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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考察报告范文

任职考察报告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同志于200*年*月*日,经公开招考进入团市委工作,历任****等职,现任共青团**市委副书记,经过对该同志的认真考察,我们意见如下: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该同志思想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工作扎实努力,敢打硬仗,勇于创新

自担任团市委学少部部长和组宣部部长以来,认真履行学少部部长和组宣部部长的职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寻找新时期加强少先队工作和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少先工作方面,引导全市少先队组织广泛开展“雏鹰行动”和“新世纪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全市少先队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少年儿童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带领全市各级团组织坚持以党建带团建,广泛开展团员先进性教育,切实加强团干培训工作,全市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团员团干队伍建设有了进一步提高。几年来,团市委被评为全省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组织奖、全省少先队工作先进集体,我市共涌现出**个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个全国少先队红旗大队,***余个全省五四红旗团委,**所省级少先队工作示范学校,有两名同志就获得省级星星火炬奖章,**名同志被评为全省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名学生被评为*****,***余名同志被评为省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多名学生受到全国、省的表彰,该同志自己也被评为全省少先队先进工作者。担任****以后,该同志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组织了“手拉手百万图书进乡村”活动和“做诚信公民,铸诚信潜江”演讲赛,取得了较好的影响,分管的工作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团省委的高度肯定。

在对待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的同时,该同志还积极参与团市委各项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从不敷衍了事,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总是从实际出发,尽己所能,不断创新。为团市委各项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立下了汗马功劳。

三、作风严谨,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生活上不骄不躁,作风严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不侵占公家一分一厘,不行贿受贿。为人谦虚谨慎,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四、认真学习,提高修养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学校基本概况

**附属小学创办于1970年,20xx年被确定为福建省课程改革基地校。学校现有教职工104人,37个教学班,学生1965人;校园占地15亩,现有建筑面积16623平方米。

学校以“勤奋、自主、合作、创新”为理念,沿着“实施主体性教育,培养发展型学生,创建精品型学校,形成学者型教师群体”的办学思路和“面向全体,重视个体,发掘差异,激活潜能,为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的教育目标,扎实探求教育发展新路,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在各项工作务实求新,锻造品牌的同时,重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使学校成为闽东基础教育的龙头学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基地

二、办学条件

走进学校我们可以看到学校拥有先进的教学设施和优美整洁的环境。操场铺设橡胶跑道,建有校园电视台;学校现有计算机200多台,有完整的校园网,并创建“**附小”网站在互联网上开通;全校37个教学班拥有电脑、实物展示台,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实施网络化教学;还有德育室、少先队活动室、电脑室、语音室、音乐室、美术室、阶梯教室、电子备课室、实验室、标本室、劳技室、图书馆、师生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厅、器材室等专用室20多间,室内装备齐全,各种教学设备均按一类标准配备;学校建有网络中心、教学资源库,教师实施电脑备课,实现资源共享,为素质教育的实施提供物质保证,为孩子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条件。

学校布局合理,校园内碧草如茵,形成立体的绿化格局,成了融学园、花园、乐园于一体的学校;校内板报、标语、专栏体现人文关怀,凸显教育功能。学校通过现代技术教育,提升教育理念,营造良好的争创文明学校的教育环境,提高教学效益,形成办学特色。

三、学习收获

(一)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德育工作总体目标,落实德育工作的重要位置,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多方位探索德育工作新路劲。重点落实以下几项内容:

