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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论文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节后假日;食品监管;月饼市场

峨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粟胜欣

“春节”、“端午”、“中秋”……中华大地传承了五千年的民风民俗,给千家万户带来了欢乐、祥和。此时季节性、假日性热销食品如元宵、粽子、月饼……在大量上市。人们在饮食文化的品尝中领略和寄托了中华民族的远古文明。

一、节后月饼市场现状

一般来讲,中秋当晚,很多食品店和卖场中的月饼通常会撤柜。大厂家为维护自身品牌,通常会采取以极低价格论斤抛售、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将月饼皮和馅料一起打碎,卖到饲料厂等3种方式处理库存月饼。而一些不知名月饼、三无月饼常常就会流向乡镇的一些批发市场。通常来说,月饼保质期一般在30-50天左右,如果是7、8月份生产的月饼,放到现在已接近或超过了保质期。一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月饼再加工”。

月饼是极为特殊的时令商品,中秋节前受人追捧,节后身价一落千丈,卖不出去的月饼成了生产企业、销售商手中烫手的山芋。从调查中得知,很多月饼厂采购的馅心料质量都不错,如每公斤莲蓉成本通常要达到20元以上,每公斤豆沙成本约为11元。但过了中秋后,一些小商贩常常将回收价格压得很低,这样小商贩就能以3成的价格拿到馅心料了。这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甚至还有一些糕点房看准了这一点,将从市场上回收回来的月饼进行加工——工人先将月饼的外皮和馅心分离,然后再将外皮简单加工,将莲蓉、豆沙、五仁等馅心进行分类,随后外表鲜亮的“莲蓉包”和“豆沙包”就出笼了,如此糕点有的还成为一些小饭店的点心和早茶糕点。有的甚至将回收回来的月饼连包装都不换,通过篡改生产日期,又重新出现在市场上了。因为利润空间大,各路神仙均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未见有命案发生因而监管不力,造成监管漏洞。一些食品专家、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有些回收食品本身已经处于变质状态,所以对消费者的危害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没有变质的食品,从其原料上来说,在经过反复加工之后,其产品品质、营养成分损失都很大,感官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利用回收食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所以,这样的食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难以回收的分析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市场准入制度也在逐步推开。在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体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中,从源头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都要严格控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召回,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浪费。但是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不高,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推行的市场准入和召回只能主要集中在中间环节。召回应该能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因为目前召回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质监部门执行。但是,由于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食品的国家标准还不很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大。

低价收购月饼、再将其加工成糕点流向市场,这也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通过节后对几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回访,发现这些企业只有个别在回收月饼。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企业因回收月饼较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的处理目前是食品生产监管的一大问题。

1.食品回收缺乏相应当法律依据。.食品回收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回收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非常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目前食品的回收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停止销售某种食品的表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缺乏对食品回收的相关明确规定。目前唯一能引用的是2005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但这种部门文件其强制性、适用范围均受到较大限制,尚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当前食品的回收纯属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应对手段,还不是自觉行为。

2.食品回收成本较高,生产销售商难以承担。中国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过了节气的时令食品一般不再购买。因此食品回收的成本只能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回收食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者的损失。生产经营者会在回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强制力的压力下,生产经营者为了减少因回收造成的损失可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进货关。因此食品回收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由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回收时令食品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到生产经营者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从短期看,食品的回收可能造成企业负担回收食品的各种开支,包括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物流成本等。但从长远看,食品回收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监管困难。对于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回收,一般做法是停止销售后,许多经营者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经营者是否确实将这些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集中销毁缺乏监督、生产企业是否确实将回收的食品进行合理处理同样缺乏引导、监督。如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月饼馅加工月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但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原料,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加工翻新处理然后再出售,这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举报,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通过这种工艺流程加工出来的食品,经检测有可能是合格产品。这说明目前我国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仍然是很薄弱的,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只能以终成产品的检测结果来断定。但终成品检测合格仍然不是绝对可靠的。

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回收食品的处理是目前企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回收的食品最终回到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缺乏正确引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4.食品溯源困难。我市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不一、渠道不同,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回收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极个别非正规的企业、作坊,生产的食品有的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回收的实施;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三、应对措施

1.建章立制是根本。食品回收制度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由各地食品协调委员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应办法来作为支持和指导,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权力和义务,制定食品回收程序,回收食品的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瞒报依法严惩制度以及对食品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制度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2.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在特定节日、季节过后要加强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时令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原料库存进行检查,能够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要求企业在保质期内用完;在日常生产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去向应追踪、监督到底,尚在保质期的原料要求退回,过期的视情况销毁或作饲料原料。回收的食品作合理处理。全程需记录在案备查。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为了防止回收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在将错过了销售季节的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后,应将相应退货、销毁相关信息如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供应商接收单据、销毁方式等信息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以备随时抽查。

卫生部门重点防范餐饮、食堂所进食品的安全。要求餐饮业主、食堂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定期不定期到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实地考察,防止回收食品通过乔装打扮混入正常渠道。

包括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本文不一一陈述。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信息。若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区域,还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3.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企业不得不采取回收的方式来处理食品,暴露出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企业不应当贪大求全,盲目铺开自己的销售渠道,而是应当量力而行,这样就能控制在保质期内销售良好。企业应当从产品研发、工艺本身、市场流程、内部管理控制等多方面下工夫,让内控系统发挥作用,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销售顺畅,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

4.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商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因食品回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合理应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积极为生产销售商出谋划策。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市场预测,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5.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针对回收食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执法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风险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经过分析研究,针对可疑点采取相应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完备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制度,积极探索回收食品的处理方法。作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无论从质量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食品都是不应该回收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回收回来的食品不得用于食品再生产,也不得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处理给明知其购买回去要重新加工制作成食品的企业、个人。对于大厂来说,时令食品一般能够在节前售完,即使有剩余也较少,容易处理;而小厂的剩余相对较多,处理难度也较大,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的合格产品的处理自然成了问题。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很多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物尽其用,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又如部分地方成立专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公司从全市众多餐饮企业取得餐厨垃圾,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如果能够成立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分类处理,将能够重新利用的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将不能再利用的进行填埋、焚烧。此外,还可仿效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成立“食品银行”,收集那些超市中即将过期,卖不出去的但还能够食用的食品、餐馆和机场航班未消费掉的食品,再免费发放。政府每年可拨出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假日食品;监督管理;传统节日

Abstract:“SpringFestival”,“fifthdayofthefifthlunarmonth”,“Mid-AutumnFestival”......TheChinahasinheritedfivemillenniumcommonsocialpracticefolkcustoms,broughttoeveryonehasbeenhappy,isauspicious.Thistimeseasonal,holidaysellingwellfoodlikeLanternFestival,steamedricedumpling,mooncake......Isgoingonthemarketmassively.ThepeopleinthedietculturetastedunderstandsandhasreposedChinesenation''''sancienttimescivilization.

keyword:Holidayfood;Managementbysupervision;Traditionalfestival

研究背景

传统节日来临时,人们张灯结彩、喜笑颜开,商家也赚得盆满钵满。但节日过后,曾经旺销的节日食品将进入滞销,那些销不完的食品,尤其是月饼将流向何方呢?笔者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回收食品与召回食品不是同一个概念。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回收的解释有两条:?把物品(多指废品或旧货)收回利用;?把发放或发射出去的东西收回。本文所指的回收食品当然就是指在销售旺季过后因滞销需要收回处理的食品,这些食品经检测合格且在保质、保存期内,本身尚不存在安全隐患。如过了中秋节的月饼、过了端午节的粽子、过了元宵节的元宵、过了夏季的冷冻饮品等。而召回食品本身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安全的隐患。本文拟就月饼市场的情况作一些探讨。

一、节后月饼市场现状

一般来讲,中秋当晚,很多食品店和卖场中的月饼通常会撤柜。大厂家为维护自身品牌,通常会采取以极低价格论斤抛售、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将月饼皮和馅料一起打碎,卖到饲料厂等3种方式处理库存月饼。而一些不知名月饼、三无月饼常常就会流向乡镇的一些批发市场。通常来说,月饼保质期一般在30-50天左右,如果是7、8月份生产的月饼,放到现在已接近或超过了保质期。一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月饼再加工”。

月饼是极为特殊的时令商品,中秋节前受人追捧,节后身价一落千丈,卖不出去的月饼成了生产企业、销售商手中烫手的山芋。从调查中得知,很多月饼厂采购的馅心料质量都不错,如每公斤莲蓉成本通常要达到20元以上,每公斤豆沙成本约为11元。但过了中秋后,一些小商贩常常将回收价格压得很低,这样小商贩就能以3成的价格拿到馅心料了。这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甚至还有一些糕点房看准了这一点,将从市场上回收回来的月饼进行加工——工人先将月饼的外皮和馅心分离,然后再将外皮简单加工,将莲蓉、豆沙、五仁等馅心进行分类,随后外表鲜亮的“莲蓉包”和“豆沙包”就出笼了,如此糕点有的还成为一些小饭店的点心和早茶糕点。有的甚至将回收回来的月饼连包装都不换,通过篡改生产日期,又重新出现在市场上了。因为利润空间大,各路神仙均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未见有命案发生因而监管不力,造成监管漏洞。一些食品专家、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有些回收食品本身已经处于变质状态,所以对消费者的危害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没有变质的食品,从其原料上来说,在经过反复加工之后,其产品品质、营养成分损失都很大,感官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利用回收食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所以,这样的食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难以回收的分析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市场准入制度也在逐步推开。在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体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中,从源头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都要严格控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召回,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浪费。但是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不高,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推行的市场准入和召回只能主要集中在中间环节。召回应该能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因为目前召回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质监部门执行。但是,由于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食品的国家标准还不很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大。

低价收购月饼、再将其加工成糕点流向市场,这也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通过节后对几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回访,发现这些企业只有个别在回收月饼。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企业因回收月饼较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的处理目前是食品生产监管的一大问题。

1.食品回收缺乏相应当法律依据。.食品回收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回收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非常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目前食品的回收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停止销售某种食品的表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缺乏对食品回收的相关明确规定。目前唯一能引用的是2005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但这种部门文件其强制性、适用范围均受到较大限制,尚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当前食品的回收纯属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应对手段,还不是自觉行为。

2.食品回收成本较高,生产销售商难以承担。中国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过了节气的时令食品一般不再购买。因此食品回收的成本只能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回收食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者的损失。生产经营者会在回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强制力的压力下,生产经营者为了减少因回收造成的损失可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进货关。因此食品回收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由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回收时令食品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到生产经营者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从短期看,食品的回收可能造成企业负担回收食品的各种开支,包括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物流成本等。但从长远看,食品回收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监管困难。对于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回收,一般做法是停止销售后,许多经营者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经营者是否确实将这些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集中销毁缺乏监督、生产企业是否确实将回收的食品进行合理处理同样缺乏引导、监督。如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月饼馅加工月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但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原料,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加工翻新处理然后再出售,这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举报,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通过这种工艺流程加工出来的食品,经检测有可能是合格产品。这说明目前我国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仍然是很薄弱的,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只能以终成产品的检测结果来断定。但终成品检测合格仍然不是绝对可靠的。

