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

媒体监督论文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舆论监督;主流媒体

今年的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总理这番话体现了中央政府“进一步奉行以人为本理念、广开言路、打造责任政府的决心。”。但同时也显示了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尤其是主流媒体应当承担起舆论监督的重任。

一、主流媒体观

对于什么是主流媒体,有很多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强调媒体的政治属性。如复且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周胜林认为:“主流媒体是影响力大、起主导作用、能够代表或左右舆论的省级以上媒体,主要是指中央、各省(市、区)党委机关报和中央、各省(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一些大报大台。”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副司长王国庆:“主流媒体就是承担重要的宣传任务和功能,覆盖面广,品牌性强,影响力大的强势媒体。”

第二类,注重对受众的关照。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认为:“主流媒体就是关注社会发展的主流问题,成为社会主流人群所倚重的资讯来源和思想来源的高级媒体。”

第三类,突出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邵志择:“主流媒体就是依靠主流资本,面向主流受众,运用主流的表现方式,体现主流观念和主流生活方式,在社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媒体。”。玄洪友:“在我看来,主流媒体就是社会公认的,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主要的媒体。”。

此外,还有不少关于什么是主流媒体的讨论文章,见仁见智,各有特点,但假以传播学视角审视,则大多仍是以传者本位观来看待主流媒体。这在当下受众本位观的回归环境下,有些定义显然是值得商榷的。从本质上来说,一个媒体能否成为主流媒介,关键是看社会公众是否认可。因此,讲主流媒体就不能不把媒介的社会影响力作为考核衡量的首要标准。西方对主流媒体的理解大致有这样几个要素:严肃,报道政治新闻,能影响社会的政治进程。如英国的《泰晤士报》,美国的《纽约时报》。其实,对媒体要求以报道客观公正的新闻也好,或是要求报道严肃新闻也好,抑或者宣传主流价值观也好等等,其终极追求不外乎是取得公众信任,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以期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一种良好的媒介形象。是故,一个媒体能否成为主流媒体关键看在社会中有没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信誉度。

二、主流媒体与舆论监督

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和信誉度主要源自于舆论监督。

1.从理论上讲,开展舆论监督是媒介的基本功能,通过舆论监督,充当社会的“雷达”,社会风气的“守望者”,舆论监督是社会体系之树的“啄木鸟”,能起到祛邪去病之功效。梁启超在1902年《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就明确提出报馆的两大天职:“一日,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二日,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是也。”徐宝璜:“代表舆论,亦新闻纸重要职务之一。”“新闻纸欲尽代表舆论之职,其编辑应默察国民多数对于各重要事之舆论,取其正当者,著论立说,代为发表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舆论监督时,同样主张拿起舆论监督的武器。1891年恩格斯在一封信中说:“要使人民不要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他和马克思始终认为,批评和监督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党报的神圣权利。

2.从实践应用上看,一个媒体能否成为主流媒体,还需要看受众是否认可。实践证明,那些在重大社会事件当中,在矛盾冲突的顶端,敢于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往往是受众最认可,最钦佩的媒体。譬如曾经以舆论监督而名闻当代的《南方周末》,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骤然暴起,与其强大的尖锐的舆论监督报道密不可分。如果在重大社会问题上或重大突发事件当中,出于某种利益的或者是其他原因,不能承担起媒介的基本功能,不能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这样的媒体,即使规模再大,发行量再多,也不能称之为主流媒体。充其量只能成为“大”媒体或集团媒体,而不是社会所承认的主流媒体。社会的主流媒体在社会重大事件当中往往能言公众之欲言、想言,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对社会问题进行及时的舆论监督。譬如央视的“焦点访谈”栏目,人民网首次揭发广西南丹矿难的黑幕,新华社关于对中国“”事件的监督,湖北巴东的邓玉娇事件,以及近年兴起的利用网络对众多贪污分子、黑恶势力的监督等。

三、媒体如何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开展要讲究正确与否。开展舆论监督不是刻意“揭丑”,不是哗众取宠式的一哄而上,也不是利用手中的媒介公权进行打击报复。它应该是一种社会正义的弘扬,是对社会丑陋的揭露,对罪恶进行鞭挞的有力武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新闻舆论应对关系国计民生、社会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监督

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事件,是社会的敏感问题,同时也是最广大社会群体关注的核心问题。利用新闻媒介对这些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督,既符合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理论,又能较好的满足最广大群众对重大事件的知情权的实现。能够在年这一领域进行较为广泛的舆论监督,既能体现党和国家勇于面对社会前进中的挫折,又极大程度地调动社会群众力量进行舆论监督,使社会形成合理监督的良好风尚。而且,对重大社会问题进行监督也往往具有示范的价值和效果。譬如对重庆打击黑恶势力的监督报道就具有非常显著的示范作用。新闻媒体在整个的打黑过程中始终能够进行合理的监督报道;同时,重庆市主要领导也能虚怀如,奋,勇于和敢于面对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样的监督对配合做好党和政府的重大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相反,那些只是在社会的枝枝叶叶上做文章,做些隔靴搔痒式所谓监督,不涉及社会的深层次的方方面面的利益的监督,是起不到真正的舆论监督功效,也体现不出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功能。

2.舆论监督要以能解决实际问题为要。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所有的舆论监督最终都是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服务的,是为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服务的。因此,舆论监督不能简单化,不能为监督而监督,为此,在实际监督中我们要坚持两点:

其一,是坚持舆论监督的“敢言”。所谓敢言,就是面对重大社会问题、社会现象,不为利益、权势和黑暗所屈服,敢于伸张正义,言别人之不敢言,及时道出事实真相,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让人民在解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正确认识事件是非曲直,让新闻当事人的丑态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昭然若揭,起到鞭打丑恶,扶正怯邪的功效,最终促使事件向好的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2009年的湖北巴东县邓玉娇事件就是得益于新闻媒介的适时跟进监督,才使事件得到今天这样的结果。

其二,要警惕“批评就是一切”的错误认识。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促使问题的妥善解决,有些问题可能一时还无法解决,这就要求监督者能认清形势,从政府的大局出发,进行适当的舆论引导,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反对那些只顾“为民请命”,不顾党和政府的工作实际的做法,更反对利用舆论监督之便,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这样的监督是对问题的解决是没有任何的益处的,甚至是适得其反,造成党和政府工作的被动局面,加深群众的不满情绪。超级秘书网

3.舆论监督应该得到相关领导部门的重视和确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一、媒介自身因素是舆论监督越位的直接原因

舆论监督本质上是公众的监督,但由于分散的公众无力对抗强势的公共机构和部门,转而由媒体代表公众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自身定位不准,往往直接造成舆论监督越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缺失。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精神,其精神的核心是客观性理念。但现在一些新闻工作者缺失专业精神,缺乏客观性理念,其报道背离或僭越新闻报道标准,导致监督越位。比如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就是典型的监督越位,其报道干预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是角色认知偏差,过度夸大自身权利。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致使部分媒体及从业人员出现特权意识,有的甚至以权力机构自居,以职能部门的行为方式进行新闻报道,超出新闻媒体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从而造成新闻侵权。

实质上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舆论监督,最终维护公众利益,这是新闻媒体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相对于普通公众具有更宽泛的自由和权利,但这种自由和权利是在法律规范之内的。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职能,但绝不是权力,新闻媒体不能替代行使职能部门的权力。

第三是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新闻媒体追求经济效益,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各出奇招。舆论监督内容有党和政府做后盾,有社会矛盾点,能够吸引受众关注无疑成为新闻媒体较好的选择,但一些媒体在监督过程中,盲目追逐新闻热点和轰动效应,忽略新闻价值和社会利益,背离媒体的职责操守,跨越舆论监督的准绳,对舆论监督权利滥用,易使舆论监督沦落个人私器。新闻媒体需要经济效益,但更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统一,不能单纯的以是否吸引受众眼球为目的,否则舆论监督就是失去了它的初衷。

二、受众因素是舆论监督越位的推动力

公众通过舆论对公共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舆论源于公众对于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公众的意见和态度又与公众的心理特征紧密相连。媒体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纷纷研究受众心理,并投其所好。但部分媒体过度迎合受众独特的心理需求,在获取新闻的手段以及新闻报道内容的价值取向上出现了舆论监督越位的现象。

第一,受众本能偏爱负面信息的心理致使舆论导向出现偏差

在信息选择时,受众本能地偏向负面信息,这是一种自危心理,也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为规避危险、保障自身生存发展过程中本能的选择。

诺依曼认为“舆论是我们的社会皮肤”,它可以快速反映社会全方位的动向,为人们的生活发出预警。“监督”表面上理解,它只是一个中性词,舆论监督并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但人们习惯性把它理解为负面批评报道。因为负面事件关系自身安危,对于公众和社会管理决策的意义更大,也更能引起公众注意。故而,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会迎合这种心理,加大这一方面的报道力度和强度。但在负面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如果掺杂非理性因素,刻意夸大甚至歪曲事实,负面影响也会更严重。在这样非理智情绪下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导致群体暴力,导致舆论监督越位,甚至对某些公众产生伤害。比如在“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中,部分媒体不经核实随意转帖,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其后母陈彩诗遭受网络暴力,其监督产生偏差,影响极坏。

第二,受众的娱乐心理极易导致新闻价值取向出现问题

在繁重的生存压力之下,受众通过媒体获取信息如奇特事件、娱乐新闻等,释放心理压力。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受众的娱乐心理、看客心理致使网络世界这种信息铺天盖地,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媒介为迎合受众的娱乐需求,在新闻价值取向上降低了标准,正常的舆论监督演变为对明星隐私的窥视、对网络红人的追捧,采取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甚至不顾职业道德制造虚假新闻、媚俗新闻或是炒作新闻。这些媒介越位现象直接导致媒体公信力的下降,新闻品质的降低,也给新闻当事人带来困扰。

三、社会监督环境为舆论监督越位提供温床

舆论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共事件所进行的监督,是在社会公共空间所进行的一种活动,需要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保证其正常运行,否则就面临越位的危险。然而,目前我国不容乐观的监督环境实质上为舆论监督越位开了绿灯,助长越位的发生。

一方面,舆论监督相关法制不完善。舆论监督虽然是被广泛认可的新闻媒体的权利,但在舆论监督的实践中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制来保障和规范新闻媒体的权利。另外,新闻行业内部对于舆论监督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模糊空间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广阔的监督余地,无论是媒体还是一般公众都可以在各自的角度极为宽松地解释这种指引性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同时法律的粗线条表述也加大了舆论监督越位的风险,限制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于是谁来监督舆论监督就是一个问题。舆论监督如果不受制约,不仅会使社会混乱,而且会使公民权益受到损害,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其二,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其三,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从而,协助司法机构,排除影响独立司法的各种干扰因素,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正是新闻传媒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新闻传媒的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方良药。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明显的。例如,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然而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显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为平民愤,法律的天平出现倾斜。人们如是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4]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第一,媒体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刺激见闻;而司法却客观、冷静地消减纠纷;第二,媒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司法审判则有不可逾越的时间过程,并以此冷却矛盾体温;第三,新闻语言难免标新立异,而司法用语却力求严谨;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见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凭籍证据证明出的事实;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一)媒体监督弊端给司法造成的冲突。

从政治角度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却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5]

1、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中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传媒的报道经常导致各级领导人的批示,领导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2、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什么是媒体?媒体就是一个商业机构,是个赚钱的机器。无论是报道法制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老板要的就是“眼球”。什么是新闻?新闻是事实的报道、是揭露真相。真相应该是平衡的,但是每次一个案件出来我们看到的却是压倒性的意见,根本没有平衡。因为只有压倒性的意见才能抓住公众的“眼球”,任何一个媒体敢违抗民意,敢违抗民意的眼球,就会失去广告。“[6].为了抓住公众的”眼球“,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和”关注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性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如此,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新闻媒体的“无限自由”倾向对司法客观性的冲击。媒体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煸情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整个司法活动推向了社会,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在这样的“夹缝”中难有立锥之地。具体说: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二是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有关报道影响司法权威。媒体评论水平有高低,其中有的评论不是非常理性和冷静,而是借新闻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这种形式的监督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三是有的媒体将监督作为一种特权,抓住当事人的一点意见就肆意发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战争,而这场战争的终局裁判者还是媒体。媒体口诛笔伐下,司法机关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司法形象。

