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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兰克福宪法 魏玛宪法 基本法 历史印记

“法兰克福宪法”与德国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开端

回顾德国历史,让人感慨万千。它产生过康德、莱辛、歌德和贝多芬这样的文化巨匠,对世界文明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是它也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遭到浩劫,而且酿成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德国这样一个巨大的矛盾体根源于其特有的历史和文化。一方面,历史上德意志存在深厚的专制统治传统和由此培养的社会对于秩序与权威的向往,正如郭少棠所指出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体制为德意志民族留下难以清洗的传统烙印:一种自卑的情结,一种‘双重性’的权威观念(既是专制的,又是开明的)和自由观念(自由中有包含着不自由的倚重)。”①另一方面自近代以来,德国这块土地上又不乏民主、自由的种子。

在德意志的民族兴起过程中,它承载了很多的历史包袱,其中最大的、对其产生致命影响的是它长期处于一种封建割据的状态。也即当19世纪自由和民主在西方兴起并取得飞速发展时,德国人却仍在为他们的统一而奋斗。对大多数德国人来说,统一与建立国家远比自由和政治民主更重要,这样就导致德意志民族在发展过程中自由、民主观念比较淡薄而军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专制主义却大行其道。但是,受法国启蒙思想的洗礼,德意志还留下了另一份遗产,那就是坚持自由、理性与民主的思潮。在德意志的历史上出现了像歌德以及莱辛、席勒等古典人文主义和自由主义大师,他们反对封建强权统治和封建制度,提倡个性解放。

德国自有史以来,民主思想在人民中间和受过教育的阶层中,一直有着深厚的根基,但却难以外在成为政治制度,而1848年革命的进行及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的制定使民主政治在德国有了初步的外在化表现。

1848年,随着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欧洲爆发了一场近代史上最大规模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德国的普鲁士与奥地利这两个保守主义的邦国被迫卷入革命的漩涡之中。在革命过程中,两个邦国的自由主义者与革命群众冲击了专制王权,推动了民主改革与民族统一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革命成果,主要表现在法兰克福国民会议的举行与“法兰克福宪法”的制定。在国民议会上,由自由主义者推举产生了一个中央政府,并决定由它管治一个即将出现的统一国家。国民议会草拟了一份宪法,并在1849年3月完成,这就是统一的德意志的第一份宪法:“法兰克福宪法”。宪法肯定了人身自由,信仰、言论、出版、行动等自由,法律平等,给予公民结社和集会等的权利。1848年的革命经过两年的努力最终破产,革命群众运动受到镇压、国民议会亦被解散。

追究革命失败的原因,很多学者都把责任归咎于自由主义者身上,认为是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与背叛导致德国在追求民主、建立民主政治体制的道路上未能成功。如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的说法很具有代表性:“在这一时期的德国,最没有行动能力的显然就是相当于资产阶级的那个阶层。”②但是我们也不应该过分苛求,在那个时期,德国的政治现代化需要进行的工作太多,实在是没有哪个政治群体足以完成这些沉重的任务。

随着国民议会的解散,“法兰克福宪法”也被抛弃,但是它并不因被废止而销声匿迹,在德国政治民主化的历史上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法兰克福宪法”使得德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主、自由与理性的思想突破了内在的概念化,它们真正地表现在了外在的制度设计上,使德国民众初步体验了政治生活上的民主。其次,它为德国以后的制宪提供了准绳与方向,正如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所说:“1849年宪法对现代德国民主宪法产生了其他宪法都无与伦比的影响:它第一次提供了国家统一的完整的宪法概念。俾斯麦的1867及1871年宪法中的主要联邦因素;1919年魏玛宪法,1949年的波恩基本法,都可追根溯源到1849年宪法。1849年宪法的原则和观点,诸如基本权力、民主代表、法治、宪法至上、司法审查也一直渗透到20世纪德国的民主中。”③

1919年“魏玛宪法”与德国民主共和国的体验

历史的车轮继续前进,1871年在俾斯麦的“铁血政治”谋划下,德国最终实现了统一,建立了第二帝国。为避免一触即发的国家内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一系列矛盾,同时为了实现大德意志帝国的目标,以德意志皇帝威廉二世为首的德国统治阶级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但正是这次大战,德国人民在俄国苏维埃政权建立的鼓舞下以及美国总统威尔逊宣称的“为民主与自由而战”的口号影响下,发动了一场真正的自下而上的革命,了历经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战争、1848年革命与1860年危机而屹立不倒的德国王权,建立了以社民党与中央党、德意志组成的联合政府,开始了现代议会民主政治。

革命成功以后,1919年2月,国民议会的代表在象征着自由的歌德之故乡—魏玛城制定宪法,并于8月11日正式颁布“魏玛宪法”,体现了民主共和国的胜利、立宪主义者们的胜利。虽然“魏玛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最晚的一部宪法,但它把欧美各国宪法的精华兼收并蓄,因而成为当时最具民主特色的宪法,被普遍视为“二十世纪最值得注意的宪法之一”。

“魏玛宪法”从法律上肯定了资本主义民主议会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相对民主的国家,给公民适当的权利。表现在:确立了人民的原则,宪法中明确写出“德意志联邦为共和国政体,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同时宪法赋予了人民较之早发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更多的权利: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主张公民享有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等权利,取消等级特权和贵族称号,所有公民都享有同样的地位。在政治制度安排上,选择了议会民主制:确立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国家的元首为总统,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元首的权力范围,主要职权是:可以任命国家总理和各部部长,可以下令解散议会和进行新的选举,有紧急处分权。比起德意志皇帝的专制统治,宪法对国家元首的权力做出了限制,这明显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魏玛宪法”的先进性并没有使魏玛共和国长久存在下去,后者仅仅存续了14年便被纳粹政权以合法的形式篡取政权,建立了第三帝国。因此这部宪法也遭到了不少诟病,很多学者认为共和国生活与专制王权统治相比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是形式上皇帝的权力转予了总统而已。“魏玛宪法”遭到批评说明它本身是存在问题的,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这部宪法的制定和通过是专制传统与民主力量公开妥协的结果。

魏玛共和国被第三帝国取代,在政治方面表现是宪法中确定的政治制度不完善。最大的弊病在于赋予总统以巨大的权力,史学家将魏玛共和国的总统称为“无皇帝头衔的皇帝”,这体现在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总统在认为国家有被扰乱或危害时,可以采取包括使用武装力量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停止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条款的权利。④这导致权力上议会与总统的均衡关系向总统方面倾斜,议会难以有效实施其权力。“自1930年兴登堡再度被选为总统后,魏玛共和的内阁已被架空,总统制成为魏玛共和政治运作主轴,这为希特勒担任总统后独揽大权开辟了一条‘合法之路’。”⑤同时还有选举中实行的比例代表制,致使议会内部多党分裂局面,导致内阁不稳,客观上有助于纳粹党的发展和削弱了议会对总统的反作用力。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废除了议会民主制,以纳粹帝国取代了魏玛共和国,并且彻底摒弃了“魏玛宪法”。这部宪法虽遭受很多诟病,但其中很多不乏社会民主主义的规定成为以后“基本法”的蓝本,“基本法”不仅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而且还把其中某些条款作为自身的组成部分,使之继续有效。

1949年“基本法”与联邦德国民主政治的最终确立

1948年2月至6月,美国、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外长在伦敦举行会谈,讨论未来建立的西德政府问题,形成《伦敦建议》,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的精神,7月美、英、法三国军事长官向西占区的11州的代表递交了《法兰克福文件》,要求西占区召开制宪会议,着手制定宪法。1948年9月,在波恩组成的议会委员会以“魏玛宪法”为基础,开始进行“基本法”的制定与审查工作。“1949年5月8日,议会委员会以52票赞成、12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基本法》,12日,《基本法》获得西占区三个军事当局的批准,23日,由议会委员会予以公布,同时获得除巴伐利亚州以外的10个州议会的批准,24日,《基本法》正式生效。”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德国)的宪法,正式名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联邦德国立宪人所以要选择这个名称,目的在于使《基本法》作为过渡性和临时性宪法,待德国重新统一后,再制定“最终宪法”。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当德国统一时,德国人民没有再制定一部新的适用于整个德国的宪法,最终使“基本法”成为一部永久性的宪法。“基本法”是一部受到世界各国关注并借鉴的规范化的模范宪法,对于这样一部具有生命力的宪法,德国人民选择继续保留适用、放弃改弦更张似乎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从“基本法”的形成过程来看,它与西方盟国的影响和作用是分不开的。西方盟国对“基本法”的指导思想、民主原则、制宪程序以及政府结构组成等都予以详细的规划;同时在战后经济形势恶化,德国人民仍倾向于建立一个集中的政府的情势下,如果没有西方盟国的坚持与干涉,联邦德国是否还能够形成稳定的民主政治体制就是一个疑问了。但是我们还应该明白,这部宪法能够在德国生根发芽、延续至今,这么强的稳定性更多的是受本国民主经验与立宪传统的影响。德国的制宪工作经验丰富,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19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后的“德意志帝国宪法”、1919年的“魏玛宪法”,这些丰富的立宪经验与传统,为联邦德国制定“基本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宪者最基本的动机是反思魏玛共和国时期纳粹暴政上台的原因,充分汲取魏玛共和时期种种经验教训,更改“魏玛宪法”上一些错误结构和缺陷,保留民主规定性的条款,因此1919年民主的“魏玛宪法”既发挥了榜样作用,又充当了反面教材,“基本法”不是腾空出世的,而主要是来自于“魏玛宪法”并站在“魏玛宪法”的肩膀之上。

民主的确立与巩固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人民”原则与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人权,又要防止民力的滥用;既要控制权力,又要防止国家权力陷入瘫痪或无所作为,在权利与权力、自由与权威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而“基本法”做到了这种平衡的要求,具体而言,其首先体现在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方面,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被置于宪法的首端,这样传统的公民对抗国家的防御权就得以确立;与之相联系,公民的基本权被设计成为直接的主体性权利,这些权利是可诉的,可以通过法院来予以保护;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仅能约束行政,同时也能约束立法和司法。其次,其开创了宪法规范政党制度的先河。把政党入宪,实现了政党民主法治化,政党作用得到了发挥,同时保证了政党在国家民主制度框架内中活动,使国家制度决定政党,而不是政党决定国家制度,既防止了再次出现纳粹政党建立法西斯的现象,也巩固了民主政治。第三,其在制度设计上产生了一个有机结合体的议会,以及转变了政府的尴尬地位,赋予了总理实权,保证行政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基本法”自1949年颁布至今,越发显示出它的稳定性,联邦德国民主政治也越来越巩固,“1951年,德国民众中认为民主体制比威权体制好的比率仅为2%,1953年不到10%,1962年比率迅速上升到62%,1970年表示支持民主体制的人占到80%,1972年,高达90%的公民表达了对民主的欢迎。”⑦这显示出从19世纪开始,在德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困难的进程才被建立起来的民主统治终于在基本法中找到了一种稳定的存在形式。

结语

从德国民主宪法的历史梳理和民主化过程的曲折发展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传统”与“现代”不是两个截然分割的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现代的因素正是传统慢慢发展与转变的结果,正如德国从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发展至路德的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兴起、1848年革命前后自由主义的冲击、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实践最终到战后民主国家的重建与巩固。第二,从传统到现代化不是一个直接、单线的转化,而是必须经历不同的经验和价值的接触、碰撞、斗争、融汇,成功的转型依赖很多合适的条件,甚至包括历史机遇。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抓住机遇从而找到一条适合本国政治改革和发展的道路。第三,民主的发展历程不是一帆风顺的,政治的改革道路充满荆棘与坎坷,没有哪个历史进步不建立在痛苦与失败之上。我们需要做的是鼓起勇气,迎难而上,在跌倒的地方找到失败的经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继续前行。第四,民主化没有固定的发展道路,没有完全可以复制、粘贴的模板,民主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走一条自己特色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把民主制度活生生地演绎出来。因此我们在吸收别国先进的经验的同时,必须继承和保持本国文化中的有利因素,以取得平衡。在这点上,二战后的德国民主政治建设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中外政治制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郭少棠:《权力与自由—德国现代化新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页。

②[德]弗里德里希·梅尼克:《德国的浩劫》,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120页。

③Schwabe Klaus, Woodrow Wilson, Revolutionary Germany, and Peacemaking, 1918~1919: Missionary Diplomacy and the Realities of Power, Chapel Hill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85, p263.

④⑥陈志斌:《德国政体教程》,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3页,第94页。

⑤王云飞:“从魏玛宪法看魏玛共和的体制性弊端”,《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91页。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2篇

法律让权力得以正当化。而宪制发展就是这一宏大工程中的一部分。然而,宪法本身是如何获得它所主张的权威的呢?

我将从韦伯的思想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众所周知,韦伯区分了权力得以正当化的三种方式:诉诸于传统、超凡魅力/克里斯玛、或者官僚理性。韦伯的著名分类在今天仍有意义,但是它却不足以解释立治在当今世界上所具有的权威性。我们早应该超越韦伯,建构起一种新系列的理想类型,可以充分理解立治所具有的正当化逻辑。

就此努力而言,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对宪法政治的价值加以哲学意义的判断。我邀请你们同我一道开启一种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讨论,思考精英以及普通民众是如何开始相信,他们的宪法可以将纯粹的权力运作转化为正当的权威实施。

这项工作颇具雄心,但是,我们不应将它同另一项也许更有雄心的任务混为一谈。我所要做的并不是提供一种完整的因果关系叙述,解释立宪体制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历时而存续。即使一个政权的宪法正当性得到广泛的认可,它也可能为军事失利或经济危机所颠覆。或者正相反,即便几乎所有人都相信他们的宪法是一个骗人的把戏,但只要它可以带来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他们仍然会继续支持这个体制。

虽然如此,宪法的正当性是否得到普遍的承认,在塑造政治生活中仍扮演着重要――有些时候甚至是最重要――的角色。因此,到底是什么样的动力机制可以产生出上述信念,值得我们持续加以研究。 二、三种理想类型

(一)革命宪制

我首先简单勾勒出通往宪法政治的三条道路。在第一种的场景中,局外的革命者在时段I行动起来,动员起了反对现政府的运动。许多革命者在这一时刻就遭到镇压,但是还是有一些了现状,取得胜利。

这就搭建起了在时段II建设新政权的舞台。在反对旧秩序的斗争时期,这些造反者曾发表公开宣言,证明他们持续不断的抗争行为的正当性。现在既然他们已经夺取了权力,革命者就将这些宣言写入一部宪法,让新政权可以立基于他们的革命原则,同时在组织权力之时要严防过去滥权行为的重新发生。

因为革命者挑战既存秩序,所以他们通常只有经过一场军事斗争才能赢得统治地位。例如,若是没有历经“民族之矛”数十年之久的游击战争,曼德拉的非洲人国民大会就不可能得到掌权的机会。同样地,那些创设意大利以及法兰西第四、第五共和国宪法的政治领袖之所以赢得他们设立战后宪法的民威,根据也在于他们在反对墨索里尼和贝当政权的军事斗争中所付出的努力。 没有“民族之矛”的游击战争,曼德拉就不可能掌权

当然,革命运动也可以采取更为和平的公民不服从的形式――印度的尼赫鲁和国大党以及波兰的瓦文萨和团结工会就是这种形式。革命宪制的关键在于,革命者在时段I做出了持续的自我牺牲,由此生成了民众对其正当权威的广泛承认,得以在时段II以人民的名义去创设一部新宪法。

(二)内部人改革

宪法还可能产生自另一种迥异的道路。在第二种理想类型中,新政治秩序的创建者并不是来自外部的革命者,而是务实的建制派。当面对着要求根本变革的民众运动时,局内的建制派回应以策略性的让步,以此将局外者分化为温和阵营和激进阵营。如果这一策略奏效,局内的建制派就可以重振其权威,他们可以制定出里程碑式的改革立法,引诱“识时务”的局外人抛弃他们更激进的同党,加入政治建制派来治国理政。

英国为此理想型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的统治精英否决了革命作为一种正当变革模式的路径。但是,待到下一代执政者上台时,建制派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以此接洽“识时务”的局外者。在此之后,每当出现民众对抗的时刻,英国统治精英就诉诸于更进一步的策略性让步的行动。在20世纪,最著名的例子可能就是1911年的《议会法案》,正是通过这部改革立法,现代福利国家所特有的再分配政治得以正当化。

这些改革立法里程碑代表着英国宪法的基本元素,但如果对比像是《南非权利法案》那样的文本,它们中间找不到铿锵有力的原则宣示。不仅如此,这些立法之所以得以采纳,也并非因追求从根本上重塑政治身份的动员起来的民主运动,而是作为策略性的让步而出现的,其路径是对既存立法体制的务实主义调试。

这些重大的改革立法看起来同革命宪法史如此不同,以至于学者经常会认为英国根本不存在一部宪法。如果将“宪法政治”标签化为一种“四海皆准”的正当化模式,那么这种说法可能是有道理的。但这种对宪制的理解恰恰是我所要反对的。走内部人轨道的立宪国家确实非常看重如英国《议会法案》这样的成就。当子孙后代通过社会化的过程而成为统治精英时,他们也受到了训练,每当面对着他们所处时刻的民众挑战时,要运用这些责任政府的先例(precedents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作为正当行为的参照系。

英国相对成功地实践着务实调适的政治技艺,而它的成功也影响到英联邦的许多国家――最著名的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它们同样轻视抽象的宪法原则,却非常看重审慎调适的意义。

(三)精英构建的宪制模式

上述两种理想类型都发生在紧张激烈的政治斗争中,但却形成了不同的结果。在内部人宪制的场景中,政治建制派做出了策略性的让步,以此破坏了外部挑战者的势头;而在外部人宪制的场景中,当局对革命者既无力镇压,又拉拢不成,最终臣服于革命者的宪法秩序。

但有些时候,即便没有大规模的民众反抗的压力,政权更迭也会发生,因此,我们就有必要补充第三种理想类型:精英主义的宪制模式。在这一场景内,旧政府体制已经开始解体,但是普通民众却以相对消极的态度置身事外。在旧秩序内受排斥的政治和社会精英将起来填补因此出现的权力真空,在新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他们将担当起一支主要力量。

有些时候,新精英的宪法会允许旧精英保留一定程度的权力份额,而有些时候却不会如此。但是,无论具体情形如何,关键点都在于新体制是一种精英的建构,而不是革命的创造。 英国通过1911年的《议会法案》,现代福利国家所特有的再分配政治得以正当化

精英构建的宪制也有别于内部人改革宪制。在内部人宪制的场景内,政治当局仍可以维持对局势的掌控――他们做出策略性的让步,从而挫败造反运动。而在第三种场景内,现政权正在经历着严重的危机,政治当局唯有希望通过同外部精英达成精心设计的协议,才可能保留一席权力之地。

如果同内部人模式中作为责任政府之先例的务实改革立法相比,这种内部人-- 外部人的交易会形成一种看起来非常不同的宪法。第三条道路所形成的宪法通常是一部精心设计的文件,新老精英双方都在文本中定义并且承诺遵守新的游戏规则。

在起草这些文本时,政治家经常会大量地借鉴源自于他处的宪法条款――通常是那些出自于革命道路的宪法文本。精英建构的宪法沿袭革命宪法的模式,通常也会宣称表达着人民的意志。但是,尽管他们也会诉诸于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精英建构宪法的存在事实上无法追溯至任何可以相提并论的革命运动。

西班牙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佛朗哥的去世使长枪党的政权陷入一场继承危机。西班牙内战的痛苦记忆萦绕不去,由胡安・卡洛斯国王所领导的温和派决定先发制人,他们同佛朗哥的死敌形成了和解,以此避免另一场革命性的颠覆。年轻的卡洛斯国王顶住强硬派的压力,任命阿道夫・苏亚雷斯为首相,新首相则向诸多激烈的政治对手伸出橄榄枝――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当时尚属非法的共产党的领导人圣地亚哥・卡里洛。在陆军参谋长和西班牙教会主教的支持下,苏亚雷斯说服了长枪党的议会,通过了一部《政治改革法》,拉开了包括共产党在内的自由选举的序幕。由于左翼和右翼的极端势力在选举中得票寥寥无几,温和派抓住有利时机,起草了一部民主宪法,在随后的全民公投中,这部宪法得到了选民压倒性多数的支持。

选民投票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同作为革命立宪之主要动力的那种群众动员相比,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应当记住,正是卡洛斯国王的决断,在1981年挫败了一场将矛盾指向民选政府的军事,这才开启了长达一代人之久的宪法巩固的过程。

我之所以在此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精英构建的宪制同前两种理想类型的宪制面对着非常不同的正当化难题。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去诊断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三、不同宪制类型,不同的正当性难题

我们还是从革命宪制开始讲起。通过对一系列的案例加以深度研究,我将要阐释出由20世纪革命留给我们的丰富宪法遗产。

以印度为例。在印度,贫困、文盲和种姓制度无处不在,看起来应当是威权主义治下的社会气象。事实上,印度这个国家甚至没有一种共同的语言。然而,它的宪法秩序,尽管带有这种那种的瑕疵,还是在近四分之三个世纪内维持了一种充满着活力的民主生活。

这是如何发生的呢?

