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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因果关系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很难举证。在美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呈现多元化,根据不同的法律提起的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也不同,总体而言要求较低。日本的证券法律虽然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制定的,但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上要求较高。我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上也很难证明。我们可借鉴日、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一引言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容做了一定的修改,具体表现为:第一,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了修改;第三,加重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政处罚。《证券法》修改后的内幕交易内容显得更加合理、准确和完善。特别是其第76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内容:“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将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没有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细化,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等内容未做规定,使得该内容的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因果关系,它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其证明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原告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本文以美国和日本为视角,对这两个国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比较制度的优劣,分析制度差异的原因,并立足我国实践,结合我国证券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具体的措施,希望能为完善我国相关理论尽微薄之力。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特征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与交易另一方的损失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与一般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相比较,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异常复杂,具体表现在:第一,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同时证券市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因此证券市场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由于大多数证券交易是通过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采取交易所主机撮合方式而完成的,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直接对应或接触,这就给因果关系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第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复合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证券价格的下降或上升,但是影响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因素非常多,况且证券市场极为敏感,一旦市场出现某种异常情况,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多种原因相互交织最后导致证券价格的波动。有时内幕交易行为仅是其中一个因素,将内幕交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与其他风险因素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具有相当的难度。第三,取证困难。内幕交易行为往往非常隐蔽,等到侵权事实被查处或被揭露出来时,已经过去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此时,有些证据已不存在或很难取证。

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按照传统的民商法因果关系理论去证明,会非常困难,或者说根本不可能举证。正因如此,很多国家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说来,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和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

三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法律规制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证券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的行政法规分别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在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美国表现出其独特的一面。一般说来,在美国,内幕交易既可以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明示的诉权提讼,也可以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规则10b-5规定的默示的诉权提讼。除此之外,证券投资者还可根据州制定的证券法规提讼,或根据衡平法提讼。而各种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要求也不同,因此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复杂。

(一)美国《证券交易法》10b及10b-5规则下默示诉权的因果关系

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以及美国SEC为配合实施该条而制定的10b-5规则,是一个全方位的(catch-all)反欺诈规定。由于其内容非常富有包容性,禁止的违法行为非常广泛,所以尽管半个多世纪以来其内容未做过任何变动,但却在无数的诉讼程序中被援引,几乎适用于所有可以遇见或想象得到的情形。就该规则的具体适用而言,被援用最多的是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及10b-5规则提起的诉讼,属于默示诉权下的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以下要付:(1)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2)故意;(3)信赖;(4)因果关系;(5)损害。

在因果关系方面,法院一般要求原告不仅要证明“交易因果关系”,还要证明“损失因果关系”。所谓内幕交易的“交易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交易有事实上的联系,即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就不会进行交易。如何证明交易因果关系?即如何证明原告信赖了被告并因此决定进行交易?在实践中,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中的信赖的证明往往转移为证明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在1972年的AffiliatedUteCitizensv.UnitedStates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当一个案件主要涉及未予披露信息时,积极证明信赖因果关系之要件并非请求赔偿的前提要件。所需的是未公开的信息具有重要性,从而使合理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会考虑该项因素。只要被告负有公开义务而其未公开重要信息,这就已满足了因果关系的要求”。从因果关系角度看,这一表述的含义就是以求公开信息是否重要作为因果关系成立之基础。在Shapirov.MerrillLyllch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拥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交易证券或推荐交易证券,其行为实际上已经和原告的损失形成了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在被告未公开内幕信息、而该信息是原告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做出买入股票决定时会认为重要的情况时,交易或推荐交易股票这一无可争议的事实本身,就已经满足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要求”。但是在Fridrichv.Bradford案中,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却不同意只要证明被告违反了公开义务就满足了因果关系要求的观点,认为被告面临的是可选择的义务——公开内幕信息或不进行交易,因此,原告还必须进一步证明因果关系。

对于证明要件中的信赖和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向来多有争议。很多人认为,信赖和因果关系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概念,信赖只是证明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而已,它主要涉及交易方面的因果关系。原告对被告欺诈行为的信赖,是指原告相信了被告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投资决策。信赖只说明被告的行为诱使原告从事证券交易,但不能说明交易一定会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实际上,已有很多法院认为,“交易因果关系”只是“信赖”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笔者认为,信赖是10b-5规则中的一个要件,但其和因果关系的关系很密切,从某种角度上讲,信赖就是因果关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信赖相当于交易因果关系。

所谓损失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的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不法行为是证券在价

值上损失的根本原因,”美国各法院对损失因果关系采取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证明“他所遭受的损失正是被告违法行为的那个事实导致的”;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证明损失和行为之间有适当的因果关系;有观点认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损失的根本原因或近因;也有观点认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欺诈行为在原告遭受的损失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原告的损失必须要么是行为的直接后果,要么是可以预见到的结果,换句话说,原告必须证明正是被告的行为引发了股票贬值的各种原因。尽管观点不一,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损失的产生起了一定的作用。在考虑损失因果关系时,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如欺诈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损失发生的时间、影响股价变动的其他因素及各自的作用力、欺诈行为的潜在作用、其连续性和作用范围等因素。有时还需做技术上的分析,综合对比其他股价变动的情况及全行业的情况。

以上几个判例说明,美国法院对涉及披露的内幕交易案件因果关系的证明,有时宽松,有时严格,以致在判例中体现了多元化的主张,证明标准并不一致。

但自从BasicInc.v.Levinson(1988)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著名的“市场欺诈理论”。“市场欺诈理论”是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之上的,即假定证券市场的价格受所有投资公众可获知的公开信息的影响,向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遗漏信息,或者交易时不披露内幕信息,都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欺诈了当时所有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依照市场欺诈理论,信赖亦即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在被告负有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市场欺诈理论不仅适用于存在重要的虚假陈述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严重的不公开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诉讼中,采用“市场欺诈理论”将降低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有利于原告。

(二)明示诉权下的因果关系

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后,第20条(a)规定,任何于违法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同时,(违法行为是出售证券时)购买或(违法行为是购买证券时)出售了同类证券的人,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对此拥有重要的且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证券而违反本法及其下的规则、规章的任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从事交易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他们都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换言之,享有明示诉权的同时交易者不需要举证原告的行为与其买卖股票之间存在依赖或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属于内幕交易人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赋予其要求内幕交易者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总之,在美国如果根据10b-5规则提起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诉讼,则原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但大多数案件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移为证明被告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和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而如果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0条提起民事诉讼,则原告无需证明因果关系,只要原告属于和内幕交易的同时交易者,法律就确认其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法律规制

日本1948年5月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蓝本制定的,公布后曾先后进行过40多次修订但仍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受害者的损失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日本学者意见不一。有些学者认为,《证券交易法》第17、18、19、21和22条等条款中规定了证券呈报文件中有不实陈述时的赔偿责任,当内幕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时,可以据此对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救济;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可以根据对现行法的解释来解决民事责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对内幕交易行为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关于不法行为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直接以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禁止”和第166条“内部人交易的禁止”为理由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由于第157条和第166条没有对民事责任的明示规定,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依照该两条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存在适用上的障碍。第三,结合《日本商法典》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董事进行内幕交易的场合,可根据《日本商法典》第266条第1款第5项对公司的责任和第266条之3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董事承担民事责任。

通说认为,采用上述第一种方法,把违反内幕交易的规范与《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民事救济,比较现实,但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的故意或过失、权利的侵害(或者违法性)、责任能力、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等要件。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即证明内幕交易的“交易”是否构成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原因最为困难。由于与内幕交易同时进行交易者人数众多,因此,确定实施内幕交易者与实行相反方向交易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很困难。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往往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而且交易一般是以集合竞价方式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进行的,实施内幕交易者(被告)和实行相反交易人(原告)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故此被告的内幕交易并不必然引起原告损害的发生。1992年10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首例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案件中,原告就因内幕交易中的因果关系举证困难而败诉。在该案中,被告卖出股票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成为争论的焦点。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日本,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要证明被告的交易行为和原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证明被告卖出的股票恰好由原告取得(买进),为此,原告就必须举证证明被告的卖出委托和原告的买进委托是对应结合起来的。笔者把这种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称之为“对应交易举证方法”。

前已述及,在证券交易所的买卖是以集合竞价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契约关系,相互的委托是否能现实地结合起来确是一个问题。此外,即使原告取得了以被告的名义记载的股票,因而主张它们是由买卖得到的,此一主张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股票买卖交易的结算,大部分实行集中保管转账制度,即股票由保管转让机构进行集中性的混杂保管,股票的出让和受让只是在账簿上的户头之间转账。也就是说,把内幕交易实施人的股票和股票的取得联系在一起是不妥当的。尽管有学者认为,原告没有必要举证在证券交易所,被告的卖出委托与原告的买进委托现实地相结合而买卖成交,但是判例却对这种学说持否定态度。

可见,日本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采取的是对应交易举证方法而并非像美国那样的同时交易举证方法。这种举证方法成为内幕交易受害者获得保护的障碍。就连日本学者也深感疑惑:“(日本)尽管立法上试图扩大民事责任,但目前还没有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个原因还是个谜。也许是投资者漠不关心的结果,他们毫不怀疑地信任要约的公正性;或者是日本民众从传统上讨厌诉诸法庭;又也许是法律规定的民事和刑事制裁阻止了欺骗行为……”

五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规制之比较

如前所述,在美国如果根据10b-5规则提起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则原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但大多数案件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转移为证明被告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和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如果根据《证券交易法》第20条提起民事诉讼,则原告无需证明因果关系。而在日本,原告提讼就需要证明因果关

系,而且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苛刻。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而制定的,但是对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两国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两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第一种是在证券立法中不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相关内容适用民法或商法的规定,日本属于这一种;第二种是在证券立法中直接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这以美国为代表。相比之下,第二种立法体例有其优越性,因为通过立法方式规定证券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和适用,就不用再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进行一次次的演绎推导,从而避开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一些难题,诸如信赖关系、因果关系、主观心态的证明等。“同时,简单重复的推理过程事实上也是一种浪费,导致诉讼的积压和诉讼费的增加。”

虽然美国是普通法系的国家,但对于证券法则采取成文法的方式,对一些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不断地完善和充实。对一些侵权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证明因果关系或直接推定具有因果关系,如根据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法》修订后的第20条(a)的规定,任何与隐瞒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者同时进行反向买卖的投资者,皆基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直接依赖而买卖证券,他们都可以针对内幕交易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再如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原告也不用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和不实陈述或遗漏之间的因果关系。

虽然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是仿照美国建立起来的,但是日本证券法没有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诸多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依照民法侵权方面的规定提讼。由于大陆法系的法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物,因此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来解释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就显得非常困难,可以说证券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的确定等问题都是大陆法系民商法理论面临的新问题。不仅日本司法界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中陷入困境,而且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些问题也深感头痛。

(二)两大法系采纳的因果关系理论不同

普通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由判例积累中逐步归纳出来的,具有类型化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理论。由于英美法具有遵守先例的传统,他们对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一开始就没有过多受到哲学观念的制约,而是注意从以前生效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中寻找具体原则,以指导处理具体案件。因此,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类型化、实用性、灵活性、针对性强的特点。

英美法的侵权行为没有统一的概念,一般性的侵权行为由众多侵权行为类型组成,每一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也不同,不存在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一般地说,侵权行为不存在公认的一般理论。普遍的看法是侵权行为责任可能存在一种趋势或倾向,但不能说有一种有效的侵权行为责任一般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类似的一般规则。”因此,每一种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证明的要求也不一样。如10b-5规则的因果关系要件,通说认为只须“触及”股价变动因素即可。而《证券交易法》第9条却规定必须“影响”股价才可提讼。再如过失侵权行为类型的因果关系和虚假陈述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也不一样,而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来源于不实说明或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证明。数百年来,美国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审理证券侵权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受哲学的影响大,理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这些国家对因果关系做整体把握,用相同的理论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致标准,然后采用演绎的方法将其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因而在对不同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特别是对于新型侵权如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如果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方法去论证因果关系,原告往往束手无策而败诉。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具有美国的特点,但是在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却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用大陆法系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去演绎适用于内幕交易行为,就必然会陷入困境。

(三)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的范围确定方法不同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的难易还与各国对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原告)范围的确定有关。日本对赔偿请求权人范围的确定采用狭义的办法,即限定为与内幕交易人实际从事相反买卖之人,故此原告需证明:(1)赔偿请求权人是与内幕交易人进行实际证券买卖之人。在面对面的交易中这极容易证明,但在实行无纸化集中交易的场合却非常困难。(2)内幕交易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因此,因果关系的证明极为困难。美国对赔偿请求权人范围的确定采用广义的方法,即采用同时交易理论:只要内幕交易者隐瞒内幕信息与相对人交易,同一时间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交易者,只要出于善意,均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此,该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省去一个环节。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同时交易理论”最为合理,这样,把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人确定为与内幕交易人进行相反方向交易之人,则证明因果关系要相对容易。

(四)两大法系立法与司法的互动模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兼具司法和某种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灵活运用已有规则,甚至创造新的原则或理论。以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为例,美国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比较灵活地把握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如对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有的法院采取适当因果关系,有的法院采取实质性作用标准,有的采取根本性原因标准。同时美国的法院可以在判例中创造各种学说,如“市场欺诈理论”等,从而转移因果关系的证明,避开因果关系中难以证明的困境,而达到保护受害者的效果。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受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固有思维模式的影响,法官习惯于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权摆脱法律规则的约束,在赋予法律以“活法”的生命力方面表现得比较消极。

综上,日本《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故此,追究内幕交易人的民事责任较为困难。在日本证券市场的漫长历史中,尽管可以想象曾经有过不少的内幕交易,而被公开出来或被提讼的情形却很少。这与美国的情况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在美国,很多这样的事件被追究责任,由法院做出判决。

六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因涉及金融证券、计算机网络技术显得异常复杂,成为投资保护者的一道障碍。在我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也令法律界和受害者深感头痛。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未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告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案件老干规定》),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即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者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曝光后卖出受到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一规定只是适用于虚假陈述类的证券侵权案件。尽管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有密切的关联,但它毕竟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幕交易赔偿案件因果关系的判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对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尚付阙如,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也未详细规定,使得内幕交易受害者“无法借助法律之力恢复所失利益”,从而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缺少监督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将

其诉诸法律,实践中至今未审结一起内幕交易民事案件。这从反面说明了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特别是明确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美国和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借鉴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做法,在《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中直接规定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问题。鉴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的困难,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明确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推定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由被告进行证明。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适用,而不再通过侵权法进行一次次的演绎推导,从而可以避开侵权法中的一些难题,诸如信赖关系、因果关系、主观心态的证明等。

在《证券法》进一步修订之前,我们可以先通过类似《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那样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或者由国务院颁行《证券法实施细则》,完善、充实有关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则。

第二,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往往为无辜之公众投资者,在信息获得、资金实力以及操作技巧等方面处于弱势;同时内幕交易涉及面广、手段相当隐蔽、技术含量高,非相当精密的监察系统无法发现其作案线索,这些决定了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只能由专门机构通过调查来证明,而普通投资者很难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证明。正是认识到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美国等一些国家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而改采因果关系推定说,赋予善意为相反买卖的投资者以权,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定因果关系”并不排斥被告提出反证的权利,如果被告确属无辜,完全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其他独立因素所造成的,从而排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虚假陈述案件若干规定》中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并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允许被告进行抗辩。该司法解释立足我国侵权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借鉴国外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本上克服了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积极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该司法解释可以为今后规定内幕交易等证券侵权民事责任提供积极的借鉴作用。

第三,结合我国的国情移植、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

从日本的证券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尽管日本的证券法是仿照美国的证券法建立起来的,但是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分属于不同的法系,两国的司法制度、法律传统各有不同,同样的制度在具体运用的效果方面,相差甚远。我国在借鉴或移植国外的具体法律制度时,不能仅仅考虑这一具体制度,还要权衡考量我国的经济因素、市场环境、法律背景、社会文化底蕴与所移植国家的异同。故此,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应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整体思考,同时完善其配套制度。

