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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土地托管、半托管工作

(一)上半年开展情况:

开展土地托管、半托管,是供销社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切入点,也是建立完善面向小农户的供销服务体系的主要抓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有关要求,今年上半年,市供销社以社有企业新合作农资有限公司为龙头,联合带动供销社参股或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实施开展工作,先后开展了测土施肥,机耕机播,通防统治,等系列化服务。截止目前,土地托管、半托管服务面积达到6万亩。

按照《中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全年实现土地托管半托管面积达到8万亩的要求,我单位已经完成年任务过半。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计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继续积极稳步推进土地托管、半托管工作,在完成上级交办8万亩基础上,保8争10,通过集中连片的保护性耕作,提供“购、耕、种、管、收、卖”产业链式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有效降低生产作业成本,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农产品品质,有效地从土地上“解放”农民。

二、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完成情况

(一)上半年开展情况:

1、制定文件,出台政策情况。2019年10月,省政府出台《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3月,市也出台了《管理办法》,我市《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13日到期。根据省社、市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我中心开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实施方案》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中,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起草了《运营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后,2020年5月27日出台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实施方案》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2、全面完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根据省社建设规范和“四有”标准,已完成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新址建设工作,交易中心位于市宋璟路666号市社南楼,办公面积300平米,按照功能设施配置标准,设有业务办理区、信息区、休息区、洽谈室、开标室、评标室、监控室、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设立服务窗口4个,现已入驻办公投付使用。

3、乡镇服务站点建设。按照《乡(镇)、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点建设标准》,在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服务点,悬挂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标识和上墙制度。乡镇服务站负责人由乡镇主管农经副职担任,办公人员由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村级服务点负责人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办公人员由村委会成员兼职。

4、交易额完成情况。6月,交易中心按照完成鉴证业务鉴证交易总额1.15万元。完成产权交易鉴证业务1笔,交易信息1条。

5、成立监管机构,规范交易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4]71号)要求“当地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省、市相继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7日,我市成立了苗全生副市长为组长,财政、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按照《中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乡镇服务站点覆盖率30%以上,村级服务点覆盖率达到20%以上的要求,我单位上半年已完成13个乡镇办服务站建设,完成乡镇服务站点覆盖率100%,完成村级服务点建设140家,村级服务点覆盖率达到58%,已完成全年任务。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一个新型服务业态,许多村集体、农民还不熟悉,我们要结合各乡镇办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宣传,提高农村资产入场交易的积极性,为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2.推动入市交易。对列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名录》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林权等交易标的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以及50亩以上土地流转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情况,全部纳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要列入村级财务工作巡察范围,做到“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对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其他交易品种要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要积极引导入市交易。完成今年市社下达的鉴证业务、鉴证交易总额1000万元以上任务目标。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排放权交易;排放权会计;碳排放交易会计;排放交易机制项目

文章编号:2095-5960(2014)03-0082-05;中图分类号:F234.5;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酸雨计划

美国是总量管制与交易机制①的先行者,1990年的《空气清洁法修正案》(Clean Air Act Amendments)赋予了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实施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法规的权利。EPA于1995年启动了酸雨计划,每年给拥有发电设施的公司分配免费的排放额度,每个额度代表排放1吨的权利。排放额度有对应的使用年份,称为有效年份(vintage year),不能在该年份前使用,但可以持有到未来年份,EPA通常一次性发放多个有效年份的配额。排放额度可以买卖或者储备到未来年份使用,超额排放将被处以罚金,部分配额拍卖和直接出售。酸雨计划为美国乃至世界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开创了先河[1]。

(二)区域性减排计划

虽然美国退出了《京都协议》②,但仍有不少州和地方政府联合启动了区域性减排计划,使得碳排放交易成为美国公司持续考虑的重要事项。[2]加州是其中的典范――除了建立州范围的排放总量管制,还通过了《2006年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强制要求个体排放源报告温室气体总排放。其他区域性减排计划还有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西部气候倡议(WCI)和中西部地区温室气体减排协议(MGGRA)等。[3]

(三)EU ETS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 ETS)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跨行业排放权交易机制,其目标是使《京都协议》最主要的发达国家签署国欧盟2020年的碳排放水平较1990年降低20%。合规期期初,每个成员国根据历史排放水平将排放配额(EUAs)分配给控排实体,每个EUA代表在该合规期内排放一吨的权利。控排实体必须在合规期期末向政府上缴等同于合规年内碳排放量的EUAs。如果实体的碳排放量超过了持有的配额水平,就必须在市场上购入额外的排放权,否则会招致罚款;如果实体的碳排放量低于持有的配额水平,则可以将多余的排放权出售。活跃的市场赋予了EUA实时波动的价格,由于经济衰退与流通的配额过剩,近年来EUA的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

二、排放权会计的发展

(一)账户统一系统

1993年4月,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针对酸雨计划了账户统一系统(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4],以解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账户统一系统是美国目前唯一的排放权会计指南。

FERC规定以合规目的持有的排放权在“存货”科目下核算,以投机目的持有的排放权在“其他投资”科目下核算,购买的排放权按支付金额记入以上两个账户之一。(CAAA第403节规定排放权不构成产权)FERC还解决了排放权估值问题,包括是否将合规过程中的购置成本和附加成本包含在排放权的价值中,如何对不同有效年份排放权、随燃料或电力绑定出售的排放权,以及对不公平交易中的排放权估值。FERC规定排放权以历史成本计量。最后规定每月核算并费用化记录消耗的排放权。

虽然账户统一系统的规定为今后其他环境交易机制提供了先例,但却造成了对配额的会计处理不一致:由于按成本计量,EPA分配的免费配额无法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实际排放时消耗的配额也不能费用化处理;购买的排放配额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抵消排放的污染时确认为费用。这种不一致不能体现污染的经济后果。Wambsganss和Sanford[5]、Gibson[6]提议将EPA的免费配额视为捐赠资产(donated assets),按收到日的市场价格计量。

(二)EITF 03-14

200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希望通过EITF 03-14[7]解决总量交易机制参与者的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最初,紧急问题工作组(EITF)关注的是一些基本问题: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是否应该把排放权确认为资产?如果是,该资产的性质是什么?[8]项目组注意到大多数公司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与账户统一系统的要求一致,即将排放权作为存货在成本的基础上计量,排污发生时基于加权平均成本确认费用,但另一些公司对通过企业合并获得的排放权采用无形资产模型。

2003年11月,项目组从议程中取消了这一计划并列举了诸种原因,包括担心对总量交易机制之外的影响(对政府许可证会计处理的影响)和担心立即确认收到排放权的收益,而随后才将合规成本确认为费用的会计模型的前景,以及没有充分的会计实践来支持项目组的进一步努力。

在此之后,由于2004年12月SFAS 15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SFAS 153是否适用于酸雨计划和计划中的有效年份互换(vintage year swaps)①①酸雨计划衍生出了多样的排放权产品,包括远期合同、有效年份互换(vintage year swaps)和包含煤炭的捆绑产品(bundled products)。有效年份互换很常见,因为EPA常一次性发放多个有效年份的排放权。例如,A公司计划在2009年安装减排设备,但2008年需要额外的排放权覆盖某个项目的短缺。A公司这时就可以用其部分2010有效年的排放权和其他实体交换,换取2008有效年的排放权。受到了关注。如果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有效年份互换是否还适用于SFAS 153的公允价值会计?2006年8月,技术应用和执行活动委员会(TA&I Committee)建议FASB委员会澄清排放权性质和有效年份互换的会计处理。对此,FASB计划一项工作人员立场公告(FSP),FSP最初的提议草案推定有效年份互换不是存货,因而以公允价值计量,但FASB随后终止了这一关注范围有限的FSP项目。

(三)IFRIC 3

早在2003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就针对EU ETS了《D1 排放权》解释草案。[9]2004年12月,IFRIC正式了《IFRIC 3 排放权》解释公告[10],试图解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问题,包括资产的确认和估值、排放配额相关收益的确认以及排放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IFRIC 3规定,不论是政府分配的还是从市场上购买的碳排放权,都遵循IAS 38确认为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低于公允价值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以公允价值计量,支付金额(大部分情况为零)和公允价值的差额遵循IAS 20报告为政府补助,并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递延收益,随后不论配额一直持有或是出售,在合规期内系统地确认为收入。后续计量可根据IAS 38选择成本或重估价模式。当实体排放温室气体时,合规期期末的交付义务遵循IAS 37确认为准备(provisions),并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履行交付义务所需碳排放权的当前市场价格计量。IFRIC 3禁止碳排放权和排放负债的直接抵消。

然而这份公告却因会导致财务报告不匹配于2005年6月的IASB会议上被废止。IFRIC 3包含了利润表的不匹配:在IAS 38下,实体持有碳排放权的市值变化计入权益,而排放负债的价值变化却计入损益。此外,混合计量模型(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也被认为造成了计量不匹配。[11]欧洲财务报告咨询集团(EFRAG)认为,IFRIC 3有违IFRS“真实和公允”的原则,不能满足财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要求,不能反映企业的碳排放交易实质。[12]

