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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范文

经济论文分析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1篇

在经济学的分析中,成本可分为很多类型,如总成本与平均成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机会成本、边际成本等。对于法经济学来说,研究的是总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因而,从经济学角度讲,诉讼活动也是有成本的,且基本上与经济学上的成本相对应。机会成本是指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选择诉讼而放弃其他可供选择机会的经济成本;显性成本包括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反诉费、上诉费、案件费及法院审理案件的成本;隐性成本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法官、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和承受的精神压力。这里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诉讼成本——错误成本,具体是指由于法院的错误判决所带来的损失,错误成本取决于犯错的程度与该错误对激励机制的扭曲程序,而犯错程度一般是指完美信息的判决与实际判决的差别。

与成本相对应的是收益。收益分为总收益和边际收益。总收益是与总成本相对应的概念,总收益也就是获得,它是指人们进行某一行为所能得到的全部价值,或者说是投入一定的资源所带来的总产出。

民事诉讼的预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会得到什么及失去什么,也就是国家通过司法资源的投入所带来的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和当事人通过诉讼所维护的自己的各种利益。诉讼预期受到诉讼成本与预期收益因素所决定,与之相关的就是效益,亦可谓净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效益=收益-成本。在理论上讲,只有当效益大于零时,即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资源的投入才是合理和经济的;而当效益等于或者小于零时,也就是没有效益,此时就不应该对其投入资源。在诉讼情况下,如果诉讼的预期收益大于诉讼成本,那么当事人显然会选择诉讼;相反,则会选择其他非诉讼的替代方法。

二、环境侵害诉讼的具体经济分析

(一)环境侵害救济方式的选择

在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上,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另一种便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这两种方式在程序设计上是并列的,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环境侵害,当事儿可以任意选择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至于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主要在于哪种方式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那么回到环境侵害上来说,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机会成本大于选择选择行政处理的机会成本,那么当事人便会主动行政处理方式。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行政处理方式不具有前置性和非终局性特点,而且在实践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决定的实际执行力并不非常有效,故环境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的机会成本过大,于是出现扎堆进行诉讼的情况。

(二)环境侵害诉讼的当事人的选择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和诉讼实践,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都要求诉讼主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以此来限制公民的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基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如果仅仅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来提讼,成本是比较高的,尤其是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此时,当事人可能也仅仅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最后会因成本大于预期收益而放弃诉讼。然而,环境诉讼产生的预期收益并不仅限于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有一个更加重要的收益便是对整个人类生态环境的保护,而这个却是非经济性的公共性产品,因此会被很多经济个体所忽视。所以,目前备受推崇的环境公益诉讼,与其说是扩大了公民诉权的范围,还不如说是公民私人成本的公共化。在放宽资格后,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讼,以寻求法律保护,那么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成本因为主体的扩大而出现分担,而且能实现信息共享,多样主体形成的优势地位等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还能降低诉讼成本。

(三)环境侵害的责任认定

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如果要追求其侵权责任,那么其基本要素之一便是其要有“过错”。显然,这是无法在环境侵害领域内得到完美适用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环境侵害方面,有了很多改良和创新,在环境侵害的责任认定上,大陆法系更倾向于忍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这种做法的成效是明显的。但如果从环境侵害的加害方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其诉讼成本,而且现代研究发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其通过合法途径创造社会财富、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产生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这个副产品,这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果适用前述的责任认定方式,对于处于如此加害方的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那么,处于裁判地位的法院来说,又该如何权衡两者的利益呢?我们继续以成本收益来分析:成本理论的鼻祖科斯认为,在决定甲侵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的问题上,关键在于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也就是说,两权相害,取其轻。具体说就是,甲或者乙并不具有损害或者避免损害的自然权利,在决定配置权利之前关键在于考虑哪种权利的配置更能增进社会财富。因此,如果从社会财富最大角度,妨害治理的关键在于治理模式的交易成本的大小。进一步说,在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或者无法避免的前提下,这个问题可以转化为预期收益的大小,即社会财富如何认定。如果抛开环境侵害中非常特殊的人类生态环境这样的非经济财富的话,那么很容易出现一个弊端,那就是政府乃至法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保护那些环境侵害的加害方,因为,这些加害方在一定区域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远远超出了自身所需,仅仅其所带来的财政收入,足可使“地方父母官”对加害方马首是瞻。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于社会财富的衡量与配置来说,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

(四)环境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我国目前有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但以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方式来说,应该主要有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可谓方法多样,运用灵活。那么究竟该使用何种方式能够实现保护最大化,这应该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根据财富最大化的原则,当交易成本过高的时候,即主体谈判的成本过高,比较适合于赔偿方式,当交易成本较低的时候,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方式。在英美法系,还会比较多用禁令。所谓禁令,就是法庭发出的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指令。英国法院一般是认同侵权方面的救济,金钱赔偿损失不是最好的,因除计算困难外,也常出现被告赔不出钱的情况,或是被告不在乎赔钱也要继续侵权。所以,法院毫不犹豫发出禁令去禁止被告继续或重复去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一经做出,原告受了保护外,也会可能得到被告一大笔钱或其他好处,以交换去允许侵权或者放弃权力。“禁令”在英美法国家作为环境侵权救济措施得到广泛地应用,但我们国家并没有这种承担方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强,擅自颁布禁令关闭一个企业,有时甚至就是给自己“断奶”。

三、环境侵害诉讼的改进和完善

在经济分析的视角下,侵害诉讼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就是通过制度不断实现更高的诉讼效益。而提高效益的做法无非就是两个,一个是减少成本,另一个便是提高收益。通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提高收益的做法并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人类环境利益是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合体,本质上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诉讼成本上便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这里所谓的减少成本,其实就是减少受害方的诉讼成本,而对于加害方来说,则是增加其诉讼成本,两者并不矛盾。如果从环境治理的角度来说,就是通过环境侵害诉讼成本的变化,发挥环境侵害诉讼的预防作用。

该作用的发挥,有懒于诉讼预防机制的建立。所谓诉讼预防机制,就是任何当事人如果认为存在潜在的环境损害,并可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企业停止侵害。该机制的建立目的就是增加加害方的诉讼成本,使其努力通过其它途径,如改进技术消除污染等避免诉讼程序的启动。具体做法在先前对环境侵害诉讼的具体经济分析已经有所涉及,现归纳如下:第一,扩大受害方的资格;第二,适用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认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综合权衡受害方和加害方的各自合理利益;第三,根据第二点来具体决定承担方式;第四,建立相关惩罚与保障机制,如设立诉讼保险等,确保诉讼预防机制的有效运行。

摘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势在必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难以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在法经济分析的视角下,对我国环境侵害诉讼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均衡诉讼成本和收益,提高诉讼效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诉讼,发挥诉讼预防作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关键词:法经济分析;环境侵害;预防机制

参考文献:

[1]王遂起.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江伟,汤维建,康守玉.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秦绪才.诉讼资源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3).

[5]科斯.企业、市场与政府[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

[6]沈燕萍.论诉讼成本的价值[J].社科纵横,2007,22(4).

[7]李俊林.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分析[J].晋中学院学报,2006,23(3).

[8]李可书.关于诉讼成本收益的分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新视角[J].辽宁警专学报,2005,(4).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微积分;边际分析;弹性;成本;收入;利润;最大值;最小值

1导数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

1.1边际分析在经济分析中的的应用

1.1.1边际需求与边际供给

设需求函数Q=f(p)在点p处可导(其中Q为需求量,P为商品价格),则其边际函数Q’=f’(p)称为边际需求函数,简称边际需求。类似地,若供给函数Q=Q(P)可导(其中Q为供给量,P为商品价格),则其边际函数Q=Q(p)称为边际供给函数,简称边际供给。

1.1.2边际成本函数

总成本函数C=C(Q)=C0+C1(Q);平均成本函数=(Q)=C(Q)Q;边际成本函数C’=C’(Q).C’(Q0)称为当产量为Q0时的边际成本,其经济意义为:当产量达到Q0时,如果增减一个单位产品,则成本将相应增减C’’(Q0)个单位。

1.1.3边际收益函数

总收益函数R=R(Q);平均收益函数=(Q);边际收益函数R’=R’(Q).

R’(Q0)称为当商品销售量为Q0时的边际收益。其经济意义为:当销售量达到Q0时,如果增减一个单位产品,则收益将相应地增减R’(Q0)个单位。

1.1.4边际利润函数

利润函数L=L(Q)=R(Q)-C(Q);平均利润函数;=(Q)边际利润函数L’=L’(Q)=R’(Q)-C’(Q).L’(Q0)称为当产量为Q0时的边际利润,其经济意义是:当产量达到Q0时,如果增减一个单位产品,则利润将相应增减L’(Q0)个单位。

例1某企业每月生产Q(吨)产品的总成本C(千元)是产量Q的函数,C(Q)=Q2-10Q+20。如果每吨产品销售价格2万元,求每月生产10吨、15吨、20吨时的边际利润。

解:每月生产Q吨产品的总收入函数为:

R(Q)=20Q

L(Q)=R(Q)-C(Q)=20Q-(Q2-1Q+20)

=-Q2+30Q-20

L’(Q)=(-Q2+30Q-20)’=-2Q+30

则每月生产10吨、15吨、20吨的边际利润分别为

L’(10)=-2×10+30=10(千元/吨);

L’(15)=-2×15+30=0(千元/吨);

L’(20)=-2×20+30=-10(千元/吨);

以上结果表明:当月产量为10吨时,再增产1吨,利润将增加1万元;当月产量为15吨时,再增产1吨,利润则不会增加;当月产量为20吨时,再增产1吨,利润反而减少1万元。

显然,企业不能完全靠增加产量来提高利润,那么保持怎样的产量才能使企业获得最大利润呢?

1.2弹性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

1.2.1弹性函数

设函数y=f(x)在点x处可导,函数的相对改变量Δyy=f(x+Δx)-f(x)y与自变量的相对改变量Δxx之比,当Δx0时的极限称为函数y=f(x)在点x处的相对变化率,或称为弹性函数。记为EyEx•EyEx=limδx0

ΔyyΔxx=limδx0ΔyΔx.xy=f’(x)xf(x)

在点x=x0处,弹性函数值Ef(x0)Ex=f’(x0)xf(x0)称为f(x)在点x=x0处的弹性值,简称弹性。EExf(x0)%表示在点x=x0处,当x产生1%的改变时,f(x)近似地改变EExf(x0)%。

1.2.2需求弹性

经济学中,把需求量对价格的相对变化率称为需求弹性。

对于需求函数Q=f(P)(或P=P(Q)),由于价格上涨时,商品的需求函数Q=f(p)(或P=P(Q))为单调减少函数,ΔP与ΔQ异号,所以特殊地定义,需求对价格的弹性函数为η(p)=-f’(p)pf(p)

例2设某商品的需求函数为Q=e-p5,求(1)需求弹性函数;(2)P=3,P=5,P=6时的需求弹性。

解:(1)η(p)=-f’(p)pf(p)=-(-15)e-p5.pe-p5=p5;

(2)η(3)=35=0.6;η(5)=55=1;η(6)=65=1.2

η(3)=0.6<1,说明当P=3时,价格上涨1%,需求只减少0.6%,需求变动的幅度小于价格变动的幅度。

η(5)=1,说明当P=5时,价格上涨1%,需求也减少1%,价格与需求变动的幅度相同。

η(6)=1.2>1,说明当P=6时,价格上涨1%,需求减少1.2%,需求变动的幅度大于价格变动的幅度。

1.2.3收益弹性

收益R是商品价格P与销售量Q的乘积,即

R=PQ=Pf(p)

R’=f(p)+pf’(p)=f(p)(1+f’(p)pf(p))=f(p)(1-η)

所以,收益弹性为EREP=R’(P).PR(P)=f(p)(1-η)ppf(p)=1-η

这样,就推导出收益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关系是:在任何价格水平上,收益弹性与需求弹性之和等于1。

(1)若η<1,则EREP>0价格上涨(或下跌)1%,收益增加(或减少)(1-η)%;

(2)若η>1,则EREP<0价格上涨(或下跌)1%,收益减少(或增加)|1-η|%;

(3)若η=1,则EREP=0价格变动1%,收益不变。

1.3最大值与最小值在经济问题中的应用

最优化问题是经济管理活动的核心,各种最优化问题也是微积分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例如,在一定条件下,使成本最低,收入最多,利润最大,费用最省等等。下面介绍函数的最值在经济效益最优化方面的若干应用。

1.3.1最低成本问题

例3设某厂每批生产某种产品x个单位的总成本函数为c(x)=mx3-nx2+px,(常数m>0,n>0,p>0),(1)问每批生产多少单位时,使平均成本最小?(2)求最小平均成本和相应的边际成本。

解:(1)平均成本(X)=C(x)x=mx2-nx+p,C’=2mx-n

令C’,得x=n2m,而C’’(x)=2m>0。所以,每批生产n2m个单位时,平均成本最小。

(2)(n2m)=m(n2m)2-n(n2m)+p=(4mp-n24m),又C’(x)=3mx2-2nx+p,C’(n2m)=3m(n2m)2-2m(n2m)+p=4mp-n24m所以,最小平均成本等于其相应的边际成本。

1.3.2最大利润问题

例4设生产某产品的固定成本为60000元,变动成本为每件20元,价格函数p=60-Q1000(Q为销售量),假设供销平衡,问产量为多少时,利润最大?最大利润是多少?

解:产品的总成本函数C(Q)=60000+20Q

收益函数R(Q)=pQ=(60-Q1000)Q=60Q-Q21000

则利润函数L(Q)=R(Q)-C(Q)=-Q21000+40Q-60000

L’(Q)=-1500Q+40,令L’(Q)=0得Q=20000

L’’(Q)=-1500<0Q=2000时L最大,L(2000)=340000元

所以生产20000个产品时利润最大,最大利润为340000元。

2积分在经济中的应用

在经济管理中,由边际函数求总函数(即原函数),一般采用不定积分来解决,或求一个变上限的定积分;如果求总函数在某个范围的改变量,则采用定积分来解决。

例5设生产x个产品的边际成本C=100+2x,其固定成本为C0=1000元,产品单价规定为500元。假设生产出的产品能完全销售,问生产量为多少时利润最大?并求出最大利润。

解:总成本函数为

C(x)=∫x0(100+2t)dt+C(0)=100x+x2+1000

总收益函数为R(x)=500x

总利润L(x)=R(x)-C(x)=400x-x2-1000,L’=400-2x,令L’=0,得x=200,因为L’’(200)<0。所以,生产量为200单位时,利润最大。最大利润为L(200)=400×200-2002-1000=39000(元)。

在这里我们应用了定积分,分析出利润最大,并不是意味着多增加产量就必定增加利润,只有合理安排生产量,才能取得总大的利润。

综上所述,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对其经济环节进行定量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将数学作为分析工具,不但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精确的数值,而且在分析的过程中,还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这也是数学应用性的具体体现。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企业经营者,应该掌握相应的数学分析方法,从而为科学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1]聂洪珍,朱玉芳.高等数学(一)微积分[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6).

[2]顾霞芳.浅谈导数在经济中的应用[J].职业圈,2007,(4).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辐射理论分析方法

一、经济辐射的含义

经济辐射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相对较高地区的与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之间进行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要素的流动和转移,以及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传播,以现代化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替代与现代化相悖的旧习惯势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国外的经济辐射理论

国外对经济辐射现象的理论研究比较早,主流理论有以下几种:

1.增长极理论

经济增长极最早于1955年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雷提出。其核心内容是:经济增长不会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总是首先由少数区位条件优越的点发展成为经济增长极。增长极的辐射表现为通过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使资金、能量、信息、人才等向发达地区集中,之后再通过扩散效应把经济动力与创新成果传导到广大的腹地。布代维尔从理论上将增长极概念的经济空间推广到地理空间,认为增长极有两种含义:一是在经济意义上特指推进型主导产业部门;二是地理意义上特指区位条件优越的地区。

2.点轴开发理论

该理论是把国民经济看作是由点、轴组成的空间组织结构,“点”即增长极,“轴”即交通干线。松巴特认为空间极化不仅会出现在若干点上,也可以出现在连接各点的重要交通干线及其沿线的线状地带上。它一产生,就会对产业和人口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导致产业和人口在沿线的聚集,形成新的增长极与点线一体的极化带。使极化过程与扩散过程在空间上可以沿着既定的方向连续进行,由单个、静态的点成为一个空间的量,因而具有了动态的性质。

3.网络开发理论

在经济布局框架已经形成,点轴系统比较完善的地区,进一步开发就可以构成现代区域的空间开发结构,实行网络开发。网络开发必须同时具备三大要素:一是“节点”,即以各类中心城镇为增长极;二是“域面”,即沿轴线两侧“节点”所吸引的范围;三是“网络”,由物流、人流、资本流、技术流、信息流等的流动网及交通、通讯网组成。

三、国内的经济辐射理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实力和辐射扩散能力不断增强。因此,国内有关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1987年,陈田首先对全国性城市经济影响区域的空间组织进行研究,定义了城市经济影响区。他认为:城市经济影响区是城市经济活动影响能力能够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最大地域范围。

1993年,复旦发展研究院课题组提出大都市经济圈的概念,也就是某一大城市突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同它邻区化或化的地区成紧密经济联系的一体化经济区。

2002年,胡序威提出都市区是由中心市和非农化水平较高,与中心市存在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邻接县(市)两部分组成。都市区的地域范围,即为与中心市保持便捷通勤联系,或城市功能由中心市向外扩散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其地域范围的大小与中心市规模的大小呈正相关。

2003年,孙娟综合采用空间要素、时间要素、流量要素以及引力要素界定出四个空间范围,然后将这四个空间范围进行叠加划分出南京都市圈的范围。

四、我国实证研究方法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经济辐射现象的研究得到了我国有关学者的高度重视,除了对该现象的形成与发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外,他们的研究方向由最初的理论方面转向实证方面。

1.开放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

这种研究方法考虑了经济体与经济体之间的物质、资金、信息等要素的流动及其相互间的影响。

学者周旭霞将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辐射强度进行了实证分析。她借鉴了对外贸易乘数的研究方法,在两国模型中,推演了一国对另一国经济辐射强度的数学计算方法。(具体推演步骤见参考文献原文)。

学者周旭霞先假设只存在本国和外国两个国家,然后根据本国和外国的国民收支供需均衡方程,将本国和外国的消费函数和进口函数代入方程,在根据本国的出口即外国的进口、本国的进口即外国的出口这个默认条件,整理出本国对外国经济辐射强度计算公式:

h为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辐射强度,m为本国的边际进口倾向,s为本国的边际储蓄倾向,m*为外国的边际进口倾向,s*为外国的边际储蓄倾向。

在得出该公式之后,该学者分别计算了中国对香港、日本和美国的经济辐射强度。

另外,学者陈正伟在《总部经济辐射力的统计测定方法》一文中对经济辐射强度也作了研究。该学者定义总部经济辐射能力(外向度)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在此基础上,该学者选取了10项指标来反映总部经济辐射能力:单位分布辐射力、全部业务收入辐射力、资本运营辐射力、负债辐射力、资产辐射力、税收效应辐射力、就业岗位贡献辐射力、要素贡献辐射力、国民经济辐射力、技术进步辐射力(指标计算公式见参考文献原文),然后进行了实证分析。

可以看出,这两位学者在研究时,都考虑了研究对象与外部的联系。根据学者周旭霞的研究方法,可以计算一个地区对另一个地区的经济辐射强度,这种研究方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美中不足的是,该方法只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研究。因此,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将该方法运用于地区之间的研究,如何使二元的研究变成多元的研究,如何选取地区的指标,如何定义计算经济辐射强度的公式。

学者陈正伟的研究方法与学者周旭霞的相比,更适用于地区经济辐射强度的研究。但是,根据他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其计算结果的意义比较宽泛,只是笼统地让人知道该经济体的经济辐射强度是多少数值,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

该研究方法所采用的指标数据仅局限于研究对象本身,未考虑研究对象与其他地区物质、资金和信息等要素的流动情况。这种方法主要是采用多元统计方法中的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出各个研究对象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把该结果代入相关公式计算,得出经济辐射强度或经济辐射半径。

例如,学者高丽娜在《泛长三角核心区中心城市经济辐射半径的界定》一文中,首先选定年末总人口、年末就业人员数、工业总产值、GDP、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收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地方财政预算内支出、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这14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别计算长三角16个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将该数值代入经济辐射半径计算公式,算出了综合经济实排名前五城市的经济辐射半径。