第四,借鉴英美法系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应积极保护私人利益。

如前所述,英美法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较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兼具司法和某种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灵活运用已有规则,甚至创造新的原则。而受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固有思维模式的影响,中国法官习惯于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在社会转型阶段,法院由于受到各方面的掣肘,难以真正充当社会利益平衡者的角色;同时,对于证券侵权这种原告、被告涉及面广、审理技术难度高的案件,不少法院也因缺乏证券民事纠纷方面的经验积累和思想准备而不敢受理;另外,不少法院对缠讼行为的担心也导致了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的消极态度。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过,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根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为了公正有效地保护私人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法院应转变观念,积极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诉讼机制,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提高司法的效率,增强法官受理、审理案件的主观能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注释:

注释与参考文献[1]具体参见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74条、76条、202菜等相关条文。

[2]奚晓明、贾纬:“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丰富与发展”,《法律适用》2005年第12期。

[3]D.L.Ratner,SecuritiesRegulation,4ed.,WestGroup&LawPress,pp.136-137.[4]WilliamG.Horton&GerhardWegen,LitigationIssuesintheDistributionofSecurities: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KluwerLawInternationaland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pp.57-62.406U.S.153-154(1972)。

[5]PhilipMcbride,Johnson.Thomas&LeeHazeh,SecuritiesRegulation,2ed.,VolumeⅢ,p.93.[6]Shapirov.MerrillLynch,Pierce,Fenner&Smith,495F.2d228-240(2dCir.1974)。

[7]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8]WilliamG.HortonandGerhardWegen,LitigationIssuesintheDistributionofSecurities:AnInernationalPerspective,KluwerLawInternationaland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p.19.[9]“……thattheplaintiffdemonstratesthatthelosswasaresultofthefactswhichweremisrepresentedbythedefendant”.See,e.g.Bastianv.Petren,892F.2d680(7thCir.1990).[10]Abbeyv.ControlData,933F.2d616(8thCir1991)。

[11]WilliamG.HortonandGerhardWegen,LingationIssuesintheDistributionofSecurities:AnInernationalPerspective,KluwerLawInternationalandInternationalBarAssociation,pp.19,62.[12]ArnoldS.Jacobs,“TheMeasureofDamagesinRule10b-5Cases”,TheGeorgetownLawJournal,Vol.65,No.5,June1977.[13]卞耀武主编:《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14]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15]《日本民法典》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16]《日本商法典》第266条第1项规定:“一、于下列情形,实施策五项行为的董事,对于公司受到的损害额,负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5.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第266条之3规定:“一、董事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也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7]参见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18]参见顾肖荣:“日本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1期。

[19]LouisLoss,MakotoYazawa,MarbaraAnnBanoff,JapaneseSecuritiesRegulation,UniversityofTokyoPress,LittleBrownAndCompany,p.198.[20]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21]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2]参见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民法论文5400字(一):民法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论文

摘要: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概括条款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其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误用现象。概括条款是一种不同于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在规范结构上包含无法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本质上是立法者授权法官造法的规范基础。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对于概括条款没有适用余地,概括条款属于法内漏洞的范畴,在适用上劣后于类推、目的性限缩以及目的性扩张等法学方法。在概括条款具体适用方法上,应立足于我国《民法总则》关于目的条款以及基本原则部分的规定,遵循“案例-案例群-类型”的路径以实现概括条款的教义学化。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概括条款;法内漏洞;类型化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第8条、第153条第2款以及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第60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规定,被认为是民法上两个主要的概括条款(也称一般条款)。①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也被认为是概括条款,②该条在构造上区别于德国侵权法“三个小概括条款”(dreikleineGeneralklauseln)的模式,一般被称为“大概括条款模式(einegroβeGeneralklausel)”。③从这些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仅停留在具体列举的意义之上,并未清楚地界定出概括条款的规范结构特征。

总之,概括条款所涉及的问题众多,但是围绕概括条款的研究有三个最为基础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澄清:一是对于什么是概括条款尚缺乏一个清楚的界定;二是概括条款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没有得到明确说明;三是概括条款具体适用的方法缺乏一个系统的阐述。笔者于本文中的任务就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并基于我国民法特有的规定阐述概括条款具体适用的方法论,即概括条款在司法适用中所遵循的具体方法。

二、概括条款的界定标准

德国的权威法学词典对概括条款的解释是:“概括条款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仅设立了一个一般准则,其在个案中的具体含义则委托法官在学说的帮助下去确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第138条)。”12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概括条款属于语言上不确定的规范,13其内容完全空洞而需评价加以补充。14在此背景下,概括条款经常被理解为不确定法律概念(unbestimmteRechtsbegriffe)、规范性概念(normativenRechtsbegriffe)、需要价值填充的概念(ausfüllungsbedürftigenBegriffen)以及空白规范(Blankettnormen)等。15因此,需要先从规范结构上厘清概括条款与上述不同种类概念之间的关系,然后进一步从概括条款本身所蕴含的功能来认识概括条款。

(一)需要价值填补的法律概念作为概括条款的形式特征

在法学上所使用的概念可以分为描述性概念以及规范性概念。16描述性概念指的是被描述为“真实的或现实的,基本上可感知的或其他有形物体”,17如民法中关于物、期间的概念。描述性概念,大多对应于现实生活,具有确定性的含义。规范性概念指的是需要价值填充的概念或者价值概念,它暗示了一个价值授权,18如民法中关于“婚姻”、“权利能力”、“故意过失”、“重大误解”、“必要”、“重要”、“比例”、“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概念。规范性概念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已经作出清楚界定的概念,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评价而独立存在,如前述的“婚姻”、“权力能力”,也称为规范确定性概念;另一类是要求法律适用者自己在个案中具体判断的概念,如上述的“必要”、“重要”、“比例”、“合理”等概念,也称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19

由此观之,能够与概括条款发生关联的至少有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两者的不同很清晰,从适用范围上来讲,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仅仅是一个构成要件,但概括条款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20如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并且在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作为概括条款的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然而,这可能仅仅是界定概括条款的一个必要而不充分条件,因为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至少在非概括条款的普通的法律规范中也会用到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如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守约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害要求赔偿”,何为“适当的措施”就是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并非所有包含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规范均属概括条款。在此,需要对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作进一步的界分。

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在内容以及范围上都极其不确定的概念,21因为它表达的多义性以及概念没有给出严格的界限。22通说认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主要分为三种,即歧义、模糊与评价开放。23所谓歧义就是这个概念与多种不同的含义发生关联,需要结合不同的适用情况来确定这个概念的准确含义。如我国《物权法》第5章所规定的“国家所有权”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争论,24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澄清适用的背景。所谓模糊就是概念的内涵不明确,外延过于宽泛,以至于某个对象是否能被涵摄于概念不确定。某一法律概念所涵盖的领域,可被区分为三个领域,即肯定领域、否定领域以及中立领域。25在概念的肯定领域与否定领域,含义清晰,不存在模糊地带,只有在中立领域,才存在模糊的情形。正是在这一领域,体系、目的等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才有用武之地,如此,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模糊领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也能确定规范的清晰含义,典型例子如对于我国《物权法》第243条“必要费用”的界定,即哪一类费用属于“必要费用”。26所谓评价开放的领域,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并无明确的界限,在适用方面存在价值上的偏好,需要价值补充。此外,在民法中还存在大量的如“酌情”、“显著的”、“实质性”、“相对的”及“合理的”等兼具模糊性与价值开放性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如我国《合同法》第68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110条第2款后段“履行费用过高”、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的”等。这种类型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虽然较模糊,且均需要一定的评价因素方能确定,但无论如何不能离开规范目的的约束,即必须在规范目的之内,27通过体系或者目的解释的方法就能确定其精确含义。

(二)概括条款的实质含义

在形式构造上概括条款是由需要价值补充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来界定的,但是这种解释方式仅仅停留在规范构造上,并未揭示出概括条款的真正内涵。概括条款的实质含义必须从“适用的主体”与“适用的对象”两个层次理解。所谓“适用的主体”,就是在制定法或者法典中表现为概括条款的规范由谁来适用;所谓“适用的对象”,就是指承担具体功能的概括条款所处理的对象是什么。

在概括条款的具体适用时,由于其开放性,其并未提供具体的适用指示,也未包含相关的评估标准,因此必须通过价值补充才能实现其功能(AusfüllungsbedürftigkeitoderWertausfüllungsbedürftigkeit)。33在此意义上,其他法律和可能的法外评价将作用于确定概括条款的内容,34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概括条款是将社会科学引入教义学的主要渠道。35民法并非单一价值的体现,随着社会的变迁,由民法所秉持的价值绝对的个人主义演变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合作主义的相互交错,36即相互冲突的价值在相互的妥协中实现动态平衡。37如何将不同的价值冲突从理论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概括条款将起到转介作用。38因此概括条款的教义学化并不能单纯依靠民法自身完成,39其所凸显的价值并非“私法自治”所独自涵盖,即对其适用需要横跨不同的法域或价值。

托依布纳(Teubner)就将概括条款描述为“多次无限地援引社会价值”,基于社会规范(接收功能),基于价值观的转化(转换功能)以及将规范形成完全授权给法官(授权功能)来具体化概括条款。40在此意义上,概括条款不但具有传统意义上接收和转介功能,而且也逐步发展成为授权法官自我评价和自我创造的发展功能,41如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这一概括条款的“其他权利”所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框架权等权利。

综上所述,概括条款是对于法院以及法官在私法不同价值之间相互权衡以实现各价值动态平衡的授权规范,具体表现为只要在某一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无法通过解释确定,而需要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

(三)民法领域中的概括条款

民法领域的概括条款体现为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无论是诚实信用还是公序良俗均无法通过解释来确定,均包含有价值开放且需要价值填补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两者分别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特别关联领域”以及“陌生领域”两大领域概括条款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这两大领域教义学发展的规范基础。诚实信用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特别关联”领域,是较高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特殊、非典型的情形适用以及权利行使行为的“行使审查”。以合同为例,权利的产生、变更、行使以及消灭各个阶段均离不开诚实信用的“行使审查”功能,在此功能发挥过程中,在教义学上产生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制度并进一步被法典化,如“禁止权利滥用”、“缔约过失”、“保护义务”、“情势变更”、“权利失效”等法律制度。公序良俗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公众利益,是一个较低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一般、典型情形适用,针对法律行为内容进行“内容审查”,在此功能发挥的过程中,在教义学上也产生出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制定并被法典化,如最为典型的“暴利行为”。

有“大概括条款”之称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采用对于“权利与利益的一体保护”模式,50不但对“权利与利益”无法进行准确界分,而且即使对于利益进行保护也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这也无怪乎该法通过后,诸多学者还是采用德民的三个小概括条款模式进行解释论分析。51虽然德民的三个小概括条款模式依旧是概括条款,但是与我国侵权法上的大概括条款相比,已经是较为成熟的教义学作品,具有更高程度的清晰性。由此也可看出,所谓的“大”与“小”并非是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量的差异。

三、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位阶

概括条款处于法学方法论的边缘地带,57扮演了带有特殊任务的方法论意义上的辅助性角色(alsHilfsfigurderMethodelehremitspezialenAufgaben)。58按照传统法学方法论所主张的法律适用步骤,可以把法律适用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解释(Auslegung)和制定法漏洞(Gesetzeslücke)的填补。59概括条款的适用在传统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这个问题可以转换为,概括条款与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漏洞分别是什么关系?其进一步可以转换为,概括条款与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以及法律漏洞填补各种方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四、概括条款的具体适用方法

概括条款在法学方法论适用中已经超出了法律解释以及制定法漏洞中各种漏洞填补方法的强约束,具有准立法性质,在适用时需考量社会政策层面的因素,93包括自然理性、社会本质、衡平、应受承认裁判的整体脉络、现行法的基本原则等因素,94并对上述各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95本质上是立法者授权法官造法的规范基础。在具体适用上,一般认为需要将概括条款通过具体化(Konkretisierung)的方法实现,而具体化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类型化(Typus)。96“具体化”和“类型化”表明了概括条款法教义学化的两个步骤。第一步,法官对于概括条款的直接适用,形成个案裁判(Fallentscheidung),这些既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的个案裁判一并作为案例类型形成的素材。第二步,法律工作者对于如上所形成的丰富的案例进行归类整理,形成案例群(Fallgrupp),进而实现概括条款的法教义学化,97即类型建构(Typologie)。这也说明了类型建构与个案裁判之间的关系:类型的形成不应先于个案裁判,而应从属于个案裁判。个案裁判是类型形成的基础,随着个案裁判所传递出的一个个“参考点”,类型逐渐通过体系化和普遍化而产生。

五、代结论:法学方法的新思维

伴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我国的民法学必将开启一个全面的解释论时代,我国学者除了对于普通民法规范的解释阐明之外,还必须一并关注民法典中概括条款适用的特殊性。对于概括条款的适用而言,无法像普通的规范一样通过涵摄适用,此时法官必须依照案件的具体事实、社会情境,于个案中发展出概括条款适用的具体规范。如果说涵摄模式所体现的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则概括条款的适用模式所体现的就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它无疑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思考方式,笔者的初步分析就是尝试在传统的民法适用方法之外,关注法学关于法律适用方法的另一个面向,即在体系思考的民法典中,如何融入问题导向的思维方式。至少就民法概括条款具体化而言,应当在方法论上秉持开放立场,使之与传统的法学方法协调适用,作为民法典与法理论之间的沟通管道,保持民法典的包容性与适应性,实现法律规范的合法性适用以及个案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此意义上,这也可以被视为法学方法论发展的一次新的尝试。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论文

内容提要:脱胎于法理学研究范畴的价值判断问题,在民事实体法上同样体现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价值判断不仅是衡量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工具,而且会对事实认定的形成以及价值共识的寻求产生重要影响。文章所选取的对于“批评的尺度”的探讨、“知假买假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分析以及对于“民刑交叉案件中价值共识的寻求”等问题的论述,都是佐证前述观点的实例。

关键词:民法方法论价值判断知假买假夫妻共同债务民刑交叉

一、从法理(学)开始

这是一个从法理学出发的部门法探索之旅。按照“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法学体系的基础”的主流观点,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髙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和根本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1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也当然应当从法理学当中寻求答案和指引。虽说作为一个“搞民法的人”,我一直坚持认为民法根本就不仅仅是部门法和制度法意义上的。民法的理念和其中许多设计,几乎直接就是法哲学的研究课题;民法的转变,也大致可以充当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2然而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由于其太过务实的学科气质,在公众的认知里总还是会被认为是一门技艺型的学问,在解决具体纠纷的法律适用当中,这种感觉尤为明显,以至于当现代科技足以令人工智能进入社会生活时,所谓“电脑判案”立即就在民事案件的裁判当中引发无尽遐想。按照这样一种理想主义所刻画的未来,法官将会由一台电脑胜任,这一端输入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那一端就会打印出司法判决。最终,司法裁判的过程变得像工业化生产一样全部或大部分由机器来完成,机械化的生产将取代人工的操作和人脑的思考。如此科幻的场景在民事法部门中之所以被人津津乐道,与公众对于民法的“非法理”属性的认知不无关系。

法律中的价值判断之所以必要,源于其实质理性品格。关于法律的实质理性的提法,出自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划分,按照韦伯的界定,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判断。与之相对的形式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理性;实质理性则基本上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就法律的制定和施行而言,形式理性体现为法律本身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而所谓实质理性主要指立法者将其主观认定的社会公认的实体价值固定于法律规范之中,并在司法当中根据主观的社会正义价值标准来解决纠纷。5在以立法为终极目标的时代里,民法理论的研究也始终绕不出立法的主题,这使学者们在民法学的研究上更愿意以对策性的制度研究为重点,而一些基础理论的研究则往往受到忽视。另外,理论的发展也主要依靠立法任务的催生和拉动。当然,这种发展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时代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必须明确的一点在于,法学理论的作用固然在于为规范的生成奠定基础,为制度的构建提供平台,为价值的遵循树立指向,这是由法学的规范与价值属性所决定的;但是,法学也不单单只是一门关涉理论的学问,法学还具有实践性,其归根结底是一门以解决现实社会的诉愿纷争为目的的实用性学科。