4、媒体监督“触角”过长无节制。我们现在说某些娱乐记者对公众人物的采访进行“穷追猛打”,毫不顾及被采访者个人感受。其实这样的现象在与司法工作打交道中也存在。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记者在后面追,司法工作者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提问,司法人员无可奈何作答。在司法工作者心目中有纪律和保密规定,而在媒体眼中越是难以得知的信息越要“刨根问底”,双方达不成一致,则这一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接触较少,更多是从媒体那里去感受。所以,媒体的不理解会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司法公正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同样会大打折扣。

(二)司法自身原因造成的冲突。

1、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所作的种种限制,影响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很受限制的,一般只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极少数重大案件;二是个别影响较大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目前来说,我国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还很薄弱。司法机关“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订制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正如民谣所言:“防火防盗防记者”。指的是媒体的无孔不入和被监督对象的“惧怕”心理。

2、司法工作者接受媒体监督意识不强。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所以才会产生: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有的在没有法律或其它明确规定的限制下仍然自行设立采访“底线”,等等。这都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一对矛盾体,同样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他们之间一样存在着平衡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衡点一:司法与媒体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就表现形式来看,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具体而言,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以依法、执法的形式实现;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7].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平衡点二:《宪法》的明确规定奠定媒体监督司法的基础和依据。

1、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司法程序公开化的要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社会公众往往忙碌于生活、工作,媒体便自然担负起为公众传递信息、代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从司法审判公开原则分析,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要求,也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创造了先决条件。2、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尽管没有明确把知情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反馈的最重要的渠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3、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平衡点三:媒体介入司法具有正当合理解释。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这一点,但是良好的愿望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基于此,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成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调控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媒体监督一方面可以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能够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审判(司法)公开。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8]我们讲“要在司法活动中把审判公开落到实处,把案件的决策过程和法庭开庭审理过程都公诸于众。”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既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又是促使审判公开的最佳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媒体的监督广布而宽泛,是促进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平衡点四:司法与传媒的的信念一致——关注民众的权利。

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

在我国,司法追求的公正与媒体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双方享有良好的互动基础,但这一本该协调并进的事物却一直处于“新闻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零散而不成系统、随意而未成制度,使新闻舆论遏制司法腐败的效能远远未充分发挥出来”的无序状态之中。我们应当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一)界定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

1、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传媒应当以正面报道司法为主,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主要应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上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二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以利立法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平衡。

2、媒体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传播法,但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三大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媒体和每位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士执行和遵守。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人人都得遵守的法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

3、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坚持真实性,即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坚持的原则是事实求是,这与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的真实性是一致的,只要都尊崇这一原则,不会再存在非正当干预的问题。当然,由于新闻报道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与裁判者不同,视角和认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这都有可能导致报道者与裁判者判断的差异。司法审判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其特殊性在于案件本身常常涉及专业技术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新闻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评论应当谨慎。尤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好避免主观评论,以免以舆论代替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宜直接采访审判人员,要求审判人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对于裁判结果存在学术上的争论时,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不宜以相反的学术观点去指责审判结果,以免把学术上的差异视为裁判上的不公正。在坚持新闻的客观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企业、个人商业秘密权的维护。现在常常可以见到传媒对案件进行法庭直播的情况。这无疑是一种更直接地公开,但目前的法庭直播主要是一种法制宣传的政治性需要,并不完全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体现。因为法庭直播与否实际上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世界上除少数国家如美国(美国也不是所有的州都允许)外,大多数国家是禁止电视直播的。电视在对审判进行报道时通常只有写生画面,摄影和摄像均是被禁止的。

4、媒体介入司法,应当坚持“三项”原则。[9]媒体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加强媒体监督的自律意识,树立报道中的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尽可能避免主观评价和下结论。传媒不是“法官”、裁判员这是不争的事实。切实遵守利益平衡原则,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传媒监督权时必须受到的约束。新闻工作者要多从被监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关注社会主体权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司法的利益,正确理解传媒监督对促进司法廉洁、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以更高的平衡意识来促进社会利益格局的平衡。此外,尊重司法特性是另一重要原则。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监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服从于这个出发点;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易发表评论意见;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再是媒体要严格区分报道与评论的界线,不搞夹叙夹议,不做不切合事实和煽情性的评论,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司法工作的客观、真实。

5、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媒体具有引导功能,因而传媒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地进行报道或评论,并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效果,要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避免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应当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考虑到传媒导向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实际上,从辩证的角度看问题,媒体的自律并不是对传媒监督的限制,而是为传媒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二)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第一,引导公众对媒体与司法关系作正确认识,为二者的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为第三方的公众虽然没有直接介入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但公众是传媒产业蓬勃发展的源泉,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能否有序共存、良性互动与公众的支持、认同密不可分,与良性社会舆论氛围的形成休戚相关。因此,追求和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合理架构,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和大众传媒的事情,而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司法部门与媒体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互动体制。

第二,应当进一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公开化与说理性,满足广大公民日益觉醒的知情诉求与参与意识,为舆论监督创造更加有效的条件与途径,使新闻舆论成为促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一支更加重要的力量,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司法公正无疑是一切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追求的最高目标,然而,司法公正的实现却有赖于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制度。实践证明,在对司法活动的众多监督措施中,新闻媒体借助公众舆论所形成的巨大监督作用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与手段。但在我国,司法过程封闭性过强。这种封闭性不仅体现在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公开,或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开程度,更体现于法律虽无明确要求,但依照民主原则应当受到社会检视的司法过程未能向社会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全面、客观、公开的报道,杜绝“暗箱操作”,消除故弄玄虚,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评说与检验。具体可实施如下措施:(1)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3)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书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4)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并在判决书上公开;(5)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10]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从而真正增强司法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第三,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拓展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空间。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集团的报刊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多元的办报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充分发挥其“第四种权力”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权利的时候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而是说应该在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配合作用。

一是司法机关应当对待媒体监督持宽容态度。

首先,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审判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7项就明确规定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所谓人民群众监督当然就包括了新闻监督。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动寻求与媒体的配合与互相支持;其次,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的“宽容”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机关作为裁判机构,掌控国家司法大权,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公信力。在与媒体的接触中,司法机关不能以此地位上的优势压制媒体的监督,在正确、善意、合理、合法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条件下,二者是平等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二是司法机关需要明确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司法机关不能太过严格地苛求报道的真实性,对媒体的一般过失应予宽容。否则,将会使媒体监督成为一种背负风险的行为,进而损伤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的热情。三是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其二是要适当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种作法使媒体的监督失去了接近事实的前提,进而迫使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故而导致容易导致媒体“一边倒”的现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其三是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发起“宣传功势”利导媒体监督。

《马德里规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指出:“法官应当接受有关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尽管对于法官回答媒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法官不应当被禁止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各国司法机关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来实现《马德里规则》的这一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当前,有的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该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走出去”的战略探索[11],在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搞外宣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都十分注重对司法工作人员宣传素质方面的锻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措施不断在加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取得以下明显效果:一是司法机关培养本单位本系统的新闻宣传人员,这对于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占据有利先机,能第一手接触资料和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报道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与司法工作的主旨更为贴切,能够很好地避免外界媒体监督中出现的报道不失、重“眼球效应”而忽略“证据作用”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减少相应的冲突和麻烦;三是司法机关自身加强宣传工作是对促进与媒体合作的有力互动。四是司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对公众而言展示出的是司法机关接受媒体监督的诚意,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辅规定。

1、强化对媒体工作者专门化、专业化培训机制。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媒体工作者所涉猎的法律领域的媒介工作,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其在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运作过程、审判规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使之摆脱业外感性局限,增强法律理性修养,为私法与媒体相互契合,良性运作而搭建同一起点的平台。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媒介审判新媒体时代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新媒体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它是指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特征与传统媒体有着本质区别的各种新型媒体的总称,具有信息海量性、传播便捷性和主体自主性的特点。媒体与司法存在监督关系,但是近年来媒体对司法入侵的现象随着许多重大影响性案件的发生而成为社会与司法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现代政治中,新闻媒体无疑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随着信息传播方式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革,媒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一种权力的媒体,在西方政治学中,它主要作为一种政治沟通工具出现,而媒体权力的政治功能之一就是影响舆论,“媒体,特别是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通过信息轰炸和影像刺激,很容易制造出即刻的公众情绪和公众压力,形成社会舆论,对政治产生影响,在这种媒体制造的即刻公众舆论面前,决策者往往缺少思考时间和空间,极易作出错误的决策”①。而媒介审判就是媒体权力政治功能在司法领域的一种异化表现,表现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超出了其应有的范围,不恰当地干预了司法作为一种公权力的独立性。

媒介审判的概念考察

“媒介审判”一词源于西方,英文是“trial by media”,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伦理中的一个术语,“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②,也指新闻媒体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就先于司法程序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等结论的现象。因此,按照传统界定,媒介审判被认为主要发生在普通法系国家,那里存在媒介审判的基础——陪审员制度,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主要由精英人士组成,不容易受舆论所左右。然而,在中国语境下,司法制度与新闻制度都与西方不同,司法独立并不是“三权分立”式的独立,各级法院检察院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受它监督,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新闻媒介则直接或间接属于各级党政机关,媒介的意见很容易就被认为是一些党政部门的意见,也很容易影响有权过问司法的领导干部以及人大代表,如果后者轻信不全面的报道,对司法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法官就很难抗衡,间接地影响了司法进程。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容易造成误判或错判,新闻媒体是媒介审判的载体,其背后代表的是强大的舆论力量,公众舆论遵照自身的“审判模式”,依照自身的思维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拥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影响审判进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媒介职能的越位,在媒介审判中,媒体往往超出自身的监督职能,将自己定位为媒介审判者,使自身置于与司法机关对立的位置,将监督异化为介入,从而激化了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对抗性。媒介审判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这是一种新闻媒体依靠其影响舆论的功能干预司法独立,将新闻置于司法之上的现实性悲剧。

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案件的专门活动。而司法独立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价值在审判自由,即法官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在遵循其法律和职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的自主判断而不会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二是法院独立,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立。首先是指法院独立于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外,不受二者的干涉和制约,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其次是指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自由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不受外在的先决的条件束缚,也即“技术性的司法规则”。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不论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中国,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两院是全部司法机构中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强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服从,或以行贿、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施加影响,而非正常的批评、建议和意见。”③这使得司法得以独立于行政,也即我国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保持客观、独立、廉洁。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公开审判的基本权利,司法独立对于中国的依法治国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说,更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司法独立原则也日益获得更高程度的认同。

媒介监督在新媒体时代的新表现

在传统媒体引导舆论的时代,媒介监督通常由传统媒体发起,舆论跟进,同时引导网络媒体与网络舆论的方向,而如今,媒介监督通常由网络媒体发起,传统媒体跟进。当下“自媒体”的广泛兴起更使媒介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使当今的媒介监督现象向多方位发展,有愈演愈烈之势。

发源主体不同。与传统媒体的新闻媒体对外,公众只能被动接受的传播方式不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来源是网络,“网络媒介”时代更多强调的是全民参与性。网络的便捷自由、低门槛并且广泛联通的特点决定了每一个会上网的公民都可以成为舆论的发源点。公众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参与,“自媒体”的兴起使每一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网民成为舆论的主体,而不再单单只是媒体的报道。

产生作用的方式不同。以网络媒体为主要阵地的媒介监督表现的是网络民意风向,主要在于形成强大的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而不是如传统媒体以党政部门的官方态度或是机关领导的意见批示为手段干预司法。在媒介参与的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往往特殊,容易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案件内容多牵涉公众关注的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或是与时下公众关注热点相关,进而激起全社会的论辩甚至产生对抗,产生巨大的舆论效果,进而影响传统媒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通过民意的方式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

