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20__年,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20__年经济工作“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委员为依托,以调研为抓手,认真履职、汇聚力量、服务大局,为__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迎接新中国和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

一、献计出力,主动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大局

20__年,经济委员会将紧紧围绕常委会会议、全区重点工作及界别活动所反映的问题,选好、选准课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视察活动。深入了解实际,科学分析研究,切实提出合理建议。鉴于经济委员会的委员多为企业老总、经济学者,专委会拟根据自身优势和特色,将工作重点放在帮扶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专题开展关于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视察、调研,形成1-2篇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切实提出合理建议,供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1、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题调研。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调研课题组,组织委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走访企业、倾听呼声”调研活动。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区域重点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就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共性、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针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贴近实际、讲求实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政协常委会上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题发言。

2、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委员自身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熟悉掌握并用好相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政策信息沟通,加大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间的协调解决力度,做好协调员,努力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帮助和支持发展政策。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以及遇到的主要困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出台有关扶持政策,针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技术开发及市场开拓支持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提出合理性意见。

二、夯实基础,自身建设再上新台阶

把加强经济委员会自身建设当作工作的重点,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年工作,提高专委会履职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按照职责要求,深入研究当前经济形势下专委会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履行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改进工作。

三、勤学善思,主动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协经济委员会工作。积极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引导委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围绕经济委员会年度调研重点,深入思考在严峻的经济环境下,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困难和挑战面前,如何切实发挥智力优势和参谋作用,提高履行职能的实效性。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2、因为很多支部同学都没有完成递交自我认识的任务的工作,所以支部同学在寒假中认真彻底的认清楚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并制定出在协会保持优势和通过开展协会哪些活动来提升自己的不足。

3、列举参加支部或协会的活动清单,并注明自己的收获和对活动的建议,写出如果让你组织此次活动,你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创新,提升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扩大其影响力。支部成员写出在协会的规划,将你自己定位在协会的某一个高度(比如会长、团支书等职位)写出一个为达到次高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4、站在你希望的新的高度写出一份详细的工作开展计划,并针对协会支部内部管理条例,协会的前进方向提出自己的看法。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2、因为很多支部同学都没有完成递交自我认识的任务的工作,所以支部同学在寒假中认真彻底的认清楚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并制定出在协会保持优势和通过开展协会哪些活动来提升自己的不足。

3、列举参加支部或协会的活动清单,并注明自己的收获和对活动的建议,写出如果让你组织此次活动,你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创新,提升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扩大其影响力。支部成员写出在协会的规划,将你自己定位在协会的某一个高度(比如会长、团支书等职位)写出一个为达到次高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4、站在你希望的新的高度写出一份详细的工作开展计划,并针对协会支部内部管理条例,协会的前进方向提出自己的看法。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经济贸易局(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局)的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乡镇企业管理及指导企业改革的职能划归经济局承担。

(二)划出职能

1、原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全县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制定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职能划入发展和改革局。

2、原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职能划入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县经济局是全县工业经济运行调节、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部门,承担着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乡镇企业管理及指导企业改革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县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中、长期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运行调控方案;负责全县工业规划布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的协调发展;

(二)对工业产业可持续发展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分析、预测、监测,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经济、法制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各产业之间协调发展,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行业、重要产品调整方案;指导行业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地方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要产品调整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建筑、煤炭、林产品、医药、矿产品、电力、机械、轻纺、食品等工业实施行业管理,拟定地方性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盐政管理,搞好全县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的管理。协调成品油、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和提出工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对策,指导和协调工业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联系管理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四)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研究并组织实施行业整合;负责全县工业经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收集、整理和经济信息,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

(五)研究提出改善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促进协调银企关系,指导企业融资工作,指导和促进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六)指导企业改革,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提出改革发展思路,指导企业改革方案并督促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全县工业技术进步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审核备案和上报省市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地方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工作。

(八)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维护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县乡镇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组织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依法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

(十)负责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指导并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指导企业搞好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系列、工程系列的职称评定及工人技师的考核工作。

(十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抓好职能范围内二级班子考核任免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非公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县非公经济会统工作。组织对非公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帮助支持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十三)完成县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经济局共设8个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负责全局性的会议组织和文件起草;负责机关文秘、收发、、档案、机要、保密、财务、接待、保卫、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搞好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报刊杂志的征订;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好机关干部政治学习,搞好本系统内爱国卫生活动;负责局机关扶贫挂钩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加挂人事教育股、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工作股、工青妇办公室牌子)

协助党委领导抓好局机关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非公企业的党务工作,组织党内会议和文件的起草;负责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干部统计工作;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和工作;指导企业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法制建设,抓好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定党员发展、培训计划,按干管权限对干部进行考核、考评和推荐任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人事、劳动、工资政策并监督实施。办理机关干部职工调动、调资、离退休手续,并指导企业做好此项工作。负责系统内企业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劳动工资和人事报表的汇总统计及上报工作。以及职工教育,并拟定企业员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抓好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定及工人技师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指导全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非公企业工会、共青团工作及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困难职工的调查、建档并做好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作好各级劳模建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企业管理、财审股

管理财政拨付的资金;协助局办公室管理国有资产和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提出和编制部门预算方案,负责财务内审工作,做好机关财会报表;参与全县国民经济计划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帮助指导、监督企业做好财务工作,有计划地对企业财务进行内审。贯彻执行好《会计法》及相关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搞好职责范围内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会议报告和文件。参与编制和实施有关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和措施,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经济运行、统计股

负责统计指标的资料收集、汇总和编报,实施行业管理的统计工作,综合研究分析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经济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非公经济统计工作,建立数据资料库,贯彻执行好《统计法》及相关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分析监测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进行经济调控的意见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分析行业、产品和市场供需情况,综合平衡和衔接产、运、销;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规划发展股(加挂电力执法办公室、重工业股、散装水泥办公室牌子)

参与全县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根据国家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思路,提出贯彻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抓好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结构调整,牵头研究制订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组织产业布局和调整的总体规划,提出政策性建议意见,协调产业与布局同步发展;建立和完善产业预警机制;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实施,落实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负责全县工业规划布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工业的协调发展。对国家、省、市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重点,适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制定工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投资规划;负责盐政管理;散装水泥的管理;协调电力、成品油供需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交通运输计划的实施及营运调度。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中小企业股(加挂乡镇企业股、非公办、煤炭工业股、企业治乱减负办公室牌子)

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服务;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和拓宽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保障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县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国家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乡镇企业信息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协助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域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协调支持县乡配套经济,积极培育优势企业。拟定并组织实施煤炭管理办法,监督安全生产;督促执行煤炭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煤炭市场秩序;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案结案工作;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有序整合;汇集分析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掌握分析生产经营动态,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审批省级安全技改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搞好全县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工作;协调建立企业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提出企业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落实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的有关工作,规范企业发展社会化中介服务市场;协调工商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县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受与企业来信来访,协调处理投诉日常工作;督促协调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技改科技股(加挂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轻工业股牌子)