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回收食品的处理是目前企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回收的食品最终回到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缺乏正确引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4.食品溯源困难。我市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不一、渠道不同,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回收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极个别非正规的企业、作坊,生产的食品有的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回收的实施;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三、应对措施

1.建章立制是根本。食品回收制度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由各地食品协调委员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应办法来作为支持和指导,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权力和义务,制定食品回收程序,回收食品的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瞒报依法严惩制度以及对食品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制度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2.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商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因食品回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合理应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积极为生产销售商出谋划策。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市场预测,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3.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在特定节日、季节过后要加强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时令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原料库存进行检查,能够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要求企业在保质期内用完;在日常生产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去向应追踪、监督到底,尚在保质期的原料要求退回,过期的视情况销毁或作饲料原料。回收的食品作合理处理。全程需记录在案备查。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为了防止回收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在将错过了销售季节的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后,应将相应退货、销毁相关信息如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供应商接收单据、销毁方式等信息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以备随时抽查。

卫生部门重点防范餐饮、食堂所进食品的安全。要求餐饮业主、食堂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定期不定期到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实地考察,防止回收食品通过乔装打扮混入正常渠道。

包括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本文不一一陈述。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信息。若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区域,还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4.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企业不得不采取回收的方式来处理食品,暴露出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企业不应当贪大求全,盲目铺开自己的销售渠道,而是应当量力而行,这样就能控制在保质期内销售良好。企业应当从产品研发、工艺本身、市场流程、内部管理控制等多方面下工夫,让内控系统发挥作用,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销售顺畅,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

5.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针对回收食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执法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风险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经过分析研究,针对可疑点采取相应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完备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制度,积极探索回收食品的处理方法。作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无论从质量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食品都是不应该回收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回收回来的食品不得用于食品再生产,也不得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处理给明知其购买回去要重新加工制作成食品的企业、个人。对于大厂来说,时令食品一般能够在节前售完,即使有剩余也较少,容易处理;而小厂的剩余相对较多,处理难度也较大,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的合格产品的处理自然成了问题。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很多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物尽其用,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又如部分地方成立专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公司从全市众多餐饮企业取得餐厨垃圾,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如果能够成立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分类处理,将能够重新利用的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将不能再利用的进行填埋、焚烧。此外,还可仿效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成立“食品银行”,收集那些超市中即将过期,卖不出去的但还能够食用的食品、餐馆和机场航班未消费掉的食品,再免费发放。政府每年可拨出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一般来讲,中秋当晚,很多食品店和卖场中的月饼通常会撤柜。大厂家为维护自身品牌,通常会采取以极低价格论斤抛售、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将月饼皮和馅料一起打碎,卖到饲料厂等3种方式处理库存月饼。而一些不知名月饼、三无月饼常常就会流向乡镇的一些批发市场。通常来说,月饼保质期一般在30-50天左右,如果是7、8月份生产的月饼,放到现在已接近或超过了保质期。一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看到了其中的“商机”——“月饼再加工”。

月饼是极为特殊的时令商品,中秋节前受人追捧,节后身价一落千丈,卖不出去的月饼成了生产企业、销售商手中烫手的山芋。从调查中得知,很多月饼厂采购的馅心料质量都不错,如每公斤莲蓉成本通常要达到20元以上,每公斤豆沙成本约为11元。但过了中秋后,一些小商贩常常将回收价格压得很低,这样小商贩就能以3成的价格拿到馅心料了。这些小食品厂、小作坊甚至还有一些糕点房看准了这一点,将从市场上回收回来的月饼进行加工——工人先将月饼的外皮和馅心分离,然后再将外皮简单加工,将莲蓉、豆沙、五仁等馅心进行分类,随后外表鲜亮的“莲蓉包”和“豆沙包”就出笼了,如此糕点有的还成为一些小饭店的点心和早茶糕点。有的甚至将回收回来的月饼连包装都不换,通过篡改生产日期,又重新出现在市场上了。因为利润空间大,各路神仙均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未见有命案发生因而监管不力,造成监管漏洞。一些食品专家、学者通过研究也表明有些回收食品本身已经处于变质状态,所以对消费者的危害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些没有变质的食品,从其原料上来说,在经过反复加工之后,其产品品质、营养成分损失都很大,感官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利用回收食品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中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这个污染同样会带进一些有害成分。所以,这样的食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难以回收的分析

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市场准入制度也在逐步推开。在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控制体现在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中,从源头到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工艺流程都要严格控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召回,这种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浪费。但是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还不高,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目前推行的市场准入和召回只能主要集中在中间环节。召回应该能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因为目前召回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质监部门执行。但是,由于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食品的国家标准还不很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大。

低价收购月饼、再将其加工成糕点流向市场,这也是不公开的商业秘密。通过节后对几家月饼生产企业的回访,发现这些企业只有个别在回收月饼。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极个别企业因回收月饼较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的处理目前是食品生产监管的一大问题。

1.食品回收缺乏相应当法律依据。.食品回收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在食品回收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以及管理部门都应当有一套非常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目前食品的回收实际上只是停留在停止销售某种食品的表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缺乏对食品回收的相关明确规定。目前唯一能引用的是2005年9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但这种部门文件其强制性、适用范围均受到较大限制,尚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当前食品的回收纯属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的应对手段,还不是自觉行为。

2.食品回收成本较高,生产销售商难以承担。中国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过了节气的时令食品一般不再购买。因此食品回收的成本只能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回收食品必然造成生产经营者的损失。生产经营者会在回收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投入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在政府强制力的压力下,生产经营者为了减少因回收造成的损失可能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进货关。因此食品回收可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由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回收时令食品是把可能由公众承担的损失转到生产经营者身上,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成本。从短期看,食品的回收可能造成企业负担回收食品的各种开支,包括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物流成本等。但从长远看,食品回收降低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政府的相关要求将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3.监管困难。对于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回收,一般做法是停止销售后,许多经营者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经营者是否确实将这些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集中销毁缺乏监督、生产企业是否确实将回收的食品进行合理处理同样缺乏引导、监督。如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使用陈年月饼馅加工月饼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虽经有关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但已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极个别企业使用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食品原料,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加工翻新处理然后再出售,这时如果不是知情人的举报,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因为通过这种工艺流程加工出来的食品,经检测有可能是合格产品。这说明目前我国对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仍然是很薄弱的,很多食品的质量安全把关只能以终成产品的检测结果来断定。但终成品检测合格仍然不是绝对可靠的。

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回收食品的处理是目前企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回收的食品最终回到生产企业后,生产企业对回收食品的处理缺乏正确引导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4.食品溯源困难。我市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不一、渠道不同,导致食品难以溯源。食品回收必须要有食品溯源制度作为保障才能顺利实施。但极个别非正规的企业、作坊,生产的食品有的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或者在标识上造假,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换句话说,问题食品难以溯源,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食品回收的实施;同时,我国的检验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这也直接关系到食品缺陷的评价问题。

三、应对措施

1.建章立制是根本。食品回收制度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由各地食品协调委员会会同各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应办法来作为支持和指导,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权力和义务,制定食品回收程序,回收食品的处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瞒报依法严惩制度以及对食品企业的经常性检查制度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监管的法律空白。

2.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在特定节日、季节过后要加强对季节性、假日性食品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时令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原料库存进行检查,能够在日常生产中使用的要求企业在保质期内用完;在日常生产中不能使用的原料去向应追踪、监督到底,尚在保质期的原料要求退回,过期的视情况销毁或作饲料原料。回收的食品作合理处理。全程需记录在案备查。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督。为了防止回收的食品改头换面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在将错过了销售季节的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自行销毁后,应将相应退货、销毁相关信息如退货食品的名称、数量、供应商接收单据、销毁方式等信息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以备随时抽查。

卫生部门重点防范餐饮、食堂所进食品的安全。要求餐饮业主、食堂严格执行进货索证制度,定期不定期到进货单位或生产企业实地考察,防止回收食品通过乔装打扮混入正常渠道。

包括农业、商务、畜牧等部门,本文不一一陈述。

各职能部门在监管时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信息。若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区域,还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到不留死角。

3.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企业不得不采取回收的方式来处理食品,暴露出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存在问题。企业不应当贪大求全,盲目铺开自己的销售渠道,而是应当量力而行,这样就能控制在保质期内销售良好。企业应当从产品研发、工艺本身、市场流程、内部管理控制等多方面下工夫,让内控系统发挥作用,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销售顺畅,从源头避免食品回收的问题。

4.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商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因食品回收带来的成本压力。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合理应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政策,积极为生产销售商出谋划策。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市场预测,提高生产的计划性,减少盲目性。

5.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针对回收食品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执法部门通过食品安全检测、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风险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经过分析研究,针对可疑点采取相应措施,将食品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回收应急机制和处理预案,不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6.完备生产、流通、餐饮等行业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责任书制度,积极探索回收食品的处理方法。作食品就是做人、做良心。无论从质量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食品都是不应该回收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企业承诺回收回来的食品不得用于食品再生产,也不得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处理给明知其购买回去要重新加工制作成食品的企业、个人。对于大厂来说,时令食品一般能够在节前售完,即使有剩余也较少,容易处理;而小厂的剩余相对较多,处理难度也较大,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处理不完,对这部分尚在保质期的合格产品的处理自然成了问题。有关资料表明,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如很多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精心,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离保质期越近,价格越低。这样,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物尽其用,确保了安全,减少了浪费。又如部分地方成立专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公司,公司从全市众多餐饮企业取得餐厨垃圾,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工业用油,既防止了废弃油脂重新进入食品市场又节约了社会资源。如果能够成立专业处理公司,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分类处理,将能够重新利用的加工成饲料、工业原料;将不能再利用的进行填埋、焚烧。此外,还可仿效美国、欧洲一些国家成立“食品银行”,收集那些超市中即将过期,卖不出去的但还能够食用的食品、餐馆和机场航班未消费掉的食品,再免费发放。政府每年可拨出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7.建立食品监管教育宣传体系。不容否认,有些困境仅仅从法律上是无法找到对策的,如消费者的主观意识问题、生产销售商追逐利润最大化等。通过“3.15”、质量月、“12.4法制宣传日”等不同场合不同角度的长期坚持不懈的宣传,相信一定能逐渐改变这些思想观念。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在农村,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的前提条件下如何科学构建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一是要法定乡镇政府承担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能,乡镇政府是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二是推动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构建,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四是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和考核体系。论文关键词: 乡镇政府 职能 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 分级分类管理 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过去以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有些地方聘请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为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完善了监管网络,构建了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成员单位参与的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以乡镇政府为主导或其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这为推动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出了十分可贵的一步,但很尴尬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被监管对象、加之无运行资金支持,其组建起来的监督网络,实际作用有待商榷。以政府为主导或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也因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和认识不够清楚,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这项工作也只仅仅政府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加之又对其工作成效的考核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其乡镇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组织合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管成效也就没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论是各级党委政府,还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主管部门都应该强烈意识到,乡镇一级政府是最基层政权组织,是各级政府的合法组成部分,强化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对其规定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在农村,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的前提条件下如何科学构建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一是要法定乡镇政府承担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能,乡镇政府是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体;二是推动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构建,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四是完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和考核体系。

【关键词】乡镇政府职能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管理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

