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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论文范文

土地执法论文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显著,加强土地的法治化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已成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了规范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6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规范我国的土地利用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1988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4年、2002年、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继颁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自《土地管理法》颁行以来,土地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和公布了30多项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了近150项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尽管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当前我国土地违法的问题仍然严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政府官员在土地法治方面受“立法完善主义”的影响有关。从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实践来看。以“立法完善主义”为中心的法律完备化努力,已成为推进我国土地利用法治工作的重要取向。由于我国司法体系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其一贯的立法理念是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地用条文的方式写入法律,这种基于推理方式写成的法律条文之间必须保持逻辑上一致,没有冲突,还要保证法律条文足够详细,以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根据条文推演出判决结果。但问题是。这种基于对人类理性最大化信任而制定出的法律是否真的完备?过分看重由立法者按照逻辑推理制定出的详尽法律,而忽视执法者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能力,是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现实之需?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结合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政策建议。

二、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改进建议

不完备法律理论(hlcomplere law theory)是由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lna pistor)和许成钢于本世纪初合作提出,该理论提出后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不完备法律理论从提出至今历经了还不到十年时间,其理论体系尚有不少可资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加之该理论初始研究对象是欧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在解读中国土地管理法治时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修正和补充,以使其在解释和分析中国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说服力。下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治实践。对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不完备法律的内涵

所谓完备的法律指的是,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是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犯法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

(二)不完备法律的分类

不完备法律理论将不完备法律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没有对特定行为进行界定或仅列举了少数行为,使得对行为结果的限定过于宽泛。第ⅱ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虽明确了应予制止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不能涵盖所有相关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不完备法律的定义,上述分类方法并没有涵盖不完备法律的全部情形。为了全面反映不完备法律的内涵,更为科学地区分各类不完备法律,建议对分类方法作如下改进:(1)第1类不完备法律在保留原有内涵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法定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内容;(2)第ⅱ类不完备法律的内涵保持不变;(3)新增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即不同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给出了互相矛盾的规定,导致发生法律纠纷时,当事各方均引用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定,使执法者难以确定纠纷应适用法律的情形。在土地管理的司法实践中,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

(三)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而法院天生就被设计成被动执法者和主要的事后立法者,如果没有人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无法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并处罚违法者。因此仅靠法院执法难免会导致执法不足。由于监管者在事前和事后都能创设及执行法律,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主动执法可以改进法院事后被动执法的不足。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较之立法者,监管者能更灵活地行使剩余立法权,他们不必通过冗长的立法过程,却可以在其立法权限内,以简单程序改写及变更法律。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应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标准化以及预期损害的程度(外部性)。所谓标准化是指一种能力,即以合理成本对损害行为及结果进行描述,以便监管者能有效行使主动式执法权的能力。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能够被标准化,而且这些行为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害和负外部性,使得被动执法无法对受害者进行充分救济时,监管者主动执法才是必要的。由此可见,立法者在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也是有条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管者主动执法所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应降低社会福利。

三、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具体表现

(一)第1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违法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直接导致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时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使执法效力大打折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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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上述法律条文中“有权制止”的规定太过空泛,既没有规定执法权力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说明可以实施的执法手段。1991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原本作出了“对继续施工的,做出了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的具体规定,但1999年该条例修订时,却删去了此条规定,人为地造成了法律的不完备,导致了“有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执法行为,反倒可能成了违法侵权。据媒体报道。某省为了督促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居然建立了“案件查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个地级市每年办结的拆迁案件数量、判刑人数、处分违法干部人数均作出了具体要求,甚至连各个行政级别应处理的人数都做了量化规定。这种荒诞的责任制的出台,说明由法律不完备而引发的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二)第ⅱ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98年修改颁行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其间于2004年进行了小幅适宪性修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以农用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倍数的补偿费计算方法。基本上是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延续。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在征用集体农用地时。除了支付货币补偿之外,还需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实际上包含了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两部分。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征地时往往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货币补偿义务,而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障补偿则不再提供。失地农民在无法获取社会保障补偿的情况下。即使得到法定上限的货币补偿,也难以维持失地后的生计。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民因土地被征。失去生活来源而返贫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补偿条款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被征地农民显失公平。

(三)第ⅲ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间一些相互矛盾规定,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发包主体的规定就不尽一致。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村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主体,即拥有发包权的主体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于“村内集体土地”除了规定可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外,还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相比,有权发包村内集体土地的主体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假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对同一宗村内集体土地作出了不同的发包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因此,司法部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适用法律。实践中,由于《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发包主体上的相互矛盾的规定,已导致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纠纷的产生。

四、法律不完备背景下土地管理法治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治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有关。受“立法完善主义影响”,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法律不完备的问题仍然是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出: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设计出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最有效地威慑各种有害行为。因此要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在努力减少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程度的同时。还应在综合考量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向履行监管者职责的国家土地督察,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

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的向监管者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两个标准中,具有标准化能力是必要条件,而预期损害程度足够大则是充分条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监管者才存在获得权力分配的空间。从土地管理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从省到市、县、乡镇都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在土地利用执法中,要判断某项土地利用行为是否违法。只需将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即可作出初步认定。因此,对违法利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标准化描述不难实现。而土地违法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些损害包括:削弱了国家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等。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引入监管者进行主动执法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国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已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三年以来,在保护耕地,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央政府赋予国家土地督察的权力明显偏少。仅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际上已经承担起了监管者主动执法的责任,却没有被赋予主动执法者有效开展监管所必需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国家土地督察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为了提高国家土地督察的执法效率,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明确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即中央政府应授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挥一线监管的信息优势,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管理法律的不完备之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及时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土地法律不完备程度: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应拥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否决权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的人事弹劾权。

(二)改革我国土地执法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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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具体表现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难制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难落实;对土地违法的责任人难制裁。笔者认为造成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陷入困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前文在论述土地管理第1类不完备法律时已对此作出了说明;二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在强调地方局部利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下,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大力招商引资,甚至不惜违法使用土地,同时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不能拖地方经济发展的后腿。尽管2004年国家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但改革仅上收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人事权。其财权和物权仍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愿得罪当地政府,其下辖的执法监察机构自然也难以制止当地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划归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管。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方面,能帮助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为其创造公正执法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拥有自己管理的执法队伍,使其面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展开执法行动,有效履行监管者的职责。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赋予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一定范围的强制执法权。并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三)大力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显著,加强土地的法治化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已成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了规范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6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规范我国的土地利用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1988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4年、2002年、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继颁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自《土地管理法》颁行以来,土地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和公布了30多项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了近150项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尽管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当前我国土地违法的问题仍然严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政府官员在土地法治方面受“立法完善主义”的影响有关。从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实践来看。以“立法完善主义”为中心的法律完备化努力,已成为推进我国土地利用法治工作的重要取向。由于我国司法体系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其一贯的立法理念是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地用条文的方式写入法律,这种基于推理方式写成的法律条文之间必须保持逻辑上一致,没有冲突,还要保证法律条文足够详细,以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根据条文推演出判决结果。WWW.133229.Com但问题是。这种基于对人类理性最大化信任而制定出的法律是否真的完备?过分看重由立法者按照逻辑推理制定出的详尽法律,而忽视执法者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能力,是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现实之需?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结合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政策建议。