研究提出全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审核备案和上报省市核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安排县财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指导企业信息化工作;促进工业群众性技术活动的开展,推进技术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并督促执行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新产品开发工作;贯彻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组织协调和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推进以节能、节水、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抓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经济项目前期工作,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报批、评估等相关工作;实施轻纺、食品(蔗糖)、医药、造纸、饲料、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进行行业结构调整,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负责全县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糖业发展,协助企业加强管理。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企业改革股

指导全县企业改革,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提出改革发展思路,指导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和协调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建企业集团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实施深化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作,搞好涉及企业改革的工作,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工作和上市公司推荐工作。完成局领导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县经济局(乡镇企业局)行政编制16名,行使行政职能事业编制15名,工勤编制4名,总编制35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室领导1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市乡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保办发〔〕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出全县交通运输发展战略,重大布局、规划和体制发展建议。县经济局协调交通运输计划的实施及营运调度。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技术改造宏观管理,县经济局主要负责市级和省经济委员会核准权限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除此之外的工业及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三)原县经济贸易局管理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交由县经济局管理。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前后;上海;协作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28X(2011)05-0007-03

从1957年到1960年代初,即前后,为弥补计划经济的不足,兼顾自身发展和对全国其他地区的支援,上海与华东及全国各省、区、市建立了广泛的协作关系。通过互利互惠的协作,使上海在支援其他地区发展的同时,也缓解了自身工业原料及生产任务不足等问题,达到了共赢的目的。

一、协作关系的初步建立

1953年,我国开始仿照苏联模式,推行计划经济,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6年初,北京、上海等地又陆续完成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工业生产、物资流通进一步纳入到国家计划当中。在中央统一计划下,上海与华东①周边省份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地区协作,以作为弥补全国计划不足、平衡地区发展的手段,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获得了中央的肯定。

(一)地区协作的需要性和可能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及各部委,这容易使物资和生产任务在各地区的配置产生不均衡,对一些生产能力强的城市而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原料供应和生产任务不足,表现为部分工业企业设备开工率低、生产能力空置。在另一些地区,原材料及农产品生产能力大于计划数量,而利用这些原材料的能力又不足,造成积压和浪费。同时,中央在平衡地方计划时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计划经济体制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使得各地区间有了相互协作的需求。虽然中央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流通采取直接的实物分配制度,但地方上仍有一定的自。按照从1953年起开始实行的物资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地方对于完成上调任务后的二类农副产品和各地自己掌握、有权处理的工业品、手工业品,如小型机电设备器材、杂铜等,即所谓“三类物资”,拥有组织生产和分配的权力。这就使得地方上能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通过挖掘潜力,超产部分原料、产品,并拿出这部分物资进行协作交流。

上海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经济中心,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日用产品绝大部分供应华东及全国其他地区的需要。而上海所需的大宗原材料,也是依靠全国各地的供应,其中华东地区的数量较多。因此,上海与华东地区经济相互依存度高,有良好的协作基础和可能。

(二)上海与华东地区探索协作的过程。1957年7月,中共中央上海局召开了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上海五省一市经济协作会议。各省市委书记或副省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指出,各地区要“在国家统一计划下,互相配合,互相支援,密切联系,加强协作,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共同发展,对发展地方经济具有重大作用”。华东经济协作会议后,上海即根据会议精神,特别是按照会议对上海的要求,在物资交流、互助发展工农业等方面,与华东周边省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地区协作。

物资交流方面,上海克服自身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困难,尽力支援各省。据统计,1957年,上海协作交流给华东五省的物资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机器设备等55种,其中钢铁超过7000吨,锅炉等机械设备542台,仪表、配件5万多只。同时,各省也尽可能提供给上海各种物资,包括木材、毛竹等紧缺的原材料及农产品。为进一步加强省市间的交流,上海市与江苏省还联合了《关于加强工业协作及原材料采购供应关系的联合通知》,来明确省市间的协作关系。

在工农业建设方面,上海与周边省份主要采取共同投资建设、按投资比例对产品进行分成的做法进行协作。在工业建设中,到1958年上半年,上海分别与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等省签订协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钢铁厂、造纸厂、煤矿等15个项目。在农业建设中,根据上海局经济协作委员会会议决定,上海与华东五省及山东省协作发展副食品生产。由上海方面提供资金765万元,在各省开发副食品生产。投资后增产的农产品除供应本省外,剩余产品主要供应给上海,所获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配。

在上海和兄弟省份的共同努力下,华东地区的经济协作工作取得良好的成绩。在互帮互助、相互协作中,改善了华东地区的物资供应情况,推动了华东地区的工农业建设。同时,也为中央进一步提出全国范围的地区协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全国经济区域的划分做了准备。

二、广泛开展地区协作

1958年,随着“”的开展,全国各地发展开始加快,各地区间的交流、协作,作为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得到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华东区取得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中央两次发文要求加强地区协作工作,中共上海市委也提出上海要按照“全国一盘棋”指导思想的要求,与华东及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协作。

(一)中央对地区协作工作的布置及“全国一盘棋”指导思想的提出。根据华东地区协作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良好效果,为开展全国范围的协作工作,1958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地区性的协作会议的决定》,将全国按地域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西北七个协作地区,要求协作区内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举行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的会议,来加强地区间的协作与交流。上海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江西等省共同组成了华东协作区。同时,中央从1958年初开始,向地方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特别是向地方下放了计划管理权限,赋予地方管理、组织生产非中央部门统一平衡产品的权力,并且允许这些产品在“省际协作区之间,经过互相协商,制定调出调入计划”[1]。同时,减少中央管理的一、二类物资种类,使地方政府可以管理的三类物资范围加大。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对协作工作的要求,上海特别强调要在“全国一盘棋”思想指导下,做好协作工作。1958年12月到次年1月,中共上海市第二届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报告指出,“全国要坚持一盘棋,我们地方上要服从全国”[2]。1959年2月21日,邓小平和李富春等中央领导在上海市委工业会议上,再次强调“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的重要性”[3]。此后,“全国一盘棋”思想便成为上海市开展经济及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指导着上海的协作工作。

(二)交流物资、生产协作,上海与各地积极开展经济协作。1958年开始,上海与华东及全国各省、区、市展开了更为广泛的协作。为做好这一工作,上海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成立专门机构主管协作工作。1958年9月,市计委专门抽调干部成立协作处,全面负责与各地、特别是各地驻沪办事处联系,吸收意见和反映,同时协调市内的物资调拨及生产安排。市水陆交通部门根据华东协作区委员会的决定,成立华东区铁路、航运、公路运输临时指挥部,以加强华东协作区内运输工作的指导,保证协作物资的运输畅通。其次,通过签订协作协议形式,明确协作关系。从1958年开始,上海多次与协作区内的省份签订协作协议来确定协作关系。上海市委、市政府以及各兄弟省、区也都对协作协议的签订给予了高度重视,相关领导还亲自参与到这一工作中。第三,派出协作代表团,扩大协作范围。随着协作工作的不断深入,上海还主动派出工作组赴各地商谈建立协作关系。如1961年下半年,上海就专门组织了协作代表团,分四路前往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陕西、新疆等中西部及边远地区进行协作交流。通过上海及各方的努力,与上海建立协作关系的省份,从华东地区逐渐扩展到全国。据统计,至1961年底,至少有21个省、区与上海建立了物资交流与生产协作关系。

