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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安全论文范文6篇

时间:2023-03-31 17:56:12

商务安全论文

商务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安全技术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当今世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要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必须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交流的安全。

一、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问题主要有:

1.信息的截获和窃取:如果采用加密措施不够,攻击者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截获装置或在数据包通过网关和路由器上截获数据,获取机密信息或通过对信息流量、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分析,推测出有用信息。2.信息的篡改:当攻击者熟悉网络信息格式后,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传输信息中途修改并发往目的地,破坏信息完整性。3.信息假冒:当攻击者掌握网络信息数据规律或解密商务信息后,假冒合法用户或发送假冒信息欺骗其他用户。4.交易抵赖:交易抵赖包括多方面,如发信者事后否认曾发送信息、收信者事后否认曾收到消息、购买者做了定货单不承认等。

二、信息安全要求

电子商务的安全是对交易中涉及的各种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保护。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信息保密性: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由于建立在开放网络环境中,要预防非法信息存取和信息传输中被窃现象发生。2.信息完整性: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影响到交易和经营策略。要保证网络上传输的信息不被篡改,预防对信息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防止数据传送中信息的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3.信息有效性:保证信息有效性是开展电子商务前提,关系到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对网络故障、应用程序错误、硬件故障及计算机病毒的潜在威胁控制和预防,以保证贸易数据在确定时刻和地点有效。4.信息可靠性:确定要交易的贸易方是期望的贸易方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为防止计算机失效、程序错误、系统软件错误等威胁,通过控制与预防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三、信息安全技术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在网络间建立安全屏障,根据指定策略对数据过滤、分析和审计,并对各种攻击提供防范。安全策略有两条:一是“凡是未被准许就是禁止”。防火墙先封闭所有信息流,再审查要求通过信息,符合条件就通过;二是“凡是未被禁止就是允许”。防火墙先转发所有信息,然后逐项剔除有害内容。

防火墙技术主要有:(1)包过滤技术:在网络层根据系统设定的安全策略决定是否让数据包通过,核心是安全策略即过滤算法设计。(2)服务技术:提供应用层服务控制,起到外部网络向内部网络申请服务时中间转接作用。服务还用于实施较强数据流监控、过滤、记录等功能。(3)状态监控技术:在网络层完成所有必要的包过滤与网络服务防火墙功能。(4)复合型技术:把过滤和服务两种方法结合形成新防火墙,所用主机称为堡垒主机,提供服务。(5)审计技术:通过对网络上发生的访问进程记录和产生日志,对日志统计分析,对资源使用情况分析,对异常现象跟踪监视。(6)路由器加密技术:加密路由器对通过路由器的信息流加密和压缩,再通过外部网络传输到目的端解压缩和解密。2.加密技术。为保证数据和交易安全,确认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电子商务采用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和主动安全防范的策略。目前广泛应用的加密技术有:(1)公共密钥和私用密钥:也称RSA编码法。信息交换的过程是贸易方甲生成一对密钥并将其中一把作为公开密钥公开;得到公开密钥的贸易方乙对信息加密后再发给贸易方甲:贸易方甲用另一把专用密钥对加密信息解密。具有数字凭证身份人员的公共密钥在网上查到或请对方发信息将公共密钥传给对方,保证传输信息的保密和安全。(2)数字摘要:也称安全Hash编码法。将需加密的明文“摘要”成一串密文亦称数字指纹,有固定长度且不同明文摘要成密文结果不同,而同样明文摘要必定一致。这串摘要成为验证明文是否真身的“指纹”。(3)数字签名:将数字摘要、公用密钥算法两种加密方法结合。在书面文件上签名是确认文件的手段。签名作用有两点:一是因为自己签名难以否认,从而确认文件已签署;二是因为签名不易仿冒,从而确定文件为真。(4)数字时间戳:电子交易中文件签署日期和签名是防止交易文件被伪造和篡改的关键性内容,数字时间戳服务能提供电子文件发表时间的安全保护。

3.认证技术。安全认证的作用是进行信息认证。信息认证是确认信息发送者的身份,验证信息完整性,确认信息在传送或存储过程中未被篡改。(1)数字证书:也叫数字凭证、数字标识,用电子手段证实用户身份及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可控制被查看的数据库,提高总体保密性。交易支付过程中,参与各方必须利用认证中心签发的数字证书证明身份。(2)安全认证机构:电子商务授权机构也称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无论是数字时间戳服务还是数字证书发放,都需要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完成。CA是承担网上安全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确认用户身份的企业机构,受理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及对数字证书管理。

4.防病毒技术。(1)预防病毒技术,通过自身常驻系统内存,优先获取系统控制权,监视系统中是否有病毒,阻止计算机病毒进入计算机系统和对系统破坏。(2)检测病毒技术,通过对计算机病毒特征进行判断的侦测技术,如自身校验、关键字、文件长度变化。(3)消除病毒技术,通过对计算机病毒分析,开发出具有杀除病毒程序并恢复原文件的软件。另外要认真执行病毒定期清理制度,可以清除处于潜伏期的病毒,防止病毒突然爆发,使计算机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结语

信息安全是电子商务的核心。要不断改进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技术,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仅从技术角度防范远远不够,还必须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以规范存在的各类问题,引导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卫:电子商务中安全技术的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商务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网络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从而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新技术创新浪潮。信息化建设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1991年美国提出"信息高速公路"的设想,1993年正式实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行动计划";1978年法国制定了一项有关"促进社会信息化的计划",从那以后,法国政府不断推进信息革命,每年投入50亿美元巨款改进通信设备;早在1983年,我国政府就把发展信息技术纳入了国家总体科技论文发展战略规划中,1999年,我国政府上网工程迅速推进,国家信息化战略、数字化产品发展战略、电子商务发展框架也都在加紧研究、制定中。目前全球的计算机社会拥有量迅速增加,互联网用户呈几何级数增长,新的经济消费观正在逐步形成。电子商务的社会基础已经形成。Internet技术的应用普及为电子商务奠定了基础条件,万维网及相关技术的推出开创了电子商务应用的新局面,基于Internet的网络环境建设是开创电子商务市场的前提,安全保障等核心技术的实用化是电子商务成功的保证,商贸活动的信息网络化加快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各种解决方案的推出标志着电子商务即将进入实用化阶段。

从技术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启蒙阶段、商业化阶段、社会化阶段,并开始步入智能化时代。回顾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从最初各部门用数据库管理本部门的数据,通过办公自动化(OA)实现企业内部办公文档传递,到建立统一的ERP系统为管理决策提供信息,通过CRM和SCM将企业和客户、供应商等整个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再到以服务形式提供各式应用,通过第三方ASP实现企业应用服务的外包,这实际上就是一个从数据、信息到服务的纵向发展过程。互联网应用的发展也是这样,从最初企业间使用EDI交换数据,Email通讯传递简单的信息,到通过门户网站、搜索引擎获取所需信息,与世界各地的人在BBS上交流信息,再到如今的通过社会网络SNS拓展自己的交际圈,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深入应用,电子商务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以其方便性和灵活性向传统商务模型提出了挑战。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商业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相当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已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始终是阻碍电子商务全面发展的巨大障碍。因此采用先进的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技术,为电子商务提供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进而推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1.电子商务信息安全要素互联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络,任何一台计算机、任何一个网络都可以与之联接,并借助互联网信息,进行各种网上商务活动。同时,也给那些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了窃取别人的各种机密如消费者的银行账号、密码,甚至妨碍或毁坏他人网络系统运行等各种机会。影响电子商务信息安全要素主要有系统的可靠性,交易的真实性,资料的安全性,资料的完整性,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等。概括起来,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系统的中断与瘫痪。网络故障、操作失误、应用程序出错、硬件故障、系统软件设计不完善以及计算机病毒都有可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如在划拨货款的过程中突然出现网络中断等。1.2信息被窃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形式,其通讯的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攻击者可能通过因特网、公共电话网、搭线或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截收装置等方式,截获传输的机密信息,或通过对信息流量和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分析,推断出有用的信息、如消费者的银行账号、密码等。1.3信息被篡改。攻击者可能从三个方面破坏信息的完整性。1)篡改。改变信息流的次序,更改信息的内容。2)删除。删除某个消息或消息中的某些部分。3)插入。在信息中插入一些其它干扰信息,让收方读不懂或接收错误的信息。脑知识与技术1.4信息被伪造。1)虚开网站和商店,给用户发电子邮件,接受订单。2)伪造大量用户,发电子邮件,穷尽商家资源、使合法用户不能正常访问网络资源。3)冒充他人身份,进行消费和栽赃等。1.5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或不承认。1)发信者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条消息或内容。2)收信者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条消息或内容。3)购买者不承认确认了的订单。4)商家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差而不承认原有的交易。2.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防范技术

