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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关系论文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1篇

第一节经济关系的分析

以往的经济学对经济关系都做了分析,但分析的方式不同。有的把经济关系放在经济学科的前提假定中,如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亚当•斯密,以“经济人”作为其理论体系的前提假定,认为社会中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都是理智的自利者,由此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就是自愿互利的交换关系,人们从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出发,通过提供给对别人有用的东西而换得对自己有益的东西,从而达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效果。有的把经济关系通过经济理论的范畴来表现、概括,如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李嘉图,在其经济理论中,各种经济范畴之间可以反映各种经济关系,地租、利润、工资,这三个范畴就反映了地主、资本家、工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以分析经济关系为己任,然而,传统政治经济学似乎还不懂从经济学科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翻开以往的各种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见到的多是从政治层面上来分析经济关系。例如,谈到资产阶级内部的关系,就说是尔虞我诈、大鱼吃小鱼的关系,实际上这是对各种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描述,用这种描述来论述经济关系,除了得到一个总体印象外,我们得不到什么。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商品销售中的竞争关系,有要素获取中的竞争关系,有相互之间在商品、要素等方面的交易关系,有资产产权交易关系,通过其交易还能形成经济上的附属或支配关系,有服务方面的交易关系,有利益一致的联合、结合关系等等。再如,谈到社会主义经济中工人阶级内部的关系,就说是同志式的协作分工关系、互助关系。实际上,分析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就要有具体对象,首先对经济角色要确定。协作分工关系产生于企业之间,可能是交易关系,也可能在国营企业之间是行政性的安排,也可能是出于道义上的援助关系。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关系与企业之间的互助关系,内容是完全不同的。

以上说明,仅从政治层面和仅从阶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经济关系是不够的。而当我们具体分析社会经济运行时,就不能靠从这个角度来作出的描述了。

第二节经济关系的类别

一•劳动占有与劳动交往关系

在进行经济关系比较前,首先要弄清经济关系的内容。

政治经济学的传统理解是把经济关系等同于阶级关系与阶级内部的关系,实际上,阶级关系与阶级内部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决不是它的全部内容。从经济上来考察的阶级关系,是财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态,列宁对此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与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注①)这个定义全面描述了阶级社会中劳动占有关系的内容。而在没有阶级存在的时代,社会成员对财产的占有不是上述情况,也没有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可见,就是财产关系,也不是等同于阶级关系,在阶级内部也发生着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劳动占有关系的基本关系。劳动占有关系是从社会生产的直接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在社会条件下开始的直接生产劳动,首先要有生产条件的提供者与生产条件使用者的区别,他们的关系是由财产关系确定的。其次是直接的分工协作关系,分工协作是劳动者的个体生产力合并为集体生产力的环节。最初的分工是自然分工,在集体生产中是不同操作之间的具体劳动分工。在总体劳动中还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再就是生产劳动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承担着协调劳动者分工协作关系的职能。最后是劳动成果的分配关系。财产关系一确定,在劳动占有关系内部就不再有平等的交易关系了,各个经济角色都得按已定的规则与自上而下的等级服从原则办事。除了劳动占有关系之外,经济关系的另一方面是劳动交往关系。劳动交往关系是从社会分工中产生的。社会分工以生产条件的差异为前提,以物质利益交换为内容。这种关系反映社会的经济当事人是否交换他们之间的劳动,如何交换劳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出现后,劳动交往关系就表现为商品经济交易关系。

二•社会发展三阶段的经济关系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生产关系概念,包含着劳动占有关系和劳动交往关系两方面。以劳动占有关系为主线,社会的发展阶段就分为原始公有制、奴隶制、封建领主制和封建地主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第一阶段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五种经济形态。以劳动交往关系为主线,社会发展就分为三个阶段,用我们今天的术语来说,分别对应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以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的产品经济。那么,这三个阶段里分别又是什么经济关系呢?

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104页)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分别知道三个阶段的经济关系。

1.自然经济时代的经济关系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血缘的、宗法的的依赖关系是自然发生的,在这种关系中,人必须依赖、服从家族、氏族、部族,在其血缘或宗法的集体中居于一定位置、获得一定保障、无条件地接受一定的约束。对奴隶主、领主、贵族地主、豪绅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压迫者、剥削者通过统治力量强加给依附者的。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下,主人可以不通过交易而直接占有依附者的劳动,同时给与一些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主人所强占的劳动成果或生产条件的一部分),算是作为依附者的生存保障。人对人的依赖关系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服从。

2.商品经济时代的经济关系是有独立性的人对物的依赖关系,这里所谓的“物”,就是货币,因此这种关系实际上是商品货币关系。马克思所见到的全面的商品经济时代是从资本主义时代开始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一方面消灭了人身依附关系,不仅资产者不受封建义务约束,劳动者也成了有人身自由的无产者。另一方面,人完全依赖货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现金交易关系。资产者对劳动者的劳动占有,不再通过超经济力量,而是通过对劳动力的购买与使用来实现。(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的后期,在封建土地租佃关系中,也不通过超经济力量,而是通过土地租赁契约关系,就使中小地主得以占有佃农的劳动。)

3.以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的产品经济,是一种体现社会成员自由个性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要成为社会普遍的关系,必须有这两个基础:一是个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点靠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度才能实现;二是人们的共同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按马克思的设想,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由社会全面安排社会劳动力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设想未来的共产主义(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自由人联合体”,这是在阶级所依存的经济条件已经消除,国家的政治职能已经消失情况下的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自由地结成联合体,既不靠强权,也不靠交易,而是靠社会契约。“自由人联合体”正是社会契约关系的产物。

以上理论,反映了历史的纵断面,表明社会经济关系从“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到“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再到“人的自由联合关系”的发展历程。这是从历史的总体上来看的。第三节现代社会三种基本经济关系

然而,历史并不是三块截然不同的板块的焊接品,而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各个历史的横截面上,都可能有着几种经济关系。当代的世界由于经济生活国际化(商品国际化、资本国际化、生产国际化)的作用,经济关系的历史形态已相当趋近。现代世界不同制度的国家,其历史发展阶段可能很不一致,但都会有以下经济关系:

一.人对民族国家的服从关系。一方面,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已进入无阶级社会,因此国家机器是必然会有的。另一方面,国家是民族的代表,从殖民主义时代过来的民族不可不用国家机构来捍卫自己的。在国家面前,公民处于服从关系中。而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这种服从不是对强权的服从,而是对法律的服从。在法律中凝结着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与社会共同意志的双重内容。现代国家在保卫现有经济制度的同时还得保卫社会的共同利益,否则就无法得到本国经济发展所必要的社会内部的协调、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国家为了履行其不同性质的职责,除了要国内的自然人与法人服从之外,在国家机构内部,更要各级公务人员履行规定要承担的职责。这些,可称之为职权关系,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在生产组织内部,所有的岗位都如同国家机构内的岗位一样,必须按照已定的规则与等级来产生服从关系。正如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说过的:只要在社会化生产的联合活动中,就需要有一方服从另一方的“权威原则”,就是在土地和劳动工具都成了工人的集体财产的情况下,权威也不会消失,而只会改变它的形式。

二.商品货币关系。在经济行为上,这种关系表现为现交易关系和交易契约关系。通俗地说,现交易关系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契约关系就是“现在订契约,将来交钱货”,靠契约来约束双方履行义务。两种关系产生的依据都是产权关系。商品货币关系的实质是产权关系。产权关系是对财产的权利关系。广义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消费品和一切可占有的经济资源(如劳动力、技能、技术、商誉、著作)。权利关系内容,包括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等。产权关系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原始社会就有产权关系的萌芽;封闭的自然经济中也有产权关系,那是一种最简单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即我占有的自然物与产品,不能再让他人占用。只有出现商品生产和交换之后,产权关系才发展成复杂的、内容庞杂的经济关系。在最简单的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都坚持自己对所拥有的商品的所有权,并承认对方对他所拥有的商品的所有权。这种产权关系正是交换得以进行和完成的前提。交易契约关系是在双方互相承认产权的基础上,加入承诺的因素。它是在现交易关系基础上向前发展而形成的,由现货交易的买卖关系变为预购预售的商业信用关系,货币的借贷关系,不动产的租赁关系,各种财产的交换关系,等等。

三.自由结成联合体的关系,是社会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到共产主义才能发展为全社会的、普遍性的经济关系,但在历史上就一直存在。有一定自由权利的社会成员就有可能出于自身的需要而发展这种关系。

社会契约关系与交易契约关系有根本性不同。交易契约关系发生于商品经济关系中,是一种严格的互利行为,具有狭隘的功利性。保护交易契约关系的力量,一是来自于法律,二是来自于自律,即在一个凭舆论的力量可以迫使人们遵守信用规则的社会环境中,“守信用”的信誉成为当事人今后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因而会自觉地履行契约。而社会契约关系的产生与人的社会本能有关,它是人们追求共同的目标、境界、价值观而自愿订立的有约束性的契约而发生的关系。社会契约关系可以是功利性的,也可以是非功利性的,看人们追求的是什么目标。交易契约关系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有关,而社会契约关系的发展则与社会文明程度有关。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除了商人阶级之外,基本上没有社会契约关系,因为在低下的文明程度条件下,自由结成联合体的关系马上就转化为人身依附关系。社会契约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才有所发展,而在代表最高文明程度的共产主义社会,它将普及于全社会。四•雇佣关系与租佃关系都是私有制经济中财产所有者占有劳动者的劳动的形式,但两者又有很大的不同。租佃关系发生的全过程都是产权关系的表现,而在雇佣关系中,只有双方进行交易(洽谈雇佣条件,订立雇佣合同)时才体现为产权关系,一旦交易达成,受雇者就要服从雇佣者的指派,履行合同订立的职责。这时,雇佣关系就成为类似国家机构中公职人员所处在那种关系——职权关系。因此,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企业内部,如同在国家机构内部一样,实行的是职权关系。

上述有关产权关系、职权关系、社会契约关系的范畴,最大限度地勾画了处于当代历史发展阶段,即“第二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特征的社会形态,即商品货币经济社会)的经济关系图景,阐明了对当代各国经济关系研究的共同领域。一个国家不管当前处于什么社会发展阶段,其经济关系都有以下共同点;

1,人身依附关系陆续退出社会生产领域,它只残存于少数落后国家部分地方,或者在许多国家处于法律管辖之外的角落。当今世界各种经济活动主要以产权关系为依托。

2,国家机器的建立是阶级的产物,这是马列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在不违反这个大前提下我们进一步探讨,国家机器是如何建立的?我们依据上述概念可以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机器,除了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制民主政体、中世纪商业城邦的封建民主政体之外,大体上是靠人身依附关系建立的,因此其专制特征是从娘胎里带来的,先天具有。这样的国家机器并不因为代表某一统治阶级利益而不去大量地损害这个阶级中的个别分子。在不同阶级、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中,国家机器的建立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卢梭就从规范分析的方法论角度提及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但他以为这是全民的社会契约,实际上,有阶级性的国家只能是统治阶级的、甚至是这个阶级某些阶层或某些集团的社会契约。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国家,在性质上类似于行业协会,总统总理如同协会秘书长。在当代世界,社会文明在发展,国际竞争在加剧,靠人身依附关系建立的国家机器越来越难于维持下去,而靠社会契约关系建立的国家机器,也要使“契约”形成的复盖面尽量扩宽。

3,经济活动以产权关系为依托还是以职权关系为依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没有解决的问题,两种经济关系在“争夺市场”。在宏观上,执政力量在思考着到底依托哪种经济关系有利于发展。五十年代东方西方国家均推行国有化,六十年代新老发展中国家(老的如拉丁美洲国家,新独立的是非洲国家)也热心国有化,那时显然是较为青睐以职权关系为依托。八十年代初一个世界性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浪潮,缩小国有经济,扩大民营经济,显然重心是向产权关系为依托倾斜。在微观上,是加强等级管理还是采用“模拟市场”的交易化管理,反映出企业内部管理原则的交锋:是以产权关系还是以职权关系为依托?在这两方面,都存在长期的拉锯战。恰如其分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有机结合,是当代经济学的一大课题。

4,社会契约关系在各国社会中均存在,但当代没有哪一个国家具有大发展的气候。可以说,对各国社会契约关系的分析,十分有助于深入解剖该国社会经济的内部结构。

为此,在进行现代各国的经济关系比较时,我们将以产权关系、职权关系、社会契约关系为主线来展开。

第四节经济关系的比较

经济关系到比较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一是指对社会或国家的比较,就是比较不同时代或不同国家所存在的经济关系。二是指对经济关系不同类型相互之间的比较。据此,在本节中,我们也就分为两个部分。

一.纵向与横向比较的原理

经济关系是历史的产物,因此,不同时代的经济关系必定是有所区别的。然而,各个时代经济关系的区别,不是互不相关的区别,而多半是同一类型的经济关系的比较,即经济关系的纵向比较。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某种类型的经济关系将走向消失,某种新类型的经济关系将兴起。因此,在对经济关系进行纵向比较时,就要有能对所有时代的经济关系都能容纳进来的类型。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劳动占有关系与劳动交往关系为主线,使各个社会形态的经济关系都可以分别从两条线来加以比较。从劳动占有关系,我们可探索原始社会的氏族(或部落)公有关系,奴隶社会的财产与奴隶人身同时被占有的关系,领主封建社会的财产占有与农奴人身不完全被占有的关系,地主封建社会的财产占有与农业生产资料出租使用的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占有与劳动力定期出卖的关系。从劳动交往关系,我们可了解不同所有者或生产者之间,从没有交换到有交换,从产品(商品)的交换到生产要素的交换,从简单的交换到越来越复杂的交换。

以上对比,一是社会历史的主线,是高度概括,而不是全部内容;二是着眼于本质,没有复盖所有的现象。今天,我们从现代社会三种基本经济关系来进行分析,可以更有利于对经济关系作横向比较。就是说,可以针对同一时代出现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进行经济关系的比较。

对产权关系的比较,包含着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判断。在公平方面,要看各国居民在财产占有关系上的平等程度如何。当不同居民之间,财产占有上的差距不仅远超过个人经营能力上的差距,而且严重妨碍到占有财产少的居民的正常生活时,其不合理就是现实的了。在效率方面,要对比各国的资产组织形式是否有利于生产效率的发挥,有利于资源的配置。

对职权关系的比较,一方面是对比职权的结构、分布、复盖范围以及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一方面可对比职权关系本身的明晰化、规范化与职权行使的效率。由此可考虑一国的政府效率与任何一种科层组织的合理性。

