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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成本法论文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制造成本制度;公允性;成本项目;成本动因

成本信息是否公允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内在价值水平的确定是否合理,同样,产品的生产成本也是界定产品价格是否公允的基本尺度。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大量的以涉及低价倾销为特征的反垄断涉外贸易诉讼案的出现,对为此提供“鉴证”基础的成本信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目前新的制造环境,对我们目前所运用的制造成本制度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剖析,并就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进行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制造成本法的历史演进

(一)早期的制造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顾名思义是制造业中所使用的成本制度。在以工业革命为背景的、以机器生产及提高产品加工能力和精度为特征的近代制造产业中,为了解决当时企业内部管理上所形成的(与传统的作坊生产相比较)四个特有的内部管理问题(职能部门的业绩考核、工序间产品劳务间的价值转移尺度、期间利润的有效计量和经济资源利用效率的衡量),会计界运用了以“职能部门设置成本项目并按其归集费用”(以解决前面两个管理问题)和“产品确认并分配相关的产品成本项目”(以解决后两个管理问题)的两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制度。这也就是解释为什么今天的制造成本法不是“一步”归集与分配制度,也不是“三步”甚至是“四步”的费用归集与分配制度的原因所在。

早期的制造成本法的研究重心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基于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组织特点,设置与此相适应的反映职能部门费用发生情况的相关成本项目(广义的),成本项目的设置没有规范统一的要求,并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将企业在一定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归集在相应的成本项目中,以实现第一步归集所应达到的目标。

第二是按照职能部门与生产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将所有成本项目确认为“产品生产成本项目”(也称之为狭义的成本项目)与“期间成本项目”,凡是与生产制造过程之间存在关系的(不论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均将其视为产品生产成本项目,并用一定的方法将其在期间生产的不同产品生产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从而达到计算产品成本总额与单位产品成本的目的。

(二)制造成本法的历史演进

制造成本法产生以来一直是朝“绝对真实”(absolutetruth)方向努力的,也即通过对“两步费用归集与分配”为对象的、以程序与方法规范为特征的进一步完善。当时在管理实践上存在着一个衡量制造成本制度科学与否的标准,即只要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计算准确了(表明两步都准确了),就说明管理上所有的管理问题都能获得一种相对准确的信息支持。

上世纪初叶,为配合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发生的泰罗科学管理运动,其通过生产工艺与过程的标准化研究(标准化本身就能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且实施一种严格的考核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当时的生产效率,满足了当时社会对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配合泰罗科学管理运动对事中成本管理的要求,将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事后的费用两步归集与分配改进为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成本和成本差异分别进行归集与分配,通过差异的揭示与调查反馈,实现了成本管理工作从事后反映到事中及时执行阶段,达到了成本管理质的飞跃。但这种管理上带来的飞跃并没有改变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基本功能,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服务功能仍然在发挥作用,因为其只是将传统制造成本法下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归集与分配过程分解成“标准成本的归集与分配”与“成本差异的归集与分配”两部分分别进行,两者相加,其结论并没有任何变化。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现状

(一)制造成本法的基本理论

制造成本法仍然从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上世纪30年代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建立的财务会计体系,产品成本计量(为了计量出期间利润与期末存货价值的目的)仍然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领域。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所有的会计处理事项均应使用会计准则的理念进行指导与制约,而会计准则理念的内核不在于其是否精确,而是在于目前的企业经营环境下,这种理念能否被大家所共同接受(英文上称之为GAAP,general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制造成本法的理论关键在于如何确认产品的成本项目构成,按照企业存在的相关职能部门设置成本项目,应该没有什么分歧,但这些成本项目哪些应该作为产品成本的组成项目?哪些应作为期间成本的组成项目?与生产有关的职能部门相关的成本项目是不是将所有成本内容都应进入产品生产成本?还是部分成本内容进入产品生产成本?这些问题也构成了今天制造成本法基本的理论问题。

目前对此理论问题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吸收成本(Absorbingcosting)观点。其基本原理是只要该职能部门与生产过程相关,不论是直接与生产过程相关,还是间接与生产过程相关;不论其发生的费用是什么,都将其吸收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二是动因成本观点。其基本原理是衡量此项费用能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成本,除了该职能部门要与生产过程相关以外(因为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进入产品成本的),还要进一步确认其所发生的费用性质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是否相关,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我们才能将其确认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否则,即使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我们也不能将其确认为产品的生产成本。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现状

从理论上讲,动因成本观点应比吸收成本观点要好,因为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念来看,收益了才能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某该项费用的发生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无关,即使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也不能将其归集在产品的生产成本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究竟哪些与制造过程有关?相关程度如何?哪些与制造过程无关?进行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从理论上讲,如果能够准确地认定其是变动性生产费用(与产品制造过程完全相关),将其作为相关产品成本构成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能够准确地认定其是固定性生产费用(与产品制造过程完全无关),将其作为非相关产品成本构成同样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实际中,真正能够用较为纯粹的方式确认其变动成本或固定成本特性的费用并不是很多,许多费用特别是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费用项目,往往表现为混合成本的特性,对其进行分解存在着许多主观不确定性的成分,如果只是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来加以使用,此种带有主观成分在内的不确定的会计信息还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其信息的质量与相对准确性和个人的职业理解是相关的,不会影响到其他信息使用人由于他人在判断上的特性产生误解。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在相关大量间接生产费用无法用一个准确且能够被大家所能形成共识的观念(生产费用与产品生产之间的关联性)之前,尽管动因成本观点理论基础较为理想,但不符合财务会计公认会计准则理念的要求,也就不能为财务会计中的成本核算实践所接受。

三、对制造成本法发展的一些思考

(一)规范产品成本项目的构成标准

吸收成本制度尽管在具体的费用确认上没有办法去分清其与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但其最大的优点是其确认过程的规范与统一性,一是按职能部门确认费用的发生额是比较容易的,费用在哪个部门发生的,就应该由哪个部门所体现的成本项目进行承担,在费用归集上不会引起争议;二是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容易取得共识方面的一致,在实践上,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能部门,不外乎分为两种,即直接生产部门和间接生产部门。尽管即使在与生产直接有关的生产部门,证明其所有费用100%与产品制造过程有关,也是非常困难的,不要说那么多与生产过程间接有关的职能部门了,但在分歧没有消失之前,宁可不要去实现这种绝对的准确性,也应保持这种相对的准确性,即不论该项费用是什么,只要其与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全部作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内容达到了会计准则对公允性原则的要求。

在我国成本会计实务上,1988年之前所使用的成本方法是沿用原苏联的成本计算方法,此种方法后来大家将其称之为“全部成本法”(其实不能这样称呼,在西方会计中,全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以及制造成本法几乎是同样的经济涵义),其是将当时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在内)全部纳入到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了适应当时关贸总协定入关谈判对产品成本规范的要求,我们从1989年就对原来的成本制度进行了改革,而真正意义的会计体系改革在我们国家应是在1993年颁布的“两则”与“行业会计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制造成本法的理解与西方国家的制造成本法相比,在实践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对能够进入产品成本的费用项目的理解,因为在现行的企业中对职能部门的设置,其职能关系与西方的企业还存在着区别,如生产车间的党支部书记其职能与生产管理是否相关等。因而在实践上,我们还仍然按照对费用项目的理解(看其是否与制造过程相关)来规范产品成本的费用构成(表现为国家颁布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我们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完全规范运作之前,这种分歧肯定是存在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合理地解释。

(二)重审作业成本制度

当然,基于成本动因的观点所建立的作业成本会计(ABC),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看,其通过产品耗费作业,作业耗用经济资源的理念,将产品成本与费用通过作业的纽带连接起来,真实地反映了产品对经济资源的消耗水平,为产品成本管理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信息。但在作业无法准确界定,特别是无法量化作业量(Activity-drivers)时,将其运用在财务会计中的成本计量时,会导致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人产生不同的判断标准,是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公允性”精神的。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信息系统,这种以企业自己为职业判断标准的成本制度,在改善产品成本水平相对真实性,提高与产品资源利用效率等相关的决策方面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建立综合成本信息系统

相关性特征是衡量成本信息系统质量的重要标准,在目前还无法统一对产品消耗作业、作业耗费资源的认识条件下,企业内部应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的有利条件,特别是结合企业内部的ERP系统,建立一个基于多重服务目标的综合成本信息系统,即基于对外财务会计目的而建立的“两步”制造成本制度和基于企业内部管理为目的(反映产品真实资源消耗)的作业成本制度。

参考文献:

[1][美]Kaplan.高级管理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易庭源.企业成本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3]王立彦,刘志远.成本管理会计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2篇

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制造成本法也称为制造成本 计算 法或吸收成本法,是指以制造成本为产品成本计算范围的成本计算 方法 。变动成本法也称为直接成本法或边际成本法,是指以变动性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为产品成本计算范围的成本计算方法。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特点和作用各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 应用 呢? 目前 国内对上述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设两套账,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平行进行;一类是将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结合起来运用。第一种核算方法的要点是对产品和存货的计价、税前净利的计算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均使用制造成本法,在对内强化经营管理方面如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则采用变动成本法。由于这种方法工作量太大,难以为 企业 所接受。对于第二种方法,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入主张平时按制造成本法核算,期末根据制造成本法所提供的成本及其他资料另行计算变动成本;有入主张平时按变动成本法核算,期末根据变动成本法提供的成本及其他资料来计算制造成本法下的单位产品成本,并以此来完成对外报表的编制;有人主张平时按变动成本法核算,期末通过账务处理调整为制造成本法;有人主张将变动成本法融合于制造成本法中,通过增设成本项目,经过特殊的账务处理来达到结合运用,等等。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第一种做法只能解决表面 问题 ,由于受制造成本法核算的限制,时间保证性差,不能满足企业在信息反馈及日常控制等方面的需要;第二种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由于账簿反映的是变动成本,而 会计 报表需要根据制造成本法编制,账簿与报表脱节;第三种做法是把日常核算建立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上,对在产品和产成品均按变动成本计算,同时增设“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账户,专门用来核算固定制造费用。该账户的借方反映日常发生的固定制造费用,贷方反映已销产品应负担的固定制造费用,余额反映期末在产品和产成品应负担的固定制造费用。在该种方法下,期末按变动成本法编制报表,并按一定方法将“存货中的固定成本”账户中应由本期已销售产品负担的部分转入“销售成本”账户,使之调整为制造成本。然后按调整后的数据编制制造成本法下的会计报表。第四种做法是在制造成本法的基础上将变动成本法融合进来,在“生产成本”、“产成品”等账户下增设“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二级科目。成本计算、报表编制等与第三种做法一致。 在上述四种方法的选择上,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既可以对这些方法进行改进,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如二级核算搞得较好的单位,可在车间二级核算时采用变动成本法核算,而厂部一级核算时不采用变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报表时对车间二级核算的资料进行合并、汇总及调整。总之,既要做到切实可行,又要满足工作需要。 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制造成本法也称为制造成本 计算 法或吸收成本法,是指以制造成本为产品成本计算范围的成本计算 方法 。变动成本法也称为直接成本法或边际成本法,是指以变动性生产成本或制造成本为产品成本计算范围的成本计算方法。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特点和作用各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 应用 呢? 目前 国内对上述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设两套账,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平行进行;一类是将变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结合起来运用。第一种核算方法的要点是对产品和存货的计价、税前净利的计算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均使用制造成本法,在对内强化经营管理方面如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则采用变动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题】刑事执行法学研究

【关 键 词】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基本框架/内在联系/人文关怀/创新精神

【 正 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创 建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进程中,革故鼎新,白手起家,逐步创建起了 一整套全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及运作体系。在短时间内,使旧中国黑暗 落后、野蛮残酷的监狱制度一下子飞跃到世界领先、文明进步、科学有效、独具特色的 监狱制度行列,创造了为世人瞩目的多项人间奇迹。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新中国的监狱 制度不仅有效地完成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基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 的历史任务,而且,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实践为人类社会刑罚执行制度的文 明进步和教育矫正罪犯的科学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特色鲜明、科学有效、文明进步的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 间内迅速建成并不断完善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追本溯 源,指导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取得成功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 础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智 慧的结晶。在缔造和奠基人民共和国政权基础的建国初期,我们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做 依据,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依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毛泽东等 第一代领导人从实际出发,不断发出各种指示、批示、谈话、讲话等,及时拨正航向, 指导监狱制度与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建设发展,领导和推动了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实践的 不断完善。虽然,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得以奠基 并不断发展,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且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但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尚未得到法学专家和监狱学理论工作者深入系统的整理开发与研究。

进入21世纪,我国监狱工作既具备了更优越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更有利的发展条件, 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了迎接挑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 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完成新世纪社会发展赋予监狱的历史使命,监狱系统必须进 行系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而改革创新应当是在继承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已有优势、保 持并发扬监狱制度的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性地总结新中国监狱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还是规划监狱制度 在新世纪的改革创新,都离不开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系统梳理与研究开发。这是历 史赋予我们这一代监狱理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梳理总结、研究开发,将毛泽东改造罪 犯理论的科学体系整理挖掘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做一些“后原创”工作,将这一理 论中有中国特色的创造性的思想融会贯通于监狱系统的有关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根据 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与结合性研究,为促进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有 其自身的发展脉络。从整体看,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 前,发展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抗日战争,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在建国后到三大 改革完成时期成熟,1956年以后继续发展。1949年10月新中国宣告成立,新政权建立之 初,创建新型的国家机器,巩固政权基础,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是共和 国缔造者们面临的首要任务。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自然受到领导 者的重视与关注,大批的俘虏、战犯、旧政权留下的反革命分子及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分 子需要迅速处理,这更增加了解决监狱问题的迫切性。因此,监狱建制、罪犯改造问题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在他们重要的理论著作上、各种会议讲话上、各种场合的谈话上、各种文件汇报的批示 批语上,亲自过问并组织领导监狱建设工作。新生的人民政权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监狱? 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职能怎样规定?新中国监狱如何对待各类罪犯?采取什么样的改造模 式与手段?这是历史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提出的课题。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以睿智的 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新世界的胆略和胸怀,根据马列主义基本理论 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观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制度逐步建 立,科学地回答了这一历史性课题,同时形成了一整套改造罪犯的新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监狱制度、罪犯改 造理论是与国家机器和政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在论述 红色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提出了罪犯改造方法、原则问题,这是在毛泽东同志著述中最 早谈到改造罪犯问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萌芽。到了1948年以后,全国革命胜利 指日可待,毛泽东等领导人开始筹划新生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在《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文中,毛泽东同志系统地提出了如何对待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针。建国初 期,监狱建设、罪犯改造提到了当务之急的议事日程,因而,关于监狱的组建、改造方 针、监狱性质等,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在各种会议、讲话、谈话、文件批示上多次就监 狱建设和罪犯改造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思想。这一时期十分丰富的改造罪犯理论观点使 新中国监狱制度、改造罪犯理论的框架轮廓基本确定。随着监狱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等领导同志又及时做出指示,指导监狱工作管理体制、教 育改造、劳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不断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这一过程一直持续 到文革时期。1993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当时,我国监狱学作为刑事法学的一门重要 的分支学科已经兴起并获得初步繁荣,因此1993年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 极大的热情研究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以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此次研究热潮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综上所述,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萌芽,但在解放战争以前,只 是零散的一些观点和论述。从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伴随全国革命胜利的临近及新中国 监狱制度及运行体系的建设发展,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系统地就监狱工作的有关方面 发表了丰富的论述和观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也在这个时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1954 年《劳改条例》颁布到文革期间,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成熟时期。1993年前后, 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期间,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及理论研究总结形成热潮,这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初步总结研究,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整理研究奠 定了基础。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基本框架与内在联系

针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不是现成的理论专著,而是在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建 设的进程中,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以著作、报告、讲话、批示、指示、谈话等多 种形式阐述的观点论断的汇集的特点,认真地梳理和研究这些散见的观点论述,笔者认 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这九个方面分别是:一、关于战犯改造; 二、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三、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四、人是 可以改造的;五、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六、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 主要目的是改造;七、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八、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九、劳 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

战犯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史上辉煌的一章,它的辉煌不仅在于胜利者对失败者博大的胸 怀与人道,而且在于它对战犯改造的极大成功,战犯改造的成功使一大批侵略者变成了 和平友好使者的中坚力量,使新政权的死敌变成了拥护者和建设者。以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体系而言,关于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次成功实践,战犯改造的成 功使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得到肯定证明,其思想便自然融入到或固化到新中国监狱制度 及其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及新中国监狱制度承上启下 、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状态和中介阶段。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这九个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三观”、“三论”,“三观”为 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三论”为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部分“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是 刑罚观,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关于这个方面的论述和阐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 府的刑罚思想。无产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犯罪、消灭国家,实现人的 自由发展和人类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犯罪分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破坏因素和消极 力量,是首当其冲应当改造的对象,因此,改造罪犯,预防减少乃至最终消灭犯罪是无 产阶级改造旧世界,实现理想目标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的刑罚思想超越一般刑罚思想与理论的特点在于,它把刑罚任务与社会理想社会发展的 伟大前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而给国家的刑罚制度以极高的立意、极高的定位,增加 了国家刑罚事业的神圣感,从而使刑罚制度及其运行受到各级党政领导乃至最高层的重 视和关注,这也是新中国监狱制度从一开始创设就是高起点,就站在了当时世界刑罚制 度的前列的根本原因。这与旧中国长期封建制度下对刑罚工作重判轻管无视改造,重官 轻吏放任自流的落后野蛮制度形成鲜明对比,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刑罚观念拘于现实、细 务而缺乏宏观视野有着显著的区别。

“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代表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新颖的监狱观。监狱伴随国 家产生以来,在隔离罪犯于正常社会之外、震慑不法分子、伸张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 序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监狱也成为社会最黑暗最异化的角落,甚 至成为新的更危险犯罪的传习所。这说明,作为监狱仅能起到隔离和震慑作用是不够的 ,甚至它还可能与设立它的初衷形成悖论。因此,伴随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的教 育矫正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监狱的功能和潜力得到拓展。关进监狱的人终 究还是要回到社会,为了犯罪者本人和全社会的利益,人们开始尝试把服刑过程同时作 为犯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成为人的再生重塑的过程,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犯罪人口,净 化社会。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教育改造,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始就 将改造罪犯成新人作为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新中国监狱的全部工作也以改造人为核心 而设置、而展开。正是在这样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的背景下,毛泽东早在1960年就提 出了“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论断。监狱其实是学校的论 点代表了人类监狱观的进步与飞跃,符合人类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根本趋势。