2.1数据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一种主动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其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按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的对称性可分为对称型加密、不对称型加密、不可逆加密。在网络安全技术中,加密技术是保障信息安全最关键和最基本的技术手段和理论基础,但是由于大部分数据加密算法都源于美国,且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的限制,无法在互联网上大规模使用,从而限制了以加密技术为基础网络安全解决方案的应用。2.2密钥管理技术密钥管理包括确保所产生的密钥具有必要的属性,把密钥提前通知给需要它的特定系统,确保密钥按要求得到保护以阻止暴露和/或替代。其中,对称密钥管理是基于共同保守秘密来实现的,采用对称加密技术的双方必须保证采用的是相同的密钥,要保证彼此密钥的交换是安全可靠的,同时还要设定防止密钥泄漏和更改密钥的程序。使用公开密钥的交易双方可以使用证书(公开密钥证书)来交换公开密钥。国际电联指定的X509对37福建电脑2008年第11期数字证书进行了定义,数字证书能够起到标识交易双方的作用,是目前电子商务广泛使用的技术之一。2.3身份认证技术网上安全交易的基础是数字证书。要建立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必须首先建立一个稳固、健全的数字证书和认证中心(CA)。数字签名是利用数字技术实现在网络传送文件时,附加个人标记,完成传统意义上手书签名或印章的作用,以表示确认、负责、经手等。使用数字签名可以保证交易中的认证性和不可否认性。数字签名可以防范:接收方伪造、发送者或接收者否认、第三方冒充、接收方篡改。常见的数字签名技术有:RSA数字签名、DSA数字签名、椭圆曲线数入侵检测技术通常通过基于应用的监控技术、基于主机的监控技术、基于目标的监控技术和基于网络的监控技术四种检测技术来抵御攻击。入侵检测被认为是防火墙之后的第二道安全闸门,在不影响网络性能的情况下能对网络进行监测,从而提供对内部攻击、外部攻击和误操作的实时保护。认证机制是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的第一条防线。任何一个在架构设计上、代码开发中以及认证的实现时所出现的小的漏洞或不足,都有可能使电子商务处在被攻击的风险中。因此,加强对认证攻击的充分认识和了解,并在系统开发时选择合适的防御措施,就可以从根本上对某些攻击进行有效的屏蔽,减少后期频繁维护所付出的代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4网络安全扫描技术安全扫描技术是对网络的各个环节提供可靠的分析结果,并为系统管理员提供可靠性和安全性分析报告等。包括端口扫描技术和漏洞扫描技术等。2.5病毒防范技术计算机病毒实际上就是一种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能够实现传染和侵害计算机系统的功能程序。病毒经过系统穿透或违反授权攻击成功后,攻击者通常要在系统中植入木马或逻辑炸弹等程序,为以后攻击系统、网络提供方便条件。网络防病毒技术的具体实现方法包括对网络服务器中的文件进行频繁的扫描和监测,工作站上采用防病毒芯片和对网络目录及文件设置访问权限等。2.6电子认证技术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安全因素的顺利实现,在电子商务中使用了基于公钥体系的安全系统。基于公钥体系的加密系统是按对生成的,每对密钥由公钥和私钥组成,实际应用中,公钥是以证书性质存放的,一个最基本而又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公钥的分发,也就是证书的分发,如果证书不能得到有效安全的分发,所有的上层应用软件就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建立认证机构体系CA。2.7防火墙技术防火墙(Firewall)是近年来发展最重要的安全技术,它是通过对网络作拓扑结构和服务类型上的隔离来加强网络安全的一种手段,核心思想是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构造一个相对安全的子网环境。它所保护的对象是网络中有明确闭合边界的一个网块,而它所防范的对象是来自被保护网块外部的安全威胁。目前的防火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简单的包过滤技术,它是在网络层对数据包实施有选择的通过。依据系统内事先设定的过滤逻辑,检查数据流中每个数据包后,根据数据包的源地址、目的地址、所用的TCP端口和TCP链路状态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允许数据包通过。另一类是应用网管和服务器,其显著的优点是较容易提供细颗粒度的存取控制,其可针对特别的网络应用服务协议及数据过滤协议,并且能够对数据包分析并形成相关的报告。通过应用防火墙技术,可以做到通过过滤不安全的服务,极大地提高网络安全和减少网络中主机的风险。但防火墙是一种基于网络边界的被动安全技术,对内部未授权访问难以有效控制,因此较适合于内部网络相对独立,且与外部网络的互连途径有限、网络服务种类相对集中的网络。2.8入侵检测技术入侵检测技术是一种利用入侵者留下的痕迹,如试图登录的失败记录等信息来有效地发现来自外部或内部的非法入侵的技术。它以探测与控制为技术本质,起着主动防御的作用,是网络安全中极其重要的部分。

3.企业实现电子商务的安全策略安全问题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最担心的问题,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一直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研究领域。作为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系统,必须采用相应的网络安全策略。安全策略包括网络安全问题的总原则、对安全使用的要求以及如何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3.1制定安全策略时首先确定的最重要的原则拒绝访问明确准许以外的所有服务。当前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的安全策略存在两个误区:首先,企业所采取的操作系统的标准安全策略存在问题,这一标准安全策略只能提供一道脆弱的防线,很容易被攻破;其次,为满足多种安全需求,许多企业以零碎的方式实施节点式解决方案,这虽然对电子商务的某些领域提供了有限的保护,但同时使系统管理更为复杂。阻止外来系统入侵只是电子商务安全的一个方面。成功的电子商务安全策略,必须涵盖身份识别与认证、隐私与欺骗控制、管理与审计等传统领域。3.2安全策略制定时还应注意的问题3.2.1将需保护的对象分类,确定需保护的资源及其保护级别;规定可以访问资源的实体和可执行的动作;规定审计功能,记录用户活动及资源使用情况。3.2.2系统的安全应从物理上、技术上、管理制度上以及安全教育上全方位采取措施,相互弥补和完善,尽可能地排除安全漏洞。3.2.3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网的服务类型,规定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能够使用的服务种类,建立网管站,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此外还需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制,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4.结束语电子商务尚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共存的新领域,这种挑战不仅来源于传统的习惯,来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冲突,更来源于对可使用的安全技术的信赖。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时,应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策略。这种种安全措施的采用,一定能保证企业进行安全的电子商务活动。

参考文献:

1.韩磊石松:浅谈电子商务中信息安全问题[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1;(8):136-139

2.黄发文: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初探[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2(5):46-48

3.林柏钢.网络与信息安全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4.曹淑艳.电子商务应用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商务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一)数据的私有性和安全性