文章《小城镇经济辐射区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与高丽娜的研究方法大致相似,亦是先选定了非农人口比重、农村非农产值比重、居民点和工矿用地比重、农村第三产业比重、人均GDP、小城镇财政收入、人均乡镇企业收入、劳动力转移比重、电话门数/百人、初中文化所占比重10项指标,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别计算重庆大足县22个小城镇的综合经济实力,然后将这22个综合经济实力数据代入有关公式,计算得出该22个小城镇的经济辐射半径。

由以上两则例子看出,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选定的各项指标数据只是描述研究对象自身的特征,数据并不涉及研究对象与外部的联系情况。因此,笔者将这类研究方法定义为封闭经济下的经济辐射研究方法。笔者建议,在进行有关经济辐射问题研究时,应选取相当数量的与外部有联系的指标,这样做将能使最终的计算结果更为科学和准确。

另外,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其主要目的是减少描述研究对象的指标数量,同时使研究对象的特征更明显。显然,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得出的综合经济实力只是一个简化后的用来描述研究对象特征的一个综合指标,无论是求两个研究对象综合经济实力的比值,还是将综合经济实力代入有关公式进行计算,其结果具有的辐射意义并不是很充分。故笔者认为,在选取数学模型时,应尽量考虑模型的适用程度。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理论研究;哲学分析

“循环经济”是最近几年国内学术和政策研究领域频繁出现的一个学术词语。国内学者对循环经济的理论进行了大量探讨,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实践。但是,国内生态经济学界、环境经济学界以及主流经济学界对循环经济实质的认识至今仍存在较大差异[1]。为深入揭示循环经济理论内涵,部分学者从哲学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如,董艾辉在分析循环经济与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观一致性的基础上,指出循环经济是对近代西方哲学思维方式的扬弃,也符合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2]。张连国等认为,循环经济的哲学基础有二,即知识论基础与存在论基础[3]。崔胜辉等则从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在内涵和目标上一致性的角度,分析循环经济的哲学内涵和经济伦理观[4]。

应该说,从哲学角度探讨循环经济,既是对循环经济理论研究的丰富,也为哲学研究领域引入了新的研究课题。但从已有研究来看,循环经济的哲学研究在哲学分析与梳理上还不够全面和系统。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比较系统地分析循环经济的哲学内涵、本质属性与内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展望循环经济的未来发展。

1.循环经济的哲学涵义

1.1循环经济的产生、发展和目标具有鲜明的实践性

循环经济思想起源于人们对自身生活环境和质量的忧虑,也是对上世纪五六十年达国家工业化带来的环境后果的直接反思,主要针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这种对环境的忧虑逐渐变成一种全球性的反思,环境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我国从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开始加入这个行列。循环经济不仅反思工业化带来的环境破坏和资源耗竭,也积极探寻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方法。循环经济的目标就是提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或者说新的技术经济范式[5]。这种发展模式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强调通过生产技术与资源节约技术体系的融合,减少单位产出资源的消耗,节约使用资源;通过生产技术与环境保护技术和清洁生产相结合,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甚至“零”排放;通过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和再生利用,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生态环境的永久平衡等。在经济层面上,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经济运行方式,旨在实现经济增长、资源供给与生态环境的均衡,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社会公平。它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看成社会大众共有的、稀缺的自然资本,因而要求将生态环境纳入经济循环过程中参与定价和分配。它既要求改变生产的社会成本与私人获利的不对称性,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也要求改变环保企业治理生态环境的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的不对称性,使外部效益内部化。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哲学,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循环经济的实践性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无论是其思想来源和目标指向都是实践,循环经济的理论发展更是离不开实践,需要在实践中反复检验和总结。因此,循环经济具有鲜明的实践性,或者实践是循环经济的基础或唯一尺度。

1.2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符合马列主义的认识论和否定之否定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并对认识起决定作用;人的认识的发展总是从感性到理性;认识总要有一个过程,充满着复杂性和曲折性。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正完整体现了上述观点。首先,循环经济在特定时代产生体现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在工业化以前和工业化的低级阶段,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消耗较少,还不足以使人类对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产生像今天这样的深刻后果。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环境和资源的产生足够大的冲击和影响时才可能产生循环经济思想。其次,对循环经济的认识是循序渐进的。人类不可能一下子就认识到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内涵或全部规律,而且,认识的深化不可能脱离经济和历史发展阶段。最后,对循环经济的认识是能动的认识。这不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也不是对实践的简单反映和被动认识,而是为了应用于实践,改造经济发展的模式。通过循环经济的这些特点,可以较好地理解当前在我国开展循环经济所遇到的种种思想障碍。比如,有人抱怨目前我国生产方式仍较粗放、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较大等。这是事实,但也要注意到,我们不可能脱离我国的历史前提来谈论这些问题。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就不是先知先觉的智者,而是实事求是的实践者。在实践的过程中可能会犯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但错误本身并不可怕,关键要遵循规律,对自身发展方式进行反思和扬弃,最终解决问题。毕竟,在一穷二白的薄弱基础上搞史无前例的社会主义建设,没有现成的道路和方法可以照搬。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决定了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经济起步、经济总量和人民温饱问题,难以为了保护环境从一开始就放弃经济和工业发展。

1.3循环经济的模式特征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普遍联系规律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整体,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正是将社会看成一个整体,而不是孤立地探讨经济问题,或单纯采用经济手段分析解决问题。它要求综合考虑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来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公平与进步。循环经济深刻分析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对人与自然和谐模式进行大量有益的探讨。同时,将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作为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加以考虑,既注重分析经济生产领域各个部门、行业及其相互联系,又注重生产流程的各个阶段及其相互联系,还注重生产与生活两大部类在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中的具体情况与相互联系,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工业与农业、国内经济与对外经济等在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方面的关系。循环经济在分析问题和提出对策时,也认识到单纯经济知识和经济手段的局限性,强调学科间的联合,强调经济社科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学科领域的统筹并重。

1.4循环经济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正确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的本质,为理解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和认识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范式,强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代际公平以及国际视野,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思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既包含科学的逻辑推论,也汲取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正反经验;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态度,也体现了向历史、向子孙的负责态度。循环经济是在环境已遭受重大破坏、资源过度消耗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消耗的历史教训、现代科学和经济学的推断,如果这种趋势不加以阻止和逆转,造成的后果将不堪想象。但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消耗的趋势并非不可逆转,通过循环经济的途径,人类完全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分析和对比揭示了人类对自身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统一。2.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要求

循环经济的定义是目前国内学者争论的焦点,根本分歧主要在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问题。笔者认为,只有解决本质属性问题,学科的理论基础才能更加扎实,学科才能逐步走向成熟。本质属性问题解决了,相应的内在要求就容易了。前面分析的循环经济哲学内涵已为探讨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要求作了铺垫。

2.1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

笔者赞同齐建国教授关于循环经济的描述,即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范式的革命,是中国新兴工业化的最高形式,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一种新的经济形态[6]。齐教授认为,从技术经济学角度看,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技术范式的革命。微观上,按照著名经济学家乔瓦尼·多西的定义,所谓技术范式可定义为解决所选择的技术经济问题的一种“模式”。宏观上,技术范式可定义为社会生产主导技术体系的基本特征和程序模式。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形态对应不同的技术范式。在技术层次上,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开放(或称为单程)型物质流动模式相对应,循环经济是“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其技术特征表现为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核心是提高生态环境的利用效率,本质是生态经济。

笔者认为,在齐教授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从哲学高度对循环经济的本质属性作进一步的归纳和总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人类社会总是不断由低级向高级演变,每个社会历史阶段都有与其相应的社会形态。因此,循环经济应是人类社会在特定历史阶段选择的经济发展模式或者技术范式。循环经济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产生和发展,承载着特定的历史使命。可以预见,循环经济将对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进程起重大的历史作用;同样可以预见,循环经济绝不是万能的,不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范式的最高形态或终极形式。

2.2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

2.2.1特定的时空观念。在我国开展循环经济的理论和政策研究,需要明确特定的时空观念。我国是一个具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的21世纪开展循环经济,离不开立足自身现实发展循环经济。要花大力气研究我国的实际,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问题,只有实事求是才能胜利。同时,要对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的复杂性和曲折性有着足够的心里准备。

2.2.2统筹观点。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统筹的观点和系统的观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面临很多问题,但由于资源有限,只能统筹加以考虑。要把握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确定重点领域和优先发展领域,循序渐进,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2.2.3理论联系实践。发展循环经济要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上升为理论,并以此指导实践,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理论。如此反复,推动经济与社会向良性方向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实践的学科,循环经济理论和政策如果只停留在书本中、文件中、口头上,不能在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循环经济的目标就会是水中月、镜中花。因此,必须贯彻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观点,尊重客观规律,努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同时反对把循环经济夸大化、万能化的倾向。

2.2.4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涉及全社会的各领域,离开公众参与的循环经济将难以成功。目前,我国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尚有待提高,特别需要在社会上进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启蒙,通过政府政策宣传,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观念。公众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觉醒将是循环经济得以贯彻落实并取得成功的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

3.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3.1系统的工作思想

发展循环经济特别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立足现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制定系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区域、行业和部门利益,以长远发展和大局为重,抓住主要问题,确定重点领域、优先领域和战略步骤。

3.2制度和技术并重

要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统一,既注重制度层面的政策设计,也注重技术层面的政策设计。加强对现有经济模式、生产技术与过程、管理方法的改进和创新;加强对项目立项进行充分论证以及项目中、后期的评估;加强对节能减排领域重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同时,开展大量调查,掌握循环经济的动态发展,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3建立长效机制

根据循环经济的不同参与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大学、公众等,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探讨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有效联系机制,完善政府考核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

3.4自主创新与学习借鉴

既要立足自身国情积极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理论和政策,又要学习借鉴一切有益的国外经济、管理和政策实践的成果;既要发扬自主创新的精神,建立基本技术支撑体系,又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引进和模仿消化。4.未来展望

发展循环经济是历史的必然。这个必然既凝聚着人类对自身处境的深深忧虑,也包含了对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美好愿望。马克思主义认为,尽管过程往往充满曲折,世界一直是向前发展的。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有着自身发展规律,虽然当前还有很多争论,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将促使循环经济研究更快走向成熟。循环经济在中国已经启航,并将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进程长期相伴。尽管道路充满艰辛,但前途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李兆前,齐建国.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综述,《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年第9期.

[2]董艾辉.循环经济的哲学思考,《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第20卷第1期.

[3]张连国.循环经济的哲学基础,《东岳论丛》,2005年3月第26卷第2期.

[4]崔胜辉,洪华生,黄云凤.关于循环经济的哲学思考,《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年10月号(下半月).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积分;经济;数学模型

0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济数学成为经济分析中的重要工具,其中积分是应用范围比较广的工具之一,它的应用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通过这个工具,在知道函数的导数基础上可以很方便、有效计算函数总量,尤其是企业的总成本、总利润和最值等问题得到充分的应用。本文从积分工具出发,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分析经济活动中的计量问题。

1经济数学模型的意义

1.1数学模型的内涵

数学模型是对实际问题的一种数学表述,是对于一个特定的对象为了一个特定目标,根据特有的内在规律,做出一些必要的简化假设,运用适当的数学工具,得到的一个数学结构。

数学不仅是一门理论科学,也是一门应用广泛的应用科学,没有数学模型的辅助分析,任何的定性分析都还有一定的不足。在国际上,数学建模的分析结果更让人相信,日本更是如此,他们对问题的分析总是要通过量化来论证,定性分析被放到次要的位置。实践也证明,数学模型对经济问题所作的定量分析是严谨的和慎密的,尤其在于重要经济的时间和数量等量化问题的决策上,是非常科学的。

1.2数学模型在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

通常来说,数学并不能直接对经济现象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而是必须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把经济现象通过数学语言进行转化,再应用数学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把处理结果转化为经济结论。因此,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数学经济模型把经济领域中的下乡用字母、数字和其他数学符号建立相应的等式或不等式以及图表、图像、框图等描述客观事物的特征及其内在联系的数学结构,这样由定性的内容转化为定量的内容,它从量和形的侧面去考察实际问题,尽可能通过抽象、简化确定出主要的变量、参数,然后尽可能用实验的、观察的、历史的数据来检验,这就成为解决实际问题的真实过程。这就使经济决策实现科学化和定量化,在当前对于决策要求越来越严谨、越严密的今天,数学建模应用于经济活动显得越来越重要,也成为经济主体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渠道。如生产厂家可根据客户提出的产品数量、质量、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要求,根据快速报价系统(根据厂家各种资源、生产成本、客户需求、产品工艺流程等数据进行数学经济建模)与客户进行协商。可见,数学模型在经济上的应用比较直观、严谨,反应迅速,具有重要的意义。

2基于数学模型谈积分在经济分析中应用

2.1积分模型应用的原理

积分的应用是由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为了解决复杂和动态过程的量化累积而引入的。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积分的应用也非常广泛,比如求总值(如总成本和总利润等),包括其他变量时间累计的总量,如求资金的现值和期值等。这些经济活动内容涉及到很多个领域,且函数表达方式都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原理都是一样的。

积分变量为P(x)=∫xa,p’(x)dx+p(a)

根据上面原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如果要求总成本、总收益和总利润时可按上面原理进行推导:

总成本C(x)=∫x0C’(x)dx+C0,其中C0为固定成本;

总收益R(x)=∫x0R’(x)dx,其中R0为当x=0时的收益,故为0;

总利润L(x)=∫x0(R’-C’)dx-C0。

2.2基于积分经济模型的再分析

其他模型按此类推,本文举例再说明:

某航空公司由于市场不断拓展,需要增加某种客机10辆,如果购买一架客机需要一次支付6000万美元,客机的使用寿命大概是15年,如果租用一架飞机,每年需要支付720万美元的租金,租金以均匀货币流的方式支付。若银行的年利率为15%,问购买飞机与租用飞机哪种方案为佳?如果年利率为10%,又应该采取哪个方案?

本例就是平常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要决策的内容之一,比如一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还是选择融资租赁,就要进行方案对比,此例两种方案无法直接比较,必须在同一时间进行价值比较。

均匀货币流的当前价值:设t=0时在银行存入Ae-rt美元,按连续复利计算,t年之后在银行的存款额刚好是A美元,这就是根据期值和现值的计算来推导的。因此,t年后存入的A美元在当前的现值为Ae-rt,那么,对流量为720万美元的均匀货币流,在[t,t+t]存入的720e-rtt美元。

在t从0到15年时,在[0,15]周期内均匀货币流的总货币值,即15年的租金总额合计为

P=∫150e-rtdt=720r[-ert]150=720r(1-e-15r)

当r=15%时,租金总额P=7200.15(1-e-0.12×15)4006.6万美元,这时租客机核算;

当r=10%时,租金总额P=7200.1(1-e-0.12×15)6009.9万美元,这时购买客机比较合算。

我们甚至可以根据租金额P=5000时计算出临界的年利率,高于此利润采取租客机,低于此利率则购买客机。

3结束语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对企业的经营和决策者来说,在经济分析中应用定量的方法,进行精确、严谨的决策,可以为决策者和经营者提供严谨的分析和新的思路,积分模型在经济应用中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当前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推广,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并通过编程的方式进行专门的决策软件开发,是实现高效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路径,也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严坤妹.在经济应用数学基础教学中体现数学建模的思想[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

[2]郑玲.论数学模型在经济领域中的应用[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2).

[3]汪式铮.积分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0,(3).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6篇

中国经济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具有典型的要素拉动特征。经济发展需要刺激投资需求,最终消费需求的形成也有赖于加大投资力度,投资与消费双管齐下,投资需先行。因此,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离不开投资的持续增长。从理论上讲,投资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具有一种正向的关联关系。

一般认为,建设投资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大拉动因素。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会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将建设投资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工具。加大建设投资的规模,既可增加就业机会和国民可支配收入、扩大内需,又可以直接带动当前的经济增长,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奠定物质基础。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建设投资在这些国家的整体投资中的比率甚至达到了20%(Kessedes,1995)。

我国大量的文献也讨论了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揭示建设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数量关系的研究成果却极少。中国发展研究院曾经做过一项研究,发现在中国经济中固定资产投资是决定社会需求的最积极的因素。因此,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作为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中国发展研究院,1997)。虽然还有其他一些关于建设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重要性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部分还处在定性阶段,很少能够指出建设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水平。本研究就致力于找到其对中国经济发展拉动水平的具体数量关系。

二、数据和模型

在本研究中,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是指以一定速度增长的建设投资所拉动GDP的增长量或增长率。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方法。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的价值形态。另外本研究涉及的指标还有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FAI)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年内在固定资产方面投资总量的指标,它同样也能够以价值形态反映固定资产建造和购买活动的总量,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计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部分。本文采用这个指标来代表宏观意义上的建设投资水平,既包括建水坝、修公路这些大型的土木工程项目,也包括住宅和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同时,还涉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修缮和改造。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可以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在本文中也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CI)作为衡量建设投资活动对国民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一个变量,它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比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小一些,可以代表一年内国民经济中的建筑工作量,是一个衡量建设活动水平更为合适的指标。

本研究拟采用动态计量经济学所倡导的误差修正模型来描述建设投资和国民经济的相互作用。建立经济学模型的传统方法主要是以理论为导向,依据某种已经存在的经济理论或者已经提出的对经济行为规律的某种解释设定模型的总体结构,这种建模途径对先验的经济理论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建模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动荡前屡次预测失灵,促使人们寻求另外的建模方法。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英国经济学家D·F·Hendry为代表,提出了动态建模的方法,交替利用经济理论和经济数据提供的信息,在协整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变量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的误差修正模型(D·Hendry,1998)。

一般经济变量都可以用时间序列来表示,如果它的均值和方差都不随时间变化,就称这个序列是稳定序列。如果一个序列在成为稳定序列之前必须经过d次差分,则称该序列是d阶单整。按照协整理论,几个同阶单整的时间序列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长期的稳定关系,其线性组合可以降低单整阶数,即所谓的协整关系。误差修正模型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的。以GDP和建筑安装投资(CI)为例,若GDP和CI具有协整关系,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写作一般的自回归分布滞后的表达式:

附图

和CI之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于是GDP的短期波动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长期均衡,一部分是短期波动。一般(β[,2]-1)都会小于0,因此,若(t-1)时刻GDP大于其长期均衡解,γecm[,t-1]为负值,使GDP[,t]减少;若(t-1)时刻GDP小于其长期均衡解,γecm[,t-1]为正值,使GDP[,t]增加。体现了长期均衡误差对GDP的控制。

以不变价格表示的流量指标一般是一阶单整。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投资和国内生产总值都是流量指标,一般情况下属于一阶单整,它们之间可以存在这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同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投资的短期的变动又会对国内生产总值产生短期的影响。因此,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动既受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投资短期变动的直接影响,又受两者之间长期稳定关系的调整,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来讨论这种关系:

附图

表明如果FAI变化了1%,GDP将变化β[,1]%。α[,1]同理。可见各个系数具有很强的经济意义。

本研究中的数据都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自1981年始,且已经折算为1981年不变价,这样可以去除通货膨胀的影响,更好地反映数据内在的规律性。在本研究中,采用SPSS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各年的数据如下;

表1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投资与国内生产总值

(1981-1999年,单位:亿元)

附图

注:1.所有数据均为1981年不变价;2.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

三、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一)方程的初步设定和简化

一般来讲,在经济数据中,以不变价格表示流量的序列往往表现为一阶单整。因此,从理论上判断,LnGDP、LnFAI和LnCI序列都应该是一阶单整。采用Dickey和Fuller于1979年、1980年提出的ADF方法进行单整检验结果也表明,的确如此。

然后,可以将方程设定为一般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模型的右边包括被解释变量的滞后、解释变量及其时间滞后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首先设定为:

附图

用最小二乘法估计这两个自回归分布滞后方程,采用逐步回归(Stepwise)方法,剔除不显著的变量。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程中,LnGDP[,t-1]、LnFAI[,t]和LnFAI[,t-1]被引入方程。估计得到的方程为:

附图

可见方程的显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过检验。常数项的t值很小,并不显著。(由于此方程对后面的过程只有理论上的意义,因此不必剔除常数项。)其他各项系数在99%的置信水平下显著不为0。该方程的残差类似白噪声。

在建筑安装投资方程中,也是LnGDP[,t-1]、LnCI[,t]和LnCI[,t-1]被引入方程。估计得到的方程为:

附图

方程的显著性很高,完全可以通过检验。常数项的t值很小,也不显著。其他各项都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不为0。该方程的残差类似白噪声。

可以看到,以上两个方程中LnFAI[,t-1]和LnCI[,t-1]前的系数为负值。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分别与LnFAI[,t]和LnCI[,t]之间存在着共线性的关系,导致两者的系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互相任意分配。但这对后面的研究影响不大。

(二)求长期均衡方程

下面可以用简单的回归分析求得长期均衡方程。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长期均衡方程为:

附图

可见,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各项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均顺利通过。从此均衡方程可以计算ecm序列(即残差序列):

附图

AdjustedR[2]=0.982F=980.657

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各项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均顺利通过。

ecm[,t-1]=LnGDP[,t-1]-3.228-9.793LnCI[,t-1]。

(三)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1.固定资产投资方程

考虑到在初步设定的方程中LnFAI[,t]、LnFAI[,t-1]和LnGDP[,t-1]都比较显著,在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时引入LnGDP[,t],LnFAI[,t],ecm[,t-1],以保证方程的包容性。

设定误差修正模型为:

附图

p=0.0002,可见整体显著性明显满足。

从变量显著性检验来看,两个方程的ecm[,t-1]的显著性较低,但是,考虑到它们重要的经济意义,仍不将其剔除。

四、经济意义分析

(一)弹性分析

在以上两个误差修正方程中,LnFAI[,t]和LnCI[,t]前面的系数可以看作是GDP对FAI和CI的弹性系数,因此,可以根据方程的系数对它们进行弹性分析。

LnCI[,t]前的系数为0.324,这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建筑安装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24。当建筑安装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24%。而LnFAI[,t]前的系数为0.317,这说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17。当基本建设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17%。

这是非常重要的结论,定量地给出了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大小。可以看出,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效应大致是这样一个概念,即当建设投资增长1%时,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约0.32%。以往的分析往往仅限于定性,没有反映出真正的定量关系。从两个弹性系数可以看出,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弹性系数都较大。

(二)拉动效率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建筑安装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的大小,引入一个新的系数,将其称之为“拉动效率”,它是GDP对该变量弹性系数与该变量在GDP中所占份额的比值,即附图,D[,i]表示在此区间内GDP对某一变量i的弹性系数,S[,i]表示某一变量i在此区间内占据GDP的平均百分比。这样可以排除弹性系数大小中不同变量份额因素的影响。如果q>1,这表明某一变量在这一阶段对GDP的拉动作用是积极的,超过了自身在GDP中所占据的份额,是高效率的。相反,如果q<1,则表示这种拉动作用是消极的,少于变量自身占据GDP的份额,是低效率的。

结果如下(1981年—1999年间):

变量D[,i]S[,i]q[,i]

CI(建筑安装投资)0.3240.1961.652

FAI(固定资产投资)0.3170.3001.057

由此可见,两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很积极的,q[,i]均超过了1,建筑安装投资更为显著。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为19.6%,而弹性系数达到了0.324%。这进一步验证了在本文开始时所提到的定性研究的结论,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能够高效率地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三)误差修正项(ECM)的分析

Ecm项系数的大小反映了对偏离长期均衡的调整力度,系数的估计值一般是负值。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程,Ecm前面的系数是-0.049,由此看来,调整的力度不是很大。调整的过程大致如下:

附图

对于建筑安装投资方程,Ecm前面的系数是-0.018,调整的力度也较小。因此,可以看出,建设投资主要以短期波动的形式来影响GDP的变化,长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这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我国目前正处在大规模建设的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量的稳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五、总结

本研究将固定资产投资(FAI)和建筑安装投资投资(CI)作为对GDP产生拉动作用的变量,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得到了反映它们之间长期均衡和短期波动的表达式。从弹性系数可以看出,无论是建筑安装投资,还是固定资产投资,二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很明显的,国内生产总值对建筑安装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24。当建筑安装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24%。国内生产总值对基本建设投资的弹性系数为0.317。当基本建设投资增长1%时,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317%。综合起来,当建设投资增长1%时,能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大约0.32%。从拉动效率来看,两者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都是积极的,q[,i]均超过了1,建筑安装投资更为显著。

建设投资主要以短期波动的形式来影响GDP的变化,长期均衡起的控制作用不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大规模建设的发展阶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建设量的稳定和平衡,因此,目前主要是增量在起作用。

因此,本研究的定量结果不仅验证了很多研究者的定性结论,即建设投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刺激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能够高效率地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而且给出了具体的拉动效应值,分析了短期波动和长期均衡各自的作用,有助于更加准确地分析建设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

收稿日期:2001-03-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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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子奈,叶阿忠.高等计量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7篇

作为生产厂家,制造出电脑这一财富出来,离不开几个要素:管理要素,员工要素,技术要素,原材料要素,设施要素等等。这是财富形成的第二种形式,即直接财富。在管理要素中,包括制度建设(特殊法律)和行政管理,它们不是直接要素,仅仅是一个分支要素。对国家而言,法律和行政就是政治的总和。间接财富的创造,也离不开技术和管理,它们是构成间接财富的要素。可见,行政和法律仅仅是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经济的对立面。马克思将经济和政治视为对立面显然不科学。经济存在两种认识:一是单一经济(包括企业、文化产业、个体经济等),一是区域经济(包括基础设施、货币、流通等)。国家所管理的是两种经济,故管理的结构模式更复杂,它是一种系统管理。但它的地位并没有变,是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说,前面所指是行政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法律也同样是服务于经济的。由于运动是建立在相对静止上的运动(见《哲学要素的认识》),静止是稳定的同义词。法律是为稳定服务的,稳定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因此,法律的根本所在落脚于两种经济。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政治必须服务于经济,必须服从于经济。所以,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提法也不恰当,应该是政治基础与宏观经济。

管理中存在层次问题。一个企业集团也存在不同层面的管理,但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发展经济。由于上下之间是一种经济上的直接连锁关系,因而,对基层的行政人员可以任命。除了这种相联系的层次外,还存在非联系层次,即各级行政主管下的两种经济。由于经济的独立性,带来行政的独立性,不能用委任替代。

当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是指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这也不对。经济是由管理等要素组成的,政治制度就体现在经济制度中,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上层建筑。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认识呢?这关键是在纯私有制背景下形成的理论认识。在纯粹的私有制中,政治与经济是分离的。而我理解的政治,与经济是融合在一起的,它仅仅是构成经济的一个要素。这也是此文的理论基础之一。

一个国家的系统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象征稳定的法律系统,稳定就是相对静止的反映,它的基本数是三,我因而得出了法律系统的三权理论(立法、执法、监察包括公安);二是象征着发展的行政系统,发展的本质就是运动,而这种运动是单一系统运动,单一系统运动是是“四维空间”的组合运动,因而将行政系统分为四权(产业、金融、文化、军事)。为什么不将经济视为一个系统呢?这就如同一个企业,企业的制度实际上有法律的功能,企业的行政那一块就是管理着经济的发展,它不存在独立的经济系统。国家也是一样。

法律系统为一分为三体系,包括:

立法领域(包括行政协调和d组织)

监察领域(环保监察、人事监察、公安、保安)

执法领域(法院和劳改,从中央到地方的直线管理)

行政系统包括四个领域:产业、金融、文化、国防等

a.产业领域:企业的生产、运输、电信、物价等

b.国防领域:国防科技、国防企业和军队等

c.金融领域:货币、税收、股市、银行、贸易、保险等

d.文化领域:教育、文化(基础技术)、宣传、慈善(福利)、医疗、外交、人事、工商、仲裁、国土、水利、慈善(福利)等

行政系统的四权问题。在我过去所写的文章中,对行政系统中的调节认识有错误,还得重新认识。行政四领域都存在谋求发展的问题,各领域的领导人总会以自身领域的发展为重,完全靠各自的理智是不可能实现协调的,必须介入一个协调组织。而每一个领域各自之间都存在相互的联系,a分别与bcd、b分别与acd、c分别与abd、d分别与abc构成错综的联系网络,因而必须以每一个领域为主体介入一个调节系统,从而形成了四权调节,加入一个系统调节,就构成了五权调节。五权调节的理论从何而来,它从客观的四领域的相互联系而来,而该系统的中心又是根据运动(四维空间)上的调节理论得来的。这样一来,其实形成了大系统的十一权分布理论,即法律系统三权,行政系统四权,调节系统五权。那么,调节系统五权从何而来?这就关系到法律与道德的目的。立法的重要目的是协调,协调经济关系,协调人与人的关系,协调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协调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的关系。道德建设要依赖于先进组织的建设,同样可以起到协调作用,它是对人思想的协调。因此,从协调的角度认识,立法与先进组织应该是统一的,也就是说,负责立法工作的领导人应该兼任先进组织的领导人。可见,调节系统五权实际上是从立法领域派生而来,如果将立法领域视为一权的话,就只有七个权力部门,如果从权力地位来认识,实际上构成了十一权领导。

为什么要将公安列入监察领域,这是由公安的性质所决定的。公安是确保社会治安的机构,维护治安,离不开对公民的监察。如果将公安归属执法领域,等于将监察与执法包揽于一身,形成了权力的膨胀。公安也不能归属行政系统,行政系统的本质是组织社会发展,而不是稳定。如果将行政包揽于一身,也将权力扩大了,以往的政治斗争与行政管理公安就有密切关系。

中央四个行政领导人的竞选,应由立法领域主持、监察领域监督,由中央、州市、县级主要领导人和三级选派代表参予投票。各州市、县、乡行政领导亦参照此法竞选。而立法、执法和监察的七个领导人应从内部产生,内部投票。对参加竞选的人选,应由立法领域组织(并不一定是集会)全体代表确定后选名单。国有企业各企业主的竞选,应由中央三个相应的行政领导人(或委派)会同该部正副领导人以及派驻人员、属该企业的国家人大代表共同表决。

这种体制是公私兼顾的体制。所谓“公”,是由不同经济层面的“公”组成,它小到家庭,大到国家。他们均是相对独立的实体.国家的“公”会对基层的“公”产生自然影响,但不能用什么计划之类去左右基层的“公”。上对下的左右,均得体现在法律中。所谓“私”,是从不同层面、不同区域、不同利益关系来认识的。

由于在公与私的关系上存在相对性与绝对性,要人们理智地把握这种关系是不可能的,就如同一些人连工作与休息的时间对立关系都难以把握一样。每一个人都不能排除非理性,只是程度不同、领域不同而已。因此,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尤其显得重要。光靠一方的监督不行,要形成六位监督机制。包括监察监督、议员监督、名人监督、彼此监督、上下监督、权力对等监督、舆论监督。只有形成一个立体的网络,才能凑效。这些监督除自身的监督机构外,受监察领域组织,但不属其管理。

监督机制的完善,除了建立组织机构外,关键是得有法律的保障,即保障监督职权,不然,就会纸上谈兵。

监察监督。监察系统监察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它应该是监察法官的执法工作和议长副议长的工作,其次,是监察同级行政领域领导人的行贿受贿,其三,监察警察工作并形成全国多样化监察网络系统。

议员监督。是一种全面开花的监督,将其信息传给监察网络系统、立法系统以及传媒。

名人监督。主要是社会性工作监督,如服务工作是否到位,哪方面值得关注,警察是否有行贿受贿的现象,工作责任心如何,一般将信息传达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理,再传给传媒,重大监察信息传给立法系统。

上下监督。它是多种形式的监督,有巡视监督、监督、长驻监督。下对上的监督也包括多种形式,如监督,发表言论监督等。

彼此监督。一是建立在本单位(本领域)权力对等基础上的,构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二是系统中行政四权和法律三权的相互监督.

舆论监督。一是要建立长期的监督宣传媒体,专门负责监督信息。二是记者的舆论监督,一般是带社会性工作的监督,与名人监督的内容相似。

为什么要建立六个方面的监督系统呢?这还是离不开哲学中的数理要素。认识一个立体事物,单方面是三,即三面,相互联系是六,也就是六面。只有通过六面的认识,才能形成事物最大的透明度。

关于企业的不同层次集体体制。企业与行业强调个性化,得以分析哲学为指导,管理强调单一化,切忌复杂,因而应按运动的基本结构数“二”来分清责权,它突出一个“分”字。其划分为:

企业(行业)业务主持:技术、生产、人事、安全

金融主持:财务、流通、物资供应、收益分配

对企业、行业的监察属政府职能,即由同级政府派出相应的监察机构,既有常驻人员,又有不定期的巡检人员,一切待遇均由同级政府负责。

企业规划及内部协调应由同级行政与企业(行业)业务主持、金融业主持共同完成。对一般性的协调工作有监察机构的常驻人员参予即可。

为了有效地建立企业内部相牵制的机制,加速发展进程,我国一部分国有企业已采取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与国内私营企业集合式联营经济模式,这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企业发展规律的,它能有效地控制贪污铺张现象。按此模式,国家除了从中获取税收外,还应从企业中实行利润分红,以进一步充实财政实力。至于企业的发展资金问题,除了按比例留成外,还应从银行贷款中获得,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现在有一股思潮,企业必须做大做强。做强是必然的选择,但我是反对盲目做大的。没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做大只能成为纸老虎。这是因为企业大了不利于经济的灵活性,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按照分析逻辑的思维方法,必须强调企业的专业化,企业的专业越细,越有发展的空间,企业也就越强。一台汽车有多少个部件,就由多少个企业来做,那是最好的。因此,强得强在专业技术上。当然,中国企业在专业技术上目前无法与人家竞争,只能发挥价格优势,这仅仅是权宜之计,不是长远之策。企业要立足,最终靠技术。目前,过于重视高尖技术,这一思路是不太正确的,关键是你没有人家的技术基础。然而,中国的产品、仪器制造技术是是落后的,尤其是仪器,实际上它关系到各个行业的制造和设备,能赶上外国,发挥价格优势就大有市场。企业做大,也只能实行三层次的管理,即车间、工厂、集团,且这种工厂应该是环节上的工厂,而不是互不相干的。

在防止了腐败的前提下,搞好国有制、集体制企业是完全可行的,当然不宜多,多了,就很难管理好,也不能体现的个性经济特点。目前国有企业太多,不利管理。笔者认为,有500来家强势企业就足够了。关键是如何培养人才、稳定人才。眼下的问题是,一些优秀人才被国外所吸引,不能为国效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国外待遇优厚;二是觉得国内论资排辈严重,缺乏施展才华的空间;三是出国自由。这些问题不是一下子能解决的,而要防止人才流失,首先是要掌握在校大学生中成绩优异者的情况,然后适当控制这些人才的出国,并同他们签订合同(包括名牌大学重点专业的学生在内),强调的就是不能为外企服务。这似乎很不公平,其实不尽然。公平是相对的,立足国家利益认识,它是公平的,如果立足个人利益认识,它是不公平的,二者之间构成一种排斥关系。这就如同国家的资源一样,私人不能随便开发,外国人也不能随意侵占。

保障国有制这一级的实力(技术实力、经济实力)是非常重要的,其目的在于控制整体经济局势,在于杜绝剥削,保障中央的财政开支。中国大部分省的版图比欧洲一个大国还大,人数也比这些大国多,建立省有制的企业诚然是有极大的竞争力,但由于地区差异大,一些强省的实力有可能超过弱省几十倍,一个省的实力太强,并不利于中央的管理,这是不言而喻的。故笔者认为,应该取消省级建制,或将经济过强大的省分出几个直辖市来,实行五级管理:中央—州市—县—乡—村。笔者曾认为,作为贫困地区,由于地理环境较差,公有制企业根本没有什么竞争力,没有必要办集体制企业。后来反复一想,觉得这一观点有问题。通过办各级行政监管下的企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最底层的税收问题,上缴问题,也能使行政人员做一些实事,避免将权力用在腐败上。

对国家而言,军队与企业有类似之处:同样具有相对的专一性,前者专一经济,后者专一国防,同样存在发展问题。因而可比照企业设立军政线与后勤线的一分为二机制。由政府派机构常驻军队,进行监察协调。军、师、团、营、排主要领导均应实行竞选制。首先得分清军政与后勤两个领域,由同领域的上级主持,政府驻军代表监督,然后由上一级隶属下级同领域领导、竞选者所在下级的两级同领域领导、士兵代表(含下级领导)、业务代表、属该部队的国家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如师级军政领导人的竞选,即由所在军的军政领导主持,由驻军代表监督,再由该军各师级军政领导、该师团营级军政领导、技术代表、士兵代表(含下级领导)、该师的国家人大代表投票表决。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军队的腐败和山头主义。也许有人怀疑这种体制不利于军队的调度与指挥,其实,下级服从上级就体现在军队有权限的调度与指挥上,在上级的权限之内,就必须听从指挣挥,权限之外,就得拒绝指挥。这是作为军人的起码认识。

关于纵向管理问题。这是一个与该体制密切相关的内容。这里的纵向,是指五个行政层面关系上的上对下的纵向,不属于企业内部的纵向,也不属于所辖部办委局的纵向。纵向管理分为专业纵向与综合纵向。综合纵向实际就是重大的法律由中央到基层的一贯制。上级法律机构有对基层法律机构进行巡查、监督的权力,除执法系统外,切不可施行任免权。专业纵向即各个领域的纵向,也包括产业行政、国防行政、文化行政、金融行政,对基层相应的领域,他们具有巡查、监督、培训、指导、专业考核的权力,但切不可施行任免权(除上调外)。这当中,其实体现的是三位一体制,即上级——专业领域——下级。不同行政层次之间为什么不能实行任免呢?系统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系统,实行任免,实际上就是否定了不同层次的相对独立性。实行任免,就极易形成权力操纵、权力腐败,构成某些不法分子从中央到地方权力部门的群带关系,产生更为严重的纽带腐败现象。那么,执法系统为什么可以任免呢?因为重大的法律都是国家统管的,要保障国家对地方的绝对控制权。监察则不同,一旦受中央(或上级行政单位)的控制,该管的反而不敢管,就难以遏制群带腐败。

至于地区与地区在交往中牵涉到区域利益的,宜由上级行业党组织组织下级行业开展协商,如同国际间的交往一样,订立行业公约。诸如公路公约、水运公约、环保公约、公安公约、电信公约、贸易公约、人才公约等。

由于实行的是分层管理,因此,凡牵涉到全国的政策,应以法律条文确定下来。政令应该是根据该级行政情况制定的近期总构想,那么,实行政令全国一盘棋,实则有以权代法之嫌。当然,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某些特殊政令(如战争、救灾、资源回归、人事调动),自然有一个无条件执行问题。

先进组织=x;党组织=dz;党=d

我反对建立在学术信仰上的、政治利益上的党派,但并不意味着否认先进组织的建设。人具有大共性和自私性。人类不是简单的物质,是有理性培养基、有智慧的高级动物,但人们在实践中又往往难以把握道德尺度,构成矛盾状态,只有形成一种氛围,才能产生一种感召作用。人们在实际活动中,总是以一定的群体形式出现,因此,要使人们的道德意识增强,使自身的行动受理性的支配,有必要建立一个相应的x(先进组织)来培养引导鞭策人们健康的理想、道德和情感,并使之形成一种氛围。

我国的组织形式是按年龄层次分为少先队、青年团、dz呈年龄阶梯式的x。这种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x对培养人健康的理想、道德和情感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三个代表”则高度概括了人类本性的三个健康因素和对先锋组织的要求:健康的理想、道德和情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理想的重要内容,“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其中就包含着培养人们的良好的道德观念,“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培养人们健康情感的主要方面。理想教育是迎合人们渴望进步的教育,这种进步性就表现在对人生正确价值观的追求上,而正确价值观就表现在根据自己的特性和智力层面选择其以基本道德为基础的奋斗目标;道德教育的主要方面是对立认识的协调教育,如谦虚与骄傲的协调,自私与大公的协调,友好与敌对的协调等;情感教育是培养人们对集体的爱护、合作精神、严于律己、坚持正义、对朋友诚实守信的教育。要使这种教育产生良好的效果,加入相应的先进组织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这是因为加入相应的x,本身就是迎合人们渴望进步的心理,同时也是对人们的理想、道德和情感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使之成为一种风气,社会有了效仿的楷模,而对组织成员则可进行终身培养教育。因此,成立相应的先进组织,引导人们的思想向健康方向发展,对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实现真正的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巨大的价值。

x在道德建设方面的要求具有国家的统一性,即每一个领域、每一个层次所实行的道德标准是同一的。这种同一性就决定了管理上必然存在由中央到基层的垂直管理,下级必须按中央的部署办事,而中央组织也必然得开展检查督促,了解问题,掌握情况。