当然,监狱是学校并不是否认监狱作为刑罚惩罚机关的性质,这是古往今来所有监狱 的“共性”,是监狱的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对此亦多有论述。强调监狱 是学校或监狱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学校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监狱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有利于 监狱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强化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拓展与扩大监狱为社 会存在和发展服务的领域,有利于推动刑罚制度不断走向更加进步与文明的未来。

“人是可以改造的”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改造观”或“矫正观”。虽然现代 监狱都在强调教育矫正,但从理论上讲,罪犯到底能否改造,监狱是否有效地改造了罪 犯,西方理论家却没有取得共识,甚至出现了不少消极的结论。人能否改造?罪犯能否 改造?监狱能否有效地改造罪犯?这是监狱学理论必须回答的重要理论问题,它关系到监 狱的存在价值。对此,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做出了毫无疑义充满信心的结论,人是可以 改造的,在一定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旗帜鲜明的“ 改造观”的伟大意义在于,它为监狱有效改造罪犯、保卫社会、实现犯罪分子的转化和 再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提高了监狱的存在价值,引导监狱在改造罪犯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上去努力创造、不断追求。如果在理论观念上不敢承认人是可以改造的,则监狱的存在 价值便只能局限于隔离和惩罚罪犯的狭小天地,所谓罪犯矫正与重新社会化也只是无可 奈何的知天命尽人事的消极状态。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4篇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探析

关于法律解释的确切定义,法理学界对其尚未达成共识。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解释是基于特定法律规定,对其意义、价值的阐述。梁慧星教授把广义的法律解释理解为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 。张志铭教授认为法律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拉伦茨对法律解释的理解与张志铭教授近乎一致,认为法律解释起到沟通法律文本与个案之间隔阂的作用,通过沟通使法律中的疑义文字以便于理解。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宪法作为国家高级法地位的日渐显现宪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以确立。在早期宪法解释学者看来,宪法解释处于方法论意义层面,认为宪法解释是一种探求制宪者原意的方法,将宪法解释者的主观性、历史境遇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但在实际上,宪法解释无法脱离解释主体而独自产生与流动,宪法解释主体的主观性使得追求制宪原意这一想法在面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时不再可靠。随着宪法解释者的主体意识日渐觉醒,现代宪法解释不再窠臼于对制宪者真实意义的追求,将解释者的主观性、社会关系同宪法文本、制宪者的意旨放置于同等地位,即,宪法文本、宪法解释者、制宪者构成了现代宪法解释三个基本要素。可以说,尊重宪法解释者的主体性和现时语境是现代宪法解释的主要特征。从动态层面讲,宪法解释不再是宪法解释者探求宪法文本真实意义的过程,而是宪法解释者依照其历史性与现时性使宪法文本的意义得以不断创生和流动的过程。然而,宪法解释的历史性与现时性在宪法解释者主观认知层面很难得以确认,造成宪法解释的困境。

二、宪法解释的困境

如同普遍解释学在认识论层面所处的困境一样,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同样樊困于认识论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历史性与现实性的二元性偏颇之下。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宪法解释时空的裂隙制宪真意与宪法适用的两难选择

窠臼于人类认识哲学樊篱,主客观二元性样式无疑会影响宪法解释者发现宪法真理的道路,不论该道路是通向发现制宪本意的主观解释还是通向寻求宪法内存之意的客观解释论;无论是对制宪本意的追寻抑或是对宪法内存之意的探求,都不能脱离制宪者意志与宪法文本本身,两者区别在于前者试图通过现有的宪法素材达致对制宪者头脑中理想制宪效果进行重新架构,而后者则试图对宪法文本本身进行语境的探求和意领,达致对宪法文本真实意涵的情景还原。由此可见,主观解释侧重于宪法解释者对宪法文本的文义性、历史性探求,要求宪法解释者通过思维演绎无限接近制宪者的本意;客观解释则更加强调宪法文本与制宪者的疏离,以实现对文本本身进行现实性与功能性价值考虑。在主观解释视野下,宪法解释者以现时的主观性揣测制宪者彼时的主观性,也就是说,以制宪者的主观欲念作为宪法解释者的认识客体。因此,宪法解释者与被宪法解释者的双重主观性使得这一思维过程变得更加难以捉摸和不可确定,形成认识时空的裂隙,而对立法原意揣测的真实程度会随着时空的断裂程度的不断加强而愈加谬远。现实是,宪法解释者受时空影响造成宪法文本理解与制宪者立法原意之间产生鸿堑,鉴于此,宪法解释者的职责在于:通过思维过程建构起沟通案件现实性与制宪原意性这一鸿堑的桥梁。宪法的客观解释以发现宪法客观价值为目标,透过时空裂隙直达制宪者所处客观现实,从现时情况出发回溯制宪者彼时立法原意。宪法历史解释是在宪法文本规定不明时,以制宪者所处历史精神出发,通过制宪者、司法者、执法者等有权解释主体对法律的普遍认同确定当时宪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但宪法客观解释存在弊端,因为,当彼时制宪者拟制的宪法原意遭遇现时的宪法适用之时,客观解释便会混同个体价值与普遍价值的差别,忽视历史性与现实性的价值诉求,从而将普遍价值强加于个体价值之上。更进一步从功能主义角度讲,客观主义宪法解释者依照其主观判断的客观性观念对宪法进行所谓客观解释,会使宪法续造与宪法解释之间的界分不甚明晰,这种不明晰的局面会对宪法的安定性造成重大冲击。

(二)宪法解释目标的偏颇宪法安定性与合目的性的截然分立

作为宪法解释的两种方法,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分野,划分出目标迥然的两种宪法解释方法论基调。主观解释论以追求制宪者原意为宪法解释目标,而制宪者的制宪意图源自民意。所以,主观解释论彰显宪法解释民意至上理念,体现宪法解释对民主价值的优先考量;客观解释论则不同,其以制宪的客观精神、历史价值、时代内涵等作为宪法解释内在价值追求,主张宪法解释者应当突破制宪者真实意义窠臼,建构起个案解决方案的自洽性、合理性价值框架,以符合个案正义。从宪法解释静态意义上考察,不论主观解释论抑或是客观解释论都是以制宪原意与宪法意涵的客观性作为基础,因此,两者都以维护宪法确定性为己任。换句话说,宪法解释的基石是对宪法本身的继延,要以对宪法的饭依作为信仰。详言之,主观宪法解释论主张将制宪意志超脱于法律文本之上,通过对宪法文本的透视去发现文本之外的根源性、民主性、正当性,以此作为维护宪法确定性、既定性的柱石;客观宪法解释论追求宪法文本真实意涵,但把宪法文本意涵苑囿于客观现实之中,探求立法原意背后的时代价值、社会精神、语境共识,以彰显形式正当性、合理性,进而维护宪法解释确定性、既定性。尽管主观性解释与客观性解释都以维护宪法解释确定性、既定性为价值追求,但解释价值的殊异性必然导致民主价值与正义价值的疏离性。从宪法解释动态意义上考察,主客观二元性使宪法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在认识论哲学层面产生分野,造成认识论哲学的张力转变为宪法哲学的张力,面临宪法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两难选择困境。主观解释论出于对制宪原意的探究,宪法的安定性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困了宪法解释者对个案正义价值追求,造成宪法安定性、既定性与合目的性、现时性的两难抉择;与主观解释论境遇相同的是,在客观解释思维过程中,制宪者对客观性概念的预设同样具有时代性、合目的性,要求宪法解释者运用现代法律资源与法律思维去迁就彼时法律概念、立法境遇、基本预设,这无疑会对宪法安定性构成威胁。

三、宪法解释困境的认识论根源

宪法解释学家立足于主客观二元分离基础上的西方现代认识论哲学思想,通过实证研究建立起自身认识论体系,以自然科学研究模式偏执地为宪法解释预设研究方法和研究任务,致使人内在主观世界与外在客观世界截然分野的对立格局,这就造成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在方法论层面陷入困境。这种困境究其根源在于传统哲学在本体论上的预先性假设,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预设性问题,然而科学预设在特定场合兼具科学性与推测性,是真理与谬误的统一体。

首先,若将宪法解释纳入该方法论哲学视阈下进行考察,认识主体主观性思维过程必将纵贯于宪法解释全过程,造成认识的主观性始终与认识客体之间存在认知程度上的偏颇,而且随着主观性逐步加强使两者的偏颇程度也更加趋向于偏移客观事实本身。简而言之,认知的主观性程度与客观事实的复原程度成反比。宪法是将业已发生或经验性的东西抽象化以后以文字的形式承载于文本之上,经有权机关通过正当程序制定、批准、颁布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宪法的稳定性即意味着确定性、既定性;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则造成对宪法理解或阐述的不确定性、含混性;若以一种确定的、既定的规范文本经主观的不确定性去考察重重历史迷障背后的法律事实,便很难达致法律背后的绝对客观事实状态。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认为,资本主义文化日益商业化与工业化,使人们丧失了对现存社会反抗的能力,成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这一理论是当前文化批判理论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它也存在着某些缺陷,有待重构。

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曾对大众文化进行过深人批判,其中的“文化工业论”是他们的文化批判理论的核心。霍克海姆与阿多诺于在20世纪40年表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把对于文化工业的批判与对于工具理性的批判联系起来,指出启蒙的核心就在于用科学化的、综合化的、工具化的理性来控制自然,把自然从神话中解放出来;但同时,人们对这种理性控制的盲目崇拜,将启蒙精神推至极端,使理性成了用来制造其它一切工具的一般工具。启蒙理性为了达到对自然的统治,追求知识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把一切都归到了纯粹的量,消除了物质的差异。数字成了启蒙的规则,从而把思维与数学混淆起来,剥离了知识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启蒙精神在依靠知识对自然的统治过程中,技术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技术成为知识的本质。技术不仅成为统治自然的工具,而且成了人统治人的工具。这样,启蒙理性对自由、公正、平等的追求却导致了对人性本身的压抑和扭曲,甚至为了效力于现存制度而疯狂欺骗群众。这样,启蒙理性也就成为新的统治人的工具。不仅如此,启蒙理性还造就了人们的顺从意识,使人们形成了程式化的思维方式,越来越象机器一样生活。

由于工具理性盛行,资本主义的文化也堕落成为商品文化,这种文化受价值原则的支配,成为可以大规模生产和复制的特殊商品,文化的创造变成了文化的生产,导致了文化工业的产生。

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霍克海姆与阿多诺认为,文化工业所创造出的“大众文化”,已经完全丧失了文化本身应具有的特点,使文化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就是说,文化被商品化了,文化工业所创造的化关系状态。文化工业的出现使得文化产品按“标准化”、“一律化”模式大批量制造,结果必然是文化产品丧失其应有的创造性和个性,个性的迷失则带来了“伪个性化”的盛行。

霍克海姆与阿多诺还认为文化工业具有控制和操纵人们意识的意识形态职能,这种控制和操纵是通过它所生产的大众文化不断向人们提供整齐划一和无思想深度的文化产品来实现的。文化产品控制了人们的消费喜好,剥夺了人们的自由选择,使人们不得不接受文化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同时,文化工业所制造出的无深度的、平面化的文化产品,尽管能使人们在娱乐和文化欣赏中得到放松,但它却又使人们放弃了思想,放弃了反抗的权利,娱乐和文化欣赏因此丧失了其本真的内涵。

文化工业不仅使人们丧失了对现存社会反抗的能力,而且它还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成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霍克海姆与阿多诺以电影为例,指出“影片向观众保证,他们不需要再做更多的努力,就可以保持现在的状态,他们也不需要努力学习他们所不知道的东西,就得到同现在一样好的报酬。但是同时电影也向观众报道了经过努力也根本不能改变处境的那个角落的人,因为他们通过自己低微的劳动是根本不能获得资产阶级的幸福的。”可见文化工业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忍受永远是令人失望的状况,以便能够更牢固的在生活中支配人们的活动。

综合以上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文化工业理论,可以看出这个理论不乏深刻犀利之处,但是任何理论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语境,都具有因此而带来的有效性域限。

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以特殊的经验为基础的。众所周知,法兰克福理论在其初期的形成过程中是以纳粹德国的法西斯主义为主要经验资源的,作为欧洲法西斯的受害者,法兰克福学派见证了德国纳粹如何使用大众文化工具来奴化人民接受其法西斯文化和社会的统治。在美国流亡期间,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又对20世纪30- 40年代特定时期的美国大众文化有了认识,他们认为美国的“大众文化”也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功能,并以特殊的运行机制来推动美国资本主义的利益。受大财团操纵的文化产业按照规模生产的标准结构组织生产,并粗制滥造出大批量的产品。这些产品产生出高度商业化的文化体系。而文化体系,反过来,又巩固了美国资本主义的价值、生活方式和体制。

回顾历史,人们可以看到法兰克福学派的工作是对20世纪30年代国家和独裁资本主义(当时主流的社会形态)理论研究的具体体现。该阶段是一个大型机构控制国家的时期,其中国家和大公司主宰着国家经济的命脉,个人受制于国家和公司的控制。这一阶段是一个规模生产和消费的阶段,体现出需求、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性和单一性特征,并产生了“大众社会”和被法兰克福学派所描述的“个人时代的终结”。个人思想和行为不再成为社会和文化进步的驱动力,大众文化和传媒成为产生思想和行为模式—适合于高度秩序化和大众化社会秩序—的工具。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认为,资本主义文化日益商业化与工业化,使人们丧失了对现存社会反抗的能力,成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这一理论是当前文化批判理论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它也存在着某些缺陷,有待重构。

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曾对大众文化进行过深人批判,其中的“文化工业论”是他们的文化批判理论的核心。霍克海姆与阿多诺于在20世纪40年表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把对于文化工业的批判与对于工具理性的批判联系起来,指出启蒙的核心就在于用科学化的、综合化的、工具化的理性来控制自然,把自然从神话中解放出来;但同时,人们对这种理性控制的盲目崇拜,将启蒙精神推至极端,使理性成了用来制造其它一切工具的一般工具。启蒙理性为了达到对自然的统治,追求知识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把一切都归到了纯粹的量,消除了物质的差异。数字成了启蒙的规则,从而把思维与数学混淆起来,剥离了知识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启蒙精神在依靠知识对自然的统治过程中,技术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技术成为知识的本质。技术不仅成为统治自然的工具,而且成了人统治人的工具。这样,启蒙理性对自由、公正、平等的追求却导致了对人性本身的压抑和扭曲,甚至为了效力于现存制度而疯狂欺骗群众。这样,启蒙理性也就成为新的统治人的工具。不仅如此,启蒙理性还造就了人们的顺从意识,使人们形成了程式化的思维方式,越来越象机器一样生活。

    由于工具理性盛行,资本主义的文化也堕落成为商品文化,这种文化受价值原则的支配,成为可以大规模生产和复制的特殊商品,文化的创造变成了文化的生产,导致了文化工业的产生。

    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霍克海姆与阿多诺认为,文化工业所创造出的“大众文化”,已经完全丧失了文化本身应具有的特点,使文化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就是说,文化被商品化了,文化工业所创造的化关系状态。文化工业的出现使得文化产品按“标准化”、“一律化”模式大批量制造,结果必然是文化产品丧失其应有的创造性和个性,个性的迷失则带来了“伪个性化”的盛行。

    霍克海姆与阿多诺还认为文化工业具有控制和操纵人们意识的意识形态职能,这种控制和操纵是通过它所生产的大众文化不断向人们提供整齐划一和无思想深度的文化产品来实现的。文化产品控制了人们的消费喜好,剥夺了人们的自由选择,使人们不得不接受文化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同时,文化工业所制造出的无深度的、平面化的文化产品,尽管能使人们在娱乐和文化欣赏中得到放松,但它却又使人们放弃了思想,放弃了反抗的权利,娱乐和文化欣赏因此丧失了其本真的内涵。

    文化工业不仅使人们丧失了对现存社会反抗的能力,而且它还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成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霍克海姆与阿多诺以电影为例,指出“影片向观众保证,他们不需要再做更多的努力,就可以保持现在的状态,他们也不需要努力学习他们所不知道的东西,就得到同现在一样好的报酬。但是同时电影也向观众报道了经过努力也根本不能改变处境的那个角落的人,因为他们通过自己低微的劳动是根本不能获得资产阶级的幸福的。”可见文化工业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忍受永远是令人失望的状况,以便能够更牢固的在生活中支配人们的活动。

    综合以上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文化工业理论,可以看出这个理论不乏深刻犀利之处,但是任何理论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语境,都具有因此而带来的有效性域限。

    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以特殊的经验为基础的。众所周知,法兰克福理论在其初期的形成过程中是以纳粹德国的法西斯主义为主要经验资源的,作为欧洲法西斯的受害者,法兰克福学派见证了德国纳粹如何使用大众文化工具来奴化人民接受其法西斯文化和社会的统治。在美国流亡期间,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又对20世纪30- 40年代特定时期的美国大众文化有了认识,他们认为美国的“大众文化”也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功能,并以特殊的运行机制来推动美国资本主义的利益。受大财团操纵的文化产业按照规模生产的标准结构组织生产,并粗制滥造出大批量的产品。这些产品产生出高度商业化的文化体系。而文化体系,反过来,又巩固了美国资本主义的价值、生活方式和体制。

    回顾历史,人们可以看到法兰克福学派的工作是对20世纪30年代国家和独裁资本主义(当时主流的社会形态)理论研究的具体体现。该阶段是一个大型机构控制国家的时期,其中国家和大公司主宰着国家经济的命脉,个人受制于国家和公司的控制。这一阶段是一个规模生产和消费的阶段,体现出需求、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性和单一性特征,并产生了“大众社会”和被法兰克福学派所描述的“个人时代的终结”。个人思想和行为不再成为社会和文化进步的驱动力,大众文化和传媒成为产生思想和行为模式—适合于高度秩序化和大众化社会秩序—的工具。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造价管理;发展走向;管理水平

1.工程造价管理在国际上的发展

工程造价管理最初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3世纪,那时在英国出现了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分工细化,这种项目专业管理细化需求诞生了工料测量师,这一从事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专门职业。19世纪初,以英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尝试着在工程建设中逐步推行招投标承包制,而招投标承包制要求处于主要地位的工料测算师在工程项目设计后和开工前进行工料的测算和评估,同时也根据设计出的图纸计算出项目实物工程量,汇编后得到工程量清单。这就是工程预算诞生的标志。1868年,英国皇家批准下,成立了“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作为最大分会之一的工料测量师分会,它的成立,是现代工程造价管理专业诞生的标志,同时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一次飞跃的标志。

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成立之初,工料测量师的主要工作只是在开工前预测项目所需要的投资额,而对于在设计阶段项目所需的投资额还无法进行准确的测算。这种造价管理方式使得工程实际造价成本过高,投资额不足,从而不能按设计阶段预定目标完成工程。为提高投资的效益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到了二十世纪的三四十年代,造价工作开始把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考虑在造价管理范围内,与此同时工作人员又把技术经济综合运用到造价管理中,于是工程造价管理逐渐开始向重视投资效益评估和重视工程项目经济与财务分析等方向发展,“投资计划和控制制度”就在英国、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这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二次飞跃标志。