如果不采用特别的保护措施,包括电子邮件等在internet中开放传输的数据都可能被第三者监视和阅读。考虑到巨大的传输量和难以计数的传输途径,想任意窃听一组数据传输是不可能,但是一些设置在web服务器的黑客程序却可以查找和收集特定类型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信用卡、存款的账号和相应的口令。同时,因为internet的开放性设计,数据私有性和安全性还包括数据传输之外的问题,例如:连入internet的数据存储网络驱动器的安全性。所以,任何存储在web服务器上的数据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数据的完整性

对完整性的安全威胁也叫主动搭线窃取。当未经授权方改变了信息流时就构成了对完整性的安全威胁。未保护的银行交易很易受到对完整性的攻击。当然,破坏了完整性也就意味着破坏了保密性,因为能改变信息的窃取者肯定能阅读此信息。完整性和保密性间的差别在于:对保密性的安全威胁是指某人看到了他不应看到的信息。而对完整性的安全威胁是指某人改动了关键的传输。破坏他人网站就是破坏完整性的例子。破坏他人网站是指以电子方式破坏某个网站的网页。破坏他人网站的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或在公共场所涂鸦。当某人用自己的网页替换某个网站的正常内容时,就说发生了破坏他人网站的行为。由于internct的开放体系,如果具备了特定的知识和工具,则完全可以更改传输中的数据。同时,要采取适当的存取访问控制,以保证数据存取系统的安全。在电子商务中务必保存数据最初的格式和内容。

(三)认证

在猖獗的网络欺诈或者反悔中,网络交易者隐身在电脑屏幕背后,身份难以识别的问题是其重要渊源。建立有效的网上交易身份认证机制,提升交易双方的信用度是有效控制网络欺诈的重要途径,对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交易方的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在现实社会中,即便有着诸多因素的制约,仍然普遍地存在着信用缺乏的现象,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电子商务的具体实现中,首先要确认当前的通讯、交易和存取要求是合法的。例如,internet中的计算机系统的身份是其由IP地址确认的。黑客通过IP欺骗,使用虚假的IP地址,从而达到隐瞒自己身份盗用他人身份的目的。在日常电子邮件的使用中可以很容易地发匿名邮件,或者使用不真实的邮件用户名。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机制,以确保参加交易各方的身份真实有效。

(四)不可否认性

不可否认主要包含数据的原始记录和发送记录,确认数据已经完成发送和接收,防止接收用户更改原始记录,防止用户在已经收到数据以后否认收到数据,并拖延自己的下一步工作。为了保证交易过程的可操作性,必须采取可靠的方法确保交易过程的真实性,保证参加电子交易的各方承认交易过程的合法性。

简言之,在internet上实现电子商务面临的任务:(1)私有性,即保证只有发送者和接收者可以接触到信息;(2)完整性,即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经任何改动;(3)身份认证,即接收方可以确信信息来自发信者,而不是第三者冒名发送,发送方可以确信接收方的身份是真实的,而不至于发往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4)不可否认性,在交易数据发送完成以后,双方都不能否认自己曾经发出或接收过信息。

电子商务面临的上述问题主要是由对系统的非法入侵造成的。首先是网络黑客,他们通过发现web服务器、操作系统或者主页部件在配置方面的漏洞,攻击网络系统。其次是内部入侵,这主要是由企业IT部门的员工造成的,保护网络的物理安全(如主控机房)及严格的口令管理制度,是防范该类问题的关键。还有恶意代码(如计算机病毒),它们在企业的传播会给电子商务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失。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计算机系统本身的问题,例如,由于电源造成的系统宕机,以及广域网络的通讯,这些都会直接造成服务的突然中止,影响电子商务的形象。我们还应关注系统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时电子商务出现的问题既非黑客也非系统本身的毛病,而是源于对敏感数据处理不善或者是安全系统(如防火墙)的不正确配置。用户的身份认证是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基础工作,数字签名加密等技术在这里可以充分起到作用。

二、电子商务安全系统关键技术

(一)ssLVPN技术

SSL(安全套接层)协议是一种在Internet上保证发送信息安全的通用协议。它处于应用层。SSL用公钥加密通过SSL连接传输的数据来工作。SSL协议指定了在应用程序协议(如HTTP、Telnet和FTP等)和TCP/IP协议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安全机制,为TCP/IP连接提供数据加密、服务器认证以及可选的客户机认证。SSL协议包括握手协议、记录协议以及警告协议三部分。握手协议负责确定用于客户机和服务器之间的会话加密参数。记录协议用于交换应用数据。警告协议用于在发生错误时终止两个主机之间的会话。

VPN(虚拟专用网)则主要应用于虚拟连接网络,它可以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并且具有一定的访问控制功能。VPN是一项非常实用的技术,它可以扩展企业的内部网络,允许企业的员工、客户以及合作伙伴利用Internet访问企业网,而成本远远低于传统的专线接人。过去,VPN总是和IPSec联系在一起,因为它是VPN加密信息实际用到的协议。IPSec运行于网络层,IPSeeVPN则多用于连接两个网络或点到点之间的连接。所谓的SSLVPN,其实是YPN设备厂商为了与IPsecVPN区别所创造出来的名词,指的是使用者利用浏览器内建的SecureSocketLayer封包处理功能,用浏览器连回公司内部SSLVPN服务器,然后透过网络封包转向的方式,让使用者可以在远程计算机执行应用程序,读取公司内部服务器数据。它采用标准的安全套接层(ssL)对传输中的数据包进行加密,从而在应用层保护了数据的安全性。高质量的SSLVPN解决方案可保证企业进行安全的全局访问。在不断扩展的互联网Web站点之间、远程办公室、传统交易大厅和客户端间,SSLVPN克服了IPSecVPN的不足,用户可以轻松实现安全易用、无需客户端安装且配置简单的远程访问,从而降低用户的总成本并增加远程用户的工作效率。而同样在这些地方,设置传统的IPSecVPN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由于必须更改网络地址转换(NAT)和防火墙设置。(二)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作为一项基本技术,是电子商务的基石,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其实质是对信息进行重新编码,从而达到隐藏信息内容,使非法用户无法获取真实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基于加/解密所使用的密钥是否相同,可分为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两类。

(1)对称加密。对称加密的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相同,即在发送方和接收方进行安全通信之前,商定一个密钥,用这个密钥对传输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对称加密的突出特点是加解密速度快,效率高,适合对大量数据加密。缺点是密钥的传输与交换面临安全问题,且若和大量用户通信时,难以安全管理大量密钥。目前,常用的对称加密算法有DES、3DES、IDEA、Blowfish等。其中,DES(DataEncryptionStandard)算法由IBM公司设计,是迄今为止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算法,也是一种最具代表性的分组加密体制。DES是一种对二元数据进行加密的算法,数据分组长度为64bit,密文分组长度也是64bit,没有数据扩展,密钥长度为64bit,其中有8bit奇偶校验,有效密钥长度为56bit。加密过程包括16轮的加密迭代,每轮都采用一种乘积密码方式(代替和移位)。DES整个体制是公开的,系统的安全性全靠密钥的保密。DES算法的入口参数有3个:Key、Data、Mode。其中,Key为8个字节共64位,是DES算法的工作密钥。Data也是8个字节64位,是需被加密或解密的数据。Mode为DES的工作方式,分为加密或解密两种。DES算法的步骤为:如Mode为加密,则用Key去对数据进行加密,生成Data的密码形式(64位)作为DES输出结果。如Mode为解密,则用Key去把密码形式的数据Data解密,还原为Data的明码形式(64位)作为DES的输出结果。DES是一种世界公认的较好的加密算法,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到目前为止除了用穷举搜索法对DES算法进行攻击外,尚未发现更有效的方法。

