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对县市(区)委书记,重点审计和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加强对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县市(区)长,在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审计和评价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以及财政、金融、耕地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等情况。特别是关注财政资金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对市直部门、单位,在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审计和评价部门职责履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有关经济政策执行及其效果,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等情况。

二、规范审计报告

根据两办《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审计依据;(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方法;(3)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其分工情况;(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5)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6)总体审计评价意见;(7)审计建议。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8)整改要求和补救途径。审计报告结尾部分,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而成,其实质内容应当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高度概括,在不影响报告使用人阅读理解的情况下,问题产生的背景、过程和细节可以不作表述。责任界定仅表述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界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可以不进行表述。定性依据及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意见可以不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三、注重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经济责任审

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对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单独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分析会议、情况通报等措施;(2)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3)必要时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2.组织部门应把审计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管理工作中去:

(1)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合格的,作为其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2)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不得提拔重要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的建议,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不合格的,有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免职的建议,已经离任并安排工作的,也可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

四、加强审计整改督查

1.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其所在

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中,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和揭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同时抄报纪委和组织部。

2.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检查责任人处理情况和会计账务处理到位情况,看领导班子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会议研究记录、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审计整改效果。

3.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情况汇报。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经济责任;风险;审计

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任何审计工作都无法避免的,在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导向模式下,审计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并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对研究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是指高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人的履责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了不恰当的审计评价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高校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的总体框架为: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评估风险

检查风险=误受风险+误拒风险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的总体框架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经济责任人的履责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风险是最基本的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由于采用了不恰当的审计流程和审计方法,对审计客体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出具了与事实相悖的审计报告,未能揭示经济责任人重大的未全面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而受到有关利益关系人的指控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的主要风险是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

首先,经济责任人呈报的履责报告在整体上公允地反映了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而审计人员认为没有公允地反映的风险。这实际上就是把客观上是正确的事项判断为错误的事项,也称为误拒风险。在审计事务中这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较小,一般不予考虑。因为,审计人员为了避免误拒风险,会扩大审计测试范围,以获取更加充分的审计证据,进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这样,虽然会增加审计成本,并影响审计效率,但不影响审计质量,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由于误拒风险存在着对审计客体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所以审计人员不应忽略此类风险。

其次,经济责任人呈报的履责报告在整体上未公允地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而审计人员认为已经公允地反映的风险。这实际上是把客观上错误的事项判断为正确的,也称为误受风险。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误受风险,因为它不仅影响审计质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给审计主体带来损失。

第三,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人员作出不恰当的审计评价的风险,是审计风险的关键点。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和解除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不仅要审计经济责任人的履责报告情况,而且要评价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在审计评价中,由于受诸如难以确定的经济责任人的目标经济责任、不规范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审计评价方法的选择与运用的不合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审计人员有可能作出不恰当的审计评价,这不仅会涉及到经济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可能会造成一系列后果甚至引起法律诉讼,所以审计评价成为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关键环节,审计评价风险是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的关键点。

二、高校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模型

高校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模型应该符合审计风险模型的一般规律,基本的表达式表述如下:

审计风险=审计客体风险×审计主体风险

其中,审计客体风险=履责报告风险

审计主体风险=检查风险×评价风险

从审计客体的角度来看,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都须通过其呈报的履责报告予以反映,履责报告的编报所运用的方法和原则,是否符合公认性、履责报告的内容是否充分反映所有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重大事项等,不仅关系到履责报告的公允性,还会直接影响审计风险,所以履责报告的风险会导致审计风险。

从审计主体的角度来看,审计人员如果没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及审计评价标准实施审计,就会对经济责任人作出不恰当的审计评价,从而导致审计风险,包括检查风险和评价风险。

综上所述,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应由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和评价风险三个要素构成,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其审计风险模型可以表述如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评价风险,其中,审计风险指履责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时,审计人员作出不恰当审计评价的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指履责报告经审计前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检查风险指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而审计人员未能发现的风险;评价风险指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发表不当评价的风险。

三、高校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的成因与特征

高校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成因是复杂的,但总体来看,可以划分为外生性因素和内生性因素两个方面。外生性因素是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包括环境因素、审计客体因素等,属于重大错报风险的范畴;内生性因素是审计主体引发的风险,包括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审计方法、审计评价等因素,属于检查风险和评价风险的范畴。

高校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风险具有审计风险的一般特征,如审计风险的客观性、潜在性和可控性;同时,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审计工作的方式,其审计风险又具备了不同于审计风险一般特征的个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审计风险成因的独特性和审计风险控制的艰巨性。

第一,风险成因的独特性。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目标指向经济责任人行为本身,经济责任人履行的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其中目标经济责任是行为责任目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履责报告是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目标经济责任的反映。同时,经济责任人往往是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者,所以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与其他导向审计模式相比,审计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难度更大。可见,经济责任人层次的多样性、确定目标经济责任的合理性、审计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履责报告表达的公允性等,是形成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的特殊原因。

第二,风险控制的艰巨性。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成因的独特性,决定了对其进行控制有一定的艰巨性。因此,一方面,审计人员应该加强对审计风险存在区域的识别,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避;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通过改进审计方法、完善审计流程等方法,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四、高校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高校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防范审计风险应该是通过审计人员对内生性因素的控制,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审计人员可接受的水平,从而达到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并促进外生性因素的治理和完善。在总体对策上,应当重点完善审计规范体系、恪守审计独立性原则、提高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在具体对策上,应该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贯穿于审计流程的全过程。

(一)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防范的总体对策

1.完善审计规范体系

审计规范是对审计行为的规范,它是审计行为的一种约束与引导机制,包括技术性规范与社会性规范两部分。审计的技术性规范主要指审计准则,审计的社会性规范主要指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为了审计目标的实现,发挥其审计功能,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与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相适应的审计规范体系,引导审计行为在审计规范所确立的标准体系内进行,并按照审计规范所确立的行为方向不断完善。

2.恪守审计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没有独立性的审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

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是实现其目标并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必要条件。

审计独立性原则要求审计主体在执行审计或鉴证业务时,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独立就是要求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保持客观的态度,不受外界意见左右。形式上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审计人员在第三者看来,是独立于审计授权或委托人的。因此,恪守审计独立性原则,是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赢得社会公众信赖的重要手段。

3.提高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业务的政策性强、综合性强,审计对象复杂多样,审计人员应具备够强的胜任能力,即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并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态度,才能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防范的具体对策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指对经济责任人的了解和对经济责任人所在特定组织及环境的了解,是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防范审计风险的必要程序,可以为审计人员实施风险评估,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为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提供重要基础。

了解经济责任人,主要包括经济责任人的诚实与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管理理念、履责经历等内容;了解经济责任人所在特定组织及其环境,主要包括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等因素、组织的性质、组织确定经济责任人目标经济责任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组织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考核与评价、组织的内部控制等内容。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指审计人员利用其职业判断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的环节或事项,为采用风险应对措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总而言之,风险评估包括对履责报告层次和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行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3.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指审计人员应针对评估的履责报告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经济责任人行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流程,以致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刘炎.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及其防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12).

