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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论文范文

消费安全论文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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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

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

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

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

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

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

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

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

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

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

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

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

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

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

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

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

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讼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四、结束语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参考资料)

1.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

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权利性质 民事权利 社会法属性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从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入手,结合民法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权利性质的界定,加以目前民法领域以及社会法领域对该问题的分歧与反思,从权利主体出发对其权利性质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一个新的维度对消费者安全权加以解构与界定. 一、不同法律视角下的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含义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具体来说,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安全权。包括:a健康不受损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财产安全权。 有关学者认为,“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二)有关消费者权利的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主流观点对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 民商法学者因其持有的传统公法、私法两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法属性,属于民事权利。念 经济法学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分法观点,而将消费者法纳入社会法体系中,由此得出消费者权利具有社会法属性。 (三)有关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目前在学界,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经济法学者,都认定消费者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将其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方面的内容。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因此,我们认为,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 二、对主流观点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观点认为“安全权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损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这与民法中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容相对应。”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因为消费者安全权中的一些内容与民法中的内容相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下得未免草率。 笔者认为分析一项权利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对其内容进行表面上的一一对应,而是要从该权利的主体、该权利内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进行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要探究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对消费者这一主体性质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传统观点对这一点并没有进行分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会在下面进行专门论述。 2.传统观点得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结论主要是因为二者在权利内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权利内容并不像传统观点看到的那样相对应。 首光,二者虽然都以人身、财产安全利益为内容,但民事权利包括的内容要远远广于消费者安全权。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而消费者安全权通常只与物权有关。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并不是在民事活动的所有领域都会发生的,而是只发生在消费这一特殊领域,这一点是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同的。’ 最后,消费者安全权是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该领域中双万当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倾斜保护,这与民法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说其是民事权利,则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消费者安全权内容与民事权利在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包括范围、适用领域、甚至保护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样的。 三、从权利主体出发对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的分析 苏永钦在评价我国台湾“民法典”的修订时有这样一段论述:“民法一方面表现‘改革不落人后’的气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语 上刻意的去除‘社会角色’的痕迹,如避用‘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以维持其‘普通法’风格。 拉德布鲁赫在对商法的私法性质进行阐释时说:“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民法上的主体,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单个个体,并且这种主体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够识别、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自我负责。而社会法上的主体,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社会角色,其是一个集体概念,并且具有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钝、克私利公等特点。 在明确了两种主体的不同之后,我们再来深入分析一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点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无差别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是一种集体上的权利,每个人在维护或者主张这种权利的时候,由于这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属性,相当于也在维护或者主张整个群体的权利。 最后,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和经营者对等的信息,这会造成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候,盲目、冲动,并不能够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样,具有足够的智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良好的预见。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权利主体角度来说,消费者具有集体性、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笨等社会法主体特点,是一个社会法上的主体概念。也就是说,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 四、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安全权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具有社会法属性,而安全权的内容也只与民事权利有些形似,性质上有很大差别。其具有很多如保护的倾斜性、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性、权利的集体性等社会法特征,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具有社会法属性的权利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对此,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他财产的安全。例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不仅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对于周围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因爆炸、燃烧等造成家具、房子的损失。由于财产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的物质基础,与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同样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同人身安全权一起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整内容。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l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高度复杂化,消费者自身无法判断商品品质,不得不依赖于生产者。而各种推销、宣传、广告的采用,使消费者实际上处于完全盲目的状态。听任生产者、经营者的摆布。因此,在现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由于大量消费品的涌现,各种服务形式出现,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而使消费者成为极易受到侵害的弱者。正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一部侧重权利保护的法律,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与其他法律上的权利一样,是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的资格可能性,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和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及合同随附义务。前者是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经营者要确保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的安全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后者是合同约定义务及随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虽然性质不同,但彼此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完整义务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即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依法应该承担的强制义务。当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相抵触时,该约定义务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二,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最起码的要求,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定义务更为严格的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反映了立法者采用多种法律手段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对此,《消费者权益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受害人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从实际出发赔偿必要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而致人残疾导致消费者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的,必须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的必需生活费。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重大突破。

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现象,例如,旅客住店被第三人杀害或财物被盗;游客在公园或者旅游景点遭遇抢劫等。这种在第三人介人或者消费者存在一定过错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2000年l1月l1日6时,涂某来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支行所属的洪城大市场分理处存款,刚办完存款手续,犯罪分子华敏(已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持枪冲进营业大厅实施抢劫,并杀害了储户徐某和涂某。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现代社会中,考虑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冲突的焦点,平衡二者之间的权益关系,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金融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个人信息的使用有利于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之时,便应该就信息隐私的保护做一定程度的让步,以便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第二,信用信息流通原则。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市场主体的相互交往和行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制度,信用是交换的基础,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会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信用制度的支持。

二、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标准与程序之考量

“金融隐私权”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尚未进入实践立法之中,只有在某些部门规章、地方规定中零星可见,但是规章、规定之间重叠、冲突现象较多,对广泛的金融产品无法一一阐明,甚至对有的跨领域金融产品更是无从调整。金融领域的“隐私权”不同于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其是对公民私人生活空间的保护,即公民有在任何情况下不向任何人透露隐私的权利;但是作为金融消费者参加金融活动,参加主体则有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对金融机构披露个体信息的义务。因此隐私权内容主要是对个体私人情况的保护,金融隐私权着重于对信息的保管与合理利用,使金融消费者免受因不法利用信息的行为而被无端打扰。二者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区分以得保护。对于金融消费者者的权利需法律保护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重于民商法和行政法实体与程序上的立法研究,而刑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与社会法益的行为上予以惩罚。

(一)民商法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尚待完善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以及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和侵权责任,但是主要是对人格权中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颁布实施较早,对社会发展评估尚未到现时阶段,更不具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法律具体条文对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内容也有所提及,但绝大部分还是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真正规定消费者权利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的民商事规则十分少见,这使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成为被架空了的口号。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应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禁止个人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二)金融信息保护期待行政法的保护介入

长久以来我国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信息的监管更是无从说起。保障金融信息的合理使用不仅要求行政部门引导行业协会、尽到合理审查金融机构格式条款的义务、明确安排部门分工,还要自我约束,对金融信息行使职权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美国在《隐私权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采集信息的限制和要求,以保护个人信息免于广泛公众知晓之下,成为各国之先驱:1.采集信息的限制:行政机关必须用正当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存、使用和公开个人记录;2.保存和使用记录的限制和要求:行政机关建立或修改个人记录系统时,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特定事项。为避免滥用信息披露,《隐私权法》还赋予信息持有者相应的权利,如选择选、知情权、修正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征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约束机制

(一)发达国家对信用信息保护的经验启示

金融行业成为世界上不容忽视的产业,对于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发达国家更是如此。以英美两国为首,规范金融业的立法在各国展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行,其具体赋予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管理监督各种金融产品的权力,并在FSA的监管目的中明确“对消费者权利在适当范围内予以确实保护”为其四者中之一。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日本、加拿大等其他国家也跟随其后,制定相关法律并成立有关部门确保金融产业按照法律规定运行,保证社会公平。

(二)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保护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目前我国对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都有一些法律进行调整,如《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国库券条例》等,但在消费者信用方面,除了1997年4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外,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因此金融消费者信用管理更是无从参考。由于消费者信用是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因此单靠《民法通则》等一般性的法律进行调整是不合适的,如果只是靠对一般交易的法律,或者依靠一般发的合同自由原则进行规制的话,就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1、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法律制度

金融领域中我国征信信息的范围应当包括消费者在借贷、贸易、投资、服务等社会经济中形成的,反应信用主体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信息的能力,具体来说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考吗、籍贯、学历等;自然人的特定信息,包括银行贷款信息、纳税信息、征信机构查询信息等。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限制采集。实际上,征信权是信息隐私权为了社会利益而做出的让渡,根据比例原则,应当以最小侵害达到目的,即“每个社会秩序都给予个人对权利主张以最大范围的欲求,也必须同要求公益的论点进行平衡”。当然,在征信法中对个人信息用信息作明确的界定,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金融机构之义务。最后,信息采集的手段必须合法、正当,不能采取盗窃、诈骗、夺取等非法手段采集信息。

2、我国信用信息利用法律制度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力图严惩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从“监管体系”上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等。对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1.1安全事件关注度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的消费者都比较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近几年来发生的黑鸭子、甲醛白菜、禽流感、黄金大米、毒龙虾、瘦肉精、毒奶粉等国内的质量安全事件,给消费者造成巨大伤害。面对这些频繁发生的安全问题,消费者在冷静之后一定会想到是监管部门监管的缺失所导致。我国最近几年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一定程度上给很多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并时时刻刻被广大的消费群体所关注。然而,在此方面,作为大众利益的代表、维持社会福利公平的监管部门,却让人觉得笨手笨脚,致使在很多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都成为利益的输家。

1.2信息获取渠道的分析

就质量安全信息渠道而言,一些消费者是比较相信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这主要是与政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有直接关系的。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样的比例也仅仅只有57%,还有近一半的消费者并不认可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那是因为有关的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道的力度不够。事实上,监管部门的职责不仅仅只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用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监控,更多的应该肩负着相关事件及信息报道披露的责任,同时还要肩负主动掌控有关质量安全社会舆论方向的重责。

2消费者质量安全认知影响因素分析

2.1消费者维权途径分析

经过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一些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他们的维权渠道却是比较单一的。甚至有时许多消费者都会表现出一种无能为力和无助的表现,这是一种不良的状况。任何一个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都应该进行维权,但是,近几年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的例子确说明,消费者中几乎没有在购买农产品发现质量有问题后会及时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或向法院等机构进行利益补偿诉求。这样的情况发生,间接的说明了监管部门缺乏倾听民情的工作机制,反应机制不健全、渠道不通畅、造成了民愤、民怨积累,从而导致了大部分的消费者对监管部门失去了期望和信心。

