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1篇

一、紧贴一个“中心”

即司法警察在服务自侦办案工作中,以确保检察办案安全为中心,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能定位,是对司法警察服务自侦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服务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的核心内容;其次,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职、全面参与自侦办案工作的根本途径;再次,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充分履职、体现价值的关键所在。司法警察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偏离这个中心,不能脱离这个中心,它是司法警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平台”,是司法警察积极稳妥地履行各项职能的前提,一旦偏离了这个中心,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工作就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司法警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司法警察部门要牢牢抓住这个中心,切实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的职责,紧紧围绕保障办案安全这个“中心”,全面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二、谋求两个“突破”

结合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现状,司法警察要高质量服务好自侦办案工作的重点、难点,是在谋求两个“突破”上下功夫,一是司法警察要在全面履职、全程参与自侦办案工作上求突破;二是司法警察要在依法履职、独立完成任务上求突破。这是司法高质量服务自侦办案工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是解决司法警察高质量服务自侦办案工作的出路所在。

首先是全面履职、全程参与自侦办案上求突破。从总体上讲,近年来,少数检察机关的少数司法警察在全面履职、全程参与自侦办案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既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发展大形势的产物,也是各级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有了一定提高,观念有所转变的结果。但就我们对司法警察在服务自侦办案职能作用发挥的作用看,其实不然,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所从事的工作仍是分散在各业务部门“打杂”、“跑腿”,甚至有的司法警察仍在充当开车的、看门的角色,有一部分司法警察在综合部门担任中层干部正副职,司法警察成了“万金油”,其地位和作用无从体现,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更谈不上专业化发展。那么,如何在全面履职、全程参与上求突破呢?解决全面履职的问题,就是切实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全程参与,最基本的做法就是行使警察职能,直接参与自侦案件初查。

其次是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职,独立完成任务上求突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履职工作中,不但要当好服务员、安全员、情报员,更重要的是当好侦察员,司法警察要在确保检察办案安全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侦查意识,主动参与办案,独立完成任务,只有这样,司法警察的路子才能越走越宽,司法警察部门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和价值才能得到更大的体现,通过近几年司法警察工作发展来看,实践中推行这种做法的单位,大都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其前提条件是司法警察要具备独立完成任务的本领。现阶段,司法警察独立完成任务的突破口重点应放在对自侦案件工作的调查取证上,如银行查帐、调取通讯记录、寻找证人、提押、拘传的具体实施、办理各环节法律文书等,在检察长领导或主办检察官指导下独立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三个“必须”

一是必须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主动争取院党组和检察长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这是司法警察服务好自侦办案工作基本前提,也是司法警察自身工作创新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单位的院党组和检察长不重视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建设,不注重发挥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作用,不给司法警察工作提供足够的舞台和空间,那么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就会陷入独立无援的窘境,前面所提的两个突破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工作必须自觉接受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必须加强请示汇报,最大化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二是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这是司法警察工作适应检察工作形势发展,高质量服务自侦办案工作的关键环节。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这是司法警察的特殊性质和职责要求使然,切实保证好司法警察队伍政治上的坚定,思想上的纯洁;第二,要加强队伍的业务建设,这是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工作最基础的,也是司法警察独立完成任务的首要环节,切实解决好司法警察能干、会干的问题;第三,要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确保司法警察在实际工作中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切实维护好司法警察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形象;第四,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长效机制建设,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在要求,为建设一支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现代化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建章立制,确保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充满活力,切实树立好司法警察可持续发展理念。

三是必须依法履职,各司其职,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不能混淆,这是司法警察高质量服务自侦办案工作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就是明确责任界线,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四、树立四种“意识”

第一,树立大局意识。要求司法警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检察工作大局,要跳出检察看检察,跳出法警看法警,司法警察要一切围绕服务好检察工作主题和服务好自侦办案工作重点。

第二,树立长远意识。司法警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非主要业务部门,需要每个司法警察部门,每名司法警察干警都要认真研究司法警察工作,探索司法警察工作新路子,这样司法警察工作一定会越走越宽敞,司法警察工作前景也一定会越来越美好。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转贴于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以提高素质为重点

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

(四)着力打好制度基础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司法警察 执法形象 外在形象 内在素养

