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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1.增值税免税政策目前大多数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国家,对银行业核心业务都实行免税政策,这是因为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而银行业中存贷业务等比较核心的业务都不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而是资源跨空间跨时间的调整和重新分配,不存在增值的过程。欧盟就是典型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区域,并对这种免税政策的应税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存款和贷款业务、人寿保险业务、金融证券买卖和发行业务、货币结算业务、金融担保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信用卡业务、汇兑业务、银行支票业务等。南非借鉴了欧盟基本免税法制度,但是做了必要的修正。相比较于欧盟的基本免税法只对部分显性项目征税,南非对几乎所有向国内客户提供的直接或显性收费服务均课征增值税,其免税的项目和范围大大缩小。新加坡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创制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即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同时相应业务对应的成本允许进项抵扣。

2.增值税标准政策金融业的许多非核心业务,比如保险箱的保管业务、理财咨询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是典型的消费型金融服务,必须征收增值税。欧盟国家将此类业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类附属金融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的附带业务,包括记账(法律、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数据处理服务、古钱币交易服务、保险箱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信托服务、债务追偿服务、保管服务以及其他可以识别的服务。阿根廷创造了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毛利息征收增值税的毛利息课税法,这种课税法规定对银行贷款的毛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存款利息支出,同时考虑到贷款的毛利息收入中包含了借入资金的成本,避免加重银行业税负,阿根廷规定对贷款利息收入适用10.5%的较低税率,相当于标准增值税税率的一半。

3.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零税率政策是比免税政策更为优惠的政策,这是因为零税率政策允许进项抵扣。为了使出口型金融企业能够在全球更好地拓展业务,取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避免重复征税,欧盟国家对出口型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澳大利亚允许对免税服务部分抵扣25%的进项税额。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原则

结合我国“营改增”改革目标、试点经验、国情以及国际经验,首先银行业增值税改革应是健全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发挥税收中性作用是改革首要目标。其次银行业增值税改革要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未来金融环境的变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银行业增值税税制设计要在我国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行征管技术和银行业特点,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顺利实施。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改革应努力实现抵扣链条的贯通和完整;二是适应性原则,增值税改革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改革等外部环境变化对银行税负和发展能力的影响;三是国际化原则,增值税改革要顺应金融国际化趋势,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业现代流转税制体系;四是可操作原则,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要便于税收征管和具体操作;五是税负平稳原则,税制设计应保障税改前后银行业税负基本持平,减少改革阻力;六是财力可承受原则,税制设计应避免短期内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保障地方财力的稳定。

三、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测算和评估

(一)银行业业务分类

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务取得收入方式的不同,将银行业务划分为金融中介业务、直接收费业务、间接盈利业务、投资增值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五大类。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银行作为资金所有人向资金使用人提供资金所产生的中介服务,包括贷款、票据贴现、透支及垫款等各种信贷业务,属于银行的核心业务。直接收费业务也称中间业务(除结、售汇以外),是指银行不占用自身资金,利用网点、网络技术、信用和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与清算、顾问与咨询及各项业务等。间接盈利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的业务,主要目的是赚取买卖价差。投资增值业务是银行从事投资活动、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各项业务总称,范围上涵盖了金融同业往来、购买金融商品行为和回购业务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具有一般货物买卖性质的行为,包括实物金银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货物买卖业务,上述行为具有货物买卖属性,目前已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及税收测算

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根据税制设计理论,增值税方案设计主要有四个环节:征收模式、进项抵扣模式、销项计税方法、对外开具抵扣凭证,每一环节有不同的方案,将四个环节的不同方案排列组合,就会得到各种增值税征收方案。结合银行业务分类和经营特点,基于抵扣和核算便利化的处理,对各种方案进一步筛选,最终得到六种银行业增值税方案,分别为简易计税法(毛收入计税)、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一般计税法(零税率)。同时,选取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对各个方案下的应纳增值税、税负变化等进行测算,从样本代表性看,16家上市银行缴纳营业税占2013年银行业营业税的84%,具有较高代表性。下文将从销项税、进项税、开票方式、优缺点、税负变化等多个角度对六种方案进行说明。

1.简易计税法。该方案是指以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对16家上市银行的测算,6%或11%税率下,银行业税负均明显上升。简易计税法在征管上易于操作,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没有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违背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初衷相悖。

2.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该方案是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同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测算显示,在该方案下银行采用6%的税率可保持税负的基本平稳。该方案打通了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体现了增值税的制度优势,符合税改的政策目标。

3.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该方案在计税原理、税基设计方面与前一种方案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不单独对存款利息支出核定抵扣,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的设备及服务等实际发生的成本凭票抵扣。根据测算,在6%和11%税率下,银行税负均大幅上升。该方案完善了抵扣链条,使下游企业获得了合理抵扣,可以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但存款利息支出占营业成本比重最大,不能进入抵扣范围,从而导致税负上升。

4.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该方案与第2种方案(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的设计原则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对存款利息支出抵扣的处理方法不一样。该方案下,税基按照金融业务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于金融中介服务而言,按照利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二是其他业务按照业务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有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表明,6%的税率下银行税负变化较小。该方案更易于计算增值税额,也较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但该方案发票开具方法有别于传统的发票管理方式,操作难度加大。5.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该方案仅对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征税,其余业务均免税。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直接收费业务的全部收入,银行按实际税率给企业开具发票。测算显示,采用6%或11%的税率都会使银行税负水平明显下降。该方案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惯例接轨,优点是可以消除征税中确定服务价值的技术难题;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是免税范围较大,造成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难以达到税改效果;二是核心业务(特别是贷款利息收入)占比高,免税后将导致银行税收收入明显下降,对财政收入影响显著;三是进项抵扣率的核算比较复杂,增加操作成本。6.一般计税法(零税率)。该方案是对银行的全部业务免税,同时允许能获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结果表明,采用6%和11%的税率下银行税负水平均大幅下降。零税率法计算简单,操作难度上小于其他的一般计税法,从理论上讲,可使银行以不含税价格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但是,在该方案下,银行利息支出作为最重要的成本开支,无法进入抵扣范围,造成了存款成本环节的抵扣链条中断。同时,该方案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幅减收。

(三)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选择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的优劣应以实现改革目标的程度为评判标准,本文根据各个方案对不同改革原则的满足程度,采取多因素法对各个方案进行评估、排序,得到最优、次优及第三、第四次序方案。