(四)FASB工作人员的观点

2005年10月,Deloitte和PwC联合要求FASB工作人员(staff)对排放权会计中的一些问题提供指南。

FASB工作人员认为排放权为无形资产,如此一来就排除了存货观点。除非SFAS 153第20(b)段避免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否则企业需要评估“商业实质”以决定SFAS 153下哪种会计方法适当。如果使用公允价值,可能会导致确认了相当多的出售排放权的营运收益和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工作人员还指出即使出售排放权可能导致未来的短缺,出售的利润也不应递延。如果排污这一行为满足监管债务的标准,可以考虑采用SFAS 71(某类管制影响的会计处理)。此外,出于资产性质的要求,需要在SFAS 144(长期资产减值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下进行减值测试,并在SFAS 142下采用合适的摊销模型,例如基于“单位产量”。还有一些其他事项在这次调查中没有明确解决,例如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收到的排放配额的初始计量和对不同于以上方法的会计实务的转换指导。

尽管FASB工作人员的观点是排放权是无形资产,但SEC工作人员建议会计师事务所不要反对存货模型。基于SEC的观点,企业可以选择存货或无形资产模型,并始终对一个固定类别的排放权使用。SEC强调不允许对归为存货的排放权按市值计价,除非它是公允价值套期(fair value hedge)的套期项目。存货模型和无形资产模型最大的区别是对有效年份互换的处理。存货模型要求根据EITF 04-13和SFAS 153的存货互换指引结转有效年份互换;无形资产模型要求对有效年份互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假设商业实质)。

三、当前的会计方法

Ragan和Stagliano[13]调查了美国电力行业排放交易中的会计实践,发现他们对EPA分配的排放配额缺少必要的会计确认,只有14%的公司定量披露了配额的价值。因此,财务报告使用者可能会被严重的误导。排放权制度加剧的财富再分配也无法体现在财务报告中。

资料来源:根据Ernst and Young[14]整理所得

图1碳排放交易会计方法权威会计指南的缺乏造成了实践中会计方法的多样化。在一份针对美国公司的调查中,29家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关于碳排放权/碳信用的信息,其中包括24家电力和公共行业的公司。图1显示了调查对象采用的会计方法,结果表明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美国公司大体上追随了上文的两种会计方法:无形资产模型和存货模型。

在无形资产模型下,公司通常将配额按成本初始计量,因此免费分配的配额成本为零。少数企业将配额按收到时的公允价值反映。公司通常不对排放权摊销。排放权按无限期无形资产减值模型或根据公司按有限期无形资产的固定资产减值模型计提减值。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划入长期资产,在现金流量表中划入投资活动。

在存货模型下,排放权按加权平均成本计量,使用时计入燃料成本或销售成本,按成本和市价孰低法计提减值。排放权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存货,在现金流量表中划入经营活动。

两种模型下,行业实践只有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持有的碳排放权时才确认排放负债。出售排放权一般立刻确认当期收入,但一些公司将当年销售但有效年份在未来的排放权的收益递延,因为若公司在来年不能履约,该收益可能无法实现。

四、排放交易机制项目

2007年2月,FASB宣布启动全面的排放交易机制项目(Emission Trading Schemes Project)[15] [16],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通力合作解决排放交易中的资产确认、计量和减值,负债确认和计量,损益确认的时点,有效年份互换的核算,列报和披露问题。表1概括了排放交易机制项目的主要会议。

五、面临的挑战

从以上会议可以看出,排放权会计在FASB和IASB的议程上并没有受到高度重视,原因之一是在欧美经济衰退的背景下,相比排放交易机制,跟金融危机有关的项目更迫切。美国没有签署《京都协议》,无论在区域还是国家层面上,减排都缺少政治压力,因此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缺乏兴趣,SEC和FASB等监管机构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萨班斯法案的实施上。但EU ETS和清洁发展机制还是对美国一些跨国企业的财务报表造成了影响,即使美国目前没有国家法律适用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未来仍有可能实施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而相关的会计准则就成为影响碳排放交易机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显著的复杂性注定了排放权会计的全球解决方案尚需时间,会计准则制定者面临了一系列的挑战。首先是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一些人认为流动性市场的缺失会影响对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司财务报表中资产按市值估价的影响也广受争议。[17]当EU ETS和美国的一些排放权交易市场越来越成熟时,其他环境交易机制还没有或者今后也不可能足够成熟到提供排放权的每日标价。更多的,公司担心对排放权负面的市值估价会抵消其减排成果。其次是排放交易机制的多样性。准则制定者必须考虑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多样性,这对于准则在全球范围的认可程度十分关键。再次是行业多样性。排放交易机制下的参与实体来自不同行业,自然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持不同观点。对钢铁、水泥等行业来说,排放权类似于政府补助;对其他行业来说,排放权会计又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会计准则制定者面临着制定适用于排放交易机制下所有行业的准则的挑战。

对于中国而言,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已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抢占制定排放权会计准则的话语权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Hopp, R. Accounting for Emissions Trading Programs[J]. The Journal of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Finance, 1994, 5(4): 487-499.

[2]Howland, J. Not All Carbon Credits are Created Equal: The Constitutional and the Cost of Regional Cap-and-Trade Market Linkage[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2009, 27: 413.

[3]贺卫,蒋丽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态度分析[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1):23.

[4]FERC. 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Prescribed for Public Utilities and Licensee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Federal Power Act[EB/OL]. http://ecfr.gov/cgi-bin/text-idx?c=ecfr&SID=054f2bfd518f9926aac4b73489f11c67&rgn=div5&view=text&node=18:1.0.1.3.34&idno=18.

[5]Wambsganss, J. and Sanford, B. The problem with reporting pollution allowances[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996, 7(6): 643-652.

[6]Gibson, K. The problem with reporting pollution allowances: Reporting is not the problem[J]. 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996, 7(6): 655-665.

[7]EITF. Issue No. 03-14, “Participants’ Accounting for Emissions Allowances under a ‘Cap and Trade’ Program” [EB/OL]. http:///jsp/FASB/FASBContent_C/ProjectUpdatePage&cid=900000011097.

[8]周志方,肖序. 国外环境财务会计发展评述[J].会计研究,2010(1):79-86.

[9]IASB. D1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ifricd1.pdf, 2003.

[10]IASB. IFRIC 3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2004pr32.pdf, 2004.

[11]IASB. IASB withdraws IFRIC Interpretation on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pressrel/0507withdrawifric3.pdf, 2005.

[12]EFRAG. RE: Adoption of IFRIC 3 Emission Rights[EB/OL]. http:///en/binary/efrag/0505ifric3endorsementadvice.pdf, 2005.

[13]Ragan, J. and Stagliano, A. Cap And Trade Allowance Accounting: A Divergence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J]. Journal of Business & Economics Research, 2007, 5(11): 47-58.

[14]Ernst and Young. Carbon market readiness: Accounting, compliance, reporting and tax considerations under state and national carbon emissions programs[EB/OL]. http:///reports/Carbon_market_readiness.pdf.

[15]FASB. Project Updates[EB/OL]. http:///jsp/FASB/FASBContent_C/ProjectUpdatePage&cid=900000011097.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涉税风险;税收筹划;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4-0091-05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颁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目的在于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企业做大做强,税收策略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中重要的、关键的因素。税收筹划是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涉税风险。

一、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界定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济业务或行为中的涉税事项,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进行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可以选择的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空间,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的设计和运筹,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经济环境和税收环境的伴生物,纳税人经营环境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以及税法随经济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及本质具有的“刚性”,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表现为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可能性。因-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二、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成因

1.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

企业边界是指企业以其核心能力为基础,在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规模经济在于降低单位产出成本,而范围经济在于突出核心能力专业化生产的同时,兼顾各项活动的多样化,多项活动共享一种核心专长,从而导致各项活动费用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组织所面临的环境日益动态化,在新的条件下,企业边界更是表现出动态变化的趋势。

(1)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的弹性标准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此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受合理薪金总额的限制。而合理薪金总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以及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原则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确认,由于确认标准的弹性,则可能存在征纳税双方对工资薪金总额确认的差异,进而导致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差异,使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发生当期不能完全扣除,带来边际成本的风险。

(2)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工具按未来价值(公允价值)计量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又称股份支付,包括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含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职工期权激励)和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同其职工间其他类型薪酬的最大不同:一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即股份支付中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二是具备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

一般而言,企业在股份支付协议中约定员工在企业服务要达到的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或上市公司股价上升至何种水平,当条件符合时,企业在员工服务的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公积,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的权益性股份支付,按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人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对于现金增值股票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并计入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行权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权激励计划,由于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就税法而言应视为属工资薪金涉税事项,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且涉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在企业进行所收筹划时,风险主要来自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的因素,包括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和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特别是股价预计波动率和股份的预计股利,需要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而大多数企业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在于税法在行权日确认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计账基础,在服务的等待期内分期确认股份支付,由此带来确认时点差异风险。

(3)吸收合并――目标公司的道德因素及亏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边界的扩张,税收上主要表现为税收环境和税收要素的改变,如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环节和纳税主体等,其主要目的在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企业在于利用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政策。按照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是否同受一方控制,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由此导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和合并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需要将按原合并时点被合并企业合并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便确定成本费用,而公允价值的确定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被合并方亏损(合并差额)直接冲抵合并企业股东权益;而非统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支付对价大于被合并方合并日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不得从以后各期收入中收回,企业处置时直接从处置净收益中扣除,因而存在丧失货币资金时间价值风险。同时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引发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4)跨区经营――公共权力约束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边界模糊化趋势,打破了区域边界,为跨区经营提供了条件。但公共权力具有对企业的强制约束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直接干预

