序。首先,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实施统一、公开、透明的核准制,核准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等。其次,为方便企业“境外投资”和简化审核程序,规章将境外投资者分为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145个国家(亚洲38国、欧洲37国、非洲42国、美洲14国、大洋洲4国)投资开办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2004年11月,商务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启用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通过该系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就可办理投资核准手续,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政策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同时,将原199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政策予以放宽,修订为:中方境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大额用汇项目,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核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之后,商务部还于2005年10月出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推进了我国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规范、科学、透明、高效。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对我国的境外投资工作进行全面引导和规范。2009年3月,商务部又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和完善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此项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出台,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拉动需求,有助于全球早日走出金融危机)。首先,下放了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下列投资情形的核准权: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其他如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则由省级商务部门核准。其次,简化了境外投资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了核准时限,企业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第三,减少了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境外投资事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意见。(三)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渐趋宽松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我国外汇短缺,我国一直执行严格管控的外汇制度。依据19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0年还制定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由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要求企业提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采取汇回利润保证金措施,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账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账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这使得我国有条件改革外汇制度,放宽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提高了企业投资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这两项行政审批,并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经批准的部分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试点主要开始于沿海发达地区)。从2003年11月起,22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该通知明确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明确提出,近期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核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支持境内企业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推进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更好满足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和多元化投资的用汇需求。(四)对“境外投资”的信贷、保险、税收支持性政策陆续1政策性信贷的支持性政策。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两次联合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政策。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赢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2政策性保险的支持性政策。2005年,国家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的境外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支持。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例如,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2)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依照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也可提供风险保障服务。(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业务。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的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服务:为项目提供股本和债务融资支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为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风险保障机制及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项目融资安排和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组织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和结构安排等方式,提供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险支持;为项目提供投资所在国国别风险评估意见。3避免双重征税的支持性政策。在税收方面,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注意依照国际惯例对境外投资企业避免双重征税。早在1994年实施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就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文,其第12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1月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中对境外投资的减免税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其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2008年初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第23条规定,我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另外,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同86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还在积极与部分未签署国家进行谈判。(五)对“境外投资”的保障性政府服务不断完善我国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关于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采取若干服务型措施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有效服务。2002年3月,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拟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3年商务部了《关于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的通知》,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对外经济合作司”子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该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供境外招商项目信息服务;从2003年开始,商务部每年均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4年1月1日商务部开通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2004年外经贸部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2004年以来,商务部联合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分三次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门还于2006年7月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上述政策均对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起到了良好的保障和指导支持作用。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之前一个月首先颁布了《中俄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了“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遭遇商业纠纷、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风险负担。2008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这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外汇收支及其流动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我国企业借助该系统平台防范和避免外汇收支风险。2009年3月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更是系统地明确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全方位政府服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了商务部引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内容。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将建设“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方便企业办事。其第28条规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不仅不断出台具体政策服务于企业境外投资,同时主观上的服务意识、服务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公布《关于外国法人兼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草案)》(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reignPersons)并在美国国内征求意见之后(此草案为美国拟对其《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变动),我国商务部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了此信息,提醒国内企业关注、应对此法案变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提醒”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预警,起到了帮助企业防范有关风险的积极作用。总之,随着我国政策对“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力度的加大,我国的对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179.1亿美元。2002-2007年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56%。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中列第13位。二、我国境外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一)缺乏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立法迄今为止,我国的境外投资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到2007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也已经达到1179.1亿美元,但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仍然以国家多个相关部门的“数个”部门规章为主,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没有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层次基本法,当前在我国的“境外投资”领域依然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导致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过多,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降低企业效率。因此,在将来的国家政策或立法中,应当明确一个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然后再由这个牵头部门找相关部门“会审”,决定是否核准企业的对外投资。法律比政策更加稳定和权威,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统领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对外投资法》,以彰显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从而更加高效地促进我国的对外投资。具体来说,《对外投资法》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鼓励促进、宏观调控、监测预警和管理、金融支持、政府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说,鉴于对外投资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设立高级别的“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总结经验和教训,决定相关政策立法建议。(二)政府提供的信息等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2009年3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客观地说,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性、保障性政府服务,下一步只要认真落实即可。但在信息服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例如,当前我国众多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所获得的大量经济信息一般仅仅是报送其上级主管部委,然后再在政府相关各级、各部门间传递,是一条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使得已经或将要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难以获取、利用上述信息。建议主管对外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如依照行业类别,设立专门网站相关信息,或由专人负责向对外投资企业邮箱发送信息等),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环境、商机等信息,更细致地为对外投资做好服务。我国中央政府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规则的制定。当前,国际经济领域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已经非常成熟,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国际投资的系统规则,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多边协商和规则制定,通过与“金砖四国”等其他新兴大国的协调配合,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三)我国的对外投资还需要具有更多实质内容的具体政策支持从我国对外投资数额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对外投资直到进入21世纪才有了真正的快速发展。但限于实力及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多数仍主要停留在为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氛围的宏观层面,多为原则性鼓励,真正具有实质内容的具体支持政策还有待于深入研究,拟定。例如,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冗余审批环节,把握好企业自主和政府管理的权限边界,从而简化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在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对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进一步的具体政策支持。商务部、财政部可以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培训基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为企业培养更多跨国经营人才。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借鉴日本、韩国支持本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我们必须制定更加详细可行的产业指导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11篇