二、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改进建议

不完备法律理论(hlcomplere law theory)是由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lna pistor)和许成钢于本世纪初合作提出,该理论提出后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不完备法律理论从提出至今历经了还不到十年时间,其理论体系尚有不少可资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加之该理论初始研究对象是欧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在解读中国土地管理法治时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修正和补充,以使其在解释和分析中国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说服力。下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治实践。对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不完备法律的内涵

所谓完备的法律指的是,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是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犯法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

(二)不完备法律的分类

不完备法律理论将不完备法律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没有对特定行为进行界定或仅列举了少数行为,使得对行为结果的限定过于宽泛。第ⅱ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虽明确了应予制止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不能涵盖所有相关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不完备法律的定义,上述分类方法并没有涵盖不完备法律的全部情形。为了全面反映不完备法律的内涵,更为科学地区分各类不完备法律,建议对分类方法作如下改进:(1)第1类不完备法律在保留原有内涵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法定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内容;(2)第ⅱ类不完备法律的内涵保持不变;(3)新增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即不同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给出了互相矛盾的规定,导致发生法律纠纷时,当事各方均引用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定,使执法者难以确定纠纷应适用法律的情形。在土地管理的司法实践中,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

(三)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而法院天生就被设计成被动执法者和主要的事后立法者,如果没有人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无法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并处罚违法者。因此仅靠法院执法难免会导致执法不足。由于监管者在事前和事后都能创设及执行法律,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主动执法可以改进法院事后被动执法的不足。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较之立法者,监管者能更灵活地行使剩余立法权,他们不必通过冗长的立法过程,却可以在其立法权限内,以简单程序改写及变更法律。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应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标准化以及预期损害的程度(外部性)。所谓标准化是指一种能力,即以合理成本对损害行为及结果进行描述,以便监管者能有效行使主动式执法权的能力。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能够被标准化,而且这些行为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害和负外部性,使得被动执法无法对受害者进行充分救济时,监管者主动执法才是必要的。由此可见,立法者在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也是有条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管者主动执法所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应降低社会福利。

三、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具体表现

(一)第1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违法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直接导致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时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使执法效力大打折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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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上述法律条文中“有权制止”的规定太过空泛,既没有规定执法权力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说明可以实施的执法手段。1991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原本作出了“对继续施工的,做出了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的具体规定,但1999年该条例修订时,却删去了此条规定,人为地造成了法律的不完备,导致了“有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执法行为,反倒可能成了违法侵权。据媒体报道。某省为了督促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居然建立了“案件查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个地级市每年办结的拆迁案件数量、判刑人数、处分违法干部人数均作出了具体要求,甚至连各个行政级别应处理的人数都做了量化规定。这种荒诞的责任制的出台,说明由法律不完备而引发的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二)第ⅱ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98年修改颁行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其间于2004年进行了小幅适宪性修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以农用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倍数的补偿费计算方法。基本上是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延续。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在征用集体农用地时。除了支付货币补偿之外,还需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实际上包含了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两部分。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征地时往往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货币补偿义务,而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障补偿则不再提供。失地农民在无法获取社会保障补偿的情况下。即使得到法定上限的货币补偿,也难以维持失地后的生计。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民因土地被征。失去生活来源而返贫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补偿条款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被征地农民显失公平。

(三)第ⅲ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间一些相互矛盾规定,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发包主体的规定就不尽一致。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村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主体,即拥有发包权的主体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于“村内集体土地”除了规定可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外,还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相比,有权发包村内集体土地的主体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假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对同一宗村内集体土地作出了不同的发包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因此,司法部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适用法律。实践中,由于《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发包主体上的相互矛盾的规定,已导致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纠纷的产生。

四、法律不完备背景下土地管理法治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治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有关。受“立法完善主义影响”,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法律不完备的问题仍然是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出: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设计出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最有效地威慑各种有害行为。因此要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在努力减少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程度的同时。还应在综合考量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向履行监管者职责的国家土地督察,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

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的向监管者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两个标准中,具有标准化能力是必要条件,而预期损害程度足够大则是充分条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监管者才存在获得权力分配的空间。从土地管理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从省到市、县、乡镇都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在土地利用执法中,要判断某项土地利用行为是否违法。只需将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即可作出初步认定。因此,对违法利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标准化描述不难实现。而土地违法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些损害包括:削弱了国家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等。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引入监管者进行主动执法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国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已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三年以来,在保护耕地,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央政府赋予国家土地督察的权力明显偏少。仅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http://。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际上已经承担起了监管者主动执法的责任,却没有被赋予主动执法者有效开展监管所必需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国家土地督察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为了提高国家土地督察的执法效率,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明确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即中央政府应授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挥一线监管的信息优势,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管理法律的不完备之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及时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土地法律不完备程度: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应拥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否决权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的人事弹劾权。

(二)改革我国土地执法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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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具体表现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难制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难落实;对土地违法的责任人难制裁。笔者认为造成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陷入困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前文在论述土地管理第1类不完备法律时已对此作出了说明;二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在强调地方局部利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下,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大力招商引资,甚至不惜违法使用土地,同时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不能拖地方经济发展的后腿。尽管2004年国家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但改革仅上收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人事权。其财权和物权仍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愿得罪当地政府,其下辖的执法监察机构自然也难以制止当地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划归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管。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方面,能帮助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为其创造公正执法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拥有自己管理的执法队伍,使其面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展开执法行动,有效履行监管者的职责。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赋予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一定范围的强制执法权。并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三)大力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提高认识 加强培训 激发执法人员的热情和信心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码]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18-1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法定职权或履行法定义务而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表述材料的总称。它可以反映办案质量的优劣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矿产的违法案件中,执法文书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现就行政处罚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提出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1存在问题

(1)当事人的情况描述不当或不具体。同一当事人,前后执法文书书写的名称不同,当事人的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全。

(2)案由词不达意或前后不一致。有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文书中的案由有的违法主体不明,有的用启不确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术语,有的定性不准或用词模糊,有的整个卷宗中案由前后不一致,也未加说明,有的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未加“涉嫌”二字。

(3)调查笔录中调查的内容不全面、逻辑性不强、针对性不强,与现场勘测笔录相互矛盾,不能与其他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

(4)证据不充分。有的案件整个卷宗中只有现场勘测笔录作为证据,无相应的其它证据,无相应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有的证据与调查材料不附,调查笔录与勘测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等。

(5)描述使用结论性语言。对违法事实没有符合实际地客观描述,而是使用结论性语言。比如对非法占地的现场勘测笔录中,没有描述相对人是否动工建设,现场是否已造成破坏,土地类型面积等事项,而是结论性地得出如“你单位非法占地”的结论,有些卷宗通篇使用结论性语言,无法从文书中获知相对人违法的基本情况,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大小。