二、三个追问

在谈及民法中的法理,尤其是使用法理学的方法和技术去分析属于实体法的民法问题时,总难免追溯到一个终极性的提问:法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以及,在司法论的视域下,如何看待裁判中出现的法律以外的判断因素。

(一)法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9

“就现代人文社会学科而言,能否具有‘科学’的本质,已然成为该学科是否正当化的标志,若某一学科被贴以‘不科学’抑或‘伪科学’的标签,那么该学科也难以在学术圈之内占据一席之地。”10然而,要把“科学”的内涵说清楚,特别是回答一门学科何以成为科学的问题,又谈何容易。若按照传统的逻辑经验主义的解说,科学必须具有可验证性,即能够借助实证性的方法,为事物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论证,同时为人们预测相关的社会现象提供准则。德国著名法学家基尔希曼(JuliusVonKirchmann)即提出了“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这一命题,他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中认为:“法学尽管是一门科学,却不像其他科学那样能够并且应当对现实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不符合‘科学’一词的真正定义。”他进而认为,“法学系以偶在现象为研究对象,自身也难免沦为偶在,只要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的法学文献便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11基尔希曼对于法学的科学性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在日常的法律语言习惯中,人们很少说法学是科学,而是说法律信条学”。

(二)裁判能不能采用法律以外的评价标准20

这个话题肯定要从概念法学——更确切地说——从对于概念法学的批判说起。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必须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法律规则背后有其潜在的文化、理念和价值,亦有其镶嵌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政治、经济的要求。作为法律文本的法条,当其在法律适用的三段论演绎中出现时,不过仅仅只是“法源”而已,真正作为大前提的是相互联系的规范整体。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的裁判规范,其实是结合自己的智识、前见、体系化法律思维以及客观情势而形成的综合判断。几乎可以认为,所有规范性的概念都是必须具体化或予以价值补充的概念,无论是立法抑或法律运作,都不只是一个纯然技术性的、仅靠形式理性化即能解决的问题。“貌似一种极富操作性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运作,事实上亦体现着多向度的价值冲突、博弈和协调。”21

法官进行法律续造的根本动力在于,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以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还要追求个案正义来为判决提供正当化基础,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两个目标之间并非每每和谐无碍,而是时常出现冲突。理论家们关心的问题远不止于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更让他们感兴趣的是,判决的法律依据能否经得起道德哲学关于正当性标准的检验,以及标准本身能否经得起进一步的追问。尤其是,当不同判决方案所依据的正当性标准发生冲突时,又如何根据更高的正当性标准来决定取舍。22

(三)究竟能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我同意这样一种说法,所谓“概念法学”也不过是一种标签,没有人真正坚持纯粹的概念法学或“法条主义”,即使是德国概念法学派的代表性人物普赫塔(Puchta)也并没有拒绝一切现实的思考。问题的实质其实在于对待法律、法官的裁判能力以及自由裁判权的态度:是否相信立法者会制定出符合法律原本精神的规则;是否相信法官会在一般理性的支配下做出公正的裁量。26法官与立法者一样,都必须去界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相对立相冲突的利益,但不同的是,法官必须受到制定法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的拘束。27在“法官受制定法拘束”这个原则下,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问题就在于:法官应该以何种方式正确地探知制定法的价值判断。28

三、作为方法论的价值判断

“法学兼具理论的认识及实践的价值判断两方面的因素,系一种具有实践性质的认识活动,故如何正确地解释法律,不仅系理论认识的问题,亦为一种实践的活动。”31在方法论层面,当我们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论点。

第一,寻求价值共识。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来自正义以及社会价值的共识。毋庸讳言,法官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理解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夹杂法官的个人成见。正如拉伦茨所指出的,法律之所以是制度,主要是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所以,在具体的民事裁判中追求个案特别的具体的公正的意图,对人类的实践活动而言,不仅是极没有效率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不可能的。与此相对,法规范的普遍性,是我们不得不采用的规范模式。因此,现代法学研究的主题不在于其他,而就在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而去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契合时代主题的前提下得以客观地实践。32

第二,法典的体系效应。尽管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是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然而并非在每个案件中都须使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解决问题。这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先行做了一部分利益衡量工作。可以说,法律上的利益,并不是社会生活中利益的全部,它是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因此只有合法利益或权益才是法官在司法判断中需要关注的利益。“立法作为利益冲突调整的最为重要的工具,必须置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环境之中。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为人们追逐利益的行为提供了一系列的评价规范,努力为各种利益评价问题提供答案。”33如果对特定的利益冲突已有法律规定,立法者已作出取舍,司法者就不应也不能随意利用自有裁量权进行利益判断和利益衡量;换言之,司法者必须尊重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取向。34

当然,这也就对法典编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不仅需要为裁判机关妥善处理民事纠纷提供规范支撑,更要让裁判者在面对那些无法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法学通说来处理的价值判断问题时,能够在法典中找得到立法者的结论。35

第三,以一般条款作为价值传递的路径。为了减少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缺点,立法者在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私法中大多是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出现,如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这些条款具有指令的特点,属于判断标准,其外延应是开放的,本质上是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为个案的裁判指引方向。36

成文法中广泛使用的一般条款往往包含直接的价值判断因素。以宪法和民法关系为例,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对民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事立法的方式使基本价值体系在民法规范中得到反映。宪法作为民法典的效力基础,两者的关系主要在于基本权利,即通过民法典来具体化或者实践宪法上的基本权利。37但是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仍然可能出现民法对基本价值体系贯彻不彻底的情形,此时,基本权利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民法一般条款(基本原则)的解释将基本权利这一客观价值秩序注入民法体系。

价值判断是无处不在的。当面对具体案件时,依照前述价值判断方法的核心要点,价值判断的形成与适用大致遵循以下路径:首先应明定所处理的问题的本质,即明确对待当事人双方的纠纷时,裁判者缘何会在此利益与彼利益之间纠结往复;其次,厘清案涉纠纷所纠葛的利益关系并作出价值判断,这样做同时也是为了使问题的讨论能够遵循一以贯之的价值径路,从而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再次,结合价值判断的结论对法教义学上的各种判断方法做出选择;最后,基于前述论断得出能够平衡各种利益的裁判模式。

四、四个标本

实体法当中的法理从来不会仅仅停留于高堂讲章的叙述,我接下来更愿意通过实例而不是抽象理论来显示:在处理具体的司法案件时,基本的价值判断如何形成;价值判断在裁判中如何具体适用;(甚至试图表明)必要的价值判断对于“客观的”案件事实的形成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价值判断的交汇和干扰对于裁判思维的影响。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法理依据

首先,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纪路易十四时法国将国王的律师和人定名为总检察官,这就是西方检察制度的最早形式。从产生到现在,大多数国家在设置检察机关时都始终将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检察机关的权威性说明它适合提起某类民事诉讼,如公益诉讼。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和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实力作后盾的企业、政府之间进行的是不对称的诉讼,受害方常因承受压力过大被迫放弃诉讼。而凭借自身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诉讼中单独启动诉讼程序,使侵害者最终得到应有的制裁。再次,检察机关具有超脱性。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更能保证其以超脱的姿态着眼于维护公益权利,而不至于沦为专为受害方牟利的人,不至于因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与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检察机关人员熟悉法律,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应当被法律保护的利益。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99 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起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可以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起诉的法律主体,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维护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求,无疑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最佳法律主体。

二、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例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这一制度,最早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18 世纪大革命后,法国就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起诉制度。1806年法国《法国民事起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起诉(法国现行《民事起诉法》第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实施妨害公共之诉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检察机关由此介入经济争议的审理过程,随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检察机关都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为依据,对民事争执和经济纠纷进行干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都陆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国家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1877年和1976年的德国民事起诉法规定,检察官对于婚姻无效案件、申请禁治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都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可以独立地提出申诉并提起上诉。在英国,检察长在民事起诉中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私人或私人组织只有在取得检察长同意后才可就限制干扰公共权利,迫使被告遵守公共义务的情况提起诉讼。如今,检察机关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履行职能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律制度所采纳。日本在《民法》、《宗教法人法》、《公职选举法》、《民事起诉法》、《破产法》、《非讼案件程序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检察官提起民事起诉的制度。新加坡国家检察署于1997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专司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职能。此外,社会主义国家也先后规定了该项制度。前苏联是率先实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继前苏联之后,保加利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东欧国家民事起诉法典,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越南检察机关设有民事监督局,负责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行政原告起诉。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

本科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是学士学位授予的一个重要依据。[1,2]然而,相较于其他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该环节存在着一些问题。[3]本文将以中央民族大学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为例,在分析其现状的基础上,找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中央民族大学统计学本科专业设置于2003年,目前已有六届毕业生。经过学院和学校层面的努力,统计学专业作为新办专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所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近四成学生继续读研深造,就业的学生大都在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上,就业率一直在85%左右。

本科毕业论文环节在培养方案中是6个学分。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始选择指导教师以确定毕业论文题目。经过前6个学期的系统理论学习,统计学专业学生已基本掌握了统计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具备了正确的统计思想和较强的统计软件应用能力,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等综合能力。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就是统计学专业学生将上述基础和能力进一步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提高,同时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对如何提高毕业论文质量进行研究是必要和有意义的。[4]

一、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现状分析

从论文完成情况来看,每届的毕业论文基本都能达到论文教学环节的要求,通过对中央民族大学统计学专业2007~2011年四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进行分析,发现毕业论文及格率为99.18%。

从毕业论文研究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理论研究型论文和实证型论文,理论研究型论文表现为总结和论述现有统计理论问题,表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或应用理论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思考;实证型论文主要表现为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运用所学统计的理论和方法,对经济、管理、金融、医学、生物、工程、环境等领域进行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等。本文由收集整理

从论文知识点范围的分析来看,学生论文绝大多数是统计专业问题,极少数是其他数学分支的问题。从中央民族大学历届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情况分析,发现毕业论文中研究其他数学分支的问题占总数的6.50%,主要包括:一是其他科目的应用研究(数学分析、常微分方程、运筹学及空间解析几何等),占总数的1.63%。二是数学专业教育和数学思维的研究,占总数的4.87%。研究统计学专业问题的毕业论文占绝大部分,比例为93.50%,选题内容广泛且多为社会热点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医疗卫生、教育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领域,由于受学校人文环境影响,很大比例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民生等问题进行了统计分析,约占总学生人数的30.08%。所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集中于抽样调查、回归分析、多元统计方法、聚类分析、判别分析等常用统计方法。

此外,统计分析显示学生成绩普遍偏高,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实证类论文,存在着可以大量使用背景介绍和统计软件分析结果的特点,因此,一些论文没有创新性和学术含量,但具有较大的篇幅,与理学院其他专业的毕业论文成绩比较,其平均成绩相对较高,约80.42分。

二、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直接体现了学生本科阶段的学习成果,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论文和考评结果的具体分析,发现学生的毕业论文在创新性、理论深度及论文写作常识多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

1.创新性不够

学生的毕业论文表现为理论性研究非常少,大都是实证型论文,并且多是简单的统计方法应用,缺少创新性研究和思考。从中央民族大学历届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来看,理论研究型论文只占4.89%,与实证型论文的比例为1︰19.45,比例悬殊,体现了学生在毕业论文大的选题过程中,避重就轻,缺乏创新的特点。如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生选择“我国人均gdp的预测”这类针对某经济指标进行预测的题目,论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利用arma、灰色预测或者趋势外推方法等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时间序列数据做简单建模和分析,论文没有对指标本身的意义以及国内国际的社会经济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这种方法简单套用性质的论文占有很大的比重。

2.选题过大、内容空泛,缺乏深入研究,存在抄袭、拼凑现象

有些学生在选择研究课题时,往往不能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结构特点和社会实践情况进行准确定位,只是一味的盲目的选择一些过大过空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难以看到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本质。如有的学生针对cpi做研究,没有深入了解问题的实质,只是收集了一些文献,很难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角度,造成了材料堆积且过于散乱,论文变成了一些材料的简单拼凑。有些论文针对某一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研究,论文的主题只是针对现有数据利用简单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对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以及方法的适用性不做针对性讨论,对所得的结论也不结合社会经济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导致论文质量不高。

3.相对前沿的分析方法利用较少

前沿的分析方法利用较少,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统计分析能力没有实质性提升。学生论文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集中于回归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其中回归分析方法占有非常大的比例,约41.46%,其他各统计方法使用的比例分别为:聚类分析为5.69%,判别分析为7.32%,相关性分析为14.63%,多元统计方法为2.44%,时间序列分析为3.25%,极少有学生使用教科书外的相对前沿的分析方法。

4.论文写作上存在结构不合理、没有相关研究介绍、创新点表述不清、参考文献不会正确标注等问题

从学生的毕业论文来看,论文写作不规范,专业性差。主要存在论文形式不规范、结构不合理、题目含糊、有些论文杂乱无章、口语化严重、可读性差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统计学系通过对论文进行详细审查以及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座谈,发现毕业论文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生对论文不够重视

部分学生由于忙于考研学习而无暇顾及毕业论文的研究,还有部分学生由于忙于外出找工作、实习而无心认真撰写论文。论文撰写所需的必要时间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学生应付了事,从而无法保证论文的深度。此外,还有部分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只是一个教学环节,与考研的好坏无关,存在只要写了论文,教师都会让自己通过的侥幸心理,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缺乏指导教师的针对性指导

指导教师所带毕业生人数过多,使得导师的工作量呈现超负荷状态,无法保证每个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从而致使部分学生的论文规范性较差,没有对存在的问题反复修改,使得学生论文存在诸多问题。

3.学生的专业训练还不够

大部分本科生没有经历过论文的写作训练,写作水平较低,不了解学术论文的规范性及其格式,不知如何从科研的角度构思文章、组织材料、安排结构,使得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毕业论文表达的观点不够准确清楚,论据亦不能很好地支持论点。另外,一些同学为了完成任务,直接将在网络中搜索到的资料不假思索的拼凑在一起,使得内容不成体系,观点混乱。

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建议和实践

1.加强毕业论文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学生的重视度

加强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有助于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通过讲座、课堂传授等形式,让学生意识到毕业论文的实践性和综合性是任何教学环节都不能替代的,是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更是进行个人综合素质提高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4]从而使学生在思想上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投入更多精力进行毕业论文设计。

2.选题和教师的科研项目相结合,提高论文的创新性

在选择课题时,为了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可以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特点,与指导教师协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制定课题方案。统计学专业的教师一般除了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这类对理论性和创新性要求较高的项目以外,很多教师还主持或参加有相应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应用类项目大都需要实地调研(以及问卷涉及和数据分析)或者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建模。引导学生参加这类项目来设计和完成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能够激发学生的科研热情和创新潜力。此外,鼓励和引导一些成绩较好,如让具备保研资格的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讨论班或者课题组,选择一些具有一定难度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最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学生,特别是具备了保研资格的学生,在大四上学期就能投入到项目和毕业论文的写作中。

3.重视平时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对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尽可能早地接触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切身体会到如何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了解本学科的实际业务,从而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加强专业知识的把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学生在大二和大三阶段参加校级和部级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申请“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和“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项目的申请和实施以及研究报告的写作,对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锻炼。目前,统计学专业本科生的参与率在70%以上。此外,建立专业实习基地可以提高学生利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环节的设计和实施都有力地保障了学生本科毕业论文的水平和质量。

4.加强学生科技论文写作训练

加强平时课堂上大作业的规范化,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科技论文的写作能力。通过平时的实践活动,如学生数学建模以及大学生创新实践等各类实践

性项目来提高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

5.实施激励措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

针对那些参与实际课题的学生,学院鼓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完成情况以劳务费的形式给予其奖励,另外积极鼓励毕业论文质量优秀的学生进行投稿发表。此外,还需对答辩程序和评分标准进行规范化,建立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优秀毕业论文奖励制度,以形成积极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创新能力

作者简介:魏传华(1978-),男,山东嘉祥人,中央民族大学理学院,副教授;贾旭杰(1982-),女,河北保定人,中央民族大学理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1)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民族大学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新办统计学专业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以全面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4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4-0150-02