1.改革原则权重设计。为评估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优劣性,先对6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进行权重设置。银行业“营改增”是增值税扩围的重要内容,首要目的应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应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需求,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国际接轨、操作难度和成本、银行业税负变动等层面,要统筹兼顾,调动各方特别是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再次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基于此,本文将税收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国际化原则、可操作原则、税负平稳原则、财力可承受原则的重要性依次减弱,6项基本原则的权重分别设定为25%、20%、15%、15%、15%、10%。

2.方案评分。方案评分采取10分满分制,根据方案对改革原则的符合程度,分成4档进行考核,即不满足、较低程度满足、较高程度满足、完全满足等4个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为0、3、6、10分。最后,根据每个方案在不同原则下的得分、6个原则的权重,加权平均获得综合得分。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征收范围;统筹改革

当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二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转型改革指的是,固定资产增值税由不得抵扣向可以抵扣的制度转型。征收范围改革指的是,在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领域里改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是征税范围的改革尚未启动。本文着重探讨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的设想,进而分析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状

增值税转型改革始于2004年7月,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首批进入试点领域。其后,2007年在中部26城市进一步扩大试点。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也被纳入试点范畴。财政部2008年7月公布第四批试点的区域,包括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的51个县(市、区)。

总理在2008年11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①为应对国际金融风暴,刺激内需,通过投资和减税拉动经济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意义重大。

增值税转型只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部分,它只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

国际上增值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对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

与国际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我国的增值税范围偏窄,将与货物销售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货物在此环节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统筹增值税转型与征税范围改革,在税收体制建设方面有其共性。另外,征收范围改革带来的税收收入效应,可以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推行的财力保障。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然引起增值税收入的增加,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使得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受影响,必须重新调整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因此,统筹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必须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配套措施。

二、两个统筹改革设想

(一)统筹转型改革与征税范围改革

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是指,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协调同步进行。

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行之际,对目前营业税征收领域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也应该改征收增值税。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方面,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裂或重组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

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会使增值税收入增加,其增加收入效应可以弥补转型改革引起的减收效应。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与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有着天然的互补性。

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相关数据为计算基础,以2006年度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投资额,来代替全社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机器设备的价值。税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忽略教育费附加的因素;又假定,所有征收营业税项目全面改征收增值税。

首先,固定资产增值税允许抵扣对税收收入的总影响。2006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情况为: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

2749.9亿元、第二产业48479.1亿元,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设备投资额为51229亿元,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708.93亿元。那么,增值税的减少引起的城建税下降金额为435.4465亿元。因为,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税基会相应提高,应纳所得税会有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144.3765亿元,即(8708.93+435.4465),应纳所得税增加约2286亿元。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税收下降总金额约为6858.38亿元。

其次,营业税的征税领域全面改征收增值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2006年营业税总额5128.71亿元,按3%的比例换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170957亿元。如果对该营业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应该征收29062.69亿元增值税,超过营业税收入23933.98亿元。同时按5%的城建税计算的多收城建税为1196.7亿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会提高,金额为5128.71-1196.7=3932.01亿元,相应按25%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增加额约为983亿元。

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总税收收入增加983+23933.98+

1196.7=26113.68亿元。

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减少6858.38亿元,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使税收收入增加26113.68亿元,税收收入净增加19255.3亿元。所以,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对弥补财政收入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二)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会引起税种的变化,它属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范畴。在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其中,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归于中央,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收入中75%归中央财政,另25%则归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中,除了中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属于中央外,其余归于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调整,使增值税收入增加,使营业税收入减少。也就是说地方税收收入会降低,中央财政收入会提高。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应有财政收入的稳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分配财力,而税收收入分配则属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税收体制的改革必然会牵动财政体制改革,缺乏财政体制配套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无法单独执行。所以,必须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总理在2008年“两会”新闻会上表示,在任期内要下决心进行财政体制改革。这说明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有可能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提供有利的改革时机。

至于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重新分配,采用何种方式,是学界及政府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论财政收益是以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给地方政府,还是以改变收入的分享比例来提高地方政府的收入,或是以税种的重新分配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是财政收入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保持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动态博弈过程。

三、统筹改革的意义

在当前,统筹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统筹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财税体制

增值税转型改革形式上表现为,要解决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本质上则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疏通问题。而征收范围改革表现为,要解决行业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问题,其本质属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横向贯通问题。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对增值额环环抵扣税金。也就是说,完整的增值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制度。因此,从完善增值税体制角度来讲,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目标完全一致。目前的“增量抵扣”试点转型方案,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方面,不仅没有起到积极效果,反而使增值税抵扣制度更复杂,因而也就更易混乱。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改革不仅在收入方面互补,在改善税收体制方面也有共性。

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个热门话题,其集中表现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收入的问题。而作为地方最大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和作为中央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重新分配是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所在,它的解决有助于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

(二)有助于保障转型期财政收入的稳定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说明增值税的税基会降低。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不论选择何种转型模式,都会使增值税收入降低。在“增量抵扣”等逐步转型方式下,转型期往往比较长,增值税收入下降相对缓慢些;而直接转入“消费型”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比较快,相应的短期财政收入会有较明显的降低。所以,转型改革必须以相当的财力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除了经济发展自然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外,还有以下几种途径,如: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通过税目调整即将低税率税目纳入高税率税目等。政府开征新税种,首先要寻找合适的征税对象,其次要经过研究具体征税方案、制定法律、执行征收等很多环节。开征新税种带来的收入效应滞后于转型改革的税收减少步伐。提高税率方式,只有在特殊时期才可以采纳,它不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会很大,而且也会引起纳税人的抵抗,执行难度很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选择此种方式。

通过现有的征税领域内部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操作过程相对较简单,起效也比较快,甚至可以起到改善税收体制的作用。目前,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混乱,税负不公等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其改革势在必行。因为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提高财政收入。所以,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是缓解转型改革引起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首选策略。

(三)能够加快改革进程,减少改革成本

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将全面启动,而征收范围改革还在酝酿中。逐步的一步一步的改革当然有其稳妥过渡的合理性,但是,改革成本也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某种意义上讲,酝酿的时间越延长,改革的成本会越高。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有成本或代价,税收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所以,在合理的情况下,以缩短改革时间来降低成本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把转型改革与征收范围的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加速转型改革的进程,进而降低改革成本。

(四)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不仅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更重要的是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待遇不公平问题。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可以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不该存在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税负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增进市场秩序的有序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戴海先,江时益.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7,(08):46-51.