(6)执法文书收定不规范。执法文书中设定的栏目未逐项填写,错字、别字、漏字、改字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文书中有修改、补充的,当事人未在改动处按指纹或盖印签,有的使用表示推测揣度的词语,如“在约”、“估计”、“可能”等。

(7)执法文书编号不规范。立案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定书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编号不一致,重号、空号现象普遍存在。

(8)违反、依据的法律规条款描述不清。如某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违法占地行为,描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明显有欠妥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是定性为处理非法占地的依据,而不是违反的条款。

(9)同一案件中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未分开描述。

(10)把责令改正、停止占地妓调任 为行政处罚的内容。

(11)违反法定程序。有的是先调查后立案,在下达行政处罚前不进行先前 告辞程序,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祟有效证件等。

2建议

(1)上述问题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正确制作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正确制作国土资源执法文书。

加强学习。一是加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提高办案人员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复合型的办案队伍。

(2)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执法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办案的每一个细节,防止因细节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或败诉。

(3)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基层人员培训学习。除了执法业务技能的培训外,还要加强语言写作和逻辑方面的培训,必要时邀请办案经验丰富人员进行执法现场指导,传授办案技巧,规范执法人员自身的行为。

(4)把好“审核”关,由政策法规部门或法制人员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核,审核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实是否确实、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得当、文字是否有疏漏等。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在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背景下,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闸门”,其重要性日渐明显,国土资源管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作为国土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规范管理秩序,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职责。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出发,就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论述。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我们宁夏国土资源管理现状,客观论述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深刻而详实的分析和探讨。并从存在问题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法,阐述了我区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述了在执法监察中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措施。 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当前,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既面临着前后未有的好机遇,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新挑战。

一是从案件发生情况看。土地方面,2002年发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减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减少380件,分别减少26.7%和51.2%;矿产方面,2002年违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别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趋势。

二是从违法案件种类看。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总数的67.1%;在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违法开采居多,共194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其中无证开采130件,占65.7%。

三是从违法主体看。个人违法用地、采矿多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1427件,占89.3%,个人违法采矿156件,占78.8%;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97件,占6.1%;县级机关违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从违法案件发生的区域看。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多于城市,但城市个案违法占地面积大大高于农村。

五是以“建设城市新区”、“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搞养殖业”、“发展旅游业”为名,无限制的扩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状况,不仅使大量国土资源流失,也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执法难的集中表现

“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就全区而言,在有限人员编制下,既要监管土地,又要监管矿山,面广量大,加之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条件较差,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表现为土地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占地施工、矿产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开采抢运,制止起来非常困难。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违法案件处理难。由于当前法制环境较差,致使查处案件面临着“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践中种种原因而使案件在执行环节受阻或搁浅。

三、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市(县)领导以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二是监察体制不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三是执法手段不硬。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审批发证,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不够经常有力。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出发,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宣传法律,使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运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率;运用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挂”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现象。

(二)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通知》为契机,始终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氛围

以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严肃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与政府违法用地两个重点,切实解决基层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和顶风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协作办案制度为契机,借助兄弟部门力量,形成国土资源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查人与处事相结合,继续保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三)以切实加强执法巡查为载体,努力把土地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四)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为重点,着力提高执法监察效力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油田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教师职称

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我油田是七十年代初开始建设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油田的土地逐年不断增加,在取得方式上,是由国家无偿划拨的,在管理模式上,没有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同时也没有专业的管理部门,管理松弛。因而造成手续不全,资料不齐,四址不清。

    2、依法用地观念淡薄,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现象较为普遍。随着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到现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的指导思想、经营理念,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都发生着跨越式的变化,在不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未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批准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3、由于原来的征地手续不全,资料不齐,四址不清等现象,造成个别单位或个人随意开发,乱占土地,乱建房屋现象较多。

    加强土地执法促进

土地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张清俊王玲娟河南油田房地产管理处4731324、油田土地执法部门没有赋予土地执法权。油田土地局虽然是由河南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管理机构,但它居有其特殊性,它是一个企业性质,在很多方面不具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在土地执法方面,河南省国土地资源厅没有赋予土地执法权,因此,在对油田土地管理方面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权、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无法采取什么硬性措施。

    二、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措施

1、强化领导,科学布置。

根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实际,各级领导要站在政治的高度,珍惜每一寸土地,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充分认识管理和利用好土地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级领导要把土地管理、利用、执法监察当作重头戏来抓。一是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各个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人员。二是领导抓,抓领导。执法监察效果的好坏,取决于领导的决心和表率作用。首先,领导亲自抓,加大执法力度。其次,抓领导,土地中的违法问题中存在不少行政或领导干预的现象。针对问题的症结,领导要主动查找问题,在土地审批过程中,强调率先垂范作用。三是在规范土地市场的前提下,严格执法,重点查处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以推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2、广泛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法律意识。教师职称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利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时机,加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改变群众的传统观念,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二是组织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认真学习土地监察业务知识,熟悉和掌握土地执法监察办案程序和办案依据,切实增强领导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在正面教育的同时,抓住在本地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违法用地案例依法进行查处,用身边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大力营造依法用地、依法管理的良好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和“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宣传时机,进行广泛性和经常性宣传,真正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抓好典型宣传,对一些顶风而上,久拖不决,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件,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公开曝光,给违法者揭揭短,让违法者现现眼、出出丑,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3、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科学管理。

    土地执法监察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通过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规范,而制度的建立又必须在创新上下工夫。要建立执法程序制度,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结论等,都要有一套较为严格的操作程序。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构建有效的行政责任制度,规范执法监察人员的行为。严格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岗岗自检、级级落实、不留政策空白点。实行连带责任制,对执法监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重大行政不当行为,分管领导乃至相关人员应视情节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立健全监察网络,配备执法监察工具。建立健全监察网络是查处违法行为案件的关键,不仅能对违法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还能有效地加大执法队伍的力量,遏制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所以油田土地监察部门应遵循“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实行上下联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把违法用地等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对油区的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迅速出击,及时发现问题,建议和配合当地政府土地管理监察部门依法解决问题,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教师职称

    4、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方法创新。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监察机关为依托,建立土地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群众对案件的举报;二是要建立舆论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媒体公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质量情况,对新闻媒体反映的群众有意见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及时答复;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搞好执法监察的重要手段。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找准切入点,紧紧围绕办案作风、办案纪律、办案程序、办案流程管理制度等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四是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和执法监察工作台帐,记录工作的全过程,按照要求进行存放,便于检查和总结反馈;五是要抓典型,促进工作深入开展。典型的作用是无形的,在执法监察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重点抓好典型。一方面,要对执法监察人员中的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推广。另一方面,要重点抓好土地违法案件反面典型的广泛曝光。起到典型引路的效应,以推动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5、加强巡查制度建设,提高巡查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提高巡查效率,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要着重建立健全土地巡查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巡查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理顺上下关系;二是建立巡查考核制度。通过对各地巡查情况的抽查,对各二级单位土地巡查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和查处率进行综合评定;三是建立巡查通报制度。进一步落实土地巡查考核制度,将每季度对各二级单位的巡查台帐、制度和巡查情况进行通报。

