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

消费税法论文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筹划

 

包装物是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材料。对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一、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定

(一)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涉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二)涉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财法字[1995]053号文指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金融论文,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这里用表一来说明:

表一: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2篇

>> 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法律思考 浅议我国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调整的利弊分析 我国消费税的改革策略 我国消费税的发展现状及改革思考 从化妆品消费税调整谈我国消费税制的完善 从我国奢侈品消费现状谈消费税的改革 关于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思考 我国石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方向 浅析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建议 我国消费税的改革回顾与政策建议 调整我国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设想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关于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的探讨 论我国现行消费税的不足与改革完善 强化我国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的对策研究 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论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改革 完善消费税的几点思考 对消费税的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2012年6月3日,江苏盐城阜宁县阜城镇,一狼狗在一男童身上撕咬11口.2013年5月27日,贵州遵义一位老人晨练时,被路边一苗圃蹿出的两只杜高犬咬伤致死,拖行10余米远。2013年6月27日,3岁半的女童在到大连高新园区梁家沟,被一条黑色藏獒咬住脖子致死

{3}余梅,龚勋.武汉1年近8万人被狗咬伤[EB OL].(2013-06-28)[2014-01-05].]

{5}参见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宠物食品十大品牌及2013年宠物市场调研报告[EB OL].(2013-03-12)[2014-01-05].]

{7}同上

{8}David B Wilkins,Animal Walfare in Europe,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Ⅶ-Ⅷ.转引自常纪文.动物福利-中国与欧盟之比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 漆多俊.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 何银松.城市居民宠物犬饲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J]长春:行政与法,2008(6)

[3] 何银松.论城市居民宠物饲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上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4] 赵如松.上海犬类管理制度的构建[J].长春:法治论丛,2007(1)

[5] 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 张守文.财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复杂系统 复杂性 消费税 公平效应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3―141-02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问接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定税赋的税种。对消费税征收的重要的目的是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消费方向,实现节约使用资源、抑制不良消费行为、纠正外部经济,最终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收入、财富的公平分配,这就是消费税改革的公平效应。

1994年和2006年,为了实现消费税独特的调节功能,我国分别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两次调整。但从实施情况来看,现实的经济效应与税制改革目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偏差,改革效果并不明显。到200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8%,占GDP的比重为113%,与发达国家10%的水平仍有一定的差距。总结其原因:一方面,消费税改革是一个涉及知识、经济和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动力过程,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方面,本身包含很多元素,它们之间构成了“非线性的相互关系”。消费税改革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正负反馈,是一个关系错综复杂的复杂自组织、自适应系统。另一方面,由于人们本身具有的目的性,主动性,适应性,这使得他们在面对消费税改革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诠释,采取不同的行动,从而加大了消费税改革的复杂性。综上所述,研究复杂系统理论对重塑我国公平的消费税税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复杂系统的相关理论

复杂系统是系统科学发展的新阶段,它涉及的理论十分广泛、包括系统论、耗散论、协同学、分形学、混沌论、元细胞自动机理论等。事实证明,复杂系统理论对技术革新、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方法论上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其对消费税改革具有借鉴意义的几方面的理论进行论述。

1.1 耗散结构理论

耗散结构理论是由比利时科学家伊里亚・普里戈金(Ⅱya Prigogine)教授提山的。耗散结构(dissipative structure)是指在远离平衡的非线性区形成的新的稳定的宏观有序结构,它需要不断与外界交换物质或能量才能维持。该理论可概括为:在远离平衡态、非线性及开放的条件下.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部某个参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阈值时,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发生突变,由原来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由此得知,涨落是诱使系统向有序方向演化的直接动力。

1.2 协同学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西德理论物理学家哈肯(H.Haken)教授创立了协同学。其研究对象是由完全不同性质的大量子系统所构成的各种系统通过怎样的结合产生宏观上的空间、时间和功能结构。哈肯用序参量描述予系统的宏观行为。他认为,当众多子系统构成的系统处于无序的初始状态时,各子系统独立运动.不存在合作关系,不能形成序参量:而当系统在外界能量的作用下或物质的聚集状态接近临界点时,子系统间形成协同关系,促使序参量形成。这一过程体现了系统内的动力机制:竞争与协同。因此.消费税政策必须与其他政策相互协调,促进公平的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目标,实现促进公平和效率的共赢局面。

1.3 自组织理论

哈肯将自组织的定义为:“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便说该系统是自组织的。”一般情况下,自组织是指系统中许多独立元素在没有刻意策划、组织、控制下而进行的互作用、相互影响、自然演化的结果,也指系统不需要外部指令,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使表面上看起来杂乱无章的状态走向有序和稳定。

2、实现消费税改革公平效应的复杂性分析

我国消费税制的真正实施是从1994年开始的,在2006年国家再次对其进行了适当调整。但这次调整引导消费的作用不明显,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大,并未完全体实现产业政策和调节市场合理竞争等目标。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利用复杂系统理论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2.1 消费税改革主体的复杂性

消费税改革从决策到实施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它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包括中央部门和地方各部门)、企业及企业内部各部门、商户、单个消费者等多种作用元素,他们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络。网络里的每个元素有着自身的特点,他们的起点、能力发挥状况以及对市场机会的把握不同,即使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经济活动的结果也会不同。并且在这个复杂的网络里,每个元素与元素之间,元素与外部之间不断地进行信息等的交流和互动,彼此相互影响。

2.2 消费者自身行为的复杂性

消费税改革的主体――消费者是自适应主体,他具有感知的能力,自身具有目的性、主动性和积极的“活性”。这种主体元素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主体可以在持续不断地与环境以及其他主体的交互作用中“学习”和“积累经验”,并且根据学习到的经验改变自身的结构和行为方式。正是这种主动性及主体与其他主体的、环境的相互作用造就了消费税改革的复杂性。

2.3 消费税改革环境的复杂性

消费税改革依存于一个由政治制度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市场环境等构成的不确定的、复杂的系统而进行。首先,政治制度环境是消费税改革赖以生存的背景。一项合理的制度是消费税改革得以实施的保障。其次,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对消费税改革也有一定影响。不同文化和教育背景的人对政策和公平的理解不一样,导致他们的反应差异较大,这为政策的可行性增加了难度。最后,市场环境也会给消费税改革带来很大的影响。

2.4 消费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

消费税在改革过程中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地非线性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所处的初始条件极为敏感。这种初始条件包括:个人的天赋、家庭环境、居住环境和社会提供的机会等。初始条件极小的偏差,加上政策实施过程中一定的时滞,经济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此外,“追求公平”始终被看作消费税改革一个重要的社会目标,每个人都同意税制应该是公平的,但人们对公平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公平概念的理解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也在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税改革的难度。

3、运用复杂系统科学理论优化消费税改革的公平效应

当前,我国消费税制依然存在着很多漏洞,出现了很多有悖于公平原则的问题。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消费税税率结构不合理,税收征管不力等等。所以,必须从消费税改革的主体、环境和过程方面入手,探索实现我国消费税税收负担公平目标的路径。

3.1 构建合理的消费税收体系

(1)对消费税征收进行必要的调整。适当增加消费税税目,根据目前经济发展和人们消费状况,将伴随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兴的各种符合消费税征税要求的产品和行为增加到消费税的应税项目中。

(2)还应为构建合理消费税收体系做好辅助工作。第一,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即要由“经济干预性”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第二,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第三,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对产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必须有效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意图。

3.2 积极宣传,关注消费者本身对政策的适应性

为了使税法深入人心,税收宣传必须要有计划进行的,而且是长期的,具有延续性的。首先,税务部门应该合理有效地利用媒体手段,譬如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开辟消费税收专栏,全方位宣传出台的新政策、新办法,增强纳税意识和互相监督的意识。其次,相关税务部门应力求创新,印发宣传手册、税收指南,有针对、有重点地通过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等方式宣传税收知识。此外,政府部门应注重关注消费者本身对政策的适应性,采取走访、座谈等新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对消费税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 改革政策呈现多样性

(1)在有效治理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的基础之上,改进政府的管理方式。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政府效率,形成规范、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由于社会文化环境的精髓主要是历史和传统的产物,会带有明显地民族性和地域特征。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都会对消费税的改革产生不同的作用。在制定消费税政策时一定要考虑这些因素做出适当的调整。(3)由于一国经济的发展程度常常会带来产出与收入结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的变化,进一步使人们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偏好发生改变。因此,我们在制定消费税改革政策时应注意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的关系。

3.4 适当拉大税率差距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

(1)从税收理论上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由于初始条件不同,税收对低收入者的收入效应较大,而对高收入者的收入效应相对较小。因此,对高档消费品或高档消费行为、耗用稀缺资源的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等进一步提高税率,才能使消费税的公平效应在高收入群体中有所体现。(2)制定政策时应适当给予西部地区一些倾斜性优惠,减轻其宏观税负,进一步促进我国地区间收入公平分配。此外,还应出台政策不断改善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初始状态”,如:提供良好的教育、技能培训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消赞税改革的过程中受益。

注释:

①胡怡建中国税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②王周焰,王浣尘.复杂性[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0(4)

③成思危.复杂性科学探索[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8.

④刘永振.自然辩证法概论[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279.

⑤哈肯H,戴呜钟,译.协同学――自然成功的奥秘[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社,1998:7-9.

⑥哈肯H.信息与自组织――复杂系统中的宏观方法[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28-29.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城镇居民收入;协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也保持了持续增长,但居民消费增长却远低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平均消费倾向由1993年的0.82下降至2007年的0.67,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却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最终消费占gdp的份额由1993年的59.3%下降到2006年的46.9%,消费需求不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偏低且不断下降。而自1993年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速35.2%,个税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185亿元,稳居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然减少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超居民收入增长是否会改变城镇居民的消费选择和消费行为,降低居民的消费倾向,从而抑制城镇居民消费和需求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形成?为此,将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纳入同一框架来研究其对城镇居民消费的长期影响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居民收入和个税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收入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在西方经济学中有许多经典理论成果。凯恩斯(keynes,1936)认为消费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消费的增量小于收入的增量,即绝对收入假说。其后在绝对收入假说基础上,杜森贝里(desenberry,j.s.,1949)指出消费者的当期消费会受到自己过去的消费习惯以及周围消费水平的影响,即消费的“棘轮效应”和“示范效应”,人们当期消费是相对地决定的,消费和收入在长期内保持个相对固定比率,这便是著名的相对收入假说。持久收入一生命周期理论(简称lc-pih)从跨时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揭示了消费者在生命周期中平滑其消费的动机,即在收入高的年份进行储蓄,在收入低的年份借贷或花费储蓄。里兰德(leland,h.e.,1968)的预防性储蓄消费理论认为当未来收入不确定时,消费者将变得谨慎,用增加储蓄的办法来预防收入不确定带来的风险。迪顿(deaton,a.,1991)的流动性约束消费理论认为流动性约束会增加储蓄、减少消费,不论流动性约束何时发生,它都会使一个人的消费比他想要的消费少。基于西方经典消费理论,国内研究者对我国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近年以全国数据进行实证的文献也颇为丰富。刘凤和王玉华2001年用1991—1998年度数据研究发现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之间具有协整关系,城镇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为0.78;张继海和臧旭恒2005年以我国1978~2003年的年度数据研究表明

(二)协整检验与协整方程

如前,本文所涉及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如果这些变量的某种线性组合是平稳的,则称这些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协整关系反映了所研究变量之间存在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对于服从i(1)过程的变量的协整检验,从检验的手段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回归残差的eg两步法;另一种是基于回归系数的johansen检验。eg两步法易于计算,早期被广泛采用,但其缺点是在小样本下,参数估计的误差较大,并且当变量超过两个以上时,变量间可能存在多个“协整”关系,其分析结果不易解释;而johansen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极大似然估计法(mle),优于eg两步法。由于本文研究变量超过两个,样本量也相 对有限,所以这里本文采用后者进行分析。

在运用johansen协整分析方法来检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ldi)、个人所得税(lt)和城镇居民消费(lc)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之前,需要先根据无约束的var模型确定最优滞后期。由于var模型的稳定性是判断模型好坏的关键条件,而且随着滞后期增长模型稳定性越差,所以当var模型不符合稳定条件时的前推一期为最长滞后期,然后根据残差检验逐期剔除不显著模型,通过残差自相关、正态性、异方差性检验的模型为最终模型。依据上述思路,当滞后期为3时var模型稳定性条件不满足,比较滞后1期到2期var模型残差自相关、正态性和异方差性检验,最终确定最优滞后期为1期(检验结果如表2)。用aic、sc、hq信息准则、fpe最终预测误差方法以及lr统计量标准来选择可以得出最优滞后期为1的一致结果。协整检验实际上是对无约束var模型进行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该var模型的滞后期是无约束var模型一阶差分变量的滞后期。

如表3,协整检验的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水平上,变量之间仅有1个协整关系,估计出的经过标准化的协整关系式为:

ec1=lct+0.05404ltt-0.807034ldit-0.024139@trent-1.597067 (1)

(0.01704) (0.04407) (0.00486)

[3.17102] [-18.3125] [-4.96648]

上式所示协整系数下小括号内数字为渐进标准误差,中括号内为t统计量,表明各个变量在协整关系中显著,(1)式可以写做lct=1.597067-0.05404ltt+0.807034ldit+0.024139@trend。由协整关系式可知,就长期而言,收入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决定因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将增长0.81个百分点;长期中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消费具有制约作用,但影响微弱,个人所得税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消费将降低0.054个百分点,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影响居民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上述结论是基于协整检验得出的初步分析结果,有待于结合其它方法进一步验证分析。

(三)granger因果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

协整检验结果证明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为了检验个人所得税及收入对城镇居民消费的长期因果关系,我们采取基于var模型的granger因果检验进行检验。由于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对滞后期的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因此应首先确定合适的滞后期,由前文知最优滞后期为1。表4中列出了滞后期为1、2、3的检验结果,检验的结果一致,说明检验稳定可信。由表4可知,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城镇居民收入不是消费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说明城镇居民收入是其消费的原因。个人所得税不是城镇居民消费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都被接受,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因素,这说明协整关系式中描述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反映的并不是两者间内在的因果关系,只是样本数据的关系。可能的解释是:(1)由于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形化,居民纳税意识及税务部门征管水平不高,使个人所得税实际覆盖居民收入范围比较窄,征收率比较低,个税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低。(2)虽然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迅速,但实际上城镇居民收入还比较低,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 909元,个人所得税覆盖城镇居民范围仍有限(除利息税外),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月纳税额很微小;个人所得税绝对额虽然增长迅速,但相对于我国的城镇人口来说数额还非常小。(3)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主要是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方法实施晚且覆盖面很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不直接。

