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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律的内在道德 富勒—哈特论战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向来是法学理论所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也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谜。德国学者耶林指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好望角’,法学的探险者要征服它就必须冒着致命的遭受船难的危险。”①然而,勇于探索真理的学者们,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面对困难毫不退缩。其中,美国哈佛大学的法理学教授富勒先生,在与新实证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先生所进行的多次论战中,逐渐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新自然法理论,由此产生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在这本论著中,富勒重新确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创造性地将道德标准内化为法律自身的性质、目的和规格,使人们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笔者认为,以富勒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法律的道德性》为基础,来阐述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进而在富勒—哈特论战中比较新自然法学与新实证主义法学在法律—道德关系上的主要分歧与共通,评价它在西方法哲学史上的地位及其重要价值,对于进一步深刻理解西方新自然法理论,科学对待法律中的道德现象,无疑会有诸多启迪。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提出

富勒之所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有其历史原因、社会条件和时代契机的。它既是西方文化道德传统的产物,也受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影响,更是在与同时代著名法学家哈特的论战中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思想成果。

历史原因。从历史原因上看,富勒的法律道德论产生于一个古老的争端,即法律与道德这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联系。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向来对此持肯定态度,其理论具有很强的批判精神,常被人们用以表达对某种法学思想或法律制度的赞许、不满、反抗的态度,使人们能够通过简单的方法来区分良法与恶法。这一理论特色尽管在社会制度建立之初堪称一种有力的思想武器,但在一段时日之后,却成为该社会制度或体制存在与发展的潜在威胁。

因此,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自然法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渐受冷落,其地位被不断充实发展的分析法学派所取代。甚至在20世纪以前,古典自然法学竟然一度销声匿迹。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自然法学派急需推出新的学说,重新论证其理论根基,以应付纷涌而至的各种攻击。包括富勒在内的新自然法学家,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开展了这一艰苦探索的历程,并且取得了理论建构的成功,为自然法学新的复兴作出了卓越贡献。

现实条件。富勒提出法律内在道德有其社会现实条件。有学者总结出以下现实因素:其一,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社会内部各种矛盾不断激化,也更显示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这使法学家不得不从传统法学思潮中寻求法律公正和良善的基础。其二,现代化大生产导致了一些社会不良后果,这使学者们更为关注法的价值问题,尤其是二战中法西斯主义者罄竹难书的恶行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是否良善对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的极大意义。因此,学者们纷纷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以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作为判断法律本身是否优劣的标准。②

时代契机。富勒思想的全面展现,其时代因素是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论战。两人论战的焦点是对二战纳粹战犯的审判问题。由于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制定了大量践踏人权的法律,使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了极大的怀疑,这给已统治法学多年的实证主义带来了挑战,同时也为自然法学的复兴创造了契机。在与哈特的学术交锋中,富勒成功完成了对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建构。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逻辑

理论起点。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卷首就点明要义:“本书主要内容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③,这里鲜明地指出了全书理论逻辑伸展的起点,即作者将通过对研究现状的批判,构建一种新的法律与道德关系格局。富勒的不满在于,他认为现有的法律文献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可回避的错失与不足,一是对法律定义过于偏重,却忽视了道德的基本内涵,即“在界定道德含义本身上的失败”;二是未能深刻分析法律的正义即一种法律如何成为可能的道德,即“如何界定对于维持任何法律系统(甚至包括其最终目标被认为是错误或罪恶的法律系统)都至关重要的人类努力方向”,后果就是使人们面对恶法无所适从,一筹莫展。④在他看来,要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对道德本身的概念加以重点剖析。

理论前提。为了打破有着如此两种缺陷的现状,富勒借用了伦理学中对道德的两种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希冀以这种伦理前提来推导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从而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原则”打下理论基石。在《法律的道德性》书中,富勒提出,愿望的道德是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而义务的道德指向的却是人类作为的最低要求,是一种强制性的、必然的、命令性的道德,可表达为“你应当这样做”或“你不得那样做”。富勒主张,在两种道德中,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最为密切,而愿望的道德则与法律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因为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上升到他能够达到的最好境界。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两种道德之间的关系与区分,富勒举了几个实例。首先,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例示,被展现为一种善的、生活的道德,一种卓越的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当然,人有时无法实现自己的最全面的能力,这时,愿望的道德会因人们没有抓住充分展现自己潜能的机会而责备他们,但义务的道德只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其次,富勒借用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用的比喻,将义务的道德比喻为语法规则,将愿望的道德比喻为批评家为卓越而优雅的写作所确立的标准。最后,他以为例,说明两种道德如何对人类行为进行裁断。义务的道德会让人们觉得不应当从事高赌注的活动,因为这使赌徒们忽视了自己的家庭,忽视了自己对社会的义务,是一种义务的违反。而愿望的道德对做出的最终裁断并不是一项谴责,而是一种轻蔑表示,是一种不适合一位具备人类才智之士去从事的活动。

理论内核。基于这一伦理前提,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在《法律的道德性》第二章,富勒以其卓越的才华和巧妙的心思,匠心独运地设想了一个立法者雷克斯的故事,通过阐述这位充满想象的君王造法失败的八个主要因素,得出构建一套合法性规则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法律的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这八项原则就是富勒所主张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在富勒看来,法律内在道德的这八个要件,是“程序版的自然法”⑤,属于法治的形式要求,并且使法治成为可能,这其实也是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理论的中心和重心。同时,富勒指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且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不可分,二者都是法律道德性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强调,虽然这种道德由八项单独的要求或要件组成,但这八项要求并不是独立的,它们都是达成一个单一目的的手段,只是在不同情况下,它们的配置方式可能会有不同。因此,在不同的场合,这八种要素的组合方法必须符合某种使它们适应于具体情况的、类似于经济计算的东西。如当法律变化过于频繁时,公开性要求就变得越发严格。

理论归宿。以上述理论为基石,富勒提出了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的主要命题: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⑥这既是作者对法律一词的界定,也是作者法律道德论的理论依归。富勒指出,所谓“有目的事业”,就是指“法律的成就依赖于那此按法律行动的人的精力、洞见、智慧、良知,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注定无法充分实现它的各种目标”⑦。至此,富勒得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

综上所述,富勒通过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这一伦理前提,得出了他所主张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而又推导出他的“法律的目的性事业”,这种论证思路是非常严密和精准的。笔者认为,作为自然法复兴的重要掌舵人,富勒的贡献无疑是开拓性的。

法律内在道德之理论争辩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在与哈特长期论战后形成的代表作,因此,对富勒观点的认识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将其放置在富勒—哈特论战的大背景下展开扩展性思考。

理论分歧。富勒与哈特一系列论战围绕着自然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争议,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展开。争辩所针对的具体问题是远在德国的“告密案”审判案件,即反思纳粹时期暴行的原因,以及战后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

哈特所作出的卓越的理论贡献,不仅表现为他提出的全新的规则观,还体现在他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哈特与富勒的分歧主要在于,哈特认为富勒的“内在道德”作为法治的形式原则,既可以包容善的道德,也可以包容不好的,甚至是恶的道德,因此这种内在道德未必真正具备道德性。

富勒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具有内在关联的论断,受到了哈特这种看法的颠覆性的挑战与威胁。为了回应这种挑战,富勒必须论证,只有坚持法律的“内在道德”,才能实现法律的外在道德。因此,哈特与富勒的理论争辩准确来说应当是坚持什么样的规则之争,而不能说是法律的道德性之争。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富勒与哈特在他们各自的经典论著中,都把“规则”作为一个核心的关键词:富勒认为法律是规则治理的事业;而哈特认为法律是原初规则与衍生规则的结合。可见,他们的争议焦点其实是规则。

理论共识。如果深入发掘富勒与哈特的理论构架,我们可以发现,两人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以下的理论共通之处。⑧第一,两人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忠诚于法律并且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哈特认为,只有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才能明确法律的边界,消减非法律因素对法律的影响,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忠诚于法律”的理想。而富勒则主张,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才能为法律注入“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道德内涵,由此真正地达致“忠诚于法律”的理想境界。

第二,两人都认为,道德能够影响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方向。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当然支持这一点,而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对此也有所肯定:“我们无法否认,任何社会或时代的法律发展,事实上都会受到特定社会群体里约定俗成的道德和理想深远的影响。”⑨更何况,哈特所主张的著名的“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其内涵就是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共通。

第三,两人都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也都强调两者的区别。虽然哈特教授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承认法律与道德间的关联,然而,哈特更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各不相同,反对为了推行道德标准而滥用法律手段,他认为如果将法律代替道德,“腐蚀所有的道德自制或者滥用暴力或者欺诈,不仅会导致对个体的损伤,也会危及社会的存在。因为它可能清除那些主要的条件,是这些条件使得人们和睦相处成为可能并且值得追求。”⑩

富勒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并指出不同层次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不相同。义务的道德从最低点出发,因此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法律是义务的道德“最近的表亲”,而愿望的道德处于较高位置,与法律的关系相对较远,不过富勒同时又指出,“虽然愿望的道德与法律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但它的间接影响却无所不在。”

哈特、富勒两人在法律与道德关系方面的理论能产生上述共识,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理论领域上的相互让步和彼此靠近。在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中,哈特的批判态度明显地比他的前人温和许多,并且试图在一些哲学极端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两派的学术交流为他们的理论进步带来了生机,评判他们二者孰优孰劣并不重要,关键的是他们彼此间的论战大大促进了各自理论的发展,为法理学的知识积累与增进做出了影响深远的贡献。更富有意义的,则是他们在争辩“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法哲学永恒难题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反思了人们应当以一种怎样的思维方式与文化模式来面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

结语

通过对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多方面分析,笔者发现,富勒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就:他突破了以往的学说派别将道德简单界定为一种外加于法律的本性或准则的习惯表达,而是将道德标准内化为法律自身的一种特性或要求;他从法律本身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必然、内在的关联,使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不再局限于纯粹且抽象的应然范畴,而是扩展到了具体且丰富的实践领域;他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法律内在道德的八项基本原则,从而使他的自然法理论不仅具有认识论意义,更具备了方法论的实用价值。这些理论特色使富勒的法律道德论在西方乃至全世界的法理学界中倍受瞩目,他本人也被推崇为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讲师;本文系江苏省2012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传统中国的司法与社会”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XZZ12_0329)

【注释】

①[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2卷),封丽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75页。

②林喆:“评富勒的法律道德论”,《云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

③④⑤⑥⑦[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页,第5~6页,第114页,第124页,第169页。

⑧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65页。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反腐问题 道德 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任何研究法理学的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联系当今社会中的反腐问题,试图通过对反腐问题的深入挖掘探察出现今社会中的法律道德问题,找出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本文分为两大部分介绍:第一部分从审视当代中国的反腐问题出发,找出腐败问题的核心之所在,同时引出道德规制作用在法治社会大背景下的应有的作用;第二部分综合古今中外学者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当代中国反腐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纷繁,作为社会主体成员的我们的道德观、法律观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发生着巨大的变