    6、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队伍建设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关键。教师职称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6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先人苏轼曾言: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老夫子教导我们: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今天,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是和-谐发展的大势所在和必然结果,这次我能有幸参加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是一个展示自我和提升自我的的绝好机会,在此,我向县局党组、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的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我叫宁国炎,现年24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在关口国土资源所供职。这次我竞争的职务是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关口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或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岗位。

我于2001年毕业于安康第二师范学校,同年九月统分配至公馆初级中学任教,2002年12月弃教从军,2004年复员回公馆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工作,2006年12月,面对退伍军人再次安置,我选择了做一名“国土资源人”。(个人基本情况)

这些年来,不论我是站在三尺讲台上,还是列队在绿色方阵中,还是忙碌于乡镇党政日常事务处理中,还是加入我们国土资源这个大家庭里,我始终能够做到坚决拥护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学习理论知识,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理论指导实践,有效地提高了我个人的各方面能力;对领导安排的工作从无怨言,任劳任怨;服役两年,荣立三等功次一次,多篇文章被省级以上重点报刊、杂志所刊发。(德、政、勤、绩情况)

执法监察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国土资源的流失,保护国土资源,震聂违法用地行为,理顺用地秩序;土地管理工作能够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执法监察和土地管理工作都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竞争岗位的认识)

根据我个人目前的实际情况,和这些年来我的工作经历,我对竞争执法监察或土地管理工作岗位还是很有信心的。今天得益于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及同志们的支持与鼓励,更增加了我竞争勇气和自信。

一是工作岗位的调整给我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经验财富。参加工作六年来,从当老师,到参军,再到党政办,甚至到企业,岗位的不同,所需要的技能、技术和工作方法等都是不尽相同的,不同的技能、技术、方法在时间中沉淀,形成经验,取其精华,成为我以后工作的一笔宝贵的财富。二是爱好文学,将会成为我以后工作中的一把独特而锋利的“宝剑”。我们土地执法有区别于公、检、法单位的执法,他们有强行执行的工具,而我们工作在基层,直接面对管理与被管理、执法与被执法、处理与被处理的尖锐矛盾,而保证我们既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又能获得老百姓的认可的途径就是向老百姓积极作好宣传、鼓动、劝说、教育工作,这就是要求我们在贯彻执行法律过程中自身要具备良好的口才。三是珍惜工作、珍惜职业,坚定事业信念。六年来,我所调换的工作岗位已有三、四种,但唯一让我能为之兴奋和安定的就是当前的工作,因为我坚信“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春天已经到来”国土资源管理事业一定大有作为,一直以“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勉诫自己,坚定在国土资源工作上大干一番。四是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无论在哪个岗位工作,我一直都很注重在学习上的强化、在知识和经验上的积累,不断地提高理论水平,用于指导实践工作。(本人竞争本岗位的优势)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今天,在这里诚恳接受你们的挑选,我的自身潜力、我的工作经验、我的为人风格、我的求进思想,还有你们的关注、有你们的支持、有你们的鼓励。我坚信,自己一定能干好我竞争的岗位工作,绝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 假若我有幸竞争上我竞争的岗位,我将在自己的岗位上,以饱满的热情和创新的工作举措,在县局和所长的坚强领导下,恪尽职守,团结同志,锐意进取,刻苦学习,全面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牢记宗旨,服务群众,自觉接受“领导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紧紧围绕目标任务,扎扎实实开展好执法监察或土地管理工作。我相信我能挑起这个所竞争岗位担子,但我也深知,优胜劣汰历来就是竞争上岗的规则,自然会带来几家欢乐几家忧。无论这次竞争成功与否,对我都是一次锻炼和考验。我将一如既往地踏实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土地管理问题;系统论;土地管理系统;分类

一、系统论概述

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

二、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

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在本文中定义为土地管理系统,是指围绕土地管理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包括土地管理的主体、客体等。参与土地管理的主体有政府、理论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客体是土地,其中政府可分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我国的基本制度,土地管理中的土地应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整个土地管理系统中土地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与外界交换信息、系统调整自身结构、再与外界交换信息的循环过程。在一定时期、以一定的状态,土地管理的主体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交换信息,彼此产生一定影响,从而使土地管理系统的外界环境发生了变化,进而系统的功能也需要改变,这就要求系统调整自身的结构来完成新的功能。然后系统又要回过头与外界交换信息,再调整自身结构,循环往复。

在管理过程中社会经济及国家政策等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规划以适应新的环境,然后又要经过审批,进入日常管理。循环往复,要使土地管理系统可持续循环,需要满换信息和调整结构的适量性,即不能等太长时间,在系统外界环境变化过多才调整结构,也不能一次调整过度,赶到外界环境的前头。

三、土地管理系统问题的分类

(1)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理论研究的参与者为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包括分析土地管理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结构以及研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土地管理系统外部环境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对土地管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的精度不够。

(2)土地管理立法及制定政策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主要为政府。相关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等,其工作主要有制定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程和标准。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主要是在宪法规定的基本的土地制度的基础对土地管理系统的参与者职权和义务作出规定以及规定其运行规则,并赋予一些理论研究成果以法律效力。在此的问题主要有对参与者的职权和义务、土地管理系统的运行规则规定不合理。

(3)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的参与者主要为基层政府机关,有市、县政府及国土局和乡政府及国土所等。他们的工作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等为依据,应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手段管理土地与人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可能会出现读法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4)土地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现在这些技术的研制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提供主要由相关公司企业来完成。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手段的更新赶不上土地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相关技术手段的更新却相对较慢。

(5)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信息传递方面的问题。一个系统高效运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传递是其的粘合剂,在这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系统的运行的影响最大。首先理论研究需要的数据会有失真;然后立法时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解读会有一定偏差;最后执法时对法律的解读也会有一定偏差。

参考文献

[1]任平,周介铭.基于统筹城乡发展视角的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9,23(1):44~47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8篇

一、为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使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监督,成为高效、务实、负责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四、各科室所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科室所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职责分工

五、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七、局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一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副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八、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科室所负责本科室所的工作,在本科室所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九、根据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

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优质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本局代区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本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和准备采取的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会审决定。

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办)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十四、各科室所应根据全局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局党组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五、各科室所要及时、准确向局办报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局党组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上述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各科室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党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十八、推进依法行政。各科室所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省、市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土资源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省、市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出台,在出台前由局法规监察科进行法律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后,局办公室应当自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法制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法规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所提出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国土资源局的名义提请区政府审议或者由法规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所与有关部门协调后,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十、法规监察科在承办部门规章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听取有关科室所的意见,取得一致并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生效。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规监察科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本局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科室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国土资源局的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自觉接受区政府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四、认真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和监督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区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科室所要积极配合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十八、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和国土系统网站建设,及时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和落实

二十九、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区政府讨论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需区政府制发的公文等事项,要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各科室所要坚决执行区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落实和完成情况要按局领导要求限时报告,各科室所要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书面向局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