对社会契约关系的比较,主要是看各国社会关系的发达程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哪些途径、哪些实体来实现这种关系。实现社会契约关系的社会组织产生的情况如何,能否稳定与发展,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如何。

二.本质与作用比较的原理

职权关系、产权关系、社会契约关系是现代社会三种基本经济关系,对于各国的经济运行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1,产权关系是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的主要载体。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国家的法律都在不断地完善它,由此导致商业、经济交易及“市民社会”的发展。西方资产阶级获得统治地位以来,产权关系得到更全面的保护与规范,各种制度创新都有利于产权关系发展成为社会交往与经济交易成本更趋减少的形态。经济生活越是国际化,发达国家越是可以将更为成熟的产权关系规范推行于世界。现在的所谓“国际惯例”,主要是反映产权关系的内容。

产权关系对经济运行的作用在于;①它规定了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利益的基础。个人的物质利益来自他对劳动产品或财产、财产收益的占有,这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在。在这个基础上,社会中的财产创造与积累就有了一个基本动力。②它提供了对社会中各种经济当事人进行约束的客观依据。产权关系主要从市场中表现出来。人们在市场中从事经济活动,如有不当,将会得到收益减少或财产受损的后果。这就约束人们从理性出发而不能任意行事。产权关系的合理化使得人们经常受到来自市场而不是什么别人的监督和惩罚。③它促使人们珍惜属于自己个人或集体的资源,有人操心有人爱护,使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④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处理大量经济矛盾的前提。泾渭分明的产权关系,是界定各个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它不仅可以事后作为矛盾处理的依据,也能成为事先克制利益主体之间发生矛盾的戒律。产权关系越明晰,越能减少利益冲突和摩擦,理顺和协调各方的经济关系,提高经济运行效率。⑤综合以上作用,可以论定:明确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各个经济当事人在市场中的活动,所面临的机会、责任、风险都按产权来分发,社会经济在一种规范的条件下有序地运行,生产力得到促进、保护。

当然,产权关系只是商品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关系,它的社会、历史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一个思想家都可以对产权关系进行系列性的批判,并由此勾画更美好的社会蓝图。但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任何一个科学的(不是空想的)、理智的(不是感情用事的)、现实的(不是浪漫的)社会变革者,都只能完善、改进产权关系,有条件地补充、限制它,而不可能全面替代它2,职权关系是产权关系的伴生物。一方面,当产权关系在经济基础中运行时,职权关系也相应地在上层建筑即政府机构中运行;另一方面,当企业在市场上按照产权关系来行事时,企业内部则按职权关系来行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产权关系的成熟完善,也要求社会管理水平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更加提高。

在完全属于社会管理的事务中,必须由职权关系来运作。因为在这个领域中,①决不允许有经济交易存在,不允许货币作为解决事情的手段。“有钱能办事”在这里是非法的,能不能办事只能看符不符合规定。②决不允许管理机构有自己独立分离出来、可以货币化的利益,有了这样的利益,必然产生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办事,看出钱多少决定如何办事的腐败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以职权关系还是以产权关系作为依托,是一个可供选择的问题。两者相比,依托职权关系可产生以下有效性:①可以使信息集中到一个中心,制定出计划,通过体现上下级关系的指令将计划意图直接贯彻下去。在调动资源时,减少了讨价还价的麻烦与违约的风险,起到迅速、有力的作用。②同级之间的交往可以在上级的既定安排下,在稳定的状态下持续。③职权关系所形成的“科层”组织,内部各个个别组织的经济利益和自是受到抑制的,这易于使这些组织直接按计划偏好而不是按市场收益来组织活动。

上述有效性,在以职权关系为最大依托的行政计划体制中得到了发挥。我们曾认为着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并夸大了这些有效性。其实,这些有效性是有条件的,越是其运作范围小,有效性就越大。原因在于:①在较小的范围内,才能使信息较完全较迅速地集中到一个中心,制定出一个所要应付的变量不多的计划,并通过指令来加以贯彻。②在较小的范围内才能完全地安排同级之间的联系,并予以监督使之规范化。③在较小的范围内才能控制住经济组织的自身利益,使他们从“服从”上级得到的利益大于从自行其事中得到的利益。④在较小的范围内才能使计划偏好的目标更加明确。总之,如果在国民经济的一个大范围内普遍依托职权关系,其有效性就难以存在。

以职权关系为依托的经济成分会产生以下缺陷:①由于行政分权,造成资源高度集中下的严重资源分散。生产要素在“条块分割”下不能有效地流动和再分配。②排斥了市场竞争,各种当事人都出现懈怠倾向,要想通过面面俱到的管理措施来克服懈怠,是防不胜防的。③这种经济成分必然有政企不分的特色,由此会忽略以规范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社会上各种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们寻求行政途径来解决矛盾,这一途径缺少法制的优点,使交易成本增大。

3,社会契约关系本来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是在下列作用下我们把它作为经济关系:①出于经济功利性目的而联合起来,直接对经济活动发生作用。②出于非经济功利性目的而联合,但对社会性活动提供了经济资源,从而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产生了影响。③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而加以联合(功利性的或非功利性的),由于依托社会契约关系而产生了组织力量,产生了开展活动的需要,于是依靠其组织力量来经营产业,赚取收入,形成一种经济成份。

社会契约关系在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尽管不占多大的比重,但它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①协调作用,这个作用对于缓解产权关系所直接引起的矛盾是不可缺少的,也是职权关系所不可替代的。产权关系以市场竞争为基本特色,社会需要将竞争由可能变为的恶性竞争限制在良性竞争的范围内而需要合作,这种合作就是靠社会契约关系来承担的;社会也需要减弱竞争造成的无情淘汰,给经济上的弱者一方生存发展余地,这也是靠社会契约关系来承担合作。②通过社会契约关系,来办那些靠营利活动(这是产权关系下的领地)不愿干,靠政府工作不宜全包的,或是太难办、干不好的事,通过这种经济关系来调动部分经济资源,投入到对社会有利的活动中去。③为财富转移,为国民收入自动再分配提供了一条渠道。税收是强制性的转移,是要有限度的;投资受市场与增值条件的制约,没有利润就没有财富转移;社会契约关系则为财富所有者提供了一条既不受强制,又不受利润制约的转移场所。封建社会里的宗教施舍、举办同乡会、兴义学就是其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慈善事业是其典型例子。当代各种助贫、教育、环境生态保护、学术等活动,相当多的财力来自于社会契约关系建立的组织吸收富有者的资助。可以说,没有社会契约关系,这个世界的经济运行将是十分僵死的社会契约关系,不管它过去有过多么朦昧的形态,不管它现在看起来多么世俗,就其本性来说,在它身上透露出人类未来社会的曙光。当人类社会以职权关系压倒一切的时代,人们不得不依靠“等级”来作为行为调节的圭臬,这就有可能使整个社会的运行屈从于少数(甚至一个)统治者的意志,由此造成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对社会文明因素积累的摧残是难以形容的;当人类社会基本上倚靠着产权关系时,不管看起来社会多么繁荣昌盛,人类还是摆脱不了物质的奴隶的地位。只有人类社会越来越多,直到主要以社会契约关系来推动社会与经济运行时,人们才是以自己的意志来自由联合,开展各种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生态财富的活动。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文化;经济学;文化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0-0265-02

一、文化与经济的基点和内涵

1.文化与经济学的含义

文化,广义地说,一般是指在人类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1] 。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各种物质文明,包括日常用品、交通工具、装饰品等,是具体的客观物质。制度文化是指生活规则、家庭组织方式和社会制度等等。精神文化是指文学、政治学、哲学、历史学、伦理学等等,它们都深刻影响着人类思想和文明。

在个体层面上,文化一词具有合宜性。例如某个人受过良好的家庭熏陶和教育,言谈举止优雅,并在某些社会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都合乎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甚至是社会价值观所认可并崇尚的对象,所以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地位而受到尊重。在群体层面上,文化是指在不同社会群体中产生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思维方式[2] 。

因此,文化具有物质的属性,也具有精神的属性,二者互相依存,相互创造和发展。

经济,广义地说,是指人类为满足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而进行的一切活动。狭义上说,经济是指物质的生产、流通和分配,也形成了一门学科叫经济学。经济包含了物质属性和精神属性,文化也有着物质内涵和精神内涵,因此,二者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叫做文化经济学。国际上权威文化经济学刊物《文化经济学》杂志将文化经济学定义为:文化经济学是一门将经济学分析方法应用于一切公共及私有的创作艺术、表演艺术、文化遗产及文化产业的学问。它着重研究文化部门的经济组织以及与文化相关的生产者、消费者、政府部门的行为,它的研究主题涵盖了很广泛的范围,包括主流的及新兴的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及制度经济学[3]。

文化经济学的产生,标志着文化与经济学的融合和发展。文化经济学一般包括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文化产品的价值;文化资本的可持续性;文化遗产的分析;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产品的消费。

2.文化产品的经济基础

文化在整体性上表现为对满足人类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需要的产品,这种文化产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流通,表现为商品化。

文化产品具有社会实践的性质,脱离了社会现实意义的产品也终将会被淘汰。人们在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中,都普遍凝结着文化因子,这种文化因子的普遍性正是文化产品进行流通的基础。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之下,人们选择相应的生活方式,建立完善一套相应的社会文化制度。人类整个的生产系统就是一个充满了文化意图的领域。也即,所谓自然,并非一种完全脱离于人的独立客体,而是由人的存在赋予了一定意义的、用精神的线予以贯穿起来的一种社会存在。这种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决定了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地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2]。

马克思指出:“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4]人类的经济发展过程,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既是真实存在,也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因此,物质的生产一方面具有客观实践性,也同时打上了文化含义的烙印;文化范畴一方面具有抽象和自制的性质,也同时拥有其物质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文化事业的高度发展,市场中的企业不再单纯是生产的基地,而且也是不同企业文化相互碰撞和交流的地方。企业内的文化氛围,更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和人关系和谐的功能,这超越了仅仅是提供商品生产的功能。

在消费领域,传统的物质消费已经无法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开始转向具有审美价值的文化产品的需求。在市场营销中,不仅宣传产品的经济价值,也宣传其产品的文化功能和价值,从而使得市场营销开始提升文化层面的评价,最终使得文化产品快速地商品化了。

二、文化与经济的基础性关系

1.文化与经济的共生

一般的说,经济是文化的基础,决定文化的发展;文化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支配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从文化和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具有共生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思想、观念和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5]作为人的本质存在的一种体现,无论是文化还是经济,它们都是人作为自然界本身的一部分,为维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存在而生产人所必需的消费品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结果[6]。

人类活动具有自我意识和主动性,具有非常直接的目的性。这种目的反过来使得人类活动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也使得活动过程本身也具有意义和价值。生产作为人类活动最普遍的一种行为,也具有了意义和价值。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既体现了经济性质,也体现了文化性质。

因此,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上,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具有文化的性质,都具有文化的内涵和价值,而文化本身也蕴含着经济的性质。文化与经济是既有其独立性,又有其共生性。

文化和经济体现了人类的发展进程,二者也体现了生命的延续,统一地指向一个对象。彼此交融,形成了一种文化经济共同体,也即文化经济一体化。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在物质生活可以满足自身的需求时,文化开始逐渐繁荣起来,为了适应人类对文化的需求,文化和经济开始互相结合起来,并成为一种互动双方,不能离开彼此。真正自觉的、合目的的、现代意义上的以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消费和流通为主体特征的文化经济活动,则是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即在人类自觉地发现文化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于经济之外的一种财富之源,以及成为对现代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之后才出现的[6]。

2.文化与经济的一体化

人类的经济行为首先是为了生存,此后才是发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了文化的含义,其行为也就有了文化的属性。每一次经济的革新,都代表了人类文化有了一次质的提高。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正是揭示了经过宗教改革之后的新教,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和价值,也说明了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气质与该民族的社会进程有着直接的关系,从而也说明了文化与经济逐渐交融,形成一个强大的力量,推动者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7]。

文化系统的全面升级,其内容包括了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思想感情、思维方式等体系,也即文化和经济逐渐统一起来。文化有其结构,经济也有其结构,二者在共生的基础上走向了一体化。例如,农耕式的文化与自然经济相对应,工业文化与工业经济相对应。每一次经济结构的质的革新,必然伴随着文化结构的革新。同样,人类文化思想的每一次提升和解放,必然推动经济结构的的改变,二者一一对应。

历史文化推动经济结构,经济结构改变文化,二者共生,并彼此交相影响,逐渐融合为一体。现代社会,商品体现了以人为本,并附加了更多的文化象征和价值,形成了文化商品的产业链,也形成了工程学、美学等学科的融合。

当精神文化的消费需求实现了对于物质消费需求的本体性超越,使得一切关于知识和美的精神文化创造获得了财产和财富的价值认同,以文化的经济价值为追求目标的产业――文化产业应运而生,从而在全新的意义和层面上形成了文化与经济的一体化[6]。

三、文化与经济学的学科关系

文化经济学一方面以文化行业、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市场为研究对象,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对文化行业、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市场进行研究和分析;另一方面以文化的视觉解读经济行为,二者互相结合,互相融合。

文化学是研究文化现象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它是人类文化活动的总的概括,一般包括文化历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和文化生态学等等。文化经济学是文化学的一部分,重点在于考察和研究文化活动中的经济要素,解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

文化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一般也是采用文化学与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方法。例如量化的研究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抽象、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动态研究、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总之,文化与经济有着各自内在的独立性、运动发展机制和规律,二者又存在着共生、互动和一体化的关系。二者的相互融合,一方面会促进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丰富完善了经济学的体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增进人类幸福。

参考文献:

[1] 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M].冯建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8.