由于x具有协调功能,因而能发现以往各领域存在诸如制度、条例、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必然得担负起修改制度、条例、法律的草案工作。这样一来,中央的x工作与人大的立法工作就实现了同一,或者说,由各级x的工作替代目前的人大工作是合理的。可见,x的管理机构具有提议修改法律、并负责草案的立法职能。这样也就实现了d代会与人代会的同一。

按少年青年成年阶段建立的组织,目的是培养人遵纪守法的观念,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观念,培养人们健康的价值观和团结精神,使之成为一种氛围,因而有必要扩大先进组织的力量,得在人数上做文章。私下认为,少先队员宜占少年总人数的2/3,青年团员宜占青年总人数的1/2,dz宜占成年人数的1/3。也许有人认为,dz人数太多,不利于保持其先进性和纯洁性,其实不然。先进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先进,由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的差异,对先进内涵的理解也有所区别。不受贿是对行政官员的要求,对一个普通工人农民来说,提这一要求就会荒唐;对一个普通工人来说,能够兼顾家庭、车间、工厂三者的利益,就是具有极高道德素养的人,而对一名企业主而言,仅有这一道德素质是远远不够的,还得顾及社会效益。只有加入了组织,才会更注重自己在身边人中的形象,才会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先进分子一旦就在身边,就会觉得加入组织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愿望,才会对加入组织产生更强烈的愿望,促使自己不断进步。至于纯洁性问题,它是通过组织形式实现的最终目的,具体体现在前文的三个培养中,而培养的过程是生命的全过程。

由于x具有协调功能,必然得协调行政各领域的工作,要进行协调,必然要参与到行政工作中来,这种协调并不是管理,二者是要严格区分开来的。这就保证了dz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议会主要领导人与dz的主要领导人就实现了二者的同一,即领导权的合二为一。作为dz的副书记(含副议长)与行政领导的数量应该是相等的,因为存在四个领域的协调,也存在四个领域的不同情况。这样一来,就真正实现了dz管政治。那么,政治的本质是什么?它应该是法律、行政的总和。

各类公有制企业的所有员工的一切工作均是为了自身和所在企业的利益,dz在企业中的地位又得同样体现出来。如果将dz与两个企业主构成三位一体的关系,dz在两个企业主之间起调节作用,极有可能产生领导层的集体腐败。因此,企业d委书记宜采取由两个企业轮流负责的方式,主要负责党委会的召开和党员的培训计划工作。d委副书记主要负责企业的宣传、吸收d员和企业规章制度草案的制订工作。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8篇

(一)研究数据的来源由于我国的区域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省市区之间在经济上彼此相对独立,所以我国有关区域经济的调查,都是基于省级行政以上的单位采取的数据。这样做也有弊端,因为省市区利益冲突不明显,弱于省级层次。由此,本文采用区域经济差异的成果,用空间分析尺度的方法,为我国的各地省域的数据对我国省域旅游经济的空间格局进行研究。因为时间的关系,原始的数据很可能会存在误差,所以为了确保原始数据的属性依旧,则要对原始数据做对数处理。

(二)分析结果1、总体空间存在的差异性。利用软件得出我国省域旅游经济Moean’sI的估值是0.31,并且在6%的水平下显著。这表示我国省域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在相似的空间上聚集。2、局域空间差异性分析。计算所得歌省域旅游经济的数值和显著性,用软件制图后,将我国31个省域划分成四种类型区域,具体如下:一是扩散效应区。这种区域差异较小,和周边的旅游经济水平发展比较高;(以北京、山东、江苏、天津、上海等十一个省域为代表)。二是极化效应区。这种区域差异较大,其周边的旅游经济水平发展比较高;(以四川、重庆、云南和辽宁四个省域为代表)。三是过渡区。此者和极化效应区类似,都是和周边差异性大,但周边发展水平较高;(以山西、河南、湖北、湖南等八个省域为代表)。四是低速增长区。这种区域差异较小,但自身和周围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比较低。(以新疆、、内蒙、青海、甘肃等八个省域为代表)3、旅游经济增长与旅游资源空间的匹配。旅游资源禀赋空间的差异性对旅游的经济发展能造成重要影响,地区旅游资源集聚类型和旅游资源空间不匹配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旅游资源禀赋仅仅是一个地区发展旅游业的先天优势,更多情况下,一个地方具体的旅游发展能力时靠周边的基础设施和开放程度以及空间效应。

二、结论

在一个健康的旅游市场中,某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不会仅依靠本地资源、产业结构等因素,目前更多的是靠周边地区的影响。区域间的相互影响能导致彼此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传统的度量方法忽视了相关地理位置的因素,反映不了真正的旅游经济省域差异性的空间特征。利用ESDA技术做了相关分析后,得出一些结论:

(一)总体上显示的省域表现出相似的特征和空间集聚,比较显著的空间正相关特性表明我国省域旅游经济之间存在有差异性。

(二)通过LISA集聚图将中国划分成四个区域类型,反应了我国省域旅游经济的空间存在关联模式。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9篇

【关键词】行政规章/经济分析/立法寻租/公共利益

【正文】

由波斯纳(Posner)开创的法和经济学理论最先倡导对法律规则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用效益所体现和蕴含的理性价值反衬实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又在效益基础上构造适应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法律秩序。法律经济分析的主要角色是驱散某些假公正的论调,藉由向社会表明必须放弃达到某些非经济的公正思想,使法律具有“经济推论的特色”和“明显的参考经济概念”,立法者尤其要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素养”〔1〕(P14—18)。而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是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规章这一立法现象,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寻求和实现规章效益最大化,包括借助法律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论、规制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分析和阐明规章的必要性、收益性、合理的调控范围以及规章效益的归属主体,揭示和防范规章立法寻租现象等。

一、行政规章的必要性

简而言之,行政规章的产生是各种需要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种“需要”主要包括:

1.立法权的分化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独特性在于,它有权通过制定规则或作出裁决来决定私人的权利和义务,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联合权力。其“立法权”主要是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这种权力传统上属于议会(国会)的领地,但是它被授给立法和司法系统之外的行政机关。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带来了管理方面的巨大变化,议会等代议制机构的作用日渐衰微,无法满足管理的诸多新特点、新变化,不得不把立法权再分配,转移国家权力,重塑国家权力结构。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司法机关的妥协,使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资源环境里得以采取必要、灵活而又实际的行政规章手段,实现福利国家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看,立法权结构所回应的是社会的需要,其唯一的源泉和真正的基础是社会生活本身。

2.政府作用的嬗变立法控制和司法审查是防止行政立法滥用的两道防线。其中,立法对行政规章裁量权控制的路径是:由紧到松,又由松到紧,与人们对政府作用逻辑史的认识是一致的,政府在经济、社会中作用的变化导致了人们对行政立法观念认识的转变。经济危机以及深度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市场失灵、社会诸问题,凸现了政府的作用。斯蒂格勒茨总结了历史上对政府作用认识的两次变化,其一是:承认风险和信息的不完全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这种不确定性的风险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每一个市场,若没有政府的帮助,许多国家的经济已经达到极限。历史经验证明,政府作用对于经济发展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2〕。行政法学者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认为,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经济规制的主要原因是:自然垄断、破坏性竞争、物资匮乏和外部性问题。当市场不能通过竞争理论产生可预期的收益时,社会有几种可能的选择:(1)容忍市场所谓的效果;(2)通过运用反托拉斯法重塑充满竞争活力的环境;(3)以政府所有权取代市场之下的公司私人所有权;(4)通过规制公司活动而保持公司的私人所有权。资本主义的经验是选择了政府规制手段,也“毫无疑问地,规制机关是通过行政规章和法规运作的制度化的官僚政治。”〔3〕(P5)“行政规制,是我们法律制度的永久性特征”〔3〕(P384)。中国在近代化、现代化进程中,表现为政府推进型或变法型模式。行政权不再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外在变量”,而是不可或缺的“内生变量”,国家也不再是单纯的“保护性国家”,而是“生产性国家”。因此,行政立法显得尤其重要,行政规章成为政府行政规制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3.普通法的局限生行政规章的替代性在美国,联邦、州以及地方行政机构的各种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在普通法规则之上〔4〕。波斯纳研究了公共管制和普通法的关系问题,认为普通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创设产权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或推进(不同于模仿)市场过程。私人实施权利的普通法制度,其管理方法的基本(和相关)特征有两个:(1)这种方法对政府官员的依赖程度最小,主要依据公民自己——受害人及其律师;(2)守法的激励产生于这样的威慑:如果加害人违反规则,他必须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而直接的行政管制恰恰相反,它对政府官员的依赖性极大,而且首先是竭力防止侵害的发生而不是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法律经济学派虽然极力推崇普通法增进“财富最大化”时的价值,但“鉴于司法职能的自然限制,普通法法官无力实施增进社会福利的广泛规划”,从而承认“体现公益目的的调整性法规有时也是必要的”,承认警察权力在福利国家中的作用〔5〕。通常,行政规章进行的管制缘起于市场和普通法规定的市场规则的失灵,即行政规章的特殊性在于,在社会和经济的诸多领域内,用传统的私法规范不能解决复杂的问题,且在效益上不划算。规章立法选择是趋利避害的产物,其不治“已病”而治“未病”。

4.行政规章普适性的效益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一种类型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它能给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规范提供清楚的行为规则,使其获得明确的依据。规则也是一种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构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作用的强制,用以把人与人之间的作用具体化,在交往中建立秩序和减少不确定性,从而决定交易成本以及参加经济活动的获益性和可知性〔6〕。而经济分析表明,通过法律形式所建立的普遍性规则,可以避免或减少交易主体在确定和认同规则方面的成本。行政规章实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的制度化,它所表现出来的规则普适性与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个案性,具有不同的经济效益和实际用途。欧内斯特·盖尔霍恩指出:“在过去的20年里,行政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行政机关日益依赖于规则(rules)制定——将其作为制定政策的一种手段”。“规则制定程序较之个案的裁断要更为有效,因为前者可解决在单一活动中的大量问题。一条明确的普遍规则能够在受到影响的公司或个人中间产生迅速和统一的遵守行为;而经裁断的先例的范围却难以界定,因为先例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通常取决于特定案例的事实。同时,规则制定可为个人提供重要保障”。“在未来的岁月里,规则制定过程完全有可能是行政法最有生气的领域之一”。〔7〕

二、行政规章的适度规制

承认行政规章的必要性和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随心所欲地介入社会生产和生活,规章的种种负效应和不良迹象表明,规章的干预和规制只在必要的法律事项和限度内才是合法、合理的。

1.行政规章立法经验与反思美国人发现,对工作环境完全标准的立法并未带来事故发生率降低,对汽车安全标准的规定带来的却是汽车交通事故总量和损失额的增长。一项研究表明:1977年48家公司仅为遵守联邦政府的规章(主要是环境方面的规定)就花费了26亿美元。1994年,共和党宣称美国企业为遵守各项政府规定而开支的费用为5000亿美元〔8〕。为实现行政规章的效益性,美国总统曾行政命令,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之前必须先向联邦管理和预算局汇报,以便审查规章是否真正需要。所制定的规章必须能够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有花钱较少的方案可供选择,而行政机关没有选择时必须说明理由。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在北美取得长足进步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亦率先在英联邦的各法律改革组织中推广。该委员会的要旨是:“法律改革及其一般的实际意义上的立法,必须关注其内在的经济因素。我们必须谨慎地衡量法律的成本及效益,并且只要可能,就应该对此作出比现今更科学的评估……,在考虑法律改革的方案的过程中,委员会理所当然要对它们进行成本——收益测试。”〔9〕

在我国,计划经济年代的行政法律规范统称为“文件”或者政策,它的经济效益如何需要历史性地检讨。否则,我国行政立法仍走不出以往的思维误区,依旧认为规章立法、规章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机关“天然”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同把“市场经济”误作为多盖几个带篷的“市场”一样,把“依法行政”或“依法治国”误为多颁布低层次的“法律”。因此,规章立法常常扭曲权利义务机制,产生各种各样的负面效应。40年的计划经济,特殊的国情,要求我们面对现实进行反思,设法使非经济性干预最小化。值得庆幸的是,我国行政立法机关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1998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要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防止法繁扰民”。

2.行政规章调控的广度和深度诺贝尔经济学家斯蒂格勒(Stigler)开创的“管制经济学”以及日本植草益博士研究的“微观规制经济学”,其核心任务都是:解释发生规制的原因、规制的得益者和受损者、规制的形式以及评价规制的效果尤其是规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规制经济学对行政规章立法启示之一是:为何要制定规章、规章应规制什么、如何规制以及达到何种规制效果。行政规章调控范围不当会带来“规制失灵”(政府失灵),造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偏离帕累托最优,从而损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行政立法已渗透到了细微的领域,私人行为深深地打上了公法的强制性烙印。行政规章调控的广度首先要解决行政立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的界限。例如,在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上,行政法从行为主体、内容、客体上制约着民事行为的发展,客观上阻碍或促进着市场经济的进程。某种意义上,若不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控广度、深度和强度做细致的经济分析,可以说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商法。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早在1929年就预言“行政法是社会的法律,在将来社会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如我们所料,民法可能会完全融合在行政法之中。”〔10〕行政规章过多地干涉民商法的内容,使中国民商法在行为标准上成为行政法的附庸,规章中膨胀性的行政权力配置悄然地“蚕食”着民事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规章制定者将哪些行为和主体视为调控目标和约束范围必须具有合理的限度。应该看到,规章立法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经济活动,行政规章的规制行为并非是免费的“物品”或“财货”(goods),必须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重视市场和法律的替代性。从社会角度看,实施规章所需的费用也是一项成本,是否制定规章应取决于一定条件下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某些不受欢迎的行为,试图用行政规章禁止它们是不明智的,因为不会有效或代价太昂贵,最好是在民法或刑法范围内解决,以矫正行政立法本身的腐化。

行政规章的深度定位,即是必须给行政相对人一个合理的空间。否则,不断“具体化”、“细则化”的行政规章会窒息行政相对人的活力,从而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的权利。“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管理的人类社会中,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侵犯,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自由并不是每个人随心所欲的。”〔11〕就世界范围而言,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的经济性规制正在有序放松,而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的社会性规制不能放松。社会性规章主要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为目的,通过行政机关制定一定的标准去禁止或限制特定行为的规章,如健康、药物、医疗、劳动安全、公路交通、污染等保护国民健康、环保为目标的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作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内生变量”,其制度供给是否对路,需要测度规章的效用。但是,单纯的行政规章目标不能检验规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须通过规章规制的效果大小来分析。规章的规制效果,是指规章所约束的行为有多大部分是只能由规章加以说明的,规章效果在本质上独立于以文字、条文等形式所表现的规制内容,规章目标不等于其实际效果,规章的实际效果往往与规章的内容和目标发生偏差。规章效果检验极其复杂,时间虽是最好的评估维度,但是,它对已造成的资源浪费于事无补,因此要倡导实验立法。“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不能再只是指望异想天开的争论和政治运动的诱人力量。用实验方法证明法律的效力可以为这种信任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在实验观察表明法律的某个方面无效或者有反作用,并对此加以改变的同时,法律自身也会随之得到改进。”〔12〕重新思考以行政立法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后,西方不规制运动主张回到私法优越地位。

3.行政规章决策成本和外在成本行政规章作为“公共物品”,其集体决策带来两个成本即外在成本和决策成本。决策成本在规章制定过程中产生,包括制定规章与协商规章时所耗费的各种资源和费用(时间在内),决策成本的大小与参与决策的人数和决策所需赞成票成正比,随之增加而增加。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决策是独裁性质的,由一人说了算,则决策成本最低为零。外在成本是集体决策通过后在规章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对某些人的不利影响或净效用损失。一项行政规章总会给人带来有利影响,使其处境改善,也会给一些人带来不利影响,使其处境变坏。对于后者而言,这种不利影响是外部力量强加的,因而谓之外在成本。在西方开放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中,参与人数越多,则规章外在成本越低。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采用全体一致同意规则,外在成本就会消失。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规章的法律成本可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立法成本指制定、修改、废除规章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执法成本指保障规章运行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守法成本指行政相对人因遵守规章而必须支付的最低费用;违法成本指相对人因违反规章规定而付出的代价。比较而言,行政规章决策成本实为立法成本,而外在成本统为行政主体实现规章的成本和规章实施中某些相对人损耗的成本,是上述执法成本、守法成本、违法成本的总和。

行政规章决策成本和外在成本之间呈现非严格对称的反比例关系。实践证明,在规章制定中投入必要的费用,能保证外在成本的最大降低,看似决策过程影响了行政效率,提高了行政成本,实则是一个思维误区。因为,行政效率和成本的检测是一个过程化的行为,效率高低与否只能是规章效果对规制目标的肯定或否定。理性化的规章决策成本应是通过行政程序有法律程序进行的。法律程序体系的经济目标,在于减少错误和程序体系的直接成本。行政听证会可预期地降低错误总和及其直接成本而增进效率〔1〕(P397~398)。“它们旨在推进思想和意见市场上的竞争……。这样做既为推动市场制定良法,又通过鼓励那些其观点没有被采纳的人们去尊重根据已采纳的意见制定的法规,来加强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信任。”〔13〕当今的中国,没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公众对行政规章的参与处于原始的、受排斥的状态,一人拍板想当然的规章,其决策成本是小的,但其公正性、可接受性和效益性可想而知。行政规章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与其说是消耗了相当成本,勿宁说是为取得规章公共效益而有意识进行的一项“生产性投资”。当然,制定规章的决策过程应注意“扯皮成本”〔14〕。参与行政程序的人们为自己一个个特殊的既得利益而互相“扯皮”,会更多地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可能反倒增大了“交易成本”。

4.行政规章丛生困境“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Decontextual)原则和规则。”〔15〕行政规章只是规制社会各个领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它在一个利益极其复杂和经常性冲突的关系网络中制定、修改、废除,常常带来规章的不必要代价。规章投入不足或过剩,都会导致与规章目标实现没有内在必然联系的某种损失。

最早关注规章制度环境的是经济学家C·瑟罗,他归纳了有关法规(规章)的八个基本命题:〔16〕(1)所有的经济制度都是由一系列法规组成——无管制的经济制度根本不存在;(2)存在许多愚蠢的政府法规,在用不适当的方式试图达到一个值得争取的目标;(3)在许多领域里,规章应该更少一些。但是,许多行业应该取消规章这个事实并没有导致许多行业将会取消规章这一结论,利益冲突导致不同的主体反对取消既存的规章;(4)在美国各种规章几乎从来不是源于意识形态,而是源于实际问题;(5)当论及管制和取消管制的优点时,不存在“”和“左派”的对立,主张管制的左派与反对管制的经常由于所讨论的问题不同而改变立场;(6)经济成就的大小与管制程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相互关联;(7)规章所导致的规章;(8)必须避免长期物价管制。C·瑟罗同时指出,政府规章的增加是由于我们缺乏其他类型的政府干预。由于单个经济活动产生于经济体系之中,因此,这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部门实施规章对其他部门都会产生影响。用于保护某一群体利益的规章容易损害另一群体利益,并导致保护第二集团利益的规章产生。如能源部门的管制规章,每一种新规章都迫使我们增加另外的规章。规章正面临着制度性困境。在充满矛盾的法律制度中实施规章,这样一旦规章被制定成法律,也就拉开了斗争的序幕。在很大程度上,这个过程所引起的时间上的拖延及不确定性,对于经济的反作用比规章制度本身还要大。规章遭到破坏以后,无论规章是否产生人们所向往的结果,都得花费一笔巨大的费用。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它不会回复到以前的状态,必须采用一套新的甚至更加苛刻的行政规章。

从权利的角度看,规章增加是权利相互性的体现,即“权利链”或“系列性关联权利”要求的结果,制定规章有利于权利界限清晰。按照边际成本规律,行政规章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制定和实施一项新的行政规章时,由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及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即行政规章配套有其积极意义。所以,在美国行政规章需要制定而未制定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相反,我国的行政规章已陷入丛生困境,该有规章的地方未规制,而有些领域则规章过剩。非但未能清晰权力(利),而且造成了行政主体按其部门意志扩张行政权力以至侵害相对人权益现象。典型的例子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现象,各级行政主体为治理“三乱”了无数个规范性文件,但效果欠佳。究竟原因,规章丛生困境靠规章制定主体自省式解决已不可能,必须由更权威的机关介入,在框架下控制行政规章立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规章立法寻租