(2)非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的最大特点是采用两个密钥将加密和解密能力分开。一个公开作为加密密钥;一个为用户专用,作为解密密钥,通信双方无需事先交换密钥就可进行保密通信。而要从公开的公钥或密文分析出明文或密钥,在计算上是不可行的。若以公开钥作为加密密钥,以用户专用钥作为解密密钥,则可实现多个用户加密的信息只能由一个用户解读。反之,以用户专用钥作为加密密钥而以公开钥作为解密密钥,则可实现由一个用户加密的消息而使多个用户解读,前者可用于保密通信,后者可用于数字签字。非对称加密体制的出现是密码学史上划时代的事件,为解决计算机信息网中的安全提供了新的理论技术基础。其优点是很好地解决了对称加密中密钥数量过多难以管理的不足,且保密性能优于对称加密算法;缺点是算法复杂,加密速度不是很理想。

目前,RSA算法是最著名且应用最广泛的公钥算法,其安全性基于模运算的整数因子分解的困难性。

算法内容简要描述如下:①独立选取两大素数p和q,计算n=p×q;其欧拉函数值z=(p-1)×(q-1)。②随机选一整数e,1≤e由于RSA涉及大数计算,无论是硬件或软件实现的效率都比较低,不适用对长的明文加密,常用来对密钥加密,即与对称密码体制结合使用。

(三)网上交易身份认证机制

网上交易身份认证对于建立电子商务业界的信用机制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确认网上交易者的身份便成为诸多电子商务网站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1)在目前网络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时代,自律机制非常重要,网络交易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这个国家的信用机制的完善程度。相对而言,国外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相对较高,其交易身份认证多与信用卡等银行信用记录挂钩,而我国则更多的是通过手机和身份证等方式进行。

(2)一些网上交易平台为了帮助交易双方打消顾虑,顺利进行交易,提供第三方介入的支付方式,以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这种机制对于维护网上交易的诚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电子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子商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机制起着重要作用。电子邮件一旦重复则易造成无法注册,甚至很多网站要求用户两次输入有效的电子邮件以进行确认,以确保之后的所有信息能够顺利进行,所有的网站均将用户的电子邮件作为联系用户和确认用户诸多信息的重要联系方式,其便捷性毋庸置疑。但是,在电子邮件收费的模式基本上发展前景不甚明朗的今天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还值得商榷。

(4)用户注册中所提交的资料即身份认证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可以列为用户隐私权保护的信息,因此,在进行身份认证时还需要考虑隐私权保护问题。现在几乎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上都有隐私权法律声明,或者在用户填写过程中就通过链接的形式弹出窗口声明用户的这些资料将被用于那些用途。尽管如此,由于网络上没有绝对的安全,如果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导致用户的身份认证资料泄露给他人,甚至被他人用于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网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是身份认证机制应该考虑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是利害攸关的,安全遭到破坏会使他人信息泄露或导致信息滥用。电子商务安全策略必须明确保密、完整、不可否认的要求。总之,如何建立电子商务安全策略,并逐步完善这个策略,需要政府、电子商务企业、学者等的共同努力,任重而道远。

商务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问题,安全问题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显性的问题,还包括管理、法律和标准等方面的隐性问题。通过对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分析,研究电子商务安全策略,建立一个安全电子商务环境,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国界,跨地区,跨行业的多种技术综合集成与不同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形成的各种习俗不断冲突,不断协调和不断统一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电子商务安全策略保障电子商务各个主体的切身利益。电子商务安全策略是以人为本,从各主体的角度思考,综合协调了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从根本上保障了消费者、企业、电子商务网站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它为实现电子商务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平台和安全屏障。

一、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保障策略

安全技术保障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体系中的基本策略,目前相关的信息安全技术与专门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比较普遍和成熟。电子商务中常用到的安全技术有以下几种:

1.密码技术。密码技术包括加密技术和解密技术。加密是将信息经过加密密钥及加密函数转换,变成无意义的密文。而解密则是将密文经过解密函数、解密密钥处理还原成原文。密码技术是网络安全技术的基础。

2.身份验证技术。电子商务主体向系统证明自己身份,并由系统查核该主体的过程,是确认真实有效身份的重要环节,这个过程叫作身份验证。常用的验证技术有报文鉴别、身份鉴别和电子签名。

3.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是指对电子商务网络系统中各种资源访问时的权限确认,防止非法访问。它包括有关的策略、模型、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现方法。

4.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用一组网络设备来加强一个网络与外界之间的访问控制。防火墙整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分组过滤、应用、电路网关。

二、企业电子商务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策略

企业电子商务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是用文字的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是保证企业取得电子商务成功的基础,是企业电子商务人员工作的规范和准则。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跟踪审计制度,系统维护制度、数据备份制度等。

1.人员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主要从人员的选拔,工作责任的落实和安全运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2.保密制度电子商务系统涉及企业的市场、生产、财务、供应链等多方面的机密,这些方面都是需要很好地划分信息安全级别,并确定安全防范重点,提出相应的保密措施。

3.跟踪审计制度跟踪制度就是要求企业建立网络交易的日志机制,来记录网络交易的全过程。而审计制度是对系统日志的经常检查、审核,及时发现对系统有安全隐患的记录,监控各种安全事故,维护和管理系统日志。

4.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制度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包括硬件的日常维护和软件的日常维护,硬件维护主要是对网络设备服务器和客户机以及通信线路进行定期规范地巡查、检修;软件维护主要是规范地对支撑软件的定期清理和整理、监测、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对应用软件的升级等。

5.数据备份制度数据备份主要是利用多种介质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存储,定期为重要信息备份、系统设备备份,并定期更新,以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立法策略

电子商务安全得到法律保障,首先必须完善电子商务安全相关的法律。如何构建一个有针对性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可以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范围和立法途径上分析。

1.立法目的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要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消除现有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护合理的商业行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建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以统一调整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立法范围电子商务安全方面需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市场准入制度、合同有效认证办法、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防范办法,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电子商务调整的对象是电子商务中的各种社会关系。[3.立法途径电子商务法律仍然是调整社会关系,所以应当继承传统立法的合理内核,尤其是基础价值观。具体的立法途径主要是两种:第一是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对于传统法律没有规定的,即由电子商务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应尽快制定法律规范;第二是修改或重新解释既定的法律规范。对于传统法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电子商务新型社会关系有冲突甚至存在缺欠的,可以修改或重新解释既定的法律规范。

四、政府监督管理策略

电子商务本质是一种市场运作模式,市场的正常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有政府宏观上的监督与管理,以协调和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宏观监督与管理电子商务运行中的安全保障体系。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安全保护规范主要有计算机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计算机系统使用单位安全负责制度,计算机案件强行报告制度,计算机病毒及其有害数据的专管制度与计算机信息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安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安全交易过程,有利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网络广告和网络服务业管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决定了网络广告监管的难度,虚假广告、广告充斥着网络空间,网络广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网络广告管理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网络广告组织的管理,必须对网站广告经营主体资格进行管制,第二,规范网络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第三,需要有具体的广告审查管制、评估与监测部门。

国家针对网络服务业和网络用户管理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提出了详细具体的限制条件。但是,网络飞速发展,面对网络中的新问题,还必须进一步深入全面地研究。

3.认证机构管理认证机构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专门从事颁发认证证书的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参与各方身份和信息认定,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认证机构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设立的条件、撤消或者颁发许可证等营业资格而进行审批监督;同时,还要针对其资产和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免发生财务危机,对其信息披露与保密情况、安全系统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不定期或定期监督检查。

4.加强社会信用道德建设,构建和谐安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其中有很大部分是由电子商务用户或从业人员的信用道德问题引发的,在我国尤其严重,甚至大家感叹电子商务在我国“水土不服”。对于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必然存在不少漏洞,这需要广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有良好的电子商务道德意识。除了从法律上采取措施,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加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自身的道德建设,加强舆论监督和企业自律,充分利用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消费者舆论监督和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安全不仅涉及到电子商务公司、企业、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更加广泛地涉及经济、政治、国防、文化等诸多方面,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电子商务安全策略确保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地发展。电子商务安全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只有解决了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网络用户的认可和参与,电子商务自身也才能得到快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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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艳春.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中的安全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10)