[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07):48.

[3]李玉彬.增值税转型试点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主要对不同的营业税征收项目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设计进行了初步思考,并对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如何与征管水平相适应,如何协调对国、地税系统管理职能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的影响两个相关问题提出看法。我国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社会已有共识。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也更加激烈。在这种背景下,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弊端更加突出,无论从国内市场的税制公平角度,还是从国际市场的税收竞争角度,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社会上已多有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税并存,而且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改变对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削弱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值税在短短半个世纪内能够普及全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换言之,增值税是一个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税种。而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据笔者对220个国家和地区资料的检索,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的税种o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实行传统型销售税的有34个,不征税的有33个。其中,在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不对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只有巴西和印度。可见,无论从内在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看,都有必要把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后相关征税对象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税率;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中的台球、保龄球适用5税率;娱乐业的其他项目适用2G%税率。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7现行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项目,是否适用同一档税率,还是应有所区别7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避免重复征税、符合社会市场分工和国际公平竞争要求的税制机制,因此,改革在原则上应保持总体税负不变,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也考虑企业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征税项目--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各项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的物耗投入比例较低,而以技术专利为主体的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却对提升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无形资产原则上实行轻税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说,对无形资产宜按低税率而非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具体税率设计,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平均增值率和现行3%税率折算,并适度从轻征税。而且,可以与现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税负超3%返还政策统筹兼顾,即原则上两者可以统一适用低税率从轻征税。

(二)提供劳务(月良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服务业种类繁多,差异大,有的服务行业利润率高,负税能力强,有的服务行业则物耗投入比率和利润率都不高,但对创造就业和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作用很大,有的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服务业的税率设计,有必要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1.对于现行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可以考虑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增设一档增值税高税率,比如27%(原则上应与20%税率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具体的税率设置需要在调查基础上进行测算)。另一种选择是,按17%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在消费税中增加娱乐业税目征收消费税,两者的综合税负与现行20%营业税税负持平,或者略有提高。笔者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因为按这种方案设计的税制更加规范,也与增值税普遍、中性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税制理念相一致。

2.对金融保险业,鉴于其业务上的特殊性和金融企业较强的负税能力,也为了避免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以考虑对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财政能够承受,可以考虑将税率降至3%,以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

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

服务业纳税人不仅数量多,情况繁杂,而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要注意与征管水平相适应。作为政策选择,可以考虑根据实际征管条件和能力,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进行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技术创新就业压力配套改革

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在2004年拉开了序幕,首当其冲的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税制转型后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2004年增值税转型的改革首先在东北三省制造业、石油化工等八个行业试行。显然,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政策解读

1.地区和行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增值税支付的运输费。

2.抵扣方式:增量抵扣,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

1.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刺激企业领导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奠定良好基础。

三、增值税转型可能带来的影响

1.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2.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令人担忧。

3.劳动就业压力。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不可避免社会资金必然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加大。四、建议和展望

1.合理设计过渡期。增值税是一种中性公平的税种,如果在全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推行的时间过长,则会破坏增值税扣税机制的统一,是对全国其他地区公平的侵蚀,现实中会出现人为逃税,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形成“持币待购”现象,从而造成人为的经济波动,因此试点时期不应过长。

2.抵扣方式应采用“增量环比抵扣”法。由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可避免对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一下子实现“全额抵扣”,尽管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增值税的税制特点,但是对财政会造成更大压力。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的影响是呈逐年递增走势,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县级财政因为国库资金不足,会出现企业退税难的问题。第一年由于增值税增量较小,因此对税收影响也较小,以后各年抵扣增多。新增固定资产的产出往往滞后投资年份,产出的增加正好能够抵消或减缓以后年度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因此采用这种抵扣方法能大大降低转型初期带来的税收收入减收,缓解财政压力,很好地处理了短期减收与长期增收的矛盾。

3.推进配套改革

(1)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开始就比一般纳税人重,现在增值税转型实际上优惠的是一般纳税人,客观上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建议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部分纳税额较大、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的、财务人员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分步骤适度扩大增值税课征范围,比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等,这几类原先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在增值税税基缩小且存在一定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可以把一些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其他税种划入增值税纳税范围。

(3)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4.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根据转型要求,征收机关应该严格审查企业的行业认证,强化日常监督,尤其是抵扣发票的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增值税的转型,也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确保电力行业增值税税负降低的同时,虽然使得其所得税税负有所提高,但是实际上,电力行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总税负仍然是有所降低的。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推动了电力企业的设备升级以及技术进步,还有利于电力基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一)增值税转型后降低了电力行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税负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允许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将Ca设为可抵扣固定资产的含税成本,那么,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是17%/(1+17%)×Ca,即得15.54%Ca,应缴纳的增值税降低,相应地,教育附加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也降低,降低的幅度是15.54%Ca×(7%+3%),即1.554%Ca。增值税、城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减少大约17.09%Ca。通过分析四年的年电力行业的实际收入、实际增值额以及设备器具购置额等,对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低值进行计算,并且进行前后比较,不难得出:这四年里,在增值税转型之后,每年的增值税税负都在减少,减少值最少为5.27%,最多时达到6.78%。

(二)增值税改革后电力行业所得税税负有所增加如果不将货币的时间价值纳入考虑范围,因为固定资产部分已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够计入折旧,那么,每期能够计入到生产成本中的折旧总和也就相应地减少了15.54%Ca,而且还要算上减少的增值税附加税额1.554%Ca,确保销售额以及其他成本一定的条件下,电力企业的利润会提高17.09%Ca,应当缴纳的所得税也随之提高,增加额为17.09%Ca×25%,即得4.27%Ca。但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到其中,那么,提取折旧的减少值之和就是每一期的折旧减小值的总的现值和。假设折旧的年数是n,折现率是r,考虑到我国目前使用的都是平均年限法来进行折旧提取,因此,得到第1年所减少的折旧的现值D是15.54%Ca/n,第2年算得减少的折旧的现值D是15.54%Ca/[n(1+r)],同样地,第n年减少的折旧的现值D是15.54%/[n(1+r],因此,从第一年到第n年所有的减少的折旧现值总和是15.54%Ca×r×(1+r)/{n[(1+r)n-1]}。还有部分降低的增值税的附加税为1.554%Ca,保证销售额以及其他成本一定的条件下,电力企业的利润出现增加的现象,那么需要缴纳的相关所得税税负也会随之增加。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电力企业的应纳税额相应减少,而且,购置的固定资产占销售收入比例越大,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含税成本越高,那么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就越明显。电力行业是属于技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国家的政策相当重要,是否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于电力行业各项税负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由于水电和火电所占的固定资产的比重是不相同的,因此,增值税类型对于水电、火电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增值税改革前,水电的增值税税负要明显高于火电的增值税税负;但实施增值税改革后,火电和水电的增值税税负之间的差距将会适当的减小。