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运作的企业行为,但不能排除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量调控。企业既要承受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面对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既要关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又要关注政府的微观调节政策。企业执行或顺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就会得到鼓励,促进发展;不执行或违背相关政策,就会受到惩罚,丧失既得利益甚至失去生存权力。公共权力对企业边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府行为上。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从而影响其边界,如政府特许及管理限制了企业的扩展;政府也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进行调控,达到限制或鼓励企业扩展的目的,如货币供应、税收、利率和价格管制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及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共权力通过税收手段约束企业边界扩张,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上。税收优惠其本质为隐性税收(节约现金流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为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进而带来5档所得税差别税率,特别是用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固定资产,可获得加速折旧的财务政策支持,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税收支出直接表现是企业现金流出,本质上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减少,正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在企业边界扩张上有可能丧失持有税收优惠投资而减少收益率的风险。

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照汇总计算的所得税及资产、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0.35、0.35及0.3分摊,汇算清缴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从国家宏观角度看,无论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是分别纳税,总税收收入是相同的;在分税制下,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课税权在层级政府间划分,将导致盈利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而亏损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增加,造成地区间税收不平衡,由此导致辖区“本位”主义和恶性税收竞争,拉大地区差别;从企业整体看,由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可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抵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微观税负,获得税收优惠的隐性税收,但在税收筹划时,基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有可能承担在异地经营组织形式选择而丧失利用亏损抵税的风险。

(5)控股合并――特别纳税调整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通过控股合并扩张企业边界,主要表现为通过集团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为获取节税效应往往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资金转移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内部转移价格包括市场价格、协商价格、双重价格和成本转移价格等类型,具有一定的弹性,正是内部转移价格的弹性特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表现为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而内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不符合,按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惩罚、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方法调整,对关联方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既受税法防范资本弱化对债权性投资额(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限制,也受利率的限制。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遭受补税及支付高额罚息的重大损失。

2.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会计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在未来均将转化为收入和费用),税法以利润表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表法)。虽然会计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不同,但都以利润为依据。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这为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调控利润提供了可能;也正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但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能否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往往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企业对交易或事项选择的会计政策,在一定前提下可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而税法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有些会计政策的选用往往带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技术进步或产品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或强腐蚀的固定资产)。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进行的税收筹划,如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当期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收入、多计的成本费用在次年所得税清算时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而因选择会计政策少计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因而,不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税法的动态性

税收筹划行为是企业行为,由税法引发并受契约规范。企业基于利益的驱动,能动地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易于发现税收政策的漏洞;随着税收筹划行为的推陈出新,税收环境也将不断地推陈出新,税法具动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筹划与动态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是征纳双方博弈行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政策的制度缺陷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则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政策提供的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和计划性,由于税收政策不断的变化的动态性特征,使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

4.“会、税”原则的差异性

我国目前采用财税分离的纳税模式。在该模式下,会计强调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重视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税法强调为纳税目的服务,重视向税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纳税则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基于财税分离的要求,产生会计与税法在对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采用不同的原则,其差异性表现为:会计的“资产负债表观”和税法的“收入费用观”导致资产和负债计量产生差异,会计以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计量;会计完全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部分的“谨慎性原则”;会计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和税法不完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资产损失的处理等等。对这些差异的理解可能存在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使税收筹划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5.企业内部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管理者的经营意识和风险观念,还涉及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税务问题处理上不是以税法为准绳,认为靠和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解决税务问题远甚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对税务管理工作不重视,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既是会计又是办税人员,由于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繁杂和频繁变更,受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有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政策理解差异,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税收筹划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去操作,就会形成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综上所述,因税收筹划行为具有的主观性、条件性及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差异等导致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三、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防范

1.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涉税事项的认定差异

(1)严格界定税收筹划性质,实现税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企业扩张需要资金的支持,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在不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免费资金获取的最佳途径即利润(原始资本的积累),这使得企业具有强烈的节税愿望。正是企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获取最大节税利益的愿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税收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对税法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有助于促使税制和税收征管在法制化轨道上的运行,从另一层面上说,税收筹划的客观效应是为国家完善税收环境提供微观支持。

(2)支持税法框架下的税收筹划,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及弹性空间赋予了企业合法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力,因此,国家通过有效的途径给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引导和支持,使税收筹划朝着良性轨道发展。一是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规范税收筹划的法律法规。税法应简单、明了、便于理解,税收条款可操作性要强,而弹性要弱,使得企业知道何为合法行为,何为违法行为,同时税法要把对纳税人自由处理的权限降低到最低权限,以便企业税收筹划。二是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和税法模糊性条文的诠释,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精神,抑制人情税收和税收关系筹划。三是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建立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可以互通大企业(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区经营的大企业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制度、以转移利润为目的的资产调整和置换(投资)信息,促进大企业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2.健全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提高经济的区位效率

跨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对生产和贸易的区位选择有重要的影响。目前跨区经营的所得税分配方法,仍存在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别(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的40%归属总部所在地政府,就地预缴存在有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所得税收入少,无利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有所得税收人),这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性和错位性配置,降低了经济的区位效率。政府通过完善所得税协调机制,可有效地避免资源的盲目移动,提高区位经济的效率。

3.树立依法筹划理念,杜绝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税收筹划需要企业管理层多方协调与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将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加以统筹、规划与管理,协调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管理的关系,树立依法筹划理念,实现企业经营战略管理目标。

4.化解企业购并、关联交易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风险,避免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企业边界扩张,其购并、关联交易等业务隐含着巨大风险。购并前应严格审查目标公司的纳税资信情况,对目标公司欠税、偷税事项做出评估,以避免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税务风险;对于关联交易,应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与税务主管机关签订关联交易定价预约协议,防范特别纳税调整。对于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事前确定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正确确定交易价格(利率)消除税法对资本弱化限制的规定。

5.借力纳税评估,建立税收筹划涉税风险预警机制,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纳税评估师税务机关运用纳税人的会计信息计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和资产累计各种税金微观税负指标,与预警值比较,借以判断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理性,实现对纳税人的监控,为税务稽查奠定基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充分了解纳税评估指标,将税收筹划涉及的财务指标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比较,在预警值范围内,该税收筹划不存在较大涉税风险;超过预警值,应放弃该税收筹划方案或重新构建税收策略。

6.提高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

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素质是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基础。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税务机关税法培训(宣传)和会计后续教育等多种渠道,帮助涉税人员加强税法、会计知识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和会计新知识,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同时,选择有利于企业获得税收利益的会计政策(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折旧政策、租赁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消除事后税务机构对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

7.建立与健全企业组织机构,规范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管理

(1)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

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筹划人员具备税法、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税务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规避税务风险。专职税务管理人员除纳税管理外,最主要的职责是筹划最优纳税方案,实现最大可能的节税。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分类;会计政策;盈余管理

一项金融资产在尚未确认进入财务报表之前需要进行分类,在2006年我国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企业可以获得的金融资产进行了种类划分和规定,主要划分为以下四个种类:(一)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利润的金融资产,其中包含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指定内容的该类资产;(二)企业持有直至到期的金融投资;(三)企业应收款项和贷款款项;(四)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时都是要求以公允价值确认计量,但是在前期两种金融资产如何进行划分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准则允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管理需求将同一金融资产进行不同分类,金融资产进入不同分类能够影响企业后期利润计量,因此企业为了达到自身盈余管理目标会进行差异化选择,这些选择对后期企业交出的财务报表数额会产生不同影响。

一、两类金融资产分类的涵义和核算过程区别

金融资产是企业有所有权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上文中提到的金融资产能够划分为四类且每一类都有着差异。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包含企业债权和股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两类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一,有关两类金融资产的定义。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说明,企业取得该类金融资产或者承担该项金融负债,确保该类金融资产短时间需要出售或者购买,即可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在短期内能够依靠其获得经济利润并且在企业手中控制时间较短;有关可出售金融资产的性质确定。在新会计准则中有相关规定,会计管理人员进行初始价值确认时就明确该项资产可供出售并且为非衍生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的范围是除去上文所述其他三项资产类目的其他金融资产。

从会计准则中这两项金融资产的定义分析得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排除法进行定义且没有独立的自身定义,由此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不能明确分清两者。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样拥有可供出售性质,其余方面两者虽然存在不同,但是企业在进行自身盈余管理时拥有一定的选择和操作权利。

第二,两项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过程的区别分析。根据定义可以获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性质定义拥有相似板块,同样可以出售但计量时计入不同会计科目,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可以有所选择的进行种类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的管理需求和财务目标,两者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三个会计核算阶段都有核算方式的不同,这些不同能够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最终利润。

首先,两项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阶段有所不同。会计人员记账进行初始计量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是企业获取的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交易费用则作为投资收益进行计量确认并且入账,这种初始计量方式能够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并直观的在利润表上显现出来。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会将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交易产生费用一同计入账面成为企业成本,因此一项金融资产初期确认阶段被划分为不同金融资产种类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影响。

其次,两项金融资产在会计后续记账阶段有所不同。在后续计量中规定两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两者在制作报表过程中却会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后续计量中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前者在财务报表中主要影响当期利润,后者影响的是权益类类目。如果企业需要制作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减值情况时需要做计提减值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用做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两者在后续计量中影响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存在计量差异,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资产划分影响利润表数额。

最后,两类资产在最终处置过程的区别。尽管两类金融资产都可以进行出售处理,存在一定相同点,但是进行后期处置时两者的核算方法存在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售价和该过程中出现的公允价值变动等全部计入“投资收益”,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出售后,资产售价和与账面价值的偏差数额需要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公允价值变动额则需要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计入两个会计科目,不仅如此,后期还需要再结转到“投资收益”科目,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变动影响不止存在于当期利润还有所有者权益。由于两者在后期出售过程账面所计科目不同,影响的会计分类不一,对企业盈余管理也有不同影响。

