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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论文范文

司法会计论文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一)历史渊源

司法会计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也在司法部门中设立,“”期间曾经中断,后随着经济案件的需要又重新启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彻底消灭了“自审自鉴”的局面。司法会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而产生。而法务会计是在英美法系体制下,为了解决法官、律师关于会计方面知识的不足,创设专家证人的基础上设立的。法务会计人员是具有会计方面知识的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可以追溯到1817年的格拉斯哥、苏格兰的法庭和辩护律师的需要。直到1900年,英、美国家理论界掀起了研究法务会计的高潮。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一词。而现代法务会计则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在美国,随着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美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我国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引进的,其研究多数是会计界人士。从其历史发展来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初都是为了法庭审理需要,为法官、律师提供专业知识的帮助。

(二)适用范围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都是法律与会计的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适用范围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在我国,司法会计目前的主要适用范围是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而法务会计在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规定了其服务的6大领域,分别是赔偿金、反托拉斯分析、会计业务、评估、普通咨询与分析。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全部展开,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加以区别,只是在理论研究中,法律界与会计界人士对其称谓不同。从适用范围来看,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不同的国家其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拓宽。

(三)主体方面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司法会计的主体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会计主体一般分为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体、检查主体、鉴定主体。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体、检查主体由司法机关的不同部门组成;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则是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侦查部门承担,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对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务会计,其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与其诉讼制度有关。

(四)适用的诉讼程序和启动程序

司法会计来自于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务会计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支配权,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配合地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表现在实体法领域强调国家干预,赋予相关国家机关公平公正处理社会冲突与纠纷的职责,着重强调相关国家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案情真相,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利的当事人;在证据法领域实行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明事实的证据;在程序法领域实行由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实行职权主义模式。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司法会计的启动程序一般由法官享有。某项会计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由谁来鉴定都由法官决定。例如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提交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任及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法院应对鉴定人的工作给予指导并可对鉴定人工作的种类和范围给予指示。”与职权主义对应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有权决定诉讼进程,同时也承担着调查取证的主要责任,法官仅起到消极管理和指导作用。在此种诉讼模式下,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法律将法务会计人员定位于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称为专家证人。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聘请谁作为其法务会计专家以及具体的鉴定事项。该法务会计人员是由当事人聘请,也是为当事人服务的。针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在历史渊源、主体要求、适用范围、适用的诉讼模式及启动程序方面的比较。笔者认为。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律与会计的交叉学科,只不过在不同的法系下,其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有所区别而已。尤其体现在不同诉讼模式下的鉴定启动程序上和作为证据的效力上。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大诉讼模式各自所固有缺陷日益明显,逐渐借鉴对方的优点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且有不断融合之势。

二、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逐步走向融合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在与经济犯罪相关的诉讼案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证据。如会计资料的查证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演绎、推理,才能得出正确结果。在涉及经济行为的案件中,由于法律工作者缺乏相关的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不能对涉案的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合理的调查,通常不能直接还原某个经济事实,常导致审判不公等现象的产生。所以,在特殊的会计证据和缺乏专业认知能力的当事人与法律工作者之间,必须引入一种媒介,这就是法务会计。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从与其相关会计资料中收集证据,以便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肩负着对经济损失客观量度的重任,为司法机关追问损失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一)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

1.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务会计人员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或一般的法律人员,而是具有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能够熟练的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知识融会贯通的专业人员,能够通过涉案的会计证据还原相关的经济事实。

2.法务会计所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是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确定相关责任人,发现异常及经济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作证。法务会计人员应依据调查结果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作出判决的有利证据。

(二)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分析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为自己提供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方面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进行控辩。由于存在着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这些从事类似于专家证人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完全独立于雇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证据。所以,就需要引入法务会计这一媒介,以便于判断、分析控辩双方所出示证据的有用性和真实性。作为直接服务于法庭的法务会计工作者,必须以独立公正的视角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如果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没有发现的且较为重要,法务会计工作者可以在休庭期间继续展开调查取证。同时,如果法务会计工作者提出的证据受到原被告双方质疑的话,双方的注册会计师也可以由此展开调查。这就使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和信息尽可能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并且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公开。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应用中的对比分析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产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为了调查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的财务会计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会计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分析判断并且为法庭的审判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总的来说,司法会计属于法务会计的基本内容之一,两者在司法实践中之间既存在相同点,又有差异。

(一)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上的相同点

1.两者都服务于法庭的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的最终目的都是以自己提供的报告书为诉讼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或裁决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两者都与财务舞弊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财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破坏和削弱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阻碍。因此,与财务舞弊行为作斗争是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而法务会计人员和司法会计人员所从事的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正是行使其职责的主要途径。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上的区别

1.两者主体不同

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工作的主体都可以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审计和纪检部门内部的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人员,法务会计主体还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部门的具有法务会计职业资格的自然人。两者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司法会计人员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只作为普通证人。

2.两者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服务于司法机关,司法会计人员所进行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是提供司法鉴定活动所需要的鉴定证据,应在对法律负责的立场上,独立提出鉴定结论。法务会计从业人员接受法律事项当事人的委托,对与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进行调查分析,最终提出专家性意见,为当事人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进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辩护。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如果当事双方都提供了专家证言,法官可以通过双方对对方证言的询问,判断双方的证言。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呈现多样化,可以是特定机构,也可以是特定当事人。

3.两者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是会计在司法诉讼领域的应用,是为了弥补法官对会计与财务等方面知识的不足,通常由法庭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司法会计作为一种会计活动,主要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专业性支持,利用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得的会计信息,为法庭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因此,司法会计活动是司法诉讼实践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提出,对案件的判决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法务会计人员通常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席法庭作证,就与案件相关的财务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经济案件的当事双方均可以聘请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的专家证言和普通证人的证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上,只有被法官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

近些年来,涉及到财务舞弊的经济案件日益增多,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一定的查错防弊功能,然而会计资料鉴证的复杂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不全面性。因此,法务会计的出现,不仅可以弥补审计人员在查找和防范舞弊方面的服务功能不足,帮助会计人员增强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还可以帮助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原案件的始终。

1.法务会计人员确定舞弊与欺诈的敏感点

法务会计人员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证据调查,特别要警惕任何损害诉讼证据客观性和阻挠证据搜集工作的企图。法务会计人员进行舞弊与欺诈甄别的首要步骤就是关注舞弊与欺诈的敏感点。首先,评价关联交易。如果企业关联交易对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法务会计人员就应该重点关注。由于关联交易双方之间的默契以及全部信息的不完全公开性,法务会计人员在甄别企业舞弊时,需将关联交易作为重点调查分析。其次,分析应收账款以及收入的确认。企业有可能将代销商品收入确认为正常销售收入,对退回的商品不入账等方式来虚增收入。法务会计人员应该特别注意这些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交易的方式来虚报企业收入的行为。最后,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也是辨别企业舞弊的敏感点。通常,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往往隐瞒实情来避免外界为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分析和评价该企业在披露持续经营能力方面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法务会计人员对舞弊与欺诈辨别的方法

舞弊行为审查中方法的确立是法务会计人员在分析舞弊行为构成原因及规律的基础上,来确立侦查舞弊行为的方法策略。当法务会计人员在舞弊审查中发现舞弊的迹象,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利用其专业判断能力,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重新评估。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应考虑舞弊对结论报告的影响,将舞弊的影响和专业性判断结果反映在法务会计的结论报告中,并表述结论意见的类型。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中的作用

1.案件调查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以独立的视角参与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对诉讼支持的作用是重大的,因为只有预先进行独立的案件调查,才能正确、公正的判断控辩双方出示的有关财务证据材料。目前,案件调查的方法主要是五步调查法:确认主要问题;调查问题和取证;财务分析和综合;列报发现;呈报财务证据。

2.对涉案人员的责任分析和认定

法务会计人员除了参与案件的调查外还应该对涉案人员的相关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在企业财务舞弊案件中,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审计财务报告的事务所等都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是绝对的,是需要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而定。

3.损失计量法务会计还可以帮助律师量化经济损失,从而参与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

(三)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环节中的具体应用

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这两大方面。

1.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相关的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侦察、审查和审判三个阶段中。其目的是解决案件所涉及财务方面的专业性问题,为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提供证据材料。(1)刑事侦察阶段。在一些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需要通查阅大量的会计资料来查清财务会计事实。而这些事实所涉及的内容往往超出了司法机关侦查人员的知识范围,此时就可以通过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其专业能力帮助发现被犯罪行为所掩盖的证据。(2)审查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就专业知识方面提供证据支持并发表专家意见,同时帮助检察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3)审判阶段。当经济犯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检察机关可以聘请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其专业判断来分析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和充分等。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1)法务会计在前的应用。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委托方审查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同时评估诉讼风险,预计诉讼成本与收益,以判定提讼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在整个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委托方进行初期的评估以确定该案件是否应该继续下去。(2)法务会计在庭审前准备阶段的应用。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包括当事人之间答辩的诉讼阶段和证据交换的诉讼阶段。在答辩的诉讼阶段中,法务会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各种法律文书的形成过程中,如在状中计算原告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在答辩状中帮助被告对原告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辩。在证据交换的诉讼阶段,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选择所要出示的证据。同时还可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出具质询书等多种文书。(3)开庭审理阶段的应用。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该阶段也最能体现法务会计的重要作用。法务会计人员通常要作为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使法庭审判人员取信该意见,进而协助委托方赢得诉讼。(4)诉讼后阶段的应用。当案件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如果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方式进一步寻求司法帮助。此时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律师对裁决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并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建议。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检察技术;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作者简介】章成,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2;章祝明,供职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 330029