商务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前言: 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等这类的词随处可见。的确,电子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可以实现网上购物;公司企业越来越重视网上销售和网上订货。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快速、便捷、高效率,满足了现代商业对交易效率的要求,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还将继续深入我们的生活。 但是,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同时带给我们的,还有它与传统法律之间的种种不协调。在保证电子商务的高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它的安全性,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仅就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一、电子商务概说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惊人的发展速度。据CNN公布的资料表明:1999年度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1400亿美元。 但是,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呢? 实际上,迄今为止,电子商务还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 世界贸易组织(WTO)给电子商务下的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商业交易,它包括组织与个人在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象等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 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尽管电子商务的定义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的内涵,一般应至少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1)使用电子工具,借助互联网传输信息;在公开环境下交易;(3)依靠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利用数据化的信息来进行交易。 电子商务使用的网络类型主要有三种形式:EDI网络,INTRANET网络和INTERNET网络。由于EDI是专线网络,而INTRANET是企业内部网,其安全性较好,对传统法律规范体系的冲击相对于INTERNET要小得多,因而本文讨论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借助于INTERNET网络的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许多特点: 其一,电子商务是在公开环境下进行的交易,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 由于借助互联网,这就使得经济交易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公开环境下的信息公开,使所有的企业可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其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传递、编制、发送、接收都由精密的电脑程序完成,更加精确、可靠。 其三,电子商务是一种快速、便捷、高效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递通过网络完成,速度很快,可以节省宝贵的交易时间。 上述特点,是电子商务独有的,传统商务无法实现。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要求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交易方式,它只是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商业不同,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其商业属性,这就要求电子商务的运作必须遵循商业活动的一般规律 ,否则,电子商务是无法发展的。 安全与效率,是一切经济交易必须考虑的两个问题。电子商务的存在与发展也必须满足这两个要求。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其高效性已经得到了人们充分的认可。但是,安全性呢?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世界各国都尚未形成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构建与传统法律价值接近的规则体系,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从传统商业与电子商务的不同特点来看,要满足电子商务 的安全性要求,至少要有下面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1、交易前交易双方身份的认证问题。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国家,他们并不直接见面,双方只能通过数据、符号、信号等进行判断、选择,具体的商业行为也依靠电子信号和数据的交流,交易的当事人再也无法用传统商务中的方法来保障交易的安全。 2、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完整性保密性问题。在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合同形式要求为书面,而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是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法律效力如何取决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互联网平台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交易双方的数据如何避免被他人截取和篡改,以保证其完整性和保密性,这都是电子商务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3、交易后电子记录的证据力问题。在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限制了电子记录的证据力。在我国,诉讼法中并未对电子记录的证据力作出明确规定,甚至也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 上述这些问题,已经对传统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也是实现电子商务安全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将针对这些问题,从技术安全、组织安全、法律安全三个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问题进行解析。 二、电子商务的技术安全-信息加密及电子签名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结果,其安全保障归根到底要依赖于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方面,更需要技术层面的支持,即信息加密技术和电子签名问题。 (一)信息加密技术 由于电子商务是借助INTERNET平台运作的,而INTERNET网络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因而安全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 .而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希望信息不会被他人篡改和截取。信息加密技术正是针对这个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简单的说,信息加密技术,就是把要传递的信息在传递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其转变为错乱的内容(即加密),在对方接收时,再通过解密程序将乱码清除,即可得到原来的完整的信息,这一过程就是解密。这样,第三方即使截取了信息,也无法获悉其中的内容。 (二)电子签名问题 1、传统签名及其作用 在传统商务中,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上签名或者盖章。这种签名或盖章主要有以下三个作用:一为表明文件的来源;二为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三为构成证明签字者对文件内容之正确性和完整性而负责任的证据。 在传统商务中,由于这种手写签名的独特性,所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把它作为使书面合同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 . 2、电子签名及其方法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平台是互联网,传统的签名已经无法实现其作用。尽管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一个补救的方法-“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但实际上,这一做法将大大降低电子商务的效率,因而不足取。真正把传统签名的作用与电子商务的互联网运作平台结合起来的,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在一个数据信息中或附在其后或逻辑上与其有联系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 其在形式上,与传统签名差别很大,但在功能上,两者却很接近,都是用来鉴别合同的当事人并表明其同意该数据信息的内容。 与传统签名相比,电子签名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到目前为止,电子 签名已经有对称密码、不对称密码、笔迹、生物特征密码等方式。目前,采用较多的是不对称密码。在不对称密码的方式下,加密和解密的钥匙不同,一旦信息被加密,加密钥匙不能解密该信息,只能用解密钥匙才能解密。这样人们就可以广泛分发公开钥匙,而只需保留那么秘密钥匙即可。 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秘密钥匙是可能被人破译的,而且我们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方法将会越来越不安全。 生物特征密码、笔迹密码是相对安全的方法,但是这种辨别技术的成本很高,目前还无法推广普及。 三、电子商务的组织安全-电子认证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平台是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只能通过数据信息来了解对方,而不能像传统商务中交易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接触来了解对方。这样,交易双方的信任很难建立起来。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为交易的当事人进行信任保证,以帮助双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电子认证机构就是这样的机构,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安全。 (一)电子认证及其功能 认证,按美国国际贸易文件国家委员会所下的定义,即为“在某法令、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的经核准的文本上赋以法律证明,以便将其作为法律可采纳的证据来提供的某种行为或方式”。[11] 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12] 与电子签名一样,电子认证也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两者的具体功能是不同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使数据信息不被否认或者篡改,主要是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侧重解决的是交易人的交易人的可信度问题,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电子认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服务,其通过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资信进行认定,对外,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风险,从而防止欺诈的发生;对内防止当事人的否认,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误解或抵赖,从而减少交易风险,维护电子交易的安全,保障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 (二)电子认证机构及其职责 电子认证是通过特定机构来完成的,这个特定机构就是认证机构。它是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13] 作为在电子交易中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并具有中立性、可靠性,因此其人员组成、资金设备等都应符合一定的要求,以便能够为商业交易提供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 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认证机构要承担下列职责:“(1)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3)制止和查处登记者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14] 鉴于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电子认证机构必须忠实地履行其职责,中立地进行工作,对电子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负责。 (三)电子商务认证系统的几种模式 目前,在认证机构的管理与选任上,大致有几种作法: 1、政府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该体系是由政府出面对认证机构进行管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在法律上推定经认证机构核实的电子签名具有证据力。 2、行业协会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该体系是由认证机构协会负责制订认证机构必须遵守的行业规范,并由其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监督。这种作法强调的是行业自律,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行业协会如何产生,以及经认证机构协会批准的认证机构核实的电子签名证据力如何,还有待于相关法律的规定。 3、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 该体系没有规定认证机构的行业规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采用何种方式的电子签名,也可约定选用哪个认证机构,具体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商定。这种作法给了当事人最大的自主性,适应了技术发展的灵活性,但是势力弱小的消费者,很难在风险责任分担中起作用,而且各认证机构规则不统一,认证结果通用性差。 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商家的商业信誉不够,完全采用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是不合适的。[15] 四、电子商务的法律安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要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法律的保障是不容忽略的。而且,技术支持和组织保障最后都需要由法律来规定其效力。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内容,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国家都运用法律手段来确定电子合同的效力。美国、欧盟等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对电子合同进行了规范,我国《合同法》[16]也顺应时展的潮流,对电子合同这种新型合同形式也作了一些简单的规定。笔者将围绕电子合同问题,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安全进行阐述。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及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这种规定虽很简单,但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却是意义深远。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条中写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7]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18] 以上这些法律文件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并且赋予其与传统合同形式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生效时间及地点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可以通过网页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这种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用户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者发出要约[19] ,经营者可以回复作出承诺 [20].这样一个电子合同就形成了。 1、 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 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便于交易双方明确权责。 2、 合同生效地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利于确定 法院的管辖。 《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法律文件的这些规定,实际上便是对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 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许多传统商务中的问题更加突出。例如,在合同生效时间问题上,英美法系采用发送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这类问题也就越发突出了。如何解决此类问题,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主要是通过电子签名来实现的。很多国家在法律上都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中规定:(a)一个记录或签名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不得仅因其为电子形式而被否认;(b)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不得仅因合同的成立中用了电子记录而被否认;(c)如果某一法律要求记录为书面形式,则电子记录即满足了该法的要求;(d)如果某一法律要求有签名,则电子签名即满足了该法律的要求。[21] 上述规定从法律上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有利于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电子记录的证据力问题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证据是电子化的,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很难发现改动的痕迹。因此,电子合同的证据力在传统证据规则中,是受到限制的。 针对这个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中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22] 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了电子记录自身的特点,又赋予了其应有的证据力,是对传统证据规则的突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 五、加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思考 资源共享、快速、便捷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原因;而这种开放性也带来了电子商务最大的问题,资源共享的开放性使电子商务在安全方面先天不足。 