1.寻租与立法在经济学界,“寻租”又称“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DUP)。寻租活动就是非生产性追求利益的行为,是利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的行为。“租金”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行政主体可能是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的一方,利益集团常通过对行政部门的社会性接触和规章制定听证会制度或秘密渠道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国会立法寻租被称为“淘金峡谷的战斗”,“它越来越从国会的门厅转向(行政)机构的走廊”,亦被称为“走廊上的活动”。〔17〕寻租是“看不见的脚”对市场平等原则的践踏。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在旧中国,典型的行政立法寻租存在于官僚资本家之中。例如:孔祥熙之子孔令侃掌管的中央信托局为整垮民族资本,采用高层次的“寻租”手段,通过其父“运动”了,于1939年9月颁布了《全国猪鬃统销办法》。新办法与旧办法有两处重大变动:原来规定经营猪鬃必须由中信局委托,现改为向贸易委员会登记;原来规定私商收购的猪鬃应售与中信局,现改为可以自行收购、加工、售与贸易委员会。这个新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孔令侃的统购统销的“专利”〔18〕。目前,我国尚未有新闻机构披露行政规章立法寻租现象,倒是有篇小说〔19〕描写的故事值得注意:在市场竞相生产助力车时,某市交通管理局下达禁令,禁止助力车通行,目的是维持交通铁序。港商陈遇花钱买通交管局,推迟出台管理办法,赢得了时间,又转入其他未管制的城市生产。某国有企业因不知此行政规章而使运作中的转产助力车改革失败,全体职工重新陷入生活困境。

我国当前的行政寻租高密区是“管钱管物的部门最为活跃”。有学者指出:政府部门立法热、法规相对过剩,原因之一是存在着政府部门利益的寻租因素,以“行政管理向法律管理转变”之名,使本属市场机制的行为纳入政府管理范畴。一些部门所依之法,不过是按其部门意志扩大行政权力,限制或收回宪法或基本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20〕这种法规和规章的泛化,不但使法律结构失衡,而且加大了行政规章的外在成本。同时,瑕疵的行政规章成为某些行政主体和个人渔利的“法律武器”。

2.行政规章目的:公共利益规制经济学对行政规章立法启示之二是:借助其方法解释和分析谁从管制中得益、谁因管制受损。行政规章规制的背后存在一系列利益矛盾和目标冲突,识别规章的目的,说明规章背后真正的利益动机,搞清楚究竟谁是一项规章的受益者而谁是受害者,没有“全民利益”或公共利益这个参照系,很难说清问题。季卫东先生认为:“制度有必要由目的来引导。目的能够设立批判既存的法律制度的基准,并据此开拓出变革之路。同时,如果真心真意地贯彻目的,那么目的也自然可以制约行政裁量,从而也可以缓和制度屈服于任何社会压力的危险。”〔21〕

行政规章公共利益目的被各个民主社会所承认,但其确切含义模糊不清,并因各个时期、各种法律制度而有差异。一般说来,公共利益的意义视社会价值观的现存体系而定。在西方学者看来,“公共利益”存在于福利国家之中,并超越于管理国家的政治家和公职人员之上,“促进公共利益”就是采取政策和实际步骤以便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所有公民的福利。提供公共住宅、社会保障以及法律援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安全等都被视为公共利益。过去的二十年间,公共利益法律在美国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各国,公共利益曾一承不变地被看作是一种共同利益,其中有国家的利益,也有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或者由政府官员为某些私人谋求的利益也变成了公共利益。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的范围由于许多私人权利被取消或受到限制而大大地扩大了,现存的绝大多数经济、社会关系都变成了公共利益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与个人利益相比,“最多的人共用的东西得到的照料最少,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几乎不考虑公共利益”〔22〕,易产生经济学家所谓的“公用地的灾难”现象。在公共利益代表模式上,大陆法制度采用“同属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公民信赖政府的代表们会为其谋求共同利益;英美法制度采用“斗争模式”:一般认为,政府不能代表公共利益,甚至认为政府对于公众的真正利益持敌视态度,宁愿由社区发言人来代表公共利益。〔23〕

在我国,人们一般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或全社会利益的代表,因而行政规章规制的形成过程也就自然地被认为是政府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政府应该代表社会全体的利益。但是,应该是什么是一回事,实际是什么又是另一回事。〔24〕我们有必要区分开规章中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部门行业利益。例如,我国名目繁多的电话收费引发的激烈争论中,消费者的观念正悄然发生着变化:行业利益并不是公共利益,行业职能管理机关的行为可能是一种官商行为。〔25〕我们认为,行政规章的目标是公共利益,没有公正无私的决策人将是行政规章致命的弱点,有必要强调行政目的公共性与行政手段的协调关系。只有在管理管理者的前提下,公共利益才能越来越接近被管理的对象的利益。在行政规章公共利益目的上,“一个理想的国家可能会选择中间道路:一种拥有一个信得过的政府的同属模式,同时也有一种补充政府主动权的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23〕

3.行政规章立法寻租的根源和对策行政规章立法寻租表现出来的部门和个人利益倾向和追求,带来的核心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代表公共利益的同时,是否要有自身特殊的经济利益。从西方国家成熟的法治经验看,市场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利益群体的分化,导致多元利益主体格局的形成。政府在社会利益分配中承担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政策制定实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使社会利益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保持相对平衡,而这种平衡,往往又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从理论上说,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有自身的特殊经济利益难以成立,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许多政府机关事实上默认了自身特殊经济利益的存在,并在实践中强化了这种默认,使政府内部的不同部门收入差距迅速拉开。当利益驱动使愈演愈烈的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很难有效遏制时,都可能影响到政府作出果断选择的决心。〔26〕可以说,行政规章立法寻租是更隐蔽、更高级、更“合理”、“合法”的非正当利益行为的追求。违法规章是一种设租行为,从而展开寻租、护租等活动,这与公用企业和某些大型国有企业同行政权不分有关。行政规章制定机关与其所创立的各种实体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规章立法难免以“法”谋私。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利益本位。“公共利益的标准”就是行政授权和政府行为的试金石〔27〕。

解决规章立法寻租的办法有:(1)在新闻舆论上大力揭示行政规章立法寻租现象,观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2)建立行政公开和行政参与制度,通过利害关系人内含的制约权控制规章的公共目的性。(3)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彻底实现政企分开,行政机关只有中立性的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而不能以自身利益为取向参与经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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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10篇

2003年9月,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概念正式提出。之后,到2006年7月底,泛珠三角区域总计签署各类合作协议65个,其中官方协议43个,非官方协议22个。截至2007年第四届泛珠洽谈会结束,合作各方累计签约项目1.4万个,总金额超过1.6万亿元。伴随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推进,泛珠三角地区学术界和政府,尤其是广东、香港、广西、云南等地区对于该项议题的研究一度方兴未艾。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自然有针对咄咄逼人的长三角等地区合作形势的考虑,然而与长三角地区稳妥渐进的诱致型整合模式而言,泛珠三角的区域经济整合则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烙印[1]。不可否认,由于国内权威主义导向的治理模式,政府是制定各级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干预变量。当前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开始面临困境,内部的次区域经济合作与竞争态势有增无减。伴随2007年国家发改委先后批准重庆和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城市群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尤其是批准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不言而喻,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的战略地位和功能进一步下滑。基于此,目前广东的区域经济战略有所收缩,战略重心转向全面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的大珠三角战略。与此同时,务实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2]。2009年1月国务院颁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其中将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纳入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泛珠合作中面临的战略前景问题与不确定因素有所缓解。

伴随区域经济战略调整与形势演变,关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问题,国内学者从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层面一度展开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例如,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倡导初期,多数学者则对泛珠三角整合持肯定和支持态度。但有的学者认为,泛珠整合与大小珠三角的发展实际上构成冲突,运作好后两者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概括起来,现有成果是以经济学、管理学的实证研究为主[3]。然而现有关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研究,仍然存在明显的功利导向与战略缺位。当前各地政府在经济发展中都存在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政绩博弈与理性预期,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上,对己有利的就积极参与,不利的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拖延[4]。有的省区政府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建设实际上持观望态度,对于自己在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定位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定位存在战略缺失。作为一种相对开放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始终缺乏战略效应的系统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缺乏明确的整体利益指向和战略效应导向,那么泛珠整合势必难逃短期行为的发展终局。因此,本文基于宏观研究视角,侧重诠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效应问题。

二、区域战略效应的分析框架

在西方区域经济学中,通常关注经济增长的空间特性,市场和制度等因素作为外生条件一般不予考虑,而中国现有的区域经济学理论因未引入体制转轨和制度变迁的变量,仅从政府行为角度来思考问题,因此,难以深刻揭示当下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的全部复杂内涵。制度增长分析关于经济增长的主流理论的着眼点主要是整体经济结构变动中的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制度变迁,并不关心制度变迁的空间差异性[5]。当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分税制的建立为标志,建立了以地方分权化管理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国内区域经济格局的形成在充分释放了放松管制,发挥地方优势以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的巨大潜力以后,已经开始显出诸多负面战略效应。从战略效应的特征来看:一是地方政府在地区经济增长中占有主导地位,地区的市场化进程影响地区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市场条件、经济基础和地区优势等方面形成差异化的空间特征。二是区域经济向相对独立且具有封闭倾向的综合经济系统发展,使地区经济增长空间受到限制。在宏观经济层面,这一倾向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整体经济结构的失衡,并伴有逐渐加剧的趋势,这已经成为制约国内区域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主要障碍。三是由于地方性企业在成长中的空间扩散,率先打破了地区经济的封闭性,进而有可能引发地区间经济利益的冲突和竞争加剧。这一空间结构能否向着合理化方向演进,关键是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区域经济合作机制能否为此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与保障。

在中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背景下,市场化进程是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动力。在转轨经济学理论看来,我国渐进式改革的路径选择,客观上是由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很大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市场深化发展有着自身的演化逻辑,在国内国际两个不同层面上,按照一定次序深化发展[6]。就目前经济发展演进所处的阶段来看,对外开放是一旦对外承诺开放某个领域的市场,则立即构成自下而上的压力,迫使本地市场规则逐步与外部市场规则接轨。由于转轨过程中改革和开放同时作用于市场化进程,而中国泛珠三角区域地域辽阔,各地区差异大,市场化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国内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程因地区差异而已经形成市场化在地区间的战略效应差异。差异化的地区战略效应表现为不同地区在改革和开放两方面进程的非同步性,并在市场容量、结构、范围和规模上具有明显的地区特征,统一的大市场只能首先通过区域或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来推进。从理论上分析,区域对外经济战略可以带来贸易转移效应和创造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提高就业。前者是由于区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刺激了区域内贸易的发展,后者主要是由于区域贸易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带来的,是由于对区外维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区外出口商丧失某些竞争优势,而使区内原先与区外的贸易转向区内。对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来说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促进区域合作进程,对于国内的区域整合进程来说也同样如此。因此,利益相关的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国内各地区提升竞争力的现实选择。

三、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效应分析

区域经济合作客观上具有整合地区要素资源的功能,它对加快构建和完善区域市场体系,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改进区域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机制,兼顾不同地区的平衡发展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区域经济合作扩大了地区经济增长的空间,已经成为宏观经济调控在不同国家、地区、产业以及经济微观层面产生实际效果而无法逾越的一个中间环节和层次[7]。对于泛珠三角区域的整合进程来说,区域合作的战略效应研究包含了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贸易模式、中央与地方关系、地区与地区等多层次复杂关系的综合性战略效应研究。

1.促进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

中国经济学家在借鉴国外区域经济发展理论和总结国内外经济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理论模型,较为成型的有梯度开发战略、“T”字型战略、“∏”字型战略以及由“∏”字型战略加京广线构成的“开”字型战略等[8]。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地区发展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隐患。针对现实情况,中央政府在2006年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了实现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照功能区构建区域发展格局和健全区域互动机制的总体战略。然而,泛珠三角不少内部成员在区域整合概念提出以前,已经分别与其他区域经济体系保持着某种联系,而且目前仍然保持密切的经济关系。在区域合作格局多元化的情势下,每一个成员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是自由的,他们可以进行开放式的多元化选择。例如江西利用区位优势,制定了和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联动融入全球化的发展战略;福建则北承长三角、南接珠三角、东连台湾、西进湘赣;广西与云南则要连接东盟等。由此可见,区域经济合作可以多种形式进行。因此,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首先会从地缘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方面实现要素优化,提升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的整体国内和国际竞争力,以看得见的手来引导和疏浚因中部崛起与西部开发而在经济发展方面面临的困境和难题,解决东部沿海发达省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现阶段,泛珠三角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缓慢,特别是西部发展滞后制约着广东、福建乃至港澳等东部沿海地区的持续发展,地区差距的负面效应加速累积最终会超过积极效应。由于泛珠三角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东西部开放先后次序不同和对外开放程度悬殊而造成的。因此,应该想办法尽快提高中西部的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既要向外资开放,也要向东部投资者开放,以解决中西部的发展资金和动力机制问题。鉴于泛珠三角区域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区内经济体发展水平迥异,产业分工与区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空间极其广阔。如果能按照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弱化行政区域,打破地域界限,统一规划区域大型基础设施,协调区域经济政策,整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构建区域产业链条,提升区域资源配置能力,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构建巨大的南中国经济圈,可以把中西部省区纳入大珠三角和东盟的辐射范围,使泛珠三角区域内广大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分享经济全球化的红利,对加快中部崛起战略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贯彻落实具有不可估量的战略价值。

2.融合区域经济战略与对外经济战略

从区域经济合作程度、自然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尝试勾画出未来泛珠三角经济圈的基本框架:一个经济核心区及两个紧密和半紧密的经济圈。香港和广州是泛珠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城市,广东及其周边的广西、海南、湖南、江西、福建将构成泛珠三角的紧密层经济圈。云南、贵州、四川以至东盟国家将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的半紧密层经济圈。泛珠三角经济协作区客观上形成各具特色、各具优势的不同发展层次。香港和广州将以中心城市的角色,引领大珠三角区域经济的发展,大珠三角再带动泛珠三角的紧密层经济圈的发展,进而推进至半紧密层经济圈。

与区域经济整合战略相比较,中国的对外经济战略走的是一条梯度开放战略的渐进道路。从地区产业分工与合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对外战略模式带有明显的渐进性战略调整的意味。与前苏联东欧国家转轨经济不同的是,前苏联等国家采取的是完全打破旧有体制和制度规则,直接在市场环境和国际环境中进行分工调整的“休克疗法”,是先开放后学习,在开放的环境中学习市场分工。而中国的道路则是先学习后开放,先试点后推广。先在最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如劳动密集型产业实行开放,参与国际分工,然后通过对试点地区、试点部门市场分工经验的获得,扩大开放领域[6]。这种渐进性的开放模式,采取的是风险可控模式,使我们能够抵御突发性的外部经济冲击。同时,这种开放战略也伴随着高昂的学习成本和调整成本。它使得我们出现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利益冲突甚至出现利益寻租集团等严重问题。当前,跨国公司内部在生产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分工成为分工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而导致国家与国家之间按照价值链不同环节分工的现象。国际分工利益不再取决于企业产权和产品产地,而是取决于参与国际分工要素的数量和质量[9]。由于泛珠三角地区的外贸是外资驱动模式的,我们的贸易更多是中低端性质的加工贸易,贸易的附加值比较低,赢利空间也有限,而且还始终面临巨大的汇率调整压力。因此,泛珠三角区域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绝对获益还是相对获益数额,关键取决于泛珠三角地区参与了何种层次的国际产业分工?对价值链关键环节的控制能力有多大?在对外开放的战略取向上,我国泛珠三角落后省区的主要任务之一应是发展外向型经济,改变原来与世界经济隔绝的内向型的封闭式发展模式,以自身的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参与到国际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循环中去,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寻找发展机会,从而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加速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积极探索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对接,从贸易投资一体化和要素分工的高度,从全面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和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国际分工新体系为导向,进而规划泛珠三角区域的内部整合战略与对外经济战略。

四、基本结论

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以及和平发展的崛起模式,规制中国需要谋求域内市场的整合和构筑以自身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考量国内改革开放的历史变迁之路,厘定推进中国区域经济合作的智慧和战略战术,迂回策略的应用可谓驾轻就熟。当国内区域经济改革出现趋缓乃至停滞危险时,适时引入外界干预和竞争变量,进而由外向内推动国内经济一体化进程,破除国内各地区的市场和技术壁垒等干扰因素的影响。泛珠三角战略作为国内的区域整合战略,是用人为的方法把地缘相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省区组合起来成为经济区域,实际上是将传统的行政区经济转变为经济区经济的发展模式,打破地区行政壁垒。泛珠三角战略是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与东部开放结合起来,实现东中西互动,寻求国内区域经济的均衡良性发展与经济增长。伴随国内区域经济梯度的拉大,弥补地区差异,协调国内区域平衡发展就具有国家战略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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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11篇

中国经济法学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兴起的一门学科。“由于宏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要求,震惊世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实践的促进,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期间,出现了几十位经济法学家,创立了综合经济法学派、纵横经济法学派、纵向经济法学派、经济行政法学派、学科经济法学派等,呈现出学派林立,众说纷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繁荣景象是由特定时代背景促成的。具体说来,是经济法沾了经济的光,经济法重点在“经济”而不在“法”,人们对经济的热望外溢辐射到了法律身上,规模空前的经济立法使得法律水涨船高。但与此同时,人们不仅对经济法,就是对许多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和行政法都认识不清,以至于把经济法理解为有关经济的法,甚至是一切有关经济的法。特别是当时经济法学处于初创阶级,许多基本问题都尚在探求之中,不要说当时难以解决,就是今天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难以真正彻底解决。而当时许多实际问题,如承包租赁、两权分离、经营责任制,都是一时的问题,甚至不是什么真正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当时经济法学的繁荣,客观地说是繁而不荣,甚至是虚假繁荣。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使这种繁荣成为昔日的荣光。民法通则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在立法说明中进一步指出:“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做规定。”上述规定和说明给经济法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使综合经济法学说分化,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解体,同时在经济法原有的领域内引入了新的竞争者,即行政法,这大长经济行政法学说的志气,而这一学说认为,“单纯从国家行政权力活动这一点看,经济行政法与行政法没有区别。按照传统行政法学的观点看来,经济行政法应当属于行政法中的行政作用法之一部。”[2](P•224)因此,该学说的根本宗旨与学科经济法学说一样都是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民法通则得以颁行,正是说明民法通则所依存的商品经济取代了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从而使得立足于此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也日趋式微。

中国的法学研究总是紧跟立法步伐,随立法转移而转移。民法通则的颁行掀起了民法研究的高潮。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商事活动和相应的法律也层出不穷,这样,又有许多人分流到商法队伍中去了。结果,原先的“大经济法”已一分为三,人才流失,人气不旺。即使是留在经济法队伍中的人们也时常不务正业而旁及其他,如大多数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写的论文大都不是本来的纯粹的经济法学论文。凡此种种,都促使经济法学走向沉寂衰落。

这真可谓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不过,这正是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学科的发展往往会从热闹归于冷静。同样,经济法学也需要冷静,需要冷静的氛围,冷静的思考,需要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几十年来,许多人对经济法殚精竭虑,提出了种种经济法学说。但事与愿违,这种种经济法学说大多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缺乏解释力,这就必然遭致许多人的非议和诘难,甚至反对。近来又传来对经济法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人民法院系统率先取消经济庭,改为民事庭,经济法已被宣告“破产”,这似乎为实践所证明。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对过去的种种经济法学说,哪怕是错误的、失败的经济法学说表示真诚的理解和虔诚的敬重,经济法的先学失败了不等于经济法失败了。正视错误修正错误,总结失败告别失败,学科才能发展,学科发展也是在逆境中进行的。其实,正是在这种冷静非议的环境和氛围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可喜发展。先后发表了大量的有重大突破的经济法学术论文,如王保树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杨紫的《论新经济法体系》(《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史际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李昌麒、鲁篱的《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等;并出版了一系列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术著作,如李昌麒的《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史际春、邓峰的《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邱本的《经济法原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张守文的《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还要指出的是,也是在这一时期,分别创刊了徐杰主编的《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史际春、邓峰主编的《经济法学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论坛》(群众出版社)。这些丛书为经济法学论文的问世创造了有利条件,并促使经济法学重新繁荣。与此同时,新一辈的经济法学者也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大量涌现,渐成气候[3]。