(1)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的措施的情况: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汇报。汇报要点:输出要求内容、完成方式、完成情况、完成情况的持续有效性、有无进行跟踪验证、有无需要改进的地方。

(2)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由质量负责人汇报。

(3)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汇报。汇报要点:年度收集或受理了多少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多少正面的、多少负面的。申诉、投诉及客户负面反馈如何分析、纠正、反馈、并获得客户认证的。哪些方面是最好或问题严重的、是否借此对体系哪些环节进行了改进的。

(4)质量目标实现程度: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汇报。汇报要点:提交质量目标的核算记录,质量目标是否达到文件规定要求的结论描述,是否需要对质量目标进行调整的建议。

(5)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由管理者或其授权人负责汇报。汇报要点:外部法律法规、认证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变化情况;内部组织结构、发展方向的变化情况;现行的体系文件对这些变化的要求的覆盖和细化情况;是否需要对体系文件描述进行调整的建议。

(6)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由管理层人员和质量监督员汇报。汇报要点:管理层人员针对体系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对履行这些职责的情况、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情况、职责范围内改进的建议。质量监督的范围、频次、发现的问题、纠正完成情况、纠正后活动的持续有效性、监督环节的调整、合理化建议。

(7)内外部审核结果: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总结:由内审组长汇报。汇报要点:内审的时间、内审的实施整体情况、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完成情况、因不符合项的纠正实施了哪些方面的改进、内审合理化的建议。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总结: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汇报。汇报要点:有无外部机构的评审、哪些外部机构(认证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评审、评审的情况及结论、评审的整改完成情况、评审活动对那些环节进行的改进。

(8)纠正措施: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汇报。汇报要点:年度各项活动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总结数量、完成情况、改进的环节。

(9)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汇报。汇报要点:哪些项目开展了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为什么开展、开展的结果如何、如何应用这些结果、有无对存在的不符合或不满意结果进行的分析和纠正、纠正是否获得认证。

(10)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汇报。汇报要点:现有的工作量和工作类型是否满足组织发展要求,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工作量和工作类型、为什么需要调整工作量和工作类型、调整哪些工作量和工作类型、需要什么支持、什么时间调整到位或执行、执行后如何验证、何时开展评审。

(11)资源的充分性:技术负责人负责汇报,人员、设备、环境等资源是否充分,更新、购置需求等。

(12)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管理层负责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12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一)重要意义。开放型经济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下拓展对外开放深度广度的必然要求;更是支持经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大举措。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对于保持经济率先突破发展,促进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统筹规划和改革创新。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必须认清形势,服从大局,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实现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与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必须把握政策举措、融资平台、服务方式等重点,全力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三)发展目标。加快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跃上新台阶。推动进出口企业较快发展,力争2015年进出口突破10亿美元,“十二五”期间进出口平均增速达到20%;突出外资大招商、招大商,到2015年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达到8亿美元,平均增速达到35%。不断缩小与关中地区的差距,使开放型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迈上新台阶。

二、落实政策措施,形成发展合力

(四)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积极落实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十部门联合的《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的各项工作,进一步优化贸易方式结构,做强一般贸易,提升加工贸易,发展其他贸易。鼓励出口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推动品牌、技术产品贸易;加强和改进进口工作,利用进口信贷、进口担保,为企业扩大进口提供融资便利。

(五)加大旅游业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贯彻人民银行、商务部、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加大旅游业金融支持力度,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引进专业外币代兑机构,丰富旅游外汇兑换服务体系,简化旅游收付汇审核手续,完善旅游保险外汇政策,对旅游企业特殊用汇需求予以政策支持。

(六)促进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的意见》和省外汇局《关于加大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培育类似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锌业炼锌厂等龙头外贸企业,实现对外贸易规模化、效益化的新局面;加强对类似西部鑫兴钼业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有限公司等外商直接投资重点企业的引导,拓展优势产业利用外资领域,尽快形成一批国内外行业知名企业。

三、推进各项改革,提供发展动力

(七)加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的监管。便利企业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同时加大对新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保证各项改革政策早日见效。

(八)认真筹备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改革。密切关注外汇形势及全国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进展情况,切实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准确的向银行和企业传达各项改革措施和政策法规,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业务办理程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九)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改革试点。选择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允许其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下对外支付,便利企业合理配置外汇资金,切实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

(十)积极推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改革进程。全面推广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子系统,强化国际收支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意识,规范国际收支业务应用子系统的用户管理内部工作制度,鼓励企业在网上直接进行申报,实现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和企业三方共赢。

(十一)探索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改革。允许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不再逐笔提供进口合同和发票,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外汇业务。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允许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出具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款结汇收汇核销专用票据,企业凭此办理出口退税,方便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改进管理方式,加快发展步伐

(十二)转变涉外经济管理理念。商务、工商、税务、外汇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以满足市场主体的便利化为出发点,加强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要进一步落实“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

(十三)简化进出口业务办理流程。逐步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使90%以上企业退出现场核销程序。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和B、C类企业的辅导,使其尽快达到A类管理要求。简化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适当提高企业出口预收汇和进口延期付汇比例,允许企业已登记小额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受比例限制。