化,社会现状一再表明社会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人们的思想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腐败现象蔓延等等。

从表面看来,上述的社会问题都是由人们的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如若法律能在此方面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那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可是当我们深入问题咎其本质时就会发现“任何一个行为都是由其内在的价值观引导和外在的行为规范约束来完成的” 。国家约束个人行为所采取的手段也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从某些层面上讲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当然也不排除随着法律的日益深入人心而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说,我们必须看到行为者内心的价值观对其行为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反腐败和防止腐败这一问题在法律涉足之前原是由道德约束的,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道德通过对君子、清廉的褒奖,同时对腐败、贪婪的贬低引导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随着法律规制范围的扩大以及日益完善,立法将反腐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此也就开启了运用强制力惩治腐败现象的道路。自建国以来,为防止官员及党内人士滋生腐败思想、惩戒腐败分子,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条例,但都收效甚微,就像上面已论述的那样:就腐败行为而言,法律和制度毕竟都是存在于外部的强制,而且是一种静态的规定和规范。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不仅形势在不断地发展,具体情况更是千变万化,只要是存在腐败动机的地方,就必然会有机可乘。因此,无论制度多么严格,也不管法律多么缜密,都不可能完全阻止腐败动机向腐败行为的转化。 由此可见,腐败动机才是反腐问题的关键,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不敢’只能治标,而‘不能’和‘不想’则能治本。 ”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由此我们也就自然的引出了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以及在规制社会的共同作用的讨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贯穿于整个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思想史的一条重要线索。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根据历史上中外学者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与阐述,大致可以将他们的观点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坚持道德与法律应当统一,依据此种观点,法律根源与道德是一种自然的伦理属性,道德理应存在于法律的有机体之内。第二种观点是法律道德分离论,他们更多的注意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即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依据这种观点,道德的存在是为了解决人类的内心问题,维持人的内心的平和;法律的出现与存在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从而达到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当然,更多的学者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在技术层面与价值层面都有所交叉,不能单纯得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同一回事,也不应当完全否定两者之间的交叉与 联系。

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叉与渗透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交叉渗透也就表现为学者们所说的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一个过程。

道德的出现,源于对群体生活中不恰当行为的规制,减少内部之间的厮杀、掠夺以及其他形式的伤害,增加和睦相处的可能性。“当遵循自私规则有害于他人时,道德规则是用来压倒那些自私规则的普遍原则” 道德具有以下属性:⑴道德具有经济制约性,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⑵道德具有阶级性,每一个阶级都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抽象出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准则。社会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⑶道德具有历史性。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每个历史时代都有自己的道德善恶标准,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⑷道德具有继承性。道德内含的进步的优秀因素会被新的道德吸收和消化,体现道德发展的连续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法律法律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调整法律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道德与法律的这些属性决定了它们必然会有所交叉联系。法律与道德必然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的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条件在于两者之间的共性。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是涉及“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我们可以将权利与义务看作是连接道德与法律的桥梁。权利与义务是道德中的基本概念,道德的建立可以被认为是由该群体中的一部分人让渡出自己的部分自由作为保障他人生存同时维系整体和谐的条件,对于让渡自由者来说,此时他所应担负的就是一种义务;而对于享受到让渡者让渡出自由益处的群体中的其他人来说,他们也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同样是一对重要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范畴,二者统一与法的内容之中。因此,权利与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上升为法律即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性的基础。

其次,道德和法律具有相似的规制性。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依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来实施其规制作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的规制作用是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也就使得法律的规制性要强于道德。两者之间的这一相似可以认为法律与道德在内部是统一的。

最后,对物质的追求膨胀后导致了人们对追求精神文明的反思,而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也必然要求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即道德精神价值需求的法律化,是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化条件下的新的道德文明机制,它既规定着精神文明的本质样态,又引导着精神文明的实现方式,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和重要特征。”

故而人们在论及法律时都难免用道德加以定义。正如霍姆斯就曾经说过:“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所谓的法律道德化指的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是法律得以被主体普遍遵守的必然体现。依据洛克的观点“大部分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命令的遵守”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是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

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会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 “假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不得不遵守法律而不是因为自觉地想要遵守,那么对于这一法律而言,无论它此时的价值如何效力如何,最终都会为人们所废弃的。

法律应当有其自身的道德价值观。关于法律的道德价值观,笔者将学者们观点看法大致分为三个部分:法律应当追求正义的实现、法律应当致力于保障公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生存环境、法律应当始终坚持对法治的追求。首先,法律应当追求正义的实现。正如奥古斯丁所主张的那样“法律就是正义” 。正义,通常被认为是法律应当达到的目的的道德价值,正义要求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受法律约束,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为标准尺度和准则,可以根据正义对行为进行评论或评价 。亚里士多德也曾经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当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实现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结果。 其次,一部好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保障人们幸福生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最初制定也就是试图通过限制部分人的部分自由从而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幸福生活的标准大多是道德性的,一般包括人类在物质生活中的充分享受和精神生活上的最大满足,比如衣食住行的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安全保障等等。作为立法者的国家统治者而言,法律的制定目标应当锁定为不遗余力地追求人民的生活幸福,社会生活和谐有序。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生态文明 生态道德 生态法律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

0076-02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意义

(一)贯彻党的十精神关于大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党的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作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并列,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2013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党的十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部署,了关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贯彻党的十精神教学建议》的通知,该通知强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应结合每门课程的内容和特点,深入领会党的十精神,把十中的一些新的观点和内容融入到教学中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普通本科院校开设的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其中一门,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等。在此基础上,充实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发挥高校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当代大学生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健康的体魄,还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提高道德素养。而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新成果,它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种崭新的人类社会文明观,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人类公德,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方向。因此,具有较高的生态伦理道德素养,是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校德育主阵地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须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潜在的生态文明教育资源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就业观婚恋观教育、法律教育等,生态文明教育虽然没有开设专门的章节,但在很多内容中都有所渗透。例如,在爱国主义教育章节中,教材提到,爱国主义首要的基本要求是热爱自己祖国的大好河山,我们要建设美丽的家园,实现山清水秀,就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在第三章第三节人生环境的内容中,也谈到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论述了人和自然的依存关系,要求人们善待自然,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这些都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核心内容。特别是第五章“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指出了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等。在第五章的“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这一内容中,还以很大的篇幅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让学生认识到自觉保护环境,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不仅是当今全世界的公共道德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学生更科学理性地看待生态文明建设。可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潜在着不少生态文明教育的资源,在教学的过程中,应积极开发利用这些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态文明教育。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举措

如上所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贯彻党的十精神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适应时代的必然要求,对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也潜在着许多生态文明教育的资源。针对如何根据本课程的学科特点,开发和利用潜在的生态文明教育资源,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生态法律法规教育,还要开展灵活多样的生态文明实践教学活动,以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效率。

(一)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

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关键是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生态道德是一种全新的人类道德,它是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反映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生态道德观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理论教学过程中,要帮助学生理顺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生态道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教育学生学会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树立整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反对个人主义价值倾向。这种生态价值观与生态伦理,其实是与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相一致的,是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原则的拓展。只有在理论上让学生对生态道德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才能树立生态道德观。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法律法规教育

生态文明教育不仅要对大学生进行生态道德教育,帮助大学生自觉遵守保护环境、尊重生命、善待自然、合理消费等生态道德规范,而且还要对学生进行生态法律教育。法律与道德从某种意义来说,都是一种行为规范,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强调的是“应该与不应该”,而法律则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规定着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有的教材内容中,有很多法律的知识,但涉及到环境法律法规的知识却比较少,只有在第五章第三节中讲到“公共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时,才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七、八章的法律教育中,也很少有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教育内容。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挖掘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资源,进行适当补充,对学生进行环境法律法规教育。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就开始重视对资源环境领域进行立法活动,并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在教学过程中,可适当增加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教育的内容,让学生对生态法律有一个系统的认识,这对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律素质,提高大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以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理论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生态文明的一些知识,包括生态道德观、生态法律法规等,通过理论教学,可以让学生构建一个比较系统的、科学的生态文明认知。生态文明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一样,都要经过知、情、意、行等几个环节,所以,除了理论课教学之外,还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有助于大学生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有助于大学生生态文明行为的养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总课时中,有四分之一的实践课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等多种形式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1.课内实践教学活动。在课内实践活动中,可以设计一些贴近学生生活的环境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如连续的严寒天气,有些同学开始疑惑“地球是变冷了还是变暖了”,就这个问题,可以让学生搜集资料,通过数据对比,展开讨论。还可以就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情展开讨论,比如近两年来,广西多地发生地陷灾害,这些地陷灾害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呢?通过设计这些贴近现实生活的环境问题,让学生展开讨论或辩论,引发学生对环境问题的新思考,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培养环境保护的意识。

2.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在课外实践教学中应注意,活动前要拟好主题,精心准备,明确活动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课外生态文明实践教学活动;另外课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还可以借助党团活动或第二课堂活动,开展一些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如每年的4月22日“地球日”,可以以“地球日”为主题,开展一系列的活动,还有“地球一小时”活动等,让学生参与到这些全球性的环保活动中,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带领学生进行暑期环保调研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成长。

除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加强对学生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学校还应加强生态校园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氛围,只有把课堂教学、课外实践和校园生态环境建设等结合起来,才能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海荣.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思考[J].职业与教育,2010(10)

[2]莫敏秋.高校德育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J].肇庆学院学报,2003(6)

[3]刘江毅.付文杰.生态文明教育是高校德育的重要内容[J].教育与职业,2005(11)

[4]王 康.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6)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4篇

1月1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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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10201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餐饮管理 102011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工商管理  1020176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95 生产与运作管理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会计 1020203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8 成本会计  27009 管理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10202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65 劳动就业概论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市场营销 1020207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旅游管理 10202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电子商务 1020215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 102022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5362 物流英语  00012 英语(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采购与供应管理 1020265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销售管理 10203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律师 103011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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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030112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政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20245 刑法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10302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政管理

1030301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12 政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1040101  00386 幼儿文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385 学前卫生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104010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412 小学班主任  29766 现代教师学  心理健康教育

10401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29659 家庭心理治疗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

1050114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6 古代汉语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英语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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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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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餐饮管理

102011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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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1020176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95 生产与运作管理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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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1020203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8 成本会计  27009 管理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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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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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旅游管理

10202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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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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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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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采购与供应管理

1020265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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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030112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政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20245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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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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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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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2 政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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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9 大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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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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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法律;道德;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0-0122-02