二、从众说纷纭到学说统一

经济法从其出现以来,已形成了各种学派,存在过种种学说,中国同样如此。如其中综合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纵横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管理,各个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内部以及经济组织与个体户、公民之间,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纵向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具有经济管理性质的纵向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经济行政法学派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隶属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学科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门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其任务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历史地看,这些学说代表了当时条件下人们对经济法的最为典型和最高水平的认识,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内核为后学所继承和发扬,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诸说都或多或少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并不知不觉地沾染上了计划体制的缺陷,在今天看来,它们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对此,学界已有评析[4][5]。

应当指出的是,经济法的研究局面相当混乱,作为一门学科、一门在世界上有了上百年在中国有了几十年发展历程的学科来说,没有一致的承诺、共同的信守、基本的共识、统一的话语,是不应该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来说,这种混乱不堪与法律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局面已大为改观。时至今日,人们对经济法的学说和认识已是日益趋同。如,王保树先生指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最大的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但在如何认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上,他进一步指出,应该从行政性转变为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间接管理关系[6];李昌麒先生明确提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具体说来,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7](P•198);石少侠先生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亦日趋深化,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政府)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之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P•6);徐孟洲先生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9](P•31);张守文先生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职能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

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以此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10](P•208)。邱本先生认为,经济法立足于市场经济,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竞争的本质属性,而这一本质属性又派生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和盲目无序等妨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现象,因此,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依法反对限制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但源于民法机理和行政法的特性,使得它们不宜对之加以调整而且实践证明,这个法也不是民法和行政法,而是对它们予以补充和促进的经济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11](P•2)。由上可见,尽管人们在具体表述上还有细微的差别,但都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体系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这已成为最基本的共识,而且已是当今最具代表性的占主流的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学说之所以能从众说纷纭走向学说统一,首先归功于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什么是计划经济,集中地说,就是用计划实质上是用人的主观意志去指挥经济活动,这是一种人治经济,它深受计划者的主观意志支配,往往因人而异。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受到计划者当然也是权力者的左右,使得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往往因人立论,为政策注释甚至偏解,难免有失客观和科学。随着计划体制的否定,立于其上的各种经济法学说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这使得经济法学说纯化了许多。什么是市场经济?核心的一点就是资源主要由市场去配置。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正因为它是看不见的,所以谁也摸不着,控制不了,进而也就无人能左右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在真理的基础上,人们的认识日益趋同,达成共识。因此,经济法学说的日趋统一,关键是人们找到了并共同立足于市场经济这一客观公认和公理性的基础。

其次,归功于经济法学者的不断反思和自觉调整。纵观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人们可以发现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经济法学者不断地自我反思,无私地抛弃成见。如李昌麒先生关于经济法学说的基本观点就经历了从“纵横统一论”到“紧密联系论”再到“需要干预论”的发展过程。其实,学科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一个不断发现、改正错误和日益接近科学真理的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发展完善。

再次,归功于人们对经济法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人们的认识越来越深入,认识越是深入就越能抓住根本,而在根本上人们易于并能够达成共识,因为在根本上是道通为一的。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亦然。

三、从务虚到务实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法学研究注重务虚,即十分重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无论是综合经济法学派等旧诸论,还是管理协作论等新诸论,都有着浓厚的理论旨趣,都着眼于从基础理论上把经济法说清道明,力求科学地回答到底什么是经济法。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它们未能达到较高理论水平,甚至还有那么一点虚幻的味道。尤其是,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商品经济新秩序以及“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经济体制变来变去,随之而来的是,经济法理论不断解构重构,各种经济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但这些问题只不过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暂时现象,有的甚至是无法求解的假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其实,这些问题并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因为当时许多法律尚付厥如,自身并不完善,要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可谓勉为其难。事实上,许多问题都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消解或不了了之。这就说明当时的经济法既没有真正的实践问题也无力解决那些所谓的实践问题。从上述两方面而言,我们说当时的经济法注重务虚。

很显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务虚,不仅是指经济法在理论上不能给人以真知,更重要的是经济法难以实用。经济法的一些常识性教条,脱离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社会现实,既没有解释力,也没有实践力,难以指导立法,难以规制应当由它调整的社会关系,难以解决具体的经济法案件。如果说哲学作为一种形而上学,自有其独特的实用方式,是一种无用之用,人们不应用功利世俗的态度去要求哲学之实用,允许哲学在彼岸世界遐想的话,那么,对于经济法这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来说,千条万条实用是第一条,不允许经济法是一门无用之学。经济法如果不能实用,经济法规则不能够切合社会现实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话,是难以立足的。

但如今,人们的研究却走向另一个极端,即非常偏好务实。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实践机会和广阔的实践空间,使得人们跃跃欲试;另一方面,是由于原理的研究需要深广的知识基础,扎实的理论功底,浓厚的理论兴趣,高度的抽象概括能力,因而十分艰难。加上长期以来,经济法原理研究进展缓慢,表现欠佳,也使人却步,进而促使人们转向实践问题的研究。应该说,这种转向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经济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笔者反对的是,这种偏好务实已经有点走向极端,务实变成了惟实,以至于远离、厌恶甚至否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这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

我认为,加强经济法原理的研究意义重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但规则总是有限的、相对固定的,而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所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只能用有限的固定的规则去调整丰富多变的社会关系,这就难免出现法律调整的漏洞、空白、刻板与不适。为了弥补法律调整的漏洞、空白,消解法律调整的刻板、不适,法律在规定规则的同时还必须确定法律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法律的原理、理念,法律实质上是规则与原则、规则与原理、规则与理念的内在统一,缺一不可,这正是荀子所谓的:“人无法则怅怅然,有法而无志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12]这里所谓的“志”和“类”实质上就是法的原则、原理、理念,是“法上法”、“万能法”、“补充法”,它们弥补了规则的局限性,消解了规则的僵硬性,使规则超越有限性扬弃僵硬性,从而更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可见,原理对于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经济法更应如此,因为经济法的规则更为有限,更为固定,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丰富。这些决定了经济法更倚重经济法的原理,这也就说明了经济法原理的研究甚为重要。

经济法学尽管有了数十年的发展,但目前尚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处于打基础的阶段。经济法的研究还较浅陋,现状尚不如人意。经济法似乎为理性所冷漠,没有得到理性应有的审视,在经济法中谬误和缺陋比比皆是。经济法思想贫乏,还难以称之为学。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加强经济法原理研究。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直接关涉人的权利、自由、安全,对它的运用必须有十分清晰明确地认识,如果贸然运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具体到经济法来说,贸然去追求它的实用价值,这实在是太危险了。目前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证分析中,之所以显得单薄、浅陋和不太实用,正是因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够,不能提供丰富、深刻的理论资源予以支持。这正应了那句古训:理不通,事不成。

四、从借鉴国际到自我发展

“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自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来以后,德国、日本和前苏联制定过大量的经济法规,并形成过众多的经济法学说,许多著作被译介到中国,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创立和发展起过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由于经济体制相同和意识形态相近等原因,其中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影响最大,它们的经济法学说在中国都有相应的翻版,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为人们所信奉。如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即是最为典型的一种。

但由于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形成于前苏联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巅峰时期,加之它忽视这种体制的弊病,甚至站在维护这一体制的立场上,因而它们本质上是各种阐发计划经济体制合理性的经济法学说。如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学说,它强调纵横统一,并不是为了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方面,而是排斥商品经济关系的独立地位,甚至是将横向经济关系统一和服从于纵向经济关系;它认为企业是“机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被笼统地视为“领导关系”,坚持政企不分的立场;它肯定经济行政体制,为行政垄断辩护;等等。所以,它们传入中国不久,就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发生了碰撞。并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越是向前深入,它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就越是相背离[6]。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对前苏联经济法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并彻底抛弃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各种经济法主张。中国经济法学者并逐渐达到了这样的基本共识,即前文所指出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一国政策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所谓的政策性,就是要求政策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突出的国别性和本土化特性,从而也要求经济法研究不应照抄照搬他国经济法(实践证明这样做也是不成功的),而应立足本国,走自己的路,独立研究,自主创新。

其实,就中国法律来说,最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科也许就是经济法原理了。

这是因为,一是经济法在世界上出现也只有百来年历史,大家都刚刚起步,起点相同,都处于探索创建阶段,差距并不大;二是在国外,即使是像美、德、日等经济法先进国家,也主要集中于竞争法和产业政策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等具体法律部门的研究,并不很重视经济法原理的研究;三是经济法极具各国特色,就像各国文化没有优劣之分和高下之别一样,各国经济法学也难分优劣高下。虽然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起步稍晚,但早就有人指出:“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无论在研究的规模上,还是发展的速度上,都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大有后来居上之势”[1]。可以断言,过不了多久,就会形成中国气派的经济法学。

但是,目前中国学术界盛行一种好引经据典的风气,即根据注解的多少来考量论著质量的高低和学者学问的多寡,尤其崇尚外国文献资料,言必称西方。不少人根据这种标准,对经济法学抱有种种根深蒂固的成见和偏见,从骨子里不承认经济法学有什么学问,是一门学科。因此,不管经济法学者说什么,写什么,他们根本就不听不看,以至于像《法学研究》等权威性刊物长期以来就极少刊发经济法论文。没有什么比这种固执和偏见更阻碍经济法学的发展了。我认为引证是必要的,但引证有两条规则:一是引证的必须是经典,二是引证以必要为限,不要堆砌,更不要炫博。其实,资料信息充斥与没有资料信息同样糟糕。过多的引证,不仅有掉书袋的味道,而且是学术自疑和自卑的表现。今天我们的资料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皓首难穷其经,已不可能完全通晓继受。我们往往深陷浩繁的资料之中不能自拔,资料尚未穷尽,早已精疲力竭,无所作为了。过分强调资料,往往依附依赖资料,不敢开放心智,这是对研究的束缚。资料少反而逼迫人们去自主思考,自我研究,这更有利于科学研究并取得科研成果。我们经济法研究不必受上述错误偏见的束博,而应走自己的路,独立思考,自主创新。

我认为,中国的本土资源能够促成中国经济法(学)自主发展。

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自觉的而是被动的。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周期性地爆发经济危机,结果,在经济思想和政策上发生了凯恩斯对亚当•斯密自由放任主义的“革命”,它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才真正登堂入室。但随着“凯恩斯革命的再革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重占统治地位,反对国家干预和政府管制的思潮和政策仍然是主流。这一切都使得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地位并不高,甚至连这个词都很少。

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路径与它们有所不同。中国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变革,这种变革集中地说,是从国家(政府)管得过多过死向国家(政府)依法科学管理变革,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但从不否弃国家(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尤其中国的具体情况是:疆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贫富差距较大;经济转轨,社会重大变革;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在这种国情和世局下,要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绝不能仅仅诉诸市场机制,让市场放任自流。我们已日益达成这样的共识:我们要实现平衡发展,共同富裕,持续发展,立足世界,必须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统一起来,缺少任何“一只手”都孤掌难鸣。只要看到了国家(政府)的重要性,就会看到经济法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我国有正视和强调国家(政府)这只手的重要性的历史传统并在日益改良完善它,所以,我们说,也许中国才是催生和促长经济法的最好土壤。

那么,国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有何作为呢?我认为,一是促进自由竞争,废除一切束缚和限制人们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条条框框,让人们投身自由竞争,并在自由竞争中大显身手,把一切有利因素发挥到极限,把事情做到极致。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二是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保证结构合理,供求平衡,分配公平,社会正义,使国民经济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发展。宏观调控是国泰民安、关系和谐、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发展和市场法制建设的实践,为中国经济法(学)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也创造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那么,国家之手怎样才能发挥作用呢?实践证明,必须有法可依并依法进行。从上面的论述可知,这个法正是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部门,它由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统一构成,其宗旨就是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加强宏观调控。可见,国家之手与经济法是契合因应的,或者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之手的法律化和法治化。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也许应该从这个角度,把经济法(而不仅仅是其一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称为“经济宪法”。如果我们能从这个高度去认识经济法的话,我们实在没有任何理由去忽视经济法学。可以斗胆地说,也许将来,中国经济法(学)会成为国外学习的蓝本,并为世界法制文明作出中国人独特而重大的贡献。

五、经济之法,要经世济用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于经济法来说,总是首先表现为一条条的规则,而且是可以实用的规则。可以说,形成规则、制定法典,为国家社会奠定一套优良先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促进国家和社会长足发展,这是包括经济法研究在内的一切法学研究最神圣的使命和最伟大的贡献。因此,能否制定为规则,规则制定得怎样,在实践中效果如何,是检验法学研究的最高标准。尽管近年来,人们加强和深化了经济法的研究尤其是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但无庸讳言,确实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经济法研究还没有形成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若连具体的法律规则都没有,还谈什么实用价值!如计划法即是如此。按理说,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可谓经验丰富,教训深刻。而且一直以来,经济法学界都在极力倡导以计划法为“龙头法”构建经济法体系,但即使有这种大好时机,我国也未能制定出一部计划法。现在早已时过境迁了,由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把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否定计划,认为计划法更是不值一提了。我们应充分地认识到,人具有理性,会思维,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总是“先思后行”,甚至“三思而行”,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经济活动的目的性和计划性,只要是人的经济活动就必然具有计划性。因此,我们改革的是计划体制而不是否定经济计划,作为经济手段的计划是否定不了的,而且历史反复证明,越是社会化大生产,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是需要未雨绸缪,整体规划,宏观调控,也就是说越需要计划。计划,作为一种与市场相辅相成的资源配置手段,关系国计民生,涉及整体全局,影响长治久安,如果这么重要的事情都无法可依,这是不可想象的,计划无法可依,哪还有法治经济可言?!经济法学者应该深入细致研究,汇通古今中外,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借助法律原理和技术,为中国制定一部计划法,详细规定计划事项、计划主体、计划权限、计划程序、计划方法和计划责任,使计划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我国的计划工作实现法治化。

与之相反的是,财政法和金融法这两类法律倒是法律规则很多,甚至多得不胜其烦。打开这两类书,里面充斥着规则,有的甚至是堆砌规则,令人无法卒读。这里有必要重申一种认识,即并不是法律规则越多越具体越细致就越务实越有用,有时还恰恰相反。如老子就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叔向认为:“国将亡,必多制”;古罗马塔西陀指出:“国家愈糟,法网愈密”;孟德斯鸠也发现:“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总是简单的”。法律规则多如牛毛,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掌握能力,根本无法运用,形同虚设,也谈不上有何实用价值,即使有人具有超凡的能力悉数掌握了法律规则,也未必运用得了,因为法律规则仅是法律之一面并且是末的一面,法律还有比它更根本的一面,即法律的精义。真正影响人的思想从而规范人的行为的依然是公平、正义、自由、权利、博爱、责任等最原始又最简朴的理念,而所有规则都不过是它们的具体化。

一般说来,法学研究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制完善的程度,上述无论是计划法尚未形成规则还是财政法、金融法规则太多,都说明计划法、财政法和金融法的研究不够,尚待大力加强。但也有例外,比如反垄断法。在经济法领域,归属最没有争议的就是反垄断法,经济法本来就肇端于反垄断法。在目前经济法学研究中,研究最充分深入,成果最多的也是反垄断法,有关部委召开了许多次反垄断法研讨会,也提出了反垄断法建议稿,人们针对该建议稿还提出了许多修改完善意见,可是该法依然迟迟不能出台。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各自认为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应设在自己部门内,由自己行使反垄断法执行权,互不相让又相持不下。这也说明经济法的实施有一定的特殊性。经济法的实施往往为私人所不能为,为私力所不能救济,它要求国家机关公权力的介入干预,因此,国家机关的态度,执法人员的素质,公权力行使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学研究没有太大的联系。

怎样看待经济法的实用价值,除了纠正那种否弃经济法基础理论作用的做法以外,还有一点值得指出,那就是并非一定要实施经济法才能发挥其实用价值。回顾经济法,不难发现经济法大多是在社会经济出现问题,尤其是国难当头之时才大显身手,而在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国泰民安之时却不显其要。经济法本质上是故障排除法、校正纠错法和危机对策法,只有在社会经济出现故障、存在失误、发生危机时才启动实施,否则就悬而不用。那么,悬而不用是不是就形同虚设并无实用价值呢?并非如此。日本为了应对物价高涨等经济异常事态,调控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物资及其供求关系,确保国民生活的安定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制定过《稳定国民生活的紧急措施法》等法律和法令。但实践证明,这些法律实际上几乎没有得到实施,上述法律的效果是暂时的、有限的和心理层面的,如紧急立法对于物价暴涨的对策只能起到类似向发烧病人注射强心剂的作用,因为针对物价暴涨现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开展适当的需求管理,而不是简单运用法律手段便能够加以解决的。如果使用过度还会带来生产停滞等相反效果。但即使如此,法律的作用不可低估,因为物价失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心理作用的影响,而上述法令恰恰可以收到抑制投机心理不使其过热的效果。(参见《第九届中日民商事法研讨会议材料》。)对于经济法来说,也许悬而不用才是大用。我们并不期望经济法频繁长期而广泛地实施,因为那样的话,正说明社会经济出现问题存在失误发生危机了。

六、立足市场经济,与民法和行政法并驾齐驱

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立足点,只有坚定地立足于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正确定位。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必须反复研读的一本大书。研读得怎么样,直接决定着人们能否科学有效地回答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在经济法中,人们经常被追问的一个问题就是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要科学有效地回答这个问题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一)市场经济的属性

1.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等等,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这正如艾哈德所指出的,保持自由竞争,乃是任何市场经济的基础,只要哪里的自由竞争不受任何限制,哪里的自由竞争得到法律保障,哪里的市场经济基础就能存在,也会受到社会上的极端重视[13](P•101)。

2.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

市场主体在天赋条件、能力素质、经济基础、社会环境、信息状况、市场机会、竞争实力等力面都存在着千差万别,这些有差异的市场主体被推向市场置于形式平等的同一规则下去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最终形成垄断,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正如列宁所说的:“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就自然而然地走到垄断”[14](P•585),“从竞争到垄断的转变,不说是最新资本主义经济中最重要的现象,也是最重要的现象之一”[14](P•585),是“现阶段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的和基本的规

律”[14](P•585)。

垄断排挤弱者,相互勾结,使本来相互独立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大为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这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的釜底抽薪。垄断是一种市场霸权,仅凭垄断优势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因而通过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去赢得市场的动力和压力就大大减少了。垄断是经济专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专制必然导致政治专制,垄断妨碍政治民主和社会自由。这些都说明,垄断具有严重的弊害,但由于垄断者本人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其他非垄断者势单力薄,因此只能也必须由国家介入,实行国家干预,以强权对强权,才能奏效。这就说明反垄断要求国家去维护市场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市场中的人们是经济人,难免惟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极大化,有时会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非法倾销、强制搭售、有奖销售、商业诽谤,等等,但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市场自身所能完全解决的,也不是市场经营者所能自觉修正的,更不是消费者所能自力维护的,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正当竞争加以维护。

3、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二

主体众多,中心多元,向度各异,私利为本,权利分立,决策分散,目标不一,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在这种大背景下,“各个业主自由竞争,他们是分散的,彼此毫不了解,他们进行生产都是为了在情况不明的市场上去销售”[14](P•592),这就使得市场自由竞争在一种无法总体控制的未知环境下进行,只能听命于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支配,茫然不知所措,必然具有盲目无序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是社会化,信息就越具局限性,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也就越大。

但由于仅有私权,力所不及,不可能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只能由处于社会中央,信息丰富而集中,享有公共权力,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机构尤其是中央国家机构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实践证明,国家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完成这一任务。

从上述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派生属性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而这又只有通过国家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由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二)对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1.民法

民法能否调整,这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

我们知道,民法是主体平等法。但这种平等是形式平等、抽象平等,无视市场主体之间的千差万别,把他(她)们置于同一起点上和同一规则下的契约自由和自由竞争,结果生产集中,导致垄断。这是民法规则的必然结果,垄断表明市场主体不平等不自由,并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阻碍市场自由竞争。这是对民法的异化,而这在民法的框架内又难以解决。可见,民法滋生垄断但无力反垄断。同样,民法是私人本位法。民法的主体是私人,民法的核心是私权,民法的宗旨是保障私益。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们会滥用私权,而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于不顾,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介入和公力干预。另外,民法是意思自治法。但这种意思自治只能是从私人角度就私人事务进行,而且深受私人地位、私人信息和私人能力等限制,只能是微观自治,不可能是宏观调控。