任何明智的回答都必须承认国大党的关键角色――由甘地和尼赫鲁所领导的革命运动,在1950年颁行了印度宪法,确立革命的成功果实。虽然南非宪法和印度宪法在具体细节上存在诸多不同,南非也呈现出一种类似成功的故事场景。这些案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视角,让我们可以理解发生在法国、意大利和波兰的欧洲国家的革命宪制。随着我们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比较研究不断推进,一种普遍的模型也将会出现。

我将这种普遍的模型称为克里斯玛的宪法化(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charisma)――在此,它会让人联想到韦伯所描述的克里斯玛的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 of charisma),这是一种有所类似但却不同的过程。

(一)克里斯玛的宪制化

就当前的讨论而言,我们只需要勾勒出这一宪制动力的两个基本面向:一个是政治的,另一个是法律的。

我们先看政治面向的动力。在第一代执政期间,宪法只是强化了革命领导人的正当性,他们最初之所以赢得权力,是因为为革命而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在战胜旧政权之前,他们要多年身陷囹圄或流亡他国。而随着第一代政治家先后谢幕,取而代之的是一大批机会主义者,他们将此前的革命政党当做通向权力之门的跳板。当然,这些日渐老迈的运动政党还是会吸引第二代的积极分子,他们致力于重振此前的革命理想。但是,即便是他们也无法主张由革命先辈所获得的那种克里斯玛型的权威。

毕竟,第一代政治家并不只是空谈革命,他们是真刀实枪地赢得了革命的斗争。但是,第二代政治家却无法获得这样的权威。除非是发生了非常特殊的例外情形,政治权威将朝着革命政治之常规化(normalization of revolutionary politics)的方向继续发展。

相反的发展将出现在法律人以及其他职业人士中间,他们尝试着解释宪法传承至今的含义。在第一代政治期间,这些职业人士都非常清楚地意识到,革命的宪法文本是一种陌生的法律创制,他们尚且没有通过数十年的专业论证而将其驯化。这也就驱使他们避免同站在共和国之巅的革命领袖做正面的对抗。但即便如此,法律人试探性的法律解释还是会为后来人奠定基础,在后世法律人看来,宪法法律将成为他们的职业技能中传承而来的看家本领。

就这样,一方是一个日渐自信的司法分支,另一方是一个日趋常规化的政治体制,当双方发生碰撞之时,双方就会展开一场激烈的斗争,争夺谁才是革命宪法遗产的最终的守护者。在不同的国家,这类斗争呈现出非常不同的形式。

但是就现在而言,我们只需要强调指出关键一点:在革命宪制的类型中,这种对宪法解释最高权威的政治--法律争夺,同走其他两条正当性之路径的政治体中出现的权力斗争是完全不同的。 麦克阿瑟与裕仁天皇

(二)精英主义的症候

我们现在思考内部人范式中的责任政府。在此框架内,如果主张他们是由建国宪法所确立之革命原则的守护者,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这种类型中,人民可以在革命剧变的时刻发出自己的声音,这种观念本身即被视为一种民粹主义的煽动宣传。

因此,法院所承担的适当角色就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法官之责,并不在于保护人民的意志免受政治投机分子的败坏,而应当让自身成为有作用的合作者,共同阐释精英统治的不断演进的传统――面对着当下的挑战,提出富有洞察力的调整历史先例的方法。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内,这种合作主义正是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法院所追求的道路。

内部改革宪制的权力运行还会遭遇到不同的挑战。不同于革命宪制,此处的威胁并不是政党的。危险在于,公众对政治精英治国能力的信心会发生逐渐衰退――与此同时,草根运动却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成功,他们将政治当局看成是总是会犯错的蠢货,根本不值得尊重。近年来,全民公投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兴起很可能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危险信号。

现在,让我们开始思考前述第三种理想类型所面对的特有难题。首先,精英建构的宪制缺乏由革命宪制或改革宪制类型所提供的正当性资源。一方面,他们不可能指望着由革命宪制所争取的那种广泛的民主正当性;另一方面,他们也缺乏长时段成功治国理政的历史,政治建制内的精英可以通过这段历史获得民众的尊重。那么,精英创造的宪法如何可能确立起它相对于更广泛范围内的民众的权威呢?

这是一道难题。

我将它称为真实性难题(authenticity problem)。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难题就在今天的西班牙上演着。虽然后佛朗哥宪法在过去一代人的时间内有着相对良好的表现,但是它始终未能让许多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信服宪法的正当性――正是因此,现在围绕着加泰罗尼亚地区独立的公投条件,形成了在马德里和巴塞罗那之间的冲突。

概而言之,上述的僵持同近期发生在英国议会和苏格兰之间的对抗很有些类似,后者也是围绕着一项有关民族独立的公投而展开的。但是,在不同的理想类型中,全民公投的法律形式却具有非常不同的意义。英国的政治当局通常总是可以跌跌撞撞地达成妥协,使得公投得出了在独立问题上说不的表决结果。

而马德里政府在的支持下,坚持认为举行全民公投本身即是违宪的。而加泰罗尼亚政府则针锋相对,以其自身的权威宣布要进行一场“非正式”――也即非法的――全民公投的计划。如果这次自行公投的结果独立获得支持,那么巴塞罗那政府是否可以运用此次公投作为一种信号,主张加泰罗尼亚地区的人民已经动员起来,他们要求革命性的突破以寻求新的宪法身份?

当前发生在西班牙半岛上的对抗,只不过是我们进入困扰着精英建构型宪法的真实性难题的引子而已。不管怎么说,西班牙宪法还是由本土精英所制定的。反观德国和日本,它们二战后的宪法都是在军事占领状态下由盟国所制定的;不仅如此,此类精英宪法在批准之时也没有经过任何通过公民表决而获得普通选民之同意的努力。在此类案例中,在军事占领状态结束之后,普通公众有什么理由要去尊重占领宪法的正当性?

有些时候,这个问题根本就是无解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美军对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占领结束之后,其占领宪法也就随之寿终正寝。

还有些时候,只有在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期之后,这个问题才浮出水面。看一下现如今的日本――安倍政府正在挑战由麦克阿瑟将军在二战后强加给日本的宪法和平条款。如果安倍此举得逞,这就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安倍由此可以发起更大的攻势,彻底将麦克阿瑟宪法贬斥为是对日本价值观的虚假表达。

这就引发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为什么德国并没有像日本那样去清算其《基本法》?

在德国,盟军占领的角色并不像在日本本土那样是压倒性的。但是,盟国的军事力量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从一开始就是由英国、法国和美国在《伦敦协定》中所规定的条件。 欧盟宪法之父:前法国总统德斯坦

《伦敦协定》载有两项关键的要求,首先,议会理事会应起草一部名为宪法的文件,其次,理事会应将宪法议案提交给德国人民,以全民公决的形式加以批准。这些要求的关键用意正在于保护宪法以避免日后受到真实性的指控。

《伦敦协定》是发给每个军事占领区的新组建政府的领导人的。但是,联邦德国新一代的政治精英拒绝了这些要求。为了强调宪法文件的临时性,他们将这部法律文件称为《基本法》,而不是“宪法”。事实上,德国《基本法》的最后一条也宣称,只有当东德和西德人民在一次新的制宪会议联合起来之时,才可能颁行一部真正的真实宪法。

西德政治精英还公然违抗盟国的要求,拒绝将他们的《基本法》提交给全民公投,原因有三:(1)公投在巴伐利亚州可能无法通过;( 2)希特勒已经败坏了这种诉诸于大众民主的声誉;( 3)他们担心此举可能会让苏联获得了相同的为东德制定一部宪法的理据。

这些抗命行动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如唐纳德・考玛斯教授所言,“民意调查显示出……大多数受访者甚至并不知道议会理事会的存在。1949年5月,一项调查也发现,三分之二的受访者无法确定基本法为何物……西德选民被剥夺了批准宪法的机会,也因此被剥夺了(如果组织起批准宪法的民主运动)他们本应当获得的宪法知识”。

在这一语境内,《基本法》中著名的“永恒条款”就呈现出一种令人费解的特质。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种矛盾的对立,一部特别强调其临时性的法律文件却又宣称人性尊严的“永恒价值”?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基本法》既宣称“民主”为一项永恒的价值,同时其支持者却拒绝该法交付公民表决?

《基本法》的真实性难题在1989年再次呈现出来。当东德的游行示威者高唱“我们是人民”时,西德的副院长恩斯特・戈特佛里德・马伦霍尔茨曾坚持主张,政府肩负着一项崇高的义务,要召集代表着全体德国人民的制宪会议,商讨出一部真正的宪法。虽然马伦霍尔茨对此做出了最令人信服的论证,但他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还有许多人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兑现《基本法》的最后一条,通过一种真正的人民行动将《基本法》转化为一部宪法。

但是,赫尔穆特・科尔却不在他们之列。科尔总理最不愿发生的事情就是,会有大批的东德共产党人和西德左翼分子进入制宪会议,挑战其政府的正当性。因此,科尔拒绝兑现《基本法》最后条款,而是通过在法律史上最为怪诞的一部国际条约操作了西德和东德的重新统一。通常说来,国际条约是由国家所协商的,用以规范缔约国之间在未来的关系。但是,《统一条约》却在民主德国签署该协议的那一刻起就取消了民主德国的存在。

然而四分之一个世纪过后,德国人已经成功地遗忘了这个事实,无论是在1949年,还是在1989年,德国的政治精英都拒绝将宪法提交给人民,让人民在深思熟虑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如何解释这种集体失忆的行为呢?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究竟是什么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纳粹浩劫的废墟中得以正当崛起,答案在于经济奇迹,而不是《基本法》。如果说在此期间要找到一个代表新德国的最重要的符号,那答案就是德国马克,而不是“永恒条款”。但随着时间的经过,德国成功地将《基本法》塑造为德国政治身份的核心要素――以至于到了1990年代,欧元取代马克并没有造成全国性的动荡,若是同样的变革发生在1960年代,势必会伴随着全民族的创伤。

同样地,德国所担当的角色,也是非常不同于此前两种类型的法院的角色。德国并没有将《基本法》植根于宪法历史上的革命成就中,因为德国根本没有革命。它也并没有像英国和英联邦其他国家的法院那样,参与到一种适度的同政治分支建制的合作事业。事实上,德国投身于公共领域内,将自身塑造为新德国对根本权利和启蒙价值之根本承诺的主要守护者。当然,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了德国人民对其主张的最高解释权的承认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当得到持续不断的讨论。

但是就本文而言,我们最好还是就此打住,重新回到我所主张的更重大的命题,也就是,通向“立治”有三种不同的道路,而不是只有一条。为了将我的论点讲得更透彻,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在欧盟当下的脆弱时刻,我的三种道路论是如何造成了欧盟所面临的独特三难困境的。 四、欧洲联盟的危机:一种文化的分析

欧盟的性质为何,争议持续至今。有些人相信,概而言之,欧盟同其他的大型联邦是可比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利坚合众国。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欧盟是独特的。

我的论点让我身处欧盟独特论的阵营内,但是我的理据却与众不同。欧洲的主要国家是沿着不同的道路结成了现在的欧盟的:德国和西班牙的宪法是精英建构型的;法国、意大利和波兰的宪法则是革命的成就;而英国宪法则出自于一种内部人改革的传统。

这样看来,也无怪乎这些国家难以找到一条走向更完善联盟的共同道路。法国人、意大利人和波兰人乐于将这种转型诉求诉诸于欧洲人民;英国人则更愿意走一步看一步;而对于德国人来说,面对着政治精英或民众运动可以正当地否决根本性的宪法承诺这一观念,他们已经完全不知所措。

美国内部并不存在着这样的分歧。从建国到内战,直至新政和民权革命,在华盛顿、林肯、罗斯福、以及马丁・路德・金与林登・约翰逊同盟的领导下,美国人民每每动员起来,反复推动了美国宪法的转型――这就是我在《我们人民》多卷本中所论证的。

那么,且看这么一个悖论:虽然现如今的美国人对福利国家的正当性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是,关于如何以适当的方式来解决这个日渐激化的争议,美国人并没有分歧。事情很简单,如果共和党内的茶党候选人赢得了2016年的总统选举,新总统就会同他在国会内的右翼盟友联起手来,通过改造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事组成,以此彻底改变宪法。一旦有自由派的大法官退休,他们的继任者就将加入最高法院内的保守派阵营,他们可以做出一系列的七比二的判决,扫荡那些在罗斯福新政和民权革命时代来之不易的宪法成就。 “欧盟人”这一身份认同能够宪法化吗?

如果美国选民在即将到来的选举中决定进一步推动这场司法革命,我当然会加入进步主义法律人的同道阵营,尽我们之所能限制最高法院司法学说的影响力。但是,作为一名学者,我却不得不承认,若是茶党总统用斯卡利亚的门徒去填充联邦最高法院,那么这同罗斯福总统要任命法兰克福特和杰克逊这样的进步主义者,通过法院填塞的策略来改造最高法院的行为看起来是非常相似的。

此处当然存在着一种历史的反讽――如果共和党人在2016年入主白宫,我们可以预见,他们会通过任命身负转型使命的大法官这一技巧而否定新政。想当年,罗斯福总统也是通过这一技巧将新政宪法化的。但是,福利国家的守护者与其纠结于历史的反讽,不如用这段时间去做更有益的事。如果他们希望保卫新政的革命成就,他们的总统候选人最好是可以赢得2016年的选举。

欧洲人则身处一种非常不同的处境。就眼下看,他们并没有向欧洲的社会民主遗产发起根本的挑战。但是,因为欧洲人来自于迥异的宪法文化,他们在处理地区间再分配的政治时就会陷入困局,而这种地区间再分配也正是所有联邦或邦联系统的典型特征。比如在美国,富裕的北方和贫穷的南方长期以来就对联邦资金的分配而展开持续斗争。但是,此类争议归争议,经由数世纪所建立起来的革命宪法遗产并不会因此分崩离析。

与此相反,当南欧的草根运动将人民动员起来,反对由布鲁塞尔和法兰克福所强加的紧缩计划时,欧盟确实有可能分裂。

欧洲人的处境则与此完全不同。他们当前并没有向其社会民主遗产发起根本性的挑战。然而,由于迥然不同的文化背景,他们往往苦于应对区域之间利益再分配的政治事务。这种再分配政治是联邦或联盟的典型特征。例如,在美国富裕的北方和贫穷的南方因联邦款项的分配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斗争。但是,这些争论不存在使历经两个世纪建立起来的革命宪法遗产解体的风险。如果面对着希腊极和其他左翼运动自外部的挑战,欧盟的政治和银行机构无法做出建设性的回应,那么由此造成的僵局将会使得欧盟更难以面对在即将到来的英国和法国选举中来自民族主义运动的分裂挑战。

如果欧洲的晚近历史能够发生一次不同的转向,那么这些正浮现出的斗争就呈现相当不同的样态。十年之前,欧盟成员国齐聚布鲁塞尔,向欧洲人民发出呼吁,通过批准《欧盟宪法条约》以追求欧洲人政治身份的宪法化。如若这一运动当时获得成功,欧洲将有更丰富的制度资源来处理当前威胁着全联盟正当性的草根运动的挑战。

学者们往往只看到,作为当下规范欧盟之基本框架的法律文件,《里斯本条约》已经基本上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的实体条款,而他们却忽视了前述的观点。无论是《里斯本条约》还是其他更为晚近的协议,都是精英建构的法律文件,它们尽其所能地回避了由欧洲各国人民通过公投所做出的自觉审议和判断。过去的十年是回避的十年,也正是因此,新兴的抗议运动可以将欧盟和欧洲中央银行说成是由冷酷的技术专家所主宰的外部势力,而欧盟的政客们只不过是充当着伪民主的装饰品。

有没有方法可以走出这一僵局?

我没有答案。

我在本文中的目的是提出诊断,而不是开药方。

但是,如果意识到我的分析存在着一个基本限度,这多少起到些安慰作用。正如韦伯所特别指出的,任何真实世界的政体都不可能完美地表达出任何一种理想类型。某一种类型可能居于主导地位――比如欧盟就是精英主义的宪制――但是特定的历史经验也会产生出来自不同范式的反命题。我希望,本文可以激发欧洲人更深入地思考当下流行在这片大陆上的多种宪法文化的独特混杂――发展出跨文化的宪法主旋律,在欧洲历史上这一危险时刻,只有这么做才最有可能维持欧盟的正当性。

现在看只有一件事是清楚的:自觉意识到欧盟宪法文化的三元困境,要好过寄望于自上而下的强行干预即可奏效的盲目前行。

(本文原刊于《英国政治学杂志》2015年5月号,原题为Three Paths to Constitutionalism-and the Crisis of the European Union。作者已授予本刊中文首发权,在本刊发表时,文章有所修改)

(译者单位: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1.韦伯未能将纳入其理论体系,对此根源的深刻分析,参见Kalyvas(2008,65~78)。

2.关于这一进路的努力,参见Ackerman(1980)。

3. Murkens,2014.

4. Fernandez-Miranda与Fernandez-Miranda,1995;Linz与Stepan,1996,Maravall(1982)强调大规模的罢工对这一进程的推动作用,但其并不否认我的基本观点。

5. Ackerman,即出.

6. Gardbaum,2013;Stephenson,2014.

7. Ackerman与Matsudaria,2014.

8. Ackerman,2008.

9. Kommers,即出,1,第三章。

10. Mahrenholz,1992.

11. 对此强有力的批评,参见Jaggi(2012).

12. Collings,2016;Hailbronner,2014.

13. Ackerman,1991,1998,2014.

14.Ackerman,2014,311~40.

15. Ackerman,1988.

参考文献:

1.Ackerman, Bruce. 1980.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2.1988. Transformative Appointments. Harvard Law Review 101: 1164~84.

3.1991, 1998, 2014. We the People, Vols. 1~3.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4.2008. Populismus heisst Angst vor dem Volk. In Die Alte und die Neue Welt, edited by Bernd M. Scherer and Sven Arnold, 127~37. G?ttingen: Wallstein Verlag.

5.forthcoming. Three Paths to Constitutionalism. Manuscript on file with author.

6.Ackerman, Bruce, and Tokujin Matsudaira. 2014. Dishonest Abe. Foreign Policy. Available from http:///2014/06/24/dishonest-abe/, accessed 6 February 2015.

7.Collings, Justin. 2016. Democracy’s Guardia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Fernandez-Miranda, Alfonso, and Pilar Fernander-Miranda. 1995. Lo que el Rey me ha pedido. Madrid: Plaza & Janes.

Gardbaum, Stephen. 2013. The New Commonwealth Model of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9.Haibronner, Michaela. 2014. Rethinking the Rise of the German Constitutional Cour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12: 626~49.

10.Jaggi, Stefan. 2012. The Forgotten Revolution?, J.S.D. dissertation.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11.Kalyvas, Andreas. 2008. Democracy and the Politics of the Extraordina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2.Kommers, Donald. forthcoming. Germany’s Constitutional Odyssey. Manuscript available from author.

13.Linz, Juan, and Alfred Stepan. 1996.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4.Mahrenholz, Ernst. 1992. Die Verfassung und das Volk. Munich: Siemens Stiftung.

15.Maravall, Jose. 1982. 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in Spain.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3篇

目标内容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识记理解运用震荡中的法国法国人民为争取共和制所经历的艰难历程养成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能对所学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概括和阐释。比较两部宪法出台的背景、内容,找出异同点,培养学生归纳分析问题的能力。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为参照,认识法国、德国法治化的基本脉络。情境再现,分析材料。通过学习,搭建知识框架。结合法德两国在当时的国内形势、阶级力量的对比以及当时欧洲的民主思潮等多方面因素去探寻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历史渊源,从而使学生掌握知识由浅入深,学习过程由简单记忆到主动探究。根据法兰西共和历程等基本史实,培养学生学习法国人民为进步事业勇于斗争的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并积极投身到现实生活的民主实践中去,正确积极地使用自己的民利。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评价德国和法国的民主政治,尽管其有很多不完善或保守之处,但民主政治的确立仍是历史的一股进步潮流,是值得肯定的。“一票共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基本内容脆弱的德国民主《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基本知识。