2.2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立场认知分析

很多消费者都会认为监管部门在处理质量安全事件的时候并不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认为监管部门只能代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利益,对监管部门在质量安全事件上的公信力表示怀疑。这种情况与监管部门的工作形式封闭、方式机械、思路固化、应对措施落后等因素有直接关,这些因素造成了大众对监管工作缺乏理解和信任,从而导致了监管部门监管作用的低下。监管部门作为大众利益的代表,当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发生利益矛盾时,监管部门应该去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利益。

3建议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对应急能力应该有所提高,形成一道屏障,将质量安全风险降低。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和不诚信的生产以及经营者,用法律进行约束种种不道德的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消费者的信心。(2)完善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监管部门要做到问题之前能预警、问题之时能受理、问题之后能解决的畅通反应渠道,避免消费者受到二次损失,并且要获得适当的补偿,同时还要减少民怨、民愤,维护社会和谐发展。(3)改进工作方式,拓宽信息渠道,完善信息公布制度,利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设备,进行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监管,要做到澄清事件事实、立场明确、赏罚分明。同时还要做到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完整性,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客观性。面对一些突发事件,要及时的进行公布,缩短问题响应时间,满足公众的信息,利用最短的时间平息社会舆论,用最快的速度控制舆论高地。

4总结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生鲜农产品;影响因素;扬州市

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2)02-0034-06

一、引言

生鲜农产品一般是指未经深度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它在我国居民日常消费中占有很大比重。近年,“毒蔬菜”、“病死猪”、“毒木耳”、“荧光蘑菇”等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使消费者对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的担心不断增加。为落实“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我国的强制性无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已进入试点和推广阶段,但生鲜农产品松散的产销衔接方式依旧是诱发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作为我国大部分地区生鲜农产品主要零售终端的农贸市场也因为个体摊贩的小规模经营使得对其进行质量安全管制的成本大大增加,加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极易引发农贸市场中部分不法商贩销售,甚至加工有害生鲜农产品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学者认为以个体摊贩为主体的农贸市场不适宜经销安全、优质农产品。

在我国生鲜农产品新型零售业态发育迟滞的情况下,提高消费者对农贸市场中生鲜农产品安全性的识别能力,对消费者规避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农贸市场中部分个体摊贩的“败德”行为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国内对安全农产品消费者认知方面的研究大都关注于消费者对安全认证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的认知,以及对可追溯农产品的认知和对市场准入标识QS的认知等方面。少有学者关注农贸市场中消费者对无标生鲜农产品安全性的识别问题。

为此,本文以2009年11月初发生在扬州市部分农贸市场的“荧光蘑菇”事件(当地媒体连续报道了部分农贸市场中的个别不法商贩使用荧光粉浸泡双孢蘑菇以提高“卖相”的事件)为调查分析对象,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消费者正确识别安全生鲜农产品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二、消费者识别安全生鲜农产品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按照Nelson等对商品进行的分类,生鲜农产品品质兼有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属性。生鲜农产品的搜寻品属性较易识别,不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信任品属性需要第三方质量见证(质量认证和标签等)将其转换为经验品才有助于消费者识别,而经验品属性消费者是可以识别的,但其识别的正确性则更多地依赖其对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消费者学习理论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的活动中,会不断积累购买和消费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以完善其购买行为。无论是理性主义者的主动学习论,还是经验主义者的被动学习论,都认为消费者学习与其所处环境条件有着密切关联。此外,Bandura又将个体因素引入到学习过程中,认为个体因素、环境因素和行为是动态交互的关系。就消费者识别具有经验品属性的安全生鲜农产品的影响因素而言,在农贸市场环境下,消费者正确识别生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也是其学习的结果,也会受到消费者个体因素和消费者面临的外部信息环境影响。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在考察消费者识别安全双胞蘑菇的影响因素时考虑了消费者个体因素和外部信息环境因素两个方面。

1.消费者个体因素

消费者个体因素包括消费者个体特征和消费者学习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主观态度两方面:

(1)消费者个体特征。消费者的个体特征有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家庭人口规模等。有着个体差异的消费者其积累的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也会存在差异。年长的消费者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更为重视,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其对相关质量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较年轻消费者高;就性别差异而言,女性大多需要料理家务,由于经常采购和处理生鲜农产品,通过经验积累,其对相关质量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较男性高;受教育程度高的消费者,其对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较高,加上其获取各类信息的渠道较多,对相关质量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应较高;收入水平高的消费者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也会促使其了解更多相关质量安全知识;家庭人口数较多的消费者,家庭责任较重,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较强,加上家庭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其对相关质量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应较高。

(2)消费者学习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主观态度。消费者学习的主观态度也就是消费者对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品质的重视程度。消费者重视程度越高,其对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的需求程度也越强,而且,积极的信息搜寻行为也会提高这类消费者的相关质量安全知识掌握程度。

2.外部信息环境因素

考虑到“荧光蘑菇”事件的特点,在考察外部信息环境因素时,本文主要从消费者是否获取该事件信息,以及获取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渠道数两个方面来衡量消费者的信息环境差异。

(1)消费者是否知晓事件信息。知晓“荧光蘑菇”事件信息的消费者会因为对自身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考虑而主动了解相关知识以规避这类风险。

(2)消费者获取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渠道数。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信息数量以及传播速度都较以往增加和加快。在这样的条件下,消费者获取该类信息的渠道越多,说明其面临的信息环境越好,积累的相关质量安全知识会越多。

三、消费者识别安全生鲜农产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有机食品标识 品牌知名度 消费行为

引言

1994年奥斯陆专题研讨会会议首次提出“可持续消费”,以公平和公正消费的原则改变消费行为,而不是通过强制性的规定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改变。消费者通过市场提供的独立信息做出分析判断,自发改变自己的消费行为。标识是提供独立信息的有效手段,如营养标识、健康标识、环保标识、有机食品标识等。

有机食品标识作为一种鼓励有机食品消费的工具已经广泛使用,但有机食品仍然只是农产品中很少的一部分,也只是消费的很少一部分。国内外学者对消费者不选择有机食品的原因进行了大量研究,认为主要有:价格比较贵、缺乏有机食品需求、对有机食品标识不信任、缺乏对有机食品质量认知等。有机食品标识是对符合有机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产品进行的认证。这种标识能否作为消费者购买价格比较贵的产品的激励信号,并鼓励其持续消费?相比品牌而言,有机食品标识是否能提供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通过有机食品标识推断产品质量是可信的,进而影响消费者行为呢?目前学者们对这方面的研究很少。

国内外学者对消费者选择有机食品行为也进行了大量研究,认为消费者选择有机食品是因为:有机食品口味好、健康、环境友好、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等。但有些有机食品除了有有机食品标识外,也有自己的品牌,品牌知名度和有机食品标识联合对消费者行为有什么影响?目前学者们也鲜有研究。为此,本文以有机蔬菜为例,采用实验法同时探讨有机食品标识、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感知质量、感知安全、购买可能性的主影响和交互影响,研究有机食品标识和品牌知名度对有机蔬菜消费行为的作用机理,为农业企业制定品牌营销战略,解决食品安全信任危机提供有效的对策建议。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主影响

消费者感知产品质量好坏是通过对产品相关属性感知的组合,Grunert et al.(1996)认为消费者感知产品质量属性有感官属性,包括味道、形状、气味,对于食品而言,味道是最重要的。Beckman(2005)研究发现消费者认为有机三文鱼有好的口味,并且是有营养的,但这些感知在有机食品标识上并没有说明,而是消费者看到有机食品标识经过分析推断后形成的对产品的感知。Hughner et al.(2007)和Magnusson et al.(2003)研究也发现消费者购买有机食品的动机包括味道、优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1a:有有机食品标识,消费者感知质量越高。

有机食品的主要特点来自于生态良好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化学防腐剂等合成物质,也不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因此,有机食品是一类真正来自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和安全环保的生态食品。贴有有机食品标识的产品说明其是在环境友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并且产品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销售的过程都是安全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1b:有有机食品标识,消费者感知越安全。

Akerlof (1970) 指出如果企业不能告诉消费者他的产品多么好,就会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最后市场上剩下的全是差的产品,这个市场就是柠檬市场。有机食品标识作为一种认证能传递一种经济信号,为产品客观质量提供证明,证明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减少信息不对称。从消费者角度看,有机食品标识能帮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评价提供帮助,有助于消费者通过有机食品标识判断产品质量,影响消费行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1c:有有机食品标识,消费者购买可能性越大。

品牌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品牌作为产品质量信号,消费者会通过品牌来感知产品质量,形成对产品认知。创建品牌需要进行市场活动,通过建立品牌高知名度进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增加对产品的信任。

品牌知名度是指潜在购买者认识到或记起某一品牌是某类产品的能力。品牌知名度越高,消费者越易与该产品产生品牌联想。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为购买到放心的产品,往往会增大对品牌知名度高的产品的考虑和选择,他们认为品牌知名度企业实力,名牌产品的质量好,让人更放心。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2a:品牌知名度越高,消费者感知质量越高;H2b:品牌知名度越高,消费者感知越安全;H2c:品牌知名度越高,消费者购买可能性越大。

(二)交互影响

品牌是消费者感知产品质量最基本的信号,它提供给消费者一个不能观察的质量信号,这个质量信号可能与有机食品标识对消费者感知产品质量有竞争或者互补的关系(Gray-Lee et al. 1994)。Koos(2011)认为双重质量信号的研究必须考虑食品标识的效率,虽然食品标识有较高的可靠性,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感知,但消费者不会总是建立在环保的基础上选择产品。Hughner et al.(2007)认为影响消费者购买最重要的因素是产品来源的满意度。消费者有时会购买有较高品牌知名度,但没有有机食品标识的产品,品牌知名度会调节有机食品标识对产品的感知。消费者对于有质量标识、知名度高的产品更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