上海与各地的协作主要采取物资交流和生产协作两种形式。在物资交流方面,1958年后“”运动兴起,全国各地对钢铁、煤炭、水泥、机电设备等物资的需求迅速增长,物资调拨计划更无法跟上形势变化,物资供不应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为改善这一情况,上海与各地结合自身物资需求及供应情况,在地区协作过程中,交流各种“三类物资”,并在征得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交流增产出的或剩余的一、二类物资,以弥补计划不足。上海在同外省市进行物资交流时,以“全国一盘棋”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提出的“上海不要占便宜,可以少吃亏”精神,不计较本地区的得失,多数情况下能做到多出少进、先出后进。从品种上看,上海交流出去的物资主要为蒸汽发电机组、转炉、电动机、机床等工业设备及水泥、零部件、三轮卡车等工业制成品,其中还有相当部分是上海才能生产的紧缺产品。从数量上看,1958年到1960年,通过协作交流,上海共调出机电设备21万台、件,总重6.8万吨,价值超过4.7亿元[4]。其中无偿支援各地设备5万余台,各种金属材料8000余吨。除设备、产品外,还有部分小型工业企业,“连人带马”一同迁往各地。在交流出物资的同时,上海也通过交流获得了大量的工业原料及农林产品。仅1960年,17个协作省、区就提供给上海生铁1.8万吨、钢材646吨、有色金属1940吨、铁合金250吨、煤炭48万吨、木材7.9万米、毛竹22万根等物资。[5]

在生产协作方面,首先,在制定生产计划时,上海能够与各地加强沟通交流。在确保完成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本着互相支援、各尽所长、合理分工、共同发展的精神,研究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任务和要求,以实现地区生产的综合平衡。其次,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上海利用自身是老工业基地、各工种较齐全、技术条件较好的优势,承担了大量计划外的来料加工等协作任务。在完成生产协作任务时,上海各承担协作任务的工厂,也能够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重全局、保重点,做到先人后己,通过挖掘生产潜力,增产出冶金、发电、采矿、森工等机电设备,并承担配套设备、关键配件的协作加工任务。1958年到1960年间,共为各地加工钢材十余万吨。计划外协作任务的产值占全部机电工业产值的比重逐年提高,从1958年的1.5%到1959年的2%,再到1960年3.4%。[6]

三、关于地区协作工作的中断和思考

1962年后,各地区的协作交流出现逐步减少的趋势,协作工作开始趋于停滞。1963年11月,上海市计委撤销协作处,协作工作正式告一段落。这一调整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经济政策的调整降低了经济协作的可行性,二是宏观经济形势的转变,使各地对于协作失去了需求性。同时,上海等工业城市的生产任务减少,原材料的供求基本得到平衡,对于协作调入物资的需求也同时减少。

上海在“”前后与各地协作的工作虽然带有计划经济的印记,但也为我们留下了值得思考和总结的空间:首先,经济协作是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有益补充。解放初期,我国在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整个国家都面临着经济运行模式的巨大转变。一方面,无论何种经济体制都有缺陷,必须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对其作出调整。另一方面,作为执政者,我们党对计划经济的运行,没有过多的先例可供借鉴,必须通过不断的探索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验。上海及周边省份率先建立协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剩余物资和产能应有的效用,同时协调了地区间的发展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计划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是对于计划经济的一种有益补充。其次,协作中的互惠性是这项工作的显著特点。与其他时期支援重点建设等单向集中资源的做法不同,“”前后的协作工作,更多体现了一种合作双赢、互利互惠的精神。在协作过程中,上海虽然并不拘泥于地方利益,坚持多出少进、不占便宜,但仍然通过协作交流,获得了大量工业原料和农副产品,其中不少是上海急需的,如生铁、煤炭、木材等。同时,通过协作,上海还进一步挖掘了工业生产的潜力,生产出更具适用性的设备。实践证明,这种互利互惠、兼顾地方平衡的协作,相对于单方面的支援来说,能使各地区有更多的参与热情。对于上海这样的城市来说,能在支援各地时有所收获,自然会有更高的积极性。而对于接受支援的地区而言,交流出富裕物资,对自身影响不大,但在协商条件下,这些地区却能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支援,同时也会更为重视所获得的支援,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通过协作能使参与协作的双方都获得利益,形成一个双赢的结果,宏观上,也有利于全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在发展中央工业和发展地方工业同时并举的方针下有关协作和平衡的几项规定[A].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58)[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241.

[2]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党代会、人代会文件选编(上册)[C].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57.

[3]中共上海市委工业会议昨日开始举行揭开今年更序幕[N].解放日报,1959-2-21.

[4][5][6]上海市1958-1960年与各省、自治区协作物资累计表(1961-8-15)[Z].上海市档案馆,B29-2-889.

注释: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2013年工作总结

(一)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我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城乡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区委区政府谋划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参考。

1.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研究起草《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区政府审议通过,经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实施;研究起草《关于201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撰写《2013年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及后三季度经济形势预测》、《2013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2013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及第四季度工作建议》、《关于2013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汇报》、《近五年(2008—2012年)产业发展现状及2013年产业发展重点》,为区政府做好决策提供了经济社会运行方面的参考材料。2.统筹城乡发展方面:编制并实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组织申报百个统筹城乡示范项目;牵头撰写《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调研报告》;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3.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区政府办已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中期评估报告》经两轮征求各镇(街)、部门意见和一次专家评审,历经六次修改,已基本形成送审稿,评估工作按预期时序进行中。

(二)服务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我委把服务项目作为发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握机遇,讲究方法,主动跟进,在服务项目上取得新成效。

1.编制并申报2014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共申报项目40个,计划总投资346145万元,2014年度计划投资126373万元。

2.编制并报送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社会投资部分),共提出项目41个,计划总投资1943452万元,2014年计划投资380080万元。

3.编制并上报2013—2018年省级项目库入库项目计划表,涉及现代农业(1个)高新技术和新型工业(1个)现代服务业(19个)社会事业和民生(5个)基础设施(5个)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2个)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2个)及其它类(3个)共38个项目,计划总投资741.78亿元。

4.今年截至目前,我委共批准项目立项(备案)41个,投资额共94.25亿元。计划投资额超亿元的项目分别是:榕庄商业街、佳元·柳风水韵一期、滨江帝景四期、世界华侨华人交流中心、海航城二期、南国威尼斯城三期米兰园、“天街华府”、华中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建及改造项目、湖度假区一期、庆豪·万景峯(一期)、荣达花园、荣丰·名苑、乾坤吉祥花园项目(一期)、水郡(一期)等项目。