一、三维教学目标二、重点和难点重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具体内容难点:分析比较两国民主政治的特点,并能结合其国内外气势探究其原因三、教学方法谈话法、问答法、探究法,可制作多媒体课件增强直观性并激发学生兴趣。四、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师:同学们知道现任的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吗?生:法国总统是希拉克,德国总理是施罗德,他们曾多次到中国访问。师:对,法德两国是欧盟的的重要成员国,与中国的关系密切,两国元首曾多次到中国进行友好访问。大家知道这两国的国体和政体吗?生:法国和德国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都实行资产阶级代议制。师:那么两国的国体和政体是怎样形成的呢?生:不知道。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第3课《民主政治的扩展》,通过这一课的学习,大家就会清楚法国和德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渊源了。二、讲授新课(一)法国的1875年宪法1、历史背景——震荡中的法国⑴政局动荡不安问:自1789年以来,法国政局是如何变换的?答:大革命——拿破仑第一帝国——波旁王朝复辟——七月王朝——法兰西第二帝国——巴黎公社——梯也尔任总统——麦克马洪任总统⑵德军占领法国部分领土: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在普法战争中获胜的德军还占领着法国近20个省。⑶人民革命力量较强大;一些大城市的人民还掌握着武装。⑷共和与帝制的斗争激烈:各派政治力量围绕着共和与帝制的政权形式问题展开了反复较量。①在国民议会中的议席情况:保皇派占430个席位,共和派只有200个席位。②保皇派内部:分三个派系,但有共同目标,即,都分别推出自己的王位继承人。③梯也尔任总统:问:梯也尔是什么人?答:是镇压巴黎公社的刽子手,是保皇派。问:梯也尔任总统后想干什么?答:想,但又不敢贸然废除共和制。问:他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答:他属于保皇派,但又害怕巴黎公社革命重演。问:他采取的措施有哪些?答:他一方面继续疯狂破坏“国际工人协会”组织,野蛮屠杀巴黎公社战士,取消出版、结社自由,制造白色恐怖;另一方面建立了一个“没有共和派的共和国”。问:梯也尔结果如何?答:1873年,他被迫辞职。问:为什么?答:保皇派不能容忍其畏首畏尾的态度,共和派猛烈抨击其保守倾向。④麦克马洪任总统:问:麦克马洪属于哪一派人?答:保皇派。问:他上台后采取了什么措施?答:直接着手。甚至定制了迎接国王的轿式马车,缝制了国王的礼服,准备发动。问:他的计划成功了吗?答:没有成功。问:为什么?答:第一,广大工人群众、士兵及资产阶级共和派强烈反对帝制拥护共和。第二,保皇派内部分歧。2、宪法的通过——“一票共和”请问:为什么叫“一票共和”?答:因为国民议会仅以一票多数通过。问:说明了什么问题?答:说明当时保皇派势力也很强大。问:宪法是何时通过的?答:1875年1月国民议会通过。老师总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通过,使共和政体在法律上得以确立起来。3、宪法的内容师:请同学们阅读课文,思考法国1875年宪法主要有哪些内容?学生阅读课文。师:1875年宪法对总统权力作了怎样的规定?生:1875年宪法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师:哪些权力?生:任职7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有权任命文武官员、缔结条约、实行大赦等;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师:对议会是怎样规定的?生: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内阁要对参议院负责。师:你知道法国的国歌和国庆日吗?法国1875年宪法是怎样规定的呢?生:法国国歌是《马赛曲》,法国国庆日是7月14日。师:你知道法国国歌和国庆日的历史由来吗?学生能说出则加以表扬赞赏,如说不出,则布置其课后查阅相关资料,下节课交流。师:法国1875年宪法还有什么规定呢?生:把“政府的共和国形式”等内容写入了宪法之中,从而在法律上阻断了保皇派复辟的可能。4、宪法的影响师:法国宪法的颁布有什么影响呢?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有什么积极的意义,请同学们思考。生:确立了共和政体,符合时代的潮流,是法国工业革命完成后进入工业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必然结果。师补充: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帝制独裁相比,共和体制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它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师:这部宪法又有什么局限性呢?生:宪法中规定总统和参议院的权力很大,这是保皇派和资产阶级共和派相妥协的产物。法国共和政体没有因为1875年宪法的颁布而巩固。为巩固共和政体,共和派人士还需进行长期顽强的斗争。师:法国的共和政体确立了,那么德国的民主制度又是怎样确立的呢?(二)德意志帝国宪法——脆弱的德国民主1、历史背景⑴德意志的统一师:德意志是怎样统一的?生:俾斯麦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击败了丹麦、奥地利和法国。师:(引导学生看P117俾斯麦图)这三次王朝战争有什么影响?生:击败了上述三国,还使德国资产阶级被容克贵族阶级的巨大威所震慑,从而为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师:德意志帝国是怎样成立的?生:1871年1月,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巴黎近郊的凡尔赛宫镜厅加冕为皇帝,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师;帝国宪法是何时颁布的呢?生:1871年4月。帝国宪法的通过,确立了德意志帝国立国的基本原则。2、帝国宪法的内容⑴国体——联邦制国家师:宪法规定帝国为联邦制国家,国家的组成情况如何?生:由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等22个邦和3个自由市组成。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如何?生:帝国政府掌握军事、外交、海关和银行立法、征收间接税、颁行民法及刑法等权限,各邦则保留了一些自治权。⑵政体——君主立体①皇帝师:德意志皇帝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权力?生:“联邦主席由普鲁士国家担任,称德意志皇帝”。是国家的元首,拥有任命官吏、创制法律、统率军队、决定帝国对外政策以及主宰议会等大权。②宰相宰相只对皇帝负责,在内阁中拥有绝对权力。③议会师:议会由哪两部分组成?生: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组成。师:请同学们阅读课文,介绍一下这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生:联邦议会是帝国的最高机构,实际上是拥有权力的上议院,其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共58人,其中普鲁士代表17人,操纵着联邦议会。帝国议会由普选产生,但作用很小。3、德意志帝国性质师:1871年宪法表明德意志帝国是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呢?生:德意志帝国是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联合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国家。4、评价师:怎样评价德意志帝国的成立及其宪法的颁布呢?⑴局限性师:请同学们阅读课文,指出其局限性。生: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容克贵族占主导地位,资产阶级则次之。(分析理解马克思的一段话)⑵进步性师:帝国成立和宪法颁布还是有进步意义的,请问有什么进步性呢?生:是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的标志。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三)总结师:我们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学习,知道了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那么,资产阶级代议制度是何时通过何种方式确立的呢?生:19世纪70年代,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通过革命战争或和平改革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师:资产阶级代议制有何特征?生:以选举和议会立法为主要特征。师总结:资产阶级代议制度,使欧洲启蒙运动的民主思潮由理论付诸实践,从政治体制上对君主专制政治予以否定和替代,成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大厦的顶梁柱。师:尽管资产阶级代议制维护的仍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且在欧美部分国家尚未成熟,但仍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请问有什么意义?生: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欧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不断扩大政治民主,日益健全代议制度,调节、缓和了矛盾,稳定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秩序。师:资产阶级代议制在欧美不断扩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有没有影响呢?生:有。师: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潮流,资产阶级代议制还扩展到了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三、课堂小结本节课我们学习了民主政治的扩展,在法国和德国都确立了民主制度,尽管还有局限性,但是毕竟是重大进步,对两国都产生的重大影响。资产阶级代议制度在欧美及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不断扩展和完善,对人类社会的民主政治的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德意志帝国宪法背景通过内容影响背景通过内容评价法国1875年宪法确立方式主要特征对欧美的影响对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影响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和扩展五、板书设计

民主政治的扩展六、反馈练习一、选择题1、法国大革命①是比较成熟和彻底的革命②了波旁王朝后建立了第一个共和国A、①②B、①C、②D、都不正确2、法国的共和制政体确立的标志是A、普法战争B、法兰西第二帝国瓦解C、拿破仑下台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3、法国“一票共和”说明了当时除共和派外哪一派别很强大A、保皇派B、自由派C、民主派D、保守派4、关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共和派与保皇派激烈斗争的结果B、该宪法规定行政权归于总统,由选举产生C、标志着法国确立了资本主义共和政体D、该宪法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了参与政权的机会,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5、在1875年宪法中关于法国立法权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B、议会议员由选举产生C、总统享有创立法律之权D、内阁部长享有立法权6、法兰西共和政体确立的深远意义在于A、杜绝复辟势力B、了帝制C、确立了民主政治D、促进了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7、19世纪中期,德意志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实现国家的统一,其首要的目的是A、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B、夺取海外殖民地C、开展商业争霸战争D、建立欧洲大陆的霸权8、下列法律文件中,规定内阁对君主负责的是A、英国1689《权利法案》B、1787年美国宪法C、德意志帝国宪法D、法国1875年宪法9、一位伟人指出“俾斯麦依照自已的方式,依照容克的方式,完成了历史上的进步事业……”,这一事业指A、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B、完成德意志的统一C、领导资产阶级革命D、进行殖民扩张10、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说:“德意志帝国与其说是建立在铁和血上,不如说是建立在煤和铁上。”这句话强调了A、容克地主控制煤铁等矿产资源B、工业化是德国统一的物质基础C、从法国夺取了阿尔萨斯和洛林D、普鲁士凭借王朝战争实现统一11、俾斯麦的三次王朝战争击败的三个国家是A、英法美B、英法意C、丹麦、奥地利、法国D、挪威、丹麦、法国1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是在A、1894年B、1866年C、1871年D、1875年13、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实行A、君主立宪制B、封建君主制C、议会共和制D、三权分立制14、下列现象与德意志帝国没有关系的是A、成立于法国凡尔赛宫B、实行君主立宪制C、具有军国主义的传统D、皇帝“统而不治”15、资产阶级代议制的主要特征是A、革命或改革B、战争与和平C、选举和议会立法D、君主专制与民主共和二、材料解析题16、阅读下列材料: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第六条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十七票巴伐利亚六票萨克森四票符登堡四票巴登三票黑森三票梅格棱堡许威林二票布伦斯维克二票(其余各邦都只有一票)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第十八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请回答:⑴这部宪法是哪国的宪法,何时通过?⑵帝国法律的创制权属于哪个机构?⑶从联邦议会成员代表组成情况可以看出,联邦议会由哪个邦操纵?⑷从材料中可看出德意志皇帝有哪些权力?三、问答题17、当时法国社会的保皇势力强大,这晨1875年宪法中有何反映?参考答案:1-5ADABD6-10DACBB11-15CCADC16、⑴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4月通过。⑵德意志皇帝。⑶普鲁士操纵联邦议会。⑷是国家元首,可任免官吏、创制法律、决定对外政策、主宰议会等17、⑴宪法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举例略)⑵参议院的权力很大。(举例略)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4篇

“范跑跑事件”是一个思想道德伪议题

传媒行使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时,对议题的选择很重要。政治家科恩在1963年出版的《报纸与外交政策》一书中指出,报纸“虽然不是每次都能很成功的告诉人们想什么,但是在告诉读者该想些什么上出奇的成功”。这实际上指出传媒的议题设置功能。所谓议题设置,就是在特定的一系列问题或议题中,那些得到媒介更多注意的议题,在一段时间内将日益为人们所熟悉,它们的重要性也将日益为人们所感知,而那些较早得到媒介注意的议题将日益为人们所淡忘。②议题只要符合社会情境,就能对当下思想具有重大启蒙作用,或对流行思潮具有改弊纠偏功能。传媒的目的就是敏锐抓住此种议题,进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反响。

(一)合理的思想道德议题特点。首先,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变动时期,人们许多思想问题都与对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发生误解或认识不足有关。因此,议题要具备政策导向作用,从宏观上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展开关注和引导。

其次,具有可争辩性。即多数人对议题有模糊认识,这时廓清议题对引导社会思潮就具有重大作用和现实意义。如改革开放之初广为争论的大学生张华跳入粪坑救老农的事件,就体现新风与旧习的斗争,进而能澄清整体性的社会迷失。

再次,符合基本的思想道德底线。底线以下的问题是不能争论的,不能拿一个根本不成立的伪道德命题来争论,如要不要见死不救,要不要背信弃义?纠缠在伪道德的命题争辩中,不但不能提升整体性的道德水准,还会降低人们对道德的认识水平,模糊人们本已清晰的道德视界。

(二)“范跑跑事件”不是合理的思想道德议题。笔者觉得,以上述标准来看,“范跑跑事件”不是合理的议题。

首先,它不具备政策导向价值。汶川地震赈灾期间,党和国家的最大的政治和政策就是“救人”。温总理不断强调:“只要还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倍的努力。”范美忠临难独自脱逃,无论如何都不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充其量只是个体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从“范跑跑事件”衍发大规模的传媒讨论,背离了国家抗震救灾的政策大方向。

其次,它不存在认识模糊性。人们对“范跑跑事件”的定性,早有答案。人们在赈灾中的表现,也说明了整体性的道德认识要高于范美忠的个体道德认识。范美忠对自己逃脱行为的认识,不过是万千个体思想中的一种特例,展示这种争辩,缺乏全局性的导向价值。

最后,它不符合基本的道德底线。应不应该在地震中救人的争论,是一个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底线之下的争论。它不但没有起到提升人们思想道德素养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心中阴暗的心理,降低整体性的道德水准。

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面临挑战

从“范跑跑事件”可以看出某些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弱化。首先,某些传媒重情绪宣泄功能,轻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范跑跑事件”中,传媒更多地在发挥精神减压阀的作用,把汶川地震在人们心中引发的压力,通过对范美忠的报道发泄出来。“范跑跑事件”并未成为一种有思想政治教育意义的典型范本。情绪宣泄并不等于思想政治教育。某些传媒庸俗理解了思想道德教育功能,缺乏承担整体性社会思想改良和公民理性构建使命的责任感。

其次,某些传媒的报道只停留在“客观”反映转型期社会的功利思想,却不采取合理策略进行引导。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多样化发展,不时产生出“雷锋做好事该不该”、“用胸口堵机枪到底明智不明智”等讨论,这标志着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于金钱和道德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反思,恰可以成为传媒构建新时期思想道德秩序的重要切入口。但是某些传媒对此的报道却只注重表面的热闹和喧嚣,并未揭开隐匿其后的思想根源,把简单的道德判断引向恶搞式的诡辩,放弃对基本道德观的引导和教育。

再次,某些传媒的娱乐功能遮盖了思想道德教育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传媒更加重视娱乐功能。具有道德范本价值的事件往往被当成简单的娱乐事件来炒作。像让人大跌眼镜的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就让范美忠和郭松民坐在一起讨论,主持人有意以话题相激,让两人争吵起来,取得收视效果。从表面看是对“范跑跑事件”的争论,实际上忽视对事件终极价值的道德评判,转而注重对当事双方的娱乐性争辩。重要的表现就是伪事件、伪话题正在逐渐增多,它们打着思想教育的幌子,行娱乐闹剧之实,不进行有建设意义的传媒构建,而沉溺于作秀式的传媒表演,从看似有意义的事件中展开伪教育活动。杨丽娟事件、艳照门事件、范跑跑事件都在此列。

第四,某些传媒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弱化。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人的自尊需要和自我价值需要是产生积极性的主要源泉。尊重教育对象的人格和首创精神,理解他们的人生追求,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人们的积极性。范美忠本人有行使自己自由的权利,可以选择在地震来临时该跑还是不跑,而且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如果传媒不把范美忠作为议题,他也不过是万千人中的普通一员,比他道德更加恶劣的人大有人在,并不值得如此大规模地口诛笔伐。传媒的失误在于把他搬上舞台,无限炒作,并为之展开伪道德审判。

最后,网络媒体对传统大众媒体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有负面影响。在网络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传统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易受网络媒体的影响,在报道议程上趋近网络热点和热帖,并以此为新闻价值的评判标准。由于网络传媒彻底的民间性和话语的非理性特征,容易改变传统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的立场,进而发生网络媒体和非网络媒体的集体狂欢,并发展成价值判断力部分丧失的集体晕眩。

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弱化,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首先,间接助长整体性的社会非理性情绪。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科学民主精神明显增强,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对于同一事件,人们的看法丰富多彩,但是其中会有非理性的成分。像对“范跑跑事件”的群体争论,感性多于理性,情绪性发泄多于思想性探讨。而传媒不但没有阻断这种非理性的发泄,反而推波助澜,主动加入对范美忠的口水攻击之中,就是典型的传媒误导。

其次,议题设置发生偏颇,会导致对具有主流意义事件的忽视。汶川地震赈灾期间,有比“范跑跑事件”更值得关注的事件,如灾后重建、校舍质量、捐款审计都需充分被关注。关注主流意义的事件,更有助灾后生产秩序和精神秩序的重建。让“范跑跑事件”占据报道的主要时间和空间,影响到人们对主流意义事件的关注,没有发挥传媒对灾后人们生产、生活的正向构建作用,它未产生启蒙,却导致了屏蔽――屏蔽了更有意义的事件。

提升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策略

首先,提升传媒自身思想政治素养,加强对传媒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传媒所反映的内容及其对人的思想的影响是复杂的,既有积极有利的一面,也有消极不利的一面。不同的信息使传媒的教育作用可能出现相互抵触相互干扰的矛盾现象,所以要加强对传媒的自身管理,其中提升媒介思想政治素养是重中之重。媒介思想政治素养既包括政治、法律、政策素养,也包括业务素养,更包括道德素养。仅仅是道德观素养,就应包括集体主义、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素养。“范跑跑事件”中反映出的正是这些基本的道德观念,某些传媒不但不去探寻事件背后的道德意义,反而用娱乐的方式炒作,本身就反映出自身思想道德素养的淡漠。在传媒报道中修好思想政治内功,才是传媒对外报道的理性基础。

其次,网络传媒与传统传媒要和谐共振,走好平衡木。网络传媒是双刃剑,很多具有道德评判意义的事件,都是通过网络传媒最先传达的,其中有许多有非理性色彩的、借道德大旗行作秀之实的事件。网络通过BBS论坛和热贴的形式把负面的狂躁情绪传染给传统媒体,因而造成更大规模的思想混乱。6月20日,同人民日报社编委会谈话时鲜明指出,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网络传媒和传统传媒的和谐共建关系,既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也要主动进行内容把关。既要发挥网络传媒对传统传媒的舆论监督和信息促进作用,也要发挥传统传媒对网络传媒的思想引导和理性疏导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的舆论文化环境。

再次,报道涉及道德评判意义的事件时,要讲究方式方法。传媒对公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要选择合适的议题,善于发掘议题中关乎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的因素,而忌讳无限扩展,纠缠在细枝末节和无聊的内容上大加发挥。有些则要讲究报道时机,不能一味追求时效,一哄而上。传媒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原则就是要有建设性的帮忙,不能无原则性的起哄。另外,在具体报道过程中,防止用单一的娱乐化思维看待问题,事关道德立场的事件还该交给道德法庭进行严肃判决,而不能放在T型台上作秀唱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严肃的事情,关乎国计民生,乃传媒重要职责所在,不能有半点马虎或用娱乐的方式进行炒作。

注释:①张耀灿,陈万柏编.《思想政治教育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范跑跑事件 传媒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这个论断鲜明地说明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传媒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以传媒为载体,就是通过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电脑等工具,向人们传输思想教育内容,使人们在接受广泛的社会信息的同时。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在新时期,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服务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总任务。利用赞赏、激励、批评、监督等手段,制造和形成正确的舆论,以调节和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范跑跑事件作为一桩典型的事关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感的突发事件,可成为我们反思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切入口。

一、范跑跑事件是一个思想道德伪议题

传媒行使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时,对议题的选择很重要。所谓议题设置,就是在特定的一系列问题或议题中,那些得到媒介更多注意的议题,在一段时间内将日益为人们所熟悉,它们的重要性也将日益为人们所感知,而那些较早得到媒介注意的议题将日益为人们所淡忘。议题要符合社会情境,就能对当下思想具有重大启蒙作用,或对流行思潮具有纠弊改偏功能。传媒的目的就是敏锐抓住此种议题,进而一石激起千斤浪,引发社会反响。

1 合理的思想道德议题特点

首先,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变动时期,人们许多思想问题,都与对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发生误解或认识不足有关。因此,议题要具备政策导向作用,从宏观上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展开关注和引导。

其次,具有可争辩性,即多数人对议题有模糊认识。这时廓清议题对引导社会思潮就具有重大作用和现实意义。

再次,符合基本的思想道德底线。底线以下的问题是不能争论的,不能拿一个根本不成立的伪道德命题来争论,如要不要见死不救,要不要背信弃义?纠缠在伪道德的命题争辩中,不但不能提升整体性的道德水准,还会降低人们对道德的认识水平,模糊人们本已清晰的道德视界。

2 范跑跑事件不是合理的思想道德议题

首先,它不具备政策导向价值。汶川地震赈灾期间,党和国家的最大的政治和政策就是“救人”。范美忠临难独自脱逃,无论如何不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的,充其量只是个体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从范跑跑事件衍发大规模的传媒讨论,背离了国家抗震救灾的政策大方向。

其次,它不存在认识模糊性。人们对范跑跑事件的定性,早有答案。人们在赈灾中的表现,也说明了整体性的道德认识要高于范美忠的个体道德认识。

最后,它不符合基本的道德底线。应不应该在地震中救人的争论,是一个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底线之下的争论。它不但没有起到提升人们思想道德素养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心中阴暗的心理,降低整体性的道德水准。

二、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面临挑战

从范跑跑事件可以看出某些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弱化。

首先,某些传媒重情绪宣泄功能,轻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范跑跑事件并未成为一种有思想政治教育意义的反面典型范本。某些传媒庸俗理解了思想道德教育功能,缺乏承担整体性社会思想改良和公民理性构建使命的责任感。

其次,某些传媒的报道只停留在“客观”反映转型期社会的功利思想,却不采取合理策略进行引导。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多样化发展,不时产生出“雷锋做好事该不该”、“用胸口堵机枪到底明智不明智”等讨论,这标志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于金钱和道德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反思,恰可以成为传媒构建新时期思想道德秩序的重要切入口。但是某些传媒对之的报道却只注重表面的热闹和喧嚣,并未揭开隐匿其后的思想根源,把简单的道德判断引向恶搞式的诡辩,放弃对基本道德观的引导和教育。

再次,某些传媒的娱乐功能遮盖了思想道德教育功能。具有道德范本价值的事件往往被当成简单的娱乐事件来炒作。从表面看是对范跑跑事件的争论。实际上忽视对事件终极价值的道德评判,转而注重对当事双方的娱乐性争辩。重要的表现就是伪事件、伪话题正在逐渐增多,它们打思想教育的幌子,行娱乐闹剧之实。不进行有建设意义的传媒构建,而沉溺于作秀式的传媒表演,从貌似有意义的事件中展开伪教育活动。

第四,某些传媒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弱化。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尊重教育对象的人格和首创精神。理解他们的人生追求,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人们的积极性。范美忠本人有行使自己自由的权利,即可以选择在地震来临时该跑还是不跑,而且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如果传媒不把范美忠作为议题,他也不过是万千人中的普通一员,比他道德更加恶劣的人大有人在,并不值得如此大规模地口诛笔伐。传媒的失误在于把他搬上舞台。无限炒作,并为之展开伪道德审判。殊不知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传媒不但没有起到对民众道德提升的作用,反而连起码的尊重人、理解人的思想道德任务都放弃了。某些传媒对范美忠大肆谩骂,随意使用“可耻、”的字眼,实际已经偏离思想政治教育的轨道,在用一种“非道德”攻击另一种“非道德”,走到非人本的一面去了。

最后,网络媒体对传统大众媒体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也在弱化,甚至有负面影响。由于网络传媒彻底的民间性和话语的非理性特征,容易改变传统纸媒和电媒的立场,进而发生网媒和非网媒的集体狂欢。并有可能发展成价值判断力部分丧失的集体晕眩。

其一,有可能间接助长整体性的社会非理性情绪。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科学民主精神明显增强,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对于同一事件,人们的看法丰富多彩,但是其中会有非理性的成分。如网络上动辄兴起的通缉令事件,就是非理性思想的外在表现。传媒如果不能很好的履行目标导向、政策导向、舆论导向的功能,整体性的社会非理性情绪不但不会消亡,还会潜滋暗长。

其二,议题设置发生偏颇,会导致对具有主流意义事件的忽视。汶川地震赈灾期间,有比范跑跑事件更值得关注的事件,如灾后重建、捐款审计,都需充分被关注。关注主流意义的事件,更有助灾后生产秩序和精神秩序的重建。让范跑跑事件占据报道的主要时间和空间。影响到人们对主流意义事件的关注,没有发挥传媒对灾后人们生产、生活的正向构建作用,它未产生启蒙,却导致了屏蔽――屏蔽了更有意义的事件。

三、充分发挥传媒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策,略

首先,提升传媒自身思想政治素养,加强对传媒的宏观

管理和指导。传媒所反映的内容及其对人的思想的影响是复杂的,既有积极的有利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不利的一面。不同的信息使传媒的教育作用可能出相互抵触相互干扰的矛盾现象。所以要加强对传媒的自身管理,其中提升媒介思想政治素养是重中之重。媒介思想政治素养既包括政治、法律、政策素养,也包括业务素养,更包括道德素养。仅仅是道德观素养,就应包括集体主义、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素养。范跑跑事件中反映出的,正是这些基本的道德观念。某些传媒不但不去探寻事件背后的道德意义,反而用娱乐的方式炒作,本身就反映出自身思想道德素养的淡漠。在传媒报道中修好思想政治内功,才是传媒对外报道的理性基础。