本科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是学士学位授予的一个重要依据。[1,2]然而,相较于其他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该环节存在着一些问题。[3]本文将以中央民族大学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为例,在分析其现状的基础上,找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中央民族大学统计学本科专业设置于2003年,目前已有六届毕业生。经过学院和学校层面的努力,统计学专业作为新办专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所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近四成学生继续读研深造,就业的学生大都在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上,就业率一直在85%左右。

本科毕业论文环节在培养方案中是6个学分。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始选择指导教师以确定毕业论文题目。经过前6个学期的系统理论学习,统计学专业学生已基本掌握了统计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具备了正确的统计思想和较强的统计软件应用能力,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等综合能力。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就是统计学专业学生将上述基础和能力进一步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学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提高,同时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对如何提高毕业论文质量进行研究是必要和有意义的。[4]

一、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现状分析

从论文完成情况来看,每届的毕业论文基本都能达到论文教学环节的要求,通过对中央民族大学统计学专业2007~2011年四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进行分析,发现毕业论文及格率为99.18%。

从毕业论文研究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理论研究型论文和实证型论文,理论研究型论文表现为总结和论述现有统计理论问题,表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或应用理论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提出自己的思考;实证型论文主要表现为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运用所学统计的理论和方法,对经济、管理、金融、医学、生物、工程、环境等领域进行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等。

从论文知识点范围的分析来看,学生论文绝大多数是统计专业问题,极少数是其他数学分支的问题。从中央民族大学历届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情况分析,发现毕业论文中研究其他数学分支的问题占总数的6.50%,主要包括:一是其他科目的应用研究(数学分析、常微分方程、运筹学及空间解析几何等),占总数的1.63%。二是数学专业教育和数学思维的研究,占总数的4.87%。研究统计学专业问题的毕业论文占绝大部分,比例为93.50%,选题内容广泛且多为社会热点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医疗卫生、教育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领域,由于受学校人文环境影响,很大比例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民生等问题进行了统计分析,约占总学生人数的30.08%。所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集中于抽样调查、回归分析、多元统计方法、聚类分析、判别分析等常用统计方法。

此外,统计分析显示学生成绩普遍偏高,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实证类论文,存在着可以大量使用背景介绍和统计软件分析结果的特点,因此,一些论文没有创新性和学术含量,但具有较大的篇幅,与理学院其他专业的毕业论文成绩比较,其平均成绩相对较高,约80.42分。

二、统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本科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目标,直接体现了学生本科阶段的学习成果,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论文和考评结果的具体分析,发现学生的毕业论文在创新性、理论深度及论文写作常识多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

1.创新性不够

学生的毕业论文表现为理论性研究非常少,大都是实证型论文,并且多是简单的统计方法应用,缺少创新性研究和思考。从中央民族大学历届统计学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来看,理论研究型论文只占4.89%,与实证型论文的比例为119.45,比例悬殊,体现了学生在毕业论文大的选题过程中,避重就轻,缺乏创新的特点。如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生选择“我国人均GDP的预测”这类针对某经济指标进行预测的题目,论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利用ARMA、灰色预测或者趋势外推方法等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时间序列数据做简单建模和分析,论文没有对指标本身的意义以及国内国际的社会经济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这种方法简单套用性质的论文占有很大的比重。

2.选题过大、内容空泛,缺乏深入研究,存在抄袭、拼凑现象

有些学生在选择研究课题时,往往不能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结构特点和社会实践情况进行准确定位,只是一味的盲目的选择一些过大过空的社会热点问题,因此难以看到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本质。如有的学生针对CPI做研究,没有深入了解问题的实质,只是收集了一些文献,很难提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角度,造成了材料堆积且过于散乱,论文变成了一些材料的简单拼凑。有些论文针对某一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研究,论文的主题只是针对现有数据利用简单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对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以及方法的适用性不做针对性讨论,对所得的结论也不结合社会经济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导致论文质量不高。

3.相对前沿的分析方法利用较少

前沿的分析方法利用较少,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统计分析能力没有实质性提升。学生论文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集中于回归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其中回归分析方法占有非常大的比例,约41.46%,其他各统计方法使用的比例分别为:聚类分析为5.69%,判别分析为7.32%,相关性分析为14.63%,多元统计方法为2.44%,时间序列分析为3.25%,极少有学生使用教科书外的相对前沿的分析方法。

4.论文写作上存在结构不合理、没有相关研究介绍、创新点表述不清、参考文献不会正确标注等问题

从学生的毕业论文来看,论文写作不规范,专业性差。主要存在论文形式不规范、结构不合理、题目含糊、有些论文杂乱无章、口语化严重、可读性差等问题。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统计学系通过对论文进行详细审查以及组织指导教师和学生座谈,发现毕业论文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生对论文不够重视

部分学生由于忙于考研学习而无暇顾及毕业论文的研究,还有部分学生由于忙于外出找工作、实习而无心认真撰写论文。论文撰写所需的必要时间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学生应付了事,从而无法保证论文的深度。此外,还有部分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只是一个教学环节,与考研的好坏无关,存在只要写了论文,教师都会让自己通过的侥幸心理,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缺乏指导教师的针对性指导

指导教师所带毕业生人数过多,使得导师的工作量呈现超负荷状态,无法保证每个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从而致使部分学生的论文规范性较差,没有对存在的问题反复修改,使得学生论文存在诸多问题。

3.学生的专业训练还不够

大部分本科生没有经历过论文的写作训练,写作水平较低,不了解学术论文的规范性及其格式,不知如何从科研的角度构思文章、组织材料、安排结构,使得相当一部分学生的毕业论文表达的观点不够准确清楚,论据亦不能很好地支持论点。另外,一些同学为了完成任务,直接将在网络中搜索到的资料不假思索的拼凑在一起,使得内容不成体系,观点混乱。

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建议和实践

1.加强毕业论文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学生的重视度

加强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有助于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通过讲座、课堂传授等形式,让学生意识到毕业论文的实践性和综合性是任何教学环节都不能替代的,是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更是进行个人综合素质提高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4]从而使学生在思想上认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投入更多精力进行毕业论文设计。

2.选题和教师的科研项目相结合,提高论文的创新性

在选择课题时,为了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可以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特点,与指导教师协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制定课题方案。统计学专业的教师一般除了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这类对理论性和创新性要求较高的项目以外,很多教师还主持或参加有相应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应用类项目大都需要实地调研(以及问卷涉及和数据分析)或者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建模。引导学生参加这类项目来设计和完成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能够激发学生的科研热情和创新潜力。此外,鼓励和引导一些成绩较好,如让具备保研资格的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讨论班或者课题组,选择一些具有一定难度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最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学生,特别是具备了保研资格的学生,在大四上学期就能投入到项目和毕业论文的写作中。

3.重视平时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对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尽可能早地接触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切身体会到如何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了解本学科的实际业务,从而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加强专业知识的把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学生在大二和大三阶段参加校级和部级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申请“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和“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项目的申请和实施以及研究报告的写作,对学生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锻炼。目前,统计学专业本科生的参与率在70%以上。此外,建立专业实习基地可以提高学生利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环节的设计和实施都有力地保障了学生本科毕业论文的水平和质量。

4.加强学生科技论文写作训练

加强平时课堂上大作业的规范化,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科技论文的写作能力。通过平时的实践活动,如学生数学建模以及大学生创新实践等各类实践性项目来提高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

5.实施激励措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

针对那些参与实际课题的学生,学院鼓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完成情况以劳务费的形式给予其奖励,另外积极鼓励毕业论文质量优秀的学生进行投稿发表。此外,还需对答辩程序和评分标准进行规范化,建立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优秀毕业论文奖励制度,以形成积极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

6.加强教师责任心,建立完善的机制

加强学生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从开题到中期检查严格执行,指导教师严格把关。为了保证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学校可以通过建立师生信息反馈机制改善师生分离状态,为师生提供便利的沟通渠道,同时设置适当的教师激励制度,中央民族大学目前对教师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有额外的课时补贴。

参考文献:

[1]白先春,朱龙杰.统计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问题与对策[J].教学研究,2006,(1):74-81.

[2]蒋亦华.我国本科毕业论文制度的阐释与建构[J].现代大学教育,2009,(2):101-106.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职商务英语 少数民族学生论文

近年来由于就业形势、人才需求等诸多因素影响,原本是高职教育中属于热门专业的商务英语,新疆地区高职教育商务英语专业却遭遇了招生缩水的冷遇。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我院)商务英语专业招生人数从原来90人的班级规模已逐渐缩减到40人。在保证教学资源和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学院正逐步探索民汉合班的教学模式。因此,商务英语专业的少数民族学生自然要与其他地域生源学生在同一班级接受同等专业英语水平教育。但是,少数民族学生的英语基础是在高中时期才开始接触,学习英语时间短、底子薄。加上民族母语的沟通障碍,对商务英语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带来诸多的影响。从近年教学情况来看,最终的结果就是商务英语专业少数民族学生在毕业时提交的毕业论文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汉语水平有限导致英汉理解能力、英文写作能力差。我院的少数民族同学多数来自各地州,基础教育模式及成长环境的影响使他们对母语依赖程度很高。在进入高职教育阶段,尤其是英语学习的过程中,母语,汉语,英语常常使得他们在理解方面需要先把英语转换成汉语再转换成母语才能理解其含义,这对于专业学习来说本身就是负担;加上母语的语法规则有异与汉语和英语的语法规则,因此写作成为他们专业英语学习的又一薄弱环节。

2、论文选题基本与专业无关,多以翻译儿童读物,编写小学英语教案为主。高职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论文选题主要集中在英美文学作品赏析、英语语言技能的训练和提高、商务实务操作、商务信函语言特征、商务交际技巧和礼仪、中西文化差异等五个方面。这些内容对于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无疑都是极大的挑战。为缓解部分学生学业和就业的双重压力,大部分学生在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结构形式等方面不做严格的要求。但就论文选题及内容来看,多以翻译儿童读物,编写小学英语教案为主。从论文质量来看,甚至直接抄袭剽窃网上论文,并形成恶性循环。

3、学生就业压力大,以找工作为理由,敷衍论文写作。就我院商务英语专业就业情况来说,近七成的学生选择了与自己所学专业无关的工作。学生在毕业之际,少数民族学生既要面对学历上的竞争,又要克服汉语交际带来的影响。这就导致毕业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后,为争取到现在的工作岗位,对撰写论文的态度发生变化,不愿意再花更多精力和时间去完成毕业论文(如他们很少主动与指导教师沟通,对专业知识不进行系统化的积累和实践等等)。最终往往导致论文是临到毕业论文答辩的时候匆忙敷衍, 相互抄袭现象严重,同样造成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现象。

4、论文审核较为简单,指导老师放宽要求。指导老师出于对学生就业压力的理解及少数民族学生情况的了解,对其上交的论文,无论从格式规范、内容结构、理论逻辑等方面都适当放宽了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学生的惰性,学生从而投机地放弃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的机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专科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根本指导,结合高职院校英语教学的基本要求,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构成和层次因素,对以上少数民族毕业论存在的问题个人提出解决途径如下。

1、从二年级起开设写作课,为毕业论文写作打好基础。通过写作课的强化锻炼和实践,使少数民族学生在面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时增强信心和能力,不再束手无策。进一步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加大写作训练环节,通过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情景模拟训练等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学会搜集、整理资料,锻炼学生文字表达能力和综述能力,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彻底改变少数民族学生“写作恐惧”的现象。此外,在第五学期开设论文写作指导课程,系统阐述论文规范,要求毕业论文任务书在本学期完成,并对论文的选题、提纲、开题报告、研究方法等做出明确的要求,增加论文鉴赏环节,使毕业生论文撰写过程中不合规范的现象得以有效改善。

2、选派对民族生有经验的老师,有针对性地指导论文。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的不同,一般老师和民族生在专业论文沟通上存在较大的障碍。指派专业民族老师对其进行指导,一方面有利于发挥教学优势,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专业毕业论文各个环节指导和质量监督,往往事半功倍。

3、加强实习单位的配合。学生出了校门进入实习单位,生活角色从单纯学生的角色突然转变成社会成员的角色,心理承受了从轻松的校园生活到忙碌、紧张的社会生活转变的压力。加上语言沟通问题,更是有了“工作忙,没时间”等借口。此时实习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就尤为重要。单位的领导同事此时完全可以充当了指导教师的角色,结合所学专业、选题范围对学生在案例、思路、方法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指导,从而有效的帮助其完成论文撰写。

4、以其他方式代替毕业论文。在毕业学习能力考核评审机制中,设置少数民族学生更加适合的方式代替毕业论文。比如撰写指定或自选外文书目读书心得或学习笔记,并最终通过答辩形式予以考核。在所学英语知识进行运用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商务领域的应用能力,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1]李诗颖,刘雪春.加强大学英语“实用教学”改革的途径[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2] 束定芳,庄智象.现代外语教学一理论、实践与方法[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

[3] 杨萍.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大学英语教学模式探索[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

[4] 王银泉. 万玉书. 外语学习焦虑及其对外语学习的影响 外语教学与研究 2001(2)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论文指导教师 毕业论文 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7-0060-02

1 引言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在毕业论文设计和论文撰写方面指引、支持、辅导、促进和帮助本科生的大学教师。”(任兴武,2004)导师对学生毕业环节实行全面负责制,负责论文选题、论文指导以及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答辩指导等。导师在整个论文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导师的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与学生一起拟定论文题目;指导学生搜集资料;指导学生拟定论文的提纲和撰写思路;审阅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对所指导的论文是否达到可以申请答辩的要求作出认定,对可以参加答辩的论文给出成绩。导师指导论文的方法主要有:导师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注意论文的理论依据,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导师一般只对论文中的原则性问题负责审阅,提出意见;有关论文的论点、论据和计算的准确性以及论文的结构系统性、严谨性原则上由学生负责,指导教师可以给予一定的指导,但不能包办论文;导师应注意引导学生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所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技能)的运用指导,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发表自己的创见。为保证论文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多数高等院校都制订了《毕业论文指导总则》,总则一般对导师的总体要求是:导师要认真研读和领会校、院关于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进程安排;导师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指导学生的论文,切莫敷衍了事;在论文撰写期间,导师应定期(平均每周不少于一次)与学生联系,予以指导和帮助;导师不能为其指导的学生撰写论文或提供现成的文稿等。可见,多数院校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缺乏对导师本身的各项细化管理,这无疑是论文指导中不容忽视的一个薄弱环节。

2 对导师的管理对策研究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担负着重要的任务,毕业论文的成功与否与导师关系重大。此外,对毕业论文的指导,是教学相长的过程,是教师检验其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绝好机会。加强对导师的管理,对学校、导师和学生来说都意义极大。那么,如何加强对导师的管理呢?