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初,工程造价管理在理论、方法论与实践等各个方面得到了全面发展。各国造价工程师协会先后都逐渐开始了自己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证等一些列工作。这些工作都大大推动了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世界各国对工程造价管理理论的研究进入了一个综合阶段。以英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为主,提出了造价理论和方法论,随后美国提出了全面造价管理,这一概念理论涉及到工程项目战略资产管理和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美国造价师协会推动全面造价管理理论和方法I的发展,还在这一方面开展了许多的研究和探讨,也在全面成本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创立和发展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2.工程造价在我国的发展

建国后,我国现代工程造价管理开始起步并得到了飞速发展。并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起步与发展,在全国引进苏联的造价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先后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关于编制工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的若干规定》、《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与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等等。这些法规文件的内容基本确定了概预算在工程建设中所处于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另外,这些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的不同的时间段内也必须编制各种概算或预算,这些文件还对工程建设预算制定的编制原则、概预算文件内容、编制方法和审批办法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的审批、管理等。从1958年到1967年,工程概预算定额管理逐渐被削弱,甚至最后遭到严重的破坏,最终造成了造价设计无概算、工程施工五预算、工程竣工无决算现象。

改革开放后,随着不断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造价管理开始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先是1977年重建了国家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着1983年成立了国家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后来1985年成立了中国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委员会,随后在1988年将国家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从国家计委划归到了国家建设部,成立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此阶段,国家颁发了大量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工程造价概预算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方法和工程项目财务与经济评价方法、参数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自1990年成立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后,我国在工程造价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和实践都加快了步伐。国内许多高校和学术科研机构开始逐渐介绍、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理论和方法等也开始了全面变化。传统的“量、价统一”的工程造价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工程造价管理领域涌现了许多优秀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他们先后提出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至此,我国的工程建设期的造价管理也逐渐发展成熟,这意味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同国际管理水平的差距在逐渐缩小。

3.工程造价管理的意义

工程造价管理从不同的角度看,所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是不一样的,工程造价管理有着不同的含义。结合特点,根据工程造价的含义就有两种不同的解释,这两种含义准确涵盖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一,从投资人和业主角度定义,工程造价管理是投资人或业主对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管理。就是指预期要指出,或是实际已经支出的为进行某工程建设所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投资成本。在这个过程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有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形成的,这所有的费用开支就构成了工程造价。就是说从投资者这个角度出发,工程造价其实就是工程投资费用,从这一层含义上来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其实就是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对投资来说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从决策阶段开始。

第二,这种含义是从承包商、供应商、勘察设计市场等项目的供给主体角度来说,从这种含义来说,工程造价指的是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价格。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学术委员会把这种含义的造价定义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者实际使用在土地,材料和设备,技术、劳务及承发包市场等,交易中形成的建安工程造价与其它用于建设的价格。从这个角度定义的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作为其交易对象、通过招投标这一程序,最终由市场形成的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其实就是完成这一项建设工程所需花费的费用总和。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施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它关联费用等,其中绝大多数是以价格为基础构成的。

【参考文献】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8篇

内容提要: 从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的《窃书是雅罪》出发, 分析和思考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应当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的四大问题, 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学者应有的使命。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

——刘春田

哈佛大学安守廉(W illiam p.Alford) 教授的《窃书是雅罪》 一书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 译成中文, 不过十万字上下, 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 就引起强烈反响, 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 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 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当时书名译作《窃书不算偷 》) 的部分章节, 在笔者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商务印书馆) 第一卷也有刊行。继而, 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标题“枪口下的法律”, 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最近, 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 出版该书的全译本, 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从一定意义上讲, 《窃书是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 洞若观火, 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上的梳理, 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 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 学界对其主要观点也见仁见智, 甚至至今一直有对该书的批评。这正好说明安守廉观点的影响, 以及学界对它的重视。但是, 从治学的角度, 该书所运用的治史方法、治学态度, 文中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 以及理性的力量, 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都可以激发读者产生极大的兴趣。仅此就足以显示其思想的力量和学术价值, 值得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人一读。安守廉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 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着当下的中国法治, 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 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

一、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这个问题虽是老生常谈, 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的“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 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 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 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则持不同意见, 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 仅靠印刷术这一因素, 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 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这一认识, 反映了西方的历史观。按胡适的观点, 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平心而论, 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 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 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 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体系, 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 自古以来, 就是被赞助、被庇护的对象, 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食君之禄、死君之命”, 一向是士人的忠实信条。如果说变化, 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 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 在隋唐之际, 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 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与皇权之间经过长期磨合, 双方关系趋于平衡和谐。元代以降, 上述平衡被打破, 士的地位大变, 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 的地步。明清之际, 皇权陡增, 高度专制, 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 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事。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理学的兴起, 束缚了士大夫阶层的思想, 士大夫阶层逐渐失去独立性, 发展成为皇权的附庸阶层。尽管16世纪后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 中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虽然一些士人无望“宣室”, 而弃儒业贾, 但是他们的主体仍被科举制度束缚, 无法摆脱专制皇权设置的伦理窠臼。农业社会耕读持家, “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的信条是天经地义的立世之本, 科考功名是读书人亘古不变的人间正道。此外,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重要事实, 笼统的“印刷术”一语, 用以界定产生著作权制度的技术条件是有困难的, 是不充分的。印刷技术是一个历史漫长的发生、发展过程。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成熟, 有一个渐进和“升级、换代”过程。毕昇的技术发明于1041-1048年间, 其活字用胶泥制成, 在实践中, 相继出现了木、铜、磁、锡、铅作为材质的活字, 并出现了多元活字印刷技术的并存的状况, 这状况历经数百年。这反映出, 在分散的、小农的、非竞争性的经济形态下, 这种生产力条件, 没有出现统一的、更为先进的工业经济意义上的机械印刷技术。.虽然中国很早就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但始终未能脱离手工劳动方式, 近代铅活字机器印刷技术是从西方输入中国的”[1]。以上述胶泥等材质为活字构成的手工印刷术与西方铅字平板机器印刷技术, 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场社会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这三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令人存疑。所以, 要为中国是否在唐宋时代就存在过著作权制度作出理性、科学、令人信服的说明, 乃至于解释生产能力曾长期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何以没有首先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都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

二、恰当处理意识形态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

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 为知识产权制度开辟合理的发挥空间, 才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的平衡发展。改革开放的核心任务是解放生产力。未来的竞争是技术、文化创新能力的竞争, 为此, 必须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早些年, 笔者曾到好莱坞考察美国的电影产业,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首席律师的几句话, 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好莱坞是个生产快乐的大工厂。我们花钱请人写剧本, 定导演, 选演员, 制作场景, 组织表演, 并用摄影机将表演记录下来, 压缩成胶片, 再把经过取舍、剪辑、合成的影片放给观众看, 观众一高兴, 就把原本他们口袋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事情到此, 已经全部结束。至于其中是否有艺术存在, 对我们来说, 纯属意外。我们关心的是市场, 这就是娱乐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言: “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 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 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2]在发达国家, 文化产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在我国, 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 更注意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 长期不接受“文化产业”的概念。习惯于把意识形态抬高到政治的高度。文化政治不分, 突出政治。把文化与经济对立起来, 喜欢“算政治账, 不算经济账”, 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立法上, 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2001年11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的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作法, 是这一倾向的突出表现。所幸, 这一不当已经纠正。此外, 立法技术的瑕疵也会破坏法律的系统性, 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最近,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这本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做了修改。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有意见认为, 198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原本没有第四条第一款, 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被提出, 并经反复讨论, 修改以后被加上的, 国内外各界对该条款一向争议不断, 也给立法、行政、司法界乃至法律教育界带来各种困扰。鉴于2001年2月已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 国家已经有了系统规范作品出版、发行的法规, 为免争议, 妥善的办法就是索性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但2010年2月26日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弃容易令人产生歧义的规定, 无疑是一种文明, 是法律的进步, 对国内国际社会释放了善意。但是新的表述则不免令人困惑, 就规定的内容而言, 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依然把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款放在民事权利法中, 是否妥当, 令人质疑。这一倾向被曲解的后果之一, 是理论上出现了迎合上述诉求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的观点。这些情况如不能妥善解决, 会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而必然制约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 成果巨大。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创新, 尤其须加强文化创新。国家应当改变以往重科技轻文化的产业政策; 调整重理轻文的教育结构; 放弃重物质财富轻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科技和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甚至出现了超过传统制造业的趋势。我国虽然2000 年才在政府文件中出现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 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可以预见, 注重科学发展, 平衡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关系, 发掘文化产业的潜能, 有条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手段。

三、创造与劳动的关系

如安守廉在..窃书是雅罪 第一章指出的,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之一, “在于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继受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 我们更关注实用, 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 以及该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 几无研究。法律制度若缺乏理性解析的关怀, 往往造成公众对法律的疏离, 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质疑。该书提及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 创造与劳动的关系问题, 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安守廉在该书第四章开篇就以“中国文革时期( 1966-1976年) 的流行语”, 引用了“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 如果没有必要, 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 ” 接着, 该章第二段又引述了马克思1844年的一段话, 作为上述观念的理论注解: “甚至当我从事科学工作时, 即从事一种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时, 我从事的也是社会活动, 因为这是人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 甚至思想者使用的语言本身, 都是作为社会产品赋予我的。我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 我自身的成果, 是我为社会所劳作, 并且意识到我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体而劳作。”二者灵犀相通, 无异于把但丁“放歌”《神曲 》, 雨果“描绘”《悲惨世界》的行为, 等同于钢铁工人铸造钢锭。对这一问题, 我们鲜有理性思考。长期以来, 我们把劳动和剥削作为经济活动两个基本范畴、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非此即彼。“创造” 从来没有独立的地位, 而是劳动或剥削的附庸,“ 居无定所”, 在“剥削”与“劳动”之间徘徊, 有时被尊为劳动, 有时被贬作剥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各自占有剥削者和劳动者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 是两“皮”; 主要以创造(或创作) 为生计的知识分子, 被认为是附在皮上的“毛”。创造者要么属于资产阶级, 要么属于工人阶级,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一逻辑, 可用来诠释邓小平最终把知识分子划成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策。但是, 这是否符合人类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 值得怀疑。初步研究认为: 创造既不属于剥削, 也不隶属于劳动。创造是一个与二者并列的, 或许是更为重要的概念。我们历来崇尚劳动, 所以把一切认为美好的事物都粉饰以劳动。当我们给创造者“落实政策”时, 所能给予的最高奖励, 就是以“劳动”的名义。其间虽然充满善意和溢美之词, 但是称创造为劳动, 确有张冠李戴之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就劳动成果而言, 无论劳动方式的差别大小, 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 劳动复杂程度如何, 在质上, 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的综合支出的凝结; 在量上, 是劳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 劳动是既定行为的重复; 劳动作为技能, 可以通过传承、学习、训练获得; 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劳动量, 可以用同为劳动的尺度来计量; 劳动成果可以重复再现; 不同劳动成果之间可以比较、交换。从分配上看, 马克思为理想社会设计的最佳原则是按劳分配, 按照该制度,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 从社会方面正好领会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例如, 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 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 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 可见, 循此原则, 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质和量, 即由技术含量、繁复程度和力量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质, 和由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劳动的量。劳动技能固然有简单复杂之分, 但不会因复杂而改变其劳动的性质。比如, 在故宫博物院、国家档案馆以及像荣宝斋等传统文化部门中, 至今活跃着一批手艺高超、身怀绝技的能工巧匠, 很多人终生从事文物古迹、历史档案的传统仿真制作工作, 各有“绝活”, 其成果无论艺术价值, 还是经济价值, 都弥足珍贵。但终因其制作的东西是已有真品的再现, 其行为局限于体力与技艺, 只能归于劳动。反观创造, 截然不同。创造与劳动之间, 不同的创造之间, 都是异质的, 不具可比性。在经济价值上, 相互之间没有可以交换的共同基础, 不可通融。创造成果是唯一的, 创造不可再现。创造不是一种技艺, 无法再现。描述表达创造成果的技能可以学习, 但是创造本身是无法训练和传承的。梁漱溟认为, “创造乃. 凭空而来, 前无所受”。创造与劳动有密切的关系, 创造必须借助于表达的技术形成结果, 技术属于劳动的能力与方式, 表达的过程既是创造的过程, 也是劳动的过程, 二者虽然相伴、可同日而语, 但它们却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由于创造不是劳动, 完成创造成果所凝结的劳动量, 也只是创造成果的劳动成本, 并非创造成果的价值。从利益分配上看, 创造者的获酬法则也与按劳分配不同。他们不是按照表达创造成果所运用的技术复杂程度和所消耗掉的时间来衡量, 并没有一个与劳动相对应的所谓创造领域的.价值规律”。创造成果本身无价值, 却有使用价值, 其使用价值是通过交易实践, 由市场价格体现的。其价格完全取决于社会的认知情况、欣赏程度和需求范围, 千锤百炼的科学专著, 因无人问津, 或许一文不值。一挥而就的通俗文学, 籍人云亦云, 可能价值千金。人类创造的目的在于满足物质或精神需求, 每项创造成果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生活是有代价的, 无论物质的, 还是精神的。按照资本所创造的市场法则, 谁接受和享用别人创造的生活方式, 都须付出物质的对价。实践告诉我们, 创造者的一次行为所结之果, 不但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还可以对之二度、三度、再度创造, 并将所得成果市场化。它们一旦进人市场, 获取财产回报的方式、机会和数额难以估算。《哈里. 波特》 一面世, 就风靡全球。罗琳不仅暴富, 而且惠及子孙。这种现象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无法解释的。通过以上简单的比对, 可以看出创造与劳动的关系是: 创造成果是汇万物以升华, 从无到有、金蝉出壳、化蛹为蝶的质变结果, 是飞跃。劳动成果是质变基础上的量变, 是由此及彼, 积少成多的量的扩张, 属于复制的结果。按照这个初步研究结论, 对文革流行语所提问题的回答是: 署名是一种标记。标记的功能, 是市场的参与者对自己提供的交换对象负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表征。这是商品社会的法则。钢锭同样需要表征来源, 但表征的具体方式有别。目的是为鉴别它的质量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 以保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也是考察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既定技术规范的手段。这种作法, 古已有之, 如果谁偶尔有幸见到的被拆毁的北京明城墙砖, 你会发现, 每方城砖的侧面, 都刻有砖窑的名号。明城墙之所以屹立数百年坚不可摧, 每块转的质量是它的基本保证。所以, 劳动者署名, 是雷同的保证, 是为自己求同排异、袭制守成的产品负责。创造者署名, 是宣示差别, 是为自己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贡献负责。二者虽无高低贵贱之分, 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可见,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顺便提及, 历史事实是, 文革中知识分子并无上述流行语中说的那样幸运, 他们从未被当作劳动者对待。即便是批判、改造对象, 也不被正眼看待, 只是被当作剥削阶级的附庸, 称作“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 是排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后面的“臭老九”。

四、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遗憾

安守廉是美国著名的研究中国法的专家。他对中国友好, 致力于中美法学交流。近20 年来, 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冲突之际, 几乎都可以听到他的声音。在波士顿的书斋里, 作者博览群书、学识淹灌, 站在宏观历史的立场, 看待作为世界历史一部分的中国历史。写历史无疑是一种冒险, 写别国的历史更是冒险, 写一个与美国迄今利益纠葛剪不断、理还乱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 尤其冒险。在《窃书是雅罪》 中, 作者不但要甘冒在美国人看来的偏袒中国之嫌, 还要承担可能冒犯中国的双重风险。作者直抒所见, 所思、所愿, 拿给我们一部有根据、有见地、持论允当的学术专著。这需要的不止勇气, 还要有治史必备的深厚扎实的学养、敏锐而精湛的理论穿透力和驾驭历史走向的大局观。尤其评论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这样一个事关吾土传统、吾民心理, 容易触发国人神经的敏感话题, 更是不容易把握。无论对材料的取舍、事实的描述, 还是评价的拿捏, 以历史脉络的逻辑梳理, 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书中彰显了西方学者在治学方法上客观理性的心理优势, 虽然不能免于欧美汉学家固有的冷漠口吻, 但对中国还是释出了真诚与善意。除了个别人有被外人闯入自家领地的感觉外, 中国的知识界乐见这样的著作。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大规模改造中的成就, 显示了中国人应有的自信与宽容。若是早二十几年, 赶上意大利导演安东尼奥尼拍摄《中国》的时代,《窃书是雅罪》肯定被拒绝。同理, 早几天在上海世博会新闻中心向世博局官员提出世博吉祥物侵权的美国记者, 笃定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 都不是中国的固有文化, 却与后发的中国工业文明历史形影相随, 相继发生, 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 起起伏伏、断断续续, 也已历经百年。这一百年, 开启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 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维系专制统治两千余年的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解体过程, 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 用以保障我们走向现代国家之路的、新的社会体系的重新构造工程, 是何等的宏大,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 是何等的漫长、繁复与艰辛。现实告诉我们, 这一历史使命仍任重道远。按照钱穆先生“不知一国之史则不配作一国之民”的逻辑, 说不清楚中国知识产权历史的人, 就是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学者。令人尴尬的是, 帮助中国人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脉络的第一部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却出自哈佛学者之手。反观中国, 读者若想对知识产权问题借鉴本土的著作, 却不见端倪。既没有千锤百炼的煌煌巨著, 也未闻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联想到来自英伦三岛的世界名著《中国科学技术史 》, 纽约赫逊河畔畅言中国大历史的鸿篇巨制, 长盛不衰的敦煌显学, 拔得头筹者, 不是东西洋学者, 就是海外游子。无论这种现象出自何种原因, 都足以令中国的读书人汗颜。历史研究的目的, 在于借古省今, 为未来指明方向。为无憾于当代, 不愧对后人, 希望看到中国人自己书写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这是学者的使命。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 》第二版第10 卷, 2009年, 第397 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第126页。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9篇

内容提要: 从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的《窃书是雅罪》出发, 分析和思考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应当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的四大问题, 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学者应有的使命。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