5.为了建立“尚未硬化农村公路项目库”,按照市交通部门的要求,我委从今年6月初开始对全区未硬化农村公路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全面调查,初步统计全区有391条里程863.28公里农村公路未硬化,农村公路建设事关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委将积极做好计划上报,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逐年安排建设,以实现自然村公路全部硬板化。

6.村邮站建设是为民办实事项目,我委按照《村邮站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村邮站建设试点和项目选址、村邮站的简单装修与设施设备的安装、村邮员的选定等各项工作,全面完成2013年22个村邮站建设任务,争取明年再造51个村邮站,以实现“村村通站、户户通邮”的目标。

(三)车编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成立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对全区公务用车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党政机关及区直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出台《公务用车使用及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的审批,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监督管理。

(四)加强政治、业务学习

1.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组织讨论相结合、学习贯彻精神与扎实推进工作相结合等方式,在全体干部职工中掀起学习党代会精神的热潮。通过学习,理清了下阶段的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目标,突出了工作重点,收到了良好效果。

2.业务学习。组织业务骨干参加省发改委组织的“城镇化和区域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

3.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齐抓共管,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深刻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做好整改落实。

(五)其他工作

1.根据上级安排和区委区政府部署开展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2.组织力量攻坚克难圆满完成夏瑶拆迁任务,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做好海航空乘学院、儒传村、景观大道等征地工作。

3.支持联系点工作,围绕委镇政府中心任务,配合做好产业园征地等工作,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4.2013年,我委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2件(均为协办件)。答复市人大建议11件,主办2件,协办9件,答复市政协提案6件(均为协办件)。答复区人大建议32件,主办25件,协办7件。省、市、区三级的建议、提案主要涉及经济发展、农村道路等方面,特别是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重点提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价工作的建议》,我单位从菜篮子工程方面提出稳定物价的协办意见,并参与了协商督办会。

二、2014年工作计划

(一)根据区“十二五”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思路,通过调查研究,起草、完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并做好计划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及形成报告草案报2014年度人大例会批准实施工作。

(二)抓好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及上报。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和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加强与市发改委的沟通协调,争取我区更多的项目列入省市投资计划的盘子。

(三)抓好项目跟踪服务。积极跟踪项目进展,加强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优化项目跟踪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协助区委区政府推动前期项目及早开工,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建成项目尽快达产,形成持续不断的区域经济增长新亮点。

(四)做好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五)做好城乡统筹工作,尤其是继续协调做好百个城乡统筹项目协调衔接工作。

(六)深入基层,跟踪年度计划报告实施情况,调研提出201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公路现状调查及2014年计划上报工作和落实市下达给我区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八)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相关工作。

(九)继续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不断完善长效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审计工作;全面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稳定性提升,社会经济资源管理结构逐步完善,审计工作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部分,在社会经济综合管理,经济资源分配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基于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实现生态化、绿色化发展理念,逐步引导社会审计工作的开展就有科学发展,发挥审计经济规划管理的实际管理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审计工作开展的作用

审计工作是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审计工作开展的科学规划,科学分配,有助于大大提升现代资源的综合率。其一,审计工作开展,实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得到稳固,优化现代经济整体发展的分布格局,例如:企业通过内部审计,到达企业发展内部资金均衡分配,国家通过审计对社会发展各个部分的经济实行综合性规划与科学管理[1];其二,审计工作的也是调节社会经济资源综合分配,与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相互协调,实现社会经济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为社会整体经济的规划落实提供了经济规划发展的新空间;其三,审计工作科学管理,协调运行,是现代资源整体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与发展的必然性趋势,保障国家经济综合分配中经济资源综合规划的结构发展整体与部分相互协调,稳定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资源的综合分配与科学化管理。

二、基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下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在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基础上,提出社会发发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综合发展布局,基于这一发展理念,实施现代社会审计工作开展综合改革,逐步引导现代社会审计开展实现生态化、绿色化开展,侧重审计管理内部结构的优化分配,提升现代经济发展规划的新格局,落实社会整体经济逐步实现优化拓展与全面性完善。

(一)审计工作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科学发展观的经济规划,为现代社会的整经济规划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指导理念,基于这一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审计工作的开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例如: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必须把握好企业经济运行实际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的相互协调,为我国国家审计的开展,积极做好国家审计管理在你社会经济整体资源分配控制中发挥的作用,并逐步拓展现代经济规划格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资源结构发展之间的关系,发挥审计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科学协调的经济发展的引导规划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审计工作中开展的必然要求。

(二)审计工作管理制度优化

社会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均衡我国社会经济资源协调发展的必然发管理渠道,基于可续发展观的引导,促进现代社会审计工作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审计工作开展灵活性发展,在社会经济资源综合调节中发挥作用,实现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度的逐步优化。一方面,社会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必须坚持经济审计管理数据准确,审计信息真实性,审计管理制度的优化中加强对审计管理的必然性发展结构的需求。例如:国家审计信息的管理采取审计部分信息公开化,发挥人群众对社会经济发展管理的监督作用,充分实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审计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实施;另一方面,社会审计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与优化应当实施奖罚参半的审计管理理念,不断完善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制度中存在不合理的管理部分,从而充分发挥审计管理制度的辅助作用[3],同时加强审计管理制度的设施与审计人员的管理相互适应,例如:我国大部分审计工作的人员管理采取绩效管管理,依据下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给予审计工作人员合理的薪资福利待遇,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

(三)审计工作资源规划科学发展

审计工作实施科学性规划,坚持审计工作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发展下,合理分配社会审计管理中经济整体运行,社会经济收益,经济支出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运行情况,逐步推进社会经济资源综合拓展与应用的资源规划发展结构优势,实现社会审计工作开展的持续、可循环性发展。例如:国家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依据国家整体经济规划,经济预算以及国家GDP的平均值等数据进行全面性数据分配格局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审计在社会经济整体规划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四)审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审计的整体运行发展必须具有完善的社会经济管理制度作为主要的管理依旧。我国社会经济管理法律结构随着审计的整体发展进一步完善,例如:《经济法》、《会计法》等多方面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引导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下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结论

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开展,是社会经济资源综合管理和优化分配的重要渠道,结合审计工作开展的社会作用分析,对基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下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实施综合性研究,为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提供完善的经济规划。

参考文献:

[1]张永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J].审计月刊,2008,03:4-7.

[2]刘家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审计工作全面发展[J].审计研究,2008,03:3-9.