【中图分类号】DF7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4)02-0076-03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诉讼监督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当前,司法会计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独具特色的技术门类。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为诉讼监督把好证据关,促进提高办案质量,这是摆在技术部门和司法会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概念简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会计工作规定(试行)》第18条中明确规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对案件中拟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文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专业技术工作。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送审部门审查判断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会计技术性证据。以便正确运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要内容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审计报告、查账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案件涉及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而并非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据的技术结构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全面;表达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与已认定的财务会计事实是否相符;检验鉴定结论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三、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实施程序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需要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时,应填写《委托文证审查书》,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及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决定受理委托的,收到送审材料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文证审查委托受理登记表》,并要求送检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检察技术部门司法会计人员在受理之前,可先向案件承办人问明其初步审查的情况以及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以便为实施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作准备。

正式受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任务后,检察技术部门司法会计人员就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按照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对相关财务会计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1.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以及审计报告、查账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结论性证据,主要需要审查:相关文书格式是否规范,检验、论证的过程、方法、步骤是否科学、合理,结论意见是否客观、正确,文书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情况等。

2.对于案件涉及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账本帐页、会计报表等非结论性证据主要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技术结构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全面,表达财务会计业务事实方面的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

3.司法会计文证审点是对相关财务会计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但同时还要审查有关司法会计鉴定人、财务会计报表编制人员和审计人员的执业资格以及所依据的方法、程序和结论性意见是否合法、合规、客观、准确。

4.司法会计人员完成文证审查任务后,应出具《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提出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这也是司法会计人员对于客观事物及其相关的问题所作出的主观认识与具体反映。《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具有非常广泛的实务应用价值,因此,意见书的出具与签发,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其内在的客观真实性、科学可靠性和合法公正性。

5.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以及审计报告、查账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结论性证据审查,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经审查认为原意见错误或部分错误,应在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中,对无错误的部分作出同意性意见;对证据材料不足部分作出材料不足性的意见:对错误部分提出纠正性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明确提出正确的意见,必要时建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6.对于非结论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应当根据审查是否发现问题确定审查意见的内容和相关建议。通常做法是:审查未发现问题的,作出肯定性评价: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指出证据存在的缺陷或矛盾,并提出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收集建议:经审查不同意原结论的,应报上一级技术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原意见材料、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由参加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司法会计人员制作。目前,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还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有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格式,即可由送审单位、送审时间、送审人、送审材料、送审要求、审查意见等六部分组成。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由审查人签名,加盖检察技术部门的“文证审查专用章”,并且打印一式二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分别加盖“正本”、“副本”章,正本发往委托送审部门。副本由检察技术部门存档备查:需报上一级检察技术部门备案的,应增加一份副本。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是对相关技术性证据从合法性、可靠性、真实性、规范性角度所作出的综合评断。具有监督诉讼活动和技术协质,可为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和整个案件的处置提供参考,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结论,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加强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司法会计文证审要性的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在《关于贯彻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中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坚持做好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工作,可以为诉讼监督把好证据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诚然,不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也未必就一定会出现冤假错案。但在办案过程中,由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相关技术性证据进行独立审查,这既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需要,也是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力技术保障的需要。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于A某某职务侵占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文号)

(日期)

x法院:

应贵院x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和x检察院x号《委托检验、鉴定书》的要求,对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A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参阅贵院提供的有关案卷资料,并查核乙公司有关的账册、凭证,又到丙公司及相关银行进行补证,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一、绪言

A某某从x年x月x日起在乙公司任x部经理,x年x月至x年x月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见附件一/1-6)。x年x月兼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查见领取工资的情况(见附件一/7)。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又兼任丙公司副总经理,每月领取工资800元(见附件一/8-10)。A某某于x年x月至x年x月利用职务之便,将欠乙公司借款的余额x元占为己有;又于x年x月至x年x月动用甲公司x元,A某某将x元用于本人购买轿车、将x元以其本人或B某某等人的名义提取现金。

根据贵院的委托要求,对下列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1)甲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2)A某某在乙公司借款及报销的情况。(3)甲公司与乙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4)A某某将欠乙公司借款余额x元占为己有,以及动用甲公司x元用于购买轿车及提取现金的情况。(5)丙公司与乙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6)丙公司与甲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

二、检验情况

(一)关于甲公司注册资金情况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原为x公司)系x年x月x日经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x元(其中:A某某出资x元,占x%;C某某出资x元,占x%)。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x年x月x日因该公司未参加x年度工商年检,被x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见附件二/1-17)。

2.经查,甲公司开设在x银行x分理处的x账户,x年x月x日存入现金x元,同年x月x日结息x元,同日A某某提取现金x元,余额为x元(见附件二/18-21)。

x年x月x日,x银行x支行出具的x资信字第x号《资信证明书》称:截至x年x月x日止,甲公司实有资金x元(见附件二/18-21)。但实际存入银行资金只有x元,上述《资信证明书》显然不实。

据x经侦支队x年x月x日讯问出资人C某某的笔录称:甲公司的注册资金是A某某向别人借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A某某就将钱还给别人,实际上我和A某某以及乙公司都没有投入注册资金(见案卷第一册第130-131页)。

x公安局经侦支队x年x月x日讯问出资人A某某的笔录称: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我经办的,在x元注册资金中,我出资x元,存入x银行x分理处,由该分理处开出x元的验资证明,才注册了甲公司,后来我将x元拿走了(见案卷第一册第176页)。

3.经查,x年x月x日,x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书》,就是根据上述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办理的(见附件二/18-21)。

4.经查,乙公司x年x月x日、x月x日出具的《关于设立“甲公司”备忘录》和《关于A某某任甲公司法人代表的通知》称:为了满足业务运作需要,按颁布的《公司法》和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甲公司,由A某某任法人代表,甲公司虽以A某某x%、C某某x%的股权而注册的独立法人,但归属乙公司所有,人、财、物均由乙公司统一调配,运作乙公司的部分业务,本金利润等由乙公司掌握分配。《备忘录》上有A某某、C某某的签名,《通知》上则盖有A某某的印章(见附件二/22-23)。

综上查证,x年x月x日,A某某、C某某共同在《关于设立“甲公司”备忘录》上签字。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甲公司(原为x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x元,由A某某出资x元(占x%),C某某出资x元(占x%)。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该公司通过银行取得x元的《资信证明书》进行验资,然后由审计事务所出具x元的《验资证明书》。实际上A某某只存入银行x元,而且在验资后取走了借入的x元。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因甲公司x年度未参加工商年检而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关于A某某在乙公司借款及报销情况的查证

1.经查,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以交房租、结算办事处费用为由,从乙公司借款x元,又以业务费用、开办费用、购买轿车等为由,从乙公司借款x元(包括A某某代E某某借款x元)。乙公司将上述借款x元(x元+x元)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见附件三/1-14)。

……(原鉴定文书近一万五千字。受篇幅所限,在此,对于内容与批注类同部分暂作省略处理,敬请读者谅解。可能的话,此类内容将会在以后的专著中予以保留。下同――本文作者注)。

3.经查,乙公司提供的书写并由A某某、D某某(乙公司法人代表)共同签名的便条称:A某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所涉及的一切经济费用,经与F某某(乙公司财务人定员)、D某某对账核准,双方认定所有经济费用于x年x月x日全部结清后以实际面积价格结算,多退少补。D某某在上述便条上签注:以上账目为D某某与A某某核对,如有出入,以会计实际核算为准(见附件三/31)。但该便条未写清具体结算的是哪些费用,应提供哪些发票和原始单据。x年x月x日乙公司向A某某出具便函:我司财会人员出差回来,对你与D某某于x年x月x日核对的财务进行了认真核查,你们认定经济费用范围不详,与实际不符。实际上你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借用公款x元,已报销x元,至今还有借款余额x元,请早日与我司财会部门结清冲账(见附件三/31-32)。

……

(2)经查,x年x月x日书写的支付x年x大厦三楼办公室装修费的1张白条为x元(见附件三/33)。乙公司于x年x月x日出具的 《关于A某某装修工程款的说明》称:乙公司从未在x大厦三楼购买或租用过办公室,A某某以其个人的名义承揽部分房屋装修业务和支付的费用,与乙公司无关。丁公司出具的 《关于房屋装修情况的说明》称:丁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五套房屋,其中,A某某承揽装修三套房屋,由于施工质量差,要求A某某返工,而A某某不肯,并将工程交给他人装修,A某某的装修费至今未结账(见附件三/36-40)。显而易见,上述x元白条,实际上是A某某个人承揽的丁公司房屋装修费,不应冲抵A某某在乙公司的借款。

……

(三)关于乙公司与甲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的查证

1.关于乙公司划入甲公司x元、收到甲公司x元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甲公司以收购x商品为由,从x行x支行的x账户(由A某某掌握)贷款x元、x元,合计x元,支付购进x商品的定金(见附件四/1-3)。其中:实际用于乙公司购进x商品的业务x元,加上支付运杂费x元,合计x元(见附件四/4-6);其余则用于乙公司购进x商品的业务。据此,甲公司支付x商品的x元,应视同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的款项。

……

(四)关于A某某动用甲公司资金情况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A某某以还款为由,从甲公司开设在x行的x账户,开出收款人为A某某的x张支票x元、x元,合计x元,分别划入A某某的x活期储蓄账户,然后由A某某全部提取现金(见附件十一/1-7)。

……

(十)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购房款往来情况的查证

1.经查,乙公司于x年x月x日支付丙公司购房定金x元(见附件十八/1)。

……

综上查证,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乙公司合计支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返回给乙公司购房款x元。

(十一)关于甲公司与丙公司房款往来情况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支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见附件十九/1-6)。

……

综上查证,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房款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返回甲公司房款x元(其中:存入银行x元,A某某领取现金x元)。

(十二)关于其他问题的查证

1.关于丙公司x年x月x日收到甲公司转房款x元的查证。

……

据上查证,丙公司x年x月x日出具的收到甲公司转房款x元的收条,是与乙公司x年x月x日支付购房定金x元相对应的。丙公司财务及丙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都证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均没有甲公司x元进账的记录。所以,我们认为,A某某的辩护律师将G某某出具的转房款x元收条作为A某某交房款证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3.关于A某某、D某某共同签名的便条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D某某共同签名的便条,由A某某亲笔书写的内容为:A某某与F某某、D某某关于房款对账核准,双方认定的数额于x年x月x日全部结清。A某某现付款如下:A某某二单元D座x元,T某某x元,,R某某x元,P某某x元,Q某某x元,乙公司应付A某某x元。D某某则在上述便条上亲笔作注:以下数目仅D某某与A某某核对,如有出入,以会计实际核算为准(见附件二十一/16)。