2.常人兵.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风险与控制[J].四川会计,2003(10).

3.陈波.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J].审计研究,2005(5).

4.秦小丽,常丽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刍论[J].审计研究,2005(6).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特点;审计成果运用

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各子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计的形式主要有离任审计,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接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或超过一定年限继续担任该单位领导职务即在任中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通常统称为任期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是审计部门接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对各子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和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性、综合性的审计,然后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其业绩进行鉴证和评价,它不仅是对被审计对象的考核、任用、晋升、离任及衡量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保证企业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经营风险、从源头治理腐败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保障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

1、为组织部门选拔干部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的载体,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要完整地体现被审计对象任期经营业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能够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它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审计对象主要涉及到被审计对象个人。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经营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客观综合的评价。由于被审计对象为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计评价将作为人事部门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前途命运的问题。对少数被审计对象而言,可能存在着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的问题,如果审计结论中没有反映出来,不仅会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而且将会形成潜在的审计风险。因此应对被审计对象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主要管理措施、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经营效益、业务营销、职工队伍建设和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审核。在现场审计中,可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如被审单位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表及结余情况、公司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奖惩文件资料等,结合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及个人的述职报告,从总体上有重点地获取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2、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要对离任者或任职者负责,查清其任期内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真实,任期内担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履行情况,各年度盈亏及其累计盈亏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有无失职、渎职、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要给离任者或任职者一个明确结论。同时,还要对接任者负责,帮助接任者弄清家底,核实盈亏,给接任者一本明白账,让接任者放心。审计中要突出重点,认真筛选反映被审计对象负有经济责任的事实、性质及严重程度等问题,一般性问题不作为重点予以反映。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数据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夸大和缩小问题。

3、反映被审计对象在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点。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后,首先要了解其业务流程,分析其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并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业务控制流程,审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的问题;通过观察材料仓库进出货物,审查是否存在登记不及时、手续不完备、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通过费用报销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报销问题;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应收账、现金账、银行账等账表进行分析性复核,审查内部会计业务管理上是否存在重大漏洞。通过核对大额资金支出去向、用途及原材料购进、入库情况,对往来账目进行清理,对重大疑点进行外调,可以发现被审计对象在在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点,从而取得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

4、审计评价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结合生产经济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来评价。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最关键的部分,是有关部门考核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审计评价是否公正、恰当,直接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所以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时应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成绩与问题相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以数据来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定量分析评价的多、定性分析评价的少。对子公司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对任期单位绩效指标如经营利润、应收账款、不良资产占比等指标与任期初的数字加以对比,视其是否增长以及增长的幅度来说明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和不足。通过对指标数字的分析,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经营环境,分清主、客观因素,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企业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突破了以往审计报告只是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并且重点是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的可靠可信的依据,丰富了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便于全面客观地了解掌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体来讲,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考察干部重要材料,避免或减少了组织在用人上的失察和失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者对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经营方针、内部管理规定、制度贯彻得如何,经济决策能力如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如何,经营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如何。(1)审计结果来源于大量的 客观经济活动事实。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手段是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查阅债权债务资料,盘点检查实物资产,结合年度行政报告、重要会议纪要以及与职工代表座谈等综合分析,相互应证客观经营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真实性揭示,这种揭示有大量的、客观可靠的经济活动事实为依据。基于上述来源,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的结果是具体客观、说服力强的经济责任数据、经济责任结论和经济责任评价,是干部管理部门正确、科学地考察干部,任用干部所不可缺少的。(2)审计结果来源于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载体。通过对审计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对外投资决策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多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然后综合、分析,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公正、具体、说服力强的评价。通过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予以褒扬,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予以揭露、曝光和惩处。

组织部门对于准备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考察过程中,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于干部的调整任免,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第一手材料。

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涉及经济领域的案件,情况复杂、隐蔽性强,发现和揭露的难度大,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为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拓宽办案渠道,促进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到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之中,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从制度上开辟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审计发现的重大经济损失作为责任追究的内容之一,对通过审计查实,确属领导干部负有责任的,要坚决依据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依据。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发现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能够把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发展成为违法违纪案件,可以总结出在哪些环节上、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样的问题上领导干部容易犯错误,防患于未然,可以发现在体制、机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评价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引导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和经营行为。用大量具体的审计事实来为大胆改革、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辩明是非,撑腰说话。对那些弄虚作假,投机经营,钻改革空子的领导干部,同样用具体客观的审计事实予以揭露,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建议进行处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于正确使用干部具有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为领导干部任免提供了依据,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关口。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在对领导干部教育、任用、监督和奖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央行传统审计模式的差异

《规定》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都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央行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理应对央行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履职审计、离任审计的对象都是领导干部。然而,在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运用上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审计目的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都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证单位资产安全。经济责任审计则是专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重在分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负的责任,目的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而更好地推动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二是审计对象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这里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分支机构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干部,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仅指分支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审计内容不同。央行履职审计的内容是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离任审计包括管理决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设、内控建设和业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前者是任中审计,后者是任后审计,两者都是全面审计,内容大同小异,审计结果殊途同归。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落脚点在于查明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其既可以任中审计,也可以任后审计。经济责任突出了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合法性、有效性、效益性。

四是审计方法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采取进点公告、问卷调查、查阅档案等审计方法,通过座谈、函证、质询和走访等方式了解情况。审计方法较传统,重在查错纠弊,使用的大多是定性评价。履职、离任审计既可以“下查一级”,也可以是同级监督。经济责任审计通常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采用召开会议、审计公示、查阅档案、听取意见等审计方法。为了客观反映审计对象经济决策、财务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科学性,还需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确认其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

五是审计结果运用不同。履职、离任审计报告报本行行长审阅;审计工作的结果形成审计结论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促进其规范高效履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同志;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结论也可纳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二、基层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已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暴露出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经济责任的归属难界定;审计工作难度大;缺乏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等。央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范畴除了本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经济责任外,还有巨额金融资产管理的责任、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的风险和责任。央行如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则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认识问题。央行的履职、离任审计已开展多年,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有相配套的操作规程,有较成熟的审计方案。内审人员对这些传统的审计模式较熟悉,审计起来得心应手。许多人认为履职、离任审计是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一样是领导干部,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必要。比较起来,人行的财务收支相对简单,无法反映央行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全貌,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否会回到央行最初的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模式。而且,《规定》要求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一定的局限性,据此评价央行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和绩效难以客观、全面。思想认识的制约将影响央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

其次是制度问题。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还在摸索之中,有关的制度有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内容、方法、结果的运用尚待明确。与领导干部相关的经济责任需要界定,有关的绩效评价指标建立尚待时日。如何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履职审计、离任审计有机结合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第三是人员问题。人才是内审的“生命线”,队伍素质的好坏决定审计质量高低。目前,各级分支机构受人员结构、业务素养等因素的制约,内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加上近年来上级行系统的内审业务培训少,高层次的内审业务培训更是缺乏,有关的学习辅导资料又难买到。现在条件下完成常规的审计项目尚可,要对经济效益进行定量分析与绩效评价,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内审工作转型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各级内审人员加倍的学习与实践。