其次,网络传媒与传统传媒要和谐共振,走好平衡木。网络传媒是双刃剑。很多具有道德评判意义的事件,都是通过网络传媒最先传达的,其中有许多有非理性色彩的、借道德大旗行作秀之实的事件。网络通过BBS论坛和热贴的形式把负面的狂躁情绪传染给传统媒体,因而造成更大规模的思想混乱。2008年6月20日,同人民日报社编委会谈话时鲜明指出,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因此,我们既要发挥网络传媒对传统传媒的舆论监督和信息促进作用,也要发挥传统传媒对网络传媒的思想引导和理性疏导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的舆论文化环境。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法治;合法性;判准;教义性概念;诠释性概念

由于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实践和政治机制,因此很多理论家认为,法治理想(the ideal of rule oflaw)是法律实践所应具备的道德品格。然而这种道德品格应该落实在何处,这个问题使法治同其他政治理念,如平等、正义等,面临同样的理论困境。从概念分析的角度来讲,法治理想是一种积极的道德要求和评价,是对法律和法律论证的独特结构的一种限制。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为何,以及道德在何种理论程度上影响法律的自主性及实践目标,仍然是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这些难题促使我们回到关于法律是什么、合法性(legality)标准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的关注上。

这些难题要求我们区分政治的法治观和教义性的法治观。政治的法治观将法治作为政治道德实践的形式或工具,而忽视了法律自身的结构。而教义性的法治观则通过在法律的自主性和法律的道德目标之间寻找平衡,来确定法治的道德意涵。哈特、富勒和德沃金等人都做出了这样的理论尝试。在对这三个理论家的法哲学基本立场和法治观念做一个初步的分析之后,本文主张,德沃金对法律的教义性概念的分析更好地展现了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结构,提供了与法律本旨相融贯的合法性标准,在教义性概念基础上的法治观能更好地澄清法律的道德意义。

一、法治作为一个道德争议概念

(一)法治的道德意涵

法治是对法律的一些道德要求,它能引起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感。这既符合我们的常识,也正式或非正式地体现在政府官员和法律自身的各种主张之中。然而,人们常常忽视了法治这一道德理想所承载的道德负担,也把法律之治同良法之治(rule of good law)混为一谈。对于这种道德要求的内容是什么,人们意见并不一致。有人会主张法治应该体现正义的要求,然而对于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答案的多元性甚至超出了法治的含义的多样性。还有人会主张法治就是一系列形式要求,以保证政府不以法律为工具去作恶。比如,法律要公开,让每个人都能以最小的成本知晓。这种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即使法律达到了这些形式要求,法律的内容仍然可能会违反道德要求。

这些争论显示了法治这个概念的争议性。如果法治是不可企及的道德标准,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追求这种政治理想?如果法治是已经在法律实践中落实的道德标准,比如法治就是人的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那么法治就不是一种理想,而是法律的构成性要素。法律的构成性要素是法律的必要成分,它要么体现在宪法条款中,要么是在刑法之中,这是法律的本职工作,并不值得我们专门将之视为一种理想。这些困惑产生于我们对生活世界和社会世界的理解中出现的混淆。法治的争议性,部分是来自于法律概念的争议性,如果我们能对法律的概念做出全备的说明,我们就可以期待挖掘出法治最为重要的概念特征,从而促进我们对于法律实践的反思。

(二)法律的概念

法治理念引起人们极大兴致同时又是极大困惑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我们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这种理念。法律并不单是以政治统治的方式而发挥作用,而是以一种体系的、自主性的方式影响普通人和法律人的推理,这对于后者来说尤为重要。其次,为什么需要法律来统治,这个证立性的问题引发了大量政治哲学立场,理论家尝试通过说明法律统治的正当性来挖掘法治的政治意涵。所以,关于法治的讨论,法理学与政治哲学视角缠绕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法治这个词所承载的道德意义。在复杂的政治实践中,法治被附加了多重要求,它既与政治统治的模式有关,也来自于法律自身的特性。按照Jeremy Waldron的分析,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看:(1)它选择了关于统治的一系列复杂的(有时是相互竞争的)相关观念,诸如政府要受制于法律限制,法律平等的观念(面向所有人的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在预先制定的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统治的重要性;(2)它对上述这些观念的重要性进行说明,例如,一方面通过公开和预先公布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是自治,来做出说明;(3)它通过把讨论中的统治体系描述为一个法律体系的方法将那些观念联系起来。

按照Waldron的观点,前两个内容是与政治哲学有关的,它需要说明统治建立的基础是什么,为什么统治应该受到一些约束,为什么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统治可以减少成本。但第三个角度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否则是不完整的。法治观念与关于法律概念的一般性讨论有关吗?法治概念的复杂性和争议性不只是体现为法律自身的问题,它与政治安排和人性等都有关。但关于法治的讨论,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体现为如下的追问:法律的治理是如何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社会规范,比如道德和宗教,法律的规范性基础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关注人们参与法律实践的视角,人们通过法律而追求的那些特定的目标。因此我们要对两种法治观做出区分:政治性的法治观――法治是一些关于统治的美德和效果的标准;教义性(doctrinal)的法治观――法治与法律的深层结构之间存在着概念上的联系。

这种兼具诠释性和教义性的双重视角成为二十世纪法哲学繁荣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也使法哲学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理论领地,在这个领地中,法治这个概念展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复杂性,同时也让我们对法律的道德意义的理解更为多样。因此,二十世纪法哲学的争论所承担的使命,在法治这个问题上很好地展现了出来:它致力于展现法律世界那些为人所忽视的复杂性和深层结构,从而促进我们形成对社会的更佳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关注合法性这个概念。本文将远离政治性的法治观,而进入教义性的法治观的诸种理论内部,寻找一种合宜的解决方案。

二、哈特的合法性理论

(一)合法性价值的独特性

无论是合法性还是法治,都体现为对我们的社会实践的评判标准,承载着人们的价值诉求。然而,合法性价值的讨论不同于法治这种价值,前者限于一种教义性的理论语境之中,而体现为判准性和教义性两种要求。合法性的判准性指的是我们要探究那些使得特定规范性内容成为法律的标准,这些标准或者来自于社会事实,或者来自于其他的一些规范性考量。合法性的教义性要求指的是,我们要探求那些被确定为法律的规范性内容是如何嵌入真实的生活世界,并改变世界的规范性状态,比如可能会延展到道德世界,以道德上有意义的方式影响人们的行动。

本文的重点在于探讨教义性的法治观视野下,哪种合法性价值的理论主张能够对法治这种理想做出最好的说明。法哲学家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概念关联的厚度给出了不同说明,体现了他们对于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角色的理解上担负着不同的理论承诺。我们已经看到,没有法哲学中基本概念的讨论,我们就无法展现法治的那些要求的真正意义。在法哲学的讨论框架之内,存在着三种有代表性的理论主张,来解释法律实践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澄清法治这一道德目标的涵义。哈特的法哲学中的一些基本主张可以展现合法性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

(二)承认规则与合法性

H.L.A.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贯彻了一种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论,这种立场主张法律是独立于道德的自主性社会实践,这个主张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之一。法律的产生是人们的社会实践的结果,不是社会的本体存在,而是一种社会建构。人们的社会实践本身具有历史性,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与道德在实践中相互交织,且共享许多价值追求,比如对人的行为的指引。然而,法律在本质上不同于实质性的道德,而且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关联。在哈特看来,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存在最终是由什么决定,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无需诉诸道德论证。

在复杂论证的基础上,哈特发展出了一套独特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法律是一种规则实践,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这个结构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实践来说至关重要。承认规则作为维持整个法律体系正常运作的中枢神经,存在于法官普遍接受和默认承认规则之地位的司法实践之中。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简单社会经过一些复杂的转化,从只有初级规则的前法律社会进入了两种规则结合的法律体系,这个转化过程的历史动机在于改变课予义务的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和无效率等缺陷。而其社会动机则来自于人们的诠释性姿态,即反思批判的态度。对一种有序的、组织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寻求,促使人们选择更具确定性、动态和效率的承认规则的统治。

由此可以看出哈特合法性理论的基本观点。首先,承认规则决定了课予义务的初级规则的效力,而承认规则的效力基础在于法官的实践,这解决了合法性的判准性问题。其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而分享着社群的社会目标,在我们对重大社会目标的追求上,法律总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法律的这种功能性角色是道德中立的,人们在内在视角下,以法律为指引参与到社会合作之中,这种内在立场塑造了人们的规范性态度,然而这是一种不同于道德实践的规范性态度,换句话说,法律实践建立了一种独立的规范性领域,对于法官尤其如此。

(三)法治的消极性命题

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我们来对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法治观进行总结。我们可以把它称作“消极的法治观”,它可以表述为这个命题:法治的消极性命题――法治的价值体现在,法律以道德中立的方式自主地实现其功能。这种消极的法治观与实证主义的合法性观念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第一,一个社会对于法治理想的忠诚,最好的体现是将法律的有效性判准归之为法律实践者的内在姿态(反思批判的态度),而非其他什么标准。法官可能存在适用一部违反道德要求的法律的共同实践,然而法治并不能改变这部法律的效力。第二,除了法律的惯习性实践所产生的规范性力量之外,官员(主要是法官)并不受到其他规范性力量的约束。第三,我们要对法律进行目标式的考察,我们就要承受对合法性判准进行解释的负担。用哈特自己的话来说,“如果我们要对法律提出任何有用的道德批判,清楚地理解到如何证立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将是一个重要的开端。”

三、富勒论法治

(一)八项合法性原则

法律实证主义版本的法治观只有在与竞争性理论的对比中,才能展现出其创见和不足。消极的法治观最重要的竞争对手之一是提出的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分别是:(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要颁布;(3)非溯及既往;(4)清晰性;(5)避免矛盾;(6)不能要求不可能之事;(7)连续性;(8)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富勒的这八项原则为人所熟知,而他的法治观也往往被界定为形式法治观,以区别于对法律的内容施加实质要求的实质法治观。

然而,这个简单的划分不利于我们更进一步理解富勒更深层的立场,也容易陷入形式与实质之争的简单逻辑之中。富勒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对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所支持的法律与道德之分离进行批判。富勒的努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法律是一项工程或事业,这八种合法性原则为法律的存在提供了道德指引,尽管这些原则的完美实现只是一种乌托邦,但它们为我们评价法律实践的成败提供了标杆。第二,富勒试图建立一种版本的程序自然法理论,它不关注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建构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

对这八项原则的分析要结合富勒对法律的道德性的一般主张来进行。富勒区分了两组道德概念。第一组是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之间的区分,第二组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之间的区分。义务的道德体现在为人们所实践着的那些道德规则之中,比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盗等,如果这种义务性的要求被违反,那么社会就面临危险之虞。而愿望的道德则体现在人们对于善良生活、卓越人生的期待,它不同于义务性要求。内在道德是与法律自身的内容和结构相关的那些道德方面,而外在道德是独立于法律之内在属性,但可以对法律进行评价的实质性道德标准。

(二)法治与道德的弱分离命题

在富勒这里,合法性判准和法治原则成为了一体,合法性判准本身即是就是法律之治理的原则,也就是法治。如何理解合法性与这两组道德之间的关系?富勒认为合法性原则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它包含着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种,但注定只能是愿望的道德。根据Andrei Marmor的建议,我们可以从下面的视角来分析合法性的这种双重性。第一,如果x对于A实现其既定目标Y是功能意义上必须的,那么X对于A来说在功能上是好的(functionauy good),这体现了合法性原则的内在性。第二,法律可以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具备X特性,法律越好地指引人们的行为。这体现了合法性所承载的人们对于法律的愿望性期待。

根据这个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富勒的合法性原则所面临的困境。如果法治只是一种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那么这些合法性的要求与刀具的“锋利性”要求之间,并无实质差别。尽管富勒将这种类似于刀具之锋利性的要求称为法律的道德性,但它并非一种敏感于道德内容的要求。换句话说,这种法治,并非一种真正的道德判准。而这恰恰也是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立场。从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性观念和富勒的合法性观念之间,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内在的一致性。他们拥护一种形式性的合法性判准,而拒绝对合法性的教义性特征做出深入探究。而后者,是进一步呈现法治理想之道德性的平台.然而,与实证主义的消极性命题相比,富勒的立场离法治的教义性探讨更近了一步,尽管他并不情愿外启这扇窗户。我们可以把富勒的法治观总结为如下命题:法治与道德的弱分离命题――法治指的是法律要符合法律的内在道德标准,而非外在道德。

(三)小结

如果我们暂时忽略法律实证主义阵营与富勒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分歧(比如承认规则是否存在),单就法律的道德性这个问题而言,二者之间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他们都主张法律的自主性,强调法律是一种规则之治。哈特和富勒都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框架性的行为指引的体系。合法性判准存在于规则治理的内在要求之中,法律的存在不是由道德事实决定的,尽管富勒并没有明确说明,但我们可以推断出,他并不主张法律的效力基础要诉诸道德审议。其次,如果我们坚持法治与道德的弱分离命题,就意味着法治这种要求是一种与公平、正义等实质性道德标准相独立的标准。

通过对法律实证主义和富勒的基本主张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总结:法律是人所创没的一种社会制度,法律的存在改变了我们的规范世界。合法性的判准性意义扣住了这个规范世界的结构。而合法性的教义性意义则试图挖掘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我们的实践之间的复杂关联。哈特和富勒所发展的合法性观念关注的是法律的效力基础,他们提供了法律成其为法律的判准。然而,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法律实证主义者还是富勒,他们都没有对合法性的教义性意义进行过多地探究。教义性探究所遵循的将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思路,它关注的是道德评价在人们的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以及在法律的概念分析中扮演的角色。

四、解释性概念和法治

(一)德沃金法哲学之概览

德沃金认为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富勒都误解了法律的本质,也没有对法治理想给出一个全备的说明。他在《法律帝国》中发展了解释性概念和法律的整全性这两个核心概念,在《身披法袍的正义》一书中,德沃金进一步完善了他的理论体系,对法律的解释性概念进行辩护,并继续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最新发展进行批判。他发展出进行法理论研究的独特方法论,并详尽地探讨合法性这种价值,也即法治,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实践和对法律的概念做出准确说明的意义。

本文聚集于德沃金对合法性价值的分析。他主张合法性判准是一个实质性的道德标准,真正的法治体现在合法性的要求之中。这种关联是由法律的诠释性本质所体现出来的。首先,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追寻特定本旨的社会实践,这种实践是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紧密相关的,我们把价值和目标赋予这种实践。作为政治实践的参与者,我们对法律所追求的那些目标和价值进行诠释,来发掘最佳地呈现我们的实践意义的那些说明,即我们要做出建构性的诠释。

其次,法律实践确实在很多方面区别于其他实践,比如法律规则是由立法产生的,法律争议要由一个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裁断,法律确立了强制的范围。所以法律呈现出制度性的特征,法律以制度形式对我们提出规范性要求,并主张这些要求是正确的,这就要求我们对合法性的判准性意义保持敏感。用德沃金的话来说,我们要探求一个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同时一个法律命题的真值与我们的实践紧密相关,因为法律命题体现了我们所追求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合法性的教义性意义就呈现出来:我们从法律的复杂制度实践中提取了合法性判准,这一判准要求我们成功地将分歧背后的价值放置于我们所共享的价值结构中。

(二)教义性概念与法理论的四阶段

德沃金区分了法律的四种概念:教义性概念、社会学概念、分类学概念和愿望性概念。教义性概念所探究的是某地或某个实体之具有特定效力的法律的概念。教义性概念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关注于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道德检验在此种教义性意义上发挥作用。比如,对于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这个命题,对刑讯的道德审查显得十分重要。社会学概念指的是我们用“法律”来命名一种特定类型的制度性的社会结构。分类学概念将法律视为一种规范集合,而区别于道德、习惯等其他准则。愿望性概念就是我们所讨论的合法性理念或法治,这种概念的内容落实在何处,恰恰反映了前三种概念背后的法理论之间的竞争。

教义性强调的是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的教义性意义,它所关注的不是法律是如何演进的,法律如何与俱乐部规则或宗教等社会机制进行区分,而是要追问,为什么要做出法律判断,做出法律判断的基础是什么。当我们在判断一个法律命题的真假的时候,是否有一些关键的考量因素在发生作用。这种教义性意义的追问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实践的深层结构。若要查明法律的概念分析与法治之间的关联,需要对德沃金所提出的法理论的四阶段进行一个全面的考察。这四个阶段展现了为何要将法律视为一个教义性概念,以及道德判断如何进入我们对法律的分析之中。

语义学阶段:概念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这个世界,从而搭建交流和论辩的起点,概念也是实践的起点。我们对于任何概念的理论,都必须敏感于我们期待这些概念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对法律之根本性质的反思,要从这个阶段开始。在这个阶段,德沃金提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而区别于标准型概念和自然类型的概念。

法理学阶段:一旦我们确立了法律是一种诠释性概念,那么我们就需要对探究法律之诠释性的理论做出说明。由于法律实践是敏感于价值并且追求价值的实践,因此,法理论的任务之一就是展现道德是如何嵌入法律实践的。法律的愿望性意义也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来,这促使我们进一步地理解法律的结构,将法律的教义性意义和愿望性意义结合起来。因此,法治理想成为沟通法律实践与其他政治价值的实质性的桥梁。

教义性阶段:在语义学阶段和法理学阶段的预演之后,法律的教义性意义就全面地展现出来。法律既然是一种证立国家强制力的价值实践,那么在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我们要通过政治道德原则为强制力的运用进行辩护。也即,我们要寻找提供法律之真值条件的最佳化原则。

裁判阶段:当法律争议呈现在法官面前的时候,法官要对关于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进行推理和裁断。解释性的法律概念在两个层面要求道德价值进入法律的理论反思,第一个层面是在法理学阶段,前面已经做了分析。第二个层面是在裁判阶段,即法官在面对法律疑难时,要依赖于道德价值对法律真正要求了什么做出裁断。法官受到德沃金所称的整全性价值的约束,他们一方面要寻找法律的“符合(fit)”维度,同时又要对经过符合度之审查的法律实践进行最佳的诠释。

(三)整全性与法治

德沃金的理论改变了我们理解法律实践的方式和对法律进行理论研究的方法。法律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存在着内在联系,而且我们负有责任对这些价值进行解释。因此,在法律世界中,我们不再是中立的旁观者,而是要以诠释者的姿态培育与我们的法律实践之历史脉络和价值网络内在一致的合法性观念。在形成最佳的合法性观念之后,我们也就把握到了法治的要义。

首先,整全性是法律实践的基本价值追求,整全性在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都要求法律在道德上融贯。这种价值要求法律敏感于政治实践所欲达成的一系列道德目标,这些目标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但是法律的整全性以双重方式解决道德目标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法律的参与者要符合法律实践业已确立的人们的权利义务体系,这个体系是由政治社群的历史和现实所制约的。另一方面,法律的参与者负有责任进行诠释,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最终涉入法律背后的原则网络,这一网络由公平、正义等理想所构建,但根基性的元素在于平等的价值:社群成员之间的平等关怀与尊重。

其次,合法性的判准性意义与教义性意义在整全性价值的引导下得到了很好地结合。我们不再关注于决定法律体系之存在的标准,而是追问法律命题之真值条件的基础在哪里。因此,法律参与者的责任不是要对群体的反思态度进行提炼总结,比如是否法官都接受死刑是酷刑,所以死刑在法律上就应被视为酷刑,而是要深入到法律背后的政治价值论辩中,追问哪种关于死刑之争辩意见最佳地体现了人性尊严与价值。整全性价值提供了解决价值之分歧的路线,法治则搭建了法律实践与整全性价值之实质关联的桥梁,或者说,法治提供了一个政治道德框架a

最后,我们可以以德沃金的一段主张对本部分做出总结,让我们清晰地看到法治理念是如何镶嵌于法律背后之价值网络的整体图景之中,也能够提供为这种主张进行辩护的进一步思路:“我相信,对这个愿望性概念――对合法性与法治的种种价值――的任何一种说明,都必须把政治的整伞性这个理念,也就是把这条原则摆在显著的地位:一个国家应当尽可能通过一系列融贯的政治原则来进行统治,它将这些原则的利益扩展到所有的公民身上。我认为,承认平等的这一维度并为其奋斗,这对于国家强制力的正当化而言具有本质意义。”

五、结语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国外政党 党纪建设 实践经验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维系政党组织存续的关键因素,是从严管党治党的重器,是维护政党团结统一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国外一些政党在严明党纪方面的实践,对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以宪法、法律对政党及其党员形成强制性规范约束

一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写入有关政党的条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了政党角色,将其作为政治意志汇聚的公共过程的组成部分:“政党应参与人民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规定政党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遵守“民主原则”,这意味着政党必须确保其各个委员会能够经选举产生。在党内组织决策过程中重视党员主体地位,让党员参加决策过程发挥作用。

此外,政党须“公开说明其财产以及经费之来源与使用情况”。联邦德国1967年颁布实施了《政党法》,严格规范约束政党的行为。该《政党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其内容规范了政党民主、政党财富以及政党查禁三大主题,为政党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①

新加坡注重依法治贪,经过自身实践制定了一系列缜密的防止贪污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防贪污法》和《贪污贿赃没收法》。对政党和社会中的贪污舞弊行为严惩不贷。越南共产党对遏制党内腐败极其重视,先后制定了《预防和反对腐败法》、《申诉控告法》等法律,为惩治腐败、加强群众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越南的《预防和反对腐败法》规定,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个人财产申报清单。上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党的纪律,规范保障政党清正廉洁。

以为根本大法和核心构建严密党内纪律体系

政党要想长期巩固执政地位,必须要有严格的党内纪律,包括党内的根本法规和各项具体纪律规范,而党的章程则是党内纪律制定的基本依据。是政党的根本大法,是为政党设计关系其前途命运的制度安排,是政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制度、组织架构等的集中表达。

法国社会党的中就设置了大量的党的纪律维护条款,对违内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新加坡人民行动程》对党的纪律和处分等内容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党内纪律的规定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一般的纪律规定,另一部分是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监督机关权力和责任的相关条款。中对党员涉嫌违纪、违纪党员处分、处分执行程序、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规范等内容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新加坡人民行动程》中规定党员不论级别高低,一律没有特权,高级干部必须直接向总理进行财产申报并定期接受检查。严格的党内纪律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持其执政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构建完善的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党纪权威