——刘春田

哈佛大学安守廉(w illiam p.alford) 教授的《窃书是雅罪》 一书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wWw.133229.cOM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 译成中文, 不过十万字上下, 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 就引起强烈反响, 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 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 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当时书名译作《窃书不算偷 》) 的部分章节, 在笔者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商务印书馆) 第一卷也有刊行。继而, 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标题“枪口下的法律”, 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最近, 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 出版该书的全译本, 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从一定意义上讲, 《窃书是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 洞若观火, 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上的梳理, 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 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 学界对其主要观点也见仁见智, 甚至至今一直有对该书的批评。这正好说明安守廉观点的影响, 以及学界对它的重视。但是, 从治学的角度, 该书所运用的治史方法、治学态度, 文中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 以及理性的力量, 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都可以激发读者产生极大的兴趣。仅此就足以显示其思想的力量和学术价值, 值得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人一读。安守廉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 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着当下的中国法治, 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 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

一、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这个问题虽是老生常谈, 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的“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 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 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 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则持不同意见, 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 仅靠印刷术这一因素, 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 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这一认识, 反映了西方的历史观。按胡适的观点, 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平心而论, 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 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 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 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体系, 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 自古以来, 就是被赞助、被庇护的对象, 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食君之禄、死君之命”, 一向是士人的忠实信条。如果说变化, 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 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 在隋唐之际, 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 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与皇权之间经过长期磨合, 双方关系趋于平衡和谐。元代以降, 上述平衡被打破, 士的地位大变, 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 的地步。明清之际, 皇权陡增, 高度专制, 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 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事。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理学的兴起, 束缚了士大夫阶层的思想, 士大夫阶层逐渐失去独立性, 发展成为皇权的附庸阶层。尽管16世纪后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 中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虽然一些士人无望“宣室”, 而弃儒业贾, 但是他们的主体仍被科举制度束缚, 无法摆脱专制皇权设置的伦理窠臼。农业社会耕读持家, “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的信条是天经地义的立世之本, 科考功名是读书人亘古不变的人间正道。此外,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重要事实, 笼统的“印刷术”一语, 用以界定产生著作权制度的技术条件是有困难的, 是不充分的。印刷技术是一个历史漫长的发生、发展过程。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成熟, 有一个渐进和“升级、换代”过程。毕昇的技术发明于1041-1048年间, 其活字用胶泥制成, 在实践中, 相继出现了木、铜、磁、锡、铅作为材质的活字, 并出现了多元活字印刷技术的并存的状况, 这状况历经数百年。这反映出, 在分散的、小农的、非竞争性的经济形态下, 这种生产力条件, 没有出现统一的、更为先进的工业经济意义上的机械印刷技术。.虽然中国很早就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但始终未能脱离手工劳动方式, 近代铅活字机器印刷技术是从西方输入中国的”[1]。以上述胶泥等材质为活字构成的手工印刷术与西方铅字平板机器印刷技术, 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场社会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这三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令人存疑。所以, 要为中国是否在唐宋时代就存在过著作权制度作出理性、科学、令人信服的说明, 乃至于解释生产能力曾长期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何以没有首先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都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

二、恰当处理意识形态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

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 为知识产权制度开辟合理的发挥空间, 才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的平衡发展。改革开放的核心任务是解放生产力。未来的竞争是技术、文化创新能力的竞争, 为此, 必须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早些年, 笔者曾到好莱坞考察美国的电影产业,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首席律师的几句话, 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好莱坞是个生产快乐的大工厂。我们花钱请人写剧本, 定导演, 选演员, 制作场景, 组织表演, 并用摄影机将表演记录下来, 压缩成胶片, 再把经过取舍、剪辑、合成的影片放给观众看, 观众一高兴, 就把原本他们口袋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事情到此, 已经全部结束。至于其中是否有艺术存在, 对我们来说, 纯属意外。我们关心的是市场, 这就是娱乐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言: “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 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 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2]在发达国家, 文化产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在我国, 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 更注意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 长期不接受“文化产业”的概念。习惯于把意识形态抬高到政治的高度。文化政治不分, 突出政治。把文化与经济对立起来, 喜欢“算政治账, 不算经济账”, 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立法上, 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2001年11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的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作法, 是这一倾向的突出表现。所幸, 这一不当已经纠正。此外, 立法技术的瑕疵也会破坏法律的系统性, 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最近,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这本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做了修改。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有意见认为, 198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原本没有第四条第一款, 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被提出, 并经反复讨论, 修改以后被加上的, 国内外各界对该条款一向争议不断, 也给立法、行政、司法界乃至法律教育界带来各种困扰。鉴于2001年2月已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 国家已经有了系统规范作品出版、发行的法规, 为免争议, 妥善的办法就是索性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但2010年2月26日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弃容易令人产生歧义的规定, 无疑是一种文明, 是法律的进步, 对国内国际社会释放了善意。但是新的表述则不免令人困惑, 就规定的内容而言, 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依然把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款放在民事权利法中, 是否妥当, 令人质疑。这一倾向被曲解的后果之一, 是理论上出现了迎合上述诉求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的观点。这些情况如不能妥善解决, 会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而必然制约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 成果巨大。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创新, 尤其须加强文化创新。国家应当改变以往重科技轻文化的产业政策; 调整重理轻文的教育结构; 放弃重物质财富轻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科技和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甚至出现了超过传统制造业的趋势。我国虽然2000 年才在政府文件中出现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 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可以预见, 注重科学发展, 平衡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关系, 发掘文化产业的潜能, 有条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手段。

三、创造与劳动的关系

如安守廉在..窃书是雅罪 第一章指出的,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之一, “在于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继受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 我们更关注实用, 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 以及该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 几无研究。法律制度若缺乏理性解析的关怀, 往往造成公众对法律的疏离, 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质疑。该书提及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 创造与劳动的关系问题, 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安守廉在该书第四章开篇就以“中国文革时期( 1966-1976年) 的流行语”, 引用了“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 如果没有必要, 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 ” 接着, 该章第二段又引述了马克思1844年的一段话, 作为上述观念的理论注解: “甚至当我从事科学工作时, 即从事一种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时, 我从事的也是社会活动, 因为这是人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 甚至思想者使用的语言本身, 都是作为社会产品赋予我的。我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 我自身的成果, 是我为社会所劳作, 并且意识到我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体而劳作。”二者灵犀相通, 无异于把但丁“放歌”《神曲 》, 雨果“描绘”《悲惨世界》的行为, 等同于钢铁工人铸造钢锭。对这一问题, 我们鲜有理性思考。长期以来, 我们把劳动和剥削作为经济活动两个基本范畴、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非此即彼。“创造” 从来没有独立的地位, 而是劳动或剥削的附庸,“ 居无定所”, 在“剥削”与“劳动”之间徘徊, 有时被尊为劳动, 有时被贬作剥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各自占有剥削者和劳动者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 是两“皮”; 主要以创造(或创作) 为生计的知识分子, 被认为是附在皮上的“毛”。创造者要么属于资产阶级, 要么属于工人阶级,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一逻辑, 可用来诠释邓小平最终把知识分子划成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策。但是, 这是否符合人类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 值得怀疑。初步研究认为: 创造既不属于剥削, 也不隶属于劳动。创造是一个与二者并列的, 或许是更为重要的概念。我们历来崇尚劳动, 所以把一切认为美好的事物都粉饰以劳动。当我们给创造者“落实政策”时, 所能给予的最高奖励, 就是以“劳动”的名义。其间虽然充满善意和溢美之词, 但是称创造为劳动, 确有张冠李戴之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就劳动成果而言, 无论劳动方式的差别大小, 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 劳动复杂程度如何, 在质上, 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的综合支出的凝结; 在量上, 是劳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 劳动是既定行为的重复; 劳动作为技能, 可以通过传承、学习、训练获得; 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劳动量, 可以用同为劳动的尺度来计量; 劳动成果可以重复再现; 不同劳动成果之间可以比较、交换。从分配上看, 马克思为理想社会设计的最佳原则是按劳分配, 按照该制度,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 从社会方面正好领会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例如, 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 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 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 可见, 循此原则, 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质和量, 即由技术含量、繁复程度和力量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质, 和由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劳动的量。劳动技能固然有简单复杂之分, 但不会因复杂而改变其劳动的性质。比如, 在故宫博物院、国家档案馆以及像荣宝斋等传统文化部门中, 至今活跃着一批手艺高超、身怀绝技的能工巧匠, 很多人终生从事文物古迹、历史档案的传统仿真制作工作, 各有“绝活”, 其成果无论艺术价值, 还是经济价值, 都弥足珍贵。但终因其制作的东西是已有真品的再现, 其行为局限于体力与技艺, 只能归于劳动。反观创造, 截然不同。创造与劳动之间, 不同的创造之间, 都是异质的, 不具可比性。在经济价值上, 相互之间没有可以交换的共同基础, 不可通融。创造成果是唯一的, 创造不可再现。创造不是一种技艺, 无法再现。描述表达创造成果的技能可以学习, 但是创造本身是无法训练和传承的。梁漱溟认为, “创造乃. 凭空而来, 前无所受”。创造与劳动有密切的关系, 创造必须借助于表达的技术形成结果, 技术属于劳动的能力与方式, 表达的过程既是创造的过程, 也是劳动的过程, 二者虽然相伴、可同日而语, 但它们却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由于创造不是劳动, 完成创造成果所凝结的劳动量, 也只是创造成果的劳动成本, 并非创造成果的价值。从利益分配上看, 创造者的获酬法则也与按劳分配不同。他们不是按照表达创造成果所运用的技术复杂程度和所消耗掉的时间来衡量, 并没有一个与劳动相对应的所谓创造领域的.价值规律”。创造成果本身无价值, 却有使用价值, 其使用价值是通过交易实践, 由市场价格体现的。其价格完全取决于社会的认知情况、欣赏程度和需求范围, 千锤百炼的科学专著, 因无人问津, 或许一文不值。一挥而就的通俗文学, 籍人云亦云, 可能价值千金。人类创造的目的在于满足物质或精神需求, 每项创造成果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生活是有代价的, 无论物质的, 还是精神的。按照资本所创造的市场法则, 谁接受和享用别人创造的生活方式, 都须付出物质的对价。实践告诉我们, 创造者的一次行为所结之果, 不但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还可以对之二度、三度、再度创造, 并将所得成果市场化。它们一旦进人市场, 获取财产回报的方式、机会和数额难以估算。《哈里. 波特》 一面世, 就风靡全球。罗琳不仅暴富, 而且惠及子孙。这种现象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无法解释的。通过以上简单的比对, 可以看出创造与劳动的关系是: 创造成果是汇万物以升华, 从无到有、金蝉出壳、化蛹为蝶的质变结果, 是飞跃。劳动成果是质变基础上的量变, 是由此及彼, 积少成多的量的扩张, 属于复制的结果。按照这个初步研究结论, 对文革流行语所提问题的回答是: 署名是一种标记。标记的功能, 是市场的参与者对自己提供的交换对象负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表征。这是商品社会的法则。钢锭同样需要表征来源, 但表征的具体方式有别。目的是为鉴别它的质量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 以保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也是考察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既定技术规范的手段。这种作法, 古已有之, 如果谁偶尔有幸见到的被拆毁的北京明城墙砖, 你会发现, 每方城砖的侧面, 都刻有砖窑的名号。明城墙之所以屹立数百年坚不可摧, 每块转的质量是它的基本保证。所以, 劳动者署名, 是雷同的保证, 是为自己求同排异、袭制守成的产品负责。创造者署名, 是宣示差别, 是为自己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贡献负责。二者虽无高低贵贱之分, 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可见,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顺便提及, 历史事实是, 文革中知识分子并无上述流行语中说的那样幸运, 他们从未被当作劳动者对待。即便是批判、改造对象, 也不被正眼看待, 只是被当作剥削阶级的附庸, 称作“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 是排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后面的“臭老九”。

四、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遗憾

安守廉是美国著名的研究中国法的专家。他对中国友好, 致力于中美法学交流。近20 年来, 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冲突之际, 几乎都可以听到他的声音。在波士顿的书斋里, 作者博览群书、学识淹灌, 站在宏观历史的立场, 看待作为世界历史一部分的中国历史。写历史无疑是一种冒险, 写别国的历史更是冒险, 写一个与美国迄今利益纠葛剪不断、理还乱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 尤其冒险。在《窃书是雅罪》 中, 作者不但要甘冒在美国人看来的偏袒中国之嫌, 还要承担可能冒犯中国的双重风险。作者直抒所见, 所思、所愿, 拿给我们一部有根据、有见地、持论允当的学术专著。这需要的不止勇气, 还要有治史必备的深厚扎实的学养、敏锐而精湛的理论穿透力和驾驭历史走向的大局观。尤其评论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这样一个事关吾土传统、吾民心理, 容易触发国人神经的敏感话题, 更是不容易把握。无论对材料的取舍、事实的描述, 还是评价的拿捏, 以历史脉络的逻辑梳理, 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书中彰显了西方学者在治学方法上客观理性的心理优势, 虽然不能免于欧美汉学家固有的冷漠口吻, 但对中国还是释出了真诚与善意。除了个别人有被外人闯入自家领地的感觉外, 中国的知识界乐见这样的著作。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大规模改造中的成就, 显示了中国人应有的自信与宽容。若是早二十几年, 赶上意大利导演安东尼奥尼拍摄《中国》的时代,《窃书是雅罪》肯定被拒绝。同理, 早几天在上海世博会新闻中心向世博局官员提出世博吉祥物侵权的美国记者, 笃定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 都不是中国的固有文化, 却与后发的中国工业文明历史形影相随, 相继发生, 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 起起伏伏、断断续续, 也已历经百年。这一百年, 开启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 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维系专制统治两千余年的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解体过程, 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 用以保障我们走向现代国家之路的、新的社会体系的重新构造工程, 是何等的宏大,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 是何等的漫长、繁复与艰辛。现实告诉我们, 这一历史使命仍任重道远。按照钱穆先生“不知一国之史则不配作一国之民”的逻辑, 说不清楚中国知识产权历史的人, 就是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学者。令人尴尬的是, 帮助中国人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脉络的第一部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却出自哈佛学者之手。反观中国, 读者若想对知识产权问题借鉴本土的著作, 却不见端倪。既没有千锤百炼的煌煌巨著, 也未闻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联想到来自英伦三岛的世界名著《中国科学技术史 》, 纽约赫逊河畔畅言中国大历史的鸿篇巨制, 长盛不衰的敦煌显学, 拔得头筹者, 不是东西洋学者, 就是海外游子。无论这种现象出自何种原因, 都足以令中国的读书人汗颜。历史研究的目的, 在于借古省今, 为未来指明方向。为无憾于当代, 不愧对后人, 希望看到中国人自己书写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这是学者的使命。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 》第二版第10 卷, 2009年, 第397 页。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分配;定性分析;定量分析

目前,在我国会计界关于人力资源成本讨论较多的莫过于其计量和确认,但对于其分配问题讨论较少,尤其是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问题的讨论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我国大多数企业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的分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一些个人的浅薄观点。

一、我国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的研究不断深入,主要是对制造费用分配方法进行改进,以适应成本日益细化的要求,使产品成本计算更加准确。大多数企业分配制造费用使用传统方法,即采用单一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将制造费用总额采用统一标准分配到产品中去,而工时是分配的主要标准。

随着市场的发展,产品的多样化,制造费用在产品成本中的比重日益升高,传统的分配方法与实际情况愈发不相适应,有人提出联合分配法,即根据制造费用中各项费用的特性,把制造费用划分为若干类,分别选用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

目前,许多学者正在探讨将作业成本法应用于制造费用分配中。作业成本法采用多种标准分配制造费用,通过设置多样化的成本库,汇集各作业中心消耗的各种资源,再将各作业中心的成本按各自的作业动因分配制造费用到各产品。这样处理有两个优点:一是间接费用分配范围细化,由全厂或全车间统一分配改为由若干个成本中心进行分配;二是分配标准增加,分配标准由单一改按多种,每种作业选取适合于自己的合理的分配率,成本计算对象化的程度更加细化,制造费用分配准确性提高,成本的可归属性增强,成本信息更加客观、真实、准确。这对工业企业来说,更加有利于正确地寻找成本动因,加强成本控制。

但是,无论是传统的方法,还是联合分配法和作业成本法,对于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的分配方法都采用劳动时间分配法,而产品消耗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与消耗制造费用中的其他费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采用劳动时间分配法作为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的分配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

二、劳动时间分配法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主要核算企业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而他们大多从事脑力劳动,属于一般脑力劳动者,即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掌握一定的知识和必要的技能,并能动地运用知识和技能从事劳动,在劳动中的能动性较强。

从价值量上看,劳动时间是体力劳动的价值尺度。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体力劳动才能大致以劳动时间计量其价值量的大小。而脑力劳动,尤其是创造性脑力劳动很难用劳动时间判断其价值大小。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了脑力耗费与劳动时间不成正比,脑力劳动的价值决定于能动性和创新程度。劳动时间不能比较不同脑力劳动的价值,相同时间的不同脑力劳动其价值量不一定相等;两小时的一种脑力劳动不一定正好是一小时的另一种脑力劳动的两倍,关键看脑力劳动能动性大小和创新程度。一种脑力劳动即使花费劳动时间较短,但能动性较强,其价值量较大;反之,花费劳动时间较长,但能动性较低,则价值量较小。脑力劳动之间的交换根据能动性和创新程度进行比较和交换。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交换不是劳动时间的倍加关系,而是几何级数的关系。例如,一次复杂的机械的产品生产中耗费的体力劳动与一次组织新产品生产中耗费的脑力劳动的差别是不言而喻的。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于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主要采用工时或产品产量分配法,这种分配方法虽然存在简单且工时和产量容易计量等优点,但是,无论分配方法是工时还是产量,其本质都是以劳动时间为分配方法的,而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的脑力劳动却难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因此,以劳动时间作为度量单位对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进行分配存在一定局限性。目前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比重越来越大,如果仍采用工时或产量为分配方法,将影响产品成本计量的准确性,有违“谁收益,谁承担”的成本核算原则。

三、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方法的改进思路

(一)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流程的构建

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流程是由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到最终成本对象(产品)的成本具体分配过程。在生产一种产品的车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可以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成本计算当中。在生产多种产品的车间里,发生的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属于间接费用,应由本车间生产的各种产品负担,因此,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中进行分配。

根据人力资源成本消耗与劳动时间消耗不成正比例关系的特性,对其分配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建科学的分配流程:

1.划分劳动量标准等级并制定产品消耗劳动定量表

企业组织一些有经验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讨论,根据生产特性和产品的特点,采用统计学和数学的方法,将各种产品消耗生产管理人员劳动的量划分标准等级,并设计出各产品消耗劳动定量表。

2.填写各产品消耗劳动定量表

在对每位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填表培训的基础上,要求他们按照自身情况认真填写各产品消耗劳动定量表。

3.确定折合当量系数

计算各位生产管理人员折合当量系数,并对生产管理人员填制的定量表分数和其折合当量系数进行加权汇总,得出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标准。