三、基层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央行内审工作转型的要求,我们认为基层央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规定》明确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央行职能特点,结合央行的工作实际,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审计模式。鉴于央行领导干部大多是“先离后审”,我们建议对领导干部任中以履职审计为主,离任时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全面审计与绩效审计互为补充,形成较完备的领导干部审计监督机制。

1.提高认识,建立制度。

为了加强央行的治理,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在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央行内审工作转型的目标是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绩效审计转变,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绩效、经济效益等内容,这是与内审转型方向是一致的。我们要适时修订央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充实其中,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方案,以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各级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要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内审工作转型的领导,积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内审人员要转变思路,加强学习,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明确内容,规范程序。

基层央行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结合实际对各级分支机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厘清。按照《规定》所指的内容将所有可能引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和监督行为纳入审计范畴,包括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财产安全等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同时,我们要对审计的内容进行拓展,涵盖中央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等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机构金融资产的完整、安全、效益,以及央行宏观调控、金融管理、金融服务职能履行中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为基础。具体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管理、重要资产及重要投资管理、依法行政、主要业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其中:内部控制包括制度建立、组织管理、应急处置;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大宗采购;重要资产及重要投资管理包括发行基金、固定资产、再贷款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基建项目管理;依法行政包括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主要业务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发行保卫、会计国库、信息安全等。然后,在现有合规性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效益性审计的内容,建立一套适合央行实际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底稿、事实确认、初步意见、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等内容和形式,规范审计结果的运用范围和价值体现。

3.增强素质,创新方法。

要加强内审队伍建设,必须将内审理论培训与实务培训配套进行,注重在审计实践中培养锻炼人才,建设一支既有内审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内审人才队伍。不断创新审计方法,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要与经济效益审计相结合,要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注意对领导的决策、管理、资金效益的审计,注重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的评价;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要与审计调查相结合,要认真搞好审前调查,对一些在账面上无法核实的情况要纳入审计调查的范围,及时调查取证,做到问题定性准确无误,定量分析恰如其分;撰写有份量的审计报告和调查报告,真正做到一个项目两份成果。三是要在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的基础上,运用好分析性复核、审计抽样、指标分析等方法对资产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及财务收支的效益、资产采购和管理的效益、重大投资的效益等进行分析。特别要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加大业务风险的系统排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4.突出重点,反映客观。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局属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局管干部

第三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局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一是对任职5年以上的局管干部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对局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局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局管干部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管理职责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基建项目工程、大宗设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和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三)预算执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国有资产采购、使用、管理及处置情况;

(四)任期内主要工作目标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效益状况;

(五)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局工作安排,局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局审计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的相关资料;

(二)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等资料;

(三)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审计组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书面反馈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审计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附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卫生局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局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局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局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工作,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8篇

第二条审计对象

1、县直部门、单位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副职拟提拔为正科级的;

2、乡镇主管经济、财政工作及其他履行经济职能的副职拟提拔为正科级的;

3、县直部门、单位所属有独立经济业务活动或直接履行经济职能的股级部门、单位的正职拟提拔为副科级的。

第三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1、县直部门、单位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副职拟提拔为正科级的审计内容:(1)任期内负责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2)任期内负责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情况;(3)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4)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任期内遵守政纪、廉洁从政情况;(6)为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及建议采纳结果情况;(7)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2、乡镇主管经济、财政工作及其他履行经济职能的副职拟提拔为正科级的审计内容;(1)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主要审计负责的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收入、虚列支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2)税收收入情况。重点审计完税凭证,检查有无虚增税收问题;(3)任期内负责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情况;(4)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5)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6)任期内遵守政纪、廉洁从政情况;(7)为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及建议采纳结果情况;(8)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3、县直部门、单位所属有独立经济业务活动或直接履行经济职能的股级部门、单位的正职拟提拔为副科级的审计内容:(1)任期内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金、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问题,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公有财物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发放资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问题;(2)任期内资产、负债情况。主要审计核实任职初、离职时部门、单位会计核算的各项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3)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4)代上级部门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收支、划转、管理及效益情况;(5)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6)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7)任期内遵守政纪、廉洁从政情况;(8)任期内经济决策执行情况;(9)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四条审计程序

拟提拔对象在县委组织部考察预告后,由县委组织部向县审计局下达书面委托书,县审计局组织对拟提拔对象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并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限内向县委组织部提供审计结果报告,县委组织部将审计结果报告连同任前公示情况向县委报告。

第五条审计结果的运用

县委对拟提拔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任前公示报告进行研究分析,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决定予以任命。如有与拟任职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的,视情况暂缓任命或取消任命,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乡镇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干部本人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9篇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有利于化解被审计人员的抵触情绪。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由于忙于日常事务,很少学习审计法律法规,存在三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审计是揭短找“茬子”来的,会影响自己的政绩;二是认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组织上对自己不信任,会危机自己“帽子”;三是客观上存在问题,害怕问题发现,存在抵触情绪。因此要利用进点会宣传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和意见,做好解释疏通工作.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有利于掌握有关情况。在进点会上,听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可以弥补某些经济活动书面资料没有记载的缺陷。特别是一些经济活动,在账项和有关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可以掌握经济活动的本来面貌,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客观真实的运行情况和单位相关人员廉政纪律的执行情况。

再次,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是向被审计单位告知义务,为积极配合搞好审计工作的重要途径。进点会上,审计组人员要介绍审计意义、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义务。通过介绍有关情况,以便于审计客体把握有关情况,引起相关人员的关注和重视,加强沟通,提供工作上的配合。

为开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要做好以工作: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10篇

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区分 关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在责任的概念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其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的,法律责任一般建立在职业责任基础上,即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违反了职责,并给相关利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要件”为:①存在不实审计报告;②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③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④所遭受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条件②时,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职业责任;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可认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既存在相似点又有不同之处,由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致使两者的界定比较困难。明确两个概念的关系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统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共生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产生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环境下,由于委托矛盾的存在而激发的。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持续原因。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分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立,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受托方应该以报告形式,将受托经济过程与结果通过会计记录想所有者汇报,并保证其报告的认定应该是客观真实的,这就是会计责任。但会计报告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审计关系,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二是责任对象相同。因为财报信息使用者很广泛,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者负责,还要对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供应商等等负责,故一旦出现财务造假事件,无论是哪方责任,财报信息使用者就会将矛头同时指向会计责任主体和审计责任主体。三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客体相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客体。会计资料作为管理当局报告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也就当然成为管理当局会计责任的核心问题。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以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资料为考核对象,对衡量会计资料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发表意见。(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契约关系不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下产生了公司管理当局承担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则是以审计业务的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契约为基础的。二是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是选择合适恰当的会计政策真是公允的记录公司经济活动、反应经济成果,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而审计责任的内容是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责任角色不同。会计责任主体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角色,而审计责任主体则是会计信息的“检验者”。(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审计责任的履行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起到一种预防和威慑作用的作用,被审计单位明确其财务报告将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促使其按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可能面临的是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通过必要审计程序,基于一定重要性水平,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提请其进行调整,还可以就其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提出管理建议书,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

三、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存在着很多共性的地方,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两者混淆,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经济责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有助于促进管理当局履行会计责任,克制财务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年来,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这往往使注册会计师成为造假企业的“替罪羊”,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等金融市场的发展。(二)有助于增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注册会计师只有保持应有的职业独立性,按审计准则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切实履行了审计职责,才能免于进行财务造假的被审计单位的“陷害”,维护自身权益,不做“替罪羊”。(三)有助于司法部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明确了两种责任的区别,司法部门即可明辨责任方,公正处理类似案件,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郑丽,谷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辨析及其现实意义

[J].工业技术经济,2004,(2):23.