上述民法的自身特性说明,民法不宜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2.行政法

行政法能否调整,这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

要理解什么是行政法,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行政。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执行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命令永不能成为通则。”[15](P•192)洛克认为:“在某种场合,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16](P•99)卢梭说:“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象立法者或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17](P•51)孟德斯鸠指出:“行政权的行使总是以需要迅速处理的事情为对象。”[18](P•161)归纳上述种种论述可见,行政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而不具有普遍性,是一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而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则不宜调整,因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的陈述”,“立法者并不关注那些只发生过一两次的情形”,“法律不理琐事”,“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19](P•225-226),“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20](P•58)所以,那种认为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至少不能笼统地这样认为。

由于行政在管理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公民权利和社会自由构成巨大的威胁,这在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的社会是不能不有所规制的。尽管不能规制具有特殊性的行政作用的对象,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运用行政权力管理行政对象有一定的规律、有一套程式、有共同的内容,如都要涉及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行政诉讼、行政责任等问题,它们具有普遍性,可以形成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这些法律构成所谓的行政法。这正如伯纳德•施瓦茨所断言的:“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21]。因为行政法的宗旨不是行政管理而是管理行政,即制约和规范行政。因此,行政法,“它通常专指规定政府官员和机构权限的法律,而不是指如‘联邦通讯委员会’这样的独立机构所的各种技术规则和规章”[22](P•172)。或如施瓦茨所指出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21](P•3)。

而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具有普遍性,则与行政法的质不相吻合。

长期以来,经济法夹在民法和行政法之间,可谓两面夹击。因此,正确处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以民法为参照,是对民法的补充,民法与经济法相依而存。只有对民法的规定性有根本的把握,对民法的局限性有清楚的认识,才能理解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开始于民法存在局限性的地方,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紧紧相连,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有时政府干预、行政权力是行政法规制的核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必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内容交叉,互相交融,因此,对经济法来说,与行政法同行,与行政法合作,借鉴行政法是经济法所应有的态度。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一个从国家本位、政府干预一切到个体本位、私人自治为主的历史,与这一历史发展相适应,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行政法为主、行政法体系包罗万象到行政法体系逐步分化、各种法律日益从行政法体系中独立出来的历史,经济法就是从行政法体系中分化出来并独立于行政法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是拉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三驾车”。

七、直面自身问题,不断完善自我

经济法基础理论没有完全科学化导致了经济法学尚未完全科学化。具体说来,应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在这套范畴体系的基础上建构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原理,这套原理应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能够解释许多现象并广泛应用。只有基础理论科学化了,经济法学科才能科学化。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多研究一些实际问题或者有用的东西并否定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此,我完全不敢苟同。

人的认知能力与客观对象之间是存在相当差距的,人类有限的认知能力决定了人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认知客观对象。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客观事物,这个“事”和“道”是存在的,只不过是目前我们没有完全认知它而已。但这不是放弃认知它甚至否认它客观存在的根据,相反,是努力认知它的理由。人的个性和兴趣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的善于抽象理论思维,有的长于具体实证分析。本来,这两者都是同样重要和必要的,而且它们取长补短,还能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学科的发展。但在经济法学界,我们却有时以已之长攻人之短,特别是那些热衷于具体实证分析的人,不但自己不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而且反对别人去研究它,这是不足取的。不要用过去和现在的研究情况去诋毁将来的研究,过去和现在研究得不好不能说明将来也研究得不好,按照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说,将来的研究肯定比过去和现在的研究要好。

本人曾参加过数次经济法学研讨会,一个切身的体会或感受就是批判激烈。

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过程,也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对经济法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当然要正视,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什么事物是天生成熟的,都有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必然历史进程。因此,对经济法来说,需要的不是嫌弃拒斥而是理解宽宏,需要的不是恶意的、破坏性的打击指责而是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指正,需要的不是对抗封锁而是对话交流;相反,只要有所发现、有所进步,就应肯定鼓励,并助其成长完善。经济法如同其他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成熟一样,需要人们的理解、热诚、扶持、智慧和汗水。只有这样,经济法学才能长成参天大树,并立于法学之林。当然,我们并不是不要批判,但我们需要的是真正的批判,最起码批判的武器应比批判的对象先进高明,在批判旧事物中能发现新事物,在批判错误的东西时能指出正确的东西。毋庸讳言,长期以来,许多人对经济法学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在学科的建设中,没有什么比这种固执的偏见更阻碍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了。传统学科,仅就继受就十分不易,要说发展就更加困难,充其量只能在已继受的基础上进步一点点;而那些新兴学科,处于奠基创建阶段,要解答问题,特别是那些大是大非的问题,必须要有抓住根本并以理服人的理论气魄。学问贵在创新,从这个角度看,研究那些新兴学科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人们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不断补充新智识、援引新的方法、转换新的视角,这是一种可喜的新现象。因为经济法学研究因补充新智识而注入源头活水,因援引新的方法而柳暗花明,因转换新的视角而面目一新。但应当指出的是,那些被补充进经济法学中的智识尚未完全被经济法学所消化吸收,那些被援引到经济法学中的方法尚未内化变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那些被转换的经济法学的视角尚未使经济法学革故鼎新。不难看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更多的是重复谈论被补充的智识、被援引的方法和被转换的视角,而对它们的经济法学本体化则涉及不够,往往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对许多经济法学研究来说,工作完成了,但最主要的任务还没有开始。这些都说明,那些被补充的智识、被援引的方法和被转换的视角与经济法学本体,两者结合不紧、协调不够、整合不好,还没有真正彻底地经济法学化,成为经济法学自己特有的智识、方法和视角。我认为补充新的智识、援引新的方法和转换新的视角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使它们经济法学本体化。这是经济法科学化的重要方面。有人曾指出,18世纪是宪法的世纪,19世纪是私法的世纪,20世纪以后是经济法的世纪。不少人以为是戏言,但是我认为是预言,究竟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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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12篇

“传媒经济是以传播媒介为中心或为主导而形成的各类经济活动的总称”;①“传媒经济就是传媒产业或行业对资源配置、财富生产与消费的抉择及其后果”。②上述两种对传媒经济的界定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指出了传媒经济的中心是传播媒介,必须以媒介的运作为基础;同时,也暗含了传媒经济的范围和具体形态是很广泛的。

在众多的具体形态下,传媒经济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随着传媒实践的不断发展,传媒理论探讨的不断深入,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不断变化。较早产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传媒经济是注意力经济。对此进行较早探索的是美国学者达拉斯·斯麦兹,1951年在研究传媒经济运作规律时,他就曾指出“注意力经济”这一概念的实质;随后加拿大的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二次售卖理论”,指出传媒在第二次售卖中出售的是受众的注意力资源,而这才构成了传媒经济的主体;1997年美国著名杂志HotWired上发表迈克尔·H·高尔德哈伯的《注意力购买者》一文,其中明确提出“注意力经济”这一概念;在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约是从1999年开始的。随着传媒实践的发展,特别是经历了2001年前后网络经济的萎缩,人们对“注意力经济”这一观点产生了质疑,在探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观点,即认为传媒经济是“影响力经济”,主要以曹鹏、孟锦、喻国明等学者为代表。在新近出版的《现代传媒经济学》一书中,吴信训等学者又提出“传媒经济是舆论经济”的观点,认为“传媒经济在本质上是因传媒所特有的舆论功能决定其自身行业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换句话说,是指传媒产业在本质上运用影响舆论、形成舆论,并发挥舆论影响力的规律实现其经济行为与目标的特征。”③

分析“注意力经济”和“影响力经济”的关系,可以发现: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只有先凝聚了足够多的注意力才会产生影响力;后者是对前者的一种拓展与升华,将注意力的范围缩小到具有影响力这一领域内,有影响力的注意力才是有效的,因而在实践中,就出现了“控制发行”、“提高收视质”等具体的操作方法。实质上,这两种观点都是从媒介所吸引的受众的角度来分析传媒经济的本质的;而舆论经济则是从媒介自身的功能这一角度出发,指出正因为媒介自身所具有的形成舆论、引导舆论的功能才导致了注意力、影响力的出现。相比较而言,舆论经济似乎是更本质化的观点,但是如果进一步深究的话,媒介为什么具有形成舆论、引导舆论的功能?这种功能又来源于何处?归根结底,媒介的功能、媒介的影响力都源于媒介的权力,媒介拥有话语权等各种权利性资源。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相信媒介、使用媒介、依赖媒介,从而媒介才能引起注意、引导舆论、发挥影响作用。所以基于以上推理,我们认为:媒介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是基于媒介权力的运作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媒介权力转移或扩展,媒介经济也会转移或扩展。

二、传媒经济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从理论上说,当以赢利为目的的传播活动出现时,传媒经济就开始诞生了,尽管当时的形态可能还很不完备。人类传播活动发生了三个重大的转变:其一,由单纯传输信息为目的转为以商业上的赢利为目的;其二,由为少数上层人士服务转为为广大民众服务;其三,由偶尔为之转为固定的专业化的操作。从这时起,传媒市场便开始出现,传媒经济也开始萌芽,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传播媒介的变革,传媒经济也不断发展,其形态日臻完善,范围日趋扩展,不断走向成熟。

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大众媒介是报纸,传媒经济的最初形态也就是报业经济。报业经济为何能够产生并迅速的发展起来?不可否认,这与报纸能够吸引注意力、产生影响力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这些都只是表象。归根结底,报业经济的发展都源于报纸所拥有的媒介权力的运作。报纸以其所占有的稀缺性的资源(先进的机器设备、专业的从业人员、特殊的政策支持等),借助特殊的工作形式,来发挥对个人或社会进行影响、操纵和支配的力量。这种支配、控制作用的发挥正是媒介权力运作的过程,以此为基础形成报纸的权威性、公信力,树立报纸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吸引受众和广告商,提高发行量与广告收入。扩展开来,报纸可以借助业已形成的良好形象开展多种经营,多元化发展,这些可以看作是宽泛意义上的报业经济,也都是以报纸拥有的媒介权力的运作为基础的(这方面的内容,广播电视经济等媒介经济形态与此类似,不再一一赘述)。

随着网络媒介的出现,20世纪90年代末掀起了一股网络经济的热潮,其中一部分就是网络作为传播媒体而形成的传媒经济。随着手机的普及,其作为个性化媒体的功能也开始显现;数字电视的进展也有望使其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网络式的多媒体,并开始显露商业上的巨大价值。

新媒体的出现不断丰富充实着传媒领域,也使传媒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多样地不断丰富和完善。据全球最大会计师事务所——美国普华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公布的《全球娱乐及媒体业展望:2002——2006》的数据,到2006年,全球娱乐及媒体业的总体经营收入将达到13693亿美元,年度平均增率将达到5.2%,而传媒业收入届时将达到11706亿美元。

从传媒经济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随着一种新媒介的出现,就会产生一种新的具体的传媒经济形态,并与已有的传媒经济形态共同发展。为什么报业经济之后还会出现广播电视经济?表面上看,是广播电视这两种物质实体或者说两种新的传播手段的出现导致了广播电视经济的产生;而实质上是媒介权力的转移与再生的结果。当报纸一统天下时,只有报纸拥有这种媒介权力,传媒经济也只有报业经济这一种形态;当广播电视出现后,它们作为传播媒介同样拥有媒介权力(这种权力可以看作是从报纸那儿转移过来的,也可以看作是随着新媒介的产生而自然再生的结果),基于这种权力的运作而产生了新的媒介经济形态。所以,是媒介权力的转移或再生催生了新的媒介经济形态,促进了传媒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三、媒介权力产生的原因

媒介权力为什么会产生呢?公众与媒介之间为何会形成这种“契约”似的关系呢?

第一,大众与大众社会的出现。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工业文明的发展,机器化大生产逐渐普及,打破了原始部落化的那种社会关系,社会成员失去了统一的行为参照系,变成了孤立的、分散的、均质的、原子式的存在,即所谓大众(mass),组成大众的个人以专业的方式相互联系,缺少统一的价值观和目的,非人格性在相互关系中盛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机器而存在,人们之间的交流互动越来越少,个体充斥着一种孤寂疏离感。大众社会中机构庞大、集中、缺乏人情味;人与人的关系大都肤浅、局限而又短暂;个人在这种社会中常常感到寂寞、忧虑、无依无靠……工业化的城市是一个非人情的社会,个人之间是被分割的,而不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个人感到不安。除了与机器的亲密接触外,个体之间很少有互动与交流。在这种情况下,大众媒介适时而生,不管是报纸上的情感交流文章,还是广播电视中的谈话聊天节目,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个体倾诉交流的需要,使感情得到了宣泄,尽管这些内容的互动性并不强。随着媒介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媒介的依赖性愈来愈强,新兴的网络媒介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俘虏了人类,虽然网络只是处于一种工具性的从属地位。

此外,人们依赖媒介也是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各种复杂的问题,人们需要大众媒介来提供相关的信息以及一些必要的观点和见解,从而获得个体生存发展需要的各种信息。

第二,科技的发展进步,各种传输设备的出现使得媒介得以具备行使这种权的能力。“客观上,媒介技术发展造成的信息落差是媒介权力产生的基本条件。马克思和麦克卢汉都认为:信息技术编织着权力的关系。”④麦克卢汉曾说过“媒介即讯息”,“一种新的媒介一旦出现,无论它传递什么样的讯息内容,这种媒介本身所引发的社会的某些变化,这就是它的内容,它带给人类的讯息。”⑤一种新的媒介出现,可以将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大提高,传播的范围极大的扩展,除去旧的媒介所能传播的范围和所引起的影响之外,其余的传播范围和由此引起的影响就应归功于新的媒介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媒介本身就意味着信息。

从另一个角度看,尽管媒介工作者受到过专业化的训练,具备筛选、加工信息的能力,有时甚至能提供一些权威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媒介工作者的数量相对大众而言,毕竟所占的比例很小,他们所选择加工的信息也只是海量信息的一部分,提出的意见也只具有相对的权威性,换句话说,媒介所提供的内容是有限的。媒介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关键就在于它能够将这有限的内容传播到近乎无限的空间(受众是一个弹性很大的群体)中去,传播的范围愈广,造成的影响就愈大。传播范围的扩展根本上取决于传播媒介的进步。比如,网络的出现彻底打破了时空的界限,网络同时具有了“时间空间的偏倚性”,⑥其影响较之传统媒介大大地增强了,而这一切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技术的进步。

此外,单向传播的模式也加强了媒介权力。“媒介权力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身机构的特点,这就是它的单向传播性,表现在大众传播所传递的信息是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流向受众的……信息只能由传播者一方流向受众那一方。”⑦虽然现在各种媒体都在强化自身的互动能力,以吸引更多的受众,满足其互动参与的需求,尤其网络媒体的互动为人所称道;但是这种互动是建立在媒体占踞绝对主导的情况下的互动,受众虽然有选择频道的主动权,但频道的内容却是他们无法控制的,他们只能主动的选择被动的接受何种内容。

第三,国家政府的支持。在现代社会,媒介不仅仅是一个传播信息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更是一种强大的思想控制武器,维护统治的强有利的手段。阿特休尔在分析西方新闻传播制度时指出“广电也许是迄今为止所能设想出的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广播电视主宰人类生活超过了以往任何一种传播媒介,这一事实是无可质疑的。”⑧所以,国家往往给予媒介很多的政策支持和特权。

在政府的支持下,媒介获得了更多的“权力性资源”,拥有这些特殊的资源是形成媒介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源泉。

四、传媒经济是“权力经济”的意义

在探讨传媒经济是“权力经济”的意义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两个定义。

其一,媒介权力是现代传播媒介对个人或社会进行影响、操纵、支配的力量,这种力量具有事件得以发生和影响事件怎样发生,界定问题以及对问题提供解释与论述,由此形成或塑造公共意见的种种能力。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媒介权力是以一种工作上的职能权力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权力是以维护公众的权利为宗旨的,也是以公众的权利要求为存在前提的。

其二,“权力经济”其实就是基于某种权力的运行(工作劳动)而形成的一系列经济行为与经济现象的总称;权力经济仅仅是从推动经济发展的原因的角度分析而做出的一种概括,权力经济并非来源于权力与利益的直接交换,而是来源于个人的劳动。在传媒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媒介工作者为满足受众的信息、娱乐等需求,在职权范围内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从而也获得了公众的注意力,在公众中形成了影响力,树立了威信,以此为基础获得广告收入及其它各种经营收入,来报偿工作中付出的劳动(也包括其它一些先期的投入)。传媒经济正是在这种过程中以媒介权力的运行为基础产生的。

基于以上两方面,将传媒经济定位为“权力经济”就有了一定的社会意义。

第一,有利于传媒权力的维护和制约。正因为传媒经济是权力经济,所以在实践中,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媒介的权力,保证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媒介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对媒介权力的维护,最有效的一个途径就是制定相关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和保护。

另一方面,对媒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是必须的。媒介权力的控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自律和他律。在两者之中,“自律”处于一种更根本的地位,主要通过培养媒介工作者的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来实现,加强行业自律。“他律”主要是来自法律的约束、政府的控制和公众的监督,三者之中,法律的约束是根本,政府的控制是关键,公众的监督是补充,缺一不可。

第二,“传媒经济是权力经济”的认识有利于提高现有传媒的运作水平,促进传媒经济的发展。尽管目前我国传媒市场上的竞争表现得非常激烈,有时甚至是不惜血本的恶性竞争;但是这些大多是一种低水平的同质化的竞争,市场上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强势品牌。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传媒机构没有很好地认识并运用手中的权力。传媒仍是一个门槛很高的领域,政策方面的限制较多,迄今为止,中国传媒业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制度,不允许私人办报(台)和传媒集团办报(台),从管制制度的形式上看,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和严格的刊号控制构筑了进入传媒业的非常高的行政性管制门槛。同时,对于已经进入的媒介还有很多的“行为管制”。正因为如此,媒介权力成了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谁掌握了这种资源谁就掌握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传媒经济是权力经济”这一观点的指导作用就在于:因为传媒经济是权力经济,所以要促进其发展就必须适当放宽传媒领域的准入资格,减少相关的政策限制,允许更多的业外人士和业外资本的进入。200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了《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媒体政策正式开放,从此民营资本得以名正言顺的进入传媒产业。但是,遵循党和国家对传媒产业的一贯政策,可以开放处于传媒产业链下游的发行、广告、印刷,对内容制作等环节坚决不放开。

此外,有几点需要澄清的认识是:其一,现实社会中,不同媒介享有的媒介权力的大小和媒介权力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其本质都是统一的,即媒介对个人或社会进行影响、操纵和支配的力量,形成和引导公共舆论的能力。其二,传媒经济的本质只有一个,是“权力经济”,但这并不会抹煞不同形态的传媒经济的个性特征,并不否认它们彼此之间的差异。其三,传媒经济的本质是一致的,但这并不代表不同形态的媒介经济的发展会同步,同一媒介经济形态下的不同媒介组织的发展会同步。因为除去本质的相同之外,还有众多影响其发展的外部因素。

注释

周鸿铎:《传媒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第3页。

吴信训,金冠军,李海林等:《现代传媒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页,第22页。

徐卫华:《论媒介权力的来源与特征》[J],《潮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张咏华:《媒介分析:传媒技术神化的解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加]英尼斯:《传播的偏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7页。

李青:《对传播媒介权力的思考》[J],《国际新闻界》,1999年第3期。

[美]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58页。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环渤海经济区;制度创新;硬制度;软制度

一、引言

环渤海经济区由京津冀、山东和辽宁三个部分构成,是我国城市群、港口群和产业群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经济发展水平很高,2007年整个区域的GDP总值约占全国总量的24.6%。其中,京津冀GDP超过2.7万亿元;山东省GDP达到2.6万亿元,辽宁省GDP超过了一万亿元,对全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

环渤海经济区的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一体化进程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区域内三大板块竞争激烈,区域经济合作分工尚未形成,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因此如何加快该地区的一体化进程成为重要课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特定制度变迁模式存在的缺点是本区域一体化程度较低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好问题必须更多的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寻找到能促进制度变迁的因素。

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概念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部分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

1制度变迁以及制度变迁模式的特点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制度变迁还可以被理解为对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步入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这就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包括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行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诱导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导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国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原因是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公共品是由国家生产的,并且制度的供给通常是不足的,国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校正这种不足。

两种制度变迁的优势和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诱导性制度变迁主要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效率较高,但是往往存在搭便车之类的问题。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能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