[3]本报记者顾瑜杰胡俊刚.审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N].中国审计报,2008-04-07001.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规划;调控;编制程序;规划评估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发展规划”从“计划”中独立出来,突出了发展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独特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发展规划对计划、政策、政府工作的导向作用,对完善发展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规划期限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规划,其中4~5年的中期规划最为重要。本文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注重从比较研究中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规划的对策。

一、中外规划的功能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关键词:规划;调控;编制程序;规划评估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发展规划”从“计划”中独立出来,突出了发展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独特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发展规划对计划、政策、政府工作的导向作用,对完善发展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规划期限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规划,其中4~5年的中期规划最为重要。本文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注重从比较研究中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规划的对策。

一、中外规划的功能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指标”的评估主要可采用数值对比方法,难点在于约束性指标的评估。约束性指标包括可均分性指标和不可均分性指标,即有的指标可基本平均分到各年,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这些指标均分后通过数据对比直接测度。许多指标包括全国总人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受自然规律影响,工作成效难以逐年体现。为此,一方面,应注重科学合理确定指标年度目标。另一方面,对指标完成情况的测度应放到较长周期考察。还有部分不可均分性指标如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程度,国家已对每年实现的目标进行了确定,可对照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一些重大工程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如,科技创新工程等探索性、试验性、风险大等项目进程往往具有时间不对称性,存在“先慢后快”、“先快后慢”等情况,对其评估应使用不可均分性指标进行处理。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全面发展是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即使规定gdp上去了,但人口数量降不下来,出生人口素质得不到全面提高,仍然对全面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人口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发展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在首位,坚持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只有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科学决策,才能确保人口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切发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发展是否成功最终要看发展成果能否惠及最大多数人,要看多数人的创造性是不是得到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伟大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在现阶段,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与相当一部分群众的个人、家庭现实利益要求还存在一定的矛盾。众所周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过30年的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少生了4个亿,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降至目前的1.8左右,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创造了40多年的社会抚养费较低,劳动力资源充裕,财富积累水平较高的“人口红利期”,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我们也要看到,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7—22岁年龄组人口中,每年死亡人数近一半是独生子女,这些意外夭折,给其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在采取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中,仍有少数手术并发症。在农村还有近一亿家庭的独生子女教育面临种种困扰,每年有几十万女胎被选择性别中止妊娠,部分女孩的出生权和生存权受到侵害。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在工作、生活中遭到意外伤害。这些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提出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协调。在以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强调发展的公平性。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这个“大家”和人民群众这个“小家”的关系,既着眼于国家整体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又要切实维护好群众的个人利益和现实利益,千方百计帮助群众解决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让每个人都因发展而获得利益,因发展而得到幸福,这是深入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任务。

二、用科学发展观实现计生委、计生协互联、互动、互补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2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领导下,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协会活动蓬勃开展,协会影响力越来越广泛,已成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力量,成为推进城乡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群团组织,在行政管理、服务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互联、互补、互动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央《决定》的颁布又为协会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赋予了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决定》直接提到了协会的三项具体工作,一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二是“开发计划生育保险险种”;三是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并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今后计生协必将承担更多的为广大育龄群众直接提供服务的任务,只有实现计生委、计生协互联、互补、互动,才能更好地发挥协会作用,共同为促进人口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各级党委政府、人口计生委重视和支持计生协的工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要求。要鼓励和支持计生协充分利用群众团体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市场资源,并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协会力所能及的宣传服务活动,打造“生育关怀品牌”,体现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目标的一致性。真正实现互联、互动、互补,人口计生委和计生协都要尽快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问题。

三、用科学发展观增强计生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计生协创新服务内容,开拓服务领域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满足群众的需求,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已成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内容。中国计生协提出“生育关怀行动”,倡导的“生育传承希望、关怀相伴和谐”的理念,旨在通过扶贫济困、紧急救助、亲情牵手等活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人群得到关怀和帮助,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他们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贡献,付出了代价,帮助这些家庭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用科学发展观提升计生协会服务水平和能力的思考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生协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计生协会最大的优势是网络的优势。一个网络是工作人员队伍网络,一个是由基层协会、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组成的活动网络。尤其基层配齐配强协会干部,积极吸收老党员、致富带头人、能人、其他协会经纪人加入协会组织,同时既要充分发挥老领导、老同志的作用,又要让年富力强、熟悉协会工作的同志保留下来,确保有人干事,干成事的问题。

2、坚持“生育关怀”与“生育计划”两手抓。

要转变计划生育的实现方式,坚持“生育计划”与“生育关怀”两手抓。生育要有计划,生育更需要关怀。生育计划和生育关怀是解决计划生育主要矛盾这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必须等同视之,不可畸轻畸重。必须摒弃那种一味强调生育计划而漠视群众诉求来推行计划生育的习惯思维和陈旧方式,不仅要理直气壮地依法抓好生育计划管理,也要像抓生育计划那样,将生育关怀作为新时期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方法,营造“生育计划”与“生育关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格局。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根据市计划会议下达的《**市**年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安排意见》(草案)的要求,**年我区共安排九项经济考核目标。

1、国内生产总值:全市工作目标增长13%,重点单位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5%。由市计委分解下达。市计委下达我区的**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18%,我们综合考虑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对**年宏观经济走势预测,以及上年度投资效果的兑现等因素,按增长20%编制下达**年国内生产总值计划。参考绝对值为52.8亿元。该项指标由区计委承担目标责任。区工商局、招商办、科委、滨江集团、华旭集团、狗不理集团、建工集团、经贸委和建委承担分解目标责任。会后请区工商局、招商办、科委、经贸委将该项指标进行再分解,并将分解意见通报区计委和区统计局。

服务业增长速度指标待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统计快报结束后,由市发展服务业办公室下达。我区将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落实方案。因此,不在本次会议上下达。

2、固定资产投资:全市工作目标972亿元,增长20%,力争达到1000亿元。由市计委分解下达。市计委下达我区的**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为1.5亿元。增长速度为2.2%.该项指标由区计委承担目标责任。

3、外贸出口总值:全市工作目标129亿元,增长14%。由市外经贸委分解下达。下达我区的外贸出口总值为300万美元。该项指标由区招商办承担。

4、直接利用外资:全市外资协议额工作目标28亿美元,增长40%;全市实际利用额工作目标14亿元,增长40%。由市外经贸委分解下达。其中,下达我区的利用外资协议额8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该项指标由区招商办承担。

5、吸引外地在津投资:全市吸引外地在津投资协议额工作目标108亿元,增长13%,全市吸引外地在津投资到位额工作目标69亿元,增长13%。由市经协办分解下达。其中,下达我区的吸引外地在津投资协议额61773万元;吸引外地在津投资到位额30800万元。该项指标由区招商办承担。

6、住宅建设:全市工作目标640万平方米,由市建委分解下达。下达我区的住宅竣工面积20万平方米,拆迁面积20万平方米,该项指标由区建委承担。

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市工作目标1073亿元,增长14%。由市商委分解下达。下达我区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为72.8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37%;该项指标由区计委与区经贸委承担目标责任。区工商局、招商办、科委、滨江集团、华旭集团、狗不理集团承担分解目标责任。会后请区工商局、科委、经贸委将该项指标进行再分解,并将分解意见通报区计委和区统计局。

8、增加就业:全市增加就业岗位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由市劳动局分解下达。下达我区的增加就业岗位6500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该项指标由区劳动局承担。