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过去以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有些地方聘请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为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完善了监管网络,构建了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成员单位参与的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以乡镇政府为主导或其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这为推动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出了十分可贵的一步,但很尴尬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被监管对象、加之无运行资金支持,其组建起来的监督网络,实际作用有待商榷。以政府为主导或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也因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和认识不够清楚,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这项工作也只仅仅政府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加之又对其工作成效的考核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其乡镇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组织合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管成效也就没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论是各级党委政府,还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主管部门都应该强烈意识到,乡镇一级政府是最基层政权组织,是各级政府的合法组成部分,强化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对其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这样,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没有具体主管机构设置的前提条件下,就理应承担起相应工作的具体职能。

二、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还需各监管主体解放思想,合理定位自身职能,真正落实自身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从2006年4月以来,就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在其区辖8个镇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上,将“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明确写入镇社会事业和保障管理科(该政府的一个具体科室)的工作职能。从制度上保证了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在人员、编制、培训、制度、职责、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的落实①。

湖南省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根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现状,在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善了监管责任体系,建立了依托乡镇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在对其监管任务进行精细分解的基础上聘请和培训了部分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协管员,构建了相对较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网络,部分乡镇政府采取了对本辖区实行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平时抓督查、年底抓考核,次年年初抓表彰和总结的措施。使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落实,初步形成了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平时有人抓、有人管的良好局面②。

上海奉贤区和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经验的可贵之处就是做到了把最基层(乡镇)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能限定为基层(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从其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培训、制度、职责、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得到了真正落实;可贵之处就是没有在政府外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大大提高了基层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找准了方向。

结合上述两地经验,笔者认为,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需各监管主体解放思想,在合理定位自身职能基础上,各自理清和落实自身责任。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应站在确保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做到放权让利,乡镇一级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理应勇于担当。

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就是要把职能主要落实在本辖区较大影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和规模较大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上来,落实到监督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乡镇一级政府)日常工作上来,主要承担着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较大影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较大规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测,分析与预测、办理乡镇一级食品药品案件的法制审核、辖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员素质、基层监管员和信息员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等职能。

乡镇一级政府要把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落实到协助配合好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工作上来,承担本辖区规模较小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低级别、带共性、专业性弱的执法任务,如不规范和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非法渠道采购、过期失效食品药品的查处等,还承担着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和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的职能。

乡镇一级政府围绕自身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完善相应机构的基础上构建以专职人员或乡镇一级政府包村干部为监管成员,以村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员的监管网络。

三、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需构建诚信体系,完善中介组织建设,提倡行业自律,分类分级管理。

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③。

在偏远农村大力推行食品药品中介组织建设,目的就是两个,一是运用其专业知识为其提供公益,通过积极宣传和帮扶、个别指导与支持、科学引导与规范等办法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法律法规支持、生产经营技术支持、市场供需信息支持、生产经营者优质购销支持,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化生产经营;二是为自身所代表的特定的利益群体服务,通过集中反映基层民意、科学解决基层矛盾、政企关系积极再造等思维模式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在社会上承担起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通过这些服务使其自身也获得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把中介组织纳入其监管范围的办法,以“中介组织参与”这种独特的沟通方式与千家万户生产经营者取得联系,通过中介组织来贯彻行政机关的管理意志,协调行政组织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监管关系,以此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以及法律义务。

在信用体系的构建领域,除了乡镇政府及村级自治组织引导中介组织在对市场这一块的诚信经营(包括技术含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欺不骗、优良服务等)进行考量之外,合法经营一块的信用体系构建可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区县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来做,通过建立中介组织与主管部门参与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登记档案信息系统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分类数据库,广泛收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等,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体系构建。通过监管对象自主选择的不同信用等级(既实行不同信用等级的分级许可审批。在许可阶段通过当地组织强调道德因素)结合生产经营过程中构建的实际信用等级(中介组织和主管部门形成的信用等级),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四、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围绕其相关职能,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核体系。

在偏远农村巩固和构建以乡镇政府负总责,监管对象各负其责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科学界定相关职能,赋予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有对食品药品管理和监督的法定义务,建立和规范中介组织的运作机制,积极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实行分级管理,也要依靠完备和规范有序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只有通过规范有序,无缝衔接,多个监督主体多渠道参与,积极全方位发力,才能做好偏远农村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要求把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这要求区县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围绕乡镇一级政府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职能构建相应的考核目标,由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构建的监督队伍推进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考核任务。

区县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利用本身所占有的行政资源,采取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分片监督的办法,在乡镇推行驻片监督员制度,即以承担监督任务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包片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日常联络,解决乡镇履行职能问题和监管执法当中的依法行政问题,和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聘任的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员队伍,驻片监督员时刻不定期的,灵活地掌握着各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动态,监督考核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2008年5月出版《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第五期《耸立在湘西北的奇景》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目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面临职责跨度较大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美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面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美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面、美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机构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由此,美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督管理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的特点。

三、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美国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督管理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价。但仅就“分段监督管理”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监督管理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美国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督管理是主流,分段监督管理中的漏洞依然存在。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美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督管理机关被赋予监督管理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作为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监督管理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督管理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却监督管理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面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面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督管理”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督管理”改为美国式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有自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督管理”,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督管理”和“分区域监督管理”。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分段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划分基础上不能对美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首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形成不能仅仅将之归结为监督管理体制划分存在“模糊地带”,相应地,也不能仅靠将简单地运输、储存等环节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而希图达到目的,前已述及,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无法进行大的变动的前提下,将“分段监督管理”中各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领域由原有的“区块”改变为“点到点”的形式以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同时在每个机关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可建立类似于美国的追踪机制和“一揽子”的监督管理职权;其次,国家食药总局目前属国务院直属,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这种模式与美国综合领导机关最高政府直辖,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设在部委之中的体制十分相似,虽然美国各监督管理机关并不直接听命于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需执行其所制定的计划等。我国各级食药局也并不能直接调动政府部门,则其究竟以何种方式“协调”值得怀疑,将食药局的级别略微提高能解一时之需,但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和调度渠道才是治本之策;最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轻微违法、违法、严重违法乃至于犯罪的尺度相对较难把握,美国监督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给了我们“重典治乱”的另一种思路,即“典”也就是法律本身并不需要极端严苛,在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科学有效的情况下,在执法中更加严格地贯彻上述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将违法者进行惩处,事实上这正是美国模式最大的亮点之所在,法院的判决未必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但是一旦违法者知道违法遭到惩罚将不可避免,距离监督管理的最终效果也就并不那么遥远了。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目前正值旅游旺季,确保旅客食品安全,是旅游景点监管的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监管的主要对象。针对旅游市场周期短、游客相对集中,食品经营者结构复杂、客流量大、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如何加大对旅游市场食品、餐饮的监管,是摆在我们工商部门的首要问题,探索对其监管方式和方法,对于今后监管工作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目前季节性旅游市场餐饮经营存在的问题:

1、因经营的条件所制,难以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些旅游胜地由于受自然、生活等环境的制约,再加上经营设备简陋,经营周期短,经营地址不固定等因素,按照卫生部门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

2、因有关前置手续的制约,为办理营业执照造成难度。季节性强的旅游胜地经营的大部分是商业、餐饮业。在对餐饮业的监管上,由于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经营者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健康证》,而绝大多数经营者全年只能经营3至5个月时间,再加上经营的从业人员不稳定,正因为如此,从卫生部门要求获取不到办证的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办理办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者就领不到《营业执照》。

3、对工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造成困难。工商机关对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因大部分经营者的前置许可不够条件,因而就造成了无序进入或违法经营(无照经营)长期存在,给工商部门日常监管造成了许多不便。同时也制约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游客对本地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信誉度。

4、经营的饮食质量无法保证。在“三证”尚不健全、监管难以深入、各职能部门职权不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经营者经营的饮食质量就难以保证,万一发生饮食方面不安全问题时就无法查处,形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当地政府以经营的商户属于卫生、工商、公安为理由推辞,卫生部门以没办《卫生许可证》为由不参与处理,工商部门没办营业执照处罚难以介入等问题,到最后处理的结果将导致游客不满意,经营者意见大的问题。

二、监管的方法:

1、配合卫生部门办理临时《卫生合格证》。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应本着确保游客食品安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景区餐饮业的管理,应由景区管委会协调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联手,形成监管合力。对不符合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可以协调卫生部门尝试核发临时《卫生合格证》的办法,以解决前置许可的问题。

2、办理确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实名登记制。对办不下《卫生许可证》的,采取实名登记制的办法:一是经营者出摊经营前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并予以复印,详细登记经营者出摊位置、名牌号;二是登记经营者详细地址,起码知道经营者是什么地方人,万一出了问题,就能及时联系;三是由工商部门对采集到的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建档保存、备查。

3、签订食品安全合同,责任到人。在经营前,由卫生、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签订有关食品安全责任合同书,合同上必须载明有关各负责任承诺等事项,应负的责任范围。

4、建立市场查巡制。实行实名管理以后,对经营者在日常监管中具有以下4个作用:

(1)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明确了双方间的连带责任。经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签订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合同书以后,明确了经营者在经营中各种事项,达到的标准,如发生不安全事故时所负的责任,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经营者不得规范各自的经营行为,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2)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弥补了原先经营者地址不详、联系方式不通的局面。彻底改变以往传统地做法,对经营者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及住所要与公安核实,经审验准确无误后备案,同时所备案的联系方式是否能打通,并每月联系一次。这样万一发生什么问题,就能果断做出应急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随着食品自然生产方式减少,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增加,食品被人为污染的机会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直接与潜在威胁日益增大;转基因食品、酶制剂等食品新技术和新型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许多环节掺杂使假。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的一项调查统计:全国有10.6万多家食品企业,其中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超过10%的企业无营业执照,1/5属无标生产,2/3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1/5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这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统计数据,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我国当前食品行业的现状。国外多是工业化大生产,而中国则多是小作坊式生产。一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很多都是产自一些“三无”小厂,不干不净、乱添乱加、不明不白,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公众近年来遭遇的含毒掺假食品已经难以列举,这个名单几乎可以囊括所有种类的食品:奶粉可以做假、肉类可以兑水、调料可以掺假、蔬菜全是农药、水果可以用药物催熟⋯⋯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用品的水、米、油、盐、酱、醋、茶也都接二连三地出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虽屡经工商质监卫生部门查获并严处,屡经媒体曝光或批评,却像按下葫芦浮起瓢,这些表明我国整体食物安全水平还处于较低状态,产品质量状况实在令人勘忧,因此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严阵以待,依法治食,刻不容缓。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农业生产环境受到污染

工业的发展让农村环境受到污染,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由于污染,很多地方的粮食、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的质量受到影响。而农民喷洒化学农药等被认为现代农业必不可少的手段也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如今,既使是家禽家畜排泄的“有机肥”,与我们先辈时代的有机肥营养成分相比也早已大相径庭。有数据显示,每万头猪每年排泄物中就含有机砷类残留物3吨,这些有毒的“有机肥”常常是未经任何处理,就被用以施肥或排入溪流,造成污染。