2009年,三名大学生救人牺牲遭渔夫要挟,以及2011年小悦悦事件后,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强烈要求见死不救立法入罪;而在2012年底,“常回家看看”这个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孝敬父母的最基本方式,却被写入国家层面的立法草案。这些方面,都体现了本该是道德伦理性的社会问题却转化成了立法性议题。道德作为一种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的精神力量,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源于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又服务于人的社会生活需要。道德与法律各自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当两者之间的界限有所跨越时,说明这类问题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峻的程度,我们应当准确把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在深刻剖析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探究其反映的社会现实,将道德和法律适度分离。

一、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产生和发展的趋势不同

在产生的时间上,道德比法产生的时间早,并且从发展的趋势来看,道德将比法存在得更久远。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后,关于道德起源问题有许多不同的阐释,例如:天意神启论、先天人性论、情感欲望论以及动物本能论。但这些都无法正确把握道德起源问题的实质,而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起源论立足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视野,在1845年马恩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表述:“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一文从道德起源中论及道德产生的客观基础,“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也即,任何道德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客观基础归根到底是社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的社会存在。

产生于原始社会的原始社会道德,虽然不可能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但却是人类道德的最初形态,也是人类文明最初的展示。与道德相异,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由此,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法也终究会消失。

2.二者依靠的力量不同

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意识现象,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善恶是判断人的道德行为价值的最一般的标准,其适用于所有对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品质、人格,乃至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等。与此同时,良心作为道德规范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也能形成一种扬善惩恶的自我道德调控机制,所谓“接受良心的审判”,就是良心调控作用的体现。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道德的约束更多的是一种内在的软约束,更加强调的是内心的自律,人们在对自身的认识、反省以及发展完善中确立价值体系和价值追求,从而不断发展完善自己,进而发展完善社会。

与道德相比较,法就具有更彻底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更多的是强调“他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法律的这种国家强制性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显著区别在于,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机器等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在必要时刻,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借助国家系统化的暴力。

3.道德与法律最大区别在于两者所规范的行为不同

法律只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予以追究,对一般不道德行为不加过问。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一致,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一旦违法,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道德则比法律具有更广泛的渗透性,与法的一元性不同,道德是可以多元的。同一社会,不同的阶层和人群,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对同一事物的道德评判标准也就不尽相同。法律不追究的不道德行为,道德依然要予以谴责,接受“良心的审判”;某些特殊情况下,触犯法律,要受到追究的行为,却能够得到人们道德上的同情和理解。同时在对于人们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上,法律调节是以“必须怎样”为尺度进行的调节,而道德调节则是以“应当怎样”为尺度进行调节。法律调节只有一个要求――“合法”,而道德调节则具有多层次性,从底线道德到道德理想之间有许多递进性的不同层次,从而能够发挥更加灵活的作用。

(二)联系

1.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道德和法律作为两种主要的社会调节手段,其作用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一致的,二者都是为了调节社会关系、约束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从历史和发展的趋势来看,早期法很多是从原始习惯逐渐演变而来,在道德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强调对自由、平等的追求,这同时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道德上谴责拜金主义,法律也禁止坑蒙拐骗;道德赞扬诚实劳动,法律也强调合法经营。道德鼓励和赞扬的行为大多数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道德谴责和批评的行为,在法律中也能找到禁止的条款。法律中体现道德原则,道德也包含法律思想。

2.相互补充,相互作用

道德和法律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形式上相互交叉、相互为用。在社会的文化结构中,各种意识形态都有其不同的内容和作用,其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的方式、大小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同的。它们在贯彻于社会活动时,通过对人们思想上的原则指导、心理感召和情感熏陶、舆论和习俗的维护,直至半强制和强制的约束,一个比一个更富有指令性和强制性,其作用的具体收效,也一个比一个更及时、更迅速。当然,它们的作用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在此进程中,法律对民族道德的形成和巩固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传统道德一旦形成,对具体的法律思想也有很大的约束力。其次,对于二者在各自功能上所不能抵达的空白领域,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补充。道德可以弥补法律的缺失与不足,强化人的责任感、是非感、荣辱感、羞耻感,使人正确对待各种利益矛盾,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道德能否以及怎样调节人们的行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存在的其他调节机制的状况和作用如何,法律就是其中起重大作用的一项调节机制。

二、法律与道德在相辅相成的同时也应当适度分离

对于出现的前文所提及的“常回家看看”入法等一类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的现象,部分公众认为,暂且不论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难以实现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探亲假期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这一切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类的法律规定最终是否只能起到道德训诫的作用?由此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界限,普遍的标准应当是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一观点过于极端。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也应该是一个道德规范健全的社会,离开了道德调节而仅仅依靠法律调节,而无法建构秩序井然并长治久安的社会。一个好的法治国家要依靠自己的良法,而“良法”从何而来?来自于对道德“应然”的充分认识。但道德并不是万能的,道德并不能高于一切、决定支配一切。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这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理念,同志在谈到改革开放三十年基本经验总结时说,依法治国同时要强调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同时并进。在正确把握法律与道德之间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在实践当中探索二者之间最适度的契合点;在追求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同时,也应当清醒二者适度分离的必要性。不可忽略政府在保障基层民众权益的一些应尽的责任。

作为社会共同体当中的一员,遵纪守法是其中最基本原则之一,但基本的道德素养也是不可或缺的。人的道德境界和道德人格有高尚与卑鄙之分,但无论是高尚还是卑鄙都不是先天生就的,而是后天形成的。对于个体而言,努力践行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进行道德修养,不断提升道德境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社会而言,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基础上,对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同时加强社会舆论控制和引导,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对于孝道、诚信、仁爱等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精华元素要加以弘扬。健全奖惩舆论机制,对于具有典型意义和善的行为,给予奖励和宣传;对于恶要形成高压态势。同时以榜样类型多样化、榜样形象人性化、宣传途径多样化为原则,塑造道德榜样,让人们切实从榜样身上感受道德力量的感染和召唤。

社会的和谐,文明的进步,需要我们把对基层民众权益重视不断引向一个新的高度和力度。对照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健全收入和分配制度,在效率优先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虽说本该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在某些程度上,法律并不能够“强制”道德,但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绝对不容置疑,制度不仅有行为规范的功能,更有道德价值引导的作用,法律的善意、指导和警示也应当得到认同。由此,健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也显得尤为必要。最终将有利于推动一股浩然正气在社会上形成,让罪恶的阴影在阳光下消失。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李秀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体系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3-0029-0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修课之一,是高职学生入学后接触的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均应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而且均应安排3个学分,本科约54个学时,高职高专约48个学时,高职和本科统一使用统编教材。高职生源为高考录取的最后一批,学生无论是科学文化素质还是思想道德素质都与本科学生差距甚大,而且高职学生录取分数差距很大,高的超过500分,低的只有200分左右,思想政治教育的难度远远高于本科院校。尽管我们所使用的教材理论性、整体性、实效性都很强,但是学生对政治理论类教科书不感兴趣。另外,为实现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高职教育必须以学生为主体,以任务为载体,以实训为手段,设计出知识、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体系,实施“教学做评”合一的教学模式。因此,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必须以教材体系为蓝本,构建具有高职教育特点的教学体系,切实提高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加强教学的吸引力与感染力。

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以教育部指定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1年修订版)为蓝本,以“为社会主义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教学目标。为实现课程目标,结合高职教育特点,本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基本理念。

以人为本理念 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以人的本质为逻辑起点,根据人的成长规律和思想道德素质由内到外的培养轨迹,实施人的本质――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法律教育的“四层递进”如图1所示。以人为本,主要是以学生为本,即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发展,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和谐德育理念 课程教学体系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个体发展为出发点,在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调控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发生整体效应,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和谐发展。具体包括教师与学生双主体互动的和谐,学生知、情、信、意、行等要素的和谐,德、智、体、美等教学内容的和谐,学校、家庭、社会思想品德教育的和谐。

因地制宜理念 课程教学体系构建要紧密结合地方传统文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将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渗透到课程教学之中。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地处孝感。孝感是全国著名的孝子之乡,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后花园。我们充分运用地域优势,将孝文化、感恩教育、“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两型意识融入课程教学之中,逐步形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独自的课程特色。

知行合一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必须从高职人才培养规律出发,坚持“知行合一”理念,把教、学、做、评有机结合在一起。教,培养现代道德人格;学,培养自主、自为、自控、自新、自强精神;做,通过实践体验知行合一;评,达到心灵有触动、思想有感悟、行动有体现的效果。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在实践中认同理论、理解理论、内化理论。

就业导向理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要紧密联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将高职学生的思想道德需求与职业道德培养、未来职业发展有机结合,对教师实行“1+X”专业教学定向,与专业教学有机结合;以服务社会、增进就业为导向,将行业法律法规、企业职业规范、人才市场运作程式等纳入教学内容;坚持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本位,不拘一格地对学生进行能力培养和素质提升。这些做法,一方面,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可体现“立德”和“树人”双重功能,培养德技双馨人才。

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为了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使受教育者亲身经历并启动全部心智感受、关注、参与、领悟,通过体验或内省实现自主学习,从而达到自我完善和提升的内化过程,我们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规定性原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构建遵循、教育部关于“思政课”教学的若干意见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充分体现新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依据高职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养成科学健康的职业理想、职业精神和职业意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同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规定,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性原则 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贴近高职学生特点,紧密结合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学生面临的时局、所处的年级、学生的个性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独特性。采取项目化、任务化的教学方式,通过课堂互动、问卷调查、座谈研讨、网络教学、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鼓励学生主动发现、提出、思考和解决问题。改革考核方式,用课业考试替代“一考定成绩”的传统做法,建立起新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学生上课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社会调查、讨论发言、比赛评分、实践体验等方面,通过全程考核,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

完整性原则 课程教学体系各内容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逻辑连续性和完整性,围绕特定主题开展的教学活动应保持各个教学环节的连贯和完整。课程教学过程不仅包括课堂教学,而且包括课前、课中、课后的全过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要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渗透于高职学生学习、生活各个环节之中,将课内与课外结合、课程教学与学生日常表现结合,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手段,开展教育活动,实现德育功能的系统发挥。通过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实现传统德育形式与内容、理论与实践、课堂与现场、可能与现实、对象与主体的真正有机统一。

有效性原则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要抓住课程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情感教育、态度教育;要理论联系实际,逐步培养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通过创设情境,应用新颖独到的教学方法,调整认知策略,吸引广大学生参与,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意识地、巧妙地寓于各教学环节中,从而使学生集中注意力,把记忆与思维凝结在一起,以达到智力活动的最佳状态。