【正文】

前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不在审判的第一线,往往扮演服务保障的角色,但是不难看到,司法警察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在法治进程中同样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支业务素质优良,形象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因此,本文着力于探讨在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概述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他人对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还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本身执行着一定的功能,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是由于执法本身是一种强制性活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人员的不理解甚至抵触。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执行的一部分,要求做到以法律为依据和准则,但是如果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无形之中会化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使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所以,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在司法警察执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以法警执法工作为切入点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当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之提升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其二是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直接为他人所感知,较为直观、具体;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则是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支撑与根本,内在素养的高低决定着外在形象的好坏。因此,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须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方面着手。具体而言:

(一)外在形象

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着装、举止、谈吐、行为方式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能为人所直接感知,往往代表着人们对司法警察的“第一印象”。因此,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在外在形象方面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说,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够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但是又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例如,在工作中,司法警察的着装要统一, 同时做到整洁、美观;在谈吐举止方面,时时不忘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更不能恶意中伤、诋毁国家法律;在行为方式方面,应该等同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规范日常生活的细节方面。

(二)内在素养

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而言,较为含蓄,但是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除了需要依靠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个人努力等方式来促进。

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该具备较好的工作作风,法警队伍应该密切写作,重视团队精神;在职业技能方面应该加强培训,同时注重自我学习,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理论外,还要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学习,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审判秩序维护等方面工作的学习;在道德素养方面,应该严于律己,一切工作以维护法律制度和法院工作为出发点,廉洁自律,拒绝腐朽思想的侵蚀。

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司法机关和司法警察个人都必须长久地加强培训、学习、总结。通过一个动态的过程,实现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进而促进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锻造一支精干、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三、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具体路径

上文论述了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两个基本要求,即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个层面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司法警察形象的综合提升,必须做到“外塑形象,内练素养”。因此,本部分的论述将具体探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新思路、新途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讨如何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具体地、现实地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对言,从主体角度来考察,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二要依靠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这两个方面对于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面均不可偏废。

(一)司法机关的应有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负有较大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部分,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本身即负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其有能力、有资源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进行综合提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我们知道,法律人共同体的概念已经为人们所熟知,这个专业的共同体,共享一套话语体系和逻辑思维,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司法警察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律人共同体,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处于边缘化状态。笔者的观点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应该以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思路进行,其各项要求和标准,应该等同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具体来说,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法律素养、法律技能方面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国家的法律体系,甚至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特殊技能的培训,这些技能包括应急事件处理、人身保护、搏击格斗等方面的内容。惟有如此,司法警察才会被锻造成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有警察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一支形象优秀,赢得赞誉的司法警察队伍,离不开司法机关对其统领和管理,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形象,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而言,在法警队伍的组织机构上应该有所创新,对法警的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向法警队伍灌输法治理念,使其能够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司法警察的个人努力

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离不开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努力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过程中的宏观因素的话,那么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就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的微观因素。这两方面因素只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收效。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中,司法警察个人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司法警察应该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任何一个职业都具有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司法警察职业也不例外。那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形象;第二、保障和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过程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均不能违背这两方面的目标,这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点,不得违背,尤其是不能发表与自己的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如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国家的法律没有信心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表示不满等等,这些行为均违背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且对法律实施和法院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司法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并且以此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我形象。

其次,司法警察应该加强个人学习。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变动较快,新法也不断出台,法律工作者一旦松懈了学习,就会被时代所淘汰,司法警察也是如此。例如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影响较大,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对此加强学习和研究。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除了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外,还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职能,因此司法警察应该自我加强专业素养的学习,通过提升专业技能的方式,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最后,司法警察应该明确工作纪律,端正作风。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是较为严格,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严格恪守纪律规范,端正作风。具体而言,司法警察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定、工作章程和各项办事规则,服从命令,另一方面,应该廉洁奉公,拒绝不良思想的侵蚀,以实际的行动向社会表明,自己是一个胜任的、优秀的、形象良好的司法警察,能够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以及党和人民交代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J].人民检察.2005(4)

[2]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7(4)

[3]黄建清.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J].法治论丛.2002(4)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 政治 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 现代 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 法律 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 发展 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 法律 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 政治 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 教育 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 发展 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 政治 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 教育 ,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 总结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 规律 ,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以提高素质为重点

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 法律 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

(四)着力打好制度基础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6篇

【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提高执法能力,服务保障办案,司法警察发展向何处去?笔者认为,只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使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实现人民检察院“正义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做出自己的贡献。 【论文关键词】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作为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 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一)选任人员要 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 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强政治学习制度 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三是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 的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抓住机遇推进发展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规律,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以提高素质为重点 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 (四)着力打好制度基础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因此要看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进程的重要环节。 总之,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检察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检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7篇