2加工工艺存在问题

目前国内的农业生产工艺落后,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农业还是小农经济的模式,农业设备极其落后,生产工艺非常粗糙。许多农民不能科学使用先进设备进行种植、加工,只能是在现有条件下,生产出他们自认为没有问题的农产品,忽视了质量安全,甚至根本没有质量安全的概念。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加工企业未能按照工艺要求操作。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非法添加物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三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带来的问题。如转基因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等。

3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在农产品质量出了大问题或造成事故之后,政府主管部门才介入调查。这种“亡羊补牢”的方式根本不可能消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而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包括有工商、质检、卫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执法力度不到位,个别机关中长期存在的推诿扯皮作风,使食品监管工作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监管能力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打假不力、假打、暗地里默许甚至公开支持制假售假,这些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隐患。

4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规存在许多盲区,尚未出台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现有法规分散、零乱,且标准过少。如农药残留问题,我国只规定了62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而美国规定了115种,日本、加拿大分别有96种。由于法规不完善,对于农产品农药残留造成的人体伤害,尚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5企业由于利益驱使带来的信用缺失问题。

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信用缺失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直接原因。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个别人把勤劳和智慧发挥到了不该发挥的地方,惟利是图的人层出不穷,尽干伤天害理的缺德事。他们何以敢冒险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假、造假、售假的风险成本太低,往往是遇到问题交点罚款就可以平安无事。有时我们的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之间好象是处于猫鼠同眠的状况,监管部门需要生产企业交罚款以完成任务指标;生产企业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生产谋取暴利。在这种情况下,食品问题自然屡禁不止。

1完善法制,严格执法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据了解,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法》等法规,并正在加紧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超市经营环境卫生标准》等多部与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安全流程有关的法规。但是按照我国现有《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相对过轻,基本上是以罚款来处理,而违法者又不怕被罚。因此,首先是要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修订,加重对违法人的处罚强度,“治乱世用重典”,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处罚必须是一棍子打死,让他坐牢,让他倾家荡产,使违法的成本极高、代价极大,人们也就都遵纪守法了。其次是组建联合执法网,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政,形成一个工作高效、监管到位、老百姓信得过的食品安全监管网,切实形成合力。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切实改善行政效率,加强监管力度,改革现行体制,从根本上堵住问题食品的源头。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严打不法商人,严厉查处制售假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一定要做到治标治本并重,扎扎实实落实好食品管理方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做到协调、统一、高效。

2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

首先,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除了开展检测、把好入市关口外,更主要的是要从源头上控制,从根本上治理;切实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好安全优质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农产品在干净清洁的环境中生产,从根本上杜绝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其次,推进和完善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制度,为市场准入提供“通行

证”,变流通入口为关口。认证认定是质量评价的基本手段,是对达到一定标准水平的产品发放标志、给予认可,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目前在农产品质量认证上,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再次,规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限制、禁止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明令禁用、限用的投入品加强监管和抽查,对违规者予以处罚,切实把住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

3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政府应加快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检验检疫、农、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包括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使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分别达到市场准入标准、进入超市专卖标准,并向广大农民、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和介绍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加快食品质量安全立法进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法》,可以提高食品企业准入市场门槛,为预防食品安全隐患增加最重要的一道关口。为此,合法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急切盼望《食品安全法》出台,以从法律上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

4加强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对那些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分子,要坚决揭露予以曝光,必要时要动用法律的手段换回百姓盘中餐的“清白”。注意引导消费,保护和宣传那些守法经营的企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群众监督网,做好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让消费者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最终使假冒伪劣产品失去消费市场。

5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监管的角度,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和构筑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的监管体制,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计和治本之策。对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官员应及时追究其责任,应将问责制深入贯彻到包括食品监管部门在内的各政府职能部门中去,并将问责制引入《食品安全法》中,把食品安全问题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挂起钩来。同时应修订现有食品管理的法规,加大对食品违法的处罚力度,改变对违法者惩戒力度不够、难以形成震慑、致使不法者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地制订出食品行业具体的准入门槛,作为从事该行业的前提条件,而且门槛一定要设得高一些。对于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这就需要农业、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构建一个强有力的控制体系,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让其了解《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

6尽快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结构

2004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要求制定的。七部委在《意见》中确定了近期工作的重点,即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调整食品标准体系结构,重点安排食品卫生、食品生产安全控制等一批重要标准的修订工作。这说明国家十分重视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的工作。

在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诸多因素中,标准是质量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食品安全标准的水平决定了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因此,对无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应尽快制定地方标准加以规范,对蔬菜、果品、水产品等从生产基地到餐桌的监督检验进行地方立法,对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也要尽快修订完善,且要以国际标准、指南、建议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限量指标——食品卫生系列标准。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9篇

近年来接二连三爆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尽管监管部门针对问题迅速采取行动,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问题层出不穷。有人戏称厂家关于毒食品的创意“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问题多发期。我们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监管体制虽然在我国已经形成,但在监管的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标准体系有待健全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问题开始凸显,一是有些急需制定或修订的配套法规规章尚未出台,而且某些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过于原则、粗放,疏于精雕细琢,缺乏可操作性,急需进一步细化充实。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形势不适应。有效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坚持重点治乱。

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待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食品产业的蓬勃发展,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为了保障人名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目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20多个。从表面看,这种体制似乎可以强化多重协同保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或空白,效率低下。

3.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有待强化

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的印象在公众心目中尚未根本改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许多领域亟待拓展和加强。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代价较小,法律的震慑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有待加大

虽然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较之前加大了。但总体上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是偏轻。法律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有很多,比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虽有上述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方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等原因,有些案件往往是以罚款等处罚力度较小的形式结案。

三、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1.强化法制建设

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随时关注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食品安全法》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2.加快构建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全面快速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必须加快建立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强有力的监管。探索建立扁平化监管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基层”的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负专责、企业负首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3.加强能力建设

政府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包括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能力,政府权力资源整合能力,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社会稳定能力,基层监督能力等。一是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能力。政府应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是政府权力资源的整合。合理划分事权,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三是加强基层监管网络的建设。加大对基层监管的人、财、物的投入,使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四是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食品检验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

4.建设行业自理机制

鉴于行业自律机制是政府对行业、对市场实现延伸管理的重要途径,所以,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去行政化”。政府应真正从不该管的事情中退出,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并给予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二是“小型化”。坚持就近就便、社区化、微观化原则,形成分治性组织布局。三是“全覆盖化”。不论哪个行业、不论谁从业,只要进入市场,都要就近纳入一个行业协会中,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遵守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章。四是“权责化”。政府应实行权力转移,赋予行业协会实体化的责、权、利。使其在管理中更有权威,管理更有效。

5.提升产业素质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10篇

一、目前季节性旅游市场餐饮经营存在的问题:

1、因经营的条件所制,难以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些旅游胜地由于受自然、生活等环境的制约,再加上经营设备简陋,经营周期短,经营地址不固定等因素,按照卫生部门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

2、因有关前置手续的制约,为办理营业执照造成难度。季节性强的旅游胜地经营的大部分是商业、餐饮业。在对餐饮业的监管上,由于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经营者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健康证》,而绝大多数经营者全年只能经营3至5个月时间,再加上经营的从业人员不稳定,正因为如此,从卫生部门要求获取不到办证的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办理办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者就领不到《营业执照》。

3、对工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造成困难。工商机关对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因大部分经营者的前置许可不够条件,因而就造成了无序进入或违法经营(无照经营)长期存在,给工商部门日常监管造成了许多不便。同时也制约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游客对本地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信誉度。

4、经营的饮食质量无法保证。在“三证”尚不健全、监管难以深入、各职能部门职权不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经营者经营的饮食质量就难以保证,万一发生饮食方面不安全问题时就无法查处,形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当地政府以经营的商户属于卫生、工商、公安为理由推辞,卫生部门以没办《卫生许可证》为由不参与处理,工商部门没办营业执照处罚难以介入等问题,到最后处理的结果将导致游客不满意,经营者意见大的问题。

二、监管的方法:

1、配合卫生部门办理临时《卫生合格证》。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应本着确保游客食品安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景区餐饮业的管理,应由景区管委会协调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联手,形成监管合力。对不符合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可以协调卫生部门尝试核发临时《卫生合格证》的办法,以解决前置许可的问题。

2、办理确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实名登记制。对办不下《卫生许可证》的,采取实名登记制的办法:一是经营者出摊经营前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并予以复印,详细登记经营者出摊位置、名牌号;二是登记经营者详细地址,起码知道经营者是什么地方人,万一出了问题,就能及时联系;三是由工商部门对采集到的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建档保存、备查。

3、签订食品安全合同,责任到人。在经营前,由卫生、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签订有关食品安全责任合同书,合同上必须载明有关各负责任承诺等事项,应负的责任范围。

4、建立市场查巡制。实行实名管理以后,对经营者在日常监管中具有以下4个作用:

(1)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明确了双方间的连带责任。经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签订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合同书以后,明确了经营者在经营中各种事项,达到的标准,如发生不安全事故时所负的责任,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经营者不得规范各自的经营行为,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2)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弥补了原先经营者地址不详、联系方式不通的局面。彻底改变以往传统地做法,对经营者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及住所要与公安核实,经审验准确无误后备案,同时所备案的联系方式是否能打通,并每月联系一次。这样万一发生什么问题,就能果断做出应急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11篇

何谓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给一个具体的解释。笔者认为,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那么,基层工商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呢?

一、加大力度,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散装食品大多生产加工和销售防护措施比较简陋,品种多、流通快、消费量大,安全隐患较多。基层工商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散装食品监管的重要性,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除了要做好自身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外,还要邀请食品安全有关领导和专家,为工作人员和辖区的食品经营者、校园、社区百姓进行食品安全专题讲座,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期刊、社区公示栏、入户发放等多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做到将国务院和省、市、区县关于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社区的每个角落,让食品安全知识深入人心,积极营造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基层工商部门要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发放给辖区散装食品经营户,并要求他对照承诺,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提高遵纪守法和食品安全自律意识。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散装食品安全关

基层工商部门要按照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强监管是第一责任的“两个第一”要求,积极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散装食品监管工作。

(一)严把散装食品经营资格准入关。

基层工商部门对辖区要实行每周巡查一次以上,严格审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特别是校园周边、车站码头、街道集市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对证照不齐的经营户,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一起形成联动,一律依法处理或予以取缔;基层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严许可。对无证从事散装食品生产加工的,基层工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前置许可的食品经营户,要进行跟踪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对新设立销售散装食品的,一律要进行现场核查,对经营场所、仓储场所、防护设备、设施等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变更或撤销许可范围。

(二)严把散装食品质量关。

一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散装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重点检查散装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散装食品是否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禁止销售没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

二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并执行食品进货台帐制度,检查散装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进货台帐是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保存进货单据。告知经营户食品进(销)货台账和进货单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散装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售散装食品、库存散装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四是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是否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凡是涂改、伪造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的,一律依法重处;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或停止销售;

五是定期抽检,严厉打击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散装食品的行为。基层工商部门按照年度管理计划,对重点散装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散装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人们群众普遍关注的散装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散装食品,工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散装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散装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工作。

三、做好监管记录,规避履职风险。

基层工商部门监管的范围点多面大,食品安全又是基层监管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基层干部,不但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还要善于做好各项工作。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质有量地做好检查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要注意自我保护,该做记录的要做记录,该向上级报告的要及时报告。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度和警惕性,上级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干部的保护措施,规避基层执法风险。