9、居民收入:全市工作目标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下设分指标,(1)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13%,其中再分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率,分别增长13%。由市劳动局分解下达,市人事局视情况分解。(2)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增长12%,由市劳动局及人事局组织落实。(3)其他收入增长17.5%,由市个私办、房管局、民政局、经委协同市统计局落实。

居民收入是今年新增加的考核目标,目前该项指标的分解意见还没有下达,暂按市计划执行,待目标下达后再行研究落实方案。

二、国内生产总值目标的分解说明

计划编制的原则:

以**年各部门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以《**市**年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安排意见》和**区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以上年度招商引资的实际情况、新经济增长点建设情况和各部门**年实际增长速度为参考。同时,考虑**年改革的具体任务,力求使经济发展计划对全区总体发展和改革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国内生产总值目标主要考核可比价增长速度,但考虑可比价增长速度难以分解,因此,多年来均采用参考绝对值作为计划指标。今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参考绝对值是52.8亿元,比**年净增长8.8亿元

计划编制的要点:

1、非公有制经济增长速度达到25.2%

根据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经过五年努力,非公有制经济要占全区经济总量的90%,根据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使之占到全区经济总量70%的发展目标;**年安排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计划总量37.96亿元,占全区经济总量的71.89%,为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值总量达到70%(36.96亿元)创造条件。非公有制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为25.2%。

2、充分考虑新经济增长点因素

**年、**年我区有多项大中型商业设施相继建成并开业。同时,**年新注册私营企业1000多户,新增加民营科技企业270多家。因此,对工商局和科委分别将增长速度相应调高到26.60%和32.35%。

滨江金耀明天开业,考虑其全年投入运营,将对滨江集团整体增长速度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兼顾集团内部中小企业退出因素的情况下,将滨江集团的增长速度提高到33.09%。

其他新经济增长点分别纳入各部门的指标考核,或抵顶国有、集体企业退出的减量因素。同时,要求各部门在月度经济分析中重点反映新经济增长点的运行情况。

建议待大连万达建成后,纳入外地驻津企业统计。

3、充分考虑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因素

**年区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到**年底,全区要将所有区属中、小企业改制工作进行完毕。为给国企改革腾出空间,今年在银冠饮食公司计划渠道纳入区经贸委情况下,对区经贸委编制负增长计划。计划增速为-12.09%。

华旭集团、狗不理集团和建工集团等考虑改革因素,均按低于全区平均增速安排。

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的分解说明

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总量为72.83亿元,比**年增长18.3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参照国内生产总值目标的分解原则和依据进行分解,不再重复说明。

**年承担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标的单位有:工商局、招商办、科委、滨江集团、华旭集团、狗不理集团和经贸委。

鉴于建工集团、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区开发公司)所属商业三产企业已经关闭,故不再下达零售额计划。

考虑加入世贸组织后,零售业已经对外开放,因此,今年将外资企业纳入零售额计划。

四、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说明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计划生育协会发展障碍与对策思考[摘要]近年来计生协会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各地经验不断涌现,在这一可喜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对计生协会的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作更深入和理性的思考。本文旨在从宏观上分析和探讨制约计生协会(包括企业计生协会)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的障碍,并依据对障碍的分析,提出促进我省计生协会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的对策。在逻辑思路和结构层次上,本文首先指出了计生协会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建立、健全和完善计生协会的重大现实意义。然后立足于现实,指出制约计生协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的四个主要障碍,即认识上的偏差、机制上的不完善、人才上的匮乏和资金上的困难。通过对这些障碍的深刻反思,最后提出了促进计生协会今后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的对策,即要明确定位、加强功能和落实职能、建立有序发展的运行机制以及借鉴国际经验实行会费收缴制度。[关键词]社会转型计划生育协会障碍发展对策当前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变化,就其速度和深度而言都是空前的,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莫过于发生在两个领域:一是经济领域,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政治领域,即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政府职能转变。深刻的社会转型同样对我国的计划生育体制提出了改革的命题:“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计划生育体制,那么就必然要提出一个非政府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①其必然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从国内来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就决定要发挥每个个体的能动性(这里包括赋予权益和责任),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包揽一切;从国际来说,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正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各国的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已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舞台上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②因此,计划生育协会的出现和发展是顺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必然,也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以“小政府,大社会”为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其最终的目标就是要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行政运行。为此,就必然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将原有的一些政府行为“非政府化”,政府不再包揽一切。因此包括计划生育协会在内的协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便凸显出来了。就计划生育协会而言,它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服从和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补充。“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姜春云会长指出,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精兵简政,一些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职能将分离出来,要靠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来承担。就计划生育协会和相关的服务工作来说,基层计生协会的负担更重了。”③计划生育协会不仅能有效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且其作为一种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的特点还将使其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从本质而言,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是一个服务组织或者是大众福利组织。④它是在政府的引领下,为增进群众的共同利益,按照依法、自愿、自发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能够在政府、社会、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它根据国家法律和协会内部的规约,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社区发展、扶贫开发、精神文明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制约和协调会员的个体行为,以实现计划生育、企业发展、社会进步的双赢目的,乃至带动相关行业、区域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长期发展起来的信息服务和协调集体行动的功能以及所形成的组织性关系网络的优势,是非正式网络以至政府行政机制所难以具备的。它通过与其它治理机制(如: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的合作,已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结构中的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计划生育协会在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随着计生事业发展,在稳定低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为计生协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同时要求也更高、任务更重。为此,进一步发展、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协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放到现实中,我们却发现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障碍。

一、计划生育协会发展的主要障碍

近几年,我省计生协会虽然有较大的发展,在协助政府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持低生育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许多发展障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认识方面

当前对计生协会的看法大体有三种:一种是“多余论”。认为“多此一举”,图“形式”而已。持这种看法的人多认为各级政府都已有健全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组织网络正延伸到村(社区)和组,根本没有必要建立计生协会,再建计生协只是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如果企业领导持这种看法,企业领导者就会对计生协会重视不足、支持力度不够。就企业计生协会建设来讲,他们认为计生协会的建立只为抓计划生育,而且在企业开展活动很可能会与 企业争时间、争人员,干扰企业生产,还会把一些不利于企业的思想观念带给员工。其实,企业计生协会的建立实际上是分担了企业原有的一些社会负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包袱,使其能够轻装上阵参于市场竞争,这本应该是企业所追求的。另一种是“应付论”。认为有之“不伤脾胃”,无之也“无关大局”,但为了应付上级考核还得装门面。持这种看法的人占大多数。虽然他们并没有对计生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持反对的态度,但这种看法同样是不利于计生协会的发展和完善。因为他们对计生协会的建设、发展和完善缺乏积极主动的态度,在行动上往往随大流,对计生协会支持的力度往往不够,或者纯粹是为应付考核而名存实亡。再一种是“危险论”。自97年起,从中央到地方逐级下发了“两办”文件,20xx年中央又出台了[20xx]8号文件,在上级的要求下,多数协会组织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并在督促“两办”文件落实的措施力度上逐年增加,作用日趋明显。由此,一些领导干部认为计生协会的发展将会影响计生行政部门的生存,影响计生事业的发展。虽然持这种看法的人只是少数,但往往会对计生协会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够。上述这些认识偏差的产生是由于对计生协会性质、地位、任务的不甚了解,缺乏对协会宗旨的正确认识所致。