国外一些政党内部设置了具有高度独立性的纪律检查机构,以对党员和党团的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如法国社会党中央协调委员会及其各级党部中的协调委员会是该党内部的“司法机关”,对纪律处分案件具有最终裁定权。德国社会的监察委员会是维护政党纪律的独立机构。为执行党的纪律,英国所有政党都在议会设有党团,党团设“党监”,负责执行党内纪律,对本党议员进行管束。议员一旦出现不服从纪律、破坏纪律的情况,党就会对其进行处罚,严重的会被,这就意味着议员的政治生命可能结束。美国的和共和党两大政党虽然属于组织松散型政党,但也十分注重对党内纪律的维护。在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和共和党的议会党团中都各自选出一名督导和几名副督导。督导的工作是协助政党领袖工作,沟通本党领袖和本党议员对议案的意见,估量有争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时的投票情况,在重要议案交付表决时督促本党议员到会场投票。

越南共产党重视党内监督。越共六大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会议选出,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的双重领导。越共也注重加强党的纪检监察机构建设,设立了申诉机构和仲裁委员会,用于处理各级党委关于党纪问题的建议及党员申诉,为保障党内民主提供了有效渠道。越共强化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职能,它承担着对越南从中央到地方近5.4万个党组织、360万名共产党员道德品质和工作生活作风的检查工作。近一两年来,越南中检委处分越南央企高管的案例曾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并在越南民间引发强烈反响。而随着地处中越边境的越南河江省省委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长苏因个人作风问题被中检委处理,从而开创了省部级高官因生活作风问题落马的先例。②2002年越共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实行了质询制度,自此开始,任何一位中央委员可以对政治局、书记处、中检委集体提出质询,也可以对包括总书记、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在内的其他委员提出质询。越南共产党注重从制度上加强党内监督,与此同时,在全党开展党的建设和整顿运动,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督力度,有效遏制了党员干部现象的发生。

古巴共产党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制度约束。1996年古共颁布了对国家干部的二十六条戒律,规定高级干部除非公务,即使自己有外汇也不能去旅游饭店消费;领导干部装修房子即使是用自己的钱也要经过批准;政治局委员、部长不得更换新型汽车等等。古共对腐败和违纪行为绝不迁就姑息,坚决将腐败分子撤职或查办。规定领导干部贪污受贿金额在300美元以上,不论其职位高低,坚决免除其领导职位,需要法办的就要法办。十分重视党纪监督的作用,建立了一整套监督机制。设立中央、省、市三级申诉委员会,分别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受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审理对违纪党员和党员干部有关处分的申诉。该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同级党委无权否定或修改。设立全国群众举报委员会,直属古共主管党务工作的政治局委员领导。建立了全国审计办公室,从属财政部领导,但拥有审计自;各省省委下设专事监督的审计局。设立对公车私用行为的专门监督机构,经常在旅游区登记公车的车牌号码,进行跟踪处理。古共还注重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部以上干部在下班后与普通居民一样,要接受居住地保卫革命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保卫革命委员会有义务向党政干部所在单位报告他们及其家属和子女在社区的表现,对党政干部的年度考核、任用和选拔也有发言权。③

注重维护政治纪律以保障政党内部团结和统一

政党作为将国家机构与社会机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化的政治组织,一般都有着明确的政治目标、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以及一整套为保证实现其政治目标而设计的政党纪律即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国外一些政党注重通过维护政治纪律以保障政党内部团结统一。

英国政党要求党员自觉严格遵守党纪,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应与党魁保持高度一致。英国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掌握政府权力,如果多数党失去了在国会中的多数席位,就必须重新选举,这样一来,任何一位国会议员如果给自己的政党投反对票就等于为其他政党获得执政权增加了筹码。由于英国国会中的一般议员不能像美国国会议员那样,随着年龄、资历的增长而增加其权势,政治事业成功的唯一道路就在于政党领袖的青睐和提拔。所以,当国会中的议员收到政党领袖关于如何对待某一政策法案并如何进行投票的指示时,他们一般不会冒着毁掉自己政治前程的风险而抗拒党魁的命令。英国政党政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执政党的政策容易得到通过,不会被,因此执政地位牢固,政党政治可以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只有在大选时才可能出现政党更替的现象。

美国的和共和党以竞选联盟作为组织形式,吸收党员比较随意,完全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结盟关系在每一次投票中都不断发生变化。但美国两大党却驰骋美国政界多年,让人觉得难以置信。其实,其机构相互制衡的关系弥补了党内纪律松散所带来的不稳定性。美国民主、共和两党的议会党团同全国代表大会及全国委员会不发生任何联系,完全独立行事,执政党议会党团对总统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同一政党的参议院议会党团和众议院议会党团之间也是各行其是,这就形成了由多个支点支撑的、相互制约的机构。由于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党的全国性机构与州和地方组织之间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从纵向上形成制衡关系。这类政党的党内政治纪律维护主要体现在议会中督促党员贯彻本党的主张。可见,国外不同性质的政党的政治纪律方面宽严不一,政党对其成员的控制力度也就大有不同,但在事关政党团结和统一以及执政权等关键问题上,对党内政治纪律的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

出于树立政治道德规范的目的,日本自民党设立了政治道德听证委员会,当出现涉嫌违反《政治献金控制法案》或自民党于1980年颁发的《道德章程》的情行时,政治道德听证委员会进行独立调查。在政治道德听证委员会调查的基础上,自民党党纪委员会将启动质询流程。如果确实证明某个党员导致了自民党遭遇政治上的不信任,则自民党党纪委员会将根据自民党的《纪律规定》实行处罚。④

以对政党忠诚教育为核心强化党内纪律意识

国外一些政党,有的虽然公开否认党性,标榜非党性和超党性,宣扬全民性,但为了掌握或者夺取政权,为了实现该党的政治目标,实际上却有着鲜明的党性和明确的理想信念,都注重对其党员以忠诚教育为核心进行价值观塑造。加强党性和理想信念教育,培养党员的忠诚意识是各国政党的共同做法。

一些政党大力传播灌输本阶级的意识形态,肃清敌对政治主张的影响,推动本党派竞选和维护其代表的阶级利益,巩固和发展本党派所诉求的政治制度。在教育机构和形式上,以众多专门的政党培训机构为载体,运用先进的培训资源和手段,密集、高效地塑造受训者的社会价值观和理想信念。欧洲一些社会党把强化党员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党员质量、严格政党管理的重要措施。培训的重点放在年轻党员和基层党的负责人身上,内容上更注重加强党的纲领、理论以及党的组织纪律的培训。德国社会强调年轻党员和党的基层领导人只有经过培训、有一定实践经验,才有获得提拔的机会。德国基督教社会联盟负责党员培训和教育的机构是汉斯赛德基金会。它所属的政治教育训练所是专门负责对一般党员进行教育的机构。通过这个机构,培养党员的党性,宣传该党的政治主张。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将国家青年领袖训练学院作为培养青年领袖的机构,负责培养人民行动党的干部。瑞典社会,除了在里用专门条款规定各级党组织中应设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学习工作之外,还通过学习小组、专题讨论等形式,围绕该党的基本知识、组织问题、意识形态和社会政策进行开放式的学习与讨论,以形成共识,促进党员党性意识的增强。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则通过党校进行不同类型的党员干部培训,以达到开展党性教育的目的。

美国的和共和党采用非专业化的培养和教育方式,其培养和教育党员的一种普遍方式就是在大学建立和共和党学生联合会。两党培养和教育党员的一切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选举而进行的,培养党的活动分子对党的忠诚,使他们愿意追随党并为党工作,奉献自己的智慧以及财富;培训党的各级参选候选人,帮助竞选者具备竞选能力,以便在竞选中获胜。两党都特别注重培养党的中坚力量,以使他们认同和接受党的理念,终生都能追随本党,为党工作,或者至少在选举中能把手中的票投给本党。在这些活动中,两党的党员本身也得到了党性的锻炼,因为对群众的宣传鼓动完全是出于他们对党的忠诚和热情,并且是没有任何报酬的。他们为党的事业甘愿奉献的精神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能起到培养和教育的双向作用。⑤越南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十分重视以多种形式来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比如举办党史知识竞赛、党建工作演讲比赛等活动。越共中央政治局组织开展“学习和践行胡志明道德榜样”运动,越共十一大强调,要把“学习和践行胡志明道德榜样”运动作为干部、党员、党支部、党组经常性的工作,不断培养和锻炼每个干部、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道德品质和生活方式。学习活动开展成效显著。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政治坚定、组织严密、有铁的纪律的政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0多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几百年来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探索适合自己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途径。”⑥中国共产党要善于学习借鉴国外政党严明党纪的有益经验,把严明党纪作为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外执政党治党理政比较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ZD078;作者系课题主持人和首席专家,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魏淑琰、于秀秀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①张文红:“德国政党制度的发展与建设”,《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4期。

②刘刚:“行进在革新开放道路上―越南共产党面面观”,《人民日报》,2014年8月22日。

③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课题组:“古巴共产党密切党群关系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7月7日。

④孙齐庸:“日本自民党党内管理机制”,周敬青主编:《现代政党治理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61~62页,第59页。

⑤杨显斌:“国外政党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基本方式”,《党的建设》,2007年第12期。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武则天 政治 合法性 女性

一、武则天和“她”的时代

在一个深受儒家文化渲染,历来崇尚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封建时代,对于女子而言就是“政治参与”又是何等的痴心妄想。而她――却敢于与天地争斗,向传统宣战,打破性别角色的桎梏,独尊政坛,尽显女性政治家魅力,并且开启了一个上承“贞观之治”,下启“开元盛世”的极盛时代。

(一)中国古代的女性

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女子为才便是德”、“妇无公事,休其蚕织”,女性的教育长期被忽视,一般女子通常都只接受过简单的基础教育,并且传授的还很浅薄,女子的教育主要以习女工和修妇德为主,知识层次的粗鄙和知识面的狭窄就限制了她们的才能发挥,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封建社会女子的活动被严格地限制于闺门之内,也她们把眼光只束缚在“家”的范围内,也难怪她们“只知家事,不知国事”。

在女性地位卑微的夫权社会中,“男尊女卑”的观念一代一代地积淀在人们――包括女性自身的深层意识中,甚至成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要求,不仅男性出于自身利益而认为理所当然,而且女性本身也好像在默默认可并在一同维护这个道德藩篱,成为自觉的受害者与“施害者”。

(二)女性:政治绝缘体

其实,不只是在古代中国,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一样,乃至现在,女性的社会存在向来被忽视和轻视。一种天然的观感是,身为女性应该与政治绝缘,沾染了政治和权力的女人往往连同性也感到厌恶。

审视整个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国家是男人们的国家,政治是男性的政治,整个政治史就是男人的政治史,仿佛一切都被打上了男性的标记,女性只不过是男性的附属和生育的工具。女性缺少进入仕途的正规渠道,自诩公平的科举考试也只限报男性,决策主体中女性意识的缺失,使得公共政策和社会生活都无法向利于女性发展的一方倒戈,女性仿佛就成了天然的“政治绝缘体

(三)“她”在唐朝

相对于其它封建社会而言,唐代可谓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社会,也是当时世界上最文明和最开放的国度之一。在这种开放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唐代女性在精神面貌上表现出活泼开放的鲜明特色。

唐代社会风气开放,封建礼教束缚相对宽松,使得唐代女性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活跃于政坛内外。史书中关于唐代后宫妇女参政议政的记载也非常多,因而,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出现在唐代也并非偶然。女性的大放异彩,这其中不能说没有武则天的功劳,在她的影响下,唐代女性参政议政者更是风起云涌屡见不鲜,比如太平公主、女官上官婉儿等。

二、 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

关于政治合法性,它不是一个仅存在于现代背景下的问题,因为任何时代的政治统治者都必须为自己的统治正当性提供合理的理由来获得民众的支持,因而不论古今,政治合法性问题都是政治统治者所无法回避的。

中国古代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有其自身的独特个性,它主要是由伦理道德元素构造起来的政治合法性类型,其主要表现为“德化统治”。在这里,“道德”一词是泛义的,儒家说“道”是天地天地之大本,事物之理则;“德”是得天地万物之道。“道德”这一概念在古代,囊括了人和天地万物在内的整个宇宙秩序的范畴,既包含具体人际关系层次上的“伦理”含义,也包含抽象规范层次上的“道德”内蕴。由此可见,“道德”在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建构中起着关键作用,所谓以德服人,就是说统治者如要获得合法性,就必须成为最高道德榜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天之德

所谓体天之德,则是指对天的德行有深切的认知和体悟,天道神明,只有圣人能够知晓,兼且细心于微而见之著,能体察民情,倾听民意。

(二)“具”天之德

具天之德,就是具备天的德行,即拥有圣德,与天地合德有重民崇德,勤政爱民,敬德保民的道德自觉。

(三)“行”天之德

行天之德就是,代替天在人间施行其德行,替天行道,应乎天而顺乎人。天子虽说是受天之命,但最终其合法性还是来自“民心所向”,圣人之“德”,只有透过“行与事”才能让人们感受到。

概言之,“道德”一词,将“天”与“圣人”结合在了一起,从而成为合法性建构的逻辑基础。

三、 光荣与梦想:武则天的合法性建构

从横向脉络来看,武则天的政治合法性建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实现从昭仪到皇后的合法化,这个阶段的一系列活动也为武周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是实现从皇后到皇帝的合法化,这也是最难的阶段。不过,很少有与生俱来的合法性政权,必须通过广泛精心的建构与长期不懈的宣传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合法性政权都是经过或长或短的合法化过程而实现的。

(一)祥瑞:天命塑造

在古代中国,合法性的建构离不开“天命”一词,“圣天子应天受命”,任何一个王朝或者君王的统治要获得臣民的认同,都必须表明自身是天命所归,这是其具有合法性的根本依据。祥瑞,也称符瑞,是一种吉祥的征兆,但往往被政治人物利用而被政治化,尤其在权力更迭,王朝兴替的过程中,祥瑞的作用最为凸显。

按照儒家的天命观念,“武代李兴”是篡夺帝位,阴阳失序、大逆不道的行为。为了化解“天命”危机,武则天自导自演了一出“拜洛受图”的戏,让自己的侄子武承嗣找人假称捞到一块刻着“圣母临人,永昌帝业”的大石头,古有云,“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洛水出了“宝图”这是圣人出现的征兆,武则天很好地利用了这一次“自我炒作”的机会,大张旗鼓的举行了一场隆重的受图大典以鼓吹天命。洛水瑞石的出现为武则天称帝找到了天命的依据,通过隆重的“拜洛受图“仪式,武则天在李唐宗室文武百官棉签,郑重宣布自己是天命所归,不容怀疑,这也为她下一步登上皇位做了舆论准备。

(二)除旧布新:威权建构

1、增改服制

在古代,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相配合一同构成一个尊卑等级分明的人伦关系网,因而丧服制度也为一直统治者所重视。由于男尊女卑的封建伦理思想的影响,丧服制度中也以父亲为家中主位,母亲之服不能高于父亲,子女悼念慈母的感情也被森严的等级深深压抑了。于是武则天提出“自今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打破“家无二尊”的伦理次序。

通过增改服制,武则天让自己在人伦关系网中占据更有利位置,从而在根本上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增加了道德上的威权。

2、女皇造字

文字作为一种符号,同时也是政治象征的一种载体。武则天希望借助改革一些关键文字,从而使这些字都具有某种特别的含义。比如“君”字就是“天下大吉”四字合成的,意思是当君主的人就是最吉庆的,所有吉祥的事都围着他转。但随着武则天时代的结束,这些字也逐渐被遗忘,到宋朝已经基本失传。独留下了“”这个字,就是武则天的名字。

面对严峻政治局面和封建伦理朝纲的压力,她采取“刑礼”兼施的方法,一方面用严刑酷吏暴力镇压反抗;另一方面,化不利为有利,利用儒家“天命”一说,鼓吹神化自己,通过增改服制,造新文字,改官民,修明堂等活动,制造“天下维新”的景象,从而驱逐李唐王朝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树立新政权形象。

(三)成事在人:圣德论证

政治人物的政治才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策,二是用人。武则天在这两方面都颇有优良表现。

1、决策方面

武则天长期辅佐高宗常以皇后身份处理政务,学习处理政治事务的能力,经过几十年的培养,早已对政务了如指掌,决策明快。从她的“建言十二事”中我们就能看到这其中充分彰显出的帝王风范,“建言十二事”的内容从农民们的徭役负担开始考虑到对人民思想的教化和对官吏的管制等均有涉及,建议以制度创新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全面发展。

2、用人方面

曾评价武则天“有容人之量,有识人之智,还有用人之术”,武则天在位期间,曾提拔重用许多才德兼备的人才,像狄仁杰、上官婉儿、张柬之、姚崇等,这些人后来都成为唐代政治史上的名臣,由此可见武则天的锐利眼光。与此同时她还发展科举,创立武举,有才者还可“咸令自举”。

除此之外,她重视生产、兴修水利,力倡均田。经过她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政治局势逐渐安定,内政开始巩固,经济逐渐发展,社会呈现繁荣景象,人民安居乐业,她的影响和威望也随之与日俱增。

四、怀德自潸然:女皇的无奈

登上皇位十五年后,武则天落寞去世,武周皇朝最后一代而终,武则天政权合法性的斗争也因此终结。虽然她费尽心机,但女子称帝与封建礼仪制度有根本上的矛盾,妇夺夫权,就是大逆不道。虽然在高压政策和利益引诱之下,大多数人缄口不言,但在他们内心深处仍然奉李唐王室为正统,对他们而言,武则天政权只不过是李唐王朝复兴前的一个过渡阶段。所以,一旦武则天不再意气风发,立马有人发动恢复李唐王朝。

有人赞她是至尊红颜,有人说她“神人之所共嫉,天地之所不容”,她走了,徒留下一块无字碑,不管生前身后,毁誉荣枯,无字碑下,一任世人恣意褒贬。在中国画中,留白是一种意境。她要表达什么呢?此时此间或已明白,盛阳之下犹有阴影,绚极过后便是寂寞;纵使权势遮天,死后亦只占一黄土随风湮没。她的才华和禀赋超过了时代所允许她发挥的范围,所谓“自恨罗衣掩诗句,举头空羡榜中名”,这真是英雄的悲凉。

而且,尽管武则天称帝冲击了当时男尊女卑的观念,但武则天却也不可能超越历史去动摇男权社会的基础,她的实质也只不过是男权的化身而已。因为武则天完全是穿上男性的衣服,“女着男装”登上皇位,她以个人身份在政治上出了头, 但并没有把整个女性的层面也跟着提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封建伦理制度作为一种观念系统和社会秩序是以怎样强大并且无所不在的力量,来维护封建统治运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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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芳.中国古代女性人格的历史轨迹[J].探索与争鸣,1998(5).

[3]任剑涛.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

[4]杨光斌.政治学的基础理论与重大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白文刚.政治传播在古代中国政治中的地位与作用[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6]赵澜.武则天时代的礼仪与政治[J].福建学刊,1998(2).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9篇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7―0027一05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的《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是了解西方政治文明史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教师们在教学中普遍感到难于把握和吃力的一个单元,不仅是因为内容比较新,而且还涉及大量深奥难懂的政治学概念和理论。因此,如何较好地实施本单元的教学,是广大一线教师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和感悟进行了一些尝试,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宏观层面:历史定位及重要性

对于本单元的教学,《课程标准》给出了四项具体要求,“(1)了解《权利法案》制定和责任制内阁形成的史实,理解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特点。(2)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3)知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比较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4)分析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内容涵盖了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维目标。

不难看出,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够实现的。因此,为了能更好地把握本单元的内容,我们有必要先从宏观上考察一下本单元在必修一所讲述的政治文明发展历程中的地位。

人教版必修一的重点是古今中外政治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中国人民和世界其他各国人民为争取实现公正合理、公平正义的理想政治制度而奋斗的历史。在人类社会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的演进过程中,并存着两条演进路径、两种发展模式,分别是以雅典民主制和罗马法滥觞的西方民主法治模式和以古代中国专制集权制度为代表的专制主义模式。西方由古代雅典和罗马所开创的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演进路径虽然为后来中世纪的基督教神权统治所打断,然而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分散的社会结构使得民主、法治的因子牢牢地植入其社会的肌体之中。经过中世纪短暂的专制主义的肆虐之后,在中世纪结束后,西方国家重又接续了古代雅典和罗马的民主法治制度,并在启蒙运动所张扬的人权和法治的基础上,将之推进到了更加现代的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制度阶段,西方世界在开放的民主政治保障下,迅速向现代文明迈进,将东方各国远远地抛在了后面,并用炮舰和商品开始了对东方和对世界的征服。反观专制集权制度高度成熟、高度强化的古代中国,民主法治的因子无法生存,因而也就难以自觉实现向民主法治社会的演进,而只是在遭到西方民主国家的侵略和挑战后,才被迫急起直追,经过一百多年的尝试和努力,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

可以看出,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民主与法治,因为它实际上体现了“人类天性中一种最具本质意义的自然倾向,那就是对于自由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的本能诉求”。这种政治制度体现着人类的智慧,是人类理想的寄托,尽管实现它的道路是艰难、曲折和漫长的。因此,从宏观上了解和认识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代民主法治的产生发展很有必要。

而《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所讲述的内容在整个人类政治文明历程中处于比较关键的中间阶段,讲清楚这一段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有利于学生更好地了解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脉络和发展趋势。

二、微观层面:难点解剖

本单元的枝节较多,下面将从微观层面分别对西方几个大国近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进行详细评析,以更好地把握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1.英国政治制度演变的特点及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英国政治制度在整个西方政治文明中具有开创性的地位,这与英国政治文化传统、民族性格是密不可分的,而其源头则应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虽然该文件是封建阶级内部权力的再分配,但对近代英国的兴起和发展却有着奠基性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它通过制定和颁布成文法的方式,比较含蓄地申明和体现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宪法精神。二是令《自由大》起草人始料不及的是,该文件所规定的一些封建原则往往被后人赋予新内容,并根据政治需要另作解释。例如,文件中规定的封建贵族合法反抗国王政府的权利则演变为人民大众反对暴政的权利。三是通过向国王宣告国民有被协商权的原则,明确规定国王必须召开若干贵族组成的议会,从而为数十年后议会的产生奠定了一块沉稳基石,为数百年后资产阶级参与议会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议会在英国也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英国议会素有议会之母之称,早在1236年,“议会”一词便见于英国官方文件。虽然在中世纪后期,议会实际上是国王加强中央集权、对抗封建割据的过渡期产物,是国王的支持者,是封建君主控制下的国王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到都铎王朝(1485―1603年)时期,“王在议会”(king inparliament)原则的确立不仅造成了王权的有限性,还促成了“议会至上”的精神的萌发。“王在议会”的原则初步体现了议会至上的精神,并堵塞了英国退往绝对专制主义的道路。