四、发动社会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分析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大规模的食品厂生产不规范,学校食堂食品不卫生,小摊贩卫生食品卫生问题严重……各种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了社会的秩序,是人们对于国内食品安全失去信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足。而食品监管各职能部门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重中之重,它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从食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和无证加工等,对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因此,想要保证食品安全,就要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进行探索分析。

1、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食品行业也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增加,但是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却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法规和标准不完善。而在食品安全监督中,起到做大作用的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起到了市场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用。从食品流通的源头入手,从食品的生产、投入市场等方面整顿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不断地实行权利,充分的发挥了对食品市场监管的作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十分混乱,各职能部门相互牵制,责权不分明。自《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管理”的方法,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它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的重担,且其职能并不单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且它不是割裂独立的,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能相互关联,共同组建成一个全方位的交叉管理的网络管理体系。随着食品行业的逐渐发展,食品安全监管范围扩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对自身的监管职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其实行监管职能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其对食品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不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完整的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使有许多细微的食品问题无法被发现;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差异,偏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由于技术落后,其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使得各个地区的食品问题呈现多样化而产生了地区差异;市场准入及准出的把关力度不够,使许多不规范不合格的食品企业进入市场,而且会产生许多无证经营的小摊贩,增大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3、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措施

3.1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体制。要使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首先要从法律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完整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同时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在社会中的推广力度,从食品制造行业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专门的食品监管制度,对于流通的食品进行不定时不定期抽检,检查不合格食品厂进行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

3.2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食品不能给予生产。同时严格把控投入市场中进行市场交易的食品,对于不合格,钻空子的食品加工厂进行惩罚。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准则,才能够从根源上把控食品投入市场时是否安全,减小不安全食品的市场交易量,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不安全食品。

3.3严格执行规范执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重视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并且做好严格的记录。对问题食品进行严格的惩处,坚决杜绝徇私枉法事件产生。训练有效的监管队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提高办案效率。综上所述,“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全民关心的一个社会焦点。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部门,一定要意识到自身实行监管权利时,所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职能,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其职能。从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开始,切实抓好市场准入与准出、食品监管、消费者权益保障,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万静.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研究[D].安徽大学,2011

[2]唐刚.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J].法律与社会,2009(12)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13篇

摘 要:近几年,食品安全监管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领域,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中,基础型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尽管有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及其绩效做出研究,但很少有学者使用产权理论对该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本文通过对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和目标,及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与发展趋势进行产权分析,希望建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监管模式变迁;产权分析;公共领域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始于西方发达国家。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的思考。首先,在为何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方面,Akerlof(1970)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解释方法。其后,这种方法得到不断发展(Antle,1995)。Nelson(1970)、Darby 和Karni(1973)根据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从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角度, 将商品分为三类: 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认为由于大多数食品兼有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因而在食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在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管方面,公共利益理论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Utton(1986)、Noll(1989)、Becker(l983、1985)等人都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假设提出了质疑,认为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政府监管并不一定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Stigler(1971)则通过经验验证对公共利益理论的结论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政府俘获的思想。目前激励规制理论被用于研究如何让政府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由于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同,我国学者非常关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但指出目前的分段式监管方式存在政出多门(林闽钢等,2008),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执法不力的状况,还指出了政府主导的监管中存在监管权垄断(张璇、陈福中,2010),监管碎片化(李静,2011),监管权分配不合理(余晖,2003),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王耀忠,2005)等问题。对此,研究者纷纷从模式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方式,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应该改“分段”监管为“垂直”或“独立”监管(韩忠伟、李玉基,2010),而政府主导的单一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应向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形式过度(李长健、张锋,2007;张亚菁,2008;秦利等,2008等)。严海娜(2009),刘鹏(2010)等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进行制度改进的建议。

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中,缺乏理论分析基础。尽管博弈论被普遍用于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及自律条件,但缺乏理论上的深入解释。制度变迁理论虽然能够解释监管模式的变迁历程,但相关研究主要还是对政府本身的讨论,没有得到扩展(严海娜,2009;刘鹏,2010);此外,制度变迁理论也没有深入地解释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也有学者使用治理理论来阐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共同治理变迁趋势,但该理论本身就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解释。与其他理论相比,产权理论不但能够从静态上解释如何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问题,还能从动态产权维护的角度,将所有利益主体融合在一起,深刻地解释监管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使用产权理论进行的研究不多,主要有程启智(2002)、李光德(2008)、汪普庆与周德翼(2008)等人使用产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分析工具,但他们并没有就此使用产权理论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变迁的讨论,建构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理论分析框架,并以该框架为基础,探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向多中心发展的必然性和制度设计的构想。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外部性、内部性与市场失灵

市场无法有效抑制食品不安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具备着如Nelson(1970)所说的不同属性。在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无法获知所消费食品的详细信息,从而无法清晰界定自己的产权边界,为生产者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市场陷入失灵状态,并通过出现的外部性与内部性问题表现出来。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应对食品不安全的问题,才需要政府通过监管的形式进行干预。

(一)外部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外部性是由于产权边界不确定引起的,是指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的影响。例如,大型超市的建立,可以引来大量顾客,这使得超市周边的销售单位的收益机会大大提高。外部性可以分为两类,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指市场主体的活动,可以给其他主体带来好处,增加社会收益。上面超市的例子便是一个正外部性的例子。相反,负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了负面效应,从而降低了其社会收益,增加了其社会成本。例如企业生产噪音太大会对周边区域产生负外部性。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晰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

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表现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两个方面,其负外部性的情况是,在食品市场上,提供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对提供优质食品企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会产生一种负的外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在食用了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所提供的食品后,产生了负面效应,消费者就会减少类似食品的购买,这将会影响提供优质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此外,当提供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因为低价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会减少消费者对正规食品的购买,出现“劣币驱除良币效应”,影响提供优质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这样,原有的优质食品提供者可能就会转向提供劣质食品。

(二)内部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在经济学术语中,外部性概念已经被人们所熟知,与此相反,内部性这个概念显得不那么为人所知。较深入提出一般性“内部化”概念的是美国规制经济学家史普博,他在其著作《管制与市场》中对“内部性”进行了定义:“由交易者所承担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反映的利益和成本”。根据该定义,引起内部性的原因与外部性一样,也是交易费用。这里的交易费用包括:(1)签约时的成本;(2)签约方在不完全信息下监督合约的成本;(3)签约方收集签约另一方的信息时发生的成本。据此,史普博认为内部性与外部性一样,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因此,内部性的后果一样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一般来说,内部性可分为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正内部性就是合约一方可以接收到合约另一方所带来的好处,且不需要为此额外付费。负内部性与正内部性相反,指合约一方可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实际给合约的另一方带来损失,而没有在合约中指明对这种损失的赔偿。例如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约中注明了食物的部分成分,但却隐瞒了带来不确定风险的信息。

由于内部性与外部性有相同的引发原因,因此,产权理论也可以作为对内部性进行分析的有效工具。程启智(2002)运用产权理论对内部性和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指出,“从产权的角度看,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如同外部性一样,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产权问题”。

无论是出现负外部性还是负内部性,都会引起市场失灵。归其根源还在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无法解决产权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因为该问题实际上是市场良性运作的前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凯恩斯的思想,为了社会效益最大化,政府有必要出面实施监管。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产权界定、公共领域与制度安排

清晰的产权边界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前提,因此,产权界定成为产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产权界定就是确定财产权利的归属主体。产权界定涉及其重要性、原则、属性等诸多问题。最早发现产权界定重要性及其基本原则的是科斯。科斯之后,以德姆塞茨、巴泽尔、张五常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界定的属性及国家在产权界定中的作用等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拓展了人们对产权界定问题的视野。鉴于巴泽尔在解释微观经济行为中扩展了产权理论的应用范围,形成了泛产权解释框架,本文中将基于他的产权界定思想来讨论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

(一)产权界定的特征

科斯揭示了产权界定对市场交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告诉我们,产权究竟能够界定到什么程度,产权界定的过程具有什么特点。对于这些问题,巴泽尔都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产权界定只能做到相对清晰的观点,即产权界定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

首先,产权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巴泽尔认为资产的产权是不可能被完全界定的,因为,每一项资产都具有许多属性,如果要将产权完全界定清晰,就需要对这些属性做充分认识,掌握完整的属性信息,但这个认知的过程需要不断付出交易费用。再说人们也不会对资产的所有属性都感兴趣,他们只会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下,对感兴趣的属性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顺序去了解,直到到达资产产权界定的边界点,在这个边界点上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是零,如超过这一边界继续界定,资产所有者就会受到损失。因此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时候,产权的界定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概念。产权界定的相对性导致了资产的权利总会有部分没有被界定,这部分没有被界定的产权就会进入巴泽尔所说的“公共领域”之中。

其次,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资产的价值不会是永恒不变的。随着资产的价值属性的变化,产权也会随之变化。之前产权界定相对性的论述中,提到了界定产权的边界点,在这个边界上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是零,如果超过这一边界继续界定,资产所有者就会受到损失。但情况会随着技术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当这个边界点上的属性的价值发生变化,或者边界点之后的产权属性价值发生变化,由于交易费用的下降,边界点就会后移,直到一个新的边界点。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是产权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渐进过程,而不是固定不变的。

巴泽尔关于产权界定的观点对于产权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之前的经济学家在产权的研究中都认为产权要么是可以完全清晰界定的,要么就是不可能被界定的,而没有人指出产权界定的中间状态,没有看到产权界定中还存在着“公共领域”。而这个公共领域的提出,为许多经济学现象的解释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因此,本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使用巴泽尔对产权界定的观点为理论基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质与产权制度安排

基于上述对从产权理论角度,对食品不安全的分析及产权界定特征的介绍,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内部性问题,从产权理论角度看,就是食品交易中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的权利进入了公共领域,而这部分权利可以被转化为收益;作为信息上有优势的一方,食品生产、加工等提供方会想方设法地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这部分财富。而消费者作为信息缺乏方,由于产权界定和维护的交易费用过高,不得不放弃这部分权利,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严重地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本质就是要帮助食品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的权利,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提供信息,来尽可能地帮助消费者进行产权界定和维护,抑制信息占有优势一方过度对公共领域中利益的攫取。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安排对经济绩效有重要影响。因此,要进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监管模式与激励和约束方式的组合。在食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交易中,这个制度安排就能够通过提供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抑制食品生产者的投机行为,降低消费者界定产品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来尽可能清晰界定双方的产权边界,并在较低交易费用下维护这个边界,这样因信息不对称而进入公共领域中的利益便会减少,而食品生产者不敢过度攫取公共领域中的利益,使得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利得到维护,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如图1所示)。

图1 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逻辑 四、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从政府单一治理到社会参与治理的产权分析逻辑

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对于其监管绩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经历了从食品卫生监管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转变,相应地也经历着多部门向单一部门监管的历程。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实质上是部门监管外部性消解的过程。尽管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向更为合理的方向转变,但监管需要付出行政成本,因此其有效监管边界是有限的,超出这个范围的监管效果就会变得低下或失灵。故此,有效的监管模式不能是单一的政府主导,而需要形成社会多元治理的格局。