三十一、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按时限要求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值班室报告。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二、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办公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早上召开局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三十三、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二)审议通过局代区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局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三)审议通过局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四)审议参与宏观调控拟采取的重大措施;(五)讨论决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六)研究机构、人事、财务等重要事宜。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三十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的决定、决议;(二)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讨论参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三)讨论研究并决定局重要工作,研究局重点调研工作、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十五、局办公会议由副局长、局纪检组长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局长委托副局长、纪检组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科室所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并由主办科室所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交主持人审核后签发。局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十六、提交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局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确定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提出,经局长审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提交局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办科室所提出议题,经分管副局长确定后交局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参加会议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党组书记、局长请假,不能出席局办公会议,向分管副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局办公会议由局领导指定人员或由主办科室所负责记录,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主办科室所负责人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三十八、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局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区国土资源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四十、局收到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和省厅、市局领导批示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

局收到的区委、区政府、区级各部门以及省、市文件,由局办公室按职责分送分管领导阅批。

四十一、以局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和省厅、市局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局颁布的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四十二、以局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局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十三、局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主办科室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四十四、各科室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科室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科室所和协办科室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定。

四十五、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作风纪律

四十六、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八条禁令》、《廉政准则》、《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等规定,严守纪律,勤政廉洁。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带领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9篇

(一)机构和队伍现状及职能

2、XX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是局下属行政单位,执法局原定行政编制为7名,实际15人,全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金。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外管理。

3、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及人员福利待遇情况

配备执法监察车一辆、台式电脑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录像机、传真机、手持gps、录音笔各一台,打印机两台。

4、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素质情况

(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的职级较低,给有效行使执法职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到乡镇执法,由于职级较低,说话腰杆不硬,执法力度不大。

2、当前执法监察在硬件装备上还是可以应付,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办公经费困难,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设备简陋,给有效执法、全面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土执法的新要求。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十分高,这主要是目前执法队伍中的文化结构不尽合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执法业务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存在取证不全、定性不准等问题,影响了办案效率。

4、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方面存在问题

执法手段不够完善,行政处罚的执行都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没有法院的支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就寸步难行。特别是对于土地违法案件,在我们发现后就及时进行了制止,但由于缺乏强制力,有些违法者在我们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举行听证的这段时间内,抢建房屋。待完成所有处罚程序,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已经抢建完成。这样既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在执法过程中,面对社会上的说情风,抵制还不够坚决、不够得力、办人情案的现象还仍然存在。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建议

1、完善执法监察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协调部门间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国土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彻底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多方面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与司法、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制度,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充分利用现有懂业务、能秉公执法的人员,充实到执法监察队伍中。引入公安机制,建立国土资源公安执法体制,使国土资源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最大发挥执法效能。

二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需进行补充和修正。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修改,使现行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

多年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践,让我们感到,要将有效的执法工作做到前面,不能总是处于被动的事后查处状态,否则,其结果必然是查不胜查,查而难处罚,只有从根本上落实国土资源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事前防范,努力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地降低执法的难度,变被动为主动。

3、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监督体制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执法监察监督体制是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方面在乡村建立乡级监察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扩大监督面,通过信息员的反馈,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赋予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职能,要求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责任到人,将巡查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统一考核。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地遏制农村违法案件的发生,降低执法的难度。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错案追究制、 案件首办负责制,并公开向社会进行行风承诺,在社会各界聘请行风监督员。在每个案件的处罚过程中都实行集体讨论,建立案件会审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凡拆除违法建筑,或没收违法所得和新建建筑物的,不管是否有重大罚款,都要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各阶层的群众有效地监督执法工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难是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客观形势。但在新的形势下,能不能突破这一局面,关键是要建立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国土资源执法队伍。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大力加强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业务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做到通晓业务、秉公执法。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管理;问题;对策

国土资源资源执法管理以“预防为主,处罚为辅”作为工作原则,通过做好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是我国保护国土资源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管理中存在部分问题,致使执法力度不到位,管理效果不明显。下面本文就该类问题进行论述。

1.国土资源执法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队伍专业素质不足

当前,随着国土资源部门规模的日益扩大,土地监察执法队伍也加入了不少新的人员,一方面从整体上提高了执法监察工作能力,但另一方面也为工作带来了部分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新到人员缺乏训练,专业技术不熟练,致使其能力不足以独立完成案件,无法充分满足国土监察部门执法工作的要求。为此,需要从人员方面入手,加强土地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以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管理力度。

1.2巡查工作力度不足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城市的现代化、工业化水平日益提高,使得土地资源的价值日渐凸显,部分人群为获得个人既有利益不惜违犯土地资源法规,使得土地违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多[1]。我国国土资源部门为加强监管工作,对部分大中城市实施了卫星监控手段,有效实现了对各类占地设施全面、无死角的监控工作,然而,对于一些缺乏相应条件的城市、自治区等单位,仍然只能采用人力监控的方式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相比卫星监控,人力监控往往不能实现全面覆盖,只依靠一辆车及不足十人的执法队伍下至乡镇中进行巡查工作,且大多缺乏规划性,没有制定明确的巡查路线,随意性较大,难以及时发现土地违法现象。诸多问题下,巡查工作难免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监控作用。

1.3宣传工作仍待改善

我国国土资源相关政策及法律宣传工作虽然实施多年,但由于宣传工作力度薄弱,覆盖面积小,使得多数人群至今仍未正确认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既没有产生相应的警醒意识,也不能做到自觉的抵制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为了从思想上唤醒人们,必须加大国土资源的宣传工作,从多个方面进行教育宣传,彻底将保护国土资源的概念融入到人们的思想当中,使人人都能自觉的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杜绝一切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令国土资源的安全得到保障。

1.4办案程序周期过长

土地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遭遇部分土地违法建筑在被勒令停止后,违法者却趁假日或夜晚继续将违法建筑建设完成,导致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管理工作形同虚设。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土地资源法规教育不到位,违法者具有一旦在该片土地建设建筑,即是拥有这片土地的错误思想;二是执法办案程度周期过长。由于土地监察机构未被授予违章建筑的权限,因而在执法时必须依据相关程序进行查办工作,而程序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定性、通知违法者处罚证据及意见,交付处罚决定,召开听证会,向违法者告知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时间限制等步骤,不仅繁杂琐碎,且整个程序往往需要经过两个月甚至三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完成,这就给违法者提供了充分的违法机会[2]。除此之外,土地监察机构在要求法院强制执法时还需经过案卷审核、商议讨论等环节,并等待一段时间后才可与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或其它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申请过程中,往往因部门间配合不力,需额外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协调工作,而在拆除违法建筑后,又因协调工作不完善,致使拆除方式不当,地面堆满建筑垃圾,使得土地难以还原本来面貌。