(二)机制方面

在我国,将法律授权产生的除外,协会组织的生成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体制外生成。这种协会由会员自发、自愿、自下而上组建产生,是民主自治的组织。从我国其它行业协会的情况来看,以这种方式组建的协会大多发展良好,功能也比较完善,具有较强的凝聚力。能够有效地协调政府、企业、社会及会员之间的关系,服务功能体现得比较彻底,活动能力也较强。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协会组织多以这种方式产生。另一种是体制内生成。即由政府机关转制或由政府机关直接产生,上一级协会组建下一级协会。目前计生协会基本以这种方式生成。体制内生成的协会组织同自发组建的协会相比,无论在工作范围、服务意识、服务功能、服务手段,还是自身建设方面都存在先天不足,其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过渡依赖政府,协会缺乏独立性,会员代表性差。体制内生成的协会组织,大多缺乏民主与自治,缺乏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意识,缺少独立性,不少协会的工作只是延伸了部分政府职能。就计生协会而言,目前也存在附属行政化倾向,从而减弱了计生协会作为一个群众性组织的特色和功能。在指导思想方面,计生协会存在对政府的依赖思想,没有将自己很好定位。没有看到协会工作其实是党和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车之轮”“鸟之翼”的辅助功能,将其视为无关大局的配角的大有人在,认为协会工作搞得不好不影响大局,搞得好也出不了大成绩。因而以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和上级计生协会给予的职能多,自我创新少。在工作过程中考虑更多的是为政府做些什么,为社会、企业和群众服务明显不足;在组织机构的产生方面,计生协会多由政府机关直接产生,乡镇(街道)以上协会的工作人员多为原行政工作人员,从思维定式到工作方式都不免带有机关的痕迹,行政色彩比较浓,研究、采用群众工作方法不够,计生协会组织大多也成为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或是行政职能的一个科室,缺少自主性。村(社区)级计生协会理事很少以自愿或选举的方式产生,会员也以党员、干部为主,事实上成为群众所说的“党员协会”“干部协会”,缺乏活力。另外已建立的计生协会大都属体制内生成,协会不是会员自发、自愿组建,从县市到企业到村(居),会员往往按自上而下给予的比率名额,由下级行政部门负责人推荐。在推荐的过程中推荐人的意志往往决定了会员的确定,而推荐人受行政管理层的影响较大,考虑更多的是上级部门的利益而忽视群众利益。因而,被推荐的会员往往代表性差,不能真正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从而导致计生协会难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造成凝聚力不强,权威性不足,很难时刻维护会员的利益。尤其是当政府与企业、村(居)、会员,会员与政府、企业、村(居)的利益不一致时,计生协会很容易放弃自身利益而站在政府和企业或村(居)的立场上,导致计生协会凝聚力不足,影响计生协会发展。2、民主管理意识差。计生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民间性、平等性是不可缺少的特性。民间性即非官方性,要求协会地位独立、管理自主、活动民主;平等性则要求协会内各成员之间相互平等,具体表现在对决策层人员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制定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决策,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参与落实扶贫开发、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但计生协会由于是体制内生成,其生成及运作方式即决定了它缺乏民间性与平等性,计生协的民主管理意识不强,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履行。3、未形成大联合的趋势。目前,计生协会仍然停留在各自为战的格局。协会本应是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但目前还未跳出部门管理的框架。不管是乡镇(街道)协会、村(居)协会还是企业协会还只是划地为界,在自己的小圈圈内小打小闹,没有形成全局一盘棋的意识,没有像其它行业协会那样打破框框(包括地域的和思想上的),成立可以共同参加的联合计生协会,把会员归拢起来,给他们以娘家的感觉。这样势必造成资源浪费、信息不流通。当然这需要上级协会工作人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这又牵涉到计生协会工作的人才问题了。

(三)人才方面当今社会的发展,最终是靠人才能量的发挥去推动,计生协会的发展也一样,缺乏人才,同样难以发展。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来看,协会一般都参与立法,参与政府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协会的领导由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面向社会招聘,总之,协会工作人员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知识性。而我国正在发展着的计生协会工作人员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素质上,都还难以适应计生协会发展的要求。从数量上来说,目前县市级计生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多为行政人员兼职,专职人员多为1—2人,有的甚至只有1个兼职工作人员。而一个县市至少有30万以上人口,要靠这一个甚至只有“半个”人员管好协会工作,困难可想而知;乡镇计生协会的情况也同样不容乐观,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大多也为原行政工作人员兼职,秘书长多为计生办主任兼职,专职人员几乎不存在;村级计生协会组织理事多由原村两委干部分任,秘书长一般由村妇女主任兼任,也不存在专职人员。从素质上来说,一是计生协会干部都缺乏相关工作专业知识和工作主张,特别是基层计生协会干部,习惯于行政方法和手段,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教育,不善于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就是建立协会和整建协会都是一个模式。二是兼职人员难以全身心投入计生协会工作,有些甚至只是挂个名。三是基层协会中“五老”缺乏创新,缺乏活力。不仅计生协会现有工作人员的构成状况难以适应计生协会进一步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而且更为严峻的是,计生协会难以吸引到优秀人才,甚至难以留住现有人才,这将是计生协会今后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们知道,理性选择是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最基本判断,也就是说,人的行为选择总是经过成本——收益模式的比较之后作出的,人的行为指向总是以实现最大化效用为目标。在当前这样一个市场经济时代,经济理性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人们的选择行为越来越趋向理性。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观念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深入人心,而且目前计生协会的处境甚至更为尴尬,既不是国家的行政组织,也没有完全实现作为非官方组织的独立性。因此,即使不谈计生协会所能够提供的经济“效用”无法吸引和留住人才,光看计生协会的用人机制、运行机制以及它所能提供的工作条件、工作氛围、政治待遇、社会认可度、工作人员的职业声望、社会地位等综合“效用”也很难与其他行业或行政单位相匹敌,所以它形不成对人才的吸引。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就是,不仅吸引不到优秀人才,甚至使现有人才流失(流失到其他行业或者把进入计生协会当成“三级”跳板进入更好编制的也不乏其人)。人才缺乏的状况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经费方面在发达国家,协会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另外还有适当的有偿服务收费。我国计生协会组织的经费主要靠本级财政支持,而政府财政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投入已尽最大限度了,更何况在认识里,大多把计生协会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同起来,这势必造成对计生协会经费投入不足。计生协会工作条件如交通、工作用房、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与开展工作要求不相适应,这往往增加计生协会对计生行政部门的依赖性,限制了独立性。另外,开展会员会费收缴也比较困难,一是会员优先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影响会员权利义务的统一;二是会员交纳会费意识不强;三是农村受到减负影响,把收缴会费误认为乱收费、增加负担,阻力较大。除以上困扰协会发展的四个主要障碍之外,还有法制不健全,协会的性质、地位及职能缺乏法律定位,协会结构不合理,重视协会力度不够,以及协会自身作用发挥不充分等等。