为了进一步研究变量间关系的作用强度和路径,下面我们将利用sims提出的向量自回归(var)技术进行脉冲响应分析。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var模型中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刻画出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其效应。图2是基于前文确定的var(1)模型,采用乔利斯基(cholesky)解析法模拟的城镇居民消费脉冲响应函数图。因为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故这里没有给出城镇居民消费对个人所得税的冲击响应曲线。从脉冲响应图可以看出:(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一个标准差新息(innovation)在短期内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冲击很小,但呈逐步上升态势。其中内在的逻辑可能在于:一方面,与生命周期一持久收入理论相符,城镇居民具有将收入分配于整个生命周期以平滑消费的倾向;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教育、住房及社会保障等制度持续改革但仍不完善,尤其是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居民对未来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未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使理性的居民并不会把当期提高的收入迅速进行消费,而更多是储蓄;只有在具有持续稳定增收流情况下,才会逐步把增加的收入以至储蓄转化为消费。(2)城镇居民消费自身一个新息的冲击,也呈现出短期对消费影响比较弱,却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城镇居民收入总体还较低,且在转型期人们对未来缺乏确定性的预期条件下,人们不会轻易助长自己的消费。而长期来看城镇居民的消费存在“棘轮效应”。

三、结论

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长期来看收入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行为的主要因素,但由于平滑消费倾向、转型期制度的不稳定不完善下未来收支预期的不确定性,在短期内城镇居民有比较高的储蓄倾向,收入增加对消费效应的促进作用较小。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并未真正构成制约城镇居民消费的因素。另外,在长期城镇居民消费具有“棘轮效应”,而短期不明显。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城镇居民收入;协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也保持了持续增长,但居民消费增长却远低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平均消费倾向由1993年的0.82下降至2007年的0.67,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却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最终消费占gdp的份额由1993年的59.3%下降到2006年的46.9%,消费需求不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偏低且不断下降。而自1993年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速35.2%,个税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185亿元,稳居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然减少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超居民收入增长是否会改变城镇居民的消费选择和消费行为,降低居民的消费倾向,从而抑制城镇居民消费和需求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形成?为此,将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纳入同一框架来研究其对城镇居民消费的长期影响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居民收入和个税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收入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在西方经济学中有许多经典理论成果。凯恩斯(keynes,1936)认为消费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消费的增量小于收入的增量,即绝对收入假说。其后在绝对收入假说基础上,杜森贝里(desenberry,j.s.,1949)指出消费者的当期消费会受到自己过去的消费习惯以及周围消费水平的影响,即消费的“棘轮效应”和“示范效应”,人们当期消费是相对地决定的,消费和收入在长期内保持个相对固定比率,这便是著名的相对收入假说。持久收入一生命周期理论(简称lc-pih)从跨时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揭示了消费者在生命周期中平滑其消费的动机,即在收入高的年份进行储蓄,在收入低的年份借贷或花费储蓄。里兰德(leland,h.e.,1968)的预防性储蓄消费理论认为当未来收入不确定时,消费者将变得谨慎,用增加储蓄的办法来预防收入不确定带来的风险。迪顿(deaton,a.,1991)的流动性约束消费理论认为流动性约束会增加储蓄、减少消费,不论流动性约束何时发生,它都会使一个人的消费比他想要的消费少。基于西方经典消费理论,国内研究者对我国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近年以全国数据进行实证的文献也颇为丰富。刘凤和王玉华2001年用1991—1998年度数据研究发现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之间具有协整关系,城镇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为0.78;张继海和臧旭恒2005年以我国1978~2003年的年度数据研究表明

(二)协整检验与协整方程

如前,本文所涉及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如果这些变量的某种线性组合是平稳的,则称这些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协整关系反映了所研究变量之间存在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对于服从i(1)过程的变量的协整检验,从检验的手段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回归残差的eg两步法;另一种是基于回归系数的johansen检验。eg两步法易于计算,早期被广泛采用,但其缺点是在小样本下,参数估计的误差较大,并且当变量超过两个以上时,变量间可能存在多个“协整”关系,其分析结果不易解释;而johansen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极大似然估计法(mle),优于eg两步法。由于本文研究变量超过两个,样本量也相 对有限,所以这里本文采用后者进行分析。

在运用johansen协整分析方法来检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ldi)、个人所得税(lt)和城镇居民消费(lc)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之前,需要先根据无约束的var模型确定最优滞后期。由于var模型的稳定性是判断模型好坏的关键条件,而且随着滞后期增长模型稳定性越差,所以当var模型不符合稳定条件时的前推一期为最长滞后期,然后根据残差检验逐期剔除不显著模型,通过残差自相关、正态性、异方差性检验的模型为最终模型。依据上述思路,当滞后期为3时var模型稳定性条件不满足,比较滞后1期到2期var模型残差自相关、正态性和异方差性检验,最终确定最优滞后期为1期(检验结果如表2)。用aic、sc、hq信息准则、fpe最终预测误差方法以及lr统计量标准来选择可以得出最优滞后期为1的一致结果。协整检验实际上是对无约束var模型进行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该var模型的滞后期是无约束var模型一阶差分变量的滞后期。

如表3,协整检验的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水平上,变量之间仅有1个协整关系,估计出的经过标准化的协整关系式为:

ec1=lct+0.05404ltt-0.807034ldit-0.024139@trent-1.597067 (1)

(0.01704) (0.04407) (0.00486)

[3.17102] [-18.3125] [-4.96648]

上式所示协整系数下小括号内数字为渐进标准误差,中括号内为t统计量,表明各个变量在协整关系中显著,(1)式可以写做lct=1.597067-0.05404ltt+0.807034ldit+0.024139@trend。由协整关系式可知,就长期而言,收入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决定因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将增长0.81个百分点;长期中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消费具有制约作用,但影响微弱,个人所得税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消费将降低0.054个百分点,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影响居民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上述结论是基于协整检验得出的初步分析结果,有待于结合其它方法进一步验证分析。

(三)granger因果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

协整检验结果证明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为了检验个人所得税及收入对城镇居民消费的长期因果关系,我们采取基于var模型的granger因果检验进行检验。由于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对滞后期的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因此应首先确定合适的滞后期,由前文知最优滞后期为1。表4中列出了滞后期为1、2、3的检验结果,检验的结果一致,说明检验稳定可信。由表4可知,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城镇居民收入不是消费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说明城镇居民收入是其消费的原因。个人所得税不是城镇居民消费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都被接受,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因素,这说明协整关系式中描述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反映的并不是两者间内在的因果关系,只是样本数据的关系。可能的解释是:(1)由于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形化,居民纳税意识及税务部门征管水平不高,使个人所得税实际覆盖居民收入范围比较窄,征收率比较低,个税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低。(2)虽然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迅速,但实际上城镇居民收入还比较低,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 909元,个人所得税覆盖城镇居民范围仍有限(除利息税外),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月纳税额很微小;个人所得税绝对额虽然增长迅速,但相对于我国的城镇人口来说数额还非常小。(3)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主要是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方法实施晚且覆盖面很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不直接。

为了进一步研究变量间关系的作用强度和路径,下面我们将利用sims提出的向量自回归(var)技术进行脉冲响应分析。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var模型中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刻画出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其效应。图2是基于前文确定的var(1)模型,采用乔利斯基(cholesky)解析法模拟的城镇居民消费脉冲响应函数图。因为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故这里没有给出城镇居民消费对个人所得税的冲击响应曲线。从脉冲响应图可以看出:(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一个标准差新息(innovation)在短期内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冲击很小,但呈逐步上升态势。其中内在的逻辑可能在于:一方面,与生命周期一持久收入理论相符,城镇居民具有将收入分配于整个生命周期以平滑消费的倾向;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教育、住房及社会保障等制度持续改革但仍不完善,尤其是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居民对未来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未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使理性的居民并不会把当期提高的收入迅速进行消费,而更多是储蓄;只有在具有持续稳定增收流情况下,才会逐步把增加的收入以至储蓄转化为消费。(2)城镇居民消费自身一个新息的冲击,也呈现出短期对消费影响比较弱,却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城镇居民收入总体还较低,且在转型期人们对未来缺乏确定性的预期条件下,人们不会轻易助长自己的消费。而长期来看城镇居民的消费存在“棘轮效应”。

三、结论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城镇居民收入;协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也保持了持续增长,但居民消费增长却远低于居民收入的增长,平均消费倾向由1993年的0.82下降至2007年的0.67,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却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最终消费占gdp的份额由1993年的59.3%下降到2006年的46.9%,消费需求不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偏低且不断下降。而自1993年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速35.2%,个税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185亿元,稳居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然减少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超居民收入增长是否会改变城镇居民的消费选择和消费行为,降低居民的消费倾向,从而抑制城镇居民消费和需求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形成?为此,将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纳入同一框架来研究其对城镇居民消费的长期影响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居民收入和个税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收入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在西方经济学中有许多经典理论成果。凯恩斯(keynes,1936)认为消费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消费的增量小于收入的增量,即绝对收入假说。其后在绝对收入假说基础上,杜森贝里(desenberry,j.s.,1949)指出消费者的当期消费会受到自己过去的消费习惯以及周围消费水平的影响,即消费的“棘轮效应”和“示范效应”,人们当期消费是相对地决定的,消费和收入在长期内保持个相对固定比率,这便是著名的相对收入假说。持久收入一生命周期理论(简称lc-pih)从跨时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揭示了消费者在生命周期中平滑其消费的动机,即在收入高的年份进行储蓄,在收入低的年份借贷或花费储蓄。里兰德(leland,h.e.,1968)的预防性储蓄消费理论认为当未来收入不确定时,消费者将变得谨慎,用增加储蓄的办法来预防收入不确定带来的风险。迪顿(deaton,a.,1991)的流动性约束消费理论认为流动性约束会增加储蓄、减少消费,不论流动性约束何时发生,它都会使一个人的消费比他想要的消费少。基于西方经典消费理论,国内研究者对我国地区和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研究,近年以全国数据进行实证的文献也颇为丰富。刘凤和王玉华2001年用1991—1998年度数据研究发现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之间具有协整关系,城镇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为0.78;张继海和臧旭恒2005年以我国1978~2003年的年度数据研究表明

(二)协整检验与协整方程

如前,本文所涉及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的。如果这些变量的某种线性组合是平稳的,则称这些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协整关系反映了所研究变量之间存在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对于服从i(1)过程的变量的协整检验,从检验的手段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回归残差的eg两步法;另一种是基于回归系数的johansen检验。eg两步法易于计算,早期被广泛采用,但其缺点是在小样本下,参数估计的误差较大,并且当变量超过两个以上时,变量间可能存在多个“协整”关系,其分析结果不易解释;而johansen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极大似然估计法(mle),优于eg两步法。由于本文研究变量超过两个,样本量也相 对有限,所以这里本文采用后者进行分析。

在运用johansen协整分析方法来检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ldi)、个人所得税(lt)和城镇居民消费(lc)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之前,需要先根据无约束的var模型确定最优滞后期。由于var模型的稳定性是判断模型好坏的关键条件,而且随着滞后期增长模型稳定性越差,所以当var模型不符合稳定条件时的前推一期为最长滞后期,然后根据残差检验逐期剔除不显著模型,通过残差自相关、正态性、异方差性检验的模型为最终模型。依据上述思路,当滞后期为3时var模型稳定性条件不满足,比较滞后1期到2期var模型残差自相关、正态性和异方差性检验,最终确定最优滞后期为1期(检验结果如表2)。用aic、sc、hq信息准则、fpe最终预测误差方法以及lr统计量标准来选择可以得出最优滞后期为1的一致结果。协整检验实际上是对无约束var模型进行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该var模型的滞后期是无约束var模型一阶差分变量的滞后期。

如表3,协整检验的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水平上,变量之间仅有1个协整关系,估计出的经过标准化的协整关系式为:

ec1=lct+0.05404ltt-0.807034ldit-0.024139@trent-1.597067 (1)

(0.01704) (0.04407) (0.00486)

[3.17102] [-18.3125] [-4.96648]

上式所示协整系数下小括号内数字为渐进标准误差,中括号内为t统计量,表明各个变量在协整关系中显著,(1)式可以写做lct=1.597067-0.05404ltt+0.807034ldit+0.024139@trend。由协整关系式可知,就长期而言,收入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决定因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将增长0.81个百分点;长期中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消费具有制约作用,但影响微弱,个人所得税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消费将降低0.054个百分点,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影响居民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上述结论是基于协整检验得出的初步分析结果,有待于结合其它方法进一步验证分析。

(三)granger因果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

协整检验结果证明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为了检验个人所得税及收入对城镇居民消费的长期因果关系,我们采取基于var模型的granger因果检验进行检验。由于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对滞后期的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因此应首先确定合适的滞后期,由前文知最优滞后期为1。表4中列出了滞后期为1、2、3的检验结果,检验的结果一致,说明检验稳定可信。由表4可知,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城镇居民收入不是消费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说明城镇居民收入是其消费的原因。个人所得税不是城镇居民消费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都被接受,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影响城镇居民消费的因素,这说明协整关系式中描述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反映的并不是两者间内在的因果关系,只是样本数据的关系。可能的解释是:(1)由于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形化,居民纳税意识及税务部门征管水平不高,使个人所得税实际覆盖居民收入范围比较窄,征收率比较低,个税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低。(2)虽然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迅速,但实际上城镇居民收入还比较低,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 909元,个人所得税覆盖城镇居民范围仍有限(除利息税外),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月纳税额很微小;个人所得税绝对额虽然增长迅速,但相对于我国的城镇人口来说数额还非常小。(3)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主要是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方法实施晚且覆盖面很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不直接。