课程教学体系构建与实施

课程教学体系的设计包括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单元安排、教学实施、考核与评价等几个方面。为了实现课程教学目标,提高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加强教学的吸引力与感染力,体现人本性、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整体性的课程特色,我们根据高职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中学生(中职生)―高职生―社会人―职业人”的角色转化过程,突破教材学科体系,以项目为载体,强化职业导向,着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旨在使学生形成健康的职业理想、职业意识、职业心理,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在教学体系构建时,我们基于高职教育特点,设计了“理论+实践”课程,共设计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职业素质教育4大教学项目,下设12个教学子项目,27个教学单元(如表1所示)。同时,根据高职教育规律,设计了15个实践体验项目,其中,课内3个,课外12个(如表2所示),以实现课内知、悟、信,课外播、律、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按照“五环融合、六步递进”的模式予以实施。“五环融合”,即课内与课外融合,课程教学与国际国内时政、社会热点融合,课程教学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融合,课程教学与高职办学方针融合,课程内容与地方经济文化特色融合。“六步递进”,即每个教学单元按照任务驱动、课堂讲授、案例解析、讨论深化、总结提升、实践体验六步由知到行实施。表3以项目4的子项目1的教学单元4.1.1为例,说明“五环融合、六步递进”教学模式的实施。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探索和构建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并有效地渗透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感恩、责任、忠诚、奉献”的思政主题,倡导学生“传承美德当孝子,一专多能做义工”。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课程教学效果非常明显,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职业素质普遍提升,涌现出了一位全国道德模范,两位湖北省年度“十佳大学生”,三位孝感市“十大孝子”。用人单位普遍反映,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学生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综合素质高。我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被评为湖北省精品课程、全国高职高专文化教育教指委精品课程;教育部的《高职特点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研究》课题成功结题,《以中华孝文化为坐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获教育部校园文化建设成果二等奖,《以中华孝文化为坐标开展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获湖北省教育成果二等奖。学校被授予“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奖”,获得“湖北省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单位”等称号,思想政治理论课部被湖北省教育厅授予“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基础单位”称号。“在‘思政课’教学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在思想道德实践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成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品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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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军明.思政课教学过程中的网络资源应用研究[FB/OL].(2011-11-05).http:///article/browse/210597.jspx.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8篇

2015年云南省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

分数线类别 考 试 科 目 分数线 专升本--中医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90 专升本--英语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15 专升本--文史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5 专升本--艺术类 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200 专升本--理工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升本--经管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升本--法学类 政治、英语、民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5 专升本--体育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25 专升本--教育学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30 专升本--农学类 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5 专升本--西医类 政治、英语、医学综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35 高起本--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15 高起本--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25 高起本--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00 高起本--中西医类 语文、数学(理)、英语、理化 200 高起本--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理化 200 专科--中西医类(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0 专科--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5 专科--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体育(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中西医类(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35 专科--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外语(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体育(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注:

1. 外语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本科必须达到60分,专科必须达到40分;

2. 成人中专实行免试录取。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9篇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论文联盟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在大学里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还要成为一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的接班人。目前大学生的道德素质总体看来还是好的,绝大多数学生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着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的远大目标。但面对社会经济成分多样化的趋势下,面对世界各国思想文化的相互冲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下,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滋长、享乐主义膨胀、损公肥私行为都在发生,不守法规、腐化堕落、等现象严重存在,受整个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大学生在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素质的现状

1.1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大学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只流于表面,老师教学不能有效的发挥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大部分老师教学方法单一,课时少但内容庞杂,造成课堂枯燥乏味,学生更多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从而达不到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意识的目的。另外普法教育除课堂教学以外,只有断断续续进行的普法活动如:开展“普法月”普法周”等活动。这样的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部分学生法制意识仍然较为淡漠。主要是由于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理解不够深刻而没有树立增强法制的观念。在我国,学校法制教育安排充其量只能算是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1]。这种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由此还会使法制教育得不到发展。

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2大学生道德教育的现状

作为时代的宠儿,大学生的价值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不少同学过分夸大个人的价值,忽视自己对社会、集体的义务和责任,造成个人主义突出。这导致了集体功能的弱化,使集体失去了其特有的凝聚力。受西方实用主义的影响,一些大学生过分注重实用,理想观念不再。同时在图书馆撕书,在课桌上制造“课桌文化”,在食堂打饭时插队,在公共汽车上面对老弱妇残熟视无睹等等社会公德淡漠。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经济条件的好转,大学生的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但他们不是用良好的经济状况来改善自己的学习条件,而是过分地把钱投入到物质享受、追求安逸,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更有甚者,部分大学生大学生严重,有的大学生偷同学的电脑、自行车、现金、手机等等。这样的大学生的道德素质着实让人堪忧。

2 大学生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发展

2.1改革法制教育机制

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该反思和借鉴深刻的教训和经验从原有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中找出存在的问题,要避免类似药家鑫这样的事件的发生,在实践中就要加强法育与德育的结合。把由单纯的道德说教转变为以赏罚机制为载体的道德教育,以选择性激励帮助人们在为自己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付出物质利益代价和成本中学会遵守社会道德[3]。

2.2 改革法制教育内容

有利于实现学生在德育过程中的主体性,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要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落实在行动上,从而使德育教育处于良性循环之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才能从制度上有效促进他律向自律转化,实现德育的可持续发展。

2.3开展法律与道德实践活动

开展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效地内化为法律能力。可以开展法律法制宣讲、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活动,提高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关心与兴趣,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对于社会上出现的典型事件通过如辩论协会、演讲协会等进行讨论。,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世界观。

2.4 营造健康校园道德氛围

社会是个大课堂,社会实践是重要环节,是培养大学生道德素质最生动、最有效的道德教育途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通过社会服务、军事训练、参观访问、公益劳动等活动,让学生广泛接触社会、亲自感受人民群众的良好精神风貌;同时进一步增强劳动观念,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在实践中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社会上

转贴于论文联盟

的某些不良现象,并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道德观念,促使自己良好道德人格的形成和完善。通过参观先进典型,了解先进人物的成长过程与高尚思想道德,使学生从中受到感染,从而自觉地提高自身道德修养[4]。

2.5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文化建设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措施。校园文化是一种受益面大、涉及面广的教育方式。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精心设计独立自主、诚实守信、艰苦奋斗的氛围;营造出创造干净、优美、有秩序的环境氛围;建立一种以师生关系为表率的和谐人际文化;学校领导与教师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改进工作作风,严于律已,为人师表,这样才能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树立好的榜样,扭转不良的校园文化。

3 统一道德与法制教育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引言

将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思想流派或法学领域来开展研究,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随着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逐步将这一领域进行了划分,主要有以下四个分支:一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二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三是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四是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本文笔者主要通过研究第二分支,即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近些年来,国内法学家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也在不断深入。那么,为何要研究法律与文学,它的意义何在?笔者认为,法律与文学是一个有待开拓的领域,它可以摆脱抽象思维,并借助生动而具体的故事,来理解法律问题的一种途径和方式。通过跳出传统模式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摆脱从研究概念、分类、权利与义务等这类问题出发,并借助故事的整体性,来把握法律与社会的问题,来探讨不同语境下的法律世界与社会规范的相互作用。它不仅可以成为法学教育方式的一次创新与突破,更为法学研究领域开创了一个新载体。

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是通过结合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文学素材,而开展的针对不同社会历史语境下的理论研究剖析。不同社会背景下的文学作品,无论文学作品是否处于相同的社会背景,他们总会展现一个共通性,即会用特有的社会规范来维持秩序,其中就会涉及到一定时期的风俗、道德、宗教还有法律等问题。而剖析其中社会规范的冲突与调和,则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它有可能从一个侧面扩展中国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领域,改变研究的方式。而本文重点探讨的是,更具表现力的文学作品即影视作品中对于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呈现与阐释,探讨从影视作品中反映出的社会规范的冲突、惩戒、救赎及信仰等问题。本文首先通过两部影视作品介绍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然后利用两部影视作品中讲述的有关违规范之后的惩戒与救赎问题,进而引出对规范信仰的重要性,并对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冲突调和进行了总结。通过以影视剧这种更为鲜活立体的方式把某些文学作品搬上荧屏,让广泛的受众群体通过更为形象具体的方式,去体验不同秩序世界中的文化以及社会规范,从而引发人们对各种价值的判断与反思。

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矛盾冲突

社会规范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o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规范主要包括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道德作为一种内生的规范植根于人们的心中,而法律是一种外生的规范设计,则约束着人们的生活。由于两种规范的外生性与内生性的差异,形成了两种社会规范的本质冲突。而这些冲突在文学或影视作品中被揭示出来,突显出了社会生活在法律与道德间的摇摆不定:时而合法但不合理,时而合理但是不合法。

文学作品中的故事往往会结合当下的社会时代背景,来展现不同社会规范下的人物事件,进而剖析作品中所体现的特定历史语境下的文化、风俗与秩序,尤其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以及调和的问题。情与法的冲突一直都是文学或影视创作的重要主题。那些影响较大的影视剧中融合了更多的现代艺术元素,更富表现力。因此,以耳熟能详的影视剧为讨论背景,能够更真切的再现生活、提炼生活,真实的反映出文学作品中有关社会规范的冲突与融合。当社会从传统的道德秩序向现代法律秩序迈进时,所借鉴的西方文明的现代法律制度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理念相碰撞,必定会对本国国民的思想认知产生一定的冲击。

法律规范的形成是一个过程,现代的法治社会萌生于古代西方文化,在近代欧洲得到发展,并全盛于美国。道德规范却是各民族内生自发的文化、意识与思想的沉淀。现代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而这种在久远的西方历史中逐渐确立形成的“合法性”很难与传统礼俗社会文化带来的“合理性”相融合。当面对社会变革或是存在与其他文化相融合时,传统的本土文化思想与现代主流法治文化思想势必会出现冲突。

三、社会规范的惩戒与救赎

社会规范是社会所坚持的行为标准,按照其惩戒机制可以分为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道德规范就是一种非正式的规范,属于内在的惩戒,因为其惩罚手段主要是违反者自发的内心挣扎与愧疚感;法律规范是正式规范,属于外在的惩戒,其是利用国家机器通过刑罚的手段进行强制性的惩戒。通过以暴制暴的方法,建立起的法律规范惩戒手段是否有效?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外在的威慑力量绝对没有内在的自发而形成的秩序感的建立更为有效。

道德规范能够让人自发的进行内省,而法律规范则是外部强硬的进行惩罚。两部不同国界的影片,反应的都是在法律规范的惩治作用扭曲或缺失的情况下,道德规范中的自发救赎的力量,在“善”的感召下即使是大恶之人也会引发其对纯真朴实世界回归的愿望。

四、社会规范冲突中的信仰问题

没有了社会规范,人类无法维系在当下的物质生活中。而在上述讨论的四部影视作品中不同意义的冲突却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社会规范背后的信仰问题,笔者认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冲突的本质即是信仰上的冲突。