4.制造费用人力资源成本的分配

按照上述标准对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进行分配,得出各产品应承担的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流程图见图1。

(二)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流程的具体方法

1.消耗劳动定量表的设计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与之相适应的消耗劳动定量表,本文设计表1来说明此类表的基本内容。

2.生产管理人员填表培训的设计

为了提高各生产管理人员的填表业务水平,增强其责任意识,确保产品消耗劳动定量表的数据质量,应由专人对各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填表培训,统一填表方法,对各生产管理人员逐个讲解填表方法和注意事项,解释各种产品在各个等级消耗生产管理人员劳动量的范围。

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设计各产品消耗劳动定量等级调查问卷,对各种产品在工艺、制作、新旧程度、危险性等方面消耗劳动程度进行提问,并给出“很消耗、一般消耗、较少消耗、不消耗”等选项,每个选项确定分值(具体选项分值由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讨论确定),比如,“很消耗”3分;“一般消耗”2分;“较少消耗”1分;“不消耗”0分。然后,由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单项选择,最后,将其所选项分值相加,由其合计分得出某种产品消耗生产管理人员劳动量的等级,进而填制各产品消耗劳动定量表。

3.折合当量系数设计

在一个企业中,各个不同岗位与素质的生产管理人员有着不同的人力资源成本,为了保证各层次的生产管理人员成本分配核算的准确性,应将各产品消耗生产管理人员的劳动量转化为反映其岗位和素质不同所带来影响的约当消耗劳动量。所谓约当消耗劳动量,是指剔除岗位和素质的不同给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带来的影响后的生产管理人员劳动消耗量,是某岗位某素质生产管理人员劳动消耗量与相应的岗位系数和素质系数的乘积。

(1)岗位系数

在一个企业内,有车间主任、工段长等各个层次的生产管理人员。对于不同层次的生产管理人员,其人力资源成本也是不同的。因此,应通过岗位系数消除不同岗位生产管理人员因岗位不同给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带来的影响。

(2)素质系数

在生产管理人员中不同素质的人员企业对其所投入的人力资源成本是不同的。如企业对一位车间主任和一位工段长所花费的培训费用是不同的。应通过素质系数消除不同素质生产管理人员因素质不同给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带来的影响。将受教育的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不同层次划分为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或者初级、中级、副高、高级等职称层次,或者两者相结合的交叉层次,各层次的生产管理人员折算为当量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的权数就是素质系数。

对于岗位系数和素质系数目前尚无权威规定,一般按照各个企业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制定。

(3)折合当量系数

在已知岗位系数和素质系数的情况下,按照该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形成与岗位和素质之间的密切程度分别加以权数,使得某生产管理人员折合当量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1)

某生产管理人员的折合当量系数=该岗位系数×岗位权数+该素质系数×素质权数

某产品消耗某生产管理人员约当劳动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2)

某产品消耗某生产管理人员约当劳动量=该产品消耗该生产管理人员劳动定量表分值×其折合当量系数

4.分配标准的计算与成本分配方法的设计

在本文中,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方法是以消耗生产管理人员劳动程度为标准进行分配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3)

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率

公式(4)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该产品消耗各生产管理人员约当劳动量之和×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率

公式(5)

某产品消耗各生产管理人员约当劳动量之和=∑某产品消耗某生产管理人员劳动定量表分值×其折合当量系数

公式(6)

各产品消耗各生产管理人员约当劳动量之和=∑某产品消耗各生产管理人员约当劳动量之和

四、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方法的应用

本文对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各分厂的制造费用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方法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各分厂不对制造费用人力资源成本进行特殊处理,即便是制造费用也是简单的将其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已,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将影响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调查同时,笔者选择该企业电解分厂铸造车间进行新方法的测试,结果如下:

笔者对该企业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讨论暂定其产品消耗劳动定量表(见表2),并通过咨询企业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设计了各产品消耗劳动定量等级调查问卷。

该车间2009年2月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大约为30 000

元,且其生产管理人员共3名,分别为甲某,主任,13岗,工程师,大专学历;乙某,生产副主任,12岗,助理工程师,大专学历;丙某,设备副主任,12岗,工程师,本科学历。生产AL99.70重熔铝锭和3104扁锭两种产品,对甲某、乙某和丙某进行填表培训后,由其填制的各产品消耗劳动定量等级调查问卷得各产品消耗劳动定量表分别为表3、表4、表5。

根据表3、表4、表5可知,AL99.70重熔铝锭消耗甲某、乙某、丙某的劳动量分值分别为:4分、4分、1分。3104扁锭消耗甲某、乙某、丙某的劳动量分值分别为:2分、1分、4分。

本次测试车间管理人员岗位共3级,分别为主任13岗,副主任12岗,其他生产管理人员10岗,暂定其层次系数分别为1.3,1.2,1.0;职称主要有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暂定其层次系数分别为1.1,1.2,1.3;学历主要有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暂定其层次系数分别为1.1,1.2,1.3,1.4,1.5;素质系数由职称和学历层次系数的乘积获得。由于该企业实行以岗定薪制度,因此,本次测试暂定岗位权数和素质权数分别为5和1。对这三位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和素质进行评价得折合当量系数表(根据公式(1)计算获得),见表6。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2)、(3)、(4)、(5)、(6)得:

AL99.70重熔铝锭消耗甲某约当劳动量=4×7.94=31.76

AL99.70重熔铝锭消耗乙某约当劳动量=4×7.32=29.28

AL99.70重熔铝锭消耗丙某约当劳动量=1×7.56=7.56

AL99.70重熔铝锭消耗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约当劳动量之和=31.76+29.28+7.56=68.6

3104扁锭消耗甲某约当劳动量=2×7.94=15.88

3104扁锭消耗乙某约当劳动量=1×7.32=7.32

3104扁锭消耗丙某约当劳动量=4×7.56=30.24

3104扁锭消耗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约当劳动量之和=15.88

+7.32+30.24=53.44

AL99.70重熔铝锭应分配的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68.6×245.82=16 863.252(元)

3104扁锭应分配的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30 000

-16 863.252=13 136.748(元)

五、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生产管理人员的劳动主要以脑力劳动为主,脑力劳动的消耗不随着劳动时间的变化成正比例变化,因此,本文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传统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分配方法进行改进,提出笔者对此分配方法的新见解,但是上述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制造费用中人力资源成本的分配准确性问题,还需要更加深层次的研究和探索,尽量遵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才能使此方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实际操作的需要,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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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11篇

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律发展问题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方向的社会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研究的实践主题。本文无意于分析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考和研究中国法律发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逻辑思路。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则、方法及相应的理论。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一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研究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则;最后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则而获得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范式对科学研究具有双重深刻影响,一方面它为科学研究的开始和进行提供了认知基础和研究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实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研究范式。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发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长期以来,我们就一直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发展的目标。早在60年代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目标,80年代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虽然法律现代化这一概念直到90年代初才明确提出与系统论证,但它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和价值追求,早在70年代末法学研究恢复之时就开始形成,并深刻地影响着绝大部分法学学者的理论思维和研究活动。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开展的具有思想解放运动意义的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的讨论,反映出法学界力图在中国恢复现代法制之基本原则的强烈愿望。法制观念与法学理论方面进行的其他拨乱反正工作,同样也是法学界试图纠正以往的错误观念、确立现代法制观念的努力。

在现代化范式盛行一时的时候,有些学者开始运用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思考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发展问题,批判了现代化范式及其理论,发出了一种不同的学术声音和话语。90年代以来,这一声音和话语越来越强烈,逐渐形成了一股新的法学思潮,产生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这一研究范式以强调法律发展主要依靠本土资源为主要特色,故称其为本土化范式。从思想渊源上看,这一范式深受当今颇为流行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本文从七个方面对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作了比较分析。

二、法律的定义:一元论—多元论

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观上的根本分歧表现在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界定上。现代化范式从政治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坚持一元论的法律观。而本土化范式则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指国家法,还包括民间通行的规则(民间法),因而持多元论的法律观。

现代化论者的法律一元论完全建立在对现代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无论是走在现代化前列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后来陆续走上现代化道路的第三世界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现代法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两个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不同方面。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创造了制定、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政治权力体系,将反映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规则确认为国家法律,并以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另一方面,现代法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运作规则,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及其功能。统一的、普遍的、理性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取代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权威的过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并以国家为中心来观察法律现象,认为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

这种一元论法律观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研究兴趣主要在国家法或正式法。他们所关心的法律发展问题主要是国家法或正式法的发展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如国家的政治法律体制、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问题。这种一元论法律观也决定了现代化论者的理论思维必然是国家中心主义。现代化论者往往以国家或国家法为中心来观察、分析法律发展问题。在现代化范式看来,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是旧的、落后的,必将为新的、先进的、现代的规则所取代。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的过程,法治就是国家所确立的现代法一统天下的局面。由于国家法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而国家法在自上而下推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犯罪,往往被归结为旧的、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与思想观念的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自上而下地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弘扬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们抛弃传统的思想观念,转而接受国家法所代表的现代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

本土化范式所坚持的法律多元论(又称法律多元主义)观念始于人类学的研究,特别是西方人类学者对非洲和拉丁美洲殖民地社会中部落、乡村的文化和法律的考察。这些人类学家逐渐发现,在殖民地社会存在着多种文化以及相应的多元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即所谓法律多元的状态。一方面,西方殖民者带来了现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殖民地人民并未完全接受强加给他们的文化和法律,在很多地方和很多情况下,他们仍习惯于按本地法行事。后来,法律人类学者、法律社会学者进一步发现,法律多元的状况不仅仅在殖民地社会存在,而是在所有社会、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显然,法律多元主义是从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理解法,认为真正的法是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作用并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规范与秩序,社会生活的秩序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仅仅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因此,法律多元主义实际上扩大了法的概念的范围。

本土化论者非常重视法律多元论的学术和实践意义,认为这一观念有助于打破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法律观念和世界单线进化的观念,并以此来研究中国的二元法律格局,论证法律二元格局存在的必然性与长期性,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那样主张以现代的方面去取代传统的一面,以实现法律的一元格局。当然,他们所谈的法律二元格局与现代化论者的角度略有不同,即他们主要不是谈传统法与现代法的关系,而是谈更多包含传统因素的民间法与更多包含外来因素与现代因素的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由于中国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中国当代国家制定法的基本框架以及许多细节,更多的是依据近代以来从西方输入进(原文为“近”,似为打印错误)来的观念,更多的是借鉴了西方的法制模式;但在中国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还是比较传统的,人们所惯以借助的民间法更多是传统的,尽管这种状况已经并仍在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在某些时候、某些问题上必定会发生冲突。但作为一种短期内已无法消除的现实,这两者必定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时存在。”本土化论者更为强调民间法的意义,并强调民间法与国家法的适当妥协、合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71页。)

从法律多元论出发,本土化范式对国家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变形、法律规避及违法犯罪的现象,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现代化范式的解释。本土化论者指出,民众规避乃至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并不简单是民众愚昧无知或不懂法所致,而可能主要是中国社会中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法律多元格局所致。国家正式法建立在一种本土之外的知识传统之上,其所代表的是一套中国民众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与中国社会生活的逻辑并不一致,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结果,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民间习俗办事,而不管是否合法。民间的规范和秩序并不因为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无益的和不合理的,相反,它们为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提供了一套使得社区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人们之所以尊奉这些长期存在的规范,是因为它们具有根植于社区生活的合理性,为社区成员带来的好处更多于其害处。法律规避完全有可能是当事人作出的合乎民间情理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甚至可能是在明知国家所提供的正式法律保护或制裁的基础上作出的理性选择。

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本土化论者更强调后者,强调前者向后者的适当妥协。他们指出,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之必须,也不能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任何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不能不考虑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虽然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建立某种秩序,但这种秩序只能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无法形成和发展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也缺乏自我再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8-10页。)

三、法律的功能:积极论——消极论

在如何看待法律功能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法律仅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还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现代化范式认为,法律不仅是维护既定秩序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本文称之为法律功能问题上的积极论。本土化范式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而不在于变革。本文称之为法律功能问题上的消极论。

在现代化论者看来,现代法与传统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传统法来自于历史、传统与习俗,而现代法是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理性的规则,是立法者实现各种社会目的的工具。也就是说,现代法的作用不仅是确认和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更主要的是塑造和建构理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现代法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也是实现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地、能动地变革社会秩序的功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统治社会的精英集团往往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来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变革与发展的目标。下列三种观点属于典型的积极论法律功能观:一是法律先导论,即主张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应当以法律为先导。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社会中,社会的变革始终以法律为先导,社会变革的要求、观念首先通过法律的途径转换为社会现实,法律在社会发展中保持着排头兵的作用。(参见蒋立山:《法官•法律•社会》,《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正是基于这种思路,相当多的人都主张,由国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设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从而指导人们对社会各领域进行系统的、彻底的、深刻的变革。国家的立法应具有超前性,至少要与改革同步,以引导、保障和推进改革?br> 二是法律干预论,即强调以法律为手段干预或解决社会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人寄望于法律手段来解决当前诸多的社会问题,而不管法律干预是否适当和有效。在学者的著作、文章中,在人大、政协和党政机关的提案、意见中,建议或呼吁立法之声此起彼伏。似乎只要某某法一制定,并且执行得力,合法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保护,非法的行为就能得到有力遏制,社会就能进入良性循环的有序状态。

三是法律主导论,即强调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按照这种观点,现代社会是由法律主治的社会,现代社会秩序是以法律秩序为基础的一元化的社会秩序。以这种观点去透视、解读现代社会生活,必然得出现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必须法制化或法治化的结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法制)经济,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法制)政治,甚至于现代精神文明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精神文明。这样,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制的引导、保障和推动。

本土化论者反对法学界盛行的这种积极论法律功能观,主张重新理解法律的功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可以确定的行为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法律总是同秩序联系在一起,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现代化范式将法律视为是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社会的工具,过分强调法律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塑造作用,具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可以按照某种意志随意塑造。

在本土化范式看来,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样一点,即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并不总是成功的;相反,一些初看起来并不激烈的、甚至保守的法律制度变革却获得了成功。对于社会来说,频繁的变法不仅会打乱旧的秩序,甚至会打乱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正在形成和生长着的回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使社会生活无法形成秩序;对于个人来说,频繁的变法会破坏人们基于对昨天的记忆而建立起来的预期,使人们感到不安和急躁。“对于生活在变革时期的一个个具体的、生命有限的个人来说,他们的感受往往是,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秩序,而往往是在破坏秩序;频繁的变法不是在建立法治,而是在摧毁法治。”(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页。)

四、法律发展的历史观:现代化-平面化

法律将按照什么样的历史轨迹发展,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而法律的发展史观与社会的发展史观又是密切联系的。解释近现代历史发展的流行的理论是现代化理论。现代化范式吸取了西方现代化理论的历史观,认为法律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的过程。而本土化范式则从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单线发展观,而强调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共存。

现代化理论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传统社会阶段与现代社会阶段,并将世界的近现展史理解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进化或转型的历史,认为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乃是社会发展之必然而又合理的趋势。根据这种历史观,现代化论者认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变革或变迁乃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转变的历史嬗变过程,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带来法制的相应变化。伴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国法制也同样发生了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转变。这个转变过程也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公丕祥先生对这种现代化历史观有过反复的阐述,并对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作了具体的解释,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现代化论者以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为依据,确证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之划分的社会经济政治基础,论证这种划分的合理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人的发展要经过三个阶段、三种形态:一是“人的依赖关系”阶段,自然经济是这一阶段的主导性经济形式;二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商品经济是这一阶段的主导性经济形式;三是“自由个性”阶段,产品经济是这一阶段的主导性经济形式。现代化论者认为,从第一种形态向第二种形态的过渡转变,就构成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历史跃进的基本图像。(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在经济上的特征就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政治上的特征就是由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在法制上的特征就是由人治型法制向法治型法制的转变。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集权政治与民主政治、人治与法治,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与法制结构的基本内容。(参见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按照上述理解,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两种异质的、甚至对立的社会类型,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亦是异质的、甚至对立的法制类型。虽然现代化论者从历史连续性观点出发一般都承认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一定联系,但认为二者在根本上是判然有别的或格格不入的。如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相互排拒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因为,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独特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体现着独特的民族法律心理和经验。以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父家长为中心的宗法社会结构,以皇帝的独尊为特征的专制皇权主义和以儒家为正宗的意识形态体系,构成了传统法律文化机制的固有格局。而现代化的法制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社会构架之上的,它以规范的严格化、体系的完整和谐化、司法过程的程序化和法律实现的效益化为自己的模式特征,它以确证法律的权威性、确信法律能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此,传统型法制与现代型法制是判然有别的。”(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四大矛盾》,《探索与争鸣》1995年第3期,第3页。)虽然现代化论者强化的历史遗产,但他们从整体上对传统法律文化持批判和否定的立场。他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因此至少从整体上说是必须抛弃的、不能继承的,能借鉴和继承的只能是某些具体的、个别的做法和观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也并非没有一些合理的成分可供现代社会借鉴和继承。但是,从总体上看,传统法律文化的结构与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却格格不入并已经成为新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发育、成长的重大障碍。两种文化的联系固然存在,但彼此的差别更为明显和重要。”(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105页。)

在这种传统—现代对立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现代化论者不断设定乃至制造出传统法与现代法对立的各种具体形式。譬如,有的学者从法的价值取向角度,将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差异概括为11对方式变项:人治与法治,强制与自由,专制与民主,特权与平等,义务与权利,一元与多元,依附与独立,集权与分权,社会与个体,他律与自律,封闭与开放。(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有些学者从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至上,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是权力的工具;现代法治社会是法律至上,法律支配权力,权力来源于、受制于法律。(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有些学者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的法是义务本位法,现代社会的法是权利本位法。有些学者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权力本位社会,权力支配权利,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权利制约权力。有些学者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角度,认为传统社会是公法优位主义,现代社会是私法优位主义,(梁慧星:《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座谈会发言摘要》,《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或认为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公法文化,现代桑??上执??即从?法文?向私法文?的嬗变?程?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现代化与法文化的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有些学者从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出发,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认为从身分到契约就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人治到法治。(邱本等:《从身分到契约》,《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有的学者从法律与伦理的角度,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礼俗社会,其民族精神是伦理精神;现代社会是法理社会,其民族精神是法理精神。(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有的学者从国家与社会角度,认为传统的人治社会是国家优位主义的社会,现代法治社会是社会优位主义的社会。(周永坤:《社会优位理念与法治国家》,《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从个人与集体的角度,认为传统的自然经济是集体本位,现代市场经济是个人本位。(张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诸如此类分析与论述不一而足。