为了进一步研究变量间关系的作用强度和路径,下面我们将利用sims提出的向量自回归(var)技术进行脉冲响应分析。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var模型中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刻画出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其效应。图2是基于前文确定的var(1)模型,采用乔利斯基(cholesky)解析法模拟的城镇居民消费脉冲响应函数图。因为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故这里没有给出城镇居民消费对个人所得税的冲击响应曲线。从脉冲响应图可以看出:(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一个标准差新息(innovation)在短期内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冲击很小,但呈逐步上升态势。其中内在的逻辑可能在于:一方面,与生命周期一持久收入理论相符,城镇居民具有将收入分配于整个生命周期以平滑消费的倾向;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教育、住房及社会保障等制度持续改革但仍不完善,尤其是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居民对未来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未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使理性的居民并不会把当期提高的收入迅速进行消费,而更多是储蓄;只有在具有持续稳定增收流情况下,才会逐步把增加的收入以至储蓄转化为消费。(2)城镇居民消费自身一个新息的冲击,也呈现出短期对消费影响比较弱,却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城镇居民收入总体还较低,且在转型期人们对未来缺乏确定性的预期条件下,人们不会轻易助长自己的消费。而长期来看城镇居民的消费存在“棘轮效应”。

三、结论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7篇

《微型计算机》忠实读者:李霍普

因为自己学过《注册会计师――税法》,同时也咨询了一些人,所以我认为作者的文章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作者认为,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选择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并认为哪个便宜当然开哪种。关于这点,我的看法是:首先,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选择是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法律效力是没有区别的。但无论是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税率的选择都是基于商家的类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适用税率是17%,无论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开具发票适用税率是4%(2009年会变更为3%),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如果商家是小规模纳税人,给你算税的时候用的是17%的税率,那么他就是在欺骗你了。

第二:作者关于消费者应该缴纳的税额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作者给出的公式是:产品交易的总价=(产品成交价-产品进货价)×17%+产品成交价。关于这点,我的看法是:从法律角度讲,作者所谓的“产品成交价”为不含税价格。而法律明确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是用产品的售价×适用税率,而不是原文作者提到的商家利润×适用税率。增值税是对增值过程的征税,所以大家很容易误解消费者应当承担的税费,以为只对利润部分征税。这是错误的。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企业应纳的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企业应纳的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那么假设我们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商家手中购买商品,各个增值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隐含在最终卖给消费者的不含税售价中,也就是这些进项税额会转嫁给消费者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他也会把自己应交的税费转嫁给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应缴纳的税费并不等于商品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商家应缴纳的增值税。那么,消费者应该缴纳税费的正确计算公式为:应交税费=产品不含税价格×适用税率;消费者需要支付的总价=产品不含税价格+应交税费。

王某(电脑城业内人士)

这位朋友估计是进行学术研究的,所以对电脑城的实际情况不是很了解。关于他的观点,我也发表两点看法。

第一:这位朋友可能没有考虑过,消费者应该如何去判断商家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电脑城中究竟哪种更多一些?其实很多地方绝大多数的商家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只会开普通发票,税率是4%。但目前电脑商家到年底就会出现发票紧缺,所以结果就是到了年底,平时一般收5个点的普通发票,现在加到6个都不一定有人愿意开或是无票可开。部分大商属于一般纳税人,拥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但是给个人消费者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17%。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8篇

提要:本文计算了我国资本有效税率、劳动有效税率和消费有效税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研究有效税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资本有效税率和劳动有效税率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而消费有效税率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不显著,但倾向于有正的影响。

有效税率分为边际有效税率和平均有效税率,前者是指边际税基所承担的有效税率,后者等于税收收入与相应税基的比值。相对于法定税率和宏观税负,有效税率更能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同结构要素所承担的税负水平。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本文将税收收入分为资本收入税收、劳动收入税收和消费支出税收。将分别计算资本、劳动和消费的有效税率,并用三种有效税率进行实证分析。

一、税收的归类

(一)资本税收。对资本征收的税收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中都有所体现。对资本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应计入对资本征收的部分。

(二)劳动收入税收。劳动收入是劳动者出售劳动力所获得的报酬。对劳动收入征收的税收包括农业税、牧业税、社会保险基金和来自于劳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虽然没有采用税收的形式,但是国际上一般将其作为税负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本文将其纳入劳动收入的有效税率的计算。

(三)消费支出税收。本文的消费支出税收是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征收依据的税收的总称,包括特别消费税、农业特产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盐税、屠宰税、关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对消费征收的部分和消费税。

二、对部分税种的处理

(一)流转税的处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的,它同1994年前的产品税、营业税都属于部分对资本收入征收(如对机器设备和中间产品征收的增值税),部分对消费支出征收(如对最终消费品征收的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改为流通领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视为完全对资本征收。因此,对于流转税的整理方法,本文参照刘溶沧、马拴友(2002)的方法,按照最终消费率即支出法GDP中最终消费所占的比例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消费支出征收的部分,并与消费税合并计入对消费征收的流转税,计算公式为:1994年前对消费征收的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最终消费率;1994年后对消费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最终消费率+消费税。同理,1994年前对资本征收的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本形成率;1994年后对资本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资本形成率+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由于个人所得税一部分针对劳动收入征收,如工资、薪金所得,一部分针对资本收入征收,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需要将个人所得税在劳动和资本收入间进行分配。本文按照城市家庭收入中工薪收入与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将个人所得税分为劳动收入的税收和资本收入的税收两部分。

(三)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的处理。《中国统计年鉴》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统计为农业各税。而在中国现行税制中,农业税、牧业税属于农业税类,由于农牧业从业者主要是通过投入劳动获得产出,因此作为对劳动收入征税;农业特产税也属于农业税类,但主要对农产品的消费行为征税,因此作为对消费支出征税;契税属于财产税类,耕地占用税属于资源税类,将耕地视为资产的一种,因此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计入对资本收入征收的税收。

(四)关税的处理。Mendoza(1994)就曾指出,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问题时,由于许多产品依赖于进口,应将关税纳入有效税率的核算体系。关税属于流转税类,是海关机构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税收。关税的征收涉及国民经济的投入产出和消费结构,在本文的核算中,将关税计入对消费支出征收的税收。

三、资本、劳动总收入以及消费支出的核算方法

(一)资本总收入。由于缺少直接的统计项目,对资本收入的核算较为复杂,本文采用以下核算方法:资本总收入=营业盈余-企业亏损补贴+资本税收。1994~2006年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份计算而得;1985~1993年(营业盈余-企业亏损补贴)数据根据刘溶沧、马拴友(2002)论文中的数据(资本收入-资本征税)计算。

(二)劳动总收入。劳动总收入等于劳动税收与税后劳动报酬之和。由于税后劳动报酬在1990年前缺乏年鉴数据,本文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劳动收入:1985~1998年劳动收入根据刘溶沧、马拴友(2002)所提供的劳动报酬加上劳动税收计算;1999~2003年由《中国统计年鉴》中各省劳动报酬合计而得。

(三)消费支出。消费支出用最终消费表示。最终消费指常住单位从国内和国外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根据前面的核算方法,计算出资本总收入、劳动总收入和总的消费支出。然后,按照上述各种税收的归类,用下面的公式就可以计算出资本、劳动和消费有效税率:

资本有效税率(ktaxr)=■(1)

劳动有效税率(ltaxr)=■(2)

消费有效税率(ctaxr)=■(3)

图1给出了三种有效税率变化趋势图。(图1)从中可以看出,在三种有效税率中,资本有效税率最高,而且与另外两种有效税率相差比较悬殊。资本有效税率在1986年达到最大值为35.6%,在其他年份有较大的波动,但总体水平一直在20%以上。从国际比较看,我国资本有效税率也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程度,OECD国家资本有效税率平均只有22%,G7国家平均为24.4%,欧盟成员国平均为21.2%。图1表明,我国劳动有效税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1985~2003年一直低于消费有效税率,在三种有效税率中处于最低水平,而从2004年开始高于消费有效税率,说明随着我国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税收在总税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985~2005年消费有效税率在平稳中呈现下降的趋势,尤其是近几年下降的比较明显,说明目前我国消费有效税率的水平比较低,消费税收还有一定的增税空间。同时,通过三种有效税率比较分析也说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应注重结构性减税,降低资本的有效税率,适度提高劳动和消费的有效税率。

四、有效税率对经济增长影响理论分析

我们在Milesi-Ferretti,GianMariaandNourielRoubini(1995)给出的框架下研究有效税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考虑一个两部门的经济,第一个部门生产物质资本,第二个部门生产人力资本。设K表示物资资本,L表示人力资本,生产函数是规模不变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Yt=A(vtKt)?琢(utLt)1-?琢(4)

其中:v和u分别表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用于生产产品的投入比例。设物质资本存量的折旧率为?啄。人力资本是一个非市场性的活动,也采用以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并且设人力资本的折旧与物质资本的折旧相同,也为?啄,则有:

■t=B(xtKt)?茁(ztLt)1-?茁-?啄Lt(5)

其中:xt和zt分别是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入比例。

政府部门的预算约束为:

■=rtBt+Gt-Tt(6)

其中:Bt是政府债券,rt是它的利率,Tt是税收收入。整个经济的资源约束为:

■=Yt-?啄Kt-Ct-Gt(7)

其中:Ct和Gt分别是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

假定家庭同质,并且永远存续,其终生效用以下列效用函数表示:

U=■e■u(C■,l■)dt(8)

其中:p是时间偏好率,l是闲暇时间。假定即时效用函数采用固定跨期替代弹性形式:

u(C■,l■)=■-1,?兹≠1logC■+?着logl■,?兹=1(9)

其中:?兹是跨期替代弹性的倒数。在人力资本积累技术约束(5)和下式的预算约束下使效用最大化:

R■■(1-?子■■)v■K■+R■■(1-?子■■)u■L■+r■B■-C■(1+?子■■)-■■-K■-■K■≥0(10)

其中:R■、R■是资本和劳动的收益率,?子■、?子■■是对资本和劳动征收的税率,?子■■是对消费征收的税率。每个人的时间禀赋假定为1,即lt+ut+zt=1,显然有总的税收收入为:

T=?子■R■vK+?子■■R■uL+?子■■C(11)

企业分别以利率R■、R■雇用资本和劳动,在利润最大化时,劳动和资本的边际产出等于其边际成本:

R■■=?琢A(■)■(12)

R■■=(1-?琢)A(■)■(13)

当消费、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都以相同的增长率?酌增长,要素配置u,v,z保持不变时,经济达到均衡增长路径。

Milesi-Ferretti,GianMariaandNourielRoubini(1995)在一些假设条件下(此处从略)得出平衡增长路径上的经济增长率为:

?酌=■[D(1-?子■)■(1-?子■)■(u+z)■]■-?籽-?啄](14)

其中:D=(?琢A)?茁[B(1-?茁)]1-?琢{(1-?琢)?茁/[?琢(1-?茁)]}?茁(1-?琢)。

以上分析表明三种税率通过直接或间接影响资本收益率而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五、有效税率对经济增长影响实证分析

在实证研究中,Bleaney等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是非扭曲性税收,利用非扭曲性税收来为生产性消费融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扭曲性税收则降低了经济增长率。Daveri和abellini的研究则表明劳动税的扭曲效应要大于资本税和消费税。刘溶沧、马拴友(2002)发现我国对资本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但不影响劳动供给,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负效应;对劳动征税降低了投资率,刺激了劳动供给,对技术进步没有影响,总效应是降低经济增长;对消费支出征税,提高了投资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不影响劳动供给,最终效应是不妨碍或弱促进经济增长。

人均产出增长主要取决于资本或投资大小。另外,经济增长研究表明,经济的开放程度也对经济增长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建立如下的回归方程(样本期间:1985~2006年):

gpgdp=-0.02ktaxr+0.0015ctaxr-0.014ltaxr+0.43ifr+0.18open+■t(15)

(-1.75)(0.36)(-3.12)***(2.56)**(1.67)

■■=0.87■■-0.47■■+?着■

(3.93)***(-2.17)**

R2=0.74D.W.=1.73

其中,gpgdp表示实际人均GDP增长率,ktax、ctaxr、ltaxr分别表示由(1)、(2)、(3)式计算的资本有效税率、消费有效税率、劳动有效税率,ifr为投资率,open为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用来衡量开放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芝倩.资本、劳动收入、消费支出的有效税率测算.税务研究,2006.4.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税收模式 增值税模式 间接消费税 网上商店 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27-04

一、增值税是间接消费税

我们称增值税是间接消费税,是因为增值税实质就是一种消费税,说“间接”主要是指纳税人(企业)并不承担这个税,而是将它转嫁给下一个环节。增值税作为消费税,在我们看来这个问题似乎并不成问题,但现在却变的复杂起来。2011年3月,在中国主要媒体、报纸上,很多专业人士赫然说出了:增值税不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这真的是让人吃惊!

也许很多人对增值税仍然很陌生,并不会感觉它与消费税有什么联系,但事实的情况决不是这样!我们还是简单地把它再做一说明,撩起增值税的面纱,让大家再一次看看这个“间接消费税”的本来面目。

1.增值税是由谁承担的。生产厂家承担的增值税有二部分:生产厂家在进货时替消费者预付了一个进货额17%的增值税,这种说法你可能不太理解,这一部分税收并不是厂家直接跑到税务局缴的税,他只要将进货价付给上一级厂家就行了,由上一级厂家或已经由上一级以上的厂家代缴了。因此你应该明白,即使你的人际关系很好,能拿到一个厂家的进货价,那么你仍然需要承担进价17%的增值税,这就是进货的增值税部分。增值税的另一部分,是厂家按自己销售阶段增值额(也就是该厂家毛利)的17%缴纳。这样你应该明白了,在我们一个商品的生产链上,尽管有许多的生产厂家,但各厂家也都仅仅承担自己增值额的17%税收,并搭入成本。这样下来,整个生产链也就仅仅对这个最终商品交了一次全额的比例税,这个比例税最后转移到了消费者那里。这样的征税方式避免了重复征税,是一个非常好的创举。

根据上面的说明,大家应该清楚,增值税确定无疑的是由消费者承担了。可我们的那些专业人士分析了我们上面提到的第二部分的增值税,也就是厂家自己生产过程的那一部分,他认为供大于求时厂家会替消费者承担这部分税收。是的,厂家可能会替消费者承担本阶段的这么一点点税收。并且,我们还曾经有过这样的观点:(这部分)增值税的主要负担是产业工人;甚至,企业主会将这些税收负担转嫁给另一种将来的消费者――自己的员工。但是,这样的过程只不过是购商品的消费者少交了该阶段让利部分的17%税收罢了,怎么能根据这一小部分,否定整个生产链的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呢?