……

综上查证,A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x年x月x日由A某某、D某某共同签名的便条,是A某某交乙公司房款的证据。由于此便条的内容与A某某交给丙公司房款中的款项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未查到会计实际核算的情况和相应的收据,所以,无法确认上述便条中A某某交给乙公司房款的事实。

……

上述(六)至(十三)查证,甲公司应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应付增容费x元,A某某、R某某应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丙公司已收到甲公司购房款x元,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出售的房款x元(未经法人代表A某某确认签名,也未包括x行购房款抵减乙公司贷款x元),丙公司已返给甲公司购房款x元。据此,甲公司还欠丙公司房款x元(x元+x元+x元-x元-x元+x元)。丙公司收到乙公司x元(即甲公司的购房款),丙公司已返给乙公司x元。据此,丙公司还欠乙公司x元(x元-x元)。x行x部的购房款x元冲减乙公司贷款x元。

……

三、鉴定结论

(一)x年x月x日A某某、C某某共同签署《关于设立“甲公司”备忘录》。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注册资本为x元(其中:A某某出资x元,占x%;C某某出资x元,占x%)。但实际注册资金并未到位。x年x月x日,x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该公司x年度未参加工商年检而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的验资资金是通过x行取得x元的《资信证明书》,然后由审计事务所具《验资证明书》,显然与实际存入数不符,而且在验资后A某某立即取走了x元。另外,甲公司未按财政部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二)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以交房租、结算业务费用为由,从乙公司借款x元,扣除已报销的费用x元和购买七成新的x二手车x元,至今尚有x元未归还乙公司。

(三)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乙公司或通过其他公司(视同乙公司)划入甲公司x元,甲公司或通过其他公司(视同甲公司)划入乙公司或其他公司(视同乙公司)x元,甲公司尚欠乙公司x元。但乙公司与甲公司的款项往来均无相关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

(四)A某某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动用甲公司资金x元,然后以其本人和B某某等人的名义提取现金。A某某动用的甲公司资金,主要来自于丙公司返回的房款x元。

(五)A某某于x年x月x日动用丙公司返回甲公司的房款x元,为其本人购买轿车,未见A某某归还x元轿车款的记录。

(六)x应付丙公司购房款x元,应付增容费x元,A某某、R某某应付丙公司x元,丙公司已收到甲公司的购房款x元,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出售的房款x元(未经法人代表A某某确认签名,也未包括x行购房款抵减乙公司的贷款x),丙公司已返给甲公司购房款x元。据此,甲公司尚欠丙公司房款x元。丙公司收到乙公司x元,丙公司已返给乙公司x元。据此,丙公司尚欠乙公司x元。x行x部同意将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的购房款x元冲抵乙公司的贷款x元。

关于A某某本人垫支工程款x元,由于未查见相应的凭证,所以,在丙公司和甲公司的资金往来中未计算此款。

高级司法会计师:

(签章)

司法会计师:

(签章)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职务侵占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二、审查情况

本鉴定涉案会计事实较为庞杂,鉴定人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对于初步查明本案的涉案会计事实确实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从司法会计鉴定“证明”的角度说,仍存在下列一些主要问题:

第一,文书名称与内容不相符。名称是“司法会计鉴定书”,但所使用的方法和文书结构均是审计查账的。

第二,检验采用的是审计查账常用的叙事法,即仅讲述事情的原委脉络,而不是采用司法会计鉴定常用的描述法,即描述检材的特征以及检材之间的关系。

第三,使用了大量的“说明”、“证明”、“合同”、“协议”,甚至“便条”等言词类材料作为检验对象。

第四,未对所检验的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性等进行论证。

第五,查账部分,不仅“综上查证”与“经查”内容重复,也与结论部分内容重复。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结论性意见。使整个鉴定文书冗长庞杂。

第六,结论部分,表述不简捷,太过复杂。对于复杂的数据也未制表罗列。

三、审查结论

将文书名称改为“查账报告”,仅以此证据形式采信。必要时,亦可由该鉴定机构另行指定人员,在查账报告基础上,对重点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案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日期)

×公安局:

应贵队的聘请,对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经审核查证,现将鉴定结论报告如下:

一、鉴定要求

主要鉴定:(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2)×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其中×年×月×日至×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销售额、毛利及净利额。

二、鉴定情况

(一)关于甲公司成立情况的查证

经查,甲公司成立子×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见附件)。未查见×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甲公司违反国务院规定经营×化学品,×化学品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违反了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2002年颁布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见附件2/1-6)。

2.经查,据《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3.经查,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4.经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业标准》显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5.经查,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汇编》显示,甲公司自×年×月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有×种(见附件3)。

(三)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种,合计销售额为×元(见附件4/1-3)。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种合计销售额为×元(其中×年×月的销售额为×元)(见附件4/4-5)。

2.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曰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销售额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曰未查见经营×化学品。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合计销售额为×元。

综上查证,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种,共计销售额为×(×元+×元+×元)。

(四)关于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一销售成本×元)(见附件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一城建税×元一企业所得税×元一个人所得税×元一管理费×元)(见附4/7)。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一城建税×元一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4/7)。其中甲公司自×年×月×日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一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7-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 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城建税×元_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件4/7)。

2.关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毛利和净利的查证

(1)经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日未查见经营×化学品(见附件4/6)。

(2)经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根据实际进货单价计算,销售成本为×元,毛利为×元(销售收入×元-销售成本×元)(见附件4/9)。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元(应缴纳增值税×元×5%)、企业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5%)、个人所得税×元(销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费×元(销售收入×元×1%),净利则为×元(毛利×元-城建税×元-企业所得税×元-个人所得税×元-管理费×元)(见附件4/7)。

综上查证,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化学品×种,合计毛利×元(×元十×元+×元),合计净利×元(×元+×元+×元)。

三、鉴定结论

(一)甲公司在无×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化学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种和×化学品×种。合计销售额为×元(×元+×元+×元),毛利为×元(×元+×元+×元),净利为×元(×元+×元+×元)。其中:

1.×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2.×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3.×年×月×日至×年×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4.×年×月×日至×月×日违法经营×化学品×种,销售额为×元,毛利为×元,净利为×元。

高级司法会计师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本案所涉甲公司,于×年×月至×月,违法经营×化学品,并获得盈利。

二、审查情况

(一)该鉴定对所涉公司违法经营化学品的表述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二)该鉴定仅是对照相关行政规定,查找出甲公司经营了哪些在没有许可证前提下被禁止经营的化学品,并计算出数量、金额和盈利情况等。既未对检材进行描述性检验,也未进行论证。仅是一般的涉案查账。

三、审查结论

删去相关认定甲公司违法经营的语句、改换文书名称为查账报告后,拟可仅作为查账结论使用。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6篇

甲公司偷逃税案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X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偷逃税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受理时间:

鉴定材料:X公安局提供的甲公司记账凭证、账册及其他资料等

鉴定日期:X年X月X日

鉴定地点:

二、检案摘要

甲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法人代表为A某某。经营范围:(略);从事业务(略)。X年月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他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万余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万余元,已向X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见附件一/1)。

三、检验过程

(一)关于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并附购货合同。

2.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3.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4.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的名义,收受戊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并附购货合同。

以上1~4项,甲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X份,金额合计X元(X元+X元+X元+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X元(X元+X元+X元+X元),价税合计X元(见附件二/1-134)。

(二)关于甲公司收受他人提供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实交易的情况

1.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的名义,收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甲公司称,无实物交易。

2.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以购买X等设备的名义,收受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价税合计X元。甲公司称,无实物交易。

综合上所述两项,甲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X份,金额合计X元(X元+X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X元(X元+X元),价税合计X元。

据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甲公司收受的上述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已向税务部门抵扣(见附件三/1-17)。

(三)关于甲公司实际支付货款的情况

甲公司收到X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记账凭证均显示,收到发票时,作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时,作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其中:通过银行支付X元,现金支付X元。案发时,甲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为X元。

另据甲公司财务B某某说明显示:由于银行规定大笔现金不能支付货款,但又不得不给对方单位,否则不能和我公司业务成交,因此已用现金支付的X元货款均未入账,一直吊在应付账款中。

又据甲公司的情况说明显示:公司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均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11%,也未入公司账(见附件四/l―24)。

四、分析说明

国家税法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

X公司在无真实货物往来交易的情况下,用支付开票费方法,收受他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作为进项税抵扣,明显违反了规定。

五、鉴定意见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乙公司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元,价税合计X元,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元,已向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并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11%。

六、落款

X鉴定机构(印章)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日 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 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本院公诉人C要求对甲公司及A等人偷逃税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甲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乙公司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金额X万余元,价税合计X万余元,其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X万余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以现金支付开票费,金额为发票额的8%至11%。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结论存在如下问题。

(一)依据不当

该鉴定检验中多处提及言词材料,涉及所检验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支付提供发票公司的开票费及其数额等问题,这些都是该鉴定中的重要问题,却依据的是非涉案会计资料,显然使鉴定结论依据不当。

(二)论证不当

从本案情况看,该鉴定应当从检材收集程序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检材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论证所检验的检材来源是否合法和真实有效,这样才能使人确信依据检材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可靠性。然而,该鉴定却从涉案公司及其人员是否应该非法买卖增值税发票,是否应该在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等方面援引法条要求,显然是无法达到论证目的的。自然也就使鉴定人丝毫没有意识到将言词材料作为检材检验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可靠的。

(三)事实不清

一是该检验的没检验,有的检验面没有扩大,有的检验点没有深入;二是依据了相当数量的言词材料。因而该鉴定结论所述事实不清。所检验发票究竟有无真实货物交易,或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有多少,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有多少,支付开票费的涉案会计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究竟支付了多少?