《自由大》的颁布和议会的存在为英国较早地确立了的原则和法治的传统,而17世纪中后期的英国革命实际上就是要用明确有效的法律将这些原则和习惯牢固地树立起来,实现国家治理方式从君主专制到议会、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这个视角来看,也就不难理解英国革命最终的“光荣”结局和《权利法案》的颁布实施了。

但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实施仅仅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起点,并不表明此时就已经形成了“议会权力至上、君主统而不治”的体制。因为此时的国王还有相当大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外交权,等等,当然他(她)“只能在议会广泛限制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一遇冲突,只要议会采取不妥协态度和动用财政手段,总能迫使国王屈服”。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最终确立,是通过此后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在议会政治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若干惯例,以及选举制的发展和责任内阁制、两党制的形成而实现的,比如1701年《王位继承法》作为内阁、1832年议会选举制度改革后由议会多数党自动出任内阁首相组织内阁等。到19世纪中期,英国始形成以代议制为基础、责任内阁制为核心、选举制和两党制为保障、“虚君立宪”的成熟的君主立宪制。进入20世纪以后,选举制和两党制不断完善,即“政党以竞选为手段,产生一个选举出来的议会‘多数’;借此组成政府,由多数党领袖担任首脑;政府组成之后,再反过来通过政党控制议会”。

纵观英国近代政治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连续性。近现代英国的主要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几乎无一不是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历史遗产。西欧历史学家哈勒维则评论说:“英国

是供考古的博物馆,这里聚集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

(2)创新性。英国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等均为近现代资本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首创。

(3)渐进性。英国政治制度发展的渐进式在其选举制度的改革上体现得最为明显,英国议会选举法颁布于1406年,以后实施了四百多年,直到1918年和1928年两次颁布新选举法,才最终实现了不分性别和财产资格的成年公民选举制。英国政治民主化的过程充分显示了英国现代文明演进的特点,即“和平、渐进、改革的方式,英国式道路是一条最稳健的发展道路”。因此,历史上英国导致政治制度变化的政治斗争的每一次演进,基本都是在法治化的轨道内完成,较少诉诸暴力和阴谋行为。

2.美国联邦宪法及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作为美国政治制度基石的联邦宪法,最大特点莫过于它的“超稳定性”――这部宪法自1787年制定以来,仅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少数条文进行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没有发生过根本变动。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它处在一种永恒的、因循现实的动态之中”,是一部“活着的宪法”,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确立的是一种妥协的机制。

美国联邦宪法确立的是一种代议民主制,或自由民主制、间接民主制,它充分体现了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社会契约、在民等政治思想。同时,美国的开国领袖们又将共和制与民主制两种体制进行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改造,创立了一种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崭新体制――民主共和制,它“以公共利益或共同福祉作为政府的目的;以‘人民’作为政府正当性的基础;以自由、定期和公开的选举作为‘人民委托权力’的主要方式”。这种新型的共和政体,不再是古代罗马、希腊时期的那种“人民”与贵族分享权力的混合政体,而是“完全建立在‘人民’基础上的代表制政体”。基本精神是强调公民通过定期选举社会精英来行使权力的现代共和主义,而非不分个体差异、直接民主的民主主义或平等主义,也非强调个人自由权利、排斥社会强权和政治专制的自由主义,从而达到“既要控制普通民众的权力,以提防多数的暴政和整个社会的平庸化,也要控制掌控政治权力的精英,以防止其德行的堕落和专断政治的产生”。

在国家体制上,1787年宪法确立的是一种联邦制。在此体制下,外交、军事、财政、立法等国家主要权力归中央政府和联邦机构管辖,各州则在本辖范围行使联邦宪法赋予的内部事务权力,如文教、治安、征税等权力。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的自治传统,又适应了美国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美国放弃邦联制而改行联邦制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防止国家分裂、维护统一的现实需要;二是在殖民地时期北美人民已培养出的不固守旧体制、根据客观环境需要决定政权形式的创新精神;三是美利坚民族性格在政治上的体现――“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为一体的双重性格”;四是借鉴和吸取了欧洲历史上各种联合与分治的经验教训。欧洲邦联制的历史提供给美国最重要的经验教训是:邦联制是一种不稳固的、过渡性的制度,迟早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是“走向首脑的”,就是“走向各成员之间的无政府状态”。美国统治阶级中的绝大多数人反对建立首脑的,也不希望美国走向解体,因此,避免两个极端的唯一选择就是建立联邦制。

3.法国共和制确立的艰难历程及原因

从本质上来看,法国革命的原点或预定目标是1791年宪法所确立的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而非后来的民主共和制。可是,由于法国革命遭遇到了英国革命所不曾遇到过的强大国际干涉和远比英国顽固和强大的贵族反抗,要想稳定革命的成果,势必要将革命大大向前推进。于是,随着形势的急剧变化,革命便成为常态,激进主义大行其道。共和制与君主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正是由于法国共和制的基础并不牢固,启蒙运动给予法国民众以充分的启蒙和动员,加之革命年代所培育起来的激进主义情绪等因素的作用,法国人民在两种政体之间的选择必然是痛苦的,代价也是沉重和昂贵的。

法国走向共和制的道路究何以如此艰难?一般的解释是法国的君主制势力强大,小农经济发达,工业资产阶级的力量发育缓慢,又遭遇欧洲封建君主国的武装干涉,等等。近年来学者们对此又提出了新的看法。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高毅认为,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民主共和制建立的艰难,其最深层的原因在于法国大革命期间形成的“与旧世界彻底决裂”的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集中表现为对“平等”的执着追求。在这种政治文化驱使下,一切不平等的体制都是不容存在的,君主制、帝制这些象征旧世界的不平等的政治符号自然不在话下。但是法国的现实土壤并不是共和制的,于是浪漫激情、不善妥协的法兰西人民势必要为其共和制理想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也无不有力说明“法国专制主义传统的根深蒂固和彻底决裂信念的不现实性”。

随着法兰西第二帝国的建立,法国的政局总算稳定下来,工业革命也终于利用这一难得的机遇一举完成。至此,共和制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和阶级基础已牢牢建立。同时,经过一次次共和革命的洗礼,法国的民众也已完成了向共和化的转变。于是,在普法战争的炮声中,法兰西再度实现了由君主制向共和制的转向。而这次转向由于发生在共和制基础已牢固、君主制已严重衰微的背景之下,因此也就再未发生君主制的逆转。历经近百年的较量,共和制终于在法国确立下来。

4.德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特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有很大的不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立宪”不过徒有虚名而已,国家的权力依然牢牢掌握在君主的手中。因此,人们才将其特点描述为“名为立宪,实为专制”。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德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确立了帝国的军国主义制度。

德国之所以形成这样“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国家”,主要是因为德意志是通过普鲁士领导的王朝战争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进而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民众没有经过民主革命的洗礼,政权也未发生转手,依然掌握在普鲁士国王和强大的容克贵族手中,因而普鲁士王朝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等旧制度、旧传统得以完好无损地保留下来,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变化也较小,民主意识淡薄,现代民主法治意识没有建立起来。

虽然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代议制,可是它却充分体现了政治民主化潮流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因为,即使如德意志这样缺少自由主义传统、民主势力极其薄弱的封建君主国,为了自身的存续,也不得不为自己的专制体制披上代议制的合法外衣。德意志确立的这种专制型的代议制在原则上已根本不同于封建君主制,因为它事实上承认了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是对君权神授、君权至上的

人治原则的否定,反映了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政治转型。因此,虽然这一转型只是初步的,也为德国后来历史的发展带来了极端消极的后果,但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德国最终建立了议会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是联邦总统,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其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征性的。总理是真正的政府首脑,往往是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

三、技术层面:教学实施建议

鉴于本单元在教学中的重要性及难度,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应注意处理好《课程标准》要求和教材之间的关系。教材是对《课程标准》的一种理解和解读,并不代表课程的全部。因此,教师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对教材内容进行大胆取舍,以更好地进行单元教学。如对于第9课《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的第一个子目“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课程标准》规定的要点是“知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而教材却是从法国大革命的背景讲起,中经1789年革命的爆发、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法兰西第一帝国、波旁王朝的复辟、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法兰西第二帝国、普法战争直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虽然教材的编写者意在将这些内容作为1875年宪法的由来或背景处理,然而其中并没有和1875年宪法直接相关的内容。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在教学中可适当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如关于1875年宪法出台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1875年宪法在法国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应注重对相关政治概念的讲解和分析。本单元内容的政治性较强,涉及大量政治学知识,如政体、国体、民主、专制、法治、政党制、内阁制,等等。这些内容缺乏故事性,内容空洞、抽象,因而学生会普遍感到乏味难学。因此,可采取指导学生课前预习与教师课上“逢山开道,遇水搭桥”的两手策略,绝不可采取集中突破的懒汉式做法,把一堂堂原本趣味盎然的历史课变成了枯燥空洞的政治课,这样做的结果只会适得其反,达不到这一单元的教学目的。

学生的课前预习,可让他们搜集相关的历史史料、故事及有关这些国家当前政体运作的有关材料,初步对这些概念形成大概认识。在课前熟悉相关内容,为本单元的学习做好必要的知识准备,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跨学科自主学习能力,还产生了很好的问题意识和强烈的求知欲。

教师课上“逢山开道,遇水搭桥”,即针对学生理解上的偏差予以适当点拨,这样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学生的认识,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如讲到法国的民主共和制时,很多学生对这种共和制与美国的共和制之间的关系弄不明白。教师可结合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1875年宪法的相关内容适当讲解,使他们明白即使同样是民主共和制,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具体制度也有所差异。

第三,注意相关知识点之间的比较联系。在本单元教学中应体现“中外关联,古今贯通”的原则,随时注意知识的横向或纵向联系,注意历史的比较学习。在本单元的学习中,学生可能会产生很多的疑问:如“为什么英、法、美、德会形成不同的资本主义政体?”“为什么西方在向近代演进的过程中会形成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而中国却继续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教师正好抓住学生的这些好奇心和兴趣,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比较联系,可以让学生更好地掌握本单元的内容。

譬如,在讲述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时,可通过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横向比较,让学生更好地理解两国政体的特点。在备课中教师可以事先设计如下表格,对中德两国君主制的不同进行比较。然后在教学中可先让学生结合教材叙述及英德政治制度的特点按照比较项予以比较,再出示表格让学生更直观清楚地了解两者的不同,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人类历史发展的差异性、多样性和统一性。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10篇

军区司令员对调

1973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军委命令:为了加强军队建设和反侵略战争的准备,使军区主要领导干部交流经验,熟悉更多地区的情况,经、党中央决定,北京与沈阳、南京与广州、济南与武汉、福州与兰州八个军区司令员相互对调。

1973年12月至1985年6月,李德生同志任司令员。从中央到沈阳,李德生同志在心理上并没有什么落差,而是结合当地实际,依然老老实实做好工作,宠辱不惊,不骄不躁,抓工作不放松。他带领军区党委一班人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一套适合特定历史条件下东北地区的作战和设防原则,促进了东北战略区建设。他坚持把教育训练摆在战略位置,狠抓部队军事训练和作风培养,有效提高了部队战斗力。他提出了组建合成军和在东北西部地区组建守备区的重大建议,得到邓小平同志的肯定,并付诸实践。他领导组建了我国第一个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组建了全军第一个激光模拟对抗营。他十分重视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积极参加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同东北三省干部群众结下了深厚情谊。

不跟风 不跟人

“”开始后,成为“中央小组”的副组长,与集团又勾结又斗争。叛国外逃,折戟沉沙。的目光转向李德生。李德生不只是政治局候补委员,在国务院业务组、军委办事组、中央组织宣传组(1970年11月)都有职务,在军队里,是总政治部主任、司令员(1971年1月)。李德生处理事件的能力受到的重视,得到、和各方面的支持。

是怎样施展伎俩“拉拢”李德生的呢?1972年12月21日,李德生从新疆回来。1972年阴历年的除夕,晚8时许,从来繁忙,今天格外安静的军委一号台电话铃声突然想起,打破除夕夜的寂静。一号台总机那熟悉的女接线员说:“同志办公室杨秘书的电话。”那边,杨秘书非常客气地说:“同志要我打电话,请转告德生同志,同志给德生同志拜年。”祝庭勋立即给李德生家里打电话,将这一内容直接报告给李德生,并且等着他如何给对方回话。李德生听了之后,只是答应一声:“哦!”从他历来处理事情的习惯,祝庭勋知道,这件事到此就算办完了。他不会给你讲为什么,确实也不便讲为什么。

再讲一件事。还是1973年春末的一天,李德生偶犯感冒,在政治局开会时,服务员悄悄送了一次药,被发现了。显得格外关心地问道:“德生同志,怎么了?”李德生没有想到,居然发现医生送药这么一件小事,只好回答说:“有点感冒了,已经差不多好了。”不想第二天收到一个普通的药瓶,里面原来的药片和外边的药签已经没有了,药瓶上面贴张白纸,用铅笔写着“竹沥盐”三个字,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手写的“仿毛体”。小倪说,这是的警卫员交给他的,说是同志给德生同志治疗感冒用的。李德生有病,都是服用保健医生从总医院开的药。他的身体好,很少有病,他是从不乱求医,乱吃药的。那瓶竹沥盐,连瓶盖都没有打开,一直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睡大觉”。

短短几个月内发生的这些小故事,它多少能够折射出的一点政治心态,也可以看出李德生刚直不阿的为人。

既不批总政“阎王店”,也不叫“新总政”

李德生“固定管理总政治部工作”,军委办事组只好按中央的决定,将原来由李作鹏管理的全军政治工作,转交给李德生。

李德生认为,结合现实情况,继承和发扬军队政治工作优良传统,是总政治部的重要任务。然而,总政治部的现状,同它的历史地位完全相反。总政治部的机关已经被“砸烂”,被说成是“一筐烂梨”,被“军事管制”。总政治部的干部被诬陷为“阎王”、“判官”、“小鬼”。

李德生首先抓总政治部机关的组织落实。首先是机关要精简,几经考虑,李德生和两位副主任确定了一个原则,即编制总人数定额为199人,人员按五个“五分之一”选调。1969年底,总政治部机关人员调齐以后,李德生亲自动员,要求从1970年元旦开始,组织干部学习,主要是学习古田会议决议,统一思想,不要急于下部队。李德生认为,要求自己三分之一时间学习,三分之一时间下部队,刚调到机关的同志,同样应当把学习放在第一位。

1969年12月29日,总政治部通过在报纸上发表总政治部1970年新年、春节拥政爱民的通知,向全军表明,总政治部已经恢复工作了。

这里又有一个新的题目摆在李德生面前。“”中,总政治部成了“阎王殿”,被“砸烂”,有人把它叫作“旧总政”。而对刚刚恢复工作的总政治部机关,又有人叫它为“新总政”,以示“”的胜利。李德生对此作了一番思索,确定了一个原则:总政治部停止工作两年多,现在是重新工作,不是重建,我们的统一说法应当是“总政治部恢复办公”,不能叫“新总政”,要给机关干部讲清楚,自己不能自称“新总政”,别人这么说,要加以解释、纠正。“恢复办公”,在当时真是少有的大胆的提法。

“大批判开路”同样是在“”中流行的做法,干什么工作,都要先大批判一番,以示“破旧立新”。总政治部恢复办公,就遇到要不要批判“旧总政”这样一个必须面对的难题。

为了慎重起见,李德生特意要秘书找专人认真阅读,要他们不带框框,看过以后,提出处理意见。隔了两天,李德生单独听取了汇报。李德生听了汇报,不提任何问题,不作任何解释,果断地决定:“将材料全部封存,不必在新调来的机关干部中传播。机关继续学习,不要放松。”这种从实际出发的决断,使“大批判开路”销声匿迹,而机关干部几乎没有人知道这件事。

总政治部机关恢复办公,在认真学习的气氛中开始了。此后一段时间,总政治部保持了谨慎的低姿态,不轻易在重大问题上擅自作出决定,提出主张。在极左思潮盛行的时期,总政治部没有随声附和,没有新的“创造”。

解决八一厂问题

十大以后,李德生同总政治部临时党委研究确定,党委要直接抓好总政治部直属单位的批林整风运动。

总政治部直属单位有报社、八一电影制片厂、艺术学院、军事博物馆、文工团、军乐团、八一体工队、出版社、文艺出版社、画报社等。

直属单位的整顿从哪里入手?李德生说:“要抓那些影响大的,能够起重要作用的单位。”这是李德生的一贯指导思想。打仗的时候,他就是要打那些能够决定全局胜利的地方,即使一块“硬骨头”也要啃下来。平时工作,他也是要抓那些决定全局的有影响的项目。党委最后确定,直属的三个军级单位,先抓八一电影制片厂和报社,尔后再抓军事博物馆(当时艺术学院还没有恢复)。

1970年4月,总政治部举办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学习班,学习有关落实政策的指示,以推动直属单位落实政策的工作。别的单位学习后,思想统一了,先后结束学习,返回原单位抓工作去了。而八一电影制片厂的人员产生严重分歧。

李德生很清楚,八一厂之所以是块“硬骨头”,不只是过去有集团的支持,还有一个难题,就是依然会受到的无理干预。在“”期间,频繁接见八一厂人员和多次来到八一厂,她曾经指责八一厂是“文艺黑线专攻”,“坏人掌权”,“水浅王八多”。在八一厂批判“三名三高”,许多“批判对象”是她点的名。视电影事业为她的“领域”,八一厂是她的“领地”。总政治部整顿八一厂,会怎么样?

只要是有利于党的事业的事,只要是看准的事,李德生从来不会“绕道走”,从来不怕困难,从来不怕任何反对或攻击。这就是他的性格。

参加总政治部临时党委会议的许多部长们,当时还不知道有个夜袭八一厂的“故事”。

那是“九一三”后不久,1971年12月27日晚,军委办公会议由主持,在军委办公所在地三座门开会,讨论清查罪行的工作。突然,戴着皮帽子,披着黑披风,气势汹汹地走进来。一进门,就大声嚷嚷:“叶帅啊,不得了了啊,八一厂竟然有人揭发《红灯记》!我求求你支持我,去把这个反革命事件查清楚!”并不依不饶地说要马上去。“就是要奔袭!”她用了“奔袭”二字,显得问题多么严重。坦然地答应说:“好吧,我们愿意陪你去八一厂。”他邀请参加会议的李先念、纪登奎同李德生等一道前往。李德生表示赞同说:“八一厂是总政治部管的单位,军委也要管,应当请大家一起去。”

八一厂的干部也相继得到通知前来,第一个得到通知的是彭勃。《红灯记》拍摄完成,有他很大的心血,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样片送审时也表示满意。怎么现在又有揭发一说。彭勃听扣来这么大的政治帽子,简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想不明白,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所谓揭发《红灯记》,原来是在拍摄《红灯记》时要填写简历表,与该剧相关一位同志填写自己的身份时写的是地主成份,因此就成为“揭发”他是地主;揭发他是地主,就是揭发《红灯记》。而揭发《红灯记》就是揭发;接发就是反对,就是反革命。这就是的“推理”!

“揭发”《红灯记》什么也没有查出来,难以收场,只好说:“今后,八一电影制片厂归国务院文化组狄福才和总政治部李德生两人领导。明天文化组派人来调查,一定要查个清楚。”第二天,文化组派人来到八一厂,在大会上号召抓破坏《红灯记》的“反革命”。一时间,大字报铺天盖地,批斗会吵吵嚷嚷,但是始终找不到根据。批斗彭勃,也斗不出个结果。人们知道彭勃在拍摄《红灯记》中的表现,更加同情他了。

1973年10月14日,八一电影制片厂党的核心小组扩大会,会议期间,李德生专门和一些有不同看法的同志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统一思想。会议开了将近一个月,开得比较成功,大家认识逐步统一,关系逐渐融洽。

总政治部关于八一电影制片厂领导班子任命的报告,经过中央办公厅秘书处传到那里。很不满意彭勃和几位老电影工作者也在领导班子里面。文件在传批中出现不同意见,中央办公厅秘书处把报告退回总政治部。李德生看到这个批件,立即感到的这个批语十分厉害,她不在具体人选上做文章,而是攻击你取消革委会,“革委会是的新生事物”,那么,你就是否定“”。

李德生请总政治部临时党委的同志一起研究。大家到了李德生办公室,看到批件,都出乎意料。李德生让人找来《选集》和《政治工作条例》,在党委会上读了有关章节。大家更加明确,我们军队历来实行的是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军政首长分工责任制,八一厂是军队系统的单位,八一厂的成员都是现役军人,实行党委集团领导下的厂长、政委制,符合军队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大家意见一致了,李德生让办公室再次起草向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报告,说明理由。

总政治部关于八一电影制片厂领导干部任命的第二次请示报告,送到、处,得到他们的赞同,批件传到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那里都没有异议,多数中央政治局成员已经认识一致,无法。

前后两个月,八一厂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处理等人插手浙江问题

1971年4月,中央召开批陈整风汇报会期间,李德生按照的交代,处理了一件事。称之为“事关大局”。这个大局是什么呢,现在看来,是为了解决等人插手浙江,造成派性严重,军队内部和群众的严重不团结的问题,并且使重新实行对浙江驻军的有力领导。

会议的第五天,即4月19日深夜,李德生赶到住地。向他说,你在10多年了,浙江的情况,舟山的情况,都会知道的。那里的问题,拖的时间长了不好,应当解决了。你去找许世友谈谈,请他出面,抓一下浙江的舟山问题和军队之间的团结问题。

1971年4月20日上午,李德生向许世友转达了的意见。许世友正准备参加会议,发言批评黄永胜、吴法宪。他对他们插手浙江问题,把军队搞乱,很有意见。一听到的指示,显得特别高兴。二人交换了对指示的看法。

李德生离开许世友的住处,各小组已经开会了,他让人把某陆军的军长、政治委员从会场请到自己的房间。

李德生向他们说:“主席对于舟山的问题,对浙江驻军的团结问题很关心。主席不希望看到浙江的形势继续现在这样一种状况,也不希望浙江驻军不团结。我们正在开批陈整风会,主席讲了,开展批陈整风运动,重点在批陈,就是不能让陈伯达一类政治骗子搞天才论、搞分裂的当;而且要通过整风,开展认真地批评,进行一场自我教育,从而更好地团结起来。主席提醒我们,军队要谨慎,我们都要注意啊。对于解决浙江舟山问题、驻军团结问题,主席提出来,请许司令员出面,和你们商量,解决好这两个问题。”

这两位没有想到会如此关注浙江的问题,都显得特别感动。又听说交代许世友亲自抓浙江舟山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地方的问题。

李德生安排了许世友同他们谈话的时间,分别通知他们。许世友按时找到二人,坦诚地谈了军区的意见。他们也汇报了有关情况,表示要照的指示,在许司令员的领导下,把驻浙江陆海空三军、省军区、舟山要塞区的团结搞好,以军队的团结促进地方的团结。

李德生参与了双方的活动。然后,他将处理的情况向写了一份400字的简短报告,如实地汇报了双方的看法,包括许世友过去的那两点顾虑。许世友不怕避嫌,自己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自己的看法,也不应当避嫌!