根据以上三个阶段两类资产的差异分析可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要求公允价值入账,但是当价值变动时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损益类账户,在公司利润表中能够明确看到价值变动方向;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对企业的利润表数字产生影响较小。因此企业如果进行盈余管理采用的划分方式不同,最终在利润表上呈现的数字就会不同,当企业需要提供财务业绩报表时,可能会为了让公司的财务业绩更显著,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定义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这种行为需要进行管束和制约才能有效管理金融市场。

二、企业选择资产划分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会计准则给予了企业在金融资产划分方面的自由权利,因此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会根据自身的业绩要求有所改变,这种政策选择在管理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影响,以下就是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造成的不同影响。对于不同行业而言,其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公交集团作为茫茫企业中的一部分,可参照自身实际进行总结。

第一,初始计量阶段进行资产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会影响企业利润数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期计量不会影响利润表的数额。当资本市场繁荣经营状况好时,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以便增加企业利润,有效促进企业的股票增值并且为企业获得更多投资,当企业的运营状况惨淡时,企业可以选择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而为企业运营争取更多空间。

第二,后续计量阶段不同划分产生的影响。在后续计量阶段,交易性金融资企业的持有时间短导致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十分小,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与其性质不同更容易进行财务管理。后续计量阶段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账户之后结转到其他账户,因此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在记账过程中进行应急管理,假如该企业财务运行状况良好,管理人员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首先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一行为将利润首先储存到“资本公积”并且能够为后续企业发展助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带来的利润能够为日后公司补充亏空,维系企业运转,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时会倾向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资产处置不同划分产生的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旦有价值变动,无论是价值比之前高还是低,产生的损益数量都会计入当期利润,最终处置资产时能够直观的显现。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时,需要将隐藏的价值变动结转,能够较大影响当期利润。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能够根据企业当前盈利状况选择价值结转数额,从而保证企业利润平稳增长,不至于出现较大的波动。企业在后续处置时也倾向将出售的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此可知,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更倾向于操作空间较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种方式有利有弊,极有可能会出现企业为了粉饰数据过度操作的情况,需要加以适当引导。

三、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建议

在进行企业盈余管理过程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数据,因此为了防止出现财务状况虚假上报的情况,需要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便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而公交集团也应遵循自身发展模式,施行合理的管理策略。

第一,明确会计准则范围。完善有力的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进行工作的依据,因此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仍然有待完善,现行会计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采用模糊不清的排除法进行定义,让一些管理人员利用纰漏做出不实报表,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会计准则应当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条件,避免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模糊不清造成企业财务报告失真。明确可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能够规范我国会计人员会计行为,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提高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许多企业进行招聘时往往忽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由这些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经手,一旦有心术不正的工作人员进入,就会对企业的财务真实性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其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应当提高,对账目管理和资产分类应该进行业务水平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能够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依法行事,确保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能够有据可依,以防出现坏账和假账。

第三,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和管理。实行新的企业外部监督措施,对粉饰财务报表使数据失真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增强对不良财务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因为公司管理决策者的主观意图导致公司盈余管理出现漏洞。监督管理行为一定要执行到位,对如何处罚虚假财务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让监管人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四、结语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I词:农村产权流转 人才规划

一、平台特点及现状

(一)政策背景

2008年,重庆抓住中央赋予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机遇,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明确“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开展土地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试验(地票交易)”。《重庆市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渝府发〔2014〕43号)明确“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建成覆盖全市、高效便捷、服务规范的市、区县、乡镇三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的工作思路。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有序交易;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等”。2017年,重庆市委将“深化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作为24项年度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健全公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纳入其中。

(二)机构现状

截至目前,除农村土地交易所作为市级平台外,重庆市先后建成涪陵、合川、长寿、巴南、石柱、武隆、丰都、潼南、梁平、垫江、铜梁、巫溪、璧山、荣昌、酉阳、云阳等31个区县级平台。

1.区县平台名称。经统计,各区县级平台主要采用“××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作为平台名称,大多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模式。

2.区县平台建设模式。结合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设,依托相关机构扩充、整合职能职责、增加人员,设立交易、登记一体化的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3.平台职能职责。负责收集、传递、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交易配套服务和引入中介机构服务,建立统一的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接受市级平台的工作指导,帮助指导乡镇级平台开展交易,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4.交易品种。按照〔2014〕71号、渝府发〔2014〕43号、渝府办发〔2014〕105号等文件规定,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指标交易。包括地票等指标交易。二是农村产权类交易。包括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企业产权、农村产权抵押物处置,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房屋转让。三是农业服务类交易。主要包括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融资、评估、咨询、法律等中介服务。

二、人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现状

人才战略目标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战略制定者的正确理念,这对于成功的战略形成至关重要。一个单位人才资源优势的主要体现:一是人才资源的教育素质,主要体现为潜在的生产力;二是对现有人才资源的管理水平,主要体现为对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从目前情况来看,深入研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人才规划,也是开展涉农机构人才理论创新的需要。随着作为重庆市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和各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建设,社会的高度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转变,都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人才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重庆市区县级平台大多结合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设立。新建机构或整合、依托其他机构设立,工作人员主要从国土、农林水利等部门抽调作为平台工作人员。各平台一般有3~5人,专业分布主要在土地资源、农林经济、管理等。各级平台除负责日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之外,还需承办不动产登记业务或其他工作业务,职责职能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交叉性,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需求动态缺乏敏锐性,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问题

1.传统的人事管理方式缺乏人才激励机制。目前的平台性质主要为事业单位,主要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为依据,缺乏系统有效的薪资激励策略及符合市场行业水平的薪酬待遇,同时也无法对交易工作开展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估,无法吸引农业经济、市场营销、策划包装等中高端、复合型人才,阻碍了人才队伍的发展。

2.人力资源结构难以适应发展要求。交易平台属于要素市场中的一个缩影,要素市场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对员工的知识结构、知识更新、综合素质等有着很高要求。各平台的工作人员大多来源于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机关行政部门,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高,但人力资源结构不尽合理,专业型人才较多、复合型人才较少,且与要素市场发展紧密相关的市场营销、经济、管理、物流、法律、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等高素质人才缺乏,各专业结构存在不平衡。

3.教育培训类型单一。作为市场化交易的各级交易平台,员工日常主要参加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部门组织的党建纪检、综合工作、登记业务类培训,缺乏针对流转交易、市场经济分析、农业发展、策划包装、法律等对口业务的培训,人员相对缺乏捕捉市场动态走势及农业经济变化敏锐性。

三、人才规划的重点任务及主要措施

(一)人才规划的重点任务

1.加强管理人才规划。管理人才是各级平台的掌舵人和领航员,必须进一步增强对党政和其他类型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作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公共组织,其管理人才的主体必须是党政管理人才,同时要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提高其他类型管理人才的比例。在管理人才规划方面要紧紧抓住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三个环节,着力提高各类管理人才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加强建设: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监督管理、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2.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规划。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是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党和政府的规划定位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规划。要形成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等的全过程管理机制,运用专题培训、轮岗培训、物质激励、心理激励等多种方法,全面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工作。

3.加强技能人才规划。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大多是组织平稳运行的基层力量贡献者和组织各部门有机运转的联结动力。要拓展技能型人才的来源渠道,设计具有针对性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为组织的改革发展提供充足的后勤保障和后端推力。

(二)加强人才规划的主要措施

1.人才工作体制规划。人才工作体制规划是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制度的整体规划,在转企改制的浪潮中,要充分把握机遇,争取更大的独立性与灵活性。一是以交易为导向,摒弃传统的行政制组织体系,建立以事业部制或矩阵制为主的组织体系,以业务项目为绩效考核核心的考核体系。二是参考现代化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和调控系统,构建员工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模型。三是建立以事业编制人员为核心,通过政府购买、聘用以及与农业经济公司、农村合作社、成熟土地流转平台合作等多种方式补充自身人才格局。

2.人才引聘规划。人才引聘是组织人才流中的重要环节。组织的人才引聘必须系统地对人才储备进行分析评估,才能做出有效的引聘联动。一是根据平台主要从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这个核心业务,拓展人才引聘渠道。在交易平台自身发展及机构调整的过程中,要向其他市场化运营模式的交易机构学习,扩大招聘渠道的人才来源。二是要试行分类引聘制度,管理岗位要突出决策水平、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业务岗位要突出执行能力、反应能力、办事能力。三是根据岗位需求,控制引聘结构,在引聘过程中要考虑各种岗位和专业需求,做到精准引聘。

3.人才考核评价规划。组织对人才的考核评价反映着组织的整体价值观。作为带有政府色彩的交易平台,应同时注重交易的质和量。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业务的开展,不仅关系到平台自身的生存,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缩短城乡贫富差距、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的结果。因此,不应只将交易量作为平台和人员的考核重点,更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价值观。考核评价要考虑业务绩效、新品种推广、勤政廉洁、服务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要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指标,要统筹显性与隐性的考核指标。二是要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应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为辅。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及分工,考核日常工作完成进度,掌握流转交易市场动态变化。三是细化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主要反映员工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廉洁情况等内容。定量指标主要反映员工工作完成情况,在科学设定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的基础上,归纳并选择最能体现岗位工作特点、工作要求、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的指标,将其量化,使之能够最直接、最准确、最具体地反映干部工作实绩。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所占权重一般设定为25%和75%,以定量指标为主。四是合理应用考核结果。考核的目的在于公正、全面地评价员工德才表现,而评价的目的在于奖勤罚懒、改进绩效。因此,应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培训、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的诸多环节挂钩,采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有对性地满足干部多层次需要。