而安全和保密恰恰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已先后制订了一些规定,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制订了一些这方面的规则。[23]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 另外,我国商家的商业信誉远远不够,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人们对安全性更是普遍存有疑虑。这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何保障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方面不同于传统商务,与传统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相容之处,而且,传统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还有许多电子商务方面的空白。这一情况已经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问题。台湾就有这方面的案例[24].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目前规范电子商务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极为有限。在法律的层次上,只有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相关问题作了简单规定。例如,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条文,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生效时间地点等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太过简单,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对于电子认证的效力、虚假电子认证等重要的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这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化建设,制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支付等问题进行专 门规定,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进行规定。从而在法律上,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建设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体系。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部门,其担负着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责任。因此,要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必须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在目前存在的三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模式中,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电子商务刚刚发展起来,不完善的地方很多,很多普通的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还不很了解,根本无法在自由约定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而且,在交易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很难通过谈判来取得公平的结果。再进一步说,这种模式的认证结果通用性很差,不适合我国刚起步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政府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政府可以对认证中的许多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并且认证结果通用性强。但是,这种方式行政色彩过浓,不利于电子商务按照商业规律自主发展。 因此,目前来看,行业协会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是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选择。行业协会更了解认证机构的运作,更能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这种认证体系,把电子商务的商业发展的自主性、安全性要求与认证机构的行业特点有效地结合起来。 作为认证机构的指导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有权对认证的效力进行规定,并且有权规定认证机构的行业准则,对各个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行业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发展很快。1999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12家商业银行共建金融认证中心系统;1999年8月,我国首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系统通过了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技术鉴定。[25] 但另一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系统还远不成熟,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必须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以便为电子商务的安全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3,大力推进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发展,从技术上为电子商务提供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其安全运营也要依靠技术给予的保障。因此,为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科技的发展,使技术满足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要求。在电子商务中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就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为使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我们必须使电子签名 具有像手写签名那样的独特性。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发展才能实现。 目前,解决电子签名效力的途径主要有:(1)修改法律或者进行法律解释,使签名涵盖电子签名。但对于何种电子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立法要兼顾技术中立、开放与安全,使之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电子签名方法及效力;(3)依靠技术进步,这是最根本的方法。技术安全、成本低廉的电子签名方式是电子商务安全的有力保障。 4,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接轨。 电子商务的一个特点就是无国界,可以全球交易。适应这一特点,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在立法上,我们必须考虑到国内法律、国际条约与行业惯例,使我们将来的《电子商务法》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在技术上,我们也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另外,我们还要积极地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了解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国际动态,努 力与国际接轨。同时,我们也要通过国际合作,来积极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 结语: 我国的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很快,但是有关的安全保障还未建立起来。这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 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建设有关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这将是一个综合性的、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具体而言,我们要从法律上承认电子通讯记录的效力,给电子商务以法律保障;我们要加强对电子签名等的研究,给电子商务以技术保障;我们还要尽快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给电子商务以组织保障。而且,针对电子商务无国界的特点,我们还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使电子商务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惟有如此,我们才能顺应时代潮流,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并进而赢得竞争的优势。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 高媛、欧阳志明、石晓军编著:《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 2 包晓闻、张海堂编著:《电子商务-21世纪,世界商务发展的潮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 David Johnston、Sunny Handa、Charles Morgan:《在线游戏规则》,新华出版社。 二、论文类: 1 赵廷光、皮勇:《电子商务安全的几点刑法对策》,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 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3 张松涛:《浅析电子合同(EDI)的相关法律问题》,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4 薛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7期。 5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11期。 6 庞淑萍:《我国新〈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若干问题》,载《商业经济研究》,1999年第11期。 7 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载《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 8 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载《法学》,2000年第12期。 9 蒋坡、刘满达、薛虹、邵景春等:《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探讨》,载《法学》,2000年第12期。 10 汪玉:《浅谈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11 李晓安:《亟待建立电子商务法律体制》,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12 赵廷光、皮勇:《电子商务与计算机犯罪》,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13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载《民商法论丛》第10卷。 14 孙晨整理:《软体产业在Internet上的管理》,载《智慧财产权管理》,2000年第12期,台湾。 15 郭佳玫:《OECD提倡对于线上替代争端解决机制》,载《科技法律透析》,2001年第1期,台湾。 16 冯震宇:《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载《月旦法学》,第37期,台湾。 17 States Move Closer On Uniform Software Signature Laws,E-Commerce,March 2000。 18 Stefania R.Geraci ,U.S.-EU ‘Safe Harbor ’Goes Into Effect,E-Commerce,November 2000。 19 homas C.Vinje and Dieter Paemen , THE EUROPEAN UNION‘S E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NEW RULES ON ON-LINE ADVERTISING,E-CONTRACTING,ISP LIABILITY,AND DISPUTE RESOLUTION.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 248(vol.14)。 20 Gov‘t To Speed Up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Economic Report,January2000。 注释: 引自: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3。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国际社会对什么是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概念(例如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等)并未达成共识,甚至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See. 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WTO,WT/L274,30 SEPTEMBER 1998。 参考http://www.oecd.org/publications/pol-brief/9701-pol.htm 转引自: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5。 参考: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法学》2000年第12期,P31。 目前,电子商务广泛借助Internet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和高效率。而 Internet安 全性的先天不足必然会殃及电子商务中的数据电文。计算机信息安全专家认为Internet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Internet的无主控、开放性使得“黑客”时时潜入联网电脑,窃取机密数据;破坏数据致系统瘫痪;使机器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2、Internet的数据传送所基于的TCP/IP通信协议缺乏数据防窃取的安全措施。 3、Internet通信业务常使用的UNIX操作系统安全性脆弱,加之在应用层开发的多数信息访问协议使用的访问控制鉴别机制薄弱,反复使用的用户标识符(ID口令)方便了攻击者的破坏活动。 4、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存储、处理的电子信息,还没有像传统的邮件通信那样进行信封保护,签字盖章。信息的来源,去向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被人改动,不该泄漏的信息是否被泄漏了,这一切在应用层支持服务的协议中还是凭着君子协定来维持。 See. ECE Trade/Wp4/GE2/R102.转引自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民商法论丛》第10卷P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引自:薛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2000年第7期。 参考:David Johnston,Sunny Handa,Charles Morgan《在线游戏规则》,新华出版社,P107。 [11]cf.Hans B.Thomsen&Bernard S.Wheble,Trading with EDI-The Legal Issues,IBC Financial Books Ltd,1989,P19,转引自《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民商法论丛》第10卷。 [12]引自: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57。 [13]这里的认证机构,英文为“Certification authority”,其法律定义,联合国贸法会在《统一电子签名法规则(草案1999年2月稿) 》第一条定义中规定:“认证机构,是指任何人或实体,在其营业中从事以数字签名为目的,而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的身份证书。该定义受任何要求认证机构须取得许可,或认可,或以一定的方式进行营业的有效法的限制”。新加坡在其《电子交易法》第二条中规定:“认证机构是指颁发数字证书的人或组织”。-引自: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71。 [14]引自:赵廷光、皮勇,《电子商务安全的几点刑法对策》,《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15]参考: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16]指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7]引自: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266—268。 [18]“A number of state legislatures have recently introduced versions of the 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UETA)。Another NCCUSL(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s on Uniform State Laws)—drafted uniform law that would govern the use of electronic signatures,UETA asserts that”an electronic record or signature may not be denied legal effect or enforceability solely because it is in electronic form “, furthermore ” if a law requires a record to be in writing , an electronic record satisfies the law .“—see. ” States Move Closer On Uniform Software,Signature Laws“,E-COMMERCE,March 2000,P9。 [1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 [20]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条。 [21]引自: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19。 [22]引自: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267。 [23]国际商会于1997年制订了《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的守则》,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制订 了《电子商务示范法》,OECD等也制订了相应的一些规则。-参考: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 [24]“台湾家乐福公司的名称(carrefour)被弈昕电脑公司登记作为其使用网域名称。公平会后来判定该公司违反公交法第24条,因使‘家乐福公司不能使用原拥有(carrefour)为网域名称,进而丧失以消费者原来熟悉之名称进入网路争取交易之机会’。” “一般域名的争议,多是在商标法的部分,但现在的商标法并未提及网际网路,目前只有公平会可以填补法律上的漏洞。”-引自:孙晨整理《软体产业在INTERNET上的管理》,《智慧财产权管理》,台湾,2000年第12期 这就是典型的传统法律体系存在空白的情形。 [25]引自:赵廷光、皮勇“电子商务安全的几点刑法对策”,《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商务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中国如今的电子商务市场一直保持着40-50%的市场增长率,它的交易规模已经占到了中国消费总额的5%,并开始表现出明显的GDP拉动力。从2009年起,中国的电子商务表现出来星火燎原般的势态,可以预测的是:中国的电子商务,必将成就中国另一轮的经济飞跃。