更易诱发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意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④而网络缺乏必要的把关人,部分有影响的个人在不拥有侦查手段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掌握案情的全部事实并判断真伪的情况下,轻率表态,一旦发生重大司法案件,更易使舆论监督“异化”,从而直接产生“网络媒介审判”。

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

“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暗示着二者之间存在的天然矛盾,只有在二者中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才能将二者互动的效果最大化,将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带上一个新的高度。新闻媒体本应对司法存在不可替代的舆论监督功能,但是“媒介审判”却扭曲了这种监督功能。媒体常常利用自身优势,对案件事实加以夸大,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引导社会舆论。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媒体对司法有着一种“柔性监督”的力量,媒体对司法的审判报道和评论是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有利于使司法接受民众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同时也必须承认,不当的传媒干扰会影响司法独立,造成媒介审判,使得二者之间本应相互促进的关系恶化,媒体与司法相互冲突对立。要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平衡,需要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共同合作,不仅是媒体,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快改革进程。因此要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必须完善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

完善司法公开措施,提高法官素质。司法公开是媒体监督的前提。媒体只有充分了解司法程序信息,知晓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事实、适用哪些法律、依照什么程序进行,监督才能有序、理性地进行。虽然2009年12月,最高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是我国司法整体仍处在发展转型之中,在司法公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加司法活动透明度与公开度,满足公众的知情诉求,为媒体监督创造更加有力的途径和条件。例如,在制度上,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依法主动披露案件相关内容,建立与媒体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依法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应当允许媒体进行查阅,不为媒体设置障碍;建立完善的判决说明制度,避免因信息产生误解而导致媒体监督异化。

法官在司法独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要保证法官的独立,一方面要提升法官自身的素质,法官是专业化的队伍,法官群体应当是一个经过良好训练、只为法律和事实服务的职业队伍,法官应当对自主作出的裁判有足够确信力,能够分辨新闻事实和案件事实。在我国,法官处于案件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法官素质的高低与案件是否会受到媒体报道影响或是媒介审判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自身抗干扰的能力,在遇到外界施加的各种压力时,能够很好地进行自我调节,以一种理性、沉着的态度去处理和应对当前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以一种中立的身份进行公平的审判,还能够取得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水平。

完备媒体监督准则,合理引导网络舆论。媒体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应当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明确媒体监督的原则。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表现为媒体将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对其审判程序运行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不是预设某种审判结果进而试图影响审判。“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总体原则,应为监督不能侵犯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不得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⑤在此基础之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该体现在媒体对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性监督:一是对司法机关人员是否有受贿等违法现象的监督;二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监督程序上是否违法;三是对司法机制的监督;四是对是否有外力影响司法的监督等。面对案件报道,应当坚持准确权威、专业规范、合法受德、不妄发评论等原则。同时,在完善媒体监督原则的基础之上,还应加强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培养,新闻工作者应秉承新闻报道的原则,在监督过程中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做独立、公正的旁观者,保持足够的冷静,不妄下论断,不为夺噱头作出片面报道。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快捷性和互动性明显增强,公开透明成为权力运行的新方式,但由于司法透明度缺失,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公民获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如果司法部门不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就会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进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形成巨大压力。面对网络媒介审判,司法部门应当主动出击,积极面对,有效整合手中各种媒体的资源,建立相关法律宣传网站,增强司法宣传的影响力,提高权威法院网站公信力,善于收集碎片信息,利用多种网络平台,及时信息,通过官方与民间互动报道,使公众对事件能够获得较为全面认知,引导舆论走向客观,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公开审判的制度化。在众多西方国家中,除了英美两国,大部分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对媒体设定了权利,也明确了媒体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样,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社会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同样需要法律的指引与监督。将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纳入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实现二者的相互制约,互相促进,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与媒体二者之间的平衡。对于媒体报道司法、司法限制媒体的各方面,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普通适用的法律,被限制的媒体的报道也没有可以申诉的途径。这不但容易造成媒介审判,同时也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在其他国家,其现代媒体与司法独立发展较早,其问题也更早涌现出来,并在多年的经验中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规制与典范,对此我们可以做一些有益的借鉴。

公开审判并不意味着司法事务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向公众披露,但是究竟哪些信息是可以披露的,哪些信息不能披露,这需要法律的规定与指导。同样,哪些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法律中同样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公开审判的制度化和科学化,这样便于媒体和司法机关更容易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为了尊重和保证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就必须适度地对新闻媒介的介入加以限制,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公理。反观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正处于建立和发展之中,这方面的经验和法规都相对空白,这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相关方面的改革进程,早日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机制。

总之,要实现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恰巧是一项巨大工程,这需要多方的努力与协调。在互联网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以及非理性等特征,使得媒体监督更容易异化成为媒介审判。我们只有先认清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重要性,深刻了解网络催生下的新媒体时代特点和司法的独立性,具体分析二者的密切联系性和独立性,才能真正施行一系列推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的政策措施,切实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遵循媒体监督准则,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坚持媒体监督司法的法治化。(来源:人民论坛;文/魏金辉;编选:)

【注释】

①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224页。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1页。

③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6~112页。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问题也寄予了更大关注。但是,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不能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如何不仅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腐败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而且达到对两者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使二者达到最终的和谐和良性互动。为此,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关键字】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 矛盾和谐 制度设计一、 引言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新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公正独有的独立性对排斥非法律的干预,自然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因为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样一个尺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2009年世界法律大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的原因。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我国司法公正与传媒的要求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利器,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进了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两者良性互动的体现之一。当然,如果从更具体的角度上看,两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判断,是冷静和严肃的最佳体现,所以中国戏剧中将古代的包拯塑造为“黑脸”,其中内涵就在与此,只是在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并未出现,民意的最大载体在于言语之间而已。而作为当今社会喉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则是一种道德的评价,顺乎民意,不平则鸣,用公众舆论的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央视的“焦点访谈”被广泛赞誉为“焦青天”,广州的《南方周末》发行量达到数百万份等事例就是明证。从历史的规律来看,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腐败的可能,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传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这就与司法独立的本意相背离,司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独立,法官要求不偏不倚,司法公正独立需求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上,更重要的是在体制上。当媒体的报道对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经产生了不适当的影响时,司法本身潜在的独立性要求就会奋起抗争。所以,原本肩负共同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命的传媒与司法便在社会现实的推动下形成矛盾。传媒与司法间的关系还体现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基于此,将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在中国,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均在此列。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传媒监督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腐败的百病,中国传媒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隶属性、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缺点使得传媒易于造成报道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提高与毁损,这些问题的存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社会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盖棺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唯媒体是从的境地,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断与确定,然后根据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的制度价值就容易被打破,从而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件,张曾感叹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其作判决的例子,就充分体现了媒体的强大动力。还有昆明发生的云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部分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通缉马时,就提前为马案定了性。这些事例说明,媒体监督一旦脱离了法律和理性的轨道,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 个极端,这些都是我们的理性和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二是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国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价值,打破过去部分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传媒影响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的准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产生对法律至上和司法权威的动摇。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一)对待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持的宽容态度。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起诉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在我国司法腐败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而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二)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三)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司法腐败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掌握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权和司法机关的财政权,所以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以致司法独立有名无实。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作明确限制,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乱指挥、乱下指示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三种因素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 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化方面发展,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才能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四)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嬗变,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五)司法机关的“走出去”战略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中国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理论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走出去”战略。具体做法就是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有的甚至命名为法院新闻中心,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中心属法院下设的单列部门之一)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人员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处,这些问题理论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如何定位,是司法人员还是新闻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如何把握新闻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当前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如果单纯的司法行政人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何保障新闻稿件的准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稿件出现误差,社会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基于此,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任重道远。四、结语在历史的默然思索中,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均已为现实实践首肯,我们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同时,在我们建设法治和和谐社会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合理化和和谐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借鉴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合理的制度构建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媒体;电视媒体;舆论监督;媒介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3-0029-02

电视媒体是大众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电视媒体履行传媒职责,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传播正能量,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积极有效地反映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具有极强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依然是政府宣传的窗口,而电视媒体作为视听合一的大众化传播媒介,宣传效果显著,具有一定的主流话语权。电视媒介面对传媒的市场化和多元化,也显现出了新的特点和功能,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电视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也受到了相当大的挑战,舆论引导和信息传播是电视媒体竞争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探讨新媒体时代下电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及其传播正能量、促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视传媒与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大众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舆论监督在本质上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共事物进行监督,这里所讲的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监督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在当今,主流媒体中的电视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总是希望获得最好的社会效益,通过个别指导一般,是一个基本原则[1]。批评揭露一个典型,警醒教育一大片,这正是电视舆论监督的实质所在。可以说,电视报道是实现舆论监督较好的形式,而舆论监督是电视报道的一项重要功能。电视报道不仅契合了舆论监督的内在价值取向,其媒体特性还有利于增强舆论监督的作用[2]。电视媒体是党和政府进行宣传的重要窗口,它凭借其自身的媒介特性和报道的优势,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尊重新闻事实、维护正义,对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对事实本身及全局意义全盘掌握,然后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电视报道正是建立在大量的事实调查基础之上的,报道的事实不仅形象直观,而且经得起推敲,经过电视语言的生动展示,还能形成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和震撼力[2]。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这对政府改进工作提供事实依据,对遏制腐败,推进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政府形象,开展危机公关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新媒体时代下电视舆论监督优势

毋庸置疑,新媒体的推陈出新,给传统媒体带来极大的挑战和压力,电视媒体由传统的单一传播发展到如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移动电视。如今三屏合一时代强势来袭,电脑、电视、手机网络联为一体,以新媒体形态反向融合传统媒体,观看节目不受场所限制,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更为广阔,速度更为快捷,这大大提升了电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也给政府进行党政工作宣传提供了多种渠道和方式,成为舆论监督进行当中一大效果媒体。

三、新媒体时代下电视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下,新媒体的急速发展给电视舆论监督注入了新鲜的血液,目前,社会现状对舆论监督的要求愈来愈高,舆论监督的发展现状和现实要求还不太匹配,这就促使当前电视媒体的舆论监督效果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主要问题有:

1.电视媒体舆论监督处境尴尬。随着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力度加大,其在开展舆论监督时难度越来越大,电视媒体在报道负面事件时,时而会出现阻止电视台记者采访的事件,这就把电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置于一个尴尬的处境。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环境,电视新闻从业人员开展舆论监督的难度不断加大。

2.舆论监督法制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舆论监督法》,所以舆论监督无法可依是当前舆论监督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阻碍,首先这就造成媒体人开展舆论监督的道路不平坦,极易引发新闻方面的事件诉讼。其次,舆论监督的操作目前还不规范,不同的人、不同地区、不同的媒介会产生不同的监督力度和效果。新媒体时代,电视媒体依然具备强大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优势,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往往要产生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若没有法律的保护,在报道负面新闻时,其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也是较巨大的。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发展,关键一点就是要制定规范措施,增强规范操作的实施力度,将舆论监督尽快纳入法治化的运行轨道,使其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这对提高电视媒体的舆论监督效果将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

3.电视媒介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于受节目时间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节目的活动空间变得相对狭小。同时,电视传媒相对于网络媒体时效性较弱,在和网络媒体的配合中还不是很默契。此外,在媒介市场化的背景下,电视的舆论监督类节目的数量不稳定,未形成节目的规律性,从而影响电视的舆论监督效果。

四、加强和完善新媒体时代电视舆论监督作用的建议

1.发挥电视媒介自身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如今,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传统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在这样的情况下,电视媒体需要转变观念,突破原有的思维模式,从整体上提升经营战略,从根本上提升报道水平,发挥电视媒介在舆论监督时自身优势,进而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重视节目策划,扩大受众群。节目策划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该节目的收视群,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节目的策划更是实现舆论监督功能的重中之重。策划不仅可以保证舆论监督内容的典型性和针对性,还能对舆论监督进行必要和有效的控制,使节目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到极致[3]。另外适时利用新媒体技术扩大电视媒介的受众群,提高舆论节目的关注度,这也是新媒体时代提高电视媒体舆论监督效果的重要方面。