[2] 陈庆德.文化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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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种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思想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观点均来自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也许正是如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民法属于经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过激,但它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民事法律关系思想性的弱度。

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不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互补性,更反映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参与、促进、监管,以及对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纠正。

但是,我们应同时注意到,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应物质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无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政府其主观性多大,都必须尊重和遵循相应的经济客观规律要求。如由反垄断法产生的反垄断法律关系,反垄断执法部门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垄断法的规定,更不能意气用事,而应服从相应的经济形势要求。

(二)经济法律关系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其中,经济管理性是经济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而社会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加以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由此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必然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这种管理性首先弥补了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并为恢复和维护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秩序空间。无论是宏观调控法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是市场管理法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们都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管理是社会公共性的,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经济性的社会关系都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必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社会公共性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运作和实现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名义实施经济管理,这种管理是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因此,在某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如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虽然其表面上是针对某个个体,但其实质是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谈及经济法律关系,必涉及其构成要素。普遍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该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体法律关系中,其中一要素发生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要发生变化。

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其意义还在于使我们更明晰某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该法律关系运行的基本要求。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分析其构成要素,有助于我们认识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独具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了解到作为主体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的核心地位、其权力、其权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

(一)主体。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则是指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和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因此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具有主导性。所谓主导性是指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中,都必然有一方为政府或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另一方可能是某个经济组织,也可能为某个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对经济组织或公民具有优先权,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惠条件,如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2)经济组织和公民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尽管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国家之干预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的前提下而进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时应首先认识到相对方的独立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是它们的附属,而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个体。所以,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是被动者,有时甚至是主动者,他们有权依法对抗任何人、任何机关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犯。(3)主体的法定性。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因此,谁有权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什么时候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等均应由相关法律明定。这是保证合理干预的需要,反映了经济法是规范、确认国家干预之法的本质。这一点,对于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尤为重要,它们必须严格依法干预。

(二)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任何法律关系要素中的核心。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什么,怎么去做,会产生什么后果等均围绕权利义务而发,离开了权利义务,就不会有什么法律关系。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其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其中,经济权利包含经济权力,即政府和经济管理机关以及社会经济团体在管理中的权利。

经济权力是基于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的地位和职能由经济法赋予并保证其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资格,其实质是经济管理职权。它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经济权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管理机关或社会经济团体,其他任何机关或团体无权为之。(2)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对于经济管理机关而言,其经济权力只能是明确法定的;对于社会经济团体而言,其权力则来自于成员的约定而表现为他们制定的章程。权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规定性强调的是经济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或依章程规定,不能超越,否则构成权力滥用而要产生相应法律后果。(3)权力行使的积极性。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冲动性,因而权力的行使具有积极性。对于经济权力而言,它就是体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所以,经济管理机关应积极主动行使其权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而是要经常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对于社会经济团体也是如此,它应经常协调会员之间的行动与利益冲突。

(三)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就失去了依托。对于经济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少学者认为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等。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它没有看到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法这一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是物、知识产权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如下特征:(1)该行为是同国家干预经济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市场管理行为还是宏观调控行为,都是同国家干预有关的行为。(2)该行为必须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意味着国家的干预行为只能依法进行。(3)该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所为的行为,这意味着不是任何组织或公民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只能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组织和公民所实施的该法上规定的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予以分类。通过分类,可以明晰不同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的不同,其适用法律规则有异,其运作要求不一。

(一)以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为依据,经济法律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依宏观经济管理法而产生的具有国家宏观调节和控制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又可以分为计划法律关系、财政法律关系、金融调控法律关系、产业政策法律关系、物价法律关系等。宏观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政策性。

市场管理法律关系是依市场管理法而产生的直接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又可以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反垄断法律关系、其他市场管理法律关系。市场管理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微观性、直接监管性和严格法定性。

(二)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单方是特定的,还是双方是特定的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4篇

旅游对一个国家国内政治产生影响,首先是基于通过旅游受惠的人群,形成了一定的旅游得利集团。而通过国际关系来影响外国旅游者,也是非常重要的渠道。可以说,国内的旅行者影响国内政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旅游者的身份、行为关系国家的形象与世界地位。作为旅行者的附件社会身份,具有决定性的政治意义。一是影响政治与国际关系的重要人物,如政治家、记者、知名知识分子等公众人物。中国的兵马俑、长城、天安门、桂林,都是国外政治家来华顺道旅游的重要目的地。二是普通人。普通人的集体行为、特殊行为以及相关,都会影响到政治与国际关系。行为方面,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一是目的国如何对待外国的旅游者;二是外国如何对待目的国的旅游者;三是其他国家的旅游者在目的国如何表现。第一个方面体现在旅游法的政策性规定及目的国民间力量如何应对旅游者。第二个方面是对待某个特殊国家的旅游者,国际社会或多个国家是否具有一定的文化影响举措。第三个方面是外国游客自身是如何表现的。例如,中国的一些官员通过旅行的方式躲避国内的司法,形成国际事件,影响到国家间旅游协议的谈判。

二、发挥作用的渠道旅游通过国际关系

对国内政治的建构或解构发挥影响的渠道是多元的,但是可以观察到的渠道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旅游通过影响国家形象来影响

政治议程2014年2月,北京市连续7天的雾霾被列入wikitravel旅游的全球旅游警告,与委内瑞拉示威,乌克兰、克什米尔、耶路撒冷冲突并列。该事件影响了北京创建世界旅游城市的形象,直接影响到2014年春季中国两会的议题。朝鲜不断通过网络途径宣传其美女拉拉队员、美女第一夫人,更换电视台主持人为美女主播,就是算准了市场经济国家的观众心理,为朝鲜的国家形象加分。

(二)旅游通过改变世界观来影响

政治进程和方向旅游通过国家间人员的往来和相互交往,改变人们对另外一个国家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反过来影响本国政府的行政和决策。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很多知识分子认为西方的人民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但是通过出国旅行,很多人改变了看法。有一些政治家通过出国考察,回国来支持改革开放的议题,促进了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去世之前,到中国各地旅行,初步表达了朝鲜变革的意愿。最为知名的案例是有关和平演变的,在反和平演变者的字典里,外国人来本国旅游是重要的政治和文化渗透渠道。对苏联遭受和平演变的教训进行总结,促使朝鲜冻结西方旅行者前来朝鲜的通道。

(三)旅游通过国际文化交流的民间外交方式

改变敌对方的印象,从而推动外交事业的发展中国20世纪70年代和美国的乒乓外交,开启了中美建交的大门。朝鲜领导人在2013年三次邀请美国前篮球明星罗德曼访问朝鲜,并邀请其在朝鲜旅行,通过这种手段朝鲜意图和美国直接对话,如通过罗德曼向奥巴马总统发出了通电话的呼吁。最系统运行该方式的是前苏联。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苏联大量地邀请西方的知识分子、记者访问苏联,通过安排其行程力图使这些旅行者形成对苏联的良好印象并返回本国来发挥正面影响力,改变苏联面临的艰难国际处境。当然,该手段的运用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罗曼罗兰参观苏联后写下的日记就记录了真实的状况。

(四)旅游通过国际经济贸易来影响

政府的施政旅游者是一个消费者,具有高消费能力的消费者是拉动目的地经济的争取对象。台湾地区欢迎来自大陆的观光客,看中的就是大陆客人的消费能力。西方国家的高档消费品争相对中国游客开放,也是惊讶于中国游客庞大的奢侈品消费能力。2013年上半年中国内地赴泰游客突破百万,达到112.4万人次,中国首次成为泰国最大旅游客源国。与此同时,中国游客的负面形象,也使得中国人成为泰国八成清迈人的厌恶对象。2014年2月,泰国普吉岛国际机场两拨中国游客因为在即将起飞的飞机上发生争执并打架,成为国际新闻的热点。泰国的一些旅游热点地区,提出了给中国游客额外收取费用的政策性建议,意图限制中国游客。2014年2月,埃及极端组织“耶路撒冷支持者”在造成3名韩国人和1名埃及人遇难之后,在互联网威胁对外国游客发动更多袭击,目的就是作为重要支柱的旅游经济,向政府施加压力。

(五)旅游者在目的国所接受的待遇

关系到目的国的世界形象与对外关系例如,俄罗斯光头党袭击外国游客就是排外和不友好的表现,影响俄罗斯的国家形象;2013年印度屡次发生外国女游客的事件,使新德里背负了“之都”的恶名。

三、旅游通过国际关系影响政治的若干特点

在政治议题的设置和去除面前,旅游具有工具特性,而不是服务于人的本身需求。在设置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和解构的议程上,旅游始终带有手段的色彩。具体而言,旅游影响合法性的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隐蔽性旅游对政治的影响

通常是润物细无声的。多数人对于旅游的关注,通常关注其乐趣和美学的一面,而对于隐藏在表象之后的工具特征,却较少去论及。

(二)间接性旅游对政治合法性发挥影响

通常是一种间接的渠道,即要通过中介来对政治发挥作用。例如,一个国家的旅游设施糟糕,是通过影响旅游者的政治观感从而通过人们的政治参与来影响合法性的。

(三)长期性旅游的本性是文化

文化对政治的建构或解构,通常有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影响通常难以度量,只有通过长时段的积累,才能彰显并为观察者所了解。较为清晰的案例能够被媒体所报道,通常是某个特殊事件的激发和促动。

(四)混合性旅游

既体现了个体对于某种景观的感受,也带有集体聚合的特性。既有作为国际政治特殊个体的政治家、知名记者、著名知识分子通过发挥职业影响力来对目的国的政治合法性产生影响,也会通过旅游者的群体性活动或特殊性质的活动来参与政治。

(五)差异性旅游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5篇

基于以上对经济转轨和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我们对经济转轨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可以在许多不同层次上进行,如在全球范围的、国家的和企业的层面上分析。这里,将以经济转轨大国俄罗斯作为研究客体,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关系是受各类复杂因素影响的,既有国际环境的因素,也有国内条件的因素;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因素又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各个方面。本文侧重分析政府的经济转轨政策是如何使经济转轨和经济运行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使经济全球化因素作用于经济转轨过程的。

预期与现实

20世纪的最后10年,既是世界上大多数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又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这绝不是历史的巧合,而是反映了经济转轨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向市场经济转轨,就是要使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性调节由原来的计划机制转换成市场机制,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在现代经济中,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仅在一国范围内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为此,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转轨内在地要求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也实行市场化趋向的体制转型,由封闭经济的体制转变成开放经济的体制,使国民经济运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才能利用国际市场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所以,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关系,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层面上,表现为国内经济转轨与对外经济体制转型在目标模式上的一致性及其相互联系和制约。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形成国内经济转轨与国际接轨之间的互相配合和互相促进,对外经济开放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与此同时,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紧密关系,还反映在经济全球化因素作用于经济转轨过程的机制方面,进而反映在经济实际运行方面。以融入经济全球化从而利用世界市场为目标的对外经济体制改革,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国内经济转轨,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旧制度下无法得到的潜在利益,提高全国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提供制度性基础。因此,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的良性关系,就国内经济运行的效果看,应该表现为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国内经济发展和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并为本国经济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提供越来越丰富的物质基础;而开放型对外经济体制所创造的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扩大和优化,又对本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产生各种积极的促进效应。

俄罗斯在转轨初期,正是出于对经济转轨和经济开放的美好预期,采取了所谓“休克疗法”的激进方式,同时进行国内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市场。它在迅速推进国内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的同时,也立即摧毁了阻隔俄罗斯与世界市场联系的几乎所有藩篱和障碍。这一转轨战略的实际效果是众所周知的,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在制度转换和经济实际运行两个方面都没有取得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的预期效应。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方面,尽管私有化任务已基本完成,价格和市场自由化程度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相应的立法也在积极进行,一般说来,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初步建立,但是,无论在国内经济制度还是对外经济关系的制度方面,都经历了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进展极不顺利。而且,在整体上,很难发挥市场经济体制应有的经济效应。所以,至今,许多俄罗斯经济学家认为,俄罗斯的市场经济是“扭曲的”市场经济,甚至是“假市场经济”。

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是否实现了良性互动,最终还是反映在经济运行的业绩上。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的融入经济全球化,出现了这样两个反映经济运行不良的趋势:一方面,俄罗斯经济对外依赖的程度明显增强(参见表1);另一方面,俄罗斯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急剧下降(参见表2)。

附图

资料来源:[俄]A·伊拉里奥诺夫:《原料部门占重要地位的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策》,载《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第6页。

附图

资料来源:[俄]A·伊拉里奥诺夫:《原料部门占重要地位的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策》,载《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第5页。

俄罗斯在转轨开始时,立即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进出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实行经常项目下的卢布自由兑换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使国内市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对外开放,国民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急剧上升。转轨头5年,在国内的消费品市场上进口品所占比重上升了一倍,超过50%。以后3年这一比重略有下降;在1998年8月危机后卢布大幅度贬值,导致进口品相对价格急剧上涨,使1999年进口品在国内零售商品流转额中的比重下降为1/3。但是,随着卢布贬值所引起的国内产品对进口品的替代效应逐步耗尽(通过国内的通货膨胀和进口品平均价格下降),进口品在俄罗斯市场上的地位又有所加强,它们在零售商品流转额中的比重已经达到将近40%。(注:[俄]В.А.奥列什金娜:《俄罗斯的对外经济综合体》,载《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2001年第5期。)经济学家认为,这不仅严重威胁国内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

同时,俄罗斯在经济转轨时期加快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俄罗斯是世界人口和资源大国,曾是世界第二大国苏联的一个最大的共和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俄罗斯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最发达国家的21%~30%;90年代的经济下滑,使这一比例下降为10%~14%。俄罗斯工业劳动生产率与美国比较,从90年代初前者为后者的30%下降为末期的19%;在高技术部门,俄罗斯的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美国的3%~5%。(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改革维度的全球化与产业政策》,载《经济学家》,2001年第9期。)预期与现实的严重背离,引发俄罗斯国内外经济学家的关注和探讨。

良性互动的机制和条件

(一)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

转轨国家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对外开放,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它们的经济转轨。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对外开放对国内经济改革的直接牵动效应和间接示范效应,是促进经济转轨的重要因素。国内市场的开放和进入国际市场,要求迅速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变价格严重扭曲现象,这是推动国内价格改革、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企业运行机制转换的有力的外部因素。至于示范效应,则在引进外资特别是国外的直接投资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外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和经营管理及其良好的经营业绩,成为转轨国家企业如何进行市场取向转制的现实样板。转轨国家建立的各种对外开放的特区,更向全国提供建立市场体系、改进政府管理等多维度的新鲜经验,可以发挥综合的示范效应。

当然,国内经济的持续转向市场化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体制与世界经济运行体制逐步接轨的基础。这既是转轨国家经济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加强与国际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信息市场联系,进入全球性生产和销售体系的必要前提,又是国内经济制度与国际经济制度在市场化基础上一定程度的融合,这一过程本身就构成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

(二)在经济运行方面

融入经济全球化对经济转轨的影响,还通过对转轨国家的经济运行作用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其中最基本的渠道是国际贸易。出口通过乘数作用对一国经济产出的促进作用,是人所共知的;出口部门和出口企业往往具有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这些对一国经济还有积极的溢出效应。在进口方面,进口设备和技术的产出率一般高于国内供应的设备和技术,进口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对于经济转轨国家同样是极其重要的。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改革时期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所做的实证分析表明,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持续走高。例如,利用扩展和改造过的费德模型来研究1969年至1999年间贸易与上海市GDP增长的关系,可以看到,1977年以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极不稳定的,有的年份甚至出现负相关;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出口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以及进口的产出效应的总和均为正值,并持续上升;特别是在1992年以后,贸易对上海市GDP增长的贡献率已提高为10%~15%。(注:陈智远:《贸易与增长经验研究》,载《世界经济文汇》,2001年第5期。)更值得注意的是,转轨国家必须利用动态比较利益,通过国际市场用国内富裕、廉价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换取稀缺的、国内相对价格较高的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结构的提升。