[2]谢盛纹.浅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D].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公安现役部队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 规范审计制度 强化经济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15-03

一、开展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1.明确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公安现役部队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安部审计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部队中心任务,按照“强基础、促规范、增效益、重质量”的工作思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公安现役部队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对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支队级以上单位和部门主管或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依法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其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行为效益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对在职领导干部任现职两年以上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提升、调动、免职或退出现役的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方面有反映需要核实的领导干部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等。

针对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确定其经济责任中经济决策、经济执行、经济管理、经济报告行为和与审计内容相关的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以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管理、批办的经济事项为主。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部队财经政策、法规情况;履行工作任务和部队全面建设的保障状况;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程序和效果;所有经费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预算(计划)的制定、调整、报批、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有偿服务和装备、物资、器材采购情况;实物资产管理情况、家底经费、债权债务变化、遗留问题清理处理情况;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单位廉政建设和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各级领导干部自接受任命之日起就开始对本单位履行其所担负的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针对经济责任要正确区分几种相关的责任,如财务责任和管理责任、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等。

2.充分认识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完善公安现役部队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公安部审计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都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部门的重要职责,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明确要求。近年来各级部队历次党委扩大会议都强调:“抓好工作落实,必须建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严格的责任制”,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为全面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完善公安现役部队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必将有力地促进各级部队军事经济监督管理的全面建设。

3.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公安现役部队军事经济监督管理的迫切要求。为适应公安现役部队建设发展的需要,各级部队在后勤保障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如何在新时期强化后勤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审计实践证明:同样的单位、同样的地理条件、同样的经费标准,哪个单位领导敢管会管,哪个单位经费使用效益就高,就能在现有财力内有所发展,有所作为;哪个单位领导瞎管乱管,哪个单位经费使用效益就低,甚至会出现违法乱纪问题。所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和监督,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从而支持领导干部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促使领导干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增强向管理要效益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4.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完善干部考核制度,促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谨慎决策。新时期部队经济活动逐渐步入市场经济后,自成体系、自我运转的封闭状态被打破,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对部队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带来冲击和影响。经济运行中各级领导干部所拥有投资、立项、分配等经济决策的权利及所承负相应的经济责任都有了相应的扩大,各种决策的风险性也随之增大。与此同时盲目决策带来的不必要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有少数领导干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管理能力较差,想管不会管;还有少数领导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会管不想管;也有极少数干部,瞎管乱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极个别干部,贪污受贿,沦为腐败分子。这些问题说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工作为宏观军事经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公安现役部队审计监督是高层次、综合性的军事经济监督活动,就领导干部而言从任职之日起就考虑自己的经济行为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必须自觉地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恪尽职守,谨慎决策,并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其所担负的经济责任。同时,要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市场经济和军事经济管理知识,更新管理观念,科学管理决策,严格遵纪守法,成为部队政治素质好,适应能力强,敢管家,会理财的明白人和清正廉洁的带头人。

新形势下经常性地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疏忽和失误,为审计对象提供相关信息,而且对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建立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对他们运用经济权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促使他们尽职尽责,提高驾驭经济活动和拒腐防变的“两个能力”。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弥补干部考核时的评价不全面、不科学之处,起到完善干部考核制度的作用。

二、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监督合力。公安现役部队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性强,涉及面宽,难度较大,而有些审计制度本身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加扎实稳妥,卓有成效,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对策,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合力,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当前,有的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审计谁就是与谁“过不去”,不太愿意接受审计;有的职能部门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不太积极配合。解决好这些问题,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定期公布审计成果。不仅要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更要大力宣扬审计发现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审计影响,使广大官兵进一步认识审计、理解审计、支持审计,创造良好的审计氛围。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军政主官经常过问,加强指导。四是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尽职尽责地当好骨干,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党委下达的审计任务,共同领会好党委意图;主动请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实施方案,保证计划严密可行;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便于及时得到处理。各级干部、组织、纪检、财务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份内”的工作,积极选派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的干部参加审计。同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对德才优秀的干部,干部部门要列入重点培养使用计划;对成绩突出的干部,组织部门要按条令规定给予奖励;对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纪检部门要按党纪党规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干部,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党纪、政纪、司法和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

2.进一步注重质量,提高审计效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至关重要。审计扎实稳妥,评价客观公正,结果处理得当,就能起到教育干部、稳定部队、调动积极因素的作用;反之,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因此,各级审计部门一是要坚持量力而行。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部队实际,统一制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公安部审计局批准后,以审计任务书的形式,将审计数量层层分解,确定适当的审计对象。二是坚持质量第一。各级审计部门必须确立数量服从质量的观念,每审计一名领导干部,都要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评价公正、建议合理,确保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经得起检验。三是改进审计方法。尤其要加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运用,以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四是严格质量检查。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审计立项、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处理上实施全程审查把关。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审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审计质量检查,督促各级审计部门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审计任务。

3.坚持依法审计,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审计是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原则。各级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审计职权,切实纠正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例如在问题认定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审计执法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等。这种现象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效果。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对策: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来抓,坚决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对干扰审计工作、甚至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人和事要敢于进行批评教育,严肃处理。二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真心诚意地接受审计,虚心听取审计意见,认真改正工作中出现的缺点或错误,以实际行动支持审计部门严格执法。三是各级审计部门要紧紧依靠单位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要加强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同时,组织力量有重点的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后续审计,对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或决定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要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以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提高审计监督的权威。

4.明确审计主体构成 不断完善审计规范。《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明确指出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构成都宜采用以审计部门为主,干部、纪检、财务等部门配合,按照党委下达的审计任务,合理分工,各有侧重,共同完成好此项工作。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任务时所要达到的审计目的就是找到各种证据来证明被审计人履职程度,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并使党委及时了解掌握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便于指定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结果的处理工作,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加强对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通过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来客观公正地评价其领导经济工作的业绩,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自觉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保持清正廉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一项新课题,作为一项军事经济管理与监督的重大改革,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今后要进一步以《公安现役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为依据,吸取审计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拟制统一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准则,明确对审计部门及其审计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在组织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标准,从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避免审计工作的随意性,预防和减少审计风险。各级审计干部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自觉用审计规范约束自己的审计行为。各级审计部门对审计干部遵守审计规范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大力表彰严格遵守审计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违反审计规范的问题,做到赏罚严明,保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运行。