(三)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了电力行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总税负从表1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否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相比于改革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而言,消费型增值税制下的各个企业的增值税以及所得税总税负,一定程度上都有所降低,但不同行业具体情况也不同,这主要决定于各企业可抵扣固定资产的含税成本Ca、销售收入R、折现率r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n。2009年,我国新实施的消费型增值税制也有局限性,它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抵扣也只限于其中的设备和器具,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改革后的增值税的范围以及方式来对电力企业的总税负进行测算,那么,电力企业的总税负会大幅下降,将降低不止一个百分点详细情况如下表,表2,最高的达到1.70%。设备器具的投入所占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越小,那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减税效应也会逐渐减小。

二、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以某市为例,“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一)打通产业链条,为企业的拓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后,从制度方面来看,明显解决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也为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二)加强分工协作,优化投资导向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后,一些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部分降低,增强了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从而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以吸引更多的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靠拢,着重提高服务业发展的能级,不断对金融为核心、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

(三)加速服务出口,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施营业税改革增值税以后,对于研发设计服务以及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退税政策,而对于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鉴证咨询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贸易出口则实行免税政策,不仅有效加强了试点企业的服务贸易出口的意愿,同时也提升了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充分地调动了大部分试点企业的积极性。

三、结束语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

1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实践现状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根据税基宽窄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三种类型,按照国际惯例,在计算增值额时,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收入型增值税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的那部分固定资产,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固定资产价值,世界各国实施增值税都必须面对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对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等复杂因素决定的。目前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国家中,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使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最多,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最少;从鼓励投资的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效果最好,生产型效果最差。而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出于抑制通货膨胀和保证财政收入的考虑,选择了对投资课以重税的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起到了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保证了十多年来外国的财政收入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然而,长久以来,生产型增值税也一直是束缚企业更新改造和技术升级的重要障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全民啊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

2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首先,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不仅是税负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也是增进企业活力,克服现阶段外部环境不利因素,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是被作为支持东北振兴的优惠政策而加以运用的,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决定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实行试点增值税转型。2007年7月1日起,我国继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之后,又在中部六省的26个老工业城市、12000多户企业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至2007年底,共为这些企业抵退增值税34.5亿元,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担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与探索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任,终极目标是为今后进一步在全国推进增值税转型、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积累宝贵经验。同时,使之由一种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以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真正实现纳税人税负公平。纵观国内外的增值税实践,只有实行全面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才能真正体现增值税的公平及中性,保护纳税人权益。

其次,于2009年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已经具备了充要条件,存在良好的进行转型改革的土壤。

第一,财政状况的改善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其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转型后由于税基减除了固定资产价值,将会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据财政部测算,如果仅允许把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国家财政将减少收入200~400亿元;如果允许将原有的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减收800~1000亿元,转型使财政面临收入减少的风险,这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但从另一方面讲,减少的财政收入又可得到部分弥补,①增值税转型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纳税人的成本费用降低,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所得税将增加,这样,减少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可以得到弥补,②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加快,财政状况逐年好转,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543.83亿元,增幅达到32.4%,从财政收入总量的结构来看。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49442.73亿元,比上年增收11806亿元,增长31.4%,税收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为96%。自1998年以来。税收收入保持较快增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11.82%上升到2007年的20%。财政税收连年大幅增收,为增值税的转型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使得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说,税款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信息具有充分的监控能力,要求税务系统征管力量对商品流转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可能。3增值税转型路径研究与探索

有效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转型,应当适应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实际,做出逐步而彻底的改革,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改革策略上可实行分步走,在行业方面,先在一些税负较重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和交通、电力等基础产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向重复征税矛盾不很突出的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以及面向消费的餐饮、旅游业等;在地域上,可先在国有企业最集中、生产型增值税弊端最突出的地区进行,如目前的东北三省和中部地区的试点,为今后全国的增值税转型推广提供宝贵经验,此举能使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相协调。

其次,将现行的“增量扣税”改为“全额扣税”,具体操作中。可采取分段计算、逐步过渡的办法,即设置一个合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准。一方面,对标准额度以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性从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无须考虑新增增值税及欠税抵减因素;另一方面,对标准额度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继续采取增量抵扣办法,在计算抵减新增增值税及欠税后仍有余的予以退税,不足的则留待以后年度抵扣。这种分段计算的操作办法,既可适当照顾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又能将当期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税额控制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从中部地区和东北“三省一市”的试点情况看,在抵扣方式上,中部采用的是增量抵扣的办法,东北地区则在增量之外办理增值税抵、退税;从抵扣力度来看,中部地区小于东北地区,原因在于财政减收和对经济的影响问题,中部地区幅员辽阔,影响面较大,退税会影响到投资反弹及调控导向的问题,因此,抵扣方法只能稳步推进,这样的经验可用于今后的全国推广。

第三,适时开征新税种。为了弥补增值税转型后的财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税费改革力度,适时开征财产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7篇

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对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这次改革不仅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展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而且还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这是继2009年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的又一重大举措。在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税收政策之间已经失衡。对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第三产业企业税负过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亟待转型,迫切要求税制改革。现阶段第三产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我国已经充分具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

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流转税,但是征管机制完全不同。在我国增值税历经多次改革,但还是受局限且仅针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以及部分生产性劳务,尚未完全体现普遍和简化征税的原则。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税。其主要优势是消除重复征税及均衡企业税负。从一个环节到另一个环节,只对本单位产生增值额的环节征税。理想的增值税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环环相扣的征管链条,应包括货物和劳务所有领域的所有实现增值的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从横向和纵向上达到“公平”。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机制“销项征收、进项抵扣”这与增值税的内涵是一致的,还使增值税具备了独特的自动稽核能力。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价税分离,使商品或劳务在出口时便于退税增强企业竞争力。