二、计划生育协会发展对策

计生协会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生事物,目前正在蓬勃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同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我们应当寻求解决途径,使计生协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最终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关系协调、活动经常的计划生育协会,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低生育水平服务。(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管理层次,即政府的宏观调控;二是微观管理层次,即村(居)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管理层次;还有一个就是中观管理层次,即各种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形成的管理层次。计生协会是既依托于政府、社会和企业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观管理层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计生协会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角色,而是一个在计划生育、扶贫开发、信息流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不可或缺的中观管理层次。它具有紧密联系群众的组织团体优势和工作方法优势,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具有强大组织力,推动力和影响力的群众团体,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在新形势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具进,开拓创新,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顾大局、管本行,深化改革,提出新思路,研究制订新的意见和措施,从方方面面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另外,计生协会在体制、组织、职能、资金、活动等方面,还可以借鉴其他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有自己相对的独立性而不是附属于计生行政机关,甚或是计生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职能科室,确立一个明确的定位,必要时还可以以《条例》的形式予以确定,给予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功能、加强职能落实

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新世纪计生协会的工作指明前进的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国建设小康社会,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经济更加发展,改革开放更加深化,民主法制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因而计生协会的工作范围也应随之拓展,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1、明确功能

计生协会的功能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是介于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和联结纽带。政府可以分解职能把具体事务交给计生协会,以实现宏观管理职能。计生协会把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向政府反映,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通,增进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相互理解。另外计生协会还要非常重视把经济建设中的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企业和会员,如企业之间、村(居)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的人才信息、高新技术信息等等。

2、落实职能

(1)带头。在新形势下,计生协会要求会员带头不仅是实行计划生育方面,而且在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脱贫致富等方面都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这也就对计生协会的整建工作带来更高的要求,需从思想境界、政治觉悟、价值观念、道德修养、科学技术和文化业务知识等方面把好会员入会关。

(2)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仍然不能摆脱少数人做多数人工作的局面。这就需要寻求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找到群众思想症结的切入点,对症下药,切忌不切实际的形式主义,摆花架子,而要根据群众需求、存在的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扎实地宣传,使群众真正受益,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服务。我们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具体到广大人民群众,脱贫致富、提高生活、生命质量是突出的兴奋点。开展计生协会工作也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如果脱离了这个中心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就计生抓计生,很难把计生工作做好,也很难把计生协会工作做好。计生协会要基于现实,创造条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强调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地位,我们是服务员,要通过优质服务,让群众自觉地来实行计划生育。

(4)监督。监督职能不仅适用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还应加强对领导层是否支持计生协会工作,计生协会内部工作人员、协会理事是否履行职责的监督,来促进计生协会事业的发展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交流。目前各地计生协会发展的状况并不平衡,有些地区尚处起步阶段,但先进地区已在工作过程中总结出了许多成功经验。因此,形成计生协会全局观念,并进行跨地域(行政地域、地理地域)、跨行业的交流,实现经验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是非常有益的。通过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可以使计生协会借鉴其他行业协会的经验和教训,促进计生协会顺利向前发展;通过不同地区计生协会之间的交流,可以使计生协会工作开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少些摸索的过程,少走一些弯路,并实现跨越式的发展;而对那些计生协会工作开展走在前头的地区,也可以通过交流,达到群策群力地推进计生协会工作快速向前发展的新局面。

(三)建立有序发展的运行机制

1、有序建立。计生协会建立要避免一哄而上,无序建立,否则往往就是墙上协会、名册协会、挂牌协会。特别是作为当前工作重点的企业计生协会建设上,更要避免重蹈村(居)计生协会的覆辙,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原则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与WTO规则相接轨,在创建的初始就站在高起点上,为今后企业计生协会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经济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实施探究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2)12-0159-02

面对经济日益增长的城市新特点,对计划生育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就是在这一契机和人口专家的指导下而实施的,寻求人口素质和经济增长的平衡点,既能加快经济的增长,又促进了人口适度发展,尝试少生快富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立。

1实施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工程的必要性

幸福家庭工程将“以人为本”作为实施重点,此工程围绕整个家庭贯穿于人的生命全过程,服务涵盖人的各方面需求,对进一步拓展计生工作的转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使计生工作能够很好的与家庭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坚持人口发展与家庭经济协调发展的道路就应该从大局出发,将人口控制以及提高人口素质更好的融入经济发展之中,通过在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与经济协调有机的结合,更好的扶持计生家庭的生活和工作,才能把广大计生户的精力引导到致富上来,确保经济的发展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和谐发展。

很好的将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社会工作之中,体现了幸福家庭工程是一项惠民工程,极大的推进了对各种老年、残疾年、留守和受灾等家庭的扶持力度。推动幸福家庭工程就是推动民生基础工作的加强,有助于建立健全计生工作的格局,不断提供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行成全新的计生工作体制进入社会。当社会经济能够有序的发展,计生家庭的整体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不断的提供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都将是计生幸福家庭工程成功重要体现。

2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工程的实施过程

2.1完善的联动机制建立。幸福家庭工程的具体落实不是单一部门能完成的,努力提供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积极探索和完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有序解决社会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和工作重点,建立一个以计划生育部门牵头、卫生、教育、民政、公安、流管、文化以及各社会团体都参与其中的工作制度,明确部门之间的协作任务,全面的推动幸福家庭工程的联动工作机制。实施过程中成立协调小组,来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机制,并通过定期会务来分析研究工程进行中存在的问题,打破计生部门封闭的发展模式。通过区分不同的人群需求来指定具体的措施,引导他们参与其中,灵活开展工作才能更具指导和权威性。当然发动群众的主管能动性也是很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电视、报纸等媒体介入其中,正确的舆论引导,逐步提高群众参与其中。

2.2落实计生户的政策奖励。幸福家庭关爱工程的核心工作理念是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为根本,大力开展拓展,这种全新的工作理念要求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对于实施计生政策的计生户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应该大力扶持。每年对各种情况的计生户都实施一定的资金补助;各种社会团体活动和技术服务优先考虑;计生户的孩子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扶持;优先给予计生户提供无息贷款帮助创业;明确计生户的养老问题等一些列的政策奖励,还应该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先进的文化教育融入家庭中,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提高计生户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家庭加入其中得到实惠。

2.3加大监管力度。幸福家庭关爱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绝对不能只停留于口号和宣传阶段。以人口工作为切入点来改善民生,着眼于探索计生工作和民生改善的结合点,克服传统的计生工作的缺点,促进多样灵活的的群体生活,使人们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求各部门对重点扶助对象的资金、就学、养老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奖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细化工作,建立各级“幸福家庭关爱工程”办公室,监管实施的细节,对实施的各项流程进行建册归档,和其他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共同的考核和监督。这样才能不断的扩大幸福家庭关爱工程惠及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