5.规范审计程序,把握审计工作重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审计一样,在受领任务以后,一般都经过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特有的综合性,使其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与财务审计有较大区别,把握住各环节的工作重点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的作用。(1)审计准备阶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这就决定了开展这项工作也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每年所审计的领导干部要由党委批准决定。审计部门根据党委批准决定的审计计划,结合被审计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情况,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内容、人员分工、方法步骤、收集各相关证据的数量、质量及工作完成时间。并提前30天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审计对象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和有关部门准备好反映财务收支、家底、债权、债务和事业成果的报表和资料。(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工作进入了整个审计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要按照事先预定好的实施方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现代审计多是基于制度基础,首先要考查的就是管理责任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该领导干部的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其次是考查其财务责任时抽查会计资料的内容范围和程序,据以对领导干部所担负的其它经济责任进行考查,即分别考查经济决策情况,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债权债务及“家底”经费的开支情况,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进而明确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费物资预算管理使用、执行财经法纪及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此段工作的重点是在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较全面的掌握领导者的业绩和功过。第三是审计报告阶段。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现役部队各级党委、首长越来越重视审计工作的审计结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审汁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直接关系到审计对象工作的可信任程度。因此,我们在作出审计结论时,一定要本着对党委、对审计对象个人和对审计机关自身负责的态度,全面、合理地分析审计证据所能作出的证明力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对象,组织专人审核审计报告和结论,以期完善审计部门的内部责任制,使报告达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评价公正、建议合理”的要求。在考虑被审计单位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中存在的分歧进行认真复核,对报告的结构、格式及措辞严格把关,全面评述审计对象履行经济管理责任和经济决策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在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委的意见后,经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审查,报单位党委审批。审计报告应分别报上级审计部门和干部部门存档,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12篇

一、规范实地检查行为 将属地管辖权落到实处

近年来,海州工商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经济户口实地检查工作规范》及配套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规范》、《经济户口书式监管档案工作规范》,在全局推行经济户口实地检查试点工作。

1.检查情形明确。《规范》列举了十二种必须实施实地检查的情形,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对任何市场主体实施无检查目的的检查。大体可以分为经常性检查、提示性检查、案源性检查三类,其中前两类为责任性检查,不按要求落实检查的要承担不作为责任;第三类是非责任性检查,属于主动性检查,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2.检查事项明确。《规范》针对十二种检查情形分别明确了检查事项,总的原则是反映什么问题、规定检查什么,实地检查时就检查什么,目的在于检查责任见底、履职风险可控,检查人员仅对检查情况负责。

3.检查时间明确。为避免检查拖拉现象的发生,《规范》针对各种检查明确了实施实地检查的时间,除无照经营为经常性工作外,其他各种检查都根据规定的要求明确了实施检查的截止时间,并提出了实施检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检查结果的要求。

4.问题处理方法明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规范》统一了处置方法。根据违法行为不同,增加了检查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和分管所长审查检查结果、决定后续监管措施的环节。

二、实施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有效解决难点问题

监管困难报告制度,是基层工商所借助上级权能实现对辖区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的一种形式。海州分局从实际出发,以解决内部运行机制、外部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造成基层存在许多监管难点问题的现状,全面推行综合监管困难报告制度,其主要做法是:

1.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困难报告单。基层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监管困难报告单,向工商所分管领导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后发现问题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签署意见后报工商所长。

2.工商所组织力量解决问题,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商所长对履职困难报告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统筹力量解决;如果是工商所层级解决不了的,由所长提出上报分局或同级政府处理建议。需报告上级政府的,由分局的名义统一报送,同时在报告单上注明先行处理情况和建议。

3.上级部门整合监管资源,集中力量解决问题。报告单上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级部门组织相关力量,进行综合整治,工商所此时仍然要做好配合工作,便于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使整治工作在短期内取得较好效果。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科学提升监管效能

利用信息化平台从事监管,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工作效率。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分局建立了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其核心内容有四个环节:

1.采集控制。采集控制贯彻三个原则,即依照规范原则、审核原件原则、分工负责原则。收集、整理数据严格依照业务规范和软件要求。登记事项只要存在违反规律、不合常理或前后矛盾等可疑情况的,应当核对原件或证明。

2.录入控制。录入控制有三个规定,即本人工号录入、流水线集体录入、规定期限录入。数据录入人员一律以自己用户名登录软件系统录入数据。对委托授权他人办理的流程,必须进行事后审核,并对数据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个数据产生至少实行一人录入一人核审,保证最大限度地防范错误。

3.检查控制。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检查主体、检查方法和检查标准。在规定业务部门、数据使用人等检查主体外,局所两级还分别设立“数据质量首席管理员”,组织、督促、检查、考核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4.奖惩控制。分局实施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勘误修改制度等三项措施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底线控制,在控制问题出现的同时也保证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勘误修订,不破坏原有数据的关联性。

四、实施层级化监管模式,推进岗位责任落实

2009年以来,分局针对实施网格化管理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实际,开展实施层级化监管模式,在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岗位目标责任以及工作协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在工商所试点。

1.突出层级管理,合理调整工商所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工商所将原有的网格监管组、行政执法组进行重新设置,分为巡查巡访组和监管执法组和经检中队三个层级。巡查巡访组以“户口清、状态明”为标准,突出抓好《经济户口办法》规定的基础工作。监管执法组以重热点行业为管理重点,突出抓好提升监管履职效能。经检中队主要职责查处大要案,指导全所执法工作。

2.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工商所制定《层级化管理工作制度》、《目标考核办法》和《岗位说明书》,明确和量化了监管具体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对巡查巡访组、监管执法组和经检中队定岗定责,重点围绕经济户口管理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组织推动,切实做到目标清晰、职责明确、落实到位。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可概括为以下10个方面:

1.履行企业创收责任。首先创收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企业收益是衡量企业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基本指标,体现了企业的综合效益和整体状况,也是企业实现或完成其他社会责任目标的经济保证。

2.履行人力资源开发责任。企业吸收和容纳社会劳动力就业,并给予应有待遇,职工又通过企业提供的培训、学习和实践,成长为具有良好素质、优秀技能的人才,从而对国家社会有所贡献。

3.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责任。企业要投入资金、物资、技术及人力,防止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已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社会民生、子孙后代做出贡献。

4.履行节能减排责任。企业是各类能源和稀有资源的消耗大户,通过科学管理和相关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原材料消耗率,推行可循环生产,既可降低企业成本,又可为国家节约和保护资源。

5.履行公益事业责任。企业在享受所在地区(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时,应对本地区(社区)的发展,尤其要对存在的弱项,如公用设施、公共事业、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财力、物力及人力方面的支援,以建立和谐社会关系。

6.履行消费者权益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降低产品成本,积极做好售后服务,确保广告真实,让顾客用户满意。更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推出新项目,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社会公众做贡献。

7.履行维护职工权益责任。保证职工享有合理公平的收入,改善劳动条件与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时缴纳统筹基金,改善福利待遇,执行法定假日及职工培训教育的有关规定,使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8.履行信息真实责任。企业要根据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及时编制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为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为金融机构准确及时处理有关债权、金融资本权益及税收等事宜创造良好条件。