在《秋菊打官司》中,对于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秋菊的信仰所确信的还是道德秩序,她所要求的说法也是道德层面上的,所以才会不辞辛苦的走访上告。然而最终她得到的却是获得法律规范上的解决方法,与其内心所确信的道德规范是冲突的,因此她便不知所措了。剧中所刻画的秋菊这一人物形象是不懂法律规范的村妇,但是却有着极其坚定的道德规范信念的人。而这反映的也正是在我们传统的道德观念之上去建构法律秩序时的矛盾与冲突,当人们在试图冲破现有的道德规范而去信仰法律规范时所产生的迷茫与困惑。《爱在哈佛》的女主人公所信仰的是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而她所处的美国社会处于严谨的法律规范的社会秩序构架中,其更信奉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她的救死扶伤的“义”与病人在得到救助后,反而因“利”而向她提起控告行为的对比,也充分表现了信仰的冲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代表“利”的法律规范并不是唯一善的秩序。

同样在前文中所讨论的救赎也与信仰密不可分。因为救赎是通过信仰使人的灵魂得到拯救的过程,只有将救赎观念上升到救赎信仰的高度, 它才能对日常生活发生重大而深远的作用,所以无论是道德规范的违反还是法律规范的违背,都需要做的是对信仰进行救赎。在《肖申克的救赎》中,男主人公有着在绝望中寻找希望的信念,正是这种信念可以支撑他用一把小锤子花了20年挖出通向自由的地道,才有通过穿凿跨越5个足球场长度的粪便管道逃生的勇气,这种精神体现了他对自由的信仰救赎。在《天下无贼》中,作为贼的男主人公从恶到善的转变,从对金钱信仰的漩涡中抽脱出来,从而使在坠落边缘的良知闪现,完成了从贼的恶到对“舍生取义”的善的信仰救赎。

若是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自己的精神家园。在西方社会中,法律规范与基督教的宗教文化相互交替,共同影响着西方世界。由于受到宗教文化的深厚影响,当西方人面对着法律秩序时,并不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理解国家所订立规则的权威性,而是可以从信仰的角度去体会法律的神圣性。纵观中国历史传承,核心文化是儒家思想,虽然它不是宗教,因为对于普通百姓,缺少构成宗教的仪式环节[3]。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着宗教的功能,且开启人心的动向,可以有效的安排人们的日常生活,还可以提携人心的向上超越。虽然没有“儒教”信仰,但是儒家的礼教文化却影响了东亚世界。而在历史的进程中,儒家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被无数仁人志士所信奉,“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对彼岸精神世界的追求促成了对自身生命价值的超越。

宗教是一套与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行动,这种信仰与行动把社会里的人们联合起来而形成了一个道德上的社区[7]。信仰原本指的是对宗教的信仰,而在现代社会中所使用的语境早已超出了这个范围,似乎每种观念都可能形成一种信仰,例如对金钱或对爱情的信仰。但是无论信仰的外延如何变化,即使信仰的客体已经被庸俗化了,但是信仰必定是确定性的而且这种确信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两者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作为被信仰的社会规范体系,并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冲突也需要通过信仰的方式来化解。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会蜕变成狂妄的信念。美国学者伯尔曼认为法律可以像宗教一样得到信仰,并强调了在法律规范中信仰的巨大力量。没有信仰就如同是躯体在享受着物质世界的繁荣,心灵世界的孤寂却没有力量来安抚。人们需要救赎信仰,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中和统一,以自由的内心去看待周围的世界,相信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力量,正视西方法治社会下物质繁荣背后充斥的功利主义的社会矛盾。

5. 总结

本文利用四部影视作品所展现的场景,讨论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问题,有关冲突与其惩治的问题,并由此引发对信仰问题的更为深入的思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往往是相冲突的。例如法理与人情的冲突、利与义的冲突。当外来的文化影响着对儒家传统文化的笃信时,便会引发信仰的缺失。但同时,可以看出传统的道德规范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思维和习惯中,成为一种无形的信仰和秩序。应看到的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并非无法共存。法律秩序是当前全球化竞争中经济建设、秩序建设的必然选择,接受法治并非等同于对道德秩序的放弃,反而更需要做的是恢复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信,以及对自身道德秩序的确信,并在此基础上维系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为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发展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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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11篇

社会公众不可能放弃,而事实上也没有放弃道德的社会调控。公众道德诉求法律化的质朴初衷可能是,在道德诉求的目的难以企及时的一种变通,以法律为手段达到道德治理或道德完善,以法律之力提升道德约束的不足。我们更愿意把这种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诉求理解为,公众对道德调整乏力的无奈与失望,并进而转化而来的急躁与冲动。道德诉求法律化不可能是一种理性化思考或论证的结果。因为,道德诉求法律化并非解决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一)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不利于法治建设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基本假设是,以道德诉求为“行为模式”,国家的惩罚为“法律后果”,试图人为地造就法律的规范结构。问题在于,这种欲求过多地强调了道德与法律有相关性,却忽略了二者的可能区别。法律与道德虽有相关性,但毕竟分属于不同领域,有着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运行机理与调控机制。尽管道德诉求有可能成为法律的行为模式,但也仅仅是一种可能,一种“或然”。道德诉求法律化有着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立法是一个需要经过严密论证的复杂的社会实践,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既要有对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实情形客观准确的调查与分析,也要有对于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社会文化的一般理解或社会共识的论证,还应有对未来社会可能发展趋势的预测与前瞻性证成。不能因为一个东西是道德的要求,就当然地有了被制定为法律的充分条件。如果说道德是一种实质合理性,那么法律更强调达致价值的形式合理性。法治要求“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的法官裁决”,以及“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法治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富勒称之为程序自然法﹚是法治的核心。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容易侵蚀制度或程序的社会治理,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影响以至侵蚀尚处于形成期的法治理念,制约刚刚起步、本来很孱弱的中国法治。传统文化有着制度性缺失的特征。中国社会是一个道德本位的社会。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和民间生活伦理,是一种实质合理性文化。制度化或操作性的意识相对较弱,对形式化或工具合理性的要求较低。制度建构及其有效的运作是有难度的,尤其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更是如此。因为文化是一种很难改变的积累性的存在。传统更多地会以“集体无意识”、“潜意识”等深层次的存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理念与制度建构。尤其是相伴于近现代社会“上帝的死亡”,与后现代主义的弥散,对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强调,理所当然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策略。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但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或法律工具化,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以法治之名的人治。

(二)不加区别的道德诉求法律化,同样有损于道德自身的社会调整

道德的运行或实践更多地依赖于人的主观自觉,诉求于人的内在情感认同。向内用力,反求诸已。“品德”的养成是一种非国家化的个体修为,道德的运作全凭赖于内心修养、个体自觉。在纯技术的层面上看,道德的统治勿需耗费国家资源。道德调整没有过多的机会成本,是经济的,因此,不同于以国家强制为后盾的法律。道德“深入人心”,自律自治。反过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只具有成本和代价,并常有可能治标不治本。因为,制度以外化的行为作为考量的依据或判准,不诉求于人的内心自律或动机的完善。而且,即便我们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其实施仍要取决于多种的因素。诸如,制度执行者的个别素质,公众的制度意识与制度自觉。“书本上的法律”远非“行动中的法律”。极有可能的是,人们“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而不是“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也就是说,他们持有的是关于规则或制度的“外在观点”,而不是“内在观点”。我们要看到,作为社会治理的机制,道德不是没有绩效的。道德对社会制度意识的建构及其有效运作有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社会功用。如果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社会调整机制大规模地由自律转化为他律,势必相应地弱化人们内心的认同感,加大社会治理成本,影响到道德的有效社会调整。而且,由于我们的历史文化的特点,强调并选择道德协同治理,更符合我们所具有的优势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当下道德所处的困境在相当程度上亦是法律自身的困境

道德问题法律化的诉求,在某种意义上,忽略了一个有点吊诡的难题。这就是,道德困境不只是道德自身的困境,同时也是法律自身的困境。我们建构了大量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它们几于涵摄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但制度的运作或实施,远未如制度设计本身所预期的那般理想。人们“缺乏制度意识,对制度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过多地把制度作为了一种工具来对待,而且是一种为我所用、为我所定、为我所取、为我所弃的外在性工具”,“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遵守,不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不遵守;当破坏制度能获取利益时,就毫不犹豫地去破坏制度。总希望能通过超越制度或规则,为自己谋求规则之外的‘超额’利益。”[3]﹙P15﹚制度认可度低,或制度绩效较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的存在。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实施是两个问题。基于差强人意的制度实效,“书本上的法律”远未成为“行动中的法律”。制度实施不利﹙至少不容乐观﹚,而不是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有多么的不完善。法治要义不只是立法,尽管立法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法治社会更应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亚里士多德语﹚,是一个人人践行法律规则的社会。法律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法律实效的获得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在中国,道德诉求法律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将道德要求规定为法律的问题,更在于即使规定了,能否得到实行的问题。客观地讲,这个问题解决不好,规定的再多也意义不大。即便道德诉求法律化,亦可能因同样情形,被制定为法律的道德形同具文,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其负效应还会进一步发酵,破坏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并进而损害法律的公信力。法律的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源于法律的实效。要么不规定,要么规定者应得到落实。与其如此,还不如不做这种法律化的“提升”工作。

(四)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还可能构成对人本质中自由主义部分的侵害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它不只可能出现以道德化的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甚或可能以法律去约束人的思想,使法律及其运作泛道德化。这样,被不断地强制驱使着的个体,将没有尊严感和自由感。富勒认为:“如果义务的道德向上伸展出它的恰当领域,强制性义务的铁腕就可能抑制试验、灵感和自发性。”“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意义的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强制的国家标准。”“这不仅对道德本身是一个致命的伤害,而且对法律和市民社会也造成了严重贬损。因此它所形成的‘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不但建立不起良好的规则秩序,反而可能成为破坏规则秩序的一个祸根。”社会道德可以而且事实上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其内在的价值则有益于确保人们的幸福。人们有相互协商讨论的自由,有试验生活方式的自由。在现代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功利自由主义者哈特看来,生活在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不同的人和群体有着多元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并且彼此之间并非不可相容。哈特提醒人们应特别关注因实施道德所可能导致的不幸,尤其是用刑法惩罚成人之间自愿的隐私时,因为他会与人们最深层的感情发生冲突。从而,对这种社会道德的宽容具有重大的自由主义价值。在哈特看来,给成熟的人以平等的自由去发展道德人格本身就是正义的要求。一味地强调道德法律化将会使人因“异化”而失去了自我,并可能构成对自由主义或人类尊严部分的侵害。