1、爱国主义教育。全体教师都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激爱国之情,导爱国之行。在各种活动中强化品德、纪律、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爱国、爱校、爱集体的思想感情;教育他们脚踏实地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2、养成教育。全体教师明确职责,针对"**附小学生一日常规"要求,在教育教学中逐项抓落实。以"德育实效性"实验为抓手,以晨会、班队会课为主阵地,以一日常规为主教材,对各项内容进行训练,达到落实行动的目的。养成教育从"五项评比"的小处抓起,坚持天天评、周周比、半期小结、学期总评,表彰先进,使之成为每个学生的自觉行动,从而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3、公民道德教育。把公民道德教育20字规范化为“少先队五小行动”的要求,并对学生进行教育训练。通过课题研究,取得点上的经验后再面上推广。同时大张旗鼓地开展“做文明少年”,“加强文明教育,告别不良行为”活动,并做到“两个坚持”:坚持常规训练,坚持日常行为的检查评比,促进学生社会公德水平不断提高,形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的良好风尚。

4、校园文化建设。举办“健身节”、“科技节”、“读书节”、“艺术节”、“庆六一老少同乐”、“毕业晚会”、“亲子营”等活动,通过“电视台”、“小记者站”、“新蕾报”、“教海探航”、“附小简讯”、“学校宣传栏”、“校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的规范建设,提高了校园文化品位,进一步创设良好的文化育人氛围。

5、心理健康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融入学科教学和学校各项工作中。在师生中倡导“帮助你、鼓励我、夸奖他,我们一起成长”;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用变化的目光去注视的学生,用赞赏的口吻去评价学生,让不同层次的学生的多种心理需要都能得到满足,都相信“我能行”。学校设“校长信箱”“心理咨询室”,创设让学生倾诉的氛围,与学生沟通交流,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排除他们的心理障碍。

(二)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制定完善制度,规范教学流程。学校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各门课程;结合实际制定了《**附小各学科教学常规》及实施细则,以及备课制度、听课与评课要求、作业设计批改要求等,使教学过程有章可依,制度完善。学校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反馈、评比,落实教学常规。

2、变革备课方式,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加大对备课环节的管理,注重体现以学生为本,以发展为本的新理念;注重方法、过程、态度、情感、价值观的探索;倡导“集体备课、互相协作、资源共享、个人增减”新的备课方式。教学设计要求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关注学生的学法,尊重学生思维的多样性,讲求教案的实效性和创造性。提倡教师写课后记,强调课后反思的重要性。

3、紧抓课堂教学,力求减负提质。素质教育的实施关键在课堂,学校重视课堂教学的过程管理,经常随堂听课,并进行面对面的教学评析,共同探讨新型的教学模式;同时,强调作业设计与批改的针对性,层次性,实效性。

(三)学校以教科研为先导,改革课堂教学,探讨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确定学校教研课题。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实施“主体性教育”为根本,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多层次的课题研究。2、提出全员参与要求。学校要求全体教师围绕素质教育,结合自身实际,结合学科特点,选择课题,确定子课题,参与教科研活动。研究过程要切合实际,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给学生提供适宜的土壤和适宜的发展空间。

四、反思

1、环境育人尤为重要。我们考察的宁德附小,将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结合得十分完美,校园清洁优雅,文化气氛浓厚,充分利用墙壁、走廊、门窗办起了墙报专刊,名言警句、书橱等,营造了浓厚良好的育人环境。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一、学校基本概况

**附属小学创办于1970年,2002年被确定为福建省课程改革基地校。学校现有教职工104人,37个教学班,学生1965人;校园占地15亩,现有建筑面积16623平方米。

学校以“勤奋、自主、合作、创新”为理念,沿着“实施主体性教育,培养发展型学生,创建精品型学校,形成学者型教师群体”的办学思路和“面向全体,重视个体,发掘差异,激活潜能,为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的教育目标,扎实探求教育发展新路,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在各项工作务实求新,锻造品牌的同时,重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使学校成为闽东基础教育的龙头学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基地