李德生的报告是4月24日凌晨送出的。看到李德生报告后,当天早上就作了批示:“这样就好。事关大局,出以公心,不应当避嫌。我历来认为,同志之间有隔阂,有问题,应当耐心商量,多做谈心工作,不宜急躁,也不宜久拖不决。工作不顺利,有中央帮助,总会解决。”

后来这几句话成为批陈整风和批林整风中,解决团结问题的重要原则。

谦虚地行走 大爱于无声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多党合作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深入研究多党合作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系,充分认识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多党合作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同时又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支持

在世界政党制度发展史上,政党制度的一般模式是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我国政党制度既不同于原苏联等国实行的一党制,也不同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在坚持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共产党与派之间合作共事,其中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①中国共产党在与各派合作中处于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派盲目附和的结果,而是在中国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各派的自觉选择,是历史的必然。这首先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制度形成的前提。我国的多党合作制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20世纪20年代,寻求救国救民真理的仁人志士选择了马克思主义,成立了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确理论。由于共产党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不断由弱变强,取得了三座大山的伟大胜利。在这一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的派也纷纷成立,其成员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政治纲领具有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的力量相对弱小,在对敌斗争过程中,时常遭到镇压和解散的命运,危难之际,中国共产党对派的爱国活动给予鼓励、指导和具体帮助,使派组织得到发展壮大。在实际斗争中,他们认识到只有同共产党合作,在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实现自己“反帝爱国、争取民主”的奋斗目标。1948年,人民解放战争进入决战阶段,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号召召开新政协会议,建立民主联合政府时,立即得到各个派的热烈响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和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

其次,多党合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也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各派的社会基础和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政党转化为劳动人民政党。在新的形势下,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及时提出了中共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又把它扩大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发展了多党合作理论,充分肯定了派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明确了中共和派的平等合作关系;1990年2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了宪法。在新的世纪里,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表明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为我国在本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有力政治保证,这一方面对作为参政党的各派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昭示多党合作制度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派在参政和合作的过程中,对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45年,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出了新路,能够跳出这种历史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此基础上,邓小平把派对共产党的监督看成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他认为,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即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他说:“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派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②派民主监督的性质就是共产党领导的有组织的人民监督,决定了派的监督主要通过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方式,推动执政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务实勤政,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执政党内、特权思想和腐败现象的出现,促进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此外,优秀的党外人士被举荐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有的派成员经过推荐、选举,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有的经过各方协商,担任各级政协委员;有的经过举荐和选举后,按照法律程序,到政府及其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他们直接参加国家政权建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执行,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多党合作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同时又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提供重要途径

多党合作制度始终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它孕育于人民毫无政治权利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形成于中华民族获得独立、人民获得解放之时,发展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新时期。在民主革命时期,大多数派的名称直接冠以“民主”二字,这反映了它们实现民主目标的强烈愿望,它们大都经历了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共同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取实现人民民主的历史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八个派发扬民主革命时期的优良传统,继续同中国共产党精诚合作,在新时期认真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职能,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2000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作为衡量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否具有优越性的标准之一,这一论断也预示今后不断坚持和完善我国政党制度的目标是要不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多党合作能为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提供便利和途径。

1、民意可以得到广泛性的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通过派成员得到广泛的表达。我国的派有50万成员,从其组织结构上看,有中央组织、省地县各级地方组织、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从民主监督的机关看,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大、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协、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呈现出多层次性;从分布的行业领域看,则广泛分布在行政、经济、科技、卫生、文教等各行各业中,呈现出多线条性,他们联系着相当一部分基层群众,代表、反映他们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派成员的分布特点和联系广泛的优势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群众对派有良好的认同心理。派中汇集了许多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德高望重,学有专长,本身具有名人效应,群众对他们多有敬仰之心,有问题乐于相诉;同时作为非执政党,本身一般不掌握权力,没有打击举报人的可能性,因此当群众发现问题后就敢于向他们如实反映;三是派成员经常开展智力支边、科技扶贫等活动,更密切联系了群众,据统计,在中共十五大以后的五年中,各派成立各类咨询机构2000多个,提供咨询服务项目3.5万多项,开办各类学校训练班等共7500多个,培训人员200万人次,完成智力支边与开发扶贫项目3万多项。由于这些有利因素,使得派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联系群众,听到不同的声音。

2、民情可以得到深刻的分析。由于派成员一般是高中级知识分子与专家学者,他们知识密集、阅历丰富,参政能力强,具有很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当他们收集了广泛的信息之后,能够在纷繁的事物中,通过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抓住事物本质,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因此他们往往能从群众反映的小事中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围绕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分析和归纳,提出具有宏观性和科学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可以做到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民生可以得到有效性的关切。派积极进行参政议政,这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使命。在具体的参政议政过程中,有着一套比较健全的制度作保障,如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中共召开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意见或讨论某些专题。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并规定,这些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与中共地方党委和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政协章程》也规定,党和政府在对国家和地区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之前必须与各派进行协商。正是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使派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向各级党委有关部门反映,也容易引起党委部门的重视,从而使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得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关切。

三、多党合作以依法治国为基础,同时又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创造有利条件

我国的多党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但是这种发展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所约束,必须以依法治国为基础。首先派要维护宪法的权威,遵守宪法。正如《中国共产程》所规定的那样:“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样派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规定:“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活动的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责任。”这表明维护宪法的尊严是每一个派的重要职责。多党合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大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关于多党合作的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总结,并上升到政策和制度高度,使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融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的进程之中,才能使派更有效地履行职能。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派就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在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派不仅不能发挥作用,而且自身难保。

多党合作又能为依法治国创造有利条件,首先可以为依法治国提供安定稳定的政治环境。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只有在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中才能实施,社会动荡、内乱不止,国家就无法进行建设,社会就难以发展,因此保持团结稳定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政治稳定面临着来自国际国内两方面的挑战。一是国际敌对势力决不愿意看到中国发展强大,不断对我国实行“分化”“西化”的图谋,其中最重要的目标是妄图以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取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终颠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当前我国社会正在进入重要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旧各种观念交替碰撞,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出现新特点。在化解这些不利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各派能起到重要作用。邓小平指出:“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③也就是说多党合作制度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一制度实现了“共产党领导”与“多党派合作”的最佳结合和“共产党执政”与“多党派参政”的最佳统一,能最有效地保持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能最有效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说:“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会向美国学习资本主义制度。”④在国内,派通过参政议政,能及时准确地反映所代表的不同阶级、阶层及社会群体的利益和愿望,使执政党在制订方针政策过程中能兼顾到各方面群众的利益,使人民内部矛盾得以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其次可以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道德基础和舆论环境。提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西方价值观念的冲击等诸多因素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信仰的人民群众道德水平呈现较大差异性,全民道德建设任务将十分艰巨。这一艰巨任务的完成,不仅需要党团组织的坚强领导,而且十分需要派的参与。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派具有进步性特点,认同道德建设中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而有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往往只能接受那些传统的、习惯的甚至落后的道德思想。对这部分人员进行思想引导,实行道德建设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方面,派有其独特的优势。也就是说,同样的语言,派向自己代表的群众说出来,有时比共产党说更容易让人接受;同样的工作,有他们到自己所代表的群众中去组织开展,常常效果更显著。正是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使派所联系的群众思想道德水平能得到提高,法纪观念得到增强,能促进全民道德建设,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注释: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12篇

树立典型进行道德教育在中国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到了上世纪初,“五四一代”高举着科学民主大旗,将传统道德体系砸得稀烂,但是1949年当国家归于安定,开始搞建设时,新的道德模范便又层出不穷地涌现,雷锋、陈永贵、王进喜等各行各业都有模范人物供人民学习。

意大利著名左翼思想家葛兰西在总结欧洲社会主义运动失败的原因时,曾深刻思考过道德的作用,统治阶级掌握文化霸权,透过教育、舆论、法律不断强化它,当政权与道德合而为一,就可以安稳地统治,这是资本主义成功之处。所以,他认为,应该建立无产阶级的文化领导权。葛兰西死在法西斯的监狱里,他的设想倒是在时代的中国得到了实现,通过树立一个个崭新的道德模范,强化了社会认同,凝聚了社会力量,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搞建设,万众一心的精神力量,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色彩浓郁的道德模范们,大部分都退场了,只有雷锋是个例外。不过,雷锋也不再是那个充满着朴素的阶级情感、“忠于革命忠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战士,而被淘洗成助人为乐做好事的符号。雷锋纯净的品格、简单的经历以及短暂的生命,避免了道德英雄自身矫情化的同时,也给后人不断地重塑提供了广阔空间。他身上的利他主义精神无疑是能够穿越时代从而具有永恒价值的,所以,到了今天,执政党试图重建道德体系时,第一个想到的又是雷锋,只是效果或许再不会如从前,主流媒体热火朝天的宣传和网络世界一窝蜂的解构形成了鲜明对比。

今天,很多人相信,民主和法治才是中国社会最需要的,而不是道德。“五四一代”对中国式道德的批判声言犹在耳,如黄仁宇所说:“以道德代替法治,是2000多年来一切问题的症结。”如胡适所说:“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

中国近30年的现实告诉我们,问题远没有前人说的这么简单。道德与制度并非二元对立,相反,没有理想的社会道德,多好的制度都很难避免被扭曲的命运。不应否认中国需要道德的力量,问题只是在于,在文化传播形态和人民心理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应该如何确立和建设这个时代的道德理想?现有的宣扬和动员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13篇

首先争取王稼祥

1930年,王稼祥从莫斯科回国,1931年来到中央苏区工作,不久就担任了红军总政治部主任。也就是在这时,王稼祥开始与接触,在工作斗争的实践中逐渐认识。王稼祥回忆说:“1931年初,第二次反‘围剿’之前,我和任弼时同志一起设法进入了中央苏区,在龙岗地区第一次见到了同志。我们向他报告了四中全会的情形。同志亲切地对我们详细地叙述了红军的斗争历史,以及当时所争论的问题,还给我看了许多文件。以后,同志常和我谈论一些政治军事问题和路线斗争问题,授予我十分宝贵的见识,给予我政治上很大的启发,这对于我尔后的政治生命是一个极其重大的关键时刻。我当时感到同志有独特之长,他所谈的既简单明了,又那样地有说服力……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年代里,在关键时刻的一些原则问题上,能站在一边,坚决支持同志的正确路线,这和同志对我的教导是分不开的。”因此,当“左”倾领导者在宁都会议上排斥,撤销的红军总政治委员和前委书记的职务时,王稼祥坚决地站到了一边。正如王稼祥自己说的:“在宁都会议上,我是拥护的。我是当时惟一支持同志仍留在前线指挥军队的人,处于极少数。”但对于被撤销总政治委员职务、剥夺军权、派到后方做政府工作的这一错误决定,却心地坦然,反而劝慰王稼祥说:“我俩处于少数,服从组织分配吧,革命不分前方后方,我到后方去之后,军事上有什么问题,你们还可以随时来找我的。”这一番话使王稼祥更加敬重的革命品质,逐渐认识到的正确与伟大,也开始与王明路线划清界限。

长征开始后,因伤病坐担架随队行动,经常与在第四次反“围剿”中身负重伤也坐担架的王稼祥同行。一边行军,一边与王交谈,到宿营地休息时更是经常彻夜长谈,商谈了许多有关党和军队前途的问题。正是在的说服和教育下,王稼祥逐步摆脱了“左”倾教条主义的束缚,以崭新的姿态开始向成熟的马列主义者奔进。因此,在通道会议、黎平会议和猴场会议上,王稼祥都坚决地支持了的意见。当王稼祥坦率地向表示了自己对当前形势的忧虑,认为这样下去不行,应该开会总结经验,把李德等人“轰”下台时,很赞赏他的想法,并且结合现实情况,说明了自己对党和红军一些问题的看法和主张,阐述了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必须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道理。这更使王稼祥得到很大启示,也更坚定了他拥护和支持的决心。王稼祥先后找到、等领导同志,谈了的主张和自己的看法,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在遵义会议召开的重要时刻,在发言后,王稼祥更是第一个挺身而出,积极发言支持的正确意见,投下了关键的一票。

极力说服

1931年初,从苏联回国的担任了临时中央领导人,在党内的地位高、影响大。用了很大的耐心,苦口婆心地开导、说服和争取他。曾经说过:“因为只要能说服和争取到,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通过再影响、说服别人就容易得多。这个方针果然灵验。从某种程度上说,遵义会议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召开,就是因为这一方针所取得的实效。”

起初,并不认识,1933年到苏区后才开始接触。当时,“左”倾中央派他主持苏区政府工作,意在一箭双雕,既把他从中央排挤出去,又进一步把排挤出苏区政府的实际领导。在到政府就职的命令正式发表后,同他作了几次长谈。一起工作后,两人互相接触越来越多,互相了解也越来越深。主动与搞好团结,处处表现出对的尊重。也总是极力接近,循循善诱,使他的思想与自己越来越接近。曾说:“对于我个人来说,遵义会议前后,我从同志那里第一次领受了关于中国革命战争的规律性教育,这对于我有很大的益处。”

1934年间的中央根据地,炮声隆隆,战火纷纷,第五次反“围剿”不断失利。忧思过度的病倒了。闻讯带着医生星夜赶往探视。此后,和在一起同住了一段时间。病情好转后,身披衣服,手拿铅笔,时而站起来指指桌上铺着的军用地图,时而坐在床沿上,比划着手势,滔滔不绝地与交谈。与同住一起的日子,细心地倾听了关于中国革命战争问题的许多精彩议论,对的见解从内心折服。恰逢共产国际来电说,在目前这样的情形下,苏区离不开,所以不同意同志去苏联养病。曾感叹说:“共产国际的意见是对的,中国革命确实离不开啊!”福建事变、广昌战役后,由于在重大问题上矛盾的发展,博古开始排斥,的权力逐渐削弱,长征前夕的一切准备工作,均由李德、博古决定,未参与决策,只是依照通知行事。在长征出发以前,博古、李德要把等中央领导同志一律分散到各军团去,虽因的提议没有分散,但当时感到自己已经处于无权的地位,心里很不满意。将自己的这些不满意完全向“坦白”了。只有对自己充分信任的人,才会毫无保留。这时已把看成完全可以依赖的卓越领导人了。

长征开始后,与、王稼祥经常一起行军,一起宿营,一起交谈,王稼祥有时会非常气愤地批评李德,较多地谈论他与博古之间的争论,则结合实际科学地分析“左”倾军事路线的错误和危害,说明自己的主张。在的教育和启发下,在政治局内开始了反对李德、博古的斗争。在中央红军占领湖南通道县城后,敌人已经发现中央红军要与二、六军团会合的意图,正在调集大量兵力包围中央红军。向报告了紧急情况,并问:“应该怎么办?”明确地回答说:“不能再照原计划与二、六军团会合了,而应该向敌人兵力薄弱的贵州进军。”说:“你的意见是对的,否则,我们会中敌人的计谋,处境更加危险。”因此,当中央军委召开紧急会议时,态度坚决地支持了的主张。当时,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兼书记处书记,他的积极行动,对于配合当时还不在中央领导核心、在中央基本没有发言权的进行纠正“左”倾路线的斗争,起了重要作用。正如说的:“长征出发后,我同、王稼祥二同志住一起。同志开始对我们解释五次反‘围剿’中,中共中央过去在军事领导上的错误,我很快地接受了他的意见,并且在政治局内开始了反对李德、博古的斗争,一直到遵义会议”。在遵义会议上,紧接着王稼祥第二个发言,旗帜鲜明地支持的意见,对博古和李德在军事上的错误作了深刻的批判,并明确提出必须由出来领导。

与密切合作

在王明路线统治中央时期,是重要领导人之一,党内是政治局常委,军内是红军总政委、军委副主席。同贺子珍谈起遵义会议时说:“那时争取到的支持很重要,如果不同意,遵义会议是开不起来的。”因此,在长征路上,与密切合作,积极争取的支持,给中央提出的很多建议,都是同谈的。建议中央放弃与红二、六军团会合,把红军队伍拉到贵州,也是先得到的同意,并通过去实行的。

到中央苏区后,逐步认识到的主张与战略战术原则的正确,并从实践中学到了创造的适合中国国内战争实际的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原则等军事思想。在已经被排挤出根据地党和红军的领导岗位的情况下,仍坚持的军事思想,与等灵活运用在第一、二、三次反“围剿”中克敌致胜的战略战术原则,使第四次反“围剿”取得辉煌的胜利,使根据地和红军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央红军在突破敌人第四道封锁线的湘江战役中,兵力损失过半。惨痛的失败教育了,使他开始对李德、博古执行的“左”倾军事路线怀疑、抵制和批评,使他进一步认识到战略战术原则的正确,从老山界开始行动上已经站在一边。1934年12月中旬,中央红军占领湖南通道后,在中央召开的一次紧急会议上,提出改变原定计划,改向敌人力量薄弱的贵州进军,以争取主动,打几个胜仗,使部队能够稍事休整,恢复体力和战斗力。公开站在一边,完全同意的意见,尽管李德、博古坚决反对,但政治局多数同志从全局出发,同意了西入贵州的正确主张,使中央红军避免了与多出我军五、六倍兵力的敌军作战、全军覆没的危险。的这一行动,举足轻重。一是使“左”倾“三人团”开始分裂,中央政治局趋于团结;二是凭他在党和红军中的地位和威望,也影响到政治局其他同志转向方面,甚至使博古也不得不同意西入贵州;三是开始纠正“左”倾“三人团”处理一切的不正常状况,恢复中央政治局对红军的领导权和指挥权。

1934年12月18日,黎平会议召开,转兵西进的正确建议又一次得到了的大力支持。主持会议的坚定地、旗帜鲜明地和李德进行了尖锐的争论,采纳了关于转变战略方针的主张。会议通过了放弃“左”倾“三人团”原订的与红二、六军团会合于湘西,而在川黔边最初以遵义为中心创建新苏区的战略方针,还决定恢复过去的克敌制胜的战略战术原则。从此,又开始参与对红军的领导工作。李德在《中国纪事》中也说:“的建议,不仅得到洛甫和王稼祥的支持,而且得到当时就准备转向‘中央三人小组’一边的的支持;因此,毛的建议被通过了。”黎平会议是中央红军在长征中战略转变的开始,长征改道就是从通道会议开始酝酿,而由黎平会议作出最后决定的。“遵义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召集,是基于湘南及通道的各种争论而由黎平政治局会议所决定的。”遵义会议是党的历史上生死攸关的转折点,而黎平会议则是“转折点”前的里程碑,是这一里程碑的奠基者。

虽然在通道会议和黎平会议上,的正确意见逐渐得到了大多数同志的赞同,而且作出了决定并付诸实践,使红军暂时甩掉了的围追堵截,但斗争仍未结束。当时还掌有对红军领导权和指挥权的李德、博古,仍顽固地坚持其原订的战略方针,置中央政治局黎平会议决定于不顾,还要处理一切。中央和红军又处在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在主持下,中央政治局于1935年1月1日,在猴场(草塘)再次召开会议,会议批评了李德、博古的错误意见,重申了黎平会议决定的正确战略方针,规定了“三人团”要取代军委所作出的作战方针,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做报告。这样就从组织上开始纠正李德对中央红军的荒谬指挥,开始恢复党领导军队的正常状态。在这次会议上又起了关键性的核心作用。当王稼祥提出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倡议时,更是毫不犹豫地支持。遵义会议召开时,在继博古之后所做的关于军事问题的副报告,就已经体现了的正确主张;在发言后,又在发言中坚决支持的意见,并全力推举为我党我军的领袖。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14篇

在开往欧洲的火轮上,置身大海变幻的波涛,张君劢脑子里也许突然闪过一个念头:中国已闹过“共和”革命,德意志还是帝制,按理说不及中国“进步”,干嘛还去德国取经?

到德国没多久,欧洲就爆发战事。热心天下事的张君劢兴奋不已,书不念了,几乎每天剪报纸──这不是个中国间谍吗?房东老太想,得向警方告发。警方果然马上来人,但受“住宅自由”所限,不敢进屋搜查,站在门外盘问几句就算了。 德意志虽还是帝制,但早已立宪──公法学家施米特称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为“天才之作”。在立宪帝制国家居然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让张君劢大迭眼镜:君主立宪也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非要闹“共和”?国家强盛?个人权利?这些在君主立宪制下不也可以求得──一切不都取决于立宪吗?

再说,“共和”是什么意思?“立宪”又是什么意思?