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之间互动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渠道是国际资本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是所有转轨国家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积极引进外资,弥补资金缺口,在转轨初期对缓和资金供求矛盾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借入外资的正确利用,可以在较短时期内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在转轨时期争取经济加速增长,它所形成的生产能力为以后偿还本息提供可能性。特别是国外直接投资在转轨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以及在经济改革方面的溢出效应和示范效应,更是不可忽视的。跨国公司在转轨国家的经营和发展,使国内企业学习到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经过吸收、消化和创新,有可能将积累的“默会性”市场经营知识和技术知识转变成转轨国家企业特有的比较优势,从而在一定时期后出现对外直接投资甚至向发达国家投资的有利条件。

融入经济全球化对转轨国家经济运行的这些积极效应,将使经济转轨能够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进行,可有较多的资源用来补偿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转轨成本,包括新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新旧制度交替的摩擦成本。同时,国内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型,是对外开放能够对国内经济运行产生积极效应的基础性制度条件。企业的市场化趋向改革不断进展,才能产生和扩大接受国际市场的信号并做出正面的行为反应的经济主体,使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交流中积极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具有越来越广泛的载体;国内市场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制的逐步确立,使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积极效应得以在国内正常地比较充分地传导。这样,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具体表现即对外开放与经济改革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使转轨国家在转轨时期保持改革、开放、发展、稳定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趋势。

总之,融入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不论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相互促进的牵动效应,还是在经济运行方面相互作用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都不会一步到位的。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良性互动趋势的出现和保持,也不是单独依靠市场力量就能实现的。世界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所能得到的信息极不对称,市场结构又是垄断竞争和寡头竞争的,转轨国家政府作为新制度的主要供应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的作用不可或缺,它的正确决策是形成上述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国际分工中地位的“边缘化”

国际贸易仍是转轨中的俄罗斯融入全球经济的主要途径。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大幅度下滑,但出口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使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内生产总值要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实现。出口对国内经济的产出效应是明显可见的:出口部门成为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出口支持着一系列工业部门的生存,并缓和了转轨时期的经济、社会矛盾。

不过,出口部门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有限的,燃料和原材料部门的片面发展和出口,不能发挥应有的技术上和体制转型上的溢出效应。因为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的出口严重依靠燃料和原材料,而这些部门的技术设备是在改革前建立的,转轨时期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和改造;同时,这些部门大多属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也没有走在非出口部门的前面;而且,出口的目的主要是依赖对丰富资源加紧开采和输出来维持国内急需的外汇收入。由于70%的设备已经陈旧,依靠不断增加燃料和原材料出口的“边缘化”国际分工方式难以为继。据俄专家估计,要在今后避免国内市场出现燃料短缺,需要对燃料经济综合体增加50%的投资或者至少减少15%~20%的出口。(注:[俄]В.奥波列斯基:《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俄罗斯经济》,载《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2001年第3期。)

为了使贸易对转轨国家经济产生持续的产出效应,其进出口必须具有溢出效应,才能够实现动态的比较利益。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内产业长期处于封闭的被保护的环境中,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转轨开始时,资源密集型产品在俄出口结构中占主要地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消极地适应在国际市场上静态的比较利益,而不着力进行经济结构和出口结构的提升,将陷入“比较利益陷阱”。在国际分工中地位的“边缘化”,不仅使出口的增长越来越困难,而且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制于极不稳定的燃料和原材料国际市场行情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学家往往将国际市场上石油价格走势作为预期俄罗斯经济进程的重要因素。

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不能在利用国际市场实现动态比较利益方面有所作为呢?这就必须考察它的转轨模式和政策。俄罗斯经济学家认为,实行俄改革模式所形成的“伪市场经济”,使国家在世界经济迅速全球化的20世纪90年代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已经是没有任何异议了。(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提出,俄决策者出于对资本主义的教条主义理解,以为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自由化+所有资产的私有化+对社会需求的严格限制政策,从而在转轨初期立即实施进出口贸易的自由化,使国内有望在近期内经过改造提高竞争能力的产业,在国外产品大举进入国内市场的冲击下,迅速减产并濒临崩溃。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政府是否应该实行必要的产业政策,在俄罗斯一直是有争议的。有人直到现在还认为,这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过,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政府对企业过多的直接行政干预是有害的,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却是后进国家实现赶超任务所必需的。连西方的新古典经济学家都不否认后进国家对幼稚产业保护的必要性。在现实的经济全球化时代,尽管比较利益仍是国际分工的基础,但拥有比较优势的后进国家,并不能无条件地在国际市场上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而获利。因为在现实的世界经济中,不像斯密和李嘉图所假设的那样,只有两个比较优势不同的国家,而是有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个后发国家要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具有比较利益的产品,不仅必须与比较利益互补的国家而且与比较利益相似的国家进行竞争,因此,这种比较优势必须转化成绝对的竞争优势,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得以真实地实现。不断地将本国具有潜在比较利益的产业转变成具有绝对竞争优势的产业,是一个实现动态比较利益的过程。在后发国家利益动态比较利益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和不断变化的;随着产业的成长,政府和企业的相对地位不断发生变化,政府的规制和扶助作用逐渐淡出,企业的主导作用逐渐完善(见表3)。

表3后发国家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的过程

进口替代阶段加速出口阶段对外直接投资阶段

竞争优势状态在要素水平从要素到产品处于相对

上创造转移稳定状态

政府作用引导与保护促进与帮助放弃控制

企业地位跟随与协商平等合伙人主导力量

俄罗斯的经济转轨却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立即放弃政府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必要的调控,使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仅限于资源采掘部门和资源密集型的原材料加工产业,连按功能/成本比的劳动力优势都无法得到实现,大量食品和消费品以及机械工业产品长期依赖进口。开始转轨的1992年,进口几乎完全是免税的。1993年以后,俄罗斯历届政府开始承认过早开放国内市场的不利影响,试图在政策上进行调整,但由于扭曲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形成,使调整的意图无法得到落实,收效甚微。

在控制进口方面,政府的调节余地极其有限。国内严重的通货膨胀,使经济的宏观环境极不稳定;为了使失去控制的物价上涨水平有所收敛,俄政府规定了卢布与美元汇率之间保持一定浮动幅度的“汇率走廊”。尽管对进口重新设置了关税,但是卢布的贬值速度赶不上国内的物价上涨速度,使外国商品大量进口仍然有利可图。而且,走私活动猖獗,更加剧了国外商品冲击国内市场的势头。

在鼓励加工程度较高的制成品出口方面,俄罗斯政府不断提出要求,但难以见效。例如,1996年初,政府曾经通过发展出口的联邦计划,规定要采取综合措施来增加出口和提升出口产品的结构。计划提出将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商的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并积极参与有前途的出口项目的建设。同时,对出口通过税收优惠进行奖励;并提供信息、市场和咨询等服务。结果,该年的总统选举花费了大量预算资金,而出口发展计划在资金支持上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当年,按计划应在出口鼓励方面投资9亿美元,实际上只投入了严重贬值的1.1亿卢布。以后几年的预算,再也没有为鼓励出口拨出过专用的资金。(注:[俄]В.奥波列斯基:同前引文。)

政府政策不力,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俄企业也缺乏积极增加出口的动力。据俄罗斯经济学家提供的资料,在“伪市场经济”体制下,俄全国注册的非国有法人企业共有250万家,其中股份公司430家、商业银行1300家,还有几十家交易所;但是,一半以上的企业(150万家)是虚构的,它们没有决算报告,所提供的创办人是不真实的,并且不缴纳税收。(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许多企业热衷于合法和非法的投机活动,对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既缺乏动力,也没有实力。据调查,20世纪90年代后期,只有5%的企业进行了设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这样的企业当然对政府的政策引导(即使政策是正确的)不能做出积极的反应。

引进外资和债务负担

俄罗斯进入转轨时期后,每年资本引进的流量总体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它在缓和俄罗斯资本供求矛盾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开放政策的不当和国内市场环境的扭曲,其应有的积极效应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造成严重的债务负担,甚至爆发金融危机。

引进外资对东道国经济的效应,是与外资结构和外资用途相联系的。在俄罗斯引进的外资中,直接投资的比例较小,以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政府提供的贷款等间接投资为主。2000年初,在俄罗斯引进外资总额中直接投资只占43.6%;一半以上为间接投资。并且,大量资金,尤其是以间接投资形式借入的贷款,被用于弥补预算赤字,或用于金融投机领域。在行政部门和货币金融部门占用的资金,到2000年初,仍占引进外资总量的32%,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部门(见表4);投资于实际经济部门的数量有限。引进直接投资的规模只占全球直接投资总额的不到1%。而且主要投向资源开采的燃料工业以及投资报酬回收较快的食品工业,这些部门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不大。至于作为国民经济技术装备部门的机器制造和金属加工工业,只使用了外国直接投资的4.2%。因此,引进外资在提高俄罗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方面尚没有形成有力的促进因素。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出口中的贡献率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这种作用,1996年外资企业产品出口占俄罗斯出口总量的比重不超过6.5%,而其进口额却占了进口总额的11%。

表4俄罗斯外资的用途结构(2000年初的资料)

部门外国投资其中直接投资

总额总额

(百万美元)%(百万美元)%

全部29252.9100.012757.3100.0

行政和货币9353.632.07.40.3

金融领域

燃料工业4258.814.92210.317.3

食品工业3166.110.82568.620.1

通讯业2673.89.12243.417.6

商业和餐1794.16.11312.910.3

饮业

机器制造1513.35.2533.14.2

和金属加工工业

运输业922.13.2682.75.3

保证市场700.92.4385.23.0

功能的商务活动

森林、木材678.32.3496.33.9

加工和造纸工业

有色金属642.72.2279.52.2

工业

资料来源:[俄]В.安德里阿诺夫:《外国资本在俄罗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载《社会与经济》,2001年第1期,第93页。

俄罗斯引进外资偏重间接投资及其非生产性用途,即使直接投资部门也缺乏溢出性效应,使得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结构和出口结构不能借助于国际资本流动而得到提升。严重依赖燃料和原料资源的出口格局,制约着出口规模的扩大,到了转轨的中后期进入国外贷款的还本付息高峰期,必然出现沉重的债务负担。目前,俄罗斯为此每年将向西方债权人支付数百亿美元,无疑加重了俄经济恢复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而且,俄罗斯的外资结构中还有相当多的间接投资是以购买俄企业股票和各种证券的形式引进的。仅1997年一年的流入量就达6.8亿美元。(注:[俄]В.安德里阿诺夫:《外国资本在俄罗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载《社会与经济》,2001年第1、2期。)这些资金在俄罗斯的资金市场上兴风作浪,进行投机性炒作。它们在市场行情出现某些不良征兆时立即大量撤出,成为引发1998年严重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导火线。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中国外贸

经济全球化是现代经济、科技、政治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进入21世纪,由于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资本和技术的流动性,经济全球化使得不同国家的市场和生产日益变得相互依存。对于经济全球化,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出自各自的利益有许多赞成或批评的意见;尽管经济全球化的规范和完善还有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也使我国更加充分地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大潮,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多种多样的。2000年11月15日,同志在2000年亚太经合组织工商界领导人峰会午餐会上发表演讲,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对经济全球化的观点:必须看到,现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仍是相当不平衡,南北差距不断扩大。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有利于促进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给各国各地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许多文献指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出口市场更加集中,与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目标相矛盾。(2)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产生消极影响。(3)环保产业和绿色产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外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目前,许多人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必然对我国出口、外贸、民族工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然而,事实一定如此吗?

经过加入WTO后的这几年的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并非全部都是不利影响。主要有三点原因:(1)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了更多引进、利用外资的机会,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1979-1982年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累计为11.66亿美元,以后逐年上升,进入20世纪90年代迅速增加,1997年达到452.5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超过英国、法国居世界第二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过去20年中国共吸引300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占所有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30%。经济全球化进程将使我国能够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从而加快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2)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了更多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机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众多技术领域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缩短与世界水平的差距,甚至在一些技术应用方面能够与世界同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经济全球化以及相关的科技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将使科技人才的全球化科技活动日趋活跃,使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科技活动加速发展,使国家之间的全球化科技活动不断深入,使民间的全球性科技交流得以加强。经济全球化能有效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3)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发展扩大使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得到巩固和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可对贸易保护主义起遏制作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据世贸组织的一些专家估计,世界贸易量每年增长将达到2000亿美元。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在遇到贸易争端时,企业还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与其他世贸成员的经贸摩擦。

从上文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是多面的,有利也有弊,但是在应对这些机遇与挑战的时候,我们尽量将利益调整到最大化同时将弊端降低到最小化,从而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时,我们做出的具体措施如下:(1)抓住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产业结构大调整的机遇,一方面发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通过调整结构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使其升级换代,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机会,把发达国家技术先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来,通过进一步发展来参与国际竞争。中国毕竟是一个人口大国,有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劳动力优势。(2)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出发,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促进和提高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3)将贸易与对外直接投资相结合。以贸易为先导,认真实施“走出去”战略,以适用技术通过一定规模的境外投资和境外加工贸易,充分参与世界经济分工,成为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获取最大规模的比较效益。尤其要重视与世界跨国公司的合作,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4)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全面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出口、机电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例很大。这是一个国家的实力所在,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为什么说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弊的同时也有利呢?我们有以下的数据支持(这里主要只介绍外贸方面):贸易额增长是对外贸易发展最直观的表现。二十年来,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324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14.77%,在世界贸易中的位置由第32位跃升为第10位。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增长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服务贸易也有很快增长,1985-98年,服务贸易额以年均19.3%的速度增长,在全国对外贸易中的份额由6.9%上升到13.74%。