二、办学条件

走进学校我们可以看到学校拥有先进的教学设施和优美整洁的环境。操场铺设橡胶跑道,建有校园电视台;学校现有计算机200多台,有完整的校园网,并创建“**附小”网站在互联网上开通;全校37个教学班拥有电脑、实物展示台,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实施网络化教学;还有德育室、少先队活动室、电脑室、语音室、音乐室、美术室、阶梯教室、电子备课室、实验室、标本室、劳技室、图书馆、师生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厅、器材室等专用室20多间,室内装备齐全,各种教学设备均按一类标准配备;学校建有网络中心、教学资源库,教师实施电脑备课,实现资源共享,为素质教育的实施提供物质保证,为孩子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条件。

学校布局合理,校园内碧草如茵,形成立体的绿化格局,成了融学园、花园、乐园于一体的学校;校内板报、标语、专栏体现人文关怀,凸显教育功能。学校通过现代技术教育,提升教育理念,营造良好的争创文明学校的教育环境,提高教学效益,形成办学特色。

三、学习收获

(一)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德育工作总体目标,落实德育工作的重要位置,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多方位探索德育工作新路劲。重点落实以下几项内容:

1、爱国主义教育。全体教师都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激爱国之情,导爱国之行。在各种活动中强化品德、纪律、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爱国、爱校、爱集体的思想感情;教育他们脚踏实地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2、养成教育。全体教师明确职责,针对"**附小学生一日常规"要求,在教育教学中逐项抓落实。以"德育实效性"实验为抓手,以晨会、班队会课为主阵地,以一日常规为主教材,对各项内容进行训练,达到落实行动的目的。养成教育从"五项评比"的小处抓起,坚持天天评、周周比、半期小结、学期总评,表彰先进,使之成为每个学生的自觉行动,从而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3、公民道德教育。把公民道德教育20字规范化为“少先队五小行动”的要求,并对学生进行教育训练。通过课题研究,取得点上的经验后再面上推广。同时大张旗鼓地开展“做文明少年”,“加强文明教育,告别不良行为”活动,并做到“两个坚持”:坚持常规训练,坚持日常行为的检查评比,促进学生社会公德水平不断提高,形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的良好风尚。

4、校园文化建设。举办“健身节”、“科技节”、“读书节”、“艺术节”、“庆六一老少同乐”、“毕业晚会”、“亲子营”等活动,通过“电视台”、“小记者站”、“新蕾报”、“教海探航”、“附小简讯”、“学校宣传栏”、“校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的规范建设,提高了校园文化品位,进一步创设良好的文化育人氛围。

5、心理健康教育。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融入学科教学和学校各项工作中。在师生中倡导“帮助你、鼓励我、夸奖他,我们一起成长”;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用变化的目光去注视的学生,用赞赏的口吻去评价学生,让不同层次的学生的多种心理需要都能得到满足,都相信“我能行”。学校设“校长信箱”“心理咨询室”,创设让学生倾诉的氛围,与学生沟通交流,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排除他们的心理障碍。

(二)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制定完善制度,规范教学流程。学校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各门课程;结合实际制定了《**附小各学科教学常规》及实施细则,以及备课制度、听课与评课要求、作业设计批改要求等,使教学过程有章可依,制度完善。学校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反馈、评比,落实教学常规。

2、变革备课方式,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加大对备课环节的管理,注重体现以学生为本,以发展为本的新理念;注重方法、过程、态度、情感、价值观的探索;倡导“集体备课、互相协作、资源共享、个人增减”新的备课方式。教学设计要求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关注学生的学法,尊重学生思维的多样性,讲求教案的实效性和创造性。提倡教师写课后记,强调课后反思的重要性。

3、紧抓课堂教学,力求减负提质。素质教育的实施关键在课堂,学校重视课堂教学的过程管理,经常随堂听课,并进行面对面的教学评析,共同探讨新型的教学模式;同时,强调作业设计与批改的针对性,层次性,实效性。

(三)学校以教科研为先导,改革课堂教学,探讨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确定学校教研课题。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实施“主体性教育”为根本,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多层次的课题研究。2、提出全员参与要求。学校要求全体教师围绕素质教育,结合自身实际,结合学科特点,选择课题,确定子课题,参与教科研活动。研究过程要切合实际,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给学生提供适宜的土壤和适宜的发展空间。