2.1提升对导师资质的遴选,推行“双导师制”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学术研究委员会研究确定。指导教师必须具备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教师担任,助教或硕士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此外,指导教师应有实际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为人师表。在指导方法上要着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同时必须抓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寓“教书育人”于整个毕业论文工作进程中。近年来,随着民办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遍地开花,各大高校对学生的毕业论文也进行了各层次的改革,其中一项较为先进的改革模式便是推进“企业导师制”,以更好地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现代教育理念,更好地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变。这种制度要求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与生活。民办院校因其鲜明的注重实践性的办学理念,应通过多种渠道聘请企业经理、资深顾问、工程师等企业管理层人员参与到指导毕业论文工作中。并以重点专业为试点,逐步向全校辐射这种毕业论文的“双导师制”。通过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的模式,切实提高学生毕业论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紧密度。

2.2加强对导师的管理监督,推进过程管理体制

导师应明确毕业环节工作是大学教育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使学生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知识,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过程,对此导师要提高和统一认识。正是因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对导师的管理应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学校对导师的管理也应细化,比如:导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毕业论文选题,填好毕业论文的各项资料。每位指导教师平均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对学生的论文指导,及时解决毕业论文环节出现的问题,并对学生进行阶段考核和考勤。教师因公、事、病请假,事先应向学生布置好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推进对导师的管理监督特别是加强过程管理体制有助于从制度上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序进行。学校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设立专门负责毕业工作的督导组,组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负责的高级职称老师来担任。督导组需对各位导师的工作不间断地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填好监督工作手册,按时向学院、学校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汇报监督结果。有力的全过程监督有助于从源头纠正论文指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论文导师的工作成绩。

2.3制定合理的导师惩奖考核制度,激发导师的工作积极性

目前,多数高校对导师工作考核是通过课时数来衡量的,比如指导一位毕业生的毕业环节工作,在学年末的教师业绩考核中该教师可加业绩分12分(即12课时),如该论文被评为院级、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则再酌情加3-5分的业绩分。而事实上由于导师工作的特殊性,12课时并不能完全体现导师的工作价值。首先,近年来高校毕业论文问题颇多。(刘庆元,2011;高钰,2010;杨志康,2010)责任心强的论文导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工作中付出了非常多的精力,有时远远超过自己做科研花的精力。其次,一刀切加业绩分的做法不能调动广大导师的工作积极性,挫伤了部分导师的工作热忱。学校应按照实际情况,对态度认真、工作负责且指导效果出色的导师加以物质和精神的鼓励,将其作为典型,激励广大教师向其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指导水平。同时对部分工作不负责任的导师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惩罚,如几年内不得担任论文指导教师,并限制其职称晋升。惩奖分明的导师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毕业论文导师的工作热忱,使他们将学生的论文质量看作自己教学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能在整体上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毕业生。

3 结语

负责任的导师是高校毕业论文质量的有力保障。导师资质遴选、管理监督、惩奖考核是民办院校教学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民办院校以生为本的教学服务型理念的重要途径。因而,民办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论文指导教师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

质量。

参考文献:

[1]任兴武. 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中的作用[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31-33.

[2]李正栓.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与写作指导[M].第1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高钰.浅谈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选题[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0,(6):71-77.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8篇

(一)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准备工作情况

1•学生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相关信息了解和掌握的时间较晚。64%的学生是在大三的时候对毕业论文(设计)有关信息有所了解和掌握的;68%的学生认为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相关信息的了解应该在大三之前。

2•学院缺乏毕业论文(设计)专题指导。68%的学生对毕业论文的了解途径是通过平时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的介绍;71%的学生没有参加过学院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活动如专题会、座谈会、讲座等,而89%的学生认为有必要为他们提供这些专业指导。

(二)选题情况

1•目前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以学生自拟题目为主。这种选题方式充分关照到学生自身的兴趣、爱好,但也导致选题过大,内容空泛。

2•选题类型以基础研究为主,应用研究很少。除《论鄂尔多斯市失地农民的出路》《从村民政治冷漠看克旗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论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推动———以赣州为例》等少数几篇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选题以外,大部分选题偏重理论性,实践性不强。

3•涉及民族地区和本地区的选题很少。作为地处民族地区的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的大部分选题没有体现出民族性和地区性的特点。

4•选题与指导教师的科研相关度低。由于在选题环节多是学生自拟题目,学生在拟题时并没有过多考虑到指导教师的科研方向,所以很多选题与指导教师的科研方向不相符合。

(三)指导教师及指导情况

我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均由硕士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学生认为71%的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对学生要求严格;92%的指导教师对自己所指导的学生本科毕业论文修改次数达到3次以上;68%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指导教师对自己有足够的指导;82%的学生认为指导教师熟悉自己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63%的学生认为指导教师在答辩方面也给予了足够的指导;学生对指导教师的满意度为87%。根据对指导教师的访谈结果,大部分指导教师认为在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学生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任务,延期完成是普遍情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抄袭的内容多,学生自己撰写的内容少。

(四)学生撰写本科毕业论文情况

1•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周期短。45%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周期只有1个月左右,37%的学生论文写作周期达到2个月以上。还有少部分同学用更少的时间完成了毕业论文写作。

2•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学生在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方面投入的精力很有限,53%的学生在论文写作期间只阅读了10—20篇(部)论文或著作,31%的学生阅读的论文或著作达不到10篇(部)。在论文中的数据来源上,76%的学生直接引用他人资料,只有少部分同学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有自己调研或计算得出的数据。致使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84%的学生都承认自己的毕业论文是在借鉴他人的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

3•大部分学生写作期间没有参与过指导教师科研。问卷显示,79%的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参与过教师的科研活动。

二、提高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的建议

(一)科学定位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性质

按照通常理解,本科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形式,同时也是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1]按此理解,本科毕业论文既是一门课程,教学生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方法来从事研究和写作;同时,它又是一个考试环节,是对本科阶段教学质量的一种综合性考核,本科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对本科阶段教育质量的综合性考试。因此,要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就必须从本科教育全过程入手,而不只是做论文的那几个月。由此,平时课堂教学和考核应作出如下调整:

1•改革课堂教学模式。一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重视阐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二是掌握知识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科研能力的训练。可以在课堂中采用启发式、探讨式、辩论式等授课方式。多举办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培养学生学术兴趣。三是在教学中引导学生阅读学术论文。可以考虑将阅读论文作为平时作业,要求学生提交阅读论文后的论文内容摘要、内容评论或读后感等。

2•建立相应的课程体系。在教学计划中多开设有助于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基础性、工具性课程,如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文献检索、调查方法、数据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

3•改变课程考核形式。目前我院行政管理专业所有必修课的考核形式都是通过标准化试卷的闭卷考试,如果任课教师要采用其他考核形式,学院没有批准权,只有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学校规定,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不能超过所有必修课程10%。单一的闭卷考试考核形式使得学生只注重书本上理论知识点的掌握,忽视知识的实践意义和价值。建议今后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如调查报告、调研报告等。平时作业可以以论文的形式给出,延长作业时间,每学期每门课程一次作业。

(二)建立规范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制度

1•在选题来源和方法上应以教师拟题为主,选题要结合教师科研。考虑到学生自拟题目带来诸多缺陷,问卷也显示55%的学生认为指导教师在选题中作用重要,45%的学生认为在选题时指导教师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我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实行教师拟题,每位指导教师根据自身科研方向和自己熟悉的学术领域向学生提供选题。选题每年更新一次,选题的数目要比学生人数多20%—30%,以保证学生能够充分选题和做到一人一题。

2•选题应体现专业性、民族性和地区性。作为地处民族地区的民族院校,应引导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关注本地区的社会发展。

(三)创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模式

1•提前启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我院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选题大部分是在3月份,定稿时间是6月份。3—6月份期间,除了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很多学生还要参加专业实习、考研、招聘会、就业。大部分学生真正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都在1个月以内。问卷显示,82%的学生认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很有必要,大部分学生对自己所作的毕业论文设计也感兴趣,并且认为撰写毕业论文对自身综合能力的培养有重要作用,认为毕业论文(设计)需要用更多时间来完成,也都愿意花更多时间来写论文,只是受时间所限,只能应付了事。建议今后在第7学期的学期初就开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程序,这样,写作周期就能够达到10个月,完全可以缓解考研、就业、实习等活动给学生造成的压力。

2•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量化薪酬化。目前我校对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这一教学环节只记工作量,没有酬劳。毕业论文(设计)作为一门课程,应同其他课程一样,工作量要薪酬化。尤其是这门课程指导教师的指导难度较大,53%的学生毕业论文都不是完全在校内完成的,指导教师一般要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指导学生。考虑到以上因素和院里的实际情况,对指导教师每指导1位学生给予60元补贴。60元补贴相当于我校3个课时的课时津贴,而实际上每位指导教师从学生选题开始一直到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对每位学生的指导远远超过3个课时。考虑到我院实际情况,建议将教师指导每位学生的课时量定为10个学时。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9篇

对2010届不同方向和不同教师指导的少数民族学生论文取样8份,通过多种影响因子寻求论文质量及影响其质量提升的原因。选题因素。北方民族大学选题通常做法是教师先拟定题目提交,然后再由学生根据题目选题。好处在于题目具有一定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与教师的科研相结合,新颖性和学术性较好。但问题在于学生对选题缺乏主动性,往往一个好题目都去选,而不好的题目或非主流学科题目却无人问津。其结果是,有人占据先机选上自己喜欢的题目,其他人却不得已选上自己不感兴趣的题目,最终影响论文的写作。题目与作者背景联系程度。少数民族学生大多来自边疆地区,尤其是有自己传统文化、语言、宗教的世居少数民族学生,他们对本民族的了解远高于对其他民族文化的了解,题目与作者背景联系成为论文写作的一大优势。所选8篇论文中,有4篇论文与作者的背景有联系,4篇论文字数、理论分析方面都明显高于与作者没有背景联系的论文。调研方面。社会科学论文注重假设但不忽略实证。一方面是通过实证使学生更易接触和了解社会,在走向社会前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认识。另一方面是自己亲身体会或所见所识远比其他方式获得的论证更真实有力。8篇论文都没有进行过社会调查,大多在泛泛空谈,甚至不切实际地远离社会事实。语言运用能力的问题。主要问题在于个别学生语言表达不够流畅,甚至滥用家乡方言,学生腔调比较突出,用语方面不太成熟。虽然个别学生朦胧地知道一些专业语词的表达方式,但运用到写作中的语感不强,语言组织协调能力不佳。理论水平与写作的关系。本科毕业论文不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理论水平,但需要适当的理论注入才能体现文章的水平。事实上,大部分学生都难以在理论上对论题自圆其说。典型的三段论方式,缺乏缜密的逻辑性,对问题的理论分析都是事实表达而不是哲学解说。一些分析看出学生的专业知识积淀不足。

二、引致问题的结构性原因分析

1.学生方面的原因。

为发现问题根源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选取2009级设计艺术少数民族学生发放问卷调查,他们主要来自蒙古族、回族和土家族等。涉及20个问题,基本涵盖了少数民族学生毕业论文的主要问题。关于写作中遇到的困难。回答资料不好找的有15人,语言困难1人,不知如何表达1人,格式不好处理5人,知识太少1人,创新难1人。大多数人都强调资料不好找,一方面可能是北方民族大学地处西北,信息不发达,学术资料稀少。另一方面,学校指导教师只强调写作本身而对学生如何查找资料、运用资料没有点明和帮助。网络资料作为论文文献,几乎每个学生都当作主要参考资料,这无疑助长了学生的抄袭。可见,外在的情景性、技术性问题的确限制了他们的论文质量。中国大学教学语言是汉语,其他民族语言主要作为专业课程而不是通用语言。因此,从小生活在本民族社区内的学生对本民族语言的掌握程度要高于汉语,不管是汉语交流,或是汉语阅读和写作,都会感到吃力。在本民族语言写作不成熟的情况下,用汉语写作难度更大,影响到文章的语法、语义的精确性。对以往是否写过相关论文的回答中,回答写过的有1人,未写过的有23人。这意味着毕业学生写学术论文的第一次是毕业论文,未经过学术培训和经历,突然进入状态显然很难适应,从而导致大多数人不知所然。写成的论文总体水平参差不齐,整体质量不高。写作经验性因素的积淀远比陌生的更能熟练地掌握论文的要旨,提高文章水平。最好的选题方式回答中,选择教师选题的有8人,选择教师与自己共同拟定题目的有9人,其他方式的有5人。可见,学生更愿意在论文选题上有更多的主动性。在论文与找工作等的关系方面,认为公务员考试、司考、找工作、考研重要的有8人,认为论文重要的有4人。同等重要的有5人。在大多数学生看来,大四的主要任务是找工作,压力以及即将走向社会的茫然使一些学生无所适从,无暇顾及论文写作,导致论文质量下降。毕业论文只有在指导教师的催促下才做,直到临近答辩时匆忙应对。在与论文写作有冲突的情况下,会牺牲论文的写作时间,这样间接地降低了论文的质量。

2.指导方面的原因。

一是指导策略导致缺乏自主性。一些指导教师以教学中所用方式指导毕业论文,“强行”地把自己对论文的选题、观点、方法以及理解输灌给学生,使师生缺少互动,学生出于教师的评定影响,言听计从,导致毕业论文缺乏创新。从选题、开题、写作指导定稿,都渗透着指导教师的个人主见。一些学生本来对文章的某个问题有想法,但被教师的意见所左右,在自卑心理、师道尊严、教师为准的影响下,完全失去了自主性和创造力。二是指导方法僵化。指导教师缺乏灵活的指导能力。如文科毕业论文形式中,大部分选题论文范围都是专题研究,缺乏灵活的选题形式。三是教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缺乏特殊性认识。由于指导教师大多是汉族,对毕业学生的民族背景认识不足,实行一刀切的指导模式,没有考虑到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学校也实行统一的论文评定标准,没有考虑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学生之间存在的差距,从而出现毕业论文评定结果不佳的局面。四是未对学生进行专门的论文写作培训,致使学生缺少经验。指导教师大多只管宏观指导,对论文有关的学界现状、写作技巧、要领、基本技术未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培训。

三、建构一种新型的指导模式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10篇

目前,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明确给出了参加认证的专业必须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评价的要求。安全工程专业在中国正处于逐步发展的过程,但是该专业的教育方案尚未成熟,在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方面也缺乏足够的量化证据的支撑。同时,民航安全工程专业同其他院校的安全工程专业存在着较大差异,中国民航大学作为中国民航首个安全工程本科专业所在院校,其在民航安全领域发挥着先锋作用。因此,本研究以中国民航大学安全工程专业为例,研究民航安全工程毕业要求的达成度评价,对提高民航安全工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调查

依据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基础知识、国际视野、计算机能力、文献检索与信息获取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专业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危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等10条毕业要求设计此次调查问卷,考虑到民航安全工程的第一届毕业生毕业于2007年,此次调查选取2007年-2016年已毕业的学生,以及在校的大四学生为调查对象,用以调查毕业要求达成度,此次调查通过“问卷星”网站进行。

二、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指由专业所有教师和管理人员通过使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自己负责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再经过对所有评价数据的分析、比较、综合,得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方式有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两种。本文选取间接评价的方法,通过256名已经毕业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毕业生与108名在校大四学生的调查结果,了解其毕业要求达成度。民航安全工程专业自成立以来分别按2004、2008、2012版培养方案执行,因此将毕业生按照培养方案的不同划分为三组,通过数据处理,得到已毕业学生以及在校大四学生毕业要求达成度,对比结果见图1。由图1可以看出:毕业要求整体达成度存在不均衡性10项毕业要求中,平均达成度超过65%的有3项,平均达成度高于50%的有5项。平均达成度高于65%的要求分别是: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基础知识,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3项要求;除上述3项,还有专业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达成度均高于50%。(2)毕业要求主要在国际视野(25.27%)、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35.71%)、危机与突发事件的能力(32.69%)等3个方面达成度较低(3)不同分组的学生对计算机能力、文献检索与信息获取能力、专业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4项毕业要求的达成度评价存在明显差距(a)在计算机能力方面:在校大四学生的达成度(31.48%)明显低于已毕业学生(46.5%);(b)在文献检索与信息获取能力方面:16届毕业生(63.27%)与大四在校学生(59.26%)的达成度明显高于其他学生(38.6%);(c)在专业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方面:07-11届毕业生的达成度(41.2%,29.4%)明显低于其他学生(55.3%,38.1%),16届毕业生的达成度(61.2%,46.9%)明显高于其他学生(49.8%,34.0%)。

三、结论

通过对民航安全工程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的调查分析发现,其毕业要求整体达成度呈现不均衡现象,但主要在国际视野、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危机与突发事件的能力等3个方面达成度较低,且不同分组的学生对计算机能力、文献检索与信息获取能力、专业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和创新能力4项毕业要求的达成度评价存在明显差异。

参考文献:

[1]王世勇,董玮,郑俊生,等.基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估方法研究与实践[J].工业和信息化教育,2016(3):15-22.