(十四)积极推进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允许境内企业以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提高监管合力。

(十五)加快外汇市场准入。根据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相关制度要求,以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为出发点,简化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备案程序,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协调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为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便利。

(十六)便利外资企业外汇年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积极尝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类服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接通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上报验资询证流入资金数据,代外资企业上报外汇年检数据,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年检率。

(十七)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人民币汇率调整时机,优化进口产品结构,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外汇指定银行为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付汇提供便利和优惠。

(十八)缩短验资询证回函时间。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回函时间由五个工作日改为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按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真实完整资料的当场办理,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汇率波动带来的汇率风险损失。

(十九)鼓励大型企业集团集中使用外汇资金。允许企业集团使用同一账户对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施集中收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通过主办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互相拆借外币资金,为大型企业集中运营外汇资金、开展内部结售汇业务、降低资金成本提供便利。

五、改善投资环境,把握发展重点

(二十)重点扶持地方特色涉外经济。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医药资源和绿色食品资源,为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交通逐步便利,区位优势逐渐优越的发展机遇下,重点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外企业,提供优厚、便利的服务,并给予最大的政策支持,实现开放型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在继续支持现有龙头涉外企业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奥科粉体硫酸钡矿粉精深加工;扩大以泰华药业为主的现代中药材保健品的出口;引导扶持商南中剑、五洲矿业的产品研发。

(二十一)优化涉外经济生态环境。宣传、商务、发改、工信、卫生、工商、税务、质检、药监、广电、旅游、外汇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合力开展诚信兴商活动,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市场秩序。每半年对外汇指定银行业务合规性检查一次,确保各项外汇业务合规办理,加大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政策行为的负面信息披露力度,为全市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营造和谐的生态环境。

(二十二)改善企业贸易融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采用境内发债、购汇等市场化手段筹集本外币资金,支持有竞争力的进出口企业进行贸易融资,提高贸易融资在银行资金运用中的比例。有序推动金融机构“走出去”,大力推进保理、福费廷、保单融资、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发展。

(二十三)规范涉外经济秩序。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各项管理规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规范涉外经济秩序,实现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与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有效结合。对辖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将其支持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纳入考核及综合评价范畴。

(二十四)加大利用外资支持力度。对市内重大引资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殊政策,协调处理遇到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探索产业集群纵向一体化供应链融资模式,促进产业聚集。鼓励外资企业将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设在。

(二十五)帮助企业降低资金风险。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办出口信用保单质押融资业务,提升出口企业参保积极性。积极推广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币人民币掉期等外汇避险产品,加大外汇避险产品宣传和营销力度,增强涉外企业汇率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向中资企业提供短期外债,符合条件的中资外贸企业可以直接以企业自身名义申请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为中资外贸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方便企业进行贸易融资。

(二十七)支持企业“走出去”投资。加强境外投资业务指导和政策服务,便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政策法规。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允许境内机构使用“留存境外利润”作为出资来源。支持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后续融资,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二十八)推动融资工具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贸易融资产品,开发和推广“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融资以及保理、福费廷等以出口贸易为基础的融资模式,为出口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鼓励银行利用境外分支机构网点优势,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利用离岸业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土化金融服务,缓解企业境外融资困难。

(二十九)加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金融业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协调,支持更多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充分发挥人民币贸易融资在推动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发展效果

(三十)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加强商务、税务、外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服务合力,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改善政策咨询服务,坚持定期深入银行和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帮助解决困难,搭建银、企服务信息平台,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与服务。

(三十一)认真执行涉外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完善管理法规制度,清理近年来的规范性文件;搭建政策宣传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和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印制业务办理温馨提示,实行政务公开,方便银行和企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十二)提供绿色通道实现一站式服务。完善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等服务方式,缩短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期间,提供绿色通道;在企业办理业务时,坚持做到材料一次给清,程序一次说清,问题一次讲清,实现一站式服务;在审查材料时,坚持做到耐心、细心、热心,宁可自己多辅导几次,也不让企业多跑一次。

(三十三)推进数据和系统整合。逐步实现银行端应用门户的整合与统一,建立涉外经济管理数据资源库,大力推进数据综合利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面向服务的应用支撑体系,实现数据集中采集和共享利用,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好的信息支持和服务。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截止2007年一季度,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12000亿美元了,如何管理我国巨额外汇储备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澄清了对外汇储备的认识,讨论了外汇储备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外汇储备管理的原则,最后从合理外汇储备管理和超额外汇储备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认为当前应增加外汇资产中的黄金储备和物质储备,建立外汇投资公司进行多元化投资,并考虑进行能力储备。

一、对外汇储备的认识

目前针对如何管理我国的巨额外汇储备,许多学者或实务工作者从各个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想法,但由于缺乏对外汇储备的正确理解,导致一些建议不可行,或相互矛盾。因此,在讨论外汇储备管理之前有必要正确认识外汇储备的内涵。

外汇是央行的一种资产,其对应的负债主要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存款,这意味着外汇的增加同时导致了国内人民币的增加,所以外汇是不能直接用于国内消费和投资的,因为这相当于增加货币供应量,可能会导致通胀。