四、反思

1、环境育人尤为重要。我们考察的宁德附小,将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结合得十分完美,校园清洁优雅,文化气氛浓厚,充分利用墙壁、走廊、门窗办起了墙报专刊,名言警句、书橱等,营造了浓厚良好的育人环境。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一、考察预告的适用范围

干部考察预告主要适用于对乡镇(街道)、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2、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3、后备干部的考察;

4、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根据上级要求不实行考察预告。

二、考察预告的内容

考察预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考察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2、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络电话;

3、考察对象姓名及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4、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三、考察预告的形式

考察预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方式。领导干部交流后任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至3个工作日进行。

四、考察预告的程序

考察预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2、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述职评议会或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的内容;

3、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预告;

4、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五、考察预告的工作要求

1、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上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认真受理群众。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高度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在了解情况后需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考察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要落实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对那些不负责任、偏听偏信致使考察失真失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用人失准失误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正确对待群众监督。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对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考察对象要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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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6篇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0机关县管干部任免工作流程,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1、任免文件及相关材料:干部科办理的任免文件、单位呈报材料、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结果、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的材料、以及有关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材料等。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7篇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部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调查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省地质调查院设立矿产督察站,矿产督察站业务上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由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对部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并提出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考核、解聘、续聘意见;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

部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

第七条矿产督察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79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3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每位矿产督察员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业权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附1)或《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附2),编写矿产督察报告,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在督察矿区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且事实清楚的,应在5日内向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发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向督察对象出示矿产督察员证;

(六)对被督察的矿业权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七)年底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八)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九)完成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矿产督察员考核及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1、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

2、矿产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督察任务时,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第九条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业权人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

(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第十条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业权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向矿业权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业权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矿产督察经费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来源:

1、矿产督察工作专项经费;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列支的专项经费。

(二)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日常办公费用、奖励、督察工作所需用品以及培训、会议等。

(三)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下拨经费时予以扣减。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

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失察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分

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个人应负的责任,分清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主要承办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党委(党

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推荐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都有向党组织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地推荐优秀干部人选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干部实行责任制,所推荐人选失实失真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干部推荐的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推荐程序等拟定推荐方案。推荐要严格按方案进行,不得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对推荐单位通报批评,进行重新推荐,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所有参与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不得列为本次考察对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处分。

第七条个别谈话推荐时,谈话推荐人要对谈话内容负责,如实评价被推荐者的品德、才能。对故意歪曲事实,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按《条例》规定进行;不实事求是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明知被推荐的干部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推荐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常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上报的,推荐结果无效,同时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党内

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推荐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对参与推荐人员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该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未按《条例》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或者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者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把民意低、群众威信差的列为考察对象的,给予考察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党委考察组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察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考察干部时,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要提供被考察对象有关真实情况的材料。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考察组如违反《条例》规定的考察原则和程序,擅自变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误或者给考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对考察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察组对考察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未作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实反映、不如实向组织汇报,甚至有意隐瞒和夸大事实、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考察组成员篡改记录或有意误导谈话对象、误记谈话内容、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违反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调离组织(人事)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考察期间违反规定接受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礼物馈赠,参加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举办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予及时调换。拒不报告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考察,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时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未通过集体研究而确定的领导班子任用建议方案,均为无效方案,对私自确定方案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经干部管理部门考察的干部,已经提拔任职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违反规定不及时存档或存档不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

第四章任免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一律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党委(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集体研究,并经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对违反规定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要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复议,或者是阻挠复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上详细汇报并提出使用建议。对于汇报不真实,或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的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介绍和参加会议的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对于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研究干部问题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研究的干部与参会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研究该干部的使用问题时,该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违反规定拒不回避的,对该成员给予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在己经明确工作调动或者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调离后仍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干部调整任用前,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且群众影响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级提拔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领导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或系统提拔的;