9.履行“社会责任投资”的责任。社会责任投资是随着社会责任会计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投资新概念,核心是鼓励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为社会的公益事业进行投资,尽一份投资的社会责任,达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兼收。在发达国家,为社会责任投资还设有专门的机构,制定了考核指标,以引导和考核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并保证投资者获得安全的回报,使社会责任投资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把它特别列为企业应尽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

10.履行企业自身特征及生产经营需要所决定的其他有关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是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而不是单纯地从企业的角度来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使会计服务对象从单一传统的为企业自身服务转变到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会计处理从企业内部的财务收支和财务成果转向企业外部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形成会计职能的充分内涵和广泛外延。经济学者们认为,从微观经济视角转向宏观经济视角,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影响进行计量、报告、监督和控制,为此要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数据收集。所以,社会责任会计实质上是在保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下,为企业管理者、政府、社会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信息内容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报告分析企业的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和对社会的净贡献等,主要反映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指标,如资本及销售的增值情况、企业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所得以及为社会进行公益服务的相关费用。

通过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揭示和确认,通过对会计学功能及方法的理解和诠释,把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尽的义务和履行的责任作为主体,用会计学的功能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确认的全部实务程序和内容,已经成为会计界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按此思维,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可作如下简练的诠释或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在兼顾企业和社会最大权益的基础上,更着眼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企业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它通过社会学与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在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的引导或约束下,运用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

二、我国亟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一)社会责任会计对会计领域的潜在影响

1.社会责任会计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思维模式

社会责任会计从宏观视野出发,把企业放在整个社会的开放大系统中进行会计审视和处理,除了针对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效益外,还把本企业对社会带来的贡献和损害进行会计管理、控制和报告,这种思维模式是会计学术思想领域里的一场巨大变革。

2.社会责任会计延伸了传统会计的职能和机制

社会责任会计扩大了会计审视领域,丰富了会计学理论范畴,增加了会计报告的服务对象。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新学科的形成,充实了原有会计学理论及会计实务的内涵,扩展其外延,使企业的会计职能和机制得到空前强化和发展。

3.社会责任会计提升了会计整体实务使命感

与传统会计相比,社会责任会计在会计实务的过程、方法、工具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通性,尤其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中要运用到传统会计的许多会计信息、基础数据和核算内容,即两者的信息共享。在这种存在诸多共性的格局中,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系统,规范社会和本企业的会计秩序、会计纪律,使传统会计工作实务渗透到社会责任会计领域,提升了企业会计工作的使命感。

(二)社会责任会计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1.社会责任会计保障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社会责任的履行效果,而它的主要内容则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公民的教育培训,社会的公共设施及利益享有等方面。这些项目及内容可视为我国当代政、经、法、教、科、文等方面目标的重要表现载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很大程度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2.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能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而且还能公允地报告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效益,使政府全面准确地评价企业的业绩,及时发现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以便正确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由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能够克服和弥补当前我国在宏观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某些不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3.社会责任会计改善了国家对外贸易关系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经常对我企业在执行社会责任或社会责任会计方面找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或提出反倾销诉讼等。为此,在我国完善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应当是改善对外贸易环境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责任会计是企业发展进步的需要

1.促进了企业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责任会计把曾经是一个单纯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大社会利益集体内,改变了会计为本企业自身利益提供信息,而将社会公共利益排除在外的格局,由此促使企业在充分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同时,能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投身于公共福利事业,改善企业和社会、社区的关系,为创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在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也向管理当局和社会公众宣传和展示自身的形象,尤其是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有关公益活动的披露,是吸引政府和公众注意力、树立企业形象和赢得信誉的最佳机会。企业应通过财务报告增加企业信息量,扩大报告的公开性,除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执行效果外,应增加展示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人才吸引培养、环境治理等方面信息,为企业的利益各方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企业的窗口,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三、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一)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社会性原则。传统会计从自身角度反映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责任会计则要求企业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性原则,首先体现在它核算的主要内容及首要指标是社会净贡献。

2.政策性原则。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具有社会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社会形势及相关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所以会计活动要遵循适时的政策法规,而政策效果会在报告中反映。

3.真实性原则。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中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切会计信息,不容主观臆断。在选择会计程序、计量形式和处理方法上也要可靠、有效,避免信息失真,确保信息的决策价值。

4.可比性原则。为了使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企业不能随便变动会计处理程序及方法,尤其在当前对会计科目、计量、方法、表格形式尚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对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采用文字说明(非会计基础型)予以报告,以增强可比性。

5.约束性原则。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社会和环境形成损害的结果、给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安全隐患的影响及对企业未完成应履行社会责任的事项不允许回避,政府要做出明确规定,要约束企业必须如实地进行会计信息披露。

(二)改善当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1.存在问题。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几乎没有能按前述企业应承担的10项社会责任进行披露,远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决策的需要;信息披露中以文字型为主,报表型居次,致使不能清晰反映社会效益、成本及资产等概念或指标;信息披露中定量披露少,定性披露多,所以降低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对比性。

2.改善建议。政府要运用法规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以此约束或强制企业进行全面充分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主管及财会人员进行有关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认识,并掌握有关方法和技能,最终能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加快制定并颁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及制度,并制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针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执行效果及对社会公众的贡献,对企业进行奖励和批评,并在社会中公布,促使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当前在我国尚没有正式或全面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企业,大部分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个别社会责任考核指标体现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如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国家经济发展急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社会各利益集团及成员急盼看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财务报告,本着需要与可能的现实,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完成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

1.初级实施阶段。以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初步内容,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对涉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事项,设附加专项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组成部分。对尚无公认指标反映的事项可用文字予以说明,对可用指标进行反映的事项可用货币(会计基础型)进行计量,其中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用文字说明予以披露。

2.积极过渡阶段。在初级实施阶段的同时,政府和行业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积极进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职能可规范运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总结初级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国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制度,使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科目、指标、计量及表格等事项得到规范。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设计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报告模式,最后形成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

3.正常实施阶段。在完成以上相关准备工作并建立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之后,即进入了正式实施阶段。在此阶段,要做好一些必要的配套工作,主要有:设计制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社会责任会计的内部审计及控制;在社会上建立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等工作,最后要在吸收借鉴和引进国际上最新的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理论、观念、方法、准则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趋同。

主要参考文献:

[1]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对外经贸财会》,2004(7).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披露 社会责任会计

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已普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尚处于认识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国家“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把单位GDP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体系中;一些组织和地方政府也正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005年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发起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正式成立,联合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推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事业有组织地开展,并为中国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指导与支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于2005年颁布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并正采取措施在全国行业范围内推广实施。深圳市2006年在全国率先制订了《深圳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讨论稿),目前正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市民征求的意见,准备在全市全面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许多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光明日报》正通过“光明公益报告”专栏系列报道跨国公司和我国一些大型企业的企业价值观、社会责任理念及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事迹;越多的企业注重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有些跨国公司也开始在我国推出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也在2006年3月正式对外了我国中央企业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种种迹象表明,在我国推行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时机已趋于成熟。