也许有的人关注过作者的文章,他们会举例说,作者也曾经支持过增值税不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说法。作者在文献[1]中提到“在最终销售环节,生产企业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会自己承担不能转嫁出的税收”;作者在文献[3]中提到“偷税问题是这种转移变的复杂,企业不能转嫁给下一个生产环节的税收负担,往往由企业的工人承担了”;作者还在文献[3]中讲过“增值税转移链条的断失,使本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也落到了企业身上”。

这样的问题确实需要弄清楚。首先,作者一直强调增值税是消费比例税,作者在整体环节没有否定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再者,由于偷税问题的严重干扰,增值税转移链条断失后,企业承担了自己生产部分的增值税,这里我们再次强调,这部分增值税是企业自己生产部分的增值税。但是,只要增值税以前的转移链条没有断失,消费者仍不可避免要承担前一部分全部的增值税,也就是几乎整个生产链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移链条断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我们讲过这样的问题。但我们的税务部门也许不会发慈悲,他们仍可能按以前的纳税情况,或者对那些他们认为应该纳税的企业继续强制征税!这时被罚或摊派的税款就全部由企业承担了。如:武汉市对个别网店征收430万税款,而其他网店就不需要交税,这个企业就要承担被罚税款了,而这些税款根本不能转嫁。

顺便我们继续强调增值税转嫁的特点:大企业转嫁容易,竞争力弱的企业转嫁自己生产部分的增值税很困难。如:大众汽车、联想集团、中石油、中石化等等,在国内都能卖到较高的价格,它们转嫁增值税就容易。这里,你似乎又总结到中国汽车能卖高价的原因了。

做一总结就是:消费者承担了让利后,自己购买价格的全部增值税;竞争力弱的企业“可能”承担了自己生产部分的增值税;还有的生产企业承担了强制罚款(或强制交纳)部分的增值税(这部分常常与税务局的税收任务有关)。

但是,消费者承担的增值税与生产企业承担的罚款等,作者认为没有关系,罚款等部分,税务局可能多收了税款。这里,作者仍然要为税务局辩护,因为税务局也有税收任务。

2.日本增值税也叫消费税。如果我们仍羞羞答答不想把增值税和消费税看做一样的东西,那我们的临国日本,却毫不犹豫地将增值税称为消费税了,这也是我们没办法的。

日本的增值税实际上是企业从消费者那里获得的一种直接消费税,是由企业转交给国家的收入。作者认为它是直接税,是因为消费者不消费,这种税收就不能实现;且日本在商品销售时已明确标上了税额,说明这个税收就是由消费者直接承担。但从本质上来说,作为间接消费税的中国增值税与日本直接税的增值税一样是消费比例税。

客观地讲,增值税在日本是成功的,增值税在日本没有出现大量偷税现象。关于日本没有出现广泛偷税现象,我们也并不认为这是日本人的遵纪守法观念,那是因为他们有一个科学的征税方法。他们的办法就是,不能免税的人肯定都交了税,他们就是这样去防止偷税。这种方法,似乎很能启迪人的想象,我们论述增值税改革的方法也是基于这样考虑的。

3.中国增值税的发展方向。中国的增值税为什么如此庞大(17%或13%)?因为它是从产品税过渡而来,当时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刚刚转向市场经济,同时大家还都没有富起来,也就没有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因此,增值税的征收比例自然就高了一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其他税种成长起来以后,增值税比例就要逐渐缩小。从国际经验及增值税特点来看,我们不应该将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它对税收的贡献应该远小于能够抑制贫富差别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应该分解和改革增值税,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观点,对那些长期以来,要求为增值税立法,希望增值税“万岁”的人看来,其观点无疑是“痴人说梦”。 但是怀疑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并坚持增值税改革的观点仍然是我们的权利。

我们曾经在文献[1]中有过这样的公式:原增值税=消费税+新增值税。对于这样的公式,我们感觉它似乎太原则,批评人士也感觉“消费税”太刺眼,我们需要将它再做些变革。

增值税(17%)=5%零售额+增值税(12%)=5%零售额+12%零售增值税+12%生产增值税(生产增值税:指零售环节以外,其他生产链上的增值税。12%等是个定语,我们下面将把它省掉)。

我们把:5%零售额+12%零售增值税=零售环节税

这样也就有了: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生产增值税(我们省掉17%、12%定语)。

这样,零售环节税就变成了直接消费税(就是原来文献[1]的消费税),生产增值税仍保留了原来的增值税,是间接消费税。这种改革的目的至少有三个:一是希望这种“直接消费税”部分能给低收入人群带来希望,政府可以在“直接消费税”上为低收入人群开些绿灯,对于常用的影响低收入人群的消费品可以减免直接消费税;二是更加明确企业与消费者各自的纳税责任;三是我们认为依据销售发票征税不科学,希望改革征税方式后,实现公平纳税,堵塞偷税漏洞!具体分析它们的原因和理论已在文献[1~3]中做过论述,这里自然不必重复。

我们要求增值税逐渐缩小的趋势,是有的人不愿看到的。我们认为,增值税的缩小与其他税种比例的增加应相一致,国家应有计划实现这样的调整。尤其是我们国家要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征收,实现对个人所得税主要纳税群体(富人群体)的科学管理,对于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模式,虽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但我们仍存在深深忧虑!那么,今后我们是否要把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例的增加与增值税比例的缩小挂钩,实现二者位次的逐渐转移呢?

二、增值税征收改革的目标及具体的方案

我们分解了增值税以后,还要确定增值税征收改革目标,那就是:相同企业要有相同税负,零售不开发票一样能征税。这就是我们确定的原则和解题思路。

1.发票作为减税依据的具体方案。关于发票作为减税依据,怎样征税?我们在文献[3]中已经作过了论述。我们可以将其观点再做出进一步表述:我们将中国17%的增值税(即事实上的间接消费税)分出5%转到零售环节征收,企业开给下一个企业生产的专用发票不用交这个5%的增值税,剩下的没有开给生产企业用的发票,不论是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没有开发票,该企业的销售均需按零售对待(这个零售税大于5%的零售额,后面我们将说明对这个零售怎样征税)。

实际上,这样做了,我们就能够核实企业的生产量。因为企业进货发票免了5%的消费税,企业进货就都会要发票了,这就能够核实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也能控制企业销售量。

但是,会不会又出现了企业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这种情况处理不当也是可能存在的,因为开了专用发票可以免交5%直接消费税,企业就有可能从不愿开专用发票变为极愿意开专用发票。也有可能出现无交易的专用发票在两个企业之间流动,这又可能是撵走狼来了虎。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采取商品成本价计税方式,即企业每次进货不但要一个5%消费税,销售时,还要支付一个成本价外税,因此企业之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交易循环,就是一个无效益,且损失利益的活动,也就可以防止这种乱开专用发票的发生。

那么,成本固定税率价外税,是否违背增值税原则呢?不违背!我们是根据企业行业税负及固定税率确定了一个企业纳税额,然后根据17%的增值税率为企业倒算了一个销售额,最后按这个销售额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发票额。这种做法就好像:原来企业提供发票额,税务局确定税;现在变为企业报税,税务局确定发票额(企业报税换算发票额)。这似乎没有本质区别,一样是根据增值税原则确定的。同样道理,企业既然可以网上报税,企业也可以网上自己申请并确定发票额度。这种改革唯一不同的是,税务局需要根据企业行业税负,对企业核准一个成本固定税率,便于企业换算销售额,然后就是对发票额进行管理的问题了。

你也许已经明白,我们设计了一个“发票账户”,里面存了企业的未售商品,这时,只要你有了进货,你的“发票账户”自然就会增加。“发票账户”里的税款是企业欠国家的,“发票账户”里的未售商品不会无限增加,当企业纳税后,就会减少。我们认为企业交税时,可以有留底库存,从“发票账户”减出,这样剩余的就是当期的真实销售额了。对于那些拖延国家税款的企业,国家完全可以封了它的“发票账户”,那样,生产企业就不能买到免税的商品了。另外,对于 5%消费税留底库存,企业即使倒闭也应该为国家交清该款项。

2.发票作为减税依据的图标说明。下图给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减税依据的图标说明。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成本=W

成本固定税率=5%+税负(坚持同类企业相同税负原则,税负=0.17*预计行业毛利/成本)

核定销售额=W*1.05+W*税负/0.17(有进货就会增加核定销售额,必须靠出库才能减下来)

增加销售额=补报税/0.17

应纳税额=W*固定税率+补税

增值税发票上限=核定销售额+增加销售额(累计未售商品总额,允许全部开增值税专用票)

销售=增值税发票上限-留底库存(留底库存由税务部门核定,超过留底库存作销售对待)

增值税专用票销售减税=开出专用发票额*5%

零售=销售-增值税专用票销售(除了专用发票外的销售,一律征零售环节税)

三、增值税征收模式改革的优点

1.堵塞了偷税渠道,保障了增值税转移渠道正常进行。由于下一级的偷税者及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上一级批发渠道取得不要发票的廉价货源,这也是上一级批发商少交了税款。现在,上一级渠道不开发票的销售都需交纳直接消费税,这样就斩断了偷税渠道,阻止了下一级偷税者及小规模纳税人与合法经营者的恶意竞争。保证了增值税转移渠道的正常进行,这实际上才是增值税真正实施成功的关键。

2.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得到规范。中国存在的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为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麻烦,也增加了我们的税收管理成本。即便是这样,我们也很难做到客观与公平。

我们的创新的方法,实际上也是零售企业“5%消费税”的方法,这种方案同样可以像银行管理信贷账户一样,很容易地扩大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需要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一样可以获得免5%消费税的资格,只要它们能够实现为国家消费税的目标。这就可以实现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甚至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纳税。这种方案,基本上摆脱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3.公平行业税负,税务征管人员的行为得到规范,税收成本降低。发生“以税谋私”的事情是存在的,它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税务管理不规范,导致税务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企业之间建立公平的税负关系至关重要,这样才能防止“以税谋私”事件的发生。

有时我们发现,我们还没富起来的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在与富裕的商人打交道时,也会出现“以税谋私”的行为。有的税务管理人员面对企业家一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而自己一年仅仅几万元收入,加上自己妻子下岗,物价上升,孩子升学压力等情况,有时会心理失衡,会出现刁难企业现象,这会损害国家的利益。武汉也曾出现过税务工作人员欺压商户的事情,并得到商户恶性报复的事件,我们希望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事实上,我们增值税模式改革后,不但限制了税务管理人员的权利,同样也降低了我们的税收征收成本。

我们对同一类企业确定相同的税负是公平的,这可以防止征收过头税!如果我们的税务局无原则地想罚谁就罚谁,这样下去,会严重打击我们的企业家投资实业的信心。企业家会担心自己几十年的积累,瞬间变的一无所有,企业家也许会因此放弃实业。那是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我们也认为,如果不提高税务人员待遇,同样不能保证税务工作人员的清廉。

4.新方案解决了网上销售问题。2011年6月28日,武汉市国税局开出了国内首张个人网店430余万元征税单,向淘宝网上一家名叫“我的百分之一”的店铺征税。一时间,网络上议论纷纷,网友们认为,有的网店交税有的不交,就是不公平!随后,武汉市国税局在网上遭到了一致声讨。在强烈舆论压力下,武汉市国税局澄清:“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实体店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在武汉市国税局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征税的对象不是人们一般理解的单纯的“个人网店”,而是一个实体经营企业。

武汉市国税局否定了开始对网店征税的说法。网友们又开始质疑说:武汉税务局的回复是一种对实体店的歧视,凭什么实体店就该交税,而网店就不该交税?

这真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网上公平征税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另人欣慰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在我们的考虑之中,我们新的征税模式,根本不用考虑零售商品开不开发票!企业网上销售也是企业零售一种,不开发票者一样不能偷税、避税。因为我们实施的是根据相同税负的企业生产成本计算税款的原则,来核算企业销售额。这样,我们就不必再考虑网上商店开不开发票的问题了;反而,所有网店及企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零售,就需要向国家交纳一个“零售环节税”。

四、改变增值税征税方式难吗

我们完成了我们的解题,实现了同类企业相同税负的原则,也实现了零售不开发票一样征税。另外,我们这种征税模式的改变,解决了网上商店征税问题;也减少了间接消费税,减轻了生产环节企业的纳税责任;由于防止了偷税者从上一级渠道进货,卖给不要发票的消费者,这样的作法又堵塞了偷税渠道;我们的模式,还可以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防止征收过头税、防止了“以税谋私”等等。如此举例,好处自然很多。

但是这种变革是否非常复杂呢?

我们似乎感觉它没有多么复杂,除了文献[2]中提到的,在商品的消费地与生产地的税收额度会有些变化(这些可以通过国家短期的平衡解决,长期来看好处很多,能够缩小地区间的贫富差别),其他的没有发现有什么困难,公众们更不会感觉到任何实质的变化。

我们的税务部门只要在现有的计算机系统上先对企业的库存备案,确定企业“留底库存量”,当然这样的“留底库存”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再确定,然后在规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让全国的企业或某一行业统一执行“企业进货免5%直接消费税”即可。随后,国家掌握企业进货的大量成本就需要出库、销售。企业总不能只进货不销售吧?这样改革的方案就可以实现,互联网上销售征税问题也可以解决了。

当然这种方案,我们说了不算,你说了也不算。如果那些能够决定方案的人仍然不屑我们的方案,他们还说:增值税不是消费者承担的,或者即使增值税是间接消费税,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这个方案也没有必要等等,那我们也没有办法。或者还有一个办法,我们就去找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反映,我们可以推选几个胆大的人,带上我们的报告,敲开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办公室的门,希望局长能在我们的报告上签下:请专家组鉴定,方案可行时,可以先在部分行业试行。

这也许就是最好的结果,我们想到的也就这么多了。当然别忘了对局长强调这样的话,我们的方案,不排除第三产业,如:餐饮、住宿、运输等等,这些企业一样可以用生产成本,根据增值税原则及公平税负原则核算一个销售价。我们国家不是要在这些行业推广增值税吗?既然现在还没有其他好的办法,活着总比死了强,不如先拿我们的方案试试。

增值税作为消费税应该减少!因为他们影响了贫穷人的生活。那些收入全部用于消费的贫穷人口,对他们的消费征收比例税,实际上与对他们收入征税没有区别;同样高收入的人对增值税的负担就相应少了。我们建议对企业减免“直接消费税”的方法,也希望在某些商品上能对贫穷人口实行。美国既然能对穷人发食品券,我们也要对穷人减免一定税收。

对于减少增值税,这要基于个人所得税等收入的增加,因为国家收入也要保持平衡;当然,你要认为国家可以减少预算支出,国家可以在很多环节减少浪费,国家不必要让财政收入高速增长,那也是一种方案。另外,像我们讨论增值税改革方案一样,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需要改革!不客气讲,当前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如果能让个人所得税有较大比例的提高,那倒真是奇怪!再者,我们还要再次强调若没有一个替代增值税的税种,那增值税的减少就是空话!