而营业税的存在,破坏了增值税的征管链条,直接造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营业税对于各个环节的营业额征税形成重复征税使营业税纳税人税负过重。营业税涉及行业越广泛、越发达,对增值税产业链条的破坏程度就越大。同时,增值税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而不愿意外购营业税应税劳务,导致第三产业萎缩不前、工业企业专业化程度低下。虽然营业税在过去调节经济和充盈财政上功不可没,但是在时机成熟时退出历史舞台也是必要的。增值税的公平与中性决定了必须全面打通征管脉络,才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造血和输血。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这次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减轻企业的税负。一般来说,企业增值税是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与增值税率的乘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毛利率高的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会越多。因此,这次增值税“扩围”改革对毛利率不同的企业的影响将有所不同。本文构建改革前后税负方程,寻求税负相等时的毛利率平衡点,以此分析这次税改对具有不同毛利率企业的税负的影响。

(一)粗测企业税负毛利率平衡点 引入一个简化的交通运输企业:改革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改革后,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全部来自交通运输业的主营业务。

改革前,企业税负方程如下:

总税负1=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1)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额×3%×(1+10%)

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25%

其中,3%为营业税税率;10%为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的税率合计;25%为企业所得税税率。

改革后,假设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不变,则营业收入是含增值税收入。再假设营业成本是含税成本,全部营业成本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营业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成本,这里暂不考虑后两项中不可抵扣部分的影响)。同时该企业不涉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汇兑损益以及营业外收支等。为了利于计算,将期间费用并入营业成本,一并抵扣。改革后,企业税负方程如下:

总税负2=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2)

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

其中,11%为改革后销项税税率;17%为进项税税率。

企业毛利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率的高低。为此,再引入毛利率计算公式:

如果使企业在改革前后税负不变。根据方程(1)(2)(3),可得出一个税负毛利率平衡点:

r﹦56.25%

即当企业的毛利率水平为56.25%时,改革前后企业税负持平。对于毛利率水平小于56.25%的企业,税负变小,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利于这些企业税负降低。相反,毛利率水平大于56.25%的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二)考虑人工成本和期间费用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各种耗费主要分为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营运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保养修理费、折旧费、养路费和其他非直接费用等)。人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项目中的部分耗费是不可抵扣的。特别是对于交通运输业,路桥费、油费等由于上游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不能进项抵扣。期间费用部分同样不可抵扣。因此,需要将它们从可抵扣购进项扣除。设w为成本费用中不可抵扣部分的比重。那么,企业总税负方程中各项都会改变,税负毛利率平衡点也必将改变。如下:

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

根据方程(1)(3)(4),有r=1-0.46/(1-w)。根据交通运输业行业平均水平——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比重平均约15%,期间费用约10%,其他不可抵扣部分合计约5%——从而设定不可抵扣比重约占30%,即w=30%,得到r*=34.30%。这时,对毛利率水平小于34.3%的企业,改革是利于减轻税负的。同时w与r成反比,随着不可抵扣比重w的增大,r越小,改革促进税负减轻的受惠企业范围逐步缩小。可以说,成本费用中不可抵扣部分的多少将成为决定改革前后企业税负能否减轻的重要因素,这是值得企业高度注意的。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在税改时,企业除了关心税负的变化之外,对税改引起的利润变化也比较敏感。上市公司非常关注利润表现,它们在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会极力保持利润的平稳增长,不愿向资本市场传递利润下降的负面信息。本文进一步探究在保证税负不变的前提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什么影响。

企业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

从表面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该计算公式无任何影响,但是实际上公式中的各项目,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所得税都发生了改变。这主要是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特点是价税分离,即在销售货物时,销售方收取的价款中不仅包括营业收入,还包括了销项税;同理在购买货物时,购买方支付的价款中不仅包括营业成本,还包括了进项税(前提是可抵扣)。

在营业税制下,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就是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而在增值税制下,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要从收取或支付的价款中分离出来。而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由于计算依据从营业税变为增值税,也会相应变化。所得税是基于前面几项得出的,结果也必然不同。最终,企业净利润可能会发生变化。

改革前,净利润的计算式如下:

改革后(含w),净利润的计算式如下:

下面根据公式(5)(6),检测一下利润变化。这里直接采用前面得到的结论w=30%时税负毛利润平衡点r*'=34.30%,以保证税负不变的前提。得出以下结果:

净利润=净利润'-净利润=-0.0025×营业收入。

这个结果显示出,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导致企业净利润下降。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立足于企业,研究了营业税转增值税后企业税负的变化;以及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从理论推导来看,改革是利于企业税负减轻的。结果显示,改革对交通运输业企业毛利率低于34.30%的有税负减轻效果。相关数据显示,交通运输业行业毛利率水平为25%左右,细分下去港口、机场、高速、铁路企业毛利率水平在平均水平之上,除物流明显低于平均,其他略低于平均。可以说,这次改革会明显降低交通运输业行业的企业税负。但是也会存在小部分企业由于不可抵扣成本费用的影响,税负不降反升,并且,随着不可抵扣成本费用的比重的增大,税负毛利率平衡点降低,即税负减轻企业的涵盖范围有缩小趋势。其次,改革使企业利润有所下降,这对于关注利润表现的企业是危险的信号。

这次改革的难度之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增值税属于国家税,而原营业税归属地方税。改征增值税必然严重削弱地方财政收入,不利于地方的发展建设,对我国的宏观经济是新的不利影响。为此,改革的同时财政分配相关政策要积极跟进。(2)由于我国经济无论是地域上还是行业上发展尚不均衡,不该贸然全面推广营业税转增值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首先对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也是出于这个考虑。所选行业与工业产业的发展联系紧密,并且发展相对成熟。“一统而论”的税种税率变更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可能使一些企业短时内无法适应改革的冲击。(3)增值税在核算上比起营业税是很复杂的。对于利润表项目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于追求利润表现的企业,在减轻税负促进发展的同时又能使利润表现良好还是有挑战性的。(4)“试行”办法中,对于可抵扣相关规定还是很概括的,试行之初必然会使一些企业措手不及。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解释性指导。总之,政策还不完善,对于企业来说,这次改革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本文的研究还是存在局限的。仅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了粗略测算,并且理论推导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的。受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结果是有一定偏差的。但是,总体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有利于大范围内降低企业税负的。

参考文献: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收;企业经营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收;企业经营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着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着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0篇

摘要: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杠杆,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以商品劳务税为例,通过与欧美等国家制度的对比及对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新动向的分析,探讨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商品劳务税;税制结构;改革与完善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一方面,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节引导投资者的走向,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与欧美等国家在税制方面的对比