3.扩大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率。电视是一个强势媒体,具有较强的资源优势,一是有较大的收视群,其“视听合一”的传播方式,使得传播内容更具说服力,传播方式极具亲民效果,故形成强大的受众资源。二是具有国家政策优势,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国家对传媒各项政策的提出,使得我国传媒业正在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电视媒体的经营和发展更为灵活,更为有效。三是电视媒体还是主流媒介中的重要一员,有自己独特的资源优势,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往往更容易引起轰动效应。在新旧媒体不断融合的时代,电视媒体需要不断进行资源整合,同时还要和别的媒体进行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可以促进监督效果的提升。

4.鼓励报道创新,提升舆论监督广度和深度。新媒体时代,新闻媒体要提升舆论监督广度和深度,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开展舆论监督要拓展思路,在报道形式上要灵活多样,用辩证的思维看待社会问题和矛盾现象,提高报道的深度和广度;二是进行人性化报道,报道危机事件中的人间真情,让事实说话,用道理服人,从而获取受众最大范围的理解和支持。注意报道中的受众的情绪反应,积极引导社会热点、难点,疏导公众情绪;三是提高时效和应急反应能力,杜绝为了“报道”而报道的现象出现,加强报道时效性和处理问题的速度,确保监督的实效性。

5.联手新兴媒体,提高舆论监督速度。网络媒体的崛起为电视舆论监督注入了新的活力,电视媒体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增加电视的受众率,与新兴媒体联手,加强与网民在舆论监督的各个阶段保持适时的信息沟通,以保证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在问题事件的监督过程中信息准确、及时、一致,舆论监督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传播效果和传播速度才能实现最大化。另一方面,电视媒体应积极和新媒体进行融合,加大力度建设自身的新媒体平台,加强与其他媒体的传播合作,使舆论监督通过其他媒介载体得以多次传播,进一步增强舆论导向效果和媒体影响力。

五、结 语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媒体也进入了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传媒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趋势愈演愈烈,竞争格局随之到来,传统媒体也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谋机遇。新闻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在新的传播格局下,作为电视传媒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思想意识,增强信心,加强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时代感,积极适应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竞争格局,发挥电视本身的优势,加强自身舆论监督功能,这对稳固电视传媒的主流媒体地位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二是要审时度势,转变观念,抛弃过去电视“唯我独尊”的观念,积极开展媒介融合,在媒体转型改制的浪潮中稳固自己的地位,以提高传播力;三是恪守媒体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规范,将电视媒体建构成公共的话语平台;四是要改革创新,求实发展,以辩证的思维去审视目前的舆论环境,积极适应当前社会对舆论监督的要求,探寻发展的新模式。另外,完善我国电视舆论监督体系,以通过加强媒介批评和媒介监督,重塑媒体的社会责任,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进一步发挥新媒体时代下电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繁荣发展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 张锦力.解密中国电视[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5.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7篇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发展让人民群众有了新的参与社会监督的途径,是我国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地位,本文主要对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系统说明,进而提出了帮助推进其发展的建议措施,希望借此能够推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1 相关理论概述

1.1 舆论监督

监督权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舆论监督则是这种权利在新闻媒体领域的使用和发展。李良荣在《新闻学概论》中指出,舆论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下,社会公众针对某一公共事件,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观点,舆论监督就是利用这种公众关注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利益问题等内容给予监督的活动,现在,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了报纸,电视,网络等一系列的媒体监督平台,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2 舆论监督的特点

1.公开性。这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最显著的特点,一方面,新闻媒体的工作是公开的,他们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立场被人们广泛熟知,另一方面,被监督的事件曝光后,其内容也是公开的,全面的展示在公众面前,受到更多人的监督议论。2.广泛性。新闻包含的方面很多,娱乐新闻,社会新闻,政治新闻等,其内容是丰富的也是广泛的,所以,新闻媒体能够涉及到的监督领域也是宽泛的,另外,监督权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所以,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媒体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从这一方面来说,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是广泛的。3.及时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在特点的时间发生的,这也就要求新闻媒体的监督要有一定的时效性,通常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对当下热点话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监督。

2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

2.1 有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直接参与国家事物的管理,参与政治生活,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效却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管理中。比如,当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开幕,改革的一些重点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人民群众即使不能直接参加会议表达自己的观点,却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让民主得到进一步的发扬。

2.2 有效帮助抵制腐败犯罪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让问题曝光在太阳下,让这些阴暗行为无处躲藏。自十召开以来,防腐倡廉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这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是分不开的,大量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一再宣传防腐倡廉的重要性,让这一话题前所未有的成为舆论热点,人民群众广泛的投身到反腐倡廉工作中,集思广益,广泛监督,有效的抑制了贪腐的滋生。

2.3 有助于维护人民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方面非常广泛,人民群众的很多合法利益在新闻舆论监督下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比如之前为落户口往返多次无果的事件,办理准生证迟迟没有答复的事件,诸多事件因为有了新闻媒体的帮助才更好的得到了解决,而这些事件的曝光就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让社会公众更多的参与到事件本身的讨论中,这是新闻媒体对政府职能的监督,对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这种监督无疑让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4 帮助宣传社会文化价值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不仅对事件本身进行说明,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说明了道德取向,价值标准,引导社会公众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舆论监督并不是报道社会的阴暗面,引起社会的不满,激发激愤情绪,相反,舆论监督通过这种正反对比更加清楚的说明社会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帮助人们规范社会行为,端正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态度。

3 如何更好的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3.1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监督权

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相同,都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而这两个权利在新闻媒体监督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一些冲突,一方面,新闻监督有时候会遇到对隐私问题的报道,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要让新闻媒体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效能,就必须要求新闻媒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督权利。新闻媒体应该充分认识到,权利与义务不是分开存在的,所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基础,规范执行。

3.2 建立健全规范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

从目前来看,我国专门的管理新闻媒体的法律并不存在,而新闻媒体又在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几次全国性会议中国家领导人对其作用也给出了正面的肯定的评价,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新闻媒体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很有可能会通过新闻媒体制造舆论风波,严重影响社会舆论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想让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更好的发挥它在社会监管中的效能,就应该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端正他们对个人角色的认识。

3.3 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个人素质

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会出现积极地功能还是会出现消极的影响,新闻工作者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同样一件事,新闻记者从正面说明则会引人深思,引导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反,如果从反面报道,就会增加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对社会的安定有序发展有很大影响。所以,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有较高的个人素养,能够确定监督的方向和角度,让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4 结语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功能在当今社会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并且逐渐被社会公众认可,得到了广泛的支持,本文重点对其发展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说明,还提出了一些促进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更好发展的建议措施,希望借此能够帮助完善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让其发挥更多的正价值能量。

【参考文献】

[1]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五个关键词[J].新闻爱好者(理论版).2007(09)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地方广播 舆论监督 互动实效

中图分类号:G2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b)-0218-01

1 选好角度,找准定位,广播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不仅有必要,还要“活”起来

近年来,舆论监督受到严峻挑战,对地方广播媒体来说,也变得更为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广播应放弃舆论监督。

1.1 我们的社会比任何时候更需要舆论监督

我国目前既处在黄金机遇期,又处在矛盾凸显期。从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正能量等角度来说,我们的社会比任何时候更需要舆论监督,更需要新闻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发挥其诠释方针政策、疏导公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1.2 新形势下广播媒体需强化舆论监督的职责和使命

从传统媒体自身职责和使命的角度来说,地方广播媒体作为一个信息平台,除了要做好党和政府的喉舌,还要积极反映民情民意,为党和政府以及公众提供更为全面、客观的信息。如果一味排斥负面的东西,那么媒体就是失职。

1.3 强化舆论监督报道有助于提升广播媒体影响力

媒体的社会地位源于其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而强化舆论监督是提升广播媒体影响力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不少广播电台开办《党风政风热线》等节目,正是广播舆论监督节目愈发被重视的表现。这些年,赣州人民广播电台在新闻节目中也不断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除在《赣州新闻联播》增加相关报道篇幅外,还认真经营《阳光热线》等新闻舆论监督类栏目,将栏目打造成舆论监督的品牌节目,这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广播媒体自身形象,提升了影响力。

2 以宽广的胸怀、宽阔的思维、突出优势,拓宽门路,彰显广播舆论监督的互动性

新闻工作者敢于监督的胆略和善于监督的策略,是有效强化舆论监督效能、缓解舆论监督难的基本要素之一,互动是广播舆论监督的利器。

2.1 利用互动热线直播,彰显广播传播比较优势,让舆论监督“动”起来

相对平面媒体而言,广播在做舆论监督时有两大优势:一是直播、二是互动。在这方面,赣州人民广播电台的《阳光热线》就一直以直播播出方式与受众见面,呈现“现在进行时”的运行状态,将热线电话引入直播室,为群众与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对话搭建了平台,变传统的单向式、训导式、灌输式的传播方式为双向交流、互动沟通的传播方式。而且通过节目沟通与交流,使舆论监督由“刚性监督”变为“柔性监督”,由反映问题到解决问题,延伸了广播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

2.2 节目互动、全动,给予舆论监督注入新活力

为弥补舆论监督固定某一时段、某一节目播出的不足。不少广播电台对于舆论监督报道除了在固定一个时段播出外,还会在其它栏目、节目滚动式持续跟进报道。对此,赣州人民广播电台对舆论监督报道的新情况、新进展除在《阳光热线》节目中播出外,还在全天18档整点新闻中以记者连线、新闻消息等形式递进报道,并且在《赣州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出,甚至加上编者按、编后语等短小精悍的言论,小中见大、小中见深,提高了引导水平,加大了监督力度。这样一种持续关注力量,在节目互动、全动中也给舆论监督注入了新的活力。

2.3 以宽广的胸怀,宽阔的思维,善借媒体之力,加强媒体联动,台网互动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地方广播媒体应善于借助同城媒体、网站乃至上级媒体的力量,因为仅靠“单打独斗”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甚至会显得势单力薄。这时,就需要广播媒体人以宽广的胸怀,宽阔的思维来加强媒体间的合作、互动,增强监督效力。

2.4 拓宽门路,善用部门互动,寻求政府支持

虽然地方广播的舆论监督职能之一是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与政府部门呈对立状态。因为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是揭短,而是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要让问题得以解决,反而应寻求政府的支持,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来解决,甚至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还得学会让部门“互动”起来,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舆论监督使命。

2.5 走出深闺,深化拓展户外活动,让广播舆论监督“动”起来

不少广播电台开办诸如“阳光热线”等舆论监督类节目,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有成效的,而且在当地也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但是由于受传播区域的限制,其影响的社会范围是有局限的。因此,广播人又想方设法走出深闺,不断深化拓展户外活动。赣州人民广播电台就依托《阳光热线》等舆论监督节目品牌效应,主动寻觅相关部门,把直播间搬到乡村、社区,走进学校、企业……与工商、妇联等部门单位合作,开展系列户外活动,活动现场气氛活跃,现场群众的热情参与也激发了现场每一位工作人员及嘉宾的工作热情,这也进一步拓展了群众问题解决的深度和广度,进而让更多人参与广播,热爱广播,使地方广播舆论监督真正“动”起来了、也“火”起来了。

3 倾注深情,深入一线,做深做实广播舆论监督,保证广播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要把舆论监督做深、做实并非易事,它也得讲究方式方法,把握报道规模、报道数量和频率,付出一片真情。

3.1 倾注深情,做到贴近,让广播舆论监督更“有为”

舆论监督性节目要做到贴近”就要大胆地触及社会生活中和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使之得到及时改进或解决,在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中拉近听众与广播的距离中体现一个“情”字,使节目与受众之间形成“节目关心百姓,百姓关心节目”的良好氛围,这样,我们的舆论监督也会更具生命力,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有为”。

3.2 深入调查,把握时机和火候,让广播舆论监督更“有位”