        【关键词】机构建设;管理体制;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五)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衔审批缓慢,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兑现,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的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就更无法兑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 历史 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机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 法律 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 发展 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8篇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五)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衔审批缓慢,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兑现,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的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就更无法兑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机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司法警察工作运转协调。虽然上级检察院三令五申地强调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可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原因,对司法警察机构编制不批或者说不足额批,导致司法警察机构无法组建,或者说有机构无人员,所以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要与上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文件,下达硬性指标必须建立司法警察组织,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上级检察院要经常到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实际考查基层检察院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9篇

【内容提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机构建设;管理体制;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五)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衔审批缓慢,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兑现,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的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就更无法兑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 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机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司法警察工作运转协调。虽然上级检察院三令五申地强调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可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原因,对司法警察机构编制不批或者说不足额批,导致司法警察机构无法组建,或者说有机构无人员,所以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要与上级党委政府联合 下发文件,下达硬性指标必须建立司法警察组织,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上级检察院要经常到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实际考查基层检察院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10篇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无疑问,在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难点问题却无法回避,那就是司法警察的调研能力不足以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机关“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业务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基层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二、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11篇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根据高检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参与检察官办案时可履行九项职责。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官人身安全作用,较好实现了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无疑问,在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难点问题却无法回避,那就是司法警察的调研能力不足以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机关“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业务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基层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二、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12篇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根据高检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参与检察官办案时可履行九项职责。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官人身安全作用,较好实现了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无疑问,在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难点问题却无法回避,那就是司法警察的调研能力不足以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机关“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业务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基层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二、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13篇

一、思路决定出路,大田县检察院党组在工作中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确保办案安全、及时处置检务活动中突发性事件和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角度出发,着力提高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了“四破四立”,即:破除法警工作无足轻重的思想,树立有检必有警的观念;破除法警工作没有发展前途的思想,树立抓机遇谋发展的观念;破除法警工作墨守成规的思想,树立大胆创新的观念;破除法警工作难管理的思想,树立抓规范促管理的观念。在工作部署上,我院党组切实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到与其他检察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在上级检察院尚未将法警工作列入检察业绩考评范围的情况下,超前谋划,把法警工作纳入本院目标管理,与其他检察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措施,积极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配齐配强法警队领导班子,在业务开展和人、财、物等方面上给予政策倾斜,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为司法警察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针对以前法警分散管理,检警不分,检警混岗等问题,我院党组按照高检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法警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有利于偏远地区检察机关法警工作的长远发展和规范化建设的角度出发,作出了规范法警机构设置,充实警力,实行集中编队管理的决定。在该院党组主动争取和积极努力下,地方党委高度重视由县编委作出批复,正式成立了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规格与内设机构相同;现配备队长1名,平均年龄29周岁,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所有法警全部实行集中编队管理,由一名副检察长分管。实现了警力统一协调、统一派警、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评,有效地避免了科室协调等内部环节中不必要的矛盾,确保了司法警察顺利履职。积极尝试、探索和实践“以办案区为载体,规范和延伸法警工作职能,为办案提供安全高效服务”的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得到了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三、我院党组坚持把司法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全院检察队伍培训的“大盘子”中,合理制定培训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抓好法警业务素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工作,重点抓好政策法规、条例禁令、检察业务、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培训;强化了体能训练,每年组织一次军事化训练,请武警中队战士当教官,按照从难从严的实战要求,比照武警实行训练时间、训练内容、检查考核“三同步”,广泛开展了岗位大练兵活动,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有了显著提升,较好地服务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四、坚持从严治警、专业立警、科学管警、规范用警的编队管理要求,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纪律规定,突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警容、警风、警纪,加强检(警)务督察工作。执法中要求每位法警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随时做好待命的准备,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胜得了”。同时,该院法警队还积极开展了“争创先进法警队,争当先进法警”活动,并纳入全院“创争当”活动范围,在法警队中形成了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树立了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2010年,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配齐所有必配装备,并购置了警用装备包、防火毯、脚镣、催泪喷射器、金属探测器、无线电干扰器、时钟显示器以及灭火器等选配装备,更新了对讲机,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办案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近年以来,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基层院中第一家建成规范的办案区;第一家完成局域网建设并与政法网联通;在全市第一家实现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提升了装备水平;同时,在办案区内增设了应急灯、医用器材和部分应急药品等,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得到了新提高。