这段时期,张君劢想过这些问题,但来不及静下心来边想边认真念书──祖国的“共和”尚在襁褓中,动辄有人想复辟帝制。1915年,欧战正打得难解难分,张君劢匆匆离开德国,回祖国“帮助朋友反对洪宪帝制”,成了共和国政府中的政治家,先后在段祺瑞总理和冯国璋总统的官僚班子里干过。

在段总理的班子里当秘书时,张君劢有一天突然想到:要是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立点功,不就可以乘机摆脱种种不平等条约?经过一番盘算,张君劢估计德意志帝国会战败,便极力怂恿段总理赌一盘──对德意志宣战。

受到过帝国警方“礼”遇,而且就个人感觉来说,张君劢相当欣赏这个立宪帝制国家,为什么还要主张对德国宣战?看来,张君劢心里清楚:政治不是私人情感的事情,一切乃出于“国家理由”。为了替中国对德宣战找到借口,张君劢在报上说:宣战书不必扯什么“中德十余年历史”,在现实中随便找个“口实”就可以了。

其时,民国总统黎元洪与段总理失和,内阁与国会仍然不睦。段祺瑞听了小政治家的建言赞成对德宣战,总统及国会为了与总理抬杠,即便晓得宣战对国家有益也要反对──在野名流康有为、孙中山也极力反对可能是别的什么原因。倒是张君劢的亦师亦友梁任公支持,跟着自己这位小兄弟说:国家“非乘此时有所自表见,不足奋进”云云。张君劢为此非常高兴:看来看去,任公还算“政治成熟”,他清楚晓得,至于“所谓公决,所谓人道,普通义耳,所谓条件,抑附属之后起义耳,其根本义乃在因应世界大势而为我国家熟筹将来所以自处之途”──国家利益是首要的。

宣战就得进入战争状态──通常,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可以凝聚民心。张君劢和梁任公都没有想到:对德宣战后,共和国不仅没有上下一心,反而南北分裂──其实,欧洲离中国老远,所谓参战不过瞎哄哄。张君劢痛心疾首,由此恍悟到一个道理:“一国以内,先要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充实,然后才有好政治”。

无论欧洲还是中国的古代圣贤不是都说,先有“好政治”,人民才会有“智识力、道德力”?是否到了民主政治时代,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就是“好政治”的前提了呢?何谓民主政治?

中华共和国政府最终还是派了少量工兵部队参战。战事结束后,从法理上讲,中国是战胜国,但中国并没有像君劢和任公设想的那样摆脱不平等条约,反倒再受不平等条约羞辱──这回张君劢才晓得:“国际上只有强权而无公理”,“至于说国际公法,更是空话”,决心把自己“所藏国际法书藉付诸一炬”。

1918年九月,德军总司令兴登堡宣布战败。不到两个月,德国保守的中世纪古城慕尼黑就爆发了有点像俄国十月革命的十一月革命。也许,由于“德国革命没有列宁或托洛茨基”(张君劢语),社会民主党人得以掌握哗变叛军和工人,成立了临时“人民委员会”,准备走向“共和”。

君主国可以是宪政国家,“共和国”也可以是专制国家──比如苏维埃共和国。通过革命推翻帝制后,德意志便面临重大政治决断:建立什么样的共和国。

谁将对这一重大政治决断作出决定?人民吗?

从十一月的革命到制订魏玛宪法的短短几个月里,德意志的各种思想和政治力量为自己所主张的国家政体打斗得不可开交──“这个战场的两极是西方类型的议会民主和苏联类型的人民代表大会专政”。 为政制选择打斗的都是些智识人和政治家,“人民”并没有实际的政治决定权。张君劢这时也许会想到,只有像他或任公那样的智识人、政治家先具有“智识力、道德力”,中国才会有“好政治”?

十一月革命时,德国作为一个立宪国家仍处于战争状态。其实,在前线和国内,德意志帝国当时都还有实力尚存的军队。国内出现动乱时,本来政府可以援用宪法规定的紧急专政权平息动乱,稳定国家秩序,谁也没想到,君主宪政秩序几乎自动崩溃,然后德国有点神奇地在半年多一点时间里和平完成政体转换。两个月后,临时“人民委员会”在魏玛举行第一届国民议会选举,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中央党、德意志民主党获得多数,组成联合内阁(所谓“魏玛联合”),获得“人民”授权起草宪法──魏玛宪法。 魏玛民国就这样诞生了──从君主立宪到联邦制共和,对于德国来说,不仅是宪政从君主立宪向议会民主制转变,而且以联邦共和制形式重新肯定了俾斯麦统一德国之前的政治结构──在一些政治家看来,这当然是德国的历史性倒退:德国面临重新分裂的危险。

1908年,大清皇族就起心模仿日本,订立了《钦定宪法大纲》,打算施行君主立宪。辛亥革命有如1918-1919之交的德国革命,拒绝了君主立宪。但“共和”以后,立宪的事情总没有着落──共和国起初模仿英国宪章的虚君共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然后又搞出个具有民主宪章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看来,立宪不是一朝能成的事情。 德国人那么快就搞出部宪法,真让人欣慕。

在宪法史上,魏玛宪法有自由主义“法学家”的杰作这一美誉。据说,“自由民主派”中的左翼智识人(自由左派)领袖──赫赫有名的社会学家韦伯、思想史家特洛尔奇和法理学家迈勒克对魏玛宪法的起草以及魏玛民国采用议会民主制起过重大作用 ──比如,总统应该像法国那样由议会选举,抑或像美国那样由人民直选,最后便是听了韦伯劝告采用后者。在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的自由民主精神引领下,魏玛民国的立法者们认真研究了瑞士、英国、法国、美国的宪法,立志要集历史上已有宪法的优点于一身──魏玛宪法涉及国家生活(宗教、教育、经济)的条文之具体,美国、法国宪法也相形见拙,对共和国采行的内阁制作出的种种规定之细致,据说连同样采用内阁制的英、法宪法亦无法相比。

说起搞“宪法”,中国智识人和政治家当然谈不上有什么经验──欧人不仅有绝对王权时代以来的宪制经验,更有罗马的“共和”理念和罗马法传统。“中国从来没有一个法律家等级”(韦伯语),不能像德国人那样很快搞出部宪法来也没有什么好奇怪。1918年,张君劢随任公再访欧,因厌倦了民国政治便留下来在德国继续深造;1919年8月,德意志国民大会通过魏玛宪法,正在德国的张君劢觉得真有如社会福音:这可是“以往的成文宪法中最彻底的民主文件之一”呵,说它开创了“共和宪政的新纪元”也不为过。

1919年12月,张君劢拜望魏玛宪法主笔、魏玛民国首任司法部长普鲁斯,从这位公法大师手里兴奋地接过魏玛宪法打字稿,随即译成中文,希望中国智识人“读万遍”。 张君劢并非不清楚,德国宪政传统虽然当从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算起,对于德国宪政具有重大历史作用的其实是君主立宪的1871年宪法──俾斯麦的强势专政在君主立宪的框架下使得德意志逐渐成了政治强国。可是,张君劢看重的并非德国的立法者经验,而是国民道德──他对国人说,魏玛民国的成功,从政治上看,军队支持固然重要,但根本原因是德国“国民道德智识之健全”,民族性格“守纪律、爱秩序”。言下之意,改造国民性乃施行宪政的首要政治因素。

回想到自己的祖国,初生的中华共和国虽然不如人意,张君劢以为,当依法改进“共和”,而非再来一次革命。北洋政府毕竟有其“共和”正当性,如今端赖于据其正当性建立合法性制度(法制):“国之所以立,必赖法律,苟无法律,国且不存;所谓法者,其成立也,必有一定之机关,一定之顺序;若苟焉以少数人之力,而更易之,则法为非法,而国必乱”。要是中国也能像德国那样,有一部行之有效的民主宪法,该多好!

宪法等于经民意的代议机关审议通过的一套法律规定吗?

好些法学家的确就这么认为。法学家施米特却不这么看。他在《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

倘若不区分“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仅从魏玛宪法的条文来看,就会出现荒唐的情形。施米特举例说,宪法76条的修宪条款属于具体的宪法法规──规定了修宪的各种程序:“德意志民国为共和政体”这一规定也是宪法条款之一(宪法第一条),倘若不区分这两个条款的性质(前者体现的是制宪权,后者体现的是修宪权),宪法第一条就得从属于76条的效力范围──民国政体便可以随(民)意经三分之二议会多数通过修改。这样一来,魏玛宪法本身就包含着自己推翻自己的“合宪”成份,制宪的政治决断就成了儿戏。

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是为一个新国家奠定基础的政治行动,不可与相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倘若如此,人们就得问,共和革命的政治决断是谁作出的?如果不是“人民”,何以能把没有“好政治”怪在“人民”头上?

魏玛宪法让张君劢兴奋,还因为魏玛宪法的妥协性符合他自己的宪政理想:通过宪法来统合各种政治势力的对立。如果按政党意见来划分,张君劢在魏玛民国大概该算社会民主党右翼,要是参加魏玛民国议会的政治决断,他也会说在中国说的话:“扑为希冀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革命之一人,故对于列宁式之革命,不敢苟同”。在张君劢眼里,魏玛宪法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划时代胜利,中国应该从效法法国革命转向效法德国革命:“昔焉以法国为政治革命之先驱,而全欧洲转相效法,则今后各国所取者,其在社会革命之先驱之德国乎”。

的确,在涉及国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编中,魏玛宪法不仅囊括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还采纳了一些“社会主义”条文,可以说是自由派与社会民主派妥协的产物──由于魏玛宪法统合了内阁制与总统制、议会政治与直接民主、中央集权与权力分化、劳工与资产者等对立因素,在张君劢看来,魏玛宪法是世界上再好不过的宪法。

在施米特看来,魏玛宪法的妥协性使得宪法条文巨增,几乎成了“包罗无遗的法典”,其实并非出于政治智能,而是出于多党妥协的需要──各党为了各自利益在条文上斤斤计较、讨价换价。虽然大致可以把魏玛民国初期的德国党派分为亲西方的自由民主派、亲苏俄的左派和主张回归传统的右派,实际上,哪一党派中都又还有左右。社会民主党主流人士居左偏右,偏左的社会民主党人于是另立“独立社会民主党”,几乎与紧跟苏维埃的共产党人要在同条战壕;天主教中央党与德意志民族人民党都算右派,但前者远不如后者极端;自由民主的德意志民主党主张传承启蒙政治理想的血脉,却没有政治实力──没有掌握“人民的呼声”,其自由主义还被视为“不合国情”;社会民主党算所有政党中势力最大的,成了“魏玛联合”的中坚,但这个党的领袖们偏偏缺乏政治抱负。 魏玛宪法是在这样的政党状况中产生的,其妥协性与其说反映了立法者的政治明智,毋宁说暴露出新的德意志共和国这个政治统一体的体质脆弱。 

宪法的妥协性本身也并非一定是好事情,反倒可能是现代性政治的根本问题的表征:自从传统的自然法被扫进历史拉圾堆,规定国家生活的法规体系已经没有“终极正当性”,“所有宪法条文都取决于制订宪法时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受制于政党政治的偶然情势”(施米特语)。民主政治删除了传统的自然法──超验的正义来源,人民便成了立法的德穆哥;在民主政制中,谁如果还诉求传统的上帝旨意,便无异于诉求“非民主的超验要素”,成了反人民的诉求。施米特一再提醒人们,“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这一古谚是由杰斐逊赋予新生命的。民主政治──人民自己(选出统治者来)治理自己,预设了拥有统一政治意志的同质的人民。但即便同质的“人民”也很少时候是同心同德的铁板一块──对于政治家来说,“民众是散的,不但仓卒难为我用,且时为敌人所用”(毛泽东语);用今天的话来说,“民意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各政党为了争当“人民的声音”的代表,大多希望“靠传单布告,靠报纸书册,靠戏剧电影,靠学校,靠民众团体,靠干部人员”以“合民众口味”的方式“动员人民”(毛泽东语)。“人民”这个立法的德穆哥像个九头鸟,或者身上有成千只手,需要政治家去掌握──民主政治究竟是人民掌握政治还是政治掌握人民,真不大容易说得清。 

政治上有歧见是人类的天性,“共和国”有各种党派也算自然的事情。可是,倘若党派林立,“神”的声音乱七八糟,国会就一塌糊涂,对于民主宪政来讲的确是个大麻烦。魏玛共和宪政偏重“议会民主”,国民议会拥有很大权限,使得国家统治者没有强有力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尽管总统任命的总理和政府不一定要由国会批准,但是国会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不信任票就使政府或者个别部长倒台”(《德意志史》,前揭,页223)──从1919年二月魏玛民国建立首界内阁到1932年纳粹党依魏玛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出来组阁,民国历时十三年,内阁更迭十九次,最短的仅执政一个月(1923年Stressemann的两次组阁),最长的也不到两年。

当然,内阁执政时间的长短,还不足以判定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否──法国的内阁更迭比魏玛有过之无不及。是否反映政权稳定,还得看内阁更迭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内阁制要求内阁对国会负责,政党依直接选举所得的国会席位来决定内阁构成,虽然魏玛宪法53条规定总统有权任免内阁,但在魏玛民国初期,内阁并不能完全由总统个人意志来决定,而是由党派意志来决定。如果国会中只有两党,内阁更迭不过就是轮流执政的格局;倘若国会内党派林立,党派必须纵横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来组阁──纵横联合的党派往往使得内阁不稳,总理和部长由议员出任,他们不过是各自党派的人,只能执行党的机关决定的政策,党的纪律妨碍内阁成员的政策立场──这种情形在两党制中就不大可能出现。

1911年共和革命以后,中国进入了所谓军绅政权时期──据说,这也是中国近代最为自由的时代。国家政权疲弱不堪,国内政治力量四分五裂,却不乏市民社会的“自由”──鲁迅可以骂很难听的政治怪话,虽然遇到不少麻烦,还不至于没有地方发文章或干脆押起来。然而,经历过北洋时期的共和,张君劢也体认到,搞宪政不能将代议制民主绝对化,“绝对的议会政治”最终不过“少数政党代表议会代表”,“假名窃号,而以主人翁自居”,实际上是政党操纵民意。张君劢叹服魏玛宪法精深,也在于魏玛宪法混合了直接民主(直选总统和全民公投)与代议制政治的混合──中国的“民国”采用“绝对的议会政治”,一再因议会与政府对峙而陷入泥潭,全体人民插不上手。张君劢感叹:“诚当日约法中有国民大会之规定,以四万万人全场一致之决议,息争议和,则国会其奈吾民何,军人其奈吾民何!”国家就要像个国家,不要被议会民主政治搞得国将不国。

既然如此,张君劢为什么没有注意到,对政党的限制性规定恰恰是魏玛宪法的弱项──其原由恰恰来自魏玛宪法的妥协性,就令人费解了。的确,魏玛宪法中的直接民主因素可以平衡议会政党政治,然而,这种平衡却是危险的平衡──何况,如此平衡恰恰又增添了魏玛民国内阁不稳的因素。

正是由于考虑到德国选择了议会民主,国家权力从君主转移到了议会多数,议会冲突可能使得国家政权不能保持稳定,智识界领袖韦伯和魏玛宪法起草人普鲁斯在制宪时都主张,必须在宪法中赋予总统足够的权力。表面看来,在议会责任制下,民国总统不过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传统君主帝制的个人最高权力被取缔了,但魏玛宪法规定总统有权缔结条约(45条)、任免内阁(46条)、解散国会(25条)、在国会对某一法案争执不下时有权诉诸全民公投(72、73条)──尤其宪法48条的强制执行权和“专政强制权”(Diktaturgewalt),让总统有权授予内阁在国家“危急状态”下动用军队,采取军管维护国家安定。 依据这些宪法条文,总统的权力显得至高无上,甚至可以甩开国会中的最大党任命国会外的超然人物出任总理,当然可以成为平衡和解决议会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此宪政安排,很可能是韦伯一类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制宪时暗中塞进宪法中的总统制成份,以应付国会混乱导致国将不国。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建议 启示 政治思想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035-02

这位公元前384年出生在希腊马其顿的智者,这位在哲学、物理、数学众多方面有极大建树的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他总结了泰勒斯以来古希腊哲学发展的结果,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他的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科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思想着的伟大

这位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将其政治思想集中反映在了《政治学》、《雅典政制》这两部著作,值得一提的是他在《政治学》中论述了城邦的起源,建设理想城邦的原则以及讨论和规划了如何建设这种城邦,该书内容浑厚、分析精深,是希腊城邦时代的政治学说的杰作,永垂史册。但是,亚里士多德将稳定作为其政治学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他是温和的改革派,在其中庸的政治观中,他比较推崇共和政体,认为中庸思想是美德,一个国家的祸害基于放肆和无赖。治理国家既需要依照法律来进行有规则有条例的管理,又需要圣贤的统治者的辅助,因为法律是不完善的,而且法律不是一层不变的,它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亚里士多德的有些思想在当时是超前的,是先进的,甚至适用于我们现在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比如说,人治和法治的完好结合,贫穷是革命和罪恶的根源等等这些还是比较摩登的,但是,他的有些思想还是极为反动的,他支持奴隶制度,认为它符合自然规律;他相信妇女生来就低贱。可是,无论怎样,亚里士多德使得政治学从伦理学中独立起来,并且开辟了一条似的政治学和现实结合得更加紧密的道路,是难能可贵的,可以断言的是以后不会再有这样的集大成者再出现了,就政治学而言,我们就望其项背了,不需要更多得言语来说明这些了。

我的第一点看法――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说的创建和见地是用伟大等词来概括是不足以完全的。

二、我国的和谐问题

要阐明亚里士多德为防止革命所提的建议对现在的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的意义和启示,那么这就离不开并且不得不将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建设做一番剖析。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谁都知道的国情现状,现在我们的党和国家正带领着人民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和谐的社会意味着国家与人民,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融洽完美的,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达到自订的标准阶段,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基本朝着良性的阶段发展,在古代,就该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和谐场面,然而在政治体制方面,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政体组织就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我们都认为我们这种制度是有着极大的优越性的,这点我不否认,但是,现实社会的状态,人民代表大会职责和义务的履行和在和谐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不在其职不谋其正,而社会现实的纰漏,使我们不得不忧心于中国和谐之路进程的成功与否的问题。偌大一个中国,数起成就和辉煌来就开单列表,殊不知那些勉强的来的数据后面是用多少资源和能量的提前预先支出,我们不再地大物博,我们庞大的人口数量作为分母,整个数据值就是那么的微小了,我们不再地域无边了,我们硕大的人口数量为基础,每人得到空间小之又小.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不是和谐的,而是勉强支撑着,一旦不慎,庞大大堤的溃烂是我们所不能阻止的,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织网,或许我们现在积极地做些什么是更有意义而言的。

和谐道路的行进并不顺利,太多的荆棘和阻碍,所以,我们不可以盲目的乐观于现在取得的一点点不足道的成绩,和谐社会的最终形成还需要实践的检验,那个作为真理唯一验证的标准,会告诉历史一切,而我们作为新时代的主力军,更应该在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接过历史的重担的同时,统筹全局,赋予社会真正和谐之意。

我的第二点看法――中国和谐道路不好走,我们有太多的问题,然而我们也应该有充分的信心去解决它们,一如既往,勇往无前!

三、具体建议与启示

亚里士多德对为防止革命所提的七点建议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有着一番见地,值得我们去思量和比较,这位两千多年前的哲人不得不使我们叹服。

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城邦必须严格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容许对任何违法行为的宽容,尤其要注意那些被人忽视的细节”。我们国家现在倡导着“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的相结合,治理国家必须依照、参照法律,管理国家事务也要依法进行,使得一切社会事务都秩序的进行,人民生活在一个井然的环境中,这也是一个和谐社会所应有的基本含义,然而必须值得一说的是,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年前就认识到了,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它需要人治的辅助、完善和不断地应时代变化而修改,然而法治又优于人治,因为它不偏私、公正。这一点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而我们国家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将其作为一条基本国策,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我相信,只要在执行这个层面做实在了,不浮夸、不隐瞒,那就还是不错的。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掌政者必须对人们以诚相待”。统治者、执政者在现代社会是人民选举出来的,至少在中国我们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出的最高层进行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操作,执政者应该秉着为民服务的思想,对民负责,唐太宗说过这样一段话:“民水也,君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所宜深慎。”人民和执政者的关系在这段话间表现的淋漓尽致,活灵活现,而我们党也早就认准了人民和党是鱼水之情剪不断、理也不乱的关系,但是仍然有部分官员以为自己是“父母官”不尽没有为人民百姓做实在事,反而依仗地方权力作威作福、贪赃枉法,这些人只会使得社会主义的和谐进程越来越慢甚至会没有出路与希望,不是人民之福、不是国家之福。再则,“对城邦中各个阶级都应该给予公正的对待,对优秀的人才提供相应的待遇”。这不得不使得我们想起了二十年前的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空前绝后的“”,各个学校没有了正常的教学工作,只是不断的批斗和整风,人们向往去乡村锻炼,没错这种实践会使得中国的青年有的一定的帮助,但是从长远来看是对中国的教育不负责任,一度使得我们的人才空前地断层,知识分子被冠上了臭老九的称号,没有相应的地位和待遇,然而值得肯定的是现在在这个以人才为竞争的时代,知识分子在国家和社会的地位不比从前,他们主力军的地位是无可撼动的,这是个好的现象,和谐的社会,人才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明确表示了,“公民应保持一种爱国主义的热情,执政者爱众邦国,熟虑敌害,把远祸看成近忧,即使制造警报,使全城邦的人民处于警戒状态,这样可以使得城邦防范外来侵略,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城邦内部的矛盾”。这是一个绝明的说法,防范于未然、未雨绸缪是个对于任何时代、任何人民都适用的准则和条例,我们只有对任何事情都进行事先预期的规划和安排、对将来可能进行的事情的总体原因和结果进行估计,我们的建设大计才会一帆风顺,如果什么事情都要等着将要发生的时候去思考去想解决的方法,那么有什么一蹴而就的方法而让我们都任何事情都有应对之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物是在不断地变化发展中的,我们没有一劳永逸的守则,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这种忧患意识,时刻警戒着,没有大的小的的乱子,清醒的头脑面对着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种种问题,从而累积更多的经验,将这条大路铺得更为平坦。

当然,在亚里士多德的建议中还有很多点值得我们现今的社会适用,在这位两千多年前的哲人身上我们可以学习和模仿的东西远不止这些,认识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并不平坦的同时,我们对于一些基本的常识性问题的思考应该更深刻、清晰和明了。

我的第三点看法――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不容易,我们需要深刻地剖析,以清晰的头脑应对种种的挑战,亚里士多德的关于为防止革命发生所提的种种建议我们受用,并且应该仔细地明白其应有之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大家的努力,我们不光只是明白这些,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上,搞好建设,搞好生活。希望在今后的经验不断累积中提高自己理论修养,得到更独到的见地。

第一,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说的创建和见地是用伟大等词来概括是不足以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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