参考文献:

[1]张劲.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0,(6).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10篇

在本文,我主要针对这些产生明显收入分配效应的税目进行介绍,来探讨消费税在税目设计方面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及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消费税税;税率;收入分配;公平

由于中国的税制结构是以商品税为主体,2016年5月,在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消费税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的商品税种,其地位不容小觑。另外,由于消费税税源容易控制,逃税难度较大,这样中国的消费税收入水平明显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消费税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也是可以产生明显影响的,消费税扩围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热点。首先,我们从我国消费税的运行实践来分析一下其收入分配调节水平的现状。

一、基本概况

1.理论分析

近些年来,我们一直在着重探讨了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而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在财政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消费税对奢侈品征税,奢侈品的消费者以高收入者为主,这就起到了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中低收入者少征税甚至不征税的效果,具有类似于在个人所得税当中的累进性特征。另外,消费税比个人所得税税源容易控制,逃税难度大,还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的灰色收入、收入转移等调控失灵的缺陷。

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是以如下方式进行的。在不影响正常消费,不损害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对收入弹性大于1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征税。一方面,对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根据税目的特点采取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征等方式。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税负转嫁特点,税收负担根据消费品的价格弹性,部分由消费者负担。与此同时,消费税是中央税,国家用这笔收入进行宏观调控,通过财政补贴或者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低收入者或者经济落后的地区进行补助,实现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另一方面,对生活必需品或者随着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奢侈品的消费品进行减免税。比如说,对粮食,不仅不征收消费税,在增值税方面也实行13%的低税率;对汽车轮胎,已经是许多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我国已在2015年停止对其征收消费税。另外,对高弹性的奢侈品征消费税,提高了奢侈品的价格会降低其需求量,减少对奢侈品的消费。但商家为了保持销量进而维持或者提高利润水平,会进行降价(薄利多销,见图1),这样会使更多人能够负担奢侈品的价格,使其进入寻常百姓家,无论从哪种角度,从理论上讲对奢侈品征消费税讲可以促进社会公平。

二、消费税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现状

1.消费税的规模变化

首先,我们通过图表的形式来展示我国近5年来(2011―2015)的消费税收入总额以及其在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GDP中的比重变化。

通过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和统计年鉴的数据,结果如表1所示:

通过上表,我们看出下列问题:

(1)五年来我国消费税收入总额呈现出上升趋势,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变动密切相关。一方面,经济增长提高物价;另一方面人民可支配收入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奢侈品的需求和购买力增加,这两方面都会导致消费税的税基扩大。此外,2015年,我国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提高幅度比较明显,这与新增加了两个税目:电池和涂料有关。

(2)就其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比重而言,2011-2014年变化并不明显甚至略有下降趋势,而2015年该比重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近一个百分点)。就其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来看,我国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变化不大,只是2015年略有上升。如果不考虑在电池和涂料带来的消费税收入,我认为该比重不会有明显变化。但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更多是为了环境保护的因素,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不大。

(3)所以,从消费税规模来看,上述各个比重变化不明显。我们初步得出结论:消费税作为我国重要税种之一,对整个财政税收结构以及宏观经济运行可以起到一定的的调控作用,但对收入分配而言,其作用却相对较小。

2.消费税的结构状况

为了进一步探讨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我们需要了解消费税结构状况。通过各个税目的税率进行比较来分析我国消费税征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导向性。

通过消费税税目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结论:

(1)从我国消费税对各税目的税率制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税在限制(“寓禁于征”)作用上比较明显。譬如说卷烟和白酒,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我们采取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计征之方式,税率也相对其他税目更高,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增加了一道5%的消费税;对一些不利于节能环保的消费品,譬如说小汽车、摩托车依据排量征税,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也都列入其中,2015年又增加了电池和涂料,提高了成品油税率。可见我国在征收消费税时对人民的身心健康、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而提高经济效率上考虑还是比较充分的。

(2)但是,仅仅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考虑,我国消费税结构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税目不完整和税率普遍不够高,达不到控制奢侈品消费的目的。此外,近年来我国对消费税税目进行了调整改革,但对奢侈品的调整几乎是空白,调节收入分配的导向不明显。

3.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

那么,消费税对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呢,我们通过衡量结果公平的重要工具和指标――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来进行分析。

测算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需确定消费税税前与税后的洛伦兹曲线。洛伦兹曲线反映的是人口累计比率与收入累计比率之间的函数关系。本文通过构建消费税税前与税后洛伦兹曲线,利用求面积法(摩根公式)确定基尼系数。

从上面计算得出的数据可知,消费税税后的基尼系数与税前相比,不降反升,这意味着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具有负效应,即不仅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相反还使差距拉大了,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

三、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接下来我们通过中国的消费税税制,从税目税率设置入手,来探究其中的缺陷,找到调节失败的原因。

1.税目设置本身存在缺陷

(1)我国目前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而能够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奢侈品只有不到一半,且征税范围过窄,对调节收入分配的针对性较差。从上面对现状的分析我们也知道,近年来关于消费税的改革主要是体现在环境保护方面,在对奢侈品方面几乎没有建树。更为严重的是,一方面国际各大奢侈品品牌纷纷涌入中国,攫取着巨额利润,暴露着贫富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征税范围过窄,许多奢侈品得不到适当的调节,市场经济自发性的缺点尽显无疑。

(2)征税范围仅限于实物商品,对服务业并没有涉及,这是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一大漏洞。比如说在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如歌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KTV、桑拿浴等,这些行业的消费者通常也是叫高收入者,但对他们都没有征收消费税。

2.税率设置不合理

从第一部分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些消费品税率设置存在漏洞。比如说,高收入者的象征性奢侈品――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税率只有5%,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税率也仅为10%,高档手表较高,不过才20%,消费者很难感受到其中的税收负担,很难起到调节消费,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要知道,卷烟的税率最高达到了56%且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即使这样依然有大量烟民,而5%、10%、20%这样的税率在高收入者看来显然微不足道。

另外,表面上看,消费税对奢侈品征税,而奢侈品的消费者主要是高收入者,税收具有累进性。但我们不能排除中低收入者偶尔也会出于一些特殊需要而消费奢侈品,他们显然也要缴纳同样的消费税。同时,中低收入者的奢侈品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通常会高于高收入者,他们的实际税负会更加明显,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消费税具有累退性,自然会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起到负作用。由此看来,消费税对不同收入群体“一刀切”也会在调节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存在较大弊端。

我们以化妆品为例,该项消费品税率统一为30%,还是比较高的,但缺陷很明显。首先,化妆品的功能、品牌很多,来源很广,它们的价格也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相差很大,那么,我们用统一税率进行征税就不合理。其次,化妆品是否是非必需品也值得商榷,尤其是对女性来讲,一些常见护肤护发的化妆品应当算作必需品,不管收入水平高低都要进行一定的消费,那么对化妆品统一税率,那么在低收入群体当中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在其收入中所占比重大,消费税的累退性就会显现,对收入分配公平而言必然适得其反。

3.价内税的缺陷

对一些奢侈品的税目税率设置过低已经漏洞很大,那么价内税的缺陷会使该漏洞愈加明显。消费税作为一种价内税,在消费时开发票没有区别价款和税金,而多数消费者并非不懂税法,他们不会知道自己缴纳了多少消费税,如果商家进行了促销手段,消费者更不会在意消费税了。那么,消费税的约束形同虚设,收入分配的作用也难以体现。

四、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关于消费税现状的介绍以及相应的分析评价,我们结合国际上的经验,对当下进行的消费税税目扩围等一系列改革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1.合理扩大征税范围

(1)进一步对必需品和奢侈品进行区分,将更多的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我们有必要通过对一些消费品的价格、消费状况以及对应消费者的收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进而测算出收入弹性,进而确定出更多的奢侈品来征收消费税。比如说鱼翅、鲍鱼、鱼唇等高档食品,名牌包、高档家具、豪华别墅等其他奢侈品。在美国,动物皮毛也被作为一种奢侈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人类保护珍稀动物的意识,一举两得。

(2)将部分高档服务型消费纳入征税范围。高档服务型消费通常也是高收入阶层的专利,因此,很多国家对服务性消费征收消费税。比如说韩国,不仅直接对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场所征税,还对娱乐性酒吧、客栈进行征税。在葡萄牙,对酒吧、夜总会、迪斯科舞厅征收消费税等等。从世界上开征消费税的整体情况来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性三种类型,而我国目前则是有限型消费税。通过消费税扩围改革和“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我们可以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在改征增值税后加征消费税,使得征税范围更加广泛,实行中间型甚至延伸型消费税,这样从广度上讲更有利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作用。

2.进一步划分税目,合理制定税率

(1)对同一税目进一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前面提到的化妆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应当对其根据不同的品种、不同功能进行具体划分。比如说对香水而言,如果仅仅用来驱赶蚊虫,对于化妆品而言,仅仅用来防晒护肤,这些都应该降低税率或者不再征收消费税,毕竟这样的化妆品已经不再是奢侈品,早已深入寻常百姓家。再比如说汽车,我们是依据排气量进行划分来确定不同税率,但这仅仅考虑到了环保,考虑到了经济效率,实际忽视了公平。我们知道,通常排放量低的节能环保汽车本身研发成本设计费用较高,价格贵,更适合高收入者消费,而低收入者更多地消费成本较低的高排量汽车,他们承担了更多的消费税负担,这显然不利于公平。所以,在考虑汽车的税率设计时,应当同时考虑对环境影响因素和汽车本身的档次,如果能够在这两种因素间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这样的汽车应该使用低税率甚至免税。再如,高档手表、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及未来新增加的奢侈消费品、服务,应当适当提高税率,使高收入者能够感受到切实的税收负担,低收入者感受到税收给自己带来的福利,进而达到征税目的。总的来讲,消费税税目大都不适合一概而论来制定税率,应当具体考虑某一类消费品或者服务在具体的项目下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尽量使二者能够有机结合。

(2)考虑到奢侈品的消费者并不绝对都是高收入者,那么就要防止低收入者消费奢侈品造成的累退性,进而带来相反的作用,所以,对消费税可以进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就收入分配公平这一角度,可以根据个人可支配收入及消费用途制定特殊标准。如果个人可支配收入没有达到这一标准且消费奢侈品或者服务确实出于一些有益或者必需的目的,可以进行减半征收、免税等优惠。也可以制定一个起征点或者免征额,消费达到一定数额再征税。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前面说到,目前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不在发票上显示价款和税额,这不利于使消费者甄别消费税负担,他们也不能领会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真正意图。所以,应当那个把消费税改革成价外税,价税都要列到发票上。这样有利于增加消费税及相关预算的透明度,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意识,改善消费结构,促进收入分配的效率与公平。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消费税在税目以及税率设置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我国消费税所起的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是负作用。因此,进行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我国当下财税改革面临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合理地对税目进行扩围和细致划分,如何制定出适合的税率,甚至是我们在文中没有讨论的征管问题,这都是我们面对并且应当解决的。从整体来说,一方面要将更多消费品和服务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另一方面要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和消费者个人可支配收入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我国居民消费,将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有机结合,发挥好财政的收入分配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1]何辉,“我国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与福利效应实证分析”,《税务研究》,2016年第4期.

[2]李晓娜、韩少冲,“奢侈品消费税的制度缺陷和立法建议”, 《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4期.

[3]李波、王金兰,“消费税公平收入分配的机理与改革路”, 《中国财政》,2014年第4期.

[4]马国强:《中国税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第五版.

[5]金双华:《平衡预算归宿分析》,科学出版社,2010年2月第一版.

[6]付伯颖:《外国税制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7]蒋洪:《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8]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http:///page/Default.aspx.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http:///.