H3a:有机食品标识和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感知质量存在交互影响。

Park et al.(1996)证明品牌联盟在产品属性方面有互补作用。当联盟的品牌之间有相关属性,那么品牌联盟主要呈现互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感知产品时会将各品牌属性联合起来。有机食品的属性包括好味道、营养、健康,当该有机食品有较高品牌知名度时,这些属性更容易评估判断,根据晕轮影响,消费者也更容易认为品牌知名度高的产品是安全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3b:有机食品标识和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感知安全存在交互影响。

有机食品标识是经过第三方认证的标识,相比没有有机食品标识产品能给消费者传递一定可信信息。在某一产品品牌上再附加上有机食品标识,就形成了双品牌,两个品牌名字联合呈现给消费者。有机食品标识和产品品牌通过联合实现品牌影响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转移,因为两个品牌比单独一个品牌能提供更多的产品质量保障。Mondelaers et al.(2009)研究发现消费者更偏好于品牌知名度低但有食品标识的产品。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3c:有机食品标识和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购买可能性存在交互影响。

研究设计

(一)实验设计

本文以有机蔬菜为例,采用实验方法,实验情境采用2(有机食品标识)×2(品牌知名度)的组间设计,即有机食品标识分为有有机食品标识和无有机食品标识两档,品牌知名度分为高知名度和低知名度。有机蔬菜选择知名度较高的有机农庄品牌,知名度较低的自然之星品牌。实验中,为了减少其他信息带来的不可控因素,给被试者提供的只是印有品牌商标和认证标识的彩色图片。

(二)量表设计

本文采用李科特7级量表计量结果变量,以有机蔬菜外观、美味的、有营养的三个方面计量感知质量;以有机蔬菜是可放心食用、生产过程是环保的、对健康是无害的三个方面计量感知安全。以单一指标购买可能性计量购买意愿。

(三)实验过程

1.预测试。预测试被试者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某大型超市蔬菜购买者,实地调查了40位蔬菜购买者,回收问卷35份,其中有效问卷32份,问卷有效回收率分别为91.42%。

为了消除品类差异的影响,本文选取有机蔬菜品牌有机农庄代表高知名度品牌,自然之星代表低知名度品牌。采用“听说过该品牌”、“没听说过该品牌”计量品牌知名度。对样本的T检验表明,有机农庄有机蔬菜的均值为2.58,知名度最高,自然之星均值为1.17,知名度最低,T值为13.825,二者存在显著差异。在量表信度方面,消费者感知质量和消费者感知安全的量表的Cronbach’s α均大于0.8,信度均达到要求。受试者基本能理解问卷情境和问题,笔者针对反馈意见对问卷进行了修改,进入正式实验阶段。

2.正式实验。在正式实验阶段,笔者在天河区林和中路某大型超市对蔬菜购买者进行实验。将2×2种实验情境设计成由有机食品标识和品牌商标组成的彩色小卡片,调查人员手持4张卡片,让拦截的顾客随机抽取并观看一种实验情境,然后回答有关感知质量、感知安全、购买意愿的问卷。此次实验实地调查了106位蔬菜购买者,回收问卷85份,其中有效问卷78份,问卷回收率和有效率分别为80.19%和91.76%。

实证检验

基于正式实验所取得的数据,本文利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和多因素方差分析法对假设所涉及的主影响和交互影响进行了检验。

(一)信度分析

对消费者感知质量和消费者感知安全量表的信度进行检验,消费者感知质量的Cronbach’s α=0.857,消费者感知安全的Cronbach’s α=0.843,均符合要求。

(二)主影响分析

通过方差分析,对有有机标识、无有机标识两个组别在感知质量、感知安全、购买可能性三个变量上差异的显著性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有机食品标识对消费者感知质量(F=8.625,P=0.005

通过方差分析,对高品牌知名度、低品牌知名度两个组别在感知质量、感知安全、购买可能性三个变量上差异的显著性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感知质量(F=15.645,P=0.0000.05)有一定的显著主影响,即消费者购买可能性对有机食品标识有一定敏感。

(三)交互影响分析

运用SPSS16.0,以消费者感知质量、消费者感知安全、消费者购买可能性为因变量,以有机食品标识、品牌知名度为处理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实证结果表明,有机食品标识与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感知质量(F=15.091,P=0.000

为了确定有机食品标识和品牌知名度交互影响消费者感知质量、有机食品标识和品牌知名度交互影响消费者感知安全的关系,比较直观的方式是绘制估算边际均值散点图(见图1、图2)。

图1中,无论低知名度品牌,还是高知名度品牌,在面对有有机食品标识时,消费者表现出更好的感知质量。然而品牌知名度不同,消费者感知质量对无有机食品标识响应程度却有所不同,在低品牌知名度下消费者感知质量对有机食品标识敏感程度显著高于高品牌知名度下消费者对有机食品标识敏感程度。

图2中,无论低知名度品牌,还是高知名度品牌,在面对有有机食品标识时,消费者对产品均表现出更高的感知安全。然而品牌知名度不同,消费者感知安全对有无有机食品标识响应程度却有所不同,高品牌知名度,消费者感知安全对有机食品标识敏感程度较低;低品牌知名度,消费者感知安全对有机食品标识敏感程度显著提高。

结论和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有机蔬菜为例,以广州市某超市购买蔬菜的消费者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样本选取虽然较少,但这并不影响本研究的科学性,因为广州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也是有机蔬菜消费的重要市场。以广州有机蔬菜消费者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样本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较强。总结全文,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有机食品标识会影响消费者感知产品质量、产品安全。本文基于有机蔬菜的研究得出的结论与国外研究结论相同,也与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一致,有机食品认证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好感,提高推产品安全性的信任。

第二,品牌知名度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感知。这个结论也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论相同。消费者认为品牌知名度越高,产品质量会越好,也越安全。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消费者会倾向于购买品牌知名度高的产品。

第三,有机食品标识、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购买可能性的影响不显著,有机食品和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购买可能性的交互影响也不显著。其中存在很多原因,如:有机食品价格贵、消费者对有机标识的缺乏信任等。

第四,有机食品标识和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感知质量、感知安全存在交互影响。消费者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会表现出对有机食品标识的关注,在品牌知名度高时,消费者较少关注有机食品标识,在品牌知名度低时,有机食品标识对消费者感知质量、感知安全影响较大,并且,在低品牌知名度时,有机食品标识对消费者感知质量、感知安全的敏感度远高于在高品牌知名度下的敏感度。

(二)对策建议

本文结论对企业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制定相关政策具有积极意义。

1.对企业的对策建议。企业是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获得有机食品标识、创建知名品牌都需要市场投入,但这种投入仍然是以经济目标为前提。因此企业对获得有机食品标识和创知名品牌进行权衡,采取适合自身企业的策略。

首先,不同品牌知名度的企业对是否采用有机食品标识要区别对待。当企业品牌知名度低时,有机蔬菜获得有机食品标识将有利于产品销售,当企业知名度很高时,企业产品对是否有有机食品标识重要性不如品牌知名度低的时候,这对于企业在经营战略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有机食品标识也是需要有投入的。

其次,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产品加强有机食品知识宣传。消费者普遍认为有机食品是健康的食品。企业应当加强对自身有机食品宣传,让消费者熟悉企业产品,让消费者感知产品质量、感知产品安全。

再次,品牌知名度对消费者感知产品质量、产品安全,增大购买可能性很重要,企业在整个发展战略中要有树品牌,创名牌的意识,通过知名品牌的影响力,让消费者获得好的产品质量、安全感知。

2.对政府的政策建议。首先,有机食品标识是第三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的保证,企业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公信力,让消费者有足够的信心根据有机食品标识推断产品质量,自发改变自己的消费行为。其次,消费者选择有机食品更多是出于健康、安全等自身利益考虑,较少考虑环保,然而有机食品是在环保的条件上生产的,是可持续的,政府应加强宣传和引导,增强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让消费者出于环保意识选择消费有机食品。

参考文献:

1.Grunert, K. G., Baadsgaard, A., Larsen, H. H., & Madsen, T. K. Market orientation in food and agriculture. Boston: Kluwer,1996

2.Akerlof, G. A.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ative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0,84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民众感知;政府行为;监管评价;食品安全满意度

引言

自1995年《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内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然而当前频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深刻反映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无力,不断引起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质疑,致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日益低迷。在此情境下,如何更加有效提高监管水平,消除民众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是我国政府当下必须考虑的问题。

围绕消费者满意度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价这一主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积极的借鉴。Jannke de Jonge等研究指出政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促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状况产生乐观评价,政府监管工作的无效则导致消费者产生悲观评价[2]。王常伟等指出部分消费者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评价较低,尤其是在政府的监管与执法力度方面[3]。马琳研究发现,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对政府监管评价越高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评价越高[4]。Brewer等通过调查发现,近一半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管食品中的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感到十分担忧,其担忧程度极大影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5]。Williams认为食品中过量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是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评价的重要因素[6]。纪杰认为食品中有害物质反映了政府监管效果的不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7]。Spencer Henson指出,可通过公共和私人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除政府监管外,还应发挥社会监督等第三方监管的作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评价也将影响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8]。

基于上述研究可知,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评价受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有害物质效果的担忧程度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深入探究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评价情况以及影响监管评价的主要因素,针对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1 食品安全监管评价的理论选择

政府作为保障人民利益的公共管理者,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来食品安全风险事件的频发致使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持续走低,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出质疑。西方政府监管理论起源于市场失灵,在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其强制性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虽然政府监管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但政府干预不足或干预过度都会导致政府失灵。本文在传统政府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升华并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其基本理念为:(1)主张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将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部门的方式,提高政府运行效率。(2)主张重新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基础上,提倡非政府组织共同承担公共管理的责任。(3)主张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将高度集权的政府组织向分权化、扁平化、网络式的组织结构发展。费威、颜海娜等的研究体现出了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念,指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不仅需整合政府的监管强势,更需引入政府以外的力量,形成多元主体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9,10]。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监管进行了重新定位,并考虑纳入新的监管力量,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社会监督力量与政府监管的相互配合,有助于转换政府固有的监管思路,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水平。