4.人才激励规划。人才激励不仅是人才奖赏,而是通过正面强化与负面强化相结合的方式为全体员工和组织前进提供推力和引力。一是实行分类激励。根据不同员工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制定激励措施,重点考虑个体差异,采取因人制宜的办法,着力做好分类激励:如在性别方面,女性员工对报酬更为看重,而男性则更注重组织和自身的发展;在职务方面,一般员工注重薪酬福利的增长,而管理人员则更看重多岗位锻炼及职务晋升。二是奖惩激励互补。对于流转交易窗口服务人员,服务水平、态度等可作为考核重点,对于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及交易人员,业务项目成交量、信息收集量及真实性可作为考核重点。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

工作组采取“5+X”的工作制度,5个固定成员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县国资局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的,由工作组决定)。

管委会工作组为5+X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或任务召集人,“5+X”的工作制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及时传递通报给5个固定成员单位;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5、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6、对全县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督促进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服从管委会工作组的集中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肃纪律,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财政担保)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电梯和锅炉、及批量或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以及国有产权、土地交易招拍挂等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含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防洪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3、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上述1-3属工程项目,按《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2008]39号)要求须公开招标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国家规定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也可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适用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上述项目,可以适用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方式。小额工程公开竞标及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竞标发包程序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6号)规定执行。管委会工作组要不定期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随机抽样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进行质量检测,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

4、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每年度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5、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产权交易项目: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或经营权,林业产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特殊冠名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含河道采沙)、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产权。

7、拍卖公司、招标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一年一次性招标选择一批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投标(竞买)报名、资格预审、确认投标(竞买)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防止发生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

(一)齐抓共管,强化责任

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矿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选任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并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对在现场串标、围标和其他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严格监督评委的抽取

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规定组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签字确认并严格保密。

(三)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监督、资金拨付职责分离的监督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决算复核批复、资金审核拨付。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

(四)严格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

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监管单位)等部门派人现场联合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BT、BO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等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决(结)算审计依据。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抽样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时,检测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推荐确定,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精神,县财政局要加快牵头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 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税务筹划 短期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准则。新准则有关投资的部分与原投资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必将对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按投资的类别(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债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筹划的空间产生的影响。

一、概述

新准则将投资按照目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长期债权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本文就从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这三个大类来分析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而讨论税务筹划受到的影响。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1.新会计准则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必然影响到损益,也必然进一步影响到税收操作及税收筹划。这是因为虽然新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的确定分为存在活跃市场与不存在活跃市场两种情况, 尤其对不存在活跃市场时现值技术的运用做出详细规定, 并要求尽可能采用来自市场的输入信息, 以减少利润操纵, 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谨慎运用,但是但这一条件仅仅有赖于会计人员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职业判断。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 也没有相应的治理机制来弥补公允价值所带来的缺陷, 公允价值成为很多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状况的工具。

2.在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虽然交易性金融资产得到更为公允的反映,但会导致企业盈利的波动,给税收带来影响, 并将其中差异计入当期损益的作法可能会大幅度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而影响税收。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新准则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准则将长期债权投资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引入公允价值

这样也会产生一定的不稳定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已谈到,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2.在后续计量中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溢折价的摊销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

只采用实际利率法而不是在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中选择,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为了税务筹划而选择其中的方法,而不是为了更好的计量折价的摊销。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

3.新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引入新标准

新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值或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为标准的,这样可以避免人为因素对减值准备对计提额的影响。对于资产减值的计提与转回都相应的提出详细的要求与标准,以防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

4.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的划转差异

新会计准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产生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的划转差异,这可能为税务筹划开辟了新的空间。

四、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扩大了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将原来应是权益法核算的“属于具有控制”的范围纳入成本法核算范围,应该说这一变革对企业节税是有利的。这种核算方法具体有两个有利的方面。一是在收益的确认时间上税法与会计核算基本是一致的,按其实际获得的收益依法纳税,从客观上很公平容易接受,而且不需做复杂的纳税调整。二是若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只有在宣告分派,投资企业才能确认收益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差额补税)如果被投资企业帐面上保留一部分投资企业暂时未宣告分配的利润,投资企业可以把这一部分已实现收益但未分回的部分作为将来追加投资或挪作它用继续保留在被投资企业的帐面上,以此规避或延缓这部分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因此选择成本法核算无论是规避还是延缓纳税对企业还是较为有利。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筹划

按新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同其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没什么区别,筹划的空间也不大,可考虑一下税法的规定。按税法规定此业务应视同销售和购买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所以业务既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还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要缴纳所得税。如何节税并延迟纳税?纳税人应注意下列税法规定,可能会寻找到税收筹划的空间。

1.增值税:纳税人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对外投资时如果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原值,可免征增值税,如果交易价格高于原值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2.营业税:以无形资产(特殊征收除外)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

3.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实际上税法中五年内摊销在数额上有限制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能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所以纳税人只要恰当地,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和纳税所得比例才能达到节税和递延纳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群: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J].辽宁经济,2006,(01)

[2]陶中华张溧翔:不同会计制度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J].财会月刊,2006,(25)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依据 碳排放权作为在低碳环保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稀缺型权利,在会计确认上确认为资产并无异议,但划分为何种资产,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目前会计领域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各类资产的特点,但又不完全符合会计确认定义,不能将它严格划分确定为任何一种资产。建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按照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目的,进行会计初始确认。

(二)以持有目的划分确认碳排放权 (1)以使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提供劳务、生产商品,对拥有的碳排放权并不是为了进行交易而准备,而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需要。无论是企业无偿分配所得还是企业购买所得,都已表明碳排放权符合核证标准并且权利已归企业控制或拥有;碳排放权是经相关部门鉴定批准的碳排放减排量,是一种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不具备实物形态,使用过程中没有实物的消耗;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目的是自己使用,但它明显区别于其他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条件,可以独立转让和售出;碳排放权价值受环境影响而波动,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收益数额却是不固定的,具有风险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

(2)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在发展完善,我国近几年也在重点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直至2012年初,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地区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地,致力于打造健康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过程中,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前景广阔,获利空间大,交易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企业之间,更出现了许多新的行业和投资者,他们希望能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利用不确定的环境因素和经济价格的波动性从中获利。我国处于探索碳排放权的起步阶段,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绿色新型资产,很多企业看到了它的未来价值,对它的持有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基本的生产、劳务需求,更多的是考虑到商业交易。同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续签,我国最终也要承担起减排的义务,政府会把减排指标作为硬性任务分配给各个企业,定价系统趋于完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碳排放权交易在稳定规范的交易所中进行买卖,碳排放权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特殊资源,在自由交易市场中,具备专有的定价系统,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给投资者、中间商或企业,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进而获得短期经济利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并始终以市场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这项资产进行计量和价值调整。

(3)CDM项目中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全称为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中,唯一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项目,其内容核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减排量进行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计划的成本低于在本国的减排控制成本,在两国项目合作中,可以彼此获利,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CDM项目中,企业需要内部自主研究设计开发CDM项目,经我国政府和相关审核部门批准后,再递交给联合国审核鉴定,符合国际规定的项目将授权签发CERS,最终才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CDM项目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来因环境变化而带来的经营损失,规避经济和环境变化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影响。CDM项目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时间空间上都存在一定差异,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实现现货交易方式,而是采用远期或期货交易方式。因此,建议将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 初始取得碳排放权时,对于由政府无偿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进行确认,初始计量成本为零,只需对配额进行登记,实际消耗时再进行抵消;对于从政府、交易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按照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等科目。待实际排放污染物后,进行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费用”、“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费用”,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数量,即存在剩余的情况下,按企业未来持有意向进行会计记录,在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超过政府分配的数量,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需要从其他企业或交易市场购买时,按实际支付,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从交易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企业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产品或经营活动需要时,在购买当日,按购买成本计量入账, 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期间当企业碳排放量出现节余,消耗的排放指标小于购买的排放量指标,按今后使用意图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企业计划留用到以后经营期间,则可以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打算在近期内出售,则应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出售时,需要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在未实际出售期间,需要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若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反之则做相反处理。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方式是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企业,在排放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如果持有者准备在近期内将碳排放权指标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利润,此时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碳排放权”,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方计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权,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公允价值出现变动时,按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的情况,分别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碳排放权”。(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对于企业由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当持有目的不是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所需,只用于短期内出售从中获得价差收益时,在购买当日,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项目。企业持有期间,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波动及时调整碳排放权的价值,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升高,按升高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当公允价值下降,按下降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待到处置该碳排放权配额时,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基于项目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的计量 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流程大致为项目设计—东道国批准—审定和注册—监测—核查与核证—签发CERS,用于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够为企业规避未来经营风险,CDM项目的设计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有多种设计方式,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动,整个流程期间,涉及多个部门机构,跨越时间较长,成本计算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CDM项目得到批准申请成功,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购买企业,则应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权”科目下进行会计计量,按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确认为“衍生工具”。

关于CDM项目的成本核算,当项目申请注册成功,获得EB批准时,主要相关支出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际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每年的检测和核证费用、项目进行阶段分析和一些相关人员的费用等。在CDM项目申请成功之前,先按照CDM项目发生的实际相关费用支出计入“CDM项目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应付科目。当获知CDM项目申请成功,并与发达国家签订合同时,再将“CDM项目费用”转到 “衍生工具”科目中,同时将其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确认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公允价值升高,则借记“衍生工具——碳排放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若公允价值下降,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的项目未获得成功,损失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家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按实际支出确认为“CDM项目费用”。