[2]汪永高,刘开南,牛金成.安全科技人才学历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5,2(3):58-60.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路径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内涵

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简言之就是毕业生获得职业及维持就业状态的能力。究其内涵,无外乎专业知识技能、实践执行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自我发展能力、情绪调整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等。也就是说,高校管理类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实际上是上述能力的有机组合。无论是民办还是公办,学生的这些基本的素质能力都是一致的,研究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路径,实际上是从政府、高校和个体等不同层面贴近民办高校的实际,对影响就业能力的因素施加影响。

二、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现状

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去向多为中小型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物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当前的本科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多数企业只愿给毕业生较短的适应期,甚至有一部分企业希望招聘进来的毕业生能立即上岗,因此,为适应企业的要求,学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系统的管理专业知识之外,还需不断地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

三、影响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因素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辩证法,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内因和外因同时需要,缺一不可。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对事物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影响并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我们研究影响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因素也要从内外两方面入手。

1.影响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内在因素

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主体,其本身的素质对其能力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研究,管理类毕业生本身的素质对其就业能力提升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清晰的职业发展目标

当前,绝大部分民办高校都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也在课程中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并布置相关作业。管理专业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完成课程时对自己、对专业的认识并不完整,对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认知也不充分,有的甚至认为提前进行的职业生涯规划脱离实际,毫无意义。因此制定的职业生涯规划也并不完善,一部分学生在制定完职业生涯规划后并不能按规划执行,最终导致不能在面临就业时形成清晰的职业发展目标。这种不清晰的职业发展目标不能很好的指导学生有针对性的提升自身能力,从而导致就业能力低下。

(2)不稳定的心理素质

学生在校期间有多种提升自己的途径,增强自己的信心,如学习考试、班干部竞选、学生社团工作、社会实践、求职面试等。在这些方面的成功会对提升其就业能力产生很好的效果,但是部分同学因为限于不稳定的心理素质,在这些方面的挫折没有成为其前进的动力,失败使其妄自菲薄,最终导致在后续的学习和求职过程中产生畏难心理。

(3)不恰当的求职期望

当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一种悖论就是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与部分地区或行业“用工荒”同时存在。探讨其原因,一方面是学生对工作环境、薪酬条件甚至企业文化有着个性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却是学生自己的素质无法达到相关岗位的要求。好的单位进不去,基层的单位又看不上,最终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2.影响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外在因素

显然,影响到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外在因素有很多种,比如政府的就业政策、民办高校对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培养体系、企业的用人理念、社会上盛行的求职观念等,我们将其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大类:

(1)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这个方面主要是政府、社会和企业对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影响。一是政府缺乏关于民办大学毕业生社会实习和实践相关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同时关于反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不完善,而且对于民办高等教育创新提供的扶持政策较少。二是社会上关于就业的一些陈旧腐朽的观念对学生的影响也很严重。学生的三观受到各种不同思潮的影响,其中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消极社会思潮的影响尤其突出,使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出现自我中心、过分功利等情况。三是企业在招聘时对条件的人为设限,比如学历、性别、学校等,使部分民办高校的学生心生气馁,感受不到提高就业能力的重要性。

(2)高校教育因素的影响

当前,高校教育理念及相关措施制约着毕业的就业能力的提升。一方面虽然大多数民办高校尝试将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并接轨,但其实践教学尤其是对社会实践的重视程度依然不够,同时相关课程设置对于就业的指导并不充分,很难满足管理类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虽然民办高校近年来在创新创业方面的投入虽然呈上涨趋势,但是远远没有办法满足实际需求,尤其是一些民办高校,更是没有办法在捉襟见肘的经费支出时在创新创业方面考虑大的投入。

四、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路径探索

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在绝大多数方面都存在着天然的劣势。如何在竞争中生存成为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共同面对的问题。当然,与公办高校一样,民办高校的学生也面临着就业能力提升的迫切需求。要破解这一难题,我们应该从内外两方面同时入手。

1.练好内功,管理类毕业生应积极主动

首先,管理类毕业生应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以强化就业能力。众所周知,当前的本科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想在激烈就业竞争中取胜,获得满意的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应特别注重自身的全面发展,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包括执行力、沟通力、思维力、协作力、调适力在内的各种能力。通过夯实基本功,有效提升就业能力。其次,管理类毕业生应树立远大理想,以创业为最终目标。相对于就业而言,创业是一种更激进的行为。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没有创业梦想的就业者也不是一个优秀的就业者。创业解决的不仅是个体的就业问题,还能解决群体的就业问题,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社压力。毕业生创业,尤其是管理类毕业生创业是一种新兴的趋势,是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一定会出现的现象,这部分毕业生要么家学渊源,从小受到耳濡目染的熏陶,要么在学期间胆识过人,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积累了大量的创业经验。这部分同学的共同点一定是在校期间对自己严格要求,全面发展。再次,管理类毕业生应积极调整自己的认知,努力突破传统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主动出击,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找属于自己的就业机会。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适应其招聘机制的变化。现在的体制已经打破了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铁饭碗,社会养老体制的调整将使得“吃皇粮”这一传统的就业价值观崩塌,管理类毕业生完全可以将自己的就业目标调整到适合自己的中小民营企业。就业观念的调整将有助于其就业能力的提升。最后,管理类毕业生在面对就业时应积极调整自身心态,摒弃好高骛远和自惭形秽的想法,尝试从基层做起。不切实际的就业目标不利于提升就业能力,反而会造成负面的影响。调整就业心态,从自身实际出发,利用国家的就业政策,尝试到西部、到基层就业。

2.多方助力,推动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

管理类毕业生练好内功是就业能力提升的决定因素,但是社会、企业和高校同时发力对管理类毕业生提供的帮助也能很好的提升其就业能力。

(1)积极优化社会环境

第一,各种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应通过自身的宣传让管理类毕业生意识到在校期间提升自身就业能力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考虑到严峻的就业形势,媒体的宣传报道能很好的引导学生重视就业问题。从而督促其在提升自身就业能力方面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下更多功夫。第二,用人单位应尽量解决以文凭定薪酬的难题。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伴随着本科生的大量增加,硕士、博士的数量也显著增加。很多单位在薪酬体系里体现出对文凭的重视,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重文凭轻能力的举措比比皆是。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甚至明确要招“985”、“211”高校的毕业生。这些歧视性的招聘条件极大的挫伤了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积极性,不利于帮助毕业生形成积极的就业心理,不利于他们形成迫切提升就业能力的动机。第三,积极破解“读书无用”的谬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源的成本逐年上升,某些领域里的技术工人的收入比大学毕业生收入高成为一种常态。导致“读书无用”的谬论有了滋生的土壤。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心理,制约着学生提升自身能力。而真实的情况却是,与技术工人们相比,本专科管理类毕业生的职业发展空间是巨大的,其薪酬水平也会随着能力的提升而水涨船高。

(2)努力完善支持政策

第一,积极出台政策约束引导民办高校在实践实习环节加大力度。当前,民办高校普遍设立了毕业前的实习环节,但这种实习并没有得到政府加强政策的支持。政府应出台诸如税收减免、融资支持等政策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接收本专科学生毕业前实习。应积极尝试实习合同制度,以解决民办本专科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第二,出台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出现的对本专科毕业生就读学校、就读专业、生源地、性别、职业理想等方面显性或隐性的就业歧视进行惩处。这样能够较好的帮助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提升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热情、信心与积极性。

(3)认真构建教育体系

毫无疑问,在众多的外在影响因素中,教育体系起到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构建有利于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的教育体系意义重大。第一,调整学生培养体系,在做好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加大实践教育的分量。更多的注重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利用民办高校体制灵活的优势,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各方面的能力。第二,注重创新创业,培养创新创业典型,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打造网络平台,对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予以及时的帮助和支持。第三,注重长效机制,提升就业创业的指导能力。民办高校要在师资方面下功夫,注重从企业引进“双师型”指导老师,对学生的就业和创业提供专业的指导。加强辅导员和就业专干队伍建设,从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对学生实施日常指导。同时努力打造就业平台,通过组织举办招聘会的方式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

结语

综上,提升民办高校管理类毕业生就业能力非一城一地一校之事,需要政府、社会和高校的共同努力,最终通过学生自身素质的提升起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婷.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视域下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研究[D].辽宁工业大学,2014:3-4.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阳光学院;法学专业建设;探索;成效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阳光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同学院其他专业一样,自2001年开始招生以来,已经招收8届17班,已毕业4届9个班516名毕业生,目前尚有在校学生8个班约500人。经过八年的改革探索,在实现自己培养目标上,努力打造高等法学专业建设新的模式,办出自己特色;在实施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上,不断开拓、改革和创新,应对当前人才竞争的严峻挑战,取得较好的办学效果。4届毕业516名学生,被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法学院录取法学硕士研究生21名,被省、市各级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90名,录用事业单位70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47人,截止目前以上“三考”达标人数为228人,占毕业生44.2%。尤其是05届57名毕业生中,当年就考取中国人民大学等硕研3人,录用公务员16人,经过近三年努力,现先后被录取公务员35人,占61.4%(其中录用法院9人,检察院6人,司法行政及律师5人,公安、税务、工商等其他公务员15人);录用事业单位8人,占14%;到企业就业12人,占21%;出国、读博2人,占3.5%。国家司法考试通过11人。05届法学专业毕业生百分之百、高规格就业的佳绩为法律系法学专业建设打出了新的品牌。法律系法学专业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被学院确定为办学模式样板,得到全面肯定。他们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

阳光学院是阳光(国际)集团与福州大学联合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在性质上,阳光学院属于民办的独立学院,具有民办事业独立法人资格;在招生上,阳光学院为本科第三批招生,其生源录取分数线与一本的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法学院相差在100分以上,与二本的师大、农林大生源也有很大差异。这一差异性决定了阳光学院法学专业无论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还是在培养目标的定位上,既要注意传承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好的传统经验,但又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社会的需要和阳光学院的实际情况,以勇于创新、改革的理念,正确务实地设计和确定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这就是通过四年学习,培养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较强的动手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实用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具体要求所有学生经过四年的刻苦学习,最后要达到取得“两证”,参加“三考”的目标,即取得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参加各级公务员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和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更多的专业就业机会和提高竞争综合能力。这样培养目标既具体明确,又务实可行,不仅为法律系正确设计实用性的教学计划提供了依据,而且也成为法律系师生一起做好法学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动力。

正是根据这一培养目标要求,系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开设14门核心法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变,作为必修课程严格执行;另一方面,从适应“三考”需要,开设一些诸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法律职业道德等实务性强的课程,为配合“公务员考试”需要,还开设了行政管理学选修课程,专门训练学生适应“申论”、“行政执业能力测试”两门公务员考试的课程,以应对公务员考试的现实需要。

二、专职教师队伍培养是建设特色法学专业的基本保证

在建院初期,法律系同其他系一样,基本上采取外聘的方法,从福州大学、福州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福建行政学院等九个院校聘请了约30余名具有“双师型”职称的教师,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16名,讲师、硕士研究生10名,他们的丰富教学经验,不仅支持了法学专业教学工作顺利完成,而且可以使学生从多院校优秀教师多风格教学模式中获得更多教益,同时也为我们加强对系里专职教师的培养提高提供了条件。但这种教师体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外聘教师早来晚归难以承担法学专业建设和改革的重担,为此有计划引进一批专职教师,采取积极有效培养措施,促进专职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是必要的。根据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法律系从02年开始,先后积极稳妥地引进聘用15名专职教师。每名教师一到职,系里就根据新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从事讲授专业课程方向,制定培养计划,并采取“赶着鸭子上架”、“推着卒子过河”,“比着擂台打拼”等方法以及集体备课,编写教材,听课、交流、进行案例教学法研讨等措施,促使教师尽快成长,比较顺利地经过了教学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教师教学能力不断提高。经过一年锻炼,04-05学年学生对教师的测评教学质量人均为76.4分,05-06学年以及06-07学年第一期学生和院督导组的综合测评人均为81.3分。学生和专家对法律系教师的整体教学质量持肯定的评价。二是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逐年增加。在03-04学年第二学期,我系专职教师全部都上公共课;04-05学年开始,专职教师逐步开始上专业课;05-06学年,两学期我系教师共开27门专业课,共完成3461课时,人均168课时,占全系专业课的53.8%;06-07学年第一学期共开专业课10门,合计1134课时,人均103课时,占全系专业课69.06%。教师已经走上专业课教学的主战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教师教学方法得到不断进步。法律系所聘用的教师,过去基本上都未站过讲台,普遍缺乏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他们受聘后,系里首先安排他们在公共课讲台上锻炼,为了使他们更快熟悉教学环境和工作,系里组织他们集体备课,编写教材,听课取经,定期交流教学方法。在公共课教学上普通受到锻炼的基础上,逐步安排他们开设专业课,一来有一定讲课的实践经验,二来有老教师榜样和对比,三来有较为充分的备课过程,所以他们走上专业课教学就旗开得胜,普遍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巩固成绩,提高教学水平,系里又通过教学法研讨会,教学观摩活动,开展互相学习和交流,评选“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等活动,促进大家更用心地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四是教师科研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几年来,在学院科研管理政策的鼓舞和推进下,法律系教师在积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同时,也努力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以肖义方、翁连金、王浩云等人申报、承担了阳光学院第一项省教育厅“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课题项目,并已完成结项。全系教师共同编写出版具有实用特色的第一部教材《新编大学法律基础》和四辑《法学教学案例汇编》,系主任陈训敬教授认真总结、撰写并发表教学改革系列论文6篇,其他教师也撰写发表学术论文9篇,开启并初步形成了全系法学学术研究、法学教学改革研究风气,这对提高教师研究能力和教学水平有着积极作用,对教师今后职称晋升也打下坚实基础。系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所有成效,年轻教师尽快成长,直接为建设特色的法学专业提供了可靠的人力资源的保证。

三、课堂教学中注重案例教学法与开展法制视听课第二课堂建设

(一)加强教师教学法的研究,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系里采取集体备课,组织教师编写教材、选编案例,召开案例教学法研讨会,组织观摩教学活动等形式,加强对教师教学法的研究,互相交流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不断地改进和提高全系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地参与教学,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培养他们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系积极推行“讲法理、看法条、析案例”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的教学模式,更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目标的实现。首先,他们在选择教材上十分注意兼顾教材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其次,也重视配套相应的法律汇编和重点学科的案例分析资料,使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有可能在教师具体指导下,深刻分析一百例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例和结合各个课程学习亲自分析一千例各种类型的典型案例,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能够比较扎实地学习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学会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去分析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和社会上各种法律问题,使自己在法律素养和能力上都得到更大的提高和培养。三是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分量,不仅在教学计划上增加实践教学环节课程的门类和学分,而且落实到课任教师身上,结合理论教学,进行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案例教学,使案例教学法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

(二)充分发挥法制视听课作用,加强对学生进行“三种教育”,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在学院的支持下,系建立起法制影视资料库和视听实验室,购置了一整套包括古今中外法制影视资料和庭审资料,共有五类百部千碟,为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动、形象化的专业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配合专业理论教学提供了良好条件,并发挥着积极作用。其“三看”的具体做法:一是“必须看”,即在第一学年,针对新生的专业思想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观看《红色康乃馨》、《大法官》、《主诉检察官》、《被告》等电视连续剧,并结合写心得体会、召开专题班会,使学生在影视情结中增强对法制专业的认知和责任感,培养对法律职业的热爱,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法律专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结合看”,即在第二、三学年各专业课教学中,结合实体法、程序法专业教学,由课任教师组织学生观看民、刑、行政等法庭庭审实录案例,使学生更多地了解各类案件诉讼程序,增加对司法实践的感性认识,起到旁听庭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三是“自由看”,即在第二学年以后,由年级、班级两委组织同学,利用课余、周末、节假日时间,自由选择观看其他各类法制影视资料片,这不仅丰富了学生第二课堂内容,活跃了课余文化生活氛围,而且寓教育于娱乐,潜移默化,不断地深化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广大学生牢固地树立“做合格的法律职业人”的理念和宏愿。

四、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实习基地的建设

(一)注重抓好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活动,环环衔接,努力把学用结合贯穿教学计划始终