外汇是我国对国外的一种债权(主要指贸易顺差产生的,不是借外债),外汇相当于国外发行的“债券”,国外用这种“债券”换回了我们的产品、服务,当然我们可以用这些“债券”在将来从国外买回产品和服务,但是如果“债券”贬值了,我们买回来的少了,就受损失了,如果“债券”升值了,买回的多了,我们就盈利。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世界进入了浮动汇率的国际货币体系,持有外汇意味着要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

拥有外汇相当于为国外的铸币税作贡献。铸币税实质上是对货币发行并保持货币信用的一种补偿,拥有他国的货币数量越多,对该国铸币税的贡献就越大。目前,美元是最主要的外汇资产,因此美国是从铸币税中获益最多的国家。

外汇储备对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的国家至关重要。外汇储备是保障一国汇率体制稳定、国际贸易平衡、国际清偿支付的必要措施。外汇的增加主要由贸易顺差、借债、直接投资等组成。我国汇率体制实质是有浮动的固定汇率,央行对外汇资产统一管理,企业进口、对外投资、归还国外债务、外资企业利润汇出,都需要兑换外汇,因此必须保证一个基本的储备量,否则会产生支付危机。

二、巨额外汇储备带来的问题

外汇储备对稳定一国的货币汇率体系,平衡国际贸易收支非常重要,但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巨额的外汇储备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巨额的外汇储备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汇率风险。目前我国外汇的主要资产是美元资产,在美元贬值时外汇储备的实际价值会大大缩水。由于资产金额巨大,进行币种调节的空间也很有限。近两年来,美元对各种主要货币贬值20%左右,由此产生的损失数百亿美元。

外汇储备的增加会挤压货币政策的空间。外汇占款的增多要相应扩大货币供应量,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为了降低高外汇储备对国内物价水平的影响,须通过回笼现金,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来减少货币供给,这样却增大了本币升值压力;相反,央行为了降低高外汇储备带来的本币升值压力,须通过降低利率等方式增加货币供给,这样又强化了通货膨胀。因此央行货币政策的内外目标产生冲突。

高外汇储备显示出在外汇市场上,就是外汇供给大于需求,容易造成本币升值预期。本币升值往往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就业和经济增长;同时本币升值导致本币资产价值高扬,易形成资产泡沫化;进一步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美日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我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作为主要证据,对人民币值施压;国际投机者将此作为人民币汇率水平不合理的依据,热钱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反过来又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高额的外汇储备需要付出巨额的机会成本。即如果货币当局不持有储备,就可以把这些储备资产用来进口商品和劳务,增加生产的实际资源,从而增加就业和国民收入,而持有储备则放弃了这种利益。另外,我国是急需资金的国家,而把外汇以较低的利率借贷给美国和其他国家使用,没有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的潜力。

三、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原则

外汇储备是当前国际货币体系及国际贸易体系下的产物,为了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来自外界的冲击,促进本国经济的平衡发展,外汇储备管理有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保持多元化的货币储备,以分散汇率变动的风险。按照“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原则,外汇币种应该多元化。可以按照下列原则(1)根据进口商品、劳务或其他支付的需要,确定币种数量、期限结构以及各种货币资产在储备中的比例;(2)选择储备货币资产形式时,既要考虑它的收益率,同时必需考虑它的流动性、灵活性和安全性;(3)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变化,及时或不定期的调整各种货币的比例。

保持适度的外汇储备规模。一定的外汇储备是一国进行经济调节、实现内外平衡的重要手段。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动用外汇储备可以促进国际收支的平衡;当国内宏观经济不平衡,例如出现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可以动用外汇组织进口,从而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的平衡;当汇率出现波动时,可以利用外汇储备干预汇率,使之趋于稳定。因此,外汇储备是实现经济均衡稳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经济联系增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毕竟其本质是将本国资金放在海外,持有它是要付出代价和风险的,因此确定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对于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富余外汇储备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多元化是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考虑外汇的运用。对于富余的外汇储备,一些国家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进行多元化的投资。如到国外进行直接投资,储备重要的战略资源等。多元化投资较为成功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财政部通过全资控股淡马锡,运用政府注入的资本在全球投资,其股东年平均回报率达到18%。日本由于本国资源缺乏,将一部分外汇储备转换成了战略物质储备,目前日本是石油储备最为充足的国家之一。

四、对于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政策建议

外汇储备管理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关于合理规模内的外汇储备管理;二是超过外汇储备需要以上的外汇资产运用。对于前者,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持汇率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对于后者,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外汇资产的增值、保值。相应的,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管理我国的外汇储备。

1.合理外汇储备的管理

重视储备的安全存放保管。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大多是美元、欧元债券和主要西方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动荡,以及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潜在冲突可能波及到我国外汇储备的安全。这就需要从战略上考虑,从安全出发,如何选择存放保管外汇储备资产。

根据国内外形势,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储备下限和上限以及外汇储备的区间。根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外开放程度、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发展目标,制定阶段性的储备调整规划。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夏斌教授的建议,我国保持7000亿多元的外汇储备是比较合适的。