2.针对国土资源执法管理问题的对策研究

2.1培养优秀的土地执法队伍

要营造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优秀土地执法队伍,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应以提高整体职业素质为目的,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比如每周抽出半天时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政治思想及土地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活动。例如就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可从法制办、检察院或法院中聘请此方面专家开展专题讲座;还可向监察人员提供真实案例,进行问答式集中学习;或要求每个监察人员每周写出一份学习心得,并在每周的学习时间鼓励一个监察人员上台讲述自己的学习心得,培养监察人员的学习主动性。通过多种方式的学习活动,培养出一支端正思想态度、廉洁公正的土地执法队伍,从而满足甚至超过国土监察部门执法工作的需求。

2.2巡查工作规范化

目前于我国大多数县级城市主要采取人力监控的方式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通过巡查工作,可在土地违法行为处于萌芽阶段时将之消灭,预防严重后果的出现,是找出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当前巡查工作的不规范性,致使巡查工作不能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必须将巡查工作规范化。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出勤前应首先制定明确合理的巡查路线,同时提高巡查次数,坚持每周至少一次的巡回检查,并定期对乡村土地违法案件展开大排查工作;同时,国土资源所人员也应定期下村社,以及时对发现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力度。

2.3加强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工作

为使人民群众彻底认识到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应利用多种宣传形式进行教育。如在布告栏张贴保护国土资源的宣传口号,印刷大量相关宣传手册散发给市民群众,或可与宣传媒体合作,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传播国土资源重要性。此外,还可从宣传对象上入手,向县乡镇社干部、县级以上干部及企业公司负责人进行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全面认识和了解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我国土地情况,使他们成为遵守土地法规的领头人,带领中间群众加入到保护国土资源的队伍中,逐渐实现全民共同维护国土资源的理想局面。

2.4加强国土机构与法院联合执法力度

由于办案程序周期极长,从申请到批示需要二至三个月以上时间,而各个部门间又往往由于搭配问题而耗去大量时间,导致执法力度不佳,强拆方式不当。通过近年来的相关报道,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国土机构与法院的联合执法力度,才可充分体现土地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及权威性,打击抵抗执法工作的土地违法者,对土地违法行为产生警示作用,形成积极的社会效应。为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主动与法院、公安局、建设局及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良好的执法关系,从而在执法过程中能获得法院等部门的顶力支持与全力配合,加强执法效果,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及时有力的处罚,实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11篇

为此,我们从思想上坚定自己,坚定班子,坚定队伍。不断加强自身修养,通过科学发展观学习,从心灵深处接受了一次再教育,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不断增强班子团结,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每个班子成员,增强班子的团结凝聚力。不断提高国土资源队伍综合素质,加强对队伍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业务知识的培训,用高素质的队伍去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建立了下面四个机制。

第一是以人为本机制

无论什么样工作都需要人去完成,尤其是在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更需要突出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知法、懂法、守法的执法监察队伍和公民来共同完成,因此以人为本,对内要为干部职工创造一个终身学习教育的环境,舒适安心的工作环境,打造一支吃苦奉献的国土队伍,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使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真正团结凝聚在一起,去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对外要建立与社会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遵纪守法意识,同时要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在服务中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实到工作实践中,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执法和服务形象。现在执法车辆的更新、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和医疗保险体制的逐步理顺以及强化便民服务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第二是科学发展机制

一要规划先行。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国土资源规划放在国土资源管理的首位,以起到规划龙头作用。在土地管理方面,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征地后配套、先储备后开发、先做环境再出让”的思路,抓好六项配套工作:一是配合相关部门下大功夫修编和完成城镇建设规划,全力以赴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相衔接,为项目和城市建设提供用地空间。二是以项目建设为纲,积极争取并认真实施好国土资源项目,抓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积极到部、到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用地指标,尽力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三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尽力储备一批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把土地用在综合效益好的项目上。四是按照“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五是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依法管地,规范用地,尽快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监管体系。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要处理好整顿与开发的关系。一切乱采滥乱,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必须依法取缔;一切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造成资源浪费的,必须整顿规范;一切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必须保护;一切综合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须鼓励。要立足长远,抓好矿山企业整合重组,逐步达到一个矿山只设置一个矿权的目标。实现规模开采,减少矿界纠纷,综合利用,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二要强化执法。把执法监察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实施。做好新形势下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执法理念,坚持“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指导思想,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防控违法上,积极引导全社会转变用地观念,增强守法意识,把部门执法扩大为全社会齐抓共管,全方位营造健康、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环境。具体的说要强化以下工作:一是要大力推进执法创建活动。建立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全社会共同管理的执法工作新机制。变被动接受管理为主动协助管理,变国土资源部门单枪匹马执法为全社会凝心聚力,逐级夯实执法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开创执法长效管理的新局面。二是树立服务是执法的首要环节的理念。通过及时了解各类用地需求,引导化解用地矛盾,把违法的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把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积极的服务及时落实到位,大幅度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三是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的处理工作,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严肃查处顶风违法案件,坚决打击破坏基本农田、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该移送的移送,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打出国土资源执法的威力,维护管理秩序的稳定。四是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执法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树立政令畅通、执法严格、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执法工作新形象。

三要服务为民。重点要强化依法行政、主动服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拥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这些权力是法定的权利,但这些法定权力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我认为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力;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行政责任考核及追究制度;三是推进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四是坚持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程序;五是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深化权利公开、透明运行的体系,真正实现阳光行政。六是强化便民服务,对国土资源所涉及的县域经济项目要主动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实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在优化环境方面,要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起“公务员首先要当好服务员”的思想,由善于“管死”向“主动服务”转变,提前介入,为用户提供服务,帮助用户办理土地申报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批手续,全程为项目提供最优的“零距离”服务。

第三是构建和谐机制

一要加强党的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党的建设。在思想建设上,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深入把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要组织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提高遵守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组织建设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和行政能力,把国土资源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系统干部,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和人才队伍。在作风建设上,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基层和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执行力、信息的透明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

二要做到廉洁勤政。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职能,拥有法律赋予资源管理的审批权、收费权等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惩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加强内外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切实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真正做到清正廉洁、模范执法;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真正做到用心思考、用心做事,以良好的作风,优质的服务,高效的工作,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三要创建文明和谐。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为载体,增强国土资源的团结凝聚力,社会公信力,为民亲和力,创建文明和谐行业,我局要在取得县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基础上向创建市级文明和谐单位目标迈进。

第四是服务社会机制

国土资源信息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项重要工作,我们要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渠道将国土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经济服务。

目前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1、抓安全,保稳定。国土资源安全工作是目前的重中之重,维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安全稳定是我们国土资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创造一个安全的大环境,才能保证国土资源的稳定发展。矿业秩序和土地市场是加强安全工作的两个重点,因此,需要用对我们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去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确保国土资源秩序稳定。

2、抓项目,增收入。我们陵川局90%的人员都是自收自支人员,国土资源收益是保障国土资源稳定发展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加强项目用地报件项目库的储存,同时加快项目用地出让金的催缴,确保国土资源收益目标完成。

3、抓基础,优服务。一是加快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年底完成崇文镇的地籍调查工作;二是完成1:2000的基础测绘项目和居民点用地调查工作,为今后的土地开发提供依据;三是完善基层所的基础业务工作,强化便民服务,优质高效完成工作。