坚持法警工作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的方针,把发挥职能、参与和配合业务部门办案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工作中重点抓了参与搜查、执行传唤、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看押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项职能作用的发挥,要求法警出警前必须要详细了解执行警务的时间、地点、执行警务的种类,携带何种警械(具),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在护送证人回家(单位)时,规定不开警车、不着警服、不鸣警笛、选择恰当的时候和适当的环境,将证人安全送回家,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权的保障;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全副武装,带齐“警官证”和“拘留证”(逮捕证),要求法警特别注意保持警惕,切实防范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问题的发生。

五、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够规范。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不能全部得到很好的落实。有时因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反贪、反渎、控申等其它科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的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

2、司法警察的素质参差不齐,不能适应服务检察职能的要求。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导致一些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无法得到进一步提高。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14篇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如何在基层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笔者谈点精浅认识和思考。

一、转变思想观念

加强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建设,首要的前提是必须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领导班子要根除思想上的误区。要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司法警察部门理顺工作关系,同时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职责范围的宣传,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认识偏差。二是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要根除思想上的误区。要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了解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责,从潜意识里摒除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错误观念,重新思考如何立足本职,积极配合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形成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有效整体合力。三是法警部门和司法警察要根除思想上的误区。要彻底摒弃司法警察“工差、听用、打杂”等陈旧观念,重新审视自我,不断加强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不断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全院上下进一步加快观念转变的步伐,牢固树立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的观念。与此同时,明确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即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以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发挥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也才能真正夯实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前提和思想基础。

二、提高素质能力

作为承担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的主体,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作风,才能保证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

首先,要重视抓源头,重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品质培育。对司法警察队伍职业道德培育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培养忠诚意识,树立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党、忠于人民的精神,把司法警察塑造成忠诚、清廉、公正、文明的执法者;二是培养高尚的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把司法警察塑造成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的人。一个司法警察能够做到执法公正、无私奉献,就是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就能从内心牢固树立爱民为民思想,对人民群众怀着真挚的感情,自觉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要加强技能训练,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过硬本领。司法警察工作有其独特的职责范围,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都在不同程度上要求司法警察具备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执法技能过硬等基本素质,其中履行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以及执行警务协助、参与追逃等职责还对司法警察的体能、心理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司法警察面临着新的考验,比如如何更人性化地执法、新型警用装备和通讯工具的使用等等,都对当前的司法警察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基层检察院必须认真应对这些要求,科学地规划和实施以体能训练、队列及擒拿格斗训练、警用装备使用训练、射击训练为基础内容,以综合战术训练、心理素质训练、野外生存训练、创伤急救训练为重要课程的专业培训,真正使司法警察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真正达到“用必能战,战无不胜”的目的。

必须引导司法警察加强业务理论和相关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司法警察条令、条例及警械器材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警察法》等,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有较好的科技文化水平和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能力。在实践中,要学习、了解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金融、证券、会计、外语、计算机应用等科学文化知识;要坚持定期组织司法警察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检察业务知识,做到一专多能。只有这样,我们在工作中才能遇事不慌不忙,处事泰然处之。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需要。

三、加强作风建设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第15篇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

(一)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编队管理。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不够规范,司法警察往往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有的是名义上编队,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三)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方法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水平。

以服务检察业务为主要职责的司法警察队伍,往往忽视队伍建设中的管理环节,而提高队伍建设水平的关键正是法警队伍的管理。近年来,检察院的业务部门乃至司法警察部门管理都主推规范化管理理念,使各项工作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不仅合理利用了现有资源,更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业务水平。司法警察管理与检察业务科室有很多共同点,同时也存在许多区别。所以为了更好的服务检察办案,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应该更加突出精细化理念,在管理上规范法警履职。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细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数据化和信息化的手段,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引入精细化管理的先进理念对于我队的制度建设和工作管理都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精细化管理以“精、准、细、严”为基本原则,通过提升改造警队人员的素质和意识,加强警队内部控制,强化链接协作管理,从而从整体上提升警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精细化不能单从字面来理解,其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特征:1、精是做精,求精,追求最佳、最优。2、准是准确、准时。3、细是做细,具体是把工作做细,管理做细,流程做细。 4、严就是执行,主要体现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与控制。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很微妙,职责既有服务又有管理。要服务就要做到最好,要管理就要严格,二者的实施过程都要求细致、准确。所以司法警察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