群众有问题找媒体,是对媒体的信任,我们有责任为他们排忧解难,但我们进行舆论监督一定要掌握火候,要把握好切入的时机。比如说在“三城同创”、“治脏治乱治堵”的报道中,赣州人民广播电台《阳光热线》对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报道,将不文明的行为放到受众中来讨论,或通过热线,或通过手机短信平台,或通过微信、微博来发表意见,反映问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使不文明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从而也让受众感受到:在“深化”舆论监督内容中他们更“有位”了。

3.3 注重监督效果,做到有始有终,让广播舆论监督更“有威”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9篇

当前,“舆论监督”一词具有党政公文用语、法律用语、学术概念等分别。另外,舆论监督一词与“媒介监督”、“传媒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概念相互混杂交叉。既存在同一概念“舆论监督”的不同内涵,又存在足以混淆视听的相似概念“媒介监督”、“传媒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概念的歧义和混杂阻碍了研究的深入和严谨,带来一定程度的理解和交流障碍,需要做一个系统的辨析。

先看舆论监督的不同内涵。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舆论监督” 的思想首次由梁启超提出,1902年10月2日,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第17期发表文章《敬告我同业诸君》,第一次提出:“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①梁启超说:“监督有三种,一种是法律监督,一种是宗教监督,还有一种是名誉监督,即你必须如何如何,否则社会将不容你,并使你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谁来行使舆论监督的职权呢?”梁启超将它派给新闻界,“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者,莫若报馆,故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也。”新闻界之舆论监督的理念由此发轫。

“舆论监督”包含了“舆论”与“监督”两个关键词。而舆论的主体是公众,舆论必须是民意的表达。“监督”一词则意味着察看,并非一定是批评。那么,舆论监督至少表现为两个本质特征:一个是必须代表公众的民意,另一个是范围不限于批评,也包括表扬等。但实际上,我们对舆论监督的理解却并非这种学术意义的内涵。党政文件、法律术语、社会习惯三种领域中的舆论监督与其学术理解皆有出入。

从党政文件的渊源来看,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以新闻媒体为主体对党政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报道。在党政文件的传统语境下,舆论监督只是意味着批评,而对象也只囊括了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而不包括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明星。我国传媒“舆论监督”的前身,是1950年开始的“报纸批评”。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首次提出“舆论监督”,此后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和不久前结束的党的十七大的政治报告,均有“舆论监督”的概念。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六大报告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因此,党的政治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党的工作角度,将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公开的监督形式,而非指监督其他一般性的社会问题。②

而法律术语中,舆论监督也是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或主体。而且监督的对象可以包括企业和商业行为,这与强调监督对象必须是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不同。

在社会习惯中,人们谈论舆论监督,往往意指新闻媒体进行的批评报道,很少意识到舆论监督的其他形式和本质内涵。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梳理出学术概念和三种社会领域习惯用法的细微差别――作为学术概念,舆论监督必然包含了公民民意的表达,方式上必然包括批评、表扬等察看形式,对象的指向上具有特殊性,特别指向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而上述三种社会领域都和学术概念有所偏离:党政文件中体现了媒体和对权力的批评两个因素,没体现出察看的含义,排斥了表扬的形式;法律术语和社会习惯中都体现了媒体和批评两个因素,没有强调公民民意的主体地位,也排斥了表扬的形式。综合来看,三种渊源中,共同的内涵是媒体和批评,也就是说“以媒介为主体”、“以批评为方式”,这两个因素基本成为目前研究中对舆论监督的共识空间。只有在这个空间内的论述,才具有形成共识的基础,才具有可交流性。当然,这个共识空间与“舆论监督”之间存在着语义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概念与现实的距离造成了名不副实和交流混乱的状况,这种状况的解决有赖于新的命名的产生。

媒体表达与公民民意之间有着不可跨越的距离。两者之间至多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且这种委托还不是天然形成的,更不是亘古不变的。舆论监督是自然存在的公众集合意见造成的某种效果,而传媒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体自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体背后政治、经济势力对其的操纵。媒体报道是否真正代表舆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公民民意才是媒体报道的正义性渊源,是舆论监督道义力量的源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把媒体报道等同于公民民意都是亵渎民意的表现。

“媒体监督”提法可行

在确立了基本的研究对象即媒体的批评报道之后,如何让共识空间与学术概念实现无缝链接,名副其实,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上文已经分析了“舆论监督”一词的问题,那么,再看一组相关概念,包括“媒介监督”、“传媒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概念各有优势,也各有不足。笔者建议采用“媒体监督”的概念。媒体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是大众传播的新闻机构。媒体是媒介的子集。而我们讨论的对象实际上是作为大众传播机构的新闻媒体。这样就排除了不是大众传播的媒介,也排除了作为大众传播载体的广告媒介。

本文探讨的是媒体监督的问题,其内涵集中在新闻媒体上的批评报道。媒体监督与舆论监督两个概念有交叉。媒体监督一词传达了两种内涵,一则监督主体是媒体,二则监督意味着批评。媒体监督的外延等同于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

首先分析其合法性。从理论上说,媒体批评的正当性源自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因为媒体是公民知晓情况和发表意见的公开渠道。如果媒体不承担这种服务职责,得不到公众的承认,批评也就失去了效力。媒体代表舆论进行的监督,也并不是一种传媒的法定权利。本质上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活动,自然形成了传媒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一种制度性的监督关系,不依媒体的意志而自由解除,不存在一般法律关系在形成上的偶然性。

再分析其正义性。没有任何一个实体能够保证传媒的正义性。权力机构或工作人员对传媒有所顾忌,并不是惧怕某家媒体、某种舆论,而是因为大众传媒整体的报道与批评,让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到经常的、持续的检查和监督。传媒是在群体的意义上而不是在个体的意义上,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因而传媒的舆论监督,“只具有群体的正义性,而不具备个体的正义性”。

我们知道,舆论的核心主体必定是公民的民意,而公民民意的表达具有强大的道义力量,这也是正义性的根源。而媒体作为媒体监督的主体,与民意有一定距离。媒体的报道包括了代表公民民意和不代表公民民意两类。前者当然具有道义力量,而后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辨析。实际上,后者多表现为党政力量推动的权力监督,是权力延伸型监督的典型,往往对公民的生活生产起到维护和改善的作用,如政府部门推动的商品质量监督活动,这样的活动虽然并非公民民意直接推动的产物,但是符合民意的期待,也具有正义性。因此,媒体监督在目前虽然无法完全摆脱权力推动和商业利益的诱惑,但其基本表现仍然是符合民意期待,具有较强的正义性。现在的问题不是监督太多或过于频繁,而是媒体监督往往在诸多限制下渐无声息,销声匿迹。

【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新闻宣传与构建和谐辽宁研究”的成果。课题批号:L06AXW002】

注释:

①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简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广播电台;舆论监督;多元化;运作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66-0048-02

新闻媒体最为基本的任务就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节目能够对社会上丑恶现象进行揭露,能够向社会受众传播正义,体现出媒体的内在与真实品质。近年来,与大众舆论监督相关的栏目越来越多,这些节目能够对受众的生活以及社会法制进行监督,为老百姓办实事。在媒介融合背景下,如何将这类节目办得绘声绘色,为了受众提供新的信息传播平台,是每一位媒体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1 广播电台媒体发展现状以及舆论监督类节目内容

1.1 广播电台媒体发展现状

据相关数据资料显示,在2015年我国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在98.6%,广播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在98%,从数据中表明,电视覆盖率与广播节目相比高出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广播节目的发展与电视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劣势。近年来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科技信息技术的改变,带动了广播节目的发展,但是随着新媒体的诞生,广播节目发展依然存在着危机。“互联网+”模式的出现,彻底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2015年底,移动用户数量超过了9亿,人们通过手机客户端来实现信息分享,为传统模式下的媒体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基于广播电台的舆论监督类节目发展举步维艰[1]。

1.2 舆论监督类节目内容

舆论监督类节目是政府部门的警示钟,同时也是百姓代言人,在弘扬正义以及维护受众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类节目是传统媒体在自身优势基础上,为了获取关注度,以及提升节目公信力的重要表现形式。该类节目与社会受众所接触的比较广泛,与新闻当事人直接接触,反应的都是民间事实,并直接与政府部门工作直接接触。舆论监督类节目是传统广播电台发展中所不能缺失的,其地位不容小觑。如政府大老虎的落马等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离不开。

2 舆论监督类节目发展中多遇到的挑战

2.1 来自上级媒体的压力

在地级的舆论监督类节目中,其发展受到多方面机制的阻碍,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上级政府部门以及省级的监督类节目所施加的压力。政府部门对国家媒体资源有着不同方向的倾斜,无论在人力、技术、财力以及信息渠道方面都具有品牌效应,而省级部门在信息发送上优势明显,地级的监督类节目,在这两个上级中缺乏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支持,使得广播舆论监督节目的多元化发展受到阻碍与制约。舆论监督类节目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经济,但是地级舆论监督类节目的资金不足是事实,与上级媒体相比不在同一水平线上。

2.2 来自下级媒体的挑战

与地级舆论监督类节目相比,区级以及更小些的节目秉持着“船小好调头”的模式,通过比较小的运行特点以及发展模式,提升收视率,在社会受众中的亲和力比较强,同时能够达到很好的新闻监督效果,这为地级舆论监督栏目发展带来严重挑战。于上于下,该类节目的市场资源都在被瓜分,同时在围追堵截的状况中难以发展[2]。

2.3 来自行业内部的竞争

近年来,传统媒体发展缓慢,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传统媒体在新媒体冲击下受众关注度有所下降。新媒体的出现不仅在舆论监督方面起到较好的效果,还对电视媒体发展带来阻碍,可以说新媒体是广播电台舆论监督类节目发展的拦路虎。以其信息传播速度高效性,和互动性,舆论监督发展带来打击。

3 促进广播电台舆论监督类节目多元化运作建议

3.1 与新媒体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

在新媒体中新闻传播的意义与电视新闻传播所有不同,随着媒介技术不断提升,不同类型的客户端在新闻传播中得以应用。广播电台舆论监督栏目发展,不能脱离了电视媒体与新媒体而独立存在,而是需要在结合其他媒体的不同形式,来实现其自身的舆论监督功能。手机是新闻传播中最为重要媒介之一,手机新闻以及快速性以及间接性,被广大手机用户所接受,在新媒体新闻传播中,人本主义倾向的体现,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新闻传播以及新闻讨论,需要发动社会受众的力量与智慧,而不是单一的官方新闻平台进行监督与信息输出。

广播电台舆论监督节目与新媒体运行机制相互结合,为社会受众提供了言论自由的新闻平台,任何人对新闻事件的发生,都有抒发观点的权利。目前在用户手机中,二者相互结合的新闻传播客户端有新浪新闻、腾讯新闻、搜狐新闻等,用户只要注册账号,就能够对自己感兴趣的新闻时间进行评论,参与线上互动。广播电台舆论监督节目与新媒体运行机制相互结合下的新闻传播,充分的发挥出了社会受众的新闻参与力以及新闻传播力。同时广播电台舆论监督节目与新媒体运行机制相互结合形式的出现,将单一方向的新闻传播方式改变,在提升社会受众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了媒体与大众的双向信息传输。该种方式虽然充分体现出了人本主义,但是需要提升言论自由在新闻传播中的法律约束力度。

3.2 栏目内容精细化处理

栏目内容的精细化是广播电台舆论监督类节目发展中的关键,节目的关键是其内容。内容实现精细化,选题是关键,如果选题与人们生活距离比较远,将会降低关注度。在实际选题环节中,首先需要具有清晰的思路,采访环节需要层层深入,并对新闻事实的剖析要深刻。把舆论工作做好之后,才能够实现节目内容拓展,实现多元化发展。

3.3 栏目形式精细化处理

广播电台舆论监督类节目发展,实现其形式的多元化,一方面是从其内容上进行分析,将其内容进行精细化管理;另一方面是对其形式进行精细化处理。形式是节目发展的外衣,没有优秀形式的节目难以吸引受众。因此需要对节目进行精细化管理。在实际的工作环节中,实现精细化的节目形式,需要从以下方面的做起:

第一,监督的迅速性。无论是电视新闻还是广播电台新闻,其实现监督功能,最为主要的就是其监督的迅速性。也就是说,迅速是新闻发展的第一要素。对于一件事,其发生时,所受到的舆论监督越迅速,能够引起媒体的关注,同时直接的体现了媒体监督的态度,避免监督性行动与实际发生时间相隔比较远,使得监督效力下降。

第二,信息报道的客观性。新闻信息报道中最忌讳的就是失真,因此,在实际新闻报道中,不仅要实现监督,还需要充分实现监督栏目评价的客观性,不能加入新闻人的主观臆断,而失去了是新闻的真实性,对新闻受众的判断带来干扰。

第三,信息报道的全面性。在舆论节目监督中,首先需要将实际报道中的信息全部披露出来,不能有所隐瞒。

4 结论

综上所述,广播电台舆论监督节目的多元化让发展是传统媒介向着现代化的媒介方向中发展的重要内容。舆论监督类节目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是上级政府部门所施加的压力,另一方面下级节目的竞争与挑战。为了促进广播电台舆论监督节目的多元化让发展,在本文中提出相应的对策。

参考文献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6-0028-02

1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征

1.1 广泛性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广泛性。广泛性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作为舆论监督工具,新闻媒体不仅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普通群众也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舆论监督涉及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在监督的内容上,新闻媒体涉及到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从而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1.2 及时性

及时性是媒体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是配合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相关监督部门相比,新闻媒体可直接地、迅速地把某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及时产生社会效应。一些发达地区的新闻事业甚至数小时后就能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它形式的舆论监督所不可比拟的。

1.3 公开性

新闻媒体被喻为社会问题的“放大器”和“扩音器”,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新闻媒体面对的受众分布于各个阶层,所报道的新闻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1.4 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媒体保证舆论监督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主要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不同于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层层“把关”,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把关”的基本标准,一直以来,真实性被认为是新闻媒体的生命。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新闻内容生产中的“把关”环节大大弱化,假新闻、谣言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比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一些网友纷纷把自己的猜测到网络中,阻碍了有效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有义务查清真相,向广大受众提供真实、权威的新闻。

2 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

2.1 舆论监督力度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新闻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余年,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按照高度统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集中式新闻体制。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的落后是导致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与行业“舆论监督事先要得到官方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等现象广泛存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报党刊中监督报道偏少,能起到良好监督效果的报道则是少之又少。

2.2 舆论监督缺乏法律支持

法律是舆论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没有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就像是不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后患无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就造成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监督权利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愿或者不敢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只有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2.3 领导思想意识落后

部分领导思想意识落后也是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西方新闻报道中的“乌鸦文化”不同,我国推崇的是“喜鹊文化”即只报喜不报忧。因此部分领导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揭丑与自毁形象,并且会损害某些人或某些组织的利益,所以有些领导对负面新闻习惯于隐瞒,排斥媒体采访,经常对记者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暴力殴打,砸坏采访设备,毁灭采访资料,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3 完善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策

3.1 改革新闻管理制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具有其独特性。当今,我们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的自和独立空间。所以,在当前的党纪和国情下,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还要敢于、善于揭露社会问题,报道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从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3.2 完善新闻法律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都是在确保政务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问题。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披露法》中提出国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而政府拥有最小程度的隐私权。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文件外,任何公民在无需请求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有权看到所有政府文件。信息公开法已被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1998年韩国实施《公共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法》,南非也成为了目前非洲最早并唯一指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相关专业新闻法律建设以确保完善新闻舆论引导功能。

3.3 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制度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如果新闻媒体使用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势在必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做好舆论监督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又有媒体自身的原因。加强和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新闻媒体与其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虚假新闻、有偿报道等新闻腐败现象,依靠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正义性和权威性。

4 结论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谈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在全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成为了社会深化改革的一把利剑。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并进一步推动社会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民主方面建设。加强与改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学君.论责任政治及其实现途径[J].学术研究,2002(6).

[2]师亚丽.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和立法滞后浅议[J].报刊之友,2002(1).

[3]赵志刚.舆论监督中媒体的不当行为[J].新闻三昧,2002(2).

[4]田大宪.舆论监督思想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5]唐珉睿.加快监督立法积极开展舆论监督[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6]杜瑞珍.关于舆论监督的理论思考[J].南都学坛,2001(5).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网络媒体;网络媒体监督;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074-02

在当今中国,网络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形成等方面,已经获得了无可争议的地位,被誉为“第四媒体”。网络媒体的监督就是指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网民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借助网络媒体表达和传播自己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并在相互交流和辩论的基础上形成公共舆论,通过公共舆论的压力发挥对社会的监督作用,如此便形成了网络媒体的监督。网络媒体监督是继传统媒体监督后的新的监督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及时、不受他人左右、敢说真话等。在当今中国,网络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同传统形式的监督相比,网络媒体的监督具有很多优点,比如信息传播不受时空阻碍,从而改善了民主监督的技术手段;能够在第一时间揭露社会问题,促使相关方针对问题做出反映,及时反映和解决社会问题;能为反对腐败、调节社会、构建和谐提供一种新的动力机制;能激发大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塑造理性的公民文化,进而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但在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监督存在一些局限。这要求我们在看到网络媒体的监督的优势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当前中国网络媒体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当前中国网络媒体监督的局限性分析

由于网络监督目前受缺乏法律规范以及网民个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网络监督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和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其大众化和匿名性的特点,在监督主体揭露腐败现象的同时,也很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总体来看,我们认为,当前网络媒体监督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局限。

(一)“数字鸿沟”与监督受限――监督主体的有限性

监督主体的有限性首先表现在当前我国网民监督主体存在的“数字鸿沟”,这是网络监督主体受到极大限制性的主要因素。虽然我国网络的普及率已接近二分之一,但是还有很多人不具备进行网络监督的物质条件,而且前者与后者的差距还在不断的拉大,带来了愈来愈大的不平等性。在这种“数字鸿沟”的背景下,网络监督主体的监督的效力仅仅局限于一定的主体之内,而无法涵盖其他所不能运用网络监督这一平台的主体,比如农民。此外,网络监督主体的有限性还包涵了监督主体所受到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政府的监管造成的,如政府主导的立法监督、政府对新闻媒体的控制管理、政府对网路的监控、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专项治理活动等。大部分人都认为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正如桑斯坦所言:“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为所欲为,但却意味着真正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管制,而非是否有管制。”[1]就中国网络立法而言,“截止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等14个部门已推出60余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成为世界上该领域法规最多的国家”[2]。除此之外,政府还对网络媒体直接进行监控,对媒体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查,建立网络“防火墙”,加大对舆论的控制。如此,网络媒体的监督主体所能够监督的内容必然受到限制。

(二)信息失真问题――监督内容的有限性

网络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常常遭人诟病,这构成网络媒体监督内容的有限性。各种论坛中谣言和小道消息不绝于耳,甚至三人成虎,使得谣言变成事实。开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传统媒体监督中,存在新闻把关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媒体公布的监督信息的准确性,而“由于Web2.0时代的匿名制度,很多信息的来源也不得而知,因而我们更不敢轻信这些的来源”[3]。网络信息内容的失真与虚假主要由以下两个因素导致:其一,网络的虚拟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舆论与真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报道、传播的事件本身并不确切,有些甚至是谣言。但大多数网民面对这样的消息,却很少质疑其真实性,表现出一种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媒体监督的可信度势必要打折扣。其二,商业广告等利益侵蚀。某些媒体通过对司法案件的揭露、点评,意在树立“仗义执言”的社会形象,暗含着利益谋划。这种不惜逢迎受众的情绪、而“理性缺位,集体煽情”的做法将使监督的正当性大打打折。

(三)网络暴力问题――监督方式本身的道德性和合法性

网络暴力主要表现在网络媒体监督的道德失范,其往往导致网络监督脱离正常监督的轨道,而出现“越轨”现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有些人会把网络作为发泄情绪的场所。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网民的心理状态会更接近于他的本我,所以相对来说,传统的从众心理可能在网络世界上会表现得比较弱,甚至会朝着另一面――标新产异的方面发展。网络暴力主要体现在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和“人肉搜索”的两方面上。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常常呈现出一种混乱和非理性的状态,往往导致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倾向,发表的言论缺乏独立判断和思考,多数人的盲从使得原本的舆论监督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而且由于网络的“反权威”特点,在网络大讨论中往往很难形成权威意见或者产生权威言论,也就谈不上什么“意见领袖”的引导,这也助长了网络暴力。严功军教授曾说:“网民到底是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还是一群乌合之众?”[4]2010年2月网友曝光的某烟草局局长“香艳日记”,虽然揭露了一名腐败官员,但网友们大肆曝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细节,在讨论中毫不避忌情绪性的发泄和进行人身攻击,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几位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但这种“多数人的暴政”目前尚无监管和惩罚措施,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在敏感事件上往往很难不逾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这也最终损害了网络舆论监督本身。

二、网络媒体监督的完善途径

如上文所述,网络媒体监督面临着发展的障碍并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要想使网络媒体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克服这些障碍,并对其局限性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就当前中国而言,完善网络媒体的监督有如下几条路径。

(一)强化网络法律意识

这包括普及法律知识和完善法律体系两个方面。网络舆论的监督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时也应该遵守法律,只有这样,网络监督才能获得良性的发展。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同样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保证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此外,我们仍需继续去完善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在此我们必须弄清楚制定和完善法律的目的――不是加强政府对网民舆论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而是为了保护公民进行网络监督的合法权利,是为了伸张社会正义,使得政府权力运作合理化、透明化、开放化,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为此,各级立法机关及相关政策研究机构应好好分析一下我国现存法律的状况,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审视各项法律法规。

(二)进行网络伦理道德建设,提倡网民文明上网

我们要大力整顿网络文化,规范网络行为,重建良性的网络生态环境。首先要标本兼治、以人为本,引导为主,“要充分重视人们道德素质、伦理追求在网络文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加强网络生态伦理建设,引导人们自觉抵制负面文化、负面信息的腐蚀,积极主动地改善和建设网络生态环境”[5]。这便首先要求加强理想和信念教育,制定、完善和推广网络伦理规范。其次要调动个人和团体的伦理责任感,落实团体和个人的伦理责任,重视和发挥网络空间的自我调节能力在网络伦理生态建设中的作用。

(三)开展传媒素养教育

传媒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传媒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传媒所提供的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传媒素养教育应被视为信息时代的公民教育。它包括两个具体的方面:一是增加网民对媒体的了解和对媒介的信息具备批判鉴别的能力,而非被传媒控制;二是掌握与媒介的交往的技能,懂得合理地运用媒介完善自我、服务自我。通过媒介素养教育不仅可以提高网民鉴别信息的能力,还能提高网民使用传媒的能力,成为信息时代的合格公民。

(四)建立“官民联动”的网络监督新模式

既然现有的网络监督模式存在着一些缺陷,我们就需要去完善它,有的学者提出了建立“官民联动”的网络监督新模式[6],这种模式是对传统监督模式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官民联动”网络监督新模式把基本信息来源分为举报网站与公共网络,核心信息流也对应分为举报信息流与曝光信息流,通过“官方监督”的“社会信息采集”,使两股信息流实现汇合,共同进入“举报信息受理”,为体制内反腐机构拓宽监督信息源,提供调查依据。

综上所述,网络监督不是洪水猛兽,从总体上来说,网络民意监督是利大于弊的,尽管网络上的信息不是完全正确,但是网络的确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尽管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并受到很多质疑,但网络监督作为一种全新的舆论力量已是不可阻挡。只要正确加以引导和规范,相信网络监督的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社会也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和谐。

参考文献:

〔1〕[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95.

〔2〕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和监管[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75.

〔3〕[美]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M].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10.73.