倘若能将检验结果制表明细列示,就能使人读来一清二楚、一目了然。然而,就该鉴定检验的质量来看,是无法制定出此表的。

三、审查结论

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使用。即便作为一般查账报告使用也不妥。

倘若鉴定人愿意修改鉴定结论文书,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是扩大检验面,逐一检验所涉发票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二是对库存商品科目进一步深入检验,追踪借方发生额之后的贷方发生额情况;

三是追加检验库存三级明细账,看看有无相关库存记录及其变化;

四是调整检验事项。倘若确因涉案公司会计记录欠规范,无法补充收集到相应的涉案会计资料,难以证明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支付开票费及其数额”等涉案会计事实的,应在委托书中调整鉴定要求,放弃这部分检验,将重点集中于进项税抵扣的涉案会计事实检验;

五是暂先将文书改为查账报告。既与鉴定人现有水平相称,也便于办案人员使用,还便于灵活应对诉讼要求。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7篇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鉴定专用章)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送 检 人:

送检材料:×年×月至×年×月,某银行所提供的储户活期历史明细对账单和乙公司、丙公司、丁站有关记录工资发放信息等涉案会计资料复印件及相关证明。经整理分类,编号如下:

鉴定要求:A某某,男,×岁,系甲站原站长。任职期间,自×年×月至×年×月止,A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同时掌管的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中,以“C某某”的名义先后共领取挂名工资×万元人民币,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委托要求本鉴定对以上三家企业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检验:

一、划入存折部分的情况

1.×年×月至×年×月,乙公司先后三十七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其中,八次计×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其余×元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01至C005、C 008至C013、C015、C017至 C041)。

同时,乙公司先后二十六次向 “D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15、C017至C041)。

2.×年×月至×年×月,丙公司先后八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其中,三次计×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其余×元记增加营业成本、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06、C007、C010至C014、C016)。

3.×年×月至×年×月,丁站先后十四次向“C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另有一次支付现金1 800元,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现金(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042至C056)。

同时,丁站亦先后十四次向“D某某”储蓄户支付工资,共计×元,均记增加应付工资、减少银行存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三、C 042至C055)。

4.以上第一至第三项涉案会计事实中所涉及的“D某某”储蓄户数额均并入“C某某”储蓄户计算(详见2002)。

5.以上第一至第三项涉案会计事实时间跨度为×年×月至×年×月,三家企业先后共五十六次向“C某某”储蓄尸支付工资×元。其中,乙公司支付了×元,丙公司支付了×元,丁站支付了×元(详见附表一、附表三)。以上五十六笔工资中,三笔未储入“C某某”户,即×年×月至×年×月和×年×月,共计3 400元;另一笔×年×月×元系直接领取现金,有“C某某”签字。其余五十二笔计×元,与银行“C某某”户储蓄记录吻合(详见附表一、Z001)

二、领取现金部分的情况

6.×年×月至×年×月,丙公司向“C某某”支付工资,计现金×元。计入应付工资(详见附表二、附表三、X019)。

7.同期,丁站先后四十七次向“C某某”支付工资,共计现金×元。其中,二十三笔计×元计入应付工资,其余×元计入营业成本(详见附表二、附表三、X001至X009、X010、X011至X017、X018、X020至X048)。

8.×年×月起,丁站在支付“C某某”每月×元的工资中代扣个人调节税×元,实际发放现金×元(详见X020至X048)。

9.除×年×月份外,每份现金报销单均有“C某某”签字(详见X001至X048)。

论证:

1.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均由委托方向案发单位收集取得,并由提供方盖章,因此,检材符合证据证明能力假定。

2.按照会计核算原理,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引起两个方面或两个以上方面的会计记录。本鉴定均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证明同一涉案会计事实,即存入银行和领取现金的部分分别由银行存折记录与有“C某某”签字的现金报销单印证;不仅如此,每一次付出均由传票、应付工资或营业成本、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等记录相互印证,体现了会计勾稽关系,所以,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3.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本鉴定对以上第一部分第五项检验和第二部分第九项检验中的那些或缺乏银行存折记录、或无“C某某”签字、或无现金报销单的涉案会计事实将不予认定,显然是合理和谨慎的。

4.同理,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以上第一部分第四项检验所提及的存入“D某某”户工资实际上也是存入“C某某”户的涉案会计事实,也应由相关检材印证。因此,在缺乏银行及其结算凭证、但合并计算又符合银行记录的情况下,采信乙公司和丁站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以此修补检材断层,仍符合检材的证据证明力假定。

5.自×年×月起,检测站每月发放“C某某”工资时均代扣了个人调节税,使“C某某”每月确实少领了×元现金,累计×元,似乎应从其领取总额中予以扣除。然而,此类代扣是基于前一工资数额而发生的代缴,仍应视为是从这一工资数额中发生的支出,因此,本鉴定仍然将这一部分金额计入“C某某”工资总额中,方法也是合理的。

结论:

×年×月至×年×月期间,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先后向“C某某”支付工资,累计×元。其中,四次计×元(大写)不能肯定是否客观存在,其余一百次计×元(大写)事实客观存在。

鉴定人:(签名)

鉴定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该鉴定结论称,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业先后向“C某某”支付工资一百次计×元。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文书检验与论证合理、周密、严谨,前后呼应,所以,鉴定结论依据充分。

三、审查结论

可以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8篇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鉴定专用章)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送检人:

送检材料:甲公司所提供的×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发票、会计记账凭证(以下俗称“传票”)、应收账款账页等涉案会计资料复印件(以下简称,“检材”)。经整理分类,编号如表1所示:

鉴定要求:A某某,男,×岁,系甲公司原销售业务员。任职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利用从事对外销售×产品及负责回笼货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所收取并应上交的货款共计人民币×万余元予以截留,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委托要求:对以上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应收账款的现状予以证明。

检验:

1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5401增值税发票,购货人乙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2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2 ×年×月×日和×筚×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56t和#6399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丙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4和×年×月×日舵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3 ×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6369、#8416和#8478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丁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2、×年×月×日#1和×年×月×日#1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4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0740和#8767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戊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4和×年×月×日#5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5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6816增值口发票。购货人己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3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6 ×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3278、#6815和#1101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庚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2、×年×月×日#3和×年×月×日样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7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2342增值税发票,购货人辛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2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8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8833和#7097普通发票,购货人均为壬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分别为×元和×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3和×年×月×日#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9 ×年×月×日和×年×月×日,甲公司先后开具#1889和#6796增值税发票,购货人均为癸公司。货物名称亦均为×产品。总额均为×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先后编制×年×月×日#1和×年×月×日#1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10 ×年×月×日,甲公司开具#5760普通发票,购货人为子公司,货物名称×产品,总额×元。以上销售业务已由甲公司会计编制×年×月×日#8传票,分别记入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户增加方。

11 甲公司上述应收账款记录截止×年底仍未发生变化。

12、甲公司上述开具的×份增值税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报税。

论证:

1、本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均由委托方收集取得。并由提供方盖章,因此,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2、按照会计核算原理,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然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的会计记录发生变化。本鉴定均由两份或两份以上检材证明同一涉案会计事实,即一笔销售业务的发生由发票、传票和账户等记录相互印证;发票本身的真实性亦由各联之间或其它信息的一致性相互印证,体现了会计勾稽关系。所以,检材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

3、当然,根据第二项论证所述原理,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份增值税票缺乏其他各联的印证,证明力似乎不足。然而,经调查,这些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报税,且购货人坚持索要增值税发票,明显是为抵扣税之需要。也,必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根据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购货方一旦持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即会由网络技术在各联之间自动求证。据此原理,这些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也是符合证据证明力假定的。

4、甲公司会计未逐年更换新账固然欠妥,但所提供的应收账款账页中的记录已由发票和传票印证,且由甲公司盖章并另文证明,故仍可将这些数据视作为是截止×年底的会计信息。

结论:

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笔销售业务事实客观存在,截止×年底,货款总额人民币×元(大写)耒收回,仍桂在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中。

鉴定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C某某要求对原告A某某收取货款移归个人使用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本鉴定检验所涉及的×笔销售业务事实客观存在,截止×年底,货款总额人民币×元未收回。仍挂在甲公司应收账款账户中。

二、审查情况

该鉴定存在两处缺陷。一是在检验中对涉案单位未按年设置账户,亦即所检验账户的一个特征未描述;二是在论证中未对为何采信税务机关书面证明阐明理由。

除此之外,该鉴定紧紧围绕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和论证,检材特征描述清晰和恰当,说理周密严谨,简洁明了地回答了所检验的销售业务是否客观存在及其仍有多少货款未收回的涉案会计事实。

三、审查结论

可采信作为司法会计鉴京结论使用。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9篇

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鉴定专用章)

日期

绪言

×年×月×日,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提出委托,要求对A某某偿案的赔偿标的,依据财务事实做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A某某,女,×岁,退休工人。×年×月×日,甲商店诉本店×柜营业员A某某和B某某对该柜商品短缺×元负有民事责任。×年×月×法院依法判决A某某和B某某各赔偿×元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同年×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对A某某的判决,撤销一审对B某某的判决(因一审原告放弃对B某某的赔偿请求)。之后,A某某向×检察院申诉。经初步审查,本院于×月×日决定立案审查。

检验收集了甲商店与赔偿标的相关的×年×月×日商品盘存表、会计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

检验采用核对法和分析法,核对账表记录,分析商品短缺的构成及其计算方法和依据。

所列检材均冠以S字母,二位数编号。

检验

1.甲商店×柜×年×月×日商品盘存表显示商品短缺×元的构成:当日账面余额×元,加增溢×元,两项合计应为×元,盘存×元,即短缺:

×元-×元=×元

以上短缺未见具体商品及其数量目录(见S02、S03)。

2.甲商店×年×月×日会计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显示。×柜当日账面余额×元(见S01)。