4、抓党建,促业务。十七大精神明确指出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我局除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三项建设外,要结合实际把以党务促业务的工作思路真正落到实处。要求各党务工作小组和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业务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12篇

XX年8月,我从——县乡镇企业(煤炭工业)局调到——县国土资源局,任副局长, 分管规划测绘、土地矿产勘查、国土资源规划设计及综治工作。XX年6月,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由我具体分管法规监察股,负责土地执法、土地纠纷调处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水尧、茂兰、瑶麓、佳荣、立化、洞塘等无烟煤片区炸封取缔无证煤窑包片工作。自调到国土资源局工作以来,始终得到上级组织的关怀和领导的关心,在局领导班子的团结带领下,同心同德,致力于拓展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始终站在一名普通中共党员和人民公仆的立场,自觉加强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深入领会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研党和国家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充分发挥副职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有序、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强化党性修养,努力提高自身德能素质

(一)、进一步加强马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学习,切实以马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领会和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铭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而以“保先教育”为契机,深入基层,扶贫帮困,开展为民便民服务。在“保先教育”活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分析不足,明晰领悟到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与时俱进;只有深刻认识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只有深刻认识和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才能使党顺利完成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重任;只有深刻认识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才能确保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只有深刻认识和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才能使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二)、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的学习。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等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管理知识的学习,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行业管理,指导实际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廉政学习。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领导在中纪委各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学习内容,并积极参加各种廉政教育警示报告会,做到警钟常鸣,防微杜渐。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抓好分管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要点,在每年年初,结合本县实际编制和印发当年关于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计划,要求以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地质灾害避让知识为主要宣传内容,充分利用“4•·22”、“6·•25”、“12·•4”等重大宣传活动日,采取‘电视讲话’、组织‘国土知识竞赛’、‘国土文艺晚会’、上街摆设宣传点以及组织宣传队下乡巡回宣传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方式,切实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三年来,开展送法下乡40余次,印发各种国土资源宣传手册、资料7000余本(份),组织电视讲话、竞赛、晚会6次。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成效。

(二)、群众来信来访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规范。三年来,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办理和答复转办等制度;‚建立了突出问题和处置联席会及联络网。使群众来信来访,事事有着落,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程序办理,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县、乡两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调处,县局专题研究并下发了荔国土资发[XX]04号《——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通知》,使大量的土国权属争议问题在乡镇得到有效解决。对于涉及面广、矛盾突出的大宗土地权属争议,则由县局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调解或呈报县人民政府下文裁决。三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2人/件,办理答复34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38件;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3件,办结13件。

(三)、国土资源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1、打防结合,规范办案,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巡查网络和长效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机制,切实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区,主要产煤区等进行重点巡查和执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生。同时组织力量重点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无证和越界采矿等案件进行立案,从严查处。XX年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宗,结案3宗,并公开在媒体上暴光,结案率先100%。XX年已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宗,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2宗,目前结案1宗。

另一方面,通过创建执法模范乡镇,进一步巩固执法成果。XX年,我局将立化镇、玉屏镇列为执法模范的创建乡镇,并顺利通过了州局验收。

2、部门联动,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煤矿,打击非法运输,有效遏制乱采滥挖。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局招聘了12名退伍军人,充实执法队伍,分片区,下大力,对全县非法矿山进行彻底治理:�联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动,坚决取缔炸封非法小煤窖。一旦发现非法小煤窖存在或死灰复燃,我局立即口头建议或书面致函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炸封,并由县局及时供足炸药、雷管,增派执法队员,对非法小煤窖进行取缔炸封,发现一处炸封一处,发现一片炸封一片。‚联合公安、税费所,采取多种手段,打击无证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营销。白天深入矿山,发现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即组织没收,使乱采滥挖者无利可图。对盗采多次,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联同公安对盗采人进行抓捕拘留。夜间则联同税费、交警上路设卡查处非法矿产品营销、运输车辆,对无票营销、运输矿产品司机实施严厉处罚。仅XX至XX年,炸封非法煤窖有300余口,撤除机械设备60余套,撤除工棚100多间,遣散民工1000多人,抓捕拘留20余人,处罚无票营销、运输矿产品车辆100余辆。总之,通过联合多方力量,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有效打击了非法煤窖存在和蔓延势头。

3、加大煤巴场、采石场清理整治力度,为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县和申报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奠定扎实基础。在县级采石场规划指导下,组织力量对旅游景区、喀斯特保护区以及公路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进行整治,对无证采石的,现场下发书面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撤除一切生产设备设施,逾期不撤除的,则组织执法队伍按《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的规定,进行强制撤除。对办有采矿证的,按县申遗办的要求,做好思想工作,让其自行迁移到公路非可视范围、无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规划区内采石。同时对乱搭乱建的煤巴场实施清理。到目前为止,共取缔采石场21个,撤除煤巴场12个。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能,为创建生态——和申遗工作添砖加瓦。XX年,——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区通过省级验收,XX年,——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区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并授牌。

(四)、土地规划和用地预审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认真开展——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各项工作:�XX年完成调查资料收集工作;‚土地利用总规修编专题课研基本完成。

在参加全省用地预审培训会后,我局及时组织传达贯彻,并严格按照用地预审规定,开展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凡是不符合规划或规划调整未获批准的,一律退回,不予上报办理征用地手续。

(五)、测绘管理和测绘市场整治工作有序开展。联同文化、工商、保密等部门共同下发文件,共同组织力量对测绘市场进行清理整治。XX年、XX年按时按质完成了地图市场专项检查和测绘成果保密检

查,做到有安排,有总结;同时加强对县境内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力度,完善测量标志管理台帐,每年组织人员,深入每个标志点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备案和总结上报工作,还在测量标志就近聘请村民代为监管,避免人为破坏和损毁。

(六)、土地变更工作按质完成。XX、XX年,按照州局关于开展土地变更工作的要求,我局早部署、早安排,并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加强业务指导,确保该项工作安时安质完成并上报。

三、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一)、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始终不渝地强化廉政教育,铭记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即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正令通畅。

(二)、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讨论和科学决策。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发扬民主,努力实现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搞个人专断。对重大问题,切实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三)、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四有”干部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在人事问题上,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在班干部推荐任用上,不搞任人为唯亲,坚持任人为贤。

(四)、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本人从严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职权,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工作中,自觉规范行为,遵守党纪国法,一方面主动为办事群众服务,另一方面采取措施禁止乱摊派、乱收费。凡是违反规定的事坚决不做,不该吃、不该拿的坚决不吃、不拿。不搞权钱交易,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从事市场营利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不为亲属、亲友谋私利。严格执行和遵守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不假公济私,不公款吃喝和铺张浪费,不公款购车,不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不向任何人行贿,也从未受贿。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不虚报浮夸。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切实为广大群众谋利益、办实事。