1.2 研究假说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是指样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所持积极或者消极的评价。任燕等相关研究表明,政府的监管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显著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评价[11]。王育红等研究发现,影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的因素主要有认证机制完善程度、监管与执法力度和法律体系规范程度等[12]。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存在正向影响。

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是指样本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担忧程度。吴林海等调查研究指出食品中有害物质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效果评价的关键因素[13]。山丽杰等认为公众对有害物质特别重视,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较高[14]。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产生正向影响。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是指样本消费者对政府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所持的积极或消极的态度。纪杰等研究指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受到新闻媒体、舆论评价等因素的影响[7]。洪巍等认为网络舆论、新闻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越多,消费者对社会监督评价越高,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越低[15]。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产生负向影响。

交互作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三个独立潜变量两两相关。苏理云等研究显示政府监管因子、有害物质因子和外界因素因子(包括新闻媒体和舆论评价等)存在相关关系[16]。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与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存在交互作用;

H5: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存在交互作用。

H6: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存在交互作用;

根据以上研究假说,本文提出图1所示的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假说模型:

2 研究设计与基本特征分析

2.1 样本选取与变量设置

为全面、准确地反应城乡居民对食品安全总体况状的评价,以便更好为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政策服务,本文有重点的在全国选择福建、贵州、河南、湖北、吉林、江苏、江西、山东、陕西、四川等10个省份若干地区的4258名消费者展开实地调研。整个调查过程随机发放问卷共4500份,剔除无效问卷总共回收425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4.6%。

本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为保证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验证图1的假说模型,围绕各项假说设计问卷题目。各变量均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法进行测量,1~5级表示满意度从低到高。问卷共设置17个观测变量,由4个潜变量构成(见表1)。

2.2 问卷设计与特征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在性别方面,男女比例分别为51.22%和48.78%,男性略

多于女性;在年龄方面,95.39%的受访者年龄在60岁及以下,其中年龄层在26-45的受访者比例最高,为42.60%,60岁以上的受访者仅占4.61%;婚姻状况方面,已婚人数比例为61.04%,占大多数;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受访者学历层次整体偏高,高中及以上的受访者比例为78.37%,初中或初中以下比例仅为21.63%(见表2);

3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

3.1 探索性因子分析

本研究运用SPSS19.0对提取的观测变量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输出的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KMO值为0.840,Bartlett球形检验效果显著,P值小于0.01,达到1%的显著性水平,观测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3.2 信度与效度检验

本研究运用SPSS19.0对旋转输出的3个因子进行信度与效度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的克伦巴赫系数(Cronbach’s)依次为0.784、0.760、0.701,均通过信度检验。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Cronbach’s为0.704,表明总体评价变量间的内部一致性良好。各因子的结构效度评价结果显示每个因子的公因子数只有一个,且方差贡献率均大于50%,表明三个潜变量之间的结构效度良好。

3.3 验证性因子分析

运用AMOS18.0对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到的三个潜变量及各自的观测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路径图与路径系数如图2所示。

4 模型检验结果和分析

4.1 参数检验与拟合评价

模型整体的拟合结果如表5所示,整体拟合效果良好。

4.2 结构模型路径分析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三个潜变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558、0.222、-0.085。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最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且该变量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效果最显著,假设H1成立。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222,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假设H2成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08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呈负相关且影响程度较小,假说H3成立。

4.3 潜变量的交互作用分析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三个潜变量之间存在交互作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与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402、0.394、0.940,在1%的水平上两两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假设H4、H5、H6得到验证。

4.4 测量模型因子载荷分析

因子载荷系数反映了观测变量对潜变量的影响程度,如表6所示。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REGU,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83,表明政府监管与执法力度越大,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满意度越高,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越高。

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为HM,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730,表明消费者最担忧重金属含量超标,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越大,越倾向于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不满意。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GOVE,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03,表明新闻媒体等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新闻越多,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总体评价越低。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深入研究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总体评价情况,并厘清了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评价的主要因素。结果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以及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要素均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显著相关。其中,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最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体现出政府监管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

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政府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横向拓展中央层面食品法律,纵向辅之地方法律法规,形成以法律为基础、全面覆盖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网络。其次,内部优化政府部门结构,厘清政府监管职责。外部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的法律制裁。再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发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优化政府监管效果。最后,正确引导新闻媒体、网络舆论、消费者等社会监督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从而助力政府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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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常伟,顾海英. 消费者食品安全感知、监管满意度与支付意愿[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9-95.

[4]马琳. 城市消费者食品安全评价影响因素调查[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72-79.

[5] Brewer M S, Rojas M. Consumer attitudes toward issues in food safety [J].Journal of Food Safety, 2008(1):1-22.

[6]Williams P. Food fears: a national survey on the attitudes of Australian adults about the safety and quality of food [J].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 2004(1):32-39.

[7]纪杰. 食品安全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及监管路径选择――基于重庆的问卷调查[J]. 中国行政管理,2014(7):97-100.

[8]HENSON S.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 overview of contemporary issues [J]. Food Policy, 1999(6):589C603.

[9]费威. 不同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行为抵消效应研究[J]. 软科学,2013(3):44-49.

[10]颜海娜,聂勇浩. 制度选择的逻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演变[J].公共管理学报,2009(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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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育红,林峰,仝静等. 基于灰色关联模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J]. 食品工业科技,2013(6):49-52.

[13]吴林海,钟颖琦,山丽杰. 公众食品添加剂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2013 (5):45-57.

[14]山丽杰,吴林海,钟颖琦等. 添加剂滥用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与公众恐慌行为研究[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97-105.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需求;扩展的效用函数;消费者心理安全感

中图分类号:F014.32;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9-0055-05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众多企业的战略性选择,并在实践中进行了贯彻执行。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发挥和传递“正能量”的重要主体。受传统“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曾倍受质疑。大量实证研究考察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但至今没有取得一致结论。但值得注意的是,波特运用大量的成功案例,试图说明企业可以通过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来兼顾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1]。在理论界的质疑和事实面前,“理性经济人”假设也随之撼动。与此同时,传统的消费选择理论也仅仅考虑了个体对物质层面的需求,长期以来忽略了消费者精神层面的需求,这使得传统的经济学理论难以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现代营销理论强调了消费者的核心地位,随着这种理念的确立,消费者逐渐成为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冲突的关键。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而言,只有当消费者运用手中的“货币选票”来为社会责任表现良好的企业投票——用市场力量回馈企业时,企业才会获取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与动力。学者们就企业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相关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如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消费者对公司的认同、消费者对公益机构的捐赠行为、购买意愿、顾客满意[2]。以往从消费者视角的研究只是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的产品评价、公司评价的直接关系,而忽视了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有效这一问题[3]。主要因为这些研究是从消费者行为学视角展开的,再加上传统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和消费者消费理论对精神层面研究的缺失,使理论界缺乏关于消费者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偏好、为何存在偏好等问题的本质原因的探讨,尤其为什么不同消费者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产生不同的反应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理论和实证上应有的关注及研究——这仍然是一个理论空白[4]。

刘松柏等(2012)初步研究了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需求的心理根源问题,提出了用于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基于精神偏好的消费选择模型框架,认为应该从心理安全感、道德、伦理等角度入手,引入消费者精神层面的需求,构建扩展的效用函数,从而解释消费者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因以及消费者偏好和购买决策问题,但是仍未深入地就各个精神需求维度进行全面论证[5]。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特点就在于它研究问题的本质[6]。本文拟运用规范的经济学研究方法分析消费者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本质原因,探求企业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行为作用的理论基础,这将有助于论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的一致性及其前提条件,并为企业制定与实施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及项目提供建议,帮助企业有效地发挥社会责任的正能量。

二、相关理论

(一)消费选择理论

1“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修正

作为消费选择行为的假设前提,“理性经济人”长期以来受到了大量的批判与质疑,传统的消费者理论也仅仅建立在人们对衣食住行等物质层面需求的基础上。阿玛蒂亚·森(2000)通过对“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追本溯源,从根本上撼动了这一假设,他认为经济学用如此狭隘的方式来描述人类行为是非同寻常的,并强调经济学应关注的是“真实的人”[7]。“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存在,与研究方法的有限性是离不开的,然而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前进,研究复杂问题的方法不断增加,这一以“简化”为目标而做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也应得到相应地修正,以保证经济学研究不断接近“真实的人”。因此,李大凯(2012)主张在批判继承的原则下,在继续遵循“理性人假设”核心逻辑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现实以及相关批判修正理论,实现对基本消费选择模型的合理性重构,他提出了修正后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在其所能掌握的所有信息以及预算决策能力之下,在其特有的效用构成层面以及利益权重的偏好系统之下,通过成本—收益权衡始终追求收益的最优化,即既定效用满足水平下的最小成本,获既定成本下的最大效用满足水平[8]。这一假设在由价格和收入因素所决定的物质需求之外,将人们对心理安全感、道德、伦理等精神需求纳入规范的经济学研究框架中,从而为传统的新古典消费理论框架之外的复杂多元化的消费行为研究开辟了全新的范式和视角。

2消费选择新理论该模型是由加里·贝克尔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提出的,本文运用该模型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效用问题。

主流经济学分析遵循“理性经济人”假设,即人类的行为是自私的,其根本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传统的消费选择理论认为家庭是一个被动的效用最大化者,它只是从市场购买中获取效用,传统选择理论既不能说明偏好如何形成,又不能预言偏好的影响,故而经济分析中一般倾向于将偏好作为外生变量,以往的经济研究中并没有对消费者偏好理论进行深入探讨[9]。因此,深入探讨偏好形成的根本原因、效用构成与偏好的影响是完善传统选择理论的必经之路。

Michael和Becker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个体是一个主动的效用最大化者,它也会从事广泛的生产活动和投资活动[10]。并据此对消费者理论进行了重构:个体可以用市场商品、自身所支配的时间、技能、培训和其他人力资本,以及其他投入,生产出作为他们的选择对象的商品,从而使得其效用函数取得最大值。用公式来表示,即一个个体试图使以下函数取得最大值:

式(2)中,Zi为进入效用函数的商品选择对象;fi为第i种商品的生产函数;Xji为生产第i种商品投入的第j种市场货物或服务的数量;tji为第j个人自身的时间投入;Sj为第j个人所投入的人力资本;Yi为所有的其他投入。

Zi没有市场价格,因为它们并不是用于购买或出售的,但Zi确实有“影子”价格,“影子”价格取决于Zi的生产成本。如果fi是和tji的一度其次式,那么边际成本将等于平均成本,并且Zi的“影子”价格可表示为:

πi=kj=1αjipw1,ww1,S,Yipj+lj=1βjipw1,ww1,S,Yiwj (3)

(二)顾客感知风险、安全需求和消费者心理安全感

1消费者感知风险

Raymond Bauer最早从心理学延伸出了消费者感知风险(Consumer Perceived Risk)的概念,他认为消费者的任何购买行为,都可能无法确定其预期的结果是否正确,而且有些结果会令消费者不愉快——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决策中隐含着对结果的不确定性,即风险[11]。之后学者们对感知风险进行了研究,多数都赞同CUN—NINGHAM的定义,认为感知风险是消费者对某件事情造成损失的预计,它是由对两个因素的判断而形成的:一是不确定性,即消费者对于某件事情是否发生的主观概率;二是后果严重性,即如果事情发生后,其结果的危险性”[12]。当“人们在社会环境中感知到的威胁或风险刺激超过了本身控制和释放、能量的界限时”,就会在内心形成“一种主观感知或感受,比如创伤感、危险感、焦虑、无力感和不确定等”,这便是不安全感[13]。现代社会,不安全感成为了消费者的一种常态[14]。当消费者存在感知风险时,便产生了个体认知上的不平衡——安全需要。只有消费者感知风险降低,才能使这种安全需要趋于满足。

2安全需求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Maslow(1968)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有一系列复杂的需要,按其优先次序可以排列成阶梯式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个层次的需要是人的最基本需要,它们与生俱来,并构成了不同的等级水平,成为个体行为的动力。其中,安全需要是“指安全、稳定、依赖、保护,免受恐吓、焦躁和混乱的折磨、对体制的需要、对秩序的需要、对法律的需要、对界限的需要以及对保护者实力的要求等”[15]。通过观察,他发现人们“一般更喜欢一个安全、可以预料、有组织、有秩序、有法律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可以依赖的。在这个世界中,出人意料、无法应付、混乱不堪的事情或者其他有危险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而且在这个世界里,无论遇到了什么情况也会有强大的父母或者保护人使他免于受难。”[16]安全需要使个体趋向或获取环境中的安全因素或条件而避开或去除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或条件,从而消除认知上的这种不平衡状态,获得安全感[17]。 当消费者有能力获取这种安全感时,便形成了安全需求。

本文定义的消费者安全需求是指:消费者由于在消费的过程中感知到风险的存在,从而产生了对安全的需要,当消费者有能力通过自身行为获取对购买行为的控制感从而获取心理安全感时,便成为了消费者安全需求。可见,安全需求是消费者精神需求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变量之一。构建扩展的消费者效用函数及消费选择模型,必须研究消费者为满足其安全需求所进行的活动。

3消费者心理安全感

弗洛伊德在其精神分析理论中最早提出了安全感的概念。马斯洛在提出需要理论时首次对心理安全感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心理安全感就是一种从恐惧和焦虑中脱离出来的信心、安全和自由的感觉。而后有很多心理学者对已有的研究进行了丰富,普遍认为心理安全感是主观诉诸于客观的感觉,是人们对自身可能出现的危险和风险的预感,以及个体在应对时的有力或无力感,主要表现为确定感和控制感。但布列茨(Blaze)则反对用定义界定安全感,并提示只要抓住“主宰”与“负责”这两个关键词,就能看出安全感背后隐藏着“控制”这种感觉[18]。

对于这种争论,部分学者赞同布列茨将“控制”一词引入安全感概念的观点,如安莉娟(2003)、从中(2004)、孙思玉(2009)等。部分学者则赞同Maslow的观点,例如,于世刚在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人的安全需要进行经验描述和理论建构,认为人的安全需要可以分为确定感(Certainty)、安全感(Psychological Security)(Freud和Maslow,1945)和控制感(the Sense of Control)(Rotter,1972)3个层面[9]。

心理学研究将安全感区分为特质安全感(整体安全感)和状态安全感(具体安全感)。整体安全感类似一种人格特质,相对稳定,不随情景而轻易变动,而具体安全感随着具体的情境会发生变化[20]。姚本先等探讨了安全感的心理发生机制,并强调状态安全感是个体基于客观事物与安全需要的认知评价下产生的情绪体验,而特质安全感则是在随着安全感需要的发展、认知的深化而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情感体验,同时特质安全感又会在具体情境中以状态安全感的形式表现出来[21]。因此,个体需要通过认知客观事物来获取安全感。

本文采纳布列茨的主张,将控制感和确定感引入消费者心理安全感(Consumer Psychological Security,CPS)的概念,认为消费者安全感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对处置感知风险时的有力感或无力感,主要表现为确定感和可控制感。为了满足自身的安全需求,消费者必须通过各种努力,“生产”并“消费”心理安全感。能够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并深化认知的信息可以来自于以往的消费经验、媒体、亲朋好友的交流等。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消费者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是指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直接相关的信息(李正等,2007)。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1971年经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CED)出版了《企业社会责任》一书,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三层同心圆的概念:同心圆的最里圈代表企业最基本(如工作、产品和经济增长等)的经济方面责任。同心圆的中间层包含的是在关注到社会价值与优先权的变化下(如讲究公平、重视雇佣关系、重视消费者的信息反馈、注重环境保护以及对考虑安全防护等)而采取的措施。同心圆的最外层是更多地改善社会环境的责任,是商业行为为促进社会环境发展而需要采取行动的部分,是对那些尚未成形、新出现的企业责任的描述。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22]。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以往研究中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划分。国际会计公司Ernst和Ernst于1978年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划分为环境、能源、公平雇佣实务、人力资源、社区参与、产品、其他等7个大类。美国的全国会计师协会(NAA)(197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主要领域包括社区参与、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产品与服务等4个大类。Trotman和Bradley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应包括6个大类指标,即环境信息、能源、人力资源、产品、社区参与和其他[23]。Gray R H等回顾了Trotman K T(1979)、Guthrie(1985)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所做的分类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15个大类[24]。

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与消费者心理安全感

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可知,正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尤其是消费者问题类、健康与安全类等的信息能够增加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认知,因此有助于降低消费者感知风险,如财务风险、功能风险、身体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和时间风险等,故可成为消费者“生产”安全感的信息来源之一,从而满足消费者的安全需求,最终促使消费者选择该企业的商品。大量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能够对消费者反应产生影响,Brown 和Dacin通过实验设计和实地调查方法,证实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会间接影响消费者的产品评价[25]。此外还有大量研究发现消费者会通过价格支付来支持或惩罚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较好或较差的企业[26~29]。卢东基于归因理论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利他归因会正向影响消费者的企业态度和产品感知质量,而利己归因会负向影响企业态度和产品感知质量[30]。也就是说,由于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目的的揣测,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本文暂不考虑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利己归因,仅考虑消费者正面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情形;将消费者负面考虑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情形另行探讨。

3 消费者获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活动

根据信息搜索的二阶段理论,消费者信息搜索分为内部信息搜索和外部信息搜索阶段。内部搜索指的是在记忆中搜索相关信息;外部搜索是指在记忆以外的信息渠道中搜索相关信息,如包装、店内陈列、广告、杂志等[31]。同样地,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例如新闻、广告、企业主动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可见,消费者获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日常生活中被动地、无意识地获取,例如通过新闻了解到某企业的慈善活动、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等,消费者对这些信息的知觉处于前注意阶段;另一种则是主动地、有目的地搜索,例如通过互联网搜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消费者对这些信息的知觉处于特征整合阶段。在这个信息搜集和处理过程中,不但需要消费者花费时间(t),且处理信息的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消费者个人搜索信息的能力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是非常关键的。由于知识、技术、思维基础的影响,决策者对同一事物可能产生不同的反应,或者因为对某些技术不了解而无法做出准确的认知[32]。但是,随着经验的积累,消费者会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这种搜索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可以被视作一种人力资本投入(S)。

三、安全需求效用函数构建及最优化分析

根据以上论述和贝克尔的消费者选择新理论,为了满足自身安全需求,消费者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作为一种投入要素来“生产”并“享用”消费者心理安全感。将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作为投入要素所产出的消费者心理安全感总量(Over all CPS made from CSR,OCC),记为“C”。相应地,称由OCC满足的安全需求实际上就是“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记为DCSR。将除了OCC之外的消费者所生产和消费的商品量记为Z。根据贝克尔在消费者选择的新理论中构建的效用函数,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

OCC主要是根据获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量和消费者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能力来决定的,前者需要消费者花费时间(tc),后者则取决于消费者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人力资本(Sc)(其他投入忽略不计)。假定Cctc>0,CcSc>0,这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人力资本的增加会提高其收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生产率。

为了分析“人们更多地倾向于享受OCC”的消费后果,OCC的生产和消费必须注明日期。在任一时点j上,OCC的产量Cc取决于该时点上分配于获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时间tcj以及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人力资本存量Scj,后者可部分地通过不断累积先前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这一“边做边学”的方式生产出来:

为了分析简便,假定效用函数同式(4)所表示的各个时期效用函数的折现值之和。C和Z是指一定时期的商品,并且折现率由时间的偏好所决定。即消费者效用函数为:

消费者全部财富的约束条件为:

式(8)中,twj为第j时期的工作小时数;bj为这段时间的财产收入。

消费量的最优分配方案取决于它们的边际效用比与影子价格比相等时的消费量:

影子价格等于增加1单位商品产出的边际成本。对于消费者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能力而言,其边际成本是复杂的,因为在任何时点j上,OCC的生产对随后的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人力资本都有正面影响,可看做是在时点j上通过降低j点上的生产成本所生产出来的OCC的投资回报。

可以推出,在时点j上,边际成本等于:

式(10)中,w为工资率(假定对于所有不同年龄的人来说都是一样的);r为利息率;n为寿命;Aj为消费者对OCC依赖行为的影响,它可用于度量未来时间投入的储蓄价值,这种储蓄来自在时期j内所生产的C对随后投入的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人力资本产生的影响。

通过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

(1)假定πZ并不取决于年龄的变化,πc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持续下降,根据式(9),消费者对OCC的消费量将随年龄的增长而上升。由此可见,随着消费者不断地接触和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其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能力也越来越强,生产并消费OCC的成本则越来越低,从而消费者将越来越多地生产并消费OCC,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对于消费者购买决策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消费者对OCC的需求曲线越富有弹性,则用于收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时间越有可能增加。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只关注产品价格及通常意义上的质量,而不考虑是否承担社会责任,而有些消费者则倾向于购买社会责任口碑较好的企业的产品,这是因为消费者对OCC的需求曲线弹性是有所不同的。

四、结论

本文通过引入心理因素,用贝克尔(1996)的消费者选择新理论对消费者行为进行最优化分析,深入剖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感从而满足消费者安全需求的过程与成本,从而从精神层面解释了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需求的本质原因。消费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根源在于内心对安全的需求,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收集与加工,消费者将偏好于那些能够给他带来更大心理安全感的厂商所提供的商品。

研究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能力和需求将不断上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一个长期的战略行为。同样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对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也将越来越有效。由于消费者心理构成的不同,个体的效用函数之间存在着差异,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弹性也是不同的,这便解释了为何消费者之间对企业社会责任反应存在差异。因此,对那些对企业社会责任需求弹性较大的消费者,正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将起到积极的善因营销效果,负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也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那些对企业社会责任需求弹性较小的消费者则恰恰相反。企业应充分识别消费者的企业社会责任需求弹性,有针对性地制定“消费者导向”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计划,从而保证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实现社会目标的同时兼顾经济目标,使企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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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2.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直接参与标准的制定,让企业能明确消费者所需产品、节省市场调研的成本需求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竞争与鼓励创新,使得一些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企业退出市场,从而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市场集中度,并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对企业意识转变来说,从企业制定标准转而主动寻求并邀请消费者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则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产业发展,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消费安全事件;消费安全问题;发生类型;触发因素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7 ― 0074 ― 03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既有生产的转型也有消费的转型。尤其近年来受国际形势影响,国家相关政策在不断调整,从抓生产到促销费、从重出口到扩内需,消费的重要性日益明显,消费者的选择不断增多,但一系列消费安全问题和事件也随之出现、不断凸显。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当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食品领域,侧重于四个方面:一是分析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如Van Asselt认为食品安全的风险存在于整个供给链,从源头供应、加工到物流、餐饮等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危险源。〔1〕张红霞等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内容分析,发现微生物超标是目前生产企业最主要的风险因素,其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因素。〔2〕二是讨论政府的责任以及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防治措施。如王常伟等人从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政府监测与抽检、消费者感知三个视角对比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进行了政策启示的讨论。〔3〕三是对事件发生后消费者信任问题的研究。如关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消费者信任的状况、影响因素和信任得以迅速修复的原因等。〔4〕四是研究媒体在事件中的角色。如有研究者通过对 《人民日报》三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的量化分析,讨论当前主流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

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主要集中在经济学、传播学和医药卫生领域,缺少社会学等研究视角的补充与融合;二是集中在食品安全事件方面,对消费安全事件的其他领域研究不足;三是就事论事的研究居多,在对事件的归纳提炼上尚需深入。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的消费安全事件数量较多,涉及不同的领域。由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些消费安全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其触发因素有哪些?其间有哪些偶然或必然?本文正是基于此考量,通过对近年来典型案例的分析,提炼消费安全事件的触发因素和动力机制,进行类型学的比较。

二、相关概念的厘清

受既有研究不足的限制,有关消费安全研究的几个重要概念易被混用。对基本概念的厘清是深入研究的基础,本部分将对此做一简要辨析。

(一)食品安全与消费安全

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食品安全成为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在此之前,使用较多的是食品卫生一词。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一种狭义上的界定。从广义上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安全三个层次。我们目前更多是在狭义的层次上使用此概念,但不论是在哪个层次,其核心都是围绕“食品”这一主题。

消费安全的范畴则要广阔得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第一条权利是“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俗称的“安全权”。一般认为,消费安全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其中,人身安全又包括了生活安全和健康安全。由此可以认为消费安全就是指公民在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的消费活动中,其安全性要得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受到侵害。

消费安全不仅是个卫生学或营养学上的名词,更是一个法律的、社会治理的概念。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厘定的意义在于,当前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将两者混用或者顾此失彼的现象。要么用食品安全代替了消费安全,要么只强调食品安全,而忽视了包括药品、化妆品、玩具、建材等诸多类别的消费安全。

(二)消费安全问题与消费安全事件

消费安全问题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中或消费后所遇到的问题,比如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误导、售后服务难等等。近些年来,我国消费安全问题呈多发之势。然而消费安全问题虽多,但大多不为公众知晓,最终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的则更少。

通常认为,事件应包含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和结果等要素,要具备一定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件是“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它不仅是研究的对象,更是透视社会结构的研究路径和视角。由此可以认为,在历史中发生过的一切事情,只要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都可以作为事件被用于考察其背后的历史真实,而无须它自身具有多么深远的历史意义〔6〕。在消费领域中,一些消费安全问题由于涉及的金额、影响的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或者是相关利益方的博弈等原因,会引起更多的关注,不断“事件化”,就可能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简言之,消费安全问题呈现的方式较为分散和表象,其集中化、显性化即成为消费安全事件;经由消费安全事件可以透视消费安全问题,洞悉其背后的社会结构与变迁。

(三)消费安全事件与

最初是作为政治术语而出现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目前学界在的研究上已较为成熟。一般认为,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和组织性等特征。尤其是在其发生原因上,主要是基层政治生态恶化和由此导致的社会信任感丧失,从参与者选择的手段和战术来看,主要表现为自组织和暴力对抗〔7〕。

显然,消费安全事件与之有明显不同,其在人员数量上没有要求,而重在问题的影响程度,尤其是消费安全事件一般不具有政治性,事件中相关利益方的怨恨指向目标多为“非政治性主体”。在中,基层政府往往是被指责、被冲击的对象,是矛盾的主要一方。而在消费安全事件中,尽管也会出现对政府部门的不满,但更多时候其是与消费者持同一立场,共同针对问题厂商。

三、消费安全事件的发生类型分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消费安全事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从内容上,有食品、药品、化妆品、美容整形、电子产品、汽车、房产、玩具、建材、旅游等。在影响程度上,借鉴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消费安全事件四种。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结合前面的研究背景分析,本文关注的是消费安全事件的发生类型,研究事件的触发因素是什么。根据笔者对近年来诸多消费安全事件的比较分析,综合风险成本、促发动力以及粗略统计的事件发生频率,可以将其分为三个方面,九种类型。

(一)事件触发因素来自内部

1.企业自曝。即企业主动“自揭家丑”,公开宣称其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警示并采取补救措施。如2013年恒天然奶粉肉毒杆菌事件、近几年的多起汽车召回事件等。

企业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安全责任主体,其提高产品安全性的意愿和努力是保障消费安全的基础。但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其主要目的是控制成本,降低风险,提高盈利能力,因此对企业自身而言,由其主动自曝家丑并不是很经济、很现实的行为选择。在现实的案例统计上,这方面事件的发生频率很低,主要集中在汽车行业。究其原因,除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因素外,更主要的还在于我国强力颁布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得以有序推进和实施,而在其他领域,要么没有类似召回制度,要么实施力度偏弱。

2.内部举报。这种方式是由内部人员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新闻媒体提供线索,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发帖曝光等方式使问题公之于众。举报人的促发动机大致有三种,分别是利益、责任或矛盾纠纷。内部举报的准确性高,涉及问题较为严重,影响也更大,日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食品领域,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实施细则,尤其对内部人员举报加大奖励力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内部举报人员所面临的风险成本很大,如减薪、降职、解雇,无法继续从事同一甚至同种职业及至受到人身伤害等,内部举报的保障机制尚很不完善。

3.同行举报。同行举报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现象和话题。它既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提高查处的准确性和成功率,又易诱发不正当竞争、恶意举报等问题。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行举报应是同业监督,而不能是同业诋毁。但即便是前者行为,处理不好仍会出现“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可能,因此同行举报行为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成本,在现实中的发生频率不高。

(二)事件触发因素来自外部

1.监管抽查。这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每年经由相关政府部门查处的消费安全问题数量颇多。仅以药品案件的查处情况为例,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统计年报数据,2012全年共查处药品案件170266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45件,涉及物品总值40509.58万元。然而出于对社会稳定以及对事件可控的考虑,职能部门监管查处的消费安全问题更多以事后通报为主,因此以影响较大的事件形式呈现出来的概率不高。

2.媒体暗访。近年来,媒体以暗访形式采写报道的现象增多。此处无意讨论其可能涉及的权利、伦理等问题,仅分析其影响效果。显而易见的是,媒体暗访所触及问题敏感,设备工具先进,报道效果生动、冲击力强,极易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得到关注。中央电视台每年“3・15晚会”的强大影响力即为例证。这种类型较为常见,此处不再赘言。