3.甲商店以上增益×元在商品盘存表中未注明来源;×月×日补制会计记账凭证入账,但附件中未见审报手续(见S02至S04)。

4.甲商店×年×月利润表显示,当月已实现的销售毛利率是×%(见S05)。

论证

1.甲商店属商业零售企业,按原会计制度规定,该店会计核算方法是售价记账法,即会计以售价控制和反映柜组的商品金额,以进价与供货方结算;柜组对所经管的商品实物负责,因此,在商品盘存表中未见短缺×元的具体商品及其数量目录是可以理解的。

2.根据售价记账法,商品短缺×元中包含了可能或不可能实现的商品进销差价。在没有综合毛利率的情况下,采用上月已实现的销售毛利率计算本月库存商品成本,也是可以的,因为在实践中两者的差距甚小。据此,×元的成本价应为:

(×元-×元)×(×元-×%)

=×元-×元=×元

3.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在计算实际损失时,应剔除未实现的收入。据此,商品短缺金额中不应包括以上尚未实现的进销差价×元和未见审报手续的增益×元。

结论

甲商店提出的×元赔偿要求部分缺乏依据,缺乏依据部分的金额是×元(大写)。

鉴 定 人:

(印章)

(资格证书号:)

特邀助理:

(印章)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民事行政检察处C某某要求对盘货短缺诉请店赔偿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

该鉴定结论是:甲商店提出的×元赔偿要求部分缺乏依据,缺乏依据部分的金额是×元。

二、审查情况

审查中发现该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鉴定重心有些偏。涉案单位会计核算是采用售价记账法的,因而盘货短缺的金额中包含了进销差价这一预设的期待利益,而计算进销差价与上月的销售毛利率直接有关。所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揭示本案短缺损失的构成固然重要,但证明上月销售毛利率的客观真实性更重要。但该鉴定显然未将这一更重要的事项作为鉴定的重心。

第二,该鉴定未对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和检材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论证。

第三,结论有些欠妥,有越位之嫌。该回答的应是上月销售毛利率是否客观真实、按此销售毛利率计算的短缺实际成本和进销差价各是多少等问题。

三、审查结论

若鉴定人能按以上提出的三个问题进行修改,可采信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使用。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 基础理论; 应用理论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司法会计鉴定①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事该理论研究的学者较少,相关理论研究专著和系统研究的论文不多,没有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理论框架。而现阶段学界对于学科名称的争议较大,存在不同观点,形成不同学派,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该学科的发展,制约了理论的研究,但是,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的快速发展,急需理论指导的呼声越来越高。研究并构建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结构就显得很迫切。

一、国内学者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结构的观点

(一)构建基本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观点

黎仁华(2009)认为,研究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必须首先设计法务会计的目标,并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张苏彤(2006)认为,西方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以目标作为研究的起点,用于指导所有其他项目的研究,并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石,这种思路在法务会计当中仍然适用。万宇洵、胡巍(2005)认为,以法务会计目标与环境的结合作为逻辑起点,将其置于整个理论体系的最高层次,由其决定和影响该理论结构的其他要素。李丽莉(2007)在其硕士论文中提出,应当以法务会计本质(即法务会计的本质属性和它的职能)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论述了以此作为理论研究逻辑起点的理由。

(二)构建基本理论结构的观点

金(2004)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提出问题,即明确法务会计是什么。第二,问题的分解。分析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假设、法务会计证据原则、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第三,问题的检验。法务会计报告什么?信息质量?法务会计的结果,必须与法务会计的目标相对照。

李丽莉(2007)认为,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框架应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基本理论至少应包括法务会计相关概念、目标、假设、法务会计的范围以及报告等内容。法务会计的应用理论主要对法务会计法律责任以及法务会计工作规范进行研究。

黎仁华(2009)认为,在确立了行为目标的基础上,依照法务会计的理论要素与结构框架的逻辑关系构建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其结构框架由法务会计环境系统、法务会计决定系统、法务会计保证系统、法务会计运行系统所构成,并论述了该理论框架的逻辑关系。

刘仲文、谢玉爽(2009)认为,我国可以参考英美法务会计概念框架,根据国情建立中国法务会计概念框架。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其广义法务会计概念,包括诉讼协助和会计调查两部分。其内容包括:法务会计主体、服务对象、应用领域、常见业务分类、常用方法和技术工具、法务会计报告六部分。

盖地(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应当包括法务会计的含义、概念、目标、程序和原则、方法、范围以及法务会计报告几个部分。

王保平、陈红英(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结构应当包括法务会计的职业特性、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赵晓丽(2004)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结构,从司法会计鉴定的涵义、司法会计鉴定的模式、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标准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报告等方面构建。

(三)对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结构研究的评价

从上述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多数人在研究基本理论结构逻辑起点和结构内容上,参照会计理论结构的模式来进行设计,尚未真正体现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特征及其逻辑关系。

有学者认为要将“基本理论结构”的构建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由此提出,第一,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的内涵;第二,提出“目标”、“假设”、“证据原则”、“相关制度”;第三,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检验――“关于报告和信息质量”。这样建立的理论结构有实践基础,且能指导实际工作。有学者将理论体系框架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笔者比较认同以上观点。因为理论来源于实践,从实践中总结发现能全面、系统地反映司法会计鉴定本质和规律性的基础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基础理论,并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建立应用理论,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并指导实践。

也有学者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提出“理论结构的逻辑框架”,并且将“目标”作为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但没有论述为什么要以“目标”作为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也没有具体探讨基本理论框架的内容。还有学者认为基本理论框架的内容包括:概念、目标、程序和原则、方法、范围以及报告;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职业特性、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以上观点考虑了构成理论框架各要素的逻辑结构,有其合理性,但未对理论框架的内容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仅仅是在面上探讨,没有形成理论体系。

由此可知,学者们对于基本理论框架如何搭建,目前也没有形成较一致的观点。

二、国外法务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现状

(一)以法务会计应用理论的研究为主

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外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是随着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这一现象的大量发生而产生的。科纳斯・W・罗宾逊(KennethW.Robinson)(1952)总结了注册会计师在诉讼支持中有两个作用:一是在检查证人时就与会计技巧相关的问题向出庭辩护律师提供建议;二是为法庭或陪审团澄清会计上的争议。②马克斯・路易(Max Lourie)(1953)提出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分析了法务会计的讨论范围、领域,法务会计人员在审判前的准备、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的相关证据等等。弗朗西斯・C・迪克曼和罗纳德・普莱斯(Francis C Dykeman,Ronard Press)(1982)出版了《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该书从诉讼过程中提供专家证人服务的会计师的视角概括了法务会计的司法程序,以及会计人员在不同阶段的角色。

法务会计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务会计研究加强了对舞弊现象的经济理论和查处技巧的探索。G.杰克.波罗格纳和罗伯特.J.林得奎斯特1997年再版的《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新工具和技巧》主要论述了调查、侦破和预防白领阶层舞弊、雇员舞弊、会计舞弊、证券舞弊、破产舞弊、计算机舞弊等经济犯罪行为的技术方法,并整理出大量的案例以及重要的法律规定,以说明舞弊的手段及其识别方法,其目的是运用会计、审计和调查技术来侦破财务舞弊和解决财务犯罪的问题。

波提那・K・彼得森和大卫・R・博恩赫尔(Botina K Peterson & David R. Barnhill)(2003)针对1993年Daubert诉Merrell Dow制药公司案以后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的专家证言所面临的挑战出发,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了当代美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作证时所面临的挑战,并且提供了应对指南以及应当遵守的准则。波比・沃加、金・卡普里奥提和瑟斯・C・安德森(Bobby Waldrup,Kim Capriotti & Seth C.Anderson)(2004)分析了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的角色和任务,总结了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通用的五个步骤――明确问题并且量化目标、选择衡量目标的一般标准、系统的净化数据、将资料与标准相比较、得出结论。

从美国《法务会计》(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可看出,美国的法务会计着重实务研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二)对国外法务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评价

从国外法务会计的研究现状可知,国外对法务会计基本理论的研究非常少,更倾向于实务方面的探讨,特别是对实务中的舞弊审计技术方法、财务调查方法进行探讨;更多是从案例的角度,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可见,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实用主义思想和实际案例对其应用理论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缺乏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理论来指导实践。长远来看,这种状况对其法务会计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构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理论结构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中,很多学者把目光放在单个的理论结构要素上,或者是简单地组合单个要素,系统、完整地进行研究的则很少。本课题组试图构建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理论结构,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对于一个理论体系而言,其逻辑起点的选择决定着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不同的逻辑起点可以推导出不同的理论结构,而且逻辑起点的正确与否也决定着整个理论体系是否能够成立。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是指构建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结构所赖以推理论证的最本源最抽象的范畴,是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结构最原始的出发点。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框架逻辑起点的选择,若单独以目标作为起点有可能使理论结构研究带上更多的主观色彩而偏离所处的客观环境,单独以环境作为起点又难免在构建的过程中更多地强调客观环境而丧失主观灵动性。③若以“目标+环境”作为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会随着不同时期复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既然“目标”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其作为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否则,理论体系就会发生变化或调整,难免会出现司法会计鉴定行为规范的前后矛盾和不一致的问题,建立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的目的也就达不到。笔者认为,逻辑起点应具有持久稳定性,并且能够反映事物变化的本质特征。因此,研究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应该考察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历史起点。恩格斯说过,“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过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探讨司法会计鉴定的起源,找到其本质特征,也就找到了逻辑起点。因此,本文从司法会计鉴定的涵义入手探讨其本质,以司法会计鉴定本质作为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

(二)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的构成要素

在总结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规律时,在了解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实际工作的基础上,从理论的普适性出发,关注其共性和规律性,使理论具备客观真理性、全面性、系统性、实践性等特征。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基本理论的构成要素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目标、假设、原则、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及相关制度。

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理论结构研究,以司法会计鉴定本质作为理论框架的逻辑起点,分析司法会计鉴定是什么,界定司法会计鉴定的内涵及本质,这样才能界定合理的研究范围;在司法会计鉴定的合理范围内确定其目标,使理论不偏离实践;司法会计鉴定生存的环境是不断变化的,需要设定一定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假设;司法会计鉴定原则是约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行为。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目标、假设、原则构建成基础理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以及相关制度构成应用理论。

【参考文献】

[1] 金.论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及在诉讼支持中的运用[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4.