法律系不仅重视在教学计划中集中安排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内容和时间要求,而且充分利用假期安排一些有益的实践环节活动,使学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并自始至终贯穿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如在第一学年暑假,学生初步学了一些法律课程,系就结合学院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专业感性认知实习,要求学生注意观察和调查发生在自己身边有关法治的人和事,并写出心得体会,在新学期伊始组织班会交流,培养学生从法治视角去观察社会,了解社会,从而加强专业思想,提高法治责任感;在第二学年的暑假,学生学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后,专门安排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一个月,进行初步的专业实习,通过见习,让学生熟悉司法环境,初步学习司法实践知识,由于做到去前有动员布置,返校有检查总结,评定学分,使见习起到加深学生对法治实践的认识,起到提高学习积极性的作用;结合第二、三学年的专业课程教学,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作业,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努力培养学生动脑、动手、动口的“三动”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从第三学年暑假开始安排学生毕业实习、模拟法庭毕业设计工作,努力把这两类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带着毕业设计的课题到法院的实习基地有目的向司法实践学习,使毕业实习更好地为毕业设计创造条件,打好基础,通过系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两个实践教学环节工作,最后通过模拟法庭庭审毕业设计演示、考核,对学生的四年法学理论知识和运用理论的实践能力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检验和锻炼,为学生毕业工作和“三考”做了充分的准备。

(二)建立规范的实习基地,实行以集中实习为主的毕业实习模式

在传承高等法学教育毕业实习模式基础上,根据现实的情况,系里调整了毕业实习模式,使毕业实习工作更加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并得以顺利进行。其一,建立稳定的毕业实习基地。经过几年努力,通过和法院充分协商,系里已和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宁德市等五市九个法院协议建立起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其中与三个法院签订了书面共建协议,并正式挂牌,其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通过总结经验,制定了毕业实习管理规范意见,提高了毕业实习成效和水平,使毕业实习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证;其二,实行以集中实习为主,结合分散实习的模式,有利于妥善解决毕业实习在时间上、精力上与考研,就业矛盾的问题;其三,在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上,由第七学期提前到暑假进行,腾出更多时间,有利于毕业生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备和就业应聘工作,达到学生参加毕业实习精力集中成效好,法院更加欢迎并积极接纳实习和院系毕业生工作得到妥善安排的“三满意”效果。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一、选题缘起、目的及意义

(一)选题缘起

由于裁定依据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扩张,裁定措施外观推定的特点,均可能对裁定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如果不为裁定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救济,那么,他们在裁定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但我国的裁定救济制度规定较为粗糙,在救济范围、救济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规定极为简单,存在理论上难以弥补的缺陷,难以实现对裁定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同时,裁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裁定实践“乱裁定”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事执行救济具有独立的价值、功能和地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现行法只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救济方法,且执行异议只授予对执行标的物有排除执行力的第三人享有救济权,而对裁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相应的保护。这不利于确保裁定公正,提高裁定效率,也远远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就执行异议而言:1、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案外人对裁定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裁定异议时,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就裁定标的的实体民事权益产生争议,而依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之间就实体上权益发生争议的,就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即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裁定人员仅仅通过审查就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问题,这与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为审查程序本身毕竟不是诉讼程序,不能促使各方提供全面、真实的证据,不能保证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也无法进行公正的裁判,这在事实上剥夺了争议各方应当享有的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多发生裁定法院仅凭案外人的一面之辞,便确认异议有理而中止执行程序,使申请裁定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裁定,不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裁定。这是对提出执行异议有理由的案外人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对该裁定标的的强制执行,或对已裁定的部分恢复到裁定前的状态,以确保其对裁定标的实体权利,并不是中止裁定,因为中止裁定以后仍要恢复执行。根据现行法规定,案外人对裁定标的物主张部分或全部权利时,只能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而不能直接起诉,而执行机关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问题,这在法学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原因在于,裁定机构的任务就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得到实现,裁定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在裁定程序中异议情况作出裁定,无权就案件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这是其一;其二,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辩论、质证等开庭审理程序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种裁定实际上是一裁代替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将审判监督程序和裁定救济制度混为一谈,而且第三人异议制度不能仅仅依靠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很可能有错误时,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执行救济则是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因强制执行行为而遭到损害时,按照一定程序对受害人予以保护的方法。二者的目的、内容、作用等方面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案外人寻求裁定救济,只能限于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受到的侵害;因裁定依据错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不是裁定行为错误,案外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法律文书,或者另行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寻求保护,因为这时案外人所称的损害不是由裁定行为造成的。但《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却把执行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联系起来,即:只要经审查异议有理的,决定中止裁定,便要对裁定依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确有错误并决定再审,便是异议理由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无误,便是异议理由不成立,这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在关于金钱债权的裁定案件中,案外人对裁定标的异议与裁定依据是否正确毫无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只存在异议有无理由的问题,不存在是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问题。

对程序上违法及不适当的裁定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定救济制度就是一种程序上保障制度,对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则更是如此。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赋予其可行的救济途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手段,否则,一切所谓的权利都是虚无的,不真实的。正是在这个意义英美学者认为“救济先于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也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由裁定人员执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是,这种法定程序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我国的案外人的异议制度其实处于一种虚无的状态。也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裁定机关和裁定人员想依法办事,却又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某些别有用心者就可能利用这一制度上的缺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任意作为,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不够健全,致使裁定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陷,最为明显的是裁定机关的裁定行为还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选题目的

民事裁定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一种国家强制力。国家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公民私权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危险或侵害,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危险的侵害者。随着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企图在国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以便防止专制和集权的产生。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权予公民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到民事裁定过程中,赋予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程序中获得裁定救济权利,为强制裁定权设定必要的限度,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

裁定中出现错误时,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出现的错误进行抗辩,具体而直接,利于裁定机关发3现导致错误的原因而易于纠正。同时,裁定救济应当在裁定程序中提出,使得错误的裁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受到的损害也能及时得到补偿。因此,裁定救济在规范民事强制裁定行为方面表现得有力且有效,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切程序都含有对程序安定的价值追求。强制裁定中,强制裁定权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确实易于滥用而导致侵权,权利受害者往往对侵权表现出相应的回应以避免侵害。若无裁定救济,受害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性行为必然表现为“私力救济"。很可能造成程序上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而影响裁定的顺利进行。由于“私力救济"的不可预见性,很可能将裁定中的争议事项升级为社会冲突,现实存在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便是实证,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从制度的角度规范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法与救济行为,维护裁定程序的安定,预防社会冲突。

(三)选题意义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民事裁定救济程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必须坚持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保障执行人员及裁定法官独立审查、审理裁定程序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裁定行为,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不受贬损和压制,保障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完备,保障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而在程序效率方面则应当尽量缩短民事执行救济周期,简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提高救济的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执行救济。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对民事裁判救济机制问题的研究是零散杂乱的,很多学者侧重于对我国立法上规定的裁定补正程序的研究,从适用范围、权力保护、缺陷弥补等入手,提出设想,完善裁定补正的具体程序。有的学者则从脱漏判决的现行救济机制入手,分析该机制的缺陷,提出应然的救济机制。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我国学者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开始对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主要有:2004年邵明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民事判决更正要论》;2008年陈晓君在《法律适用》一书中发表的《缺陷的弥补与权力的补充救济一民事裁判瑕疵的补正程序》:2009年占善刚在《法商研究》一书中发表的《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探究》。还有学者注重对民事裁判瑕疵问题的研究,界定民事裁判的内涵以及种类。若是对民事裁判瑕疵的内涵以及种类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对于其相应的救济机制的研究也会变得简单许多。各理论学者的观点可说是真知灼见,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的珍贵的资料,学者们的研究针对的是某一种救济程序,并非整体的救济机制。

国内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对象上的不完善,建议将行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而对诉讼保全进行简介评析的文章就更多。另外,也有些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之提出完善的构想。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修订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时均引入了与国外相关法律中类似的法律制度,如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建立。理论界也对立法上的新变化做了很多探讨,如:《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张成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李澜,《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浅析海事强带怜与玛瑞瓦禁令的异同》(赵彤)、《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彭学龙,中国私法网)等。归纳起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在保持现有的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不变的基础上,确立行为救济制度,使之与前两者成为并行不悖的制度;二是以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将民诉中临时性救济措施划分为两种类型,保全性措施和暂时状态方面的措施,三是将海事诉讼中的强制令引入—般民事诉讼中,同时确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令和先行给付几种并行的制度。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一)研究思路

第一章选择了民事裁定的涵义、功能以及民事裁定的类型等三个基本问题进行阐释。首先,通过对我国民事裁定概念的历史追溯和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介绍,厘清民事裁定概念的法律涵义,为下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论述做好铺垫。其后,简要分析我国民事裁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如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等。最后,就我国民事裁定的类型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为在后文详细阐述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打下基础。

第二章是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在机理的阐述,剖析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法院时常随意运用判决或裁定、裁判类型适用比较混乱,注重判决的效力、缺乏对裁定效力的应有尊重等等。同时,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裁定救济途径进行了分类,即复议、上诉审以及再审。

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了完整论述,本章紧密承接第二章内容,对民事裁定救济从复议、二审上诉、再审制度三种制度上分别加以剖析。在民事裁定复议制度中,主要论述了民事裁定复议的缺陷以及完善。在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中,不仅阐述了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程序的目的以及法理基础,还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进行了介绍,在对上述立法例有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民事裁定再审制度是程序完善的基础,其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再审的规定为线索展开对民事裁定再审问题的研讨,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于我国民事裁定再审程序中的弊端及其完善。

(二)研究的方法

1.文献查阅法。运用文献法,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2.比较分析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有关民事裁定救济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民事裁定救济对现实社会的意义和局限性。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民事裁定救济理论做较为系统、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把民事裁定救济置于社会背景下,对其理论本身的价值做探讨,来确证其民事裁定救济在现实社会的应用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三)研究的进程

1.20XX年8月——20XX年2月,查阅文献,收集资料。

2.20XX年3月——20XX年5月,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

3.20XX年6月——20XX年12月,完成论文初稿。

4.20XX年1月——20XX年3月,修改论文,完成论文第二稿。

5.20XX年4月——20XX年5月,论文定稿,并参加答辩。

四、前期研究基础及主要参考文献

(一)前期研究基础

本文以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为切入点,分析了民事裁定救济的涵义、分类、存在的原因以及效力。机制问题上的缺陷,并针对笔者界定的民事裁判瑕疵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裁定措施,强制负有裁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一定义务,实现裁定权利人权利的司法活动。执行程序的职权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债务人必须容忍并服从裁定行为。

(二)主要参考文献

1.著作类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童兆洪著:《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5]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2版。

[7]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邓辉辉著:《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邓辉辉著:《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梁启明、邓曙光译:《苏俄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12]EdwardD.Re&JosephR.Re,Remedies,FoundationPress.[M].At2(5thed.,2000),page78.

2.论文期刊类

[1]石洪彬:《论强制执行救济》,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黄伟:《论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黄胜春、韩俊:《民事上诉权的法理透视》,载《江西法学》,1994年第4期。

[4]马登科:《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5]张卫平:《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6]李霞:《论执行救济制度及其重塑》,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l期。

[7]童兆洪、林翔荣:《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比较法研究2002年03期。

[8]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环境科学[J],1997第3期:38页.

[9]邱聪智.公害与环境权.载台湾:法学评论[J],第42卷第1期:58页.

[10]陈泉生.环境侵害及其救济.中国社会科学[J],1992年第4期:76页.

[11]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评论[J],2002第3期:103页.

[12]温世扬、廖焕国.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以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为中心考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4年第1期:28页.

[13]赵梅生:《关于专利侵权救济的国际比较分析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3.优秀硕博士毕业论文

[1]刘润发.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中南林学院硕士毕业论文.2003年6月,23页.

[2]钱怡:<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措施。

(二)本文论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通过分析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对其的价值、分类、存在原因以及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裁定基本内涵出发,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不足,从而以程序性裁定救济和实体性裁定救济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并对其予以完善,是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本文在研究梳理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其救济对社会的现实意义等进行整合和进一步的归纳。

1.研究的重点

本文力图在充分和合理借鉴中外有关对民事裁定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救济思想所包括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从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域外考察的分析论述中,对民事裁定救济在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救济进行了剖析总结,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缺陷不足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3.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的解读,为解决国内外社会现实问题,探寻民事裁定救济实际应用中的措施。

七、论文写作提纲

拟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导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

1.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

2.民事裁定救济的意义

(二)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特征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1.国际上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2.国内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四)本文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内涵与价值

(二)民事裁定救济的分类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存在原因

(四)民事裁定救济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域外考察

(一)日本民事裁定救济

(二)德国民事裁定救济

(三)法国民事裁定救济

(四)台湾民事裁定救济

第三章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及构建措施

(一)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

1.缺少债务人救济

2.缺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3.民事裁定过程中没有全面的程序保障

(二)构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措施

1.程序性裁定救济

2.实体性裁定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浅谈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培养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有机环节,是大学本科生今后就读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前期训练。开题报告是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毕业论文写作中举足轻重。笔者拟就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和答辩问题进行探讨。

一、开题报告的含义

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大学本科生在完成文献调研(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文献综述的撰写)后写成的关于毕业论文选题与如何实施的论述性报告,是开题者对毕业论文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开题报告主要说明选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本科生作开题报告的时间一般在第七个学期末或者第八个学期初,即基础课程学习完成之后,研究工作实施之前。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

二、开题报告的意义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一般没有硕博研究生开题报告要求严格,在深度和广度上也小于科研课题的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大学生通过毕业论文的开题,熟悉科研工作的一般步骤、流程和解决科研课题的思路与方法。同时,在本科毕业论文的形成过程中,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提高毕业论文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开题者可以通过开题报告把对课题的认识和想法加以整理、概括、提炼,并通过开题报告的答辩明晰解决课题的思路,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方法,以使具体的研究目标更加明确,解决的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三、开题报告的内容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选题研究内容、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由于开题报告主要体现论文的构思和写作的大致思路,因而篇幅不必过长,一般以2000字左右为宜,但要侧重把计划研究课题的题目、研究的大致思路、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说清楚。

1.选题目的和意义

选题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研究这个课题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有什么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有关历史背景,指出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或现实应用中存在这个问题,有研究的必要性。要写得具体、精炼,有针对性,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这一部分内容的写法与毕业论文的文献综述大致相同,但更加精炼。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总结三部分。

3.选题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研究的对象和问题,主要介绍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基本基础理论以及研究内容的确定。重点写研究过程中的主要理论、方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包括对解决问题的一些假想或构思,可以问句的形式进行陈述。

4.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的技术路线”主要涉及研究中需要的一些基础理论,包括收集的文献中的一些论点或论据;“研究方法”一般指归纳、分析、证明、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和“怎样做”;“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开题者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构思。

5.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般应以文献综述部分所引用的第一手资料为主,以创新性强、可信度高、科学性强的核心期刊文献为主,且一般要引用新文献,这些文献相对来说容易反映选题的研究最新进展和争论焦点。参考文献格式的写法可参照一般正式发表的学术期刊上的格式来写。

调研计划中,方案的制定要做到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因为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周期偏短,在这一部分一般不提倡难度较大的调研方案。相反,一些电子文献的查找、简单的实验或就某个问题的问卷调查,这些方案都是可行的。

四、开题报告的答辩

关于开题报告的答辩,研究生的答辩时间一般是一个小时。由于每个教师指导的本科生较多,同时其要求没有研究生的标准高,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的时间较短,一般是陈述10分钟,然后评委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约10—20分钟。因此,文献综述部分宜精炼,不能为求全面而掩盖了综述的重点;同时,应该把报告陈述的重点放在拟研究的内容或关键问题上,并在陈述时对拟研究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阐述,尽量解释内容的含义,以及自己对此的观点或打算着手解决的构思,使人容易明白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另外,在评委提问过程中,要注意倾听,认真思考,对不能回答的问题最好明确表示不懂,不能糊弄评委。要认识答辩的目的,答辩不是为了蒙混过关,而是通过答辩,从评委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中明白研究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使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受到启发。

五、开题报告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来讲,学生在写开题报告时,往往只是知道开题报告要填写的表格及需要填写的内容,但难有一个可以参考的范例。所以,在写作中仍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1.文献综述部分力求精练