现代化论者承认当前中国的法律现实是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二元法律格局,但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性的、不利的状态,必须尽快采取措施结束这种状态,实现法律从传统向现代的彻底的转化。“如果我们承认二元结构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现实,二元结构的存在是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那么,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协调”。(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这种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不应当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而应当通过法制改革来促进人治型统治体系向法治型统治体系的尽快转化,避免和减少二元法律秩序结构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第11页。)因此,他们对待二元法律格局的基本立场是,以现代的方面同化或取代传统的方面,实现现代法一统天下的一元法律格局。

后现代主义反对因果化、时代化的历史观。在后现代主义看来,这种历史观把历史设想为按照某种模式或规律单线发展的过程,设想为由某些连续递进的时代构成的统一整体。后现代主义认为,这种历史观不过是理性主义的构造,历史从来都不是单线发展的,历史也不存在那种本来仅仅作为便利分析工具的古代、近代、现代之时代划分。历史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变异、断裂、错位和偶然性,生活世界以它自身的丰富性和众多的可能性而呈现着,历史并不存在着一种必然性、整体性和终极目的。本土化论者正是从这种历史观出发反对“传统与现代”的简单的二分法,而认为传统与现代往往是平面化的交错共存。同一个人、同一学科或设置在某些方面可以是传统的,在某些方面可以是现代的,在另外一些方面还可以是后现代的。我们自己和我们周围的人并非都生活于或即将生活于同样的“现代”,许多人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人们看的似乎是同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参见苏力:《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291页。)因此,不同的知识、思想、制度需要的是互相理解、沟通与共存,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他们也反对把传统与现代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传统的东西并不一定就落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人们所见的中国历史不是与“现代社会”截然对立的“传统社会”,而是一个孕育了新社会萌芽的温床。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新”与“创举”(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国家的能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因此,在传统性和现代性之间,并不简单地在价值上评判谁优谁劣,或在时序上断言谁将取代谁。法律的发展并非简就是现代法取代传统法,而往往是传统法与现代法以越来越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平面化的交错共存。

五、法律发展的途径:建构论-进化论

在社会发展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主张以人的理性认识为基础,摧毁旧事物、旧秩序,建构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破旧立新。持有理性主义-激进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在法律发展的途径问题上,现代化范式倾向于建构论,本土化范式倾向于进化论。

伴随近代科学革命和工业革命而兴起的理性主义思潮表现出强烈的建构论倾向。理性主义者高度肯定与推崇人类理性的力量。他们相信,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去发现自然界的运动规律,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并凭借这些理性认识建构一个更加符合自己需要的理想社会。因此,理性主义者在政治上往往是激进主义者。在他们的眼中,历史传统是旧的东西,是建构理想社会的绊脚石。因此,在社会发展途径问题上,他们往往主张进行激进的改革乃至革命,摧毁旧制度、旧秩序,创造新制度、新秩序。与理性主义思潮针锋相对的保守主义则坚持进化论的立场。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因此,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进行对社会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保守主义者极为强调传统的意义。在他们看来,传统是千百年来人们的理性、智慧和经验的历史积累,比建立在纯粹的理性和抽象的推理基础之上的事物更具可靠性、可行性。

现代化范式深受理性主义的建构论的影响。在现代化论者看来,古代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障碍,顶多也只是一个在建构理想的法治大厦时可以利用的废旧物品储存库。现代化论者在对传统持否定态度的同时,热衷于设计理想的法治国家。什么是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国怎样建设法治国家,是他们最为关切的问题。虽然不同的学者对法治的解释和对法治模式的设计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但基本观点大同小异。这些设计完全基于理性人-抽去了历史、民族、文化属性而只考虑功利的人-的立场,力图描绘出一幅最合理的法治图景,因而具有强烈的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色彩,而没有充分尊重与体现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文化与传统。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他们往往强调法制的变革与创新。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法转化或生长出能够与现代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全球性国际交往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制。因此,他们主张通过移植等方式,创立一个全新的、完善的现代法律体系。

本土化范式承袭了保守主义的进化论立场。本土化论者强调人的有限理性。任何一个社会中的现代法治的形成及其运作都需要大量的、近乎无限的知识,包括具体的、地方性知识。试图以人的有限理性来规划构造这样一个法治体系是完全不可能的,任何一个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出一个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事实上不可能有先验确定的中国法治之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的互动中(即相互调整和适应)逐步形成一套与他们的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苏力:《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本土化论者反对理性的建构与规划,而较为强调传统的转换、再生与再造。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制度创新,并不是国家的发明创造,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比如,营形式,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满足农村商业需求的集市贸易,以家族联系为纽带的合作方式,土地制度中的承包和转包,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互助和民间借贷等,都具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渊源。改革中出现的传统经济形式,如家户经营等,并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复归,而已经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创新。(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六、法律的知识论:普适性知识-地方性知识

如果从广义的知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来分析,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均可视作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某一特定社会中所形成的法律知识,仅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还是同时也是普适性知识,这是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知识论问题上的分歧之所在。现代化范式强调法律知识具有普适性,而本土化范式则强调法律知识具有地方性。

现代化论者承认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各有其特殊性,但同时也认为世界法律文明中存在着某些共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这些共同的法律要素能够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并且会体现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法律之所以具有普适性,这是因为人们虽然生活于不同的国度或地区,但具有人之为人的诸多共同属性与特质,同时又面临着生存与发展方面的诸多共同问题。这样,不同国家或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之间必然具有共同性或相通性,可以相互吸取和移植。特别是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交往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已经相当密切,很多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的法律越来越相互融汇和接近。 有人称这一发展趋势为“法律趋同”。(参见李双元等:《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3期。)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现代化论者强调我们可以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来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大量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来加快中国法律的发展。针对现代化范式的观点,本土化论者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里所说的“地方”,不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说法律总是一定时间、一定地点、一定人群、一定文化中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由不同的人群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场合,基于不同的看法、想象、信仰、好恶和偏见而创造出来的,表达了不同的文化选择和意向。世界上并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这样,从认识上说,只有从地方化的语境或文化背景中,我们才能获得对法律之意义的深刻而真实的理解。从实践上说,不同民族、地域的法律相互移植和借鉴的可能性与意义极为有限。本土化论者指责现代化论者从普适性知识论出发,把西方的法律概念、理论当作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把西方的法律规则或制度视为世界普遍适用的通则。前者试图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变成某一种或某几种西方理论的注脚,后者试图把中国社会推上西方法制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

七、法律发展的主体:政府推进论—民众主导论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化的二元社会格局下,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和追求私人利益的民众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的分歧在于何种力量在法律发展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现代化范式从法律一元论和建构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政府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导作用。而本土化范式则从法律多元论和进化论的立场出发,强调民众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

现代化论者希冀依靠国家的力量来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张权威主义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他们认为,从世界历史进程看,有两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然演进型或社会演进型的法制现代化,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主导型或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中国属于后一种类型。诚然,不断成长、日益壮大的现代市民社会能够为现代法制的形成提供可靠的社会基础;但是,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自发机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律生长的现实需要。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那些原先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在东方)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第11页。)根据现代化论者的分析,政府在法制现代四个方面:一是观念启蒙作用,即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全民性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大力宏扬和传播现代的民主法治精神与价值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更新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二是总体设计作用,即对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和总体设计,自上而下地领导和推动法制现代化运动;三是法制创新作用,即通过总结本国实践经验和大量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创设一个现代化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全创新;四是实施保障作用,即通过改革行政与司法体制,加强法制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中国法制(法治)改革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上、下),《中外法学》1998年第3、4期。)

本土化论者对政府推进论指提出批评,指出现代化论者希冀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通过加强立法来人为地、有计划地创造一种社会秩序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尽管现代社会中的法治已经与国家权力不可分离,但法治不可能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创造出来。知识是地方性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任何法制建设的规划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也无法对社会中变动不居的现象作出有效的反应。无论立法者有何等的智慧或者法律专家有何等渊博的知识,也不论他们可能是怎样地不讲私利,他们都不可能对中国这个特定社会中的秩序的形成、构成要件及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并且预先的了解。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只能是历史上或外国的已经或多或少一般化了的知识,而不可能成为完全适合于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操作指南。依靠国家权力变法,推进现代化,可能会以另外一种方式强化国家权力,使法律成为国家权力的工具,而不是象现代化论者所期望的那样有效约束国家权力。

本土化论者提出了“民众主导”的法律发展模式。人类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并不是人们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行动的结果。秩序的真正形成是整个民族的事业,必须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通??反复博弈?发?的合作中???因此?必定是一个?史的演??程。强调民众的主导作用?也就是尊崇人民的创造力。“我们切不可在赞美民主的?时又鄙视、轻视中?民众以?们的实??体现出来的创造力?不可高歌平等的?时又把中??包括古人)的实践智慧和理性视为糟粕。”(苏力:《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从实践来看,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最重要的、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那些比较成功的法律大都不过是对这种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相反,一些精心策划、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一些曾被某些法学家寄予厚望的立法甚至还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

八、法律发展的资源:外来资源论—本土资源论

任何新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出来的,而总是或多或少来自于已有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这样,本国或他国已有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就构成了法律发展过程中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法律发展的资源问题上,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虽然都认为对本国的制度资源和外国的制度资源都应利用,但二者所强调的制度资源并不一样。现代化范式更为强调外来资源,即强调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而本土化范式则更为强调本土资源,即强调利用本国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现代化论者从功能主义的逻辑出发,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家族文化的基础之上,因而不可能为发展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相适应的现代化法制提供充分的制度资源。 从法律普适论的立场出发,现代化论者主张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中国是一个无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度,中国的法制史对今日中国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以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决定了当今的中国立法不是对传统与现实习惯法的总结与提炼,而是理性建构的‘制度化’过程。理性建构的内容或来源于立法主体的创造,或来源于他国经验的摹仿,而在发展中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创造往往是微小的,摹仿则是主要的,日本、台湾、新加坡及韩国的历史皆是如此。”(王涌:《社会法学与当代中国法的理念与实践》,《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第15页。)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西方国家创造了一整套现代法律制度,因此我们移植的对象主要是西方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法制现代化都必定要包含的市场经济、民法、民法观念(自由、平等、权利神圣)三大要素,它们是由西方民族率先确立的,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所以,后起的现代化国家和民,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为移植西方法律也应势所必然。”(见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年第9期,第4页。)现代化论者还从多方面为进行法律移植或者说利用外来资源作了具体论证。首先,法律移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这是一条在论证法律移植之必要性时被使用得最多、也被认为最有力的理由。市场经济具有同构性。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的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而且有可能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212页;另见刘少荣、操敬德:《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与法律移植之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14—16页。)“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0页。)其次,法律移植是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自从人类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其三,法律移植有助于加快法制现代化进程。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型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进程,必须大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需要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切莫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成果置之不理,一切从头做起,或者故意另起炉灶,那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爬行,只能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其四,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一个国家要对外开放,走向世界,就必然要使国内法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以上观点参见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另外,法律移植有实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与发展所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出现法律滞后的现象,最大程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及各国普遍作法,避免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参见吕志强等:《中国经济特区法律移植研究》,《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第6页。)本土化论者从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知识论立场出发,指出外来资源的有限意义,强调本土资源的主导地位。他们指出,外国的法治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和帮助,但这种启示和帮助是有限的,不可过高希望。首先,社会活动中所需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因此,这些地方性知识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其次,外国的经验也不可能替代中国的经验。第三,由于种种文化和语言的原因,任何学者尽管试图客观传达外国法治经验,却又都不可避免地有意无意扭曲其试图作真实描述的东西。他们还从法律多元角度指出,在中国社会,特别在农村中,许多带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正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和秩序是不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代替的。除非移植的法律能与这些本土规范相容,或提供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否则,无论一个移植的法律在理论上是如何之好,都可能只是外生物而不能被接受。本土化论者认为,中国的法治只能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何谓“本土资源”?在他们看来,一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即活生生的、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观念以及在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二是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如各种本土的习惯、惯例,这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除了因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之外,从本土资源中演化出法治的重要性还在于,与外来的法律制度相比,从本土资源中产生的法律制度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更易于贯彻实施,因而有利于减少国家强制力,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建立比较稳定的社会预期。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

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6.04

近年来,伪造、变造证件、公文、印章类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一方面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是犯罪分子造假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违法需求市场的广泛存在是犯罪滋长的温床。而国家机关是国家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的机关,其能否正常进行公务活动也是一个国家是否稳定的因素之一。国家机关所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形象的集中代表,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的标志性符号,是人们赖以信任的权威意思表示。因此,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文件、印章的行为,都会侵扰国家公共信用,进而破坏社会秩序。因此本文便将焦点放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上,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该罪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和争议。

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必须认识的实施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意志状态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所认识的实施内容是“以行使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为目的。当然,很多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目的应该是“诈骗、牟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可否认,这些内涵有可能包含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当中,但不应成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全部内容。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是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机关表达公权力意思的机能,上述这些职能的基础便在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信赖,进而信赖公权力、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如果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则社会公众无法正确认识、识别国家权威和表达的管理意识,即因此破坏了公文、证件、印章作为国家公权力意思表示的公共信用,进而损害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权威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对公权力的信赖力。社会公众一旦削减了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则国家机关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势必会受到破坏。因此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乃是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

(三)犯罪客观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姜翔: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行为。它包含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即是行为人实施了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因此准确界定“伪造、变造”这两词的含义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罪与非罪、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具有重要意义。

1.伪造行为

《刑法》并没有具体解释“伪造”的含义,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认定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理论界认为,根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体是否有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限,可以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有形伪造,“又称形式的伪造或伪造,它是指没有合法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1]依据法律规定,有文书、证件制作权限的人才是真正的制作主体,如果文书、证件的实际制作人与名义制作人具有人格上的同一性,且都是该文书、证件的真正制作人,则该文书、证件的制造行为合法,且文书、证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反之,如果文书、证件的实际制作人没有制作权限,而是冒用名义制作人来制作内容真实的文书、证件,则构成有形伪造。毫无疑问,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伪造行为的应有认知。

无形伪造,“在外国刑法理论中,又称为虚伪文书的制作。所谓虚伪文书的制作,是指有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内容违反真实性的行为。”[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界对无形伪造重视不够,随着研究国外伪造理论的丰富,学术界给予了应有的关注。我们已经分析指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则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无论实际制作人与名义制作人是否具有人格的同一性,所制作出来的文书、证件都是虚假的,均侵犯了文书、公文、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另外,从实践处理来看,无形伪造也大量存在,如具有制作权力的户籍民警伪造户口本等案例,同样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加以处罚,与枉纵犯罪无异。

因此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一旦其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应该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方式。

2.变造行为

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已完成而独立存在且真实有效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消除、增添、拼接等方式对其非本质部分加以改变,从而形成具有新证明力的文书、证件的行为。同样,根据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体是否有公文、证件的制作权限,可以分为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

无论是有形变造,还是无形变造,应注意其与“伪造”的边界在于是否对文书、证件进行了本质的变更。如果进行了本质的变更,则构成“伪造”;如果改变的是非本质的部分,改变后仍保留了与原文书、证件的同一性,则构成变造。

有形变造是依法不享有权限的制作人对已经做出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进行非本质部分变更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此罪的应有行为之一。而无形变造是依法具有制作权的主体滥用其权限,对已经形成的真实有效的文书、证件做出的非本质部分的变更。因为这种行为同样会造成证件、公文的不真实性,破坏国家机关证件、公文的社会公共信用,因此,应成为《刑法》禁止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罪与非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都是实施的伪造或变造的危害行为。该罪是行为犯,以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伪造、变造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追责,因此在遵从刑法规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必要性与适度性原则的前提下,需要正确把握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定量分析

众所周知,刑法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因就在于刑法是各种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也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严厉、最终的手段,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也有可能尚未达到一定的量,而仅受其他法律的规制。但我国《刑法》没有统一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需要达到多少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或司法解释则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了不同的数量要求,如《温州市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05)389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达三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虽然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了对伪造、变造行为的犯罪评价,那么在进行罪与非罪认定时“累积数量”这一指标不可忽视,这是发挥价值评判功能的一个独立要件。那么如何将“累积数量”指标与犯罪构成四要件有机融合是一项司法难题。如犯罪人变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公文、印章均不满三个,但总数超过了三个,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选择罪名定罪?这就涉及到定性分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问题。

(二)定性分析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两个以上有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司法人员在具体定罪时,既可连用,又可分解使用,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3]对于选择性罪名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只实施了其中一种危害行为,那么只有在该危害行为达到了该罪的定罪标准后才可以分解独立定罪;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且单个的危害行为没有达到各自的数量定罪标准,那么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受《刑法》的处罚呢?有观点认为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不同罪名之间的犯罪数量不可以相加。笔者认为,不同罪名之间的犯罪数量能否相加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从《刑法》“以最小的制裁成本换取最大的法益保护”的角度考量。对于这类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但却规定构成一罪来定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便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这类型的犯罪时不应只关注单个行为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应将数个危害行为综合衡量;二是从这些危害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或连带性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要使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足以欺骗社会公众的信赖,则必然要使用或者伪造、变造此类公文、证件所需要的印章(印影、印鉴)。那么,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个相关联的危害行为时,应综合考量这些危害行为,并连用认定罪名。据此,笔者认为,虽然单个行为没有达到数量要求,但因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如果数个危害行为超过了数量要求,且犯罪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成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不应以个数是否分别达到构罪标准予以认定。

三、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认定(一)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否属共犯的思考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对提供样本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并购买伪造、变造后的证件、公文的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呢?

因为国家机关的证件、公文、印章是非流通物,因此不能买卖,所以《刑法》规定了买卖真实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罪,但没有明确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是否成立犯罪。不可否认,立法者肯定考虑到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犯罪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购买者的提供行为,但仍没有明确规定其为犯罪,这一方面是考虑了比例原则,例如伪造、变造者卖出一千份伪造、变造后的证件、公文,刑法就可能对一千个购买者进行处罚,而处罚伪造、变造者,同样是对一千份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所造成危害的制裁,却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尽量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法律制裁换取最多的法益保护。但是,所有的购买行为都不具有可罚性吗?我们应该依据购买者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区分讨论:

1.如果购买人只是单纯地配合犯罪实施者的行为,其行为并不会对伪造、变造者形成实质的影响,即使某一个购买人不参与购买,也不会阻挡伪造、变造者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此类购买行为对伪造、变造者仅是一种消极影响行为。因此,这种单纯的配合行为构成了最低必要限度的参与,不具可罚性。当然,这种行为已在立法者的预想之中,没有此行为的参与就无法实现完整的伪造、变造行为。对于这种构成要件已经被预定的行为,不应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处罚。

2.但如果购买行为超出了单纯配合的范畴,则有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为伪造、变造犯罪的实施创造机会且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这种行为人或采用利诱或胁迫的方式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伪造、变造的犯罪行为,例如,购买者重金利诱他人为自己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则超出了此罪的最低必要限度,则可能成立教唆犯,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2)常业居间行为

此类的常业居间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主动搜集分散的购买者的信息,然后提供给伪造、变造者,形成专业分工的犯罪整体。在此种情形下,这种居间行为持续为伪造、变造者提供稳定的不法需求,客观上保证了伪造、变造犯罪的可持续性,超出了最低必要限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重要难题之一。一方面为了以最低的制裁换取最多的法益保护考量,不可能处罚所有的购买行为,但从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超出最低必要限度的购买行为,则视为超出了法律的预想,可作为共犯进行评价的行为。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积极主动为他人实施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提供帮助、制造机会或重金利诱胁迫,则这种犯意便具有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而常业居间行为不仅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提供客源,保障犯罪行为的持续性,而且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佣金,该行为已经形成了与伪造、变造行为的互动,社会危害性更大,则应以共犯论处。

(二)虚假印章未查获是否影响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的认定

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活动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关的重要凭证,因而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起获虚假印章,那么是否会影响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的认定?