三、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一)碳排放权会计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可以反映环境状况并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新型绿色资产,对它的会计报告方式应当结合传统会计报告方式,但有其独立于传统报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权会计报告。基于本文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方式,在传统报表中针对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遵循会计报告原则反映碳排放权交易信息以及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

在低碳经济环境中,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以往会计活动,它的产生条件不仅仅受经济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变化也在制约着碳交易的发展变化。碳排放交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要时刻考虑到自然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互动影响,在报告时应当核算牺牲环境代价的成本以及环境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报告有利于企业在低碳时代快速健康的发展,全面反映经济、社会、自然的关系,从而帮助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碳排放权所带来的区别于传统会计的活动项目,根据信息需要者的决策需要,在借鉴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科学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报告,以会计六要素为主对碳排放权会计报告进行探讨。

(1)碳资产可以包括为了减少碳排放量而引进的低碳减排设备、低碳减排先进技术等。

(2)碳负债与传统负债的不同之处在于,碳负债不只是为购买材料、设备而承担的支付义务,还包含企业因破坏牺牲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而承担的补偿费用。可以在传统负债会计科目中引入专属于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如,在“应缴税费”下设置“应缴碳排放罚款”、“应缴碳排放税”;在“长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设备借款”;“预计负债”下设立二级科目“碳排放负债”等。

(3)碳所有者权益,也会涉及一些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经营、投资、捐赠等经济管理活动,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体系,制定相关会计法规原则,来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报告。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国家财政部发放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专项款,环保部门的捐赠等,都可以在“碳排放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核算;对于所有者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资产的实际投入,可以增设“碳排放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4) 碳排放费用,可以包括碳排放减排设备的折旧,减排技术的摊销以及支付的环境费用,在费用科目下针对不同费用的支付原因、用途,设置不同的碳排放费用科目。

(5)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润,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来源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碳排放收益来源有:由于引进低碳减排设备所减少的环境污染罚款、采用先进技术碳循环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权交易项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奖励等。对应上述收益来源核算碳排放利润,核算方法与传统会计相同。

(二)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我国经济改革也逐渐趋于与国际化接轨,仅仅披露生产财务活动信息,在低碳经济时代还远远不够。国外很多国家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在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我国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将环境信息添加到会计披露中。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披露中从经济活动和环境信息两方面入手,完善披露内容。

(1)经济活动的披露。经济活动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状况的基本说明。企业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充说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规模、项目方案、合作方式;企业的交易项目是属于采用新能源开发还是采用新型环保技术;企业因碳减排量交易获利或因未能达到减排目标而支付的罚款损失;企业获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组织的投资、环保组织的奖励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计划方案,完成进展。二是碳排放权的取得信息。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渠道、指标数量及其价值;初始确认的方式及原因说明;由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指标,要准确说明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用途,使用情况,剩余或是超标购买,使用的期限等。三是减排核算。对温室气体减排核算的方法,企业直接减排和间接减排的数量,报告编制方法选择的原因,减排带来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详细说明。四是CDM项目概况信息。对企业实施的CDM项目名称、合作方信息、实施的进度、项目所属领域要准确披露说明;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是投资还是筹资方式;项目规划、成本控制和竞争风险要进行解释补充;经相关部门核证的碳减排量,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如实披露。五是碳排放权交易额外性评价。额外性是说明企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所在,对检测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测量由减排带来的利润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额外性评价这一步骤是CDM项目至关重要的一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详细披露。六是碳排放审计管理。主要审计信息的披露包括: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外部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审核、碳减排量的鉴定和信用的鉴证等。

(2)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气候问题导致的经济环境变化。恶劣气候引致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排项目目标和战略的改变,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源紧缺带来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释放有害气体,或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要对这些破坏环境的因素进行披露,并对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说明。三是保护环境管理信息:企业为减少污染引进的技术和购买的设备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动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支付的赔款、政府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支持等要进行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307号)、国土资源部及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7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具体操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合理高效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中府〔*〕124号)规定,由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负责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二、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出让工作适用本意见。包括:存量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国有工业用地(已完善农转用与征收手续);市政府储备的国有工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收回重新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根据国土资发〔*〕78号文规定,允许继续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但未能在*年6月30前完善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应按照本意见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流转(出让),除作特别规定外,参照本意见实施。

三、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严禁向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供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通过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等方面的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和发展,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三)严格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进行有计划供地的原则。工业用地出让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分期分批次集中出让原则。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分批次集中公开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五)逐步推行净地出让的原则。在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后再出让”的原则,逐步推行净地出让。

(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具体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要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七)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四、基本程序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相关权利主体,负责在现有土地管理体制下,先完成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即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拆迁等工作且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并根据当年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拟定具体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产业类别、行业标准等条件,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建筑设计要点、环保意见等批复意见,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申请进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上述批复意见以及投资强度、产业类别、行业标准等条件应作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的重要内容,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上述批复及条件作为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竞得人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相关权利主体提交委托公开出让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宗地图、1:10000位置示意图、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意见及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投资强度,向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申请进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二)确定底价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相关权利主体提交的土地评估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及地块状况等因素,提出拟出让底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307号)规定,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标准为第五等级,25.6万元/亩。

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流转(出让)的,流转(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一区域国有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最低标准,且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

(三)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每月的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分三个批次公开出让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成交后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四)出让价款处理与土地交付

1、地价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成交后的地价款必须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的,成交后的地价款由竞得人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2、收益处理: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款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及分解处理。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所得款项,按照《*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应交纳给市政府的流转收益,由土地所有权人在签订流转合同后60日内缴纳。

3、土地交付:公开出让成交后,相关权利主体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向竞得人交付土地。相关权利主体和竞得人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和界桩。

(五)落实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与办理土地登记

公开出让成交,竞得人在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地价款的同时,凭《出让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发改、经贸、外经贸、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立项、行业准入标准、环境评价等建设指标;出让地价款支付完毕后,凭《公开交易证明书》、出让合同、用地批文等相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六)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监管

相关权利主体根据公开交易文件、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用地出让后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管,对不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投资建设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增设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工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违约条款见附件),并作为工业用地项目开发建设考核的依据。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由用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配套服务设施与用地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五、应注意和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编制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要求,根据我市的资源条件、产业发展基础及人力资源优势,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符合我市工业特点的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年度新建工业项目进行细化分类,制订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增强工业用地供应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制订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落实年度供应数量、供地结构和具体供地位置。

(二)建立工业用地预申报制度,及时了解我市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

为保证工业用地供应的计划性,从*年起,各镇区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下一年度拟招商的工业用地计划,包括数量、宗地规模、结构、布局、进度、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拟储备的工业用地数量。

(三)完善工业用地年度储备计划

根据预申报情况,结合省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合理制定工业用地年度储备计划。进一步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的收回与整合、征收与供地以及统一规划等的管理力度,强化政府土地储备工作(包括镇区的土地储备)。

(四)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式选择

现阶段工业用地的公开交易方式以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为主,在条件具备时可实施上网竞价,采取网上公告、网上申请、网上竞买的方式。通过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公告,申请人在网上下载标书等相关文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持相应文件提出竞买申请,经市土地公开交易机构确认后,参与工业项目用地的网上竞买。

(五)规范工业用地出让收益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文)、市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府办〔*〕41号)及《*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理顺土地出让市、镇、村的收益分配体系。