一、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宏观监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需要加强宏观调控作用。“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纲要提出了我国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在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首次把单位GDP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耕地保有量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纳入指标体系,这不仅显示出党中央、对建设和谐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也凸显了政府强化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服务人民生活等方面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首先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加强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政策手段促进企业从职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等方面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要求企业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而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无法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只有通过社会责任会计客观、公允地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才能全面评价企业的业绩和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同时,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可为政府部门制定国家经济政策、配置社会资源提供决策依据,促进经济、人文、环境、社会和谐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还不强,有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差,生产事故频频发生;有的企业依靠减少职工收入福利来谋取利润,忽视职工工作条件和教育培训;有的企业缺乏环境意识,随意排放废弃物;有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有损身心健康的产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有的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偷逃国家税收等。这些企业行为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是相违背的,也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有利于企业经营者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按照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但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利于吸引人才和提高员工积极性,使企业与广大相关利益群体形成和谐关系,改善企业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将企业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二十世纪初就提出了社会责任观念,近年来更进一步演化为社会责任运动,社会责任已成为企业重要竞争策略。纵观国内、外各种公司声望调查、最佳公司排名都显示出使用社会责任标准评价公司的趋势。2004年至今,欧美的跨国企业纷纷对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实施诸如SA8000等社会责任标准认证,许多企业因为不符合要求而被取消了供应商资格,广东省社科院调研统计显示,目前深圳市大约有六成的出口企业遭遇跨国公司不定期的社会责任审核。因此,我国企业要尽快应对国际环境挑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确认、记录和计量,并及时对外报告和披露,反映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进行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为企业开展国际竞争创建良好的国际环境。

(四)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和谐社会要求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职工、供应商、顾客、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群体负责,企业要与各利益相关群体形成互惠合作及互相信任的关系。

随着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深入人心及社会责任运动在国际社会的普及,各利益相关群体越来越希望通过企业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信息。跨国公司等采购商需要了解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以确定是否保持其供应商资格;顾客需要了解企业能否提供优质、安全、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职工更需要了解企业在权益保障、薪金待遇和教育培训等信息;社区居民需要了解企业在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贡献情况;咨询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和宣传媒体需要在了解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开展的各项工作及取得成效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全面公正评价。企业根据各相关利益群体的需要迅速建立起制度化和成熟化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提高企业形象,与企业各利益相关群体建立起和谐关系。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公开机制能够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社会树立起社会责任意识。

二、我国推行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企业要转变观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企业作为市场独立经营的主体,需要通过合法、公平的经济活动获取必要的利润,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用浮躁、短期的眼光来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似乎是同企业的经济利益对立的,但是如果用长远的、可持续的视角来观察,两者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并不只是一个盈利组织,更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元,追求经济利益仍然是企业的主要目标之一,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过程中才能实现。虽然履行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要增加资金投入和提高生产经营成本,大量的研究与实践证明,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存在正相关性。美国Curtis C.Verschoor2002年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

表明,《商业伦理》杂志基于社会责任评出的100家“最佳公民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要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强”中的其他企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全可以转化为现实竞争力。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履行社会责任已经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善举”,而是企业要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讲,要积极通过适当的方式披露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努力,让企业社会责任价值“显性化”,使公众认识到企业的努力,认可企业价值,同时给予企业足够的回报。

(二)制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会计制度 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往往会流于形式。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的事,但企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仅靠企业家自身的觉醒形成,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政府主导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顺应世界潮流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多不稳定、不和谐难题,引导企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的迫切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已首次成为我国“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规定的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但是,如果没有相配套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的相关措施,国家的这些政策和法规就会成为“纸上谈兵”。同时,这些政策法规也为制定强制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会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75年的《公司报告》中也要求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增值表。目前,欧美跨国企业纷纷对我国出口企业实施社会责任认证,我国应制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强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最低信息要求,并鼓励社会责任意识强的企业做更多的自愿性披露。强制性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可以在上市公司和出口企业中实施,然后在全国所有企业推广使用,推动全部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三)完善社会责任披露内容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企业正通过媒体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情况,但披露内容还更多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方面上,披露内容的深度、广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还有较大差距。目前,国际会计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内容尚无统一的认识。受宏观经济导向和社会福利主义影响,法国社会责任披露内容强调职工利益;德国社会责任会计则非常重视披露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贡献。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企业除要向股东、债权人、供应商承担责任外,还要对职工、消费者、资源环境、社区和政府全面承担社会责任。对职工的社会责任应包括工资福利、职工医疗、健康和安全保护、教育培训等;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诚信、公平竞争、产品的性能与安全性等;对资源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能源及原料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环境保护设备资本性投入、环境保护费用支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研究费用等;对社区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参与所在城市的改造与开发、公民权利和就业、公益性捐赠等;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法规、纳税情况等。为提高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建议国家应适时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促使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四)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为提高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应在社会责任披露制度中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社会责任信息与其他会计信息相比,计量单位不能仅限于货币计量方式,应根据社会责任项目特点,全面采用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多种方式。如对企业诚信、公平竞争等方面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可通过文字说明的方式进行定性披露,而对劳动保障、工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性捐赠、纳税情况可采用实物、时间或货币为计量单位,从数量上进行表述和披露。对可以采用货币计量的社会责任项目,可在企业现有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基本会计报表中增设相关项目来揭示企业社会责任,同时,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多,可货币化计量项目少的特点,可要求企业在现有财务报告基础上编制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如“社会责任年报”或“可持续发展年报”,按年度定期编制并对外公告,促进企业全面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经济责任合规履职报告范文第15篇

一、煤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煤企社会责任的内涵

David认为CSR是决策和行动的采取,至少要部分考虑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以外的原因。后来,戴维斯与他的合作者布洛姆斯特朗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社会福利。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认为CSR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卢代富认为CSR 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叶祥松、黎友焕在《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说“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两个特征,第一是法律和制度要求的强制性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度的制定来强制推行的。第二是道德和价值观念要求的自发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是建立在企业文化中对人、自然、社会和谐关系的认可上,体现了企业家自身的人文素质与价值观念。”

由此,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煤炭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对利益相关方包括员工、消费者、债权人、政府、所在社区、当地环境和社会等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律和制度对煤炭企业要求的社会责任和煤炭企业道德和价值观方面自发履行的社会责任。

2、煤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CSR是煤炭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CSR有助于企业吸引、培养和保留人才。一支综合素质高、热爱企业的员工队伍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CSR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员工负责。包括为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制度化、多层次的培训和员工发展体系,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员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将遵守劳动合同法,保证员工享有合法权益等,这些都有助企业吸引、培养和保留人才。

CSR会给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产品品牌和持续创造力。这些是企业可利用的无形资产,能使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更加有利的地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CSR意味着企业将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符合时代要求,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政企关系。CSR意味着煤企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CSR意味着煤企的重大决策会注重体现政府战略。这些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政企关系。

(3)有利于建设和谐社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吸收当地居民就业,兴建公益项目,改善当地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等多方面为当地排忧解难,有利于赢得民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4)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以前,煤炭企业在开采中忽视生态保护,造成地下水渗漏、地面坍塌、土壤干旱等一系列的生态问题。CSR要求煤炭企业在开发中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和谐。