〔4〕严功军.新媒体在构建公民社会中的独特作用[J].当代传播,2009(4).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舆论监督;传播;社会引导力

国家广电总局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中指出,新闻媒体揭露问题要富于建设性,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力求好的结果。也就是说,舆论监督只是手段,不是新闻媒体的目的,如何迅速有效地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才是新闻媒体的终极目标。因此,新闻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应该进行建设性舆论监督,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引导力,更好地促进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和谐。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是当前媒介生态不断变化的必然要求

媒介生态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几乎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政治、经济、文化等核心因素。[1]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子系统,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与发展和其他子系统存在密切的关系。因此,新闻媒体所开展的活动,包括舆论监督,必然离不开其所置身的媒介生态环境的制约。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媒介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其一,社会矛盾的凸显。当前,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日益多元化和社会流动速度加快将催生更多个体矛盾和维权事件的出现。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培林指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就业、贫富差距、社会保障三方面,是真正的“社会矛盾凸显期”。[2]而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矛盾凸显而又不断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下,仇富、仇官等社会情绪不断积累,甚至失控,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二,维权意识的高涨。当下社会已经进入公民社会,市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任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同时,市场经济“逐利”和“自主”本质,也决定了市民意识向“自我选择、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转变。因此,作为新闻受众,市民更加独立、自主,有着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需要更多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需要新闻媒体来反映不同利益和要求,协调解决各种人民内部的矛盾。

其三,传播渠道的多元。随着新技术、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互联网、IPTV、博客、播客、网络视频、微博等新的媒体形态不断发力,不但快速分流了传统媒体的受众市场,更是形成了一个多元的传播网络。而且,由于传播技术和渠道的不断多元,再加上国际环境的复杂,政府过去那种企图通过“选择”、“封锁”新闻来控制舆论的做法,放在如今的媒介生态环境下显然是笨拙的,也是无法达到控制目的的。因此,传播渠道的多元改变了媒介生态,而这种被改变的媒介生态势必反作用于新闻媒体,迫使其协助政府和社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转变,力争新闻传播更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其四,阳光政府的打造。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要实现这个目的,应该说新闻媒体是一个主要的平台和渠道。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铺张浪费、打击报复、贪污腐化等等,都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来表达民意,让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既然政府都有让媒体批评和监督的开明和信心,那么新闻媒体同样也要具备批评和监督的勇气和智慧,更主动地配合政府工作,更及时、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

综上所述,媒介生态的不断变化,决定了新闻媒体不能再墨守成规、畏首畏尾,而应以更积极、开放的姿态去应对新技术带来的信息时代变革,以一种更健康、更具有建设性的姿态去进行舆论监督,更好地发挥社会引导能力,以惩恶扬善趋利避害,推动政府工作和社会建设。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积极提升主流媒体的社会引导能力

随着媒介生态不断变化,在新技术、新媒体不断冲击,传播方式和信息源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主流媒体或者说传统媒体的发声也就显得极其重要。由于主流媒体代表了“政府的声音”,内容方面的真实性、权威性依然无可替代,因此在社会急剧变革和转型的当下,主流媒体的积极参与,尤其是建设性舆论监督,应该能够促进社会民主、和谐和进步,也更能彰显其强大的社会引导能力。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的前提:改变观念服从全局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党和政府赋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依据。但舆论监督不等于乱监督,舆论监督的真正目的,应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帮忙而不添乱”,促进政府解决问题,社会和谐进步。具体而言,主流媒体应该主动改变观念,服从全局,从促进矛盾解决,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在当前信息时代,虽然新闻封锁难成可能,但一味曝光揭丑,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与收视率,同样证明不适应新闻和现代媒介生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毕竟,舆论监督一旦失控,负面情绪积累,新闻报道只会放大、激化矛盾,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导致不良社会心态的产生,这显然与舆论监督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在具体的舆论监督实践中,主流媒体应当从全局的角度出发,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建设性舆论监督。首先,舆论监督一般从一个时期内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角度来确定新闻报道选题,并要求选题体现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密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其次,舆论监督应该遵守新闻纪律,尤其是重大新闻事件,主流媒体必须按照宣传主管部门的指示,统一新闻报道口径和尺度,有序进行舆论监督。最后,要进行艺术性舆论监督,也就是说在文稿处理和编排方面艺术处理,负面新闻正面引导,合理释放负面情绪,点出解决问题的光明前景等,譬如在标题、点评等方面适当正面引导,让受众看到光明和希望;或者说差异化编排,不要让负面新闻扎堆等等。这样的舆论监督,才会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也才能促进工作的解决,达到建设性舆论监督的效果。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的方式:客观真实 加强策划

其一,坚持舆论监督的时效性。现代社会信息爆炸,新闻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新技术、新媒体的发展,新闻时效性已经进入“秒争”时代,舆论监督首要注重时效性。问题是主流媒体如何在保持新闻时效性的同时又不违反宣传纪律,不给党和政府的工作添乱,这就需要掌握采和播的配合艺术。对于任何舆论监督事件,主流媒体一方面应该要求记者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新闻,保证舆论监督不失声,并持续进行关注和追踪,避免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应该根据事件程度不同逐级上报,根据宣传主管部门的指示进行相应程度的报道和解释,实现舆论监督的时效性和建设性相结合。

其二,坚持舆论监督的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只有真实,才谈得上舆论监督,才能保证舆论监督的公信力。根据新闻专业主义的理论,新闻媒体是一种自治的体系,它必须对政府、对政党、对政客采取一种独立的和批判的态度,否则便不可能保持它在公众中树立的“保护者”形象,更不可能拥有公众的信任。很多时候,主流媒体要求记者必须采访对立双方甚至多方观点,听取不同的声音,同时还提倡明察暗访,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去年3月,深圳广电集团都市频道《第一现场》对市场上涉及的潲水油、问题消毒餐具等进行了持续报道,记者不但暗访了相关黑作坊,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查处,同时积极走进餐馆厨房,实地调查用油情况、消毒餐具存在的问题等,用无可争辩的事实对潲水油、问题消毒餐具的危害进行分析报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关注。如此一来,舆论监督显得有理有据,也有充分的说服力,避免出现混淆真假、杜撰事实、合理想象等报道失误,达到了惩恶扬善的监督效果。

其三,坚持舆论监督的权威性。舆论监督的权威性来自新闻报道的深度,应该通过对事件主题的深化挖掘,在报道中独辟蹊径,寻找到独特的视角和独家的内容。我们认为,强化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就是要提倡调查报道和新闻评论。调查报道虽然费时、费力、风险大,但作为一种亡羊补牢式的监督,影响很大,效果也很明显。而新闻评论,则依托报道案例发表意见、评论,揭露、抨击相关不法现象,从而提升整个报道的力度和深度,彰显舆论监督的权威性。

在民生新闻大行其道的当下,深圳广电集团《第一现场》栏目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独树一帜,就在于它能够坚持每天播发一条深度调查,同时就当天新闻热点事件进行新闻评论,要求特约评论员做客演播室现场直播访谈,观众则可参与短信互动。在具体的话题选择和观点阐述中,做到了具象性、专业性和平民化。首先,新闻评论有具体的新闻事件作为依托,再加上直播的进行时态,更加彰显电视评论的直接性和说服力;其次,栏目在遴选特约评论员的时候,都有意识地针对其专业领域发生的新闻事件进行点评,评论内容具备专业化和个性化,再加上主持人的个性化评论风格,因此比较能吸引受众的目光;最后,有关选题的策划尽量从民生的角度做文章,其评论的主体事件具有“三贴近”的内涵,评论方式都是以平民角度和平民化的叙述方式,因此新闻评论和节目本身的风格依然是一脉相承的。

其四,坚持舆论监督的策划性。坚持策划性并不是说主流媒体可以无中生有地进行舆论监督,而是要加强舆论监督的主动性、组织性和持续性,通过改进报道方式、提高报道效果,促进新闻媒体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提高。尤其在新媒体传播优势凸显的今天,新闻信息量已经不是竞争的重点,主流媒体要想突破其封锁的话,就应该加强策划,强调舆论监督的广度、力度和深度。譬如在“郭美美事件”中,网络的接力让郭美美炫富“人肉”,演化为对整个红十字会的不信任调查,而在经过主流媒体的介入报道和持续跟进后,红十字会不得不出面多次澄清,使得整个事件在策划报道中达到了舆论监督的目的,最后也势必引发人们对中国慈善事业如何更加阳光透明的制度反思。可以说,一个好的舆论监督案例,新闻选题经过严格的把控、策划分析和论证才能出炉。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新闻事件作为由头,持续进行策划报道,形成舆论监督的气场,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打造主流媒体的社会引导能力。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的目的:及时联动 解决问题

进行建设性舆论监督,目的在于化解矛盾,推动问题的解决。但是要怎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主流媒体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更多的权限协调解决问题,那么它就应该和政府部门合作,及时将掌握的情况与政府部门沟通到位,通过政府部门来积极推进问题的解决。但是,主流媒体所要求的联动,其主动权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态度和作为。

其一,政府部门应该转变观念,纠正舆论监督就是负面报道、影响社会稳定等错误观念,以更开放的姿态应对新闻媒体。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说:“舆论监督不能叫负面报道,而应是正面报道。现在的舆论监督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4]舆论监督不是负面报道,而是正面报道。政府部门应积极面对舆论监督,积极介入事件、化解矛盾,扭转负面事件为正面影响。尤其是当前,一些基层政府视媒体为洪水猛兽,不知也不敢应对媒体,事件无论好坏一律封杀不报。因此,如何改变观念,培育正确面对媒体和舆论监督的心态,各级政府部门还需更开放、更有睿智。其二,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科学的新闻会机制,甚至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保证市民的知情权。目前,现代互联网发达,新媒体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以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新兴媒体日渐成熟,颠覆了原有的舆论引导格局,社会生态的“去中心化”和传媒生态的“碎片化”情势凸显。以往传统政府的逻辑中,对于信息的“延报、缓报甚至不报”的“宣传政策”无法延续,全球化的即时信息传播使得政府对于部分信息的封闭也很难实现。

因此,在传媒发达的社会,现代政府应利用新闻会来信息,执行政务公开,满足群众知情权的需要,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能更好地引导新闻舆论,起到稳定民心,促进问题解决的作用。同时,人民群众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有全面的了解,行使监督权,对于政府各项工作好的做法能够及时倡导,错误的做法也可及时批评指正。

其三,政府部门应该及时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监控相关事件的进展,积极主动舒缓矛盾,解决问题。在主流媒体进行建设性舆论监督的同时,政府部门要积极介入相关事件,主动协调各方矛盾,和新闻媒体一起促进问题的解决,形成新闻舆论监督中政府和媒体的良性互动。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要有“请人打扫卫生”的姿态,满腔热情地邀请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真诚欢迎监督,认真改进工作。对于一些实在不能报道的舆论监督案例,则可以通过新闻内参的形式上报,以实现“版面外”和“屏幕下”的舆论监督。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媒体议程影响公众议程,公众议程影响政策议程。每一次舆论监督就是一次议程设置的过程,建设性舆论监督,无论是对突发事件揭露式监督、对公共政策参与式监督,还是对公共权力协商式监督,对于促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现代政府要打造开明、责任和阳光政府,需要主流媒体积极进行舆论监督。同时,主流媒体也应该主动从建设性的角度进行舆论监督,积极提升自身社会引导能力,多为政府的工作提供决策性建议和依据,为政府传声、为人民请命,切实搭建好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信任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张卫华.从媒介生态的变迁看“三贴近”[J].传媒观察,2009(9).