[2] 黎仁华,付国民.从系统论角度论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的构建[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5).

[3] 张苏彤.论法务会计的目标、假设与对象[J].会计之友,2006(1).

[4] 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3(5).

[5] 李丽莉.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硕士论文,2007.

[6] 刘仲文,谢玉爽.借鉴英美法务会计构建中国法务会计概念框架[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5).

[7] 赵晓丽.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结构初探[J].河北法学,2004(11).

[8] 万宇洵,胡巍.法务会计理论结构逻辑起点的探讨[J].经济与法,2005(2).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11篇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理论界有争论。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专门性问题”的验证活动;而审计活动则相反,委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专门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现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不管鉴定人是受指派还是受聘请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15.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差别。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是对被检材料与对比材料进行比较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等。种属认定鉴定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1)对结论的要求不同。鉴定结论是否适应诉讼的需要、是否被采信,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成败的评判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除了客观、和公正之外,还必须明确、直观。在实践中会遇到确因书面会计资料缺损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对应的方法有两种:在审查受理过程中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的,可以不予受理;在受理后或受理前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但对方坚持要求作鉴定的,应在鉴定书中作出说明,并仅对可检验部分作出鉴定结论。审计结论是经济活动的评价意见,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12篇

司法会计理论辨析与专家证人心智理性探究

摘 要:司法会计制度的理论引进是对中国司法者理性与心智的增益和补充。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平廉洁正义理论,离不开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和推动,国家政府间的审计、社会企业间的审计内部控制缺失及公司财务舞弊堪忧现状,促进了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对涉案本体在程序正义上的支持和实体正义的回归。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理论;心智

中图分类号:DF7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50(2011)01007305 收稿日期:20100910

作者简介:曾哲(1960— ),男,湖北公安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博士后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遴选导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理论和审计法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XW018)

一、 问题的提出

本文中所指“心智”,非一般语义上的“心灵与智慧”或心理智慧,而是指转型时期国家司法权正当或不当行使中,公民个体及单位、经济组织之间,或者法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侵害与保护博弈过程的心理或心灵智慧。司法会计的心智是国家法律与司法会计人员职务义务间的心理契约,是一种严格自律和他律的理性的杰作。在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制度问题上,无论对哲人还是对凡人,无论对法官还是对当事人,无论对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还是对普通大众,无论对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人们是更相信理论还是更相信心智,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这个理论创新虽然远不敷用但一般理论却林林总总且各种舶来理论同时向本土心智压来的年代,此类选择更是日显严峻而又不可回避。在全球化的金融危机不断侵蚀人类经济社会的机体时,我们对从国外引进的司法会计理论必须采取理性的态度,不相信或者过于迷信司法会计理论都会导致当事人的心智不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使用“司法会计”而非“法务会计”,主要是因为“法务会计是一门涉及将会计资料用于法庭作证或辩论,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科学”[1]目前国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中,张苏彤教授的成果较丰,他从法务会计的概念结构入手,分别就法务调查会计、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法务会计的损失计量(香港学者称衡工量值)、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制度与计算机法证理论与实践展开了研究。笔者在第三届司法(法务)会计研究年会上发表了不赞同使用“法务会计”一词的观点,并与张苏彤教授进行了商榷。笔者认为“司法会计”这个概念更有利于我们对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更适合中国的法治状态。,而我们又清楚地知道,对法律事务的判别,“司法会计”的概念更为宽泛,心智的外延更为复杂、丰富而冷峻,它可以用来指称所有付诸司法案件中的全部意识构成,而且这种意识既贯通了专家证人的心智,又能包涵当事者身体本能的巨大潜质,从而在司法救济过程中(特别是证据极为隐蔽的情况下)也能展现其言说不尽的动态过程。正因为如此,对于司法会计人员而言,心智的开启和思维的开放便构成了司法会计人格的基本特征,实际上这也是专家证人敢于对那些重大专业性和知识性的司法问题进行论证或证据抉择的前提。司法会计职务义务中的忠诚义务与当事人期待公正廉洁的专业形象具有内在的整体关联性。人类政治的文明进步,很大程度上就是人类司法文明的进步,无怪乎温家宝总理反复告诫全国法官,“司法廉洁公正要与太阳一样有光辉”,这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司法权在总体上对自身要求公平正义理论心智的共识。对于介入涉案调查中的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来说,对职务义务的忠诚和对职业操守的要求,本身就是一个严肃的心智问题。因此,在各种舞弊频发的背景下,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对司法会计理论与心智层面进行探讨,是颇有必要的。

二、 司法会计理论的厘清

司法会计(也有学者称为法务会计)理论,在我国学界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统一界定,多数研究者和张苏彤的观点相同,即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涉及将会计资料用于法庭作证或辩论,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科学”[1]。国内学界一般认为司法会计最早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而事实上,司法会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17年,当时苏格兰格拉斯哥的法庭和辩护律师需要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为之服务,最终导致司法会计的产生;1824年,苏格兰格拉斯哥的会计宣传小册子中也提出了“法务会计”一词;直到1900年,指导会计人员以正确的方式提供专家证据的论文开始在美国和英国出现。

起初,法务会计的功能仅限于调查会计。现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最初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美国,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2]。进入新世纪后,司法会计因直接参与或协助美国联邦政府调查出“安然公司”、“世通公司”、“高盛门”金融弊案而迅速串红,并备受联邦政府的重视和世界各个大财团的追捧,司法会计师亦被美国财长称为能够看到所有(电子、纸质)数字背后贸易“猫腻”的特殊“警犬”,赢得了美国国民的广泛尊崇和礼赞。中国在2002年开始对作为一种专家证人制度的司法文化加以引进(客观地说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开始),当然,中国的引进目前主要还是在司法理论层面上,实践中仍少有直接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或制度在庭审中加以应用的。即使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会计在查处经济弊案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只能在心智的层次上加以包容与接纳。从另一个角度看,经济的全球化必将伴有司法会计反舞弊的全球化,这方面尽管理论尚有不足,但却早已有司法实践上的努力和一些成功案例。比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司法会计得到快速发展,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太地区的国家也把司法会计和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一项保障性反舞弊防危机举措。基于上述现状,司法会计被西方媒体称为21世纪最热门和最需心智的行业目前,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全球排名10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74%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司法会计服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理事会于2008年批准在司法会计领域创设一项新的注册会计师(CPA)专业资格认证,即注册财务鉴识资格(Certifiedin Financial Forensics,CFF)。这一资格的设立是为了将反舞弊当作司法会计自身的使命,且顺应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广泛参与司法会计活动的潮流。。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司法会计实际上就是将会计师本身所具的理论核心知识、经验、技术能力与司法会计的专门知识与实践层面的技能进行结合,最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司法正义公平健康发展的需要,用其特有的心智消除国家公权在财务会计审计管理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混乱。目前,我国司法会计理论基础尚较单薄,这给司法会计和专家证人带来了诸多棘手的现实问题。即便是在我国早已成熟的法医学专家鉴定证人制度层面,往往也难以在当事者心智理性的层面进行自我调整和廓清,因为我们的国民总是有或人情或面子或行政权的缠绕与纠结。

事实证明,在美国以往的几宗得益于司法会计介入调查的司法案件中,心智理性的功绩是不容小觑的。假设当初不求救于司法会计这种专业自身所建构的理论模型以及专家证人职务义务的职业操守和能力,那么定然不可能从万千贮存的电子档案及纸质文本记录中追寻到相关公司(当事人)在财务上存在的重大舞弊的端倪和高层腐败弊案的线索。正是缘自他们专业知识背景的预期,才能像猎犬追踪到猎物一样,做到抽丝剥茧。同时,如果司法会计理论没有相应的解释功能,也就无法澄明专家证人的心智。虽然后来者发现“安然”、“四通”、“高盛门”这样一些足以影响世界股市心理预期的重量级弊案的根源还在于人类自身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但这种漏洞却并非如我们常见的反舞弊理论预设一样显露,因此,这些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回报,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便会编纂虚假会计、审计报表以应对社会审计,或者还兼容其他的专业舞弊方式,这些都成为阻碍司法会计和专家证人侦查弊案的现实难题。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会计理论一经产生便必然会外溢和内化,这个外溢和内化的过程是知识性、心智性的杰作,在我国,它也将会作为成长中的理论,逐渐参与到建构司法会计和专家证人制度文化心态的过程中。实际上,我国的市场也是开放的市场,“看不见的手”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同样有力地操纵着地方乃至中央诸多财政货币政策的规划与完善,这种“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双向递进,浓缩了所有专业个体乃至民族群体之间的精神和心智,这种心智不仅仅具有司法程序上的直观性,更包括了蕴含于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骨子里的司法精神、司法哲学、司法道德和司法情感。司法会计这种功能性、历史性、专业性的反舞弊精神的生成,显然迥异于黑格尔所主张的理性哲学和抽象哲学理论。但是,司法会计理论的张力,既非心智发育的初始动机,亦非心智发育的终极皈依,相反,它的情趣中心在于市场经济下不断拓展心智理性的内涵与外延,也就是将“看不见的手”归置于社会最基本的现实中。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会计理论还不如司法会计实践那样有张力。《文子•上义》云:“治国有常,利民为本。”司法会计理论和司法会计职业人的产生,实际上有利民利国的作用。当然,无论何种会计制度和审计预期理论,总是实践色彩比理论色彩更加诱人,开启心智也更有自利的空间。