由于社会历史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国税收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新税制运行后几年来看,我国现行阶段的税制结构是一种商品劳务课税(流转税)为主,所得课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商品劳务税总额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60%以上。而欧美发达国家在过去的近百年里,基本上完成了由商品劳务等间接税为主向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为主的转换,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60%—80%之间。

二、我国商品劳务税的现状及改革

增值税作为各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到了各税种收入总额的40%左右,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004年9月起,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正式铺开,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论证走向了实践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国推广消费型增值税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所有行业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了“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三、目前我国税收制度面临的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这又给我国税收带来许多新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品劳务税制仍属于改革进程中的商品劳务税制,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其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明显地反映出来。其主要矛盾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制相比仍存在着改革不到位的矛盾。一个符合增值税内在要求的增值税征、扣税运行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税制结构存在着结构性的漏洞。加上增值税的管理职能分割为两个平行和互不隶属的税务机关—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别管理,又导致管理上的“互不衔接”和许多严重的管理漏洞。

2、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交叉的矛盾。就一个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而言,既包括商品销售行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又包括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而所有这两部分经营收入都是企业的增值因素,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支出因素。因此在这一方面导致税制上的交叉混乱和管理上的漏洞。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的结构。

3、城市建设维护税设置为独立税种。实际上是地方征收商品劳务税的“附加”,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课税对象,而是随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加。而同样享受地方城市建设利益的外资企业却不征收此税。这种复杂的征税结构不仅使税收负担不平衡,还造成一个企业要多重征税,有失税负公平,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

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也有调整的必要与空间。

四、应对对我国商品劳务税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主力军,在其改革上必须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税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征扣税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深化增值税改革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内在要求,来完善增值税的运行机制。比如,将劳务服务收入纳入增值税的增收范围,解决同一经营单位取得的收入分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带来的矛盾,以保证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调整征税项目。从现行列入征税项目的十一类商品来看,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原来的高级消费品、奢侈品的逐步转变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和日常用品,对这些商品应适时鼓励消费的政策。因此,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原有的征税项目。

3、调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结构,建立地方征收的经营收入税。除了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以外,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税制基础出发,把营业税与城建税改革联系起来进行改革,构架一种地方征收的新的商品劳务税。这样既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现行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相互交叉的矛盾,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又可以通过重构地方征收的商品劳务税,推动地方商品劳务税结构的合理化。

五、税制改革深远影响

税制改革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是对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再调整。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虽然短期内部会明显显现出来,但是从长期发展观察,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

1、由于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经营进项成本,所以存在不合理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可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财税制度,另一方面能使部分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2、“营改增”顺应了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的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离不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离不开各项改革深入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展望新世纪,我国是世界各国公认最有希望最有潜力的国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对促进投资发挥积极作用,企业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企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繁荣发展时期。

总之,在我国加快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已经被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通过税制改革构建适合经济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具有先打发展理念的发展型税制将是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张坚.潘琳娜. 我国主体税种负担的实证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2] 陈少克.陆跃祥. 增长型税制简论:对中国税制特性的分析. 税务与经济.2012,180(1)

[3]靳万军. 中国增值税改革及其初步思考. 税收经济研究.2011,68(4)

[4]孙勇. 增值税扩围试点,消除重复征税. 经济日报.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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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改革

一、导言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考虑到当时投资膨胀,物价上涨,经济过热,财政赤字等问题,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政府由通过简单的减免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向注重税制内在规律、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迈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我国税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效果分析

自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在财政、国内经济、对外贸易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基本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增值税模式逐渐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社会各界期待的增值税改革到底效果如何,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由此看出,增值税转型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利大于弊,但同时我们也能发现转型当中存在一些缺陷函待弥补。

(一)增值税改革的宏观效果分析

本文从投资、产业结构、资源流动、区域经济结构、就业以及地方财政等角度,运用了税收弹性、实际数据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阐述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宏观效果。

1、增值税改革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次产业结构呈现如下的发展趋势:第一产业所占比重逐渐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基本稳定,第三产业比重逐步上升。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中国经济的发展步伐有所放缓,但整体上仍然保持了高速发展的势头。

深入分析第二产业,我们发现尽管该产业所占比重大,但是低端产品供给过剩,而高端产品供给匾乏,与发达工业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二产业普遍存在规模效益低、技术装备落后等情况。产业结构、特别是工业结构不合理直接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2、增值税改革使资源更加合理、公平地在行业间流动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不同行业间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差距较大,即资本构成情况不一,如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57.59%)、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54.37%)、其他采矿业(53.5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1.22%)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大,而烟草制品业(16.86%)、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9.41%)、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9.72%)占比较低,行业间固定资本占比最大相差40个百分点。资本构成的差距致使不同行业在增值税转型中所能减轻的税收负担不同,由此导致经济资源在行业间出现再调整。

3、增值税改革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

通过增值税转型改革所形成的财政制度优化能否最终实现,关键取决于地方财政利益能否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从地方财政的角度看,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其的影响主要有:

首先,增值税本身是共享税,考虑中央财政对增值税转型承受能力的同时,应当对省、市以及县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给予充分考虑。

其次,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具有刚性特点,增值税改革引起的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局部危机会长期存在,中央政府必须及时为建立短期财政周转基金给予切实有效的资金支持。

最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主要来源的省份,从地域的分布看,主要集中于中西部地区,然而此类地区财政收入通常较为单薄,倘若没有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措施,就会出现“税退费进”的情况。

(二)增值税改革的微观效应分析

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经济影响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从宏观层面进行把握,也可以从微观层面进行分析。生产者和消费者是我们研究增值税改革必然的微观对象。对微观主体的研究与前面宏观效果的分析只是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的认识而已,两者对立统一,不可分立开来。

1、增值税改革促使企业技术进步

增值税改革以后,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被允许抵扣,这其实是在给企业减税。这项高达1200亿元的减税计划,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还从税制层面改变了企业的激励机制。

2、增值税改革可以鼓励民间投资,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投资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一直呈现出一种快速发展的态势。在这种繁荣的背后,是投资的快速增加,然而我国投资主体结构一直存在一个问题,即政府投资所占比例过大、民间投资过少。因而,这些年来出现的经济过热多属于体制性过热,是地方政府贷款投资过热造成的。而相对于民间投资而言,政府投资在吸引就业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过大比例的政府投资不利于扩大内需和经济的持久、健康发展。未来支持中国经济持久增长的动力应该是民间投资,加上政府投资规模有意识地逐渐缩减,增值税转型成为了顺应国情的必然选择,因为它能积极地鼓励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消费,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