(五)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需报上级审批和实行备案管理的,要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组织部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和职数情况如实上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审核。对不按此项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上级党委根据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诫勉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工作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经考察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没有公示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致使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对拟任人选的有关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考试工作责任制和竞争上岗工作责任制。凡参加命题、考务、阅卷、面试和监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泄露试题内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考试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考务管理工作松懈,考场监督不力,以致考场无序、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考务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工作人员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判卷和面试时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泄露试题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判卷或考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追究责任时,需对干部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免职、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需对有关干部作出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组织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受纪律处分,但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三十七条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一般应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9篇

为严肃党的干部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精神,市委决定重申和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条例》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是否列为考察对象要经民主推荐后集体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不准用口头或以暗示方式向组织部门推荐人选,组织部门不得直接将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列为考察对象。

第四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讨论前必须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对未征求纪检机关意见或被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否决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党委(党组)不予讨论。

第五条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其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对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对提议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党委常委(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讨论的人选应逐个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八条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文件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一律无效,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各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干部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领导干部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指令或者指使提拔本人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党委(党组)酝酿、评论干部任免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条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党员干部侵犯公民或者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选举中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及其他手段妨害公民、党员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党员干部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干部考察必须全面准确,考察结果必须如实汇报,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处分。

第十五条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理。党员干部采取行贿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10篇

一、考察对象

1.各公办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

3.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二、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具体时间由考察组与各单位联系商定。

三、考察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察主要内容

2013年8月以来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侧重考察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了解干部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突出考察2013年8月以来或任现职以来、参加筹办工作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三)拟任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3年来(20XX年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以各校(园)为单位组织,由考察组在学校教职工中确定参加民主测评对象,组织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并以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人选。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由参会人员独立填写。

(二)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由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日常表现情况,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准备有关材料。①各学校应在考察前将《考察预告》张贴在单位公示栏。②考察对象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回顾总结2013年8月以来各方面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字数掌握在2000字以内),并填写《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应同时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并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交至考察组。其中,《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应在考察谈话前一天发至测评大会与会对象手中,并在考察谈话前在本单位公示栏张贴公示。③各学校要提前准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花名册》(供个别考察谈话使用),在考察组到达时交给考察组。

(四)发出考察预告。各考察组应在考察前发出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考察期间,对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按照规范格式形成调查报告,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察谈话。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职责分工,按照接近和知情原则,分别找考察对象的同事及有关人员(被谈话人名单由考察组统筹安排)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深入了解校(园)级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

(六)实绩分析。考察组要对照《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对考察对象的一些重点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分析干部在其中的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和个人所发挥的作用。

(七)综合评价。考察组在全面熟悉掌握各种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评价等次,并全面准确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汇报材料。在形成考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同类别横比、同岗位纵比、同要求互比等方法,研究确定最终考察等次。

(八)考察情况汇报。由考察组组长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考察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五、有关事项

1.考察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吴志峰同志和分管教育领导柯俊辉同志担任,成员由教委办、组织办、纪委办、各中学等人员组成。考察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全体考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考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全脱产、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参与考察工作。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抓紧抓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密切配合考察组共同完成考察任务。

3.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组长对考察材料和考察汇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总责,考察组成员对所撰写的考察材料和考察汇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11篇

一、干部职工的调配和录用

(一)调配和录用的原则

1、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因事择人,优化结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严格按照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有计划的调配,超编单位一律不得调入人员。

3、局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录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工勤人员的补充,应在工勤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事和编制部门批准后调入。

4、不准随意调工人到干部岗位上工作,搞新的以工代干。

5、凡上级下达的选调干部通知,属指令性调配,各单位要按时完成。

(二)审批权限及调配程序

1、局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及调出机关,由人事处提出方案,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2、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调配,由人事处提出方案,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3、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入调出,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局人事处审核(对调入的干部,局人事处要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调动人员,应由调入调出双方单位进行商洽。干部(工人)调动表要如实填写,调入单位要认真审阅被调人员档案,并经组织考察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5、局机关各处(室)一般不得随意外借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用人处(室)写出专题报告,注明事由、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人事处协调办理。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回原单位工作。