2绪论

伴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从零到有,并逐步向高水平、规范化发展。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始终保持40-50%的高速发展,2009年的中国电子商务并为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相反却在金融危机中爆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力。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35000亿元,同比增长48.5%,高于2008年的41.2%。

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是指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对交易过程进行保护的法律。目前,我国就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法律立项实施,但是依然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隐患,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

安全管理是有效降低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风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安全中心不仅要监督买方的及时付款,同时还要监督卖方是否提供与合同一致的货物。在这些交易环节中,由于网络虚拟交易的缘故,存在非常大的安全管理隐患。为了有效防止这些安全隐患的爆发,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和伤害,需要国家政府出善的法律保护制度,形成一套互相关联、互相约束的管理制度体系。

3.电子商务安全

3.1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电子商务的运行和交易是基于计算机网络平台而展开的,所以安全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系统本身交易安全。没有网络,电子商务就不可能存在,网络作为基础,其安全性与电子商务安关系密切,在网络安全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系统特有的设计加以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实现电子商务的整体安全。通俗的说,电子商务的安全就是“电子”和“商务”双重要求下的安全。

3.2国内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现状

3.2.1信息安全环境

2010年,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在京联合的《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系列报告》中显示,2009年,52%的网民曾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网民处理安全事件所支出的相关服务费用共计153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严重。根据相关调查显示,90%以上的网民计算机遭遇过病毒、木马、黑客的攻击,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环境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

3.2.2技术与意识现状

电子商务的安全需要信息技术和使用者意识的同步跟进和提高,才能使交易真正安全。目前国内两方面因素同时存在,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下降。一是技术方面:国内防御杀毒软件整体水平较低,查杀效率和效果不佳,部分电子商务平台设计存在缺陷,为电子交易安全埋下隐患。二是网民、使用者意识方面:相比于高发的网络安全事件,仍有4.4%的网民个人计算机未安装任何安全软件;不足8%的手机网民安装手机安全防护软件,网民安全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盗版软件使用泛滥;软件认知低,不懂得区分使用;交易双方欠缺诚信,即使交易在设计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依然存在欺骗行为。

3.2.3电子商务诚信环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B2B、B2C)作为电子商务的其中分支之一,已经成为了一种消费时尚、热门购物渠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为2500亿元,较2008年翻了一番。而2010年网络购物的市场规模应该已超过4300亿元。网购人群也大幅度增长,2009年至少在网上买过一次东西的中国网民数历史性地突破了1亿人,达到1.08亿人,增长46%。而在2010年,使用过网络购物的互联网用户更是接近2亿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发展最迅速,与网民利益最相关的网络应用。

与此相比,电子商务诚信环境却不如人意,甚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出现恶化的局势。2010年,有近28%的互联网用户遭遇过虚假钓鱼网站、诈骗交易、交易劫持、网银被盗等针对网络购物的安全攻击。目前对我国网络购物用户威胁影响最严重的还是钓鱼网站,在网购用户所遭遇的安全威胁中有72.4%是钓鱼网站的欺骗行为,2010年1-10月,平均每天新增的与网络购物相关的钓鱼网站约为1500个。钓鱼网站的典型的诈骗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低价诱惑、交谈诈骗、电话诈骗。

3.2.4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现状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双方不曾谋面,所以关于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防止电子商务的欺诈行为给网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网络企业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相继实行信誉管理方法,如信誉评价和信誉等级系统的建立,网络诚信公约(自律)等等,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较晚,管理经验不足,这些方法和系统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提升。如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推出“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范”,其中的诚信红蓝标识制度,认知度极低,据调查发现,有97%人不知红蓝标识的含义。就目前而言,在线信誉评估、等级系统,在设计完善的提前下,可以较为有效的降低了交易风险,因为其交易双方的历史信用表现,信用等级都是公开信息,可以作为买卖双方交易选择的参考,且其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其利益获得,好的信用必然可以提升销售量,这也从侧面迫使销售者提供最好的服务,避免了双方欺诈行为。交易讲究的诚信,信誉系统能最有效地维持双方可信的商务关系。如目前国内最大的网购平台淘宝网,它的网商信誉评价和信誉等级系统相对成熟,这种评价系统“为消费者提供了诚信、安全的购物保障,大大提升了网络购物体验”。但它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信用评价流程不合理,在买到相对低劣的产品时,你选择退货的同时就丧失了评价的权利,两者只能选其一,那到底是留着不需要的产品而去评价,还是选择退货?恶意中差评现象猖獗,甚至出现恶意差评师这一职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另外对于返修产品缺乏保障,笔者就遇到过产品寄回返修,迟迟没有反应,损害消费者利益。信用可信度有待验证,专业刷钻组织的出现,使得信用体系的可靠性降低。

4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因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流行发展趋势而备受关注,其安全立法问题也得到了国际性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尽快营造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要创造一个适应和规范电子商务安全交易、发展的法律境,政府部门职责首当其冲,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和安全立法中发挥其主导作用。及时了解电子商务即时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保障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维持必要的网络市场秩序,这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电子商务的广泛性和无界性使得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应法律、行为准则和规范办法来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安全、健康的发展,旨在抓住信息技术的机遇,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而会的优势,同时也减少电子商务的交易纠纷、欺诈行为,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为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扫平障碍。