(六)严控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凡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按fasb 的说法, 公允价值是自愿的双方在非清算的交易中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了债)的价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类似, 即指认识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因此, 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自愿的双方所达成一致的市场交易价格。实际上, 公允价值与公平市场的交易价格是一致的, 其本质就是市场对计量客体价值的确定。从外部前提来看, 只要有公平交易, 就可以有公允价值。一般来说公平交易是以活跃市场的存在为条件的, 所以人们往往把公允价值与活跃市场联系起来, 以为只有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公允价值, 实在这是对公允价值的一个曲解。活跃的市场可以存在公平交易, 但也可以存在不公平交易。存在公平交易的市场不一定是活跃的市场, 即公平交易不一定以活跃市场作为前提。公允价值的本质是公平交易,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允价值需要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实际上是指那种“排除了现值的公允价值”。这种公允价值比较轻易确定, 主要存在于活跃的市场, 当缺乏活跃市场这个前提时, 这种“排除了现值的公允价值”就无用武之地了。这时, 要解决公允价值计量题目就得依赖现值这种比较复杂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的前提下, 市价轻易得到, 用到现值的机会就少; 在不活跃的市场前提下, 使用现值这种公允价值的机会相对还多些。依据现值是公允价值的一部门的概念, 也就是说, 在非活跃市场的前提下公允价值也是有用武之地的。对公允价值的最大争议在于其可靠性和可计量性, 尤其是将其与历史本钱对比是否具有上风。历史本钱因为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 而公允价值的取得则存在良多的主观判定和不确定性因素,好像历史本钱比公允价值更易验证, 但这无异于用一个人出生时的体重计量其一生中任何时候的体重。错误的枢纽在于将可靠性等同于可验证性。同时以为,历史本钱因为能得到原始凭证的支持因而更符合可验证性的特征, 进一步又将可验证性与会计信息的反映真实性等同起来, 得出历史本钱较公允价值更真实的结论, 这是对可验证性的形而上学的机械理解, 也是对可靠性的严峻曲解。而公允价值反映的会计信息无疑是较历史本钱反映的信息更加如实的, 是一种具有显著可观察性和决议计划相关性的会计信息, 从技术角度讲, 其客观性也不逊于历史本钱, 枢纽题目在于其可验证性的财务会计信息导出的结果应能由不同的独立提供者在采用相同方法的前提下, 从实质中提掏出来。固然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良多主观判定和不确定性因素, 这一直是阻挠公允价值得到详细运用的挫折。但因为经济学、理财学对金融工具计量模型的突破, 会计界在公允价值的详细技术题目上已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 公允价值的运用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所以综合来看, 公允价值仍是利大于弊的。“公允价值”对会计表露的影响, 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泉易等方面。详细来说在金融工具的表露方面,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 而且是衍生工具独一相关的计量。这是由于良多金融工具的交易或事项并未实际发生, 不符合传统会计的计量尺度, 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解决这一题目。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工具将使其能在表内反映, 这让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有更好的理解, 也轻易评价企业通过使用衍生工具进行有效的风险治理。根据现行会计计量模式, 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动仅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样, 企业可能仅仅为了增加会计利润而进行某项交易, 以此掩盖核心业务的不良业绩。而且, 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应用可以使金融工具计价模式更加一致, 金融工具将在相同的时点、根据相同的原则进行计量。新会计准则划定资产负债表中须单列反映投资性房地产信息的项目, 计量可以采用本钱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 但以本钱模式为主导; 如有活跃市场, 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 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这种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减值预备,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以前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 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会计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 因此假如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地产, 则必将大大进步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 母公司应将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只要是持续经营的, 也应被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母公司必需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的债务, 并会使一些躲藏的或有负债显露出51来; 上市公司各分部间的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计量, 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 应当予以表露。这一划定可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联系关系方交易调节利润。此外, 新准则的合并范围不包括合营企业的合并, 合并方法根据不同的合并方式分为“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正当”, 和“非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目前中国企业的合并大部门是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以前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 而这并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 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不代表公允价值, 尽管该公允价值也要经由中介机构评估确认, 但是人为操作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性的实现。因此, 相称一部门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 甩掉亏损帽子的事例屡见不鲜。新会计准则划定, 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 抛却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企业滥用盈余治理。非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双方自愿交易、讨价还价的结果, 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 因此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并可确认购买商誉。这一划定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 谨严地使用公允价值, 规范企业盈余治理行为, 以进步企业利润的可托度。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 还体现在:

1)不记实“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 公允价值”的部门, 增加“当期收益”, 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才

--> 带来非常常性收益; 以后, 非统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 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

2“) 商誉”不再逐年摊销, 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 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划定, 实在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 假如注重当期收益指标, 可以不做处理; 假如注重现金流, 可以加速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债务重组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改变了“一刀切”的划定, 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宽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 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进入利润表。对于什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于是一些无力了债债务的公司, 一旦其债务全部或者部门获得宽免, 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 这可能会极大地进步每股收益。非货泉易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泉易》划定, 若交换具有贸易实质, 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上述前提没有同时知足, 则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 准则还划定了判定交易是否具有贸易实质时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联系关系方关系。新准则对表露形式的影响这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财务讲演的构成上, 原准则中的财务讲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附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仿单。新准则在留存了原准则财务讲演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基础上, 作了如下修改:

( 1) 财务报表将由延续多年的“ 三大”变成“ 四大”,第四张财务报表就是在新会计准则中被“扶正”的原资产负债表的附表—————股东权益变动表。按照最新颁布的应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 , 股权权益变动表的格局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先的股东权益变动表, 主要按照股东权益的组成项目列示, 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新公司法已取消该项目) 、未分配利润。而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 则是根据股东权益变动的性质, 分别按照当期净利润、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股东投入资本和向股东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等情况分析填列。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股东权益本年年初余额的影响, 目前主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体现, 很轻易被投资者忽略。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则直接将上述两项列示, 使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一目了然。

( 2) 将“附表”改为“其它财务讲演”, 使其包含的内容更多。

( 3) 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采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和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的方式。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考察内容

一是参观了招银控股服务项目——林业产权交易所总部及桐庐分部,了解了大宗农林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运营方式、经营状况,进一步考察了公司投资方向和策划运作能力。二是在招银控股桐庐分公司召开了对接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公司方提出了可在农产品证券化交易、电子商贸、仓储物流、安全检测、文化创意、旅游品牌等九个方面与我县进行项目投资或长期合作,双方就投资方式细节交换了意见。

二、公司基本情况

招银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1万,旗下有招银优品、招银金融、招银商品三类主营服务方向,主要经营现货交易咨询、经纪服务、大宗商品挂牌保荐等业务,为政府、企业、单位等机构提供营业部vis、运营方案、人才培训、政策解析、资源对接、跨界整合等服务,现已发展会员3500多家。

林业产权交易所成立于2010年12月,主要从事林权交易、大宗农林产品现货电子交易、林业碳汇交易、林业金融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已累计为4000多家林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达150亿元。

三、项目合作内容

1.林业产权交易项目。发展县林权交易平台,纳入林业交易所“万县模式”,在线交易我县特色化农林产品。

2.电子商务项目。联动发展县、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充分利用我县文化中心现有硬件设施,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公司提供“农村淘宝”商户点规划设计、智能化平台建设、人员培训方案,并为产业园提供前期运营服务。

四、考察体会和建议

1.招银控股主要服务的林业产权交易平台项目属于“互联网+农林产业+金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发展政策良好、前景广阔,结合我县获得“林权改革试点县”称号的背景基础和发展要求,上线县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进一步与招银控股进行对接,洽谈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合作细节。

产权交易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欧盟;排污权交易计划;实践;启示

近几十年来,工业化的深化和经济发展导致了全球范围内能源和资源消耗的高增长,以及随之而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如何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紧迫问题。由于污染物排放的负外部性,长期以来,许多国家政府都倾向于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虽取得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行政手段治理污染几乎很难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因此,在当今环保成本愈来愈高的情况下,单靠行政手段治理污染缺乏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具有成本有效性的特征,在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环境管理中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欧盟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一)颁布和实施“排污权交易计划”指令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污权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GHG)设下限额,并且拟创立全球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该指令规定,自2005年1月开始,许多公司需要特别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受到管制的是包括炼油、能源、冶炼、钢铁、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处设施,这些设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欧洲总量46%。此外,欧盟还制定了确定某个工厂(排放源)是否参与“排污权交易计划”的标准:查核工厂设施是否进行如指令内附录1所列的活动,如果进行如附录1所列的活动,而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还可能超过规定的门槛,那就要纳入该计划的管理。

“排污权交易计划”的实施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场规模限定为欧盟国家,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5%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3个月完成分配手续。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商,并且要求在运作前12个月完成分配手续。核定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许可量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

为了保障该计划的顺利实施,欧盟建立和发展了交易平台。交易市场有活力、有秩序的发展,需要健全的交易平台与顺畅的运作模式,而能源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挟着累积的业务经验,成为最适合的切入者。至于可交易的商品(如欧盟排放许可量),仅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登录体系中。登录体系的软体有3种“现成的”系统,就是英国版的排放量交易制度、法国版的CDC Ixias与美国二氧化硫交易制度采用的PQA版。欧洲执委会也拟订登录法规,以确保各国政府依照相同的规定设立系统,避免市场遭到扭曲。

(二)规定“国家分配计划”的原则和操作程序

由于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定量配额”(此处的“定量配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总量控制”)为基础,因此各国的国家(排污权)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成为确定“排污权交易计划”规模与发展潜能的重要依据。欧盟规定,在2004年3月31日前,每个成员国必须按照Directive2003/87/EC附件Ⅲ的规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计划应说明将释出排污权的数量以及如何分配。在收到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后,欧盟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若不符合规定者,可全部退回或要求部分修正。

国家分配计划的原则主要包括:各国分配总量必须与《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所赋予的减排目标相符,必须考虑到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各国可以各单位产品排放的平均值为基础;若欧盟通过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的法规,则必须考虑此因素;对于不同厂商或是不同产业之间,分配计划不得有歧视行为;必须包括对将新进场者加人的规定,必须考虑到“提前行动”产业所做的减排贡献,“排放标杆”必须按照可行的最佳可行技术来制定,因此可保障提早行动产业的权益;必须考虑能源效率科技;制定分配计划前,必须让公众表达意见;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厂商名单以及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额度;必须包括竞争力变化的分析内容。

国家分配计划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4个步骤:确定所有必须参加排污权交易厂商的名单;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部门;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按照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确定各厂商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

(三)启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

2005年1月1日,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r-chanism,CDM)领域的又一件大事。该体系实际上是基于“京都三机制”之一的排污权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ET)建立的。但是,该体系的实际运行却早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这一方面表明了欧盟对《京都议定书》生效的信心,另一方面则表明欧盟对议定书提出的包括排污权交易在内的灵活市场机制的认同。欧盟决心按照这一路径,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市场机制下的减排行动,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充当领导者。欧盟的实际行动,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于京都模式的信心。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总体趋势是加紧了排放限制,配额总量会少于第一阶段,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

通过《连接指令函》,欧盟允许企业使用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CDM项目减排额来履行减排义务。这就使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与JI和CDM相接通,使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为欧盟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减排项目创造了需求。但是,在《京都议定书》、《马拉喀什协定》和欧盟《排污权交易指令函》对于境外项目减排机制使用“补充性”原则的模糊规定之下,欧盟实际上并未能形成一个明确的、对于JI和CDM项目减排额使用的比例限制。目前,欧盟委员会只是在对各成员国的NAP审批时,就比例问题进行把关。