所以,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不仅仅是弊,同时也有利。只要我们通过合适的方法降低风险,选择合理的发展模式,完全可以通过经济全球化这个契机,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张松涛:《中国对外开放的重大历程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的若干思考》.《1999年中国经济年鉴》.北京中国经济年鉴社,1999年.第828-835页.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法 行政法 联系 论文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密不可分二者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当摒弃传统部门法的“地盘”之争。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以来,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由于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及其他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较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更加复杂和难以区分。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且研究得更多的是两者的区别,对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彼此之间的互动作用和相互衔接问题研究较少。本文试从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 在古代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国家作为社会最高代表者和权力拥有者,在对社会实行全面统治和进行各种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也对社会经济进行一定的管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国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经济进行全面和经常性的调节,因此当时国家进行的一定经济管理尚未成为国家的一种独立职能,有关国家经济管理的立法虽然具有同现代经济法相近的许多特点,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 在17, 18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加速建立,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介人社会物质基础与其产生方式,这样就产生了一批早期的带有国家干预因素的经济法律。进人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政权的日益巩固,人们开始推崇“自由放任主义”,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过多的国家千预在此时已被视为多余。这个时期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和行政法得到了长足发展并逐渐成熟。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19世纪末,美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完成产业革命,逐步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为了控制市场、攫取超额利润,开始大力发展卡特尔等垄断组织,限制自由竞争。而对此,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却无能为力,人们所奉行的经济思想和法观念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以顺应垄断条件下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矛盾发展的要求,于是国家开始出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实质性的干预,颁布了大量的由国家公权力直接介人私人经济的新型法律,至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正式产生。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危机使人们彻底认识到“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理想模型的脆弱性,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凯恩斯主义指出了完全由自由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必然弊端,提出了“平等与效率兼顾,国家垄断与私人竞争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思想,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介人经济生活。随着凯恩斯主义相继被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纳,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强化国家经济职能,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综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②此时,单纯的行政法和民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与此相适应,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的立法在各国都呈现出了迅速发展的态势。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经济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健全与市民社会的成长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产物。现代经济法虽然已从当初以“经济法”之名而行“经济行政法”之实的“经济法”,逐渐过渡到真实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名副其实的“经济法”,但由于经济法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二者的关系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千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已是大势所趋。从上述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非常密切,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从20世纪初开始,政府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对社会的监控从 事后监控变为事先和事中的监控,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增多。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了,因此出现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便成为了必然。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因此说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但它又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力为主的行政法。③ (二)从经济法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均需借助国家权力。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同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作为经济法渊源的经济法规有许多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在必要时也采用诸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有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对此行政法主要采取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但是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的实施均需借助国家权力和法律规范。 (三)当运用行政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典型是行政程序法,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能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0其是在当今立法中,公法和私法融合,行政机关大量介人传统的民商法领域,大量的关于行政机关管理职权都规定在经济法中,行政法更是以程序法为其主要内容。⑤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事务法中,行政法追求的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权力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经济法追求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的正确性,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实体法规范(设定行政权力的内容)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相对于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行政法,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和功能配合类似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工和配合。⑥另外,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地运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对经济生活进行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面干预与监控。其中民事救济方法的补偿性、滞后性、被动性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而刑事方法作为最后的、不可避免的调控手段,应当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行政方法成为经济法基本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作为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在实施的过程中,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地分散在立法外已归人刑法典,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而其基本的实施方式则是行政诉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⑦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历了政府(国家)本位阶段、个人本位阶段和社会本位阶段,与此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行政法为主到行政法体系逐步分化,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日益从中独立出来的历史。在当今市场社会条件下,经济法与行政法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该摒弃传统的“地盘”观念,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共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注释: ①漆多俊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9-40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②厉以宁:《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09-122页。 ③刘大洪、吕忠梅:《现代经济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④⑤[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序言》,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⑥谢增毅:《经济法和行政 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⑦胡小红:《经济法学视野中的行政法》,2000年法制史学会年会交流论文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民法之间不仅存在差异、分界点,经济法干预与民法干预也有所区别。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民法 差异 分界点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 (一)起源差异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调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本质功能差异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法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三)调整方式差异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志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不但包含对传统产品责任的规定,而且还包含大量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甚至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包括管理责任。这也正反映出经济法的特色。 二、经济法干预与民法干预的区别 初次干预导致了民法的产生,而再次干预导致了经济法的创制。民法和经济法都是公权的干预载体,通过这些载体国家发挥其职能,以民法为载体的干预与以经济法为载体的干预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一)干预对象不同。公权的干预缘于干预需求,这种需求则缘于某种关系或机制出现危机而不能自行克服。不同的基础性关系或机制的干预需求导致公权不同的干预供给。以民法为载体的干预是公权对自然状态的介入,它是决定财产归属的主要力量。以经济法为载体的干预则是公权对权利的干预,是对已有法律状态的一种干预。从这个角度说,民法是一种制度创造,而经济法则是一种制度替代。 (二)干预目的不同。在制度经济学者的视野中,私法、公法和经济法都 是由公权制定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功能在于或减少冲突,或促进合作,或提升效率,或提供安全,或保障公平等。这些功能都是这些法律所共有的。就总体的干预目的而言,民法形式的干预主要在于确认私权,并向社会民众提供一种形式上的公平,从而提升效率,它是经济法干预的前提之一;而经济法形式的干预则主要在于限制、保障及服务私权,从而提升效率、提供安全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平。但在公平、效率和安全的提供上,民法和经济法的侧重点是有差异的,对效率、公平与安全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 (三)干预手段不同。确权性干预与限权性干预构成了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经济法提升效率着重于公权直接介入私权内部,这与公权对私权的确认只涉及到私权表层形成鲜明的对比。就权利界而言,民法界定私权边界的主要方式是权利确认,因为公权的权威性和合法的强制性;经济法界定私权的主要方式是对私权的限制和剥夺。两者在提升效率这一点上的路径和方式也是不同的。民法提升私权效率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明晰界定和归属确认而实现的,经济法提升私权效率则是通过对私权的减损、保障及服务等方式实现的。 (四)有效干预的前提不同。民法干预主要是对自发演进秩序的确认,民法制度主要是演化而不是设计的,因此干预的客观性较强;而经济法是一种典型的设计规范,经济法干预更侧重于设计,因此干预的主观性较强。简言之,民法是一种演进的制度,而经济法则是一种设计的制度。这种有关制度演进和设计上的区别使民法和经济法在有效性的前提上产生重大差异。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点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经济条件所追求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与民法也不例外。但不同的部门法又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义观。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矫正正义中发展了形式正义。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普遍性联系的,它要求对同等的人给予同等的对待。在民法中,形式正义表现在:第一,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体系形式的追求,试图构建欧几里德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类科学”的法律制度。第二,在具体实施中强调同等的对待所有情况相类似的人,以契约为代表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典型表现。从根本上说形式正义是追求理念化的概念体系的结果,这种思维方式使法律思维中忽略了社会运动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具体性和复杂性。形式正义引起社会实质不公正,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正是其中一种,它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强调对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私法自治性质的社会关系,又区别于公法所调整的政治国家领域中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首先,因为经济不仅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国家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跨越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社会关系打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别由私法和公法来调整的相对独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通过对经济的调整联系、交织在一起。其次,国家对协调经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引导性、间接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协调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要有适合经济发展的调控政策和方式,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促进。这表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是 建立在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理性的认识基础上的,有利于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 围内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再次,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并不应是功利意义所倡导的社会利益总体数量的最大化,而应当是平等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可以说,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要求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作出牺牲,它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上体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选择。相比而言,民事关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上的,构建于“个体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个人本位之上的。如在经济法的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传统部门体系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职责,这是对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一个很好诠释。 实质正义体现法律调整手段的多样化。实质的法律调整手段多样化更体现在经济法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中的形式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不同。形式正义的平等对待和针对各种主体设定的标准可能违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采取对特定主体而言在形式上、表面上不公正但求结果和实质公正的措施。 这种措施既可以是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同主体有所倾斜,或者规定模糊,或只作原则性规定,并要求执法者根据实质正义在适用具体或不具体法律规范时进行自由裁量。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与连接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方之间、卖方之间和买方与卖方之间就商品、服务、价格、质量及其他条件进行的较量由民商法调整,而当这些竞争不利于经济发展时,经济法就会承担起维护竞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 [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发展方式;联系;差别

一、从经济增长方式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简要回顾

建国后,对从经济增长方式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从1949年到1995年,经济处于又多又快增长(粗放型增长)阶段。其标志是1958年党的二次会议上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这个总路线把多与快放在好与省的前边,强调的是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总量扩张。第二,从1995年到2007年10月,处于经济又快又好增长方式阶段(既注重速度,又注重效益)。标志是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第三,2007年10月后,进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阶段。标志是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理论界,从1980年董辅礽发表的《我国经济的调整和发展战略研究问题》一文中提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到2004年吴敬琏提出经济增长方式的三个阶段(农业社会、第一次产业革命、第二次产业革命)、两种模式(靠自然投入的增长、靠效率提高的增长),我国学者对经济增长方式做了很多研究。但在党的十七大以前,对经济增长的研究仍没有超出粗放增长和集约增长的分析框架。虽然过去的经济增长方式使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但也应看到它不能解决经济增长中的制度障碍、技术重复引进、收入差距扩大、公众福利低下、资源掠夺性开发、环境恶化等问题。正如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的那样:“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的一大创新,是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大发展。因此,如何认识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的区别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要关注点。

二、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联系

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联系是:第一,二者都是经济发展的方式,经济增长方式侧重于经济数量的增加,经济发展方式侧重于经济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改善,二者构成经济增长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的统一。第二,经济发展方式包含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发展方式也讲究经济增长质量,追求集约型、效益型增长就是又好又快的经济增长方式。第三,二者相互促进,又好、又省、又快的经济增长方式能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使经济增长方式更有效、更持续。

三、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的差别

(一)指导观念不同。经济增长方式以经济总量的增长为指导,注重经济增长的速度与总量的扩张。它的理论支撑由马歇尔提出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论和当代经济增长模型(哈罗德一多马模型、新古典模型、索洛模型)构成。经济发展方式的指导思想是科学发展观,注重经济质量的提高与经济结构的改善。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它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借鉴西方的制度与技术创新、经济结构完善、增进公众福利、可持续发展、社会综合发展等发展观。又好又快增长、以人为本、“五个统筹”、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构建和谐社会等均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都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

(二)研究视角不同。经济学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由低到高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物本社会,主要强调物质资本积累和财富的增长;第二阶段是人本社会,主要强调重视满足人的需要和公众福利的增加;第三阶段是社会整体综合发展,包括政治的人权和自由、经济上的生活质量提升、文化上的国民受教育程度提高等全面演进过程。经济增长方式以第一阶段以物为本的单一线性的生产要素研究为视角,主要研究成果有新古典经济学和丹尼森等人的要素学派(将经济增长的因素划分为生产要素投入量和生产要素效率两大类)及模型学派(哈罗德一多马经济增长模型、索洛和斯旺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等)。经济发展方式强调以人为本的学科多元化(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资源环境学等)和对经济学立体性地研究(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西方国家学者研究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有:庇古、坦普尔、贝弗里奇等人的福利国家论;克拉克、刘易斯和托达罗、库兹涅茨、拉弗等人的经济结构演进论;波尔丁等人的循环经济论;托夫勒、罗斯托的发展阶段论等。(三)理论基础不同。经济增长方式的理论依据有马克思的扩大再生产理论(马克思的外延与内涵式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再生产理论和前苏联、东欧的一些学者论述),西方经济学的要素配置与利用理论,非均衡增长理论(佩雷、纳克斯等人),增长的涓滴理论等。经济发展方式的理论依据有马克思的人的需要与全面发展理论、均衡发展理论、福利经济学、分享经济理论(魏茨曼等人)、创新理论(诺思等人的制度创新理论、熊彼特等人的技术创新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人口与资源和环境协调理论、增长代价理论、自然回归理论、持续提升人类生活质量理论、生态发展理论)等。

(四)划分依据不同。经济增长方式以生产要素利用的数量和效率为依据,经济发展方式以发展模式或处理增长问题的方式为依据。美国经济学家E.R.W.坎佩尔将发展方式称为“ModelsofDevelopmentStrategy”(发展战略模式)或“ApproachtoGrowth”(处理增长问题的方式)。经济增长方式可带来高速的经济增长,但高速增长可能带来有增长无发展问题,从投入与产出的角度分析,是无效益或零效益情况下的经济增长(最典型的例子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的);从环境经济学角度分析,是经济增长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分析,是人民不能共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经济增长;从发展经济学角度分析,是经济结构没有改善甚至恶化的经济增长。针对有增长无发展的问题,需要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解决。

(五)类型不同。经济增长方式分为粗放型增长和集约型增长两种类型。经济发展方式分为制度创新型(科斯、诺斯、施莱弗和维什尼)、知识创新型(熊彼特、舒尔茨、贝克尔、罗默、普雷斯科特和鲍易德、卢卡斯、斯图尔特)、扩大需求型(凯恩斯、罗宾逊)、福利国家型、经济结构调整型、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等多种类型。

(六)衡量指标不同。经济增长方式的衡量指标主要有要素投入的数量及配备比例、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总量实现翻番的时间、人均GDP的数量。经济发展方式的衡量指标除经济增长方式的指标外,还包括社会发展指标,如人口总数和净增率、国内发展指数、城市化水平、三次产业结构、居民居住条件、每千人口医生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政府廉政指数等;教育发展指标,如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在校大学生占适龄人口的比重等;社会公平与稳定指标,如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国民幸福指数、可持续经济福利指数、收入差距警戒线、收人阶层结构标准、贫困发生率、社会保障覆盖率等;环境指标,如自然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环境污染综合指数等。

(七)推进动力不同。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推动力是引进技术、提高资源投入的数量与利用效率。在引进技术上,当前我国进口设备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光纤制造装备为100%、集成电路芯片制造设备85%、大型成套石油化工装备80%、轿车工业装备和数控机床及纺织机械与胶印设备70%。在资源投入的数量上,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GDP增长10多倍,但矿产资源却耗费40多倍,废水排放量增长25倍。2003年到2006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2万亿元,比1980年到2002年的投资总额还要多,2003年到2006年的投资总额是1991年到1994年投资总额的7.4倍。在利用效率上,近年来我国单位GDP的能源消耗分别高出欧盟4.9倍、日本8.7倍,单位GDP的钢材、铜、铝消耗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6倍、4.8倍和4.9倍,单位GDP的用水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经济发展方式的推动力是制度创新、知识自主创新、扩大公众福利、循环经济、经济结构优化等。在制度创新上,要界定政府干预的经济领域、明晰产权、制定有效率的法规与政策、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制止腐败与寻租行为等;在知识自主创新上,要明确自主创新的路线与定位、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创新回报的社会环境、建立知识创新体系;在扩大公众福利上,要确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并重互动的发展思路、强化公共财政意识,加大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不断提升公众社会福利水平;在发展循环经济上,经济活动要严格执行资源利用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再生、再开发和多种模式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三次产业间循环、工业园区循环、社会循环;在经济结构优化上,要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等。