二、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联与必要界分

(一)道德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有着广泛而深刻的逻辑与历史关联。在实证主义法学出现以前,一个基本的智识思考方式是,任何关于法律的陈述,最后都可能归结到一种为社会普遍接受的“自然法”理论上来。人们极难或不可能在法律与道德间划出“楚河汉界”来。即便如法律实证主义者也从不否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联。法律实证主义者并不等于“非道德主义者”,更不会因此成为“反道德主义者”。常常被人误解和诟病的法律实证主义同样内含着深刻的价值或道德立场。奥斯丁并没有否认神法的存在。他认为,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上帝的命令,而功利原则只是通往道德境界的指南。凯尔森的基础规范被假设为全部实在法律秩序的条件,一种假设的相对的自然法。而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则具有包容性的特点。在他看来,某些道德原则也可能被引入法律,或者法院裁决也可能受到正义的指引。而且,哈特还特别强调道德的法律批判,对实际的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批判或反思,以使道德的影响在制度的支持下慢慢地发挥出来。在某种意义上,“立法科学”即是一种价值、理念、利益的博弈与证成的学问,是不同价值的较量与法益权衡。而且,这种价值或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运作或司法判决中的法理基础和以资论证的重要理据。尤其在遇到特殊案件时,更是如此。儒家思想是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儒家文化以一种价值合理性的方式渗入,并逐渐体现于我国传统的正式制度之中。“法律是关于人和神的事务的科学,是正义和非正义之学。”﹙乌尔比安﹚“诚实的生活,不加害他人,各得其所。”﹙法学总论﹚这种显而易见的道德规定则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则更体现着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联与相互间难解难分的纠缠。在当前,一些国家或地区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法律化情形。新加坡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将大量道德规则,如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随地大小便、便后不冲水、乱涂乱画、随便攀摘花木、公共场所抽烟、吐口香糖渣等道德内容都进行立法。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1968年的《意大利刑法典》,1976年的《德国刑法典》,1971年的《西班牙刑法典》都有不同程度的道德诉求法律化的规定。有些国家对“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作了立法。尽管将这种有点类似于富勒“愿望的道德”的内容规定入刑法当中是否合适,一直存有争议。当然,目前中国的法律也存在一些或直接或隐含着出现的道德或伦理内容。譬如,民法通则中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等关于处理民事案件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婚姻法中对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扶养子女、不得遗弃、不得虐待等伦理道德内容的法律规定;行政法中的官员职业道德要求,诉讼法中的公平、公正制度性要求;等等。

(二)法律与道德的界分具有重要的智识和实践价值

1.道德与法律分离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法律实证主义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术现象。民族国家的出现结束了法律多元共存的局面。分权制衡背景下的立法与司法职能的划分,以国家法为核心的制度化的形式理性法的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以及法律职业思维模式的形成,哲学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等等,共同构成了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的重要前提。英国社会变革的功利主义者边沁与奥斯丁等毫不妥协地试图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要在法律与道德、哲学、宗教、政治之间划出明确而清晰的界线。浸淫于欧洲大陆思辩哲学的凯尔森则致力于用纯粹逻辑或数学的方法建构其规范体系。所不同的是,凯尔森以其“基础规范”置换了奥斯丁的“者的命令”。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则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给予了更为精致、完备的贡献。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这一学派的核心命题。

2.法律实证主义者看重这种“分离命题”产生的功利主义效果:首先,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可以增强作为制度的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效果。法律实证主义特别强调法律有效性的系谱检验,强调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法律规则的权威在于其来源,亦即其制度化的体系认可。通过“科学”建构,清除“杂质”,追寻简洁清晰的理路,法律实证主义力图使法律从“争议性的哲学命题”纠缠中脱出身来,并进而使法律成为一种“明白易懂的语言”。“法律就是法律”。这无疑是一种理性、冷静、明晰、务实的理论策略。基于这种专业化的思维模式、规范或逻辑分析﹙而非对法律的常识性思考或现象化解读﹚,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凸显法律在智识思考或社会管理中的独特的品性与价值。在法律的智识思考及其法律实践中,益于集中论题,提高明晰性,强化法律内蕴的规范性、公开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等形式理性或程序正义特征。其次,可以有效地减缓或者安稳地度过因道德多元化而可能导致的无政府主义危险,具有功利自由主义的实践价值。价值多元化是一个真实存在并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不同的利益主体常常持有不同的道德倾向或价值立场,并进而为其所援引的实在法寻求可能的道德理由或价值证成。司法擅断、权力滥用的一个借口,即是求助于所谓“见仁见智”、难衷一是的道德。而在人们关于“应然法”的诸多混杂观念中,法律及其权威可能会因此而被消解。奥斯丁说:“普遍地公开宣布所有法律是有害的,与上帝的意志相互矛盾,从而是无效的并且也是不可容忍的,其本身便是怂恿无政府主义。”凯尔森认为:“每一种自然法学说,只要它持有纯自然法观念时,就一定是理想的无政府主义。”而且社会或历史经验也告诉人们,国家的权力往往是通过自然法、道德这样的东西来破坏法治。法国大革命历史,抑或纳粹德国的法治实践,到处存在着以各种道德名义破坏既存法律规则的情形。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这一点,只有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才有可能。再次,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有助于坦诚、现实地面对法律的效力困境。在道德与法律出现悖谬的情形下,亦即在法律与道德不一致或者矛盾的情形下,法律有效性难题会进一步地凸显出来。对于该论题,最为典型者当推:“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具体到最为典型的两个案例来讲,在告密者的困境中,“一个违背了人类良知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在著名的帕尔默案中,“一个人能否从自己的恶行中得到好处”?当然,对于同一论题,自然法学者与法律实证主义者会给出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不难想象,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任何情形下,法律就是法律。其理由即在于,包含着邪恶内容的法律始终是一个事实,是一个确实的存在,而不论人们喜欢与否或承认与否。哈特在批评拉德勃鲁赫将恶法看作非法,并自认为解决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看法时,喻之为“无异于回避现实的舵鸟政策”。相对于用道德直接否定“恶法”的做法,哈特的态度更为现实、坦率、明智,即便是通过偶然地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来解决这种道德法律难题。

三、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前提

诚然,道德法律化有其存在的必要与可能,而且这一点已为理性与经验所证实,但这决非是说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可以或者都有必要法律化。那么,哪些道德可以法律化,哪些不可以?什么样的道德规则可以成为法律规范?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可以成为法律理想?其标准是什么?可能的限度在哪里?所有这些,是一个关涉到道德法律化的必要前提或者可能性的论证。

(一)道德法律化的难题主要存在于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中: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其可能的情形,通过排列组合可能呈现为六种情形:合理合法,不合理不合法,合理不合法,不合理合法,以及合理但法律不作规定﹙法律没有态度﹚,或者虽然法律作了规定但不牵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如环境、交通、操作技术规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技术性规定等﹚。道德法律化的论题主要与前四种情形有关。一般来讲,道德法律化不存在争议的情形是,“合法合理”,或“不合法不合理”两种典型的法律与道德重叠的情况。相应地,在法律与道德重叠之处,把道德规范中的义务道德部分直接规定为法律的要求。或者相应地,把道德原则中的义务道德部分规定为法律原则。然而,难题在于法律与道德并不总是对应的。“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合理但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形,因具有相似性,不再单独论证﹚,这两种情形会凸显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复杂性。“合法不合理”情形典型者如苏格拉底悲剧,纳粹法律的适用,帕尔默弑其祖父案中的继承部分法律与伦理的冲突,等等。“合理不合法”较为典型或者有说明价值的如索福克勒斯笔下的安提戈涅的无奈与纠结,西方社会长期争执不休的安乐死,现实法律实践中偶有出现的“为民除害”、“大义灭亲”,等等。也正是在这两个领域,自然法学家坚持道德应当成为法律的出发点或判断法律正确与否的最后标准。而与之相反,实证主义的法律则会坚守法律的“规范性”领域,毫不妥协地坚称“法律就是法律”。无论后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所涉及的都是法理学所无法回避的“法律是什么”的终极难题。当然,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关于“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前提或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二)除不言自明的道德共识外,拟法律化的道德需要充分、严密的论证:任何社会都有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不管是西方社会,还是我们自己,也不管是历史还是现实中,总会有一些理念与价值为社会所普遍承认与接受。它是个人和社会所应共同持有的基本行为底线。可以称之为“义务的道德”、“社会公德”或者哈特的意义上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虽然,社会道德可能呈现出多元化的情势,尤其是在强调自由与民主的近现代社会里更是如此。但是,在一个特定时期或特定的国度里,甚或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里,总会有社会公认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相应地,道德法律化的部分则应该是为社会普遍接受的部分。道德法律化,要经过严格的理性检验与经验论证。被接纳为法律的道德,应该经得起理性与经验的反复权衡与考量。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中,哪些道德体现社会要求、契合民意、符合传统,并由于其他必须性条件﹙如这些道德要求具有严重性、重要性等﹚,而有被法律化的必要与可能,也应该经得起充分的法益权衡与立法证成。“对人民有利”、“公共利益”的说词,或者“法的基本原则”、“传统文化”、“”的要求与内容等,也可能并非如常识般地显而易见,拉德勃鲁赫对此提出了谨慎而不无有益的看法。[8]从理论上或抽象地谈及法律所宜反映的社会、民众要求是一回事,而具体到一个社会情境中,论证这种社会要求的确指,则是另一回事。而且,在经常的情形下,不是“不言自明”或显而易见的。因而,要进行社会学的调查、统计、论证、研究,不得率性而为。

(三)拟法律化的道德只能是“义务道德”或“社会公德”的部分:即便在基本道德共识里,也还是有层次的区分。富勒区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在讨论两种道德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我曾经提到过一把向上延伸的标尺这个比喻,这把标尺的底端终于对社会生活而言必不可少的那些条件,而其顶端则终于人类追求卓越的最崇高努力。”“义务道德”属于基本道德要求,多属于社会公德,是那些对任何社会存在都必不可少的限制和禁令。如有关诚信的原则、禁止暴力的原则、公平处置的原则、禁止盗窃诈骗的原则,等等。至于像上世纪中期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争论不休的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等关涉隐私的经典论题,多为个人在私人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因而属于私德,亦即非基本道德部分。道德法律化的工作﹙如果可以的话﹚,只能局限于义务道德的范围内。无论如何,愿望的道德是不能也不应被法律化的。这不只因为愿望的道德多关涉公民的私生活领域,属于个人自治、自律的部分,而且“公德建设与进步同私德建设与提升在方式上是不同的。私德主要靠主体的道德自觉,靠倡导与弘扬;公德则靠法律化的制度,靠责任与制裁。由于公德具有可加以普遍化的特性,所以公德的制度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这些并非所有人都可企及的“愿望的道德”则只能留给道德自身社会调整的领域。我们不能也无从以圣人的标准苛求生活中的普通个人。我国的传统道德多具有塑造圣人的伦理企图,醉心于一种普通人难以企及的私德。对公德﹙如公众道德、职业道德、行政道德﹚的强调相对较弱。在中国社会更宜强调道德与法律重叠中的公德部分。