伪造、变造印章不仅包括制作人制作或通过拼接等方式进行虚假印章的制作,也包括在国家机关证件或公文上直接伪造、变造印章的行为。而对于后一种伪造、变造印章的犯罪行为,无论印章是否仍然存在、无论是否已经起获,危害行为已经实施,危害结果已经产生,构成了该罪完整的客观方面;如果其他构成要件也符合,那么即便是未起获伪造、变造的虚假印章,也构成本罪,具有刑事可罚性。

(三)伪造、变造印章所刻的单位不存在或名称不正确是否影响本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上文对该罪所侵犯的法益的分析,《刑法》设立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国家机关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国家机关的印章作为其履行职务的重要凭证,在公文或证件上加盖,则能够证明该公文或证件与制作权人的直接关系。其次,应考虑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印章的犯罪动机,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伪造、变造行为使人们足以信赖其伪造、变造后的印章,从而达到欺诈、牟利等其他非法主观目的。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虽然伪造、变造印章所刻的单位不存在或名称有误,但这一行为首先具备了欺骗性,使社会公众信赖了这一公章所对应的国家机关履行的职能,能够有效地实现自己伪造、变造印章的目的;其次,这一虚假行为存在的本身扰乱了国家机关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侵害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具有刑事可罚性。关于这类犯罪因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且行为方式不断发展,因此在司法认定时,应从刑法的本质出发,并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新的司法实践经验。JS

参考文献:

[1]黄明儒.论刑法中的伪造[J].法商研究,2002,(3):92.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13篇

一个国家要想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除要具备相当的综合国力外,还必须保存和发扬其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尤其是承载着衣食住行的工艺造物文化。在国际化的大潮中,一旦失去本身应有的特色和风貌,其民族文化存在的“根”和“脉”将会受到毁灭性的损伤。因此继承和发扬传统优秀的工艺造物文化和美学思想,是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众所周知,中国造物文化的悠久、发达、辉煌、丰厚,无与伦比、举世公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未能形成独立、系统的理论学科。但是没有系统整理不能误解为没有系统的工艺美学思想存在。为此我在1989年发表的《传统工艺美学思想体系述评》一文(见《中国工艺美术》总第32期)中明确指出,早在春秋战国时代,传统工艺美学已经初步形成了思想体系和理论形态,并从7个方面对其重要内容作了简要述评。继续这一研究,本文将进一步对传统工艺造物文化的基本范畴、理论框架及其思想特色加以述评和探讨。

一、发掘传统工艺文化的理论基石

范畴是理论构建的基本概念,是构成体系“网结”的支点和要素。范畴系统,是概念范畴间的内在联系和层次结构。因此,发掘传统工艺文化的理论基石,寻求和建构传统工艺美学基本范畴的理论框架,是建立科学、系统理论的首要前提。但是,要想从传世的有限几本工艺著述中找到这样的理论范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中国古代的设计思想、技术思想是和古代的哲学思想融汇一体的。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于道与器、物与欲、文与质、技与艺、用与美等工艺美学基本范畴展开了热烈的争论。或取譬引类,或直言阐述,连篇累牍,史不绝书。133229.Com《周易·系辞》更是一部阐释天道易理“人文化成”的宏篇巨构和百科全书,其中就包括了工艺文化“开物成务”的丰富内容。例如制器尚象、立象尽意的致思方式;道寓于器、载礼释道的教化功能;以意立象、取象构形的造型意识;天人合一、共生共荣的美学追求等等。如果有人说引用这些范畴概念是妄测臆改,牵强附会,那么,我们如何认识这些范畴概念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下面有必要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作为概念范畴形态的精神文化,是建立在物质文化基础上的,人们对事物认识的概括升华。汉字“范”即工艺造物的模具。《荀子·强国》:“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得齐。”而“畴”指已耕作的田地或田地的分界。可见“范畴”就是人们在生产实践基础上对事物的认识。“道与器”,道即理,《说文》:“理,治玉也,从玉里声”。玉有脉理,依其脉理而治,就是理。“质与文”,质就是器物的质地,文即图案纹样之“纹”。可见这些概念,原本就是工艺造物原初意义的引申。我们只不过是把“借走”的概念“物归原主”,从本质上或本体上没有什么不妥。

第二,工艺造物的双重建构,工艺及工业历史的对象性存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打开之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马克思语)。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实际上工艺美学比传统美学更接近哲学。建立在实用理性、经验直觉、意象思维方式和讲究“经世致用”的传统哲学如《易·系辞》,更接近于广义的“营造学”。“子曰:夫易何为者也?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己者也。”工艺与传统哲学的双向靠近,使《易·系辞》的工艺文化人类学和工艺文化生态学的理论内涵便凸显出来。对于人类文化的起源、社会文明的发展、衣冠文物与发明创造一一对应:渔猪时代(庖牺氏),作结绳而为罔罟,以佃以渔;农耕时代(神农氏),斫木为耜,揉木为耒;刳木为舟、剡木为楫,垂衣裳而天下治。“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利,莫大乎圣人”。把这些工艺造物、文明建树推崇为圣人的事业。“以制器者尚其象”视为推行“圣人之道”。“尚’就是注重、效法,这里明确指出了《易经》对于工艺造物方法论的重大意义。

第三,工具(广义)性的造物实践,“开始对观察世界造成极为多样而广泛的客观因果联系”(李泽厚语)这是《易》之所谓体察天道、人文、万物化醇的最深刻的基础。从钻木取火到烧陶、冶铜“五材”的掌握,再到“五行生克”和“五德始终”的“改正朔、易服色”,穷理尽性,品物流行,弥纶天地人“三才”之道;从形、色、材,位、向、数,时、比、应的构物系统要素,到天人合一的有机生成论和时空一体的文化生态观念,尽精微、致广大,囊括造物玄机。如果说《周礼·考工记》为传统工艺美学提供了基本的技术论,那么《周易·系辞》为传统工艺学提供了基本范畴和方法论。两者构成了传统工艺文化的理论基石。

二、传统工艺文化造物观念的基本范畴

传统工艺文化造物观念的基本范畴和理论框架(见图示一)

附图

图示一:传统工艺文化造物——造形基本范畴

(一)图示说明:

(1)概念设立:循用旧名,但要汇通古今之义。

(2)逻辑层次:由上至下,从普遍到特殊、从总体到个别,再到综合、整体。

(3)逻辑顺序:以人为本位,统搅道、器、形;造物即造形,“形”位居中心;由构思到构形,再由构形到统形(型器、形象、形制)。

(4)此表为传统工艺文化造物——造形基本范畴和理论框架。工艺美学的意匠美、造型美、色彩美、材料美、技艺美、形式美等基本范畴虽未列出,应为其中包含之义。

(5)传统概念的包涵性、多义性和模糊性,义理解释紧扣造物宗旨,不务诠析详尽。着重理解概念范畴的理论框架。

(二)基本范畴

1、本体论对偶范畴:天人、道器、理气、文质

(1)天人 天即自然、造化;人是人文、社会;物是物质、物体。天——人——物主要指人与自然物质变换之关系。天人合一是传统文化的最高理想,也是最基本的思维方式。自然与人的生命活动、生存方式休戚相关。尽人性以尽物性,尽物性以“参天地之化育”,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管子·五行》)。师造化自然天成,尽人功巧夺天工。从而也规范了工艺美的两大基本类型。

(2)道器 从《易》开始,中国古代传统中道、器并举。“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错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总体看这里并非空说易道。“道者,器之道”,无弓箭即无射道,无车马也无御道。“道寓于器”到制器的“载礼释道”,是作《易》者的本意,也是传统造物的一条规律和基本社会功能。综观中华五千年的衣冠文物、宫室器用、典章制度,宗宗件件为既定的社会秩序形态提供着合法性的支持;为“大一统”社会体制的形成,发挥过何等重要的作用!“器之道”真可谓神矣!

(3)理气 理,通常指条理、准则。《韩非子·解老》:“理者,成物之文也”。《诗》:“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凡造物皆须“审理定则”,就是要符合物理、物性和规矩、法度。气是宇宙和生命化生之元。“气变而有形,形变而有生”(《庄子·外篇》)。故气又代表一种生命力。传统工艺造物传神,讲究“气韵”,是独具特色的概念范畴。

(4)文质 《说文》曰:“文,错画也,象交文”。段玉裁注:“像两纹交互也。纹者文之俗字。”可知本义为纹饰。它指的就是色彩、线条的交叉组合结构所呈现出来的形式美。《髹饰录》指出工艺造物要“质则人身、文象阴阳”,就是要求以人自身作为内在的尺度;外在形式要有阳刚和阴柔之美。中国古代文“”的宇源取象,肇自人体的文身。孔子引申为仪表修养,提出“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对造物而言,就是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功能与装饰的统一。

2、形象发生论范畴:意、象、形、法、技、意象、意匠、型器、形制、形象。

(1)意 有意图、意想的含义。作动词指意会、料想、测度。造物指创意。

(2)象 有二义:一是指形状象貌,“象也者像也。”(易辞)。二是想象之象,作动词指象征。

(3)形 《说文》:“形,象形也。从彡开声。”古人造“形”字是从毛饰画文而来。指形质、形状。

(4)法 《易·系辞》“制而用之谓之法”,指方法、作法,也指标准、模式。《管子·七法》:“尺寸也、绳量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也指效法、遵守。

(5)技 《说文》:“技,巧也。”工部曰巧者技也。二字互为转注。指技术、技巧。古代观念“技艺相通”,因此,还包括艺术加工技巧。技艺美是构成工艺特殊本质美的重要因素之一。

(6)意象 是传统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意象的形成是客观物象经主体意识的加工,糅入人的意志,情感,思想观念,带有理想化、创意化的形象。它也是介于具象和抽象之间的一种思维形态。刘勰《文心雕龙·神思》:“独照之匠,窥意象而运斤;此盖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意象的获取乃是造型观念、审美心理最基本的部分。

(7)意匠 意匠是人心构想之象,心意如匠师之筹度。与现代词构思、设计同义。意匠是工艺形象发生论的中枢“大脑。”

(8)型器 工艺造物文化中“器物层”之统称。包括器皿、器械、工具、农具、仪器、兵器等。

(9)形制 工艺造物文化中“制度层”之名词。形制就是按规定的制作式样。例如:宫殿、陵墓、服饰、舆仗等象征礼仪、等级的器用和式样。

(10)形象 工艺造物文化中“观念层”之“工艺形象”,通常指从艺术和审美表观的角度,涉及功能、材料、技术以及装饰趣味与生活情感等方面,对于形象的塑造与评价。

3、造型要素系统范畴:形、色、材,位、向、数、时、比、应。

(1)形 此处指造形及造形要素点、线、面、体。“形乃谓之器”,“成形曰器”(易辞)。人类对形的深刻认识,主要是在制造工具的实践中,体察到各种形状变化与功能的关系,并在造物中形戍了物态化意识。

(2)色 即色彩。传统创立了独特的“五原色说”(青、赤、黄、白、黑)。非常重视色彩的作用。色彩成为地位、等级甚至国运的象征。

(3)材 材料、材质,造物的物质条件。《考工记》:“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工。”取材应时,因材施艺,讲究材美工巧。

(4)位 一指空间位置,也叫构图布局。二指定位,当位,如图案的“四方八位”。成位立象,各得其位。

(5)向 指方向和变化的向度与趋势。如发射、向心,二方连续、四方连续等等。

(6)数 指与形象呈现有关的所有可数字化的要素。如大小、长短、比例等。也指数理。《易·系辞》:“参伍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逐成天下之文;及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

(7)时 指天时季节,也指时代、时尚。造物应时,识时知变。传统造物观念中,十分重视“时”的要素,因为万物因时而变,形成一个动态时空系统。

(8)比 有比较、比和、比喻之义。《易·序卦》:“众必有所比”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比物连类、比类取象、取类供喻。无论形象、寓意皆因“比”而得,故视其为造型系统必不可少之要素。

(9)应 指物与物、物与人的交感对应。物与物同类相感、同声相应,或异质互补、相反相成;人与物的感应就是生理、心理作用以及精神对物质的“穿透性”。“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易·系辞》)。

三、传统工艺造物文化基本范畴的理论特色

传统工艺文化有自己独特造型理念、创造心态、视觉模式和构形规律。从形象发生学范畴讲求意、象、形三分,而不像西方“就形论形”或追求所谓科学的视象(如透视、光影等)。反映了中国造型哲学和艺术思维的独特性。首先形、象对举而有别:“视之则形也,察之则象也”(王夫之《尚书正义·毕命》)。形是视而得之的客观形貌,偏重于客观性、空间性、静止性的一面;象是“心眼”观察思考得来的形象,与形的实体性相比,具有空灵性、意想性、象征性的明显特征,是对有形之物的超越。王弼《周易略例·明象章》说:“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征”。不仅对“象征”一词作了精辟的解释,同时指出象的意义生发结构是开放性的。这也决定了“制器尚象”类的工艺、建筑属于“象征性艺术”。

第二,以象形取意、立象尽意的致思方式,突出“意”的主导地位,树立了“意象”和“意匠”的核心概念,奠定了传统艺术注重心理意象创造的基本特征,也决定了传统美学偏向伦理或社会美学的价值取向。制器的社会象征意义或祈福、纳吉等观念意蕴的表达,成为传统工艺美学显著的构形意识。

第三,比类取象的思维方法,立象尽意的思维逻辑,规范了取象构形的造型意识。章学诚在《文史通义·易教下》中说:“物相杂而为之文,事得比而有其类。知事物名义之杂出而比处也,非文不足以达之,非类不足以通之;六艺之文,可以一言尽也。……故学者之要,贵乎知类。”比类取象就是通过提取具有相同特征事物的理想“范型”,共理相贯,据形系联,通过比喻、象征、联想、推类等方法,建立起形象符号与意蕴传达的普遍联系,即所谓“立象以尽意”。更通过类型化、程式化的艺术语言,取象构形塑造形象。这种方法的形象思维,使人的视觉经验和审美表现上升到理性而不趋于概念,(程式化不是概念化)“意象造型”成为传统造物最典型的本质特征。

第四,传统工艺造物文化有自己独特的造型哲学。造形是如何发生的?根据《易》的解释:“精气为物”,“气变而有形,形变而有生”。是自然界蕴藏的精灵之气,相荡相摩,辟阖相循,赋形以生命的呼吸。“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山川草木可见其形而不称其为器,何故?物质的自然形式就其不适合人的需要这点来说,还是一种“无形式的物质”,工艺造物赋予其使用价值、文化涵义和功能形式,方成其为器。“成形曰器”——成形就是造型。传统观念视物为“有机生命体”,各种造型相互连锁相互照应,这是贯穿了古代中国探颐索隐之“造型哲学”的大原理。(见〔曰〕杉浦康平《造型的诞生》)。钱钟书也说:“盖吾人观物,有二结系:一以无生者作有生看,二,以非人作人看。鉴画衡文,道一以贯”(《管锥篇》卷四1357页)。传统哲学和艺术中的直觉方法讲“体物”,“此是置心在物中究见其理”(《朱子语类》)。因此从不脱离人谈造物,也从不把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孤立地分开而“就物论物”。而是兼顾物理、数理、心理,使之具有人格化的人文特色和感情色彩。从而避免了物质与精神的对立而能做到和谐统一,这是非常高明的造物观。

第五,传统的造型机制即造型要素的组合和形式结构的生成,可以说是见解独到,自成体系。从造型要素而言,形、色、材是造型的外显层面,主要在造型的整体把握和特征的强调;位、向、数是造型的内构层面,着重空间、结构、数理、秩序和程式格律;时、比、应是造型的演化层面,强调造型的意义和形式随着不同的文化场景、时态环境而变化。尤其是“比——应”作为造物构形“系统”的两个“软件”,盘活了形色材等所有硬件要素。突出了传统造型“以意举、以类求、以比显、以应和”的构形特色。外部形式结构化的过程,也就是形象实体化的过程。三种基本心理图式决定了相应的形式结构的生成和基本形态:(1)摹仿造型图式——由自然形到工艺形;(2)抽象造型图式——由基本形到具体形;(3)综合造型图式——由功能形到装饰形。来自工具性经验和物喷实用性目的,与精神观念象征性和审美欣赏性目的,是具体形态发生和演化的内在动力。

第六,传统的造物机制,是一种动态的、有机的、整体的文化生态系统。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有机生成论和时空一体化动态模式的宇宙观念,对于传统造物观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造物讲究物态系统和物态环境的和谐,特别强调适应机制和调节机制。既包括对自然的适应,也包括对其他文化的适应。同时注重稳定性原则,达就是传承沿袭的各种典章制度和形制式样。形成观念系统的调和持中与保守性。扬弃其中封建迷信的糟粕,传统工艺造物的多维、动态、有机的文化生态观念,是值得我们很好继承和发扬的。学习这些将对中国的设计思想得到本质的提高。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军工装备;工时评价系数;作业成本法;非制造费用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0172

1引言

大型军工装备的研制生产具有高技术性、高可靠性、高精密性、高复杂性、高集成性等特点,生产过程中需要不同作业部门的高度协同。大型军工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非制造费用如何进行成本归集和费用分摊是值得研究与探索的问题。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外部审计,均对成本管理和费用管理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大型军工装备企业,特别是航天、航空等军工装备企业,在军工装备型号项目外部审计时,审计组均会要求提供年度费用分摊所用的详细工时数据,在审计组审计过程中军工装备的总体单位与协作单位费用分摊的工时比例法往往不够合理,影响到成本归集的准确性。为确保非制造费用分摊科学合理,本文探索研究了基于工时评价系数的作业成本法,有效解决了军工装备企业非制造费用的分配问题。