按照“安全、流动、盈利”的“三性”原则,从中长期考虑外汇储备的资产配置。在外汇储备较快增长的背景下,除国债之外,高信用等级的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券和国际金融组织债券等,也是我国储备资产运用的重要方面。考虑到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仍居主导地位,美国金融市场也仍是世界最发达的市场,美国无疑仍是我国外汇储备投资的重要市场。在资产结构调整时应该基于对主要国际货币中长期走势的战略研判,资产结构的调整必须是谨慎而渐进的,以防引起国际资产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不利于我国的外汇管理。

2.超额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

可以考虑成立一家专门投资公司作为多余外汇资产的运作主体,来进行商业化、专业化运作。具体说来,成立由政府控股的“国家投资控股公司”是值得考虑的方案。至于“国家投资控股公司”由央行主导还是财政部主导,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央行是货币政策的责任机构,国有金融财产的管理从职能上来说应该归属于财政部。同时也可考虑将部分储备交国际上的私人投资基金代管。事实上,当前不少国家央行都把部分储备交给一家或几家基金代管。这些基金由专家把储备按不同比例进行资产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结构。从多年的情况看,这些基金获取的收益较高。

增加外汇储备的多元化。一是考虑增加黄金在外汇资产中的比重,黄金作为天然的货币,具有良好的保值作用,并且可以作为最终的国际结算货币。我国外汇资产中黄金比例较低,只占1.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外汇储备转换为黄金存储。截至2005年1月,黄金占各国外汇储备的比例分别是:美国为61.1%,意大利为55.8%,法国为55.1%,德国为51.1%,荷兰为50.5%。此外,中国也可以考虑将外汇储备转为资产储备。目前我国石油、铁矿石、锰矿石、铬铁矿等进口量大幅增长,利用国外资源的成本在惊人的大幅度上升,我国应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变为资产储备,以缓解国际资源价格上升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利用外汇储备进行能力储备建设。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至关重要的不仅是对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能力,而且要有强大的使用和控制资源的能力。能力的提高,才能最终解决资源约束。能力储备的主要手段有:(1)鼓励“走出去”战略,扶持和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掌握着全球化时代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培养中国的跨国公司,对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真正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鼓励对海外重要经济资源开采权的收购。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壮大,我国对海外经济资源的依赖程度将不断提高,控制海外资源的开采权,比直接进口资源更加合理。(3)鼓励对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出境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入。我国周边国家蕴涵着丰富的能源储藏,通过跨境输油气管道、铁路与公路的建设,对于保障资源与能源供给的安全性,加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4)引进和培养海外人才。国家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应该制定中长期海外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将政府官员、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人士(会计、法律、咨询、建筑等)派往海外进行培训。同时可以考虑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土人才。

参考文献:

[1]陈立.能力储备:我国外汇储备管理转型的新选择[J].金融信息参考,2006,5.

[2]杜艳.外汇储备管理的新可能[N].经济观察报,2006-2-19.

[3]王建芬.中国巨额外汇如何使用成焦点[N].经济参考报,2006-11-6.

[4]夏斌,陈道富.小步改革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时机成熟[N].上海证券报,2006-10-30.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外汇储备;巨额储备风险;外汇储备管理

一、 对外汇储备的认识

目前针对如何管理我国的巨额外汇储备,许多学者或实务工作者从各个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想法,但由于缺乏对外汇储备的正确理解,导致一些建议不可行,或相互矛盾。因此,在讨论外汇储备管理之前有必要正确认识外汇储备的内涵。

外汇是央行的一种资产,其对应的负债主要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存款,这意味着外汇的增加同时导致了国内人民币的增加,所以外汇是不能直接用于国内消费和投资的,因为这相当于增加货币供应量,可能会导致通胀。

外汇是我国对国外的一种债权(主要指贸易顺差产生的,不是借外债),外汇相当于国外发行的“债券”,国外用这种“债券”换回了我们的产品、服务,当然我们可以用这些“债券”在将来从国外买回产品和服务,但是如果“债券”贬值了,我们买回来的少了,就受损失了,如果“债券”升值了,买回的多了,我们就盈利。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世界进入了浮动汇率的国际货币体系,持有外汇意味着要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

拥有外汇相当于为国外的铸币税作贡献。铸币税实质上是对货币发行并保持货币信用的一种补偿,拥有他国的货币数量越多,对该国铸币税的贡献就越大。目前,美元是最主要的外汇资产,因此美国是从铸币税中获益最多的国家。

外汇储备对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的国家至关重要。外汇储备是保障一国汇率体制稳定、国际贸易平衡、国际清偿支付的必要措施。外汇的增加主要由贸易顺差、借债、直接投资等组成。我国汇率体制实质是有浮动的固定汇率,央行对外汇资产统一管理,企业进口、对外投资、归还国外债务、外资企业利润汇出,都需要兑换外汇,因此必须保证一个基本的储备量,否则会产生支付危机。

二、 巨额外汇储备带来的问题

外汇储备对稳定一国的货币汇率体系,平衡国际贸易收支非常重要,但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巨额的外汇储备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巨额的外汇储备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汇率风险。目前我国外汇的主要资产是美元资产,在美元贬值时外汇储备的实际价值会大大缩水。由于资产金额巨大,进行币种调节的空间也很有限。近两年来,美元对各种主要货币贬值20%左右,由此产生的损失数百亿美元。