(四)成为基本共识的“义务道德”部分受到的侵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是法律道德化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是判定义务的道德是否需要法律化的一个标准。即便是义务的道德﹙社会公德或基本道德部分﹚并不当然地都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为法律。并非所有的不道德行为都有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和惩罚的必要。只有当某一道德问题达到某种严重的程度,亦即不再是以社会舆论能够调整,而需要以法律的救济或惩罚来进行调整的时候,道德问题法律化的才成为必要。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惩处是政治国家对社会危害行为的最后态度与基本立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底线。那么,反过来讲,在法律规制的限度之外,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意义上,法不禁者即自由。表征法律界线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或犯罪的基本要件。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说公民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程度,才构成违法或犯罪。相应地,道德问题法律化所关涉的道德问题也只有达到或跨越了这一界线,始可由政治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制度或认可为法律。一个典型的可资说明的案例是,1957年沃尔芬登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问题的报告》所引发的广泛讨论,被认为是20世纪中期英国社会关于法律道德性和刑罚正当性争议的焦点性事件。德富林主张任何广泛持有的道德成见都会证明某种行为法律制裁的正当性。刑法应当被用来禁止任何不道德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或被当作支持整个社会“实在道德”的工具。因为,社会道德是一张无缝的网,只要其中某个部分受到削弱,整个结构都会受到威胁﹙这一说法,因此而被称为“崩溃论”﹚。相反,在哈特看来,“没有证据证明法律容忍私人的不道德行为﹙或者实际上是道德多元﹚真的就会或者可能使得社会关系瓦解。多样性和偏离主流就真的会毁灭社会凝聚力,这一点没有被证明。当然不仅仅是没有被证明,这一命题连表面上的合理性都不具备”。哈特的看法得到英国社会广泛的理解与支持。当然,在道德法律化问题上,究竟何为严重的程度,其具体的界限如何,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

(五)道德法律化的工作应该得到功利自由主义的评估与检验:社会不是为了制度或为了道德本身而存在,人类社会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人能更尊严更幸福地活着。人是一切制度或伦理的出发点与最后的归宿。任何社会规整的目的与方向,在于“从人出发”并“为了人”的存在。道德法律化应该得到功利自由主义的评估与检验,应该进行认真而充分的法益权衡。约翰•斯图亚特•密勒之“伤害理论”认为,对文明社会的公民诉诸强权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只能是为了阻止对他人的伤害。哈特认为法律不能用来惩罚道德。他说:“任何一个社会为了实现其正义之诉求所采用的明显令人生厌的法律强制,只有在其是为某种补偿福利的情况下才是可以被容忍的。”他主张经过严格限制的自由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强调刑法和刑罚的效用和威慑性的“普遍正当化目标”。哈特提醒人们应特别关注因实施道德所可能导致的不幸,尤其是用刑法惩罚成人之间自愿的时,因为他会与人们最深层的感情发生冲突。给成熟的人以平等的自由去发展道德人格本身就是正义的要求。而且,道德要求中的这种自由的自律是负责任的道德人格的本质部分。法律本身是一种邪恶,它的正当性必须根据与其对立的那些善的结果来衡量﹙如制止或威慑潜在罪犯、改造罪犯等﹚。而在那些维持禁令毫无用处或者造成极大痛苦的地方,绝不意味着这些禁令可以免于批评和谴责。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仅仅在于阻止或惩罚带来明显伤害的犯罪。应该说,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有关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基本论证。

四、结语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方式

[作者简介]刘断思(1975-),女,河南濮阳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道德与法律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河南鹤壁45803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9-0118-02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以下简称“05方案”),将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二为一,并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之一。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关系的理解出现了一定的偏差,使得法律部分的教学存在很多问题。

一、法律部分教学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把法律部分与道德教育部分割裂开来。“05方案”把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无疑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意味着原来单独讲授思想道德修养或法律基础的教师,须在一门课中承担两种不同知识方向的教学任务。很多教师相对单一的知识结构一时难以适应新的教学任务,面临着在短时间内增加和调整知识结构的压力。所以,很多教师在授课时往往扬长避短,原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师把大量的时间放在道德教育部分,留极少的课时给法律教育部分。原来讲授法律基础的教师也采取相同的方法。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教师认为该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简单相加,担心无论是思想道德修养还是法律基础,课时都无法得到保障,并没有恰当理解和把握“05方案”调整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目的和宗旨。有的院校甚至还想到一种折中的办法,根据教师的专业特长,把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部分的教学内容分别分配给具有专业优势的教师单独讲授。无论是原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还是法律基础的教师都坚守原来的课程方向,根本不涉及新的教学内容,尽量避免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这种把法律教学部分和道德教育部分严重割裂开来的做法,完全曲解了“05方案”的目的。

2.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调整后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法律部分放在了第七、第八两章。原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师由于受固有知识结构的影响对法律部分泛泛而谈,即使让学生观摩案例也很少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原来的一门课程压缩为现在的两章,使讲授法律部分的教师也面临着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任务。在教学实践中,有法律专业优势的教师,在潜意识中把法律部分的教育等同于法学教育。在法律部分的教学上,呈现为两种状态:一种状态表现为,努力解决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讲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试图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学生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力求满足学生对各种实用性法律知识的要求;另一种状态表现为,既然无法解决法律知识和课时的冲突,那么就在课堂上讲授尽可能多的法学专业理论。一种成为法律知识的堆积,一种成为法律理论的灌输。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不囿于知识,这种把法制教育视为法学教育的做法,严重偏离了法制教育的目标。

3.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相对单一。授课教师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直接影响到课程的教学效果。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绝大部分教师都能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资源进行授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多媒体的依赖心理,但是忽略了多媒体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这一性质。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务性,而法制教育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观念教育,因此在选取教学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目前,把法律部分的教学视为法学教育的教师以讲授为主要方法,也适当地列举一些法律案例,但只是为了验证传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的正确,留给学生参与的空间相对较少,对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很少涉及。而原来以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为主的教师,往往通过视频给学生大量的法律案例观摩时间,但主要从道德伦理方面对案例进行解释,缺乏对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剖析。

1.未准确理解该课程性质、任务、目标。“05方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整合,使其成为一门新的课程,与原来相比更加注重内容之间的联系和相互适应,深入探求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内在共性和统一,从而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构建了一个科学合理、适用性较强的新课程内容体系,成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础。在教学实践中,部分教师重视德育、忽视法制教育或者重视法制教育、忽视道德教育的做法,自 身知识结构一时难以调整只是部分原因,没有深刻领悟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标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2.教师知识结构所限。法制教育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并能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即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长期讲授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师,由于受相对固定的知识结构和泛伦理化的传统法律思维影响,在讲授法律部分的时候,往往站在道德伦理的立场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所以,要达到该课程教学目标,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是教师唯一的选择。学习法学知识、观摩法律案例、钻研法学理论的过程,也是教师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认识法律的过程,更是确立法律观念,树立法律思维方式的过程。经过几年的教学实践,教师知识结构的调整有所改善,但教师法律观念确立和法律思维方式培养仍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3.无暇顾及新教学方法的尝试。《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明确指出:“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努力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05方案”实施以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遇到了很大的挑战。首先,由于课程的整合,教师自身储备的知识相对不足,固有的知识结构急需调整;其次,处理有限的课时和庞大的教学内容之间的矛盾;最后,如何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师无暇顾及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方法的尝试,无法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驾驭、精辟讲解。所以传统的讲授和对多媒体的过度依赖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质量。

三、法律部分教学的对策

1.准确把握该课程性质、任务、目标。整合后的基础课与原来相比结构更加合理、功能实现了互补。该课程主要是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它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一样具有政治倾向的引导功能,同时又具有个人良好修养的养成功能。无论是道德观还是法制观的教育都是为了引导学生成为具有高尚的理想情操和良好道德品质的人。所以,讲授基础课的教师务必清楚地认识和把握该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标,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把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才能关注学生遇到的困惑和难题,才能尽量解决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是讲授该课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正确认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规范。道德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法律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等外力来维系。“法律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行为的普遍要求,而道德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①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守法作为自己的内容之一,可见法律是具体的道德,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就是一定时期内人们所认同的道德标准,法律和道德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一致的。李交发先生在《法治建设论》中指出:“任何外在的硬性的社会规范只有直接诉求与人的心理情感,并获得人们的真正的道德支持,才会真正扎下根来,而单纯依靠外在的推动力或强制力(包括国家强制力)则是远远不够的。”②所以法制教育的开展必须以道德上的自觉、意志上的自律为基础。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是没有交点的两条平行线,而是具有内在统一性和终极价值追求的一致性。

3.区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部分的教学,在认识方面我们应当把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区别开来。首先,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它是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教育,重点是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教育。主要引导学生对法律产生内心道德的认同和支撑,把守法转化为自我道德约束的习惯,养成正确的价值观念的取向,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教育属于专业学科教育,是对法学专业学生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其次,法制教育也不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我国学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它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道德水平、一定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法律专门人才。而法制教育是主要是在涉法问题上,帮助学生解惑释疑,提高他们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引导他们产生法律的内在道德诉求,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把强迫守法变为自觉守法,把法律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4.丰富法制教育的手段和方法。明确了基础课的性质、目标和任务,以及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关系之后,丰富法制教育的手段和方法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法制教育以知识教育为起点,基于法律知识较多而课时相对紧张的情况,可以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提前准备,在课堂上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知识竞赛,一方面,可以促进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的普遍掌握,实现法制教育的第一个阶段;另一方面,作为激励机制,可以把竞赛的结果划分不同的等次,作为期末考核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知识竞赛的准备过程会让学生客观理性地认识法律制度,引发对法律所倡导价值的思考。其次,实施案例教学是法制观念教育的普遍做法,典型案例可以让学生把法律规定和现实行为联系起来。从千差万别的法律案例中挑选有时代性、典型性、教育性、体现法律精神的案例,可以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在分析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既有学生的主动参与、又有师生之间的互动、更有对学生的启发。最后,引入体验式教学模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如课堂上的法律辩论,课余时间的法律实务讲座,模拟法庭审判,旁听案件审理等。通过实践活动,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和体验法律的精髓。

[注释]

①罗元.论高校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互补整合[J].教育与职业,2009(6):81.②李交发.法制建设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154.