(八)功能作用不同。经济增长方式只注重协调生产要素间的经济技术及比例关系,不能协调经济增长与自然资源和外境的关系,不能协调个人、城乡、区域间的利益关系,不能协调国民公平待遇关系等。而经济发展方式能协调经济增长与自然资源之间、人与自然环境之间、人与人之间、现在与未来之间等各类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结构关系。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互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均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

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权力之法。它表现为国家对特定社会生活的直接强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一方必须在国家设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往往不具有

选择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则是以服从为特征。

就经济法而言,它虽不像行政法那样表现为鲜明强烈的“权力意识”,但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和有序,仍将“政府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中,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而不像民法那样国家尊重当事人意志,完全袖手旁观于外。因此,经济法是因为解决新的经济问题的产物。

(二)两法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无一不是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所设之法,是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之下,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击强势个体和群体对弱势个体、群体和社会的入侵,甚而要求社会成员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以使每个社会成果获得应获得和可获得之利益和生存空间,实现一个社会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权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虽晚于行政法,但却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动机即以谋求社会经济的公平为己任。它既是对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其作用即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因而,不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均表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而非为某一个法律主体特别设定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

管理职能是我国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发挥这一职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而在现代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这种法律规范是确认具有行政权某些性质的经济管理权,调整带有行政关系特点的经济管理机关与企业、公民等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正因为如此,经济管理法规范从其一开始就不能不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或者说,行政法的某些性质必然反映在经济法某些规范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作用

(一)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

笔者认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经济法;尤其是在经济管理领域,主要是依据经济法。原因之一是经济法中有大量的关于行政职权内容、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较之行政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经济法中在这些内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亦可依经济法的相应内容在其权利受到分割时获得救济,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不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如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抗辩事由也需要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认识到依法行政在经济领域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经济法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这一认识要求行政机关,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职权、行政程序的规定,也要关注经济法中对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的是应对市场参加者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立法意图有透彻的了解和深刻的领悟,以在具体的执法中能辨是非,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同时,认识到经济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树立这样的观念: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目标的最终实现有赖经济法的发达和完善。

(二)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

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离开行政权的实施,经济法所欲达到的经济秩序将无法完全实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除遵循经济法的特殊规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权力设定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开行政法,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也会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一般规定,既是经济法具体设定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依据,也是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直接管理经济,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依据。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并非只是秩序,经济法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反垄断法便是例证。行政法对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实现的作用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上;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严格设定,以保障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分割。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应该相互衔接

首先,行政组织

和经济法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应当保护一致,经济法对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具体设定,应当符合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其次,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规定上应相互配合,在行政救济上二者应当加强协调。

参考文献:

1·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现代法学》2000年02期

2·史发忠:《论经济法的行政性特质》,《广西大学学报》2001年03期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11篇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互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均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

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权力之法。它表现为国家对特定社会生活的直接强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一方必须在国家设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往往不具有选择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则是以服从为特征。

就经济法而言,它虽不像行政法那样表现为鲜明强烈的“权力意识”,但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和有序,仍将“政府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中,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而不像民法那样国家尊重当事人意志,完全袖手旁观于外。因此,经济法是因为解决新的经济问题的产物。

(二)两法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无一不是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所设之法,是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之下,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击强势个体和群体对弱势个体、群体和社会的入侵,甚而要求社会成员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以使每个社会成果获得应获得和可获得之利益和生存空间,实现一个社会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权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虽晚于行政法,但却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动机即以谋求社会经济的公平为己任。它既是对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其作用即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因而,不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均表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而非为某一个法律主体特别设定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

管理职能是我国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发挥这一职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而在现代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这种法律规范是确认具有行政权某些性质的经济管理权,调整带有行政关系特点的经济管理机关与企业、公民等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正因为如此,经济管理法规范从其一开始就不能不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或者说,行政法的某些性质必然反映在经济法某些规范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作用

(一)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

笔者认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经济法;尤其是在经济管理领域,主要是依据经济法。原因之一是经济法中有大量的关于行政职权内容、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较之行政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经济法中在这些内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亦可依经济法的相应内容在其权利受到分割时获得救济,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不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如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抗辩事由也需要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认识到依法行政在经济领域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经济法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这一认识要求行政机关,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职权、行政程序的规定,也要关注经济法中对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的是应对市场参加者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立法意图有透彻的了解和深刻的领悟,以在具体的执法中能辨是非,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同时,认识到经济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树立这样的观念: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目标的最终实现有赖经济法的发达和完善。

(二)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

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离开行政权的实施,经济法所欲达到的经济秩序将无法完全实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除遵循经济法的特殊规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权力设定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开行政法,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也会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一般规定,既是经济法具体设定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依据,也是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直接管理经济,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依据。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并非只是秩序,经济法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反垄断法便是例证。行政法对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实现的作用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上;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严格设定,以保障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分割。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应该相互衔接

首先,行政组织法和经济法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应当保护一致,经济法对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具体设定,应当符合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其次,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规定上应相互配合,在行政救济上二者应当加强协调。

参考文献:

1·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现代法学》2000年02期

2·史发忠:《论经济法的行政性特质》,《广西大学学报》2001年03期

3·程宝山:《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03期

4·谢增毅:《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4期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12篇

在本研究中,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是指以一定速度增长的建设投资所拉动GDP的增长量或增长率。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方法。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的价值形态。另外本研究涉及的指标还有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FAI)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在固定资产方面投资总量的指标,它同样也能够以价值形态反映固定资产建造和购买活动的总量,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计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部分。本文采用这个指标来代表宏观意义上的建设投资水平,既包括建水坝、修公路这些大型的土木工程项目,也包括住宅和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同时,还涉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修缮和改造。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可以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在本文中也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CI)作为衡量建设投资活动对国民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一个变量,它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比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小一些,可以代表一年内国民经济中的建筑工作量,是一个衡量建设活动水平更为合适的指标。

本研究拟采用动态计量经济学所倡导的误差修正模型来描述建设投资和国民经济的相互作用。建立经济学模型的传统方法主要是以理论为导向,依据某种已经存在的经济理论或者已经提出的对经济行为规律的某种解释设定模型的总体结构,这种建模途径对先验的经济理论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建模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动荡前屡次预测失灵,促使人们寻求另外的建模方法。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英国经济学家D·F·Hendry为代表,提出了动态建模的方法,交替利用经济理论和经济数据提供的信息,在协整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变量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的误差修正模型(D·Hendry,1998)。

一般经济变量都可以用时间序列来表示,如果它的均值和方差都不随时间变化,就称这个序列是稳定序列。如果一个序列在成为稳定序列之前必须经过d次差分,则称该序列是d阶单整。按照协整理论,几个同阶单整的时间序列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长期的稳定关系,其线性组合可以降低单整阶数,即所谓的协整关系。误差修正模型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的。以GDP和建筑安装投资(CI)为例,若GDP和CI具有协整关系,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写作一般的自回归分布滞后的表达式:

二、问题的背景

中国经济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具有典型的要素拉动特征。经济发展需要刺激投资需求,最终消费需求的形成也有赖于加大投资力度,投资与消费双管齐下,投资需先行。因此,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离不开投资的持续增长。从理论上讲,投资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具有一种正向的关联关系。

一般认为,建设投资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拉动因素。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会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将建设投资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工具。加大建设投资的规模,既可增加就业机会和国民可支配收入、扩大内需,又可以直接带动当前的经济增长,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奠定物质基础。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建设投资在这些国家的整体投资中的比率甚至达到了20%(Kessedes,1995)。

我国大量的文献也讨论了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揭示建设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数量关系的研究成果却极少。中国发展研究院曾经做过一项研究,发现在中国经济中固定资产投资是决定社会需求的最积极的因素。因此,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作为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中国发展研究院,1997)。虽然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建设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重要性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部分还处在定性阶段,很少能够指出建设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水平。本研究就致力于找到其对中国经济发展拉动水平的具体数量关系。

三、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一)方程的初步设定和简化

一般来讲,在经济数据中,以不变价格表示流量的序列往往表现为一阶单整。因此,从理论上判断,LnGDP、LnFAI和LnCI序列都应该是一阶单整。采用Dickey和Fuller于1979年、1980年提出的ADF方法进行单整检验结果也表明,的确如此。

然后,可以将方程设定为一般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模型的右边包括被解释变量的滞后、解释变量及其时间滞后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首先设定为:

附图

用最小二乘法估计这两个自回归分布滞后方程,采用逐步回归(Stepwise)方法,剔除不显著的变量。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程中,LnGDP[,t-1]、LnFAI[,t]和LnFAI[,t-1]被引入方程。估计得到的方程为:

附图

可见方程的显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过检验。常数项的t值很小,并不显著。(由于此方程对后面的过程只有理论上的意义,因此不必剔除常数项。)其他各项系数在99%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不为0。该方程的残差类似白噪声。

在建筑安装投资方程中,也是LnGDP[,t-1]、LnCI[,t]和LnCI[,t-1]被引入方程。估计得到的方程为:

附图

方程的显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过检验。常数项的t值很小,也不显著。其他各项都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不为0。该方程的残差类似白噪声。

可以看到,以上两个方程中LnFAI[,t-1]和LnCI[,t-1]前的系数为负值。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分别与LnFAI[,t]和LnCI[,t]之间存在着共线性的关系,导致两者的系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互相任意分配。但这对后面的研究影响不大。

(二)求长期均衡方程

下面可以用简单的回归分析求得长期均衡方程。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长期均衡方程为:

附图

可见,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各项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均顺利通过。从此均衡方程可以计算ecm序列(即残差序列):

附图

AdjustedR[2]=0.982F=980.657

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各项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均顺利通过。

ecm[,t-1]=LnGDP[,t-1]-3.228-9.793LnCI[,t-1]。

(三)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1.固定资产投资方程

考虑到在初步设定的方程中LnFAI[,t]、LnFAI[,t-1]和LnGDP[,t-1]都比较显著,在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时引入LnGDP[,t],LnFAI[,t],ecm[,t-1],以保证方程的包容性。

设定误差修正模型为:

附图

p=0.0002,可见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

从变量显著性检验来看,两个方程的ecm[,t-1]的显著性较低,但是,考虑到它们重要的经济意义,仍不将其剔除。

四、经济意义分析

(一)弹性分析

在以上两个误差修正方程中,LnFAI[,t]和LnCI[,t]前面的系数可以看作是GDP对FAI和CI的弹性系数,因此,可以根据方程的系数对它们进行弹性分析。

LnCI[,t]前的系数为0.324,这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建筑安装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24。当建筑安装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24%。而LnFAI[,t]前的系数为0.317,这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17。当基本建设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17%。

这是非常重要的结论,定量地给出了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大小。可以看出,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效应大致是这样一个概念,即当建设投资增长1%时,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约0.32%。以往的分析往往仅限于定性,没有反映出真正的定量关系。从两个弹性系数可以看出,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弹性系数都较大。

(二)拉动效率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建筑安装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大小,引入一个新的系数,将其称之为“拉动效率”,它是GDP对该变量弹性系数与该变量在GDP中所占份额的比值,即附图,D[,i]表示在此区间内GDP对某一变量i的弹性系数,S[,i]表示某一变量i在此区间内占据GDP的平均百分比。这样可以排除弹性系数大小中不同变量份额因素的影响。如果q>1,这表明某一变量在这一阶段对GDP的拉动作用是积极的,超过了自身在GDP中所占据的份额,是高效率的。相反,如果q<1,则表示这种拉动作用是消极的,少于变量自身占据GDP的份额,是低效率的。

由此可见,两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很积极的,q[,i]均超过了1,建筑安装投资更为显著。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为19.6%,而弹性系数达到了0.324%。这进一步验证了在本文开始时所提到的定性研究的结论,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能够高效率地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三)误差修正项(ECM)的分析

Ecm项系数的大小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力度,系数的估计值一般是负值。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Ecm前面的系数是-0.049,由此看来,调整的力度不是很大。调整的过程大致如下:

附图

对于建筑安装投资方程,Ecm前面的系数是-0.018,调整的力度也较小。因此,可以看出,建设投资主要以短期波动的形式来影响GDP的变化,长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这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我国目前正处在大规模建设的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量的稳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五、总结

本研究将固定资产投资(FAI)和建筑安装投资投资(CI)作为对GDP产生拉动作用的变量,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得到了反映它们之间长期均衡和短期波动的表达式。从弹性系数可以看出,无论是建筑安装投资,还是固定资产投资,二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很明显的,国内生产总值对建筑安装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24。当建筑安装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24%。国内生产总值对基本建设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17。当基本建设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17%。综合起来,当建设投资增长1%时,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约0.32%。从拉动效率来看,两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积极的,q[,i]均超过了1,建筑安装投资更为显著。

建设投资主要以短期波动的形式来影响GDP的变化,长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大规模建设的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量的稳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因此,本研究的定量结果不仅验证了很多研究者的定性结论,即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能够高效率地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且给出了具体的拉动效应值,分析了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各自的作用,有助于更加准确地分析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

收稿日期:2001-03-23

【参考文献】

[1]中国发展研究院.中国宏观经济分析[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38.

[2]中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3]陈炳煌.当前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龙岩师专学报,2000,(6).

[4]黄聪,李启明,申立银.中国建设推动力的计量模型与分析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00,(4).