二、干部的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和在编制职数范围内选任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民主推荐一般应有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向参加推荐的人员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人事处向局务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预告。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人事处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3、任前考察。考察工作由局人事处派出两名以上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全面考察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缺点和不足。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数一般应在15-20人,谈话的对象应包括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部门领导、部门同事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写出考察报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

4、酝酿。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

5、讨论决定。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向局务会汇报考察情况,提出干部拟任初步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6、任职。对拟任的领导干部,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束后,局务会议最后议定任免意见,人事处履行任免手续。

(三)局机关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根据局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和干部队伍结构,由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局属单位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在科级干部职数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向局人事处写出任免请示,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任免文件。

要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可采取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多种形式了解科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工作实绩方面的情况,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三、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工作包括工资普调、晋升职务后工资变动、调入人员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工种变更、津贴、补贴发放以及保险金的缴纳管理等。

(一)局级以上干部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二)局机关处以下干部、工人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三)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手续,由本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人事处审核后自行办理。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数据提供由人事处负责,各项保险金的缴纳由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

四、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的原则和学用结合、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局里统一安排。

(一)局系统处级干部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党务方面的学习培训由机关党委提出意见,并分别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

(二)局机关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干部职工,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报考院校、专业、费用及学习年限,经处(室)领导及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报考人数及各处(室)报考人员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办理报考手续。

凡经局里同意参加专科和本科学习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全部学费;报考在职研究生班者,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30%的学费。其报销程序是:报考者持报考院校出具的学费发票,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处(室)领导在报帐单上签字后,由人事处核定报销金额,到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报领。

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局人事处审核并办理报考手续,其学费报销比例参照局机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职工的奖惩

(一)奖励。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行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除国家规定的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外,还根据年内评选、争先创优等活动,对评选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处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当年不能评奖、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工人聘干等。

六、干部职工的退休

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休。

(一)退休条件

1、公务员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局属单位干部退休

局属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退休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办理程序

1、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退休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或以书面报告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局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2、局属单位科以下干部职工的退休,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报局人事处审批。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12篇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去年以来,*市*区积极改进考察方式方法,实行了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精心设计内容。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内容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任现职时间、分管工作及干部本人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简要总结;第二部分,主要是组织部门对干部考察结果向干部本人通报的有关情况,包括民主测评情况、考察评定等次和考察评语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干部本人对干部考察反馈情况的反馈意见。

二、严格规范运行程序。第一步,发放《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在干部考察工作前,由考核组提前向干部本人发放《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由干部本人如实填写干部基本情况,填写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时,要包括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个人重大事项说明及在工作、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等。第二步,进行干部考察。干部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将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干部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并把民主测评情况、考察评定等次和考核评语填写到双向报告单中,考核评语要除对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进行评定外,还要指出干部个人存在主要缺点和问题,下步的努力方向。第三步。考核组将双向报告单向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组将干部考察情况填入双向报告单后,根据反馈对象的性格特点、心理承受能力、考察结果等方面的差异,采取直接向干部本人发放《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先由领导谈话后再发放等不同的形式反馈,并对反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问题,进行全面登记备案。第四步,干部本人对双向报告单的反馈。干部本人对报告单中有关对自己的考核情况可提出意见建议,对认为有疑问的地方可以询问,考核组将做出解释答复。第五步,归档整理。反馈全面结束后,由各考察组收集汇总《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统一报组织部干部科进一步审核整理,形成干部考察专档。