[参考文献]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13篇

云南2012年成人高考分数线已公布,考生详细查看一下表:

分数线类别 考 试 科 目 分数线 专升本--中医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75 专升本--英语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20 专升本--文史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15 专升本--艺术类 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200 专升本--理工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70 专升本--经管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30 专升本--法学类 政治、英语、民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95 专升本--体育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60 专升本--教育学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5 专升本--农学类 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60 专升本--西医类 政治、英语、医学综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0 高起本--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55 高起本--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20 高起本--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00 高起本--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理化 200 专科--中西医类(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50 专科--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5 专科--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体育(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中西医类(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0 专科--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40 专科--体育(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注:

1. 外语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本科必须达到60分,专科必须达到40分;

2. 成人中专实行免试录取。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法律;道德;富勒;新自然法学派

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学术生涯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了讨论。这本书同时也是富勒与哈特学术论战的产物。富勒与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展开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分的。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为反驳当时实证法学的学术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富勒写就了本书。从书中“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就可看出作者写作本书的出发点。

富勒是通过证明“法律与制定法律的目的性不可分”来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性”这一观点的。富勒认为,如果仅仅知道一条规则,而不知道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此种情形下,我们就无法知道这条规则意味着什么,进而根本不知道它到底是什么。只有清晰地了解被观察者的目的,我们才能了解其行为的涵义,进而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本身。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这一主张的证明,是从法律的目的性出发进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证明思路概括如下:立法者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出了法律。因为我们可以对立法者立法目的和动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所以出于一定目的而被创制出的法律就具有了道德性。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有与法律相联系。举例来说,接济穷这样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关吗?答案是没有。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详细地对与法律相联系的道德进行了阐述。从层次上将道德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对人们必须做到的提出了要求,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的追求。前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不得不如何行为”或“你应当如何行为”;而后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最好怎样行为”。前者会对不遵守它的人施加惩罚或负面评价;而后者却不会因为人们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以惩罚。

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的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前者关注法律的实质性目的,而后者关注程序性自然法;前者是传统自然法所信奉的一些价值理念,而后者是位于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由一系列程序性法律原则构成。富勒认为,制定法律的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被归纳为:公开性、一般性、清晰与明确性、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稳定与持续、不溯及既往、不作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要求不可能之事。富勒认为,违反法律内在道德——即以上原则的法律违背了法的实质,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法。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界限的突破,是对自然法学超越性的发展。

而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来对待它们,富勒认为它们并不一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而富勒与哈特对法律的道德性展开思考与辩论的背景,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二战中为纳粹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这场审判中为自己辩护,自己当时只是在适用纳粹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二战中,纳粹采取法律的形式公然践踏公民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也会以追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产生恶法。关于法律的目的性,富勒仅表明其和与整个法条是无法分离的,如果将法律的目的与法律规则分开看,我们将无法辨别法律的规则构成的还是不是法律,而无论法律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也就是说,富勒承认“恶法亦法”。

掩卷沉思,富勒的观点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突破与发展。他的学术观点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也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有十五年。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仍在继续迈进。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基本方略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我们所实施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正义性等。而富勒对立法的目的的道德性的探讨,和对程序正义的强调,能使“忠于法律”的理想变得有意义,也才能真正地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

参 考 文 献

[1][美]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刘维可.富勒思想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0

道德法律与人生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儒家,修齐治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11年5月9日,国家副主席同志在旁听了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的师生举行的“我读《大学》――以‘五四’精神解读‘修齐治平’的当代价值”为主题的读书会活动之后指出,学习讨论儒家经典《大学》,以“五四”精神解读“修齐治平”的现代意义、时代精神是别开生面的,他说“我们的一切学习都是为了学以致用,中华民族连绵不断的五千年文化,是我们的自豪所在,一定要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动力。学习国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把它当古董摆设,也不是食古不化、作茧自缚,而是要变成内心的源泉动力,做到格物穷理、知行合一、经世致用。”中国儒家传统素来重视道德教育与实践,“修齐治平”理论则是儒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体系进行道德教育和践履的理论体系。用新的精神去分析和改造儒家“修齐治平”理论,对于我们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儒家“修齐治平”理论体系。

“修齐治平” 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简称, 其完整系统的表述, 最早见于《礼记》第四十二篇《大学》之中。《礼记》相传是孔门弟子曾子所作,而《大学》篇在宋代先由二程兄弟从《礼记》中抽出,后由朱熹编排整理,并和《中庸》、《论语》、《孟子》一起合称“四书”,成为后世儒家入门的教科书。古代的“大学”涵义和现代大学是有着很大差异的,古代教育包括两个部分:“小学”和“大学”。其中“小学”的教育目标和过程是“详训诂,明句读”,即是学子掌握文字;“大学”是对“小学”而言的,“大学”是大人之学,是讲治国安邦的道理的。古人十五岁入学,学习伦理、政治和哲学等“穷理正心,修礼治人”的学问,也就是学习如何参与国家政治。

《大学》被分为经、传两个部分,其中的“经”为《大学》首章,即是“修齐治平”总论,而作为“传”的后十章则是对首章的阐释发挥。《大学》首章首句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在新民, 在止于至善”人文历史论文,这是《大学》的教育宗旨所在,被后儒成为“三纲领”;而后言及“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 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 先修其身; 欲修其身者, 先正其心; 欲正其心者, 先诚其意; 欲诚其意者, 先致其知; 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知至而后意诚, 意诚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齐, 家齐而后国治, 国治而后天下平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自天子以至于庶人, 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1]P.4这里则被后儒总结为“八条目”,即”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格物、致知是指穷究事物的原理来获得知识;诚意就是不要自欺欺人,不要“掩其不善而著其善”;正心就是端正自己的心思;修身就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齐家就是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家族;治国、平天下是谈治理国家的事。综合起来,意思就是:要想彻底了解事物,就要把事物的原理研究得清清楚楚,然后才能意念诚实,意念诚实了自然就能端正心态;做到心态端正就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了就能把家庭管理得有条不紊;家庭管理好了才能治理好国家,最终实现平定天下。质言之,修齐治平理论作为古代儒家教育中的入门理论,中心就是如何修身和学习。

“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条目是有着严格的顺序的,也是一个彼此密切联系的整体,这体现了古人对于家国天下的整体理解。修身之前的四个条目是关于自身道德修养的问题,修身后的三个条目则探讨如何实现以德治国。修身是中心,是根本,但是修身的最终目的在于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说,《大学》宣扬的格物并不是进行科学研究,而是着眼于道德践履;修身也不是为了发展个人的独立人格和人格自由,而是将个人束缚于家庭道德,进而受制于君臣上下的封建等级制度,这是我们今天研究儒家“修齐治平”理论时所必须注意的。

二、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它是一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强化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一门课程。这门课根据2005年教育部课改方案,从2006年9月开始实施,一直处于不断地改进过程中,但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改进,这也在实践教学中造成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性较强,而学生政治理论素质不高,难以把握课程“教”与“学”的切入点,造成了学生兴趣缺乏的问题。“基础”课是大学生进入大学课堂的第一门课,它的授课对象是大一新生,新生们大都是长期处于家庭关爱之下,社会经验较少,法律素质较差,政治理论功底相对比较薄弱。在进入大学之前,他们对于政治理论的接触是有限的。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课和高中开设的“政治与生活”课和“哲学与生活”课,是与“基础”课非常接近的课程,但这些课程的教学体系和目标与“基础”课是有很大差异的。中学课程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和伦理常识等教育内容。这些内容的教学主要根据中学生的生活实际和发展需求人文历史论文,通过案例教学,以生动、形象的方式进行教学,纯粹的理论分析很少。换句话,就是只告诉学生“应该怎么做”,而没有告诉学生“是什么”和“为什么”。再加上长期以来应试教育的影响,使得大多数非文科学生将政治课视作副科,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政治理论课有着很深的误解,在看到“基础”课本上的理论时更感到枯燥无味,往往还会产生抵触情绪。基于这些问题,就亟需一个切入他们生活实际的,能有效统合道德和法律的理论体系来引导学生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接受政治理论,最终付诸于实践,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

另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章节设置上相对较为分散,整体上难以把握,即“基础”课在安排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涉及的道德法律知识时缺乏一个良好的逻辑结构,而且道德和法律的衔接上有些脱节。从课程形成背景来看,“基础”课是对“98”方案中的两门课进行整合而形成的一门崭新课程,它涵盖了思想政治教育、人生哲学、伦理学和法律基础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安排一定时间的实践教学,而这门课只能开设一个学期,从理论上来讲,总课时也只有54学时,其中实践课时占去6个课时,再加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最后的实际理论课时量只有大约42课时。两门课合并以来,由于课时量的减少,在课程安排上难以兼顾且整体性差,某些院校将思修和法律课分为上下两个学期安排,这却又违反了教育部把两课合一的初衷。再者,在课本的结构设置上,“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律知识“基本上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而在大学生的实际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很模糊的,通常,一个忽视道德底线的人也很容易逾越法律的底线。因此应该在课本内容结构上进行调整,将道德和法律知识放在一起进行整合,放进人生的个人成长,个人和他人关系,个人与家庭关系,个人和国家集体关系的各个层面,和理论直接联系起来人文历史论文,这样就可以避免教学中的重复,以适应课堂教学课时量的不足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三、“修齐治平”理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中的价值

儒家以“修齐治平”理论为核心的“大学之道”,其目的在于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从自身的道德修养出发,对内整合管理家庭,对外为封建王权统治服务。虽然这种思想有着强烈的阶级局限性,但是应该看到,这种道德修养与践履的体系,对于当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能够为解决前面指出的“基础”课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维度。

一方面,“修齐治平”理论植根于中国道德文化传统,对于大学新生来说具有着亲和力,能够更好地为大学生所接受。我国的大部分家庭还是深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影响的,很多学生接受了从小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长大后成家立业,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教育。在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根据大学生的成长规律,用“修齐治平”的道德修养和践履体系来承载“基础”课关于个人道德修养和家庭,国家政治以及法律方面的道德常识和理论,能够引起学生思想上的共鸣,更好地学习相关政治理论,达到“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修齐治平”理论是一套完整的从个人道德修养的实现延展到家庭、国家的体系,能够更好地将“基础”课中的道德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实施教学。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道德是优位于法律的,法律是受道德指引并和道德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传统道德修养体系,从个人出发,将国家、家庭、个人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有着“家天下”的封建糟粕存在,但是在加以扬弃之后,也是能够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教育服务的。“基础”课的章节体系,若是能够按照修齐治平的体系,将法律和道德知识充实入个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等各个层面,就能够合理利用较少的课时,避免重复,有效的完成课程教学,使大学生获得必备的道德法律知识人文历史论文,实现自身的成才目标。

将修齐治平理论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具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现代人讲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就是源自于“修齐治平”理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就曾尝试着把传统修身思想与共产主义精神结合, 写成《论共产党员修养》一书,延安时期毛泽东曾亲定其为党员学习教材。但是,在引入修齐治平理论时需要注意该理论的历史背景和阶级性,必须清除其中蕴含的封建主义忠君残余,划清它同封建主义政治糟粕的界限“毛泽东同志历来主张:对于传统文化,一定要用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进行分析,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反对食古不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要积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努力改造落后的文化”[2]P.66书记也指出,大学生应该“不要立志做大官,而要立志做大事”,这样既发扬了“修齐治平”理论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为国为民的积极意义,又破除了封建主义官本位思想的糟粕,为大学生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总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运用修齐治平理论体系,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指导,采取扬弃的科学态度,批判地加以继承,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学习读本[M] .北京:学习出版社,2010

[3]刘树宏,佟丽娟.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主要矛盾及解决之道[C].北京教育(德育),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