简要介绍选题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切忌长篇大论。关于这一部分的写作,很多同学常常是将文献综述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开题报告中来,冲淡了开题报告的主题。正如前面所述,开题报告的重点应放在陈述拟研究的内容上而不是陈述文献综述。因此,这一部分的写作其实是单独文献综述的“综述”,即浓缩或提炼。另外,学生在写作中,要注意一些叙述的术语表达。例如,许多学生往往在开题报告中作如下的叙述:“本文主要对……问题进行了……研究”。须知,开题报告是在毕业论文形成之前就要写的,而文章还没有形成,因此建议改成“本选题主要对……问题进行……研究”。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部分,在写作中要简短醒目,叙述清楚

很多学生在写作此部分时,常常叙述得很多,而一些常识性的问题也成了其研究的关键问题。有同学在写作时,把一些概念的定义也作为研究关键问题,给人一个无论什么问题都是关键问题的感觉。关键问题一般应是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在这部分要把关键问题和选题用到的基础理论分清楚。

3.关于开题答辩进行中的问题

为了使评委能对开题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在开题时最好能用幻灯片进行演示。在演示时,应重点展示研究的思路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边展示边口头阐述,以便评委能对方案的可行性有一个较好的把握。

4.关于开题答辩之后的问题

这一部分往往被大家所忽略,很多学生只重视开题答辩之前和进行过程中的准备工作,而对开题答辩之后的工作则极不重视,把开题报告当成了一种“期末考试”,答辩完毕后就不再考虑开题报告的问题了。实际上,开题答辩是对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能否如期进行的一个初步检测,在答辩过程中,答辩评委往往会提许多不曾想到的问题,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认识,帮助同学们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答辩完毕后,应该根据答辩情况,再次修改开题报告,有时甚至可能要重新选题,并且将答辩时的一些思想贯彻到今后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去。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公民社会;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反思

引言

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经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今天,学术界更多地将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的研究集中在了经济学和教育学上,从供给需求和高等教育改革等相关理论入手的研究层出不穷,这些研究为该问题的解决奠定了较好的理论和实证基础。然而,在我们千辛万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寻找出路的时候,我们似乎忽略了一个众人皆知的客观存在,或者说对这个客观存在的认识远没有达到本质的回归程度,那就是在构建成熟公民社会的社会背景和高等教育大众的时代背景下的高等教育本质是什么?从构建成熟公民社会视角来溯源大学本质如何能为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拓宽思路、另辟蹊径?相信这就是本文的意义之所在。

一、问题提出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

(一)构建成熟公民社会的社会背景

自古希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公民社会叫做“politike koinonia”开始,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首次提出的“市民社会”,再到马克思社会主义者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形成,直至哈贝马斯运用“公共领域”来阐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以及剧变后“公民社会”概念的迅速转换和流行,“公民社会”理论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正是缘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以及建设民主、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需要,“公民社会”理论在当代中国乃至全球政治文化中的核心意义也显得愈来愈重要。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主要是基于“国家—经济—市民社会”三分法来进行阐述和研究,也就是强调文化领域作为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并列的单独一个领域的独立性,这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轨迹不谋而合。高等教育及其组织机构——大学,在现代成熟公民社会的构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这种核心地位是由高等教育在现代社会文明进程中的功能和作用决定的,其核心作用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而更重要的则是体现在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简单概括,公民社会与高等教育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即大学是公民社会构建主体——公民的“养成地”,更是一个国家、社会不断向前的最高精神“引领者”,这正是对大学本质和本职的回归性认识,也是本文成立和展开的核心源发基础。

(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景

美国著名的教育社会学家、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公共政策研究生院教授马丁·特罗(martin trow)博士在《从大众高等教育向普及高等教育转化的思考》(1970)、《高等教育的扩张与转变(1972)、《从精英向大众高等教育转变中的问题》(1973)等长篇论文中,逐步深入地阐述了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指标将高等教育发展历史分为“精英、大众和普及”三个阶段的基本观点。他认为:“一些国家的精英高等教育,在其规模扩大到能为15%左右的适龄青年提供学习机会之前,它的性质基本上不会改变。当达到15%时,高等教育系统的性质开始改变,转向大众型;如果这个过渡成功,大众高等教育可在不改变其性质下,发展规模直至其容量达到适龄人口的50%。当超过50%时,即高等教育开始快速迈向普及时,它必然再创新的高等教育模式”。现在国际上通常用这一划分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水平的通行指数。

在构建成熟公民社会进程中,作为大学两大核心功能之一的合格公民“养成地”功能发挥作用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高等教育大众化”。从1998年我国高校招生108万人到2009年629万人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高等教育已不再是少数人才拥有的“奢侈品”。原教育部部长周济在2009年9月6日新华网访谈中曾谈到,高校扩招的成就是应该肯定的,高校大规模扩招使我国的高等教育由精英化转入了大众化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到来正是对高等教育是培养合格公民的的公民社会属性的验证和回应,而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归罪于”高等教育大众化则导致我们寻找原因、解决问题的方向和坐标发生严重偏离。所以,我们需要对“高等教育大众化”进行一个再认识:看似高校扩招加剧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短期表象迷惑了我们对于高等教育大众化必然性的认识;高等教育大众化是培养“合格公民”、构建成熟公民社会的一个必然结果;其作用是不断提高全社会公民素质,为社会向更高方向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于构建成熟公民社会视野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反思

(一)反思一:高等教育与经济的“纠缠”导致了什么?

为了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从增加有效需求拉动就业需求到质疑高校扩招“过度”,从调整产业结构到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众多专家学者纷纷展开相关理论研究,献计献策。然而时至今日,该难题却依旧未见破解。通过反思我们不难发现:奥肯定律将高gdp增长、低失业率、低通货膨胀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三个主要目标,就业问题归属于经济领域范畴已无可置疑;而通过对大学本质的追根溯源,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民社会属性亦十分明确。如此一来,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上势必出现一个悖论,即将大学作为解决归属于经济领域问题的现实同公民社会中大学的本质的严重背离。高等教育和经济“纠缠”在一起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高等教育“庸俗化”,大学发展严重偏离本质。

大学“不是政府、不是企业。从其宗旨、目标、组织、产品等多方面的属性来看,大学属于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尽管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也面临产业化、法人化、私营化等背景和问题,但是,如果从起源和发展轨迹来看,现代大学是由西方中世纪大学演化而来,即是宗教和世俗知识团体的演化物。

因此,尽管大学时刻离不开政治和经济的现实条件,时刻面临会被“政治化”或者“商业化”的可能,但是始终伴随其发展的核心是传播知识,不顾一切追求真理才是大学的本质和本职。对大学的认识一旦回归了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在社会各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关注度与日俱增、在面对高等教育无论怎么改革却似乎依旧受到质疑的现象背后,透射出的问题本质是:大学偏离了其无条件追求真理的本质,却被迫“承担”起了“就业”这样经济领域的“功利性”政府责任,其结果当然是“本末倒置”、问题百出。

(二)反思二: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是不是高等教育的本职?

在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时,人们往往更多的关注都放在了高校身上,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由“皇帝女儿不愁嫁”的状况发展到了“毕业即失业“的境况,更是让高校质疑不断,矛头直指高等教育。然而,在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不可逆转的发展轨迹中出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是不是高等教育的本职?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从“公民社会”理论中找到了答案。第一,就业问题本质上应归类于经济领域范畴,不应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职责人归为大学,这只是整个国家、社会就业问题中的一个部分而已。第二,就业问题不是大学的本质和本职。构建成熟公民社会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在此进程中,高等教育扮演着核心角色,主要原因归于两大功能:合格公民的“培养地”和社会文化领域的“引领者”。公民社会的构建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具有“合格公民”。什么是“合格公民”呢?简单说来,就是同时具备“公民身份”和“公民素质”的人就是“合格公民”。而在有效地参与民主的政治、经济、道德生活等公民素质养成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关键无疑就是高等教育。文化领域的高度发达是文明社会显著标志之一,大学追求真理的本质对一个国家、社会不断前行的推动和引导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大学的本质是追求真理、引领社会文化和培养合格公民,解决就业不是其本职。

三、构建成熟公民社会视野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两点思考

(一)思考一:回归大学本质,重塑“象牙塔”精神

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之所以屡步为艰、收效甚微,其原因就好比“没有找对开门的钥匙”一般,一直处于“错位”状态。从“公民社会”理论来看,要想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必须要充分认清就业问题的经济领域实质和大学追求真理的本质和本职,改变围绕就业“指挥棒”发展高等教育的现实,把本就不该属于大学本职的就业问题卸下,理清高等教育同经济的“纠缠”,避免“不伦不类”,实现大学本质的回归,重塑大学作为培养“合格公民”和引领社会文化的最高“象牙塔”精神,将注重研究和创新、独立和自由的“大学之风”发扬光大,让高等教育在成熟公民社会构建进程中发挥应有功能。

(二)思考二:构建成熟公民社会,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

本文至此之前的论述似乎让人不免产生一个疑问:高等教育难道就跟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无任何关责?肯定还是否定的回答其实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对高等教育质量该怎样进行有效监督而又不影响其本质发展才是重点。

公民社会是凸显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民主社会。自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提出“文化领导权”思想开始,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的“重建公民社会”,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成为公民社会的主体,形成了“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大学作为社会文化领域的“引领者”,其核心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大学的本质和本职就该同其核心地位“一贯到底”。如此一来,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开拓另一种思路:一方面,将大学从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主要“责任人”的“桎梏”中释放出来,让高等教育回归本职;另一方面,从成熟公民社会中寻找解决之策:既能对大学起到质量监督又不怕破坏其独立、自由属性的公民社会核心载体——非盈利组织首当其冲。因此,通过民间认证机构的“第三方性”的充分发挥来监督高等教育质量与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真正“责任人”——经济领域解决途径的相互配合,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必定会为破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题翻开崭新一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软件人才;培养方案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39-01

1 民办高校软件人才培养的现状

民办高校培养的软件毕业生直接面向的是基础软件编程工作,因此,民办高校中的软件专业常被称为软件蓝领的“摇篮”。目前我国100多所民办高校中85%开设了软件专业,每年软件专业毕业生超过20万人,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从针对于民办高校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调查发现,民办高校计算机软件专业的毕业生绝大多数在从事计算机销售、硬件维修、数据录入或办公文秘等岗位的工作,处于计算机应用人才链中的底端,真正从事软件编程岗位工作的仅占毕业生总数的0.6%,学生毕业后无法进入软件开发行业,是民办高校的培养方式出了问题还是市场不需要这么多的软件人才?

2 民办高校软件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分析

2.1 软件毕业生的技能水平令企业难以聘用

按理说软件企业开出的人才招聘条件不是很高。而且也合情合理。但能满足这些条件的毕业生却不多,他们的技能状况令人担忧。很多软件专业毕业生在校时虽然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得过多次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荣誊称号,证书获得了一大堆,但一谈到软件项目开发等实际问题时,则张口结舌,不知所云,导致在求职面试中屡屡碰壁。对毕业生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眼高手低,实际动手能力不强,缺乏项目开发经验;

(2)高分低能,不少学习成绩很好的毕业生无法通过面试,即便是找到了工作单位,然而对各种新编程环境、新技术仍是一脸茫然;

(3)工作不得要领,由于现行教学方式的弊端,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适应性极差,充分表现出“学校学的用不上,用的大多没学过,说起来似乎什么都懂,做起来什么都不会”的现状;

(4)综合能力较弱,基木功不扎实,对某个具体岗位的“应知”和“应会”一无所知;

(5)不了解工作背景,脱离现实,缺乏经验,没有掌握必要的技巧。

2.2 软件企业多注重的是企业效益,只想要能为它创造价值的人

企业是商业机构,以赢利为目的,谁都不愿意做亏本的生意,软件企业也不例外。软件企业只需要能为它创造价值的人,“为他人做嫁衣”的人才培养工作总是希望别人能多做一点,自己少做一些。再加上企业文化千差万别,用人之道各不相同,软件企业需要一专多能、实用型、复合型的高素质软件人才很难在有限的学校教育期间内培养出来,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是订单培养,不可能恰好满足某个企业的需求。

2.3 处在毕业生和企业之间的民办高校在瞬间万变的社会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处在毕业生和企业之间的民办高校也是有苦难说

目前民办高校的教育体制仍然延续传统的职业教育体制。这种体制最大的弊端是过分重视书本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体,重规模轻质量,重理论轻技能。教学方法主要是机械训练,忽视了学生技能的发展,缺乏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学生无法面对未来设计自己。这种程序化的教育流水线培养出来的“人才”只能称之为应试教育的速成品。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培养出来的大学生钻而不专,高分低能,素质不全,理论与实践脱节,动手能力差,教育脱离社会市场的需要。再加民办高校中的师资力量配备、教师进修、实验设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不足,即使学校自身己经认识到了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性,也难以在短期内把这些问题及时解决。因此在适应市场的情况下,民办高校的职业培养就显得力不从心,而现有的教育模式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瞬需探究一种新的教学思路,寻求切实有效的途径,改变过去传统教育的弊端,使更多的学生能够增长知识,提高技能。

3 探索民办高校软件行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

可以看出,民办高校要想把培养出来的软件毕业生变成软件企业的合格员工,瞬需在教育思想上突破传统学历教育所形成的禁锢,从人才培养的目标出发,以应用型岗位培养的教育思想为指导,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体系,创造性地与企业合作,培养实用型软件人才。

3.1 以市场为导向,构建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

软件专业培养的学生绝大数都是从事基础代码编写工作的初级程序员,因此,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目标要突出产业、行业、职业及岗位的针对性,以毕业生能力培养为主导,

以满足软件人才岗位的需求为基础。在考虑到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多借鉴国内示范性软件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国外软件业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如印度的NIIT模式,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在构建课程体系时要注重“应用”,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要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结合。教学内容要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理论基础以“够用”为度,实践技能以“训练”要精,突出应用性软件人才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优化教学手段与方法,教学手段是构成教学活动的重要因素,采用理论、实训、课程设计、企业实习再到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撰写,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多媒体,远程教育、企业顶岗实习、分组项目训练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的实践教学和市场需求相互脱节的现象。

3.2 企业可以将开发项目嵌入到学校教育过程中来

软件企业或软件培训机构应与高校进行个性化商讨,共同制订软件人才教育内容、方法和课程体系。把企业的实际开发项目“嵌入”到高校的课程体系之中,以提高学生的软件开发能力为主线,融合软件企业的基础资源与高校的教学、管理资源,实现“软件专业的基础理论教学体系”、“软件项目案例教学体系”和“软件实训体系”相结合。把3年大专、4年本科的教学模式调整为“2+1”或“3+1”的形式,让学生把最后一年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放到企业中来完成。把学生最后一年的学费变成学生的实习费、培训费。不再把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看作是简单的一个过程,而是一个系统的学习阶段,是企业用来整合内外战略资源的一个工具,把这一工具与企业的品牌、文化、市场战略紧密相连。这样学生既得到了锻炼,企业又得到了实惠,既为企业实习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又培养了员工的技能,更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问题。

3.3 产教结合原则

产教结合是指集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充分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和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只有产教结合,才能让软件应用型人才获得外延拓展和内涵充实的能力,真正达到直接上岗,创业兴业,终身受益的目的。

3.4 软件毕业生的职业素质教育不容忽视

实施软件毕业生的职业素质教育是专业素质教育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一切必须从实际出发、计划、方案、举措、运作、测评等都要切合实际,操作通畅,既要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展,又要考虑行业岗位的职业素质需求,以及结合基本的职业礼仪、职业道德要求来教育学生。切忌急功近利或流于形式,使职业素质教育失去实质性意义。

4 结束语

基于项目驱动的软件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避免了“满堂灌”、“填鸭式”教学的弊端,做到了[理论]到[实践]到[理论]最后再回到[实践]中反复训练,联系实际学理论,在实践中体验和学习理论,在项目训练和实习中强化民办软件毕业生的技能,从而达到了提高民办高校软件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同时,它结合了多种实践教学手段,学生学习主动性强,自觉学习的积极性高,实实在在提高了软件毕业生的岗位核心能力,避免了“高分低能”现象。对学生的行业技能培养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毕业生的项目经验有了、实践动手操作能力提高了,岗位技能提高了,就会保持着很高的就业率,从而民办高校软件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也就会不断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程红林.计算机软件人才培养模式的分析与思考[J].科技广场,2007,(4).