3.公众投诉。这里指的是消费者向消费安全监管部门、媒体进行的问题投诉或举报,以及向法院提讼的行为。消费者向企业售后服务部门进行的投诉不在此列。近年来,随着消费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由于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而使问题得以曝光、解决的现象增多。据红麦舆情的《2013年度中国食品安全热点舆情事件》显示,在根据事件热度所选取的15个食品安全事件中,因公众投诉举报而曝光的占到40%,在所有曝光渠道中占比最高。①然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消费者总体维权意识和意愿偏低,比如据光明网在2013年两会期间所做的调查就显示,当消费者遇到侵权问题时,有75.5%的人选择“算了,吃个闷亏”,而不是去积极维权。②二是在选择了投诉、举报或诉讼的人当中,除了普通消费者,更多的是“职业打假人”群体。

4.职业打假。自1995以来,以“打假第一人”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就一直活跃在市场上,并充满着各种争议。除“职业打假人”这一名称外,他们有时还被称作专业打假人、专业投诉人、职业举报者、职业维权者等等。初始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主要是通过知假买假的手段来索赔获利的个体,但现在已出现了公司化、团队化行动的态势。总体来看,该群体受经济利益驱动,行事比较低调,虽被监管部门和企业熟识,但并不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知晓。在政府部门监管执法和媒体的暗访报道中,经常有职业打假人的参与。因篇幅所限,有关职业打假人的研究将另文专述。

5.专家打假。与上述的职业打假人不同,专家打假并非专职打假,而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专业知识去揭露消费安全领域的问题。比如德裔化学家弗雷德里克・阿库姆(Frederick Accum)、英国医生哈塞尔(Arthur Hill Hassall),美国律师消费者运动之父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英国营养学家卡罗琳・沃克(Caroline walker)等等〔8〕。国内在此方面尚缺乏有影响力的人物,原重庆质监局副局长、被称为“科技打假第一人”的吕长富可属此类型。总体而言,这种类型的发生概率偏低。

(三)自然发生类型

公共事故。即那些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导致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此类事件发生突然、涉及人群较广、影响难以控制。如近几年发生的奥的斯电梯倒行事件。与前述几种类型不同,这类公共事故不存在促发动力、风险成本等问题,多为客观自然发生,不可控因素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九种类型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消费安全事件中,可以发现几种不同发生类型的相互作用。譬如,有些媒体暗访是得到内部人员举报的线索,或是由职业打假人协助完成;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中,也经常会有公众投诉举报的作用,亦不乏职业打假人的身影。

由于缺乏系统的统计资料,本类型比较主要借助媒体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和笔者的实地调查,所以在类型的精致方面还需提炼。但进行类型比较的意义在于,将有助于对消费安全事件发生机制的分析,也使得在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中更具方向性。可以看出,在诸多消费安全事件中,由内部驱动发生的偏少,更多是由外部驱动发生。其中,职业打假型的消费安全事件在理论上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但实际中的发生情形并不多见,其个中缘由值得关注。

四、结语

随着消费的转型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消费安全事件日益被公众所感知、所体验。从小处说,消费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能否可以安心吃饭、放心出行。往大里看,消费安全关系到市场秩序、人际间的信任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发生类型方面对消费安全事件进行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理论上由外部因素触发的消费安全事件是较多的。在实际中,政府监管抽查对消费安全、保障民生起着重要作用,但由其促发的消费安全事件却并不甚多。一方面,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产品后会及时处置,在事态得到控制之后才以总结式报道的情形偏多,因此以事件化形式出现的较少。另一方面,是否会有为降低职业风险而恪守成规的科层仪式主义因素存在?对此,还需大量的统计资料支撑并作进一步的实地调查。

〔参 考 文 献〕

〔1〕 E.D. van Asselt,M.P.M. Meuwissen,et al. 2010.“Selection of critical factors for identifying emerging food safety risks in dynamic food production chains.” Food Control. (21). pp.919-926.

〔2〕张红霞,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来源及防范策略〔J〕.经济问题,2013,(05).

〔3〕王常伟等.我国食品安全态势与政策启示――基于事件统计、监测与消费者认知的对比分析〔J〕.社会科学,2013,(07).

〔4〕王彩霞.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信任修复的均衡性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12).

〔5〕王宇.食品安全事件的媒体呈现:现状、问题及对策〔J〕.现代传播,2010,(04).

〔6〕李里峰.从“事件史”到“事件路径”的历史〔J〕.历史研究,2003,(04).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消费安全问题 症结 长效机制 支撑体系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日子已经跨过了33年。我国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也已分别历经了22年、7年。可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国的消费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1 典型例证

实例一: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可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大头娃奶粉”、“敌敌畏火腿”、“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咸鸭蛋”、“染色馒头”、“墨汁粉条”、“瘦肉精猪肉”等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广大消费者对此深恶痛绝。

实例二:新房装修本应是件很开心的事,可近些年来有关家装安全的纠纷“扶摇直上”,不少装修户除了承担“天天意外超支”、“预算严重透支”所造成的高额装修费用之外,还要承担甲醛超标、管道漏水、电线漏电等后续烦恼和痛苦,被折腾得郁闷不堪。

实例三:银行卡消费是一种便捷而时尚的支付手段,可近些年来刷卡消费也显现出很大的风险性,稍不留意卡内现金不翼而飞的情况时常发生,甚至让人防不胜防,让持卡消费者头疼不已……

2 成因梳理

消费安全问题多发甚至频发,不仅诱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且成为了大伙儿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对于“消费安全问题多发的症结所在”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门、林林总总。

略微加以梳理,理论界大致有“三论”:(1)“环节和层面过多论”。认为是由于消费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最终消费所涉及环节、层面过多,无论经历哪一个环节或层面,都可能会导致消费不安全。(2)“人口和消费层次众多论”。认为是由于人口及其消费层次众多,尤其是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根本无心顾及消费安全,也给监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造成的。(3)“政府监管体制论”。认为是由于政府监管体制不完善,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监管真空或疏漏,使那些有不良居心的生产经营者“有空子可钻”造成的。

网络上大致也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于老百姓的消费误区,即对消费安全的认知欠缺。比如:不少人认为吃的面粉越白越好,于是有的厂家就想到了在面粉加工过程中添加增白剂。再比如:生活水平提高后大多数人喜欢吃瘦肉,于是一些养殖者就想到了大量使用瘦肉精。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由于生产经营者不按标准进行产品生产或提供消费服务,即尚未建立一个高效负责的严密制度体系。产品生产或服务业经营者在申报消费安全认证证书时,一般都能够较好地执行安全产品或安全服务的各类标准,但一旦获得了证书或创出了牌子,就又“随心所欲地放手大干了”,往往会按“折扣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造成产品安全或服务安全品质下降。第三种观点认为是由于生产经营者道德滑坡严重乃至道德缺失,即与消费安全相关的主观意识及其引致的理匮乏。比如:有人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抛弃了良心,丢掉了道德,忘记了信誉,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噬利小人”,什么良知,什么诚信,什么法律,统统放在了脑后,甚至知法犯法。正如马克思的经典名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3症结所在

上述看法虽然都有其道理,但都只是说到了消费安全问题多发的某一个原因,没有给出综合性的成因归纳,还没有真正说到“点子”上。笔者认为,消费安全问题多发,且像“毒瘤”一样顽固和难以根除,不是仅仅由哪一个孤立的原因造成的,而是一个多成因的复杂问题。消费安全问题多发的症结所在,是由于确保消费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支撑体系存在缺憾,或者说,还缺乏推进和实现消费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支撑体系。

其中,健全的消费安全长效机制,应该包括政策诱导机制、操作运行机制、市场促动机制、监管保障机制等,是推进和实现消费安全的“硬道理”和“硬规范”;完善的消费安全支撑体系,应该包括宏观调控体系、生产监控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等,是推进和实现消费安全的“硬要求”和“硬形象”。而且,消费安全长效机制与消费安全支撑体系之间,是“灵魂”与“躯体”的关系,二者从实质上讲是完全一致的、相辅相成的。消费安全支撑体系构建和完善的过程,也正是消费安全长效机制设计和健全的过程。

因此,要推进和实现消费安全,就必须将建设消费安全长效机制和支撑体系作为充要条件和首要任务。尤其是,在还要面对诸多障碍性因素和风险因素的现实情况下,建设消费安全长效机制和支撑体系的任务决不轻松,更不会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这就需要全社会充分认知建设消费安全长效机制和支撑体系的战略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找到合理化、实效性的途径和思路,坚定不移地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强力推进。

参考文献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畜产食品质量安全意愿支付价格

一、 样本说明

本文采用意愿调查评估法在消费者对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意愿支付价格方面进行尝试,通过研究以期更准确地把握当前消费者对待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态度及其对我国未来质量安全畜产食品发展的真正意义。

本文样本资料为2005年7月利用调查问卷调查获得,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获得有效问卷25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86%。研究中采用方便样本取样法,样本单位为单个消费者,样本全部选自北京地区,涵盖的地点有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公园、居民小区等。

二、消费者对畜产食品质量安全支付意愿的调查统计

1.消费者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成本的认同。一般说来,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条件要求更为严格,生产技术更为规范,生产投入更大,因而其生产成本会比一般食品更高。调查结果显示,87.98%的消费者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成本比一般食品的生产成本高”表示同意,这说明绝大多数消费者对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要比生产一般食品付出更高的代价是认可的。

2.价格因素、食品安全因素对消费者购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影响。

从调查结果来看,认为价格因素比较重要的消费者占45.35%,认为价格因素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占7.75%。然而,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因素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对价格因素的关注程度,35.27%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因素非常重要,53.10%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因素比较重要。

可见,当前食品安全因素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安全和健康面前,消费者变得顺从,敢于冒风险的人并不多,面对选择,消费者不会和安全健康开玩笑。

3.无提示和有提示情形下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在无提示情形下,消费者在猪肉的安全品质和价格因素之间处于徘徊中。购买无公害猪肉的消费者占41.86%,居首位;购买一般猪肉的消费者占36.05%,紧随其后;购买绿色猪肉和有机猪肉的消费者分别为13.57%和8.52%。在提示消费者一般猪肉兽药可能超标的情形下,一般猪肉的消费比例减少,无公害猪肉、绿色猪肉、有机猪肉的消费比例上升。与无提示情形相比,一般猪肉的消费者下降了28.69个百分点;无公害猪肉的消费者上升了21.71个百分点;绿色猪肉的消费者上升了4.26个百分点;有机猪肉的消费者上升了2.72个百分点。