(四)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

自2005年1月1日启动以来,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

第一,交易活跃,交易量不断上升,市场流动性增加。欧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所数量也随着交易量上升而增加,目前已经有6家交易所提供EUA现货、期货交易及拍卖。交易所的位置广泛分布于西欧、南欧和北欧等地区。

第二,价格问题成为欧盟市场的焦点。从市场启动时每吨EUA低于10欧元开始,2007年7月,EUA价格一度达到29欧元左右,大部分时间都在20欧元以上。EUA价格上升以及电价随之联动上升,给欧盟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压力。但是,这也使得JI和CDM项目减排额在价格上更具吸引力。

第三,与其他地区市场的对接越来越多。随着Climex交易所和Asia Carbon下属的亚洲碳排放交易所开展合作,联合举行定期的CERs在线拍卖,来自亚洲、拉美市场的CERs供应与欧盟市场的需求之间被更好地连接了起来。欧盟市场与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之间也通过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产生连接,但两个市场由于所在国基本气候政策的迥异,开展志愿性减排交易的芝加哥交易所对于欧盟的实际意义并不大。欧盟与挪威排污权交易市场也于2005年完成了对接工作。此外,加拿大政府正在计划成立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也有意在适当的时机与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对接。

(五)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的市场动向

2005年,欧盟成员国政府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JI和CDM项目招标。丹麦、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家都通过招标,圈定了一批JI和CDM项目,有的已经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有的则处于谈判之中。同时,欧盟成员国政府还纷纷为私营部门牵线搭桥,和主要的JI和CDM东道国签订合作备忘录,为私营部门的减排项目投资活动打下基础。

此外,欧盟成员国还加大了对专门碳基金的投资。荷兰、丹麦、西班牙分别在2005年委托世界银行新设了各自的碳基金。葡萄牙也计划设立一个资金规模为6000万欧元的碳基金。这些举措加大了世界银行的碳资金规模,使世界银行在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角色更加重要。其中,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用于大型项目采购的伞型碳基金,并已经签署了两个来自我国的CDM项目。

除了交易所、基金,在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以CDM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小型上市公司,再加上一直活跃在场外交易的经纪商、相关的中介咨询机构,碳排放交易在全球已经形成了一个链条完整的产业。从供应方面看,CDM申请注册的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已经实际颁发给项目业主的“经证实的排放削减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s)也迅速增加。在未来几年,市场将继续呈现CERs现货交易和期货合约交易并存的局面。在CDM市场,以Asia Carbon为代表的交易所力量正在积极寻求透明的CERs价格形成机制,虽然目前交易所占市场份额非常小,但是为投资者衡量CERs价格提供了一定的参考。随着单边项目的增加,我们预计,交易所CERs交易应会出现相应的增长。

二、欧盟排放权交易的发展障碍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后,随着全世界对清洁能源需求的飞速增长,欧盟在全球逐渐火爆的碳交易市场中更为抢眼。2005年欧盟在排污权交易体系下的二氧化碳交易量约为3.6亿吨,在CDM项目下签署的二氧化碳交易量为3.9亿吨。而在2004年,这两种机制下二氧化碳的交易量分别为1700万吨和1.88亿吨。进入2006年后,欧盟碳交易的火热势头更为强劲,仅在2006年上半年,欧盟的碳交易额约为4.4亿吨,约占全球交易总量的65%。尽管欧盟碳交易市场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但在发展中还是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部分人士对碳交易市场表示质疑

碳交易是通过全球化的市场机制来控制经济行为,比空泛的规定要实用得多。因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迅速促进了碳交易的健康发展,并扮演了重要角色,加速了世界经济向排放更少碳化物生产方式的转化,为减缓全球变暖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帮助欧盟成员国实现它们的京都计划,到2012年实现总排放量比1990年的基线减少8%(《京都议定书》要求所有35个国家平均减少量是5%)。

虽然欧盟的碳交易十分火热,但有些学者认为,这并不能证明它对碳化物交易有明显的作用,欧洲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了少许,但那要更多地归功于能源利用率的迅速提高,而不是广泛的化石燃料的控制或者内部压缩。另外,部分业内人士对“排污许可”有些反感,在他们看来,这实际上是在纵容污染者,允许他们在自己认为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付费排污。还有学者担心,碳交易和碳汇危险地分散了社会的注意力,让人们忽视了全世界必须马上开始更深层次和更痛苦的变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从现实情况看,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通过控制排污总额的方式确保排放量减少,并能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压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限定配额无法按预期完成

尽管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第一阶段还存在缺点,但它还是为解决污染物排放问题起到了指导作用。从2005年7月至今的这一阶段,每个成员国都提交了一份国内分配计划。为实现该计划,成员国将分配到的配额,再分配给本国的部门或私有公司。

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主要的能源国和工业化国家,覆盖了整个欧洲排放量的一半,由于还处在发展的初期,这个体系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效率。从2008年12月开始,欧盟将在第二阶段提出更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设置更广泛的范围,与第一阶段比较,实现总量减少6%。

但是,现在这个体系运转得似乎还不尽如人意,大部分政府都没有贴近底线。但欧盟委员会正在进行一些艰难的改革。2005年,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刚开始实施的时候,由于竞争关系,欧盟大部分成员国都没有明确它们的目标,只有5个国家(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爱尔兰和奥地利)超过了它们的限定配额。

(三)排污权交易实施领域有待扩大

在即将全面实施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情况下,欧盟也试图将交易系统扩展到新领域。首先可能是航空公司,其次就是运输环节,最后是家庭。一些欧洲航空公司已经暗示它们将会参与排污权交易体系,航空碳交易将为现代化的航空公司创建新的模式,以便更有效地利用油料。

但在欧洲排污权交易体系里的初级阶段,一些实际问题使航空公司的参与不可能建立满意的模式。比如,怎样计算一家航空公司的含碳排放物,特别是欧盟以外的长途航班很难解决。国际航空运输组织有人嘲笑道,这是完全无视经济现实,是不切实际的。部分人还认为,《京都议定书》本身就存在危机;加拿大威胁要遏制;美国和印度甚至都没有在京都露面。因此,人们无法确定碳化物交易是否是减少污染的有效途径。

虽然至今仍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但碳交易的开创者和附和者们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好的开端,让我们看到了在全球化基础上通过碳交易改变经济行为、推动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希望。欧盟在碳交易上先行了一步,以欧盟为中心的碳化物交易体系也有望获得国际化进展,并获得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兴趣。

三、欧盟排污权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获得批准。尽管目前还属于非管制国家,但在未来几年内,很有可能要开始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欧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我们会得到以下启示:

(一)要积极应对《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世界各国都承担了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从表面上看,是削减各国碳等污染物的排放量,但其实质是促使各国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态度讲,也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如果我们不提高制造业的科技水平、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很有可能将来要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量指标,则必然影响到我国部分产业的发展,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我们应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产业升级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不合理的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大力发展优势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水平,发展降低碳排放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三个产业中的比重。

(二)要加紧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

当前各种排放物中,二氧化碳占有最大份额。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工艺的改进,从长期看,其排放量是可以得到控制并减少的,但必须在合理的生产成本范围之内。例如,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已严格控制或禁止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特别重视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管理。

纵观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现在基本上都是针对二氧化硫等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气体而制定的。因此,从现在起,不但要高度重视对人体和环境有害气体的污染源的控制,还要加紧制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项法律法规,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收费、交易、管理等内容。同时,要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及其运作。还要着手做好摸清家底工作,即二氧化碳排放许可及交易的先决条件是准确了解所有排放单位或设备的排放情况。尽管这项工作在我国面临很多困难,但如果做不好,就谈不上排放权的管理。

(三)要控制和减少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摸清目前我国二氧化碳等各类污染物总量的基础上,提出全国总的减排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综合措施。一是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国家应鼓励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和旧技术的创新,发展排放控制新技术和排放预防技术;二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加快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产业,对原有产业和产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进行改造,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提高能源效率要重点发展热电联合技术、清洁煤炭技术、煤气化技术,通过技术改造来提高现有住宅、办公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工业场所的能源效率,来实现节能的目标;四是在使用清洁能源方面,主要是依靠技术水平的提高来降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促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的广泛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四)采取综合性的价格和财税政策

主要化石燃料(煤和石油)既属于稀缺性的资源,又在使用过程中释放二氧化碳和其他对环境有害的物质。这些产品的价格不仅要全面反映开采或获得这些资源的成本,还要包括环境成本和安全成本等。但是,目前我国的煤炭和石油产品成本中,连基本的获得过程中的矿业权成本还没有完全反映出来,以上提到的后两种成本更没有涉及。所以,从产品定价来讲,在现有产品中,应反映全部的矿业权取得成本、环境成本、安全成本。具体措施是:首先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税率和费率,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摊入产品成本中,并提取环境治理费用和安全费用,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产品价格;其次,择机对化石燃料产品开征环境税,或在现行消费税中提高税率,将税收所得用于改善公共交通、资源勘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等。

(五)企业要抓住排放权交易和CDM项目带来的机遇

当前,由经济增长所导致的世界范围内环境压力日益增大,为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国际合作带来了极好的机会,国内企业应该积极抓住这前所未有的机遇,政府部门则要为此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国内企业与发达国家的机构及企业合作,既能够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又能增加收入,无论对环境还是国计民生来说都有很大的好处,是一件利远远大于弊的事情。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中间机构来寻找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通过少量投入从而获得可观的效益,更重要的是,提高企业自身的控制污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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