[5]李子奈.计量经济学——方法和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6]李子奈,叶阿忠.高等计量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FDIGDP协整分析误差修正模型溢出效应

一、引言

学术界对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影响有不同看法,部分认为FDI对GDP有促进作用:Abende-Nabende,J.L.Ford(1998)以我国台湾省为例讨论FDI对经济的潜在推动。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结论:L.P.King与B.Varadi(2002)分析了匈牙利59家公司相关数据,认为短期内FDI促进经济增长,长期有阻碍作用。多数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FDI净溢出效应不显著,甚至为负,而在发达国家有正效应。

2003年中国接受外国直接投资530亿美元,居全球首位。FDI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学者最初持肯定态度:ChungChen,YiminZhang(1995)研究表明1978年后FDI对中国经济的推动。后陆续有异议:赵奇伟、张诚(2006)检验京津冀1980~2003年数据发现以1995年为拐点,FDI溢出效应逐渐消失,至与区域经济增长显著负相关。

少有学者对近几年宏观数据进行分析,而FDI的净溢出效应是随时间变化的;也少有学者建立误差修正模型(ECM),该模型有不存在虚假回归的显著优点。本文取1986年~2007年数据,通过协整分析构造ECM,探讨FDI对我国GDP在长短期内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实证分析

1.变量和数据的选取

以GDP衡量经济增长,FDI与GDP取自CCER宏观数据库(2007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家经济运行情况会及商务部网站),CPI取自《中国统计年鉴2007》及CCER(取1978=100)。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折算出年度汇率。

(1)统一单位:FDI乘以年度汇率,以人民币表示。

(2)消除物价因素:FDI,GDP除以当年CPI。

(3)消除列异方差:消除物价因素后的FDI与GDP取对数表示为lnGDP,lnFDI。

2.单整阶数检验。(下述检验结果均来自EVIEWS5.0)

变量单整阶数相同才可能具有协整性。单位根检验可以确定变量的平稳性,从而知其单整阶数。建立ADF模型如下,进行单位根检验。当ADF统计量小于临界值时,变量具有平稳性。

表一lnGDP,lnFDI及差分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lnGDP,lnFDI非平稳,经一阶差分,lnGDP,lnFDI平稳,故lnGDP,lnFDI为一阶单整序列。

3.协整检验与ECM

本文采用EG两步法建立误差修正模型。第一步基于动态分布滞后模型(ADL)进行回归,这时需要检验变量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第二步是以第一步得到的残差值作为误差修正项加入到ECM模型中,用OLS法估计短期参数。

(1)建立ADL模型,进行协整回归(括号中数值为对应的t检验值)

(403.21)(4.16)(-3.85)=0.998,DW=1.50

(2)对回归所得的非均衡误差进行EG检验:

(-3.784)

Prob.=0.0013小于0.05,=0.43,DW=1.55,协整检验通过,lnGDP与lnFDI间存在协整关系,可继续EG两步法,分析长期关系并建立ECM模型。

(3)ADL模型分析

根据ADL模型,短期看来,当期的FDI对当期的GDP有促进作用,然而对下年度的GDP则有反向影响。

长期关系:

长期看来FDI对GDP的平均弹性为-1.27,FDI对GDP并没有想象中的推动作用。

(4)ECM

已检验变量存在协整关系,由格兰杰定理,可建立ECM:

(对数的)FDI年增长量以0.2的比率影响GDP的年增长量变化,上一年度的非均衡误差以0.018的比率对本年度的取值做反向调整。

4.格兰杰因果性检验

假设变量A对B存在格兰杰非因果性,若Prob.<0.05则拒绝假设,变量A对B存在格兰杰因果性。随着滞后期不同,检验结果也不同。经检验,lnFDI与lnGDP在滞后1—3期互相没有明显影响,滞后期为4时,lnFDI与lnGDP互相存在因果性,lnGDP与lnFDI相互影响。

表二:格兰杰因果性检验结果

三、结论

1.计量结果表明:FDI与GDP间存在协整关系。短期内,FDI对该年的国民经济有一定的刺激促进作用,但就长期而言,FDI对GDP的平均弹性约为-1.27,即与经济增长负相关。根据格兰杰因果检验,滞后期不同,FDI与GDP的相互作用不同。

2.FDI以其“溢出效应”给东道国带来经济发展,本文得出结论FDI对GDP有负作用,这与赵奇伟、张诚(2006)发现FDI溢出效应逐渐消失相符。目前我国的金融和劳动力市场尚不能为企业获取FDI溢出效应提供足够的资金和人才支持,我们不能片面否定FDI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而是需要提供相应的完善的外部条件。

3.基于税收视角: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所提供的“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税收优惠,加剧了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平竞争。

4.FDI在促进关联产业发展同时,打击了直接相关的国内民族产业。故在充分吸收“溢出效应”的同时,应对外资比重过高的行业的引资规模加以限制,保持适度的内外资比例,保证民族资本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A.Bende-NabendeandJ.L.Ford:FDI,PolicyandEndogenousGrowth:MultiplierEffectsfromASmallDynamicModelforTaiwan.1959-1995,WorldDevelopmentVol.26,No.7.(1998)

[2]L.P.KingandB.Varadi:BeyondManicheanEconomics:munistandPost-CommunistStudies,35(2002),1~21

[3]ChungChen,LawrenceChangandYiminZhang:Therole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inchina’spost—1987development,WorldDevelopmentVol.23,No.4.(1995).691~703

[4]赵奇伟张诚:FDI技术溢出与区域经济增长:以京津冀都市圈为例[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3)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14篇

摘要:对于贸易或称之为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关系之研究历来有之,虽然所付出努力不断,但都未能够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早期的研究虽然证实了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积极关系,但由于方法上的缺陷,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当前的研究方法克服了早期的方法缺陷,但却无法找到二者间的联系。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现有研究文献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为以后的研究指出一个更为明确、更为合理的方向:即使用微观经济论据而非宏观论据,对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进行研究,而不仅仅是宏观考察二者间的结果。惟有如此,才更有助于我们找出更为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

关键词:贸易;政策;经济增长

开放的对外贸易政策是否能促进一国经济更快增长?更多的贸易是否就意味着更多的经济增长?对于诸如这类问题的探讨,很多经济学家都做出了努力并且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对外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所以更为开放的外贸政策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罗伯特逊(D.H.Robertson)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甚至得出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学说。贸易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受到经济学家们的关心,最主要的原因恐怕不外乎是为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制定服务,即找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及规律,从而政府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对外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但一国改变其对外贸易政策就一定能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需要更多的实证材料。经济理论固然有用,但很多基于经济理论文献所做出的预测与现实结果并不一致。提倡更为自由、开放的贸易理论有其合理成分,但倡导对国内某些产业进行保护使其免受国际竞争的理论也不无道理。本文通过介绍一些研究者对贸易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目的不在于说明其特定的研究结果如何,而是试图找出其研究方法上所忽略的不该忽略的问题,基于此,为提出一套更为有效的研究方法献计献策以供大方之家商榷。

一、已有的实证研究概况

已有的关于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之讨论主要还是建立在其有力的实证研究结果之上的,尽管众多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进而所建议的对外贸易政策也不尽相同,但所用的研究方法却极其相似。都是通过考察不同国家宏观经济水平,利用标准的计量经济学方法,把各国对外贸易的开放程度和经济运行情况作为变量,从而试图用实证的方法找出二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在研究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所采用的变量和计量经济学方法都在不断地改变、有所发展,但总的来看,这些文献的研究结果并不能为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积极的有说服力的建议。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其实那些方法没有一个能够真正解决对贸易政策的制定问题。当我们问及其研究结果是否对贸易政策制定有实践作用时,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们的研究应该更注重于外贸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方式,即通过研究贸易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传递机制而非停留在对其结果之间的关系上研究,会更有利于我们找出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早期的实证研究

对贸易政策和经济运行关系之研究,一种自然而然的方法似乎就是利用统计数据来考察贸易的开放程度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如果开放的贸易能够促进经济增长,那么自然可以得出结论: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比那些设置更多国际贸易壁垒的国家经济增长要快,就能实现更高的国民收入水平。进行方面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有: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在研究过程中,考察贸易开放程度所采用的变量主要包括:关税保护水平、非关税壁垒的范围、外汇市场扭曲程度以及国家是否垄断对某些商品的出口;考察经济运行状况主要看GDP增长率。这些研究表明,在二战后的期间,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经济增长也相应地比较快。

开放的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它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它能够导致一国更高的贸易依存度(或叫贸易密集度)。然而,一国的贸易密集度除了受贸易政策所设置的贸易壁垒影响外,地理因素也是影响一国贸易密集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计算一国经济增长时把贸易(注意:不是贸易政策)作为主要因素考虑时,仅仅考察一国政府对贸易的干预程度将不是衡量贸易密集度的最好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后者(地理因素变量)也是应该在考虑范围之内的。在早期的研究中(包括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的研究),都是采用的贸易密集度作为变量而非贸易政策作为变量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自然就包含了非政策性的贸易壁垒。而基于自己的研究结果他们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采取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国家会带来更快的经济增长和更高的收入水平。

结果确实表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间存在积极的关系,然而在运用这些研究结果来衡量贸易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因忽略了开放度到底是受政策影响还是地理因素影响这一问题,我们不免对其结论持怀疑态度。研究过程使用的是贸易密集度,而结论使用的却是贸易政策开放度,其实混淆二者间关系而简单地将其划了等号。我们知道,实证研究方法受到两个关键因素的制约:内生性偏差和变量遗漏偏差。内生性偏差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贸易政策与经济运行有内在关联。早期研究的一般结论都是越开放就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因果律可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经济疲软的国家很可能更有设置贸易障碍的倾向,比如说提高关税以弥补国内税收不足。如果回归分析中所遗漏的变量恰恰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那么此时变量遗漏偏差就会发生。比如说一个拥有良好的经济组织机构和制度的国家经济增长较快,良好的经济组织机构和制度和贸易政策恰巧有关,但真正促进经济增长的是经济组织机构的质量本身。那么此时所观测到的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就会被误认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早期研究贸易和经济增长中所采用的标准最小平方回归分析法,由于存在着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那么所得到的关于开放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结果也就存在着偏差估计。以上的例子及其它读者可能想到的例子都充分说明了内生性和变量遗漏不是小小的技术谬误,而是改变研究结果的因素。在意识到这些不足之处后,文献研究又进一步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引入变量估计来纠正内生性偏差,二是使用相关可控变量来解决变量遗漏偏差。随着方法的改进,后来的研究结果证实了早期研究结果确实受到这些偏差影响,而纠正这些偏差的同时却发现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的积极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当前的实证研究

一国的贸易密集度既取决于贸易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壁垒,也取决于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如上所述,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壁垒既可能是受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内生性)影响,也可能是受其他因素(变量遗漏)影响。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比如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与海洋的接近程度、人口状况等,似乎既不受经济运行状况影响,也不受其他因素影响。FrankelandRomer(1999)将外生性特征——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作为变量纳入回归分析之中,研究贸易密集度。这种方法本质上是利用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及贸易和经济运行情况间关系来推断政策性贸易壁垒的影响。FrankelandRomer发现,贸易中的地理因素确实会影响一国经济运行:贸易增长10%通常会带来收入增长约10%-20%。这种研究的结果与早期研究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同时说明利用地理因素做变量分析贸易密集度是正确的。这充分说明了贸易密集度除受政策影响外,还受其他因素影响。FrankelandRomer还声称:不同政策所导致的贸易差别不会象地理因素导致的贸易差别那样影响收入水平。RodriguezandRodrik(2001)的观点认为“即便以地理约束形式的无差别的贸易壁垒对一国经济是有害的,政策对市场失灵的干预程度和贸易管制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并且,即使政策和地理因素所导致的贸易壁垒在某个特定时期对一国收入有着相同的影响,但它们影响的方式也在不断改变。比如相对于二十年前来说,信息科技改变了“距离”在贸易中的角色;同样,关税对贸易的限制作用随着对外直接投资和资本的流动的发展也不断改变。

当前的研究还将早期研究中所忽略的两组变量考虑进去,结果发现早期研究所得的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积极关系也是不成立的。第一组包括与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有关的变量。这里,地理被认为是长期发展的直接的决定因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国距离赤道的距离。EasterlyandLevine(2003)指出:“……与适度的气候相比,热带环境更有不利于生产的倾向,更多的疾病,存在着不能有效使用在适度气候区域发展起来的生产技术的影响因素”,以此来说明在实证分析中应该包括“距赤道的距离”这一因素。RodriguezandRodrik(2001)andIrwinandTervio(2002)在使用FrankelandRomer的理论模型分析时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结果发现贸易对收入的影响程度要大打折扣并且显得不再那么重要。其他的诸如一国在热带地区所占面积百分比等因素也不断地被纳入分析之中。结果都表明贸易对经济增长的积极效果不复存在了。第二组变量与一国组织机构的发展有关。将这些变量纳入回归分析的模型之中,同样存在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在这一方面的研究的代表人物有Acemoglu,Johnson,andRobinson(2001)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他们的有关文献,由于受到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他们的研究同样遭遇了“失败”,即没能找出贸易与经济增长间的确定的关系。

这些研究文献都试图从不同国家宏观经济水平的实证资料中找出贸易开放度和经济增长间的确切关系。但最后的结论都是站不住脚的,还需要用其它的数据集,变量,方法等做进一步研究。然而现有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一旦早期研究中的诸如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得到解决,就没有证据说明开放度与经济增长间的因果联系。结果似乎是令人失望的,毕竟这些研究都没能够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从中了解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对于“贸易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绝对的答案。二、宏观回归分析实证研究的局限性

即使研究人员能够找到象上面所述的一整套令人信服的方法来解决内生性和变量遗漏问题,使用宏观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仍然存在着局限性。换言之,即使所使用的回归模型是接近完美的,分析中至少还存在以下两点缺陷:一是每个贸易-增长的回归模型都将贸易政策概括为一维指标,另一个就是所有的回归模型都不考虑贸易政策对政府依赖性。粗略地看一下贸易政策是如何发挥作用,我们就能发现这些模型的结论是令人费解的。首先,贸易政策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比如贸易政策可以影响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影响企业定价及刺激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效率;贸易政策影响贸易量;贸易政策还会刺激不同部门不断扩张或收缩,不断扩张的生产部门由于产量的提高而可能产生积极的外部性,收缩的部门会重新分配无效率的资源。其次,贸易政策的手段或工具很多,包括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进口限制和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等出口刺激。再次,某些政策通过特定渠道实施的部分效应可能也取决于经济环境的特征,国家的发达程度,金融部门的完善程度等都会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说,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效果是特定经济环境下,一系列政策工具通过多种渠道共同作用的结果。考虑到其多样性的特征,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单靠典型的贸易-增长线性回归模型实际上不能揭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的。故将一国贸易政策不同方面的综合作用结果简单的融合为一种变量——贸易开放度,是不科学的。另外这些分析政策对经济增长影响的模型中,排除了国家的影响,即其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很显然这是一个很苛刻的假设前提,适合于一个贫困国家的政策可能不适合富裕国家。总之,经济环境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关键性作用。比如一些东亚国家采取的出口导向战略而拉丁美洲国家采取的进口替代战略,如何将这两种不同的战略方式糅合在一种回归分析模型中?如果不考虑政策工具、政策实施的经济环境及作用机制而单纯地认为任何一种贸易保护措施都是有害的话,那么用于分析贸易-经济增长的回归模型似乎就是比较合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也就说明了对于“贸易开放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这一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绝对的答案。同时也向我们暗示:如果我们想要理解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就不得不改变我们所询问的问题的类型以及所要寻找的答案的类型,因为我们相信上述所涉及的回归模型是不能揭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的,所以我们就不得不寻找其他的可能的方法。