作者简介: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税收负担;税收结构;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11-0074-08

一、文献概览

传统的凯恩斯主义观点认为,税收对总产出的乘数效应是负的,即对经济的作用是负向的。而从现代大量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文献来看,不同的研究者研究的结果有所差异,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从不显著到非常大。

Stokely和Rebelo[1]对美国的数据研究表明,税收改革对于美国的经济增长率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而且这一结论在理论上是稳健的,实证上也是一致的。类似的国别研究,如Myles[2]对英国的研究,Mendoza等[3]对18个OECD国家的研究,Wang和Yip[4]对台湾的研究,都表明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或是非常微弱。Wang和Yip还进一步指出,税收对于增长无显著影响的原因,是由于消费税对于经济增长的正向影响抵消了要素征税(factortaxation)对经济增长的负向影响。

一些学者通过国别研究得出了税收与经济增长负相关的结论。Bibbee等[5]利用OECD国家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无论是采用平均税率、边际税率还是平均直接税率,税收都与经济增长呈现出负向的关系。此外,Plosser[6]对OECD国家的研究,Marsden[7]对多国数据资料的研究, Karras[8]对11个OECD国家的研究均表明较高的税率对于降低产出水平和经济增长率有着长期的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得出了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的结论。Capolupo[9]在Barro和Lucas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建立新的模型。在他的新模型中,考虑政府投资公共教育从而增加人力资本存量,为了平衡预算政府须对产出征税。他得出由于征税是用于生产性的目的,所以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的结论。在税率达到60%―70%之间,税收促进经济增长。此外,Uhlig和Yanagawa[10]利用世代交叠内生增长模型的研究, Turnovsky[11]和Capolupo[12]的研究均表明税收促进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是存在。

学者们在研究税收负担和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同时,还进一步地从税收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外学者通常是从对资本所得征税、对劳动所得征税和对消费征税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于资本税,学者们的分析比较一致,认为其存在着扭曲效应,降低了经济增长率。 对于劳动税,学者们对其是否存在扭曲效应所持观点有所差异,实证分析的结果也各有不同。对于消费税,争论的观点在于效用函数,如果效用函数不包括闲暇,消费税被划为非扭曲性税收。

格雷纳[13]利用数理模型得出结论扭曲性税收(所得税)提高税率意味着对资本收益征收更高的税收,抑制了私人投资,从而减缓经济增长,非扭曲性税收(消费税和劳动税)不影响私人资源的配置,对于经济增长率没有直接的影响。Zeng和Zhang[14]得出了同样的研究结果。Milesi-Ferretti和Roubini[15]的研究表明收入税降低经济增长率,消费税对经济的影响取决于闲暇的定义。在实证研究中,Bleaney等[16]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是非扭曲性税收,利用非扭曲性税收来为生产性消费融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扭曲性税收则降低了经济增长率。Daveri和Tabellini[23]的研究则表明劳动税的扭曲效应要大于资本税和消费税。

国内很多学者也就我国税收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李晓芳[17]、马拴友[18]、马栓友和于红霞[19]、李永友[20]等研究的结果表明:我国税收和经济增长呈现负向关系 ,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但是这些研究都是把我国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而我国各个省份经济差异比较大,所以将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总体来研究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可能有所不妥。本文将利用面板数据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同时从所得税、消费税和劳动税的税收结构角度对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理论分析

格雷纳[13]模型从所得税、消费税和劳动税三个角度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其所指的所得课税包括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本文对格雷纳的模型进行修正,分析资本税、消费税和劳动税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经济由三个部门构成:代表性家庭、代表性企业和政府。代表性家庭的目标是在其预算约束下实现效用贴现流量V最大化:

maxV=∞0e-rtU[C(t)]dt=∞0e-rt[C(t)1-σ-1]/(1-σ)dt (1)

其中,C(t)为消费函数,σ为消费的边际效用弹性,假定其为常数。r表示不变的时间偏好率。效用函数U(・)是严格凹函数,并且U′(・)<0。假定劳动供给无弹性,并标准化为1,这样所有的变量均为人均指标。家庭的预算约束随着政府征收的税收的变化而变化。

假定生产部门由一个从事竞争性活动的企业代表,其生产函数为柯布―道格拉斯函数:

Y(t)=AK(t)1-αG(t)α(2)

Y(t)为宏观经济产出总量,A为正常数,K(t)为人均物质资本存量,G(t)为人均公共资本存量,属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用品。该模型不考虑公共物品的拥挤效应。

假定政府征税后,一方面用于公共消费Cp(t)和一次总付的转移支付Tp(t),一方面用于基础设施投资G(t)和用于投资补贴θK(t)。政府预算保持平衡,T(t)表示在t时期的税收收入。

在对资本所得征税的情况下,假定税率为τ,利用现值汉密尔顿函数的最优化求解可以得到平衡增长率

由于篇幅所限,文中直接给出了最终结果,而将推导过程省略。如有需要,可联系本文作者。:

C・C=1σ-r+(1-τ1-θ)(1-α)AK-αGα(3)

其中C・为C的增量

利用类似的方法,可以得到在对消费征税,税率为τC∈(0,1)时的平衡增长率:

C・C=1σ-r+1-α1-θAK-αGα(4)

和对劳动征税,税率为τL时的平衡增长率:

C・C=1σ-r+1-α1-θAK-αGα(5)

由这三种情形下的平衡增长率可以看出,对资本所得征税将会降低平衡增长率,而对消费征税和劳动征税对于平衡增长率没有直接的影响。本文将首先分析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然后将资本税率、劳动税率和消费率共同引入模型,以分析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三、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1.面板数据模型

面板数据模型一般形式为:

yit=αit+β′itxit+μit i=1,2,…N;t=1,2,…T(6)

其中,xit是影响所有横截面单元的外生变量向量,βit是参数向量,αit代表了截面单元的个体特性,反映了模型中被遗漏的体现个体差异变量的影响,μit是个体时期变量,代表模型中被遗漏的体现随截面与时序同时变化的因素的影响。下标i代表不同个体,t代表时间。

假定时间序列参数齐性,即参数不随时间变化,上式可以写为:

yit=αi+β′ixit+μit(7)

其中αi和βi取值只受到截面单元不同的影响,这是一个变系数模型。在参数不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下,截距和斜率又可以有如下两种假设:

假设1:混合回归模型,也即截距和斜率在不同的横截面样本点上都是相同的,即:

yit=α+β′xit+μit(8)

假设2:变截距模型,也即斜率在不同的横截面样本点都是相同的,但截距不同,即:

yit=αi+β′xit+μit(9)

要对模型进行正确的估计,必须对模型的设定进行检验。首先检验假设1,如果检验结果不拒绝假设1,则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如果拒绝了假设1,就应该检验假设2,如果假设2也被拒绝,就采用(7)式表示的变系数模型。

对两个假设的检验是根据F检验进行的。检验假设1的F统计量为:

F1=(S3-S1)/[(N-1)(K+1)]S1/[NT-N(K+1)]~F[(N-1)(K+1),[NT-N(K+1)]](10)

检验假设2的F统计量为:

F2=(S2-S1)/[(N-1)K]S1/[NT-N(K+1)]~F[(N-1)K,NT-N(K+1)](11)

在式(10)和式(11)中,S1、S2和S3分别为采用模型(7)、(9)和(8)时的残差平方和,N为截面样本点的个数,T为时序期数,K为自变量的数目。

2.数据来源

样本区间选择为1994―2003年,以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以下均简称为各省)为研究个体,重庆并入四川省,新疆统计数据由于部分指标无法获得没有列入。因此,本文实际包含29个省份的数据资料。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模型,同时考虑到我国省际数据的可得性,结合赫尔姆斯在研究税收对州个人收入增长的效应时,证明考虑州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政策有利于研究税收的效应[21],本文确定我国宏观税负和经济增长的面板数据模型,共包含四个经济变量:人均GDP增长率(PGDP),宏观税负(TAXB),财政支出占当年GDP的比重(G)和人力资本(H)。宏观税负采用小口径税收负担,人均GDP增长率由不变价格人均GDP求得。人力资本由于缺乏各省在各个年份不同学历层次人数统计的详细资料,因此本文采用刘溶沧和马拴友[22]的做法,以大中小在校生数与教育水平加权平均表示,H=ENRP+2ENRS+3ENRT,其中ENRP、ENRS、ENRT分别为小学、中学和大学在校生占总人口的比重。

3.实证分析过程

首先比较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带的宏观税负情况(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三大经济带中,无论是从平均数、中位数还是最大值来看,我国东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都是最高的,其税收负担的最小值略小于其他两个经济带,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东部经济带在三大经济带中税收负担是最重的。从中部和西部经济带的宏观税负来看,除了最小税负两大经济带无差别之外,从平均值、中位数和最大值来看,中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比西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低1个百分点左右。所以三大经济带中,东部税收负担最高,中部税收负担平均来看,比西部税收负担约低1个百分点。

表1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带税负比较

以中国29个省市1994―2003年的相关数据进行F检验,得到F1=1.75,F2=1.74,均大于5%的显著性水平的相应的临界值,所以拒绝假设2,即采用变系数模型。这表明中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29个省市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不一致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由于数据较多,本文在此不再列出。为了考察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接下来本文分别对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税收与经济增长进行类似的分析。

表2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带模型选取的F检验

西部地区采用混合回归模型,具有西部经济带各个省份之间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不同省份差异并不显著。由西部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西部经济带的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无显著的影响。

综合三个经济带回归分析的结果,我们看出,在三个经济带中,东部地区的平均税收负担最高,税收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提高税收将会降低该经济带的经济增长速度。而在中部经济带和西部经济带,除极少数省份外,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这一实证分析的结果再次表明我国各个省份之间差异比较大,将各个省份作为一个总体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妥。同时也表明税收负担越高,越有可能降低经济增长速度。

四、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与指标计算

本部分分析的主要指标是人均GDP增长率(PGDP)、劳动税率(LATAX)、资本税率(CATAX)和消费税率(COTAX)四个指标。人均GDP在利用GDP缩减指数变换为不变价格的人均GDP后,可以求得人均GDP增长率。

劳动税率由劳动税收/劳动收入求得,其中劳动收入=劳动报酬+劳动税收。劳动报酬由各年统计年鉴中各省收入法GDP中的劳动报酬加总得到。1983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以来,我国对劳动要素的收入征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和社会保险基金。我国农牧业是劳动集约型,资本投入相对较少,因而基本属于对农民的劳动所得征税。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国际上一般把社会保障缴款作为税收和政府收入的一部分,由于它是对劳动工资征收的,因此也属于对劳动要素收入征税。

资本税率由资本税收/资本收入求得,其中资本收入=营业盈余-国有企业亏损补贴+资本税收。营业盈余来自历年统计年鉴各省收入法GDP中的营业盈余加总,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来自财政支出。我国对资本要素征税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财产、资本或投资征收,税负主要由资本收入负担。但是1994年以前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并不全部属于对资本征税。例如对机器设备和生产资料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对资本要素征税,而对消费品征税则属于对消费支出征税。因此,本文利用支出法中GDP中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的比例,将增值税、1994年以前的产品税、和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分为资本税和消费税两部分,改革后的营业税则作为对资本征税处理。

消费税率由消费税收/最终消费求得,其中最终消费来自支出法GDP。对消费支出征税也即对购买商品和劳务进行消费时征税,这些税种除了来自流转税中的部分税收外,还包括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筵席税和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集市交易税、特别消费税和盐税。

本文分析的数据区间为1985―2003年。所有指标均由《中国统计年鉴》(1986―2003)、《中国税务年鉴》(1993―2003)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的税收统计。

2.数据平稳性检验

本文利用ADF检验来检验数据的平稳性。首先观察变量的时序图,如果序列表现有趋势变动(确定的或随机的),则序列回归中应既有常数项又有趋势项。如果序列没有表现任何趋势且有非零均值,回归中应仅有常数项。如果序列在零均值波动,检验回归中应既不含有常数项又不含有趋势项。其次采用AIC 准则与SC准则,在保证残差项不相关的前提下,选择AIC值和SC值同时为最小时的滞后长度作为最佳滞后长度。具体检验结果见表6。

表6实际经济变量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由表6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是平稳序列。因此,通过检验可判断各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I(1)。

3.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协整回归分析

由于各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所以它们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即协整关系。下面本文利用E-G两步法检验人均GDP增长率与劳动税率、资本税率和消费税率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考虑到本文数据期有限,本部分的回归模型不再考虑财政支出和人力资本变量。模型建立后的RESET检验表明本文所使用的模型是正确的。

,回归结果如下:

PGDP=18.67-1.435CATAX+3.119COTAX-0.072LATAX

(-3.4419) (2.2670)(-0.1136)―t值

R2=0.58, Adj R2=0.50,F=7.00, DW=1.53,JB=1.08(0.58)WHITE=0.60(0.73),

LM(1)=0.91(0.36),LM(2)=0.49(0.62),ARCH(1)=0.00(0.99),ARCH(2)=0.50(0.61),

RESET(1)=0.14(0.72),RESET(2)=0.68(0.53)

对模型的残差项进行ADF检验,采用无常数项和漂移项的形式,根据AIC 准则和SC 准则,确定最优滞后阶数为0,检验统计量为-3.2396,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的残差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是平稳的。因此检验的结果表明人均GDP增长率与劳动税率、资本税率和消费税率之间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而且从上面各种诊断检验统计量来看,残差的正态性检验JB检验的结果表明残差服从正态分布。1阶和2阶的拉格朗日乘数检验LM(1)和LM(2)的结果表明不存在序列相关。1阶和2阶的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检验ARCH(1)和ARCH(2)的结果表明序列不存在自回归条件异方差。1阶和2阶模型设定误差的检验RESET(1)和RESET(2)的结果表明模型形式正确。检验统计量的p值在括号中给出。

回归的结果表明我国对资本征税显著地降低了人均GDP增长率,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对于消费征税能够显著地提高人均GDP增长率,有利于经济的增长。而对于劳动征税对人均GDP增长率没有显著的作用,对经济增长无显著的影响。这一实证分析的结果与格雷纳[13]修正模型的数理分析结果一致。

五、实证分析的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本文在对格雷纳模型修正的基础上,运用面板数据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的结果表明东部经济带平均宏观税负较高,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比较显著,而中部经济带和西部经济带宏观税负低于东部经济带,其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接下来本文进一步分析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协整回归的结果表明我国对资本征税显著地降低了人均GDP增长率,不利于经济增长。对劳动征税对人均GDP增长率没有显著的影响,对消费征税则显著地提高了人均GDP增长率,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我国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我国总体税负是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本文运用面板数据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详细的研究,发现对不同的省份,结论是有所不同的。同时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分析结论也给我们开辟了新的视角,对于当前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目前我国的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来看,尤其是从东部经济带所表现出来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应该控制税收负担水平。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尚不具备减税的条件。但是既不增加税负,又不降低税负,并不等于税收政策无所作为。我国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的操作思路应该是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收政策调整。在税基的选择上,我国应该尽量选择以消费支出和劳动收入为税基,加强对劳动收入和消费支出的征税,尤其是要加强对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征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降低或减免对百姓生活必需品所征的消费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地减免或降低资本所得税,尽快将生产性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更快的加速折旧制度,促进企业的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从西部经济带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来看,在我国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降低平均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可能会不显著。因此对于西部大开发中如何发挥税收政策的效果需要作细致的规划,尤其是结构上的规划,同时应该注重实行其他方面的配套措施,以促进西部经济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Stokey, Nancy and Sergio Rebelo.Growth Effects of Flat-Rate Tax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5, vol.103 (June), pp519-550.