3、增值税改革刺激居民的消费需求

从表面上看,增值税转型对生产者十分有利,实际上,这一举措也可以间接地使消费者受益,刺激消费。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使其在产品的出售价格上有了更大的浮动空间,在当经济形势下,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格以增大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企业由于投资成本下降,投资与创新的激情将会有效提升,促使消费品的生产更加丰富多彩,从而吸引消费。另外,这次增值税转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基础产业集中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提升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远低于东部沿海城市,根据西方经济学中凯恩斯的消费理论,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更高,因此增值税转型可以有效地促进西部地区居民的消费,从而带动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权衡利弊,本文认为增值转型改革是成功的,但由于此次改革并没有涉及课税范围的调整以及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完善,因此增值税还有继续改革的空间。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本文提出了将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等诸多建议,由此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并且呼声极高,但具体扩大到何种程度还存在一定争议。增值税范围的扩大对学术界而言是一个十分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当增值税转型推出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为迫切。

2.加快增值税转型配套措施的落实

税收政策是一国为了实现其总的社会以及经济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税种改革的重点是如何更好地解决国家所面临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在安排税制改革时,应从宏观与全面的经济社会角度来加以分析,绝不能单单局限在税制本身这个小框架内,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亦是如此。增值税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如何克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众所周知,增值税改革将给地方带来更多的财政压力,因而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化解地方的财政压力。否则,任意一项不慎的政策都会致使“税退费进”,或者导致地方政府对投资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与税制优化的初衷背道而驰。(作者单位:四川郎川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李建人.增值税的转型与转型中的增值税[J].财经问题研究,2010(2)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征收 思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配套试点相关规定,2012年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次改革是继货物劳务税收制度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又一次重大变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诸多方面值得学者及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深入思考。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9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财税体制,这种体制下,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并存,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配环节征收增值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属地方税。限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核算能力及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这样的税制设计,基本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和财政分配的需要,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与民众税收负担过重的矛盾突出,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部分财税体制已经越发妨碍产业转型及企业技术进步,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大税种关系的问题尤其显得突出,两税并存的弊端愈加凸显:

一是从理论层面讲,货物和劳务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存在缺陷,不符合最优税制要求。营业税会使得某行业上中下游间联合程度的松紧直接影响该行业整体流转税负担的高低,不利于税收中性,有损经济效率;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存,使得税制更加复杂,营业税较增值税税率优惠与减免条款多,也不符合现代税制简化要求,有损征管效率;增值税涉及劳务项目不多,对具有营业税应税行业的劳动者不公,破坏税收的公平性。

二是从税收征管实践层面讲,两税并存增加政府征税成本与社会纳税成本。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基及兼营行为的税基难区分、定量,营业税发票主管权限集中在省级,较难纳入全国税控联网,相对于增值税的科技防伪能力差,对发票制假贩假、虚开代开的行为管理难度较大,皆造成政府征管成本增加;增值税纳税人不能从营业税纳税人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营业税纳税人也无法抵扣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增加社会纳税成本。

三是从促进产业发展层面将,两税并存不利于我国三大产业均衡稳步发展。营业税固有的重复征税矛盾会加大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导致服务业企业税负过高,阻碍专业化分工;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不利于第二产业企业的分工细化,还会挤压第三产业的生存空间;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制约我国产品和劳务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张。

二、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础

1994年确立新税制体系以来,我国又历经了十余年的发展,从经济、社会、政治体制角度都具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基础。

(一)经济发展快速稳定,财政收入逐年递增

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增长,GDP连续保持快速增长,2010年我国GDP达到401202亿元,人均国民收入已达到2379美元,比2002年翻了近一番,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2009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其中:中央本级收入42470亿元,地方本级收入40610亿元,而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也基本确定将突破10万亿,向好的宏观基本面与雄厚的财力为我国开展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营业税占税收比重相对上升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比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营业税占比则呈比较平缓的增长趋势,在大多数年份,营业税的增速都高于增值税和税收总收入的增速。这一相对变化趋势(见下图),使营业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正如前文所述,营业税征收对我国国民经济有诸多不利影响,结合其税收占比不断上升的形势,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越发急迫。

(三)社会对政府减赋要求呼声愈高

虽然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就国民收入而言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民税负痛苦指数较高,政府越来越有钱,而民众生活改善有限,在这种前提下,社会上无论企业、百姓还是专家学者无不在大声呼吁给企业减赋,为民众轻税,力求藏富于民,方得国家之长治久安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恰恰迎合这种需求,一方面可以降低各个产业的税负水平,尤其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极大增加就业,另一方面企业得之优惠,降低生产成本最终会惠及百姓。

(四)政府高度重视

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对促进产业转型及收入分配合理化皆有重大的意义。中央政府对“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今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发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动向已十分明显,选择在我国的最大城市——上海作为试点城市,中央政府对这一税制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五)从微观角度将两税具备合并具可行性

营业税与增值税本就同属流转税,都是从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商品出发计算应纳税额的,具备合并的理论基础,改变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税,可以起到大力扶持服务业的作用。从实践角度讲,目前全球220个国家和地区中,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税种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其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约90个,增值税已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可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经验来看,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备可行性。

三、推行试点工作的建议意见

在我国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变革过程中,以及在推进上海试点工作时,难以避免的会遇到一些问题可困难,本文就这些问题与困难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在将营业税收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地税系统的职能变化问题,可以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要求,重新设计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比例,规划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

二是服务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服务业纳税人数量多、情况复杂,同时规模普遍较小,会计核算水平相对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可以比照现行税制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以营业额为辅助标准对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认定和管理,应当从严控制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数量和规模。我国大多数服务业纳税人规模较小,按照试点办法改征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别实施管理,仍然不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制度,相当于换汤不换药,因此可以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成熟,逐步放宽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三是税收机构改制面临困难。地方税的最大税种营业税一旦改征增值税,地税系统的人员和机构何去何从?目前的国税、地税分家的局面,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效率,增加了其纳税成本,也会造成两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建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避免重重阻力,在增加资源税和房产税等地方税种的前提下,仍将原地税人员与职位保留,降低税制改革带来的冲击。

参考文献:

[1]刘明慧.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难点解析.税务研究.2010(11).