可见,当信息的透明度增强,食品的安全品质存在问题时,消费者的徘徊将消除,价格因素变得不重要,极为明确地选择安全猪肉。当进入安全区域后,价格又成为购买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因而,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集中在无公害猪肉上,绿色猪肉和有机猪肉相对较少。

4.消费者是否愿意为无公害猪肉、绿色猪肉、有机猪肉而支付较高的价格。明确表示“非常愿意”的消费者有20.54%,表示“愿意”的消费者有39.53%;影响消费者非常愿意或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因素以“吃得放心”为最重要因素,49.03%的消费者对此做了选择;另有30.97%的消费者选择了“有营养”。安全、营养成为消费者愿意为购买无公害、绿色、有机猪肉支付较高价格的主要原因。影响消费者一般不愿意或肯定不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因素以“价格太贵”为最重要因素,48.21%的消费者对此做了选择;另有37.5%的消费者选择了“认证标识不可信”。所以,价格本身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消费者不愿意承担过高的价格负担。但不容忽视的是,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证过程、标识的获得以及标识的使用,还没有足够高的信任度。

三、消费者对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支付意愿

1.支付意愿测定的理论模型。设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效用函数为:V=f(价格,被调查者个人特征等)=f(价格,收入,性别,年龄等),

该模型是Ben-Akiva和Lerman(1985),Chen和Chern(2002),侯守礼、王威和顾海英(2004)所使用的线性参数的随机效用模型。

设二元logit拟合的方程为:

消费者在一般猪肉、无公害猪肉间进行选择时,在边际上要满足最后一单位选择食品的效用相等的原则,因此消费者对于无公害猪肉的意愿支付,可以用下式表达:   2.计量模型设定。如果消费者购买一般猪肉,用0表示,如果购买无公害猪肉,则用1表示;解释变量包括无公害猪肉的价格,消费者的年龄、性别、教育、职业、收入、家庭人口等,还包括消费者对无公害猪肉的认知程度、消费者是否经常购物等。价格是连续变量,其余变量都处理成分类变量。根据前述理论模型,消费者购买无公害猪肉的Logit回归模型可以表述为:

3.估计意愿支付。本文使用EViews3.1软件进行二元logit回归。根据实际调研样本的特点,本文选择20%的显著性水平。对结果分析发现,性别、年龄、家庭人口、是否经常在外就餐、是否经常购物、以及对农兽药残留的认知的回归结果都十分不显著,说明消费者的购买觉得对上述几个变量反应不敏感。因此在剔除上述几个变量后,再进行一次回归,其结果如表所示。

在logit回归中,系数反映变化的方向而不反映变化的具体大小,因此本文仅讨论自变量变化对消费者选择的影响。价格的显著性最高,教育程度和职业变量的显著性较高,其他变量的显著性也在接受范围。

价格对消费者的选择为负值,说明价格升高会使消费者购买无公害猪肉的意愿降低;受教育程度的系数为正,说明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加,会增加对无公害猪肉的购买,受教育程度高的消费者对无公害食品更加了解,安全意识更强;职业变量的负系数表明,国家公务员、企业职工、文教卫生人员与其他职业相比,不倾向于购买无公害猪肉,这个原因的解释不容易做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收入水平的系数为正,说明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可能对于食品安全有着更大的关注,从而对价格不甚关心,因此宁愿购买被认为较为安全的无公害猪肉,而不愿购买普通猪肉。而且,收入越高,对无公害猪肉的购买意愿越强;政府监管变量的系数为正值,说明对政府监管的信任程度越高,人们对无公害猪肉的购买意愿越强;标签变量的系数为正值,说明消费者对标签标识的信任程度可以增加购买的意愿,如果标签标识可信,人们宁愿购买贴有标签的无公害猪肉;质量安全变量的系数为正值,说明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会使消费者购买无公害猪肉的意愿增强。

消费安全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畜产食品质量安全意愿支付价格

一、 样本说明

本文采用意愿调查评估法在消费者对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意愿支付价格方面进行尝试,通过研究以期更准确地把握当前消费者对待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态度及其对我国未来质量安全畜产食品发展的真正意义。

本文样本资料为2005年7月利用调查问卷调查获得,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获得有效问卷25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86%。研究中采用方便样本取样法,样本单位为单个消费者,样本全部选自北京地区,涵盖的地点有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公园、居民小区等。

二、消费者对畜产食品质量安全支付意愿的调查统计

1.消费者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成本的认同。一般说来,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条件要求更为严格,生产技术更为规范,生产投入更大,因而其生产成本会比一般食品更高。调查结果显示,87.98%的消费者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成本比一般食品的生产成本高”表示同意,这说明绝大多数消费者对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要比生产一般食品付出更高的代价是认可的。

2.价格因素、食品安全因素对消费者购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影响。

从调查结果来看,认为价格因素比较重要的消费者占45.35%,认为价格因素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占7.75%。然而,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因素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对价格因素的关注程度,35.27%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因素非常重要,53.10%的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因素比较重要。

可见,当前食品安全因素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安全和健康面前,消费者变得顺从,敢于冒风险的人并不多,面对选择,消费者不会和安全健康开玩笑。

3.无提示和有提示情形下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在无提示情形下,消费者在猪肉的安全品质和价格因素之间处于徘徊中。购买无公害猪肉的消费者占41.86%,居首位;购买一般猪肉的消费者占36.05%,紧随其后;购买绿色猪肉和有机猪肉的消费者分别为13.57%和8.52%。在提示消费者一般猪肉兽药可能超标的情形下,一般猪肉的消费比例减少,无公害猪肉、绿色猪肉、有机猪肉的消费比例上升。与无提示情形相比,一般猪肉的消费者下降了28.69个百分点;无公害猪肉的消费者上升了21.71个百分点;绿色猪肉的消费者上升了4.26个百分点;有机猪肉的消费者上升了2.72个百分点。

可见,当信息的透明度增强,食品的安全品质存在问题时,消费者的徘徊将消除,价格因素变得不重要,极为明确地选择安全猪肉。当进入安全区域后,价格又成为购买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因而,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集中在无公害猪肉上,绿色猪肉和有机猪肉相对较少。

4.消费者是否愿意为无公害猪肉、绿色猪肉、有机猪肉而支付较高的价格。明确表示“非常愿意”的消费者有20.54%,表示“愿意”的消费者有39.53%;影响消费者非常愿意或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因素以“吃得放心”为最重要因素,49.03%的消费者对此做了选择;另有30.97%的消费者选择了“有营养”。安全、营养成为消费者愿意为购买无公害、绿色、有机猪肉支付较高价格的主要原因。影响消费者一般不愿意或肯定不愿意支付较高价格的因素以“价格太贵”为最重要因素,48.21%的消费者对此做了选择;另有37.5%的消费者选择了“认证标识不可信”。所以,价格本身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消费者不愿意承担过高的价格负担。但不容忽视的是,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证过程、标识的获得以及标识的使用,还没有足够高的信任度。

三、消费者对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支付意愿

1.支付意愿测定的理论模型。设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效用函数为:V=f(价格,被调查者个人特征等)=f(价格,收入,性别,年龄等),可以写成。

该模型是Ben-Akiva和Lerman(1985),Chen和Chern(2002),侯守礼、王威和顾海英(2004)所使用的线性参数的随机效用模型。

设二元logit拟合的方程为:

消费者在一般猪肉、无公害猪肉间进行选择时,在边际上要满足最后一单位选择食品的效用相等的原则,因此消费者对于无公害猪肉的意愿支付,可以用下式表达:i=1,假定,则

2.计量模型设定。如果消费者购买一般猪肉,用0表示,如果购买无公害猪肉,则用1表示;解释变量包括无公害猪肉的价格,消费者的年龄、性别、教育、职业、收入、家庭人口等,还包括消费者对无公害猪肉的认知程度、消费者是否经常购物等。价格是连续变量,其余变量都处理成分类变量。根据前述理论模型,消费者购买无公害猪肉的Logit回归模型可以表述为:

3.估计意愿支付。本文使用EViews3.1软件进行二元logit回归。根据实际调研样本的特点,本文选择20%的显著性水平。对结果分析发现,性别、年龄、家庭人口、是否经常在外就餐、是否经常购物、以及对农兽药残留的认知的回归结果都十分不显著,说明消费者的购买觉得对上述几个变量反应不敏感。因此在剔除上述几个变量后,再进行一次回归,其结果如表所示。

在logit回归中,系数反映变化的方向而不反映变化的具体大小,因此本文仅讨论自变量变化对消费者选择的影响。价格的显著性最高,教育程度和职业变量的显著性较高,其他变量的显著性也在接受范围。

价格对消费者的选择为负值,说明价格升高会使消费者购买无公害猪肉的意愿降低;受教育程度的系数为正,说明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加,会增加对无公害猪肉的购买,受教育程度高的消费者对无公害食品更加了解,安全意识更强;职业变量的负系数表明,国家公务员、企业职工、文教卫生人员与其他职业相比,不倾向于购买无公害猪肉,这个原因的解释不容易做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收入水平的系数为正,说明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可能对于食品安全有着更大的关注,从而对价格不甚关心,因此宁愿购买被认为较为安全的无公害猪肉,而不愿购买普通猪肉。而且,收入越高,对无公害猪肉的购买意愿越强;政府监管变量的系数为正值,说明对政府监管的信任程度越高,人们对无公害猪肉的购买意愿越强;标签变量的系数为正值,说明消费者对标签标识的信任程度可以增加购买的意愿,如果标签标识可信,人们宁愿购买贴有标签的无公害猪肉;质量安全变量的系数为正值,说明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会使消费者购买无公害猪肉的意愿增强。

剔除不显著变量后回归时的模型参数估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