外汇储备的增加会挤压货币政策的空间。外汇占款的增多要相应扩大货币供应量,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为了降低高外汇储备对国内物价水平的影响,须通过回笼现金,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来减少货币供给,这样却增大了本币升值压力;相反,央行为了降低高外汇储备带来的本币升值压力,须通过降低利率等方式增加货币供给,这样又强化了通货膨胀。因此央行货币政策的内外目标产生冲突。

高外汇储备显示出在外汇市场上,就是外汇供给大于需求,容易造成本币升值预期。本币升值往往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就业和经济增长;同时本币升值导致本币资产价值高扬,易形成资产泡沫化;进一步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美日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我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作为主要证据,对人民币值施压;国际投机者将此作为人民币汇率水平不合理的依据,热钱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反过来又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高额的外汇储备需要付出巨额的机会成本。即如果货币当局不持有储备,就可以把这些储备资产用来进口商品和劳务,增加生产的实际资源,从而增加就业和国民收入,而持有储备则放弃了这种利益。另外,我国是急需资金的国家,而把外汇以较低的利率借贷给美国和其他国家使用,没有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的潜力。

三、 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原则

外汇储备是当前国际货币体系及国际贸易体系下的产物,为了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来自外界的冲击,促进本国经济的平衡发展,外汇储备管理有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保持多元化的货币储备,以分散汇率变动的风险。按照“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原则,外汇币种应该多元化。可以按照下列原则(1)根据进口商品、劳务或其他支付的需要,确定币种数量、期限结构以及各种货币资产在储备中的比例;(2)选择储备货币资产形式时,既要考虑它的收益率,同时必需考虑它的流动性、灵活性和安全性;(3)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变化,及时或不定期的调整各种货币的比例。

保持适度的外汇储备规模。一定的外汇储备是一国进行经济调节、实现内外平衡的重要手段。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动用外汇储备可以促进国际收支的平衡;当国内宏观经济不平衡,例如出现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可以动用外汇组织进口,从而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的平衡;当汇率出现波动时,可以利用外汇储备干预汇率,使之趋于稳定。因此,外汇储备是实现经济均衡稳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经济联系增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毕竟其本质是将本国资金放在海外,持有它是要付出代价和风险的,因此确定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对于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富余外汇储备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多元化是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考虑外汇的运用。对于富余的外汇储备,一些国家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进行多元化的投资。如到国外进行直接投资,储备重要的战略资源等。多元化投资较为成功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财政部通过全资控股淡马锡,运用政府注入的资本在全球投资,其股东年平均回报率达到18%。日本由于本国资源缺乏,将一部分外汇储备转换成了战略物质储备,目前日本是石油储备最为充足的国家之一。

四、 对于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政策建议

外汇储备管理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关于合理规模内的外汇储备管理;二是超过外汇储备需要以上的外汇资产运用。对于前者,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持汇率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对于后者,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外汇资产的增值、保值。相应的,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管理我国的外汇储备。

1.合理外汇储备的管理

重视储备的安全存放保管。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大多是美元、欧元债券和主要西方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动荡,以及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潜在冲突可能波及到我国外汇储备的安全。这就需要从战略上考虑,从安全出发,如何选择存放保管外汇储备资产。

根据国内外形势,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储备下限和上限以及外汇储备的区间。根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外开放程度、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发展目标,制定阶段性的储备调整规划。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夏斌教授的建议,我国保持7000亿多元的外汇储备是比较合适的。

按照“安全、流动、盈利”的 “三性”原则,从中长期考虑外汇储备的资产配置。在外汇储备较快增长的背景下,除国债之外,高信用等级的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券和国际金融组织债券等,也是我国储备资产运用的重要方面。考虑到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仍居主导地位,美国金融市场也仍是世界最发达的市场,美国无疑仍是我国外汇储备投资的重要市场。在资产结构调整时应该基于对主要国际货币中长期走势的战略研判,资产结构的调整必须是谨慎而渐进的,以防引起国际资产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不利于我国的外汇管理。

2.超额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

可以考虑成立一家专门投资公司作为多余外汇资产的运作主体,来进行商业化、专业化运作。具体说来,成立由政府控股的“国家投资控股公司”是值得考虑的方案。至于“国家投资控股公司”由央行主导还是财政部主导,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央行是货币政策的责任机构,国有金融财产的管理从职能上来说应该归属于财政部。同时也可考虑将部分储备交国际上的私人投资基金代管。事实上,当前不少国家央行都把部分储备交给一家或几家基金代管。这些基金由专家把储备按不同比例进行资产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结构。从多年的情况看,这些基金获取的收益较高。