(一)多部门监管到单一部门监管:外部性与监管绩效

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不断变迁,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在此期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从产权理论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从多部门监管向单一部门监管过渡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不断的监管权内部化来消解部门监管的外部性的过程。本文结合食品安全监管的演进阶段来具体分析。

1.卫生部门主导,多部门辅助的食品卫生监管模式

该模式存在于计划经济与经济转型时期,时间约为1949―1992年。在这一时期,食品产业处于开始发展的阶段,对于食品监管的理念还停留在卫生层面,卫生部是食品卫生监管的主要部门,特别是1983年7月1日正式开始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确立了卫生部的主导地位。但同时,涉及到食品卫生监管的权力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又被分散在不同部门,如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等部门里面都有食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尽管这一时期卫生部门是监管的主导,但是由于法律障碍、专业化经验、资源竞争等因素的作用,以及部门监管产生的外部性效应(颜海娜等,2009),使得一方面卫生部门无法完全主导整个监管的过程,另一方面监管权力也在不断向食品链涉及的相关部门转移,逐步形成了一个多部门监管的局面,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制度显得重重叠叠,非常的复杂,且职能分散,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不畅。

2.多部门共同管理的食品卫生监管模式

该模式出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多部门食品卫生监管时期(1993―2002)。该阶段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食品领域的政企合一的模式被打破,我国食品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使得旧的《食品卫生法》无法满足新时期的需要,于是在1985年后,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通过并开始实行。该法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参与食品卫生监管的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划分,尽管监管的格局仍然是卫生部门为主导,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监管,多部门监管的弊端没有根本解决,但部门监管的外部性通过不断内部化而得以减小,为向下一个监管模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3.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003年至2004年我国爆发的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极大地引起人们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关注,也暴露出了原有监管体系中监管缺失的重大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多部门分环节监管为主、分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同时,《决定》调整了原有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将食品监管职责分环节赋予了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工商、食药监等几个部门(如图2所示)。这样,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就从多部门管理一个环节变成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环节的形式,《决定》将卫生部主导的多部门监管模式转向“五龙治水”模式,使得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整体监管边界得到扩展。

之后,为了防止各大监管部门利用部门立法的职权谋取利益,以及促进各部门间的协调,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该法中不但明确了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同时,为了减少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还成立了以副总理直接领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构。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食品安全监管权更加集中,分工也更加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各部门间协调不好的问题。也为多部门监管转型为单一部门监管模式创造了契机。

图2 2008―2013年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尽管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优于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但该模式无法根本改变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弊端,从减少行政成本与提高监管绩效的角度看,监管模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目前,我国正在逐渐形成单一部门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2013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提出要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将其转交给将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样就能形成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二)政府主导到社会参与治理:监管边界扩张下的必然趋势

巴泽尔从产权维护的视角,解释了奴隶制度的崩溃。这表明产权理论能较好地解释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问题。同样,产权理论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会向社会参与治理方向发展。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条件是现有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需要,而制度变迁的动力是制度变革者预期新的制度能够带来大于成本的收益。只有当条件与动力二者都具备时,制度才会发生变迁。

1.制度变迁的条件: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有效边界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有效边界,即在这个边界之外,政府的监管可能失效,失效的理由可能是监管缺位或监管过度,并伴有寻租行为的发生。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食品本身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在监管中也就将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当行政成本太高时,政府的监管将变得非常无力。尽管政府可以通过集中监管权的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明确监管的有效边界,但这边界总是存在的。因此,完全靠政府监管是无法解决食品安全这个社会问题的,监管制度需要变迁。

2.制度变迁的动力: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的产权维护行为

首先,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力。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如果所消费的食品因质量问题伤害了自身的健康,其就会产生投诉或的意愿,这就是产权维护的行为。当政府不能较好地实行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时,消费者可能会通过大众媒体或网络,向政府施加压力。压力的大小取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其次,食品生产者的产权维护行为会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变迁。其原因在于,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将产生惩罚提供违规的食品生产者,同时奖励提供安全食品的生产者的激励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克服前文所提到的负外部性问题。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不能有效维持这个激励机制,那么食品生产者就会进行产权维护行为,而出现食品市场上的“劣币驱除良币效应”。

3.制度变迁的方向:有序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

政府无法负担完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费用,需要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首先,通过鼓励消费者的产权维护行为,培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举报意识,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其次,通过鼓励食品生产者间信誉机制的形成,产生企业间的自组织式的自我规制发展路径;最后,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监管的某些方面具有政府监管部门不具有的优势,例如信息的获取、标准的制定、协调沟通、促进行业自律、宣传教育等。可以看到,社会中介组织本质上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能起到较大作用的。

结论与进一步研究

本文使用产权理论对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目标及模式变迁等一些列关键性的研究方向做出解释,试图以此来建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解释基础。该做法的意义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组织及制度安排的组合,如何更加优化已有的组织与制度安排,使其更加有秩序并衍生出新的组织与制度,需要有明确的理论进行指导,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旨趣。当然,本文当前只是大体勾勒出了产权理论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运用框架,没有涉及该研究领域中一些具体的问题,如利益相关者产权制度设计的影响因素、食品产业链与安全质量相关性等,因此,这些都是进一步需要研究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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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its Mode Transition in China:

An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Theory

Zhang Junhao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

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抵消效应;食品安全监管;不同主体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现,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1年5月13日国务院副总理出席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时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深入持久推进重点整治,坚决把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的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尽管我国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政策措施,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定保障。但从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反复发生,如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的卷土重来,2011年“瘦肉精”事件的再次发生,让我们不禁反思是否存在某些因素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了一定的抵消效应。

国外学者Nganje和Miljkovic等曾对食品安全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公众行为抵消效应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所谓公众行为的抵消效应是指食品安全相关政策的实施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信息会使公众(或消费者)减少他们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进而减弱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完全抵消政策实施的有效性[1-3]。他们将公众行为抵消效应的基本模型应用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研究,并探讨了蔬菜和肉类质量安全问题中公众行为抵消效应的存在,这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但其中主要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定性讨论[4]和以典型食品安全事件作为案例进行的实证研究[5],与公众行为抵消效应相关的研究较少。国内学者更多是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感知的角度进行研究。全世文等从消费者的知识了解、风险态度以及对信息主体和信息途径信任程度,研究了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恢复的因素[6]。王彩霞研究了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爆发导致消费者不断修正对政府治理的预期[7]。蒋丽从公众的认知、情绪和行为三个方面研究了公众在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时的心理反应,认为决定公众行为的是其对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观认知而不是风险本身。从群体层面来看,公众行为是一系列社会影响过程的结果,在信息性和规范性两种社会影响下,公众容易表现出从众行为[8]。范春梅等以三聚氰胺问题奶粉事件为例,构建了问题奶粉事件中公众的风险感知与应对行为关系模型,剖析了风险感知、控制感等对人们的抵制和积极应对行为的作用机理[9]。

根据上述研究现状,我们发现国内学者较少关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中的公众行为抵消效应,而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结论在中国缺乏适用性。因此,本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背景,针对Nganje和Miljkovic等[3]给出的公众行为抵消效应基本模型中没有对不同监管主体做出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缺陷,对该基本模型进行了扩展变形,并结合模型和实际分析,将抵消效应定义为公众或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随着监管水平发生变化后,导致监管水平对公众健康损害等预期总损失减少作用的减弱效应。同时,分别对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和以社会全体(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众)作为监管主体建立了两个抵消效应模型,并利用两个模型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行为抵消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具有参考价值和实际意义的结论,最后结合具体算例对模型结论进行了验证,对结论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实际意义进行了说明。

2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型分析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缓解市场失灵的职能。因此,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公众较少参与甚至不参与监管的情形是本节讨论的基本背景。在这种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只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

2.1 问题的假设条件及建立的模型

根据文献[3]给出的公众行为抵消效应基本模型,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时,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公众健康损害等预期总损失用 表示,具体如下:

(1)

其中 表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政策措施等所对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表示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所付出的等价性货币支出(包括消费者识别食品的安全性以及为保护自身权益进行投诉、打假等行为的相应支出)。 表示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公众健康损害等总损失(仍以等价性货币值衡量),并且满足 , , ,其中 和 分别表示 的一阶和二阶导数。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食品都不可能是绝对安全的,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公众健康损害等总损失始终存在,即总损失始终为正, ;并且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一定解决,因此总损失将减少,即总损失的一阶导数为负, ;同时按照边际收益递减规律,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总损失的减少作用逐渐减弱,即总损失的二阶导数 。除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所付出的支出也尤为重要,因此 表示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总损失发生的概率,它主要由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所付出的等价性货币支出 所决定,并且满足 , , 。其中 和 分别表示 的一阶和二阶导数。这是因为没有绝对安全的食品,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总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并且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所支出的越多,总损失发生的概率越小,而随着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不断增加,由此带来的总损失发生概率的减小作用会逐渐减弱,这与总损失 的性质相似。

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的监管水平 给定的条件下,公众通过决定其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实现食品安全危害总损失与支出之和的最小化。对此,公众的目标决策如下:

(2)

由式(2)的一阶最优条件可得

(3)

由式(3)和假设条件,显然相应的二阶最优条件满足。因此,满足式(3)的 是公众决定的最优支出。

因为在实际决策过程中,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会直接受到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环境影响,所以可以假设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 是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的函数,由此对式(3)两边 求导可得

(4)

由式(4)整理可得

(5)

根据假设条件显然有 。说明当其它条件不变时,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会逐渐减少。这反映了随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有效性的增强,会导致公众减少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支出的机会主义行为。

2.2 公众行为的抵消效应分析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有效性导致的公众行为抵消效应,通过对式(1)中 求导,并将式(5)代入求导结果,经整理可得

(6)

根据式(6)和假设条件可以分析得出:若不考虑公众行为对政策的影响,监管水平对预期总损失的边际减少值 。而由于 的存在,导致这一减少值在一定程度上被抵消了,可将 视为抵消效应项。因此,在满足不同条件下,公众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有效性产生了部分抵消效应和完全抵消效应两种不同结果。

2.2.1 公众行为的部分抵消效应(或抵消效应)分析

若 ,则 。说明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总损失发生的概率 满足上述条件时,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公众预期总损失逐渐减小或不变。在上述条件下可知:由于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 所决定的 的存在,同时它不大于1,并且由已知条件显然其还大于0,使得公众预期总损失的减小值被抵消了一部分。依据文献[3]和本文对抵消效应的定义,可将其视为公众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的部分抵消效应(或抵消效应)。其中抵消效应是指 , 的极端情况。之所以产生这种部分抵消效应(或抵消效应)是由于随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忧虑和恢复了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削弱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谨慎态度,从而减少了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由此直接导致总损失发生概率的提高,进而对食品安全政策实施有效性产生了部分抵消效应(或抵消效应)。

2.2.2 公众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分析

若 ,则 。说明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总损失发生的概率 满足上述条件时,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而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公众预期总损失却在增加。在上述条件下可知:由于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 所决定的 的存在,同时它大于1,使得公众预期总损失的减小值被完全抵消了,造成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实施无效甚至起到负面作用。可将其视为公众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的完全抵消效应。之所以产生完全抵消效应是由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高的利好外部环境,极大程度地提振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致使他们大幅地减少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甚至不支出,由此导致损失发生概率的较大提高,进而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产生了完全抵消效应。