三、使用微观经济数据,注重对传递机制的研究

至此,我们已经分析了现有的实证分析的做法及其局限性,并且发现其分析结果是不确定的、没有说服力的。没有确切答案的事实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本身不重要,相反,我们很想知道自由贸易的“赞歌”真的能起作用吗?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如果实施得当的话,真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其实在现有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大多使用的都是宏观数据资料,注重于对结果而非传递机制的研究,因而其所得结论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并且这种只注重结果的研究严重地限制了现有贸易-经济增长文献中的政策关联性。所以对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就应该从注重结果转向注重传递机制,——更为开放的贸易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传递机制。

(一)使用的数据资料问题。现有的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文献大都使用各国宏观经济资料。总的来说,使用这种资料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它们所能给予的信息是不够丰富的。进行生产和贸易的不是国家,而是一国的公司企业和消费者。因而衡量贸易对收入的影响时就不能不使用这些微观经济数据。使用的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背后的想法,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它具有“平均作用”。有的公司赢利,有的亏损;有的消费者得利,有的却遭受损失;有些产业在更为开放的自由贸易下能够兴旺而有些产业则不断萎缩,而宏观数据都将这些结果加以综合“平均化”了。且这种“平均化作用”不仅仅对一个国家,而是对所有的国家都是起作用的,因而其说服力是微弱的。

(二)传递机制。当问及是否贸易能够使一个国家更加富裕时,似乎就需要贸易和收入的宏观数据来说明,然而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很多经济文献只研究了结果而回避了对传递机制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或许能够用他们的所谓经济模型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但是一个真正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模型应该首先能够回答以下问题。1、该模型应包括哪些变量,不同的变量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所使用的变量是否都是使用计量经济学分析所必要的?2、哪些变量是外生变量,哪些不是?3、贸易是通过那些渠道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因为贸易和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很多方式相互作用的,单维贸易指数的简单线型回归分析并不能适合所有的情况。4、那些是动态变量?即要找到一个模型来说明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是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又牵涉到两个相关问题。首先,贸易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变化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措施相配套。这其实就是如上所述的政策作用对国家的依赖性。其次,即使不存在着这种依赖性,一些能够用来解释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的诸如运输费用和信息科技等基础项目,他们的作用是如何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简言之,这样的模型要求我们去思考“为什么”贸易会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能不能”的问题。如果能够作到这些,就基本上避免现有的研究方法的弊端,这就要求我们选择适当的模型加强对传递机制的研究,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要根据不同情形制定或选择不同的贸易政策。

如果没有一个适当的模型,对上述问题就难以回答。按照上面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合适的模型,首先一个优势就是能够让我们找出贸易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另一个优势就是当计量经济学与某一经济行为模型联系更为密切时,我们能够通过反复检测来验证模型的实用性,并对模型加以重新审视。这种反复的过程同时让我们不断地寻求更为合理的能够有实证数据支持的模型。

如果贸易-经济增长的研究能够向这一方向发展,那么这些研究就应包括:1、注重对企业等微观主题研究,调查是否从国外引进更为激烈的竞争能够使得国内市场更具有竞争性,从而更加有效配置资源和提高实际收入水平。2、是否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能够促使国内企业提高生产能力,从而促进经济增长。3、研究国际贸易的外溢效应。货物贸易可能会连带知识、科技转移,知识的积累又会促进经济增长。4、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通过观察模仿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可能实现知识转移,知识的积累会促进经济增长。5、对外直接投资是否会有利于一国就业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从而有利于经济增长。

以上所列都是一些不完整的例证而已,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那么多经济学家对经济全球化会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感兴趣。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不同,其相关的政策意义也就不同。比如对于南非国家来说,FDI的就业效果带动的经济增长较明显而通过货物贸易连带的知识转移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极其有限。那么此时政策制定就更倾向于鼓励FDI发展。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贸易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会因经济环境和政策工具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对其所能给予的答案也只能是在限定的范围内更加具体而非泛泛的解释。但这毕竟能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更为可靠的指导作用。

四、贸易政策的性质在不断改变

无论是使用传统的回归分析法还是本文所提倡的特殊方法,都要权衡贸易政策在其中的作用。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莫过于关税和配额了,它们被各个国家广泛采用以实施各自的发展和工业化战略。所以将其纳入回归分析之中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一切事物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贸易政策也不例外。因此,当我们再对贸易-经济增长进行回归分析研究时,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极其权衡似乎显得不在那么重要。一方面是因为双边的、区域性的以及多边的贸易协定大大约束了它们的实施效果,例如出口补贴就是WTO所不允许的。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使得传统的贸易政策工具作用不断降低。了解贸易政策的性质的变化,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以往的对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文献。读者们不免要问,在传统贸易政策工具作用越来越微弱的今天,什么样的贸易政策变得更重要?我想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促进出口和吸引外资了。随着新的贸易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两个方面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第一,将这些新的贸易政策工具纳入我们的分析之中固然重要,但也具有挑战性。重要是因为我们需要知道比如税收优惠吸引的外商投资是否就能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挑战性是因为对这些新工具的权衡是存在难度的。第二,关税和配额往往因部门不同而不同,即具有“部门特性”,其实这种特性在新的贸易政策工具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它们的使用范围可能相对更为狭窄,因而不适宜用于贸易-经济增长的宏观分析。当我们放眼未来,对贸易-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的下一轮浪潮就需要首先解决这些新的贸易政策工具所带来的问题。

五、结论

贸易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可惜的是很长时间的研究也未能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答案。早期的研究证实了开放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但由于方法上的缺陷,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当前的研究方法克服了早期的方法缺陷,但却无法找到二者间的联系。简单的线性回归理论分析无法说明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重要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微妙,且相互作用要依赖特定的机制和取决于特定环境。更多地使用微观经济论据而非宏观论据,对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作用机制建立特定的模型,而不是仅仅考察宏观结果,惟有向这一方向发展,才更有助于我们找出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这种方法只能在更狭窄的范围内使用,并且对于贸易或贸易政策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不能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只能依具体情况而对某一方面给出特定的答案。因为我坚信,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参考文献:

1.Edwards,S.(1993),“Openness,tradeliberalization,andgrowthin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XXXI(3),1358-1393.

2.Harrison,A.(1996),“Opennessandgrowth:Atime-series,cross-countryanalysisfordevelopingcountries,”JournalofDevelopingEconomics,48,419-447.

3.Edwards,S.(1998),“Openness,productivity,andgrowth:Whatdowereallyknow?”

EconomicJournal,108(March),383-398.

4.Hall,R.andC.Jones(1999),“Whydosomecountriesproducesomuchmoreoutputperworkerthanothers,”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14,1,83-116.

5.Rodriguez,F.andD.Rodrik(2001),“Tradepolicyandeconomicgrowth:Askeptic’sguidetocross-nationalevidence,”inBernanke,B.andK.Rogoff(eds.),NBERMacroeconomicsAnnual2000,MITPress,Cambridge,MA,2001.

经济关系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笔者认为,对这一命题的研究,在当代中国经济法的研究中具有重大的价值。一方面,通过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可以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其独立的部门法地位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另一方面,通过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可以借鉴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丰富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建设,从而发展经济法这一新兴的部门法。笔者同时认为,这两方面的研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学界目前的倾向是,过度关注前一问题,而有些忽视对后一问题的研究。本文拟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的两个方面同时予以研究,以澄清相关误解,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法,进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建设提供思路。

一、从新的视角审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无论是经济法学者,还是行政法学者都花了很大的功夫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问题。作为一个在传统部门法占统治地位的状况下兴起的法律部门,在其产生初期廓清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是非常关键的。学者们运用智慧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他们一般都是从部门法划分标准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的。部门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共用概念。而我国在使用这一概念的同时,引进了前苏联的部门法划分理论。前苏联的部门法划分理论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最初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唯一依据,后来又加上了调整方法标准,最后形成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综合标准对部门法进行划分的理论。这一理论被我国学者全盘接受,直到现在仍有强大的影响力。

关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直到今天仍然是有争论的。特别是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无法很好地解释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问题。学者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绞尽脑汁,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有很多学者认为,传统的划分理论无法解释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问题,主张从部门法的产生背景、宗旨、价值、原则等多角度对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予以解答。笔者认为,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同时,如果经济法和行政都是独立的部门法的话,那么它们在产生背景、宗旨、价值、原则等方面确实也是有区别的。但是,笔者还是认为,要真正理清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区别,还是要从部门法划分的理论入手。

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在经济法这一新兴的部门法面前遇到了挑战。该理论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部门法的综合标准,所谓的调整方法一般是指民法调整方法、行政法调整方法和刑法调整方法。而经济法在有些学者眼里似乎没有其独立的调整方法。同时,这一划分理论存在的另一问题是,在同一次划分法的部门的时候使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不同的标准。这在逻辑学上叫“多标准交叉划分”。①因此,有学者认为,只有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才能真正的理清部门法之间的区别。②笔者同意将调整对象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对部门法进行划分,进而考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③以调整对象作为出发点,经济法和行政法在价值、宗旨、原则、法律责任、救济模式等各方面的区别或曰不同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目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几种经济法理论基本上也是坚持从调整对象的角度论证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区别的,在分析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是也是如此。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④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⑤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与市场运行关系。⑥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的社会关系。⑦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⑧这些经济法学说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抽象概括的范围应该说是有区别的,但是经济管理关系应该是各个学说调整对象的核心组成部分。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主要是要理清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区别所在。而对于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管理管理关系区别的研究是目前学界所缺乏的。⑨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回避也表明了研究这一问题的难度之所在。笔者拟从经济学的发展与法制变迁的角度对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作以下粗略的描述。

首先,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发展的角度对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有一个大致的认为。众所周知,早期的经济学实际上主要是微观经济学,这与当时社会盛行“自由主义”、“夜警国家”的思想是相适应的,也符合当时社会的经济实际运行状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788年发生了英国棉纺织业生产过剩危机,1825年发生了第一次周期性普遍生产过剩危机,自此以后资本主义世界每10年左右就周期性爆发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危机,1825年以后的1837年、1847年、1857年、1866年、1873年、1890年、1900年、1907年、1920年各年都曾爆发过普遍的生产过剩危机,到了1929年终于酿成一场空前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这时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尤其表现在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角色转变问题。国家仍然象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采取不干预的政策是否利于经济的运行?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国家已经不能固守消极的角色了,而是要积极的干预整个经济生活。在经济生活发生迅猛变化的情况下,西方经济学发生了天翻地覆地变化。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推出了他的有关就业和失业的理论以及国家调节经济的政策主张,改变了西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创立了现代宏观经济学。自此以后,宏观经济学便成为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所谓宏观经济学是考察作为整体的一国经济的活动,同时还研究政府稳定经济的经济政策,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样,就把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予以研究,而传统上政府是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外的。关于政府问题的研究向来是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所关注的。但宏观经济法对政府这一角色的关注并没有防碍政治学、行政管理学对政府问题的研究。这就表明,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政府和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研究的政府是不同,它们是从各自不同的学科体系出发分别研究政府问题的。它们的关系是共存的,而不是相互代替的。我们可以将这一事实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进行类比。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社会关系,其产生时间应远远先于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是密不可分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国家经济职能的增加,国家在发挥其经济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了经济管理关系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由此表明,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它与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同的。这样我们也就大致地可以看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和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是共存的关系,而不是相互代替的关系。经济管理关系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产生,但这并不影响行政法的存在。②

其次,我们可以从法制变迁的角度对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的区别予以认识。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制定的旨在保障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正常运行和确认、规范政府调控经济运行行为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人类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以后,出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先前已有的调节经济运行的法律形式(主要是民商法),无力规范新出现的市场失灵和宏观经济失控的问题,客观上需要由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来填补社会发展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经济法就承担了这一角色。③著名的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泉雄也指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这种法律是为了填补传统空白状态的。④这也就表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传统的任何法律部门所不调整的,当然也不是行政法所调整的,故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

民法大师史尚宽认为,在自由经济竞争阶段,经济与政治完全分离,现在规定经济关系的私法,与规定政治关系的公法,完全明确的对立。但是在统制经济阶段,渐有公法私法混和的法域,即社会法,这其中包括经济法。⑤德国法学大师拉德布鲁赫曾经指出,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却忽视了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当人们还可以乐观地想念自由竞争,想念能在共同利用的方向上自行平衡各方私利时,这种对经济的纯私法阐述就仍可成立。然而当世界大战将德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隔绝,个人经济活动在极为狭小的德国经济空间内明显发生碰撞时,这一信条也随之打破。而经济法正是在此过程中诞生的。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的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①德国社会学大师哈贝马斯也曾指出,在19世纪末,最晚到一战时期,当市场信息主体的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解决时,冲突便会向政治层面转移,从而使干预主义得以产生,而随着资本集中和国家干预的加强,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传统私法领域或公法领域之外的一个新领域,这是对古典的私法制度的突破。②这些大师对法制变迁历程的经典分析有助于我们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从他们的论述也可以看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同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新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进而催生了调整这一关系的经济法的产生。调整传统上本来就存在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并不因为经济法的产生而受到影响。

总之,笔者认为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的经济职能增加,进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角色发生重大变化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和业已存在的行政管理关系显然是不同的。这种调整对象的差异导致了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和传统的部门法行政法之间的区别。

二、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出发考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上文简要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笔者认为在研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这一命题时仅仅研究它们之间的区别是远远不够的,研究它们之间的联系更是必不可少。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研究显得更为重要。③

关于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如何或者是否存在联系,学界的意见是大相径庭的。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就等于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民法等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并进而导致否定经济法、民法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④这种意见在理清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尚不能解释诸如经济法中存在的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经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以及经济法律纠纷解决中的行政复义、行政诉讼等问题。⑤还有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是,经济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和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⑥这一见解虽然在认识经济法的地位时有明显得偏差,但其可贵之处是,揭示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密切联系。⑦

笔者认为,如果承认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及其部门法法律制度的重叠或交叉,上述争论便迎刃而解,同时也可以比较清晰地认清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密切联系。现代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已经使得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法律制度本身不可能象前资本主义时期及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那样界限分明,“井水不犯河水”,而是显得界限模糊,同时又十分复杂。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所谓的“复杂问题”。①在这种情况下,固守传统的理论显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②我们的选择应该是,突破传统的理论局限,承认调整关系及其部门法法律制度的重叠或者交叉。如果在这种理论指导下认识经济法和行政的联系的话,那么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具体制度应该说存在重叠或者交叉,它们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③比如,经济法的执法普遍由行政机关执行,这种执法必定要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责任,在责任的认定与适用方面必定是借鉴行政法;经济法律纠纷的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的,显然,这也要借鉴行政法的制度;等等。我们可以看到,认识到这种密切联系的重大意义在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建设。只有认识到这种联系并自觉地运用到研究中,才可以对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有更加深刻地认识,进而促进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