2创新主体的基本理论

制度创新过程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同时又是参与制度创新的行动主体,他们对制度创新成本、收益计算和预期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因而对制度创新方向有不同的偏好,制度创新的整个过程是各利益主体多重博弈、合作博弈相互交错的结果。

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制度新过程中拥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力,不同的偏好体系和特殊的利益,它们在变迁中的权力结构、偏好体系和利益结构的相互冲突相互制衡共同决定制度变迁的矢量方向。在社会制度创新主体扩散中,政治权力的分配状况、利益集团的结构状况特别是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权和偏好,对制度创新主体的扩散有很大影响。

三、环渤海主要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渤海经济区一体化程度较低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下三个:

1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的缺陷造成协调难的问题

环渤海经济区的建立是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与不足。优势方面是政府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效的弥补了本区域协调发展所需要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使本区域在较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劣势方面则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方面存在欠缺,由此带来协调难的问题。

本区域普遍的经济发展模式都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太大,市场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在区域协调的过程中,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在一致同意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各地方政府与区域总规划的目标函数存在偏差、地方眼前利益与整个区域长远利益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各地都以追求本区域经济最快速的发展,没有整体的规划和统一的思想认识。

更为甚者,当地方利益与整个区域的利益存在摩擦的时候,名义上的环渤海经济区并没有统一的管理组织,因此统一协调的努力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各地还是把地方利益摆在首位,这就导致了区域之内难以协调,没有明确的产业分工、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区域内部恶性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环渤海经济区建设统一市场和实现协调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制约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例如本区域港口密集,吞吐量过亿吨的大港就有9个,强大的港口运输能力本应为区域经济的起飞插上有力的翅膀,但是各主要港口之间缺乏明确分工与合理合作,相邻港口竞争激烈大大降低了运输体系综合优势的发挥。

2本区域的经济结构导致缺乏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力

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结构中国有大型企业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私营企业所占的比重过低,因此区域内行政干预的力量较强,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相对较弱,存在明显的创新主体缺乏、创新活力不足的严重问题,制度创新主体主要依赖政府,其他的经济主体的制度创新热情难以发挥,影响了制度的供给。

制度创新不过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后形成的公共选择过程。本地区的私营企业尚不具备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抗衡的规模,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制度创新的博弈中处于劣势。由于私营企业等经济体在制度创新的博弈中得到的收益远小于他们参与体制创新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他们参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为打破区块分割和建立统一市场的尝试而付出成本。导致了整个区域的创新活力不够,无法找到打破分割的低成本的办法。

国有大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命令来获得所需要的资源,与私营企业相比他们在分割的市场中处于更优势地位,更容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多的资源,所以他们对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大,由此导致本区域一体化进程明显较慢,制度创新明显落后。

3资源配置的路径依赖使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

环渤海经济区重工业较为发达,能源消耗较大,电荒和水荒等问题长期存在,生产所需要的能源和一些资源供给不足。这个问题如果依靠市场解决,利用价格机制使有限的资源在整个市场之内有效的配置,则有可能成为本区域建立统一市场的有利契机,成为本区域建立统一市场的有效拉动力。

本区域国企所占比重过大的经济结构,导致稀缺资源的分配仍然依靠政府批准,寻租现象较为普遍。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和改革初期双轨制过程中,长期依靠指标和批文的方式优先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现阶段国有大型企业仍然存在依靠政府批文获得资源的路径依赖的问题。大型的国有企业在本区域经济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国有企业的这种路径依赖导致了整个区域资源配置方式转变的惰性。

四、推动体制创新加快一体化进程

我们可以说本区域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创新缓慢,因此要想加快本区域的发展必须加快本区域的制度创新,加快制度的创新就要从软制度和硬制度两个方面着手。

1改善软制度增加创新主体

本区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儒家思想中轻商的观念影响较大,因此人们的下海经商的意识淡薄,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主体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地提倡有利于商业文明发展的文化因子,利用本区域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有利条件,积极的引进外来文化因子,逐渐形成一种对经商和下海创业的提倡和尊重,改善本区域的软制度。

必须加快形成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引导区域内丰富的人力资源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积极创业,这将会大大的促进区域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大大促进区域内的制度创新主体和制度创新活力的增加。

2创造一套有效的硬制度体系

任何一项政策长久有效的实施都要经过各方的博弈和磨合,因此区域的发展规划要采用试验性改革的方式。科学的方法是中央制定一些指导性方针,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去发现实施改革的最好方式,允许方案的适应性变化。本区域三个区块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区域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和一锤定音,必须遵循灵活机动的原则,使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现阶段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管理者主要是各个省区的政府,同时中央政府的很多政策对这个区域的影响也很直接,但是民营经济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最好是建立起一个以行业协调机构为基本单位的协调机制,这种行业协调机构最好是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各个行业的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使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利发挥协调作用。

为了建立运行良好的协调机构,一方面政府应该适当的调整相关的政策给这些民营经济体为主的行会组织创造较大的发挥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这些行业协会的调节行为起到监督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建立要由行业内的经济体竞争参与,有实力有威信的经济体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行业协会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政府不再直接参与,而是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这种协调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增加市场经济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而且有利于激发本区域民营经济的发展。

五、结论

环渤海经济区的发展制度创新是关键,加快该区域制度创新要从软制度和硬制度两个方面人手。软制度方面要积极的提倡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文化因素,创造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主体发展的文化环境,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是制度创新主体增加的前提,是增加本区域制度创新活力的基础。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14篇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今后,投资需求仍然是拉动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必须把握好投资的力度和适时调整投资结构。尤其在工业产品供需关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还是一味地扩大生产能力,甚至采用过度投资去增加所谓新的需求,然后又以更大的投资去维系新的需求并以此实现对生产能力的消化,从而保持经济的继续快速增长,这种增长方式无疑是不可持续的。单纯以增加生产能力为目标,就会陷进以投资拉动投资的怪圈。待到钢铁项目全部建成之后,势必出现生产能力的过剩,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我国经济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人们对工业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对品种、质量和款式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顾这些新的要求,只是单纯地扩大产能,也难以满足人民的需求。而且,粗放式经济增长本质上是一种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增长,势必给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推进该省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2、依靠资源的大量消耗去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难以为继

从全国来看,可以说,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某种程度上是靠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实现的。由于装备和工艺,以及管理水平相对落后,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占世界总量的4.1%,而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水泥的消费量却分别为世界消费总量的7.4%、31%、31%、27%、25%和40%。2004年我国消费煤炭19亿吨,原油约3亿吨,粗钢2.8亿吨,水泥9.7亿吨。无论怎样算账,这些数字都反映了我国单位产出的消耗太高,也暴露了经济结构的突出矛盾,更说明了这种增长方式的不合理性。我国煤炭储量虽大,但已探明的剩余可采储量并不很多,而且开采难度越来越大。由于超高强度开采,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国铁矿石平均品位只有32%,目前连含铁量15%的矿石也在开采,选矿过程电耗极高。50%以上的铁矿石、60%以上的氧化铝和40%的原油要依靠进口。我国能源、原材料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市场价格也越涨越高。比如2005年国际市场的铁矿石价格就上涨了71.5%,使钢铁工业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经济效益。如果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任由能源和其他各种矿产资源的这种大量消耗继续迅猛增长,发展的路子是走不下去的。况且,这种高消耗又带来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以及其他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河北省能源、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尖锐

一方面,由于河北省经济结构偏重,高耗能的冶金、建材、化工、电力、医药等行业发展迅速,这种重化工业为主导的经济结构导致经济增长对能源、资源过分依赖,使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压力增大。同时由于某些能源的短缺和价格提高,使我省工业品面临成本上升的压力。另外,过重的经济结构也使得投资效益下降,投资收益率日趋降低。

另一方面,河北省能源、资源的供求形势很不乐观。首先是该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全省水资源总量逐年下降,2000年为144.37亿立方米,2002年下降为86.17亿立方米,2003年雨量充沛,水资源总量恢复到152.16亿立方米,而年用水量却一直维持在200亿立方米~210亿立方米,远远超出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年缺水量达50亿立方米到100亿立方米。从矿产资源看,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但2003年以来,资源短缺成为困扰经济发展的突出瓶颈,2003年我省铁矿石缺口为8920万吨,80%~90%都靠进口,另外,我省能源消耗量大,而一次能源消费中又以煤炭为主,原煤消费比重高达89.3%,从煤炭供需情况看,煤炭开采强度大,但后备储量不足、生产潜力小,供应形势日趋严重。目前,我省所产的煤炭只能满足需求量的一半,电煤需求量的三分之二需要从外省调入。再看土地资源,近年来,尽管我省实施了“占补平衡”的土地管理政策,但耕地减少的趋势仍没有扼制住。2001年,我省耕地面积为9673.35万亩,到2003年减少到8986.5万亩,两年锐减686.85万亩,降幅达7.1%,其中2003年即使在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情况下,仍较上年减少2.19%,高于全国1.85%的水平;人均由2001年的1.44亩降到1.33亩,低于全国人均1.48亩的平均水平。

从上面提到的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加快河北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客不容缓。

参考文献:

[1]朱启贵:可持续发展评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

[2]河北省“十一五”规划纲要

[3]郭庚茂: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告,2007年1月

[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年~2005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公报

[5]沈小平:加快增长方式转变推动河北经济更快更好发展,2006年10月

经济论文分析范文第15篇

我们把秩序理解为可预见的模式,它使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秩序包括行动的秩序和规则的秩序(柯武刚、史漫飞,2000)。计划秩序是人为设计的秩序,它依赖外在的权威,通过设计和指令“有形之手”自上而下、有目的的协调。封闭性、强制性、被动服从和层级结构是计划秩序的特点。权力秩序通常是计划秩序的表现形式。市场秩序是自发性秩序,它依赖各种主体自发遵守制度。市场秩序的特点是开放、平等、自由和自愿。

体制转轨意味着市场秩序逐步替代计划秩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有必要把转轨秩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维持旧秩序——计划经济秩序不变,“激励”和培育新市场秩序阶段。第二阶段是市场秩序与计划秩序并行、交错的时期。政(论文库)府开始有意识地打破旧的计划秩序,让市场秩序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秩序的发育和扩展期。计划秩序在总体上有所松动,但计划秩序的根基没有变化。市场秩序从计划秩序外萌发。最初从体制外的农村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对计划秩序的“反叛”,是农民自发、自愿签定契约。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从过去的指令——服从关系变成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尽管这种契约关系带有浓厚的权力治理色彩,但农民毕竟拥有土地的自和经济剩余权。随后,乡镇企业和外资的发展使内生的市场秩序与外生(引进)的市场秩序相结合,最终导致非国有经济在产值上超过国有经济。这时,市场自发秩序的扩展已是不可逆转。

值得注意的是,植根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关系”秩序开始与市场秩序一同扩展,“关系”秩序是建立在“三缘”(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它与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纠缠得非常紧密,并兼有计划秩序(纵向秩序)和市场秩序(横向秩序)的功能。

第二阶段是明确以市场秩序为导向的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开始着手对旧的计划体制进行改革。首先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用市场规则替代计划经济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让市场规则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个过程从两个方向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定规则与“自下而上”的“修改”规则,最后博弈出各方都“满意”的制度。

但是计划秩序因符合决策者的稳定偏好而具有“先天”的优势。当市场秩序要求突破旧的计划秩序时,导致两种秩序的摩擦与冲突,形成了多重秩序混合的转轨秩序。表现为:

(1)计划秩序在经济生活中还有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与旧的计划秩序连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逐步退出的,因而转轨秩序带有计划秩序的基本痕迹。

(2)“关系”秩序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转轨秩序的表征是违规,其深层机理是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折衷”和均衡,它反映两种秩序的“共同”要求。为此,我们将分析两种秩序如何博弈,“关系”秩序又是如何取得支配地位的。

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涉及两种不同的体制、行为主体和利益分配方式,从逻辑上说,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各自“安分守己”,各循自己体制的制度规则,不存在偏离原有体制的激励,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到均衡,“各就各位”是最优的秩序。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并非“安分守己”,但是政(论文库)府动态“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虽有偏离各自体制的动机、行为,但政(论文库)府严密地、无成本地监控能及时“遏制”、校正行为主体的偏离,社会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秩序。

如果两个假设任意一个成立,那么中国的改革完全可以按照中国过渡经济学家们(盛洪,樊纲等;1993,1994)所隐含的假定逻辑发展,即,随着引入新体制(或新的交易方式、新秩序),旧体制与旧秩序会相应地逐步发生变化、逐步缩小,直至最终完成过渡。

但是,我们发现,不存在对新旧体制下各行为主体“各就各位”的制度激励和制度均衡;政(论文库)府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秩序的扩展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通过政策、法律“保护”、“隔离”两种制度——秩序各自实施的范围与规模。双重规则与秩序的混合、冲突造成经济主体的行为混乱、无序。政(论文库)府对行为主体的无序状态寄希望于各体制下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在双层体制的制度规则夹缝中,“关系”秩序取得了支配地位。

在改革开放前,“关系”秩序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关系”秩序来源于传统的“礼治秩序”。经过新中国的多次洗礼和改造,仍在私人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关系”秩序得以恢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关系”秩序的扩展是同步进行的。因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资源是通过各种“关系”(从体制内、也包括体制外自我积累)获得的。正因为如此,“关系”从过去单纯的人际网络,演变为一种经济资源,即社会资本。

“关系”秩序虽有一定的“圈子”,但其渗透性强,它既可以通过纵向网络深入到计划秩序中;又可以通过市场横向网络,进入到市场秩序中,在计划秩序占绝对地位的时期,市场秩序的生存与发展常常借助“关系”秩序取得其“合法”身份。因此,“关系”秩序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松动”计划秩序的僵化,又可以“抵制”权力秩序的干扰。在市场不确定性条件下,“关系”秩序还是规避风险的“孤岛”。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关系”秩序才可以化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冲突。由于每类行为主体都处在一定的“关系”秩序中,所以使“关系”秩序成为两种秩序“共同”可接受的规则与秩序,因而它是二者的妥协点,即均衡点。

随着市场秩序的建立,关系秩序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那么中国市场秩序转轨是不是一直停留在“关系”秩序中不能自拔?均衡点的打破只能靠外在的压力——加入WTO。因为WTO使中国市场制度进一步“升级”和“扩张”。全球化连同市场规则与秩序的“一体化”将使“关系”秩序根据资本的逻辑重新构造。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当市场规则与秩序具有绝对优势,“关系”规则与秩序将重新改造并退到有限的领域。

二、收益、规则偏好与秩序选择

立足于宪法和政(论文库)府对市场秩序的认识这一基点,我们把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形态:计划秩序主导型、关系秩序主导型和市场秩序主导型。三种秩序其净收益、选择偏好如图1。

附图

图1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图

1.计划秩序主导型阶段

从1978年开始到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前的市场自发秩序阶段。对应于图形的OO[,1]段。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秩序扩展最快的时期。从图形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个人对规则的偏好和选择是计划规则优于关系规则,关系规则又优于市场规则。也就是说,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人们选择计划规则的净收益要大于关系规则和市场规则。原因是尽管市场制度创新的边际利润很大,但市场行为主体“名不正言不顺”。

立足于宪法制度—规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角度,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规”。违规是对计划秩序的偏离,是混乱、无序的开始。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违规”(有人称之为“良性违宪”)就没有改革。但是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背景,各类行为主体(包括政(论文库)府自身)制度创新的风险很大。

从图形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也是关系规则与秩序的扩展时期。它和市场秩序几乎是平行的。同时由于“关系”秩序植根于传统和血缘关系和人际网络中,它比市场秩序的“根基”深厚,所以其起点比市场秩序高。

此阶段由于体制背景的总体格局是计划秩序,它为各级政(论文库)府任意的行政干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政(论文库)府面对市场秩序、市场行为使用双重规则——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以计划经济的制度和秩序衡量是违法的行为,用市场秩序和规则的标准看可能是制度创新。行为主体从多次与政(论文库)府官员的博弈中发现“货币”能把计划标准化为“统一”的市场标准。“货币”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税收收入、现金等。权“钱”交易确实“激励”了政(论文库)府官员大开政策和法律的“绿灯”,市场秩序在政(论文库)府官员的“保护”下进行扩张,而这一切大多是通过“关系”规则疏通的。

2.“关系”秩序主导型阶段

关系秩序对应于图形的O[,1]O[,3]阶段。它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开始,目前我国的转轨正处于此阶段。随着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论文库)府开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市场秩序具有了合法地位。但从图形我们发现,市场规则和秩序的优势只是逐步地替代计划规则和秩序,临界点是A点。A点左边,计划秩序优于市场秩序,A点右边,市场秩序优于计划秩序。这说明在一段时期内,名义上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对于个人和组织而言,利用计划规则与秩序的权力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市场秩序和规则所带来的收益,所以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是广泛地“接近”计划秩序的行为主体。这样导致关系规则和秩序处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的上方,它在个人收益和选择上优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因为关系规则虽然不是权力规则,但可以利用权力规则;同样,关系规则可以不需要市场规则,但市场规则必需要关系规则。也就是说,关系规则可以“沟通”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它既可以利用计划规则的“方便”(垄断资源的获得),又省去市场规则的“麻烦”(高交易费用),再加上关系规则一经建立,其交易成本很低。所以它成为行为主体首要的选择。

但随着市场秩序取代计划秩序(在名义上的),维持旧秩序的既得利益集团开始以各种方式“剿杀”市场经济。虽然政(论文库)府对市场秩序的确立是明确的,但由于受自身偏好、认识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开始以计划秩序的方式和手段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和政(论文库)府规范相交替阶段。由于政(论文库)府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关系”秩序渗透到政(论文库)府行为中),越规范越混乱,甚至出现了以规范的名义“制造”不规范。

3.市场秩序主导型阶段

在此阶段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已基本确立,“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在个人收益的获得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尽管在第二阶段,“关系”秩序上升很快,但其趋势是递减的。相反,市场规则与秩序以递增的速率上升。过C点后,市场秩序取得支配地位。但是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政体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像西方那样,而是一种市场秩序为主导的、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仍发挥一定程度作用的秩序形式。

在转轨秩序中,市场秩序替代“关系”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后者既可以“软化”、“消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又渗透到二者之中,出现市场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勾结,造成政(论文库)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中国目前出现的“裙带资本主义”(吴敬琏,2001)就是一种典型的“关系”秩序的表现。

三、“转轨制度悖论”:失序的另一种解释

1.“转轨制度悖论”

我们避开多重混合式秩序所引起的行为主体的无序,单就市场制度在中国自身演变可能引起的混乱进行分析。“转轨制度”基本能反映中国市场演变的特征与轨迹,它体现在过渡性制度安排中。所谓过渡性制度安排指体制转轨中一种指向市场制度的“临时”制度安排,它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允许修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指向了市场制度,但实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制度,而是一种带有行政垄断的制度安排;另一种虽是市场制度,但从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过来后,由于没有实施的条件和动力,所以形同虚设,实际运行的是另一套“违规”的潜在规则,包括我们前面论及的计划规则、关系规则等。过渡性制度安排说明市场制度和秩序在中国的确立不是一次博弈可以完成,需要行为主体各方长期的博弈以达成“共识”。

“转轨制度悖论”是指体制转轨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政(论文库)府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规则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却令人吃惊地“异化”为“卡、管、要、罚”的象征。其原因之一,体制转轨中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本身说明制度规则的临时性、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规则下的行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的长期行为,也预期其他主体的行为不稳定。其原因之二,由政(论文库)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两个基本点:制定规则自上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政(论文库)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循规—违规困境”

多重规则和“转规制度悖论”引发“循规—违规困境”。

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如果行为主体是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是旧体制之规,如果政(论文库)府要求这类行为主体循市场经济之规,那么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换原则,只拥有权力、垄断资源的行为主体其钱权交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反过来,如果行为主体是新体制下的主体,该循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

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呢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代表的是某些部门、行业垄断利益,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

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他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无疑。但实际生活中,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

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它是形式上的循规,本质上的违规,能满足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双重需要。因为假装遵循能保持计划秩序所需要的稳定秩序,在形式上体现了计划秩序“自下而上”的服从偏好;假装遵循——违规又是市场秩序冲破旧体制秩序通常采取的手段,它有时能瞒过计划秩序对市场秩序的“剿杀”。

违规正是通过“关系”秩序的保护而得以扩张的。中国违规现象的普遍化趋势说明了“关系”秩序的网络化。违规构成中国体制转轨秩序的基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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