四、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思考与建议 违法用地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乎国计民生和长治久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是统一的整体,而执法监察始终是贯彻这一整体的保障线和生命线。近年来,国家围绕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双保工程”等一系列行动,执法监察工作进入新时期。本文结合我市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如何破解执法难题的一些思考:

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依法用地意识淡薄

从干部到民众,依法用地意识仍有待提高。一些干部过度重视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依法用地意识不强,或是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背景下,对违法用地现象睁只眼闭只眼;许多农民仍抱有土地属于自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想法;部分群众不明白用地手续的办理流程或嫌麻烦,先行建设造成违法用地事实。

1.2 部门联合流于形式

尽管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土地联合执法的文件,要求纪检、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形成执法合力,但在实际运作中,其他部门和单位往往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推诿,不予配合,致使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中孤军奋战。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仅仅停留在文件上,对于疏于管理而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基层党政领导往往心慈手软。

1.3 案件查处执行困难

大面积强拆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大,且容易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给政府造成麻烦。许多违法者也掌握了这种心理,千方百计把“生米做成熟饭”,期盼交些罚款了事。在国土部门发现并下发停工通知制止后,仍然继续施工。国土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执行到位率不高(尤其是拆除部分),多以罚款结案。按相关规定,国土部门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没有强制执行权;对违法当事人及所用工具、材料不能采取直接扣押、没收,只能做到现场宣传教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行为;若违法者不听制止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唯一能做的就是立案取证,移交法院执行。这样一来,以一般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办理时限为例,根据现行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少则二三个月,多则半年一年才能结案,给查处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往往导致查处虎头蛇尾、久拖不决,甚至结不了案。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长此以往不仅对违法采矿者起不到震慑作用,还将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造成违法现象的蔓延。

1.4 执法队伍力所难及

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开始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地区实施问责。2010年起,土地矿产卫片检查实现全国全覆盖,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实施问责的依据,国土资源部的监管更加直接和有力。然而执法队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综合素质不高,年龄结构偏老,缺乏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办案能力不强,不能很好地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监察任务需要。专业执法人员少、执法装备缺乏,巡查工作很难做到全天候、全辖区的无缝覆盖。受经费所限,队伍长期在执法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装备上严重不足,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制约了执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必须在思路上有所突破,制度上有所变革,方法上有所创新。我们通过深入调研,掌握土地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试图形成新的工作思路。

2 破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难题的几点思考

2.1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加强对全民的教育引导非常重要,仅靠每年的土地日摆几张桌子、挂几条标语、发几份册子,是远远不够的。一是要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进行宣传的基础上,将每年6月作为法制宣传月,并多次在电视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滚动播出。二是在领导干部党校培训班中设立国土专题,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三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经常性宣传,在电视做公益广告、设立电视专项栏目或专家法律讲座等节目。四是在国土部门网站上开辟执法监察专栏并定期更新。公开土地咨询热线,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法规政策咨询。五是注重正反两面宣传。树立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项目和企业,并给予扶持与优惠政策;找出一批反面典型,进行案例分析和警示性教育,敦促更多的单位引以为戒,恪守法规政策。

2.2 完善机制,强化责任

一方面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细化各责任单位责任,特别是乡镇办事处在巡查、发现、报告、制止等方面的责任,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于“萌芽状态”时,乡镇办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强制制止。绝不能重走“先用地、后办证,先上马、后规划,先服务、后治理”的“只要效率,不要法律”的老路。另一方面实行国土资源执法权下移。让乡镇办事处具备与管理责任相对应的执法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地方一级人民政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通过行政授权委托形式下移执法权,并制定相关制度,培训相关人员。同时,提高土地执法监察装备水平。落实足够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装备,充分利用遥感(RS)、地球定位(GPS)、地理信息系统(GIS)三种技术的集成,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立体跟踪监测体系,最大限度地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违法用地扼杀在襁褓之中。

2.3 严格考核,奖罚结合

有案不查、查案不力、只查事不查人等现象是违法用地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执法监察工作要突出重点,提高案件查处率、处理到位率,狠抓查人处事相结合,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者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保障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和动态巡查网络的有效运行,既要建立有奖有罚的考核制度并加强经费保障,也要加大追责力度。

2.4 抓住重点,树立典型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全市范围的违法用地清理整顿行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和重点环节,如城区四办的村居民违法建房、土地“隐形交易”等现象,选取典型重点打击,开展强制制止和强制执行,通过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动的方式,组织几次大规模行动并进行广泛宣传,增强惩戒效果和威慑力。

2.5 关口前移,夯实阵地

基层所是执法监察的前沿阵地,必须站好岗、放好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一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所每年年初与各村签订土地动态巡查责任状,制定专项工作考核办法,实行绩效考核机制,纳入政府对基层村干部的年度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聘请土地监督员、信息员,形成镇、村、组三级土地动态巡查网络。二是国土所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负责信息员的沟通管理、业务指导以及信息反馈。三是定期召开和巡查工作分析会,并予通报,奖惩分明。四是建立周一、周五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制止。明确规定乱搭乱建不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坚决不予补办,不给违法者以任何可乘之机。

2.6 畅通渠道,鼓励举报

形成覆盖全面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网络,及时掌握各地违法动态。由局分管领导牵头,执法大队具体抓,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确定几名人员从事受理处理和电话接听工作,分管领导和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定期亲临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并对上岗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执法监察理论及受理办理等业务培训,建立违法举报电话登记台账,制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方案》、《受理工作程序》、《受理工作人员守则》等制度,做到拨打电话有人接听、接到举报有人受理、受理举报有文交待办理、办理事项有人调查核实、核实事项有文及时反馈。如同一张密集的法网,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暴露在全社会的监督中,将众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论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适用范围〔J〕.中外法学,2012(2)

土地执法论文范文第15篇

一、加大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推进力度

1.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以“转作风、重规范,提效能”为主题,以建立“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严格、奖惩兑现”的工作机制为目标,查摆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2.完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完善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日常监督、严格考试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全市国土资源部门法制机构,加强法制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二、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决策机制建设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特点和职责,进一步细化和量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听证和行政事项内部会审制度。

4.清理现有制度,再造业务流程。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清查,列出拟完善、建立、废止的制度目录;对业务流程进行再造,梳理和设计每项工作的受理范围、申报材料,工作程序。在清理汇总的基础上,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制度汇编》和《市国土资源局办事指南汇编》,作为培训教材,组织干部职工学习。

5.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主要领导签发、报送备案、公开等制度。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凡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及时废止或修改。

三、进一步转变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6.围绕保障科学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强化创新举措。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用地需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7.强化国土资源调控职能。全面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继续深化耕地保护机制建设,大力实施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严格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服务社会、保障民生为目标,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推进重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8.健全国土资源应急和防范、化解纠纷机制。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防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减少进京到省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处国土资源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矛盾,坚决纠正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9.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做好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主动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加强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的功能,扩大网上在线办事、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10.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土地、矿业权市场建设,逐步实现国土资源全业务、全流程的网上运行和监管,全面提升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

11.深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理顺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的执法职权和责任。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依法行政建设,配强人员,提高素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