综上,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型分析中,无论是部分抵消效应(或抵消效应)还是完全抵消效应,它们都是由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 所决定的 直接造成的,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无关。

3 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型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一定复杂性,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交叉,职能划分不清,仅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存在一定的政府失灵。因此,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众包括行业协会、各级公众组织等也纷纷加入到食品安全监管中,较多地区日益形成多元监管主体的局面。因此,以社会全体(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众,简称为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是本节讨论的基本背景。在这种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由社会全体共同决定。

3.1 问题的假设条件及建立的模型

若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由社会全体共同决定,即社会全体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仍用式(1)中 表示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预期总损失,此时它不仅包括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公众健康损害,而且还包括食品安全危机引发的社会道德、政府声誉等全部预期损失。其中 表示社会全体所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表示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所付出的等价性货币支出(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所付出的努力和采取的相关行动等支出,以及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等总和)。 表示以等价性货币值衡量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社会全体的损失总和,并且仍然满足 , , ; 表示社会全体损失总和发生的概率,它由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 决定,并且仍然满足 , , 。

当社会全体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时,他们共同决定监管水平 ,同时监管水平直接决定他们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因此,为实现食品安全危害导致的总损失与支出总和的最小化,社会全体的唯一决策变量就是监管水平 ,因此社会全体的目标决策如下:

(7)

其中 ,即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是监管水平的函数。

由一阶最优条件

(8)

为简化分析,假设式(7)存在最优的内部解,即二阶最优条件仍满足,则符合式(8)的监管水平 即为社会全体的最优监管水平。经整理可得

(9)

式(9)中 。因为若 ,将其代入式(8)可得 ,这显然与已知条件和假设不符。因此式(9)右端分式的分母不为零,分式是有意义的。根据假设条件,只能判断出式(9)右端分式的分子为负,分母的正负无法直接判断,需要依据 的正负进一步讨论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社会全体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对其总支出的影响,下面对式(9)进行分析讨论。

若 ,即 ,则 。说明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社会全体的损失总和相对较小时,随着社会全体所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提高,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 将增加。这意味着在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严重时,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能够显著地改善食品安全现状,这将激励社会全体更有动力地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采取相应行动,因此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将增加。

若 ,即 ,则 。说明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社会全体的损失总和相对较大时,随着社会全体所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提高,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 将减少。这意味着在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时,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难以显著地改善食品安全现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社会全体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采取相应行动的动力,因此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将减少。

3.2 社会全体行为的抵消效应分析

在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时,进一步考察是否存在社会全体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等实施有效性的抵消效应存在。因此,对 中监管水平 求导,并将式(9)代入整理可得

(10)

根据式(10)和假设条件可以分析得出:若不考虑社会全体行为对政策的影响,监管水平对预期总损失的边际减少值 。但由于 的存在,也可能导致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等实施有效性的抵消效应,可将 视为可能的抵消效应项。而这种抵消效应是由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共同决定的。因此,在满足不同条件下,对社会全体行为可能产生的抵消效应进行具体分析。

3.2.1 社会全体行为的加强效应(即负的抵消效应)分析

若 ,整理后即 ,则 。说明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社会全体损失总和相对较小时,随着社会全体所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预期损失总和会减少。并且当 时,显然有 。这可视为社会全体行为不仅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等实施有效性产生抵消效应,反而产生了加强效应,即负的抵消效应。此时由社会全体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在损失总和相对较小时监管效果非常显著,不仅极大地激励了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积极性,由此带来损失的发生概率减小,同时也将进一步增强社会全体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因此,社会全体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等实施有效性产生了加强效应。

3.2.2 社会全体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分析

若 ,整理后即 ,则 。说明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社会全体损失总和相对较大时,随着社会全体所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预期损失总和会增加。在上述条件下可知:由于社会全体决定的监管水平 和他们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 所决定的 的存在,造成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等实施无效并且起到负面作用。此时可视为社会全体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等实施有效性的完全抵消效应。由社会全体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在损失总和相对较大时监管效果并不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积极性,由此导致损失的发生概率增大,同时将进一步打击社会全体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监管水平进一步降低。因此社会全体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等实施有效性产生了完全抵消效应。

4 模型结果的比较分析

为进一步明确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大小不同,即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程度不同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与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哪种情况监管实施更有效?下面主要从监管水平对支出的影响以及抵消效应的强弱差别进行比较分析。为便于比较分析,假设第2节和第3节分析的不同监管主体中监管水平和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相同。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和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型中支出对监管水平的导数 分别记为 和 ,它们表示监管水平对支出的影响,则由式(5)和(9)可知 , ;相应地将两个模型中导致政策实施有效性的抵消效应项分别记为 和 ,则由式(6)和(10)可知 , 。第2节已经分析得出 , ,而第3节中 和 的正负需要依据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大小进行判断。下面就按照损失大小不同进行讨论比较。

4.1 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损失相对较小时的结果比较

由第2节分析可知 , ,第3节分析可知当 时 , 。结合第2节和第3节分析的结果,说明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小时,即 ,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而降低,同时公众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具有部分或完全抵消效应;当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总和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同时社会全体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等实施有效性具有加强效应(负的抵消效应)。因此,无需具体比较效应的强弱,即可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1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小时,即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决定的监管水平对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具有负面影响,同时公众行为对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具有部分或完全抵消效应,而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决定的监管水平对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具有正面影响,同时社会全体行为对政策实施有效性具有加强效应。

结论1表明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小时,较之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由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决定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是比较理想的。因为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不仅社会全体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相应增加,而且社会全体行为将对监管政策等实施有效性产生加强效应而不是抵消效应。

4.2 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损失相对较大时的结果比较

由第3节分析已知当 时 , ,因此有

(11)

其中 和 分别表示对 和 取绝对值。

4.2.1 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更为有效的情形

若式(11)右端项大于1,即 ,则有 , 。将上述条件整理可得

(12)

由式(12)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况讨论:

(1)若 ,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时存在公众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且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满足 时,则有 , 。

(2)若 ,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时存在公众行为的部分抵消效应,且同时满足 时,则有 , 。但由已知 ,显然上述结论与该假设条件矛盾,所以这种情况并不成立。

(3)若 ,则式(12)左端为零,右端大于零,显然这种情况也是不成立的。

综合上述三种情况,只有第一种情况成立。并且因为 ,所以 , 。可得当且仅当 ,并且 时,有 , 。

因此,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2若不同监管主体的模型中监管水平与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相同,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大并且严重到一定程度,即 ,并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存在公众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时,即 ,则有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决定的监管水平对公众支出的绝对影响效应大于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决定的监管水平对社会全体支出的绝对影响效应,即 ;并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中公众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大于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中社会全体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即 。

结论2表明当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并且公众行为对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产生较强的完全抵消效应时,较之于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仅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会导致监管效果不显著,以及公众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较大程度地减少。因此,这种情况下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是更为有效的。

4.2.2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更为有效的情形

若式(11)右端项小于1,即 ,则有 , 。将上述条件整理可得

(1)若 ,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存在公众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满足 时,则有 , 。

(2)若 ,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中存在公众行为的部分抵消效应,同时满足 时,因为 ,所以仍然满足 ,则有 , 。

(3)若 ,则由式(13)左端为零,右端大于零,显然这种情况是恒成立的。

综合上述三种情况,可得当 ,且 时;或者当 ,且 时,都有 , 。

因此,可得如下结论:

结论3若不同监管主体的模型中监管水平与为避免食品安全危害的支出相同,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大但没有严重到一定程度,即 ,并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存在公众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即 时;或者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大,即 ,并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存在公众行为的部分抵消(或抵消效应),即 时,都有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决定的监管水平对公众支出的绝对影响效应小于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决定的监管水平对社会全体支出的绝对影响效应,即 ,并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中公众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小于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中社会全体行为的完全抵消效应,即 。

结论3表明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大但并没有严重到一定程度,并且公众行为对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产生较强的完全抵消效应时;或者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较大并且公众行为仅对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产生部分抵消效应(或抵消效应)时,在这两种情况下,较之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有效性及他们行为对监管有效性的完全抵消效应更强。因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是更为有效的。

5 具体算例

根据上述模型的分析与比较,本节将列举具体的损失函数和损失发生概率函数及其参数取值,通过算例计算,对模型的结论进行验证并说明模型的实际意义。

令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其中 、 和 分别表示三个不同的损失发生概率函数。根据上述算例设定进一步对模型及其结果进行验证,按照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损失相对较小和较

计算结果显示: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小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不仅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对公众支出具有负面影响,而且公众行为对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具有部分或完全抵消效应;而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对社会全体支出具有正面影响,而且公众行为对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具有加强效应。因此这种情况下应以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实施监管更有效。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相对较大时,无论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是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对支出都有负面影响,公众或社会全体行为对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都有部分或完全抵消效应。相比之下,公众行为存在部分抵消或抵消效应,社会全体行为存在完全抵消效应时,应选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公众行为或社会全体行为都存在完全抵消效应时,若损失较大但没有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则还应选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若损失较大且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则应选择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该计算结果验证了模型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6 结论

本文对文献[3]给出的公众行为抵消效应基本模型进行了扩展变形,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分别对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和以社会全体作为监管主体的模型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认为应根据不同条件下,公众行为或社会全体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实施有效性产生的抵消效应不同而选择监管主体。只要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总和相对较小或者相对较大且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由社会全体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是更有效的;当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总和相对较大或者相对较大但没有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是更有效的。根据本文结论,我们认为从公众或社会全体行为对监管政策措施等实施有效性的抵消效应方面来看,当食品安全问题处于显露端倪的初期或较为严重的后期时,需要社会全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这样即使存在抵消效应,对于监管实施效果的抵消效应也不是很大;而当食品安全问题趋于严重的过程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会使抵消效应较小。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是社会范畴的影响,涉及政府、社会、公众等多主体和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解决不仅极其复杂并且过程长而持久。因此,需要通过整合政府的监管强势,公众的理性消费和自觉监督,生产企业的规范和社会责任,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媒体的信息和监督优势,形成多元主体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地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对此,除了公众行为对政策措施等实行效果的抵消效应以外,政府行为实施的持久性,地方政府、生产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行业协会、媒体行为对政策措施等实施有效性的影响以及共同作用的分析将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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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论文范文第15篇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97307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2YJC790181);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王常伟(1982-),男,山东泗水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经济;顾海英(1956-),女,上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政策。

摘要:基于信息不对称这一前提,应用委托理论,在介绍传统引致食品生产厂商选择高努力水平生产的价格激励机制基础上,引入监管者介入条件,探讨了激励监管者选择期望监管频度的内在机理,最后对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进行了一定的理论解释。研究结论表明,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对选择变量的设定,激励食品安全行为主体按最佳的期望行为进行决策,进而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24;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8-0065-04