[2]李培林.中国社会矛盾的三个级重点[J].求知,2005(9).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14篇

近年来,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报道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舆论监督的客体恶意侵害采访权,记者的人身安全保障受到了威胁,公众的知情权也自然面临挑战。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见诸媒体的记者被打事件就有十几起:

1月5日,《济南日报》和《山东青年》的3名记者在山东省宁阳县采访时被殴打;

7月22日,《羊城晚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环卫队十几个工人的围殴;

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保安群殴;

8月9日,广东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广州海印布艺总汇时遭保安群殴;

8月13日,《京华时报》记者在北京街头采访时被人追打;

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在采访河南登封市一煤矿透水事故时被殴打;

10月18日,山西《生活晨报》记者在307国道夏家营收费站采访时,被两名歹徒掷砖头,采访车被砸,记者手臂受伤;

11月7日,湖南长沙电视台记者在宁乡县采访时被围殴,采访设备被毁坏;

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山西省保德县采访一污染企业时被殴打;

11月20日,福建电视台记者在寿宁县采访一起建筑纠纷投诉时,遭县建设局局长的殴打,摄像机被扔进了河里;

11月29日,湖北电视台记者在宜昌采访一家欠薪企业时被殴打,摄像机被夺……

截至2003年近3年来,全国共发生新闻采访权受侵暴力案件260余起,且有逐年增加之势:

今年在前几个月中也发生了《千机变》剧组殴打4家媒体记者,以及《京华时报》和南京某媒体记者被打等多起事件;

4月16日有人要以百万元的价格来收买记者的人头;

7月1日,新华社58岁的摄影记者殷菊生在履行正常采访职责时,遭到长沙市北京现代汽车经销处的工作人员和保安的粗暴殴打致伤……

上述所有事实说明:以记者采访权为表征的公众的知情权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践踏,以媒体舆论为代表的社会舆论已经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也许,在我们统计记者被打事件并为之瞠目结舌时,一线采访的记者正在经历着精神与肉体的伤害。

原因

在我国,记者作为从事新闻业务的专业人员,其职责和使命是采写新闻、反映情况和群众工作。为了很好地履行这项基本职责,记者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发现并掌握有传播价值的人和事,准确报道事实,凭借较强的新闻敏感和深刻的认识分析事实真相,提出政策性、理论性问题,表达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关心群众利益,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为他们排忧解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句话,记者要通过自己的新闻采写活动,当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可以看出,记者永远是与党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的,永远代表着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记者被打的原因在哪里呢!

记者的立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我们说,为了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记者必须根据“三个代表”和“三贴近”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新闻采写过程中对事实进行价值判断,而且,要求这种判断标准必须是真理性的:对于新事物、新人物、新思想、新经验、新知识等正面典型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加以褒扬和推广;对于某些知错能改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作正面宣传和公开表扬;而对于那些坚持错误、执迷不悟的人和事,以内参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或进行适时的公开曝光,以反面典型进行公开批评,从而以一种对事业的忠诚和敢于负责的品格,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生产力的良性发展。这样,势必会对某些部门、利益集团或个人产生影响,甚至引起部门权力、社会地位、集团利益和个人名利的变化。如果这种变化符合报道对象的需求,则皆大欢喜;如果结果是逆报道对象的需求而变,那么,轻则记者的报道遭质疑,重则,尽管报道符合事实,也符合时宜,记者吃官司或挨打的风险还是提高了。所以说,没有敬业精神和敢于负责的勇气,就不要做记者!

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日渐突现。在我国,社会舆论监督集中体现为媒体舆论监督。而媒体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所以媒体批评往往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媒体监督的特殊权力背景,及其迅速反映和公开传播的职业特性,加上新闻工作者素质的提升,媒体舆论监督正在逐步突现其强大的引导功力。媒体的批评报道在客观上使舆论对象处于一种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严格的道德审判氛围之中,迫使他们必须面对舆论并作出反应,而舆论本身也是媒体动员起来的。同时,面对精神压力和道德审判的舆论客体的尴尬也会以某种形式转化为记者潜在的风险。毕竟,是记者使舆论客体的尴尬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承受压力和接受“审判”的。

当今大众媒介渠道十分丰富,一种意见一旦被多家传媒坚持不懈地扩散,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造成一定的舆论声势。不同媒体的相互补充、相互推动,将会在几天内把某种局部意见放大渲染成为全国乃至世界性舆论,在人们思想深处形成认同的合力,从而主宰了主流舆论趋势。所以,当代多媒体合力引导舆论,攻势更猛,力量巨大,媒体批评的杀伤力也更加剧烈,这给记者从业中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更大。

司法保护的缺失将记者推至绝境。在我国,媒体舆论监督权利是以宪法为法律渊源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第47条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知情权和保护新闻来源权等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的延伸或细化。但宪法对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保障是原则性的,是广义的,是每个公民都可享有的,而媒体舆论监督权则是特定的权利,这种特定的权利就必须有专门的法律作出规定。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款来规定媒体舆论监督主体同客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在某些情况下媒体独立开展舆论监督时享有免责权利的法律条款,也缺乏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行为受到妨害时的制裁性法律条款。虽然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来调整媒体舆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但是在权威和效力上无法与专门的新闻监督法律相比。媒体舆论监督法律的缺失,常使媒体和记者在司法裁决中处于不利地位。毋庸置疑,司法保护的缺失将记者推至绝境,同时,也将媒体舆论监督推向两难境地:一方面,民众的期望过大,各种投诉有增无减;另一方面,媒体的“杀伤力”很大,由此导致监督客体抗拒和戒备心理很重,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淡薄的社会民主意识使记者孤立无援。民主的本质是人民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行使民利的有效形式,是对错误和各种社会病态的揭露和抨击,促使其停止错误或受到惩处的一种有力手段,是群众觉悟的催化剂,是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基本标志,是构成公共权利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意识的强弱,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取决于人民是否有权批评掌权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媒体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社会舆论监督应该渗透于社会的一切过程和一切领域,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像它那样有效地动员亿万群众自觉地参与国家管理,鼓舞人民以舆论的形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政府有权对群众进行管理,监督每个公民是否遵守社会秩序和工作制度,惩治那些违反法律和制度的人;同时,每一个社会公民也有权监督政府。民主一旦失去这种平等,民利就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民主的机关将会变成官僚机构,变成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媒体和记者不辞劳苦,奔赴在这种各种政府与公民以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谋求在平等的情境中反映人民的呼声,动员和引导舆论。然而,正是淡薄的民主意识,使有些地方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力,从地方和本位的角度出发,拨弄民主的天平,甚至充当某些利益集团的靠山,处处设置障碍,对记者大打出手或非法拘禁,肆意践踏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

操守失范损害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虽然说媒体舆论监督具有巨大的功力,但这种功力不在于它拥有某种有形的权力,而在于舆论对舆论客体造成的一种精神方面的道德压力。媒体也好,记者也罢,其责任在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挖掘事实,了解民情,报道新闻,动员和引导舆论,弘扬正气,抑制歪风,匡扶正义,打击邪恶。不管怎么讲,媒体舆论监督都只能做到调查、汇报、批评和呼吁。媒体的手中无实权,记者也不是什么“无冕之王”。媒体和记者不必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出现在群众中。但是在现实中,媒体和记者的操守失范问题常常引人注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常常会将严肃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有意炒作,有时也会越权干预行政和司法,进行媒体审判。有些媒体以舆论监督为名大搞自身的公关。在媒体提倡人才脱颖而出、鼓励记者出名的环境刺激下,记者以舆论监督大做文章,往往夸大其词,制造舆论,目的不在于主持社会公道,而在于个人出彩。媒体越权、记者违法也缺少监督和有效惩处,于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很有可能演变成某些记者手中的一种特殊的“权力”,用以要挟和剥夺舆论对象。缺乏恰当约束的言论自由也会异化为一种新的话语霸权。主旋律、正面典型、舆论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腐化变质。操守失范在舆论监督的实践中严重地损害了媒体和记者的形象,也在广大群众的心目中打上了铜臭的印记。尤其对舆论监督的客体来说,面对媒体严密戒备、严加防范、仇视甚至敌对也就成为了必然。

完善媒体舆论监督机制

从记者挨打的原因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中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的思路,那就是,在记者挨打与日俱增的今天,现实迫切需要业界和学界共同探讨完善以媒体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社会舆论监督的良性机制。

加强党对媒体舆论监督的指导作用。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党的政治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在党的历史上,向来十分重视媒体动员和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作用。每一代领导集体都对媒体舆论监督问题提出过十分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指示,这些建议和指示均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对我们媒体舆论监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于1987年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此后,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论述。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六大报告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六大政治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基本思路是从党的工作角度,将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公开的监督形式,重点放在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在媒体十分发达的今天,继续加强党对媒体舆论监督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把握正确方向,选择合理的方式,有利于社会舆论的健康发展。

建立专门的法律,使媒体进行独立自主的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新闻记者作为公民的一员,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也理所应当不受侵犯。最近刚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舆论监督的重视,为新闻记者更好地开展舆论监督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和舆论环境。现在,不少省市也相继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建立了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为媒体舆论监督法的立法积累了不少经验。广东省珠海市1999年在全国最早出台《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以支持本地媒体舆论监督;安徽省人大、省政府分别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建立健全对曝光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查,对干扰记者正常采访活动和正常舆论监督的行为要进行处理;浙江省也以党委文件的形式,对媒体和记者正常的舆论监督权利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是,全国性媒体舆论监督法的缺位,常常使媒体和记者在一些重大危机面前处于不利的地位。

加强社会民主建设进程,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鼓舞人民积极参与舆论监督。民主的社会是允许人民大胆揭露各种丑陋行为的,只有这样,优良的社会制度才能得以巩固,社会公共利益也才能得以维护。进步的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任何权力都要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即舆论监督要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国家机关应该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任何机构或个人都难以凭借手中的特权干预媒体舆论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民主完善的社会制度面前所能做的就是积极地为人民服务,在媒体舆论监督下成为讲效率、讲民主、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其他社会利益集团也只能在自己权力辖区内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媒体的舆论监督。

所以,只有加强社会民主建设进程,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才能为媒体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也只有在民主的氛围中,媒体才能独立自主地承担并有效履行动员和引导社会舆论的重任。相反,没有民主,媒体就会受到权力的支配,那么媒体舆论监督也就异化为提不起来的“面条鞭”,甚至会充当某种权力排斥异己、自我保护的“工具”,人民的民利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媒体监督论文范文第15篇

舆论监督是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领导干部要接受舆论监督,首先就必须尊重舆论监督。

对待舆论监督,不同的领导干部有不同的态度。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舆论监督是个闹心词儿,或视为洪水,或看作添乱,对来自媒体的监督避之唯恐不及,甚至严厉打压舆论监督。李大伦主政郴州市期间,媒体监督被其腐败亲信樊甲生掌管,为了掩盖李大伦的问题,樊甲生以宣传部名义出台“三不准”“四不准”文件,压制舆论监督。党的舆论监督工具竟然成了贪官掩盖腐败的工具。

但是,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善待舆论监督的官员越来越多,态度越来越开放和开明,而且,已经有一些部委和省级政府要求政府官员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对于促进政治民主进程,推动各级官员实行善政作用重大。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曾经感慨:“对媒体监督职能的认识,我们经过了3个阶段:首先是害怕监督,如临大敌;第二阶段是不怕监督,你说你的我的;现在我们认识到,要办好一件事情,必须欢迎媒体监督。”从反感到欢迎,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理念的渐入人心和保障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时代要求。“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当中央政府强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以一套监督体系予以保障时,舆论监督便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对干部执政水平的一种要求。

李长春同志说过,“党和政府重视舆论监督,人民群众欢迎舆论监督,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舆论监督从来就不仅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更是民主政治的利器。特别是互联网传播、手机传播等新媒体的飞速发展,已经使舆论监督处于一个更为覆盖广泛、快捷高效、影响巨大的环境之中。这就要求在建设民主政治进程中,党政干部必须尊重舆论监督,学会在舆论监督中生存,以适应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时代潮流。

前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曾说过,领导干部要学会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曾感慨,“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是促进我们解决老大难问题的一种契机。”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呼吁领导干部要接受互联网的挑战,并鼓励湖南官员要学习好网络这一新兴媒体,他强调作为一名执政者,只有不断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才能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新闻媒体要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任何机关、组织、部门、行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不接受媒体的表扬和赞美,但无权利拒绝媒体的监督和批评。

各级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尊重舆论监督,领导干部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