[2]杨全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趋势及改革路径.涉外税务.2010(8).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上海试点;减税;过渡;难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1994年我国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实现从计划经济的税收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的转换,适应了我国经济制度的转型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搭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时间短,论证不够充分,具有极强的实验性质。而且我国经济形势也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保持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对税收制度适度地进行具体改革和调整。“营改增”就是为国家在宏观税负高涨而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而实施的具体税制改革内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深远。某种意义上说,这项改革可以与联产承包责任制、1994年财税改革的价值相提并论。”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

增值税试点改革虽然意义重大,但是必然改革需要过渡,需要从试点中摸索符合实际的具体方针、政策,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措施。而且这种调整会涉及到更深层的财政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需进一步地合理匹配,分税制改革需要摸索中前行。

一、过渡阶段主要要解决的问题

1.如何衔接、统一税率

税收中性要求增值税税率尽量统一,在现行营业税税种中,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服务业税率为5%,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有17%和13%两档税率。此次改革又规定“在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个抵档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今后深化改革,需要考虑如何在现行过渡税率的基础上,寻找一个合适稳定的税率,以保持增值税的“中性”原则,达到不干扰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给所有行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制环境。

2.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几乎是唯一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四成左右。增值税则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成。

从数据来看,地方营业税收入比增值税收入几乎多50%,占地方收入的比重高达30%,可见营业税对地方收入来源的重要性。营改增必然导致地方收入的下降,其难度可想而知。即使此次试点增值税改革提出,在试点期间归属试点地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必须做统一规定,不能实行两种标准,不然不利于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建立。

3.如何核算抵扣成本

现实生活中服务业的增值额的衡量难度很大,比如银行、保险业涉及金融衍生品,很难准确计算。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形式不断出现,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比例也越来越难。在现代服务业中难度最大,一是服务业人工成本占比很高,而人工成本无法抵扣,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二是从2006年起,我国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虽然此次试点规定营业税已有优惠全部保留,但依旧会削弱部分减税效果;三是进项往往容易遇上发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理论额低。另一方面,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又如何核定进项扣除额,实现公平,达到减税目的,这些都需在试点中系统评估和设计。

二、建议:完善分税制调整制度

深化增值税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格局。增值税的改革必须配合分税制的调整才能达到良好的预期结果,因为税制改革中必须注重中央和地方各自收支的变化,以及如何有效应对这种变化。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调整:

1.改革和完善分税制度

1994年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事权财权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负担过重,但财力过小,因而导致近年的“土地财政”的现象。 在遏制土地财政的节骨眼上,地方税收下降再分土地财政一杯羹,削弱其财力,那么无异于给地方政府出难题,无法让政策到位执行。由此可以增加地方税收返还比例,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不仅局限于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

2.合理划分增值税比例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比例。从试点改革来看,短期仍将改革后的增值税全额划归地方,但长远来看,毕竟和目前税制存在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在现行基础上从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支划分问题,最好找到一个平衡点。首先仍由中央统一立法,统一征收征管,然后再确定划分的依据和划分的比例。

3.以房产税和资源税为主

在地方失去了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后,必须另行在地方确定新的主体税种。以目前的改革趋势来看,房产税和资源税无疑是最佳选择。最近两年对于这两个税种的改革也表明了这种努力的趋势,而目前的关键点则是要处理好房产税、资源税自身改革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国清.国家税收[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01.

[2]贾康.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财贸经济,2010(11).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营改增 试点 企业税负

1994年,在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这一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也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过广,而其又是根据固定的税率对营业收入征税,这就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税的现象,并且很可能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下游消费者。这样不公平,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因此,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开始了营改增试点,开始在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同年7月25日,营改增试点开始扩展到北京、天津、江苏等十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势必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先根据税收原理,分析此改革对企业所造成的一般影响,然后再结合具体行业来分析其具体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一般影响

假定某一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其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在改革前,该企业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3%)×3%,改革之后的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7%-外购项目价款×17%。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我们引入增值率这个概念,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外购项目价款)/不含税销售额,于是外购项目价款=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率,这样一来,改革之后,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17%。如果改革前后税负相等,经过计算,增值率=18.18%。这也就是说,当增值率等于18.18%时,改革前后企业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18.18%时,改革后税负增大;当增值率小于18.18%时,改革后企业税负减轻。

进一步扩展这一分析,如果改革前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那么营改增前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0.88%,即当增值率大于30.88%时,改革后税负重;当增值率等于30.88%时,改革前后税负一致;当增值率小于30.88%时,改革后企业税负降低。当增值税税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3%时和5%时,改革前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分别为23.77%和40.88%,当增值率高于此点时,改革后税负较重;低于此点时,改革后税负降低。如果改革前增值税税率采用3%的征收率,则无论营业税税率为多少,改革之后企业税负将降低。

二、营改增对不同行业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对提供有形资产租赁服务企业的影响

提供有形资产租赁服务的企业,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时,改革前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0.88%,当增值税税率为13%时,改革前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9.62%。增值率高于此点时,改革后企业所承担税负较重;低于此点时,改革后企业所承担税负较轻。如果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1%和6%,只要增值率大于0,改革后企业税负就大于改革前企业的税负。

(二)对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企业的影响

对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当其改革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3%和11%时,改革前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分别为53.47%、39.15%和28.09%,当企业增值率高于此点时,改革后税负较重,反正,改革前税负较重。如果改革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则只要增值率大于0,改革后企业税负就会大于改革前企业税负。

(三)对提供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

对提供现代服务业的企业而言,当其改革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3%、11%和6%的时候,改革前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分别为95.59%、94.23%、93.18%和87.5%,当企业增值率高于此点时,改革后税负较重,反正,改革前税负较重。

三、实例分析

为了更直观地展现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在此,本文引入实例进行分析。假设A企业为某建筑企业,A企业当月为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其营业收入为800万元,并于当月缴纳营业税24万元,而且当月还承担了购买钢材的费用20万元,那么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合计为158万元。B企业作为建筑劳务的接受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支付给A企业劳务费800万元,而且不能够抵扣进项税。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本例中,改革前,A企业缴纳营业税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0-24-158=618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4.5万元,税后利润为463.5万元。改革后,A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税额为800÷(1+11%)×11%-20=59.2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00 ÷(1+11%)-158=562.72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0.68万元,税后利润为422.04万元。由此可见,改革后,企业利润减少了41.46万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