4.1当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电子商务因其基础网络这个开放又隐蔽的环境,而显得比较特殊,其商贸交易行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秩序的维持,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行为准则,设立了相应的部门来规范、监管和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和国内电子商务现实状况相比,显得比较尴尬。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较多空白,强针对性的立法需要加快,先行法规则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不足之处有:电子交易流程行为规范、用户隐私保护、法律效力不足,法律滞后,情况描述不清,没有有效惩戒措施,难以对电子商务中的失信者和破坏者造成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强快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立法和改进已经迫在眉睫。

4.2现有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现行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具有较强针对性质的较少,大多分散各类法规之中,或是零星提及电子交易安全问题,目前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类:

(1)综合性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对商贸交易的安全保障条文。

(2)对交易主体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4)对监督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如会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法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也具有重要意义。该法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标志着我国的信息化立法迈出重要步伐。

4.3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困难的原因

电子商务发展壮大为商贸交易带来极大便捷和迅速优越性,成为了经济的强劲增长点,为全球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与此同时,因为其特点,也对社会各个领域特别是立法带来了困难和压力。

首先电子商务的立法,需要考虑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协调困难。电子商务基于网络,而网络却已经全球联通、跨越了地域的界限。它所面对的不只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市场,而是全球一体化的大市场。各国由于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不同而导致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同,要制定可以有效协调、高度一体化的商业和法律规则,谈何容易。

其次是电子商务交易处理、传输的实质就是对信号脉冲的传输和对数字流的处理,这种虚拟的平台上,双方的不曾谋面,使得信息资源对商家的商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信息得到广泛传播的同时,由于互联网既开放又隐蔽的特性使得信息的真伪有待验证,恶意的攻击、恶意的失信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揪出终端背后的那个失信或破坏者,有法难断或者有法却找不到应受惩罚的人,而且对于包括制作版权、著作权、商标使用权、数据库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电子商务横跨领域之广、利益关联群体之多,和其有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无形化给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再次,电子信息领域,技术日新月异,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进步速度已经超国家适时地调整其法律框架的能力。法律的变革无法做到像电子技术更新一样的快,也由于新的意想不到的问题的不断出现,使得适时的法律调整总跟不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步伐。这是需要我们对于现行法律框架从根本上进行反思,困难而想而知。

5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对策研究

5.1电子商务安全需求分析

5.1.1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是网上公开直接虚拟交易的商务模式,它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支付、谈判、下单等,在这个过程中蕴藏了大量的商务信息,所以,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网民、企业、行业、国家的广泛观众。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以及重要性分析,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的完整性;

2、信息的保密性;

3、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4、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5、系统的可靠性;

6、资金的安全性。

5.1.2涉及领域

通过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电子商务发展特色以及社会主义国情特色,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性的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几大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交易双方的个人真实信息;

3、保密和信息的合法性访问;

4、数字签名以及第三方认证;

5、计算机犯罪和侵犯问题的有效控制。

5.2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定位与模式

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保障问题,从其整体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两大层次:第一,电子商务首先表现的是商品交易模式,它的安全需要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规范保护;第二,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的,它的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及网络的自身安全程度,这需要网络的安全管理法律来加以约束和保护。从第一点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安全法律隶属于商法的范围。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重点还是需要从商法的角度,结合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特色,从全面化的角度出发,制定出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从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模式角度出发,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主要有以下两种选择:第一,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法律中加入电子商务安全性法律内容;第二,另外指定电子商务安全单行法。这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前者的立法成本低但是保护力度不够强,后者的立法程序复杂,所需资源多,但是保护力度大。在实际操作中,到底选择哪种模式,也是当下法律界正在研究分析的重点问题。本文提出的建议是分为两步走:先采用第一种模式,等条件成熟后而且又加强的需要,再进行第二种模式的立法。这样不仅可以快速成立相关法律体系,同时也可有效解决资源浪费的问题。

5.3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性立法的对策分析

5.3.1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注重法律的滞后性

健全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仅要包括有网络服务和网络管理的法律制度,同时还需要电子商务主体的立法和市场管理制度,以及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的法律制度、网上商务行为制度、电子税法制度、客户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只有建立系统性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电子商务安全法的作用。

在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法建设的同时,同时也应该注重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法律效力减弱。法律的滞后性首先表现为法律立法的程序,这是个严格的过程,需要问题显现的非常明白,并对该问题进行有充分的调研数据后,才可能形成立法的基本条件和背景,这个过程是繁琐的,是复杂的,是需要长时间的。另外,法律要建立起威信,必须较长的时间,在这段长时间里,网络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会发生不同程度内容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会经常超过法律设定的范围,这些问题在客观上都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无法体现超前性,大大降低了法律的约束作用。

5.3.2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

立法部门在实际的工作经验中,可能只是了解法律相关体系知识,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支付模式等相关内容可能存在误解或者不了解的情况,这容易导致立法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过于偏向法律的可行性,而忽略了电子商务法律的可行性。所以,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使其真正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整体运营过程以及涉及内容、存在的漏洞、需要加强的节点以及关联的群体等内容,从根本上制定高效可行规范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从而降低因误解带来的时间拖延、资源耗费等其他损失。

另外,加强立法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学习了解的同时,应加强立法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视度,从思想上加强工作人员对于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注重,从而加快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实施进度。

5.2.3系统化完善,架构法律体系

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应多加考虑它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度,从而架构其整体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法律的有效性。具体内容如下:

1、在中国民法基本法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交易安全的理念和内容;

2、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运行的特点,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3、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适当突破现有民法的一些制度,基于商法的特殊性及独立性,满足电子商务较高的安全保护需求。

4、在法律解释上,全面清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剔除掉不利于电子商务安全的言论,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进行重新正确的认识和解释。

5.2.4配套奖惩措施,提高安全法律威信度

奖惩措施是任何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制度,这里的奖惩措施具有两个重要的含义:

第一,是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在实施过程出现的良性事件和恶性事件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或是进行高度的奖励和惩罚,从而在加强良性循环的同时,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恶性事件作出严厉的惩罚,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从而有效提高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实施力度和效果。

第二,是对进行非法盗取电子商务信息或是破坏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及对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的良好事迹进行表扬。我国目前针对盗取电子商务信息或是破坏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法分子还未建立有效的不法分子,才会使得这些不法分子妄想钻空子、踩地雷,这也是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安全出现问题的一大关键因素。因此,建立电子商务奖惩措施,有利于提高对不法分子的控制以及提高人民对电子商务安全的保护意识。

5.2.5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色国情

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它是无国界、无种族之分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可立足于国际立法的趋同性取向,借鉴国外成功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自身特色国情。中国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例如,新加坡在制定《电子&交易法案》时几乎全部采用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总体精神以及自身国情,增加了部分内容。所以,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时,应尽量吸收国外原有的成果,再结合我国的特色国情,在降低立法成本、节省立法时间的同时,也提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高效性和实用性。

6总结和展望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是关系到电子商务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科学的逐步发展,某些非法分子对于电子商务安全模式已经越来越熟悉,如果电子商务再不加强安全防范以及法律法规的严加约束,电子商务的安全将成为我国经济法律的一大问题,这对我国经济、网民、电子商务企业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尽快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建立有效可行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出发,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进行强而有力的安全管束,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稳步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经在我国人民生活中扮演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商务的安全立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政界、金融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电子商务安全法律,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探讨了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现状以及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研究以电子商务基本概念和特色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安全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形成本研究的整体背景,接着分析我国安全立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自身所学知识,提出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法律的对策,希望对电子商务安全立法工作的开展能提供一些帮助。但是由于水平的限制以及实际经验的不足,加上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整体上处于不成熟与多样化的阶段,使得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加上文字功底不够等等,影响到了研究的效果,使得论文尚有以下不足之处:

1、研究过程中,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现状只选取了几个主要的现状进行描述,考虑到本研究报告的篇幅问题,并没有对全部的现状进行描述。

2、在对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时,只对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难点以及现状进行代表性的描述,并未形成系统化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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