此外,CSR也为企业之间有效沟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以加深彼此之间的了解,增加信任,促进合作。

二、当前煤企CSR所面临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

CSR虽然从上世纪初就被提出来作为一大理论来研究,但是直到近几年,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出现,比如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CSR才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

目前,一些煤炭企业对CSR认识上的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煤企对CSR的内涵了解不全面,他们简单地认为,企业CSR就是照章纳税,创造就业,就是向社会捐款,投资兴建公益项目;二是没有深刻认识到CSR关系着企业的生命,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2、没有形成煤企CSR的理论体系

目前,许多煤炭企业已经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责任,比如,在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员工待遇、职业健康和安全、教育培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都有很详细的规章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还没有形成符合本行业特色的CSR理论体系。

3、缺乏煤企CSR的报告体系

CSR报告的必要性。一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比如,2004年根据原统配煤矿的调查统计发现煤企的安全欠账达550亿元后,出台了煤企按吨煤成本提取33元的安全费用专用于安全设施改造。二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通过报告向社会公布CSR履行情况,可增进社会各界对企业的了解,提高社会信誉;同时督促企业不断完善CSR。三是CSR也是监督政府行为的需要。比如,煤炭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了排污费,政府理应用企业支付的资金进行治污管理。

目前,专门的煤企CSR报告未见。首先,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分散在董事会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项目,未曾发现有单独报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其次,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仅限于对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以及履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即局限于非会计基础型的披露形式。

4、缺乏CSR评价体系

目前,政府对煤炭企业主要的考核指标是产量利润和安全指标。而在员工健康、安全、资源、环境以及当地社会均无考核评价体系。缺乏了社会责任考核评价体系,会使企业管理者忽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就像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对政府业绩考核以GDP为主要指标一样,忽视了资源环境的代价。

5、缺乏CSR审计制度

欧洲会计专家协会可持续性审核主席Lars OlleLarsson认为“ 没有经过审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广告好不了多少”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该通过审计确立公信力。目前我国还未推行CSR审计制度。

三、推进煤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1、转变观念,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战略规划

煤企要对CSR的内涵有准确的把握,并进一步认识到CSR关系企业的生命,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自觉把CSR作为企业的价值追求和战略目标。例如,三鹿乳业集团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遭到了破产;而以生产尖端汽车电池和电动汽车为主的比亚迪,其主要持股人著名投资家巴菲特预言:比亚迪凭借在电动汽车方面的实力,能够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制造商。

2、建立煤企CSR理论体系

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除传统经济效益方面内容外,还应包括人力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针对煤炭行业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企业收益方面的履行责任情况。

(1)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任何一个企业组织首先要获得财务上的盈余,可持续地生存下去,才有可能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收益目标是企业效率和素质的全面检验,它既是一个财务目标,又是一个社会目标,因而应该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加以反映。

(2)资源和能源的消耗状况。煤炭行业本身是资源型行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本身消耗了大量的不可再生的煤炭及伴生资源。其资源的回采率、伴生资源的利用效率等既影响当代人的生活福利,也影响到后代人的生活福利,因此,煤炭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3)员工待遇方面。一支热爱企业、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对员工的责任包括对员工的招募录用、为其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制度化、多层次的技术培训体系、提高工薪水平、改进职工福利、改善劳动条件等多个方面。这不仅对本企业有重要的微观意义,而且对于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有重要的宏观意义。

(4)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在煤炭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地下水渗漏、植被的破坏、空气中煤尘的飞扬等都是煤炭企业应关注的环境问题。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生态保育基金,逐渐修复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企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和谐统一。

(5)反映企业对消费者履行责任情况。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与性能、广告的忠实程度、向公众及用户报告企业产品的使用效能、产品的安全性等信息,了解顾客对本企业产品的需求和满意程度等。

(6)反映企业对政府、公众的履行责任情况。包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对本地区公益事业提供财力、人力支持,对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及公益活动的捐赠情况等。这些行为对于提高企业形象、促进企业未来发展也非常重要。

(7)对产品整个生命流程承担责任,建立以“生产者延伸责任”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体系。对产品整个生命流程承担责任,即企业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欧盟将“生产者延伸责任”定义为: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或弃置的责任,将生产者责任向下游延伸。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生产者的责任向上游和下游都进行了延伸,其定义是:生产者应承担废弃物回收消除处理责任及产品废物管理责任,应从以“产品”为中心的责任转向原材料选择、产品制造、使用和产品废物回收、再生和处置全过程的责任。对煤炭企业来说,企业应该对煤炭开采过程中附属物煤矸石等进行再生利用。

(8)与供应链体系的上下游企业特别是供应商共同承担责任,建立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与供应链体系的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责任,实质上是使产品生产流通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通过一致性战略和一体化标准,建立共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链。在这个方面,瑞典企业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建立上下游企业可追溯体系,确保供应链体系全过程的一致性;二是鉴定与供应商的责任契约,确保供应商共同履行社会责任;三是设计供应商管理项目,确保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供应商履行责任;四是建立对供应商的核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形成与供应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体化战略。

3、依法经营,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保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它们涉及环保、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等各个方面,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4、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国的一些企业为了更好地对有关社会责任的问题进行管理,纷纷设置了直属董事会领导下的企业道德委员会或道德责任者等专门机构。道德委员会是企业定期召开的处理经营道德问题的专门会议,当企业准备进入新领域或做出重大决策时,由该会议做出应当遵循的道德基准,对报告的道德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善方案,委员会大多数由经营层人员构成,吸收人事、销售、财务、生产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因此,道德委员会是企业道德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目前,我国的煤企中有保障负责员工权益的工会组织、销售部、采购部等。建议煤企业建立统一的CSR部门,统筹规划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并计划和汇总报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5、逐步建立和完善煤企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建议企业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报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报告采用文字和会计基础的数字详细、客观地报告企业在收益、遵守法规、执行政策、员工权益保障、资源消耗利用、废弃物的处理回收利用、环境的保护和开发、消费者服务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开销等。

6、构建煤炭企业CSR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985年,财政部公布的评价国有企业效益指标中仅有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两个指标,从经济角度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而没有涉及企业人力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为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积极建设和谐社会环境,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政府应构建适用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按年度定期公布,使煤炭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能被实时监控,通过将企业指标与同行业乃至全国企业进行比较, 政府、企业及利益相关群体能及时发现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满足政府、员工、客户、投资者、债权人、广大公民及企业本身了解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需要,这对推进企业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积极参与建设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7、实行企业CSR的审计制度

社会责任审计是评价与报告那些在传统的企业财务报告中没有涉及到的企业成果和影响,如对环境的保护情况、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情况等,旨在全面、广泛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督促各方面的工作,保护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美国,来自企业外部的社会责任审计机构主要是投资基金组织和如环境保护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会公益监督机构。前者审计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保资金投向那些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其次是为了敦促接受投资的企业遵守投资者的要求。后者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给消费者、投资者、政策制定者、雇员等企业的相关利益者更好的做出经济决定而提供信息,同时也对公司起到监督作用。而美国企业内部也会对自身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其目的是为了了解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