三、 司法会计理论与心智的张力

近年来,除了政府行政舞弊外,财务舞弊、商业欺诈与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困扰各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难题。据统计,仅2007年,全美由于职务舞弊与信用欺诈和公权滥用造成的损失约1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7%。类似情况在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这也就是说,贪腐舞弊是不分贫穷与富裕的,人们对财富的欲望永远是无法满足的。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信誉欺诈与会计舞弊还在不断地向全球蔓延和扩大。我国政府也对全球司法会计反舞弊问题作出了回应: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开展打击商业贿赂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无不在法益上彰显了我国反腐败、反舞弊、反欺诈的决心和张力。而司法会计所提供的一整套理论和技术方法,以及作为专家证人的心智与职务义务的忠诚精神,正是对形形色色的商业欺诈和会计舞弊进行预防、识别、发现、调查并予以致命打击的“必杀技”。

诚然,结合我国的反腐败、反舞弊、反欺诈的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充分利用和凸显司法会计调查及专家证人制度司法证据的张力并非轻而易举的。且不论司法会计专家证人在制度层面上的法律效力问题,仅就对相对独立的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心智的威胁和对正确判断的消极影响而言,最大的问题可能是来自于地方行政权的干涉,而真正的专家证人和司法会计难以容纳心智理性外的行政干涉。毫不夸张地说,在司法技术和实践的层面,我们的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总是以明慧而理性的心智来行使“良心抵抗权”[3]司法意义上的良心抵抗权,指国家或社会的公民或群体因良知或宗教上的理由,对法律的要求拒不执行或积极反抗(由消极不参与、不反抗运动,至积极游行、示威,以至暴力革命)。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大多数人都认为公民有权违抗政府的法律及政策,而人们争论的焦点多在如何表达不同意见及用什么手段来改变现状这些问题上。这种解释主要基于宪法学理,台湾大学翁岳生教授早有论述。。

司法证据理论的自闭性表现在:尽管各个体系在相互证伪,它们的内部结构却相对完满自足[4]。就司法会计而言,特定的问题意识和特定的证据意识诱导了特定的理论产生,特定的理论又强化了特定的问题意识(美国安然事件司法会计调查最具这一特征)[5]安然公司破产案受理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12个特别委员会即刻对其展开调查,所面对的财务会计资料是1万电脑备份,2千万份纸质文档,还有400多台电脑里库存文件证据,堆积如山,浩如烟海。司法会计小组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委托后,随即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展开审计,保存恢复相关数据并调查当事人,结果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掌握了大量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师舞弊证据。,此二者互为因果,使得外界的舆论舆情反应沦为某种机械性的定向反应。在国家审计法、统计法和会计法等法规制度范围内,他们不愿看到的信息(不论真伪、是否舞弊)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视而不见,不能为其所用的参数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被忽略不计,于是,司法会计耗时费事得出的审计鉴定结论往往被接受审计的单位所指斥,其根由就是理论本身相争不下甚至法益上存在矛盾或对抗。纵然是在司法会计制度理论相对成熟的美国,真正用于司法交锋的也不过是保护性或辅助性的专家证人的意见或结论,在世界范围内重构的司法会计理论的基本内核似乎还没有能享有天然的“豁免权”,因为司法会计(或法务会计)理论,目前可以说还只有一个基本“内核”架构。

英美学者主张,理论上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专业性。专业性是指作为司法会计专家证人,在司法会计领域必须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专业水平应达到能够对诉讼中涉及司法会计的特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要求。第二,非裁判性。司法会计专家证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专家报告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者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能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不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专家报告只是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必须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第三,严格限制性。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不是无限的,它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性。第四,依赖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并由当事人支付费用。我国也是如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法院陪审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司法会计专家证人,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这样一来,他就与当事人形成某种利害关系,因而在作证时带有某种倾向性便不可避免。第五,公正性。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的使命在于运用司法会计专业知识为法院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服务。虽然司法会计专家证人具有某种程度的依赖性,但是公正性却是其本质特点。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的诉讼体制,要求专家证人在审判开始前必须公开专家证据,并接受相关者的质询,因此,司法会计专家证据受到了严密的批判性审查,这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另一方面,大多数司法会计专家证人不像普通证人那样一般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具有反复性,对其而言,树立并维持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虚假的司法会计专家证言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经济收入自然也无法保障。因此,从现代意义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应该有所谓原告的专家或者被告的专家,司法会计专家证人是法院的专家证人,独立于委托人和当事人,专家证人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具有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

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一度出现了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一元论”说。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就是案件中对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与判定的诉讼活动。这一理论范畴的界定不仅为“一元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确立了思想基础,而且为后来的司法会计理论奠定了基石。第二种,“二元论”说。这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由司法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活动范畴组成。第三种,“三元论”说。此观点是将司法会计分为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独立的部分,并认为司法会计审查是指由司法会计人员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电子平台交易资料及其生产环境、内控制度是否与案件有关以及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起诉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的诉讼活动持此三种观点的我国学者主要有天津财经学院盖地教授、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范伟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苏彤教授。笔者通过阅读上述教授的文章,或通过与会与他们交流,归纳成这三种说法,虽然不算十分严谨,但大致可以说明问题。。上述三种理论的局限在于理论张力的不足。每个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至少有权利按照他们掌握的理论和思想体系来理解或行事,在关键时刻正当行使自己“良心抵抗权”,否则,一切仰赖于上级意志,唯行政命令是从,则有可能导致吞并一切理论与个人理性心智的“黑洞”出现——如果外来侦查的司法会计信息符合证据目的的要求,就会因其重复性而遭到忽略;如果外来侦查获取的司法会计信息与本身证据目的不吻合,同样也会因其颠覆性而遭到湮灭。在这样一个理论张力具有不确定性或者说难以取舍的背景下,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不仅可能免除司法主体(承审法官、合议庭)左右为难的成本,而且还可能免除独立思考风险和独立行事的后患。

从我国既往的专家证人司法层面(司法会计制度实际上还未能形成气势)考量,一般司法会计因接受委托而产生义务,在涉及损害、侵权、赔偿等方面,如果没有国家司法权强制性介入,那么就很容易放纵专家证人的心智和豪气。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不听官员打“招呼”的尴尬随处可见,当然,这也是官员们最不愿看到的。我们靠什么对所涉案件的会计信息(舞弊与否)做出大体一致的反应或是在审计结论报告上给公众口径一致的说法?当某种反舞弊反腐败反欺诈理论正在兴起时,我们的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们如何去摆脱原有的体制羁绊和行政命令至上的意识束缚?当举国上下抵制舞弊欺诈,期盼司法廉洁公正“能够与太阳一样有光辉”时,怎样真正重构一个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会计理论范式(模型)?我们该从哪些方面汲取激发人心智的动力?正确的答案或隐或现,这或许正是我们所探讨的理论与心智问题张力的恒久释放。

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心智的理性,积淀了政治文明进程中司法公正廉洁的法伦理、法道德、法哲学意识,它蕴涵于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的理论思维模式之中,同时也蕴涵着民族面临困扰时理性抉择的经验。当然,心智的理性也蕴涵着作为专家证人这些特立独行者内心世界的多元祈求,还有理论创新的灵感。纵然专家的结论或证词雄辩滔滔,却未必能让领受人(法官、陪审团、公诉人、当事人等)心悦诚服,而且还有可能带来领受人的抗拒和反驳。在讲究司法程序正义的环节上,司法会计对基本证据的审结,与专家的证言一样,永远只能作为相互印证链条中的辅证。当教条的理论行不通时,心智的开启将是通向胜利的闸门。司法会计执业人正常而敏捷的心智,承载着来自外界各种物欲的纷扰、诱惑、抵抗和利益稳妥的制衡期许。

司法会计理论引入中国的历史尚短,如果我们的心智完全被某一种极端理论所遮蔽,那么,司法会计在中国就不会有长久的发展。若就其发展后劲而言,当某一种思想和理论彻底地影响整个民族的心智及理性时,此种理论就会演变成具有深意的“宗教”教条,顽固地限制某种民主科学思想的发展,导致民族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化前行趋缓。在司法意义上,心智内化成一种软法文化,在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制度的维度下,中国司法会计及专家证人制度理论可能会得到空前的上升。同时,如果在司法引导上出现偏误,心智也可能造成司法会计审查理论空前的沉沦,导致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与公司控制上的弱化,从而出现新一轮的经济舞弊与信用欺诈灾难。因此,我们在引进理论概念和功能的时候,绝不能仅仅只图标新立异或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否则,我们的司法实践及反舞弊的长远意图就会被几条干巴巴的司法会计理论湮灭,人类司法文明理论所摒弃的浅薄、蒙昧、庸俗、呆滞与舞弊欺诈也会如影随形,在当事人(委托人)和合议庭面前只会说出一些连自己也说服不了的套话,这又有何益呢?

?

参考文献:?

[1]张苏彤.法务会计研究[M].1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1.?

[2]戈尔登T W,斯卡拉克S L,克莱顿M M.法务会计调查指南[M].张磊,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翁岳生.当代公法原理[M].台北: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7:15.?

[4]刘东.中国学术:第七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53.?

[5]Iwata E. Enron case could be largest corporate investigation[N].USA TODAY,2002228.?

(责任编辑:许成安)?

On the Theory of Forensic Accounting and the Mind of Expert Witnesses

ZENG Zhe?