增加外汇储备的多元化。一是考虑增加黄金在外汇资产中的比重,黄金作为天然的货币,具有良好的保值作用,并且可以作为最终的国际结算货币。我国外汇资产中黄金比例较低,只占1.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外汇储备转换为黄金存储。截至2005年1月,黄金占各国外汇储备的比例分别是:美国为61.1%,意大利为55.8%,法国为55.1%,德国为51.1%,荷兰为50.5%。此外,中国也可以考虑将外汇储备转为资产储备。目前我国石油、铁矿石、锰矿石、铬铁矿等进口量大幅增长,利用国外资源的成本在惊人的大幅度上升,我国应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变为资产储备,以缓解国际资源价格上升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利用外汇储备进行能力储备建设。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至关重要的不仅是对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能力,而且要有强大的使用和控制资源的能力。能力的提高,才能最终解决资源约束。能力储备的主要手段有:(1)鼓励“走出去”战略,扶持和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掌握着全球化时代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培养中国的跨国公司,对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真正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鼓励对海外重要经济资源开采权的收购。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壮大,我国对海外经济资源的依赖程度将不断提高,控制海外资源的开采权,比直接进口资源更加合理。(3)鼓励对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出境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入。我国周边国家蕴涵着丰富的能源储藏,通过跨境输油气管道、铁路与公路的建设,对于保障资源与能源供给的安全性,加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4)引进和培养海外人才。国家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应该制定中长期海外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将政府官员、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人士(会计、法律、咨询、建筑等)派往海外进行培训。同时可以考虑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土人才。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立.能力储备:我国外汇储备管理转型的新选择[J].金融信息参考,2006,5.

[2]杜艳.外汇储备管理的新可能[N].经济观察报,2006-2-19.

[3]王建芬.中国巨额外汇如何使用成焦点[N].经济参考报,2006-11-6.

[4]夏斌,陈道富.小步改革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时机成熟[N].上海证券报,2006-10-30.

人力资源行政汇报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截止2007年一季度,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12000亿美元了,如何管理我国巨额外汇储备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澄清了对外汇储备的认识,讨论了外汇储备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外汇储备管理的原则,最后从合理外汇储备管理和超额外汇储备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认为当前应增加外汇资产中的黄金储备和物质储备,建立外汇投资公司进行多元化投资,并考虑进行能力储备。

一、对外汇储备的认识

目前针对如何管理我国的巨额外汇储备,许多学者或实务工作者从各个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想法,但由于缺乏对外汇储备的正确理解,导致一些建议不可行,或相互矛盾。因此,在讨论外汇储备管理之前有必要正确认识外汇储备的内涵。

外汇是央行的一种资产,其对应的负债主要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存款,这意味着外汇的增加同时导致了国内人民币的增加,所以外汇是不能直接用于国内消费和投资的,因为这相当于增加货币供应量,可能会导致通胀。

外汇是我国对国外的一种债权(主要指贸易顺差产生的,不是借外债),外汇相当于国外发行的“债券”,国外用这种“债券”换回了我们的产品、服务,当然我们可以用这些“债券”在将来从国外买回产品和服务,但是如果“债券”贬值了,我们买回来的少了,就受损失了,如果“债券”升值了,买回的多了,我们就盈利。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世界进入了浮动汇率的国际货币体系,持有外汇意味着要承担汇率波动的风险。

拥有外汇相当于为国外的铸币税作贡献。铸币税实质上是对货币发行并保持货币信用的一种补偿,拥有他国的货币数量越多,对该国铸币税的贡献就越大。目前,美元是最主要的外汇资产,因此美国是从铸币税中获益最多的国家。

外汇储备对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的国家至关重要。外汇储备是保障一国汇率体制稳定、国际贸易平衡、国际清偿支付的必要措施。外汇的增加主要由贸易顺差、借债、直接投资等组成。我国汇率体制实质是有浮动的固定汇率,央行对外汇资产统一管理,企业进口、对外投资、归还国外债务、外资企业利润汇出,都需要兑换外汇,因此必须保证一个基本的储备量,否则会产生支付危机。

二、巨额外汇储备带来的问题

外汇储备对稳定一国的货币汇率体系,平衡国际贸易收支非常重要,但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巨额的外汇储备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巨额的外汇储备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汇率风险。目前我国外汇的主要资产是美元资产,在美元贬值时外汇储备的实际价值会大大缩水。由于资产金额巨大,进行币种调节的空间也很有限。近两年来,美元对各种主要货币贬值20%左右,由此产生的损失数百亿美元。

外汇储备的增加会挤压货币政策的空间。外汇占款的增多要相应扩大货币供应量,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为了降低高外汇储备对国内物价水平的影响,须通过回笼现金,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来减少货币供给,这样却增大了本币升值压力;相反,央行为了降低高外汇储备带来的本币升值压力,须通过降低利率等方式增加货币供给,这样又强化了通货膨胀。因此央行货币政策的内外目标产生冲突。

高外汇储备显示出在外汇市场上,就是外汇供给大于需求,容易造成本币升值预期。本币升值往往降低本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就业和经济增长;同时本币升值导致本币资产价值高扬,易形成资产泡沫化;进一步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美日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我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作为主要证据,对人民币值施压;国际投机者将此作为人民币汇率水平不合理的依据,热钱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反过来又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高额的外汇储备需要付出巨额的机会成本。即如果货币当局不持有储备,就可以把这些储备资产用来进口商品和劳务,增加生产的实际资源,从而增加就业和国民收入,而持有储备则放弃了这种利益。另外,我国是急需资金的国家,而把外汇以较低的利率借贷给美国和其他国家使用,没有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的潜力。