2基于作业成本法的管理费用分配分析

21作业成本法应用情况

作业成本法是指以作业为核算对象,通过成本动因确认和计量作业量,进而以作业量为基础分配产品成本的成本计算方法。总结近几年来国内作业成本核算的实证研究成果,可以发现:①作业成本理论研究较多,但作业成本核算在会计实务和成本审价管理领域的应用相对较少;②应用研究多为解决制造费用分配问题,对非制造费用分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研究较少;③在部分实证研究中,虽然涉及管理费用分配问题多采用工时作为成本动因,但未考虑到不同作业工时对非制造费用的贡献率。

22非制造费用分摊的现实意义

现代制造环境下的成本管理要求将非制造费用分配至产品(项目或领域)。无论是中国制造2025还是工业40,现代制造正在从传统制造向智能制造、智慧制造、智力制造转型升级。随着现代制造的转型升级,现代企业产品成本结构逐渐从以材料、人工、能源等实物因素为主转变为知识、智力等因素为主,有形实物成本在产品成本中的比重越来越低,而智力成本、信息成本、服务成本、质量成本在产品成本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因此非制造费用核算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非制造费用分配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产品的成本核算和用户审价工作。军工装备制造业一直是现代制造工业中的高端制造引领者,军工装备制造在满足国家安全的国防需求前提下,在军民融合领域带动上下游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的辐射作业,因此无论是成本核算还是审计审价,军工装备非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特别是现实意义。

3基于工时评价系数调整的作业成本法改进

31基于工时评价系数的费用分摊公式

工时统计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类成本核算和审价工作的重要依据。企业在组织生产、核算成本、衡量劳动生产率时都离不开工时。利用工时测算分配率是进行费用分摊的主要方法。但是传统的费用分摊仅仅按照各部门的工时统计数量进行分摊,各个部门对管理费用的实际消耗与按照工时数量进行分配的测算消耗存在较大差异。引入作业成本法对非制造费用(如管理费用)进行分摊,对非制造费用(如管理费用)作业动因消耗进行分类统计则具有一定的困难,为简化计算同时提高非制造费用(如管理费用)分配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引入工时评价系数调整的作业成本法对非制造费用(如管理费用)进行分配。

设各产品(各型号或各部门)的总工时为T,发生的总非制造费用(如管理费用)为C,产品(型号或部门)i的工时为Ti,按照一般非制造费用(如管理费用)分摊方法产品(型号或部门)的分配率Ri和分摊的费用Ci分别为:

Ri=TiT

Ci=Ri×C

设产品(型号或部门)i的工时评价系数为ri,考虑基于工时评价系数调整的非制造费用(如管理费用)分摊方法产品(型号或部门)的分配率Ri和分摊的费用Ci分别为:

Ri=Ti×riTi×ri

Ci=Ri×C

32作业成本中心划分

根据军工装备企业费用发生部门的性质,军工装备企业费用发生部门一般可以分为研发作业成本中心、设计作业成本中心(可细分为总体设计中心和分系统设计中心)、制造作业成本中心、总装作业成本中心、物资作业成本中心、试验检测作业成本中心、运营保障作业中心等不同业务类型的作业成本中心。不同的作业成本中心对资源的消耗与按工时直接分配的资源消耗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不同的作业成本中心按照工时比例进行管理费用分摊时,应进行不同的工时评价系数调整。

33工时评价系数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工时评价系数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系统性、操作性等一般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同时结合成本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军工装备企业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合理、准确地反映资源的消耗情况。完成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后,根据效益型、成本型以及固定型指标特性对各个评价指标的评价观测值进行规范化处理。

指标主要分为效益型、成本型以及固定型指标。其中,效益型指标值越大越好,成本型指标值越小越好,固定型指标维持某一个数值最好。故对效益型、成本型以及固定型的评价指标原始数据分别做如下处理:

34“作业部门―型号项目”二维评价系数矩阵设计

为求解作业部门和型号项目的联合工时评价系数,首先运用T型矩阵表求解作业部门边际评价系数和型号项目边际评价系数。假设评价指标k的指标权重为wk,定义型号项目m在评价指标k下的评价观测值为amk,型号项目m的边际评价系数rpm为rpm=k1amk×wk, 定义作业部门n在评价指标k下的评价观测值为bnk,作业部门n的边际评价系数rdn为rdn=k1bnk×wk。

4结论

本文从不同的作业部门对资源消耗情况的差异性,对传统的运用工时分摊费用的方法进行了改进,引进工时评价系数,构建了基于工时评价系数的非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为航天企业合理地分配费用提供了有效方法。

本文的方法不仅可以运用在航天企业非制造费用分摊方面,也可以运用在航天企业预算管理方面。制定预算指标时一方面可以根据上年度预算、决算情况制定初步的预算指标,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设计、制造、运营保障等不同作业部门的工时评价系数进行预算指标的调整,制定效益最大化的预算指标。

参考文献:

[1]张蕊,饶斌,吴炜作业成本法在卷烟制造业成本核算中的应用研究[J].会计研究,2006(7):59-65

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第15篇

摘要: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批判意识。其批判的基本特征是人本主义视域下的工具理性批判、社会异化的批判、新型整体学科群研究的批判,最终体现一种新的批判视角,即文化批判的意义。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确定了三个批判层次并逐步深入:对当代资本主义文明的批判;透过对全部文化的批判找到制造出“人被压抑的历史”的根源;揭示造成文化异化的根源,即人性的异化。法兰克福学派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产生深远影响。追求文明和人性解放,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对“压抑性文明”批判的有力武器,它为中国知识分子省思自己的生活状态提供了一种反思的话语。

一、作为发达资本主义的哲学文化的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主要是通过两种图式进人中国的。

第一,把它当作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当代形态之一,即作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补充、修正、发展的西方社会思潮来认识的。也许正是被列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行列,因而在中国学术界有了话语的优势。第二,把它当作现代西方哲学的重要流派加以研究。透过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认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了解西方哲学思潮的是与非,实现中西文化的学术交流。

研究高潮过后进行反思,我们看到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一方面,作为一种思想形态,它同马克思主义有着某种联系,人们从中强烈地感到了马克思哲学的批判本质;另一方面,作为批判理论,它直面当代西方社会实践,揭露社会弊端,审视社会问题,为人们正确地认识西方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料和理论想象。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就是我们面向现代化、融人全球化,从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走向现代工业强国的过程。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型国家,我们实施改革开放的政策,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走工业强国之路;发挥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主导作用,走科技兴国之路;关注和发展GDP,提高社会综合国力等等。一切都表明在现代化的视域中,我们的发展与先发型国家的发展有着许多相似之处:那就是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手段和途径实现现代文明。因此,当我们享受现代文明成果时,也会像西方那样,品尝到现代文明带给我们的代价: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会在不同的国家里以同样的双重性效应“回报”社会。中国遭遇西方现代文明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因此,审视西方发展实践,学习先发国家的经验和吸取其教训就显得同等重要。

法兰克福学派绝不仅仅是一种书斋理论,其社会批判理论经历了从书斋研究到走出书斋对社会实际问题产生浓厚兴趣的转向,从反思启蒙精神的两重性到对文化的批判,从分析社会危机和揭示人性扭曲、欲望被压抑的事实当中展开对日常生活的全面批判,一切都表明法兰克福学派以面向和关注社会为使命,以“社会批判”为目的展开理论研究。这一特点,使法兰克福社会批判理论成为了上个世纪60年代末西方学生运动的思想基础,在全世界产生了重大的反响。当前,中国正在走向现代化,现代文明进程中伴随产生的人的精神和主体性的颓废和堕落的种种现象需要我们认真反思。来自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有价值的社会批判思想也自然成为我们所借鉴的资料和参照系。其中,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他们发出的声音日益为中国的知识分子所关注,并成为反思自己生活状态的主要话语。

二、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对象是现代社会。

从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写的《启蒙辩证法》开始,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研究就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批判意识。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启蒙理性的崛起使人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彰显并使人成为世界的主宰,人的本质和价值被数字符号以及无数的工具所取代,成为量化的世界,由此造成整个社会被由科学启蒙所创造的巨大的物质世界所统治,代表着人的意志并发挥到极致的物最终成为统治人的力量。从根本上说,现代社会中工具理性的横行,是以价值理性的丧失为代价的。

在法兰克福学派看来,从早期经济运行中的劳动异化到社会日常生活的全面异化,这是一个从对劳动过程异化的关注视角大范围扩展到人的全部生活异化的转变,这一切均说明,马尔库塞所处的现代文明社会与马克思的生活阶段相比,人的异化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远超出生产的过程而进人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而造成人的全面异化的原因正是现代文明的推进,社会文明的进程同时也是异化成为社会常态的过程。

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具有明显的西方哲学传统,始于西方古典哲学的批判意识。康德指出的批判意味着理性的批判,即批判“意味着关注理性与知识的条件及局限”的看法;黑格尔哲学批判转向关注特定的历史形式,即资本主义和交换过程的观点,奠定了法兰克福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异化批判的学说和对社会分析的唯物主义立场,成为法兰克福学派诊断当前社会病态现象和展开批判的起点;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卢卡奇的物化及阶级意识理论,成为法兰克福社会批判理论形成的直接理论来源。发展到后期,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以及存在主义的个体非理性思想对其也不无影响。与前人不同的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无论在内容的拓展还是批判的程度上,由于所面对的社会变得更加复杂且涉及面广;理论的整合性强,综合的话语使其表现出既源于前人又具有超越前人批判思想的鲜明特点。

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的基本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本主义视域下的工具理性批判。伴随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以及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作用日益加深和扩大,充分体现人的主体性及为人的解放提供可能和现实的知识体系却成为了否定和制约社会进步的力量,成为了奴役人和束缚人性的工具。科学技术使人们只是习惯于更加精确地对符号作出反应,人们只会运用数字化、符号式的表征来体现人的生存和价值;在生产力的发展中,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能力取代了人的地位成为生产力的统治力量,不仅成为了控制自然的力量,更成为统治人的工具,扮演着意识形态统治人性的角色。法兰克福学派从解放人性的根本目标出发,提出了对工具理性批判的任务,提出必须尊重人的价值理性,尊重个人的存在的意义。个性的真正解放需要回归一种人本的价值关怀,只有解放由技术理性对自然的压抑导致人在压抑状态下的人的心灵,才能使人摆脱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的统治,真正达到为人的价值目标。

2.异化批判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永恒主题。不同于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在资本主义发展的现代阶段,商品拜物教盛行,异化早已超越经济领域吞噬着人的全部生活,包括人们的日常生活及人们的消费领域。在充裕的物质生活后面,是人的精神的极大痛苦和不安。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正是通过指向人们的全面生活,揭露由于市场经济造成的人对商品的迷恋和无限追求使人们成为受物驱动的现象,批判商品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指出了异化造成人的单一、片面的发展以致造成单向度社会的巨大危害。

3.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语境也从以往采用一种单一的语言转向运用多种语言,即新型的整体学科研究展开理论的批判。哈贝马斯把这种设想称为“跨学科的唯物主义”。这使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家联手运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哲学问题,最终打破传统理论和具体科学只是描述和维护社会现状的局限,以一种社会批评的目光重新认识社会的图景,得出对社会总体和全面的判断。

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基本特征最终体现了一种新的批判视角,即文化批判的意义。法兰克福社会批判理论从开展对技术理性批判到强调人性价值的极致,对人们日常生活全面异化的批判,以及采取全面、综合的学科语境来重新解读社会现象所包含的批判性话语的转换的三大特点,表现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的文化价值。文化批判的价值既表现在它对社会上的各种违反人性、导致人性丧失的现象所进行的充分的描述和揭露,更证实了它从文化的深层意蕴对异化否定性的本质所做的深刻揭露。其社会批判理论的文化价值使它区别并超越以往的各种批判理论,更贴进社会现实,更准确地反映社会的本质,标志着一种更有效地揭示社会和人的发展特征的理论方法和批判精神的形成。

三、从整体来看,作为对现代文化的批判,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是全方位和逐步深人的,它明确了三个批判层次。

1.明确了社会批判并非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批判,而主要的是对当代资本主义文化的批判。通过对社会文明发展的全部领域的商品化、工具化、技术主义的批判,揭示文化作为人类共同的存在方式由人来创造,但又日益反过来成为奴役和压制人的生存的统治力量。

2.批判旨在透过对全部文化的批判找到制造出“人被压抑的历史”的根源。“文化不仅压制了人的社会生存,还压制了人的生物生存;不仅压制了人的一般方面,还压制了人的本能结构。”文化对人的压抑最终表现为人的生存的异化,人的本能的压抑。“文化的单一”和“人的思维程式化”现象使人无法忍受,人的主体力量造就了人类文化与文明的辉煌,但也同时把人置于一个被动和无为的场所,失去了人的存在的真实意义。

3.开展现代文化的批判旨在从人的心灵层次揭示异化的无所不在,指出造成现代文化异化的人性异化的本原,文化批判最后落到了对人的欲望的批判上。法兰克福学派看到现代文明社会表现出许多不文明的现象,概括起来,就是不尊重、不顾及人的本质特征,把在现代文明的商品化、市场化、丰富性、大众化的文明现象制造为对物质享受的追求的人性的本真状态。把人的作为人的本质来把握,把对的压抑的批判当作对现代文明社会批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尔库塞的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贡献,真实反映了法兰克福学派对现代文明批判的特色所在。

马尔库塞在《与文明》中,通过改造弗洛伊德的心理结构理论,对人的本质做了独特的分析。他把视做人的本质,指出正是因为人的欲望和心灵受到压抑,人的本质与关系发生分离,异化才得以产生。因此,克服异化就是解放,异化的批判就是的批判,把对现代文化的批判集中在对压抑的批判上,把所倡导的“革命”作为文化批判的根本。在马尔库塞看来,在文化全面异化的背景下,人的心灵和欲望变得毫无自由而言,整个社会把商品的全部强加于人,消费主义、世俗化使人的生命本能变得低级、庸俗、丑陋,使原本属于心灵和人性统一、自由和人性统一的人的本质远离了人本身。这是文化冲破了社会和人的防线进人人的生命本能,在给人的生命本能涂上一层文明光环的同时,又失去了人性的本真,使人从一种自由的意志物变成了不自由的文化商品。

笔者以为,马尔库塞对与文明分析的初衷,就是把弗洛伊德的“本能”同马克思的劳动生产理论联系起来,结合当代资本主义文明对人的压抑,辩证地分析与文明关系的两重性,提出了“解放”和“文明进步”的社会发展思想。他坚持从现实历史的背景以及社会发展的事实出发,对人的本能的变化进行了现实的、全面的分析。马尔库塞首先指出文明的压抑包括“基本压抑”和“额外压抑’,两个部分。“基本压抑”是指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与克服这种贫困所需的劳动势必造成文化对生命本能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压制和延迟,这种压抑在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表现了文化对人的本质控制的某种合理性。相反,“额外压抑”却是文明制度所致。资本主义文明使人的身心都成为异化劳动的工具,“表征社会统治把附加控制强加于人”,使现有制度与利益成为人的支配力量,压抑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形成了人们不希望出现的“压抑性文明”。“压抑性文明”是不可取的,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人的发展都是有害的。

马尔库塞认为(人的生命本能包括,但却远远超越弗洛伊德的概念)是指包含在内的人的整个生命体的冲动,即人的望、食物欲望以及一切的生物欲望。和的区别还在于,的解放给人们带来的仅仅是局部的快乐,而的解放则是给人们带来持久的全身心的快乐,是一种高层次的要求的满足和实现。显然,作为现代文化及其批判的内涵,所体现的意义要全面和深刻得多。

四、在当代,“法兰克福的社会批判理论被看作是时时须进行自我反省的人类不得不聆听的清醒之音。”法兰克福社会批判理论对社会的关注正好对应了人们对中国现代性的困境与疑惑。

用法兰克福社会批判理论审视当代中国文化,其目的就是在现代性批判的视域中对文化进行反思。展开文化的反思和批判所牵涉的面很广,但必须承认,文化批判的根本是为了通过揭露现代性对人性的扭曲,找到克服人性扭曲的路径,达致人性张扬,实现人的解放。在当前,作为追求人性解放的最现实的内容之一,就是如何在实现现代文明的进程中关注性别平等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展开对现代性的反思和批判,是推进文明发展、揭露社会丑恶的必然。当前我国作为现代化国家已初具雏形,我们在享受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也遭遇着西方文明进程中的问题,重复产生着在西方文明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困境和疑惑。因此,重新认识文明与发展的关系,反省文化对社会的双重价值,认识人性与文明的冲突,成为了我们批判和反思现代文明与文化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并展开批判的重要内容。从对我们日常生活批判的层面看,马克思对劳动异化及商品拜物教的批判,仍然是我们进行现代性批判的主要武器。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尤其是马尔库塞的文明批判与解放的思想,对我们认识文明的本质和文化的双重价值,实现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会带来许多有益的思考。

实现文明达致人性解放,是思考当前文明发展对我们产生深刻影响的切人点。经过文明的洗礼,在倡导男女两性主体平等的价值观引导下,中国的性别文化首先实现了对男权文化传统的本体论否定。但这种否定不是男女轮回式的反叛,而是在追求男女主体平等下,以一种男女平等的新的文化形式给予女性类特性的压抑的转换。男女主体平等成为性别平等的本体内涵。它既是现代文化进步的历史需求,也是一种不可绕过的压抑的现代性。当代中国的性别平等文化虽然对封建的性别等级文化给予了暴风骤雨式的批判,但传统社会中的男性中心文化并未伴随着现代文明的出现而销声匿迹,男权文化以一种现代性别文化的方式改头换面,在“女性更有自由、更有个性”的性别平等的氛围中,使女性感到更多的困惑,感受到一种文化的压抑。中国父权社会的定势和男性话语强势与现代文化的结合,生长出了当代社会对性别压迫的支配力量。

1.在传媒的话语中,今天的中国女性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的女性更具有成为附属品的可能性。通过传媒制造的许多女性形象,如贤妻良母、现代花瓶等对以往陈规定型的复制;眼花缭乱下的大众文化产品塑造的仍然是男性的强大、女性的弱小形象;商品文化制造出来的各种美女形象定格了女性的被观赏价值,成为了被动的客体和对象物。

2.在现代道德的话语中,成功的女性在于她有美德,意指具有温柔、顺从、忘我、自我牺牲、默默奉献的品质。按这种美德塑造的女性就是圣女,就是现代女性的榜样,是最完美的女性形象。用美德规范女性,定格了女性的心灵和形态,压抑了女性追求个性和自我的权利,有益于稳定男权文化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