Abstract:The introduction of the forensic accounting helps discipline the jurists’ morality. Judicial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judicial system of accounting and expert witness. The lack of audit among governments and enterprises and the fraud in finance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forensic accounting and expert witness.?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现状;存在问题;措施

司法会计是司法技术中的一个专业门类,它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的检查活动或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诉讼活动。从当代会计事业发展来看,会计与时俱进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要求用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相关,如何沟通法律和会计的关系,司法会计成了不可少的桥梁。本文从我国司法会计存在的问题入手,试图找到完善我国司法会计的方法和途径。

一、我国司法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会计工作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司法会计工作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取证工作,理应有完善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部诉讼法典中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几乎都没有直接对司法会计工作作出规范,只是从司法鉴定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

2.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不规范

制定标准化程序的目的是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公平,使其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当前,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尚不够规范,对于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送检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范畴、鉴定结论对财会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达到什么程度等,只能依靠鉴定人员的职业经验来判断,主观性较强。

3.司法会计队伍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

尽管目前诉讼机关已经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但相对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犯罪案件的增多、犯罪手段翻新等客观需求,现有的技术力量还显得比较薄弱,尚不能完全适应诉讼需求。

4.专业技术交流渠道不畅

司法会计学是边缘学科,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能够提供交流的平台很少,这与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一方面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急需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无处可觅;另一方面许多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研究成果却难以发表和交流。

(二)司法会计存在理论方面问题

1.理论研究与后续人才培养滞后

科技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司法会计的发展,同样面临着人才资源缺乏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理论研究滞后,目前我国的司法会计蓬勃发展,在司法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相关的理论研究存在滞后现象,相关的研究人员也很少。另一方面表现在人才培养的滞后,从科研和教学来讲,目前仅有个别高等院校开设司法会计方面的本科教育。

2.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和活跃

由于司法会计工作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受司法会计人才资源缺乏的影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和活跃。司法会计领域内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人才资源缺乏和投入不足,目前还没有得到解决。目前,除检察机关不定期举行一些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外,目前国内只有少数法学刊物、财经刊物可发表一些司法会计方面的文章。这种状况与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

二、完善我国司法会计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一)重视司法会计技术理论的研究

首先,应当加强注意基本理论的研究,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借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其次,具体技术理论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对检察技术、鉴定技术进行开发性研究方面,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最后应该做到,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根本的前提条件。

(二)完善司法鉴定体制

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程序应包括下述步骤:

1.了解案情。2.制定计划。3.实施计划。4.出具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结果,应该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鉴定报告通常包括鉴定的内容鉴定时提交的相关资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

(三)建立一支高水准的司法会计鉴定人队伍

改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培训方式。一方面,根据培训目的的不同,将培训分为上岗培训、技术资格培训和强化培训等不同档次;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培训分为专业技术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等不同类型,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四)积极推进司法会计标准化的进程

司法会计鉴定是以在鉴定中取得的确凿、有效的司法会计证据作为鉴定依据,并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比较,可以准确地对被鉴定的事实做出判断,进而做出鉴定结论。否则,仅以收集到的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作为衡量尺度,缺乏技术标准比较、判断,不利于得出鉴定结论。

(五)开展司法会计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

开展司法会计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因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地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所以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对于办案是非常有利的。因此,我们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司法会计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活动。

参考文献:

[1]李燕.试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J].教育经济研究,2008(6).

[2]刘勇.司法会计的定义及属性[J].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1).

[3]徐郑锋,陈方林.对规范我国司法会计工作的探讨[J].财会月刊,2006(7).

[4]钟丽华.司法会计的再认识[J].财会通讯(学术),2008(7).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理论;舞弊审计理论;分野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会计和舞弊审计工作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这二者混为一谈,认为司法会计就是舞弊审计。这些错误的观点严重误导了社会大众,因此,笔者将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对这二者进行分析、概况。

1.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的概念

1.1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英文名为Judicial accounting,是指在一种特殊的法律诉讼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相关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核查、鉴定。司法会计的目的在于收集和提取相关诉讼证据,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彻查。司法会计活动是法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依附于财务会计案件而存在。财务会计活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司法会计审查。

1.2舞弊审计

舞弊审计是一种预防舞弊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通过相关会计信息,对舞弊现象进行反复核查,揭露那些有意识地破坏记录的行为,及时制止舞弊行为的发生。舞弊审计可以分为内部控制审计、舞弊关注审计以及舞弊专门审计三种不同的审计方式。舞弊审计是一套系统的审计方案,它包含了证据收集、声明取证、书写报告以及防止舞弊这几个关键步骤,这一套方案还涵盖了会计、审计、舞弊调查技术以及犯罪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

2.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基本概念、检查理论以及鉴定理论三个方面,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三个方面的分野进行深入分析。

2.1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基本概念、学科定位、事实划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以及假定和风险理论等多个方面。这一些分野使得“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能够完全独立于舞弊审计理论而存在。

2.2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类方式、基本方法、基本程序和基本操作理论。在分类方式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的是公开的的分类方式,而舞弊审计却可以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在基本方法的选择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了选择会计检查方法,而舞弊审计则采用了全部会计检查方法;在基本程序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的检查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尾三个阶段,而舞弊审计只需要研究专家意见对审计结论的作用即可;在具体操作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以司法会计检查的任务和证据规格为依据,明确了司法会计的研究路线,而舞弊审计在具体的操作中却是以审计手段和审计资料为标准进行审计工作。

2.3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与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和检查理论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对象和目的、对象的具体范围、操作程序、操作方法以及结论意见的内容和表达形式等方面。关于对象和目的,“二元”司法会计理论将对象设定为涉及财务会计的一切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简单目的与简单要求的本质区别;关于对象的具体范围,“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明确划分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职权范围,在理论上将八类财务问题和一类会计问题划分到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管辖范围。由于舞弊审计高水平的社会独立性,其鉴定范围要明显大于司法会计;关于操作程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谨遵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规律,走出来一条鉴定准备――初步鉴定――鉴定核查――鉴定验收的司法会计鉴定道路,而舞弊审计却不需要如此繁琐,舞弊审计人员不需要按照固定的司法程序办事,工作人员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出现的舞弊问题;关于操作方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取的是判断财务会计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如对比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等方法。而舞弊审计则采用的是监盘、观察等非技术方法和抽样、鉴定等技术方法;至于结论意见的内容及表达形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的内容需要以具体鉴定要求为依据而设定,而舞弊审计的结论内容来源于“一事一议”的结果。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秩序的不断完善,司法会计和舞弊审计的作用也逐步凸显出来。法务会计和舞弊审计在西方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但在我国,法务会计和舞弊审计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弄清楚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问题至关重要,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二者的不同,工作人员才能在工作中有的放矢,不断完善和提升我国司法会计与舞弊审计工作,使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在实践中得以更新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于朝.论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兼谈"法务会计"的误解[J].中国司法鉴定,2010,(6)

[2]彭朝武.我国法务会计应用的若干问题研究[D].2010.

[3]钱颖.会计诚信、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J].时代经贸,2013,(5)

司法会计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研究进展;问题解析;展望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

一、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现状与趋势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就已经开始对司法会计理论进行研究,发展到目前,我国对于司法会计的研究可以归类为以下特征:第一,研究者所属部门较为集中。经调查,司法会计研究人员大多来自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等;第二,高校研究者所属专业广泛。目前,司法会计研究沦为分布在财务管理、法律、会计学、诉讼法学等多个专业,研究者无论是职业背景还是学科都较为广泛;第三,研究领域逐步拓宽。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经济案件数量也呈阶段性增加,并在研究领域以及研究深度上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研究视角单一

在现有大多学位论文中,很大部分是对理论基础知识进行研究,且很多仅仅从所学专业出发,以单一的证据为基础进行研究。而以多视角如诉讼法学、证据学以及会计学等两个视角以上进行研究的数量较少,且在分析深度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2.基本理论研究不足

目前,我国已有学者对司法会计理论框架进行了研究,但其分类方式以及鉴定对象皆为司法会计中较为基本的理论,且至今没有得到确定。而在司法会计目标、对象、要素以及本质等方面内容还缺少系统化的研究,整个理论还需完善。

3.鉴定标准化研究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专用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进行建立,并因此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开展的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急需司法会计能够对该标准进行建立。而从该项内容上看来,我国现有研究更多是对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的探讨,而对标准体系的构建还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现象,并因此使该标准设置存在着缺乏全面性以及系统性问题。

三、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对策及展望

1.研究的多视角

在现今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司法会计也具有了更为宽广的应用前景,在司法会计实际应用中,所面临到的实际问题会越来越多,且在复杂性方面也会得到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以单一理论、单一视角进行支撑的研究很难满足我国现今社会环境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学界以及会计界在司法会计研究中共同合作,在对原有司法会计研究局限性进行积极突破的基础上获得实践领域的发展。

2.研究方法多样性

对于司法会计研究来说,仅仅以单一方式对其研究很难获得良好的效果。只有根据司法会计特点,以多学科交叉方式的应用对其进行研究,才能够在体现法学、会计学综合性的基础上获得符合司法会计本身的研究原则以及客观理论。而在此基础上,也需要积极对鉴定学以及侦查学等视角进行积极运用,以理论指导实践。

3.研究路径规范性

司法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结合的产物,法学与会计学则是其主要的研究理论。在对司法会计进行实际研究时,需要保证在理论指导下开展,以此使其能够更为规划化。而在司法会计的研究中,还应该注重应用领域的研究。在规范研究的同时,注重加强实证研究,将案例研究获得的实感与理论构建结合起来,得出更有力的结论。

4.注重研究方法研究

对于司法会计研究方法来说,其是对司法会计工作规律程序、方式、手段以及措施进行研究的总称,由于司法会计在实际应用中具有着较为复杂、多变的应用环境,就需要在对司法会计进行研究时也能够具有良好的层次性、动态性以及多样性。只有在这种多角度立场下对多种研究方式进行应用,才能够在对司法会计内在规律进行积极揭示的情况下更好的开展司法会计理论以及实务的研究与应用。

5.加强司法会计标准研究

在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会计鉴定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具有属于自己的鉴定标准。而在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对司法会计专用的鉴定标准进行建立,并因此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开展的质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此,就需要我国未来能够尽快对司法会计鉴定标准进行建立,以此在对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不断规范的情况下使司法会计工作获得更为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的特点。

四、结束语

可以说,对于司法会计的研究是我国现今司法、会计等领域目前需要积极开展的一项工作。在上文中,我们在对我国司法会计研究进展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需要相关研究人员在今后能够把握研究重点,更好的促进该项领域研究、实践的积极发展。

参考文献:

[1]齐金勃.论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对象及其标准体系[J].会计之友, 2012(0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