三、科学运用反馈结果。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完成后,由考核小组进行分析汇总,发挥最大效益。一是分析评估考察工作质量。通过对干部反馈意见逐人分析、总结,了解在干部考察工作需要改进的地方。二是促进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双向反馈交流,使干部考察过程由封闭操作转变为全程公开,让干部能够了解到群众和组织对自己的真实评价,了解到自己存在的优点、缺点,明确努力下步方向;三提高干部考核人员的责任心,避免个别考核人员凭老印象、相当然评价干部的现象。在去年年度考核中,全区62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普遍对干部考核工作感到满意,99.5%的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13篇

聘用考察是确保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为做好XXXX年聘用“双一流”高校毕业生考察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确保考察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考察工作顺利进行,中心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考察组,负责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工作。

(一)考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XX

副组长:XXXXXX XX

(二)考察组成员

XXXXXXXXXXXX

二、考察对象

本次考察工作的考察对象为XXXX年新入职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XX、XX、XXX三人。

三、考察内容

通过多种形式,重点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党,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考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察方法

(一)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所在学校、原单位、社区的组织和群众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电话联系、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学校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

(二)考察组成员可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的方式,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

五、形成考察报告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对每一名考察对象分别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果作为确定聘用人选的依据之一。

六、考察工作时间

考察工作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考察结果以党组请示的形式,将每个考生考察情况汇总,并提出聘用意见,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考察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二)考察组成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三)严格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14篇

和责任追究办法》应知应会试题

一、填空题(共40题,每题1.5分)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落实和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制定。

答: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从严查处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答:新时期好干部,政治监督,违规用人,失职失察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防治并举、。

答:分级负责,实事求是,精准有效,失责必究

4.党委(党组)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关、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5.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答:宏观指导,指导

6.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答:党的机关,审判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7.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规则、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答:党委(党组),党委(党组)议事,决策

8.坚持好干部标准和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以德为先,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的干部。

答:树立正确用人,德才兼备,五湖四海,事业为上,政治关,能力关,忠诚干净担当

9.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和、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制度。

答:规格,职数,深入考察,交流,回避,管理监督

10.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答:工作纪律,纠正

11.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

答:严肃问责

12.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监督机制,把检查与结

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答:组织,民主,专项,日常监督

13.强化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专项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答:上级党组织,“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

14.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不得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答:内部,酝酿,最后表态,暂缓表决,个别征求意见

15.健全组织(人事)部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机构了解情况,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次自查。

答:内部,干部监督,干部监督,纪实,1

16.第十五条  拓宽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答:群众监督,“12380”

17.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答:联席会议,联席,1

18.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

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答:15,答复,按照规定报告

19.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

答:每年,民主评议

20.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答:正职领导,一年

21.“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

答:重要参考

22.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答:约谈,责令作出说明,认可度明显偏低

23.党委(党组)开展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

答:常规巡视巡察,派出检查组,专项检查

24.检查组在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

应当提供给,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答:巡视巡察组组长,巡视巡察组

25.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答:检查情况

26.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答:2

27.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

答:重点检查

28.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工作进行检查。

答:干部选拔任用

29.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答:查阅干部选拔任用

30.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

答:提拔重用,重要参考

31.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提醒、或者要求作出说明

等方式办理。

答:调查核实,函询

32.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答:立项督查,2

33.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及时形成工作报告。

答:撤销党内职务,提拔任职前,倒查,倒查,倒查

34.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全面领导,主要领导,领导,相应

35.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情节较重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

答: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改组

36.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免职、处理。

答:批评教育,诫勉,停职检查,限制提拔使用,责令辞职,降职。

37.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依法处理。

答:有关国家机关

38.《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共章,条。

答:十,四十二

39.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答:5,13

40.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同时废止。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8分)

(一)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什么情形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参考答案:1.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3.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4.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5.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6.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7.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8.部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

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9.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10.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11.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12.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什么情形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参考答案:1.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2.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3.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什么情形的,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参考答案:1.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2.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3.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4.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什么情形的,应当追究纪检监

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参考答案:1.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2.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3.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任职考察报告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