[2] Myles Gareth D.Tax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Fiscal Studies,2000,vol.21, no.1: 141-168.

[3] Mendoza, E., Milesi-Ferretti, G.M.and Asea, P. On the ineffectiveness of tax policy in altering long-run growth: Harbergers superneutrality conjecture,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997,vol.66, pp.99-126.

[4] Wang ping and Chong K Yip.Tax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the Case of Taiwan,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1992, vol 51: 317-332.

[5] Bibbee Alexandra, Leibfritz Willi and Thornton John.Tax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 1997, No.176.

[6] Plosser, C.‘The search for growth, in Policies for Long Run Growth, symposium series, 1993Kansas City: Federal Reserve of Kansas City.

[7] Marsden Kenth, Links between Taxes and Economic Growth some Empirical Evidence, World Banking Working paper, No.605, 1983.

[8] Karras Georgios.Taxes and Growth: Testing the Neoclassical and Endogenous Growth Models, 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 1999, Vol.17, pp177-188.

[9] Capolupo, R.Output Taxation, Human Capital and Growth, The Manchester School, 2000, Vol.68, pp166-183.

[10] Uhlig Harald and Yanagawa Noriyuki.Increasing the Capital Income Tax may Lead to Faster Growth,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1996, Vol.40, pp1521-1540.

[11] Turnovsky.Fiscal Policy, Growth and Macroeconomic Performance in a Small Open Econom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6, Vol.40, pp41-66.

[12] Capolupo, R.Endogenous Growth with Public Provision of Education, working paper 1996, No.38, University of York.

[13] 格雷纳.财政政策与经济增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13-134.

[14] Zeng Jinli and Zhang Jie.Long-run Growth Effects of Taxation in a non-scale Growth Model with Innovation,2001, Working Paper No.0104,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Forthcoming in the Economics Letter.

[15] Milesi-Ferretti Gian and Roubini Nouriel.Growth Effects of Income and Consumption Taxes, 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 1998, Vol.30, No.4, pp721-745.

[16] Bleaney Michael, Gemmell Norman and Kneller Richard.Testing the Endogenous Growth Model: Public Expenditure, Taxation, and Growth over the Long Run,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1, Vol.34, No.1 pp36-57.

[17] 李晓芳,高铁梅,梁云芳.税收和政府支出政策对产出动态冲击效应的计量分析[J].财贸经济,2005,(2):32-39.

[18] 马栓友.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兼论我国的最优直接税/间接税结构[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7):15-20.

[19] 马栓友,于红霞.地方税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论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取向[J].管理世界,2003,(5):36-59.

[20] 李永友.我国税收负担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经验分析[J].财经研究,2004,(12):53-65.

[21] 马栓友.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J].税务与经济,2002,(1).

[22] 刘溶沧,马拴友.赤字、国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评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挤出效应[J].经济研究,2001,(2).

[23] Daveri Francesco and Tabellini Guido.Unemployment, Growth and Taxation in Industrial Countries, IGIER (Innocenzo Gasparini Institute for Economic Research), Bocconi University, working paper, 1997, No.122.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成品油;消费税;人口老龄化;财政赤字

[DOI] 10.13939/ki.zgsc.2015.22.112

2014年7月以来,由于国际油价的下跌,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了“十三连跌”。在油价下跌的同时,成品油消费税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12日、2015年1月12日,三次连续上调。政策一出,舆论一片哗然。有的专家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它能够起到调节成品油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有的专家对政策出台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出现不同观点并不是坏事。因为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不断提高,对自身的权益、征税的合法性更加关注。而这正是践行以法治国的重要标志。甲-在18世纪,法国财政大臣就将征税比喻为“拔鹅毛的艺术”,一个好税制的标准就是“拔鹅毛的同时,鹅叫得最少”。所以说,增税必然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国汽柴油消费税调整依据的是2009年颁布并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只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就可以对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

虽然合法,但无论如何,在一个半月内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而且调增的幅度达到了52%,这涉及大众的切身利益,“突击”和“频繁”的调整,确实值得商榷。对于消费税的下一步改革,特别是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否与国际油价实行联动,国家应当从战略的角度多加考虑,进行增税技巧的创新。

1 加快消费税立法

要实现消费税的改革首先要成消费税的正式立法。我国消费税是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一直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执行了二十年,无论从推动法律建设进程、完善税收理论体系的理论方面,还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税收征管的实践方面,都已经具备将其上升为法律的条件。

推动立法主要是因为税法由行政机关制定条例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财政、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这样处理在20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是合理的,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规的范围和力度已逐渐无法满足国民经济管理的需要。因此,加快消费税立法势在必行。

2 提高财税运营的透明度

2014年日本消费税(即消费型增值税,下文统称消费税)改革之所以推行得很顺利,和日本政府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不无关系。日本政府支出上了一千日元都要做部级预算,日本的财政决算则精确到了一日元。在日本财政决算报告中,就连某个项目节省了几日元加班费,节省了几日元差旅费,都可以在账上查到。所以,日本此次定下两步提税,税率倍增(2014年4月1日消费税率从5%上调到8%,2015年10月再将税率提高到10%),国民能够波澜不惊,其中,财政运营的透明度是一种无声的力量。我国在推进税制改革中,要赢得民众的理解,也需要提高财政运营的透明度。

燃油消费税连续三次上调后,汽油消费税每升上调了0.52元,柴油消费税每升上调了0.4元。根据中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提供的数据,2014年我国消费汽油10355万吨,折合成升约为1400亿升,柴油17044万吨,约相当于2000亿升。以2014年的数据测算,连续三次上调消费税后,仅汽油和柴油消费税一年将增加1500多亿元。这笔钱究竟要怎么花,也应该有个明白账。官方的解释是:增加的消费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新增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还有一部分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既然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而不是“专款专用”,那么,这些纳税人的钱能否用得好,是不是达到了预期效果和目标,恐怕谁也难以说清楚。

3 税制改革应该跟国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

税改后,消费税成为日本最大的一项税收,约占日本2014财年国税收入总额的30.7%。日本把这个税收划为社保专项目的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将消费税改为完全特定目的税,全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面对少子高龄化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每个人都将面临谁来养老的问题。这就将税改与国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了,不单是增税的技巧问题,这种制度创新恰恰是为了应对少子老龄化的问题,迎合了国民的诉求,赢得了媒体和多数民众的支持。我国的税制改革也需要和国民利益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人口老龄化也是我国面临的大问题,怎么建立一个跟将来的人口结构、社会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税制体系,现在就应该考虑了。

4 压缩政府开支为消费税调整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在增税之前,日本政府还大力削减支出。2012年2月,日本国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薪金修改临时特别法案和国会议员报酬和补贴临时特别法案,在此后2年期间,国家公务员薪金平均削减7.8%,国会议员报酬和补贴削减12.88%,由此削减的国家财政行政经费每年至少达5000亿日元以上,这为消费税出台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目前中国政府正以“壮士断腕”的精神,反腐倡廉.创建节约型社会,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但是在消费税率三连增的同时,传来了公务员加工资的消息,难免引起民众的调侃。

5 应当重视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

增值税具有累退性,日本主要是以财政补贴来缓解这个问题,又以法律手段来保障消费税适度转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日本出台了积极的货币政策,以缓解增税对消费抑制的影响。在确认2014财年如期启动消费税增税的同时,日本实施了应对消费税增税的5万亿日元一揽子经济刺激对策,包括法人税减免,对无法从企业减税中受惠的企业给予补贴,向低收入者、住房和新能源汽车的购买者给予现金补贴,等等。

消费税也具有累退性,我国的消费税改革也应该充分考虑改革带来的暂时性的负面影响。此次消费税调整是一套“组合拳”,除适度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成品油消费税,还包括取消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等。在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时,应该尽甲-探讨和研究中国的燃油消费税到底达到什么水平才对经济社会发展最有利,从而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优势。在消费税改革的过程中也需要有配套改革措施,特别是需要加快完善信息化管理。

6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求公众意见,博得民众支持

1988年竹下登首相时期,日本消费税法正式通过,于1989年正式实施。当时,竹下内阁曾通过税制调查会与在野党、经团联等团体讨论个人和法人所得减税及引入消费税等税制改革问题,以谋求各利益集团的支持。野田内阁调税的时候,曾用民众能够懂的语言把“家底”告诉大家,以至于野田内阁调税时舆论一边倒,包括一直标榜自己站在国民立场上的《朝日新闻》对这次改革也表示理解,认为提高消费税是“不得已,没办法”。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上调,而且调增的幅度较高,这涉及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也应该做好宣传解释T作,征求公众意见,博得民众支持。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新增的收入,将继续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促进节约能源、鼓励开发新能源等方面。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消费税 优化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环境代价。随着环保问题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将环境保护纳入消费税中已是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大致分为三类:一是不鼓励消费的,如烟酒、爆竹烟花;二是奢侈品,如金银首饰、高档手表;三是资源型产品,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本文主要研究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调节作用,即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居民消费行为,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一、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快速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过程中,沿用的是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率的发展模式,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水污染、土壤沙漠化问题让我们意识到,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相当严重,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我国当前环境问题,而消费税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种政策调节手段,应发挥其重要作用。

我国资源短缺、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消费税自从在我国设立以来,已经历过多次改革,当前我国消费税政策改革方向及政策意义也在进一步商讨中。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征税范围,将高污染、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虽然消费税改革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当中,但消费税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的作用却更加明确,将新增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着力改善环境质量、治理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消费税政策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1、OECD国家环境税政策的国际经验

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征收环境税以来,环境税制度在发达国家已形成一套复杂的环境税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消费税政策在环境保护、调节污染方面存在较大不足,需要借鉴国外环境税的创设经验来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消费税收政策。本文主要借鉴OECD成员国环境税改革的经验,以完善我国消费税政策改革。

(1)税收征收范围广。国外征收环境税范围非常广,不仅包括与环境有关的各个领域,还包括资源环境的各个方面。OECD国家不仅对排入环境中的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征税,即对CO2 、SO2 、碳氢化合物等排放征收环境污染税,也对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产品税是指对在生产加工、消费或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产品征收的费用,通过提高这些产品的相对价格,刺激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无污染、少污染的产品生产和消费。

(2)对环保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OECD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的发展给予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对于环保产业项目研发给予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环保产业发展的积极性与创新能力。如德国对环保产业项目研发投资远高于其他产业的研发投资,同时对于环保产业的生产、消费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通过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环保产业的进一步开发,加快环保产业兴起速度。

(3)建立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的税种。OECD国家设立各种税收政策,引导环境保护消费行为,通过设立相关资源保护税,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实现对自然资源的综合高效利用。出于保护资源的目的实施能源税,美国对矿藏、石油和天然气征收资源枯竭税。为鼓励资源产品高效重复利用,OECD国家普遍利用税收政策鼓励工商企业及消费者重复利用资源。

(4)环境税收收入专款专用。OECD各国把所得环境税投入到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中,实行专款专用,使税收在环保及环保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发达国家还采用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节约资源,治理污染,将税收所得运用于环境保护中,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同时,又提高了综合效益。

2、我国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源环境代价却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与能源利用效率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倍受关注。“十二五”规划提出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因此,消费税将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1)鼓励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通过将环境保护运用于消费税中,能够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友好型产业实施降低税率、税收抵免等方法,从而鼓励该产业的发展,使企业形成节能减排的动力,体现税收政策在资源环境方面的保护作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消费税将环境污染性商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鼓励绿色可持续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发展环保商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体现。

(2)引导科学环保消费。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消费税自设立以来,经历过几次改革,目前仍在不断完善中,但消费税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我国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鞭炮烟火、成品油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2015年新出台的将电池、涂料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政策,以引导纳税人作出科学环保的消费决策,调节消费结构,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

(3)增加政府专项治理财政收入。消费税自征收以来,制度不断优化,收入规模已位列第四位,成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后的又一大税种,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收入。征收消费税有利于实现税收专款专用,确保环境问题有专项资金解决。如我国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将新增收入主要运用于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

(4)引导居民树立正确消费观。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收入人群逐渐增多,而高档消费主要集中在高收入人群,并成为社会地位和阶层身份的象征。而适当对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高档消费品成本,使消费者付出更昂贵的代价,因而应引导居民树立正确消费观,降低对高档消费品的购买。同时,对高档商品征收消费税,将税收收入转移给必要的消费者,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收入分配不平衡问题,实现收入二次分配。

三、我国消费税改革在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消费税征收范围较小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目较于国外而言,税种覆盖的范围较为狭窄,仅包含14个税目,属于有限性消费税,税收范围自身的限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税收收入的规模及经济发展和消费行为的调控力度。对高档消费品的征收范围较小,如对高档家具、皮裘制品等商品不征收消费税,未能真正发挥其调节消费者行为的作用,且消费税征税范围对环保和资源类商品的覆盖也不够,也未能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的作用。

2、税率的设计不完善

税率是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作用。从应税项目税率看,我国消费税税率不合理,与资源环境相关的消费税目税率较低,不能充分发挥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对于已经纳入消费税的税目大多依旧采用二级税率的行式,最高的税率亦较低,特别是原电池一类的产品税率仅为4%,而将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改为7档,征税税率仍过低,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3、立法层次不高

消费税征收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其他税收法律。目前,我国没有通过消费税法体系的基本法,立法基本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章,层次相对较低,法律效力较弱。消费税征管能力较低,削弱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功能的作用,致使消费税作为国家宏观政策,并不能得到有效实施。

4、财政的时滞性

消费税自设立以来,经历过数次改革,而消费税改革仍处于不断完善中,对消费税改革的争议一直都存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税收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在提出消费税改革时,必须兼顾国家整体宏观经济形势,确保税收政策能够在稳健有效的形势下进行改革。因此,税收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时滞性,政府经过对环境的考核之后设立的税收政策,会延缓税收政策的效应,给消费税政策的实施带来影响。同时,我国政府税收收入的应用不透明,财政收入是否能够专款专用也并不明确,不能让作为纳税主体的消费者及时了解政府财政支出用度。

四、基于环境保护的消费税改革政策建议

1、扩大消费税的覆盖范围

对于经济发展及税收宏观政策的影响,适度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越发显得重要。将课税后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高档家电、高级服装等。而将高档品纳入消费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影响消费者行为。同时,增加资源税这一税种,将资源税作为一个崭新的税种放在环境保护之中,辅助消费税对于资源加以保护。而宏观税赋中有这一新税种的辅助,可以保障消费税的实施结果,保障消费税改革顺利进行,从而促进环境向一个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

2、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税率对于累进税率的不同分层结构而言,应该更加的细化,合理调整消费税税率,强化对消费行为的调控。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应适度提高税率,如一次性筷子,单位税额较低,对消费者行为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应适度提高一次性筷子的税率,抑制消费,已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较大的行为加大税率征收,加大与低污染低能耗消费的距离,体现国家引导绿色消费的决心。

3、巩固消费税法律地位

为保证消费税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实现消费税立法程序。首先,全国人大应出整的消费税法,明确消费税立法原则,并保证消费税法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再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已确立的法律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高效的消费税法律体系。在巩固消费税法律地位的同时,确保消费税作为一项立法,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和环保作用,实现立法有效运行。

4、政府体制的改革

消费税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消费税的改革依赖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因此政府内部体制改革也刻不容缓。政府对税收收入的用途应更加透明化,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深化资源环境保护,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实现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进一步明确各种税收的征税界限,避免重复征税或漏税,实现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和监控,实现税收作为宏观经济手段发挥的作用。

综上而言,当前我国税收政策下,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在消费税中融入环保观念是消费税改革的重点方向。在消费税改革的道路中,要不断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现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税改革措施,逐渐完善对消费税政策的改革,确保消费税在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方面发挥应有的功效,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注: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410357288)。)

【参考文献】

[1] 王健:OECD国家的环境税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4(6).