一、引 言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国人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折射出我国食品产业自身及监管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作为信任品,食品在被消费过程中甚至消费过后,消费者很难对其质量及安全性做出合理的评判,加之信息缺失的消费者市场势力非常有限,因此,各国政府普遍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的职能之中。我国政府近年也加大了对食品行业整顿及食品安全规制的力度,特别是出台了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高级别食品安全委员会等,但现实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仍须进一步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鉴于我国食品产业的复杂性、监管资源的有限性,加之食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仅仅依靠行政监管或许难以达到期望的效果,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更需要从机制设计上强化对食品安全行为主体的有效激励。

当前,基于经济学视角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者食品安全认知与行为、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市场的影响、食品安全规制的评估、生产者关于食品安全的行为与战略等领域[1],国内的研究起步相对晚一些,主要集中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2],农产品、食品的标准化需求[3],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4]等方面。在对食品安全的经济学研究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很重要的前定条件,很多研究都是基于此而展开,如Weiss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生产者及购买者市场行为的影响[5],Golan分析了标签在克服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6]等。委托理论作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方法之一,近年来也被引入到食品安全研究中,如Andrew Starbird以购买者作为委托人,生产者作为人,分析了抽检及其他变量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1],Hirschauer和Musshoff建立了委托模型,分别从短期、中期和长期分析了相关变量对粮食生产者行为及粮食质量安全的影响[7],Resende-Filho和Brian基于委托理论,分析了可追溯技术对牛肉饲养者行为的影响,并评估了可追溯系统的经济价值[8]。从我国目前的研究来看,基于信息不对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探讨虽然已开始出现,但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基于委托理论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国外研究中已出现的,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厂商两方交易的情况下,促使生产厂商按高努力水平生产的激励相容价格条件;其次,根据我国实际监管环境,考虑监管者介入的条件下,分析引致监管者选择合理监管密度的内在机理;最后,作为一个理论应用的政策案例,对网格化监管模式的机理进行了一定的说明。

二、传统基于消费者支付的激励机制分析

(一)基本委托模型

按照Andrew Starbird(2005)及 Hirschauer、Musshoff(2006)的研究,在食品交易过程中引入委托模型对食品生产厂商的行为进行分析。在此模型中,把食品消费者视为委托人,把食品生产者视为人,消费者通过选择购买价格来激励生产者付出不同程度的努力。为研究的便利,假设努力程度可分为两种,分别为高努力水平e1和低努力水平e0。产品的状态分为安全和不安全两种状态,π(e1)代表食品厂商在高努力水平生产下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概率,π(e0)为食品厂商在低努力水平生产下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概率。一个合理的假设为π(e0)>π(e1),即厂商高努力水平生产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概率更低。由于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产品是否被监管者查验具有随机性,假设产品被查验的概率为g(s),并且如果产品是不安全的,查验出的概率为100%,因此,厂商按一定努力水平生产时,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并被查验出的概率为F(e,s)=π(e)g(s),而1-F(e,s)则为监管过程中食品没被发现有安全问题的概率。假设消费者的诉求为使食品生产企业按高努力水平进行食品生产,基本的委托模型如下:

(3)

其中,d为不安全食品在监管过程中被查验出时对食品生产厂商的处罚,V为食品厂商的保留效用,c(ei)为在努力程度为ei的情况下食品厂商的生产成本。食品厂商在监管过程中因产品安全问题而被查处时,其效用损失不仅包括生产食品所必须的成本,而且还要接受处罚,此时厂商的效用为V(-d-c(ei)),当食品没有安全问题或是没有被监管者查验出时,食品厂商的收益为消费者支付的食品价格减去食品的生产成本,此时厂商的效用为 V(p-c(e))。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目标为最大化效用U。

(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激励相容条件的实现

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实际上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应支付选择食品生产厂商的努力水平,此时只要有式(2)的约束就可以保证生产者参与交易,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消费者要想激励生产者按高努力水平生产以提供高食品安全的概率,还需要有激励相容约束条件(3),即对于生产者来说,以高努力水平进行食品生产的期望收益要大于以低努力水平进行食品生产的期望收益。此时消费者效用最优化问题转化为:

(8)

p'即为保证厂商参与交易的最低价格,当消费者提供价格大于p'时,生产者的效用大于保留效用,其将具有参与交易的激励,价格小于p'时,生产者将退出交易。

当信息不对称时,为保证生产者按高努力的生产水平生产,还必然满足激励相容条件(3),由库恩-塔克条件,假设内点解存在,λ≠0,β≠0,当式(5)、式(6)、式(7)同时为0时,实现最优解。假设厂商效用函数为拟线性,即V(p-c)=V(p)-V(c),由激励相容条件(9)

p″是激励相容的最低价格,即保证食品生产厂商按高努力水平生产食品的最低支付价格。当消费者所提供的价格低于此价格时,食品生产厂商将没有动力依照高努力水平进行生产。由于增加了激励相容约束,可以证明p″≥p′,造成食品生产厂商按高努力水平进行生产的激励价格要高于激励其参与交易的价格。将F(e,s)=π(e)g(s)代入式(9),得:

(10)

由式(10)可以看出,使食品生产厂商按高努力水平进行生产的最低支付主要受g(s)、π(e0)/π(e1)、c(e1)-c(e0)和d的影响。即监管密度越大,努力水平对食品安全发生的概率有较大影响,食品生产厂商不同努力水平生产成本差异较小以及对食品安全问题有较高的惩罚力度,都将降低实现激励相容的最低支付,即对消费者来说越容易通过价格激励保证食品安全,具体见表1。

三、基于监管者监管密度选择的激励机制

两方参与条件下基于价格支付的食品安全激励机理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讨论,甚至考虑的变量更加复杂[1],但现实中,消费者往往是价格的接受者,对具体食品进行差别定价几乎是不可能的。从政府层面来看,可行手段便是通过控制影响生产者决策的其他变量来促使其按高努力水平进行食品生产,以保障食品安全。在此选择监管密度作为控制变量,从监管者行为的视角进行分析。

(一)保障食品安全的监管密度约束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为激励食品生产厂商按高努力水平进行食品生产,必须满足激励相容条件(3),将F(e,s)=π(e)g(s)代入,得:

(11)

g(s')即为保证食品生产厂商按高努力水平进行食品生产,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最低监管密度。当g(s)≥g(s') 时,理性的厂商会按高努力水平进行食品生产,食品安全问题得以有效控制,当g(s)

(二)基于监管者效用最大化的监管机制设计

式(11)给出了保证食品厂商按高努力水平进行生产的最低监管密度,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达到这一监管密度要求,但考虑到监管执行者也是理性人,其监管的频度及精度必定影响其效用水平,前文假设监管的精确性为100%,现实中,如采用行政强制监管频度来提升监管密度,监管者基于效用最大化,监管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某种“偷懒”行为,从而导致监管的精度难以达到100%,并且政府对这种“偷懒”行为的监督又常常是非常困难的,这也从一个方面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虽然具有高频度的监管行为,但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的原因。经济学主张通过机制设计,激励行为人按既定方式进行决策,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有效的监管激励机制,使监管者形成监管的内在激励。基于监管者效用最大化的假设,基本模型如下:

(14)

其中,r为在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监管者的收益,α为潜在不安全食品曝光(例如被举报)的随机函数,其形式假设满足式(14),主要受到潜在不安全食品量的决定,由于食品安全受到g(s)、π(e0)/π(e1)、c1-c0和d的影响,因此α也会间接受到这些因素影响,另外α还与公众食品安全监督意识水平k有关,z(v)为食品安全责任的明确性,即第i个监管者承担某一具体食品安全事件责任的概率,为责任追究机制v的函数,m(g)为监管密度对监管者效用函数的影响。总体来看,食品安全问题的暴发率对监管者的效用有负影响(如降薪、行政处分,甚至承担法律责任),而监管密度一方面通过影响食品安全的暴发率对监管者形成间接的正效用,另一方面又由于劳动、时间与精力的付出而对监管者形成直接的负效用。另外,监管密度还受到保障食品安全最低监管密度g(s')的约束,即满足式(13)。监管者的目标便是在式(13)的约束下,通过选择充分监管精度下(而不是“愉懒”的监管行为)的监管密度,以确保自身效用最大化。上述问题可转化为在式(13)约束下求解式(12),即选择g(s)最大化W。不失一般地,假设监管者效用函数为凹函数,并且由于α为g(s)的减函数,则求解式(12)解的一阶条件为:

(16)

由于W,α,m的函数形式未知,因此不能得出显示解,但根据式(10),生产者反效用函数中的自变量间接刻画了达到食品安全条件的难易,也即代表了影响因素与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某种关系,令b为调整系数,式(14)可以表示为:

(17)

另外,由于m(g)为g(s)的减函数,当g(s)=0时取得最大值,并且由于监管者精力的有限性,g(s)对m(g)影响的变化率应呈递增趋势,即m2gg>0,假设其函数形式为:

(18)

其中,η、μ为常量系数,决定了g(s)对m(g)的影响形式。为研究的便利性,在不考虑安全监管密度约束的情况下,将式(17)、式(18)代入式(15)(无约束条件下γ=0),由于收益为效用的增函数,在此用监管者收益刻画其效用,求解式(15)得:

(18)

由于g3η-μg2为g(s)的单调增函数,因此,由式(18)可以看出,基于效用最大化考量的监管者,其最佳监管密度与民众食品安全举报意识k,问题发生时责任明确概率z(v),生产者不同努力水平差异c(e1)-c(e0)成正比,与食品厂商努力水平对食品安全产生的概率比π(e0)/π(e1)成反比。基于监管者视角的最佳监管密度可以通过图1来反映,当g(s)∈[0,g(s*)]时,监管者效用随着监管密度的增加而增加,当g(s)∈[g(s*),g(s^)]时,监管者效用随着监管密度的增加而减小,而当g(s)=g(s*)时,监管者效用达到最大化W'。在得到g(s*)后,机制设计者可以将其与g(s')进行比较,若g(s*)

五、结论

食品安全是涉及人们生命健康的大事,而道德风险已成为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因之一,但由于我国食品产业的复杂性,加之食品信任品的属性,单纯依靠行政管制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关键在于制定合理的机制,对行为主体形成正向的激励,以促使其按既需的行为进行决策。在整个食品交易过程中,主要涉及食品生产厂商、消费者及监管者,而单纯从食品生产厂商与消费者角度来看,消费者可以以价格作为控制变量,在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下激励生产者以高努力水平进行食品生产,这要求消费者支付一个较高的价格,并且这一价格受到监管密度、不同努力水平下的食品生产成本差异、不同努力水平生产条件下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概率比以及处罚力度的影响。而基于食品市场的现实,由于市场势力的有限性及异质分散性,消费者往往只能作为食品价格的接受者,而非食品价格的决定者。因此,关注的焦点转移到监管者介入条件下食品安全的保障,这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由于监管者的效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因素又会影响食品生产厂商的行为,从而影响食品安全水平,以监管密度作为控制变量为例,基于监管者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假设,监管者将有一个最佳监管密度的自选择,机制设计者可以通过提升公众监督水平、问题责任的明确性等变量,激励监管者增进最佳监管密度,以满足食品安全所需最低监管密度的约束,进而促进食品生产者的合理决策,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基于委托理论的食品安全激励机制分析,可以使政策制定者对政策的作用机理更深入地了解。作为理论分析的一个应用案例,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的机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本文的理论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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