三、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原则

外汇储备是当前国际货币体系及国际贸易体系下的产物,为了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来自外界的冲击,促进本国经济的平衡发展,外汇储备管理有必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保持多元化的货币储备,以分散汇率变动的风险。按照“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原则,外汇币种应该多元化。可以按照下列原则(1)根据进口商品、劳务或其他支付的需要,确定币种数量、期限结构以及各种货币资产在储备中的比例;(2)选择储备货币资产形式时,既要考虑它的收益率,同时必需考虑它的流动性、灵活性和安全性;(3)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变化,及时或不定期的调整各种货币的比例。

保持适度的外汇储备规模。一定的外汇储备是一国进行经济调节、实现内外平衡的重要手段。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动用外汇储备可以促进国际收支的平衡;当国内宏观经济不平衡,例如出现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可以动用外汇组织进口,从而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的平衡;当汇率出现波动时,可以利用外汇储备干预汇率,使之趋于稳定。因此,外汇储备是实现经济均衡稳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经济联系增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毕竟其本质是将本国资金放在海外,持有它是要付出代价和风险的,因此确定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对于维持我国宏观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富余外汇储备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多元化是从国家战略的角度考虑外汇的运用。对于富余的外汇储备,一些国家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进行多元化的投资。如到国外进行直接投资,储备重要的战略资源等。多元化投资较为成功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财政部通过全资控股淡马锡,运用政府注入的资本在全球投资,其股东年平均回报率达到18%。日本由于本国资源缺乏,将一部分外汇储备转换成了战略物质储备,目前日本是石油储备最为充足的国家之一。

四、对于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政策建议

外汇储备管理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关于合理规模内的外汇储备管理;二是超过外汇储备需要以上的外汇资产运用。对于前者,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持汇率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对于后者,外汇储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外汇资产的增值、保值。相应的,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管理我国的外汇储备。

1.合理外汇储备的管理

重视储备的安全存放保管。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大多是美元、欧元债券和主要西方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动荡,以及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潜在冲突可能波及到我国外汇储备的安全。这就需要从战略上考虑,从安全出发,如何选择存放保管外汇储备资产。

根据国内外形势,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储备下限和上限以及外汇储备的区间。根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外开放程度、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发展目标,制定阶段性的储备调整规划。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夏斌教授的建议,我国保持7000亿多元的外汇储备是比较合适的。

按照“安全、流动、盈利”的“三性”原则,从中长期考虑外汇储备的资产配置。在外汇储备较快增长的背景下,除国债之外,高信用等级的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券和国际金融组织债券等,也是我国储备资产运用的重要方面。考虑到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仍居主导地位,美国金融市场也仍是世界最发达的市场,美国无疑仍是我国外汇储备投资的重要市场。在资产结构调整时应该基于对主要国际货币中长期走势的战略研判,资产结构的调整必须是谨慎而渐进的,以防引起国际资产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不利于我国的外汇管理。

2.超额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

可以考虑成立一家专门投资公司作为多余外汇资产的运作主体,来进行商业化、专业化运作。具体说来,成立由政府控股的“国家投资控股公司”是值得考虑的方案。至于“国家投资控股公司”由央行主导还是财政部主导,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央行是货币政策的责任机构,国有金融财产的管理从职能上来说应该归属于财政部。同时也可考虑将部分储备交国际上的私人投资基金代管。事实上,当前不少国家央行都把部分储备交给一家或几家基金代管。这些基金由专家把储备按不同比例进行资产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结构。从多年的情况看,这些基金获取的收益较高。

增加外汇储备的多元化。一是考虑增加黄金在外汇资产中的比重,黄金作为天然的货币,具有良好的保值作用,并且可以作为最终的国际结算货币。我国外汇资产中黄金比例较低,只占1.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外汇储备转换为黄金存储。截至2005年1月,黄金占各国外汇储备的比例分别是:美国为61.1%,意大利为55.8%,法国为55.1%,德国为51.1%,荷兰为50.5%。此外,中国也可以考虑将外汇储备转为资产储备。目前我国石油、铁矿石、锰矿石、铬铁矿等进口量大幅增长,利用国外资源的成本在惊人的大幅度上升,我国应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变为资产储备,以缓解国际资源价格上升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利用外汇储备进行能力储备建设。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至关重要的不仅是对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能力,而且要有强大的使用和控制资源的能力。能力的提高,才能最终解决资源约束。能力储备的主要手段有:(1)鼓励“走出去”战略,扶持和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掌握着全球化时代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培养中国的跨国公司,对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真正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鼓励对海外重要经济资源开采权的收购。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壮大,我国对海外经济资源的依赖程度将不断提高,控制海外资源的开采权,比直接进口资源更加合理。(3)鼓励对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出境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入。我国周边国家蕴涵着丰富的能源储藏,通过跨境输油气管道、铁路与公路的建设,对于保障资源与能源供给的安全性,加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4)引进和培养海外人才。国家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应该制定中长期海外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将政府官员、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人士(会计、法律、咨询、建筑等)派往海外进行培训。同时可以考虑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土人才。

参考文献:

[1]陈立.能力储备:我国外汇储备管理转型的新选择[J].金融信息参考,2006,5.

[2]杜艳.外汇储备管理的新可能[N].经济观察报,2006-2-19.

[3]王建芬.中国巨额外汇如何使用成焦点[N].经济参考报,2006-11-6.

[4]夏斌,陈道富.小步改革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时机成熟[N].上海证券报,200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