[2] 付伯颖:论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税模式选择[J].现代财经,2008(11).

[3] 梅运彬、刘斌:环境税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1(2).

[4] 孙开、金哲:环境保护下的消费税改革路径[J].税务研究,2012(6).

[5] 郭宪、谢剑波:消费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税务论坛,2012(23).

[6] 李东卫:关于我国将“环境保护”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13(8).

[7] 李东卫:“环境保护”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现实需要[J].山西财税,2013(9).

[8] 孙开、金哲: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J].财经问题研究,2013(1).

[9] 赵丽萍:强化环境保护的消费税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3(7).

[10] 李玉虎:消费政策变迁与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J].兰州学刊,2013(9).

[11] 臧传琴:我国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及其改进[J].税务研究,2013(7).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白酒行业;税收负担;消费税;税负转嫁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酿酒的国家之一,有着五千多年的白酒酿造历史。白酒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形成了特有的酿酒饮酒文化。然而,白酒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过度饮用白酒对身体危害很大,由此衍生出来的酗酒成瘾、高公务消费、酒后驾驶等行为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一般都会对白酒行业实施政策限制,其中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就是税收政策。

在我国传统的轻工业中,白酒行业税收政策的苛刻程度远高于其他行业如纺织、食品、皮革、木材加工、家具制造、造纸印刷、服装制鞋等。在这种严酷的背景下,白酒企业如何与税务部门进行博弈以达到避税目的,而我国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究竟几何,将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白酒行业的税收严政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

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

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限制性税收政策下,白酒企业的经营业绩如何呢?

二、白酒上市公司的业绩

白酒上市公司是白酒行业的中坚力量,有很强的行业代表性,而且经营数据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因此本文选取了白酒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截止2009年底,沪深两市共有酒类企业28家,去掉啤酒、葡萄酒等非白酒公司以及酒业商贸公司,共有12家以白酒为主业的生产性上市公司。

众所周知,2009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达到高峰,很多行业跌入低谷。对白酒企业而言,还面临着独特的压力:公安部门这一年开始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另外本年度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对白酒行业不啻于一颗重磅炸弹。因此,这一年白酒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非常严酷。然而,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却逆势上扬,令人惊讶,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反映了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2009年,贵州茅台实现每股收益4.57元,居沪深两市全体a股上市公司之首。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43.12亿,在白酒行业位居第一,业绩相当优异。洋河股份于2009年11月6日上市,作为白酒行业的新贵,洋河股份上市以来备受市场关注,2009年度每股收益高达3.04元,成为行业耀眼的明珠。在2010年第一季度季报公布后,洋河股价大涨,最终以收盘价144.62元超越了贵州茅台的143.83元。五粮液保持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11.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29%,居行业首位。

三、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白酒企业苛刻的税收政策和亮丽的经营业绩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实际上这也是白酒企业采用各种筹划方法降低税负的结果。纵观整个轻工业,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多数被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如纺 织、食品、家具制造、服装制鞋等,税负轻但业绩平平;而白酒以及烟草行业一直受到政策限制,税负重但业绩突出。要想弄清楚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白酒企业的生命力如此顽强,就要深入分析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这里暂不讨论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还要附加一个每斤0.5元的从量税。对于纺织等不征消费税的薄利行业,有时价格变动1%就会使企业由盈转亏,20%的税率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规避消费税就成为白酒企业的重中之重。

第一个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第二个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白酒企业的上述两种避税方法逐渐被税务机关熟悉。对于税负转嫁方式,由于对外价格调整是酒企的正常经营决策,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去干预;但对于酒企内部的关联交易,却有悖于税法规定的公允价格原则。实际上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早有规定,不认可企业的非正常低价。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产品公允价格并不好判定,因此导致了白酒企业关联交易愈演愈烈,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已经带有偷漏税性质了。因此,2009年7月17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在60%~70%比例范围内浮动。这意味着,如果销售公司b以100元价格将一瓶白酒批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公司a销售给b的最低价格只能是70元,如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最低的价格也只能确定为60元。上例40元的定价将不再被税务机关认可,这就是所谓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意味着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为14%,最低也只能是12%。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没有禁止酒企的关联交易,但给关联交易划定了一条红线,结束了白酒企业任意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局面。

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是错综复杂的,经过了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究竟是多少呢?

四、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

消费税负担水平为企业当年应纳消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有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趋向多元化,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含有除白酒销售以外的其他项目收入,所以这里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酒类销售收入作为分母,以增加其准确性。计算得出的实际消费税负担水平如表2所示。

总体而言,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消费税实际负担水平都明显低于名义税率20%。由于这些公司满足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条件,因此都可以争取到60%的最低计税价格。表2显示,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平均消费税负担水平为10.97%,比2008年的10.12%提高了近一个百分点,可见2009年出台的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发挥了作用,但是,平均消费税负担依然没有达到最低12%的标准。

不同白酒公司之间,消费税负担水平的差异较大,如五粮液和金种子酒之间就相差了将近10个百分点。在12家公司中,有9家消费税负担上升,但也有3家呈下降之势。2009年,有6家公司的税负在12%以上,另外6家仍在12%以下。是否可以判定税负在12%以下的公司违反了税法规定呢?由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并非从2009年年初开始执行,因此不能简单得出如此结论。但是对于五粮液、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水井坊、老白干等超低税负的公司应该引起关注。

五、结论

消费税法论文范文第15篇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其弊端

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种将税负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除税法”。与此相反,将税负包含在损益表之中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含税法“。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有三点:

1.在除税法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用除税法处理增值税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含税法重构现行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至于其操作方法,则将另文论述。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说”

作为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增值税既然不关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

稍微品味一下便可知道,“说”完全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问题。税务局只关心两件事情:进项税销项税。它把增值税当作一种天然属于自己的“货物”,由各个企业代为流转销售。它每期向企业支付“购货”的款项(进项税),同时向企业收取“销货”的款项(销项税)。增值税不过是税务局委托企业代购代销的货物,与企业“自己的”营利活动是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不必、也不能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说”的主体是税务局而非企业,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只能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与企业收入相配比的增值税负。以前我们曾为所得税是费用支出还是利润分配争论不休,现在“分配说”刚刚消亡,“说”却又继之而起,会计似乎总不能对税收的身份给出一个明确而一致的解释。倘说“分配说”尚可归因于计划经济体制,“说”却显得相当浅薄,仅仅是出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何况还是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影响利润的税收支出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情况并非没有,但一般都是因为数额太小,对损益的形成无足轻重。将如此巨大的增值税从损益表中剔除掉,却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出于重要性的考虑。

用间接税的转嫁性作为增值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增值税确实明显具有间接税的流转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美国财政学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③。假如仅仅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就把它排除在损益表之外,那么所有的间接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应当从损益表中清除掉,损益表中将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所得税——也许这才是某些人眼中“真实、公允”的会计报表。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把增值税的流转特征与其转嫁性混为一谈,忘了名义税金并不等于实际税负,也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并不是简单的价格接受者,他可以用买或不买、买多或买少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这句话并不能让企业摆脱干系、充当逍遥的税务人。事实上,没有哪个经理会接受这一经院式的论断的。在经济学上,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课税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确切地说,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弹性越强,说明避税能力越强。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供给方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需求方;反之,供给方则要承担大部分税负。只有碰到需求弹性为零的这种极端情况(比如市面上只有一家厂商出售一种骨灰盒),需求方才无处可逃,不得不承担全部税负。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置身事外,而要关心每一笔增值税。指望其表现出税务人的那种超然,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说”用来构造征税机制是可行的的,但用来构造增值税会计却是荒谬的,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而“反映真实性”则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之一。FASB在《论财务会计概念》中指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个模式……我们必须确定它不曾丢失或歪曲企业的各种重要财务机能和各种重要财务关系,才能判断它是否对企业作了可靠的反映。……一个低劣的模式会歪曲反映它所代表的系统。”④现行损益表正是这样一个“低劣的模式”,从中根本看不出中国第一大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更无法据以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水平作出准确的评判。这不仅会影响投资人对企业获利能力的分析,而且会影响政府对增值税政策的调整。

三、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课税。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所销商品的价值(C+V+M)扣除了购入成本(C)后的余额(V+M),亦即:

增值税=[(C+V+M)-C]×R,其中R是税率。按照这一公式设计的征税办法称为“扣额法”。扣额法由于征税成本较高,逐渐被“扣税法”所取代。扣税法的公式为:

增值税=(C+V+M)×R-C×R=销项税-进项税。扣税法使税务局得以按发票计算税款,手续大为简便。现行增值税不光实行扣税法,还采用了“价外税”的形式,亦即计税价格中不含税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不能价内收取——事实上,以含税价格计税时,现行17%的增值税率将变为:

17%÷(1+17%)=14.53%。

扣税法和价外税只不过是可供选择的征税技术,并不会使增值税的本质发生任何改变。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什么“代购代销的货物”。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这一观点成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费用说”。

“费用说”和“说”之争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底层问题。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不少概念的使用上没有遵循会计学的定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所称的“产品销售收入”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种不加区别区地套用税法概念的作法导致“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基本会计概念发生了变形。起着类似于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作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概念的滥用,因为它为收入所下的定义是:“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这种循环解释只限定了收入的外延,却无法揭示收入的内涵和本质,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定义。所以这里不得不引述FASB《论财务会计概念》中的定义(对原译文有校正):收入是一定期间内,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经营的主要业务(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资产、或得到清偿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⑤为了透析收入本质,我们不妨把这个冗长的定义浓缩为:“收入是企业因提供货物而获得的资产。”由此可以看出,收入是货物的“交换价格”⑥,源于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买主和卖主,税务局不能作为“第三者”插足其间,因为它不是合同的签约人。只有在收入确认之后,它才能够登场——不过此时的企业已不是卖主,而是纳税人了。尽管从征税技术上说,在获取收入的同时,税款也得以确认,但会计不能根据征税技术来进行销售业务处理。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在确认时间上虽是同步的,在逻辑上却有先后之别。收入的实现是纳税义务成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相反:没有收入自然就没有纳税义务,然而免除了纳税义务,并不会导致收入的消亡,只会增加销售利润。从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总是先有收入后有税金,二者是“母子关系”。会计必须按照“两笔业务观”进行账务处理:首先按交换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再确认销项税。现行规定采用的是“一笔业务观”,销售一旦成立,销项税便与销售收入分道扬镳了。这样做不仅本身是违反逻辑的,而且与其它流转税的处理方法是相矛盾的:营业税、消费税同样在收入确认的同时获得确认,为什么却采用“两笔业务观”,而不直接倒冲收入?也许有人会辩解道:“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何不在会计准则有关费用的定义中再添一条:“至于税金支出是否列作费用,要依征税技术而定。”这样倒能一劳永逸,免生争端。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既然把税法的“销售额”毫无保留地当成了“产品销售收入”,它就不得不把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剔除出去。这样,存货也成了净额概念。如前所述,“说”认为进项税不过是企业为税务局“代购”增值税的垫款,然而这种对征税机制的巧妙解释,却不能被会计所接受,因为“说”会造成一种令人难堪的局面:在存货尚未耗用之前,一部分存货成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因购货(而非销货!)获得了补偿。当然“说”会辩解道: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根本就不是存货成本,而是与存货同时“出生”的增值税的购入价。可惜这一诡辩在上一段已被戳破了:既然从逻辑上说,卖方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是“母子关系”,买方的购货成本和进项税怎么可能是“双胞胎”呢?不错,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在货物购入当期便可获得抵扣,但这完全是一种征税技术,并不是倒冲存货成本理由。存货成本的补偿只有在产品销售的时候才能实现,在此之前,这部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只能作为递延收益——这与增值税的税理并不矛盾:进项税获得抵扣的前提是外购存货将来能被(加工)销售,而且销价不低于进价,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增值额。假如这批存货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原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要转出。假如这批存货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则由税务局按组成计税价格课征——《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不认可存货跌价损失,因其属于非正常损失,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无异于让政府为企业承担一部分存货跌价损失。由此可见,进项税获得抵扣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购货,而在于实现销售并获得增值额。在购货时便把这部分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减除并没有充分的根据。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应当包含销项税,存货成本中应当包含进项税,增值税则应当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并没有什么不同,它同样是销售时确认的,须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但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则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既然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也不遵循配比原则。“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局结算税款的账户,其核算当然要严格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然而税法不能再侵入会计系统的深层。对于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会计自有一套一以贯之的核算方法,不能听命于“说”这一类“征税哲学”,否则必将被各式各样的征税方法搞得无所适从。

注释

①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会计研究1997(8)。

②庞凤喜等:《增值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③郭庆旺等:《当代西方税收学》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P163.

④[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许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P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